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批
四分律行事鈔批
邪正因果業性。言無所壅。義通道俗。教本化人令開
慧解。故曰化教。然此化教。三藏之中。修多羅藏攝。或
云修妬路。或云素怛纜。皆是梵音一轉聲也。東塔云。
修多羅訛者非也。然妬路。怛纜。多羅。是一轉之聲。有
輕重也。如悉曇章中有十四轉聲或十六轉聲。一轉
之中。自有轉重數種。豈有訛也。但汎明因果者。謂但
汎明善惡二因。感苦樂兩果。修善得福。作惡得罪。忍
辱端正。不殺長壽等。引皆是汎明也。識達邪正者。即
如經云。此是佛說。此是魔說。若八不淨物。畜者是邪。
不畜是正。畜者是魔眷屬。非佛弟子。又如不信因果
是邪。歸依三寶是正。廣如涅槃邪正品說。料其行業
沉密而難知者。且如化教。但論不應殺生。而不分殺
生有輕重之門。今欲料其輕重之業。故曰難知。又如
盜不言滿五不滿五。則不知結業分齊。若行教中。即
有夷殘等分齊。立明。此化教中。但論心中所有善惡。
或起三毒四倒。或起慈悲念定。但在心。外相難顯。若
將化教。料其罪福輕重之相難知也。顯其來報明了
而易述者。謂觀今因知來果。驗現果知過因。如殺生
得短命報。故經云。是殺生。是殺生報。是惡口。是惡口
報。是邪行。是邪行報等。又如持五戒生人中。持十善
生天上。若不受五戒。當來墮三途。不忍辱來世定醜。
伹觀現因。則知來報。故曰明了而易述。
二謂行教唯局於內眾者。礪云。毗尼大藏。匠御出家
五眾。發足興行。終登道益。隨言即行。但以隨言行故。
是使能詮之文判為行教。故曰也。亦曰制教。以此教
門約勑五眾。許無違犯。故曰制教。南山律師云。言行
教者。依教興解。非行不成。故曰行教。亦曰制教者。教
由制興。故曰制教也。定其取捨者。若依教如法者。乃
可行之名取。若是違教非法者。不可行之名捨。又言。
取捨是得失之義。如受戒時。若要期三世。境因緣具。
則得戒是取。若反上受戒不得。名失須捨也。立其綱
致者。立云。綱是綱網。即網家之綱。致是意致。亦是心
致。取五篇七聚為綱致也。又云佛法之中。所以結界
受戒說戒自恣。如此等法。並佛法之綱致也。決判疑
滯者。有云如前了論能知五相名解毗尼是也。若能
明識二部戒律之相者。有疑問者。須為決之。又解。決
疑滯者。謂疑犯疑持。疑於輕重。壅滯積年。於事不了。
一見律文。解便通達。故曰決於疑滯也。指事曲宣文
無重覽之義者。覧由見也。且如大律藏中。僧尼戒本。
行用儀式易解。皆是可學。顯於緣起犯相開通。且如
殺人得夷。殺畜得提。無心不犯。如此之說。皆是指前
事。曲見分明。不繁再見。謂一一戒。皆指一一事。委曲
宣說。不同前化教汎說婬盜。不顯於境犯處等。然今
行教。即顯其境。三趣優劣。得罪差別分齊。一披盡解。
不假重覽。事有再科之𠎝者。明其犯。行教中性戒罪
者。如殺盜等科違戒罪。復加業道一罪。科罸之義也。
濟云。取重犯義。故曰再科。如前作犯夷後亦得夷。故
曰再科也。
然則二教循環非無相濫者。應師云。循環謂旋遶往
來也。巡也。遍也。明其二教互有相涉。猶如兩環相鈎
之相。然雖相鈎。終自各別。欲明化行二教。雖復相濫。
然理各別。言相濫者。且如殺畜生。二教俱明得罪。而
化教中。但明業道之罪。而無違制之愆。若制教中。先
結違制教之罪。復受業道之罪。即是相濫義也。又解。
如化制二教。起心造善惡。心有相濫。大乘制心。小乘
亦制心。故律中心念作是也。然大乘單心起即犯。小
乘有擬動身口之心。方始結犯。然此二教。防心是同。
但假身口為異。故言濫也。濟云。化教中亦有制教。制
教中亦有化教。故曰相濫。何者是耶。如涅槃楞伽遺
教豈非化教。其中即明戒律之義。又如四分受戒揵
度。初明如來度五俱隣等。說四諦十二行法輪。乃至
三輪度外道等。豈非制教中而亦有化。故曰非無相
濫也。舉宗以判理自彰矣者。立明。化教用理為宗。約
心以明得失。亦云用心業為宗。行教約事為宗。則用
身口業。以明得失。上既云循環相濫。今舉此二宗分
判。道理自分。故曰自彰也。又解。舉宗以判者。未動身
口。但有心起。則違化教。未犯制教。若起心擬動身口。
則違制教。兩宗如此。今若違制教得二罪。即是違教
及業道也。若違化教。但得一罪。是業道罪。故云理自
彰也。
謂內心違順托理為宗者。上文云。舉宗以判。理自彰
矣。若為自彰。欲解其意。故曰謂內心等。謂內心有違
情順情二心起者。以托真如一來之理為宗。若違理
起心。是名犯也。若起心順理。則成持也。只道起惡心
違於真理。即結業理之罪。此是化教之宗如此也。此
但名破大乘無相戒。以大乘局制心犯。故云內心違
順托理為宗。引屬化教。私云。化教制心。謂內心纔起
惡念與理相違。即結業道。是其化教之宗趣也。外用
施為必護身口等者。此明行教唯約身口不動。雖復
起心。未違行教。要動身口方可科罰。
然犯化教伹受業道一報違行教重增聖制之罪者。
戒疏云。化教所明。即業性罪。犯者唯有二義。一是違
理惡行。二者能妨道。具此二義也。若佛制廣教後犯
具三義。兩不異前。有違佛制罪也。上云業道者。論中
解云。業者意也。意從中行。故曰業道也。故經云者。案
善生經戒品云。有二人共同作一罪。一者受戒。二不
受戒。巳受戒者。犯則罪重。不受戒者犯則罪輕。何以
故。以毀佛語故。
言文廣自明者。遍指一切教中之文也。所以更分者。
此是生起今門意也。諸教雖明化制二宗。恐人不練。
故我分別作此一門也。恐迷二教之宗體者。化教以
防內心為教宗。制教唯防七支為教體。作此分別者。
恐後人迷故。所以我更分之也。妄述業行之是非者。
立云。恐有人言。律師殺牛犯提。同殺草木無異。殺草
還提。今共作提罪懺悔。二罪俱滅。不知總報雖滅。別
報未亡。既不識業道之罪。直言罪滅。此名妄述是非
也。又解。妄述業行是非者。勝云。如依制教之人殺畜
得提罪巳。不知有業道。妄述巳之清淨也。復有僧尼
依化教者。見受苦之眾生。殺之應有福。有何過失。雖
無業道。而不知與制教中具緣相應得違教罪。妄述
我是清淨也。永者長也。蠲者除也。謂除上妄述之見
所由也。
第八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者。通謂同戒同制之處。
如安居自恣說戒結界等。僧尼同用。義有相涉。名之
曰通。言塞者。互有互無。如教誡等法是也。立謂。行事
通塞者。如受戒懺罪。僧通得為尼名通也。自餘結界
受日等。伹可自眾相對而作。互不得通。名之為塞也。
同戒同制事法相同者。即四重等是也。但是五篇中
僧尼同戒皆名同戒。安恣受說。此皆同制。言事法相
同者。事謂情非情事。即長衣鉢等皆同也。法謂三藏
羯磨。及對首心念。是同名為事法相同也。行用儀式
具在諸門隨事詳用者。立明。若同事法。如安恣等法。
並在三十門中。任意詳用。但改作尼為異。若辨成犯
相戒本自分者。謂二眾戒本中。自明持犯之相。二部
自分。故不同也。隱而難知具在隨相者。立云。下隨戒
釋相中。僧尼二眾之戒。廣釋其名相也。然釋相中雖
約僧戒解釋。然尼戒名相同者。亦皆寄在大僧隨相
中辨之。故曰具在隨相也。
約位之戒者。謂僧尼兩位各別。故曰約位也。謂輕重
不同者。如尼摩觸得夷。僧得殘。漏失僧殘尼提。尼不
安居犯提。僧得吉。故曰輕重不同也。有無互缺者。僧
無洗淨過三節戒。四獨。言人。紡績戒等。唯是尼有而
僧無也。尼無輙教誡。至日暮等三戒。二房戒。僧有尼
無。故言有無互缺也。犯因緣異者。高云。如與外道食
戒。犯雖是同。與緣有異。僧與出家外道犯。尼與出家
在家外道皆犯。又如畜鉢戒。僧開十日不說即犯。尼
入手當日不說即犯提也。其罪是同。開緣有異。故曰
犯因緣異。礪云。犯同緣異者。如背正足食犯提同。而
開緣不同者。賓云。僧有餘食法。背足別制。尼無餘食
法。合制一戒也。僧開餘法。故曰開緣不同也。又復減
年一戒。受緣不同者。尼與式叉作本法也。僧即與沙
彌而受其十戒也。過量浴衣生犯緣同(謂過量作僧尼同犯)。用
緣不同。僧則用者時限。謂屬夏中。尼則聖開長時常
用。
此但分其宗類等者。謂且分兩位。有開有異。互缺輕
重等如此。然未明不同之意也。猶未顯其來詮者者。
未顯僧尼之戒不同有無意之所以也。又解。未顯尼
制教來由教詮之意也。言具在大疏者。如首律師疏
中具說所由。不能繁述也。
第九下三眾隨行異同意者。即式叉及沙彌沙彌尼。
名為三也。三眾隨行中行事。與大僧大尼有同有異。
須出其異意所以也。
若約戒體同大僧無作者。明其所發無表之戒體。量
同大僧。故下云隨行類等塵沙。舉喻如春時草木。枝
葉盡出。未經盛夏。色未變黃。過五月巳。盡作黃色。明
下三眾所發戒體。律儀具足。未秉白四。如樹未變色
也。故報恩經云。沙彌十戒。比丘具戒。始終常一。隨時
立名。譬如樹葉春夏則青。秋時則黃。冬時則白。隨時
異故。樹葉則異。而其始終故是一葉。戒亦如是。常亦
一戒。隨時有異也。賓云。古人此判。稍違道理。若受沙
彌戒。即普緣境。應普發戒。即應沙彌巳具獲得二百
五十。如是便違。婆沙論百二十四云。近事受勤䇿律
儀。不捨五戒。受得十戒。爾時成就十五律儀。勤䇿更
受苾蒭律儀。爾時成就得二百六十五律儀。論既分
明言十戒位但得十五。至具戒位。方加其數。何容沙
彌普發耶。答論據十戒成沙彌性。不遮普緣普發無
表。此即十戒立為律儀。所餘無表善而非戒。設便違
犯通名惡作。不可即名犯戒惡作。為調機器。令普學
戒也。唯顯於十者。即戒相中且明十事。餘則不出。礪
云。沙彌既死。無作同大僧發。何故但只說十。答以非
具位。且就力分。故唯說十。復以惡作義通故。戒戒結
吉。不得伹以說十。即不令分學。其猶大僧。豈可盡說
五篇耶。結罪居第五篇者。立謂。所犯之罪無問輕重。
通結吉羅。若犯初篇。但以滅擯吉羅為異。吉羅居第
五篇。故云然也。就位在諸戒末者。僧尼二部律中。戒
戒下皆云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也。
自外行法不同者。勝云。說五德十數等是也。意云。沙
彌亦有安居自恣說戒等。故言行法不同。謂不同大
僧大尼之類也。取捨有異者。勝云。如壞生。為供養三
寶緣有則開。餘無此緣則制。制故名捨。開則稱取。亦
云持名取。犯名捨也。言各就別篇所明者。謂下更有
沙彌別法之篇也。
式叉摩那六法等者。此是外國語也。此翻式叉為學
法。摩那翻為女。故名學法女。謂學其六法。防於四重。
六法者何。一與染心男子摩觸。二盜四錢巳下。三故
殺畜生。四小妄語。五非時食。六飲酒也。言防四重者。
觸防媱。盜四防五。殺畜防人。小妄防大妄。若犯此六
者。更從初與法。要滿二年。方得受其大戒。若學法時。
犯根本四事者。則滅擯。上六法是其學體。故曰是其
學宗。其人位居大尼之下。在沙彌之上。要先受沙彌
尼十戒巳。方加此六法。所以制學六法者。南山羯磨
疏云。六法以淨其心。二歲學戒。以淨其身。言淨心者。
以女人志弱。愚教者多。隨緣造過。特由學淺。是以聖
制。增位勸學。言淨身者。由曾出適言婦事人。後為夫
喪從道。懷胎受戒。誕育懷狹。譏過由生。故限二年可
知染淨。即律中度妊身之緣是也。戒體更不重發者。
明受沙彌尼戒時。發戒體巳竟。但是更加學法。無別
式叉之戒可發也。同諸三眾學之者。大僧為一。大尼
為二。二眾沙彌為三也。勝云。僧尼為一。沙彌為二。沙
彌尼為三。故曰同諸三眾學也。
第十明鈔者引用正文去濫傳真者。濫有三種。一謂
律藏中自有濫。二謂經論中有濫。三謂佛法東度巳
後。諸師集疏。行事有濫。今則剪截浮辭。傳其真教。以
斟酌也。言傳真者。謂取正錄真經實論。是抄所用也。
言科酌者。科是科條。酌是斟酌。謂除偽就真。取多取
少。任自斟酌。故曰也。初明引用正經等者。就此門中
分有三。在文易見。何故前明正經。後明偽說。今解云。
非無有意。先例真者。為顯抄中之所用。故須前列。後
明偽者。顯知抄中不容偽濫也。又欲真偽相顯。知取
真捨偽。故以先真後偽也。
僧祇律是根本部者。僧祇部。外國云摩訶僧祇。此云
大眾。此是城內前結集者。名上座部。以迦葉在座。年
老得名也。眾既五百。名大眾部。呼此上座部。為大眾
部耳。實非城外結集之大眾部也。今茲五部。皆從前
上座之大眾部出。故呼僧祇為根本也。濟云。此古師
立為本部。今據宗輪論。僧祇非四分之根本部也。其
宗輪即是部執論異名。為翻時前後。所以立名不同
耳。謂同本別譯也。所以古人及鈔主。將僧祗為根本。
非五部數者。據大集經云。廣博遍覽五部經書。是故
名為摩訶僧祇。既言遍覽五部。明知非五部數。故判
為根本部也。又宗輪論舍利弗問經皆言。初破分為
二部。一大眾部。二上座部。大眾即僧祇也。私云。宗輪
論中上座部。是四分根本也。然大集僧祗律即是四
分等根本也。引與宗輪論不同。部執疏中乃判摩訶
僧祗部是四分根本也。所以知者。彼云。根本有兩部。
一上座部。計五陰及涅槃皆是有。二大眾部。計五陰
涅槃是假。故與今四分義同。據此大眾即當根本。如
前巳廣敘訖。今鈔言僧祇是根本者。或可依部疏說
也。如上文云。競採大眾之文。即是其義也。薩婆多部。
此翻一切有部。賓云。根本并枝條。合二十部。此方傳
者。其唯六部。一僧祇部。宗輪論名大眾部。二薩婆多
部。此名一切有部。即十誦也。三彌沙塞。即化地部。今
五分是也。四曇無德部。論名法藏部。舊人亦翻法敬
法密並是也。部執疏中云。法上部者。舊名曇無德者。
蓋似不然也。五迦葉遺部。此唯有戒本。論中名飲光
部。六正量論。即了論所明者是。據其。此方傳斯六部
也。二論者謂大乘小乘之二部也。
法聰律師下。此引諸師。直是關中及巳北者。若江表
蜀地名僧。並未詳錄。隨朝久巳焚除者。有本改為禁
字錯也。
言愚藂者。有云。一人無智曰愚。十人聚一處曰藂。亦
如四樹名林。其義相似也。且述與律相應者。謂如上
所列偽經。古來有師。濫用此經。由此經與律相涉。故
今簡出。明我不用異古人也。即前序中云濫述必剪。
是此義也。餘文存略者。餘更有偽經極多。不能盡列。
且字略也。
余智同螢耀者。此是謙遜之辭也。云我智若螢光。以
我之解。助佛之化者。喻若螢光助於日也。濟云。螢若
晝出則無其光。夜出則微有小光也。喻余亦然。若正
法之時不敢厝心助化。助亦無力。如螢晝出則無光
也。今末代之中。故助佛弘化。如螢之夜出似有小光
也。言疎庸者。不親佛法曰疎。非文非武曰庸。應師云。
庸謂常愚短者是也。心不節慎。口無法言。惡人為友。
名之為庸也。輕侮猷言等者。三蒼云。輕也慢也。言献
者法也。謂我敢輕慢法言。若輕慢則成戲論。言動成
戲論者。若云有。是增謗。若云無。是減謗。非有非無。即
相違謗。若言非非有非非無。即名戲論謗。故我何敢
綴緝也。
雖然學有所承等者。此明我雖不敢綴緝。然亦所承
有本。謂我親承首律師所學。聽講得二十餘遍。其首
師者。伹是所承學問正行之師。非是和上。和上即日
嚴寺贇律師也。言承必知本者。以下仰上曰承。明古
來世世相承。上到波離。相傳不絕。親知如來制之本
意。故曰承必知本也。每所引用先加覆撿者。明今鈔
中。伹是引諸經論及古人章疏等。必先勤覆看其如
非。後方引用。故曰先加覆撿等也。於一一事下廢立
意多者。如律中犯重比丘開其學悔。古人判言。若犯
巳未覆開悔。曾覆竟不開悔。今廢此義。伹使臨懺之
時盡露。一切開悔。此義須立。又律中云餘處行。古人
解云是餘房。此義須廢。今解謂是出界外。此義須立。
又如不可學九句中。古人判婬盜殺妄之事是不可
學。今須廢之。若心境迷忘是不可學。須立也。又如捉
寶戒。古人云。既拾遺為緣起。名拾遺落寶戒。若捉遺
落寶即提。餘非遺落者不犯。今廢此義。一切捉者俱
提。是立也。又自然界體。古人氷執。或云方圓。今則約
實定方須廢。若云圓者須立。又云若有異界來邊。亦
不定圓。濟云。廢立意多者。約律文中雖復具列。則義
有須廢者。有須立者。如五正食。用魚肉等此義須廢。
又如破僧等義。末代豈有耶。皆是廢教。故曰廢立意
多也。諸師所存情見繁廣者。古人廣明善來上法三
歸八敬。廣釋受緣受體發戒時節。當今闕緣。多述何
益。是繁是廣。故曰情見繁廣。
及教通餘論理相難知者。立明。毗尼之教有通諸論
也。謂論解於律。名教通餘論也。今言難知者。如諸論
中。或云表無表。或云作無作。或言教無教。如多論中
作無作戒。俱色為體。成論中作戒是色。無作非色非
心為體。如此釋判。理相難知。要是博達。及通解諸論
文。方能了達也。
而抄略證文多不具委者。明今鈔中。取經律論文。不
具述來。但是相應之言。即引將來入其宗也。知其始
末者。勝云。且如破僧違諫諸戒。始末大繁。不屬今時
現行。若更窮所由。非鈔之意。故前序中云。橫評不急
之言。於鈔便成所諱。是義也。毗尼母論佛令引要言
妙詞者。撿彼論云。諸比丘問佛言。若說法時。從修多
羅乃至憂婆提舍。隨意所說十二部經。欲示現此義。
復有疑心。若欲次第說。大眾大文恐生疲厭。若略撰
集好詞。直示現義。不知云何。佛言。聽諸比丘。引經中
要言妙詞。直顯其義而說。
臨機有用等者。謂如對受說安恣訃請等事。即披文
而用之。不勞問於他人也。豈復疑於罪福者。既執事
案文。何所疑也。福則是持。罪則是犯。謂我不疑其持
犯也。
加諸不急之務者。謂恐後代人加閑言遊辭。增其鈔
中。故曰加諸不急之務也。使真宗蕪穢等者。指鈔為
真文。若更增加不急之文。便是荒穢。致使後人行用
則昏迷。不識其意。則真偽兩取。俱不可知。鳥鼠之喻
等者。況真偽也。鳥取不得。鼠取不得。喻其鈔中。若加
不急之務。竟致後行事之人。真取不得。偽取不得也。
濟云。今時口說大乘之人。是鳥鼠之流。或加大乘之
言。益其鈔中。即是不急之務也。又解。蝙蝠雖有鳥鼠
之濫。但愚者迷之。有智之人知其非鳥非鼠。欲明後
代愚不知真偽。智者洞閑三藏。豈復迷耶。
此之十條總束諸門者。是都結上十門也。諸此十門。
是綱領。以分別橫括下三十門也。又解。此十門來下
三十門中。一一分拆其義意也。若攬收不盡自下別
論者。謂將此十門。攬收三十門中有不盡者。下三十
門。還出其法相。不必須此十門統括也。
夫宅身佛海者。從此夫字巳下。生起立三卷之意。宅
是居也。明居身在佛法海中也。又解。五陰身是火宅。
今將此宅身投在佛法海中。故曰也。言食味法流者。
謂心服於道水故曰也。形廁僧伍者。廁由間也。廁在
於僧行伍也。言行唯三位者。明今三卷。稱三位行盡
也。蓋今鈔主立茲三卷。用稱三行。據礪解云。然實行
雖眾多。略明不過有兩。初謂自行之法者。謂四依八
正。行之所依。生行之軌。別人所行。不假眾成。是故名
為自行之法。二言眾行法者。如說恣等。理合詳遵。許
無乖異。同崇水乳。軌成僧用。要假共成。是故名為眾
行之法。所以要須此二法者。若無自行之軌。行無由
立。行既不成。寧能戒禁定靜。發智斷惑。終皆出益。是
故便有別行之法。別行雖成。若無御眾之方。任持綱
統。何成僧寶益利世間。故須眾法管攝僧徒。方成眾
益。是故要須此之二法也。
識達持犯乃至體相具矣者。明中卷廣明戒體相狀
及隨戒之相。故言體相具矣。外德彰用者。謂既識達
持犯。具如中卷。方能秉法被時。善解匠物。故曰外德
彰用也綱領存矣者。明上卷是佛法綱領。統收萬法。
下卷乃是毛目。還是綱領之所攝持。舉領則毛端。提
綱則目整也。自他兩德成相多途者。明下卷之文。雜
行。乃有益物及自利也。如導俗化方是利他。若頭陀
等是自德。如看病篇。望看前人得差是他德。自復得
福是自德。故曰自他兩德也。毛目顯矣者。宣云。明上
兩卷。巳具僧體。即是綱領。下卷即目也。然上卷僧體
雖立。此乃自行。未兼化他。故下卷接俗看病遇客等。
並是化他之行。如頭陀等。是自行也。上二卷既是綱
領。依此綱領。能起餘行。若網目之在綱。如裘毛之依
領。故曰毛目顯矣。問上序中明三卷之意。前明上卷。
次明中下。此何故先明中卷。次明上下者何。答大有
所以。上序中明者。是大家眾法而言。故須作法次第。
先明眾行住持。然後明受戒懺悔罪之別行也。先僧
後別。義次第故。今此所明。將中卷居前者。欲明自行
是立身之本。體相既立。方能秉上卷家僧眾之法。所
以先明中卷也。
然則事類相投更難量擬者。應師云。擬者向也。說文
云。擬由度也。比也。類者例也。如受戒事。則有受戒類。
如結界事。則有結界之類也。今若不從類例標名題
者。但散亂而說者。尋討則難。故曰也。有人云。事類相
投更難量擬者。言若總牒三十門中一一事類。將來
此十門。更對門子細解釋者。此則更難量度。故曰更難
量度。伹可今此十門中梗概而明其意。故曰隨宜約
略。若長途散釋寡討論者。勝云。若今十門。更長途一
一散說下三十門事意。此則不可盡其底。故曰寡於
討論也。又解。今十門中。不可作散亂解釋。隨意即說。
居作如此散亂說其意者。後代之人尋討則不識門
戶。故曰寡討論也。濟云。此是自謙之辭。謂我若廣釋。
則復闕尋討論也。論語中馬融釋。討論者討由治也。
治而論之。詳而審之。故曰討論也。必隨相曲分過在
繁碎者。明今十門不可約略。
通結指歸者。正結十門之意。但約略如此。通家結束
為十意之義也。使舉領提綱毛目自整等者。將此十
門名為綱領。下三十門中所有諸事。盡是毛目也。若
識此十門綱領者。下三十篇毛目自顯現也。載舒載
攬等者。載由則也。謂則舒則攬耳。言隨事隨依者。勸
勵僧侶精進護持。永離破戒之穢流。蕭然而得解脫。
上來第三總釋十門義竟。
**** ○標宗顯德篇第一
上來明序。總序一鈔之意。於其序後。次列三十篇名。
顯鈔中有若干事也。從列三十篇名巳下。次作十門
總束三十篇中之意。此三節巳竟。自此巳下。約三十
篇。一一舒之。廣張其相。所以此文先來者。欲明夫所
撰集。要先識其宗旨。非宗無以顯德。非德無以立宗。
要須識其宗德。故須前來也。又復戒法戒體。能生成
諸行。諸行所依故。先出宗本。然後顯諸行相。故下釋
法文云。乃可秉聖法在懷。習聖行居體。故得名為隨
法之行。
言標宗者。標是表幟(音熾)之處也。宗是尊也。亦云主也。
亦云總也。今取其意總義。濟云。標者舉也。謂總標舉
一鈔之所尊也。謂此鈔用何以為主。即欲舉其所尊
也。有云。明此法體行相。此四是諸行之總宗。故下文
云。此之四條。並出道之本依。成果者之宗極。故標於
鈔表。令寄心有在也。然今此鈔。用此四種為宗。若古
來諸師。立宗旨者不少。敘教意多家。統而言之。不過
有九。束其九師立宗。以為頌曰。止作受隨止惡宗。教
行因果制一代。第七止善八戒行。第九三輪為宗宗。
如斯九宗之義。廣上第一卷中。大段第七。戒法星羅
詮宗各異門。巳辨竟。言顯德者。既標其宗。則須顯德。
德者。從果彰名。謂酬功曰德。以能持戒萬善從生。若
非此宗。無以顯斯德也。德雖無量。不過二種。一謂斷
德。二謂智德。以修道故惑盡解滿。有此二德。由惑盡
故。是其斷德。由解滿故。是智德也。此約羅漢能證斯
法也。夫德者得也。明佛三大阿僧祇劫。修諸萬行。以
持戒故功圓果滿。萬德具備。此屬佛德也。佛由持戒
故德之。非唯諸佛自然而有此德。然菩薩聲聞。亦有
隨分之德。明今比丘是佛弟子。若能持戒。現世名譽。
當招勝果。亦名為德。又解。為物所稱曰德。又如下引
諸大小乘經論。將來證成。顯戒功德。明其勝用。盡是
德義也。言篇者。戒疏云。篇字從竹。乃是簡名。自漢
以前本無紙筆。例用竹木。兼之紈素。而用圖錄。後漢
蔡倫創造於紙。用易簡素。古書簡䇿可有一章。以韋
編之。號為一篇。故宣尼讀易韋編三絕是也。若從草
作篇者。此止是草名。邊殄反之。世號篇竹是也。篇謂
古用竹簡為書。以皮韋之。一束簡名一篇也。言第一
者。第由居也。如王侯之宅曰第。此篇居三十篇之首。
故云第一。注初出宗體後引文成德者。私云。此注者。
正釋篇之題目。兼生起下文之意也。立明。指下文中
戒相多途。非唯一軼。略舉樞要。不過法體行相四種。
總而言之。並名宗體也。言後引文成德者。謂下先引
小乘經論。次引大乘經論。嘆戒之功能。故曰引文成
德也。就此序中。且分為三意。初從律海冲深下至非
道無以顯其德來。是序冠下文謂順教則三寶住持
辨比丘事文意。二從而澆末淺識下至寧不覆墜耶
來。明是序下文違戒便覆滅正法翻種苦業文意。三
從故知興替在人下謂通結上兩意也。三段不同。今
即是初。
夫律海沖深者。應師云。沖是虗也。深者也。淵也。言
律海者。大毗尼藏能詮之教。名之為律。即此教門。略
言則八萬四千。廣說則無邊無極。故喻之於海也。又
如律中佛告目連海有八奇者。束為頌曰。眾流皆投
不失潮。五河失本無增減。同一醎味及死尸。珍奇大
寶形居處。釋曰。第一一切眾流皆投於海者。謂如我
弟子漸次學戒。皆歸我法中。二海水常不失潮法者。
謂如我弟子。住我戒中。乃至於死。終不毀犯。三令五
大河皆投於海而失本名者。謂於我法中。四姓出家
皆稱釋子。四此五大河及以天雨盡歸於海無有增
減者。謂於我法中。捨家學道。入無餘涅槃界。無餘涅
槃界無有增減。五同一醎味者。謂於我法中。同一解
脫味。六不受死屍。設有風飄岸上者。謂如我法中。不
受犯重死屍。七海水多出殄貴異寶。陸地所無者。謂
於我法中。亦出殄寶。所謂三十七道品。謂三四二五
單七隻八也。八大形眾生之所居處。身長百由旬。乃
至七百由旬者。謂於我法中。亦受大形。謂四果四向
也。涅槃經亦同此說。此名海義也。宣云。海為眾流所
歸。戒為眾善所集。故喻海也。體同法界故曰沖深。又
云。清潔離染。性不容穢。有同於海。故曰律海等也。又
云。大海弘廣。包控眾流。戒善周通。德收眾行。故曰律
海冲深也。津通萬象者。此明律海津潤無涯威難與
大。喻之於海。此解津者取津潤之義。今又取津濟。明
義亦好。如論語云。子路問津。鄭玄注云。津者濟度之
處也。濟云。其津既是濟度之處者。將喻此戒。亦是濟
度眾生。至成佛道。皆從戒中過度而得通達至於彼
岸。故曰津通也。言萬像者。如海納百川眾流包含萬
物。律海亦爾。能集生定慧萬善功德。又包受三乘賢
聖。備在其中。由萬善因戒而生。即名萬善為萬象也。
雖包含無外而不宿死屍者。濟云。海包萬川之水。無
水而不含。故曰無外也。喻律教之中。若有眾生欲來
受三歸者亦聽。欲受五戒八十具戒者。並悉包取。故
曰包含。無物而不受。故曰無外。明此海雖包納百川眾
流。不限多少。兼有大身眾生之所居止。復具八味。無
物而不受。故曰包含無外。然終不宿死屍。設有則為
猛風吹之於岸上。今律海亦爾。雖復恩流萬品。終不
宿犯重死屍。設有則羯磨擯出。故律序云。譬如有死
屍。大海不容受。為疾風所飄。棄之於岸上。諸作惡行
者。猶如彼等(云云)。騰岳波雲而潮不過限者。馬奔走
曰騰。高峯極峻曰岳。明大海之水。波浪洄復騰涌。猶
如山岳之高。謂波濤上湧疋於山岳。故言騰岳也。波
雲者。謂潮波上拂雲霄也。濟云。潮波猶如雲也。波似
雲之聳蓋。故曰波雲也。云律海中將四棄滅擯僧殘
之罰。其法嚴峻。喻若騰岳波雲也。若是逸提吉羅。此
治則輕。如海中小波浪也。雖夷殘等騰罸可畏。而不
得過分治罸罵打楚毒之苦。故曰也。言而潮不過限
者。明大海雖復波浪高騰。然潮終不失時節。故曰不
過限。欲明上之騰岳波雲。波雲喻如七法治人。羯磨
威力。德用高大。雖然羯磨威勢。同彼海潮。若有犯重
僧尼。不得非分治打杖罸。但得白四擯出。置於眾外。
復有三舉四擯五篇七聚。自有科治之。今若杖打即
名過限。又解。潮不過限者。依教不犯戒者。名為依限。
若造惡違是戒名過限。故律自解。潮不過限者。如我
弟子住我法中。乃至於死終不犯戒。故涅槃第三十
云。海有八不思議。第四潮不過限者。如經中制諸比
丘。不得受畜八不淨之物。若我弟子。有能受持讀誦
書寫解說分別是涅槃典者。寧失身命。終不犯之。是
名潮不過限也。
廁預玄門者。立云。廁者雜也。間也。玄謂妙也。謂是玄
妙定慧之門。故老子云。玄之又玄。今佛法用無漏定
慧名為玄門。又言玄天之貌言黑色也。遠望於天。蒼
蒼深遠難測也。此句明身居三寶位也。沐心道水慕
存出要無染於世者。洗身曰浴。洗手曰盥。洗足曰濯。
洗頭曰沐。沐即洗濯之義。謂洗心頭入佛道也。明今
僧尼曠劫巳來。被色聲等六塵所染。今若入道。先須
洗除此垢心也。此句巳下明心所趣向者。欲擬反原。
志存出離之道也。上何故著沐心之言。既洗頭曰沐。
明今以道水洗沐心頭。故曰沐心道水也。言慕存出
要無染於世者。明既出家入道僧尼。能持淨戒。須越
出人天二乘之縛。名為出要。不樂人天之樂。故曰無
染於世。此句明心志崇道也。故能德益於時者。此明
既能不染世樂。淨持禁戒。心希出離。道德內充。嘉聲
外逸。能生物善。匠導眾生。秉法被時。千載不墜。故曰
德益於時也。此句結前身居三寶位也。言迹超塵網
者。迹是行迹。超是出也。塵是五塵。網是愛網。亦是俗
網也。謂上既德益於世。故行迹能超出六塵五欲之
愛網也。此句結上志存道也。良由非法無以光其儀
者。立云。其依教法修行。四儀庠序可觀。光顯外朗。能
生物善者。良由律法光顯使之然也。此句合前廁預
玄門身居三寶位句也。非道無以顯其德者。謂有道
在懷。方稱有德。內若無道。何德可明。要居道內心外
德光顯故曰也。此句合上沐心道水之句也。此上辨
得。今此巳下辨失。
而澆末淺識等者。此下明滅法之人。雖以受得佛戒。
而無護法之心。令法疾滅。澆者薄也。謂末代澆薄之
流也。言膚見者淺也。近也。淺近薄皮名皮膚也(音夫)。亦有
本作庸(音容)爾雅云常也。謂常愚短者。心不節慎。口無法
言。惡人為友。名之曰庸。名參者。參由同也。雜也。緇者
黑也。言學非經遠者。經文涉遠。積年集學。名為經遠。
如上懈怠淺識之人。不能經遠長時尋師而學問也。
情既疎野等者。立云。不親佛法曰疎。心在理外曰野。
野是遊野。謂情常蕩逸無係曰野。野是逸義也。明佛
三輪化物。律教當憶念輪。謂情常係念於法故。律云
常爾一心念除諸蓋。今既此之心。故曰情之疎野。言
寧究真要者。寧由安也焉也。謂其不親法律人。則不
進定慧。安知出離之道。即此出離之道。名為真要也。封
懷守株者。封由𨳲也。濟云。謂𨳲執愚心也。慈云。如有
人雖受淨戒身參道服。而情還順本俗之業。不能防
護身口。情貪五欲。謂封著於欲情。故曰封懷也。又解
封懷者。雖復持戒。但貪人天世樂。執著戒取。無希出
離。名曰封懷也。言守株者。謂草木根也。宋時有人逐
兔觸株而死。後更於中終日守待。時人號為守株而
待兔也。言志絕通望者。慈云。受得戒竟。雖復斷婬殺
妄等謂究竟。而志求更不求聖果。故言絕通望也。謂
不知戒是無上菩提因。不知依教修行進生三昧發
智斷惑。無心希出離之益。故曰志絕通望也。局之心
首等者。慈云。受得此戒。謂為果滿。更不求學其餘定
慧。永不知此戒是定慧之基。既不知所趣。故曰局也。
而言無詣者。謂出言無有至趣。亦曰出言無至向也。爾
疋云。詣由進也。造奏詣進。此是一義也。意雖論道不
異於俗者。慈云。如有檀越請齋。或轉經行道。而作生
善緣迹。如以道接而不那。情規財利。口平章錢。或稱
量某家布施厚薄等。既論財利。何異於俗。俗則在朝爭
名。入市求利是也。又解。受得此戒在身。說此戒善功
德。狀似論道。而伹求其名聞利養。都不忻求出離生
死。何異於俗。俗以求此名利故。又云。比丘貪婬嗜酒。
與估販賣。何異俗人。故曰不異於俗也。與世同流事
乖真趣者。趣由至到也。欲明順於俗心營事乖逆真
趣。原其出家本應逆俗。今既與俗同流。乖本所趣之
望也。研習積年猶迷暗托者。謂習學積年。猶尚於事
於法恒疑不了。如暗中托物或著故曰也。況談世論
孰能體之者。上句明學者尚自不知。今此下明不學
者。舉學以況不學。謂學者尚暗於緣。不學故忘言也。
孰由誰也。謂談世論之徒。誰復能體斯戒法也。
容致濫委以亂法司者。慈云。容者受也。又云。容是不
定之義。委者任也。亦迷也。安也。亦安也。司者至欲明
容受此非法無德之人。濫安法主之處也。又解云。如
今曹司名為曹主寺主也。委者付也。謂不可將佛法
委付此談世俗之人。若以戒法委此人者。即是濫亂
佛法。故曰以亂法司也。肆意縱奪等者。肆由放也。陳
也。信也。習也。今取放義。如市中店肆。陳列貨物。任人
撰擇。此是肆義也。字書云。肆者所陳貨鬻於市也。亦
云。講肆者。謂法師說義恣人撰擇。亦名肆義。亦取放
義。如上濫法司之人。不依法教。放縱身口。陳唱醜辭。
師心觀於徒眾。有其愛憎。憎則犯輕而斷重。愛則犯
重而斷輕。此名縱奪。於愛是縱。於憎名奪。私云。於情
愛者有罪而不論。於情憎者吹毛而覓過也。慈云。縱
奪者。明上法主之人放縱情懷。而於同情則縱其作
惡。於異情者則奪其所有功能也。言專行暴尅者。謂
於所嗔之人境上。非理加罸也。專者。應師云。專由自
是也。專由一也任也。論語云。尅伐怨欲不行焉。可謂
為仁矣。馬融曰。尅好勝人也。伐者自伐其功也。怨忌
小怨也。欲者貪欲也。尚非俗節所許等者。謂俗人尚
云不以親而不誅。誅其有過。不以疎而不賞。賞彼有
功。豈得任意縱奪。又解。俗中高士尚不呵吒杖捶。能
行仁恕。況乃出俗僧徒而反行之。新學困於盤石者。
槃石者謂大石也。明此非法眾主。及摩訶羅。畜養門
徒。常令酤酒置肉。不教法用。至年長大。欲往遊方聽
學。遮不與去。有二意故。一恐學問勝巳我便墮負。二
恐彼識達教相。見我等過。知我是非。既不許出。如大
石壓草不得出頭也。又和上解云。如國家諸王卿相。
名為盤石之任。為取相繼嗣永固不移之義。義如盤
石。故名盤石之任。喻此僧中無知眾主法主。亦名盤
石之任。以處斷縱奪不依聖教。而後生新學弊斯法
主故云困於盤石也。深云。易中有困卦。解云。進踐於
蒺䔧。退又困於盤石。陰陽閇塞不通。名困卦也。如今
官人先異尅為惡。被人糺吉進被罪刑。退失官爵。今
之法主。若縱奪任情。後若命終。退失道果。及失人天
勝報。退入三途。猶如困卦也。律要絕於羈䩛者。在身
名羈。在口名䩛。只是馬羈䩛勒也。欲明新學之人。不
識教相。不依戒律。放縱身口。造種種過。狀如馬無覊
䩛。故言絕也。今此直詺戒律為羈䩛也。故經云。佛所
立禁戒。如猿著鏁。亦如利轡勒。即其義也。正法玄綱
寧不覆墜者。立云。無漏慧為玄綱。戒是玄紉。因戒發
定。用定發慧。今既毀戒。定慧不生。故云覆墜也。又解。
只詺戒為玄綱也。又言寧不覆墜者。如經云。我諸弟
子。展轉行之。則是如來法身常在而不滅也。今既不
依教行。絕於展轉。無人能續。故云玄綱覆墜也。
故知興替在人者。爾疋云。興由起也。替廢也。此一句
通結上文也。興字結上迹超塵網文也。替字結前澆
末等之文也。深崇護法乃至法輪不再轉乎者。濟云。
若能為眾生不專行暴尅。所有門徒後生。令其出外
學問。不與作盤石之礙。意欲令其學問紹隆佛種。即
是深崇護法也。立云。如上沐心道水迹超塵網之人。
既能依教修行。即是法輪更轉。何慨佛日不再曜乎。
即如經云。當知此則是汝大師。若我在世。無異此也。
則是法輪再轉於閻浮。道光重映於千歲者矣。
今略指宗體等者。此正生起下四種。是其宗體也。言
後進興建有托者。謂令後學之人欲興顯建立者。應
倚托此四種有所馮據。托由附也。
夫戒以隨器為功者。立云。身是戒器。故婆沙云。以功
德所依名為器也。器有大小。故戒亦有大小。故言戒
者為隨器也。如五戒即人器。十戒即天器。二百五十
戒是聲聞器。十重四十八輕戒即菩薩器。又解。以受
時有上中下品之心。亦隨發得三品之戒。故名隨器
也。慈云。此戒隨眾生器量所期。如器盛物。不擇香臭。
欲求人之福及勝果等。皆隨所期。感尅戒品。故名隨
器也。濟云。戒者隨眾生根器大小。所受多少。隨得戒
亦不同。如俗人器小則受五八戒等。器若大則受具
戒。故曰隨器為功也。行者以領納為趣者。謂能受戒
人。即領納所受之法也。如白四羯磨。一念之頃領納
妙法居懷也。而能善淨身心稱緣而受等者。謂身無
遮難是淨身。誓斷惡緣境。起心慕求出要。有上品之
心。是名淨心也。言稱緣而受者。謂師僧清淨衣鉢具
足羯磨成就。總在緣。復能淨其身器。有其求之心。名
曰因。將此自因。投其前後。因緣具故理應發戒。以其
因不乖緣。故曰稱緣而受也。言方尅相應之道者。既
淨心器。稱緣而受。以內因外緣兩種相應。而發此戒。
則與無作戒善相應。即此相應之道。是其無作戒體
也。尅者能也。又一解。詳下文云。將何以為道之淨器。
即名此所發之戒體。能與聖道相應。故名相應之道。
謂既稱緣而受。則與無作相應。後得成於佛道也(二解
俱好)。若情無遠趣差之毫微等者。謂無持戒斷惑之心。
不知此戒法能至寂滅無上之果。無心希求。名無遠
趣也。言差之毫微者。謂顯因緣不具也。因緣小差即
非得戒之限。又因緣雖具。白四之時。心緣餘善。不緣
三世境作斷惡之心。一念有差則非得戒限。謂差之
毫微失之千里也。則徒染法流等者。謂受者無心。空
加作法無益。故曰徒染法流。言將何以為道之淨器
者。夫戒者萬善所依而生。定慧藉之而起。用能盛貯。
取喻於器。名戒。能盛萬善之功德。故稱道器。故經云。
若無此戒。諸善功德。皆不得生。即其義也。為世良田
義復安在者。謂剃染為相。持戒為性。性相兩具。堪為
福田。今既受戒不獲。福田之義安在。安由寧也。故智
論云。為世良田者。實由戒體故也。佛藏經云。若不能
除我倒。不得受一杯之水一納之衣。五分亦云。不為
解脫出家者。不得受於僧次。意可知也。
清身行徒等者。徒是今時徒眾也。此眾執戒律而行。
故曰行徒。今欲受戒入茲徒侶。誓願護持。寧死不犯。故
曰清身。意明肅此身入行門之徒眾。身雖處此行徒。
心何所為。謂悕於佛道涅槃之果。故曰清身行徒遠
悕圓果也。言無宜妄造者(草盜反)。明受戒者遠求菩提。
若但希人天之樂。名妄造。若希二乘亦是妄造。造由
趣也。詣也。適也。專志攝慮等者。應師云。專者自是也。
亦任也。亦云一也。慮者念也思也。謂以其一心。注想
於戒善也。言令契入無滯者。慈云。專志修行。擬契入
圓寂涅槃無相真理。虗通無有滯礙之處也。私云。只
是志心。緣其戒善功德。令與我心相應。直爾契會。直
爾趣入。直爾發得。使中間更無滯礙也。又解。只名無
作戒體為無滯也。以成實宗中。將非色非心為體。故
名無滯。若薩婆多宗。戒是其色。即有滯礙也。故經云
雖無形色者。即涅槃經。明其無作戒體也。今引此經。
證成上無滯之義。據此文意。前解無滯義。用後釋為
當。
但戒相多途非唯一軼者。軼有兩音。一音逸。字統云
過也。一音妷(田結反)。謂車轍。即當此用。言多途者。約境
相明。境通情非情。亘周法界。故曰多途。亦云止作二
持犯也。亦云遮戒性戒。亦云五八十具。亦云上中
下品等。故曰多途也。非唯一軼者。如車足踐地為路。
則千車同於一軼。以車大小一種故也。車若大小。後
車被前車拗破。若無大小。故得千里同軼。戒相不爾。
乃至多途不同於車軼也。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者。謂
有上中下品之心。亦隨取得上中下品戒也。亦云。隨
欲取五八十具。隨受何戒即得也。亦云三乘之人。隨
受得不同也。若任境彰名乃有無量者。謂約法界情
非情等。皆是所發戒之境。若從如此等境彰於戒數
之名者。而戒則有無窮之稱也。且據樞要者。廣疋云。
樞是門臼也。又云樞機動轉之主。謂樞本也。如戶有
樞方得動轉。欲明此戶必相要藉。今舉四法亦為要
者。喻之於樞。故云且據樞要略標四種也。
語法而談不局凡聖者。此謂若凡若聖通有此之戒
法也。如聖人亦受此戒。即是沓婆摩羅。十四出家。十
六證阿羅漢。年滿二十。羯磨受戒。此是聖人。亦有斯
事。故曰不局於聖也。言凡者。即今一切比丘白四羯
磨受者是也。直明此法至出離之道等者。謂我今更
不論其不局凡聖所由。且明其戒法之義。故言直明
此法也。言必能軌成出離之道者。謂此戒法可軌可
則。能出離生死。成無漏道也。要令受者信知有此者。
謂能受戒人。須信知有此聖法住在身。乘之得出離
生死也。謂不局凡聖。皆受得此戒在身。只喚此戒著
身。名為聖法。要須信知有此戒法也。
今所受者就巳成而言名為聖法等者。慈云。約羯磨
竟發得此法名為巳成。為聖道基。能成聖故。名為聖
法。亦可巳成者明此戒法能取於聖。就尅果邊名為
巳成。巳成聖故方名聖法。謂佛菩薩聲聞。乘此戒法。
得至菩提。故名聖法。今凡受者。雖未得聖。從因望果。
呼為聖法。又解。聖人乘此戒法得至聖果。故知今所
受者即是聖法。就成聖者為言。故云就巳成而言也。
深亦云。雖復凡聖通有此法者。結上文也。就巳成而
言者。明今凡僧受者因緣具足受得戒者。故言就巳
成而言也。
但令返彼生死仰廁僧徒者。明昔在生死順流長往。
今發心遠離。廁在僧位。故曰仰廁。向上曰仰。前言返
彼生死是垂下也。今則仰廁者。是向上之義也。建志
要期高栖累外者。只名返彼生死。超離煩惱。名為建
志要期也。累是生死罪累。既有斷惡修善返生死之
心。此心乃高昇三界之表。栖息於塵累之外。故曰高
栖等也。又解。今發心受戒。志出三界高謝四流。名為
高栖累外也。必預長養此心者。立云。若發此如上建
志之心者。要須預前長養此心也。復發上品之心。擬
三聚淨戒。若至臨時。師僧擬教相尚自虗。何能教於
前人發此心也。使隨人成就者。謂隨十人百人同時
受戒。隨有長養返彼生死起上品之心者。受得其戒。
則名成就。若無此心。則不成就。皆謂隨有長養此心
者。不限人之多少。故云隨人成就。慈云。隨有求四果。
或期緣覺菩薩等。隨人心之所期。即得尅獲。故言隨
人成就也。習聖行。居體者。既秉羯磨聖法。發得戒竟。
即須依法修行。名為聖行。故曰習聖行居體也。名為
隨法之行者。勝云。隨受得此聖法在身。起動施為。皆
須護持。名為隨法之行。上來釋其戒法義竟。
二明戒體。若依通論明所發之業體者。慈云。通論者
通律之論也。如成實等明所受發其業體者。約作無
作以辨名業體。以發身口之業故。論云。作者。身動。身
方便。無作者。身動滅巳。與餘識俱。名為無作。故知作
與無作就業以明。故戒疏云。或就業辨即作無作也。
立云。今此通指諸論。如多論明作無作。用色為業體。
如成論作戒以為色業體。無作以非色非心為業體。
此等論文。皆是明其所發之業體故曰也。若如此廣
辨對今未明。今且直明能領之心。謂對第三羯磨竟
時。發得無作業體。此業體之義。是所發也。今未暇論。
且明能領之心。呼為戒體也。今就正顯直陳能領之
心相者。顯由明也。明通論中。伹辨所發之業體。伹明
其所。則不辨能。今此直就能領心邊。以為戒體也。言
心者。即是求戒之心。因此心發無作體。只名此心為
體也。言相者。要假此心。方能緣於外相。其相是何。即
法界塵沙二諦等相。以心緣此相故。言心相也。約此
義邊並為戒體。故曰直陳能領之心相。
謂法界塵沙二諦等法者。即謂行者。心中能領得法
也。二諦即是空有也。空即真諦。有即俗諦。何故用二
諦為戒境。且明真諦滅理涅槃。如謗聖教言非佛說。
滅理涅槃言非畢竟寂滅。皆獲重罪。今反成福並入
戒門。言俗諦者。謂反彼生死。斷一切惡。離殺盜等。此
皆俗諦。盡是戒境。故曰二諦。以巳要期施造方便者。
要期斷惡修善寧死不犯也。施造者。即壇場胡跪。合
掌禮拜。求哀乞受。皆是施造方便也。惻思明慧等者。
廣疋云惻者悲也。說文云惻由痛也。思者謂思惟也。
欲明受戒之時悲念一切眾生不起殺盜諸惡相加
也。謂我及一切眾生。久流生死。造諸罪業。今痛昔迷。
故云惻思也。言明慧者。謂要假明慧。方能傷痛三有
眾生。若是愚痴何能有此心也。又勝云。言明慧者。為
須了此戒法是眾善根本能成大果。知有勝用故。起
增上心。受得此戒。修定習慧。擬會正道。上報佛恩。下
化群有。名為明慧。要須了了知。佛戒有如此功益。了
知分明。故曰明慧。如此發心。方能與無作之體相應。
故曰冥會前法也。又云冥會前法者。冥由暗也。謂既
能慈惻明慧。立志如此。必冥然暗與白四聖法相應。
相應是何。謂闇與理會。故曰相應也。言前法者。指前
門戒法文為前法也。亦可懸指教中羯磨之法也。以
此要期之心與彼妙法相應者。請要發此持戒之心。
乃與法界塵沙等境妙法相應也。於彼法上有緣起
之義者。由緣故起。故曰緣起。或名緣成。謂緣會故成。
故名曰緣成也。立云。受者有心。衣鉢具足。師僧清淨。
羯磨成就者。則第三羯磨竟。一剎那頃。於塵沙法界
情非情境法上。領得此無作之體。名為緣起之義也。
勝又解。明此戒是因緣生法。然求戒心誓等是因。師
僧衣鉢羯磨等是增上緣。二種相扣。因緣和契至三
羯磨竟。於彼二種法上。假緣引發生起此戒。名曰緣
起義也。又解云。於彼法上者。看此文意。指前法界塵
沙二諦等法。名為彼也。謂於此一切境上。發得戒體。
第三羯磨竟時。舉得一切戒法。起注身心中。名為緣
起。謂由緣師僧衣鉢羯磨。自求心等之因緣。故有法
起。即於一切境上。有戒善功德而生。名此為起。故曰
緣起之義也。領納在心名為戒體者。將受戒人能領
戒之心為戒體。問此戒體門與前戒法何別。解云。若
論法者。不由受與不受。任運有此法體。能成出離之
道。若論體者。緣身口發得此法。在身名體。故羯磨疏
云。戒體者。納受聖法於心胸。即法是所納之戒體。詳
此文意。望能領邊為體。所領者為法(此是勝同也)。
三明戒行者。謂依戒修行。名為戒行。上既明戒法戒
體。並受中之事。今即辨隨行之中廣能䇿進心行
也。上既受體在身。今則廣修方便。隨戒而行。義順
於前。故曰戒行。秉之在心者。秉由執也。謂執之在心。
此字上作禾頭。下是古手字也。謂以手執禾。名之為
秉。若兩秉並者[(秉-千+ㄥ)*(秉-千+ㄥ)]。名之為兼。謂左右兼執禾斷也。必
須廣修方便者。謂不犯一切戒者。皆由有方便作護
持之心。故能對境不染也。故下文云若光嚴淨識。托
對五塵。欲染不生。由前方便故也。深云。廣修四正勤。
何者為四。一未生之善方便令生。二巳生之善令運
運增長。三未生之惡令不起。四巳生之惡令滅即懺
洗之法是也。撿察身口等者。即防身口七非。此名戒
也。言威儀之行者。此明上撿察身口。能防名戒。其相
是麤。今則於微細威儀。行住坐臥四儀可觀。故曰威
儀之行也。尅志專崇高慕前聖者。尅由能也。明諸佛
羅漢等。並持此戒。能得出離生死。因茲戒德。降魔成
道。我亦効之。故曰高慕前聖也。持心後起義順於前
者。此明前要心受時誓持不犯。今巳受後。能順前期。
不違本心。故曰義順於前也。經云雖非觸對者。有云
涅槃經也。明無作戒體雖非色非心。若修方便而護
持者。身得清淨。由非色心故。故云非可觸對。
四明戒相至稱法等者。立云。若直明則二百五十戒
是也。若更廣論即一切情非情萬境是戒相也(恐此解非。
今文明。戒相約義精別)。言隨所施造動則稱法者。有云如不捉
寶。不觸女人。不與女宿。不非時食。此皆名動則稱法。
隨行住四儀中皆稱法也。由此稱法故。美德外彰。色
相清潔堪生物信。故美德光顯。名此為戒相也。
並出道之本依等者。謂三乘之道。皆依此四條為根
本。而得出生死也。言成果之宗極者。謂依此四條為
宗。能成於四果及佛果也。如如五戒用人為果極。十
善用天為果極。今此四條。是聲聞中為果極也。謂一
切果極之基。皆因於戒。以尸羅既淨。能集生三昧。發
智斷惑。終獲道益。故曰出道之本依成果者之宗極
也。故標於鈔表等者。表由外也。明此四法標在鈔首之
初。故曰也。言今寄心有在者。謂令後人寄心四條之
中。自知身佩聖法者。必堪為六道福田等也。紹隆佛
種興建法幢功德不可思議等者。紹由繼也。隆者盛
也。六道福田三寶因種等。既有多許功德。非心思口
議得盡也。豈惟言論能盡者。明心思既不及。言說亦
難窮。此都結上文也。直引聖說誠證者。立云。結前并
生後也。言直引聖說是結上也。誠證是生後。文引大
小乘經論也。意謂不然。但是都生起文也。令持法高
士詳而鏡者。立謂。有始有終曰士。從一至十數終也。
一則為始。十則是終。下作一故曰士也。榮云。夫靡不
有始。鮮尅必有終。有始有終者。其唯聖人乎。鄭玄云。
別是非知義理謂之為士。
上來釋其第一宗體義竟。從此巳下當第二引文成
德門也。辨比丘事者。立明。比丘之事取辨大難。若依
教修行。受持禁戒。能自行化他。識知法相。名之為辨。
若毀禁戒。廣造非法。不閑法相。不足僧數。名為不辨
比丘事也。覆滅正法翻種苦業者。立明。既違聖教。任
持義絕。使佛法陵遲。良為無人弘之。故曰覆滅也。當
受戒時。專擬斷惡修善。望離生死。向若不受。無戒可
犯。今受而不持。死墮地獄。豈非翻種苦業也。今通括
一化所說正文者。簡其偽經。則不引來。故曰正文也。
發趣萬行戒為宗主者。明戒是眾行之初基。萬行從
戒而生。居宗在首。故曰宗主。故經云若欲生天等必
須護戒足者。有云。此善生經也。淨三藏云。據梵本合
言戒跡。不是戒足梵言波荷。引翻為足。若言波荷陀。
此翻為跡。梵本既言波荷陀。明知是迹也。謂戒者。前
佛學此戒法。而得聖果。後人尋此前跡而學之。亦得
道果。故曰迹也。濟云。觀此解釋。亦有道理。不得一向
撥他三藏。然千里之馬。時有一蹶。人誰無失。從長處
而用。他既能辛苦數萬里。往彼取得經論來此。教化
眾生。豈頓不少信耶。又經云戒者行根住持即喻如
地者。撿善生經云。戒是菩提道初根本地。名之為戒。
如是戒者。亦名初地。亦名平地。亦名等地。亦名慈地。
亦名悲地。亦名佛迹。名一切功德根本。亦名福田。以
是因緣。智者應當受持而不毀於戒也。上釋小乘經
嘆戒義巳竟。
道品樓觀以戒為柱者。賓云。三十七道品相扶持成
道。喻之樓觀。將戒為此樓之柱也。禪定心城以戒為
槨者。度生死河。戒為橋梁。入善人眾以戒為印者。八
直正田。戒為彊畔。如田無畔水則不住。如是若無淨
戒。則定水不住也。立云。入善人眾者。三乘賢聖。名為
善人眾也。
須者看之戒則不羸者。明彼論中嘆戒文多。若見彼
文。則勇勵常忻護持。故戒不羸也。
毗婆沙者。此翻為逐分別。謂逐律文後解釋分別也。
亦翻為廣解釋也。只是羅漢作論解釋經律事。同此
方章疏也。戒言尸羅亦言行也者。婆沙第三十四卷
云。言尸羅曰行者。如人有足能行至餘方。如是行人
有尸羅足者。能行至善道。及至涅槃也。亦云守信者。
彼論解云。言尸羅曰守信者。此是世俗言說之法。若
人善護尸羅者。言是人名守信。不能善護尸羅者。是
人不守信也。是故世俗言說尸羅為守信。立云。本受
誓持。今隨行中能持。不違本心。故曰守信也。言亦名
為器者。彼論解云。以是一切功德所依之處。故曰器
也。
尸羅言冷無破戒熱及三惡道熱者。彼論第二十五
卷云。云何尸羅義。答冷義是尸羅義。所以者何。破戒
能令身心熱惱。持戒則令身心冷。第二十四卷。又解
云。破戒者。三惡道中熱。持戒者。人天中冷。應師云(音靈)。
謂是悟解之意也。亦云冷然清淨之貌也。礪云。音靈。
謂戒法清凉。無鬱蒸之惱。故曰冷也。三惡道者。地獄
餓鬼畜生也。亦名善夢者。彼論解云。尸羅言夢。持戒
者身心不熱。常得善夢故。立云。持戒之人。諸天衛護。
常得好夢也。亦名為習者。彼論解云。尸羅言習。持戒
者善習戒法故。亦名為定者。彼論解云。尸羅言定。若
依戒住。心易定故。立云。言尸羅既淨。三昧現前。亦名
為池群聖所浴者。彼論解云。尸羅言池。如佛說偈。法
眾戒水池。清淨無瑕穢。聖浴身不濕。必到於彼岸。或
名瓔珞等者。彼論解云。尸羅如瓔珞。有瓔珞嚴身。有
少時好中年老年則不好。有中年好。老年則不好。有
老時好少年中年則不好。戒瓔珞嚴者。三時常好。立
云。世人用香華瓔珞而嚴身。出家僧尼用戒為瓔珞。
故大集經云。佛言菩薩。有四種瓔珞莊嚴。一戒瓔珞
莊嚴。二三昧瓔珞莊嚴。三智慧瓔珞莊嚴。四陀羅尼
瓔珞莊嚴。故菩薩戒經云。戒如明日月。亦如瓔珞珠。
微塵菩薩眾。由是成正覺。即其義也。亦名鏡者。彼論
解云。又尸羅如鏡。鏡若明淨。像於中現。戒清淨者。無
我像現。立云。戒淨故發定。定能發慧。以定中觀身。無
我相可得也。又名威勢者。彼論解云。又尸羅言威勢。
如來所以三千大千世界。有威勢者。皆是尸羅力故
也。何以故。為戒無缺犯故。言餘如駈龍事者。雜寶藏
經及論。共明云。佛滅度後。七百年。罽賓國有一惡龍
王。名阿利耶。受性暴惡。故作灾害。惱國人民悉皆患
之。去其住處不遠。有僧伽藍。時有五百羅漢。皆共集
會。入於禪定。各盡神力。駈遣此龍。令出國界。其龍有
大威德。雖五百羅漢神通動地。駈遣此龍。不能使動。
時有一羅漢。名祇夜多。最後而至。時諸羅漢。具以此
事。向祇夜說。時祇夜多不入禪定。直三彈指語言。賢
善遠比處去。龍聞彈指聲。即便遠去。時諸羅漢。語夜
多言。汝以何禪定力。令此龍去。我與仁者。俱得漏盡。
我盡神力。不能令動。尊者何以三彈指。令其出去。遠
入大海耶。夜多答言。我以彈指力者。直以我從凡夫
巳來。謹慎於戒。護突吉羅。猶如四重無異。我以戒力
故。令此龍去。是故尸羅名為威勢等也。又戒名為頭
能見苦諦諸色等者。彼論解云。又尸羅言頭。如人有
頭。則能見色。聞聲嗅香。甞味覺觸知法。如是行人。有
尸羅頭者。能見苦諦等色。聞名身等義。嗅覺意華香。
嘗出離無事寂靜三菩提味。覺禪定解脫等觸。知行
色陰等法總相別相。是故尸羅言頭。
尊者瞿沙說曰。乃至能至涅槃等者。彼論云。尊者瞿
沙說曰。不破義是尸羅義。如人不破戒足。能有所至。
如是行者。不破尸羅故。能至涅槃也。言瞿沙者。是人
名也。論中大引此人之言。
上來解小乘經論讚戒善竟。從此巳下。次明大乘經
論。廣嘆其戒也。華嚴經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等者。案
華嚴經明法品說。彼有三番明義。今試敘云。謂約三
種三寶。故有三番也。初云。能令眾生發菩提心。令佛
法不斷。開示演說十二部經甚深法藏。令法寶不斷。
受持一切威儀教法。令僧寶不斷。第二番云。讚嘆大
願(謂菩薩所發願)令佛寶不斷。分別顯示十二緣起。令法寶
不斷。修六和敬。令僧寶不斷。第三番云下佛種子於
眾生田。生正覺芽。令佛寶不斷。護持法藏。不惜身命。
令法寶不斷。善御大眾。心無憂悔。令僧寶不斷。此三
番中各有階降。先就佛寶。彰其階降。初番能令發菩
提心。趣求佛果。第二番中贊大願者。贊起行願。令其
修習。第三番中。下佛種子。於眾生田。作成行種。次就
法寶彰階降者。初番演說十二部經。是其教法。第二
番中顯示緣起是其理法。第三番中。護持法藏。是其
行法。後就僧寶。彰其階降者。初番受持威儀法者。僧
行方便。第二番中。修六和敬者。行成不乖。第三番中。
善御大眾德熟攝他故也。
如餘佛士等者。大集經十九卷。後有護法品云。說此
經時。爾時有十方世界。諸大菩薩。從他方來集。論道
說道義。爾時十方世界菩薩。白佛言。諸佛如來。為如
是等五滓眾生。制於禁戒。唯願如來。為法久住。復制
禁戒。所謂身戒。口戒意戒。不得受畜。一切惡物等。如
餘佛土。所制淨戒。佛言止止。佛自知時。因緣未出。如
來則不預制禁戒也。說此經時。佛成道巳。第十二年
中也。今有鈔本。作王字者。多相傳解云。如善國王。皆
立嚴制。不許造罪等。此並人語謂本作王字者。甚錯
其來久矣。即十門中云。抄寫錯漏。相承傳濫。斯言明
矣。
不得疥癩野干者。撿薩遮尼犍子經云。有薩遮尼犍
子。與八十千方尼犍子。遊行諸國。教化眾生。次第至
鬱闍延城。爾時國主。名曰嚴熾。其王敬重迎之受學。
其人廣為王說種種法門。次為王說。沙門瞿曇。名稱
功德。相好利益等事。王問如此法身從何而得。尼犍
答言。以戒為本。持戒為始。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癩
野干身何況當得功德之身。大王當知。以戒淨故。不
斷法種僧種。以戒淨故。功德無量。王聞是巳。發菩提
心(云云)。
雖有色族多聞者。立云。色是顏色端正。亦是色勢。族
是高門大姓。多聞即是明解世俗經書。乃至經論。而
不能持戒。取喻可知。禽獸者。飛曰禽。走曰獸。雖廣解
聖教名曰多聞。若不能依教而行。如鸚鵡啅鵄脚。是
以經云。譬如死人著金瓔珞。多聞破戒受他供養。亦
復如是。故重引之。
令誦心首者。上巳先明持破者。受報不同。其言要妙。
今又再出。故云重引累囑慇懃。故曰令誦心首。上來
釋大乘經竟。
雖山居苦行乃至空無所得者。出要正路。唯八聖道。
攝一切行。無行不盡。八正道中。有正戒正定正慧。今
此之人。雖復得定。此定非依佛戒而發。名為邪定。名
有漏慧。不能尅證正果。故曰空無所得。持戒之人壽
終之時風刀解身等者。撿智論云。持戒之人。壽終之
時。刀風解身。筋脉斷絕。自知持戒清淨。心不怖畏。如
說偈言。大惡病中。戒為良藥。大怖畏中。戒為守護。死
闇冥中。戒為明燈。於惡道中。戒為橋梁。死海水中。戒
為大船。言風刀解身者。經云。臨終之時色黑者。定墮
地獄。色青者。墮畜生。色黃墮餓鬼。若色如常赤白生
於人中。倍如常赤白端正者。得生天上。此是風刀之
相也。
持地三十二相無差別因皆持戒所得者。濟云。其三
十二之因有通因。有別因。如報恩經明無見頂相。即
以無憍慢為因。乃至手網縵即以其事為因。皆名別
因也。若持戒即三十二相之通因也。言三十二相者。
一足平如匳底相。二足下有輻輪。三手纖長。四足跟
長。五其身直。六網縵指。七手足耎相。八節踝𦟛相。九
身毛上靡相。十鹿王膊相。十一其身圓滿相。十二手
過膝。十三頂有肉髻。十四有馬陰藏。十五皮膚細耎。
十六身毛右旋。十七身有金色常以明曜。十八一切
處滿。十九柔耎聲。二十缺骨充滿。二十一師子上身。
二十二臂肘纖。二十三四十齒白淨齊密。二十四四
牙相。二十五師子頰。二十六味中上味。二十七廣長
舌。二十八好梵音聲。二十九目睫紺青。三十兩腋下
滿。三十一眼眴如牛王。三十二有白毫相。是為三十
二相。如此之相。皆是持戒所得。故云三十二相無差
別因皆以持戒所得也(此出名義集中)。
十住婆沙有讚戒戒報二品廣列深利具如彼說者。
彼論第十四卷。有此二品。初明讚戒品云。略讚尸羅
少分。尸羅者。最是梵行之本。尸羅即是功德寶𧂐。又
是功德住處。亦如大地萬物依止。尸羅度人能過生
死。猶如窂船能度大海。尸羅能滅煩惱患。猶如良藥
能消眾病。又尸羅能度人。出諸惡道。如度深水得好
橋梁。如是種種。讚尸羅功能。並一例義。文繁不錄。次
有戒報品。明菩薩能淨尸羅得離垢地(謂第二地)。常作轉
輪聖王。十善化人。七寶自然。文中廣明七寶之相嚴
麗等事。功益之力。文廣不錄也。上來四段。總釋初門
化教義竟。
從此巳下正明第二制教門也。不欲有疑悔請問他
人者。明既秉持戒。識達聖教。不假問他也。遊化諸方
而無有㝵者。立云。十方佛法。理同無別。若也不識聖
教。至處多怖。若順教而行。遊方使無怯懦。濟云。若明
閑法律。一切僧事皆解。出路逢他人。諸羯磨誦戒作
法事。皆解為作。情則無礙也。若答不解。心則懷恐故
曰也。
一戒品牢固者。礪云。數雖有五義。約為三。初一自行。
次三匡眾之行。二行善成。便能秉法被時。千載不墜。
是故末後一句。興建正法。行念捨智等。令戒清淨。不
為緣壞。故曰戒品牢固。二破戒之人。與持者相違。義
同於怨。內心清淨。超勝於彼。故曰善勝諸怨。三既無
瑕舋。處眾斷理。情無懼憚。故曰決斷無畏。四曉了持
犯能決人疑滯。故曰善能開解。第五若不持戒。法不
久住。此義易知。又得十利者。四分中。一攝取於僧。二
令僧歡喜。三令僧安樂。四未信令信。五巳信者令增
長。六難調順者令調順。七慚愧者得安樂。八斷現在
有漏。九斷未來有漏。十令正法久住。其十利之義。廣
如上第一卷中教起所因門巳釋竟。
乃至三世亦爾者。過現未來。名為三世也。
謂生世出世善者。了疏云。第一能將引生種種勝利。
是毗尼義。謂能引生世善。於中有兩。一能引生四萬
二千功德正法。二引生不悔之心。由不悔故。心喜得
定乃至解脫。立云。迦持戒。近招人天果報。是生世善。
遠趣菩提是出世善。又解。若有為有漏是世善。無為
無漏是出世善。又如智論云。若下品持戒生人。中品持
戒生天。此是世善。上品持戒成聲聞。乃至佛道。是出
世善。二能教身口二業清淨及正直者。真諦疏云。第
二能教身語清淨正直。是毗尼義。由此法遮身口。不
令起惡。名之為教。不為煩惱濁業濁之所汙。故名身
口清淨。不為見濁之所染故。名為正直。私云。五見名
見濁。以清淨故向善道。以正直故得涅槃也。謂持戒
之人身離三過。口離四過。即是正直也。三能滅罪障
者。了疏云。第三能滅罪障。是毗尼義。於中復兩。一滅
方便。二正滅罪。正滅者。謂得擇滅涅槃。由戒能遮諸
罪障。故名滅方便。由障不生故得罪滅。此兩俱得稱
為毗尼。第四能引勝。是毗尼義。能引在家人。令得出
家。引未離欲。令得梵住。從梵住得聖住。從聖住得有餘
涅槃。從有餘入無餘。後轉勝故。名為引勝也。言乃至
引到梵住者。立云。梵住即四無量心。聖住即是三解
脫也。其住總有八種。頌曰。境界依止與威儀。未捨梵
住及天人。第七聖住八佛住。如是次第應當知。撿維
摩疏云。佛在毗耶離。或言在。或言居。或言住。義實一
也。﹂然住有八種。一境界住。謂十六大國。是所遊之界
也。二依止住。謂一切僧伽藍是佛依止故也。三威儀
住。謂行住坐臥也。四未捨壽住。謂未涅槃前。住無漏
五蘊故。即五分法身也。五梵住。謂四無量心。多住大
悲故。六天住。謂八禪多住第四禪故。七聖住。謂住三
三昧。亦云三解脫門。即三三摩地也。入空滅見也。入
無願滅憂也。入無相滅無明也。佛多住空定。心惑盡
故也。八佛住。無生無滅在實相法中故。賓云。第八佛
住者。如來住首楞嚴等無量三昧。十力四無所畏。十
八不共法。一切智慧。乃至如是等種種諸佛功德。是
佛住處。佛於中住。此八住中。若約三身而論。初四是
化身住。次三是報身住。後一是法身住。就能所而明
者。初二是能住。後一是所住。諸經中。多舉八中。境界
住。及依止住。為化在家出家二種人也。謂境界住。為
化在家人。依止住。為化出家人也。今文所舉者。欲
明戒能引人。至如此諸住。及有餘涅槃無餘涅槃者。
謂是無餘依也。煩惱障盡苦依身在。是有餘依。苦依
身盡。無餘依也。第五勝人所行是毗尼義。佛是最勝
故云也。次獨覺及聲聞。是此等勝人所行事故。又凡
夫中亦是勝者。方能行事故(巳上了疏)。問獨覺出無佛世。
如何有此毗尼。答緣覺有兩。一麟角辟支。出無佛世。
獨一無侶。喻如麟角。此人自悟。觀樹生滅。得證真理。
故曰也。二部行辟支。謂多群類共行也。體是聲聞之
人。以不值佛故成辟支。如須陀洹第七生巳盡。令證
羅漢。由第七生盡。值世無佛法。不蒙他人化導。任運
生盡。名曰辟支。據其遠因。亦是聞佛法故證得初果。
望今成不由他教。故號辟支。言部行者。行字(平去二音)談
之。以多人同修一行。則今感報一時。故曰部行(去聲)。或
時多人共行此法。今得此果。故曰部行(平聲)。此人與聲
聞相似。但聲聞人。假佛聲教而語。故曰聲聞。此人悟
時不假聲教。故曰獨覺。據其遠因。非不假教。賓云。獨
覺出無佛世。自然得五不作戒。亦名木叉。不假佛世
也。問獨覺出無佛世形如何。答婆沙四十六。釋初果
云。初果若滿七生。無佛出世。彼法爾成佛弟子相。乃
得極果。如五百仙人在伊師迦山中修道。本是聲聞。
出無佛世。獲為現佛弟子相。彼皆學之。證獨覺果。無
學。不受外道相。故若五分律化地部宗。俗人亦得羅
漢也。
具斯四義。功強於彼者。毗尼既住持佛法功強於定
慧二藏。指上餘經為彼也。
下至五人持律在世者。此約住持僧說五人。下引大
集經云。若一寺一村一林。五法師住。鳴槌集四方僧。
是名眾僧如法住大功德海。若無量僧破戒。但令五
人清淨如法。護持佛法等。巳上文證五人是住持僧
數若減五者不名如法。
四乃至二十人如法出罪者。初從一人懺悔。迄至二
十除罪。故言乃至。若持五戒。即見法身。謂但能持五
戒。即見法身。況具戒耶。立云。五分法身中。戒為其初。
今伹持五即見見法身也。
如飲水殺蟲之喻者。僧祇云。佛在舍衛城時。南方波
羅脂國有二比丘。共伴來詣舍衛。問訊世尊。中路渴
乏。無水。前到一井。一比丘。汲水便飲。一比丘看水見
虫不飲。飲水比丘。問伴。汝何不飲。答言。世尊制戒。不
得飲虫水。此水有虫。是故不飲。飲水比丘。復重勸言。
長老汝且飲水。勿令渴死。不得見佛。答言。我寧喪身。
不毀佛戒。作是語巳。遂便渴死。飲水比丘。漸漸行往
到佛所。頭面禮足。却住一面。佛知而故問。比丘汝從
何所來。答言。我從波邏脂國來。問有伴不。答有二人。
為伴。道中渴乏。無水。前到一井。井水有虫。我即飲之。
因水氣力。得逢覲世尊。彼守戒不飲。即便渴死。佛言。
癡人汝不見我。謂得見我。彼死比丘。巳先見我。若比
丘放逸懈怠。不攝諸根。如是比丘。雖共我一處。彼離
我遠。彼雖見我。我不見彼。若有比丘。在海彼岸。能不
放逸。精進不懈。𣫍攝諸根。雖去我遠。我常見彼。彼常
近我。又准十誦云。二比丘往佛所。一飲虫水。一不飲
水。其不飲者。命終生三十三天上。得天身具足。先到
佛所。禮佛足巳。佛為說法。得法眼淨。為受三歸五戒
巳。便還天宮。時飲水者。後到佛所。佛見其來。佛時披
憂多僧。示金色身。汝痴人用見我肉身。何為。不如持
戒者先見我法身。佛即說偈。
「 色身但不淨
汝見欲何為
內有脂肉血
外為薄皮覆
彼為渴所燒
猶行恭敬戒
至死護我戒
彼見汝非見」
愚劣不堪護持此戒者。戒經云。有智勤護戒。便得第
一道。愚聚不持。墮三惡道。上來數段不同。總是釋第
一門中順戒住持辨比丘事竟。
還約二教雜明者。謂化制二教也。一比丘小得心巳
便謂巳聖者。立謂如今坐禪人。稍得少許道理寂念。
謂我功齊於佛。便即呵斥戒律。此並是法滅之相。三
捨世間業出家破戒者。譬如愚人吐巳還食是也。五
乃至羅漢亦被打罵者。十誦文云。破戒者。多人佐助。
有持戒者。無人佐助。五無不不罵者。乃至羅漢亦被
打罵。是為五非法在世。鈔加打字也。
一自不修身戒心慧者。涅槃二十九卷。明修身戒心
慧。試為引之。可詳其意。若比丘不觀身無常不淨可
惡。猶如冢墓。九孔常漏。臭穢可惡。常與諸虫共在一
處。若不能如是觀者。名不修身。戒者。若不觀戒是一
切善法梯橙。亦是一切善法根本。如地悉是一切樹
木所生之本。是諸善根之導首也。如彼商主。導諸商
人。戒是一切善法勝幢。如天帝釋所立勝幢(帝釋與修羅。戰
得勝故。建勝幢於殿前也)。戒能永斷一切惡業及三惡道。能療惡
病。猶如藥樹。戒是生死險道資糧。戒是摧結惡賊鎧
杖。戒是滅結毒蛇良呪。戒是度惡業行橋梁。若不能
如是觀者。名不修戒。心者。不能觀心輕躁動轉難捉
難調。馳騁奔逸。如大惡象。念念迅速。如彼電光。躁擾
不住。猶如獼猴。如幻如炎。乃是一切諸惡根本。五欲
難滿如火獲薪。亦如大海。吞受眾流。乃至周遍二十
五有。猶如疾風。吹兜羅茸。所不應求。求無厭足。迷惑
愛著生死臭穢。猶如獄囚樂獄卒女。亦如廁睹樂處
不淨。若不能如是觀者。名不修心。慧者。不觀智慧。有
大勢力。如金翅鳥。能壞惡業。壞無明闇。猶如日光。焚
燒邪見。猶如猛火。慧是一切善法根本。佛菩薩母之
種子也。若不能如是觀者。名不修慧。故云不修身戒
心慧也。四與淨人沙彌共住不知三相者。彼十誦云。
比丘與淨人沙彌相近住。不知三相。三相者。謂掘地。
斷草。用虫水。溉灌也。律文齊如此說。今相承解者。謂
遣他掘地。壞草。不解言知是看是。謂作知淨之語也。
溉水者。謂不安漉具也。
持法者。即修多羅師也。持律者。即毗奈耶師也。持摩
夷者。即阿毗達摩師也。然摩夷者。梵音訛略。應言摩
怛理迦。此云本母。即阿毗達摩之異名也。謂諸法相
從論出生。故名本母。善見十八云。摩夷者。二部波羅
提木叉。賓云。譯者謬也。木叉與摩夷。俱是梵語。豈可
梵語以翻梵語。必不然也。言謬譯者。蓋是當時譯善
見曰。西方梵人指其戒本。意欲申說本母之義。且如
律中釋相輕重。皆從戒本之所出生。欲似諸論出生
法相。而漢人不領本母之義。乃謬翻為二部木叉。此
必然也。
多有上座長老比丘學律者。十誦文云。佛在舍衛國。
時諸比丘。廢學毗尼。誦讀修多羅阿毗曇。遠離毗尼。
佛見是事巳。讚歎毗尼通利者。面前讚歎。諸上座長
老比丘。見佛如是讚歎毗尼。便念憂波離持毗尼中
最為第一。我等當學毗尼。諸上座長老比丘。即從憂
波離。受誦毗尼也。
雜含云。若長老上座中年少年者。從一夏至九夏。曰
年少。從十夏至十九夏。名中年。從二十夏至四十九
夏。為上座。從五十夏巳去。名曰耆年長老也。言初不
樂戒不重戒乃至我不讚嘆者。撿雜含云。佛告諸比
丘言。若諸上座長老比丘。初始不樂戒樂學。不重於
戒。見餘比丘。初始樂戒。重於戒者。復不隨時讚嘆。如
是比丘。我不讚嘆。所以者何。若大師讚嘆彼者。餘人
當復習近親重同其所見。以同其所見故。長夜當受
不饒益苦。是故我於彼長老。不相讚嘆者。為其初始
不樂學戒。故如長老。中年少年亦如是。鈔云我不讚
嘆者。謂佛自稱我也。我若讚此上座。由此上座既不
能嘆美樂學戒人。佛若嘆此上座者。恐餘人同其上
座之見也。若同此見。死入地獄。長夜受苦故也。
言故畜八不淨乃至如彼說者。八不淨物者。帶數釋
也。云何為八。一田宅園林。二種植生種。三貯積穀帛。
四畜養人僕。五養繫禽獸。六錢寶貴物。七旃褥釜鑊。
八象金餝牀。及諸重物是為八不淨也。
袈裟變白者。立云。袈裟名味。今明雖著袈裟。無袈裟
之味。故曰變白也。濟云。非謂染衣不著。但是心不染
法故也。即涅槃云。汝諸比丘。身雖淨眼袈裟染衣。心
猶未染大乘淨法。即其義也。又袈裟梵語。此名為味。
欲明其人不得袈裟解脫之上味也。
其處如冢者。明此冢中。多有死屍可惡。破戒死屍甚
大可惡。亦復如是也。又失諸功德如枯樹者。有云枯
不受潤。此人不受善法功德之潤也。立云。枯樹多聚
虫。故人並捨離。濟云。樹若鬱茂。人則愛樂。今既枯死。
人皆捨遠。故曰失諸功德也。我為佛賊者。此人生為
佛賊。死為鬼囚。制不由巳。故菩薩戒云。信心出家。受
佛禁戒。不得毀犯聖戒。若有犯者。不得受一切檀越
供養。不得國王地上行。不得飲國王水。五千大鬼。常
遮其前。鬼言大賊。若入房舍城邑宅中。鬼復常掃其
脚跡。一切世人罵言佛法中賊。一切眾生。眼不欲見。
破戒之人。畜生無異。木頭無異。若毀犯聖戒者。是大
佛賊也。
有人言罪不罪等者。此是智論中自立此問也。不解
本文故曲疏出者。私云智度論解大品故。指於大品
為本文也。一自害者。破戒之人。生報地獄。自貽伊戚。
名曰自害也。
十誦有十法令正法疾滅者。約鈔文數十相極難分。
今撿十誦云。憂波離問佛。有幾法。令正法滅沒。佛言
有五法。何等為五。一有比丘。無欲鈍根。雖誦句義。不
能正受。二亦不能令他解了。三不能令受者有恭敬
威儀。四有說法者不能如法教鬪諍言(鈔闕引此句直云乃至)。
五不在阿練若處。亦不愛阿練若處。此五法令正法
滅沒(下文更有五句令法不滅即反上句是)。又不隨法教等者。佛言。復
有五法。令正法滅。一謂有比丘。不隨法教。隨非法教。
二不隨忍法(鈔不引此句)。三不敬上座。無有威儀(鈔改此句)。四
上座不以法教。上座說法時。愁惱。令後生不得受學
修多羅毗尼阿毗曇。五上座命終巳後。比丘放逸。習
於非法。失諸善法。是名五法滅也(反此五法正法不滅)。言不敬
上座無威儀者。據彼文意。謂不敬上座。名曰無威儀。
非謂上座無威儀不相致敬也。好作文頌乃至甚可
怖畏者。菩薩戒經云。有佛經律大乘法。而不能勤學
修習。反學邪見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曇雜論書記。是
斷佛性障道因緣等。即其義也。
四分律鈔批卷第三本
四分律鈔批卷第三末
江東杭州華嚴寺沙門 大覺 撰
**** ○集僧通局篇第二
此篇來意者。上既標宗顯德。僧體巳備。理宜益物濟
時興建正法。秉御眾行。使千載不墜。據其能秉。非僧
不辨。故凡有所秉。必先集僧。故有此篇來也。又云前
門明宗體。顯其戒德功用。法既增上。何人能行。僧是
勝人。而能行也。故功德論云。由勝密故。非俗人所行。
故不令見。若欲弘法必假於僧。故次第二明集僧篇
來也。
言集僧者。身口詳聚。名之曰集。具六和敬。故稱為僧。
又言集者。如律文中七種集法量影破竹等。此名集
之方也。又言集僧者。集何等僧。即如前篇具四義者。
乃堪僧用。隨一有闕無德可彰。未堪僧用。今不須集。
故約前篇之後。即辨集僧。首云。然僧通凡聖。實乃無
量。今舉要略。就教分二。一羯磨僧。以無勝德可彰。就
應羯磨教法和合。以標其德。故曰羯磨僧也。二名法
輪僧佛說淨教契理之說。軌成行者。名之為法。即此
之法能摧結使。轉凡為聖。名之為輪。此就喻得名。
上羯磨與法輪。非是僧體。此是成僧之因。皆是就
事辨耳。若論僧體者。論中諸說不同。今約本宗辨僧。
取假名。攬四以成僧體。四外無別體也。指四人為體。
故律文云。僧者四人。若過四人等是也。礪云。辨僧體
者。二論不同。若依多宗。以四比丘五陰實法為體。謂
彼論宗。多計一切法是有。今五陰亦是有也。人是五
陰。故用五陰實法。用為僧體。依如成論。謂四人和合。
有其假用。然用無別體。還以實法五陰。為假用之體。
此宗多計一切法是假故也。欲明五陰實法之僧。一
人無用未成僧體。假此四人和合之用。方是僧體。言
實法無用者。謂五陰若各各不相假。而無有用。由五
陰相假。得成人身。謂彼宗意云。五陰實法中。假立眾
生也。此名重虗累假。以五塵。成四大。四大是假。五塵
是實。四大成五陰。五陰是假。四大是實。五陰成眾生。
眾生是假。五陰是實也。於五陰實法中。假立眾生名。
即此眾生。有名無體。名曰假名。於中命根體亦是假。
離陰之體。今亦如是。各各人別不相假者。非僧體也。
以相假故。四成僧體。如四樹成林。亦是相假。單樹豈
成林耶。又云。攬指成拳。攬陰成人。人假為體。實法無
用。四人假用。為僧之體。而用更無別體。還以四人陰
本為體。如身口業。無別有體。還以色聲為體。今存後
引。餘如羯磨疏明也。言通局者。如說戒自恣。通集四
界之僧。四界者。謂戒場。界外。空地。大界。俱須盡集。曰
通。即律云。見相須求。若叛得罪即其義也。若受戒懺
罪。分功德衣。施安居物。受日等事。但局界內。不須界
外曰局。故云集僧通局。又云處有廣狹。集有遠近。用
有多少。故曰通局也。
僧者以和為義者。賓云。和有二種。謂事理也。於其事
理。絕於違諍。故名為和。初約理和者。謂滅諦之理。彼
此是同。如十方法界隨有比丘。達四諦理。則同知苦
集是苦集等。豈有一人執苦為樂。若見苦為樂。不名
為諦。既所見是同。必無違諍。故曰理和。謂約所證之
理是一故。能觀之智無二也。且如京師一人。證悟真
理。與此南吳一人所證理者。無有異見。所契所解。一
而無二。故曰理和。此屬第一義諦僧也。二曰事和。身
口詳集。作法之時。更無乖別之見。於事同崇。故曰事
和。此通凡聖僧也。如後廣敘六和是也。立云。六和者。
戒見利身口意也。羯磨疏云。即如經中修六和敬令
僧不斷是也。戒者同稟釋迦一化。白四教法。所受之
戒也。由戒是眾德之基。同受故須同行。有缺緣成。不
名僧也。其戒雖同要。同一正見。為入道之本。故又云。
異見。雖同界成別眾。不相足數。如調達邪受五法者
是也。故須見同。若見異法同不名僧也。戒見既同。理
紀邪命。須同利養。故曰命同。亦曰利同。疏云。雖同戒
見。淨行須同。邪命利乖財法不共。又非僧也。上三是
據於僧體。至於時務成濟。要以三業為相。故曰應來
集者。謂身和也。應與欲者。謂心和也。應呵不呵謂口
和也。既備三體。須順三和。能成僧義(此且約別明也)。心疏云。
僧者梵曰僧伽。此翻和合眾。有二種。謂人法也。言人
和者。雖復殊方異質品族不同。若至同聚。則胸襟莫
二。事順心同。如水乳合故曰也。言法和者。即戒見行
命。羯磨說戒。有必齊遵。無宜乖逆故曰也。然僧義大
約六和為先。身口心和所謂人也。戒見利和所謂法
也。人法乃具數須成四三人巳下。未霑此名。今言僧
字者。羯磨疏云。具存梵音。應言僧伽。此土先無其名。
比眾以譯也。有加和合。乃是義用。故文云。僧者。四人
若過。此乃時眾以諱也。有加和合者。約羯磨說戒所
用故也。如經中佛法眾也。若以眾翻。則通二三。據別
顯德。非四不成。故存僧名。知非三也。餘經云眾者。彼
不明僧義。故從此譯。律中恐濫。故存本也(恐濫二三之人也)。
相有乖離者。謂身口心三業之相。互有不集。便成別
眾。故曰相有乖離。御法則無成決之功等者。御謂秉
御也。應師云案乘馬曰御。又云御者治也。欲明相既
乖離作法不就也。言被事必據入非之位者。立云。僧
若不知相。非足數。若秉聖法。即落人非也。
當敷座打犍槌者。問曰何故先敷座而後打相者。答
大聖設教。義不徒然。但以佛在日時。直鳴三下。後為
緣。故方始打長三下。正是集僧未敷。先鳴三下者。使
僧眾來集。交無坐處。故制先敷後乃打相者是也。
當唱時至者。立明。中國多有此事。居士請僧設食。自
來僧坊中唱時至。佛及眾僧。即著衣持鉢往訃。今時
兩京。時行此法。謂僧往赴會時。俗人若營辨食竟。即
執香爐。來上座前。互跪唱云時至。僧即收經而食。此
即當作相也。應打三通者。立明。最後三槌聲盡方打。
名曰三通。故羯磨疏云。聲絕之後。復加三槌。故云三
通。又云。此三通者。集三乘僧也。初一道集聲聞僧。第
二通集緣覺僧。後一通集菩薩僧也。除漆毒樹者。謂
能損傷比丘手。故須除也。若唱二時至者。即大小二
食時也。
十誦居士請僧自於寺中鳴槌者。彼律云。凡諸檀越
欲請僧者。多有自來寺中。先鳴犍槌。諸比丘問欲作
何事。乃云我欲請僧設供(云云)。送食女人者。立云緣
為比丘在於蘭若。有女人送食來。亦自鳴槌。
如來信皷者。有解云。阿難承如來信。而擊皷集僧。今
時但云。將此皷為信也。濟云。信者命也。阿難奉命而
擊皷也。廣如增一阿含抄(云云)。
無人彈指者。保云。若徒眾閙亂時。不得發言呵。但舉
手彈指。令其警覺。故曰彈指。言維那者。出要律儀音
義云。維那本音毗訶羅波羅。解云。毗訶羅者曰寺。波
羅者曰護。謂寺護也。持律者云。維那言悅眾。聲論云。
正外國語應言波邏。翻為次第。次第者。謂更遞知僧
事故也。
若准文中七種集法者。文謂四分文也。羯磨疏云。召
僧七相不離聲色也。云何為七。准律中。一量影。二破
竹作聲。三打地聲。四作烟。五吹貝。六打皷。七打犍椎。
言量影者。立明。取木竪日中。齊爾許影。將以為則也。
言作烟者。立明。如宦家烽火相也。巳上並謂先與僧
相知作法用也。言破竹者。立云。取大竹破其一頭。全
其一頭。以手捉全頭。打作聲也。言犍槌(巨寒反)立云(巨寒
反)。今撿出要律儀音義中。只作寒字。此翻為鐘也。應
師云。若存梵音。應言犍稚。謂所打之木。或銅。此無正
翻。以彼無鐘磬故也。但以犍稚相濫。所以為誤久矣。
多少節解之法等者。撿三千云。犍槌有五事。一者常
會時。二者旦食時。三者晝飯時。四者暮投盤時。賓解
云。蓋收盤器也。五者一切非常時。是為五事。復有七
法。一者縣官。二者大水。三者大火。四者盜賊。五者會
沙彌。六者會優婆塞。七者呼私兒。賓解云。蓋呼淨人
小兒也。而翻譯時。胡語不正。筆受者謬抄。復當知。上
來十二時犍槌。常會時。當先從小起。稍至大。大下擊
二十稍小二十下。稍小小十下。復大三下。旦食大下
三通。晝食一通。非常者隨時視時。縣官。水火。盜賊。亦
隨時。會沙彌三下。憂婆塞會二下。呼私兒一下者。賓
云。古來未見南山圖樣儀式。而義立云。初三下者。名
警眾鐘。謂徒眾整理衣服。次長打者。名引眾鐘。謂眾
赴也。覆生槌者。名靜眾鐘。謂赴堂集巳。嘿然靜坐也。
鐘聲既絕。方為法事。
死入千頭魚中乃至白令長打使我苦息等者。付法
藏傳第三卷云。佛滅度後。七百餘年。時安息國王。性
甚頑暴。將領四兵。伐月支國。其月支王者。旃檀罽膩
吒。亦即嚴誡兩陣交戰。刀釰繼起。罽膩吒王。尋便獲
勝。殺安息人。凡有九億。問群臣言。今我此罪可得滅
不。諸臣答言。大王殺戮凡九億人。罪既深重。云何可
滅。時王尋置大鑊。於七日中。煑湯令沸。洄涌騰波。熾
熱炎盛。以一金環。置斯湯內。顧問群臣。誰巧方便。能
得此環。時有一臣。來應王命。便投冷水。隨而取之。手
無傷爛。尋獲金環。王告臣云。我所為罪。如彼沸湯。悔
必可滅。猶如冷水處於鑊也。吾所殺人。雖有九億。其
罪重者。唯一人半。我當殺時。有兩賢信。臨被戮稱南
無佛。而我殺之。斯罪深重。其一人者。口言南無。未知
是佛為富蘭那。我復殺之。故名半人。爾時有菩薩羅
漢比丘。見罽昵吒造斯惡業。欲令彼王恐怖悔過。即
以神力。示其地獄。所謂斫剌。劒輪解形。悲叫哀號。苦
痛難忍。王見是巳。極大惶怖。心自念言。我甚愚癡。造
此罪業。未來必受如斯之苦。若吾先知如是惡報。正
使我身支節分解。終不起心加害怨賊。況於善人。生
一念惡。爾時馬鳴菩薩。即語王言。王能至心聽我說
法。隨順吾教。令王此罪不入地獄。王即受教。於是馬
鳴廣為王。說清淨之法。令其重罪漸得微薄。爾時其
王。統攝天下。廣集勇將。嚴四種兵。所向皆伏。如雹摧
草。三海人民咸來臣屬。罽昵吒王所乘之馬。於路遊
行。足自摧屈。王語之言。我征三海。悉巳歸化。唯有北
海。未來降伏。若得之者。不復相乘。吾事未辨。如何便
爾。爾時群臣。聞王此語。咸共議曰。罽昵吒王。貪虗無
道。數出征伐。勞役人民。不知厭足。欲王四海。成備邊
遠。親戚分離。若斯之苦。何時寧息。宜可同心併除之。
然後我等。乃當快樂。因王病[虍-七+(日/匕)]。以被鎮之。人坐其上。
須臾氣絕。由聽馬鳴說法緣故。生大海中。作千頭魚。
劒輪迴注。斬截其首。續復尋生。次第更斬。如是展轉。
乃至無量。須臾之間。頭滿大海。時有羅漢。為僧維那。
王即白言今此劒輪聞犍槌音。即便停止。於其中間。
苦痛小息。唯願大德。垂哀矜愍。若鳴犍槌者。延令長
久。羅漢愍念。為長打之。過七日巳。受苦便畢。而此寺
上。因彼王故。次第相傳。長打犍槌。至於今日。濟云。往
秊有大使。至蒲州簡人入軍。八縣兵夫並集。唱人名
入軍。其使若聞寺中鳴鐘聲。則手搭文書上。𣫍心待
鳴槌了。即舉手。看是手下之名者。皆放不入軍也。增
一阿含。乃至諸苦並皆停止者。羯磨疏云。凡業有定
不定。故苦有止不止。若作業必定。聖所不免。不定業
者。無緣則受。有緣便止也。立云。如持犯方軌中明。造
罪有八句。三時明心。若具三時心。業則定也。有闕一
時之心。則業不定也。此並因緣相召等者。羯磨疏云。
罪者遇善為因。打者發願為緣。故得聲傳苦滅。自然
感應。故曰自然之理不亡。亡由無也。欲明受苦之人。
先微有善心為因。今日鳴鐘比丘運念曰緣。故曰相
召。自然符合也。故知今時鳴鐘作相。雖為集僧。心須
存其拔苦也。被鬼神送物者。續高僧傳云。唐西京大
莊嚴寺(隋時名東禪定寺)僧智興律師俗姓宋。洛州人也。謙
約成務。厲行堅明。悲心洞徹。樂行無諍。大業五秊。仲
冬之月。次掌維那。時有寺僧三果者。有兄從帝南幸。
江都中路遇患身死。初無凶告。忽通夢其妻曰。吾從駕
達於彭城。不幸病死。生於地獄。備經五苦。辛酸叵言。
誰知吾者。賴以今月初日。蒙禪定寺僧智興鳴鐘發
聲。響振地獄。同受苦者一時解脫。今生樂處。思報其
恩。可具絹十疋用以奉之。并陳吾意。其妻從睡驚覺
恠夢所由。與人共說。物無信者。尋又重夢。及諸巫覡。
咸陳前說。經十餘日。凶問奄至。恰與夢同。果乃奉絹
與之。而興自陳無德。並施大眾。或問何緣感此。答曰。
余見付法藏傳罽膩吒王劒輪停事。及增一阿含鐘
聲功德。敬遵此徹。苦力行之。每至登樓。寒風切骨。露
手捉杵。肉烈血凝。致敬注心。厲意無怠。又初則願諸
賢聖同入道場。後則願諸惡趣俱時離苦。不意微誠。
遂能遠感也。
知淨之語不通於俗乃至早須廢捨等者。立謂。俗人
不須云知淨語也。如掘地等。俗直得作。不須知淨之
言。故曰不通於俗也。言及以自為者。謂此知淨之言。
亦不通比丘自作也。謂不得他比丘掘地云知地等
也。此解非也。慈云。道知鐘之語。亦不得語俗云知鐘。
自打時亦不得言我知鐘。故言不通。此意明俗人與
僧同得作者。不用作知淨語。故言不通於俗及以自
為也。若唯俗得作。僧不得作者。則須知淨之語。此解
與羯磨疏同。故彼疏云。有人言知鐘者。云是淨語。言
打鐘者。不淨語也。無此知淨自不得為。令他作之。故
云知也。鐘則不爾。自他通用。不有種相。何須避之。當
部言打。其事極多。人畜非情。咸有其戒。可改之為知
淨乎。故智論檛槌。阿含擊楗槌五分打三通。註中橦
擊鐘皷也。然以知淨之言別有所為。故翻經之家隨
以此方一相往翻。莫非物觸聲發也。故知鐘之言。雖
非巨害。然是知法之人大忌也。上來釋集僧軌度義
竟。
若作法界則有三別者。謂大界戒場。三小界也。有戒
場四處集僧各得行事等者。深云。雖明四處集僧。不
相妨礙。若准羯磨疏明。若作說恣則內外通收。以是
攝僧綱紀。使內外同崇。不許迯避。乃至外界戒場。見
相便求。即其事也。勝云。既言四處集僧。各得行事。詳
此文言。全無通意。伹得名局。准羯磨疏中云。行法不
同。若作其餘羯磨。則隨界分局。人不相集。即如今文
四處集僧各得行事也。若作說戒自恣。則內外通收。
以是攝僧綱紀。如前巳引。
當律無文諸部詳用者。即如下引聚落道行水界。並
是他部文也。
初聚落有二者。即可分別不可分別曰二也。其可分
別復有二種。一僧則在無易委。二聚落既周院相可
悉。云何名為聚落。村伍為聚。隣里曰落。蓋此方言也。
又解村伍曰聚。彊畔曰落也。
隨聚落界是僧坊界者。撿十誦云。諸比丘於無僧坊
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結界。爾時應齊幾許。佛言隨聚
落界是僧坊界。立云。此據聚相既周。制依聚集。若有
僧坊。僧坊相周。但依坊集。濟云。准鈔主意。更別立伽
藍。自然界。與聚落界。雖四相是同。然名則別。約十誦
及古師。唯有聚落界。不立伽藍界。今文中既立隱於
聚落位中。若藍相不周。則准不可分別聚落。齊六十
三步集也。藍相若周。則齊藍集。事同可分別聚落也。
雖然終不以俗人宅。院周即同。名可分別。要齊一大
村聚為言耳。注下文齊行來處者。此指十誦下文。彼律第
四十七云。憂波離問佛。若比丘聚落中。初造僧坊。齊
幾許作界。佛言隨聚落界。齊行來處。律文如此。賓云。
十誦衣界僧界勢分等也。彼律第五離衣界云。聚落
界者。若鷄飛所及處。若慚愧人大小便處。若箭射所
及處。(述曰)准有百步許。僧界云齊行來處者。古人義准
應百步也。立云。齊行來處。謂箭射所及。雞飛所及處。
齊此內須集。勝云。齊行來處者。引制分齊者。約制撿
挍攝僧分齊。非是界相。恐門外有近僧入墻妨法。故
遠召之。故云齊行來處也。故羯磨疏云。齊行來處者。
此制通接。恐妨界內。必作法時。身在門外。亦得兩成
也。注云四分聚落界取院相者。謂齊院相內集。不同
十誦齊行來處也。四分自然衣界有勢分。此僧界無
勢分。須知十誦僧界有勢分者。部別不同。礪問僧界
衣界。二種自然。何以自然衣界獨有勢分。自然僧界
乃無勢分者。答咸是開急就緩。故所以爾也。衣以遠
為緩。故開勢分。僧以近為緩。故無勢分。若僧從衣有。
反成難集。若衣順僧無。衣成大急。故使二界有無理
別。更問作法衣界。便無勢分。自然衣界。則有勢分。既
等是衣界。何以有無不同。答開不重開故也。賓云。本
制隨身。今開結攝衣界者。巳是一開。更許制分。則是
重開之失也。又依大界成故。又復作法限約故也。
蘭若處有僧坊欲結界等者。引問意。汝既聚中。無藍
則依聚相集。向若有藍。但依藍集。我今蘭若。亦有藍
得依藍集。不此問蘭若。意欲顯其可分別聚落。謂借
蘭若之藍。以顯聚落之相。欲明蘭若。合齊五里。但為
有藍故依藍。然此藍相與我聚相。義既不殊。明知依
聚而集即得也。問意如此。
答十誦隨聚落即僧坊界者。此引十誦文。取其文下
之義。以答他問。謂十誦聚落與藍義是同。無藍有聚
則當藍。今此蘭若。既有藍。直用依藍。不須依蘭若五
里也。
故下文無聚落蘭若等者。即十誦第五十三卷中。波
離問佛。若比丘阿蘭若處。初起僧坊。未結界。是中齊
幾。名為界。答面一拘盧。是中諸比丘應一處和合說
戒及作羯磨。不得別眾。意云初起者。謂先無僧坊。今
欲作之。故曰初起也。
僧村四相二界不別者。謂藍聚二界。僧用籬墻壍柵。
為四周之相。故曰四相不別。勝云。四分律第一卷中。
明盜戒。顯村有四種。一周匝垣墻。二周匝柵籬。三籬
墻不周。四者四周屋也。此名村四相。後至離衣戒云
此僧伽藍等。釋其藍相。如前盜戒中說。既將藍指村。
當知二界不別也。濟云。今欲明可分別聚落者。約據
大羅城相周。名一聚落。或可村中四邊周匝柵籬。名
一聚落。不得約俗家一宅。雖四相周。不得名聚落。不
得約此宅集僧。且如二京諸坊。坊坊中雖周匝院墻。
亦不得名聚落。以有大羅城圍遶故。若於此處集僧。
皆須六十三步。為其中有人來去。不可分別知之故
也。必院相不周乃可依蘭若者。引猶結蘭若界意也。
此上是可分別聚落。今作兩句束之。若聚復無藍。須
作六十三步。若無聚有於藍。不依六十三。濟云。此意
顯有伽藍自然界也。十誦既云無僧坊聚落中。則依
聚落集。明知先有僧坊聚落中。即依僧坊集。此文中
意。只是欲顯伽藍相周。不須依聚落集。上解可分別
聚落義竟。
若聚落有僧不可知者。此下明不可分別聚落。羯磨
疏云。不可分別有二。或約僧之來去難可知者。或約
處所散落不知際域。故准祇文齊六十三步。以村聚
散落無有垣壍。又僧雜閙往返難究指步為限。撿括
易成也。僧祇文中名為菴婆羅樹界。謂舍衛城有一
婆羅門。種菴羅樹。聞佛世尊。具一切智。便往問佛。云
何方便種菴婆羅樹。能使根莖堅固。枝葉茂盛。華果
成就扶疎。不相妨礙。佛告言。以五肘弓量七弓種一
樹。如是種者。能令其樹具於上事。其人得佛示巳即
去。時憂波離因問。若有處所。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
者。若欲羯磨。應齊幾許名為善作羯磨。使令異眾各
各相見而得成就。不犯別眾。佛言。五肘弓量。七弓種
一菴羅樹。齊七菴羅樹。相去爾所。作羯磨者。名為善
作羯磨。雖異眾相見。而無別眾之罪也。不同前解乃
至廢立者。謂不同昔人之解也。古師及礪皆云七間。
故羯磨疏云。昔云七十三步半者。錯筭七間也。僧祇
疏中。七樹六間。猶如四分衣界八樹中間。諸師衣界
止計七間。如何僧界七樹非六間也。有人執舊見云。
樹限兩頭。各有勢分。故各分半。還是七間。又云周圓
種樹。猶如月暈。故有七間。又改僧祇為八樹字。斯之
我愛穿鑿太甚。何處有樹。即以樹量。律約世情假以
相顯。中間七樹。二眾兩頭。各行僧事。相對既爾。縱廣
四維例集可知。律尅二身。故以樹限。若取當分。皆半
折之。則自分之界。唯三十一步半耳。准羯磨疏云。凡
集僧有兩位。一者聚落。二者蘭若(不立道行水界)。言聚落者。
引可分別。一同鈔說。文言僧祇八樹中間者。七十三
步半以為分齊。此就不可分別大聚落說。據此今鈔
破於礪義也。二明蘭若集僧一如鈔中。賓云。僧祇律
七樹。章云八樹者。以其此律護衣戒中蘭若言有八
樹影。帶此文。即言八樹。然疏意云。僧祇數間。故云七
樹間。即七間也。此律數樹。故云八樹。理實二律。同實
八樹。(述曰)疏意雖然。應言七樹六間六十三步者好。疏
主以見此律護衣戒中八樹之間。即將祇律七樹之
間。相和會也。謂二文相似。據理有八樹之內則有七
間。故祇言七間也。四分言八樹者。即據樹體。祇言七
樹。即據樹之間。有其七也。於此蘭若。略有六種差別
也。
謂頭陀者。謂頭陀之處蘭若也。去村五百弓。弓長五
肘。亦不明其蘭若大小之量。但明去村遠近。如下頭
陀篇述也。寄衣者。蘭若比丘。佛為法僧事和上闍梨
等事。將衣寄村。身往東西。限之六夜。盜戒者。空野柵
外處。如祇中。有比丘。於聚落外空地。盜他衣。佛問。汝
云何不聞我制戒不得不與取耶。答言。我知制戒。自
謂城邑聚落。不謂空地。佛言。癡人聚落與空地。皆是
不與取。有何等異也。僧界者。即自然僧界。是此所明
也。衣界者。謂於蘭若。護三衣。四分得齊八樹之間。故
下文云。假以樹量大小是也。然彼蘭若。與僧界蘭若。
大同小異。同者謂量同。但衣界有勢分。僧界無勢分。
又衣界則不定。謂有樹車等界後來則隨界攝。若僧
界不論樹車之來去。常有齊限。限五里也。若有難准
見論。唯七槃陀量(巳上並立解)。景云。衣界蘭若唯得二十
五肘。難事者。景云。謂蘭若有賊難等。寄衣置不良家。
是不作日限也。礪律師不云難事。直有安坐受食也。
且明僧界餘下廣明者。謂頭陀篇中。自明蘭若。盜戒
隨相中自廣明。衣界隨相三十中自明。難事三十中
明之。上雖列六。五是汎明也。意欲正明第四僧界。若
無難五里集僧。若有難齊七槃陀集僧。計得五十八
步四尺八寸。此論集僧遠近。若結界隨其大小。如下
結法中。礪羯磨疏云。見論蘭若分齊。計七槃陀羅。一
槃陀羅。二十八肘。合一百九十六肘。肘各一尺八寸。計
有三百五十二尺八寸。總計成五十八步半一尺八
寸。私云。還是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一同鈔說。羯磨疏
云。槃陀者量之極名也。由如此方丈尺亦是量之極
名也。注云一皷聲間者。立云。此未可依。羯磨疏云。皷
則鞞鼖不一。故其聲亦有遠近也。鞞是小皷也。鼖者
大皷也。濟云。皷有大小。聲亦遠近。不可約之。且如屈
隨音聲。此是胡樂中有鞞皷。其聲全小。次則平常。麤
音聲中。三个皷者。其聲稍大。亦未能遠。如太常家挵
五帝師子。及儛。大定破陣樂。則打大皷。此是武樂。其
聲則遠。此皆表武聲也。常手音聲。此是文樂也。更有
大皷。如天子禮事。則大備打振威皷。聲應百里也。巳
上如文武皇帝。封華岳竟。大備入京打振威皷。聲至
蒲州。此皷聲遠。豈為量也。
雜寶藏翻五里者。撿彼經中。明鹿子母夫人緣。一同
報恩經(云云)山中道士。令女往餘道士住處乞火。步
步跡下。有蓮華出事。明其兩道士住處相去有一拘
盧舍。秦言五里也。
五十八步四尺八寸等者。為有難故如此。上釋蘭若
義竟。六百步為拘盧舍者。十誦云。拘盧舍者。長五百
弓。弓長四肘。則計一弓有七尺二寸。如十誦律說。則
有六百步也。
潮水不得者。謂潮來是水界。潮去是陸地。疏云以乍
溢故。及水中樹根者。撿見論文云。水中自然界者。若
擲水若擲沙巳外。若有比丘不妨取水常流處。深淺
皆得。作自然界。潮水不得。若在船上布薩應下矴。下
矴者。此明船上作法。要須住船。若別人對首法者。隨
去亦得成就。若下相不得繫著岸。若崩岸。有大樹根。
在水中。不得繫着。若擲水內有樹根。應斫去。若不斫
去與陸地界相連。為界別故。所以不成法事也。若水
中石木悉是水界謂離地者。立云。此明離陸地非謂
離水底之地也。有人問云。水中石木。既與水底地連。
何故判得。答舉例如比丘脫衣在岸。入水洗浴。明出
失衣。此比丘脚。豈非著地。由是水中與陸異。故亦失
衣也。
今更總論二界之體者。即作法自然名之為二也。若
三種作法者。即大界戒場三小界也。隨其分齊亦無
方圓等者。即是院相。山谷林樹等也。不可分別人解
不同者。謂不可分別聚落。古人各解不同也。
此二眾相望不論界相者。立云。今由兩邊各作法故。
相去六十三步。恐兩眾自然相交錯也。若但一邊秉
法。唯須一面三十一步半。今言不論界相。唯三十一
步半耳。今言一面六十三步。非是自然界相有若干
也。今行事家。深防故半倍之。
答諸說不同者。勝云。有說六十三步為界。餘僧在外
不妨。有說六十三步為我界分。彼異眾界分。亦有六
十三步。須在我界外。若在內有錯涉故。二眾相望須
一百二十六步。方得行法也。注云不問秉法不秉法
者。勝云。對於古師故。有此言來也。古師意。秉法有界
分。不秉法處無界。從不秉法處。縱在我界分邊無過。
下文云。恐有錯涉過者。意在此也。
言無錯涉之過者。濟云。此明兩邊各秉法。各有僧。要
相去六十三步。恐兩家自然界相涉。即是重界。故不
得減六十三步也。據其實體。一家只有三十一步半。
若兩家相望。則共有六十三步。若減則有錯涉也。
四維有餘無教可准者。應師云維者隅也。只是四方
之角也。故俱舍云方五斜七。圓三直一。此明所圍若
一尺。能圍則有三尺。故知言定方者非也。方取角則
有長也。故明了論合角量取。意正防此。文云弟子隨
師方面遊行等者。立明。十誦云。方一拘盧舍。古人云
界方者非也。但是身面所向之方。即喻如弟子隨師
方面遊行。豈不得向四維耶。故知畟方也。了論合角
量取乃至。
定方須廢等者。若方量取。四維有餘。故約角量明知
圓也。應作高音。謂八方各有若干之量也。
上明處竟從此巳下正明用僧分齊也。此宗四種論
僧者。謂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僧也。此是四分之文。
故曰此宗。所為之人通及能所者。如捨墮懺主為他
懺罪為能。若秉單白為眾所量。是所。又如威儀師。在
眾被差遣問難時是所。迴來單白是能。又如自恣時
五德被僧差時是所。至自單白和僧時是能。能則是
足。所則非足。由所為僧所量故。不得入今用數也。言
相有乖越不入僧數者。此明別眾之人。固非入今用
數也。通而辨僧有七種等者。鈔主對古師之言。以古
人伹四人成僧。三人非是僧。故羯磨疏云。有人但取
四人為體。以三人以下不名為僧。故文云大眾者四
人若過。雜心云。四人名僧非三人故。由大聖鑑物。知
三人巳下辨法未盡。四人巳上作法成濟。更標勝德。
故獨名僧。宣破云。今若互約眾別兩法。互有通塞。俱
非盡辨。應不名僧。然則不爾。當分通辨號弘法者。何
得不名秉法之僧。古人迷名。謂僧異數。今翻為眾。止
是數收。云何為七種僧。今則略出其相。一者對心念
法立一人僧。二謂對對首法。立二人僧。三對展轉法。
立眾多人僧。四對於眾法立四人僧。如說戒等。五者
五人僧如自恣等也。六者十人僧中國受戒也。七者
二十人僧為出殘罪也。下五人十人二十人為緣故
分也。各有成敗不同廣如別鈔者。羯磨疏云。有人伹
依律本約數明體。謂一人眾多至於四人。並取三根
清淨無非法相。便成僧體。如對一人。持說告白。若非
足數。雖舉不成。故僧祗云。僧無破戒不清淨也。又十
誦云。清淨同見。是名為僧也。
前之四相若取能秉法名僧四人實辦一切羯磨者。
立明。四人僧。能秉一百三十四番羯磨。但為自恣事。
要須五德。受戒事善心難生。故取十人為增上境也。
若論出罪。四人亦合秉法。理亦應成。但為成多僧。表
作法是難。使懺人慇重故也。今隨事用故須三別者。
即謂約上受戒自恣出罪之事。事須用五用十用二
十等。故曰分三別也。以四人實能秉一切羯磨。由邊
方受戒。用牒和上名入法。即是所為。不在僧數。故須
五人。自恣由牒五德入法。故須五人。標其羯磨。但四
人僧。用十人二十人僧亦約事須。故曰三別。又可云。
應是約心念對首眾法。曰三也。故羯磨疏云明立僧
相之所由者。古師云。凡人法本興。元為前境。境殊三
位。位分三法。隨法立人。故分三相。即如上一人至千
僧也。莫不由事有優劣。故使人殊多少。以法對人。人
分三位。將人約法。法亦三乖。異法分人。自有區別。故
須隨事便立三相。就後位中。分為四別。一者四人。二
者五人。三者十人。四者二十人僧也。礪云。僧雖有四
(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位約為兩。前二法爾。後二逐情。言法爾
二者。四人僧。為成說戒。防未起之非。五人僧為成自
恣。除巳起之罪。言逐情為二者。十人受戒。為欲生善。
二十人出罪。元求滅惡。位事兩通。離成四僧。亦可約
受隨分別。五人十人對受立二。中邊不同故。若四人
二十人對隨立兩。巳未不同。四人說戒。防未起之非。
二十人出罪。殄巳起之過也。作此分別。攝法斯盡。以
一切法不在受隨故也。問能秉法僧。既有四位(四五十三
十)。所秉之法。但唯三者(單白白二白四)。解云。非是一僧不得
秉其三法。四僧通用三法。但以受隨情法故立四僧。
如前巳釋。法中唯立三者。就所作事。有上中下異。故
對斯三義。立三羯磨。如說恣是常所行。既是輕小。伹
用單白等。如結解諸界受日差遣。事是中品。故用白
二。如受戒懺罪呵舉擯諫。由事是大。故用白四也。羯
磨疏云。有人言。僧雖有四。體相分二。初一為體。非四
不名為僧。後隨事分。故有三別。自恣邊受。體須四人。
但陳巳罪。即須舉處。若非德用濫坌僧倫。故差一人。
為僧事境。和白面告。元言表淨也。方隅僧少。前受心
慇。四實濟緣。事須別問。若不差遣。無由輙往。問淨返
白。前緣方辨。事兼受隨。通用五人也。中國僧多。善心
浮雜。前受生慢。故倍前五為十人僧。二篇隣重犯悔
情浮。故倍中受。為二十人僧也。三僧乃異。莫非約事
濃薄。半倍增人方成前境。猶如受日法三品倍增。類
知可解。問受隨同五。邊受減半。據受比殘。邊方出罪。
亦開十人以不。答非類也。邊隅僧少。俗緣拘礙。若不
開聽。永沈生死。開有益也。懺殘不爾。初既誓持終便
順犯本無慚愧垢心厚重。若開十僧增長諸惡謂懺
易成則乖機候。故不開十所以要須二十。故戒本文
云。若少一人。不滿二十眾。是比丘罪。不得除。即其義
也。
若據自行。以成僧體。並須清淨者。立云。若望自行邊。
須清淨。要須體淨。故下文云。以犯者不得聞戒等也。
以有犯者不得說戒者。羯磨疏云。戒法體淨。擬敕將
犯。今自沉溺。何能極救。故不可也。不得聞戒等者。說
序之時。文言具悉。有罪者當懺。淨者嘿然。今心停罪
端然應淨。虗欺賢聖。甚自負責。又不可也。言不得向
犯者懺悔者。以其罪積思除。引證對息。前既有瑕。無
由遣累。又不可也。犯者不得受他解罪者。懺名上起。
前可染污。何能生他後斷之本。故制不可也。即如經
云。自既有縛。能解彼縛。無有是處。即其義也。
廣如足數法中者。下足數文云。若聽以天眼耳看僧
淨穢者。人誰無過。若聞說者。則妨亂事多。以斯緣故。
不聽說也。故云但以肉眼見聞等。
**** ○足數眾相篇第三
上來雖明集處遠近。未陳染淨。若體兼真偽。相雜則
非應法。徒集無用。故有此篇來者。為簡擇其浮濫。先
明來意者。上言集僧遠近。兼明數滿。至於應法。須具
緣成。若淨穢混同。人非應法。徒施作法。於事不成。故
此篇來也。注欲明淨穢足不足之相者。然僧雖現集。
約體清淨。或恐相有乖違。義非僧用。即成別眾。故有
別眾法附也。立云。由別眾與足數。義相關涉。故附此
篇出也。
上巳明其來集者。將欲生起今文來意。故且結前篇
也。而用僧須知應法者。即是生起今文也。欲明僧雖
巳集集須辨事。然僧有多種。即如多論云。略有五
別。一者群羊僧。二者無慚愧僧。三者別眾僧。四者清
淨僧。五者第一義諦僧。言群羊僧者。不知布薩行籌。
說戒自恣。羯磨一切僧事。盡皆不知。猶如群羊故得
名也。言無慚愧僧者。舉眾共行非法。如行婬飲酒過
中食。凡是犯戒非法。一切同住名無慚愧僧。言別眾
僧者。如羯磨亡比丘物。以貪穢心。客比丘來不同羯
磨。凡是隨心別眾羯磨。名為別眾僧也。言清淨僧者。
一切凡夫僧。持戒清淨。眾無非法。名清淨僧。言第一
義諦僧者。即四果四向。名為第一義諦僧也。今言應
法者。取其第四凡夫持戒清淨之僧也。若托事無違
雖非僧體堪成僧用者。立謂內雖犯重。外無三根。又
未自言。故開成用。相非隱沒離見聞。同集行事。故云
托事無違也。必於緣差脫不妨清淨入非僧攝者。立
明。如下初門中人。體是清淨。由隱沒離見聞等。以相
乖故。是不足限。以此二途故當料簡等者。結前生後
也。取捨自分者。立明。我今作此分別。得識其是非。若
是足者。須取。非足須捨。故曰自分也。
就中例四者。謂總作四門收束。下則一一隨釋。初明
體是應法於事有違故不足者。此明第一門總依諸
部列出。雖是淨僧。以隱沒睡定等。由於相乖。故非足也。
二體境俱非假緣亦不足者。立云。十三難人。本受不
得戒。名體非。尼中四人。名境非。雖假其三根未彰之
緣。亦不足緣。此是古師義。鈔主雖引來。用為標門。下
解釋中。則異此意。亦云標門順古言釋中違古義。至
下文則云。若爾自言亦得足數。若言竟。始是不足。古
人則言體是不足。縱不自言。作於淨想。亦是不足也。
恐此解非也。未必標門。與後解對面相違。今詳文意。
極自調直。言體非者。即十三難。尼等四人。故羯磨疏
中尼等四人。邊等十三。及白衣等。並屬體非也。言境
非者。三根外現也。雖假緣者。謂雖假不隱沒不睡定
之緣。亦不足也。第三門。問云。體雖非僧。於緣成足。何
故不言境者。以境一向是如故。不須論也。謂無三根
可顯。名境如也。雖自體非。以為境如故足也。言於緣
成足者。非為隱沒等緣也(此解好)。又言體非僧用於緣
成足者。即第二門中人也。十三難等。尼等四人。由來
自言。三根未練。雖體非僧。以假不自言之緣。或可假
非隱沒之緣。故開足也。四約緣有礙不妨成法少分
不足等者。謂呵責等四羯磨人。不足證他治舉羯磨。
得應其餘生善法事。故言不妨成法。雖得應他餘羯
磨。不得呵羯磨。以行法在身。奪三十五事中不得呵
羯磨。故言少分不足也。又解此四法人及懺殘等人。
雖應一切餘生善羯磨。然於呵責等法。及與他除罪。
各自不相足。故曰少分等。
上來分門巳竟。下則一一牒釋四段不同。今即是初。
所為作羯磨人者。即是乞法人。為僧所量。不落僧數。
故不足也。從此巳下。約鈔映羯磨疏中。通計諸部。有
六十人不足數。四分有三十二人。十誦有十五人。伽
論三人。僧祗九人。五分一人。即病人背羯磨者是也。
今文中約四分。前列二十八人。更將下行僧殘懺四
人加之。准瞻波中。唯列二十八人體不足數。今義取
懺殘等四人。故成三十二也。然僧殘等四人。少分不
足。非體不足。故瞻波不列。故別列之。到下文更平章。
故成三十二人。十誦前列十二種人。還將下懺僧殘
二人。成十五人。何故二文雙列。由四分則正行懺。十
誦則行竟。以遠近有異也。僧祇九人者。即隔障等四。
并行住坐臥四儀互立。及與欲人為九也。餘者可尋。
若此計會下文易見。今初門中。四分列六人。十誦列
十二人。前正列有十一。後加白衣成十二人。伽論列
三人可尋。僧祇有九。如前巳釋。下文十二種人者。此
是句家枝分也。其下第四門中。行僧殘人。與呵責等
四羯磨人有異。故有不足別。懺殘等人。以犯次死罪
深難拔。雖行法在身。根本未拔。壞眾義備。故不足數。
若四羯磨人。但犯小罪。情過可呵。故足數收。首疏引
多云。以不足數。都合六十三人。不足數合七人。偏不
足數。行覆藏等四。行竟等三。故是七也。言偏者。謂此
人大分得足。但望悔殘出罪等法。名為不足。故言偏
也。
餘非無此義故捨戒中乃至謂不足數也等者。立明。
四分不足數文中。且列此六。文則不云顛狂等不足
也。然非無不足之義。下捨戒則云對顛狂人捨戒不
成捨。對啞聾人捨戒不成捨。今案此對首小法尚爾。
羯磨大法固然也。但是文闕。義合有之。故曰餘者非
無此義也。
十誦睡眠比丘若聞白巳睡得成擯人者。謂且舉擯
人一法。餘須例之。又復是十誦本緣也。撿彼律云。憂
波離問。若睡眠比丘眾僧擯。得名擯不。答若聞白巳
睡眠。得名擯。又問若眾僧睡眠。擯一比丘。是比丘得
名擯不。答眾僧聞白巳睡眠。得名擯。若憒閙亂語等。
皆約擯人上作之。必聞白巳。亂語憒閙者。皆成擯事。
此上約能所通論也。立云。聞白巳開成者。為巳知梗
概也。亂語人等者。約口業不足也。言憒閙人。約心業
不足。立謂。心攀緣覺觀也。樹上比丘十二種人者。羯
磨疏云。樹上者則須知比丘在界內外。若枝委界外
地者。身在界內。是名別眾。界外非別。若不委地。內外
俱別。而是不足數收也。
餘同十誦者。深云。伽論明不足之人更多。今列三者。
是與諸部不同者耳。彼文中猶有。但相同十誦。故云
然也。
祇文半覆半露等者。謂有兩出相。竝而明之。前句半
覆半露。但論施隔不論申手相及。後句半覆半露。則
云申手不相及。則無隔障也。如別眾中者。如此篇下
文。別眾法附文也。
義加醉人者。此非約醉人秉法也。謂醉人在眾中坐。
不足數也。言自語不解者。此既醉竟出言。自亦不解
也。顛倒異言前人不練者。謂醉人自言。尚自不解。忽
聞僧秉羯磨。或顛倒。或異言之時。其醉者。何能委練
也。詺此醉者。為前人也。不解之人是不足攝者。喚醉
者。為不解之人也。
就中相隱難知。隨初解拆乃至不入僧用等者。謂更
牒前文來以釋也。隨前解釋故曰隨初等。餘亦可知。
四人受日四僧不列亦應得成者。此難意緣。前既云
所為之人。不入僧數者。何故律文瞻波法中。解四種
僧云。四人僧者。除受大戒。自恣。出罪。餘一切羯磨應
作。五人僧者。除中國受戒出罪。餘一切如法羯磨應
作。十人僧者。除出罪。餘一切如法羯磨應作。二十人
僧者。一切羯磨應作。前四人僧。列所除中。既不云除
受日。明知四人即秉受日。謂我身是一。并身外有三。
即成四人。何須五也。據四人僧中。所列除者。不除受
日。明知所為之人。亦入僧數。答一人所為三非僧故
不能秉法等者。此意云。律所列者。皆取能秉之人。以
成四僧之體。若所為之人。本非其數也。言文不列者。
指律文也。言事同五人者。立謂。受日之事。能所是五
人也。此正答前問云。事須五人。非謂法須五人也。若
法但須四人耳。礪對。此即問云。自恣亦含所為之人
是五。即列出五人僧中。受日亦含所為之人是五。何
故列在四人僧中。答差自恣五德之時。及五德和白
之時。實是四人僧用。今正取白竟受自恣時。是五人
用。故始終須五。不同受日也。事同五人並是所為者。
何故言並是所為。此文難消。今以情求。謂受日中。論
所為則是五。例其餘一切羯磨。如處分杖囊。離衣。六
年等。皆是約能秉是四。若論所為。受日離衣杖等。能
所今五。故曰並是所為也。今言並者。只是將離衣杖
受日等同然。故曰並也。故礪云。自恣要五人。若但四
人不成差治。故要五人。方成僧用。若爾受日處分離
衣六年等。亦須五人。應五人僧收。答受日是別為。不
得五皆受日。故所以非類也。述曰。謂自恣為眾而作。
故五人皆各。陳詞自恣。受日為別人。不可五人同皆
受日。但是四人為一人受日是也。故受日等。唯四人
僧攝。若爾我亦五人。盡須受日。更互作法。應不得成。
答五俱受日者。理是成限。然非一時作羯磨。故前後
而作。即是別法。上言不成差治者。差五德也。治謂舉
得罪法懺治也。為僧作故者。不為自巳。所以四人得
成也。
井窨者。如北人掘地為孔。中安床榻。夏入承源。比丘
若處其中。眾在其外。相望成別。非足。
其相如室宿中說者。勝云。下隨相中明室有四。一四
周障上有覆(即同一堂內有隔也)。二前敞無壁(即長行房檐下兩頭有隔)。三
隨覆不遍(即周匝同院一門上通覆門中央)。四雖覆遍而有開處(有遍
覆障上少開明孔)。此約室相戒。在此室內。不得離見聞也。若
室相不成離申手外即不足數也。立約室相不成作
九句亦指隨相中與女同宿。室相九句。三三分之。初
三者。盡覆半障。二盡覆少障。三盡覆無障。次三者。一
盡障半覆。二盡障少覆。三盡障無覆。後三句。一半覆
半障。二少覆少障。二無覆無障。此九句室相不成。在
此室中。離申手。即不成足。恐立引此不當今文。約離
見聞。合引室成者。以辨。若室相不成。唯論申手。何論
見聞。前勝解與文相應。如義鈔說者。勝引羯磨疏云。
問見離聞中。為俱為互。約誰辨離。成不足。解云。皆望
比座展轉。不約作羯磨者。如轉輪高座說戒八萬人
自恣。何由善聞。但取相連。即非別眾。故是足攝。故五
分中。三種羯磨房少不容。聽出在前後詹下及庭中
坐。雖不了語。皆為法來並得。廣如彼說。
別住者。即界外人也。濟云。古人解言。別住者。謂是界
內餘房。不肯同集。名為別住也。南山闍梨則云。是異
界。名別住。只是界外也。濟今助闍梨一解云。亦非界
外亦非餘房直是圍輪別住之例。謂言是我界內之
所攝。即將入數。故有此非法也。以界分不知冥然在
外至故云不足者。謂是前代人結界。後進不知標相
處所。則於界相中間作法。三人在內。一人在外。今濫
此外之一人。謂言在數。故曰冥然不足也。
由前界外不成謂言在內得者。明其此人傍於前文
也。前既界外非足。我今在戒場。既是大界內。應當得
足。今解不足。由中隔自然。與外自然何別也。此二界
同在自然不同一相是別界故者。私云。言此二界者。
一約界外濫充數者。一約戒場上。此二處俱在自然
之中。故曰也。立明。大界在外自然之內。戒場在內自
然之內。莫非俱處自然之中。界相復別故也。羯磨疏
云。雖為大界所圍。兩不相接。中留空地。即異界收也。
准此僧數必多亦許成就者。明具如受戒。唯用五人。
今若長有七八。縱有兩人睡定。但是五人之外。亦應
成法。縱在房中睡眠醉亂理亦開成者。立明。既在眾
中睡定。不足僧數。開非別眾。今在房中睡眠。亦開非
別。其此義稍難用須知餘同羯磨法中者。指下通辨
羯磨中。更明此義也。
狂等三人乃至不得別他等者。立云。若常憶常來。是
足是別。不憶不來。非足非別。若互憶忘。此人若得法
巳非足非別。若未得法是足是別。狂者。十誦五緣。故
令人狂。一因失財故狂。二因失親故狂。三因四大不
和故狂。四因田業人民失故狂。五宿業因緣病報故
狂。痛惱心亂同狂三者。深云。痛惱纏身。使心悶亂。不
同重病。但是心之不樂。此心亂人。與狂同也。痛有輕
重。或常有痛。復有時痛不痛。故曰也。若常痛常不憶
者。非別非足。若少少痛。或時時痛者。是足是別。
痴鈍人者。且如受戒雖久。絕不學問。痴無所知。不閑
教相。通是此攝。若在露地作法。與痴人相同坐。二堪
足人坐處相望。中安痴鈍之人。申手不及足人。雖及
痴人。名為不足數。亦名別眾。量由痴者。雖在若無。無
知新學。不識羯磨如非。亦復如是。必言解羯磨齊文
而巳者。羯磨疏云。今約痴鈍事義須知。夫羯磨者。為
通和忍。隨文解意。則非愚限。故即世行事。只論身足。
及問是非。渺同河漢。今出愚相。略有五焉。誦文合眼。
恐有停延。緣入非違。傍無人覺此一迷也。或同誦一
法。前後無乖。文相能所。不識彼我。此二迷也。或約文
謹攝。深練自他。增減乖務。事法錯濫。不召令住。此三
迷也。或文句乃明。牒事非濫。人有別緣。是非通默。此
四迷也。或人法乃具事局。界境成不。冥然端拱送忍。
此五迷也。觀此五迷。深明四法。微為弘獎。僅涉僧倫。
齊五所收義歸不足。
與欲之人心同身乖者。謂通四內作法不成。雖心同
身乖故也。疏云堂中作法通收欲者。以入現數。故非
也。
謂同覆障而別隔不成同相者。謂同一堂中。上有覆
四周有壁。中間更施隔相成非足也。
半在階下中間施隔乃至並非同住之相等者。深有
二解。一云。如一室內齊揀一邊覆。一邊不覆也。二云。
半僧詹下。半在階下。中間施障。亦非足也。濟云。半在
詹下。即是半覆。半在階下。即是半露也。
露地申手不及者。濟云。今時露地說戒羯磨。戒師在
高座上。有其高座。或高一丈。如安國福壽之高座者。
即高座上人。與地上人。申手不及。即是別眾。非足數
也。古人云。屏不離見聞。露不離申手。述曰准祗文立
也。深云。要直交手兩邊相及。若低身交手及者。亦名
不足。其覆處室相。要四周。或三周有壁。亦名室相。若
兩面周即同露地。皆須申手相及坐也。此言相顯者。
謂在露地。名為相顯也。要在申手內。此上並約淨僧
相乖故不足。亦須相內者。即前乞法之人是也。上釋
體是應法。於事有違。亦不足數人義竟。
二由具二非者。即體非境非也。十三難人。本受不得
戒。名體非。尼中四人。名境非。此解非。立又云。犯重比
丘。及十三難人尼中四人。三根若現名境非(之解好)。言
假緣不足者。假身相同集非隱沒緣也。
若為比丘羯磨以比丘尼足數者。濟云。此明尼作比
丘漿束詐稱僧也。有人問云。尼人合著大比丘衣不。
答據諸聖教無文制不許著。然以義求即不合著。案
四分下文。佛三月靜坐。唯除一供養人。時和先等六
十頭陀。來見世尊。佛種種稱贊頭陀之行。時諸比丘。
捨衣成大𧂐。作非時二部現前施會中。既有尼。諸比
丘不敢將僧衣與尼。問佛。佛言聽與比丘尼非衣。非
衣者。即衣財段。未成衣相。故曰非衣。據此文意。尼若
得服僧衣。何以但將非衣與之。明知尼不許著僧之
衣服。
答解者多途者。羯磨疏云。有人解言。僧取體。如上既
乖法。宴然不足。礪疏云。三舉二滅十三難等。雖不自
言未有三根。約體亦不足數。但得成持欲。以是直通
僧命。故不自言。得表情和。故成與欲足數。約體雖不
自言亦不足數。礪雖此執。終違十誦明文。彼律約未
自言三根未顯。開足數也。故今鈔者判之得足。引與
欲文及和上四句來證。彼不自言。得足其數也。言如
與欲中者。立明。彼與欲文云。受他欲巳。自言我是十
三難人。三舉二滅。十八種人。由自陳故。非是僧用。若
不自言。得成持欲。今據此文。明知體雖非僧。以眾不
知。得足其數。彼與欲中。亦指此文。故序中云。隱顯互
出即其義也。不同前門中知與不知俱不足者。指第
一門體是應法相乖故不足也。彼以體是僧故。不問
眾僧知其隱沒。不知隱沒。俱不足也。此第二門。要是
知故。方不足耳。和上中四句料簡者。撿律中。一有從
犯戒和上受具後疑。佛問汝知和上犯戒不。答不知。
佛言得戒。二復有從犯戒和上受具後疑。佛問知和
上犯戒不。答知。汝知不應從如此人受具不。答不知。
佛言得戒。三有從犯戒和上受具後疑。佛問汝知和
上犯戒不。答言知。汝知不應從如此人受具不。答言
知。汝知從如此人受戒不得戒不。答言不知。佛言得
戒。四有從犯戒和上受具。後疑。佛言汝知和上犯戒
不。答言知。汝知不應從如此人受具不。答言知。汝知
從如此人受戒。不得戒不。答言知。佛言不得戒。四句
之中。前三得戒。問破戒和上律開得戒。餘師僧等何
義不開。礪解云。和上是根本恐留難故。是以佛開。餘
師非根本。故不聽開。賓難。和上是根本。尚恐留難。而
佛開。餘既非根本。何不恐難亦開許。故知不應理也。
應更釋云。和上是僧所為之緣。故聖開之。餘僧體須
是僧。故不開許。謂餘僧是能秉法人。要須清淨故也。
亮亦云。疏解大弱。和上是根本既開。餘非根本。理合
更開。何得不開。所以文中及十誦並安若言者。即四
分失欲文中明也。若言我是犯重。若言我是十三難。
若言我是尼等也。
即將破戒和上置十人之外乃至不得用他部者。十
誦中將和上。置十人之外。彼言和上被牒名。入法故
非十數。今不得依此文。故曰不得用他部也(未詳)。亮云。
昔人謂破戒和上四句中。前三句不知故得戒者。和
上要在十人之外也。若在十人之內。無同住作法之
義。則不得也。此解非理。破戒若不堪作和上。在十人
之內及外俱不堪。破戒若許作和上。在於內外俱應
許。何須將破戒和上。置十人之外也。昔人以體不合
故不足者。昔人意云。足數皆約體明。以體不淨。和合
之義。義不生故也(此古義。〔亦〕理賓亦同之鈔家不存)。礪疏同古。足數
約體。雖不自言。亦不足也。若論傳欲。一時僧使。但不
自言。即成持欲。亮云。疏雖此判。計理不然。若不自言。
亦堪足數。亦堪持欲也。
十誦中加一白衣者。即謂十三難。元本受不得戒。仍
本為名。故稱白衣。非是俗人為白衣。下更明之。
上明僧相並形同出家相有濫故得共法事必著俗
服相形明了亦無同法義等者。相承解云。此明白衣
者。是著法服。相同於僧。由本受戒不得。故名白衣。若
身着鞾衫。理不在言。故曰無同法義。自意疑之。應是
通明上來十三難人。尼等四人相貌同僧。故得共為
法事。必帶本形誰肯同法也。亦有受後難緣須着俗
服者亦應同法乃至方無別眾等者。立明。此是本如
法受戒人。因王難等。暫時還俗。亦名白衣。此人則足
數。不得別他。不類前之白衣體是無戒故也。羯磨疏
云。有人云。先雖具戒。有緣須著俗服者。故不足數。以
無僧威儀也。南山意不同之。不以威儀。而定僧體狀。
內具戒見。財法應僧。外虧道相。為有難緣亦得。如五
大色。不合受持。為緣服用。豈不同秉於法可以例也。
三舉人乃至廣如眾網中等者。既本無信。故作重治。
棄在眾外。義無同法。故不足也。言廣如眾網中者。彼
文云。倒說四事。法說非法。犯言不犯。或不信善惡二
因。感苦樂二果。邪見在懷。障於學路。或不達教。知而
故犯。以僧問云何不見犯。答云不見。僧即遮舉。與作
不見舉。治之。為欲折伏從道。且棄眾外。不同僧事。目
之為舉。作此正法。治不見罪人。故曰不見舉也。言不
懺者。彼眾網中云。罪無定性。從緣而生。理應悔除。應
本清淨。而今破戒見四法。犯不肯懺。妄陳濫說。言不
懺悔。垢障尤深。進道無日。故須舉棄得伏方解。故云
不懺舉也。言惡邪不捨者。彼云。欲實障道。說言不障。
邪心决徹。名之為見。見心違理。目之為惡。亦於戒見
四法。倒說不信。須僧舉棄。永不任用。隨順無違。方乃
解之。此七治法寔為妙藥。持於正法。謫罸惡人。佛法
再興。福流長也。故律云。如來出世。為一義故。制呵責
羯磨。乃至惡心不捨舉。所謂攝取於僧。令僧歡喜。乃
至得令正法久住等也。
並入應滅擯中者。此人雖犯重禁。眾無知者。若有一
人。見此聞疑。則非堪足之例故曰也。
第三體雖非僧托緣成用即前門中人者。此指第二
門中人。雖犯重巳。據未自言三根未露。故成足也。此
中那不言境。當知境是如。呼無三根。為境如也。若雖
言竟無人知者。此謂餘方言竟。此方未知。故得足也。
則詐作比丘者。即賊住沙彌。詐稱大僧是也。本白衣
時破戒人者。謂破五八之戒也。
我犯婬盜之類者。以自陳說故。不在言也。
四體雖犯法者。是本有戒人。但犯過在身。不得足他
被治羯磨。得應餘法事。呵責擯出等四人。立云。唯不
應當位。四種羯磨。并不足懺殘等四種。得足餘一切
羯磨。礪云。呵責等四羯磨人。但言對此羯磨。體是不
足。既應餘法故。不列在不足數二十八人之中。此四
羯磨。亦不足覆藏等四法羯磨也。以俱是被治故。此
是定義。
但為僧治故不得呵者。由奪三十五事故也。此義瞻
波中廣明云。此人得滿足不得呵。疏家作四句解釋。
一得滿數不應呵。二不得滿數應呵。三不滿數不應
呵。四得滿數應呵。律文自解。初句是呵責依止等四
羯磨人。當今此鈔文也。第二句是欲受大戒人。第三
句不足數。文列二十八人是也。束為頌曰。餘舉滅難
為(二十三人也)。神隱離別場(此五兼成二十八也)。餘者尼等四眾。為
餘眾也。第四句即反上二十八人是也。礪解云。初句
四羯磨人。情過輕微。治法亦輕。故得滿數。以行法在
巳。不入呵限。第二句欲受戒人。以未有戒。不得滿數。
根本事重。是以聽呵。此聽呵者。亦局在兩番羯磨耳。
謂是受戒法中。前單白及正受。自餘之羯磨。既不聞
秉。義不在言。問此沙彌。若為得識羯磨成壞。而言聽
呵。解言。謂沙彌聰明。聞初遍巳。識後遍非。或可曾作
大僧。故識成壞。下二句可知。上第三句中。二十八人
不足數不應呵者。呵亦不成呵。且如所為作羯磨人。
如受日差遣人等。呵不成呵。以不足數故。不成呵也。
縱羯磨聞呵不成呵不止。非以二十八中。所為作羯
磨人。是其一人之數也。餘二十七人呵。並不成呵。須
知。
覆藏本日者。四分列四人。十誦列三人。此由遠近有
異。故重列之。四分所列。是正行懺。十誦所列。是其行
竟。行竟則近。正行是遠。十誦中自有七人。今但取其
三人。餘四同此律。故不出也。礪疏云。瞻波法中。通計
四分不足數文。但列二十八人不足。別住六夜等四
人。此瞻波法中。足數文中不列。到下文覆藏犍度中。
乃云別住等四人不得互相足數。明呵責等四人。類
亦然亦互不足數也。合七人不足應僧殘等羯磨者。
此明懺殘。四分四人十誦三人成七人。還兼不足下
呵責等四法。能足一切羯磨也。不妨應餘法事。即結
界受日等事。並得足其數也。上來四段不同。總釋第
一足數義竟。
別眾法附者。上四段文。雖明足與不足。其堪足者。有
乖越則成別眾。故有此文來。足通淨穢。別則唯局淨。
故下立四句可知。
初應來不來者。此明淨僧體是應法。理須同集。今若
不來。名為別眾也。二應與欲者不與欲來是身心不
集者。謂是淨僧有緣。合得與欲。若使與欲。則是送心
達身。名身心集。而身本有緣事。不合赴來。無有得呵
之義。故不得言口不集。今不與欲反之。故言身心不
集。不得言口不集也。三現前得呵人呵是口心不集
者。謂是淨僧。身來在眾。無身不集。為心不同。口發言
呵。故云口心不集。
初人三業俱集者。上反前應來者不來。此則是應來
者來也。羯磨疏云。應來者來。謂應羯磨者便來。簡餘
十三難等。不須來也。要唯德行具足堪識是非者。可
有同法之義。故須來也。中者口心俱集者。此反前第
二應與欲者。不與欲來。今則是與欲來也。應與欲者。
即簡非法之緣。雖與不成。今有堪與欲緣開。送心達
僧。即表無別。故與欲來。是名心集。欲即心也。身既有
緣。無身可集。以心同和。口說與欲。故曰口心俱集。有
人云。在心既同。口必不呵。望口不呵邊。名曰心集也。
後人身口集而心不集者。謂身來至僧。口又不呵。心
雖不同。但嘿不呵。亦得成法。故曰而不集也。此反前
第三得呵人呵。今則是得呵不呵也。羯磨疏云。即簡
不合呵者。義無證正也。舍利弗見眾僧如法羯磨等
者。立云。其人見僧如法。謂言非法。心中不同。仍不發
言呵。名如法也。
別眾之稱唯據清淨一色者。深云。此言是前第二第
三門中尼等十三難。無有別眾之過。雖謂是僧。若別
冥然無過。但有足不足義耳。自意云。唯據淨一色者。
約不犯夷。名為清淨。僧殘巳下。皆未壞根本。不得別
他。故礪疏云。行覆藏。本日。六夜。出罪。此四人不互足
數。不互秉法。不得別他。別則犯別也。正以巳自有縛。
兼在法不能緣生物善解於他縛。故制不聽。更互足
數。以其非是壞根本故。不得別之。義張四句料簡如
別者。即羯磨疏云。一是足數非別眾者。即淨比丘。三
業俱集。在同秉也。又云。即律中善比丘同住等。由身
參眾侶。行德昭彰。故兼兩位也(即足與別為兩)。二是別非足
者。謂應來不來。即淨僧在房。并隱沒離見聞。懺殘等
七人。亦有通局(即是少分不足)。如前僧祇中。隔障四別等。實
而應法。能得僧事。故名別眾。身不在僧。非足數也。三
是足是別者。如現前得呵者呵也。身廁僧中。通在數
限。口須忍默。乃有呵制。即非同和。故是別也。乃至僧
坐。而彼行立背面僧中等是也。四非別非足者。即四
分尼等四人。邊等十三人。三舉二滅等。或是報別法
乖(報別即尼等四人。法乖即沙彌也)。或是行違治重(即三舉二滅)。體既乖
僧。不能為別也。
別亦無過則是中間者。立謂。學悔之人上不及大僧。
下不同沙彌。名曰中間也。
二解成不者。謂所別是何人。何人成別。何人不成別。
故下更明也。或本非是僧者。謂總却結上所列人。即
十三難人。本受不得戒。故曰本非是僧也。或中途被
罸形差病報緣㝵故開等者。被罸謂三舉二滅也。言
形差者。即尼等四人也。亦云形差者。罷道人也。言病
報者。即狂中三人也。言緣㝵故開者。明都結上言也。
謂此病等人。既有病緣。以來相㝵故開。別之無過也。
又解。即與欲人。是緣㝵故開與欲。則亦不成別眾。未
論足別者。明其既非足數。亦非別眾也。又云。謂此上
諸色之人。未足堪別。只是如此之人。不預我別也。
若對首作法前境濫真例取僧中乃至更顯明之等
者。濫是穢也。真謂淨也。欲明作對首之法。亦須簡却
濫僧。亦有同別之相。例如僧法。如十三難等。豈堪對
首耶。下羯磨中。約對首亦有七非。意在此也。
眾取威儀相同不用心順者。謂如僧祇四儀互作不
成。要坐立相同也。又如舍利弗見僧羯磨心不同。亦
成法事。即下文云。心虗實者。伹令相順心違。亦成正
法。即斯義也。明知心不同得成法也。深云。此謂明其
非是別眾。若論足不足。要假心同。病人背羯磨者。病
人來至僧。聽仰眠覆眠得成。若背成別也。
二心虗實者。深云。心同曰實。心乖曰虗。自意云。此門
從前文三四處生也。前總明一門竟。後鈔主。更作義
語料簡云。今行事者。多有別相。是從更顯明之巳下。
此中有兩意。謂眾取威儀相同。是二也。言威儀者巳
下兩行。則釋上威儀相同意也。心虗實者。則是釋上
不用心順是也。勝云。約心和不和。名虗實也。此門從
前行事者多有別相文生也(同前解)。
文義明說者。勝云。凡僧中乞法。皆具五法。即胡跪合
掌等。注云。必有餘緣者。謂坐則緣。亦開行立作法也。
并病者多則開臥作法也。上釋三篇竟。
**** ○受欲是非篇第四
上篇簡僧淨穢。體若應法。理宜同集。但為形居世累。
緣礙忽生。大聖知時。事難通約。若不開送心表欲。成
規太急。故立此儀。彼我同濟。故有此篇來也。言受者
領納得名。欲者希須為義。如法之緣通許。非法之務
則遮。故曰受欲是非篇也。
夫事生不意等者。慈云。本擬同僧秉法。忽有病等緣
㝵。及佛法僧事。忽爾而生。故曰不意。此正明事來非
我心作。故言事生不意也。言法出恒情者。立云。堂頭
僧家所秉一切之法。是僧眾恒情也。如說戒自恣之
法。是僧恒務。故曰法出恒情也。濟云。既有緣來。理合
開其欲法。故曰法出恒情也。故對情而順其心者。立
云。對僧家之情。我心順僧無違。故言對情而順其心。
心者。乃是自巳之心。順前僧情也。又解。謂對其有緣
事之情。佛以開其欲法順其心情也。言心順則於法
無失者。立明。以心順僧情故。使僧秉法得成。故言於
法無失名為欲也。此上總通明欲意如此。從然則巳
下。正明立今門意也。然則情事相反者。勝云。謂情欲
赴僧同秉。緣事礙故。不獲身赴。故言相反。又解。佛法
僧病患等名事也。情是巳之心情。謂不為前事而詐
與欲者。是故反義也。若實有事不禾即非相反也。上
來解並弱。今更正解。謂此下生起此篇之意。謂情亦
是僧情。事是巳家病患等事。以有事故。不赴僧家之
情。故言相反。以有如此相反故。即須開其與欲之法
也。故立法以撿之者。濟云。既有事礙其情。故立欲法
令其陳辭達僧。僧則知其情狀。故曰撿也。謂撿校能
說欲人。為定有事無事。若緣不如者。不開說欲也。今
立此欲門。撿其如非之相。故曰撿則有事必明也。若
明故對門而辨者。謂立此一門辨其欲也。又云。由撿
其事得明顯故。則對我此受欲一門之法也。
言機教莫同將何拔濟者。明佛立教。教本隨機。今病
等緣事是其機。須設與欲。與欲之教。若不開欲。教未
隨機。既不隨機。義非拔濟。方能彼此俱辦。緣此故開
與欲等者。謂既開與欲。僧事得成。更無方便得別眾
故。自復濟於病等緣事。僧和兩遂。故曰彼此俱辦。上
釋制意義竟。
釋名乃至名為欲法等者。有云欲是貪義。謂貪樂作
前事也。文中解希須為義。此解非理。故賓云。舊解欲
者悕所為名者。不然也。此中欲者。欲樂忍可也。故伽
論云。樂隨善共同也。梵言闡陀阿路者耶弭。(述曰)闡陀
此云欲也。阿路此云說也。者耶弭此云我也。迴文讀
之。謂我說欲也。謂作法時。樂欲忍可也。梵言伊(上聲)車
(上聲)。此云欲也。此即悕須之欲也。梵言迦(去聲呼之)磨。此云
欲也。此是五欲之欲也。梵音各別。其義亦殊。上釋欲
名義竟。辨體者。羯磨疏中。釋欲體者。有其多種。從相
以論。色聲為體。或動其身色。或動其聲相也。從事以
論。則有兩種。一自有單僧須者。如受懺等。二僧私互
須者。如說恣等。至期必說。說必在僧。若不求覓。僧便
有罪。必私迯叛。遠出亦犯。是知俱須。今此鈔如後所
立約事以辨也。
自有單僧須者如受懺等僧須我和我不必須者。大
疏意云。此望欲法各須不須。謂或僧須我和。我不必
須。或二彼相須。如說恣等。然實義兼開制。謂病患等
緣。皆開與欲曰開也。單提中。若比丘不與欲者波逸
提。何問我須不須。但一切羯磨。不與欲者。皆制提罪。
故曰制也。乃至說巳後悔。亦制提罪。
上來三段不同總釋第一制意義竟。從此巳下第二
次明開遮之義也。雖非明文非制故者。立明。律中唯
制結界無欲。餘事不遮說欲。律雖無文。合餘羯磨說
欲。然無制處。云不得說。謂不同結界不許說也。既唯
制結界一法。餘者不論。明知事非正制。故言以制故
結界不開欲。羯磨疏云。具有三義。一者結界是眾同
之本。理須通和。餘法眾同之末。並依後起。故開欲也。
二者自然地弱。力所不勝。三結界本興。為存限域。護
夏護衣。事須委練。如十誦云。作羯磨人死。不知相者。
應捨巳更結。
從此巳下第三正明緣之是非義。由事非故不合成
者。謂不合受欲。不成僧法。深云。不合說欲。得少罪。不
成僧法。是別眾故。羯磨疏云。無如法緣說欲。以事非
故不成。是別眾也。賓云不然。若非法緣而說欲者。前
人自犯妄語。然僧作法得成。由前人心不違僧故。其
理决然也。然疏中亦判無緣及非法緣說欲不成。如
受戒事。身合含遮難。則羯磨不成受戒不得。夏中無
緣。及非法緣。受日不成。破夏得罪。藥有八患。加法不
成。類今無緣及非法緣。說欲亦不成。亦復如是。而六
群作衣說欲至僧行之者。此明六群比丘。惱亂眾僧。
僧欲治罸。恐其不受。見彼作衣。僧即集眾云。今有僧
事。並須盡集。而六群之內。便遣一人。持五个欲來。云
我作衣。僧作法治之。故知欲法得成。今案此明知作
衣得說欲也。其六群比丘者。多論第四云。一難途。二
䟦難陀。三迦留陀夷。四闡那。五馬宿。六滿宿。此是六
群名也。僧祇守房等緣並如別顯者。撿彼律云。說戒
不來者。蘭若為衣鉢王賊禁閇守房等緣。是開欲也。
欲明今時伽藍廣大。有多房院。僧盡集堂。容有賊盜。
故開守房與欲。言並如別顯者。僧祇中說也。
謂無病言病乃至一一人邊三提者。約與約說二俱
提也。南山闍梨存急云。得提。古師但說不成。得別眾
罪小吉。初中四分文不具足義設云者。此明正加法
中。羯磨疏云。律中廣說。不正出文。今比轉欲。故裁出
也。文分四句。初大德僧聽告前憶持。二我某甲比丘
自言名號。三如法僧事。牒所為事。四與欲清淨。正陳
心本。心疏云。夫言大德僧聽者。有人言。斯即贊美誡
勑之辭也。大者謂出家四果乃是真僧。無學最高。故
曰大也。雖僧未階。必得無障。以出家者必得解脫。因
中談果亦云大也。又云。三寶為言。僧田最勝。義通餘
二。如愛道施緣。能生大福。故言大也。又有人言。諸義
不無。今所論僧。為簡小學。但取無願。故云大也。所言
德者。有所得也。以得善居身。故名有德。出家捨着。福
度含靈。戒善自修。滅諸過業。修習定慧。斷結成道。備
此美稱。乃稱有德之人也。所言僧者。名和合眾。義如
集僧篇初巳廣釋也。不須紜紜取他外部者。謂四分
一說即成。不勞依祇文三說也。
問說不稱欲等者。前問意不稱病患等緣也。今問亦
從前問生。欲前後問二。所顯義一。謂前問意。不稱佛
法病患等緣成不。答云稱者人語。不稱是正本。即更
問。若云不稱是正本。稱者是人語。今縱稱此病患等。
不應於正本。然欲法得成以不。即答得成。餘可解。上
言說不稱欲稱(去聲)勝。亦有人。詳此呼為去聲。謂是事
不相稱。作此釋者。應下但說相貌之文。上云稱人。謂
出要律儀中明說欲辭。具牒自身佛法僧病等因緣。
并僧家所秉之法事也。彼梁武所集。豈非人語。
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獨行廢教者。彼律云。時集與清
淨。非時集與欲。當此四分所廢教也。以此律說戒犍
度中。六群與欲。不與清淨。僧中事起。不得說戒。佛制
自今以去。應如是言。我與欲清淨。故曰文正制也。
言如法僧事等者。礪云。謂僧家所秉之事。是如法也。
唯明言如法僧事。不得的稱僧所秉某事。與欲等但
是僧事皆與欲。若稱事者。非法即難。何故自恣文云。
與欲自恣。解云不聽稱者。羯磨所為前事。自恣者。謂
說巳行。恣僧舉罪。稱僧家所秉事也。此非類。言簡非
法事不須欲者。立明。若堂中作法事。和僧媒嫁。立非
法制限等。若非法事如眾網中者。彼下文云。寺別立
制。多不依教。飲酒醉亂。輕欺上下者。罸錢及米。或餘
貨賕。當時同和。後便違拒。不肯輸送。因茲犯重。或行
杖罸枷禁鉗鎖。或奪財帛。以用供眾。或苦伇治地。斬
伐草木。鉏禾収刈。或周年苦伇。或因遇失奪。便令倍
償。乃至露立僧中。伏地吹灰。對僧杖罸。如是等例。皆
非聖旨。良由綱維不依法網。故下文云。眾生有力。非
法伴多。如法比丘。像末又少。縱有三五伴勢無施。即
其義也。皆通作無障者。立明。我既與欲巳。不問僧中
說戒受日分衣。隨彼所作。故曰通作無障也。毗尼母
云得齊七反者。彼論云。七相應法者。受巳轉與一人。
如是至七。皆成欲清淨也。而文有具缺者。明四分中
有五種。初四分略是缺。後一廣是具。此下文自顯。
良以病有輕重者。謂四分中伹有病人五種說欲法。
廣略不同者。良由病重者略也。病輕者即廣說也。其
最廣說之文與五分文同。故引五分斷事中欲文。證
知徤人須廣說之。
五分斷事說欲起去文者。撿五分文。有僧斷事不與
欲起去戒犯提。若與欲去者不犯。欲辭云。應對一一
人言。長老一心念。今僧斷事。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
中與欲(文直齊此說)今鈔引此文。證不病人要須廣說。彼
為斷事。有緣起去。其辭與四分廣文無異。故曰相似。
而取欲者須知同別相方得成就者。明病人雖現相
舉動身口。須看察其心。為是和故現相。為是不肯故
現相也。若不肯之相。即搖頭。若肯與之相。則擺頭也。
終為別眾者。以心不同。妨僧作法。名為別眾也。
上明與法竟。從此巳下。正明對僧說法。若眾多比丘
隨能記者一時合說者。有比丘。受二人欲。不知成不。
佛言應受。復有比丘。受五人欲。不知成不。佛言應受。
乃至十人佛言應受。僧祇云病比丘與比房比丘欲
乃至但不受者得罪者。立云。今引此文。證自入僧中
說欲得成也。為四分無此文。故引祇也。
答行法不同或一時來至僧前禮巳同時而說等者。
三明古來諸師不同。或一時。或前後。如文自顯。賓云。
據祇律。即往上座前胡跪者。准此文意。既令向上座
前。明知不得在僧背後而說也。今時京中大寺。或百
人五十人說欲。皆向佛前着。三行五行次第而說。前
行人說。理是成限。第二三行。被前行背。即不合成。亦
見有寺。於本座說。後床說者。亦被他背。即是不成。白
馬寺威律師。亦同此說。若准此據。今正說時。有人行
立。即是別眾。說則不成。若准鈔中文。似寬容。
由有忘誤或復得罪者。立明。忘則無犯。故不說得吉
羅也。其由忘誤。此屬上句也。謂律不說開成者。由悟
故開也。若故不說得吉。然欲亦成。故曰或復得罪。或
字巳下。別呼也。必無正緣不得通用者。立云。若無難
緣。不得云眾多比丘。須一一別說。故云不得通用。約
准外宗一一說是者。即准如五分。令至僧中為我稱
名字說。不爾法則不成也。此言彌顯者。謂引上多許
文證。明須說也。上來多段不同。總是釋初明與欲法
門竟。
不簡病人之所及以僧中者。謂受欲處。是病人所也。
欲明至僧中。及道中。及病人邊。亦有失義也。
四分有二十七種者。若羯磨文中。有二十八人。今且
計會諸部。令下文易見。四分二十八人者。十三難。三
舉。二滅。為十八也。十九在空。二十隱波。二十一離見
聞。二十二命過。二十三出界。二十四罷道。二十五入
外道眾。二十六別部眾。二十七至戒塲上。二十八明
相出。賓頌曰。命過餘行罷。入外道別部。戒場明相出。
難舉滅神聞。此上有二十七人也。祇有十人。一隔障。
二半覆露中間隔障。三半覆露申手不相及。四露地
申手不及。五四儀互立。六在界外受欲。七持欲出界。
八與欲巳自身出界。九與欲巳自至僧中。十因難驚
起壞眾失。十誦有三人。即行覆等三人也。五分有八
人。謂尼等四人。狂等三人。并倒出眾成八也。總計諸
部有四十九人。名失欲也。羯磨疏中。計會一如前說。
都有四十九人。此是定義。礪問。上不足數中。二十八
人。與此持欲文中二十七人。同異如何。解言。有二十
一人。彼此俱同。但此欲中。別有六人。彼足數文無之。
彼足數中。別有七人。此欲文無之。此無七者。謂尼等
四人。別住。隱沒。所為作羯磨人等是也。頌曰。大尼式
叉等四人。別住隱沒并所為。如式叉及沙彌尼。此二
無受欲義不成故。無所為之人成持欲故。故無此三
是理無。別住隱沒此二略無。尼及沙彌。若無持欲義
即是所以故無。同前理無。若持巳捨(謂受他欲巳。捨戒。作沙彌。成轉
根為尼。即是失欲。今文不述)。或可是略。以不定故。而此欲文不彰
也。言此欲文有六足數中無者。頌曰。命過餘行罷。入
外道別部。第六明相出。如次應當知。命終者。此取往
來容受巳失。彼足數中。取身來在坐。死無集義。故闕
不論。餘處行人。但可失欲。不可即合。體非比丘。罷道
可知。入外道別部等二。往來故有失欲。足數不據來
往。故無不足。明相出者。失欲分齊。足數但取在坐。豈
可經夜。便不足數。故所以無。此約四分一宗辨之。
相中同順如足數中者。深云。明十三難人等。若未自
言。相同僧故。得持欲也。如前足數中。若未自言。得成
足數也。
自說罪人至反上即成等者。深云。如今三階師。常稱
是犯罪人。此人不得持欲。今時人汎汎常云我是犯
罪人。例此也。立云。自說罪人者。謂告人云。我犯婬盜
之類等。皆名清淨欲不成等者。立明。清淨及欲二法
俱不成。由自言是十三難等。若不自言得成。不到僧
所。
又有七種者。即四分家人也。將此足前十八人。成二
十五人。下更有之。若命過者。謂取他欲巳命終。而僧
猶用前欲也。羯磨疏云。受欲者命終。約在房中及道。
定知失欲。名為不到。若在僧中。事須分別。有說云。未
說不成。巳說在僧成。復有說云。說與未說。俱名欲到。
如忘等例。或云不爾。忘有人持。死無識也。云何成持
(上言忘者。謂至僧中。忘不說亦成也)。
若餘處行者。出界外也。疏云以轉在異域。非本欲也。
礪亦云。是出界外也。如自恣中云。若出界(下更明此義)。若
罷道者。羯磨疏云。受他欲巳。言還俗也。尋悔本心。又
將前欲。入僧作法。謂不失也。但由中隔俗情。欲非俗
法也。若入外道眾者。立明。邪見外道。在僧寺內。若持
欲過此眾中則失也。此外道眾在寺內。若在寺外。出
界巳失。未假入中方名失欲。羯磨疏云。僧寺之內。外
道居處。中國至今此事多有。不如此方釋李乖也。若
入別部眾者。羯磨疏云。即調達之黨。五法為宗。或同
在釋門。而見殊戒等。如五部十八部。故律文中。同界
各說。兩別俱成。礪亦云。謂情見不同。彼為別部。即如
十誦五分之部也。若至戒場上。若明相出等者。由是
異界中隔自然也。羯磨疏云。疏前出界是失。謂言在
內不失。此局內也。中分異界。與出不殊也。礪問。既云
出界失竟。何須復有入戒場失。解云。前言餘處行。是
出界失。今言戒場失者。亦是出界。以其戒場。本大界
內。復是作法之處。人情或謂不失。故復須入戒場失
也。
明界出者。可如下明。自恣明文無餘處行至出界外
也者。謂上言餘界行失欲是。說戒犍度中云餘處行。
則無出界外之言也。至自恣犍度亦明失欲義。即云
若出界外。則無餘處行之文。故曰無餘處行也。是二
文互出。致古師云餘處行是餘房也。羯磨疏云。說戒
法中云餘處行。自恣文中辨緣一同。便言出界。羯磨
在時故失欲也者。明出法謝故失也。七萬自恣者。撿
祇文中。但言若大眾六千八千畏不竟者。應减出界
外自恣也(未詳那頓錯也)。
四分又有三種等者。即并前成二十八人。謂神足在
空隨沒離見聞等者。謂此人既持他欲來。自身別眾。
欲豈得成。濟云。如京西明寺殿頭階高。小師多跳行。
兩足舉時即在空也。欲即合失。言離見聞處失者。羯
磨疏云。三處俱有失也。謂病人處。及中道。并僧中也。
初言病人處者。謂受他病者欲巳。作不送意。未離與
者見聞。或互離見聞。勢分未越。故未成失。若俱離與
者見聞則失。言中道者。望伴可以例之。有伴可爾。無
則如何。今解。不問有伴無伴。伹作不送意。離生念處。
約俱離失。互亦未失。若至僧中離見聞者。如後更明。
今言離者有四種。一隱沒。二倒出。三隔障。四遠坐。若
初受欲時。及中道。據隱沒論。若至僧中。具兼四失。謂
此四句中。正是約僧中辨離。明失義也。然上之四句
所以並失者。莫非持者。入別非足故也。礪云。離見聞
失者。願律師解云。若作送欲之意。雖離見聞處亦不
失。今言失者。謂受欲巳作不送意。而以離見聞為失
欲分齊。礪難云。若爾神足在空。亦應同彼。有心送欲。
在空不失。無心送欲在空方失。若但在空即失不問
心者。彼亦如是。故今正解。離見聞者。謂離常所行道。
見聞處行也。即無事緣入餘房。及逕過諸處行是也。
若俱離失也。互則不定者。謂則有失不。故曰不定。若
爾鈔文明互不失。此約不失以明義也。羯磨疏中有
四句者。此約失以明也。疏云。一聞而不見失。如僧祇。
不問覆露。但有隔障。即失成別也。又如五分雲霧黑
闇中。先不相識人。不得受戒。又如背說戒師坐。即為
別眾。既持他欲。自別豈成也。二見而不聞失。如五分
若在屋內。倒出眾則失。及露地去僧一尋外是也。三
亦見亦聞失。如十誦空有互與皆非法故。即如四分
神足在空亦是也。四俱離如僧祇中一切覆處。不得
離見聞。不成受具。上之四句。所以並失者。莫非持者
入別非足故也。必互離有失據隔障等之緣者。立云。
如同覆處。中間隔障。聞不見是失也。即如疏中四分
第一句是也。今此鈔中列二句。明互見聞者。此就不
失以明義。故言何由得見作法者面等。羯磨疏中四
句互離辨失者。約失明義也。故今文云。據隔障等緣
也。
前言離見聞失等者。即指前四分有三種失文也。第
三離見聞失。今指此文。如五分解謂同覆障等者。立
謂。同一堂內。各在一角說不成也。引彼文來。證知同
在堂中。由離見聞亦失也。
僧祇五種謂隔障等如足數中說等者。謂僧祇有十
人。此且略指五人。同篇下更出五人云。僧祇多種是
也。此中五人。如足數中明。若隔障二半覆半露中間
隔障。三半覆半障申手不相及。四露地申手不相及。
五四儀互立。為一由自身別眾持欲亦失。
若在屋中隨幾過出至一尋並失等者。立謂。一度二
度出皆失。幾是不定義也。此言防巧。故問幾過。答一
過失。未繁多過。此名倒出眾也。撿五分中。有僧斷事。
不與欲起去戒犯提。若與欲去者不犯。欲詞云。應對
一人言。長老一心念。今僧斷事。我比丘某甲。如法僧
事中與欲(文直齊此說也)。於此戒中。即明若屋下羯磨。隨過
一一皆提。若露地羯磨。去僧面一尋提。自意云。此直
明不與欲提。講鈔者言。名為傳欲人倒出眾失欲者。
恐用錯也。
僧祇多種一在界外與欲者。羯磨疏云。此則能所俱
非也。二持欲出界者。疏云。此受者非法也。令與者成
別。三與欲巳自身出界者。疏云。此與者自非。然僧法
得成也。四與欲巳自至僧中者。疏云。因病人與欲巳。
聞僧中有好大德來說法毗尼。自力就坐。久疲默出。
以先欲故。更不重說。此愚教失。欲本送心。今身到僧。
前緣久癈。故須後說。五因難驚起者。羯磨疏云。若暴
風雨。賊急火起。驚散走盡。名壞眾失。立云。問持欲人。
至僧中說竟。為僧持。為傳者持。答二解。昔云傳者持。
若爾自說而去者。復是誰持。答自說去僧持。傳餘人
者。正是傳者持。今云若說竟僧持。未說傳者持也。有
一人住則不失者。此據說竟。因難起者。有一人住則
不失。若眾人盡。未說而驚起者。縱一人住亦失。
十誦與別住人等者。即是懺殘人也。景云。三人不住
持欲者。以奪七五等事中不許也。
當更與餘人欲者。為上諸緣不堪。所以更與餘人。而
上說明失法巳竟。
從此巳下。正明遇緣不說得成義也。在開緣明者。謂
如上若睡忘。若故不說等皆成者。在說戒犍度中開
成。以律文中辨成。故曰在開緣明之。若在道並名不
到者。謂本意擬說。至於僧中不說。故開成法。若於路
中作意不擬說者。於路巳失。皆名不到僧也。
有比丘無想作法不成者。以實有故。所以不成。若實
無比丘。而作有想者。作法得成。僧得小罪也。
不往如法治者。此正明事訖。須往僧中。若不去者。即
犯吉羅。要須令懺此罪。言如法治。謂如吉羅法治也。
緣謝欲成者。且如直歲及餘一切緣事者。不得身來。
理須說欲。事訖合往。不得端然緣謝。其欲雖成。不免
違教之罪。故上文云。若事休應往。如不往者。須依吉
羅法治。即其義也。上來釋四篇義竟。
四分律鈔批卷第三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