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戒本如釋

四分戒本如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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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者可與之。王曰。何者難得。報言。黑酒。次日設供。

出種種甘饍。兼與黑酒。時尊者飲食飽足巳。去至

中路。為酒所醉。倒地而吐。阿難白佛。佛言。如今尚

不能降伏小蛇。況大毒龍。凡飲酒者。有十過失。一

者顏色惡。二者力少。三者眼視不明。四者現瞋恚

相。五者壞田業資生法。六者增致疾病。七者益鬬

訟。八者無名稱。惡名流布。九者智慧減少。十者身

壞命終。墮三惡道。自今巳去。以我為師者。乃至不

得以草木頭內著酒中。而滴入口。遂為結戒。飲者

吞咽也。酒者。以米麥等。用餅麴釀成。或有雜酒。用

華果藕蔗糖蜜等。加少米麴。醞釀成之。飲時令人

惛醉。故名酒也。是中犯者。若酒。酒煑。酒和合。若食。

若飲者。墮罪。若飲甜味酒。酢味酒。食麴。及酒糟。皆

得惡作。酒作酒想。酒疑。及作無酒想。皆墮罪。無酒

酒想。及疑。盡惡作。尼同犯。下三眾惡作不犯者。若

有病。餘藥治不瘥。以酒為藥。若塗瘡(律攝云。凡作酒色。酒香。酒

味。或闕一。闕二。能醉人皆墮罪。不醉人得惡作。若噉麴及華果。能令人醉皆惡作。若酒被煎煑。飲不醉人。

不犯。若酒變成醋不醉人。澄清見面。水解為淨。以羅濾之。同非時漿。隨意應飲。佛言。依我為師而出家者。

不應飲酒。不與他。不貯畜。乃至不以茅端滴酒置於口中。善見律云。若酒煑食。煑藥。故有酒香昧。惡作。無

酒香味。得食。薩婆多論云。噉麴犯者。以麴及藥草。以酒和臥之。後乾持行。和水飲之。令人醉也。餘麴無犯)。

○水中戲戒第五十二】

「若比丘。水中嬉戲者。波逸提。」

【釋曰。佛在舍衛國。十七群比丘。在河水中嬉戲。波

斯匿王與夫人在樓上見之。夫人遣人問訊世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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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因緣白佛。佛為結戒。水中嬉戲者。謂放意自

恣為戲笑事也。是中犯者。從此岸至彼岸。或順流

逆流。或此沒彼出。或以手畫水。或水相澆灒。乃至

以鉢盛水戲弄。盡得墮罪。若酪漿。若酒。麥汁器中。

弄戲者。皆惡作。尼同犯。下三眾惡作。不犯者。若渡

水。若水中牽竹木。若取沙石。若失物入水取。或欲

學知浮法(律攝云。若以水灑弄他時。隨滴多少咸得墮罪。十誦云。槃上。坐牀上。有水。以指

畫之惡作。善見律云。若搖船弄水。惡作。五分云。搏雪。弄草頭霜。皆惡作)。

○指相擊攊戒第五十三】

「若比丘。以指相擊攊者。波逸提。」

【釋曰。佛處同前。時六群中一人。擊攊十七群中一

人。笑氣絕。便命終。佛為結戒。以指相擊攊者。此是

身業所作。謂用指挃其肉。令酸癢難忍。而取笑也。

指。謂手足之十指也。是中犯者。若以手足指相擊

攊者。盡墮罪。若拄杖。戶𨷲。拂柄。及一切餘物相擊

攊皆惡作。餘四眾得罪同上。不犯者。若眠觸令覺。

及一切誤觸(五分云。擊攊沙彌乃至畜生。皆惡作)。

○不受諫戒第五十四】

「若比丘。不受諫者。波逸提。」

【釋曰。佛在拘睒毗國。闡陀欲犯戒。諸比丘諫而不

從。佛為結戒。不受諫者。謂他以誠言勸誡。而不納

受也。是中犯者。若他遮言。莫作是。不應爾。然故作

者。突吉羅。若自知所作非。然故作者墮罪。餘四眾

得罪同上。不犯者。若無智人來諫。若戲笑語。及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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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等。

○恐怖他戒第五十五】

「若比丘。恐怖他比丘者。波逸提。」

【釋曰。佛在波羅梨毗國。夜間經行。龍護比丘。為給

侍人。諸佛常法。若經行時。供養人在經行道頭立。

時初夜巳過。彼便請佛歸房。世尊默然。中夜後夜

過。亦復如是。心自念言。我今寧可恐怖令佛入房。

即反被毛衣。作非人恐怖聲。世尊清旦集僧。訶責

彼巳。而為結戒。恐怖者。謂作種種可畏形狀。驚怖

他人。所謂色聲香味觸法也。色謂象馬鳥獸非人

等形。聲謂螺鼓象馬等聲。香謂根皮華葉果等香。

及諸臭氣。味謂醋甜苦澀鹹辛等味。觸謂冷熱輕

重細麤滑澀軟堅等觸。法謂語前人言。我夢汝死。

失衣鉢。罷道。汝師亦爾。父母重病。若命終。以如是

等怖他也。是中犯者。若以色等而恐怖他人。彼人

見聞知。怖與不怖。咸得墮罪。彼不見聞知。得惡作。

若說而了了者墮罪。不了了者惡作。餘四眾得罪

同上。不犯者。若以色等示人。不作恐怖意。若實有

是事。若見如是相。或夢見。若當死。或罷道。失衣鉢。

乃至父母重病當死。應語彼言。我見汝如是諸變

相事。乃至錯說等(律攝云。以可惡色聲等令生畏惱。得墮罪。若以可愛色聲等令

生畏惱。得惡作。若於受學人。及餘人處。為驚惱者惡作。若說地獄。傍生。餓鬼。情存化導。彼雖怖。無犯)。

○過洗浴戒第五十六】

「若比丘。半月洗浴。無病比丘應受。不得過。除餘時。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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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提。餘時者。熱時。病時。作時。風雨時。道行時。此是時。」

【釋曰。佛在王舍城竹園中。瓶沙王聽諸比丘在王

池中浴。六群於後夜時。入池洗浴。王與婇女詣池

欲洗。聞六群聲。王便靜默待之。六群以諸末藥互

相洗浴。乃至天明。王不得浴而去。大臣譏嫌。佛為

結戒。後以熱等因緣。故開餘時也。半月洗浴者。謂

聽齊十五日一度而浴。無病比丘應受不得過者。

謂當依教行。不得違越也。除餘時者。謂在熱等時

浴而無犯也。熱時者。春四十五日。及夏初一月。是

為熱時。春四十五日。謂春時餘有一月半在。應作

安居。即是三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夏初一月。謂

入夏一月。即是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此兩

月半。名極熱時也。病時者。下至身體臭穢。作時者。

下至掃屋前地。風雨時者。下至一旋風。一滴雨著

身。道行時者。下至半由旬。若來若往。是中犯者。除

餘時。若過一遍澆身。及澆半身。皆得墮罪。若方便

欲洗而不去盡惡作。餘四眾得罪同上。不犯者。為

力勢所持。強使洗浴(僧祇律云。若無上諸時。當作陶家浴法。先洗兩䏶。兩脚。後

洗頭面。腰背。臂肘。胸掖。薩婆多論云。天竺早熱。是名天竺熱時。如是隨處熱時早晚。數取二月半。於中浴。

無犯。律攝云。若有方處。地多暑熱。亦隨意浴。若洗浴時。不應輙使不信之人。及初信人人於浴室。若洗浴

時。要須心念守持。我今欲洗。在何時中然後方浴。不應露體而浴。應畜浴裙。長四五肘。闊一肘半。將欲洗

時。應觀其水。無蟲方浴。若無裙者。應用樹葉掩身屏處而浴。若在河池洗浴竟時。應方便以手開掩浴裙。

漸漸出水。勿令相著。帶小蟲出。拭去身水。方可披衣。如上所說。不順行者。咸惡作罪)。

○露地然火戒第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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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比丘。無病。自為炙身故。在露地然火。若教人然。除

故緣。波逸提。」

【釋曰。佛在曠野城。六群以在上座前。不得隨意言

語。即出房外。在露地拾草。及大樹株然火。時空樹

中有毒蛇。為火氣逼。從樹孔出。六群驚怖。取所燒

薪散擲。迸火燒佛講堂。因為結戒。後以病比丘。及

為病者煑食。若廚屋。溫室。熏鉢。染衣。然燈。燒香等。

故開除因緣。而不犯也。無病者。謂非有病。須火炙

身也。自為炙身者。非為他人也。露地者。謂在房外

無覆葢處。此據當時犯緣而制。若無因緣。屋內亦

不聽然。以然火向有五過失。一令人無顏色。二無

力。三令人眼闇。四令多人閙集。五多說俗事。然火

者。謂以草薪等。而燒然也。若教人然者。非但自作

不聽教人亦得其罪。是中犯者。若然草木枝葉牛

屎糞掃糠䴰等。皆墮罪。若以火置草木乃至糠䴰

中。亦墮罪。若以半燋者擲火中。及然炭。皆惡作。若

不語人言。汝看是知是。惡作。尼同犯。下三眾惡作。

不犯者。有時因緣(僧祇律云。若持炬行。欲抖擻炬者。不得在未燒地。當在灰上。若

瓦上。若炬火自落地。即在上抖擻無罪。若然髮馬尾毛等。及燒皮餅毒藥。皆越毗尼罪。律攝云。若髮毛瓜

骨洟唾血等置火中者。咸得惡作。薩婆多云。若行路盛寒然。不犯)。

○藏他物戒第五十八】

「若比丘。藏比丘衣鉢坐具鍼筒。若自藏。教人藏。下至

戲笑者。波逸提。」

【釋曰。佛在舍衛國。有居士設食請僧。十七群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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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衣鉢坐具等置在一面。經行彷徉。望食時到。六

群伺彼經行背向。取其衣鉢等藏舉。時到覓之不

得。彼即在前調弄。餘比丘察知是彼所為。白佛結

戒。藏者密舉也。衣者。三衣及餘衣也。鉢者。鐵瓦二

種。應量之器也。坐具者。敷以坐臥也。鍼筒者。貯鍼

之器。此等並是比丘要用資身之六物也。下至戲

笑者。若故令他生惱而藏。或戲弄取笑而藏。悉皆

得罪。是中犯者。若故惱他。或復戲笑而藏者。皆墮

罪。餘四眾得罪同上。不犯者。相體悉而取舉。畏風

雨飄漬故舉。若彼為性慢藏。狼藉六物。為戒敕彼

故而舉之。彼借衣著不收攝。恐失故舉之。或以此

物故。有命難梵行難。而取舉之(律攝云。但是沙門合畜之物。藏得墮

罪。不合畜者惡作。若犯捨墮物。及不淨三衣。減量衣。授學人物。外道婆羅門等物。輙藏舉者。咸得惡作。五

分云。藏餘四眾物。乃至畜生物。惡作。尼藏上二眾物墮罪。餘皆惡作)。

○輙著淨施衣戒第五十九】

「若比丘。與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衣。後

不語主。還取著。波逸提。」

【釋曰。佛處同前。六群真實施他比丘衣巳。後不語

主還取著。諸比丘嫌責。白佛結戒。與者。施與也。式

叉摩那者。此云學法女。謂於二年中學其六法。及

比丘尼威儀。若曾嫁女年十歲。與其六法。年滿十

二。授與具足戒。若童女十八。與其六法。滿二十。授

與具戒。所謂六法者。一染心相觸。二盜人四錢。三

輙畜生命。四小妄語。五非時食。六飲酒。若犯此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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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應從始更學。若犯根本。即應滅擯。沙彌。此言求

寂。謂求趣涅槃圓寂之處也。尼者。女也。衣者。十種

如上。不語主還取著者。謂施與他衣巳。後不問彼

受施衣人。而輙自還取披著也。所言與者。淨施衣

也。淨施衣有二種。一者真實淨施。謂真實施與他。

應言。大德一心念。我有此長衣未作淨。今為淨故。

捨與大德為真實淨。二者展轉淨施。謂對彼作法。

然後畜用。應持衣對一比丘言。大德一心念。此是

我長衣。未作淨。今為淨故。施與大德。為展轉淨故

(彼受淨者應言)。長老聽。汝有如是長衣。未作淨。為淨故與

我。我今受之(受巳。當問言)。汝欲與誰耶(彼應答言)。與某甲(受淨

者言)。長老。汝有是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施與我。我今

受之。與某甲比丘。此衣是某甲所有。汝為某甲故

守護持。隨意用(長鉢。殘藥。文並準此)。其真實淨施者。應問主

然後取著。展轉淨施者。語以不語。隨意取著(善見律云。

若衣物眾多。衣段段說之。若欲總說者。並縛著。然後說之)。是中犯者。若真實施

與他衣。不語主而取著者墮罪。尼同犯。下三眾惡

作。不犯準上應知(展轉淨施者。即是持衣對彼說淨。新云分別。既說淨巳。久近隨

畜。非謂實施與他也。所言施與某甲者。即隨意遙指一親友比丘名。然亦不須說令彼知。根本羯磨云。應

於二師。及餘尊類。而作委寄。應持其物。對餘苾芻。作如是說。具壽存念。我某甲有此長衣。未為分別。是合

分別。我今於具壽前而作分別。以烏波駄耶作委寄者。我今持之。如是三說。註曰。此中但云於其二師而

作委寄。意道彼師之衣。表其離著無屬巳之累。然亦不須請為施主。律中但遣遙指即休。不合報知其人。

其人設居海外。但令身在。遙指委寄。亦無有過。其人若死。餘處遙指。凡言委寄者。欲明其人是可委付也。

五分律云。若獨住比丘有長衣。應作遙指淨施。若於三衣中須有所易。應偏袒右肩脫屣互跪捉衣。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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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言。我此某衣。若干條。今捨。三說巳。然後受所長衣。如前威儀心生口言。我此某衣若干條受。三說受巳。

所捨之衣。應用淨施。如前威儀心生口言。我此長衣淨施某甲。從彼取用。若不須易受者。所長之衣。應即

如前淨施。獨淨施法。至十一日。復應如前威儀心生口言。我此長衣從某甲取還。得至十日復如前法淨

施。若對人淨施。應作展轉淨施。薩婆多論云。九十六種無淨施法。佛大慈大悲。方便力故。教令淨施。令諸

弟子得畜長財。而不犯戒。問曰。佛何以不直令弟子得畜長財。而強與結戒。設此方便。答曰。佛法以少欲

為本。是故結戒不畜長財。而眾生根性不同。或有眾生多預畜積。而後行道。得證聖法。是故如來先為結

戒。而後方便。於佛法無礙。眾生得益。淨施法者。如錢一切寶物。應先求一知法白衣淨人。語意令解。言我

比丘之法。不畜錢寶。今以檀越為淨主。後得錢寶。盡施檀越。得淨主巳。後得錢寶。盡比丘邊說淨。不須說

淨主名。說淨巳。隨久近畜。若主死。遠出異國。應更求淨主。除錢及寶。一切長財。盡五眾邊作淨。應求持戒

多聞有德者。而為淨主。後設得物。於一比丘邊說淨主名。而說淨法。若淨主死。遠出異國。應更求淨主。除

一切罪人。及盲聾瘂瞎病壞心等。凡淨施者。欲令清淨作證明故。不生鬬諍。如是等人。則不如法)。

○新衣不壞色戒第六十】

「若比丘。得新衣。應三種壞色。一一色中隨意壞。若青。

若黑。若木蘭。若不壞色著餘新衣。波逸提。」

【釋曰。佛處同前。六群著白色衣行。居士譏嫌。遂為

結戒。新衣者。若是新衣。若初從人得。盡名新衣(若從

人得如法色衣。準理應無有犯。然須點淨而著)。應三種壞色者。謂染作青

黑木蘭也。一一色中隨意壞者。謂於三種色中。任

情為一也。青者。非大深青。及純青也。黑者。謂是泥

染。然亦不聽用純烏泥皂。以類外道服故。宜兼赤

土。赤石。樹皮也。木蘭者。樹名也。亦名林蘭。其皮染

衣。色作赤色。是中犯者。得新衣不染作三種色著

者。墮罪。若有重衣。輕衣。及鉢囊。屣囊。鍼線囊。禪帶。

腰帶。帽。襪。巾等。不作淨而畜者。盡惡作。若以未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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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寄白衣家。亦惡作。餘四眾得罪同上。不犯者。不

違上制。若衣色脫。應更染(十誦律云。若得青衣。應二種淨。若泥。若茜。若得

泥衣。亦二種淨。若青若茜。若得茜衣。亦二種淨。若青若泥。若得黃衣。赤衣。白衣。應以上三種淨。律攝云。下

至拭鉢巾。拂足巾。鉢袋。腰絛等。咸須壞色。點淨而畜。薩婆多論云。除三衣餘一切衣。但作三點淨著無過。

若非純青。淺青。及碧。作點淨。得作衣裏舍勒。外不現。得著。若作現處衣。盡不得著赤黃白色。色不純大者。

亦如是除富羅。革屣餘一切衣臥具等。盡應三點淨著。不點淨著用者。皆墮罪。若如法色衣。以五大色作

點著者惡作。除五大色。有純黃藍鬱金青黛。及一切青。亦不得著。若黃赤白。雖三點著。亦惡作。僧祇律云。

作淨時。極大齊四指。極小如豌豆。或一。或三。或五。或七。或九。不得如花形。若浣㲲時。有泥墮上。若烏鳥泥

足蹈上。即名為淨。若得眾多雜碎新物。若合補一處者。一處作淨。若各各別補者。一一作淨。若新作僧伽

梨。趣一角作淨。若一條半條補者。亦作淨。下二衣。及一切衣。乃至新細補。亦作淨。繹曰。凡得一切不如法

色衣。當以三種色染作淨。若得一切如法色衣。應以三種色點作淨。舍勒。此云內衣。似短裙也)。

○殺畜生戒第六十一】

「若比丘。故殺畜生命者。波逸提。」

【釋曰。佛處同前。迦留陀夷。不喜見烏。作竹弓射之。

佛為結戒。故者。謂非錯誤也。殺者。謂斷其命根令

不相續。若自斷。若教人斷。乃至以毒藥。安殺具等。

廣如初篇中釋。畜生者。是順時方說。應云傍生。以

其形傍。負天而行。故行亦傍。非待他畜養。而名畜

生。所謂一切禽獸魚鱉蜎飛輭動等。凡有命者。是

也。是中犯者。若作殺害心。斷畜生命者。墮罪。若興

方便欲殺。而不殺者惡作。尼同犯。下三眾惡作。不

犯者。一切無有害心。而誤傷命也(摩得勒伽論云。欲斫藤。誤斫蛇。

不犯。欲斫蛇。誤斫藤惡作。欲殺此蟲。而殺彼蟲。欲斫蟲。而斫地。欲搦蟲。而搦土。皆惡作。繹曰。原戒有性遮。

體具無作。其無作體性。從受戒時三羯磨訖得。得此性巳。任運止惡。任運行善。不俟 作。故云無作。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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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切聖凡邊得不殺戒。於一切情非情邊得不盜戒。乃至於一切地。得不掘戒。於一切草木。得不壞戒。

如是二百五十戒法。一一各周法界。持一則福等虗空。況復尸羅具足。是故出家一日一夜持戒。功德不

可窮盡也。言性戒者。本性是罪。無問受戒與不受戒。犯之性自是惡。持之性自是善。不由佛制。方有善惡。

故此亦名曰舊戒。遮戒者。本非是罪因佛制戒。遮不聽作。犯之得罪。不受。犯不得罪。如草木等。俗即不遮。

壞別無罪。比丘受得戒巳。無作別生。持則感福。壞便獲罪。又此遮罪。於一切性戒上俱有。懺則遮滅。性罪

猶存。如伐草害畜。同是墮篇。懺即二罪俱蠲。償命之愆猶在。是故性遮不同篇屬自別。於二百五十戒中。

屬性罪者。如初篇四棄。二篇相觸。惡語。無根謗等。三篇奪衣。妄語。毀呰。兩舌。異語。嫌罵。強奪止宿。牽他出

房。用二蟲水。殺生。故惱。覆罪。呵戒。屏聽諍語。瞋打比丘等。餘者多是遮攝。準義應思。如明了論云。佛所立

戒有三種。一性罪二制罪。三二罪。性罪者。若是身口意惡業所攝。或由隨惑。及惑等流。故犯。復於此過犯

中故意所攝。有染污業增長。與此俱有罪相續流。是名性罪。異此三因所犯或由不可別戒。或由失念。或

由不故意過犯。此中若無惑。及惑等流。又無念念增長。是名制罪。若具二相。是名制性二罪。若人能如理

了別此戒義。此人於律則明了。不看他面)。

○飲用蟲水戒第六十二】

「若比丘。知水有蟲飲用。波逸提。」

【釋曰。佛在舍衛國。六群取雜蟲水飲用。佛為結戒。

知者。或自察知。或因他告知。水者。諸水。謂一切河

池泉井溝瀆。乃至醬醋酪漿等。蟲者。或觀即見。或

濾然後見。飲用者。是內受用。其外受用如前戒禁。

是中犯者。知是蟲水。及蟲漿醋等。而飲用者。墮罪。

境想如前。餘四眾得罪同上。佛言聽作漉水囊。如

杓形。若三角。若作漉瓶。若細蟲出。聽安沙囊中。漉

巳。蟲沙還著水中。不應無漉水囊行乃至半由旬。

若無。應以僧伽黎角漉水(律攝云。若苾芻無濾羅等。不應往餘村。餘寺。齊

三拘盧舍。若所到之處。知無闕乏。不持去者。無犯。謂知彼僧祇。恒有淨水。若於河井。先知無蟲。有五種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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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觀水。一患瘡眼。二睛翳眼。三狂亂眼。四老病眼。五天眼。由彼天眼。與人事不同。故不許觀。齊幾許時。

應觀其水。謂六牛竹車廻轉之頃。或心淨巳來。觀知無蟲。設不濾飲。亦無有犯。不觀不濾。咸不合用。應知

濾物有其五種。一謂方羅。應用細密絹。一尺二尺。隨時大小。二謂法瓶。即陰陽瓶。三謂君持迦。乃瓶也。以

絹鞔口。細繩繫項。沉放水中。待滿引出。仍須察蟲。無方受用四謂酌水羅。即小團羅子。五謂衣角羅。應取

密絹方一磔許。或繫瓶口。或置碗口。濾濟時須。非是袈裟角也。若順河流。齊五拘盧舍。若不流河。齊三拘

盧舍。雖無濾羅。去亦無犯。若順流河。一度觀水無有蟲者。齊一拘盧舍。隨意飲用。然須中間無別河入。若

不流水及逆流河。一度觀時。齊一尋內得用。有五種淨水。一僧伽淨。二別人淨。三濾淨。四涌泉淨。五井水

淨。謂彼井水恒無有蟲。若知彼人是持戒者。存護生命。縱不觀察。飲用無犯。凡一觀水。始從日出。迄至明

相未出巳來。咸隨受用。若觀水時。蟲細難見。應草莛示。勿以指示。取水既訖。羅置碗中。若近河池。就彼傾

覆。必居原陸。可放井中。不得懸虗。羅翻井上。令蟲悶絕。或致損生。應罐為放生器。徐沉井內。羅須淨洗。晒

暴令乾。僧祇律云。若水中蟲極細微者。不得就用洗手而。及大小行。若不可信者。不得語令漉水。比丘應

自漉用。義淨三藏云。水羅是六物之數。不得不持。若行三五里。無羅不去。若知寺不濾水。不合餐食。渴死

長途。足為龜鏡如來聖教。慈悲為本。所制戒律。罪有性遮。遮則準事合輕。性乃理應從重。性罪之內。殺生

最初。是故智人特宜存護。若將此為輕者。更復何有重哉。若能依教作者。現在得長命果報。來世當生淨

土。設使學通三藏。坐證四禪。鎮想無生。澄心空理。若不護命。依教奉持。終亦不免佛所訶責。十惡初罪。誰

代受之。且如見有牽羊入寺。不過數口。放作長生。眾共聚看。彈指稱善。寧知房內用水。日殺千生萬生。既

知理教不輕。宜應細羅細察。自利利物。善護善思。復有令人耕田種植。規圖小利。不見大尤。水陸俱傷。殺

生無數。斯之罪咎。欲如之何。直如束手泉門。任他處分。故經云。殺生之人。當墮三途。設得為人。短命多病。

嗚呼此苦。誰當受之。脫有能為。善哉甚善。可謂釋迦末法。共結慈念之因。彌勒初成。俱證無生之果)。

○故惱他戒第六十三】

「若比丘。故惱他比丘。令須臾間不樂。波逸提。」

【釋曰。佛在舍衛國。十七群往問六群。云何入初禪。

乃至四禪。云何入空。無相。無願。云何得豫流果。乃

至無生果。六群報言。如汝等所說者。則自稱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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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巳犯波羅夷。非比丘。十七群便往白上塵。若

作如是問。為犯何罪。答言。不犯。即察知彼與十七

群作疑惱。白佛結戒。故惱者。謂故心令他疑悔。而

生惱也。或為生時疑。如問彼言。汝生來幾時耶。答

言爾所時。語言。汝不爾所時生。汝如餘人生。或為

歲臘時疑。問言。汝幾歲。答言爾所歲。語言。汝非爾

所歲。如餘受戒者。汝未爾所歲。或為受戒生疑。問

言。汝受戒既年不滿二十。又界內別眾。或為羯磨

生疑。問言。汝受戒時白不成。羯磨不成。非法別眾。

或為犯生疑。語言。汝犯波羅夷。乃至突吉羅惡說。

或為法生疑。語言汝等所問。則是犯波羅夷。非比

丘也。須臾間不樂者。三十須臾。為一晝夜。謂令他

乃至少時間。情不安隱也。是中犯者。若故以此事

為作疑惱。說而了了墮罪。不了了惡作。餘四眾得

罪同上。不犯者。其事實爾。不故作惱。恐彼後生疑

悔。為利益心故說。乃至錯說等(律攝云。若作饒益心。隨順律教。以理

開導者。皆悉無犯)。

○覆他麤罪戒第六十四】

「若比丘。知他比丘犯麤罪。覆藏者。波逸提。」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䟦難陀數犯罪。向一親厚比

丘說。囑令勿語人。後䟦難陀與彼共鬬。彼即向餘

比丘說其所犯。餘比丘問知其後為鬬故乃說。白

佛結戒。知者。若自見知。或別人說知。他比丘者。謂

在此法中受大戒人。麤罪者。四棄十三僧殘也。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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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者。謂掩蔽其過。而不說也。是中犯者。若小食知。

食後說。食後知。至初夜說。初夜知。至中夜說。皆惡

作。中夜知。至後夜欲說。而未說。明相出墮罪。若覆

餘罪。若自覆麤罪。若覆未受大戒人麤罪。盡惡作。

麤罪。麤罪想。犯墮。餘悉惡作。尼同犯。下三眾惡作。

若尼覆他棄罪。得波羅夷。不犯者。先不知麤罪。不

麤罪想。或無人可向說。若說或有命難梵行難。不

說無犯。若比丘。內有五法。應舉他罪。以時。不以非

時。真實。不以不實。有益。不以減損。柔軟。不以麤獷。

慈心。不以瞋恚。若身威儀不清淨。言不清淨。命不

清淨。寡聞。不知修多羅。寡聞。不誦毗尼。言辯不了。

喻若白羊。是不應數舉他罪。若諸法具足。應以時。

以法。舉他罪。又復此比丘。有愛恭敬於我者。則應

舉罪。或無愛。有恭敬。或無恭敬。有愛應舉。若雖無

愛無敬。能令捨惡就善。應舉。若彼有所重比丘。尊

敬信樂者。能令捨惡行善。應舉。若都無者。僧即應

都捨置驅棄。語言。長老。隨汝所去處。彼當為汝作

舉。作憶念。作自言。遮出罪。遮說戒。遮自恣。譬如調

馬師。惡馬難調。即合韁杙驅棄。如此比丘。不應先

從其求聽。即此是聽(薩婆多論云。覆他麤罪有三種。一覆他四棄僧殘。得墮。二

覆他出佛身血破僧。得偷蘭遮。三覆他墮罪。得惡作。以匿藏罪惡。染污佛法也。十誦律云。見他罪。向一人

說便止。若聞若疑。不須說。僧祇律云。說時不得趨向人說。當向善比丘說。若同和尚闍黎。若彼罪比丘兇

暴。若依王臣力。兇惡人力。或起奪命因緣。傷梵行者。應作是念。彼罪行業。必自有報。彼自應知。喻如失火。

但自救身。焉知餘事。爾時但護根相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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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減年受戒戒第六十五】

「年滿二十。應受大戒。若比丘知年不滿二十。與受大

戒。此人不得戒。彼比丘可訶。癡故。波逸提。」

【釋曰。佛在王舍城。時城中有十七群童子。先為親

友。最大者。年十七。最小者。年十二。相將共至寺中

求出家。諸比丘即度之。與受大戒。時諸童子小來

習樂。不堪一食。夜半患饑。大喚啼哭。佛聞聲。知而

故問。阿難具以事白。遂為結戒。年滿二十者。謂生

年巳足二十歲也。應受大戒者。謂年歲既滿二十。

堪受具足戒也。具足者。謂受二百五十大戒。便能

具足圓寂涅槃道故。亦名圓具。又名近圓。並是親

近涅槃之義也。知年不滿二十者。知。或和尚及眾

僧自知。或受戒人及餘人語知。以其年少志性輕

躁。不能具學諸戒威儀。進修道業。亦復不能堪忍

惡言。及日中一食。饑渴寒熱等苦。又以輕躁故。人

多訶責。毀呰佛法。若在沙彌。人則不訶也。與受大

戒者。與是能授。受是所受。能授謂三師。及餘僧眾。

所受謂求具足人。此人不得戒者。謂所受人。年既

不滿。僧雖以白四羯磨法受。而彼不成比丘性。名

非具足。如來深知眾生業性差別非滿則戒體不

圓。故制年滿二十聽受大戒。佛為法王。諸法之主。

而諸佛子。從佛口生。從法化生。是故依制則比丘

性具。違教則戒法匪成也。彼比丘可訶者。謂不但

所受者不得戒。而能授者亦得罪。癡故者。謂能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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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無智慧。不知戒法。故名為癡。佛言。聽十歲智慧

比丘授人具足戒。與人依止。當行和尚。阿闍黎法。

和尚者。從受得十戒。具足戒。和尚等者。多巳十歲。

阿闍梨者。有五種。一出家阿闍梨。所依得出家者

是。二受戒阿闍梨。受戒時作羯磨者是。三教授阿

闍梨。教授威儀者是。四受經阿闍梨。所從受經。若

說義。乃至一四句偈。五依止阿闍梨。乃至依止一

宿住。阿闍梨等者。多巳五歲。如上五人。皆當師位。

能生軌範。故總名之為軌範師也(和尚。此云親教師。律攝云。滿足

十夏方住師位。復須成就五法。乃至戒見多聞。自他俱利。威儀行法。無所虧犯。具如是德。名親教師。由其

親能教出離法故)。有五法不成就。不得授人具足戒。謂戒。

定。慧。解脫。解脫知見。復不能教人堅住於此五法。

有五法成就。不得授人具足戒。謂無信。無慚。無愧。

懶惰。多忘。復有五法。破增上戒。見。威儀。少聞。無智

慧。復有五。不瞻視病弟子。弟子不樂住處不方便

移。不能如法律教除彼疑。不能教捨惡見住善見。

減十歲。復有五。不知犯。不犯。若輕。若重。減十歲。復

有五。不知教授弟子。增上威儀。增上淨行。增上波

羅提木叉。白羯磨。復有五。不知增戒。增心。增慧。不

知白。不知羯磨。若一一反上。得與人授具足戒。得

與人依止。得畜沙彌。不得畜二沙彌。若能教持戒。

增心。增慧。學問。諷誦。聽畜。當以二事將護。一以法。

謂教增戒。乃至諷誦。二以衣食。謂四事。乃至所須

之物。隨力所堪為辦。若不承順恭敬。不順弟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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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以五事訶責。應語言。汝去。莫入我房。莫為我作

使。莫至我所。不與汝語(阿闍梨。則改莫至我所。應云莫依止我住)。有五事。

師應訶責。無慚。無愧。不受教。作非威儀不恭敬。復

有五事。無慚。無愧。難與語。與不好人為友。好往婬

女家。復好往婦女。大童女。黃門家。及比丘尼。學法

女。求寂女精舍。好往看捕龜鼈。有如是等事。應訶

責。不應盡形及竟安居訶責。不得訶責病者。不應

不現前。及不出其過訶責。訶責巳。不應便受供給

作使。不應與依止。時有被呵責巳。無人為將順。致

彼休道。不樂佛法。聽餘人作如是意受。為其和尚

闍梨。欲令懺悔和合故。不應引誘將他弟子去。若

將去。如法治。若彼和尚。闍梨。或破戒。破見。破威儀。

若被舉。若滅擯。若應滅擯。於沙門法無利益。應作

如是意。所以誘進將去。欲令其長益沙門法故。若

弟子下意隨順。無有違逆。求解過。師當受(律攝云。應訶不

訶。不應訶而訶。應恕不恕。不應恕。而恕。皆得惡作罪)。若僧欲為弟子作羯磨。

所謂作訶責。作擯。作依止。作遮不至白衣家。作不

見罪舉。不懺悔舉。不捨惡見舉。和尚當於中如法

料理。令僧不與弟子作羯磨。若作。令如法。當令弟

子順從於僧。不違逆。求除罪。令僧疾疾與解羯磨。

若弟子犯僧殘。當如法料理。若應與別住。應與本

日治。應與意喜。應與出罪。皆隨應與之。如上所制

和尚法。不依行者。一一得罪。時和尚於弟子所。行

和尚法。弟子於和尚所。不行弟子法。佛言。應行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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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法。若和尚。眾僧為作羯磨等。弟子當於中如法

料理。乃至令僧疾疾與解羯磨。和尚犯僧殘。弟子

當如法料理。乃至與出罪。和尚病。當瞻視。不樂住

處當移。乃至以二事將護。不白和尚。不得入村。及

入他家。不得從餘比丘。或將餘比丘為伴。不得與。

不得受。不得佐助眾事。不得受他佐助眾事。不與

他剃髮。及使他剃髮。不得入浴室。不得為人揩身。

及受他揩身。不得至晝日住處。不得至界外。不得

行他方(根本部云。惟除五事不白。自外一一皆須白師。一嚼齒木。二飲水。三大便。四小便。五

界中四十九尋內禮塔)。當清旦入師房中。受經問義。當除去

小便器。應白時到。以澡豆灰淨洗手。有可食物。及

僧中有利養。當為取。當授澡豆。楊枝。與師洗手漱

口。有可食物授與。僧中有利養。當白師言。得如是

物。是和尚分。當問言。和尚欲入村不。若言不入。當

問何處取食。當如敕往取。若言入村。當洗手巳。徐

徐取衣。勿使倒錯。取安陀會。舒張抖擻看。勿令有

毒蟲。次取腰帶。僧祇支。鬱多羅僧。舒張抖擻看。授

與和尚。應疊僧伽梨著肩上。次取鉢洗盛囊中持

去。應取師襯身衣疊舉。復取洗足物臥氈被舉之。

師出行時。當捉行道革屣。出房時。當還顧閉戶。復

以手推扉看牢不。若不牢。當重閉。徧觀左右巳。持

戶𨷲著屏處。若恐人見。及不牢者。當持去。令師在

前行。道逢相識人。當共善語。善心憶念。行時當避

人道。若欲入村時。應小下道。安鉢置一面。舒張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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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梨看。方授與師。若村外有客舍。坐肆。作坊。持行

道屣寄中。應問師。我得尋從不。若言可爾。即當尋

從。若言不須。在某處住。應如敕住。若師入村不時

出。當作如是意。入村乞食。此分與和尚。此分屬我。

彼出村巳。還取革屣。下道。持鉢置地。疊僧伽梨著

肩上。若師所住食處當淨掃。敷坐具。具淨水瓶。洗

浴器。盛食器。復安浴座。洗足石。拭足巾。若遙見師

來。即起奉迎。取手中鉢。置鉢支上。若鉢牀上。取僧

伽梨舒張看。勿令有膩沾污等。有當去之。宜浣者

浣之。師洗足竟。當棄水。持洗石。拭巾。還置本處。復

自淨洗手巳。授淨水與師洗手。自所有食。當取奉

師。白言。此是我食分。可食。彼須者當取。若師食時。

當侍立看。供給所須。若日時欲過者。應即同時食。

師食巳。當手中取鉢。行澡漱水。若自食竟。有餘。當

與人。若非人。若著淨地無草處。若著無蟲水中。取

盛食器淨洗。及取坐具等。還置本處。復次入師房

時當看。若有塵土。當出牀褥枕。及地敷等。在外曬

之。淨除房中糞土。棄時當看。若有鍼線弊帛。至下

一丸藥。取置現處。若有主識者。當取。復當拂拭嚮

上。杙上。架上。若房有壞處。蟲鼠孔穴。當補治之。極

令淨潔。若本敷座不齊整。當更齊整。所著衣。不著

衣。應各各別一處。庭中有塵土。應除去。取水瓶淨

洗巳。還盛淨水安本處。復當與師具水瓶。澡瓶。飲

水器。若浴室中有洗浴時。當問師欲洗不。若言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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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先至浴室看。灑掃令潔。有不淨水。應棄之。應破

薪。便破。具諸洗浴具。當白上座。然後然火。然巳。白

時到。若師病羸。若老極。當自扶抱。若以衣與。往溫

室中。取衣安架上巳。與師揩摩身。當立師後。與師

洗。自洗巳。若師羸老。當扶輿出浴室。乃至還房中。

敷臥具令臥。以衣被覆之。乃出房閉戶。還至浴室

中。徧看諸洗浴物。還置本處。有不淨水除之。滅火

閉戶而去。彼當朝中日暮。三問訊師。當為師執二

事勞苦。不得辭憚。一修理房舍。二為補浣衣服。師

如法所教事。盡當奉行。若遣往方面周旋。不得辭

憚。假託因緣而住。若被訶責巳。應向師如是懺悔。

露肩脫屣胡跪合掌言。和尚存念。我今懺悔。更不

復作。若聽懺悔者善。若不聽者。當更日三時懺悔。

復不聽者。當下意隨順。方便求解所犯。如上不依

行者。一一得罪。和尚有五非法。弟子應懺悔而去。

應語師言。我如法。師亦不知。我不如法。亦不知。若

我犯戒。捨不教訶。若犯。亦不知。若犯而懺悔。亦不

知。時諸新受戒比丘。和尚命終。無人教授。不按威

儀。佛言。聽十歲智慧比丘與人依止。作阿闍梨。阿

闍梨於弟子。當如兒想。弟子於阿闍梨。當如父想。

展轉教事。於佛法中。有增益流布。當作是請。大德

一心念。我某甲今求大德為依止。願大德與我依

止。我依止大德住(如是三說)。彼當言。可爾。與汝依止。汝

莫放逸(阿闍梨法。一如和尚法。弟子事阿闍梨法。一如事和尚法)。若新受戒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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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樂靜處者。聽餘處依止。即日得往還。若不得。聽

無依止而住。時新受戒舊住比丘。輙捨住處去求

依止。住處壞。佛言聽新受戒舊住比丘無依止而

住。為護住處故。不應遣使受依止。與依止若和尚

阿闍梨行。不即日還。若弟子行不即日還。皆應更

受依止。以離宿一夜故。即失依止。若一夜不依止。

得一突吉羅罪(十誦。五分。聽無依止。乃至六宿。尼陀那云。若有心求依止師。得至五

六夜。若無心求。一夜不得。於僧受用飲食之類。皆不合受)。不得不選擇受依止。

與依止。若病。及瞻病者。無依止得住。若眾僧與二

師。及弟子作訶責羯磨等。不失依止。若為作滅擯。

即失依止。聽五歲有智慧比丘。從十歲有智慧比

丘受依止。若愚癡無智者。盡形壽依止。有五法失

依止。一師訶責。二去。三休道。四不與依止。五入戒

場上。復有失依止。若死。若五歲。若過五歲。若見本

和尚。若二師休道。若死。若還在和尚目下住。有五

種持律師。咸應依住。一者誦戒序至三十事。二者

誦至九十事。三者廣誦戒毗尼。四者廣誦二部戒

毗尼。五者都誦毗尼。是中春冬。隨依上四種。若不

依住。惡作罪。夏安居應依第五持律。若不依住。墮

罪(僧祇律云。有四種阿闍梨。一無食無法。應不問而去。二有食無法。應問而去。三無食有法。雖苦。

盡壽不應去。四有食有法。雖驅遣。盡壽不應去。若二師有過。弟子應諫。不得麤語。如教誡法。應軟語言。師

不應作是事。若從者善。若反加訶斥者。彼是和尚。應捨遠去。是闍梨。應擔衣鉢出界一宿。還依止餘人。若

彼有勢力。應遠去。或依止有德重人。若滿五歲善知法及毗尼。得離依止。若不善知法毗尼。不能自立。不

能立他。盡壽應依止住。若滿十歲善法毗尼。能自立立他。得受人依止。十誦律云。五法成就。滿五歲。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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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止。一知犯。二知不犯。三知輕。四知重。五誦波羅提木叉學利廣說。雖復受戒歲多。不知五法。應盡壽依

止他住。根本部云。未滿五歲。雖五法成就。乃至善通三藏。具證三明。除盡三垢。亦須依止。若滿五夏。許離

夏止遊行。然所到處。仍須依止。若生年八十。滿六十夏。於別解脫經。未曾讀誦。不了其義。亦須依止老者。

如無老者。小者亦得。惟除禮拜。餘悉應作。此人名為老小苾芻。十誦云。若饑餓時。可得日日見和尚處。聽

住。應日日來。若不能者。可至五日。若五日不得來者。布薩時應來。復不得來。乃至二由旬半。至自恣時。應

來見和尚。母經云。受依止竟。乞七日法出界外。七日滿還來到寺。不失依止)。如上巳明

師資之法。向下當釋本文。是中犯者。和尚若知。若

疑。未滿二十。與授戒。三羯磨竟。墮罪。二羯磨竟。三

惡作。一羯磨竟。二惡作。白竟一惡作。若未白。為作

方便。若剃髮。若欲集僧。若僧巳集。一切惡作。眾僧

若知。若疑。未滿。眾僧盡得惡作。尼同犯。不犯者。先

不知。信受戒人語。若傍人證。若信父母言。若受戒

巳。疑。聽數胎中年月。及𨳝月。若數一切十四日說

戒。以為年數。如是滿者善。若不滿者。退為沙彌。然

後更與受戒。若不爾者。同於賊住。若無和尚。若二

和尚。乃至眾多和尚。不名受具足戒。不得度官人

(善見律云。食祿盡。然後得出家。若王聽亦得出家)。無衣鉢者。不得受具。不

得借衣鉢受具。不聽度犯比丘尼者出家受大戒。

若巳受。應滅擯。不得度賊心入道者出家。巳出家。

應滅擯(此謂自出家人。若未共比丘眾僧羯磨說戒。未度出家不應度。若巳度出家受具足。

即名為受具足。若曾共羯磨說戒。即應滅擯。僧祇律。謂未曾入布薩自恣中。後有好心。得與出家受具。若

曾入。是名盜住。不聽出家。若王子。大臣子。避難自著袈裟。亦。如是。若沙彌盜聽說戒。解知初中後語者。後

不得受具足。若暗鈍。若意緣餘事。不記初中後語者。後得受具足戒)。不得度壞法外

道。欲度外道。先與剃髮著袈裟。受三歸十戒。從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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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四月共住。僧應白二羯磨與之。若彼不執外道

白衣法。及不親近外道。不誦外道典籍。聞說外道

過。不生瞋恚。隨順比丘。能令比丘喜悅。乃與受具

足戒。若受戒巳。復入外道。後還求出家。不應與出

家。此名壞法外道。不得度奴。及賊。并負債人(有人為償

債。得度)。不得度五種黃門。謂生。犍。妒。變。半。若巳度。即

應滅擯。若畜生變人形來。不得度與出家。不得度

五逆罪人。及無男根者。有三種人不得具足戒。不

自稱字。不肯稱和尚名。不乞戒。復有三種人不得

戒。謂著俗服。外道衣。莊嚴身具。不得受眠醉狂瞋

恚者戒。如是截手足耳鼻。根卵臂肘指。及常患疥

瘡。若死相現。若身癯。若身如女人。有名籍。避官租

賦。身駮。尖頭。背壞。鋸齒。蟲身。蟲頭。若髮痶瘓。曲指。

六指。縵指。一卵。無卵。或[癲-真+秀]。內曲。外曲。上氣病。[病-丙+(工/矢)]病。

吐沫病。癩癕。白癩。乾痟。癲狂。及諸苦惱。青眼。黃眼。

赤眼。爛眼。紅眼。瞖眼。水精眼。極深眼。三角眼。獼猴

眼。大張眼。凸眼。一眼。睞眼。邪眼。瞋怒眼。瞷眼。瘡眼。

斑眼。身臊。若患婬瘡。或瘂。聾。跛。曳脚。捲足指。一手。

一足。一耳。無髮。無毛。無齒。青髮。黃髮。白髮。太長。太

短。婦女[𨄔]。象馬牛猪羊鹿蛇魚鳥頭。一頭。乃至多

頭。一切青黃黑赤白色。風病。熱病。痰癊病。癖病。喉

戾。唇缺。無舌。身前凸。後凸。內病。外病。當臥不轉病。

似老極形。失威儀行。不知好惡。下至一切汙辱眾

僧者。並不得度。若從不持戒和尚受具足。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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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戒。知者不得戒。若有八難事。及餘因緣。二人。三

人。聽一時作羯磨受具足戒。不得過。過即不得戒。

以非法故。眾僧得罪。若受具足。乃至先須臾時。名

為上座。若二三人同時羯磨。便無大小。不互禮敬。

若和尚及足數人不現前離見聞處。或在界外。皆

不名受具足。若先不與沙彌戒。便受具戒。得戒。眾

僧有犯。若在中國。不滿十僧。不得受大戒。若在邊

國。聽持律五人。得受大戒。父母不聽。不得度令出

家。若在僧伽藍中剃髮。當白一切僧。若不得和合。

當房房語令知。若不滿二十。若減十二能驅烏。持

戒。一食者。聽度令出家。於二師前。阿闍梨授與十

戒。名為沙彌也(薩婆多論云。年六十。不得受大戒。設師僧強授。亦不得戒。惟聽為沙

彌。七歲巳下。亦不聽度。若度受戒。二俱惡作。若先請和尚受十戒法。和尚不現前。亦得十戒。和尚若死。聞

不得戒。不聞得戒。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和尚不現前。不得戒。以僧數不滿故。若僧數滿。設不現前。亦得

受戒。雜事律云。不得四人同時受近圓。何以故。非眾為眾而作羯磨。理相違故。五分律云。先到受戒處者。

應先與受戒。若二人俱到。年大者先受。若同年。和尚大者。先受。若和尚復同。應一時羯磨。先稱名者先受。

三人亦如是。餘事亦得羯磨三人。一切不得羯磨四人。若二師罷道。後來就弟子求出家受具。先弟子應

與衣鉢助使得成。亦聽即與作師。彼更受戒者。應如法敬師。薩婆多論云。凡受戒法。先與說法引導開解。

令於一切眾生上起慈愍心。即得增上心。便得增上戒。內法傳云。其受戒竟。次即本師為指戒本令識罪

相。方教誦戒。既其熟巳。誦大律藏。日日誦過。旦旦試之。誦律藏了。方學經論。豈有欲受之時。非常勞倦。亦

既得巳。戒不關懷。有始無終。可惜之甚。自有一會求受。受巳。不重參師。不誦戒經。不披律典。虗沾法位。自

損損他。若此之流。成滅法者。故律文云。寧作屠兒。不授他具戒。捨而不教也。西國相承。事師之禮。初夜後

夜。到其師所。師乃遣弟子安坐。三藏之中。隨時教授。若事若理。不令空過。察其戒行。勿使虧違。知有所犯。

即令治懺。弟子方乃為師按摩身體。襞疊衣裳。或時掃拭房庭。觀蟲進水。片有所作。咸皆代為。期則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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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禮也。若門徒有病。即皆躬自抱持湯藥所須。憂同赤子。然佛法綱紀。以教誨為首。如輪王長子。攝養不

輕。律有明言。寧容致慢。菩薩善戒經云。旃陀羅等。及以屠兒。雖行惡業。不能破壞如來正法。不必定墮三

惡道中。為師不能教訶弟子。則破佛法。必墮地獄。優婆塞戒經云。寧受惡戒。一日中斷無量命根。終不畜

養弊惡弟子。不能調伏。何以故。是惡律儀。殃齊自身。畜惡弟子。不能教誨。乃令無量眾生作惡。能謗無量

善妙之法。壞和合僧。令多眾生作五無間。是故劇於惡律儀罪)。

○發起諍事戒第六十六】

「若比丘。知諍事如法懺悔巳。後更發起者。波逸提。」

【釋曰。佛在舍衛國。六群鬬諍如法滅巳。後更發起。

作是言。汝不善觀。不成觀。不善解。不成解。不善滅。

不成滅。令僧未有諍事。而有諍事起。巳有諍事。而

不除滅。諸比丘察知其故。白佛結戒。知者。若自了

知。若他語知。諍事者。以此事故。諍競由是而生。諍

有四種。謂言諍。覓諍。犯諍。事諍。詳如後釋。如法者。

謂如法。如律。如佛所教。懺悔巳者。謂其事善除滅

竟。後更發起者。謂其諍巳滅。復以不善心而發舉

之。令不止息也。是中犯者。知如法滅巳。更發起言。

不善觀。不成觀。乃至不成滅。說而了了墮罪。不了

了惡作。若餘鬬諍罵詈。若自諍事。若共非受具人

鬬諍。更發起者。盡惡作。如法滅。如法滅想。墮罪。疑。

惡作。不如法滅。如法滅想。及疑。皆惡作。尼同犯。下

三眾惡作。不犯者。先不知如法滅。及實不如法滅。

○與賊伴同行戒第六十七】

「若比丘。知賊伴。結要共同道行。乃至一村間。波逸提。」

【釋曰。佛在舍衛國。六群從舍衛至毗舍離。有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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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賈客伴。輿之同行。俱為守關人所捉。佛為結戒。

賊伴者。謂竊盜劫奪。及偷關稅人。若還。若去也。結

要者。謂共期約。至城。若村也。同道行者。謂共為伴

侶。同在村間。處處道路。而行也。乃至一村間者。謂

下至行一村間道。亦得本罪。是中犯相輕重。如共

婦女同行戒說。餘四眾得罪同上。不犯者。不知。不

共結伴。及力勢持縛等(僧祇律云。若中道覺知是賊。是時不得即便捨離。且

隨順去。至近聚落方便捨去。若賊覺者。應語言。長壽。我正到此耳。若與反叛負債人共行。越毗尼罪。五分

云。共惡比丘期行。惡作。若諸難緣共期行不犯。根本律云。若以賊為防援引導人。若迷失道。彼來指示。雖

同道。不犯)。】

四分戒本如釋卷第九

** 音釋

音贊。同濺。

音渠。瘦也。

音博。斑駮也。

痶瘓

上音沗。下音喚。病貌。

音頹。陰病。

音賚。旁視。

音閑。一目白。

音僻。腹病。

音倩。染絳之草。

音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