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戒本如釋
四分戒本如釋
行。諸居士見。皆嫌之。佛為結戒。後諸比丘。於道路
卒相逢遇。畏慎不敢共行。佛言。不期無犯。時僧尼
二眾。俱欲至毗舍離國。以不得同行。諸尼在後。為
賊所劫。由是開聽異時也。期者。謂共結契期約。去
至某處也。同一道者。顯非異路也。道謂村間分齊
行處也。行者。謂共涉路而去也。從一村乃至一村
者。謂經涉聚落界也。除異時者。謂在難緣。有商客
同行。不犯。疑畏怖者。如三十事中釋。是中犯者。若
與尼期行。乃至村間分齊處。隨眾多。界多少。一一
墮罪。若非村空處行。乃至十里。墮罪。若減一村。若
減十里。若多村間。同一界行。若方便欲去。共期莊
嚴。一切惡作罪。餘四眾突吉羅。不犯者。為勢力所
持等(薩婆多論云。若不期。而偶共同道。當使相去語言不相聞處。若相聞巳還。得惡作罪。若與
餘二女議共道同行。同尼也。尼與比丘期行。突吉羅。律攝云。凡苾芻。苾芻尼。將行之時。預先一日。應白二
師。我今有事。詣彼村坊。聽不隨師不應違逆。若無二師。應白上座。所有臥具。囑他守護。有讐隙者。不應共
行。若有因緣須共行者。應懺摩巳。與之同去。凡涉路時。應為法語。勿出惡言。或為聖默然。勿令心散亂。若
至天神祠廟之處。誦佛伽陀。彈指而進。若於路次。暫止息時。或至泉池取水之處。皆誦伽陀。其止宿處。應
誦三啟。尼食。苾芻應持。若至食時。更相授與。有病苾芻應共[臼/丌]去。若人少者。尼亦助舁。若至村落。隨病所
須。為覓醫藥。若乞食時。令人看物。持食來與。若有尼病。準此應知。伽陀述如餘處。十誦律云。若有疑處。尼
之衣食。比丘應取持去。至安隱處。應還語言。姊妹。汝等隨意。不得共行。若復共行。至一聚落。墮罪)。
○與尼同船戒第二十八】
「若比丘。與比丘尼共期同乘一船。上水下水。除直渡
者。波逸提。」
【釋曰。緣處同前。佛制戒不得同船。時僧尼俱欲渡
恒水。直至彼岸。以不得同船故。尼遂在後。值天暴
雨。江水汎漲。船不及還。尼在岸宿。夜為賊劫。故開
直渡也。期同乘一船者。謂共期約。同載一船也。上
水者。逆流也。下水者。順流也。除直中者。謂從此岸。
直至彼岸。而不犯也。是中犯者。與尼期同船。上水
下水。若入船裏。便得墮罪。若一脚上船。若方便欲
入而不入。若共期莊嚴。盡得惡作。餘四眾得罪同
前。不犯者。不共期。若直渡時。船師失濟。上水下水。
或為諸難等(薩婆多論云。與餘二女共期載船。同尼也。尼與比丘議載船。突吉羅。根本
律云。若篙棹柁折。隨流而去。或避灘磧。或柁師不用其語。此皆無犯)。
○尼讚得食戒第二十九】
「若比丘。知比丘尼讚歎教化因緣。得食食。除檀越先
有意者。波逸提。」
【釋曰。佛處同前。時城中有一居士。請舍利弗目連
飯食。偷蘭難陀尼。先至其家。向居士毀二尊者是
下賤人。讚調達五人是龍中之龍。言語之間。二尊
者至。尼即改言。龍中之龍巳至。尊者食巳。還白世
尊。世尊呵責調達部黨。遣尼勸化得食。因為結戒。
後諸比丘。不知有勸化。無勸化。佛言。不知無犯。時
王舍城有大長者。是梨師達尊者知識。念言。若尊
者來至此城。我當為尊者初至故。供養眾僧。後時
尊者至城。長者家尼。聞尊者至。便往報長者。因即
設供。請尊者及僧。時梨師達問知尼報因緣。遂不
敢受食。佛言。檀越先有意者。不犯。由是更為結戒。
除先有意也。讚歎教化者。謂過分讚美其德。言。此
比丘是十二頭陀。多聞。法師。持律。坐禪。若供養者
獲殊勝福。以斯稱揚勸化檀越。令生信敬。而行惠
施也。因緣者。正由教化事故得食。非為餘緣而得
也。得食食者。食。謂彼所施饌。飯[麨]餅果酥酪羮菜
等。下食字。是噉嚼吞咽之義。除檀越先有意者。謂
施主先有念請此比丘。其尼雖後讚歎。食之無犯。
是中犯者。彼比丘知尼教化得食。食。咽咽墮罪。得
餘襯體衣燈油等。盡惡作。教化。教化想。墮罪。教化
疑。及不教化。作教化想。疑。皆惡作。餘四眾突吉羅。
不犯者。尼自作檀越。或檀越令尼料理等(五分律云。若以
餘四眾讚歎因緣得食食。惡作。薩婆多論云。若不曲讚功德。但說布施沙門功德。其福甚大。食者無罪。律
攝云。依實讚德。無矯妄心。或正信家。或親族舍。設知讚歎。並皆無犯。僧祇律云。若有如是讚歎食。當展轉
貿食。不可捨食而去。若比座垢穢不淨。不喜與貿者。當作是念。此鉢中食。是某甲比丘許。我當食。無罪)。
○與婦女同行戒第三十】
「若比丘。與婦女共期同一道行。乃至村間。波逸提。」
【釋曰。佛處同前。時尊者阿那律。在道路行。有婦與
姑共諍。欲還外家。便逐尊者隨去。其夫追至。謂尊
者誘婦逃去。遂打尊者幾死。尊者即下道。在靜處
趺坐。入火光三昧。其夫便生善心。俟起定巳。禮拜
懺悔。尊者為說妙法而去。還寺向諸比丘說。比丘
白佛結戒。是中犯相輕重。與尼同行戒無別。此唯
以白衣女人為異。故不重釋。餘四眾。突吉羅(根本律云。
若他遣女人為引導者。或迷於道路。女人為指授。無犯。此根本部。無有男子同伴。故犯)。
○過受一食施戒第三十一】
「若比丘。施一食處。無病比丘應一食。若過受者。波逸
提。」
【釋曰。佛處同前。時拘薩羅國有村。無僧住處。有居
士為僧故作住處。常供給飲食。住此中者。唯聽一
食。六群至彼住處得好美食。以貪著故。至第二宿
由復不去。意欲得數數食故。居士譏嫌。佛為結戒。
時舍利弗至彼處得病。畏犯此戒。即扶病去。病遂
增劇。由此復為結戒。更增無病之言。施者。謂供給
所須也。一食處者。謂其住處。本為周給一宿。施以
一食。所言食者。謂是時食也。無病者。謂四大調適
無諸疾苦。若身有病。不能前進。若離此處。則病患
增劇不得安隱。是為病也。應一食者。謂正當受彼
一䬸之供也。若過受者。謂受第二食。即得罪也。是
中犯者。若無病。於彼一宿處。過受食者。咽咽墮罪。
更受餘襯身衣燈油等。得惡作。比丘尼同犯。下三
眾惡作。不犯者。若居士請留。若檀越次第請食。今
日受此人食。明日受彼人食。或為諸難所阻(薩婆多論
云。若過一夜不食者。惡作。若餘處宿。是中食。墮。病者乃至從一聚落來。身傷破。下至竹葉所傷。皆名為病)。
○展轉食戒第三十二】
「若比丘。展轉食。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施衣時。
是謂餘時。」
【釋曰。時佛與諸比丘遊行人間。有沙㝹婆羅門。載
五百車飲食。經冬涉夏。隨逐世尊。伺候空缺無食
日設供。而不能得空日。往語阿難為代白佛。欲以
飲食布地。令佛僧蹈過。則為受供。佛乃聽作粥餅
供僧。時頻頭國諸居士。聞佛聽僧食粥及餅。皆大
歡喜。作好餅稠粥供之。有一少信大臣。見佛僧大
得供養。知必福田。遂辦美食請僧。然僧先巳食濃
粥。不能多食。大臣嫌之。佛制不聽食稠粥。由未結
戒。稠粥者。以草畫之不合。是也。時王舍城中。有一
少信樂師。辦諸美食請佛及僧。而僧先巳食飯[麨]
餅等。不復多食。樂師譏嫌。佛因結戒。不聽展轉食。
時諸病比丘所請食處。無隨病食及藥。若有隨病
藥食。畏慎不敢食。恐犯展轉食。佛及開病比丘聽
展轉食。時有一居士請佛及僧。復有一居士欲請
佛僧。施食及衣。諸比丘畏慎不敢受後請。往白世
尊。佛復開施衣時。聽展轉食。乃更為結戒。除餘時
也。展轉食者。亦名數數食。謂受一家請食巳。復受
餘家請食。請有二種。一僧次請。二別請。食。謂飯[麨]
餅等。除餘時者。是佛聽許時也。病時者。謂身有病。
不能一坐食得飽足也。施衣時者。謂無功德衣一
月。有功德衣五月。若復餘時施食及衣也(律攝云。謂有施
主施與浴衣。及餘帔服。或貝齒物等。以充衣直。根本律謂乃至施如拭巾裙量。無犯)。是中犯
者。若今日得多請食。應自受一請。餘者當施與人。
如是施與言。長老。我應往彼。今布施汝。若不捨前
請。受後請食。咽咽墮罪。不捨後請。受前請食。咽咽
惡作。餘四眾突吉羅(若比丘尼先受請。若足食巳。後食正食。墮罪)。不犯
者。若請與非食。或食不足。或無請食者。或食巳更
得食。或一處有前食後食(五分律云。若僧所差。若別房食。若白衣來受八
戒。設供養。若常食。不犯。摩得勒伽論云。若先受無衣請食。後受有衣請食。不犯。彼語比丘言。就此食當為
汝覓衣食。食不犯。語比丘此間食。餘處隨意食。食不犯。除五正食。隨意食餘食。不犯。律攝云。若於一舍。或
在寺中。或阿蘭若。為求肥悅。或樂美食。而數食者。得惡作罪。若輕賤心。或懷矯詐。而不食者。亦得惡作。十
誦律云。聽諸比丘節日數數食。病比丘。不應受二請。若一請處不能飽。應受二請。不應受第三請。若受第
二處不能飽。應受三請。不應受第四請。若第三請不能飽。應受巳。漸漸食乃至日中。十誦毗尼序云。阿難
先受他請。時忘不憶。復同佛受王請食。以食著口。乃憶知有二請。不與他一請。不敢吐食。為恭敬佛故。又
不敢咽食。為持戒故。佛知阿難心悔。語令心念與他。便食。有五種人。聽心念與食。一坐禪。二獨住。三遠行。
四長病。五饑餓時。依親里住。餘悉不聽。按根本部。作時。道行時。亦聽數食)。
○別眾食戒第三十三】
「若比丘。別眾食。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作衣時。
施衣時。道行時。乘船時。大眾集時。沙門施食時。此是
時。」
【釋曰。佛在靈鷲山中。調達教人害佛。復教阿闍世
殺父。惡名流布。利養斷絕。與五人俱。家家乞食。佛
為制戒。不得別眾食。時病比丘畏慎不敢別眾。佛
言。聽病比丘別眾食。時自恣竟。迦提月中。比丘作
衣。諸近事念眾疲苦。來請與食。比丘不受。佛言。聽
作衣時。受別眾食。時有居士欲施食及衣。來請。諸
比丘不受。佛言。聽受施衣時別眾食。時諸比丘與
多居士同行險路。居士與食。不敢受。遂入村乞食。
在後不及伴。為賊所劫。佛言。若在險道行。聽受別
眾食。與居士同船。亦爾。時眾多比丘遊行。詣一小
村。諸居士念言。僧多而村少。今可與僧作食。勿令
疲苦。比丘不敢受。佛言。聽大眾集時。別眾食。時瓶
沙王姊子。欲於外道沙門中出家。因為諸沙門設
食。請諸比丘。不敢受。佛言。聽沙門施食時。得別眾
食。以如是等緣。更為結戒。除餘時也。別眾食者。謂
四比丘以上。別共一處食也。食。謂正食。飯[麨]餅等。
病者。下至脚跟躄。作衣時者。謂自恣竟一月。五月。
乃至衣上一縫。施衣時者。如上釋。道行者。下至半
由旬。若去。若來。乘船亦如是。大眾集者。眾多比丘
聚集。下至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此謂人多。食不
足故。應隨檀越分請別食。無犯(薩婆多云。或以法事。或以餘緣。眾僧
集會。極少舊比丘四人。客比丘四人。名為大眾。雖眾。集食不難得。不聽別眾)。沙門施食
者。沙門。此翻勤勞。亦云勤行。此中言沙門者。非釋
子沙門。原西國九十六種諸出家外道。皆名沙門。
以其亦勞身求道故。若此諸外道設供。或從彼外
道中出家者請食。俱名沙門施食也。是中犯者。若
比丘無別眾食因緣。即當起白言。我於此別眾食
中無因緣。欲求出。聽使出。若二人三人。隨意食。若
四人。若過四人。應分作二部。更互入食。若比丘有
別眾食因緣。欲入。尋即當起白言。我有別眾食因
緣欲求入。聽隨上座次入。若無因緣。別眾食者。咽
咽墮罪。若有因緣不說者。惡作。比丘尼同犯。下三
眾惡作。不犯者。不滿四人。若四人。更互食(善見律云。別眾
食有二種。一請。二乞。如一居士至四比丘所。以正食請言。願大德受之。是名請。一時受。一處食。四人俱得
罪。若一時受請。各去。各受。各食。不得罪。若別請。別去。至居士家。一時受食。得罪。是名受請得罪。從乞得罪
者。如四乞食比丘。見居士語言。與我等四人食。或俱去。或各去。一時受食。得罪。是名從乞得罪。若請四人。
有一解法者。欲俱食。畏犯。即作方便。行食時。覆鉢不受。居士問言。何以不受。答言。但與三人食。我欲咒願。
三人食竟。後便受食。不犯。若請與飯。至家與粥不犯。十誦律云。以二利故。遮別眾食。一者隨護檀越。以憐
愍心故。二者破諸惡欲比丘力勢故。若三比丘別共一處食。第四人取食分。不犯。若道行。乘船。昨日來。今
日食。明日行。今日食。皆墮罪。根本律云。若三人食。一人不食。若三圓具。一未圓具。食皆無犯。若以食送彼。
乃至鹽一七。或草葉一握。與彼眾處。食皆無犯。或施主言。但來入者。我皆與食。或施主別造房施云。於我
房中住者。我皆與食。斯亦無犯。律攝云。若四苾芻同一界內。下至一人不共同食。並名別眾。若四人中。一
有開緣。若僧伽食。若私巳食。並皆無犯。薩婆多論云。若僧祇食時。應作四種相。一打犍椎。二吹貝。三打鼓。
四唱令。令界內聞知。此四種相。隨定作一。勿使雜亂。不成僧法。若不作相而食僧祇食者。食不清淨。名為
丘。僧祇食。不名別眾罪。若作相食者。設使界內有比盜無比丘。若多。若少。若知有比丘。無比丘。若來不來。
但使不遮。一切無咎。若使有遮。雖打犍椎。食不清淨。名盜僧祇。若大界內。有二處。三處。各有始終僧祇。同
一布薩。若食時。但各打犍椎。一切無遮。清淨無過。若檀越請四人巳上。在布薩界內食。應布薩處。請僧次
一人。若送一分食。不爾者。墮罪。若二處。三處。亦如是。若各至布薩處僧中請一人。若送一分食。則清淨。隨
何處不請僧中一人。不送一分食者。墮罪。設請。設送。外有異處比丘來。若遮不與食。墮罪。若聚落界內。雖
無僧界。設二檀越請四人巳上。於二處食。應打犍椎。二處互請一人。若送一分。若有異比丘。應如法入。乃
至一人。不爾者。墮罪。若僧食時。自在維那。以僧祇物。別作肥美。四人共食。四人雖在二處。無別眾食罪。但
食不清淨。凡是別眾食。盡是檀越食。若僧祇食。一切盡無別眾罪。但不如法食僧祇食者。食不清淨。多得
盜僧祇罪。若檀越舍內。請四人巳上食。雖打犍椎。若檀越遮者。知一比丘不得食者。盡得墮罪。戒因緣經
云。毗舍佉母。別請佛。及五百阿羅漢食。世尊知而故問阿難。頗有一比丘於僧中唱使行否。答言不也。佛
言。愍此毗舍佉。不獲一福。云何不食一比丘。食一比丘僧者。得大福。獲大果報。若比丘眾中不唱。私去會
者。犯墮。繹曰。按經論意。若有檀越欲別請大德知識比丘。當教兼請眾僧。若不能請眾者。下至請眾中一
人差次受請。即無別眾過也)。
○過三鉢受請戒第三十四】
「若比丘。至白衣家。請比丘與餅[麨]飯。若比丘欲須者。
當二三鉢受。還至僧伽藍中。應分與餘比丘食。若比
丘無病。過兩三鉢受。持至僧伽藍中。不分與餘比丘
食者。波逸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時有居士婦還外家。其夫遣
使呼歸。即辦食嚴衣。有諸比丘至其家乞。便以所
辦食施與。諸比丘盡取食之無餘。復更辦食。未還
之間。其夫巳更取婦。復有諸乞食比丘。乞他信樂
商賈路糧令盡。彼入城更糴糧食。諸伴巳去。在後
不及。道中為賊所劫。佛因制戒。時病比丘不敢過
受食。乃更為結戒。開聽病者過受。而不犯也。至者。
謂到其舍也。白衣家者。若出家五眾。隨所得衣。染
作壞色受用。若在家男女。則無有論。隨得便著。又
復其情多好潔白。故名白衣家也。請者。發言敬請
也。與者。施與也。餅者。米麵等所作也。[麨]者。以粟麥
秔米等。磨而為[麨]。此有二種。一散[麨]。二以糖蜜摶
令相著也。飯者。謂秔麥粟等飯也。欲須者。謂意欲
樂得也。當二三鉢受者。是其限齊也。鉢。有大小。如
上所釋。還至僧伽藍中者。謂回至寺內也。應分與
餘比丘食者。謂與同梵行人。均分而食。所謂利和
同均。是也。無病者。如上釋。過者。謂過限齊外受。便
得罪也。是中犯者。比丘至白衣家。請與食。當問其
主。若彼言是歸婦食。商賈道路糧。即應食巳出。還
至寺中。白諸比丘。某家有歸婦食。有商賈道路糧。
若欲食者。食巳應出。若欲持食還者。可齊二三鉢。
若巳持一鉢還。共分食之。當語餘比丘言。若至彼
家。可於彼食。欲持還者。應取兩鉢。若巳持兩鉢還
共分食之。當語餘比丘言。若至彼家。可於彼食。欲
持還者。應取一鉢。若盡持三鉢還共分食之。語與
餘比丘言。若至彼家。可於彼食。慎勿持還。我巳持
三鉢來。若無病。於彼家過兩三鉢受。出彼門墮罪。
若一足在門外。方便欲去還住者。一切惡作。若不
問歸婦食。賈客路糧。而取食。若持還不分與餘比
丘食。若不語餘比丘。盡惡作罪。尼同犯。下三眾惡
作。不犯者。不違上制。若彼自送至寺中得受。若送
至尼寺中。亦得受(十誦律云。若以上鉢取者。應取一鉢。不應取二。若以鉢中取者。
極多取二鉢。不應取三。若以下鉢取者。極多取三。不應取四。過取皆得墮罪。根本律云。要而言之。若苾芻
取他食時。過 升半米飯分量巳上。皆得墮罪。若施主任取多少者。無犯。律攝云。若於非人。及外道家。過
三鉢取。咸得惡作。若即於此座過三而食。或除餅[麨]。但持餘物。或施主歡喜隨意將去者。並皆無犯)。
○不作餘食法戒第三十五】
「若比丘。足食竟。或時受請。不作餘食法而食者。波逸
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與諸比丘說一食法。比丘即
隨所噉根葉華果飯[麨]。乃至飲漿服藥。便當一食。
體枯色悴。佛乃聽於一座上。食飯[麨]餅等。令飽足。
病比丘不能一座食者。聽數數食。復聽瞻病人。足
食巳。得食病人殘食。時比丘清旦受食舉巳。入村
乞食。食巳。還取所舉食。與諸比丘。皆不敢食。佛聽
取所受食。作餘食法食之。復有比丘入村。大得飲
食共食。持殘食來還。與諸比丘。皆不敢食。佛聽從
彼處持食還。作餘食法而食之。當作如是餘食法
言。大德。我足食巳。知是看是。此作餘食法。彼應取
少許食巳。語言。我止。汝取食之。是名餘食法。時有
一貪餮比丘。不知足食。不足食。不知餘食。不餘食。
得便食之。佛為結戒。足食竟者。謂噉正食飽足。巳
作棄捨心。發言遮止。離於本座也。此有五種因緣
足食。一知是食。謂飯[麨]餅等正食也。二知持來。謂
有前人捨與。而從彼受得也。三知遮。謂作食竟心。
發言不須也。四知威儀。謂行住坐臥四威儀中。並
得受食也。五知捨威儀。謂壞本威儀。如行者住。或
坐。或臥。住者。行坐臥。坐者。臥住行。臥者。坐行住。異
此五緣。不名足食。或時受請者。謂足食巳。更噉餘
食。或受他人請食也。不作餘食法而食者。謂不持
食物。對彼作法而噉。便得罪也(作法之詞如上)。是中犯者
足食巳捨威儀。不作餘食法。而更食正食。及不正
食。咽咽皆墮罪。若自足食。為他作餘食法。或知他
足食巳。對彼作法。或自手捉食作法。或持食置地
作法。或使淨人持食作法。或對淨人前作法。或以
不好食覆好食上作法。或受他餘食法盡持去。如
是等。盡不成餘食法。皆得惡作罪。若足食。足食想。
墮罪。足食疑。及不足食。足食想。疑。皆惡作。餘四眾
突吉羅(五分律尼亦同犯)。不犯者。若病。若食病人殘食(十誦
云。以二利故。聽受殘食法。一者看病比丘因緣故。二者比丘有因緣食不足故。律攝云。若先食根莖葉華
果五種嚼食。及乳酪菜等。後食飯[麨]餅等五種噉食。無犯若先食五噉食更食五嚼食。及乳酪菜等。名犯
遮足。應知有五未足之言。謂見他人授食之時。未即須者。應報彼言。且待。且去。且有。且待我食。且待我盡。
若兼且聲。名曰未足。若無且聲。即是遮足。若未為足意。設作足言。亦不成足得惡作罪。由言不稱法故。若
得餘食作法食者。自身樂住施主得福。欲作法時。先洗淨手。受得食巳。應持就一未足苾芻。或雖巳足。未
離本座。對彼作法。彼自未遮。得取兩三口食巳。而報之曰。此是汝物。隨意應食。若自足巳。便不合食。應以
手按而告之曰。斯是汝物。隨意食之。有五不成作餘食法。一身在界內。對界外人。二不相及處。三在傍邊。
四在背後。五前人離座。翻此便成。若一人作法。設餘人食。並皆無犯。僧祇律云。聽一人作殘食。餘人皆得
食。若比丘持食來。欲作殘食時。即於鉢上椀中作殘者。正得椀中名作殘食。鉢中食不名作。若椀中食汁
流入鉢中。得俱名殘食。若並兩鉢求作殘。前人止食一鉢中食者。正一鉢得作殘食。若二鉢上。或餅。或菜。
通覆橫上者。二俱得名作殘食。餘種種器。亦如是。若比丘足食巳。有大檀越持種種飲食至。應問有直月
維那知事人。未足食者。從彼作殘食。若彼巳足食。當從上座未足食者作。若上座羞。不能人中作者。當合
坐舉上座至屏處作。若上座巳足食。有客比丘來者。應問彼。若未足。即於彼邊作。若客巳足食。僧應作方
便。不應破檀越善心。或眾中有大沙彌。將至戒場與受具足。教作殘食巳然後當食。繹曰。按五分律。作法
時。持食著鉢中。手擎。偏袒右肩。右膝著地。對彼而說。薩婆多論。若於上座邊應偏袒胡跪事事如法。若下
座邊。唯除胡跪。根本律令當前而立。律攝令蹲居。據此則立跪隨意。或可依上下座。而修威儀也)。
○使他犯餘食戒第三十六】
「若比丘。知他比丘足食巳。若受請。不作餘食法。殷勤
請與食。長老取是食。以是因緣非餘。欲使他犯。波逸
提。」
【釋曰。佛處同前。貪餮比丘。為他比丘所訶。心懷恚
恨。後於異時。殷勤請與食。欲令他犯戒。返詰彼過。
諸比丘白佛結戒。殷勤請與食者。謂再三頻請。強
勸令噉嚼也。欲使他犯者。謂欲令彼比丘。因此犯
罪。心生悔惱也。餘如上釋。是中犯者。若彼比丘。即
受食之。咽咽二俱墮罪。若與彼不食。與者惡作。境
想同前。不犯者。先不知他巳足食。若無心令他犯
等。
○非時食戒第三十七】
「若比丘。非時受食。食者。波逸提。」
【釋曰。佛在靈鷲山中。時難陀。䟦難陀。往王舍城節
會處。看作伎樂。眾人與之飲食。食訖故看。向暮方
還。又迦留陀夷。日暮乞食。天闇。有一姙婦。持食出
門。值天雷電。暫見其面。謂言是鬼。怖而墮身。恚言。
沙門釋子。寧自破腹。不應夜行乞食。諸比丘白佛。
佛言。觀妓樂者。突吉羅。遂與諸比丘而結此戒。時
者。謂明相出。乃至日中。非時者。謂日中。乃至明相
未出。此非比丘受食之時。比丘中前當行乞食。中
後宜靜端拱。坐禪誦經。各修正業。若食無度。即非
佛子又佛欲制斷六趣因故。令同三世佛食。謂晨
朝是諸天食。日中是諸佛食。日西畜生食。日暮鬼
神食。比丘學佛日中而食。云何佛日中食。如婆沙
論云。世尊性離非時食故。如來自誕王宮。以至涅
槃。於其中間曾無非時之餐。謂諸佛性恒處中道。
不著二邊。故離非時。以表中道。故制中食。而中前
得食者。表前方便得有證義亦令身心獲現利故。
謂中後不食。則少昏睡無宿食患。身輕安隱。心易
得定有如是義故。故令中食。所言食者有二種。謂
正食。非正食。下食字。是噉嚼吞咽之義。是中犯者。
非時受食食。咽咽墮罪。若非時藥。過非時。七日藥。
過七日。皆墮罪。盡形壽藥。無因緣服者。惡作。非時。
非時想。墮罪。非時。時想。疑。及時。非時想。疑。盡惡作。
尼同犯。下三眾惡作。不犯者。噉黑石蜜。若有病服
吐下藥。聽煑麥令皮不破。漉汁飲之。若喉中哯出
還咽(內法傳云。牙中食在。舌上膩存。未將淨水重漱巳來。涎唾必須外棄。若日時過。更犯非時。
僧祇律云。日中影過一髮。一瞬。即是非時。毗尼序云。比丘病服下藥。中後心悶。佛令與熬稻華汁飲。與竟。
悶猶不止。佛令與竹笋汁。與竟。不瘥。佛令囊盛米粥。絞汁與飲。病猶不瘥。佛令將至屏處與米粥。根本尼
陀那云。有病苾芻。醫令以水和[麨]。非時可食。佛言。有無齒牛。食噉糠麥。後時便出。其粒仍全。用此為[麨]。非
時應服。雖服不瘥。醫令用生麥[麨]。佛言。醫人處方令服[麨]飲。若稠。若團。隨意應服。凡所有事。我於病人非
時開者。於病瘥後。咸不應作。繹曰。此等皆佛大悲。愍諸重病弟子。隨宜病藥。開聽服之。若非喪命因緣。決
不可託輕小疾。妄符聖意。還墮非時之咎。更加違教誣聖之愆。舍利弗問經云。舍利弗白佛言。世尊。有諸
檀越造寺。厚置資給。供來世僧。有似出家僧。非時就典食僧。索食而食。與者食者。得何等罪。其本檀越。得
何等福。佛言。非時食者。是破戒人。是犯盜人。非時與者。亦破戒人。亦犯盜人。盜檀越物。是不與取。非施主
意。施主無福。以失物故。惟有發心置立之善。舍利弗問言。時受。時食。食不盡者。非時復食。或有時受。至非
時食。復得福不。佛言。時食淨者。是即福田。是即出家。是即僧伽。是即天人良友。是即天人導師。其不淨者。
猶為破戒。是大劫盜。是即餓鬼。為罪窟宅。非時索者。以時非時。非時輙與。是典食者。是名退道。是名惡魔。
是名三惡道。是名破器。是癩病人。壞善果故。偷乞自活。是故諸婆羅門。不非時食。外道梵志。亦不邪食。況
我弟子。知法。行法。而當爾耶。凡如此者。非我弟子。是盜我法利。著無法人。盜名。盜食。非法之人。盜與盜受。
一團一撮。片鹽片酢。死墮燋膓地獄。吞熱鐵丸。從地獄出。生猪狗中。食諸不淨。又生惡鳥。人怪其聲。後生
餓鬼。還於寺中。處都圊內。噉食糞穢。並百千萬歲。更生人中。貧窮下賤。人所棄惡。所可言說。人不信用。不
如盜一人物。其罪尚輕。割奪多人故。良福田故。斷絕出世道故。文殊師利白佛言。世尊。舍利弗者。如來常
言其於聲聞中。智慧第一。不為小心。能問要義。佛言。其久種明悟。發揚我法。以徧塵剎。利眾生故)。
○殘宿食戒第三十八】
「若比丘。殘宿食。而食者。波逸提。」
【釋曰。佛處同前。時尊者迦羅。常坐禪思惟。作如是
念。我何為日日入城乞食疲苦。寧可食先得者。後
得食。當持還。即如所言。諸比丘於大食小食時。不
見迦羅。疑是命終。遠行。休道。後見迦羅。問知其故。
白佛結戒。殘宿食者。謂今日自手受得食巳。留至
明日。擬自噉食。是名殘宿。亦名觸食。是食於一切
沙門釋子受大戒者。皆不清淨。食者。謂正食。非正
食也。而食者。噉嚼也。是中犯者。若舉宿食而食。咽
咽墮罪。不應故觸彼淨食。令得不淨。觸者惡作。彼
不觸者無犯。不應界內共食宿。煑食食。應在邊房
靜處。結淨廚屋。病比丘須粥。使淨人著水米。煑令
沸。洗手受。然後自煑令熟。若重煑粥。聽自煑。穀貴
時。聽界內共食宿及煑。自煑。自取食。早起受食。足
食巳。不作餘食法。得食。從食處持餘食來。及得果
等亦爾。若穀還賤不應食。宿作宿想。墮罪。宿非宿
想。疑。及非宿。宿想。疑。盡惡作。餘四眾得罪同上。不
犯者。宿受食有餘。與父母。及計直與塔作。房作人。
後時從彼人邊乞得。得食。若鉢盂有孔罅。食入中。
恐擿洗穿壞。應如法再三淨洗。餘不出者無犯。尼
宿食。與比丘為淨。比丘宿食。與尼為淨。時有居士
載種種飲食。於道路供佛及僧。行過曠野。故有餘
食。使人盡持與比丘。比丘白佛。佛聽作檀越食受。
令淨人掌舉。不應自受。若有所須。隨意索取。有居
士持食與比丘掌舉。後若自食。若持歸。若與比丘。
比丘聽受。若小沙彌持淨食過水。不自勝舉。聽扶
令過。及上岸。若有酥瓶。油瓶。應使淨人覆。若無淨
人。聽自捉葢懸置其上。不應手觸。時佛欲服三種
藥。阿難自煑巳上佛。世尊知而故問。誰煑此藥。答
言。我自煑。佛言。大比丘不應自手煑食。若自煑。如
法治(十誦律云。大比丘未手受食。而共宿者。名曰內宿。瞰者惡作。巳手受舉共宿者。名殘宿食。
瞰者墮罪。若先自取果。後從淨人受而食者。惡作。有二種觸食。食無罪。一清淨持戒比丘誤觸。二破戒比
丘無慚愧觸。尼陀那云。所餘餅果持與求寂。明旦還得食之。若有希望心。與時惡作。食時犯墮。若總無希
望心不犯。目得迦云。苾芻路行。令諸求寂持路糧來。亦得為其擎舉擎下。又諸苾芻。若道行時。應持糧者。
既無俗人。又無求寂。應勸施主。施生亦無。應持自去。後見俗人。共換而食。換處亦無。分為兩分。告俗人曰。
汝取一分。彼既入手。應告彼曰。汝取我食。我取汝分。換易而食。此復難求。於第一日應須絕食。明日如有
授人。受取而食。若無授者。自取一彪拳許食之。至第三日還無授者。食二彪拳。至第四日復無授人。隨情
自取飽食無犯。於後路糧罄盡。見有熟果墮地。應取作淨。受巳而食。若淨人難得者。受巳應食。授者亦無。
應可自取。作北洲想。持心而食。樹上果熟未落地者。應自上樹[打-丁+(婬-女)]振令墮。自取而食。如上開者。並為難緣。
若無難時。悉皆制斷。善見律云。若眾多比丘共行。惟有一沙彌。比丘各自携糧。至食時。各自分分。沙彌得
分巳。語比丘言。今持沙彌分與大德易。得巳。復持與第二上座。如是展轉易。乃至眾多。如是食皆無罪。若
沙彌不解法。比丘自持食分與沙彌易。第一上座易巳。第二上座復與沙彌易。如是展轉與彌沙換得食
不犯。若比丘携米行。沙彌小。不能作食。比丘得自作。惟除不然火。食熟分分與沙彌巳。應取沙彌分。展轉
與沙彌換。得食。若食沸涌出。比丘不得用氣吹。持物攪。皆犯惡作。五分律。若無淨人。聽為病比丘然火煑
粥。淨洗器著水。令淨人著米豆。熟巳。更從淨人受。持與病人。十誦律云。食生聽更煑。若生食。聽火淨巳。得
煑。云何名火淨。乃至火一觸。律攝云。苾芻及尼各有觸宿。兩相換易者聽食。若尼所有飲食。苾芻為舉。作
彼學心。尼將施時得食。然於口中常含津觸。欲求極淨。此故無緣。應以澡豆。及瞿摩等。和水揩唇。周徧令
淨。再三水潄。飲時非犯。凡欲飲水噉食。時與非時。皆須以水再三潄口。方可飲噉。不爾。得惡作罪)。
○不受食戒第三十九】
「若比丘。不受食。若藥著口中。除水及楊枝。波逸提。」
【釋曰。佛在舍衛國。時城中諸居士為命過父母兄
弟姊妹等。於四衢道頭。或河邊樹下廟中。設食祭
祀。有一常乞食比丘。自取食之。居士譏嫌。佛為結
戒。時諸比丘生疑。不敢自取楊枝淨水。乃更結戒。
除水及楊枝。不受無犯。不受食者。不受。謂不從比
丘尼。學法女。沙彌。沙彌尼。諸在家男女等。而受得
也。受有五種。謂手與。手受。或手與。持物受。或持物
與。持物受。或持物與。手受。或遙過物。與者受者俱
知。中間無所觸礙。得墮手中。復有五種受。若身與
身受。若衣與衣受。曲肘與曲肘受。若器與器受。若
有因緣置地與。如有行食者。卒有難事起。不及授
與。置地而去。即以此因緣。便為授食。又如有國土。
嫌惡乞者。可作小壇。置鉢於上。遙指授置鉢中。便
成受食。食者。謂正食。非正食。藥著口中者。謂非時。
七日。盡壽。乃至片丸片散。要從他受。不得自取而
吞噉也。水者。是一切河池泉井清淨之水。若鹹鹵
鹽水。猶須他授。楊枝者。謂是楊柳枝條。并諸非毒
樹幹。堪為齒木用者。極長聽一磔手。短者四指。有
云。長者尺二寸。短者六寸。大者如小指。小者如箸。
嚼一頭寸許令軟。徐揩牙齗。以水再三淨漱。棄之
勿咽。不應純嚼皮。及去皮者。不應雜葉嚼。及嚼叉
奇者。不嚼楊枝有五過失。一口氣臭。二不別味。三
增益熱廕。四不引食。五眼不明。嚼有五利益。反上
是也。不應在多人行處嚼。應在屏處。嚼訖水洗。棄
時猶須彈指。或作謦欬。棄之屏處。若難得者。截却
嚼處。餘者再用。若無齒木。當用灰土草木澡豆等。
洗漱之。若舌上多垢。聽作刮舌刀。不應用寶作。應
用骨牙角銅鐵鉛錫竹葦草木。此卒難求。當以楊
枝擘為兩片。互揩去緣。屈而刮舌。聽作擿齒物。應
用骨牙乃至竹木。聽作挑耳錍。應用骨牙等。凡此
等物。用巳水洗。晒燥舉之。無致臭穢。是中犯者。不
受食。自取著口中。咽咽墮罪。不受。不受想。墮罪。不
受疑。及受不受想。疑。皆惡作。餘四眾得罪同上。不
犯者。尼得與比丘授食。比丘得與尼授食。若乞食
時。鳥銜食墮鉢中。若風吹墮。欲除去此食。乃至一
指爪。餘者無犯(五分律。聽甞食知鹹淡。但不得咽。聽從龍天鬼獼猴受食。以施主語
受食。不得受擲食食。目得迦云。正受食時未及得。遂便墮地。應更受食。授者若無。應自取巳。除去多分。方
可食之。內法傳云。每日旦朝。須嚼齒木。揩齒刮舌。務令如法。盥潄清淨。方行敬禮。若其不然。受禮。禮他。悉
皆得罪。然而牙齗宿穢。積久成堅。刮之令盡。若湯淨潄。更不腐敗。自至終身。牙痛西國逈無。良為嚼其齒
木。五天法俗嚼齒木。自是恒事。三歲童子。咸即教為。聖教流俗。俱通利益。近山生者。則柞條葛蔓為先。處
平疇者。乃楮桃槐柳隨意。預收備擬。無令闕乏。濕者即須他授。乾者許自執持。少壯者任取嚼之。耆宿者。
乃搥頭使碎。其木條以苦澀辛辢者為佳。嚼頭成絮者為最。麤胡葈根。極為精也。註曰。即蒼耳根。截入地
二寸。波離論云。出家僧尼白衣等。齋訖。不用澡豆末。巨摩等。澡口者。皆不成齋。如過去有比丘字蓮提。六
十歲持齋戒不闕。惟一日食用巨摩豆屑等。成齋。若不爾者。皆不成齋。繹曰。以過中不食名為齋也。其齒
木。若是枝生種。應以火淨巳。受而嚼之)。
○無病索美食戒第四十】
「若得好美飲食。乳酪魚及肉。若比丘。如此美飲食。無
病自為巳索者。波逸提。」
【釋曰。佛處同前。時䟦難陀。詣一商主家索雜食。彼
問言。今有何患。報言。無所患苦。但意欲得雜食耳。
商主譏嫌。佛為結戒。時諸病比丘。皆畏慎不敢乞。
不敢為病者乞。得巳。不敢食。故更為結戒。開聽病
者。及為病者乞不犯也。好美飲食者。乳酪魚肉也。
乳酪是飲。魚肉是食。病者。乃至一坐間不堪食竟。
自為巳索者。自為巳身乞求。非為餘人也。是中犯
者。無病自為身乞美食食。咽咽墮罪。餘四眾突吉
羅(按比丘尼律。尼犯悔過法)。不犯者。若為他。他為巳。若不乞而
得(根本律云。無病時乞。無病而食。乞時惡作。食便墮罪。無病時乞。有病而食。乞時惡作。食時無犯。有病
時乞。無病而食。乞時無犯。食時墮罪。有病乞。有病食。無犯。若乞食時。他持飯出。欲須餘物者。勿受其飯。默
然而住。彼問曰。欲何所須。作此言時。即是表其隨情所欲。須者。即可隨覓。無犯。又施主見苾芻時語言。有
所須者。隨意當索。苾芻隨覓何物。無犯)。
○自手與外道食戒第四十一】
「若比丘。外道男。外道女。自手與食者。波逸提。」
【釋曰。世尊將諸弟子。從拘薩羅國遊行。至舍衛國。
諸檀越供養佛僧。大得餅食。佛令阿難分與眾僧。
分巳有餘。令分與乞人。乞人中。有一躶形外道女。
顏貌端正。阿難付餅。餅黏相著。謂是一餅。女人得
餅。轉相推問所得。彼得一者。遂生疑謗。復有一梵
志在此食巳而去。道逢一篤信相士。問從何來。彼
謂從禿頭居士邊得食來。相士乃往白諸比丘。佛
以此二事故制。不聽與外道食。時諸外道皆有怨
言。謂非我等過。佛乃聽置地與。使人與。不得自手
與。乃更為結戒。外道者。謂躶形異學之人。此亦據
其緣起。因人制戒。故言躶形。若準律旨。無問躶形。
非躶形。但餘一切外道。皆不聽自手與食。自手與
者。謂自親手授與。致令彼生憍慢。而無慚恥也。食
者。正食非正食也。是中犯者。若自手與外道男女
食。墮罪。與而不受惡作。方便欲與而不與。還悔者。
一切惡作。餘四眾得罪同上(準尼律。尼亦同犯)。不犯者。若
置地。若使人。若與父母。若計直與作人。若勢力強
奪(根本律云。或欲以食因緣。除彼惡見。與亦無犯。十誦律云。若彼有病。若是親里。若求出家時與。不犯。
若自未受食。不應與他。先受巳。後當與他。若父母。若繫閉人。若急須食人。若姙身人。應正觀多少與之。畜
生應與一口。五分律云。若外道來乞。應以巳分一摶。別著一處。使其自取。不應持僧食與。若乞乞[日*儿]。乞狗。
乞烏。應量巳食多少取分。然後減以乞之。不得取分外為施。毗尼母經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為施所墮。
墮有二種。一食人施。不如法修道。放心縱逸。無善可記。二者與施轉施。施不如法。因此二處。當墮三塗。應
施者。若父母貧苦。應先受三歸五戒十善。然後施與。若不貧。雖受歸戒。不中施與。復有施處。治塔人。治僧
房人。計其功勞。當酬作價。若過分與。為施所墮。施病者食。當作慈心。隨所宜與之。若錯誤與食。為施所墮。
嬰兒。牢獄繫人。懷姙者。當作慈心施之。勿望出入得報。當為佛法不作留難。如此等心。施之如法。若不爾
者。為施所墮。詣僧坊乞者。若自有糧。不須施之。若無糧食。施之無咎。若比丘不坐禪。不誦經。不營佛法僧
事。受人施。為施所墮。若前人無此三業。知而轉施與者。受施。能施。皆為施所墮。賢愚經云。目連携福增比
丘入海。行次。見一大樹。多蟲圍唼其身。乃至枝葉無有空處針頭許。大呌震動。如地獄聲。比丘問目連。目
連告曰。是營僧事比丘。用僧祇物華果飲食送與白衣。受此華報。後墮地獄。唼樹諸蟲。即是得物之人。婆
沙論云。若有孝子肩擔父母。經於百年。四事供養。猶非真實報恩。若能勸父母於佛法僧因果等法。未信
者信。信者增長。無淨戒者。勸受持戒。有慳貪者。勸行惠施。無勝慧者。勸修勝慧。令善安住。以自調伏。乃名
真實報父母恩)。
○詣餘家不囑授戒第四十二】
「若比丘。先受請巳。前食後食。詣餘家。不囑授餘比丘。
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作衣時。施衣時。是謂時。」
【釋曰。佛在舍衛國。時城中有一長者。是䟦難陀親
友。為䟦難陀故設食請僧。待䟦難陀至。乃行飲食。
而䟦難陀小食時。更詣餘家。時垂欲過方來。諸比
丘飲食不得滿足。復有一大臣。亦為䟦難陀送新
甘果至寺。待䟦難陀分與眾僧。而彼後食巳。方詣
餘家。時過乃還。使眾僧不得食新果。佛因結戒。時
諸比丘。皆畏慎不敢入城受請。佛聽相囑授入城。
時病比丘畏慎不敢入城。恐犯食後至餘家。佛聽
病比丘不囑授得入。時諸比丘作衣時到。須作具。
及施衣時到。皆不敢入城。佛乃更為結戒。除餘時
不囑授無犯。請者。謂施主家請。前食者。謂明相出
至食時也。後食者。謂從食時。至日中也。詣者。往也。
餘家者。非先請食家也。不囑授餘比丘者。謂不白
同界共住比丘也。餘如上釋。是中犯相云何。若囑
授詣村。而中道還。即失前囑。後欲去者。當更囑。若
不至所囑處。乃更詣餘家。失前囑。欲往。應更囑。若
囑至白衣家。乃更至庫藏。聚落。邊房。尼寺。若即白
衣家還出。失前囑。應更囑而往。若不囑入餘家墮
罪。若一脚在門內。一脚在門外。方便欲去而不去。
皆惡作罪。尼同犯。下三眾惡作。不犯者。不囑授至
庫藏。聚落。邊房。尼寺。若眾多家請。若為勢力所持。
或命難。梵行難(五分律云。若白至東家。而至西家。不名為白。若白至一家。因此至餘
家。不犯。若無比丘可白。亦不犯。律攝云。若語施主。我設不來。應與僧食。勿令廢闕。若施主不以此人而為
先首。去並無罪)。
○食家強安坐戒第四十三】
「若比丘。在食家中有寶。強安坐者。波逸提。」
【釋曰。佛處同前。有齋優婆夷。顏貌端正。其夫愛敬。
未曾相離。時迦留陀夷。至其家坐。其夫問言。欲須
何等。報言。須食。即使婦與食。食巳。猶故不去。其夫
瞋言。我今出去。隨汝所作。諸比丘聞。白佛結戒。食
者。男以女為食。女以男為食。謂男女交會時。互相
受用。故名為食。家者。白衣舍也。寶者。七寶。按此中
意。亦以男女有欲心名為寶也。強安坐者。謂他不
許。而自縱巳情。故名為強。放身就座。名為安坐。謂
比丘知他男女有欲意。時須交合。故強安坐。以妨
他事。令其所欲不得隨意。致生恚恨也。是中犯者。
知是食家有寶。而強於中坐者。墮罪。若盲而不聾。
聾而不盲。立而不坐。皆惡作罪。餘四眾得罪同上。
不犯者。舒手及戶處坐。若有伴。或有客人。或為勢
力所持等(薩婆多論云。若斷婬家。若受齋家。若有所尊重人在座。謂和上。阿闍梨。父母。若
此舍多人出入處。皆不犯)。
○食家屏處坐戒第四十四】
「若比丘。食家中有寶。在屏處坐者。波逸提。」
【釋曰。緣處同前。時迦留陀夷念言。世尊制戒。食家
中有寶。不應坐。應在舒手及戶處坐。即便在戶扇
後坐。與優婆夷共語。乃為結戒。屏處者。謂樹墻壁
籬柵。及餘物障也。前戒與夫婦露處強坐。此戒獨
與一女人屏處共坐。斯為異相。餘悉同上。
○獨與女人坐戒第四十五】
「若比丘。獨與女人露地坐。波逸提。」
【釋曰。緣處同前。獨者。一女人。一比丘也。女人者。有
知命根不斷者。露地者。非屏障處也。坐者。同一處
而坐也。是中有犯無犯。悉同前戒(薩婆多論云。若相去一尋坐墮
罪。一尋半坐惡作。若二尋。過二尋。不犯。律攝云。若與非人女。半擇迦女。及未堪行婬境。若聾。騃等。共屏處
坐時。咸得惡作。繹曰。一尋八尺也)。
○故使他不得食戒第四十六】
「若比丘。語餘比丘如是語。大德。共至聚落。當與汝食。
彼比丘竟不教與是比丘食。語言。汝去。我與汝一處
若坐。若語。不樂。獨坐獨語樂。以此因緣非餘。方便遣
去。波逸提。」
【釋曰。佛在舍衛國。䟦難陀與餘比丘共鬬。結恨在
心。後時將至無食處。周迴徧行少時。念言。彼出城
至寺中。日時巳過。即語彼言。今由汝故。并使我不
得食。可速去。乃至我獨坐獨語樂。便自至有食家
而食。彼比丘回寺日時巳過。不得食。乏極。諸比丘
白佛結戒。當與汝食者。謂欲惱他故。作此誑言。食
者。時食也。汝去者。是驅遣之詞。若坐若語不樂等
者。是重彰驅遣令生困惱義。坐。是禪思。語。是讀誦
也。以此因緣非餘者。謂正由嫌恨故。使他絕食生
惱為緣。非為餘利益事而遣去也。方便遣去者。謂
假共坐語不樂等。種種方便驅他去也。是中犯者。
若方便遣去。捨見聞處。或自捨見聞處。皆墮罪。若
他。若自。捨見處。至聞處。捨聞處。至見處。盡惡作。尼
同犯。下三眾惡作。不犯者。與食遣去。若病。若無威
儀。人見不喜者。語言。汝去。我當送食至寺中。若破
戒。破見。破威儀。若眾中所舉。若被擯。若應擯。若見
命難梵行難。方便遣去。不以嫌恨故遣去(五分律云。若作
此惱餘四眾惡作。尼作此惱上二眾墮罪。惱下三眾惡作)。
○過受藥戒第四十七】
「若比丘。受四月請與藥。無病比丘應受。若過受。除常
請更請。分請。盡形壽請。波逸提。」
【釋曰。佛在釋氏國。尼拘律樹園。時釋種摩訶男居
士。供眾僧藥。六群比丘自相謂言。摩訶男供僧藥。
恭敬上座。施與好者。於我等無敬心。施與惡者。我
等當詣其家。求難得所無之藥。即往索之。居士報
言。若家中有當相與。若無當詣市買相給。六群即
訶彼有愛。及以妄語。彼因是不復供給僧藥。佛為
結戒。後以諸請緣故。更開常請等也。四月者。謂夏
四月。此據當時請緣結戒。準理應隨施主所請。或
春。或夏。或冬。或三月。兩月。事無一定。但過期限。不
得更索。病者。醫所教服藥也。應受者。佛所聽許也。
過受者。謂過限齊而索也。常請者。其人作如是言。
我常與藥。更請者。斷巳。後復更請與。分請者。自送
藥至寺中分與。盡形壽請者。其人言。我當盡形壽
與藥。請有四種。或有請夜有限齊。藥無限齊。或夜
有限齊。藥有限齊。應夏四月受。或有請夜無限齊。
藥有限齊。或夜無限齊。藥無限齊。應隨施時受。所
言夜者。由日以該夜。若其夜分未過。猶非越限也。
是中犯者。若過受。咽咽墮罪。尼同犯。下三眾惡作。
不犯者。齊限內。若病者過受(僧祇律云。若期滿巳。不得更索。若言尊者。
受我前食。不得索後食。若請後食。不得索前食。藥及餘物亦爾。若言尊者。盡壽受我請。衣食臥具醫藥。爾
時得隨意索。五分律云。若人施僧藥。應白二羯磨。差成就五法。比丘。作守僧藥人。謂不隨愛恚癡畏知藥
非藥者。彼應以新器盛柯子。餘甘子。鞞醯勒。畢茇。乾薑。甘蔗糖。石蜜。不漏器。應盛酥。油。蜜。應持皮結口。題
上藥名。若病比丘須者。應歡喜與。若病者自知須此藥。應自取服。若不知。應問醫。若無醫。應問二師。我如
是如是病。應服何藥。若二師不知。應取藥再三服不差。復取餘藥服)。
○觀軍陣戒第四十八】
「若比丘。往觀軍陣。除時因緣。波逸提。」
【釋曰。佛在舍衛國。時波斯匿王。自領六軍征伐反
叛。六群往觀。王見之不悅。遂與石蜜一裹。寄奉世
尊。佛因之呵責。而為結戒。後仙授宿舊二大臣在
軍中。渴仰欲見比丘。遣使來請。諸比丘皆畏慎不
敢往。佛乃更為結戒。除時因緣聽往。而不犯也。陣
者。若戲。若鬬。軍有四種。謂象馬車步。時因緣者。若
須有所白。若有請喚。聽往。是中犯者。若往觀軍陣。
從道至道。從道至非道。從非道至道。從下至高。從
高至下。去而見者。墮罪。不見者惡作。欲觀而不去。
路逢而不避。皆惡作。餘四眾得罪同上。不犯者。若
勢力者將去。若有諸阻難。不得僻道避(僧祇律云。若軍來詣
寺。不作意看。無罪。若作意看。得越毗尼罪。下至人口諍。看越毗尼罪。根本部云。若有打鬬者。不應傍看住。
若見諍者。急須捨去。若見軍時。不應說其好惡)。
○軍中過三宿戒第四十九】
「若比丘。有因緣。聽至軍中二宿三宿。過者。波逸提。」
【釋曰。佛處同前。時六群有因緣至軍中宿。居士譏
嫌。佛為結戒。有因緣者。謂有王臣眾庶請喚。或為
三寶有所啟白。軍中者。謂軍兵欲戰之處。二三宿
者。是止宿夜分限齊也。過者。謂越過限齊。即得罪
也。是中犯者。若有因緣至軍中。得二宿住。至第三
宿明相未出時。應離聞處見處。若不離。至明相出
時。即得墮罪。若離聞處。至見處。離見處。至聞處。皆
惡作。餘四眾同上。不犯者。有諸阻難(五分律云。雖有因緣。若遣
書信得了。應遣書信。要須自往。然後得往。事訖便還。不得經宿。若不了。應一宿。一宿不了。應再宿。若復不
了。應三宿。若了不了。過三宿墮罪。若即了。不應宿。而宿。惡作)。
○觀軍力勢戒第五十】
「若比丘。二宿三宿軍中住。或時觀軍陣鬬戰。或觀遊
軍象馬力勢者。波逸提。」
【釋曰。緣處同前。彼有因緣在軍中宿。觀軍陣鬬戰
力勢。為箭所射。佛為結戒。軍者。四種如上。或有王
軍。賊軍。居士軍。陣者。行列布陣也。或方陣。或圓陣。
或半月形陣。或張甄陣。或函相陣。鬬戰者。兩相交
刃。或真。或戲。遊軍者。行軍也。力勢者。象馬車步之
力勢也。是中有犯無犯。悉同前戒(五分律云。若觀鳥獸鬬。突吉羅)。】
四分戒本如釋卷第八
** 音釋
[麨]
音炒。
罅
虗訝切。鰕去聲。裂也。孔罅也。
彪
補尤切。音髟。小虎也。
柞
音昨。
葈
音徙。
半擇迦
此云變。今生變作也。
叛
音盤去聲。背叛也。
[麩-夫+弋]
音弋。麥[麩-夫+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