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戒本如釋
四分戒本如釋
壞。若細薄揲作兩重。若作褥。作枕。作方小坐具。作
襯鉢氈。作剃刀囊等(五分律。令捨與僧。敷牀上坐臥。不得敷地。餘如上說。薩婆多云。
若得朽壞黑羊毛作。無犯。若為塔為僧不犯。若以餘毛及木綿麻等合作。突吉羅。作衣下至四肘捨墮)。
○不雜色作臥具戒第十三】
「若比丘。作新臥具。應用二分純黑羊毛。三分白。四分
牻。若比丘不用二分黑三分白。四分牻作新臥具者。
尼薩耆波逸提。」
【釋曰。佛在舍衛國。六羣以純白羊毛作臥具。居士
譏嫌。謂似王及大臣。諸比丘白佛結戒。作者。新者。
臥具者。純黑者。俱如上釋。羊毛者。顯非餘毛也。白
者。或生白。或染令白。牻者。謂頭上毛。耳毛。脚毛。若
餘牻色毛。有釋云。白者。脇傍。脊上。及項邊毛。牻者。
頭足腹毛。由頭足腹是行動處。其毛麤惡故。亦云
下毛也。二三四者。乃數之次第也。若欲作四十鉢
羅羊毛臥具者。二十鉢羅黑。十鉢羅白。十鉢羅牻
(十誦云。一鉢羅。此四兩也)。欲作三十鉢羅。二十鉢羅者。例此可
知。以黑色兩分。白牻各一分。故成三四之次第。非
謂黑少而白牻多也。此據黑者難得。白者次難。牻
者易求。亦以黑白是細軟貴物。長自恣情。牻者體
麤。原非貴價。不增巳欲也。是中犯者。不依數量。自
作教他。成者捨墮。不成者惡作。不犯者。若白不足。
以牻足之。若作純牻者。捨巳。懺悔。還法。有犯無犯。
悉同上。餘四眾突吉羅(十誦律云。用黑者。乃至多一兩捨墮。用白者。乃至多
一兩惡作。用下者。乃至減一兩捨墮。根本律云。或黑者易得。餘者難求。兩數增減。並皆無犯)。
○臥具不滿六年持戒第十四】
「若比丘。作新臥具。持至六年。若減六年。不捨故。更作
新者。除僧羯磨。尼薩耆波逸提。」
【釋曰。緣處同前。六羣嫌臥具或重。或輕。或薄。或厚。
不捨故。更作新者。藏積眾多。佛為結戒。時一比丘
得乾痟病。欲往人間。有糞掃臥具重。不堪持行。諸
比丘為白佛。佛聽彼比丘往僧中三乞。僧與作白
二羯磨。於六年內。隨意作新者。故云除僧羯磨。持
至六年者。謂要滿六歲持也。此中犯者。若減六年。
不捨故臥具。更作新臥具。捨墮。餘犯輕重。及捨。悔。
還法。并餘四眾得罪悉同上。不犯者。僧聽。及滿六
年。若減六年。捨舊作新。若復無。更自作。若他作與
若得巳成者。
○坐具不帖戒第十五】
「若比丘。作新坐具。當取故者縱廣一磔手。帖著新者
上。壞色故。若作新坐具。不取故者縱廣一磔手。帖著
新者上。用壞色故。尼薩耆波逸提。」
【釋曰。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遣人請食。諸佛常法。
諸比丘受請後。徧行諸房。因見故坐具處處狼籍。
乃令諸比丘作新坐具。取故者縱廣一磔手。帖著
新者上。以壞色故。六羣不依佛教。故為結戒(根本律云。
世尊有五因緣。不赴請處。一為宴默而居。二為諸天說法。三為觀察病者。四為看諸臥具。五為苾芻制戒
此中佛意欲看臥具。并為諸苾芻制戒。故不赴請家)。坐具者。謂坐時。或臥時。
敷以坐臥。亦云隨坐衣。為護身。護衣。護臥具。故聽
畜之。梵語謂之尼師壇。亦云尼師但那也。當取故
者。縱廣一磔手等者。謂作新坐具時。應以舊坐具
未穿壞處。浣染裁割。取正方佛一磔手。縫在新坐
具上。或邊或中央。隨意帖之。壞色故者。謂用壞其
新好之色。而成沙門之軌。復令捨離貪愛心故。又
欲令得堅牢故。使諸比丘知足受用故。有愛護心。
不損信施故。施福得任運增長故也。佛一磔手者。
當常人三磔手。復有釋云。方二尺。此當周尺也。是
中犯者。若不取故者帖新者上。用壞色故。成者捨
墮。不成者惡作。餘犯輕重。捨悔還法。及餘四眾得
罪同上。不犯者。自無故者可得。若他為作。若得巳
成者。若純故者作(善見律云。故者。下至一經坐。是名故也。四邊隨取一邊。或方。或
圓。取帖新者上。若不能帖。細擗雜新者作亦得。戒因緣經云。取故者緣四邊。以亂其色。婆沙律云。廣中取
一磔手長裂。隨廣狹分作緣。周帀緣尼師壇。根本律云。如佛一張手帖著之時。若減一指半指者。亦得捨
墮。若以故者。徧覆新者。或總破碎。不堪補帖新者。無犯。繹曰。戒因緣。婆沙律。令以故者緣於四邊。一為壞
色。二為堅牢。今時取新物周緣四邊。因之由來。原非本制。律令衣肩上揲物。以障垢膩汙則拆洗。今時作
衣。取一小方帖。帖著於外。妄指為須彌山。復於兩畔。更加兩帖。謂之日月。三千威儀。令帖衣之四角。五分
令帖坐具四角。皆為堅牢故。今並妄謂四天王。致使後代雷同取惑)。
○自持羊毛過三由旬戒第十六】
「若比丘。道路行。得羊毛。若無人持。得自持乃至三由
旬。若無人持。自持過三由旬。尼薩耆波逸提。」
【釋曰。佛處如前。䟦難陀道行。多得羊毛。貫杖頭擔。
居士嫌責言。釋子云何販賣羊毛。因為結戒。道路
行者。謂在行路中也。得羊毛者。或他施得。或糞掃
得。若無人持者。謂無別人可遣擔持也。得自持乃
至三由旬者。謂聽自賷持極至三由旬。而不得過
也。由旬。是天竺里數之名。數有大小不定。今取折
中言之。一由旬可三十餘里。三由旬。準有百里也。
是中犯相云何。若比丘在路行。或在住處。得羊毛。
須者應取。若無人持。得自持。至三由旬。若有人持。
應語令持至彼處。比丘於中路不得助持。助持得
惡作。若令餘四眾持過三由旬。亦惡作。除羊毛。持
一切草葉麻等。過三由旬惡作。若擔餘物著杖頭
行者。亦惡作。捨悔還法。并餘四眾得罪。悉同上。不
犯者。若持作鑷熱巾。裹革屣囊。少許者(律攝云。若為作腰絛。
立播密而持去。無犯。凡諸苾芻。不應負擔。五分律云。應使淨人擔。若無淨人。乃聽自持。不得擔。檐頭戴。背
負)。
○使非親尼染羊毛戒第十七】
「若比丘。使非親里比丘尼。浣染擘羊毛者。尼薩耆波
逸提。」
【釋曰。佛在赤澤國。尼拘律園。六羣取羊毛作新坐
具。使大愛道比丘尼浣染擘。染色污手。佛見之。因
為結戒。諸比丘皆畏慎。不敢使親里尼。佛乃開聽
使親里也。浣染者。如前釋。擘者。下至以手擘一片。
是中犯者。使浣染擘三事。得三捨墮。使作三事。隨
所不為作者。但得突吉羅。作者便得捨墮。使非親
求寂女。學法女。突吉羅。捨悔還法。及餘四眾得罪
同上。若為病人。為僧。為佛。為塔。使作不犯。
○受金銀錢戒第十八】
「若比丘。自手捉錢。若金銀。若教人捉。若置地受者。尼
薩耆波逸提。」
【釋曰。佛在靈鷲山中。䟦難陀持鉢詣王舍城。舊識
大臣家。其婦欲持錢市食與之。䟦難陀言。若為我
故。可與我錢。彼即置錢於地與。時䟦難陀持錢寄
市肆上而去。王臣居士。皆共譏嫌言。沙門釋子。不
捨金銀錢寶。時有珠髻大臣。善能解釋。令諸人眾
殄息譏嫌。各生歡喜信解巳。往白世尊。佛告大臣。
如汝所說。於正法中多有所益。何以故。沙門釋子
捨離珍寶。不著飾好。若應著金銀錢寶。則應受五
欲。若受五欲。非沙門釋子法。若見以我為師。而捉
金銀錢寶。則決定知非我弟子。當知日月有四患。
不明。不淨。不能有所照。亦無威神。云何為四。阿修
羅。煙雲。塵。霧。是日月大患。沙門婆羅門。亦有四患。
不明。不淨。不能有所照。亦無威神。云何為四。不捨
飲酒。不捨婬欲。不捨手持金銀。不捨邪命自活。是
為四大患。能令沙門婆羅門。不明不淨。乃至無威
神。時佛以無數方便訶責䟦難陀巳。而為結戒。自
手捉者。謂自身手執持。乃至臂肘膝足。及餘身分。
而受也。錢者。謂上有文像。隨方國所用銅鐵鉛鍚
等錢也。金銀者。謂成。及未成。世所珍用也。教人捉
者。謂教他人捉持。亦得罪也。置地受者。謂非從他
手授得。他置於地時。而受取者。亦得本罪。乃至以
衣物器等受取。亦爾。此應捨。罪應懺悔。是中捨者。
若有信樂守園人。若優婆塞。當語言此是我所不
應。汝當知之。若彼人取。還與比丘者。比丘當為彼
人物故受。敕淨人使掌之。若得淨衣鉢針筒坐具。
應貿易受持之。若彼優婆塞取巳。與比丘淨衣鉢
針筒坐具。應取持之。若彼取巳不還者。令餘比丘
語言。佛有教。為淨故與汝。汝應還彼比丘物。若餘
比丘不語者。當自往語言。佛有教。為淨故與汝。汝
今可與僧與塔。與和尚。與同和尚。與阿闍梨。同阿
闍梨。與親舊知識。若還本主。何以故。不欲使失彼
信施故。若不語彼人。知是看是。而直教彼取者。突
吉羅。比丘尼同犯。下三眾突吉羅(律攝云。此據自物得捨墮。若他
物。自他物。得墮。無捨。善見律云。下至樹膠錢。國土所用。皆不得捉。亦不得教人捉。悉犯。若為身捉。捨墮。若
為僧。若為眾。乃至一人。若為像捉。悉得惡作。無罪者。不自受。不教人受。若居士持金銀布施比丘。比丘答
言。不得受。彼復言。大德。我捨心布施巳定。不得將還。放地而去。去巳。比丘留守看。若有居士來問。如實告
之。此居士言。大德既不得受。布施弟子。比丘默然。居士承取持去。以易飲食。衣服。淨物。與比丘。比丘得受。
若無解法人。金銀在屋中。閉戶莫使失。若有賣衣鉢人。比丘喚來。示金銀語言。貧道須此衣鉢。有此金銀。
居士自知。若無賣衣鉢人。有賣非時漿。七日藥盡形壽藥。將來。至金銀所語言。有此金銀。眾僧須此藥。居
士自知。得藥巳。眾僧得食用。此比丘不得食用。餘白衣。淨人。乃至畜生。悉不得食。何以故。為眾僧物故。若
不得藥。金銀主棄而去。更無方便得受。若見優婆塞喚來。教擲去。若言何故擲去。我當拾取。比丘答言。隨
意。若彼解法。持易衣鉢。來與眾僧。眾僧得受。若無優婆塞可教擲去。眾僧應白四羯磨。差一比丘。知五法
者。將此金銀。使閉目擲去。莫記處所。若記處所。突吉羅罪。五分律云。僧應白二羯磨。差一比丘。作棄金銀
錢人。彼比丘應棄此物著坑中。火中。流水中。曠野中。不應誌處。若捉著餘處。不應更捉。彼比丘不應問僧。
此物當云何。僧亦不應教作是作是。若不棄不問。而使淨人以貿僧所衣食之物。來與僧。僧得受。若分者。
惟犯罪人不得受分。不犯者。雖施比丘。比丘不知。淨人受之。為買淨物。僧祇律云。聽病人得使淨人畜。莫
貪著。若犯捨墮物。僧中捨巳。不得還彼比丘。僧亦不得分。若多者。應著無盡物中。若生息利。得作房舍中
衣。不得食用。比丘凡得錢。及安居訖。得衣直時。不得自手取。當使淨人知。若無淨人。指示脚邊地。語言。是
中知。著地巳。自得用草葉甎瓦等物。遙擲覆上。待淨人來令知。隨國土中所用。若銅錢。鐵錢。胡膠錢。皮錢。
竹籌。一切不得捉。或有國土所用。相不成就。及國。土不用。相成就。捉者。皆越毗尼罪。十誦律云。自手取寶。
若少。應棄。若多。設得同心淨人。應語言。我以不淨故。不應取。汝應取。淨人取巳。語比丘言。此物與比丘。比
丘言。此是不淨物。若淨當受。若不得同心淨人。應作四方僧臥具。應入僧中言。諸大德。我自手取寶。得波
逸提罪。我今發露。不敢覆藏悔過。僧應問。汝捨是寶不。答言。巳捨。僧應問。汝見罪不。答言見。僧應語言。後
莫復作。若言未捨。僧應約敕令捨。若不約敕。一切僧得突吉羅。若約敕不捨。是比丘得突吉羅。薩婆多論
云。淨人取巳。語比丘言。此物與比丘。比丘言。此是不淨物。若淨當受。即是說淨。說淨巳。然後入眾僧悔過。
根本律云。若有他施衣價。欲須便受。受巳。即作彼人物心。而持畜之。然應求覓淨人。或近事男。而問彼云。
汝能為我作淨施主不。若言能者。即作委寄此人心。而畜其物。應使人持。不應自捉。縱令遠去。但令彼人
命存巳來。常是淨施主。若未求得淨人作淨施主。應持物對一苾芻。作如是語。具壽存念。我某甲得此不
淨物。我當持此不淨之物。換取淨財。如是三說。隨情受用。勿致疑心。律攝云。若無淨施主可得者。應持金
銀等物。對一苾芻。隨住隨立。作如是說。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得此不淨財。當持此不淨財。換取淨財。如
是再三。應自持舉。或令人舉。若苾芻於行路中。得金銀等。為道糧故。應自持去。或令淨人等。及求寂持去。
應知求寂。於金銀等。但制自畜。不遮執捉僧祇律云。若比丘使沙彌最初捉金銀錢者。越毗尼罪。若見沙
彌先巳捉。後使捉者。無罪。繹曰。準根本。律攝。作法聽畜者。乃佛大慈。為末世劣根弟子故。畜者須深慚愧。
起厭離心。勿生貪著。以施兩田。有益便用。不應深著箱囊。致眼光落地時。命根難斷。如鳥欲飛虗空。為蚌
所困。實為自賺自害也)。
○賣買寶物戒第十九】
「若比丘。種種賣買寶物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曰。佛在靈鷲山中。䟦難陀往市肆上。以錢易錢。
持去。居士見。皆譏嫌。諸比丘白佛。佛為結戒。種種
賣買者。非一事而貿易也。謂以成金。未成金。成銀。
未成銀。互為相易。成者。謂以金銀作諸器物。未成
者。謂未作諸器物也。或以錢易金銀。金銀易錢。或
以錢易錢。錢有八種。謂金銀銅鐵白蠟鉛錫木胡
膠錢也。寶物者。即金銀錢七寶瓔珞等。是中捨法。
并四眾得罪。同上捉寶戒說。不犯者。為佛法僧以
錢貿瓔珞具。瓔珞具易錢(根本律云。時諸苾芻得無盡物。置房庫中。施主
來問。聖者何意寺仍不修補。苾芻報言。賢首。為無錢物。主曰。我豈不施無盡物耶。報言。其無盡物。今現在
僧庫中。主曰。不合如是。我之家中豈無安處。何不迴易求生利耶。報言。佛遮不許求利。諸苾芻以緣白佛。
佛言。若為僧伽。應求利潤。聞佛語巳。諸有信心居士等。為佛法僧故。施無盡物。此三實物。亦應迴轉求利。
所得利物。還於三寶而作供養。若與物時。應可分明兩倍納質。書其劵契。并立保證。記其年日。安上座名。
及授事人字。假令信心近事。亦應兩倍而納其質。律攝云。求好保證。明作契書。年終之日。應告上座。及授
事人。皆使同知。復或告彼信心近事)。
○販賣戒第二十】
「若比丘。種種販賣。尼薩耆波逸提。」
【釋曰。時佛在給孤獨園。䟦難陀持生薑肆上易食。
復擣治故衣。與外道貿易新服。外道反悔。不肯相
還。諸比丘白佛結戒。販者。賤買貴賣也。賣者。增上
價直也。種種販賣者。謂以時藥。非時藥。七日藥。盡
形壽藥。及衣物等。互相貿易也。是中犯者。若比丘
種種販賣得者捨墮。不得者惡作。捨悔還法。如長
衣戒說。前戒以金銀錢寶貿易。故令捨與淨人。此
戒以衣藥貿易。故令捨與僧也。比丘尼同犯。下三
眾惡作。不犯者。與五眾出家人貿易。自審定。不相
高下。如市易法。不與餘人貿易。若使淨人貿易。若
悔者應還。若以酥易油。以油易酥(僧祇律云。種種者。若自問價。若
使人問價。若自上價。若使人上價。若自下價。若使人下價。作不淨語時。越毗尼罪。得時捨墮。若彼物應直
五十而索百錢。比丘言。我以五十知是。如是求者。不名下價。若知前人欲買物。不得抄買。買者越毗尼罪。
若比丘見賣鉢時。作是念。此鉢好。至某方常得利。買時越毗尼罪。若作是念。我有是物。無有淨人。此是淨
物。得買去。無罪。若比丘為僧作直月。行市賈酥油等求一切物時。作不淨語者。越毗尼罪。若自為買酥油
等。一切不作淨語。得者犯尼薩耆。若比丘共比丘易。作不淨語買者。及一切九十六種出家人邊。作不淨
語買者。悉無犯。有檀越為比丘故。與店上錢。語言。若某甲比丘日日來有所索。從意與。彼比丘後來索時。
作淨不淨語無罪。是比丘所索物。店上無。即與比丘錢餘處買。比丘至餘處求物時。作不淨語者捨墮。若
比丘糴穀時作是念。此後當貴。糴時越毗尼罪。糶時捨墮。若作是念。恐某時穀貴。我今糴此穀。我當依是
得誦經坐禪行道。到時穀大貴。若食長。若與和尚闍梨。若作功德。餘者糶得利無罪。買鉢買藥等。亦如是。
根本律云。若為利買。不為利賣。買時惡作。賣時無犯。若不為利買。為利故賣。買時無犯。賣時捨墮。若向餘
方買得物去。元不求利。到處賣時。雖得利無犯。律攝云。賣買時。不依實說。或以偽濫斗秤欺誑於他。得妄
語罪。獲物之時犯盜。凡持財物欲賣買時。先須定意無求利心。隨處獲利。悉皆無犯。設為三衣。不應規利。
而作販賣。又於俗人作市易處。不應自酬價直。應令信敬俗人。或使求寂。為買無犯。若無此者。應自酬直。
或二或三。而還其價。不應過此。共為高下。實不欲買。妄增他價。得惡作罪。五分律云。若欲貿易。應使淨人。
語言。為我以此物。易彼物。又應心念。寧使彼得我利。我不得彼利。十誦律云。若以捨墮物買食。口口得突
吉羅。買衣著。隨著得波逸提。薩婆多論云。販賣罪。於一切波逸提中最為重者。寧作屠兒。不為販賣。何以
故。屠兒正害畜生。販賣一切欺害。不問道俗賢愚。持戒毀戒。無往不欺。又常懷惡心。設若居穀。心恒希望
使世荒餓。霜雹災害。若居鹽貯積物。意常企望四遠反亂。王路隔塞。夫販賣者。有如是惡。此販賣物。設與
眾僧作食。眾僧不應食。若作四方僧房。不得住中。若作塔。作像。不應向禮。又云。但佛作意禮。凡持戒比丘。
不應受用此物。若此比丘死。此物眾僧應羯磨分。問曰。不死時。不受用此物。何以死便分。答曰。此販賣業。
罪過深重。若生在時。眾僧食用此物故。續作不斷。是僧福田中。不聽受用。令知今世無福。後得重罪。以此
因緣。不敢更作。比丘既死。更無販賣因故。是故聽羯磨取物)。
○畜長鉢戒第二十一】
「若比丘。畜長鉢。不淨施。得齊十日。過者。尼薩耆波逸
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六羣畜鉢。好者持。不好者置
之。諸居士詣房觀見多鉢。便譏嫌言。如陶師瓦肆。
諸比丘白佛結戒。不聽畜長鉢。時阿難得一貴價
鉢。欲與迦葉。而迦葉不在。畏犯長鉢。往白世尊。佛
問迦葉幾日當還。白言。却後十日。由是聽畜齊十
日也。畜者。謂作屬巳心也。長鉢者。謂現有一鉢受
持。更畜餘者。是名為長也。鉢有二種。一鐵。二瓦。色
亦二種。一赤。二黑。量亦有二。大鉢受三斗。小鉢受
一斗半(準唐斗。大鉢一斗。小鉢半斗)。此是鉢量。應受持。然律本
不出受文。按餘諸部。皆有受法。應對一比丘。以鉢
仰安左掌中。右手掩鉢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
甲。此鉢多羅應量受。長用故。三說。有緣須捨。如捨
衣法應知。言鉢多羅者。此是應法之器。謂體色量。
三皆應法。體謂鐵瓦。色謂赤黑。量謂三斗斗半。若
過三斗。減斗半者。即非應量。不聽受持也。不淨施
者。謂不作真實展轉二種淨施也。得齊十日者。謂
齊十日內得畜。不得過。若過十日。十一日明相出
時捨墮。於十日中隨所得鉢。若淨施。不淨施。乃至
若忘去。一一句如長衣戒說。更無異相。故不復出。
捨悔還法。及無犯者。皆悉同然。比丘尼畜一夜。即
得捨墮。下三眾突吉羅。若得鍵[金*恣]。小鉢。次鉢。聽不
作淨施畜。鍵[金*恣]是小淺之鉢。所謂鍵[金*恣]入小鉢。小
鉢入次鉢。次鉢入大鉢。不應畜木鉢。是外道法。不
應畜石鉢。是如來法鉢。不應畜金銀琉璃寶鉢。是
白衣法。不應鉢中畵蒲萄蔓。蓮華像。及作卍字。作
巳名字。不應纏鉢四邊若口。不應都縵纏鉢。應縵
兩分。留一分。若有星孔多。應盡縵。食入孔中。隨可
𢸑出。便𢸑出。餘者不可出。無犯。聽作囊盛。作帶絡
肩。挾鉢腋下。令口外向。鉢穿破聽補。若作鉢者出
家。聽為諸比丘作鉢。聽畜作具。聽熏鉢。應作熏爐。
若釜。若瓨。種種泥塗。以杏子。麻子。泥裏。以灰平地。
作熏鉢場。安支。以鉢置上。鉢爐覆上。以灰壅四邊。
手按令堅。若薪牛糞。壅四邊燒之。當作如是熏(母經
云。若麻子。若胡麻子。擣破。用塗鉢爐上。安鉢在中熏之。熏竟。爐應好舉。莫令見雨。尼陀那云。聽畜鉢籠。籠
有二種。一者匠作。謂是陶師。二者自為。謂以甕。或用瓨。截為兩段。應以草[麩-夫+弋]作泥。遍塗於外。以胡麻滓作
泥。塗拭於內。待乾。內安稻[麩-夫+弋]。以籠合之。口邊泥塗。可用物高支其鉢。籠內煙出。用灰壅口。應壘牛糞。從上
放火。應自看火。若囑餘人看。仍不受色。應數數洗。然後更燒。應淨掃地。勿損諸蟲。十誦律云。鉢是恒沙諸
佛幖幟。不得盛不淨物。五分律云。持鉢應如鉢法。不得除糞掃。盛殘食。盛過中飲。盛香及藥。當淨舉。謹護
如眼。過中不應用鉢飲。聽作飲器。用銅鐵瓦。聽別作歠粥器。又云鉢有三種。上者受三鉢他飯。除羮菜。下
者受一鉢他飯。除羮菜。中者上下之中。僧祇律云。不聽鉢中安隔。若以餅隔。及飯隔者無犯。薩婆多云。若
畜長白鐵鉢。瓦鉢未燒。一切不應量鉢。突吉羅。律攝云。無犯者。若減量。若過量。若擬與餘人出家近圓。濟
其所用。雖不分別。皆亦無犯。若為貯羮菜。或用飲水。畜二小鉢。及安鹽盤子。并匙。悉皆無犯。又於大鉢。之
中。隨容小鉢。若順所須。多畜非犯。應更畜一大鉢。防闕事故。世尊許一。非多非少。善順中道。資身修業。知
量受用。如護眼睛。涉路行時。不露擎去。不衣角裹。應以帒盛。挂。肩而去。若在寺中。應為龕窟。居蘭若者。應
編竹葦為籠。泥及牛糞塗其表裏。置鉢在中。繹曰。言一鉢他者。此翻一升。準薩婆多論。可有七合)。
○減綴求鉢戒第二十二】
「若比丘。畜鉢。減五綴不漏。更求新鉢。為好故。尼薩耆
波逸提。彼比丘應往僧中捨。展轉取最下鉢。與之令
持。乃至破應持。此是時。」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䟦難陀鉢破。入城至一一居
士家求鉢。諸居士各市鉢與之。彼破一鉢。得眾多
鉢。異時諸居士集會審知。皆共譏嫌。佛為結戒。畜
鉢者。謂現自所受持鉢。減五綴者。減。謂不滿也。五
綴。謂相去兩指間一綴。綴謂聯綴。合著連補也。不
漏者。由堪受羮飯也。更求新鉢為好故者。謂現有
不漏之鉢。而為貪新好勝妙故。更從他乞求第二
鉢也。若減五綴不漏。更求新鉢捨墮。若滿五綴不
漏。更求新鉢惡作。彼比丘者。謂是犯人。應往僧中
捨等者。謂要須對僧。復於此住處捨。非餘住處。捨
巳懺悔。僧應羯磨與鉢。此鉢若是貴價好者。應留
置。取最下不如者白二羯磨與之。作羯磨巳。彼鉢
應僧中次第行。若都無人取者。當還與彼比丘。終
身令畜。前所受持鉢。應如法受持。此鉢不得受持。
直令常畜用故。當如是行。應作白問僧。白云。大德
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以此鉢次第問上座。白如
是白巳。當持與上座。若上座欲取此鉢與之。應取
上座鉢。與次座。若與彼比丘。彼比丘應取。不應護
眾僧故不取。亦不應以此因緣受持最下鉢。若受
突吉羅。若第二上座取此鉢。應取第二上座鉢。與
第三上座。若與彼比丘。彼比丘應受。不應護眾僧
故不受。不應以此因緣受最下鉢。若受突吉羅。如
是展轉乃至下座。若持此比丘鉢還此比丘。若持
最下座鉢與。應白二羯磨與。大德僧聽。若僧時到。
僧忍聽。僧今以此最下座鉢(若是此比丘鉢。應云僧今以此比丘下鉢)。
與某甲比丘受持。乃至破。白如是。大德僧聽。僧今
以此最下座鉢。與某甲比丘受持乃至破。誰諸長
老。忍僧與此比丘鉢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巳忍
與某甲比丘鉢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準根本部。
先白二羯磨。差一具五德苾芻。令行有犯鉢。被差人應僧中作白言。大德我苾芻某甲。當行有犯鉢。諸具
壽。明日各各自持鉢來至僧中。既至明日。諸苾芻各持自鉢至僧中。行鉢苾芻。持其犯鉢。向上座前。讚歎
其鉢。清淨圓滿。堪得受用。若上座取與不取。如上應知。乃至行末得一鉢。付與彼比丘。囑令守護)。乃
至破應持者。非謂作法受持。謂彼得此最下鉢當
好用心守護。乃至破來。應持受用也。此是時者。謂
此是與其最下鉢應持之法也。彼比丘守護此鉢。
不得著瓦石落處。不得著倚杖下。及倚刀下。不得
著懸物下。道中。石上。果樹下。及不平地。不得一手
促兩鉢。除指隔中間。不得一手捉兩鉢開戶。除用
心。不得著戶閾內。戶扉下。不得著繩牀木牀下。牀
間。及角頭。除暫著。不得立蕩鉢乃至足令鉢破。不
應故壞。故令失。作非鉢用。比丘尼同犯。下三眾惡
作。不犯者。減五綴漏。更求新鉢。若從親里。及出家
人索。若為他索。他為巳索。不求而得。施僧時次得。
若自有價買畜(根本部云。行鉢苾芻。以鉢付彼苾芻語言。此鉢不應守持。不應分別。
亦不與人。詳審徐徐如法而用。乃至破壞。應畜二鉢帒。好者安此長鉢。不好者安舊所持鉢。若乞食時。應
將二鉢。得好飯著長鉢中。得麤飯安舊鉢中。應於舊鉢中食。應先洗長鉢。如是乃至曬[暻-京+恭]安置。皆以長鉢
為先。若內安龕。及火熏時。皆於好處先安長鉢。若行道時。舊鉢遣人持。長鉢當自持。無人為擎者。長鉢安
在左肩。舊鉢應安右畔。自持而去。此之治罰。乃至盡壽。或至破來。應好守護。如此行法。不依行者。得越法
罪。時有苾芻鉢破片多。鑽為孔。以細繩連綴。食巳解洗。洗巳復綴。廢修善品。佛言。若鉢難得。隨意修理。若
易得處。應可棄之。更求好者。有五種綴鐵鉢法。一以細針塞孔。二安小鐵片。打入令堅。三如魚齒。四邊鉸
破。內外相夾。四以鐵片掩孔。周圓釘之。五用屑末。此有二種。一錯鐵。二磨石末。初補鐵鉢。次補瓦鉢。用末
綴時。以油和末。於鐵碗中。用鐵鎚熟研。方用塞孔。即以徹火燒之使硬。若麤澁者。更以油塗。依法熏之。若
瓦鉢有孔隙者。用沙糖和泥塞之。以火乾炙。若璺破者。刻作鼓腰。以鐵鼓填之。上以泥塗。火熏應用。繹曰。
此中言沙糖者。即片糖也)。
○使非親織衣戒第二十三】
「若比丘。自乞縷線。使非親里織師織作三衣者。尼薩
耆波逸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䟦難陀欲縫僧伽梨。入城至
諸居士家。處處求線。乞得線多。遂持與織師。使織
作三衣。便自手作繀。自看織。諸居士見譏嫌。佛為
結戒。自乞者。在在處處。自行求乞也。縷線者。如上
十種衣線也。非親里如上釋。織師者。是織衣人也。
三衣如上釋。是中犯者。若織師及與線者。俱非親。
或織師非親。與線者是親。或與線者非親。織師是
親。悉犯。若看織。若自織。若自作𥼂。盡突吉羅。捨悔
還法。同長衣戒說。比丘尼同犯。下三眾惡作。不犯
者。織師。及與線者。俱是親里。若自織作鉢囊。禪帶。
腰帶。帽。襪。裹屣巾等(根本部。從非親乞縷。得惡作。使非親織。得捨墮。自織亦得
惡作。若酬價者無犯。若虗誑心陳巳勝德。乞得物時。惡作。他勝。一時俱得。實有德者。惡作墮罪。雖親織師。
不知時故。令他生惱。或現異相。皆得惡作。薩婆多云。若少衣。正應乞衣。不應乞縷作衣。須縷縫衣。作帶。無
罪)。
○勸織好衣戒第二十四】
「若比丘。居士。居士婦。使織師為比丘織作衣。彼比丘
先不受自恣請。便往織師所。語言。此衣為我作。與我
極好織。令廣大堅緻。我當少多與汝價。是比丘與價。
乃至一食直。若得衣。尼薩耆波逸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有一居士出好線。令織師為
䟦難陀織衣。織師至寺告彼令知。彼即至居士家。
更從其婦乞線。持與織師。令廣大極好堅緻織。復
許增其工價。衣織成巳。居士見非自先所敕織者。
乃問知其故。即便譏嫌。佛因結戒。時有居士自恣
請。諸比丘疑不敢答。及不敢索不如者。故更結先
不受自恣請也。極好織者。謂令精妙也。亦是令衣
廣大堅緻之義。廣者。令足豎量也。大者。令足橫量
也。堅者。牢固也。緻者。細密也。乃至一食直者。謂下
至極少與其一飡之工價也。餘文句如前釋。是中
犯者。若比丘先不受自恣請。便往求衣。得者捨墮。
不得者。惡作。捨悔還法如上。比丘尼同犯。下三眾
惡作。不犯者。從親里。及出家人索。他為巳索等(毗尼
毗婆沙云。此衣。不問應量不應量。盡得罪。若為織師說法令織。不與食直。得好衣。突吉羅。若自有縷。令織
師織。無罪)。
○與衣後奪戒第二十五】
「若比丘。先與比丘衣。後瞋恚。若自奪。若教人奪取。還
我衣來。不與汝。若比丘還衣。彼取衣。尼薩耆波逸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䟦難陀先與難陀弟子衣。後
因喚行不隨。便生瞋恚。強奪取還。諸比丘白佛結
戒。先與比丘衣者。顯非暫與。亦非借著。謂本決意
施與他也。後瞋恚者。顯非愛念。由違巳情。心生忿
恨。造意惡業也。若自奪者。顯身業所作惡也。若教
人奪取者。顯口業所作惡也。還我衣來不與汝者。
謂希望欲得先衣。而返從索也。若比丘還衣者。謂
衣巳離此比丘身處也。彼取衣者。謂取衣入手。作
巳得想也。是中犯者。若奪取藏舉捨墮。不藏舉惡
作。若著樹。墻。籬。杙。架上。牀。機。地敷上。取離本處捨
墮。取不離處惡作。捨悔還法同上。比丘尼同犯。下
三眾惡作。不犯者。不瞋恚。前人知其心悔。即還衣。
若餘人勸令還衣。若借衣者無道理。還奪取。若恐
失衣。壞衣。若彼人破戒破見。破威儀。若被舉。若滅
擯。若應滅擯。若為此事。命難。梵行難。如是一切奪
取。不藏舉。不犯(薩婆多論云。若奪與學沙彌。行別住。意喜。盲。瞎。聾。瘂。不見擯惡邪擯
人衣。盡捨墮。若奪狂亂。病壞心。犯四重。五逆。五法人。及餘四眾衣。盡突吉羅。若尼奪比丘衣惡作。奪尼等
衣捨墮。此戒體先根本與他衣。後為惱故。暫還奪取。捨墮。衣還他。波逸提懺。若先根本與他衣。後根本奪。
應計錢成罪。若先暫與他衣。後便奪取無罪。若以忿恚故。欲令彼惱。暫奪突吉羅。若師為折伏弟子令離
惡法故。暫奪無罪)。
○過七藥戒第二十六】
「若比丘。有病殘藥。酥油生酥蜜石蜜。齊七日得服。若
過七日服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諸比丘秋月風病動。形體枯
燥。又生惡瘡。佛聽時。非時。有病因緣。服五種藥。時
畢陵伽婆蹉弟子。積聚藏舉眾多五種藥。處處流
漫。房舍臭穢諸長者見如是儲積狼藉。皆生譏嫌。
如來因斯制戒。有病者。謂身嬰疾病。醫教服爾所
種藥也。殘者。從他受得巳。或食。不食。次日即名為
殘也。藥者。謂酥。油。生酥。蜜。石蜜。五種之藥也。酥者。
是牛羊等乳。鑽抨成之。或以草葉藥。置乳中而成
也。油者。謂麻。胡麻。蔓菁等油。生酥者。是牛羊等乳
作成。而未熟者。初從乳成酪。酪成生酥。生酥成熟
酥。熟酥成醍醐。醍醐最為上藥也。蜜者。諸蜂蜜也。
石蜜者。是甘蔗糖煎煉堅強者。名為石蜜。此有黑
白二種白者。味純甘。能治熱病。黑者。味帶苦。能治
冷病。若諸蔗糖。或濃。或薄。或未成。或雜水者。並是
石蜜所攝也。若甘蔗漿未熟。聽非時飲。熟即不聽。
蔗聽時食。時有比丘見他作石蜜。以雜物和之。不
敢非時食。佛言。聽非時食。作法應爾。若有風病。油
脂能治。脂有五種。謂熊。魚。驢。猪。摩揭魚脂。應時受。
時煑。時漉。如服油法。濾使淨潔。從他受取。作法受
持。乃至病瘥。隨意應服。不聽非時受煑漉服。酥與
石蜜。能除熱患。蜜治痰癊。并與水病。陳沙糖。亦除
痰廕。酥蜜亦治風痰。稀糖能除風痰熱三病也。齊
七日得服者。謂從他始受得藥入手日為初。以至
七日。齊七日內。時與非時。得自取服。此是舉其極
時。故言七日。然初受得藥時。要須加法。應持藥對
一比丘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有某病緣故。
此某七日藥。為共宿七日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
若欲少日服。可隨日稱之。律攝令在時中。洗手受藥。置左手中。右手掩上。對彼作法)。若過七
日服者。謂越過限齊也。是中犯者。初日得藥。以至
七日。於其中間。或得。不得。或淨施。不淨施。隨有多
少。至第八日明相出。盡捨墮。乃至遣與人失壞等。
并捨悔還法。一如長衣戒說。但此是藥及七日為
異耳。若犯捨墮藥不捨。更貿易餘藥。一捨墮。一惡
作。僧羯磨還此比丘藥。當用塗足。或然燈。比丘尼
同犯。下三眾突吉羅。不犯者。過七日酥油。塗戶響。
若蜜石蜜。與守園人。若至七日捨與比丘食之(塗足
者。謂以油塗時。能除風故。又此足跟通於跟脈。以油塗時。能令目明淨。五分云。應捨與僧。僧捨與白衣。沙
彌。若用然燈。彼比丘不得用。一切比丘皆不得瞰。善見律云。未滿七日布施沙彌。至八日有急病須用。得
就沙彌乞食。無罪)。藥者。不出四種。一者時藥。謂飯。[麨]。餅。果。
根。莖。華。葉等。從旦至中應食。不許非時食噉。是名
時藥。二者。非時藥。謂八種漿。一梨漿。二閻浮子漿
(狀如沉苽大。紫色。酢甜)。三酸棗漿。四甘蔗漿。五蕤果漿。六舍
樓伽漿(藕汁澄清)。七婆樓師漿(果如蘡薁子。亦似菴羅果)。八蒲萄漿。
除此八漿。其餘橘柚石榴蕉子等汁。不醉人者。亦
得為漿。應淨器漉。澄如水色。以水滴淨。從淨人手
受巳。對一比丘加法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
有某病緣故。此某非時漿。為經非時服故。今於大
德邊受。三說。受巳。中後應食。是名非時藥不聽今
日受。停至明日飲。飲者如法治。三者七日藥。如上
酥等。從他受得。對比丘作法巳。極至齊七日。內得
自手取服。名為七日藥。四者盡形壽藥。謂訶梨勒
(俗略云訶子)。鞞醯勒(似桃子。功用與訶梨勒同)。阿摩勒(餘甘子也)。蕤羅。蓽
茇。胡椒。并餘根莖葉華果堪作藥用。及諸丸散湯
膏。一切鹹苦酢辛。乃至灰土等。不任為食者。有長
病因緣。應所宜藥。從他受得。對比丘作法巳。乃至
盡形壽。聽自取服。應如是加法云。大德一心念。我
比丘某甲。有某病緣故。此某盡形壽藥。為共宿長
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若四藥共相雜和者。應作
初藥服。後三藥雜和者。應作第二藥服。後二藥雜
和者。應作第三藥服。後一與後一和者。應作第四
藥服。然此四藥。皆為療治病故聽服。服食之時。咸
應作治病想。方堪食噉。即如初藥。為治饑瘡。以成
道業。故乃受食。非為甘美肥容。而為受用也(薩婆多論
云。若以時藥等。助成七日藥。作七日服無過。或以七日藥等。助成終身藥。作終身藥服無過。或以七日藥
等。助成時藥。應作時藥服。隨勢力多故。相助成故。若數分勢力等者。隨名取定。根本羯磨註云。然而西國
造沙糖時。皆安米屑。如造石蜜安乳及油。佛許非時。開其瞰食。而為防麤相。長道資身。南海諸洲煎樹汁
酒。而作糖團。非時總食。準斯道理。東夏飴糖。縱在非時。亦應得食。何者。甘蔗時藥。汁為非時。米麴雖曰在
時。飴團何廢過午。詳檢雖有此理行不亦各任巳情。稠濁杏湯。定非開限。蜜煎薯蕷。確在遮條也。律攝云。
蔗體是時。汁為更藥。糖為七日。燒害成灰。便為盡壽。自餘諸物。類此應知。有六種醋物。一大醋。二麥醋。三
藥醋。四小醋。五酪漿醋。六鑽酪漿醋。飲用之時。應以少水滴之作淨。絹㲲漉過。色如竹荻。時與非時。病及
無病。隨意飲用。諸雜果等。欲作漿者。若時中受取。淨手搦碎。水和澄清。但時中飲。若在非時自料理者。聽
非時飲。若令未受大戒人作者。時非時應飲。若欲作漿。齊更飲者。時中料理。時中受取。對人加法。至初夜
盡自取而飲。若過此時。便不應飲。時中飲者。隨漉不漉。非時飲者。必須澄漉。其六醋物。準此應知。有五種
人。得守持七日藥。一行路人。二斷食人。三病人。四守護寺人。五營作人。行路之時。若以沙糖內於米中。以
手拍去米應食。若置[麨]中。應以水洗。若黏著者。竹片刮除。重以水洗。食之無犯。若不能令無染者。先水洗
巳。手挼令碎。投以淨水。將物漉之。非時得飲。然此糖等時與非時。病及無病。食皆無犯。甘蔗油麻等。若非
時受。非時壓。雖濾守持。並不應食。若蜜以水滴淨。時與非時。隨意應食。若有病緣。醫人教服非常藥者。亦
應服之。為消諸毒故。令信心者為取。若服蒜為藥者。僧伽臥具。大小行處。咸不應受用。不入僧中。不禮佛
繞塔。有俗人來。不為說法。請亦不往。應住邊房。服藥既了。更停七日。待臰氣消。洗浴身衣。並令淨潔。其所
居處。掃灑淨塗。若服胡葱。應停三日。澤蒜一日。有病應帶雜香。及香塗身。不應入眾。及為俗人說法等。病
愈即應除棄。沐浴身衣。方可如常。或有信心以香奉施。宜應受取。安在牀頭。或塗戶扇。時以鼻齅。能令眼
明。華亦如是。既守持七日藥訖。應生心念。此藥七日當服。若不標心服食。咽咽得惡作罪。若為好容儀。惑
著滋味。或求肥盛。或詐偽心。服食諸藥。皆惡作罪。又正服之時。應告同梵行者言。我巳一日服藥訖。餘六
日在。我當服之。乃至七日。皆應告知。繹曰。言更者。即非時也。守持者。是對彼作法受持也)。
○過前求用雨浴衣戒第二十七】
「若比丘。春殘一月在。當求雨浴衣。半月應用浴。若比
丘過一月前求雨浴衣。過半月前用浴。尼薩耆波逸
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毗舍佉母。請佛及僧。時天大
雨。佛令諸比丘雨中浴。婢來白時到。遙見諸比丘
盡裸形浴。謂是外道。還白大家。重敕往請。佛至其
舍。受供既訖。彼即請願。願世尊聽我與客比丘食。
遠行比丘食。病比丘食。病比丘藥。贍病人食。供給
比丘粥。供給雨浴衣。與比丘尼浴衣。如是八願。盡
壽供給。佛皆聽許。時六羣即一切時春夏冬。常求
雨浴衣。不捨雨衣。便持餘用。現有雨衣。猶裸形浴。
諸比丘白佛結戒。春殘一月在者。謂春時四月。巳
過三月。餘有一月在。即是三月十六日。至四月十
五日也。當求雨浴衣者。謂於此一月中應求乞也。
值大雨時。被在中浴。故名雨浴衣也。半月應用浴
者。是後半月。謂至四月一日。方聽受用也。過一月
前求者。謂未至三月十六日而求也。若未至時。有
人自持施者。應說淨。而畜至求時。過半月前用浴
者。謂未至四月一日而用也。此以防其倉卒難辦。
雨時將至。安居日近。故聽去夏前一月預求雨衣。
不應更過此時。復不聽夏中求。以安居時。正當修
道為心。不應經營求覓。妨廢正業。未至四月。非大
雨時。故不聽用浴。由是應知。小雨不得披浴。亦非
著入餘水中浴也。是中犯者。若三月十六日前求。
四月一日前用者。捨墮。捨悔還法等同上。餘四眾
突吉羅。以尼無雨衣故。不犯者。若捨雨衣巳。乃作
餘用。若著浴衣浴。若無雨衣。若作浴衣等(僧祇律云。此衣
不得受當三衣。不得作淨施。不得著入河池中。及小小雨時浴。亦不得裸身浴。當著舍勒。若餘故衣。不得
著雨衣種種作事。當須大雨時披浴。若雨卒止垢液。得著入餘水中浴。若食時。欲以油塗身。若病時。若多
人行處。得繫兩頭作障。至八月十五日當捨。一比丘應僧中作是唱。大德僧聽。今日僧捨雨浴衣。如是三
說。若至十六日捨者。越毗尼罪。捨巳。得用作三衣。亦得知識比丘邊作淨。及得入餘水中浴。種種著作無
罪。薩婆多論云。畜雨衣〔凡〕有二事。雨時以障四邊。於中澡浴。若天熱時。亦以自障。於中澡浴。二以夏月多
雨。常裹三衣擔持行來。若𨳝三月。不應前二月求。比丘不畜雨浴衣無罪。繹曰。按根本部。前安居人。如前
時節。應求。應畜。至未自恣前半月。不聽仍用。後安居人。隨其意。或前或後求覓。未至後自恣前半月。不得
仍用若十誦薩婆多。前後安居人。至七月十五日。俱不聽畜用。言舍勒者。是內短小裙也)。】
四分戒本如釋卷第五
** 音釋
飴
音夷。餳餹米糱煎成也。
薯蕷
上音孺。下音預。山藥也。
擘
音伯。撝也。分擘也。
擗
音僻。分開也。
鍵[金*恣]
上音件。下音鎡。
歠
音穿入聲。飲也。
蕤
音橤。
抨
音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