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開宗記
四分律開宗記
故事成蘭。不成但吉。此中教人違諫。一有自壞。二復
損他。三有僧命眾法可惱。過義是多。故不待事成。教
即結蘭。今解。教人漏失。約事辨違。事成結重。不成獲
輕。教人違諫。唯約惱僧。不對事明。直結蘭罪。所以知
者。如調達違白未竟。但得吉羅。教他莫捨。便獲蘭罪。
以此故知。不對事明。又亦不就能所差別。若約能所
明者。豈有所教吉羅。能即蘭罪。爾者惱僧過重。應結
僧殘。解為惱過重。故結偷蘭。無別可損。不犯僧殘。
第三門。三戒是遮。媒及二房。餘之十戒。並是性攝。
第四門。是中初房。除去過量有王房全一箇年半戒。
具二持犯。謂不從僧乞處分法。名為止犯。身造房成。
即名作犯。此之二犯。體一名別。而不得有名體各別。
其二持者。具含兩義。或從僧乞法。即是作持。得法造
房。即無作犯。翻却作犯。豈非止持。此亦同犯。體一名
別。法雖不乞。亦不造房。名為止持。造即乞法。名為作
持。此之二持。名體各別。餘十一箇年半戒。唯是止持
作犯。亦可此一箇半戒。據別體邊。是則作犯止持。通
十三戒。
第五門。理而言之。並是違佛制。然前九戒。直作即犯。
以無僧命可違。名違佛制。後四諫戒。名違僧制。僧若
不秉諫法。即無違諫之罪。以此義殊。違制不等。
第六門。一媒。二謗。及四違諫。此等七戒。僧尼同犯。違
諫得罪雖齊。境界翻例。餘之三戒。境罪俱等。自餘六
戒。僧尼不同。漏失僧重尼提者。染患內外不同。故有
輕重。多云。為令二眾有差別故。又云女人煩惱深重。
難拘羅制。若與制重。則罪惱眾生。又云女人要在和
屏。多緣多力。苦乃出精。男子不爾。隨事能出。故不同
也。比丘觸女。力能自固。限分中制。但待得僧殘。尼受
摩觸。恐成陵逼。深防中制。故結夷罪。二麤稀數。僧重
尼輕。又可尼是趣重方便。故結偷蘭。僧無八事相資。
故得殘罪。二房就過量者。僧得獨行獨宿。喜觸造房。
故結僧殘。尼須伴援。二人共造。為二共造。自無過量。
是以文云。多人住屋不犯。見論。二人造房不犯。設令
獨造。稀故蘭罪。若爾覆屋過三。何以同犯。答此據稀
數不同。故使犯有輕重。下就看覆招譏。所以同犯。為
此下文。伹離見聞。即開不犯。既禁見聞不殊。所以齊
犯。若論不處分者。舊解云。尼無蘭若。制居聚落。僧儻
無房。故宜須造。設不處分。情過輕微。但結蘭罪。比丘
丈夫。得在蘭若。樹下露坐。安身進業。今在聚落。營構
私房。故須重遮徵其後犯。今解。前以過量憙獨故殘。
今不處分。類准亦爾。又可本為惱僧制令處分。比丘
憙惱故殘。尼即不憙蘭罪。
第七門七戒。各容有任運犯義。謂二麤二謗。兩房媒
嫁。得有遣人為巳作義。所教事成。任運得犯。餘六教
人。雖欲為巳。以不同犯。故無任運。
次下別釋。先解初戒 別制意者。多論云。為令法久
住故。又欲止誹謗故。又欲生天龍善神信敬心故。又
佛平等。不問親疎。有事則制。無事則止。又諸佛法爾。
婬是惡行。法應制之。次釋名。方便動轉。標心究竟。名
之為故。體分[泳-永+(盈-又+夕)]流。稱云漏失。次別緣有五。一有六種
非道境界。若是正道。不犯此戒。二作非道想。以非道
道想。但得偷蘭。是以下文云。若非道想。不疑僧殘。三
作究竟心。四動轉。五失即犯。闕緣者。若闕初緣。正道
來替。獲重。不犯僧殘。闕第二緣。兩蘭。謂非道道想。非
道疑。闕三四緣無罪。闕五。輕重二蘭。次下釋文。犯相
可解。次諸根下。發覺呵責。先比丘呵。文分為四。初諸
根悅豫。發覺所由。二諸親友下有二問答。明取自言。
三諸比丘下。正明呵責。文中復二。一彰所作不安。妄
為安樂。二此正法下。舉應以顯不應。四應舉事白佛。
次佛呵文二。一撿自言。二明呵責。呵責文三。一行違
失。二汙略教。三損信施。戒本文三。一略。二開。三滿。開
中文五。一夢中作事。二覩事生疑。三陳疑扶託。四為
申疑狀。五彰過開通。若取作事。即應是犯。以本無心。
除夢不犯。見論十二云。佛制身業。不制意業。是以夢
中無罪。滿戒四句。一人。二犯。三開。四結。次明廣解。不
釋第三句。初一別解。二四合明。其結罪名。乃至吉羅。
皆無釋者。別解可知。合明文云。第一釋弄列精七種。
對人屬當。第二爾時下。辨情所為十一種事。第三若
憶念下。舉前七精。錯互作五十句。初一漫句。情無簡
別。次對七色。名為七句。但對責中。初之一句。尅心相
應犯。下云不相應犯。次黃亦同。餘五各爾。故曰亦如
是。合成五十句。第四欲為樂故下。垂上五十句。配十
一事。作五百五十句。初舉為樂。對漫一句。次約責七
句。次黃等亦爾。次舉樂等類易。第五若於內色下。出
其六種非道境界。列釋可知。第六若於內色下。舉七
種精及十一事。對於六種非道境界。作五百二十八
句。初約內色。取前漫句。及青等七。伹作八句。計理應
有五十句。餘四十二略無。次舉此八。對十一事明。是
中先舉為樂八句。次舉藥等類易。是則合成八十八
句。次外色下。舉餘五乘。即成五百二十八。或可兼略
總乘。合有三千三百句。次輕重文二。一自作。二教他。
餘文可解。
次摩觸戒 別制意者。多論六義。一以出家之人。飄
然無所依止。今結此戒。與之作伴。有所依怙。二止鬪
諍故。此是諍競根本。若投女人。則生諍亂。三息嫌疑
故。不謂直投而巳。謂作大惡。四斷大惡之源。欲是眾
禍之先。禁微防著。五為護正念故。若親近女人。則失
正念。六為增上法故。比丘出家。迹絕欲穢。栖心事外。
為世軌揩。若投女人。與惡人無別。則喪世人宗親敬
之心。釋名者。身相捫摸為摩。二境界交對曰觸。故曰
摩觸。別緣具七。一是人女。簡去人男及非天畜等。然
人女中。不簡死活小大親疎道俗齊犯。不下文具明。
二人女想。三二俱無衣。四作無衣想。五有染心。六興
方便。七覺觸便犯。次闕別緣。此中異境。謂有人男二
形黃門。及天非人畜生。此六作闕境雙闕。故闕初緣。
有十二蘭罪。若闕第二。亦有十二。謂想疑各六。闕三
二蘭。謂有衣作闕境及雙闕。闕四亦二。謂作有衣想
疑。闕五無罪。闕六亦然。或獲小𠎝。闕七輕重二蘭。次
下釋文。俗女呵中文二。先舉欣厭兩人。為能呵者。次
辨厭人呵責。其文復二。一顯呵辭。所依違理名為不
善。非順出離儀軌。故云非法。此非比丘所作。故曰非
宜。祈善得惡。不稱來心。名為不得時。第二我常謂下
自申來意。有法喻合。法中文二。我常謂等彰巳求善
之心。第二今更不下愜來意。喻中。本謂者喻初句。今
更者。喻第二句。我謂三善根水能滅毒火。何期毒
火翻從水生。可怪之甚。殊非所宜。合中。先合下句。即
出前火。次我等夫主下舉俗況道。反合初句。餘呵可
解。戒本五句。一人。二染心。三所觸人女境界。四身相
觸下。正彰摩業。五若觸一一下結罪。次下釋相。女人
如上者。非如上緣女人。謂如婬戒。通收覺不覺等四
種女人。是故不以有智未命終簡之。僧祇第六。女人
者。母姉妹親里非親里。若大若小。在家出家。身者巳
下。釋第四句。欲明相觸。先標身義。觸中初開九章。次
依重解。若女作女相下。釋結罪句。於中文三。初二俱
無衣僧殘。二女作女想下。衣互有無偷蘭。三女作女
想下。二俱有衣。情最微故吉。前文有二。初心境相應
犯。二是女疑者。心不當境輕。前文九業。約初投中。准
下吉中。合有六句。初二立位。以其不過樂不樂故。三
四交絡。以云動身不受樂。受樂不動身。五六雙頭。以
云動身受樂。不動身不受樂。今此文中。女觸比丘。第
一立位。直云受樂。次句是雙。動身受樂。應有交句。謂
不動身受樂。比丘觸女亦三。俱設亦三。合有九句。若
睡眠女親新死少分壞。但有比丘往觸。三三合九。而
無彼來。及俱設投業。既有十八。下八亦然。即成一百
六十二殘。具足應爾。文中伹有女來。餘者普略。等就
女來。闕無交句。但有立位雙頭。投業既二。餘八亦然。
但十八句。又復文據女觸比丘。故須受樂。若其比丘
往即觸。及以俱設觸著即犯。不須受樂。又准下文。比
丘無婬心觸女。及女觸比丘。皆問覺觸受樂。若比丘
有婬心觸女。伹著即犯。故文云。比丘欲心觸女手脚
疑。佛言僧殘。不論樂不。次女觸比丘手脚。及戲笑互
相觸。方云受樂殘不樂不犯。又如衣互有無樂不樂
俱蘭。故知俱無衣中。樂不樂俱殘。若待受樂始殘。即
與諸文相害。次起疑心。依前廣說。合有一百六十二
蘭。若但依文。蘭有十八。次明衣互有無。若具論者。於
投業中。比丘觸女有六。二立。二交。二雙。女來俱設。復
各有六。三六十八。若睡眠新死少分。復有十八。二位
合成三十六句。投業既爾。餘八亦然。合有三百二十
四蘭。文中且就活女。有其十句。彼此往觸。各立位四
各二交四即八。略無二雙四。於俱設中。略無立位雙
頭四。但有二交。故總十句。初比丘觸女衣。二立位句。
一受樂。二不受樂。次三四句。女衣觸比丘二立位。次
五六二交。比丘觸女衣。次七八二交。女衣觸比丘。次
九十二交。俱設方便。投業既爾。下八同然。故曰亦如
是。合九十句蘭。若女疑者。還爾許吉。次俱有衣文中。
但有六句。此之六句。據比丘觸女。二立二交二雙。並
悉具足。對其九業。成五十四。准立多少。如蘭中說。又
此俱無衣等。三位差別。各據本心。作此分齊。若其本
作無衣觸心。但使著衣亦蘭。以是殘家方便故。下媒
亦爾。次輕重文五。一約當趣。二明異趣。三男子下。形
報以辨。下文與黃門二根。相觸並蘭。四女人下。境心
有無。五境想五句。餘文可解。
次麤惡語戒 制意同前。釋名者。由此表彰欲穢顯
了。名麤惡語。又可但作非梵行語。亦名麤惡。如說善
事。意表婬欲。得成僧殘。故下文消蘇女人形露。比丘
見巳語言。汝消蘇。彼言大德爾。比丘默然。疑。佛言。說
不了了蘭。准此解。不疑即僧殘。著赤衣亦爾。別緣有
七。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有染心。四麤惡語。五麤語想。
六言章了了。七前境知解。闕緣可解。戒本五句。一人。
二染心。三所對女境。四對說麤語。五隨說下結罪。次
下廣釋。前二可知。女人如上者。如上緣中。識好惡者。
異於前戒。麤惡語下。釋第四句。文中有三。一總解。准
此麤語婬欲語。別釋戒本中亦二。則成六句。二列八
門三。一一別釋。次若比丘下。釋第五句。亦即是輕重
相。文五應知。
次歎身索供養戒 情希婬欲。矯自歎身。望順愛心。
言此為最。故曰歎身索供養。制意具闕等。並同於前。
戒本六句。一犯人。二染心。三所對女人。四自歎身。五
索供養。六如是供養下結罪。次下廣釋。前三可知。釋
第四句。文分為四。一釋歎身。歎身有二。一歎色身。二
歎種姓。二以精進。解梵行。故曰勤修離穢濁。三解持
戒。對治除犯戒方便之業。名為不缺。對除犯戒根本
之罪。名不穿漏。離後眷屬。名不染汙。又解。對本全故。
稱之為缺。謂不犯僧殘。名為不缺。如上偈云垣墻缺
壞。不犯提及呵。名不穿漏。故上偈言坏器穿漏。不犯
第五。名無染汙。故智論二十五云。云何名不缺戒。五
眾戒中。除四重戒。犯諸餘重者。是名缺犯。餘罪是名
破。復次身罪名缺。口罪名破。復次大罪名缺。小罪名
破。四善法者。謂十二頭陀。及諸善業。作如作是下。解
第五索供養句。若在人女前下。釋第六句。亦是輕重
相。文四可知。
次媒嫁戒 結媾媒嫁。和合婚姻。正是生死之源。障
道之本。又以紛務妨修。相招譏醜。比丘所為。特乖法
式。往返和合。以成婚娶。故云媒嫁。別緣具六。一人男
女。簡去非畜。而於人中。無問貴賤親疎。二人男女想。
三作媒事。四媒嫁想。五顯事了了。六受語往彼還報。
闕緣類說。戒本五句。一犯人。二往來。三彼此者所媒
境界。四作媒嫁事。謂持男意等是。五結罪。次釋戒本。
上二可知。第三句男女互為彼此解。女文四。一舉。二
列。三解。四結。男亦類然。次母護男下釋第四句。且舉
女男。各一為法。次解第五句。於中文二。一明使義具
不。二若言巳嫁下明境界有無。前文有三。初使義具
三犯殘。二自受語往彼不報下。具二闕一犯蘭。三受
語不往彼下。具一闕二犯吉。前文有二。初以一法二
法相參。作六十四句。次以三法相參。作四十八句。初
文分四。謂語書指印現相。各作十六句。初語十六者。
單語四句。次以書配語作四句。次指印配語作四句。
次現前相配語作四句。餘三各爾。廣說六十四。次三
法相參亦四。謂語書指印現相。各作十四。二先語十
二者。語書指印一四廣文。次語書現相一四。次語指
印現相一四。此之二四。略易即止。次書為顯十二中。
俱有一四。餘二略無。及餘二頭並略不出。并前總有
一百一十二句。此據一男為頭。餘並類然。數過二萬。
次若比丘下一句文乘。或可欲明不具。先舉具殘。次
蘭吉二位。各三可知。此之蘭吉並自究竟。非是方便
闕緣中收。亦可將吉成蘭。以蘭成殘。猶如違諫。於理
無失。上觸亦然。次有無可解。輕重文五如前。但境想
文下使明持書。作使者。以類同故。
次無主僧不處分過量造房戒 制開意有三。一制
意者。上士報強。能忍寒苦。不假房舍。而得進修。是以
大聖。制依冢間樹下露坐。隨緣栖泊。二開意者。中下
報劣。不耐風霜。要藉屋宇。方能進修。是以如來。適情
聽許。小房石室。兩房一戶。三又制者。出家之人。理祛
封滯。縱有離搆。但取容身。然諸比丘。乘教廣作。非理
求乞。惱亂人非。斯則長巳貪結。壞自知足。不生俗信。
以滅正法。又以自專不乞處分。礙僧惱眾。自壞妨慈。
故制殘吉四罪。多論四義。一為法久住故。二為止誹
謗故。三不惱害眾生。令信敬增長故。四為少欲知足
行善法故。問四依之中。有開有制。四制不行。並不制
罪。四開有違。而罪輕重。答四制不行。便當開限。是故
於制不行。並不結犯。論其四開。乃隨分限。於分不行。
理須有罪。但以房舍過重。故得僧殘。餘者過輕。唯犯
提罪。
次辨釋名及離合。初二。先釋名者。本心為巳。名為無
主。輙自造房。稱不處分。大不依限。故言過量。次制離
合。先制離意。問二房何以離者。答雖同一房。三義異
故。一有主無主殊。二量制不制異。三秉法處分。牒事
差別。以此三義。故分二戒。又問於前房中。何以二戒
合者。答生罪緣同。故須合制。謂過量不處分。並由一
房而生。如急施雨衣。四獨二浣。異語嫌罵等。次初二
者。前房無主不處分初。後房有主不處分初。然不處
分。名雖是同。以房分法。並有最初。其猶不定所撿。並
舉殘提。對於二處。各有最初。故知二房。其義亦爾。不
處分既爾。妨難類然。
別緣具六。一自乞求。二無主。三為巳。四過量不處分。
五過量不處分想。六房成結犯。
次闕緣者。若闕初緣。不自乞求。即無過量。容有餘三。
此三非定或有三。若作如法。全是無罪。若闕第二。便
犯後戒。或三二等。如前所明。若闕第三。不自為巳。為
他造房。二蘭二吉。或三二等。亦如前明。若闕第四。容
有四蘭。謂實不過量。作過量想疑。實得處分。作不處
分想疑。若闕第五。亦獲四蘭。謂實過量。作不過量想
疑。不得處分。作處分想疑。若闕第六。輕重二蘭。多云。
從平地印封作相。二團泥未竟巳還盡輕蘭。一團未
竟重蘭。
次下釋文。犯中。非理乞求。及斫伐神樹。即是惱亂二
趣。次時彼下。發覺呵責。初樹神白佛。次迦葉白佛。所
以不呵者。以佛聽造。乘教起非。迦葉若呵。反被嫌責。
又可造房者多。呵而無益。善識人心。將護故爾。
次呵文二。先問自言。次方呵責。呵中文三。一呵恃勢
乞求。然佛雖聽比丘造房。而不以房廣令乞索。今造
大房。廣求功車杖等。以乞繁多。居士遙避。故曰非法
而乞此物難受。次告諸比丘下。舉外況內。呵文三可
知。次爾時下毀讚以呵。過求越分。故曰非時。苦言逼
切。名為不耎。耶乞增貪。稱云不正。應機利物。名曰知
時。不爽物情。稱云柔耎。濟物息貪。名為正乞。
次明戒本。九句。初舉犯人。二自乞求。以惱施主。有過
量罪。若其自物。則無過量。三作屋顯作。餘物無過量。
不處分罪。四無主者。以別有主。不犯過量。五為巳者。
除去為他。六應量作。辨量分齊。七教從僧乞。八彼比
丘下教僧與法。九若比丘下違而結罪。
廣解文二。初釋戒本。次若比丘下輕重相。前文餘句
可解。
應量者下釋第六句。然佛磔手。文說不定。五分二尺。
僧祇二尺四寸。然祇二尺四者。是舊小尺。准今大尺。
但有二尺。今且依祇為定。長十二磔者。謂二丈四尺。
廣七磔者。一丈四尺。此據內量。不取其外。故祇第六
云。長者縱量也。廣者橫量也。作屋法有內外量。今縱
廣量壁內也。屋高下量者。壁邊一丈二尺。今解過量。
三門分別。第一應量犯未犯。第二互過結未結。第三
俱互罪多少。初門應量。不犯過即結𠎝。故言過量。作
者僧殘。爾者長衣。亦應過量有罪。答房是過中制衣。
是滿中制房。以過中制故。舉開不犯位衣。以滿中制
故舉。制出犯位。所以爾者。舊解云。長衣內開外亦開
作法。外開位故。須舉犯以開不犯。此出外開極小量
房內開外不開無有作法外開者故。舉未犯位。即是
內開極大量。今解。長衣本聽畜。伹出作法量應量應
如法不作即有𠎝房制不聽大出量開分齊應。即開
無𠎝過。即制有罪。其處分量者。見論十三云。若房長
六磔手。廣四磔手。作如是房者。無主亦不犯。何以故。
以非房故。又此兩房戒開文並言小容身屋不犯。若越
四磔。六磔手巳上。即須處分。是則過量不過量者。咸
有不處分罪處分不處分。並有過量𠎝。第二門。問房
有廣長。如何結罪。為待俱過。為互亦犯。答互過即犯
不待俱過。故見論云。若滅長益廣。或減廣益長。並不
得。何況長廣俱過。又如下文坐具。雨浴衣等。亦同互
犯。以此義故。今以長中過如減。對廣中過如減。次第
互歷。合成九句。數之可知。是中五句有罪一俱四互
四句無罪。故知互犯。第三門。問若房互過始終二罪。
如其俱過。亦結二不。答互據二房。復兩業造。是故二
房。各結一罪。俱過房一。復一業造。是故一房。但結一
罪。爾者。如食殘等不淨食時咽業一故。亦應一罪。答
食雖業一。以緣異故房則緣業俱同。是以一罪。
次難處下。解第七句。於中文二。一出妨難體。二教從
僧乞。見論。房主先當治地平。正猶如皷面。然後往乞。
此乞威儀。闕無禮足。表巳殷重。一言至三。
次爾時下。釋第八句。於中文三。一撿人。二驗事。三與
法。前文僧觀此人為可作。不立二章門。次若可信下。
釋成二門。次第四句。前三不應。第四應與。對此解義。
二門分別。第一僧別二地。須處分不。第二現有妨難
處分成不。初門本製處分。為防妨難。縱非僧地義。容
妨難故。但造房咸須處分。如後戒云。何處有好他。堪
起房舍。爾時近拘睒彌城。有尼拘律神樹。多人往返。
象馬車乘。止息其下。時尊者闡陀。往伐此樹。即制處
分。此豈僧地。第二門。問現有妨難。處分成不。舊解成
就處分本防不處分僧殘。不正防妨難。既所防不同。
難有妨難。從僧乞處分者。免彼不乞。專任之過。故得
成就。為此文言。不過量僧。處分得妨難二吉。此文良
證。言不應者。得小罪故。此釋不然。違於正理。凡所為
事必須稱法。事既現有。妨難處分如何得成。又制處
分。令撿妨難。文言妨難互有。及俱並不應與妨難。俱
無應與處分。今有違文。如何成就。又若與法成者。如
何瞻波云。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非法
等不成。若爾何故。文言僧處分有難有妨。處二突吉
罪。辭此先得法妨難。後生以法。先成無有殘罪。為有
妨難。伹結不應。次與處分法。於中文二。一明與法。二
明作弗。就與法中。先差秉法人母經第四。束為四位。
不差耆年者。以耄不堪故。亦非下坐者。以卑小故。上
座次座但能秉法。不問誦律不誦。故云應差堪能者
作。次明與法。法是白二四人僧收。於中文二。初正與
法。次僧巳忍下。結前中。先白後羯磨。白中事繁重者。
即有四句。一告眾勑聽。二牒所因事令眾同知。三作
法時到勸眾詳忍。四舉其所作。結成白詞。白中事不
繁重者。但有三句。如受日差人之類。
次羯磨文二。初舉所作諮僧可不。次僧與下。決判是
非。前中。初句總告攝心。次舉所作約別勸忍。次決判
中亦二。初僧後別。結文可知。因明處分法。與何相應
者。謂與人處相應。唯此人此處得。或此人餘處。餘人
此處。並悉不得。多論云。若印封作相。巳不得餘處作
房。若異比丘。不得此處作房。正應此比丘作。又云若
此房上更異比丘欲作房。不須白僧。伹房主聽得。不
聽不得。以此故知。唯是人處相應。爾者結界亦然。答
界本為眾。即是眾同之本。此無為別。故不相類。次明
作事乃至一團泥在偷蘭竟即僧殘。又後一團擬作
者。蘭若其心絕亦殘。
次解第九句。文有五三。第一三二殘作頭妨難俱互
作。第二三以不處分為頭作。第三三以過量為頭作。
第四三無殘直吉俱互作。第五三無吉直殘俱互作。
據理合然。有文同此。或有經文。殘中唯有過量一句。
略無餘二。故有十三句。
次輕重文五。一自作。二使他作。三為他作。四房主巧
師。此彼犯義。文有四句。初句現前拼地。應量作者。過
量作者犯。此謂房主結殘。巧師蘭罪。為欲一言。通結
彼此。是故直言作者犯。次句亦然。三不報。四不問。此
之問報伹苦吉無殘。第五境想文有四重。此是犯不
犯門。轉想故五。
次有有主不處分造房戒 以有主故。不辨尺量。唯
此為異。餘悉同前。問。既有主辨。何須斫樹。答為欲取
地不須樹用如文。何處有好地。堪起房舍。即便伐樹。
次無根謗戒 別制意者。法眾所居。理須和合。不相
惱觸。是曰眾僧。今乃懷瞋橫誣重事。塵盆良善。甄出
眾外此則增長生死毀滅正法欺𧦘事深。故須聖制。
多論云。為法久住故。為止謗毀。令梵行安樂住。不妨
讀經行道故。
次釋名有三。一釋名者。內無三實。稱曰無根。重事加
誣。名之為謗。次離合者。問謗義是一。如何分為二戒。
答望無根處齊理應合制。但以無根假根殊。是故別
禁。若其一向無根。或見言聞疑等。或婬言盜殺等。並
前戒中收故。十誦五十一云。若比丘語比丘言。我犯
婬。是比丘。以無根謗言。汝犯殺盜妄語。得僧殘。餘盜
殺妄綺互類此應知。若或異事上見。假言見此聞疑
亦爾。咸假根攝。問三根謗人。名別得罪。何以合一不
分三戒。答若望三根。名別得罪。不必相假。亦應立三。
但以無根處。齊得罪義等。又客共證一犯。是以合制。
次多少者。問謗他犯重。實無三根。僧虗解邊。犯妄提
不。答若准見論。得謗無妄故。論十三云。以無根夷謗
比丘得僧殘。無夜提以謗一向假虗成故。又解若望
所謗之人。理實得謗無妄。以謗一向假虗成故。若對
僧前妄心說實令僧虗解。亦成妄𠎝故。五分第三。僧
語慈地云。於僧前妄語。其罪重於百。阿羅漢。猶如妄
語。惡𠎝兩舌。對心有無定罪者是。
次緣有八。一大僧尼。二僧尼想。三起瞋心。四無三根。
五知無根。六說重事。七言詞了。八前境知解。初緣大
僧尼者。甄下三眾下三。罪名既輕。謗豈得重。猶如打
奪。下三罪亦不重。爾者隨順解義。何以同提解同違
僧命眾法齊故。又大比丘不問淨穢。若以無根事誣。
皆成謗罪。故文云。彼人云不清淨不見彼犯便言見
犯無根法謗僧殘。下戒云。不清淨人。不清淨人相似
以此謗彼復以清淨者根謗不淨者。皆成謗罪。以此
故知。穢亦成謗。次下諸緣隨義可解無根謗法。至文
中解。
次闕緣者。若闕初緣。以大僧與尼。互為闕境。及下三
眾闕境雙闕。各四成八。餘闕准知。
次下釋文犯相文三。一明如來住處。第二尊者下謗
緣。第三時慈地下謗犯。第二緣中分二。初請營僧。為
謗遠緣。二時有慈地下為謗近緣。前文分五。初默念
營僧。第二時沓婆下舉念申請。第三從世尊下遂請
差遣。第四時尊者下受差處分。第五時世尊下稱愜
嘉讚。問阿羅漢者。所作巳辦。云何念身不穿營僧。以
求窂固。答此身危脆。不久無常。望清營僧。希求勝利。
故見論云。大德何以作如是言。此最後身所作巳。極
當取涅槃。譬如然燈。置於風處。不久當滅。此身亦復
如是。我當為僧。分布房舍。及諸飲食。又解羅漢雖復。
諸惑皆除。然餘福智。垣須修習。如下離波伽耶那。入
慈空等定。次應四方僧法白二差之。見論。請佛聽巳
世見未來慈地比丘。必生誹謗。為止誹謗。語諸比丘。
汝當請沓婆為僧差會。分房請竟。應作羯磨差。次明
撩理僧事。於中文二。先舊次客。舊中復次二。初總次
別。所以總舉者。欲使同行相欽資緣易具住止和合
不癈正修。故曰同意者共同。次別復二。先舉行同人
次唄匿下。舉業同人。先行同者。謂十二頭陀。義如下
釋。次明業同。此有五人。多論但四。謂除唄匿。僧祇乃
至四果。三明六通。及無威儀者名別。次營客比丘。五
分陀婆。即入火光三昧。左手出光。右手爾處。僧祇亦
云。左手小指出燈明。見論云。從定起放右手第二指。
以為光明。須臾名聞滿閻浮提。諸比丘從遠方來。欲
看神力至巳。語沓婆言。長老為我等。安止住處。敷施
牀座。如是眾多沓婆。自隨一比丘。為安止處。為餘比
丘。安止住處。悉是化身。如真身無異。問光明神力。要
入定心。云何不定心中。而有光者。解定心所留。不違
道理。多論第三。有三解。一云有四不可思議。謂諸佛
禪定龍業報。第二此人利根。禪定亦利。當正分時。或
入或出。其間駃速。謂是散心。如人手擊口唱二心恒
別。但以駃疾。謂是一心。第三先入定心。手出光明。出
光明巳。然後出定。以定勢力。光明不滅。如陶師輪。餘
勢未盡。次撩理合儀。大聖嘉讚。次近緣文二。初得惡
房惡食生嗔之由。
次羅閱下興謗方計。文有七句。一尼法兄所鼓虔問
訊。二乘前恚意默無所說。三無𠎝恠默徵問所由。四
舉事相擊。以申默意。五問其所欲請設方儀。六示以
謗儀。令僧擯彼。七印述所言。彰巳能作。五分。兄弟二
人逼尼令謗尼。彌多羅言。陀婆清淨。我若謗之。僧必
當作自言擯我。我既出眾。當何所依。慈地等言。我當
證汝擯於陀婆。何緣使汝得自言擯。彌多羅言。若僧
擯陀婆。我豈得異。慈地等言。但令世尊斥逐陀婆。為
吾受擯。亦復何苦。我等自當好相安處。妹敬重兄。不
敢違命。
次下正謗。此希僧擯故。對僧說實。理成謗。不假對僧
故。僧祇第六云。對面罵謗。語語僧殘。次發覺文二。初
沓婆自言。以彰發覺。次撿挍慈地。以明發覺。前文五
句。初明佛問。二彰知請證。三世尊不可。四白言清淨。
夢中行者。以難況易。餘之三律。沓婆自言。清淨與憶
念毗尼。尼以身證謗故。與滅擯白四。五世尊嘉讚。問
佛一切智。善知淨穢。所以不證。沓婆清淨。慈地是犯。
答佛若自證一是一非。生人誹謗。謂佛愛憎。故佛不
證。止誹謗故。次撿挍文三。初令撿問比丘奉教。二比
丘奉教。撿問本末。本者比丘。末者慈尼。又解准。次自
言文本者。因得惡房惡食。末者是巳謗情。三雪彼清
淨自申謗意。次明呵責佛。呵文二。初行有違失呵。次
得報決定。呵文言。一向入地獄者。彰過言也。
戒本七句。一犯人。二嗔心。三所謗境界。此中雖言清
淨。廣解言不淨。四無根。五波羅夷下。重事誣謗。顯巳
謗情。故言欲壞等。六若於異時下非前行謗時。是後
雪沓婆時。見論。若問若不問者。以無根波羅夷法謗
巳若眾僧。問若二三人。乃至一人。若於師前自說成
罪得僧殘。七若比丘下結犯。廣中不解六句。餘者具
明。嗔恚者下解第二句。十惡法者。僧祇云。嗔者凡惱
及非情處起。謂愛我怨家。憎我善友。及我巳身。配之
三世。及通非情處起。具名為十。
次根者下。先解第四句。將解無根。先反釋有根。解此
根義。五門分別。第一列數釋名。第二定根多少。第三
明根虗實。第四舉謗成不。第五問答釋妨。初門根者。
能有生舉之義。故名為根。根義不同。有其三種。謂見
聞疑觀視青等。稱之為見。納響飡聲。目之為聞。見聞
之後。猶豫不決。心無定執。名之曰疑。唯此得舉。齊號
為根。多論第三云。眼根者。必使清淨。見事審諦。可依
可信。唯聽肉眼。不聽天眼。若聽說過者。妨亂事多。耳
根亦爾。第二門。三根約位。總有其四。謂自他想疑自
根。文明他者。文云。若他見從彼聞亦名見。若彼說從
彼聞亦名聞。然文不出疑者略也。理實應有想三根
者。文言見聞疑。想疑三根者。文言。彼有疑。然想疑二
位。不得名根。但今就通。故言有四。第三門。以境而言。
此四並虗。以清淨者。不妨有根。犯者無根。是以文言。
清淨。清淨相似。以此謗彼不淨。不淨相似。以此謗彼。
然就四中。前二是實。後兩橫起。說之為虗。前中。各見
聞是實。疑又是虗。雖有虗實。但有聽舉。第四門。自他
兩種。有則成舉。無則成謗。想心三者。有不成舉。以想
橫起。證義弱故。亦不成謗。以心實故。若無成謗。文言。
後妄此想便言。我見聞疑犯。疑心三者。有不成舉。謗
則成謗。若稱疑說。亦不成謗。為隱橫疑。以實根往謗
故。文言。彼有疑後便言。我無疑我見聞疑以無根謗
僧殘。第五門。問見聞境界別。從別立二根。疑從見聞
生。應當亦分二。如小妄中。疑見疑聞。說戒中復云。見
疑亦如是。聞疑亦如是解。小妄與說戒。不欲別立根。
隨句以相反。疑從見聞別。此中為立根。不得別分二。
就通收彼。此總立一疑根。如惡心蘭。隨事雖多。一名
命盡。此疑亦然。又解文中。綺明詳理無別。所以知者。
以此文云。疑有二種。謂從見生疑。從聞生疑。故知並
巳別竟。則與小妄說戒無殊。但以隨事故。離立根即
合。問想通見等三。以三別三想。疑亦該於三。如何合
為一。直言。彼有疑解根中。無想名。以立別三想。根中
有疑名。故不以三別。若以三別。應云疑。疑作文不便。
總言彼有疑。又解想義。當見聞穴徹分三想。疑當於
豫根。不了故合一。又尋文意。疑別亦得。或是集法聖
賢。或是翻譯大德。為離繁文。故合為一。故多論云。見
疑聞疑。疑疑見妄聞妄疑妄。又可一種是橫起。而文
想離疑。合者為顯。作文顯略。學者應知。自古諸德思
不洽文。雖復推尋。終令人惑。次下釋文。先解有根見
根。伹約前三戒說。聲非見境。故無妄語。聞義則通。總
舉四戒。從見生疑。略舉婬。煞從聞生疑。還通四戒。除
此巳下。順解無根。
次下合解戒本。三五七三句。謗之方法。文有七章。第
一無三舉三。謗作六句。二無一見根。以聞疑二根謗。
三無一聞根。以見疑二根謗。四無一疑根。以聞見二
根謗下文繁中。更有三章。五無見聞二根。以一疑根
謗。六無見疑二根。以一聞根謗。七無聞疑二根。以一
見根謗。此之七章。位約為三。初一以三根往謗。次三
以二根往謗。次三以一根往謗。位雖如是。且從七說
七位。各有六心。即成四十二心。此亦理盡。不須更作
多句。解此六心。三門分別。第一定心名字。第二釋除
妨難。第三對小妄辨異。初門六心者。一無想不妄心。
二有想妄想心。三有疑言無疑心。四有疑妄。五無疑
言有疑心。六無疑妄。第二門。問初心。既是無想不妄
何以文中。不言無想不忘。答不見是無想。知無是不
妄。為此雖無律文。得稱無想不忘門。初句既是無想
不忘。對此應有無想忘想。所以伹立不忘。而無忘想。
答如想先是有對有得。稱忘無想。先是無先。無不得
忘。爾者。無想先是無。先無不得忘。無疑亦先無。不立
無疑忘。答疑心猶豫。得有隱沒。雖復先無。而得立忘
想。是穴徹不可隱沒。先知是無。不得立妄。又解初心
是根本。直是無而言有。不須更以忘等別之。下五是
枝脩。為別前故。故舉忘不差別相對。問第二心是有
想忘想。所以不立有想不忘。作文應云不見聞疑彼
犯。是中有見聞疑想。便言我見聞疑犯。答夫言謗者。
必假虗成。若有三想。而復不忘。即是心實。豈得成謗。
如小忘第二心不成俱違句。如彼見想。還言道見。乃
是實語。不成妄𠎝。妄既不成。寧得成謗。又下開云。意
有見想。便說不犯。古德不能熟詳文義。立有想心。成
滂者。違前理教也。爾者有疑言。無疑亦不成滂。答此
為隱却橫疑。以實根成謗。是以文言。是中有疑。便言
我無疑。我實見聞疑。若爾即應許隱橫想。別舉實根。
以成其謗。答想是穴徹。一向是有不知是非。故不得
隱疑。是猶豫自知是非。恐他不信隱而成謗。餘有疑
等想對。理盡不繁。更作問答分別。第三門此處六心
並是。境心俱虗。以有想疑心。要忘方成謗。下小妄中。
直辨違心。不要俱虗。故無有忘。又下妄中。前六初三
五。此狹於彼。以無不觸知故。後六初三五。全是翻倒。
二處二四六境。順心違與此懸殊辨異可解。
次下釋文。初章可解。第二章中。初句不見。彼犯以聞
疑不見。然以聞疑有故。不應成謗。既以聞疑無故。得
成謗者。亦應通舉不聞疑。何以獨言一不見。答論其
理實。並無三根。今文所以獨言不見者。此據謗情。不
以見謗。為用聞疑往謗。故作是言。又為顯此聞疑是
實。望僧生信。擯斥前人。第二句不見彼犯。是中有見
想。後忘見想。以聞疑謗者。亦可前章第二心。為舉三
謗。不應舉有三想。還忘三想。答前章是總。據三為法。
俱有並忘。方盡其理。此等皆為謗。情防巧平舉多少。
不同前位。爾者此以聞疑往謗准前。應云有聞疑想
忘聞忘相如何。乃舉有見想忘見想。答理實准前。應
作此說。然為初句。立不見對。前有見想為𨷂。不聞疑
故。無聞疑想。餘下類同不能繁述。
次輕重文三。一謗比丘。二謗尼。三謗下眾就比丘中
復三。初以四重往謗。但使內無三根。莫問實不實自
作使等。皆成謗罪。第二以非比丘法十三難事。謗實
比丘。亦成殘罪。若實十三難人。雖無三根。冥伏說著。
不成殘罪。伹以比丘想故。得偷蘭遮。不同四重。往謗
體是汙戒比丘第三除此下謂以餘篇謗人殘得提
罪下三犯吉。以有重輕。故云隨前所犯。次謗尼等可
解。五分。比丘謗尼四眾吉。尼謗比丘提餘眾吉。理有
境想。無者文略。不犯中說實者。謂實三根。
次假根謗戒 此假異事上根。以謗於此見雖想。當
事不想。當即是人。畜類殊。名之為異。取彼詮此。稱之
為分。故曰異分。餘異准此。制意等同前。唯以假根為
異。戒本八句。一犯人。二嗔心。三假異分上根。四所謗
境界五無根。六重事。七彼於下自言。八是比丘下結
罪。廣解中。不釋五七二句。餘悉具解。解中上二可知。
異分下合解三四六八句。於中文五。第一異趣明異
分。第二若比丘不犯下異罪明異分。第三不清淨人
下異人明異分。第四若見本在家時下異時明異分。
第五若比丘自語下假響明異分。初異趣者。如緣起
說。伹假見根。略無聞疑。次明異罪。有二六句。初六不
犯夷見。謂犯餘六。假餘異分。謗言犯夷。此中分二。初
之一句。謂犯僧殘。後之五句。見夜提等。此之見。謂文
錯故。爾理應齊見。並謂始順文意。次之六句。實犯僧
殘。見謂餘六。謗言犯夷。此中亦二。初之一句犯殘。謗
言犯夷。後之五句犯殘。謂犯提等。亦可此之四句文
中不次。初句是第四句頭。第二句是第三句尾。此中
且約見。謂作法不論聞疑。次明異人。文有四句。初二
以不淨上根謗不淨淨。次二以清淨上根。謗不淨淨。
文中直言。以此人事。謗彼理實。並通異分三根。次異
時中。但舉見聞。略無疑也。次假響中。局是聞根。以餘
二根。非所對故。餘文可知。
次破僧違諫戒 諫戒之初。五門分別。第一別戒多
少。第二諫不諫別。第三定罪各種。第四明違重輕。第
五舉不異。
初門比丘有六尼。有十二。二眾合有十八諫戒。然比
丘六戒該及尼眾尼。別有六故成十八。此中二是屏
諫。餘是僧諫。
第二門屏諫就通。總立一戒。無問止作。咸須諫故。故
文言。展轉相教。展轉相諫。乃至此中違僧。亦設屏諫
言。僧諫者。悉是作犯。但於事中。有倚傍者。須僧設諫
言。倚傍者。二破倚傍。四依言說。相似汙家。謗僧執六
人。同作西性違諫。自恃釋種說。欲見有在家聖人。餘
尼諫戒。倚傍准知。自餘諸戒。無倚傍義。直作即犯。故
不須諫。
第三門違諫之罪。據究竟說。但有其四。謂夷殘提吉。
若通方便。更加一蘭。若以因果往分。即有十二夷殘
二果。各自帶因。二提亦然。故有其八。又違屏諫事實。
及餘六眾。復各有因。合十二罪。於中六是僧諫。謂夷
殘提。各及因罪。餘六是屏。一提五吉。
第四門舊釋云。就心虗實。故罪輕重。此之四戒。所諫
之人。了了知巳。所作事非僧諫者。是故違僧命。不護
眾法。情過是重。違諫僧殘。利吒說欲。迷情執實。謂巳
見為是。僧諫者。非不作故。違僧諫之意。情過輕微。違
諫提罪。又以所諫事證。如調達破僧非法想等。前三
罪重。第四句輕。豈況違諫寧不約。就心虗便重。心實
則輕。又一人諫中。心虗提罪。心實吉羅。豈況僧諫。不
就心之虗實。以明輕重。問所以得知此虗彼實。答此
戒既言。我身滅後。可得名稱。故知此虗。下戒文言。唯
此真實。餘皆虗妄。故知不同。爾者若由虗實罪有重
輕者。且如破僧四句之中。初句心虗。可獲殘罪。第四
心實。應得逸提。中間兩句。合結蘭罪。以通虗實。何以
俱殘。又比丘尼。習近居士子。既獲提罪。心應是實。瞋
心捨三寶。發起四淨。何得成虗。結以殘罪。說欲心實。
可結提𠎝。如也心虗。應獲殘罪。然真實言。不顯心實。
望其本計。亦是矯詞。隨舉違諫。虗得成夷。實意拒僧。
同吒犯墮。以此推究。舊釋不然。義既不通。別中正解。
但是世尊。善知諸法。通達罪相。結位不同。違諫雖齊。
犯。非一盖。故隨輕重定業差殊。不須於中強明所以。
且五犯戒。違教二齊。何不對篇。以明輕重。非諫既不
爾。諫者豈如何。
第五門利吒說欲。有順情義。恐多信受。舉絕化道。今
此二破。倒說成邪。准不律文。亦是合舉。所以不舉者。
若望應不應。如增二說。若論作法如呵責明。今此辨
諫。何須出舉。爾者利吒亦然。何以有舉。答事相由者。
故即出舉。若不出彼所隨之舉。何以結此能隨之𠎝。
又以隨及違諫俱得𠎝。假令此明。隨非殘故隱。此謂
理合治舉。不須此明。又解倒說成耶。理須舉者。謂此
耶人不作破事。若作破事。即不須舉。以分眾徒。列行
法事。非同一和。何待有舉。若與舉者。非是對治。下二
非耶。何須有舉。故四違諫。並不須舉。
次隨別釋。制意有三。一不聽破僧者。僧眾和同。安樂
有法。理應詳遵。猶如水乳。今反倚傍。聖教說相。似語
惑乱。群情壞僧。斷法墜陷。無事為惡。滋甚由斯損。故
制不聽。為其破僧義。至文當解。二須諫意者。然以調
達。立計像真。翳法𧦘時。事是可愍。須僧設諫。開示是
非。冀彼改耶從正。棄惡崇善。三結罪者。然彼僧眾。詳
心設諫。明宣是非。開示令捨。而復固執巳心。不肯從
勸。惱眾情重。故結僧殘。次釋名者。耶法改真。分眾異
軌。稱為破僧。固情為惡。不祗眾命。名為違諫。
別緣有五。一立耶三寶。謂是諫所為事。二行化於時。
若不行化。即不須諫。二如法設諫簡非法等。四固執
不捨。五三羯磨竟。
次𨷂緣。若𨷂初緣。並無餘罪。若𨷂第二。亦𨷂下三。單
有立耶三寶方便吉羅。若𨷂第三。無有違僧殘蘭吉
罪。容直有彼屏諫吉羅。若僧秉法不成知。不成者。亦
無違諫。因果等罪。若其羯磨。落在七非。作如法心拒。
得七蘭罪。若𨷂第四。作白未竟捨者吉羅。白竟一蘭。
乃至第三未竟捨得四蘭。𨷂第五緣。准前可解。餘違
諫戒。釋皆同此。但諸諫戒。犯緣少異。此中文二。初至
不食魚肉。起破曾因。諫所為事。第二眾多比丘下呵
責設諫。前文有五。第一先出能破僧人。第二爾時世
尊下化得太子起破僧心。第三時提婆達下篡奪勝
位煞佛害王。第四爾時提婆達下惡名斷利。同情別
食。第五提婆達下立耶三寶。破壞僧輪。
初人文二。初明出家之緣第二爾時世尊下出家受
戒。前文有六。第一覩事為緣。第二時有下相率求度。
第三時跋提下厭俗事畢。第四時阿那律下諸釋雲
集。第五各淨洗浴下進詣致虔。第六白佛言下正請
出家。初文所有諸釋出家者。智論第四云。佛初還國。
迦葉兄弟。千比丘。本修婆羅門法。苦行山間。形容惟
悴。父王見之。以此諸比丘。不足光飾。世尊即選諸釋
貴人子弟。兼人少壯。戶遣一人。強令出家。次相率辭
親文二。先明那律辭。親中文有四。初明俗法娛樂。二
相率推讓。三辭母再三。但以戀子情重。初不欲離。望
盡餘生。終不聽去。又死非我。欲尚不捨之生。由我裁
豈當聽別。四母施抑計。次䟦提文五。初對跋提。三勸
三拒。二以巳要脩。三責要所以。四申巳勸情。五勸受
辞母。法式如前。次賞俗可知。次雲集者。問那律跋提。
具彰緣起。諸餘六釋。何以忽來。五分。釋子有七。甚相
愛重。若有所作。誓不相違。於是那律。白跋提王言。今
有微願。願必見從。王言。吾等本要。擔不相違。若相違
者。頭破七分。但令卿願必可從耳。那律初論。跋提不
許。舉要更勸。遂不相違。次告五人。欣然莫逆。次進詣
文四。一出城進詣。二厭捨車服。三捨寶尋從。四俱往
致敬。次請如文。第二出家受戒。文中有三。一出家受
戒。二脩道剋獲。三除疑通化。佛度五人。餘三無緣不
度。又為止謗。不調達等度。問佛所度者。皆是初果。如
何度巳。始獲增上。答增上名通。豈局初果。乃至以四
望三。皆是增上。五分。六人漏盡。得阿羅漢。阿難侍佛。
不盡諸漏。調達一人。空無所獲。既無所得。愧恥益深。
便往佛所。請說通法。佛即為說。調達學通。安居之中。
便獲神通。
次化太子。文中有四。一化令信念畜徒眾。二爾時下
目連以迦休語白佛。佛彰彼語無實。三爾時下重現
神通。增信獲利。文中有五。一改形說法。二益增信敬。
三加利供養。四比丘白佛。五佛令攝念。有法喻合。四
時摩竭下妬利失通。求索徒眾。文中有四。一妬佛重
利。退失神通。釜者器名。六升四升曰釜。二從佛索眾。
三佛呵不付。四生不忍心。前得外護。加利供養。即是
順情之極。今失神通。更被呵責。便是違情之甚。為此
創起逆心。故曰㝡初不生忍心。
次規勝位。文中有二。初立二章。次依章解。解中先釋
煞佛。於中文三。初正起害。二時眾多下弟子欲護。三
時世尊告下差人說過。前害文三。初明教人。次提婆
達下正明自害。三時世尊下酬因念忍。前文有六。一
立計煞佛。二佛念本緣。謂彌法摩納事。如下文明。三
念害不前捨害往見。四聖慈說法。獲利悟道。五分。展
轉三十二人。皆得初果。若准彼文。此六十四。亦到佛
所。五教復本道。破前立計。六重見本人白知駈擯。次
明自害。但傷足指。諸餘佛王。皆無此事。唯我獨有宿
緣出血。此乖佛儀。故白未曾有也。次念忍者。順世法
也。次弟子護文四。一比丘護佛。二佛從窟下問答所
以。三佛告下彰勝諸怨。四告諸比丘下舉五須護。頭
不須護。以現作惡。後受苦報。故曰後自當知戒。據受
體命。謂耶求見慧是解。言說是教。行不依教故。法律
外下五。反說可解。次說過文四。一差令說過。二陳疑
為决。三奉命彰過。不于佛僧。亦彰惡名。即是治罸遠
與下。作得脫之緣。四明大眾忍不忍異。次解煞文。文
有六句。一受教害文。二發覺得實。三詳評治罸。四舉以
啟王撿實呵責。調達雖教太子害我佛法。治人唱惡
如死罪不重加。故曰不應。五勑令赦過。六不平王意。
次別食文四。謂過舉呵制。次作破事文分為二。第一
興心立計。第二時提婆達下依計施行。前文有五。第
一不忍前制起念破僧。第二時提婆下以事勸誘。希
同所作。第三時提婆伴下恐事不果。拒而未從。第四
提婆達下立計謀真。必望諧遂。第五時三聞達下顯
耶有能發言順可。餘文可解。但第四文中。開之為四。
一立計謀真。二當語下陳謀宣示。三年少下所破違
順。四由此下結耶功力。初文破計像真。而立我者是
耶佛。五法是耶法。出離是耶僧。然佛僧巳識耶法未
知故。盡形壽下出耶五法。此五耶中。前三相似。後二
妄語。故下文云。以二事破僧。謂妄語及相似語。相似
語者。言同意異。妄語者。自制施行。亦可前三若文中。
若出不受施房等。出不受亦是妄語。以出所聽受。故
言相似。後二若文中。若出所受。亦是相似。以出不受。
故言妄語。蘇鹽着味合為一斷。魚肉害生。復同為一。
上座者。謂是耆舊了知耶正。故雜心第三云。凡夫壞
非聖人。以正定聚。不壞淨故。又說得忍。凡夫亦不壞。
巳入决定。聖僧是世尊。不壞眷屬故。
次明呵諫。先辨其呵。呵文分三。第一比丘白佛。第二
佛告下說正顯耶。第三時世尊下顯巳呵責。問眾多
比丘。何以不呵。答言濫惑。彼不了故。無但見異法。舉
以白佛。亦可情懼。不敢輙呵。第二文三。第一總舉欲
斷。第二舉所斷體。第三總結欲斷。初文說五耶法。誘
誑新學。令使行耶滅。正名為欲斷。問所以五法為耶。
四依為正。答佛說具四義。故名之為正。一本為益生。
慈心所說。非為希求。眷屬名利。二善識根性。稱機授
藥。依教修行。必能會聖。三為識根性。善達開遮。令三
品人。稱根修進。四以識根藥。稱法而談。如多論云。四
聖種。能得八聖道。成沙門四果。調達所說。翻前四義。
不如實說。名之為耶。一惡心所秉。本求名利。故云我
等死後。可得名稱。二不識根性。無長道益。三唯制無
開益不具足。四不識根藥。顛倒妄說。故多論云。八聖
道。趣向泥洹。反更遲難。修行五法。以求解脫。其道甚
速。次所斷體。先徵次釋。釋中初依別說。下三合明。我
當以等者。歎上行人。着糞掃衣。為着此衣。更無異望。
故曰趣得知足。次開中下。着檀越施衣。着此衣時。亦
袪封滯。故曰我亦說等。下三合說可解。次結如文。第
三呵責。先問自言。次正呵責。呵中文三。謂舉列結。列
中文三。一呵行斷。二是故下。彰報决定。三時世尊下。
經家牒呵。有少利益。初文四句。一呵所行。故云。汝云
何以五法教。諸比丘等。如上。二呵所斷。故云汝莫斷
四聖種。如上。三舉前所行。將成破事。即是斷前所行。
故曰汝今莫方便破等。四舉前所斷。勸令不斷。即是
行前所斷。故曰汝當與僧和等。即是初三句。呵行令
斷二四句。呵斷令行。餘文可知。次明諫法。文分為四。
一佛教比丘設諫儀軌。二僧為下。奉命設諫。此應廣
彰。諫之軌則並迴在下辨相中。明以下。結罪義便故
爾。三比丘白佛。四因辨諫法。通被一切。然調達拒僧。
應有呵責。為辨諫法。該通便立戒本。由此佛僧。並無
呵責。非直此戒。餘諫亦然。乃至違略。亦無直有制。廣
以此足得違文不繁多解。
次明戒本。戒本六句。一諫所為人。二欲壞下。諫所為
事。三彼比丘下。屏諫方法。四是比丘下。拒屏諫。五彼
比丘下。僧諫。六不捨者下結罪。此六通該一切諫戒。
次下廣解。文中分二。初釋戒本六句。次作白二羯磨
竟下。明輕重相。釋中初句可知。二所為事中。先解和
合僧。謂以二法。釋成和合。四人等眾。以解僧義。眾正
翻僧和合。乃是僧家義用。不得總以和合眾。以翻於
僧。次明壞義。破是壞之異名。文中有四。一舉破數。二
列破名。三結破數。四屬破事。然十八法。並依多論第
三解。然論中。無麤惡非麤惡。制餘七對。具明法非法。
律非律。並約五法。八正互說。犯說不犯者。若不剪剃
髮抓。佛言犯戒。而言髮抓。有命不犯。不犯言犯者。律
防身語不制心戒而說。心起三毒。即是犯戒。輕言重
者。如鉢羅龍。以摘樹葉。罪不可懺。因此便言。煞草木
者。一切是重。重言輕者。見須提達尼等。先作不得重。
便言婬盜等。一切是輕。有殘者。下四篇戒。犯則有殘。
而言無殘。無殘者。四重犯則無殘。而說有殘。麤惡者。
如初二犯。及二逆偷蘭。此是麤惡。說非麤惡。非麤惡
者。提等餘蘭。是非麤惡。說作麤惡。常所行非常所行
者。八正五法互說制者。五犯金口所宣。名之為制。說
為非制。非制者五法非出金口。名為非制。說以為制。
說不說者。四禁是重。餘篇是輕。此是正教。名之為說。
以為非說。重輕倒說。此非佛教。名為非說。而以為說。
但下諸文。十八法者。皆同此釋。不能更明。次第三屏
諫。文舉四眾。理應通七。第四若不用語者拒屏諫。問
此得何罪。答此違七眾因。並吉羅。然約事成果罪兩
別。第五僧諫如文。第六若不捨下。結罪。總覧四蘭。以
成僧殘。此中上下四重因果。一破僧。二違比丘屏諫。
三違尼等大眾諫。四違僧諫。此之四因。其位還四。及
論得果。階級唯兩。僧殘在此。餘三伽耶。是則殘因雖
後果。乃先成餘三。因雖在前。果便後剋。
次輕重文二。初約自作。次辨教人。前文復二。初約羯
磨分齊。明業多少。次若一切未白下。辨法前方便罪。
隨時長短。乃至未羯磨前。故曰一切。次教人有三可
知。應有法想。文無者略。
次助破違諫戒 調達破僧。眾徒不忍。既乖和合。齊
心設諫。僧正諫時。四伴影助。復尋設諫。拒而不從。故
曰助破違諫戒。別緣具六。第一調達執耶行化。第二
諸比丘設諫。第三遮僧設諫。助成破僧。第四僧尋諫
彼。第五拒而不從。第六三羯磨竟。𨷂緣比知文二如
前。前文有三。一牒調達執耶行破。二諸比丘如法諫
勸。三正影助為所諫事。次呵諫類知。戒本六句。一舉
伴數。為諫所為者。二明伴助相。用諫所為事。於中文
二。初則一往遮僧莫諫。二此比丘下。釋其勸意。所以
勸者。為人如法。是故此中四句。初二句明人。如此調
達發言有軌。故曰法語。復能滅惡生善。名為律語。次
兩句法。是能合我等。慶遇所聞。故曰喜樂。稱合道理。
安心順從。名為忍可。次屏諫文四。一總舉人法。俱非
遮其影助。二然此比丘下。且顯人非。不出法非者略。
三大德下。申其諫意。四大德下。彰和利益。餘句可解。
廣解具釋。初句文三。一比丘義如上者。正是所諫之
人。二以順從。釋伴黨義。二種順從。俱須設諫。三明伴
黨無數共興謀立計。名為伴黨要。四人巳上。始成耶
僧。若餘群黨。名為助伴。謂從一人。乃至眾多。無二伴
黨。俱須設諫。餘文准前。
次謗僧違諫戒 別意有六。一解聽依聚落意。謂比
丘進道。要藉資成。復合白衣。得修福業。二不聽汙家。
惡行意聽。依聚落本。欲益及自他。今壞俗信。翻成兩
損。三擯出意。違教壞行。具有見聞。若不擯治。無由改
往。四解謗僧意。同過六人。不治其四。言僧受憎。故擯
我二。五明設諫意同過者。六但治二人。似有愛憎。須
僧設諫。六結罪意如前。次釋名者。依勢及財。損壞俗
信。故曰汙家。所為垢濁。能感穢果。名為惡行。別緣有
七。一作汙家。惡行二心。不改悔。三作擯法。四非理謗
僧。五如法設諫。六拒而不從。七三羯磨竟。𨷂中𨷂初
全是無罪𨷂。二直有汙家等𠎝。𨷂三四緣。同於𨷂二。
𨷂五謂落七非。客七蘭罪。若𨷂六七。義可准知。次下
釋文。諫所為事中四。一作惡行。其汙家者。在辨相中。
二明呵責。三告舍利下擯罸。四時阿濕下。非理謗僧。
𢷤中文二。初立擯法。以付身子。二舍利弗下。奉命行
罸。於中文六。一將徒眾之造[革*(立-一+可)]連。二時阿濕下。求其
外護。三時舍利下。因乞略化。四時諸下。承教誹謗。五
時舍利下。調伏生信。六時尊者下。正行擯罸。謗僧如
文。身子親為他謗。不得有呵。伹以謗事。具白世尊。次
呵諫如文。戒本六句如前。第二諫所為中者三。一依
處起過。自他俱壞。近者目屬。名為亦見。遠者耳飡。名
為亦聞。二諸比丘下。牒過駈擯。三是比丘下。非理謗
僧。以聞陀迦留陀夷。逆路懺悔黨。不治故。名為有愛。
三聞達多磨醯沙達多。走至王道聚落。懼不治故。稱
云有怖。唯瞋我二。名為有恚。我觀眾僧。秉此擯法。非
是解心所為。故曰有癡。如是同罪。比丘下。顯其謗意。
次屏諫亦三。一勸不聽謗僧。故曰莫作是語等。二而
諸比丘下。明僧自雪。逆路懺者。無罪可治。名為不愛。
走人不現。復不合治。名為不怖。汝等二人。進則不懺。
退則不迯。人過俱現。正合治罸。故曰不恚。然僧善解。
擯治方法。名為不癡。三大德汙他家等者。推過屬彼。
餘文可解。釋中初人可知。次所為文三。一解比丘所
依住處。戒本之中。雖無村字。然以城聚。通得名村。二
明汙家惡行。此中先明其家。次釋其汙。然汙家文四。
一總舉四。二列四名。三云何下一一解釋。四以此下
總結。次惡行可知。三若比丘下。明穢響[泳-永+(盈-又+夕)]流。次屏諫
等同前。
次惡性違諫戒 別意者。惡性愚人。縱情造罪。既無
師敬。觸事有違。有德之人。以法開晤。反被輕陵。不受
訓導言。佛是我家。佛法是我家法。我應教諸大德。諸
大德不應反教我。說此語時近情謂是。須僧設諫。開
示是非。是非既分。理宜從順。固執不捨。結以僧殘。別
緣具六。一身語不淨數數犯戒。二諸善比丘。如法諫
勸。三望人自師敬。不受訓導。四眾僧設諫。五拒而不
從。六三法滿足。次釋文諫所為事文三。一明不受語。
二舉兩喻及合。三是故下。結拒諫意。初文持戒。順理
名好。犯戒違理名惡。此好與惡。止勿語我。我應教諸
大德。此是倚傍勝人。恃巳凌物。何以故下。釋不受諫
意。次二喻者。水喻於教。風喻於行教。有津潤之益。猶
如於水。行有遠化之能。譬若於風。次結可知。呵諫如
文。戒本六句如前。於所為事中文三。一明惡性不
受人語。二於戒法下。諸善比丘。如法諫勸。三自身下。
拒諫不從。屏諫文二。一諫前人。令互受語。二如是下。
顯諫利益。餘文可知。廣文具解。屏諫互相受語。道根
時進。故曰增益。訓以善法。名曰相教。遮防未非。稱云
相諫。滅除巳起。故言懺悔。各彼此互為咸稱展轉。多
論第四。問云經中說伹自觀身行。諦視善不善。今云
展轉相教。不相違耶。答佛因時制教言乖趣合。不相
違背。佛以前人。心有愛憎。數言有損。是以云但自觀
身行。若為慈心。有利益者。應共相教。又解若鈍根無
智。言說無利。是故說言但自觀身。若聽智利根。發言
有益。故言展轉相教。餘文可解。上來僧殘竟。
●次解不定。
先總料簡。六門分別。第一釋不定名。
第二辨所防體。第三置之處所。第四定罪初二。第五
人處通局。第六僧尼有無。
言釋名者。可信雖舉不識罪名。僧有未得。定結何等。
是以文言。是中無定法。故名不定。又以立戒。通防諸
罪。不的其一。名為不定。十誦第四云。云何名不定。
可信優婆夷不知犯。不知何屏露處起。不知犯名字。
伹言我見女人。是處來去。坐立亦見比丘來去。坐立
不見。若作婬欲。若作偷奪。若奪人命。若觸女人身。若
煞草木。若過中食。若飲酒。如是事中。不決定故。名為
不定。此不定言。義含有四。一犯不定。望實犯事。雖
是其定。然以不的夷等。名為不定。文中雖舉二三。理
通六七。二舉不定。聖女不識名種。但如舉事白佛。三
自言不定。謂言夷等及不犯。四治罪不定。謂作擯覆
等。若全不言。與罪處所。又言二者。謂屏露也。此中雖
通七罪。然數不足。但攝愛染。招譏等戒。如違諫長等。
不定中無。故了論云。此二不定。似律本義。以數少故
不得。如律篇聚本義即是。此略彼廣。若人能引略入
廣。謂以不定中罪與篇聚相應。或攝廣入略。以篇聚
中罪。與不定相應。如是引略入廣。攝廣從略。是人於
律則明了。
次所防體。舊解云。謂於二處四威儀中。為可信女。舉
來告僧。僧眾既聞。應須窮檢。於屏二十八四儀中。各
七。露二十四中。未獲實者。是所防過。無別罪名。離染
清淨。不於二處。行住坐立。是能治行。若爾三罪二罪。
豈非罪名。答此是所檢之事。若未獲實者。攝在不定。
定即篇聚。非此所收。今此所明制令檢審。既言不定。
何有罪名。今古諸師。貴重戒者。眾雖各叡。思釋此所
防。伹以無其實事。意趣難見。今述舊章。一解稍將近
理。餘釋繁多。不能廣引。又可更解。但以可信。舉事不
識名種僧。又未知定結何等。於此中間未得定者。名
為不定。而此比丘。將拒諱心。不引實事。是所防過。作
實語心。順教引罪。是能治行。又解此中。但欲勘檢。比
丘知犯不犯。本無有過。猶如減年受戒。受後生疑。開
數胎等。識知犯不。不是開時。始結其罪。此亦如是。不
繁多解。然比丘犯。實巳定訖。為事難知。制令窮檢。檢
未實時。在不定攝。勘檢實巳。即定聚收。何須於此。明
所防體。
次明處者。問此二不定。是諸罪因。能生諸罪。不過屏
露。既有此義。應在初明。或應置在定罪之下。答不定。
若其置在初者。即使輕提之𠎝。在於重夷之上。或若
置在定罪下者。復使重夷之罪。在於輕吉之下。義勢
隔絕。輕重難均。是故不得置於初後。故今通論。五犯
能治。皆有防非。齊稱為戒。故諸戒言。最初犯戒。若據
五犯。身語進止。咸有法式。總曰威儀。故諸戒言。非威
儀等。今且約位。分之為二。前兩過麤。能防稱戒。下三
罪細。行曰威儀。今置戒下。威儀上者。為彰可信。通舉
七五。上收於戒。下攝威儀。義勢得中。故置於此。是以
十誦。憂波問可信。舉下四品罪。得在不定中。治不佛
言得。
次明初二。昔解不定。是第二人。以戒本云。如優婆私
治復不定。無無㝡初。開五除不定。不入犯戒本一。無
治罪法下。有寂初開。爾者。云何緣起。有㝡初犯。答名
同義異。諸篇違略。此中犯廣。以處別故。各得㝡初。五
篇制廣補略云。初此不定制。總廣以補五。別廣初五
篇隨事別制隨事難故就處略廣處總制各別得初。
今解不然。若就所檢三罪二罪。以明初者。豈是第二。
以彼犯中。並制初訖。明此獲實。即當第二。若取此中。
要須窮檢。窮撿未得名不定者。即此窮撿。是其初人。
以對此前。未有犯故。故使文云。㝡初犯戒。故此初二。
望於犯中。體既不同。條然有異。問此是初人。何以無
開。答此就窮檢。必須獲實。既未得實。是以無開。又解
應有如善見。㝡初不犯。及顛狂等。此文無者略也。
次人處通局者。人位有四。謂僧尼二俗。未知不定。唯
是俗女。為亦得通。僧等三位。解僧尼二位。體識名種。
又同道分。故無不定。又僧尼舉罪。通於凡聖。但驗三
根。有無不顯。勘當之事。與此俗女。全是不同。以此義
故。僧尼不成。然俗男者。義亦通許。可得執文。唯聽聖
女。俗男舉來。不為窮檢。俗義既同。女男皆許。猶如謗
人。雖寄沓婆為緣餘。不知僧事者。謗亦成犯。處中有
三。謂僧尼俗處。若執文者。唯是俗處。若以義通。亦該
僧尼二處。若對此處。聖俗舉來。豈以僧尼住處。不合
窮檢。若既須檢。義何不通。然舊更立。有非上三。離見
聞屏處。此之屏處。不離前三。不得見文。別說即亦離
明如文略。更說障處。障處亦合離明障處。既也不離
屏處。豈繁別說。
次僧尼有無者。舊解云。佛制舉罪。男女二眾遞相監
察見過。須舉無造罪之地。如大僧有犯。同從舉過。若
女眾見。亦須舉白。然尼弟子。恐違敬教。不得舉師。是
以可信俗女替尼舉罪。由俗聖女。多喜得實。又不識
名種。致有差殊故。使比丘有二不定。尼若造出家。男
女二眾得舉。既舉義備。何須俗男。替僧舉尼。有不定
義。故無不定。此或容爾。又有一義。尼無不定者。以制
伴故。謂若被舉僧。開有伴以不。若言無伴。先治獨罪。
恐治獨故。便應引伴。伴即定故。亦或無犯。進退有妨。
故無不定。又解此是僧尼。有無不同戒比丘有緣故。
有尼為無緣。故無立制。應不出在。聖情不得。以事浪
相比决。且如尼後四諫。所以僧殘。比丘作時。何以不
犯。但知有無輕重等。戒制法故然。不繁相决。
次下釋文。多論。四義故制。一為止誹謗故。二為除鬪
諍故。三為增上法故。比丘出家迹俗穢。為人天所宗。
以道化物。而與女人屏處。私曲鄙碎。上違聖意。下失
人天宗向信敬。四為斷惡業次第法故。初既屏處。漸
冉纏綿。無所不至。是以防之。於始釋名如上。別緣有
六。一屏處。二人女。三無第三人。四說非法不見實事。
五可信告僧。六撿未獲實。具此六緣。攝入不定。下戒
亦然。唯以露處。為異。𨷂緣比說。緣起可解。戒本五句。
一人。二犯不定。三有住信下。舉不定。四是坐下。自言
不定。五如住信下。治罪不定廣解。具釋第二犯中。文
有六句。可解。信樂下。釋第三句。五分。可信者。見四真
諦。不為身。不為人。不為利。而作妄語。若比丘下。解第
四句。自言不定。此自言五句。古師以五犯來配。謂初
是吉。乃至第五是夷。又舊解云。自言所趣向處。是行
威儀。到是住坐。是坐臥。是臥作。通作七屏。約四威
儀。二十八罪露。除夷故但二十四。今解七罪。雖是義
通。不合配文局限。又此不欲具彰威儀。理亦不勞。指
文屬當。但此五句。唯約戒本。三罪釋之。所以知者。以
後戒無夷。即除其作為。此自言所趣。向處及到。是所
住處。坐者是提。或可兼前往處。亦得提罪。臥是殘。作
是夷。次若比丘下。解第五句治罪不定。此中五句。雖
有引不引。成罪處所。即應是定。然以治中。或是夷等。
隨夷等治。故言不定。下戒並同。不勞別釋。上來不定
竟。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三本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三末
●次明三十捨墮。
總作四門分別。第一釋捨墮名。
第二先後次第。第三九十對决。第四正辨三十。
初釋名者。梵云尼薩耆(此譯為捨)。古舊諸師。依多釋云。捨
有三義。一捨財物。二捨相續貪心。心事俱捨。故次第
三便能捨罪。今解。論無三義。正文據理。伹捨財故。名
之為捨。若以捨罪捨心。名為捨者。是則單提亦應名
捨。以單提中。亦捨心罪故。提名墮者。如下當明。故曰
三十捨墮。
次先後者。三十九十。罪性均等。合為一犯。斯義可然。
所次先明三十。後辨九十。答此三十戒。本由財生。若
欲懺除。要先伐本。故須對境。先捨過財。過財既捨。罪
方可悔。由此捨故。作法是難。九十不捨。作法是易。欲
使僧尼先識於難。後知其易。次第故爾。
次對决者。古舊釋云。凡入捨者。咸具三義。一是屬巳
財物。二財體現在生罪。受用有過。三捨巳歸主。受用
無𠎝。今解不然。但由不捨。用財有罪。作法捨竟。用則
無𠎝。由此一義入捨。不須餘二。下九十中。雖有因財
生者。縱使捨竟。用還有罪。是以伹在九十。不入三十。
次辯三十。先總解十門分別。第一定能犯人。第二配
屬身語。第三自作教人。第四遮性差別。第五持犯方
軌。第六二問之意。第七重犯不重。第八捨懺儀則。第
九二部同異。第十下眾任運。
初門所以定能犯人者。以下文有三人。犯尼薩耆。故
今須定。然此三位。一人遍犯眾多與僧有犯不犯。且
僧位中。有四方現前。其四方僧。全是不犯。以物屬眾。
別人無分。故下文云。眾僧衣過十日。佛言不犯現前。
若其據四巳上。同共領作。名為僧者。是則諸戒。一切
同犯。以同領作。各有分故。如和僧作媒嫁事。又如一
切僧同犯。不得懺悔。及僧為根。僧舉僧等。其同活人。
雖四巳上。但是同活。非僧所收。其眾多犯者。謂是多
人同心作者。若據此為眾多。一切同犯。若望由我作
故。令彼成犯。約此為眾多者。唯同活人是。於中不共
犯者。有十五戒。謂二雖浣帖過雜黑白二毛六年乞
雨奪藥。其藥據長殊。理應同犯。伹為有法成擁。巳異
餘長。故不同犯。
次身語門。此三十戒。離有三十二。或對二浣。各有三
戒。雖有三十六。且依前說。於中。擔用局身。餘通身語。
通中位三。一有五戒。語家止業共身犯。謂五長是。二
有兩戒。身語止作業共身犯。謂二雖衣。三餘二十三
戒。語作共身犯。位復為三。一有三戒。自語假他身。謂
二浣乞縷。二有八戒。自作局身。若望教他。自語假他
身。謂五敷二寶奪衣。三餘十二領受戒。自身語假他
身犯。
次自作教人者。此三十中。二浣乞縷。一向教人中犯
以自乞縷。但犯吉羅。二自浣無罪。前言一人盡犯者。
通自作教人故爾。若汎教人。作此三十。不為巳者。盡
不犯提。但以教人作惡。故有吉羅。若其教人為巳。但
十一有犯。謂二浣乞縷。唯教人犯。以假使尼。及非親
織。并五敷二寶奪衣。自餘諸戒。非不為巳。伹以利損
不專。唯犯吉羅。亦可教人販易過前受急施雨衣廻
僧。既以為巳。有遂情義。亦應同犯。文無者略。
次遮性者。唯廻僧是性。餘悉是遮。
次持犯者。此中八戒。具二持犯。謂五過過十作犯。二
雖六年。釋相可知。其畜寶戒。通有二持。然以不得自
畜。故𨷂不論。自餘諸戒。唯是止持作犯。
次二問意者。三十有財可捨。作法不得別眾。九十為
無捨法。悔時許得別眾。以此義故。分為二問。爾者前
聚諫不諫別。亦應分二。答此為捨罪緣殊。故分二問。
前則無別眾。故合為一。又可此有別眾。不別眾殊。故
分二問。前雖諫不諫別。唯不聽別故一。
次重犯不者。有四戒重犯。謂擔用二浣。然浣染打三
尼薩者。是異類重。不如擔用同類重犯。謂擔毛數過。
雨衣數用。然吉師云。語使浣染打三尼薩耆。浣上既
犯。染打類知。浣浣亦然。今解不爾。再浣義同。新衣不
犯尼薩。然准多論。一時作三事。得一捨墮。若浣捨墮
衣告吉。染打相別。尚不再違。況復浣浣得有重犯。自
餘諸戒。咸不得重。謂一奪二雖五十月鉢藥急過六
作十雜黑白二毛六具織作四領受。領受者。謂取尼
衣乞衣過知足受一二居士王臣二寶販賣。乞鉢勸
織。雨衣急施。過前求受。及廻僧物。所以須明重不重
者。為識業累多少故爾。次捨懺者。准文有四。謂財懺
罪還衣不還。先明捨財。捨財有四。一所捨財。謂衣藥
鉢寶。尼加十六牧器。此捨有二。全壞不同。綿褥壞捨。
餘皆是全。二所對境。境有對不對。綿褥獨捨。餘咸有對。
對中道俗。俗唯二寶。道通餘戒。道中僧別。乞鉢局僧。
餘通僧別。又綿褥二寶。聽別眾捨。以不對道。餘咸盡
集。三捨財處。謂自然作法。乞鉢一局。餘通二位。二作
法中。復有大小。鉢唯大界。餘通大小。三住處非住處
者。乞鉢局此住處。以留勝者。入僧庫故。自餘諸戒。通
一切處。四捨財法。法中位二。謂語羯磨。羯磨一法。捨
財中無。以捨巳財。不須羯磨。若論語法。綿褥即無。以
不對人。豈繁須法。餘者通有。有中道俗。復有僧別。辨
異可知。次捨罪亦四。一所捨罪。須知所犯財事多少。
設財巳無。業累須殄。罪須緣知品類多少。此諸品類
至文當辨。二捨罪境。若論捨財。有對不對。對中復有
道俗差別。論其捨罪。一切對道。以除往𠎝。境須同類
道中乞鉢。屬唯對僧。寶等三戒。專對其別。餘二十八
通該三境。此望所對假不假說。論其除罪。唯是別人。
又寶等三。捨得別眾。論其懺時。亦不同集。三捨罪處。
寶等三戒。處該一切。餘二十九。若論僧秉。鉢唯局大。
餘通二作。若其除鉢。餘二十八。對下二境。同前寶等。
又與捨財之處。差互亦得。謂此處捨財。餘處懺罪。對
處差別。位約為二。第一乞鉢局大。第二除寶等三。餘
二十八對僧捨邊。專在二作。第三寶等三戒。及二十
八。對下二境。處通一切。四捨罪法。寶等三戒。唯是語
法。除寶等三。餘二十九。對僧捨邊。有受懺白。則具二
法。若除乞鉢。餘二十八。對下二境。亦但語法。次還衣
亦四。一所還財。還財之中。須除綿褥。既不對境。不須
論還。餘戒還中。除去二寶。總為四位。謂長等五。經宿
方還。離等二十四即座聽付。所以爾者。良由長等貯
畜經日。貪心續生。不得即付。要須經宿。事隔還者。斷
彼畜心。方成清淨。若當有緣。許令轉付。問捨若各別。
還法可知。或若合捨。還復如何。解或若一二三等。與
長合者。長等自經宿還。餘者不妨。即付。故多論第四
云。衣巳捨。罪巳悔。次續心斷。即曰若先所求衣來。若
意外衣來。不墮次續。以心斷故。不同古舊釋云。長等
與餘合捨。唯除二離二毛乞鉢。餘諸戒等。若捨即還。
容為長染。相從經宿。次還財境。除去綿褥。不對無境。
自餘諸戒。還通道俗及以僧別。一唯捨財。不得差互。
然對別中。容可差互。別眾得不。義可准知。次還財處。
准捨中說。次還則法。若論語法。理是義通。論其羯磨。
三人下無。若是僧還。須有白二。然鉢不同。具如文載。
但為捨財有離有合。若合捨者。還或二一。若各別捨。
但一白二。次不還者。綿褥無還。以不對境。餘有境故。
不還有罪。二俗不還。如文追索。不欲虛。損信施故爾。
餘若不還。計直犯重。
次同異者。十八戒同。不繁解釋。十二有異事須別明。
此十二中。束成三位。一有九戒輕重不同。謂五敷具
取浣二毛。伹以僧作數故提。尼為稀故吉。次有兩戒。
僧有尼無。雨浴衣者。僧有局限。用定分齊。喜過求用。
又聽蘭若。恐成失奪。因開六夜。故有過六。尼是浴衣。
聖開常用。既無分限。何有過𠎝。尼又劣弱。不行蘭若。
既不開六。亦無過六。三有一戒犯同緣異。謂長鉢是。
僧尼俱提名為犯同。十日一宿殊。名為緣異。
次任運者。任運得犯一十三戒。謂五過除藥。約日任
運。數滿便犯。二浣乞縷五敷奪衣。但使事成。一切成
犯。餘𨷂此義。皆無任運。
次隨別釋。先解長衣 其開制意者。寔以行者根性
不同。報有強弱。資須有異。大聖開遮。治終將補。各稱
根宜。有四差別。俱有資身長道之益。第一人者。報力
資強。唯畜三衣。便能長道。故下文云。未來世善男子。
畜此三衣不得過。第二人者。報力次劣。若同初人。便
癈修道。是以聽畜助身百一。記識受持。不須說淨。第
三人者。報力更劣。雖畜百一。猶𨷂進修。復聽受施。說
淨而畜。欲使彼獲施福。此資道緣。第四人者。報力最
劣。雖畜輕資。猶不進道。更開重物被褥牀等。方能濟
身。進業有益。次明制者。多論第四云。以為俗利。則道
利不成。又失檀越信敬淨心。比丘無厭。與俗無別。有
違佛教。四聖種法。此既因聖開聽。廣畜盈長。即非節
量知足之行。故使不加淨法。制與捨墮。此謂制下二
人。
二釋名者。貯用屬巳。名之為畜。限分之餘。稱之為長。
越於期限。故曰過十日。
三具緣者。別緣有六。一是巳之長物。甄去三衣。以是
三際諸佛應法之服。體無長過。故須除去。三衣若受。
明不犯長。設若不受。亦無長過。故多論云。若比丘不
受三衣過十日。無長衣罪。無離衣宿罪。有壞成儀罪。
有缺衣罪。雖是巳衣。忘則無罪。是故第二知屬巳物。
物雖屬巳。財須應量。若不應量。畜過無犯。是故第三
應量之物。物雖應量。說淨無過。故須第四不作淨法。
雖不作淨。若有一月五月。四想被舉留難緣等。亦是
不犯。故須第五無緣。雖無因緣。畜須過限。若未過限。
亦不得罪。故須第六十一日明相出犯。見論。梵曰阿
留那(此云明相)。多論云。明相者。有種種異名。有三種色。若
日照閻浮提樹。則有黑色。若照樹葉。則有青色。若過
樹照閻浮提界。則有白色。於三色中。白色為正。
四
𨷂緣可解。
緣中三時衣者。蓋是隨時厚薄不同。五分。諸比丘見
問言。世尊不聽畜長衣。汝不聞耶。答言。我亦聞之。但
我此衣。或僧中得。或居士問得或是糞掃衣。彼以著
故與我。本不使我為五家畜。
戒本文三。隨開文五。一舉制生疑。問未知阿難與迦
葉衣。為是決定心不。答文中既言欲與。明知不是決
定。若決定與。即非巳物。以不定與。故須陳疑請決。二
正明請。三問還期。四答時限。五開十日。多論。佛知法
相不緩不急。不增不損。正制十日。
滿足戒本。三位分別。第一定戒文句。第二定緣有無。
第三定利同異。初位戒本六句。一犯人。二衣巳竟者。
簡非長體。以衣不竟。不名為長。三迦絺那衣巳出者。
顯出犯時。以迦絺那衣未出。不名犯時。四畜長衣者。
所畜財體。五聖開十日。六若過下違教結犯。次定緣
者。直就此戒。十日有緣。未知迦絺那。與長等五戒。何
先何後。若迦絺那前開。便不得言為長等五開受迦
絺那衣。若長等先制。後開迦絺那者。所以無緣。即言
巳出。答長等先制。迦絺後開。故下律言。為長等五。開
受迦絺那衣。然此無緣者。即是略無。故五分初戒本
云。畜長衣過一宿犯。又那律衣壞。恐一日不成。犯尼
薩耆。不敢取僧衣。又有諸比丘。安居訖十六日。進詣
佛所。道徑泥水。三衣麤重。甚大疲極。并以那律事白
佛。佛言聽受迦絺那衣。不犯五事。第二戒本云。若比
丘三衣竟。捨迦絺那衣巳。長衣過一宿。尼薩耆。又因
阿難。得二張劫貝。為與身子。恐犯白佛。佛開十日。第
三戒本云。若比丘三衣竟。捨迦絺那衣巳。長衣乃至
十日。若過尼薩耆。次定餘戒餘利同異者。問時利開
一月五月。所以通於三戒。答本為五事開受迦絺那
衣。今以初三是長。第二是離。以此時利。得通三戒。問
所以此開不通餘戒。答餘戒若與五利開法者。即須
有除。如急施衣。及背別等戒。若與五利。不相關者。即
無有開。問所以急施等開語不同此。答隨事不同。開
語亦異。語雖有異。時利不殊。更有多解。皆悉有妨。且
作斯釋。以遣文違。
次下廣解文二。初釋戒本。第二捨懺儀軌。釋中初句
可知。次句衣竟者。五分云。浣染縫竟。次句迦絺那衣
巳出。出者捨也。依下八捨延促。故名為出。釋下二戒
竟出同此。衣者巳下釋第四句。於中文二。一辨十種
衣體。釋上衣義。絕衣者憍奢耶作。劫貝衣者華作。欽
婆羅者毛作。蒭摩者。紵麻作。懺摩者野麻作。麻者家
麻。扇那者白羊毛作。翅夷羅者鳥毛作。鳩夷羅者。絳
色羊毛。懺羅鉢尼衣者。尨色羊毛。二定衣量分齊。釋
成長義。釋此長義三門分別。第一定量分齊。第二應
量犯未。第三互應結未。初門量者。此文尺六八寸五
分。除長三衣。若長餘衣。乃至手巾。過十日。皆突吉羅。
僧祇。長衣者。除所受持衣餘衣是。又須廣一肘長二
肘。第二門。問為始應量犯。為待過耶。答應即須淨。不
淨即犯故。言長衣者。若長如來八指等。第三門。問衣
量互有應減。須作淨不。答若量互減。不須作淨。爾者
房互亦然。何以處分。答房恐妨難。設互亦須處分。衣
無此難。互減不須。次下合解五六二句。於中文二。一
畜過結犯。二染貿明犯。初文八章。始從得不得。終盡
忘不忘。初章得不得。有十箇日。一日為一章。即是十
章。初得衣日有多有少。互相間錯。總成四十六句。初
章十日都得衣。至十一日犯者。初日體過故犯。下之
九日。為初日衣染相與俱犯。故言盡尼薩耆。見論十
四。若多衣縛束一處。過十日得一罪。若散衣不縛束。
計衣多少隨得罪。伽論第七。云何得長衣。謂若入手。
若在膝上肩上作想。此是我物。次第二章九句。立法
有一。轉降有八。謂轉空日向下。得日向上。第三章二
日不得衣作八句。立法有一。轉降有七。如是乃至第
九章二句。立法轉降。各有一句。觀此章中。文勢義趣
不合。更有子注轉降。然文有者。理是誤耳。若非是誤
如何重誦前句。有人約此。即作倒句七句。如是展轉
向上。至第三章有一。即成二十八句。今以文錯。不繁
須作。第十章一句。是則第十章一日得。第二章九日
得。相對為十三。九相對為第二十四。八為第三十五。
七為第四十。第六章五日得為五句。初章十日得為
一句。即成六句。合為四十六句。次淨施門。略無初章
十日俱不淨。故但有九。乃至下門例亦應然。若遣與
人替前淨施及不得衣日。此單舉一邊。亦應言道不
遣與人。故壞者壞使不應量非衣者。作革屣囊等。忘
者。忘此財體。意謂元無雖經多日。開使不犯。次染犯
者。謂使人貿得。或自於五眾邊貿得不犯。販賣者。為
前長染。故曰一尼薩耆。然此捨墮衣。理應捨巳貿易。
以不應不捨而貿易。復得吉羅。不同舊釋云是著用
不淨衣罪。計此未合論者用𠎝。若此明者。義次不然。
次明捨懺。文分為四。一捨財法。二彼捨衣竟下捨羅
法。三若眾僧多下還財法。四是比丘下不還結罪。所
以四文次第爾者。此之罪咎。本因財生。若欲懺除。要
先伐本。是故先捨有過之財。過財雖捨。業累未除。𠎝
若現存。不成應法。故次懺罪。財物捨訖。罪復悔除。行
既無違。堪消物利。故次還衣。聖教一宣。理宜從順。若
當有違。必有𠎝失。故次結不還者罪。此之四文。行事
大軌。既通諸戒。舉者應知。然此懺境雖三。且約僧說。
初文有四。一財集制捨。第二與僧下所對境界。第三。
捨與下捨之威儀。第四當作是下正捨詞句。初言此
捨墮衣應捨者。財集制捨。此須除去負債。未入手者。
及以共物。未分之類。除財但使制加淨法。不作淨者。
豈須入捨。及寄他者。亦須索取。若不盡集。皈主還染。
問捨財不盡。迷謂為無。捨巳方見餘財。不知先捨成
不。答若所捨物。在僧未還。先捨得成。續捨所忘。若物
還主。巳說淨竟。成亦如前。續捨所忘。若物還主。未淨
見者。即成相染。俱須更捨。次所捨境。眾覩詳悉。故須
盡集。欲使犯者對眾殷媿。內生耻心。息過於後。次捨
威儀對眾謝𠎝。理須謙下。若不卑恭。業難除遣。但使
對僧。齊具五法。若對別人。事分大小。小但四法。𨷂無
禮足。大者同僧。亦具五法。次捨詞句。既自捨物。理合
宣情。若不陳言。捨難成遂。文言爾所者。出法之言。善
見十四云。若一衣言一。若二三眾多。還道二三眾多。
名其差互。作法不成。律但一說。不須至三。
次明懺罪。文中開六。一從僧乞懺。二別請懺主。三懺
主和僧。四正陳懺法。五呵責治之。六領受立要。文言
彼捨衣竟當懺悔。當知義含乞請。准下自言毗尼。對
眾懺中有乞。此亦合有。文無者略。乞懺詞句。准捨應
知。乞巳復應請懺悔主。其懺悔主。緣生巳善。必須清
淨。具在下明。懺主受請。未得即許。作白和巳。然後許
之。次正除罪。將欲懺時。先辨罪之多少。始終位別。合
有一十二位三罪。謂犯長提。及根本展轉二種覆藏。
合是一三。乃至第十二。著用捨墮衣三。此十二位中。
除本長提。餘三十五有無不定。然欲立心懺除往業。
一一並須緣知具闕。准文正解。懺開三位。第一先懺
二十四覆罪。以此覆類是同。齊作一減。第二懺不應
說等七位吉罪。以此非覆類同亦齊一減。第三懺長
等五位提罪捨罪詞等。至下文解。若捨墮物用盡。直
懺罪者。品數多少。准上應知。次明還衣。上來具前十
法。即是悔犯清淨。道藉資成。託緣以立。若不愍接。闕
修出離。故須還衣。還衣之法。先列緣。後作法。若當無
緣。要須經宿直付。今為大眾難集。及彼遠行。即許羯
磨轉付親友。親友得巳經宿還之。僧祗。律師問。此眾
中誰是汝知識。答某甲。即作法付。此是即座轉付物
法。而無經宿直還羯磨。次不還者。此文且結不應吉
羅。究竟不還。計直犯罪。故多論第五云。以罪言之。是
根本捨。以法言之。是則蹔捨。此對僧捨。始終十二法。
若眾多人。十一法。謂須除乞一人但十。除問邊人。此
義通三十二說者。位別五階。除綿褥二寶。餘二十九。
對僧十二法。又除乞鉢。餘對眾多。十一法。一人十法。
二寶九法。綿褥但六。上下收攝。不過此五。謂約具法
多少。以辨相別。若據物類。捨還不同。位亦為五。雜野
一戒。壞捨而無還。二寶對俗。全捨轉體而盡還。乞鉢
一戒。入僧還主捨。七日藥。入僧入俗還主捨。餘二十
七戒。唯還主捨。上來四文。對僧說竟。餘眾多一人。准
應可解。多論第四。沙彌應當上下衣。一常著衣。當安
陀會。二當鬱多羅僧。令清淨入眾僧。及行來時著。得
畜泥洹僧一竭支一富羅。隨身所著物。各聽畜一。自
外一切。盡是長財。次不犯者。謂十日內作淨施等不
犯。若十日外巳是犯竟。不可更有餘緣來開。
次離衣宿戒 別意者。衣是應法之服。成就威儀。餘
道所無。不可有闕。故下文言。比丘所去之處。衣鉢隨
身。如鳥二翼。羽翮身俱。今乃置衣在此。身居異界。寒
暑卒起。急須難得。又闕守護。容成失奪。癈資身用。事
惱不輕。是以聖制。次釋名者。人衣異處名離。經夜曰
宿。久則事慢。促便致惱限期一宿。過則便犯。故曰離
衣宿戒。次別緣有六。一是三衣。二加受持法。三人衣
異界。四不捨會。五無因緣。六明相出。次釋文。戒本三
句。隨開文五。一人病衣重為清之緣。第二自思念下。
舉制生疑。第三即語下。陳疑扙託。第四時諸下。為申
疑意。第五世尊下。開結不失衣法。文言結不失衣法
者。謂得此法賞受不失。而無離𠎝。故曰不失衣法。若
作四句定者。唯人病衣重一句成就。餘之三句。並不
成就。不同多論滿戒類。長衣亦作三門。此中但定文
句。餘二比知。後戒亦爾。戒本七句。一定犯人。二簡衣
體。三定犯時。此不犯時。但約時開。謂一月五月。舊釋
亦攝非時開者。不然。四三衣者。列所離衣名。五離一
一下人衣異界。六除僧羯磨者。是非時開。羯磨有二。
一得法離宿。二作不失衣界。七尼薩下結罪。
次下廣解。前四第六別釋可知。不失衣下合解五七
二句。於中文二。初約十界明離。二不失衣下就蘭若
明離。前文有五。第一列十界名。二僧伽藍下解十界
體。三僧伽藍下十界差別。四僧伽藍下十界勢分。五
僧伽藍下離宿結罪。先解初文。義分為二。第一依此
文釋。第二明諸部同異。初依此解藍一界者。謂一藍
中。俱是僧住。遍藍無別。名為一界。若有俗人男女。來
至界中雜住。有村界起。名若干界。故多論第四云。如
王來入界內。施帳幕住。近王左右。作飲食處。大小行
來處。盡非衣界。非王來住。亦如王法。又解。藍有四周
院相。諸房雖別。皆為藍攝。名為一界。若其藍相不周
彼此房別。各不相收。名若干界。又解。雖同一界。但有
隔礙。不得自在往返者。皆名若干界。故五分第四云
異者僧不羯磨。作不失衣界。雖作。而於其中。不得自
在往返。雖有斯理。且依前明。下諸界釋皆同此。其相
同者。不能繁述。然十誦第五云。樹有一界有別界。是
中不相接樹界者。若日中時。影所蔭處。若比丘在一
樹下。衣在餘樹下。應取衣來。若至衣所。若受餘衣。若
不取衣來。不至衣所。不受餘衣。至地了時捨墮。相接
樹界者。若是諸樹枝葉相接。乃至一拘盧舍。是中隨
所著衣。至地了時無犯。又村界者。比丘至村。隨住一
處。於住分齊。中間無別。名為一界。若此分齊之內。有
異界生。名若干界。問所以不同僧祗。兄弟情通。任往
來者不失衣。答彼常情礙。此不同彼。但以村多譏染。
不合置衣。下文除村。明非衣界。縱令自巳緣家。情無
隔礙。比丘身在別房。衣在女男住處。夜或須衣。取恐
逼觸。此不得往。即名為難。難者表不與衣。豈得留衣
此室。輙宿餘房。古舊諸德。有立染礙者。成立可解。然
無正文。故今不立。
次諸部同異。僧祇第八。有道行界。師與諸伴共行。論
議而去。弟子持衣鉢從後來。不及師。師至日沒時。畏
離衣宿。故出道外待弟子。弟子持衣直過。不見師。至
天曉相待。若是師待衣處。離道二十五肘內。與衣合
者不犯。過外者犯。若弟子持衣在前。問答亦爾。十誦
多論四十九尋。十誦復有空界。謂衣在地。比丘在空
或衣在空。比丘在地。過明相犯。以空是有界外。故見
論。有林界。若衣在內林中。十四肘內不失衣。海洲亦
爾。此林若有人往來。無十四肘界。衣應隨身。若不隨
失衣。復有水界。比丘在蘭若處。竟夜坐禪。天欲曉。患
眼睡。脫衣置岸上。入池洗浴。洗浴未竟明相出。此衣
犯捨。了論。通明作法自然。有六種不離衣。論偈云。善
解三衣六憐愍。釋曰。律中佛許六種不離三衣利益
一僧和合同許羯磨所作。此有二種。一約迦絺那衣。
僧和合所作。二為行路人及有病人。僧和合所作。二
依地所作。如布薩相應學處中說。三不離所作。如於
皮闍延多樓。及剡浮樹等所。四垣墻所作。謂僧伽藍
摩。及寺舍中。如轉車方便所顯。五約露地所作。如比
丘行路。四十九弓所度處相對。覆地直身申臂。斜衣
各捉一角。若相及。許不離衣。六住處月時節所作。於
安居學處中。廣說應知。復次小便等所逼事中。由他
加行難所作。是名於三衣六憐愍。僧祇。若夜中大小。
行。離衣二十五肘內。與衣合無罪。
次十界體如文 次十界差別。謂此非彼合有百句。
廣有三十。餘者類易 次明勢分中。人者。見論第八
云。不健不羸。擲者。盡力擲也。取石下處。不取勢分轉
處。
次結罪者。計合具有百句。略故伹有二十。又此二十
約位而有。據文但有十八。謂留衣在此藍。身往彼藍
宿。闕此一句故。即二位各九。初句文五。一人衣異。界
二明相未出下。教不犯法。望開次第。應須先言手投
衣。次至擲石及處。次始須言捨。今文據說次第。故先
言捨。言手投者。為對若干界。要須手投。擲石所及處
者。謂是一界。入勢分內。即成會衣。捨者會而不逮。寧
可𨷂衣犯吉。不可離衣獲提。故僧祇第八云。比丘著
上下衣入聚落。主人為供養形像作福德。殷勤留宿。
若彼住處諸比丘。有長衣者。應蹔借受持。若無者。隨
近有諸比丘住處者。應從彼借。若無者。有尼住處者。
亦從彼借。若無者。是處俗人。若有衣被者。應從借作
淨施紉。然後受持。若無是事。後夜分城門開者。當疾
還寺。莫踰城出。到精舍門。猶未開者。當索開門。若不
得者。乃至無孔內手脚者。踰垣墻入。應作相令內人
識。莫令疑是賊相驚動。若不得入者。當疾捨衣。寧無
衣犯越毗尼罪。以輕易重故。三若不捨衣下。不行捨
會。四明相出下。雖三衣犯提。五除三衣下。離餘衣獲
吉。此謂助身。百一加受法者。餘文可知。次蘭若文五。
一明界體。八樹七間。一間七弓。弓長四肘。肘各尺八。
此尺八者。是舊小尺。望今大尺。但有尺五。一弓四肘。
合有六尺。計七弓有四十二尺。餘六間各爾。合有二
百九十四尺。五尺為步。計有五十八步四尺。五分。露
地同界者。結加趺坐。去身面七尺。異界者。七尺之外
此是蘭若界。二人衣異界。三不行捨會。四離三衣重。
五離餘衣輕。次捨懺應不。並如上明。
次一月衣戒 三衣故爛。不堪資身。財少未成。開滿
無長。六群因為同衣不足。為求足故。寄人起過。故佛
立法。極限一月。縱財不足。過亦成犯。別緣具六。一三
衣弊壞。二得新不足。三擬作三衣。以替故者。若作餘
衣。初戒所攝。四不行開法。謂作淨等。五除不犯緣。六
隨過結罪。犯相文二。初開滿足。第二時六群下。因開
起過。彼有糞掃衣者。謂無主納。餘種衣者。檀越施衣。
同衣不者足者。是二衣當類。不足取中者。取向二中
糞掃衣。撩理作淨。戒本七句。一能犯人。二除非長。三
顯犯時。四若比丘下。明非時及衣。五受巳疾疾下。同
衣足故不開。六若不足下。同衣不足。開限一月。七若
過下。隨違結犯。廣中具釋。前四句別解。若十日下。合
釋餘句。合中分二。初至二十九日來。有犯不犯。第二
若同衣下。三十日巳去。一切成犯。初文先約十日為
法。以十日內。脩常不犯。於十日中。復分為二。初明同
衣。若足不開。教作不犯五相。釋第五句。第二若不裁
割下。違而制犯。釋第七句。如是十一對十二。十二對
十三。開犯義同。故曰乃至二十九日亦如是。於諸位
中。若同衣不足。即是第六句義。第二三十日巳去。同
衣足不皆犯。然同衣者。謂十種衣中。當分自同。不同
者各異不同。亦可同衣者。謂三衣財具。不同者是餘
長衣。
次取非親里尼衣戒 所以制者。有三義故。一者凡
是為下敬上。仰奉情殷。所有財物。皆不顧𠫤。大僧非
親。不善籌議。得便受之。令彼乏少。二男女形殊。理無
參涉。財物既交。恩情偏密。因茲起染。容壞梵行。臨危
事險。可懼之甚。三狀涉譏嫌。難分清濁。脫被誹謗。無
以自明。以此諸𠎝。制之不許。別緣有五。一是大尼。除
下二眾。二非親里。三應量五衣除餘物。多論。應量鉢
亦犯。四本擬送施除貿易。五領受便犯。多論第五。若
多比丘。取一尼衣。多人犯。一比丘多尼邊取一衣。計
尼犯。十誦第六。若先請若別房中住故與。若為說法
故與。不犯。呵中。尼著弊衣往佛所者。作發覺之由。佛
語尼言汝不應如是等者。五衣本為資身長道。今輙
施人。衣便不具。破戒行檀。事不應法。故曰不應也。佛
聽餘衣。謂五衣外。隨意與人。滿戒五句。一犯人。二非
親里尼。三取衣。四除貿易。五結犯。廣中具釋。然親里
者。謂是父母。乃至七世骨血之親。了論。解親相應有
四。一從母母親相應。二從母父相應。三從父母親從
親相應。此之四親。攝親斯盡。餘文釋親。皆同於此。問
何以尼取僧衣。但得吉罪。答大僧上尊。與尼不數。尼
受義稀。故但犯吉。爾者僧與既稀。何以提罪。答僧與
尼衣。譏過中制。生患義深。故得提罪。作此釋者。二與
解義譏無譏別。論其二取。稀數不同。故使大僧取數
與譏。俱獲提罪。尼則稀而無譏。取與並吉。
次使非親里尼浣故衣戒 所以制者。僧是上尊。使
下義順。尼居下位。裁上事難。故不籌量。輙便駈使。因
生染違。癈業招譏。別緣有五。一是大尼。除下二眾。二
非親里。三是故衣。四除因緣下。文開病及借不犯。五
浣染打竟。滿戒五句。一人。二非親里尼。三故衣。四使
浣染打。五結罪。問所以浣染打三戒合制。答三義故
合。一使尼處同。二故衣不異。三犯相。由致垢故須浣。
失色即染。舒張故打。釋中。上三別解。下二合解。准其
八業。應有八句。此但有五。初句三提。次有三句。二提
一吉。次復有三句。一提二吉。文中略無。次一句三吉
無提。僧祇。使染便浣。使染便打。教打便浣。教作而不
作。不教作便作。越毗尼罪。
次從非親里居士乞衣戒 所以制者。多論。有四種
益。一以佛法增上故。二為止諍訟故。三為滅前人不
善心故。四為眾生。於正法中。生信樂故。別緣有六。一
三衣具足。二無四因緣。三非親居士。四為巳。五應量。
六得入手。滿戒五句。一人。二非親居士及婦。三乞衣。
四除因緣。五領便犯。餘時者。下列不犯緣。但解四句。
不釋開緣。
次過知足受衣戒 忽遇四患。失奪三衣。淨信聞之。
竭貧以施。今不節量過限而受。長貪惱物。殊所不應。
別緣有六。一失奪三衣。二非親居士。三為失故施。若
不為失。隨施聽受。四知為失施。五過所應量。六領受
入手。緣中。取居士衣。與六群比丘。及與餘人者。此據
為他亦犯。若准此文。但使過受。不問自他。一切皆犯。
是則舊古三義。屬他財犯。巳財者壞也。戒本六句。一
犯人。二遇四因緣。三非親居士。四自恣請下。為夫故
施。五是比丘下。教知足受。六若過下。過受結犯。次釋
唯除第二。餘者具明。若失一衣下。釋第五句。教應受
相。於中文四。一明應取不。謂若失一失二。皆不應受。
若失三者。當知足受。第二知足有二種下。釋知足差
別。白衣為比丘失衣故施。伹順本施心受者。是名知
足。然此知足。順在家人法。故曰在家人知足。出家人
知足者。即是三衣。謂本失三。是名不足。今還受三。即
是知足。然此知足。順出家人法。故曰出家人知足。若
居士自恣請下。開自恣請。及衣細薄過受不犯。若有
餘殘下。元不為失。隨施聽受。釋第四句。若比丘下釋
第六句。過受結犯。謂失一受二。乃至失三受四。此等
並是過知足受。
次勸一居士增價戒 所以制者。淨信雖施。標心有
限。今乃嫌少索多。違情惱物。別緣具六。一非親居士
辦衣價。二情期有限。三知施有限。四嫌少勸增。五彼
增縷價。六領受便犯。滿戒六句。一犯人。二施主非親。
三衣價定。四是比丘下。不受自恣請。五到居士家下。
嫌少勸增。六若得衣下。領受結罪。廣中具解。求者巳
下。釋第五句。戒本雖無求字。而有求義。是故廣中牒
而解釋。此中增者。要本體上增。若其異體。落前乞戒
問何故增縷一線犯。乞中要一領耶。答乞非本心。任
彼籌量。惱義是微。一領方犯。勸為先心期限巳定。今
違施心。一線即犯。是比丘下。合釋四六二句。
次勸二居士 餘義如前。唯勸二為別。問勸令合作。
有增不增。為犯何戒。答雖復增者犯。不增不犯。猶是
二人同作。故屬此戒。五分。正勸夫婦合作犯。
次過限索衣戒 所以制者。但為衣價是寶。長貪處
深。比丘進修。應須捨棄。既不自畜。令付俗人。後若須
衣。索須容豫。今乃催促。逼惱前人。故作限約。過則制
犯。此戒在畜寶戒後。故作如此方便。別緣具四。一送
衣價。二轉付淨人。令貿衣物。三過限從索。四得衣便
犯。此戒但為王臣心動生直。忩切急索。損淨主結。戒
本十句。一犯人。二若王下。施主遣使。送寶為衣價。三
彼使人下。奉命送付。四是比丘下。懼犯畜寶。不敢自
受。五彼使語下使問淨主。六須衣比丘下示淨主處。
七時彼使下使付還報。八須衣比丘下。開索方法。九
若不得下。過索結犯。十若不得不不得進不。次十釋
中。唯解初二及八九。餘總不釋。釋第八句文三。一三
語。二六默。三語默相破。初語者如文。次默然者。不知
默。得時。僧祇第九云。如人入庫取物著店上頃。又如
裹襆物。須臾即應去。見論十五。云何默然者。口不言。
立不坐。若喚坐不得坐。若與飲食。亦不得受。若請說
法呪願。悉不得為說。若檀越問言。何緣至此。答言居
士自當知。次語默相破如文。餘相可解。
次雜野蝅綿作臥具戒 多論第五。四義故制。一止
誹謗故。二長信敬故。三行道安樂故。四不害眾生故。
別緣具五。一往蝅家。二是憍奢邪。三為巳乞求。四作
臥具。五作成犯。戒本三句可知。此言雜野蝅者。顯其
通名。餘文憍奢邪者。即是綿稱。五分云。憍奢邪者。虫
所作綿。臥具者臥蓐。多論五云。憍奢邪者。是綿名也。
此國養蝅。如秦地法。蝅熟得綿。名憍奢邪。此國以綿
作衣。凡有二種。一擗綿布[袖-由+著]。如作氈法。二以綿作縷。
織以成衣。作此二衣。名作敷具。敷具者衣名也。此以
害生。捨令斬壞。餘不害生。故聽全捨。但有捨財。略無
懺罪。為不對境。無其還不。
次黑毛臥具戒 然諸臥具。言惑其人。或言是三衣。
或言是敷具。今詳制意。略知其趣。然前一戒。以損生
故。隨作衣服敷具等。皆成其犯。餘戒不爾。以不損生。
如法得故。作衣服著。招譏故制。若作敷臥之具。是則
無𠎝。若其敷臥犯者。今諸比丘皆用黑白氈臥。並應
是犯。然既不犯。何惑其情。談授雖言臥具。用時不憚
黑白。此豈不是傳傳者迷文。致令行人虧其教意。又
多論云。黑羊毛作衣法亦二種。一以黑毛擗治布[袖-由+著]
作細氈。二作縷織成衣。此二種衣。盡名敷具。敷具者
衣名也。又云此羊毛衣。得作三衣。盡中受持。爾者如
何此文為名臥具。答臥具者。通是衣名。或可覆臥。不
以敷故。僧祇第九云。比丘作氈三衣。及尼師檀。唯除
漉水囊及絡囊。餘一切氈作。佛未制前。諸比丘著氈
衣。露地如菴帳安隱住。制戒巳不復著氈衣。故多病
不安隱住。以事白佛。佛聽雜作。謂黑白下三。以此故
知。非敷臥物。又開文有臥氈。足為明驗。又五分云。應
捨與僧。僧以敷地。若敷繩牀木牀上。所以不聽純黑
者。以此毛貴。著增貪求。又濫世人行欲法故。別緣具
四。一純黑羊毛。二作臥具。三為巳。四作成結罪。見論。
純者不雜餘毛。十誦第十。黑羺羊毛者有四種。謂生
黑藍染。黑泥染黑。木皮染黑。開文。作蓐枕万小座具
臥氈等。非著不犯。
次白毛臥具戒 白非法服。黑復招𠎝。唯有參為。乃
便應耳。此巳純白起過。制使參作。若據純白。別緣具
四如前。戒本四句。一犯人。二作臥具。三教參作。四若
比丘下。不參結罪。此文不顯。五分云。二分黑。第三分
白。第四分下。鉢羅者四兩。
次減六年臥具戒 此體雖故。堪得資身。今乃棄故
造新。每常營搆。長巳貪結。虗損信施。招譏不輕。故須
聖制。別緣具五。一臥具先有故者未滿六年。二不得
僧法。三棄故造新。四為巳。五作成結犯。文中與法成
不。如上離衣宿明。滿戒六句。一犯人。二作新臥具。三
制限六年。四不滿更造。五除開緣。六制罪。
次不帖坐具戒 坐具資身。不論新舊。棄故造新。長
貪損物。佛為息貪。不損信施。制以故帖。不帖故犯。別
緣有五。一有故坐具。二更造新者。三為巳。四不以故
帖。五作成結犯。文中。初制以故帖新。二六群下。不帖
起過。前文有三。一覩坐具狼藉。二起制帖之意。三告
眾令知。戒本三句。餘文可知。多論。若比丘作尼師檀。
應用故敷具。周帀脩伽陀一磔手。壞色故。
次擔毛過三由旬戒 出家擔毛。迹同瓦碎。既乖法
式。不合道儀。又以有待之形。假資方立。故復開三。過
擔結犯。別緣具四。一是貴毛。二為巳。三自持。四過三
結罪。戒本三句。一犯人。二開持至三。三過。三結罪。廣
解中。初二可知。若有人持下。釋第三句。於中文三。一
不應助持。二不得使餘眾。三擔餘賤物。
次使非親里尼浣染擗羊毛戒 多論。三義故制。為
增上法故。若諸尼眾。執作浣染。癈自正業。則無威德。
破增上法。又為止惡法次第因緣。又為二部眾。各有
清淨故。餘義同前。此中新故俱犯。直以損功故制。問
所以使尼擗毛提擔毛吉。答擔稀擗數。故有輕重。
次畜寶戒 寶體利重。長貪妨道。多論。制戒有三益。
為止誹謗故。為滅鬪諍故。為成聖乞食等種故。別緣
具四。一是錢寶。謂金銀國土所用錢。二知是錢寶。三
為巳。四受取。文中。時王下彰其應不。於中文四。一大
臣說非白佛。第二佛告下。彰過不應。決定非沙門釋
子者。彰過言也。既以佛為師。不應畜寶。第三我有下。
開為作屋。以資道要故。第四大臣下。舉患喻非。日月
四患者。應離為五。婆沙正文。開為五翳。今言四者。為
對沙門四患故也。既舉其四。義合煙雲。所以爾者。以
相同故。或可烟者。即是修羅烟也。沙門患者。有酒為
放逸本。婬是生死源。金銀生患重。邪命壞善根。
次明戒本。應作七門。一定戒文句。二所捉寶體。三明
能捉業。四開捉不犯。五許助淨人。六作淨方法。七沙
彌應不。初門戒本五句。一能犯人。二自捉業。三所捉
寶。四教人業。五結罪。次體者。此文據體有三。離分為
七。餘是為寶。畜犯小罪。然錢直言上有文像。蓋是國
土所用。祇中四句。或有國土所用。相不成就者。越比
丘尼。或國土不。用相成就。捉者越。國土所用。相成就
捉者捨墮。國土所不用。相不成就。作銅鐵捉者無罪。
多論第五。寶者重寶。金銀。摩尼。真珠。珊瑚。車𤦲。馬碯。
若受畜如是寶捨墮。若種種錢似寶。頗梨虎魄水精。
種種為珠。鍮古銅鐵白蠟鉛錫。如是等名似寶。錢及
似寶。若畜得吉羅。若以似寶作器。入百一物數。不須
作淨。若不入百一物數。一切器與非器。皆應說淨。次
捉業者。僧祇第十云。自手者。若身。若身分。若身相續。
身者。一切身。身分者。若手若脚若肘若膝。身相續者。
若繫三衣等諸衣帶。或置鉢小鉢鍵𨩲等。是名身相
續。比丘凡得錢。及安居衣直。不得自手取。當使淨人
知。若無淨人。指示邊地語言。是中知。著地巳。自得用
草葉塼瓦等物。遙擲覆上。待淨人來令知。若淨人來。
知巳持去。不可信者。教使在前行。使知置一處。若可
信淨人者。從意使知置一處。次開捉者。五分十九云。
阿耨龍王請比丘安居。彼用金銀。比丘不敢。以是白
佛。佛言。彼金銀猶此土石。隨意用之。十誦亦爾。又有
非人天處。請比丘亦如是。又就人間物中。如九十戒。
開捉藍中遺落。及寄宿處寶。次佐助者。僧祇云。若襆
裹中。有金銀錢。在杙上者。不得自捉。使淨入知。若淨
人小不及者得抱舉使知。抱時應作是言。我舉淨人。
我舉淨人。得下物巳。當使解。若不知解者。得捉手教
使解。解巳教知數。若不知數者。得捉淨人手數。數巳
餘者還教著囊中。若不知著者。得捉手教著囊中。著
囊中巳教淨人繫。若不知繫者。使淨人捉囊底。比丘
得自繫。繫巳還置[厥/土]上。若淨人短不及者。得抱舉。若
遺箱簾等在架上。捨上取時。舉時覆時亦復如是。若
行道時。淨人擔金銀。淨人若小。得手牽去。若渡水時。
得抱渡。應作是言。我渡淨人。我渡淨人。若淨人小。不
能上船。得抱上。應言我舉淨人我舉淨人。下船時亦
如是。又若四月八日。大會供養時。金銀塔菩薩像。及
幢幡供養具。一切有金銀塗者。比丘不得自手捉。使
淨人捉。若倒地者。當捉無金銀處。若遍塗者。當以衣
物華等裹手捉。若無物裹手。像上隨有未塗處捉。及
浴金銀菩薩形像。使淨人洗。若大會時。有金銀像。使
淨人持出。比丘得佐。不得捉有金銀處。比丘不得先
捉後放。次作淨法者。多論第四云。淨施法者。如錢一
切寶物。應先求一知法白衣淨人。語意令解。我比丘
之法。不畜錢寶。今以檀越為淨主。後得錢寶。盡施檀
越。若淨主死。遠出異國。應更求淨主。然說淨有二種。
若白衣持錢寶來與比丘。比丘但言。此不淨物。我不
應畜。若淨當受。即是淨法。若白衣言。與比丘寶。比丘
言。我不應畜。淨人言易淨物畜。即是作淨。若白衣不
言易淨物畜。比丘自不說淨。直置地去。若有比丘。應
從說淨。隨久近畜。十誦五十四亦言。此是不淨物。若
淨當受。次沙彌應不可知。次下廣解捨法。既不對道。
𨷂無懺罪。此寶佛不聽畜。故捨言我所不應。還中文
二。初不解事淨主以寶還者。當為彼人故受。使淨人
賞之。貿淨物受。次解法淨主。即轉淨物與。次不還追
索。進不如文。
次貿寶戒 以其寶體利重。長貪處深。貿易招譏。亦
制不許。又以畜不假貿。貿復不假畜。是以立此畜貿
兩戒。復與下賣買戒。體異不同。故立二貿。別緣具五。
一者是寶。二互相貿。三決價。四為巳。五領受。戒本三
句。廣釋金銀各三。及錢為七。一一互易成七七句。然
金等者。見論云。成器未成器等。成器者。謂鐶釧鉗鏁
等。餘可准知。
次賣買戒 多論第五。有四益故制。為佛法增上故。
為止鬪諍故。為成聖種故。為長信敬故。此販賣於一
切波逸提中。最是重者。寧作屠兒。不為販賣。何以故
屠兒正害畜生。販賣一切欺害。不問道俗賢愚。持戒
毀戒。無往不欺。又常懷惡心。設有居穀。心恒希望使
天下荒餓。霜雹灾疫。若居鹽貯積餘物。意常企望四
遠反亂。王路隔塞。夫販賣者。有如是惡。此販賣物。設
與眾僧作食。眾僧不應食。若作四方僧房。不得住中
若作塔像。不應向禮。又云伹作佛意禮。凡作持戒比
丘。不應受用此物。若此比丘死。此物眾僧應羯磨分。
釋名者。販易有五。稱為種種。決價下高。名為買賣。此
文但使買賣。買賣即犯。設不為利。直取亦犯。亦不開
淨語。不同餘文。餘文淨語者。十誦第七云。若實須是
物。審思量言。我以爾所物買。若彼不與。更應再語。若
復不與。又應三語。若三索不與。比丘急須是物者。應
覓淨人。使買是物。若淨人不知市買。當先教以爾所
物買是物。應教此物索幾許。汝好思量者。僧祇第十。
肆上衣先巳有定價。比丘持直來買。置地時。應語物
主言。此直知是衣。若不語默然持去者越。買餘物亦
爾。別緣具五。一在家二眾。亦攝外道。二共相貿易。三
為巳。四自決價。五領受。文中開五眾者。以同道故。實
言論直。故曰應自等。不得與二俗外道貿易。故曰不
得與餘人貿。既不得自貿。應令淨人貿易。出家法體。
須順物情。故有悔者。咸遣還之。十律限七日內。若眾
僧物者。多云。眾僧衣未三唱得益價。三唱巳不應益。
眾僧亦不應與衣。巳屬他故。比丘三唱得衣。不應悔。
設悔眾僧莫還。僧祇云。若眾僧中賣物。得上價取無
罪。若和上阿闍梨。欲取不得抄。若比丘還共比丘。市
買博易。作不淨語。買者無罪。一切九十六種出家人
邊。作不淨語。買者無罪。戒本三句。釋種種中。對於五
物。各互為頭。成五五句。賣買者。先釋其賣。文有其三。
一總言上下。次增賣。次重增賣。此是上價。買中亦三
一言直五錢。數數上下。次與三錢名減買。次與一錢
名重減。買准於賣。故言買亦如是。
次長鉢戒 鉢為應供之器。一則資身。今乃貯畜無
厭。招譏損道。又以物變無恒。因施聽受。限期十日。過
則結𠎝。別緣具五。一先有受持鉢。二更得如法鉢。謂
體量色三如。三不說淨。四無因緣。五過十日犯。滿戒
四句。一犯人。二長鉢。三開十日。四結犯。釋中。鉢者巳
下。解第二句。文中有四。一總舉六鉢。通明體處色。二
大要下辨體唯二。三出量分齊。四以具三如。制令受
持。及以說淨。十誦二十一受鉢云。我某甲此鉢多羅
應量受長用故(三說)。祇律二十三云。此是我鉢多羅應
量受用乞食器。今受持(三說)。若比丘下。合解三四兩句。
犯相八門。捨還等法。一准長衣。唯鉢為異。
次乞鉢戒 一鉢五綴。足堪資身。況減不漏。而復更
乞。此則長巳貪心。損壞僧眾汙辱不少。故須聖制。別
緣具六。一先有受持鉢。二減五不漏。三更從非親居
士乞。四為巳。五得如法鉢。六領受便犯。戒本兩句。初
文有三。一犯人。二舊鉢未滿。三更求結罪。二彼比丘
下。異餘戒故。誦出捨還方軌。於中復二。初誦捨鉢。二
展轉下。總誦還文。文言此是時者。謂是用舊持新時。
然下還中四文。並應此誦。懺及不還。無異不誦。釋戒
本相可解。次捨懺法。文四如常。然捨文言。此住處者。
謂除戒場小界及自然。此三皆非住處故。又甄無住
處。為無僧庫故。言僧中者。簡三人等。次懺如文。次還
鉢文四。一貴者奪留。直還下鉢。二彼比丘下。猶以為
勝。轉取下鉢。三若持此比丘鉢下。罸令持新。用舊下
鉢。四比丘守護此鉢下。恐畏壞故用新。制令護舊下
鉢。此之四文。並是取下鉢令持。初文分二。一處分留
還。二作法還下。僧祇第十云。若是鉢大貴者。應賣取
十鉢直。九鉢直入僧淨厨。一鉢還主。如是隨得多少。
皆限一還主。餘悉入僧。次轉取下鉢文中亦二。初作
白。次行鉢。五分。羯磨差知法比丘。於僧中行之。是比
丘應唱。使諸比丘各持鉢出。然後持所捨鉢。至上坐
前。問須是鉢不。若言須。應取上坐鉢看。若無鉢。若太
大太小。穿缺喎耶。不應與。若無五事應與。與竟取上
座鉢行。從第二上座。乃至新受戒人前。亦如是。行鉢
之法。隨僧量宜。或可取新。故言取上座鉢與次座。或
上座處分。即還彼比丘鉢亦得。故言若與彼比丘。彼
比丘應隨上座教。取此鉢。不應護餘僧意不取。又不
應以奪好與惡。嗔恨因緣故。受持下鉢。乃至下座。展
轉亦爾。次罸持新用下文二。初牒前二下。以不定故。
二作羯磨令持。文言與此比丘受持者。非謂加法受
故名為受持。直是罸令受行。持此兩鉢。故曰受持。乃
至破者。謂舊鉢破來恒持。故曰乃至破。多云。若食時
當持二鉢。終身如是。以示多欲罪過。斷後惡法因緣。
次護鉢如文。餘文可餘。
次自乞縷使非親里居士織衣戒 三衣備具。資道
不虧。今更乞縷。以馮勢力。強逼織師。織作三衣。長貪
招譏。故須聖制。別緣具四。一自乞縷線。二非親織師。
三恃勢不與價直。四織成便犯。戒本四句可知。廣釋
如文。釋第三句非親者。此中織師。有親里非親里。及
親非親合。與線者亦爾。互歷應成九句。但為俱親不
犯。故有八句。此戒正損織師犯提。縷主但吉。為以一
言。通結兩位。是故但言非親里者犯。
次屏勸織師增縷織衣戒 居士本為比丘織衣。理
荷其恩。稱施而受。今乃屏勸織師。自與價直。自壞損
他。故所以制。別緣具六。一居士辦縷遣織師。二情期
有限。三知有限。四與價勸增。五彼為增織。六領受結
犯。問此與前戒織師何別。答有四不同。一前損織師。
不損縷主。此損縷主。不損織師。二前戒由損織師。不
與價犯。此損縷主與價結犯。三前損織師。開親不犯。
此損縷主。親非親俱犯。四前是巳縷織成即犯。此是
他縷領受方犯。滿戒四句。一犯人。二縷主遣織師為
織。三彼比丘下。勸讚織師。自與價直。四若得下結罪。
釋相可知。
次先與他衣強奪戒 先與他衣。規為行伴。彼既不
去。索須和豫。忽以嗔心強奪。特非所宜。逼惱情深。故
所以制。別緣具五。是比丘除沙彌。二規行與衣。三不
定與前人決定取。是中應為四句。一決定與決定取。
二決定與不定取。此二奪重。不犯此戒。若不定與不
定取。奪犯小罪。若不定與決定取。奪悉生諍。是以犯
捨。四嗔心強奪。五得物入巳。文言不知誦戒等者。前
定二句。防未起非。初句不識自行。次句不知眾法。後
之二句。除巳起罪。初句自行懺法。次句眾法悔儀。戒
本四句。一犯人。二先與他衣。三嗔心強奪。四結犯。釋
中。奪而藏舉者。謂是現前。次著樹上等。是不現前奪。
但為奪有現不。結罪不同。非謂重犯有茲二別。
次七日藥 四大乖違。諸病競起。六腑差互。眾藥咸
須。聖為蠲痾。故聽畜服。因斯貯積。立制防之。別緣具
四。一是七日藥。二加口受。問所以得知要加口法。多
論第六云。若病比丘。須七日藥。自無淨人。求倩難得。
應自從淨人手受。從比丘口受巳。隨著一處。七日內
自取而食。設受巳淨人若觸。更受。若受藥巳經二三
日。有藥入中。應還更受。更從一日作始。次第七日。此
藥至七日應作淨。若與人若服。若不作淨。不與人不
服。至八日地了時捨墮。又十誦。舉口手二受。為問答。
五分戒本云。一受乃至七日。下藥法中。皆云受七日
服。若無口法。手寧經七。三不說淨。四畜過限。問所以
畜七日藥重。餘三藥輕。答七日資強。用通內外。貯畜
情殷。過限罪重。餘三不爾。是以過輕。次下釋文。犯相
文二。初開服藥。二爾時世尊下因開起過。前文復二。
初正開藥。第二時諸下釋疑。前文復二。初對病開。二
時世尊下無病亦聽。前文有三。初開五藥。二時諸比
丘下。明殘食法。三舍利弗下。聽服五脂。前文復三。初
明如來託靜生念。二從靜處下。陳巳屏念。告眾聽服。
三時諸比丘下。了前謬執時服言故。前文有四。一念
所為人。身有二病。謂風病及瘡。二我今下。念藥功能。
為有充軀之能。故云當食。復有除疾之効。名為當藥。
而無非時之譏。故曰不令麤現。三復作是下出藥名
體。四聽諸比丘下結成聽服。次陳念如文。以病為畜
藥之緣。故曰病因緣時。次了教文四。一謬解聖教。病
不疾除。迷前時言。謂非午後。二世尊撿問。三阿難答。
四了教說。前言時者。謂是病時。此藥體通非時。故曰
時非時服。次餘法文二。一者病殘不須作法。恐損信
施。開瞻病人食。次非病殘作法文二。一是僧食。二子
注下。是檀越食。作法應不。至下文明。次聽五脂。此脂
即是油類故。是七日藥攝。伹以對病。別舉佛思。藥體
中。無時受等者。謂淨人難得無人作者。使淨人暫煑
變生作熟。從彼受取。自於淨地中煑。以變生故。無自
煑𠎝。在淨地故。無內宿過。即時中故。受法不失。煑巳
澄清。水滴作使汁滓相分。得如法受用。若非時煑漉
者。經時失受。即有惡觸過生。服之得罪。故曰如法治。
若其淨人。有客作者。不簡時與非時。故五分二十二
云。若時煑時。前時漉時受。得七日服。若非時受。不得
經宿服。次無病比丘。亦聽隨時服藥。文中。遣令悲敬
二田行施者。欲使施主福田滿足。此殘石蜜作變現
者。是佛神力。非餘能裁。故曰不見諸天等能消。唯除
如來。次釋疑如文。餘者可解。
以釋戒本。二門分別。一定文句。二問答釋妨。初門戒
本五句。一犯人。二有病者畜藥之緣。三殘藥下。所畜
藥體。四開七日。五過結罪。次問答者。問所以此言殘。
十日衣云長。答三衣非長。故對非長以得長名。藥無
非長可對。以是食餘。故云殘也。又解。殘之與長。其義
相似。趣互舉之。不勞為妨。問所以定開七日。僧祇云。
隨其藥勢。七日乃知。又云。七日者數極齊七日。多論。
正從作法生。兼隨藥勢。隨藥勢者。如初日是。若二三
日觸。聽更受七日者。即是從作法。問戒本應言畜。而
言過服耶。答為服畜者。可有長𠎝。即甄外用。無其長
罪。由此義故。文中言服。理實結罪。都不約服。亦可言
中是倒。應言服若過也。
次釋上三離明。四五合解。合解之中。八門分齊。悉同
長衣。句少為異。先解初門。二位分別。一犯長不犯。二
服犯長藥。得罪多少。初位一日得藥。至七日得。八日
明相出相染俱犯。故曰盡尼薩耆。問下六日藥。被染
犯長。未知受法為失以不。答七日得藥。總不淨施。長
位是同。相與俱犯。受防宿觸。不防於長。所防既殊。不
可染令失受。即是初日。限滿受法。自巳下六未過。受
法不謝。是以文言。至第七日藥。與諸比丘食。若當失
受。即有宿觸等生。何故乃聽諸比丘食。爾者受既不
失。還至應食。所以乃令塗然等用。答以受不失。由成
擁巳。是故遣令塗足然燈。為有貯畜情過。罸不聽服。
第二位生飲過七日藥。一咽得六罪。非時不受殘宿
三提。內宿惡觸食捨墮藥三吉。業一緣異。各不相假。
若就飲八罪。更加二煑。因明藥餘罪多少者。非時過
服五罪。熟飲即七。亦加二煑。時藥一咽。理即具七。隨
有𨷂者。准應知之。盡形無限。受法不謝。若無病緣。但
獲吉罪。若其不加口法服者。唯無非時。餘悉同有。餘
句類知。總二十二。捨懺位同。還藥文四。初對捨言還。
二彼比丘下。處分應不。所有過七日等。三種處分。並
據捨日。反望以說。或不具三。義准可解。三應作白下。
作法付彼。四此比丘下。示用法式。
次雨浴衣戒 謂過前求過前用。二戒合制。所以制
者。雨衣資身。非全急要。是以聖開時中乞用。今時未
至預乞先用。長貪違教。故所以制過前求。別緣有五。
一是雨浴衣。二過前求。三為巳。四彼與。五領受。犯過
前用。別緣有四。一是巳雨浴衣。二於時前得。三時前
受持。准多論。要須加法受持。四過前用犯。犯相文二。
初開雨浴衣。二時六群下起過。前文有三。一發八願。
施浴衣緣。二爾時佛語下。讚願聽受。三略舍聞下。行
其八願。前文有五。一因供乞願。二佛抑不許。三自言
清淨。四佛遂聽許。五正列八願。前六內資。後兩外資。
斯之八願主及僧田。利益既寬。遂為佛讚。次讚述文
三。一至覺意來。如來反問願意。答巳願祈。二世尊下。
佛讚精妙。三爾時下。告僧聽受遂前八願。前文有二。
先問後答。答中反明問答。文中有三。一問八人所趣
向果。二問八人至此國不。三若我聞曾來等者。逆知
必受八願供養。以此資給僧田。心則歡喜。我見此利。
故興願也。次讚述文二。一述可非虗。故言此事如實
等。第二頌說讚美。令心喜悅。頌中分三。初一行頌讚
因深勝。其因既勝。感果精妙。故次一頌來果殊勝。果
雖殊絕。恐不恒有。故第三頌顯果無窮。初頌上半。舉
六內資。下半舉二外資。歡喜者。心離慳垢。三時俱淨。
慶巳所作。故曰歡喜。此歎心淨。施飲食者。應法之物。
施僧受用。簡餘非法物施。獲福微少。即是財淨。若施
外道。及破戒弟子。福田淺薄。植福不多。故言持戒佛
弟子。便是境界田淨。三事既勝。寧不精妙。以衣外資。
奉獻眾僧。故曰布施於眾人。亦可通衣及食。以奉大
眾。故曰布施等。施雖不能究竟斷結。亦能蹔伏現行
貪心。故曰降伏等。次頌感果者。上半感果精妙。下半
屬當處所。剋於樂果。由於樂因。故曰依樂。此明因藥。
受樂報者。近得人天樂報。永得等者。遠得無漏道果。
屬當可知。次頌顯果無窮者。上半顯無漏果。下半
明有漏果。前中初句舉前因勝。次句顯果無窮。謂得
勝進無漏。以自適神。故曰快樂。此之快樂。唯證乃知。
非是世事能況。故曰無可喻。次有漏果可知。戒本三
句。一犯人。二求用時節。三過前求用結罪。廣解可知。
僧祇十一。此雨浴衣。得四月半受用。至八月十五日
應當捨。捨法者。一比丘應眾中作是唱。大德僧聽。今
日僧捨雨浴衣(三說)。若至十六日捨者。越毗尼罪。尼無
過前。今吉羅者。結多求罪。少利故輕。
次急施衣戒 憂勞未滿。不合受施。對有急緣。開聽
為受。因開急故。非急亦受。既有過生。故須聖制。此兩
戒合者。同由一衣生故。過前受具五緣。一是急施。二
知是。三過十日前。四無因緣。五領受便犯。過後畜具
六緣。一是急施。二知是。三十日內得。四不作淨。五無
因緣。六畜過限。犯相文三。一開受夏衣。二六群下。因
開起過。佛即呵制。三爾時下。開受急施。既開十日內
受。應有過前受。過文無者略。戒本五句。一犯人。二受
衣時限。三諸比丘下。是急聽受。非急不聽。四受衣下。
開時畜無罪。五若過下結罪。又前緣中。二罪俱無。戒
本但結過後畜罪。廣解及開。方始具二。廣中一五。別
釋中三合解。合解三中。第一先解第三句急施衣。二
衣時下。解第四句衣時。三自恣十日在下。總舉三句。
合而廣釋。既言自恣十日在。明知即是戒本第二句。
問從爾長衣過十日犯。何故此急施衣。七月六日受。
至十六日明相出。更言一月五月應畜。等長衣不與
時分相接者。但有前開。是以即犯。此急施衣。兩開相
接。是以不犯。爾者七月十五日出界。不成破離。以入
十六日。是即應去之限。答夏衣但有後開。無其前開。
以十五日夜。猶須守夏獲衣。是故不類。去則成犯。次
第二句開一月攝十日。五月攝一月。何故此中迦提
德衣月。不攝十日。而言過一月五月後。更增一日。答
一月攝十日者。一同非時。二俱防長。功能既齊。以長
攝短。德衣攝迦提月者。一月時位。二俱五利。功能亦
齊。以長收短。今德衣迦提。不攝十日者。一時非時別。
二十日唯一長德衣等。五利功能有寬狹。是故不相
攝。以不攝故。更增一日。餘句類同。不能繁釋。伹還衣
言過前過後者。此是出法之言。理實過前受。即座還
主。過後是長。應經宿還。不犯中。初總次別。別中先開
過前。次明過後。
次蘭若離衣六宿戒 此戒同異如前。但前戒聚落
一宿即犯。此蘭若怖處。過六夜犯。又前戒常流人犯。
有德衣開。此勝行人。不受德衣。但對難故。開聽六夜。
爾者既是勝行。無德衣開。如何得有除迦提月。答迦
提非作法。是以故開。別緣有七。一受持三衣。二冬分
非時。三有疑怖處。四置衣聚落。五不捨會。六無因緣。
七第七日明相出。文中有二。初為賊難開置舍內。二
爾時六群下。因開起過。既因六群。乘教起非。設住蘭
若。亦限六夜。戒本五句。一人。二反顯犯時。三在阿蘭
若下。出難開緣。四比丘下。開六夜一會。五若過下結
犯。釋中。不解第二句。餘者具釋。蘭若下。解第三句。舍
內下。釋第四句。若比丘下。解第五句。見論。若蘭若處
眾僧多。房舍堅密。不須寄衣聚落。亦有除僧羯磨。此
雖無文。義通無失。
次迴僧物戒 制意者。僧利不輕。輙迴入巳。惱眾長
貪。故須聖制。別緣具四。一許僧物。二作許想。三迴入
巳。四領受犯。滿戒四句可知。釋中。二四合解。初三別
釋。僧物下。解第三句。三句之物。迴有重輕。初物犯捨。
第二物迴之無罪。下文未許。許想吉羅。故知未許。未
許想無犯。第三定屬僧物。迴入犯重。此之三物。相對
故舉。越次差會。定屬之物。既損別屬。計直成重。又解。
第二句物正當緣起。迴之犯捨。餘二並定屬僧。迴則
獲重。又解。此之三物。俱犯捨墮。以於本主邊迴無盜
心。故不犯重。若比丘下。解二四兩句。文三。初正解迴
物入巳。二若物下。四對八句。物不入巳。但犯輕𠎝。一
塔僧相對。二四方現前。三僧尼兩眾。四料簡上三同
類。同類迴此與彼。故言許異處。與異處。三境想四句。
上來三十捨墮竟。
四分律開宗記卷第三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