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批

四分律行事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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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成眾。多論約界有人未食。就今一戒。文分三段。前

且立宗。次犯緣。後隨緣牒釋。釋中不具第三第七緣。

後更不釋。由文易解。初明僧次下至由過常無來。是

第二立緣及通標舉義門也。伹明別請。不論不集。立

論。若別請別乞。不問界有人無人。集與不集。但食處

成四皆犯。言僧次請來。約界有人。遮不許集。方犯。界

若無人不犯。濟問。夫言別者。約有所別。若言別乞別

請。既不約界有人無人。從何辨別。答別請別乞。約別

聖本界之人。故言別也。但請三人食。我等不得別眾

者。謂俗人欲請僧時。知法比丘。應須開喻。作如此說。

若依緣起等者。謂調達領四人。家家別乞。為緣起也。

若依多論等者。謂界內不集。方是別眾。不問別請別

乞僧次三色。皆約界內不集是犯。若無人不犯。今分

三相者。聖三是何。一者僧次別眾。二別請別眾。三別

乞別眾。此三之中。各含別眾。故各曰明犯緣。初約僧

次七緣下至由過常有來。此略標宗致。下更一一牒

緣解釋。伹不牒第三第七。由文中自含。所以不解。又

云。易解所以不釋。就標致中。文有多勢。別請別乞僧

次三種。通有別眾。今總束之。約僧次上。作七緣成犯。

列七緣巳。從多論若施主就僧界內乃至亦更須展

轉來。通明施主將食來。作法自然界中。別施之進否

也。從或先僧次乃至此明僧次巳來。亦是通料簡僧

次之法也。從言別乞者乃至以非一家故來。通明別

乞之事。從若別請人乃至不清淨罪巳來。通明別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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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從若準此言至由過常有來。此義准決會四分

多論兩文。成別不成別之相也。巳上諸文。通敘別眾

之宗致。下則一一牒緣解釋。其七緣成犯。第三緣云。

要是五正食。方有別眾食。礪問云。正食有犯。不正不犯

者。亦可法別眾中。秉羯磨法。方有別眾。秉對首法。應

無別眾。答不例。法中無僧。即秉對首等法。豈可無僧

不成眾時唯食非正食。所以故非類也。七咽咽犯者。

礪問。此別眾食。何不計所別之境之多少。而言咽咽

從業結者何。答佛本制意。為慈愍白衣恐惱眾僧。制

不聽別。不是專為損。於何別何須偏約所別。隨境結

罪。人又假眾方犯。貪心故食。伹隨業得罪。多論若施

主就僧界內二處設食者。立謂。張王二家來寺中。東

西兩院。各設供養。二處人各滿四。則別他布薩處僧。

其東西二院。須住布薩處請一人。不者送一分食。與

布薩處。布薩處。不須來兩院請人送食也。由食僧常

食。不畏犯別。又兩院相望。亦不用互請互送。以俱通

布薩處故。故曰自處不須展轉也。景云。伹布薩處。是

眾同之本。各各自處。不須展轉。昔人取文。立義稍急。

要具三法。謂打犍槌法通也。送一分食食通也。互請

一人人通也。今不同之。隨作一事□免別眾。以鳴鐘

本為集僧。既鳴表情通也。何須更請人。或復送食。若

互請。即不互送。及鳴鐘等。若聚落界內無僧界等者。

立明。此自然界中。有二施主設食。各在二處。此中則

須更互請人送食也。若互請送食竟。更有異比丘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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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界。若遮不與食。雖前作三法竟。由心遮後人。前法

亦壞。更須展轉送食等也。若後人來時。心若不遮。前

既作法竟。後不復須作也。更有異比丘入亦更須展

轉者。琳云。先有二處食。既互請人。送食竟。後更有異

眾。四人巳上來到界內。自聚一處。受別主食。亦須於

前二處。互請送也。非唯有一二三人。若一二三人。但

入前二眾。何須更請送也。景云。更有異比丘入者。入

聚落也。不入二施食家也。至二食處。望後來食處。應

互請送。故曰更展轉也。立云。至後來入者。伹是一人。

或至多人。直隨入前二眾無過。以前互送等竟也。若

遮不與後比丘入。前雖作法。即壞。更須展轉。或先僧

次後成別請等者。立謂。先是僧次請。臨時客來。遮不

許入。翻成別請。礪云。此多論文有四句料簡。或前僧

次。後若當處遮約。即成別請。或前後俱是別請。此二

句提。或前別請。當處無遮。後成僧次。或前後俱是僧

次。此二句無犯。若不遮。雖先別請。後成僧次。如上立

法者。謂如上不遮客僧。或鳴鐘。或互請送也。景云。互

送等者。此中有三種。一人同須請一人。二若不來遮

送一分食。無是食同。三若念有限。不肯送。乃可打犍

槌。無是法同。此三次第。先人。次食。後法。今時但打犍

槌。皆不犯也。

善見別乞四句者。下文自廣明之。一四人同乞各不

相知同一主故者。立謂。四比丘各自別乞。前比丘。至

王家乞得食。餘三比丘。別處乞不得。還到王家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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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不相知。後同一處食犯。由是一主食故。僧次一種

唯局不集者。僧次來要界內。有人不集。則名別眾。界

若無人不犯。別請別乞。體是別眾。誰問界內人之有

無。伹食成眾無犯別也。今更約緣隨相總明者。生起

下文也。謂約上所列七緣。今無隨緣曲解也。初有施

主四分多論不問道俗名施主者。礪云。論釋不同。善

見一解。要是俗人作施主。有別眾罪。以其在家白衣。

儲畜食具。客各別請。受必供養。恐人多難濟。損惱施

主。為是聖制。不聽別眾。是以律云。慈愍白衣故。出家

之士。少欲自居。乞食濟巳。何有別請作施主之義。明

知出家施主不犯。故論言沙門施食時不犯者。或同

法沙門外道沙門。若依多論。道俗施主俱犯別眾。故

論云。一比丘出食。三人無食。共一處食。餘三人犯提。

食主無犯。以自食巳食。無何惱損故(謂四箇比丘共食。一个比丘是

食主)。又此律言沙門施食者。在此沙門釋子外。諸出家

者。及從外道出家者是。故知同道沙門亦是犯也。前

言慈愍白衣者。且就俗人說耳。無明別眾罪。乃至或

遮客僧等者。雖無別眾罪。有來報業道罪也。礪云。昔

知事人。與客惜食。九十億劫。生屎尿中。至形似人。多

諸手足。案報恩經云。過去世時。有婆羅門。為僧造寺。

時有檀越。施蘇油飲食。知事比丘。見客僧多眾。惜不

與僧。行時客比丘便問。何不行之。知事答言。汝既是

客。何因索此。客無答言。此現前僧物。論何主客。知事

無嗔罵言。汝客比丘。何不噉屎尿。云何從我乃索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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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由此惡言。九十億劫生屎尿中為虫也。言廣如上

卷者。謂如僧網中明也。二別僧別乞別請者。此下解

第二緣也。礪疏。具緣中。二者是別請別乞。若僧次請

者。情無簡別。本自無過。是故須明別請別乞。但僧次

有二。若言僧次請者。如常可知。若復言請次第上座

若干人。亦是僧次所攝。以人不出故。如五分說。上頭

無人無是上座上座。故知不定。別請亦兩。若據名以

請。故宜別請。二以法取人亦是別請也。言惡戒者。出

家僧尼犯四重八重之戒。故名惡戒也。十誦善生中

以羅漢法請人者。案善生經中。佛教善生長者行施。

以四事供養父母師長和上耆舊持法之人。莫偏信

敬有德一人。深信僧中多有功德。平等奉施。得福無

量。如我一時告鹿母。雖復請佛及五百羅漢。猶故不

得名請僧福田。若能僧中施一似像極惡比丘。猶得

無量福德果。何以故。由此人報持如來無上勝幡。亦

能演說三種菩提。正見無謬也。多論若施主長請比

丘等者。謂一夏中請於比丘而供養也。不能無遮應

打犍槌等者。謂施主心局。請人有限。意遮外客。故曰

不能無遮。門師比丘應須教化。令喚入高處唱等。文

中云。勸化比丘者。言似倒也。謂門制比丘勸化施主

也。謂施主施若干比丘。一夏供養。至初集日。若不遮

客僧者大善。其先受請若干人皆無罪。故曰無過。若

初集日。遮僧而未能普及。則門師比丘應教唱。令使

一人入等也。若不作此二法者。立云。若不遮大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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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既有遮心應作唱令。是二法也。又解。初一日唱

是一法。不者後八十九十日日須唱。是二法也。界內

比丘乃至一人者。立謂。別所之人。或多或少。不問僧

別也。設界內無比丘故得遮食罪者。景云。提罪也。若

九十日請或長請如初日法者。謂隨施主請日長短。

皆得作此法也。案多論第七卷云。若有檀越。或作一

月。或九十日長食者。若能一切無遮大善。若不能無

遮。初作食日。應打犍槌。唱言六十臈者入。若有六十

臈者。若多若少。但令一人入。即是清淨。若無六十臈

者。次唱五十臈者入。若更無。次唱下至沙彌。沙彌一

人入。亦是清淨。若都無者。亦名清淨。若初日不唱。應

日日唱。如初日法。若初日唱者。乃至長竟。若遮不遮

一切無過(即日唱竟。後縱遮之。亦無犯也)。若初日不唱。應日日乃至

一人入巳。餘遮不遮。亦復無咎。若不作此二種法。若

食時有遮。內界乃至有一比丘以遮故。不得食者。此

中一切僧得別眾食罪。設界內無比丘。故在遮食不

清淨罪。若作九十日長食初日如法唱九十日竟。若

檀越續有一月半月食。即前唱法為清淨。不須更唱。

唯僧房臥具。九十日竟。應日日唱。若不日日唱。即不

清淨。下文又云。若有檀越。作長食。或一月。或九十日。

先隨意請人。各使令定至作食初日。一切令集。清晨

打犍椎。眾僧集巳。勸化主比丘。應立一處。舉聲大唱

六十臘者入。先被請眾僧。各住一處。不被請中。有六

十臘者應入。若無者。次應唱五十九臘者入。次第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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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應唱沙彌入。若無沙彌。亦得清淨(文意盡此。鈔引顛倒將前安後

也)。唯僧房臥具九十日竟日日唱者。景云。以房舍等

佛制九十日。一分。今既不分。故須日日唱。不同食前

無用前法。以是一主食故。立云。不問春冬。但九十日

一分房舍。今此是後安居人。夏未滿猶在房中住。然

僧遂安居多者巳滿。即分此房屬於別人。此後安者。

須日日唱云。是某甲比丘房也。又解夏竟。先令分房

由僧家緣事。未得即分。須日日唱云欲分房也。不同

前食唯初日唱。後則不唱。濟云。唯僧房臥具。九十日

竟。日日唱者。謂夏初分房竟。至夏末。即須臾分不得。

仍舊依用夏初分法。不同今文施主請時初日若唱

後不須也。所以簡異不同言九十日竟。日日唱者。謂

夏竟須分房。忽有緣礙。未得先分。故以日別須唱欲

分。明日又未得分。又唱申至後日。故須日日唱也。言

異處食亦得者。謂處所迎狹。縱出無過。以食味是同。

開不犯也。若大界內有二處僧祇者。立謂。法同食別

界也。雖二三處別食。仍同一處說戒。還如上文。一處

僧祗院中。後忽有施主。各於二處僧祇各設飲食。至

不布薩處僧祇之眾。應往布薩處僧祇眾中請人送

食也。若施主別請僧次四人入僧布薩界內食者。立

謂。請四人。入僧常食處。別供養。將僧並坐。不與同味也。

或將食入界別請比丘者。立謂。將食入僧界內。在別院

內。三處五處。各別施主。各設四人。至諸處僧。往布薩

處。請人送食。自處各不須展轉。以同是通布薩處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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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也。置上座頭等者。此謂路遠。或三由旬為界。若送

食者。食時巳過。可先留一分食。指心擬送。且置上座

頭。表知此食屬彼巳後。僧中食時。可先取擬分食。次

第行之。心指此食。作彼所有。今取行者。義同互易。此

是方便開使無罪。若聚落界內雖無僧界設二檀越

等者。謂一聚之內。二施主。設食處。四人巳上。須互請

人送食也。若更有異比丘應入者。謂入聚落界內。至

前二眾。若遮不與食。前二處法並壞。更須展轉。若不

遮後人。前法不失。若遮不與一人食亦墮者。謂下至

一人入來遮不與食亦犯。何況有至多人也。疑在吉

羅者。立謂。實無疑有則吉。若實有疑有還提。善見別

乞四句者。此皆約一主為言。但乞時受時食時有異。

故不犯別也。論約別請別乞。各有四句。應合兩个四

句。今鈔合明也。景云。此四句有三墮。皆約受時。結墮

不同。四分食方犯也。第一句云。或四人一時乞。或別

別乞者。有云。謂非期伴而同時受食故是犯。此句乞

受及食三時同。第二句各各去一時受者。此句乞時

不同。但受時同食故是犯。礪云。此義稍難。謂不許一

時受食。各處食犯。何有受食一時前後而食犯。不約

咽時之業也。注云四分律中不犯墮者。謂四分約食

處成眾是犯。見論則約受處成眾是犯故也。第三句

三時俱不同。故無犯也。第四句有三時同故犯。謂雖

別去。以受時同。食處又同也。以先雖無期。後同一主

受食故犯。巳下明義立。僧次請人至請家巳門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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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不許入界變為別請者。雖先是僧次。以僧具戒

見等六和合。今既不許。情見兩乖。遂成別眾請也。乃

名別請別眾。不名僧次。別眾者。謂先雖僧次請來。今

遮外客。失僧和之義。乃變為別請別眾也。門外客僧。

由被遮故。縱出自然六十三步外。亦得別眾食罪。由

前遮客。壞本僧次。變成別請。別請滿四。體是眾。不論

界內有人無人皆犯。不同僧次要界內有人不集始

犯也。既僧次別眾界內不集。今此客僧。出六十三步

外故。不名僧次別眾。但由食處眾僧心局。乃名別請

別眾也。四食處成眾者此解第四。礪云。謂須同類好

比丘四人巳上。一時受食。有異計義。方犯別眾。三比

丘在界內一在界外者。以在界外。不足內數。故不犯

也。故知須是好比丘者。結上能別之人也。多論或食

僧食若施主各取食分者。立謂。食一向無別眾罪。言

施主食不犯者。謂非一時受。前後受取。雖與諸比丘

同處。由成是巳食也。又不更受益所得屬巳也。若一

時受。同處食是犯。又多論四句。初食主是一者。謂同

在一界內。同食一主食。同在一堂中。二食一者。立謂。

堂舍迎故。出在別堂以味同故不犯。若界內更有餘

比丘二眾俱犯者。謂前二眾。以食味同是一主故。不

須展轉請人送食。後既在別僧入界。遮不與食。便是

別他後人。即前二眾。望後來人。前二眾俱犯。三食別

處一者。如僧食時。或施主食時。中有四人別食他美

食故犯。先取僧中一口者。此明當時同眾。後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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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益。以先同故不犯。注云此論露地須申手等者。立

謂。此注解上第三句食別處一。意謂。非直界內不集

名別眾。今同在僧中。食味不同亦犯。言申手內者。意

明與僧同處成眾也。必離此外不名與僧同坐。亦如

是數中。要申手內。方名同一眾也。深云。引此言意者。

明露地離申手外。不成足數。縱四人在界食。相離申

手外。不犯別眾食罪。若露處不論申手。然此戒制惡

比丘。恐有破僧事起。今食時既在申手外。眾義不成

破僧也(作此解者。望下第四句有妨。須知)五界內不盡集者。此解第

五緣。礪云。若一人不盡集。作有比丘想提。疑心輕。無

想不犯。此別眾食通諸界並犯。界有自然作法。自然

分空聚。作法離大小。聚落界者。據多論中明聚落處。

沒家名。沒聚稱。似不異也。又解。多家同一院內曰聚。

如二京之城得名聚。一院之內。唯獨一舍曰家。曠野

一拘盧舍界者。即無難蘭若也。別狂痴滅擯比丘等

者。別此三人無罪。若不與僧食。即不同也。不與沙彌

及狂痴人食犯盜。不與滅擯比丘食不犯。由犯重過。

擯棄眾外。體非僧故。故上文惡戒及時有德非時是

也。若學悔沙彌。須與僧食。不與犯盜。由慚愧懺悔。體

是清淨。又上言不與僧食是盜僧祇者。此不局在僧

家常住之食。然請家現前之食亦名僧祇。僧祇梵音。

此翻大眾。皆謂當時抑其檀越之食。不與彼人。故曰

也。言別狂者。亦約重狂及得法之狂人也。若常憶常

來。及半憶念。未得法者。不得別他。又加食處不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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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謂。是僧次請。亦有別眾也。謂多論文。僧次請來。約

界有人不集。以不集來食處。故曰食處不集。亦成別

眾也。准四分別請別乞。體是別眾。不問界內有人無

人。若僧次無有別離。界內有人不集不犯。今准多論。

雖是僧次請來。若界內有人不集則犯。無人則不犯。

然多論還有別請別眾。別乞別眾。一如四分不異。但

更長有僧次不集之別眾也。注云如上所列者。指此

戒初標門中明也。病人足四此謂狂痴者。意明狂痴

既不足僧數。今將足他三人。各示成犯。下文開緣中。

病時者。下至脚跟劈。若將此人足四。但自身是開。足

他三人。三人成犯。不類此病也。以彼體是僧用堪足

數故。伹自身是開。不能及他。巳下明律開緣義也。開

七緣者。礪云。若寬狹相望。僧次一緣是寬。益自他故。

又福利施主故。餘但開緣。先僧田益。不能潤他。故下

文言無緣者白出。以餘有緣不益我故。故知是狹(將此

義向下文功益自他中說亦好)。二作衣時等者。礪云。或有直言衣時。

或有言作衣。時中含二意故也。賓云。二意者。初解直

辨一月五月中要須作衣。方得受利。謂元受德衣。意

為作衣。若決不作。或復作意。即失德衣。故下竟失不

竟失等是也。自有一人。直爾受衣。不別標為極至五

月。名曰衣時。非作衣時。問五月辨異至義可然。一月

云何。答亦約元意一心元心。我若作衣。先受五利。若

不作衣。便止不受。復有一人。不別標。為此兩人中。前

名作衣時。後名衣時也。三施衣時如前背請戒者。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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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十二月中。隨施衣處。得別眾食。以施時不取。後須

難得。故開受者。自得濟形。福利施主故也。道船二行

為四五二緣者。十誦欲行行竟別食俱提。故十誦第

十三云。昨日來。今日食提。明日行。今日食提。即日行。

別食不犯。船行亦爾。七緣中。道為第四。船當第五。故

曰為四五二緣也。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者。立謂。一

人為四人之患。乃至一人為百人之患也。如東家四

人。或百人。供食有限。西家有一人。為東家四人百人

之患。令此百人。得別眾食罪。謂長西家一人也。言大

眾集時者。謂准十誦。八人為大眾。開別眾食。七人巳

下不開是犯。案十誦。極少乃至八人。四舊比丘。四客

比丘共集。以是因緣故。令聚落中諸居士。不能供給

諸比丘餘飲食。故開也。若減八人集時。別眾食波逸

提。若八人若過八人集時不犯。四分但言食足四人

長一人為患。戒疏依古師有二解。初有人言。謂食處

四中長一。添成眾故。非謂外人。由是三人隨意食也。

乃至百人長一人為患者。應云長九十七人為患。但

云長名義同。故云一也。如和先等六十頭陀。同名一

供養也。此古師意。謂先有三人。非犯。由一人足成四

故犯。曰為患也。故賓云。古人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

者。先是三人。長第四人。以成犯患也。展轉相望。為患

成犯。乃至百人。長九十七。於其長中。義同一人。故曰

一人為患也。此解不正。二有人言。元礪解也。礪疏云。

五分。諸佛常法。歲二大會。春夏末月。諸方比丘。並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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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訊。以眾多故。次請甚疎。乞食難得。比丘念言。若佛

聽我等大會時。受別請眾食者。不致此苦。白佛。佛遂

開聽大會時受別眾食。今言大眾集者。解有二義。一

釋大眾者。謂八人巳上。名為大眾。食無倍供。又是難

得。開別無犯。七人巳下。名為小眾。食雖難得。容有兼

備。故亦不開。是以律文。將開大眾集時不犯。及小眾

是犯。故言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以不開故。由此一

人。令他得罪。名之為患(反解小眾是犯者。謂律言食足四人長一為患者。此是小

眾也。欲明大眾集不犯。且反明小眾集是犯。既言小眾犯。顯大眾時所犯。故言為患。患〔元〕犯也)。又多

論云。食難得處所別。四人巳上。開使不犯。以食無倍

供故。若別三人巳下。犯以容兼濟故。若食易得。所別

之處。莫問多少。悉犯別眾。若依此律。村落既小。食復

難得。彼此限局。各不相通。所別之處。不問多少。悉開

不犯。高云。論意云。八人為大眾。主客各四。以施主唯

供四人食。名之為主。所別之處亦有四人曰客。食無

倍供。開使不犯。若主有四。客唯三人。則容兼濟。謂減

主四人之分。與客三人共食也。若不減與者是犯。七

人巳下。不名大眾集時。不成開也。又一解云。此是兩

家聚落。東家限與四人食。西家限與一人。彼此二家。

施心限局。各不相融。餘處乞食。復是難得。若不開者。

西家一人。與東家四人作患。由是患故。開使不犯。此

謂舉患。以開為患(此解同鈔注)。問既是開。何故明患。不明

無患。答言為患者。將開大眾集時不犯。先反解少眾

是犯。故云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乃至五人百人。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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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人為患。則知四人巳上。無患也。律文好略。唯出

於患。無患自彰。注云儉故開成者。以大眾集時。飲食

難得。名之為儉。故開別眾食。豐時不開也。故多論云。

客主各四。名為大眾。食不難得。亦不聽別(云云)。准多

論意。八人為大眾時。開不犯者。謂主客各四無是能

別處曰主。所別處曰客。食唯足四。不得更供四客。故

曰食無倍供。此時開不犯。若客唯有三人巳下。即須抽

能別之處四人食分。相共食之。故曰容有兼濟。若別

此三人巳下。不名大眾集時。是犯也。今京輦者。帝所

都處曰京也。天子所乘。禮制必輦。如拜南郊是也。今

不敢言及天子。但指所乘之輦。或言車駕等。如言陛

下。亦是指所坐基陛之地也。說文云。人挽引車曰輦。

古者卿大夫亦乘輦。自漢巳來。唯獨天子乘之。見聞

歛迹者。迹謂心也。亦曰行迹也。五分門外有客乃至

語往本寺等者。雖令往本寺。彼僧遂語而去。然今家

內之僧。猶得別眾食罪。沙門釋子外諸出家等者。立

明。九十六種外道皆曰沙門。若施食時。開無別眾之

罪。此是外道沙門。非是釋子。故曰外也。又准論中僧

次不犯者。即是多論也。以僧次無遮。即是開緣。都合

九緣者。謂四分七緣不犯。如上更取多論。僧次請者。

隨界內無僧不犯。又心不遮約故開也。又取四分作

衣時也。將此多論五分兩緣。足四分七緣成九也。問

四分巳有衣時。何須更取五分衣時者。解云。四分但

約迦提一月五月作衣時。開別眾會。餘月雖作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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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別眾食也。五分十二月。隨作衣時。不至用一縫時。

皆開別眾食。案五分中總開八緣。一病時。二衣時。三

施衣時。四作衣時。五路行時。六船行時。七大會時。八

沙門會時也。言衣時者。迦絺那衣時。開五利等也。言

施衣者。謂檀越施食時并施衣也。得受此衣。開別眾

罪。言作衣時者。謂比丘欲作衣。為乞食故。衣不即成。

妨廢行道。便作是念。若佛聽我作衣時。受別眾食者。

衣則速成。不廢行道。白佛。佛言聽作衣時受別眾食。

鈔中直言五分衣時者錯也。合引五分作衣時耳。至

五分衣時。乃當四分自恣竟作衣時也。五分更別有

作衣時。通十二月也。鈔意正引此句耳。則須著作字。

若直言衣時。便同四分作衣時。既無簡異。何須引之。

故知是欠作字明矣。礪對。此戒緣釋開意者。病人苦

惱。若不開者。無以存濟。又無異計惱僧之義。是以開

許。衣時者。作衣久延。恐廢正業。故施衣時。益及道俗

故(施時不取。後須難得。此是益道。又令施主於僧田行施。獲反報之福。此是益俗故也)。若直

言衣時。一月五月。是受利時故。道行船行。此二多難。

又復食難求故(多劫賊難。如緣起說)。大眾集時者。眾多難濟故

所以開。沙門者。為少益外道故。問如外道等無定。如

何乃言為益外道。聽別眾食。答四分文不了。如五

分中瓶沙王弟名曰迦留。事一種外道。而年年普

請九十六種沙門。作一大會。聞釋子沙門。不受別眾

食。而力不能廣及眾僧。以是闕無佛道沙門。愁憂不

樂。便作念言。我今云何致沙門釋子。唯當委王。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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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果。便以白王。王以弟意白佛。佛因遂聽。沙門食時。

受別請眾食。賓問。別食本為難調。慈愍白衣。見論覆

益。此律七開。寧免二過。答順開行事。明非難調。故不

違理。師子長者別請五百羅漢者。案雜一阿含經云。

佛在羅閱城迦蘭陀竹園。時有師子長者。至舍利弗

所。作禮白言。願受我請。又至目連所。大迦葉阿那律

迦旃延憂波離須菩提羅云均提沙彌等。總請五百

上首。還家設供養。長者手自斟酌。種種飲食。人人施

一白疊。食訖。羅云來佛所。問今日飲食細耶麤耶。答

云甚妙。又且豐多。又施白疊。佛問僧眾幾人。誰為上

座。答云。我和上舍利弗。最為上首。及諸神德。有五百

人。佛問羅云。彼長者獲福多不。答云。施一羅漢受福

無量。況今五百真人。其福何限。佛言。今請五百羅漢。

不如從眾中一沙門。請以供養。所得之福。比前之福。

千萬億倍。不可為喻。猶如有人。欲飲一切江河諸水。

終不可得。以閻浮地廣。有四大河。一一河有五百道。

今欲盡飲。伹勞其功。終不可盡。不如飲海水。以一切

眾流。皆歸于海。由此因緣。則攝眾流之水。今若一一

別請。猶如諸流。或獲福。或不獲福。其僧者。如彼大海。

所以然者。河水入海。便滅本名。同一海稱。令三乘四

果。皆由眾中。非獨自立。師子長者。聞佛說此語。後時

來白佛。我今巳後。常當供養眾僧。佛言。我非令汝伹

供養眾僧。不供餘人。今施畜生。猶獲其福。何況餘人。

但我所說者。福有多少年。長者言。我從今巳後。常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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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眾。不選擇人。佛言。能平等施。不言此持戒。此破戒。

如此平等惠施。長夜獲福。高云。請言羅漢福少者。謂

數局五百人。又局羅漢。其三果四向。及凡夫僧。皆被

簡故。若僧中次請一人。則通凡聖田獲福也。賢愚以

㲲施佛等者。榮疏云。摩訶波闍波提。此云大愛道。是

佛姨母。乳養如來。佛後出家。波闍戀憶。手自織成金

縷之㲲。待佛還宮。擬以奉佛。佛後還國。波闍將奉於

佛。佛時出口。恩愛心施。無大功德。莫供養我。當供養

僧。即供養三歸。汝隨我語。則供養佛別相也。為解脫

故即供養法。別相法也。眾僧之受用。即供養僧。別相

僧也。案賢愚云。時佛姨母波闍波提。佛出家巳。手自

紡績。預作一端金色之㲲。積心係想。唯悕見佛。擬用

奉上。佛後還宮。持㲲奉佛。佛言。汝持此㲲。往奉眾僧。

波闍重白佛言。自佛出家。心每思念。故手紡織。規心施

佛。唯願垂愍。為我受之。佛告之曰。知母專心。欲奉施

我。然恩愛心。福不弘廣。若施眾僧。獲報彌多。我知此

事。故以相勸。佛又言曰。若有檀越。於十六種具足別

請。雖獲福報。亦未為多。何謂十六。比丘比丘尼各有

八輩(四果四向)。不如僧中漫請四人。所得功德。福多於彼。

十六分中未及至一。將來末世。法垂欲盡。正使比丘。畜

妻挾子。四人巳上。名字眾僧。應當敬視。如舍利弗目

連等。時波闍波提心乃開解。先以至衣。奉施僧。僧中

次行無欲取者。到彌勒前尋為受之。彌勒正著。金色

㲲。表裏相稱。威儀庠序。入波羅奈城中乞食。人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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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看者無猒(云云)。律明開緣僧次一種功益自他者。

謂自身不犯。又能令他免別請別眾之過。故言功益

自他。又僧次請來。能使施主福多。亦曰益他義也。注

云自身是開益他犯別者。謂本有三人。得自恣食。由

後一人。是道行病等作衣之人。足前三人成四。自身

有作衣道行之緣。是開無罪。足前成四。由此一人。足

前三人。使前三人俱犯。問且言病人足四不成犯限。

今此病人。足他那使他犯者。答病緣不同。前列以狂

痴故名病。由體非僧數。今此病者。小小病耳。故下文

云。下至脚跟劈故不同前病也。言劈者謂抑破也。今

冬月。有人脚折[羽/衣]者(披壁反)。諸戒開病。病則不同。此戒

下至脚劈。洗浴開病。下至身體臭穢。露燃開病。下至

須大便身。背請開病。下至不堪一坐食。過一食開病。

若離彼增動。病名雖同。各隨其相。隨文應知。律中若

無如上諸緣即起白言者。戒疏云。無緣直出。所以須

白者。護施主故也。下文有緣直入而須白者。護白比

丘故。有緣入須儀式故。隨次入解釋疑也。若不白入

謂我僧次無緣之徒。隨我入故。故白簡之。無緣白出。

疑亦爾。若有別眾食緣欲入當白者。立謂。拂疑故須

白也。若不自云。我有某緣。恐餘無緣之人見入亦隨

入也。又彰巳不犯此戒。故須白云。我有某緣。合得別

眾食也。

取歸婦估客食戒第三十四 此戒據緣有兩。以取

食義同故。合為一戒。僧尼同得墮罪。一是上二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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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上歸婦是一。估客是一。故曰二也。三無緣者。病時

開也。四取過三鉢者。立謂。過取長貪。令他匱竭。減則

不濟飢渴。令彼福薄故。齊三鉢不損施主。又得充足。

礪云。若上鉢取一無罪。二鉢是犯。中鉢取二無犯。取

三則犯。下鉢取三不犯。取四方犯。今言過三者。就下

鉢為言。若一人取過三鉢。前一人不犯。後一人犯。以

前云巳持三鉢來。汝莫持來。過在後人。故此謂四人。

各取一鉢也。望損處過三即結不望食入自巳。過三

方結。五分僧祇過受及不分比丘食俱犯提。此律則

不爾。

足食戒三十五 此戒古德。建名不同。亦曰數數食

戒。尼得吉羅也。今文中立兩个五緣者。解云。前是鈔

家立五緣。引成犯之相。後五緣者。是律中列解前足

食之義。案律文云。一知是飯[麨]乾飯等。二知持來。三

知遮。四知威儀。五知捨威儀者。此等律文中。名為五

處。解言所言處者。元上知是飯等五事。是成足之所。

稱之為處。此是律中波離問佛。比丘有幾處應足食。

佛言。有五處應足食。云何五處。元上所列者是。注云。

長床船乘等者。明先於此中坐食。忽移床。身分離坐

處。船頭拄岸。後分離船。名壞威儀也。案祇文。呼為長

床坐床。下自解云。獨坐小床名坐床也。四不復受益

者。立謂食境堪飢足。不受云我未作斷心。更擬後當

食也。注食無飽期約境定犯者。謂食罷少時飢至。還

欲得喫。將何為飽之限齊。以斯緣故。故不許也。糒(音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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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云乾飯也。立云。十誦家喚四分家乾飯曰糒。是

一體也。餘同四分者。十誦詔四分乾飯為糒。餘四種

飯[麨]魚肉四。名同四分也。𢇲粟(靡皮反)見蒼頡篇(云云)。

有人音(力外反)者是專輙瞽言也。應師云。關西謂之穈。

冀州謂之穄字體作穈(靡皮反)。託䟦改之去林留禾。故

字書不載。自宋至陳曾無識者。致言力外反。莠子者。

今時苟尾草是也。錯麥迦師者。立謂。錯麥。此方言

迦師。是梵語今梵漢兩舉故曰也。北人呼為鷰麥。南

人呼為雀麥是也。又解舊來相承喚錯麥為大麥也。

迦師為小麥也。若依南山闍梨。錯麥與迦師一義耳。

如前解鈔文相承錯者誤也。檢十誦文乃是錯麥(音少)。

五種佉陀食者。即草根莖等者。火取汁也。僧祇五正

同此者謂祇中五正食。名體與四分文同也。五雜正

者。祇律喚不正食。為五雜正也。細末磨者。礪云。謂麵

等是。故十誦云磨稻大麥也。大小[麩-夫+黃]麥者。即青科或

大麥也。處處滿足食等者。謂既非正食。處處食之不

犯足食。處處雖食。不犯別眾之過也。若少飯和多水

等者。願律師時五正食。互相和作句。總得三百二十

句。並犯足得提。謂將飯作頭。有十六句。單食飯為一

句。以餘[麨]等四个食。一一和飯。作得四句(謂飯和[麨]。飯和乾飯。

飯和魚肉等。故有四句)又以餘四。二二來和飯為六句(還用飯為主。將

[麨]寸多少物。更來和。知得六句)三三來和為三句。又以餘四併來和

飯得一句。又以佉闍尼來和飯得一句。合計得十六

句。餘[麨]等四為頭。各得十六。合成八十句。約四威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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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儀。既有八十句。四八三十二。便成三百二十句。

若以菜和正不正為粥。若說正名成遮等者。案見論

云。若以菜雜魚肉作羮。若言受菜羮。遮不成遮。若言

受肉羮遮成遮。若正不正雜為粥。若說正名成遮。說

不正名不成遮(文正齊。此說)。景云。以呼為飯粥即遮。若稱

菜粥則不遮也。立云。以見此粥稠似飯。先云此粥堪

飽足。作此語竟成遮。若言此粥希薄不堪飽足。作此

說竟。雖食不遮後也。

時有比丘見上座來等者。立謂。年少見上座來不起

犯小罪。故須陳其所以。尼不敬僧戒中者。謂尼行八

敬。百歲之尼。見新受戒僧。須起迎逆問訊。今緣坐食。

雖見不起。便須白言。我不作餘食法。作此白巳。無違

教罪。據此而言。尼亦有殘食法也。何況僧祇八遮者。

案祇云。八種成遮。一自恣足。二少欲足。三穢汙足。四

雜足。五不便足。六諂曲足。七停住足。八自巳足。言自

恣足者。謂檀起自恣。與[麨]飯等五正食。自恣勸足食。

比丘言。我巳滿足。如是。起離座不作餘食法食食提。

二少欲足者。亦自恣與食。謂人與五正食。比丘動手

現少欲相。離座更食提。三穢污足者。行食時。淨人自

有瘡諸不淨等。比丘見污惡之。言不用過去。離座提。

四雜足者。淨人持乳酪器。盛[麨]飯污故。比丘見巳。惡

之言不用亦爾。五不便足者。淨人行食。比丘問言。是

何等食。答言[麨]。比丘言。此動我風病。我不便。過去。巳

如是離座更食提。若行飯時。比丘問言。為堅耎。答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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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比丘言。此粳米難消。我不便過去。若言耎。有言此

爛難食。我不便過去。若行肉時。比丘問言。是何等肉。

答言牛肉。比丘言牛肉熱。我不便過去。若言水牛肉。

比丘言。性冷難消過去。我不便。若言鹿肉。比丘言。此

風性我不便過去。如是離座巳食食提。六諂曲足者。

淨人行五正食。五雜正食。比丘畏口言足。現手作相。

若搖頭。若縮鉢作不須相。離更食提。七停住足者。淨

人以五正。比丘莫先行飯。揣恐人。當先下菜。冷水如

是離座。更食提。若作維那直月等。指示現相不名足。

八自巳足者。比丘乞食。至一家。放[麨]囊置地。從主人

乞水欲飲。檀越作是念。此比丘。必當須[麨]即問言須

[麨]不。比丘作是念。此檀越。必欲家中取[麨]與我。答言

須。時檀越。即捉比丘[麨]囊。授比丘。比丘以惜巳[麨]

故。恐檀越𧢻巳鉢。便言置置。如是語巳。離座更食提。

看律文意。此八種。若離座巳。不受作殘食法悉提。有

人云。此八皆約未離座也。由隨作此八事竟。恐巳足。

更不合食一切食也。雖未離座由緣此八事故。皆不

得更食。若更作餘食法。方許食也。以授食人。謂言比

丘不用。更不食也。立云。八遮者。只是上文行住坐臥

長短二床船乘為八也(恐非當)。一是比丘者。簡下三眾

無餘食法也。尼雖有此法。是五分文也。四分不明有

殘食法也。三身康和者。簡病時直開數食。何論殘法。

一豐時除儉者。謂開八事中。有不作餘食法。二所對

是比丘者。簡不對餘下眾也。三未足食者。簡餘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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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人。不得相對也。以彼不得更食故。不得為他作殘

法也。時食及清淨等者。簡非時食。不須作也。言清淨

者。謂簡有八患之食。作法不成。新淨非病人殘者。簡

殘。不用作法。直爾得食。不覆藏者。顯覆持來也。礪云。

非餘覆上也。堅故畏他嚴故。有覆藏也。僧祇若持鉢

盌等者。立謂。若准祇文要須食之。乃至但食鉢中。不

食椀中。椀中不成殘。四分不要須食。但使者人報言。

是我殘則成。又祇文若持鉢椀作法以食鉢中者。謂

椀中椀中亦成殘。若持二椀相並作法。以食餅橫其

二鉢上。若食餅中央。則二鉢俱成殘法也。下明義解

律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餘食法者。礪云。食作

非食想者。如旦食稠粥。作薄想。中食上。不受作餘食

法不犯。又一解。如旦食稠粥。決意作出釜時薄粥想。

或可至中。飢不堪耐。謂前不足故。言不受者。明一向

不受故。謂其人且來。未曾受食也。非食不作法者。謂

既非五正食。何須作餘殘法也。但是非正。名為非食

也。礪云。非食不作法者。謂前食薄粥故也。若巳作餘

食法者。謂先作餘食故也(巳上礪解)。

勸足食戒三十六 尼但犯吉二知者。立謂。知足食

巳故勸犯提。若實足巳。作足食疑。勸則吉羅。若未足

食。足想與疑。勸俱犯吉。立云。此戒與前戒。同是足食。

以自他有異。故為二戒。礪云。此戒與前戒。有四種不

同。一業有異。前足食戒。是口止共身犯。私云。口止不

作餘食法。又假身業咽咽也。此勸足。是口止作業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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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身犯。口止不作餘食法曰止也。發言勸他。名口作

業。假他咽時。我始得罪。故曰假他身也。二開緣有別。

足食開病。勸足無開。三起業不同。足食是貪心犯。勸

足以嗔心生犯。此且據緣起說。然若好心勸亦成犯。

四食不食異。足食要自咽犯。勸足自身不食。他咽有

犯。有斯四異。故離為二戒。

非時食戒三十七 此戒僧尼同犯。五分非時時想

疑俱提。言非時者。慧師云。旭旦則始營未異晚日則

飯食復終莫若辰午之間。則是初成之際。故午以往

則號非時。礪云。將欲解非時。先反解時也。若法無時

云何聽時食遮非時食等者。案智論第一卷。解如是

我聞一時義。破蕩時相。不可得。謂見陰界入生滅。假

名為時。所謂一異長短等名字。出凡夫人心(謂實性中。有無

名相。言語路絕。求三際不可得。寧可於中論其時乎)。即問曰。若無時云何聽時

食。遮非時食為戒。答曰。我巳說世界名字法。有時非

實法。汝不應難。亦是毗尼中結戒法。是世界中實。非

第一實法相。吾我法相。實不可得故。亦為眾人嗔呵

故。亦欲護佛法使久存。定弟子禮法故。諸佛世尊。結

諸戒。是中不應求有何實。有何名字等。何者相應。何

者不相應。何者是法。如是相。何者是法。不如是相。以

是義故。是事不應難。問意云。理本無時。何以約時而

制戒。不聽非時食也。答云。結戒依世諦。不依於真諦。

以眾生計時為有故。聖隨世流布。約假名。制非時食

也。為眾人呵責者。若不制此戒。遮非時食。則招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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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人譏呵之過也。即如緣中。迦留陀夷著衣持鉢。入

羅閱城乞食。值天陰闇。至一懷妊婦女家乞。此女持

食出門。值天雷電。暫見其面。時女驚怖。稱言鬼鬼。即

墮身。迦留報言。大妹我非鬼。我是沙門釋子。婦女恚

言。沙門釋子。寧自破腹。不應夜乞食。時迦留聞。還來

白佛。故制以息人呵也。不應求有何名字相應等者。

聖人昔日制戒。防禁緣非。隨機設教。藥病相稱。本唯

麤現。未示真宗。或重解微。豈示衣中之實。故凡所施

設。約世裁規。何得於中。比類真如之道。而言戒法與

理相應不相應耶。據終而言。無非趣極。即事相覆。戒

乃有為。若爾何故伹說假名時者。此問意云。汝既道

真理中。無時非時。何不莫論時。而強立於時耶。以通

多分故者。立云。一切凡夫。皆計假名。有時非時。若真

如中無時不時。世人未了。識者亦尠。今隱而不說。但

世人計時非時者多。今從多分而論。且立制。於時中。

以制此戒。又以眾宜聞故。若說真時。眾生不悟也。經

云早起諸天食者。案毗羅三昧經上卷云。朝為諸天

子食。日中為佛食。晡時為諸畜生食。夜為鬼神食。唯

日中與朝食。得福。晡夜二食使人得病也。晝夜各分

九時者。有云。是多論亦如祇分三十須臾也。日下近

地熱漸寒甚者。謂冬日落南。離地近故。日短夜長。須

臾有增減也。二十四氣者。謂齊中明相云十五日為

一氣。事同佛法中二十四半月也。日極長晝則十八

須臾夜十二也者。一日有三十須臾。日長者十八。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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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十二。日短有十二。夜有十八。案祇云。二十念名一

瞬須二十瞬名一彈指。二十彈指。名一羅預。二十羅

預。名一須臾。四天下亦爾者。謂四天下。皆以午前為

曆。今日月則一日一夜。匝四天下。如南方午。西州日

出。東則日沒。北則半夜。如是遷移。比對可知。今有神

通者。於此方齊竟。有去西方食不犯。謂不是前也。如

是一日中。得四過食不犯。由是午前故。日正中時食

者名時非時若食得吉者。景云。以是時非時中間。故

名時非時也。非時漿明相出飲墮者。立謂。先加口法

受竟。至明相出。非時之法。有謝。巳失受法。若飲得不

受食提。若從淨人受飯亦吉。礪意云。時食過中。名為

非時。非時過明相。名為非時家非時。七日過服。亦名

非時。盡形之藥。無過時故。無有非時。不得約失。但無

病服者。結不應吉。注云犯有輕重者。深云。若七日藥

過得提。盡形藥無病服吉。如是例知。注云。若不加口

法非時服四藥皆墮故戒本除水楊枝等者。大家相

承云。南山不合對此引除水及楊枝。此乃不受食戒

家之事。今引是錯也。有云。此鈔家依真諦了疏作此

說。行護太急。故礪云。古師有解云。油蜜等。若加口法。

得七日服。若無口法。但得時服。礪尺云。此義今宣快

此義礪又云。油蜜生蘇等與時食雜者。作餘食法。若

獨食者。是非時藥故隨食無過。何以知者。如七百結

集中。問言足食巳。捨威儀。以蘇油蜜。生蘇石蜜和酪。

一處得食不。離波多答言不得。問言何處制。答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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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不作餘食法中制。即指足食戒文也。故知蘇油等

雜時食者。須作餘食法。不雜時食不須作餘食法。明

知非時得噉蘇油也。五分得甞食但不得咽者。礪引

祗云。開甞食。然不得咽。緣起。諸比丘雇作人比丘為

煑。食嫌或淡或醎等。言我不能為比丘作。比丘白佛。

佛開煑時甞之。不得咽。若是供養僧。設會等食。准護

淨經皆不許甞。甞有是殘。將供佛僧。無福有罪。唐勞

辛苦。今鈔引文。明非時中亦不得甞食須知。二俱犯

墮者。謂令比丘作如是上事。能教所教同犯。五百問

中後一切有形之物不得入口者。立云。謂齊得也。其

摩訶乾陀經中。亦同此說。賓云。然非時食戒。遍尋諸

部。曾無開文。唯十誦中文開意蜜故。彼律六十云。那

律弟子。病服下藥。中後心悶。佛言與熬稻華汁。與竟

悶猶不止。佛言與笋汁。不差。佛言囊盛米煑粥絞汁

與。不差。佛言將屏處與米粥。(述曰)稻汁。笋汁。囊盛米汁。

次第悶息。理即不開。悶極臨終後方開粥。今有愚人。

不服下藥。又非悶極。妄憑聖教。直進稠粥。咽咽結羅。

上言意蜜者。文言開粥。乃是不開。以稻汁等。足至天

曉故。五分第八服吐下藥。不及時食。腹中而悶。佛言

以蘇塗身。故不差。以[麨]塗身。故不差。酥和[麨]塗身。故

不差。以煖湯澡洗。故不差。與煖湯飲。故不差。以瓫盛

肉汁。坐著中。以如此等。足以至曉。一切不得過時食。

明知十誦稻汁等意。漸引至明。非直開也。僧祇十七

亦云。若比丘服吐下藥。醫言應與清粥。若不得者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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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當云何。爾時應以洮米(音番即泔是也)汁槽盛清病比丘。

若病人不堪者。取不破稻穬麥。七過淨洗盛差囊中。

繫頭淨洗器煑之。不得稻頭破。若破者。不得與病比

丘。

食殘宿食戒三十八 尼提四藥以論過限結罪如

前。戒者。深云。指前非時食戒中。云受時藥巳。過中瞬

髮過則失受。非時漿。七日藥過七日墮等之文也。立

云。此是通舉四藥過時是殘宿義耳。時藥過午失受。

食則結罪。非時藥加口手二法巳。明相出名非時食。

即犯罪。七日藥。過七日。名非時。盡形藥。病差名非時。

皆是過限義。食者皆犯殘宿罪。故今通明也。四句答

之一殘而非宿吉羅者。礪云。亦有惡觸罪也。三亦

殘亦宿提者。礪云。得一提。又是內宿一吉。并任運失

受惡觸一吉。從此巳下。殘宿內宿。亦有四句義也。二

是內非殘者。立云。吉也。有云。淨地無內宿者。此明古

師有此執也。既結淨地巳。縱僧中經明相。亦無內宿。

若使結竟。不免內宿。用結何為。今言不然。律令除比

丘。當知有比丘。則是內宿也。汝難言結竟不免內宿

罪。用結何為者。向若不結。遍藍通犯。今既結竟。淨地

宿犯。大界無罪。何為無益。然外部通結藍。為淨地。亦

謂不結僧房而通結庭下耳。文云。除去比丘故知有

也者。此是鈔家意也。謂淨地不許有比丘。律文令除

去。故云除去比丘。若不除去得其內宿罪。故知有也。

故人消此。除去比丘之字。情見不同。有云。除去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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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謂憂波離領述前言。謂如前所制。我巳領竟。除比

丘房外。更有尼房。得作淨不。佛言得作。故曰除去。非

謂不得同宿。名除去也。以坐禪比丘為緣起者。律中

迦羅比丘以少欲省事故我今一乞。以供多日。豈不

省功耶。此乃善心犯戒。佛呵云。汝意雖少欲知足。後

代比丘相法而行。事不可也。敬戒而增道業者。因戒。

發慧破壞煩惱。終獲道益。功歸於戒也。十誦若鉢著

不淨脂蘇受[麨]等者。立謂。鉢曾貯蘇脂等。洗不脫也。

今將貯[麨]但食鉢中央者。不犯殘宿也。不淨殘宿鹽

食吉者。景云。此舉加法鹽。不病而服。故得吉耳。或是

儉時故開。離此二緣皆不合食也。深云。其鹽是盡形

藥。以先加口法。今病差而服理合得吉。若先未加法

鹽食者得提。伽論膩故不去者非食膩故者。明二三

度。澡豆洗不去者。此是新熏。餘膩致去非食膩故也。

注云義准今食殘食與俗人等者。立謂。如今過鉢盌。

與淨人沙彌等益食。鉢中猶有殘食者。便過與他以

心不斷。擬後更來。其淨人將此食。更觸僧家淨食。即

名惡觸。令一切僧得惡觸。不清淨食罪。今若有此事。

可須絕心捨與淨人也。又一解云。以不絕心過與淨

人自成惡觸。以後來入手。即結罪也。比丘傳食與沙

彌等者。立謂。比丘與沙彌。傳鉢共食。若沙彌過與比

丘。須洗手受。若過與沙彌時。須絕心與。若復從受。

如前洗手。皆無惡觸之罪。注云如善見者好者。謂如

上見論云。多比丘與一沙彌行。比丘各自擔食。而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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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彌相易好也。佛言無急事不應使沙彌持鉢者。謂

沙彌食巳。將不淨鉢。與師故不許也。今若朝朝從受

無過。文中明至不受耳。扟者。應師云(所隣反)。說文云從

上挹取也。通俗文云減上取曰扟也。切韻云。從上擇

取物也。五百問因緣同上者。立謂。彼論明曠野石上。

取食因緣。同上祗多二文也。如鬱單越法者。立謂。彼

國於一切物。無我所心也。今引此意明。石上舊食無

我所心。以施主又捨與。比丘又捨與鳥。鳥既不來。此

食。無主屬也。僧祇莫問時非時等者。立謂。無問時中

及非時中受食。但過中一瞬髮。則是非時食犯一墮。

更置地經須臾。又得停食失受一墮。停過須臾復得

停食食墮者。案祇文直約時食以明也。文云若五正

食。若時中受。時中食無罪。若時中受。過時髮瞬食得

一提。若停置過須臾食者。又得一提。謂犯非時食罪。

及停食食罪也。若非時中食得一提。停置過須臾。又

得停食之提。如上明也。以祗中有停食食戒與非時

食戒合制須知鈔家引意。還直約時食。一如祇律文

也。非約非時漿知之。注云。若過二時名曰非時者。謂

若時中受得食。過非時如瞬髮名一時也。又若入非

時。經一須臾。又是一時。故曰二時也。此謂中前受食。

過中得一提。名一時也。若入非時。放地經須臾。又得

一提。即是二時也。深云。二時者。從旦至中名一時也。正

中之時名非時又是一也。粗魯粗者略也。又云麤也

(在苦反)。見應師經音義釋也。善見若乞食時值風雨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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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落鉢中乃至施沙彌等者。景云。以無人授。雖落鉢

中。故不成受。若自撮取者。更不須受也。若鉢有孔罅

者(呼亞反)。罅由說文罅由裂也。又云坼也。

不受食戒三十九 尼提。諸家章疏。對此戒。皆有十

門。利約首疏大同。二為作證明者。謂能授人作證知。

比丘非自取噉也。三為止誹謗者。緣起呵言我不喜

見著割截衣人不受而食。是為不與取。亦同賊相。四

為成少欲知足者。既從他受裁約由人。不得恣情。故

成少欲之行也。昔有比丘與外道共行樹下者。案多

論第八卷云。如昔一時有一比丘與外道共行止一

樹下。樹上有果。外道語比丘言。上樹取果。比丘言。我

比丘法樹過人。不應上。外道又言。搖樹取菓。比丘言。

我法不應搖樹落果。外道有自上樹取果擲地與之。

語言取果食。比丘言。我法不得不受而食。外道生信

敬心。知佛法清淨。即隨比丘。於佛法中。出家尋得漏

盡。上釋制意竟。能受是比丘者。簡餘下眾及餘趣。為

受比丘不得食也。住於自性者。明比丘之法。服袈裟

為相。受持禁戒。為自性。今能受之人。須具持戒善。是

破戒為受即不合食。故言住於自性也。勝云。無犯是

住自性。求得在於此處者。立謂。求得者。謂所求之食

也。此處者。謂一比丘受巳。度與餘比丘食。詔此能受

之人為此處也。餘一切比丘。從此比丘處取之俱得

食故。言在於此處。勝云此處者。有下文地及水中也。

若破戒等十三難不成受者。景云。此等人自受自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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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若過與餘清淨人則不成也。上來解能受義竟。從

此巳下明所對境也。除自巳及同類者。立謂。不得自

取受。故言除自巳。又不得從比丘受故言同類。餘三

類眾生隨被教不被教等者。即人非人畜也。若從此

人受皆成也。然此中在通塞。謂約山世不同可知。言

隨被不被教者。謂被比丘使過食。故曰被教。彼自授

與非比丘使過。故曰不被教。並成受也。牛上受食至

不得觸之者。案祇云。有比丘欲行從他借淨人。臨發

時便言。我無淨人尊者有牛。須者當取。使淨人長囊

盛種種粮食。計日日食分。作一齊巳。紐結著牛上。至

食時。當使淨人取。若無淨人者。一人挽紐。一人承取。

口言受受。若裳食盡而行未至前所。當解裳。淨洗巳

更求粮食。著囊中。一如前法。鳥來啄一口去但棄啄

處者。約在手中也。飛鳥成受者。立云。佛在時。鳥能言

也。知解人語。故成受。如多論中畜生。古時皆能言者。

以劫先有人天。未有三惡道。並從人天中來。宿習故。

語。今多從三惡趣來。所以不語。若准祇文。受食義寬。

案彼律中。有淨人。食熬豆時。比丘欲得。從索淨人。不

欲與比丘。擗淨人手。寫著衣裓中。口言受受。得名受。

非威儀。又獼猴樹上噉果。比丘欲得果。語獼猴言。與

我果。獼猴動樹下果。比丘以器承墮器中名受。但非

威儀。又有比丘。乞食時。若烏鳥墮段比丘鉢中。亦名

受。又有比丘。道行。過甘蔗園邊。守園人乞。答言尊者

自取。比丘爾時。以繩紐繫好甘蔗著牛頭。作如是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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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眾生甘蔗國邊。有火聚。即駈牛行過。火不使燒牛。

使甘蔗得作淨巳。一人快舉牛頭。一人解紐。作是言

受受。是名為受。蔓菁根亦如是。迦葉從帝釋受者。案

五分。時大迦葉。從貧乞食。釋提桓因。作是念。今大德迦

葉。從貧乞。我今當作方便。使受我食。即於迦葉乞食

之次。作一貧窮織師。即在機上織。復化作一女人。為

至作縷。迦葉從乞。織師取鉢。盛百味飲食與之。迦葉

得巳念言。此人貧窮。從何得此食。即入定觀知。是帝

釋。語言憍尸迦。復莫復作。遂不敢食。以是白佛。佛言

今聽諸比丘。從天受食佛從獼猴受蜜者。案祇云。佛

住梨耆闍河邊。佛鉢與諸比丘鉢共在一處。時有獼

猴行見樹中。有無蜂熟蜜來。取世尊鉢。諸比丘遮。佛

言莫遮。此非惡意。獼猴便持鉢。取蜜奉獻世尊。佛不

受。須待水淨。獼猴不解佛意。謂呼有虫。轉看見鉢邊

有流蜜。持到水邊。洗益水灒鉢中。持還奉佛。佛即受

取佛受巳。獼猴歡喜。却行而舞。墮坑命終。時諸比丘。

即說偈言。十力世雄在棒林。佛鉢在露處野獸植德

有情知。見好成熟無蜂蜜。直前往趣世尊鉢。比丘欲

遮佛不聽。得鉢盛蜜來獻佛。如來慈愍為受之。心悅

歡喜却行舞。脚趺墜岸而命終。即生三十三天上。下

生出家成羅漢。立云。然此獼猴。是迦葉佛時比丘。為

惡罵人。謂見比丘跳溝罵言。猶如獼猴相似。以五百

生中作獼猴身。今施蜜時。最後第五百生也。輕繫地

獄者。謂大海畔邊。諸山間多有諸小地獄。晝則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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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則受樂。或時夜受罪。晝則受樂。從此人。受成受。慈

云。正大地獄不成受食。以苦重故。准此六道知解者

成受等者。立謂。一切比丘。不得自取食食。二謂前食

是可食物。三知比丘是受施人故曰也。上引諸文證

成六道俱成受食。上釋對境義竟。下明所受。十誦五

種塵不用受。善見令受二文相違者。解云。前十誦恐

是無人處故不須受。此見論據有人處也。又一解云。前

十誦所明據小塵。眼所不見者。故不須受。見論據是

眼所見者。理須受也。善見若塵落鉢中乃至餘者不

犯細者更受者。意云。最大者。餘之極小。眼不見者。不

須受。故言不犯。若不者。是眼所見。不可捉得者須受。

故言細者更受又解餘不犯者。立云。是望艸木等。棄

却又不觸食故云不犯。又云餘者是食也。既除所落

之塵巳。餘食不成觸。故不犯。注云嚮明中塵者。許高

反窻也。日光照窻時。小塵運運而動者是也。比座餘

食迸入鉢中者。深云。比座比丘。受得食巳。餘食迸入

巳鉢中故成受。若本從淨人手中。迸入鉢者。則不成

受也。僧尼互淨互受者。景云。比丘殘宿惡觸。於尼為

淨。尼於比丘亦然。故言互淨尼得過食。與比丘。比丘

亦得過食與尼。而得非法吉。故言互受。十誦聽擔食

行乃至取一搦等者。案十誦云。有守邏人。從比丘乞

食。若與食少。不與又嗔。是事白佛。佛言從今日聽擔

食。藏莫使人見。若食出道取一搦。不受得食。以逕曠

澤。故景云。此舉無人處。伹開一搦不受而食不得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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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澤者。應是山澤處也。案十誦律云。憍薩羅國諸比

丘。賈客俱向舍婆提城。逕過大澤。諸比丘。從賈客乞

食。報言。汝知此間食難得何不自擔粮。比丘言。佛未

聽我道路賷粮。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從今日

聽自擔粮。從他易淨食。乃聽噉。不易不聽噉。注云前

無人處者。立謂。指上一搦文也。山野無人處乃至七

日自作食者。景云。此舉無人處。初從淨人邊受得。七

日自作而食。非謂都不受也。要先從淨人淨米巳。受

取故得也。灰水見面者。謂清故見面。不須受也。准僧

祇好者。明至四分開楊枝不受。准上僧祇文咽汁須

受。此義為好。上釋須不義竟。巳下明轉變義也。受生

薑後生牙者。景云。此舉雖生牙。先巳受得。牙從受生

後不失受。以牙新出。故須火淨。不淨而食得提。非生

牙處得食者。此舉牙生巳。不淨。非牙處得食也。鹽變

成水者。亦謂本受得鹽。後消滅水不失受也。酪蘇甘

蔗石蜜等者。立明。時中受得此物。以食不盡故。便加

記識云。此中淨物生。我當受。作非時藥。或作七日藥。

作此法竟。後雖轉變。不失受。皆謂酪變成蘇。蔗成石

蜜。麻成油故。言蘇油等也。上釋所受義巳竟。五受食

處明了論求得在此處者。立謂。一清淨比丘受得食

巳。餘一切皆得食故。言求得在此處也。地及水中空

中不成等者。明了疏處何者地及水者。受食不過此

二處。若身在空中受食。此受不成受。由空中無何依

止故(文止述此)。立云。地者。謂持食置地。令僧自取。有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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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有端正女人。及邪見人等之緣是也。水中者即上

流放食。使僧下接。義非成受。必有難緣。理亦開得。空

中者。如得鳥吊食與比丘。義亦開成。又如樹上放果。

比丘下接。但不觸中間枝葉。皆成受也。看了論意。義

不相應直言地及水中成受。空中不成(云云)。景云。此

舉比丘在地水中處成受。伹比丘在空中則不成

受能受既爾。二俱在空。理不成也。義准。若能授在空。

所受在地義亦應成。如前受中說者。深云。指第二門

中。明了義論解至求得在此處文也。上釋處義竟。下

明受食法一至身邊者。立謂。施主持食。至比丘身邊。

授與比丘也。二至物邊者。謂施主擔食。令比丘來取。

比丘行至物邊。前人過與。則成受也。三至器邊者。立

謂。器盛食與比丘也。此三各別。一是物來就身。二是

身往就物。皆以手受。三是器貯。捉器成受。異上二手

受也。故有三別。巳下明身心相對。就中分四。一身受

非心者。景云。以受時雖無心。方便有心。故成受也。二

心受非身受者。立謂。施主置食而去。或端正女人。送

食與僧。置地而退。或邪見不喜見僧。置地令自取。皆

成受准祇文。當見放時。口加受受。以嫌比丘故者。案

母論云。毗舍離國穀貴。乞食難得。比丘有神力者。乘

神力。至外道國乞食。諸外道。見比丘來乞。嫌其不淨。

以食著地。捨之而去。諸比丘白佛。佛言雖手不受。將

來著前。即是與竟成受也。又有比丘。此時往至登伽

國乞食。彼國惡賤比丘。持食著地。不過手中。餘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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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三身心平等非所遮者。立謂。其人未足食。則不遮

於後食。名為非所遮。今身心平等故成受。若巳足食

竟。又不作餘食法。後更不合食。名為所遮。雖身心平

等。亦不成受。又解非所遮者。約授食人。身心現前。專

心奉養。手自過與。故曰身心平等。無所遮礙。即而成

受。故曰非所遮也。景云。此舉身心是如法受。諸聖教

不遮也。若巳足食竟不作殘等者。立謂。既足食巳。不

得更食。雖身心平等。亦不成受。要欲作餘食法。方成

受也。身心不關。故並成受者。為中前先有口欵期會

巳竟。後送食來。便不須受也。從此巳下明單心無對

義也。僧祇邪見人不與食當滿荼邏者。案祇云。邊方

有登瞿國是邊地。邪見人。惡比丘故。不授食。爾時應

作滿荼邏(此翻為壇)。言不與比丘食者。不肯置手中也。若

葉蔽者。將樹葉。布地作壇。合置食於上也。大同明了

者。謂此祇文。同前了論單心無對也。須云受受受。十

誦亦同不相解等同之者。首疏云。別國人不肯授受

與比丘。亦如前文。故曰同也。立云。十誦不相解等者。

能授之人。無有解心。不知比丘是能受之人。雖授要

加口法受受受。火燒馬屋者。案五分云。爾時有販馬

人。請佛僧。行水巳。有人語言。火燒馬屋。彼以此不展

授食。語比丘言。可自取食。言巳便去。諸比丘。疑不敢

食。白佛。佛言。若無淨人。聽諸比丘以施主語食為受

食。僧祇禪眠與食不覺者不成者。案祇云。若比丘床

上坐禪。若眠。淨人持食。來著梔中。若覺者即是受。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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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覺者。覺時當從淨人更受。若不欲食者。當自捉。授

與淨人。如是著床上。懸床邊亦爾。立謂。此舉先無契

會。後忽送來。故不覺不成。上言𦘕地作相。食置於中

成受者。謂先有契約。後雖入定等成受。若不欲自食。

自捉與淨人者。謂禪眠覺巳。見此食。不欲自食。將與

淨人。不受輙捉。不成惡觸。巳下正明觸礙之義。祇若

繩連器物相連不斷者。案祇云。若比丘乞食時。店肆

家。以斗盛[麨]。與比丘。斗鏁連。諸斗或五舛。四升三升

二升一升相連。比丘爾時。應語施主。解後斗令相離

巳授我。若鏁不可得解者。當索葉巳令寫葉上受。是

名器。善見繩繫不成受以無口法者。立明。見論無加

受。加受之法故繩絆等不成受。即如連斗之類也。僧

祇如上成受非威儀者。見論繩繫。不成由無口法。僧

祇既有口法。如上連斗應成。但非威儀。容有小罪。祇

井上懸食巳下井底比丘口言受受勿突中間生

草木者。案祇云。為蘭若比丘。無淨人比丘。自抒井故。

在中受食也。勿突中間生草者。縱突亦名受。立謂。先

解云。突則授受。兩心俱動。則不成受。祇文無此意知

之。若在屋上繩連捍者。謂僧俗互在上下皆得成受。

以注下流故者。案十誦云。沙彌白衣。捉瓶蘇麻油注

比丘鉢中不斷。諸比丘心中疑。我或非是受法。便白

佛言。是注下流非上流。不破受法。古來相承解云。諸

比丘。從淨人。受蘇油。寫時注不斷。疑謂既一頭在淨

人手中。一頭在比丘鉢中。將非淨人觸失受耶。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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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受。不名觸失。以注時流向下故。謂流入比丘鉢中

也。向者若流向上。入淨人手中。可言是觸。今流向下。

非觸明矣。應語懸放等者。謂淨人行食。若手觸比丘

鉢。或拘觸鉢等。皆非法。非惡觸故。果墮草上即去等

者。謂西方多用食案。案上著草。淨人行食。落草上。若

少時住。草上成受。若雖落草上。不住有行至地者。則

不成受。景云。此舉局開。但置案上成受。非手受墮草

也。注云淨衣踞坐者。西方食時。皆踞坐也。三世佛出。

皆有此法。佛昔受牧牛女乳糜。亦踞坐受也。當語稍

稍授我者。謂上既淨人舉不離地。雖成受。以非威儀

也。今則可令減之稍稍授成也。當安鎗時口云受受

者。以為熱故加此法也。從此巳下。明心境相當受也。

淨人作三法比丘作三法者。深云。能所俱有領當之

心。受授之法也。景云。淨人三法者。一知比丘不得自

取食。二知可食物。三知是受施人。食無七過者。一殘

宿。二內宿。三惡觸。四自煑。五內煑。六販博所得。七犯

竟殘藥。巳下非心境受也。如上乞食自取儉開者。立

謂。乞食不得取昨日石上食也。及儉時開八事。不受

食當一事也。此既得。即進噉。何論心境。從此巳下明

觀門法付巳德行全缺多減者。立謂。戒行全是多。戒

行缺是減。四正事良藥取濟形苦者。意在療飢以除

渴乏。離食醉之過。及離求好顏色肥充之心。廣如下

對施中說也。五為求道業世報非意者。今食此食。使

身安修道。遠趣菩提。假茲在立。人天福樂。名世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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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求之意也。了論云餘一切文句縱廣道應知者。

景云。此是彼論偈兩句。彼論長行廣釋食觀。勝云。縱

廣道應知者。論疏云。律為廣道行。此得至一切義中

故。名廣道律中廣明此義。故言應知。解云。下至然後

噉之來者。此是了論疏疏解也。不爾徒自衣食者。應

作去聲讀之。義則寬通。若平聲為衣。入聲言食。義則

是狹。且如言衣。但攝三衣。不攝裙被。若言去聲。通收

裙被之屬。又復外曰衣。內曰裳。言衣則攝不盡。亦如

冠字。平去二聲。義有所以。此衣食之義。亦復如是。亦

如後卷者。即指第二十興治之篇也。從此巳下。明正

受食法。若遙過物如上說者。立謂。持物及手得四句

竟至第五句。如前文巳。明竟故。前云四分若遙過物

與者。俱知中間無觸礙即其文也。復有五種身衣曲

肘等者。立謂。明至此五句相對受也。上五句是交互

作。此句是自相對。如身與身受。器與器受。乃至置地

與也。此後一句加口受受受。此上兩五句。依律如此。

淨人輕比丘故觸手不應受者。以心輕浮。何以不應

從受也。下明失受之法。有如亡人不淨食器皆不須翻

穢者。景云。以穢從畜生。無畜心故。無穢可翻也。生變

成熟並失本受者。謂失加說識法也。六遇緣失如多

論淨人觸失更洗手受者。然若遇緣觸竟。比丘勿即

捉之。喚淨人來更授。未必要須洗手。若遇緣觸竟。比

丘未受即捉是惡觸。今更受要須洗手。以比丘手中

有惡觸食氣故也。若准西方。不論觸不觸。要須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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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表沙門淨心法也。如佛受園。索水洗手等可知。巳

下明釋義。五種佉闍尼如足食戒中明五不正是也。

非時七日藥限過亦墮者。非時藥明相出則失受。七

日藥過七日失受。若不復受而食者提。盡形無緣不

受食吉羅者。謂無病緣也。此藥既加法竟。若無人觸。

永不失受。更不須受。有病有服。無病而服得吉。是此

不受食戒中明。故言不受。非謂失受竟。不受而食。只

得吉也。至藥既名盡形。一受之後。無任運失。但可有

遇緣失耳。巳下明不犯法也。

索美食戒第四十 律中尼吉羅也。問何以尼結輕

者。疏云。大僧丈夫。身報力強。喜乞美食。取資身故。所

以重制。尼乞美食。女人所諱。為希故輕。律結吉者。結

不同罪。實結提舍。問不同何罪而結於尼。答不同非

罪。示不同成。隨結方便。使異二部。一是美食者。案論

解云。何以名美食者。以價貴故。以亦難得故。以愈疾

病故。有四句。一是美食非美藥。乳酪蘇等是。二是美

藥。非美食生蘇油是。三亦美食亦美藥。蘇肉魚脯是。

四非美食。非美藥呵梨勒是。二無病者。依祇文。約此

無病緣。與下第四食咽犯緣。作四句。一不病時索。病

時咽吉。二病時索。不病時咽無犯。三病時索。病時咽

無犯。四不病時索。不病時咽提。犯此戒也。不得就屠

家乞肉汁者。立謂。肉汁堪錢一為脂。能治風。故喜往

乞。八種乳酪等者。案祇云。一謂不得無病時往蘇家

乞蘇。若乞食時自與者得受。二不得從押油家乞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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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乞食時自與者得。三不至採蜜家索蜜。四不得至

笮甘蔗家乞石蜜。五不得從放牛家乞乳。六不得從

作酪家乞酪。七不得從捕魚家乞魚。八不得從屠家

乞肉汁。此上八種。若不病時輙索僧提罪。尼犯八提

舍尼罪。若病時開乞。仍不得從。上來八種家乞得。從

餘家乞。若餘乞食時。至此八種家。索餘食。語比丘言。

我無餘物。正有此等物者。得受無罪。又云。若比丘服

吐下藥時。醫言此應服肉汁。爾時得乞肉汁。不得至

屠家乞。不得往不信家乞。何以故。恐索時譏比丘但

貪味故索耳。若餘乞食時。從索漿。若檀越言無漿。正

有肉汁。須者當與。爾時得取無罪。

與外道食戒四十一 僧尼犯同。緣異可知。制此戒

時。闕無呵責(云云)。一是外道者。戒疏云。謂出家外道。

以在家者。道俗位別。不生疑惑。但犯小罪。然由出家

名同。真偽難別。生人惑倒。故所以重。高問云。外道有

九十六種。佛道為在其數外數內。答諸律論不同。祇

律佛法在九十六之內。故彼販賣戒云。與一切九十

六種出家人。賣買不犯。既不甄簡。佛法明在其中。若

准多論淨施中云。一切九十六種。無淨施法。唯佛法

有。又云此三衣名。九十六種外道所無。秘故勝故。又

云。六師各有十五弟子。師徒合有九十六。准此佛法

在外也。若准大莊嚴論佛法在內。故草繫緣中云。佛

之正道。不同於彼九十五種邪見倒惑。無有果報。修

行佛道。必獲正果。二知者除置地遣人與不犯。以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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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是通理無獨飽。既不自授寧生惑倒。故開不犯。三

自與食者。甄去非親里與父母外道恩重故聽。若如

僧祇十八父母兄弟姉妹在外道出家者。不得自與。當

使淨人。無淨人者。語全自取。彼若嫌言。汝今便作旃

陀羅。禮遇我。比丘應答云。汝出家不得處。我佛制戒

如是。若食便食。不食者隨意。四非置地使人者。約是

食。除與衣犯小罪。然食味是通。與之義故制以重。衣

則別屬。情著難捨。與希故輕。五被手受便犯者。此五

緣。心疏所立。與鈔不同。與無見人不犯者。立謂。邪見

人也。亦名斷見人也。又一解。無見者。謂無斷常二見。

識有因果。能契中道故曰也。既計有因果。非即邪見。

故與食非犯也。深云。此是著空外道。不見有一師教

十五弟子。各各受行異見。六師各別有法。與資不同。

故師及資。通數有九十六。如是相傳。常有不絕也。

不囑同利入聚戒四十二 同受一家請。利養是同。

故曰同利。尼同犯提。二食前後者。約小食前後也。若

大食之後。入聚罪。非此科。此戒約時明犯。下戒准祇

約食竟明犯。不論早晚。縱旦食五正巳。亦不得入聚。

此戒要是中前。故約小食前後也。故律云。食前者。從

明相出。至食時。此應是約小食時也。又云食後者。從

食時。至日中。此是從小食時至日中也。只呼禺中時。

是食時。要約中前。分為食前後也。高云。食前者。喫齋

食之前也。食後喫齋食竟。猶在中前也。問既食齋竟。

往他家何過。答緣中食雖巳竟。時猶午前。有檀越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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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子與僧。為待䟦難陀故不傳與僧。故制食後。不得

不囑入白衣家也。今雖食竟。或未飽足。日時未過。後

還房中。得食得果。直得更噉。或雖飽足。日亦未過。開

作餘法。亦得食之。故使食前食後俱不許入於聚也。

若過午入聚。自犯後戒。案十誦所明食前後大異。文

云。若比丘。許他請僧中前中後。行到餘家波夜提。下

解云中前者。從地了至日中。中後者。從日中至地未

了。餘家者白衣舍也。賓云。律文言前食後食者。梵語

倒也。應言食前食後。譯者不迴文也。(述曰)謂齋食前齋

食後也。四詣餘家無緣者。若迦提月。及作白巳去。皆

曰緣也。因往他家得二墮者。一是背犯前背請戒故

提。一是不囑同利。犯此戒也。巳下明義準。若二比丘

各受常請交往亦爾者。案祇云。有二比丘各各別受

一家長請。若第一比丘。語第二比丘言。長老今日共

到我檀越家食去。第二比丘應白巳去。若不白去者

提。若第二比丘。請第一比丘亦如是(看文意。似白施主)。立亦

云。張王二家各請一人。張家比丘。欲往王家。王家比

丘。欲往張家。各自本施主也。從食時至日中者。鈔意

准時經正在禺中故是食時。注云准此與時經食時

同者。謂此經明步影而食。與四分同。以齊約日中也。

祇文不爾。雖早了即曰非時。庫藏處及邊房者。有云。

並是寺內邊遠處。向如是處。則失前授法。若至餘僧

寺亦無失文。若向餘等庫藏倒失也。礪云。此言囑授

竟。至餘庫藏尼寺等。皆失前法。當更須囑。後開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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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無比丘。不囑至餘庫藏及尼寺等不犯者。此約

無人可囑。以不囑故。雖入諸處皆開也。若家家多敷

坐具等者。景云。此舉一聚落多家。共設一供。而家別

各敷侍比丘也。隨至何處皆是請處。故不犯也。以元

通請故。廣如下卷者。即訃請法中明也。景問曰。如大

聚落。有眾多家。初入村門。未知犯罪分齊如何。答初

入村門得一提。後過家界。隨至眾界結多犯不要入

家方犯。賓云。囑授辭句義。立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

比丘。先受某甲請。今有某緣事。欲入某聚落。至某家。

白大德知。今詳但須的囑一人。令善憶持。不必要須

大德一心念等。設今遙相告白。理亦是開。

食家強坐戒四十三 此戒僧尼同得提罪也。四食

之中至觸食來等者。四食。謂揣觸思識也。立謂。舊云

摶食。亦曰段食。段食則攝義寬通也。案攝大乘論云。

四食者。一段食。二觸食。三思食。四識食。言段食者。變

成為相。何以故。此段若變異。能作身利益事。是名段

食。觸食者。依塵為相。由緣色等諸塵。能作利益身事。

是名觸食。思食者。望得為相。此望得意。能作利益事。

如人飢渴。至飲食處。望得飲食。命身不死。是名思食。

識食者。執持為相。由此識。能持身故。住世不壞。若無

識執。則同死人。身即爛壞。是名識食。此四食中。觸食

屬六識。思食屬意。望得段食。屬色。不關心。識食。於三

義中。屬何義。若汝不說有阿梨耶識。依何義說此識

食。復次若人眠中不夢。及心悶絕。入滅盡定等。六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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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滅。又無段思觸三食。何法持此身令不壞。若無阿

梨耶識執持此身則壞。故知定應以阿梨耶識為食。

此是觸食者。依前攝論解。六識所得。皆屬觸食。立云。

男女相視情相愛染義如食也。以眼對故。故言觸也。

四分云。男以女為食。女以男為食。案祇云。[麨]飯魚肉

名為食也。復有食。名眼識見色起愛念。生欲著。乃至

鼻舌身意亦如是。皆名食。復有食。名釜。以蓋為食。臼

以杵為食。斛以斗為食。復有食。名男子是女人食。女

人是男子食。如上皆名為食。賓云。南山云。四食之中

此是觸食者謬也。此意說貪。不欲辨食。今言食家有

寶者。從喻為名也。噉貪欲味故。名為食。互相愛重。名

之為寶。一是食家者。礪云。以男女情相視曰食家。若

斷婬等之家即不名食家也。互受一日戒者。以緣起

妨事故制。今夫妻互持一日戒。以無婬事可妨故開

不犯。賓云。受八戒也。四無第四人者。夫妻及比丘。是

三故犯。更有異人成四。妨事非獨在我故也。多論以

着寶衣等者。立謂。此解其家有寶義也。謂女著寶衣。

輕明照內身。外現發欲。故曰有寶也。准祇云。俱男女

亦不犯。以非食家故。

屏與女坐戒四十四 尼同提若大小淨人等者。立

云。或年八九十老耄不知時事。七歲巳下未識時事

也。注云。前巳重明者。二不定中巳廣辨屏義。

四分律鈔批卷第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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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鈔批卷第十末

獨與女人坐戒四十五 尼提。注云淨人見聞屏處

者。如二不定中所明。若互見聞吉羅。見聞俱離方提。

謂常語不聞。名為聞屏。雲霧黑暗中。名為見屏也。前

食家不犯等者。立明。此重釋前食家強坐戒也。謂上

之三戒犯緣制意是同。故於今重明前戒也。又前強

坐戒中。未明開通文也。謂前強坐戒中。若互受一日

戒不犯者。謂不犯提。非不犯吉。故今文云。若互受一

日戒吉羅。即指前戒也。若獨與女坐戒。及屏坐戒。此

二戒。縱互受一日戒亦提。意在招譏故也。言受一日

戒者。皆約八戒。得名淨行優婆塞。若夫妻互受五戒

者。比丘強坐亦提。以自妻不廢故。立云。上解不好。又

解云。言前食家不犯者。謂指前食家坐戒。若夫妻互

受一日戒。比丘坐則不犯。以夫妻同在此故。今此中

比丘。與女露處坐。雖女受一日戒亦犯吉。為人見生

譏故也。若論露處。招譏故合得提。由女巳受戒故。過

輕但吉。

駈出聚戒四十六 比丘尼得提。三無諸緣礙者。立

謂。因此有命梵等難。或其人破見威儀。若眾中所舉。

若被擯等。駈出不犯。此戒鈔立四緣。戒疏立五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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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比丘。二先許食。三不與食。四惡心駈出。五離見聞。

若礪大疏。有六緣。如無因緣。

過受四月藥戒四十七 礪云。約時藥七日盡形三

種藥犯。謂諸部計會有斯義也。若非時一藥。以體賤

故。又療患義微。過受義希。故犯小罪。言四月者。立謂。

據緣起是四月也。今不問四月一月半月春夏等。但

使過施主之限有結。五無緣者。謂有病緣。得過受也。

祇春夏冬皆犯者。謂此三時各有四月。以施主限約

四月故。過結犯。除四緣如戒本者。一者常請不作日

限也。二更請。謂先雖限期四月。後更續請也。三分請

者。謂持業藥至寺中分。為分。分與比丘也。四盡形請

者。施主盡一報形。常施藥也。有此四緣。無過受罪。過

藥限墮過夜吉者。立謂。施主但施一臍藥。不限日夜。

比丘過此藥限而受得提。若施主本請一月半月。不

限藥分齊。若過夜住犯吉也。宜作四句。一過藥限。不

過夜限提。二過夜限不過藥限吉。三藥夜俱過提吉。

四俱不過無犯。

觀軍陣戒四十八 依光律師九段。此下至三染衣

來。有十三戒。當第五段。明繫意住緣離逸修道無著。

行。礪云。車幕屯聚稱之曰軍。行列相對曰陣(巳下三戒尼亦

犯提)。三無緣者。立謂。無請緣也。律中時有大臣。在軍中。

欲見比丘。佛開往也。若軍在前至方便見墮等者。案

祇云。有四種。謂象力最大。有四人從之。成一象兵。馬

力次弱。有八人從之。成一馬軍。車軍次弱。十六人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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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成一車軍。步軍者。有三十二人帶伏。成一步軍也。

善見稍別。言象兵者。一人騎象。八人從之。馬兵一人

乘馬二人。車兵則四人為脚。步兵亦四人也。

軍中過限戒四十九 一有緣者。先有請喚。名為有

緣。開往為沙門果者。立謂。大臣有力。若請不去。能作

損減。故開聽往。得無惱害。安神修道。長沙門果。

觀軍合戰戒五十 四見便犯者。以違佛制故也。

飯酒戒五十一 尼飲亦提。酒有十過者。律云。一者

顏色惡。二者少力。三者眼視不明。四者現嗔恚相。五

者壞田業資生法。六者增致疾病。七者益鬪訟。八者

無名稱。惡名流布。九者智慧減少。十者身壞命終。墮

三惡道。五分以降龍等者。案五分云。佛從拘舍彌國

往䟦陀越邑。時彼編髮梵志住處。有一毒龍。常雨大

雹。破壞田苗。時諸居士。聞佛與千二百五十弟子。俱

來此邑。皆出奉迎。禮敬巳。白佛言。此邑常有一惡龍。

破壞田苗。我恒願得大威德人。而降伏之。時沙竭陀

比丘。在佛後扇佛。佛即領勅令往降之。彼聞佛命。禮

佛足巳而去。向彼龍所。即入其室。却坐一面。龍身便

出烟。沙竭陀身亦出烟。龍即舉身火燃。沙竭陀亦舉

身火然。龍火出五色。沙竭陀火亦出五色。於是化龍

身令小如箸。內著鉢中。持至佛所。白言。此惡毒龍。今

巳降伏。當著何處。佛令著世界中間。沙竭陀受教。屈

申臂頃。持著世界中間。須臾便還。諸居士。聞其降伏

惡龍。皆大歡喜。悉皆作禮。白言。願受我請。嘿然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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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比丘。性好酒肉。往到其家。飲酒極飲巳。還拘舍彌。

於僧坊外。醉臥吐曳。衣鉢縱橫。佛以天眼遙見。共阿

難往僧坊外看。佛與阿難。舉著井邊。佛自汲水。使阿

難洗。著衣臥繩床上。令頭向佛。須臾轉側。申脚蹋佛。

佛以是。集比丘僧。問諸比丘。沙竭陀先敬佛。今能敬

不。答言不能。又問。其人先能降毒龍。今能降蝦蟆不。

答言不能。因是制酒戒。乃至嗅酒器者。案五分云。時

沙竭陀比丘。因佛制戒。不敢復飲。以先習故。氣絕欲

死。飲食不消。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令嗅酒氣。嗅酒

氣。復不差。佛言以酒著餅中羮中粥中。猶不差。佛令

聽以酒與之。得巳便差。佛言。巳制漸漸斷之。乃至嗅

酒器不復惡者。不待復嗅。

此戒極重等者。立云。一切遮戒中此戒最重。能造四

逆。唯除破僧。破僧者要須體是清淨。方能破僧。體若

不淨。自稱為佛。誰肯信之。且如五戒。於非情中。唯禁

一酒戒。意可知矣。

無酒色香味等者。案律文云。是酒有色香味等。不應

飲。但使是酒。互作句皆不應飲。若非酒雖有酒色香

味應飲。如是互作句。非酒為頭。皆應飲。礪疏。束為二

段。初不應飲。以是酒故。二應飲。以非酒故。高云。此後

四句約體故不犯。然望五分。此四句有犯義。部別故

也(此上與鈔引文不同律更細尋律文)。案五分云。是酒有酒色。酒香。酒

味。是酒有色香無味。是酒有色味無香。是酒無色香

味。飲令人醉皆提(上四句。能醉人。飲皆提)。有非酒而有酒色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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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飲令人醉。若飲得吉羅。有非酒而有色香味。不令

人醉。欲飲者聽屏處飲也。糟[殿/酉]者。謂酒下滓也。礪云。

十誦律。若飲似酒。甜酒。糟醫等。飲咽咽提。四分但吉。

案十誦文云。若噉麴能醉人者。咽咽提。若噉酒糟。隨

咽咽提。若飲酒澱。隨咽咽提。若餘麴不犯者。立云。如

今時常所用麴也。上言和酒麴乾者。謂先將酒和麴。

暴乾後食得提。注云莫非取境犯者。立謂。古師云。所

制戒無有定相。或有制心從境。或有制境從心。此戒

則制心從境。若殺人戒。則制境從心。謂境實是人。作

非人兀木想疑。不犯重。此戒不爾。但使是酒。作非酒

想疑亦提。注云。謂前有方便者。立明。本擬飲酒。臨至

境邊。不問若作酒想若疑。若作非酒想疑。伹使前境

是酒皆結。若前無方便。縱得來作非酒想飲者。亦無

犯。由本無心迷故不犯。戒本疏云。境想三句皆重。諸

師約心從境制者。余意不同。聖制有以。文少不了。豈

有智人由來不喫酒漿。悞飲可結提耶。此謂重者。先

有方便欲飲此酒。及舉向口。乃生非酒想疑。約後心

邊止吉羅耳。成前方便非重。如何十誦律中有此誠

致。即如文列(此釋與立解大同)。若看知非而是如上開之者。

謂實是酒比丘看竟。謂言非酒。又本無方便。即是本

迷故不犯。今言如上者。住子云也。謂本有方便故。無

方便者不結。若病餘藥治不差等者。戒疏云。非謂有

病。即得服之。然須遍以餘藥。治之不差。方始開服也。

若麴飲和食提者。立謂。如上多論和酒之麴。今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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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喫故犯。非和酒者噉亦無罪。啖糵者。今用麥牙所

作者是也。

水中戲戒五十二 尼提。上代光統。述制意。水性漂

蕩無恒。不可常令淺。在中戲笑。招譏呵止。上流忽增。

容損身命。三妨廢正業者。比丘本懷。靜緣進道。入水

遊蕩。動越威儀。故妨正業也。四失正念者。馳散沈浮。

乖違至理。入水遊戲。正念斯亡也。首疏。引大雲法藏

經云。王與夫人。樓上遙見遊戲。王說偈向夫人云。吾

聞諸比丘。意謂離塵羈。戲暴泥水中。云何作人師。時

十七群童子。遊戲足巳。中有一人。著衣上岸。入定知

王心。即作十八變。拂王疑意。遂以神力鴈行而去。夫

人見之。而向王說偈云。我家諸比丘。久巳離塵羈。沙

彌尚如此。何況釋迦師。王內生信也。如餘三律云。十

七群。并得無學。水中遊戲。尚招譏過。何況下凡。故舉

上聖。禁約下凡也。撿大雲經無文也。僧祇十九云。童

子迦葉。至年八歲。出家。得阿羅漢。共十六群。入水浮

戲。波斯匿王在樓望見。王未信佛法。見倍生不信。即

語末利夫人言。看汝所事福田。童子迦葉於其水中。

入頂第四禪。以天耳聞。語諸伴言。王倍不信。末利夫

人心亦不悅。迦葉云。今當令彼發歡喜心。皆言善哉。

各提澡罐。盛滿中水。以著於前。結跏趺坐。次第行列。

陵雲而去。於王殿上。空中而過。夫人見巳。心大歡喜。

即白王言。看我福田。神德如是。王大歡喜。案五分云。

十七群比丘。水中戲巳。立水上著衣。夫人語王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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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事福田。著衣巳。以瓶盛水。擲空中飛而逐之。從

王樓上過。猶如鴈王。夫人復白王。更看我福田。其王

亦生信心。餘緣同四分。賓云。戒本水中。且據緣起。後

解釋中。鉢盛水戲亦提。

擊攊戒五十三 尼提。祇以指指比丘亦提者。景云。

此舉遙指得提。非謂著方犯。案僧祇十九名相戒。與

此律似別。彼律緣起。尼坐不正。十六群見巳。指示而

笑。因此故制。彼云。一指指提。乃至五指亦如是。一切

手指提。以捲指簡若竹木指者越毗尼也。乃至差會

者。以遙指故犯也。依撿祇文云。若月直。若知事人。差

次食。以指指。言某甲去。波夜提。看文似遙指。四分要

著始犯罪也。

不受諫戒五十四 尼提。十三違僧諫得殘。此違別

人諫故提。謂此諫時不受犯吉者。將欲造惡。人諫須

捨。故違不從。有犯吉也。後作六聚通犯墮者。既不受

諫。隨前作何罪。結違諫之提。前告有謝。以攬因成果

故。若作前事。隨犯六聚中根本。自得夷殘提吉也。故

知違諫提罪。要約作前六聚罪成。方結違諫提也。礪

自此說。礪問。違僧諫中。諫竟有犯。不待作事。此中所

諫竟未犯。要待作事方犯。違諫之罪者何。答前文僧

諫中有僧命眾法可違。情過是重。故諫竟有犯。不待

作事。此中說是一人諫。無僧命眾法可違。是以諫竟

未犯。要待作事。方表違諫義成。是以不類。若爾下拒

勸學戒。亦是一人諫。無眾命可違。何以諫竟有犯。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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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相違耶。答彼諫止犯。先是不學止犯之人。發言拒

諫。道巳不學。即是止犯。表違巳成。故所以犯。此諫作

犯。雖言拒諫。道我作者。仍猶未作。表違未就。要待作

事。違諫義成。亦非一類也。如僧殘末戒開者。謂勸前

人如法諫者須受。若非法而諫。違則無罪。

怖比丘戒五十五 尼提。三以色聲等六塵事者。色

怖者或著獸皮。或作鳥形鬼形。可畏之狀。令前生怖。

此是示怖。說者可解。聲怖者。作虎豹及鬼神等聲。此

示怖。說者可知(下一例有示有說)。香怖者。作奇異氣息。或臭

或香。云是虎狼師子之氣也。味者。或作苦味酢味。令

他嘗之。云是殺人之藥也。觸者。或冷熱澁滑。或將毒

虫蛇蠍。令他手觸。尼而生怖也。法者。云我夜夢見汝

和上父母得病。或死休道等。種種惡事。向他說也(上是

立解)。言一一示說者。立謂。示現說。謂言說也。明將上六

種事。有示怖。有說怖者。若身自作。令他怖。名示怖。若

說此六事。令他怖。名說怖也。云我聞此聲。見此色等

也。其六塵中。各有示說之相。故言一一示說也。四者

二相現者。有示說二相也。亦云身口二相。此明上六

塵怖他。不出身口二業。身即是示。口即是說。還是示

說也。昔人相傳止有六塵示怖。而無說怖。今謂不然。

具有示說。律文明顯。何得不論。疏亦立示說二怖也。

有鈔本作一一相現者。謂六塵中。隨一一相現也。律

不了吉羅者。謂作怖相。前人未了了見也。或夢中見

等者。此舉法怖。開通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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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浴過戒五十六 尼提。高云。非謂半月巳。然後

方洗。乃半月之中。過度數洗。故曰過。此約洗之過。非

約日過。春後四十五日者。是三月一日。至四月半也。

夏初一月者。自四月半。至五月半也。中間得七十五

日。是熱時(此據天竺熱時)故下文云。天竺熱早。從三月初至

五月半也。景云。中國熱早故爾。今則不可依之。但可

隨方早晚熱也。但不得過七十五日耳。作時下至掃

地者。案祇云。下至掃地五六掃帚名作時也。行時者。

下至一拘盧舍。若來若去。是名行時洗浴無罪。十誦

中。欲行行竟洗。得提罪。唯正行時。始開洗也。彼律十

六云。昨日來。今日洗提。明日行。今日洗提。即日行洗

不犯。准善見論。正行行竟皆開洗也。便還悔吉者。臨

至浴處。即悔不洗也。有緣不語餘人輒浴吉者。此謂

拂他疑心。故須白也。注云如論好者。依上多論不共

白衣同浴好也。竭支者。即祇支者也。喜生他欲者。由

不著竭支。身體既露。人見起欲心也。失男根者。轉根

為女。尋悔復本男根也。案多論第九云。凡比丘浴。若

露覆室。要不苦白衣。及及䨱上身。要著竭支。(述曰)以竭

支露上身也。一當有慚愧二喜生他欲想故者。有羅

漢比丘洗浴。有一比丘。見其身體。鮮淨細耎。便欲心

生。於後不久。男根墮落。即有女根。則休道。為俗生子。

後還遇見。即便識之。知本所由。即皈情求。及羅漢教

令悔過。用心純至。還得男根。故宜不露形也。又婬持

戒本大比丘。及沙彌。罪同破七寶塔。勸人出家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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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福同塔(巳上論文)。打木作聲等者。立謂。今時浴僧。既用

常住。必須作相。景問。半月洗浴得用僧物不。答得。祇

律有明文。若洗浴者。先料理湯火。後打木作聲。令一

切僧次第入。若不得用僧物。何須作相。令僧次第入

耶。又諸律。浴者是僧常法。十誦洗浴有五利。一除垢。

二身清淨。三除身中寒浴。四除風。五得安穩也。又如

溫室經。施七物。除七病。得七福。法式廣如溫室經抄。

付待說者(云云)。然浴僧功德難以備陳。如智論中明。

難陀比丘一浴僧曰作願言。使我世世端正淨潔。又

於異世。值辟支佛塔。餝以彩𦘕。莊嚴辟支佛像。而作

願言。使我世世色相嚴身。以是因緣故。世世得身相

端正。乃至今日得出家成道。眾僧遙見。謂其是佛。悉

皆起迎。良嚴餝支佛兼以浴僧。廣發願言。獲此果報。

作陶家法者。立謂。從下洗次第向上也。此即祇文似

寬。不同四分。言餘如下卷者。即是諸雜要行中廣明

也。

露然火戒五十七 尼提。二無緣者。立謂。開病及為

病人煑食等也。若他巳然隨作何事等者。謂他在露

地然竟。後比丘隨於火上。或進火撥火聚。或足薪等。

隨作一一事隨結提也。須火便身者。以其病故。假火

以益其身。故曰也。若半燋然炭及不云知是等者。燒

無𦦨故得吉也。又若令他然時。不作知淨語亦吉也。

旋火作輪者。景云。謂作火輪。雖離地亦犯。恣遺火落

地故也。只是將火燼空中旋是也。或火中有草木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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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犯者。立謂。見他然火竟。使為進火。或撥聚足薪等

也。撥(補達反)撥由理也。廣疋云撥者除也。亦云理又得

一提者。立明。前戒生草上然火壞生故一提。又是露

地犯此戒。又一提。既是生草下生地壞地又提。故得

三提。

藏他衣鉢戒五十八 文中具三緣成犯。礪具四緣。

加一無因緣。若有因緣則不犯者。若五大色衣。不淨

衣吉羅者。由非佛常開之物也。作淨畜皆墮者。謂伹

是比丘說淨衣鉢。若藏皆提也。注云准今官不許私

度及不犯持罪者。此明據上恐有命梵二難藏他衣。

既不犯。我今既是私度。恐主見衣自藏不著何成失

威儀也。深云。既官不許私度。不得著用。自藏餘處。出

外經夜。不犯離宿之罪。

真實淨戒五十九 疏云。絕捨不虗。稱為真實。永斷

染心。名為淨施。故曰也。此謂對面將物淨施與前人。

後乃輒取。不語主。故所以犯也。戒本列五眾者。立明。

謂非比丘得對下四眾作真實淨。皆須當眾相對作

也。礪云。如善見論若展轉施主。得以互為。以其不對

施主說淨故。又復物不付彼。不生譏過。為是大僧得。

以下三眾尼以僧家二眾。各為展轉施主。真實淨法。

要僧尼當眾。二三不得互為。以其黑服雖同。男女相

別。何有大僧將物。對尼為法。又容生染習。招致外譏。

文中列者。此僧尼同戒。故通舉五眾。說僧尼故也。言

以明犯不犯義者。立謂。戒本列五眾者。欲明五眾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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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之相。若比丘。對比丘。作淨巳。不語將還是犯。語

巳將還不犯。乃至沙彌尼。對沙彌尼。作淨巳。取時語

主不犯。不語而取是犯。故曰也。戒疏云。為明五眾俱

有犯相。雖輕重異。淨施義同。故通列名。至於淨法。自

從律法。辨相具解者。立謂。指律中自辨相解釋也。展

轉淨施問不問俱得者。以作法時對於別人。後用此

物。不假問本施主故也。

著新衣戒六十 無緣輙著者。若遭賊失奪燒漂之

緣。開著五大上色也。若初從人得者。雖故名新。以色

未如法故也。彼得衣不作三種壞墮者。立謂。不作青

黑木蘭染也。賓云。僧祇十誦白衣但吉不點提。與此

律一倍相翻也。若重衣輕衣不作淨而畜吉者。立謂。

重即旃蓐敷具等。輕即布絹衣被等。不染得提。不點

得吉也。景云。重衣即氍氀毾㲪等。輕衣准知重衣

不作淨得吉。戒疏成犯中云。初不以三色染故墮。

此明三衣耳。若輕重衣。不作點以壞色者吉羅。賓

云。重衣者寒衣也。輕衣者。夏衣也。此等非三衣故

吉也。餘小細物。並須點淨。非謂革履。以三色染。更成

驚俗。可笑之甚。景云。三衣及餘衣。皆須染淨。則帛者

但點淨而巳。若非衣鉢囊革履囊。及諸巾。不作淨吉

者。立云。此舉點淨。若未染衣寄白衣吉者。立謂。若未

染壞色。恐白衣用之也。注准此言淨謂以成色衣者。

自意云。謂成其壞色。更須點淨也。注云。或以餘物貼

者。立明。將餘故物貼衣作淨亦成淨。此當點淨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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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衣來。不問新故。皆須三種淨。以初從人得亦同新

也。注云。非謂三衣須染餘者但淨而巳者。三衣固是

須染。餘一切衣皆須染壞色。仍須更點淨。非但直點

而巳。即不染之也。礪云。祇律純色不點淨提。不染壞

著白色衣吉。與此相反。此則不染得提。不點唯吉。

五分所以淨者異外道故合與俗別三種淨故失則

易覓者。案五分云。有諸比丘。遇賊剝衣都盡還。所邏

人問言。何處遇賊。答言某處。即為捕捉獲其賊。將比

丘衣。與俗人衣。及外道衣。盡安一處。邏人令諸比丘。

自識者前取。諸比丘。不識自衣。悉被外道先擇將好

者而去。以此事白佛。佛言從今巳去。若得新衣。應三

種色作誌。若青若黑若木蘭。若不以三種色誌者提。

若不誌者。著著提。宿宿提。言三種記者。立云。青黑木

蘭。景云。即點淨也。多論五大色不成受者。有青黃赤

白黑下自出其相貌也。落沙染者。案多論第八云。有

五大色。謂黃赤青黑白也。黃者鬱金根黃藍染。赤者

羊草落沙染。青者或言藍黛是。餘未識其本。凡此五

大色。若自染得吉。若作衣不成受。又云。落沙染者。外

國染法。多殺諸虫。是故不聽。今秦地染法。亦多殺虫

墮五大染數也。立云。落沙染者。孔雀鸚鵡血染。又云。

是生生毛也(未詳)。若自染吉者。自染五大上色也。言不

成受者。謂將此上來五大色。或作染將作三衣。皆不

成受持。加法亦不成也。應量不應量者。謂三肘五肘

巳下。亦名不應量。若過三肘五肘名應量。此約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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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色不得著也。若點著吉羅(此律犯墮)者。深云。此五大色

若准多論。不點而著墮。點竟而著犯吉。四分中縱點

巳著者還墮。由是大色故也。三種更互作淨者。立謂。

如法青黑木蘭。更互作淨。不淨作墮。將五大上色作

點淨得吉也。先以水淨故者。景云。初得衣以水洗。後

不須淨。又先以點淨。後以水洗。脫更不須點也。憍奢

耶者。蝅口初出者是也。欽婆羅者。此云細毛衣也。明

此二種衣。體既細軟。佛開不用染淨。恐損壞故。但須

割點二淨也。景云。此上是細軟衣。染汁麤忽。恐壞此

衣。佛令權用二淨等法。割縷點等也。割去三五縷即

名淨。後得染汁。應須更染。不以二淨竟而即不染。案

祇云。佛在舍衛城。曠野有比丘。得憍奢耶衣。煑染汁

欲染。世尊以神足。空中住。問比丘。欲作何事。比丘答

言。染憍奢耶。佛言。憍奢𣽈細。染汁麤忽。損壞此衣。從

今日後。此憍奢耶。作二種。截縷淨。青點淨也。復有毗

舍離比丘。得𣽈欽婆羅。煑染汁欲染。佛亦以神足。往

到其所。如前示教(云云)。銅器覆苦酒等者。此下明其

如法三色也。上明落沙鬱金等非法色。銅器是青色。

果汁泥等是黑色。木蘭為赤色也。木蘭者用上果生

䥫上磨等者。謂木蘭之衣。將何物點淨。謂用上來果

汁為淨也。言果汁者。用呵梨勒果。亦云用阿摩勒果。

宜䥫上磨也。注云猶同四分木蘭皮者。深云。箋色似

如蜀地木蘭色。以四分律是北地翻。正明蜀地木蘭

為正木蘭色也。若眾多碎衣一處合補等者。立謂。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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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補衣。若補兩孔相離。須別別點淨。若同補一處。雖

段碎物眾多。隨點一處則得。若多碎物。合作一衣。但

點一處。有得也。

奪畜生命戒六十一 依光律師九段。此下即當第

六段。至與賊同行來。有七戒。明常行遠離修慈愍物

行。此謂迦留陀夷射烏成聚。故制此戒。案五分云。迦

留陀夷憎烏云。有十弊惡。一慳惜。二貪飯。三強顏。四

耐辱。五蛆弊。六無慈悲。七悕望。八無猒。九藏積。十喜

忘。有此十法。故應可殺。四等為懷者。慈悲喜捨為四

也。五緣同前大殺戒者。一是畜生。二畜生想。三有殺

心。四興方便。五命斷犯也。

飲虫水戒六十二 前戒限分等者。指前奪畜生命

戒。要損虫命。方犯前戒。此戒深防者。不待命斷。但飲

虫水則結。故疏云不同十誦。彼律言隨虫死一一提。

此則損虫方犯。此律但有虫之水。飲即結犯。不待損

虫者。屬前殺畜戒也。一是虫水二作虫想者。此四分

制境從心故輕。若案十誦。則制心從境。故彼境想五

句云。一是虫水有虫想用者提。二有虫水無虫想用

提。三有虫水有虫水疑用提。四無虫水有虫想用吉。

五無虫水疑吉也。要是無虫水無虫想用者無犯。一

人渴死生天見佛者。案鼻奈耶律第八云。佛在舍衛

國。爾時有二比丘。住拘薩羅界。深山中住。未曾見佛。

常懷企望。欲得見佛。二人共議。便發進路。來見世尊。

時春後月。值曠野中。了無有水。身體焦渴。二人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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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水。值一澹水。水少虫多。其一比丘。語一比丘言。飲

此虫水。度此曠澤。得觀世尊。一伴答言。受世尊戒。如

何當壞。時一人飲。一人不飲。其不飲者。命終生三十

三天。著百寶冠。來詣世尊所。頭面禮足。在一面住。佛

與說法。巳得見諦。其飲水者。在後方至。佛遙見來。脫

鬱多羅。示黃金體。汝為痴人。用觀是四大身為。純盛

臭處。其見法者。則見我身。用樹葉拭者。謂死葉也。若

是生葉。得壞生罪。多論舍利弗見空中虫等者。案多

論云。舍利弗。以淨天眼。見空中虫。如水邊沙。如器中

粟。無邊無量。見巳斷食。經二三日。佛勅令食。凡制有

虫水。齊肉眼所見。漉水囊所得耳。不制天眼見也。不

得厭課看者。濟云。北人時俗之語。喚粗略為猒課也。

大象載竹車一迴者。案祇云。當至心看。不得大速。不

得太久。當如大象一回頃。若載竹車一回頃。無虫應

用。若有虫者應漉用。景云。此謂一迴轉頃也。不得語

莫殺傷虫等者。恐其人邪見。或性好殺生。若聞勸莫

殺。則故故違。汝之言憎狀而殺傷也。七日不消者。和

上云。虫生七日一變。故令送七日不消處。無殺生過。

其漉水之法。如飾宗記九十戒中。文極可觀。不得唱

云此中有虫者。深云。前用者。作無虫想。由汝唱有。使

他想疑。獲罪提吉。故勸令自看也。首疏引十誦(云云)。

有諸鬪將。因尼教化。王遣往征。弓頭盡持漉水囊。若

值有虫。當漉水飲。王聞大嗔。汝等誑我。小虫尚欲不

飲。何能殺賊。諸將答言。虫有過者。當為治之。於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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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是故漉之。王甚歡喜。時諸鬪將。至於陣所。或得慈

三昧。入慈力故。破是賊陣。有時折伏。(述曰)據此。漉水非

唯近能護命防提。亦能遠發慈心三昧也。

疑惱戒六十三 先明疑惱制意者。意出家所期。標

心處遠。盡形畢命。專心崇道。今以生年等六。惱他懷

疑。廢彼正修。損惱過甚。故所以制。五前人聞知犯者。

礪問。既云前人聞知結犯者。不問惱不惱。但使聞使

得罪。何以文中少時不樂。答非待不樂方犯。此就能

惱者之意。下至欲令不樂。非謂要待前人少時不樂

方始結罪。若定非初在聞知也。六事惱者。一生時。二

年歲。三受戒。四羯磨。五犯六聚。六犯聖法。故曰也。若

以生時者。律文云。何為生時。疑者報言。汝非爾許時

生也。若年歲者。律文云。何問年歲時生疑者。謂語言

汝非爾許歲。謂言汝未有若干夏也。若受戒者。律云。

云何問受戒生疑者。語云。汝戒既年不滿。又界內別

眾。受戒不得。若羯磨者。謂報言。汝受戒時。作白不成。

羯磨不成。若犯六聚者。語言。汝犯波羅夷。乃至吉羅。

若犯聖法者。誑言。汝犯過人法也。此事因十七群。問

六群。云何名初禪。乃至云何第四禪。云何空無相無

願。云何須陀洹。乃至云何阿羅漢。六群報言。汝所說

者。巳犯過人法。故言汝犯聖法。此六事隨語一事得

一時語六得六提。令他疑惱不樂。故制住云。若有用

語如律中開者。謂前人聞生信不生疑惱者。開語不

犯。又為性麤疎不知言語等者。前人心性疎慢。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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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輕重。恐出言犯過人法。便得向云汝所說者。犯

其聖法。意令改革。非有惱意也。

覆他麤罪戒六十四 所以前文不聽說他麤罪者。

為護於外。恐生不信。損辱佛法。今此內護。制不聽覆。

潔淨眾心。防過不起。一是大比丘者。簡餘四眾。尼自

相覆僧提。比丘覆尼亦提。覆下三眾吉。三眾自相覆

亦吉。百千共覆一人俱提者。有云。謂展轉而覆。則比

丘提。若不作覆心。向一人說竟則止。更不須說。深云。

百千人同知一時共覆。故各犯提。非展轉覆也。故下

注云向一人即不犯。故知展轉不成覆也(未詳)。時與護

心相應者。立謂。在心名護。在身口名戒。向戒見他犯

罪不覆而說無犯。名為與護心相應。今為彼人兇惡。

說則有命梵難起。今若不說到與護心相應。故言時

與護心相應也。說與不說但知時故名與護心相應。

景云自守其根。不豫他事也。若疑未了不須者。前人

雖犯。我心猶豫。不說非覆除麤覆餘罪者。謂下三篇

但得吉也。礪問。覆他上二篇得提。下三篇吉。何故自

覆七聚。齊一品吉者。答覆藏他麤罪。彼我俱損。故所

以重。自覆麤罪。但有自損。開無損他故。與下篇同吉。

覆他二篇齊提。何以將二篇謗他。便有輕重。答以重

事誣人。治重永損。惱處尤深。故初篇重。以殘謗人。可

懺之罪。非永甄外。損微故輕。引中覆他。以不發眾無

治罸之義。同是麤罪。壞眾義齊。故同是提罪。言自覆

罪者。謂自犯六聚。覆通一吉。故大疏云。造七得七。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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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唯一。除尼覆餘人罪者。立謂。覆尼罪提。覆下眾吉。

與年未滿受具戒六十五 然遮難非一。悉不聽受。

難之一色。無得戒義。自餘諸遮。體例不一。如衣鉢等。

為辦成法。如無十戒。得戒得罪。年歲不爾。未滿是遮。

待滿即得。理容消息。有何急事。而輕心慢法。故為非

理。令他虗受。巳獲重提。故大集經云。佛問王言。王子年

幾不得入宮。王言年滿二十。佛言。我亦為弟子制戒。

年滿二十。與受具足。廣如上下二卷者。受戒緣集篇

并沙彌別行中時。律論言有牟楯二情兩通者。上多

論六十巳上不得與受。僧祇七十巳上不許。兩文相

違。故言牟楯。今若通會。既俱是聖教。任隨兩用。須觀

受者。雖六十巳上。而能作事。縱違論文。依祇與受。若

過六十不能作事。依可多論。不可度之。濟云。祇約七

十巳上。據能作事。論約六十巳上。據無所堪能。今觀

受者。為堪不堪。必過六十。而堪能者。依祇與受。若不

堪能。依多論不許。故曰二情兩通也。巳下明不犯法。

開和上墮對有十六句者。礪云。約和上眾僧。知不知

等。有十六心。得罪差別。律文具有言十六者。且約和

上。有於四心。一知。二謂。三疑。四不知。是四心吉也。和

上了了知年滿故曰知。未滿滿想。但覩其相。作必滿

之意。名之為謂。猶豫不決曰疑。都無所了。稱為不知。

餘眾僧。緣彼前境。四心亦爾。以眾僧四心。且對和上

知心。作四句。一和上知。眾僧謂。二和上知。眾僧謂。三

和上知。眾僧疑。四和上知。眾僧不知。此四句。和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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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眾僧二吉。謂初句第三句犯吉。二四無犯。次將眾

僧四心。對和上謂心。亦四句。一和上謂。眾僧知。二和

上謂眾僧謂。三和上謂眾僧疑。四和上謂眾僧不知。

和上全無罪。眾僧同前段。次將眾僧四心。對和上疑

心。亦四句可知。和上四提。眾僧同前。次將眾僧四心。

對和上不知心。亦四句可知。和上全無罪。眾僧同前。

此四十六句。第一第三兩个四句。和上犯提。第二第

四。和上無犯。眾僧十六中。亦各第一第三犯吉。二四

無犯。問和上疑心應輕。所以提者。答前受戒人有身

可撿。何不安詳細撿取實。然後受戒。今懷疑慢法。而

與受具。令不得戒惱他處深。故制與知同罪。勘餘曆

術者。勘(平聲)名餘其人善閑曆術者。道也法也。如今曆

中。月有大小。閏有前後。陰陽侵候。理實難知。名為術

也。曆即曆日。將以示人曆家之義。𠄎為名術。不示人

也。余曾問城南杜生。亦云。勘餘者。先有兩解云爾。言

曆術者。杜生云。術謂笇也。𠄎是笇子。以計會日月數

也。且如二十四氣。以應四時之節。入皆不知。所以而

然。故名術也。又解。勘餘者只是勘校其餘論家曆日

也(立有二解)。余雖明委等者。濟云。鈔主意言。我雖具識律

曆。今欲廣敘。然後人何能卒了。故不勞述。略舉一句

以定昔來謬解者。戒疏云。昔人解云。受時俗年日月

俱少。不開胎閏。本俗年滿。日月不滿。方開胎閏。今解

不然。但數胎閏。得滿二十。俗年不滿。開無所犯。礪亦

不開。又云此國用曆。三年一閏。以減小月。成於閏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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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月有大小者。由將小月一日積成閏)。並非正論。不入俗中。勘餘曆術。

日餘閏別。礪云。若以小月故有閏者。則三年猶不足也。

云以其日行周天。此十二月。剩十一日。故有閏也(謂日

則一年中。周天三餘度。名一歲。有十二月。猶長十一日。將此長日。積之為閏。故三年之中。即長三十巳來日。故

成一箇閏月也。由日行遲。月疾故小)。又云。必是受後生疑。方開無容。先

問以年少故。今亦不同。此開得戒。非謂筭出。方得此

體業。乃是壇上白四時生也。今開筭者。是拂疑故也。

其論得不。不由筭也。故知。胎閏積成歲者。理是滿位。

故說得戒。今先筭出。深知能持。與戒無損。鈔約十二

月三十日。生年滿二十。正月一日受戒者。實年則是

十八歲二日也。立云。將生之一日。為一年。受戒一日

為一年。此並年虗年也。今先計胎者。然論受氣多不

定。如羅云六年在胎。生死苦比丘六十年在胎。亦有

五月。或一年為胎。便誕育者。不可依準。今從多分為

論。道俗典文九月為胎定也。何以知之。如五王經說。

七七日成人。七日一轉云受胎。七日如薄酪。二七日

如稠酪。三七如凝酥。四七如肉團。五七日五胞成就。

六七日巳去。六情開張。如是在胎中。總有三十八轉。

一轉有七日。計二百六十日。今約作九月數之。一月

有三十日。九个三十日。則三九。便成二十七。合有二

百七十日。但為九月中。有四个月小。所以唯得二百

六十日也。明知。與三十八轉。同正得九月日在胎也。

自九月之中。與母同氣。謂出息入。與母同。臨至將產。

九月之外。復有四日。與母氣別(謂臨欲產時。母若出息。兒即入息。母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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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兒即出息。故使母腹痛也。若至四日竟即生。所以更得四日。得九月四日而在胎)巳上足前

十八年二日。總成十八年九月六日也。次數閏者。且

閏亦不定。如瓶沙王六年一閏。今時此五三年一閏。

然今還不用三年。互以三十三月。則得一閏。今且取

十九年數之。合得七閏。謂三年一閏。九年三閏。五年

再閏。十年四閏。故有七閏。謂止三年一閏。九年三閏。

五年再閏。十年四閏。故有七故。謂止於十九年。分為

二段。初九年為一段。則有三閏。後十年。更為二段。於

一段中。各有五年。一个五年中。則有二閏。成四閏也。

合前初段。總成七閏。然由前來。滿十九年。但有十八

年九月六日。且作十九年。抽則欠二月二十四日。今

有退除閏中三日。但只得六閏二十七日在耳巳。此

閏家六月二十七日。配前所件。總成十九年四月三

日也。次數禎大月者。諸律無文。此間曆有十九年中。

合得一十四日。謂上十九年四月。散開總成二百三

十二月。大分為四段。一一段中。且分取四十九月。四

段合有一百九十六月。餘有三十六月在。又於前四

十九月段中。更分為二。取三十月為一段。十九月又

為一段。於十九月。抽得一頻大日。又於三十月段中。

更分為兩段中。各有十五月。一个十五月中。各抽得

一頻大日。并前十九月段中一日。總得三日。一个四

十九月大段中。既得三日。餘三大段亦然。總得一十

二日。又前餘有三十六月在。中更抽得頻大二日。并

前十二日。總成十四日也(或兩月。或三月。並大。名為頻大月也)。足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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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四月十七日也。次計十四日布薩者。有於前十

九年四月上抽之。然一年有十二月。皆六月大。六月

小。小月上。抽得六日。大月上。抽得兩个六日。三六成

十八日也。一年既得十八日。十年則得一百八十日。

九年又九十日。八九七十二。總成一百六十二日。并前

總得三百四十二日。復有四月在。有兩大兩小。又得

六日。總并前。合成三百四十八日。用二十八日。為一

月。將三百三十六日。為十二月。作一年。餘有十二日

在也。足前奇十七日。得一月一日也。如是足前。當二

十年。猶長五月一日也。此長含虗增月者。謂猶長五

月一日者。此五月中。是長含虗增。得若干日也。謂五

月中。含其布薩閏日。此是虗日。今含此虗日。增成五

月一日也。故道至年十九。七月三十日得受。今所以

八月九日只得戒者。為長五月一日。由並是二十八

日為月。此五月家𠄎許言。汝既年十九。七月三十日

而受者。然未經我此五月一日中行過。何得抽我五

月一日中布薩日。汝若未經五月中過𠄎數為者。亦

應受戒始了應言有夏耶。所以𠄎更還他九日。為此

義故。至八月十日。只得戒耳。將五日。還他布薩日也。

又將四月。還於閏家也。準戒疏。還十三日。以八日。還

布薩家。五日還閏家。則至八月十四日。只得戒耳。有

云。此長含虗增等者。謂此五月一日。是虗計得。以虗

計故。不容數閏及十四布薩頻大等。故今退減。前五

月一日上。一十三日。唯得四月十八日在。准此年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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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滿十九者。八月十二日應預受。若全去頻大一十

四日。則八月二十六日得受。今鈔言八月九日得受

者。未詳。言約實退減年十九至八月八日者。景以五

月一日足之。則年滿二十也。立云。約三十日為一月。

即是實月。故言約實也。要須還他九日。故言退減也。

而八月八日中長七日者。景云。以前五月一日足虗

月。云何名虗月。𠄎一切十四日布薩。今若十九八月

受者。𠄎是實月也。如諸部不滿得戒者。戒疏別十誦

中。若年不滿二十。自心不知滿。或忘不知。僧問答滿

得戒。答不滿不得戒。僧祗若不滿二十。多半謂無犯。

半謂不滿者提。名受具足。俱謂不滿。不名受具。可尋

戒疏(云云)。

發諍戒六十六 一是四諍事者。謂諍有四種。一言。

二覓。三犯四事。礪釋。四諍名者。第一言諍者。理不自

頒。藉言以顯。詳評是非。定理邪正。彼此諍言。遂成乖

忿。名之曰諍。諍由言起。故曰言諍。律中云。諍十八法。

法非法。毗尼非毗尼。乃至說非說。如是相諍。彼此共

鬪。是為言諍。第二覓諍者。內有三根。伺覓前罪。因舉

詣僧。遂生其諍。諍由覓起。故曰覓諍。律中。與比丘覓

罪。以三舉事。破戒見威儀見聞疑。如是相覓罪諍。故

曰覓諍。第三犯諍者。緣具作過。稱之為犯。評犯生諍。

故名犯諍。律云。云何為犯諍。犯七種罪。波羅夷。乃至

吉羅。是為犯諍。第四事諍者。巳起一百三十五番羯

磨。相別稱事。評事致忿。名為事諍。律云。云何為事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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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諍中事作。覓諍中事作。犯諍中作。是為事諍。謂於

三个諍中。羯磨事上起諍故也。言諍覓諍。約因受名。

謂由覓而生此諍故也。犯事兩諍。從境立目。謂諍評

犯事而生此諍故也。今更略解四諍名者。諍理之言。

是其言諍。伺覓他罪。因生忿競。是其覓諍。犯致忿是

其犯諍。共諍一百四十五番羯磨之事巳起成否是

其諍。由斯諍起。僧用七藥和殄。六群比丘。後更發起。

云前滅時不善觀。不善滅。故使僧未有諍事。而有諍

事。巳有諍事。而不除滅。佛因制戒。

與賊期行戒六十七 六過限者。行經一村界。有結

過限罪。未經一村。不名過限。與負債人行吉者。負債

不還乃是賊家氣分。故與期行結其小吉。願律師云。

與賊女期行得二提。一是與女期行。二是與賊期行。

准於祇文亦爾。

惡見違諫戒六十八 依光律師九段。此下當第七

段。至不攝耳來。有六戒。明深心信解敬順教法行。釋

名者。違理滅善。名之曰惡。邪見穴徹。目之為見。固執

拒僧。名為違諫。此義可知。

拒勸學戒七十一 礪云。昔人解言。屏諫為兩。謂前

不受諫戒。是諫作犯人。此拒勸戒。是諫止犯人。以其

所諫。不過止作二行。總立二戒。今解不然。據理言之。

拒非違諫。又言。我今不學此戒者。非於法止未必止

犯。是故文言。我當難問餘持律比丘。故今更解。屏諫

唯一。事該七聚。義通止作(指前違別人諫戒也)。今此戒者。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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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人。不受訓導。故結提罪。是以文言。我今不學此戒。

當難問餘持律者。又唯五分諸比丘諫言。汝等數數

犯戒。莫作此行。負人信施。六群言。我不學此是戒。我

當先問持法律智慧勝汝者。佛因制戒。准此文意。但

數數犯戒。斯亦所學。義通止作。直令不學此戒。志必

專止。若作此解。應名輕人不受訓導戒也。十誦說四

事至一一墮等者。立謂。即四重也。云我不學之所以

結墮。五種人不應為說毗尼者。撿十誦文云。一試問。

二無疑問。三不為悔所犯問。四語詰問。五不受語問。

反此五種。可為說之。謂不試問。有疑問。為悔所犯問。

不詰問。今引此文。通方汎舉耳。不正屬此戒中能所

也。

毀毗尼戒七十二 若說隨經律一切墮者。謂毀隨

經之律。如遺教楞伽等是。二百五十戒義者。立謂。戒

序中通二百五十戒之義。若呵毀戒序亦墮。故多論

云。若誦戒序。呵言雜碎亦提。多論問曰。戒序非戒。何

以呵亦得罪。答戒序說二百五十戒義。若呵戒序者。

即是呵一切戒。是以得罪。礪問。毀毗尼得提。毀餘經

但吉者。答多論云。有四義故重。一戒是佛法平地。萬

善由之出。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而住。三是趣涅槃

之初門。若無戒者。則無由入涅槃城也。四戒是佛法

之瓔珞。莊嚴佛法。具斯四義。功強於彼。故毀罪重。經

無此義。故所以輕。及餘契經者。相承解云。謂小乘契

經。若毀大乘。其罪極重。故戒疏云。契經據小乘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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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罪重。非格量所辨。故法華云。其人命終。入阿鼻

獄。具足一劫。劫盡更生。如是展轉。至無數劫。從地獄

出。當墮畜生(云云)。言契經者。契謂契當(去聲)。謂佛說此

法。契理契機。故曰契經也。先學毗曇等者。立謂。不作

滅法意。縱先誦經。後誦律。亦不犯。若病差巳誦律等

者。立謂。其受戒竟。遇病不得誦律。病差方誦。不犯此

戒。

恐舉先言戒七十三 并部願律師。名為詐敬張戒。

戒疏及礪疏。名為不攝耳聽法戒。彼云。若是不攝耳

者。何故云我始知等。又不攝在他內心。比丘如何證

他曾聞。若是不攝。應開重聽。然今就諸律論。多約不

攝結罪。若戒本及緣起中。應言恐舉先言。故緣起中。

自知罪障。恐他舉發。先詣水聽。故戒本云。我今始知。

計我前作。頗入犯不。所以文中。約法勘撿。今言恐舉

先言者。謂既有犯。恐他糺舉。即無自言。故曰恐舉先

言也。謂先言我有是過。先謂無罪。今始是犯等也。立

云。此人犯罪竟。後聞說戒。即云我先不知作某事。犯

某罪。望僧恐之不舉治我。故云我今始知此法是戒

經中來等也。故鈔主約此戒意。結不學無知之罪。云

是提也。亦有人不許南山所執。理亦難詳。若准礪疏

云。此戒言重增波逸提者。是不攝耳提也。非謂無知

得提。高說。南山云無知得提者。亦有道理。今律文戒

本中云。彼無知故波逸提。下廣解中。復云。無知故重

與波逸提。今據此文。似若無知得提。既言重與。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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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知之提。不攝耳邊。別有一提。疏家意別。不同南山

釋也。四三二眾如初句者。立謂。若能誦五篇。隨能誦

四篇三篇下至序也。如初句者。如上注子云。即五篇

也。今則是四篇三篇二篇等也。不得坐禪餘語等者。

立明。正說戒時。須專心聽。不得於中坐禪等。

同羯磨後悔戒七十四 依光律師九段。此下即第

八段。至無根僧殘謗戒來。有七戒。明同住安樂詳和

莫二相遵行。具四緣一是僧得施物者。礪云。要是僧

得施物。非謂常住僧物。若常住僧。衣裘粟帛。田地園

林。將賞知事人。與受俱獲罪。祇云。謂眾僧可分物。十

誦謂是僧應分物。將賞知事人也。

不與欲戒七十五 有事與欲去者。謂既緣事說欲

竟任去也。不與欲應三羯磨者。立謂。身雖有緣。應須

與欲。不與欲輙去出戶犯提。更來重出復提。若露地

離僧一尋外提。去巳還來重去出一尋更提。故言隨

出一一提。言三羯磨者。即單白白二白四也。屋下隨

出者。景云。此舉出限內即犯。非謂出簷也。以簷內非

室攝故。露地去僧一尋提者。礪云。神通比丘去地四

指得提。今時計免此過。聽他誦經受經等者。立謂。眾

人聚處。聽經輙去。不白得吉。中間止作餘語等者。景

云。羯磨作餘語不犯也。案祇云。若比丘聽眾多比丘

說法。說毗尼誦經。去時應白。不者起。若誦者止。誦作

餘語者無罪。又若聽他比丘受經。及聽他比丘讀經。

應白。不白去者越。沙彌在中等者。案五分云。若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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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斷事。及私房斷事。沙彌得在其中。若起去得吉

羅(謂結大比丘罪。非謂結沙彌罪也)。立云。既不作羯磨。故有沙彌在

座。若沙彌輙去。結沙彌吉。看五分文即不然。伹是結

大僧吉耳。

與欲巳悔戒七十六 開文云。其事若實者。准多論

第八云。若僧一切羯磨事作不如法。當時力不能有

所轉易。嘿然而不呵。後言不可。無罪。

屏聽四諍戒七十七 前人屏量者。私處擬滅此諍。

比丘未聽。擬向他說。令諍事發起。雖未及說。若作意

聽聞則結犯。礪問。若聞語犯者。何故戒本聽此語向

彼語提。答此就屏聽者。意本屏聽此語。為欲向彼說。

作鬪亂意。聽時得罪。不待向彼說也。若向彼說得罪

者。落在兩舌戒。不在此攝。問此戒所以聽時即犯。前

兩舌戒。待傳彼此犯者何。答前戒先未有諍。一往聽

時未必生諍。要說方犯此戒。先有諍事。若往聽者。必

生其諍。過情深重。是以聽時得罪。祇二十云。若二比

丘。在堂私語。比丘欲入。應彈指動脚作聲。若前人默

然者。還出。若前人故語不止者。入無罪(二人在外私語。一人堂內

反說應知。若嘿然。堂內人應出)。若比丘鬪結恨在是罵詈。我要當殺。

聞巳語彼人。長老好自警備。我聞有惡聲。若知事人。

聞客比丘作是言。我當盜某庫其塔等物。聞巳應嘿

然還。還巳應眾僧中唱言。諸大德。某物等當警備。我

聞有惡聲。比丘有多弟子。日暮行諸房。知如法不。若

聞說世俗談語。若說王。說賊等。不得便入呵責。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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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巳。然後誨責。汝等信心出家。食人信施。應坐禪誦

經。云何論說非法之事。此非出家隨順善法。若聞論

經說義。問難答對。不得便入贊欲。待自來巳然後贊

美。汝等能共論經說義。講佛法事。如世尊說。比丘集

時。當行二法。一者賢聖嘿然。二者講論法義。

嗔打比丘戒七十八 打犯重比丘墮者。立謂。由先

得戒人。雖犯重。打之亦提。若十三難本受不得者。打

但吉羅。義同打俗。亦但犯吉。准大集經。其業則重。不

問有戒無戒。袈裟掛身。皆同出佛血。高問。此但得提。

大集頓重者。答佛制戒者。就希數故。不觀後世罪。結

提者。且就希作故輕。經約業理。故同出血。又云。出血

據教。亦是偷蘭。蘭提罪體。氣類稍等。據此經律。亦無

輕重。又解。律約比丘同徒互打故輕。經據俗人打僧。

以陵尊故重。按祇十八云。打尼蘭。下至俗人越。若惡

象馬牛羊狗。如是種種惡獸來。不得打。得提。杖木石

等作恐怖相。若來入僧寺。觸突形像。壞華果樹。亦得

以杖瓦石等。打地恐怖令去。把沙豆散眾多比丘隨

豆著數豆得提。非約隨著人數也。見論十六云。若嗔

心打乃至死得提。乃頭破手脚折亦提。若打未受具。

下至畜生吉。若欲心打求脫不犯。隨逐假名而結戒

不觀後世罪多少者。立明。此言。證上打僧。約制戒中。

罪名雖輕。業報則重。佛所制戒。但就希數而制。此打

搏殺生等。比丘作希。故制輕名。就業實重。若嘆媒房

等戒。由作數故。故制重名。約其業報。是輕非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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搏比丘戒七十九 此戒深防等者。不假著竟方犯

也。伹舉手是犯。著則自犯前戒。言擬便是犯者。立明。

舉手擬他比丘即提。戒疏云。若本為打非搏。搏伹打

家方便吉。本為搏非打。動心即搏方便。舉手即提。祇

十八云。六群以側掌刀。擬十六群言。我以掌刀。斫墮

汝面。彼恐怖故。即大啼。佛問六群。汝何故如是。答言。

以戲樂故。佛言痴人。汝莫輕彼。彼若入定。能以神力。

擲汝著他方世界。(述曰)側掌刀者。舉手側掌。其形似刀。

即此律中。舉手側掌。名之為搏。問四分有十七群。何

故祇唯十六群。解云。四分據本有十七。由前一人被

擊攊死。故祇據少唯十六人。伽論云。若舉手刀。向眾

多比丘。一一皆提。

突入王宮戒八十一 濟云。依如外國比丘。來往王

宮。其王又防備少故也至如此間國王。兵仗防衛。禁

門極急。出入須有藉傍。豈可突入。入亦不得。無犯此

戒義也。依光律師九段。此下當第九段。說此篇來。有

十戒。明衣服外儀節量謹攝無逸行。一是剎利王者。

准佛本行集經云。剎利梵音。此云田主。即劫初時。立

為分田主。相承為王至今也。案祇律云。過去世時。此

世界劫盡時。諸眾生。生光音天上。世界還成。光音諸

天來下世間時。天人行住坐臥。以禪悅為食。爾時無

有晝夜。日月歲數時節。永既去。地味遍生。如天甘露。

人便食此地味。其身麤重。退失神通。光明悉滅。世間

便有日月昏明歲數時節。爾時眾生。非男非女。因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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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味。形色皆異。其食多者。形色麤醜。其食少者。身端

正。其端正者。自恃勝他。便起憍慢。因此地味即滅。便

生地膚。味如純蜜。是時眾生。皆驚言。如何地味。忽然

而滅。便共食地膚。後起憍慢。地膚又滅。便生地脂。味

如石蜜。眾生食之。轉生憍慢。地脂又滅。次有自然粳

米。久食粳米。便有自然男女形生。更相染著。婬欲轉

熾。遂成夫婦。時有眾生。併聚取粳米。兼明日食。乃至

取得十日二十日。一月二月。以貪意儲畜故。粳米變

生糠糩。朝取處暮則不生。是時眾生。便立制限。分其

田地。令有畔堺。即便分之。此分屬我。彼則屬汝。於是

眾生。漸行盜竊。取他田分(云云)。其分田主。相承紹位。

至今為王。故利也。王者。案祇云。或是王。非剎利。入者

無罪。或是剎利。非灌頂。入亦無罪。或是王。是剎利。是

灌頂。無入者無罪。或是王。是剎利。是灌頂。有國土不

得入。入者提。王未出寶未藏者。戒疏云。謂王未出。女

未還本處。言寶未藏者。多論云。進御釆女。令著寶衣。

內身外現。輕明發欲故也。今此比丘。突至此處。故曰

也。據緣起意。迦留陀夷見末利夫人形露。還僧坊中

言。我見王第一所重者訖。計是女寶。以王貴之如寶。

故曰也。多論文中。自有二解。故多論第九云。門者王

宮外。門閫者宮門前一限木也。過此木犯。未藏寶者。

王巳出外。夫人未起。其進御時。所着寶衣。輕明照徹。

內身外現。以發欲意。未藏此衣。名未藏寶。又女為男

寶。夫人未於餘衣覆身者。亦名未藏寶。言水澆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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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四分云。取四大海水。取白牛石角。収拾一切種子。

盛滿中置金輦上。使諸小王轝。王與第一夫人。共坐

輦上。大婆羅門。以水灌王頂上。以立為王。是名剎利。

種。作如是立王。故得名也。若婆羅門。毗舍。首陀。如是

五者。亦名剎利王。水澆頭種。名灌頂王也。高云。上據

律文所辨者。外國立王法也。以水澆種子潤故。有發

生之義。表為王者。子育羣生也。白牛石角者。表不行

左道。凡吉祥事。皆右遶右行也。礪云。五緣第五因緣

者。謂有奏白被請。諸難等緣不犯也。

捉寶戒八十二 此是捉寶戒多論明文者。案多論

第八云。若寶者。金銀。車渠。馬瑙。瑠璃。真珠。若金薄金

像。凡是寶器。捉者一切波逸提。又云。若捉自他說淨

寶皆提。今引此文。將欲破昔義也。不用舊語者。不用

昔人解也。昔師立此戒名。名為捉遺落寶戒。以拾遺

為緣起故。故捉遺落者提。餘非遺落。捉犯小罪。如須

提那犯婬為緣。則制婬戒。檀尼迦犯盜為緣。則制盜

戒。此既拾遺為緣。亦須制不得捉遺落。礪疏亦然。今

不同之。如戒本中及諸部明解。伹捉即犯。何論拾遺。

故初列戒本捉寶則犯。但除兩緣。下開収拾塔具。都

無別開之相。如何乃云捉寶犯吉遺者提乎。羯磨云。

古師拾遺落寶為緣起。故今捉餘寶。皆吉羅耳。宣云

不然。然戒律中。多從緣起。因制入法。至於以犯。未必

如緣。婬戒。本二自是制緣。後犯那科。何問新舊。賓引

多論第五畜寶戒云。是戒體。正以畜寶制戒。乃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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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畜故。若捉他寶。若自說淨寶。但捉得提。一切錢。若

銅錢。乃至木錢。若自若他。伹捉吉羅。非是此戒體。是

九十事捉寶(巳上論文。述曰)。既指此中。是捉寶戒。故彰不應

專言遺落。但應名為捉寶戒。三非住處等者。此明四

分開捉之處也。四無盜心擬還主者。立謂。但捉犯提。

若有盜心。初篇所攝。乃至知佛僧事等者。此恐忘謂

僥倖。謂言為佛法僧。應得捉故。今明之。雖是知事。猶

不開捉。若巳先捉不得以放者。立云。淨人持金像。比

丘佐助。先捉得後放。又提。合得二墮。自意恐不然。但

舉其前後之緣。未必一捉得兩墮也。若作助時。要須

褁手。不得觸金。當識囊相解看等者。以緣起中。比丘

拾他金囊。後主來認比丘將還。云我囊先金多。此比

丘答言。止有若干。相諍不巳。至斷官所。官依其口。取

百千兩金。以捉囊。不容之。驗知物主誑妄。官即語言。

此非汝囊。當時驗遣。將物入官。是事白佛。佛令自今

巳去。當問其囊相。金又幾許。答相應者還之。答不相

應者。可語言。我不見此物也。若餘處捉遺落物墮者。

謂非僧伽藍及寄宿處。二處之外。皆名餘處也。佛若

不制戒眼看不可得者。由持戒。今還汝物。向若無戒。

拾得汝物。縱汝眼見。亦不相還。戒由佛制。汝應敬佛。

意令生信。尊尚三實。彼衣主憶來取無罪者。既是巳

物。雖遺來取無犯也。淨人不可信白王者。立謂。恐其

浪用也。若寶藏有䥫劵姓名亦得直用者。祇云。彼若

問者。須尚道索者。若巳用作塔等功德者。主若來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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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有物將還。若無者乞還。言進退如上者。指盜戒中

也。又云指前文云。若掘地得寶藏者。淨人不信等文

也。給孤獨聖人亦取等者。謂長者須達。就祇陀太子

買園。為佛造精舍之時。布金不遍。自念當取何藏金

足。則是取伏藏也。然須達是三果聖人。尚取此物。故

知不屬王也。以脚躡斷等者。曠路逢衣。復有寶繫。取

衣將還。躡斷寶也。若當時不意有寶所繫。還寺乃見

者無犯。使淨人掌之。五百問寄衣物等者。謂客僧衣。

寄白衣居士。以違期不取。白衣將來施僧。故有此進

否也。

非時入聚戒八十三 一非時分者。謂通齋巳去入

非時分齊也。五入門結者。景云。初入村門墮。後入一

一家亦墮。若入聚落僧坊者。謂聚落相周。中間復有

僧坊。從聚落外。欲入僧坊。不須白之。入本住處無犯

者。立謂。住處是僧坊也。雖在聚落中今若從外還。雖

經聚落過不犯也。深云。此明在俗人家停住。後暫出

外却還。故不白也。四分非時等者。四分則日中巳去。

名曰非時。祇文不約時辨。唯論食後。雖且食訖。即曰

非時。作白言長老我等者。准祇二十云。長老我非時

入聚落。前人言可爾(巳上祇文)。今詳。囑授之法。令餘人知。

即成防過。不同自餘對首之法。辭句落非。不成法事。

故未須大德一心念等。辭句圓足。故伽論第三云。若

自在地。白空中人。成白不。答成白。今詳。但應的屬我

向某甲家等。合善憶持。即成白法。戒疏引了論作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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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我為如是緣。須至某處。白大德知。答言得者。是名

白法。有二義故。一為示障僧事。恐作羯磨。餘緣要須

共作。不知所至。則惱眾故。二令不自在入白衣家故

也。礪云。若住處無比丘可囑。有三寶緣。聽入無罪。若

行至夜欲入村宿。祇律應展轉相向無罪。不白則犯。

依此律。容可不白不犯。五分若行經聚落。若暮往宿。

及八難起。不犯□時入村也。若下道左右旋去者墮

者。立謂。若過天祠。下道迴轉得提。要須直去不犯。若

總白隨到所至處若別相白亦善等者。言總者。不得

直言我至眾多聚落知眾多是誰家耶。此應出法家

語云眾多也。應一時言。我至張某甲。王某甲。趙某甲

等家。故曰者各各作白也。先簡擇此事等者。案了疏

曰。若比丘。欲入他家。先簡擇事。後方得入者。解云。出

家。若自出入白衣家。因此生諸過失。故須立制防之。

令其不得自在入白衣家。若入須先簡擇其事竟。方

可得入。又論偈云。同戒觀察正行律中威儀。結腰繩

僧伽梨紐等者。解云。同戒是同具足戒人。應對一比

丘說。我今為如此因緣事。須至某處。白大德知。答言

聽長老者。方得去也。言觀察正行律中威儀等者。解

云。律是三磨遮。律中翻為正行律。此律中所明比丘

正行威儀。應須觀察。謂於聚落中。不得令威儀有蹉

跌結腰繩令衣不墮落。僧伽梨紐。令衣著身。風吹不

開。若壞威儀。為他所輕笑。生白衣不善心。若威儀如

法。令他恭敬。生白衣善心。此是佛所立。入聚落戒。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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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觀察之。然後方入。故曰先簡擇等也。下明不犯法。

有三寶緣開囑如上者。立云。雖是三寶緣入聚。須白。

濫自倖。謂不須白。今指上僧塔寺事等文。故言如上。

過量床足戒八十四 景云。無問僧私二床。但是過

量。即犯也。俗人八戒亦同此也。今文列犯緣具五。通

約諸部共立緣。非唯約四分也。二僧床及巳床是犯。

僧床不犯祇文僧祇同犯。本為截不截方犯者。此明

若本擬截。成時未犯。不截方犯。本不擬截作成即犯。

一指二寸等者。謂佛指開要也。唐尺一尺三寸彊者。

唐尺一尺三寸。銷周尺一尺六寸猶未盡。故言彊也。

五分得高床施先作念截却即得受不爾墮者。景云。

謂此舉生念不犯。不生念後坐犯也。亦是初受即明

犯也。若俗家高床不犯者。向俗家暫將高床與比丘

坐不犯八指用我指量者。謂齊尺六是如量過此即

犯。注云上開支脚木用人八指量者。立謂此指上文。

若下涅處用八指木支脚得也。第三分入梐孔等者。

立云。此是十誦疏家解也。分此脚為四分。用人指量。

四分有八指。𠄎有八寸。合有四个八寸。一八寸入梐

孔。二八寸為脚。一八寸截除。還用支脚。四八三十二。

成三尺二寸也。明其先作則犯。截竟不犯。若還用所

截者。支脚還犯。有人云。言截除者。截除梐孔上八指。

非截下分也。若言截下分者。何故言第三分入梐孔

也。言四等分之者。景云。人八指入梐人八指支脚中

間。佛八指為脚。即人十六指。乃是尺六也。長床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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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四歲共坐者。景云。此舉四歲得共坐。五歲即是闍

梨位。故不得也。非謂床小不容。今坐之次第。約受戒

時是法身生時。為大小坐之次第。不以安居成夏寸

而坐次第也。故菩薩戒云。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

者在後坐。即其義也。若安數夏者。作和上位。受依止。

及知離依止故也。若減不得者。謂臥床不可減四人

坐量也。下明不犯法。

兜羅貯床褥戒八十五 言兜羅者。由此花中。多有

細虫以損命故制不許坐。案五分云。王舍城邊。有一

神樹。眾人奉事至節會時七日乃止有四種。兜羅貯

廣。弃之而去。諸比丘。於後収取。以貯繩床木床。及作

桄蓐。白衣譏言。此物臭穢。好生諸虫。云何比丘。坐臥

其上。無沙門行。破沙門法。為此故制斯戒。言四種者。

柳花。楊花。蒲梨花。睒婆花。為四也。注云。蒲臺者。即冬

天蒲花也。濟云。今人多用蒲花為泥斤者。殺虫無數。

慎莫用之。要先棄後悔者。謂先棄此蓐。不後方悔罪

故也。

骨牙角針筒戒八十六 五緣同上者。謂同前戒。應

言。一是牙角。二作針筒。三為巳。四自使人。五成便犯。

以是小物等者。謂三十戒中。並因財貯畜故制捨墮。

今此戒。亦合置前緣。茲物小故前不列。又應破者。立

謂要先打破。後方悔罪。若反還主不受者。立明。不得

還本主。又不得與他人以主生惱故。若與僧者。又不

得受。唯須打破。下明不犯法。鏢纂(上疋燒反)說文云。刀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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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銅也。釋名云。矛下頭曰鐏。江南名也。關中謂之鑽

(音子亂反)。律文作𨮬𨰭。非體言傘者(先半反)。蓋也。見東觀漢

記。案蓋人以御風日之具。亦作繖也。玦㺲(上居穴反)杜預

曰。玦如環而玦不相連也。下(女酉反)或作鈕字。又作㺲

字。同廣逐云。印㺲謂之鼻今像此也。又說文云糸也。

衣[金*刮]者(音滑)。橫礙也。未詳字出。案通俗文云。堅鞕不消

曰[石*夢](莫八反)。[石*爪](胡八反)今山東謂骨。綰紐者[石*夢]砏子。蓋取

此為也。綰(烏板反)𢸑齒者。害若作𢸈(都草反)𢸈取也。若作

摘(地)謂除也。挑擿也。又擿別也。

過量尼師壇戒八十七 此戒與前大同。唯有過量

為異若互減互過皆墮者。同造房戒九句也。言九句

者。長中過廣長中過。廣中如。長中過。廣中減。長中如。

廣中過。長中如。廣中減。長中減。廣中過。長中減。廣中

如。長中減。廣中減也。若作兩重不犯者。立謂。先是單

作。既過量。由是單故不犯。今則攝之為兩重竟。若未

過不犯。若攝竟猶過方。注云今有通量而作諸部不

許者。鈔意。令依本量而作開者。別於緣外裨之。若初

作即依開法。籠通作者。則是犯也。謂同䟦闍之風也。

注云。謂初量外非是增者。謂須截中間。本過量處。非

是截外邊加處也。餘者說淨者。既過量作竟。今若截

却所截得者雖非應量之物。准多論亦須說淨。若是

應量八指巳上。固宜須說。若巳曾過十日等者。立謂。

准多論若不應量衣。捨作吉懺。故言准多論衣法也。

過量䨱瘡衣戒八十八 不犯略同前戒者。立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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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坐具之戒如量減量。皆不犯也。後十日過結墮者。

以緣身瘡故。佛開用之。為護涅槃僧。不須說法。今瘡

差後。十日內說淨。過後不說。即得提罪也。

過量雨衣戒八十九 四分緣起。毗舍佉母。初為請

施之緣由。遣人往寺請僧。過見裸形而浴。使返事者。

因求佛開施。總有八願。此當一條。佛覩此女八願。即

時開許。便說偈言。歡喜施飲食。持戒佛弟子。布施於

眾人。降伏慳嫉心。依樂受樂報。永得安隱樂。得天上

處所。得無漏聖道。心樂於福德。快樂無所喻。得生於

天上。長壽常安樂(只三行偈也)。

與佛等量衣戒九十 無暇廣述須知者。此戒緣起。

准祇十八云。為難陀比丘是佛親弟。愛道所生。有三

十相。欠佛二相。少白毫相耳。埵相短佛四寸。諸僧遙

見。謂言是佛。皆起迎。各懷慙愧。致諸比丘呵責。云何

令我上座而迎於汝。因制。難陀著黑色衣。令色異佛。

諸比丘。衣色與佛同。六群見之。衣色既與佛同。謂量

亦應同等。遂與佛等量作衣。故便制戒。案十誦云。長

老難陀佛弟母所生。與佛身相似。有三十相。短佛四

指。時難陀作衣與佛同量。諸比丘。若食時。食中遙見

阿難來。謂言是佛。皆起迎逆。我等大師來。世尊來。近

乃知非。諸上座皆羞。作是思惟。此是我等下座。云何

起迎。難陀亦羞。言乃令諸上座起迎我。諸比丘。以是

白佛。佛言。從今應減量作衣。若與佛衣等量作者。若

過皆犯提也。問過量坐具。過量䨱瘡衣。及等佛量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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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三戒。尼但犯輕。過量雨衣戒。尼何同量者。答女人

身染醜相。外彰喜樂。大作雨衣。故同僧犯。餘之三者。

常資用。尼好小作。過量義希。是故但結吉也。

四提舍尼第四

諸家於此篇。皆作七門料簡。今則略之。且出四門。一

來意釋名。二置四所以。三二部同異。四持犯方軌。初

言來意者。上雖威儀行成。若不遠避嫌疑。容招譏過。

則心懷染着。不能生善。故制此四也。言釋名者。如昔

相承。向彼悔也。如上說之。今云可呵法者。亦是對治

得名也。母多二論云。此戒體無罪名。但一人邊。一說

悔過。若自心念皆能滅也。第二置四所由者。凡譏過文

來。不出內外眷屬。先就內中。不過私眾兩所。初在屏

處者。比丘與尼。法服是同。男女位別。理須離染。體在

聚落。目手取食。容生染穢。對離此過。故制初戒。又在

眾中。偏指授。迹涉曲私。默受可訶於眾不顯對離此

過。故制第二戒也。託外超者。不過聚落蘭若。聚落起

者。學家過受。令他竭盡。致譏過故。制第三戒也。蘭若

起者。比丘懈墮。在於逈險。安坐受食。使賊嬈觸遣食

女人。對於斯過故制第四戒。此則因於內外故置茲

四也。第三二部同異者。尼並犯吉皆為希故。初二戒

僧尊尼卑。理非所授希故但吉。若學家受食。尼輕者。

尼是下眾。感彼情薄。必無傾竭。故所以輕。第四持犯

方軌者。礪云。此四戒中。二四兩戒。具二持犯。言二持

者。若見指授。止而不食。即是止持。若見事時。即順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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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作法而呵。大姉且止。身業。食不生罪過。名曰作持。

此之二緣。名體俱別。言二犯者。若見過不呵。食便得

罪。此罪由止而生故曰止犯。雖止不呵。若身業不食

無此止犯。復由身業食食而生。名為作犯。望前名止

為作。此罪體一而名有異。又可二持。亦是體一名異。

如作法呵名為作持。以其呵故。雖食無過。反前作犯。

豈非上。第四蘭若。止而不食。名為止持。若順聖教語

言。檀越莫送食來。而施主知復送來。雖食無罪。名為

作持。二犯者。不語檀越。名為止犯。而受食食即是作

犯。餘之二戒止則是持。作則是犯。

初戒名在俗家從非親尼取食等者 此戒緣中。為

蓮花色尼飢世乞食得巳施僧。經於二三日。自不得

噉。困仆於地。頭面掩泥。居士生譏。佛即制戒。二非親

者。上同坐等戒。外相不緣。親疎同結。譏患齊。故此在

俗家人請。相委親不涉譏。故使聽與。三無緣者。有病

開緣也。以病人苦惱譏醜。不生為濟形命故聽開也。

四自手取食者。以置地置遣人表敬不繩相。無譏過

故亦聽之。自他二食約緣通之者。立謂。若尼巳食。或

尼從檀越乞得食。通是犯也。五分在巷中犯者。案五

分云。時有尼。乞食易得。多盡施比丘。如是乃至第三

日所得盡施。比丘尼既三日不得其食。時有長者。乘

馬車行。彼尼欲避。即便倒地。長者下車。扶起問言。何

以如此。具答其事。譏言。尼施雖無猒。而受者應知足

也。因此緣故。舉事白佛。佛言不得從街巷中受。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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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若比丘在聚落內。尼在聚外。若比丘在空受食皆

吉。下明不犯法。

白衣家受食戒第二 三大眾嘿受不呵者。疏云。眾

覩過。默受不呵。即表合眾。同情容惡。故制舉眾。並不

聽食。若聞呵即止。非眾容惡。是以聽食。是故許食。成

施主福故也。十誦若二處僧。別坐食。亦須別問。言約

勅未者。案十誦云。是中犯相者。比丘若受尼所教授

食。隨受隨爾所得波羅提提舍尼。若二部僧共坐。一

部僧中。若有一人。語是比丘尼者。第二部亦名為語。

若別入別坐別出者。是中入檀越門比丘。應問出比

丘。何比丘尼。是中教檀越。與比丘食。言其尼應問約

勅未。答言巳約勅竟。是入比丘。亦名約勅。有諸比丘。

出城門時。餘比丘入者。應問出者。若出者。未約勅。入

者應約勅。若出者巳約勅。入者亦各約勅也。言後坐

人亦爾者。明其後坐。亦須問前坐人。約勅尼未等。下

明不犯法。須待食竟者。琳云。謂待食遍言竟也。若尼

自為(平聲)檀越者。立謂。尼自作。施主設食。偏則非犯故

也。

學家受食戒第三 礪云。夫婦二人。是見諦弟子。謂

證下三果。名為見諦弟子也。然與學家羯磨。准祇文。

夫婦互有凡聖。不得為作學家羯磨。若夫婦於三果

中。或俱是。或互是。得與此法。五分亦爾。又五分云。若

其家財物竭盡者。僧有園田應與之。使畢常限。餘以

白供。若無者。僧有畢供養時。令其家作使得遣。餘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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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無者。得食時。就其家食。與其所餘。若不爾。父子安

置比丘寺。婦送尼。給其房舍臥具。及可分衣。悉皆與

之。然此四分且立僧制。勿往其家耳。戒疏五緣。一見

諦學家。二僧作法制。三無因緣。四自取除置地使人。

五食方犯。

蘭若受食戒第四 謂蘭若險處者。多足惡賊師子

虎狼。送食女人。便被恐怖陵辱。比丘安座受食。先不

語知。又不迎逆故犯。案五分云。時諸比丘。在蘭若處

住。諸白衣餉食。為賊所劫。佛言應語送食者。令其莫

來。時有比丘。不知外人當來。以是白佛。佛言。應恒遠

望。若見人來。馳往語之。有食為取。遠遣令返。時有送

食人忽至。巳入僧坊。諸比丘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

聽一人即為受。自出一分。餘行與眾。以巳一分。從眾

中一人貿食。令速去。若不得去。應藏送食人。勿令賊

見。若復不得。應獲剃頭。著法服令去等也。二先不語

檀越等者。礪云。若語莫來。來而得受。故曰先不語也。

雖先語藍外得受。故曰藍外不受食。而在藍內受食。

雖在藍內。病緣不犯。故言無病也。宜地亦開。故曰自

手受受。據此解者。雖在蘭若藍內受食犯。餘道路藍

外。並不犯。礪又一解云。若先語莫送。藍及道路受俱

無罪。以不約束二處受犯。今不言道路犯者。此綺互

耳。

眾學戒篇第五

此一百戒。及七滅諍。當第五篇。就中略引三門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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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數釋名。二諸部有異。三僧尼不同。初中所以此

篇。不列數者。但威儀細。量等塵沙。何有約數。定其名

目。故總號之。為眾學篇也。諸部之中。名數亦各不定。

且約人之喜犯。舉百列之。集在篇中。為罪綱紀。自餘

雜位。隨相尼律儀法聚。四萬二千。或八萬種。或周法

界。方便根本。動念有境。境必戒護。護有三時。前後方

便。無非惡作。翻惡成善。即是二持。持須託境。故云眾

學。梵言式叉迦羅尼。見論云。式沙。翻為學也。迦羅尼

者。云應當作。以語倒故。故言應當學也。多論問。何故

此篇。獨名應當學。答餘戒易持而罪重。犯懺是難。此

戒難持而易犯。常須念學。故不列罪名。伹言應當學。

又云若就所防彰名。應言眾突吉羅。今隱其所防。就

能治行。以立名曰故言學也。論其所學。實通上四。非

局此篇。伹人情落淡。重罪多持。輕便不敬。若論成行。

非懃攝護。終不可成。所以大聖。觀物機緣。加勸勉。故

與學名。又能持此戒。滿足無缺。即名學行成就。就終

彰名。學功義顯。故偏於此戒。受學稱也。二諸部有異

者。祇有六十六戒。有十八戒四分所無。十誦一百七

戒。四十七戒。四分所無。五分一百戒。四十四戒四分

所無。解脫九十六戒。五十三戒四分所無。三僧尼不

同者。趍行生草。尼重僧輕。餘並同犯。就此篇中。威儀

雜乱。一往難觀。束以分之。略為四節。初從篇始。至不

得立便利來。有五十一戒。明敬僧威儀行。二從不得

與反抄衣者說法。至騎乘人來。有八戒明敬法威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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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三從不得佛塔下止宿。至佛在下房來。有二十六

戒。明敬佛威儀行。四從人坐巳立不得為說法下。為

十五戒。出能敬之人。於四儀中雜明敬尚三寶行。初

中所以明敬僧威儀行者。然威儀服式。行坐進止。飲

食便利。皆是僧之威容。若齊整端嚴。舉動有法則。彰

內有道行。外生信敬。光顯佛法。利益含靈。若僧眾違

越則自壞心行。外長他惡。於此僧寶。情生簿淡。汙辱

不輕。或延三寶。通不敬重。故前明僧成住持故。次所

以明敬法威儀者。然法是濟生死之良藥。開識性之

眼目。必能敬而奉行。則超越眾累。清昇彼岸。若慢而

輕毀則永沉生死。長淪苦海。殃累之深。特宜須護。由

僧行法故次而制。三明敬佛威儀行者。然法不自弘

宣。由化主故。次列敬佛。然佛為法王。獨拔世表。大悲

愍物。開化無涯。利益群識。其恩深厚。事須尊敬。以求

出世故制尊敬。以求出世。故制尊塔靈廟。弘利人天。

有心之徒。宜應歸向。夙夜展虔。潔淨恭仰。理宜肅敬。

表如在之慕也。四明能敬之人。於四儀中。雜明敬尚

三寶行者。上雖三寶通列。而雜法猶多。明末代凡僧。

內闕道法。輕侮聖教。隨緣輙說既不利人亦自虧戒。

所以多置網目。庶使准繩無得漏越致失大利也。所

以僧前佛後者。有多三寶。位列不同。一體三寶者法。

須為先。佛師法也。別相為言。佛初成道。次轉法輪。當

機悟入。僧為第三。今就住持僧為初也。由僧行化說

法利人。法匪凡課。功由聖闡。故佛居後依法奉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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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住持。

具在諸門略收將盡者。上下諸篇。皆明威儀之行。収

攝吉羅略盡也。今撮摘數十者。生起下釋相之意也。

涅槃僧者。此乃梵音。又曰泥洹僧。此方翻為內衣。

象鼻者。景云。埀左臂上一角。名為象鼻。又云腰上埀

一角也。此着內衣。西國與此不同。言埀角者。謂埀一

角。或兩角𧜟地也。衣狀似食憚。將以掩身。以繩束之。

有人云。埀謂埀上角也(濟亦云爾)。有師云。埀下角也。翻譯

不了。致別解也(云云)。

以故作故犯非威儀吉者。須對人悔也。深云。此文中

明三節。若故作則隨犯根本一吉。又有不應𠄎非威

儀一吉也。并根本是二。若悞作則無非威儀。但有根

本一罪也。九十个戒例然。若不故作突吉羅者。責心

悔也。尼等四眾吉。此舉眾學戒中。此戒與尼同犯吉

也。左右反抄者。兩邊抄上肩也。

巳後約略至不記數等者。約少也。且如戒本中一事

兩戒。如反抄衣。則有入白衣舍。復有入白衣舍坐等

是兩也。今言略者。但釋前入者。不釋後坐者。故言略

也。此釋極多言不復記數大途可知者。謂不復言第

二三四五等也。

衣纏頸者。景云。頸非謂餘衣也。若懺悔。若受教誡者。

西國用坐具者。直是護僧臥具全不將敷地也。若懺

悔時。但存地而巳也。

匡肘者。應師云。律中字從𦚞。區放反。橫舉肘也。未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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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出。此應俗字耳。禮記云。並坐不橫肱是也。律文。或

作軀二形並未詳。

左右戾身趍行者。應師云。戾身(力計反)琳云。由戾曲也。

字從犬出戶而曲戾也。趍行又作麴同(且臾反)釋名云

疾行曰趍。疾趍曰走。禮記云。惟簿之外不趍。鄭玄曰。

行不張足曰趍。堂上不趍。為其近也。

若正須羮若正須飯者。謂或唯須羮。或唯須飯。故偏

食盡不犯也。

不挑鉢中者。謂鉢中處處食。不作次第也。或取某邊

一匙。或探取下者是也。

視比座者。五分第十。初緣直制。不應視比座。鉢中多

少。後因五百比丘。在一家食。食巳共相語言。希有此

食。下座比丘言。上座得好。我等不得。諸比丘念言。若

佛聽我等視他鉢者。得知誰不得。不得者敬與。佛告

比丘。聽視比座。鉢不得生於嫌心。

當繫想鉢者。祇二十二云。端心觀鉢在前。共比座語。

若有緣。須語左右者。須撫緣上也。若行食人。到第三

人時。先滌鉢豫待也。

張口待飯者。五分諸比丘。飯至口猶不敢開。佛言不

遠不近。便應開口。

含食語者。祇二十二云。若食上。和上闍梨。長老比丘。

喚時咽未盡。能使聲不異者得應。若不能得者。咽巳

然後方應。若前人嫌者。應答言。我口中有食。是故不

即應。五分諸比丘。後時白衣益食問須。不敢答便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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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憍慢。不共人語。佛言以答食時聽語須者得也。

遺落飯食者。祇二十二云。六群比丘。嚙半食半。還著

鉢中。為世所譏。又云當段段可口食。若[麨]團大。當手

中。分令可口。若瓜昔蔗菁根。得嚙無罪。若餅當手作

分齊。令可口。祇又云。居士言。我奪妻子之分。布施作

福。計此一粒。百功乃成。應當盡食。何故弃地。

頰食者祇二十二云。不得口中廻食。口含飯團。從一

頰廻至一頰。當一邊嚼。即於嚼邊咽也。

不嚼飯作聲者。祗二十二云。不得㗘㗱作聲食。又復

不得全吞食嗗嗗作聲。若咽喉病作聲無罪。

噏食者(許及反)。祇二十三云。若薄粥。乳酪羮飲。不得吸

使聲。當徐徐咽。十誦十九云摩訶男自手下飯與乳。

諸比丘。吸食作聲。時有比丘。先是伎兒。聞是聞即起

舞。諸比丘大㗛。㗛時口中飯粒出。有鼻孔中出者。諸

居士呵。食後佛問。汝以何心儛。答言欲出。諸比丘吸

食過罪及戲笑故。佛言不吸食應當學。又五分十誦

不得縮鼻食。

洗鉢水者和飯水。弃白衣舍內也。五分諸白衣新作

屋。得比丘鉢中水灑地。以為吉祥。佛聽諸比丘。以鉢

中無食水。用洒地。從今是戒應如是說。不以鉢中有

飯水。洒白衣屋內。應當學。見論云。若飯粒撩取與眾

生。餘水弃白衣家不犯也。

生草不得大小便中等者。檢祇文。開通中。當在無草

處。若夏月生草普茂。無空處者。當在牛馬行處。若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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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當在塼瓦石上。若復無者。當在乾上。若復無者。當

以木枝承之。令其先墮木上。後墮地者不犯。

水中便唾者。謂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也。案祇中開

通文者。若雨時水卒浮滿。當須在土塊上。若無者。當

先墮著木上石上等。然後墮水中。若掘地作廁。廁底

水出者。比丘不得先於上起止。當先使淨人用。然後

比丘用之。若廁底有常流水。當須木承。後任墮水。若

比丘入水浴時。不得唾中。若去岸遠者。當唾手中。然

後弃水不犯也。見論云。若水人所不用。或海水不犯。

水雖中用嚝遠無人用不犯。

恭敬為說法等者。即戒本云。不得為騎乘人說法也。

撿祇云。乘者有八種。象乘馬乘。牛乘驢乘。船乘車乘。

轝乘八也。准此今時見船行人。或求就附載。身猶在

岸說法教化即是犯也。五分第十。諸比丘為著履草

履人說法。諸居士譏訶言。是法尊貴。第一微妙。而諸

比丘。亦為著履草履人說法。輕慢此法。乃至反抄衣

等。皆如上說。祇二十二云。若比丘為塔事僧。諸王若

地主。彼言。比丘為我說法。不得命起畏彼疑故。若邊

有立人者。即作意。為立人說法。王雖聽。比丘無罪。

不藏物塔中戒除為堅牢者。相傳云。准開佛物。今詳

設法僧等物。若忽遇難。獲為堅牢。亦應無爽也。

著革屣者。多生慢心故也。

擔死屍不得從塔下過者。立云。屍有臭氣護塔神嗔。

三開亦爾者。謂大小便有四戒。此文明其一戒。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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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緣。一同此也。

初雖開聽其在通法者。開在瓶沙王前說戒者。恐王

心疑比丘說何事也。故開王聞令議知通達佛法也。

言被及黔黎者。秦始皇時喚民為黔首也。黔者黑也。

首者頭也。黎者眾也。明其王通識正法。被於人民也。

後必虔仰故無開法者。當時為王懷疑故開得聞。今

既敬信心成。不復許聞佛之戒律等也。

如威儀決正法中別卷流用者。即如章服儀中具明

所以也。上來解釋相篇第十四竟。

卷第十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