梵網經合註
梵網經合註
所以鬼神救護。又能弘護法化。故諸佛歡喜。上座
有三。一生年上座。戒臘在先。二福德上座。眾所推
敬。三法性上座。證入聖位。和尚。或云鄔波駄耶。此
翻親教師。或翻力生。繇此人力。生我無漏妙戒身
故。阿闍梨。或云阿遮梨耶。此翻軌範師。謂教授威
儀示我軌式。即下文所稱教誡法師也。大德者。總
歎具大功德。同學者。宗同一師。同見者。心同一解。
同行者。身同一業。憍者。亢巳。慢者。忽人。癡者。不知
賢聖。瞋者。心懷忿恚。以自賣身等者。舉重況輕。謂
尚應如此供養。況迎拜之儀而不為耶。此四十八
輕戒。准十重法。亦應有不敬因。不敬緣。不敬法。不
敬業。飲因。飲緣。飲法。飲業。乃至破法因。破法緣。破
法法。破法業等。但以眾輕垢。成與未成。同稱惡作。
故不復委明耳。
此亦性遮二業。四緣成罪。一師友。謂上座及同行
等。二師友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三不敬心。戒
本經云。若憍慢瞋恨。不起迎拜等。是染汙犯。若嬾
惰懈怠。或無記心。或忘誤。犯非染汙起。不犯者。若
重病。若亂心。若睡眠不知。若聽法。若說法。若在說
法眾中。護說者心。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若護僧制。
若護多人意。四應迎不迎應供不供等事成。隨事
結罪。
七眾同 大小共。
惟遮不開。或方便令調伏。亦得名開。
果報者。師友知識。是得道大因緣。是全梵行。不敬
則永失法利。魔所攝持。敬則常遇善緣。成就佛法。
理解者。外道不敬真諦。二乘不敬俗諦。藏通不敬
中諦。別教不敬二諦之友。
懺悔者。慢人。作法懺。慢法。如次用四種無生。
修證者。初果得不壞淨。及淨心地菩薩。永斷事慢。
四教分證人。如次斷四種理慢。
性惡者。瑜伽法中作觀音慢。是觀行慢。十地品云。
我當於一切眾生中為首為勝等。是分證慢。天上
天下。惟吾獨尊。是究竟慢。
○第二飲酒戒。】
「若佛子。故飲酒。而酒生過失無量。若自身手過酒器
與人有酒者。五百世無手。何況自飲。亦不得教一切
人飲。及一切眾生飲酒。況自飲酒。一切酒不得飲。若
故自飲。教人飲者。犯輕垢罪。」
【故飲者。明非不知誤飲。一切眾生。指異類也。餘如
酤戒中釋。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是酒。謂飲之醉人。二酒想
六句。二咽咽結罪。二輕垢。二無犯。三有飲心。四入
口咽咽結罪。若教他飲。咽咽二俱結罪。不犯者。病
非酒不療。
七眾同犯 大小乘俱制 開者。如末利夫人事。
果報者。飲酒之罪。有五五百果。第一五百世在鹹
糟地獄。二五百在沸屎。三五百在曲蛆蟲。四五百
在蠅蚋。五五百在癡熱無知蟲。文云五百世無手。
或但舉最後五百也。
理解如酤酒中說。
懺悔者。事飲。作法。理飲。無生。
修證者。得法自在人。飲無迷亂。
性惡者。用事飲。如濟顛等。用理飲。即法性真酒。耽
荒無厭。
○第三食肉戒。】
「若佛子。故食肉。一切眾生肉不得食。夫食肉者。斷大
慈悲佛性種子。一切眾生。見而捨去。是故一切菩薩。
不得食一切眾生肉。食肉得無量罪。若故食者。犯輕
垢罪。」
【故食者。明非不知誤食。一切眾生肉者。不論水陸
空行。但是有情身分。悉遮止也。一切眾生。皆有佛
性。與我同體。而今食噉其肉。殘慘之甚。故云斷大
慈悲佛性種子。准此。則蠶口獸毛。亦所不忍。是以
鴦掘經云。若繇綿絹帛。展轉傳來。離殺者手。施於
比丘。亦不應受。受者非悲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是肉。謂有情身分。二肉想。
二重。二輕。二無犯。三有食心。正是業主。四入口咽
咽結罪。
七眾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初聽三種淨肉。一不見殺。二不
聞殺。三不疑為巳殺。又有九種十種不淨肉等禁
食。餘非所制。大士懷慈。一切悉斷。又知水有蟲。或
疑有蟲。不看不漉。輙飲輙用。大小俱制。又蠶綿大
小俱制。大乘為眾生故。得畜憍奢耶等。而非自用。
獸毛小乘不制。大乘亦無特制。而佛頂經中亦兼
及之。不用彌善。
開遮者。或鹿角虎骨等。製入藥中。此應非犯。若為
藥故傷生命。同得殺罪。
果報者。楞伽經云。為利殺眾生。以財網諸肉。二俱
是惡業。死墮呌呼獄。若無教想求。則無三淨肉。彼
非無因有。是故不應食。佛頂經云。死死生生。互來
相噉。惡業俱生。窮未來際。又云。殺彼身命。或食其
肉。如是乃至經微塵劫。相食相誅。猶如轉輪。互為
高下。無有休息。又云。服其身分。皆為彼緣。必使身
心。於諸眾生。若身身分。身心二途。不服不食。我說
是人。真解脫者。
理解者。凡外食斷常瘜肉。二乘食偏真枯肉。菩薩
食出假脂肉。別教食但中頑肉。
懺悔者。事食。作法。理食。用四種無生。
修證者。別初住。圓初信。永斷事食。四教分證。斷四
理食。
性惡者。用事食。如釋迦本生。現惡羅剎形怖人令
受歸戒。用理食。則中道法性。名為第一美肉。恣意
飽噉。
○第四食五辛戒。】
「若佛子。不得食五辛。大䔉。茖[葸-十+夕]。慈[葸-十+夕]。蘭[葸-十+夕]。興渠。是五
辛一切食中不得食。若故食者。犯輕垢罪。」
【茖[葸-十+夕]。即韭。慈[葸-十+夕]。即[葸-十+夕]。蘭[葸-十+夕]。即小䔉。興渠。此方所無。
一切食中雜有此辛。亦不得食。非但戒單食也。
此是遮業。臭穢妨於淨法故制。四緣成罪。一是辛。
二有辛想。二重。二輕。二無犯。三有食心。四入口咽
咽結罪。
七眾同。
大小共。大乘防過義深。較小略重。
開遮者。病非䔉等不愈。須處僻靜別室食之。不得
入佛塔僧堂。不得入僧浴室不得上都圊內。俟斷
食更七日後。臭氣都盡。沐浴浣衣。香熏入眾。具如
律明。
果報者。佛頂經云。是五種辛。熟食發婬。生啖增恚。
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其臭穢。咸皆遠
離。諸餓鬼等。䑛其脣吻。福德日消。長無利益。修三
摩地。善神不護。魔王得便。命終自為魔王眷屬。受
魔福盡。墮無間獄。
理解者。見思辛。塵沙辛。無明辛。
懺悔者。事食。作法。理食。無生。
修證者。事辛為修行第一漸次。最初應斷。初果斷
見辛。四果斷思辛。出假斷塵沙辛。別地圓住。分斷
無明之辛。
性惡者。辛是熏染為義。以法界辛。徧熏法界。如擊
塗毒鼓。置毒乳中等喻。既以毒喻圓理。亦可以辛
喻也。
○第五不教悔罪戒。】
「若佛子。見一切眾生犯八戒。五戒。十戒。毀禁。七逆。八
難。一切犯戒罪。應教懺悔。而菩薩不教懺悔。同住。同
僧利養。而共布薩。一眾說戒。而不舉其罪。不教悔過
者。犯輕垢罪。」
【八戒者。八關齋法。又地持八重。五戒者。清信士女
所受。十戒者。十善戒。沙彌十戒。又此經十重。毀禁
者。總明犯一切戒。即毀三世諸佛明禁。七逆。現在
下文。八難。乃犯戒果報。一地獄。二畜生。三餓鬼。四
盲聾瘖瘂。諸根不具。五生邪見家。世智辯聰。六佛
前佛後。七北洲。八無想天。一切犯戒罪者。若大若
小。若重若輕。若因若果。皆教懺悔。教懺悔者。以見
聞疑三根舉事。令改往修來。捨過遷善也。梵語懺
摩。是此方請忍請恕之意。即表除於往愆。悔乃此
方之語。義稱惡作。謂追責前來所作是惡。決志改
途易轍。即表修於來善。同住同利。是共食味。布薩
說戒。是共法味。理應如法舉罪。故不舉不教者犯
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有罪。二有罪想。若實謂無
罪者非犯。三不教心。戒本經云。瞋心不舉。是染汙
犯。嬾惰懈怠。非染汙犯。四默然同住。不教悔是一
罪。同食味復一罪。同法味又一罪。隨事各結。不犯
者。戒本經云。若狂。若知不說令彼調伏。若護他心。
若護僧制。又云。見眾生造今世後世惡業。以慊恨
心不為正說。是染汙犯。不犯者。若自無智。若無力。
若使有力者說。若彼自有力。若彼自有善知識。若
以方便令彼調伏。若為正說。於我憎恨。若出惡言。
若顛倒為。若無愛敬。若復彼人性弊𢤱戾。又自不
悔過。亦應此戒兼制。戒本經云。若菩薩不護不信
之言。不護譏毀。亦不除滅。若實有過惡不除滅者。
是染汙犯。實無過惡而不除滅。非染汙犯。不犯者。
若外道誹謗。及餘惡人。若出家乞食。修善因緣。生
他譏毀。若前人瞋狂而生譏毀。解曰。不教人悔。惟
是遮業。自過不悔。兼得性業也。又善生經云。若優
婆塞見他四眾毀所受戒。心生憍慢。言我勝彼。彼
不如我。得失意罪。解曰。斯亦此戒兼攝。亦具性遮
二業。亦通七眾同犯也。
七眾不全同。比丘應舉七眾罪。比丘尼得舉六眾
罪。不得舉比丘罪。若與比丘親里知識。私相勸諫。
無罪。式叉摩那得舉五眾罪。不得舉比丘比丘尼
罪。沙彌得舉四眾罪。不得舉上三眾罪。沙彌尼得
舉三眾罪。不得舉上四眾罪。在家二眾得舉自類
罪。不得舉出家五眾罪。若親厚知識。私相勸諫。皆
悉無罪。又在家二眾。無同利養事。惟有不舉。及同
布薩二過。
大小乘俱制。
開遮者。僧祇律云。若彼人兇暴。若依王力。大臣力。
兇惡人力。或起奪命因緣傷梵行者。應作是念。彼
罪行業。必自有報。彼自應知。爾時但護根相應。無
罪。又四分律云。內有五法應舉他。以時。不以非時。
真實。不以不實。有益。不以減損。柔軟。不以麤獷。慈
心。不以瞋恚。
果報者。大涅槃云。若善比丘。見壞法者。置不訶責。
驅遣舉處。是人佛法中怨。若能責遣。當知得福無
量。不可稱計。菩薩善戒經云。施陀羅等。及以屠兒。
雖行惡業。不能破壞如來正法。不心定墮三惡道
中。為師不能教訶弟子。則破佛法。必墮地獄。優婆
塞戒經云。寧受惡戒。一日中斷無量命根。終不養
畜弊惡弟子。不能調伏。何以故。是惡律儀。殃齊自
身。畜惡弟子不能教誨。乃令無量眾生作惡。能謗
無量善妙之法。壞和合僧。令多眾生。作五無間。是
故劇於惡律儀罪。
理解者。前人破於理戒。應教理懺。又觀心釋者。前
念起惡為罪。後念覺竟觀察。名為教悔。
懺悔者。事不教。用作法。理不教。用無生。
修證者。他人犯戒。於四諍中即是犯諍。若舉過不
服。即是覓諍。若復有人不知戒相。不決重輕。即是
言諍。若於三諍事發。又即事諍。此之四諍。具十法
者乃能滅之。一持戒。二多聞。三誦毗尼極利。四廣
解其義。五言辭了了。堪任問答。六諍起能滅。七不
愛。八不恚。九不怖。十不癡。又僧祇明成就十四法。
名為第五持律。所謂善能滅諍。大約是無疑解脫。
阿羅漢也。教悔理罪。位在圓住。通教見地。亦滅界
內理諍。
性惡者。維摩經云。外道六師。是汝之師。汝師所墮。
汝亦隨墮。則非惟不教令悔。又從而和之矣。此亦
具有事理二墮也。
○第六不供給請法戒。】
「若佛子。見大乘法師。大乘同學同見同行。來入僧坊
舍宅城邑。若百里千里來者。即起迎來送去。禮拜供
養。日日三時供養。日食三兩金。百味飲食。牀座醫藥。
供事法師。一切所須。盡給與之。常請法師三時說法。
日日三時禮拜。不生瞋心患惱之心。為法滅身。請法
不懈。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日食三兩金者。極勢之語。三時者。中前中後。初夜。
瞋心者。恚彼法師。患惱者。恐巳侈費。為法滅身者。
舉重況輕。
此是遮業。喪資神之益故制也。四緣成罪。一是法
師。二法師想。若不知者非犯。三不請心。若瞋。若惱。
是染汙犯。懈怠。忘誤。非染汙犯。四漠然空過。隨事
結罪。又不受師教。亦應此戒兼制。戒本經云。欲求
定心。慊恨憍慢。不受師教。是染汙犯。若懶惰懈怠。
非染汙犯。不犯者。若病。若無力。若知彼人作顛倒
說。若自多聞有力。若先巳受法。
七眾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未滿五夏。未諳律藏。見有持律
人來應請。餘非所制。大乘求法無厭。一切應請。
開遮者。若知不請令彼調伏。
果報者。不請則失聞熏益。障智慧種。請則常能不
離正法。
理解者。觀慧不現前。名不供給請法。
懺悔者。事不請。作法。理不請。無生。
修證者。入淨心地菩薩。常法供養一切三寶。事請
理請俱無犯。
性惡者。事惡。則如闍王之女。見大聲聞而不起迎
禮敬。理惡。則觀於絕待法性。不得能供所供。能請
所請。
○第七不往聽法戒。】
「若佛子。一切處有講法毗尼經律。大宅舍中有講法
處。是新學菩薩。應持經律卷。至法師所。聽受諮問。若
山林樹下。僧地房中。一切說法處。悉至聽受。若不至
彼聽受諮問者。犯輕垢罪。」
【一切處者。通指僧坊俗地。大宅舍。別指俗地。山林
等。別指僧地也。法毗尼經律者。法名軌持。毗尼名
滅。意指所詮。經律二字。意指能詮。謂經詮法。律詮
毗尼。然毗尼正翻為律。經亦訓法訓常。文言似複。
義理須明。謂經律二種。世間共有。而世間之經。未
必詮於正法。世間之律。未必詮於毗尼。惟佛經佛
律中。明五種遠離行相應。名之為法。亦名毗尼。亦
名佛所教誡。所謂是出離。非世法。是越度。非有愛。
是無欲。非有欲。是無結。非有結。是不親近生死。非
親近。又五種出要行相應。名之為律。亦名為法。亦
名佛所教誡。所謂令少欲。不多欲。令知足。不無厭。
令易護。不難護。令易養。不難養。令智慧。不愚癡。是
故名為法毗尼經律。此法毗尼。大小齊奉。七眾同
修。非局在聲聞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是講法律。二講法律想。三
不往心。若瞋慢。是染汙犯。若懈怠。非染汙犯。四不
往聽。日日結罪。善生經中制四十里內須往。此亦
應爾。不犯者。若不解。若病。若無力。若彼顛倒說。若
護說者心。若數數聞。巳受持。巳知義。若多聞。若聞
持。若如說行。若修禪定不欲暫廢。若鈍根難悟難
受難持。不往者皆不犯。
七眾同 大小略異如前說。
開遮者。佛藏經云。若比丘說法。雜外道義。有善比
丘勤求道者。應從座去。若不去者。非善比丘。亦復
不名隨佛教者。
果報者。地持經云。菩薩於善知識。聽受經法。於說
法人。有五處不應憶念。淨心專聽。一者不念破戒。
謂不念言。此犯律儀。不應從彼聽受經法。二者不
念下性。謂不念言。我不從彼下性之人聽受經法。
三者不念醜陋。謂不念言。我不從此醜陋之人聽
受經法。四者不念壞味。謂不念言。我不從彼不正
語人聽受經法。但依於義。不依於味。五者不念壞
美語。謂不念言。我不從彼麤言說人聽受經法。如
是五處不憶念者。是菩薩勤攝正法。於說法人。不
起嫌想。若下根菩薩。起人過心。退不樂聽法。當知
是菩薩不能自度。智慧退減。解曰。智慧退減。不聽
之失也。能至心聽。則如沙彌戲擲。堪證四果。況實
說正法耶。
理解者。不歷法觀心。即是不往聽法。
懺悔者。事不往。作法。理不往。無生。
修證者。事往。應如常啼善財。理往。如石室觀空。又
菩薩成就遊戲神通。能徧至十方聽法。成就念不
退法。能念念永不離法。
性惡者。不應以法更聽於法。
○第八心背大乘戒。】
「若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經律言非佛說。而受持二乘
聲聞外道惡見一切禁戒邪見經律者。犯輕垢罪。」
【心背者。明非口說。言非佛說者。意言分別計度。受
持者。擬欲受持也。
此具性遮二業。計二乘。惟遮業。計外道。兼性業。以
是邪見故也。直制猶豫未決。是中下二邪見之方
便。以其計尚未成。故且結輕。若計成。則失菩薩戒
矣。
七眾同。
大小不全共。小是本習。故非犯。計外。得責心罪。發
心欲往。步步結應懺罪。聞外道說法。不入其心。悔
還。尚許懺除共住。若片語入心。奉行其法。乃至拔
一髮等。失比丘戒。成重難。現身不復許入僧數。
惟遮不開。
果報者。計外。成邪見。墮三塗。計小。障大菩提。
理解者。除一乘圓理。其餘皆名邪小。
懺悔者。事背。作法。理背。須一心無生。
修證者。位不退人。永不計外。行不退人。永不計小。
念不退人。永不背理。
性惡者。用外用小接外小機。示同其計。
○第九不看病戒。】
「若佛子。見一切疾病人。常應供養。如佛無異。八福田
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若父母師僧弟子病。諸根
不具。百種病若惱。皆供養令差。而菩薩以瞋恨心不
看。乃至僧坊城邑曠野山林道路中。見病不救濟者。
犯輕垢罪。」
【八福田者。一佛。二聖人。三和尚。四阿闍梨。五僧。六
父。七母。八病人。七是敬田。病兼悲敬。故名第一。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有病。二有病想。三不看心。
瞋恨。是染汙犯。懈怠非染汙犯。四應看不看。隨事
結罪。不犯者。若自病。若無力。若教有力隨順病者。
若知彼人自有眷屬。若彼有力自能經理。若病數
數發。若長病。若修勝業不欲暫廢。若闇鈍難悟難
受難持難緣中住。若先看他病。如病。窮苦亦爾。又
云。見諸眾生有親屬難。財物難。以慊恨心。不為開
解除其憂惱。是染汙犯。若嬾惰懈怠。非染汙犯。亦
應此戒兼攝。
七眾同犯。
大小不全共。小乘惟師友同活共房。及僧尼須看。
此外不制。大士弘誓兼物。一切應看。
開遮如不犯中說。又復應知看病法則。四分律云。
有五法能看病人。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能
與。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吐唾。三有慈愍心。不為
衣食。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若死。五能為病人說
法令歡喜。根本律云。不應令無智人為看病者。必
有他緣。須自出外。於不善解看病之人。當可教示。
勿令病者非理損害。墮水火。食諸毒。持刀斧。墮巖
壍或陞高樹。食所忌食。皆應遮止。律攝云。若病人
貧無藥直者。師主知識等應為辦之。或施主邊求。
或用僧伽物。或塔物。或幡葢等莊嚴之具。依價賣
之。以供藥直。若後病差。應償。若無力者。不還無罪。
大師之子。是父財故。若看病苾芻供給病者。除性
罪巳。餘皆應作。
果報者。不看失慈心益。失悲敬二田。自有病苦。亦
無人看。能看。則成就第一福田。
理解者。眾生具有見思塵沙無明等病。不以四教
法藥治之。名不看病。
懺悔者。事不看。作法。理不看。無生。自於四種無生
善通達巳。乃能以法藥療他。
修證者。生緣慈。能看身病。法緣慈。能看見思病。無
緣慈。能看無明病。
性惡者。常與捨心相應。名不看病。又復示現病行。
○第十畜殺具戒。】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鬬戰之具。及惡
網羅罥殺生之器。一切不得畜。而菩薩乃至殺父母
尚不加報。況殺一切眾生。不得畜殺眾生具。若故畜
者。犯輕垢罪。」
【矛者。長鎗。罥者。所以羇禽獸足。殺父母尚不加報。
舉重況輕。
此是性遮二業。殺之方便。且結輕垢。隨害物時。更
結殺罪。
七眾同犯。鬬戰具。舊開國王王子。餘殺生器。道俗
皆制。
大小共。
開遮者。或勸人戒殺。若買若化其器而藏舉之毀
壞彌善。
果報如殺戒中說。
理解者。前三教觀行。皆是殺理之具。
懺悔者。畜事具。作法。畜理具。須一心無生。
修證者。初果以上。永捨事器。圓住永捨理器。
性惡者。正以圓頓止觀為究竟殺具。】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下六品中廣明。」
【此總結第一段十戒。懸指廣文也。
○第十一國使戒。】
「若佛子。不得為利養惡心故。通國使命。軍陣合會。興
師相伐。殺無量眾生。而菩薩尚不得入軍中往來。況
故作國賊。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利養惡心。明非和合息諍因緣也。尚不得入軍中
往來者。軍中喧雜。非佛子所行之處。舉輕以況重
也。國賊者。孟子云。今之所謂良臣。古之所謂民賊。
賤是害義。興師相伐。必害於民。民為國本。害民即
是害國也。
此是性遮二業。正制為利養故。作此相害因緣。隨
事隨語結經。若瞋怒因緣。自屬殺戒。若貪奪寶物
因緣。自屬盜戒。
七眾同犯 大小俱制。
開遮者。如隱峯飛錫止兵。圖澄占鈴息難等。
果報者。交扇失歡。得上品兩舌惡口報。殺戮取利。
得上品殺盜報。
理解者。無明國。不可交通。煩惱軍。往來得罪。
懺悔者。事使。作法。理使。無生。
修證者。初果以上。不為事使。四教分證。不為理使。
性惡者。或為事使。即如圖澄等。或為理使。則方便
破無明國。善巧摧煩惱軍。又於無明國裏出入。煩
惱軍中往來以度眾生。
○第十二販賣戒。】
「若佛子。故販賣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
之具。尚不應自作。況教人作。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
輕垢罪。」
【販賣良人奴婢。則有眷屬分離之苦。販賣六畜。則
為殺害之緣。市易棺材板木。則必利人之死。教人
作者。或為我作。或令自作。皆得罪也。
此亦性遮二業。希利損物。乖於慈心。事事結罪。若
偷販生口。賣畜令殺。呪人令死以售棺材。別犯盜
罪殺罪。
七眾不全同。在家畜耕牛等非犯。然據善生經。須
先作淨施。然後受戒。否則得失意罪。
大小俱制。
開遮者。買畜放生。施棺給貧。
果報者。眷屬分張。多病短命。
理解者。取果行因名販賣。偏真涅槃名死具。又不
達性具之理。別圖積功累德。別求中道。皆名販賣。
懺悔者。事販。作法。理販。須一心無生。
修證者。初果以上無事販。圓人無理販。
性惡者。分離無明眷屬。斷絕十二生因。盡法界眾
生。市以無縫棺材。所謂皆以如來滅度而滅度之。
○第十三謗毀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無事謗他良人善人法師師僧。國
王貴人。言犯七逆十重。於父母兄弟六親中。應生孝
順心。慈悲心。而反更加於逆害。墮不如意處者。犯輕
垢罪。」
【惡心者。瞋惱之心。欲前人陷沒也。無事者。無見聞
疑三根。父母兄弟六親者。大士視一切人。皆如父
母兄弟六親也。
此是性遮二業。六緣成罪。一無罪。二無罪想六句。
四犯。二非犯。三謗毀心。正是業主。四所說過。七逆
十重等。五所向人。向同法謗同法。或向外人謗外
人。故輕。若向外人謗同法。自屬重戒中攝。六前人
領解。隨語隨人結罪。若說實。非犯。以惡心說。亦犯
輕垢。
七眾同 大小共 惟遮不開。
果報如妄言惡口中說。
理解亦如重戒中說。
懺悔者。事謗。作法。理謗。無生。
修證者。初果無不實謗。三果無惡心說實。圓人無
理謗。
性惡者。方便說此性惡法門。謂佛是究竟大貪等。
○第十四放火焚燒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放大火燒山林曠野。四月乃至九
月放火。若燒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
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燒。若故燒者。犯輕垢罪。」
【惡心者。恣情任意。不知慎重也。四月至九月。一往
約多寒國土言之。若少寒國土。尤須審察時宜也。
燒他屋宅等者。謂因不慎。放火而誤及之。若為損
他故燒。自屬盜戒等流罪攝。一切有生物不得故
燒者。放火非為燒生。有必傷生之勢。故專制四月
乃至九月。遠防殺緣。若為殺故燒。自屬殺戒中攝。
今結云若故燒者。明非慎重而偶誤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非時。二非時想。三不慎心。
四正放火燒。
七眾同 大小共。
開遮者。在家為耕種等業。出家為除妨害。擇時慎
燒。無犯。
果報者。不慎則有誤殺之業。
理解者。放見思火。燒真諦理智。放無明火。燒中道
理智。
懺悔者。事燒。作法。見思燒。四種無生。無明燒。須次
第一心二種無生。
修證者。初果斷事燒。四果斷見思燒。佛斷無明燒。
性惡者。放三智火。燒盡法界三惑窟宅。
○第十五僻教戒。】
「若佛子。自佛弟子。及外道惡人。六親。一切善知識。應
一一教受持大乘經律。應教解義理。使發菩提心。十
發趣心。十長養心。十金剛心。於三十心中。一一解其
次第法用。而菩薩以惡心瞋心。橫教二乘聲聞經律
外道邪見論等。犯輕垢罪。」
【佛弟子。單指內眾。外道惡人。單指外眾。六親。通內
外眾。一切善知識。謂交遊往還。素相親善者也。應
教解義理使發菩提心者。繇解義理。始堪發心。不
同盲修瞎煉也。又解義不發心。增長狂慧。發心不
解義。增長無明。教之使之。令知真解真修也。惡心
者。概欲令人入於偏邪。瞋心者。偏惱此人。不以正
教。橫者。枉其根性。不稱機宜。明非應病與藥也。
教以外道。性遮二業。教以二乘。惟是遮業。惡心瞋
心。是染汙犯。無知根智。非染汙犯。
七眾同。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不得教以外道。異者。小乘本
習小。非犯。
開遮者。用隨情說。逗彼機宜。乃至示同外道等。
果報者。以外教。得邪見報。以小教。障大菩提。以大
乘教。自他俱利。
理解者。除一乘妙法。皆名邪小。故曰自此以前。我
等皆名邪見人也。
懺悔者。教事邪小。作法。教理邪小。須一心無生。悟
一心無生法巳。為實施權。開權顯實。以正入邪。引
邪歸正。無所不可。
修證者。初果無邪教。出假無小教。圓人無理內邪
小。
性惡者。徧用一切邪小法門。攝一切機。又究竟邪
小。即究竟一乘。
○第十六為利倒說戒。】
「若佛子。應好心先學大乘威儀經律。廣開解義味。見
後新學菩薩。有從百里千里來求大乘經律。應如法
為說一切苦行。若燒身燒臂燒指。若不燒身臂指供
養諸佛。非出家菩薩。乃至餓虎狼師子。一切餓鬼。悉
應捨身肉手足而供養之。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
使心開意解。而菩薩為利養故。應答不答。倒說經律
文字。無前無後。謗三寶說者。犯輕垢罪。」
【好心者。上求下化之心。先學者。自利利他之本。威
儀者。化導之軌範。經律者。進修之門戶。廣開解義
味者。致廣大而盡精微。明非淺近粗疎而巳。燒身
臂指供養諸佛。與眾生同悲仰而上求佛道之極
致也。捨身肉手足供餓鬼虎狼等。與如來同慈力
而下化眾生之極致也。先為說此如法苦行以大
其心志。堅其誓願。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謂隨
問而說。不顛倒說。不邪謬說。故能使其心開意解。
此誠先學菩薩之職任也。應答不答。則不一一說。
倒說。則不次第。謗三寶。則非正法。又倒說即名為
謗。所謂說法不當機。所說為非量也。
此是遮業。不先學是一過。不正說又一過。為利。是
染汙犯。無知機智。非染汙犯。
七眾同。
大小共。小乘依小法教人。亦不得隱沒義理。
開遮者。知機故不說。或為斷邪命而訶苦行。破愚
執而談理行。
果報者。為利。則邪命所攝。倒說。則謗法等流。
理解者。不知四悉檀因緣。皆名倒說。
懺悔者。事倒。作法。理倒。無生。
修證者。初果無為利心。出假具知根智。圓觀曉了
四悉。
性惡者。一切法倒。一切法正。以正相入倒相。以倒
相入正相。
○第十七恃勢乞求戒。】
「若佛子。自為飲食錢財利養名譽故。親近國王王子
大臣百官。恃作形勢。乞索打拍牽挽。橫取錢物。一切
求利。名為惡求多求。教他人求。都無慈心。無孝順心
者。輕犯垢罪。」
【自為者。明非為三寶等。為飲食乃至名譽。明非為
道也。惡求者。威逼故非善。多求者。無厭故非少。教
他者。教人為我求。如遣使作書之類。
此具性遮二業。盜戒之等流也。或將本覓利。或薦
書強化。皆屬此戒。若非分陵奪。自屬盜戒。又戒本
經云。多欲不知足。貪著財物。是染汙犯。亦此戒攝。
七眾同犯 大小俱制。
開遮者。為三寶。為病人。為眾生如法營求。非犯。
果報者。乞求。則妨道惱他。不乞。則正命清淨。自他
俱利。
理解者。二乘橫取真。藏通菩薩橫取俗。別教橫取
中。
懺悔者。事取。作法。理取。一心無生。
修證者。初果斷事取。圓觀伏理取。圓住斷理取。
性惡者。橫於九界逼取佛界善根。橫於二十五有
逼取真常我性。
○第十八無解作師戒。】
「若佛子。應學十二部經。誦戒者。日日六時持菩薩戒。
解其義理。佛性之性。而菩薩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
因緣。詐言能解者。即為自欺誑。亦欺誑他人。一一不
解。一切法不知。而為他人作師授戒者。犯輕垢罪。」
【大士以傳法度生為正務。故應學十二部經以為
度生之本。而戒經尤大士之根本。故應日日六時
誦持。令其精熟。然不但誦文而巳。又必解其義理
佛性之性。謂先悟本源自性清淨。為無作戒所依
體性。即依此無作戒。還為成佛種子。是知自性清
淨者。正因佛性也。菩薩戒者。緣了佛性也。全一性
以起二修。全二修而成一性。故名佛性之性。猶云
諸佛本源佛性種子也。不解一句等。舉輕況重。葢
凡夫淺智。誰能法法全通。但知之為知之。不知為
不知。斯無過咎。設但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少分
因緣。而不肯闕疑。詐言能解。即為內乖巳心而自
欺。外誤前人而誑他。何況一一戒律皆不解。一切
佛法皆不知。則自且從師求學之不暇。豈可為他
人作師授戒哉。
此是遮業。受戒不學是一過。妄欲作師又一過。隨
事結罪。
七眾者。舊云。比丘比丘尼犯。餘五眾無作師事。未
制。今按善生經中。在家菩薩亦得畜在家弟子。似
亦同制。然在家雖畜弟子。無授戒事。故云不犯耳。
大小乘俱制。義疏曰。大乘為師。必是出家菩薩。具
足五德。一持戒。二十臘。三解律藏。四通禪思。五慧
藏窮玄。什師所傳。融師筆受。流傳至今。此其正說。
次地持云。必須戒德嚴明。善解三藏。堪能發彼敬
心。方可從受。不爾得罪也。四分律曰。五法不成就。
不得授人具足戒。不得與人作依止師。不得畜沙
彌。一戒。二定。三慧。四解脫。五解脫知見。又不能教
人堅住此五。又成就五非法。不得授人具足戒。與
依止。畜沙彌。一無信。二無慚。三無愧。四懶惰。五多
忘。又五。破增上戒。破增上見。破增上威儀。少聞。無
智慧。又五。不瞻視病。不方便住處。不能破疑。不教
捨惡見。減十歲。又五。不知犯。不犯。若輕。若重。減十
歲。又五。不知教授弟子增上威儀。增上淨行。增上
波羅提木叉。白。羯磨。又五。不知增戒。增心。增智慧。
不知白。不知羯磨。一一反上者。得與人授具足戒。
得與依止。得畜沙彌。僧祇律曰。十法成就。聽度人
出家受具。一持戒。二多聞阿毗曇。三多聞毗尼。四
學戒。五學定。六學慧。七能出罪。能使人出罪。八能
看病。能使人看病。九弟子有難。能送脫難。能使人
送。十滿十歲。是名十事聽度人出家受具足。下至
滿十歲。知二部律。亦得。受依止者亦爾。薩婆多律
攝曰。滿足十夏。方住師位。復須成就五法。一知有
犯。二知無犯。三知輕。四知重。五於別解脫經。廣能
開解。於諸學處創結隨開。若遇難緣。善知通塞。常
誦戒本。能決他疑。戒見多聞。自他俱利。威儀行法。
無有虧犯。具如是德。名親教師。繇其親能教出離
法故。若雖近圓。於諸學處。不識重輕。設六十夏。仍
須伏託明德。依止而住。若師小者。惟除禮足。自餘
咸作。此即名為老小苾芻。不得與他出家。及受近
圓也。智旭曰。傳法度生。乃名報佛恩德。此戒不是
禁人作師。只是責人無解耳。堪嗟末世。顛倒多端。
或駕言度生。謬為師範。不解而詐稱能解。門庭高
設。我相熾然。或懶學律法。退不為師。或宗教自負。
藐視律門。豎我慢幢。則訶毀戒學。貪收徒眾。則仍
授戒名。昧心厚顏。莫此為甚。又或謬謂大乘融通。
不須小律。詎知小不兼大。大必兼小。如河不納海。
海必納河。若不大小並學。那名菩薩比丘。故今略
引聲聞師德。用裨大士芳規觀者幸勿厭其繁𤨏。
開遮者。為白衣授終身五戒。及六齋日授八戒法。
皆悉無犯。然亦須知五戒八戒義趣。又八戒法。若
無比丘比丘尼。則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亦得授
之五戒法。設無出家五眾。則在家二眾亦得授之。
果報者。佛藏經云。身未證法而在高座。身自不知
而教人者。法墮地獄。
理解者。未真見諦。總名無解。
懺悔者。無教門解。須作法。并善學。無入理解。須無
生。
修證者。觀行相似位人。有教門正解。分證位人。有
入理真解。
性惡者。一切法本不可解。忘情絕解。乃為法界之
師。
○第十九兩舌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見持戒比丘。手捉香爐。行菩薩行。
而鬬遘兩頭。謗欺賢人無惡不造者。犯輕垢罪。」
【惡心者。瞋彼前人。欲令鬬諍。或嫉彼賢善。欲為妨
惱也。手捉香爐。聊舉善行之一事。鬬遘兩頭。謂交
扇令造諍端。此雖說實猶犯。況謗欺耶。
此具性遮二業。六緣成罪。一眾生。二眾生想。應以
持戒不持戒六句分別。二稍重。四稍輕也。三兩舌
心。正是業主。四說過。無論實與不實。五所向人。若
向無戒人。自屬重戒。若泛向同法。非彼親友。自屬
第十三謗毀戒。今正鬬以遘為念。的向彼之親厚。
故實與不實皆犯。若欲向此人。誤向彼人。結方便
罪。六前人領解。語語結罪。
七眾同 大小共。
開遮者。菩薩戒本云。又如菩薩見諸有情。為惡友
朋之所攝受。親愛不捨。菩薩見巳。起憐愍心。發生
利益安樂意樂。隨力隨能。說離間語。令離惡友。捨
相親愛。勿令當受長夜無義無利。如是以饒益心。
說離間語。乖離他愛。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果報如第六重戒中說。
理解者。說有說無為兩舌。說真說俗為兩舌。說邊
說中為兩舌。
懺悔者。事中兩舌。須作法。有無兩舌。四無生。真俗
兩舌。後二無生。邊中兩舌。惟用一心無生。
修證者。初果無事兩舌。圓人無理兩舌。
性惡者。隨情隨智為兩舌。一切實一切不實等亦
是兩舌。
○第二十不行放救戒。】
「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業。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
女人是我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故六道眾生。皆
是我父母。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亦殺我故身。一
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風是我本體。故常行放生。
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若見世人殺畜生時。
應方便救護。解其苦難。常教化講說菩薩戒。救度眾
生。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應請法師講菩薩戒經律。
福資亡者。得見諸佛。生人天上。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以慈心故。總修三種慈心也。一生緣慈。即觀六道
皆我父母。二法緣慈。即觀地水火風是我身體。三
無緣慈。即於生生受生之中而悟不生不滅常住
之法。教人放生者。以此三慈開示於人。救護。則解
其現在苦難。教化講說。則拔其未來苦因。令不受
未來苦難。又救是拔苦。度是與樂也。得見諸佛生
人天上者。見佛聞法。恒於人天類中修道。永離畜
生難處。方名究竟放救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苦眾生。二苦眾生想。三無
慈心。若欲救而力不逮者。至心為稱佛名。或為說
法。以作救慧命之緣因。不犯。四坐視不救。隨事結
罪。不救身命是一過。不救慧命又一過。
七眾同犯。
大小不全共。小乘不救眷屬有罪。餘非所制。大士
弘慈。一切悉救。
惟遮不開。
果報者。不救則失三慈法利。救則成就三慈法門。
理解者。見外凡殺真諦。二乘殺俗諦權教殺中諦
而不放救。
懺悔者。不救事殺。須作法。不救理殺。須無生。
修證者。慈心三昧成。常行事理二救。
性惡者。或不救事殺。如古人謂猪子云。正兩脚時
不掙。今既四脚。掙向何處。或不救理殺殺盡安居。
自作教他。寧惟不救。又從而助之。】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如滅罪品中廣明一一
戒。」
【此總結第二段十戒。亦懸指廣文也。】
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