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戒本如釋
四分戒本如釋
亦受衣。時䟦難陀在一處安居竟。聞異處安居大
得衣利。即便往彼。處處共分衣。多得衣分持來。諸
比丘白佛。佛言。不得一切時常乞衣。及安居未竟
乞衣受衣。不得此處安居。異處受衣分。時波斯匿
王。遣仙授。宿舊。二大臣。往征反叛。大臣自念往征
未知得還不。當預為僧設食施衣。諸比丘以安居
未竟不敢受衣。以事白佛。佛言。聽受急施衣。由此
為諸比丘結戒。十日未竟夏三月者。謂前三月夏
安居未訖。尚有十日在。未至自恣時。即是七月初
六日至十五日也。急施衣者。受便得。不受便失謂
前人有急難因緣。持衣施僧為求福利。如欲行軍。
或遭重病。若臨產婦。如是等時施。若過此時。不復
更施。故名急施衣也。知是急施衣者。顯非餘衣也。
以餘一切衣。要安居竟受。設有檀越奉施。應白二
羯磨差一人為僧作掌衣人。至安居竟分之(薩婆多論
云。除急施衣。一切安居衣。必須待自恣時分。若安居中分突吉羅)。當受者。謂合受
衣時。如其不受。則前人便失功德利。比丘亦失衣
利。是故聽受也。受巳者。謂受得衣入手也。乃至衣
時應畜者。畜是藏舉也。謂自恣竟。不受迦絺那一
月。受迦絺那衣五月。是為衣時。於此二時中。得畜
長衣而不犯戒。故云應畜也(婆沙律云。一月所以名衣時者。以安居竟。
檀越多致飲食衣服供養眾僧。兼諸比丘種種執作浣染衣服。以是因緣一月內。所有放捨。故名為衣時)。
若過畜者。謂過一五月也。若無功德衣。至八月十
五日。此衣應捨。或作淨施。或缺三衣將作受持。不
爾者。十六日明相出捨墮。若有功德衣。至臘月十
五日。此衣如前應作捨等。不爾者。臘月十六日明
相出捨墮。是中犯相差別云何。若去自恣前有十
日在。得急施衣。應畜至衣時。若有九日在得急施
衣。聽畜至衣時。更增一日。如是乃至有一日在。得
急施衣。畜至衣時。更增九日。如此前後得共滿十
日畜不犯。若過前十日便犯。過後增多畜乃至一
日亦犯。捨。悔。還衣同上。尼同犯。下三眾惡作。不犯
者。若為奪失燒漂衣。過前不犯。若作奪失等想。若
賊惡獸水漲嶮難王難命難梵行難。若彼受寄者
死。或出行罷道等。如是過後無犯(根本律。明五種急施衣。為自病
施。為他病施。將死時施。為死亡施。將行時施。薩婆多云。若王王子夫人大官鬬將。持物施僧。以彼善心難
得。若女欲嫁。若病人施。令存亡有益。或有餘急難緣。故名急施衣)。因明夏三月所
應作事。謂比丘不應一切時人間遊行。妨廢道業。
踐傷物命。無時棲止。以招世譏。應三月夏安居。無
事應前安居。住前三月。謂從四月十六日。至七月
十五日。有事聽後安居。住後三月。謂從五月十六
日。至八月十五日。欲安居時。自應籌量。若僧伽藍。
若阿蘭若。若樹下山窟等。無有恐怖。毒蟲。諸難。喧
雜之聲。可得樂住。終安居竟不。有可依人不。夏中
當依廣誦二部律師。此若無者。有解經藏論藏者
不。能慈愍常教授我令不生放逸不。又復勿致有
疑無所決處。脫有所犯。欲得除滅。無懺悔處。眾中
無有破僧好諍者不。不生破戒因緣。為梵行及命
作留難不。如是籌量得相應巳。乃白所依人言。大
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依某僧伽藍(若在村內。應云某聚
落。若在別房。應云某房)。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如是
三說。若後安居。應改云。後三月。餘詞並同(準餘部。三說巳。
彼所依人應報言。去。莫放逸。答言受持。按羯磨本。復應問言。汝依誰持律者。答言。依某甲律師。語言。有疑
當問。答言。可爾。夏安居應依都誦毗尼律師。不依住者。墮罪。其房舍破修治之語。局在僧住處。若在檀越
家。山窟。樹下。可隨事量宜稱之。餘四眾安居法。文悉同上。唯改所稱名為異也)。若無所依
人可白。應心念安居。文準如上。唯除初句所對之
詞(此言所依人。謂住處無有比丘可依住對彼作法。非謂從彼受學之人。若彼處無可依從受學
者。或處所迮閙。如五分云。應七日得往還處。心念遙依止)。時比丘無所依人白
處。自忘不心念。不知成不。佛言。若為安居故來。便
成安居。時諸比丘往安居處安居。入界便明相出。
不知成不。佛言。若為安居故來。便成安居。次入園
亦爾。次一足入界。一足入園。亦如是(此據前後兩十六日夜而
言。準律文亦聽中間安居。若是中間。則從前十七日。至後十五日。隨日得結。律攝云。既至十五日。其授事
人。掃塗房舍。令清淨巳眾集之時。應告白言。明日苾芻。應作安居。夏中之事。咸應思念至十六日。授事人
應看人多少。可為辦籌。以香水洗香泥塗。安淨盤中。鮮華布上。以淨物覆之。鳴犍稚。集大眾。籌置上座前。
次應宣告夏中眾制。令知眾者巡行告白。諸大德。若同心樂欲者。應此安居。諸苾芻眾。不應夏中更相詰
罪。亦不應作非法制。令諸苾芻不安樂住。違者得越法罪。其行籌者。擎籌盤在前。其收籌者。持空盤隨後。
大師教主。先置一籌。次諸大眾。皆捨本座。蹲居詳審。受取籌巳。兩手擎籌置空盤上。若有求寂。其親教師。
或軌範師。應代取籌。次下護寺天神籌。既總行巳。應數其籌。白大眾言。今此住處。現受籌者。苾芻有爾許。
求寂爾許。施主某甲。營事人某甲。於某村坊是乞食處。時諸苾芻皆應觀察乞食之處。既觀察巳。當自念
云。我於此處。堪作安居。不令苦生。設生能遣。若有病患。有看侍人。給我醫藥。諸有所須。悉皆充濟。作是念
巳。應向屏處。對一苾芻。具修威儀。蹲居合掌三說。受安居法)。若安居竟。客比丘
來。不應移。亦不應去。若於住處欲安居。應先自往
看房舍臥具。然後受房。應安居前白二羯磨差分
房分臥具人。差竟。應數比丘。數房。數臥具。數竟。至
上座前。如是言。大德。如是房舍臥具。隨意所樂便
取。與上座竟。次與第二上座。如是展轉乃至下座。
若有餘。更從上座分。乃至三轉有餘。應開客比丘
住處。若善比丘來應與。不應分僧集處。溫室。夏堂。
及經行堂。設得缺壞房舍應受。隨力當治。若欲在
靜窟安居。當先往作相。或書名字云某甲欲此安
居。去時應滅相名。若房舍窄狹不相容受。聽齊牀
分。乃至應共分得坐處。不應移此房定牀褥臥具。
置餘房中。若此房多。聽問舊住人。或塔寺主。得移。
去時應還本處。不應在露地。及樹上安居。聽在樹
下。乃至樹高過人頭。枝葉足蔭一坐處。并小屋內。
山窟中。樹空中。起不礙頭。坐得容膝。足障水雨處
安居。若依牧牛者。壓油人。斫材人。及船上安居。夏
中移徙。聽隨彼所去處應去。若在聚落。夏中聚落
分為二分。隨所供給所須具足處住。彼移徙應隨
去(明了論中。聽無五過處。得在中安居。一太遠聚落。求須難得。二太近城市。妨修道行。三多蚊蟻。
自他兩損。四無可依人。人具五德。一未聞令聞。二巳聞令清淨。三能決斷疑網。四通達無礙。五正見。五無
施主供給藥食。凡安居人。夏中不應出界一宿)。若有檀越請遠不得即日
還。聽受七日去。不應專為飲食故去。除餘因緣。若
為六物。乃至藥草去。至第七日應還。若五眾請懺
罪。下三眾請受戒。國王。大臣。近事。父母。諸親里知
識等請喚。及看病患。自求同誦人。乃至為三寶緣
事。盡聽受七日去。應如是受。具威儀對一比丘言。
長老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為
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長老令知(三說。若前事不用七日。可
隨事稱之。十誦律受七日法。無比丘。聽從四眾受。不得心念受。除五種人。謂阿蘭若。獨住人。遠行人。長病
人。饑餓時親里邊住人。無佛所聽因緣。不聽出界宿乃至一夜。聽五眾安居。五眾受日。若往赴在道。事盡
即須返界。以無法故)。若處遠。不及七日還。聽受過七日法。若
半月。一月。白二羯磨。應如是作。大德僧聽。若僧時
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
為某事故。還此中安居。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
丘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此中
安居。誰諸長老。忍僧聽某甲比丘受過七日法(十五
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此中安居者默然。誰不
忍者說。僧巳忍某甲比丘受過七日法(十五日一月日)。出
界外。為某事故。還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應知如上三種受日。並不通夜。不同餘律)。若受七日出界外。為
彼所留。或水陸不通。并諸難事。至意欲還。而不及
日還。不名失歲。若安居處有梵行難命難。或為我
故破僧。或為止破僧事。或為和合彼僧。或不得隨
意飲食。醫藥。淨人。有如此事應去。若在前安居處。
聞餘處大得利養。即便往彼。此比丘不得前歲。違
本要得罪。或無事便去。或受七日法過七日。彼破
前安居。違本要得罪。及七日還。成前安居。不違本
要。無罪。末後受七日出界外。來與不來。成前安居。
無罪。後安居亦如是。若此處安居。聞異處僧大得
安居利物。而往彼住。即失此處。於彼少住巳還。復
失彼處。若受他安居請。見有命難梵行難。應往白
檀越求移去。聽者善。不聽。便應去。時諸比丘結安
居自作制。不得共語禮拜。問訊。佛言。汝等共住。如
似怨家。猶如白羊。我無數方便教諸比丘。彼此相
教。共相受語。展轉覺悟。不應如是共受瘂法。同於
外道。若行瘂法者。突吉羅(僧祗律云。若行路未到住處。安居日至。即於路
側。若依樹。若車。應受安居。至明相出。趣所住處。到後安居日。對一比丘胡跪合掌三說。受後安居。若行路
前安居日不受安居。一越毗尼罪。到住處後安居日不受後安居。二越毗尼罪。是人破安居。不得衣施。若
春冬時付房舍。有上座來。隨次第住。安居時付房舍。上座來。不應次第住。若驅他起者得罪。不聽不共語。
欲方便少事不語。得半月。至布薩日應共語。共相問訊事。答事。呪願過布薩日。續復如前)。比丘
安居既竟。應作自恣。言自恣者。謂於三月中。或有
所犯而不覺知。今任僧於見聞疑罪。恣宣巳過。如
法懺除也。亦云隨意。即是隨他於三事之中。任意
舉發。說罪除𠎝之義。若住處有五人。若過五人。當
差白自恣。上座先應於小食。中食上。唱言大德僧
聽。今僧某月某日某時。集某處自恣。聽在說戒堂
自恣。應十四。十五。十六日。自恣。白二羯磨差授自
恣人。人具五德。謂無愛瞋怖癡。知自恣未自恣。和
集僧巳。應問言。汝某甲能為眾僧作授自恣人不。
答言能者。當作如是差。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
聽。僧差某甲比丘作授自恣人。白如是。大德僧聽。
僧差某甲比丘作授自恣人。誰諸長老。忍僧差某
甲比丘作授自恣人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巳忍
差某甲比丘作授自恣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
是持(餘部聽差至二三人。不得過)。若上座或五德者。應先白巳。
然後自恣。作如是白。大德僧聽。今日眾僧自恣。若
僧時到。僧忍聽。僧和合自恣。白如是。白巳。五德者。
至上座前。次第一一自恣。彼應離座。偏袒。脫屣。互
跪。合掌。對五德者作如是言。大德。眾僧今日自恣。
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有見聞疑罪。願大德長老
哀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三說。自恣竟復座。若老病
者。隨身所安。在本座自恣。若說時錯忘。應一一授之。百一羯磨。聽不能者。書紙讀之。十誦云。若作自恣人。
是上座。應偏袒曲身。語第二上座言。長老。今日自恣來。是時第二上座。偏袒胡跪捉上座足。三說自恣。若
下座作自恣人。應偏袒胡跪合掌如是語。上座。今日自恣來。上座亦應偏袒胡跪合掌三說自恣。如是次
第一切僧。及已作自恣竟。應至上座前唱言。僧一心自恣竟。便如常禮退出。僧祗律云。作自恣人。到自座
處。應受自恣。不得受僧自恣竟。然後自恣。根本。十誦。聽僧自恣竟。為僧作自恣人。互相作自恣。律攝云。眾
若少者。應差一人為受隨意者。眾若多者。應差二三人。若差二人者。一人從上座受隨意。一人從半向下。
若差三人者。從三處起。隨意苾芻若一人者。應對巳作隨意人而為隨意。若二三人者。應自更互為隨意
事)。若有八難。及餘緣起。如說戒中事。聽略自恣。若
難事尚遠。容得廣說。應廣說。若難事近不得三說。
當再說。復不得再說。應一說。若不者。如法治。若難
事近。不得一說者。諸比丘即應作白。各共三說自
恣。如是白。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各各
共三語自恣。白如是。作是白巳。各各共三語自恣
(謂兩兩對首而說)。再說。一說亦如是。若難事近不得各三
語。亦不得白。即應以此事去。若有四人。不得作白
差授自恣人。應各各相向互為自恣。作如是言。三
大德憶念。今日眾僧自恣。我某甲比丘自恣清淨
(三說。若有三人。二人。亦如上作。唯改初句。對首人數為異。不得別眾。及有犯自恣。以不應此法故。有犯應
懺悔巳。然後自恣。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更互自恣。乃至一人不得受第二人欲。心念自恣)。若
有一人者。應心念口言。今日眾僧自恣。我某甲比
丘自恣清淨(三說。一比丘住。自恣日應往說戒堂。作掃灑等事。如說戒中軌式。待客來
共作自恣。無來乃自為三語自恣)。聽後安居人。從前安居者自恣。
自恣巳。住待日足。至八月十五日。若分夏中所得
物。并臥具等。亦聽受之。不應三月未滿便數歲。若
前後安居人雜住。應隨上座所在處自恣。上座或
前或後發居。應隨舊住者自恣。舊住者亦有先後。
隨多者應自恣。若在路行。得和合自恣者善。若不
得和合。隨同師友移異處。白二羯磨結小界。作自
恣。去時應解界而去。若有犯四棄者。應擯除巳自
恣。若犯僧殘。應與覆藏羯磨。或與意喜。或與出罪。
隨當與竟。然後自恣。若犯餘篇。應懺悔竟。方自恣。
若今日自恣。必當有諍事。或能破僧等。不應即日
自恣。應小停自恣。聽遮自恣。不應求聽。自恣即是
聽。若遮自恣人三業不清淨。無智不分明。不知問。
不能答。餘比丘應語言。止不須起此諍事。不用此
人語。便應自恣。若其人三業清淨等。應問言。以何
事遮。為以破戒。為以破見。為破威儀。為見何事。為
聞何事。為疑何事。若不能具答。隨所舉無根。與罪。
若能具答。隨彼所犯。治罪。然後僧應自恣。若有病
比丘遮病比丘。或與無病者互相遮。應語言佛如
是語。須待病瘥。應如法說。彼亦當如法說。如是作
巳。然後自恣。若有眾多比丘安居精進得增上果
證。恐今日自恣。便不得如是樂。應作單白。增益自
恣。至四月滿自恣。若有異處。比丘鬬諍不和合。欲
來此自恣。此眾若十五日自恣。減作十四日。若十
四日自恣。減作十三日。若聞今日來。便集僧疾疾
自恣。若聞巳至界內。便出界外自恣。若聞巳入寺
內。應具浴器等。令浴。乃密出界外自恣。若客喚自
恣。應答言。我曹巳自恣竟。若舊比丘自恣竟。客不
得遮。客自恣時。舊比丘得遮。能如是方便得作者
善。不能者。應作白增上自恣。白言。大德僧聽。若僧
時到。僧忍聽。今日僧不自恣。至黑月十五日。當自
恣。白如是。若客住至黑月十五日。應作白。第二增
上自恣。若客至後白月十五日仍不去。應如法。如
律。強和合自恣。若客舊多少等者。與說戒中事同。
應知。不應在比丘尼。及未受大戒人前。作羯磨自
恣。不應自恣竟。復說戒。自恣即是說戒。若比丘尼
安居竟。應白二羯磨差一尼。為尼僧故。往大僧中
說自恣。彼至僧中。禮僧巳。曲身低頭合掌言。比丘
尼僧。夏安居竟。比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說三
事自恣。見聞疑罪。大德僧慈愍故語我。我若見罪。
當如法懺悔。三說巳。上座語云。大德僧眾。不見比
丘尼眾。有見聞疑罪可舉。語比丘尼眾。如法自恣。
謹慎莫放逸(使尼應禮僧而還。若僧尼二眾各不滿五人。至自恣日。尼應至比丘所禮
拜問訊而退。沙彌。應對比丘自恣。沙彌尼。學法女。應對比丘尼自恣。僧祗律云。若安居眾中有一人前安
居者。至七月十五日。舉眾應同此一人受自恣。自恣竟。坐至八月十五日。若一切後安居。一切應八月十
五日自恣。若眾一萬二萬。應集在一處。乃至明相未出。於中自恣。若大眾六萬八萬。畏不竟者。應減出界
外作自恣。根本部云。安居欲竟。去隨意日。有七八日在。應於隨近村坊。預為宣告。或書紙上。令遠近咸知。
若老若少。出家五眾。及諸施主。於供養事。咸共修營。諸年少苾芻。應掃灑莊校寺宇。并制底處。至十四日
夜。令持經者。通宵誦經。明日知時。作隨意事。勿過明相。作白二羯磨差五德者巳。五德者應行生茅與僧
為座。方為單白。爾時各各用心受得一把茅巳。顛倒橫布。移身近前。雙足俱蹈。手取少許。當前舉之。三說
而為隨意事。五分律。亦令布草在地為座。隨意既竟。出家五眾。并諸俗旅。各以刀子針線。及巾帛等。共為
解夏供現前眾。此日所以奉刀針者。意求聰明利智。時五德者。應持刀子針線。或持諸雜沙門資具等。在
上座前立。作如是言。大德。此等諸物。頗得與安居竟人作隨意布施不。若於此處。更得諸餘利物。和合僧
伽應合分不。舉眾同時答云。合分。若異此者。受差苾芻及大眾皆得越法罪。內法傳云。必須於十四夜。請
一經師昇座誦經。於時緇素雲集。然燈續明。香花供養。明朝總出。旋繞村城。各並䖍心。禮諸制底。棚車興
像。皷樂張天。幡葢縈羅。飄揚敝日。禹中始還入寺。日午方為大齊。過午咸集。作隨意事。先乃苾芻。後方尼
眾。次下三眾。隨意既訖。任各東西。即是坐夏巳周。無勞更經一宿。繹曰。此是說一切有部律意。南山釋本
部不聽出界。以破夏離衣。由夜分未盡故。要十五日夜分訖。至十六日明相出。名坐夏竟。問曰。何為但結
三月。答曰。一生死待形。必假資養。故結前三月。開後一月。為成供身衣服故。二若四月盡結。則四月十六
日得成。若有差脫。便不得結。教法太急。用難常準。故如來順物。始從初十六日。至後十六日。開其一月續
結令成。摭華鈔云。諸經律中。以七月十六日。是比丘五分法身生來之歲。則七月十五日。是臘除也。比丘
出俗。不以俗年為計。乃數夏臘耳)。
○迦提離衣過六夜戒第二十九】
「若比丘。夏三月竟。後迦提一月。滿。在阿蘭若有疑恐
懼處住。比丘在如是處住。三衣中。欲留一一衣置舍
內。諸比丘有因緣離衣宿。乃至六夜。若過者。尼薩耆
波逸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諸比丘安居訖。後迦提一月
在蘭若處住。多有劫賊。佛聽在如是處住。留一一
衣置舍內。時六羣即留衣舍內。囑親友比丘巳。出
行。諸比丘白佛。佛為結戒。夏三月竟者。謂七月十
五日訖。後迦提一月者。迦提。此翻昴星。謂昴星直
此月。即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是夏四月之
後一月也。滿者。謂坐後安居人要滿迦提一月住。
縱隨前安居人自恣竟。亦須滿此一月住。令足九
十日故。若有疑恐懼。聽離衣六夜宿。非謂迦提月
巳滿。而得離衣宿也。若不爾者。則與餘四部律文
相違。餘部皆云後月未滿。然此一月。是西國秋賊
興發之時。亦非前安居人。以前安居人。不受迦絺
那衣亦得一月離宿故。阿蘭若者。謂離村五里寂
靜處也。有疑者。謂疑此中有賊。欲來劫盜衣物也。
恐懼者。謂此處數有賊來劫奪。而畏失衣物也。處
者。即是阿蘭若之菴寺也。住者。謂於中作後安居
也。比丘在如是處住者。謂在有疑恐懼處住也。三
衣者。謂伽僧梨。鬱多羅僧。安陀會也。欲留一一衣
者。謂三衣中。隨留其一也。置舍內者。謂安寄衣在
村中俗家舍內也。有因緣者。謂有三寶等緣事也。
離衣宿者。謂離所寄之衣也。乃至六夜者。謂有如
上因緣。聽離衣宿。極至得齊六夜也。若過者。謂過
六夜齊限即得罪也。是中犯者。離衣六夜竟。至第
七夜明相未出前。不捨衣。不手捉衣。不至擲石所
及處住。明相出時。犯捨墮。除三衣。離餘衣突吉羅。
捨悔還衣等同上。餘四眾突吉羅。以尼無住蘭若
法故。不犯者。奪失漂燒等想。若船濟不通。及諸阻
難等(毗尼毗婆沙云。從七月十六日。次第六夜。聽阿蘭若安居比丘處離衣宿。所以聽者。外國
賊盜有時。此一月中間。是賊發時。是故聽也。善見云若蘭若處眾僧多。房舍堅密。不須寄衣聚落。寄衣巳
至六夜往看。見衣巳。還阿蘭若處。僧祇律。不聽寄大衣。五衣。得寄七衣。五分律云。隨所重。寄一衣。不得寄
五衣。以著身故。不得寄二。以禮拜入僧乞食不得單著故)。
○迴僧物入巳戒第三十】
「若比丘。知是僧物。自求入巳者。尼薩耆波逸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有一居士恒惠施。欲飯佛僧。
兼施好衣。時䟦難陀語言。施眾僧者多。汝今食可
施僧。衣可施我。居士可之。明日請僧至家。見諸比
丘威儀具足。發大聲言。我云何為如是嚴整眾僧
衣。而作留難。諸比丘問知其故。以事白佛。佛為結
戒。知者。或自知。或由他語知。揀非不知也。僧者。謂
佛弟子眾。物者。謂比丘資身六物。下至飲水器。僧
物者。為僧故作。巳與僧。巳許僧。自求入巳者。謂知
物屬僧。而迴以潤巳也。是中犯者。若比丘知是僧
物。自求入巳者捨墮。若以僧物轉與塔。塔物轉與
僧。若四方僧物。現前僧物。比丘僧物。比丘尼僧物。
此處物。彼處物。如是互相轉與者。盡突吉羅。由不
入巳。故得輕罪。若巳許。作巳許想。捨墮。巳許疑。惡
作。若未許。作許想。及疑。皆惡作。捨悔還物同上。比
丘尼同犯。下三眾惡作。不犯者。若不知。若巳許。作
不許想。若許少。勸令與多。若許少人。勸與多人。欲
許麤。勸令與好者。若戲笑語。誤語。獨語。夢語。欲說
此。乃錯說彼(僧祇律云。若有人來欲布施。問比丘言。應施何處。答言。隨汝心所敬處便
與。復問何處果報多。答言。施僧果報多。復問何等清淨持戒有功德僧。答言。僧無有犯戒不清淨。若人持
物來施比丘。應語言。施僧者。得大果報。若言。我巳曾施僧。今正欲施尊者。受之無罪。若知物向僧。迴向巳
者捨墮。是物眾僧不應還。僧應受用。若迴與餘人。波逸提。按一切有部。迴餘人物向巳。亦得捨墮。若以餘
人物迴與餘人。或與僧。若以僧物迴與餘人。或與餘僧。迴時惡作。得時亦惡作。餘人者。一二三比丘也。薩
婆多論云。若迴此塔物向彼塔。不須還取。以福同故。但作突吉羅懺。若迴此僧祇物。向彼僧祇。不須還取。
以僧祇同故。作突吉羅懺。若迴此眾僧自恣臘。向餘眾僧。應取還。以自恣物所屬異故。作突吉羅懺。若不
還計錢成罪。面門臘。亦如是。若回他物向餘人。應還取與物主。突吉羅懺。不還計錢成罪。根本律云。迴此
寺物與彼寺。迴此房物與彼房。迴此廊物與彼廊。迴此柱間與彼柱間。迴柱間物與門處。迴門物與閣上。
乃至房。廊。柱。門。閣。更互迴與。皆得惡作。若迴此像物與餘像。迴此塔物與餘塔。若塔下基。立柱。蹋道。層級。
覆鉢。方臺。輪相。乃至寶瓶。展轉相迴。皆惡作罪。若王力使迴者無犯。若迴此貧人物。與彼貧人。迴此傍生
物與彼傍生。迴傍生物與人。迴人物與傍生。迴出家物與俗人。或復翻此。皆惡作。若覓不得者無犯。如是
男。女。黃門。及餘四眾物。互相迴與。準上應知)。因明施屬。及分物法。若有人
自樂作房施一人。或施多人。或施與僧巳。復轉施
餘人。若施與多人。若施與眾僧若施與所同部。若
施與異部。盡名非法施非法受。非法住。若有人自
樂作房施一人。或施眾多人。或施僧。或施二部僧。
是為如法施。如法受。如法住。若在僧地中作私房。
有上座來應起避。若不起避。應還僧地。更無有理。
以僧地入巳。凡四方僧物。不應分。不應自入。不應
賣買。亦非僧所賣。非眾多人。乃至一人所賣。若彼
自入。若分。若賣買者。皆不成。犯偷蘭遮。何等四方
僧物。若僧伽藍。僧伽藍物。房舍。房舍物。瓮。瓨。釜。鑊。
斧。鑿。燈臺。諸雜重物。繩牀。木牀。大褥。小褥。臥具。雜
物。材木。竹。草。皆不聽分。聽分果華。若華上佛。若現
前僧得可分衣物。應計人數多少。好惡相參。使不
見者。擲籌分之。若有客比丘。未擲籌前來。應與分。
擲籌後來。不應與分。分衣時有客數數來。應白二
羯磨差一人令分。差巳。復白二羯磨付物與彼。令分
與僧(差法。并付衣法等。備載大律。及羯磨本中)。若但有四人。不須差付。應
直作白二羯磨分。作法巳。準人數多少。等分。若僧和
合。應與沙彌等分。若不和合。應與半分。若不聽。應
三分與一。若不與。不應分。守僧伽藍人。四分與一。若不
與。不應分。若三人。應彼此共三語分。作是言。二大
德憶念。此住處。若衣。若非時衣。現前僧應分。此處
無僧。此是我分。三說。若二人亦如是。若一人。應心念口
言。文準如上。但除所對之詞。若住處有比丘。有比
丘想。及疑。欲別部分。不成分。得惡作。若有比丘。無
比丘想。不成分。無犯。無比丘。有比丘想。及疑。皆成
分。得惡作。無比丘。無比丘想。成分無犯。受衣。成不
成。犯不犯。亦如是。若僧尼二部。得可分衣物。應分
作二分。若無比丘尼。乃至唯有沙彌尼。亦應分作
二分。若無沙彌尼。比丘僧應分。若無比丘。唯有沙
彌。亦分作二分。若無沙彌。比丘尼僧應分。若比丘
亡過。所有僧伽藍。田。園。果樹。別房。屬別房物。銅瓶。
銅瓮。釜。鑊。燈臺。諸重物。牀褥。枕等。并守僧伽藍人。
車轝澡鑵。錫杖。扇。諸作器具。皆屬四方僧。不應分。
若衣鉢坐具針筒。盛衣貯器。現前僧應分。若瞻病
人。持亡者六物至僧中。僧應白二羯磨賞與瞻病
者。若有多三衣。應以亡者常所持者與之。僧應看
此瞻病人。若能極上瞻病應與上三衣。若中。與中
三衣。若下。與下三衣。若亡者負債。聽持長衣償。或
無長衣。賣三衣償之。有餘者。與瞻病人。瞻病人。應
問病人。何者是三衣。何者是長衣。汝負誰。誰負汝。
汝應與誰。若不問。如法治。瞻病人。應具五法。一者
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能與。二者不惡賤病人
大小便唾吐。三者有慈愍心。不為衣食。四者能經
理湯藥。乃至瘥。若死。五者能為病人說法。令病者
歡喜。巳身於善法增益。有如是五法應取病人衣
物。隨現前有六物與之。無者不得將餘物替。若病
人臨終時言。我此眾物與佛。與法。與僧。若與塔。若
與人。若我終與。若不死還我。佛言。不應如是與。應
現前僧分。若比丘在無住處村命終。彼處若有信
樂優婆塞。若守園人。應掌錄。俟五眾出家人來者
與之。若無來者。應送與近處寺(亡物現前僧應分。不應留過安居。分
亡物法。如前分衣法。若僧。若三人。乃至屬一人。應知)。若比丘在異處結夏巳。
復於餘處住。應住日多處。取安居物。若二處俱等。
聽各取半。不應此處安居受衣分巳。復於餘處受
衣分。若比丘夏安居未分衣便去。應囑一人取分。
僧應與之。若不囑。若漫囑。若受囑者忘。皆非僧過。
若一比丘住處。大得夏安居衣物。彼比丘應作心
念言。此是我物。若受。若不受。更有餘比丘來。不應
得分。若僧大得衣物。後僧破為二分。應分為二分。
若未得時僧破。應問檀越。隨彼所語與之。若彼言
不知。或言俱與。應作二分。若僧得可分衣。有比丘
從此部。往彼部。不應與分。有比丘往彼部未至便
死。衣鉢與所欲往處。若比丘被舉巳命過。衣鉢與
共同羯磨舉僧。若僧破為二部。檀越請一處飲食。
并施衣施縷。應隨檀越所與。若僧得夏安居衣。僧
破為二部。應數人多少分。若未得夏衣僧破。亦應
數人分。若得夏衣。未得夏衣。往餘部。皆應與。凡有
八種施衣。若與比丘僧。若與比丘尼僧。若與二部
僧。若與四方僧。若與界內僧。若與同羯磨僧。若稱
名字與。若與一人。皆應隨所施分屬。若比丘不愛。
不恚不怖。不癡。知巳分未分。僧應差分粥。分小食。
分五正食。差請會。敷臥具。分臥具。分浴衣。分衣。可
取可與。差比丘使。差沙彌使。一切亦如是。有此五
法。為僧分物。生天如射箭。反上五法。為僧分物。入
地獄如射箭(此中分物。及物所屬。若四方僧。若現前僧。若多人。一人。若時。非時事甚微
細。此難具述。不可造次。當詳檢大律。并羯磨本中。方可行事。僧祇律。沙彌死。物屬和尚。五分律。沙彌死。現
前僧應分。律攝云。若苾芻身死。有飲食利。下至一片樹葉。其衣物利。下至撚為燈炷。皆可均分。若有上好
貴價衣。不應割破。應賣取直。而分之。若苾芻來。及五時者。應與利分。一打揵椎時。二誦三啟無常經時。三
禮制底時。四行籌時。五作白時。若眾不和集。或無秉法人。應為初後法。謂取亡人少許財物。或兩錢等。與
眾首上座。及最下座。各行與之。用為定記。然後現前僧眾。如常共分。更不須作法。若作初後法竟。有人來
者。不應與分。若前四時有。後二時無。亦應與分。若作白巳。現於界內。應合得者。皆應受利。若不作白。不作
初後法者。但是世尊聲聞弟子。所有現住瞻部洲中。或住餘處。悉皆有分。所有田宅邸店臥具氈褥銅鐵
竹木器。及皮臥物剃髮之具。奴婢飲食穀麥豆等。入四方僧。若大小鉢碗。針錐刀杓。火爐諸袋。淨觸瓶。貯
油器。一切衣被。無問法衣。浴衣。若染。未染。鞋履之屬。赤白工。及下青色。現前僧應分。諸上彩色。應入佛堂。
供畵像用。雜藥草等。應安僧庫。以供病者。珍寶珠玉。分為二分。一分入法。一分入僧。法物可寫佛經。并料
理獅子座。入僧者。現前應分。所有經論。并不應分。當貯經藏四方僧伽共讀。其外道書賣之。現前應分。所
有券契之物。若能早索得者。即可分之。如未得者。其券當貯僧庫。後時充四方僧用。若有金銀。及成。未成
器。貝齒。諸錢。並分為三分。一佛。二法。三僧。佛物應修理佛堂。及塔。餘二如前應知。若苾芻病。作如是語。我
死之後。可持此物與彼人者。是俗人法。不成囑授。此物應分。對面授者。便為善與。其死屍。應焚燒供養。誦
經事了。然後分物。若亡人寄物。即於物所在處。眾共分之。若聲聞弟子塔處所獲利物。應還修營此塔。若
有餘長。現前應分)。
△後結問】
「諸大德。我巳說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今問諸大德。
是中清淨不(三說)。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
持。」
【釋曰。是中結文如前處釋。巳上一一戒中。略釋其
相。今當總明懺法。然此懺法。事通僧別。義該三捨。
一者捨財。謂離罪緣。二者捨心。謂離罪因。三者捨
罪。謂除生死業。若財不捨。則懺法不成。心不捨。則
因流不絕。罪不捨。則污行不捐。於此三中如闕其
一。即不清淨。更得財物入手。便獲其罪。由前勢力
相染生故。故薩婆多論云。衣巳捨。罪巳悔過。求衣
心不斷。若當日。乃至一月。得本異財。盡犯捨墮。由
心次續不斷。即得衣日得罪。不須經日。若即日捨
衣。悔過。心斷。後日更生求衣心。不犯。以中間心斷
故。若衣巳捨。求心巳斷。罪未悔過。正使多日得本
異財。當捨。作突吉羅懺。凡為捨者。須決心捨之。情
無繫戀。若還本財。事同新得。或受持。或如法說淨。
得畜。今此三十捨中。除二寶。不對受大戒人捨。其
野蠶綿臥具。應須斬壞永棄。餘者隨本住處。若僧
若多人。若一人。不得別眾捨。若捨。不成捨。得惡作
罪。捨與僧時。應持往僧中。偏袒脫屣。向上座禮。互
跪合掌。作是捨言。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故畜(若干。眾多。若知數者。當依數稱之。若衣財
不可數者。乃云眾多)長衣過十日(餘故離衣。乃至故迴僧物入巳。皆隨種名事別稱之)。
犯捨墮。我今捨與僧(一說。捨竟。然後從僧乞懺。作如是乞)。大德僧聽。
我某甲比丘。故畜(若干眾多)長衣過十日(餘隨種名事別稱之)。犯
捨墮。此衣巳捨與僧。是中有(若干眾多)波逸提罪。今從
僧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比丘懺悔。慈愍故(三說巳。即
於僧中請一清淨比丘。為懺悔主律闕請文。按諸羯磨本俱有。應具儀詣彼比丘所請言)。大德
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若干眾多)長衣過十日(餘隨事別
稱之)。犯捨墮。此衣巳捨與僧。是中有(若干眾多)波逸提罪。
今請大德作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懺悔主。慈愍
故(三說。其懺主未得即許。應白僧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若干
眾多)長衣過十日(餘隨事別稱之)。犯捨墮。此衣巳捨與僧。是
中有(若干眾多)波逸提罪。今從僧乞懺悔。若僧時到。僧
忍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白如是(作是白巳。方答彼言可爾彼應
具儀。至誠懇惻慚愧。斷相續心。請乞證明。說露其罪。若泛爾輕浮。罪必不滅。應作如是懺言)。大德
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若干眾多)長衣過十日(餘隨事別
稱之)。犯尼薩耆波逸提。此衣巳捨與僧。是中有(若干眾多)
波逸提罪。今向大德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樂。
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覆藏。願大德
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三說巳。受懺主。應語彼言)。自責
汝心。應生厭離(彼應答言。爾。若捨墮物。巳用壞盡。雖無。而罪須一一如法懺除。既懺
悔巳。僧應還此比丘物。還法有三。謂即座轉付還。經宿還。即座直還。若長衣。一月衣。急施衣過後畜。長鉢。
殘藥。此五長物。有緣者。展轉還。無緣者。要經宿還。餘者即座直還。言有緣者。謂住處僧多難集。此比丘有
因緣事欲遠行。即應問言。汝此衣物與誰。隨彼說便與。應作如是轉付與)。大德僧聽。某
甲比丘。故畜(爾許眾多)長衣過十日(餘隨事別稱之)。犯捨墮。巳
捨與僧。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此衣與彼某甲
比丘。彼某甲比丘。當還此某甲比丘。白如是。大德
僧聽。某甲比丘故畜(爾許眾多)長衣過十日(餘隨事稱)犯捨
墮。巳捨與僧僧今持此衣。與彼某甲比丘。彼某甲
比丘。當還此某甲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
彼某甲比丘。彼某甲比丘當還此某甲比丘者默
然。誰不忍者說。僧巳忍與彼某甲比丘衣竟。僧忍
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僧祗律云。彼知識比丘。僧中得此衣巳。屏處分付。若非五
長。即座直還。及是五長曾經宿者。并同如是作)。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
(爾許眾多)長衣過十日(餘隨事稱)。犯捨墮。此衣巳捨與僧。若
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此衣還某甲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爾許眾多)。長衣過十日(餘隨事稱)。
犯捨墮。此衣巳捨與僧。僧今持此衣還某甲比丘。
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還某甲比丘者默然。誰不
忍者說。僧巳忍還某甲比丘衣竟。僧忍默然故。是
事如是持(準餘律。一切物。須隔一宿還主。根本部。至第三日還。要須其中間全隔一日故。
若於僧中捨物竟。不還者。乃至數數著壞。盡突吉羅)。若在三比丘前懺悔者。
應至三清淨比丘所。具儀。作是捨言。諸大德憶念。
我某甲比丘。故畜(爾許)長衣過十日。犯捨墮。我今捨
與諸大德(一說。捨巳。應懺本罪。先請一懺主。請詞如上。懺主應問餘二比丘言)。若二
長老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者。我當受(二比丘應答言)。可
爾(懺主方報彼懺罪者云)爾(既許巳。然後懺悔。懺詞同上。并還衣。準上應作)。若對二
比丘懺。悉同三人。更無有異。若對一人懺。唯除問
邊人。餘悉同上(然此捨墮。犯時不即發露。及著用犯財。便有從生。覆藏。等罪。如𠜂補
羯磨中。具足八品突吉羅。二品根本從生。覆藏合有六品。初二品覆木墮生。中二覆著用不淨衣生。後二
覆僧說戒默然生。並經初夜二夜以去為率。若據四分羯磨本所出。總列諸罪始終位別。合有一十二位。
三罪。第一三者。謂長波逸提。及根本展轉二種覆藏。第二三者。僧說戒時告清淨波逸提罪。及二覆藏。第
三三者。對首說戒。自言清淨波逸提罪。及二覆藏。第四三者。僧自恣時告清淨波逸提罪。及二覆藏。第五
三者。對首自恣自言清淨波逸提罪。及二覆藏。第六三者。自身有罪為眾說戒突吉羅罪。及二覆藏。第七
三者。自身有犯不合聞戒突吉羅罪。及二覆藏。第八三者。僧說戒時二處三問默妄突吉羅罪。及二覆藏。
第九三者。心念說戒自言清淨突吉羅罪。及二覆藏。第十三者。心念自恣自言清淨突吉羅罪。及二覆藏。
第十一三者。自身有罪受他懺悔突吉羅罪。及二覆藏。第十二三者。著用捨墮衣突吉羅罪。及二覆藏。此
等諸罪。或有。或無。須自思察。隨有所犯多少。準文應作。今懺開三位。第一同懺二十四覆藏罪。謂本提。乃
至第十二著用捨墮衣下覆二突吉羅。以此諸罪種類同故。第二同懺不應說戒等七位突吉羅罪。亦以
此七種類同故。第三同懺長等五位波逸提罪。夫欲懺者。當首懺覆藏。從生。次懺本罪。今先懺二十四覆
藏罪。應至誠懇惻。具儀如是作)。我比丘某甲。故畜(爾許眾多)長衣過十
日(餘隨種別稱之)。犯(爾許眾多)尼薩耆波逸提罪。既犯此罪。僧
說戒時告清淨。犯(爾許)波逸提罪。對首說戒自言清
淨。犯(爾許)波逸提罪。僧自恣時告清淨。犯(爾許)波逸提
罪。對首自恣自言清淨。犯(爾許)波逸提罪。自身有罪
為眾說戒。犯(爾許)突吉羅罪。自身有罪不合聞戒。犯
(爾許)突吉羅罪。僧說戒時二處三問。犯(爾許)默妄突吉
羅罪。心念說戒自言清淨。犯(爾許)突吉羅罪。心念自
恣自言清淨。犯(爾許)突吉羅罪。自身有罪受他懺悔。
犯(爾許)突吉羅罪。著用捨墮衣。犯(爾許)突吉羅罪。此等
諸罪並悉識知。故不發露經宿。犯覆藏突吉羅罪。
不憶數(知數者。當依數言之)。經第二宿巳去。復犯隨展轉覆
藏突吉羅罪。不憶數(知數言數)。我今懺悔。不敢覆藏。懺
悔。則安樂。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覆
藏。我今自責心。生厭離(一說。雖云責心。言陳須具三業彰顯。罪方除滅。雖是
自責。然對於他。請乞證明。不同誤作突吉羅自責心悔。若準𠜂補。及餘律。並須對他求責。下罪同此。次懺
不應說戒等。七位突吉羅罪。應具儀。如是作)。我比丘某甲故畜(爾許)長衣
過十日(餘隨種別稱之)。犯(爾許)尼薩耆波逸提罪。既犯此罪。
為眾說戒。犯(爾許)突吉羅罪。又自身有罪不合聞戒。
犯(爾許)突吉羅罪。僧說戒時二處三問。犯(爾許)默妄突
吉羅罪。心念說戒自言清淨。犯(爾許)突吉羅罪。心念
自恣自言清淨。犯(爾許)突吉羅罪。自身有罪受他懺
悔。犯(爾許)突吉羅罪。著用犯捨墮衣。犯(爾許)突吉羅罪。
我今懺悔(乃至自責心生厭離。同上。一說。懺巳。乃懺長等。五位波逸提罪。應具儀對
懺主如是作)。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爾許)長衣過
十日(餘隨種別稱之)犯捨墮。此衣巳捨與僧。是中有(爾許)波
逸提罪。既犯此罪。僧說戒時告清淨。犯(爾許)波逸提
罪。對首說戒自言清淨。犯(爾許)波逸提罪。僧自恣時
告清淨。犯(爾許)波逸提罪。對首自恣自言清淨。犯(爾許)
波逸提罪。今向大德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樂。
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覆藏。願大德
憶念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三說。懺主語言)。自責汝
心。應生厭離。(答言)爾(若無從生覆藏等罪。準前文應作。今恐懺者卒難知故。復出此
文。然其受懺悔主。須預前委問。所有覆藏。從生。等罪。并為分別罪名種性。然後受懺。言名者。謂六聚差別。
種者。謂畜長離衣。三十事異。性者。謂一多不同。故律云一名多種。自性非自性。住別異)。】
四分戒本如釋卷第六
** 音釋
犍稚
舊曰犍椎。凡木石銅鐵打能鳴者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