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開宗記
四分律開宗記
同。有無互缺。犯同緣異。以斯別狀。不得合辨。問兩眾
具戒。數有多少。二位沙彌。何以齊十。答具位滿足。防
過使周。對過立戒。故有多少。二眾沙彌。亦應不等。以
同方便。且制十戒。又解兩眾沙彌。亦同二具。隨過差
別。立戒多少。所以知者。以諸戒下。皆結罪故。若爾何
不具彰五犯。答人是不滿。正唯制十。進修義同。咸皆
結罪。故十數外。和上應教。既巳應教。明亦同等。次先
後者。問大僧戒相。所以先明尼之禁防。何以後說。答
為表丈夫護持。建立功強於彼。是以先明。又復兼是
師徒兩異。出家先後。故所以爾。次釋比丘止持。於中
文八。謂初四夷。乃至七滅諍。於此八中。束為五犯。謂
二提合眾學七滅。合不定未定。故但為五。若解此五。
須為二門。第一總解。第二別明。於總解中。須釋五犯
等義。但為初依戒者。尋文未周。直聽懸言。不能領悟。
故釋大僧戒。巳至尼律。初演此玄章。方知旨趣。庶得
僧尼俱益。新舊咸開。進修軌儀。於斯畢矣。自下諸義
改換皆然。不能於中。別更申意。
次隨別釋●先解初犯。於中復二。一總。二別。總中十
門分別。第一起由三毒。第二身語成犯。第三自作教
人。第四犯境寬狹。第五尅漫不同。第六錯誤有異。第
七明其立意。第八次第之相。第九下眾任運。第十定
業招報。
初門准毗婆沙一百一十六。不善業道。一一皆以三
根為加行。若論成者。婬盜二戒。由貪究竟。斷生命者。
由瞋究竟。妄語通以三根究竟。婬三起者。優婆塞戒
經第六云。若人自樂行非梵行。是名從貪。婬怨眷屬。
是名從瞋。於所生母。作非梵行。是名從癡而並境悅暢
思。由貪究竟。盜三起者。自為巳身妻子眷屬。貪他財
物。而往劫奪。是名從貪。盜怨家物。是名從瞋。劫奪下
姓。是名從癡。故俱舍云。謂諸王等。依世法律。奪惡人
財。謂法應爾。無偷盜罪。又婆羅門。作如是說。世間財
物。於劫初時。大梵天王。施諸梵志。於後梵志。勢力微
劣。為諸卑族。侵奪受用。今諸梵志。於世他財。若奪若
偷。充衣充食。皆用巳財。無偷盜罪。此等要有所顧。皆
貪究竟。煞三起者。若為貪故害命。是說從貪。若煞怨
家。是名從瞋。煞老父母。是名從癡。故婆沙云。虎豹豺
狼蜈蚣虵等。傷害於人。煞之無罪。父母衰老。及胄痼
疾。若能煞者。得福無量。此無所顧。皆瞋究竟。妄三起
者。若為財利。自受快樂。是名從貪。為壞怨故。是名從
嗔。若畏他死。是名從癡。故婆沙云。諸為自他身難命。
而妄語者。不得妄罪。然成業道。亦由貪等。以貪等現
前。此業成故。又增三云。有三種妄語得夷貪恚癡。又
云身恚口恚身口恚。舊釋妄語貪癡起。成妄語規。利
瞋非順情。故無瞋心。發思成業。此是傳者之言。不依
聖教。義既違文。不勞別破。
第二門身語位二。前三局身。第四唯語。婬戒形交。非
身不辨。煞盜身犯。語有造義。如教人呪物等。妄語稱
聖。非言不宣。身有造義。如作書現相等。
第三門自他位三婬戒自重教輕。教人為非樂。在前
人故。能教者。但獲蘭罪。煞盜損他。自作教人。損境無
殊。彼此俱犯。於中唯有能所二心。不稱無期。有差脫
者。有犯非犯。准文可知。妄語教人稱巳得聖。名利屬
我。即能重所蘭。若汎教人彼自稱聖。名利推彼。即所
重能蘭。因此汎明。自他能所。輕重犯不。可為四句。一
自重教輕。初婬戒是。二自輕教重。犯教僧漏失是。三
自他俱重。如煞盜等同犯。四自他俱輕。如教不學吉
等。若犯不犯。亦為四句。一自犯他不犯。如自販易是。
二他犯自不犯。如使尼浣故衣是。三自他俱犯。如煞
盜等是。四自他俱不犯。如教進修是。
第四門寬狹位二。婬該四趣。故所以寬。餘三局人。故
所以狹。良以婬欲之性。順情內逸。伹得正道。暢適無
殊。不簡境之美惡。詎問人與非人。又以死屍犯故。不
由損境。何容計境優劣。致犯階降者歟。又通自境。如
弱脊類。餘之三戒。損在前境。趣別報殊。增微不等故。
人犯重餘趣便輕。義准人境。四戒並得。夷𠎝非天。便
有夷蘭二別。畜生階四。夷蘭提吉。
第五尅漫者。此之四戒同境。論者尅之。與漫俱犯夷
罪。此中同境。婬戒約道。餘者局人。為婬約道。不就趣
分。不可例。餘同為尅漫。若通餘趣。作尅漫者。須除婬
戒。約下三作。然下三戒。如其大漫。隨三趣境。重輕結
罪。若也專尅。各相應犯。或若差互。俱成方便。
第六錯誤者。錯誤約戒。位可為三。第一以二對婬戒。
錯誤俱犯重。為婬約道。不就趣分。伹得正道。暢本業
思。縱境交涉。亦成其重。故文言。道疑道非道想夷。第
二對下三戒。若其餘趣境上錯誤俱不犯。以於異境。
本無心故。若對人境。誤犯錯不犯。以其誤無兩。並不
得云。無心故誤。故下文言。男想盜女物。佛言波羅夷。
煞誑亦爾。錯據無心。故不成犯。如欲墮胎母死之類。
問若此誤犯錯不犯者。何故人言椽梁等。誤墮不犯。
答此實是錯誤聲說故。爾者如何。下文說麤惡語。欲
向此說。錯向彼說。一切僧殘。答此實是誤錯聲說故。
又解錯誤二門。各通犯及不犯。伹使有心成事。無問
錯誤俱犯故。文言男想盜女等。佛言波羅夷(此是誤犯)。下
文說麤惡語。欲向此說。錯向彼說。一切僧殘(此是錯犯)。若
其無心成事。錯誤俱不犯。如文椽梁等。誤墮不犯。又
僧祇第四云。欲害前人。誤害中人。得越毗尼。又十誦
五十一。問頗有比丘。虗說聖法。不得波羅夷耶。答曰
有比丘。欲說須陀洹果。誤說斯陀含果。乃至欲說阿
那含果。誤說阿羅漢果是。五分二十八。有比丘欲煞
彼。而誤煞此。生疑問佛。佛言不犯得偷蘭遮(此誤不犯)。下
文與墮胎藥。錯與煞母藥。母死不犯。及欲盜他衣。錯
得巳衣。不犯欲受蘇錯受油不成(此錯不犯)第三錯誤對
妄語。所稱法者。舊云錯誤俱無犯。如欲稱聖錯言凡。
錯稱非境。如增上慢。迷凡謂聖。誤心非巧。故並不犯。
此釋非理。雜亂宗文。如何煞盜。唯約人趣重境為錯
誤。不論非情無主物。及至妄語所稱之中。乃就凡法。
為錯誤境。若順宗文。錯之與誤。俱就眾多。聖法上作。
若同聖法。還是誤犯。錯不犯故。大妄開文云。欲說此。
錯說彼不犯。又伽論第八云。若比丘欲說須陀洹果。
而說斯陀等果。犯何罪。答偷蘭遮。或同後解。通犯不
犯。
第七立意者。如大集經第三十。佛告頻婆娑羅云。大
王汝之國法。何名大罪。王言。世尊我之國法。有四重
罪。一者斷他命根。二者偷至五錢。三者婬他婦女。四
者為五錢故。大眾王邊。故作妄語。如是四罪犯者不
活。佛言。我今亦為未來弟子。制是四重。又為比丘制
增戒學。有其二意。一欲令斷三不善根故阿難答孔
雀冠言世尊為欲調伏貪欲瞋恚愚癡令盡為諸比
丘。制增戒學。所以爾者。凡興聖制。為除患本。患本雖
多。要謂三毒。為此貪等。恒能引導諸不善業。故須制
斷。問戒能防非。不斷煩惱。何以乃言對之立戒。答理
實戒但防非。不斷煩惱。然由戒故。定慧得生。推功歸
本。故言對制。又解文言。調伏貪等者。但是制事不起
名為調伏。不是要斷。名為調伏。二為招生十利功德。
文證可知。
第八次第者。易為喜犯。建在初明。非直此文。殘等類
爾。故僧祇云。初戒成道。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日
犯。即是十月二十七日。餘之三戒。並是成道。六年冬
分。盜戒第二。半月十日。謂是九月十日。煞戒第三。半
月九日。謂九月二十四日。妄語第四。半月十三日。謂
十月十三日。以此文證。足彰次第。問此為憙犯。婬戒
在初五十。如何以煞為首。答古昔多解。皆不允當。今
申正義。智者應思。但以五十等戒。不假犯請。依本業
道。以煞為初。具戒興廣。必待犯請。憙犯前明。婬戒居
首。
第九任運者。如沙彌時。教人作煞盜。乃稱巳得聖。巳
便受具戒。然受具巳。前事方成。能教任運。犯三夷罪。
若論自作。唯局不善。今取教業。通餘二性。若其受戒
未竟。所教事成。即是邊罪難人。不發戒品。若受戒竟。
戒罪俱得。以善因圓惡業滿故。是以十誦五十一云。
未受具人。盜心取是物。未受具戒時。離本處。得突吉
羅。次句未受具人取受具時。離處吉。次句未受具人
取受具人。離處夷。次受具時作方便。取有二句。一吉
一夷。次受具竟取。復有二句。初句夷。次句受。具戒人。
取非具戒人。離處蘭。以此證知。有任運犯。婬教獲輕。
故無任運。
第十招報者。戒律威嚴。開神益物。行之軌則。熟不遵
修。良以業道多迷。不懼淪溺。縱此愚情違犯者。眾今
依聖教。示以重輕。存理行人。特宜崇奉。然具足戒。禁
勤七支。此且明四義應通舉。一一支中。皆感三報。故
婆沙一百一十三云。諸欲邪行。若習若修。若多修習。
生那落迦。傍生鬼趣。是異熟果。從彼處歿。來生人中。
妻不貞良。是等流果。彼增上故。所感外物。多有怨竟。
是增上果。餘六業道。異熟皆同。以悉遍於三惡道。受
諸不與取。來生人中。財寶遺乏。是等流果。所感外物。
有灾有患。多遭霜雹。塵穢等障。是增上果。諸斷生命。
來生人中。多病短命。是等流果。所感外物。皆少光澤。
不久堅住。是增上果。諸虗誑語。來生人中。多遭誹謗。
是等流果。所感外物。多諸臭穢。是增上果。諸離間語。
來生人中。親友乖離。是等流果。所感外物。多不平正。
丘陵坑坎。險阻懸隔。是增上果。諸麤惡語。來生人中。
恒聞種種不如意聲。是等流果。所感外物。麤弊鄙惡。
毒㓨砂礫。雖有金等。少而無光。不調難用。是增上果。
諸雜穢語。來生人中。言不威肅。是等流果。所感外物。
時候乖變。速疾磨滅。多不成實。是增上果。優婆塞經
亦然。不能具述。七善業道。翻此可知。
自下別解 初戒有四。一制戒意。二釋戒名。三具緣
成犯。四𨷂緣之義。此之四義。並有通別。下諸戒等皆
同於此。
通制意者。多論第二。有四義。一知先作無罪得除憂
悔。二以因之結戒。滅將來非法。三以佛結戒。知罪輕
重。有殘無殘。可懺不可懺。決將來疑網。四以招生十
利功德。此當律中制意。文證可知。別制意者。婬欲之
性。體是鄙穢。愛結纏心。躭感難捨。為則沉淪生死。不
絕禁則出離涅槃可期。是以如來。大悲方便。為制此
戒。防過之源。二釋名者。亦有通別。通者是戒能防之
行。別是不淨行。所防之過。能所通舉。故曰不淨行戒。
三明具緣。通緣有三。一是大比丘簡非戒所被者。以
文云若比丘故。二制廣教後以初作人教未攝故。三
無重病壞心以狂等人聖開不犯。此之三義。該括上
下。故了論云。若人巳受大比丘戒。若如來巳制此戒。
若人不至癡法。是人則犯僧伽。胝施沙罪。於餘略說。
相亦如是。別緣具四。一有正境。二有染心。三起方便。
四與境合。若為怨逼。亦具四緣。一有正境。二為怨逼。
三與境合。四者受樂。此戒通三別四。七緣成犯。四𨷂
緣者。若𨷂通緣。全是無罪。或可𨷂初。及第三有罪。即
七方便中。𨷂緣方便是。次𨷂別緣。𨷂初二蘭。謂非道
道想非道疑。若𨷂二三兩緣無犯。𨷂第四緣。輕重二
𨷂。怨逼𨷂緣。比說可解。論其方便。𨷂通有一。𨷂別有
四。通別合五。
次釋文者。了論偈云。解戒五相九。毗尼釋曰如諸佛
所立戒。於一一戒中。應了別五相。一緣起。二緣起人。
三立戒。四分別所立戒。五决判是非。此中緣起者。謂
由飢餓難事為緣起。起緣起人者。是須陳那比丘立
戒者。若比丘等。分別所立戒者。此中何者。為比丘等。
决判是非者。此中比丘。於三處。犯波羅夷。乃至說戒
究竟。若人能如理了別此五相義。此人必定能解。依
此論釋。亦是一途。然今隨義。別分為二。第一從初至
㝡初犯戒。漏生壞略。即上若犯有漏法。第二自今巳
去下。制廣補略。即上然後結戒。前文復二。第一至呵
責巳漏起呵責。第二告諸比丘下。彰過違略。前文復
二。第一至號為種子。明其犯相。即是漏過。第二須提
那下。發覺呵責。前中文四。一標化處。二出犯人。三明
犯緣。四正明犯。對此初戒分文既然巳下諸戒。貫通
類爾。初住處者。示化有方。即是犯制之處。爾時世尊。
上巳明訖。毗舍離者(毗奈耶云秦言廣博)。然毗舍離名少訛。梵
音正曰吠舍釐。多論第一。問契經阿毗曇。不以佛在
初。獨律以佛在初。答曰以勝故秘故。佛獨制故。如契
經中。諸弟子說法。有時如釋提桓因。自說布施為第
一。何以故。我以施故。得為天王。所願如意。佛言如是。
有時化作化佛。化佛說法。律則不爾。一切佛說。是故
以佛在初。有如契經。隨處隨決。律則不爾。若尼中有
事。不得即結。必當出外。若白衣邊有事。必在眾結。若
聚落中有事。亦在眾結。若於五眾邊有事。必當比丘。
比丘尼邊結。是以佛在初。次犯人。迦蘭陀村者。多論。
以鳥名之。有云。聚落主名。見論第六。是山鼠名。時毗
舍離王。將諸妓女。入山遊戲。因眠樹下。樹下有窟。窟
中毒虵。聞王酒氣。出欲螫王。樹上有鼠。鳴喚覺王。王
覺免害。以鼠恩故。即封此村。供奉此鼠。因鼠號村。故
曰迦蘭陀村。村中一人。有金錢四十億。王賜長者之
位。即以村名。為長者號。然須提那子者。言中倒也。應
云迦蘭陀子須提那。故次文云。時迦蘭陀子。善見云。
須提那者。是迦蘭陀長者子。五分亦云。迦蘭陀子。名
須提那。須提那者。多云求得。為求請神祇得故。了名
善與。饒財者。多論有二。一眾生數財。謂奴婢牛馬等。
二非眾生數財。謂金銀七寶等。此並無量。故曰饒財
多寶。此人聞法悟解。厭俗囂塵。抱信歸依。情希出益。
故曰持信等。五分云。須提那。聞法歡喜。即作是念。如
我解佛所說。夫在家者。恩愛所縛。不得盡壽。廣脩梵
行。出家無着。譬如虗空。我今寧可以家之信。出家脩
道。多論第二云。夫出家者。為滅垢累。家者是煩惱因
緣。是故宜應極遠離也。
次犯緣文二。一遠緣。二近緣。文三。初舉糓貴。乞難生
念由起。二須提那下生歸家念念欲弃其兩損。而就
二益。三作是念下如念歸村。近緣文二。初舉財勸。三
勸三拒。一文廣出。餘二略易。第二其母使捨下舉色
以勸。從而弗拒。問此須提那。情既樂道。何故乃答母
云。我能為之。答見論念言。我不與種。終不置我。日夜
相惱。我暫與種。令其心息。不復嬈我。我因此故得住道
門。修習梵行。由此思念。故曰我能。問須提何以拒財
而受色。答財勸長時。背道故拒。色勸蹔時。在道故受。
次正明犯。文中有二。先正犯者。以未制前。不見欲穢。
此文理通一切諸戒。未制廣教不知行欲。同於死人。
擯出眾外。雖預道門。生緣未絕。因希利故。漏過便生。
問既曰三行。何以言初。答以未制故。故伽論第三云。
作眾多婬。佛言未制戒時。須提那犯罪。一切時不犯。
次園中下彰欲之過。五分云。時兜率陀大威德天。命
終受胎。爾時地神告虗空神言。迦蘭陀子。於未曾有
僧中。作未曾有事。展轉相告。乃至梵天。超過學表。勝
出獨絕。故曰尊者種子。
次明呵責。文分為二。初比丘呵。第二世尊爾時下。如
來呵責。前文有三。初至故愁耳發覺得實。為呵之緣。
第二諸比丘下。顯類以事啟尊。前文有四。一歎須提
那。先時解行事皆通練。故曰無事不知。無不遵奉。故
曰觸事皆行。非直自行。亦能導物。故曰轉教於人。第
二爾時下。作過愁憂內心焦惱。第三諸同學下。見愁
檢問。先正問愁。故云汝何愁憂。次問愁之所由。汝既
解行具足。必應無憂。今乃翻愁當應厭道。第四須提
那下。答愁所由。先申樂道之情。故云我甚樂梵行。次
近在下。申愁所由。次呵責文三。初總舉不應。汝於如
來清淨法中。能斷欲等。是汝所應。云何乃作如是惡
事。第二於如來下。別呵不應。舉是反顯。欲者五欲。於
此五欲。不生欣求。故曰無欲。垢者穢濁。能汙淨心。故
名為垢。此有其六惱害。恨諂誑憍。能永除滅。故云無
垢。一切眾生。渴於五欲。渴由愛生。故名渴愛。比丘守
戒。正念現前。渴愛自除。名為能斷。破壞巢窟。古舊𥼶
云。人天生死在上喻巢。三塗生死在下喻窟。集因既
亡。苦果隨喪。故言破壞巢窟。至下受戒揵度中。𥼶巢
窟云。諸天在上如巢。人居於下名窟。此𥼶隨情。違背
正理。今解不然。謂居止處。皆名巢窟。故婆沙五十二
云。欲界窟宅所攝藏。故名欲界繫。色無色界。應知亦
爾。結謂九結。縛謂三縛。結縛非一。故名為眾。以除結
縛。能得愛盡涅槃。又可愛謂三界愛。盡者是滅。由三
界愛盡。能顯涅槃。故曰愛盡涅槃。其涅槃。是梵言(此云
圓寂)。婆沙二十八。有多解。問云以何義故。名曰涅槃。答
煩惱盡故。名為涅槃。復次三火息故。名為涅槃。復次
三相寂故。名為涅槃。復次離臭穢故。名為涅槃。第三
汝今云何下總結。不應經久為故。正偶為二。故曰故
二。次白佛者。見論第六云。心不希佛。獨譽於巳。亦不
令佛賤薄。遣須提那出。又不以此惡法鬪亂。但依實
理。白世尊言。今垢法巳起。願為聲聞弟子結戒。
次佛呵中。文分為二。初則撿問自言。第二爾時下正
辨呵責。前文有三。一集眾僧。二明撿問。三辨自言。初
文以此因緣者。謂因須提犯戒比丘啟白。故曰以此
因緣。集諸比丘者。多論第二。有五義故集。故集。一佛
現不自專輙。二共眾籌量。而後結戒。令犯罪者心伏。
三佛雖自在。為持法故。凡有法事。集眾共和。法得久
住。四為肅現在將來弟子。凡是僧事。不問有力無力。
要問眾詳議不得專獨。五諸佛法爾。不獨一佛。次撿
文二。初舉應問之法。次則依法而問。初應問法文有
三句。知問者。謂因比丘。啟白知問。佛一切智。常知是
非。現同不知。而作疑問。多論四益。一順諸佛常法。二
順自言治法。三令眾生安穩。不生怖懼。四順於大人
聖主儀體知。而不問者。如來不以巳之知見。輙說人
過。證言是犯。准翻前益。須有四損。一不順佛常法。二
違自言治法。三令眾生。怖懼不安。四逆說人過。非大
人儀。體雖因比丘。啟白而知。若不應時。亦不疑問。是
以次明時問不問。時而疑問。有三種時。一是對眾撿
問時。二是犯者自言時。三是因此制廣時。時不疑問。
亦有三時。一非對眾撿問時。二非犯者自言時。三非
因此制廣時。又解時者。謂因比丘啟請知問即是時
而問此時不以巳知而問。故曰時而不問。雖復應時。
呵責制戒。若不順義愜情亦不疑問。是故次明義合
不合。然此知之與時而問。名為義合知之。與時不問。
名義不合。次正問可知。次自言者。問佛作疑心不定
而問。何不拒諱便臣伏邪。答五分第一云。諸佛常法。
有五百金剛神。侍衛左右。若佛問三返。不以實答。頭
破七分。情有所懼。不敢拒諱。
次呵文三。一總舉。二別列。三總結。總舉者。經家總牒
世尊。呵詞其無數。言即下者是。次別有二。初顯須提。
行有違失。所作不應。二告諸比丘下。舉過示僧。齊防
法眾。前文復二。一明行有違失。二執作事不應。初違
失者。總顯作非。故云汝所為。非乖作軌則。故非威儀。
沙門性。是無漏聖道。造惡違彼。故非沙門所作。垢穢
名非淨行。作既違教。故非隨順。總結非理。故曰所不
應為。次作不應可解。次下舉過誡眾。其文有二。一顯
過失尤重。二執作事不應。顯過文三。一舉事中損益
勸令捨順行違。二何以故下。釋成勸意。三何以故下。
釋墮所由。先解初句。多論有七義。一毒虵所害。害此
一身。女人所害。害無數身。二者毒害報無記身。女害
善法身。三者毒害五識身。女害六識身。四者毒害得
足僧數。女害不足數。五者毒害得生天上人中。值遇
賢聖。女人所害。入三惡道。六者毒害得沙門四果女
害。正使八正道。滿於世間。猶如大海。於此無益。七者
毒害人。則慈念而救護之。女害眾共棄捨。無心喜樂。
天龍善神一切。遠離諸賢聖人之所呵責。以此損益
理殊。浮沉事別。是故勸汝犯毒。不犯女人。次釋勸意。
何以一言順違兩責。第一何以勸犯毒虵。毒虵雖有
蹔時現苦。而無來獄長時之殃。故言不以此緣。墮於
惡道。第二何以不聽犯女。犯女雖有蹔時現樂。必招
來獄長時之殃。故言身壞命終。墮於惡道。次釋犯女
墮獄所由。文中有二。第一正彰欲過。第二舉喻顯過。
初彰過者。總彰過源。令永除滅。故曰說斷欲法。欲想
者。思女之心。欲念者。追境之意。欲熱者。欲火所燒。愛
結者。明愛繫縛。不為彼溺。稱云越度。次舉喻者。欲燒
善心。故言如火欲焚戒手。如把草炬。復損戒身。如樹
繁菓。欲樂不久。猶如假借。欲無實味。猶如枯骨。欲集
眾患。其如段宍。欲樂不實。如夢所見。欲傷戒足。如履
鋒刃。欲消眾善。如新瓦等。欲性可懼。如毒虵頭。欲害
善盡。如輪轉刀。欲感危報。如在尖標。欲傷迅速。如利
戟㓨。欲患至極。故曰甚可穢惡。佛所呵責。結歸教主。
次執事如上。第三總結可知。
次彰過違。略告諸比丘者。顯過。同知須提那者彰罪。
別屬癡人者。見論。佛見須提。巳作惡法。以慈悲心。而
言癡人。如慈父母。見子作惡。亦呵罵其子。癡人何以。
作如此事。問世尊煩惱及習。皆巳斷除。何以乃云癡
人耶。答世尊惑習雖盡。然有似愛等。言為利益事。故
呵癡人。如今親教。及軌範師。若有近住。依止弟子。起
諸過失。便呵責言。汝為癡人。世尊亦爾。問佛呵癡人。
有何義趣。為從癡生。名曰癡人。為癡現行。說為癡人。
婆沙十六。解云。從癡生故。故曰癡人。爾者亦從貪恚
慢見等生。世尊何故。唯言癡人。答癡遍行故。若佛知
呵阿羅漢等。以為癡人。於物有益。即亦呵彼。以羅漢
身。亦癡生故。又解現行癡。故名曰癡人。阿羅漢等。亦
現行癡。不染無知。猶未亡故。問諸餘煩惱。亦有現行。
何故唯說癡人非餘。答前巳說言。癡遍行故。多種有
漏處者。開諸漏門。漏源滋長。多論云。須提那。於劫初
來。未有男女。作婬欲事。而此人於彼最初行婬。作惡
法根本。今佛法清淨。未有非法。而須提那。最初為惡
作。將來非法。罪過之始。故言開諸漏門。最初犯戒。違
略之始。略教被壞。
次下制廣。其文有三。第一舉宗標制。第二集十句下
制利功德。第三欲說戒下正明立制。此戒既爾。諸戒
類然。初文舉制時分從茲巳後。故曰自今巳去。以因
一結教網普霑。故曰與諸比丘。定犯輕重。位別防非。
各有分局。稱為結戒。問一切善法不言結。何以伹言
結戒。多論。解云。戒是萬善之本。但結戒即一切結也。
又可戒為止惡。兼立犯名。故結餘善不爾。故不云結。
對此解義。六門分別。第一制廣補略。第二制除障道。
第三制託緣別。第四制緣多少。第五制教所詮。第六
制意老別。
初門佛初成道啟化之元。恐入法人心無所寄故。先
說略示行軌模。利根奉修。無所缺犯。鈍根不悟。違略
起非。令教毀壞。名為教缺。然即違教成犯。汙本所受。
令行不淨。名為行缺。是以如來慈悲護念。為制廣教。
順於略教。今使二教。相順相成。還令略有被時之用。
義同補教。既聞制廣。呵責示過。識相護持。資成不斷。
晈潔逾前。名為補行。又可悔巳所犯不能為因。未來
苦果。畢竟不受。還令戒淨。亦名補行。故上文言。若有
犯有漏法者。然後世尊。為諸比丘結戒。斷彼有漏法
故。
第二門然障道業。雖復無邊。要而言之。有其二種。所
謂性遮。言性惡者。如煞盜等。無問聖教。禁以不禁。損
害深重。作則是違。體是不善。名為性惡。言遮惡者。如
房壞等。體非不善。伹以事務紛動。能障修道。立制防
之。名為遮也。此言遮性。就事以辨。若論罪名。悉是遮
惡。以未制前作而無犯。由聖制後。方結罪名。亦可一
禁巳後。違教處齊。下沉義等。俱稱為惡。又貪嗔癡。能
障聖道。佛為斷彼。制增戒學。如文可知。
第三門教不孤起。起必託緣。緣境雖眾。要唯三性。謂
善惡無記。託善結緣興者。如因論義。女人說法。同誦
輙教。䨱頭人等。如斯之輩。事雖是善。亦乖聖意。生過
不輕。是以如來。立教防耳。託不善緣興者。如煞盜等。
性是違害。託此能起諸不善行。是以興教防此。不善
託無記緣興者。謂掘地等。事雖無記。業務紛動。多障
脩道。制不聽。為息彼紛動。終階道益。然准伽論。起犯
之心。亦通三性。故論第一。問頗有善心犯。不善心。無
記心犯耶。答有云何善心犯戒。如新出家比丘。未知
戒相。自手淨地。採花結鬘。此善心犯戒。云何不善心
犯戒。佛所結戒故犯。云何無記心犯戒。佛所結戒不
故犯。問准依此義。犯通三性。如何下文。犯諍無善。答
下文據犯戒。理實無善犯。此為興教緣故。得通三性。
又解下文定犯諍不。得有善犯。然約起諍心。亦得有
善犯。故文言。比丘以善心言。諍中事作等。
第四門制必託緣。事假犯請。要藉十緣。聖方興結。一
假先請。巳許身子。漏起制故。二是比丘。謂被大僧。非
餘眾等。三起漏過。謂犯婬等。一一自分。四須舉發。若
不舉發。無由撿獲。五佛在座。事歸教主。要佛自結。六
集眾僧。共眾籌量。法得久住。七對眾問。若不撿問。恐
有阿濫。八得自言。為得自言。心伏罪故。九須呵責。若
不呵責。無似顯非。十局最初。以最初人。教未攝故。此
十具滿。聖方興結。若緣少虧。抑而未許。此之十緣位
言興也。或有闕者。義准可知。
第五門然假緣具。義教得興者。教不虗設。必有所詮。
所詮是何。謂有其四。一犯。二不犯。三輕。四重。指文可
知。作過緣具。汙本受體。名云為犯。善興義順。受體光
暉。名為不犯。方便為輕。究竟為重。亦可五犯相望。前
重後輕。此四句中。各生二行。如具五緣成煞。名為犯
法。於此犯法。生二行者。若依五緣。煞事成就。即名犯
行。謂順犯法成。違聖制意。若識五緣。止惡不作。名不
犯行。即違犯法成。順聖制意。以不犯法。謂止作二持。
若其䇿勵進脩。成不犯行。懈怠不學。即成犯行。問巳
有犯法。成不犯行。何須不犯法。成不犯行。答犯法成
不犯行。伹是止持。不犯法成不犯行。自是作持。又問
巳有不犯法。生於犯行。何須犯法。以生犯行。答不犯
法生犯行。但是止犯。犯法生犯行。自是作犯。次重生
重行者。如三時俱重。受樂䨱藏。不可懺等是。重生輕
行者。謂八業中。下之七業。及無䨱心。可從緣悔等是。
次輕生重行者。如打佛羅漢。重惑業等。輕生輕行者。
如輕心掘地等。
第六門結意萬差。理非一揆。略而言之。舉要有八。一
深防。二限分。三譏過。四稀數。五約相。六示過。七心境。
八內外。言深防者。過未至極。預結重名。禁微防着。以
護根本。如防四獨。飲用二蟲。染心衣食。搏脫藏等。言
限分者。制未至極。意存力分。力未堪行。雖作不重。如
尼漏失。比丘摩觸。及䨱夷𠎝境差𨷂等。言譏過者。戒
能防非。體性清潔。至於持護。須離嫌疑。如與女人。屏
露二坐。同宿行說。讚指食等。言稀數者。犯雖藉境。境
有易難心。則慢慇結罪。重如盜煞天。二眾麤語。歎身
造房。壞生掘地。言約相者。過損理違。道俗俱耻。為患
既深。寄事興結。隨相雖多。略舉其四。報時處事。立制
不同。言示過者。雖有犯名。未顯罪實。先標過緣。使得
聞見。如唱調達大妄。無根。飲酒。畜寶。非沙門等。言心
境者。犯不孤起。託境開心。或制從心。或制從境。如婬
酒戒。制心從境。人非人等。制境從心。言內外者。犯不
自成。成由緣集。因藉萬差。要唯內外。如婬為內。摩觸
為外。食藥為內。衣鉢為外。次明制利。初句總標。伹以
心獲蕩逸意馬喧踈於正教門靡能持護如來久積
大悲不捨四智之誓。因過立制。皆生十利功德。斯即
犯過之心永遣遵戒之意常生生乃生菩提之創基
遣即遣煩惱之根本然則行不自立託教而成教能
出生一切眾行。所生眾行。何限斯十。一方化儀略標。
二五能詮之教表彰四所之旨。以之為義。自下別明
文中分三。初有三利。能生眾行。次有六利。能生別行。
後之一利。能令法住。以有上二眾別行成。能令正法。
久住不滅。初三利者。戒能防非。違即不攝。順教離非。
名為攝取。身語既攝。行合崇和。絕去違諍。名為歡喜。
既能稟教。永絕傾危。現未泰然。故稱安樂。次下別利。
初二生善。次四滅惡。未信者令信。見論第六云。若善
比丘。隨順戒律。威儀具足。未信見之。即生信心。而作
是言。此釋種子。勤心精進。難作能作。所作極重。見是
作巳。而生信心。若諸外道。見略毗尼藏。而作是言。佛
語比丘。亦有圍陀。如我無異。而生敬心。巳信者增長。
見論。若有信心出家。隨禁戒所說。人見所行。甚為恭
敬。又言云。何盡形壽。日止一食。而修梵行。護持禁戒。
見如是巳。信心增長。破戒比丘。惱乱僧眾。內無慙恥。
名曰難調。佛為制戒。教僧責罸。改惡從善。故曰調順。
由禁無慙。不得入眾。清淨比丘。安隱作法。既不被惱。
名為安樂。內懷不善。廣造諸惡。為人打煞。名現在漏。
由佛制戒。教攝身語。不起現惡。名之為斷。現造惡因。
後墮地獄。受苦無央。名未來漏。由佛制戒。永絕惡因。
不受來苦。之為斷。自下法住。由制廣教。人得奉修。攝
法在巳。使不墜溺。名為久住。
次明立制。文分為二。初明戒本說之儀則。次若比丘
下廣解戒本犯等四句。前文有三。第一對緣略立。第
二牒制明隨。第三滿足戒本。初文將欲說戒故。先標
引當說之文。即下者是對緣略立。但有四句。
次下明隨文中分二。初明跋闍心異隨結。次辨林中。
境殊隨結。然隨意者。大聖制戒本。為備防違失。欲使
開禁顯然。犯持决了。若事周悉。一結即定。若其制相
未圓。更須明隨。是則教法該羅行軌。堅固始終。流通
具足故爾。又復隨文文有犯不犯。犯者。防過未圓。更
須隨結。如此戒異語。食前食後。嫌罵掘地等。不犯者。
前制理含。更須隨開。如增上夢中。別眾洗浴。諸緣開
等。前文七句。心異起非。意欲明隨。先牒前制。然須提
樂道。可使是犯。我今欣俗。不應有違。二彼作念下。復
生疑心。為以厭道欣俗。失戒不犯。為當不失。有戒可
違於此。犯與不犯。情疑未除。故言我當云何。三即便
下。陳疑請決。耻負聖顏。不敢自請。故仗同學。陳巳疑
心。進不聽佛。故曰隨教奉行。四諸比丘下。為申疑滯。
亦同疑故。所以不呵。為愍彼情。舉緣具白。五世尊爾
時下。佛判是犯。雖起異心。以羸不捨。由是比丘故在
犯限。然此比丘俱違。廣略不同。須提但違略教。六是
故下。開令捨戒。跋闍厭道。既在犯限。其餘羸人。開令
捨戒。故曰若有餘人等。然此比丘。捨戒歸俗。後欲出
家。亦聽在道。故曰若復等。為彰此人。去時如法。後得
入道。來時有益。進退合儀。去來應法。既不越理。利益
重重。七自今巳下。隨結戒本。加前四句。次境殊隨結。
文還七句。一異趣起犯。二時有下。發覺生疑。三咸共
下。伺撿獲實。四諸比丘下。舉制辨違。五彼比丘下。非
制不犯。六諸比丘下。舉以白佛。境非惑意。故亦無呵。
七尊下。判該禁限。
次滿足戒本。二門分別。一定文句。二明通塞。言文句
者。戒本九句。一若比丘者。總標僧眾。別顯犯人。二共
比丘者。明受同人。齊入犯限。三同戒者顯行等一。四
不還戒有戒可違。五戒羸不悔者。雖羸亦犯。六犯不
淨行。正顯婬事。七乃至共畜生出犯境界。以對林中。
加此一句。八波羅夷結罪。九不共住擯治。或可義求
但應為六。謂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二二合
一。於理無爽。若依廣文。九句如上。次通塞者。若比丘
句。義該五犯文。局上四共同。二句義五文。初不還戒。
戒羸不悔。文雖在此。義該初犯。犯不淨行。乃至共畜
生二句文義。此戒八兩九句文義初犯。問共同等四。
何以下三戒無。答此以跋闍為緣。牒入戒本。餘戒無
緣。本中𨷂有。然以義准。並通初犯。對有難緣。皆聽捨
戒。故四犯畏云。善比丘未犯。終不犯。若犯都無䨱藏
心。如法懺悔。悔既得通。捨何不許。又解共同戒等。唯
結跋闍。汝與比丘。共戒同戒。雖羸不捨。亦成其犯。餘
戒無此隨結。故無此文。餘篇雖有隨結。非壞根本。是
故不須共同等句。舊釋云。欲明此戒。愛心久習。事難
卒捨。是以佛聽捨戒還家。以禮自處。欲使去時。如法
來時有益。有捨可對。須彰不捨下之三戒。若捨戒為
煞。猶亦是犯。捨而無益。故不開捨。既無捨可對故不
須。不捨句來。共同理有。既𨷂不捨。相與俱無。若爾對
初開捨。豈不失下戒。答一切失。若爾何以下戒無此
不捨。答以不對之開捨戒故。此釋及問答。不能順文。
既失旨歸。前解為正。
次下廣解。文分為二。初至滅擯。廣明犯相。二不犯者
下釋不犯相。前文復二。初大僧犯相。二比丘尼下下
四眾犯相。此戒既爾。諸戒類然。就大僧中。復分為二。
初至偷蘭遮成犯之相。二方便下輕重相。前文復二。
初解戒本九句文相。二三種下重明戒本六七二句。
前釋九句。文即為九。位各有三。謂舉釋結。或有少者。
自是文略。先解初句。釋中文二。初總標僧眾。次是中
下別顯犯人。初文名為者。通名比丘。謂沙彌外道等。
亦名比丘。相似者。謂犯重人。內實破戒。威儀相貌。似
持戒者。見論第七。阿難夜行。見一犯戒比丘而問咄。
此為是誰。犯戒比丘應言。我是比丘。此是假名無堅
實也。自稱者。十誦第一云。自言比丘者。用白四羯磨
受戒。又復賊住比丘。剃除髮鬢。披着袈裟。自言我是
比丘。當此儉年。詐來入道。善來者如下釋。乞求者。順
教乞活。着割截衣者。以刀割成。依之進道。破結使者。
聖解一興。眾惑斯盡。羯磨者。舉受之教。
次別顯犯人。若成戒本犯戒之人。必以羯磨受具足
戒。但欲簡取犯戒之人。不是為釋受緣之義。第二句。
共比丘者。諸餘比丘。亦用白四受戒。以受法同。故名
為共。第三句。釋中文二。初勸修持行。次是中下出其
同義。禁勒不殊。名為一戒。體性無別。故言同戒。遮制
數齊。稱云等戒。十誦云。同入比丘學法。釋云。如百歲
受戒。比丘所學。初受戒人亦如是學。如初受戒人。所
學百歲。比丘亦如是學。是中一心一戒。一說一波羅
提木叉。同心同戒。同說同波羅提木叉。故名同入比
丘學法。第四句有二。初解不捨。二云何下正明成捨。
前不成捨。反即成捨。應下文明。後文成捨。反即不成。
應上文說。但是綺文。互舉不繁。並明前文有七。初有
三句。重病壞心。故不成捨。二有三句。重病壞根。三有
兩句。中邊不相領解。准此類餘並不成。就四有兩句。
心境不相應。初句心不稱境。次句境不稱心。此中應
有靜。作靜想不成捨。戒文無者略。十誦云。若獨捨戒。
若獨想不獨獨想並不成。第五一句。無心不成。五分。
更有不定語。嗔心強逼。不成十誦。又向無所知人。眠
人入定。若隔障。若自嗔。若向嗔人。若夢中。若自不定
心。若向不定心人。皆不名捨。第六天子下。七句境非。
所對不成。七有二句。業不辨了。不成捨戒。准此書等。
捨戒不成。五分遣使遣書作相動手。相似語不成。見
論亦爾。
次明捨戒。先解其義。五門分別。第一總定捨緣。第二
明捨漸頓。第三對受辨捨。第四作法具緣。第五所捨
法體。初門。依俱舍第十五。捨有四緣。謂作法。命終。二
形。斷善。作法捨者。與受相違。命終捨者。所依捨故。二
形捨者。所依變故。斷善捨者。所因斷故。若日夜戒捨
由夜盡。有餘部。立犯重捨戒。及法滅時。一切學處。結
界羯磨。皆止息故。迦濕彌羅國。毗婆沙師言。犯根本
罪。不捨律儀。所以然者。非犯一邊。一切律儀。應遍捨
故。非犯餘罪。有斷尸羅。然有二名。謂持犯戒。正法滅
時。雖無一切。結戒羯磨。及毗奈耶。未得律儀。無新得
理。而先得者。無有捨理。次漸頓門。作法捨者。約位相
望。通含漸頓。餘三頓失。然作法中。言我作沙彌。及優
婆塞。是漸。餘言是頓。問若或漸受漸捨。或漸受頓捨。
及頓受頓捨。此三可爾。若本頓受。但得具戒。一無表
體。如何漸捨。若得漸捨體便有三。如何乃言一無表
體。答若依俱舍。三體各別。頓受唯頓。捨無有漸捨理。
若依正理。一師所說。雖先不受五十二戒。但受具者。
俱得三戒。准依此理。即得漸捨。又可比丘受得。防煞
無表。理通三人。有共用義。是故捨時要心捨具。若與
沙彌戒同隨心。則在以十對。五義亦同之。約位差殊。
名之為捨。望無表體。不名為捨。次約受門。善來受戒。
是見法人。唯有命終。無餘三捨。三歸羯磨。具足四捨。
八不可過受。或可唯有命終。或可具足四捨。以人不
定。義可准知。次具緣門。須具六緣。一有所對。謂同地
人。以邊對中等。不成捨故。二根具無病非聾老等。三
在見聞內。四有捨戒心。謂欣厭心。决定住自性。久思
歡喜。自有寂靜。五言說辨了。六前境領解。次所捨法
體。問凡捨戒者。捨何等法為捨。巳生戒善。為因義邊。
為復捨彼無表戒體。答不捨巳生。為因之義。但正捨
彼。無表戒體。以無表戒。一形相續為心。厭弃不續名
捨。以無捨緣。則有得得。若遇捨緣則無得。得既無得。
得說名為捨。雖可無得。亦不失因義。問捨戒不捨巳
生善者。懺悔不應。除巳起業。答善順理生。惡違理起。
順理力強。巳生不捨。違理力劣。故可悔除。又解懺本
生心抑伏惡業。以別對餘故。得可彌捨。直厭退絕。彼
相續不別對餘。故言不捨。
次下釋文。文分為二。初厭上欣下。為捨方便。二便作
是語下。正陳捨戒。前文復二。初有二句。立兩章門。不
樂修梵行。是厭上門。欲得還家。是欣下門。次厭比丘
下。釋成二門。初有二句。釋厭上門。貪樂下七句。釋欣
下門。次正陳捨文中有三。初明直捨。次若復下。無益
有益捨。次若復下。毀讚捨。直捨文二。初有十一句。厭
上捨。次有八句。欣下捨。然厭上中。見論第七。佛有一
百名號。隨稱皆成捨戒。法名亦爾。謂善甘露法。長短
阿含等。悉成捨戒。捨僧四雙八輩。無上福田等。亦成
捨戒。此以弃背三寶。所以戒失。得戒本緣和上闍梨。
今若捨師。戒亦隨失。同和上等者。以呹共依師得戒
有心厭道。隨稱皆捨。十誦。稱比丘等七眾。亦成捨戒。
梵行是隨戒起修之行。戒是受體律。是其教學事。是
所防過境。欣下可解。次文伹對上法。有無益捨。略無
欣下有益捨文。次毀歎可知。第五句文二。一舉章開
為二門。二依門解釋。釋中各三。謂舉釋結。就釋不捨
中。文分為二。先明厭欣在心。立章及釋。如上應知。二
便作是言下。彰羸於口。此中文三。初舉所欣居家等
法。二我欲下。舉所厭境。捨佛法等。三便欲受持下。彰
欣於口。上來心有厭欣。亦陳在口。以不决定。但成戒
羸。戒羸相者。見論。譬如大王無人持從。復無天冠瓔
珞。亦不莊嚴。人見不以為好。故名戒羸。次羸捨可解
第六句。五分云。婬法名非梵行法。懈怠法狗法。可惡
法。二身交會。出不淨。是名行婬法。十誦大同。第七句
下。至共畜生者。越人非人三趣最下也。見論。此是下
極語。共畜亦得夷。豈況女人。可行婬處者。謂可捉行
婬處也。簡去極大極小。不可捉者。第八句。自行絕分。
五分。名為墮法。惡法斷頭法。非沙門法。僧祇復云。於
法智。退沒墮落。無道果分。乃至盡智。無生智亦爾。餘
如五犯說。第九句眾法絕分。多論。有四義。一生四部
天龍等信敬心故。二現佛法無有愛憎。清淨者共住。
犯者擯出。三為息誹謗。若與惡人同事。外道世人。咸
生誹謗。當言佛法。有何可貴。不問善惡一切共事。四
為持戒者。安樂增上善根。破戒者。生慚媿心。折伏惡
心故。
次解六七二句犯相。於中文二。第一犯不孤起。要由
託境而成。是以先明犯家境緣。雖有境緣。成由之造。
是以第二比丘有婬心下。對境成犯。前文有四。初總
彰境緣三趣之別。二復有下。離明。三趣有五種者。三
於三種婦下。五者各三。成十五種者。者雖十五。未明
重處。是以第四人婦三處下。離十五者。為三十九處。
謂三婦童女。二形者。九處各有三。合成二十七。三種
男。及黃門者。六處各有二。合成十二。彼此通收。總三
十九。伹列文中為成。亦如是故。約九三六二。分為二
易。僧祇。男子黃門口中狂眠等。並有緣起。次明對境
成犯。文分為四。第一先明自心起犯。六百二十四句。
二若比丘為怨家下。怨逼造境。三千七百四十四句。
三怨家強捉比丘下。怨逼巳境。四十八句。四從道下。
結罪分齊。先明自心趣境。境有其四。一覺境。二睡眠
不覺境。此二俱活。覺不覺異。三新死。四少分壞。此二
俱死。壞不壞殊。准十誦律。壞者據女根明。彼文五十
一。云何名形壞。答言若女根爛墮。若乾若虫齧。翻上
名不壞。此四境上。各一百五十六句。文中覺境。廣明
下三合說。然對覺境。比丘行犯。長離瘡門。總三十九。
一一各加隔等四句。是故總成一百五十六。下之三
境。准數亦然。四境合成六百二十四句。次明怨逼所
以。須明怨逼來者。為釋疑情。識知犯不。我先有心趣
境。可使境合成重。我先無心。但為怨逼。不曾撿挍。樂
與不樂。還同自心境。合犯者。教法太急。事難常行。故
須開云。怨家雖能逼身。不能逼心。但不受樂。開使不
犯。先對覺境。作九百三十六句。瘡門長離。還三十九。
且於人婦一瘡門。上即有樂等六句。樂相云何。僧祇
第二云。譬如飢人。得種種美食。彼以食為樂。又如渴
人。得種種好飲。彼以飲為樂。受樂亦爾。云何不受樂。
譬如好淨之人。以種種死屍。繫其頸上。又如破㿈熱
鐵着身。不受樂亦爾。一一樂句。各加隔等四句。四六
便成二十四句。一門二十四。十門二百四十。三十九
瘡門。總成九百三十六句。次下三境。准數亦然。是故
總成三千七百四十四句。次明怨逼巳境。若其具論
九境逼。巳合有九箇四十八句。文但彰一。餘者略無。
又可論境雖多逼。巳義一。是故不須約境離說。又於
巳境。二瘡合有四十八句。文中略故。但二十四。又復
巳造他境。既分逼不逼殊。他造巳境。亦分逼不逼異。
文無自心作境者略也。第四結罪分齊可知。
次輕重文四。一自作。二教人。三死屍下壞境非境。四
明境想。此輕重文。諸戒通有。然有少者。自是文略。文
言成者。夷等對違廣教。如前對境成犯。慈約廣明。豈
得此文。即對略說。次教人文三。一比丘教比丘。二尼
教比丘。三餘眾相教。此中為明出家五眾。自作教他。
兩業之別。次壞境文二。初約了心。次約迷說了心七
句。上四壞境。下三非境。以非正道。並得蘭罪。亦可蘭
據初入。毛頭分齊。不淨若出。即結僧殘故。五分第一
云。壞境過半時。骨時出不淨。僧殘不出偷蘭。又善見
第八云。若作出精意。僧殘不出偷蘭。又解若於正道。
初入結夷。後出不淨。不結僧殘。若於非道作道其道
想。初入結蘭。後出不淨。亦無僧殘。雖境有殊。結罪義
一。於此不可。有殘非殘。次迷二句。若於非道。迷為正
道。疑為正道。理結偷蘭。故云如是一切偷蘭遮。又下
文云。時有比丘。於大小便中門。弄失不淨疑。如是於
股間等。乃至君持口中。如是一切若道想。若疑偷蘭
遮。若非道想。不疑僧殘。問此與境想。四五何別。答此
是不識境人。執此半壞。謂為重境。疑為重境。不結夷
殘。但得偷蘭。境想四五二句。是識境人。本期重境。乃
為輕境成差。迷此為重。疑此為重。此是境差。故結蘭
罪。又解此實知。是非道生。心作道想道疑境想。心迷
非道。為道想道疑。又解此中想疑。約非情外色起。下
約情道內色起。據境雖異。迷心不殊。次明境想。此戒
及酒。局境制故。上三究竟。下二方便次結下眾尼是
具戒。禁犯位同。式叉是學。摩那是女名。謂名正學女。
沙彌。舊云息慈者不然。今云勤筞。勤者是比丘。為勤
人所筞。故名勤筞。尼是女聲中呼。位非滿足。故結吉
羅。同壞根本。齊須滅擯。此結餘眾。諸戒通然。或有𨷂
者。義准應知。以上所作。並皆違教。壞行為此。總云是
謂為犯。
次明不犯。文分為二。初不犯等。據別緣明。次不犯等。
約通緣說。別有三。一睡眠無知。自分明不犯。開前逼
巳。二不受樂勝進明不犯。開前怨逼趣境。此為命難。
開非梵行難。一切無有婬意。不作故不犯。開前自心
趣境。次通緣有二。一初故不犯。二病壞心故不犯。此
𨷂通中。二三兩緣。違略之始。故曰最初。廣教未興。故
云未制戒。十誦五十九。未結戒前一切婬欲不犯。問
佛說狂人不犯。何名狂。佛言有五相。名狂人。親里死
盡故。財物失盡故。由業人民失盡故。四大錯亂故。先
世業報故。次問心亂有五因緣。為非人打故。或非人
怖故。或非人食心精氣。四大錯故。先世業報故。痛惱
者。有五種病壞心。或風發故。或熱發故。或冷發故。或
三種俱發故。或時節氣發故。所纏者。要須始終不憶
是比丘故。彼文言。若自知我是。比丘作婬。得波羅夷。
若不自知不犯。如此下文亦言實不癡狂。詐為癡狂。
與癡狂羯磨者。是名非法。又此通別不犯有五。最初
唯開犯廣。餘四俱開廣略。若對諸戒。以明通局。此五
不犯。位束為三。病緣一開。事義俱通。最初之人。義通
事局。餘之三開。事義俱局。
次明盜戒 總解還四。初明制意。通意如前。言別意
者。所以不聽為盜。凡是資財形命之本。人情保重。戀
著處深。既能捨家入道。誠宜永絕貪求。今乃非理侵
他。特虧自守之行。此則嘉聲不著。穢迹彌彰。汙染僧
倫。事不輕小。聖慈愍極。故制防之。次釋名者。非理損
財。名之為盜。盜是所防。戒是能防。能所通舉。故稱盜
戒。次解具緣。通緣如上。別緣有七。一是人主物盜。以
損主為義。物雖有主。轉想及疑。亦不成重。故須第二
有主想。問想之與知。有何差別。答此二望境。了同迷
異。以知唯了。想通迷悟。了境穴徹。名之為想。迷境穴
徹。亦名為想。若作知是有主物。即於𨷂緣不便。又順
境想文。故云有主想。想雖當境。盜須滿五。是以第三
須明重物。物雖滿五。轉想為輕。亦不成重。故須第四
作重物想。想雖滿五。無心不成。故次第五須有盜心。
心雖念盜須起方便。方便不起。損主不成。故須第六
起方便。方便雖興盜須離處。若未離處屬巳不成。故
須第七舉離本處。次解𨷂緣。𨷂通如上。若𨷂別緣。𨷂
初八蘭。以安雙𨷂在初緣故。且𨷂境四者。初句欲盜
人物。天物來替。緣於天物。作人物想。二非人物人主
物想。三畜生物人主物想。四無主物人主物想。次雙
𨷂四者。欲盜人物。天物來替。是𨷂初緣。就天物上。復
生疑心。為人物。為天物。即𨷂第二緣。此是初句。次非
人物。替人物處。復生疑心。為第二句。次畜生物。替人
物處。復生疑心。為第三句。次無主物。替人物處。復生
疑心。為第四句。次𨷂第二緣。亦八𨷂罪。謂轉想有四。
疑心有四。轉想四者。初句本是人物至境轉作天物
想取。隱復結前。盜人方便。故云人主物天物想取。第
二句人主物非人物想取。第三句人主物畜生物想
取。第四句人主物無主物想取。次疑心四者。初句實
是人主物。而生疑心。為人物。為天物。第二句為人物。
為非人物。第三句為人物。為畜生物。第四句為人主
物。為無主物。次𨷂第三緣。有二蘭罪。謂𨷂境及雙𨷂。
各一偷蘭。𨷂第四緣。亦二蘭罪。而實重物。轉作輕物
想疑。𨷂五六緣無罪。或可𨷂六小罪。若𨷂第七。輕重
二蘭。通別合論。具七方便。
次下釋文科同於上。今就漏起呵中。分文為二。一明
犯相。第二時有一大臣下發覺呵責。前文有四。一標
化處。二出犯人。三明犯緣。四正辨犯。盜緣分二。初明
遠緣。二摩竭王下近緣。前遠緣中文分為十。第一覩
失草菴。念造瓦屋。僧祇第二。彼造一房。種種莊嚴成
巳有上座來。便與乃至。第三彼念言。我種種辛苦。作
房而不得住。傍人常待。如猫伺鼠。成便見奪。奈何可
辨。便以工巧作。全成瓦屋。第二時彼比丘下如念造
作。全成瓦屋。三爾時下如來撿問。四諸比丘下報佛
所由。五爾時下呵責。五分。作燒成瓦屋蘭。自現工巧
吉。六爾時世尊下。勅令打破。為利無𠎝。見論。無慈眾
生。作此凡屋。若比丘。多聞知律者。見餘比丘所用。不
得法即取。打破無罪。物主不得。作是言。大德巳破我
物。應還我直。七時諸比丘下順教打破。八時檀尼迦
下責破所由。我本造房。為資身用。無事被破。豈得甘
從。第九諸比丘下申破所以。汝雖無𠎝。我非自意。但
奉佛教。故來破之。第十時檀尼迦下述教修奉。前恨
比丘。無事破屋。今承聖旨。自責甘從。十誦法王教破
不得有言。五分云。法王所壞。我復何言。次明近緣。近
緣文二。第一矯施異計。謬索王材。然執似與之言。以
告守材者。故曰汝知不等。第二彼人言下聞王教與
多少無遮。次明正盜。言要材者。祇云。王有五牧飛梯
材。即便取二牧。持歸作屋。
次發覺呵責。文分為三。謂俗比丘及佛。俗呵文二。一
發覺獲實。二大德應死下正呵。前文復二。一大臣發
覺。撿事白王。二王問取由。更彰罪實。初文有五。一發
覺得實。二時大臣下。責與不應。三時大臣下。以事啟
王。四王報下。顯過於彼。五時大臣下。攝赴王所。次王
問文五。一問與虗實。二答言不虗。三王索憶念。四引
王昔願文中有三。一舉法要與而用。二王立願與舊
不同。但願有二。一聽隨意用。是無主物。二不得不與
而用是有主物而此比丘執王隨意用。言於典材邊。
私行盜竊。第三王舉前願。須告施行。然多論云。此是
比丘垂急之語。准此文中。即是預施計校。五王言說
異。
次明呵責。一王。二庶。王呵文四。一明比丘犯刑至極。
十誦第一云。王言我謂無主草木。故作是說。汝今墮
大罪中。比丘答言。我出家人。寄居王國。云何煞我。王
言比丘去。勿復更取如是大材。王云。我本所施。不及
有主。恠哉比丘。作此方便。而取人物。復語言。我是灌
頂王。如何因煞沙門。汝今便可速還。詣佛法王。自當
以法治汝。二明大王思念不忍。三但呵責勅臣令教。
四為寬刑諸臣不分。餘文可解。第三佛呵文二。先撿
自言。後方呵責。呵中有三。一舉。二列。三結。列中有三。
一行有違失呵。二違略不應呵。三准俗制道呵。此三
各二。一列呵辭。二云何下。執其所作。不應以結文言
五錢者。現盜不淨物。五錢直者。謂是淨物為遮惡人。
兩言兼舉。問何故此戒。獨問國法。餘三不問。其義何
也。答由盜王財。故依王法。餘三不由。故不依也。多云。
此戒要依國法。盜物多少。得斷命罪。依而結戒。婬煞
二戒。事成罪成。不問多少妄語。國無此法。是以三戒
不問。
次明戒本。戒本八句。一人。二列物之所在之處。為欲
遮防空有。並顯此無空處緣起。五分。具有彼云。眾多
比丘。作如是語。佛所制戒。為聚落中物非。謂空地起
過巳。乃至呵云。聚落空地。有何等異。呵巳立戒。制增
空地。三不與者主不捨。四盜心取者。謂是盜心及業。
五隨不與取者。謂所盜物隨取何等。六若為王等者。
舉俗治法。於中有二。一被大臣執至王所。為之言被。
謂被王大臣捉。故言所捉。此但為他執捉。不是治法。
二若煞下。始是治法。由此捉有所言治。有若字即是。
大臣是能捉人。王是能治者。亦可王與大臣。俱是能
治者。故言若被王王大臣所捉。若煞等又此治法。舊
人准祇解云。若捉。是王先祖治法。若縛。是王父法。若
駈出國。是瓶沙王法。若煞。是闍王法。若順治法作文。
應云。若捉。若縛。若駈出國。若煞。而此文中。談法不次。
或有以文錯故。改從義正。今詳異說。實冐經文。迴換
聖言。事不輕小。所以爾者。以制戒時。瓶沙身在。子阿
闍世。猶未登位。如何懸知。後王治法。而預牒入戒本
中。來又捉與縛。若是先王治法。王既崩久。法不施行。
如何今復。牒入戒本。又彼文中。總無闍王煞法。先祖
拍頭。不言是捉王父。駈令出城。亦無有縛。又彼戒本
正文。與此無殊。如何釋者。妄情乃爾。今釋瓶沙王時。
巳立煞法。如上緣云。大德應死。以此故知。國有煞法。
又僧祇云。煞者奪其命。是名為煞。五分云。煞者以刀
仗等。斷其命根。十誦云。云何煞我及眾人。曾言此比
丘。决定應死。呵責便放。問既有煞法。如何復有縛駈
出國。答此等治法。瓶沙具施其罪輕者。用餘法治罪。
若極者。須加重法。故十誦云。汝今墮大罪中。明知更
有非大罪法。此文既云。五錢應死。明知四錢等不死。
用餘治法故。僧祇。問王治國。盜齊幾錢罪。應至死。盜
齊幾錢。應駈出國。盜齊幾錢。應用刑罸。問所以須舉
王治賦法。答為盜王材被王治故不同。舊云。准俗制
道。汝是賦等。是呵責言。七八可解。
次下廣釋科與上同。就比丘犯中。文分為二。初解成
犯相。二方便下輕重相。前文復二。初略釋戒本八句。
第二有三種下廣解戒本。二三四五四句。然前略釋。
文有可解。於第六句中。但解能呵捉人。不解治法。次
廣釋中。細觀文相。亦解第五句。以廣釋中。有重物之
言。明知即是。略釋之中。隨不與取五錢。五錢直義。舊
云不釋。第五句者。不識文意也。又將第三句。是物體
者。義亦不然。以釋此句。但云主不捨。且欲釋主不捨。
未即論其物體。其第五句。方是物體。於中文二。第一
合解業心主物。舊以不善。文意遂作。順逆次第。今談
實義。故須癈之。第二處者巳下釋上處問。初中有四。
增數謂三四五六。問凡增數法。以一為初。如何此中。
用三為首。答夫論盜業。不過自作教他。然教他中。有
現不現。為此從三為始。不得以一為初。若從一增。收
義不盡。論自不攝他。言他不攝自。爾者。若三攝盡。不
應更增。既亦更增。明知不盡。既俱不盡。等更須增。並
以未同。應從一起。解文中更增。但增離處。重物盜心。
論其取業。此三巳足。由三足故。以足為初。爾者初位
雖爾餘位云何。答由初為法。餘無減增。故並相從。以
三為首。又可此之增數。隨舉一門。不可於中。浪相比
決。初數本中。文分為二。前之二三。釋盜業及心。後之
三三。解不與及物。如此分文。貫通下位。又可此之四
位。准其增數。並悉通解。戒本三句。且依前釋。前中又
二。初三解盜業。即上取字。取有三種。初一自盜業。下
二教人業。以教人現前。名為看取。教人不現。稱云遣
取。自無不現。伹云自手。次三及釋盜心。雖是他物。巳
想不成。故須非巳物想取。雖非巳想。蹔取不犯。故須
非蹔取。雖作永心。同意不犯。故須非同意。此三展轉。
反解盜心。問所以盜業。盜心文中。結罪下三。物主之
上。不示犯名。答略也。又可以二影三。結義皆等。更作
異解。不順宗文。
次解物主。文雖有三。位束為兩。初之三句。謂如地中
伏藏。主心不知。故作他物之名。第二三者。主心知有
屬。主義顯故。作有主之稱。此之二位。雖知不知別。皆
損正主。第三三者。謂是護主。又更一義。初三是總。凡
非巳物。即是他財。然以總相難知。復須離辨。以他有
二。一損正主。他即有主。有主想是。二損守護主。他即
他護。他護想是。總別雖三。其唯二主。然五分中。亦有
二主。物屬他。他所護。不與而取。是名盜心。十誦。釋主
總有四句。一者有守護。二者有主。三者無守護有我
所心。四者有守護。無我所心。是中初四兩句。是護主。
二三兩句。是本主。諸律解釋雖殊。其唯二主。於此二
主。互望成𠎝。財屬既殊。義無俱損。次增四中。初之二
三。各增離處。為成業心。後之三三。各增重物。為欲簡
輕。增五之中。前之二四。各加重物。亦為簡輕。後之三
四。各加盜心。為成正盜。問所以物主至五。即休業心。
更增至於增六。解下三物主之上。先有離處。更增重
物。盜心至五。即盡不至增六。前之二三本中。先無離
處。遂於本三之上。更增離處。重物盜心。為此故須至
於增六。舊作具緣。及濫解者。便是繁雜。不能具陳。問
所以須言非巳物。非巳物想。答以若巳物作非巳想。
縱有盜心。亦不成犯。故須非巳物。復作非巳物想。此
二合為一句。更加盜心故六。問文中但云六種亦如
是。所以得知。加者是盜心。答以下增六盜心。文云。非
巳物想。不蹔用想。非親友想。重物盜心。移離本處。故
知此文亦加盜心。又下文伹至增六故。此文中。不至
七八。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二本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二末
次解處門。先列章本。有二十六。舊人科章本云。前十
三章。就處以明盜。二寄信下八。就所取物以明盜。三
同財業下五。違要以明盜。此且強作異同。未順文意。
次下依章解釋。然釋之中。有三十四章。以乘擔村蘭。
若田處所船水。此八各兼壞體。故成三十四。然諸章
中。各有舉釋。以皆結罪。故無結文。亦可略無。初文七
句。一列物之所在。二屬主。三盜心。四所取重物。五取
之方法。六離處。七結罪。此中舉有主。攝有主想。舉重
物。攝重物想。即是七緣具足。亦可略無想也。初門既
爾。下皆類然。然有少者。自是文略。七中初句可知。
第二主者。不過三寶別人。先解三寶。四門分別。第一
明盜結業。第二互用辨違。第三出貸得不。第四瞻待
賓法。
初門先定盜佛物罪。然盜佛物。此律無文。祗中犯重。
彼文第三云。比丘作摩摩帝。若塔有物。眾僧無物。便
作是念。供養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養眾僧。佛
言夷。此作僧用。尚結夷𠎝。況盜入私。不成極罪。又復
餘趣報早盜得輕者。佛境尊高。寧容不重。又解。盜得
蘭罪。以佛於物無我所心。不生損惱。義同非人。故涅
槃第七云。若有長者。造立佛等。以諸華鬘。用供養佛。
有比丘。見華貫中縷。不問輙取。犯偷蘭遮。又十誦五
十一云。若盜塔寺精舍中供養具。若有守護。隨計直
犯。若不直五錢偷蘭。既望護主成重。明知約佛不重。
爾者如何僧祇成重。答或可更應別有護主。或損本
主施佛功德。故奈耶第一云。若盜佛塔寺物者。謂檀
越施與塔寺。斷彼施主福結罪。又解。今詳聖教重輕
等文。佛物罪中。應分二類。謂佛在日。盜得成夷。以親
是主。攝物差別。若涅槃後。但犯蘭罪。以入非情數中。
不同現在。故婆沙正義。於佛處得罪。如人盜聖僧錢。
必得重罪。以上座身現在。自為物主。若盜餘般圓寂
者財。非親為主。但獲蘭罪。又如有人。身若現在。盜望
現主。結以夷名。或若死後。立厝安物。若有盜者。但獲
蘭𠎝。佛境亦然。寧不同此。比以諸文不定。說者懷疑。
作此校量。可袪情惑。問盜物結業。如上所明。未知佛
像合得何罪。多云。為供養故無罪。若為得錢。轉賣偷
蘭。十誦亦言。盜得偷蘭。若尊敬心作念。佛亦我師。清
淨心取無罪。此應無主。或本心通。若也本主無心兼
為。但自供養。計直成重。故伽論第八云。取佛舍利有
主。為自活偷。滿五夷。不滿蘭。若憎惡取彼此俱無。偷
蘭。為供養故。佛是我師。我應供養。滿五吉羅。
次盜法物者。以此非情別望損處結罪。故下文云。時
有比丘。盜取他經。作念佛語無價。計紙墨直。疑。佛言
得五錢夷。十伽五分並同。多云。盜經不問供養不供
養。計直成重。此以損主讀習功德。不同盜像有遙敬
義。又可造經本心通為。但作淨心。計不成重。此則像
經義齊。論文牛舉。上來但明盜經。不論法物。准經既
重。物亦同然。故伽論第八。偷經物滿五夷。
次盜僧物者。教無定說。解者多途。一解。盜得蘭罪。以
望十方不滿五故。故多論第三云。若盜僧物。五錢巳
上重蘭。四錢巳下輕蘭。雖無夷名。蘭踰塵數。又以此
文。現結蘭罪。善見。若取僧物。如巳無異。行用與人得
蘭。又解。僧物分為四例。一常住常住。二十方常住。三
現前現前。四十方現前。於中結罪輕重可知。此由教
含輕重。故作四例。科分望得。順教無違。故作斯解。今
詳。此說轉更違文。伹是解有隨情。妄為階級。且如第
二物類。豈得唯蘭。第三物中。屬別非眾。故今正解。僧
物分二。一十方常住。二十方現前。其常住物。盜得夷
罪。文中但言屬主。不簡僧別。僧既成主。盜理成夷。其
罪或望護人。或於僧結。此物十方僧眾。若有可分之
義。可使不滿五故。但結蘭罪。然十方眾。既不合分。如
何約彼。而成輕罪。但望十方。有共用義。又僧祇第三
云。比丘作摩摩帝。塔無物。眾僧有物。便作是念。天人
所以供養僧者。皆蒙佛恩。供養佛者。便為供養僧。即
持僧物。修治塔者夷。將供佛用。尚結夷𠎝。況費入私。
不成究竟。又五分二十八。有比丘盜心。貿僧好物。生
疑問佛。佛言貿直五錢犯。又大集經三十三云。是諸
比丘。乃至未盜眾僧田宅。園林。奴婢。駝騾。牛驢。如是
等物。難可了知。是名破戒初相。若盜如是等物。是名
破戒等相。是相出巳。失比丘法。是波羅夷。非沙門。不
得與如法眾僧同共止住。應當擯出。爾者如何此及
餘文。有結蘭者。答此文不據盜損。且結礙僧用罪。善
見第十。如巳物行用蘭者。不言有盜心。其次即云。若
以盜心取者。隨直多少結罪。以此取文。極須思審。多
論。直言僧物。不定色類。或是十方現前。望人不滿五
結。次十方現前者。如僧得施。及亡比丘物。未作法前。
理望十方。不滿五故。結以偷蘭。若巳羯磨竟。即准羯
磨數結。故婆沙云。若盜命過苾蒭財物。於誰處得業
道。答若巳羯磨。於羯磨眾得。若未羯磨。普於一切善
說法眾處得。俱舍亦然。
第二門。於中有二。一三寶互。二當今互。初門若三寶
相望。俱不得互。如僧祇中摩摩帝。以塔僧物。互用成
重。此律下文。施佛竹園。佛言施佛及四方僧。若伹施
佛。僧不得用。以此故知。施主本心。通施三者。即有共
用之義。若各限約。理即不通。故多論第三云。若塔地
華不得供養僧法。應供養佛。亦得賣取錢。以供養塔。
若屬塔水。功力由僧。殘水多少。善好籌量。次當分互。
佛物差別。分之為二。一是勝義。二是世俗。言勝義者。
謂是寶物。若人施入寶者。應懸塔中供養。故多論第
五云。仙若在世時。若施主言供養佛。則色身受用。若
言供養佛寶。則色身不得受用。應著爪塔髮塔中。施
心供養法身。法身長在故。次世俗有三。第一佛受用物。
謂是堂宇帳座等。此文云。佛有衣鉢房等。一切天人。
應可供養。第二施入佛物。謂諸文中。許令出息者。是
故十誦五十八云。塔物無盡者。毗舍離估客用塔物。
翻轉得利供養塔。是人求利故。欲到遠處。持與比丘
令得利供養塔。比丘不受。白佛。佛言。聽僧坊淨人。若
優婆塞。出息塔物。得供養塔。此迴轉物。得買受用物。
及供養具。故新後分涅槃經上卷云。佛告阿難。若佛
現在。所施佛物。僧眾應知。若佛滅後。一切信心所施
佛物。應用造佛形像。及造佛衣七寶幡蓋。買諸香油
寶華。以供養佛。除供養佛。餘不得用。用者則犯盜佛
物罪。此經傳來。恐非真也。五百云。佛物得買供養具。
第三供養佛物。僧祇三十三云。塔有華菓園。是中出
華。應供養塔。若檀越言。尊者是中華供養佛。菓與僧。
應從檀越語。若華多者。得與華鬘家。語言爾許華作
鬘與我。餘者與我爾許直。若得直。得用然燈買香。以
供養佛。及得治塔。若直多者。得買佛無盡物中。又云。
有舍利者名塔。無舍利者名支提。支提得安佛華蓋
供養具。若有言。佛貪欲嗔恚愚痴巳斷。用是精舍供
養為。得越毗尼。罪業報重。又言若佛生等大會日。得
持供養佛塔中。上者供養佛塔。下者供養枝提。次法
物亦二。一施寶物。即是勝義。故多論云。應懸塔中。不
得作經。及與說戒誦經人。次世俗亦三。一受用物。如
箱巾函帊等。二施法物。多論云。若直言施法。分作二
分。一分與經。一分與讀誦經人。三供養法物。准佛應
知。言僧物者。施寶如上。應懸塔中供養。此是勝義物。
故多論第五云。若施僧寶。凡夫僧。聖人僧。不得取分。
以施僧寶故。此物應還付施主。若無施主。應著塔中。
供養第一義諦僧。若施眾僧者。聖僧凡夫僧。俱得取
分。以言無當故。此是世俗物。此物通迴轉用。若持僧
食。出界而食。縱使鳴鐘。亦不免盜。雖供僧用。屬處定
故。下文。二處同利。必以羯磨通該。若但得者。豈繁須
法。十誦犯吉。以還供僧。現前物互。准義應知。
次明出貸者。僧祇第三云。若塔無物僧有物者。得如
法貸用。但分明疏記言。某時貸用。某時得還。僧貸塔
物亦爾。彼知事人。若交代時。應僧讀疏分明付授。若
不讀疏。得越毗尼。又准十誦五十七。別人亦得貸僧
塔物用。彼有一住處比丘。屬塔物自貸用。是比丘死。
是事白佛。佛言。衣鉢物還計直輸塔。餘殘僧應分。次
貸僧物亦爾。
次瞻待法。此下律文。有一住處。眾多痴比丘。集在一
處。時尊者波離。至此眾中。而諸癡比丘。都不瞻視迎
逆承事。波離以是。即日離去。比丘白佛。佛言。若有三
藏比丘來。當往半由旬。迎逆承事。安處洗浴。給其所
須飲食。若不爾者。當如法治。既言給飲食等而供給
物。不言常住現前。准與知事人衣。是十方現前物。亦
可用常住物供給亦得。如知事人。與福饒類。十誦三
十四。分藥人和合平等分。若有貴價藥來者。應別舉
置。若病比丘索者。應與兩錢半價藥。若索多者。應從
索直。五分二十一云。比丘有拘攝。四方僧有伽梨。佛
言聽貿易。若價有多少者。應須互陪。若貧無物可陪
與僧。而必是少欲知足。亦聽與之。餘衣亦爾。僧物供
僧。白衣絕分。故大集經四十二云。伹是眾僧所食之
物。不得輙與一切俗人。亦不得云。此是我物。別眾而
食。然於眾僧。有損益者聽。故僧祇第三云。若損者益
者應與。損者。賊來詣寺。索種種飲食。若不與者。或能
燒劫寺內。雖不應與。畏作損事。故隨多少與。益者。若
治僧房巧匠。及撩理眾僧物事者。應與前食後食。及
塗身油非時漿等。若王及諸大勢力者。應與飲食。是
名益者。十誦。有眾多王臣。數數詣竹園房舍觀看。若
來時索食薪火燈燭。若與畏犯。不與懼作患。不知云
何。以事白佛。佛言應立分處人。立分處人巳。不白眾
僧。得用十九錢供給少。若更須。應白僧竟與。又若練
若處。有賊來乞食。作食人言。食不由我。不得與汝。汝
自從沙彌索。諸賊即從沙彌索。沙彌言。我不得與汝。
汝自從知食比丘索。即從知食比丘索。比丘言。為僧
故辦是食。不為汝等。賊相語言。是比丘。何肯與我。便
捉一比丘。手脚截腰斷。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
若有如是怖畏處。若少乞少與。若乞半與半。若都索
都與。莫以是因緣故。得大衰惱。問文中遣立知事處。
當三寶財物。及盜損中。亦望護主成業。而全未知何
人堪作。答凡知事者。必須識性昭敏。明練毗尼。善達
開遮。洞知持犯。至於隨務量據。不率巳心。行潔氷霜
懼來業道。如此之人。方堪執物。斯則遠繼前蹤。遐開
後轍。自有屋愚下輩。志性倡狂。不識聖制根由。亦迷
業道輕重。直暢無明之慶快。不憂永劫之沉淪。斯乃
佛法瘡疣。僧中息肉。以茲慰喻。幸可思之。一旦漂零。
悔之何及。豈得更縱頑心。便謂三塗可訥。斯則四山
奄至。五痛焦然。故大集經四十二云。若有四方常住
僧物。或現前僧物。篤信檀越重心施物。或華菓等諸
物。一切所須。私自費用。或持出外。乞與知識親里白
衣。此罪重於阿鼻地獄所受果報。又三十三。佛言有
二種人。堪作僧事。何等為二。一者具八解脫阿羅漢
人。二者須陀洹等三果學人。堪知僧事。供養眾僧。諸
餘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為知僧事。寶
梁經上卷云。佛告迦葉。我聽二種比丘。得營眾事。何
等為二。一者能持戒。二者畏於後世。喻若金剛。後有
二種。一者識知業報。二者有諸慚媿及以悔心。復有
二種。一者阿羅漢。二者能修八背捨者。迦葉。如是二
種比丘。我聽營事。自無瘡疣。聖教既然。即為永誡。宣
人輕犯。獲二愚痴。
次別人成主不者。於中有六。第一守護主。見論第九
云。若為三寶別人。守掌財物好惡之心。合陪不是。又
如十誦四十七。六羣比丘。與一比丘。作善知識。是比
丘寄一比丘鉢與六群。是鉢中道破。是比丘見六群
作念。若不自語。或多索價。便語彼知。六羣言。是汝鉢
破不。答我鉢不破。汝償我來。是比丘白佛。佛言。若好
心捉破者。不應從責償。彼下文亦言。若好看失不應
償。若不好看失應償。若論借物損失。一切須陪。不得
論心有好有惡。
第二守視主。十誦第六十。守還人與比丘衣。比丘不
取。作是念。是中誰是檀越。誰是主。是事白佛。佛言伹
隨施者受。此律下文。守視人及賊。與比丘佉闍尼食
比丘意言。此非彼食。不受。白佛。佛言此即是檀越食。
聽淨洗手受食之。理應任彼自施。不合從乞。此但守
視。非正物主。若從彼乞。便是教盜。
第三盜賊主。賊盜得物。即名為主。故下文云。他盜取
物。而奪彼盜者物。疑。佛言夷。伽論第四云。有諸賊施
比丘衣。比丘疑故不敢取。乃至佛言。作施主意取。十
誦第六十云。諸賊破城邑巳。後官力來圍。是賊怖畏
急故。持物施諸比丘。施巳便去。後諸白衣見物。從比
丘索。是事白佛。佛言莫從賊取物。若賊主與當取。取
巳染壞色著。若壞色巳。主故索者當還。以盜得物。即
成屬巳。故奪得重。施復成施。問物入賊手巳。後見得
取本物不。答諸文不定。一解。依此律文。不問心斷不
斷。皆不合取。爾者鼠偷胡桃。六群住取。以屬鼠訖。應
得吉羅。所以望本人主。而成重罪。答畜生無心盜取。
或未離處。不屬畜生。望人成重。爾者鵄鳥亦然。何以
無罪。答此巳離處。不屬女人。又解。若更思文撿義。或
同餘律。若作捨心。後不得取。若無捨心。後還得取。此
律復云。去寺不遠有村。諸鼠往村中取胡桃來。在寺
內成大聚。六群比丘。以盜心取食。觀此文勢。亦是離
處。但以人主不知。攝為巳有。六群取時。作人物想。故
望人主成重。不據畜生。其鵄鳥肉。主作捨心。以屬鵄
鳥。取之無罪。爾者文中結重。何不問心。答以此文中。
不了說故。佛判得重。明據捨心。上來二釋。各據一邊。
猶未能通諸教本意。然今會釋犯不犯相。須據二心
四句簡定。唯有現前行盜。物主不作捨心。盜者未作
得想。此取無罪。如五分二十八云。有一比丘。為賊所
剝。諍得衣物。生疑問佛。佛言不犯。又如僧祇第三云。
比丘盜馬乘走。而馬主覺。即乘馬逐。其主不作失想。
比丘不作得心。未犯波羅夷。若馬主作失想。比丘作
得想。波羅夷。牛等例然。或可盜者雖無得想。其失物
主。巳作捨心。捨巳更取。決定成重。故見論第九。比丘
奪他園。令園主疑蘭。園主作捨心重。多論第三。若先
心巳捨。正使巳物。亦不得取。取計成罪。又伽論。施巳
還取。亦成盜犯。或可物主雖無捨心。其盜物人。巳作
得想。對此若取。還成奪賊。前人攝物屬巳。巳作得心
離處業成。何容更取。此若取者。深違正理。故見論云
若園主未作捨心。比丘取園。作決定得想。波羅夷。多
論云。若先失物。作心未捨。還取此物。計錢成罪。或可
主作捨心。盜者作其得想。此之一句。事是絕言。因明
僧物入賊手巳。後見本物。更得取不。古舊解云。若盜
僧物。一切得取。以其前人不成自入。又以前施是施。
後施非施。此之二解。俱違正理。智者於中。理應思擇。
然眾僧物。還須撿驗得捨二心。若其眾僧。巳作失想
或可盜者作其得心。更取此物。必定成重。僧物若其
不成自入。盜者即應不成業道。盜者既計業成。奪者。
何容無罪。
第四收因主。如似破家人。財合入官。僧祇四十云。若
犯官事。未被收錄。又未藉財。寄者得取。若巳收錄藉
財。語言。世尊制戒。不得受是。若言我與塔寺得取。不
得覆上而去。當露持去。若有問者。當言塔物僧物我
物。若聽者善。若不聽者還。
第五狂人主。伽論第七。狂人邊得取衣不。或得或不
得。云何得。不知父母等所在。自持物施。比丘得取。云
何不可取。父母等可知。不自手與。不可取。又第四云。
有比丘取狂人衣。彼見巳語言。莫擔去。比丘答言。後
當還汝。尋生疑悔。乃至佛言。不犯波羅夷。犯偷羅
遮。
第六北方人主。十云。盜天北方人物犯蘭。以彼無我
所心故。餘方成重。皆據此方錢斷。見論第十。帝釋立
店販賣。比丘天眼觀知而取。帝釋𠫤惜。還不無犯。以
是應化物故。次非畜者。此文不明。五分。盜非人物蘭。
畜生物吉。
次明盜心。祇中。好心互用佛僧物。亦成盜心。所謂痴
心犯也。十誦五十一。有五種取。苦切取。輕慢取。以他
名字取。觝突取。受寄取。伽論第七。有五種取。謂強奪
取。耎語取。苦切取。受寄取。施巳還取。下文有五種賊
心。黑闇心。耶心。曲戾心。不善心。常有盜他物心。復有
五種賊心。決定取。恐怯取。寄物取。見便取。倚託取。
次明重物。要五錢巳上。問未知此是何等五錢。答准
其道理。隨用國所用八種錢中。計五成重。故下文云
錢者上有文像。國土所用。僧祗第二。告諸比丘。從今
當知。十九古錢名一罽利沙槃。分一罽利沙槃。分分
為四分。若盜一分若一分直。犯波羅夷。所言四錢三
角者。依此准也。又十誦五十一。問如佛所說。若比丘
盜心取他物。乃至五錢。若直五錢物。得波羅夷。云何
是五錢。答若一銅錢直十六小銅錢者是。計今小錢
合八十成重。雖爾且依前說。
次取之方。埋藏牽挽言辭攻擊等。隨設損財之儀。皆
成盜罪。
次明離處。差別為二。一約離處明離處。若准多論第
三。若舍物同主。離地成重。曳而不離。未出家界偷蘭。
出界始重。若舍物別主。離本處即重。異邑上亦同此
例。若依此文。但離處即結。不論主物同異。第二有無
離處明離處。此中多句。一文書成。如非法斷類。見論
第九。若𦘕地作字。初𦘕一頭蘭。𦘕兩頭重。二言教立
如偷夏唱大。見論十七。若比丘實一臘。妄言二臘。依
二臘次受利養。計錢犯重。一切言詞辨說等皆同。三
移標相。下文。時有比丘分地。盜心移他地相。彼疑。佛
言移標相。若直五錢夷。見論。若有二標。舉一蘭。舉二
夷。若有三標。一吉。二蘭。三夷。若有眾多標。前者並吉。
後第二蘭。末後者夷。四墮籌。謂分物及付受。下文時
有比丘。盜心倒易他分物籌。彼疑。佛言。舉籌便波羅
夷。五轉齒。謂賭物人轉彩。或更異門。盜他田宅。政擊
破村。燒埋壞色。空中吹毳。鳥杙斷流。及明了所明。內
界等類。不能具陳。
次結罪者。問諸外財物。一切有情共業所感。何故盜
者。唯於財主得罪非餘。答婆沙二十一云。財主於財
攝受守護。餘則不爾。是故盜者。唯於財主得罪非餘。
復次財主於財。作巳有想。盜者於彼。作財主想。故唯
於彼得罪非餘。實論第九。問曰一切萬物。皆共業所。
生。劫盜何故得罪。答雖從共業因生。因有強弱。若人
業因緣強。又勤加功。此物則屬。
次乘上盜物。主物同異。准上所明。盜取乘體四足舉
遍重。言從道至道等者。但是取者。方便之心。非謂要
至非道等方犯。如觀軍之類。盜擔亦然。次空處者。謂
空中所有屬主之物。見論第九。空中鳥等。若捉牽尾
離頭處重。傍牽左翅過右翅亦重。上下亦然。次上處
者。謂在樹㰚杙等。次破村體。機開等者。是破村之計。
若以此計。破村損財。皆成盜罪。蘭若者。村外空地。此
文不定近遠。五分。聚落外盡一箭道。有慚媿又所便
利處。次船者。僧祇第三云。順牽尾過頭處。倒牽頭過
尾處。若右邊傍牽左過右者夷。左邊傍牽亦爾。車亦
如是。次盜水中物。十誦云。水中浮物來下。比丘取。直
五錢夷。若捉留住。後水到前夷。若沉著水底。若舉離
水俱夷。復次有主池中。諸有主。比丘以偷奪心。取是
諸鳥夷。若沉著水底蘭。若舉離水夷。復有無主池中。
諸有主鳥。比丘偷奪心取夷。若沉著水底夷。若舉離
水亦夷。次不輸稅者。僧祇第三云。世尊弟子比丘比
丘尼。不應輸稅。若賣買者應輸稅。既白衣應輸稅。若
有應稅物。而比丘為隱。得免者重。准文比丘無輸稅
法。若有非理稅者。方便得脫無罪。若此有罪不與賊
物。亦應是犯。次園及物同異如上。次二足眾生者。十
誦六十。有賊捉弟子將去。和上還奪取。生疑白佛。佛
言若決定屬賊。得重。若未決定無罪。闍梨亦爾。又賊
捉一比丘將去。還自奪身走來。生疑白佛。佛言自偷
盜身無罪。次同則業。或是私心隱藏。或公強不與。滿
五皆重。次共要者。劫偷得物。契要共分。盜心隱藏。滿
五者重。此中有二罪。一以盜物故。財主邊得一重。二
以隱物不與共要人故。復犯一重。伺候者。伺其處所
通塞之狀。守者守護此物。外更經求。看者慮有發覺。
恐事不成。
次解重輕。於中文三。一自作。二教他。三境想。初自作
業。舉上自手取。以明輕重。二教人業。舉上遣取看取
明其輕重。三境想者。舉上物中三三句。以明輕重。盜
心傍通。理該餘位。自作位三。一求過五。二求正五。三
求減五。此三各四。合十二句。前四句中。初句是尅。下
三通二。初句可知。第二句。尅之與漫。俱一夷罪。問尅
求過五。今但得五。不得過五。如何無犯。答雖復尅求。
過五。以具三同。得將過五。方便成五方錢重。第三句。
若本漫心。今得減五。為𨷂重物。伹得一蘭。若本尅心
求過五錢。今取減五。結二蘭罪。一取減五。究竟偷蘭。
二𨷂過五。方便蘭罪。問所以此句不相成耶。答過五
減五。雖同一主。以𨷂下二。故不相成。不同前句三義
具足。第四不得方便一蘭。第二四句。第二是尅。餘通
二心。釋同前位。第三四句。第三句尅。作通二心。問本
求減五。今得過五。不得減五。應是吉羅。如何此中。明
夷隱吉。答先取減五方便吉羅。後取過五方便偷蘭。
覽輕成重。因果相順。故得夷外無別有吉。若爾前求
過五。得減五錢。亦是重輕位別。何以即結二罪。答前
以先心取重。因以結蘭。後取減五。方便但吉。先重後
輕。因果顛倒。不類此故。不得相成。又解。不得減五。別
結吉羅。所以知者。以本期心。伹取減五。今見過五。理
應事止。事既不止心。更別生心。以別生心。定有方便。
不取減五。方便成過五重。次句同前。餘二可解。次教
人有十六句。前十二句。但教人為異。句不異前。唯求
減五。四句之中。前前二句。能教局尅。故犯偷蘭。所通
二心。一向夷罪。問教求減五。得五過五。望能教人。不
得減五。此應結吉。何以亦蘭。答以五過五。含其減五。
第三俱尅。第四俱通。次下四句料簡。教人能所差別。
此唯對前八句以簡。以言教人。求五過五。不言減五
又以減五。能所前巳別故。此四句中。前之二句。料簡
重輕。次下二句。料簡犯不犯。初重輕者。前八之中。物
數增減。能所同犯。今此數同。但物體異。謂青黃等。或
物體同。而取處異。未知此二。同上犯不。答不同上文。
謂此所重能輕。如文說者是。次下二句。體處雖同。而
能所以異。未知此亦同前犯不。亦亦不同前。如文說
者是。若定尅漫。前二下一。能教局尅。所通尅漫。第三
能通二心。所尅無罪。第三境想兩重。前對重物。後約
輕物。此之兩重。皆約犯不犯境。成以本迷齊各四句。
若對上數境想。合有三重。但以五及過五。咸是重位
故作兩重。攝法斯盡。問所以不對重物。重物想。作境
想耶。解文言有主有主想。五過五錢。明巳含說。次不
犯中。與想取者。謂無盜心。反前不與。巳有想。翻前非
巳有。番掃想取。含反主物。三三句蹔取。反前不蹔取。
親友。反前非親友。
次明煞戒 約類總明。四門分別。一約人趣。二明父
母。三煞羅漢。四出佛血。
先解初人。謂非恩養。及以福田。此中開四。先明制意。
通制如前。言別意者。人者報踰下趣。蘊義懷仁。智越
上天。厭增修勝。又以我執心固。愛壽命於遐齡。怨結
情強。遞相讎於累劫。既而形披忍服。誠令懷悲。如何
不順所宜。翻行煞戮。故失掘經言。一切畏杖痛。莫不
愛壽命。取巳可為譬。勿煞勿行杖。以斯義故。立制防
之。次釋名者。舊解不然。今解息風名生。依身心轉隔
斷不續。名為煞生。人名別於蘊上建立。或復生者即
是命根。謂以惡心。隔斷他命。乃至一念。應生不生。故
僧祇第四云。人者有命。人趣所攝。奪命者。令彼命根
不相續。四大分散。是名奪命。此文復云。人者從初識
至後識。而斷其命。此是戒之所防。戒是能防。能所通
舉。故名煞生。三解具緣。別緣有五。一者是人簡餘輕
故。二作人想。想疑亦輕。三有煞心。無心不犯。四興加
行。若無加行。境不可壞。第五加行雖興。命若未斷。所
規未成。思心不暢。故須斷命。第四𨷂緣。言𨷂別者。若
𨷂初緣八句蘭罪。𨷂境雙𨷂。各有四蘭。舊立境差。四
境來替。至此𨷂中。不論同趣。此是義途疎略。前後相
違。今解。同趣無差。加天為四。且闕境四者。一本欲煞
人。天來替處。緣天作人想。二非人人想。三畜生人想。
四杌作人想。次雙闕四者。一本欲煞人。天來替處。名
為闕境。於上復生疑心。為天為人。即是闕心。此由境
心俱𨷂。名為雙𨷂。二本意煞張。非人來替。復生疑心。
同前二𨷂。三畜生疑。四杌木疑。問境心二緣。各依緣
𨷂。別闕理盡。何須辨雙。答對異起疑。不同𨷂初。疑當
異境。復異第二。以此不同。更明雙𨷂。問雖有斯別。莫
不𨷂二。𨷂二義齊。何須更辨。答若不出者。人情意謂。
疑當於異境。不成人方便。為成人家方便。故須更明。
問所以辨雙。是疑非想。答想由一向。不得成雙。如人
非人想不𨷂境。非人人想不少心。疑中非本期故𨷂
境。猶豫故𨷂心。此以俱𨷂。得名為雙。此之雙𨷂。寄在
初緣。故單雙𨵉。各四成八。次𨷂第二。想疑各四。轉想
文一。義含有四。一人作天想。二人作非人想。若本迷
人。作非人想。煞人無罪。非人有吉。今文結蘭者。為本
煞人。臨至境所。轉作非人。由此轉想。不暢前思。令前
偷蘭。住在因位。舉後轉想。結前心蘭。故言人非人想
蘭。如三羯磨。捨者三蘭。捨是善心。豈容有罪。但由舉
後捨心。結前方便。故言捨者三蘭。此亦如是。問人作
非人想𨷂心。故結前心蘭者。非人作人想𨷂境。故結
前心吉。答𨷂境之中。本意煞人。人想煞心。恒在本境。
但為非人境差。令前業𨷂。即是煞人方便前生。非人
之境後起。猶是舉後結前偷蘭。比於轉想。本異兩殊。
不得見想名同。抑令齊一。三作畜生想。四作杌木想。
次疑𨷂決正。義亦含四。一為人為天。二為人為非人。
三為人為畜生。四為人為杌木。次𨷂第三。全是無罪
謂落開緣。故不制犯。或可容得提吉。謂打道俗二眾。
𨷂四無罪。不制單心。或獲吉羅。以未發業。𨷂五便獲
輕重二蘭。此等通別。具七方便。人趣既爾。餘三類然
但輕重殊。不能繁具。
次煞父母。是恩養非福田。先明別意。言父母者。身生
之本。加以庭訓義深。養育恩重。誠宜候志起居。七旬
巳寐。承顏侍覲。五恭匪[虛*予]。何期孝悌無思。翻懷逆慮。
煞父害母。何惡能過。但以人命不殊。同結夷罪。違恩
背義。復得逆名。故五分二十云。告諸比丘。若人百年
之中。右肩擔父。左肩擔母。於上大小便利。極世珍奇
衣食供養。猶不能報須臾之恩。從今聽諸比丘。盡心
盡形。供養父母。若不供養。得重罪。又增一經云。供養
父母功德果報。與一生補處菩薩一等。益福既多。損
罪彌重。以斯義故。制不聽為。釋名可解。次解具緣。別
緣有五。一人父母。二父母想。三煞心。四興加行。五斷
命。第一緣人父母者。簡異非畜。或若非畜。自煞父母。
及人父母。亦不犯逆。唯有人類。煞人父母。然於人中。
除去北洲。扇𢮎。半擇。無形。二形。此等並無律不律儀。
由於染淨二中。無增上用。所以者何。彼身法爾。志力
微劣。不能作律儀不律儀器。又解。彼等皆由根不具
故。父母於子。愛戀心少。彼於父母。亦復不起殷重慚
媿。又是生身父母。養母不成。諸所作事。應諮養母。次
第二緣。要須母作母想。故婆沙一百一十九云。若於
非母。作母想害。及於母作非母想害。俱不成逆。於父
及餘。應知亦爾。若本漫心。雖作餘想。由心無簡。亦成
逆罪。次第三緣須有煞心。若作打心。或復誤煞。皆不
成逆。如子執杖擊父身蚥。母隱在牀。謂餘而煞。第四
不起加行。亦無無間。如人扶持父母。經過嶮路。恐有
賊來逼令前進。父母顛仆。即便喪命。以無加行。不成
煞罪。次第五緣加行究竟滿足成逆。故俱舍十八云。
若於父母。起煞加行。誤煞餘人。無無間罪。於非父母
起煞加行。誤煞父母。亦不成逆。伹使加行究竟成滿。
設形改轉。亦成逆罪。以依止一故。由如是義故有問
言。頗有女人非母非羅漢煞成逆耶。答有。謂父轉根
為女。頗有男子。非父非羅漢。害成逆耶。答有。謂母轉
根為男。爾者若但打時。亦得打父母罪不。答曰不得。
爾者煞亦不應得成逆罪。答打本就位。不據恩養。如
打現父。結同餘俗。何況轉根。不就位別。次𨷂別緣。准
同人位。然此餘人。望父無逆。亦應得作心境差句。但
以餘人。單唯𨷂理。不𨷂教名。故不辨也。
次煞羅漢。是福田非恩養。言阿羅漢者。道契無生。證
六通而自在。騰暉有頂。作九地之津梁。既聖既尊。是
歸是救。能利能益。可敬可崇。何容縱彼愚情。損傷勝
境。恣其頑意。煞害德田。但以人同夷罪。道滿逆𠎝。過
狀不輕。雙標理教。次釋名者。煞義如前。言羅漢者。婆
沙三十二云。羅漢名應。阿之言不。於諸界趣。不應流
轉。故名不應。又云羅漢名賊。亦名為怨。阿之言無。無
煩惱怨賊。故名阿羅漢。又九十四云。應受世間勝供
養故。次具五緣。一是阿羅漢。以彼身中具諸勝德。壞
德所依。故成逆罪。問煞餘學人。如何非逆。答由田不
滿。不成逆𠎝。故婆沙一百一十九云。前說無間由二
緣得。一背恩養。二壞德田。害諸有學。非壞德田。以彼
身有功德。亦有過失。有妙行亦有惡行。有善根亦有
不善根。復何因緣。辟支非逆。解凡成逆罪。須具六緣。
一藉教進修。二觀智猛利。三曾修學道。四能現神通。
五善能說法。六得益深廣。具斯六義。利益處寬。福田
是勝。故得逆罪。其辟支佛。但能現通。田不滿足。故不
成逆。故涅槃十七云。緣覺之人。修寂滅法。志樂獨處。
著化眾生。但能現通。終日點然。無所宣說。二阿羅漢
想。謂作餘想。不成逆罪。故俱舍問云。將死方得阿羅
漢果。能煞彼者。得逆罪不。答無。於無學身。無煞加行。
若本漫心。雖不了知是阿羅漢。亦成逆罪。故俱舍云。
彼於依止起定煞心。無簡別故。亦成逆罪。三煞心。四
加行。五斷命。𨷂緣同上。
次出佛血。佛者道過三界。智邁十方。為六趣之舟航。
作四生之導首。信無倫而獨秀。諒勝境而孤標。誠宜
勵巳亡身。虔心供養。何期不思厚德。反念傷殘。情過
不輕。是故聖制。但以命不可斷。結以蘭名。出血業深。
故加逆稱。釋名可解。問世尊身有諸無學法。說名為
佛。此不可害。云何惡心出血。得無間罪。答婆沙一百
一十九。世支說云。以於能成大菩提法。起惡意樂。欲
毀壞故。雖害生身。於彼得逆。復次佛無學法。依生身
轉。若壞所依。能依亦壞。如破瓶失乳。是以得無間。問
如起惡心出佛身血。得無間罪。頗有起煞心。不至出
血。亦得無間罪耶。答有。應作四句。有起惡心。出佛身
血。不得無間罪。謂起打心。令出身血。有起惡心。不至
出血。得無間罪。謂起煞心。乃至令血移處。有起惡心。
出佛身血。亦得無間罪。謂起煞心。令出身血。有起惡
心。不至出血。不得無間罪。謂起打心。令血移處。問未
知出血偷蘭。是最初不。為是究竟。為是方便。答此是
第二。不是最初。以此起在煞人或戒後。爾者煞佛有
逆。餘人無逆。既是逆非逆異。如何無初。答逆是違理。
不由佛制。不可約此以辨最初。論其違教。煞戒巳興。
此既後起。故是第二。若以逆故。即別立初。如餘三煞。
亦應有初。餘既不然。此如何有。又此出血。是方便非
究竟。以望本心欲斷佛命。今但出血。不暢本思。故俱
舍云。一是煞生業道加行。具緣還五。一是佛。二佛想。
三煞心。四加行。五血移處。移巳攝出。若不舉此。收義
不周。問血移成逆。心通尅漫以不。答若本漫心。不簡
彼此。對佛雖可不知是佛。但使出血血移。皆成逆罪。
若本尅心。不欲害佛。知方成逆。不知無逆。次𨷂緣者。
若𨷂初二。同前人位。若𨷂煞心。合得提罪。𨷂四無罪。
或獲吉羅。𨷂五血不移處。無逆蘭。本規斷命。未斷故
蘭。
次下釋文。科同於上。今就漏起呵中。文二。初明其犯
第二時諸居士下。發覺呵責。前文有三。初如來住處。
第二無數方便下。人緣合辨。第三彼即受下。正明相
煞。
人緣文二。初明遠緣。第二諸比丘在婆求河邊下近
緣。遠中文四。一說藥勸修。第二諸比丘下。念說為巳。
第三時諸比丘下。順教修成。第四便求刀下。習成厭
報。先解初文。說不淨行者彰過。歎不淨行者讚行。歎
思惟者勸修。所以說不淨者。凡是證入初基。皆以五
停導引。然五停觀。非遍修行。於中要者。唯有二門。謂
不淨觀。及持息念。此二觀門。亦隨行增。非要具修。能
入聖道。謂觀行人。總有二類。一者貪增。修不淨觀。二
者尋增。修持息念。此中世尊接二類生。說二觀門。令
其趣入。先教不淨。正為治貪。然貪差別。略論有四。一
顯色貪。緣青瘀等。二形色貪。緣被食等。三妙觸貪。緣
蟲胆等。四供奉貪。緣尸不動等。此貪雖四。骨𤨏能除。
以骨𤨏中。無四貪境。故教比丘。修骨瑣觀。即能除彼
四貪不生。其作觀法。總有三位。一初業位。二巳熟修
位。三起超作意位。謂觀行者。欲修觀時。應先繫心。於
自身中。或於足指。或額及餘。隨所樂處。心得住巳。於
自身分。假想思惟。皮肉爛墮。漸令骨淨。乃至具觀全
身骨瑣。見一具巳復觀第二。如是漸次。廣至一房。一
寺一園。一村一國。乃至遍地。以海為邊。於其中間。骨
𤨏充滿。為令勝解得增長故。於所廣事。漸略而觀。乃
至唯觀一具骨𤨏。至此漸略。不淨觀成。名觀行人初
習業位。復於一具。先除足骨。思惟餘骨。繫心而住。漸
次乃至除頭半骨。思惟半骨。繫心而住。齊此轉略。不
淨觀成。名觀行人巳熟修位。又除半骨。繫心眉間。專
注一緣。湛然而住。齊此極略。不淨觀成。名觀行人超
作意位。若作骨觀。釋此文者。非直即與此文相應。亦
復不乖入道次第。若取智度論中五種不淨釋者。非
直不應趣入之門。亦與一切聖教相害。諸師不知旨
趣。直見不淨名同。便引來解。遂成大好。以此即是念
處位收。如何至後文中。却修持息。又多論第三云。所
以習不淨觀。先在面上者。修此觀法。為除貪欲心。以
欲心生。要從面起。故先觀面。若作種子等不淨觀者。
所以要從面起。又涅槃經第二十五云。貪欲病者。教
觀骨相。次諸比丘。點念大聖。為巳宣說。應可修行。次
依修尅獲。於中有法喻合。法中。時諸比丘。舉能習觀
人。即無數下。方便習觀。從定覺巳。觀成厭報。喻合二
文亦三如上。次觀成厭報。此謂愚人厭報。不除其病。
智人除病。而不厭報。
次明近緣。文對能煞之人。序列所煞求意。為彰過非。
一切獨舉婆求河邊。其文有四。第一舉前第二聖為
巳說。第二舉前第三習觀成就。第三舉前第四厭報
求煞。第四舉能煞者。言沙門者是性。非是出家沙門。
五分云彌隣旃陀羅。見論第十云鹿杖沙門。鹿杖是
名。作沙門形。剃髮留少周羅髮。著壞色衣。依止比丘。
拾殘自活。以作沙門形相故。諸比丘呼言。大德斷我
命來。
次正相煞。文中有四。第一受雇行煞。第二內心追悔
見論云。以世間人言河能洗除人罪。是故往河洗刀。
望除罪垢。第三天魔勸讚。欲令信行。在水不陷。第四
受勸行煞。謂為度人。其中比丘。觀未成者。名為未離
欲身毛竪等。習觀成者。厭患身命。故曰愛盡身毛不
竪。
次呵有二。謂俗及佛。所以無比丘呵者。情謂為是。以
觀未成。方便修習。其巳成者。方能厭耳。佛呵文三。第
一發學所由。第二唯願下。請更修法。第三爾時下。正
明呵責。
發覺文四。初小緣集者。舊解云。以布薩。為小因緣。四
部都會。為大因緣。復有解云。謂除說戒。作餘羯磨。是
小因緣。此之二釋。咸不應理。以文但云小緣。不言說
戒。故知不得以說戒為小緣。又羯磨法。八年前無。佛
亦不秉。不得為小緣。今解。但以如常集會。問經請法。
以為小緣。故善見云。世尊立制。半月靜坐。知五百比
丘死盡。從禪定起。知而故問。欲為說法。又五分云。從
三昧起。在露處坐。大眾圍繞。理實世尊初從定起。比
丘法應圍繞禮敬。為此故云以小因緣。不須別更出
大因緣。第二爾時下。見眾減少。第三爾時下。因前致
問。第四爾時下時事白佛。
次改觀文二。先明說法方便。方便文四。初阿難陳請。
次佛令集眾。次奉命集僧。後集巳白知。比丘疑曰。我
等正欲依前佛教。習行不淨。恐致前突祇欲不修。復
是佛說。於此未明。稱云疑惑。請更改。方離前灾經。體
解聖旨。故曰永無。餘文可解。
次正說法文中有四。第一改觀投機。第二念說為巳。
第三順教修習。第四觀成獲果。此之四文。並悉次第。
反前相煞緣中四句。今說息觀。令既得道。明前不淨。
不令厭報。如何謬執。退失道門。改意如此。初文有二。
一明說法體。二明對機正說。法體文。三謂法喻合。今
詳法喻等文。但可為二法。中二者。初舉定體。歎其能
治。第二諸不善下。是所滅之尋。初體應云。阿那阿波
那念。此云入出息觀。以慧為體。但以念近於慧。故名
為念。言阿那者。謂持息入。是引外風。令入身義。阿波
那者。謂持息出是引內風。令出身義。此相圓滿。由具
六因。一數。二隨。三止。四觀。五轉。六淨數。謂繫心緣入
出息。不作加行。放捨身心。唯念憶持。入出息數。從一
至十。不增不減。所以爾者。恐心於境。有聚散故。然於
此中。容有三失。一數減失於二謂一。二數增失。於一
謂二。三雜亂失。於入謂出。於出謂入。又可數無次第。
亦名亂遙。離此三失。名為正數。若十中間。心散亂者。
復應從一。次第數之。終而復始。乃至得定。此出入息。
應先數入。以生息入。死時出故。隨謂繫心緣。入出息
不作加行。隨息而行念息入時。從外入內。謂從口鼻
流至咽喉。復從咽喉流。至心胸。復從心胸流至䐡輪。
如是展轉。乃至足指。念恒隨逐。復念於息。從內出外。
半麻一麻。半麥一麥。半指節一指節。半指一指。半搩
手。一搩手。半肘一肘。半尋一尋。乃至廣說。隨根勢力。
息去近遠。念恒隨逐。餘止等可解。次喻有二。一秋天
喻。二大雨喻。二喻之中。准法各有能所不同。舊來長
分為四。合喻可解。次對機說。下之三文可知。次呵責。
改觀除疑。時遙事隔。更須集眾。呵所不應。問世尊說
不淨觀。巳知比丘厭報。如何今乃自呵責耶。答世尊
雖知。比丘厭報。此觀即是。入道初基。何不依之。進求
而反。厭其現報。此厭現報。不除餘集因。因既未除。苦
果還起。此則壅本剪條。更增鬱茂。非行道人。故須呵
責。又解佛既呵責。明前厭非。即令比丘。倣習心斷。問
此中能行煞者。本非比丘。所煞巳死。不可呵責。其未
死人。復無情過。未知何人。是合呵者。答巳死雖不可
呵現者。亦曾相讚。即呵此之相讚煞者。又解此諸比
丘。住果證者。即是前習不淨觀人。此既修進。得增上
法。明前不淨。本意亦然。云何謬執。不能趣證。乃相讚
歎。厭報求煞。
次釋戒本六句。一人。二故自手斷。謂身作業。三人者。
謂所煞境。四持刀與人。古舊斷云。是安煞具煞。此釋
不然。其安煞。具自別立章。解釋不開。此中持刀言事。
又彼此文語意各異。豈以持刀名同遂則指此是彼。
是故今解。此牒緣中持刀讚勸。讚勸受法。用刀自害。
作如是下。結前讚勸。五結六擯。
次下廣釋五六二句。略而不解。解前四中。文分為二。
初明成犯相。二天子下輕重相。前中初三。別釋。二四
合解。別中初識者。謂初結生一念。生有後識者。謂後
一念正住死有中間。識壽命根相依。息起不絕。名之
為生。此等無形。不可說害。伹壞所依。能依息斷。息起
不續。名為煞生。自下合解。二四兩句。文分為二。先立
章本。後依章解。准其解中。有二十章。加一遣使歎死。
舊人。觀文不審。乃云加一遣。使書者不然。既准釋中。
有其二十。明知章中。𨷂一不足。此二十章中。八是自
作業。謂自煞身口。俱及坑陷。倚發與藥安具。先解初
章。業雖自作。心通尅漫。隨稱本期。皆成究竟。十誦第
二云。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夷。後不因是死蘭。問為
所煞者。住死有時。能成業道。為復不爾。答要所煞者。
住死有後。能煞之者。業道方成。故俱舍云。俱死及前
死。不成根本業。次教人者。若本尅心教害張命。所教
事成。能所俱重。若教害張。所斷王命。所教得夷。能教
不重。或教煞坐。乃害立人。如是長短赤白。去來今明
日等。類同此釋。若漫心教一切同重下諸教人皆同。
此判遣使。往來可解。重使煞者。最初能教。及後斷命。
此二獲重。餘者並蘭。展轉使者。一切成重。以皆相望。
成能所故。次下四求。皆是教人異相。次現三相如文。
次遣使歎煞。若為此人讚煞。餘人領解。用法而死讚
者無犯。若本為二人。隨死皆重。勸典形人。亦同犯重。
遣書者。欲煞彼人。作死書送。然使得書。自向親說使
者得重。作者無犯。望欲煞者。不死獲蘭。次遣使書者。
自不親對。遣人作書。令彼所取。依書死重。造坑陷者。
審知怨家。所行道處。而安坑穽。墮死者夷。次倚發(府越
反。謂是機發。說文射發也。或作撥者。非義。廣雅撥者除也。亦棄也)審知彼來。定倚之
處。讚施煞具。密害前人。與藥可知。安煞具者。或如有
人怖畏事逼。或遇長病。不能忍苦。此等並皆自厭身
命。知巳方便。與他刀等。次若作如是比下。收前不盡
但以煞相眾多。非如上列。更施餘法死者皆夷。為欲
遮防惡人矯計。一言總息。異類犯門此。則天網滔滔
犯而無漏。聖刑蕩蕩毀者云遺。故云若作如是比等。
次明輕重文二。一約異趣。畜能變形。謂是本性。傳說
老猪狗等。亦能變形。煞此等類。不得蘭罪。知解人語。
亦非調習。自性解者。入此犯門。十誦。波離問。若比丘
以呪術變身。作畜生形。奪人命。得波羅夷不。答自憶
念我。是比丘得夷。不憶偷蘭。
次明境想。境想五句。一具四關。又可相對為四。初句
境心俱重。次二境重心輕。次一境輕心重。次一俱輕。
又可下四束成三位。人非人想疑。心差境方便。次一
境差心方便。次一心境俱差成方便。問何故本境之
上。疑先想後。異境之中。想先疑後。答皆約先重後輕
故爾。又解想是穴徹法。須前明故。本異中乘言便。次
解此境想。六門分別。第一須境想意。第二釋境想名。
第三汎明境界。第四辨戒有無。第五就有之中。定其
多少。第六又就有中定迷及想。
初門業不自成。要由心境。境有優劣是非。心有濃淡
謬妄。或若心境相應。犯齊一品。或若差互業有重輕。
如人非人相等。心不當境。非人人想等。境不當心。或
境犯心不犯。如有主無主想等。或心犯境不犯。如無
主有主想等。有斯犯等四句差別。故須境想。階業重
輕。欲使僧尼。善知犯相。既識相巳。息過不為。
第二釋名。境謂是前所趣之境。想者是能成。犯者心
心緣前境。或了或迷。取像決定。名為境想。問於境之
上。起想起疑。所以但言境想。不言境疑。答想於境定
標。以想名疑。以不定故不彰也。又解人作人想得究
竟罪從初立名名為境想境疑不然故不彰耳。
第三門境界。境界有六。一約心為境。如觀許想。及染
心衣食。二以內報為境。或四趣齊犯。謂如婬戒。或各昇
降。如盜煞等。又就人中。道俗分別。俗如販賣食家寶
等。道如謗打譏摶疑等。又道俗通者。謂觸媒二宿。同
路兩麤。又就道中。小大差別。大即謗打。小謂減年。大
中復有形報不同。隨順提罪。局是比丘作衣讚食。事
專尼眾。三者外事為境。如掘壞非殘不滔足等。或通
內外者。盜奪虫水等。第四約法。法有其四。一自所稱
佉如二麤媒嫁毀呰妄等。二他所作法。如處分異語
學家諫等。三進修學法。如學三藏。諷誦戒等。四邪正
理法。如十八法法非法等。第五約時。如日暮非時。洗
浴宿等。第六罪者。謗覆說類。
第四門有無者。僧五犯中。合二十六戒有境想。謂初
四戒。第二犯六摩觸。二麤兩房。媒嫁三十。迴僧九十
十五。說麤掘壞。兩足非殘。讚暮不滔。二蟲覆發。對有
三十五。二房七重。盜麤媒壞。各有其兩。尼之五犯。十
八戒有。於前僧犯二十六中。除去十箇不同。犯戒。謂
婬及觸。二麤兩房。日暮讚食。自足勸他。餘十六戒與
尼同。有與僧不同。復有二戒。如摩觸五句。染心四句。
對有二十一。謂盜媒壞同上二重。次言無者。諸餘戒
中。無境想者。或可略無。或可理無。然以略理二義。通
前六對明者。初約心略無者。如解及滅。疑惱指授。背
請後悔。觸八染等。餘盡理無。不對心故。次內報者。如
漏失境假情非情不得攝。在內報中收。然於內報。或
略無者。如謗打兩舌。毀呰嫌罵。餘即理無。不對情故。
外事無者。如屏露二敷。脫脚者覆露地。然火藏衣鉢
等。餘即理無。不對事故。法略無者。如大小妄諫隨舉
等。餘即理無。不對法故。時略無者。如洗浴過限。二入
聚落。餘即理無。不對時故。罪略無者。如尼覆戒。餘盡
理無。不對罪故。
第五多少者。然境想文。所以或四五者。但由第三人
非人想。此一不定。故或四五。所以爾者。舊解。重輕之
中。位有其三。若轉想定五迷。或四五。六何或四五。若
想對二趣。犯境起迷。以吉罪故。為斯具五想。對無情
一切無犯。是以但四。如似覆說。類則亦爾。若對下三。
輕重應五。然落開通此。是全謂非罪。而覆說者。無犯
故然。是以本迷或四五。若准此義。犯不犯位。亦有其
三。如上重輕。應本定五。進就不犯故即成。或四五者
今犯不犯。如盜戒中。是或四五。今退就犯中。對非畜
二物。作想轉迷。俱五亦成三位。此即二對理齊。文中
綺說。謂煞等就重輕。盜約犯不犯。故有多少。又復此
謂犯中。有輕重。如前所論。若處分掘地。非時勸足。犯
中無量輕。但有或四五。餘准可知。又可此等通本。異
二鏡。故言定五。及或四五。若據本境。四即齊四。謂本
迷故。五則俱五。謂轉想故。伹文互說。用斯犯等。隨據
境想。可以准知。此解不然。若言想對二趣。犯境起迷。
以吉羅罪故。為斯具五者。如似始終。迷人作非人想。
煞人無罪。非人有吉。此吉乃是異趣。上吉何關境想。
第三句事。此第三句。是本境轉想。即想差方便。又盜
䨱說。與煞類同。煞中亦有非畜。為重輕門。亦有非情。
為犯不犯門。何須先約重輕。作三位巳。次約犯不犯
門。更作三位。又云。若據本境。四則齊四。謂本迷故。五
則俱五。謂轉想故。此亦不然。然此境想。若四若五。皆
悉通對。本異兩說。如何乃言。若據本境。本境但有二
三。豈有四五。又於異境本迷吉者。何預境想。四五階
須。而欲通其本。異作或四五。又於本境。迷既齊四。如
何後有。迷或五言故。今正解一切境想。無問重輕。及
犯不犯。總為兩位轉想。即五本迷但四。所以爾者。轉
想為結前心方便。以結方便。故成五句。本迷為無。前
心方便。異罪非宗。故但四句。此謂轉想本迷共成或
四五。而無定有。第三以成五句。第六迷想者。如婬媒
煞妄二觸麤兩。此約重輕。犯境除婬。轉想為五。若據
本迷。除婬應四。然諸戒中。無此迷四。如犯不犯位中。
媒嫁法想。二房掘壞。日暮非滔除滔轉想為五。麤語
法想。迴僧二蟲。讚食兩足。殘宿不受。發起染心。本迷
故四然盜覆說。若對天等三趣。物上及下三犯輕罪。
境上即是重輕門。若對無主非罪境者。即是犯不犯
門。為此盜戒。且約犯不犯門。本迷故四覆說。落在開
通位者。亦約迷作。非罪覆說。又可迷重為輕。得吉罪
者。此非本境。轉想方便。還同非畜。上吉異罪非宗故。
落開位非。第三句開中。皆開煞心不犯。
妄稱得過人法戒 於中有二。第一總解。第二別
明。總解四門。一列妄語多少。二定能妄語人。三釋所
稱之法。四明鏡心虗實。初門依下增四。有四妄語。謂
夷殘提吉。若取誑非天變畜。及餘𨷂緣。亦有蘭妄足
前成五。此言夷等妄者。謂舉所得之罪。以標夷等非。
將夷等罪名。以誑前境。名夷等妄。然此五妄。夷殘逸
提。同誑人境。但以所稱事殊。故三階降。蘭吉二罪。通
誑四趣。以其所稱及境別故。次能妄人者。是凡非聖。
然凡雖有。事中實語。以非理解。不能斷妄。違想背心
還成妄語。又亦得有緣事實想。由非理解。違成妄𠎝
聖人證理。永絕虗心。稱實而談。必無妄過。然由證理。
想實非虗故。於定前聞為入水。謂是定內。向比丘說。
諸比丘言。何有入定慧定聞為王入水聲。目連虗稱。
得上人法。以事白佛。佛言有是定不清淨。目連不犯。
此依方便想言。不成妄語。問前之三戒。不定犯人如
何此戒。獨明犯者。答前之三戒。是凡不疑。此稱聖法。
故須辨定。又以目連語濫。亦須簡定。次所稱法。位約
為三。夷妄所稱。謂是過人。以於此法。實未交證。情希
名利。假偷在巳。損重過深。故得夷罪。殘提所稱。乃是
凡法。謂無三根。橫搆虗狀。重事謗他。欲令擯罸。惱他
一生。故得殘罪。或以殘謗。治罸輕微。或遣見聞。背想
而說。此等並結波逸提罪。次蘭吉所稱。通過非過。謂
大妄下蘭。及誑非天變化畜生。並悉同以過人法。誑
二謗下蘭。便是凡法。吉羅通二。義准應知。次境心者。
位約為三夷妄一種。心境俱虗。殘提二妄。唯取心虗。
蘭吉二妄。義同上二。所以夷妄。須俱虗者。以若境實。
即無心虗。為實得者。永絕虗妄。若其境虗心實。增上
慢人。復是不犯。若也心境俱實。不犯此戒。以此故取。
俱虗成犯。言境虗者。謂不得聖心虗者。知不得聖。殘
提二妄境唯是事。無問境之虗實。唯取心虗對此。須
以四句辨定。沓婆俱虗。彼人不清淨者。境實心虗。此
二是犯。有想不妄心。不得出者。此是境虗心實。不成
謗犯。若實有三根。即境心俱實。便成舉罪。不成謗𠎝。
殘謗得提。義亦同此。次蘭吉妄。所稱通二。若過人法
誑同夷俱虗。若凡法誑。同於殘提。唯取心虗。
次下別解大妄。先別意者。聖道幽玄。凡非所會。至理
沖邈。愚不能知。以不會知。希求名利。假偷在巳。惑亂
群心。醫法𧦘時。過中之極。為斯損故。立制防之。次釋
名者。言不稱實。所以名妄。妄說勝法。超過凡境。故曰
過人此是所防。戒是能防。能所通舉。故曰過人法戒。
又大妄語者。聖法超凡。名之為大。虗偷屬巳。稱之為
妄。陳彰在口。故名為語。故云大妄語戒。爾者若稱聖
法。始成犯者。如不淨觀。阿那波那三昧。是近小法。何
以多論。名過人法論。解云。此是甘露初門。一切聖人。
莫不由之。天龍等來供養者。亦是稱他聖人感者。多
云。自現內有勝法。能咸諸天龍神。又自顯斷恐怖。故
龍神來至我所。我無恐懼。次解別緣。別緣有九。一對
人境。二作人想。三境虗。四知境虗。五說過人法。六作
過人法想。七言巳證。八言辨了。九前境知。次𨷂緣別。
若𨷂初二。各八蘭罪。闕第三緣。境若實者。或有提吉。
或全無犯。𨷂第四緣。不知境虗。是增上慢無犯。𨷂第
五緣。非過人法。作單雙𨷂。各一蘭罪。𨷂第六緣。作不
過想疑。亦各一蘭。𨷂七不言巳證。歎餘實者無罪。或
可得蘭更相粜賣。𨷂八不了了輕蘭。𨷂九重蘭。是中
具七方便。
次下釋文。科同於上。然漏呵中。文分為二。初明其犯。
第二諸餘比丘下。發覺呵責。前文有三。初如來住處。
第二時世穀貴下。明妄緣起。第三婆求河邊下。正明
其犯。犯緣有二。一遠。二近。遠緣文六。一明穀貴分眾
之緣。二時世尊下。勑令集眾。三阿難下。奉教令集。四
眾僧集下。集巳白知。五爾時世尊下。告眾隨緣。六時
諸比丘下。如教分散。次近緣文二。一點念設計。二尋
即念下正明設計。次犯文四。一自言巳得。二兼道他
證。三獲以名利。四受資得益。
次呵文二。初明發覺所由。二佛告下。明其呵責。發覺
復二。初實語禮覲。以明發覺。文三可知。二妄語致虔。
正彰發覺。於中文四。初直禮覲下三。各一問答。然第
四文。因言撿問。正彰得實。問此中豈有實者。答云。或
實不實解。僧祇第四。佛問汝所讚歎。為實爾不。世尊
我所讚歎三寶。及尊者舍利弗等是實。自讚嘆不實。
佛言此是惡事。云何為身。利養不實。空自讚歎。寧敢
灰炭。吞食糞土。利刀破腹。不以虗妄。稱過人法。而得
供養。次明呵責。呵責文三。初以實況虗。呵出家理。應
藏名隱德。縱使是實。亦不應說。況復是虗。而向人說。
第二以輕況重呵。於中文四。一總舉數。並是虗情竊
利。咸稱為賊。第二列名一內實。破戒無惡。不造第二。
為口腹故。虗稱上法。第三是中下挍量雖復。咸稱為
賊。是前二中。為口腹者。大於初賊。第四何以故下釋
何以。初小後大故。謂為口腹。實無所知。虗偷上法。盜
受他食。損重過深。聖制夷罪。此罪大初。故云最上大
賊。亦可前非上法。後是上法。所謀法大。名為大賊。第
三結呵。此中略無。汝所為非等。
次明戒本文三。一者略立。第二隨開。隨開文五。一舉
昔虗。今實生疑之境。但為聖法。超凡名為增上。然此
比丘。於增上法。未得謂得。名之為慢。十誦第二云。有
空閑處。諸比丘住其中。因別相觀定故。貪欲嗔恚不
起。便作是念。我巳得道。所作巳辨。到佛所。亦作是說。
後近聚落。僧坊中住。數見女人。故貪欲嗔恚便起。以
此為緣故。除增上慢。第二彼作念下。覩境生疑。佛說
尸羅不淨。定慧不行。准我境虗。違於聖教。正應是犯。
不應得道。今既得道。復似不犯。於此犯與不犯。情疑
未決。故曰我當云何。三尋語下。陳疑伏託。若制是犯。
便即守教甘心。若言無違望除情惑進不唯然。故曰
隨教奉行。四為諮申。五開不犯。第三滿足戒本。戒本
七句。一能犯人。二實無所知者。未知聖諦。心境俱虗。
三自稱言下。虗稱上法。四彼於異時下。自言首罪。五
除開緣。六七可解。舊解自稱文云。自稱言等。總稱聖
法。二我巳入聖下。別舉。言入聖者。謂得生空。知勝法
者得法空。我知是下。得初果巳去然。此生法空言。深
違理教。今詳廣文。自稱分二。初自稱言三字是總。我
得上人法下是別。別中復二。我得上人法者。別明上
法。此法雖凡。得者為上。伹稱此法。亦犯重罪。次下三
句。別明聖法。我入無漏。聖智位中。故云我巳入聖智
勝法。此是見道巳去。諸無漏位。我知是者。是無間道。
知我見是者。是解脫道見若云。我巳入聖知勝法者。
謂入見道位中。能知諦理勝法我知是者。知聖見道。
我見是者。見聖諦理。此是重述見知。據理相似。亦可
更詳文意。自稱言我得。上人法一句是總。下三是別。
然依廣文不釋別。三就前總中。更開為二。謂自稱自
言。兩章別故。第四句。彼於異時者。非前行妄之時。是
後自首罪時。因問有陳。稱為若問。不問引罪名。為不
問自言。不過有二故。總標之間。一切諸戒。皆有因問。
自言所以。此戒復云不問。昔解具二義者。須言有自
一罪重壞眾。須眾治罸。如僧尼二覆不同者。是二虗
實難知。以內證法。若不自言。無由知故。具斯兩義。故
有自言。自言眾委。治罸義易。下謗亦爾。自有難知非
壞眾。如小妄是自有壞眾。非難知餘夷殘。是非難知
非壞眾餘提等。是唯此及謗。具足二義故。有自言。此
解不然。如自恣中亦有不問自言。佛本不問。行瘂所
由。謂伹問言。汝等云何。住止安樂。不以乞食。為苦因
耶。答言。為行瘂法。此罪非是壞眾。又非難知。如何復
有不問自言。又有舊解云。自言有二。一因問自言。諸
戒通有。今此戒中。有不因問。而自言犯。以緣有故。牒
為戒本。如增上慢。大妄即有實。得道同此。彼遂文無。
除夢亦爾。若爾不問可爾。所以復言。若問者相對。故
斷今詳。此解亦恐不然。有何所以。須舉若問相對觀
其戒本文句。並是望前緣說不得。直云相對。故來今
解前緣。但是不問自言。不問自言既成發覺制戒。若
問自言。亦成制戒。據緣不過此二。故總標之。又解若
問不問。二言兼之。方可得盡。緣起中事。所以知者。謂
佛問言。汝等以何方便。不以飲食為苦。由佛問此。稱
為苦門。佛無不問妄語之事。比丘自首。稱為不問。又
解不問者。是發覺文。謂但問言。云何不以飲食為苦。
不問妄語之事。若問是佛問文。問云。汝等虗實。答言
或實不實。作此釋文。希無乖失。此戒既爾。謗戒亦然。
次下廣釋戒本七句。伹解三。不釋下四。釋中文二。初
正釋相。二如是虗下明輕重相。前中解初可知。不知
不見者。反解第二句。自稱者下釋第三句。此中有二。
初解三字總句。第二一法下釋別四句。亦可初略釋
第三句。第二自言下廣釋第三句。略中文三。初釋自
稱信者。謂是理解之信。戒謂性戒成就。永不作惡施。
謂依正兩報。不生少厷。聞慧依教。習成智慧者。謂無
漏智慧。辨才者。謂無礙辨才。第二釋人法。謂成人之
法。即陰界入。第三釋上人法。總談勝法。故名為諸。能
破有因。名為出要。由獲此故。稱云成就。
自下廣文。廣文分二。初立十四章。次依章解。解中例
三。謂舉釋結。且初釋中。舊人分三。初發生空解。二修
習下發法空解。三守護下發無相真解尋此妄情。轉
違理教。豈有身念。位中巳得二空無相。夫人空者。聲
聞所得。法空觀門。菩薩位。有如何忽以此言。配文解
釋。此違入道次第。亦乖經論宗徒。此尋舊疏。數本皆
然。如是重抄。獲何福利。唯顯造者。不善宗文。復益學
人。妄傳無義故。今改蹤聊。申正解。依前重寫。恐轉成
非。冀諸智人。思文察義。希通大化。不益無知。然此諸
文。總釋觀之功能差別。不須別作三文分齊故。今解
釋分之為四。第一舉定顯勝。第二狎習下勸使修習。
第三守護下防令離過。第四巳得下歎得自在。初言
有念者。謂身念處觀。能令人出離者。歎此觀能除淨
顛倒。漸能趣入。後勝善根。乃至見道。離垢超昇。皆
由此門。稱云出離。次勸修者。數繫在心。名為狎習。漸
增近理。稱云親附。此法之言。通其二位。亦可連為一
句。習觀踰明。名為增廣。修令成熟。如調伏乘。次離過
者。在凡習妄日久於。觀恐為緣[虛*予]。故云守護觀察。觀
成體解。無減無增。名為善得平等。次歎得者。觀起隨
心。尅用屬巳。故云巳得決定。習觀既成。無緣能礙。故
曰無復艱難。永袪淨想。縱任隨心。故云而得自在。正
憶念者。餘三念處。得戒者。得無漏戒有欲者四如意
足不放逸者。四正斷精進者。是覺分數。廣文同前。故
云如上定者。有覺有觀。謂是初定。及未至無覺有觀。
唯中間定。無覺無觀二定。巳上三解脫門。梵云三摩
地(此云等持三昧者不正)。空三摩地。與苦下二行相應。謂空非
我。若與滅下四行相應。是無相三摩地。若與苦下二
行相應。謂非常苦。及集道下。各四行相應。名無願三
摩地。次明八正受。正受者。通是定名。梵云奢摩他(此云
止止者是定文言正受譯者謬矣)。八中前二。初想正受。謂一切有心
定。對除色中亂。第二無想正受者。謂二無心定。對除
心亂故。次四正受。是八解脫。其八者何。一內有色想。
觀外色解脫。二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三淨解脫身
作證具足住。四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
七非想非非想處。八滅受想定解脫。然初解脫。以於
內身。有色想貪。為除想貪。觀外不淨。青瘀等色。除內
貪故。以內色難除。故須偏說。第二解脫。此於內身。雖
巳除貪。為堅牢故。觀外不淨。第三解脫前觀不淨。其
心沉慼。為筞發心。故須觀淨。或試煩惱。前觀不淨。令
貪不生。未足為難。觀淨不生。始為難也。顯觀轉勝故。
次觀淨令貪不生名解脫。彼觀行者。身中證得。名身
作證。具足圓滿。得住此定。名具足住。餘相可解。今此
四中。隨法者。是滅定。次心想者。四無色定。次除色者。
前二解脫。次不除色者。是淨解脫。次除入正受者。謂
八除入。今云八勝處。即分前三解脫。以為此八。初二
各二。第三為四。一內有色想。觀外色少。二內有色想。
觀外色多。三內無色想。觀外色少。四內無色想。觀外
色多。內無色想。觀外青黃赤白為四。足前成八。八中
初二。如初解脫。次二如第二解脫。後四如第三解脫
問此八勝處。何殊三解脫。答前修解脫。唯能弃背彼
貪不起。不能制境。後修勝處。能制所緣。隨所樂觀。惑
終不起。能制伏境。故名勝處。次一切入正受者。是十
一切入。今云十遍處。謂遍觀察地水火風。青黃赤白。
及空與識二無邊處。於一切處。周遍觀察。無有間隙。
故名遍處。十中前八。如淨解脫。後二如空識。應知此
中。修觀行者。從諸解脫。入諸勝處。從諸勝處。入諸遍
處。以後後起。勝前前故。次十一支道者。舊皆取成實
論。十一定具。或依舍利弗。毗曇取十一種。集數法門。
此等並非。今解謂是逆觀十二緣起。以老死支由生
故。有乃至行支。由無明有不應復責。最初無明。以誰
為因。故但十一。故婆沙一百一十云。解若法有支所
攝。似有支為因。是有支果者。此中說之。無明雖亦有
支所攝。而不以有支為因。亦非有支果。故此不說。此
解順理。不違法相。往招不識。此文錯作異釋。次修者
五分法身。婆沙三十三云。無學身語業。名無學戒蘊。
無學三摩地。名定蘊。無學正見智。名慧蘊。盡無生智。
無學正見智。相應勝解。名解脫蘊。即盡無生智。名解
脫智見蘊。智中有四智。見中具四諦智。若復下是天
眼通。亦是死生智證明。餘文可知。此等法門。略申名
相。至於廣解。論經所明。且如經論諸師。豈知戒篇輕
重。彼雖守分自明。此巳略侵他。學律部行。護持犯為
心。縱使具明。於宗未要。但分輕重。犯不差殊。接引初
基。令行成就。
次輕重文三。初約人趣。文二可知。第二諸天下。異趣
輕重。若人實得道下。通明異類。第三境想略無。法想
開文。夢者。即是除夢。諸口業戒。多有此開。問戒本文
中。說四事巳。稱云不得。與諸比丘共住如前等。有何
義耶。答此中文二。前結初犯。後釋再違結。初意者。以
未犯前戒。即全具得。與比丘和合共住。今既犯巳義
同。死人不預。昔來共住之限。故云不得共住。如前後
亦爾者。釋重犯疑。人疑初犯。既類死人。後更再違。應
非有罪。故釋此疑云。後亦爾。又五分解云。若犯此戒
如先白衣時。不得與諸比丘共住。故云如前重違還
犯。故後亦爾。古師刊祗云。學悔人犯重但吉。應駈出
者。此錯引文。詳而不審。其文二十六云。四波羅夷中。
若有犯者。應駈出十三巳下。作吉羅悔。多論第一云。
若以貪故。煞一人者。於一人上。三不煞中。但犯一不
煞戒。得波羅夷。似罪重故。譬如穿器不受道水。不能
得沙門四果。故名非沙門。初犯一戒。巳毀破受道器。
名波羅夷。後更煞人。得突吉羅罪。雖重無波羅夷名。
以更無道器可破故。而此比丘。故名破戒比丘。不名
非比丘也。以此義推可。一時得無量戒。不可一時盡
犯也。若依婆沙。此義不正。故婆沙一百一十七云。有
說彼七支戒。亦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是一。彼云。
於一有情。犯一支戒。即此有情。及餘有情。此一支戒。
斷此及餘生。六支猶轉。此則善通世尊所說。若犯學
處。非苾蒭等。有說此七支。戒亦於一切有情處得。而
所得各異。如有情數量。所得戒亦爾。彼云於一有情
犯一支戒。但此一支戒。斷餘六。猶轉自餘有情。七支
恒轉。若爾云何通佛所說。若犯學處非苾蒭等。答依
勝義。苾蒭。言非苾蒭。以犯尸羅。不能趣彼。故有餘師
說。別解律儀。隨因差別有二十一。此中亦有二說。准
上應知。依如是理故。作是說。寧作出家。犯諸學處。不
為五戒。鄔波索迦。所以者何。彼若毀犯五種學處。身
中便空。諸出家人。雖犯五處。而更有餘眾多猶轉。迦
濕彌羅國諸論師言。雖犯律儀。而律儀不斷。如法悔
除。還名持戒。無有頓受別捨得故。未悔除位。具得二
名。若巳悔除。但名持戒。問若犯第二。亦壞眾法。何以
不言後亦如是。答第二非斷頭。無故不釋。又以初二
作法難故。故須具舉懺擯儀式。下三不然。故齊不舉。
上來初犯竟。
四分開宗記卷第二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