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開宗記

四分律開宗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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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無互缺。犯同緣異。以斯別狀。不得合辨。問兩眾

具戒。數有多少。二位沙彌。何以齊十。答具位滿足。防

過使周。對過立戒。故有多少。二眾沙彌。亦應不等。以

同方便。且制十戒。又解兩眾沙彌。亦同二具。隨過差

別。立戒多少。所以知者。以諸戒下。皆結罪故。若爾何

不具彰五犯。答人是不滿。正唯制十。進修義同。咸皆

結罪。故十數外。和上應教。既巳應教。明亦同等。次先

後者。問大僧戒相。所以先明尼之禁防。何以後說。答

為表丈夫護持。建立功強於彼。是以先明。又復兼是

師徒兩異。出家先後。故所以爾。次釋比丘止持。於中

文八。謂初四夷。乃至七滅諍。於此八中。束為五犯。謂

二提合眾學七滅。合不定未定。故但為五。若解此五。

須為二門。第一總解。第二別明。於總解中。須釋五犯

等義。但為初依戒者。尋文未周。直聽懸言。不能領悟。

故釋大僧戒。巳至尼律。初演此玄章。方知旨趣。庶得

僧尼俱益。新舊咸開。進修軌儀。於斯畢矣。自下諸義

改換皆然。不能於中。別更申意。

次隨別釋●先解初犯。於中復二。一總。二別。總中十

門分別。第一起由三毒。第二身語成犯。第三自作教

人。第四犯境寬狹。第五尅漫不同。第六錯誤有異。第

七明其立意。第八次第之相。第九下眾任運。第十定

業招報。

初門准毗婆沙一百一十六。不善業道。一一皆以三

根為加行。若論成者。婬盜二戒。由貪究竟。斷生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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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瞋究竟。妄語通以三根究竟。婬三起者。優婆塞戒

經第六云。若人自樂行非梵行。是名從貪。婬怨眷屬。

是名從瞋。於所生母。作非梵行。是名從癡而並境悅暢

思。由貪究竟。盜三起者。自為巳身妻子眷屬。貪他財

物。而往劫奪。是名從貪。盜怨家物。是名從瞋。劫奪下

姓。是名從癡。故俱舍云。謂諸王等。依世法律。奪惡人

財。謂法應爾。無偷盜罪。又婆羅門。作如是說。世間財

物。於劫初時。大梵天王。施諸梵志。於後梵志。勢力微

劣。為諸卑族。侵奪受用。今諸梵志。於世他財。若奪若

偷。充衣充食。皆用巳財。無偷盜罪。此等要有所顧。皆

貪究竟。煞三起者。若為貪故害命。是說從貪。若煞怨

家。是名從瞋。煞老父母。是名從癡。故婆沙云。虎豹豺

狼蜈蚣虵等。傷害於人。煞之無罪。父母衰老。及胄痼

疾。若能煞者。得福無量。此無所顧。皆瞋究竟。妄三起

者。若為財利。自受快樂。是名從貪。為壞怨故。是名從

嗔。若畏他死。是名從癡。故婆沙云。諸為自他身難命。

而妄語者。不得妄罪。然成業道。亦由貪等。以貪等現

前。此業成故。又增三云。有三種妄語得夷貪恚癡。又

云身恚口恚身口恚。舊釋妄語貪癡起。成妄語規。利

瞋非順情。故無瞋心。發思成業。此是傳者之言。不依

聖教。義既違文。不勞別破。

第二門身語位二。前三局身。第四唯語。婬戒形交。非

身不辨。煞盜身犯。語有造義。如教人呪物等。妄語稱

聖。非言不宣。身有造義。如作書現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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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門自他位三婬戒自重教輕。教人為非樂。在前

人故。能教者。但獲蘭罪。煞盜損他。自作教人。損境無

殊。彼此俱犯。於中唯有能所二心。不稱無期。有差脫

者。有犯非犯。准文可知。妄語教人稱巳得聖。名利屬

我。即能重所蘭。若汎教人彼自稱聖。名利推彼。即所

重能蘭。因此汎明。自他能所。輕重犯不。可為四句。一

自重教輕。初婬戒是。二自輕教重。犯教僧漏失是。三

自他俱重。如煞盜等同犯。四自他俱輕。如教不學吉

等。若犯不犯。亦為四句。一自犯他不犯。如自販易是。

二他犯自不犯。如使尼浣故衣是。三自他俱犯。如煞

盜等是。四自他俱不犯。如教進修是。

第四門寬狹位二。婬該四趣。故所以寬。餘三局人。故

所以狹。良以婬欲之性。順情內逸。伹得正道。暢適無

殊。不簡境之美惡。詎問人與非人。又以死屍犯故。不

由損境。何容計境優劣。致犯階降者歟。又通自境。如

弱脊類。餘之三戒。損在前境。趣別報殊。增微不等故。

人犯重餘趣便輕。義准人境。四戒並得。夷𠎝非天。便

有夷蘭二別。畜生階四。夷蘭提吉。

第五尅漫者。此之四戒同境。論者尅之。與漫俱犯夷

罪。此中同境。婬戒約道。餘者局人。為婬約道。不就趣

分。不可例。餘同為尅漫。若通餘趣。作尅漫者。須除婬

戒。約下三作。然下三戒。如其大漫。隨三趣境。重輕結

罪。若也專尅。各相應犯。或若差互。俱成方便。

第六錯誤者。錯誤約戒。位可為三。第一以二對婬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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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俱犯重。為婬約道。不就趣分。伹得正道。暢本業

思。縱境交涉。亦成其重。故文言。道疑道非道想夷。第

二對下三戒。若其餘趣境上錯誤俱不犯。以於異境。

本無心故。若對人境。誤犯錯不犯。以其誤無兩。並不

得云。無心故誤。故下文言。男想盜女物。佛言波羅夷。

煞誑亦爾。錯據無心。故不成犯。如欲墮胎母死之類。

問若此誤犯錯不犯者。何故人言椽梁等。誤墮不犯。

答此實是錯誤聲說故。爾者如何。下文說麤惡語。欲

向此說。錯向彼說。一切僧殘。答此實是誤錯聲說故。

又解錯誤二門。各通犯及不犯。伹使有心成事。無問

錯誤俱犯故。文言男想盜女等。佛言波羅夷(此是誤犯)。下

文說麤惡語。欲向此說。錯向彼說。一切僧殘(此是錯犯)。若

其無心成事。錯誤俱不犯。如文椽梁等。誤墮不犯。又

僧祇第四云。欲害前人。誤害中人。得越毗尼。又十誦

五十一。問頗有比丘。虗說聖法。不得波羅夷耶。答曰

有比丘。欲說須陀洹果。誤說斯陀含果。乃至欲說阿

那含果。誤說阿羅漢果是。五分二十八。有比丘欲煞

彼。而誤煞此。生疑問佛。佛言不犯得偷蘭遮(此誤不犯)。下

文與墮胎藥。錯與煞母藥。母死不犯。及欲盜他衣。錯

得巳衣。不犯欲受蘇錯受油不成(此錯不犯)第三錯誤對

妄語。所稱法者。舊云錯誤俱無犯。如欲稱聖錯言凡。

錯稱非境。如增上慢。迷凡謂聖。誤心非巧。故並不犯。

此釋非理。雜亂宗文。如何煞盜。唯約人趣重境為錯

誤。不論非情無主物。及至妄語所稱之中。乃就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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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錯誤境。若順宗文。錯之與誤。俱就眾多。聖法上作。

若同聖法。還是誤犯。錯不犯故。大妄開文云。欲說此。

錯說彼不犯。又伽論第八云。若比丘欲說須陀洹果。

而說斯陀等果。犯何罪。答偷蘭遮。或同後解。通犯不

犯。

第七立意者。如大集經第三十。佛告頻婆娑羅云。大

王汝之國法。何名大罪。王言。世尊我之國法。有四重

罪。一者斷他命根。二者偷至五錢。三者婬他婦女。四

者為五錢故。大眾王邊。故作妄語。如是四罪犯者不

活。佛言。我今亦為未來弟子。制是四重。又為比丘制

增戒學。有其二意。一欲令斷三不善根故阿難答孔

雀冠言世尊為欲調伏貪欲瞋恚愚癡令盡為諸比

丘。制增戒學。所以爾者。凡興聖制。為除患本。患本雖

多。要謂三毒。為此貪等。恒能引導諸不善業。故須制

斷。問戒能防非。不斷煩惱。何以乃言對之立戒。答理

實戒但防非。不斷煩惱。然由戒故。定慧得生。推功歸

本。故言對制。又解文言。調伏貪等者。但是制事不起

名為調伏。不是要斷。名為調伏。二為招生十利功德。

文證可知。

第八次第者。易為喜犯。建在初明。非直此文。殘等類

爾。故僧祇云。初戒成道。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日

犯。即是十月二十七日。餘之三戒。並是成道。六年冬

分。盜戒第二。半月十日。謂是九月十日。煞戒第三。半

月九日。謂九月二十四日。妄語第四。半月十三日。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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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十三日。以此文證。足彰次第。問此為憙犯。婬戒

在初五十。如何以煞為首。答古昔多解。皆不允當。今

申正義。智者應思。但以五十等戒。不假犯請。依本業

道。以煞為初。具戒興廣。必待犯請。憙犯前明。婬戒居

首。

第九任運者。如沙彌時。教人作煞盜。乃稱巳得聖。巳

便受具戒。然受具巳。前事方成。能教任運。犯三夷罪。

若論自作。唯局不善。今取教業。通餘二性。若其受戒

未竟。所教事成。即是邊罪難人。不發戒品。若受戒竟。

戒罪俱得。以善因圓惡業滿故。是以十誦五十一云。

未受具人。盜心取是物。未受具戒時。離本處。得突吉

羅。次句未受具人取受具時。離處吉。次句未受具人

取受具人。離處夷。次受具時作方便。取有二句。一吉

一夷。次受具竟取。復有二句。初句夷。次句受。具戒人。

取非具戒人。離處蘭。以此證知。有任運犯。婬教獲輕。

故無任運。

第十招報者。戒律威嚴。開神益物。行之軌則。熟不遵

修。良以業道多迷。不懼淪溺。縱此愚情違犯者。眾今

依聖教。示以重輕。存理行人。特宜崇奉。然具足戒。禁

勤七支。此且明四義應通舉。一一支中。皆感三報。故

婆沙一百一十三云。諸欲邪行。若習若修。若多修習。

生那落迦。傍生鬼趣。是異熟果。從彼處歿。來生人中。

妻不貞良。是等流果。彼增上故。所感外物。多有怨竟。

是增上果。餘六業道。異熟皆同。以悉遍於三惡道。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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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不與取。來生人中。財寶遺乏。是等流果。所感外物。

有灾有患。多遭霜雹。塵穢等障。是增上果。諸斷生命。

來生人中。多病短命。是等流果。所感外物。皆少光澤。

不久堅住。是增上果。諸虗誑語。來生人中。多遭誹謗。

是等流果。所感外物。多諸臭穢。是增上果。諸離間語。

來生人中。親友乖離。是等流果。所感外物。多不平正。

丘陵坑坎。險阻懸隔。是增上果。諸麤惡語。來生人中。

恒聞種種不如意聲。是等流果。所感外物。麤弊鄙惡。

毒㓨砂礫。雖有金等。少而無光。不調難用。是增上果。

諸雜穢語。來生人中。言不威肅。是等流果。所感外物。

時候乖變。速疾磨滅。多不成實。是增上果。優婆塞經

亦然。不能具述。七善業道。翻此可知。

自下別解 初戒有四。一制戒意。二釋戒名。三具緣

成犯。四𨷂緣之義。此之四義。並有通別。下諸戒等皆

同於此。

通制意者。多論第二。有四義。一知先作無罪得除憂

悔。二以因之結戒。滅將來非法。三以佛結戒。知罪輕

重。有殘無殘。可懺不可懺。決將來疑網。四以招生十

利功德。此當律中制意。文證可知。別制意者。婬欲之

性。體是鄙穢。愛結纏心。躭感難捨。為則沉淪生死。不

絕禁則出離涅槃可期。是以如來。大悲方便。為制此

戒。防過之源。二釋名者。亦有通別。通者是戒能防之

行。別是不淨行。所防之過。能所通舉。故曰不淨行戒。

三明具緣。通緣有三。一是大比丘簡非戒所被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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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云若比丘故。二制廣教後以初作人教未攝故。三

無重病壞心以狂等人聖開不犯。此之三義。該括上

下。故了論云。若人巳受大比丘戒。若如來巳制此戒。

若人不至癡法。是人則犯僧伽。胝施沙罪。於餘略說。

相亦如是。別緣具四。一有正境。二有染心。三起方便。

四與境合。若為怨逼。亦具四緣。一有正境。二為怨逼。

三與境合。四者受樂。此戒通三別四。七緣成犯。四𨷂

緣者。若𨷂通緣。全是無罪。或可𨷂初。及第三有罪。即

七方便中。𨷂緣方便是。次𨷂別緣。𨷂初二蘭。謂非道

道想非道疑。若𨷂二三兩緣無犯。𨷂第四緣。輕重二

𨷂。怨逼𨷂緣。比說可解。論其方便。𨷂通有一。𨷂別有

四。通別合五。

次釋文者。了論偈云。解戒五相九。毗尼釋曰如諸佛

所立戒。於一一戒中。應了別五相。一緣起。二緣起人。

三立戒。四分別所立戒。五决判是非。此中緣起者。謂

由飢餓難事為緣起。起緣起人者。是須陳那比丘立

戒者。若比丘等。分別所立戒者。此中何者。為比丘等。

决判是非者。此中比丘。於三處。犯波羅夷。乃至說戒

究竟。若人能如理了別此五相義。此人必定能解。依

此論釋。亦是一途。然今隨義。別分為二。第一從初至

㝡初犯戒。漏生壞略。即上若犯有漏法。第二自今巳

去下。制廣補略。即上然後結戒。前文復二。第一至呵

責巳漏起呵責。第二告諸比丘下。彰過違略。前文復

二。第一至號為種子。明其犯相。即是漏過。第二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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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下。發覺呵責。前中文四。一標化處。二出犯人。三明

犯緣。四正明犯。對此初戒分文既然巳下諸戒。貫通

類爾。初住處者。示化有方。即是犯制之處。爾時世尊。

上巳明訖。毗舍離者(毗奈耶云秦言廣博)。然毗舍離名少訛。梵

音正曰吠舍釐。多論第一。問契經阿毗曇。不以佛在

初。獨律以佛在初。答曰以勝故秘故。佛獨制故。如契

經中。諸弟子說法。有時如釋提桓因。自說布施為第

一。何以故。我以施故。得為天王。所願如意。佛言如是。

有時化作化佛。化佛說法。律則不爾。一切佛說。是故

以佛在初。有如契經。隨處隨決。律則不爾。若尼中有

事。不得即結。必當出外。若白衣邊有事。必在眾結。若

聚落中有事。亦在眾結。若於五眾邊有事。必當比丘。

比丘尼邊結。是以佛在初。次犯人。迦蘭陀村者。多論。

以鳥名之。有云。聚落主名。見論第六。是山鼠名。時毗

舍離王。將諸妓女。入山遊戲。因眠樹下。樹下有窟。窟

中毒虵。聞王酒氣。出欲螫王。樹上有鼠。鳴喚覺王。王

覺免害。以鼠恩故。即封此村。供奉此鼠。因鼠號村。故

曰迦蘭陀村。村中一人。有金錢四十億。王賜長者之

位。即以村名。為長者號。然須提那子者。言中倒也。應

云迦蘭陀子須提那。故次文云。時迦蘭陀子。善見云。

須提那者。是迦蘭陀長者子。五分亦云。迦蘭陀子。名

須提那。須提那者。多云求得。為求請神祇得故。了名

善與。饒財者。多論有二。一眾生數財。謂奴婢牛馬等。

二非眾生數財。謂金銀七寶等。此並無量。故曰饒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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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寶。此人聞法悟解。厭俗囂塵。抱信歸依。情希出益。

故曰持信等。五分云。須提那。聞法歡喜。即作是念。如

我解佛所說。夫在家者。恩愛所縛。不得盡壽。廣脩梵

行。出家無着。譬如虗空。我今寧可以家之信。出家脩

道。多論第二云。夫出家者。為滅垢累。家者是煩惱因

緣。是故宜應極遠離也。

次犯緣文二。一遠緣。二近緣。文三。初舉糓貴。乞難生

念由起。二須提那下生歸家念念欲弃其兩損。而就

二益。三作是念下如念歸村。近緣文二。初舉財勸。三

勸三拒。一文廣出。餘二略易。第二其母使捨下舉色

以勸。從而弗拒。問此須提那。情既樂道。何故乃答母

云。我能為之。答見論念言。我不與種。終不置我。日夜

相惱。我暫與種。令其心息。不復嬈我。我因此故得住道

門。修習梵行。由此思念。故曰我能。問須提何以拒財

而受色。答財勸長時。背道故拒。色勸蹔時。在道故受。

次正明犯。文中有二。先正犯者。以未制前。不見欲穢。

此文理通一切諸戒。未制廣教不知行欲。同於死人。

擯出眾外。雖預道門。生緣未絕。因希利故。漏過便生。

問既曰三行。何以言初。答以未制故。故伽論第三云。

作眾多婬。佛言未制戒時。須提那犯罪。一切時不犯。

次園中下彰欲之過。五分云。時兜率陀大威德天。命

終受胎。爾時地神告虗空神言。迦蘭陀子。於未曾有

僧中。作未曾有事。展轉相告。乃至梵天。超過學表。勝

出獨絕。故曰尊者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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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明呵責。文分為二。初比丘呵。第二世尊爾時下。如

來呵責。前文有三。初至故愁耳發覺得實。為呵之緣。

第二諸比丘下。顯類以事啟尊。前文有四。一歎須提

那。先時解行事皆通練。故曰無事不知。無不遵奉。故

曰觸事皆行。非直自行。亦能導物。故曰轉教於人。第

二爾時下。作過愁憂內心焦惱。第三諸同學下。見愁

檢問。先正問愁。故云汝何愁憂。次問愁之所由。汝既

解行具足。必應無憂。今乃翻愁當應厭道。第四須提

那下。答愁所由。先申樂道之情。故云我甚樂梵行。次

近在下。申愁所由。次呵責文三。初總舉不應。汝於如

來清淨法中。能斷欲等。是汝所應。云何乃作如是惡

事。第二於如來下。別呵不應。舉是反顯。欲者五欲。於

此五欲。不生欣求。故曰無欲。垢者穢濁。能汙淨心。故

名為垢。此有其六惱害。恨諂誑憍。能永除滅。故云無

垢。一切眾生。渴於五欲。渴由愛生。故名渴愛。比丘守

戒。正念現前。渴愛自除。名為能斷。破壞巢窟。古舊𥼶

云。人天生死在上喻巢。三塗生死在下喻窟。集因既

亡。苦果隨喪。故言破壞巢窟。至下受戒揵度中。𥼶巢

窟云。諸天在上如巢。人居於下名窟。此𥼶隨情。違背

正理。今解不然。謂居止處。皆名巢窟。故婆沙五十二

云。欲界窟宅所攝藏。故名欲界繫。色無色界。應知亦

爾。結謂九結。縛謂三縛。結縛非一。故名為眾。以除結

縛。能得愛盡涅槃。又可愛謂三界愛。盡者是滅。由三

界愛盡。能顯涅槃。故曰愛盡涅槃。其涅槃。是梵言(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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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寂)。婆沙二十八。有多解。問云以何義故。名曰涅槃。答

煩惱盡故。名為涅槃。復次三火息故。名為涅槃。復次

三相寂故。名為涅槃。復次離臭穢故。名為涅槃。第三

汝今云何下總結。不應經久為故。正偶為二。故曰故

二。次白佛者。見論第六云。心不希佛。獨譽於巳。亦不

令佛賤薄。遣須提那出。又不以此惡法鬪亂。但依實

理。白世尊言。今垢法巳起。願為聲聞弟子結戒。

次佛呵中。文分為二。初則撿問自言。第二爾時下正

辨呵責。前文有三。一集眾僧。二明撿問。三辨自言。初

文以此因緣者。謂因須提犯戒比丘啟白。故曰以此

因緣。集諸比丘者。多論第二。有五義故集。故集。一佛

現不自專輙。二共眾籌量。而後結戒。令犯罪者心伏。

三佛雖自在。為持法故。凡有法事。集眾共和。法得久

住。四為肅現在將來弟子。凡是僧事。不問有力無力。

要問眾詳議不得專獨。五諸佛法爾。不獨一佛。次撿

文二。初舉應問之法。次則依法而問。初應問法文有

三句。知問者。謂因比丘。啟白知問。佛一切智。常知是

非。現同不知。而作疑問。多論四益。一順諸佛常法。二

順自言治法。三令眾生安穩。不生怖懼。四順於大人

聖主儀體知。而不問者。如來不以巳之知見。輙說人

過。證言是犯。准翻前益。須有四損。一不順佛常法。二

違自言治法。三令眾生。怖懼不安。四逆說人過。非大

人儀。體雖因比丘。啟白而知。若不應時。亦不疑問。是

以次明時問不問。時而疑問。有三種時。一是對眾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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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時。二是犯者自言時。三是因此制廣時。時不疑問。

亦有三時。一非對眾撿問時。二非犯者自言時。三非

因此制廣時。又解時者。謂因比丘啟請知問即是時

而問此時不以巳知而問。故曰時而不問。雖復應時。

呵責制戒。若不順義愜情亦不疑問。是故次明義合

不合。然此知之與時而問。名為義合知之。與時不問。

名義不合。次正問可知。次自言者。問佛作疑心不定

而問。何不拒諱便臣伏邪。答五分第一云。諸佛常法。

有五百金剛神。侍衛左右。若佛問三返。不以實答。頭

破七分。情有所懼。不敢拒諱。

次呵文三。一總舉。二別列。三總結。總舉者。經家總牒

世尊。呵詞其無數。言即下者是。次別有二。初顯須提。

行有違失。所作不應。二告諸比丘下。舉過示僧。齊防

法眾。前文復二。一明行有違失。二執作事不應。初違

失者。總顯作非。故云汝所為。非乖作軌則。故非威儀。

沙門性。是無漏聖道。造惡違彼。故非沙門所作。垢穢

名非淨行。作既違教。故非隨順。總結非理。故曰所不

應為。次作不應可解。次下舉過誡眾。其文有二。一顯

過失尤重。二執作事不應。顯過文三。一舉事中損益

勸令捨順行違。二何以故下。釋成勸意。三何以故下。

釋墮所由。先解初句。多論有七義。一毒虵所害。害此

一身。女人所害。害無數身。二者毒害報無記身。女害

善法身。三者毒害五識身。女害六識身。四者毒害得

足僧數。女害不足數。五者毒害得生天上人中。值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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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聖。女人所害。入三惡道。六者毒害得沙門四果女

害。正使八正道。滿於世間。猶如大海。於此無益。七者

毒害人。則慈念而救護之。女害眾共棄捨。無心喜樂。

天龍善神一切。遠離諸賢聖人之所呵責。以此損益

理殊。浮沉事別。是故勸汝犯毒。不犯女人。次釋勸意。

何以一言順違兩責。第一何以勸犯毒虵。毒虵雖有

蹔時現苦。而無來獄長時之殃。故言不以此緣。墮於

惡道。第二何以不聽犯女。犯女雖有蹔時現樂。必招

來獄長時之殃。故言身壞命終。墮於惡道。次釋犯女

墮獄所由。文中有二。第一正彰欲過。第二舉喻顯過。

初彰過者。總彰過源。令永除滅。故曰說斷欲法。欲想

者。思女之心。欲念者。追境之意。欲熱者。欲火所燒。愛

結者。明愛繫縛。不為彼溺。稱云越度。次舉喻者。欲燒

善心。故言如火欲焚戒手。如把草炬。復損戒身。如樹

繁菓。欲樂不久。猶如假借。欲無實味。猶如枯骨。欲集

眾患。其如段宍。欲樂不實。如夢所見。欲傷戒足。如履

鋒刃。欲消眾善。如新瓦等。欲性可懼。如毒虵頭。欲害

善盡。如輪轉刀。欲感危報。如在尖標。欲傷迅速。如利

戟㓨。欲患至極。故曰甚可穢惡。佛所呵責。結歸教主。

次執事如上。第三總結可知。

次彰過違。略告諸比丘者。顯過。同知須提那者彰罪。

別屬癡人者。見論。佛見須提。巳作惡法。以慈悲心。而

言癡人。如慈父母。見子作惡。亦呵罵其子。癡人何以。

作如此事。問世尊煩惱及習。皆巳斷除。何以乃云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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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耶。答世尊惑習雖盡。然有似愛等。言為利益事。故

呵癡人。如今親教。及軌範師。若有近住。依止弟子。起

諸過失。便呵責言。汝為癡人。世尊亦爾。問佛呵癡人。

有何義趣。為從癡生。名曰癡人。為癡現行。說為癡人。

婆沙十六。解云。從癡生故。故曰癡人。爾者亦從貪恚

慢見等生。世尊何故。唯言癡人。答癡遍行故。若佛知

呵阿羅漢等。以為癡人。於物有益。即亦呵彼。以羅漢

身。亦癡生故。又解現行癡。故名曰癡人。阿羅漢等。亦

現行癡。不染無知。猶未亡故。問諸餘煩惱。亦有現行。

何故唯說癡人非餘。答前巳說言。癡遍行故。多種有

漏處者。開諸漏門。漏源滋長。多論云。須提那。於劫初

來。未有男女。作婬欲事。而此人於彼最初行婬。作惡

法根本。今佛法清淨。未有非法。而須提那。最初為惡

作。將來非法。罪過之始。故言開諸漏門。最初犯戒。違

略之始。略教被壞。

次下制廣。其文有三。第一舉宗標制。第二集十句下

制利功德。第三欲說戒下正明立制。此戒既爾。諸戒

類然。初文舉制時分從茲巳後。故曰自今巳去。以因

一結教網普霑。故曰與諸比丘。定犯輕重。位別防非。

各有分局。稱為結戒。問一切善法不言結。何以伹言

結戒。多論。解云。戒是萬善之本。但結戒即一切結也。

又可戒為止惡。兼立犯名。故結餘善不爾。故不云結。

對此解義。六門分別。第一制廣補略。第二制除障道。

第三制託緣別。第四制緣多少。第五制教所詮。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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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意老別。

初門佛初成道啟化之元。恐入法人心無所寄故。先

說略示行軌模。利根奉修。無所缺犯。鈍根不悟。違略

起非。令教毀壞。名為教缺。然即違教成犯。汙本所受。

令行不淨。名為行缺。是以如來慈悲護念。為制廣教。

順於略教。今使二教。相順相成。還令略有被時之用。

義同補教。既聞制廣。呵責示過。識相護持。資成不斷。

晈潔逾前。名為補行。又可悔巳所犯不能為因。未來

苦果。畢竟不受。還令戒淨。亦名補行。故上文言。若有

犯有漏法者。然後世尊。為諸比丘結戒。斷彼有漏法

故。

第二門然障道業。雖復無邊。要而言之。有其二種。所

謂性遮。言性惡者。如煞盜等。無問聖教。禁以不禁。損

害深重。作則是違。體是不善。名為性惡。言遮惡者。如

房壞等。體非不善。伹以事務紛動。能障修道。立制防

之。名為遮也。此言遮性。就事以辨。若論罪名。悉是遮

惡。以未制前作而無犯。由聖制後。方結罪名。亦可一

禁巳後。違教處齊。下沉義等。俱稱為惡。又貪嗔癡。能

障聖道。佛為斷彼。制增戒學。如文可知。

第三門教不孤起。起必託緣。緣境雖眾。要唯三性。謂

善惡無記。託善結緣興者。如因論義。女人說法。同誦

輙教。䨱頭人等。如斯之輩。事雖是善。亦乖聖意。生過

不輕。是以如來。立教防耳。託不善緣興者。如煞盜等。

性是違害。託此能起諸不善行。是以興教防此。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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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無記緣興者。謂掘地等。事雖無記。業務紛動。多障

脩道。制不聽。為息彼紛動。終階道益。然准伽論。起犯

之心。亦通三性。故論第一。問頗有善心犯。不善心。無

記心犯耶。答有云何善心犯戒。如新出家比丘。未知

戒相。自手淨地。採花結鬘。此善心犯戒。云何不善心

犯戒。佛所結戒故犯。云何無記心犯戒。佛所結戒不

故犯。問准依此義。犯通三性。如何下文。犯諍無善。答

下文據犯戒。理實無善犯。此為興教緣故。得通三性。

又解下文定犯諍不。得有善犯。然約起諍心。亦得有

善犯。故文言。比丘以善心言。諍中事作等。

第四門制必託緣。事假犯請。要藉十緣。聖方興結。一

假先請。巳許身子。漏起制故。二是比丘。謂被大僧。非

餘眾等。三起漏過。謂犯婬等。一一自分。四須舉發。若

不舉發。無由撿獲。五佛在座。事歸教主。要佛自結。六

集眾僧。共眾籌量。法得久住。七對眾問。若不撿問。恐

有阿濫。八得自言。為得自言。心伏罪故。九須呵責。若

不呵責。無似顯非。十局最初。以最初人。教未攝故。此

十具滿。聖方興結。若緣少虧。抑而未許。此之十緣位

言興也。或有闕者。義准可知。

第五門然假緣具。義教得興者。教不虗設。必有所詮。

所詮是何。謂有其四。一犯。二不犯。三輕。四重。指文可

知。作過緣具。汙本受體。名云為犯。善興義順。受體光

暉。名為不犯。方便為輕。究竟為重。亦可五犯相望。前

重後輕。此四句中。各生二行。如具五緣成煞。名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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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於此犯法。生二行者。若依五緣。煞事成就。即名犯

行。謂順犯法成。違聖制意。若識五緣。止惡不作。名不

犯行。即違犯法成。順聖制意。以不犯法。謂止作二持。

若其䇿勵進脩。成不犯行。懈怠不學。即成犯行。問巳

有犯法。成不犯行。何須不犯法。成不犯行。答犯法成

不犯行。伹是止持。不犯法成不犯行。自是作持。又問

巳有不犯法。生於犯行。何須犯法。以生犯行。答不犯

法生犯行。但是止犯。犯法生犯行。自是作犯。次重生

重行者。如三時俱重。受樂䨱藏。不可懺等是。重生輕

行者。謂八業中。下之七業。及無䨱心。可從緣悔等是。

次輕生重行者。如打佛羅漢。重惑業等。輕生輕行者。

如輕心掘地等。

第六門結意萬差。理非一揆。略而言之。舉要有八。一

深防。二限分。三譏過。四稀數。五約相。六示過。七心境。

八內外。言深防者。過未至極。預結重名。禁微防着。以

護根本。如防四獨。飲用二蟲。染心衣食。搏脫藏等。言

限分者。制未至極。意存力分。力未堪行。雖作不重。如

尼漏失。比丘摩觸。及䨱夷𠎝境差𨷂等。言譏過者。戒

能防非。體性清潔。至於持護。須離嫌疑。如與女人。屏

露二坐。同宿行說。讚指食等。言稀數者。犯雖藉境。境

有易難心。則慢慇結罪。重如盜煞天。二眾麤語。歎身

造房。壞生掘地。言約相者。過損理違。道俗俱耻。為患

既深。寄事興結。隨相雖多。略舉其四。報時處事。立制

不同。言示過者。雖有犯名。未顯罪實。先標過緣。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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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見。如唱調達大妄。無根。飲酒。畜寶。非沙門等。言心

境者。犯不孤起。託境開心。或制從心。或制從境。如婬

酒戒。制心從境。人非人等。制境從心。言內外者。犯不

自成。成由緣集。因藉萬差。要唯內外。如婬為內。摩觸

為外。食藥為內。衣鉢為外。次明制利。初句總標。伹以

心獲蕩逸意馬喧踈於正教門靡能持護如來久積

大悲不捨四智之誓。因過立制。皆生十利功德。斯即

犯過之心永遣遵戒之意常生生乃生菩提之創基

遣即遣煩惱之根本然則行不自立託教而成教能

出生一切眾行。所生眾行。何限斯十。一方化儀略標。

二五能詮之教表彰四所之旨。以之為義。自下別明

文中分三。初有三利。能生眾行。次有六利。能生別行。

後之一利。能令法住。以有上二眾別行成。能令正法。

久住不滅。初三利者。戒能防非。違即不攝。順教離非。

名為攝取。身語既攝。行合崇和。絕去違諍。名為歡喜。

既能稟教。永絕傾危。現未泰然。故稱安樂。次下別利。

初二生善。次四滅惡。未信者令信。見論第六云。若善

比丘。隨順戒律。威儀具足。未信見之。即生信心。而作

是言。此釋種子。勤心精進。難作能作。所作極重。見是

作巳。而生信心。若諸外道。見略毗尼藏。而作是言。佛

語比丘。亦有圍陀。如我無異。而生敬心。巳信者增長。

見論。若有信心出家。隨禁戒所說。人見所行。甚為恭

敬。又言云。何盡形壽。日止一食。而修梵行。護持禁戒。

見如是巳。信心增長。破戒比丘。惱乱僧眾。內無慙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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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曰難調。佛為制戒。教僧責罸。改惡從善。故曰調順。

由禁無慙。不得入眾。清淨比丘。安隱作法。既不被惱。

名為安樂。內懷不善。廣造諸惡。為人打煞。名現在漏。

由佛制戒。教攝身語。不起現惡。名之為斷。現造惡因。

後墮地獄。受苦無央。名未來漏。由佛制戒。永絕惡因。

不受來苦。之為斷。自下法住。由制廣教。人得奉修。攝

法在巳。使不墜溺。名為久住。

次明立制。文分為二。初明戒本說之儀則。次若比丘

下廣解戒本犯等四句。前文有三。第一對緣略立。第

二牒制明隨。第三滿足戒本。初文將欲說戒故。先標

引當說之文。即下者是對緣略立。但有四句。

次下明隨文中分二。初明跋闍心異隨結。次辨林中。

境殊隨結。然隨意者。大聖制戒本。為備防違失。欲使

開禁顯然。犯持决了。若事周悉。一結即定。若其制相

未圓。更須明隨。是則教法該羅行軌。堅固始終。流通

具足故爾。又復隨文文有犯不犯。犯者。防過未圓。更

須隨結。如此戒異語。食前食後。嫌罵掘地等。不犯者。

前制理含。更須隨開。如增上夢中。別眾洗浴。諸緣開

等。前文七句。心異起非。意欲明隨。先牒前制。然須提

樂道。可使是犯。我今欣俗。不應有違。二彼作念下。復

生疑心。為以厭道欣俗。失戒不犯。為當不失。有戒可

違於此。犯與不犯。情疑未除。故言我當云何。三即便

下。陳疑請決。耻負聖顏。不敢自請。故仗同學。陳巳疑

心。進不聽佛。故曰隨教奉行。四諸比丘下。為申疑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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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同疑故。所以不呵。為愍彼情。舉緣具白。五世尊爾

時下。佛判是犯。雖起異心。以羸不捨。由是比丘故在

犯限。然此比丘俱違。廣略不同。須提但違略教。六是

故下。開令捨戒。跋闍厭道。既在犯限。其餘羸人。開令

捨戒。故曰若有餘人等。然此比丘。捨戒歸俗。後欲出

家。亦聽在道。故曰若復等。為彰此人。去時如法。後得

入道。來時有益。進退合儀。去來應法。既不越理。利益

重重。七自今巳下。隨結戒本。加前四句。次境殊隨結。

文還七句。一異趣起犯。二時有下。發覺生疑。三咸共

下。伺撿獲實。四諸比丘下。舉制辨違。五彼比丘下。非

制不犯。六諸比丘下。舉以白佛。境非惑意。故亦無呵。

七尊下。判該禁限。

次滿足戒本。二門分別。一定文句。二明通塞。言文句

者。戒本九句。一若比丘者。總標僧眾。別顯犯人。二共

比丘者。明受同人。齊入犯限。三同戒者顯行等一。四

不還戒有戒可違。五戒羸不悔者。雖羸亦犯。六犯不

淨行。正顯婬事。七乃至共畜生出犯境界。以對林中。

加此一句。八波羅夷結罪。九不共住擯治。或可義求

但應為六。謂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二二合

一。於理無爽。若依廣文。九句如上。次通塞者。若比丘

句。義該五犯文。局上四共同。二句義五文。初不還戒。

戒羸不悔。文雖在此。義該初犯。犯不淨行。乃至共畜

生二句文義。此戒八兩九句文義初犯。問共同等四。

何以下三戒無。答此以跋闍為緣。牒入戒本。餘戒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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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本中𨷂有。然以義准。並通初犯。對有難緣。皆聽捨

戒。故四犯畏云。善比丘未犯。終不犯。若犯都無䨱藏

心。如法懺悔。悔既得通。捨何不許。又解共同戒等。唯

結跋闍。汝與比丘。共戒同戒。雖羸不捨。亦成其犯。餘

戒無此隨結。故無此文。餘篇雖有隨結。非壞根本。是

故不須共同等句。舊釋云。欲明此戒。愛心久習。事難

卒捨。是以佛聽捨戒還家。以禮自處。欲使去時。如法

來時有益。有捨可對。須彰不捨下之三戒。若捨戒為

煞。猶亦是犯。捨而無益。故不開捨。既無捨可對故不

須。不捨句來。共同理有。既𨷂不捨。相與俱無。若爾對

初開捨。豈不失下戒。答一切失。若爾何以下戒無此

不捨。答以不對之開捨戒故。此釋及問答。不能順文。

既失旨歸。前解為正。

次下廣解。文分為二。初至滅擯。廣明犯相。二不犯者

下釋不犯相。前文復二。初大僧犯相。二比丘尼下下

四眾犯相。此戒既爾。諸戒類然。就大僧中。復分為二。

初至偷蘭遮成犯之相。二方便下輕重相。前文復二。

初解戒本九句文相。二三種下重明戒本六七二句。

前釋九句。文即為九。位各有三。謂舉釋結。或有少者。

自是文略。先解初句。釋中文二。初總標僧眾。次是中

下別顯犯人。初文名為者。通名比丘。謂沙彌外道等。

亦名比丘。相似者。謂犯重人。內實破戒。威儀相貌。似

持戒者。見論第七。阿難夜行。見一犯戒比丘而問咄。

此為是誰。犯戒比丘應言。我是比丘。此是假名無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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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也。自稱者。十誦第一云。自言比丘者。用白四羯磨

受戒。又復賊住比丘。剃除髮鬢。披着袈裟。自言我是

比丘。當此儉年。詐來入道。善來者如下釋。乞求者。順

教乞活。着割截衣者。以刀割成。依之進道。破結使者。

聖解一興。眾惑斯盡。羯磨者。舉受之教。

次別顯犯人。若成戒本犯戒之人。必以羯磨受具足

戒。但欲簡取犯戒之人。不是為釋受緣之義。第二句。

共比丘者。諸餘比丘。亦用白四受戒。以受法同。故名

為共。第三句。釋中文二。初勸修持行。次是中下出其

同義。禁勒不殊。名為一戒。體性無別。故言同戒。遮制

數齊。稱云等戒。十誦云。同入比丘學法。釋云。如百歲

受戒。比丘所學。初受戒人亦如是學。如初受戒人。所

學百歲。比丘亦如是學。是中一心一戒。一說一波羅

提木叉。同心同戒。同說同波羅提木叉。故名同入比

丘學法。第四句有二。初解不捨。二云何下正明成捨。

前不成捨。反即成捨。應下文明。後文成捨。反即不成。

應上文說。但是綺文。互舉不繁。並明前文有七。初有

三句。重病壞心。故不成捨。二有三句。重病壞根。三有

兩句。中邊不相領解。准此類餘並不成。就四有兩句。

心境不相應。初句心不稱境。次句境不稱心。此中應

有靜。作靜想不成捨。戒文無者略。十誦云。若獨捨戒。

若獨想不獨獨想並不成。第五一句。無心不成。五分。

更有不定語。嗔心強逼。不成十誦。又向無所知人。眠

人入定。若隔障。若自嗔。若向嗔人。若夢中。若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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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若向不定心人。皆不名捨。第六天子下。七句境非。

所對不成。七有二句。業不辨了。不成捨戒。准此書等。

捨戒不成。五分遣使遣書作相動手。相似語不成。見

論亦爾。

次明捨戒。先解其義。五門分別。第一總定捨緣。第二

明捨漸頓。第三對受辨捨。第四作法具緣。第五所捨

法體。初門。依俱舍第十五。捨有四緣。謂作法。命終。二

形。斷善。作法捨者。與受相違。命終捨者。所依捨故。二

形捨者。所依變故。斷善捨者。所因斷故。若日夜戒捨

由夜盡。有餘部。立犯重捨戒。及法滅時。一切學處。結

界羯磨。皆止息故。迦濕彌羅國。毗婆沙師言。犯根本

罪。不捨律儀。所以然者。非犯一邊。一切律儀。應遍捨

故。非犯餘罪。有斷尸羅。然有二名。謂持犯戒。正法滅

時。雖無一切。結戒羯磨。及毗奈耶。未得律儀。無新得

理。而先得者。無有捨理。次漸頓門。作法捨者。約位相

望。通含漸頓。餘三頓失。然作法中。言我作沙彌。及優

婆塞。是漸。餘言是頓。問若或漸受漸捨。或漸受頓捨。

及頓受頓捨。此三可爾。若本頓受。但得具戒。一無表

體。如何漸捨。若得漸捨體便有三。如何乃言一無表

體。答若依俱舍。三體各別。頓受唯頓。捨無有漸捨理。

若依正理。一師所說。雖先不受五十二戒。但受具者。

俱得三戒。准依此理。即得漸捨。又可比丘受得。防煞

無表。理通三人。有共用義。是故捨時要心捨具。若與

沙彌戒同隨心。則在以十對。五義亦同之。約位差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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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之為捨。望無表體。不名為捨。次約受門。善來受戒。

是見法人。唯有命終。無餘三捨。三歸羯磨。具足四捨。

八不可過受。或可唯有命終。或可具足四捨。以人不

定。義可准知。次具緣門。須具六緣。一有所對。謂同地

人。以邊對中等。不成捨故。二根具無病非聾老等。三

在見聞內。四有捨戒心。謂欣厭心。决定住自性。久思

歡喜。自有寂靜。五言說辨了。六前境領解。次所捨法

體。問凡捨戒者。捨何等法為捨。巳生戒善。為因義邊。

為復捨彼無表戒體。答不捨巳生。為因之義。但正捨

彼。無表戒體。以無表戒。一形相續為心。厭弃不續名

捨。以無捨緣。則有得得。若遇捨緣則無得。得既無得。

得說名為捨。雖可無得。亦不失因義。問捨戒不捨巳

生善者。懺悔不應。除巳起業。答善順理生。惡違理起。

順理力強。巳生不捨。違理力劣。故可悔除。又解懺本

生心抑伏惡業。以別對餘故。得可彌捨。直厭退絕。彼

相續不別對餘。故言不捨。

次下釋文。文分為二。初厭上欣下。為捨方便。二便作

是語下。正陳捨戒。前文復二。初有二句。立兩章門。不

樂修梵行。是厭上門。欲得還家。是欣下門。次厭比丘

下。釋成二門。初有二句。釋厭上門。貪樂下七句。釋欣

下門。次正陳捨文中有三。初明直捨。次若復下。無益

有益捨。次若復下。毀讚捨。直捨文二。初有十一句。厭

上捨。次有八句。欣下捨。然厭上中。見論第七。佛有一

百名號。隨稱皆成捨戒。法名亦爾。謂善甘露法。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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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含等。悉成捨戒。捨僧四雙八輩。無上福田等。亦成

捨戒。此以弃背三寶。所以戒失。得戒本緣和上闍梨。

今若捨師。戒亦隨失。同和上等者。以呹共依師得戒

有心厭道。隨稱皆捨。十誦。稱比丘等七眾。亦成捨戒。

梵行是隨戒起修之行。戒是受體律。是其教學事。是

所防過境。欣下可解。次文伹對上法。有無益捨。略無

欣下有益捨文。次毀歎可知。第五句文二。一舉章開

為二門。二依門解釋。釋中各三。謂舉釋結。就釋不捨

中。文分為二。先明厭欣在心。立章及釋。如上應知。二

便作是言下。彰羸於口。此中文三。初舉所欣居家等

法。二我欲下。舉所厭境。捨佛法等。三便欲受持下。彰

欣於口。上來心有厭欣。亦陳在口。以不决定。但成戒

羸。戒羸相者。見論。譬如大王無人持從。復無天冠瓔

珞。亦不莊嚴。人見不以為好。故名戒羸。次羸捨可解

第六句。五分云。婬法名非梵行法。懈怠法狗法。可惡

法。二身交會。出不淨。是名行婬法。十誦大同。第七句

下。至共畜生者。越人非人三趣最下也。見論。此是下

極語。共畜亦得夷。豈況女人。可行婬處者。謂可捉行

婬處也。簡去極大極小。不可捉者。第八句。自行絕分。

五分。名為墮法。惡法斷頭法。非沙門法。僧祇復云。於

法智。退沒墮落。無道果分。乃至盡智。無生智亦爾。餘

如五犯說。第九句眾法絕分。多論。有四義。一生四部

天龍等信敬心故。二現佛法無有愛憎。清淨者共住。

犯者擯出。三為息誹謗。若與惡人同事。外道世人。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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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誹謗。當言佛法。有何可貴。不問善惡一切共事。四

為持戒者。安樂增上善根。破戒者。生慚媿心。折伏惡

心故。

次解六七二句犯相。於中文二。第一犯不孤起。要由

託境而成。是以先明犯家境緣。雖有境緣。成由之造。

是以第二比丘有婬心下。對境成犯。前文有四。初總

彰境緣三趣之別。二復有下。離明。三趣有五種者。三

於三種婦下。五者各三。成十五種者。者雖十五。未明

重處。是以第四人婦三處下。離十五者。為三十九處。

謂三婦童女。二形者。九處各有三。合成二十七。三種

男。及黃門者。六處各有二。合成十二。彼此通收。總三

十九。伹列文中為成。亦如是故。約九三六二。分為二

易。僧祇。男子黃門口中狂眠等。並有緣起。次明對境

成犯。文分為四。第一先明自心起犯。六百二十四句。

二若比丘為怨家下。怨逼造境。三千七百四十四句。

三怨家強捉比丘下。怨逼巳境。四十八句。四從道下。

結罪分齊。先明自心趣境。境有其四。一覺境。二睡眠

不覺境。此二俱活。覺不覺異。三新死。四少分壞。此二

俱死。壞不壞殊。准十誦律。壞者據女根明。彼文五十

一。云何名形壞。答言若女根爛墮。若乾若虫齧。翻上

名不壞。此四境上。各一百五十六句。文中覺境。廣明

下三合說。然對覺境。比丘行犯。長離瘡門。總三十九。

一一各加隔等四句。是故總成一百五十六。下之三

境。准數亦然。四境合成六百二十四句。次明怨逼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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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須明怨逼來者。為釋疑情。識知犯不。我先有心趣

境。可使境合成重。我先無心。但為怨逼。不曾撿挍。樂

與不樂。還同自心境。合犯者。教法太急。事難常行。故

須開云。怨家雖能逼身。不能逼心。但不受樂。開使不

犯。先對覺境。作九百三十六句。瘡門長離。還三十九。

且於人婦一瘡門。上即有樂等六句。樂相云何。僧祇

第二云。譬如飢人。得種種美食。彼以食為樂。又如渴

人。得種種好飲。彼以飲為樂。受樂亦爾。云何不受樂。

譬如好淨之人。以種種死屍。繫其頸上。又如破㿈熱

鐵着身。不受樂亦爾。一一樂句。各加隔等四句。四六

便成二十四句。一門二十四。十門二百四十。三十九

瘡門。總成九百三十六句。次下三境。准數亦然。是故

總成三千七百四十四句。次明怨逼巳境。若其具論

九境逼。巳合有九箇四十八句。文但彰一。餘者略無。

又可論境雖多逼。巳義一。是故不須約境離說。又於

巳境。二瘡合有四十八句。文中略故。但二十四。又復

巳造他境。既分逼不逼殊。他造巳境。亦分逼不逼異。

文無自心作境者略也。第四結罪分齊可知。

次輕重文四。一自作。二教人。三死屍下壞境非境。四

明境想。此輕重文。諸戒通有。然有少者。自是文略。文

言成者。夷等對違廣教。如前對境成犯。慈約廣明。豈

得此文。即對略說。次教人文三。一比丘教比丘。二尼

教比丘。三餘眾相教。此中為明出家五眾。自作教他。

兩業之別。次壞境文二。初約了心。次約迷說了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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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上四壞境。下三非境。以非正道。並得蘭罪。亦可蘭

據初入。毛頭分齊。不淨若出。即結僧殘故。五分第一

云。壞境過半時。骨時出不淨。僧殘不出偷蘭。又善見

第八云。若作出精意。僧殘不出偷蘭。又解若於正道。

初入結夷。後出不淨。不結僧殘。若於非道作道其道

想。初入結蘭。後出不淨。亦無僧殘。雖境有殊。結罪義

一。於此不可。有殘非殘。次迷二句。若於非道。迷為正

道。疑為正道。理結偷蘭。故云如是一切偷蘭遮。又下

文云。時有比丘。於大小便中門。弄失不淨疑。如是於

股間等。乃至君持口中。如是一切若道想。若疑偷蘭

遮。若非道想。不疑僧殘。問此與境想。四五何別。答此

是不識境人。執此半壞。謂為重境。疑為重境。不結夷

殘。但得偷蘭。境想四五二句。是識境人。本期重境。乃

為輕境成差。迷此為重。疑此為重。此是境差。故結蘭

罪。又解此實知。是非道生。心作道想道疑境想。心迷

非道。為道想道疑。又解此中想疑。約非情外色起。下

約情道內色起。據境雖異。迷心不殊。次明境想。此戒

及酒。局境制故。上三究竟。下二方便次結下眾尼是

具戒。禁犯位同。式叉是學。摩那是女名。謂名正學女。

沙彌。舊云息慈者不然。今云勤筞。勤者是比丘。為勤

人所筞。故名勤筞。尼是女聲中呼。位非滿足。故結吉

羅。同壞根本。齊須滅擯。此結餘眾。諸戒通然。或有𨷂

者。義准應知。以上所作。並皆違教。壞行為此。總云是

謂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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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明不犯。文分為二。初不犯等。據別緣明。次不犯等。

約通緣說。別有三。一睡眠無知。自分明不犯。開前逼

巳。二不受樂勝進明不犯。開前怨逼趣境。此為命難。

開非梵行難。一切無有婬意。不作故不犯。開前自心

趣境。次通緣有二。一初故不犯。二病壞心故不犯。此

𨷂通中。二三兩緣。違略之始。故曰最初。廣教未興。故

云未制戒。十誦五十九。未結戒前一切婬欲不犯。問

佛說狂人不犯。何名狂。佛言有五相。名狂人。親里死

盡故。財物失盡故。由業人民失盡故。四大錯亂故。先

世業報故。次問心亂有五因緣。為非人打故。或非人

怖故。或非人食心精氣。四大錯故。先世業報故。痛惱

者。有五種病壞心。或風發故。或熱發故。或冷發故。或

三種俱發故。或時節氣發故。所纏者。要須始終不憶

是比丘故。彼文言。若自知我是。比丘作婬。得波羅夷。

若不自知不犯。如此下文亦言實不癡狂。詐為癡狂。

與癡狂羯磨者。是名非法。又此通別不犯有五。最初

唯開犯廣。餘四俱開廣略。若對諸戒。以明通局。此五

不犯。位束為三。病緣一開。事義俱通。最初之人。義通

事局。餘之三開。事義俱局。

次明盜戒 總解還四。初明制意。通意如前。言別意

者。所以不聽為盜。凡是資財形命之本。人情保重。戀

著處深。既能捨家入道。誠宜永絕貪求。今乃非理侵

他。特虧自守之行。此則嘉聲不著。穢迹彌彰。汙染僧

倫。事不輕小。聖慈愍極。故制防之。次釋名者。非理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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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名之為盜。盜是所防。戒是能防。能所通舉。故稱盜

戒。次解具緣。通緣如上。別緣有七。一是人主物盜。以

損主為義。物雖有主。轉想及疑。亦不成重。故須第二

有主想。問想之與知。有何差別。答此二望境。了同迷

異。以知唯了。想通迷悟。了境穴徹。名之為想。迷境穴

徹。亦名為想。若作知是有主物。即於𨷂緣不便。又順

境想文。故云有主想。想雖當境。盜須滿五。是以第三

須明重物。物雖滿五。轉想為輕。亦不成重。故須第四

作重物想。想雖滿五。無心不成。故次第五須有盜心。

心雖念盜須起方便。方便不起。損主不成。故須第六

起方便。方便雖興盜須離處。若未離處屬巳不成。故

須第七舉離本處。次解𨷂緣。𨷂通如上。若𨷂別緣。𨷂

初八蘭。以安雙𨷂在初緣故。且𨷂境四者。初句欲盜

人物。天物來替。緣於天物。作人物想。二非人物人主

物想。三畜生物人主物想。四無主物人主物想。次雙

𨷂四者。欲盜人物。天物來替。是𨷂初緣。就天物上。復

生疑心。為人物。為天物。即𨷂第二緣。此是初句。次非

人物。替人物處。復生疑心。為第二句。次畜生物。替人

物處。復生疑心。為第三句。次無主物。替人物處。復生

疑心。為第四句。次𨷂第二緣。亦八𨷂罪。謂轉想有四。

疑心有四。轉想四者。初句本是人物至境轉作天物

想取。隱復結前。盜人方便。故云人主物天物想取。第

二句人主物非人物想取。第三句人主物畜生物想

取。第四句人主物無主物想取。次疑心四者。初句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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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主物。而生疑心。為人物。為天物。第二句為人物。

為非人物。第三句為人物。為畜生物。第四句為人主

物。為無主物。次𨷂第三緣。有二蘭罪。謂𨷂境及雙𨷂。

各一偷蘭。𨷂第四緣。亦二蘭罪。而實重物。轉作輕物

想疑。𨷂五六緣無罪。或可𨷂六小罪。若𨷂第七。輕重

二蘭。通別合論。具七方便。

次下釋文科同於上。今就漏起呵中。分文為二。一明

犯相。第二時有一大臣下發覺呵責。前文有四。一標

化處。二出犯人。三明犯緣。四正辨犯。盜緣分二。初明

遠緣。二摩竭王下近緣。前遠緣中文分為十。第一覩

失草菴。念造瓦屋。僧祇第二。彼造一房。種種莊嚴成

巳有上座來。便與乃至。第三彼念言。我種種辛苦。作

房而不得住。傍人常待。如猫伺鼠。成便見奪。奈何可

辨。便以工巧作。全成瓦屋。第二時彼比丘下如念造

作。全成瓦屋。三爾時下如來撿問。四諸比丘下報佛

所由。五爾時下呵責。五分。作燒成瓦屋蘭。自現工巧

吉。六爾時世尊下。勅令打破。為利無𠎝。見論。無慈眾

生。作此凡屋。若比丘。多聞知律者。見餘比丘所用。不

得法即取。打破無罪。物主不得。作是言。大德巳破我

物。應還我直。七時諸比丘下順教打破。八時檀尼迦

下責破所由。我本造房。為資身用。無事被破。豈得甘

從。第九諸比丘下申破所以。汝雖無𠎝。我非自意。但

奉佛教。故來破之。第十時檀尼迦下述教修奉。前恨

比丘。無事破屋。今承聖旨。自責甘從。十誦法王教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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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有言。五分云。法王所壞。我復何言。次明近緣。近

緣文二。第一矯施異計。謬索王材。然執似與之言。以

告守材者。故曰汝知不等。第二彼人言下聞王教與

多少無遮。次明正盜。言要材者。祇云。王有五牧飛梯

材。即便取二牧。持歸作屋。

次發覺呵責。文分為三。謂俗比丘及佛。俗呵文二。一

發覺獲實。二大德應死下正呵。前文復二。一大臣發

覺。撿事白王。二王問取由。更彰罪實。初文有五。一發

覺得實。二時大臣下。責與不應。三時大臣下。以事啟

王。四王報下。顯過於彼。五時大臣下。攝赴王所。次王

問文五。一問與虗實。二答言不虗。三王索憶念。四引

王昔願文中有三。一舉法要與而用。二王立願與舊

不同。但願有二。一聽隨意用。是無主物。二不得不與

而用是有主物而此比丘執王隨意用。言於典材邊。

私行盜竊。第三王舉前願。須告施行。然多論云。此是

比丘垂急之語。准此文中。即是預施計校。五王言說

異。

次明呵責。一王。二庶。王呵文四。一明比丘犯刑至極。

十誦第一云。王言我謂無主草木。故作是說。汝今墮

大罪中。比丘答言。我出家人。寄居王國。云何煞我。王

言比丘去。勿復更取如是大材。王云。我本所施。不及

有主。恠哉比丘。作此方便。而取人物。復語言。我是灌

頂王。如何因煞沙門。汝今便可速還。詣佛法王。自當

以法治汝。二明大王思念不忍。三但呵責勅臣令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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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寬刑諸臣不分。餘文可解。第三佛呵文二。先撿

自言。後方呵責。呵中有三。一舉。二列。三結。列中有三。

一行有違失呵。二違略不應呵。三准俗制道呵。此三

各二。一列呵辭。二云何下。執其所作。不應以結文言

五錢者。現盜不淨物。五錢直者。謂是淨物為遮惡人。

兩言兼舉。問何故此戒。獨問國法。餘三不問。其義何

也。答由盜王財。故依王法。餘三不由。故不依也。多云。

此戒要依國法。盜物多少。得斷命罪。依而結戒。婬煞

二戒。事成罪成。不問多少妄語。國無此法。是以三戒

不問。

次明戒本。戒本八句。一人。二列物之所在之處。為欲

遮防空有。並顯此無空處緣起。五分。具有彼云。眾多

比丘。作如是語。佛所制戒。為聚落中物非。謂空地起

過巳。乃至呵云。聚落空地。有何等異。呵巳立戒。制增

空地。三不與者主不捨。四盜心取者。謂是盜心及業。

五隨不與取者。謂所盜物隨取何等。六若為王等者。

舉俗治法。於中有二。一被大臣執至王所。為之言被。

謂被王大臣捉。故言所捉。此但為他執捉。不是治法。

二若煞下。始是治法。由此捉有所言治。有若字即是。

大臣是能捉人。王是能治者。亦可王與大臣。俱是能

治者。故言若被王王大臣所捉。若煞等又此治法。舊

人准祇解云。若捉。是王先祖治法。若縛。是王父法。若

駈出國。是瓶沙王法。若煞。是闍王法。若順治法作文。

應云。若捉。若縛。若駈出國。若煞。而此文中。談法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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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以文錯故。改從義正。今詳異說。實冐經文。迴換

聖言。事不輕小。所以爾者。以制戒時。瓶沙身在。子阿

闍世。猶未登位。如何懸知。後王治法。而預牒入戒本

中。來又捉與縛。若是先王治法。王既崩久。法不施行。

如何今復。牒入戒本。又彼文中。總無闍王煞法。先祖

拍頭。不言是捉王父。駈令出城。亦無有縛。又彼戒本

正文。與此無殊。如何釋者。妄情乃爾。今釋瓶沙王時。

巳立煞法。如上緣云。大德應死。以此故知。國有煞法。

又僧祇云。煞者奪其命。是名為煞。五分云。煞者以刀

仗等。斷其命根。十誦云。云何煞我及眾人。曾言此比

丘。决定應死。呵責便放。問既有煞法。如何復有縛駈

出國。答此等治法。瓶沙具施其罪輕者。用餘法治罪。

若極者。須加重法。故十誦云。汝今墮大罪中。明知更

有非大罪法。此文既云。五錢應死。明知四錢等不死。

用餘治法故。僧祇。問王治國。盜齊幾錢罪。應至死。盜

齊幾錢。應駈出國。盜齊幾錢。應用刑罸。問所以須舉

王治賦法。答為盜王材被王治故不同。舊云。准俗制

道。汝是賦等。是呵責言。七八可解。

次下廣釋科與上同。就比丘犯中。文分為二。初解成

犯相。二方便下輕重相。前文復二。初略釋戒本八句。

第二有三種下廣解戒本。二三四五四句。然前略釋。

文有可解。於第六句中。但解能呵捉人。不解治法。次

廣釋中。細觀文相。亦解第五句。以廣釋中。有重物之

言。明知即是。略釋之中。隨不與取五錢。五錢直義。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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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不釋。第五句者。不識文意也。又將第三句。是物體

者。義亦不然。以釋此句。但云主不捨。且欲釋主不捨。

未即論其物體。其第五句。方是物體。於中文二。第一

合解業心主物。舊以不善。文意遂作。順逆次第。今談

實義。故須癈之。第二處者巳下釋上處問。初中有四。

增數謂三四五六。問凡增數法。以一為初。如何此中。

用三為首。答夫論盜業。不過自作教他。然教他中。有

現不現。為此從三為始。不得以一為初。若從一增。收

義不盡。論自不攝他。言他不攝自。爾者。若三攝盡。不

應更增。既亦更增。明知不盡。既俱不盡。等更須增。並

以未同。應從一起。解文中更增。但增離處。重物盜心。

論其取業。此三巳足。由三足故。以足為初。爾者初位

雖爾餘位云何。答由初為法。餘無減增。故並相從。以

三為首。又可此之增數。隨舉一門。不可於中。浪相比

決。初數本中。文分為二。前之二三。釋盜業及心。後之

三三。解不與及物。如此分文。貫通下位。又可此之四

位。准其增數。並悉通解。戒本三句。且依前釋。前中又

二。初三解盜業。即上取字。取有三種。初一自盜業。下

二教人業。以教人現前。名為看取。教人不現。稱云遣

取。自無不現。伹云自手。次三及釋盜心。雖是他物。巳

想不成。故須非巳物想取。雖非巳想。蹔取不犯。故須

非蹔取。雖作永心。同意不犯。故須非同意。此三展轉。

反解盜心。問所以盜業。盜心文中。結罪下三。物主之

上。不示犯名。答略也。又可以二影三。結義皆等。更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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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解。不順宗文。

次解物主。文雖有三。位束為兩。初之三句。謂如地中

伏藏。主心不知。故作他物之名。第二三者。主心知有

屬。主義顯故。作有主之稱。此之二位。雖知不知別。皆

損正主。第三三者。謂是護主。又更一義。初三是總。凡

非巳物。即是他財。然以總相難知。復須離辨。以他有

二。一損正主。他即有主。有主想是。二損守護主。他即

他護。他護想是。總別雖三。其唯二主。然五分中。亦有

二主。物屬他。他所護。不與而取。是名盜心。十誦。釋主

總有四句。一者有守護。二者有主。三者無守護有我

所心。四者有守護。無我所心。是中初四兩句。是護主。

二三兩句。是本主。諸律解釋雖殊。其唯二主。於此二

主。互望成𠎝。財屬既殊。義無俱損。次增四中。初之二

三。各增離處。為成業心。後之三三。各增重物。為欲簡

輕。增五之中。前之二四。各加重物。亦為簡輕。後之三

四。各加盜心。為成正盜。問所以物主至五。即休業心。

更增至於增六。解下三物主之上。先有離處。更增重

物。盜心至五。即盡不至增六。前之二三本中。先無離

處。遂於本三之上。更增離處。重物盜心。為此故須至

於增六。舊作具緣。及濫解者。便是繁雜。不能具陳。問

所以須言非巳物。非巳物想。答以若巳物作非巳想。

縱有盜心。亦不成犯。故須非巳物。復作非巳物想。此

二合為一句。更加盜心故六。問文中但云六種亦如

是。所以得知。加者是盜心。答以下增六盜心。文云。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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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物想。不蹔用想。非親友想。重物盜心。移離本處。故

知此文亦加盜心。又下文伹至增六故。此文中。不至

七八。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二本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二末

次解處門。先列章本。有二十六。舊人科章本云。前十

三章。就處以明盜。二寄信下八。就所取物以明盜。三

同財業下五。違要以明盜。此且強作異同。未順文意。

次下依章解釋。然釋之中。有三十四章。以乘擔村蘭。

若田處所船水。此八各兼壞體。故成三十四。然諸章

中。各有舉釋。以皆結罪。故無結文。亦可略無。初文七

句。一列物之所在。二屬主。三盜心。四所取重物。五取

之方法。六離處。七結罪。此中舉有主。攝有主想。舉重

物。攝重物想。即是七緣具足。亦可略無想也。初門既

爾。下皆類然。然有少者。自是文略。七中初句可知。

第二主者。不過三寶別人。先解三寶。四門分別。第一

明盜結業。第二互用辨違。第三出貸得不。第四瞻待

賓法。

初門先定盜佛物罪。然盜佛物。此律無文。祗中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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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文第三云。比丘作摩摩帝。若塔有物。眾僧無物。便

作是念。供養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養眾僧。佛

言夷。此作僧用。尚結夷𠎝。況盜入私。不成極罪。又復

餘趣報早盜得輕者。佛境尊高。寧容不重。又解。盜得

蘭罪。以佛於物無我所心。不生損惱。義同非人。故涅

槃第七云。若有長者。造立佛等。以諸華鬘。用供養佛。

有比丘。見華貫中縷。不問輙取。犯偷蘭遮。又十誦五

十一云。若盜塔寺精舍中供養具。若有守護。隨計直

犯。若不直五錢偷蘭。既望護主成重。明知約佛不重。

爾者如何僧祇成重。答或可更應別有護主。或損本

主施佛功德。故奈耶第一云。若盜佛塔寺物者。謂檀

越施與塔寺。斷彼施主福結罪。又解。今詳聖教重輕

等文。佛物罪中。應分二類。謂佛在日。盜得成夷。以親

是主。攝物差別。若涅槃後。但犯蘭罪。以入非情數中。

不同現在。故婆沙正義。於佛處得罪。如人盜聖僧錢。

必得重罪。以上座身現在。自為物主。若盜餘般圓寂

者財。非親為主。但獲蘭罪。又如有人。身若現在。盜望

現主。結以夷名。或若死後。立厝安物。若有盜者。但獲

蘭𠎝。佛境亦然。寧不同此。比以諸文不定。說者懷疑。

作此校量。可袪情惑。問盜物結業。如上所明。未知佛

像合得何罪。多云。為供養故無罪。若為得錢。轉賣偷

蘭。十誦亦言。盜得偷蘭。若尊敬心作念。佛亦我師。清

淨心取無罪。此應無主。或本心通。若也本主無心兼

為。但自供養。計直成重。故伽論第八云。取佛舍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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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為自活偷。滿五夷。不滿蘭。若憎惡取彼此俱無。偷

蘭。為供養故。佛是我師。我應供養。滿五吉羅。

次盜法物者。以此非情別望損處結罪。故下文云。時

有比丘。盜取他經。作念佛語無價。計紙墨直。疑。佛言

得五錢夷。十伽五分並同。多云。盜經不問供養不供

養。計直成重。此以損主讀習功德。不同盜像有遙敬

義。又可造經本心通為。但作淨心。計不成重。此則像

經義齊。論文牛舉。上來但明盜經。不論法物。准經既

重。物亦同然。故伽論第八。偷經物滿五夷。

次盜僧物者。教無定說。解者多途。一解。盜得蘭罪。以

望十方不滿五故。故多論第三云。若盜僧物。五錢巳

上重蘭。四錢巳下輕蘭。雖無夷名。蘭踰塵數。又以此

文。現結蘭罪。善見。若取僧物。如巳無異。行用與人得

蘭。又解。僧物分為四例。一常住常住。二十方常住。三

現前現前。四十方現前。於中結罪輕重可知。此由教

含輕重。故作四例。科分望得。順教無違。故作斯解。今

詳。此說轉更違文。伹是解有隨情。妄為階級。且如第

二物類。豈得唯蘭。第三物中。屬別非眾。故今正解。僧

物分二。一十方常住。二十方現前。其常住物。盜得夷

罪。文中但言屬主。不簡僧別。僧既成主。盜理成夷。其

罪或望護人。或於僧結。此物十方僧眾。若有可分之

義。可使不滿五故。但結蘭罪。然十方眾。既不合分。如

何約彼。而成輕罪。但望十方。有共用義。又僧祇第三

云。比丘作摩摩帝。塔無物。眾僧有物。便作是念。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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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供養僧者。皆蒙佛恩。供養佛者。便為供養僧。即

持僧物。修治塔者夷。將供佛用。尚結夷𠎝。況費入私。

不成究竟。又五分二十八。有比丘盜心。貿僧好物。生

疑問佛。佛言貿直五錢犯。又大集經三十三云。是諸

比丘。乃至未盜眾僧田宅。園林。奴婢。駝騾。牛驢。如是

等物。難可了知。是名破戒初相。若盜如是等物。是名

破戒等相。是相出巳。失比丘法。是波羅夷。非沙門。不

得與如法眾僧同共止住。應當擯出。爾者如何此及

餘文。有結蘭者。答此文不據盜損。且結礙僧用罪。善

見第十。如巳物行用蘭者。不言有盜心。其次即云。若

以盜心取者。隨直多少結罪。以此取文。極須思審。多

論。直言僧物。不定色類。或是十方現前。望人不滿五

結。次十方現前者。如僧得施。及亡比丘物。未作法前。

理望十方。不滿五故。結以偷蘭。若巳羯磨竟。即准羯

磨數結。故婆沙云。若盜命過苾蒭財物。於誰處得業

道。答若巳羯磨。於羯磨眾得。若未羯磨。普於一切善

說法眾處得。俱舍亦然。

第二門。於中有二。一三寶互。二當今互。初門若三寶

相望。俱不得互。如僧祇中摩摩帝。以塔僧物。互用成

重。此律下文。施佛竹園。佛言施佛及四方僧。若伹施

佛。僧不得用。以此故知。施主本心。通施三者。即有共

用之義。若各限約。理即不通。故多論第三云。若塔地

華不得供養僧法。應供養佛。亦得賣取錢。以供養塔。

若屬塔水。功力由僧。殘水多少。善好籌量。次當分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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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物差別。分之為二。一是勝義。二是世俗。言勝義者。

謂是寶物。若人施入寶者。應懸塔中供養。故多論第

五云。仙若在世時。若施主言供養佛。則色身受用。若

言供養佛寶。則色身不得受用。應著爪塔髮塔中。施

心供養法身。法身長在故。次世俗有三。第一佛受用物。

謂是堂宇帳座等。此文云。佛有衣鉢房等。一切天人。

應可供養。第二施入佛物。謂諸文中。許令出息者。是

故十誦五十八云。塔物無盡者。毗舍離估客用塔物。

翻轉得利供養塔。是人求利故。欲到遠處。持與比丘

令得利供養塔。比丘不受。白佛。佛言。聽僧坊淨人。若

優婆塞。出息塔物。得供養塔。此迴轉物。得買受用物。

及供養具。故新後分涅槃經上卷云。佛告阿難。若佛

現在。所施佛物。僧眾應知。若佛滅後。一切信心所施

佛物。應用造佛形像。及造佛衣七寶幡蓋。買諸香油

寶華。以供養佛。除供養佛。餘不得用。用者則犯盜佛

物罪。此經傳來。恐非真也。五百云。佛物得買供養具。

第三供養佛物。僧祇三十三云。塔有華菓園。是中出

華。應供養塔。若檀越言。尊者是中華供養佛。菓與僧。

應從檀越語。若華多者。得與華鬘家。語言爾許華作

鬘與我。餘者與我爾許直。若得直。得用然燈買香。以

供養佛。及得治塔。若直多者。得買佛無盡物中。又云。

有舍利者名塔。無舍利者名支提。支提得安佛華蓋

供養具。若有言。佛貪欲嗔恚愚痴巳斷。用是精舍供

養為。得越毗尼。罪業報重。又言若佛生等大會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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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供養佛塔中。上者供養佛塔。下者供養枝提。次法

物亦二。一施寶物。即是勝義。故多論云。應懸塔中。不

得作經。及與說戒誦經人。次世俗亦三。一受用物。如

箱巾函帊等。二施法物。多論云。若直言施法。分作二

分。一分與經。一分與讀誦經人。三供養法物。准佛應

知。言僧物者。施寶如上。應懸塔中供養。此是勝義物。

故多論第五云。若施僧寶。凡夫僧。聖人僧。不得取分。

以施僧寶故。此物應還付施主。若無施主。應著塔中。

供養第一義諦僧。若施眾僧者。聖僧凡夫僧。俱得取

分。以言無當故。此是世俗物。此物通迴轉用。若持僧

食。出界而食。縱使鳴鐘。亦不免盜。雖供僧用。屬處定

故。下文。二處同利。必以羯磨通該。若但得者。豈繁須

法。十誦犯吉。以還供僧。現前物互。准義應知。

次明出貸者。僧祇第三云。若塔無物僧有物者。得如

法貸用。但分明疏記言。某時貸用。某時得還。僧貸塔

物亦爾。彼知事人。若交代時。應僧讀疏分明付授。若

不讀疏。得越毗尼。又准十誦五十七。別人亦得貸僧

塔物用。彼有一住處比丘。屬塔物自貸用。是比丘死。

是事白佛。佛言。衣鉢物還計直輸塔。餘殘僧應分。次

貸僧物亦爾。

次瞻待法。此下律文。有一住處。眾多痴比丘。集在一

處。時尊者波離。至此眾中。而諸癡比丘。都不瞻視迎

逆承事。波離以是。即日離去。比丘白佛。佛言。若有三

藏比丘來。當往半由旬。迎逆承事。安處洗浴。給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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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飲食。若不爾者。當如法治。既言給飲食等而供給

物。不言常住現前。准與知事人衣。是十方現前物。亦

可用常住物供給亦得。如知事人。與福饒類。十誦三

十四。分藥人和合平等分。若有貴價藥來者。應別舉

置。若病比丘索者。應與兩錢半價藥。若索多者。應從

索直。五分二十一云。比丘有拘攝。四方僧有伽梨。佛

言聽貿易。若價有多少者。應須互陪。若貧無物可陪

與僧。而必是少欲知足。亦聽與之。餘衣亦爾。僧物供

僧。白衣絕分。故大集經四十二云。伹是眾僧所食之

物。不得輙與一切俗人。亦不得云。此是我物。別眾而

食。然於眾僧。有損益者聽。故僧祇第三云。若損者益

者應與。損者。賊來詣寺。索種種飲食。若不與者。或能

燒劫寺內。雖不應與。畏作損事。故隨多少與。益者。若

治僧房巧匠。及撩理眾僧物事者。應與前食後食。及

塗身油非時漿等。若王及諸大勢力者。應與飲食。是

名益者。十誦。有眾多王臣。數數詣竹園房舍觀看。若

來時索食薪火燈燭。若與畏犯。不與懼作患。不知云

何。以事白佛。佛言應立分處人。立分處人巳。不白眾

僧。得用十九錢供給少。若更須。應白僧竟與。又若練

若處。有賊來乞食。作食人言。食不由我。不得與汝。汝

自從沙彌索。諸賊即從沙彌索。沙彌言。我不得與汝。

汝自從知食比丘索。即從知食比丘索。比丘言。為僧

故辦是食。不為汝等。賊相語言。是比丘。何肯與我。便

捉一比丘。手脚截腰斷。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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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如是怖畏處。若少乞少與。若乞半與半。若都索

都與。莫以是因緣故。得大衰惱。問文中遣立知事處。

當三寶財物。及盜損中。亦望護主成業。而全未知何

人堪作。答凡知事者。必須識性昭敏。明練毗尼。善達

開遮。洞知持犯。至於隨務量據。不率巳心。行潔氷霜

懼來業道。如此之人。方堪執物。斯則遠繼前蹤。遐開

後轍。自有屋愚下輩。志性倡狂。不識聖制根由。亦迷

業道輕重。直暢無明之慶快。不憂永劫之沉淪。斯乃

佛法瘡疣。僧中息肉。以茲慰喻。幸可思之。一旦漂零。

悔之何及。豈得更縱頑心。便謂三塗可訥。斯則四山

奄至。五痛焦然。故大集經四十二云。若有四方常住

僧物。或現前僧物。篤信檀越重心施物。或華菓等諸

物。一切所須。私自費用。或持出外。乞與知識親里白

衣。此罪重於阿鼻地獄所受果報。又三十三。佛言有

二種人。堪作僧事。何等為二。一者具八解脫阿羅漢

人。二者須陀洹等三果學人。堪知僧事。供養眾僧。諸

餘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為知僧事。寶

梁經上卷云。佛告迦葉。我聽二種比丘。得營眾事。何

等為二。一者能持戒。二者畏於後世。喻若金剛。後有

二種。一者識知業報。二者有諸慚媿及以悔心。復有

二種。一者阿羅漢。二者能修八背捨者。迦葉。如是二

種比丘。我聽營事。自無瘡疣。聖教既然。即為永誡。宣

人輕犯。獲二愚痴。

次別人成主不者。於中有六。第一守護主。見論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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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為三寶別人。守掌財物好惡之心。合陪不是。又

如十誦四十七。六羣比丘。與一比丘。作善知識。是比

丘寄一比丘鉢與六群。是鉢中道破。是比丘見六群

作念。若不自語。或多索價。便語彼知。六羣言。是汝鉢

破不。答我鉢不破。汝償我來。是比丘白佛。佛言。若好

心捉破者。不應從責償。彼下文亦言。若好看失不應

償。若不好看失應償。若論借物損失。一切須陪。不得

論心有好有惡。

第二守視主。十誦第六十。守還人與比丘衣。比丘不

取。作是念。是中誰是檀越。誰是主。是事白佛。佛言伹

隨施者受。此律下文。守視人及賊。與比丘佉闍尼食

比丘意言。此非彼食。不受。白佛。佛言此即是檀越食。

聽淨洗手受食之。理應任彼自施。不合從乞。此但守

視。非正物主。若從彼乞。便是教盜。

第三盜賊主。賊盜得物。即名為主。故下文云。他盜取

物。而奪彼盜者物。疑。佛言夷。伽論第四云。有諸賊施

比丘衣。比丘疑故不敢取。乃至佛言。作施主意取。十

誦第六十云。諸賊破城邑巳。後官力來圍。是賊怖畏

急故。持物施諸比丘。施巳便去。後諸白衣見物。從比

丘索。是事白佛。佛言莫從賊取物。若賊主與當取。取

巳染壞色著。若壞色巳。主故索者當還。以盜得物。即

成屬巳。故奪得重。施復成施。問物入賊手巳。後見得

取本物不。答諸文不定。一解。依此律文。不問心斷不

斷。皆不合取。爾者鼠偷胡桃。六群住取。以屬鼠訖。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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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吉羅。所以望本人主。而成重罪。答畜生無心盜取。

或未離處。不屬畜生。望人成重。爾者鵄鳥亦然。何以

無罪。答此巳離處。不屬女人。又解。若更思文撿義。或

同餘律。若作捨心。後不得取。若無捨心。後還得取。此

律復云。去寺不遠有村。諸鼠往村中取胡桃來。在寺

內成大聚。六群比丘。以盜心取食。觀此文勢。亦是離

處。但以人主不知。攝為巳有。六群取時。作人物想。故

望人主成重。不據畜生。其鵄鳥肉。主作捨心。以屬鵄

鳥。取之無罪。爾者文中結重。何不問心。答以此文中。

不了說故。佛判得重。明據捨心。上來二釋。各據一邊。

猶未能通諸教本意。然今會釋犯不犯相。須據二心

四句簡定。唯有現前行盜。物主不作捨心。盜者未作

得想。此取無罪。如五分二十八云。有一比丘。為賊所

剝。諍得衣物。生疑問佛。佛言不犯。又如僧祇第三云。

比丘盜馬乘走。而馬主覺。即乘馬逐。其主不作失想。

比丘不作得心。未犯波羅夷。若馬主作失想。比丘作

得想。波羅夷。牛等例然。或可盜者雖無得想。其失物

主。巳作捨心。捨巳更取。決定成重。故見論第九。比丘

奪他園。令園主疑蘭。園主作捨心重。多論第三。若先

心巳捨。正使巳物。亦不得取。取計成罪。又伽論。施巳

還取。亦成盜犯。或可物主雖無捨心。其盜物人。巳作

得想。對此若取。還成奪賊。前人攝物屬巳。巳作得心

離處業成。何容更取。此若取者。深違正理。故見論云

若園主未作捨心。比丘取園。作決定得想。波羅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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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云。若先失物。作心未捨。還取此物。計錢成罪。或可

主作捨心。盜者作其得想。此之一句。事是絕言。因明

僧物入賊手巳。後見本物。更得取不。古舊解云。若盜

僧物。一切得取。以其前人不成自入。又以前施是施。

後施非施。此之二解。俱違正理。智者於中。理應思擇。

然眾僧物。還須撿驗得捨二心。若其眾僧。巳作失想

或可盜者作其得心。更取此物。必定成重。僧物若其

不成自入。盜者即應不成業道。盜者既計業成。奪者。

何容無罪。

第四收因主。如似破家人。財合入官。僧祇四十云。若

犯官事。未被收錄。又未藉財。寄者得取。若巳收錄藉

財。語言。世尊制戒。不得受是。若言我與塔寺得取。不

得覆上而去。當露持去。若有問者。當言塔物僧物我

物。若聽者善。若不聽者還。

第五狂人主。伽論第七。狂人邊得取衣不。或得或不

得。云何得。不知父母等所在。自持物施。比丘得取。云

何不可取。父母等可知。不自手與。不可取。又第四云。

有比丘取狂人衣。彼見巳語言。莫擔去。比丘答言。後

當還汝。尋生疑悔。乃至佛言。不犯波羅夷。犯偷羅

遮。

第六北方人主。十云。盜天北方人物犯蘭。以彼無我

所心故。餘方成重。皆據此方錢斷。見論第十。帝釋立

店販賣。比丘天眼觀知而取。帝釋𠫤惜。還不無犯。以

是應化物故。次非畜者。此文不明。五分。盜非人物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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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生物吉。

次明盜心。祇中。好心互用佛僧物。亦成盜心。所謂痴

心犯也。十誦五十一。有五種取。苦切取。輕慢取。以他

名字取。觝突取。受寄取。伽論第七。有五種取。謂強奪

取。耎語取。苦切取。受寄取。施巳還取。下文有五種賊

心。黑闇心。耶心。曲戾心。不善心。常有盜他物心。復有

五種賊心。決定取。恐怯取。寄物取。見便取。倚託取。

次明重物。要五錢巳上。問未知此是何等五錢。答准

其道理。隨用國所用八種錢中。計五成重。故下文云

錢者上有文像。國土所用。僧祗第二。告諸比丘。從今

當知。十九古錢名一罽利沙槃。分一罽利沙槃。分分

為四分。若盜一分若一分直。犯波羅夷。所言四錢三

角者。依此准也。又十誦五十一。問如佛所說。若比丘

盜心取他物。乃至五錢。若直五錢物。得波羅夷。云何

是五錢。答若一銅錢直十六小銅錢者是。計今小錢

合八十成重。雖爾且依前說。

次取之方。埋藏牽挽言辭攻擊等。隨設損財之儀。皆

成盜罪。

次明離處。差別為二。一約離處明離處。若准多論第

三。若舍物同主。離地成重。曳而不離。未出家界偷蘭。

出界始重。若舍物別主。離本處即重。異邑上亦同此

例。若依此文。但離處即結。不論主物同異。第二有無

離處明離處。此中多句。一文書成。如非法斷類。見論

第九。若𦘕地作字。初𦘕一頭蘭。𦘕兩頭重。二言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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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偷夏唱大。見論十七。若比丘實一臘。妄言二臘。依

二臘次受利養。計錢犯重。一切言詞辨說等皆同。三

移標相。下文。時有比丘分地。盜心移他地相。彼疑。佛

言移標相。若直五錢夷。見論。若有二標。舉一蘭。舉二

夷。若有三標。一吉。二蘭。三夷。若有眾多標。前者並吉。

後第二蘭。末後者夷。四墮籌。謂分物及付受。下文時

有比丘。盜心倒易他分物籌。彼疑。佛言。舉籌便波羅

夷。五轉齒。謂賭物人轉彩。或更異門。盜他田宅。政擊

破村。燒埋壞色。空中吹毳。鳥杙斷流。及明了所明。內

界等類。不能具陳。

次結罪者。問諸外財物。一切有情共業所感。何故盜

者。唯於財主得罪非餘。答婆沙二十一云。財主於財

攝受守護。餘則不爾。是故盜者。唯於財主得罪非餘。

復次財主於財。作巳有想。盜者於彼。作財主想。故唯

於彼得罪非餘。實論第九。問曰一切萬物。皆共業所。

生。劫盜何故得罪。答雖從共業因生。因有強弱。若人

業因緣強。又勤加功。此物則屬。

次乘上盜物。主物同異。准上所明。盜取乘體四足舉

遍重。言從道至道等者。但是取者。方便之心。非謂要

至非道等方犯。如觀軍之類。盜擔亦然。次空處者。謂

空中所有屬主之物。見論第九。空中鳥等。若捉牽尾

離頭處重。傍牽左翅過右翅亦重。上下亦然。次上處

者。謂在樹㰚杙等。次破村體。機開等者。是破村之計。

若以此計。破村損財。皆成盜罪。蘭若者。村外空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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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不定近遠。五分。聚落外盡一箭道。有慚媿又所便

利處。次船者。僧祇第三云。順牽尾過頭處。倒牽頭過

尾處。若右邊傍牽左過右者夷。左邊傍牽亦爾。車亦

如是。次盜水中物。十誦云。水中浮物來下。比丘取。直

五錢夷。若捉留住。後水到前夷。若沉著水底。若舉離

水俱夷。復次有主池中。諸有主。比丘以偷奪心。取是

諸鳥夷。若沉著水底蘭。若舉離水夷。復有無主池中。

諸有主鳥。比丘偷奪心取夷。若沉著水底夷。若舉離

水亦夷。次不輸稅者。僧祇第三云。世尊弟子比丘比

丘尼。不應輸稅。若賣買者應輸稅。既白衣應輸稅。若

有應稅物。而比丘為隱。得免者重。准文比丘無輸稅

法。若有非理稅者。方便得脫無罪。若此有罪不與賊

物。亦應是犯。次園及物同異如上。次二足眾生者。十

誦六十。有賊捉弟子將去。和上還奪取。生疑白佛。佛

言若決定屬賊。得重。若未決定無罪。闍梨亦爾。又賊

捉一比丘將去。還自奪身走來。生疑白佛。佛言自偷

盜身無罪。次同則業。或是私心隱藏。或公強不與。滿

五皆重。次共要者。劫偷得物。契要共分。盜心隱藏。滿

五者重。此中有二罪。一以盜物故。財主邊得一重。二

以隱物不與共要人故。復犯一重。伺候者。伺其處所

通塞之狀。守者守護此物。外更經求。看者慮有發覺。

恐事不成。

次解重輕。於中文三。一自作。二教他。三境想。初自作

業。舉上自手取。以明輕重。二教人業。舉上遣取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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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其輕重。三境想者。舉上物中三三句。以明輕重。盜

心傍通。理該餘位。自作位三。一求過五。二求正五。三

求減五。此三各四。合十二句。前四句中。初句是尅。下

三通二。初句可知。第二句。尅之與漫。俱一夷罪。問尅

求過五。今但得五。不得過五。如何無犯。答雖復尅求。

過五。以具三同。得將過五。方便成五方錢重。第三句。

若本漫心。今得減五。為𨷂重物。伹得一蘭。若本尅心

求過五錢。今取減五。結二蘭罪。一取減五。究竟偷蘭。

二𨷂過五。方便蘭罪。問所以此句不相成耶。答過五

減五。雖同一主。以𨷂下二。故不相成。不同前句三義

具足。第四不得方便一蘭。第二四句。第二是尅。餘通

二心。釋同前位。第三四句。第三句尅。作通二心。問本

求減五。今得過五。不得減五。應是吉羅。如何此中。明

夷隱吉。答先取減五方便吉羅。後取過五方便偷蘭。

覽輕成重。因果相順。故得夷外無別有吉。若爾前求

過五。得減五錢。亦是重輕位別。何以即結二罪。答前

以先心取重。因以結蘭。後取減五。方便但吉。先重後

輕。因果顛倒。不類此故。不得相成。又解。不得減五。別

結吉羅。所以知者。以本期心。伹取減五。今見過五。理

應事止。事既不止心。更別生心。以別生心。定有方便。

不取減五。方便成過五重。次句同前。餘二可解。次教

人有十六句。前十二句。但教人為異。句不異前。唯求

減五。四句之中。前前二句。能教局尅。故犯偷蘭。所通

二心。一向夷罪。問教求減五。得五過五。望能教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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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減五。此應結吉。何以亦蘭。答以五過五。含其減五。

第三俱尅。第四俱通。次下四句料簡。教人能所差別。

此唯對前八句以簡。以言教人。求五過五。不言減五

又以減五。能所前巳別故。此四句中。前之二句。料簡

重輕。次下二句。料簡犯不犯。初重輕者。前八之中。物

數增減。能所同犯。今此數同。但物體異。謂青黃等。或

物體同。而取處異。未知此二。同上犯不。答不同上文。

謂此所重能輕。如文說者是。次下二句。體處雖同。而

能所以異。未知此亦同前犯不。亦亦不同前。如文說

者是。若定尅漫。前二下一。能教局尅。所通尅漫。第三

能通二心。所尅無罪。第三境想兩重。前對重物。後約

輕物。此之兩重。皆約犯不犯境。成以本迷齊各四句。

若對上數境想。合有三重。但以五及過五。咸是重位

故作兩重。攝法斯盡。問所以不對重物。重物想。作境

想耶。解文言有主有主想。五過五錢。明巳含說。次不

犯中。與想取者。謂無盜心。反前不與。巳有想。翻前非

巳有。番掃想取。含反主物。三三句蹔取。反前不蹔取。

親友。反前非親友。

次明煞戒 約類總明。四門分別。一約人趣。二明父

母。三煞羅漢。四出佛血。

先解初人。謂非恩養。及以福田。此中開四。先明制意。

通制如前。言別意者。人者報踰下趣。蘊義懷仁。智越

上天。厭增修勝。又以我執心固。愛壽命於遐齡。怨結

情強。遞相讎於累劫。既而形披忍服。誠令懷悲。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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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順所宜。翻行煞戮。故失掘經言。一切畏杖痛。莫不

愛壽命。取巳可為譬。勿煞勿行杖。以斯義故。立制防

之。次釋名者。舊解不然。今解息風名生。依身心轉隔

斷不續。名為煞生。人名別於蘊上建立。或復生者即

是命根。謂以惡心。隔斷他命。乃至一念。應生不生。故

僧祇第四云。人者有命。人趣所攝。奪命者。令彼命根

不相續。四大分散。是名奪命。此文復云。人者從初識

至後識。而斷其命。此是戒之所防。戒是能防。能所通

舉。故名煞生。三解具緣。別緣有五。一者是人簡餘輕

故。二作人想。想疑亦輕。三有煞心。無心不犯。四興加

行。若無加行。境不可壞。第五加行雖興。命若未斷。所

規未成。思心不暢。故須斷命。第四𨷂緣。言𨷂別者。若

𨷂初緣八句蘭罪。𨷂境雙𨷂。各有四蘭。舊立境差。四

境來替。至此𨷂中。不論同趣。此是義途疎略。前後相

違。今解。同趣無差。加天為四。且闕境四者。一本欲煞

人。天來替處。緣天作人想。二非人人想。三畜生人想。

四杌作人想。次雙闕四者。一本欲煞人。天來替處。名

為闕境。於上復生疑心。為天為人。即是闕心。此由境

心俱𨷂。名為雙𨷂。二本意煞張。非人來替。復生疑心。

同前二𨷂。三畜生疑。四杌木疑。問境心二緣。各依緣

𨷂。別闕理盡。何須辨雙。答對異起疑。不同𨷂初。疑當

異境。復異第二。以此不同。更明雙𨷂。問雖有斯別。莫

不𨷂二。𨷂二義齊。何須更辨。答若不出者。人情意謂。

疑當於異境。不成人方便。為成人家方便。故須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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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所以辨雙。是疑非想。答想由一向。不得成雙。如人

非人想不𨷂境。非人人想不少心。疑中非本期故𨷂

境。猶豫故𨷂心。此以俱𨷂。得名為雙。此之雙𨷂。寄在

初緣。故單雙𨵉。各四成八。次𨷂第二。想疑各四。轉想

文一。義含有四。一人作天想。二人作非人想。若本迷

人。作非人想。煞人無罪。非人有吉。今文結蘭者。為本

煞人。臨至境所。轉作非人。由此轉想。不暢前思。令前

偷蘭。住在因位。舉後轉想。結前心蘭。故言人非人想

蘭。如三羯磨。捨者三蘭。捨是善心。豈容有罪。但由舉

後捨心。結前方便。故言捨者三蘭。此亦如是。問人作

非人想𨷂心。故結前心蘭者。非人作人想𨷂境。故結

前心吉。答𨷂境之中。本意煞人。人想煞心。恒在本境。

但為非人境差。令前業𨷂。即是煞人方便前生。非人

之境後起。猶是舉後結前偷蘭。比於轉想。本異兩殊。

不得見想名同。抑令齊一。三作畜生想。四作杌木想。

次疑𨷂決正。義亦含四。一為人為天。二為人為非人。

三為人為畜生。四為人為杌木。次𨷂第三。全是無罪

謂落開緣。故不制犯。或可容得提吉。謂打道俗二眾。

𨷂四無罪。不制單心。或獲吉羅。以未發業。𨷂五便獲

輕重二蘭。此等通別。具七方便。人趣既爾。餘三類然

但輕重殊。不能繁具。

次煞父母。是恩養非福田。先明別意。言父母者。身生

之本。加以庭訓義深。養育恩重。誠宜候志起居。七旬

巳寐。承顏侍覲。五恭匪[虛*予]。何期孝悌無思。翻懷逆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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煞父害母。何惡能過。但以人命不殊。同結夷罪。違恩

背義。復得逆名。故五分二十云。告諸比丘。若人百年

之中。右肩擔父。左肩擔母。於上大小便利。極世珍奇

衣食供養。猶不能報須臾之恩。從今聽諸比丘。盡心

盡形。供養父母。若不供養。得重罪。又增一經云。供養

父母功德果報。與一生補處菩薩一等。益福既多。損

罪彌重。以斯義故。制不聽為。釋名可解。次解具緣。別

緣有五。一人父母。二父母想。三煞心。四興加行。五斷

命。第一緣人父母者。簡異非畜。或若非畜。自煞父母。

及人父母。亦不犯逆。唯有人類。煞人父母。然於人中。

除去北洲。扇𢮎。半擇。無形。二形。此等並無律不律儀。

由於染淨二中。無增上用。所以者何。彼身法爾。志力

微劣。不能作律儀不律儀器。又解。彼等皆由根不具

故。父母於子。愛戀心少。彼於父母。亦復不起殷重慚

媿。又是生身父母。養母不成。諸所作事。應諮養母。次

第二緣。要須母作母想。故婆沙一百一十九云。若於

非母。作母想害。及於母作非母想害。俱不成逆。於父

及餘。應知亦爾。若本漫心。雖作餘想。由心無簡。亦成

逆罪。次第三緣須有煞心。若作打心。或復誤煞。皆不

成逆。如子執杖擊父身蚥。母隱在牀。謂餘而煞。第四

不起加行。亦無無間。如人扶持父母。經過嶮路。恐有

賊來逼令前進。父母顛仆。即便喪命。以無加行。不成

煞罪。次第五緣加行究竟滿足成逆。故俱舍十八云。

若於父母。起煞加行。誤煞餘人。無無間罪。於非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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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煞加行。誤煞父母。亦不成逆。伹使加行究竟成滿。

設形改轉。亦成逆罪。以依止一故。由如是義故有問

言。頗有女人非母非羅漢煞成逆耶。答有。謂父轉根

為女。頗有男子。非父非羅漢。害成逆耶。答有。謂母轉

根為男。爾者若但打時。亦得打父母罪不。答曰不得。

爾者煞亦不應得成逆罪。答打本就位。不據恩養。如

打現父。結同餘俗。何況轉根。不就位別。次𨷂別緣。准

同人位。然此餘人。望父無逆。亦應得作心境差句。但

以餘人。單唯𨷂理。不𨷂教名。故不辨也。

次煞羅漢。是福田非恩養。言阿羅漢者。道契無生。證

六通而自在。騰暉有頂。作九地之津梁。既聖既尊。是

歸是救。能利能益。可敬可崇。何容縱彼愚情。損傷勝

境。恣其頑意。煞害德田。但以人同夷罪。道滿逆𠎝。過

狀不輕。雙標理教。次釋名者。煞義如前。言羅漢者。婆

沙三十二云。羅漢名應。阿之言不。於諸界趣。不應流

轉。故名不應。又云羅漢名賊。亦名為怨。阿之言無。無

煩惱怨賊。故名阿羅漢。又九十四云。應受世間勝供

養故。次具五緣。一是阿羅漢。以彼身中具諸勝德。壞

德所依。故成逆罪。問煞餘學人。如何非逆。答由田不

滿。不成逆𠎝。故婆沙一百一十九云。前說無間由二

緣得。一背恩養。二壞德田。害諸有學。非壞德田。以彼

身有功德。亦有過失。有妙行亦有惡行。有善根亦有

不善根。復何因緣。辟支非逆。解凡成逆罪。須具六緣。

一藉教進修。二觀智猛利。三曾修學道。四能現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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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善能說法。六得益深廣。具斯六義。利益處寬。福田

是勝。故得逆罪。其辟支佛。但能現通。田不滿足。故不

成逆。故涅槃十七云。緣覺之人。修寂滅法。志樂獨處。

著化眾生。但能現通。終日點然。無所宣說。二阿羅漢

想。謂作餘想。不成逆罪。故俱舍問云。將死方得阿羅

漢果。能煞彼者。得逆罪不。答無。於無學身。無煞加行。

若本漫心。雖不了知是阿羅漢。亦成逆罪。故俱舍云。

彼於依止起定煞心。無簡別故。亦成逆罪。三煞心。四

加行。五斷命。𨷂緣同上。

次出佛血。佛者道過三界。智邁十方。為六趣之舟航。

作四生之導首。信無倫而獨秀。諒勝境而孤標。誠宜

勵巳亡身。虔心供養。何期不思厚德。反念傷殘。情過

不輕。是故聖制。但以命不可斷。結以蘭名。出血業深。

故加逆稱。釋名可解。問世尊身有諸無學法。說名為

佛。此不可害。云何惡心出血。得無間罪。答婆沙一百

一十九。世支說云。以於能成大菩提法。起惡意樂。欲

毀壞故。雖害生身。於彼得逆。復次佛無學法。依生身

轉。若壞所依。能依亦壞。如破瓶失乳。是以得無間。問

如起惡心出佛身血。得無間罪。頗有起煞心。不至出

血。亦得無間罪耶。答有。應作四句。有起惡心。出佛身

血。不得無間罪。謂起打心。令出身血。有起惡心。不至

出血。得無間罪。謂起煞心。乃至令血移處。有起惡心。

出佛身血。亦得無間罪。謂起煞心。令出身血。有起惡

心。不至出血。不得無間罪。謂起打心。令血移處。問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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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出血偷蘭。是最初不。為是究竟。為是方便。答此是

第二。不是最初。以此起在煞人或戒後。爾者煞佛有

逆。餘人無逆。既是逆非逆異。如何無初。答逆是違理。

不由佛制。不可約此以辨最初。論其違教。煞戒巳興。

此既後起。故是第二。若以逆故。即別立初。如餘三煞。

亦應有初。餘既不然。此如何有。又此出血。是方便非

究竟。以望本心欲斷佛命。今但出血。不暢本思。故俱

舍云。一是煞生業道加行。具緣還五。一是佛。二佛想。

三煞心。四加行。五血移處。移巳攝出。若不舉此。收義

不周。問血移成逆。心通尅漫以不。答若本漫心。不簡

彼此。對佛雖可不知是佛。但使出血血移。皆成逆罪。

若本尅心。不欲害佛。知方成逆。不知無逆。次𨷂緣者。

若𨷂初二。同前人位。若𨷂煞心。合得提罪。𨷂四無罪。

或獲吉羅。𨷂五血不移處。無逆蘭。本規斷命。未斷故

蘭。

次下釋文。科同於上。今就漏起呵中。文二。初明其犯

第二時諸居士下。發覺呵責。前文有三。初如來住處。

第二無數方便下。人緣合辨。第三彼即受下。正明相

煞。

人緣文二。初明遠緣。第二諸比丘在婆求河邊下近

緣。遠中文四。一說藥勸修。第二諸比丘下。念說為巳。

第三時諸比丘下。順教修成。第四便求刀下。習成厭

報。先解初文。說不淨行者彰過。歎不淨行者讚行。歎

思惟者勸修。所以說不淨者。凡是證入初基。皆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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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導引。然五停觀。非遍修行。於中要者。唯有二門。謂

不淨觀。及持息念。此二觀門。亦隨行增。非要具修。能

入聖道。謂觀行人。總有二類。一者貪增。修不淨觀。二

者尋增。修持息念。此中世尊接二類生。說二觀門。令

其趣入。先教不淨。正為治貪。然貪差別。略論有四。一

顯色貪。緣青瘀等。二形色貪。緣被食等。三妙觸貪。緣

蟲胆等。四供奉貪。緣尸不動等。此貪雖四。骨𤨏能除。

以骨𤨏中。無四貪境。故教比丘。修骨瑣觀。即能除彼

四貪不生。其作觀法。總有三位。一初業位。二巳熟修

位。三起超作意位。謂觀行者。欲修觀時。應先繫心。於

自身中。或於足指。或額及餘。隨所樂處。心得住巳。於

自身分。假想思惟。皮肉爛墮。漸令骨淨。乃至具觀全

身骨瑣。見一具巳復觀第二。如是漸次。廣至一房。一

寺一園。一村一國。乃至遍地。以海為邊。於其中間。骨

𤨏充滿。為令勝解得增長故。於所廣事。漸略而觀。乃

至唯觀一具骨𤨏。至此漸略。不淨觀成。名觀行人初

習業位。復於一具。先除足骨。思惟餘骨。繫心而住。漸

次乃至除頭半骨。思惟半骨。繫心而住。齊此轉略。不

淨觀成。名觀行人巳熟修位。又除半骨。繫心眉間。專

注一緣。湛然而住。齊此極略。不淨觀成。名觀行人超

作意位。若作骨觀。釋此文者。非直即與此文相應。亦

復不乖入道次第。若取智度論中五種不淨釋者。非

直不應趣入之門。亦與一切聖教相害。諸師不知旨

趣。直見不淨名同。便引來解。遂成大好。以此即是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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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位收。如何至後文中。却修持息。又多論第三云。所

以習不淨觀。先在面上者。修此觀法。為除貪欲心。以

欲心生。要從面起。故先觀面。若作種子等不淨觀者。

所以要從面起。又涅槃經第二十五云。貪欲病者。教

觀骨相。次諸比丘。點念大聖。為巳宣說。應可修行。次

依修尅獲。於中有法喻合。法中。時諸比丘。舉能習觀

人。即無數下。方便習觀。從定覺巳。觀成厭報。喻合二

文亦三如上。次觀成厭報。此謂愚人厭報。不除其病。

智人除病。而不厭報。

次明近緣。文對能煞之人。序列所煞求意。為彰過非。

一切獨舉婆求河邊。其文有四。第一舉前第二聖為

巳說。第二舉前第三習觀成就。第三舉前第四厭報

求煞。第四舉能煞者。言沙門者是性。非是出家沙門。

五分云彌隣旃陀羅。見論第十云鹿杖沙門。鹿杖是

名。作沙門形。剃髮留少周羅髮。著壞色衣。依止比丘。

拾殘自活。以作沙門形相故。諸比丘呼言。大德斷我

命來。

次正相煞。文中有四。第一受雇行煞。第二內心追悔

見論云。以世間人言河能洗除人罪。是故往河洗刀。

望除罪垢。第三天魔勸讚。欲令信行。在水不陷。第四

受勸行煞。謂為度人。其中比丘。觀未成者。名為未離

欲身毛竪等。習觀成者。厭患身命。故曰愛盡身毛不

竪。

次呵有二。謂俗及佛。所以無比丘呵者。情謂為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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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未成。方便修習。其巳成者。方能厭耳。佛呵文三。第

一發學所由。第二唯願下。請更修法。第三爾時下。正

明呵責。

發覺文四。初小緣集者。舊解云。以布薩。為小因緣。四

部都會。為大因緣。復有解云。謂除說戒。作餘羯磨。是

小因緣。此之二釋。咸不應理。以文但云小緣。不言說

戒。故知不得以說戒為小緣。又羯磨法。八年前無。佛

亦不秉。不得為小緣。今解。但以如常集會。問經請法。

以為小緣。故善見云。世尊立制。半月靜坐。知五百比

丘死盡。從禪定起。知而故問。欲為說法。又五分云。從

三昧起。在露處坐。大眾圍繞。理實世尊初從定起。比

丘法應圍繞禮敬。為此故云以小因緣。不須別更出

大因緣。第二爾時下。見眾減少。第三爾時下。因前致

問。第四爾時下時事白佛。

次改觀文二。先明說法方便。方便文四。初阿難陳請。

次佛令集眾。次奉命集僧。後集巳白知。比丘疑曰。我

等正欲依前佛教。習行不淨。恐致前突祇欲不修。復

是佛說。於此未明。稱云疑惑。請更改。方離前灾經。體

解聖旨。故曰永無。餘文可解。

次正說法文中有四。第一改觀投機。第二念說為巳。

第三順教修習。第四觀成獲果。此之四文。並悉次第。

反前相煞緣中四句。今說息觀。令既得道。明前不淨。

不令厭報。如何謬執。退失道門。改意如此。初文有二。

一明說法體。二明對機正說。法體文。三謂法喻合。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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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法喻等文。但可為二法。中二者。初舉定體。歎其能

治。第二諸不善下。是所滅之尋。初體應云。阿那阿波

那念。此云入出息觀。以慧為體。但以念近於慧。故名

為念。言阿那者。謂持息入。是引外風。令入身義。阿波

那者。謂持息出是引內風。令出身義。此相圓滿。由具

六因。一數。二隨。三止。四觀。五轉。六淨數。謂繫心緣入

出息。不作加行。放捨身心。唯念憶持。入出息數。從一

至十。不增不減。所以爾者。恐心於境。有聚散故。然於

此中。容有三失。一數減失於二謂一。二數增失。於一

謂二。三雜亂失。於入謂出。於出謂入。又可數無次第。

亦名亂遙。離此三失。名為正數。若十中間。心散亂者。

復應從一。次第數之。終而復始。乃至得定。此出入息。

應先數入。以生息入。死時出故。隨謂繫心緣。入出息

不作加行。隨息而行念息入時。從外入內。謂從口鼻

流至咽喉。復從咽喉流。至心胸。復從心胸流至䐡輪。

如是展轉。乃至足指。念恒隨逐。復念於息。從內出外。

半麻一麻。半麥一麥。半指節一指節。半指一指。半搩

手。一搩手。半肘一肘。半尋一尋。乃至廣說。隨根勢力。

息去近遠。念恒隨逐。餘止等可解。次喻有二。一秋天

喻。二大雨喻。二喻之中。准法各有能所不同。舊來長

分為四。合喻可解。次對機說。下之三文可知。次呵責。

改觀除疑。時遙事隔。更須集眾。呵所不應。問世尊說

不淨觀。巳知比丘厭報。如何今乃自呵責耶。答世尊

雖知。比丘厭報。此觀即是。入道初基。何不依之。進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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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反。厭其現報。此厭現報。不除餘集因。因既未除。苦

果還起。此則壅本剪條。更增鬱茂。非行道人。故須呵

責。又解佛既呵責。明前厭非。即令比丘。倣習心斷。問

此中能行煞者。本非比丘。所煞巳死。不可呵責。其未

死人。復無情過。未知何人。是合呵者。答巳死雖不可

呵現者。亦曾相讚。即呵此之相讚煞者。又解此諸比

丘。住果證者。即是前習不淨觀人。此既修進。得增上

法。明前不淨。本意亦然。云何謬執。不能趣證。乃相讚

歎。厭報求煞。

次釋戒本六句。一人。二故自手斷。謂身作業。三人者。

謂所煞境。四持刀與人。古舊斷云。是安煞具煞。此釋

不然。其安煞。具自別立章。解釋不開。此中持刀言事。

又彼此文語意各異。豈以持刀名同遂則指此是彼。

是故今解。此牒緣中持刀讚勸。讚勸受法。用刀自害。

作如是下。結前讚勸。五結六擯。

次下廣釋五六二句。略而不解。解前四中。文分為二。

初明成犯相。二天子下輕重相。前中初三。別釋。二四

合解。別中初識者。謂初結生一念。生有後識者。謂後

一念正住死有中間。識壽命根相依。息起不絕。名之

為生。此等無形。不可說害。伹壞所依。能依息斷。息起

不續。名為煞生。自下合解。二四兩句。文分為二。先立

章本。後依章解。准其解中。有二十章。加一遣使歎死。

舊人。觀文不審。乃云加一遣。使書者不然。既准釋中。

有其二十。明知章中。𨷂一不足。此二十章中。八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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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謂自煞身口。俱及坑陷。倚發與藥安具。先解初

章。業雖自作。心通尅漫。隨稱本期。皆成究竟。十誦第

二云。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夷。後不因是死蘭。問為

所煞者。住死有時。能成業道。為復不爾。答要所煞者。

住死有後。能煞之者。業道方成。故俱舍云。俱死及前

死。不成根本業。次教人者。若本尅心教害張命。所教

事成。能所俱重。若教害張。所斷王命。所教得夷。能教

不重。或教煞坐。乃害立人。如是長短赤白。去來今明

日等。類同此釋。若漫心教一切同重下諸教人皆同。

此判遣使。往來可解。重使煞者。最初能教。及後斷命。

此二獲重。餘者並蘭。展轉使者。一切成重。以皆相望。

成能所故。次下四求。皆是教人異相。次現三相如文。

次遣使歎煞。若為此人讚煞。餘人領解。用法而死讚

者無犯。若本為二人。隨死皆重。勸典形人。亦同犯重。

遣書者。欲煞彼人。作死書送。然使得書。自向親說使

者得重。作者無犯。望欲煞者。不死獲蘭。次遣使書者。

自不親對。遣人作書。令彼所取。依書死重。造坑陷者。

審知怨家。所行道處。而安坑穽。墮死者夷。次倚發(府越

反。謂是機發。說文射發也。或作撥者。非義。廣雅撥者除也。亦棄也)審知彼來。定倚之

處。讚施煞具。密害前人。與藥可知。安煞具者。或如有

人怖畏事逼。或遇長病。不能忍苦。此等並皆自厭身

命。知巳方便。與他刀等。次若作如是比下。收前不盡

但以煞相眾多。非如上列。更施餘法死者皆夷。為欲

遮防惡人矯計。一言總息。異類犯門此。則天網滔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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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而無漏。聖刑蕩蕩毀者云遺。故云若作如是比等。

次明輕重文二。一約異趣。畜能變形。謂是本性。傳說

老猪狗等。亦能變形。煞此等類。不得蘭罪。知解人語。

亦非調習。自性解者。入此犯門。十誦。波離問。若比丘

以呪術變身。作畜生形。奪人命。得波羅夷不。答自憶

念我。是比丘得夷。不憶偷蘭。

次明境想。境想五句。一具四關。又可相對為四。初句

境心俱重。次二境重心輕。次一境輕心重。次一俱輕。

又可下四束成三位。人非人想疑。心差境方便。次一

境差心方便。次一心境俱差成方便。問何故本境之

上。疑先想後。異境之中。想先疑後。答皆約先重後輕

故爾。又解想是穴徹法。須前明故。本異中乘言便。次

解此境想。六門分別。第一須境想意。第二釋境想名。

第三汎明境界。第四辨戒有無。第五就有之中。定其

多少。第六又就有中定迷及想。

初門業不自成。要由心境。境有優劣是非。心有濃淡

謬妄。或若心境相應。犯齊一品。或若差互業有重輕。

如人非人相等。心不當境。非人人想等。境不當心。或

境犯心不犯。如有主無主想等。或心犯境不犯。如無

主有主想等。有斯犯等四句差別。故須境想。階業重

輕。欲使僧尼。善知犯相。既識相巳。息過不為。

第二釋名。境謂是前所趣之境。想者是能成。犯者心

心緣前境。或了或迷。取像決定。名為境想。問於境之

上。起想起疑。所以但言境想。不言境疑。答想於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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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以想名疑。以不定故不彰也。又解人作人想得究

竟罪從初立名名為境想境疑不然故不彰耳。

第三門境界。境界有六。一約心為境。如觀許想。及染

心衣食。二以內報為境。或四趣齊犯。謂如婬戒。或各昇

降。如盜煞等。又就人中。道俗分別。俗如販賣食家寶

等。道如謗打譏摶疑等。又道俗通者。謂觸媒二宿。同

路兩麤。又就道中。小大差別。大即謗打。小謂減年。大

中復有形報不同。隨順提罪。局是比丘作衣讚食。事

專尼眾。三者外事為境。如掘壞非殘不滔足等。或通

內外者。盜奪虫水等。第四約法。法有其四。一自所稱

佉如二麤媒嫁毀呰妄等。二他所作法。如處分異語

學家諫等。三進修學法。如學三藏。諷誦戒等。四邪正

理法。如十八法法非法等。第五約時。如日暮非時。洗

浴宿等。第六罪者。謗覆說類。

第四門有無者。僧五犯中。合二十六戒有境想。謂初

四戒。第二犯六摩觸。二麤兩房。媒嫁三十。迴僧九十

十五。說麤掘壞。兩足非殘。讚暮不滔。二蟲覆發。對有

三十五。二房七重。盜麤媒壞。各有其兩。尼之五犯。十

八戒有。於前僧犯二十六中。除去十箇不同。犯戒。謂

婬及觸。二麤兩房。日暮讚食。自足勸他。餘十六戒與

尼同。有與僧不同。復有二戒。如摩觸五句。染心四句。

對有二十一。謂盜媒壞同上二重。次言無者。諸餘戒

中。無境想者。或可略無。或可理無。然以略理二義。通

前六對明者。初約心略無者。如解及滅。疑惱指授。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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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後悔。觸八染等。餘盡理無。不對心故。次內報者。如

漏失境假情非情不得攝。在內報中收。然於內報。或

略無者。如謗打兩舌。毀呰嫌罵。餘即理無。不對情故。

外事無者。如屏露二敷。脫脚者覆露地。然火藏衣鉢

等。餘即理無。不對事故。法略無者。如大小妄諫隨舉

等。餘即理無。不對法故。時略無者。如洗浴過限。二入

聚落。餘即理無。不對時故。罪略無者。如尼覆戒。餘盡

理無。不對罪故。

第五多少者。然境想文。所以或四五者。但由第三人

非人想。此一不定。故或四五。所以爾者。舊解。重輕之

中。位有其三。若轉想定五迷。或四五。六何或四五。若

想對二趣。犯境起迷。以吉罪故。為斯具五想。對無情

一切無犯。是以但四。如似覆說。類則亦爾。若對下三。

輕重應五。然落開通此。是全謂非罪。而覆說者。無犯

故然。是以本迷或四五。若准此義。犯不犯位。亦有其

三。如上重輕。應本定五。進就不犯故即成。或四五者

今犯不犯。如盜戒中。是或四五。今退就犯中。對非畜

二物。作想轉迷。俱五亦成三位。此即二對理齊。文中

綺說。謂煞等就重輕。盜約犯不犯。故有多少。又復此

謂犯中。有輕重。如前所論。若處分掘地。非時勸足。犯

中無量輕。但有或四五。餘准可知。又可此等通本。異

二鏡。故言定五。及或四五。若據本境。四即齊四。謂本

迷故。五則俱五。謂轉想故。伹文互說。用斯犯等。隨據

境想。可以准知。此解不然。若言想對二趣。犯境起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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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吉羅罪故。為斯具五者。如似始終。迷人作非人想。

煞人無罪。非人有吉。此吉乃是異趣。上吉何關境想。

第三句事。此第三句。是本境轉想。即想差方便。又盜

䨱說。與煞類同。煞中亦有非畜。為重輕門。亦有非情。

為犯不犯門。何須先約重輕。作三位巳。次約犯不犯

門。更作三位。又云。若據本境。四則齊四。謂本迷故。五

則俱五。謂轉想故。此亦不然。然此境想。若四若五。皆

悉通對。本異兩說。如何乃言。若據本境。本境但有二

三。豈有四五。又於異境本迷吉者。何預境想。四五階

須。而欲通其本。異作或四五。又於本境。迷既齊四。如

何後有。迷或五言故。今正解一切境想。無問重輕。及

犯不犯。總為兩位轉想。即五本迷但四。所以爾者。轉

想為結前心方便。以結方便。故成五句。本迷為無。前

心方便。異罪非宗。故但四句。此謂轉想本迷共成或

四五。而無定有。第三以成五句。第六迷想者。如婬媒

煞妄二觸麤兩。此約重輕。犯境除婬。轉想為五。若據

本迷。除婬應四。然諸戒中。無此迷四。如犯不犯位中。

媒嫁法想。二房掘壞。日暮非滔除滔轉想為五。麤語

法想。迴僧二蟲。讚食兩足。殘宿不受。發起染心。本迷

故四然盜覆說。若對天等三趣。物上及下三犯輕罪。

境上即是重輕門。若對無主非罪境者。即是犯不犯

門。為此盜戒。且約犯不犯門。本迷故四覆說。落在開

通位者。亦約迷作。非罪覆說。又可迷重為輕。得吉罪

者。此非本境。轉想方便。還同非畜。上吉異罪非宗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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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開位非。第三句開中。皆開煞心不犯。

妄稱得過人法戒 於中有二。第一總解。第二別

明。總解四門。一列妄語多少。二定能妄語人。三釋所

稱之法。四明鏡心虗實。初門依下增四。有四妄語。謂

夷殘提吉。若取誑非天變畜。及餘𨷂緣。亦有蘭妄足

前成五。此言夷等妄者。謂舉所得之罪。以標夷等非。

將夷等罪名。以誑前境。名夷等妄。然此五妄。夷殘逸

提。同誑人境。但以所稱事殊。故三階降。蘭吉二罪。通

誑四趣。以其所稱及境別故。次能妄人者。是凡非聖。

然凡雖有。事中實語。以非理解。不能斷妄。違想背心

還成妄語。又亦得有緣事實想。由非理解。違成妄𠎝

聖人證理。永絕虗心。稱實而談。必無妄過。然由證理。

想實非虗故。於定前聞為入水。謂是定內。向比丘說。

諸比丘言。何有入定慧定聞為王入水聲。目連虗稱。

得上人法。以事白佛。佛言有是定不清淨。目連不犯。

此依方便想言。不成妄語。問前之三戒。不定犯人如

何此戒。獨明犯者。答前之三戒。是凡不疑。此稱聖法。

故須辨定。又以目連語濫。亦須簡定。次所稱法。位約

為三。夷妄所稱。謂是過人。以於此法。實未交證。情希

名利。假偷在巳。損重過深。故得夷罪。殘提所稱。乃是

凡法。謂無三根。橫搆虗狀。重事謗他。欲令擯罸。惱他

一生。故得殘罪。或以殘謗。治罸輕微。或遣見聞。背想

而說。此等並結波逸提罪。次蘭吉所稱。通過非過。謂

大妄下蘭。及誑非天變化畜生。並悉同以過人法。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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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謗下蘭。便是凡法。吉羅通二。義准應知。次境心者。

位約為三夷妄一種。心境俱虗。殘提二妄。唯取心虗。

蘭吉二妄。義同上二。所以夷妄。須俱虗者。以若境實。

即無心虗。為實得者。永絕虗妄。若其境虗心實。增上

慢人。復是不犯。若也心境俱實。不犯此戒。以此故取。

俱虗成犯。言境虗者。謂不得聖心虗者。知不得聖。殘

提二妄境唯是事。無問境之虗實。唯取心虗對此。須

以四句辨定。沓婆俱虗。彼人不清淨者。境實心虗。此

二是犯。有想不妄心。不得出者。此是境虗心實。不成

謗犯。若實有三根。即境心俱實。便成舉罪。不成謗𠎝。

殘謗得提。義亦同此。次蘭吉妄。所稱通二。若過人法

誑同夷俱虗。若凡法誑。同於殘提。唯取心虗。

次下別解大妄。先別意者。聖道幽玄。凡非所會。至理

沖邈。愚不能知。以不會知。希求名利。假偷在巳。惑亂

群心。醫法𧦘時。過中之極。為斯損故。立制防之。次釋

名者。言不稱實。所以名妄。妄說勝法。超過凡境。故曰

過人此是所防。戒是能防。能所通舉。故曰過人法戒。

又大妄語者。聖法超凡。名之為大。虗偷屬巳。稱之為

妄。陳彰在口。故名為語。故云大妄語戒。爾者若稱聖

法。始成犯者。如不淨觀。阿那波那三昧。是近小法。何

以多論。名過人法論。解云。此是甘露初門。一切聖人。

莫不由之。天龍等來供養者。亦是稱他聖人感者。多

云。自現內有勝法。能咸諸天龍神。又自顯斷恐怖。故

龍神來至我所。我無恐懼。次解別緣。別緣有九。一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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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境。二作人想。三境虗。四知境虗。五說過人法。六作

過人法想。七言巳證。八言辨了。九前境知。次𨷂緣別。

若𨷂初二。各八蘭罪。闕第三緣。境若實者。或有提吉。

或全無犯。𨷂第四緣。不知境虗。是增上慢無犯。𨷂第

五緣。非過人法。作單雙𨷂。各一蘭罪。𨷂第六緣。作不

過想疑。亦各一蘭。𨷂七不言巳證。歎餘實者無罪。或

可得蘭更相粜賣。𨷂八不了了輕蘭。𨷂九重蘭。是中

具七方便。

次下釋文。科同於上。然漏呵中。文分為二。初明其犯。

第二諸餘比丘下。發覺呵責。前文有三。初如來住處。

第二時世穀貴下。明妄緣起。第三婆求河邊下。正明

其犯。犯緣有二。一遠。二近。遠緣文六。一明穀貴分眾

之緣。二時世尊下。勑令集眾。三阿難下。奉教令集。四

眾僧集下。集巳白知。五爾時世尊下。告眾隨緣。六時

諸比丘下。如教分散。次近緣文二。一點念設計。二尋

即念下正明設計。次犯文四。一自言巳得。二兼道他

證。三獲以名利。四受資得益。

次呵文二。初明發覺所由。二佛告下。明其呵責。發覺

復二。初實語禮覲。以明發覺。文三可知。二妄語致虔。

正彰發覺。於中文四。初直禮覲下三。各一問答。然第

四文。因言撿問。正彰得實。問此中豈有實者。答云。或

實不實解。僧祇第四。佛問汝所讚歎。為實爾不。世尊

我所讚歎三寶。及尊者舍利弗等是實。自讚嘆不實。

佛言此是惡事。云何為身。利養不實。空自讚歎。寧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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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炭。吞食糞土。利刀破腹。不以虗妄。稱過人法。而得

供養。次明呵責。呵責文三。初以實況虗。呵出家理。應

藏名隱德。縱使是實。亦不應說。況復是虗。而向人說。

第二以輕況重呵。於中文四。一總舉數。並是虗情竊

利。咸稱為賊。第二列名一內實。破戒無惡。不造第二。

為口腹故。虗稱上法。第三是中下挍量雖復。咸稱為

賊。是前二中。為口腹者。大於初賊。第四何以故下釋

何以。初小後大故。謂為口腹。實無所知。虗偷上法。盜

受他食。損重過深。聖制夷罪。此罪大初。故云最上大

賊。亦可前非上法。後是上法。所謀法大。名為大賊。第

三結呵。此中略無。汝所為非等。

次明戒本文三。一者略立。第二隨開。隨開文五。一舉

昔虗。今實生疑之境。但為聖法。超凡名為增上。然此

比丘。於增上法。未得謂得。名之為慢。十誦第二云。有

空閑處。諸比丘住其中。因別相觀定故。貪欲嗔恚不

起。便作是念。我巳得道。所作巳辨。到佛所。亦作是說。

後近聚落。僧坊中住。數見女人。故貪欲嗔恚便起。以

此為緣故。除增上慢。第二彼作念下。覩境生疑。佛說

尸羅不淨。定慧不行。准我境虗。違於聖教。正應是犯。

不應得道。今既得道。復似不犯。於此犯與不犯。情疑

未決。故曰我當云何。三尋語下。陳疑伏託。若制是犯。

便即守教甘心。若言無違望除情惑進不唯然。故曰

隨教奉行。四為諮申。五開不犯。第三滿足戒本。戒本

七句。一能犯人。二實無所知者。未知聖諦。心境俱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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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稱言下。虗稱上法。四彼於異時下。自言首罪。五

除開緣。六七可解。舊解自稱文云。自稱言等。總稱聖

法。二我巳入聖下。別舉。言入聖者。謂得生空。知勝法

者得法空。我知是下。得初果巳去然。此生法空言。深

違理教。今詳廣文。自稱分二。初自稱言三字是總。我

得上人法下是別。別中復二。我得上人法者。別明上

法。此法雖凡。得者為上。伹稱此法。亦犯重罪。次下三

句。別明聖法。我入無漏。聖智位中。故云我巳入聖智

勝法。此是見道巳去。諸無漏位。我知是者。是無間道。

知我見是者。是解脫道見若云。我巳入聖知勝法者。

謂入見道位中。能知諦理勝法我知是者。知聖見道。

我見是者。見聖諦理。此是重述見知。據理相似。亦可

更詳文意。自稱言我得。上人法一句是總。下三是別。

然依廣文不釋別。三就前總中。更開為二。謂自稱自

言。兩章別故。第四句。彼於異時者。非前行妄之時。是

後自首罪時。因問有陳。稱為若問。不問引罪名。為不

問自言。不過有二故。總標之間。一切諸戒。皆有因問。

自言所以。此戒復云不問。昔解具二義者。須言有自

一罪重壞眾。須眾治罸。如僧尼二覆不同者。是二虗

實難知。以內證法。若不自言。無由知故。具斯兩義。故

有自言。自言眾委。治罸義易。下謗亦爾。自有難知非

壞眾。如小妄是自有壞眾。非難知餘夷殘。是非難知

非壞眾餘提等。是唯此及謗。具足二義故。有自言。此

解不然。如自恣中亦有不問自言。佛本不問。行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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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謂伹問言。汝等云何。住止安樂。不以乞食。為苦因

耶。答言。為行瘂法。此罪非是壞眾。又非難知。如何復

有不問自言。又有舊解云。自言有二。一因問自言。諸

戒通有。今此戒中。有不因問。而自言犯。以緣有故。牒

為戒本。如增上慢。大妄即有實。得道同此。彼遂文無。

除夢亦爾。若爾不問可爾。所以復言。若問者相對。故

斷今詳。此解亦恐不然。有何所以。須舉若問相對觀

其戒本文句。並是望前緣說不得。直云相對。故來今

解前緣。但是不問自言。不問自言既成發覺制戒。若

問自言。亦成制戒。據緣不過此二。故總標之。又解若

問不問。二言兼之。方可得盡。緣起中事。所以知者。謂

佛問言。汝等以何方便。不以飲食為苦。由佛問此。稱

為苦門。佛無不問妄語之事。比丘自首。稱為不問。又

解不問者。是發覺文。謂但問言。云何不以飲食為苦。

不問妄語之事。若問是佛問文。問云。汝等虗實。答言

或實不實。作此釋文。希無乖失。此戒既爾。謗戒亦然。

次下廣釋戒本七句。伹解三。不釋下四。釋中文二。初

正釋相。二如是虗下明輕重相。前中解初可知。不知

不見者。反解第二句。自稱者下釋第三句。此中有二。

初解三字總句。第二一法下釋別四句。亦可初略釋

第三句。第二自言下廣釋第三句。略中文三。初釋自

稱信者。謂是理解之信。戒謂性戒成就。永不作惡施。

謂依正兩報。不生少厷。聞慧依教。習成智慧者。謂無

漏智慧。辨才者。謂無礙辨才。第二釋人法。謂成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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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即陰界入。第三釋上人法。總談勝法。故名為諸。能

破有因。名為出要。由獲此故。稱云成就。

自下廣文。廣文分二。初立十四章。次依章解。解中例

三。謂舉釋結。且初釋中。舊人分三。初發生空解。二修

習下發法空解。三守護下發無相真解尋此妄情。轉

違理教。豈有身念。位中巳得二空無相。夫人空者。聲

聞所得。法空觀門。菩薩位。有如何忽以此言。配文解

釋。此違入道次第。亦乖經論宗徒。此尋舊疏。數本皆

然。如是重抄。獲何福利。唯顯造者。不善宗文。復益學

人。妄傳無義故。今改蹤聊。申正解。依前重寫。恐轉成

非。冀諸智人。思文察義。希通大化。不益無知。然此諸

文。總釋觀之功能差別。不須別作三文分齊故。今解

釋分之為四。第一舉定顯勝。第二狎習下勸使修習。

第三守護下防令離過。第四巳得下歎得自在。初言

有念者。謂身念處觀。能令人出離者。歎此觀能除淨

顛倒。漸能趣入。後勝善根。乃至見道。離垢超昇。皆

由此門。稱云出離。次勸修者。數繫在心。名為狎習。漸

增近理。稱云親附。此法之言。通其二位。亦可連為一

句。習觀踰明。名為增廣。修令成熟。如調伏乘。次離過

者。在凡習妄日久於。觀恐為緣[虛*予]。故云守護觀察。觀

成體解。無減無增。名為善得平等。次歎得者。觀起隨

心。尅用屬巳。故云巳得決定。習觀既成。無緣能礙。故

曰無復艱難。永袪淨想。縱任隨心。故云而得自在。正

憶念者。餘三念處。得戒者。得無漏戒有欲者四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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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不放逸者。四正斷精進者。是覺分數。廣文同前。故

云如上定者。有覺有觀。謂是初定。及未至無覺有觀。

唯中間定。無覺無觀二定。巳上三解脫門。梵云三摩

地(此云等持三昧者不正)。空三摩地。與苦下二行相應。謂空非

我。若與滅下四行相應。是無相三摩地。若與苦下二

行相應。謂非常苦。及集道下。各四行相應。名無願三

摩地。次明八正受。正受者。通是定名。梵云奢摩他(此云

止止者是定文言正受譯者謬矣)。八中前二。初想正受。謂一切有心

定。對除色中亂。第二無想正受者。謂二無心定。對除

心亂故。次四正受。是八解脫。其八者何。一內有色想。

觀外色解脫。二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三淨解脫身

作證具足住。四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

七非想非非想處。八滅受想定解脫。然初解脫。以於

內身。有色想貪。為除想貪。觀外不淨。青瘀等色。除內

貪故。以內色難除。故須偏說。第二解脫。此於內身。雖

巳除貪。為堅牢故。觀外不淨。第三解脫前觀不淨。其

心沉慼。為筞發心。故須觀淨。或試煩惱。前觀不淨。令

貪不生。未足為難。觀淨不生。始為難也。顯觀轉勝故。

次觀淨令貪不生名解脫。彼觀行者。身中證得。名身

作證。具足圓滿。得住此定。名具足住。餘相可解。今此

四中。隨法者。是滅定。次心想者。四無色定。次除色者。

前二解脫。次不除色者。是淨解脫。次除入正受者。謂

八除入。今云八勝處。即分前三解脫。以為此八。初二

各二。第三為四。一內有色想。觀外色少。二內有色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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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外色多。三內無色想。觀外色少。四內無色想。觀外

色多。內無色想。觀外青黃赤白為四。足前成八。八中

初二。如初解脫。次二如第二解脫。後四如第三解脫

問此八勝處。何殊三解脫。答前修解脫。唯能弃背彼

貪不起。不能制境。後修勝處。能制所緣。隨所樂觀。惑

終不起。能制伏境。故名勝處。次一切入正受者。是十

一切入。今云十遍處。謂遍觀察地水火風。青黃赤白。

及空與識二無邊處。於一切處。周遍觀察。無有間隙。

故名遍處。十中前八。如淨解脫。後二如空識。應知此

中。修觀行者。從諸解脫。入諸勝處。從諸勝處。入諸遍

處。以後後起。勝前前故。次十一支道者。舊皆取成實

論。十一定具。或依舍利弗。毗曇取十一種。集數法門。

此等並非。今解謂是逆觀十二緣起。以老死支由生

故。有乃至行支。由無明有不應復責。最初無明。以誰

為因。故但十一。故婆沙一百一十云。解若法有支所

攝。似有支為因。是有支果者。此中說之。無明雖亦有

支所攝。而不以有支為因。亦非有支果。故此不說。此

解順理。不違法相。往招不識。此文錯作異釋。次修者

五分法身。婆沙三十三云。無學身語業。名無學戒蘊。

無學三摩地。名定蘊。無學正見智。名慧蘊。盡無生智。

無學正見智。相應勝解。名解脫蘊。即盡無生智。名解

脫智見蘊。智中有四智。見中具四諦智。若復下是天

眼通。亦是死生智證明。餘文可知。此等法門。略申名

相。至於廣解。論經所明。且如經論諸師。豈知戒篇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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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彼雖守分自明。此巳略侵他。學律部行。護持犯為

心。縱使具明。於宗未要。但分輕重。犯不差殊。接引初

基。令行成就。

次輕重文三。初約人趣。文二可知。第二諸天下。異趣

輕重。若人實得道下。通明異類。第三境想略無。法想

開文。夢者。即是除夢。諸口業戒。多有此開。問戒本文

中。說四事巳。稱云不得。與諸比丘共住如前等。有何

義耶。答此中文二。前結初犯。後釋再違結。初意者。以

未犯前戒。即全具得。與比丘和合共住。今既犯巳義

同。死人不預。昔來共住之限。故云不得共住。如前後

亦爾者。釋重犯疑。人疑初犯。既類死人。後更再違。應

非有罪。故釋此疑云。後亦爾。又五分解云。若犯此戒

如先白衣時。不得與諸比丘共住。故云如前重違還

犯。故後亦爾。古師刊祗云。學悔人犯重但吉。應駈出

者。此錯引文。詳而不審。其文二十六云。四波羅夷中。

若有犯者。應駈出十三巳下。作吉羅悔。多論第一云。

若以貪故。煞一人者。於一人上。三不煞中。但犯一不

煞戒。得波羅夷。似罪重故。譬如穿器不受道水。不能

得沙門四果。故名非沙門。初犯一戒。巳毀破受道器。

名波羅夷。後更煞人。得突吉羅罪。雖重無波羅夷名。

以更無道器可破故。而此比丘。故名破戒比丘。不名

非比丘也。以此義推可。一時得無量戒。不可一時盡

犯也。若依婆沙。此義不正。故婆沙一百一十七云。有

說彼七支戒。亦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是一。彼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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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有情。犯一支戒。即此有情。及餘有情。此一支戒。

斷此及餘生。六支猶轉。此則善通世尊所說。若犯學

處。非苾蒭等。有說此七支。戒亦於一切有情處得。而

所得各異。如有情數量。所得戒亦爾。彼云於一有情

犯一支戒。但此一支戒。斷餘六。猶轉自餘有情。七支

恒轉。若爾云何通佛所說。若犯學處非苾蒭等。答依

勝義。苾蒭。言非苾蒭。以犯尸羅。不能趣彼。故有餘師

說。別解律儀。隨因差別有二十一。此中亦有二說。准

上應知。依如是理故。作是說。寧作出家。犯諸學處。不

為五戒。鄔波索迦。所以者何。彼若毀犯五種學處。身

中便空。諸出家人。雖犯五處。而更有餘眾多猶轉。迦

濕彌羅國諸論師言。雖犯律儀。而律儀不斷。如法悔

除。還名持戒。無有頓受別捨得故。未悔除位。具得二

名。若巳悔除。但名持戒。問若犯第二。亦壞眾法。何以

不言後亦如是。答第二非斷頭。無故不釋。又以初二

作法難故。故須具舉懺擯儀式。下三不然。故齊不舉。

上來初犯竟。

四分開宗記卷第二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