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批
四分律行事鈔批
不題業者。然以業義通於道俗。謂作此法非局在僧。
故存梵言。簡異通者。知羯磨事非俗行故。但唐梵翻
譯。詳覈未通。師徒傳授。習俗難改。乍聞為業。絕聽驚
心。今依舊名。且云羯磨。自古至今。有翻為辦事者。非
無此義。但用功能往翻。然能事乃多。要唯有二。初謂
生善事。如衣食受淨。人法結解等。二者滅惡事。如懺
罪治擯。滅諍設諫等。並隨前事而得成濟。故曰辦事
也。注云明了論疏云者。即真諦所解也。彼疏翻為業。
云相應覺處也。注云所作是業者。約羯磨所被前事
為業。遂即為業也。注云百論云等者。所依是事。即生
善滅惡。明此羯磨能辦前事。必有果遂之功。故云事也。
僧為秉御之人者。立謂。堅持禁戒。故名僧。僧無破戒
不清淨者。由清淨和合故。則是能秉之人。法不自興。
弘由人也。以僧為能秉。法是所秉也。御者。應師云。乘
馬曰御。御亦治也。如羯磨疏云。然佛法兩位。通贍道
俗。唯斯僧寶。獨據出家。明功上隣極聖。顯德下濟群
生。伹由僧海宏曠。行位殊倫。或內外以分途。或凡聖
而啟路。或約寶通於緇素。或就儀辨於持毀。至於事
務符會。要以情見相投。同和則上善可登。同忍則下
惡可滅。非假聲教。何以通之。是以如來體斯弘理。故
制御僧方法。隨有別住。普使同遵。但得具緣。無非成
遂。言所統其唯羯磨者。立謂。統是攝義。明羯磨統攝
諸法。僧既是能秉之人。羯磨是所秉之法。亦云。羯磨
是攝僧之大要。羯磨是僧之作業。若作持之行。羯磨
攝盡。止持之行。戒本攝盡。礪云。夫羯磨者。眾軌之宏
綱。隨事之要術。自非曩尋教旨。究曉如非。寧能對事
秉宗。得無虧缺。冀諸行者。同務斯趣。故律云。如此比
丘。利益多人。令正法久住。若也不達前法。秉行眾軌
者。恐平地顛墜損及自他。故律下文。遮法遮毗尼。令
多人不得利益。作諸苦業。以滅正法。拔群迷之重累
者。立明。群是眾義。迷是昏倒。累是擔累罪累。欲明犯
戒僧尼。生報地獄。名為重累。若洗心悔過。僧以白四
之法。拔其重罪。豁然清滅故曰也。此句是滅惡。亦云
拔苦。下句是生善。亦云與樂。羯磨疏云。羯磨有翻為
辦事。事雖眾多。要唯有二。初謂生善。如衣食受淨人
法結解。並隨行善而得生也。言滅惡者。如懺罪治擯。
滅諍設諫。名通善惡。理在除𠎝。皆由羯磨而得清蕩。
又生善之極。勿過受體。由作法和。便發戒業。道同太
虗。共佛齊位也。滅惡之大。勿過懺重。若不洗過。生報
便墮。由此羯磨。拔之。能令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
阿鼻苦報歘然清淨。豈非滅惡耶。言出界分之深根
者。此句名生善。亦云與樂也。欲明無始沉淪於三界。
不能出離。今日值佛出世樹立此法制。十僧清淨。授
以戒品。能專護持。遠趣佛果。是出界分也。言深根者。
無量久遠。種三界有漏之業。是深根也。又云。一切作
持之法。皆名羯磨。且舉如持衣說淨等法。皆稱羯磨。
以作此法故。遠通佛道。近報聲聞。並是出界分深根
之義也。德實無涯威難與大者。約能生善滅惡。如上
二句。功益威力。無能過此也。說文云。岸高邊曰崖。尚
書作涯(宜伊反)涯涘也。無涯際也。宣云。然涯一字。世濫
者多。或山下安厓。則山邊險處。若水邊安厓。則水邊
畔際。今喻邊界。不可兼山。此中用意。欲明羯磨功德
既廣無邊畔也。有人云。威難與大者。明羯磨有大威
勢。有犯罪者。治出眾外。不與共住。如前騰岳波雲之
喻相似。
而世尊栖光既久者。既由巳也。栖是止義。亦是宿義
處義。如鳥宿於林曰栖。欲明如來示滅双林。義如栖
宿。顏容不可見也。故涅槃云。於双林間。入大寂定。眾
不見故。唯有三藏教法遠流末𧜟。故言遺法被世。使
諸比丘依此修學。故曰可得而聞。然佛身終不可得
見也。濟云。栖猶息也。謂佛息却光顏也。但為陶染俗
風者。應師云(徒刀反)。詩云。上帝陶陶然。陶者變也。慈云。
陶者窯也(音遙)。只是養育之義。如世窯師。假飡烟火。而
能養育諸器物。今飡受惡法六塵五欲。生長鄙情。喻
之養育也。立云。陶師器皿用火為食。得成器皿。今惡
比丘。用俗塵為食。能成身器也。義同慈述。若准上變
義以解者。明大聖雖隱。教法尚存。但末代僧尼。染世
風俗。情變動也。能稟教人。心既變異。所學之教。故訛
替也。言情流鄙薄者。謂情既染於俗風。恒流鄙陋。可
薄之處也。廣疋云。鄙者羞耻也。亦云鄙陋也。言成瓦
礫者。謂既常染俗風。言亦鄙賤。常說虗妄之言。賤如
瓦礫也。又發言都無軌則。故云瓦礫。言妄參真淨之
文者。參由同也。雜也。慈云。言不稱教。妄云與真教之
文相應。口云我是大乘。多說無相之理。色空不二。婬
欲是道。故曰妄參也。深云。如上等人。妄秉聖教。不識
如非。何堪參涉羯磨之文也。行乃塵庸虗霑在三之
數者。立云。塵是六塵五欲之境。行染此塵故曰也。庸
是常也。庸庸之流。謬稱三寶之位。有云。在三者。一君。
二父。三師。今此之人濫在師數也。內無戒德名虗霑
也。私云。書言何名在三之教。謂君父師也。致使教無
成辦之功等者。立云。既本非僧體。即非能秉之人。致
使教被前事。事法不成。則教無功也。復是人非不稱
其法。事則不成。故曰事有納非。又云。教由人弘。人既
如上之惡。致使教無威力也。並由人法無宗轄者。慈
云。約體曰宗。約用曰轄。人以四僧清淨體。能辦事為
宗。以秉聖教成僧之法為轄。若體非足數。後陶染俗
風。行雜塵庸。是人無宗之尊也。不堪應羯磨之用。如
不識如非。是人無轄也。言法無宗轄者。約羯磨之體。
能出生眾行。眾行所依藉此為主曰宗。宗亦主也。猶
如車輪所依故轄有助軸之功。轄失軸則有損。故文
云。失轄折軸憂。即其義也。失轄喻犯僧殘。折軸喻犯
四重。今若事如依教。所秉羯磨。無有錯脫。作法成就。
名法有轄。若緣事既非。不如白法作白。顛倒錯脫。羯
磨無施用之功。是無轄也。應師云。轄謂端䥫也。說文
云。轄由鍵也。謂軸頭鍵者。是車之所要也。言得失混
同歸焉者。立云。得則是如。失則曰非。如非成壞未分。
是混同之義明矣。言歸焉者。謂得亦歸一處。失亦歸
一處。得失同攬將歸。不能分別。盡將為是也。
當隨順文句令增减違法毗尼等者。此是一句。當如
是學者。別向下讀。謂勿令增减。莫增减。即是不違法
毗尼也。勿令增减。勿令違法毗尼也。雖復僧通真偽
於緣得成前事羯磨亦漏是非等者。立云。清淨持戒
曰真。十三難三舉二滅曰偽。雖淨穢二別。若無自言。
得足僧數。而成前事。假此未自言。無三根之緣。堪足
僧數。故曰於緣得成前事也。羯磨法則不爾。但使落
非。不問知與不知。皆是非法。漏者落也。難曰。穢僧眾
知不名足。不知便是足。亦可羯磨錯脫。有知方不成。
不知應得成。若使羯磨知與不知皆不成。亦可僧則
言與不言俱不足。在僧不言得稱足。羯磨不知何不
成。答僧本據自言。自言方不足。羯磨據錯脫。冥然自
落非。言亦漏是非者。濟云。是漢兒語體也。如言亦到
來即去是也。又解。對上真偽故。有是非之言。是非義
齊。故言亦也。然是非真偽雖據。成與不成則異。故曰
乖違號非法也。又釋。而乖違別號為非法者。謂羯磨
若落非。則是乖其准式。縱無人知。終是非法。故曰號
為非法。不同前僧僧則通真偽。羯磨唯真不通偽。
今欲剋剪浮言至案文准式等者。立云。上來所明。言
成瓦礫。妄參真文之人。言既離理。故言今欲剪之。取
其真教也。又浮言者。如物輕浮則浮遊於水上。茲賤
類也。若珍瓖貴寶。必沈在下。不妄顯現也。今衒述言
聲。或同時眾。非浮何謂也。
人謂受戒捨懺等者。謂稱量受戒人衣鉢師僧具淨
不。身無重難輕遮不。若捨懺則稱重所犯輕重財体
合捨不。用僧多少等。方始集僧。然望所受法。即是聖
教。應是法收。伹法起依人。從人能受為名也。法謂說
戒自恣等者。立明。須稱量日時有難無難。廣略眾具
華籌等。但以說恣非淨不預。理在為人。但僧別通行。
遵崇教方。故專在法也。事謂地衣等者。如結界淨地。
須問標相遠近等。衣者。深云。是攝衣界。但約非情。依
處加法。應由人興。然和告所唱。唯是法也。合此兩緣。
所指則同。皆為界限。故唯各事也。或單乍離乍合等
者。只指上人法事三種也。或時直受戒。不說恣等。是
單。或時盡作三事。謂結界懺罪說恣等。一坐之中盡
秉者是具。故曰也。交絡得七句。三單三双一合。言乍
離乍合者。如人犍度中行僧殘罪。同篇有犯十罪。各
各乞行覆名離。一時乞行六夜出罪名合。前合後離
亦爾。以不定故。故言乍也。又如受戒。三人同番羯磨
是合。人人別秉是離。
二約處以明至唯結界一法等者。謂雖明結界一法。
總有七法不同。大界有三。小界又三。并戒塲是七。故
知七个白二。俱得自然地而秉也。
三正明集僧方法者。廣如集僧通局中七種作法。巳
如彼釋竟。
須知用僧進不不簡德優劣者。謂觀前事。若說戒須
四人。自恣須五。受戒須十。出罪二十人僧也。淨戒是
優。汙戒是劣。人雖五百。一一人中。簡之不足也。且如
教尼。須簡取具十德。具二十夏。具德須進。不具德須
退。曰止。又如前篇明足不足。足者須進。不足者須止。
足者優。不足為之劣。又如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差人
懺謝。須具八德等。餘可例知。濟云。若說恣懺罪。必須
體淨。名德優。若受戒等法。此並生善之門。但使相淨。
堪生物善。不廢壞而三根未露。或犯二篇巳下。縱三
根露。但能生善。皆成僧用。名之為劣。從此巳下。正明
和合之相。
須知嘿然呵舉之相如前說等者。立云。此是上座約
勅大眾之辭。汝可須知如此事等。如法僧事須知忍
默。若作非法事。即須呵舉。若無善伴亦須嘿忍。又云
羯磨若成須嘿。不成須呵。言如前說者。有云如前別
眾文中。應來不來。三業不集。非和合也。翻非成如。是
名和合。嘿然者。舉舍利弗事也。呵者取現前得呵者
呵也。舉者如約六群往說戒處立。恐僧舉也。並是別
眾。非和合相。
即隨次出如沙彌別法中者。立云。夫言說戒時。沙彌
若說五德十數巳。上座須告言。若聞三下聲。可須集
來也。餘有住者須明足數不足之相如前者。立云。此
是對眾簡德也。前第四門簡德優劣。則是屏處簡之。
與此不同也。
二違心立治及無心領則無乞詞等者。如三擯四羯
磨。並是違心立治也。如治調達。豈有肯來乞也。言及
無心領者。即與狂痴羯磨是也。應作舉憶念證正知
法者。舉謂僧中德人。舉告僧言。某比丘犯罪。舉巳為
作憶念者。謂某處某時。共某人作某罪等。言證知法
者。凡欲以事陳告。審得其情。要須知法智人。證正其
罪。然後加法。濟云。證正知法者。即調達破僧。說五邪
法巳。佛令僧作羯磨。差舍利弗。往報白衣。證正調達。
知其所作非法非毗尼非佛所教。故曰證正知。作此
羯磨。故云法也。双牒事法者。說恣是事。羯磨是法。並
例准知。
廣如別法者。立云。此明下結界文中自明。不得說欲。
安居文中自明受日。無有乞辭。故知若具九緣處。至
當處文自明。故曰也。亦可指羯磨疏中云。就此十緣。
通簡有五。一相攝。二有無。三先後。四成壞。五廢立。初
相攝者。謂將律中僧法事界以來。攝此十緣也。第三
四五六七等五緣。並攝在僧。九十兩緣。並攝在法。初
八二緣。通攝歸事。第二一緣。則攝在處。問如第四緣。
僧集約界。文盛談處。豈是僧收。答界為法托。如第二
緣。今此第四約界。明僧集之遠近。能集在僧。不唯界
也。二有無者。有人言。結界無欲。故削第七。受日差人
無乞。結淨不唱其相。故削第八。今解不然。並須具之。
結界無欲。立緣顯之。受差無乞。豈不須告。告即第八
陳情事也。結淨不唱。此不尋文。律云應唱房名。其事
極顯。若不先陳。何由結法。故須具十乃鏡是非。豈唯
眾法須此十緣。對首心念非十不得。但指對首一
法以歷十緣。如受衣法。五大上色義加不成。即初
緣也。事通兩界。即第二緣。口召對人。即第三緣。約界
明集。有則對首。無則心念。即第四緣。前對相可。即第
五緣。痴鈍非數。即第六緣。取欲非法。即第七緣。執衣
言議。即第八緣。勅前審諦。即第九緣。答問可者。即第
十緣也。三明前後者。法事分二。諸律先和後欲。由取
答緣以應欲務也。四分先欲後和。文如戒序。後德衣
法中。由說欲時。伹言如法。知何不通。必和居先。義亦
無妨。不由前後即說成敗。二事前後者。如結界竪標。
須在第三。如標唱相。還復第八。如是例舉。可以情求
也。四成敗者。第二四五六七等五緣。事現方成。或有
闕名壞。何以然耶。二界分相。為法不同。少有差違。不
成羯磨。餘之四緣。通是別眾。或是非數。不成人用。其
第三緣。則有不定。若分衣食。要打犍槌。伹打不集。隨
集無犯。此是約相以通法也。若作羯磨者。律中雖令
作相。不來更相撿挍。故知初雖約相。終須身集。不以
鳴槌便免別眾。故不作相有得成也。問答兩緣。正是
和舉。不問失法。理亦通成。其第一緣。通評四法。最須
加礪餘九方陳。其第八緣。通有成敗。布薩眾具有闕
法成。但是作法軌儀。其實在說行淨違教輕罪。若結
界標相少缺不成。由羯磨所牒。准標結相故也。第五
廢立者。謂古師立緣。互有出沒。如并部願律師。依德
衣法。以立六緣。一僧集。二和合。三簡人。四取欲。五問
緣。六答意。至於界托。全不顯之。致令依文。在自然之
地。輙行受戒。斯一迷謬。至今不革。若如相部律師。通
收為七。或云六五。一者假界。二能秉僧。三簡異眾。四
與欲清淨。五因本起。六問答緣。七正作法。此則合緣
同本。根條混乱。問答分人。題相各別。義不容一。又云
差人具六。無因本也。結界具五。以無欲故。今云若不
列欲。何以知結界無欲。故不可略。此上十緣。乃異諸
師。非敢苟異。理自不可同也。略述如此。上來十段不
同。總釋第一作法具緣門義竟。
二明立法通局者。深云。眾法及對首。約無人時。通心
念作者曰通。若但心念不通上二曰局。初相攝分齊
者。深云。相攝對上通字。分齊者對上局字也。濟云。言
相攝分濟者。一舉法則攝八種羯磨。二舉事則攝情
非情等一切羯磨所被事也。三舉人則攝一切僧。僧
有七種差別。始從一人。終至二十人僧也。四舉界則
攝一切作法自然。自然有空聚不同。作法亦有大小
差別也。二別舉成壞者。法不孤起。終須四緣。隨義明
非。不過七種。七種之義。廣如下釋。既有二門分別。今
即是初。
一法者。即心念對首眾法也。二事者。即羯磨所被之
事。如受戒懺罪等。三人者。即一人僧乃至二十人僧
也。四界者。即作法自然也。今且略標。下則一一牒釋。
事是微小者。謂六念及悔輕吉。是微小事也。或界無
人者。即如受衣。是對首法。說恣是眾法。由界無人。開
其心念也。今自行成無犯戒事乃至作法不成等者。
且如比丘有衣須得說者。犯於捨墮。則是犯戒。由界
無人。開以心念說淨。令其不得罪。是無犯戒事也。如
受衣說淨。名為自行成也。
上來辨心念義竟。下明對首之法。謂非心念之緣及
界無僧並令對首等者。即但對首也。言及界無僧者。
即明眾法對首也。此通二三人或至四人如下說乃
至同秉法等者。此即是眾法對首也。如二人三人。俱
開秉之。
言或至四人者。謂自恣時。若有四人。對首不得秉眾
法。一人為五德。三非僧故。若是說戒。四人得成。又如
懺捨墮。四人但秉眾多人法也。
二眾法對首同前眾法心念者。謂同前四種法也。故
上文云。謂本是僧秉。亦界無人。故開心念。心念是何。
即說戒自恣。僧得施及亡人衣等是也。事或輕小者。
如懺捨墮。單白和僧也。如欲出家者。單白與剃髮。又
如單白捨功德衣也。
或常所行者。即說戒也。及自恣單白也。據此說戒等
事。實是大事。但以常行故。不須懃懃。直作單白也。或
是嚴制一說告僧便成法事等者。約作餘語。及以觸
惱羯磨也。以闡陀比丘。身口二綺也。謂調戲耶綺躁
擾亂僧語嘿亦常法。儀失度故。立制白斷。改名餘語。
觸惱亦然。立云。身綺者。眾僧若坐。彼即立。眾僧若立。
彼即坐等。口綺者。由數求惱僧。僧作法諫。彼言。為共
誰說。為論何事等。僧問汝何處來。答云過去來。問何
處去。答未來去。佛令制單白斷。斷巳更作犯提。未制
白前作者但吉。景云。如五百問中眾僧立制單白。不
許入市也。
由事參涉義須通和乃至故云白二等者。立云。謂事
參雜涉濫於大小也。有小故名參涉。若受日白二。為
別人作是小。結解諸界白二。為僧故作是也。深云。單
白是小事。若至白二。以涉入於大事。故須來也。
事通大小情容乖舛者。立謂。受戒是大。懺重是小。呵
諫等亦通大小。如諫破僧及伴助是大諫。習近住是
小。治舉亦有大小。三舉是大。四擯是小。濟云。受戒懺
重三舉是大。四擯是小。今詳鈔中。且一相而判略云
大小。若准礪疏。三種羯磨。細分有九。謂單白白二白
四。各分三品。初單白者。如說恣常行。和情則易。名為
下品。形法二同。別人利益。和情稍難。判為中品。餘語
觸惱。以由惱僧。情過是重。情和極難。判為上品。白二
三品者。結解諸界。眾所要務。情和最易。曰下品也。受
日差遣。事兼為眾。或專私巳。情和稍難。曰中品。離衣
六年。處分之類。事專私巳。情和最難。曰上也。白四三
品者。如憶念毗尼。謂清人被謗。即沓婆也。僧作憶念。
證其不犯。以眾同知沓婆是淨。情和則易。曰下。痴毗
尼以狂時作故。聖開不犯。從狂止來。更不復作。今被
他舉。僧作法此。證其不犯。以由前雖是狂。覩但外相。
誰辨狂之虗實。故今情和稍難。曰中也。罪處所者。以
其前引後違。或前引重後引輕。言辭不定。事最難悉。
和情極難。名為上品也。言情容乖舛者。如滅擯諸諫
治舉等。是違情也。立治之法。是乖殊也。若受戒懺罪
乞法。是順情也。欲明白四之法。非全違情。故言容。容
者不定義也。濟云。約能秉法僧。或情見不同。故曰乖
舛。如有言自種華果教種等。或通供養。此是好事。何
勞治擯等。或有言。此是污家須治。由此言見不同故。
言乖舛也。故云白四等者。礪云。此並事有三品。故法
折半。如邊地開五人受戒者。以中邊折半故。如受日
三等。羯磨對事為三之類。言中邊折半者。謂中國用
十人。此邊方用中國之一半。故伹五人也。受日三等
者。亦是折半。十五日是一月家之半。七日是半月家
之半。羯磨對事為三者。謂亦是折半。白二是白四家
之半。單白是白二家之半。此皆約事輕降。故法隨减
也。
若通前二則一百八十四法者。前二即對首并心念
也。明前但心念中有三。對首心念有七。眾法心念有
四。眾法對首又四。合成十八也。其但對首。復三十二。
并十八是五十。將此五十。配眾法一百三十四。應是
一百八十四法也。其但對首文中。唯列三十一法。今
則除尼白入僧寺。并尼請教授。唯二十九法在。更將
白食前食後詣他家。及受波利迦羅衣(此云雜碎衣亦曰助身衣)。
及捨。即是三。并前二十九。是三十二也。
答此乃總標非定如數者。此答意云。常聞百一羯磨
者。非唯數有百一也。還如百一供身物。可即唯有百
一也。然百是數之極名耳。故羯磨疏云。如常所傳。百
是數之總名。隨事皆一羯磨。故言百一羯磨也。其十
誦中有百一羯磨。故言亦可引用十誦也。故伽論怜
有百一。謂單白有二十四。白二四十七。白四三十也。
細尋此一門上下橫括庶無差貳等者。謂將此一門。
冠下諸篇而用之。如受戒說恣等。文中更重明。直須
望此一門成壞。得識其相也。言庶無差貳者。庶由望
也。立云。差貳者。只為差故成貳。向若不差只是一也。
應師云。貳之言二也。爾疋云貳疑也。言有二心皆疑
惑也。
答四分三語中及白衣說法中者。謂未制羯磨之前。
三語受戒。即三歸是也。初則三歸受戒。後為無和上
闍梨故。無人教授。則犯戒。種種非法。著衣不齊整。乞
食不如法。處處受不淨食。於大食小食上。高聲大喚。
如婆羅門聚會法。所以佛令立和上闍梨。羯磨受戒。
前三歸者。既見羯磨受者。法式既多。疑我前受不得。
白佛。佛言前三語受。是名善作如法羯磨。即是受戒
也。言及白衣說法中至言是羯磨等者。謂說戒犍度
中。為俗人受三歸五戒等。皆名羯磨也。欲明羯磨既
名辦事。事亦何簡大小。如心念之法。亦辨眾法等。名
為眾法心念者是也。
上來釋法義竟。從此巳下。就於事明也。謂羯磨所被
之事乃不重明者。謂羯磨所被之事也。如前總列一
百八十四法。應須更列一百八十四事。由前標法竟。
不更重明所被事也。直顯非也。又云羯磨是法。法必
銜事。事必銜法。此文但明法。不更出事相也。下諸篇
中。自顯其事。如說恣懺事等。問今言更不重明者。此
文意似前巳明事竟。答即前十門中。初稱量前事門。
及第八陳本意門。巳辨事訖。
所被事中通非情者。如捨懺治擯受戒。是情。結解諸
界是非情也。若一緣有差悉並不成等者。然今文中。
自解緣有差之義也。從何者巳下。即是解緣差義也。
濟云。且如情事中。為他受戒。於身無遮難。衣鉢巳有。
是前境實也。非情事中。即如結界標相分齊。如教而
立。亦是前境實。故曰並合前境是實。若反此者。即名
一緣有差也。
不覆藏與覆藏羯磨等者。如犯僧殘竟有懺。何須
與覆藏法也。此謂有藥有病施不相當佛判不成
者。彼瞻波中舉三舉四擯等。約三舉人。有二十一
非。七句番成如二十一非。正是施不相當。言二十一
非者。不見不懺不捨為三。不見不懺為四。不懺不捨
為五。不捨不見為六。合三為一。成七。三遍數出。即是
二十一非。翻非成如者。有罪翻前二。不見翻後兩(云云)
非情事中二房羯磨妨難不成者。上既言所被事中。
通情非情。此下則解非情也。有主房無主房。要無妨
無難。作處分羯磨得成。若互有若俱有。雖與處分羯
磨。皆不得成也。離衣等必須兩具者。立明。有病衣重。
名為兩具。作法得成。雖有病衣輕。無病衣重。加法不
成。杖者即老病開杖絡囊。要須身病又老。故名具。非
謂直爾投杖。即須乞須。明了論中。極有明文。有人解
云。平常投杖。即須乞法。此大妄也。此是濟解。南山意
云。老病之流。故聽投杖。今人無病。不假快羸。常䇿長
杖。作大物相。此令長慢。正乖法式。亦不許投。及如三
階家。鉢絡即是絡囊。亦犯此條。據佛教中。鉢唯手捧。
上來釋事義竟。從此巳下就人以明。下有三人者。即
是僧。眾多人。一人也。僧中有四如前所說者。集僧篇
中。具明四種用僧分齊義竟。四種者。即四人僧。五人。
十人。二十人僧也。故知僧中有四。今此更不重明。直
列三人一人法等也。法之與事決定不得者。立謂。上
四種之僧。但得秉於僧法。不得作但對首但心念。法
之與事。若將前四僧。秉此二法。一向非也。有云。法謂
說恣等。事謂結界淨地等。事中還有法。攝法以從事。
故得事名。或攝事以從法。故得法名。
二三人中具立二法者。立謂。二人僧。三人僧。但得秉
但對首并眾法對首。二人秉伹對首。三人秉眾法對
首。故曰也。兩界無僧盡須集之乃至更須改法者。即
作法自然。要須盡集。方無別眾。若二界有人。則是根
本眾法所攝。不得對首秉也。三十捨墮須問邊人者。
據懺主受他請時。須問邊人。非是正懺罪時也。亦有
通須問者。此是五分律明其九十單墮。若在覆處。須
問邊人。及露處一尋內亦爾。上明九十單墮不用問
者。一往判耳。今則明其懺三十九十。但須問邊。故曰
通須。有人云。亦有通須者。謂通問不同也。只是有通
用問。有不通問。若覆處即用問。故曰通須問。若露處
尋外。即不用問。故曰不在通問也。若持衣說淨不論
通別者。謂不須問邊人。此則全不通。何須言之。故曰
不論通別。又解。若持衣說淨不論通別者。立明。持衣
等。一向不須問邊。界中無有制令盡問。故曰不論通。
亦無別擿五三合問。故曰不論別也。若是心念一向
非分者。謂心念法。但自秉之。一向不須問他也。有云。
心念之法。若將對首秉者。非其分也。必有其事隨緣
作之者。謂心念之法。如六念悔輕吉等。得緣即作。不
須問於邊人也。
若據所秉如前法中者。濟云。指前大門有四。一法。二
事。三人。四界。今却前第一門法之文。故曰法中也。立
明。如前相攝分齊文中明也。立解是。若作但心念法
不論同別者。謂作此法。無有別眾之過也。
四約界者四種自然者。即蘭若。聚落。道行。水界。此四
界上。若約眾法。唯得結界。及一二三人眾中雜法者。
立云。分亡人物說恣等。名雜法。雖是眾法。今若無人。
唯得對首心念秉之。亦得自然地上作也。四人自恣
並得秉之但須盡集者。立明。界有四人。欲作自恣。猶
是對首而作。故得在自然界也。亦得通二人者。即僧
別也。言法通三種者。即心念對首眾法也。
數人說戒者。文中言。齊爾許比丘坐處結之。故曰數
人也。此三小界因難曲開但作一法乃至非久住法
等者。濟云。謂三小界結時。文各不同。唯得各作一法。
不得互用。如說戒小界。則更不得於上作自恣等法。
唯得各作一法。即須解却。故曰但作一法。
四者戒場乃至大界並有通塞隨相可知等者。景云。
說戒自恣。乞鉢捨懺。亡人衣。無難不得在戒場。要在
大界作。故言塞。有難則通。若受日解界。一向不得在
戒場上。是塞。此是通論。若如先依蘭若安居。後結界
者。隨二界受日。此不定。餘二定也。有云。說恣乞鉢捨
懺等。要大界作。名塞也。餘通二界。曰通也。立云。就中
並有通塞。如說恣有難得在場曰通。無難局大界曰
塞。又云。如是乞鉢捨懺下有八法。要本大界名塞。此
是大界家塞也。若其餘不列者。事通戒場與大界秉
之。此名通也。故知局大界作者曰塞。通二處作曰通。
有云。如結界羯磨。亦有於自然地上秉。亦有於作法
地上秉。即衣食界是也。此曰通。若其餘羯磨。要作法
地秉曰塞。此解好。上言乞鉢捨懺。是一事也。非謂衣
財之捨懺須知。賓云。此乞鉢行懺。罸令用舊持新。奪
其好者。將入僧厨。留一惡者。僧中展轉。取最惡者與
之令持。既奪入厨。場上無厨。不許於場作法。亡人衣
法者。謂亡人輕物。利通十方。不許於場而獨分也。受
日者。由場不許僧住。則不許僧住。則不於中作夏。何
得於上受日也。解界者。結解俱不許遙。何得於場解
大界也。結衣界者。攝令人衣同處故。結不失衣界。場
非僧住之處。何得於中攝衣。又復衣界。稱大界起故
(解則義同)。淨地者。本防宿煑。場無僧住。何須結淨。又復淨
地依大界起故。受功德衣者。本為夏勞開受。場非坐
夏之處故也。(述曰)此中略辨。其理未盡。准礪疏中。更有
處分癡狂四月覆鉢八德不禮學家。亦局大界。造房
處分。表眾同知。別向場作。大眾寧委。故祇中尚不許。
異界客僧。來此處分。故定局本住處也。痴狂為障說
戒。或來不來。故與羯磨。然場不許說恣。何得於上與
狂法也。四月者。試外道也。隨順眾僧。表信巳具。須與
受戒。場中非僧住處。寧得於中作法。四月共住耶。覆
鉢者。制眾不往場中作法。眾不知故也。八德者。若八
德人。報覆鉢家。此語俗士。制僧勿往。差人報彼。欲使
改謝。若於場作。僧既不知。後往不息。不禮者。為僧作
也。於場作。尼眾不知。恐後見此僧。猶加敬也。學家者。
作法不往。須眾同知。場中別制。眾去寧絕。
上來釋相攝義巳竟。下明成壞之義也。法不孤起終
須四緣者。即上十緣。束為四也。即人法事界。此四上
巳明是也。此巳下明非也。言成壞者。如即是成。非即
名壞。壞相雖多。不過有七。律中准約單白白二白四。
明其七非。對首心念。未見其解。今鈔家義立。通有七
非。心念既得名羯磨。何獨不辨其非。但律缺耳。即序
中云。文斷而以義連。即斯事也。今以將人法事三種。
作三單三雙一合。為七辨非也。
謂以此法對人而作者。本合獨秉。伹心念。今對人作。
即是人非。口不明了法不稱教者。心念之法。要須口
說令自耳聞。今說不分明。是作法不稱其教也。六念
等事一一非法者。其六念中。有背請。別眾食。衣鉢具
缺。受時年夏。此屬事也。每日牒誦。事須稱實應其教
法。今則妄牒。黑月云白。衣缺云具。妄陳言說。故曰事
非。
數同於上隨事對法各有別相者。謂指前文。約法而
明。辨對首心念。有其七種。即安居。說淨。受藥。受七日。
受三衣。及捨受鉢等。故曰數同於上。隨此事來。則有
法相對。故曰隨事對法各有別相也。
自不依他者。界中有人。不依對首而作。故曰人非。又
解。夏中安居。不依持律者也。濟云。謂不對人而作。非
是依第五律師也。時非夏限處有緣難等者。即四月
十六日。方是夏分。今乃四月十五安居。故名非。言難
者。師子虎狼也。界內別眾自犯六聚者。明此說戒。本
是眾法。為無人故。方開心念。今界有人。心念獨作。故
落人非。又說戒之來。本被淨者。今犯六聚。不應說戒。
即律文中。犯不合聞。犯不合說。不陳三說者。立明。心
念說戒文云。我某甲比丘清淨。還須三說。今若一說。
目是法非。眾具有闕者。謂先須洒掃。次辦華籌香水
等。鳴鐘待客。若無來者。方開心念。今不依此。故曰事
非。言時非正法者。立云。平旦而作。名非正法。由不待
客比丘。又解。約日時之非。謂十四十五十六日名時。
異此時非也。
有呵者呵者此屬人非者。羯磨疏問曰。呵不止非。與
得呵人呵。有何別耶。答約人明呵。情不同故。成別眾
也。約法不止。異同詳秉。故入法非。又解。德人吐辭。義
須依住。住則是別。法不可非(謂聞呵即住。但是別眾。故言別。伹是人非。無有
法非。故言法不可非)。不住乖法。人法俱非(謂先呵之人。望不合呵。此屬人非。今聞呵
不止。又是法非。故曰人法俱非也)。疏又云。得呵人呵者。能敗法人。是
別眾也。聞呵即止。雖止亦非。即即人非也。若不止者。
自是法非。但以法假人弘。有呵須住。自言我是聞呵
故去。去是法隨。住是非。不忍而說。義非獨建。故是法
敗也。故礪云。汎論呵者。含有二義。一謂情乖故呵。呵
成別眾。二情同故呵。呵成呵不止(意謂上是人非。下是法非)。又云。
凡呵羯磨者。自呵或語傍人。此亦成呵。故五分云。若
同界比丘乃至使比座聞。是為成呵。准此文者。雖不
對秉法人呵。直共比座。評論成否。亦是呵限。即落非
也。此皆約正誦羯磨時也。五大色者。青黃赤白黑也。
及以上染者。真緋真紫也。財是不淨者。即五邪販博
所得。故知販博邪命得財作衣。加法不成也。
五眾法對首四人秉法第五受欲者。謂界內五人。應
須盡集一人說欲。餘四對首自恣。故名人非也。互相
陳等者。知他有犯。不舉發也。言說不明了者。此謂正
自恣時。說文詞不分明也。時非夏末等者。謂佛令安
居竟自恣。今夏未竟而作。是事非也。言眾難不具者。
謂僧眾若有難事。開增自恣。今有難而作。屬事非也。
界內別眾人不清淨者。此明懺墮。要對淨戒。以犯戒
故。不得受他解罪。名人非也。輕重同法者。謂如應量
衣。應作提懺。不應量衣。須作吉懺。今總作提懺者。名
為輕重同法也。又解。根本提重。覆吉是輕。又可根本
覆吉是重。從生是輕。又經說嘿妄是重。從生是輕。今
則同時而懺。不陳名相。直合而悔。故言輕重同法。持
犯不分等者。立明。曾經說淨。是持非犯。未經說淨。是
犯非持。今既混亂。俱將盡捨。故云不分。亦可約犯捨
之衣。著用得吉。今未著用。妄言犯吉。若經說戒嘿
妄有犯。今未經說戒。妄言有犯是也。亦可如離大
衣。隨離者順牒。今但言離三衣是也。言妄陳言說者。
謂衣不犯捨。今言犯捨。是妄陳說也。財非合捨等者。
立謂。應屬法非。今望財體是淨。不合捨故。今則名為
事非也。如羯磨疏云。衣財散落。染淨未分。通將入捨。
以是事非。又如畜貿二寶。但合還主。今捨與僧。是名
不合捨也。文乞蝅衣。但令斬壞。不合捨之與人。今將
捨者。故稱不合也。言有過不陳者。謂提吉兩𠎝。不陳
多少。言界非作法者。謂在自然。輙秉羯磨也。衣物不
集者。十衣犯長。但捨七八。故曰不集。妄輙托人之類
者。言我此犯長衣。遙心捨與某比丘竟。心元不斷也。
立云。捨懺之時。衣物不盡。還來見本所忘之物。方言
我將施人。由本無心。所捨之衣還為所忘者染也。
七白二中不盡標盡相而集者。景云。標謂欲結界分
齊。相謂自然界分。此即標寬自然界狹。須盡標集。若
盡自然而集。即犯別眾。此舉標寬相狹為言。若標狹
相寬。盡標集也。舉院相圍。即院為標也。此相謂自然
相也。若准古師。伹盡相集。何須盡標。由未加法。無別
眾罪。鈔主從急。故制盡標。據了論三由旬齊內須集。
意可知也。私云。了論文別。鈔家錯准。下當廣破。得呵
人呵者。簡餘被治。七羯磨人等。名為非得呵人也。礪
云。此中呵者。情乖故呵。呵成別眾。後文呵不止者。情
同故呵。由秉者非謂言我是。聞呵不止。即屬法非。名
為呵不止非。作法闇托又呵不止等者。立明。唱相既
不明了。致令作法之時無所依准。不知畔齊。如闇中
托物也。又云。不識標之處所。妄指山谷。濫委林樹也。
標相及體三種分齊混然一亂者。立云。墻壁樹石等
是標。相者所唱者是也。若從內唱。標在相外。若從外
唱。標在相內。言體者。即所結之地也。羯磨疏云。唱者
之所據曰標。羯磨之所牒曰相。作法之地曰體。今不
識此三種。名混亂也。不知彼此者。以標望相。標則是
此。相即是彼。以相望標。相即是此。標則是彼。二界錯
涉等者。立謂。大界戒場相交涉。中間不分自然空地。
故曰也。亦可約二个別住作亦得。重結交互者。前人
既結後人不知。更於上結者是也。即此重結前後互
作。故曰交互也。遠唱遙結之類並不成就等者。明有
人於戒場上結場竟。即於中遙結大界。是不成也。又
有人先立三種標竟。於大界內坐。先遙結戒場。亦非
法不成也。
人雖五百等者。景云。此是縱詞。謂聊舉五百耳。言一
一人中五十餘法者。立明。如足數文所明也。通諸部
簡人。合有六十三人。今言五十餘者。有十三人。是義
立也。自意云。足數文中。列懺僧殘四人。謂行覆藏人。
本日治。六夜。出罪。并十誦三人。將為不足數。故有六
十三人。此是通家不足數義。若約受戒。四分中開停
僧殘行法。應他受戒。是生善緣。開濟前務。此文既明
受戒除七。即有五十餘種(此解好)。受前進止八種調理
者。立明。受戒篇中。前有八門條牒。及至受時。當第九
門。頌曰。請置差往喚。乞白撿羯磨。至受戒當見。今明。
於八門中。雖復調理次第。及至受時。即白讀羯磨。故
曰執文無差也。又解。八種調理。及與正受。俱不知法
也。
當法自成不相通練者。立明。束艮為三。離分即八。皆
是約界人數多少。得秉何法。隨人多少。各相成不相
通也。又云。如白四法。不練餘心念對首等法。又如伹
心念。亦不通練餘對首心念法也。又如本是對首之
法。豈得將為眾法也。本唯有三。約緣故分八相耳。別
眾一法多或通之者。謂但心念。伹對首。則無別眾。其
餘眾法對首。眾法心念。若界有人。便成別眾。若界無
人。則無別眾。有無不定。故言或通之也。或是不定詞
也。欲明上之八法。約界無人。離成此八。界若有人。唯
歸三法。若界有人更為八者。容有別眾之過。故曰也。
上來多段不同。總釋第二成壞門義竟。從此巳下。次
釋羯磨正文也。見增減一字謂為非法等者。立明。鈔
意云。我若不具明通塞。恐餘人見增減一字。疑其非
法。然成敗實由一字。但不可膠柱其心。須知處所。若
羯磨正體。不得加減。若所牒緣牒事。增減無失。言不
得雷同者。借以外事也。如天雷時。百鳥同驚。萬雉咸
雊。故曰雷同。今用此言者。欲明見他增減一字。須知
處所。不得雷同。謂言俱不得加減也。
曾不改張有無者。且舉受日羯磨文中。有佛法僧事。
受過七日法。忽有看病緣。即須改張。除文中佛法僧
事之無。增看病之有。未解如此改動。故曰曾不也。言
張者。如琴弦若惡。須更別張。今借此言用也。書云。罕
或更張是也。或第二第三等者。此是出法家語。今依
文誦。可恠之極。老師多犯。或無文稱事者。景云。如受
日羯磨。無乞辭。輙內乞詞者是也。慈云。如看病賞勞
無六物。將餘物賞者。無文但有其事。又如蚕綿。不合
入捨。今將入捨。無文有事。今若妄牒入法。皆非也。此
中數句。皆是欲釋羯磨。且商略諸迷之背也。有文無
事者。立明。如分亡人物中。有賞勞三衣六物之文。今
闕衣物。名為無事。或可約看病者無德。亦名無事。今
依律牒衣賞名之皆非法也。又如結淨地。律有結文。
而無唱相事。以羯磨牒唱相事。亦不應法也(此有藥無病。亦
不稱法)。俱有俱無者。謂有病衣重。開離大衣。名俱有也。
無病衣輕。無文開離。是俱無文。又云。如亡人有三衣
六物。看者具德。名為有事。律文俱牒合與。名為有文。
其事與文兼備。故曰俱有(此是有藥有病。故稱法也)。若六物既無。
看病缺德。名為無事。律不許賞。名為無文。今輙加法
者。一向不成也。致使傍人加改重增昏亂者。立云。此
上不識聖教之人。見他作羯磨。或時有增減。自心轉
疑惑昏亂也(此解惡)。深云。傍人加改者。謂秉法人既不
識增減之意。傍人即教。使此秉法之人。轉加昏亂也。
闇誦不入心府至久聞等者。府由舍也。謂不入心舍
耳。言執文高唱等者。即白讀羯磨也。言呈露久聞者。
呈由示也。露者顯也。謂我曾見聞此白讀之人。故云
也。
觀事乃同於法者。且如受戒一事。謂三衣等師僧如
法。身無遮難。是事。白四聖教是法。人問云。若个是事。
若个是法。乃答言。身無遮難。衣鉢師僧如法是法。白
四羯磨是事。一對反之。故曰觀事同法也。又解。羯磨
五句中。第一第三第五句是法。第二第四句。即衣鉢
等名是事。今則不了此事法。見法言事。見事言法。聞
他增減事中之言。謂亦同法不得增減。故曰觀事同
法也(此解好)。而人事兩緣冥逾夢海者。人是能秉法僧。
事謂所被之事。如前七非中。人非事非。俱不識也。逾
是越義。亦是過義。明其冥漢不識人事兩義。過於夢
中見物。又如遠望海中。不知其深淺際畔也。量時取
法全是師心者。立明。如有難。佛開略自恣說戒。然難
有遠近。故略亦隨長短。今難猶賖遠。即便單白云略
作自恣者。即是量時取法。故云全是師心也。又如戒
場上。唱三相。結大界者。並是量時取法也。結罪罪當
深罸等者。不以愚痴得脫。隨作犯根本。更增無知不
學罪。故曰深罸也。
言同法之儔者。二人為伴。四人曰儔也。
正宣情事者。立明。今僧白月十五日是情。布薩說戒
是事。事順法應也者。字林云。應(於興反)應者當也。謂事
法相稱曰應也。今明。所作說戒之事。順於聖教。眾既
清淨。和合無諍。人如事如。在緣既具。秉羯磨法則成。
法能被事。法有成濟之功。事無納非之目。故曰事順
法應也。
各有其志也者。謂意志也。謂上雖明單白。解釋巳竟。
但是明說戒單白。今則是白四家單白。由二文不同。
故重引解。准理不用更明。然恐後學生迷也。又言各
有其志者。單白白二。兩意不同。故言各有其志也。
二是沙彌某甲從和上某甲乃至牒緣兆正宣情事
者。立云。從此某甲和上某甲。乃至今從眾僧乞受具
足戒。是情也。從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衣鉢
具者。是事。故曰宣情事。言緣兆者。應師云。兆猶機也。
事先現也。亦曰形兆。有云。如萬物初欲萌曰兆。運運
生長。欲明單白之時。猶未得戒。但是發戒之萌兆也。
謂有兆朕耳。今羯磨受戒。一發巳後。能生萬善。運運
增長。至於佛果。如上萌兆。漸向生長也。立云。兆還是
緣也。如世卜筮於吉凶。則事出於封兆。明今受戒要
假其緣。即衣鉢師僧也。今欲知其得不。驗緣乃知得
戒不得戒也。得與不得。出自緣兆。緣具則得。不具不
得也。又解。兆者表示也。意明今集僧作法。告僧今聽
欲作何事。舉此緣來。表示擬作受戒之事。如龜蓍(音尸)
之封兆。表吉凶之事也。
告眾重聽乃至決判之緣等者。白中巳言大德僧聽。
今復言之。豈非重聽也。正辨牒緣及以根本至量其
可不等者。謂從此某甲從和上某甲。乃至年滿二十
三衣具來。此是牒緣也。從僧今與某甲受具足戒某
甲為和上。此是牒根本。故曰正辨緣及根本也。從謂
字巳下。是釋成根本意也。單牒根本決判成就者。謂
但言僧與某甲具足戒。不更言此某甲今從某甲乃
至三衣鉢等。故言單牒根本。不更牒緣也。
若事輕小無有緣起至不牒事等者。總舉白四事大。
皆有緣起。故有第二句。就輕小中。無緣起乞辭。則無
第二句。無緣起者。如差人等。但有四句。有緣起者。如
諸結界。須比丘唱相。如說戒則行籌唱告。皆是緣起。
則具五句。又無乞辭者。伹有四句。若有乞辭。如受戒
懺罪等。則具五句也。則白中五句。除第二句者。即如
受日羯磨文是也。若有第二句內乞辭者。即如受戒
羯磨文是也。
文隨事顯故限局等者。立明。以牒緣之文。隨前事而
顯。如作說戒。牒其說戒。不得云自恣。名文局也。義則
通。是告僧故。曰義存告眾。言決判成就故通一切者。
謂此第二第四兩句。文雖局。事義則通一切單白也。
由一切白中。皆有牒事告眾也。
白二白四中間牒緣牒事者。且如白二結界。則有緣
有事。文云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大界相。此曰牒緣也。
從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此曰牒事也。又言牒
緣牒事隨機不同者。羯磨疏云。試為舉之。如結界云。
舊住比丘。謂牒緣也。牒方相者。謂事本也。說戒白云。
今僧十五日。亦是緣也。布薩說戒。亦事本也。受戒白
云。某甲從和上。乃至三衣鉢具。並是緣也。今從僧乞
受戒。即事本也。如是例通。一切羯磨。緣本皆同。至第
四句中。單牒根本。略却前緣。不得雙牒。所以知者。故
結界文第四句云。於此相內結大界。豈非單牒本所
為事也。說戒第四句云。和合說戒。亦是本也。受戒第
四句云。僧與某甲受具。亦是本也。本義是同。故曰義
通也。上約白中如此。就後羯磨中亦然。故疏云。羯磨
法中。亦有單複不同。謂誰諸長老忍前。緣本雙牒。長
老忍巳後。單牒根本。勸僧和忍。今約文作。如結界。此
住處比丘為緣。僧今結界為本。誰諸長老忍僧今結
界下。直明結相竟。下牒於舊住。此略緣也。餘白二准
知。受戒亦爾。誰諸長老忍前。還誦白中第二句。緣本
雙牒。長老忍後單牒本云。僧今與某甲戒者嘿然。不
忍者說。餘白四例然。據此模軌。豈有浮亂。
誦文亦失者。只為不辨前事。所以即失也。
羯磨中頭尾一言不可增略者。立云。舉一例諸。羯磨
正文。骨有四句。在文可尋。景云。此舉頭尾也。誰不忍
者說之中間。豈得增略。舉頭尾。以兼中間也。此解不
然。濟云。此非約單白上明之。真是約後羯磨中明之。
羯磨中。唯有四句耳。兩句是法。兩句是牒事。從僧巳
忍下。非羯磨正體。直是結勸辭也。今云頭尾一言者。
頭謂大德僧聽。尾謂誰諸長老忍(此解未詳)。有言。大德僧
聽是頭。誰不忍者說。是其尾也。
增繁減略詁訓不同者。應師云。詁訓者。古文作詁。今
作故。同用姑護反音故。說文云。詁訓者古言也。訓由
導也。又羯也。欲明古來翻譯音旨不同。致令繁略不
定。如或云大戒。或云具戒等。文義不失。詁訓所傳非
無兩得者。如云大戒具足戒。皆得。且如和上一義。隋
朝彥琮譯取梵音烏波弟耶。唐三藏即云漚波駄耶。
舊云和上。皆是梵音輕重不等。此正翻或為親教。或
云依學。以漢類梵。彼此皆成。故言非無兩得。雖語有
別。取義兩得也。
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者。律云。若不誦戒羯磨。盡形
不離依止。故曰相似。豈不合誦耶。
羯磨聖教佛制誦持況於呪術者。此語倒也。應云呪
術尚令誦持。何況於羯磨(此解非)。自意云。況於呪術者。
此謂訓況也。謂律序中。將戒以比況於呪術也。故律
序云。為一切人故。降伏諸魔鬼。神仙五通人。造設於
呪術。為彼慚愧者。攝諸不慚愧。如來立禁戒。半月半
月說。巳說戒利益。稽首禮諸佛。欲明佛制教況於呪
術。呪術被事未聞白讀。羯磨被事。豈不須誦。無有此
法者。無有白讀羯磨之法也。
答律中十誦尼為僧作不禮等者。律中即四分律也。
與十誦合明。故云律中十誦也。礪云。四分尼為僧。作不
禮羯磨。事起迦留陀夷。罵打比丘尼。或唾或水灑。說
麤語陵辱。云汝多婬欲事(云云)。諸尼舉過。白諸比丘。
比丘為白佛。佛令尼作白二羯磨。不禮此迦留陀夷
比丘。後若隨須。尼須為解。四分唯有此一法耳。十誦
尼得與僧作四羯磨。不禮。不共語。不供養。不問訊。前
一與四分同。故今鈔唯顯四法也。濟云。迦留陀夷初
惱亂尼。佛教尼莫禮。猶得共語敬畏問訊。迦留陀夷
既見尼不禮。又即嗔罵。佛令不須共語。猶見時相敬。
又復生嗔罵。佛即令尼見時不須共敬等。不須現前
自言者。約尼為僧作此四法。只得遙作。不須喚僧來
也。作此法竟。無違八敬之法也。餘不互通者。如上來
三法。僧為尼得作此法。尼不得與僧作。故曰不互通
也。
除所為作羯磨人者。謂雖不得對尼。及對俗人。說戒
羯磨。若為尼出罪。及為俗人受戒。得對前秉也。立云。
此中有通塞。不得一向而斷。若如尼欲學其法。得聞
僧家作法。若為求解則不許見聞也。下三眾一向不
合見聞也。獨為王說戒令心淨者。立云。為王疑比丘
半月常集。不知作何事。所以開令王聞。使心淨信故。
四分十五嘿者。如律雜揵度中。舍利弗見羯磨。心不
忍嘿。有三五十五種。初五不和合。五種非法嘿然。一
若見如法羯磨嘿。二得同意嘿。三若見小罪羯磨。四
別住嘿。五戒場上嘿。二五種如法嘿。一見他非法嘿
(言不監物)。二見無好伴。二重罪羯磨。四同住。五在同住地。
前十種有是有非。三五和合五種。一若如法羯磨。嘿
然住之。二若與欲。三從可信聞。四若先在中。五嘿然
而坐也。
不同前解等者。謂不同古人解。故云前解也。古師云。
至誰不忍者說。此是竟時也。今不同之。既云不忍者
說。若說云何。故知約結歸之文是竟也。謂僧巳忍下。
方是竟處。必無人呵。亦可同古師解。故言任意兩得也。
**** ○結界方法篇第六
先辨此篇來意者。前既明僧是能弘之人。次明羯磨。
即所秉之法。人法巳具。必有所被。所被之事。隨務不
同。約情非情。通應於法。今茲結界。正被非情。然界是
諸法所依。眾同之本。攝僧大要。故有此篇來。又解。初
第一篇。顯其宗體。次有三篇。總辨其人。人即備矣。乃
堪御法。故羯磨一篇。統收其法。但法不自立。起必託
處。故此一篇。正明所托之處也。又可上雖明羯磨如
非。欲作何事。事之所要。莫先於界。故有此篇來也。次
釋名者。礪云。作法限約局此斯同。目之為結。彼此分
隔。各有差別。名之為界。曰結界。又解。依其限約。加以
羯磨。稱之為結。各有壃場分局。目之為界。若准了論
疏中。西音名四摩。此翻別住。謂此住作法不通餘處。
各不取欲。名別住。若依律本。俱云界者。加法約處。除
彼局此。故曰界也。律中。云何界現前。白二羯磨唱制
限者是也。此中廣明其七種結之儀則。故言方法。礪
解。開結意者。良以羯磨說戒。任持正要。匡救綱統。法
無過此。宜應同遵。理無乖隔。但以自然盡集。致眾勞
疲。妨修廢業。特是可愍。大聖知時聽境局結。當處同
法。為斯故是以須開。一開巳後。凡秉眾法。非界不成。
古人依了論。界者梵言四摩失者錯也。應知界者直
四摩也。失屬下句。自是漢語失語過失也。失義有五
種。故了論偈云。及四摩失有五種。(述曰)失謂過失。論自
釋。立破國土。謂王不許破國土地。結為別住。此結不
成。二破僧伽藍(云云)。三別住。相接為一相。謂兩界共
以一石為相。兩邊各結。此亦不成。若共一山兩邊結
成。由相大故。四別住半過本別住。謂相涉入。五以別
住圍遶別住。謂不留自然地也。此曰五失。古師不細
尋文。乃將失字。連上讀之也。立云。就此序中。大分為
二。初從至許無乖隔來。明開結有益。二說序文來。明
不結有損。今即是初。
結界元始本欲秉法者。由律文云。非作法地。不得行
僧事。故須結界。以秉於法。其原字厂(音罕)下作白。白下
作水。謂清白之水。曰泉由原也。取其元始本義也。
由羯磨僧宗綱要者。謂羯磨聖法之綱紀要務也。衣
以領為要。網以綱為要。僧以羯磨為要也。有生善滅
惡之功能。匡救佛法之用也。故前篇云。僧為秉御之
人。所統其唯羯磨。即斯義也。像運任持功歸於此者。
像是像法時也。運是轉義。欲明時移遷謝。從正法至
像。從像至末也。若論任持佛法功益之先。歸於羯磨。
但羯磨之設。假界而通。此言皆欲遠生起結界之意
也。濟云。佛法唯以界為根本。若結界不成。一切佛法
皆覆滅也。由界不成。受戒不得。羯磨不成。更復有何
佛法可有也。廣說如感通傳。明戒場力等事也。理宜
十方同遵許無乖隔等者。立明。佛在之日。三千界內。
一化之中。凡有法事。並皆同集。故曰十方同遵。言許
無乖隔者。謂一化內。謂皆須盡集。不許乖背隔越也。
上明結界有益義竟。但為剡浮州境不是。第二不開
結有損也。此即閻浮州也。亦云剡浮州。處大海中洲
渚之上也。彌是遠也。亘是包闊義也。亦云遍也。此亘
字。上畫是天。下畫是地。中間安日。謂上極於天。下極
於地。中包於日。是遍滿義也。
期要難尅者。立云。有二種難尅。一時難尅。如說戒或
十四十五十六日也。二事難尅。謂或是說恣。或是懺
罪。生善滅惡之事也。母論云。佛在世時。常在王舍城
中說戒。至十五日。諸比丘。遠近不避疲勞。詣王舍城
聽佛說戒。佛知諸比丘勞苦。即問諸比丘方所。隨其
方所住處說戒也。恒事奔馳者。謂有得羅漢者。神通
而來。不為頓極。若未得聖者。疲苦難言。
一攝衣界如衣法者。謂攝衣以屬人。使無離宿之過。
如下二衣總別法中廣明。二攝食界如藥法者。謂攝
食以障僧。令無宿煑之過。如下四藥法中明也。二攝
僧界是此所明者。謂攝人以同法。即是今篇正宗也。
未制作法巳前統通等者。謂同盡一化之地。並是統
通自然也。此謂汎明天下自然之地。有此聚落蘭若
水道等事也。
或空有不同者。此明空是蘭若。有曰聚落。言水陸差
別者。水謂水界。陸即道行界也。謂未開隨處局結作
法之前。即此空有水陸。並盡須集等。故曰也。先且一
化集僧。後因難集。即開作法須期齊幾集僧。則須四
種自然。約此以為集僧。結其作法之界。不可更盡一
化集也。故知非是先開。四種自然。但是相因故有。撿
諸律文。并諸人共議。意並如此。既立宗竟。今須消文
如下。後因難集便開隨境攝各有分限等者。此謂因
開作法。則明集僧可齊此為限約。隨前自然之境。各
攝其僧。故言隨境攝。謂為有結界。即開隨自然之境。
攝僧作法。非是先開自然之地而秉法也。約處四種
者。即是蘭聚道水等。言定量分六相者。謂約上四。蘭
若有難無難。聚落可分別不可分別。并道水為六。
二者作法界等者。此正明作法界之意。上雖前明自
然之義。非先開自然。真是今文預前手章自然集僧
限齊也。由自然限約等者。謂此意云。向不開我作法。
直欲單開四種自然者。則不可我情。又復若直匡開
四種自然。不開結作法者。又地弱不勝羯磨。故下文
云。或作大法。地弱不勝。即其義也。故知開作法之意。
為自然不堪秉法。又大小不可依故。不堪單開四種
自然故。佛開結作法也。立云。大共京中大德。平章此
事。咸云先一化集既疲。即開四種自然。齊量同集。得
秉眾法。故今鈔文云。聽開隨境攝。即斯事也。謂聽齊
自然境內攝僧耳。既自然大小。不可我情。又不可用。
不可捨。即開結作法。住處大小結之。若此而明。先開
四種自然。後開作法。此解亦順文可尋。設有大小教
文巳定者。此明欲結大界之意。為護夏衣攝僧等。若
依此自然。則不遂我意。復不可增減。為教文巳限定
故。如齊六十三步。一拘盧舍。水洒及處等。此並佛之
誠言。制此限約。不可不用。有人云。設有大小者。大謂
盡一化集。小謂隨聚落等四處集也。用則不可捨則
非制者。此有二解。初明自然定量。有六制之大小故
爾。今若依用。未堪稱遂我心。謂或有人欲得闊。此則
大狹。後有人欲得狹。此則大闊。今若可用。不愜我情。
今若捨不依。又乖佛制。或作大法地弱不勝者。即明
羯磨法。有生善滅惡之功。故云大法。欲明自然之地。
體分薄弱。不勝此羯磨也。令揩式軌定任情改轉者。
此明開結之意。是模範軌則之義。不可移改也。非此
作法餘不能辦者。謂若非此作法之地。不得秉羯磨
之法。餘諸自然。不能辦羯磨事也。
准強一百里者。此明不知界量大小。如何引四分文
中。十四日說戒。十三日先往。不得宿欲者。計應當日
行。至合有一百里。欲出故曰強也。雖有二文者。即上
四分并毗尼母論也。
並三百由旬為量者。梵之量名也。或言由延。或言踰
旬。或言踰闍那。皆訛也。疏云。正音踰繕那。此無正譯。
乃是輪王巡狩。一亭之舍也。同此方驛。豈局里數。大
分為言四十里。相傳為定。何故有大小不同。立謂。亭
住處。亦不定也。如今時驛頓等。豈定里數。或三十。五
十里。隨中邊山川水草之便。即置。故有三品不同。合
角量取者。立謂。此防巧也。今若直量。四種有餘。故
令角量。證前自結。定員非方也。濟云。今言角量者。恐
從四方而量。角則長也。今合角量不廢界。亦界方但
四方則减從角為量也。此謂中邊山川不同致行李
不等者。中謂中國。邊謂邊方。山則高。川則下。如住此
山頭。望彼山頭邊道可有十里。若更下山行去至彼
山頭。長有十五里也。欲明約地高下。故由旬有大小。
平地則四十里。山處則六十八十也。撿多論云。如一
拘盧舍者。有四百步。拘盧舍者。摩竭國量。摩竭國一
拘盧舍。當於北方半拘盧舍。以中國地平。是故近也。
北方山陵高下。是故遠耳。又云。中國多風。遠則不聞
皷聲。近則聞之。是故近耳。北方少風。遠聞皷聲。是故
遠也。所以南北有遠近者。以聞皷聲有遠近故。云拘
盧舍者。是聲名也。凡言皷聲所及處。是一拘盧舍。律
師云。此是定義。四分衣法中。由旬准有八十里者。四
分明琉璃王殺釋種時。諸釋子善射。放箭射王兵士。
或十里二十里的者。王邊或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十里的。中王邊者。或一由旬。箭至王邊者。釋子。皆持
五戒。其箭不傷人及馬。但至馬前後。或中鞚韁。其王
大怖。退歸欲休。時有智臣。諫王莫退。釋子持戒。必不
傷人。王即前進殺釋子蕩盡也(云云)。今既言七十竟。
即云一由旬。明知由旬應是八十里也。
通用所歸准律文意應百二十里以下品為定等者。
謂今通會諸文之說。有指歸。須准上引四分文。強一
百里之意。應是百二十里也。言以下品為定者。謂上
引智論由旬有三品。下者四十里。今准下品三个由
旬。故百二十里也。
尼結界准得方一拘盧舍者。立謂。即五里也。若有難
亦得。准僧祗解本界。更結三由旬也。
以僧數有四人眾起乃至二十人眾起者。濟云。中間
越却五人十人眾起。故曰乃至四人眾起。非謂說戒。
說戒令同集。豈得獨於作。蓋是懺中品之蘭。用四人
僧。五人眾起者。即是准祇中。懺墮五人僧也。不得言
是自恣五人僧也。自恣一年一迴作。豈得云數有也。
十人即受戒。二十人即出罪也。又四人眾者。即杖囊
等亦是也。戒場極小容二十一人者。為懺僧殘時。能
所有二十一人也。大者須四十一人。通為尼出罪也。
礪問。大界不得名場。小界獨得稱場名者。答言。大界
處所寬遠。又是僧住處。本非專為滅惡生善。故從大
受稱。不與場名。結界場意。本為別人。生善滅惡。有簡
穢取精。如似世人治五糓之場。就喻彰名。故云戒場。
若爾餘三小界。亦是生善滅惡。何不名場也。解云。竪
標結者。久固作法之處。可與場名。餘三小無標。非是
永久作法之所。且從數人處滿。以受其目。一為受戒。
開結小界立。初且齊坐處結之。後沙彌來時。師僧退
少許處。使受沙彌半身。作法即得成也。
舊准戒場身外有界等者。此明古師立此小界。便
即竪標唱相。今則廢之。何者。結此三小。本為難緣。遮
惡比丘。今若身外有地。未免人呵。是以依文取義。必
不然也。文云諸比丘坐處巳滿。齊爾許比丘坐處結
之。明知無外相也。言如正加中者。指下正作法結文
中也。彼中廣料簡。受戒法云。僧一處集。顯知集處之
外。無別界體。又律文中。界外呵不成呵。若有外相。即
納呵人。乖於文意也。二為說戒事下至四人直坐者。
立明。齊坐處結之。行籌時。即退少許。合行籌者。容一
師在界內即得。三自恣五人圓坐者。立明。四人四面
相向。五德在中央。四向自恣。
若事作巳即制令解不同前二者。謂前大界戒場為
二也。此之小界。制令解者。既無標相。恐後人於上重
結不成也。
位則有三者。謂大界戒場三小也。
四分文中亦結村取者。謂結衣界云。除村村外界。明
知僧界不簡村也。又云既言除村村外界。明知大界
上先有村也。以其僧界前生。衣界後起耳。
除常有橋船得結者。此明開也。如多論設有河水大
道。亦得合結。但取岸相為定。及淺水無難准理應得
者。此明深水無橋是有難。淺水有橋是無難。故云應
得也。獨不能度此通界內外者。立明。尼律中。不得獨
度水。不問界內外皆犯。今據此文。明知尼界得合水
結也。僧尼亦合同之。私云。此解亦通。只是大疎。上既
言律云何者除常有橋船等也。顯界內得合水結竟。
今引尼律意者。乃顯淺水即得合結。取深水不合也。
又云水者獨不能度。此通界內外者。謂尼獨度水戒。
由水深故。褰衣度之。被辱為緣。向若淺水。不致此惱。
故曰獨不能度也。知結界深水不合取也。言通界內
外者。便言其外。正意取於內義也。
答一肘巳上者得。艮引了論疏。如一大山各結別住
等者。立明。山東人。指山為標。山西亦指山為標。兩家
同一山為標者亦得也。肘者。大者尺九。小者尺八。又
引二繩別住。謂繩尚得為標。繩下是界體。繩兩邊作
兩相。餘物明知得為兩相也。言二繩別住者。如一大
聚落。兩寺相並。一欲結界。一不肯和。由不同意故。即
用一繩圍戒場。一繩圍大界。引出蘭若。唱相結之。結
竟鑿其蘭若處為坑。恐有比丘入中。作聚落中之別
眾(如了論疏第三末。亦如下引賓師飾宗明之)。
答若圓者取內中央等者。立云。如樹要取中心為相。
恐樹長大。欲意可見也。景云。如取大樹以為界標。應
取樹中。分相內外。即是正與標分相應也。言或取外
畔者。立明。如取柱為隨於內外也。若尖斜之物隨取
一分為限等者。此明標或尖斜。則隨指一分。為相不
定。須記尺寸處所。餘他物准此者。今論石木。除斯以
外。皆與他名。
或標即體等者。相在標外。言或標異體者。相在標內
也。言相必體外者。此明其界相。必接其體外也。臨時
處分三所不同者。即是上之標相體也。
文中若東方有山稱山者。謂四分文。伹作此明也。合
從東方而唱在後。諸師皆從東南角唱。使易知分齊。
若從東方唱。至四維則難擬當也。破夏至護食等緣
者。即依界安居也。言離衣者。謂依界結攝衣界也。言
護食者。即是委知界相。不得將僧食出界。賓云。古來
行事之家。藍大界小。及一寺中結多界者。從置食處。
取食將至。界外藍內。及至寺中。別界之內。皆言犯盜
者。今詳不然。事緣一寺。義同一家。豈由界隔便為局
礙。且如食同法別界者。不解舊界。直結食同。故知不
由界體。局食而論。法同食別界者。須解舊界。更結法
界。故知結界本意。為法而不為食。以此推求。故知不
犯。若言決定界局食者。儻有兩寺。同結一界。即應食
通。若許通者。反招盜罪。又若決定界局食者。謂莊磑
所。應不許噉。於常住僧食。又解依界上。結淨地也(濟同
後說)。若將空地為處空則無相可指等者。景云。謂空處
不得為界相。以無可指故言。必有其事隨時准行等
者。立謂。如結小界。名為隨時。故言或是一席作法。以
是一時說恣等。不通於後集。名為一席作法。言聊知
空礙兩分者。濟亦云。立明空是自然之地。礙是今僧
作法。結三小界之所也。聊者頃也。率也。景云。空礙兩
分者。如三方有山石。一方則空。亦得取一方空邊為
相分齊也。
善見云相有八種者。彼文云。一山相。二石。三林相。四樹
相。五路相。六江相。七蟻封相。八水相。既有八門不同。
今即是山相。下至如象大者。若直指山。還是不識分
齊。要須約植尺寸峯略處一門也。下至三十秤若漫
石不得等者。賓云。一秤十五斤。合四百五十斤。纔可
方圓三尺許。言漫石不得者。謂有眾多石通漫也。賓
云。平漫小石也。三林相者草竹不得體虗不實者。賓
云。草林體虗。義在不或。然竹林逕冬不死。何曰體虗。
不許用者。應是竹則引根散生莖之相似。生既不息
根移謂之不定。故不堪為相也。五路相者。要經三四
村人行來往。始得為相若。汎爾向河取水路。向井取
水路。向田之路。並不得為相。覓柴路等。亦爾也。六江
相四月不雨等者。要經百二十日不雨。此是極旱時
也。若是潮水不得為相。潮來是江。潮去只是陸地。故
不許也。故彼見論云。好王治化。五日一雨。不以為相。
一如鈔文。四月不雨常流。方得作也。八水相者。彼論
自然池水得作。若通水入田。或堈盛水。悉不得作界
相。五分云。以眾生及烟火者。謂指牛馬猪羊等。以為
界相。或指聚火火烟等。皆不成為相也。准論徵律城
壍等緣者。即善見徵四分律也。四分明城壍汪水。今
將見論來徵之。城壍得成。故言可知。餘汪水草𧂐等。
則不得也。
主客俱委無有濫矣者。既題牓示。欲令主客識知界
相。故云無有濫疑。上來釋標相竟。
從此巳下。次明界形。隨方屈曲住處辨形等者。謂界形
不定。親撿善見論中。有五種。一方。二圓。三皷形。四半
月形。五三角形也。明了論疏。有十七種。皆謂曲直量
沓不同。今略舉多少。以為神解之路。頌曰。圓角水山
巖。月性圍門土。四繩尼塞墻。滿狂等別住。一長圓別
住。二四角別住。三水波別住。四一山別住。五山巖別
住。六半月別住。七自性別住。八圍輪別住。九一門別
住。十方土別住。十一四廂別住。十二二繩別住。十三
比丘尼別住。十四優婆塞別住。十五籬墻別住。十六
滿圓別住。十七癲狂別住。若解其相。如了論疏第三
卷末。又如飾宗記第八卷初釋也。今且依賓飾宗釋
曰。別住有十七種(謂遂地形有十七異。安標相竟。先結布薩界。次結攝衣界鎮之。十七
皆爾)。一長圓別住(中間狹長。兩頭形圓。相去一丈。或五尺。地周匝安石。以為標相)。二四
角別住(形方四角)。三水波別住(地形細曲如水細波)。四一山別住(以山
為限)。五山巖別住(用一山巖為齊限)。六半月別住(形如半月)。七自性
別住(練若有山或水為限)。八圍輪別住(先小別住。或三或四。外開一步。或二步。為自然
地。於外別結大界圍遶。如鐵圍山〔圍〕四天下)。九一門別住(一邊開門。猶如門巷。巷中之地
即是自然。若門穿過。便成兩界。伹由不過。故號為一門)。十方土別住(隨方土郭邑。併為一
界)。十一四廂別住(居頭相接。周匝四廂)。十二二繩別住(郭中結界。僧覓
難知。或復有人。不肯與欲。開以繩圍。所欲結處。結處若欲作大小界。須安二標。若不結小。伹須一相。繩遶二標。
引出郭外。至半由旬。別作小界。亦以以繩遶作二標。郭中界僧。盡集外界。先解不離衣界。次解顛狂界。次解尼
布薩界。次解比丘布薩界。恐曾先結。故先結小界。後結大界。郭內外同時界起。界起除繩。若郭中集。郭外界裏。
亦須與欲。恐破法等。故須掘壞。郭外界地。或種蕀剌。不令僧入。二繩相連。因以為號)。十三比丘
尼別住(為尼結故。人解尼寄僧界。作羯磨時。須白比丘。僧聽方得。尼於僧界。若自結界。後若作法。
不復須白)。十四優婆塞別住(僧為作羯磨結也。若無此結。優婆塞來此中。受利受八戒
布薩。須取結餘處優婆塞欲。若有此界。則不須)。十五籬墻別住(以籬墻為齊限)。十六
滿圓別住(形如鏡面)。十七顛狂別住(顛狂比丘。不可制錄。僧作羯磨。若不在眾。
要在界中。若其出界。僧作羯磨。僧則得罪。故狂至處。接界更結。令作法時。狂在界中。真諦云。此解不可。此人在
界。不與僧欲。云僧得罪。何容出界。反得罪耶)。
一丈五尺以石次之者。此正明。如今山谷。既高下如
水波。欲結此下為界。其上嶺頭則高。幽谷則下。若直
安四標而唱者。則不知分齊。故須石石相望。則易明
也。賓云。非地形高下如水波也。謂界邊畔出入凹凸。
猶如水波也。無戒滿閻浮提者。只為結界不成受戒。
不得名曰戒也。
從此巳下。正明唱法。今行事者據易為之者。謂律文
令從東方唱。然今若從東方唱。至東南角。則難名目。
今須從角唱為齊限。則易顯也。
不容紕謬者。禮記云。紕由錯也。謬者亂也。如上者。謂
如上空野中唱相云。大德僧聽。為僧唱四方相等也。
若有隔障穿墻過等者。此謂唱法驀[怡-台+沓]而度。非謂破
壁過也。上來數段不同。總是釋第二竪標唱相門義
竟。
三明集僧與欲者。非謂結時須欲。故立緣簡之。使知
結界無欲也。此是舉有以顯無也。若標寬界狹盡標
集之者。謂依標集僧。不依自然界也。古師不許此義。
如下更明。僧祇云避難界者。景云。以夏中有命梵二
難。合結百二十里避之。後若更有。應展轉避之。亦不
限多少也。今鈔引此。證知須知盡標集。據彼文中。有
比丘呼來之語也。下引有師云者。是礪師也。從有師
云下。至故須集之來。並是古師言也。從准理不然下。
是鈔家語也。䇿云。其標寬界狹。願律師亦令盡標集。
礪准盡界集也。上言若出界巳作法結之者。謂三由
旬內。有僧呼來。如其不來。令出界也。然後加法。撿祇
文云。有一住處。諸比丘。前安居。後安居。日巳過。有事
難起。若賊難。若王難。若奪命。若破戒。若水多虫漉不
能得淨。欲至餘精舍。避此諸難。去三由旬內。若彼有
比丘。若呼來。若出界去。羯磨結之。此祇文意別。乃是
避難。至彼精舍。喚彼精舍中人。共結界。其彼精舍。去
本難處。有三由旬。豈是齊三由旬集僧也。直是到他
精舍中。喚他集。若不肯集。令出去巳。即合結取三由
旬也。無正教可准者。謂在律不言。名為無教可准。斥
其古師之執也。汝言不取標集。無教可准也。
若標內有村縱自然內不欲取村乃至村內比丘不
須外集者。濟云。此明於蘭若處。結大界。界既闊大。中
間有聚落。故曰村也。今不欲取此村。故唱村除之。其
村院相既周。即名可分別聚落。乃與蘭若界別。何須
外集來也。本意只為不欲取村。故唱內相除之。非為
比丘在內故須唱也。向若不唱出。無別眾之過。由聚
界與蘭若界別故。又言村內比丘不須外集者。景云。
以村院相周故。村內不集。不犯別眾。圍輪別住者。立
云。如一聚落中有眾多別住。各各自結為界。今有人
更合盡結大聚落為界。則各各唱內相。除諸小界。然
後唱外相結之。舉喻如般盛盌也。如了論疏可尋。上
明集僧義竟。
二不得受欲有三義一結界是眾同之本者。有云。對
後法為言。餘法是眾同之末。並依後起。故開欲也。二
自然地弱不勝羯磨者。立明。欲本應羯磨。以自然地
弱。但得秉二三人法。必不勝羯磨。何勞說欲。若是別
人之法。又不勝羯磨也。故羯磨疏云。以欲之所在。
必緣僧務。自然薄弱。力所不勝。有人言。結界白二。乃
前開。欲是末緣。必憑僧起。界是作法強故攝之。三令
知界畔至護衣等者。若開欲緣。終非委練。故羯磨疏
云。界須制限。若結開欲。終不請委。故須通集。礪云。結
界無欲。三義釋之。初一同鈔可解。第二云自然地弱
不勝羯磨等者。謂未有界。故自然中。作法弱故。不攝
欲。餘羯磨憑界而作。強故攝欲。三令識界分齊。不礙
僧事。又無破夏離衣之難也。䇿云。然此三意。並是人
情。但知四分不開與欲。何勞推究。尋其所由。若准他
部。結界亦有欲法。故隨機不同。不可和會。言護夏者。
謂依界安居。須識限域也。言別眾者。不問法別眾。食
別眾。皆約界內有別。外非犯。言護食者。常住僧食。不
得出界。忽若藍大界小。將食還房。豈非犯盜。此義非
理。如前賓巳破訖。蓋是約界結淨地也。言護衣者。依
界結攝衣界也。上來釋初緣成門義。
二正加聖法等者。賓云。唱相人不得作羯磨。羯磨人
不得唱相。由秉法時。牒唱相人。言此住處比丘。為僧
唱四方大界相。豈可自牒巳身。然唱相法。律文不制
三遍。今行事者為耳。素律師唯一遍。又唱時令穿墻
壁者。諸部無文。即是非制而制須知。濟云。親問南山
闍梨云。不用三遍。恐唱者或不分明。故令三遍耳。據
律只一徧即得。又唱相比丘。不得稱名。又羯磨結時。
亦不得牒唱相人名者。表無別為故也。若稱人名。恐
人生疑。專為此人結也。然五分文。則稱名作法。四分
僧祇皆不稱名。礪云。加法文中云。同一住處同一說
戒者。即問稱事與欲。餘事不成。今此云說戒。類似稱
事。應專得說戒。此問意。如說欲。若云其事與欲。則不
通餘事而用。謂稱僧所秉事也。今此結界。既稱同一
說戒。亦是稱事結此界。應但得說戒。不通秉餘法耶。
答此先後不同。故使有成不成。謂說欲稱事。欲法在
前。作羯磨在後。故不成也。今稱事結界。先言於此四
方相內結大界。後乃稱事。言同一說戒故也。今雖有
此料簡。然是佛立法一時不同。何可會也。宣問結戒
場中。何不言同一說戒者。答戒場本為眾大集難。別
開結也。說戒通制。本據住處。場非住處。故不云同一
說戒也。問說恣二法。須戒場僧集。餘法不須集者。答
此二不攝僧法位居行淨之人。故制界之內外普同
導故。羯磨餘法。所被多途。無局於時。多緣別務。若開
通集。還復相勞。徒有前開。終無後益。故作法時。異界
有人。不兩相集。
從此巳下。正明戒場之義也。必須細心方應遂事等
者。夫欲結戒場大界。要須三重竪標。若以疎遺。於中
秉法不成。致使受戒不得。故上文云。但為三相難明。
恐法不練。略引圖示。然依圖唱相。使雜學曉迷。即其
義也。言細心者。簡麤心也。遂事者諸事如法也。
從此巳下。正引圖示學眾也。圖下注云。乃至餘方准
此者。謂且據南北為言。其東西四維。亦須准此也。注
云若結作法巳隨相標遠近等者。謂結界巳。各有法
事。隨作法標相集之。不須依自然朱方也。五相遠近
者。謂今且舉不可分別聚落明之。餘有可分別聚落。
有難無難蘭若。道行水界五種之相。例此法也。
若作二法竟乃至不妨二處者。謂若結戒場。及大界。
二種羯磨竟。後二處有僧。互不相妨也。
若明外相必在院外唱之等者。謂既有戒塲帖墻。今
唱大界外相。要須從墻外唱。若從內唱。則與大界內
相合。是以不得。又不得入大院墻唱之由不見其相
者。立云。如土墻。或闊五尺六尺等。謂唱墻下中央為
相。故言不見。濟同此說。
若不依此解坐餘處亦准不得者。謂若不解此圖。於
餘別處准行。亦不得也。
五分云應先結戒場等者。首疏云。謂彼律中。先於界
外結場。後因賊難故。還僧坊結之。即須先結於戒場。
彼結大界也。若先有大界者。可捨巳後結場竟。更結
大界。據此文意。同鈔所執。然與鈔中問答之意不同。
此五分文。令捨大界巳結場。鈔中即云應捨巳更結。
即道是捨戒場巳更結。豈非錯耶。礪云。令先結大界。
後結戒場。以大界內。令安場故。然此義亦合通成。以
結大界。還留戒場及空地故。今鈔不許者。當部雖無
文。五分母論皆先結場。後結大界。今須依彼。毗尼母
善見亦同此說者。濟云。母論應先結攝食界。次結戒
場。後結大界。最後結攝衣界。若欲解時。先解衣界。次
解大界。次解戒場。後解食界。
今猶有人先結大界者。濟云。即礪律師也。亦是相承
古人之執也。古人據律文次第。文云。以大界內。安戒
場故。以律中先時。未開戒場。先結大界。復有緣開結
戒場。戒塲之文。乃在於後。古人即謂。場是大界之後。
不究義意也。緣起雖令大界內安場。蓋是據後結大
界遶場。故場居大界內也。若據緣執事者。如飲酒戒。
娑伽陀醉臥道上。為俗所誡。以為緣起。亦可今房中
自飲。應不結提。又如須提那故二為緣。今時起者。豈
論新舊。又古人執受日。要先受七日。次半月。後一月
者。亦據律文次第。今時約緣來即受。何得論斯次第
也。賓云。疏意令先結大界。後方結場。謂作三重標巳。
先唱大界外相。次唱內相。謂留場及空地等。羯磨結
大界巳。方集場中結場。非謂遍結大竟。於上結場也
但不成後法故須解之者。立明。後法。謂有人。於中受
戒懺罪不成也。則通僥倖者。羯磨疏云。非分遇福。故
曰也。有云僥者遇也。倖者慶也。應師云。僥倖者。謂非
其所當。而得之也。小疋云。非分而得。謂之倖也。欲明
先結大界。後結戒場。於中受戒不得。若不知是先結
大界。後結場者。事同佛未制前。開得戒也。賴有此不
知之路。而開得戒。故曰也。
總唱三相巳具加二種羯磨者。立謂。有師行法。便於
場中。具唱三重相。即結戒場。併於戒場中。即遙結大
大界也。故曰具加二重羯磨。上言界內不集者。即不
盡自然集也。或有界內通唱三相巳隨界加法者。謂
有人行法。則時一時唱三相。是非法也。應須先唱戒
場外一相。即須加其法結之。言隨界加法者。加法雖
如。唱相非也。此是自然界內唱也。立云。其大界還得
成。但戒場不成耳。或於大界內遙結者。謂有師於大
界內。唱三相巳。即遙結場也。各唱各結方得成就者。
以界別故。同結不成。餘亦可知。
從此巳下。明其相也。結巳餘僧且坐處將四五人知
法相者。立謂。恐繁勞大眾故。將四五人往結也。若盡
往者彌善。先明唱相有二不同者。初謂先唱內相三
周。次唱外相三周。後乃總結二。謂別唱內外一周巳。
隨遍結之。
四分律鈔批卷第四本
四分律鈔批卷第四末
江東杭州華嚴寺 大覺 撰
若據律文亦不加字等者。景云。一口但云。於此四方
相內等者。是義自通也。意云。四方相內。引語通也。外
相亦是四方之內。內相亦四方之內。是同直言四方
相內。則兼二也。何須加內字耶。故魏末光律師。明解
律宗。時當僧望。每望講說。常有千人。後因結界。共他
諍此足內字之義。諍猶未巳。時有新學少年。便出言
曰。若以相望相。相有內外。以體望相。體必相內。其□
結舌。然久答言亦應如此。故知不用加字。
不同大界集僧者。謂大界是無難。五里集僧。今此為
難。齊七槃陀。故曰不同大界也。對此四分無異至來
難易見者。立謂。善見論中云。蘭若有難者。齊七槃陀
羅集僧。與四分但明有難。須結三小界。既有七槃陀
之文。今依見論七槃陀也。其文二俱是難。故言無異。
此解非。羯磨疏云。有人云。並由難事起。未須依界。隨
集坐處。即以為定。故引文云。坐處巳滿等(此意師令齊坐處集。
不用七靈)。又有師云。引非正量。不可依承。須依律文不同
意承出界。疾疾結之。明知恐同自然。故知以界為限。
既云有難緣。不比常途。宜用見論七槃陀量集也。以
彼文云不同意。與此四分一也。今言對四分無異者。
善見文中云。蘭若有難分齊。極小方圓七槃陀羅。一
槃陀羅二十八肘。若不同意者。於外得作法事。四分
亦云。不同意未出界。疾疾結之。故曰無異也。濟亦云。
對此四分無異者。四分云。不同意者。於外得作法事。
故曰無異。通計七槃。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宣問如
拘睒彌國亦不同和。如何同處別說開也。答此不同
彼。彼則事見兩乖。便非僧義。故開別說。引見同事別。
於事不知。得成呵別。故開別結也。言必在聚落不開
等者。立謂。聚落中。不開難事結小界。謂聚落隱屏。墻
壁蔭暎為難。比丘或隱俗舍。在七槃之內。則成別眾。
惡比丘來。不得見也。蘭若逈露。未難易見。故開也。
上明集僧遠近義竟。巳下第二明無方相也。言隨人
多少即為界體者。謂無標相。用坐處為體。即相即體
也。
比人行事若結小界受戒多立院限等者。立謂。古師
云。此三小界中。若受戒小界。須立院相。若說戒小界。
自恣小界。此二不須立院相。須直齊坐處。引解並非。
今則俱無院限也。濟云。并部舊來不識教者。至受戒
時。為他師僧。多於俗人家。結小界受戒。亦不齊身結。
亦不立標。直將腕向前鈎。云齊爾許地結為界。時人
呼為腕鈎界戒。若新受戒人。來至晉州同州蒲州。多
被人調弄云。汝不從彼腕鈎界中而受戒耶。
初云僧一處集者。即是難事受戒也。中云爾許比丘
集者。即難事說戒也。後云諸比丘坐處巳滿者。是自
恣也。
若准僧祇等者。立謂是并部願律師云。小界有標相。
彼師引僧祇。齊坐處一尋外。作羯磨。據此明知有標
相也。今鈔不同之。謂祇小界者。彼律文中。為捨懺事。
大界僧難集。又無戒場故。開於大界外。別結小界。事
同攝僧大界戒場之法。以所結小故。名為小界。便立
標相結之。坐外更開一尋。是名小界。不得同前三小。
今願師濫執。謂是三小。若據小名。將為三小者。亦可
四分呼戒場為小界。豈即是其三小耶。今斥古師。明
不用立相也。
足開一人之分者。濟云。此是鈔家。令如此也。謂結界
巳。師僧促勝劣容受者。半身即得。古人立法。亦有令
小分齊坐處結。然別開少處。如熨斗柄。欲使受者。於
中為受。今亦不可。忽有惡人。上柄呵之。奈何。
四面自恣此人加用未必如此者。謂難事自恣。要令
圓坐者。此乃人語。未必須然。古師意言。故名人加用
也。巳下明結法。餘有三種界別者。立謂。上來所明。唯
是人法二同之界。但是當界內自同耳。今此巳下。更
有三界。與上有異。今重明之。故曰餘有也。礪云。大界
有四。或時稱三種者。一是人法二同界。謂別說戒別
利養。但是當界內自同耳。今時常途者是。二者法食
二同界。謂先是二界。一有法無食。一有食無法。今各
解共結同說同利。或名合二法食同。三法同食別界。
謂先有二界。法食各別。今各解共結同說別利。亦名
合二唯法同。四食同法別。亦謂二界各別。今則別說
戒同利養。亦名二單食同。此後一界無結解之事。直
謂守護住處。白二作法結之。使食通。彼羯磨文。似如
結界法。然不唱標相。亦不牒標相。准理而論。不合名
界。但數為四者。以同是結法故。相從為界名。或時數
大界唯三者。正不論此後者也。有人云。合前二。為取
後足。成三者。非釋也。一別說別利欲同說同利者。此
名法食二同界。即上礪釋第二者是也。初既二別。後
欲二同者。以法食缺互。今則互須。取法濟心之方。取
食濟形之術。心形即道之具。機至何教不通。故佛聽
之。各解同結。
二別說別利欲同說別利者。此法同食別界。即上礪
釋第三者是也。由彼此利豐。一住無法。出家所為。以
法為先。慧命將近。法身成立。必因此也。故佛聽之。三
別說別利欲別說同利者。此名食同法別界。即礪釋
第四者是也。此無解法。伹是和僧送食。給濟他處。此
法殆盡者。殆由免也。滅也。將也。毛詩云殆也。廣述云。
殆者敗也。鄭玄云。殆者幾也。幾由近也。
從此巳下明解法也。若有戒場先解大界者。立明。如
著衣服。著則先內後外。此喻結時也。脫則先外後內。
喻解界時也。
舊羯磨中用大界法解之者。此是光律師行事也。所
以者。羯磨疏云。故光師出羯磨文子注云。此一羯磨。
通解二界。隨其大小。更無偏局。今不同之戒場不許
說戒何得牒解者。此明古師用解大界之文。將解戒
場。今不同此解。大界文中。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今戒
場。本不許說戒。何得用彼文也。今准難事翻結為解
等者。謂三小界。翻結為解。今准此義欲解戒場。但翻
結為解即得也。言理通文順者。於理亦通。於律文亦
不違也。
見論戒場上不得立房等者。撿彼論云。有勢力王。於
戒塲上立房。名為難房。應令莫於此作妨我布薩自
恣等。若三語不止者。有慚愧比丘。剔壞此房。唯置佛
殿及菩提樹。壞巳勿用。次第舉置遣送與住比丘(看彼
文意。應是同於妨難起房)。如世祭壇郊祀之所等者。立明。如國家
有郊壇。在國南七里。於中祭祀天神。名曰郊壇。去城
七里曰郊。二七里曰垧(古螢反)。三七里曰林。四七里曰
野。爾疋云。邑外謂之郊。周禮以宅田任近郊之地。鄭
玄曰。司馬法云。王國百里曰郊。二百里為州。三百里
曰野。儒生曰。郊者交也。謂小國諸候來躬。則國中大
臣出迎。至此交接也。去國百里。文解。南郊祭天。北郊
祭地。以於中祭與天交接也。或名戒壇者。西國有北
天烏場國。亦曰烏纏國。立戒壇高一丈四尺。有三級。
大如法也。對此可明。清官之壇。南山積香泥水際而
上為之也。
解三小界同前結法者。與翻結為解也。
上來總是釋第二依位作法門義竟。從此巳下正明
第三法起有無義也。由作善法即發善無作者。立云。
若作惡事。發惡無作。今結界是作善法。故發善無作
也。言屬善行陰攝者。立明。五陰之中。前三無記。至行
心。是有記。能成善惡業因。今此結界之法。是善業也。
是善行心。由善行心故。發得無記之地。有善法起也。
問地是無記。何得發於有記之善。答地雖無記。不知
善惡。由心有記。加其善法。被無記之地。能令此地有
善法起。非謂與無記地連非不相及等者。羯磨疏云。
何是無記。非情所收。然結界處。非心不起。地是依報。
濟云。眾生感報。此而住。謂地是眾生所依之處也。如
善心招淨國。惡業感穢土。豈非地是依報耶。乃至衣
食利養。皆依報所攝。何得隨心業力。有法依地。故遍
標內皆有業力。即如五分多論。以界威力故。善神所
護也。言非不相及者。有云。明相及也。立謂。舉喻如水
波。離水無波。離破無水。水以濕為性。波以動為性。其
性雖別。終要相依。亦如報色。與方便色。不一不離。鼓
動之時。名方便色。異熟之身。名為報色。方便不自起。
依報色而動。名方便色。報無別體。還是身口所運動
者。說為報色。既相依而立。不可說為二也。然方便通
三性。報色唯無記。故不可說為一也。終要相依相藉。
然今善法要必依地。地雖非記。但由僧善作法故。齊
標內有善法起。離此標外。則無善法。其由波性與水
性。二性雖不同。乃得相合。我亦地性雖無記。何妨與
有記之善共合。故曰非不相及。
昔云無有法起乃至不論法起有無者。即羯磨疏中
有人言。是礪律師也。立云。願律師也。撿礪羯磨疏云。
昔解准善見論。似有法起。今釋不然。如行者造業。發
生無作。與行者心俱。謂於心邊有得可得。故有業也。
今此結界。非別所為。能作是情。所為非情。何有法起。
誰領繫者。賓述此意云。凡言無表。是身語業。豈得無
情成就無表。若爾善見如何會釋。答此是制限之內。
非謂法起。但是約界集處。即引律文。滅諍犍度中。云
何界現前。謂在內作羯磨有制限者是也。謂是作法
之處。簡異自然。無別法起。如是類知。衣藥等界。但是
曾經作法。得無罪累。非是有法起。此舉衣藥鉢等者。
賓云。物體之上。雖無無表。其作法人身中。亦起持戒
無表。結界亦爾。所結之地。雖無無表。其作法人身中。
亦起結界功德無表色也。如前五分所明者。謂如前
結大界中。多論及五分結取村。善神所護。引此文證。
知有法起。若無法起。善神那護。小法滅盡者。此是經
名。劫火起時者。深云。此鈔明不為劫火燒者。此明小
劫也。若大劫時。天地洞然。此非言限。今此且明小劫
火也。一大劫中。有八十小劫。謂二十小劫成。二十小
劫住。二十小劫壞。二十小劫空。乃至金剛為土臺者。
立明。地行夜叉鬼。行於地中。猶鳥飛空。若至曾結界
處。不能得進。由結界竟。至金剛輪際。有善法起故也。
至此可引感通傳中。明戒場力事(云云)。
上來釋三段巳竟。從此巳下正明第四結處失不之
相。諸比丘捨僧房去作念不還者。立明。於寺內作念
不還。出門即失。若出寺方作念者。則不制捨。以界外
遙捨不成故。
前善見並言不失等者。此問意。前善見云。上起三重
屋。乃至掘至水際不失。何故今則一宿不還便失。此
云失者作不還意有捨界心等者。此釋通上智論文
也。謂若作不捨心。則同上善見不失也。若作永捨心。
則同上智論十誦也。治故伽藍不失淨地者。此言證
前所作捨心則不失也。案藥犍度中文云。時諸比丘。
不知何處是淨地。佛言應結。若疑先有淨地。應解然
後結。爾時治故僧伽藍。不知為作淨地不。佛言得作。
(述曰)既言不知何處是淨地。明知此處曾巳絕人足。顯
故藍也。又下句故藍之中。比丘不知。得作淨不。但直
判云得作淨地。明知古伽藍界法不失。先以憑界上
結淨故。淨既由在。界定不無。
若作法捨衣食人界俱失者。此明衣食二界。依大界
結。今若解其大界。所依既謝。能依冥然自失。此論其
本攝僧之界。故曰人界也。上明失義也。
一非法惡心捨淨地不成例准者。立明。引此言。證上
文惡心捨界不失也。亦如比丘惡心觸僧食。佛言不
成觸。但觸者得罪。羯磨疏中有六種不失。合此第四
失界相。第五空本處兩處為一。便有異見互結不失。
由見異故。兩無別眾。同界別說。佛判得成。又有邪正
互結不失。并此惡心僧尼中邊。為六也。四失界相如
善見中者。謂同善見論水蕩成坑等。不失也。五空本
處者。立謂。不作捨意。故非失限。首疏解云。空本處者。
掘地令空也。
不得相叉者。景云。謂無敬讓。故不許也。立有兩解。初
云不得相街。名相叉也。如尼於僧界上結。須稱僧界
而結。不得一半在僧界上。一半在自然。僧於尼界上
結。亦須稱尼界而結也。濟云。南山羯磨疏云。不得相
叉。恐出僧外。非成同法義故。此意明。尼若於僧界上
結者。要可僧界而結也。若尼界大於僧界。尼坐之時。
容有在僧界外之義。為本法尼。受具之時。則二眾不
相攝。非成與僧同法之相。若尼結小於僧界者。則僧
坐時。容有在尼界之外。亦非二眾同法之相。由斯義
故。故須相可。又云。僧不為尼結。尼不為僧結。故云相
叉。謂是互也。若如後解。字不相應。應作差字。然五百
問法元不可依明法法則。乖宗結罪。罪頓輕重。故語
云。卑摩鄙語。慧觀裁錄。都人擅寫。紙貴如玉。上釋六
篇竟。
**** ○僧網大綱篇第七
上篇明界。是僧所依之處。托處既立。復須興建正法。
攝御時眾。夫照彰裔葉。住持運往。必須依憑教行。方
能光遠大法。故有此篇來也。言僧網大綱者。借喻世
網之綱。能正其網目。今此一篇。是僧家法網之綱紀
也。住持之大要曰綱。細行之儀軌是網。亦得云僧眾
網目之綱領。故曰也。說文云。持網大繩曰綱也。僧法
若乖。紊亂失緒。舉此一篇。無法不整。故上序云。紉既
絕之玄綱。即斯義也。濟云。今言眾主三綱。亦取僧網。
網由綱也。網即眾僧也。以眾主能持於僧故。如綱能
持其網也。深云。就此序中。文分三段。從初至光揚慧
日來。明依教任持使三寶建立。二從若法出恒情下。
至必遵聖法來。明違教滅法自招苦報。三從今欲下
訖序文來。明欲集法匡時。則發揚聖教。重光道化也。
三段不同。今即是初。
一方行化立法須通者。立明。一方方住持。依教立制。
須通聖教。若立制不應聖教。名為塞也。由三藏教法。
十方普同。若依而行之。處處通也。故云立法須通。處
眾斷量等者。立明。處是居也。明其居眾主綱維。斷割
是非。要須憑附律教。由教有楷式。法則軌定。義無乖
越故也。令遠域異邦等者。說文云。域者邦也。廣疋云。
邦域國名也。言翹心有所者。明一方住處。若依毗尼
弘建者。能令他方遠虔。處誠欽仰。由如日月。故云翹
心有所也。界中行者安神進業者。由眾主立制。行化
於時。與教相應。能蔭覆後生。安心進道業也。若不依
教立儀。使諍論紛紜。何能安神。進修佛道也。若斯御
眾何事不行者。若斯謂如此也。結其上文耳。御者治
也。欲明上之化下。如風靡艸。今若上座。依教法而行。
下座豈有不依。皆從風靡之化也。何人不事者。欲明
能依教而行。道俗貴賤。誰不瞻奉加敬也。豈止僧徒
等者。若此依教立法。何伹僧中徒眾。濟濟可觀。亦使
息世俗之緣。歸趣菩提之理也。方能扶蔬道樹光揚
慧日者。謂非直內自息俗歸真。復能外揚輝慧日也。
前云深崇護法。何患佛日不再耀。法輪不再轉是也。
道樹喻佛法能蔭覆眾生。離煩惱鬱蒸之熱也。扶蔬
者。說文云。木枝柯四布之貌也。
從此巳下。第二明違教法滅。自招苦報義也。若法出
恒情等者。立謂。習俗生常不依聖教。唯信胸臆。師心
制法。故曰法出恒情。言不依律。名無所據。科罸同鄙
俗者。立謂罸錢及米。名科罸同鄙俗也。濟云。好俗人。
亦不作此立教。但是鄙俗。故有此教也。行杖鞭撻。麤
枷大棒。恣意讁罸。是教網重麤也。所被多喧亂者。立
謂。能立制。既是非法。所被之人。不從順者。遂喧亂也。
加之教非法。橫治他人。人則不伏。互相怨訟。是喧亂
也。生地獄如箭射者。濟云。猶如讚鉾離手。必至於地。
此人亦爾。命亦斷時。必墮地獄。百千人不得同住者。
立明。然僧住處。要以法食二同。今既無法。理不得住。
故下文。師畜弟子。若無法食相攝。不問晝夜須去。義
可知也。
從此巳下。第三正明重光道化也。使制與教而相應
等者。明今欲立僧制。須與三藏聖教相應。如下文。七
羯磨治人。是與教相應也。言義共時而並合者。欲明
立制。要必知時。如呵責等。亦須知時。舉非亦須知時。
不乖其道理。故曰也。有云。謂今所立制。亦合時宜。亦
合義理(此解好)。非制不制者。謂非法之制不立也。是制
便行者。明如法之制今行也。
上來三段不同。總釋序義巳竟。則為斷三寶種奪眾
生眼者。彼大集中。佛告頻婆娑羅王言。若未來世。有
我弟子。饒財多寶。有大勢力。王所親受。一切大眾不
能擯治。如是等人。汝等當治。剎利婆羅門毗舍首陀
不能治者。如是四姓。則為斷我三寶種姓。能滅法炬。
破壞法船。奪眾生眼。譬如一人奪一切眼。於意云何。
是罪多不。甚多世尊。不可稱計。佛言。若有四姓有大
勢力。見我法滅。捨不守護。其所得罪。亦復如是。雖無
量世修戒施慧則滅失者。佛告大王。若有國主。於無
量世。修戒施慧。見我法滅。捨不擁護。如是所種無量
善根。悉皆滅失。其國當有三不祥事。一糓貴。二兵革。
三疫病。一切善神。悉捨離之。其王教令。人不隨從。常
為隣國之所侵嬈。風雨不時。內外親信咸共謀叛。其
王不久當遇重病。死後生地獄中。若宿善追及。還得
人身。無量世中。當盲無目。貧窮乞匄。常生惡心。因此
惡心。復墮地獄。頻婆娑羅。耳聞是語。悲泣嗚噎。收淚
而言。我值如來。猶故不能如法治國。況未來世放逸
諸王。不能持戒修行精進。治惡比丘。護持佛法。不能
紹繼三寶種姓。如是諸王。長夜常行於三惡道。爾時
諸王。及一切人。發願護法。佛言。汝等若能建立此事。
則為供養三世諸佛。功德無量。若有犯過比丘乃至
一國四國等者。佛問頻婆娑羅王。大王國法。何名大
罪。王言。我之國法。有四重罪。一斷他命根。二偷至五
錢。三婬他婦女。四為五錢故大眾中作妄語。如是四
罪。犯者不活。佛言。我今亦為未來弟子。制是四重。王
復言曰。如我國法。有作罪者。必死不疑。或打或罵。閇
繫輸物。擯出國界。如來法中。其義如何。佛言。我之法
亦復如是。有犯罪者。或令苦使一月二月。或不與語
共坐共食。或不共住。或擯令出。或出一國。或至四國。
有佛法處。治如是等惡比丘巳。諸善比丘。安樂受法。
故使佛法久住不滅。
若有鈍根眾生乃至營事福處者。觀彼經意。明不修
正業之人。恐其沉溺。既是鈍根。又著住處。不肯遊方
學問。故勸料理福業也(如十輪抄云云)。
我知眾生心所趣向者。彼十輪云。我知眾生種種體
性。心所趣向。能生信解。為利彼故。除其黑暗。乾竭駛
流。得涅槃樂。為欲調伏破戒眾生地獄等苦。
除其多聞及持戒者。立有二解。初謂多聞持戒二人。
為世所重。能說法化人。亦開不須治也。又解。今欲治
罸前人者。要是多聞持戒。方能治他也。能示天龍八
部珍寶伏藏至佛想施心等者。撿十輪云。佛言。若有
依我法出家。造作惡行。如是比丘。盲無所觀。此非沙
門自稱沙門。此非梵行。自稱梵行。為諸煩惱之所敗
壞。如此之人。猶能開示一切天龍夜叉乾達婆。乃至
人非人等。一切善法功德伏藏。為善知識。由剃除鬚
髮。披著法服。能為眾生。增長善根故也。言應作十種
勝想者。若新翻經。名十種殊勝思惟。舊翻經名十種
勝想。一者破戒比丘作真佛想。二觀破戒比丘作持
戒想。三慳貪比丘作布施想。四多嗔比丘作忍辱想。
五諂曲比丘作質直想。六懈怠比丘作精進想。七聚
落比丘作蘭若想。八散亂比丘作禪定想。九愚痴比
丘作智慧想。十生死比丘作涅槃想。束為頌曰。破佛
破持慳貪施。嗔忍諂質懈怠精。聚落蘭若散亂禪。愚
痴智慧生死涅。言佛想施心者。立明。略舉十種中二
事也。謂是於破戒者。作真佛想。慳者作施想故曰也。
宰相讁罸況餘輕犯等者。說文云(都革反)。罸也。通俗文
云。罸罪曰讁。字林云。讁罪過也。又云責也。說文云。罪
之小者曰讁也。言罸者折伏也。言況餘輕犯者。故十
輪云。依我出家。若持戒。若破戒。我悉不聽轉輪聖王。
大臣宰相。不得讁罸繫閇。加諸鞭杖。截其手足。乃至
斷命。況復餘輕犯小威儀也。牛黃麝香等者。十輪云。
佛言。破戒比丘。雖是死人。是戒餘力。猶如牛黃。是牛
雖死。人故取之。亦如麝香。死後有用。能大利益一切
眾生。惡行比丘。雖犯禁戒。其戒勢力。猶能利益無量
人天眾生。譬如估客。入於大海。斷於無量眾生之命。
挑其兩目。持阿摩陀那果。擣簁和合。成其寶藥。若有
眾生。盲冥無目。乃至胞胎而生盲者。以此寶藥。而用
塗之。眾病得除。其眼明淨。如是若諸破戒比丘。雖破
禁戒。造作惡行。於佛法中。名為死人。復能令他一切
眾生。使得清淨智慧法眼。能令見者。當得如是。況復
為開示說種種法也。又譬如燒香。香體雖壞。熏他令
香。破戒比丘亦復如是。自墮惡道。能令眾生增長善
根。一切羯磨。說戒律處。悉皆驅出。不得在眾。而悉不
聽王及大臣。加其鞭杖。佛即說偈。
「 瞻蔔華雖萎
勝於一切華
破戒諸比丘
猶勝諸外道」
薝蔔者。正言瞻博迦。此云黃華。樹小而香。西域多有
此林也。新翻十輪偈云。
「 瞻博迦華雖萎悴
而尚勝彼諸餘華
破戒惡行諸苾蒭
猶勝一切外道眾」
為不信所燒者。立明。此合前燒香之喻。香體雖壞。能
熏外物。破戒者亦然。雖復為他信心供養所燒。猶能
增他善根。示人天聖道。慈有二解。一云破戒之人由
不信因果。遂破淨戒。長夜受苦。故曰也。又解。為信施
所燒同前立解。故唐三藏新翻此經云。信施所燒也。
又云若有比丘。於性重罪中。若犯一罪者。雖犯重罪。
和合僧作羯磨治之。其本受之戒。猶有餘勢。譬如妙
香。雖無香質。餘分芬馥。不可輕蔑。破戒比丘亦復如
是。無戒白衣。不應輕慢。雖非法器。於賢聖毗尼中退
沒墮落。不得受用四方僧物。由本受得戒。餘不犯者。
其戒香氣多有勢力。是故不聽白衣讁罸。況餘堅持
禁戒清淨行者耶。言三世僧物者。房舍臥具。事通三
世。過去修治。得今受用。今復修補。用通未來。其惡比
丘。三世僧物。飲食敷具。皆不聽用。以其破戒。非是僧
故。不合得分。故云皆不預分也。
若非法器云何驅遣等者。十輪經中。波離從座起。問
佛。若世尊作如是言。是法器及非法器。悉不譏訶。他
未來時。作諸惡行。如是比丘。非沙門。而作沙門。非梵
行。而作梵行。今當云何呵責其心。駈遣令出。佛言。我
悉不聽俗人譏訶。若有比丘。造作惡行。共僧中住。其
有清淨比丘。威儀具足。成就五法(應是五德)。語惡比丘言。
我今欲舉汝罪。是實不虗。是時不非時。慈心輭語。為
使佛法久得安住。為欲熾然一切佛法。若聽我說。我
當如是舉汝。若不聽者。當依毗尼中滅諍法治之。言
比丘得作者。謂佛答波離言。我不許俗治。比丘得治。
故曰也。立問。大集令王治。十輪不許治。如何會通。解
云。大集令治。據比丘作惡外彰。十輪不許治。據比丘
內缺其行。外猶生善。說法化人。故不聽治也。復有十
種非法即得大罪等者。彼十輪經。云何為十。一若僧
不和合。於國王前而譏訶者。是名非法。二若僧不和
合。於婆羅門眾中而譏訶者。亦名非法。三者僧不和
合。於王眷屬及諸大臣前而譏呵者。是名非法。四者
僧不和合。於白衣中而譏呵者。是名非法。五六者僧
不和合。於婦女小兒等中而譏呵者。是名非法。七僧
不和合。於僧淨人前。餘言如上。八者僧不和合。於比
丘尼眾中。餘言如上。九者僧不和合。於本怨嫌人前。
餘言如上。十者僧不和合。以嗔恚心而相譏呵。是名
非法。有如是等十法。不應譏呵。假使舉得少罪。亦不
應受。若復少有佛法譏呵者。亦不應受(上唯有九。疑是開小兒婦
女為二也。由有等字。餘句無有等字。鈔引文略。可對思之)。下具出舉法如律法中
者。立云。即遮法中明也。
行惡行有果報故者。即此治罸是果報也。濟亦云。只
此罸之。是惡果之報。上釋化教義竟。
上品之徒見影依道者。和上云。上根之人。猶如快馬
舉鞭見影即走。遲驢楚毒。而不肯行。此喻下根人也。
首疏云。佛法中有三種人。謂上中下。上品之人。專精
不犯。堅守禁戒。如鵞珠草繫。理須恭敬。不得治罸。如
轉輪王神寶之馬。一日之中。周四天下。不勞加罸。中
品。犯巳自悔。深生慚愧。如好良馬見鞭影便行。不須
加罸。下品之人。無慚無愧。破戒犯罪。續作不止。自非
治罸。寧容肯息。如似鈍驢。不加鞭杖。無由取路。准此
文中。約犯過者。取第二人為上品。慈云。見影者取教
為影也。以見教中治罸之人。即改過故也。又智論第
二十六卷云。佛有時苦切誡諸比丘云。汝狂愚人者。
此苦切語。為憐愍眾生故。無有垢心嗔罵也。自有眾
生。耎語善教。不入道撿。要須苦切麤教。乃得入法。如
良馬見鞭影去。鈍驢得痛乃行。復有四種良馬喻。如
雜含經抄可尋(云云)。
悛革等者。悛(七緣反)改也。見字書。案意。有所改革謂之
悛。又謹敬貌也。言革者。說文云。獸去毛曰革。革更也。
斯言允矣者。尚書云允信也。周易云允者當也。
四分中凡欲治罸舉人乃至具如律本遮法中說者。
律文即遮犍度中明也。時有六群比丘。作如是念。世
尊無數方便。教諸比丘。展轉相教。更相受語。便舉清
淨無罪比丘。佛言聽先求聽。能舉之人。須具五德。乃
至窮問。為見聞疑。何處見。見何罪。犯戒見。犯威儀耶。
問答一一如法。犯者臣巳。乃可依斷。律文中盡論此
意(云云)。
一言呵責者。礪云。此人輕蔑僧眾。情存鬪亂。破壞彼
此。故以苦言切勒。名呵責。祇律名折伏羯磨。涅槃名
呵責羯磨。十誦名切勒羯磨。二門不同。今即是初。
四分等律總處明之等者。謂等取諸部十祇五律。此
中合諸部。共明立治之法。
若對僧比丘前者。僧者四人巳上。比丘者。據一人二
人等也。倒說四事者。戒見威儀邪命。為四事也。倒者
犯言不犯。不犯言犯。邪言不邪。不邪言邪也。羯磨疏
云。戒見儀命。理須順奉。四反倒說。壞亂俗心。即斯義
也。謂六十二見者。將此六十二見。破其正見。故言破
見。濟云。引是舉能破。以解所破也。謂是將斷常邊邪
等。以破其正見。故曰也。言六十二者。榮疏云。且明五
見。一身見。亦名我見。見身為我。從其所取。故名身見。
計身為我。從其所取。故名身見。計身為我。從其所在。
故名我見。二邊見。斷常乖中。說為邊見。三邪見。謗無
因果。乖違法理。故名邪見。四戒取。執牛狗戒等。以為
真道。從其所執。故名戒見。五見取。取上諸見等以為
正。故言取。因是五見。生六十二見。一云因五見之中
身邊兩見。生六十二見。何者。因身見生五十六見。欲
界五陰。各有即離四見。成二十。言約即離成四句者。
一即色是我。二離色是我。三亦即亦離是我。四非即
非離是我。餘受想行識亦然。色界亦二十。無色無色
陰。唯有十六。總成五十六也。因邊見生六見。謂三界
各有斷常。成六見。六配前五十六。成六十二也。又云。
只因五見中一个邊見。生六十二見也。現在有常無
常四見。約五陰為二十。未來邊無邊。又成二十。過去
如去不如去。復成二十。俱不離斷常。為六十二見也。
解云。一常。二無常。三亦常亦無常。四非常非無常。此
四屬現在。一有邊。二無邊。三亦有邊亦無邊。四非有
邊非無邊。此四句屬未來。一如去。二不如去。三亦如
去亦不如去。四非如去非不如去。此四句屬過去。五
陰為言。一陰有四句。五陰成二十。三世成六十。此妄
計。皆以斷常為本。故成六十二。言常無常等者。外道
計身是常。或言是無常。或云半常半無常等。故曰也。
濟云。三災起時。欲界人皆生初禪。初禪下界有梵天。
即色界初天也。知三災欲起。即下來人中。教化修初
禪。一切人民學初禪故。皆捨命生初禪。未免火災故。
梵天又為諸天眾說法。令修二禪。其人皆修二禪。死
後並生二禪。得免火災。以二禪未免水災故。更教修
三禪。雖生三禪。猶未免風災。諸天為說四禪。眾生即
修四禪。得免風災。初梵天教人修禪時。皆發遣人。生
上界去盡。然後自捨命。生彼上界。如是生二禪三禪
四禪。皆是最後而生。至風災即散。梵天前下生三禪。
眾人後生。見梵天在。謂言本來不死。計之為常。至水
災退時。梵天又前生二禪。眾人後生。見之謂言本在
不死。計以為常。至火災退時。梵天從二禪下。前生初
禪中。眾人後生。見梵天在本不滅。計以為常。後欲世
界成立。梵天亦先下人中。諸梵天眾尋後復生。見本
梵天。謂言是常。以去時在後。來時在前。眾生不知。謂
言是常。則計梵天是常。餘皆無常。故言亦常亦無常
也。言邊無邊等者。有計四方有邊。或云無邊。或言上
方有邊。東方無邊。或言盡無邊盡有邊等。故曰也。言
如去等者。疏云。如從前來去向後世。亦如前來改名
如去也。不如去者。有人宣說。身死永滅。不如前來。向
後世去。名不如去也。亦如去亦不如去者。有人宣說。
身與神異。身死神在。如從前來。向後世去。名如去也。
身則永滅。不如前來。向後世去。名不如去也。非如去
非不去者。有人宣說。神如虗空。不可說去及以不去。
名非如去非不如去也。依南山闍梨。於五陰上明。先
將色為窟宅。受居其中。二色為窟宅。想居其中。三色
為窟宅。行居其中。四色為窟宅。識居其中。次將受作
頭亦得四句。想行識等例爾。各為四句。四五便成二
十。三世則成六十。并根本斷常為六十二見也。言四
聚者。一波逸提。二提舍尼。三惡作。四惡說也。
一詐現異相者。謂寒著夏衣。夏披寒服。詐作貧相。心
悕他物也。二說巳功德者。謂我是律師。坐禪持經。頭
陀知僧事。令他信故。三高聲現威者。謂高聲叱吒。示
現威嚴。令他畏難。謂有勢力。彼當思惟。後必能為我
作損益。便持物施。入手並入邪命攝也。激動令施者。
立謂。說巳所得之利。意令他施。說云昨日張家得一
疋絹。今朝王家復送一疋紬。悕求人施。故名激動。應
師云。激者發也。說文云。水急疾曰激也。
從此巳下明四邪義也。通使四方者。立謂。今有比丘
諂曲。為官人家。作使往來等是也。上觀星象盈虗之
相者。立謂。象謂日月。星星辰也。故易曰玄象莫大於
日月也。謂觀五星二十八宿。星即象也。觀天文星宿。
若觀了了曰盈。不了了是虗。即耕田種植者。此名下
邪。亦名下口食也。今時多有犯者。謂言我不負信施。
是我自力所得。不思犯邪命之罪。
若無根破戒見者。立謂。雖破戒見威儀。以三根未現。
不得治也。若與呵責羯磨。名為非法。
若不知不見五犯聚謂波羅夷等者。五犯聚即五篇
名也。立明。此人不識不知此罪相。或犯夷殘。謂言是
提。或犯吉。謂言是殘。故曰不知不見。須作呵責法也。
又須一事。若犯夷不得作此法。即依作滅擯法也。故
下文作二十非中。廣明是也。至如今懈怠。不學聖教
者。亦合此治。
九親近白衣等者。即與俗人交往結義等也。故偈云。
出家莫近俗。近俗使心迷。時時長煩惱。日日損菩提。
即其義也。
言餘如前說者。與尼女。身口習近。與黃門等同上。言
菓蓏相授者。樹生曰果。蔓生曰蓏也。與惡人為友等
者。同志為友也。言樗蒱者(勑奴反。又他奴反)謂收擲也。博物
志云。老子作之用卜。今人擲之為戲。廣如重輕儀記
釋也(云云)。不親附善人者。謂不近善知識也。如阿難
白佛言。善知識者。是半梵行。佛言阿難。善知識者是
全梵行。如我昔日。值善知識。遇定光如來受記等。是
也。上來明過對比丘前。比入呵責。若對俗作四事者。
即與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法治之。對僧犯既爾。
對一比丘犯亦然。類例而然。故言比入也。
此與餘羯磨有異故前明之者。立云。此呵責羯磨。與
下六種羯磨不同。其下六者。或時犯過於俗。此一呵
責法。犯過對僧。故曰有異也。勝云。明此治法。是違情
立治。須僧證正其犯。五德舉告。為作憶念。令其伏首
方作羯磨。故出一番。以例下六也。餘有作法順情者。
不須證正。故曰也(此律當文)。緣起十種如上者。謂上羯磨
篇中。凡秉法前。具十緣。此舉罪證正。當其第八陳本
意也。注云德人舉告僧言者。即舉罪五德也。此呵責
羯磨。律緣是智慧比丘盧醯那比丘二人。喜相鬪諍。
口出刀劒。互求長短等(可尋律文)。
犯不應懺罪乃至不成得罪等者。謂犯夷復覆。此不
可懺。應與滅擯。不合呵責。言及人法二非並作法不
成得罪者。此中有二十七句也(云云)。
不得早入聚落逼暮還者。謂常須白日在界內。行遜
謝法。求僧為解。今既早出夜還。不領於僧。故不許也。
注云指下篇為餘者。今為吉作呵責。指何處為餘。則
無下可指也。應闕此句耳。又不得指上篇為餘。即與
下第三句。若復重於此。有妨也。言重於此者。若為下
四篇作呵責。可言重於此。若為夷作呵責。則指何處
為重於此。昔解皆非。今解。夷本滅擯。何有呵責。直是
學悔者。奪三十五事。則指餘覆之夷為餘也。二若相
似若從此生者。礪云。言相似者。與本罪種類同也。如
為故妄語作呵責。後更犯兩舌綺語等。若從此生者。
謂從根本之前方便之罪生也。由前方便。能成根本。
故知根本。是從方便生。故云若從此生也。
不應共善比丘諍者。其人犯罪在身。理須細心卑下。
如何無禮。更與他人相諍。事既紛紜。甚所可也。
注云彼二比丘亦爾者。此謂二人被治。一人乞解。其
彼一人。亦須別乞解也。今言彼二比丘者。即第二比
丘也。
二擯出羯磨者。礪云。此污家之人。壞彼信心。僧以作
法加罸。遣出本處。故曰也。涅槃名為駈遣羯磨。十誦
名駈出羯磨。事起馬宿滿宿二比丘。在聚落中污家
也。舊云馬師滿宿謬矣。親撿十誦云爾。四分名富那
婆娑比丘及阿濕卑比丘。在[革*(立-一+可)]連聚落。行污家惡行。
餘比丘住。乞食不得。云此比丘。不與我曹言語慰問
迎逆。乞食比丘。舉過白佛。佛令白四擯出。令身子目
連往治。反謗眾僧。云懷愛恚。僧即設諫。違諫犯殘。臨
時付口言。故須遣出。本處者。謂遣出聚落汙家之處
也。使世俗識非達正等者。立明。六群既在聚落汙家。
自種華菓。教人種等。所得利養。將與一家。不與一家。
致令俗人謂言佛法應爾。今作法治此六群。使俗識
知是非分齊也。
牒其過巳離此住處為異者。濟云。此擯出羯磨之文。
亦同前呵責羯磨文也。但須牒其汙家惡行之緣巳。
即言僧今為此比丘作擯出羯磨離此住處。加此離
住處之辭。與前有異。故曰為異也。
若有諮請推屬本師者。立明。本師即和上也。以此比
丘。既被僧治。奪三十五事。不得與餘比丘共住還。以
和上須二時教誡。令其改過。從僧乞解。令師僧中代
陳。故疏云。除師徒尼伴也。謂師弟子互被治。佛令教
勅改過。無隨順罪。尼若犯者。制不離伴。伴尼隨順。亦
開無過。
三依止者。涅槃名置羯磨。謂安置有德人所也。律緣
是僧蒭比丘。年老無知。數懺數犯。所以聖制。令依有
德比丘。然初令依處。後復處壞。佛令依人。人後復死。
所以令依但有德者。即便依之。後識達持犯。方得作
法為解。
言癡無所知者。立謂。此人非不識世事。如興博販賣。
談論世法。無事不通。但不識持犯開通輕重法相。故
曰也。
餘如師資法中者。立明。此與師資法中依止。大同少
異。此則依止眾僧。彼則依止別人。若教授承事。依止
等行。一同彼也。
四遮不至白衣家者。礪云。涅槃名為舉罪羯磨。彰過
於外。俗人前悔。故曰舉罪。十誦五分稱為下意羯磨。
祇律名為發喜。謂發白衣歡喜也。緣起四分呵責揵
度中云。即迦尸國質多羅居士。請身子目連。具辦飲
食。盡世間二味。時有善法比丘。舊來往其家。見彼作
異常飲食。心生嗔恚。作見惡言。居士所辦飲食。無味
不有。唯無胡麻滓。此言譏毀居士也。此居士。素有押
油之業。居士聞此言巳。深乃不樂。便語比丘言。如何
內懷如是多寶。根力覺意禪定正受。作如是麤言。我
今當說譬喻。有智之人。以喻自解。譬如有國土無鷄。
是中賈客。持雌雞來至國中。彼雞無雄雞。便與烏共
通。時鷄後生子。不作雞鳴。復不烏喚。即名之為烏雞。
今汝亦爾。懷禪定正受。而作此麤言。善法比丘言。居
士罵我。今欲去。居士苦留不住。云欲至佛所語言。可
白世尊。無令增減。說可當還來至我所。時比丘往白
佛。佛無數呵責之。云何彼居士有信。作檀越。多有利
益。供給眾僧。乃以此下賤之言。罵於他耶。即告諸比
丘。為此善法比丘。作遮不至白衣家。白四羯磨。然後
差八德人。即有阿難。具此八德。領此比丘。往謝白衣。
其八德義。如下廣明。
不肯者具有進不者。立明。俗人若歡喜者。僧則為此
比丘解之。若俗人再三。不受懺悔者。即與作覆鉢法
也。勝云。律中檀越若所受。犯罪比丘。應自往懺悔。故
曰也。濟云。一迴往謝不受。後更教往。以得喜為期也。
更總明四三羯磨同異等者。謂更明上四種羯磨。并
下三舉羯磨之義也。
但壞其行心猶有信者。礪云。不壞信者。約不壞自信。
非不壞他俗人之信。就呵責等四羯磨中。言壞行者。
行雖無量。略明唯二。一內護行。謂出家人頓教修行。
眾法成立。攝法在巳。千載不墜。名為內護佛法行。二
外護行。謂在家俗人。敬信三寶。授護佛法。使不墜沒。
名為外護。就上內護有二。謂眾法內護。自行內護。若
壞眾法內護行者。與作呵責治。若壞自行內護者。與
作依止治。就上外護行亦二。謂有違順之異。若順情
生過。不問總別。多家一家。並須擯出治。即是護令生
於正信。若違情惱物。不問多一。皆作不至等治之。便
是護令無惱。以罵生惱故。隨事差分。立四治法。又七
羯磨人。前四治輕。得足僧數。後三邪故治罸法重。不
滿僧數。前之四人。既是僧數。無隨順罪。後三人者。邪
見壞心。不足僧數。有隨順罪。又隨有輕重。若隨前二
不見不懺人者。但得吉羅。隨後惡邪得提可知。又此
七羯磨人。前六人。無倚傍。無倚傍故。不須設諫。後惡
邪不捨。以倚傍聖教。言說相似。是非難分。須僧設諫。
開示是非。改過從善也。所有資產入同舉僧者。立明。
此三舉人。生時不同僧利。今死後。衣物不合僧分。伹
是入當時同舉僧也。濟云。其三舉人。古人舉喻猶如
犁樓陸。秋月不用。舉置閣上。到時方用。此三舉人。亦
復如是。既卒無用。故亦舉之於眾外。待心改巳。僧為
解之。
並合此治者。明上濫學大乘之人。絕無修道之心。廣
造罪巳。口云罪無形相。有何可懺。如此之輩。並合依
犯而治也。五涅槃名為不可見羯磨也。賓云。既起邪
見。未可得正見也。又解雖犯罪巳。邪心不信。未見有
犯。故曰未可見也。此不見不懺二事。事起闡陀比丘
也。
或由不達教者。如經中明淨穢二罪。雖非內外。求不
可得。不可覩見。今此人或不了達此言教。即便言不
見也。
六不懺舉者。礪云。涅槃名為滅羯磨。謂治罸前人。使
信懺滅罪故也。謂犯罪巳。不肯懺悔。云罪性空。有何
可懺也。如有問言。經中盛說罪性空。有何可懺也。如
有問言。經中盛說罪性皆空。今有何義。令我懺耶。應
為分別。經說性空。是談理觀。汝未除妄。如何說空。又
法性空。伹應除病。豈當廢事。方始談空。若空廢事。空
應礙有。由礙有故。即不成空。由不成空。理應須懺。若
不礙有。應不礙懺。既不礙懺。亦應須懺。進退遭難。犯
過無逃。又復難言。空不礙有。亦不礙空。不應不懺。亦
不應懺。何須執我。令我要懺。復為分別。汝不懺空。違
我懺空。是故眾僧。要須治汝。言妄陳濫說者。言罪性
如虗空。持者為迷倒。是以邪見。濫於大乘也。
然後乞解者。以此人心意調順。方始為解。若不如此
一向不合也。
七惡邪不捨者。事起阿利吒比丘也。礪云。涅槃名為
未捨惡見羯磨。明了論。若比丘不見自有罪。若見不
肯行對治法。或不捨邪見。作不共住羯磨。此了論言。
含三舉人。
律云如來出世為一義故等者。立云。無佛興世。所制
戒撿。及此七法治人者。意令莫犯。使戒淨故。定慧從
生。斷惑出塵。至無上果。名為一義。義在果也。然下文
自解。一義之意。四分增一文云。佛告諸比丘。如來出
世。以一義故。為諸比丘。制呵責羯磨。攝取於僧。以是
義故。如來制呵責羯磨。佛說如是。諸比丘聞歡喜。信
樂奉行。下有諸句。約擯出。依止。遮不至。三舉等。乃至
說戒自恣。及單白。白二白四。三種羯磨。及覆藏。本日
治。出罪法。及四波羅夷。乃至眾學。七滅諍等。一一句
中。皆如呵責羯磨說。皆言如來出世。以一義故。為諸
比丘。制擯出羯磨。乃至為諸比丘。制四夷七滅等。疏
家總為二百八十戒。具在律文。謂前言制呵責羯磨。
下有三十个法。次言為諸比丘。制四夷。即是二百五
十戒。配前成二百八十也。所謂攝取於僧令僧歡喜
等者。即戒之十利也。此是解上為一義故之意。故曰
所謂也。
無量劫不復人身者。以隨惡比丘語故。獲如是罪也
理合治之如後二經者。即是涅槃大集等也。依後為
定者。即依涅槃經者也。兩存亦得者。謂若外有善相
者。須依十輪莫治。必以愚闇自纏。可依涅槃治也。言
廢前又是者。廢十輪依涅槃也。猶如勑文。後勑廢前
勑也。問此三舉人。既云舉之眾外。為但是不同前法。
名為眾外。為存寺外。解云。在僧坊也。不得預僧法事。
故稱眾外。
言惡馬治至亦當舉汝等者。賓云。要犯四重。拒而不
受。故與惡馬治之。若殘罪巳下。事罪俱不引者。但與
嘿擯治。今尋鈔意不然。犯重諱者。下文自有滅擯治
也。今惡罵治者。不問所犯輕重。若拒諱不見者。犯即
合此治。言汝所往處亦當舉汝者。立明。此人不肯受
治。欲往餘寺者。僧即差人。往餘寺報言。此比丘犯罪。
若後至來。可須治之。故曰汝所至處亦當舉汝。不應
從求聽者。礪云。謂屏處作過。若為他舉來。必須求聽。
假得自言。方行治罸。此即對眾。公然而作。非虗義同。
自言義同。求聽。直須治之。故曰不應從求聽等也。
五分云梵壇法者。撿五分文云。闡陀比丘。在拘舍彌。
觸惱眾僧。不共和合。有一比丘。安居竟。往迦葉所。以
此事具白迦葉。迦葉語阿難。汝往拘舍彌。以佛語僧
語。作梵壇法治之。阿難受使。與五百比丘。俱往其所。
闡陀聞阿難來。出迎問言。何故來此。答言欲利益汝。
問言云何利益我。答言。今當以佛語僧語。梵壇法罸
汝。即問云何梵壇法。言梵壇法者。一切比丘比丘尼。
憂婆塞憂婆夷。不得共來往交言。闡陀聞巳。悶絕躃
地。語阿難言。此豈不名殺於我耶。智論若心強獷如
梵天法治之者。佛涅槃時。於娑羅雙林中。北首而臥。
阿難親愛未除。心沒憂海。不能自出。時長老阿泥盧
豆。語阿難言。汝守佛法藏人。不應如凡人愁惱。一切
有為法。是無常相。汝莫愁憂。又佛付汝法。汝今愁悶。
失所受事。汝當問佛。佛涅槃後。我曹云何行道。誰當
作師。惡口車匿。云何共住。佛經初頭。作何等語。如是
等事。汝應問佛。阿難聞巳。悶心小醒。得念道力助。即
於佛後。一一問佛。佛言。我過去依止於法。莫依止餘。
觀身四念處。勤修精進。又從今日。解脫戒經。即是大
師。如戒所說。身業口業應如是行。車匿比丘。我涅槃
後。如梵天法。應當治之。次後我三阿僧祇劫。所集寶
藏初。應言如是我聞。三世佛法。經皆如是(云云)。言梵
壇法者。勝云。謂梵天中。若非法者。諸梵天。將此人置
壇上。不與共語治之。故曰也。以欲界語地亦通色有
等者。然語法通欲色二界。此二界。以語為樂。不語為
惱。故不與語。治之。濟云。欲界語地等者。據瑜伽論中。
地有十七種。始從欲界。乃至聲聞地。菩薩地。佛地等
(云云)。古者西來三藏。唯得最後一地。來此方譯。名為
佛地論。至唐三藏。譯瑜伽論百卷始盡。故知佛地與
瑜伽。同本別譯。然瑜伽是無著造。恐不信行。托稱彌
勒所造。言十七地者。一者有尋有伺(音四)地。二者無尋
唯伺地。三無尋無伺地。尋則麤。是覺也。伺即細是觀
也。舊經論名覺觀。新經論名尋伺也。尋伺是語家加
行也。夫欲言語者。要先有尋伺。論云欲界及初禪。有
尋有伺地。若中間禪。無尋唯伺地。二禪巳去。無尋無伺地。
言中間禪者。謂初禪巳去。來至二禪名中間禪也。賓
云。承前諸師。解未至禪。云是中間禪者錯也。初禪巳
前。未至初禪。名未至禪。亦名未來禪。亦名斷律儀也。
言中間禪者。即是初禪巳去。二禪巳前。梵王住處。名
中間禪也。其梵天在初禪之上。二禪之下。未屬四禪。
二十五有中自當一有也。亦名梵輔天。齊此巳下。皆
有語言。故曰欲界及初禪。有尋有伺地。故舊經云。覺
觀在初禪即其義也。二禪巳上。無復語言。若中間禪。
無尋有伺。則梵天無有言語。今不語治人。故喚為梵
天法。謂同梵天之不語也。又解梵天雖無覺有觀。然
由有言語為樂。二禪巳上。方無覺觀。故不語也。梵天
中有罪者。嘿法治之故曰也。言亦通色有者。以色界
中。唯初禪有語。故曰亦通等也。勝云。梵天定地。彼無
語法。今以不語法治也。計理二禪巳上。應無語法。大
梵天王巳下。亦有語故。不語治之。順鈔文也。賓云。尋
伺語言加行也。夫欲出語時。必先心中。有尋伺方便。
然後發言也。又云。犯僧殘巳下。事罪不引者。伹作此
梵法治也。下文惡馬治者。要犯夷罪。事罪俱不引者。
方作惡馬治也。謂其人拒諱不肯。引事引罪也。要犯
夷者。方與惡馬治也。知之三種調伏法者。立云。一柔
軟調伏。二剛強調伏。三柔軟亦剛強。故名三種也。猶
不調殺之者。謂先以柔軟剛強諫之。若不從者。即作
不共語治之。故殺也。
從此巳下明滅擯法義也。不得共住共事者。立謂。共
住即說戒自恣。二種中共住。事者羯磨也。一切僧家。
諸餘羯磨。法事亦不得共作也。所以知羯磨是事者。
四諍之中。有事諍。即因羯磨而諍者是也。
多論大眾有知不須自言與四分令自言乃至目連
被呵中說等者。此二文何故相違者。解云。四分約五
德。三根不了。故須犯者自言。多論據三根明了。故不
假自言。直得治也。言目連被呵中說者。據僧祇律云。
昔日佛自說戒。時有國王。為佛作金鍱蓮華。至布薩
時。佛坐其上。諸比丘集。欲作布薩。有金蓮華鍱墮地。
有一比丘。恣心取挾腋下。佛即嘿坐。不作布薩。阿難
初夜巳過。請佛令說。乃至中夜後夜白佛言。眾僧坐
久。願佛說戒。佛言。眾不清淨。時目連念言。誰不清淨。
便入定觀見。此惡比丘。撿身眾中而坐。即到其所。左
手擒捉。牽出至戶。右手推出。語言。汝從今日。非復沙
門。佛呵目連須待自言。因此佛語諸比丘。從今日後。
汝等當自說戒也。所以佛不自說者。謂佛左右。有五
百金剛。若三問清淨時。不如實發露者。金剛即杵擬
碎之。如微塵也。立云。據此文意。與前多不同者。今解
云。若內心犯罪。三根未現。須依律文。待其自言。若公
然作罪。畜妻抱子者。何假自言。可准多論直爾滅擯。
鈔引二文來意者。其義如此。
大眾容之自他同穢者。謂自身犯律。體壞非僧。不合
聞戒。不沾僧利養。死入惡道。名為自穢。今身濫在僧
中秉法。不足僧數。作法不成。誤其眾僧。此名壞他。上
來釋第一化制二教。明相不同義竟。
二約僧制眾食明通塞者。淨戒及時曰通。若破戒及
時。有德非時。是塞也。犯重囚禁遭赦得免者。謂有比
丘。犯重罪巳。眾主禁著空房。待有國家恩赦。到來相
放。此名非法。佛法之中。何有此事。一者。不合繫閉枷
禁。二者不關王赦也。或自貨賕得脫者。說文云。枉法
受財曰賕。又云。以財枉法相謝也。欲明犯重罪。被禁
牢獄。多將錢寶。僧與眾主。大德求脫也。或奪賊物因
利求利等者。謂僧家立制。若有僧私之物。為賊盜者。
後須奪取。此非法制。是名賊奪賊也。言因利求利者。
謂如落華師。為他說法。令他捨慳。遂求財物。入巳者
是也。慈云。如識官人。與他求事。將物與官。即自留餘
者是也。
不令同法如後引之者。以下諸文。皆有無力無伴自
去等文也。如下十誦白僧滅之。不者餘處去等也。
僧祇若作非法制乃至止得三人者。案僧祇云。時瞻
波諸比丘共諍。同住不知。一人舉一人。乃至眾多人。
舉眾多人。諸比丘白佛。佛言。從今日聽作見不欲。見
不欲者。若僧中。非法羯磨事。若有力者。應遮語言。諸
長老。此非法非毗尼。不應作。若前人凶惡。有大勢力。
恐為我梵命難者。應作見不欲。作是說。此非法羯磨。
我不忍。與見不欲。如是三說。作見不欲時。不得趣爾
人邊作。應同意人邊作。不得眾作見不欲。得二人三
人作。餘者當與如法欲巳捨去。若僧中非法斷事。不
遮。不與欲。不作見不欲。並越毗尼罪。若作是念。隨其
業行。如火燒屋。自救身得護心相應無罪。是名見不
欲也。自意云。上言不得眾作者。謂作見不欲。但許三
人作。不得四人作。故言不得眾多也。羯磨疏云。見不
欲者。即六和中。見不同也。謂既是見異。非同和之義
也。問何不盡說欲起去。答若具說欲者。欲即是情和
也。母論見眾非法獨不能諫應作嘿然如上說者。前
通辨羯磨篇中。引母論比丘見非法事。若有三四五
伴。可得諫之。獨一不須。犯非法制罪者。此得吉也。上
釋非法制義竟。
五分雖我所制餘方不得行者。謂佛在時有出家者。
佛令為剃髮。今則國王不許。故言不應行。景云。如佛
制夏竟遊行。今時王制。若無故離寺十日。皆判還俗。
又不得行也。故注云。俗王為僧立制。不依經本。即其
義也。
罸舍利弗日中立之者。撿祇云。佛在舍衛城。制諸比
丘。作尼師境竟。諸比丘在講堂中。共議云。佛制尼師
壇。大小。若敷坐處。兩膝則無。若敷兩膝。坐處復無。諸
比丘以此事白佛。佛問諸比丘。僧中上座是誰。答言
舍利弗。佛語舍利弗。眾多梵行人。作此論說。汝云何
嘿然而聽。今當罸汝日中立之。舍利弗受罸即立日
中。諸比丘各至佛所懺悔。恕舍利弗𠎝。佛言。日月星
宿猶可迴轉。舍利弗心不可迴轉。以受我罸。心堅不
可轉也。以過去曾作蛇來(云云)。濟云。身子是法輪大
將。有過尚治。今末代僧尼。有一行一能則一切時中。
違越眾命。義非依教也。問何故五百聲聞中。身子目
連獨稱法輪大將者何。答以調達破法輪僧。身子目
連是第一雙。力能摧殄。當日還和。所以故稱大將。如
今國家大將軍。能破怨歒也。則稱大將。調達破僧僣
稱為佛。則是大鯨歒也。則是破法輪之賊。身子能平。
故稱大將。又解身子常能伏佛說法。即經云。大智舍
利弗能隨佛轉法。故稱法輪大將也。
先語僧制法式等者。此是如法之制。理須奉行。非法
立條。縱違無過。上釋僧制義竟。
二約僧食以論通塞者。先約僧俗明。次於僧中。約持
破明。又持中約時明。並有通塞。時則是通。非時是塞
故也。乞食可得不等者。佛在世比丘。皆乞食也。佛亦
乞食也。非唯比丘。然佛自乞食。且論有四意。一三世
諸佛法爾乞食。二為充軀資身。長道自行益故。三福
利施主反報益故。四為聲聞弟子。仿佛成規故。
古師匡眾之法等者。匡由正也。即是隨朝長安志相
寺靈祐法師寺誥也。其僧善以能卜。值小周滅佛法。
仍避亂終南山。于時奉勑。搜揚僧伍。並令還俗。其不
肯者。勅令深剃。而祐身披俗服。遂領門徒在山。每出
賣卜得錢。餘米以供門人。後值隋家御宇。蒙補為僧
統。充十大德之數。因於本居之山。為置志相寺。而法
師躬立寺誥云。僧寺不得畜女淨人等也。賓云。靈祐
師是休法師和上云。即玄獎法師和上也。祐本是京
師。西市賣䭔老婆所生。其年十三。其時類小兒。在西
市打連錢。看者數百。時有一禪師。從市中行。遇見此
小兒。衣服極弊。上一井蘭上。打錢打一百下。無有失
落。知是奇物。乃往問其所在。祐曰近在某街頭。即喚
逐我出家能去不。答曰由母。禪師相將問母。母言。居
家貧窮。生此小兒。何堪出家。又無資給。禪師苦勸。母
即許之。知惜何益。至明日。禪師自將衣裳來取。至於
寺中。將一打墻䥫槌。令於石上磨之。吾欲作斧。祐即
磨之。經十六七日。不暫休息。磨一邊稍似斧刃。師來
看。見知其志操。當即令休。吾不復用。小兒不休。巳擬
作斧。何得中悔。以成為限。師深敬惜。後授經論。無所
不達。聲播天下。立性作行。誓願不視女人之面。病困臨
死。尼姉來看。遙見入房。轉面向壁。又淨影遠法師即
是祐弟子。於布薩日。說欲不出祐從出來直到堂頭。
衣服麤弊。眾皆不識。莫有敬者。至說欲時。制眾且止。
慧遠房中讀疏。乃云法事因緣。眾僧說戒。豈是魔說。
使者尋報。遠即走來。流淚悔過。大眾方知。是遠和上。
言寺是眾僧修道境界者。謂僧依寺中修道。如王治
國。依六大城為境界也。注云白衣及中能齋亦得者。
立明。由能齋故。是當來得道。作出家之因。故開與食
五分無此相貌。廣如隨相盜戒中當序(云云)。唯有任
道行之同護法等者。任由依也。立云。任者當也(去聲)。謂
當其道理而行也。如有僧來。依時鳴鐘。而給俗來能
齋亦給。此名依法。故曰任道。乖此不依道法名為非
護法也。今言同護法者。謂道俗相依。猶如影響。若不
與食。二大彼俗譏故。能齋聽與。若一向盡與。彼復謂
言。佛法應爾。今若作通塞之約者。彼則能同護法也。
言不損檀越事者。謂既依道理而行。不損檀越事也。
事謂四事供養也。檀越梵音此言施主也。
若此以明是非自顯者。結略上文也。怖四怨之多苦
者。梵言魔羅。此云殺者。害人善故。義言如怨。言四怨
者。帶數釋也。一煩惱魔。謂內起貪等一切煩惱。能害
善法。二者陰魔。謂有漏五陰共相摧滅。三者死魔。謂
無常滅相。能壞命根。四者天魔。居第六他化天上。欲
界頂。有大勢力。好壞他善。見人入道。則來惱亂。恐修
道會正。化他同巳。空其境界也。四中初一是生死因。
後一是生死緣。陰死二魔是生死果。又約始終內外
明者。初受生時。即稟五陰有漏之身。名為陰魔曰始。
形壞命盡。名為死魔曰終。內起三毒。名煩惱魔。外感
天魔。故曰內外也。今言怖四怨者。謂未出家時。畏怖
魔故。所以出家。由出家巳。能令魔怖。兩向釋俱通。前
解好。故疏云。出家巳後。以十軍得道故。破煩惱魔。得
法身故。破於陰魔。得無漏道故。破於死魔。得不動三
昧故。破於天魔。十軍者。欲是為初軍。乃至自高蔑人
為十。餘可解。言三界者。欲界色界無色界也。辭六親
者。應師云父母兄弟妻子也。言五欲者。色聲香味觸
也。
忌狹者。說文云。忌者諱也。又惡也(烏故反)。見毛詩。今言
人情狹者。欲明此人諱聞遠通之名。謂之為狹。有本
作局狹字。不亦蚩乎者。廣疋云蚩者輕也。有云笑不
露齒曰蚩。
注云慳食獨噉餓鬼業者。欲明餓鬼之因。皆由慳習。
一墮此道。報壽遐遙。如雜寶藏中。有羅漢。名祇夜多
與弟子。向北天竺遊行。至一石室城。既至城外。慘然
變色。入城乞食。食訖出城門。復以慘然變色。弟子便
問。何緣憂悲。答言。我向於城邊。見餓鬼子。而語我言。
我在城邊。巳七十年。我母為我。入城求食。未曾一得。
我今飢渴。願尊者入見我母。語令速來。我時入城。見
餓鬼母。語言汝子飢困。思汝相見。即答我言。我入此
城。七十餘年。自我薄福。加復新產。餓羸無力。雖有膿
血涕唾。糞穢不淨之食。有大力者。於先持去。我不能
得。今最後得一口不淨。欲送與子。門中有大力鬼。復
不聽出。願尊者慈悲。將我同出。使母子相見。食此不
淨。尊者即將出城。母子相見。共食不淨。尊者問鬼。汝
於此住。為巳幾時。答言。我見此城七反成壞。尊者嘆
曰。餓鬼壽長。大其為苦。弟子問巳。厭離生死也(云云)。
此乃鄙俗之淺度等者。若識達俗士。尚以憂道。而不
憂貪。今此比丘作此問者。同乎鄙俗耳。言𤨏人之短
懷者。爾疋云。𤨏由小也。碎玉曰𤨏。碎之失也。猶天地
之生長者。喻所得無限。山海者。約受用無窮。
故佛藏言乃至如來白毫相中一分等者。彼經中。佛
告舍利弗。我今明了告汝。我此真法。不久住世。何以
故。眾生福德。善根巳盡。濁世巳近。自求善利。應生猒
心。汝當勤精進。早得道果。我法無諸難事。不念衣食。
臥具醫藥。若一心行道者。天神人民。皆同心供養。設
使天神諸人不念。但能一心。勤行道者。終亦不念衣
食所須。何以故。如來福藏。無量難盡。如來滅後。白毫
相中。百千億分。其中一分。供養舍利。及諸弟子。設使
一切世間人。皆共出家。隨須法行。於白毫相。百千億
分。不盡其一。如來如是。無量福德。是諸比丘。應如是
念。不應於所須物。行諸邪命惡法也。
猶函蓋相稱等者。勝云。僧依道。而受供如函。檀越為
道而施如蓋。二種相應。故曰相稱。何愁竭耶。言匱者。
鄭玄曰。匱是乏也。詩傳云。匱竭也。禮記云。有財不匱
是也。注由彼行施普義者。施(平聲)謂施設。不簡貴賤。貴
者好給。賤者麤給。故曰義然後取。勝說注腐爛僧粟
者。此罪業重。如報恩經佛與阿難。入王舍城。乞食巳。
於城外。有大深坑。城中人民。擔持屎尿。棄此坑中。天
雨惡水。亦入其中。中有一虫。其形似人。眾多手足。遙
見如來。擎頭出水。視於如來。流淚滿目。如來見巳。愍
而哀復慘然不悅。即還耆闍掘山。時阿難問佛。向見
屎中虫。先世造何業行。生此水中。為幾時耶。復於何
時。當得解脫。佛言。汝等善聽。過去無量千劫。有佛出
世。教化巳周。滅度之後。於像法中。婆羅門造立僧坊。
供養眾僧。時檀越多送蘇油。時有客比丘來。爾時知
事維那。心生嗔恚。嫌油來多。隱匿蘇油。停持不與客。
眾言何不傳蘇油蜜也。維那答言。汝客比丘言。此是
檀越施現前僧。爾時維那。凶惡可畏。即復罵言。汝何
不噉屎尿。云何從我乃索蘇油。以此言改。從是巳來。
九十億劫。常坐於如是澆水之中。爾時維那者。今此
虫是也(云云)。未見道通而事塞者。此明四事供養。若
絕名為事塞。今伹行道不慮未盡。
是第一慈悲人者。謂俗人不能齋。遮不與食。是守佛
教。是護僧法。若不齋輙噉。誤他入地獄。即非慈悲人
也。以不與食。令諸眾生。不以此緣墮三惡道。名大慈
悲也。毀損三歸者。若不問是非而給者。僧俗混同。將
何以為歸敬。不知尊勝分齊。而生賤心。即是毀損之
義也。自昏時網者。謂不解示語罪福。是不識時宜。不
用法網也。
准教當擬如隨相中者。如下盜戒中。准十誦惡賊來
至。隨時將擬。不論多少。僧祗若惡賊檀越公匠。乃至
國王大臣有力能損益者。應與飲食。多論能損者。與
有益。不合是污家法。上來釋通塞之義竟。
二引聖言量者。總有三重。謂現量比量。聖言量也。僧
祇食時應作四相者。僧祇此翻大眾。謂僧眾食時須
相也。撿多論第七卷云。是僧祈食時。應作四種相。一
打揵搥。二吹貝。三打皷。四唱令。令界內聞知。此四種
相。必使有常限。不得或時犍搥。或復打皷吹貝。令事
相亂。無有定則。不成僧法。若不作四相。而食僧祈食
者。不清淨。名為盜食僧祈。僧祈梵聲。男女之異也。男
聲呼之為僧祈。女聲呼之為僧祇。或云僧伽。亦是聲
之輕重也。[口*祇](上聲)祇(平聲)咖(上聲)伽(平聲)祈(平聲)[口*示*斤](上聲)此皆悉曇
章中。一囀聲同翻為眾也。雖作相而遮亦犯者。今時
平且打鐘。要須前開寺門。閉門而打鐘者。此是非法
也。各有始終僧祇同一布薩至清淨無過等者。謂此
是法同食別之界。既食各別。各鳴鐘自集。互不相集
者。無過也。善見至空寺有果應打揵搥食者。立明。要
是大小二時食。若非時不合也。有云。時非時俱得。非
時取果。押為漿亦合。若言不得。今時茶湯。何處迯罪。
言下至三拍手者。當打三通也。
多論云僧祇食法乃至多少應有常限者。景云。此舉
儉時。增减俱犯盜也(云云)。南山闍梨。咸享年中。在京
師清官道場。時年飢儉。此處可有五十僧。日別料米
四斗。以供徒眾。縱僧來去多少。唯盡此四斗為限。是
今義也。錯得一番餅者。景云。此約豐儉俱犯。望知事
人。有限定故。錯得猶犯。盜愆。過索寧無罪咎也。
律云惡比丘來不應與食者。有問。俗人能齋。尚開與
食。破戒是僧。今亦能齋。何得不與。解云。俗人能齋。是
當來出世之業。破戒之類。理亦可知。
差僧次而簡客翻為越次者。對此便明有寺。堂上行
僧次。簡房中人者。皆犯盜罪。又此住處不名僧所以
簡客主非同和之義等者。此是性戒。現犯盜重。業報
復深。故雜含經云。目連路行。見一眾生。身形極大。頭
上戴一銅鑊。其鑊熾然。滿中深銅流灌身體。乘空而
行。啼哭號呌。佛言。此迦葉佛時。出家人。為僧知事。有
檀越施飲食。令僧行傳。時有眾多客比丘。知事不分。
待客去後。然將分之。由此緣故。經無量歲。墮地獄中。
受大苦惱。既得出巳。更受此身。又見一眾生。其舌長
廣。熾然鐵釘。亂釘其舌。乘空而行。啼哭號呌。佛言迦
葉佛時。出家比丘。為摩摩帝。摩摩帝。呵責客比丘云。
此處儉薄。不能相供養。諸長老等。各隨意去。求豐樂
處。由此言故。先住之人悉去。未來之客不來。緣此慳
故。墮大地獄。備受眾苦。既得出巳。更受此身。言以簡
絕客主非同和僧義者。僧具六和。既不同利。僧義亦
缺也。
猒患生死者。雜心偈云。一切有為法。生住變異壞。釋
曰。一切有為法。各各有四相。謂生住異壞也。世中起
故生巳起。自事立故住巳住。勢衰故異巳異。滅故壞。
又應觀此身。從足至頂。種種不淨。穢惡充滿。觀察此
色。猶如猛風。飄散積砂。須臾散失。如是觀者。得空解
脫門種子。於彼生死。猒離不樂。得無願解脫門種子。
於生死不樂巳。正向涅槃。得無相解脫門種子。又雜
寶藏中。佛滅後七百年中。有尊者祇夜多身得羅漢。
國人所重。住在罽賓。時南天竺。有二比丘。聞祇夜多
有大威德。遠來禮覲。到其住處。道由樹下。見一比丘。
形體甚悴。竈前然火。二人便問。識祇夜多不。房在何
處。即示處所。前到見向者然火比丘。疑恠所以。既有
如此名德。自然火何耶。尊者答言。我念昔生死之苦。
若我頭手足。可然之者。猶為眾僧。而用然火。況然薪
乎。二人便問。往昔生死。苦事云何。答言。我憶昔五百
世中。於狗中。常困飢渴。唯於二時。得自飽滿。一值醉
人。酒吐在地。得安隱飽。二值夫婦二人。共為生活。夫
便向田。婦事緣小兒出。我時入盜彼飯。值彼飯器口
小。我雖得入頭。後難得出。雖得一飽。後大辛苦。夫從
田還。即使剪狗頭。在於器中。時二比丘。聞說此事。猒
生死苦。得須陀洹果。又釋迦如來。憶往日。閻浮提。作
曲蟮鑽閻浮大地。猶如來篩禮也。少欲寂靜修於念
定者。成實論云。出家之人。雖未得道。以遠離為藥。諸
白衣等。處在女色憒閙之中。終無安樂。又若遠離。心
易寂靜。如水不擾。自然清澄。又此遠離法。為恒沙諸
佛所讚。何以知然。佛見比丘聚落宴坐。心則不悅。又
見比丘。空處(蘭若)睡臥。佛則以喜。以近聚落。多諸因緣。
散亂定心。令應得所得。應證不證。空處睡臥。雖少懈
息。若起求定。則能攝散心。乃得解脫。又空處無色等
相。煩惱易斷。如火無薪。則自然滅。言念定者。即四念
處也。定者四禪八定。及九次第定也。付在說者。護戒
慙愧者。薩遮尼揵經云。欲離於生死。安隱到涅槃。一
切如來說。持戒最第一。戒如清淨地。能生諸善華。亦
如猛熾火。能燒諸惡草。為是義故。應須護戒也。言慙
愧者。慙國王父母師僧。信施之恩。難酬難報。又慙愧。
諸佛菩薩。常教導我。我不能行等。是以經言。無慙愧
者。與諸禽獸。無相異也。但令五人清淨如法護持法
者。此明五人持律在世。得布薩自恣受戒。能令佛法
久住不滅也。
瞻待國王等者。隨相中。得用十九錢。供設王臣。若多
用者。理須白眾。上來多段不同。總是釋第二約僧制
眾食以論通塞門義竟。
從此巳下。正明第三約法。就時以明也。僧不可和當
於說戒前作者。如受日差直歲。分亡物等例也。
若舉無根無餘罪者。以犯四重故。眾法絕分。義如斷
頭。名曰無餘。以三根未顯。故曰無根。能舉之人。雖舉
不成也。遮是舉也。故道不成遮。言治謗罪者。夷謗須
作殘治。殘謗提治。言文亦不顯情之虗實者。立謂。其
文中。不的云所舉之人不問情中。有犯無犯。有犯曰
虗。但令能舉之人。不練三根。皆結其謗罪。濟云。其能
舉人。實知他犯。即是情實。若謗他言犯。曰情虗也。今
不問謗與不謗。但問答不相應。即順治其謗罪。故曰
也。言義須斟酌者。謂能舉之人。必是賢善比丘。雖今
推勘。三根不委。亦不必須治其謗罪也。
從此巳下。明其就時之義也。不祇奉法者。字林云。祇
者敬也。
從此巳下。正明對人。即須糺正者。廣疋云。糺由急也。
說文云。繩三合曰糺。糺絞戾也。有三種狂痴之中。其
二人不憶不來。此既無知。不須與法。有憶而來者。即
常憶常來人。不得別他。故不須與法。與亦成唯。或來
不來。此一須與羯磨。為不定故。須法約之。立云。顛狂
羯磨。准五分求覓不得。須遙與法。四分要須現前。白
二與之。又須令其狂者。知僧為我作法方成。不知不
成。如律者。實病加法始成虗詐。理無容詐。
巳下對處明義也。天龍叶贊者。應師云。叶者和也。同
也。合也。十誦比丘衣服不淨非人所呵者。立明。有多
種不淨。一謂衣體不淨。即邪命販賣所得衣財也。又
雖是如法之體。若不加受持法犯長等。亦名不淨。又
雖離此二過。若多垢坏。亦名不淨。俱為非人所呵也。
唱僧䟦者。大莊嚴論中。有尸利毱多長者。受外道囑。
令殺佛。以雜毒之食。供佛及僧。佛即知之。令僧待唱
僧䟦巳。然後食之。即說偈言。在於上座前。而唱僧䟦
竟。眾毒皆消除。汝等盡可食。既說偈巳。其食變為甘
美。其緣稍廣。可更檢彼論文。立云。此即當等供之法
也。白衣來當與食為說法者。立明。為說福食難消。示
其因果(恐非此解)。應是准五分。能齋者與食食巳為說法。
授與三歸五八戒等。
汙家俳說者(皮皆反)。說文云。排戲也。案俳者。樂人所為。
戲笑自怡悅也。三蒼云俳者嘯也。有云即俳諧之戲。
如行主之例也。
及餘上染者。謂真緋正紫是也。
四分入眾五法善知坐起者。律下文增五中。佛告諸
比丘。至僧中。先有五法。一應以慈心。二應自卑下如
拭塵巾。三應善知坐起。若見上座。不應安坐。若見下
座。不應起立。四彼至僧中。不應雜說論世俗事。五見
僧中有可忍事。心不安忍。應作嘿然。比丘應先有此
五法。然後至僧中。若廣解釋。下文自出。
襖褶者。釋名云。褶似襦大袖下有蘭也。如東都大敬
愛寺表。寺主制徒眾。大僧沙彌。皆不得服袴。遣家人
次第撿捉得者。脫入外庫。引是如法制也。
反留穢去淨生死未央者。女人穢境。養之曰留。淨僧
退道。被擯曰去。欲明寺中畜女人。是留穢比丘因茲。
相染犯重。滅擯還俗。名為去淨。因此人地獄罪畢。得
出為畜生等。失於三乘道果。故曰生死未央。
多不結淨道俗通濫者。深云。寺中不結淨地。妄託云
是檀越淨者濫也。如隋朝置東西禪定寺。所有飲食。
盡是國家奉供。本未屬僧。此名檀越淨。若如今時國
清寺。亦是隋家置則無食施。所有但是僧食。今若云
是檀越淨者曰濫。故曰道俗通濫也。言道者。謂是作
法白二結之。故曰也。
惡律儀流注相續者。彼雜心論偈云。流注相續成。善
及不善戒。於一切眾生。律儀不律儀。釋曰。別解脫律
儀者。謂受戒於一切眾生。一切時戒不斷。不律儀者。
謂住惡律儀。於一切眾生。一切時惡戒不斷。所謂屠
羊。養鷄。猪。捕鳥魚。獦。作賊。魁膾。魁膾。謂殺人自活。此
等之例。且如屠羊者。雖不殺餘眾生。而於一切眾生
所。得不律儀。何以故。若一切眾生。為羊像在前者。於
彼一切。悉起害心。一切眾生有作羊理故。若復無作
羊理者。於彼亦有害心。故得不律儀。如住慈心。仁想
普周。當知住餘不律儀。亦如是。立云。欲明有惡律儀。
運運常流。無作常生。如受善律儀戒。亦復如是。一發
以後。雖入三性之中。善常增長不斷。故曰相續也。
或佛堂塔廟不遵修餝者。俗中教子。尚敬先廟。丁蘭
木母。出告反面。木母舒顏。今我出家。不值真佛。更不
敬儀像者。師稟於誰。立明。今時僧尼多犯斯過。但修
餝巳房。爭事光顯。佛堂之內。塵糞難言。口稱剃染。出
家為佛弟子。事師之法。豈合如此。餘良可知。聚話寺
門依時不集者。如諸小師之輩。及無知老宿。多在門
寺。看他男女行往。倚門坐立。寺中打鐘禮佛。一人不
來。故曰依時不集。寔由眾主不閑攝誘。可悲之甚。言
上座三師者。五分云。上頭無人名為上座。非局頭白。
三師者。謂和上兩闍梨名為三也。
餘僧不來並准此喻者。其病絕重。尚遣収來。況餘無
患。理然須赴。從此巳下。大門第五。正明教授之法。
必先於有過取欲後諫者。謂先須屏處。問其犯過人
語言。大德既犯某罪。可得懺不。但戒細人麤。難持易
犯。誰應無過。貴能早懺。若彼答言。實犯。聽眾治者。方
得治之。故曰取欲。只是求聽之異名也。
餘經云一念之惡等者。餘經即是善生經也。
故律中阿難頭白等者。撿律文云阿難有六十弟子。
皆是年少。欲捨戒還家。迦葉語阿難言。此眾欲失。汝
年少不知。阿難言。大德我頭。白髮巳現。云何於迦葉
所不免年少耶。迦葉報言。汝與年少比丘俱。不善閉
諸根。食不知足。初夜後夜。不能勤修。遍至諸家。但行
破穀。汝眾當失。又分別功德論云迦葉每謂阿難為
小兒。阿難有妹為尼。聞迦葉此言。大生嫌恨。阿難聰
明博達。汝何故。謂為小兒。迦葉報尼曰。阿難有二事
可耻。正由阿難勸佛度母人。出家滅佛法五百年是
一也。又阿難有六十弟子。近曰三十比丘還為白衣。
然佛教度弟子法。若出家有信。來求道者。當試之七
日。若外道來求道者。當試之四月。阿難來便度之。是
以可耻二也。此三十比丘。所以還家者。其先聞阿難
於九十六種道中等智第一。從阿難求度者。欲學等
智。阿難不與說等智故。是以不合本心。於是而還。還
必誹謗阿難。謂無等智。此比丘尼。以恚心向迦葉故。
即現身入地獄也。有人云等智者。世俗智也。亦名後
得智。亦名等智。要前證根本智。然後始證世俗智也。
要先證根本智。然後於根本上。流出世俗智也。賓云。
舊名等智。新經論中名世俗智。良以俗智。遍緣諸法。
故立等名。濟云。迦葉是阿難和上。其阿難是羯磨受
戒也。上可言食不知足者。非是貪猶財利。此是樂法
貪也。論謂貪其多聞博識。不證無學故曰也。律文云。
食不知足者。是消穀虫也。言又是無學尚被譏者。今
文中言無學者。就今日論。迦葉呵時猶是學人。結集
之時。乃證羅漢。
可准上文者。即上序云。一方行化。立法須通。處眾斷
量。必憑律教。即其義也。上來釋七篇巳竟。
四分律鈔批卷第四末
景龍四年六月八日。於東京大授記寺。出略記蹊
逕。擬備臨機。諸有見者。庶知遠意。莫以人微廢道
也。
僧大覺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