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批

四分律行事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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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持謂止作二持。犯謂止作兩犯。礪云。依教執御。名

之為持。違禁起非。故名為犯。又云。隨教修行曰持。違

行興非曰犯。方者法也。軌者則也。此中具辨二持兩

犯方法軌則。故云然也。又言持犯者。然統明律藏。不

出持犯二字。如前二部戒本。廣明止持。略明作持。後

有二十犍度。廣明作持。略明止持。若違前戒本。則名

作犯。違後犍度。則名止犯。從此彰名故曰也。

注以前隨相約事乃分者。將欲生起下文。前且述上

文之意也。謂隨相中。是限約於事相。明持明犯。故言

約事乃分此結前篇也。注至於統明等者生後也。上

既約事分別。若統明心境。上則未且今文來意。廣明

心境。欲使精識。故別立此門。乃秤甄也。言甄者明也。

簡也。謂今別簡持犯。以為一門。對此甄字。便說一事

者。昔郭朴常讀書。每有一人。常來言論。有異恒倫。因

問。君從何來。姓字何等。答曰。姓舒名甄仲。言訖而去。

朴時思之良久。乃悟言。其舒字。舍邊作予。予我也。謂

我舍也。甄字。西下作土。邊又著瓦。仲字。人邊著中。應

是我舍西瓦下土中人也。便握地果得一虫。長五六

尺。即曲蟮精也。後絕不復來也。注云若取由途等者。

立謂。若取由來。古人講者途轍。理合在釋相前。明持

犯也。今為新學者未曉。故宜在後。又本作斯鈔。非擬

講說也。

律宗其唯持犯者。詮評重輕。故稱為律。宗由主也。古

來師。立斯律宗。諸見不同。或用教行為宗。或用止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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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宗。或將持犯為宗。戒疏以三輪為宗。看今文意。正

將持犯為宗。謂如涅槃。明常住。即取常住為宗。法華

明一乘。即用一乘為宗。此律既明持犯。何得非持犯

為宗。謂此一律藏。文雖浩博。統其大意。不出持犯。謂

二戒本。是止持。作犯二十犍度。是作持止犯故。其持

犯二字該羅義書。何得非宗。非但此律持犯為宗。五

部之律。一毗尼藏。皆明持犯也。持犯之相寔深者。謂

此舉此教門廣博。理趣幽深。自非積功。何容示曉。故

涅槃云。善達一字。名為律師。字義該羅故曰也。此謂

能詮之教相難識也。非夫積學洞微者。積者積年習

學。研覈。方達其幽䆳之理也。應師云。幽者深遠貌也。

洞者通也。遠窮者書也。謂久習學之人。方能違書其

分理也。

故歷代相遵等者。自覺明巳後。逮乎茲日諸師相承

遵行。持犯執見。雖稍有差殊。然大意。終歸一道。或言

自古撰集是同。大義無異。故言無異術。術者道也。亦

云法也。說文云。邑中道曰術。術通也。雖少多分逕大

指無違者。立云。諸師或用婬盜等事。為不可學。今則

用心境迷忘是不可學。事則皆是可學。雖復與昔少

異。大意無失。不出持犯相也。逕者小道也。謂古師相

望。立義雖分。途異逕。大意還同。

時過學肆詎知等者。肆者陳也。列也。謂陳貨賄於市

隨人兩擇肆也。學肆亦爾。聽講之時。恣人採擇。故曰

學肆。即如俗中亦云漢時張揩吐氣為五星霧。居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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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岳之北。人來授學既多。世號花陰之市。故書云七

貴[肆-聿+并]填。若赴華陰之市。今言學肆。肆即市之異名。謂

一夏之中。或一生之中。未過三兩度。聽陰之市。今言

律豈識持犯輕重終始。故曰時過學肆也。此句對上

積學洞微之人。乃知持犯始末之相。有云。二持順受

體曰始。二犯違受體曰末。

然持犯之文貫通者。謂一部律藏。唯明二持兩犯。前

則戒本稱止持。後則犍度號作持。反則曰二犯可知。

就境彰名等者。若對前婬盜等境。顯其犯名者。前隨

戒中巳具論訖。今試約義總論等者。此正生起今文。

謂約義論量。便識持犯綱紀之意。始舉領則使毛端

提綱者。能令目整。今此一篇。可謂五篇之綱領也。舉

事以顯者。如下文舉婬盜殺妄。或舉房舍尺量長衣

大小。皆名舉事也。亦如境想中四句五句。皆舉殺舉

盜以明也。

初知持犯名學者。解二持二犯之名也。二解體狀者。

即兩種持犯。用何為體狀。下具釋之。用心為體狀。三

明成就者。謂持犯四行之業。業成在何分齊之心中。

下釋云。結成局在行心。四明通塞者。二種持犯。總有

四行。若相兼相有。故說為通。四各相無。故稱為塞。五

明漸頓者。兩種持犯之行。或復漸成。或有頓就。六優

劣者。通據受隨及二持犯。各有勝負。故曰優劣。初明

二種持犯下此釋初門持犯名字之義。先解二持者。

所以先明二持。次明兩犯者。謂持順受體。故宜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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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違受體。故在後述。又就二持。先明止持。次明作持

者。謂由先止惡。離於婬殺。持行成故。方堪秉御故先

明止持。次作持也。下文明犯則。先明作犯。次辨止犯。

以對上二持故也。謂反却止持名作犯。反却作持名

止犯故也。

順本受者。以其受時。立誓要期。斷一切惡故。今不作

惡。是順本所受。如初篇之類者。由初篇四戒。唯是止

持。若二篇僧殘。通含止作。故今獨舉初篇也。上釋止

持義巳竟。

下明作持義也。有善起護者。謂隨有善法。如持衣說

淨等。要有修心故名作也。持如前解者。略指同前文

也。故前文云。止而無違。今應言作而無違。戒體光潔。

順本所受名持也。

所以先後者。將欲釋其前後之所以。且先自徵。何故

先明止持次作持。又復何故。先明二持。後明二犯。解

云。要先離惡是止持。後修善行。是作持。持依受體故

先明。反持成犯。後說也。論云戒相止者。此引百論。正

是天龍菩薩之所造也。言戒相止者。對惡防護。止而

不犯。名止持。言行相作者。對善修行。為作持。故曰行

作也。論自問何故止持置前。作持居後。論中答意云。

要先有戒。然後起行。戒則止行。則是作故。止前作後

也。又解云。止持離麁過為勝。故先明之。作持離輕過

為劣。故後辨也。高云。止持根本故先明。作持是枝條

故後說也。礪問云。何故持中先止後作。犯內先作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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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答修行之來。若不離過。無由作善。是故先止離過

為宗。次明於作。修善為義故。百論云。戒相止。行相作。

先止後作。義之次第故也。亦可止持自行須先明。作

持外作故次後說。亦如律中。戒本文前。犍度次後也。

二犯之中。先作後止者。一望二持。相翻對故。亦可作

犯過麤。理宜先禁。止犯過微。應須後說。欲使僧尼。麤

細俱離。尅定道高也。又云惡止善行等者。此亦百論

文也。謂先止惡巳。方乃修行善行也。上來釋二持義

巳竟。

次釋二犯。我倒在懷者。古人云。我有三種。一者如來

八自在我。即涅槃經常樂我淨。此謂佛真我也。二者

世流布我。即諸佛菩薩。羅漢之人。隨世俗說。即涅槃

云。諸佛隨俗。亦說有我。三者凡夫妄想顛倒之我。如

止外道等計如微塵。或如麻米。或如拇指。或周遍等。

今言我倒即其義也。西方外道。計我如是。然此世人。

佛法。未來亦執有人神。如炙經說。某日人神在足在

頭。亦是妄執有我。亦與顛倒應應有犯人神。或因致

死。因說西域。有護法菩薩。降伏外道。謂諸外道常說

有我。汝佛法中。說言無我。此是邪說。常與護法菩薩。

說此義。護法語言。汝言有我。我相如何。答我觀身中。

我相色黃。菩薩言。定是有我。非但色黃。亦復有毛。令

其觀之。外道還家。諦觀作。果然見毛遍生身中。後來

白言。實爾有毛。菩薩復語言。非但有毛。亦乃有尾。復

更觀尾。想既成就。亦復見尾。復來白言。實有一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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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語更有四脚。復令觀之。乃至復言。有頭有角。皆言

有。菩薩語言。既有毛尾四脚兩角。可往槽上喫草。外

道即往槽上食草。經於多日。為妄亦所使。喫草極困。

來白菩薩。奈何此苦。菩薩教言。作無我觀。先觀兩角

是無。漸漸觀頭尾等。次觀我體皆悉是無。因茲悟道。

故知妄執即見是有也。皷動身口違理造境者。立謂。

內有貪等三毒煩惱。能皷激身口。違真如之理觀。造

趣婬盜等境故名作也。此對作惡法為宗者。此結文

也。明其作惡必名作犯。故用惡法為作犯宗也。

行違本受者。本受戒時。擬學萬行。今既怠不肯修學。

則是行違本受也。反彼受願者。謂初受時。願學一切

法。今既於不學。是反受願。此對不修善法為宗者。如

止不持衣說淨。讀誦經教。是為止犯。將此不修。即是

止犯之宗。礪云。二持就功能得名。二犯就過受稱。釋

第一持犯義竟。

二明體狀者。立云。二種持犯。約心為體。身口是狀。且

如持衣說諍。跪對執衣。口陳詞句是狀。然雖外假身

口。及論問業。必約內心。如律中。皆問汝以何心欲。用

心為體。

餘義廢之者。有人解云。古人將事。為不可學。南山將

心境迷忘。為不可學。癈其古義故曰也。今詳。此解非

理。此門欲明體狀。何須言可學不可學等。然可學不

可學。乃是持犯家。一分別義。何關立體事也。深云。廣

明體狀。非色非心之法。今更不明。故言廢之。立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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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昔解。故曰餘義癈之。戒疏云。如昔云者(即空律即解也)。離

身三邪。離口四過。意地不犯三不善根。名止持體。屈

申禮拜。行檀放生。讚歎三寶。讀誦經教。意三修善。對

治三毒。各修諸觀。乃至離染淨行。慈悲四弘等。名作

持體。起十不善。名作犯體。止不禮拜。布施修慈。乃至

觀行名止犯。有人問云。止不行施禮拜讀誦。悉為犯

者。出在何律。何聚所收。如律文云。佛不制者不制也。

何以得知。不施非犯者。如智論中。兄弟二人。出家造

業。各於施戒。年不修行。弟為白象。以不持戒。兄獲羅

漢。乞食不得。由不行施。如何而言不施犯罪。又且律

中。但約身口。至於意地。未聞戒訓。如何而言不修四

弘便是犯也。又若犯者。何曾見悔不施等罪。故智論

云。不行十二頭陀四無量心。不名犯戒。於戒不莊嚴。

故知昔立違於律論。若論自行。止可違理。若不修慈。

何成道業。毒蛇未出。義不安眠。如救頭燃。名有慙者

故言廢之。今時但在正解。故言直論等也。私弟雖行

檀而墮畜生。明知行檀。非持戒也。兄不布施。乞食不

得。既證羅漢。明知不施非破戒也。如何古人判不行

檀。是止犯體。義則敗也。復判行檀誦經。為作持行。若

使行檀。是作持。其弟何故墮於白象。一就能持者。謂

約行人能持戒心能犯戒心以為體也。

用心為體身口是具者。持犯業體。要由心使。身口但

是造善惡之具。縱有身口。而非心使。不能成業。案涅

槃經明三業義。呼身口業。名為期業謂由先發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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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業。從意業生身口業。疏家解云。因果相應。有同契

約。故曰期業也。謂心業前發。與身口業為期。所以身

口業後來。應前心業也。論云者成實論也。三種業者。

身口意也。身是造善惡具。業不自成。必由意地。能成

身口之本也。當審觀其意者。此是四分律勸信序

偈。略引一句也。彼云。夫欲造善法。備具三種業。當審

觀其意。如羅云經說。賓言。羅云經說鶖子與羅云。分

衛。時有輕薄者(謂有婆羅門相輕薄)。興毒意。取沙土。著鶖子鉢

中。擊其羅云。頭破出血污面。鶖鷺子告羅云言。當起

慈心。羅云臨水洗血。而自說曰。余痛斯須。那彼長苦。

如彼廣說。如後更解者。勝云。上雖論心是其業本。如

下優劣門。單心三時辨輕重。如善生等。故知業起假

心為本。若論聲聞成業。要假身口。獨意不成也。若單

成者。限大乘。下文書有此料簡。故言如後意。恐指下

引母論犯必關心成業。故知必由於心也。上釋能持

巳意。

二就所持者。謂約制聽二教。以明體也。上既能持之

心。此下所持之意。謂對前事。事是所持也。且將持犯。

於制聽二教中以明之也。

言制教有二者。宣云。如諸性戒。體與理違。縱佛不制。

世俗常禁。教由制興。故曰制教(此解與應下制止義。不應制作也)。作

則無𠎝不順有罪者。即說恣等也。又如三衣一鉢。是

佛所制。不順有罪。二制止作即有違等者。如婬盜妄

是也。上釋制教巳竟。言聽教者。宣云。如諸遮戒。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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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重。事亂妨道。理因難開。然是薄機。假資得立。故制

隨緣任情通許不可仰。故名聽教。言作與不作一切

無罪者。二房眾具。百一長財。與不作。聖皆任可。故名

為聽。如能上行不畜最善。中下根人。用亦無罪。而不

違教。故曰一切無罪。故地持云。有罪行者制。無罪行

者聽。文成證也。有又解云。若是有罪之行。如婬盜等。

佛則不許作。若是無罪之行。如開畜長衣等。佛則開

許其行。故曰有罪行者制等也。

何故須二者。釋立二教所以。假有此問生起也。汝既

聽教中。作與不作俱無罪者。何用聽教為也。故須二

教攝生義足者。制教被上根。聽教開中下。制聽二教。

被三根之機。義無不盡。故曰義足也。

今分二教攝法分齊者。謂制聽二教中。有事有法。何

教中。無法有事。今將二教。對四行。何中有事法。若唯

今文。古立義。止持作犯。但收得事。如四重等。止則是

持。作則是犯。無法可收。若作持止犯。則攝二教中。法

事如說恣等。作則是持。止則是犯。故說恣等。有法有

事。是故作持通攝二教中法事也。所以知是古師立

義者。戒疏云。如昔解云。二教攝法各有分齊。止持作

犯。唯對二教。事相以明等。問如上立義。止持唯事。不

通法者。如五邪七非。並非正法。若作有違。義須止約。

此法與事。殺盜不殊。有何義故。不在止攝。如昔解。止

但對事明者。於義有乖。今不同彼。無論事法。聖制止

作。則通持犯。不以分體相無別。故知四行之中。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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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法。今文中。雖不廣破。然於彼雜料簡中。第一歷位

分別門。作犯中明事。白竟後即云。對法類知可解。則

是明止持犯還有法也。又復下文。諸九句。皆此事法

上坐也。止持作犯唯對二教中事以明者。此是古義

如前廣述也。二教即制聽二教也。如婬盜等。是制教

家止持作犯事也。怨逼三時無染。則是聽教中止持

作犯事也。樂則作犯。不染是止持。既是佛開。故曰聽

教。又如造房是聽教。止不過量是止持。過量房成曰

作犯。此是聽教家。止持作犯事也(上皆自出意未詳)。通對二

教法事兩種者。謂作持與止犯者。聽教家作持止犯。

亦有法有事。如造房是。制教家作持止犯。亦有法有

事也。如三衣一鉢。是配事可知。謂制聽兩教各有法

有事。所以前不通法者。此却釋前句也。故前云止持

作唯對二教事以明等文也。謂制門中。如安居自恣

是法。婬盜等四是事。今若將止持作犯往收。但攝其

婬盜等事。若作持止犯。則得安居之事。及法。謂說恣

中。有法有事也。又聽教中。畜長是事。說淨是法。此上

皆是古師立義也。就前止持對二教中制門中事等

者。深云。要須捉取止字。至下文勿迷。謂今於制門事

上明止持也。

言婬通三境者。人非人畜生正道也。有人云。三處行

婬曰三境。此非正解。故心疏云。可學制止者。婬通三

趣等。然舉三趣則攝六道。以非人一趣含天修鬼獄

四也。羯磨疏云。約律明趣。伹說為三。謂人非畜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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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畜兩趣。形現易知。天鬼獄修。幽通難識。故合天修

鬼獄四道。為一趣也。莫不分得五通。異於人類。故號

非人。余曾問諸講士。便答余云。不讀觀音人非人等

者。可解。言非人者。此謂疑神。經中八部緊那羅也。形

如人焉。但頂生角。作此解者。知四分主者。三寶物為

一。主人物二。非人物三。畜物四也。二者制作如衣鉢

躰量者。樹皮生疎衣體非等佛量。即量非也。石木銅

泥鉢。躰非三斗巳上。斗半巳下。是鉢量非。止非法邊。

名為止持。下文出者。約如法作邊。成作持故。文互出

二不同。問此既明其止持之門。如何明其制作。如衣

鉢等。豈非作持行也。謂要因造作故是止持。何故今

於止持中。明云是止持行耶。答此衣鉢等。雖是作持。今

取止不過量。而作還成止持。故戒疏云。且如三衣。教

遣備具。不敢輕侮。名為止持。又云若過量作犯。反此

作犯。豈非止持。又云若不依行則是作犯。今依教作。

便成止持。注云昔以事不可學者。古人意云。取止持

作犯家。如婬盜等。事是住法故。出家僧尼所不應學

以須學故。聖不制學。故不得識。故曰不可學也。賓云。

古師意言。婬盜等事。不可故。名不可學。其中縱有不

識疑等。豈容有犯。犯是止持作犯家。所對之事。皆是

非法事耳。若作持止犯。則事與法。俱是可學。以作持

中。是事如法故。即衣鉢體量等。出家僧尼。應須學也。

古師亦不一向云事是不可學。故知有可學。有事不

可學。礪同此解。賓敘礪意云。言可學者。如造房衣。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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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量度等。及發口言。誦戒羯磨等。斯事皆須身口學

作。名曰可學。言不可學者。不可身作婬盜殺等。及不

口言妄謗綺等。斯並不可身口學作。名不可學(諸師意。與

此全異。即鈔是)。是制門(制離殺等)可學之通於制聽(制誦戒等。聽作房等。)不

可學中。唯是止持(如人非人想殺及盜等)。可學之中。自有二別。

若是制門。唯是作持(如說恣誦戒羯磨及受食等)。以犯反持。皆唯

上說。明記此言。則下文古師義自顯。若更繁解。翻令

雜亂。

就聽門中事通上二者。謂通可學不可學為二也。言

可學如房舍尺量長衣大小等者。此還是止。不過量

而作。曰止持。若過量作房。豈非作犯。反此作犯。依教

而作。故曰止持。此乃雙持犯義。偏約一邊明之。然此

聽中。亦同制止及制作。疏云。必有房財。理須加法。故

聽作也。若有妨難。犯過衣財不合加法。故聽止也。是

止持也。一如前制門中明之。此聽門中略不出耳。不

可學事同前述者。同上迷忘。是不可學。故疏云。謂衣

大小。迷忘互生。作法是非。昏昧雜起。望未違教名為

止持。迷非可學。故不制犯。前後想轉結不定者。且如

當時。不乞法造房。前後心迷。謂言巳乞者。則始終不

結其罪。乃至房成。中間想心。常迷不轉。則並無犯。若

轉想。則有前方便蘭。故曰不定。亦如欲殺人。臨至境

所。轉作非畜想殺。但得前心蘭。望非畜邊。得後心吉。

若本欲殺非畜。轉想作人想殺。結本非畜方便吉。望

後人邊得蘭。故云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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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作持對制門者。上明止持義竟。此下明作持行成。

制聽二教。明法與事也。文中還約衣鉢躰量作之。教

謂律藏者。明其律教。詮量持犯。以教於人。故名為教。

此教是作持家所學。若其不學。即是止犯。行謂對治

者。謂作持之時。以心起對治防非。起心依教作一切

善。皆是作持躰狀也。若不起治心。即是止犯。上釋制

教義竟。

就聽門中。事唯可學者。亦是古師義。謂作持中。約事

唯是可學。無不可學。謂於事上。不開迷故曰事唯可

學。事謂房舍尺量。長衣廣狹是其事也。不可學者。且

造如房。進趣修造。必假心想明了方能修造。若心迷

忘。豈能作房。故於作持。不開不可學也。今解不然。亦

開不可學也。故下作持九句中云不可學法迷。亦有

九句。故知亦開迷也。又戒疏云。如昔所解。作持門中。

法事但明可學不可學者。非此所明。以非進修。聖不

制學。不同止持通不可學。以唯離過故得明也(謂上持中。

由聖制止。忽爾心迷。而作無罪。開不可學。今此作持。如說恣等。進趣是作。若迷心終。無作理故。無不可學也)。今

解不然。不可學迷。非學能了。乃至三果猶有事迷。何

况下凡。而能通辨。故於事法。無問止作二法皆有迷

忘。而非罪攝。何以明之。律長財開忘不染。房舍指授。

亦開想疑。既不結正。明知有迷。故不結犯。今鈔所引。

正是昔義。未可依承。故下文難云。後緣法中。亦有想

轉等。還是故也。即答待後作持中法九句上為說即

是。法亦有迷。既指作持中為說。明知作持。定通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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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後作持中。即云不可學法迷亦有九句。故知通不

可學。何得於今而言事唯可學也。

所以不通不可學者。此則釋其不開不可學之意也。

此中古師義云。夫言作持必造趣營為。作其前事。若

心迷忘。何能作事。如持衣說淨。必假了心。是故不開

不可學也。此古師意。止持則通可學不可學。作持唯

是可學。不通不可學。故出其所以。言法唯進修方知。

事但離過自攝。既曰進修。故不開迷事。但離過故開

迷也。廣如後述者。立謂。如後配位九句作持門中說。

還有不可學法迷亦有九句。今指此文。兼破古解。悉

名作者。止持之戒。理須奉遵。不敬聖言。故名作犯。

懈怠不學者。此謂不學戒律也。上釋第二體狀門義

竟。三明成就處所者。謂持犯四行。結成分齊。在何心

中成也。謂在第四行心中成。故知行心。是持犯成就

分齊之處所也。就此一門。有其三段。初且單就行前

三心。明止持行。二約對治。行心。明止作二持成就處

所。後就三業。明四行成就處所也。雖有三段。唯是兩。

初二約心以明。後一兼身口以辨。約心辨中。止持有

二別。作持唯一種。以行前三心。無作持義故。止持有

二者。一是對治明止持。今即是初一是無惡來污。名

止持者。何故無記中。得是止持。由本受得戒體在心。

無惡相污雜。雖入無記。未違受體。不廢得名止持行

也。亦曰端拱止持。礪問。云何行前三心。既是無記。何

以成業耶。答行前三心中。有本受體光潔無違。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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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非修行持。首疏問。所以止持行前三得有。然其

止犯前三。何以則無。問意云止名是同。何獨止持無

止也。答戒是受得屬巳。以此三心。擬本所受。無惡來

違。說之為持。惡本不先受得屬巳。故不得以行前三

心。擬本受之惡無善來污。說為犯也。高云。意明受本

擬持。受時巳屬巳。止犯非所明期。非先屬巳。濟云。此

門既云無惡來污者。下第二門即是有惡來污。而明

其持。故言對治行。明止持作持也。

行前三心得有止持者。謂色受想。因對三色。即有三

想。以因三想。即有三受。謂見好色即樂想。惡色作苦

想。以不好不惡色作不苦不樂想。因此三想。故有三

受。領納違順。名之曰受。謂對樂想即樂受。苦想苦受。

不苦不樂想即捨受。因此三受。故有三毒。謂樂受生

貪。苦受生嗔。不苦不樂受生痴。以因三毒。成於三行

也。今謂。若心在前三無記心中得名止持。由本受是

記心。發戒無作之體。常在。今雖入無記。由不作惡。無

違本體。得名止持。濟云。識者了別為義。謂卒爾見色。

識能分別也。想者搆獲為義。謂心量度也。受者領納

為義。謂既量度則領其好惡也。行者造作為義。謂既

領善惡巳。心即運用成業故曰行是記心。前三是無

記也。注云流入行心成別因者五陰之中。一色四心。

心四之中。前三屬無記。縱造善惡。皆不成業。入第四

行心成別因。別因者。謂業因也。若行心中作善。是善

業之因若行心非惡。是惡業之因。言別因者。勝云。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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嗔等行。成犯因。無貪等行。成持因故曰別因。亦可約

貪嗔痴。別別因為業。故名別因也。言故分二者。謂解

上文也。端拱不動行前三心。是止持為一也。行心成

就。對治不作。此行心中。明止持。故為二也。故戒疏云。

故分四陰。以為二分。故曰分二也。受體是記三心無

記者。謂受時是有記心中。領得此體也。今人不可常

有記心。故在無記三心中。亦能持此戒體也。此文亦

是。佛疑故來。恐人情意謂。受體是有記。三心前無記。

若入三心。戒應是謝。今明不然。即涅槃云。其心雖在

惡無記中。本所受戒。不名漏失。

必行心成就前三則無者。謂行心能成持犯。若行心

既備。前三無記心則謝也。謂此識受等三心。不得有

對治行止作二持也。善性便有者。上約五陰心中弁。

今約三性。明持犯也。止作二持要是善。亦無惡性及

無記性。故言惡無記。無此二性中。不得有對治二持。

要局善性故。礪云。二持是善。非餘二犯。不善非餘兩

也。前三亦無局不善性者。此則翻上二持。明其二犯。

則無善性。及無記性。但有惡性。故言局不善也。謂識

等三心。不得有對治行。止作二持也。

若前後心有別持犯者。謂善無記性。若望一心。非是

結成犯處。若就前後相成。則為通有。即如禁閇沙彌。

一中具四行是也。又解。上既明行前三心是無記不

成業因。名為前心。後入行心。名為後心。方能成持成

犯。故曰前後心。有別持犯故。礪云。行前三心是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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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無記心中成也。若行心中則名別持犯也。又礪云。

上來持局善性。犯局不善性者。此就一心明也。若前

後心。及以教人。餘二性中。得有作犯等也。戒疏還述

此義。詺則有異云。若事前後。心則異生。別犯則可知

也。

後三業明成就者。此第三門義。約身口心業。弁成持

犯處所也。上雖約心。未論身口。故今廣明三業。是持

犯處也。

身二持等者。礪云。若約成教弁身口二持犯者。離殺

婬觸等。是身止持。如應來者來。收攝具。布薩時。燃灯

火。具舍羅。不安坐受食。及受食食等類。是身作持。離

口四過。如妄罵嫌綺等。是口作者。咸悉止故。是口止

持。如受持衣鉢。處分說淨。離衣六年。杖囊。二年六法。

作知淨語。傷地壞生。二入聚落。及順教修習等。是口

作持。身口合者。准說可知。身口兩犯。反前而說。單意

業中不成持犯者。前疏云。今此教中不防意地。故曰

也。此謂但初念起染心。不擬動身造作。此制大乘。聲

聞無犯。故曰不成持犯。聲聞之戒。擬動身口。起心之

時則成犯也。故律中。發心作心念是也。礪云。意業持

犯者。此但成身口。故不順別說。以此而推。故知意地

無二持犯。

若動身口思者。謂起心擬造前事。此思心即犯。身遠

方便。不同單意業也。故戒疏云。單意業中。不明持犯。

故律云。但意者不名犯也。若爾不犯。何故律云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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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心念作。皆名犯者。答此謂發心。擬動身口。雖未動

相。即名為犯。制聲聞戒。於可制者言之。獨頭心念。忽

起緣作。不名為犯。重緣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故

是犯科。所以文云。心念作等。是其犯也。任情兩取。後

解為正義。此是鈔主。取後解為正文。又大乘中。有三

種思。一者動發。二密意。三决定也。上來釋第三成就

處所義門竟。

四明通塞者。謂二持兩犯。互得相有曰通。互相無曰

塞也。

一心門唯就作業以明者。此明一念中。非前後而起。

名為一心。此就單心故唯塞也。謂廢境論心。但就心

中辨。則不通也。以持心望犯心。善惡相違。如起心緣。

離於殺盜。不得更緣餘善惡也。即正有止持心時。無有

作持。乃至無有止犯心也。謂心無並緣慮故。伹塞不

通故。疏云。既是一心作業。以持望犯。善惡相違。持犯

當分。各有止作。故使四行。並不得通。如人起心。離殺

盜等。可得更緣修善等也。又此通塞門有四段。前一

則單就心辨。明四行。二將心望境明四行。後二則對

事明四行。各有通塞故曰也。又言唯就作業以明者。

謂初門。單就心辨。盖是廢境論心。然實作其前事。且

約心邊單辨故曰也。要約作前四行事。今離却為兩。

目的明心邊也。伹塞不通等者。高云。四行俱塞。故言

並塞。謂尅取成止成作邊故塞也。以持望犯。善惡相

違。故塞不通。持犯當分。各有止作。故亦不通。謂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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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同。止作別故。故不通也。二犯亦爾。

二將心望境者。有云。約心對境。境有通塞。故言將心

望境有通塞也。若直語心。唯塞不通。屬前門也。礪云。

一心望兩境門是也。此是雙持犯義。今但言將心望

境也。謂於一境。且則有止作二持。即如戒疏云。雙持

犯有二。初約心用(即是下文若約修行解者。是也)。後約教行(即當此義)。言

心用者。謂若據標心動用邊。對一切諸戒。並具二持。

且如婬戒。順教禁防。即止持義。觀猒巳前。無思染過。

縱與境合。三時無樂。名為作持。餘可例之。若據教行

解。即此門雙持犯義也。且如三衣。教遣備具。不敢違

逆。為止持。如教䇿修。順行不犯。為作持。反上止持為

作犯。反上作持為止犯。故云二犯亦爾。礪疏。亦有二

意。初言前就制聽二教。明兩持二犯。如處必說淨受

持衣鉢等是也。二就進趣修習。如學問誦戒羯磨等。

以明止作二持犯也(下文云若就修行解上持等者。同此後段意也。鈔家前段同此

前段義也)。礪云。作中有止。收止成作者。則是對治離。則是

作家之因。作是是果行離。則成作家之果。謂由此對

治止心。能成其作持行。究竟果也。止中有作者。作則

是對治離。乃是止家之因。止則果行離。乃是止家之

果。謂由此作家之心。成其止家之果也。雖然一境。指

心有殊。故曰豈是通漫等也。准礪疏意。此中雙持犯

義。必不得約殺盜等作之。以殺盜等皆是單持隻犯

義。如常先解。

持犯不相有者。謂持不通犯也。持中無有犯。犯中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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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持也。若止作二持。有相成義持。與犯相違。無相成

義。高云。以持望犯。善惡相違故塞也。持犯自相通者。

謂持持自相通。犯犯自相通。皆謂止持中有作持。犯

中有止犯也。如止持中有作持者。勝云。如不過量。是

止持。以其依教。不越分齊故。名止持也。驗教量度。知

其分約。名為作持。此驗教量度成止。故下止中有作。

收作成止是也。礪云。止持中有作持者。如止不過量

造房曰止。須乞白二是作。長衣亦爾。止於懈怠之心。

是止持。加法說淨。曰作持。又云。如作袈裟。應量而作。

無有過量作犯之罪。即曰止持。加法說淨。復曰作持。

又可依教作時。亦曰作持。作持中有止持者。慈云。如

三衣一鉢。聖制須具。是作持。以如教䇿修順行不犯。

豈非作持。不敢違侮。止其非法體量。望無犯故。名為

止持。收此止持。以成作境。故下文云。作中亦爾。故止

據無違成持。作據順教成於持也。礪云。猶如造房。乞

處分法。稱之為作。由乞此法。依教造房。而無作房。反

却作犯。即曰止持。此則體一。而名是別。又如說淨是

作持。由說淨故。無有畜衣作犯之罪。反却作犯。即曰

止持。二犯亦爾者。反持成犯。可以類知。故曰亦爾。如

過量造房。出於教禁分齊。名作犯。不順教故名止犯

也。止犯中。亦有作。不畜三衣是止犯。故心違教是作

犯。礪云。不乞處分造房。稱止犯。身業造房。即是其作。

此則體一而名是別。豈非止中有作耶。

若為取別者。立謂。反徵前言。既云持持自相通。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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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相有者。如何取別耶。

答止中有作收作成止者。戒疏云。如畜衣。故違不說

淨。是止犯。越於期限。是作犯。又如造房。故違不乞法。

是作犯。即此違教。是止犯。今收此作衣造房之事。以

成不乞等止罪故曰也。作中亦爾者。謂是收止成作

也。如欲作衣。先止不過量曰止。後既作成。收前止心。

成其作衣之作持行也。礪問言。一心寧得止中有作。

作中有止。答言。一心者尅取成止。或作邊故塞。若望

二境門者。取對治為言。止中有作者。作是對治離。止

是果行離。作中有止者。止是對治離。作是果行離。舉

宗歷然者。如言止持中有作。止持即是其宗。雖中含

作持。皆為成止持之行。故言舉宗也。即此舉宗而明。

雖止中有作。作中有止。那成通漫。故曰豈是等也。一

止作持心別者。此下四句。正是解上舉宗歷然等之

言也。云此止心止境各別。豈是通漫耶。故作四句。明

其別異之所以也。要須約一境上解之。勿餘境上作。

則不相當也。由此中明雙持犯義。皆約一戒上。則有

雙也。故今四句料簡持犯義。只得於一境作之。故礪

云。此則體一而名是別。豈得約累境相怊為雙。若更

論異境。那稱體一也。舊解云云。良非得意。言止作持

心別者。如造三衣。止不過量心。與後加法作持心。豈

不別也。處分造房。止作之亦得。謂如造房。擬乞處分

法。不擬過量。是止持心。後加教法。依修造。是作持心。

二心既別。所指之境。兩亦不同。教曰舉宗歷然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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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止作境別者。謂如造三衣。止不過量時。衣境與成。

後加法時。衣境別也。有又云。一止持心別。止心不擬

將生疎絹布。作三衣者。名止持心。與心擬將絹作三

衣。名作持心也。二止作持境別者。生疎之財。緻絹之

財。二境別也。又約造房作之。以所造者止持境。由依

法造房。無作犯之罪。反此犯。即是止持故。望房為止

持境也。作持境者。即眾僧及羯磨教法。為作持境也。

三止心對作境者。立謂。如欲作三衣。止心不擬過量

是也。應以教造衣。衣是作持之境。由我止心不過量

故。將此止心。對此衣境也。有人云。生疎之絹。不堪作

三衣。今止心不用。是止持。然緻絹堪作。是今所用。名

作持境。故曰止心對作境也。深云。止心對作境者。即

收止以成作也。下文作心對止境者。收作以成其止

也。景云。如止不學一切法即止心也。由不學故遍犯

諸戒。故言對作境也(未詳)。四作心對止境者。景云。謂由

先學教。善識持犯。犯境不為。故對止境也。立謂。對婬

盜等。此本是止持之境。今起觀行心是作心。對前婬

等止境也(並恐不然)。應是持衣加法之心是作也。對前如

法上。不過量之衣境。有人云。身心將緻絹。作三衣。是

作持心。對生疎絹帛。止心不用。是止境也。

若就修行解止持等者。此明約心用邊。一切諸戒并

具二持犯。謂如婬盜等。若據進修邊。亦得有雙持義

也。進修只是修慈少欲等。故曰修行解止持也。呼此

慈心少欲修行。若如上來雙持中。約衣鉢等。但是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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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行教而明示。是約進修邊說也。今此下別約修慈

少欲義邊。則婬盜等。雖是單持隻犯。若約修慈少欲

之邊。亦具二持犯也。礪亦此。故疏云。斯之四門。並約

兩教以說。一進趣教。此通三學。二制教。此局毗尼行

教。通於理善。故言修行也。如止殺盜。先修慈悲少欲

等者。謂如為殺。先修慈心。收此修慈之作。方成止殺

之義。故曰也。慈悲對治於殺。少欲對治於盜。故云然

也。

作犯心邊有止犯如人作惡先不學善者。此謂若先

不學善是止犯。由此止故。後則作惡。即名作犯也。

止犯心中有作犯如人畜衣造房等者。景云。畜長衣

不說淨。名為止犯。由前畜衣。則是其作犯。亦可過十

日著用名作犯。故曰止犯邊有犯。作人如造房。不乞

處分。則是止犯。由前違教作房。復是作犯。立云。本作

衣時。若不說淨。但念是止犯。由本作時。即擬不說。今

止不說。名為止犯。望前要心。名為作犯。房亦復爾。不

乞處分。但是止犯。由本要心不擬乞法。後即作成。則

是作犯。若望不學止犯無作犯者。謂若就不學問邊。

止犯之中。則無有作犯也。何以知之。如我止不學問。

但是止犯。望未造過。豈有作犯。上所明者。約對事修

造之中止犯則有作犯可知。不即相成非無後習者。

謂今但止而不學一切聖教。但是止犯。既未作惡。無

其作犯。雖然由心止不學故。迷於教相。後必隨篇聚

造罪。故是後習也。此還是釋上止犯心邊。有作犯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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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三自作教人四句皆通者。此明教人兼自作持犯四

行。容有一時結成。故得相名。詺之為通。

令人漉水為巳用是止持者。向若不肯漉渦。飲用虫

水。即是作犯。今翻作犯。故名止持。若一往而言。似若

作持。今鈔將為止持。古師亦有將為作持。然實是雙

持犯義。事含止持。今偏約一邊明。以由漉故。止不傷

虫。故曰止持。又解。我以止心令他作。他作之時成我

止也。以望不損境邊。以成止也。又不乞處分遣人造

房者。此不乞法。是止犯行。作四事巳者。謂作上四行

巳後。隨人一个行中。其業若成。並時結四業。言離諸

罪過者。謂是入止持行也。乃至止犯等者。所以有兩

个乃至者。上一乃至即是結上文。明其止持行中具

有四行。始從止犯。後一乃至即是生於下也。謂上既

止持行中。具有四行。乃至作持作犯。亦各有四行也。

中間有越。故稱乃至。

塞者易解者。謂以不得一時成四行。故名塞也。亦如

前一心門中云止持時無犯等是也。此言唯塞者。獨

約一行心中明也。言通須方便者。謂若語通者。須前

作諸方便。則後隨入一行中。前業自成。四行齊尅。故

得是通義也。言四四十六者。謂止作二持犯。為四行

也。上即具此四。故曰四四十六也。言託相少別者。立

謂。前是自作教人門。此是前後自相成門。故言少別。

自安漉具者。此是止持。以反却作犯故。得名也。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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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虫邊是止持。此謂自安漉具。但是方便。未即漉也。

禁閇沙彌者。是作持方便也。有人言。如畜沙彌。制令

二師教誡。若不誡則得止犯。今既禁閇。令不起惡。是

作持也。又解。知有音樂當來。若不禁閇。則往觀犯罪。

故今禁閇。為作持也。安殺具者。即是作犯。此是殺家

方便。未即正殺。待後業自成耳。閇戶現相不與欲者。

是止犯也。謂現不在房之相。故閇戶也。不與僧欲。如

上作四事巳後。還房隨入何行心中。若前四業齊成。

通得四行也。

此後二門並對事修造明止犯者。謂第三四行中得

成十六行者。此並約造事事中有止犯。論此止犯。故

成十六也。今試論之。謂如上後兩門中。各明四行。其

中約造房。不乞處分。及閇戶不欲。約此房欲兩事。不

肯作故。是其止犯。謂造房事不乞法。對僧所秉事不

與欲。是止犯。則異由來不學問之止犯。若不學止。則

無修造事可對也。不得約此止犯通其四行。則無十

六也。上言十六行者。約此造事邊之止犯。故成十六。

故對事修造。以明止犯。舊解咸刀刀此解為勝。然亦

少妨。望前成就處所門中。止持有二。一謂端拱止持。

二謂對事明止持。今此門止持。還是約對事。所以不

簡出。何以止犯有二種。即簡云此是對事之止犯。非

是不可學端拱之止犯也。上來多段不同。總釋篇四

通塞門義竟。

五明漸頓者。此門分三。初就論心四行。皆有漸頓。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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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行辨。唯漸非頓。第三單就止犯明漸。後分四門。

細尋可解。言漸頓者。增積分成曰漸。一時總作曰頓。

礪云。若二作解義。唯漸不頓。論其二止。通含漸頓。

若論心漸以類可知者。如止心離殺。不離妄等。是止

持心漸。若唯安居。不自恣。是作持心漸。若欲行犯兩

分者。二持順受體。二犯是違受體。以受時擬斷諸惡。

若今悉斷。是順受體。若作心並造諸惡。則違受體。此

亦是結略上文也。謂順受體曰持。違受體曰犯。違順

既異。故持犯亦乖。故曰兩分。上言就心通漸頓者。謂

約心明。得有漸頓。若約行對境。唯漸不頓。

如正修慈心不得修餘對治也者。慈心但可對治於

殺。若不淨觀對治於婬。少欲對治於盜。各有所對。不

得一時故也。

且就男子身七心行殺者。謂三毒互起。三單三雙一

合。有七心也。今單起一貪心行殺。但犯一殺戒。餘六

不殺戒。並宛然無損。體恒清淨。四十九戒者。還約上

來所犯男子身中。除殺一支。猶有六支。加一瘡門。即

為七也。七毒歷七支故。言四十九戒並未犯。言五十

六戒者。景云。就餘男子身中。先所發戒。都未有犯也。

男子八支。七毒遍歷。七八五十六也。女人三瘡門。長

得一支。成六十三戒。皎然無染。言亦如前說者。如釋

相前戒體中辨也。

三就止犯別解四句分之等者。私云。此是漸頓門中。

最後第三段。前二段明三行訖。此下單就止犯。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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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段。明不學無知罪漸頓義。謂不學等。並是止犯罪。

故於此明。何故不學。即是止犯。礪云。故受戒結勸文

云。汝可學問誦經等也。又下文書誦戒羯磨。各言不

誦。因制五夏。誦戒羯磨。不者如法治。謂如吉羅法治

也。言無知。何名止犯者。故律下文云。先誦者今悉忘。

制言法待。又言不一心提耳聽法。以無知故。問本受

之時。令其學問。不學是止犯。受時言得果。今既未得。

應是犯。答學據自分。故說止犯。得果力分未堪。類似

無知。故不名止犯。更問不學二止名吉羅。吉羅此方

云惡作。既言止犯。本無有犯。那名惡作耶。答若當無

心。不得稱犯。但使起心不學不了。是則名作。今言止

犯者。望境說止也。

不學之罪先起者。私云。惡心不學。則結罪故是頓。無

知對事緣而不了。方結故漸。二別解不學無知罪者。

私云。前第一。通解不學無知二罪竟。前解不學是頓。

其義未圓。今更別單解不學罪。亦有漸有頓等也。深

云。前門是不學與無知相對而明。但漸非頓。今別明

不學。有漸有頓。

要心可學境止作不學意等者。知婬通三境。盜分四

主等。皆是可學。今息不學。頓得多罪。景云。三藏教法

皆是可學。今止不學。於一一境上。皆得多罪也。

若論無知唯漸者。立謂。緣於事法。對來不識。或復有

疑。方結其無知罪。以心思無並慮。境事頓現故也。由

對境事不了。方結無知。故漸不頓。問此不學無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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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是何者。將欲解不學無知罪。且假問生起。然後就

釋。答有人云是吉羅者。古來諸師。解不學無知。齊是

吉也。礪同斯判。今鈔不同之。若不學同古釋。無知有

兩種。若都不識是提。疑則是吉。至下九句中解也。即

引律文。故云無知是提罪。如礪解云。律文結提者。是

不攝耳聽法罪。非是於無知上結也。即如過三鉢受

食。不與餘比丘食戒。但過三鉢上結。可是不與餘比

丘結也。今亦任情兩存。若依礪解。後九句中。全無提

罪。須知。

言不學吉羅者。律文戒犍度中結勸文云。汝可學問

誦經。又下遣誦戒羯磨。各言不誦。因制五夏前誦戒。

不者如法治。若疑者得輕是吉羅者。南山意云。識與

疑。雖俱無知。得罪有輕重者。由疑從兩境生。謂緣是

非兩境也。疑是解家之律給須決斷。分有智性故輕

也。不識一向生迷。痴昏故重也。

三分齊者。引一段明結不學無知二罪。時節分齊。自

分三別。一約律教中結罪分齊。即五夏後結者是也。

二約行中明分齊。即五年從十歲受依止。三約眾生

根利鈍中明分齊。利根二罪。鈍根一罪。學據始終。不

學即結者。初受戒竟曰始。五分法分法身成曰終。中

間不學即是違聖。然今律令盡形學。今者不學。即結

不學罪。此依教結分齊也。望齊賢聖者。謂約行明。還

須盡形而學重。唯五夏然須盡形不學即結。所以制

令學者。謂有少解。即言功齊賢聖。故言五歲未滿。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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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歲者依止。優劣相降者。謂行解既有優劣。劣須依

優。但勝巳者其優也。故下引律文。五歲從十歲受依

止。十歲是優。五歲是劣也。五分法身成立方離依止

等者。五分。謂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也。防非止惡名

戒。靜慮息心名定。觀照空者曰慧。累惑盡亡曰解脫。

於自他解脫處。照知顯了。名曰解脫知見。此五可軌。

名之為法。成身之因名為分。新經論中。名無漏五薀

也。上就教釋竟。

下明約其根等解釋罪數多少也。若利根易悟始終

二罪者。謂利根若學即了。今止不學。於事不了。即結

不學無知二罪。不得待五夏後也。即不學之時是始。

從不學解時結二罪至後。故云始終二罪。乘云。受後

名始。一期形盡曰終。若更遠取五分法身是終。若不

學至終結罪。結罪乘有解者。不學罪當時即結。無知

罪要五夏後結。此則五夏是始。形盡是終。若鈍根難

悟始終無無知罪者。此言稍隱。謂此人既鈍。若不學

者。但有始終不學之罪。無有無知罪也。以非力分故。

非學卒得。上來約根鈍。解其得罪多少義訖。維即利

鈍不同。然以犯罪。理令須懺。

從此巳下正明犯罪可懺悔不義也。四可懺以不等

者。立云。此對古義故來也。古師解言。不學之罪可懺。

由發心學。即是斷相續心。故是可懺。若無知罪則不

可懺。由雖作心欲緣。緣猶不了。無斷相續之義。故不

可懺。如對後事來還復不了。豈有斷時。今此鈔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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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云俱可懺。故首疏問曰。不學無知。可懺以不。答解

有二種。一解不學罪可懺。無知罪不可懺。所以然者。

不學之罪。有斷相續義。如要心還學。即是無不學之

罪。即斷相續故可懺也。無知之罪。雖作心欲知。緣而

不了。由是無知。無斷相續。故不可懺。若後緣了。即是

解惑相除。復不須懺。有人破古師此義文言。或者是

其無明煩惱。罪是業也。巳起之業。應須懺除。業本非

或。何得言相反也。謂解但五。或不反業也。若爾發心

欲知。由自未知。相續不斷。不得懺者。我乘作心欲學。

由未得學。不學相續。乘應不得懺耶。答學後始修進

趣為言。知據終成了境為義。始終不同。何得相類。第

二師解一同其鈔之意。由本不學。故緣不了。聖結無

知之罪。今若巳學。雖復緣境未了。聖乘未結無知之

罪。故知若學。即無無知罪。故非可續。即無無知罪故

可續。何得更言不可懺也。礪乘破古執。同判可懺。故

今更解。無知心犯。乘有斷續。故得懺悔。起心學時。假

緣不了。聖不制罪。故是斷義。當知可懺。此義明矣。上

來釋持犯第五漸頓義竟。

六明持犯優劣者。於中又分為二。初就二持。持有優

劣。次就二犯。犯有優劣。所以有先後者。持順受體。故

宜先明。犯違受體。故在後說也。

一威儀戒者。立謂。外凡僧也。前辨五篇七聚中云。前

三是戒。下四威儀。今此所論。不同前判。前三後四。通

名威儀。謂是今時白四羯磨受者。皆名威儀戒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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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根戒者。立謂。內護六根之門。令不外染六塵。名護

根戒。即案善生經云。守攝諸根修正念。見聞覺知。色

香味觸。不生放逸。名護根戒。賓云。此是根律儀也。新

譯經論。名根律儀。乘名為護。舊譯經論。但有護名。所

言根者。眼等六根。言律儀者。是防護義。謂念智者。防

護六根。名根律儀。舊名護者。真諦釋云。能隔惡事。攝

善事故。能守護六根門。令惑業不入故。能防守行人。

令不墮四惡趣故。又能防守行人。令出凡位。入聖位

故。由斯多義。故名為護。從初業位持戒護根。乃至證

無學果來。若定若散。有漏無漏。一切時中。使根門不

漏諸漏惡。悉得立為根律儀也。瑜伽二十一。二十三

中。廣明聲聞戒根律儀。是世出世二道資糧。故知即

是道初業位(鈔言中二內凡者。未盡理說)。婆沙四十曰。云何護圓

滿。答無根律儀。應知此中。根是所護。由念慧力。護眼

等根。不令於境起諸過患。如鉤制象。不令奔逸。是故

無學。正念正知。名護圓滿。賓曰。謂根律儀。始從初業。

至無學位。方圓滿也(今鈔判為內凡。不言外凡及與聖位。言未盡理說也)。此護

根戒。以何為體。准正量部。正念正知正捨三法為體。

念謂於緣明記為性。謂能憶持本所受等。慧謂簡擇

功德過失。捨謂遠離貪憂二品心。平等性故。明了論

偈曰。毗尼毗曇文所顯。與戒及護相應人。此偈中意

云。理實毗尼具含多義。略而言之。身語善戒。及護根

義。皆是毗尼。而於律中。但明戒而不明護。故今毗曇

具顯戒護二種。方合律藏。理周足。故云毗尼毗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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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顯。與戒及護相應人者。戒即身律儀也。護即根律

儀也。諸聖弟子與此相應。故云相應人。若准俱舍。名

意律儀。乘名根律儀。大意同此。若欲廣釋。廣如多論

及婆沙百九十七瑜伽二十三。文繁不述。賓云。准理

此根律儀。通凡夫及聖人也。但能防護六根。即得名

根律儀。今獨判是內凡。違於大界法相義也。三定共

戒者。立謂。此約內凡修四禪四空定業等也。以入定

之時。其戒體光潔。出定則無。以此戒與定共俱。故曰

定共戒也。新經論。名禪俱戒。亦名靜慮律儀也。四道

共戒者。立謂。須陀洹巳上。證無漏果滅。無漏道相應。

以道戒雙起。故曰道共戒也。新經論中。名道俱戒。上

且列位。下即一一解釋。問此道俱戒。得果捨因不。答

捨也。且如初果後證一來。捨前劣道。更得勝道。道俱

之戒。隨道轉增。捨前劣戒。餘果准知。上來列位分別

門略序名目訖。

從此巳下。廣作義章。條文解釋也。初一外凡假名僧

戒者。疏云。對下真實僧。故曰假名也。僧有二種。一者

真實。二者假名。言假名者。四人巳上。詳遵羯磨說戒。

同崇無二。但是事和。未有真解理和之義。故曰假名

也。二者真實。如下辨也。立謂。此解上威儀戒。言是外

凡人也。若依舊經論。明五停心觀。謂心停住此五處也。

乘名五調心觀。將此五法。用調心也。乘名五度門也。

第二總相念。此小乘七方便中人。前三心也。賓云。准

成實宗。七方便中。前三是外凡。後四是內凡也。若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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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所計。明內外凡。位地不同。不能具述。上代成實諸

所云。外凡位中名乾慧地。始從凡夫。專信佛法。歸依

三寶。受持禁戒。戒生定。定生慧。能觀眾生空。未善明

了。理水不治。故名乾慧地也。心在理水故名凡。煗法

巳去。觀實法空。而有相心。數數陵雜。名為內凡。入見

道巳去。即名聖人也。若約大乘明。即當地前三十心

中即十信心是也。言十信者。一信心。二念心。三精進

心。四慧心。五定心。六不退心。七迴向心。八護法心。九

戒心。十願心。亦名習種性。此之十信。名為外凡。依

信樂大乘。仗闡提不信障得淨。果報感鐵輪王位

也。若依俱舍論。一切凡夫是外凡。七方便人皆內凡

也。上言五停心者。一不淨觀。二慈悲觀。三因緣觀。四

方便觀。五數息觀。各有對治。一貪欲多者。作不淨觀。

二嗔恚多作慈悲觀。三思覺多者。教令數息。著我多

者。當為分持十八界等(云云)。言別相念者。涅槃二十

八云。佛告諸比丘。當觀念處。云何名為觀於念處。若

有比丘。觀察內身。不見於我及以我所。觀受心法。亦

復如是。是名念處。榮疏解云。自身為內。他身為外。自

他合觀。名內外身。神名為我陰。我所畢竟皆無。名為

不見也。身既無我。餘三亦然。故曰觀受心法亦復如

是。此謂一觀通於四境。有時一境。具於四觀(此是總明觀四

念處)。亦云。若觀身不淨。觀受為苦。觀心無常。觀法無我

(此是別相觀四念處)。此四念處。只是觀五陰上為四耳。觀色陰

為身念處。受陰為受念處。識陰為心念處。想行二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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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法念處也。言一境具四觀者。具觀身一境。即作無

常苦空無我四觀。此曰總相念。餘三境各具四觀可

知。中二內凡和合僧戒等者。引即解前護根并定共

戒也。立謂。即七方便中後四人也。謂煗法頂法忍法

世第一法。此是四善根人也。賓云。四內凡巳去。分得

無漏慧觀。不執我我所。絕於違諍。故言和合也。言煗

法者。疏云。煗體是慧。無漏火相。故稱為煗。又解。煗是

八聖道火相。故名曰煗。八聖是真解。煗心為似解。八

聖道是無漏。煗心是有漏。真無漏慧。所燒煩惱。譬如

火體。煗是有漏似解。與彼為因。譬如煗觸。是火之相。

私云。以無漏八聖道是真智。能燒煩惱。喻如火體。令

此人學之未極。似若真智。如火家之煗氣也。上言八

聖道者。一正見。二正思惟。三正念。四正定。五正精進。

六正語。七正業。八正命。是為八聖道也。言頂法者。此

人觀四真觀行因盡。即以此盡開釋頂法義。何者。前

煗法人。始作四諦十六行觀。觀未能熟。忍法巳去。又

復縮觀。今之頂法位。十六周遍。若使止預觀物分明

悉見。約此周盡有同於頂。故曰頂法也。言忍法者。忍

是為義。謂安住名忍。此人亦緣四諦。得此法時。安耐

眾惡惱事故也。言世第一法者。世間中勝。名為第一。

此人具信進念定慧五根。觀四真諦持。近生於苦忍。

勝前方便故。稱世第一法也(言五忍著觀四諦中苦法忍等云云)。此約

小乘。就七方便。後四法人。乃至須陀洹向人。皆曰內

凡夫也。前三十心。後中十行十迴向心。曰內凡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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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十行者。一歡喜行。二饒益行。三無嗔行。四無盡行。

五離痴亂行。六善現行。七無著行。八尊重行。九善法

行。十真實行也。此之十行。名性種性。依破虗空三昧。

伏聲聞畏苦障。得樂果報。感銀輪王也。言十迴向者。

一救護一切眾生迴向。二不壞迴向。三等一切佛迴

向。四至一切處迴向。五無盡功德藏迴向。六隨順平

等善根迴向。七隨順平等觀一切眾生迴向。八如相

迴向。九無縛無著解脫迴向。十法界無量迴向。此十

迴向。名道種性。依大悲。伏緣覺捨大悲障。得常樂果

報。感金輪王也。此三十心。名為內凡。亦名三賢。於五

位之中。屬於第一資糧位。若依多論。稍謂白四羯磨

受者。名為外凡。五停心巳去。悉屬內凡也。前言定共者。

有人云。外道亦有。故曰共也。榮疏云。何名方便。謂未

入道聖位之前。修時有階降之異。是趣果方便故曰也。

前方便三。與外道凡夫悉皆共得。後得方便。唯是內

道之所尅。非外道凡夫所得。其無漏聖道之似相貌

故。非外道之凡夫所有也。言和合僧戒者。此人分有

聖諦。理水在心。名和合也。其須陀洹向。猶屬內凡者。

為但得十五心。以十六心未滿之。即入於初果方便。

是聖位下當明之也。後一聖人真實僧戒者。疏云。此

約無漏聖人。契證真實。違諍相盡。故稱真實僧也。若

約大乘。初地巳上方便是聖位。就小乘明者。初果巳

去。與無漏道契會。方是聖人。故涅槃疏云。前七方便

是有漏。此下苦忍巳去是無漏。前是似解。令是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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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是凡夫。引下是聖人。欲界四諦下。有四忍四智。苦

法忍苦法智(一解云。忍是伏義。智是斷惑之解)。次集法忍集法智次

滅法忍滅法智。次道法忍道法智。總成其八(此約欲界作耳)。

上二界。總合作有四比忍四比智。謂苦比智。乃至道

比忍道比智也。現斷下界。比上二界。故曰比忍智也

(忍與智同前解)。亦云現在比斷未來。故成八心。二八成十六

心也(未來應是往反。生死未盡)。若得前八忍七智十五心時。名須

陀洹向。十六心滿。名為初果也。忍性是慧。緣於一諦。

緣空名慧。緣有名想。在苦忍初心。念無相理。是故得

緣滅諦之名。又云觀於苦諦。四諦四行之一。乘亦名

一諦也。如是忍法。緣一諦巳。乃至見斷煩惱。見四諦

理。而斷煩惱。是四諦之所斷。故曰見斷煩惱得須陀

洹也。私云。約四諦上作觀。一諦有四諦。苦法忍。苦法

智。比忍比智。餘亦可知。若但得道比忍。未得道比智。

猶是向位得比智也。巳是初果也。言苦法忍者。謂知

此身是苦之法忍之。以照了知是苦法故。即名苦法

智也。言比忍比智者。既知現在苦。比其過未二世。亦

可比其色無色界。一切皆然。故曰比智。言諦者。是審

實為義也。三品殊異者。初一最劣。以是外凡夫故。次

二漸勝。以是內凡故。後一最勝。是聖人故。又解。初一

最劣。以護身口故。次品漸勝。以護心地故。後一最勝。

證無漏解脫故。上來釋約法口門義竟。下明就位辨

也。

無學人德圓故戒行勝者。之謂羅漢三界惑盡。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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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辦。梵行巳立。不受後有。具二解脫。故曰德圓。重具

二解脫者。賓云。羅漢若得滅盡定者。名心解脫。慧盡

諸漏。名慧解脫。此名具二解脫。慧能破煩惱故。一切

羅漢。無不得此解脫也。然心解脫。則有不定。此心解

脫。約九次第定。或有得者。或不得者。謂此人修行之

時。伹於未至禪(初禪之前)中。加功斷惑。證無學果。以其未

修上界四禪四空定故。不能出入九次第定。為此雖

得慧解脫。未得心解脫。九次第定者。從欲界散善。入

於初禪。出入於二禪。乃至三禪。四禪。空處。識處。無所

有處。悲想非非想處。及滅盡正受。於此九定。次第修

習。或逆順。或超間。或逆超間。或順超間。唯得超一地。

不得起二地。謂約小乘力劣。唯超一地(言一地者。即歡喜地也。二

地者即離垢地也)。若約大乘。此則不定。或於欲界散善中。越

滅盡正受。或於初禪。超入滅盡正受。或入非想等。今

小乘。能如是出入九次第定者。名心解脫也。三果企

求未息者。那含以下。名七學。又望上而修。故云企求。

言企者。如人舉足跟。取高處物。故孝經云。不肖者企

而及之。即其義也。

七眾相望乃至大比丘無願勝者。謂四萬二千學處。

日夜恒流。更無願求。故言勝也。其四萬二千學處之

義。如上釋相篇初巳廣釋訖。餘五眾相望。五不及八。

八不如十。十復劣具。故五戒最劣。疏云。七眾戒中。比

丘戒勝者。謂出恩愛獄。心清淨故。具足一切戒律故。

有大深心故。志願堅強故。智勇健故。趣向解脫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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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故。

四止持離過為勝者。對婬盜等麤重之境。不犯曰勝。

作持離過為劣者。謂如持衣說恣安居等。輕微故劣。

若能治行者。止得對麤過。持行易成故劣等者。此約

就防未起之非故爾。類於斷結道。且如初篇業麤。離

之則易。微品善心。能防不起。如是乃至第五篇。過相

輕微。專加護持。方能離過。比於斷結。解惑亦爾。下解

斷上惑。上解斷下惑。為其麤惑障理淺故。還以鑒淺

理之智。故下解除上惑。如初果淺識斷見諦麤惑是

也。微惑曀理深。自非勝智。無以排斷。故上解脫斷下

惑。若如懺悔則爾。以事中相違。要須歒對相當。方勝

除滅。由懺是智。有中之業。遞相抑伏。要須歒對相當。

當方除遣。若上品惡業。下品善心懺。非歒對。強者先

事。故不得滅。要還是上善。抑伏惡因。不招業。中下亦

然(上並礪釋之)。

謂修離染清淨行等者。此善心持戒。以內心修觀行。

不起染濁。對婬三時不樂。是為離染義也。為名利世

報等者。謂為名聞利養。及求天勝果。名世報也。

若以作持校之者。謂上諸文。明止持行。具有三心。今

此下明作持行亦有三心。上中下不等者。謂善心持

戒。為上品持也。若不善心為名利者。是中品持。若無

記散亂是下品持戒。莫不持戒不分三心者。謂今持

衣說淨安恣等。名作持。雖有三心不同。皆是頓教。得

名持戒。就持無別故。不分三心也。三心者。善心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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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心。持戒可知。第三無記心持者。如病壞心。謂為聖

所開。此雖是持。說為劣。俱不違教故也。謂約律教中。

不分三心。謂教中不道三心。但使順教。是持於戒也。

六為約就所求四種等者。引下義意。同涅槃二十七

云。師子吼問佛。云何修戒。云何修定。云何修慧。佛言。

若有人。受持禁戒。但自利人天受樂。不為度脫一切

眾生。不為護持無上正法。但為利養。畏三惡道。為命

色力安無礙辨法。惡名穢稱。為世事業。如是護戒。則

不得名修習戒也。云何名為真修習戒。受持戒時。若

為度脫一切眾生。為護正法。度未度故。解未解故。歸

未歸故。未入涅槃。令得入故。如是修時。不見戒相。不

見持者。不見果報。不觀毀犯。若能如是。則名真修習

戒。如諂媚邪命勝他名利等者。即涅槃二十二云。

有四種事。獲得惡果。一者為勝他故。讀誦經典。二者

為利養故。受持禁戒。三者為他屬故。而行布施。四者。

為於非想非非想處故。而繫念思惟。如是四事。得惡

果報。自意解云。他屬巳也。第四應是邪定也。戒疏云。

如涅槃說。有四因緣。事雖似善。不得樂果。為勝他故。

名利眷屬及以世報。雖修行善。非佛意故。問戒本云。

名譽利養。持戒所得。如何經中。反呵非善。答深有旨

也。若局鈍根。無由離惡。且勸持戒從善。從善故舉世

樂。以勸彼持。如戒文是也。若又樂福。無心涉道。非以

本意。故又呵毀。如涅槃即戒本來云。戒淨有智慧。便

得第一道。轉鈍為利。豈不然也。二言罪分齊至不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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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惡等者。此人見目連問經中所說。犯波羅夷者。九

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墮泥梨中。信佛此語故持戒

也。言泥梨者。薩遮尼犍經云。是外國語。此云地獄也。

言深心不樂為惡者。立謂。為之言作也。引此文證上

雖是賊與罪分齊。但不樂作惡。即是淨持戒也。三福

分齊欲生天受樂等者。如難陀比丘持戒等是也。礪

云。如戒本有未欲得生天上。若生人中者。名聞及利

養。死得生天上等。都此起時心也。對此可引難陀為

天持戒事。如雜寶藏經抄(云云)。四道分齊縛著等累

由戒得解故者。立謂。縛是繫。縛是著。若作心持戒。斷

惡修善。出三界之繫縛。至無上道。故言道分齊也。只

是下離生死。上求佛道。中修萬行。此人見戒本云戒

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即便持戒。此最為勝。

七約方明持閻浮提勝者。四州之中。此南州眾生煩

惱最重。如能持戒。故得勝名。厭背情猛故也。此方一

日一夜修道。勝他方五十小劫。所以然者。喻如糞中

種菜。菜必茂盛。於惡煩惱。修善勝故。於淨方作行。即

經云。火中出蓮華。可以意取。私云。言西方東方一等

者。何故不舉北方。由北方無有佛法故。八難之中。彼

是第四難也。三障之中。又是報障。因此汎明三障義。

謂業障。煩惱障。報障。故俱舍頌曰。三障無間業。及數

行煩惱。并一切惡趣。北州無想天。述曰。不間業者。此

謂第一業障。局是五逆業重。定墮地獄。故曰業障。第

二煩惱者。煩惱第二。第一數行。謂恒起煩惱。二者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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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謂上上品煩惱。應知此中唯數行者。名煩惱障。如

扇搋等(五種黃門)。煩惱數起難可伏除。故說為障。上品煩

惱。雖復猛利。非恒起故。易可伏除。不說為障。下品煩

惱。雖非猛利。若數數起。亦名障。宜作四句。一動而不

利。二亦動亦利。三利而不動。四非動非利。動謂數起。

利謂猛利也。初句大老子人似如少嗔。而內心常起。

不令人覺。二者有人常起貪嗔。又極重猛利。三者。有

人雖不恒起。極盛難可當對。四者令是善根成熟之

人也。此四句中。初與第二。是煩惱障。下兩非障。第三

異熟障(舊名報障)。三惡道全人中北州及非想天。名異熟

障。以報生此處不得聞法故也。如無想天。多是外道。

修於世禪。生在其中。以外道計此處為涅槃。由此邪

定故。注云是愚人生處也。此障何法。謂鄣聖道加行

善根故說為障。

八約佛在時勝滅後劣者。立謂。佛世眾生。機利根熟。

持現獲果。故勝。末代人根頑鈍。雖持無見得道者故

劣。以優婆掘多問尼為證者。案付法藏傳第二卷云。

佛滅度後。一百年中。有商那和修。任持法藏。化緣欲

畢。將欲付屬。入定觀見憂婆毱多。佛記此人。於百年

後大作佛事。利益眾生。不可稱數。因誦其父。具陳斯

事。父聞是巳。用何商那。商那將至僧坊。度令出家。與

授具戒。羯磨巳訖。得羅漢果。三明六通。具八解脫。勝

上言三明者。一過去宿命明。二未來天眼明。三現在

漏盡明。是為三明也。言六通者。一是身通。二天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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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眼通。四宿命通。五他心通。六漏盡通也。云何為

通。離擁無礙。名之為通。故云六通也。言八解脫者。一

內有色外觀色(謂初觀不淨。觀道未強。不壞內身。但外觀色。死屍胮脹。能絕縛。故名解脫)。

二內無色外觀色(謂習行稍久。觀道增強。能於自身作巳身滅色想。唯觀外色。死屍胮

脹。是名解脫也)。三者淨解脫(謂青黃赤白可〔葱〕之色。名為淨也。觀離淨故。名淨解脫也)。四

者空處解脫(謂悕求無色之為空。空處四陰離縛名空處解脫。謂以識名。故令身〔心〕)。五

者識處解脫(謂空境廣多。緣則煩惱勞厭境存心名之為識善。所陰離縛。名識解脫也)。六

者無所有處解脫(謂以識多故。令身心亂。未得安穩。心境俱亡。名為無所有處離縛解

脫也)。七非想非非想處解脫(謂心境麤故。不復現行。外道之人。謂無心行。佛法猶

往望真細慮。內外合說故云非想處解脫也)。第八滅定解脫(謂心法並息名滅盡定解

脫。滅盡諸法。離於心過。故名解脫。此八解脫者。亦名八背捨。得上棄下。名為背)其毱多既得此

三明六通具八解脫巳。心自念言。我於今者。巳覩法

身。未見如來相好之體。思惟是巳。深生哀愍。爾時有

一老比丘尼。年百二十。曾見如來。優婆毱多知彼見

佛。故至所所。尋遣使者。告比丘尼。尊者毱多欲來相

見。時尼即以一鉢。盛滿中油。置戶扇後。毱多到其所

止。當入房時。棄油數渧。共相慰問。然後就坐。問言大

姉。世尊在時。諸比丘威儀進止。其事云何。比丘尼言。

昔佛在世。六群比丘。最為麤暴。雖入此房。未曾遺我

一渧之油。大德者智慧高勝。世人號為無相好佛。然

入吾房。棄油數渧。以是觀之。佛在時人。定為奇妙。毱

多聞是語巳。甚自悔責。極懷慚愧。比丘尼言。大德不

應生耻恨。佛言曰。我滅度後。初日眾生勝二日者。三

日之人蓋復卑劣。如是展轉。福德衰耗。愚痴闇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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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羸損。今大德。去佛百年。雖復為作非威儀事。正得

其宜。何足為恠。爾時毱多而更問之言。姉見如來。其

事云何。尼曰。昔佛在世。我年二十。始欲行嫁。失一金

釵。墮深草中。求不得。復以燈燭。遍照推覓。求之至疲。

了無髣歸。正值如來遊行而過。金光晃耀。如百千日。

幽闇之處。並皆大明。微細諸物而悉顯。尋見我釵。因

即取之。以斯緣故。吾得見佛。毱多聞是巳。倍生悲戀。

嘆未曾有。餘如上第一談玄卷中。第四結集所由。五

師傳授問巳敘說也。

九約遮性二戒不同互持強弱者。謂性戒有業道之

罪。能持則強。遮戒但遮世俗而無業道之罪。但有違

教之過。能持是弱。若約住持。紹隆佛法。遮戒能令正

法久住。持者為勝。性戒自從無佛出。亦有此戒。體非

住持佛法。故說為弱。若約修行以解。遮戒護心細則

勝。性戒護心易成。故劣故言互也。謂交互合有優

劣故也。十約六聚上下。互持強弱。初篇雖遮過為

勝曰強。下篇離輕過為劣曰弱。亦可前三聚是戒。能

持名勝。下四聚名威儀。能持為劣。若互取前三聚過

相遮持行行易成為劣。後四威儀微。持行難成故勝。

心疏云。若就根條以判。初篇行之所依。是根本故勝。

下篇枝條故劣。若就進趣修成。初篇過重易離。不假

勝進修治。故名為劣。乃至第五過微難護。必須專意。

無由識相。若能純淨無染。名為最勝。又如上羅漢駈

龍。但以持戒之力。莫非輕重等護。故使功高五百。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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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律文。畏慎輕戒。猶若金剛。又如涅槃微塵浮囊等

喻。

上釋二持十門義竟。巳下明二犯也。無學悞犯故輕

者。此明羅漢無有悞作得罪門輕。礪云。七學人有故

犯義。如失念故。賓云。然決定不犯婬殺盜妄酒。以聖

人得五不作戒故也。所餘容犯。然決定不入三惡道

也。然無學人悞犯者。是無記心犯也。或非時入聚。或

夢中犯等。然又聖人。但有犯遮戒。不犯性戒也。

作犯是重止犯為輕者。作犯對初篇。此是三乘行之

根本犯故罪重。止犯對下篇輕戒。如不安恣。不學聖

教。止犯吉羅。長財不說但犯提罪。故皆輕也。又云。作

犯進趣造境故重。止犯反此輕。

三就心三品明優劣者。即善性。惡性。無記性。三心犯

戒有輕重也。惡心犯最重。善心犯次輕。無記心犯最

為輕也。罪輕曰優。罪重曰劣。如卷初篇者。即指篇聚

名報中。巳明此義竟也。

四戒威儀篇聚上下輕重等者。犯上二篇是戒則重。

曰劣。犯下三篇。是威儀輕曰優也。

五就遮性分輕重者。謂遮則罪輕。犯性則重。犯性地

獄不除如智論說者。立謂。彼論明調達破法輪犯蘭。

佛令僧中懺竟。尚入阿鼻一劫不披。以雖懺竟業道

不除。此破僧是性戒也。深云。是頭陀比丘。悞殺畜報

事等(未詳)。

如持中可解者。謂同前問尼之事也。若佛在日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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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煩惱輕故。則心輕故罪亦輕。滅後比丘。煩惱重故

即是心重。犯亦罪重。即如闍王造逆。見佛際快。今犯

吉羅。無堪對懺。

犯必托境關心成業者。夫以犯戒。必有所對之境。以

境有好惡。致心有增微。如婬戒。對好色曰境優。心則

增也。惡色曰境劣。心則微。故言心有增微。如卷初云。

由境有優劣。心有濃淡也。論通一切不局一戒者。立

謂。上約殺戒。明心境重。如此義戒例然。故論通一切。

論謂指上毗尼母論也。私云。如上所論不局一戒。故

曰論通也。

婬中自有輕重者。立謂。畜重人輕。以欲心甚故。不妨

約報人重畜輕。以人報勝污辱罪重故也。此言輕重。

非約夷蘭。此望來報業道輕重。有云。先約人畜。人重

畜輕。報卑故爾。或畜重人輕。欲盛故。次約人趣。自分

輕重。在家則輕。出家約境尊故重。就出家中。凡輕聖

重。且如俗律。尚和輕強重。重同報異者。謂強同得夷。

來報則重。故云報異。謂婬畜罪輕。乃至聖人最重等

也。

如六足毗曇中說者。案成實論。有邪見品中云。不信

有三寶及父母羅漢等。不信有因果四諦等。故曰邪

見。以不信罪福善惡業報。名斷善根。決定當墮阿鼻

地獄。如阿毗曇六足中說。殺此人罪。輕殺虫蟻。又此

邪見污染世間。為多損減眾生故(論文如此)。立云。六足者。

以六支解義不同。故言六足。一法蘊足。有六千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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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類足。有一萬二千頌。三施設足。有一萬八十頌。四

識身足。有七萬頌。五集異門足。有一萬六千頌。六戒

身足。有廣本七千頌。略本七百餘頌。前三論佛在時

巳有。後三論。滅後一百年。諸羅漢集作。有人云。六足

阿毗曇者。謂某比丘。作發智論。別作六支義。以解此

論。故曰六足。足即支也。

八將制約報以明輕重者。謂將佛所制戒。約來報業

道對校。有輕重優劣也。

媒房三戒謂媒嫁及二房為三也。故論云者。即母論

也。案毗尼母中。有四句。一或有犯重報輕。二或有犯

輕報重。三或有犯報俱重。或有犯報俱輕。言犯重報

輕者。如媒嫁及作私房不乞處分是也。二犯輕報重

者。如比丘嗔恚心。打阿羅漢。或復欲心摩觸羅漢。起

於染著。乃至打佛。於佛起染欲心。或惡口罵佛。及阿

羅漢。毀呰形殘。諸根不具。此得波逸提罪是也。三俱

重者。如波羅夷。及二無根謗聖及凡。得僧殘罪是也。

四俱輕者。如比丘入聚落。不憶念攝身四威儀及口

四過。忘誤犯者是也。結戒法異輕制重名者。謂佛制

所不觀業道。且就希數而制。是喜犯者。即制重名。言

輕制重名者。如媒房是輕。由喜犯故。故制重名是也。

得罪法異因果相當者。罪謂業道罪也。謂雖輕制重

名。而來報還自相當。以因輕故。來業亦輕。解上媒房

事。因則是輕。律制重名。然業道之果則輕也。前言結

戒法異者。此明結戒法。異於得罪法也。結戒法。就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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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而制。故結不定。明得罪法就因果而科。故則定與

不定既差。故言異也。

結戒法異重制輕名者。如打比丘。性戒業重。今雖制

提名輕。然來業則重。故言制輕名。得罪法異因果相

當者。同前解也。謂打僧是性重。曰因來業是果亦重。

因果既齊。故言相當。言得罪者。即是業道。非違教之

罪。須知也。

此後二句結戒法不異得罪得罪不異等者。此是業

道罪。與制戒罪輕重同也。論中四句此是後兩句。即

犯報俱重。犯報俱輕也。

位分四別者。初位三時俱重為一句。第二位三句二

重一輕者。謂二時重。一時輕為三句。第三位一時重。

二時輕。為第三句。第四位三時俱輕為一句。若三時

心俱重。定入地獄。若二時重。其業則不定。或遇善緣

得脫。不遇則受。

謂方便舉尤害心者。此是三時之中。最前心也。舉獨

重妬害心。欲殺前人。此三時心。新經論中。名曰加行

根本後起也。根本起尤快心者。此中間心也。正殺時

心中起快意。念言。所作快樂。暢我本情。成巳起隨喜

心者。既作惡巳。理應懺悔。今不思改革。情懷悅豫。下

文八句。直約有心無心。今約輕重故爾。

摩呵羅者。應師言。譯云無知。或云老也。善生十誦中

啼哭殺父母者。案善生經云。若為他使。令殺父母。啼

哭憂愁。而為之者。如是罪相。初中後輕。十誦則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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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病。受苦惱殺令離苦。是名善心故得波羅夷。得

逆罪。律文唯齊此說。

深厚纏殺蟻等者。纏謂煩惱也。由能繫縛眾生。不得

自在。喻之繩纏。下三戒蘭吉者。立謂。如殺人。初人想。

則是方便萌。至正殺。作無想斫。是中間無心。既殺人

巳。乃知是大便起快心。即名隨喜得吉羅。故云蘭吉。

景同此解。

二初便有心乃至餘三戒或蘭吉者。立謂。如殺舉心。

未動身口是吉。動身口至境所。未犯根本是蘭。即轉

想作杌想殺。無至想取。至竟不轉。無後心吉是也。此

上皆約轉想故爾。景亦約遠近方便解也。有本作戒

字。定應是錯也。若餘三犯吉者。且如殺妄二戒。後起

喜心。前事巳畢。故但得吉。盜則不同前。雖無心。後既

知是盜。應還他物者。不還者。更結重夷。今言吉者。且

結隨喜心之吉也。

本作是念我當妄語例之者。此引小妄語戒。亦有三

時。互作八句。要三時俱有心。知是妄語方犯。引彼證

此。明有八句不虗也。

不同前八莫不有心者。謂牒前輕重門中八句。與此

不同。前八句中。雖是輕重。皆得名犯。不類此中八句。

無心之時。不犯罪也。

後明無心者。此解無心之八句。若無心等故宜不犯。

此通料簡後門八句也。又云。後明無心或無心受樂

者。此解上八句中最後一句。三時無心句也(未知孰當。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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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上來釋第六持犯優劣門義竟。

四分律鈔批卷第十一本

四分律鈔批卷第十一末

七雜料簡一以不學無知歷位分別者。即是一下文。

立兩个九句。皆是將不學無知罪之多少。輕重有無。

以歷持犯四行之位。明罪有無多少。故曰也。二方便

趣果分別者。明其方便。及果罪差別。三具緣成犯分

別者。謂前釋相中但明別緣。未明通緣此中始辨通

緣。歷前別緣以彰犯不之義也。

初且敘結者。即此下兩行之文。明結其不學無知之

罪所以。謂敘其結罪之意也。然後例開者。謂將此不

學無知之罪。例於持有犯四行。皆類例有也。即下文

云。既略敘結。須配位法。是其義也。

隨相境想具之者。謂若勤學聖教。識達持犯。若作罪

福。前釋相中巳明。或兼迷忘。則不結犯。如想疑等。不

結根本。此亦隨相略釋。今此明不學無知之人間於

教相。故今料簡。約位既釋。佛言隨所作結根本等者。

謂約不學無知。今隨犯六聚結等根本罪巳。更加不

學無知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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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立兩个九句者。無約止持中分可學。作兩九句也。

且據一事等者。謂隨約一事作。今且約殺一戒作之。

餘例取解。故言以通餘戒。

有無輕重者。謂約九句上。明不學無知。或有罪或無

罪或重也。上品一句。以識事識犯。是無罪也。中下各

四句。帶疑及不識是有罪。就有罪中。不學及疑是輕。

不識是重。故曰也。

上品一句識事識犯者。覺意云。識知婬通三覺。盜分

四主。及燒埋壞色等。障云識知。隨胎皆名殺人。了知

從初識至後識。明皆名人也。世中大有人。謂言胎未

是人也。言識犯者。識知殺人犯夷。殺非畜蘭提。約盜

者則。謂識知盜五夷四蘭也。言犯者。只是罪故也。首

疏中九句喚為識事識罪。餘義一同。但故此字也。戒

疏云事謂殺盜三衣一鉢也。犯謂結罪。夷蘭提吉。若

能於此事法明了無疑奉行。可謂上品律儀之士也。

中品四句。識事疑犯者。識事同前解也。言疑犯者。謂

疑殺人為蘭。盜五為蘭。下解釋中。即云疑輕重。應此

文也。二識事不識犯者。識事同前解。不知殺人得夷。

謂言得蘭。不知盜五犯夷。謂是犯蘭。下文解釋云迷

輕謂重。應此文也。則不得云犯謂不犯。既言識事。即

是知佛制不得殺人。何更得云無犯。而稱不識犯。但

是迷輕謂重。迷重謂輕也。又云雖知佛禁殺人。不知

夷蘭提吉之殊。故曰識事不識犯也。三識犯疑事者。

亦知殺人得夷。但於事生疑。疑之為刀故得夷。為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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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亦夷。為命斷得夷。為刀傷夷。猶豫不決曰疑也。又

疑者。為殺男夷。女亦夷。約婬為樂方犯。為入即犯是

也。云疑前境是人非人者。此是迷心屬不可學句。何

得來此明也。四識犯不識事者。識犯同前解。言不識

事者。只言刀殺得夷。謂言墮胎與藥等非犯也。盜中

只言村中盜是犯。謂於蘭若盜不犯。又約燒埋壞色

不知是犯。故下文解釋。即云迷輕謂重。應此文也。唯

不得云犯解此句也。覺云。不識事者。不識婬通三境。

盜分四主等事也(此解好)。

次解釋者。即解上九句也。言犯謂不犯者。如婬被怨

逼。教禁三時無樂。方名不犯。今此不識。教人云。我造

境。可宜成犯。今被怨逼教禁三時無樂。方名不犯。今

此不識教人云。我造境。可宜成犯。今被他逼。非我本

情。雖復受樂。豈容成犯。此是犯謂不犯也。又如殺戒。

律明從初識至後識。殺者皆夷。今不學者。謂言人形

成就。可分得犯夷。今如酥酪。未成人相。何容得重。又

如盜本得財潤身。可得夷罪。燒埋壞色。謂言無罪是

也。此皆都由不識其教。皆結愚痴之罪也。迷輕謂重

者。此不識教。只由不學。謂言殺畜盜同名。殯云。此是

迷輕謂重也。

中品帶識故於事生疑不識有八罪者。明其中品四

句中。有識有疑。合有八罪。有二疑六吉。不識者。一提

一吉不學也。無知故不識是提。疑中有二吉。謂不學

還吉無知故疑是吉。此四句中有二提六吉。謂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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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疑得四吉。兩不識得二提二吉。故有八罪也。下

品四句十六罪者。明此中純是不識與疑。故名下品。

四提十二吉。今十六也。此中二十四罪。謂將下品十

六罪。并前中品八罪。故成二十四也。注云以無知得

重者。則是提也。餘皆吉罪。此並於可學迷上結之。

並不犯根本等者。謂今雖約殺盜上。明不學無知罪。

據其根本。既是約止持上明者。故今須述。未作根本

殺盜事。但是指前事境緣。而不了之時。故結不學無

知止犯罪耳。言名為止持者。如戒疏問既名愚教。則

是犯位。有何等義。名為止持。答不犯根本故名止持。

於事有迷。同是愚教。止犯所攝。舉宗判義。持犯何卒。

謂據宗是止持。據不學無知。是其止犯。賓云。此宗明

止持可學九句。何故宗不學無知止犯二十四罪來

此辨耶。解云。論本雖是止持。今不約體上言有此罪。

但約緣時不了別。有此愚教罪。可或緣也。止持我心

不了以緣他事不識與疑。不結不我無知止犯也。若

作持中不學無知罪者。據自緣所作事不了結也。皆

止於事者。謂此止於殺戒者。作故得九句。若約婬等

一切戒上。皆得其九句也。上來釋可學九句義竟。

以對不可學事以明九句者。此中但舉事者。順上體

狀門耳。即如戒疏還復重舉事法也。此後九句與上

九句全別。前是愚教故不識。此後並是了教。忽爾迷

忘。故緣不了。於事生迷。故不識一向無根本罪。亦無

不學無知之罪。若於犯上。疑及不識。則結不學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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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亦未是正義。如後難知起解是也。然此九句上。作

不識事則。是人作木想疑。則是人作非人疑等。犯則

例知。只是迷心故疑不識等也。緣事罪各分三心者。

謂於事上及罪上。則有識與疑。及不識三也。皆謂於

事。於犯上。有此三心。礪疏。立句皆約境想。五句中。前

三句。以為三心。且如殺戒境想。五句。為三心。第一人

作人想。名為識事。第二人疑名為疑事。三人作非人

想。名為不識事。此亦漫配。立句正意。何必要爾。文言

各分三心等。生起下九句分三品。一品中各三意也。

一識犯者。且約盜戒上作。謂識三趣物差別燒埋壞

色等。識盜人物五識五夷。盜四蘭。二識事疑犯者。識

事同前。疑犯謂盜五錢。為夷為蘭。餘准可知。此是不

可學九句。但以事上。開不可學。犯上則不開。此亦是

古師立九句。於犯上不開迷。今鈔結會。無問事與犯。

皆通不可學也。依新疏家。全不立此不可學九句。夫

立句為罪故。此既無罪。何須列。今不問被若耶不列

者。何得知其無罪。是故須列。此三三句。

各下二句疑不識句別各有二罪合十二罪者。由是

不可學事故。於事上不結罪也。唯以六句有罪。總有

三提。九合十二也。皆約犯上結之。非事有此罪也。謂

三品中。各於隨品中。取後兩句。故言各下二句也。

以想疑妄生者。謂或時於人境上。妄生非人畜杌之

想及與疑。非結當境罪。故曰妄生等也。

問如殺盜等。人非人想無主有主想乃至制犯者。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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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問意。從上後九句中。中下下三句。不識事。及疑

事。不得罪。及至結中。又云。事是可學。以想疑妄生。聖

不制犯等。從此語中。生此問也。然今直解。但此問從

上來言下生也。上既云以想疑妄生以開無罪。或復

有罪者何也。問意云。如盜戒。若作無主物想疑。則是

想疑。迷妄。聖不則犯者。何故律中。殺戒人作非人想

即法蘭。謂汝既云心想迷忘。於事不識與疑是本迷。

皆是無罪。但於犯上結罪。必於事不識與疑不結罪

者。何故盜殺二戒。其文不殊殺則如人作非人想殺。

還是於事上本迷。何故盜戒。無主想。亦是本迷。則便

無罪。殺則本迷。猶有罪也。又難意。恐人不曉。謂言本

迷作杌木既無罪。本迷為罪。畜亦應但無罪。故生此

問也。此一問有少不便大草也。此文既明止持。何故

殺盜等來問殺盜乃是作犯義有不類。

上來問竟。從此以下。清答其所以也。答或緣罪境人

非人故便結心犯者。此答意云。若起想對非畜。則有

罪。由是罪境故。結非人邊吉。以非人不合殺故。故言

便結心犯等。故律有結罪也。此謂生罪緣故。若殺時

想對非情杌木。及盜作無主想。則齊無罪。既非生罪

緣。所以律不結罪也。然彼迷心不結正罪者。以約根

本事上。以是迷心。並不結犯。謂是想疑迷忘。皆不結

根本夷罪。然上來不可學句中。何故事上開迷。犯上

不開迷者。古師意。約律文明之律約事上明境想。故

有開迷之文。不見約犯上明境想。故犯上不相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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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制罪。何曾何聞。有夷作非夷想疑等。殘作非殘想

疑等也。此皆同意解耳。莫非緣罪故有無不同者。此

據異境。約罪有犯之犯不同也。謂想疑。緣非畜。即是

緣罪境故。有方便罪。想疑緣其杌及無主物。即非緣

罪境。無方便罪。然此罪望本迷心故也。若轉想則不

同。至下境想中。更廣明之。

又不同前段事法俱識者。謂更結此九句之不同。前

前是可學。謂指前可學事。九句中。於事法中。自是愚

教不識。非是迷忘生。則名可學。故皆結罪。此則不可

學故。不可結罪也。濟亦云。又不同前段。以法事俱識

者。指前可學事九句。以事與法。俱是可學。故曰法事

俱識。謂俱可識也。但由不學故不識意疑故皆結罪

也。言法者。只是犯也。立云。今言不同前段以法事俱

識者。此文與前體狀門相違。當知彼是古師義。前云

止持作犯。唯對二教中事以明。今則云法事俱識。豈

不與前相違。若順前義。准理合云不同前段以法事

俱識。何得言法也。既言法事。定知止持作犯。通事通

法也。一解云。法事俱識者。此法是於犯法也。法還即

罪。是犯。今事俱識。如前云識事識犯。犯亦名法。今言

法者。指此犯字也。非關體然中通法不通法意也(自意

此釋耳。勝亦同此後解)。

若爾後緣法中亦有想轉等者。景云。此難意者。事開

有想疑。名不可學者。法中亦有想疑。何得約法無不

可學也。有云者。此難意。謂上明古師止持作犯。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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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事。不通於法。今明止持作犯。亦對於法。約此法上。

亦有可學不可學。我今於止持中事。上明後作持中。

更明法上亦有可學不可學也(未得思之)。有云。如後作持

中。緣法作句。故云後法中也。有云此重難意。從後九

句。於上疑不識。結不學無知罪。又復於前體狀門中。

作持止犯。通對二教法事兩種。唯通可學。不通不可

學。今則於此。便譯斯義。所以有漏意者。戒疏云。於事

有迷。故開不結。必於犯法。亦有迷忘。如上引律。過量

房不處分想疑皆開。何為於此。而結不學無知。然自

難犯無不學無知即是難法亦今無不學無知也。為

古師犯法。與一向無不可學故。謂作處分疑。但得蘭。

不得重殘。故同若疑想還殘聽可法中無有迷。皆結

不學無知罪。難意如此。立云。事上開迷。徒汝判法上

亦合有迷法如不處分處分想。律不結殘。即是開迷。

汝今何故於犯上亦結不學無知耶。自意云。夫言若

爾者。是承前答聲更難也。難意汝既答云。或緣非罪

境。無主物故。然後迷心不結正罪者。何故下文作持

中。如造房不乞處分。作處分想。亦是緣非罪境。本不

結殘。何以便不開迷。而制不學無知罪者。勝亦云。徒

然彼迷心不結正罪。有不可學勿生此難也。云何為

制罪者。勝云。既想疑不結罪。明知不結根本。何得不

開不可學。而制我不學無知罪也。

答此且據止持中約事為言者。勝云。乃順古解。不同

止持通不可學。以事唯離過。故得明也。故曰約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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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也。立謂。答意云。如汝所難。對法上亦有不可學。我

今且於止持門中。且約事明耳。若據法上。庶亦有迷。

下作持中文明也。謂於事上。既開想疑。為不可學者。

法中亦有想疑。何得約法無不可學。戒疏意亦爾。今

此一答意。亦是通其文也。有人云。此難意未盡。謂此

答約法上答。然雖約法上答。則是答犯。若法上得有

迷。犯亦開其迷也。故此中問答料簡者。意欲古師義。

於犯與法之上向結罪。今此答中。法與犯皆有迷。我

今於止持中。約事上作九句。未得論法迷耳。至後作

持中。即云不可學法。迷亦有九句。若依今義。不可學

九句。總無不學無知罪。故戒疏云。計理成例。是所不

惑等。問今鈔既破昔義。復何須列九句者。答此且列

出古師義。然後隨破。若不列者。知破何處。若依今義。

則一行中。多有四个九句。謂事上有可學不可學云

爾九句法上亦然。四行總成十六九句并止犯法中

一八句必如所引者。立謂。如汝處分來難此是鈔意。

不同於古義。須依律文境想上不可學。於此即顯前

體狀門中作持。還通不可學也。故序云始終交映。即

其義也(此是勝師。解上釋止持義竟)。

次就作犯中可學事法如初九句者。如上止持中。先

列可學九句是也。言可學法事者。其法還是犯義。喚

犯為法耳。前是未犯根本名止持。此犯根本。翻前止

持。故名作犯。還有兩分九句。但犯根本罪為別耳。何

故上明止持。而不次明作持者。解云。然謂合次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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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今為翻前止持。即成作犯。立義取便故。次明犯。居

止持後也。不可學如後九句者。如前止持中。後列不

可學句者是也。但犯根本為別者。既稱作犯。寧不犯

根本殺盜等也。

就中根本不識事中或無犯謂始終無心悞殺人等

者。此是料簡不可學事。作犯九句中。下品三句。根本

犯義。非明不學無知之罪也。謂且如殺人是根本。以

來迷作杌木。三時無心。以無心故始終不耶。故不得

罪。引是本迷。從此至不造前事來。是作犯行料簡。後

九句最末不識事三句也。有云就中根本不識事中。

至不造前事來。此一段文。則是料簡不學作犯九句

中根本犯不犯義。非是明不學無知罪也。除婬酒戒

者。立謂。佛所制心從境。或制境從心。婬酒二戒。制心

從境。伹是三趣。正道皆犯。不開想疑。皆結究竟。故文

云。道作非道想亦夷。礪云。此婬戒境想五句中上三

句犯究竟重。以是本境故。下二句是方便蘭。以異境

來差故。和上云。此二戒但稱本境。無問轉與本迷。皆

根本重。一切餘戒迷則不犯。然此二戒。亦約本有迯

方便則不開。疑若本無。亦應不結。如前酒戒巳廣敘

也。若中間轉想疑事不識事由心差故是方便者。謂

本有方便。如殺人。中間轉想。作非人畜杌殺。此是不

識事也。或疑為人為非人畜杌等。此是疑事也。雖殺

不犯根本重。伹有本心人家方便蘭。以轉想故。名為

心差也。若不差結根本者。謂於事了了知是人。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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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之。中間無有轉想與疑。以心境相應。故結根本義

也。或不造前事者。立謂。本欲殺人。臨至境所。亦知是

人。或非人。臨至境所。亦知人。是或非人來替。亦知是

非人。伹起心不殺故無犯也。戒疏云。此明心中了境。

不造前事也。反上疑不識。造事所不造者。或善心息

不造。或境強緣差等。不造故不犯也。立又云。以本欲

殺人。臨至境所。謂言非人畜杌。即止不殺也(未詳)。

此後九句識事三品者。此是不可學事。作犯也。上品

識事三句。以了境知是人。故殺得成。中品疑事三句。

於事上生疑。為人為畜杌。不了境故闕緣得蘭。故云

中品也。下品不識事三句。是無緣。謂以本迷故。則無

根本重罪故。為下品也。礪云。上識事三句。心境相當。

得究竟重。則為上品。次品。次中下二品緣事。並是方

便故制。然最下品。據轉想。若本迷不識。便無下品作

犯。即問次下俱蘭如何階降耶。此問意云。中下二品

俱是約境想。第二第三作之。同是蘭者。何故分為中

下耶。答以緣之心有長短故。得有輕重。此答意云。中

品約境想。第二句人疑。謂始終有疑。為人。為非人。此

是長也。下品約境想第三句。人非人想謂是轉想。轉

想之後。無緣人心。名為短也。賓云。疑心數數。分緣本

境。名之為長。此判為重也。想心一向棄本想餘。故說

名短。此判為輕也。問此欲明不學無知罪。何須論根

本罪耶。答由此根本罪。是不學無知罪家所依處也。

如於衣中求虱。先分別衣。然後得虱。虱喻不學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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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衣喻根本罪也。言或無罪故者。立謂。既是不可學

事。此下品三句。不識事句。則無不學無知罪故。偏為

一處。故文云。前言無罪者。謂無不學無知之事。非謂

無根本罪。即指此文也(未詳)。又解。或無罪者。或是不定

之詞也。謂是下品不識事三句中。以是本迷故。無根

本罪。但六上句。有其罪耳。而此下品三句。若轉想則

有方便蘭。又更解云。盡據本迷。亦有無不定。若本迷

作非畜則是有罪。若本迷作杌及無主想取。則是無

罪故言或也(此後解好)。勝云。或無罪故言或也者。約根本

事上不識句中論也。謂下品三句中。既是想迷不結

根本。但望後心得罪不定。若迷作非畜。有後心結吉。

若迷作机則全無罪。故曰或無罪。言對法類知可解

者。上明作犯九句。但約事以明不學無知之罪。謂約

婬盜等事也。若約法與明。作犯不識法等。亦應有九

句。謂法上還有不學無知也。此中冥破上首義。所以

體狀中。止持作犯。唯對二教中事以明。今言對法類

知。豈非止持作犯定通法也。今欲作之。不出上來事

句。伹改事為法有異。故云類知可解也。勝云。此有二

釋。初解同前將為不當。又解。上句云或無罪者。約事

上辨也。此對法等者。對犯法上。結不學無知。如前持

中。故言類知可解。故戒疏云。如後九句。結罪多少輕

重皆同。但犯根本以可別為所以者。

前九句中上品一句以事法俱了未可論罪者。謂此

作犯門中可學事上。上品一句。同止持可學事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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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識事識犯故。無不學無知罪。故曰未可論罪。但

有根本罪也。後九句各分三品者。謂作犯中後不可

學九句。亦是料簡兩个九句也。意謂前九句。上品則

一句。但云識犯。於一事上有此心。又無罪。我今後九

句。各一品多有三句者。謂於一事上則有識兼疑不

識三心。取其結罪便易故。故別也。莫非由一事生容

兼等者。勝云。兩个九句。皆從事生也。立謂。容是不定

詞也。謂可學不可學等句。皆約事或疑或識或不識

也。恐人疑立兩九分位不同。今准戒疏意解云。前九

可學事。事疑不識有罪故。使上品為一句。中下各四

句者。由緣事帶疑不識。交絡互明。出其犯相。九句就

事。皆結究竟。緣而不了。又結愚教不學無知之罪。此

愚教罪。亦是究竟。有識疑則。非罪攝。若後九句。三三

分者。由是不可學。於事上。不識與疑。既非可學。事上

無罪。不妨於犯。是可學也。到列其相。事總而罪別(如殺

盜事。事雖是一。故曰事總。對事緣罪則有識疑不識得不學無知之罪差別不同。故曰罪別)私云。前

九是可學事。事疑不識。並皆結罪。故使識事識犯一

句是全無罪。故為上品一句。中下各四者。由皆帶罪。

不可同上無罪文句。故中下各四別自位也。後九句

者。事不可學。疑及不識。皆無識。皆無有犯。但於犯上。

有疑不識。則是罪報。今單論此犯。約位張列。故三三

分之。義理則便易明。故曰使結罪易明等也。立云。莫非

由一事等者。皆對一事。或殺事盜事。事雖是一。對事

緣罪。即有識與疑及不識等三心。得罪差別。故曰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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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由一事生也。故疏云。事總而罪別是也。今約九人

作亦好。約一人前後心作亦得。景云。莫非一事生容

兼疑等者。此舉作犯中九句。六句犯。三句識故不犯。

然此中舉本學了。臨至境所。迷忘故蘭也。又云。由一

事生等者。此旦就事作九句。以事為首。歷法方成九

句。雖歷法成九句。只是事上。九句下具有不學無知

也。心疏問。有何等義故分為九句者。答欲使持犯相

易也。有云。何可學事上品一句。是了教人。心無迷忘。

更無愚暗不了之義。設有迷忘。即屬後段不可學句。

故將了教。獨稱上品。不得將帶疑不識相足為品。故

唯一句。若不可學句。既是迷忘之心。故約境想。穴作

要須三三分也。以約境想上三句作之。其前九句。既

非迷忘。真是進趣。豈得約事三品分也。一是了教而

心迷。一是愚教而心迷。故不相似也。

若論緣罪下二心疑及不識合十二罪等者。從此巳

去。無知及疑。皆是究竟來。並是重料簡。後九句十二

不學無知罪耳。此亦是依古師立義。得斯罪也。若依

鈔家。都無此罪。此吉即是。止犯果罪。故云究竟。謂是

不可學事九句上。總有十二不學無知罪也。句雖有

九。但約六句。犯上有三疑三不識。得三提九吉。成十

二也。言下二心者。私云。疑犯心及不識犯心也。言皆

犯究竟者。謂上十二罪。既是不學無知體。是究竟果

罪。非為他因故曰也。以罪是可學故以不學故不識

者。謂愚教人。不識罪相輕重。知夷殘等。悉是可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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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迷聖開不犯。今由不學故不識。是故不開。

無知及疑皆是究竟者。謂無知故不識事。不識犯。及

非為他方便故。是疑事疑犯。非為他方便故是究竟。

既無別果可趣。是自果。故曰究竟。若不疑及識一向

無罪無果可趣者。此是及却上文是究竟意也。恐人

情意謂由如事中疑則是方便。識則是究竟。且如殺

人。疑是非人殺。得方便罪。若識是人殺。犯究竟罪。故

知疑為識家之因也。今此不學無知之疑不類於事

也。以疑時有罪。若後不疑。即是無罪。不識時有罪。識

罪即無罪。故不得將不疑及識。為其果也。故曰無果

可趣。下此不識與疑。當體是其果也。又言無果可趣

者。既識事又疑。更無有罪可稱為果。又問殺盜識境。

方結根本。乃是有果可趣也。前言無罪等者。此却指

上文云以事法俱了。未可論罪。此就即上品作犯人。

但有根本夷也。立云。直指上文云。不疑及識。一向無

罪。無果可趣也。文謂此作犯門中明義。此是了教。造

罪唯有根本之罪。謂既識不疑。與有不學無知之罪。

此是可學九句。上品人也。故首疏云。此是也學人也。

一向無罪。此中不作句。指同前止持。可學九句耳。

問根本不識事三句無罪便是六句等者。此問意。從

不可學九句中。最下品不識事三於句事。是迷既無

根本作犯之罪。於事上復無不學無知罪。只今應合

有六句。何意乃言九句。此欲難除下品不識事三句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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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若就根本唯六句等者。此答意云。若依望犯根本。

但今是六句。然為此下品三句中。於犯上不識及疑。

亦有不學無知。故成九句。此謂九中。有疑犯不識犯。

有不學無知罪。故得有九句來也。謂事上雖無罪。犯

上有疑有不識。即是第八第九二句云疑犯不識犯。

是後二句也。其第七句雖全無罪。要舉此不識事而

識犯一句。方召得下二句也。然上三句等者。謂指前

第三品三句也。即第八第九。於犯上有罪。上言若就

根本等者。謂望犯根本婬殺也。罪而論有不學無知

者。但有六句耳。謂要有根本事明犯。犯上有不學無

知罪也。

若爾者此下疑等正是不學等者。此難意。躡前答中

生也。難意云既於事生迷。故不識是無罪。但犯上有

不學無知罪。則攬為九者。然此犯上。由不學故無知。

此不學無知但合是止犯之罪。那得將來此作犯中。

明數為九句耶。謂雖作前事。以迷故無根本殺等之

罪。伹犯上結不學無知之罪。伹合名止犯也。言此下

疑等者。即等取不識句也。答從根本故得名者。謂從

根本殺盜事上得名。以雖是迷心。由作前根本事。雖

不結夷。然犯上有不學無知罪者。此罪還從汝作事

上生。故將此不學無知之罪。從作犯攝也。又必由造

前事等者。此猶答上難意也。意云。雖迷人謂杌。殺時

無罪。由我還作如迷人謂杌。豈不動刀。故曰造前事

也。緣斯不了。還結無知此不學無知之罪。從作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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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而生。通從作犯攝也。疏問根本不識事。是迷無犯。

謂不犯根本。何得言作犯。答若造作杌木。此實無或

緣罪境。迷對非畜。還復可明。故須判為作犯也。賓敘

疏意云。若根本不識事。便無下品三句者。謂本迷人

為杌想殺。或復過量。作不過量想。由本迷故便無。下

品不識事三句。更細論者。若迷人作非人等想。亦有

後心之吉。還成九句。若取同趣為異境。雖是不識事。

而義同識事人想不罅故也。

若爾不識事識犯即是無罪等者。此更重難。難除第

七句。此句既不識事事本開無罪。又復識犯。犯上亦

無不學無知罪。故知第七句不識事識犯。則全無罪。

正應有八。何得說九。三解云。若從不學無知罪而有

九者。然事既是不可學。本開無罪。我今此一句云不

識事識犯。此句則全無罪。不合有此句。伹應有八。何

得言九。答如前巳解句法相從者。謂前既伹合有六

不許有九。即答云。然此三句中。約其下二句。犯上不

識與疑亦有犯故。故須第七命得下二句。故得說九。

又此答意云。雖然無罪。藉此一句。方召得下二句故

法爾相從來也。

又解若就可學事上生可學迷等者。此一段巳下。是

第二更別生一意。通釋前或六八九句不同也。義意

此亦非宣自生此意。乃是古德解耳。故戒疏對此則

云有人解言。何須如此(斥上諸解)。今總為分。若可學事法。

生可學迷。一向九句等(云云如鈔不異)。故知盡是古師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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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今言若就可學事上生可學迷。一向九句者。謂是

怠慢不學教人。然一切事。皆是可學。但不可學故迷。

雖疑不識。皆結根本及不學無知。故文云。不以無知

得脫。此則得有九句。以犯根本重故。莫不犯根本者。

琳云。又通迷悟釋也。含前兩九句總解。故云可學事

上可學迷等。莫者無也。謂汝此三句。或可是可學。迷

則犯根本故須得來。若不可學迷則作犯唯六耳。或

是轉想。有前心蘭。亦須得來。若可學迷上事生不可

學迷唯六者。此是本迷句也。下文云。轉想等者。是轉

想迷也。今此即是懃教人。於事忽迷。如想疑等故以

開也。此則除下品三句。謂不識事三句。故言唯六句

有罪。若轉想結前心等者。上既明若可學事。生不可

學迷。是本迷故。但有六句。今明轉想則九句也。如本

擬殺人。中間轉想。作非人畜杌者。還得九句。謂有殺

人方便蘭。故言並方便罪。以由此作犯故。則有不學

無知相從而生。故有九句。若迷想就後心唯得六句

者。此是轉想迷也。此望後心。或得九。或得六句。謂若

迷想作杌木。及無主物。則始終無罪。故伹有六句。如

有主物。作無主想取無犯。以非緣罪境故。此既不犯

根本。則無不學無知相從也。或九句人非人想後心

吉者。此謂迷想。對情境故。即有九句。不同前轉想作

其非情。今此謂本欲殺人。轉作非人畜生想。望後心

吉。謂非人不合殺故。言生罪緣故。此則還得九句。上

言有主無主想。此則非生罪緣。故但六句。若兼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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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有八句者。如前作犯九句中。若論根本事上但有

六句。由下品不識事三句無根本。但有止犯罪。更兼

下品三句中。後之二句。名為止犯。是上六句。則成八

句。若更論句法相從。取第七句則成九句故言亦得

說九。言相從造事亦得說九者。謂是作犯明義必造

前根本事也。故曰造事。謂第七句。是相從而來。雖無

不學無知罪。此由作根本事。故云亦得為九也。立云

以由下品三句是不可學迷。無根本作犯罪者。則上

六句是作犯句。我今除第七不犯句。將我作犯六句。

又兼止犯兩句。則成八句。故云兼止犯有八也。其第

七句。雖無其罪。然又造前事竟相從來。又得立九也。

上二句所以名止犯者。景云。若就進修門中則無此

句。今就止犯故有此句。

不知鏡不等者。立謂。鏡者照也。鈔主意言。我於此持

犯篇中。極為汝亦細分別。但不知汝照不可好思之。

從此巳下。次明作持九句。若從對事法以辨。實亦應

有兩个九句者。勝云。如上體狀門云。作持通對事法

兩種。今則約事約法。立二个九句。謂將事對犯。既有

九句。將法對犯。亦有九句。今言事者。謂房量須識也。

今言法者。白二教法亦須識也。言犯者。殘蘭吉等須

識也。但由句法階降不殊。今約對法對事。故合明之。

但作一九句也。皆謂作行犯中有法。復有事如造房

是事。其房是事處分是法。如前房上。四重境想。約事

約法不同。今對此事此法各有九句。今但合而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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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約法上作可學九句。事則略而不出。又復此中。但

明法句。不明事句者。由事句義同前止持中約事作

竟其相也。次但約法作句。恐人未識。故今出結罪多

少。例上可知。唯對可學以辨者。此恐古師言。今宣不

然。則通可學不可學。各九句。故今即云不可學法迷

亦文同九句。故知通可學不可學也。私云前體狀門

中。明作持。亦云事。唯可學與今失同。皆是古義。有人

云。此應是昔解。今不同之。若言同者。下何故言不可

學迷。亦有九句。故不同此也。所以如上止持可學事

中者。謂今作持。與前止持中。初可學事中。九句同也。

此但順教作事。各謂前止持中。以識事識犯。不造惡。

名止持。此一句為上品持戒。今我則亦然。謂以識法

識犯。造事名作。此一偈為上品。故言此但順教而作

之。與前為異。前則唯止惡名持。此則作善名持。故言

異也。

注云。須乞白二者。謂若不識法者。謂言造房不須處

分。或謂單白也。又不識犯者。謂言不乞亦不犯殘。故

知此九。從可學愚教來。故不識非謂是迷心。所以結

根本罪也。下品四句疑法疑犯者。疑法。謂疑造房為

白二。為白四。為單白也。疑犯者。謂若不乞法為犯殘。

為蘭。為提吉。餘例知也。言不識法者。戒疏云。直單白

不須白二。雖知白二。不識通塞。亦是不識也。

不可學法迷亦有九句如前段等者。謂今文。明作持

不可學九句。如前止持中不可學九句無異。亦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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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今文不重作。但改事為法。此文正是破昔義。昔

云。作持事。唯可學。不通不可學。今明不然。皆有迷忘。

故戒疏云。法雖可學。迷倒忽生。佛開不犯。不同昔解。

是以律中。不處分處分想疑皆非殘故。又前答云。必

如所引後作持中更為辨也。正是指於此文。上釋作

持義竟。

次論止犯或九或八者。自意云。若如約修造前事。而

生止犯。則有九句。如造房不乞法。畜長不說淨。是止

犯。以其或時了知教相。但不乞處分。此名止犯。唯殘

罪。無不學無知之罪。此則由造前事。從根本有罪。而

論有識法識犯之一句。應成九也。若就不學問人邊。

明止犯者。則無此一句以不對事修造。直爾止住無

別根本事可對。故不將識法識犯一句。以為止犯之

數。由此一句無罪。不得置不學家止犯中論。所以唯

有八句。此入皆是不學無知之罪。此止犯中。更不列

句。但翻前作持之九也。先明九句。若八句至下自明

此中雖不列句。然皆是道蘭。其不學無知罪多少也。

上品四句有十六罪中品四句有八罪下品一句但

犯根本者。今此所明九句。與前止持可學九句一同。

今言上品十六罪。是前止持中。下品四句十六罪也。

今於犯中明義。故將多罪為上品。言十六罪者。有四

疑四不識。得四提四吉。疑中八吉。十二吉四提成十

六也。中品八罪者。二不識二疑。有二提六吉。成八也。

下品一句但犯根本一罪者。謂既識法識犯則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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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無知之罪。如造房不乞處分。直犯根本一殘。故言

結根本也。

所以顛倒前句不同者。此明將欲釋于所以。先且自

徵。何故前作持中。識法識犯為上品。帶識及疑為中

品。不識及疑為下品者。乃將無罪為上品。今止犯中。

何意將多罪為上品。無罪為下品。答云。前約持中明

義。用識法識犯無罪為上品。此就犯中解義。故側翻

之。以識事無罪為下品。問既問解義罪多為上品者。

前作犯中九句。何不類此。答此皆持犯。自相對。亦不

要盡。須將罪多為上品。立義一時不同。何足致或犯

四根本僧殘。各加不學無知。至非多何謂者。此言來

意。明欲成其罪多為上品之義耳。謂上品四句中。既

各有不學無知罪。并四句中別各有不乞處分造房

之殘。豈非罪多耶。故曰非多何謂。問其上品四句中。

既有二句不識事。俱應合有二根本殘事。即是偷蘭。

今言四根本殘其義何耶。解云。此是可學止犯句。由

迷教故。故疑與不識。皆犯根本殘罪。向若是不可學

法。迷則如來難也。大疏家亦破此四殘如前問意。然

是攝破正義。如答意也。

言八句對教行不學以明則無識法等下品一句者。

此釋上文。或九或八九。如前明。此正釋八。言對教行

者。教謂律藏。由不學此律義。即名止犯也。行謂對治

之行。以對非須起治心。此心名為行也。不起此心。名

止犯也。今言八句者。立云。其人是不學教人。既不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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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何得識法識犯。故知止犯。對不學法者。但有八

句耳。以生來不學聖教。豈能識法識犯。故無此一句。

此亦是古人解也。首疏云。言有立八句者。謂無識犯

一句。此翻進趣修學。巳明止犯(謂翻却修學。即是不修學。以不學故。則無

識犯一句。故有八句)。既云止犯。由不學生何有識法識犯。是以

但八(此上是昔別昔人作。此解耳)。首云。今解。若翻譯以明止。唯八

不得九(謂翻解是不解即名無知。以無知故。別無識法識犯一句。但有八也)。若翻修明

止。即九句(翻修是不修也。謂隨行中作法也。謂此識教相。但不依則有九句。謂有識法識犯句

也)。如不受三衣說淨等。解而不作。云何不得有識法

識犯。望根本不作法名止犯愚痴名下品也。四句各

得一罪。上品四句。各得二罪。以犯門解義罪多為上。

翻前持中無罪為上句法迴據上可知其首疏意。若

就修行解止犯則有九句。若就不學解止犯。但有八

句。以不學之人義無識法識犯也。戒疏云。有人解云。

止犯位中。對教不學。有唯八句。除法事俱識句也。對

事不學九句通有。如造房舍衣鉢。雖達相了知。何妨

不乞處分受持加淨。皆獲殘提等罪是也(上言對事者。對造房

衣鉢之事也)。若對事明。亦有兩个九句者。此生起約事上。

亦有可學不可學。九句意也。勝云。前既言階降不異。

合為一九句。此中何故。更辨者勝前但約法。難作持

門中。生不可學九句。未對明故。此更重出作持事中

亦有不可學句。若不出者。恐人疑事無不可學緣。古

來諸師。事上不隨不可學。故今的簡異古也。有人云。

作持止犯二行。前巳明法可學九句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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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約事上。亦有兩个九句。更不出之。但類前可解。立

前止持中。亦合約事約法。有兩个九句。作持中亦有

兩个九句。作犯止犯。亦各有約法約事。有兩个九句。

有十六个九句。一个八句。謂可學迷及不可學迷者。

此是略釋於兩个九句意也。言謂可學迷者。即上可

學九句也。此迷教者。由不學故生迷。謂是可學事上。

生可學迷。故云然也。言不可學迷者。即是從此巳下。

合有不可學九句。名不可學迷也。伹略不出耳。以心

境迷妄非學能了故。聖不制罪。名為不可學迷。見犯

不發即是可學者。有人云。不學教止犯。明可學不可

學法句。如前釋竟。今此中明應作前事止犯如止不

說淨過日。不肯改心說淨。即名可學九句。一向犯根

本。若忘則是迷不犯也。此學句合有九句。犯根本故。

不比前不學教。明則無初一句也。

達之則類通法界者。立明。隨指一戒。作此分別。若識

意竟。約一切戒作並得通解也。上來四段不同。總釋

第一不學無知。歷位分別門義竟。

二方便趣果者。此明造罪之解。有其方便。兼復有果

因方便故。進趣其果。謂根本罪。名為果也。

必有三時者。立謂。初中後為三。深云。方便根本。後心

也。大聖隨時而制者。謂根本及方便罪。並是大聖隨

機而制也。略如上列者。立謂。如篇聚中明其方便相

也。但心起身口。唯有根本無方便者。謂但有根本吉

羅。更無方便罪也。景云。此舉欲起身口之時。但心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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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身口未動。但心作動意故曰也。

若動身口亦有遠近方便者。謂且上樹。發心欲上。是

遠方便。臨至樹邊。手捉欲上。是近方便。若上是根本

吉也。律中但明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偷蘭者。濟云。并

部願律師執此文。不許有進趣方便。伹名七不成。如

欲殺人。進趣方便。未有罪名。由心未息。豈結蘭罪。但

可增其不善。若至境所。緣差心息。不作根本。方結偷

蘭。故曰不成者蘭也。廣如卷初者。即如篇聚名報中

巳辨此義竟。

若爾與單心何別者。立謂難意云。如汝所發心作心

念皆犯者。與大乘菩薩單心之犯何殊也。答律制動

身口思心等者。答意云。律制動身口意心方犯。此思

心不同大乘單心。大乘起心。不欲動身口亦犯。但起

心初念即犯。二乘要擬動身口發心故。若直動心。不

擬動身口者無犯也。言名為期業者。疏云。因果相應

有同契疑。故曰期業。有人云。要心期作殺盜等事。故

曰期業。戒疏云。此謂發心。將由身口。雖未動相。即名

為犯。又云。制聲聞戒。於可制者言之。獨頭心念。忽起

緣非。不名為犯。重緣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故是

犯科。所以律文。心念作。任情兩取。景云。心起期與身

口作業。故曰期業也。凡人恒緣欲境者。案善見。論云。

凡人心。恒緣於欲。未曾捨離。聖人若制。身口以結罪。

無有得脫者。是故聖人制戒要內身心。是故律中。說

無罪者。起心不動身口。是名無罪。若起盜心。當身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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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還復好心。

以上三緣將至果處者。立謂。三方便一吉。二蘭假。三

緣來趣果。若彼七通緣來隔。不得至果。故號前三為

方便罪也。注云。七緣義如後說者。即是下第三具緣

成犯中。有七門者。是名為通緣也。並入果本者。謂既

無七緣來隔則。成根本果罪。故曰果本也。

不同他部因成果巳便有本時方便等者。和上云。五

分犯根本巳。更有方便罪在也。上來釋第二方便趣

果門義竟。

三具緣成犯者。謂此下立其犯戒之緣。用通一切戒

也。

並託因緣罪居六聚等者。謂夫以犯戒。皆藉因犯緣。

名為方便。然至果。言罪居六聚者。謂此方便。及果之

罪。居於六聚。故懺不同。若化教者。伹論結成業果。不

明方便等。無罪。無違教之罪。不同化教但論成業結

犯者。明其化教。直論成業。結其根本業道之罪。更無

方便違教之罪也。此上文意者。明其方便。居在六聚

五篇之中。故須明識。擬約節依篇聚懺。不得通漫同

化教也。

今依諸戒通別二緣者。此七是通緣。隨相中是別。此

通別二緣。互各有缺。須依二文。方得識相。如殺戒別

緣。唯云一是二人想等。不言是比丘。知誰為能殺者。

又不云佛制廣教後。知何是犯時也。餘義付在臨時

說者之口。有人通立五緣用解諸戒者。立云。即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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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律師也。其五是何。一是比丘即能犯人。二有所對

即所犯境。三有心。四心境相應。五事成究竟。唯除婬

酒。闕無相應。今鈔云非無此義。太成漫該。故不存此

五緣也。礪依了疏立三緣。以釋諸戒。一若人巳受大

比丘戒。二若如來巳制廣教。三若人不至痴法。賓云。

依此三緣。今時一切比丘。總應是犯。謂今僧尼曾受

大戒。是廣教後。又不至痴法故也。今應更加一緣。第

四隨所作犯。應言通緣有四。一是大比丘。二如來制

廣教後。三若人不至痴法。四隨所作犯。作此成立。收

義始盡。

或是五眾而造境未果者。立謂。雖是五眾。欲造前事。

未得究竟。便自命終。但有方便罪也。或為他殺者。且

如本殺人。步步得蘭。至境所却遭他害。但有方便罪。

或捨本戒邪見二形生等者。立謂。由邪見故。即失善

戒。故雖犯罪。無戒可違。二形者。未受時生。受戒不得。

若受後忽生。戒體即謝。並非五眾業思乃暢者。謂上

來形差等。不名五眾。雖造前過。暢决本心。由無戒故。

不名違制。

或有迷謬境有錯誤者。立云。迷謬約心有也。錯者如

本欲殺張便錯殺王。境雖是別。望人皆重。又云。錯者。

雙緣兩境。如張王相並。放箭射張著王也。悞者如殺

人非人來替。謂言是人。因即殺之。名為悞也。疏云。錯

據境差。悞據心謬。二境交涉。名之為錯。緣此謂彼。稱

之為悞。或無記餘緣者。如扶持木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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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無記得逆及重者。以違恩養故得逆。以作人想殺

故犯重也。阿羅漢無記犯者。案十誦云。優波離。問佛

羅漢為善心犯。為不善心犯。為無記心犯耶。佛言羅

漢有所犯者。皆是無記。云何無記心。佛言若羅漢不

憶有長衣。數數食。別眾食。不白入聚落。不著僧伽梨

入聚落。若睡時他持著高廣床上。若睡時他著女人

林上若未睡時。未受大人出家房。睡眠時。未受大戒

人入房。覺見即悔過。是名羅漢所犯。皆是無記心也。

羅漢不為夢眠但為四大故少時息者。案智度論第

九十云。夫眠有二種一者眠而夢。二者眠而不夢。阿

羅漢。非為安穩著樂故眠。但受四大身法。應有食息

眠覺。是故少許時息。名為夢也。

如草繫海板等例者。如緣說(云云)。鈔引此事意者。謂

道力既成。至於遮戒。亦能持也。

五無梵行難等者文。此義意者。明既得此命梵難緣。

開作前事。以有此命梵之緣。作不結罪。故引此來。謂

成具緣不具緣等義也(思之可解)。言伏藏者。立謂。所以伏

藏。能梵難者。謂有主屬主。無主屬王。比丘在邊。容貪

心盜損故也。佛言即以此事去等者。此約佛制安居。

若不順得罪。名為遮戒。今有上諸難緣。佛開直去。今

引此文來。明其遮戒。有益得開也。

下三篇體是威儀不開性戒者。立明。如打搏飲用二

虫斷命等。必定不開。由是性重戒故。或是遮惡者。如

捉寶傷地壞生。體是遮戒。若野火燒等。亦開比丘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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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掘地斷火。此為有益。故開救等也。或是事輕者。如

不攝耳聽戒。非時入聚。半月過浴。有緣益者即開。或

以輕遮重者。立謂。如蘭若捉佗值明不會衣。開遙心

捨。遮其墮罪。但犯吉罪。故曰以輕遮重也。若不開反

上可知者。立謂。非遮惡戒。是事重等。皆不開也。

一緣者。案母論云。犯罪凡有三種。一者初犯罪緣。如

須提那子與本故二行欲。因此佛集諸比丘。名為緣

也。二制者。論云。二因犯故制者。若比丘行非梵行。波

羅夷不共住。是制也。三重制者。論云。即林中與畜生。

乃至死馬等行欲是也。一緩一急者。論云。約上重罪。

有二種因緣。一者緩。一者急。言緩者。若比丘欲捨戒

還家行婬。佛即聽之。若後時樂在道者。聽出家與受

具戒。是緩也。又如難提比丘犯婬巳。都無覆心。佛聽

與學悔。此亦是緩。言急者。乃至畜生與人同犯。是急

也。三處决斷是律師等者。論云。一緩。二制。三重制。是

也。此上名三處决斷所犯事也。復有三處决斷非犯。

一緣。二制。三重制。言緣者。佛未制戒時初犯者是緣。

言制者。初犯人制不犯罪是名制。言重制者。若比丘。

為強力所逼。共行婬等。若不受樂。此則不犯。是名重

制。此三處決斷不犯(餘一切戒例然)。景云。上引母論三階處

斷者。欲明律師斷罪。於一切戒。為人斷者。應觀前犯

戒人。若有數犯。應從重斷。若性常謹慎。忽爾悞犯者。

應以輕科。謂護宜從急。斷罪從寬。是義也。

七進趣正果者。謂犯究竟根本。名正果也。若住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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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者。謂未犯根本即住也。相有四分者。私云。於此

進趣中。分為四緣。何者為四。一法隔。二懈怠息。三好

心息。四心疑故息。有此四緣。來善還成。住於方便。四

段不同。今即是初。一由法隔故為方便一切諸諫戒

等者。如十三中。下諸諫戒。由僧設諫。隨一法竟不捨。

一蘭。故言法隔。若至三法竟。通成果罪。若未至三即

捨。是住方便也。緣壞離阻者。緣謂如安殺具。忽然失

壞刀折等緣。又如婬中境亡是也。或復強盛不可侵

陵等者。立明。如欲殺人。行到境邊。前人強壯。不可如

此。強壯字屬殺。若侵陵字。屬婬戒也。謂本欲行婬。婬

境不受。故曰不可侵陵也。三好心息者。亦云善心息

也。首疏問曰。此乃善心生。云何言息。答實是善心生。

此心是能息。惡心是所息。今從所息處彰名。故曰也。

四心疑故息不同想心等者。此謂想心本欲殺人。轉

想作非畜而殺。故結不定。今疑心不了。便即停住。住

方便蘭也。起心當人疑是非人者。謂前境實是人。但

起心疑是非人。以無欲殺非人之心。即便停住。但得

本人方便蘭罪也。

上所列諸通緣者。即如上七緣者是也。兩明二犯得

知因果輕重犯不犯相等者。謂將此通緣。與隨相中

別緣計會。斷其止作二犯。方得知其為住因。為至果。

成根本罪。故言得知因果輕重也。謂必須具此通別

兩緣。乃得成止作二犯故曰也。又解。二犯者。以通別

二緣相校。緣具者成重。緣不具者成蘭。故曰二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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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來七段不同。總釋第三具緣成犯門義竟。

四境想不同五門者。雜料簡中。此當第四門。通明五

篇中。境想之義也。一須制意者。謂以制境想意者。使

識知成犯之相。輕重義也。二汎明境界者。文中既對

殺戒明境想。但合明殺戒之犯境。今傍說五篇。故曰

汎也。立謂。五篇戒中。將何為犯境。謂約所對為犯境。

境通內外。謂情非情也。既多差別不同。故須明之。三

有無者。謂五篇中。戒有境想。或無境想。故須明其無

所以也。

則犯罪浟漫者。立謂。浟是浟浟。漫是漫漫。爾疋云。悠

者遐也。行之遠也。亦長也。謂若不制其境想。分別輕

重。雖犯眾罪。不知罪之輕重。犯與不犯。則浩漫無准。

輕重不分者。立謂。如欲殺人。轉想作非畜殺。則但得

蘭。若人作人想。心境相當。方乃得夷。此則約想。皆有

輕重。今若不立四句五句。境想裁之。何能識此輕重

也。有無莫顯者。且如想殺。對非畜則有後心吉。名之

為有。若想疑對非情杌木無主想等。則無罪。故曰無

也。故諸戒末佛並具張者。謂律本中。二百五十戒。若

理合有者。當戒下文。辨相之中。皆明境想四句五句

等。並佛金口所說也。縱有缺文。但是略者。謂指律文。

或有戒缺無境想者。應是略也。問境想或四句五句

中。皆有疑心。即是境疑。何乃獨言境想。不立境疑耶。

答文不可具顯。且言境想也。

二明犯境位階具五者。謂凡所犯戒。必對前境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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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相。所以有五不同。一內報者。即約情境。人天非畜

等。以為犯境。二外事者。即非情也。如草木地水衣鉢

食飲等事。以為犯境。三約法者。謂對法以為犯境。四

對時者。謂約其時以為犯境。五緣罪者。謂對罪以為

犯境。

若四境齊犯謂如初戒者。四境即上所列人天非畜

並是犯也。初戒謂婬戒也。以於此四境作婬齊犯。或

各昇降如殺盜等者。謂殺人夷。非人蘭。畜生提。盜則

人物夷。非人物蘭。畜吉。大妄同盜。故言昇降。降由下

也。昇者高也。

又就人中道俗分別者。謂人中。既有道有俗。或將道

人為犯境。或將俗人為犯境。俗者如販賣食家有寶

等者。如販賣戒。共五眾貿易無犯。共二俗販賣。則犯

墮罪。食家強坐戒。是約俗為犯境。道者如謗覆說打

搏疑藏者。以是謗他出家人得殘。以殘謗他出家人

得提。故九十下文云。以無根僧伽婆尸沙法謗者。波

逸提。即其義也。覆者覆他麤罪者是也。說者向非具

人說麤罪也。打者嗔心打搏比丘也。疑謂疑惱戒也。

藏謂藏他比丘衣鉢也。此上皆約道為犯境也。通道

俗者。謂道俗二眾俱得名為犯境。言如二宿婬觸二

麤語者。二宿謂是與女同宿。及與未具人同宿。此二

戒道俗齊犯。如與俗女宿提。與尼宿亦提。與俗人過

二夜宿。及與沙彌過二夜宿並提。婬者。俗女及尼俱

是犯境。觸謂摩觸俗女。及尼同犯。二麤。一是麤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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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嘆身索欲。此二戒。尼及俗女齊犯。故曰通道俗也

然於道中內外等者。謂更於道中。內外分別也。內謂

內心及身分等。外謂身外衣食也。外局衣食者。如嗔

心奪他衣。又如食尼讚食。又如三十中取尼衣。浣衣。

讚食。指授食。此皆約外事為犯境。賓同此解有人云。

道中分內外者。謂佛道及外道也。外局衣食者。謂僧

自手與外道食犯提。尼自手與外道衣食俱提。此約

外道為犯境。看下文意。既云內中通大小。明知就內

道外道明也(此解好)。賓亦云。舊人將衣鉢飲食等。解此

文。此大錯也。以衣鉢等是外事攝。此約內報。何論衣

鉢。則章門雜亂也。直是約外道為犯境。如與外道衣

食也。內如毀兩者。毀謂毀呰。兩謂兩舌。此約內道為

犯境。

又內中通大小者。謂更於內中分別也。大如謗奪者。

謂唯謗大比丘殘。奪大比丘衣提。若謗奪下眾。但犯

小罪。此二戒。望大戒為犯境。小謂減年者。謂若為年

未滿二十沙彌受具。和上提。餘僧吉。此即用沙彌為

犯境。沙彌是下眾。望大僧稱為小也。

又具中形報者。謂於具戒中。明男女之殊。曰形報也。

此正約僧及尼分別。謂僧尼俱是具戒。故云具也。隨

順之提局是比丘者。謂比丘隨順被舉比丘得提。

若比丘隨順被舉尼但犯吉。故大疏云。僧隨尼吉。尼

順僧夷。今此文意。謂提則局是比丘。為犯境。若尼順

被舉僧。違尼三諫犯夷。非此所論。同路乘船作衣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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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事專尼眾者。同路謂與期同道行也。乘船謂與尼

期同船也。作衣謂為尼作衣也。贊食謂食贊歎食也。

此四戒局尼為犯境。如謗覆說義該兩眾者。謂僧謗

僧及尼。尼謗尼及僧俱殘。小謗大亦俱提。故知大小

二謗俱平殘提。賓述。覆僧及尼麤罪俱提。賓云。尼八

夷中。覆麤夷戒。及大僧覆麤戒。並云除覆餘人吉。故

知尼覆四夷八夷並得夷。僧覆四八但犯提罪。然尼

單提。復有覆麤戒。直列戒本。故知僧殘巳下。覆之俱

平犯提也。向非具人說僧及麤罪。俱平提也。僧尼相

謗。覆說皆犯。此既通二眾。以為犯境。故曰義該兩眾。

言餘通可知者。餘一切通用僧尼為犯境者。故曰通

也。即如發起四諍。僧尼互發皆提是也。如賓記可尋。

於此錄出。

又形報中色心分別者。謂前犯境。是人天非畜。名為

形報。以人畜等。是報形故也。就此形報中。約不過五

陰。五陰中。不過色心。亦曰名色。一陰是色。四陰是心。

今婬戒直約色身。為犯境。不假內心。如人畜四趣死。

但是正道皆犯。此約身為犯境。身即是故。如婬唯色。

不約彼心。死境無心。就作亦夷。故曰死尸犯。故引死

尸者。欲顯婬境。但是對色。不假心也。文言道道想通

四趣者。謂人天非畜四趣也。今引律文。言道道想者。

此證前境唯色之義。皆要是正道。縱有想疑亦犯。若

非正道道想道疑。不犯根本。故知婬定約色為境也。

言漏失同然者。謂漏失同婬。還用色為犯境。不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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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高云。此言有少濫也。漏失有六境中。有空風。豈是

色耶。然風是龍氣。亦得色空定非色也。境仍是寬者。

謂漏失雖同用色為犯境。然漏失之境。更寬多也。謂

觸境皆犯。不問情非情。皆得約為境界也。如內色外

色。水風空等。並是犯境。故稱寬也。婬局情境非寬。是

狹也。自有約心為犯境者。立謂。自約內心為犯境。以

前心是想。若後心望前心。若違前心即犯。故知前心

是犯境也(此解定非當)。若言後心望前心為犯境。以違故

是犯者。則二百五十戒。何戒不約自心。獨標觀許等。

故今正解。應是約他心為犯境。所以知者。故下文云。

染心衣食。大略須知。豈不約前人心有染故。受是犯

耳。如觀許等想者。謂四諍事。如法滅巳。重更發起云。

汝前滅諍時。不善觀。不成觀。不善解。不善滅。不成滅

因。起他諍故。約此為犯境。皆約他心。勵云。不善觀者。

道僧不識四諍體相起之因本。言被闇心斷理。故曰

不善觀。觀謂若作如是觀者。不成正觀。不善解者。道

僧不達七藥體相差別義故。曰不善解。解謂決了。若

作如是解者。畢竟無終盖。不成正解(越買反)。不善滅者。

道僧不識藥病相對除滅之軌。違理判諍。故曰不善

滅。作如是滅者。不能究竟消殄。故曰不成滅也。景云。

如滅諍中。善解七藥。能治四諍。作此觀想。而不滅者。

名為得罪。看此解意。似如不為滅諍得罪。此解難依

也。言許者。如三十中廻僧物戒。若知他心中許。廻則

犯罪。望他許僧之心。為犯為犯境也。染心衣食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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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知者。此是尼戒境想四句。一染污心染污心想殘。

二染污心疑蘭。三不染污心。不染污想吉。四不染污

心疑吉。此約受染心男子衣食犯。則用彼男子心為

犯境。故疏家制意云。凡結患之重。莫過情欲。束心謹

意。猶恐不禁。豈況知他有染。縱心而受。既荷其恩。脫

有陵逼。事成難免。損處非輕。故須聖制也。觀此制意。

是約男子心為犯境。立又一解。亦是比丘染心。受尼

衣食故也。

二外事中如掘地草木者。此約外物非情上為犯境。

言不受者。即不受食也。亦可長衣鉢類者。高云。所以

言亦可者。以長衣鉢。理須約時限明犯。不合定在此

門明之。故曰亦可也。若准此判。上殘宿。亦合約時明

犯。不合此文明之。通內外者如盜奪等者。立謂。如戒

物是非情。屬外事。然物主是情。屬內心。故曰通內外

也。景云。盜物是外。盜人是內(此解惡)。奪衣者。立謂。衣是

外事。衣主是內心。景云。若著身衣。從身上奪名內。不

著在身而奪名外。文云奪衣物是外。奪人是內(未詳)。言

虫水等者。謂水則是無情。屬外事。虫是有情。屬內報。

景云。飲則是內用。澆直則是外。亦云飲水即是外。虫

入口即是內也。

三約法者。用法為犯境。有四門不同。一自所稱作法

如媒麤語二妄毀呰等者。謂但是比丘口中自說之

法。以為犯境。向若不說此法則不犯也。如書指印等。

此是違法等故也。亦云自受男家語。往報女家等。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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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也。言麤者。謂僧殘中麤語戒也。此自稱所作之

法。約此法為犯境也。言二妄者。即詐稱得道。及九十

初戒。此二妄。皆是自所稱法。言毀呰者。此亦自說故

犯。令他作者非犯也。二他所作法處分諸諫等者。此

謂處分。并諸諫。是僧之所作。約此所作之法。以為犯

境。言處分者。造房乞處分白二法也。今若不乞此法

犯殘。故約此白二之法。以為犯境也。言諸諫者。如破

僧伴助。惡性。污家。雖作前事。未犯僧殘。由僧設諫不

受故殘。今約僧所秉諫法。以為犯境也。三是治法謂

隨舉等者。此明眾僧作法。治於前人。而今比丘。隨順

此被舉人。即約前人。有此被治之法。以為犯境也。四

法相道理謂十八法等者。即破僧揵度中。調達向俗

人說法非法等。有九對。得十八法也。一法(八正道法泥洹近因

名法。調達說為非法也)二非法(五邪是也。不能軌生真解是非法也。彼說以為法也)。三毗

尼。四非毗尼(亦云律非律。互說亦爾)。五犯。六不犯(夫言髮爪佛制剪務。而今

調達髮爪有命。若不制剪。說為不犯。如心念作惡。理雖有違。凡夫未制名為不犯。調達說為犯也)。七

輕。八言重(輕者遮過。調達見壞樹葉墮長壽龍中。便言殺一切草木其罪最重。初篇業重。一形

永障。以見須提初作不得重罪。即言一切婬盜悉皆是輕也)。九有餘。十無餘(亦云有殘

無殘。犯下四篇。非是永障。是其有殘。說為無殘。無殘者謂犯初篇永喪道牙。字曰無殘。說為有殘也)。十

一名惡。十二不麤惡(母論云。初二篇方便。若口無慚愧。心犯濁重偷蘭。名為麤惡。說

為非麤惡。提罪巳下及餘蘭等皆非麤惡。說為麤惡)。十三應行。十四不應行(亦云

常所行非常所行。八正五邪互說也。謂五邪應常行。八正不應行也)。十五制。十六非制

(五篇禁戒金口點演名之為制。為非制。非制者即五邪法。非佛金口。名為非制。說以為制)。十七說。

十八非說(四禁是重。餘篇是輕。此是正教。名之為說。以為非說。重輕倒說。此非佛教。名非說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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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今由作此倒說。即犯。故約此十八法。以為犯境

四約時如日暮者。如教誡尼。說法至日暮是也。非時

等者。謂非時食戒。此上則約時為犯境。又如非時不

屬入聚。皆約時為犯境也。言夏者。立謂。夏中不作四

種安居。僧吉尼提。又時未滿五夏。離說師也。又解。夏

中過受雨浴衣。急施過前等也。言歲者。比丘未滿五

歲。度弟子犯罪。尼未滿十二歲。不得度人。景云。謂減

年與受具戒。作如上。得提。此皆約年歲為犯境。私云。

如善見偷夏唱。大得物重。此亦是約施為犯境。二三

宿等者。皆約時也。謂一謂與未具人同宿過三夜。二

謂有緣至軍中過三夜。故言二今三宿。皆約時為犯

境(〔觸觸〕無夏歲及二三宿)。言殘宿內宿者。皆約明相時。為犯境

第五約罪如覆說之類等者。謂覆他麤罪。說他麤罪。

約此所覆所說之罪。以為犯境。亦得約自覆六聚罪。

以為犯境。

三門有無等者。謂比丘僧五篇戒中。幾戒省境想。幾

戒無境想。

言約僧律本合二十六戒有者。謂准約僧律本中。但

二十六戒。出其境想。餘戒不出。應是略無。或復理無

故也。謂初篇四戒者。並有境想也。第二篇六戒者。謂

一摩觸。二麤語。三歎身。四媒嫁。五有主房。六無主房。

此六有其境想。三十中一戒者。謂廻僧物戒有境想

也。九十中十五者。礪偈云。掘壞非不酒。覆說兩虫足。

讚勸殘暮發。賓云頌曰。說地生虫水(說麤堀地壞生用虫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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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讚兩足(足勸足也)。非殘不受酒(非時殘宿不受飲酒)。飲虫并覆諍

(覆麤發諍)。首疏偈言。飲用二虫并斷畜。掘地壞生及非時。

不受殘宿教過暮。飲覆讚勸自足諍。解云。一飲虫水。

二用虫水。三殺畜。四掘地。五壞生。六非時食。七不受

食。八食殘宿食。九教尼過暮。十飲酒。十一覆他麤罪。

十二食尼贊食。十三勸足食。十四自足食。十五發四

諍。此十五戒。律中有境犯也。對有三五者。對謂於前

境也。有云。對事差別。更有境想。故曰也。明其如上所

列二十六戒。其中有重境想者。謂二房含七。剩得五

對。盜媒麤壞生。又剩得四對。此并房五。總剩九。將九

配前二十六。即是三十五對也。謂二房含七等者。如

前房有四重境想。謂不處分一重境想。過量一境想。

妨一。難一。後房三重境想。故言二房含七。一重境想。

各有五句余。律云。一若僧不處分不處分想殘。二若

不處分不處分疑蘭。三若不處分作處分想蘭。四若

處分作不處分想蘭。五若處分作不處分疑蘭。過量

五句亦爾。比之可知。其妨難各亦五句。初有難有難

想吉。二有難有難疑吉。三有難無難想吉。四無難有

難想吉。五無難有難疑吉。妨五句比之可解。後房三

重境想。各有五句。同前無異。盜媒麤壞生各有二重

等者。前約盜五及過五也。上是重位。為一境想。次約

盜四巳下輕位。為一境想。各有四句。律云。前約過五

錢作之。一有主有主想盜五錢若過五夷。二有主有

主疑若盜五若過五蘭。三無主主想盜五若過五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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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主作主疑若盜五若過五蘭。次約减五錢為一

位。亦有四句。初有主有主想盜減五蘭。二有主有主

疑盜減五吉。三無主有主想盜減五吉。四無主有主

疑盜減五吉。言媒二重者。初且約媒嫁想為一重境

想。約人女想為二重境想。各有五句。律云。初媒嫁媒

嫁想殘。二媒嫁媒嫁疑蘭。三媒嫁不媒嫁想蘭。四不

媒嫁媒嫁想蘭。五不媒嫁媒嫁疑蘭。次約人女想五

句者。初人女人女想媒嫁殘。二人女人女疑蘭。三人

女作非人女想媒嫁蘭。四非人女作人女想媒嫁蘭。

五非人女人女疑媒嫁蘭。言麤者。初約麤語麤語想

等有四句。次約人女人女想有五句。初四句者。麤語

麤語想殘。二麤語麤語疑蘭。三非麤語麤語想蘭。四

非麤語麤語疑蘭。次約人女有五句者。一人女人女

想殘。二人女人女疑蘭。三人女非人女想蘭。四非人

女人女想蘭。五非人女非人女疑蘭。言壞者。各有二

重者。初約五生種。如柳榴及諸葉不等。就地離地壞

俱提。為一重境想。次約非生種。如塚槐竹𥯤之例。若

就地壞提。若離地壞無罪。以為一重境想。各有五句。

五者一若生生想壞提。二若生生疑吉。三生作非生

想壞吉。四非生生想吉。五非生疑吉。次明後五者。但

約就地壞為異。餘得罪同上。

尼中非無且削略之者。立謂。戒尼五篇中與僧同戒

者。於僧上二十六戒中。除十个戒。頌曰。婬觸二房麤。

歎贊教足勸。一婬。二摩觸。三無主房。四有主房。五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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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六歎身。七贊歎食。八教授日暮。九足食。十勸足食。

尼無此諸戒。餘十六戒。與大僧同。殺盜妄媒迴說掘

壞非殘不受二虫酒覆他麤發諍。謂殺盜妄為三也。

四媒嫁。五迴物。六說麤罪。七掘地。八壞生。九非時食。

十殘宿食。十一不受食。十二飲酒。十三十四飲用虫

水。十五覆他麤罪。十六發諍。此是可僧同者。境想如

此。其不同者。唯二戒有境想。謂摩觸戒。及受染心男

子衣食戒也。摩觸五句。一人男人男想。二人男人男

疑蘭。三人男非人男想蘭。四非人男作人男想蘭。五

非人男疑蘭。染心衣食四句。一染污心染污心想殘。

二染污心染污心疑蘭。三染污心染污心想吉。四不

染污心疑吉。將此二不同戒。配前同戒。有十六。成十

八戒。有境想也。對有二十一。謂盜媒壞生。各有二重。

長得三不三。配十八。是二十一。今鈔不明。故言削略。

言巳如前述者。謂上云約僧律本是也。謂今且約僧

戒明也。立云。如前制意中。明縱有缺文。但多是略耳。

上釋有境想義竟。次言無者通對前五者。謂律本三

篇戒中。所以無境想者。或是理無。謂道理令無。今更

釋所以也。

言通對前五者。謂上第二汎明境界門中。有五位。今

明無境想義。還約五位而明。略無理無等。故言通對

前五也。

一內報無者。此約情明故。還呼人為內報。同前也。解

或是理無。如漏失觸緣。斯犯等者。故失不淨戒。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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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情非情境。然色風水。皆得為境。豈有境差而辨輕

重。或開不犯耶。故不須明境想。此是理無。言以階犯

位者。謂漏失觸境即階其犯位也。或可略無等者。此

更釋上漏失戒。亦可今有境想。如於三趣正道。作非

道想疑。而作漏失望漏失邊。但得闕緣。當知和今有

境想。今故引條部律中明其有也。此言或者。謂容可

爾。是不定詞也。謂何妨有境想也。以道想若疑者。立

謂。上雖言理無。今言不然。亦是略無。如漏失。非道作

道想。若疑但得闕緣蘭。故知食有境想。即下引條部

非道作非道想。又不疑。只得殘。定是略無。謂據條部

中既有此言。或容有境想。故言或可略無。上言以道

想若疑者。謂非是正道。作正道想疑。於中漏失。名為

心不稱境。故得闕緣蘭也。若非道非道想不疑方得。

殘。乃是心境相應。若作道想。非殘境故。成闕緣蘭也。

立謂。條部云非色色想蘭。非道道疑蘭。雖有想疑。皆

謂約本境上作句。無異境句也。二定略無如謗奪等

者。謂道理今有。律無是略。謗謂謗戒。但局謗大僧及

尼殘。謗下三眾。則將故應今有境想。今無是略。言奪

者。謂奪大比丘尼衣得提。奪下三眾但去。理今有境

想。文無是略。兩舌毀呰嫌罵等者。謂對下四眾得吉

羅。但對大僧得提。故今明有境想。言嫌罵者。謂罵知

事人也。若知事知事想可得提。若知事非知事想疑

今輕應有境想。文無是略。局此境犯應有境想。文無

略等者。謂局是所謗所奪所毀等比丘之犯境也。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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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是闕緣。今輕既有輕重。應須境想。今為文無是

略。

二外事略無如屏露二敷者。謂約非情外事也。謂露

敷僧臥具。及屏敷僧臥具。此二今有境想。文無是略。

只如露處露處想。覆處覆處想等也。可僧物非僧物

想等屏處屏處想疑等。敷作不敷想疑等是也。露然

者。露地然火戒也。謂露地露地想疑。然火然火想疑

等。或可作露處想不犯。藏衣等者。謂藏他衣也。合云

藏作不藏想。則不犯之法中理無。以無所對法等。謂

如殺盜等戒。無別所對之法。豈得約法。辨其境想。如

似龜體無毛。何得問龜毛之長短。盜本無法。何得約

法明想。但是對事。明境想也。有云。殺盜對法無境想

者。亦是隱其法邊。偏約事上。以明境想。且如教人殺

盜。假言彰口。約此口言。豈非是法。如教作不教想疑

等也。今言無者。直取自作隱其教人之業。或可定理

無。然雖教人所教之作其前事。亦無法可對也。景亦

云。此舉無法一往而言。且如歎死犯殺。豈非法耶。

言略無如大小二妄者。有云。明大妄。今有對法明境

想。今律文中。但是對前趣所誑之人。明其境想。准今

有法。以明境想。境謂聖法。聖法想疑等句也。小妄即

自語之法不犯。要誑又方今約自語之法。當有境想。

文無者略。且隱法邊。直明所誑之人。以明境想。礪有

此意。及諫者。謂諫戒。皆僧為作法竟。故在此門中明

也。謂對此作諫之法。今有境想。諫作諫想疑等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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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者是略也。隨舉等者。謂比丘惡見生。僧為作治法

隨順此惡見比丘。應有境想。謂對此被治得法之人。

舉作舉想疑等句。文無是略。如僧祗二隨減。有境想

故爾。諸隨順被舉比丘。隨順被舉沙門。此由眾僧法

故。而隨得提。故須約法。須有法家境想。此律無者略

也。祇文具有境想。案祇文云。隨順被舉比丘境想四

句。一舉不舉想隨順無罪。二不舉舉想隨順吉。三舉

作舉疑隨順提。四不舉不舉想無罪。隨擯沙彌。亦有

四句。一若駈不駈想無罪。二不駈駈想吉。三駈作駈

疑提。四不駈不駈想無罪(引祗文者證今有也)。媒麤等反此有

法想者。高云。謂今此反上理無。又以文有反上略無。

故曰反此也。上無理無。如殺盜等。由無法可對故。於

此約法門中名為理無。著若大小二妄。及諫隨舉等。

皆是約法。今有境想。文無者略也。今媒麤者。則約法

上有境想。不同前理無及略無。故云反此。謂麤媒等。

有所對法。可為境想。故反上盜媒等理無之文也。如

媒麤等。並有兩重境想。一約事。二約法。明境想。如前

辨數中述也。有人解與解上解。今明云媒麤。反此故

有法想者。謂其媒麤。則是約法為境想。故知無者是

略也。如媒中前五句云。媒嫁媒嫁想疑。則是約法也。

麤中四句云。麤語麤語想疑等。則約法為境為想也。

此解同前亮釋為正也。亦可觀作觀想者。謂是發四

諍戒。律有境想者。是約諍事作耳。亦合約法作。應言

觀作觀想。滅作滅想疑等勿也。則是約法明境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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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雖無是略。諫作諫想非法等者。謂諫戒。皆是僧所

作法。今約此法。合有境想。諫想疑等也。言非法等者。

謂十八法等。今有境想。應言法法想疑。乃至輕重犯

非犯等類爾。今有文言。無是略也。

時者如洗浴者。謂亦合有境想。非時非時想疑等。律

無是略。二入聚者。謂食前後不囑同利入聚。及非時

入聚。今約時明境想。應云非時時想疑等也。

罪略無者。如尼覆戒等者。明尼戒中。尼覆他麤夷罪。

今明境想。應言麤罪麤罪想疑等勿也。文不無是略。

所以得知。如戒本九十中。覆他覆罪提。具有境想。尼

覆他麤。何得不有。問此中何舉尼戒者。解云。僧覆他

罪想。文有境想。故不得云僧略無也。餘戒理無以不

對罪故者。立謂。除覆說二戒之外。其餘科一切戒。有

何罪而可對。故不得將罪為犯境。而明境想也。上來

釋第三境想有無義竟。

第四多少者。境想之法。或四或五等者。此當觀想中

大章第四門義也。此明境想之句。或四或五。多少不

同也。五句曰多。四句曰少。初且依律列句。下則條句

多少。所以約殺戒。為輕重位。約盜戒。為犯不犯位。此

五句中。前一是果。後四是因也。

二人非人疑者。謂本欲殺人。至彼人邊。忽疑是為非

人為人。然境因實是人。以心猶預。故曰疑也。以實是

人名為境定。妄疑非人名為心差。得闕緣蘭。三人非

人想者。亦同前句。但想心為異耳。四非人人想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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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殺人。非人來替處。心緣非人。謂言是人。便即殺。殺

以作人心不改。故名心定。既是非人來替。名為境差。

亦得闕緣蘭。五非人疑境差心轉雙闕二緣者。謂本

欲殺人。非人替處。至非人邊。即起疑心。為人為非人。

境亦差。心亦轉。故曰雙闕二緣。於非人上生疑是心

轉。既是非人替本境。名為境差。今文中云非人疑者。

是應云非人非人疑。此上五句。前三是本境。後二是

異境(須識本異。下文懸指)。就五句中。前二後二得罪則定。唯第

三句得罪不定故。或有此句。若轉想則成五。本迷則

成四。由茲一句得罪不定。故下文解言。或四五等是

也。若識此意。境想可解。五句如此者。謂法上別句文

也。所以多少者。將欲解釋。先徵出其所以也。賓云。欲

解此門。要知兩義。一者了知三重相對。二者懸談此

門意趣。只三重相對者。一重輕兩境相對。只如人境

望非人境。二境相對為境者。殺皆有罪。名曰重輕門

也。又對畜生。應知亦爾。二者犯不犯二境相對。且如

有主對無主物。不與而取。名犯不犯門也。不處分等

應知爾。三者本異二境相對。於中有兩。一者望戒。以

說本異。如殺人戒。人為本境。縱使始終。迷人為畜。離

望本期。畜是本境。今由望戒。即人為本。與上相違。名

為異境。二者望本期心以說本異。如本期心欲殺人

境。今還對人起殺方便。稱稱為本。起方便後有境差

來。始名異境。故應了知。本期望戒二種本異。二者懸

談此門意趣者。古師一向定判。殺婬觸麤語等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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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門。盜覆說等為犯不犯門。然覆說中麤想者。非麤

一向謂令非。故知亦是則犯門。今師破彼定判之失。

且如殺人。人對畜等可是重輕。若對無不。即犯不犯。

故知不定也。盜對無主是犯不犯。對非畜物是重輕。

亦是不定也。或有唯是犯不犯門。如處分非時等。又

應了知。據律現文境想。唯據本期。本異結罪。亦是唯

結本境。鈔中何辨古今意者。欲攝多義。據本期。及以

望戒兩種本異。既明本罪。亦兼異非。隨應當知(上來懸談

巳竟。次當消釋鈔文)。

若輕重相對定有第三即成五者。謂昔人云。若論重

輕相對。則定有五句。謂如婬戒中。境想第三句云。非

道想亦夷。若殺妄等。則但得蘭。以此重輕相對而論。

故有五句。如婬夷轉想。及本迷並得夷蘭者。如本欲

行婬。轉想道作非道想。但與境合即夷。此望境結也。

謂此婬酒不開想疑。故言蘭者。謂作非道想上。結其

漏失境差闕緣之蘭。以其作非道想。即是擬漏失。合

結殘。以殘邊闕境。但得蘭。謂實是正道。今作非道想。

如於少分壞女上行婬。謂言多分壞女也。少分壞即

夷境。多分壞即殘境。於中漏失。是境差闕緣。本迷亦

爾。迷於正道。作非道想。但入即夷。亦望境結也。蘭吉

者。亦於迷心上結。謂本迷於道。作非道想漏失。以境

差故。但蘭無殘。酒酒婬夷。轉想本迷夷蘭者夷。謂據

七方便中是想疑疑夷。以婬戒不開想疑故得夷也。

言蘭者。謂七方便中境差蘭也。要須識本意。若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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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差。即曰想疑。若境差心定。即曰境差。別謂差於心。

故曰境差。前句是心差。於境曰想疑。通名闕緣也。故

下文云。殺妄摩觸等轉想蘭吉者。據七方便中。蘭即

想疑蘭。吉即境差吉也。望後非人畜生邊得吉。是境

差也。境實是也。轉想及迷。謂言非畜。望非人邊。豈非

境差。但是異境後心吉。即名境差。若本境上論得蘭

者。皆名想疑。若望本境蘭也。是心差其境。若望異境

之吉。是境差其心也。若殺妄摩觸二麤語等轉想蘭

吉者。且約殺明。如欲殺人。臨至境所。轉作非人想。即

結前方便蘭。此是想疑之蘭。約斷非人命邊。又得吉

也。此吉是非人邊。闕緣境差之吉。是殺非人方便罪

也。妄者亦爾。謂本欲誑人。臨至境所。轉作非人想誑。

此是想疑。結本人家方便蘭。約誑非人。又得境差方

便吉。觸者。本欲觸人女。臨至境所。轉非人女觸。得本

人家想疑方便蘭。約非人女邊得境差吉。二麤者。本

歎於人女。說麤歎身。臨至境所。轉為非人女想歎說

等。伹得人家方便蘭。望非人女邊又吉。此五个戒。並

約轉想。對非畜故。望前心本境上結蘭。後心異境上

結吉。若約轉想兀及無主物等差別。則伹合前有心

本境上。想疑之蘭。則無後心異境之吉。乃成犯不犯

門之義。故須對非畜想轉也。本迷亦吉者。此既本望

本境無異。但望異境有吉。此既言本迷亦吉。則知無

方便蘭。則是非畜境差吉也。謂本來即迷人作非畜

等。就斷非畜命邊。但得闕境方便吉。以無心殺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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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故無罪。望非人又是闕境。以不具故即是境差。故

但吉也。故須第三以成五階者。謂約如上諸戒而明

義者。雖輕重不同。莫非有罪。則有第三句。以此句有

罪。故成五句。

若犯不犯二境相對不處分盜等是也者。二境即如

下明。一約不處分。一約盜戒。故言二境。此位即成或

四五。謂將犯不以相對。故成或四五。如盜戒則無第

三句。若立第三句。應言有主無主想。則全無罪。故不

立第三。此約本迷。故但四句。若如不處分者。此約轉

想。則有五句。謂第三句云不處分處分想則蘭故。即

成五句。盜戒即四有主無主想故者。准此注子。一切

是第三句。與此句無罪。故推此一句。置於開通文中。

所以盜戒唯四句耳。不處分具五者。謂約轉想。結前

心蘭。下當解也。所以約盜及處分二境明者。為律文

中。盜戒約本迷。但有四句。不處分是轉想。故有五句。

今依律文出。若約理而論。只將一境作轉想。本迷亦

得。今欲通律文。故須引二境來。五謂轉想有前心蘭

故者。謂却結上不處分之位也。謂其不處分具五句

者。是約轉想也。此明何故具五句。由有本方便之蘭。

明其本方便不乞處分。後轉作處分想。雖不犯根本

殘。仍有前心蘭罪也。四約本迷等者。約上盜有四句。

由本迷故無方便罪。所以境想無第三句。言二境全

無罪者。猶是結上。盜約四句。是本迷也。二境者本異

二境也。若有主本迷作無主想不犯。此曰本境。若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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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想無犯。此曰異境。故言二境全無罪也。言以此

義五者。只是實更重結上不處分是轉想故。以此義

故具五句也。有人云。不然。上言五謂轉想。以是結竟。

何須重結。必如先解。下云。若犯不犯或四五。重結何

處。何故將此以義故則獨是重結不處分也。若犯不

犯則通結盜有犯不犯者。既結盜有犯不犯。亦今結

不處分有犯等。為古師無此兩句。故便解者不正耳。

故今正解。此總明二門竟。將此兩句。來結此義。五却

結前輕重門。謂念作如此兩門明義。前輕重定五也。

若犯不犯或四或五者。則是却結後犯不犯門。或四

或五不定也。本迷則四。轉想則五也。

又解重輕之中位有三種者。謂此下破上古人所說

義也。今約上殺位輕重中。自有三種。謂定五。或四。或

五。為三種也。謂律文雖約殺戒。作輕重門。將盜戒作

犯不犯門。蓋律文互舉耳。考理而言。各有三位。前雖

重輕定五。犯不犯或四或五。此下從又釋巳去。則欲

和會兩文一種。皆得三位。高云。此師意破前也。謂我

於一門之中。即具有三位。謂輕重門。及犯不犯門。各

有轉想之五迷或四五。故成其三。不同前古師。於

二門中。今也成三位也。上古師約輕重門。定有第三。

故成五。若犯不犯門。則或四五。故二門。共成三位也。

若轉想定五者。此解上文。謂轉想結前心蘭。故定五

也。如殺人進趣步步得蘭。後至彼境。即作非人想。若

止不殺則有前方便蘭。若殺亦有前方便蘭。故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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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迷或四五者。是其外本迷則有二。謂若對非畜想。

迷約異境。猶有吉罪。故是或五。若對無情兀木則無

罪。此即但四。故曰或四。云何或四五者。四五之意。其

相何以。故曰云何。欲釋其迷或四五之義也。若對非

畜起迷。後心有吉。還成五句。對兀起迷無犯。所以唯

四。如對二趣迷者。即非人畜生曰二趣也。殺此二趣。

亦得罪。故曰犯境。想對無情一切無犯者。謂迷想謂

兀。殺則無犯。故有四句。如似覆說類前亦爾者。此下

破古師立覆說唯是犯不犯門。今辨覆說對下三篇

成輕重門。此破古判之失也。謂將此覆說二戒同前

重輕門殺戒。明或五句。義理相似。故云類前也。謂如

說麤覆麤。若全謂非罪而說故無犯。若作下三篇罪

想。而覆說者。即合得吉。亦應五句。今此覆說。既四句

者。類前言想對無情。一切無犯。是以但四。類上此言。

故曰類前亦爾。律中據謂作非罪而覆說。伹有四句。

若作下三篇說。理今有同上本迷或四五者也。上則

迷想對非畜。即有五句。若想對無情則四句。今覆說

亦然。若想作下三篇說則有五句。若全謂非罪則唯

四句。義類相同。然落開通此是全謂非罪而覆說無

犯者。此意道覆說二戒。律中開通。據意中。謂全無犯

之者。若覆若說。故開無罪。我今盜戒。將有主無主想。

亦推置後開通文中。明不置第三句中者。為其無罪。

猶如覆說謂非罪而說。亦在開通文中也。欲明覆說

二戒。要是全作非罪想覆說者。則落開通。若作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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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想而覆說亦吉。故知覆亦有或四五也。然是本迷

或四或五者。謂更結上覆說二戒之罪義。今或四或

五者。由是本迷故也。謂前人實犯重。今本迷作非罪

而覆不犯。是故但四。若本迷作下三篇想而覆說者

則吉。是故有五。故言或四五也。

若准此義。犯不犯位亦有三別。如上重輕應本定五

者。謂生起犯不犯門意也。謂上輕重門說有三位。我

今明犯不犯門。亦合三位也。其犯不犯門。亦合有輕

重。輕重門亦合有犯。故得齊有三位也。言者准此義

者。謂准上所論覆說之義。古師雖作犯不犯位。然此

犯不犯位。亦合有五句。同其重輕位中。具五句也。言

亦有三別者。謂犯不犯位中。亦合有輕重定五。迷或

四五。言如上重輕應本定五者。謂今犯不犯位亦同

重輕位中。約轉想有定五。若近就不犯中。想對無情。

則成但四。若想對有主物。故亦成五。故知犯不犯門。

亦有三位也。今言如上重輕者。重牒前重輕門意。上

重輕位約轉想既定五。若近就不犯中。想對無情。則

成但四。若想對非畜。故又成五。言應本者。呼律文為

本也。進就不犯故即成或四五者。謂近向後開通文

也。如讀經書。向後曰進。今謂向後開通文中名為進

就不犯也。然此輕重想對第三句。作非人想。在犯位

中。今若作兀想。即是從犯中。進就不犯位中。故曰進

就不犯等也。今犯不犯如盜戒中本是或四五者。此

約盜戒中。若進向下文。唯開通中。無主想取異提。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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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不犯。不犯謂本迷故四句。若約轉想。則有前方便

蘭。故五也。故言盜戒本是或四五也。今退就犯中對

非畜二物等者。謂更却退向上辨相文中。即是犯位

也。今將有主物無主想之一句。雖先在開通中。今却

將此句。皈前則言人主物。作非人畜生物想取。轉想

有前心蘭。復有後心吉。故得成五。若本迷猶有後心

吉。故亦須五句。故言作轉想迷俱五也。言作想者。賓

云。本迷也。謂對人物。作非畜二物之想也。言轉迷者。

賓云。轉想也。亦謂前境實是人物。往彼盜之。臨至境

所。迷想作非畜二物取。名為轉想迷也。有人云。作想

轉迷者。有二解。初言作想是通標也。轉謂轉想也。迷

謂本迷心。次解。作想謂本迷也。轉迷即轉想也。謂作

非畜物想。不問轉想與本迷。皆有後心罪也。作想轉

迷俱五者。謂轉想本迷俱得罪。故成五句。亦成三位

者。此結上犯不犯位中。亦有轉想。定謂五。迷或四五。

故言三位。

此即二對理齊文中綺說者。謂輕重為一對。犯不犯

為一對。故名二對也。輕重對中。今若約對兀木想殺。

還成或四。得有三位。犯不犯對中。若約對非畜物盜。

還成或五。既各有三位。其理是齊。故曰二對齊也。今

律文中。盜則偏約本迷故四。殺妄則偏約轉想故五。

即律文綺互而說。故曰文中綺說也。謂殺妄觸等就

輕重以辨者。此結上綺互所以也。謂殺妄等。就輕重

門辨故。殺有五句。盜犯不犯門以辨。故有四句。故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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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盜四者。謂結文也。

又且此謂犯中有輕重如前所論者。立謂。此下欲明

無三位義。謂汝前明有三位者。如上戒中。有輕重犯

故。如殺人則重。對非畜則輕。故有三位。盜四亦對非

畜物。故有輕重。所以者有定五或四五。如前所辨。若

如掘地等戒。作生地想犯提。雖是生地非地想。則一

向不犯。餘戒例然。犯中既總無輕重者。則不同前有

三位。但有轉想則五。本迷則四。無有或四五也。若掘

地不處分非時勸足等犯中無輕重義但有或四五

者。此謂更無輕境可對故。但作轉想定五。本迷則定

四也。謂律中生地即犯不犯。更無輕境可對。此且釋

據律文而判。若准論中。半砂半地得吉。此亦是輕。應

言地作砂想。亦是第三句也。上言不處分者。謂處分

一向犯殘。不同殺等人畜夷提。餘准可知者。謂餘戒

若無輕境可對者。並唯此明。賓云。指下篇為餘。須類

准也。謂如學家受食。高不著衣等。並犯中無輕重也

又復上來如此釋者。上來雖有如此平章。且約一途

而釋。今以別勢而釋故。拂除前言。謂上來作三位釋

者。通約本異二境上結罪故。如上來所解。並據非文。

若據律文。唯辨其本境罪。故下依文辨也。若但據本

作而結。則無或四五也。伹有本迷則四轉想則五也。

若據本境犯亦有無者。此謂若不論異境後心之吉。

直論本境者。但有轉想定五。本迷但四。不得有迷或

四五句也。四即齊四謂本迷故者。賓云。此據文非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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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然婬酒戒。本迷本境。亦有五句。今言迷四。即談餘

戒也。此明境實是人。迷作非畜兀木。始終不轉。望本

人境無罪。但有四句。雖殺非畜心得吉。此屬異境也。

上文偏舉。若迷非畜還得吉。故成五者。望異境非人。

有方便吉(約異境結吉非今義也)。五則齊五謂轉想故者。且如

盜人主物。動身方便蘭。中間雖轉想。作非畜及無主

物。望本人物邊方便得蘭。故定五也。但文中互說等

者。通結上文。殺據轉想故五。盜約本迷故四之所以

也。用斯犯等皆據本境本想等者。立謂。結上文言四

即齊四。五即齊五。如是用明犯者。是依律文。皆據本

境上明。結本殺人方便蘭。不論異境上吉。但今義異

上論。則有後心境差之吉也。今言本境本想者。謂望

本欲殺人邊。名本境也。未作非人想疑之。前有殺人

心。故名本想。則結殺人方便之罪。此言本境本想者。

此約轉想之前。步步有殺人之心。望人是本境。望欲

殺人是本想。故曰也。若異境後心律並不結其罪者。

此明本欲殺人。後轉想。作非畜想殺。以心緣非畜境

故。名為若異境也。望緣非畜之時。名為後心。是吉。而

律不對此明。今境想第三句中。直結未轉之前。人邊

想疑方便罪。此名本境上蘭。然非無異境後心之吉。

但律不對此明。義家須立也。注云如非人疑想偷蘭

是本想蘭者。有云。此通結境想前本境上疑想二句。

謂非人疑想二句。謂非人疑想得蘭者。此結元欲殺

人方便蘭。此是釋轉想之義。但有方便想疑之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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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境罪也。注云後作非人疑想之時但吉羅者。此是

後心之吉。謂既轉想。作非人疑想時。則於非人異境

上。得境差吉。向若所殺是非人。則具五緣得蘭。今為

所殺猶是人。轉作非人想。所以但結非人家。境差方

便吉也。注云具足五緣殺非人蘭者。謂證上人作非

人想。以闕境故。是緣不具。但得吉也。五緣者。一是非

人。二非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是也。今既

闕初緣。故得境差之吉也。注云今作人想亦吉羅者。

謂猶是釋上非人闕緣得吉義也。謂非直人作非人

想但吉。今非人作人想亦吉。以緣不具故。如實是非

人。正殺之時轉作人想。亦只得前殺非人方便。本境

上想差之吉耳。為以闕緣故。後作人想殺則得蘭。乃

是異境上殺人境差方便蘭也。上來釋第四境想多

少義竟。

五次釋其文者。謂是解上境想五句輕重意。然五句

中下四句。罪雖是蘭。而有輕重。故今分別解釋。不解

後心之罪也。五階三位如前所列者。此謂如上多少

門。初列境想五句。名為五階也。犯不孤起託境關心

者。謂犯必對境。由心以成其犯業也。伹以境有優劣

是非心有濃淡錯誤等者。且須約殺作之。如怨家是

境優。心則濃。其餘人境劣。心則淡也。如婬戒。於美女。

境是優。心則濃。醜女。畜生女漸劣。心則隨淡。盜則貴

物是優。心則濃。賤物曰劣。心則淡。賓云。境有優劣是

非者。總談上下五篇。故曰優劣。各有本異之別。名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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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又云。人境是優。非畜之境是劣。本境曰是。異境

曰非。又云。心有濃淡錯悞者。上下諸篇。境想五句。於

中初句名為濃淡。下之四句為錯悞。又云。人人想殺

曰濃。又疑等曰淡。人非人想。非人人想。皆曰錯悞。或

心境相應犯齊一品者。謂約初句。果罪心境不差。以

心無迷忘。又不轉想。前境又不差互。即是相當。得其

究竟。罪無輕重。故言齊一品也。而業有輕重八品未

均者。謂雖齊果罪。同犯夷𠎝。且言一品。然心業有輕

重。即如前善生中。約心三時。業有輕重。總有八句。此

中遙前之八句。非後八句文也。或心不當境(人非人想

疑)者。謂境是人。疑是非人。半緣人。半緣非人。故言心

不當境。非時時想疑亦然。謂其實是時。疑是非時。半

緣時。半心緣非時也。或境不稱心(非人人想等者)。此謂本欲

殺人。非人來替處。心緣非人。謂言是人。故云境不稱

心。無主主想亦然。謂物實無主。作有主想而取。是名

境不稱心也。

四句之中輕重亦須分判者。立云。為境想五句中。下

四句同犯蘭。於中含輕重故。今亦須作五位。分判其

輕重也。亦有人將上注子處四句之文。為四句者。此

解不當五位。於上五階。一具四闕者。謂解前多少門

中五句也。初一句人作人想殺。則是具緣。心境相當。

犯究竟也。其下四句。或是想疑。或是境差。皆是闕緣。

不成果故。故言四闕。初句有境有心。故云一具。下四

句或闕境。或闕心。或雙闕。故言四闕。其闕中上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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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境。疑先想後。下兩對境。想先疑後。斯謂輕重次第

故爾。又復此五。初句境心俱重。次二境重心輕。次一

境輕心重。次一境心俱輕也。

初句心境相當。通犯究竟者。謂解前門中第一句。又

作人想殺。犯根本重也。

二人疑及第五非人疑等者。私云。此解上第二句人

非人一句。及第五句非人非人疑一句。此兩句。同是

疑故。將兩疑對辨也。前疑則重。為實是人。後疑則輕。

為境是非人也。下當更明此義。前疑重。以本緣人心

不捨臨殺有半緣人心者。此解五句中第二句。人作

非人疑。以半心在人半在非人故言有半緣人心也。

以半心緣人境。又所殺是人此句業重。以稱本境故

也。後疑輕雖半心未捨。殺時境非本期故者。此釋上

第五句。本殺欲人。非人替處。即於非人上生疑。為人

為非人。雖有半心緣人。由所殺是非人則不稱本境。

業明輕故。言殺時境。非本期故也。

三人非人想。四非人人想者。此解上第三句。人作非

人想。并第四句。非人人想句。此約兩想辨輕重也。前

想則重。境是人故。後想則輕。境非人故。下更明之。前

想重結本方便心境相當者。此猶釋上第三句。人作

非人想殺。此結元本殺人之方便。雖臨至境所起迷。

然所殺時。是人則與本殺人之心。方便相稱。雖後轉

作非人想。猶是本境故重。故言心境相當。後想輕以

殺時單有本心無本境故者。此猶釋上第四句也。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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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非人來替。殺時雖作人想。但有殺人之心。以境

全差。故言單有本心也。以是非人替處。故言無本境

故也。此上約兩想。對辨兩疑。對辨故擗破句家次第

也。准疏中解五句云。斯謂重輕次第故爾。解云。謂何

故本境中。疑先想後。異境中。想先疑後。為其結罪輕

重次第故爾。謂第二句。人非人疑。即是半心緣人故

重。第三人非人想境。雖是人。由作非人想。無心緣人

故爾故輕。此二句。雖心有無。莫非俱對本境。作其殺

事。故曰前明。後之二句。既無本境。殺時單心故輕。所

以後列也。就輕位中。亦前重後輕。初非人人想。由有

心緣人故重。第五句非人疑。以半心緣人故輕。此皆

約罪輕重故。律文次第也。

又更重明本境中等者。謂從此巳下。更重料簡上第

二第三本境上。疑想兩句。此約本境上二句。相對辨

也。言疑重想輕等者。疑重即第二句作人疑也。言想

輕即第三句作非人想也。以心境相稱故重者。即是

明第二句。境實是人。雖疑非人。以半心緣人故。又復

殺時。與本心相當故重也。單境無心故輕者。此是明

第三句。人作非人想殺故。言單境無心故輕也。雖所

殺是人。由决作非人想殺。無心殺人輕也。後異境中

想重疑輕者。此更解上四五兩句。謂是異境。想疑兩

句。第四句是想。第五句是疑想則重。疑則輕故也。以

生人想與方便不異故重者。此釋第四想句。本心既

欲殺人。雖非人來替。以殺時決作人想而殺。與本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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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方便不殊。故得重也。輕者双闕二緣故也者。此

解上第五疑句。境差心轉。双闕二緣。謂既心差境又

差。故是輕也。非人闕緣境等者。私云。此下解上第五

双闕二緣之句。謂本擬殺人。以非人替處。即是闕其

所緣之境也。言疑心闕本期者。此猶是釋第五句也。

謂既欲殺人。以非人替處。臨至境所。生疑為人為非

人。既作此疑。是闕本殺人期心也。故分斯兩位者。此

結上文。謂双闕二緣。名為兩位。一以非人替處。分為

闕境。一以更起疑心。名心闕。故言兩位(此解全非義)。應是

釋上第五双句。及第四單闕境句。有別異故。須為兩

位。前謂作人想。後云非人疑。前想是單闕境。後疑兼

闕心。故分兩位耳。有人解云。恐人生疑。前人作非人

疑得蘭。則是本境上結罪。今既非人上生疑得蘭。為

是本境。為是異境上結蘭耶。為後心作想殺。有人家

境差蘭。故故下束云。結罪屬本心。謂還是本境上蘭

罪。亦有此義。恐與文不會。結罪屬本心者。謂結其罪

者。是結本人家方便之蘭。此蘭是本心之蘭。故言結

罪屬本心。若望異境後心。並不結蘭故。但得吉羅耳。

上來五段不同總釋第四境想門義竟。

五雜料簡中者。此是本章第七雜料簡文中。自有五

段。此即當第五雜料簡門也。

試列眾名任自陶鑄者。立謂。上列持犯境想等者。名

體可將此橫括上下三十篇中而用故曰也(此解恐非)。自

意云。指下所列。錯悞剋漫等眾名。我今不能廣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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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列名。任學者自於中。變通取解。故曰也。陶者變也。

範土曰陶。融金曰鑄也。

或約尅漫者。戒疏云。心有尅漫也。言其尅者。本情專

住。唯在一境。若言漫者。通涉無准。審名既定。且配四

戒。初約婬為言。犯無尅心。同皆極重。何以明之。但有

染心。將欲成犯。初期在此。而後會彼。或男女境乱。張

王者別。或人畜趣乖。境心双轉。但使境交。無非大重。

由出家所為。斷愛為先。今既染欲。違出離意。所以隨

境制通犯重。盜殺不爾。雖有犯者。猶自感聖。不同前

戒。欲為障道。所以耶舍是凡。檀尼入聖。昇沉既異。尅

漫明分。是故盜戒。剋心相當。便成重罪。心境或違。但

結方便。有人解云。盜殺兩戒。亦有作尅。不成尅者。如

苦怨命。及壞怨財。與餘人財。同室難別。放火燒時。知

財及人。彼此同損。以此義約。雖尅同漫。前言成言。尅

對前境可分者言之。如十誦有官逐賊。道逢比丘。問

見賊不。有嫌示處死者犯重。若唯嗔餘賊因死。嗔者

犯重。非嗔者蘭。據此文證。作尅成矣。然犯蘭者。殺緣

不具故也。妄語戒者。有人解云。本誑前人。望招名利。

元人誑餘。雖聞言聖。本非我境。何得犯重。如船濟處。

為人說法。尼聽過暮。則同不犯。今解不同。說法遠嫌。

開為遮俗。此是性戒。不可通例。若三趣俱現。內知歷

然。犯無尅心。通境隨犯。三趣不現。隨尅隨犯(云云)。礪

云。就四重明。若望初戒。尅漫俱重。下云。三戒如其大

漫。隨三趣境。重輕結犯。然言漫者。謂心不簡於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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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擬盜殺誑故名漫。若言尅者。謂心但擬誑殺盜人

境而非畜境差及想疑等異耳。若也專尅此之三戒。

各稱境犯夷。差則但結方便罪也。若其尅辨漫者。謂

尅殺人趣。然於人趣。不簡張王。後還是漫。若望同趣。

尅漫俱夷罪也。或約錯悞者。戒疏云。夫立錯誤義者。

並是不當本心之謂也。遂事曲尋相則難分。隨名尅

定。位容有別。錯據現緣。境差為義。誤就不現緣。境差

心謬為義。所以然者。現緣二境。相別顯然。及至造趣。

事容舛錯。即名眾境交涉為錯。若論悞者。心通前後。

不可双緣。如前心謂此。後心謂彼。心想謬妄。故謂之誤。

既分兩相。次配四戒。初婬戒者。無論錯悞。患起內心。

通皆障道。但是正道。暢適不殊。不問迷悞。或此彼男

女。非畜諸境。緣此謂彼。悞亦犯重。境雖交涉。錯亦犯

重。語盜而言。漫心無寄。三趣有物。皆欲盜奪。為我所

有。及至往趣。縱境差舛。心有迷忘。皆稱欲心。錯悞齊

重。若先尅定。要取人物。不盜餘趣。及往盜時。境交想

轉。雖舉離處。不成罪攝。不稱本期。猶屬本主。以於此

物。無無盜心。心境既非。何過之有。故錯與悞。俱不名

犯後知錯悞。即應還主。不還犯盜。後方成重。二對人

趣辨錯悞者。俱亦非犯。如欲盜張。忽得主物。既非所

期。即是境差。物非本物。又是想差。據此為異。境不稱

心。後物無心。心不當境。故錯與悞。並同不犯。此與首

律師解同不成犯。餘家立成犯者。情別故不列來。且

順鈔家。三對同主辨錯悞者。俱非犯也。故善生云。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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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得銀還置本處。不得盜罪。如律男想盜女物者。犯

據漫心也。論殺戒者。漫無所寄。三趣同害。及至行事。

不稱初期。雖有少乖。不妨本有害心。故使錯悞。隨趣

成犯。若論尅局。但是一緣。造趣行害。相應成重。若非

本期。則非殺境。及往加害。境則交涉。心或迷忘。非畜

雖死。不稱本期。又是殺心。錯悞不犯。二就人趣。以論

錯悞。如尅心害張。不欲害王。現境歷然。心亦緣別及

以殺具。害張之時。而彼王人。忽然。與我刀輪相應。王

命雖斷。由非心故。錯則不犯。若論其悞。張去王來。緣

王張解。加害者犯。若望後王。雖非本期。以心不了。緣

此謂彼。既人想不差。殺緣具故。雖誤犯重。論妄戒者。

異趣通辨錯犯誤非犯。漫心無簡。錯誤隨犯。二對人

趣。錯誤俱犯。由詐顯道德。謀誑在人。表聖招利。境損

義一。但使言竟。錯誤同犯。三就所稱。凡聖二法。心欲

說聖。口錯稱凡。既非聖法。前無所損。故錯非重。又如

增上慢者。迷凡謂聖。既非情過。誤亦非重。若就聖法。

明於錯誤。如善見云。錯說三四禪。同皆一重。有云。二

境交涉名之為錯。若緣此謂彼。心想謬妄。稱之為誤。

若對婬戒。錯悞俱犯。由患起內惰。但是正道。暢適不

殊。故俱重也。若以悞對三戒。三戒俱重。以誤無兩竝。

不得云無心故誤俱犯交言男想。盜殺誑女。佛言夷。

若以錯對三戒。三戒俱不犯。以望餘境無心故。若以

錯悞對妄語所稱法。錯誤俱不犯。如欲稱聖錯言凡

錯稱非境。如增上慢人迷凡謂聖誤心非巧。故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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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或隨自他者。戒疏云。有三例。一自造他境。二他造

自境。三自造自境。三例既別。須配四戒。婬約三例。犯

同一夷。自造自境。如弱脊比丘是。餘亦可知也。盜三

例者。自盜他物。同重不疑。餘二無記。故不論也。殺三

例者。自殺他。他殺自。此二可解。自殺自身。如善見論。

無有罪失。不起他想。無嗔心故。有人解云。不立進趣。

自殺無罪。以命斷時無戒可犯。若依五分結前方便。

命斷偷蘭據此為言進趣義立又以三例通下諸篇

自打自謗自覆等戒。至時引用也。妄語三例者。可以

意解。有人立四句。一自犯他不犯。如販賣戒。二他犯。

自不犯。如使尼浣故衣。三自他俱犯。如掘地。捉寶。不

作淨語。四自他俱不犯。作餘食法等是也。或分身口

者。且如四重。婬戒身犯。非口事決戒交非身不辨。故

此一戒局是身犯。盜殺二戒。身業正犯。盜舉離處。殺

斷相續。故身業犯。自地遣使。彼此俱犯。故口有犯。如

呪物過關。教人盜殺等。是妄語口業正犯。顯巳得聖。

悕招名利。非言不宣。故口業正犯。作書現相。亦在犯

限。故身亦成。此據成論身口互造。又依多論。此四位。

二前三身犯。四唯口。盜殺二戒。身業定犯。口有造義。

如教人呪物等。亦成二罪。然是身業。以教人言了未

犯。要藉他身。故心論云。自在者。口語仙人意所嫌。謂

是口意業自性者不然。業性異故。事不究竟故。妄語

口業。自稱巳聖。非言不宣故爾。然身互造。如作書現

相等。但屬口犯。故心論云。口業或身動或默然。如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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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事。若言身業性者不然。業性異故也。教人自成兩

業各分者。勝云。謂教人業。不與自作業相合也。如見

論師弟共盜六錢是也。又如婬戒。自重教輕。教人為

作。樂在前人。適非我巳。故能教不重。出家之人。應勸

人以善。反更助惡。故能教犯蘭。若盜殺二戒。患通損

益。自作教人。損境無殊。暢思亦齊。故俱犯重。妄語自

他正犯。教人同。若遣人稱巳得聖。名利擁巳。與自作

無殊。故同所教人犯輕。若真教人自稱。招利擁彼。於

我無潤。故但犯蘭。餘文稍煩。不更廣述也。多人通使

緣別同業者。立謂。如前殺人戒。展轉使等是也。以展

轉相教。殺盜乃至百千人作者是身業。教是口業。能

所各殊。名為緣別。以斷彼命。人人皆夷。故言同業。又

一解。如上自教人門中。及前方便作四事俱犯。名為

同業也。巳後隨入一種行中。則是緣別。前業若成。一

時。

前論(平聲)難知者。有云。至如尅漫錯誤等。古來諸師。論

量。作義門解釋。今為希用。故不廣出。伹略料簡道耳。

若作去聲。喚作論字亦應得。則是古師議論如上之

義也。上來七段不同。總釋第十五持犯方軌篇竟也。

四分律鈔批卷第十一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