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批

四分律行事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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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正因果業性。言無所壅。義通道俗。教本化人令開

慧解。故曰化教。然此化教。三藏之中。修多羅藏攝。或

云修妬路。或云素怛纜。皆是梵音一轉聲也。東塔云。

修多羅訛者非也。然妬路。怛纜。多羅。是一轉之聲。有

輕重也。如悉曇章中有十四轉聲或十六轉聲。一轉

之中。自有轉重數種。豈有訛也。但汎明因果者。謂但

汎明善惡二因。感苦樂兩果。修善得福。作惡得罪。忍

辱端正。不殺長壽等。引皆是汎明也。識達邪正者。即

如經云。此是佛說。此是魔說。若八不淨物。畜者是邪。

不畜是正。畜者是魔眷屬。非佛弟子。又如不信因果

是邪。歸依三寶是正。廣如涅槃邪正品說。料其行業

沉密而難知者。且如化教。但論不應殺生。而不分殺

生有輕重之門。今欲料其輕重之業。故曰難知。又如

盜不言滿五不滿五。則不知結業分齊。若行教中。即

有夷殘等分齊。立明。此化教中。但論心中所有善惡。

或起三毒四倒。或起慈悲念定。但在心。外相難顯。若

將化教。料其罪福輕重之相難知也。顯其來報明了

而易述者。謂觀今因知來果。驗現果知過因。如殺生

得短命報。故經云。是殺生。是殺生報。是惡口。是惡口

報。是邪行。是邪行報等。又如持五戒生人中。持十善

生天上。若不受五戒。當來墮三途。不忍辱來世定醜。

伹觀現因。則知來報。故曰明了而易述。

二謂行教唯局於內眾者。礪云。毗尼大藏。匠御出家

五眾。發足興行。終登道益。隨言即行。但以隨言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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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使能詮之文判為行教。故曰也。亦曰制教。以此教

門約勑五眾。許無違犯。故曰制教。南山律師云。言行

教者。依教興解。非行不成。故曰行教。亦曰制教者。教

由制興。故曰制教也。定其取捨者。若依教如法者。乃

可行之名取。若是違教非法者。不可行之名捨。又言。

取捨是得失之義。如受戒時。若要期三世。境因緣具。

則得戒是取。若反上受戒不得。名失須捨也。立其綱

致者。立云。綱是綱網。即網家之綱。致是意致。亦是心

致。取五篇七聚為綱致也。又云佛法之中。所以結界

受戒說戒自恣。如此等法。並佛法之綱致也。決判疑

滯者。有云如前了論能知五相名解毗尼是也。若能

明識二部戒律之相者。有疑問者。須為決之。又解。決

疑滯者。謂疑犯疑持。疑於輕重。壅滯積年。於事不了。

一見律文。解便通達。故曰決於疑滯也。指事曲宣文

無重覽之義者。覧由見也。且如大律藏中。僧尼戒本。

行用儀式易解。皆是可學。顯於緣起犯相開通。且如

殺人得夷。殺畜得提。無心不犯。如此之說。皆是指前

事。曲見分明。不繁再見。謂一一戒。皆指一一事。委曲

宣說。不同前化教汎說婬盜。不顯於境犯處等。然今

行教。即顯其境。三趣優劣。得罪差別分齊。一披盡解。

不假重覽。事有再科之𠎝者。明其犯。行教中性戒罪

者。如殺盜等科違戒罪。復加業道一罪。科罸之義也。

濟云。取重犯義。故曰再科。如前作犯夷後亦得夷。故

曰再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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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則二教循環非無相濫者。應師云。循環謂旋遶往

來也。巡也。遍也。明其二教互有相涉。猶如兩環相鈎

之相。然雖相鈎。終自各別。欲明化行二教。雖復相濫。

然理各別。言相濫者。且如殺畜生。二教俱明得罪。而

化教中。但明業道之罪。而無違制之愆。若制教中。先

結違制教之罪。復受業道之罪。即是相濫義也。又解。

如化制二教。起心造善惡。心有相濫。大乘制心。小乘

亦制心。故律中心念作是也。然大乘單心起即犯。小

乘有擬動身口之心。方始結犯。然此二教。防心是同。

但假身口為異。故言濫也。濟云。化教中亦有制教。制

教中亦有化教。故曰相濫。何者是耶。如涅槃楞伽遺

教豈非化教。其中即明戒律之義。又如四分受戒揵

度。初明如來度五俱隣等。說四諦十二行法輪。乃至

三輪度外道等。豈非制教中而亦有化。故曰非無相

濫也。舉宗以判理自彰矣者。立明。化教用理為宗。約

心以明得失。亦云用心業為宗。行教約事為宗。則用

身口業。以明得失。上既云循環相濫。今舉此二宗分

判。道理自分。故曰自彰也。又解。舉宗以判者。未動身

口。但有心起。則違化教。未犯制教。若起心擬動身口。

則違制教。兩宗如此。今若違制教得二罪。即是違教

及業道也。若違化教。但得一罪。是業道罪。故云理自

彰也。

謂內心違順托理為宗者。上文云。舉宗以判。理自彰

矣。若為自彰。欲解其意。故曰謂內心等。謂內心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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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順情二心起者。以托真如一來之理為宗。若違理

起心。是名犯也。若起心順理。則成持也。只道起惡心

違於真理。即結業理之罪。此是化教之宗如此也。此

但名破大乘無相戒。以大乘局制心犯。故云內心違

順托理為宗。引屬化教。私云。化教制心。謂內心纔起

惡念與理相違。即結業道。是其化教之宗趣也。外用

施為必護身口等者。此明行教唯約身口不動。雖復

起心。未違行教。要動身口方可科罰。

然犯化教伹受業道一報違行教重增聖制之罪者。

戒疏云。化教所明。即業性罪。犯者唯有二義。一是違

理惡行。二者能妨道。具此二義也。若佛制廣教後犯

具三義。兩不異前。有違佛制罪也。上云業道者。論中

解云。業者意也。意從中行。故曰業道也。故經云者。案

善生經戒品云。有二人共同作一罪。一者受戒。二不

受戒。巳受戒者。犯則罪重。不受戒者犯則罪輕。何以

故。以毀佛語故。

言文廣自明者。遍指一切教中之文也。所以更分者。

此是生起今門意也。諸教雖明化制二宗。恐人不練。

故我分別作此一門也。恐迷二教之宗體者。化教以

防內心為教宗。制教唯防七支為教體。作此分別者。

恐後人迷故。所以我更分之也。妄述業行之是非者。

立云。恐有人言。律師殺牛犯提。同殺草木無異。殺草

還提。今共作提罪懺悔。二罪俱滅。不知總報雖滅。別

報未亡。既不識業道之罪。直言罪滅。此名妄述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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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又解。妄述業行是非者。勝云。如依制教之人殺畜

得提罪巳。不知有業道。妄述巳之清淨也。復有僧尼

依化教者。見受苦之眾生。殺之應有福。有何過失。雖

無業道。而不知與制教中具緣相應得違教罪。妄述

我是清淨也。永者長也。蠲者除也。謂除上妄述之見

所由也。

第八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者。通謂同戒同制之處。

如安居自恣說戒結界等。僧尼同用。義有相涉。名之

曰通。言塞者。互有互無。如教誡等法是也。立謂。行事

通塞者。如受戒懺罪。僧通得為尼名通也。自餘結界

受日等。伹可自眾相對而作。互不得通。名之為塞也。

同戒同制事法相同者。即四重等是也。但是五篇中

僧尼同戒皆名同戒。安恣受說。此皆同制。言事法相

同者。事謂情非情事。即長衣鉢等皆同也。法謂三藏

羯磨。及對首心念。是同名為事法相同也。行用儀式

具在諸門隨事詳用者。立明。若同事法。如安恣等法。

並在三十門中。任意詳用。但改作尼為異。若辨成犯

相戒本自分者。謂二眾戒本中。自明持犯之相。二部

自分。故不同也。隱而難知具在隨相者。立云。下隨戒

釋相中。僧尼二眾之戒。廣釋其名相也。然釋相中雖

約僧戒解釋。然尼戒名相同者。亦皆寄在大僧隨相

中辨之。故曰具在隨相也。

約位之戒者。謂僧尼兩位各別。故曰約位也。謂輕重

不同者。如尼摩觸得夷。僧得殘。漏失僧殘尼提。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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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犯提。僧得吉。故曰輕重不同也。有無互缺者。僧

無洗淨過三節戒。四獨。言人。紡績戒等。唯是尼有而

僧無也。尼無輙教誡。至日暮等三戒。二房戒。僧有尼

無。故言有無互缺也。犯因緣異者。高云。如與外道食

戒。犯雖是同。與緣有異。僧與出家外道犯。尼與出家

在家外道皆犯。又如畜鉢戒。僧開十日不說即犯。尼

入手當日不說即犯提也。其罪是同。開緣有異。故曰

犯因緣異。礪云。犯同緣異者。如背正足食犯提同。而

開緣不同者。賓云。僧有餘食法。背足別制。尼無餘食

法。合制一戒也。僧開餘法。故曰開緣不同也。又復減

年一戒。受緣不同者。尼與式叉作本法也。僧即與沙

彌而受其十戒也。過量浴衣生犯緣同(謂過量作僧尼同犯)。用

緣不同。僧則用者時限。謂屬夏中。尼則聖開長時常

用。

此但分其宗類等者。謂且分兩位。有開有異。互缺輕

重等如此。然未明不同之意也。猶未顯其來詮者者。

未顯僧尼之戒不同有無意之所以也。又解。未顯尼

制教來由教詮之意也。言具在大疏者。如首律師疏

中具說所由。不能繁述也。

第九下三眾隨行異同意者。即式叉及沙彌沙彌尼。

名為三也。三眾隨行中行事。與大僧大尼有同有異。

須出其異意所以也。

若約戒體同大僧無作者。明其所發無表之戒體。量

同大僧。故下云隨行類等塵沙。舉喻如春時草木。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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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盡出。未經盛夏。色未變黃。過五月巳。盡作黃色。明

下三眾所發戒體。律儀具足。未秉白四。如樹未變色

也。故報恩經云。沙彌十戒。比丘具戒。始終常一。隨時

立名。譬如樹葉春夏則青。秋時則黃。冬時則白。隨時

異故。樹葉則異。而其始終故是一葉。戒亦如是。常亦

一戒。隨時有異也。賓云。古人此判。稍違道理。若受沙

彌戒。即普緣境。應普發戒。即應沙彌巳具獲得二百

五十。如是便違。婆沙論百二十四云。近事受勤䇿律

儀。不捨五戒。受得十戒。爾時成就十五律儀。勤䇿更

受苾蒭律儀。爾時成就得二百六十五律儀。論既分

明言十戒位但得十五。至具戒位。方加其數。何容沙

彌普發耶。答論據十戒成沙彌性。不遮普緣普發無

表。此即十戒立為律儀。所餘無表善而非戒。設便違

犯通名惡作。不可即名犯戒惡作。為調機器。令普學

戒也。唯顯於十者。即戒相中且明十事。餘則不出。礪

云。沙彌既死。無作同大僧發。何故但只說十。答以非

具位。且就力分。故唯說十。復以惡作義通故。戒戒結

吉。不得伹以說十。即不令分學。其猶大僧。豈可盡說

五篇耶。結罪居第五篇者。立謂。所犯之罪無問輕重。

通結吉羅。若犯初篇。但以滅擯吉羅為異。吉羅居第

五篇。故云然也。就位在諸戒末者。僧尼二部律中。戒

戒下皆云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也。

自外行法不同者。勝云。說五德十數等是也。意云。沙

彌亦有安居自恣說戒等。故言行法不同。謂不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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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大尼之類也。取捨有異者。勝云。如壞生。為供養三

寶緣有則開。餘無此緣則制。制故名捨。開則稱取。亦

云持名取。犯名捨也。言各就別篇所明者。謂下更有

沙彌別法之篇也。

式叉摩那六法等者。此是外國語也。此翻式叉為學

法。摩那翻為女。故名學法女。謂學其六法。防於四重。

六法者何。一與染心男子摩觸。二盜四錢巳下。三故

殺畜生。四小妄語。五非時食。六飲酒也。言防四重者。

觸防媱。盜四防五。殺畜防人。小妄防大妄。若犯此六

者。更從初與法。要滿二年。方得受其大戒。若學法時。

犯根本四事者。則滅擯。上六法是其學體。故曰是其

學宗。其人位居大尼之下。在沙彌之上。要先受沙彌

尼十戒巳。方加此六法。所以制學六法者。南山羯磨

疏云。六法以淨其心。二歲學戒。以淨其身。言淨心者。

以女人志弱。愚教者多。隨緣造過。特由學淺。是以聖

制。增位勸學。言淨身者。由曾出適言婦事人。後為夫

喪從道。懷胎受戒。誕育懷狹。譏過由生。故限二年可

知染淨。即律中度妊身之緣是也。戒體更不重發者。

明受沙彌尼戒時。發戒體巳竟。但是更加學法。無別

式叉之戒可發也。同諸三眾學之者。大僧為一。大尼

為二。二眾沙彌為三也。勝云。僧尼為一。沙彌為二。沙

彌尼為三。故曰同諸三眾學也。

第十明鈔者引用正文去濫傳真者。濫有三種。一謂

律藏中自有濫。二謂經論中有濫。三謂佛法東度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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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諸師集疏。行事有濫。今則剪截浮辭。傳其真教。以

斟酌也。言傳真者。謂取正錄真經實論。是抄所用也。

言科酌者。科是科條。酌是斟酌。謂除偽就真。取多取

少。任自斟酌。故曰也。初明引用正經等者。就此門中

分有三。在文易見。何故前明正經。後明偽說。今解云。

非無有意。先例真者。為顯抄中之所用。故須前列。後

明偽者。顯知抄中不容偽濫也。又欲真偽相顯。知取

真捨偽。故以先真後偽也。

僧祇律是根本部者。僧祇部。外國云摩訶僧祇。此云

大眾。此是城內前結集者。名上座部。以迦葉在座。年

老得名也。眾既五百。名大眾部。呼此上座部。為大眾

部耳。實非城外結集之大眾部也。今茲五部。皆從前

上座之大眾部出。故呼僧祇為根本也。濟云。此古師

立為本部。今據宗輪論。僧祇非四分之根本部也。其

宗輪即是部執論異名。為翻時前後。所以立名不同

耳。謂同本別譯也。所以古人及鈔主。將僧祗為根本。

非五部數者。據大集經云。廣博遍覽五部經書。是故

名為摩訶僧祇。既言遍覽五部。明知非五部數。故判

為根本部也。又宗輪論舍利弗問經皆言。初破分為

二部。一大眾部。二上座部。大眾即僧祇也。私云。宗輪

論中上座部。是四分根本也。然大集僧祗律即是四

分等根本也。引與宗輪論不同。部執疏中乃判摩訶

僧祗部是四分根本也。所以知者。彼云。根本有兩部。

一上座部。計五陰及涅槃皆是有。二大眾部。計五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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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槃是假。故與今四分義同。據此大眾即當根本。如

前巳廣敘訖。今鈔言僧祇是根本者。或可依部疏說

也。如上文云。競採大眾之文。即是其義也。薩婆多部。

此翻一切有部。賓云。根本并枝條。合二十部。此方傳

者。其唯六部。一僧祇部。宗輪論名大眾部。二薩婆多

部。此名一切有部。即十誦也。三彌沙塞。即化地部。今

五分是也。四曇無德部。論名法藏部。舊人亦翻法敬

法密並是也。部執疏中云。法上部者。舊名曇無德者。

蓋似不然也。五迦葉遺部。此唯有戒本。論中名飲光

部。六正量論。即了論所明者是。據其。此方傳斯六部

也。二論者謂大乘小乘之二部也。

法聰律師下。此引諸師。直是關中及巳北者。若江表

蜀地名僧。並未詳錄。隨朝久巳焚除者。有本改為禁

字錯也。

言愚藂者。有云。一人無智曰愚。十人聚一處曰藂。亦

如四樹名林。其義相似也。且述與律相應者。謂如上

所列偽經。古來有師。濫用此經。由此經與律相涉。故

今簡出。明我不用異古人也。即前序中云濫述必剪。

是此義也。餘文存略者。餘更有偽經極多。不能盡列。

且字略也。

余智同螢耀者。此是謙遜之辭也。云我智若螢光。以

我之解。助佛之化者。喻若螢光助於日也。濟云。螢若

晝出則無其光。夜出則微有小光也。喻余亦然。若正

法之時不敢厝心助化。助亦無力。如螢晝出則無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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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今末代之中。故助佛弘化。如螢之夜出似有小光

也。言疎庸者。不親佛法曰疎。非文非武曰庸。應師云。

庸謂常愚短者是也。心不節慎。口無法言。惡人為友。

名之為庸也。輕侮猷言等者。三蒼云。輕也慢也。言献

者法也。謂我敢輕慢法言。若輕慢則成戲論。言動成

戲論者。若云有。是增謗。若云無。是減謗。非有非無。即

相違謗。若言非非有非非無。即名戲論謗。故我何敢

綴緝也。

雖然學有所承等者。此明我雖不敢綴緝。然亦所承

有本。謂我親承首律師所學。聽講得二十餘遍。其首

師者。伹是所承學問正行之師。非是和上。和上即日

嚴寺贇律師也。言承必知本者。以下仰上曰承。明古

來世世相承。上到波離。相傳不絕。親知如來制之本

意。故曰承必知本也。每所引用先加覆撿者。明今鈔

中。伹是引諸經論及古人章疏等。必先勤覆看其如

非。後方引用。故曰先加覆撿等也。於一一事下廢立

意多者。如律中犯重比丘開其學悔。古人判言。若犯

巳未覆開悔。曾覆竟不開悔。今廢此義。伹使臨懺之

時盡露。一切開悔。此義須立。又律中云餘處行。古人

解云是餘房。此義須廢。今解謂是出界外。此義須立。

又如不可學九句中。古人判婬盜殺妄之事是不可

學。今須廢之。若心境迷忘是不可學。須立也。又如捉

寶戒。古人云。既拾遺為緣起。名拾遺落寶戒。若捉遺

落寶即提。餘非遺落者不犯。今廢此義。一切捉者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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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是立也。又自然界體。古人氷執。或云方圓。今則約

實定方須廢。若云圓者須立。又云若有異界來邊。亦

不定圓。濟云。廢立意多者。約律文中雖復具列。則義

有須廢者。有須立者。如五正食。用魚肉等此義須廢。

又如破僧等義。末代豈有耶。皆是廢教。故曰廢立意

多也。諸師所存情見繁廣者。古人廣明善來上法三

歸八敬。廣釋受緣受體發戒時節。當今闕緣。多述何

益。是繁是廣。故曰情見繁廣。

及教通餘論理相難知者。立明。毗尼之教有通諸論

也。謂論解於律。名教通餘論也。今言難知者。如諸論

中。或云表無表。或云作無作。或言教無教。如多論中

作無作戒。俱色為體。成論中作戒是色。無作非色非

心為體。如此釋判。理相難知。要是博達。及通解諸論

文。方能了達也。

而抄略證文多不具委者。明今鈔中。取經律論文。不

具述來。但是相應之言。即引將來入其宗也。知其始

末者。勝云。且如破僧違諫諸戒。始末大繁。不屬今時

現行。若更窮所由。非鈔之意。故前序中云。橫評不急

之言。於鈔便成所諱。是義也。毗尼母論佛令引要言

妙詞者。撿彼論云。諸比丘問佛言。若說法時。從修多

羅乃至憂婆提舍。隨意所說十二部經。欲示現此義。

復有疑心。若欲次第說。大眾大文恐生疲厭。若略撰

集好詞。直示現義。不知云何。佛言。聽諸比丘。引經中

要言妙詞。直顯其義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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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機有用等者。謂如對受說安恣訃請等事。即披文

而用之。不勞問於他人也。豈復疑於罪福者。既執事

案文。何所疑也。福則是持。罪則是犯。謂我不疑其持

犯也。

加諸不急之務者。謂恐後代人加閑言遊辭。增其鈔

中。故曰加諸不急之務也。使真宗蕪穢等者。指鈔為

真文。若更增加不急之文。便是荒穢。致使後人行用

則昏迷。不識其意。則真偽兩取。俱不可知。鳥鼠之喻

等者。況真偽也。鳥取不得。鼠取不得。喻其鈔中。若加

不急之務。竟致後行事之人。真取不得。偽取不得也。

濟云。今時口說大乘之人。是鳥鼠之流。或加大乘之

言。益其鈔中。即是不急之務也。又解。蝙蝠雖有鳥鼠

之濫。但愚者迷之。有智之人知其非鳥非鼠。欲明後

代愚不知真偽。智者洞閑三藏。豈復迷耶。

此之十條總束諸門者。是都結上十門也。諸此十門。

是綱領。以分別橫括下三十門也。又解。此十門來下

三十門中。一一分拆其義意也。若攬收不盡自下別

論者。謂將此十門。攬收三十門中有不盡者。下三十

門。還出其法相。不必須此十門統括也。

夫宅身佛海者。從此夫字巳下。生起立三卷之意。宅

是居也。明居身在佛法海中也。又解。五陰身是火宅。

今將此宅身投在佛法海中。故曰也。言食味法流者。

謂心服於道水故曰也。形廁僧伍者。廁由間也。廁在

於僧行伍也。言行唯三位者。明今三卷。稱三位行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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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蓋今鈔主立茲三卷。用稱三行。據礪解云。然實行

雖眾多。略明不過有兩。初謂自行之法者。謂四依八

正。行之所依。生行之軌。別人所行。不假眾成。是故名

為自行之法。二言眾行法者。如說恣等。理合詳遵。許

無乖異。同崇水乳。軌成僧用。要假共成。是故名為眾

行之法。所以要須此二法者。若無自行之軌。行無由

立。行既不成。寧能戒禁定靜。發智斷惑。終皆出益。是

故便有別行之法。別行雖成。若無御眾之方。任持綱

統。何成僧寶益利世間。故須眾法管攝僧徒。方成眾

益。是故要須此之二法也。

識達持犯乃至體相具矣者。明中卷廣明戒體相狀

及隨戒之相。故言體相具矣。外德彰用者。謂既識達

持犯。具如中卷。方能秉法被時。善解匠物。故曰外德

彰用也綱領存矣者。明上卷是佛法綱領。統收萬法。

下卷乃是毛目。還是綱領之所攝持。舉領則毛端。提

綱則目整也。自他兩德成相多途者。明下卷之文。雜

行。乃有益物及自利也。如導俗化方是利他。若頭陀

等是自德。如看病篇。望看前人得差是他德。自復得

福是自德。故曰自他兩德也。毛目顯矣者。宣云。明上

兩卷。巳具僧體。即是綱領。下卷即目也。然上卷僧體

雖立。此乃自行。未兼化他。故下卷接俗看病遇客等。

並是化他之行。如頭陀等。是自行也。上二卷既是綱

領。依此綱領。能起餘行。若網目之在綱。如裘毛之依

領。故曰毛目顯矣。問上序中明三卷之意。前明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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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明中下。此何故先明中卷。次明上下者何。答大有

所以。上序中明者。是大家眾法而言。故須作法次第。

先明眾行住持。然後明受戒懺悔罪之別行也。先僧

後別。義次第故。今此所明。將中卷居前者。欲明自行

是立身之本。體相既立。方能秉上卷家僧眾之法。所

以先明中卷也。

然則事類相投更難量擬者。應師云。擬者向也。說文

云。擬由度也。比也。類者例也。如受戒事。則有受戒類。

如結界事。則有結界之類也。今若不從類例標名題

者。但散亂而說者。尋討則難。故曰也。有人云。事類相

投更難量擬者。言若總牒三十門中一一事類。將來

此十門。更對門子細解釋者。此則更難量度。故曰更難

量度。伹可今此十門中梗概而明其意。故曰隨宜約

略。若長途散釋寡討論者。勝云。若今十門。更長途一

一散說下三十門事意。此則不可盡其底。故曰寡於

討論也。又解。今十門中。不可作散亂解釋。隨意即說。

居作如此散亂說其意者。後代之人尋討則不識門

戶。故曰寡討論也。濟云。此是自謙之辭。謂我若廣釋。

則復闕尋討論也。論語中馬融釋。討論者討由治也。

治而論之。詳而審之。故曰討論也。必隨相曲分過在

繁碎者。明今十門不可約略。

通結指歸者。正結十門之意。但約略如此。通家結束

為十意之義也。使舉領提綱毛目自整等者。將此十

門名為綱領。下三十門中所有諸事。盡是毛目也。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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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此十門綱領者。下三十篇毛目自顯現也。載舒載

攬等者。載由則也。謂則舒則攬耳。言隨事隨依者。勸

勵僧侶精進護持。永離破戒之穢流。蕭然而得解脫。

上來第三總釋十門義竟。

**** ○標宗顯德篇第一

上來明序。總序一鈔之意。於其序後。次列三十篇名。

顯鈔中有若干事也。從列三十篇名巳下。次作十門

總束三十篇中之意。此三節巳竟。自此巳下。約三十

篇。一一舒之。廣張其相。所以此文先來者。欲明夫所

撰集。要先識其宗旨。非宗無以顯德。非德無以立宗。

要須識其宗德。故須前來也。又復戒法戒體。能生成

諸行。諸行所依故。先出宗本。然後顯諸行相。故下釋

法文云。乃可秉聖法在懷。習聖行居體。故得名為隨

法之行。

言標宗者。標是表幟(音熾)之處也。宗是尊也。亦云主也。

亦云總也。今取其意總義。濟云。標者舉也。謂總標舉

一鈔之所尊也。謂此鈔用何以為主。即欲舉其所尊

也。有云。明此法體行相。此四是諸行之總宗。故下文

云。此之四條。並出道之本依。成果者之宗極。故標於

鈔表。令寄心有在也。然今此鈔。用此四種為宗。若古

來諸師。立宗旨者不少。敘教意多家。統而言之。不過

有九。束其九師立宗。以為頌曰。止作受隨止惡宗。教

行因果制一代。第七止善八戒行。第九三輪為宗宗。

如斯九宗之義。廣上第一卷中。大段第七。戒法星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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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宗各異門。巳辨竟。言顯德者。既標其宗。則須顯德。

德者。從果彰名。謂酬功曰德。以能持戒萬善從生。若

非此宗。無以顯斯德也。德雖無量。不過二種。一謂斷

德。二謂智德。以修道故惑盡解滿。有此二德。由惑盡

故。是其斷德。由解滿故。是智德也。此約羅漢能證斯

法也。夫德者得也。明佛三大阿僧祇劫。修諸萬行。以

持戒故功圓果滿。萬德具備。此屬佛德也。佛由持戒

故德之。非唯諸佛自然而有此德。然菩薩聲聞。亦有

隨分之德。明今比丘是佛弟子。若能持戒。現世名譽。

當招勝果。亦名為德。又解。為物所稱曰德。又如下引

諸大小乘經論。將來證成。顯戒功德。明其勝用。盡是

德義也。言篇者。戒疏云。篇字從竹。乃是簡名。自漢

以前本無紙筆。例用竹木。兼之紈素。而用圖錄。後漢

蔡倫創造於紙。用易簡素。古書簡䇿可有一章。以韋

編之。號為一篇。故宣尼讀易韋編三絕是也。若從草

作篇者。此止是草名。邊殄反之。世號篇竹是也。篇謂

古用竹簡為書。以皮韋之。一束簡名一篇也。言第一

者。第由居也。如王侯之宅曰第。此篇居三十篇之首。

故云第一。注初出宗體後引文成德者。私云。此注者。

正釋篇之題目。兼生起下文之意也。立明。指下文中

戒相多途。非唯一軼。略舉樞要。不過法體行相四種。

總而言之。並名宗體也。言後引文成德者。謂下先引

小乘經論。次引大乘經論。嘆戒之功能。故曰引文成

德也。就此序中。且分為三意。初從律海冲深下至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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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無以顯其德來。是序冠下文謂順教則三寶住持

辨比丘事文意。二從而澆末淺識下至寧不覆墜耶

來。明是序下文違戒便覆滅正法翻種苦業文意。三

從故知興替在人下謂通結上兩意也。三段不同。今

即是初。

夫律海沖深者。應師云。沖是虗也。深者󳳤也。淵也。言

律海者。大毗尼藏能詮之教。名之為律。即此教門。略

言則八萬四千。廣說則無邊無極。故喻之於海也。又

如律中佛告目連海有八奇者。束為頌曰。眾流皆投

不失潮。五河失本無增減。同一醎味及死尸。珍奇大

寶形居處。釋曰。第一一切眾流皆投於海者。謂如我

弟子漸次學戒。皆歸我法中。二海水常不失潮法者。

謂如我弟子。住我戒中。乃至於死。終不毀犯。三令五

大河皆投於海而失本名者。謂於我法中。四姓出家

皆稱釋子。四此五大河及以天雨盡歸於海無有增

減者。謂於我法中。捨家學道。入無餘涅槃界。無餘涅

槃界無有增減。五同一醎味者。謂於我法中。同一解

脫味。六不受死屍。設有風飄岸上者。謂如我法中。不

受犯重死屍。七海水多出殄貴異寶。陸地所無者。謂

於我法中。亦出殄寶。所謂三十七道品。謂三四二五

單七隻八也。八大形眾生之所居處。身長百由旬。乃

至七百由旬者。謂於我法中。亦受大形。謂四果四向

也。涅槃經亦同此說。此名海義也。宣云。海為眾流所

歸。戒為眾善所集。故喻海也。體同法界故曰沖深。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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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清潔離染。性不容穢。有同於海。故曰律海等也。又

云。大海弘廣。包控眾流。戒善周通。德收眾行。故曰律

海冲深也。津通萬象者。此明律海津潤無涯威難與

大。喻之於海。此解津者取津潤之義。今又取津濟。明

義亦好。如論語云。子路問津。鄭玄注云。津者濟度之

處也。濟云。其津既是濟度之處者。將喻此戒。亦是濟

度眾生。至成佛道。皆從戒中過度而得通達至於彼

岸。故曰津通也。言萬像者。如海納百川眾流包含萬

物。律海亦爾。能集生定慧萬善功德。又包受三乘賢

聖。備在其中。由萬善因戒而生。即名萬善為萬象也。

雖包含無外而不宿死屍者。濟云。海包萬川之水。無

水而不含。故曰無外也。喻律教之中。若有眾生欲來

受三歸者亦聽。欲受五戒八十具戒者。並悉包取。故

曰包含。無物而不受。故曰無外。明此海雖包納百川眾

流。不限多少。兼有大身眾生之所居止。復具八味。無

物而不受。故曰包含無外。然終不宿死屍。設有則為

猛風吹之於岸上。今律海亦爾。雖復恩流萬品。終不

宿犯重死屍。設有則羯磨擯出。故律序云。譬如有死

屍。大海不容受。為疾風所飄。棄之於岸上。諸作惡行

者。猶如彼等(云云)。騰岳波雲而潮不過限者。馬奔走

曰騰。高峯極峻曰岳。明大海之水。波浪洄復騰涌。猶

如山岳之高。謂波濤上湧疋於山岳。故言騰岳也。波

雲者。謂潮波上拂雲霄也。濟云。潮波猶如雲也。波似

雲之聳蓋。故曰波雲也。云律海中將四棄滅擯僧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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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罰。其法嚴峻。喻若騰岳波雲也。若是逸提吉羅。此

治則輕。如海中小波浪也。雖夷殘等騰罸可畏。而不

得過分治罸罵打楚毒之苦。故曰也。言而潮不過限

者。明大海雖復波浪高騰。然潮終不失時節。故曰不

過限。欲明上之騰岳波雲。波雲喻如七法治人。羯磨

威力。德用高大。雖然羯磨威勢。同彼海潮。若有犯重

僧尼。不得非分治打杖罸。但得白四擯出。置於眾外。

復有三舉四擯五篇七聚。自有科治之。今若杖打即

名過限。又解。潮不過限者。依教不犯戒者。名為依限。

若造惡違是戒名過限。故律自解。潮不過限者。如我

弟子住我法中。乃至於死終不犯戒。故涅槃第三十

云。海有八不思議。第四潮不過限者。如經中制諸比

丘。不得受畜八不淨之物。若我弟子。有能受持讀誦

書寫解說分別是涅槃典者。寧失身命。終不犯之。是

名潮不過限也。

廁預玄門者。立云。廁者雜也。間也。玄謂妙也。謂是玄

妙定慧之門。故老子云。玄之又玄。今佛法用無漏定

慧名為玄門。又言玄天之貌言黑色也。遠望於天。蒼

蒼深遠難測也。此句明身居三寶位也。沐心道水慕

存出要無染於世者。洗身曰浴。洗手曰盥。洗足曰濯。

洗頭曰沐。沐即洗濯之義。謂洗心頭入佛道也。明今

僧尼曠劫巳來。被色聲等六塵所染。今若入道。先須

洗除此垢心也。此句巳下明心所趣向者。欲擬反原。

志存出離之道也。上何故著沐心之言。既洗頭曰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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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今以道水洗沐心頭。故曰沐心道水也。言慕存出

要無染於世者。明既出家入道僧尼。能持淨戒。須越

出人天二乘之縛。名為出要。不樂人天之樂。故曰無

染於世。此句明心志崇道也。故能德益於時者。此明

既能不染世樂。淨持禁戒。心希出離。道德內充。嘉聲

外逸。能生物善。匠導眾生。秉法被時。千載不墜。故曰

德益於時也。此句結前身居三寶位也。言迹超塵網

者。迹是行迹。超是出也。塵是五塵。網是愛網。亦是俗

網也。謂上既德益於世。故行迹能超出六塵五欲之

愛網也。此句結上志存道也。良由非法無以光其儀

者。立云。其依教法修行。四儀庠序可觀。光顯外朗。能

生物善者。良由律法光顯使之然也。此句合前廁預

玄門身居三寶位句也。非道無以顯其德者。謂有道

在懷。方稱有德。內若無道。何德可明。要居道內心外

德光顯故曰也。此句合上沐心道水之句也。此上辨

得。今此巳下辨失。

而澆末淺識等者。此下明滅法之人。雖以受得佛戒。

而無護法之心。令法疾滅。澆者薄也。謂末代澆薄之

流也。言膚見者淺也。近也。淺近薄皮名皮膚也(音夫)。亦有

本作庸(音容)爾雅云常也。謂常愚短者。心不節慎。口無法

言。惡人為友。名之曰庸。名參者。參由同也。雜也。緇者

黑也。言學非經遠者。經文涉遠。積年集學。名為經遠。

如上懈怠淺識之人。不能經遠長時尋師而學問也。

情既疎野等者。立云。不親佛法曰疎。心在理外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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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是遊野。謂情常蕩逸無係曰野。野是逸義也。明佛

三輪化物。律教當憶念輪。謂情常係念於法故。律云

常爾一心念除諸蓋。今既此之心。故曰情之疎野。言

寧究真要者。寧由安也焉也。謂其不親法律人。則不

進定慧。安知出離之道。即此出離之道。名為真要也。封

懷守株者。封由𨳲也。濟云。謂𨳲執愚心也。慈云。如有

人雖受淨戒身參道服。而情還順本俗之業。不能防

護身口。情貪五欲。謂封著於欲情。故曰封懷也。又解

封懷者。雖復持戒。但貪人天世樂。執著戒取。無希出

離。名曰封懷也。言守株者。謂草木根也。宋時有人逐

兔觸株而死。後更於中終日守待。時人號為守株而

待兔也。言志絕通望者。慈云。受得戒竟。雖復斷婬殺

妄等謂究竟。而志求更不求聖果。故言絕通望也。謂

不知戒是無上菩提因。不知依教修行進生三昧發

智斷惑。無心希出離之益。故曰志絕通望也。局之心

首等者。慈云。受得此戒。謂為果滿。更不求學其餘定

慧。永不知此戒是定慧之基。既不知所趣。故曰局也。

而言無詣者。謂出言無有至趣。亦曰出言無至向也。爾

疋云。詣由進也。造奏詣進。此是一義也。意雖論道不

異於俗者。慈云。如有檀越請齋。或轉經行道。而作生

善緣迹。如以道接而不那。情規財利。口平章錢。或稱

量某家布施厚薄等。既論財利。何異於俗。俗則在朝爭

名。入市求利是也。又解。受得此戒在身。說此戒善功

德。狀似論道。而伹求其名聞利養。都不忻求出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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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何異於俗。俗以求此名利故。又云。比丘貪婬嗜酒。

與估販賣。何異俗人。故曰不異於俗也。與世同流事

乖真趣者。趣由至到也。欲明順於俗心營事乖逆真

趣。原其出家本應逆俗。今既與俗同流。乖本所趣之

望也。研習積年猶迷暗托者。謂習學積年。猶尚於事

於法恒疑不了。如暗中托物或著故曰也。況談世論

孰能體之者。上句明學者尚自不知。今此下明不學

者。舉學以況不學。謂學者尚暗於緣。不學故忘言也。

孰由誰也。謂談世論之徒。誰復能體斯戒法也。

容致濫委以亂法司者。慈云。容者受也。又云。容是不

定之義。委者任也。亦迷也。安也。亦安也。司者至欲明

容受此非法無德之人。濫安法主之處也。又解云。如

今曹司名為曹主寺主也。委者付也。謂不可將佛法

委付此談世俗之人。若以戒法委此人者。即是濫亂

佛法。故曰以亂法司也。肆意縱奪等者。肆由放也。陳

也。信也。習也。今取放義。如市中店肆。陳列貨物。任人

撰擇。此是肆義也。字書云。肆者所陳貨鬻於市也。亦

云。講肆者。謂法師說義恣人撰擇。亦名肆義。亦取放

義。如上濫法司之人。不依法教。放縱身口。陳唱醜辭。

師心觀於徒眾。有其愛憎。憎則犯輕而斷重。愛則犯

重而斷輕。此名縱奪。於愛是縱。於憎名奪。私云。於情

愛者有罪而不論。於情憎者吹毛而覓過也。慈云。縱

奪者。明上法主之人放縱情懷。而於同情則縱其作

惡。於異情者則奪其所有功能也。言專行暴尅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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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所嗔之人境上。非理加罸也。專者。應師云。專由自

是也。專由一也任也。論語云。尅伐怨欲不行焉。可謂

為仁矣。馬融曰。尅好勝人也。伐者自伐其功也。怨忌

小怨也。欲者貪欲也。尚非俗節所許等者。謂俗人尚

云不以親而不誅。誅其有過。不以疎而不賞。賞彼有

功。豈得任意縱奪。又解。俗中高士尚不呵吒杖捶。能

行仁恕。況乃出俗僧徒而反行之。新學困於盤石者。

槃石者謂大石也。明此非法眾主。及摩訶羅。畜養門

徒。常令酤酒置肉。不教法用。至年長大。欲往遊方聽

學。遮不與去。有二意故。一恐學問勝巳我便墮負。二

恐彼識達教相。見我等過。知我是非。既不許出。如大

石壓草不得出頭也。又和上解云。如國家諸王卿相。

名為盤石之任。為取相繼嗣永固不移之義。義如盤

石。故名盤石之任。喻此僧中無知眾主法主。亦名盤

石之任。以處斷縱奪不依聖教。而後生新學弊斯法

主故云困於盤石也。深云。易中有困卦。解云。進踐於

蒺䔧。退又困於盤石。陰陽閇塞不通。名困卦也。如今

官人先異尅為惡。被人糺吉進被罪刑。退失官爵。今

之法主。若縱奪任情。後若命終。退失道果。及失人天

勝報。退入三途。猶如困卦也。律要絕於羈䩛者。在身

名羈。在口名䩛。只是馬羈䩛勒也。欲明新學之人。不

識教相。不依戒律。放縱身口。造種種過。狀如馬無覊

䩛。故言絕也。今此直詺戒律為羈䩛也。故經云。佛所

立禁戒。如猿著鏁。亦如利轡勒。即其義也。正法玄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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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不覆墜者。立云。無漏慧為玄綱。戒是玄紉。因戒發

定。用定發慧。今既毀戒。定慧不生。故云覆墜也。又解。

只詺戒為玄綱也。又言寧不覆墜者。如經云。我諸弟

子。展轉行之。則是如來法身常在而不滅也。今既不

依教行。絕於展轉。無人能續。故云玄綱覆墜也。

故知興替在人者。爾疋云。興由起也。替廢也。此一句

通結上文也。興字結上迹超塵網文也。替字結前澆

末等之文也。深崇護法乃至法輪不再轉乎者。濟云。

若能為眾生不專行暴尅。所有門徒後生。令其出外

學問。不與作盤石之礙。意欲令其學問紹隆佛種。即

是深崇護法也。立云。如上沐心道水迹超塵網之人。

既能依教修行。即是法輪更轉。何慨佛日不再曜乎。

即如經云。當知此則是汝大師。若我在世。無異此也。

則是法輪再轉於閻浮。道光重映於千歲者矣。

今略指宗體等者。此正生起下四種。是其宗體也。言

後進興建有托者。謂令後學之人欲興顯建立者。應

倚托此四種有所馮據。托由附也。

夫戒以隨器為功者。立云。身是戒器。故婆沙云。以功

德所依名為器也。器有大小。故戒亦有大小。故言戒

者為隨器也。如五戒即人器。十戒即天器。二百五十

戒是聲聞器。十重四十八輕戒即菩薩器。又解。以受

時有上中下品之心。亦隨發得三品之戒。故名隨器

也。慈云。此戒隨眾生器量所期。如器盛物。不擇香臭。

欲求人之福及勝果等。皆隨所期。感尅戒品。故名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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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也。濟云。戒者隨眾生根器大小。所受多少。隨得戒

亦不同。如俗人器小則受五八戒等。器若大則受具

戒。故曰隨器為功也。行者以領納為趣者。謂能受戒

人。即領納所受之法也。如白四羯磨。一念之頃領納

妙法居懷也。而能善淨身心稱緣而受等者。謂身無

遮難是淨身。誓斷惡緣境。起心慕求出要。有上品之

心。是名淨心也。言稱緣而受者。謂師僧清淨衣鉢具

足羯磨成就。總在緣。復能淨其身器。有其求之心。名

曰因。將此自因。投其前後。因緣具故理應發戒。以其

因不乖緣。故曰稱緣而受也。言方尅相應之道者。既

淨心器。稱緣而受。以內因外緣兩種相應。而發此戒。

則與無作戒善相應。即此相應之道。是其無作戒體

也。尅者能也。又一解。詳下文云。將何以為道之淨器。

即名此所發之戒體。能與聖道相應。故名相應之道。

謂既稱緣而受。則與無作相應。後得成於佛道也(二解

俱好)。若情無遠趣差之毫微等者。謂無持戒斷惑之心。

不知此戒法能至寂滅無上之果。無心希求。名無遠

趣也。言差之毫微者。謂顯因緣不具也。因緣小差即

非得戒之限。又因緣雖具。白四之時。心緣餘善。不緣

三世境作斷惡之心。一念有差則非得戒限。謂差之

毫微失之千里也。則徒染法流等者。謂受者無心。空

加作法無益。故曰徒染法流。言將何以為道之淨器

者。夫戒者萬善所依而生。定慧藉之而起。用能盛貯。

取喻於器。名戒。能盛萬善之功德。故稱道器。故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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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此戒。諸善功德。皆不得生。即其義也。為世良田

義復安在者。謂剃染為相。持戒為性。性相兩具。堪為

福田。今既受戒不獲。福田之義安在。安由寧也。故智

論云。為世良田者。實由戒體故也。佛藏經云。若不能

除我倒。不得受一杯之水一納之衣。五分亦云。不為

解脫出家者。不得受於僧次。意可知也。

清身行徒等者。徒是今時徒眾也。此眾執戒律而行。

故曰行徒。今欲受戒入茲徒侶。誓願護持。寧死不犯。故

曰清身。意明肅此身入行門之徒眾。身雖處此行徒。

心何所為。謂悕於佛道涅槃之果。故曰清身行徒遠

悕圓果也。言無宜妄造者(草盜反)。明受戒者遠求菩提。

若但希人天之樂。名妄造。若希二乘亦是妄造。造由

趣也。詣也。適也。專志攝慮等者。應師云。專者自是也。

亦任也。亦云一也。慮者念也思也。謂以其一心。注想

於戒善也。言令契入無滯者。慈云。專志修行。擬契入

圓寂涅槃無相真理。虗通無有滯礙之處也。私云。只

是志心。緣其戒善功德。令與我心相應。直爾契會。直

爾趣入。直爾發得。使中間更無滯礙也。又解。只名無

作戒體為無滯也。以成實宗中。將非色非心為體。故

名無滯。若薩婆多宗。戒是其色。即有滯礙也。故經云

雖無形色者。即涅槃經。明其無作戒體也。今引此經。

證成上無滯之義。據此文意。前解無滯義。用後釋為

當。

但戒相多途非唯一軼者。軼有兩音。一音逸。字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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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也。一音妷(田結反)。謂車轍。即當此用。言多途者。約境

相明。境通情非情。亘周法界。故曰多途。亦云止作二

持犯也。亦云遮戒性戒。亦云五八十具。亦云上中

下品等。故曰多途也。非唯一軼者。如車足踐地為路。

則千車同於一軼。以車大小一種故也。車若大小。後

車被前車拗破。若無大小。故得千里同軼。戒相不爾。

乃至多途不同於車軼也。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者。謂

有上中下品之心。亦隨取得上中下品戒也。亦云。隨

欲取五八十具。隨受何戒即得也。亦云三乘之人。隨

受得不同也。若任境彰名乃有無量者。謂約法界情

非情等。皆是所發戒之境。若從如此等境彰於戒數

之名者。而戒則有無窮之稱也。且據樞要者。廣疋云。

樞是門臼也。又云樞機動轉之主。謂樞本也。如戶有

樞方得動轉。欲明此戶必相要藉。今舉四法亦為要

者。喻之於樞。故云且據樞要略標四種也。

語法而談不局凡聖者。此謂若凡若聖通有此之戒

法也。如聖人亦受此戒。即是沓婆摩羅。十四出家。十

六證阿羅漢。年滿二十。羯磨受戒。此是聖人。亦有斯

事。故曰不局於聖也。言凡者。即今一切比丘白四羯

磨受者是也。直明此法至出離之道等者。謂我今更

不論其不局凡聖所由。且明其戒法之義。故言直明

此法也。言必能軌成出離之道者。謂此戒法可軌可

則。能出離生死。成無漏道也。要令受者信知有此者。

謂能受戒人。須信知有此聖法住在身。乘之得出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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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也。謂不局凡聖。皆受得此戒在身。只喚此戒著

身。名為聖法。要須信知有此戒法也。

今所受者就巳成而言名為聖法等者。慈云。約羯磨

竟發得此法名為巳成。為聖道基。能成聖故。名為聖

法。亦可巳成者明此戒法能取於聖。就尅果邊名為

巳成。巳成聖故方名聖法。謂佛菩薩聲聞。乘此戒法。

得至菩提。故名聖法。今凡受者。雖未得聖。從因望果。

呼為聖法。又解。聖人乘此戒法得至聖果。故知今所

受者即是聖法。就成聖者為言。故云就巳成而言也。

深亦云。雖復凡聖通有此法者。結上文也。就巳成而

言者。明今凡僧受者因緣具足受得戒者。故言就巳

成而言也。

但令返彼生死仰廁僧徒者。明昔在生死順流長往。

今發心遠離。廁在僧位。故曰仰廁。向上曰仰。前言返

彼生死是垂下也。今則仰廁者。是向上之義也。建志

要期高栖累外者。只名返彼生死。超離煩惱。名為建

志要期也。累是生死罪累。既有斷惡修善返生死之

心。此心乃高昇三界之表。栖息於塵累之外。故曰高

栖等也。又解。今發心受戒。志出三界高謝四流。名為

高栖累外也。必預長養此心者。立云。若發此如上建

志之心者。要須預前長養此心也。復發上品之心。擬

三聚淨戒。若至臨時。師僧擬教相尚自虗。何能教於

前人發此心也。使隨人成就者。謂隨十人百人同時

受戒。隨有長養返彼生死起上品之心者。受得其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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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名成就。若無此心。則不成就。皆謂隨有長養此心

者。不限人之多少。故云隨人成就。慈云。隨有求四果。

或期緣覺菩薩等。隨人心之所期。即得尅獲。故言隨

人成就也。習聖行。居體者。既秉羯磨聖法。發得戒竟。

即須依法修行。名為聖行。故曰習聖行居體也。名為

隨法之行者。勝云。隨受得此聖法在身。起動施為。皆

須護持。名為隨法之行。上來釋其戒法義竟。

二明戒體。若依通論明所發之業體者。慈云。通論者

通律之論也。如成實等明所受發其業體者。約作無

作以辨名業體。以發身口之業故。論云。作者。身動。身

方便。無作者。身動滅巳。與餘識俱。名為無作。故知作

與無作就業以明。故戒疏云。或就業辨即作無作也。

立云。今此通指諸論。如多論明作無作。用色為業體。

如成論作戒以為色業體。無作以非色非心為業體。

此等論文。皆是明其所發之業體故曰也。若如此廣

辨對今未明。今且直明能領之心。謂對第三羯磨竟

時。發得無作業體。此業體之義。是所發也。今未暇論。

且明能領之心。呼為戒體也。今就正顯直陳能領之

心相者。顯由明也。明通論中。伹辨所發之業體。伹明

其所。則不辨能。今此直就能領心邊。以為戒體也。言

心者。即是求戒之心。因此心發無作體。只名此心為

體也。言相者。要假此心。方能緣於外相。其相是何。即

法界塵沙二諦等相。以心緣此相故。言心相也。約此

義邊並為戒體。故曰直陳能領之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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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法界塵沙二諦等法者。即謂行者。心中能領得法

也。二諦即是空有也。空即真諦。有即俗諦。何故用二

諦為戒境。且明真諦滅理涅槃。如謗聖教言非佛說。

滅理涅槃言非畢竟寂滅。皆獲重罪。今反成福並入

戒門。言俗諦者。謂反彼生死。斷一切惡。離殺盜等。此

皆俗諦。盡是戒境。故曰二諦。以巳要期施造方便者。

要期斷惡修善寧死不犯也。施造者。即壇場胡跪。合

掌禮拜。求哀乞受。皆是施造方便也。惻思明慧等者。

廣疋云惻者悲也。說文云惻由痛也。思者謂思惟也。

欲明受戒之時悲念一切眾生不起殺盜諸惡相加

也。謂我及一切眾生。久流生死。造諸罪業。今痛昔迷。

故云惻思也。言明慧者。謂要假明慧。方能傷痛三有

眾生。若是愚痴何能有此心也。又勝云。言明慧者。為

須了此戒法是眾善根本能成大果。知有勝用故。起

增上心。受得此戒。修定習慧。擬會正道。上報佛恩。下

化群有。名為明慧。要須了了知。佛戒有如此功益。了

知分明。故曰明慧。如此發心。方能與無作之體相應。

故曰冥會前法也。又云冥會前法者。冥由暗也。謂既

能慈惻明慧。立志如此。必冥然暗與白四聖法相應。

相應是何。謂闇與理會。故曰相應也。言前法者。指前

門戒法文為前法也。亦可懸指教中羯磨之法也。以

此要期之心與彼妙法相應者。請要發此持戒之心。

乃與法界塵沙等境妙法相應也。於彼法上有緣起

之義者。由緣故起。故曰緣起。或名緣成。謂緣會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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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曰緣成也。立云。受者有心。衣鉢具足。師僧清淨。

羯磨成就者。則第三羯磨竟。一剎那頃。於塵沙法界

情非情境法上。領得此無作之體。名為緣起之義也。

勝又解。明此戒是因緣生法。然求戒心誓等是因。師

僧衣鉢羯磨等是增上緣。二種相扣。因緣和契至三

羯磨竟。於彼二種法上。假緣引發生起此戒。名曰緣

起義也。又解云。於彼法上者。看此文意。指前法界塵

沙二諦等法。名為彼也。謂於此一切境上。發得戒體。

第三羯磨竟時。舉得一切戒法。起注身心中。名為緣

起。謂由緣師僧衣鉢羯磨。自求心等之因緣。故有法

起。即於一切境上。有戒善功德而生。名此為起。故曰

緣起之義也。領納在心名為戒體者。將受戒人能領

戒之心為戒體。問此戒體門與前戒法何別。解云。若

論法者。不由受與不受。任運有此法體。能成出離之

道。若論體者。緣身口發得此法。在身名體。故羯磨疏

云。戒體者。納受聖法於心胸。即法是所納之戒體。詳

此文意。望能領邊為體。所領者為法(此是勝同也)。

三明戒行者。謂依戒修行。名為戒行。上既明戒法戒

體。並受中之事。今即辨隨行之中廣能䇿進心行

也。上既受體在身。今則廣修方便。隨戒而行。義順

於前。故曰戒行。秉之在心者。秉由執也。謂執之在心。

此字上作禾頭。下是古手字也。謂以手執禾。名之為

秉。若兩秉並者[(秉-千+ㄥ)*(秉-千+ㄥ)]。名之為兼。謂左右兼執禾斷也。必

須廣修方便者。謂不犯一切戒者。皆由有方便作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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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之心。故能對境不染也。故下文云若光嚴淨識。托

對五塵。欲染不生。由前方便故也。深云。廣修四正勤。

何者為四。一未生之善方便令生。二巳生之善令運

運增長。三未生之惡令不起。四巳生之惡令滅即懺

洗之法是也。撿察身口等者。即防身口七非。此名戒

也。言威儀之行者。此明上撿察身口。能防名戒。其相

是麤。今則於微細威儀。行住坐臥四儀可觀。故曰威

儀之行也。尅志專崇高慕前聖者。尅由能也。明諸佛

羅漢等。並持此戒。能得出離生死。因茲戒德。降魔成

道。我亦効之。故曰高慕前聖也。持心後起義順於前

者。此明前要心受時誓持不犯。今巳受後。能順前期。

不違本心。故曰義順於前也。經云雖非觸對者。有云

涅槃經也。明無作戒體雖非色非心。若修方便而護

持者。身得清淨。由非色心故。故云非可觸對。

四明戒相至稱法等者。立云。若直明則二百五十戒

是也。若更廣論即一切情非情萬境是戒相也(恐此解非。

今文明。戒相約義精別)。言隨所施造動則稱法者。有云如不捉

寶。不觸女人。不與女宿。不非時食。此皆名動則稱法。

隨行住四儀中皆稱法也。由此稱法故。美德外彰。色

相清潔堪生物信。故美德光顯。名此為戒相也。

並出道之本依等者。謂三乘之道。皆依此四條為根

本。而得出生死也。言成果之宗極者。謂依此四條為

宗。能成於四果及佛果也。如如五戒用人為果極。十

善用天為果極。今此四條。是聲聞中為果極也。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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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果極之基。皆因於戒。以尸羅既淨。能集生三昧。發

智斷惑。終獲道益。故曰出道之本依成果者之宗極

也。故標於鈔表等者。表由外也。明此四法標在鈔首之

初。故曰也。言今寄心有在者。謂令後人寄心四條之

中。自知身佩聖法者。必堪為六道福田等也。紹隆佛

種興建法幢功德不可思議等者。紹由繼也。隆者盛

也。六道福田三寶因種等。既有多許功德。非心思口

議得盡也。豈惟言論能盡者。明心思既不及。言說亦

難窮。此都結上文也。直引聖說誠證者。立云。結前并

生後也。言直引聖說是結上也。誠證是生後。文引大

小乘經論也。意謂不然。但是都生起文也。令持法高

士詳而鏡者。立謂。有始有終曰士。從一至十數終也。

一則為始。十則是終。下作一故曰士也。榮云。夫靡不

有始。鮮尅必有終。有始有終者。其唯聖人乎。鄭玄云。

別是非知義理謂之為士。

上來釋其第一宗體義竟。從此巳下當第二引文成

德門也。辨比丘事者。立明。比丘之事取辨大難。若依

教修行。受持禁戒。能自行化他。識知法相。名之為辨。

若毀禁戒。廣造非法。不閑法相。不足僧數。名為不辨

比丘事也。覆滅正法翻種苦業者。立明。既違聖教。任

持義絕。使佛法陵遲。良為無人弘之。故曰覆滅也。當

受戒時。專擬斷惡修善。望離生死。向若不受。無戒可

犯。今受而不持。死墮地獄。豈非翻種苦業也。今通括

一化所說正文者。簡其偽經。則不引來。故曰正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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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趣萬行戒為宗主者。明戒是眾行之初基。萬行從

戒而生。居宗在首。故曰宗主。故經云若欲生天等必

須護戒足者。有云。此善生經也。淨三藏云。據梵本合

言戒跡。不是戒足梵言波荷。引翻為足。若言波荷陀。

此翻為跡。梵本既言波荷陀。明知是迹也。謂戒者。前

佛學此戒法。而得聖果。後人尋此前跡而學之。亦得

道果。故曰迹也。濟云。觀此解釋。亦有道理。不得一向

撥他三藏。然千里之馬。時有一蹶。人誰無失。從長處

而用。他既能辛苦數萬里。往彼取得經論來此。教化

眾生。豈頓不少信耶。又經云戒者行根住持即喻如

地者。撿善生經云。戒是菩提道初根本地。名之為戒。

如是戒者。亦名初地。亦名平地。亦名等地。亦名慈地。

亦名悲地。亦名佛迹。名一切功德根本。亦名福田。以

是因緣。智者應當受持而不毀於戒也。上釋小乘經

嘆戒義巳竟。

道品樓觀以戒為柱者。賓云。三十七道品相扶持成

道。喻之樓觀。將戒為此樓之柱也。禪定心城以戒為

槨者。度生死河。戒為橋梁。入善人眾以戒為印者。八

直正田。戒為彊畔。如田無畔水則不住。如是若無淨

戒。則定水不住也。立云。入善人眾者。三乘賢聖。名為

善人眾也。

須者看之戒則不羸者。明彼論中嘆戒文多。若見彼

文。則勇勵常忻護持。故戒不羸也。

毗婆沙者。此翻為逐分別。謂逐律文後解釋分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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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翻為廣解釋也。只是羅漢作論解釋經律事。同此

方章疏也。戒言尸羅亦言行也者。婆沙第三十四卷

云。言尸羅曰行者。如人有足能行至餘方。如是行人

有尸羅足者。能行至善道。及至涅槃也。亦云守信者。

彼論解云。言尸羅曰守信者。此是世俗言說之法。若

人善護尸羅者。言是人名守信。不能善護尸羅者。是

人不守信也。是故世俗言說尸羅為守信。立云。本受

誓持。今隨行中能持。不違本心。故曰守信也。言亦名

為器者。彼論解云。以是一切功德所依之處。故曰器

也。

尸羅言冷無破戒熱及三惡道熱者。彼論第二十五

卷云。云何尸羅義。答冷義是尸羅義。所以者何。破戒

能令身心熱惱。持戒則令身心冷。第二十四卷。又解

云。破戒者。三惡道中熱。持戒者。人天中冷。應師云(音靈)。

謂是悟解之意也。亦云冷然清淨之貌也。礪云。音靈。

謂戒法清凉。無鬱蒸之惱。故曰冷也。三惡道者。地獄

餓鬼畜生也。亦名善夢者。彼論解云。尸羅言夢。持戒

者身心不熱。常得善夢故。立云。持戒之人。諸天衛護。

常得好夢也。亦名為習者。彼論解云。尸羅言習。持戒

者善習戒法故。亦名為定者。彼論解云。尸羅言定。若

依戒住。心易定故。立云。言尸羅既淨。三昧現前。亦名

為池群聖所浴者。彼論解云。尸羅言池。如佛說偈。法

眾戒水池。清淨無瑕穢。聖浴身不濕。必到於彼岸。或

名瓔珞等者。彼論解云。尸羅如瓔珞。有瓔珞嚴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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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時好中年老年則不好。有中年好。老年則不好。有

老時好少年中年則不好。戒瓔珞嚴者。三時常好。立

云。世人用香華瓔珞而嚴身。出家僧尼用戒為瓔珞。

故大集經云。佛言菩薩。有四種瓔珞莊嚴。一戒瓔珞

莊嚴。二三昧瓔珞莊嚴。三智慧瓔珞莊嚴。四陀羅尼

瓔珞莊嚴。故菩薩戒經云。戒如明日月。亦如瓔珞珠。

微塵菩薩眾。由是成正覺。即其義也。亦名鏡者。彼論

解云。又尸羅如鏡。鏡若明淨。像於中現。戒清淨者。無

我像現。立云。戒淨故發定。定能發慧。以定中觀身。無

我相可得也。又名威勢者。彼論解云。又尸羅言威勢。

如來所以三千大千世界。有威勢者。皆是尸羅力故

也。何以故。為戒無缺犯故。言餘如駈龍事者。雜寶藏

經及論。共明云。佛滅度後。七百年。罽賓國有一惡龍

王。名阿利耶。受性暴惡。故作灾害。惱國人民悉皆患

之。去其住處不遠。有僧伽藍。時有五百羅漢。皆共集

會。入於禪定。各盡神力。駈遣此龍。令出國界。其龍有

大威德。雖五百羅漢神通動地。駈遣此龍。不能使動。

時有一羅漢。名祇夜多。最後而至。時諸羅漢。具以此

事。向祇夜說。時祇夜多不入禪定。直三彈指語言。賢

善遠比處去。龍聞彈指聲。即便遠去。時諸羅漢。語夜

多言。汝以何禪定力。令此龍去。我與仁者。俱得漏盡。

我盡神力。不能令動。尊者何以三彈指。令其出去。遠

入大海耶。夜多答言。我以彈指力者。直以我從凡夫

巳來。謹慎於戒。護突吉羅。猶如四重無異。我以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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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令此龍去。是故尸羅名為威勢等也。又戒名為頭

能見苦諦諸色等者。彼論解云。又尸羅言頭。如人有

頭。則能見色。聞聲嗅香。甞味覺觸知法。如是行人。有

尸羅頭者。能見苦諦等色。聞名身等義。嗅覺意華香。

嘗出離無事寂靜三菩提味。覺禪定解脫等觸。知行

色陰等法總相別相。是故尸羅言頭。

尊者瞿沙說曰。乃至能至涅槃等者。彼論云。尊者瞿

沙說曰。不破義是尸羅義。如人不破戒足。能有所至。

如是行者。不破尸羅故。能至涅槃也。言瞿沙者。是人

名也。論中大引此人之言。

上來解小乘經論讚戒善竟。從此巳下。次明大乘經

論。廣嘆其戒也。華嚴經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等者。案

華嚴經明法品說。彼有三番明義。今試敘云。謂約三

種三寶。故有三番也。初云。能令眾生發菩提心。令佛

法不斷。開示演說十二部經甚深法藏。令法寶不斷。

受持一切威儀教法。令僧寶不斷。第二番云。讚嘆大

願(謂菩薩所發願)令佛寶不斷。分別顯示十二緣起。令法寶

不斷。修六和敬。令僧寶不斷。第三番云下佛種子於

眾生田。生正覺芽。令佛寶不斷。護持法藏。不惜身命。

令法寶不斷。善御大眾。心無憂悔。令僧寶不斷。此三

番中各有階降。先就佛寶。彰其階降。初番能令發菩

提心。趣求佛果。第二番中贊大願者。贊起行願。令其

修習。第三番中。下佛種子。於眾生田。作成行種。次就

法寶彰階降者。初番演說十二部經。是其教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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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中顯示緣起是其理法。第三番中。護持法藏。是其

行法。後就僧寶。彰其階降者。初番受持威儀法者。僧

行方便。第二番中。修六和敬者。行成不乖。第三番中。

善御大眾德熟攝他故也。

如餘佛士等者。大集經十九卷。後有護法品云。說此

經時。爾時有十方世界。諸大菩薩。從他方來集。論道

說道義。爾時十方世界菩薩。白佛言。諸佛如來。為如

是等五滓眾生。制於禁戒。唯願如來。為法久住。復制

禁戒。所謂身戒。口戒意戒。不得受畜。一切惡物等。如

餘佛土。所制淨戒。佛言止止。佛自知時。因緣未出。如

來則不預制禁戒也。說此經時。佛成道巳。第十二年

中也。今有鈔本。作王字者。多相傳解云。如善國王。皆

立嚴制。不許造罪等。此並人語謂本作王字者。甚錯

其來久矣。即十門中云。抄寫錯漏。相承傳濫。斯言明

矣。

不得疥癩野干者。撿薩遮尼犍子經云。有薩遮尼犍

子。與八十千方尼犍子。遊行諸國。教化眾生。次第至

鬱闍延城。爾時國主。名曰嚴熾。其王敬重迎之受學。

其人廣為王說種種法門。次為王說。沙門瞿曇。名稱

功德。相好利益等事。王問如此法身從何而得。尼犍

答言。以戒為本。持戒為始。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癩

野干身何況當得功德之身。大王當知。以戒淨故。不

斷法種僧種。以戒淨故。功德無量。王聞是巳。發菩提

心(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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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色族多聞者。立云。色是顏色端正。亦是色勢。族

是高門大姓。多聞即是明解世俗經書。乃至經論。而

不能持戒。取喻可知。禽獸者。飛曰禽。走曰獸。雖廣解

聖教名曰多聞。若不能依教而行。如鸚鵡啅鵄脚。是

以經云。譬如死人著金瓔珞。多聞破戒受他供養。亦

復如是。故重引之。

令誦心首者。上巳先明持破者。受報不同。其言要妙。

今又再出。故云重引累囑慇懃。故曰令誦心首。上來

釋大乘經竟。

雖山居苦行乃至空無所得者。出要正路。唯八聖道。

攝一切行。無行不盡。八正道中。有正戒正定正慧。今

此之人。雖復得定。此定非依佛戒而發。名為邪定。名

有漏慧。不能尅證正果。故曰空無所得。持戒之人壽

終之時風刀解身等者。撿智論云。持戒之人。壽終之

時。刀風解身。筋脉斷絕。自知持戒清淨。心不怖畏。如

說偈言。大惡病中。戒為良藥。大怖畏中。戒為守護。死

闇冥中。戒為明燈。於惡道中。戒為橋梁。死海水中。戒

為大船。言風刀解身者。經云。臨終之時色黑者。定墮

地獄。色青者。墮畜生。色黃墮餓鬼。若色如常赤白生

於人中。倍如常赤白端正者。得生天上。此是風刀之

相也。

持地三十二相無差別因皆持戒所得者。濟云。其三

十二之因有通因。有別因。如報恩經明無見頂相。即

以無憍慢為因。乃至手網縵即以其事為因。皆名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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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也。若持戒即三十二相之通因也。言三十二相者。

一足平如匳底相。二足下有輻輪。三手纖長。四足跟

長。五其身直。六網縵指。七手足耎相。八節踝𦟛相。九

身毛上靡相。十鹿王膊相。十一其身圓滿相。十二手

過膝。十三頂有肉髻。十四有馬陰藏。十五皮膚細耎。

十六身毛右旋。十七身有金色常以明曜。十八一切

處滿。十九柔耎聲。二十缺骨充滿。二十一師子上身。

二十二臂肘纖。二十三四十齒白淨齊密。二十四四

牙相。二十五師子頰。二十六味中上味。二十七廣長

舌。二十八好梵音聲。二十九目睫紺青。三十兩腋下

滿。三十一眼眴如牛王。三十二有白毫相。是為三十

二相。如此之相。皆是持戒所得。故云三十二相無差

別因皆以持戒所得也(此出名義集中)。

十住婆沙有讚戒戒報二品廣列深利具如彼說者。

彼論第十四卷。有此二品。初明讚戒品云。略讚尸羅

少分。尸羅者。最是梵行之本。尸羅即是功德寶𧂐。又

是功德住處。亦如大地萬物依止。尸羅度人能過生

死。猶如窂船能度大海。尸羅能滅煩惱患。猶如良藥

能消眾病。又尸羅能度人。出諸惡道。如度深水得好

橋梁。如是種種。讚尸羅功能。並一例義。文繁不錄。次

有戒報品。明菩薩能淨尸羅得離垢地(謂第二地)。常作轉

輪聖王。十善化人。七寶自然。文中廣明七寶之相嚴

麗等事。功益之力。文廣不錄也。上來四段。總釋初門

化教義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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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巳下正明第二制教門也。不欲有疑悔請問他

人者。明既秉持戒。識達聖教。不假問他也。遊化諸方

而無有㝵者。立云。十方佛法。理同無別。若也不識聖

教。至處多怖。若順教而行。遊方使無怯懦。濟云。若明

閑法律。一切僧事皆解。出路逢他人。諸羯磨誦戒作

法事。皆解為作。情則無礙也。若答不解。心則懷恐故

曰也。

一戒品牢固者。礪云。數雖有五義。約為三。初一自行。

次三匡眾之行。二行善成。便能秉法被時。千載不墜。

是故末後一句。興建正法。行念捨智等。令戒清淨。不

為緣壞。故曰戒品牢固。二破戒之人。與持者相違。義

同於怨。內心清淨。超勝於彼。故曰善勝諸怨。三既無

瑕舋。處眾斷理。情無懼憚。故曰決斷無畏。四曉了持

犯能決人疑滯。故曰善能開解。第五若不持戒。法不

久住。此義易知。又得十利者。四分中。一攝取於僧。二

令僧歡喜。三令僧安樂。四未信令信。五巳信者令增

長。六難調順者令調順。七慚愧者得安樂。八斷現在

有漏。九斷未來有漏。十令正法久住。其十利之義。廣

如上第一卷中教起所因門巳釋竟。

乃至三世亦爾者。過現未來。名為三世也。

謂生世出世善者。了疏云。第一能將引生種種勝利。

是毗尼義。謂能引生世善。於中有兩。一能引生四萬

二千功德正法。二引生不悔之心。由不悔故。心喜得

定乃至解脫。立云。迦持戒。近招人天果報。是生世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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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趣菩提是出世善。又解。若有為有漏是世善。無為

無漏是出世善。又如智論云。若下品持戒生人。中品持

戒生天。此是世善。上品持戒成聲聞。乃至佛道。是出

世善。二能教身口二業清淨及正直者。真諦疏云。第

二能教身語清淨正直。是毗尼義。由此法遮身口。不

令起惡。名之為教。不為煩惱濁業濁之所汙。故名身

口清淨。不為見濁之所染故。名為正直。私云。五見名

見濁。以清淨故向善道。以正直故得涅槃也。謂持戒

之人身離三過。口離四過。即是正直也。三能滅罪障

者。了疏云。第三能滅罪障。是毗尼義。於中復兩。一滅

方便。二正滅罪。正滅者。謂得擇滅涅槃。由戒能遮諸

罪障。故名滅方便。由障不生故得罪滅。此兩俱得稱

為毗尼。第四能引勝。是毗尼義。能引在家人。令得出

家。引未離欲。令得梵住。從梵住得聖住。從聖住得有餘

涅槃。從有餘入無餘。後轉勝故。名為引勝也。言乃至

引到梵住者。立云。梵住即四無量心。聖住即是三解

脫也。其住總有八種。頌曰。境界依止與威儀。未捨梵

住及天人。第七聖住八佛住。如是次第應當知。撿維

摩疏云。佛在毗耶離。或言在。或言居。或言住。義實一

也。﹂然住有八種。一境界住。謂十六大國。是所遊之界

也。二依止住。謂一切僧伽藍是佛依止故也。三威儀

住。謂行住坐臥也。四未捨壽住。謂未涅槃前。住無漏

五蘊故。即五分法身也。五梵住。謂四無量心。多住大

悲故。六天住。謂八禪多住第四禪故。七聖住。謂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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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昧。亦云三解脫門。即三三摩地也。入空滅見也。入

無願滅憂也。入無相滅無明也。佛多住空定。心惑盡

故也。八佛住。無生無滅在實相法中故。賓云。第八佛

住者。如來住首楞嚴等無量三昧。十力四無所畏。十

八不共法。一切智慧。乃至如是等種種諸佛功德。是

佛住處。佛於中住。此八住中。若約三身而論。初四是

化身住。次三是報身住。後一是法身住。就能所而明

者。初二是能住。後一是所住。諸經中。多舉八中。境界

住。及依止住。為化在家出家二種人也。謂境界住。為

化在家人。依止住。為化出家人也。今文所舉者。欲

明戒能引人。至如此諸住。及有餘涅槃無餘涅槃者。

謂是無餘依也。煩惱障盡苦依身在。是有餘依。苦依

身盡。無餘依也。第五勝人所行是毗尼義。佛是最勝

故云也。次獨覺及聲聞。是此等勝人所行事故。又凡

夫中亦是勝者。方能行事故(巳上了疏)。問獨覺出無佛世。

如何有此毗尼。答緣覺有兩。一麟角辟支。出無佛世。

獨一無侶。喻如麟角。此人自悟。觀樹生滅。得證真理。

故曰也。二部行辟支。謂多群類共行也。體是聲聞之

人。以不值佛故成辟支。如須陀洹第七生巳盡。令證

羅漢。由第七生盡。值世無佛法。不蒙他人化導。任運

生盡。名曰辟支。據其遠因。亦是聞佛法故證得初果。

望今成不由他教。故號辟支。言部行者。行字(平去二音)談

之。以多人同修一行。則今感報一時。故曰部行(去聲)。或

時多人共行此法。今得此果。故曰部行(平聲)。此人與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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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相似。但聲聞人。假佛聲教而語。故曰聲聞。此人悟

時不假聲教。故曰獨覺。據其遠因。非不假教。賓云。獨

覺出無佛世。自然得五不作戒。亦名木叉。不假佛世

也。問獨覺出無佛世形如何。答婆沙四十六。釋初果

云。初果若滿七生。無佛出世。彼法爾成佛弟子相。乃

得極果。如五百仙人在伊師迦山中修道。本是聲聞。

出無佛世。獲為現佛弟子相。彼皆學之。證獨覺果。無

學。不受外道相。故若五分律化地部宗。俗人亦得羅

漢也。

具斯四義。功強於彼者。毗尼既住持佛法功強於定

慧二藏。指上餘經為彼也。

下至五人持律在世者。此約住持僧說五人。下引大

集經云。若一寺一村一林。五法師住。鳴槌集四方僧。

是名眾僧如法住大功德海。若無量僧破戒。但令五

人清淨如法。護持佛法等。巳上文證五人是住持僧

數若減五者不名如法。

四乃至二十人如法出罪者。初從一人懺悔。迄至二

十除罪。故言乃至。若持五戒。即見法身。謂但能持五

戒。即見法身。況具戒耶。立云。五分法身中。戒為其初。

今伹持五即見見法身也。

如飲水殺蟲之喻者。僧祇云。佛在舍衛城時。南方波

羅脂國有二比丘。共伴來詣舍衛。問訊世尊。中路渴

乏。無水。前到一井。一比丘。汲水便飲。一比丘看水見

虫不飲。飲水比丘。問伴。汝何不飲。答言。世尊制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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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飲虫水。此水有虫。是故不飲。飲水比丘。復重勸言。

長老汝且飲水。勿令渴死。不得見佛。答言。我寧喪身。

不毀佛戒。作是語巳。遂便渴死。飲水比丘。漸漸行往

到佛所。頭面禮足。却住一面。佛知而故問。比丘汝從

何所來。答言。我從波邏脂國來。問有伴不。答有二人。

為伴。道中渴乏。無水。前到一井。井水有虫。我即飲之。

因水氣力。得逢覲世尊。彼守戒不飲。即便渴死。佛言。

癡人汝不見我。謂得見我。彼死比丘。巳先見我。若比

丘放逸懈怠。不攝諸根。如是比丘。雖共我一處。彼離

我遠。彼雖見我。我不見彼。若有比丘。在海彼岸。能不

放逸。精進不懈。𣫍攝諸根。雖去我遠。我常見彼。彼常

近我。又准十誦云。二比丘往佛所。一飲虫水。一不飲

水。其不飲者。命終生三十三天上。得天身具足。先到

佛所。禮佛足巳。佛為說法。得法眼淨。為受三歸五戒

巳。便還天宮。時飲水者。後到佛所。佛見其來。佛時披

憂多僧。示金色身。汝痴人用見我肉身。何為。不如持

戒者先見我法身。佛即說偈。

「 色身但不淨

 汝見欲何為

 內有脂肉血

 外為薄皮覆

 彼為渴所燒

 猶行恭敬戒

 至死護我戒

 彼見汝非見」

愚劣不堪護持此戒者。戒經云。有智勤護戒。便得第

一道。愚聚不持。墮三惡道。上來數段不同。總是釋第

一門中順戒住持辨比丘事竟。

還約二教雜明者。謂化制二教也。一比丘小得心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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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謂巳聖者。立謂如今坐禪人。稍得少許道理寂念。

謂我功齊於佛。便即呵斥戒律。此並是法滅之相。三

捨世間業出家破戒者。譬如愚人吐巳還食是也。五

乃至羅漢亦被打罵者。十誦文云。破戒者。多人佐助。

有持戒者。無人佐助。五無不不罵者。乃至羅漢亦被

打罵。是為五非法在世。鈔加打字也。

一自不修身戒心慧者。涅槃二十九卷。明修身戒心

慧。試為引之。可詳其意。若比丘不觀身無常不淨可

惡。猶如冢墓。九孔常漏。臭穢可惡。常與諸虫共在一

處。若不能如是觀者。名不修身。戒者。若不觀戒是一

切善法梯橙。亦是一切善法根本。如地悉是一切樹

木所生之本。是諸善根之導首也。如彼商主。導諸商

人。戒是一切善法勝幢。如天帝釋所立勝幢(帝釋與修羅。戰

得勝故。建勝幢於殿前也)。戒能永斷一切惡業及三惡道。能療惡

病。猶如藥樹。戒是生死險道資糧。戒是摧結惡賊鎧

杖。戒是滅結毒蛇良呪。戒是度惡業行橋梁。若不能

如是觀者。名不修戒。心者。不能觀心輕躁動轉難捉

難調。馳騁奔逸。如大惡象。念念迅速。如彼電光。躁擾

不住。猶如獼猴。如幻如炎。乃是一切諸惡根本。五欲

難滿如火獲薪。亦如大海。吞受眾流。乃至周遍二十

五有。猶如疾風。吹兜羅茸。所不應求。求無厭足。迷惑

愛著生死臭穢。猶如獄囚樂獄卒女。亦如廁睹樂處

不淨。若不能如是觀者。名不修心。慧者。不觀智慧。有

大勢力。如金翅鳥。能壞惡業。壞無明闇。猶如日光。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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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邪見。猶如猛火。慧是一切善法根本。佛菩薩母之

種子也。若不能如是觀者。名不修慧。故云不修身戒

心慧也。四與淨人沙彌共住不知三相者。彼十誦云。

比丘與淨人沙彌相近住。不知三相。三相者。謂掘地。

斷草。用虫水。溉灌也。律文齊如此說。今相承解者。謂

遣他掘地。壞草。不解言知是看是。謂作知淨之語也。

溉水者。謂不安漉具也。

持法者。即修多羅師也。持律者。即毗奈耶師也。持摩

夷者。即阿毗達摩師也。然摩夷者。梵音訛略。應言摩

怛理迦。此云本母。即阿毗達摩之異名也。謂諸法相

從論出生。故名本母。善見十八云。摩夷者。二部波羅

提木叉。賓云。譯者謬也。木叉與摩夷。俱是梵語。豈可

梵語以翻梵語。必不然也。言謬譯者。蓋是當時譯善

見曰。西方梵人指其戒本。意欲申說本母之義。且如

律中釋相輕重。皆從戒本之所出生。欲似諸論出生

法相。而漢人不領本母之義。乃謬翻為二部木叉。此

必然也。

多有上座長老比丘學律者。十誦文云。佛在舍衛國。

時諸比丘。廢學毗尼。誦讀修多羅阿毗曇。遠離毗尼。

佛見是事巳。讚歎毗尼通利者。面前讚歎。諸上座長

老比丘。見佛如是讚歎毗尼。便念憂波離持毗尼中

最為第一。我等當學毗尼。諸上座長老比丘。即從憂

波離。受誦毗尼也。

雜含云。若長老上座中年少年者。從一夏至九夏。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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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從十夏至十九夏。名中年。從二十夏至四十九

夏。為上座。從五十夏巳去。名曰耆年長老也。言初不

樂戒不重戒乃至我不讚嘆者。撿雜含云。佛告諸比

丘言。若諸上座長老比丘。初始不樂戒樂學。不重於

戒。見餘比丘。初始樂戒。重於戒者。復不隨時讚嘆。如

是比丘。我不讚嘆。所以者何。若大師讚嘆彼者。餘人

當復習近親重同其所見。以同其所見故。長夜當受

不饒益苦。是故我於彼長老。不相讚嘆者。為其初始

不樂學戒。故如長老。中年少年亦如是。鈔云我不讚

嘆者。謂佛自稱我也。我若讚此上座。由此上座既不

能嘆美樂學戒人。佛若嘆此上座者。恐餘人同其上

座之見也。若同此見。死入地獄。長夜受苦故也。

言故畜八不淨乃至如彼說者。八不淨物者。帶數釋

也。云何為八。一田宅園林。二種植生種。三貯積穀帛。

四畜養人僕。五養繫禽獸。六錢寶貴物。七旃褥釜鑊。

八象金餝牀。及諸重物是為八不淨也。

袈裟變白者。立云。袈裟名味。今明雖著袈裟。無袈裟

之味。故曰變白也。濟云。非謂染衣不著。但是心不染

法故也。即涅槃云。汝諸比丘。身雖淨眼袈裟染衣。心

猶未染大乘淨法。即其義也。又袈裟梵語。此名為味。

欲明其人不得袈裟解脫之上味也。

其處如冢者。明此冢中。多有死屍可惡。破戒死屍甚

大可惡。亦復如是也。又失諸功德如枯樹者。有云枯

不受潤。此人不受善法功德之潤也。立云。枯樹多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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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故人並捨離。濟云。樹若鬱茂。人則愛樂。今既枯死。

人皆捨遠。故曰失諸功德也。我為佛賊者。此人生為

佛賊。死為鬼囚。制不由巳。故菩薩戒云。信心出家。受

佛禁戒。不得毀犯聖戒。若有犯者。不得受一切檀越

供養。不得國王地上行。不得飲國王水。五千大鬼。常

遮其前。鬼言大賊。若入房舍城邑宅中。鬼復常掃其

脚跡。一切世人罵言佛法中賊。一切眾生。眼不欲見。

破戒之人。畜生無異。木頭無異。若毀犯聖戒者。是大

佛賊也。

有人言罪不罪等者。此是智論中自立此問也。不解

本文故曲疏出者。私云智度論解大品故。指於大品

為本文也。一自害者。破戒之人。生報地獄。自貽伊戚。

名曰自害也。

十誦有十法令正法疾滅者。約鈔文數十相極難分。

今撿十誦云。憂波離問佛。有幾法。令正法滅沒。佛言

有五法。何等為五。一有比丘。無欲鈍根。雖誦句義。不

能正受。二亦不能令他解了。三不能令受者有恭敬

威儀。四有說法者不能如法教鬪諍言(鈔闕引此句直云乃至)。

五不在阿練若處。亦不愛阿練若處。此五法令正法

滅沒(下文更有五句令法不滅即反上句是)。又不隨法教等者。佛言。復

有五法。令正法滅。一謂有比丘。不隨法教。隨非法教。

二不隨忍法(鈔不引此句)。三不敬上座。無有威儀(鈔改此句)。四

上座不以法教。上座說法時。愁惱。令後生不得受學

修多羅毗尼阿毗曇。五上座命終巳後。比丘放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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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非法。失諸善法。是名五法滅也(反此五法正法不滅)。言不敬

上座無威儀者。據彼文意。謂不敬上座。名曰無威儀。

非謂上座無威儀不相致敬也。好作文頌乃至甚可

怖畏者。菩薩戒經云。有佛經律大乘法。而不能勤學

修習。反學邪見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曇雜論書記。是

斷佛性障道因緣等。即其義也。

四分律鈔批卷第三本

四分律鈔批卷第三末

江東杭州華嚴寺沙門 大覺 撰

**** ○集僧通局篇第二

此篇來意者。上既標宗顯德。僧體巳備。理宜益物濟

時興建正法。秉御眾行。使千載不墜。據其能秉。非僧

不辨。故凡有所秉。必先集僧。故有此篇來也。又云前

門明宗體。顯其戒德功用。法既增上。何人能行。僧是

勝人。而能行也。故功德論云。由勝密故。非俗人所行。

故不令見。若欲弘法必假於僧。故次第二明集僧篇

來也。

言集僧者。身口詳聚。名之曰集。具六和敬。故稱為僧。

又言集者。如律文中七種集法量影破竹等。此名集

之方也。又言集僧者。集何等僧。即如前篇具四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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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堪僧用。隨一有闕無德可彰。未堪僧用。今不須集。

故約前篇之後。即辨集僧。首云。然僧通凡聖。實乃無

量。今舉要略。就教分二。一羯磨僧。以無勝德可彰。就

應羯磨教法和合。以標其德。故曰羯磨僧也。二名法

輪僧佛說淨教契理之說。軌成行者。名之為法。即此

之法能摧結使。轉凡為聖。名之為輪。此就喻得名。

上羯磨與法輪。非是僧體。此是成僧之因。皆是就

事辨耳。若論僧體者。論中諸說不同。今約本宗辨僧。

取假名。攬四以成僧體。四外無別體也。指四人為體。

故律文云。僧者四人。若過四人等是也。礪云。辨僧體

者。二論不同。若依多宗。以四比丘五陰實法為體。謂

彼論宗。多計一切法是有。今五陰亦是有也。人是五

陰。故用五陰實法。用為僧體。依如成論。謂四人和合。

有其假用。然用無別體。還以實法五陰。為假用之體。

此宗多計一切法是假故也。欲明五陰實法之僧。一

人無用未成僧體。假此四人和合之用。方是僧體。言

實法無用者。謂五陰若各各不相假。而無有用。由五

陰相假。得成人身。謂彼宗意云。五陰實法中。假立眾

生也。此名重虗累假。以五塵。成四大。四大是假。五塵

是實。四大成五陰。五陰是假。四大是實。五陰成眾生。

眾生是假。五陰是實也。於五陰實法中。假立眾生名。

即此眾生。有名無體。名曰假名。於中命根體亦是假。

離陰之體。今亦如是。各各人別不相假者。非僧體也。

以相假故。四成僧體。如四樹成林。亦是相假。單樹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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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林耶。又云。攬指成拳。攬陰成人。人假為體。實法無

用。四人假用。為僧之體。而用更無別體。還以四人陰

本為體。如身口業。無別有體。還以色聲為體。今存後

引。餘如羯磨疏明也。言通局者。如說戒自恣。通集四

界之僧。四界者。謂戒場。界外。空地。大界。俱須盡集。曰

通。即律云。見相須求。若叛得罪即其義也。若受戒懺

罪。分功德衣。施安居物。受日等事。但局界內。不須界

外曰局。故云集僧通局。又云處有廣狹。集有遠近。用

有多少。故曰通局也。

僧者以和為義者。賓云。和有二種。謂事理也。於其事

理。絕於違諍。故名為和。初約理和者。謂滅諦之理。彼

此是同。如十方法界隨有比丘。達四諦理。則同知苦

集是苦集等。豈有一人執苦為樂。若見苦為樂。不名

為諦。既所見是同。必無違諍。故曰理和。謂約所證之

理是一故。能觀之智無二也。且如京師一人。證悟真

理。與此南吳一人所證理者。無有異見。所契所解。一

而無二。故曰理和。此屬第一義諦僧也。二曰事和。身

口詳集。作法之時。更無乖別之見。於事同崇。故曰事

和。此通凡聖僧也。如後廣敘六和是也。立云。六和者。

戒見利身口意也。羯磨疏云。即如經中修六和敬令

僧不斷是也。戒者同稟釋迦一化。白四教法。所受之

戒也。由戒是眾德之基。同受故須同行。有缺緣成。不

名僧也。其戒雖同要。同一正見。為入道之本。故又云。

異見。雖同界成別眾。不相足數。如調達邪受五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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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也。故須見同。若見異法同不名僧也。戒見既同。理

紀邪命。須同利養。故曰命同。亦曰利同。疏云。雖同戒

見。淨行須同。邪命利乖財法不共。又非僧也。上三是

據於僧體。至於時務成濟。要以三業為相。故曰應來

集者。謂身和也。應與欲者。謂心和也。應呵不呵謂口

和也。既備三體。須順三和。能成僧義(此且約別明也)。心疏云。

僧者梵曰僧伽。此翻和合眾。有二種。謂人法也。言人

和者。雖復殊方異質品族不同。若至同聚。則胸襟莫

二。事順心同。如水乳合故曰也。言法和者。即戒見行

命。羯磨說戒。有必齊遵。無宜乖逆故曰也。然僧義大

約六和為先。身口心和所謂人也。戒見利和所謂法

也。人法乃具數須成四三人巳下。未霑此名。今言僧

字者。羯磨疏云。具存梵音。應言僧伽。此土先無其名。

比眾以譯也。有加和合。乃是義用。故文云。僧者。四人

若過。此乃時眾以諱也。有加和合者。約羯磨說戒所

用故也。如經中佛法眾也。若以眾翻。則通二三。據別

顯德。非四不成。故存僧名。知非三也。餘經云眾者。彼

不明僧義。故從此譯。律中恐濫。故存本也(恐濫二三之人也)。

相有乖離者。謂身口心三業之相。互有不集。便成別

眾。故曰相有乖離。御法則無成決之功等者。御謂秉

御也。應師云案乘馬曰御。又云御者治也。欲明相既

乖離作法不就也。言被事必據入非之位者。立云。僧

若不知相。非足數。若秉聖法。即落人非也。

當敷座打犍槌者。問曰何故先敷座而後打相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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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聖設教。義不徒然。但以佛在日時。直鳴三下。後為

緣。故方始打長三下。正是集僧未敷。先鳴三下者。使

僧眾來集。交無坐處。故制先敷後乃打相者是也。

當唱時至者。立明。中國多有此事。居士請僧設食。自

來僧坊中唱時至。佛及眾僧。即著衣持鉢往訃。今時

兩京。時行此法。謂僧往赴會時。俗人若營辨食竟。即

執香爐。來上座前。互跪唱云時至。僧即收經而食。此

即當作相也。應打三通者。立明。最後三槌聲盡方打。

名曰三通。故羯磨疏云。聲絕之後。復加三槌。故云三

通。又云。此三通者。集三乘僧也。初一道集聲聞僧。第

二通集緣覺僧。後一通集菩薩僧也。除漆毒樹者。謂

能損傷比丘手。故須除也。若唱二時至者。即大小二

食時也。

十誦居士請僧自於寺中鳴槌者。彼律云。凡諸檀越

欲請僧者。多有自來寺中。先鳴犍槌。諸比丘問欲作

何事。乃云我欲請僧設供(云云)。送食女人者。立云緣

為比丘在於蘭若。有女人送食來。亦自鳴槌。

如來信皷者。有解云。阿難承如來信。而擊皷集僧。今

時但云。將此皷為信也。濟云。信者命也。阿難奉命而

擊皷也。廣如增一阿含抄(云云)。

無人彈指者。保云。若徒眾閙亂時。不得發言呵。但舉

手彈指。令其警覺。故曰彈指。言維那者。出要律儀音

義云。維那本音毗訶羅波羅。解云。毗訶羅者曰寺。波

羅者曰護。謂寺護也。持律者云。維那言悅眾。聲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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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外國語應言波邏。翻為次第。次第者。謂更遞知僧

事故也。

若准文中七種集法者。文謂四分文也。羯磨疏云。召

僧七相不離聲色也。云何為七。准律中。一量影。二破

竹作聲。三打地聲。四作烟。五吹貝。六打皷。七打犍椎。

言量影者。立明。取木竪日中。齊爾許影。將以為則也。

言作烟者。立明。如宦家烽火相也。巳上並謂先與僧

相知作法用也。言破竹者。立云。取大竹破其一頭。全

其一頭。以手捉全頭。打作聲也。言犍槌(巨寒反)立云(巨寒

反)。今撿出要律儀音義中。只作寒字。此翻為鐘也。應

師云。若存梵音。應言犍稚。謂所打之木。或銅。此無正

翻。以彼無鐘磬故也。但以犍稚相濫。所以為誤久矣。

多少節解之法等者。撿三千云。犍槌有五事。一者常

會時。二者旦食時。三者晝飯時。四者暮投盤時。賓解

云。蓋收盤器也。五者一切非常時。是為五事。復有七

法。一者縣官。二者大水。三者大火。四者盜賊。五者會

沙彌。六者會優婆塞。七者呼私兒。賓解云。蓋呼淨人

小兒也。而翻譯時。胡語不正。筆受者謬抄。復當知。上

來十二時犍槌。常會時。當先從小起。稍至大。大下擊

二十稍小二十下。稍小小十下。復大三下。旦食大下

三通。晝食一通。非常者隨時視時。縣官。水火。盜賊。亦

隨時。會沙彌三下。憂婆塞會二下。呼私兒一下者。賓

云。古來未見南山圖樣儀式。而義立云。初三下者。名

警眾鐘。謂徒眾整理衣服。次長打者。名引眾鐘。謂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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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也。覆生槌者。名靜眾鐘。謂赴堂集巳。嘿然靜坐也。

鐘聲既絕。方為法事。

死入千頭魚中乃至白令長打使我苦息等者。付法

藏傳第三卷云。佛滅度後。七百餘年。時安息國王。性

甚頑暴。將領四兵。伐月支國。其月支王者。旃檀罽膩

吒。亦即嚴誡兩陣交戰。刀釰繼起。罽膩吒王。尋便獲

勝。殺安息人。凡有九億。問群臣言。今我此罪可得滅

不。諸臣答言。大王殺戮凡九億人。罪既深重。云何可

滅。時王尋置大鑊。於七日中。煑湯令沸。洄涌騰波。熾

熱炎盛。以一金環。置斯湯內。顧問群臣。誰巧方便。能

得此環。時有一臣。來應王命。便投冷水。隨而取之。手

無傷爛。尋獲金環。王告臣云。我所為罪。如彼沸湯。悔

必可滅。猶如冷水處於鑊也。吾所殺人。雖有九億。其

罪重者。唯一人半。我當殺時。有兩賢信。臨被戮稱南

無佛。而我殺之。斯罪深重。其一人者。口言南無。未知

是佛為富蘭那。我復殺之。故名半人。爾時有菩薩羅

漢比丘。見罽昵吒造斯惡業。欲令彼王恐怖悔過。即

以神力。示其地獄。所謂斫剌。劒輪解形。悲叫哀號。苦

痛難忍。王見是巳。極大惶怖。心自念言。我甚愚癡。造

此罪業。未來必受如斯之苦。若吾先知如是惡報。正

使我身支節分解。終不起心加害怨賊。況於善人。生

一念惡。爾時馬鳴菩薩。即語王言。王能至心聽我說

法。隨順吾教。令王此罪不入地獄。王即受教。於是馬

鳴廣為王。說清淨之法。令其重罪漸得微薄。爾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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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統攝天下。廣集勇將。嚴四種兵。所向皆伏。如雹摧

草。三海人民咸來臣屬。罽昵吒王所乘之馬。於路遊

行。足自摧屈。王語之言。我征三海。悉巳歸化。唯有北

海。未來降伏。若得之者。不復相乘。吾事未辨。如何便

爾。爾時群臣。聞王此語。咸共議曰。罽昵吒王。貪虗無

道。數出征伐。勞役人民。不知厭足。欲王四海。成備邊

遠。親戚分離。若斯之苦。何時寧息。宜可同心併除之。

然後我等。乃當快樂。因王病[虍-七+(日/匕)]。以被鎮之。人坐其上。

須臾氣絕。由聽馬鳴說法緣故。生大海中。作千頭魚。

劒輪迴注。斬截其首。續復尋生。次第更斬。如是展轉。

乃至無量。須臾之間。頭滿大海。時有羅漢。為僧維那。

王即白言今此劒輪聞犍槌音。即便停止。於其中間。

苦痛小息。唯願大德。垂哀矜愍。若鳴犍槌者。延令長

久。羅漢愍念。為長打之。過七日巳。受苦便畢。而此寺

上。因彼王故。次第相傳。長打犍槌。至於今日。濟云。往

秊有大使。至蒲州簡人入軍。八縣兵夫並集。唱人名

入軍。其使若聞寺中鳴鐘聲。則手搭文書上。𣫍心待

鳴槌了。即舉手。看是手下之名者。皆放不入軍也。增

一阿含。乃至諸苦並皆停止者。羯磨疏云。凡業有定

不定。故苦有止不止。若作業必定。聖所不免。不定業

者。無緣則受。有緣便止也。立云。如持犯方軌中明。造

罪有八句。三時明心。若具三時心。業則定也。有闕一

時之心。則業不定也。此並因緣相召等者。羯磨疏云。

罪者遇善為因。打者發願為緣。故得聲傳苦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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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應。故曰自然之理不亡。亡由無也。欲明受苦之人。

先微有善心為因。今日鳴鐘比丘運念曰緣。故曰相

召。自然符合也。故知今時鳴鐘作相。雖為集僧。心須

存其拔苦也。被鬼神送物者。續高僧傳云。唐西京大

莊嚴寺(隋時名東禪定寺)僧智興律師俗姓宋。洛州人也。謙

約成務。厲行堅明。悲心洞徹。樂行無諍。大業五秊。仲

冬之月。次掌維那。時有寺僧三果者。有兄從帝南幸。

江都中路遇患身死。初無凶告。忽通夢其妻曰。吾從駕

達於彭城。不幸病死。生於地獄。備經五苦。辛酸叵言。

誰知吾者。賴以今月初日。蒙禪定寺僧智興鳴鐘發

聲。響振地獄。同受苦者一時解脫。今生樂處。思報其

恩。可具絹十疋用以奉之。并陳吾意。其妻從睡驚覺

恠夢所由。與人共說。物無信者。尋又重夢。及諸巫覡。

咸陳前說。經十餘日。凶問奄至。恰與夢同。果乃奉絹

與之。而興自陳無德。並施大眾。或問何緣感此。答曰。

余見付法藏傳罽膩吒王劒輪停事。及增一阿含鐘

聲功德。敬遵此徹。苦力行之。每至登樓。寒風切骨。露

手捉杵。肉烈血凝。致敬注心。厲意無怠。又初則願諸

賢聖同入道場。後則願諸惡趣俱時離苦。不意微誠。

遂能遠感也。

知淨之語不通於俗乃至早須廢捨等者。立謂。俗人

不須云知淨語也。如掘地等。俗直得作。不須知淨之

言。故曰不通於俗也。言及以自為者。謂此知淨之言。

亦不通比丘自作也。謂不得他比丘掘地云知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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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此解非也。慈云。道知鐘之語。亦不得語俗云知鐘。

自打時亦不得言我知鐘。故言不通。此意明俗人與

僧同得作者。不用作知淨語。故言不通於俗及以自

為也。若唯俗得作。僧不得作者。則須知淨之語。此解

與羯磨疏同。故彼疏云。有人言知鐘者。云是淨語。言

打鐘者。不淨語也。無此知淨自不得為。令他作之。故

云知也。鐘則不爾。自他通用。不有種相。何須避之。當

部言打。其事極多。人畜非情。咸有其戒。可改之為知

淨乎。故智論檛槌。阿含擊楗槌五分打三通。註中橦

擊鐘皷也。然以知淨之言別有所為。故翻經之家隨

以此方一相往翻。莫非物觸聲發也。故知鐘之言。雖

非巨害。然是知法之人大忌也。上來釋集僧軌度義

竟。

若作法界則有三別者。謂大界戒場。三小界也。有戒

場四處集僧各得行事等者。深云。雖明四處集僧。不

相妨礙。若准羯磨疏明。若作說恣則內外通收。以是

攝僧綱紀。使內外同崇。不許迯避。乃至外界戒場。見

相便求。即其事也。勝云。既言四處集僧。各得行事。詳

此文言。全無通意。伹得名局。准羯磨疏中云。行法不

同。若作其餘羯磨。則隨界分局。人不相集。即如今文

四處集僧各得行事也。若作說戒自恣。則內外通收。

以是攝僧綱紀。如前巳引。

當律無文諸部詳用者。即如下引聚落道行水界。並

是他部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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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聚落有二者。即可分別不可分別曰二也。其可分

別復有二種。一僧則在無易委。二聚落既周院相可

悉。云何名為聚落。村伍為聚。隣里曰落。蓋此方言也。

又解村伍曰聚。彊畔曰落也。

隨聚落界是僧坊界者。撿十誦云。諸比丘於無僧坊

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結界。爾時應齊幾許。佛言隨聚

落界是僧坊界。立云。此據聚相既周。制依聚集。若有

僧坊。僧坊相周。但依坊集。濟云。准鈔主意。更別立伽

藍。自然界。與聚落界。雖四相是同。然名則別。約十誦

及古師。唯有聚落界。不立伽藍界。今文中既立隱於

聚落位中。若藍相不周。則准不可分別聚落。齊六十

三步集也。藍相若周。則齊藍集。事同可分別聚落也。

雖然終不以俗人宅。院周即同。名可分別。要齊一大

村聚為言耳。注下文齊行來處者。此指十誦下文。彼律第

四十七云。憂波離問佛。若比丘聚落中。初造僧坊。齊

幾許作界。佛言隨聚落界。齊行來處。律文如此。賓云。

十誦衣界僧界勢分等也。彼律第五離衣界云。聚落

界者。若鷄飛所及處。若慚愧人大小便處。若箭射所

及處。(述曰)准有百步許。僧界云齊行來處者。古人義准

應百步也。立云。齊行來處。謂箭射所及。雞飛所及處。

齊此內須集。勝云。齊行來處者。引制分齊者。約制撿

挍攝僧分齊。非是界相。恐門外有近僧入墻妨法。故

遠召之。故云齊行來處也。故羯磨疏云。齊行來處者。

此制通接。恐妨界內。必作法時。身在門外。亦得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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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注云四分聚落界取院相者。謂齊院相內集。不同

十誦齊行來處也。四分自然衣界有勢分。此僧界無

勢分。須知十誦僧界有勢分者。部別不同。礪問僧界

衣界。二種自然。何以自然衣界獨有勢分。自然僧界

乃無勢分者。答咸是開急就緩。故所以爾也。衣以遠

為緩。故開勢分。僧以近為緩。故無勢分。若僧從衣有。

反成難集。若衣順僧無。衣成大急。故使二界有無理

別。更問作法衣界。便無勢分。自然衣界。則有勢分。既

等是衣界。何以有無不同。答開不重開故也。賓云。本

制隨身。今開結攝衣界者。巳是一開。更許制分。則是

重開之失也。又依大界成故。又復作法限約故也。

蘭若處有僧坊欲結界等者。引問意。汝既聚中。無藍

則依聚相集。向若有藍。但依藍集。我今蘭若。亦有藍

得依藍集。不此問蘭若。意欲顯其可分別聚落。謂借

蘭若之藍。以顯聚落之相。欲明蘭若。合齊五里。但為

有藍故依藍。然此藍相與我聚相。義既不殊。明知依

聚而集即得也。問意如此。

答十誦隨聚落即僧坊界者。此引十誦文。取其文下

之義。以答他問。謂十誦聚落與藍義是同。無藍有聚

則當藍。今此蘭若。既有藍。直用依藍。不須依蘭若五

里也。

故下文無聚落蘭若等者。即十誦第五十三卷中。波

離問佛。若比丘阿蘭若處。初起僧坊。未結界。是中齊

幾。名為界。答面一拘盧。是中諸比丘應一處和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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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及作羯磨。不得別眾。意云初起者。謂先無僧坊。今

欲作之。故曰初起也。

僧村四相二界不別者。謂藍聚二界。僧用籬墻壍柵。

為四周之相。故曰四相不別。勝云。四分律第一卷中。

明盜戒。顯村有四種。一周匝垣墻。二周匝柵籬。三籬

墻不周。四者四周屋也。此名村四相。後至離衣戒云

此僧伽藍等。釋其藍相。如前盜戒中說。既將藍指村。

當知二界不別也。濟云。今欲明可分別聚落者。約據

大羅城相周。名一聚落。或可村中四邊周匝柵籬。名

一聚落。不得約俗家一宅。雖四相周。不得名聚落。不

得約此宅集僧。且如二京諸坊。坊坊中雖周匝院墻。

亦不得名聚落。以有大羅城圍遶故。若於此處集僧。

皆須六十三步。為其中有人來去。不可分別知之故

也。必院相不周乃可依蘭若者。引猶結蘭若界意也。

此上是可分別聚落。今作兩句束之。若聚復無藍。須

作六十三步。若無聚有於藍。不依六十三。濟云。此意

顯有伽藍自然界也。十誦既云無僧坊聚落中。則依

聚落集。明知先有僧坊聚落中。即依僧坊集。此文中

意。只是欲顯伽藍相周。不須依聚落集。上解可分別

聚落義竟。

若聚落有僧不可知者。此下明不可分別聚落。羯磨

疏云。不可分別有二。或約僧之來去難可知者。或約

處所散落不知際域。故准祇文齊六十三步。以村聚

散落無有垣壍。又僧雜閙往返難究指步為限。撿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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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也。僧祇文中名為菴婆羅樹界。謂舍衛城有一

婆羅門。種菴羅樹。聞佛世尊。具一切智。便往問佛。云

何方便種菴婆羅樹。能使根莖堅固。枝葉茂盛。華果

成就扶疎。不相妨礙。佛告言。以五肘弓量七弓種一

樹。如是種者。能令其樹具於上事。其人得佛示巳即

去。時憂波離因問。若有處所。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

者。若欲羯磨。應齊幾許名為善作羯磨。使令異眾各

各相見而得成就。不犯別眾。佛言。五肘弓量。七弓種

一菴羅樹。齊七菴羅樹。相去爾所。作羯磨者。名為善

作羯磨。雖異眾相見。而無別眾之罪也。不同前解乃

至廢立者。謂不同昔人之解也。古師及礪皆云七間。

故羯磨疏云。昔云七十三步半者。錯筭七間也。僧祇

疏中。七樹六間。猶如四分衣界八樹中間。諸師衣界

止計七間。如何僧界七樹非六間也。有人執舊見云。

樹限兩頭。各有勢分。故各分半。還是七間。又云周圓

種樹。猶如月暈。故有七間。又改僧祇為八樹字。斯之

我愛穿鑿太甚。何處有樹。即以樹量。律約世情假以

相顯。中間七樹。二眾兩頭。各行僧事。相對既爾。縱廣

四維例集可知。律尅二身。故以樹限。若取當分。皆半

折之。則自分之界。唯三十一步半耳。准羯磨疏云。凡

集僧有兩位。一者聚落。二者蘭若(不立道行水界)。言聚落者。

引可分別。一同鈔說。文言僧祇八樹中間者。七十三

步半以為分齊。此就不可分別大聚落說。據此今鈔

破於礪義也。二明蘭若集僧一如鈔中。賓云。僧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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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樹。章云八樹者。以其此律護衣戒中蘭若言有八

樹影。帶此文。即言八樹。然疏意云。僧祇數間。故云七

樹間。即七間也。此律數樹。故云八樹。理實二律。同實

八樹。(述曰)疏意雖然。應言七樹六間六十三步者好。疏

主以見此律護衣戒中八樹之間。即將祇律七樹之

間。相和會也。謂二文相似。據理有八樹之內則有七

間。故祇言七間也。四分言八樹者。即據樹體。祇言七

樹。即據樹之間。有其七也。於此蘭若。略有六種差別

也。

謂頭陀者。謂頭陀之處蘭若也。去村五百弓。弓長五

肘。亦不明其蘭若大小之量。但明去村遠近。如下頭

陀篇述也。寄衣者。蘭若比丘。佛為法僧事和上闍梨

等事。將衣寄村。身往東西。限之六夜。盜戒者。空野柵

外處。如祇中。有比丘。於聚落外空地。盜他衣。佛問。汝

云何不聞我制戒不得不與取耶。答言。我知制戒。自

謂城邑聚落。不謂空地。佛言。癡人聚落與空地。皆是

不與取。有何等異也。僧界者。即自然僧界。是此所明

也。衣界者。謂於蘭若。護三衣。四分得齊八樹之間。故

下文云。假以樹量大小是也。然彼蘭若。與僧界蘭若。

大同小異。同者謂量同。但衣界有勢分。僧界無勢分。

又衣界則不定。謂有樹車等界後來則隨界攝。若僧

界不論樹車之來去。常有齊限。限五里也。若有難准

見論。唯七槃陀量(巳上並立解)。景云。衣界蘭若唯得二十

五肘。難事者。景云。謂蘭若有賊難等。寄衣置不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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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作日限也。礪律師不云難事。直有安坐受食也。

且明僧界餘下廣明者。謂頭陀篇中。自明蘭若。盜戒

隨相中自廣明。衣界隨相三十中自明。難事三十中

明之。上雖列六。五是汎明也。意欲正明第四僧界。若

無難五里集僧。若有難齊七槃陀集僧。計得五十八

步四尺八寸。此論集僧遠近。若結界隨其大小。如下

結法中。礪羯磨疏云。見論蘭若分齊。計七槃陀羅。一

槃陀羅。二十八肘。合一百九十六肘。肘各一尺八寸。計

有三百五十二尺八寸。總計成五十八步半一尺八

寸。私云。還是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一同鈔說。羯磨疏

云。槃陀者量之極名也。由如此方丈尺亦是量之極

名也。注云一皷聲間者。立云。此未可依。羯磨疏云。皷

則鞞鼖不一。故其聲亦有遠近也。鞞是小皷也。鼖者

大皷也。濟云。皷有大小。聲亦遠近。不可約之。且如屈

隨音聲。此是胡樂中有鞞皷。其聲全小。次則平常。麤

音聲中。三个皷者。其聲稍大。亦未能遠。如太常家挵

五帝師子。及儛。大定破陣樂。則打大皷。此是武樂。其

聲則遠。此皆表武聲也。常手音聲。此是文樂也。更有

大皷。如天子禮事。則大備打振威皷。聲應百里也。巳

上如文武皇帝。封華岳竟。大備入京打振威皷。聲至

蒲州。此皷聲遠。豈為量也。

雜寶藏翻五里者。撿彼經中。明鹿子母夫人緣。一同

報恩經(云云)山中道士。令女往餘道士住處乞火。步

步跡下。有蓮華出事。明其兩道士住處相去有一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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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舍。秦言五里也。

五十八步四尺八寸等者。為有難故如此。上釋蘭若

義竟。六百步為拘盧舍者。十誦云。拘盧舍者。長五百

弓。弓長四肘。則計一弓有七尺二寸。如十誦律說。則

有六百步也。

潮水不得者。謂潮來是水界。潮去是陸地。疏云以乍

溢故。及水中樹根者。撿見論文云。水中自然界者。若

擲水若擲沙巳外。若有比丘不妨取水常流處。深淺

皆得。作自然界。潮水不得。若在船上布薩應下矴。下

矴者。此明船上作法。要須住船。若別人對首法者。隨

去亦得成就。若下相不得繫著岸。若崩岸。有大樹根。

在水中。不得繫着。若擲水內有樹根。應斫去。若不斫

去與陸地界相連。為界別故。所以不成法事也。若水

中石木悉是水界謂離地者。立云。此明離陸地非謂

離水底之地也。有人問云。水中石木。既與水底地連。

何故判得。答舉例如比丘脫衣在岸。入水洗浴。明出

失衣。此比丘脚。豈非著地。由是水中與陸異。故亦失

衣也。

今更總論二界之體者。即作法自然名之為二也。若

三種作法者。即大界戒場三小界也。隨其分齊亦無

方圓等者。即是院相。山谷林樹等也。不可分別人解

不同者。謂不可分別聚落。古人各解不同也。

此二眾相望不論界相者。立云。今由兩邊各作法故。

相去六十三步。恐兩眾自然相交錯也。若但一邊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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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唯須一面三十一步半。今言不論界相。唯三十一

步半耳。今言一面六十三步。非是自然界相有若干

也。今行事家。深防故半倍之。

答諸說不同者。勝云。有說六十三步為界。餘僧在外

不妨。有說六十三步為我界分。彼異眾界分。亦有六

十三步。須在我界外。若在內有錯涉故。二眾相望須

一百二十六步。方得行法也。注云不問秉法不秉法

者。勝云。對於古師故。有此言來也。古師意。秉法有界

分。不秉法處無界。從不秉法處。縱在我界分邊無過。

下文云。恐有錯涉過者。意在此也。

言無錯涉之過者。濟云。此明兩邊各秉法。各有僧。要

相去六十三步。恐兩家自然界相涉。即是重界。故不

得減六十三步也。據其實體。一家只有三十一步半。

若兩家相望。則共有六十三步。若減則有錯涉也。

四維有餘無教可准者。應師云維者隅也。只是四方

之角也。故俱舍云方五斜七。圓三直一。此明所圍若

一尺。能圍則有三尺。故知言定方者非也。方取角則

有長也。故明了論合角量取。意正防此。文云弟子隨

師方面遊行等者。立明。十誦云。方一拘盧舍。古人云

界方者非也。但是身面所向之方。即喻如弟子隨師

方面遊行。豈不得向四維耶。故知畟方也。了論合角

量取乃至。

定方須廢等者。若方量取。四維有餘。故約角量明知

圓也。應作高音。謂八方各有若干之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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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明處竟從此巳下正明用僧分齊也。此宗四種論

僧者。謂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僧也。此是四分之文。

故曰此宗。所為之人通及能所者。如捨墮懺主為他

懺罪為能。若秉單白為眾所量。是所。又如威儀師。在

眾被差遣問難時是所。迴來單白是能。又如自恣時

五德被僧差時是所。至自單白和僧時是能。能則是

足。所則非足。由所為僧所量故。不得入今用數也。言

相有乖越不入僧數者。此明別眾之人。固非入今用

數也。通而辨僧有七種等者。鈔主對古師之言。以古

人伹四人成僧。三人非是僧。故羯磨疏云。有人但取

四人為體。以三人以下不名為僧。故文云大眾者四

人若過。雜心云。四人名僧非三人故。由大聖鑑物。知

三人巳下辨法未盡。四人巳上作法成濟。更標勝德。

故獨名僧。宣破云。今若互約眾別兩法。互有通塞。俱

非盡辨。應不名僧。然則不爾。當分通辨號弘法者。何

得不名秉法之僧。古人迷名。謂僧異數。今翻為眾。止

是數收。云何為七種僧。今則略出其相。一者對心念

法立一人僧。二謂對對首法。立二人僧。三對展轉法。

立眾多人僧。四對於眾法立四人僧。如說戒等。五者

五人僧如自恣等也。六者十人僧中國受戒也。七者

二十人僧為出殘罪也。下五人十人二十人為緣故

分也。各有成敗不同廣如別鈔者。羯磨疏云。有人伹

依律本約數明體。謂一人眾多至於四人。並取三根

清淨無非法相。便成僧體。如對一人。持說告白。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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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數。雖舉不成。故僧祗云。僧無破戒不清淨也。又十

誦云。清淨同見。是名為僧也。

前之四相若取能秉法名僧四人實辦一切羯磨者。

立明。四人僧。能秉一百三十四番羯磨。但為自恣事。

要須五德。受戒事善心難生。故取十人為增上境也。

若論出罪。四人亦合秉法。理亦應成。但為成多僧。表

作法是難。使懺人慇重故也。今隨事用故須三別者。

即謂約上受戒自恣出罪之事。事須用五用十用二

十等。故曰分三別也。以四人實能秉一切羯磨。由邊

方受戒。用牒和上名入法。即是所為。不在僧數。故須

五人。自恣由牒五德入法。故須五人。標其羯磨。但四

人僧。用十人二十人僧亦約事須。故曰三別。又可云。

應是約心念對首眾法。曰三也。故羯磨疏云明立僧

相之所由者。古師云。凡人法本興。元為前境。境殊三

位。位分三法。隨法立人。故分三相。即如上一人至千

僧也。莫不由事有優劣。故使人殊多少。以法對人。人

分三位。將人約法。法亦三乖。異法分人。自有區別。故

須隨事便立三相。就後位中。分為四別。一者四人。二

者五人。三者十人。四者二十人僧也。礪云。僧雖有四

(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位約為兩。前二法爾。後二逐情。言法爾

二者。四人僧。為成說戒。防未起之非。五人僧為成自

恣。除巳起之罪。言逐情為二者。十人受戒。為欲生善。

二十人出罪。元求滅惡。位事兩通。離成四僧。亦可約

受隨分別。五人十人對受立二。中邊不同故。若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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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人對隨立兩。巳未不同。四人說戒。防未起之非。

二十人出罪。殄巳起之過也。作此分別。攝法斯盡。以

一切法不在受隨故也。問能秉法僧。既有四位(四五十三

十)。所秉之法。但唯三者(單白白二白四)。解云。非是一僧不得

秉其三法。四僧通用三法。但以受隨情法故立四僧。

如前巳釋。法中唯立三者。就所作事。有上中下異。故

對斯三義。立三羯磨。如說恣是常所行。既是輕小。伹

用單白等。如結解諸界受日差遣。事是中品。故用白

二。如受戒懺罪呵舉擯諫。由事是大。故用白四也。羯

磨疏云。有人言。僧雖有四。體相分二。初一為體。非四

不名為僧。後隨事分。故有三別。自恣邊受。體須四人。

但陳巳罪。即須舉處。若非德用濫坌僧倫。故差一人。

為僧事境。和白面告。元言表淨也。方隅僧少。前受心

慇。四實濟緣。事須別問。若不差遣。無由輙往。問淨返

白。前緣方辨。事兼受隨。通用五人也。中國僧多。善心

浮雜。前受生慢。故倍前五為十人僧。二篇隣重犯悔

情浮。故倍中受。為二十人僧也。三僧乃異。莫非約事

濃薄。半倍增人方成前境。猶如受日法三品倍增。類

知可解。問受隨同五。邊受減半。據受比殘。邊方出罪。

亦開十人以不。答非類也。邊隅僧少。俗緣拘礙。若不

開聽。永沈生死。開有益也。懺殘不爾。初既誓持終便

順犯本無慚愧垢心厚重。若開十僧增長諸惡謂懺

易成則乖機候。故不開十所以要須二十。故戒本文

云。若少一人。不滿二十眾。是比丘罪。不得除。即其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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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若據自行。以成僧體。並須清淨者。立云。若望自行邊。

須清淨。要須體淨。故下文云。以犯者不得聞戒等也。

以有犯者不得說戒者。羯磨疏云。戒法體淨。擬敕將

犯。今自沉溺。何能極救。故不可也。不得聞戒等者。說

序之時。文言具悉。有罪者當懺。淨者嘿然。今心停罪

端然應淨。虗欺賢聖。甚自負責。又不可也。言不得向

犯者懺悔者。以其罪積思除。引證對息。前既有瑕。無

由遣累。又不可也。犯者不得受他解罪者。懺名上起。

前可染污。何能生他後斷之本。故制不可也。即如經

云。自既有縛。能解彼縛。無有是處。即其義也。

廣如足數法中者。下足數文云。若聽以天眼耳看僧

淨穢者。人誰無過。若聞說者。則妨亂事多。以斯緣故。

不聽說也。故云但以肉眼見聞等。

**** ○足數眾相篇第三

上來雖明集處遠近。未陳染淨。若體兼真偽。相雜則

非應法。徒集無用。故有此篇來者。為簡擇其浮濫。先

明來意者。上言集僧遠近。兼明數滿。至於應法。須具

緣成。若淨穢混同。人非應法。徒施作法。於事不成。故

此篇來也。注欲明淨穢足不足之相者。然僧雖現集。

約體清淨。或恐相有乖違。義非僧用。即成別眾。故有

別眾法附也。立云。由別眾與足數。義相關涉。故附此

篇出也。

上巳明其來集者。將欲生起今文來意。故且結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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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而用僧須知應法者。即是生起今文也。欲明僧雖

巳集集須辨事。然僧有多種。即如多論云。略有五

別。一者群羊僧。二者無慚愧僧。三者別眾僧。四者清

淨僧。五者第一義諦僧。言群羊僧者。不知布薩行籌。

說戒自恣。羯磨一切僧事。盡皆不知。猶如群羊故得

名也。言無慚愧僧者。舉眾共行非法。如行婬飲酒過

中食。凡是犯戒非法。一切同住名無慚愧僧。言別眾

僧者。如羯磨亡比丘物。以貪穢心。客比丘來不同羯

磨。凡是隨心別眾羯磨。名為別眾僧也。言清淨僧者。

一切凡夫僧。持戒清淨。眾無非法。名清淨僧。言第一

義諦僧者。即四果四向。名為第一義諦僧也。今言應

法者。取其第四凡夫持戒清淨之僧也。若托事無違

雖非僧體堪成僧用者。立謂內雖犯重。外無三根。又

未自言。故開成用。相非隱沒離見聞。同集行事。故云

托事無違也。必於緣差脫不妨清淨入非僧攝者。立

明。如下初門中人。體是清淨。由隱沒離見聞等。以相

乖故。是不足限。以此二途故當料簡等者。結前生後

也。取捨自分者。立明。我今作此分別。得識其是非。若

是足者。須取。非足須捨。故曰自分也。

就中例四者。謂總作四門收束。下則一一隨釋。初明

體是應法於事有違故不足者。此明第一門總依諸

部列出。雖是淨僧。以隱沒睡定等。由於相乖。故非足也。

二體境俱非假緣亦不足者。立云。十三難人。本受不

得戒。名體非。尼中四人。名境非。雖假其三根未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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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亦不足緣。此是古師義。鈔主雖引來。用為標門。下

解釋中。則異此意。亦云標門順古言釋中違古義。至

下文則云。若爾自言亦得足數。若言竟。始是不足。古

人則言體是不足。縱不自言。作於淨想。亦是不足也。

恐此解非也。未必標門。與後解對面相違。今詳文意。

極自調直。言體非者。即十三難。尼等四人。故羯磨疏

中尼等四人。邊等十三。及白衣等。並屬體非也。言境

非者。三根外現也。雖假緣者。謂雖假不隱沒不睡定

之緣。亦不足也。第三門。問云。體雖非僧。於緣成足。何

故不言境者。以境一向是如故。不須論也。謂無三根

可顯。名境如也。雖自體非。以為境如故足也。言於緣

成足者。非為隱沒等緣也(此解好)。又言體非僧用於緣

成足者。即第二門中人也。十三難等。尼等四人。由來

自言。三根未練。雖體非僧。以假不自言之緣。或可假

非隱沒之緣。故開足也。四約緣有礙不妨成法少分

不足等者。謂呵責等四羯磨人。不足證他治舉羯磨。

得應其餘生善法事。故言不妨成法。雖得應他餘羯

磨。不得呵羯磨。以行法在身。奪三十五事中不得呵

羯磨。故言少分不足也。又解此四法人及懺殘等人。

雖應一切餘生善羯磨。然於呵責等法。及與他除罪。

各自不相足。故曰少分等。

上來分門巳竟。下則一一牒釋四段不同。今即是初。

所為作羯磨人者。即是乞法人。為僧所量。不落僧數。

故不足也。從此巳下。約鈔映羯磨疏中。通計諸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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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人不足數。四分有三十二人。十誦有十五人。伽

論三人。僧祗九人。五分一人。即病人背羯磨者是也。

今文中約四分。前列二十八人。更將下行僧殘懺四

人加之。准瞻波中。唯列二十八人體不足數。今義取

懺殘等四人。故成三十二也。然僧殘等四人。少分不

足。非體不足。故瞻波不列。故別列之。到下文更平章。

故成三十二人。十誦前列十二種人。還將下懺僧殘

二人。成十五人。何故二文雙列。由四分則正行懺。十

誦則行竟。以遠近有異也。僧祇九人者。即隔障等四。

并行住坐臥四儀互立。及與欲人為九也。餘者可尋。

若此計會下文易見。今初門中。四分列六人。十誦列

十二人。前正列有十一。後加白衣成十二人。伽論列

三人可尋。僧祇有九。如前巳釋。下文十二種人者。此

是句家枝分也。其下第四門中。行僧殘人。與呵責等

四羯磨人有異。故有不足別。懺殘等人。以犯次死罪

深難拔。雖行法在身。根本未拔。壞眾義備。故不足數。

若四羯磨人。但犯小罪。情過可呵。故足數收。首疏引

多云。以不足數。都合六十三人。不足數合七人。偏不

足數。行覆藏等四。行竟等三。故是七也。言偏者。謂此

人大分得足。但望悔殘出罪等法。名為不足。故言偏

也。

餘非無此義故捨戒中乃至謂不足數也等者。立明。

四分不足數文中。且列此六。文則不云顛狂等不足

也。然非無不足之義。下捨戒則云對顛狂人捨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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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捨。對啞聾人捨戒不成捨。今案此對首小法尚爾。

羯磨大法固然也。但是文闕。義合有之。故曰餘者非

無此義也。

十誦睡眠比丘若聞白巳睡得成擯人者。謂且舉擯

人一法。餘須例之。又復是十誦本緣也。撿彼律云。憂

波離問。若睡眠比丘眾僧擯。得名擯不。答若聞白巳

睡眠。得名擯。又問若眾僧睡眠。擯一比丘。是比丘得

名擯不。答眾僧聞白巳睡眠。得名擯。若憒閙亂語等。

皆約擯人上作之。必聞白巳。亂語憒閙者。皆成擯事。

此上約能所通論也。立云。聞白巳開成者。為巳知梗

概也。亂語人等者。約口業不足也。言憒閙人。約心業

不足。立謂。心攀緣覺觀也。樹上比丘十二種人者。羯

磨疏云。樹上者則須知比丘在界內外。若枝委界外

地者。身在界內。是名別眾。界外非別。若不委地。內外

俱別。而是不足數收也。

餘同十誦者。深云。伽論明不足之人更多。今列三者。

是與諸部不同者耳。彼文中猶有。但相同十誦。故云

然也。

祇文半覆半露等者。謂有兩出相。竝而明之。前句半

覆半露。但論施隔不論申手相及。後句半覆半露。則

云申手不相及。則無隔障也。如別眾中者。如此篇下

文。別眾法附文也。

義加醉人者。此非約醉人秉法也。謂醉人在眾中坐。

不足數也。言自語不解者。此既醉竟出言。自亦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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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顛倒異言前人不練者。謂醉人自言。尚自不解。忽

聞僧秉羯磨。或顛倒。或異言之時。其醉者。何能委練

也。詺此醉者。為前人也。不解之人是不足攝者。喚醉

者。為不解之人也。

就中相隱難知。隨初解拆乃至不入僧用等者。謂更

牒前文來以釋也。隨前解釋故曰隨初等。餘亦可知。

四人受日四僧不列亦應得成者。此難意緣。前既云

所為之人。不入僧數者。何故律文瞻波法中。解四種

僧云。四人僧者。除受大戒。自恣。出罪。餘一切羯磨應

作。五人僧者。除中國受戒出罪。餘一切如法羯磨應

作。十人僧者。除出罪。餘一切如法羯磨應作。二十人

僧者。一切羯磨應作。前四人僧。列所除中。既不云除

受日。明知四人即秉受日。謂我身是一。并身外有三。

即成四人。何須五也。據四人僧中。所列除者。不除受

日。明知所為之人。亦入僧數。答一人所為三非僧故

不能秉法等者。此意云。律所列者。皆取能秉之人。以

成四僧之體。若所為之人。本非其數也。言文不列者。

指律文也。言事同五人者。立謂。受日之事。能所是五

人也。此正答前問云。事須五人。非謂法須五人也。若

法但須四人耳。礪對。此即問云。自恣亦含所為之人

是五。即列出五人僧中。受日亦含所為之人是五。何

故列在四人僧中。答差自恣五德之時。及五德和白

之時。實是四人僧用。今正取白竟受自恣時。是五人

用。故始終須五。不同受日也。事同五人並是所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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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故言並是所為。此文難消。今以情求。謂受日中。論

所為則是五。例其餘一切羯磨。如處分杖囊。離衣。六

年等。皆是約能秉是四。若論所為。受日離衣杖等。能

所今五。故曰並是所為也。今言並者。只是將離衣杖

受日等同然。故曰並也。故礪云。自恣要五人。若但四

人不成差治。故要五人。方成僧用。若爾受日處分離

衣六年等。亦須五人。應五人僧收。答受日是別為。不

得五皆受日。故所以非類也。述曰。謂自恣為眾而作。

故五人皆各。陳詞自恣。受日為別人。不可五人同皆

受日。但是四人為一人受日是也。故受日等。唯四人

僧攝。若爾我亦五人。盡須受日。更互作法。應不得成。

答五俱受日者。理是成限。然非一時作羯磨。故前後

而作。即是別法。上言不成差治者。差五德也。治謂舉

得罪法懺治也。為僧作故者。不為自巳。所以四人得

成也。

井窨者。如北人掘地為孔。中安床榻。夏入承源。比丘

若處其中。眾在其外。相望成別。非足。

其相如室宿中說者。勝云。下隨相中明室有四。一四

周障上有覆(即同一堂內有隔也)。二前敞無壁(即長行房檐下兩頭有隔)。三

隨覆不遍(即周匝同院一門上通覆門中央)。四雖覆遍而有開處(有遍

覆障上少開明孔)。此約室相戒。在此室內。不得離見聞也。若

室相不成離申手外即不足數也。立約室相不成作

九句亦指隨相中與女同宿。室相九句。三三分之。初

三者。盡覆半障。二盡覆少障。三盡覆無障。次三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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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障半覆。二盡障少覆。三盡障無覆。後三句。一半覆

半障。二少覆少障。二無覆無障。此九句室相不成。在

此室中。離申手。即不成足。恐立引此不當今文。約離

見聞。合引室成者。以辨。若室相不成。唯論申手。何論

見聞。前勝解與文相應。如義鈔說者。勝引羯磨疏云。

問見離聞中。為俱為互。約誰辨離。成不足。解云。皆望

比座展轉。不約作羯磨者。如轉輪高座說戒八萬人

自恣。何由善聞。但取相連。即非別眾。故是足攝。故五

分中。三種羯磨房少不容。聽出在前後詹下及庭中

坐。雖不了語。皆為法來並得。廣如彼說。

別住者。即界外人也。濟云。古人解言。別住者。謂是界

內餘房。不肯同集。名為別住也。南山闍梨則云。是異

界。名別住。只是界外也。濟今助闍梨一解云。亦非界

外亦非餘房直是圍輪別住之例。謂言是我界內之

所攝。即將入數。故有此非法也。以界分不知冥然在

外至故云不足者。謂是前代人結界。後進不知標相

處所。則於界相中間作法。三人在內。一人在外。今濫

此外之一人。謂言在數。故曰冥然不足也。

由前界外不成謂言在內得者。明其此人傍於前文

也。前既界外非足。我今在戒場。既是大界內。應當得

足。今解不足。由中隔自然。與外自然何別也。此二界

同在自然不同一相是別界故者。私云。言此二界者。

一約界外濫充數者。一約戒場上。此二處俱在自然

之中。故曰也。立明。大界在外自然之內。戒場在內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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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之內。莫非俱處自然之中。界相復別故也。羯磨疏

云。雖為大界所圍。兩不相接。中留空地。即異界收也。

准此僧數必多亦許成就者。明具如受戒。唯用五人。

今若長有七八。縱有兩人睡定。但是五人之外。亦應

成法。縱在房中睡眠醉亂理亦開成者。立明。既在眾

中睡定。不足僧數。開非別眾。今在房中睡眠。亦開非

別。其此義稍難用須知餘同羯磨法中者。指下通辨

羯磨中。更明此義也。

狂等三人乃至不得別他等者。立云。若常憶常來。是

足是別。不憶不來。非足非別。若互憶忘。此人若得法

巳非足非別。若未得法是足是別。狂者。十誦五緣。故

令人狂。一因失財故狂。二因失親故狂。三因四大不

和故狂。四因田業人民失故狂。五宿業因緣病報故

狂。痛惱心亂同狂三者。深云。痛惱纏身。使心悶亂。不

同重病。但是心之不樂。此心亂人。與狂同也。痛有輕

重。或常有痛。復有時痛不痛。故曰也。若常痛常不憶

者。非別非足。若少少痛。或時時痛者。是足是別。

痴鈍人者。且如受戒雖久。絕不學問。痴無所知。不閑

教相。通是此攝。若在露地作法。與痴人相同坐。二堪

足人坐處相望。中安痴鈍之人。申手不及足人。雖及

痴人。名為不足數。亦名別眾。量由痴者。雖在若無。無

知新學。不識羯磨如非。亦復如是。必言解羯磨齊文

而巳者。羯磨疏云。今約痴鈍事義須知。夫羯磨者。為

通和忍。隨文解意。則非愚限。故即世行事。只論身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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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問是非。渺同河漢。今出愚相。略有五焉。誦文合眼。

恐有停延。緣入非違。傍無人覺此一迷也。或同誦一

法。前後無乖。文相能所。不識彼我。此二迷也。或約文

謹攝。深練自他。增減乖務。事法錯濫。不召令住。此三

迷也。或文句乃明。牒事非濫。人有別緣。是非通默。此

四迷也。或人法乃具事局。界境成不。冥然端拱送忍。

此五迷也。觀此五迷。深明四法。微為弘獎。僅涉僧倫。

齊五所收義歸不足。

與欲之人心同身乖者。謂通四內作法不成。雖心同

身乖故也。疏云堂中作法通收欲者。以入現數。故非

也。

謂同覆障而別隔不成同相者。謂同一堂中。上有覆

四周有壁。中間更施隔相成非足也。

半在階下中間施隔乃至並非同住之相等者。深有

二解。一云。如一室內齊揀一邊覆。一邊不覆也。二云。

半僧詹下。半在階下。中間施障。亦非足也。濟云。半在

詹下。即是半覆。半在階下。即是半露也。

露地申手不及者。濟云。今時露地說戒羯磨。戒師在

高座上。有其高座。或高一丈。如安國福壽之高座者。

即高座上人。與地上人。申手不及。即是別眾。非足數

也。古人云。屏不離見聞。露不離申手。述曰准祗文立

也。深云。要直交手兩邊相及。若低身交手及者。亦名

不足。其覆處室相。要四周。或三周有壁。亦名室相。若

兩面周即同露地。皆須申手相及坐也。此言相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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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在露地。名為相顯也。要在申手內。此上並約淨僧

相乖故不足。亦須相內者。即前乞法之人是也。上釋

體是應法。於事有違。亦不足數人義竟。

二由具二非者。即體非境非也。十三難人。本受不得

戒。名體非。尼中四人。名境非。此解非。立又云。犯重比

丘。及十三難人尼中四人。三根若現名境非(之解好)。言

假緣不足者。假身相同集非隱沒緣也。

若為比丘羯磨以比丘尼足數者。濟云。此明尼作比

丘漿束詐稱僧也。有人問云。尼人合著大比丘衣不。

答據諸聖教無文制不許著。然以義求即不合著。案

四分下文。佛三月靜坐。唯除一供養人。時和先等六

十頭陀。來見世尊。佛種種稱贊頭陀之行。時諸比丘。

捨衣成大𧂐。作非時二部現前施會中。既有尼。諸比

丘不敢將僧衣與尼。問佛。佛言聽與比丘尼非衣。非

衣者。即衣財段。未成衣相。故曰非衣。據此文意。尼若

得服僧衣。何以但將非衣與之。明知尼不許著僧之

衣服。

答解者多途者。羯磨疏云。有人解言。僧取體。如上既

乖法。宴然不足。礪疏云。三舉二滅十三難等。雖不自

言未有三根。約體亦不足數。但得成持欲。以是直通

僧命。故不自言。得表情和。故成與欲足數。約體雖不

自言亦不足數。礪雖此執。終違十誦明文。彼律約未

自言三根未顯。開足數也。故今鈔者判之得足。引與

欲文及和上四句來證。彼不自言。得足其數也。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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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欲中者。立明。彼與欲文云。受他欲巳。自言我是十

三難人。三舉二滅。十八種人。由自陳故。非是僧用。若

不自言。得成持欲。今據此文。明知體雖非僧。以眾不

知。得足其數。彼與欲中。亦指此文。故序中云。隱顯互

出即其義也。不同前門中知與不知俱不足者。指第

一門體是應法相乖故不足也。彼以體是僧故。不問

眾僧知其隱沒。不知隱沒。俱不足也。此第二門。要是

知故。方不足耳。和上中四句料簡者。撿律中。一有從

犯戒和上受具後疑。佛問汝知和上犯戒不。答不知。

佛言得戒。二復有從犯戒和上受具後疑。佛問知和

上犯戒不。答知。汝知不應從如此人受具不。答不知。

佛言得戒。三有從犯戒和上受具後疑。佛問汝知和

上犯戒不。答言知。汝知不應從如此人受具不。答言

知。汝知從如此人受戒不得戒不。答言不知。佛言得

戒。四有從犯戒和上受具。後疑。佛言汝知和上犯戒

不。答言知。汝知不應從如此人受具不。答言知。汝知

從如此人受戒。不得戒不。答言知。佛言不得戒。四句

之中。前三得戒。問破戒和上律開得戒。餘師僧等何

義不開。礪解云。和上是根本恐留難故。是以佛開。餘

師非根本。故不聽開。賓難。和上是根本。尚恐留難。而

佛開。餘既非根本。何不恐難亦開許。故知不應理也。

應更釋云。和上是僧所為之緣。故聖開之。餘僧體須

是僧。故不開許。謂餘僧是能秉法人。要須清淨故也。

亮亦云。疏解大弱。和上是根本既開。餘非根本。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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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開。何得不開。所以文中及十誦並安若言者。即四

分失欲文中明也。若言我是犯重。若言我是十三難。

若言我是尼等也。

即將破戒和上置十人之外乃至不得用他部者。十

誦中將和上。置十人之外。彼言和上被牒名。入法故

非十數。今不得依此文。故曰不得用他部也(未詳)。亮云。

昔人謂破戒和上四句中。前三句不知故得戒者。和

上要在十人之外也。若在十人之內。無同住作法之

義。則不得也。此解非理。破戒若不堪作和上。在十人

之內及外俱不堪。破戒若許作和上。在於內外俱應

許。何須將破戒和上。置十人之外也。昔人以體不合

故不足者。昔人意云。足數皆約體明。以體不淨。和合

之義。義不生故也(此古義。〔亦〕理賓亦同之鈔家不存)。礪疏同古。足數

約體。雖不自言。亦不足也。若論傳欲。一時僧使。但不

自言。即成持欲。亮云。疏雖此判。計理不然。若不自言。

亦堪足數。亦堪持欲也。

十誦中加一白衣者。即謂十三難。元本受不得戒。仍

本為名。故稱白衣。非是俗人為白衣。下更明之。

上明僧相並形同出家相有濫故得共法事必著俗

服相形明了亦無同法義等者。相承解云。此明白衣

者。是著法服。相同於僧。由本受戒不得。故名白衣。若

身着鞾衫。理不在言。故曰無同法義。自意疑之。應是

通明上來十三難人。尼等四人相貌同僧。故得共為

法事。必帶本形誰肯同法也。亦有受後難緣須着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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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者亦應同法乃至方無別眾等者。立明。此是本如

法受戒人。因王難等。暫時還俗。亦名白衣。此人則足

數。不得別他。不類前之白衣體是無戒故也。羯磨疏

云。有人云。先雖具戒。有緣須著俗服者。故不足數。以

無僧威儀也。南山意不同之。不以威儀。而定僧體狀。

內具戒見。財法應僧。外虧道相。為有難緣亦得。如五

大色。不合受持。為緣服用。豈不同秉於法可以例也。

三舉人乃至廣如眾網中等者。既本無信。故作重治。

棄在眾外。義無同法。故不足也。言廣如眾網中者。彼

文云。倒說四事。法說非法。犯言不犯。或不信善惡二

因。感苦樂二果。邪見在懷。障於學路。或不達教。知而

故犯。以僧問云何不見犯。答云不見。僧即遮舉。與作

不見舉。治之。為欲折伏從道。且棄眾外。不同僧事。目

之為舉。作此正法。治不見罪人。故曰不見舉也。言不

懺者。彼眾網中云。罪無定性。從緣而生。理應悔除。應

本清淨。而今破戒見四法。犯不肯懺。妄陳濫說。言不

懺悔。垢障尤深。進道無日。故須舉棄得伏方解。故云

不懺舉也。言惡邪不捨者。彼云。欲實障道。說言不障。

邪心决徹。名之為見。見心違理。目之為惡。亦於戒見

四法。倒說不信。須僧舉棄。永不任用。隨順無違。方乃

解之。此七治法寔為妙藥。持於正法。謫罸惡人。佛法

再興。福流長也。故律云。如來出世。為一義故。制呵責

羯磨。乃至惡心不捨舉。所謂攝取於僧。令僧歡喜。乃

至得令正法久住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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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入應滅擯中者。此人雖犯重禁。眾無知者。若有一

人。見此聞疑。則非堪足之例故曰也。

第三體雖非僧托緣成用即前門中人者。此指第二

門中人。雖犯重巳。據未自言三根未露。故成足也。此

中那不言境。當知境是如。呼無三根。為境如也。若雖

言竟無人知者。此謂餘方言竟。此方未知。故得足也。

則詐作比丘者。即賊住沙彌。詐稱大僧是也。本白衣

時破戒人者。謂破五八之戒也。

我犯婬盜之類者。以自陳說故。不在言也。

四體雖犯法者。是本有戒人。但犯過在身。不得足他

被治羯磨。得應餘法事。呵責擯出等四人。立云。唯不

應當位。四種羯磨。并不足懺殘等四種。得足餘一切

羯磨。礪云。呵責等四羯磨人。但言對此羯磨。體是不

足。既應餘法故。不列在不足數二十八人之中。此四

羯磨。亦不足覆藏等四法羯磨也。以俱是被治故。此

是定義。

但為僧治故不得呵者。由奪三十五事故也。此義瞻

波中廣明云。此人得滿足不得呵。疏家作四句解釋。

一得滿數不應呵。二不得滿數應呵。三不滿數不應

呵。四得滿數應呵。律文自解。初句是呵責依止等四

羯磨人。當今此鈔文也。第二句是欲受大戒人。第三

句不足數。文列二十八人是也。束為頌曰。餘舉滅難

為(二十三人也)。神隱離別場(此五兼成二十八也)。餘者尼等四眾。為

餘眾也。第四句即反上二十八人是也。礪解云。初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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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羯磨人。情過輕微。治法亦輕。故得滿數。以行法在

巳。不入呵限。第二句欲受戒人。以未有戒。不得滿數。

根本事重。是以聽呵。此聽呵者。亦局在兩番羯磨耳。

謂是受戒法中。前單白及正受。自餘之羯磨。既不聞

秉。義不在言。問此沙彌。若為得識羯磨成壞。而言聽

呵。解言。謂沙彌聰明。聞初遍巳。識後遍非。或可曾作

大僧。故識成壞。下二句可知。上第三句中。二十八人

不足數不應呵者。呵亦不成呵。且如所為作羯磨人。

如受日差遣人等。呵不成呵。以不足數故。不成呵也。

縱羯磨聞呵不成呵不止。非以二十八中。所為作羯

磨人。是其一人之數也。餘二十七人呵。並不成呵。須

知。

覆藏本日者。四分列四人。十誦列三人。此由遠近有

異。故重列之。四分所列。是正行懺。十誦所列。是其行

竟。行竟則近。正行是遠。十誦中自有七人。今但取其

三人。餘四同此律。故不出也。礪疏云。瞻波法中。通計

四分不足數文。但列二十八人不足。別住六夜等四

人。此瞻波法中。足數文中不列。到下文覆藏犍度中。

乃云別住等四人不得互相足數。明呵責等四人。類

亦然亦互不足數也。合七人不足應僧殘等羯磨者。

此明懺殘。四分四人十誦三人成七人。還兼不足下

呵責等四法。能足一切羯磨也。不妨應餘法事。即結

界受日等事。並得足其數也。上來四段不同。總釋第

一足數義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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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眾法附者。上四段文。雖明足與不足。其堪足者。有

乖越則成別眾。故有此文來。足通淨穢。別則唯局淨。

故下立四句可知。

初應來不來者。此明淨僧體是應法。理須同集。今若

不來。名為別眾也。二應與欲者不與欲來是身心不

集者。謂是淨僧有緣。合得與欲。若使與欲。則是送心

達身。名身心集。而身本有緣事。不合赴來。無有得呵

之義。故不得言口不集。今不與欲反之。故言身心不

集。不得言口不集也。三現前得呵人呵是口心不集

者。謂是淨僧。身來在眾。無身不集。為心不同。口發言

呵。故云口心不集。

初人三業俱集者。上反前應來者不來。此則是應來

者來也。羯磨疏云。應來者來。謂應羯磨者便來。簡餘

十三難等。不須來也。要唯德行具足堪識是非者。可

有同法之義。故須來也。中者口心俱集者。此反前第

二應與欲者。不與欲來。今則是與欲來也。應與欲者。

即簡非法之緣。雖與不成。今有堪與欲緣開。送心達

僧。即表無別。故與欲來。是名心集。欲即心也。身既有

緣。無身可集。以心同和。口說與欲。故曰口心俱集。有

人云。在心既同。口必不呵。望口不呵邊。名曰心集也。

後人身口集而心不集者。謂身來至僧。口又不呵。心

雖不同。但嘿不呵。亦得成法。故曰而不集也。此反前

第三得呵人呵。今則是得呵不呵也。羯磨疏云。即簡

不合呵者。義無證正也。舍利弗見眾僧如法羯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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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立云。其人見僧如法。謂言非法。心中不同。仍不發

言呵。名如法也。

別眾之稱唯據清淨一色者。深云。此言是前第二第

三門中尼等十三難。無有別眾之過。雖謂是僧。若別

冥然無過。但有足不足義耳。自意云。唯據淨一色者。

約不犯夷。名為清淨。僧殘巳下。皆未壞根本。不得別

他。故礪疏云。行覆藏。本日。六夜。出罪。此四人不互足

數。不互秉法。不得別他。別則犯別也。正以巳自有縛。

兼在法不能緣生物善解於他縛。故制不聽。更互足

數。以其非是壞根本故。不得別之。義張四句料簡如

別者。即羯磨疏云。一是足數非別眾者。即淨比丘。三

業俱集。在同秉也。又云。即律中善比丘同住等。由身

參眾侶。行德昭彰。故兼兩位也(即足與別為兩)。二是別非足

者。謂應來不來。即淨僧在房。并隱沒離見聞。懺殘等

七人。亦有通局(即是少分不足)。如前僧祇中。隔障四別等。實

而應法。能得僧事。故名別眾。身不在僧。非足數也。三

是足是別者。如現前得呵者呵也。身廁僧中。通在數

限。口須忍默。乃有呵制。即非同和。故是別也。乃至僧

坐。而彼行立背面僧中等是也。四非別非足者。即四

分尼等四人。邊等十三人。三舉二滅等。或是報別法

乖(報別即尼等四人。法乖即沙彌也)。或是行違治重(即三舉二滅)。體既乖

僧。不能為別也。

別亦無過則是中間者。立謂。學悔之人上不及大僧。

下不同沙彌。名曰中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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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成不者。謂所別是何人。何人成別。何人不成別。

故下更明也。或本非是僧者。謂總却結上所列人。即

十三難人。本受不得戒。故曰本非是僧也。或中途被

罸形差病報緣㝵故開等者。被罸謂三舉二滅也。言

形差者。即尼等四人也。亦云形差者。罷道人也。言病

報者。即狂中三人也。言緣㝵故開者。明都結上言也。

謂此病等人。既有病緣。以來相㝵故開。別之無過也。

又解。即與欲人。是緣㝵故開與欲。則亦不成別眾。未

論足別者。明其既非足數。亦非別眾也。又云。謂此上

諸色之人。未足堪別。只是如此之人。不預我別也。

若對首作法前境濫真例取僧中乃至更顯明之等

者。濫是穢也。真謂淨也。欲明作對首之法。亦須簡却

濫僧。亦有同別之相。例如僧法。如十三難等。豈堪對

首耶。下羯磨中。約對首亦有七非。意在此也。

眾取威儀相同不用心順者。謂如僧祇四儀互作不

成。要坐立相同也。又如舍利弗見僧羯磨心不同。亦

成法事。即下文云。心虗實者。伹令相順心違。亦成正

法。即斯義也。明知心不同得成法也。深云。此謂明其

非是別眾。若論足不足。要假心同。病人背羯磨者。病

人來至僧。聽仰眠覆眠得成。若背成別也。

二心虗實者。深云。心同曰實。心乖曰虗。自意云。此門

從前文三四處生也。前總明一門竟。後鈔主。更作義

語料簡云。今行事者。多有別相。是從更顯明之巳下。

此中有兩意。謂眾取威儀相同。是二也。言威儀者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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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兩行。則釋上威儀相同意也。心虗實者。則是釋上

不用心順是也。勝云。約心和不和。名虗實也。此門從

前行事者多有別相文生也(同前解)。

文義明說者。勝云。凡僧中乞法。皆具五法。即胡跪合

掌等。注云。必有餘緣者。謂坐則緣。亦開行立作法也。

并病者多則開臥作法也。上釋三篇竟。

**** ○受欲是非篇第四

上篇簡僧淨穢。體若應法。理宜同集。但為形居世累。

緣礙忽生。大聖知時。事難通約。若不開送心表欲。成

規太急。故立此儀。彼我同濟。故有此篇來也。言受者

領納得名。欲者希須為義。如法之緣通許。非法之務

則遮。故曰受欲是非篇也。

夫事生不意等者。慈云。本擬同僧秉法。忽有病等緣

㝵。及佛法僧事。忽爾而生。故曰不意。此正明事來非

我心作。故言事生不意也。言法出恒情者。立云。堂頭

僧家所秉一切之法。是僧眾恒情也。如說戒自恣之

法。是僧恒務。故曰法出恒情也。濟云。既有緣來。理合

開其欲法。故曰法出恒情也。故對情而順其心者。立

云。對僧家之情。我心順僧無違。故言對情而順其心。

心者。乃是自巳之心。順前僧情也。又解。謂對其有緣

事之情。佛以開其欲法順其心情也。言心順則於法

無失者。立明。以心順僧情故。使僧秉法得成。故言於

法無失名為欲也。此上總通明欲意如此。從然則巳

下。正明立今門意也。然則情事相反者。勝云。謂情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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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僧同秉。緣事礙故。不獲身赴。故言相反。又解。佛法

僧病患等名事也。情是巳之心情。謂不為前事而詐

與欲者。是故反義也。若實有事不禾即非相反也。上

來解並弱。今更正解。謂此下生起此篇之意。謂情亦

是僧情。事是巳家病患等事。以有事故。不赴僧家之

情。故言相反。以有如此相反故。即須開其與欲之法

也。故立法以撿之者。濟云。既有事礙其情。故立欲法

令其陳辭達僧。僧則知其情狀。故曰撿也。謂撿校能

說欲人。為定有事無事。若緣不如者。不開說欲也。今

立此欲門。撿其如非之相。故曰撿則有事必明也。若

明故對門而辨者。謂立此一門辨其欲也。又云。由撿

其事得明顯故。則對我此受欲一門之法也。

言機教莫同將何拔濟者。明佛立教。教本隨機。今病

等緣事是其機。須設與欲。與欲之教。若不開欲。教未

隨機。既不隨機。義非拔濟。方能彼此俱辦。緣此故開

與欲等者。謂既開與欲。僧事得成。更無方便得別眾

故。自復濟於病等緣事。僧和兩遂。故曰彼此俱辦。上

釋制意義竟。

釋名乃至名為欲法等者。有云欲是貪義。謂貪樂作

前事也。文中解希須為義。此解非理。故賓云。舊解欲

者悕所為名者。不然也。此中欲者。欲樂忍可也。故伽

論云。樂隨善共同也。梵言闡陀阿路者耶弭。(述曰)闡陀

此云欲也。阿路此云說也。者耶弭此云我也。迴文讀

之。謂我說欲也。謂作法時。樂欲忍可也。梵言伊(上聲)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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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聲)。此云欲也。此即悕須之欲也。梵言迦(去聲呼之)磨。此云

欲也。此是五欲之欲也。梵音各別。其義亦殊。上釋欲

名義竟。辨體者。羯磨疏中。釋欲體者。有其多種。從相

以論。色聲為體。或動其身色。或動其聲相也。從事以

論。則有兩種。一自有單僧須者。如受懺等。二僧私互

須者。如說恣等。至期必說。說必在僧。若不求覓。僧便

有罪。必私迯叛。遠出亦犯。是知俱須。今此鈔如後所

立約事以辨也。

自有單僧須者如受懺等僧須我和我不必須者。大

疏意云。此望欲法各須不須。謂或僧須我和。我不必

須。或二彼相須。如說恣等。然實義兼開制。謂病患等

緣。皆開與欲曰開也。單提中。若比丘不與欲者波逸

提。何問我須不須。但一切羯磨。不與欲者。皆制提罪。

故曰制也。乃至說巳後悔。亦制提罪。

上來三段不同總釋第一制意義竟。從此巳下第二

次明開遮之義也。雖非明文非制故者。立明。律中唯

制結界無欲。餘事不遮說欲。律雖無文。合餘羯磨說

欲。然無制處。云不得說。謂不同結界不許說也。既唯

制結界一法。餘者不論。明知事非正制。故言以制故

結界不開欲。羯磨疏云。具有三義。一者結界是眾同

之本。理須通和。餘法眾同之末。並依後起。故開欲也。

二者自然地弱。力所不勝。三結界本興。為存限域。護

夏護衣。事須委練。如十誦云。作羯磨人死。不知相者。

應捨巳更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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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巳下第三正明緣之是非義。由事非故不合成

者。謂不合受欲。不成僧法。深云。不合說欲。得少罪。不

成僧法。是別眾故。羯磨疏云。無如法緣說欲。以事非

故不成。是別眾也。賓云不然。若非法緣而說欲者。前

人自犯妄語。然僧作法得成。由前人心不違僧故。其

理决然也。然疏中亦判無緣及非法緣說欲不成。如

受戒事。身合含遮難。則羯磨不成受戒不得。夏中無

緣。及非法緣。受日不成。破夏得罪。藥有八患。加法不

成。類今無緣及非法緣。說欲亦不成。亦復如是。而六

群作衣說欲至僧行之者。此明六群比丘。惱亂眾僧。

僧欲治罸。恐其不受。見彼作衣。僧即集眾云。今有僧

事。並須盡集。而六群之內。便遣一人。持五个欲來。云

我作衣。僧作法治之。故知欲法得成。今案此明知作

衣得說欲也。其六群比丘者。多論第四云。一難途。二

䟦難陀。三迦留陀夷。四闡那。五馬宿。六滿宿。此是六

群名也。僧祇守房等緣並如別顯者。撿彼律云。說戒

不來者。蘭若為衣鉢王賊禁閇守房等緣。是開欲也。

欲明今時伽藍廣大。有多房院。僧盡集堂。容有賊盜。

故開守房與欲。言並如別顯者。僧祇中說也。

謂無病言病乃至一一人邊三提者。約與約說二俱

提也。南山闍梨存急云。得提。古師但說不成。得別眾

罪小吉。初中四分文不具足義設云者。此明正加法

中。羯磨疏云。律中廣說。不正出文。今比轉欲。故裁出

也。文分四句。初大德僧聽告前憶持。二我某甲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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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言名號。三如法僧事。牒所為事。四與欲清淨。正陳

心本。心疏云。夫言大德僧聽者。有人言。斯即贊美誡

勑之辭也。大者謂出家四果乃是真僧。無學最高。故

曰大也。雖僧未階。必得無障。以出家者必得解脫。因

中談果亦云大也。又云。三寶為言。僧田最勝。義通餘

二。如愛道施緣。能生大福。故言大也。又有人言。諸義

不無。今所論僧。為簡小學。但取無願。故云大也。所言

德者。有所得也。以得善居身。故名有德。出家捨着。福

度含靈。戒善自修。滅諸過業。修習定慧。斷結成道。備

此美稱。乃稱有德之人也。所言僧者。名和合眾。義如

集僧篇初巳廣釋也。不須紜紜取他外部者。謂四分

一說即成。不勞依祇文三說也。

問說不稱欲等者。前問意不稱病患等緣也。今問亦

從前問生。欲前後問二。所顯義一。謂前問意。不稱佛

法病患等緣成不。答云稱者人語。不稱是正本。即更

問。若云不稱是正本。稱者是人語。今縱稱此病患等。

不應於正本。然欲法得成以不。即答得成。餘可解。上

言說不稱欲稱(去聲)勝。亦有人。詳此呼為去聲。謂是事

不相稱。作此釋者。應下但說相貌之文。上云稱人。謂

出要律儀中明說欲辭。具牒自身佛法僧病等因緣。

并僧家所秉之法事也。彼梁武所集。豈非人語。

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獨行廢教者。彼律云。時集與清

淨。非時集與欲。當此四分所廢教也。以此律說戒犍

度中。六群與欲。不與清淨。僧中事起。不得說戒。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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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以去。應如是言。我與欲清淨。故曰文正制也。

言如法僧事等者。礪云。謂僧家所秉之事。是如法也。

唯明言如法僧事。不得的稱僧所秉某事。與欲等但

是僧事皆與欲。若稱事者。非法即難。何故自恣文云。

與欲自恣。解云不聽稱者。羯磨所為前事。自恣者。謂

說巳行。恣僧舉罪。稱僧家所秉事也。此非類。言簡非

法事不須欲者。立明。若堂中作法事。和僧媒嫁。立非

法制限等。若非法事如眾網中者。彼下文云。寺別立

制。多不依教。飲酒醉亂。輕欺上下者。罸錢及米。或餘

貨賕。當時同和。後便違拒。不肯輸送。因茲犯重。或行

杖罸枷禁鉗鎖。或奪財帛。以用供眾。或苦伇治地。斬

伐草木。鉏禾収刈。或周年苦伇。或因遇失奪。便令倍

償。乃至露立僧中。伏地吹灰。對僧杖罸。如是等例。皆

非聖旨。良由綱維不依法網。故下文云。眾生有力。非

法伴多。如法比丘。像末又少。縱有三五伴勢無施。即

其義也。皆通作無障者。立明。我既與欲巳。不問僧中

說戒受日分衣。隨彼所作。故曰通作無障也。毗尼母

云得齊七反者。彼論云。七相應法者。受巳轉與一人。

如是至七。皆成欲清淨也。而文有具缺者。明四分中

有五種。初四分略是缺。後一廣是具。此下文自顯。

良以病有輕重者。謂四分中伹有病人五種說欲法。

廣略不同者。良由病重者略也。病輕者即廣說也。其

最廣說之文與五分文同。故引五分斷事中欲文。證

知徤人須廣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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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斷事說欲起去文者。撿五分文。有僧斷事不與

欲起去戒犯提。若與欲去者不犯。欲辭云。應對一一

人言。長老一心念。今僧斷事。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

中與欲(文直齊此說)今鈔引此文。證不病人要須廣說。彼

為斷事。有緣起去。其辭與四分廣文無異。故曰相似。

而取欲者須知同別相方得成就者。明病人雖現相

舉動身口。須看察其心。為是和故現相。為是不肯故

現相也。若不肯之相。即搖頭。若肯與之相。則擺頭也。

終為別眾者。以心不同。妨僧作法。名為別眾也。

上明與法竟。從此巳下。正明對僧說法。若眾多比丘

隨能記者一時合說者。有比丘。受二人欲。不知成不。

佛言應受。復有比丘。受五人欲。不知成不。佛言應受。

乃至十人佛言應受。僧祇云病比丘與比房比丘欲

乃至但不受者得罪者。立云。今引此文。證自入僧中

說欲得成也。為四分無此文。故引祇也。

答行法不同或一時來至僧前禮巳同時而說等者。

三明古來諸師不同。或一時。或前後。如文自顯。賓云。

據祇律。即往上座前胡跪者。准此文意。既令向上座

前。明知不得在僧背後而說也。今時京中大寺。或百

人五十人說欲。皆向佛前着。三行五行次第而說。前

行人說。理是成限。第二三行。被前行背。即不合成。亦

見有寺。於本座說。後床說者。亦被他背。即是不成。白

馬寺威律師。亦同此說。若准此據。今正說時。有人行

立。即是別眾。說則不成。若准鈔中文。似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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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有忘誤或復得罪者。立明。忘則無犯。故不說得吉

羅也。其由忘誤。此屬上句也。謂律不說開成者。由悟

故開也。若故不說得吉。然欲亦成。故曰或復得罪。或

字巳下。別呼也。必無正緣不得通用者。立云。若無難

緣。不得云眾多比丘。須一一別說。故云不得通用。約

准外宗一一說是者。即准如五分。令至僧中為我稱

名字說。不爾法則不成也。此言彌顯者。謂引上多許

文證。明須說也。上來多段不同。總是釋初明與欲法

門竟。

不簡病人之所及以僧中者。謂受欲處。是病人所也。

欲明至僧中。及道中。及病人邊。亦有失義也。

四分有二十七種者。若羯磨文中。有二十八人。今且

計會諸部。令下文易見。四分二十八人者。十三難。三

舉。二滅。為十八也。十九在空。二十隱波。二十一離見

聞。二十二命過。二十三出界。二十四罷道。二十五入

外道眾。二十六別部眾。二十七至戒塲上。二十八明

相出。賓頌曰。命過餘行罷。入外道別部。戒場明相出。

難舉滅神聞。此上有二十七人也。祇有十人。一隔障。

二半覆露中間隔障。三半覆露申手不相及。四露地

申手不及。五四儀互立。六在界外受欲。七持欲出界。

八與欲巳自身出界。九與欲巳自至僧中。十因難驚

起壞眾失。十誦有三人。即行覆等三人也。五分有八

人。謂尼等四人。狂等三人。并倒出眾成八也。總計諸

部有四十九人。名失欲也。羯磨疏中。計會一如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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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四十九人。此是定義。礪問。上不足數中。二十八

人。與此持欲文中二十七人。同異如何。解言。有二十

一人。彼此俱同。但此欲中。別有六人。彼足數文無之。

彼足數中。別有七人。此欲文無之。此無七者。謂尼等

四人。別住。隱沒。所為作羯磨人等是也。頌曰。大尼式

叉等四人。別住隱沒并所為。如式叉及沙彌尼。此二

無受欲義不成故。無所為之人成持欲故。故無此三

是理無。別住隱沒此二略無。尼及沙彌。若無持欲義

即是所以故無。同前理無。若持巳捨(謂受他欲巳。捨戒。作沙彌。成轉

根為尼。即是失欲。今文不述)。或可是略。以不定故。而此欲文不彰

也。言此欲文有六足數中無者。頌曰。命過餘行罷。入

外道別部。第六明相出。如次應當知。命終者。此取往

來容受巳失。彼足數中。取身來在坐。死無集義。故闕

不論。餘處行人。但可失欲。不可即合。體非比丘。罷道

可知。入外道別部等二。往來故有失欲。足數不據來

往。故無不足。明相出者。失欲分齊。足數但取在坐。豈

可經夜。便不足數。故所以無。此約四分一宗辨之。

相中同順如足數中者。深云。明十三難人等。若未自

言。相同僧故。得持欲也。如前足數中。若未自言。得成

足數也。

自說罪人至反上即成等者。深云。如今三階師。常稱

是犯罪人。此人不得持欲。今時人汎汎常云我是犯

罪人。例此也。立云。自說罪人者。謂告人云。我犯婬盜

之類等。皆名清淨欲不成等者。立明。清淨及欲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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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不成。由自言是十三難等。若不自言得成。不到僧

所。

又有七種者。即四分家人也。將此足前十八人。成二

十五人。下更有之。若命過者。謂取他欲巳命終。而僧

猶用前欲也。羯磨疏云。受欲者命終。約在房中及道。

定知失欲。名為不到。若在僧中。事須分別。有說云。未

說不成。巳說在僧成。復有說云。說與未說。俱名欲到。

如忘等例。或云不爾。忘有人持。死無識也。云何成持

(上言忘者。謂至僧中。忘不說亦成也)。

若餘處行者。出界外也。疏云以轉在異域。非本欲也。

礪亦云。是出界外也。如自恣中云。若出界(下更明此義)。若

罷道者。羯磨疏云。受他欲巳。言還俗也。尋悔本心。又

將前欲。入僧作法。謂不失也。但由中隔俗情。欲非俗

法也。若入外道眾者。立明。邪見外道。在僧寺內。若持

欲過此眾中則失也。此外道眾在寺內。若在寺外。出

界巳失。未假入中方名失欲。羯磨疏云。僧寺之內。外

道居處。中國至今此事多有。不如此方釋李乖也。若

入別部眾者。羯磨疏云。即調達之黨。五法為宗。或同

在釋門。而見殊戒等。如五部十八部。故律文中。同界

各說。兩別俱成。礪亦云。謂情見不同。彼為別部。即如

十誦五分之部也。若至戒場上。若明相出等者。由是

異界中隔自然也。羯磨疏云。疏前出界是失。謂言在

內不失。此局內也。中分異界。與出不殊也。礪問。既云

出界失竟。何須復有入戒場失。解云。前言餘處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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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界失。今言戒場失者。亦是出界。以其戒場。本大界

內。復是作法之處。人情或謂不失。故復須入戒場失

也。

明界出者。可如下明。自恣明文無餘處行至出界外

也者。謂上言餘界行失欲是。說戒犍度中云餘處行。

則無出界外之言也。至自恣犍度亦明失欲義。即云

若出界外。則無餘處行之文。故曰無餘處行也。是二

文互出。致古師云餘處行是餘房也。羯磨疏云。說戒

法中云餘處行。自恣文中辨緣一同。便言出界。羯磨

在時故失欲也者。明出法謝故失也。七萬自恣者。撿

祇文中。但言若大眾六千八千畏不竟者。應减出界

外自恣也(未詳那頓錯也)。

四分又有三種等者。即并前成二十八人。謂神足在

空隨沒離見聞等者。謂此人既持他欲來。自身別眾。

欲豈得成。濟云。如京西明寺殿頭階高。小師多跳行。

兩足舉時即在空也。欲即合失。言離見聞處失者。羯

磨疏云。三處俱有失也。謂病人處。及中道。并僧中也。

初言病人處者。謂受他病者欲巳。作不送意。未離與

者見聞。或互離見聞。勢分未越。故未成失。若俱離與

者見聞則失。言中道者。望伴可以例之。有伴可爾。無

則如何。今解。不問有伴無伴。伹作不送意。離生念處。

約俱離失。互亦未失。若至僧中離見聞者。如後更明。

今言離者有四種。一隱沒。二倒出。三隔障。四遠坐。若

初受欲時。及中道。據隱沒論。若至僧中。具兼四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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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四句中。正是約僧中辨離。明失義也。然上之四句

所以並失者。莫非持者。入別非足故也。礪云。離見聞

失者。願律師解云。若作送欲之意。雖離見聞處亦不

失。今言失者。謂受欲巳作不送意。而以離見聞為失

欲分齊。礪難云。若爾神足在空。亦應同彼。有心送欲。

在空不失。無心送欲在空方失。若但在空即失不問

心者。彼亦如是。故今正解。離見聞者。謂離常所行道。

見聞處行也。即無事緣入餘房。及逕過諸處行是也。

若俱離失也。互則不定者。謂則有失不。故曰不定。若

爾鈔文明互不失。此約不失以明義也。羯磨疏中有

四句者。此約失以明也。疏云。一聞而不見失。如僧祇。

不問覆露。但有隔障。即失成別也。又如五分雲霧黑

闇中。先不相識人。不得受戒。又如背說戒師坐。即為

別眾。既持他欲。自別豈成也。二見而不聞失。如五分

若在屋內。倒出眾則失。及露地去僧一尋外是也。三

亦見亦聞失。如十誦空有互與皆非法故。即如四分

神足在空亦是也。四俱離如僧祇中一切覆處。不得

離見聞。不成受具。上之四句。所以並失者。莫非持者

入別非足故也。必互離有失據隔障等之緣者。立云。

如同覆處。中間隔障。聞不見是失也。即如疏中四分

第一句是也。今此鈔中列二句。明互見聞者。此就不

失以明義。故言何由得見作法者面等。羯磨疏中四

句互離辨失者。約失明義也。故今文云。據隔障等緣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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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離見聞失等者。即指前四分有三種失文也。第

三離見聞失。今指此文。如五分解謂同覆障等者。立

謂。同一堂內。各在一角說不成也。引彼文來。證知同

在堂中。由離見聞亦失也。

僧祇五種謂隔障等如足數中說等者。謂僧祇有十

人。此且略指五人。同篇下更出五人云。僧祇多種是

也。此中五人。如足數中明。若隔障二半覆半露中間

隔障。三半覆半障申手不相及。四露地申手不相及。

五四儀互立。為一由自身別眾持欲亦失。

若在屋中隨幾過出至一尋並失等者。立謂。一度二

度出皆失。幾是不定義也。此言防巧。故問幾過。答一

過失。未繁多過。此名倒出眾也。撿五分中。有僧斷事。

不與欲起去戒犯提。若與欲去者不犯。欲詞云。應對

一人言。長老一心念。今僧斷事。我比丘某甲。如法僧

事中與欲(文直齊此說也)。於此戒中。即明若屋下羯磨。隨過

一一皆提。若露地羯磨。去僧面一尋提。自意云。此直

明不與欲提。講鈔者言。名為傳欲人倒出眾失欲者。

恐用錯也。

僧祇多種一在界外與欲者。羯磨疏云。此則能所俱

非也。二持欲出界者。疏云。此受者非法也。令與者成

別。三與欲巳自身出界者。疏云。此與者自非。然僧法

得成也。四與欲巳自至僧中者。疏云。因病人與欲巳。

聞僧中有好大德來說法毗尼。自力就坐。久疲默出。

以先欲故。更不重說。此愚教失。欲本送心。今身到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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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緣久癈。故須後說。五因難驚起者。羯磨疏云。若暴

風雨。賊急火起。驚散走盡。名壞眾失。立云。問持欲人。

至僧中說竟。為僧持。為傳者持。答二解。昔云傳者持。

若爾自說而去者。復是誰持。答自說去僧持。傳餘人

者。正是傳者持。今云若說竟僧持。未說傳者持也。有

一人住則不失者。此據說竟。因難起者。有一人住則

不失。若眾人盡。未說而驚起者。縱一人住亦失。

十誦與別住人等者。即是懺殘人也。景云。三人不住

持欲者。以奪七五等事中不許也。

當更與餘人欲者。為上諸緣不堪。所以更與餘人。而

上說明失法巳竟。

從此巳下。正明遇緣不說得成義也。在開緣明者。謂

如上若睡忘。若故不說等皆成者。在說戒犍度中開

成。以律文中辨成。故曰在開緣明之。若在道並名不

到者。謂本意擬說。至於僧中不說。故開成法。若於路

中作意不擬說者。於路巳失。皆名不到僧也。

有比丘無想作法不成者。以實有故。所以不成。若實

無比丘。而作有想者。作法得成。僧得小罪也。

不往如法治者。此正明事訖。須往僧中。若不去者。即

犯吉羅。要須令懺此罪。言如法治。謂如吉羅法治也。

緣謝欲成者。且如直歲及餘一切緣事者。不得身來。

理須說欲。事訖合往。不得端然緣謝。其欲雖成。不免

違教之罪。故上文云。若事休應往。如不往者。須依吉

羅法治。即其義也。上來釋四篇義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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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鈔批卷第三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