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批
四分律行事鈔批
處成眾。多論約界有人未食。就今一戒。文分三段。前
且立宗。次犯緣。後隨緣牒釋。釋中不具第三第七緣。
後更不釋。由文易解。初明僧次下至由過常無來。是
第二立緣及通標舉義門也。伹明別請。不論不集。立
論。若別請別乞。不問界有人無人。集與不集。但食處
成四皆犯。言僧次請來。約界有人。遮不許集。方犯。界
若無人不犯。濟問。夫言別者。約有所別。若言別乞別
請。既不約界有人無人。從何辨別。答別請別乞。約別
聖本界之人。故言別也。但請三人食。我等不得別眾
者。謂俗人欲請僧時。知法比丘。應須開喻。作如此說。
若依緣起等者。謂調達領四人。家家別乞。為緣起也。
若依多論等者。謂界內不集。方是別眾。不問別請別
乞僧次三色。皆約界內不集是犯。若無人不犯。今分
三相者。聖三是何。一者僧次別眾。二別請別眾。三別
乞別眾。此三之中。各含別眾。故各曰明犯緣。初約僧
次七緣下至由過常有來。此略標宗致。下更一一牒
緣解釋。伹不牒第三第七。由文中自含。所以不解。又
云。易解所以不釋。就標致中。文有多勢。別請別乞僧
次三種。通有別眾。今總束之。約僧次上。作七緣成犯。
列七緣巳。從多論若施主就僧界內乃至亦更須展
轉來。通明施主將食來。作法自然界中。別施之進否
也。從或先僧次乃至此明僧次巳來。亦是通料簡僧
次之法也。從言別乞者乃至以非一家故來。通明別
乞之事。從若別請人乃至不清淨罪巳來。通明別請
之事。從若準此言至由過常有來。此義准決會四分
多論兩文。成別不成別之相也。巳上諸文。通敘別眾
之宗致。下則一一牒緣解釋。其七緣成犯。第三緣云。
要是五正食。方有別眾食。礪問云。正食有犯。不正不犯
者。亦可法別眾中。秉羯磨法。方有別眾。秉對首法。應
無別眾。答不例。法中無僧。即秉對首等法。豈可無僧
不成眾時唯食非正食。所以故非類也。七咽咽犯者。
礪問。此別眾食。何不計所別之境之多少。而言咽咽
從業結者何。答佛本制意。為慈愍白衣恐惱眾僧。制
不聽別。不是專為損。於何別何須偏約所別。隨境結
罪。人又假眾方犯。貪心故食。伹隨業得罪。多論若施
主就僧界內二處設食者。立謂。張王二家來寺中。東
西兩院。各設供養。二處人各滿四。則別他布薩處僧。
其東西二院。須住布薩處請一人。不者送一分食。與
布薩處。布薩處。不須來兩院請人送食也。由食僧常
食。不畏犯別。又兩院相望。亦不用互請互送。以俱通
布薩處故。故曰自處不須展轉也。景云。伹布薩處。是
眾同之本。各各自處。不須展轉。昔人取文。立義稍急。
要具三法。謂打犍槌法通也。送一分食食通也。互請
一人人通也。今不同之。隨作一事□免別眾。以鳴鐘
本為集僧。既鳴表情通也。何須更請人。或復送食。若
互請。即不互送。及鳴鐘等。若聚落界內無僧界等者。
立明。此自然界中。有二施主設食。各在二處。此中則
須更互請人送食也。若互請送食竟。更有異比丘來
入界。若遮不與食。雖前作三法竟。由心遮後人。前法
亦壞。更須展轉送食等也。若後人來時。心若不遮。前
既作法竟。後不復須作也。更有異比丘入亦更須展
轉者。琳云。先有二處食。既互請人。送食竟。後更有異
眾。四人巳上來到界內。自聚一處。受別主食。亦須於
前二處。互請送也。非唯有一二三人。若一二三人。但
入前二眾。何須更請送也。景云。更有異比丘入者。入
聚落也。不入二施食家也。至二食處。望後來食處。應
互請送。故曰更展轉也。立云。至後來入者。伹是一人。
或至多人。直隨入前二眾無過。以前互送等竟也。若
遮不與後比丘入。前雖作法。即壞。更須展轉。或先僧
次後成別請等者。立謂。先是僧次請。臨時客來。遮不
許入。翻成別請。礪云。此多論文有四句料簡。或前僧
次。後若當處遮約。即成別請。或前後俱是別請。此二
句提。或前別請。當處無遮。後成僧次。或前後俱是僧
次。此二句無犯。若不遮。雖先別請。後成僧次。如上立
法者。謂如上不遮客僧。或鳴鐘。或互請送也。景云。互
送等者。此中有三種。一人同須請一人。二若不來遮
送一分食。無是食同。三若念有限。不肯送。乃可打犍
槌。無是法同。此三次第。先人。次食。後法。今時但打犍
槌。皆不犯也。
善見別乞四句者。下文自廣明之。一四人同乞各不
相知同一主故者。立謂。四比丘各自別乞。前比丘。至
王家乞得食。餘三比丘。別處乞不得。還到王家乞食。
各不相知。後同一處食犯。由是一主食故。僧次一種
唯局不集者。僧次來要界內。有人不集。則名別眾。界
若無人不犯。別請別乞。體是別眾。誰問界內人之有
無。伹食成眾無犯別也。今更約緣隨相總明者。生起
下文也。謂約上所列七緣。今無隨緣曲解也。初有施
主四分多論不問道俗名施主者。礪云。論釋不同。善
見一解。要是俗人作施主。有別眾罪。以其在家白衣。
儲畜食具。客各別請。受必供養。恐人多難濟。損惱施
主。為是聖制。不聽別眾。是以律云。慈愍白衣故。出家
之士。少欲自居。乞食濟巳。何有別請作施主之義。明
知出家施主不犯。故論言沙門施食時不犯者。或同
法沙門外道沙門。若依多論。道俗施主俱犯別眾。故
論云。一比丘出食。三人無食。共一處食。餘三人犯提。
食主無犯。以自食巳食。無何惱損故(謂四箇比丘共食。一个比丘是
食主)。又此律言沙門施食者。在此沙門釋子外。諸出家
者。及從外道出家者是。故知同道沙門亦是犯也。前
言慈愍白衣者。且就俗人說耳。無明別眾罪。乃至或
遮客僧等者。雖無別眾罪。有來報業道罪也。礪云。昔
知事人。與客惜食。九十億劫。生屎尿中。至形似人。多
諸手足。案報恩經云。過去世時。有婆羅門。為僧造寺。
時有檀越。施蘇油飲食。知事比丘。見客僧多眾。惜不
與僧。行時客比丘便問。何不行之。知事答言。汝既是
客。何因索此。客無答言。此現前僧物。論何主客。知事
無嗔罵言。汝客比丘。何不噉屎尿。云何從我乃索蘇
油。由此惡言。九十億劫生屎尿中為虫也。言廣如上
卷者。謂如僧網中明也。二別僧別乞別請者。此下解
第二緣也。礪疏。具緣中。二者是別請別乞。若僧次請
者。情無簡別。本自無過。是故須明別請別乞。但僧次
有二。若言僧次請者。如常可知。若復言請次第上座
若干人。亦是僧次所攝。以人不出故。如五分說。上頭
無人無是上座上座。故知不定。別請亦兩。若據名以
請。故宜別請。二以法取人亦是別請也。言惡戒者。出
家僧尼犯四重八重之戒。故名惡戒也。十誦善生中
以羅漢法請人者。案善生經中。佛教善生長者行施。
以四事供養父母師長和上耆舊持法之人。莫偏信
敬有德一人。深信僧中多有功德。平等奉施。得福無
量。如我一時告鹿母。雖復請佛及五百羅漢。猶故不
得名請僧福田。若能僧中施一似像極惡比丘。猶得
無量福德果。何以故。由此人報持如來無上勝幡。亦
能演說三種菩提。正見無謬也。多論若施主長請比
丘等者。謂一夏中請於比丘而供養也。不能無遮應
打犍槌等者。謂施主心局。請人有限。意遮外客。故曰
不能無遮。門師比丘應須教化。令喚入高處唱等。文
中云。勸化比丘者。言似倒也。謂門制比丘勸化施主
也。謂施主施若干比丘。一夏供養。至初集日。若不遮
客僧者大善。其先受請若干人皆無罪。故曰無過。若
初集日。遮僧而未能普及。則門師比丘應教唱。令使
一人入等也。若不作此二法者。立云。若不遮大善。是
一法。既有遮心應作唱令。是二法也。又解。初一日唱
是一法。不者後八十九十日日須唱。是二法也。界內
比丘乃至一人者。立謂。別所之人。或多或少。不問僧
別也。設界內無比丘故得遮食罪者。景云。提罪也。若
九十日請或長請如初日法者。謂隨施主請日長短。
皆得作此法也。案多論第七卷云。若有檀越。或作一
月。或九十日長食者。若能一切無遮大善。若不能無
遮。初作食日。應打犍槌。唱言六十臈者入。若有六十
臈者。若多若少。但令一人入。即是清淨。若無六十臈
者。次唱五十臈者入。若更無。次唱下至沙彌。沙彌一
人入。亦是清淨。若都無者。亦名清淨。若初日不唱。應
日日唱。如初日法。若初日唱者。乃至長竟。若遮不遮
一切無過(即日唱竟。後縱遮之。亦無犯也)。若初日不唱。應日日乃至
一人入巳。餘遮不遮。亦復無咎。若不作此二種法。若
食時有遮。內界乃至有一比丘以遮故。不得食者。此
中一切僧得別眾食罪。設界內無比丘。故在遮食不
清淨罪。若作九十日長食初日如法唱九十日竟。若
檀越續有一月半月食。即前唱法為清淨。不須更唱。
唯僧房臥具。九十日竟。應日日唱。若不日日唱。即不
清淨。下文又云。若有檀越。作長食。或一月。或九十日。
先隨意請人。各使令定至作食初日。一切令集。清晨
打犍椎。眾僧集巳。勸化主比丘。應立一處。舉聲大唱
六十臘者入。先被請眾僧。各住一處。不被請中。有六
十臘者應入。若無者。次應唱五十九臘者入。次第無
者。應唱沙彌入。若無沙彌。亦得清淨(文意盡此。鈔引顛倒將前安後
也)。唯僧房臥具九十日竟日日唱者。景云。以房舍等
佛制九十日。一分。今既不分。故須日日唱。不同食前
無用前法。以是一主食故。立云。不問春冬。但九十日
一分房舍。今此是後安居人。夏未滿猶在房中住。然
僧遂安居多者巳滿。即分此房屬於別人。此後安者。
須日日唱云。是某甲比丘房也。又解夏竟。先令分房
由僧家緣事。未得即分。須日日唱云欲分房也。不同
前食唯初日唱。後則不唱。濟云。唯僧房臥具。九十日
竟。日日唱者。謂夏初分房竟。至夏末。即須臾分不得。
仍舊依用夏初分法。不同今文施主請時初日若唱
後不須也。所以簡異不同言九十日竟。日日唱者。謂
夏竟須分房。忽有緣礙。未得先分。故以日別須唱欲
分。明日又未得分。又唱申至後日。故須日日唱也。言
異處食亦得者。謂處所迎狹。縱出無過。以食味是同。
開不犯也。若大界內有二處僧祇者。立謂。法同食別
界也。雖二三處別食。仍同一處說戒。還如上文。一處
僧祗院中。後忽有施主。各於二處僧祇各設飲食。至
不布薩處僧祇之眾。應往布薩處僧祇眾中請人送
食也。若施主別請僧次四人入僧布薩界內食者。立
謂。請四人。入僧常食處。別供養。將僧並坐。不與同味也。
或將食入界別請比丘者。立謂。將食入僧界內。在別院
內。三處五處。各別施主。各設四人。至諸處僧。往布薩
處。請人送食。自處各不須展轉。以同是通布薩處僧
故也。置上座頭等者。此謂路遠。或三由旬為界。若送
食者。食時巳過。可先留一分食。指心擬送。且置上座
頭。表知此食屬彼巳後。僧中食時。可先取擬分食。次
第行之。心指此食。作彼所有。今取行者。義同互易。此
是方便開使無罪。若聚落界內雖無僧界設二檀越
等者。謂一聚之內。二施主。設食處。四人巳上。須互請
人送食也。若更有異比丘應入者。謂入聚落界內。至
前二眾。若遮不與食。前二處法並壞。更須展轉。若不
遮後人。前法不失。若遮不與一人食亦墮者。謂下至
一人入來遮不與食亦犯。何況有至多人也。疑在吉
羅者。立謂。實無疑有則吉。若實有疑有還提。善見別
乞四句者。此皆約一主為言。但乞時受時食時有異。
故不犯別也。論約別請別乞。各有四句。應合兩个四
句。今鈔合明也。景云。此四句有三墮。皆約受時。結墮
不同。四分食方犯也。第一句云。或四人一時乞。或別
別乞者。有云。謂非期伴而同時受食故是犯。此句乞
受及食三時同。第二句各各去一時受者。此句乞時
不同。但受時同食故是犯。礪云。此義稍難。謂不許一
時受食。各處食犯。何有受食一時前後而食犯。不約
咽時之業也。注云四分律中不犯墮者。謂四分約食
處成眾是犯。見論則約受處成眾是犯故也。第三句
三時俱不同。故無犯也。第四句有三時同故犯。謂雖
別去。以受時同。食處又同也。以先雖無期。後同一主
受食故犯。巳下明義立。僧次請人至請家巳門外有
比丘不許入界變為別請者。雖先是僧次。以僧具戒
見等六和合。今既不許。情見兩乖。遂成別眾請也。乃
名別請別眾。不名僧次。別眾者。謂先雖僧次請來。今
遮外客。失僧和之義。乃變為別請別眾也。門外客僧。
由被遮故。縱出自然六十三步外。亦得別眾食罪。由
前遮客。壞本僧次。變成別請。別請滿四。體是眾。不論
界內有人無人皆犯。不同僧次要界內有人不集始
犯也。既僧次別眾界內不集。今此客僧。出六十三步
外故。不名僧次別眾。但由食處眾僧心局。乃名別請
別眾也。四食處成眾者此解第四。礪云。謂須同類好
比丘四人巳上。一時受食。有異計義。方犯別眾。三比
丘在界內一在界外者。以在界外。不足內數。故不犯
也。故知須是好比丘者。結上能別之人也。多論或食
僧食若施主各取食分者。立謂。食一向無別眾罪。言
施主食不犯者。謂非一時受。前後受取。雖與諸比丘
同處。由成是巳食也。又不更受益所得屬巳也。若一
時受。同處食是犯。又多論四句。初食主是一者。謂同
在一界內。同食一主食。同在一堂中。二食一者。立謂。
堂舍迎故。出在別堂以味同故不犯。若界內更有餘
比丘二眾俱犯者。謂前二眾。以食味同是一主故。不
須展轉請人送食。後既在別僧入界。遮不與食。便是
別他後人。即前二眾。望後來人。前二眾俱犯。三食別
處一者。如僧食時。或施主食時。中有四人別食他美
食故犯。先取僧中一口者。此明當時同眾。後雖得
別益。以先同故不犯。注云此論露地須申手等者。立
謂。此注解上第三句食別處一。意謂。非直界內不集
名別眾。今同在僧中。食味不同亦犯。言申手內者。意
明與僧同處成眾也。必離此外不名與僧同坐。亦如
是數中。要申手內。方名同一眾也。深云。引此言意者。
明露地離申手外。不成足數。縱四人在界食。相離申
手外。不犯別眾食罪。若露處不論申手。然此戒制惡
比丘。恐有破僧事起。今食時既在申手外。眾義不成
破僧也(作此解者。望下第四句有妨。須知)五界內不盡集者。此解第
五緣。礪云。若一人不盡集。作有比丘想提。疑心輕。無
想不犯。此別眾食通諸界並犯。界有自然作法。自然
分空聚。作法離大小。聚落界者。據多論中明聚落處。
沒家名。沒聚稱。似不異也。又解。多家同一院內曰聚。
如二京之城得名聚。一院之內。唯獨一舍曰家。曠野
一拘盧舍界者。即無難蘭若也。別狂痴滅擯比丘等
者。別此三人無罪。若不與僧食。即不同也。不與沙彌
及狂痴人食犯盜。不與滅擯比丘食不犯。由犯重過。
擯棄眾外。體非僧故。故上文惡戒及時有德非時是
也。若學悔沙彌。須與僧食。不與犯盜。由慚愧懺悔。體
是清淨。又上言不與僧食是盜僧祇者。此不局在僧
家常住之食。然請家現前之食亦名僧祇。僧祇梵音。
此翻大眾。皆謂當時抑其檀越之食。不與彼人。故曰
也。言別狂者。亦約重狂及得法之狂人也。若常憶常
來。及半憶念。未得法者。不得別他。又加食處不集者。
立謂。是僧次請。亦有別眾也。謂多論文。僧次請來。約
界有人不集。以不集來食處。故曰食處不集。亦成別
眾也。准四分別請別乞。體是別眾。不問界內有人無
人。若僧次無有別離。界內有人不集不犯。今准多論。
雖是僧次請來。若界內有人不集則犯。無人則不犯。
然多論還有別請別眾。別乞別眾。一如四分不異。但
更長有僧次不集之別眾也。注云如上所列者。指此
戒初標門中明也。病人足四此謂狂痴者。意明狂痴
既不足僧數。今將足他三人。各示成犯。下文開緣中。
病時者。下至脚跟劈。若將此人足四。但自身是開。足
他三人。三人成犯。不類此病也。以彼體是僧用堪足
數故。伹自身是開。不能及他。巳下明律開緣義也。開
七緣者。礪云。若寬狹相望。僧次一緣是寬。益自他故。
又福利施主故。餘但開緣。先僧田益。不能潤他。故下
文言無緣者白出。以餘有緣不益我故。故知是狹(將此
義向下文功益自他中說亦好)。二作衣時等者。礪云。或有直言衣時。
或有言作衣。時中含二意故也。賓云。二意者。初解直
辨一月五月中要須作衣。方得受利。謂元受德衣。意
為作衣。若決不作。或復作意。即失德衣。故下竟失不
竟失等是也。自有一人。直爾受衣。不別標為極至五
月。名曰衣時。非作衣時。問五月辨異至義可然。一月
云何。答亦約元意一心元心。我若作衣。先受五利。若
不作衣。便止不受。復有一人。不別標。為此兩人中。前
名作衣時。後名衣時也。三施衣時如前背請戒者。立
謂。十二月中。隨施衣處。得別眾食。以施時不取。後須
難得。故開受者。自得濟形。福利施主故也。道船二行
為四五二緣者。十誦欲行行竟別食俱提。故十誦第
十三云。昨日來。今日食提。明日行。今日食提。即日行。
別食不犯。船行亦爾。七緣中。道為第四。船當第五。故
曰為四五二緣也。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者。立謂。一
人為四人之患。乃至一人為百人之患也。如東家四
人。或百人。供食有限。西家有一人。為東家四人百人
之患。令此百人。得別眾食罪。謂長西家一人也。言大
眾集時者。謂准十誦。八人為大眾。開別眾食。七人巳
下不開是犯。案十誦。極少乃至八人。四舊比丘。四客
比丘共集。以是因緣故。令聚落中諸居士。不能供給
諸比丘餘飲食。故開也。若減八人集時。別眾食波逸
提。若八人若過八人集時不犯。四分但言食足四人
長一人為患。戒疏依古師有二解。初有人言。謂食處
四中長一。添成眾故。非謂外人。由是三人隨意食也。
乃至百人長一人為患者。應云長九十七人為患。但
云長名義同。故云一也。如和先等六十頭陀。同名一
供養也。此古師意。謂先有三人。非犯。由一人足成四
故犯。曰為患也。故賓云。古人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
者。先是三人。長第四人。以成犯患也。展轉相望。為患
成犯。乃至百人。長九十七。於其長中。義同一人。故曰
一人為患也。此解不正。二有人言。元礪解也。礪疏云。
五分。諸佛常法。歲二大會。春夏末月。諸方比丘。並來
問訊。以眾多故。次請甚疎。乞食難得。比丘念言。若佛
聽我等大會時。受別請眾食者。不致此苦。白佛。佛遂
開聽大會時受別眾食。今言大眾集者。解有二義。一
釋大眾者。謂八人巳上。名為大眾。食無倍供。又是難
得。開別無犯。七人巳下。名為小眾。食雖難得。容有兼
備。故亦不開。是以律文。將開大眾集時不犯。及小眾
是犯。故言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以不開故。由此一
人。令他得罪。名之為患(反解小眾是犯者。謂律言食足四人長一為患者。此是小
眾也。欲明大眾集不犯。且反明小眾集是犯。既言小眾犯。顯大眾時所犯。故言為患。患〔元〕犯也)。又多
論云。食難得處所別。四人巳上。開使不犯。以食無倍
供故。若別三人巳下。犯以容兼濟故。若食易得。所別
之處。莫問多少。悉犯別眾。若依此律。村落既小。食復
難得。彼此限局。各不相通。所別之處。不問多少。悉開
不犯。高云。論意云。八人為大眾。主客各四。以施主唯
供四人食。名之為主。所別之處亦有四人曰客。食無
倍供。開使不犯。若主有四。客唯三人。則容兼濟。謂減
主四人之分。與客三人共食也。若不減與者是犯。七
人巳下。不名大眾集時。不成開也。又一解云。此是兩
家聚落。東家限與四人食。西家限與一人。彼此二家。
施心限局。各不相融。餘處乞食。復是難得。若不開者。
西家一人。與東家四人作患。由是患故。開使不犯。此
謂舉患。以開為患(此解同鈔注)。問既是開。何故明患。不明
無患。答言為患者。將開大眾集時不犯。先反解少眾
是犯。故云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乃至五人百人。皆
以一人為患。則知四人巳上。無患也。律文好略。唯出
於患。無患自彰。注云儉故開成者。以大眾集時。飲食
難得。名之為儉。故開別眾食。豐時不開也。故多論云。
客主各四。名為大眾。食不難得。亦不聽別(云云)。准多
論意。八人為大眾時。開不犯者。謂主客各四無是能
別處曰主。所別處曰客。食唯足四。不得更供四客。故
曰食無倍供。此時開不犯。若客唯有三人巳下。即須抽
能別之處四人食分。相共食之。故曰容有兼濟。若別
此三人巳下。不名大眾集時。是犯也。今京輦者。帝所
都處曰京也。天子所乘。禮制必輦。如拜南郊是也。今
不敢言及天子。但指所乘之輦。或言車駕等。如言陛
下。亦是指所坐基陛之地也。說文云。人挽引車曰輦。
古者卿大夫亦乘輦。自漢巳來。唯獨天子乘之。見聞
歛迹者。迹謂心也。亦曰行迹也。五分門外有客乃至
語往本寺等者。雖令往本寺。彼僧遂語而去。然今家
內之僧。猶得別眾食罪。沙門釋子外諸出家等者。立
明。九十六種外道皆曰沙門。若施食時。開無別眾之
罪。此是外道沙門。非是釋子。故曰外也。又准論中僧
次不犯者。即是多論也。以僧次無遮。即是開緣。都合
九緣者。謂四分七緣不犯。如上更取多論。僧次請者。
隨界內無僧不犯。又心不遮約故開也。又取四分作
衣時也。將此多論五分兩緣。足四分七緣成九也。問
四分巳有衣時。何須更取五分衣時者。解云。四分但
約迦提一月五月作衣時。開別眾會。餘月雖作衣。不
開別眾食也。五分十二月。隨作衣時。不至用一縫時。
皆開別眾食。案五分中總開八緣。一病時。二衣時。三
施衣時。四作衣時。五路行時。六船行時。七大會時。八
沙門會時也。言衣時者。迦絺那衣時。開五利等也。言
施衣者。謂檀越施食時并施衣也。得受此衣。開別眾
罪。言作衣時者。謂比丘欲作衣。為乞食故。衣不即成。
妨廢行道。便作是念。若佛聽我作衣時。受別眾食者。
衣則速成。不廢行道。白佛。佛言聽作衣時受別眾食。
鈔中直言五分衣時者錯也。合引五分作衣時耳。至
五分衣時。乃當四分自恣竟作衣時也。五分更別有
作衣時。通十二月也。鈔意正引此句耳。則須著作字。
若直言衣時。便同四分作衣時。既無簡異。何須引之。
故知是欠作字明矣。礪對。此戒緣釋開意者。病人苦
惱。若不開者。無以存濟。又無異計惱僧之義。是以開
許。衣時者。作衣久延。恐廢正業。故施衣時。益及道俗
故(施時不取。後須難得。此是益道。又令施主於僧田行施。獲反報之福。此是益俗故也)。若直
言衣時。一月五月。是受利時故。道行船行。此二多難。
又復食難求故(多劫賊難。如緣起說)。大眾集時者。眾多難濟故
所以開。沙門者。為少益外道故。問如外道等無定。如
何乃言為益外道。聽別眾食。答四分文不了。如五
分中瓶沙王弟名曰迦留。事一種外道。而年年普
請九十六種沙門。作一大會。聞釋子沙門。不受別眾
食。而力不能廣及眾僧。以是闕無佛道沙門。愁憂不
樂。便作念言。我今云何致沙門釋子。唯當委王。然後
可果。便以白王。王以弟意白佛。佛因遂聽。沙門食時。
受別請眾食。賓問。別食本為難調。慈愍白衣。見論覆
益。此律七開。寧免二過。答順開行事。明非難調。故不
違理。師子長者別請五百羅漢者。案雜一阿含經云。
佛在羅閱城迦蘭陀竹園。時有師子長者。至舍利弗
所。作禮白言。願受我請。又至目連所。大迦葉阿那律
迦旃延憂波離須菩提羅云均提沙彌等。總請五百
上首。還家設供養。長者手自斟酌。種種飲食。人人施
一白疊。食訖。羅云來佛所。問今日飲食細耶麤耶。答
云甚妙。又且豐多。又施白疊。佛問僧眾幾人。誰為上
座。答云。我和上舍利弗。最為上首。及諸神德。有五百
人。佛問羅云。彼長者獲福多不。答云。施一羅漢受福
無量。況今五百真人。其福何限。佛言。今請五百羅漢。
不如從眾中一沙門。請以供養。所得之福。比前之福。
千萬億倍。不可為喻。猶如有人。欲飲一切江河諸水。
終不可得。以閻浮地廣。有四大河。一一河有五百道。
今欲盡飲。伹勞其功。終不可盡。不如飲海水。以一切
眾流。皆歸于海。由此因緣。則攝眾流之水。今若一一
別請。猶如諸流。或獲福。或不獲福。其僧者。如彼大海。
所以然者。河水入海。便滅本名。同一海稱。令三乘四
果。皆由眾中。非獨自立。師子長者。聞佛說此語。後時
來白佛。我今巳後。常當供養眾僧。佛言。我非令汝伹
供養眾僧。不供餘人。今施畜生。猶獲其福。何況餘人。
但我所說者。福有多少年。長者言。我從今巳後。常供
養眾。不選擇人。佛言。能平等施。不言此持戒。此破戒。
如此平等惠施。長夜獲福。高云。請言羅漢福少者。謂
數局五百人。又局羅漢。其三果四向。及凡夫僧。皆被
簡故。若僧中次請一人。則通凡聖田獲福也。賢愚以
㲲施佛等者。榮疏云。摩訶波闍波提。此云大愛道。是
佛姨母。乳養如來。佛後出家。波闍戀憶。手自織成金
縷之㲲。待佛還宮。擬以奉佛。佛後還國。波闍將奉於
佛。佛時出口。恩愛心施。無大功德。莫供養我。當供養
僧。即供養三歸。汝隨我語。則供養佛別相也。為解脫
故即供養法。別相法也。眾僧之受用。即供養僧。別相
僧也。案賢愚云。時佛姨母波闍波提。佛出家巳。手自
紡績。預作一端金色之㲲。積心係想。唯悕見佛。擬用
奉上。佛後還宮。持㲲奉佛。佛言。汝持此㲲。往奉眾僧。
波闍重白佛言。自佛出家。心每思念。故手紡織。規心施
佛。唯願垂愍。為我受之。佛告之曰。知母專心。欲奉施
我。然恩愛心。福不弘廣。若施眾僧。獲報彌多。我知此
事。故以相勸。佛又言曰。若有檀越。於十六種具足別
請。雖獲福報。亦未為多。何謂十六。比丘比丘尼各有
八輩(四果四向)。不如僧中漫請四人。所得功德。福多於彼。
十六分中未及至一。將來末世。法垂欲盡。正使比丘。畜
妻挾子。四人巳上。名字眾僧。應當敬視。如舍利弗目
連等。時波闍波提心乃開解。先以至衣。奉施僧。僧中
次行無欲取者。到彌勒前尋為受之。彌勒正著。金色
㲲。表裏相稱。威儀庠序。入波羅奈城中乞食。人覩色
相。看者無猒(云云)。律明開緣僧次一種功益自他者。
謂自身不犯。又能令他免別請別眾之過。故言功益
自他。又僧次請來。能使施主福多。亦曰益他義也。注
云自身是開益他犯別者。謂本有三人。得自恣食。由
後一人。是道行病等作衣之人。足前三人成四。自身
有作衣道行之緣。是開無罪。足前成四。由此一人。足
前三人。使前三人俱犯。問且言病人足四不成犯限。
今此病人。足他那使他犯者。答病緣不同。前列以狂
痴故名病。由體非僧數。今此病者。小小病耳。故下文
云。下至脚跟劈故不同前病也。言劈者謂抑破也。今
冬月。有人脚折[羽/衣]者(披壁反)。諸戒開病。病則不同。此戒
下至脚劈。洗浴開病。下至身體臭穢。露燃開病。下至
須大便身。背請開病。下至不堪一坐食。過一食開病。
若離彼增動。病名雖同。各隨其相。隨文應知。律中若
無如上諸緣即起白言者。戒疏云。無緣直出。所以須
白者。護施主故也。下文有緣直入而須白者。護白比
丘故。有緣入須儀式故。隨次入解釋疑也。若不白入
謂我僧次無緣之徒。隨我入故。故白簡之。無緣白出。
疑亦爾。若有別眾食緣欲入當白者。立謂。拂疑故須
白也。若不自云。我有某緣。恐餘無緣之人見入亦隨
入也。又彰巳不犯此戒。故須白云。我有某緣。合得別
眾食也。
取歸婦估客食戒第三十四 此戒據緣有兩。以取
食義同故。合為一戒。僧尼同得墮罪。一是上二緣者。
是上歸婦是一。估客是一。故曰二也。三無緣者。病時
開也。四取過三鉢者。立謂。過取長貪。令他匱竭。減則
不濟飢渴。令彼福薄故。齊三鉢不損施主。又得充足。
礪云。若上鉢取一無罪。二鉢是犯。中鉢取二無犯。取
三則犯。下鉢取三不犯。取四方犯。今言過三者。就下
鉢為言。若一人取過三鉢。前一人不犯。後一人犯。以
前云巳持三鉢來。汝莫持來。過在後人。故此謂四人。
各取一鉢也。望損處過三即結不望食入自巳。過三
方結。五分僧祇過受及不分比丘食俱犯提。此律則
不爾。
足食戒三十五 此戒古德。建名不同。亦曰數數食
戒。尼得吉羅也。今文中立兩个五緣者。解云。前是鈔
家立五緣。引成犯之相。後五緣者。是律中列解前足
食之義。案律文云。一知是飯[麨]乾飯等。二知持來。三
知遮。四知威儀。五知捨威儀者。此等律文中。名為五
處。解言所言處者。元上知是飯等五事。是成足之所。
稱之為處。此是律中波離問佛。比丘有幾處應足食。
佛言。有五處應足食。云何五處。元上所列者是。注云。
長床船乘等者。明先於此中坐食。忽移床。身分離坐
處。船頭拄岸。後分離船。名壞威儀也。案祇文。呼為長
床坐床。下自解云。獨坐小床名坐床也。四不復受益
者。立謂食境堪飢足。不受云我未作斷心。更擬後當
食也。注食無飽期約境定犯者。謂食罷少時飢至。還
欲得喫。將何為飽之限齊。以斯緣故。故不許也。糒(音備)
說文云乾飯也。立云。十誦家喚四分家乾飯曰糒。是
一體也。餘同四分者。十誦詔四分乾飯為糒。餘四種
飯[麨]魚肉四。名同四分也。𢇲粟(靡皮反)見蒼頡篇(云云)。
有人音(力外反)者是專輙瞽言也。應師云。關西謂之穈。
冀州謂之穄字體作穈(靡皮反)。託䟦改之去林留禾。故
字書不載。自宋至陳曾無識者。致言力外反。莠子者。
今時苟尾草是也。錯麥迦師者。立謂。錯麥。此方言
迦師。是梵語今梵漢兩舉故曰也。北人呼為鷰麥。南
人呼為雀麥是也。又解舊來相承喚錯麥為大麥也。
迦師為小麥也。若依南山闍梨。錯麥與迦師一義耳。
如前解鈔文相承錯者誤也。檢十誦文乃是錯麥(音少)。
五種佉陀食者。即草根莖等者。火取汁也。僧祇五正
同此者謂祇中五正食。名體與四分文同也。五雜正
者。祇律喚不正食。為五雜正也。細末磨者。礪云。謂麵
等是。故十誦云磨稻大麥也。大小[麩-夫+黃]麥者。即青科或
大麥也。處處滿足食等者。謂既非正食。處處食之不
犯足食。處處雖食。不犯別眾之過也。若少飯和多水
等者。願律師時五正食。互相和作句。總得三百二十
句。並犯足得提。謂將飯作頭。有十六句。單食飯為一
句。以餘[麨]等四个食。一一和飯。作得四句(謂飯和[麨]。飯和乾飯。
飯和魚肉等。故有四句)又以餘四。二二來和飯為六句(還用飯為主。將
[麨]寸多少物。更來和。知得六句)三三來和為三句。又以餘四併來和
飯得一句。又以佉闍尼來和飯得一句。合計得十六
句。餘[麨]等四為頭。各得十六。合成八十句。約四威儀
中一儀。既有八十句。四八三十二。便成三百二十句。
若以菜和正不正為粥。若說正名成遮等者。案見論
云。若以菜雜魚肉作羮。若言受菜羮。遮不成遮。若言
受肉羮遮成遮。若正不正雜為粥。若說正名成遮。說
不正名不成遮(文正齊。此說)。景云。以呼為飯粥即遮。若稱
菜粥則不遮也。立云。以見此粥稠似飯。先云此粥堪
飽足。作此語竟成遮。若言此粥希薄不堪飽足。作此
說竟。雖食不遮後也。
時有比丘見上座來等者。立謂。年少見上座來不起
犯小罪。故須陳其所以。尼不敬僧戒中者。謂尼行八
敬。百歲之尼。見新受戒僧。須起迎逆問訊。今緣坐食。
雖見不起。便須白言。我不作餘食法。作此白巳。無違
教罪。據此而言。尼亦有殘食法也。何況僧祇八遮者。
案祇云。八種成遮。一自恣足。二少欲足。三穢汙足。四
雜足。五不便足。六諂曲足。七停住足。八自巳足。言自
恣足者。謂檀起自恣。與[麨]飯等五正食。自恣勸足食。
比丘言。我巳滿足。如是。起離座不作餘食法食食提。
二少欲足者。亦自恣與食。謂人與五正食。比丘動手
現少欲相。離座更食提。三穢污足者。行食時。淨人自
有瘡諸不淨等。比丘見污惡之。言不用過去。離座提。
四雜足者。淨人持乳酪器。盛[麨]飯污故。比丘見巳。惡
之言不用亦爾。五不便足者。淨人行食。比丘問言。是
何等食。答言[麨]。比丘言。此動我風病。我不便。過去。巳
如是離座更食提。若行飯時。比丘問言。為堅耎。答言
堅。比丘言。此粳米難消。我不便過去。若言耎。有言此
爛難食。我不便過去。若行肉時。比丘問言。是何等肉。
答言牛肉。比丘言牛肉熱。我不便過去。若言水牛肉。
比丘言。性冷難消過去。我不便。若言鹿肉。比丘言。此
風性我不便過去。如是離座巳食食提。六諂曲足者。
淨人行五正食。五雜正食。比丘畏口言足。現手作相。
若搖頭。若縮鉢作不須相。離更食提。七停住足者。淨
人以五正。比丘莫先行飯。揣恐人。當先下菜。冷水如
是離座。更食提。若作維那直月等。指示現相不名足。
八自巳足者。比丘乞食。至一家。放[麨]囊置地。從主人
乞水欲飲。檀越作是念。此比丘。必當須[麨]即問言須
[麨]不。比丘作是念。此檀越。必欲家中取[麨]與我。答言
須。時檀越。即捉比丘[麨]囊。授比丘。比丘以惜巳[麨]
故。恐檀越𧢻巳鉢。便言置置。如是語巳。離座更食提。
看律文意。此八種。若離座巳。不受作殘食法悉提。有
人云。此八皆約未離座也。由隨作此八事竟。恐巳足。
更不合食一切食也。雖未離座由緣此八事故。皆不
得更食。若更作餘食法。方許食也。以授食人。謂言比
丘不用。更不食也。立云。八遮者。只是上文行住坐臥
長短二床船乘為八也(恐非當)。一是比丘者。簡下三眾
無餘食法也。尼雖有此法。是五分文也。四分不明有
殘食法也。三身康和者。簡病時直開數食。何論殘法。
一豐時除儉者。謂開八事中。有不作餘食法。二所對
是比丘者。簡不對餘下眾也。三未足食者。簡餘足食
竟人。不得相對也。以彼不得更食故。不得為他作殘
法也。時食及清淨等者。簡非時食。不須作也。言清淨
者。謂簡有八患之食。作法不成。新淨非病人殘者。簡
殘。不用作法。直爾得食。不覆藏者。顯覆持來也。礪云。
非餘覆上也。堅故畏他嚴故。有覆藏也。僧祇若持鉢
盌等者。立謂。若准祇文要須食之。乃至但食鉢中。不
食椀中。椀中不成殘。四分不要須食。但使者人報言。
是我殘則成。又祇文若持鉢椀作法以食鉢中者。謂
椀中椀中亦成殘。若持二椀相並作法。以食餅橫其
二鉢上。若食餅中央。則二鉢俱成殘法也。下明義解
律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餘食法者。礪云。食作
非食想者。如旦食稠粥。作薄想。中食上。不受作餘食
法不犯。又一解。如旦食稠粥。決意作出釜時薄粥想。
或可至中。飢不堪耐。謂前不足故。言不受者。明一向
不受故。謂其人且來。未曾受食也。非食不作法者。謂
既非五正食。何須作餘殘法也。但是非正。名為非食
也。礪云。非食不作法者。謂前食薄粥故也。若巳作餘
食法者。謂先作餘食故也(巳上礪解)。
勸足食戒三十六 尼但犯吉二知者。立謂。知足食
巳故勸犯提。若實足巳。作足食疑。勸則吉羅。若未足
食。足想與疑。勸俱犯吉。立云。此戒與前戒。同是足食。
以自他有異。故為二戒。礪云。此戒與前戒。有四種不
同。一業有異。前足食戒。是口止共身犯。私云。口止不
作餘食法。又假身業咽咽也。此勸足。是口止作業假
他身犯。口止不作餘食法曰止也。發言勸他。名口作
業。假他咽時。我始得罪。故曰假他身也。二開緣有別。
足食開病。勸足無開。三起業不同。足食是貪心犯。勸
足以嗔心生犯。此且據緣起說。然若好心勸亦成犯。
四食不食異。足食要自咽犯。勸足自身不食。他咽有
犯。有斯四異。故離為二戒。
非時食戒三十七 此戒僧尼同犯。五分非時時想
疑俱提。言非時者。慧師云。旭旦則始營未異晚日則
飯食復終莫若辰午之間。則是初成之際。故午以往
則號非時。礪云。將欲解非時。先反解時也。若法無時
云何聽時食遮非時食等者。案智論第一卷。解如是
我聞一時義。破蕩時相。不可得。謂見陰界入生滅。假
名為時。所謂一異長短等名字。出凡夫人心(謂實性中。有無
名相。言語路絕。求三際不可得。寧可於中論其時乎)。即問曰。若無時云何聽時
食。遮非時食為戒。答曰。我巳說世界名字法。有時非
實法。汝不應難。亦是毗尼中結戒法。是世界中實。非
第一實法相。吾我法相。實不可得故。亦為眾人嗔呵
故。亦欲護佛法使久存。定弟子禮法故。諸佛世尊。結
諸戒。是中不應求有何實。有何名字等。何者相應。何
者不相應。何者是法。如是相。何者是法。不如是相。以
是義故。是事不應難。問意云。理本無時。何以約時而
制戒。不聽非時食也。答云。結戒依世諦。不依於真諦。
以眾生計時為有故。聖隨世流布。約假名。制非時食
也。為眾人呵責者。若不制此戒。遮非時食。則招外道
俗人譏呵之過也。即如緣中。迦留陀夷著衣持鉢。入
羅閱城乞食。值天陰闇。至一懷妊婦女家乞。此女持
食出門。值天雷電。暫見其面。時女驚怖。稱言鬼鬼。即
墮身。迦留報言。大妹我非鬼。我是沙門釋子。婦女恚
言。沙門釋子。寧自破腹。不應夜乞食。時迦留聞。還來
白佛。故制以息人呵也。不應求有何名字相應等者。
聖人昔日制戒。防禁緣非。隨機設教。藥病相稱。本唯
麤現。未示真宗。或重解微。豈示衣中之實。故凡所施
設。約世裁規。何得於中。比類真如之道。而言戒法與
理相應不相應耶。據終而言。無非趣極。即事相覆。戒
乃有為。若爾何故伹說假名時者。此問意云。汝既道
真理中。無時非時。何不莫論時。而強立於時耶。以通
多分故者。立云。一切凡夫。皆計假名。有時非時。若真
如中無時不時。世人未了。識者亦尠。今隱而不說。但
世人計時非時者多。今從多分而論。且立制。於時中。
以制此戒。又以眾宜聞故。若說真時。眾生不悟也。經
云早起諸天食者。案毗羅三昧經上卷云。朝為諸天
子食。日中為佛食。晡時為諸畜生食。夜為鬼神食。唯
日中與朝食。得福。晡夜二食使人得病也。晝夜各分
九時者。有云。是多論亦如祇分三十須臾也。日下近
地熱漸寒甚者。謂冬日落南。離地近故。日短夜長。須
臾有增減也。二十四氣者。謂齊中明相云十五日為
一氣。事同佛法中二十四半月也。日極長晝則十八
須臾夜十二也者。一日有三十須臾。日長者十八。夜
有十二。日短有十二。夜有十八。案祇云。二十念名一
瞬須二十瞬名一彈指。二十彈指。名一羅預。二十羅
預。名一須臾。四天下亦爾者。謂四天下。皆以午前為
曆。今日月則一日一夜。匝四天下。如南方午。西州日
出。東則日沒。北則半夜。如是遷移。比對可知。今有神
通者。於此方齊竟。有去西方食不犯。謂不是前也。如
是一日中。得四過食不犯。由是午前故。日正中時食
者名時非時若食得吉者。景云。以是時非時中間。故
名時非時也。非時漿明相出飲墮者。立謂。先加口法
受竟。至明相出。非時之法。有謝。巳失受法。若飲得不
受食提。若從淨人受飯亦吉。礪意云。時食過中。名為
非時。非時過明相。名為非時家非時。七日過服。亦名
非時。盡形之藥。無過時故。無有非時。不得約失。但無
病服者。結不應吉。注云犯有輕重者。深云。若七日藥
過得提。盡形藥無病服吉。如是例知。注云。若不加口
法非時服四藥皆墮故戒本除水楊枝等者。大家相
承云。南山不合對此引除水及楊枝。此乃不受食戒
家之事。今引是錯也。有云。此鈔家依真諦了疏作此
說。行護太急。故礪云。古師有解云。油蜜等。若加口法。
得七日服。若無口法。但得時服。礪尺云。此義今宣快
此義礪又云。油蜜生蘇等與時食雜者。作餘食法。若
獨食者。是非時藥故隨食無過。何以知者。如七百結
集中。問言足食巳。捨威儀。以蘇油蜜。生蘇石蜜和酪。
一處得食不。離波多答言不得。問言何處制。答舍衛
國。不作餘食法中制。即指足食戒文也。故知蘇油等
雜時食者。須作餘食法。不雜時食不須作餘食法。明
知非時得噉蘇油也。五分得甞食但不得咽者。礪引
祗云。開甞食。然不得咽。緣起。諸比丘雇作人比丘為
煑。食嫌或淡或醎等。言我不能為比丘作。比丘白佛。
佛開煑時甞之。不得咽。若是供養僧。設會等食。准護
淨經皆不許甞。甞有是殘。將供佛僧。無福有罪。唐勞
辛苦。今鈔引文。明非時中亦不得甞食須知。二俱犯
墮者。謂令比丘作如是上事。能教所教同犯。五百問
中後一切有形之物不得入口者。立云。謂齊得也。其
摩訶乾陀經中。亦同此說。賓云。然非時食戒。遍尋諸
部。曾無開文。唯十誦中文開意蜜故。彼律六十云。那
律弟子。病服下藥。中後心悶。佛言與熬稻華汁。與竟
悶猶不止。佛言與笋汁。不差。佛言囊盛米煑粥絞汁
與。不差。佛言將屏處與米粥。(述曰)稻汁。笋汁。囊盛米汁。
次第悶息。理即不開。悶極臨終後方開粥。今有愚人。
不服下藥。又非悶極。妄憑聖教。直進稠粥。咽咽結羅。
上言意蜜者。文言開粥。乃是不開。以稻汁等。足至天
曉故。五分第八服吐下藥。不及時食。腹中而悶。佛言
以蘇塗身。故不差。以[麨]塗身。故不差。酥和[麨]塗身。故
不差。以煖湯澡洗。故不差。與煖湯飲。故不差。以瓫盛
肉汁。坐著中。以如此等。足以至曉。一切不得過時食。
明知十誦稻汁等意。漸引至明。非直開也。僧祇十七
亦云。若比丘服吐下藥。醫言應與清粥。若不得者便
死。當云何。爾時應以洮米(音番即泔是也)汁槽盛清病比丘。
若病人不堪者。取不破稻穬麥。七過淨洗盛差囊中。
繫頭淨洗器煑之。不得稻頭破。若破者。不得與病比
丘。
食殘宿食戒三十八 尼提四藥以論過限結罪如
前。戒者。深云。指前非時食戒中。云受時藥巳。過中瞬
髮過則失受。非時漿。七日藥過七日墮等之文也。立
云。此是通舉四藥過時是殘宿義耳。時藥過午失受。
食則結罪。非時藥加口手二法巳。明相出名非時食。
即犯罪。七日藥。過七日。名非時。盡形藥。病差名非時。
皆是過限義。食者皆犯殘宿罪。故今通明也。四句答
之一殘而非宿吉羅者。礪云。亦有惡觸罪也。三亦
殘亦宿提者。礪云。得一提。又是內宿一吉。并任運失
受惡觸一吉。從此巳下。殘宿內宿。亦有四句義也。二
是內非殘者。立云。吉也。有云。淨地無內宿者。此明古
師有此執也。既結淨地巳。縱僧中經明相。亦無內宿。
若使結竟。不免內宿。用結何為。今言不然。律令除比
丘。當知有比丘。則是內宿也。汝難言結竟不免內宿
罪。用結何為者。向若不結。遍藍通犯。今既結竟。淨地
宿犯。大界無罪。何為無益。然外部通結藍。為淨地。亦
謂不結僧房而通結庭下耳。文云。除去比丘故知有
也者。此是鈔家意也。謂淨地不許有比丘。律文令除
去。故云除去比丘。若不除去得其內宿罪。故知有也。
故人消此。除去比丘之字。情見不同。有云。除去比丘
者。謂憂波離領述前言。謂如前所制。我巳領竟。除比
丘房外。更有尼房。得作淨不。佛言得作。故曰除去。非
謂不得同宿。名除去也。以坐禪比丘為緣起者。律中
迦羅比丘以少欲省事故我今一乞。以供多日。豈不
省功耶。此乃善心犯戒。佛呵云。汝意雖少欲知足。後
代比丘相法而行。事不可也。敬戒而增道業者。因戒。
發慧破壞煩惱。終獲道益。功歸於戒也。十誦若鉢著
不淨脂蘇受[麨]等者。立謂。鉢曾貯蘇脂等。洗不脫也。
今將貯[麨]但食鉢中央者。不犯殘宿也。不淨殘宿鹽
食吉者。景云。此舉加法鹽。不病而服。故得吉耳。或是
儉時故開。離此二緣皆不合食也。深云。其鹽是盡形
藥。以先加口法。今病差而服理合得吉。若先未加法
鹽食者得提。伽論膩故不去者非食膩故者。明二三
度。澡豆洗不去者。此是新熏。餘膩致去非食膩故也。
注云義准今食殘食與俗人等者。立謂。如今過鉢盌。
與淨人沙彌等益食。鉢中猶有殘食者。便過與他以
心不斷。擬後更來。其淨人將此食。更觸僧家淨食。即
名惡觸。令一切僧得惡觸。不清淨食罪。今若有此事。
可須絕心捨與淨人也。又一解云。以不絕心過與淨
人自成惡觸。以後來入手。即結罪也。比丘傳食與沙
彌等者。立謂。比丘與沙彌。傳鉢共食。若沙彌過與比
丘。須洗手受。若過與沙彌時。須絕心與。若復從受。
如前洗手。皆無惡觸之罪。注云如善見者好者。謂如
上見論云。多比丘與一沙彌行。比丘各自擔食。而與
沙彌相易好也。佛言無急事不應使沙彌持鉢者。謂
沙彌食巳。將不淨鉢。與師故不許也。今若朝朝從受
無過。文中明至不受耳。扟者。應師云(所隣反)。說文云從
上挹取也。通俗文云減上取曰扟也。切韻云。從上擇
取物也。五百問因緣同上者。立謂。彼論明曠野石上。
取食因緣。同上祗多二文也。如鬱單越法者。立謂。彼
國於一切物。無我所心也。今引此意明。石上舊食無
我所心。以施主又捨與。比丘又捨與鳥。鳥既不來。此
食。無主屬也。僧祇莫問時非時等者。立謂。無問時中
及非時中受食。但過中一瞬髮。則是非時食犯一墮。
更置地經須臾。又得停食失受一墮。停過須臾復得
停食食墮者。案祇文直約時食以明也。文云若五正
食。若時中受。時中食無罪。若時中受。過時髮瞬食得
一提。若停置過須臾食者。又得一提。謂犯非時食罪。
及停食食罪也。若非時中食得一提。停置過須臾。又
得停食之提。如上明也。以祗中有停食食戒與非時
食戒合制須知鈔家引意。還直約時食。一如祇律文
也。非約非時漿知之。注云。若過二時名曰非時者。謂
若時中受得食。過非時如瞬髮名一時也。又若入非
時。經一須臾。又是一時。故曰二時也。此謂中前受食。
過中得一提。名一時也。若入非時。放地經須臾。又得
一提。即是二時也。深云。二時者。從旦至中名一時也。正
中之時名非時又是一也。粗魯粗者略也。又云麤也
(在苦反)。見應師經音義釋也。善見若乞食時值風雨塵
土落鉢中乃至施沙彌等者。景云。以無人授。雖落鉢
中。故不成受。若自撮取者。更不須受也。若鉢有孔罅
者(呼亞反)。罅由說文罅由裂也。又云坼也。
不受食戒三十九 尼提。諸家章疏。對此戒。皆有十
門。利約首疏大同。二為作證明者。謂能授人作證知。
比丘非自取噉也。三為止誹謗者。緣起呵言我不喜
見著割截衣人不受而食。是為不與取。亦同賊相。四
為成少欲知足者。既從他受裁約由人。不得恣情。故
成少欲之行也。昔有比丘與外道共行樹下者。案多
論第八卷云。如昔一時有一比丘與外道共行止一
樹下。樹上有果。外道語比丘言。上樹取果。比丘言。我
比丘法樹過人。不應上。外道又言。搖樹取菓。比丘言。
我法不應搖樹落果。外道有自上樹取果擲地與之。
語言取果食。比丘言。我法不得不受而食。外道生信
敬心。知佛法清淨。即隨比丘。於佛法中。出家尋得漏
盡。上釋制意竟。能受是比丘者。簡餘下眾及餘趣。為
受比丘不得食也。住於自性者。明比丘之法。服袈裟
為相。受持禁戒。為自性。今能受之人。須具持戒善。是
破戒為受即不合食。故言住於自性也。勝云。無犯是
住自性。求得在於此處者。立謂。求得者。謂所求之食
也。此處者。謂一比丘受巳。度與餘比丘食。詔此能受
之人為此處也。餘一切比丘。從此比丘處取之俱得
食故。言在於此處。勝云此處者。有下文地及水中也。
若破戒等十三難不成受者。景云。此等人自受自食
成。若過與餘清淨人則不成也。上來解能受義竟。從
此巳下明所對境也。除自巳及同類者。立謂。不得自
取受。故言除自巳。又不得從比丘受故言同類。餘三
類眾生隨被教不被教等者。即人非人畜也。若從此
人受皆成也。然此中在通塞。謂約山世不同可知。言
隨被不被教者。謂被比丘使過食。故曰被教。彼自授
與非比丘使過。故曰不被教。並成受也。牛上受食至
不得觸之者。案祇云。有比丘欲行從他借淨人。臨發
時便言。我無淨人尊者有牛。須者當取。使淨人長囊
盛種種粮食。計日日食分。作一齊巳。紐結著牛上。至
食時。當使淨人取。若無淨人者。一人挽紐。一人承取。
口言受受。若裳食盡而行未至前所。當解裳。淨洗巳
更求粮食。著囊中。一如前法。鳥來啄一口去但棄啄
處者。約在手中也。飛鳥成受者。立云。佛在時。鳥能言
也。知解人語。故成受。如多論中畜生。古時皆能言者。
以劫先有人天。未有三惡道。並從人天中來。宿習故。
語。今多從三惡趣來。所以不語。若准祇文。受食義寬。
案彼律中。有淨人。食熬豆時。比丘欲得。從索淨人。不
欲與比丘。擗淨人手。寫著衣裓中。口言受受。得名受。
非威儀。又獼猴樹上噉果。比丘欲得果。語獼猴言。與
我果。獼猴動樹下果。比丘以器承墮器中名受。但非
威儀。又有比丘。乞食時。若烏鳥墮段比丘鉢中。亦名
受。又有比丘。道行。過甘蔗園邊。守園人乞。答言尊者
自取。比丘爾時。以繩紐繫好甘蔗著牛頭。作如是言。知
是。眾生甘蔗國邊。有火聚。即駈牛行過。火不使燒牛。
使甘蔗得作淨巳。一人快舉牛頭。一人解紐。作是言
受受。是名為受。蔓菁根亦如是。迦葉從帝釋受者。案
五分。時大迦葉。從貧乞食。釋提桓因。作是念。今大德迦
葉。從貧乞。我今當作方便。使受我食。即於迦葉乞食
之次。作一貧窮織師。即在機上織。復化作一女人。為
至作縷。迦葉從乞。織師取鉢。盛百味飲食與之。迦葉
得巳念言。此人貧窮。從何得此食。即入定觀知。是帝
釋。語言憍尸迦。復莫復作。遂不敢食。以是白佛。佛言
今聽諸比丘。從天受食佛從獼猴受蜜者。案祇云。佛
住梨耆闍河邊。佛鉢與諸比丘鉢共在一處。時有獼
猴行見樹中。有無蜂熟蜜來。取世尊鉢。諸比丘遮。佛
言莫遮。此非惡意。獼猴便持鉢。取蜜奉獻世尊。佛不
受。須待水淨。獼猴不解佛意。謂呼有虫。轉看見鉢邊
有流蜜。持到水邊。洗益水灒鉢中。持還奉佛。佛即受
取佛受巳。獼猴歡喜。却行而舞。墮坑命終。時諸比丘。
即說偈言。十力世雄在棒林。佛鉢在露處野獸植德
有情知。見好成熟無蜂蜜。直前往趣世尊鉢。比丘欲
遮佛不聽。得鉢盛蜜來獻佛。如來慈愍為受之。心悅
歡喜却行舞。脚趺墜岸而命終。即生三十三天上。下
生出家成羅漢。立云。然此獼猴。是迦葉佛時比丘。為
惡罵人。謂見比丘跳溝罵言。猶如獼猴相似。以五百
生中作獼猴身。今施蜜時。最後第五百生也。輕繫地
獄者。謂大海畔邊。諸山間多有諸小地獄。晝則受罪。
夜則受樂。或時夜受罪。晝則受樂。從此人。受成受。慈
云。正大地獄不成受食。以苦重故。准此六道知解者
成受等者。立謂。一切比丘。不得自取食食。二謂前食
是可食物。三知比丘是受施人故曰也。上引諸文證
成六道俱成受食。上釋對境義竟。下明所受。十誦五
種塵不用受。善見令受二文相違者。解云。前十誦恐
是無人處故不須受。此見論據有人處也。又一解云。前
十誦所明據小塵。眼所不見者。故不須受。見論據是
眼所見者。理須受也。善見若塵落鉢中乃至餘者不
犯細者更受者。意云。最大者。餘之極小。眼不見者。不
須受。故言不犯。若不者。是眼所見。不可捉得者須受。
故言細者更受又解餘不犯者。立云。是望艸木等。棄
却又不觸食故云不犯。又云餘者是食也。既除所落
之塵巳。餘食不成觸。故不犯。注云嚮明中塵者。許高
反窻也。日光照窻時。小塵運運而動者是也。比座餘
食迸入鉢中者。深云。比座比丘。受得食巳。餘食迸入
巳鉢中故成受。若本從淨人手中。迸入鉢者。則不成
受也。僧尼互淨互受者。景云。比丘殘宿惡觸。於尼為
淨。尼於比丘亦然。故言互淨尼得過食。與比丘。比丘
亦得過食與尼。而得非法吉。故言互受。十誦聽擔食
行乃至取一搦等者。案十誦云。有守邏人。從比丘乞
食。若與食少。不與又嗔。是事白佛。佛言從今日聽擔
食。藏莫使人見。若食出道取一搦。不受得食。以逕曠
澤。故景云。此舉無人處。伹開一搦不受而食不得過也。
大澤者。應是山澤處也。案十誦律云。憍薩羅國諸比
丘。賈客俱向舍婆提城。逕過大澤。諸比丘。從賈客乞
食。報言。汝知此間食難得何不自擔粮。比丘言。佛未
聽我道路賷粮。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從今日
聽自擔粮。從他易淨食。乃聽噉。不易不聽噉。注云前
無人處者。立謂。指上一搦文也。山野無人處乃至七
日自作食者。景云。此舉無人處。初從淨人邊受得。七
日自作而食。非謂都不受也。要先從淨人淨米巳。受
取故得也。灰水見面者。謂清故見面。不須受也。准僧
祇好者。明至四分開楊枝不受。准上僧祇文咽汁須
受。此義為好。上釋須不義竟。巳下明轉變義也。受生
薑後生牙者。景云。此舉雖生牙。先巳受得。牙從受生
後不失受。以牙新出。故須火淨。不淨而食得提。非生
牙處得食者。此舉牙生巳。不淨。非牙處得食也。鹽變
成水者。亦謂本受得鹽。後消滅水不失受也。酪蘇甘
蔗石蜜等者。立明。時中受得此物。以食不盡故。便加
記識云。此中淨物生。我當受。作非時藥。或作七日藥。
作此法竟。後雖轉變。不失受。皆謂酪變成蘇。蔗成石
蜜。麻成油故。言蘇油等也。上釋所受義巳竟。五受食
處明了論求得在此處者。立謂。一清淨比丘受得食
巳。餘一切皆得食故。言求得在此處也。地及水中空
中不成等者。明了疏處何者地及水者。受食不過此
二處。若身在空中受食。此受不成受。由空中無何依
止故(文止述此)。立云。地者。謂持食置地。令僧自取。有緣開
成。有端正女人。及邪見人等之緣是也。水中者即上
流放食。使僧下接。義非成受。必有難緣。理亦開得。空
中者。如得鳥吊食與比丘。義亦開成。又如樹上放果。
比丘下接。但不觸中間枝葉。皆成受也。看了論意。義
不相應直言地及水中成受。空中不成(云云)。景云。此
舉比丘在地水中處成受。伹比丘在空中則不成
受能受既爾。二俱在空。理不成也。義准。若能授在空。
所受在地義亦應成。如前受中說者。深云。指第二門
中。明了義論解至求得在此處文也。上釋處義竟。下
明受食法一至身邊者。立謂。施主持食。至比丘身邊。
授與比丘也。二至物邊者。謂施主擔食。令比丘來取。
比丘行至物邊。前人過與。則成受也。三至器邊者。立
謂。器盛食與比丘也。此三各別。一是物來就身。二是
身往就物。皆以手受。三是器貯。捉器成受。異上二手
受也。故有三別。巳下明身心相對。就中分四。一身受
非心者。景云。以受時雖無心。方便有心。故成受也。二
心受非身受者。立謂。施主置食而去。或端正女人。送
食與僧。置地而退。或邪見不喜見僧。置地令自取。皆
成受准祇文。當見放時。口加受受。以嫌比丘故者。案
母論云。毗舍離國穀貴。乞食難得。比丘有神力者。乘
神力。至外道國乞食。諸外道。見比丘來乞。嫌其不淨。
以食著地。捨之而去。諸比丘白佛。佛言雖手不受。將
來著前。即是與竟成受也。又有比丘。此時往至登伽
國乞食。彼國惡賤比丘。持食著地。不過手中。餘同前
緣。三身心平等非所遮者。立謂。其人未足食。則不遮
於後食。名為非所遮。今身心平等故成受。若巳足食
竟。又不作餘食法。後更不合食。名為所遮。雖身心平
等。亦不成受。又解非所遮者。約授食人。身心現前。專
心奉養。手自過與。故曰身心平等。無所遮礙。即而成
受。故曰非所遮也。景云。此舉身心是如法受。諸聖教
不遮也。若巳足食竟不作殘等者。立謂。既足食巳。不
得更食。雖身心平等。亦不成受。要欲作餘食法。方成
受也。身心不關。故並成受者。為中前先有口欵期會
巳竟。後送食來。便不須受也。從此巳下明單心無對
義也。僧祇邪見人不與食當滿荼邏者。案祇云。邊方
有登瞿國是邊地。邪見人。惡比丘故。不授食。爾時應
作滿荼邏(此翻為壇)。言不與比丘食者。不肯置手中也。若
葉蔽者。將樹葉。布地作壇。合置食於上也。大同明了
者。謂此祇文。同前了論單心無對也。須云受受受。十
誦亦同不相解等同之者。首疏云。別國人不肯授受
與比丘。亦如前文。故曰同也。立云。十誦不相解等者。
能授之人。無有解心。不知比丘是能受之人。雖授要
加口法受受受。火燒馬屋者。案五分云。爾時有販馬
人。請佛僧。行水巳。有人語言。火燒馬屋。彼以此不展
授食。語比丘言。可自取食。言巳便去。諸比丘。疑不敢
食。白佛。佛言。若無淨人。聽諸比丘以施主語食為受
食。僧祇禪眠與食不覺者不成者。案祇云。若比丘床
上坐禪。若眠。淨人持食。來著梔中。若覺者即是受。若
不覺者。覺時當從淨人更受。若不欲食者。當自捉。授
與淨人。如是著床上。懸床邊亦爾。立謂。此舉先無契
會。後忽送來。故不覺不成。上言𦘕地作相。食置於中
成受者。謂先有契約。後雖入定等成受。若不欲自食。
自捉與淨人者。謂禪眠覺巳。見此食。不欲自食。將與
淨人。不受輙捉。不成惡觸。巳下正明觸礙之義。祇若
繩連器物相連不斷者。案祇云。若比丘乞食時。店肆
家。以斗盛[麨]。與比丘。斗鏁連。諸斗或五舛。四升三升
二升一升相連。比丘爾時。應語施主。解後斗令相離
巳授我。若鏁不可得解者。當索葉巳令寫葉上受。是
名器。善見繩繫不成受以無口法者。立明。見論無加
受。加受之法故繩絆等不成受。即如連斗之類也。僧
祇如上成受非威儀者。見論繩繫。不成由無口法。僧
祇既有口法。如上連斗應成。但非威儀。容有小罪。祇
井上懸食巳下井底比丘口言受受勿突中間生
草木者。案祇云。為蘭若比丘。無淨人比丘。自抒井故。
在中受食也。勿突中間生草者。縱突亦名受。立謂。先
解云。突則授受。兩心俱動。則不成受。祇文無此意知
之。若在屋上繩連捍者。謂僧俗互在上下皆得成受。
以注下流故者。案十誦云。沙彌白衣。捉瓶蘇麻油注
比丘鉢中不斷。諸比丘心中疑。我或非是受法。便白
佛言。是注下流非上流。不破受法。古來相承解云。諸
比丘。從淨人。受蘇油。寫時注不斷。疑謂既一頭在淨
人手中。一頭在比丘鉢中。將非淨人觸失受耶。佛言
成受。不名觸失。以注時流向下故。謂流入比丘鉢中
也。向者若流向上。入淨人手中。可言是觸。今流向下。
非觸明矣。應語懸放等者。謂淨人行食。若手觸比丘
鉢。或拘觸鉢等。皆非法。非惡觸故。果墮草上即去等
者。謂西方多用食案。案上著草。淨人行食。落草上。若
少時住。草上成受。若雖落草上。不住有行至地者。則
不成受。景云。此舉局開。但置案上成受。非手受墮草
也。注云淨衣踞坐者。西方食時。皆踞坐也。三世佛出。
皆有此法。佛昔受牧牛女乳糜。亦踞坐受也。當語稍
稍授我者。謂上既淨人舉不離地。雖成受。以非威儀
也。今則可令減之稍稍授成也。當安鎗時口云受受
者。以為熱故加此法也。從此巳下。明心境相當受也。
淨人作三法比丘作三法者。深云。能所俱有領當之
心。受授之法也。景云。淨人三法者。一知比丘不得自
取食。二知可食物。三知是受施人。食無七過者。一殘
宿。二內宿。三惡觸。四自煑。五內煑。六販博所得。七犯
竟殘藥。巳下非心境受也。如上乞食自取儉開者。立
謂。乞食不得取昨日石上食也。及儉時開八事。不受
食當一事也。此既得。即進噉。何論心境。從此巳下明
觀門法付巳德行全缺多減者。立謂。戒行全是多。戒
行缺是減。四正事良藥取濟形苦者。意在療飢以除
渴乏。離食醉之過。及離求好顏色肥充之心。廣如下
對施中說也。五為求道業世報非意者。今食此食。使
身安修道。遠趣菩提。假茲在立。人天福樂。名世報。非
我所求之意也。了論云餘一切文句縱廣道應知者。
景云。此是彼論偈兩句。彼論長行廣釋食觀。勝云。縱
廣道應知者。論疏云。律為廣道行。此得至一切義中
故。名廣道律中廣明此義。故言應知。解云。下至然後
噉之來者。此是了論疏疏解也。不爾徒自衣食者。應
作去聲讀之。義則寬通。若平聲為衣。入聲言食。義則
是狹。且如言衣。但攝三衣。不攝裙被。若言去聲。通收
裙被之屬。又復外曰衣。內曰裳。言衣則攝不盡。亦如
冠字。平去二聲。義有所以。此衣食之義。亦復如是。亦
如後卷者。即指第二十興治之篇也。從此巳下。明正
受食法。若遙過物如上說者。立謂。持物及手得四句
竟至第五句。如前文巳。明竟故。前云四分若遙過物
與者。俱知中間無觸礙即其文也。復有五種身衣曲
肘等者。立謂。明至此五句相對受也。上五句是交互
作。此句是自相對。如身與身受。器與器受。乃至置地
與也。此後一句加口受受受。此上兩五句。依律如此。
淨人輕比丘故觸手不應受者。以心輕浮。何以不應
從受也。下明失受之法。有如亡人不淨食器皆不須翻
穢者。景云。以穢從畜生。無畜心故。無穢可翻也。生變
成熟並失本受者。謂失加說識法也。六遇緣失如多
論淨人觸失更洗手受者。然若遇緣觸竟。比丘勿即
捉之。喚淨人來更授。未必要須洗手。若遇緣觸竟。比
丘未受即捉是惡觸。今更受要須洗手。以比丘手中
有惡觸食氣故也。若准西方。不論觸不觸。要須行水
者。表沙門淨心法也。如佛受園。索水洗手等可知。巳
下明釋義。五種佉闍尼如足食戒中明五不正是也。
非時七日藥限過亦墮者。非時藥明相出則失受。七
日藥過七日失受。若不復受而食者提。盡形無緣不
受食吉羅者。謂無病緣也。此藥既加法竟。若無人觸。
永不失受。更不須受。有病有服。無病而服得吉。是此
不受食戒中明。故言不受。非謂失受竟。不受而食。只
得吉也。至藥既名盡形。一受之後。無任運失。但可有
遇緣失耳。巳下明不犯法也。
索美食戒第四十 律中尼吉羅也。問何以尼結輕
者。疏云。大僧丈夫。身報力強。喜乞美食。取資身故。所
以重制。尼乞美食。女人所諱。為希故輕。律結吉者。結
不同罪。實結提舍。問不同何罪而結於尼。答不同非
罪。示不同成。隨結方便。使異二部。一是美食者。案論
解云。何以名美食者。以價貴故。以亦難得故。以愈疾
病故。有四句。一是美食非美藥。乳酪蘇等是。二是美
藥。非美食生蘇油是。三亦美食亦美藥。蘇肉魚脯是。
四非美食。非美藥呵梨勒是。二無病者。依祇文。約此
無病緣。與下第四食咽犯緣。作四句。一不病時索。病
時咽吉。二病時索。不病時咽無犯。三病時索。病時咽
無犯。四不病時索。不病時咽提。犯此戒也。不得就屠
家乞肉汁者。立謂。肉汁堪錢一為脂。能治風。故喜往
乞。八種乳酪等者。案祇云。一謂不得無病時往蘇家
乞蘇。若乞食時自與者得受。二不得從押油家乞油。
若乞食時自與者得。三不至採蜜家索蜜。四不得至
笮甘蔗家乞石蜜。五不得從放牛家乞乳。六不得從
作酪家乞酪。七不得從捕魚家乞魚。八不得從屠家
乞肉汁。此上八種。若不病時輙索僧提罪。尼犯八提
舍尼罪。若病時開乞。仍不得從。上來八種家乞得。從
餘家乞。若餘乞食時。至此八種家。索餘食。語比丘言。
我無餘物。正有此等物者。得受無罪。又云。若比丘服
吐下藥時。醫言此應服肉汁。爾時得乞肉汁。不得至
屠家乞。不得往不信家乞。何以故。恐索時譏比丘但
貪味故索耳。若餘乞食時。從索漿。若檀越言無漿。正
有肉汁。須者當與。爾時得取無罪。
與外道食戒四十一 僧尼犯同。緣異可知。制此戒
時。闕無呵責(云云)。一是外道者。戒疏云。謂出家外道。
以在家者。道俗位別。不生疑惑。但犯小罪。然由出家
名同。真偽難別。生人惑倒。故所以重。高問云。外道有
九十六種。佛道為在其數外數內。答諸律論不同。祇
律佛法在九十六之內。故彼販賣戒云。與一切九十
六種出家人。賣買不犯。既不甄簡。佛法明在其中。若
准多論淨施中云。一切九十六種。無淨施法。唯佛法
有。又云此三衣名。九十六種外道所無。秘故勝故。又
云。六師各有十五弟子。師徒合有九十六。准此佛法
在外也。若准大莊嚴論佛法在內。故草繫緣中云。佛
之正道。不同於彼九十五種邪見倒惑。無有果報。修
行佛道。必獲正果。二知者除置地遣人與不犯。以食
味是通理無獨飽。既不自授寧生惑倒。故開不犯。三
自與食者。甄去非親里與父母外道恩重故聽。若如
僧祇十八父母兄弟姉妹在外道出家者。不得自與。當
使淨人。無淨人者。語全自取。彼若嫌言。汝今便作旃
陀羅。禮遇我。比丘應答云。汝出家不得處。我佛制戒
如是。若食便食。不食者隨意。四非置地使人者。約是
食。除與衣犯小罪。然食味是通。與之義故制以重。衣
則別屬。情著難捨。與希故輕。五被手受便犯者。此五
緣。心疏所立。與鈔不同。與無見人不犯者。立謂。邪見
人也。亦名斷見人也。又一解。無見者。謂無斷常二見。
識有因果。能契中道故曰也。既計有因果。非即邪見。
故與食非犯也。深云。此是著空外道。不見有一師教
十五弟子。各各受行異見。六師各別有法。與資不同。
故師及資。通數有九十六。如是相傳。常有不絕也。
不囑同利入聚戒四十二 同受一家請。利養是同。
故曰同利。尼同犯提。二食前後者。約小食前後也。若
大食之後。入聚罪。非此科。此戒約時明犯。下戒准祇
約食竟明犯。不論早晚。縱旦食五正巳。亦不得入聚。
此戒要是中前。故約小食前後也。故律云。食前者。從
明相出。至食時。此應是約小食時也。又云食後者。從
食時。至日中。此是從小食時至日中也。只呼禺中時。
是食時。要約中前。分為食前後也。高云。食前者。喫齋
食之前也。食後喫齋食竟。猶在中前也。問既食齋竟。
往他家何過。答緣中食雖巳竟。時猶午前。有檀越送
果子與僧。為待䟦難陀故不傳與僧。故制食後。不得
不囑入白衣家也。今雖食竟。或未飽足。日時未過。後
還房中。得食得果。直得更噉。或雖飽足。日亦未過。開
作餘法。亦得食之。故使食前食後俱不許入於聚也。
若過午入聚。自犯後戒。案十誦所明食前後大異。文
云。若比丘。許他請僧中前中後。行到餘家波夜提。下
解云中前者。從地了至日中。中後者。從日中至地未
了。餘家者白衣舍也。賓云。律文言前食後食者。梵語
倒也。應言食前食後。譯者不迴文也。(述曰)謂齋食前齋
食後也。四詣餘家無緣者。若迦提月。及作白巳去。皆
曰緣也。因往他家得二墮者。一是背犯前背請戒故
提。一是不囑同利。犯此戒也。巳下明義準。若二比丘
各受常請交往亦爾者。案祇云。有二比丘各各別受
一家長請。若第一比丘。語第二比丘言。長老今日共
到我檀越家食去。第二比丘應白巳去。若不白去者
提。若第二比丘。請第一比丘亦如是(看文意。似白施主)。立亦
云。張王二家各請一人。張家比丘。欲往王家。王家比
丘。欲往張家。各自本施主也。從食時至日中者。鈔意
准時經正在禺中故是食時。注云准此與時經食時
同者。謂此經明步影而食。與四分同。以齊約日中也。
祇文不爾。雖早了即曰非時。庫藏處及邊房者。有云。
並是寺內邊遠處。向如是處。則失前授法。若至餘僧
寺亦無失文。若向餘等庫藏倒失也。礪云。此言囑授
竟。至餘庫藏尼寺等。皆失前法。當更須囑。後開通文
云。若無比丘。不囑至餘庫藏及尼寺等不犯者。此約
無人可囑。以不囑故。雖入諸處皆開也。若家家多敷
坐具等者。景云。此舉一聚落多家。共設一供。而家別
各敷侍比丘也。隨至何處皆是請處。故不犯也。以元
通請故。廣如下卷者。即訃請法中明也。景問曰。如大
聚落。有眾多家。初入村門。未知犯罪分齊如何。答初
入村門得一提。後過家界。隨至眾界結多犯不要入
家方犯。賓云。囑授辭句義。立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
比丘。先受某甲請。今有某緣事。欲入某聚落。至某家。
白大德知。今詳但須的囑一人。令善憶持。不必要須
大德一心念等。設今遙相告白。理亦是開。
食家強坐戒四十三 此戒僧尼同得提罪也。四食
之中至觸食來等者。四食。謂揣觸思識也。立謂。舊云
摶食。亦曰段食。段食則攝義寬通也。案攝大乘論云。
四食者。一段食。二觸食。三思食。四識食。言段食者。變
成為相。何以故。此段若變異。能作身利益事。是名段
食。觸食者。依塵為相。由緣色等諸塵。能作利益身事。
是名觸食。思食者。望得為相。此望得意。能作利益事。
如人飢渴。至飲食處。望得飲食。命身不死。是名思食。
識食者。執持為相。由此識。能持身故。住世不壞。若無
識執。則同死人。身即爛壞。是名識食。此四食中。觸食
屬六識。思食屬意。望得段食。屬色。不關心。識食。於三
義中。屬何義。若汝不說有阿梨耶識。依何義說此識
食。復次若人眠中不夢。及心悶絕。入滅盡定等。六識
巳滅。又無段思觸三食。何法持此身令不壞。若無阿
梨耶識執持此身則壞。故知定應以阿梨耶識為食。
此是觸食者。依前攝論解。六識所得。皆屬觸食。立云。
男女相視情相愛染義如食也。以眼對故。故言觸也。
四分云。男以女為食。女以男為食。案祇云。[麨]飯魚肉
名為食也。復有食。名眼識見色起愛念。生欲著。乃至
鼻舌身意亦如是。皆名食。復有食。名釜。以蓋為食。臼
以杵為食。斛以斗為食。復有食。名男子是女人食。女
人是男子食。如上皆名為食。賓云。南山云。四食之中
此是觸食者謬也。此意說貪。不欲辨食。今言食家有
寶者。從喻為名也。噉貪欲味故。名為食。互相愛重。名
之為寶。一是食家者。礪云。以男女情相視曰食家。若
斷婬等之家即不名食家也。互受一日戒者。以緣起
妨事故制。今夫妻互持一日戒。以無婬事可妨故開
不犯。賓云。受八戒也。四無第四人者。夫妻及比丘。是
三故犯。更有異人成四。妨事非獨在我故也。多論以
着寶衣等者。立謂。此解其家有寶義也。謂女著寶衣。
輕明照內身。外現發欲。故曰有寶也。准祇云。俱男女
亦不犯。以非食家故。
屏與女坐戒四十四 尼同提若大小淨人等者。立
云。或年八九十老耄不知時事。七歲巳下未識時事
也。注云。前巳重明者。二不定中巳廣辨屏義。
四分律鈔批卷第十本
四分律鈔批卷第十末
獨與女人坐戒四十五 尼提。注云淨人見聞屏處
者。如二不定中所明。若互見聞吉羅。見聞俱離方提。
謂常語不聞。名為聞屏。雲霧黑暗中。名為見屏也。前
食家不犯等者。立明。此重釋前食家強坐戒也。謂上
之三戒犯緣制意是同。故於今重明前戒也。又前強
坐戒中。未明開通文也。謂前強坐戒中。若互受一日
戒不犯者。謂不犯提。非不犯吉。故今文云。若互受一
日戒吉羅。即指前戒也。若獨與女坐戒。及屏坐戒。此
二戒。縱互受一日戒亦提。意在招譏故也。言受一日
戒者。皆約八戒。得名淨行優婆塞。若夫妻互受五戒
者。比丘強坐亦提。以自妻不廢故。立云。上解不好。又
解云。言前食家不犯者。謂指前食家坐戒。若夫妻互
受一日戒。比丘坐則不犯。以夫妻同在此故。今此中
比丘。與女露處坐。雖女受一日戒亦犯吉。為人見生
譏故也。若論露處。招譏故合得提。由女巳受戒故。過
輕但吉。
駈出聚戒四十六 比丘尼得提。三無諸緣礙者。立
謂。因此有命梵等難。或其人破見威儀。若眾中所舉。
若被擯等。駈出不犯。此戒鈔立四緣。戒疏立五緣。一
大比丘。二先許食。三不與食。四惡心駈出。五離見聞。
若礪大疏。有六緣。如無因緣。
過受四月藥戒四十七 礪云。約時藥七日盡形三
種藥犯。謂諸部計會有斯義也。若非時一藥。以體賤
故。又療患義微。過受義希。故犯小罪。言四月者。立謂。
據緣起是四月也。今不問四月一月半月春夏等。但
使過施主之限有結。五無緣者。謂有病緣。得過受也。
祇春夏冬皆犯者。謂此三時各有四月。以施主限約
四月故。過結犯。除四緣如戒本者。一者常請不作日
限也。二更請。謂先雖限期四月。後更續請也。三分請
者。謂持業藥至寺中分。為分。分與比丘也。四盡形請
者。施主盡一報形。常施藥也。有此四緣。無過受罪。過
藥限墮過夜吉者。立謂。施主但施一臍藥。不限日夜。
比丘過此藥限而受得提。若施主本請一月半月。不
限藥分齊。若過夜住犯吉也。宜作四句。一過藥限。不
過夜限提。二過夜限不過藥限吉。三藥夜俱過提吉。
四俱不過無犯。
觀軍陣戒四十八 依光律師九段。此下至三染衣
來。有十三戒。當第五段。明繫意住緣離逸修道無著。
行。礪云。車幕屯聚稱之曰軍。行列相對曰陣(巳下三戒尼亦
犯提)。三無緣者。立謂。無請緣也。律中時有大臣。在軍中。
欲見比丘。佛開往也。若軍在前至方便見墮等者。案
祇云。有四種。謂象力最大。有四人從之。成一象兵。馬
力次弱。有八人從之。成一馬軍。車軍次弱。十六人從
之。成一車軍。步軍者。有三十二人帶伏。成一步軍也。
善見稍別。言象兵者。一人騎象。八人從之。馬兵一人
乘馬二人。車兵則四人為脚。步兵亦四人也。
軍中過限戒四十九 一有緣者。先有請喚。名為有
緣。開往為沙門果者。立謂。大臣有力。若請不去。能作
損減。故開聽往。得無惱害。安神修道。長沙門果。
觀軍合戰戒五十 四見便犯者。以違佛制故也。
飯酒戒五十一 尼飲亦提。酒有十過者。律云。一者
顏色惡。二者少力。三者眼視不明。四者現嗔恚相。五
者壞田業資生法。六者增致疾病。七者益鬪訟。八者
無名稱。惡名流布。九者智慧減少。十者身壞命終。墮
三惡道。五分以降龍等者。案五分云。佛從拘舍彌國
往䟦陀越邑。時彼編髮梵志住處。有一毒龍。常雨大
雹。破壞田苗。時諸居士。聞佛與千二百五十弟子。俱
來此邑。皆出奉迎。禮敬巳。白佛言。此邑常有一惡龍。
破壞田苗。我恒願得大威德人。而降伏之。時沙竭陀
比丘。在佛後扇佛。佛即領勅令往降之。彼聞佛命。禮
佛足巳而去。向彼龍所。即入其室。却坐一面。龍身便
出烟。沙竭陀身亦出烟。龍即舉身火燃。沙竭陀亦舉
身火然。龍火出五色。沙竭陀火亦出五色。於是化龍
身令小如箸。內著鉢中。持至佛所。白言。此惡毒龍。今
巳降伏。當著何處。佛令著世界中間。沙竭陀受教。屈
申臂頃。持著世界中間。須臾便還。諸居士。聞其降伏
惡龍。皆大歡喜。悉皆作禮。白言。願受我請。嘿然受之
此比丘。性好酒肉。往到其家。飲酒極飲巳。還拘舍彌。
於僧坊外。醉臥吐曳。衣鉢縱橫。佛以天眼遙見。共阿
難往僧坊外看。佛與阿難。舉著井邊。佛自汲水。使阿
難洗。著衣臥繩床上。令頭向佛。須臾轉側。申脚蹋佛。
佛以是。集比丘僧。問諸比丘。沙竭陀先敬佛。今能敬
不。答言不能。又問。其人先能降毒龍。今能降蝦蟆不。
答言不能。因是制酒戒。乃至嗅酒器者。案五分云。時
沙竭陀比丘。因佛制戒。不敢復飲。以先習故。氣絕欲
死。飲食不消。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令嗅酒氣。嗅酒
氣。復不差。佛言以酒著餅中羮中粥中。猶不差。佛令
聽以酒與之。得巳便差。佛言。巳制漸漸斷之。乃至嗅
酒器不復惡者。不待復嗅。
此戒極重等者。立云。一切遮戒中此戒最重。能造四
逆。唯除破僧。破僧者要須體是清淨。方能破僧。體若
不淨。自稱為佛。誰肯信之。且如五戒。於非情中。唯禁
一酒戒。意可知矣。
無酒色香味等者。案律文云。是酒有色香味等。不應
飲。但使是酒。互作句皆不應飲。若非酒雖有酒色香
味應飲。如是互作句。非酒為頭。皆應飲。礪疏。束為二
段。初不應飲。以是酒故。二應飲。以非酒故。高云。此後
四句約體故不犯。然望五分。此四句有犯義。部別故
也(此上與鈔引文不同律更細尋律文)。案五分云。是酒有酒色。酒香。酒
味。是酒有色香無味。是酒有色味無香。是酒無色香
味。飲令人醉皆提(上四句。能醉人。飲皆提)。有非酒而有酒色香
味。飲令人醉。若飲得吉羅。有非酒而有色香味。不令
人醉。欲飲者聽屏處飲也。糟[殿/酉]者。謂酒下滓也。礪云。
十誦律。若飲似酒。甜酒。糟醫等。飲咽咽提。四分但吉。
案十誦文云。若噉麴能醉人者。咽咽提。若噉酒糟。隨
咽咽提。若飲酒澱。隨咽咽提。若餘麴不犯者。立云。如
今時常所用麴也。上言和酒麴乾者。謂先將酒和麴。
暴乾後食得提。注云莫非取境犯者。立謂。古師云。所
制戒無有定相。或有制心從境。或有制境從心。此戒
則制心從境。若殺人戒。則制境從心。謂境實是人。作
非人兀木想疑。不犯重。此戒不爾。但使是酒。作非酒
想疑亦提。注云。謂前有方便者。立明。本擬飲酒。臨至
境邊。不問若作酒想若疑。若作非酒想疑。伹使前境
是酒皆結。若前無方便。縱得來作非酒想飲者。亦無
犯。由本無心迷故不犯。戒本疏云。境想三句皆重。諸
師約心從境制者。余意不同。聖制有以。文少不了。豈
有智人由來不喫酒漿。悞飲可結提耶。此謂重者。先
有方便欲飲此酒。及舉向口。乃生非酒想疑。約後心
邊止吉羅耳。成前方便非重。如何十誦律中有此誠
致。即如文列(此釋與立解大同)。若看知非而是如上開之者。
謂實是酒比丘看竟。謂言非酒。又本無方便。即是本
迷故不犯。今言如上者。住子云也。謂本有方便故。無
方便者不結。若病餘藥治不差等者。戒疏云。非謂有
病。即得服之。然須遍以餘藥。治之不差。方始開服也。
若麴飲和食提者。立謂。如上多論和酒之麴。今將和
飯喫故犯。非和酒者噉亦無罪。啖糵者。今用麥牙所
作者是也。
水中戲戒五十二 尼提。上代光統。述制意。水性漂
蕩無恒。不可常令淺。在中戲笑。招譏呵止。上流忽增。
容損身命。三妨廢正業者。比丘本懷。靜緣進道。入水
遊蕩。動越威儀。故妨正業也。四失正念者。馳散沈浮。
乖違至理。入水遊戲。正念斯亡也。首疏。引大雲法藏
經云。王與夫人。樓上遙見遊戲。王說偈向夫人云。吾
聞諸比丘。意謂離塵羈。戲暴泥水中。云何作人師。時
十七群童子。遊戲足巳。中有一人。著衣上岸。入定知
王心。即作十八變。拂王疑意。遂以神力鴈行而去。夫
人見之。而向王說偈云。我家諸比丘。久巳離塵羈。沙
彌尚如此。何況釋迦師。王內生信也。如餘三律云。十
七群。并得無學。水中遊戲。尚招譏過。何況下凡。故舉
上聖。禁約下凡也。撿大雲經無文也。僧祇十九云。童
子迦葉。至年八歲。出家。得阿羅漢。共十六群。入水浮
戲。波斯匿王在樓望見。王未信佛法。見倍生不信。即
語末利夫人言。看汝所事福田。童子迦葉於其水中。
入頂第四禪。以天耳聞。語諸伴言。王倍不信。末利夫
人心亦不悅。迦葉云。今當令彼發歡喜心。皆言善哉。
各提澡罐。盛滿中水。以著於前。結跏趺坐。次第行列。
陵雲而去。於王殿上。空中而過。夫人見巳。心大歡喜。
即白王言。看我福田。神德如是。王大歡喜。案五分云。
十七群比丘。水中戲巳。立水上著衣。夫人語王言。看
我所事福田。著衣巳。以瓶盛水。擲空中飛而逐之。從
王樓上過。猶如鴈王。夫人復白王。更看我福田。其王
亦生信心。餘緣同四分。賓云。戒本水中。且據緣起。後
解釋中。鉢盛水戲亦提。
擊攊戒五十三 尼提。祇以指指比丘亦提者。景云。
此舉遙指得提。非謂著方犯。案僧祇十九名相戒。與
此律似別。彼律緣起。尼坐不正。十六群見巳。指示而
笑。因此故制。彼云。一指指提。乃至五指亦如是。一切
手指提。以捲指簡若竹木指者越毗尼也。乃至差會
者。以遙指故犯也。依撿祇文云。若月直。若知事人。差
次食。以指指。言某甲去。波夜提。看文似遙指。四分要
著始犯罪也。
不受諫戒五十四 尼提。十三違僧諫得殘。此違別
人諫故提。謂此諫時不受犯吉者。將欲造惡。人諫須
捨。故違不從。有犯吉也。後作六聚通犯墮者。既不受
諫。隨前作何罪。結違諫之提。前告有謝。以攬因成果
故。若作前事。隨犯六聚中根本。自得夷殘提吉也。故
知違諫提罪。要約作前六聚罪成。方結違諫提也。礪
自此說。礪問。違僧諫中。諫竟有犯。不待作事。此中所
諫竟未犯。要待作事方犯。違諫之罪者何。答前文僧
諫中有僧命眾法可違。情過是重。故諫竟有犯。不待
作事。此中說是一人諫。無僧命眾法可違。是以諫竟
未犯。要待作事。方表違諫義成。是以不類。若爾下拒
勸學戒。亦是一人諫。無眾命可違。何以諫竟有犯。與
此相違耶。答彼諫止犯。先是不學止犯之人。發言拒
諫。道巳不學。即是止犯。表違巳成。故所以犯。此諫作
犯。雖言拒諫。道我作者。仍猶未作。表違未就。要待作
事。違諫義成。亦非一類也。如僧殘末戒開者。謂勸前
人如法諫者須受。若非法而諫。違則無罪。
怖比丘戒五十五 尼提。三以色聲等六塵事者。色
怖者或著獸皮。或作鳥形鬼形。可畏之狀。令前生怖。
此是示怖。說者可解。聲怖者。作虎豹及鬼神等聲。此
示怖。說者可知(下一例有示有說)。香怖者。作奇異氣息。或臭
或香。云是虎狼師子之氣也。味者。或作苦味酢味。令
他嘗之。云是殺人之藥也。觸者。或冷熱澁滑。或將毒
虫蛇蠍。令他手觸。尼而生怖也。法者。云我夜夢見汝
和上父母得病。或死休道等。種種惡事。向他說也(上是
立解)。言一一示說者。立謂。示現說。謂言說也。明將上六
種事。有示怖。有說怖者。若身自作。令他怖。名示怖。若
說此六事。令他怖。名說怖也。云我聞此聲。見此色等
也。其六塵中。各有示說之相。故言一一示說也。四者
二相現者。有示說二相也。亦云身口二相。此明上六
塵怖他。不出身口二業。身即是示。口即是說。還是示
說也。昔人相傳止有六塵示怖。而無說怖。今謂不然。
具有示說。律文明顯。何得不論。疏亦立示說二怖也。
有鈔本作一一相現者。謂六塵中。隨一一相現也。律
不了吉羅者。謂作怖相。前人未了了見也。或夢中見
等者。此舉法怖。開通文也。
半月浴過戒五十六 尼提。高云。非謂半月巳。然後
方洗。乃半月之中。過度數洗。故曰過。此約洗之過。非
約日過。春後四十五日者。是三月一日。至四月半也。
夏初一月者。自四月半。至五月半也。中間得七十五
日。是熱時(此據天竺熱時)故下文云。天竺熱早。從三月初至
五月半也。景云。中國熱早故爾。今則不可依之。但可
隨方早晚熱也。但不得過七十五日耳。作時下至掃
地者。案祇云。下至掃地五六掃帚名作時也。行時者。
下至一拘盧舍。若來若去。是名行時洗浴無罪。十誦
中。欲行行竟洗。得提罪。唯正行時。始開洗也。彼律十
六云。昨日來。今日洗提。明日行。今日洗提。即日行洗
不犯。准善見論。正行行竟皆開洗也。便還悔吉者。臨
至浴處。即悔不洗也。有緣不語餘人輒浴吉者。此謂
拂他疑心。故須白也。注云如論好者。依上多論不共
白衣同浴好也。竭支者。即祇支者也。喜生他欲者。由
不著竭支。身體既露。人見起欲心也。失男根者。轉根
為女。尋悔復本男根也。案多論第九云。凡比丘浴。若
露覆室。要不苦白衣。及及䨱上身。要著竭支。(述曰)以竭
支露上身也。一當有慚愧二喜生他欲想故者。有羅
漢比丘洗浴。有一比丘。見其身體。鮮淨細耎。便欲心
生。於後不久。男根墮落。即有女根。則休道。為俗生子。
後還遇見。即便識之。知本所由。即皈情求。及羅漢教
令悔過。用心純至。還得男根。故宜不露形也。又婬持
戒本大比丘。及沙彌。罪同破七寶塔。勸人出家精進。
斯福同塔(巳上論文)。打木作聲等者。立謂。今時浴僧。既用
常住。必須作相。景問。半月洗浴得用僧物不。答得。祇
律有明文。若洗浴者。先料理湯火。後打木作聲。令一
切僧次第入。若不得用僧物。何須作相。令僧次第入
耶。又諸律。浴者是僧常法。十誦洗浴有五利。一除垢。
二身清淨。三除身中寒浴。四除風。五得安穩也。又如
溫室經。施七物。除七病。得七福。法式廣如溫室經抄。
付待說者(云云)。然浴僧功德難以備陳。如智論中明。
難陀比丘一浴僧曰作願言。使我世世端正淨潔。又
於異世。值辟支佛塔。餝以彩𦘕。莊嚴辟支佛像。而作
願言。使我世世色相嚴身。以是因緣故。世世得身相
端正。乃至今日得出家成道。眾僧遙見。謂其是佛。悉
皆起迎。良嚴餝支佛兼以浴僧。廣發願言。獲此果報。
作陶家法者。立謂。從下洗次第向上也。此即祇文似
寬。不同四分。言餘如下卷者。即是諸雜要行中廣明
也。
露然火戒五十七 尼提。二無緣者。立謂。開病及為
病人煑食等也。若他巳然隨作何事等者。謂他在露
地然竟。後比丘隨於火上。或進火撥火聚。或足薪等。
隨作一一事隨結提也。須火便身者。以其病故。假火
以益其身。故曰也。若半燋然炭及不云知是等者。燒
無𦦨故得吉也。又若令他然時。不作知淨語亦吉也。
旋火作輪者。景云。謂作火輪。雖離地亦犯。恣遺火落
地故也。只是將火燼空中旋是也。或火中有草木撥
聚犯者。立謂。見他然火竟。使為進火。或撥聚足薪等
也。撥(補達反)撥由理也。廣疋云撥者除也。亦云理又得
一提者。立明。前戒生草上然火壞生故一提。又是露
地犯此戒。又一提。既是生草下生地壞地又提。故得
三提。
藏他衣鉢戒五十八 文中具三緣成犯。礪具四緣。
加一無因緣。若有因緣則不犯者。若五大色衣。不淨
衣吉羅者。由非佛常開之物也。作淨畜皆墮者。謂伹
是比丘說淨衣鉢。若藏皆提也。注云准今官不許私
度及不犯持罪者。此明據上恐有命梵二難藏他衣。
既不犯。我今既是私度。恐主見衣自藏不著何成失
威儀也。深云。既官不許私度。不得著用。自藏餘處。出
外經夜。不犯離宿之罪。
真實淨戒五十九 疏云。絕捨不虗。稱為真實。永斷
染心。名為淨施。故曰也。此謂對面將物淨施與前人。
後乃輒取。不語主。故所以犯也。戒本列五眾者。立明。
謂非比丘得對下四眾作真實淨。皆須當眾相對作
也。礪云。如善見論若展轉施主。得以互為。以其不對
施主說淨故。又復物不付彼。不生譏過。為是大僧得。
以下三眾尼以僧家二眾。各為展轉施主。真實淨法。
要僧尼當眾。二三不得互為。以其黑服雖同。男女相
別。何有大僧將物。對尼為法。又容生染習。招致外譏。
文中列者。此僧尼同戒。故通舉五眾。說僧尼故也。言
以明犯不犯義者。立謂。戒本列五眾者。欲明五眾俱
有犯之相。若比丘。對比丘。作淨巳。不語將還是犯。語
巳將還不犯。乃至沙彌尼。對沙彌尼。作淨巳。取時語
主不犯。不語而取是犯。故曰也。戒疏云。為明五眾俱
有犯相。雖輕重異。淨施義同。故通列名。至於淨法。自
從律法。辨相具解者。立謂。指律中自辨相解釋也。展
轉淨施問不問俱得者。以作法時對於別人。後用此
物。不假問本施主故也。
著新衣戒六十 無緣輙著者。若遭賊失奪燒漂之
緣。開著五大上色也。若初從人得者。雖故名新。以色
未如法故也。彼得衣不作三種壞墮者。立謂。不作青
黑木蘭染也。賓云。僧祇十誦白衣但吉不點提。與此
律一倍相翻也。若重衣輕衣不作淨而畜吉者。立謂。
重即旃蓐敷具等。輕即布絹衣被等。不染得提。不點
得吉也。景云。重衣即氍氀毾㲪等。輕衣准知重衣
不作淨得吉。戒疏成犯中云。初不以三色染故墮。
此明三衣耳。若輕重衣。不作點以壞色者吉羅。賓
云。重衣者寒衣也。輕衣者。夏衣也。此等非三衣故
吉也。餘小細物。並須點淨。非謂革履。以三色染。更成
驚俗。可笑之甚。景云。三衣及餘衣。皆須染淨。則帛者
但點淨而巳。若非衣鉢囊革履囊。及諸巾。不作淨吉
者。立云。此舉點淨。若未染衣寄白衣吉者。立謂。若未
染壞色。恐白衣用之也。注准此言淨謂以成色衣者。
自意云。謂成其壞色。更須點淨也。注云。或以餘物貼
者。立明。將餘故物貼衣作淨亦成淨。此當點淨也。夫
得衣來。不問新故。皆須三種淨。以初從人得亦同新
也。注云。非謂三衣須染餘者但淨而巳者。三衣固是
須染。餘一切衣皆須染壞色。仍須更點淨。非但直點
而巳。即不染之也。礪云。祇律純色不點淨提。不染壞
著白色衣吉。與此相反。此則不染得提。不點唯吉。
五分所以淨者異外道故合與俗別三種淨故失則
易覓者。案五分云。有諸比丘。遇賊剝衣都盡還。所邏
人問言。何處遇賊。答言某處。即為捕捉獲其賊。將比
丘衣。與俗人衣。及外道衣。盡安一處。邏人令諸比丘。
自識者前取。諸比丘。不識自衣。悉被外道先擇將好
者而去。以此事白佛。佛言從今巳去。若得新衣。應三
種色作誌。若青若黑若木蘭。若不以三種色誌者提。
若不誌者。著著提。宿宿提。言三種記者。立云。青黑木
蘭。景云。即點淨也。多論五大色不成受者。有青黃赤
白黑下自出其相貌也。落沙染者。案多論第八云。有
五大色。謂黃赤青黑白也。黃者鬱金根黃藍染。赤者
羊草落沙染。青者或言藍黛是。餘未識其本。凡此五
大色。若自染得吉。若作衣不成受。又云。落沙染者。外
國染法。多殺諸虫。是故不聽。今秦地染法。亦多殺虫
墮五大染數也。立云。落沙染者。孔雀鸚鵡血染。又云。
是生生毛也(未詳)。若自染吉者。自染五大上色也。言不
成受者。謂將此上來五大色。或作染將作三衣。皆不
成受持。加法亦不成也。應量不應量者。謂三肘五肘
巳下。亦名不應量。若過三肘五肘名應量。此約五大
上色不得著也。若點著吉羅(此律犯墮)者。深云。此五大色
若准多論。不點而著墮。點竟而著犯吉。四分中縱點
巳著者還墮。由是大色故也。三種更互作淨者。立謂。
如法青黑木蘭。更互作淨。不淨作墮。將五大上色作
點淨得吉也。先以水淨故者。景云。初得衣以水洗。後
不須淨。又先以點淨。後以水洗。脫更不須點也。憍奢
耶者。蝅口初出者是也。欽婆羅者。此云細毛衣也。明
此二種衣。體既細軟。佛開不用染淨。恐損壞故。但須
割點二淨也。景云。此上是細軟衣。染汁麤忽。恐壞此
衣。佛令權用二淨等法。割縷點等也。割去三五縷即
名淨。後得染汁。應須更染。不以二淨竟而即不染。案
祇云。佛在舍衛城。曠野有比丘。得憍奢耶衣。煑染汁
欲染。世尊以神足。空中住。問比丘。欲作何事。比丘答
言。染憍奢耶。佛言。憍奢𣽈細。染汁麤忽。損壞此衣。從
今日後。此憍奢耶。作二種。截縷淨。青點淨也。復有毗
舍離比丘。得𣽈欽婆羅。煑染汁欲染。佛亦以神足。往
到其所。如前示教(云云)。銅器覆苦酒等者。此下明其
如法三色也。上明落沙鬱金等非法色。銅器是青色。
果汁泥等是黑色。木蘭為赤色也。木蘭者用上果生
䥫上磨等者。謂木蘭之衣。將何物點淨。謂用上來果
汁為淨也。言果汁者。用呵梨勒果。亦云用阿摩勒果。
宜䥫上磨也。注云猶同四分木蘭皮者。深云。箋色似
如蜀地木蘭色。以四分律是北地翻。正明蜀地木蘭
為正木蘭色也。若眾多碎衣一處合補等者。立謂。且
如補衣。若補兩孔相離。須別別點淨。若同補一處。雖
段碎物眾多。隨點一處則得。若多碎物。合作一衣。但
點一處。有得也。
奪畜生命戒六十一 依光律師九段。此下即當第
六段。至與賊同行來。有七戒。明常行遠離修慈愍物
行。此謂迦留陀夷射烏成聚。故制此戒。案五分云。迦
留陀夷憎烏云。有十弊惡。一慳惜。二貪飯。三強顏。四
耐辱。五蛆弊。六無慈悲。七悕望。八無猒。九藏積。十喜
忘。有此十法。故應可殺。四等為懷者。慈悲喜捨為四
也。五緣同前大殺戒者。一是畜生。二畜生想。三有殺
心。四興方便。五命斷犯也。
飲虫水戒六十二 前戒限分等者。指前奪畜生命
戒。要損虫命。方犯前戒。此戒深防者。不待命斷。但飲
虫水則結。故疏云不同十誦。彼律言隨虫死一一提。
此則損虫方犯。此律但有虫之水。飲即結犯。不待損
虫者。屬前殺畜戒也。一是虫水二作虫想者。此四分
制境從心故輕。若案十誦。則制心從境。故彼境想五
句云。一是虫水有虫想用者提。二有虫水無虫想用
提。三有虫水有虫水疑用提。四無虫水有虫想用吉。
五無虫水疑吉也。要是無虫水無虫想用者無犯。一
人渴死生天見佛者。案鼻奈耶律第八云。佛在舍衛
國。爾時有二比丘。住拘薩羅界。深山中住。未曾見佛。
常懷企望。欲得見佛。二人共議。便發進路。來見世尊。
時春後月。值曠野中。了無有水。身體焦渴。二人處處
求水。值一澹水。水少虫多。其一比丘。語一比丘言。飲
此虫水。度此曠澤。得觀世尊。一伴答言。受世尊戒。如
何當壞。時一人飲。一人不飲。其不飲者。命終生三十
三天。著百寶冠。來詣世尊所。頭面禮足。在一面住。佛
與說法。巳得見諦。其飲水者。在後方至。佛遙見來。脫
鬱多羅。示黃金體。汝為痴人。用觀是四大身為。純盛
臭處。其見法者。則見我身。用樹葉拭者。謂死葉也。若
是生葉。得壞生罪。多論舍利弗見空中虫等者。案多
論云。舍利弗。以淨天眼。見空中虫。如水邊沙。如器中
粟。無邊無量。見巳斷食。經二三日。佛勅令食。凡制有
虫水。齊肉眼所見。漉水囊所得耳。不制天眼見也。不
得厭課看者。濟云。北人時俗之語。喚粗略為猒課也。
大象載竹車一迴者。案祇云。當至心看。不得大速。不
得太久。當如大象一回頃。若載竹車一回頃。無虫應
用。若有虫者應漉用。景云。此謂一迴轉頃也。不得語
莫殺傷虫等者。恐其人邪見。或性好殺生。若聞勸莫
殺。則故故違。汝之言憎狀而殺傷也。七日不消者。和
上云。虫生七日一變。故令送七日不消處。無殺生過。
其漉水之法。如飾宗記九十戒中。文極可觀。不得唱
云此中有虫者。深云。前用者。作無虫想。由汝唱有。使
他想疑。獲罪提吉。故勸令自看也。首疏引十誦(云云)。
有諸鬪將。因尼教化。王遣往征。弓頭盡持漉水囊。若
值有虫。當漉水飲。王聞大嗔。汝等誑我。小虫尚欲不
飲。何能殺賊。諸將答言。虫有過者。當為治之。於國無
損。是故漉之。王甚歡喜。時諸鬪將。至於陣所。或得慈
三昧。入慈力故。破是賊陣。有時折伏。(述曰)據此。漉水非
唯近能護命防提。亦能遠發慈心三昧也。
疑惱戒六十三 先明疑惱制意者。意出家所期。標
心處遠。盡形畢命。專心崇道。今以生年等六。惱他懷
疑。廢彼正修。損惱過甚。故所以制。五前人聞知犯者。
礪問。既云前人聞知結犯者。不問惱不惱。但使聞使
得罪。何以文中少時不樂。答非待不樂方犯。此就能
惱者之意。下至欲令不樂。非謂要待前人少時不樂
方始結罪。若定非初在聞知也。六事惱者。一生時。二
年歲。三受戒。四羯磨。五犯六聚。六犯聖法。故曰也。若
以生時者。律文云。何為生時。疑者報言。汝非爾許時
生也。若年歲者。律文云。何問年歲時生疑者。謂語言
汝非爾許歲。謂言汝未有若干夏也。若受戒者。律云。
云何問受戒生疑者。語云。汝戒既年不滿。又界內別
眾。受戒不得。若羯磨者。謂報言。汝受戒時。作白不成。
羯磨不成。若犯六聚者。語言。汝犯波羅夷。乃至吉羅。
若犯聖法者。誑言。汝犯過人法也。此事因十七群。問
六群。云何名初禪。乃至云何第四禪。云何空無相無
願。云何須陀洹。乃至云何阿羅漢。六群報言。汝所說
者。巳犯過人法。故言汝犯聖法。此六事隨語一事得
一時語六得六提。令他疑惱不樂。故制住云。若有用
語如律中開者。謂前人聞生信不生疑惱者。開語不
犯。又為性麤疎不知言語等者。前人心性疎慢。不識
言語輕重。恐出言犯過人法。便得向云汝所說者。犯
其聖法。意令改革。非有惱意也。
覆他麤罪戒六十四 所以前文不聽說他麤罪者。
為護於外。恐生不信。損辱佛法。今此內護。制不聽覆。
潔淨眾心。防過不起。一是大比丘者。簡餘四眾。尼自
相覆僧提。比丘覆尼亦提。覆下三眾吉。三眾自相覆
亦吉。百千共覆一人俱提者。有云。謂展轉而覆。則比
丘提。若不作覆心。向一人說竟則止。更不須說。深云。
百千人同知一時共覆。故各犯提。非展轉覆也。故下
注云向一人即不犯。故知展轉不成覆也(未詳)。時與護
心相應者。立謂。在心名護。在身口名戒。向戒見他犯
罪不覆而說無犯。名為與護心相應。今為彼人兇惡。
說則有命梵難起。今若不說到與護心相應。故言時
與護心相應也。說與不說但知時故名與護心相應。
景云自守其根。不豫他事也。若疑未了不須者。前人
雖犯。我心猶豫。不說非覆除麤覆餘罪者。謂下三篇
但得吉也。礪問。覆他上二篇得提。下三篇吉。何故自
覆七聚。齊一品吉者。答覆藏他麤罪。彼我俱損。故所
以重。自覆麤罪。但有自損。開無損他故。與下篇同吉。
覆他二篇齊提。何以將二篇謗他。便有輕重。答以重
事誣人。治重永損。惱處尤深。故初篇重。以殘謗人。可
懺之罪。非永甄外。損微故輕。引中覆他。以不發眾無
治罸之義。同是麤罪。壞眾義齊。故同是提罪。言自覆
罪者。謂自犯六聚。覆通一吉。故大疏云。造七得七。覆
七唯一。除尼覆餘人罪者。立謂。覆尼罪提。覆下眾吉。
與年未滿受具戒六十五 然遮難非一。悉不聽受。
難之一色。無得戒義。自餘諸遮。體例不一。如衣鉢等。
為辦成法。如無十戒。得戒得罪。年歲不爾。未滿是遮。
待滿即得。理容消息。有何急事。而輕心慢法。故為非
理。令他虗受。巳獲重提。故大集經云。佛問王言。王子年
幾不得入宮。王言年滿二十。佛言。我亦為弟子制戒。
年滿二十。與受具足。廣如上下二卷者。受戒緣集篇
并沙彌別行中時。律論言有牟楯二情兩通者。上多
論六十巳上不得與受。僧祇七十巳上不許。兩文相
違。故言牟楯。今若通會。既俱是聖教。任隨兩用。須觀
受者。雖六十巳上。而能作事。縱違論文。依祇與受。若
過六十不能作事。依可多論。不可度之。濟云。祇約七
十巳上。據能作事。論約六十巳上。據無所堪能。今觀
受者。為堪不堪。必過六十。而堪能者。依祇與受。若不
堪能。依多論不許。故曰二情兩通也。巳下明不犯法。
開和上墮對有十六句者。礪云。約和上眾僧。知不知
等。有十六心。得罪差別。律文具有言十六者。且約和
上。有於四心。一知。二謂。三疑。四不知。是四心吉也。和
上了了知年滿故曰知。未滿滿想。但覩其相。作必滿
之意。名之為謂。猶豫不決曰疑。都無所了。稱為不知。
餘眾僧。緣彼前境。四心亦爾。以眾僧四心。且對和上
知心。作四句。一和上知。眾僧謂。二和上知。眾僧謂。三
和上知。眾僧疑。四和上知。眾僧不知。此四句。和上四
提。眾僧二吉。謂初句第三句犯吉。二四無犯。次將眾
僧四心。對和上謂心。亦四句。一和上謂。眾僧知。二和
上謂眾僧謂。三和上謂眾僧疑。四和上謂眾僧不知。
和上全無罪。眾僧同前段。次將眾僧四心。對和上疑
心。亦四句可知。和上四提。眾僧同前。次將眾僧四心。
對和上不知心。亦四句可知。和上全無罪。眾僧同前。
此四十六句。第一第三兩个四句。和上犯提。第二第
四。和上無犯。眾僧十六中。亦各第一第三犯吉。二四
無犯。問和上疑心應輕。所以提者。答前受戒人有身
可撿。何不安詳細撿取實。然後受戒。今懷疑慢法。而
與受具。令不得戒惱他處深。故制與知同罪。勘餘曆
術者。勘(平聲)名餘其人善閑曆術者。道也法也。如今曆
中。月有大小。閏有前後。陰陽侵候。理實難知。名為術
也。曆即曆日。將以示人曆家之義。𠄎為名術。不示人
也。余曾問城南杜生。亦云。勘餘者。先有兩解云爾。言
曆術者。杜生云。術謂笇也。𠄎是笇子。以計會日月數
也。且如二十四氣。以應四時之節。入皆不知。所以而
然。故名術也。又解。勘餘者只是勘校其餘論家曆日
也(立有二解)。余雖明委等者。濟云。鈔主意言。我雖具識律
曆。今欲廣敘。然後人何能卒了。故不勞述。略舉一句
以定昔來謬解者。戒疏云。昔人解云。受時俗年日月
俱少。不開胎閏。本俗年滿。日月不滿。方開胎閏。今解
不然。但數胎閏。得滿二十。俗年不滿。開無所犯。礪亦
不開。又云此國用曆。三年一閏。以減小月。成於閏故
(謂月有大小者。由將小月一日積成閏)。並非正論。不入俗中。勘餘曆術。
日餘閏別。礪云。若以小月故有閏者。則三年猶不足也。
云以其日行周天。此十二月。剩十一日。故有閏也(謂日
則一年中。周天三餘度。名一歲。有十二月。猶長十一日。將此長日。積之為閏。故三年之中。即長三十巳來日。故
成一箇閏月也。由日行遲。月疾故小)。又云。必是受後生疑。方開無容。先
問以年少故。今亦不同。此開得戒。非謂筭出。方得此
體業。乃是壇上白四時生也。今開筭者。是拂疑故也。
其論得不。不由筭也。故知。胎閏積成歲者。理是滿位。
故說得戒。今先筭出。深知能持。與戒無損。鈔約十二
月三十日。生年滿二十。正月一日受戒者。實年則是
十八歲二日也。立云。將生之一日。為一年。受戒一日
為一年。此並年虗年也。今先計胎者。然論受氣多不
定。如羅云六年在胎。生死苦比丘六十年在胎。亦有
五月。或一年為胎。便誕育者。不可依準。今從多分為
論。道俗典文九月為胎定也。何以知之。如五王經說。
七七日成人。七日一轉云受胎。七日如薄酪。二七日
如稠酪。三七如凝酥。四七如肉團。五七日五胞成就。
六七日巳去。六情開張。如是在胎中。總有三十八轉。
一轉有七日。計二百六十日。今約作九月數之。一月
有三十日。九个三十日。則三九。便成二十七。合有二
百七十日。但為九月中。有四个月小。所以唯得二百
六十日也。明知。與三十八轉。同正得九月日在胎也。
自九月之中。與母同氣。謂出息入。與母同。臨至將產。
九月之外。復有四日。與母氣別(謂臨欲產時。母若出息。兒即入息。母若入
息。兒即出息。故使母腹痛也。若至四日竟即生。所以更得四日。得九月四日而在胎)巳上足前
十八年二日。總成十八年九月六日也。次數閏者。且
閏亦不定。如瓶沙王六年一閏。今時此五三年一閏。
然今還不用三年。互以三十三月。則得一閏。今且取
十九年數之。合得七閏。謂三年一閏。九年三閏。五年
再閏。十年四閏。故有七閏。謂止三年一閏。九年三閏。
五年再閏。十年四閏。故有七故。謂止於十九年。分為
二段。初九年為一段。則有三閏。後十年。更為二段。於
一段中。各有五年。一个五年中。則有二閏。成四閏也。
合前初段。總成七閏。然由前來。滿十九年。但有十八
年九月六日。且作十九年。抽則欠二月二十四日。今
有退除閏中三日。但只得六閏二十七日在耳巳。此
閏家六月二十七日。配前所件。總成十九年四月三
日也。次數禎大月者。諸律無文。此間曆有十九年中。
合得一十四日。謂上十九年四月。散開總成二百三
十二月。大分為四段。一一段中。且分取四十九月。四
段合有一百九十六月。餘有三十六月在。又於前四
十九月段中。更分為二。取三十月為一段。十九月又
為一段。於十九月。抽得一頻大日。又於三十月段中。
更分為兩段中。各有十五月。一个十五月中。各抽得
一頻大日。并前十九月段中一日。總得三日。一个四
十九月大段中。既得三日。餘三大段亦然。總得一十
二日。又前餘有三十六月在。中更抽得頻大二日。并
前十二日。總成十四日也(或兩月。或三月。並大。名為頻大月也)。足前十
九年四月十七日也。次計十四日布薩者。有於前十
九年四月上抽之。然一年有十二月。皆六月大。六月
小。小月上。抽得六日。大月上。抽得兩个六日。三六成
十八日也。一年既得十八日。十年則得一百八十日。
九年又九十日。八九七十二。總成一百六十二日。并前
總得三百四十二日。復有四月在。有兩大兩小。又得
六日。總并前。合成三百四十八日。用二十八日。為一
月。將三百三十六日。為十二月。作一年。餘有十二日
在也。足前奇十七日。得一月一日也。如是足前。當二
十年。猶長五月一日也。此長含虗增月者。謂猶長五
月一日者。此五月中。是長含虗增。得若干日也。謂五
月中。含其布薩閏日。此是虗日。今含此虗日。增成五
月一日也。故道至年十九。七月三十日得受。今所以
八月九日只得戒者。為長五月一日。由並是二十八
日為月。此五月家𠄎許言。汝既年十九。七月三十日
而受者。然未經我此五月一日中行過。何得抽我五
月一日中布薩日。汝若未經五月中過𠄎數為者。亦
應受戒始了應言有夏耶。所以𠄎更還他九日。為此
義故。至八月十日。只得戒耳。將五日。還他布薩日也。
又將四月。還於閏家也。準戒疏。還十三日。以八日。還
布薩家。五日還閏家。則至八月十四日。只得戒耳。有
云。此長含虗增等者。謂此五月一日。是虗計得。以虗
計故。不容數閏及十四布薩頻大等。故今退減。前五
月一日上。一十三日。唯得四月十八日在。准此年暮
生。滿十九者。八月十二日應預受。若全去頻大一十
四日。則八月二十六日得受。今鈔言八月九日得受
者。未詳。言約實退減年十九至八月八日者。景以五
月一日足之。則年滿二十也。立云。約三十日為一月。
即是實月。故言約實也。要須還他九日。故言退減也。
而八月八日中長七日者。景云。以前五月一日足虗
月。云何名虗月。𠄎一切十四日布薩。今若十九八月
受者。𠄎是實月也。如諸部不滿得戒者。戒疏別十誦
中。若年不滿二十。自心不知滿。或忘不知。僧問答滿
得戒。答不滿不得戒。僧祗若不滿二十。多半謂無犯。
半謂不滿者提。名受具足。俱謂不滿。不名受具。可尋
戒疏(云云)。
發諍戒六十六 一是四諍事者。謂諍有四種。一言。
二覓。三犯四事。礪釋。四諍名者。第一言諍者。理不自
頒。藉言以顯。詳評是非。定理邪正。彼此諍言。遂成乖
忿。名之曰諍。諍由言起。故曰言諍。律中云。諍十八法。
法非法。毗尼非毗尼。乃至說非說。如是相諍。彼此共
鬪。是為言諍。第二覓諍者。內有三根。伺覓前罪。因舉
詣僧。遂生其諍。諍由覓起。故曰覓諍。律中。與比丘覓
罪。以三舉事。破戒見威儀見聞疑。如是相覓罪諍。故
曰覓諍。第三犯諍者。緣具作過。稱之為犯。評犯生諍。
故名犯諍。律云。云何為犯諍。犯七種罪。波羅夷。乃至
吉羅。是為犯諍。第四事諍者。巳起一百三十五番羯
磨。相別稱事。評事致忿。名為事諍。律云。云何為事諍。
言諍中事作。覓諍中事作。犯諍中作。是為事諍。謂於
三个諍中。羯磨事上起諍故也。言諍覓諍。約因受名。
謂由覓而生此諍故也。犯事兩諍。從境立目。謂諍評
犯事而生此諍故也。今更略解四諍名者。諍理之言。
是其言諍。伺覓他罪。因生忿競。是其覓諍。犯致忿是
其犯諍。共諍一百四十五番羯磨之事巳起成否是
其諍。由斯諍起。僧用七藥和殄。六群比丘。後更發起。
云前滅時不善觀。不善滅。故使僧未有諍事。而有諍
事。巳有諍事。而不除滅。佛因制戒。
與賊期行戒六十七 六過限者。行經一村界。有結
過限罪。未經一村。不名過限。與負債人行吉者。負債
不還乃是賊家氣分。故與期行結其小吉。願律師云。
與賊女期行得二提。一是與女期行。二是與賊期行。
准於祇文亦爾。
惡見違諫戒六十八 依光律師九段。此下當第七
段。至不攝耳來。有六戒。明深心信解敬順教法行。釋
名者。違理滅善。名之曰惡。邪見穴徹。目之為見。固執
拒僧。名為違諫。此義可知。
拒勸學戒七十一 礪云。昔人解言。屏諫為兩。謂前
不受諫戒。是諫作犯人。此拒勸戒。是諫止犯人。以其
所諫。不過止作二行。總立二戒。今解不然。據理言之。
拒非違諫。又言。我今不學此戒者。非於法止未必止
犯。是故文言。我當難問餘持律比丘。故今更解。屏諫
唯一。事該七聚。義通止作(指前違別人諫戒也)。今此戒者。乃是
輕人。不受訓導。故結提罪。是以文言。我今不學此戒。
當難問餘持律者。又唯五分諸比丘諫言。汝等數數
犯戒。莫作此行。負人信施。六群言。我不學此是戒。我
當先問持法律智慧勝汝者。佛因制戒。准此文意。但
數數犯戒。斯亦所學。義通止作。直令不學此戒。志必
專止。若作此解。應名輕人不受訓導戒也。十誦說四
事至一一墮等者。立謂。即四重也。云我不學之所以
結墮。五種人不應為說毗尼者。撿十誦文云。一試問。
二無疑問。三不為悔所犯問。四語詰問。五不受語問。
反此五種。可為說之。謂不試問。有疑問。為悔所犯問。
不詰問。今引此文。通方汎舉耳。不正屬此戒中能所
也。
毀毗尼戒七十二 若說隨經律一切墮者。謂毀隨
經之律。如遺教楞伽等是。二百五十戒義者。立謂。戒
序中通二百五十戒之義。若呵毀戒序亦墮。故多論
云。若誦戒序。呵言雜碎亦提。多論問曰。戒序非戒。何
以呵亦得罪。答戒序說二百五十戒義。若呵戒序者。
即是呵一切戒。是以得罪。礪問。毀毗尼得提。毀餘經
但吉者。答多論云。有四義故重。一戒是佛法平地。萬
善由之出。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而住。三是趣涅槃
之初門。若無戒者。則無由入涅槃城也。四戒是佛法
之瓔珞。莊嚴佛法。具斯四義。功強於彼。故毀罪重。經
無此義。故所以輕。及餘契經者。相承解云。謂小乘契
經。若毀大乘。其罪極重。故戒疏云。契經據小乘為言。
大乘罪重。非格量所辨。故法華云。其人命終。入阿鼻
獄。具足一劫。劫盡更生。如是展轉。至無數劫。從地獄
出。當墮畜生(云云)。言契經者。契謂契當(去聲)。謂佛說此
法。契理契機。故曰契經也。先學毗曇等者。立謂。不作
滅法意。縱先誦經。後誦律。亦不犯。若病差巳誦律等
者。立謂。其受戒竟。遇病不得誦律。病差方誦。不犯此
戒。
恐舉先言戒七十三 并部願律師。名為詐敬張戒。
戒疏及礪疏。名為不攝耳聽法戒。彼云。若是不攝耳
者。何故云我始知等。又不攝在他內心。比丘如何證
他曾聞。若是不攝。應開重聽。然今就諸律論。多約不
攝結罪。若戒本及緣起中。應言恐舉先言。故緣起中。
自知罪障。恐他舉發。先詣水聽。故戒本云。我今始知。
計我前作。頗入犯不。所以文中。約法勘撿。今言恐舉
先言者。謂既有犯。恐他糺舉。即無自言。故曰恐舉先
言也。謂先言我有是過。先謂無罪。今始是犯等也。立
云。此人犯罪竟。後聞說戒。即云我先不知作某事。犯
某罪。望僧恐之不舉治我。故云我今始知此法是戒
經中來等也。故鈔主約此戒意。結不學無知之罪。云
是提也。亦有人不許南山所執。理亦難詳。若准礪疏
云。此戒言重增波逸提者。是不攝耳提也。非謂無知
得提。高說。南山云無知得提者。亦有道理。今律文戒
本中云。彼無知故波逸提。下廣解中。復云。無知故重
與波逸提。今據此文。似若無知得提。既言重與。明是
無知之提。不攝耳邊。別有一提。疏家意別。不同南山
釋也。四三二眾如初句者。立謂。若能誦五篇。隨能誦
四篇三篇下至序也。如初句者。如上注子云。即五篇
也。今則是四篇三篇二篇等也。不得坐禪餘語等者。
立明。正說戒時。須專心聽。不得於中坐禪等。
同羯磨後悔戒七十四 依光律師九段。此下即第
八段。至無根僧殘謗戒來。有七戒。明同住安樂詳和
莫二相遵行。具四緣一是僧得施物者。礪云。要是僧
得施物。非謂常住僧物。若常住僧。衣裘粟帛。田地園
林。將賞知事人。與受俱獲罪。祇云。謂眾僧可分物。十
誦謂是僧應分物。將賞知事人也。
不與欲戒七十五 有事與欲去者。謂既緣事說欲
竟任去也。不與欲應三羯磨者。立謂。身雖有緣。應須
與欲。不與欲輙去出戶犯提。更來重出復提。若露地
離僧一尋外提。去巳還來重去出一尋更提。故言隨
出一一提。言三羯磨者。即單白白二白四也。屋下隨
出者。景云。此舉出限內即犯。非謂出簷也。以簷內非
室攝故。露地去僧一尋提者。礪云。神通比丘去地四
指得提。今時計免此過。聽他誦經受經等者。立謂。眾
人聚處。聽經輙去。不白得吉。中間止作餘語等者。景
云。羯磨作餘語不犯也。案祇云。若比丘聽眾多比丘
說法。說毗尼誦經。去時應白。不者起。若誦者止。誦作
餘語者無罪。又若聽他比丘受經。及聽他比丘讀經。
應白。不白去者越。沙彌在中等者。案五分云。若僧不
羯磨斷事。及私房斷事。沙彌得在其中。若起去得吉
羅(謂結大比丘罪。非謂結沙彌罪也)。立云。既不作羯磨。故有沙彌在
座。若沙彌輙去。結沙彌吉。看五分文即不然。伹是結
大僧吉耳。
與欲巳悔戒七十六 開文云。其事若實者。准多論
第八云。若僧一切羯磨事作不如法。當時力不能有
所轉易。嘿然而不呵。後言不可。無罪。
屏聽四諍戒七十七 前人屏量者。私處擬滅此諍。
比丘未聽。擬向他說。令諍事發起。雖未及說。若作意
聽聞則結犯。礪問。若聞語犯者。何故戒本聽此語向
彼語提。答此就屏聽者。意本屏聽此語。為欲向彼說。
作鬪亂意。聽時得罪。不待向彼說也。若向彼說得罪
者。落在兩舌戒。不在此攝。問此戒所以聽時即犯。前
兩舌戒。待傳彼此犯者何。答前戒先未有諍。一往聽
時未必生諍。要說方犯此戒。先有諍事。若往聽者。必
生其諍。過情深重。是以聽時得罪。祇二十云。若二比
丘。在堂私語。比丘欲入。應彈指動脚作聲。若前人默
然者。還出。若前人故語不止者。入無罪(二人在外私語。一人堂內
反說應知。若嘿然。堂內人應出)。若比丘鬪結恨在是罵詈。我要當殺。
聞巳語彼人。長老好自警備。我聞有惡聲。若知事人。
聞客比丘作是言。我當盜某庫其塔等物。聞巳應嘿
然還。還巳應眾僧中唱言。諸大德。某物等當警備。我
聞有惡聲。比丘有多弟子。日暮行諸房。知如法不。若
聞說世俗談語。若說王。說賊等。不得便入呵責。待自
來巳。然後誨責。汝等信心出家。食人信施。應坐禪誦
經。云何論說非法之事。此非出家隨順善法。若聞論
經說義。問難答對。不得便入贊欲。待自來巳然後贊
美。汝等能共論經說義。講佛法事。如世尊說。比丘集
時。當行二法。一者賢聖嘿然。二者講論法義。
嗔打比丘戒七十八 打犯重比丘墮者。立謂。由先
得戒人。雖犯重。打之亦提。若十三難本受不得者。打
但吉羅。義同打俗。亦但犯吉。准大集經。其業則重。不
問有戒無戒。袈裟掛身。皆同出佛血。高問。此但得提。
大集頓重者。答佛制戒者。就希數故。不觀後世罪。結
提者。且就希作故輕。經約業理。故同出血。又云。出血
據教。亦是偷蘭。蘭提罪體。氣類稍等。據此經律。亦無
輕重。又解。律約比丘同徒互打故輕。經據俗人打僧。
以陵尊故重。按祇十八云。打尼蘭。下至俗人越。若惡
象馬牛羊狗。如是種種惡獸來。不得打。得提。杖木石
等作恐怖相。若來入僧寺。觸突形像。壞華果樹。亦得
以杖瓦石等。打地恐怖令去。把沙豆散眾多比丘隨
豆著數豆得提。非約隨著人數也。見論十六云。若嗔
心打乃至死得提。乃頭破手脚折亦提。若打未受具。
下至畜生吉。若欲心打求脫不犯。隨逐假名而結戒
不觀後世罪多少者。立明。此言。證上打僧。約制戒中。
罪名雖輕。業報則重。佛所制戒。但就希數而制。此打
搏殺生等。比丘作希。故制輕名。就業實重。若嘆媒房
等戒。由作數故。故制重名。約其業報。是輕非重也。
搏比丘戒七十九 此戒深防等者。不假著竟方犯
也。伹舉手是犯。著則自犯前戒。言擬便是犯者。立明。
舉手擬他比丘即提。戒疏云。若本為打非搏。搏伹打
家方便吉。本為搏非打。動心即搏方便。舉手即提。祇
十八云。六群以側掌刀。擬十六群言。我以掌刀。斫墮
汝面。彼恐怖故。即大啼。佛問六群。汝何故如是。答言。
以戲樂故。佛言痴人。汝莫輕彼。彼若入定。能以神力。
擲汝著他方世界。(述曰)側掌刀者。舉手側掌。其形似刀。
即此律中。舉手側掌。名之為搏。問四分有十七群。何
故祇唯十六群。解云。四分據本有十七。由前一人被
擊攊死。故祇據少唯十六人。伽論云。若舉手刀。向眾
多比丘。一一皆提。
突入王宮戒八十一 濟云。依如外國比丘。來往王
宮。其王又防備少故也至如此間國王。兵仗防衛。禁
門極急。出入須有藉傍。豈可突入。入亦不得。無犯此
戒義也。依光律師九段。此下當第九段。說此篇來。有
十戒。明衣服外儀節量謹攝無逸行。一是剎利王者。
准佛本行集經云。剎利梵音。此云田主。即劫初時。立
為分田主。相承為王至今也。案祇律云。過去世時。此
世界劫盡時。諸眾生。生光音天上。世界還成。光音諸
天來下世間時。天人行住坐臥。以禪悅為食。爾時無
有晝夜。日月歲數時節。永既去。地味遍生。如天甘露。
人便食此地味。其身麤重。退失神通。光明悉滅。世間
便有日月昏明歲數時節。爾時眾生。非男非女。因食
地味。形色皆異。其食多者。形色麤醜。其食少者。身端
正。其端正者。自恃勝他。便起憍慢。因此地味即滅。便
生地膚。味如純蜜。是時眾生。皆驚言。如何地味。忽然
而滅。便共食地膚。後起憍慢。地膚又滅。便生地脂。味
如石蜜。眾生食之。轉生憍慢。地脂又滅。次有自然粳
米。久食粳米。便有自然男女形生。更相染著。婬欲轉
熾。遂成夫婦。時有眾生。併聚取粳米。兼明日食。乃至
取得十日二十日。一月二月。以貪意儲畜故。粳米變
生糠糩。朝取處暮則不生。是時眾生。便立制限。分其
田地。令有畔堺。即便分之。此分屬我。彼則屬汝。於是
眾生。漸行盜竊。取他田分(云云)。其分田主。相承紹位。
至今為王。故利也。王者。案祇云。或是王。非剎利。入者
無罪。或是剎利。非灌頂。入亦無罪。或是王。是剎利。是
灌頂。無入者無罪。或是王。是剎利。是灌頂。有國土不
得入。入者提。王未出寶未藏者。戒疏云。謂王未出。女
未還本處。言寶未藏者。多論云。進御釆女。令著寶衣。
內身外現。輕明發欲故也。今此比丘。突至此處。故曰
也。據緣起意。迦留陀夷見末利夫人形露。還僧坊中
言。我見王第一所重者訖。計是女寶。以王貴之如寶。
故曰也。多論文中。自有二解。故多論第九云。門者王
宮外。門閫者宮門前一限木也。過此木犯。未藏寶者。
王巳出外。夫人未起。其進御時。所着寶衣。輕明照徹。
內身外現。以發欲意。未藏此衣。名未藏寶。又女為男
寶。夫人未於餘衣覆身者。亦名未藏寶。言水澆頭者。
案四分云。取四大海水。取白牛石角。収拾一切種子。
盛滿中置金輦上。使諸小王轝。王與第一夫人。共坐
輦上。大婆羅門。以水灌王頂上。以立為王。是名剎利。
種。作如是立王。故得名也。若婆羅門。毗舍。首陀。如是
五者。亦名剎利王。水澆頭種。名灌頂王也。高云。上據
律文所辨者。外國立王法也。以水澆種子潤故。有發
生之義。表為王者。子育羣生也。白牛石角者。表不行
左道。凡吉祥事。皆右遶右行也。礪云。五緣第五因緣
者。謂有奏白被請。諸難等緣不犯也。
捉寶戒八十二 此是捉寶戒多論明文者。案多論
第八云。若寶者。金銀。車渠。馬瑙。瑠璃。真珠。若金薄金
像。凡是寶器。捉者一切波逸提。又云。若捉自他說淨
寶皆提。今引此文。將欲破昔義也。不用舊語者。不用
昔人解也。昔師立此戒名。名為捉遺落寶戒。以拾遺
為緣起故。故捉遺落者提。餘非遺落。捉犯小罪。如須
提那犯婬為緣。則制婬戒。檀尼迦犯盜為緣。則制盜
戒。此既拾遺為緣。亦須制不得捉遺落。礪疏亦然。今
不同之。如戒本中及諸部明解。伹捉即犯。何論拾遺。
故初列戒本捉寶則犯。但除兩緣。下開収拾塔具。都
無別開之相。如何乃云捉寶犯吉遺者提乎。羯磨云。
古師拾遺落寶為緣起。故今捉餘寶。皆吉羅耳。宣云
不然。然戒律中。多從緣起。因制入法。至於以犯。未必
如緣。婬戒。本二自是制緣。後犯那科。何問新舊。賓引
多論第五畜寶戒云。是戒體。正以畜寶制戒。乃至不
為畜故。若捉他寶。若自說淨寶。但捉得提。一切錢。若
銅錢。乃至木錢。若自若他。伹捉吉羅。非是此戒體。是
九十事捉寶(巳上論文。述曰)。既指此中。是捉寶戒。故彰不應
專言遺落。但應名為捉寶戒。三非住處等者。此明四
分開捉之處也。四無盜心擬還主者。立謂。但捉犯提。
若有盜心。初篇所攝。乃至知佛僧事等者。此恐忘謂
僥倖。謂言為佛法僧。應得捉故。今明之。雖是知事。猶
不開捉。若巳先捉不得以放者。立云。淨人持金像。比
丘佐助。先捉得後放。又提。合得二墮。自意恐不然。但
舉其前後之緣。未必一捉得兩墮也。若作助時。要須
褁手。不得觸金。當識囊相解看等者。以緣起中。比丘
拾他金囊。後主來認比丘將還。云我囊先金多。此比
丘答言。止有若干。相諍不巳。至斷官所。官依其口。取
百千兩金。以捉囊。不容之。驗知物主誑妄。官即語言。
此非汝囊。當時驗遣。將物入官。是事白佛。佛令自今
巳去。當問其囊相。金又幾許。答相應者還之。答不相
應者。可語言。我不見此物也。若餘處捉遺落物墮者。
謂非僧伽藍及寄宿處。二處之外。皆名餘處也。佛若
不制戒眼看不可得者。由持戒。今還汝物。向若無戒。
拾得汝物。縱汝眼見。亦不相還。戒由佛制。汝應敬佛。
意令生信。尊尚三實。彼衣主憶來取無罪者。既是巳
物。雖遺來取無犯也。淨人不可信白王者。立謂。恐其
浪用也。若寶藏有䥫劵姓名亦得直用者。祇云。彼若
問者。須尚道索者。若巳用作塔等功德者。主若來索。
塔有物將還。若無者乞還。言進退如上者。指盜戒中
也。又云指前文云。若掘地得寶藏者。淨人不信等文
也。給孤獨聖人亦取等者。謂長者須達。就祇陀太子
買園。為佛造精舍之時。布金不遍。自念當取何藏金
足。則是取伏藏也。然須達是三果聖人。尚取此物。故
知不屬王也。以脚躡斷等者。曠路逢衣。復有寶繫。取
衣將還。躡斷寶也。若當時不意有寶所繫。還寺乃見
者無犯。使淨人掌之。五百問寄衣物等者。謂客僧衣。
寄白衣居士。以違期不取。白衣將來施僧。故有此進
否也。
非時入聚戒八十三 一非時分者。謂通齋巳去入
非時分齊也。五入門結者。景云。初入村門墮。後入一
一家亦墮。若入聚落僧坊者。謂聚落相周。中間復有
僧坊。從聚落外。欲入僧坊。不須白之。入本住處無犯
者。立謂。住處是僧坊也。雖在聚落中今若從外還。雖
經聚落過不犯也。深云。此明在俗人家停住。後暫出
外却還。故不白也。四分非時等者。四分則日中巳去。
名曰非時。祇文不約時辨。唯論食後。雖且食訖。即曰
非時。作白言長老我等者。准祇二十云。長老我非時
入聚落。前人言可爾(巳上祇文)。今詳。囑授之法。令餘人知。
即成防過。不同自餘對首之法。辭句落非。不成法事。
故未須大德一心念等。辭句圓足。故伽論第三云。若
自在地。白空中人。成白不。答成白。今詳。但應的屬我
向某甲家等。合善憶持。即成白法。戒疏引了論作白
云。我為如是緣。須至某處。白大德知。答言得者。是名
白法。有二義故。一為示障僧事。恐作羯磨。餘緣要須
共作。不知所至。則惱眾故。二令不自在入白衣家故
也。礪云。若住處無比丘可囑。有三寶緣。聽入無罪。若
行至夜欲入村宿。祇律應展轉相向無罪。不白則犯。
依此律。容可不白不犯。五分若行經聚落。若暮往宿。
及八難起。不犯□時入村也。若下道左右旋去者墮
者。立謂。若過天祠。下道迴轉得提。要須直去不犯。若
總白隨到所至處若別相白亦善等者。言總者。不得
直言我至眾多聚落知眾多是誰家耶。此應出法家
語云眾多也。應一時言。我至張某甲。王某甲。趙某甲
等家。故曰者各各作白也。先簡擇此事等者。案了疏
曰。若比丘。欲入他家。先簡擇事。後方得入者。解云。出
家。若自出入白衣家。因此生諸過失。故須立制防之。
令其不得自在入白衣家。若入須先簡擇其事竟。方
可得入。又論偈云。同戒觀察正行律中威儀。結腰繩
僧伽梨紐等者。解云。同戒是同具足戒人。應對一比
丘說。我今為如此因緣事。須至某處。白大德知。答言
聽長老者。方得去也。言觀察正行律中威儀等者。解
云。律是三磨遮。律中翻為正行律。此律中所明比丘
正行威儀。應須觀察。謂於聚落中。不得令威儀有蹉
跌結腰繩令衣不墮落。僧伽梨紐。令衣著身。風吹不
開。若壞威儀。為他所輕笑。生白衣不善心。若威儀如
法。令他恭敬。生白衣善心。此是佛所立。入聚落戒。悉
須觀察之。然後方入。故曰先簡擇等也。下明不犯法。
有三寶緣開囑如上者。立云。雖是三寶緣入聚。須白。
濫自倖。謂不須白。今指上僧塔寺事等文。故言如上。
過量床足戒八十四 景云。無問僧私二床。但是過
量。即犯也。俗人八戒亦同此也。今文列犯緣具五。通
約諸部共立緣。非唯約四分也。二僧床及巳床是犯。
僧床不犯祇文僧祇同犯。本為截不截方犯者。此明
若本擬截。成時未犯。不截方犯。本不擬截作成即犯。
一指二寸等者。謂佛指開要也。唐尺一尺三寸彊者。
唐尺一尺三寸。銷周尺一尺六寸猶未盡。故言彊也。
五分得高床施先作念截却即得受不爾墮者。景云。
謂此舉生念不犯。不生念後坐犯也。亦是初受即明
犯也。若俗家高床不犯者。向俗家暫將高床與比丘
坐不犯八指用我指量者。謂齊尺六是如量過此即
犯。注云上開支脚木用人八指量者。立謂此指上文。
若下涅處用八指木支脚得也。第三分入梐孔等者。
立云。此是十誦疏家解也。分此脚為四分。用人指量。
四分有八指。𠄎有八寸。合有四个八寸。一八寸入梐
孔。二八寸為脚。一八寸截除。還用支脚。四八三十二。
成三尺二寸也。明其先作則犯。截竟不犯。若還用所
截者。支脚還犯。有人云。言截除者。截除梐孔上八指。
非截下分也。若言截下分者。何故言第三分入梐孔
也。言四等分之者。景云。人八指入梐人八指支脚中
間。佛八指為脚。即人十六指。乃是尺六也。長床乃至
降四歲共坐者。景云。此舉四歲得共坐。五歲即是闍
梨位。故不得也。非謂床小不容。今坐之次第。約受戒
時是法身生時。為大小坐之次第。不以安居成夏寸
而坐次第也。故菩薩戒云。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
者在後坐。即其義也。若安數夏者。作和上位。受依止。
及知離依止故也。若減不得者。謂臥床不可減四人
坐量也。下明不犯法。
兜羅貯床褥戒八十五 言兜羅者。由此花中。多有
細虫以損命故制不許坐。案五分云。王舍城邊。有一
神樹。眾人奉事至節會時七日乃止有四種。兜羅貯
廣。弃之而去。諸比丘。於後収取。以貯繩床木床。及作
桄蓐。白衣譏言。此物臭穢。好生諸虫。云何比丘。坐臥
其上。無沙門行。破沙門法。為此故制斯戒。言四種者。
柳花。楊花。蒲梨花。睒婆花。為四也。注云。蒲臺者。即冬
天蒲花也。濟云。今人多用蒲花為泥斤者。殺虫無數。
慎莫用之。要先棄後悔者。謂先棄此蓐。不後方悔罪
故也。
骨牙角針筒戒八十六 五緣同上者。謂同前戒。應
言。一是牙角。二作針筒。三為巳。四自使人。五成便犯。
以是小物等者。謂三十戒中。並因財貯畜故制捨墮。
今此戒。亦合置前緣。茲物小故前不列。又應破者。立
謂要先打破。後方悔罪。若反還主不受者。立明。不得
還本主。又不得與他人以主生惱故。若與僧者。又不
得受。唯須打破。下明不犯法。鏢纂(上疋燒反)說文云。刀鞘
未銅也。釋名云。矛下頭曰鐏。江南名也。關中謂之鑽
(音子亂反)。律文作𨮬𨰭。非體言傘者(先半反)。蓋也。見東觀漢
記。案蓋人以御風日之具。亦作繖也。玦㺲(上居穴反)杜預
曰。玦如環而玦不相連也。下(女酉反)或作鈕字。又作㺲
字。同廣逐云。印㺲謂之鼻今像此也。又說文云糸也。
衣[金*刮]者(音滑)。橫礙也。未詳字出。案通俗文云。堅鞕不消
曰[石*夢](莫八反)。[石*爪](胡八反)今山東謂骨。綰紐者[石*夢]砏子。蓋取
此為也。綰(烏板反)𢸑齒者。害若作𢸈(都草反)𢸈取也。若作
摘(地)謂除也。挑擿也。又擿別也。
過量尼師壇戒八十七 此戒與前大同。唯有過量
為異若互減互過皆墮者。同造房戒九句也。言九句
者。長中過廣長中過。廣中如。長中過。廣中減。長中如。
廣中過。長中如。廣中減。長中減。廣中過。長中減。廣中
如。長中減。廣中減也。若作兩重不犯者。立謂。先是單
作。既過量。由是單故不犯。今則攝之為兩重竟。若未
過不犯。若攝竟猶過方。注云今有通量而作諸部不
許者。鈔意。令依本量而作開者。別於緣外裨之。若初
作即依開法。籠通作者。則是犯也。謂同䟦闍之風也。
注云。謂初量外非是增者。謂須截中間。本過量處。非
是截外邊加處也。餘者說淨者。既過量作竟。今若截
却所截得者雖非應量之物。准多論亦須說淨。若是
應量八指巳上。固宜須說。若巳曾過十日等者。立謂。
准多論若不應量衣。捨作吉懺。故言准多論衣法也。
過量䨱瘡衣戒八十八 不犯略同前戒者。立謂同
上坐具之戒如量減量。皆不犯也。後十日過結墮者。
以緣身瘡故。佛開用之。為護涅槃僧。不須說法。今瘡
差後。十日內說淨。過後不說。即得提罪也。
過量雨衣戒八十九 四分緣起。毗舍佉母。初為請
施之緣由。遣人往寺請僧。過見裸形而浴。使返事者。
因求佛開施。總有八願。此當一條。佛覩此女八願。即
時開許。便說偈言。歡喜施飲食。持戒佛弟子。布施於
眾人。降伏慳嫉心。依樂受樂報。永得安隱樂。得天上
處所。得無漏聖道。心樂於福德。快樂無所喻。得生於
天上。長壽常安樂(只三行偈也)。
與佛等量衣戒九十 無暇廣述須知者。此戒緣起。
准祇十八云。為難陀比丘是佛親弟。愛道所生。有三
十相。欠佛二相。少白毫相耳。埵相短佛四寸。諸僧遙
見。謂言是佛。皆起迎。各懷慙愧。致諸比丘呵責。云何
令我上座而迎於汝。因制。難陀著黑色衣。令色異佛。
諸比丘。衣色與佛同。六群見之。衣色既與佛同。謂量
亦應同等。遂與佛等量作衣。故便制戒。案十誦云。長
老難陀佛弟母所生。與佛身相似。有三十相。短佛四
指。時難陀作衣與佛同量。諸比丘。若食時。食中遙見
阿難來。謂言是佛。皆起迎逆。我等大師來。世尊來。近
乃知非。諸上座皆羞。作是思惟。此是我等下座。云何
起迎。難陀亦羞。言乃令諸上座起迎我。諸比丘。以是
白佛。佛言。從今應減量作衣。若與佛衣等量作者。若
過皆犯提也。問過量坐具。過量䨱瘡衣。及等佛量衣。
此三戒。尼但犯輕。過量雨衣戒。尼何同量者。答女人
身染醜相。外彰喜樂。大作雨衣。故同僧犯。餘之三者。
常資用。尼好小作。過量義希。是故但結吉也。
四提舍尼第四
諸家於此篇。皆作七門料簡。今則略之。且出四門。一
來意釋名。二置四所以。三二部同異。四持犯方軌。初
言來意者。上雖威儀行成。若不遠避嫌疑。容招譏過。
則心懷染着。不能生善。故制此四也。言釋名者。如昔
相承。向彼悔也。如上說之。今云可呵法者。亦是對治
得名也。母多二論云。此戒體無罪名。但一人邊。一說
悔過。若自心念皆能滅也。第二置四所由者。凡譏過文
來。不出內外眷屬。先就內中。不過私眾兩所。初在屏
處者。比丘與尼。法服是同。男女位別。理須離染。體在
聚落。目手取食。容生染穢。對離此過。故制初戒。又在
眾中。偏指授。迹涉曲私。默受可訶於眾不顯對離此
過。故制第二戒也。託外超者。不過聚落蘭若。聚落起
者。學家過受。令他竭盡。致譏過故。制第三戒也。蘭若
起者。比丘懈墮。在於逈險。安坐受食。使賊嬈觸遣食
女人。對於斯過故制第四戒。此則因於內外故置茲
四也。第三二部同異者。尼並犯吉皆為希故。初二戒
僧尊尼卑。理非所授希故但吉。若學家受食。尼輕者。
尼是下眾。感彼情薄。必無傾竭。故所以輕。第四持犯
方軌者。礪云。此四戒中。二四兩戒。具二持犯。言二持
者。若見指授。止而不食。即是止持。若見事時。即順聖
教。作法而呵。大姉且止。身業。食不生罪過。名曰作持。
此之二緣。名體俱別。言二犯者。若見過不呵。食便得
罪。此罪由止而生故曰止犯。雖止不呵。若身業不食
無此止犯。復由身業食食而生。名為作犯。望前名止
為作。此罪體一而名有異。又可二持。亦是體一名異。
如作法呵名為作持。以其呵故。雖食無過。反前作犯。
豈非上。第四蘭若。止而不食。名為止持。若順聖教語
言。檀越莫送食來。而施主知復送來。雖食無罪。名為
作持。二犯者。不語檀越。名為止犯。而受食食即是作
犯。餘之二戒止則是持。作則是犯。
初戒名在俗家從非親尼取食等者 此戒緣中。為
蓮花色尼飢世乞食得巳施僧。經於二三日。自不得
噉。困仆於地。頭面掩泥。居士生譏。佛即制戒。二非親
者。上同坐等戒。外相不緣。親疎同結。譏患齊。故此在
俗家人請。相委親不涉譏。故使聽與。三無緣者。有病
開緣也。以病人苦惱譏醜。不生為濟形命故聽開也。
四自手取食者。以置地置遣人表敬不繩相。無譏過
故亦聽之。自他二食約緣通之者。立謂。若尼巳食。或
尼從檀越乞得食。通是犯也。五分在巷中犯者。案五
分云。時有尼。乞食易得。多盡施比丘。如是乃至第三
日所得盡施。比丘尼既三日不得其食。時有長者。乘
馬車行。彼尼欲避。即便倒地。長者下車。扶起問言。何
以如此。具答其事。譏言。尼施雖無猒。而受者應知足
也。因此緣故。舉事白佛。佛言不得從街巷中受。受者
犯。若比丘在聚落內。尼在聚外。若比丘在空受食皆
吉。下明不犯法。
白衣家受食戒第二 三大眾嘿受不呵者。疏云。眾
覩過。默受不呵。即表合眾。同情容惡。故制舉眾。並不
聽食。若聞呵即止。非眾容惡。是以聽食。是故許食。成
施主福故也。十誦若二處僧。別坐食。亦須別問。言約
勅未者。案十誦云。是中犯相者。比丘若受尼所教授
食。隨受隨爾所得波羅提提舍尼。若二部僧共坐。一
部僧中。若有一人。語是比丘尼者。第二部亦名為語。
若別入別坐別出者。是中入檀越門比丘。應問出比
丘。何比丘尼。是中教檀越。與比丘食。言其尼應問約
勅未。答言巳約勅竟。是入比丘。亦名約勅。有諸比丘。
出城門時。餘比丘入者。應問出者。若出者。未約勅。入
者應約勅。若出者巳約勅。入者亦各約勅也。言後坐
人亦爾者。明其後坐。亦須問前坐人。約勅尼未等。下
明不犯法。須待食竟者。琳云。謂待食遍言竟也。若尼
自為(平聲)檀越者。立謂。尼自作。施主設食。偏則非犯故
也。
學家受食戒第三 礪云。夫婦二人。是見諦弟子。謂
證下三果。名為見諦弟子也。然與學家羯磨。准祇文。
夫婦互有凡聖。不得為作學家羯磨。若夫婦於三果
中。或俱是。或互是。得與此法。五分亦爾。又五分云。若
其家財物竭盡者。僧有園田應與之。使畢常限。餘以
白供。若無者。僧有畢供養時。令其家作使得遣。餘若
復無者。得食時。就其家食。與其所餘。若不爾。父子安
置比丘寺。婦送尼。給其房舍臥具。及可分衣。悉皆與
之。然此四分且立僧制。勿往其家耳。戒疏五緣。一見
諦學家。二僧作法制。三無因緣。四自取除置地使人。
五食方犯。
蘭若受食戒第四 謂蘭若險處者。多足惡賊師子
虎狼。送食女人。便被恐怖陵辱。比丘安座受食。先不
語知。又不迎逆故犯。案五分云。時諸比丘。在蘭若處
住。諸白衣餉食。為賊所劫。佛言應語送食者。令其莫
來。時有比丘。不知外人當來。以是白佛。佛言。應恒遠
望。若見人來。馳往語之。有食為取。遠遣令返。時有送
食人忽至。巳入僧坊。諸比丘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
聽一人即為受。自出一分。餘行與眾。以巳一分。從眾
中一人貿食。令速去。若不得去。應藏送食人。勿令賊
見。若復不得。應獲剃頭。著法服令去等也。二先不語
檀越等者。礪云。若語莫來。來而得受。故曰先不語也。
雖先語藍外得受。故曰藍外不受食。而在藍內受食。
雖在藍內。病緣不犯。故言無病也。宜地亦開。故曰自
手受受。據此解者。雖在蘭若藍內受食犯。餘道路藍
外。並不犯。礪又一解云。若先語莫送。藍及道路受俱
無罪。以不約束二處受犯。今不言道路犯者。此綺互
耳。
眾學戒篇第五
此一百戒。及七滅諍。當第五篇。就中略引三門分別。
一列數釋名。二諸部有異。三僧尼不同。初中所以此
篇。不列數者。但威儀細。量等塵沙。何有約數。定其名
目。故總號之。為眾學篇也。諸部之中。名數亦各不定。
且約人之喜犯。舉百列之。集在篇中。為罪綱紀。自餘
雜位。隨相尼律儀法聚。四萬二千。或八萬種。或周法
界。方便根本。動念有境。境必戒護。護有三時。前後方
便。無非惡作。翻惡成善。即是二持。持須託境。故云眾
學。梵言式叉迦羅尼。見論云。式沙。翻為學也。迦羅尼
者。云應當作。以語倒故。故言應當學也。多論問。何故
此篇。獨名應當學。答餘戒易持而罪重。犯懺是難。此
戒難持而易犯。常須念學。故不列罪名。伹言應當學。
又云若就所防彰名。應言眾突吉羅。今隱其所防。就
能治行。以立名曰故言學也。論其所學。實通上四。非
局此篇。伹人情落淡。重罪多持。輕便不敬。若論成行。
非懃攝護。終不可成。所以大聖。觀物機緣。加勸勉。故
與學名。又能持此戒。滿足無缺。即名學行成就。就終
彰名。學功義顯。故偏於此戒。受學稱也。二諸部有異
者。祇有六十六戒。有十八戒四分所無。十誦一百七
戒。四十七戒。四分所無。五分一百戒。四十四戒四分
所無。解脫九十六戒。五十三戒四分所無。三僧尼不
同者。趍行生草。尼重僧輕。餘並同犯。就此篇中。威儀
雜乱。一往難觀。束以分之。略為四節。初從篇始。至不
得立便利來。有五十一戒。明敬僧威儀行。二從不得
與反抄衣者說法。至騎乘人來。有八戒明敬法威儀
行。三從不得佛塔下止宿。至佛在下房來。有二十六
戒。明敬佛威儀行。四從人坐巳立不得為說法下。為
十五戒。出能敬之人。於四儀中雜明敬尚三寶行。初
中所以明敬僧威儀行者。然威儀服式。行坐進止。飲
食便利。皆是僧之威容。若齊整端嚴。舉動有法則。彰
內有道行。外生信敬。光顯佛法。利益含靈。若僧眾違
越則自壞心行。外長他惡。於此僧寶。情生簿淡。汙辱
不輕。或延三寶。通不敬重。故前明僧成住持故。次所
以明敬法威儀者。然法是濟生死之良藥。開識性之
眼目。必能敬而奉行。則超越眾累。清昇彼岸。若慢而
輕毀則永沉生死。長淪苦海。殃累之深。特宜須護。由
僧行法故次而制。三明敬佛威儀行者。然法不自弘
宣。由化主故。次列敬佛。然佛為法王。獨拔世表。大悲
愍物。開化無涯。利益群識。其恩深厚。事須尊敬。以求
出世故制尊敬。以求出世。故制尊塔靈廟。弘利人天。
有心之徒。宜應歸向。夙夜展虔。潔淨恭仰。理宜肅敬。
表如在之慕也。四明能敬之人。於四儀中。雜明敬尚
三寶行者。上雖三寶通列。而雜法猶多。明末代凡僧。
內闕道法。輕侮聖教。隨緣輙說既不利人亦自虧戒。
所以多置網目。庶使准繩無得漏越致失大利也。所
以僧前佛後者。有多三寶。位列不同。一體三寶者法。
須為先。佛師法也。別相為言。佛初成道。次轉法輪。當
機悟入。僧為第三。今就住持僧為初也。由僧行化說
法利人。法匪凡課。功由聖闡。故佛居後依法奉敬。方
有住持。
具在諸門略收將盡者。上下諸篇。皆明威儀之行。収
攝吉羅略盡也。今撮摘數十者。生起下釋相之意也。
涅槃僧者。此乃梵音。又曰泥洹僧。此方翻為內衣。
象鼻者。景云。埀左臂上一角。名為象鼻。又云腰上埀
一角也。此着內衣。西國與此不同。言埀角者。謂埀一
角。或兩角𧜟地也。衣狀似食憚。將以掩身。以繩束之。
有人云。埀謂埀上角也(濟亦云爾)。有師云。埀下角也。翻譯
不了。致別解也(云云)。
以故作故犯非威儀吉者。須對人悔也。深云。此文中
明三節。若故作則隨犯根本一吉。又有不應𠄎非威
儀一吉也。并根本是二。若悞作則無非威儀。但有根
本一罪也。九十个戒例然。若不故作突吉羅者。責心
悔也。尼等四眾吉。此舉眾學戒中。此戒與尼同犯吉
也。左右反抄者。兩邊抄上肩也。
巳後約略至不記數等者。約少也。且如戒本中一事
兩戒。如反抄衣。則有入白衣舍。復有入白衣舍坐等
是兩也。今言略者。但釋前入者。不釋後坐者。故言略
也。此釋極多言不復記數大途可知者。謂不復言第
二三四五等也。
衣纏頸者。景云。頸非謂餘衣也。若懺悔。若受教誡者。
西國用坐具者。直是護僧臥具全不將敷地也。若懺
悔時。但存地而巳也。
匡肘者。應師云。律中字從𦚞。區放反。橫舉肘也。未詳
字出。此應俗字耳。禮記云。並坐不橫肱是也。律文。或
作軀二形並未詳。
左右戾身趍行者。應師云。戾身(力計反)琳云。由戾曲也。
字從犬出戶而曲戾也。趍行又作麴同(且臾反)釋名云
疾行曰趍。疾趍曰走。禮記云。惟簿之外不趍。鄭玄曰。
行不張足曰趍。堂上不趍。為其近也。
若正須羮若正須飯者。謂或唯須羮。或唯須飯。故偏
食盡不犯也。
不挑鉢中者。謂鉢中處處食。不作次第也。或取某邊
一匙。或探取下者是也。
視比座者。五分第十。初緣直制。不應視比座。鉢中多
少。後因五百比丘。在一家食。食巳共相語言。希有此
食。下座比丘言。上座得好。我等不得。諸比丘念言。若
佛聽我等視他鉢者。得知誰不得。不得者敬與。佛告
比丘。聽視比座。鉢不得生於嫌心。
當繫想鉢者。祇二十二云。端心觀鉢在前。共比座語。
若有緣。須語左右者。須撫緣上也。若行食人。到第三
人時。先滌鉢豫待也。
張口待飯者。五分諸比丘。飯至口猶不敢開。佛言不
遠不近。便應開口。
含食語者。祇二十二云。若食上。和上闍梨。長老比丘。
喚時咽未盡。能使聲不異者得應。若不能得者。咽巳
然後方應。若前人嫌者。應答言。我口中有食。是故不
即應。五分諸比丘。後時白衣益食問須。不敢答便譏。
比丘憍慢。不共人語。佛言以答食時聽語須者得也。
遺落飯食者。祇二十二云。六群比丘。嚙半食半。還著
鉢中。為世所譏。又云當段段可口食。若[麨]團大。當手
中。分令可口。若瓜昔蔗菁根。得嚙無罪。若餅當手作
分齊。令可口。祇又云。居士言。我奪妻子之分。布施作
福。計此一粒。百功乃成。應當盡食。何故弃地。
頰食者祇二十二云。不得口中廻食。口含飯團。從一
頰廻至一頰。當一邊嚼。即於嚼邊咽也。
不嚼飯作聲者。祗二十二云。不得㗘㗱作聲食。又復
不得全吞食嗗嗗作聲。若咽喉病作聲無罪。
噏食者(許及反)。祇二十三云。若薄粥。乳酪羮飲。不得吸
使聲。當徐徐咽。十誦十九云摩訶男自手下飯與乳。
諸比丘。吸食作聲。時有比丘。先是伎兒。聞是聞即起
舞。諸比丘大㗛。㗛時口中飯粒出。有鼻孔中出者。諸
居士呵。食後佛問。汝以何心儛。答言欲出。諸比丘吸
食過罪及戲笑故。佛言不吸食應當學。又五分十誦
不得縮鼻食。
洗鉢水者和飯水。弃白衣舍內也。五分諸白衣新作
屋。得比丘鉢中水灑地。以為吉祥。佛聽諸比丘。以鉢
中無食水。用洒地。從今是戒應如是說。不以鉢中有
飯水。洒白衣屋內。應當學。見論云。若飯粒撩取與眾
生。餘水弃白衣家不犯也。
生草不得大小便中等者。檢祇文。開通中。當在無草
處。若夏月生草普茂。無空處者。當在牛馬行處。若復
無。當在塼瓦石上。若復無者。當在乾上。若復無者。當
以木枝承之。令其先墮木上。後墮地者不犯。
水中便唾者。謂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也。案祇中開
通文者。若雨時水卒浮滿。當須在土塊上。若無者。當
先墮著木上石上等。然後墮水中。若掘地作廁。廁底
水出者。比丘不得先於上起止。當先使淨人用。然後
比丘用之。若廁底有常流水。當須木承。後任墮水。若
比丘入水浴時。不得唾中。若去岸遠者。當唾手中。然
後弃水不犯也。見論云。若水人所不用。或海水不犯。
水雖中用嚝遠無人用不犯。
恭敬為說法等者。即戒本云。不得為騎乘人說法也。
撿祇云。乘者有八種。象乘馬乘。牛乘驢乘。船乘車乘。
轝乘八也。准此今時見船行人。或求就附載。身猶在
岸說法教化即是犯也。五分第十。諸比丘為著履草
履人說法。諸居士譏訶言。是法尊貴。第一微妙。而諸
比丘。亦為著履草履人說法。輕慢此法。乃至反抄衣
等。皆如上說。祇二十二云。若比丘為塔事僧。諸王若
地主。彼言。比丘為我說法。不得命起畏彼疑故。若邊
有立人者。即作意。為立人說法。王雖聽。比丘無罪。
不藏物塔中戒除為堅牢者。相傳云。准開佛物。今詳
設法僧等物。若忽遇難。獲為堅牢。亦應無爽也。
著革屣者。多生慢心故也。
擔死屍不得從塔下過者。立云。屍有臭氣護塔神嗔。
三開亦爾者。謂大小便有四戒。此文明其一戒。餘三
戒緣。一同此也。
初雖開聽其在通法者。開在瓶沙王前說戒者。恐王
心疑比丘說何事也。故開王聞令議知通達佛法也。
言被及黔黎者。秦始皇時喚民為黔首也。黔者黑也。
首者頭也。黎者眾也。明其王通識正法。被於人民也。
後必虔仰故無開法者。當時為王懷疑故開得聞。今
既敬信心成。不復許聞佛之戒律等也。
如威儀決正法中別卷流用者。即如章服儀中具明
所以也。上來解釋相篇第十四竟。
卷第十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