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批
四分律行事鈔批
者。持謂止作二持。犯謂止作兩犯。礪云。依教執御。名
之為持。違禁起非。故名為犯。又云。隨教修行曰持。違
行興非曰犯。方者法也。軌者則也。此中具辨二持兩
犯方法軌則。故云然也。又言持犯者。然統明律藏。不
出持犯二字。如前二部戒本。廣明止持。略明作持。後
有二十犍度。廣明作持。略明止持。若違前戒本。則名
作犯。違後犍度。則名止犯。從此彰名故曰也。
注以前隨相約事乃分者。將欲生起下文。前且述上
文之意也。謂隨相中。是限約於事相。明持明犯。故言
約事乃分此結前篇也。注至於統明等者生後也。上
既約事分別。若統明心境。上則未且今文來意。廣明
心境。欲使精識。故別立此門。乃秤甄也。言甄者明也。
簡也。謂今別簡持犯。以為一門。對此甄字。便說一事
者。昔郭朴常讀書。每有一人。常來言論。有異恒倫。因
問。君從何來。姓字何等。答曰。姓舒名甄仲。言訖而去。
朴時思之良久。乃悟言。其舒字。舍邊作予。予我也。謂
我舍也。甄字。西下作土。邊又著瓦。仲字。人邊著中。應
是我舍西瓦下土中人也。便握地果得一虫。長五六
尺。即曲蟮精也。後絕不復來也。注云若取由途等者。
立謂。若取由來。古人講者途轍。理合在釋相前。明持
犯也。今為新學者未曉。故宜在後。又本作斯鈔。非擬
講說也。
律宗其唯持犯者。詮評重輕。故稱為律。宗由主也。古
來師。立斯律宗。諸見不同。或用教行為宗。或用止善
為宗。或將持犯為宗。戒疏以三輪為宗。看今文意。正
將持犯為宗。謂如涅槃。明常住。即取常住為宗。法華
明一乘。即用一乘為宗。此律既明持犯。何得非持犯
為宗。謂此一律藏。文雖浩博。統其大意。不出持犯。謂
二戒本。是止持。作犯二十犍度。是作持止犯故。其持
犯二字該羅義書。何得非宗。非但此律持犯為宗。五
部之律。一毗尼藏。皆明持犯也。持犯之相寔深者。謂
此舉此教門廣博。理趣幽深。自非積功。何容示曉。故
涅槃云。善達一字。名為律師。字義該羅故曰也。此謂
能詮之教相難識也。非夫積學洞微者。積者積年習
學。研覈。方達其幽䆳之理也。應師云。幽者深遠貌也。
洞者通也。遠窮者書也。謂久習學之人。方能違書其
分理也。
故歷代相遵等者。自覺明巳後。逮乎茲日諸師相承
遵行。持犯執見。雖稍有差殊。然大意。終歸一道。或言
自古撰集是同。大義無異。故言無異術。術者道也。亦
云法也。說文云。邑中道曰術。術通也。雖少多分逕大
指無違者。立云。諸師或用婬盜等事。為不可學。今則
用心境迷忘是不可學。事則皆是可學。雖復與昔少
異。大意無失。不出持犯相也。逕者小道也。謂古師相
望。立義雖分。途異逕。大意還同。
時過學肆詎知等者。肆者陳也。列也。謂陳貨賄於市
隨人兩擇肆也。學肆亦爾。聽講之時。恣人採擇。故曰
學肆。即如俗中亦云漢時張揩吐氣為五星霧。居於
華岳之北。人來授學既多。世號花陰之市。故書云七
貴[肆-聿+并]填。若赴華陰之市。今言學肆。肆即市之異名。謂
一夏之中。或一生之中。未過三兩度。聽陰之市。今言
律豈識持犯輕重終始。故曰時過學肆也。此句對上
積學洞微之人。乃知持犯始末之相。有云。二持順受
體曰始。二犯違受體曰末。
然持犯之文貫通者。謂一部律藏。唯明二持兩犯。前
則戒本稱止持。後則犍度號作持。反則曰二犯可知。
就境彰名等者。若對前婬盜等境。顯其犯名者。前隨
戒中巳具論訖。今試約義總論等者。此正生起今文。
謂約義論量。便識持犯綱紀之意。始舉領則使毛端
提綱者。能令目整。今此一篇。可謂五篇之綱領也。舉
事以顯者。如下文舉婬盜殺妄。或舉房舍尺量長衣
大小。皆名舉事也。亦如境想中四句五句。皆舉殺舉
盜以明也。
初知持犯名學者。解二持二犯之名也。二解體狀者。
即兩種持犯。用何為體狀。下具釋之。用心為體狀。三
明成就者。謂持犯四行之業。業成在何分齊之心中。
下釋云。結成局在行心。四明通塞者。二種持犯。總有
四行。若相兼相有。故說為通。四各相無。故稱為塞。五
明漸頓者。兩種持犯之行。或復漸成。或有頓就。六優
劣者。通據受隨及二持犯。各有勝負。故曰優劣。初明
二種持犯下此釋初門持犯名字之義。先解二持者。
所以先明二持。次明兩犯者。謂持順受體。故宜先明。
犯違受體。故在後述。又就二持。先明止持。次明作持
者。謂由先止惡。離於婬殺。持行成故。方堪秉御故先
明止持。次作持也。下文明犯則。先明作犯。次辨止犯。
以對上二持故也。謂反却止持名作犯。反却作持名
止犯故也。
順本受者。以其受時。立誓要期。斷一切惡故。今不作
惡。是順本所受。如初篇之類者。由初篇四戒。唯是止
持。若二篇僧殘。通含止作。故今獨舉初篇也。上釋止
持義巳竟。
下明作持義也。有善起護者。謂隨有善法。如持衣說
淨等。要有修心故名作也。持如前解者。略指同前文
也。故前文云。止而無違。今應言作而無違。戒體光潔。
順本所受名持也。
所以先後者。將欲釋其前後之所以。且先自徵。何故
先明止持次作持。又復何故。先明二持。後明二犯。解
云。要先離惡是止持。後修善行。是作持。持依受體故
先明。反持成犯。後說也。論云戒相止者。此引百論。正
是天龍菩薩之所造也。言戒相止者。對惡防護。止而
不犯。名止持。言行相作者。對善修行。為作持。故曰行
作也。論自問何故止持置前。作持居後。論中答意云。
要先有戒。然後起行。戒則止行。則是作故。止前作後
也。又解云。止持離麁過為勝。故先明之。作持離輕過
為劣。故後辨也。高云。止持根本故先明。作持是枝條
故後說也。礪問云。何故持中先止後作。犯內先作後
止。答修行之來。若不離過。無由作善。是故先止離過
為宗。次明於作。修善為義故。百論云。戒相止。行相作。
先止後作。義之次第故也。亦可止持自行須先明。作
持外作故次後說。亦如律中。戒本文前。犍度次後也。
二犯之中。先作後止者。一望二持。相翻對故。亦可作
犯過麤。理宜先禁。止犯過微。應須後說。欲使僧尼。麤
細俱離。尅定道高也。又云惡止善行等者。此亦百論
文也。謂先止惡巳。方乃修行善行也。上來釋二持義
巳竟。
次釋二犯。我倒在懷者。古人云。我有三種。一者如來
八自在我。即涅槃經常樂我淨。此謂佛真我也。二者
世流布我。即諸佛菩薩。羅漢之人。隨世俗說。即涅槃
云。諸佛隨俗。亦說有我。三者凡夫妄想顛倒之我。如
止外道等計如微塵。或如麻米。或如拇指。或周遍等。
今言我倒即其義也。西方外道。計我如是。然此世人。
佛法。未來亦執有人神。如炙經說。某日人神在足在
頭。亦是妄執有我。亦與顛倒應應有犯人神。或因致
死。因說西域。有護法菩薩。降伏外道。謂諸外道常說
有我。汝佛法中。說言無我。此是邪說。常與護法菩薩。
說此義。護法語言。汝言有我。我相如何。答我觀身中。
我相色黃。菩薩言。定是有我。非但色黃。亦復有毛。令
其觀之。外道還家。諦觀作。果然見毛遍生身中。後來
白言。實爾有毛。菩薩復語言。非但有毛。亦乃有尾。復
更觀尾。想既成就。亦復見尾。復來白言。實有一尾。
復語更有四脚。復令觀之。乃至復言。有頭有角。皆言
有。菩薩語言。既有毛尾四脚兩角。可往槽上喫草。外
道即往槽上食草。經於多日。為妄亦所使。喫草極困。
來白菩薩。奈何此苦。菩薩教言。作無我觀。先觀兩角
是無。漸漸觀頭尾等。次觀我體皆悉是無。因茲悟道。
故知妄執即見是有也。皷動身口違理造境者。立謂。
內有貪等三毒煩惱。能皷激身口。違真如之理觀。造
趣婬盜等境故名作也。此對作惡法為宗者。此結文
也。明其作惡必名作犯。故用惡法為作犯宗也。
行違本受者。本受戒時。擬學萬行。今既怠不肯修學。
則是行違本受也。反彼受願者。謂初受時。願學一切
法。今既於不學。是反受願。此對不修善法為宗者。如
止不持衣說淨。讀誦經教。是為止犯。將此不修。即是
止犯之宗。礪云。二持就功能得名。二犯就過受稱。釋
第一持犯義竟。
二明體狀者。立云。二種持犯。約心為體。身口是狀。且
如持衣說諍。跪對執衣。口陳詞句是狀。然雖外假身
口。及論問業。必約內心。如律中。皆問汝以何心欲。用
心為體。
餘義廢之者。有人解云。古人將事。為不可學。南山將
心境迷忘。為不可學。癈其古義故曰也。今詳。此解非
理。此門欲明體狀。何須言可學不可學等。然可學不
可學。乃是持犯家。一分別義。何關立體事也。深云。廣
明體狀。非色非心之法。今更不明。故言廢之。立云。不
用昔解。故曰餘義癈之。戒疏云。如昔云者(即空律即解也)。離
身三邪。離口四過。意地不犯三不善根。名止持體。屈
申禮拜。行檀放生。讚歎三寶。讀誦經教。意三修善。對
治三毒。各修諸觀。乃至離染淨行。慈悲四弘等。名作
持體。起十不善。名作犯體。止不禮拜。布施修慈。乃至
觀行名止犯。有人問云。止不行施禮拜讀誦。悉為犯
者。出在何律。何聚所收。如律文云。佛不制者不制也。
何以得知。不施非犯者。如智論中。兄弟二人。出家造
業。各於施戒。年不修行。弟為白象。以不持戒。兄獲羅
漢。乞食不得。由不行施。如何而言不施犯罪。又且律
中。但約身口。至於意地。未聞戒訓。如何而言不修四
弘便是犯也。又若犯者。何曾見悔不施等罪。故智論
云。不行十二頭陀四無量心。不名犯戒。於戒不莊嚴。
故知昔立違於律論。若論自行。止可違理。若不修慈。
何成道業。毒蛇未出。義不安眠。如救頭燃。名有慙者
故言廢之。今時但在正解。故言直論等也。私弟雖行
檀而墮畜生。明知行檀。非持戒也。兄不布施。乞食不
得。既證羅漢。明知不施非破戒也。如何古人判不行
檀。是止犯體。義則敗也。復判行檀誦經。為作持行。若
使行檀。是作持。其弟何故墮於白象。一就能持者。謂
約行人能持戒心能犯戒心以為體也。
用心為體身口是具者。持犯業體。要由心使。身口但
是造善惡之具。縱有身口。而非心使。不能成業。案涅
槃經明三業義。呼身口業。名為期業謂由先發故名
意業。從意業生身口業。疏家解云。因果相應。有同契
約。故曰期業也。謂心業前發。與身口業為期。所以身
口業後來。應前心業也。論云者成實論也。三種業者。
身口意也。身是造善惡具。業不自成。必由意地。能成
身口之本也。當審觀其意者。此是四分律勸信序
偈。略引一句也。彼云。夫欲造善法。備具三種業。當審
觀其意。如羅云經說。賓言。羅云經說鶖子與羅云。分
衛。時有輕薄者(謂有婆羅門相輕薄)。興毒意。取沙土。著鶖子鉢
中。擊其羅云。頭破出血污面。鶖鷺子告羅云言。當起
慈心。羅云臨水洗血。而自說曰。余痛斯須。那彼長苦。
如彼廣說。如後更解者。勝云。上雖論心是其業本。如
下優劣門。單心三時辨輕重。如善生等。故知業起假
心為本。若論聲聞成業。要假身口。獨意不成也。若單
成者。限大乘。下文書有此料簡。故言如後意。恐指下
引母論犯必關心成業。故知必由於心也。上釋能持
巳意。
二就所持者。謂約制聽二教。以明體也。上既能持之
心。此下所持之意。謂對前事。事是所持也。且將持犯。
於制聽二教中以明之也。
言制教有二者。宣云。如諸性戒。體與理違。縱佛不制。
世俗常禁。教由制興。故曰制教(此解與應下制止義。不應制作也)。作
則無𠎝不順有罪者。即說恣等也。又如三衣一鉢。是
佛所制。不順有罪。二制止作即有違等者。如婬盜妄
是也。上釋制教巳竟。言聽教者。宣云。如諸遮戒。體是
煩重。事亂妨道。理因難開。然是薄機。假資得立。故制
隨緣任情通許不可仰。故名聽教。言作與不作一切
無罪者。二房眾具。百一長財。與不作。聖皆任可。故名
為聽。如能上行不畜最善。中下根人。用亦無罪。而不
違教。故曰一切無罪。故地持云。有罪行者制。無罪行
者聽。文成證也。有又解云。若是有罪之行。如婬盜等。
佛則不許作。若是無罪之行。如開畜長衣等。佛則開
許其行。故曰有罪行者制等也。
何故須二者。釋立二教所以。假有此問生起也。汝既
聽教中。作與不作俱無罪者。何用聽教為也。故須二
教攝生義足者。制教被上根。聽教開中下。制聽二教。
被三根之機。義無不盡。故曰義足也。
今分二教攝法分齊者。謂制聽二教中。有事有法。何
教中。無法有事。今將二教。對四行。何中有事法。若唯
今文。古立義。止持作犯。但收得事。如四重等。止則是
持。作則是犯。無法可收。若作持止犯。則攝二教中。法
事如說恣等。作則是持。止則是犯。故說恣等。有法有
事。是故作持通攝二教中法事也。所以知是古師立
義者。戒疏云。如昔解云。二教攝法各有分齊。止持作
犯。唯對二教。事相以明等。問如上立義。止持唯事。不
通法者。如五邪七非。並非正法。若作有違。義須止約。
此法與事。殺盜不殊。有何義故。不在止攝。如昔解。止
但對事明者。於義有乖。今不同彼。無論事法。聖制止
作。則通持犯。不以分體相無別。故知四行之中。皆有
事法。今文中。雖不廣破。然於彼雜料簡中。第一歷位
分別門。作犯中明事。白竟後即云。對法類知可解。則
是明止持犯還有法也。又復下文。諸九句。皆此事法
上坐也。止持作犯唯對二教中事以明者。此是古義
如前廣述也。二教即制聽二教也。如婬盜等。是制教
家止持作犯事也。怨逼三時無染。則是聽教中止持
作犯事也。樂則作犯。不染是止持。既是佛開。故曰聽
教。又如造房是聽教。止不過量是止持。過量房成曰
作犯。此是聽教家。止持作犯事也(上皆自出意未詳)。通對二
教法事兩種者。謂作持與止犯者。聽教家作持止犯。
亦有法有事。如造房是。制教家作持止犯。亦有法有
事也。如三衣一鉢。是配事可知。謂制聽兩教各有法
有事。所以前不通法者。此却釋前句也。故前云止持
作唯對二教事以明等文也。謂制門中。如安居自恣
是法。婬盜等四是事。今若將止持作犯往收。但攝其
婬盜等事。若作持止犯。則得安居之事。及法。謂說恣
中。有法有事也。又聽教中。畜長是事。說淨是法。此上
皆是古師立義也。就前止持對二教中制門中事等
者。深云。要須捉取止字。至下文勿迷。謂今於制門事
上明止持也。
言婬通三境者。人非人畜生正道也。有人云。三處行
婬曰三境。此非正解。故心疏云。可學制止者。婬通三
趣等。然舉三趣則攝六道。以非人一趣含天修鬼獄
四也。羯磨疏云。約律明趣。伹說為三。謂人非畜也。以
人畜兩趣。形現易知。天鬼獄修。幽通難識。故合天修
鬼獄四道。為一趣也。莫不分得五通。異於人類。故號
非人。余曾問諸講士。便答余云。不讀觀音人非人等
者。可解。言非人者。此謂疑神。經中八部緊那羅也。形
如人焉。但頂生角。作此解者。知四分主者。三寶物為
一。主人物二。非人物三。畜物四也。二者制作如衣鉢
躰量者。樹皮生疎衣體非等佛量。即量非也。石木銅
泥鉢。躰非三斗巳上。斗半巳下。是鉢量非。止非法邊。
名為止持。下文出者。約如法作邊。成作持故。文互出
二不同。問此既明其止持之門。如何明其制作。如衣
鉢等。豈非作持行也。謂要因造作故是止持。何故今
於止持中。明云是止持行耶。答此衣鉢等。雖是作持。今
取止不過量。而作還成止持。故戒疏云。且如三衣。教
遣備具。不敢輕侮。名為止持。又云若過量作犯。反此
作犯。豈非止持。又云若不依行則是作犯。今依教作。
便成止持。注云昔以事不可學者。古人意云。取止持
作犯家。如婬盜等。事是住法故。出家僧尼所不應學
以須學故。聖不制學。故不得識。故曰不可學也。賓云。
古師意言。婬盜等事。不可故。名不可學。其中縱有不
識疑等。豈容有犯。犯是止持作犯家。所對之事。皆是
非法事耳。若作持止犯。則事與法。俱是可學。以作持
中。是事如法故。即衣鉢體量等。出家僧尼。應須學也。
古師亦不一向云事是不可學。故知有可學。有事不
可學。礪同此解。賓敘礪意云。言可學者。如造房衣。身
手量度等。及發口言。誦戒羯磨等。斯事皆須身口學
作。名曰可學。言不可學者。不可身作婬盜殺等。及不
口言妄謗綺等。斯並不可身口學作。名不可學(諸師意。與
此全異。即鈔是)。是制門(制離殺等)可學之通於制聽(制誦戒等。聽作房等。)不
可學中。唯是止持(如人非人想殺及盜等)。可學之中。自有二別。
若是制門。唯是作持(如說恣誦戒羯磨及受食等)。以犯反持。皆唯
上說。明記此言。則下文古師義自顯。若更繁解。翻令
雜亂。
就聽門中事通上二者。謂通可學不可學為二也。言
可學如房舍尺量長衣大小等者。此還是止。不過量
而作。曰止持。若過量作房。豈非作犯。反此作犯。依教
而作。故曰止持。此乃雙持犯義。偏約一邊明之。然此
聽中。亦同制止及制作。疏云。必有房財。理須加法。故
聽作也。若有妨難。犯過衣財不合加法。故聽止也。是
止持也。一如前制門中明之。此聽門中略不出耳。不
可學事同前述者。同上迷忘。是不可學。故疏云。謂衣
大小。迷忘互生。作法是非。昏昧雜起。望未違教名為
止持。迷非可學。故不制犯。前後想轉結不定者。且如
當時。不乞法造房。前後心迷。謂言巳乞者。則始終不
結其罪。乃至房成。中間想心。常迷不轉。則並無犯。若
轉想。則有前方便蘭。故曰不定。亦如欲殺人。臨至境
所。轉作非畜想殺。但得前心蘭。望非畜邊。得後心吉。
若本欲殺非畜。轉想作人想殺。結本非畜方便吉。望
後人邊得蘭。故云不定。
次作持對制門者。上明止持義竟。此下明作持行成。
制聽二教。明法與事也。文中還約衣鉢躰量作之。教
謂律藏者。明其律教。詮量持犯。以教於人。故名為教。
此教是作持家所學。若其不學。即是止犯。行謂對治
者。謂作持之時。以心起對治防非。起心依教作一切
善。皆是作持躰狀也。若不起治心。即是止犯。上釋制
教義竟。
就聽門中。事唯可學者。亦是古師義。謂作持中。約事
唯是可學。無不可學。謂於事上。不開迷故曰事唯可
學。事謂房舍尺量。長衣廣狹是其事也。不可學者。且
造如房。進趣修造。必假心想明了方能修造。若心迷
忘。豈能作房。故於作持。不開不可學也。今解不然。亦
開不可學也。故下作持九句中云不可學法迷。亦有
九句。故知亦開迷也。又戒疏云。如昔所解。作持門中。
法事但明可學不可學者。非此所明。以非進修。聖不
制學。不同止持通不可學。以唯離過故得明也(謂上持中。
由聖制止。忽爾心迷。而作無罪。開不可學。今此作持。如說恣等。進趣是作。若迷心終。無作理故。無不可學也)。今
解不然。不可學迷。非學能了。乃至三果猶有事迷。何
况下凡。而能通辨。故於事法。無問止作二法皆有迷
忘。而非罪攝。何以明之。律長財開忘不染。房舍指授。
亦開想疑。既不結正。明知有迷。故不結犯。今鈔所引。
正是昔義。未可依承。故下文難云。後緣法中。亦有想
轉等。還是故也。即答待後作持中法九句上為說即
是。法亦有迷。既指作持中為說。明知作持。定通不可
學。後作持中。即云不可學法迷亦有九句。故知通不
可學。何得於今而言事唯可學也。
所以不通不可學者。此則釋其不開不可學之意也。
此中古師義云。夫言作持必造趣營為。作其前事。若
心迷忘。何能作事。如持衣說淨。必假了心。是故不開
不可學也。此古師意。止持則通可學不可學。作持唯
是可學。不通不可學。故出其所以。言法唯進修方知。
事但離過自攝。既曰進修。故不開迷事。但離過故開
迷也。廣如後述者。立謂。如後配位九句作持門中說。
還有不可學法迷亦有九句。今指此文。兼破古解。悉
名作者。止持之戒。理須奉遵。不敬聖言。故名作犯。
懈怠不學者。此謂不學戒律也。上釋第二體狀門義
竟。三明成就處所者。謂持犯四行。結成分齊。在何心
中成也。謂在第四行心中成。故知行心。是持犯成就
分齊之處所也。就此一門。有其三段。初且單就行前
三心。明止持行。二約對治。行心。明止作二持成就處
所。後就三業。明四行成就處所也。雖有三段。唯是兩。
初二約心以明。後一兼身口以辨。約心辨中。止持有
二別。作持唯一種。以行前三心。無作持義故。止持有
二者。一是對治明止持。今即是初一是無惡來污。名
止持者。何故無記中。得是止持。由本受得戒體在心。
無惡相污雜。雖入無記。未違受體。不廢得名止持行
也。亦曰端拱止持。礪問。云何行前三心。既是無記。何
以成業耶。答行前三心中。有本受體光潔無違。說以
為持。非修行持。首疏問。所以止持行前三得有。然其
止犯前三。何以則無。問意云止名是同。何獨止持無
止也。答戒是受得屬巳。以此三心。擬本所受。無惡來
違。說之為持。惡本不先受得屬巳。故不得以行前三
心。擬本受之惡無善來污。說為犯也。高云。意明受本
擬持。受時巳屬巳。止犯非所明期。非先屬巳。濟云。此
門既云無惡來污者。下第二門即是有惡來污。而明
其持。故言對治行。明止持作持也。
行前三心得有止持者。謂色受想。因對三色。即有三
想。以因三想。即有三受。謂見好色即樂想。惡色作苦
想。以不好不惡色作不苦不樂想。因此三想。故有三
受。領納違順。名之曰受。謂對樂想即樂受。苦想苦受。
不苦不樂想即捨受。因此三受。故有三毒。謂樂受生
貪。苦受生嗔。不苦不樂受生痴。以因三毒。成於三行
也。今謂。若心在前三無記心中得名止持。由本受是
記心。發戒無作之體。常在。今雖入無記。由不作惡。無
違本體。得名止持。濟云。識者了別為義。謂卒爾見色。
識能分別也。想者搆獲為義。謂心量度也。受者領納
為義。謂既量度則領其好惡也。行者造作為義。謂既
領善惡巳。心即運用成業故曰行是記心。前三是無
記也。注云流入行心成別因者五陰之中。一色四心。
心四之中。前三屬無記。縱造善惡。皆不成業。入第四
行心成別因。別因者。謂業因也。若行心中作善。是善
業之因若行心非惡。是惡業之因。言別因者。勝云。貪
嗔等行。成犯因。無貪等行。成持因故曰別因。亦可約
貪嗔痴。別別因為業。故名別因也。言故分二者。謂解
上文也。端拱不動行前三心。是止持為一也。行心成
就。對治不作。此行心中。明止持。故為二也。故戒疏云。
故分四陰。以為二分。故曰分二也。受體是記三心無
記者。謂受時是有記心中。領得此體也。今人不可常
有記心。故在無記三心中。亦能持此戒體也。此文亦
是。佛疑故來。恐人情意謂。受體是有記。三心前無記。
若入三心。戒應是謝。今明不然。即涅槃云。其心雖在
惡無記中。本所受戒。不名漏失。
必行心成就前三則無者。謂行心能成持犯。若行心
既備。前三無記心則謝也。謂此識受等三心。不得有
對治行止作二持也。善性便有者。上約五陰心中弁。
今約三性。明持犯也。止作二持要是善。亦無惡性及
無記性。故言惡無記。無此二性中。不得有對治二持。
要局善性故。礪云。二持是善。非餘二犯。不善非餘兩
也。前三亦無局不善性者。此則翻上二持。明其二犯。
則無善性。及無記性。但有惡性。故言局不善也。謂識
等三心。不得有對治行。止作二持也。
若前後心有別持犯者。謂善無記性。若望一心。非是
結成犯處。若就前後相成。則為通有。即如禁閇沙彌。
一中具四行是也。又解。上既明行前三心是無記不
成業因。名為前心。後入行心。名為後心。方能成持成
犯。故曰前後心。有別持犯故。礪云。行前三心是名通
持。無記心中成也。若行心中則名別持犯也。又礪云。
上來持局善性。犯局不善性者。此就一心明也。若前
後心。及以教人。餘二性中。得有作犯等也。戒疏還述
此義。詺則有異云。若事前後。心則異生。別犯則可知
也。
後三業明成就者。此第三門義。約身口心業。弁成持
犯處所也。上雖約心。未論身口。故今廣明三業。是持
犯處也。
身二持等者。礪云。若約成教弁身口二持犯者。離殺
婬觸等。是身止持。如應來者來。收攝具。布薩時。燃灯
火。具舍羅。不安坐受食。及受食食等類。是身作持。離
口四過。如妄罵嫌綺等。是口作者。咸悉止故。是口止
持。如受持衣鉢。處分說淨。離衣六年。杖囊。二年六法。
作知淨語。傷地壞生。二入聚落。及順教修習等。是口
作持。身口合者。准說可知。身口兩犯。反前而說。單意
業中不成持犯者。前疏云。今此教中不防意地。故曰
也。此謂但初念起染心。不擬動身造作。此制大乘。聲
聞無犯。故曰不成持犯。聲聞之戒。擬動身口。起心之
時則成犯也。故律中。發心作心念是也。礪云。意業持
犯者。此但成身口。故不順別說。以此而推。故知意地
無二持犯。
若動身口思者。謂起心擬造前事。此思心即犯。身遠
方便。不同單意業也。故戒疏云。單意業中。不明持犯。
故律云。但意者不名犯也。若爾不犯。何故律云發心
作心念作。皆名犯者。答此謂發心。擬動身口。雖未動
相。即名為犯。制聲聞戒。於可制者言之。獨頭心念。忽
起緣作。不名為犯。重緣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故
是犯科。所以文云。心念作等。是其犯也。任情兩取。後
解為正義。此是鈔主。取後解為正文。又大乘中。有三
種思。一者動發。二密意。三决定也。上來釋第三成就
處所義門竟。
四明通塞者。謂二持兩犯。互得相有曰通。互相無曰
塞也。
一心門唯就作業以明者。此明一念中。非前後而起。
名為一心。此就單心故唯塞也。謂廢境論心。但就心
中辨。則不通也。以持心望犯心。善惡相違。如起心緣。
離於殺盜。不得更緣餘善惡也。即正有止持心時。無有
作持。乃至無有止犯心也。謂心無並緣慮故。伹塞不
通故。疏云。既是一心作業。以持望犯。善惡相違。持犯
當分。各有止作。故使四行。並不得通。如人起心。離殺
盜等。可得更緣修善等也。又此通塞門有四段。前一
則單就心辨。明四行。二將心望境明四行。後二則對
事明四行。各有通塞故曰也。又言唯就作業以明者。
謂初門。單就心辨。盖是廢境論心。然實作其前事。且
約心邊單辨故曰也。要約作前四行事。今離却為兩。
目的明心邊也。伹塞不通等者。高云。四行俱塞。故言
並塞。謂尅取成止成作邊故塞也。以持望犯。善惡相
違。故塞不通。持犯當分。各有止作。故亦不通。謂持名
雖同。止作別故。故不通也。二犯亦爾。
二將心望境者。有云。約心對境。境有通塞。故言將心
望境有通塞也。若直語心。唯塞不通。屬前門也。礪云。
一心望兩境門是也。此是雙持犯義。今但言將心望
境也。謂於一境。且則有止作二持。即如戒疏云。雙持
犯有二。初約心用(即是下文若約修行解者。是也)。後約教行(即當此義)。言
心用者。謂若據標心動用邊。對一切諸戒。並具二持。
且如婬戒。順教禁防。即止持義。觀猒巳前。無思染過。
縱與境合。三時無樂。名為作持。餘可例之。若據教行
解。即此門雙持犯義也。且如三衣。教遣備具。不敢違
逆。為止持。如教䇿修。順行不犯。為作持。反上止持為
作犯。反上作持為止犯。故云二犯亦爾。礪疏。亦有二
意。初言前就制聽二教。明兩持二犯。如處必說淨受
持衣鉢等是也。二就進趣修習。如學問誦戒羯磨等。
以明止作二持犯也(下文云若就修行解上持等者。同此後段意也。鈔家前段同此
前段義也)。礪云。作中有止。收止成作者。則是對治離。則是
作家之因。作是是果行離。則成作家之果。謂由此對
治止心。能成其作持行。究竟果也。止中有作者。作則
是對治離。乃是止家之因。止則果行離。乃是止家之
果。謂由此作家之心。成其止家之果也。雖然一境。指
心有殊。故曰豈是通漫等也。准礪疏意。此中雙持犯
義。必不得約殺盜等作之。以殺盜等皆是單持隻犯
義。如常先解。
持犯不相有者。謂持不通犯也。持中無有犯。犯中無
有持也。若止作二持。有相成義持。與犯相違。無相成
義。高云。以持望犯。善惡相違故塞也。持犯自相通者。
謂持持自相通。犯犯自相通。皆謂止持中有作持。犯
中有止犯也。如止持中有作持者。勝云。如不過量。是
止持。以其依教。不越分齊故。名止持也。驗教量度。知
其分約。名為作持。此驗教量度成止。故下止中有作。
收作成止是也。礪云。止持中有作持者。如止不過量
造房曰止。須乞白二是作。長衣亦爾。止於懈怠之心。
是止持。加法說淨。曰作持。又云。如作袈裟。應量而作。
無有過量作犯之罪。即曰止持。加法說淨。復曰作持。
又可依教作時。亦曰作持。作持中有止持者。慈云。如
三衣一鉢。聖制須具。是作持。以如教䇿修順行不犯。
豈非作持。不敢違侮。止其非法體量。望無犯故。名為
止持。收此止持。以成作境。故下文云。作中亦爾。故止
據無違成持。作據順教成於持也。礪云。猶如造房。乞
處分法。稱之為作。由乞此法。依教造房。而無作房。反
却作犯。即曰止持。此則體一。而名是別。又如說淨是
作持。由說淨故。無有畜衣作犯之罪。反却作犯。即曰
止持。二犯亦爾者。反持成犯。可以類知。故曰亦爾。如
過量造房。出於教禁分齊。名作犯。不順教故名止犯
也。止犯中。亦有作。不畜三衣是止犯。故心違教是作
犯。礪云。不乞處分造房。稱止犯。身業造房。即是其作。
此則體一而名是別。豈非止中有作耶。
若為取別者。立謂。反徵前言。既云持持自相通。犯犯
自相有者。如何取別耶。
答止中有作收作成止者。戒疏云。如畜衣。故違不說
淨。是止犯。越於期限。是作犯。又如造房。故違不乞法。
是作犯。即此違教。是止犯。今收此作衣造房之事。以
成不乞等止罪故曰也。作中亦爾者。謂是收止成作
也。如欲作衣。先止不過量曰止。後既作成。收前止心。
成其作衣之作持行也。礪問言。一心寧得止中有作。
作中有止。答言。一心者尅取成止。或作邊故塞。若望
二境門者。取對治為言。止中有作者。作是對治離。止
是果行離。作中有止者。止是對治離。作是果行離。舉
宗歷然者。如言止持中有作。止持即是其宗。雖中含
作持。皆為成止持之行。故言舉宗也。即此舉宗而明。
雖止中有作。作中有止。那成通漫。故曰豈是等也。一
止作持心別者。此下四句。正是解上舉宗歷然等之
言也。云此止心止境各別。豈是通漫耶。故作四句。明
其別異之所以也。要須約一境上解之。勿餘境上作。
則不相當也。由此中明雙持犯義。皆約一戒上。則有
雙也。故今四句料簡持犯義。只得於一境作之。故礪
云。此則體一而名是別。豈得約累境相怊為雙。若更
論異境。那稱體一也。舊解云云。良非得意。言止作持
心別者。如造三衣。止不過量心。與後加法作持心。豈
不別也。處分造房。止作之亦得。謂如造房。擬乞處分
法。不擬過量。是止持心。後加教法。依修造。是作持心。
二心既別。所指之境。兩亦不同。教曰舉宗歷然等也。
二止作境別者。謂如造三衣。止不過量時。衣境與成。
後加法時。衣境別也。有又云。一止持心別。止心不擬
將生疎絹布。作三衣者。名止持心。與心擬將絹作三
衣。名作持心也。二止作持境別者。生疎之財。緻絹之
財。二境別也。又約造房作之。以所造者止持境。由依
法造房。無作犯之罪。反此犯。即是止持故。望房為止
持境也。作持境者。即眾僧及羯磨教法。為作持境也。
三止心對作境者。立謂。如欲作三衣。止心不擬過量
是也。應以教造衣。衣是作持之境。由我止心不過量
故。將此止心。對此衣境也。有人云。生疎之絹。不堪作
三衣。今止心不用。是止持。然緻絹堪作。是今所用。名
作持境。故曰止心對作境也。深云。止心對作境者。即
收止以成作也。下文作心對止境者。收作以成其止
也。景云。如止不學一切法即止心也。由不學故遍犯
諸戒。故言對作境也(未詳)。四作心對止境者。景云。謂由
先學教。善識持犯。犯境不為。故對止境也。立謂。對婬
盜等。此本是止持之境。今起觀行心是作心。對前婬
等止境也(並恐不然)。應是持衣加法之心是作也。對前如
法上。不過量之衣境。有人云。身心將緻絹。作三衣。是
作持心。對生疎絹帛。止心不用。是止境也。
若就修行解止持等者。此明約心用邊。一切諸戒并
具二持犯。謂如婬盜等。若據進修邊。亦得有雙持義
也。進修只是修慈少欲等。故曰修行解止持也。呼此
慈心少欲修行。若如上來雙持中。約衣鉢等。但是離
約行教而明示。是約進修邊說也。今此下別約修慈
少欲義邊。則婬盜等。雖是單持隻犯。若約修慈少欲
之邊。亦具二持犯也。礪亦此。故疏云。斯之四門。並約
兩教以說。一進趣教。此通三學。二制教。此局毗尼行
教。通於理善。故言修行也。如止殺盜。先修慈悲少欲
等者。謂如為殺。先修慈心。收此修慈之作。方成止殺
之義。故曰也。慈悲對治於殺。少欲對治於盜。故云然
也。
作犯心邊有止犯如人作惡先不學善者。此謂若先
不學善是止犯。由此止故。後則作惡。即名作犯也。
止犯心中有作犯如人畜衣造房等者。景云。畜長衣
不說淨。名為止犯。由前畜衣。則是其作犯。亦可過十
日著用名作犯。故曰止犯邊有犯。作人如造房。不乞
處分。則是止犯。由前違教作房。復是作犯。立云。本作
衣時。若不說淨。但念是止犯。由本作時。即擬不說。今
止不說。名為止犯。望前要心。名為作犯。房亦復爾。不
乞處分。但是止犯。由本要心不擬乞法。後即作成。則
是作犯。若望不學止犯無作犯者。謂若就不學問邊。
止犯之中。則無有作犯也。何以知之。如我止不學問。
但是止犯。望未造過。豈有作犯。上所明者。約對事修
造之中止犯則有作犯可知。不即相成非無後習者。
謂今但止而不學一切聖教。但是止犯。既未作惡。無
其作犯。雖然由心止不學故。迷於教相。後必隨篇聚
造罪。故是後習也。此還是釋上止犯心邊。有作犯義
也。
三自作教人四句皆通者。此明教人兼自作持犯四
行。容有一時結成。故得相名。詺之為通。
令人漉水為巳用是止持者。向若不肯漉渦。飲用虫
水。即是作犯。今翻作犯。故名止持。若一往而言。似若
作持。今鈔將為止持。古師亦有將為作持。然實是雙
持犯義。事含止持。今偏約一邊明。以由漉故。止不傷
虫。故曰止持。又解。我以止心令他作。他作之時成我
止也。以望不損境邊。以成止也。又不乞處分遣人造
房者。此不乞法。是止犯行。作四事巳者。謂作上四行
巳後。隨人一个行中。其業若成。並時結四業。言離諸
罪過者。謂是入止持行也。乃至止犯等者。所以有兩
个乃至者。上一乃至即是結上文。明其止持行中具
有四行。始從止犯。後一乃至即是生於下也。謂上既
止持行中。具有四行。乃至作持作犯。亦各有四行也。
中間有越。故稱乃至。
塞者易解者。謂以不得一時成四行。故名塞也。亦如
前一心門中云止持時無犯等是也。此言唯塞者。獨
約一行心中明也。言通須方便者。謂若語通者。須前
作諸方便。則後隨入一行中。前業自成。四行齊尅。故
得是通義也。言四四十六者。謂止作二持犯。為四行
也。上即具此四。故曰四四十六也。言託相少別者。立
謂。前是自作教人門。此是前後自相成門。故言少別。
自安漉具者。此是止持。以反却作犯故。得名也。望不
殺虫邊是止持。此謂自安漉具。但是方便。未即漉也。
禁閇沙彌者。是作持方便也。有人言。如畜沙彌。制令
二師教誡。若不誡則得止犯。今既禁閇。令不起惡。是
作持也。又解。知有音樂當來。若不禁閇。則往觀犯罪。
故今禁閇。為作持也。安殺具者。即是作犯。此是殺家
方便。未即正殺。待後業自成耳。閇戶現相不與欲者。
是止犯也。謂現不在房之相。故閇戶也。不與僧欲。如
上作四事巳後。還房隨入何行心中。若前四業齊成。
通得四行也。
此後二門並對事修造明止犯者。謂第三四行中得
成十六行者。此並約造事事中有止犯。論此止犯。故
成十六也。今試論之。謂如上後兩門中。各明四行。其
中約造房。不乞處分。及閇戶不欲。約此房欲兩事。不
肯作故。是其止犯。謂造房事不乞法。對僧所秉事不
與欲。是止犯。則異由來不學問之止犯。若不學止。則
無修造事可對也。不得約此止犯通其四行。則無十
六也。上言十六行者。約此造事邊之止犯。故成十六。
故對事修造。以明止犯。舊解咸刀刀此解為勝。然亦
少妨。望前成就處所門中。止持有二。一謂端拱止持。
二謂對事明止持。今此門止持。還是約對事。所以不
簡出。何以止犯有二種。即簡云此是對事之止犯。非
是不可學端拱之止犯也。上來多段不同。總釋篇四
通塞門義竟。
五明漸頓者。此門分三。初就論心四行。皆有漸頓。第
二對行辨。唯漸非頓。第三單就止犯明漸。後分四門。
細尋可解。言漸頓者。增積分成曰漸。一時總作曰頓。
礪云。若二作解義。唯漸不頓。論其二止。通含漸頓。
若論心漸以類可知者。如止心離殺。不離妄等。是止
持心漸。若唯安居。不自恣。是作持心漸。若欲行犯兩
分者。二持順受體。二犯是違受體。以受時擬斷諸惡。
若今悉斷。是順受體。若作心並造諸惡。則違受體。此
亦是結略上文也。謂順受體曰持。違受體曰犯。違順
既異。故持犯亦乖。故曰兩分。上言就心通漸頓者。謂
約心明。得有漸頓。若約行對境。唯漸不頓。
如正修慈心不得修餘對治也者。慈心但可對治於
殺。若不淨觀對治於婬。少欲對治於盜。各有所對。不
得一時故也。
且就男子身七心行殺者。謂三毒互起。三單三雙一
合。有七心也。今單起一貪心行殺。但犯一殺戒。餘六
不殺戒。並宛然無損。體恒清淨。四十九戒者。還約上
來所犯男子身中。除殺一支。猶有六支。加一瘡門。即
為七也。七毒歷七支故。言四十九戒並未犯。言五十
六戒者。景云。就餘男子身中。先所發戒。都未有犯也。
男子八支。七毒遍歷。七八五十六也。女人三瘡門。長
得一支。成六十三戒。皎然無染。言亦如前說者。如釋
相前戒體中辨也。
三就止犯別解四句分之等者。私云。此是漸頓門中。
最後第三段。前二段明三行訖。此下單就止犯。自作
四段。明不學無知罪漸頓義。謂不學等。並是止犯罪。
故於此明。何故不學。即是止犯。礪云。故受戒結勸文
云。汝可學問誦經等也。又下文書誦戒羯磨。各言不
誦。因制五夏。誦戒羯磨。不者如法治。謂如吉羅法治
也。言無知。何名止犯者。故律下文云。先誦者今悉忘。
制言法待。又言不一心提耳聽法。以無知故。問本受
之時。令其學問。不學是止犯。受時言得果。今既未得。
應是犯。答學據自分。故說止犯。得果力分未堪。類似
無知。故不名止犯。更問不學二止名吉羅。吉羅此方
云惡作。既言止犯。本無有犯。那名惡作耶。答若當無
心。不得稱犯。但使起心不學不了。是則名作。今言止
犯者。望境說止也。
不學之罪先起者。私云。惡心不學。則結罪故是頓。無
知對事緣而不了。方結故漸。二別解不學無知罪者。
私云。前第一。通解不學無知二罪竟。前解不學是頓。
其義未圓。今更別單解不學罪。亦有漸有頓等也。深
云。前門是不學與無知相對而明。但漸非頓。今別明
不學。有漸有頓。
要心可學境止作不學意等者。知婬通三境。盜分四
主等。皆是可學。今息不學。頓得多罪。景云。三藏教法
皆是可學。今止不學。於一一境上。皆得多罪也。
若論無知唯漸者。立謂。緣於事法。對來不識。或復有
疑。方結其無知罪。以心思無並慮。境事頓現故也。由
對境事不了。方結無知。故漸不頓。問此不學無知二
罪是何者。將欲解不學無知罪。且假問生起。然後就
釋。答有人云是吉羅者。古來諸師。解不學無知。齊是
吉也。礪同斯判。今鈔不同之。若不學同古釋。無知有
兩種。若都不識是提。疑則是吉。至下九句中解也。即
引律文。故云無知是提罪。如礪解云。律文結提者。是
不攝耳聽法罪。非是於無知上結也。即如過三鉢受
食。不與餘比丘食戒。但過三鉢上結。可是不與餘比
丘結也。今亦任情兩存。若依礪解。後九句中。全無提
罪。須知。
言不學吉羅者。律文戒犍度中結勸文云。汝可學問
誦經。又下遣誦戒羯磨。各言不誦。因制五夏前誦戒。
不者如法治。若疑者得輕是吉羅者。南山意云。識與
疑。雖俱無知。得罪有輕重者。由疑從兩境生。謂緣是
非兩境也。疑是解家之律給須決斷。分有智性故輕
也。不識一向生迷。痴昏故重也。
三分齊者。引一段明結不學無知二罪。時節分齊。自
分三別。一約律教中結罪分齊。即五夏後結者是也。
二約行中明分齊。即五年從十歲受依止。三約眾生
根利鈍中明分齊。利根二罪。鈍根一罪。學據始終。不
學即結者。初受戒竟曰始。五分法分法身成曰終。中
間不學即是違聖。然今律令盡形學。今者不學。即結
不學罪。此依教結分齊也。望齊賢聖者。謂約行明。還
須盡形而學重。唯五夏然須盡形不學即結。所以制
令學者。謂有少解。即言功齊賢聖。故言五歲未滿。從
十歲者依止。優劣相降者。謂行解既有優劣。劣須依
優。但勝巳者其優也。故下引律文。五歲從十歲受依
止。十歲是優。五歲是劣也。五分法身成立方離依止
等者。五分。謂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也。防非止惡名
戒。靜慮息心名定。觀照空者曰慧。累惑盡亡曰解脫。
於自他解脫處。照知顯了。名曰解脫知見。此五可軌。
名之為法。成身之因名為分。新經論中。名無漏五薀
也。上就教釋竟。
下明約其根等解釋罪數多少也。若利根易悟始終
二罪者。謂利根若學即了。今止不學。於事不了。即結
不學無知二罪。不得待五夏後也。即不學之時是始。
從不學解時結二罪至後。故云始終二罪。乘云。受後
名始。一期形盡曰終。若更遠取五分法身是終。若不
學至終結罪。結罪乘有解者。不學罪當時即結。無知
罪要五夏後結。此則五夏是始。形盡是終。若鈍根難
悟始終無無知罪者。此言稍隱。謂此人既鈍。若不學
者。但有始終不學之罪。無有無知罪也。以非力分故。
非學卒得。上來約根鈍。解其得罪多少義訖。維即利
鈍不同。然以犯罪。理令須懺。
從此巳下正明犯罪可懺悔不義也。四可懺以不等
者。立云。此對古義故來也。古師解言。不學之罪可懺。
由發心學。即是斷相續心。故是可懺。若無知罪則不
可懺。由雖作心欲緣。緣猶不了。無斷相續之義。故不
可懺。如對後事來還復不了。豈有斷時。今此鈔意不
然。云俱可懺。故首疏問曰。不學無知。可懺以不。答解
有二種。一解不學罪可懺。無知罪不可懺。所以然者。
不學之罪。有斷相續義。如要心還學。即是無不學之
罪。即斷相續故可懺也。無知之罪。雖作心欲知。緣而
不了。由是無知。無斷相續。故不可懺。若後緣了。即是
解惑相除。復不須懺。有人破古師此義文言。或者是
其無明煩惱。罪是業也。巳起之業。應須懺除。業本非
或。何得言相反也。謂解但五。或不反業也。若爾發心
欲知。由自未知。相續不斷。不得懺者。我乘作心欲學。
由未得學。不學相續。乘應不得懺耶。答學後始修進
趣為言。知據終成了境為義。始終不同。何得相類。第
二師解一同其鈔之意。由本不學。故緣不了。聖結無
知之罪。今若巳學。雖復緣境未了。聖乘未結無知之
罪。故知若學。即無無知罪。故非可續。即無無知罪故
可續。何得更言不可懺也。礪乘破古執。同判可懺。故
今更解。無知心犯。乘有斷續。故得懺悔。起心學時。假
緣不了。聖不制罪。故是斷義。當知可懺。此義明矣。上
來釋持犯第五漸頓義竟。
六明持犯優劣者。於中又分為二。初就二持。持有優
劣。次就二犯。犯有優劣。所以有先後者。持順受體。故
宜先明。犯違受體。故在後說也。
一威儀戒者。立謂。外凡僧也。前辨五篇七聚中云。前
三是戒。下四威儀。今此所論。不同前判。前三後四。通
名威儀。謂是今時白四羯磨受者。皆名威儀戒也。二
護根戒者。立謂。內護六根之門。令不外染六塵。名護
根戒。即案善生經云。守攝諸根修正念。見聞覺知。色
香味觸。不生放逸。名護根戒。賓云。此是根律儀也。新
譯經論。名根律儀。乘名為護。舊譯經論。但有護名。所
言根者。眼等六根。言律儀者。是防護義。謂念智者。防
護六根。名根律儀。舊名護者。真諦釋云。能隔惡事。攝
善事故。能守護六根門。令惑業不入故。能防守行人。
令不墮四惡趣故。又能防守行人。令出凡位。入聖位
故。由斯多義。故名為護。從初業位持戒護根。乃至證
無學果來。若定若散。有漏無漏。一切時中。使根門不
漏諸漏惡。悉得立為根律儀也。瑜伽二十一。二十三
中。廣明聲聞戒根律儀。是世出世二道資糧。故知即
是道初業位(鈔言中二內凡者。未盡理說)。婆沙四十曰。云何護圓
滿。答無根律儀。應知此中。根是所護。由念慧力。護眼
等根。不令於境起諸過患。如鉤制象。不令奔逸。是故
無學。正念正知。名護圓滿。賓曰。謂根律儀。始從初業。
至無學位。方圓滿也(今鈔判為內凡。不言外凡及與聖位。言未盡理說也)。此護
根戒。以何為體。准正量部。正念正知正捨三法為體。
念謂於緣明記為性。謂能憶持本所受等。慧謂簡擇
功德過失。捨謂遠離貪憂二品心。平等性故。明了論
偈曰。毗尼毗曇文所顯。與戒及護相應人。此偈中意
云。理實毗尼具含多義。略而言之。身語善戒。及護根
義。皆是毗尼。而於律中。但明戒而不明護。故今毗曇
具顯戒護二種。方合律藏。理周足。故云毗尼毗曇文
所顯。與戒及護相應人者。戒即身律儀也。護即根律
儀也。諸聖弟子與此相應。故云相應人。若准俱舍。名
意律儀。乘名根律儀。大意同此。若欲廣釋。廣如多論
及婆沙百九十七瑜伽二十三。文繁不述。賓云。准理
此根律儀。通凡夫及聖人也。但能防護六根。即得名
根律儀。今獨判是內凡。違於大界法相義也。三定共
戒者。立謂。此約內凡修四禪四空定業等也。以入定
之時。其戒體光潔。出定則無。以此戒與定共俱。故曰
定共戒也。新經論。名禪俱戒。亦名靜慮律儀也。四道
共戒者。立謂。須陀洹巳上。證無漏果滅。無漏道相應。
以道戒雙起。故曰道共戒也。新經論中。名道俱戒。上
且列位。下即一一解釋。問此道俱戒。得果捨因不。答
捨也。且如初果後證一來。捨前劣道。更得勝道。道俱
之戒。隨道轉增。捨前劣戒。餘果准知。上來列位分別
門略序名目訖。
從此巳下。廣作義章。條文解釋也。初一外凡假名僧
戒者。疏云。對下真實僧。故曰假名也。僧有二種。一者
真實。二者假名。言假名者。四人巳上。詳遵羯磨說戒。
同崇無二。但是事和。未有真解理和之義。故曰假名
也。二者真實。如下辨也。立謂。此解上威儀戒。言是外
凡人也。若依舊經論。明五停心觀。謂心停住此五處也。
乘名五調心觀。將此五法。用調心也。乘名五度門也。
第二總相念。此小乘七方便中人。前三心也。賓云。准
成實宗。七方便中。前三是外凡。後四是內凡也。若諸
宗所計。明內外凡。位地不同。不能具述。上代成實諸
所云。外凡位中名乾慧地。始從凡夫。專信佛法。歸依
三寶。受持禁戒。戒生定。定生慧。能觀眾生空。未善明
了。理水不治。故名乾慧地也。心在理水故名凡。煗法
巳去。觀實法空。而有相心。數數陵雜。名為內凡。入見
道巳去。即名聖人也。若約大乘明。即當地前三十心
中即十信心是也。言十信者。一信心。二念心。三精進
心。四慧心。五定心。六不退心。七迴向心。八護法心。九
戒心。十願心。亦名習種性。此之十信。名為外凡。依
信樂大乘。仗闡提不信障得淨。果報感鐵輪王位
也。若依俱舍論。一切凡夫是外凡。七方便人皆內凡
也。上言五停心者。一不淨觀。二慈悲觀。三因緣觀。四
方便觀。五數息觀。各有對治。一貪欲多者。作不淨觀。
二嗔恚多作慈悲觀。三思覺多者。教令數息。著我多
者。當為分持十八界等(云云)。言別相念者。涅槃二十
八云。佛告諸比丘。當觀念處。云何名為觀於念處。若
有比丘。觀察內身。不見於我及以我所。觀受心法。亦
復如是。是名念處。榮疏解云。自身為內。他身為外。自
他合觀。名內外身。神名為我陰。我所畢竟皆無。名為
不見也。身既無我。餘三亦然。故曰觀受心法亦復如
是。此謂一觀通於四境。有時一境。具於四觀(此是總明觀四
念處)。亦云。若觀身不淨。觀受為苦。觀心無常。觀法無我
(此是別相觀四念處)。此四念處。只是觀五陰上為四耳。觀色陰
為身念處。受陰為受念處。識陰為心念處。想行二陰
為法念處也。言一境具四觀者。具觀身一境。即作無
常苦空無我四觀。此曰總相念。餘三境各具四觀可
知。中二內凡和合僧戒等者。引即解前護根并定共
戒也。立謂。即七方便中後四人也。謂煗法頂法忍法
世第一法。此是四善根人也。賓云。四內凡巳去。分得
無漏慧觀。不執我我所。絕於違諍。故言和合也。言煗
法者。疏云。煗體是慧。無漏火相。故稱為煗。又解。煗是
八聖道火相。故名曰煗。八聖是真解。煗心為似解。八
聖道是無漏。煗心是有漏。真無漏慧。所燒煩惱。譬如
火體。煗是有漏似解。與彼為因。譬如煗觸。是火之相。
私云。以無漏八聖道是真智。能燒煩惱。喻如火體。令
此人學之未極。似若真智。如火家之煗氣也。上言八
聖道者。一正見。二正思惟。三正念。四正定。五正精進。
六正語。七正業。八正命。是為八聖道也。言頂法者。此
人觀四真觀行因盡。即以此盡開釋頂法義。何者。前
煗法人。始作四諦十六行觀。觀未能熟。忍法巳去。又
復縮觀。今之頂法位。十六周遍。若使止預觀物分明
悉見。約此周盡有同於頂。故曰頂法也。言忍法者。忍
是為義。謂安住名忍。此人亦緣四諦。得此法時。安耐
眾惡惱事故也。言世第一法者。世間中勝。名為第一。
此人具信進念定慧五根。觀四真諦持。近生於苦忍。
勝前方便故。稱世第一法也(言五忍著觀四諦中苦法忍等云云)。此約
小乘。就七方便。後四法人。乃至須陀洹向人。皆曰內
凡夫也。前三十心。後中十行十迴向心。曰內凡位也。
言十行者。一歡喜行。二饒益行。三無嗔行。四無盡行。
五離痴亂行。六善現行。七無著行。八尊重行。九善法
行。十真實行也。此之十行。名性種性。依破虗空三昧。
伏聲聞畏苦障。得樂果報。感銀輪王也。言十迴向者。
一救護一切眾生迴向。二不壞迴向。三等一切佛迴
向。四至一切處迴向。五無盡功德藏迴向。六隨順平
等善根迴向。七隨順平等觀一切眾生迴向。八如相
迴向。九無縛無著解脫迴向。十法界無量迴向。此十
迴向。名道種性。依大悲。伏緣覺捨大悲障。得常樂果
報。感金輪王也。此三十心。名為內凡。亦名三賢。於五
位之中。屬於第一資糧位。若依多論。稍謂白四羯磨
受者。名為外凡。五停心巳去。悉屬內凡也。前言定共者。
有人云。外道亦有。故曰共也。榮疏云。何名方便。謂未
入道聖位之前。修時有階降之異。是趣果方便故曰也。
前方便三。與外道凡夫悉皆共得。後得方便。唯是內
道之所尅。非外道凡夫所得。其無漏聖道之似相貌
故。非外道之凡夫所有也。言和合僧戒者。此人分有
聖諦。理水在心。名和合也。其須陀洹向。猶屬內凡者。
為但得十五心。以十六心未滿之。即入於初果方便。
是聖位下當明之也。後一聖人真實僧戒者。疏云。此
約無漏聖人。契證真實。違諍相盡。故稱真實僧也。若
約大乘。初地巳上方便是聖位。就小乘明者。初果巳
去。與無漏道契會。方是聖人。故涅槃疏云。前七方便
是有漏。此下苦忍巳去是無漏。前是似解。令是真解。
前是凡夫。引下是聖人。欲界四諦下。有四忍四智。苦
法忍苦法智(一解云。忍是伏義。智是斷惑之解)。次集法忍集法智次
滅法忍滅法智。次道法忍道法智。總成其八(此約欲界作耳)。
上二界。總合作有四比忍四比智。謂苦比智。乃至道
比忍道比智也。現斷下界。比上二界。故曰比忍智也
(忍與智同前解)。亦云現在比斷未來。故成八心。二八成十六
心也(未來應是往反。生死未盡)。若得前八忍七智十五心時。名須
陀洹向。十六心滿。名為初果也。忍性是慧。緣於一諦。
緣空名慧。緣有名想。在苦忍初心。念無相理。是故得
緣滅諦之名。又云觀於苦諦。四諦四行之一。乘亦名
一諦也。如是忍法。緣一諦巳。乃至見斷煩惱。見四諦
理。而斷煩惱。是四諦之所斷。故曰見斷煩惱得須陀
洹也。私云。約四諦上作觀。一諦有四諦。苦法忍。苦法
智。比忍比智。餘亦可知。若但得道比忍。未得道比智。
猶是向位得比智也。巳是初果也。言苦法忍者。謂知
此身是苦之法忍之。以照了知是苦法故。即名苦法
智也。言比忍比智者。既知現在苦。比其過未二世。亦
可比其色無色界。一切皆然。故曰比智。言諦者。是審
實為義也。三品殊異者。初一最劣。以是外凡夫故。次
二漸勝。以是內凡故。後一最勝。是聖人故。又解。初一
最劣。以護身口故。次品漸勝。以護心地故。後一最勝。
證無漏解脫故。上來釋約法口門義竟。下明就位辨
也。
無學人德圓故戒行勝者。之謂羅漢三界惑盡。所作
巳辦。梵行巳立。不受後有。具二解脫。故曰德圓。重具
二解脫者。賓云。羅漢若得滅盡定者。名心解脫。慧盡
諸漏。名慧解脫。此名具二解脫。慧能破煩惱故。一切
羅漢。無不得此解脫也。然心解脫。則有不定。此心解
脫。約九次第定。或有得者。或不得者。謂此人修行之
時。伹於未至禪(初禪之前)中。加功斷惑。證無學果。以其未
修上界四禪四空定故。不能出入九次第定。為此雖
得慧解脫。未得心解脫。九次第定者。從欲界散善。入
於初禪。出入於二禪。乃至三禪。四禪。空處。識處。無所
有處。悲想非非想處。及滅盡正受。於此九定。次第修
習。或逆順。或超間。或逆超間。或順超間。唯得超一地。
不得起二地。謂約小乘力劣。唯超一地(言一地者。即歡喜地也。二
地者即離垢地也)。若約大乘。此則不定。或於欲界散善中。越
滅盡正受。或於初禪。超入滅盡正受。或入非想等。今
小乘。能如是出入九次第定者。名心解脫也。三果企
求未息者。那含以下。名七學。又望上而修。故云企求。
言企者。如人舉足跟。取高處物。故孝經云。不肖者企
而及之。即其義也。
七眾相望乃至大比丘無願勝者。謂四萬二千學處。
日夜恒流。更無願求。故言勝也。其四萬二千學處之
義。如上釋相篇初巳廣釋訖。餘五眾相望。五不及八。
八不如十。十復劣具。故五戒最劣。疏云。七眾戒中。比
丘戒勝者。謂出恩愛獄。心清淨故。具足一切戒律故。
有大深心故。志願堅強故。智勇健故。趣向解脫煩惱
薄故。
四止持離過為勝者。對婬盜等麤重之境。不犯曰勝。
作持離過為劣者。謂如持衣說恣安居等。輕微故劣。
若能治行者。止得對麤過。持行易成故劣等者。此約
就防未起之非故爾。類於斷結道。且如初篇業麤。離
之則易。微品善心。能防不起。如是乃至第五篇。過相
輕微。專加護持。方能離過。比於斷結。解惑亦爾。下解
斷上惑。上解斷下惑。為其麤惑障理淺故。還以鑒淺
理之智。故下解除上惑。如初果淺識斷見諦麤惑是
也。微惑曀理深。自非勝智。無以排斷。故上解脫斷下
惑。若如懺悔則爾。以事中相違。要須歒對相當。方勝
除滅。由懺是智。有中之業。遞相抑伏。要須歒對相當。
當方除遣。若上品惡業。下品善心懺。非歒對。強者先
事。故不得滅。要還是上善。抑伏惡因。不招業。中下亦
然(上並礪釋之)。
謂修離染清淨行等者。此善心持戒。以內心修觀行。
不起染濁。對婬三時不樂。是為離染義也。為名利世
報等者。謂為名聞利養。及求天勝果。名世報也。
若以作持校之者。謂上諸文。明止持行。具有三心。今
此下明作持行亦有三心。上中下不等者。謂善心持
戒。為上品持也。若不善心為名利者。是中品持。若無
記散亂是下品持戒。莫不持戒不分三心者。謂今持
衣說淨安恣等。名作持。雖有三心不同。皆是頓教。得
名持戒。就持無別故。不分三心也。三心者。善心惡中
二心。持戒可知。第三無記心持者。如病壞心。謂為聖
所開。此雖是持。說為劣。俱不違教故也。謂約律教中。
不分三心。謂教中不道三心。但使順教。是持於戒也。
六為約就所求四種等者。引下義意。同涅槃二十七
云。師子吼問佛。云何修戒。云何修定。云何修慧。佛言。
若有人。受持禁戒。但自利人天受樂。不為度脫一切
眾生。不為護持無上正法。但為利養。畏三惡道。為命
色力安無礙辨法。惡名穢稱。為世事業。如是護戒。則
不得名修習戒也。云何名為真修習戒。受持戒時。若
為度脫一切眾生。為護正法。度未度故。解未解故。歸
未歸故。未入涅槃。令得入故。如是修時。不見戒相。不
見持者。不見果報。不觀毀犯。若能如是。則名真修習
戒。如諂媚邪命勝他名利等者。即涅槃二十二云。
有四種事。獲得惡果。一者為勝他故。讀誦經典。二者
為利養故。受持禁戒。三者為他屬故。而行布施。四者。
為於非想非非想處故。而繫念思惟。如是四事。得惡
果報。自意解云。他屬巳也。第四應是邪定也。戒疏云。
如涅槃說。有四因緣。事雖似善。不得樂果。為勝他故。
名利眷屬及以世報。雖修行善。非佛意故。問戒本云。
名譽利養。持戒所得。如何經中。反呵非善。答深有旨
也。若局鈍根。無由離惡。且勸持戒從善。從善故舉世
樂。以勸彼持。如戒文是也。若又樂福。無心涉道。非以
本意。故又呵毀。如涅槃即戒本來云。戒淨有智慧。便
得第一道。轉鈍為利。豈不然也。二言罪分齊至不樂
為惡等者。此人見目連問經中所說。犯波羅夷者。九
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墮泥梨中。信佛此語故持戒
也。言泥梨者。薩遮尼犍經云。是外國語。此云地獄也。
言深心不樂為惡者。立謂。為之言作也。引此文證上
雖是賊與罪分齊。但不樂作惡。即是淨持戒也。三福
分齊欲生天受樂等者。如難陀比丘持戒等是也。礪
云。如戒本有未欲得生天上。若生人中者。名聞及利
養。死得生天上等。都此起時心也。對此可引難陀為
天持戒事。如雜寶藏經抄(云云)。四道分齊縛著等累
由戒得解故者。立謂。縛是繫。縛是著。若作心持戒。斷
惡修善。出三界之繫縛。至無上道。故言道分齊也。只
是下離生死。上求佛道。中修萬行。此人見戒本云戒
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即便持戒。此最為勝。
七約方明持閻浮提勝者。四州之中。此南州眾生煩
惱最重。如能持戒。故得勝名。厭背情猛故也。此方一
日一夜修道。勝他方五十小劫。所以然者。喻如糞中
種菜。菜必茂盛。於惡煩惱。修善勝故。於淨方作行。即
經云。火中出蓮華。可以意取。私云。言西方東方一等
者。何故不舉北方。由北方無有佛法故。八難之中。彼
是第四難也。三障之中。又是報障。因此汎明三障義。
謂業障。煩惱障。報障。故俱舍頌曰。三障無間業。及數
行煩惱。并一切惡趣。北州無想天。述曰。不間業者。此
謂第一業障。局是五逆業重。定墮地獄。故曰業障。第
二煩惱者。煩惱第二。第一數行。謂恒起煩惱。二者猛
利。謂上上品煩惱。應知此中唯數行者。名煩惱障。如
扇搋等(五種黃門)。煩惱數起難可伏除。故說為障。上品煩
惱。雖復猛利。非恒起故。易可伏除。不說為障。下品煩
惱。雖非猛利。若數數起。亦名障。宜作四句。一動而不
利。二亦動亦利。三利而不動。四非動非利。動謂數起。
利謂猛利也。初句大老子人似如少嗔。而內心常起。
不令人覺。二者有人常起貪嗔。又極重猛利。三者。有
人雖不恒起。極盛難可當對。四者令是善根成熟之
人也。此四句中。初與第二。是煩惱障。下兩非障。第三
異熟障(舊名報障)。三惡道全人中北州及非想天。名異熟
障。以報生此處不得聞法故也。如無想天。多是外道。
修於世禪。生在其中。以外道計此處為涅槃。由此邪
定故。注云是愚人生處也。此障何法。謂鄣聖道加行
善根故說為障。
八約佛在時勝滅後劣者。立謂。佛世眾生。機利根熟。
持現獲果。故勝。末代人根頑鈍。雖持無見得道者故
劣。以優婆掘多問尼為證者。案付法藏傳第二卷云。
佛滅度後。一百年中。有商那和修。任持法藏。化緣欲
畢。將欲付屬。入定觀見憂婆毱多。佛記此人。於百年
後大作佛事。利益眾生。不可稱數。因誦其父。具陳斯
事。父聞是巳。用何商那。商那將至僧坊。度令出家。與
授具戒。羯磨巳訖。得羅漢果。三明六通。具八解脫。勝
上言三明者。一過去宿命明。二未來天眼明。三現在
漏盡明。是為三明也。言六通者。一是身通。二天耳通。
三天眼通。四宿命通。五他心通。六漏盡通也。云何為
通。離擁無礙。名之為通。故云六通也。言八解脫者。一
內有色外觀色(謂初觀不淨。觀道未強。不壞內身。但外觀色。死屍胮脹。能絕縛。故名解脫)。
二內無色外觀色(謂習行稍久。觀道增強。能於自身作巳身滅色想。唯觀外色。死屍胮
脹。是名解脫也)。三者淨解脫(謂青黃赤白可〔葱〕之色。名為淨也。觀離淨故。名淨解脫也)。四
者空處解脫(謂悕求無色之為空。空處四陰離縛名空處解脫。謂以識名。故令身〔心〕)。五
者識處解脫(謂空境廣多。緣則煩惱勞厭境存心名之為識善。所陰離縛。名識解脫也)。六
者無所有處解脫(謂以識多故。令身心亂。未得安穩。心境俱亡。名為無所有處離縛解
脫也)。七非想非非想處解脫(謂心境麤故。不復現行。外道之人。謂無心行。佛法猶
往望真細慮。內外合說故云非想處解脫也)。第八滅定解脫(謂心法並息名滅盡定解
脫。滅盡諸法。離於心過。故名解脫。此八解脫者。亦名八背捨。得上棄下。名為背)其毱多既得此
三明六通具八解脫巳。心自念言。我於今者。巳覩法
身。未見如來相好之體。思惟是巳。深生哀愍。爾時有
一老比丘尼。年百二十。曾見如來。優婆毱多知彼見
佛。故至所所。尋遣使者。告比丘尼。尊者毱多欲來相
見。時尼即以一鉢。盛滿中油。置戶扇後。毱多到其所
止。當入房時。棄油數渧。共相慰問。然後就坐。問言大
姉。世尊在時。諸比丘威儀進止。其事云何。比丘尼言。
昔佛在世。六群比丘。最為麤暴。雖入此房。未曾遺我
一渧之油。大德者智慧高勝。世人號為無相好佛。然
入吾房。棄油數渧。以是觀之。佛在時人。定為奇妙。毱
多聞是語巳。甚自悔責。極懷慚愧。比丘尼言。大德不
應生耻恨。佛言曰。我滅度後。初日眾生勝二日者。三
日之人蓋復卑劣。如是展轉。福德衰耗。愚痴闇鈍。善
法羸損。今大德。去佛百年。雖復為作非威儀事。正得
其宜。何足為恠。爾時毱多而更問之言。姉見如來。其
事云何。尼曰。昔佛在世。我年二十。始欲行嫁。失一金
釵。墮深草中。求不得。復以燈燭。遍照推覓。求之至疲。
了無髣歸。正值如來遊行而過。金光晃耀。如百千日。
幽闇之處。並皆大明。微細諸物而悉顯。尋見我釵。因
即取之。以斯緣故。吾得見佛。毱多聞是巳。倍生悲戀。
嘆未曾有。餘如上第一談玄卷中。第四結集所由。五
師傳授問巳敘說也。
九約遮性二戒不同互持強弱者。謂性戒有業道之
罪。能持則強。遮戒但遮世俗而無業道之罪。但有違
教之過。能持是弱。若約住持。紹隆佛法。遮戒能令正
法久住。持者為勝。性戒自從無佛出。亦有此戒。體非
住持佛法。故說為弱。若約修行以解。遮戒護心細則
勝。性戒護心易成。故劣故言互也。謂交互合有優
劣故也。十約六聚上下。互持強弱。初篇雖遮過為
勝曰強。下篇離輕過為劣曰弱。亦可前三聚是戒。能
持名勝。下四聚名威儀。能持為劣。若互取前三聚過
相遮持行行易成為劣。後四威儀微。持行難成故勝。
心疏云。若就根條以判。初篇行之所依。是根本故勝。
下篇枝條故劣。若就進趣修成。初篇過重易離。不假
勝進修治。故名為劣。乃至第五過微難護。必須專意。
無由識相。若能純淨無染。名為最勝。又如上羅漢駈
龍。但以持戒之力。莫非輕重等護。故使功高五百。又
如律文。畏慎輕戒。猶若金剛。又如涅槃微塵浮囊等
喻。
上釋二持十門義竟。巳下明二犯也。無學悞犯故輕
者。此明羅漢無有悞作得罪門輕。礪云。七學人有故
犯義。如失念故。賓云。然決定不犯婬殺盜妄酒。以聖
人得五不作戒故也。所餘容犯。然決定不入三惡道
也。然無學人悞犯者。是無記心犯也。或非時入聚。或
夢中犯等。然又聖人。但有犯遮戒。不犯性戒也。
作犯是重止犯為輕者。作犯對初篇。此是三乘行之
根本犯故罪重。止犯對下篇輕戒。如不安恣。不學聖
教。止犯吉羅。長財不說但犯提罪。故皆輕也。又云。作
犯進趣造境故重。止犯反此輕。
三就心三品明優劣者。即善性。惡性。無記性。三心犯
戒有輕重也。惡心犯最重。善心犯次輕。無記心犯最
為輕也。罪輕曰優。罪重曰劣。如卷初篇者。即指篇聚
名報中。巳明此義竟也。
四戒威儀篇聚上下輕重等者。犯上二篇是戒則重。
曰劣。犯下三篇。是威儀輕曰優也。
五就遮性分輕重者。謂遮則罪輕。犯性則重。犯性地
獄不除如智論說者。立謂。彼論明調達破法輪犯蘭。
佛令僧中懺竟。尚入阿鼻一劫不披。以雖懺竟業道
不除。此破僧是性戒也。深云。是頭陀比丘。悞殺畜報
事等(未詳)。
如持中可解者。謂同前問尼之事也。若佛在日雖犯。
以煩惱輕故。則心輕故罪亦輕。滅後比丘。煩惱重故
即是心重。犯亦罪重。即如闍王造逆。見佛際快。今犯
吉羅。無堪對懺。
犯必托境關心成業者。夫以犯戒。必有所對之境。以
境有好惡。致心有增微。如婬戒。對好色曰境優。心則
增也。惡色曰境劣。心則微。故言心有增微。如卷初云。
由境有優劣。心有濃淡也。論通一切不局一戒者。立
謂。上約殺戒。明心境重。如此義戒例然。故論通一切。
論謂指上毗尼母論也。私云。如上所論不局一戒。故
曰論通也。
婬中自有輕重者。立謂。畜重人輕。以欲心甚故。不妨
約報人重畜輕。以人報勝污辱罪重故也。此言輕重。
非約夷蘭。此望來報業道輕重。有云。先約人畜。人重
畜輕。報卑故爾。或畜重人輕。欲盛故。次約人趣。自分
輕重。在家則輕。出家約境尊故重。就出家中。凡輕聖
重。且如俗律。尚和輕強重。重同報異者。謂強同得夷。
來報則重。故云報異。謂婬畜罪輕。乃至聖人最重等
也。
如六足毗曇中說者。案成實論。有邪見品中云。不信
有三寶及父母羅漢等。不信有因果四諦等。故曰邪
見。以不信罪福善惡業報。名斷善根。決定當墮阿鼻
地獄。如阿毗曇六足中說。殺此人罪。輕殺虫蟻。又此
邪見污染世間。為多損減眾生故(論文如此)。立云。六足者。
以六支解義不同。故言六足。一法蘊足。有六千頌。二
品類足。有一萬二千頌。三施設足。有一萬八十頌。四
識身足。有七萬頌。五集異門足。有一萬六千頌。六戒
身足。有廣本七千頌。略本七百餘頌。前三論佛在時
巳有。後三論。滅後一百年。諸羅漢集作。有人云。六足
阿毗曇者。謂某比丘。作發智論。別作六支義。以解此
論。故曰六足。足即支也。
八將制約報以明輕重者。謂將佛所制戒。約來報業
道對校。有輕重優劣也。
媒房三戒謂媒嫁及二房為三也。故論云者。即母論
也。案毗尼母中。有四句。一或有犯重報輕。二或有犯
輕報重。三或有犯報俱重。或有犯報俱輕。言犯重報
輕者。如媒嫁及作私房不乞處分是也。二犯輕報重
者。如比丘嗔恚心。打阿羅漢。或復欲心摩觸羅漢。起
於染著。乃至打佛。於佛起染欲心。或惡口罵佛。及阿
羅漢。毀呰形殘。諸根不具。此得波逸提罪是也。三俱
重者。如波羅夷。及二無根謗聖及凡。得僧殘罪是也。
四俱輕者。如比丘入聚落。不憶念攝身四威儀及口
四過。忘誤犯者是也。結戒法異輕制重名者。謂佛制
所不觀業道。且就希數而制。是喜犯者。即制重名。言
輕制重名者。如媒房是輕。由喜犯故。故制重名是也。
得罪法異因果相當者。罪謂業道罪也。謂雖輕制重
名。而來報還自相當。以因輕故。來業亦輕。解上媒房
事。因則是輕。律制重名。然業道之果則輕也。前言結
戒法異者。此明結戒法。異於得罪法也。結戒法。就希
數而制。故結不定。明得罪法就因果而科。故則定與
不定既差。故言異也。
結戒法異重制輕名者。如打比丘。性戒業重。今雖制
提名輕。然來業則重。故言制輕名。得罪法異因果相
當者。同前解也。謂打僧是性重。曰因來業是果亦重。
因果既齊。故言相當。言得罪者。即是業道。非違教之
罪。須知也。
此後二句結戒法不異得罪得罪不異等者。此是業
道罪。與制戒罪輕重同也。論中四句此是後兩句。即
犯報俱重。犯報俱輕也。
位分四別者。初位三時俱重為一句。第二位三句二
重一輕者。謂二時重。一時輕為三句。第三位一時重。
二時輕。為第三句。第四位三時俱輕為一句。若三時
心俱重。定入地獄。若二時重。其業則不定。或遇善緣
得脫。不遇則受。
謂方便舉尤害心者。此是三時之中。最前心也。舉獨
重妬害心。欲殺前人。此三時心。新經論中。名曰加行
根本後起也。根本起尤快心者。此中間心也。正殺時
心中起快意。念言。所作快樂。暢我本情。成巳起隨喜
心者。既作惡巳。理應懺悔。今不思改革。情懷悅豫。下
文八句。直約有心無心。今約輕重故爾。
摩呵羅者。應師言。譯云無知。或云老也。善生十誦中
啼哭殺父母者。案善生經云。若為他使。令殺父母。啼
哭憂愁。而為之者。如是罪相。初中後輕。十誦則云若
父母病。受苦惱殺令離苦。是名善心故得波羅夷。得
逆罪。律文唯齊此說。
深厚纏殺蟻等者。纏謂煩惱也。由能繫縛眾生。不得
自在。喻之繩纏。下三戒蘭吉者。立謂。如殺人。初人想。
則是方便萌。至正殺。作無想斫。是中間無心。既殺人
巳。乃知是大便起快心。即名隨喜得吉羅。故云蘭吉。
景同此解。
二初便有心乃至餘三戒或蘭吉者。立謂。如殺舉心。
未動身口是吉。動身口至境所。未犯根本是蘭。即轉
想作杌想殺。無至想取。至竟不轉。無後心吉是也。此
上皆約轉想故爾。景亦約遠近方便解也。有本作戒
字。定應是錯也。若餘三犯吉者。且如殺妄二戒。後起
喜心。前事巳畢。故但得吉。盜則不同前。雖無心。後既
知是盜。應還他物者。不還者。更結重夷。今言吉者。且
結隨喜心之吉也。
本作是念我當妄語例之者。此引小妄語戒。亦有三
時。互作八句。要三時俱有心。知是妄語方犯。引彼證
此。明有八句不虗也。
不同前八莫不有心者。謂牒前輕重門中八句。與此
不同。前八句中。雖是輕重。皆得名犯。不類此中八句。
無心之時。不犯罪也。
後明無心者。此解無心之八句。若無心等故宜不犯。
此通料簡後門八句也。又云。後明無心或無心受樂
者。此解上八句中最後一句。三時無心句也(未知孰當。侍思
之)。上來釋第六持犯優劣門義竟。
四分律鈔批卷第十一本
四分律鈔批卷第十一末
七雜料簡一以不學無知歷位分別者。即是一下文。
立兩个九句。皆是將不學無知罪之多少。輕重有無。
以歷持犯四行之位。明罪有無多少。故曰也。二方便
趣果分別者。明其方便。及果罪差別。三具緣成犯分
別者。謂前釋相中但明別緣。未明通緣此中始辨通
緣。歷前別緣以彰犯不之義也。
初且敘結者。即此下兩行之文。明結其不學無知之
罪所以。謂敘其結罪之意也。然後例開者。謂將此不
學無知之罪。例於持有犯四行。皆類例有也。即下文
云。既略敘結。須配位法。是其義也。
隨相境想具之者。謂若勤學聖教。識達持犯。若作罪
福。前釋相中巳明。或兼迷忘。則不結犯。如想疑等。不
結根本。此亦隨相略釋。今此明不學無知之人間於
教相。故今料簡。約位既釋。佛言隨所作結根本等者。
謂約不學無知。今隨犯六聚結等根本罪巳。更加不
學無知罪也。
今立兩个九句者。無約止持中分可學。作兩九句也。
且據一事等者。謂隨約一事作。今且約殺一戒作之。
餘例取解。故言以通餘戒。
有無輕重者。謂約九句上。明不學無知。或有罪或無
罪或重也。上品一句。以識事識犯。是無罪也。中下各
四句。帶疑及不識是有罪。就有罪中。不學及疑是輕。
不識是重。故曰也。
上品一句識事識犯者。覺意云。識知婬通三覺。盜分
四主。及燒埋壞色等。障云識知。隨胎皆名殺人。了知
從初識至後識。明皆名人也。世中大有人。謂言胎未
是人也。言識犯者。識知殺人犯夷。殺非畜蘭提。約盜
者則。謂識知盜五夷四蘭也。言犯者。只是罪故也。首
疏中九句喚為識事識罪。餘義一同。但故此字也。戒
疏云事謂殺盜三衣一鉢也。犯謂結罪。夷蘭提吉。若
能於此事法明了無疑奉行。可謂上品律儀之士也。
中品四句。識事疑犯者。識事同前解也。言疑犯者。謂
疑殺人為蘭。盜五為蘭。下解釋中。即云疑輕重。應此
文也。二識事不識犯者。識事同前解。不知殺人得夷。
謂言得蘭。不知盜五犯夷。謂是犯蘭。下文解釋云迷
輕謂重。應此文也。則不得云犯謂不犯。既言識事。即
是知佛制不得殺人。何更得云無犯。而稱不識犯。但
是迷輕謂重。迷重謂輕也。又云雖知佛禁殺人。不知
夷蘭提吉之殊。故曰識事不識犯也。三識犯疑事者。
亦知殺人得夷。但於事生疑。疑之為刀故得夷。為墮
胎亦夷。為命斷得夷。為刀傷夷。猶豫不決曰疑也。又
疑者。為殺男夷。女亦夷。約婬為樂方犯。為入即犯是
也。云疑前境是人非人者。此是迷心屬不可學句。何
得來此明也。四識犯不識事者。識犯同前解。言不識
事者。只言刀殺得夷。謂言墮胎與藥等非犯也。盜中
只言村中盜是犯。謂於蘭若盜不犯。又約燒埋壞色
不知是犯。故下文解釋。即云迷輕謂重。應此文也。唯
不得云犯解此句也。覺云。不識事者。不識婬通三境。
盜分四主等事也(此解好)。
次解釋者。即解上九句也。言犯謂不犯者。如婬被怨
逼。教禁三時無樂。方名不犯。今此不識。教人云。我造
境。可宜成犯。今被怨逼教禁三時無樂。方名不犯。今
此不識教人云。我造境。可宜成犯。今被他逼。非我本
情。雖復受樂。豈容成犯。此是犯謂不犯也。又如殺戒。
律明從初識至後識。殺者皆夷。今不學者。謂言人形
成就。可分得犯夷。今如酥酪。未成人相。何容得重。又
如盜本得財潤身。可得夷罪。燒埋壞色。謂言無罪是
也。此皆都由不識其教。皆結愚痴之罪也。迷輕謂重
者。此不識教。只由不學。謂言殺畜盜同名。殯云。此是
迷輕謂重也。
中品帶識故於事生疑不識有八罪者。明其中品四
句中。有識有疑。合有八罪。有二疑六吉。不識者。一提
一吉不學也。無知故不識是提。疑中有二吉。謂不學
還吉無知故疑是吉。此四句中有二提六吉。謂文中
有兩疑得四吉。兩不識得二提二吉。故有八罪也。下
品四句十六罪者。明此中純是不識與疑。故名下品。
四提十二吉。今十六也。此中二十四罪。謂將下品十
六罪。并前中品八罪。故成二十四也。注云以無知得
重者。則是提也。餘皆吉罪。此並於可學迷上結之。
並不犯根本等者。謂今雖約殺盜上。明不學無知罪。
據其根本。既是約止持上明者。故今須述。未作根本
殺盜事。但是指前事境緣。而不了之時。故結不學無
知止犯罪耳。言名為止持者。如戒疏問既名愚教。則
是犯位。有何等義。名為止持。答不犯根本故名止持。
於事有迷。同是愚教。止犯所攝。舉宗判義。持犯何卒。
謂據宗是止持。據不學無知。是其止犯。賓云。此宗明
止持可學九句。何故宗不學無知止犯二十四罪來
此辨耶。解云。論本雖是止持。今不約體上言有此罪。
但約緣時不了別。有此愚教罪。可或緣也。止持我心
不了以緣他事不識與疑。不結不我無知止犯也。若
作持中不學無知罪者。據自緣所作事不了結也。皆
止於事者。謂此止於殺戒者。作故得九句。若約婬等
一切戒上。皆得其九句也。上來釋可學九句義竟。
以對不可學事以明九句者。此中但舉事者。順上體
狀門耳。即如戒疏還復重舉事法也。此後九句與上
九句全別。前是愚教故不識。此後並是了教。忽爾迷
忘。故緣不了。於事生迷。故不識一向無根本罪。亦無
不學無知之罪。若於犯上。疑及不識。則結不學無知。
此亦未是正義。如後難知起解是也。然此九句上。作
不識事則。是人作木想疑。則是人作非人疑等。犯則
例知。只是迷心故疑不識等也。緣事罪各分三心者。
謂於事上及罪上。則有識與疑。及不識三也。皆謂於
事。於犯上。有此三心。礪疏。立句皆約境想。五句中。前
三句。以為三心。且如殺戒境想。五句。為三心。第一人
作人想。名為識事。第二人疑名為疑事。三人作非人
想。名為不識事。此亦漫配。立句正意。何必要爾。文言
各分三心等。生起下九句分三品。一品中各三意也。
一識犯者。且約盜戒上作。謂識三趣物差別燒埋壞
色等。識盜人物五識五夷。盜四蘭。二識事疑犯者。識
事同前。疑犯謂盜五錢。為夷為蘭。餘准可知。此是不
可學九句。但以事上。開不可學。犯上則不開。此亦是
古師立九句。於犯上不開迷。今鈔結會。無問事與犯。
皆通不可學也。依新疏家。全不立此不可學九句。夫
立句為罪故。此既無罪。何須列。今不問被若耶不列
者。何得知其無罪。是故須列。此三三句。
各下二句疑不識句別各有二罪合十二罪者。由是
不可學事故。於事上不結罪也。唯以六句有罪。總有
三提。九合十二也。皆約犯上結之。非事有此罪也。謂
三品中。各於隨品中。取後兩句。故言各下二句也。
以想疑妄生者。謂或時於人境上。妄生非人畜杌之
想及與疑。非結當境罪。故曰妄生等也。
問如殺盜等。人非人想無主有主想乃至制犯者。何
此問意。從上後九句中。中下下三句。不識事。及疑
事。不得罪。及至結中。又云。事是可學。以想疑妄生。聖
不制犯等。從此語中。生此問也。然今直解。但此問從
上來言下生也。上既云以想疑妄生以開無罪。或復
有罪者何也。問意云。如盜戒。若作無主物想疑。則是
想疑。迷妄。聖不則犯者。何故律中。殺戒人作非人想
即法蘭。謂汝既云心想迷忘。於事不識與疑是本迷。
皆是無罪。但於犯上結罪。必於事不識與疑不結罪
者。何故盜殺二戒。其文不殊殺則如人作非人想殺。
還是於事上本迷。何故盜戒。無主想。亦是本迷。則便
無罪。殺則本迷。猶有罪也。又難意。恐人不曉。謂言本
迷作杌木既無罪。本迷為罪。畜亦應但無罪。故生此
問也。此一問有少不便大草也。此文既明止持。何故
殺盜等來問殺盜乃是作犯義有不類。
上來問竟。從此以下。清答其所以也。答或緣罪境人
非人故便結心犯者。此答意云。若起想對非畜。則有
罪。由是罪境故。結非人邊吉。以非人不合殺故。故言
便結心犯等。故律有結罪也。此謂生罪緣故。若殺時
想對非情杌木。及盜作無主想。則齊無罪。既非生罪
緣。所以律不結罪也。然彼迷心不結正罪者。以約根
本事上。以是迷心。並不結犯。謂是想疑迷忘。皆不結
根本夷罪。然上來不可學句中。何故事上開迷。犯上
不開迷者。古師意。約律文明之律約事上明境想。故
有開迷之文。不見約犯上明境想。故犯上不相迷。一
向制罪。何曾何聞。有夷作非夷想疑等。殘作非殘想
疑等也。此皆同意解耳。莫非緣罪故有無不同者。此
據異境。約罪有犯之犯不同也。謂想疑。緣非畜。即是
緣罪境故。有方便罪。想疑緣其杌及無主物。即非緣
罪境。無方便罪。然此罪望本迷心故也。若轉想則不
同。至下境想中。更廣明之。
又不同前段事法俱識者。謂更結此九句之不同。前
前是可學。謂指前可學事。九句中。於事法中。自是愚
教不識。非是迷忘生。則名可學。故皆結罪。此則不可
學故。不可結罪也。濟亦云。又不同前段。以法事俱識
者。指前可學事九句。以事與法。俱是可學。故曰法事
俱識。謂俱可識也。但由不學故不識意疑故皆結罪
也。言法者。只是犯也。立云。今言不同前段以法事俱
識者。此文與前體狀門相違。當知彼是古師義。前云
止持作犯。唯對二教中事以明。今則云法事俱識。豈
不與前相違。若順前義。准理合云不同前段以法事
俱識。何得言法也。既言法事。定知止持作犯。通事通
法也。一解云。法事俱識者。此法是於犯法也。法還即
罪。是犯。今事俱識。如前云識事識犯。犯亦名法。今言
法者。指此犯字也。非關體然中通法不通法意也(自意
此釋耳。勝亦同此後解)。
若爾後緣法中亦有想轉等者。景云。此難意者。事開
有想疑。名不可學者。法中亦有想疑。何得約法無不
可學也。有云者。此難意。謂上明古師止持作犯。唯對
於事。不通於法。今明止持作犯。亦對於法。約此法上。
亦有可學不可學。我今於止持中事。上明後作持中。
更明法上亦有可學不可學也(未得思之)。有云。如後作持
中。緣法作句。故云後法中也。有云此重難意。從後九
句。於上疑不識。結不學無知罪。又復於前體狀門中。
作持止犯。通對二教法事兩種。唯通可學。不通不可
學。今則於此。便譯斯義。所以有漏意者。戒疏云。於事
有迷。故開不結。必於犯法。亦有迷忘。如上引律。過量
房不處分想疑皆開。何為於此。而結不學無知。然自
難犯無不學無知即是難法亦今無不學無知也。為
古師犯法。與一向無不可學故。謂作處分疑。但得蘭。
不得重殘。故同若疑想還殘聽可法中無有迷。皆結
不學無知罪。難意如此。立云。事上開迷。徒汝判法上
亦合有迷法如不處分處分想。律不結殘。即是開迷。
汝今何故於犯上亦結不學無知耶。自意云。夫言若
爾者。是承前答聲更難也。難意汝既答云。或緣非罪
境。無主物故。然後迷心不結正罪者。何故下文作持
中。如造房不乞處分。作處分想。亦是緣非罪境。本不
結殘。何以便不開迷。而制不學無知罪者。勝亦云。徒
然彼迷心不結正罪。有不可學勿生此難也。云何為
制罪者。勝云。既想疑不結罪。明知不結根本。何得不
開不可學。而制我不學無知罪也。
答此且據止持中約事為言者。勝云。乃順古解。不同
止持通不可學。以事唯離過。故得明也。故曰約事為
言也。立謂。答意云。如汝所難。對法上亦有不可學。我
今且於止持門中。且約事明耳。若據法上。庶亦有迷。
下作持中文明也。謂於事上。既開想疑。為不可學者。
法中亦有想疑。何得約法無不可學。戒疏意亦爾。今
此一答意。亦是通其文也。有人云。此難意未盡。謂此
答約法上答。然雖約法上答。則是答犯。若法上得有
迷。犯亦開其迷也。故此中問答料簡者。意欲古師義。
於犯與法之上向結罪。今此答中。法與犯皆有迷。我
今於止持中。約事上作九句。未得論法迷耳。至後作
持中。即云不可學法。迷亦有九句。若依今義。不可學
九句。總無不學無知罪。故戒疏云。計理成例。是所不
惑等。問今鈔既破昔義。復何須列九句者。答此且列
出古師義。然後隨破。若不列者。知破何處。若依今義。
則一行中。多有四个九句。謂事上有可學不可學云
爾九句法上亦然。四行總成十六九句并止犯法中
一八句必如所引者。立謂。如汝處分來難此是鈔意。
不同於古義。須依律文境想上不可學。於此即顯前
體狀門中作持。還通不可學也。故序云始終交映。即
其義也(此是勝師。解上釋止持義竟)。
次就作犯中可學事法如初九句者。如上止持中。先
列可學九句是也。言可學法事者。其法還是犯義。喚
犯為法耳。前是未犯根本名止持。此犯根本。翻前止
持。故名作犯。還有兩分九句。但犯根本罪為別耳。何
故上明止持。而不次明作持者。解云。然謂合次明作
持。今為翻前止持。即成作犯。立義取便故。次明犯。居
止持後也。不可學如後九句者。如前止持中。後列不
可學句者是也。但犯根本為別者。既稱作犯。寧不犯
根本殺盜等也。
就中根本不識事中或無犯謂始終無心悞殺人等
者。此是料簡不可學事。作犯九句中。下品三句。根本
犯義。非明不學無知之罪也。謂且如殺人是根本。以
來迷作杌木。三時無心。以無心故始終不耶。故不得
罪。引是本迷。從此至不造前事來。是作犯行料簡。後
九句最末不識事三句也。有云就中根本不識事中。
至不造前事來。此一段文。則是料簡不學作犯九句
中根本犯不犯義。非是明不學無知罪也。除婬酒戒
者。立謂。佛所制心從境。或制境從心。婬酒二戒。制心
從境。伹是三趣。正道皆犯。不開想疑。皆結究竟。故文
云。道作非道想亦夷。礪云。此婬戒境想五句中上三
句犯究竟重。以是本境故。下二句是方便蘭。以異境
來差故。和上云。此二戒但稱本境。無問轉與本迷。皆
根本重。一切餘戒迷則不犯。然此二戒。亦約本有迯
方便則不開。疑若本無。亦應不結。如前酒戒巳廣敘
也。若中間轉想疑事不識事由心差故是方便者。謂
本有方便。如殺人。中間轉想。作非人畜杌殺。此是不
識事也。或疑為人為非人畜杌等。此是疑事也。雖殺
不犯根本重。伹有本心人家方便蘭。以轉想故。名為
心差也。若不差結根本者。謂於事了了知是人。而故
殺之。中間無有轉想與疑。以心境相應。故結根本義
也。或不造前事者。立謂。本欲殺人。臨至境所。亦知是
人。或非人。臨至境所。亦知人。是或非人來替。亦知是
非人。伹起心不殺故無犯也。戒疏云。此明心中了境。
不造前事也。反上疑不識。造事所不造者。或善心息
不造。或境強緣差等。不造故不犯也。立又云。以本欲
殺人。臨至境所。謂言非人畜杌。即止不殺也(未詳)。
此後九句識事三品者。此是不可學事。作犯也。上品
識事三句。以了境知是人。故殺得成。中品疑事三句。
於事上生疑。為人為畜杌。不了境故闕緣得蘭。故云
中品也。下品不識事三句。是無緣。謂以本迷故。則無
根本重罪故。為下品也。礪云。上識事三句。心境相當。
得究竟重。則為上品。次品。次中下二品緣事。並是方
便故制。然最下品。據轉想。若本迷不識。便無下品作
犯。即問次下俱蘭如何階降耶。此問意云。中下二品
俱是約境想。第二第三作之。同是蘭者。何故分為中
下耶。答以緣之心有長短故。得有輕重。此答意云。中
品約境想。第二句人疑。謂始終有疑。為人。為非人。此
是長也。下品約境想第三句。人非人想謂是轉想。轉
想之後。無緣人心。名為短也。賓云。疑心數數。分緣本
境。名之為長。此判為重也。想心一向棄本想餘。故說
名短。此判為輕也。問此欲明不學無知罪。何須論根
本罪耶。答由此根本罪。是不學無知罪家所依處也。
如於衣中求虱。先分別衣。然後得虱。虱喻不學無知
罪。衣喻根本罪也。言或無罪故者。立謂。既是不可學
事。此下品三句。不識事句。則無不學無知罪故。偏為
一處。故文云。前言無罪者。謂無不學無知之事。非謂
無根本罪。即指此文也(未詳)。又解。或無罪者。或是不定
之詞也。謂是下品不識事三句中。以是本迷故。無根
本罪。但六上句。有其罪耳。而此下品三句。若轉想則
有方便蘭。又更解云。盡據本迷。亦有無不定。若本迷
作非畜則是有罪。若本迷作杌及無主想取。則是無
罪故言或也(此後解好)。勝云。或無罪故言或也者。約根本
事上不識句中論也。謂下品三句中。既是想迷不結
根本。但望後心得罪不定。若迷作非畜。有後心結吉。
若迷作机則全無罪。故曰或無罪。言對法類知可解
者。上明作犯九句。但約事以明不學無知之罪。謂約
婬盜等事也。若約法與明。作犯不識法等。亦應有九
句。謂法上還有不學無知也。此中冥破上首義。所以
體狀中。止持作犯。唯對二教中事以明。今言對法類
知。豈非止持作犯定通法也。今欲作之。不出上來事
句。伹改事為法有異。故云類知可解也。勝云。此有二
釋。初解同前將為不當。又解。上句云或無罪者。約事
上辨也。此對法等者。對犯法上。結不學無知。如前持
中。故言類知可解。故戒疏云。如後九句。結罪多少輕
重皆同。但犯根本以可別為所以者。
前九句中上品一句以事法俱了未可論罪者。謂此
作犯門中可學事上。上品一句。同止持可學事上。初
一句識事識犯故。無不學無知罪。故曰未可論罪。但
有根本罪也。後九句各分三品者。謂作犯中後不可
學九句。亦是料簡兩个九句也。意謂前九句。上品則
一句。但云識犯。於一事上有此心。又無罪。我今後九
句。各一品多有三句者。謂於一事上則有識兼疑不
識三心。取其結罪便易故。故別也。莫非由一事生容
兼等者。勝云。兩个九句。皆從事生也。立謂。容是不定
詞也。謂可學不可學等句。皆約事或疑或識或不識
也。恐人疑立兩九分位不同。今准戒疏意解云。前九
可學事。事疑不識有罪故。使上品為一句。中下各四
句者。由緣事帶疑不識。交絡互明。出其犯相。九句就
事。皆結究竟。緣而不了。又結愚教不學無知之罪。此
愚教罪。亦是究竟。有識疑則。非罪攝。若後九句。三三
分者。由是不可學。於事上。不識與疑。既非可學。事上
無罪。不妨於犯。是可學也。到列其相。事總而罪別(如殺
盜事。事雖是一。故曰事總。對事緣罪則有識疑不識得不學無知之罪差別不同。故曰罪別)私云。前
九是可學事。事疑不識。並皆結罪。故使識事識犯一
句是全無罪。故為上品一句。中下各四者。由皆帶罪。
不可同上無罪文句。故中下各四別自位也。後九句
者。事不可學。疑及不識。皆無識。皆無有犯。但於犯上。
有疑不識。則是罪報。今單論此犯。約位張列。故三三
分之。義理則便易明。故曰使結罪易明等也。立云。莫非
由一事等者。皆對一事。或殺事盜事。事雖是一。對事
緣罪。即有識與疑及不識等三心。得罪差別。故曰莫
非由一事生也。故疏云。事總而罪別是也。今約九人
作亦好。約一人前後心作亦得。景云。莫非一事生容
兼疑等者。此舉作犯中九句。六句犯。三句識故不犯。
然此中舉本學了。臨至境所。迷忘故蘭也。又云。由一
事生等者。此旦就事作九句。以事為首。歷法方成九
句。雖歷法成九句。只是事上。九句下具有不學無知
也。心疏問。有何等義故分為九句者。答欲使持犯相
易也。有云。何可學事上品一句。是了教人。心無迷忘。
更無愚暗不了之義。設有迷忘。即屬後段不可學句。
故將了教。獨稱上品。不得將帶疑不識相足為品。故
唯一句。若不可學句。既是迷忘之心。故約境想。穴作
要須三三分也。以約境想上三句作之。其前九句。既
非迷忘。真是進趣。豈得約事三品分也。一是了教而
心迷。一是愚教而心迷。故不相似也。
若論緣罪下二心疑及不識合十二罪等者。從此巳
去。無知及疑。皆是究竟來。並是重料簡。後九句十二
不學無知罪耳。此亦是依古師立義。得斯罪也。若依
鈔家。都無此罪。此吉即是。止犯果罪。故云究竟。謂是
不可學事九句上。總有十二不學無知罪也。句雖有
九。但約六句。犯上有三疑三不識。得三提九吉。成十
二也。言下二心者。私云。疑犯心及不識犯心也。言皆
犯究竟者。謂上十二罪。既是不學無知體。是究竟果
罪。非為他因故曰也。以罪是可學故以不學故不識
者。謂愚教人。不識罪相輕重。知夷殘等。悉是可學。不
同心迷聖開不犯。今由不學故不識。是故不開。
無知及疑皆是究竟者。謂無知故不識事。不識犯。及
非為他方便故。是疑事疑犯。非為他方便故是究竟。
既無別果可趣。是自果。故曰究竟。若不疑及識一向
無罪無果可趣者。此是及却上文是究竟意也。恐人
情意謂由如事中疑則是方便。識則是究竟。且如殺
人。疑是非人殺。得方便罪。若識是人殺。犯究竟罪。故
知疑為識家之因也。今此不學無知之疑不類於事
也。以疑時有罪。若後不疑。即是無罪。不識時有罪。識
罪即無罪。故不得將不疑及識。為其果也。故曰無果
可趣。下此不識與疑。當體是其果也。又言無果可趣
者。既識事又疑。更無有罪可稱為果。又問殺盜識境。
方結根本。乃是有果可趣也。前言無罪等者。此却指
上文云以事法俱了。未可論罪。此就即上品作犯人。
但有根本夷也。立云。直指上文云。不疑及識。一向無
罪。無果可趣也。文謂此作犯門中明義。此是了教。造
罪唯有根本之罪。謂既識不疑。與有不學無知之罪。
此是可學九句。上品人也。故首疏云。此是也學人也。
一向無罪。此中不作句。指同前止持。可學九句耳。
問根本不識事三句無罪便是六句等者。此問意。從
不可學九句中。最下品不識事三於句事。是迷既無
根本作犯之罪。於事上復無不學無知罪。只今應合
有六句。何意乃言九句。此欲難除下品不識事三句
也。
答若就根本唯六句等者。此答意云。若依望犯根本。
但今是六句。然為此下品三句中。於犯上不識及疑。
亦有不學無知。故成九句。此謂九中。有疑犯不識犯。
有不學無知罪。故得有九句來也。謂事上雖無罪。犯
上有疑有不識。即是第八第九二句云疑犯不識犯。
是後二句也。其第七句雖全無罪。要舉此不識事而
識犯一句。方召得下二句也。然上三句等者。謂指前
第三品三句也。即第八第九。於犯上有罪。上言若就
根本等者。謂望犯根本婬殺也。罪而論有不學無知
者。但有六句耳。謂要有根本事明犯。犯上有不學無
知罪也。
若爾者此下疑等正是不學等者。此難意。躡前答中
生也。難意云既於事生迷。故不識是無罪。但犯上有
不學無知罪。則攬為九者。然此犯上。由不學故無知。
此不學無知但合是止犯之罪。那得將來此作犯中。
明數為九句耶。謂雖作前事。以迷故無根本殺等之
罪。伹犯上結不學無知之罪。伹合名止犯也。言此下
疑等者。即等取不識句也。答從根本故得名者。謂從
根本殺盜事上得名。以雖是迷心。由作前根本事。雖
不結夷。然犯上有不學無知罪者。此罪還從汝作事
上生。故將此不學無知之罪。從作犯攝也。又必由造
前事等者。此猶答上難意也。意云。雖迷人謂杌。殺時
無罪。由我還作如迷人謂杌。豈不動刀。故曰造前事
也。緣斯不了。還結無知此不學無知之罪。從作前事
上而生。通從作犯攝也。疏問根本不識事。是迷無犯。
謂不犯根本。何得言作犯。答若造作杌木。此實無或
緣罪境。迷對非畜。還復可明。故須判為作犯也。賓敘
疏意云。若根本不識事。便無下品三句者。謂本迷人
為杌想殺。或復過量。作不過量想。由本迷故便無。下
品不識事三句。更細論者。若迷人作非人等想。亦有
後心之吉。還成九句。若取同趣為異境。雖是不識事。
而義同識事人想不罅故也。
若爾不識事識犯即是無罪等者。此更重難。難除第
七句。此句既不識事事本開無罪。又復識犯。犯上亦
無不學無知罪。故知第七句不識事識犯。則全無罪。
正應有八。何得說九。三解云。若從不學無知罪而有
九者。然事既是不可學。本開無罪。我今此一句云不
識事識犯。此句則全無罪。不合有此句。伹應有八。何
得言九。答如前巳解句法相從者。謂前既伹合有六
不許有九。即答云。然此三句中。約其下二句。犯上不
識與疑亦有犯故。故須第七命得下二句。故得說九。
又此答意云。雖然無罪。藉此一句。方召得下二句故
法爾相從來也。
又解若就可學事上生可學迷等者。此一段巳下。是
第二更別生一意。通釋前或六八九句不同也。義意
此亦非宣自生此意。乃是古德解耳。故戒疏對此則
云有人解言。何須如此(斥上諸解)。今總為分。若可學事法。
生可學迷。一向九句等(云云如鈔不異)。故知盡是古師之解
也。今言若就可學事上生可學迷。一向九句者。謂是
怠慢不學教人。然一切事。皆是可學。但不可學故迷。
雖疑不識。皆結根本及不學無知。故文云。不以無知
得脫。此則得有九句。以犯根本重故。莫不犯根本者。
琳云。又通迷悟釋也。含前兩九句總解。故云可學事
上可學迷等。莫者無也。謂汝此三句。或可是可學。迷
則犯根本故須得來。若不可學迷則作犯唯六耳。或
是轉想。有前心蘭。亦須得來。若可學迷上事生不可
學迷唯六者。此是本迷句也。下文云。轉想等者。是轉
想迷也。今此即是懃教人。於事忽迷。如想疑等故以
開也。此則除下品三句。謂不識事三句。故言唯六句
有罪。若轉想結前心等者。上既明若可學事。生不可
學迷。是本迷故。但有六句。今明轉想則九句也。如本
擬殺人。中間轉想。作非人畜杌者。還得九句。謂有殺
人方便蘭。故言並方便罪。以由此作犯故。則有不學
無知相從而生。故有九句。若迷想就後心唯得六句
者。此是轉想迷也。此望後心。或得九。或得六句。謂若
迷想作杌木。及無主物。則始終無罪。故伹有六句。如
有主物。作無主想取無犯。以非緣罪境故。此既不犯
根本。則無不學無知相從也。或九句人非人想後心
吉者。此謂迷想。對情境故。即有九句。不同前轉想作
其非情。今此謂本欲殺人。轉作非人畜生想。望後心
吉。謂非人不合殺故。言生罪緣故。此則還得九句。上
言有主無主想。此則非生罪緣。故但六句。若兼止犯
得有八句者。如前作犯九句中。若論根本事上但有
六句。由下品不識事三句無根本。但有止犯罪。更兼
下品三句中。後之二句。名為止犯。是上六句。則成八
句。若更論句法相從。取第七句則成九句故言亦得
說九。言相從造事亦得說九者。謂是作犯明義必造
前根本事也。故曰造事。謂第七句。是相從而來。雖無
不學無知罪。此由作根本事。故云亦得為九也。立云
以由下品三句是不可學迷。無根本作犯罪者。則上
六句是作犯句。我今除第七不犯句。將我作犯六句。
又兼止犯兩句。則成八句。故云兼止犯有八也。其第
七句。雖無其罪。然又造前事竟相從來。又得立九也。
上二句所以名止犯者。景云。若就進修門中則無此
句。今就止犯故有此句。
不知鏡不等者。立謂。鏡者照也。鈔主意言。我於此持
犯篇中。極為汝亦細分別。但不知汝照不可好思之。
從此巳下。次明作持九句。若從對事法以辨。實亦應
有兩个九句者。勝云。如上體狀門云。作持通對事法
兩種。今則約事約法。立二个九句。謂將事對犯。既有
九句。將法對犯。亦有九句。今言事者。謂房量須識也。
今言法者。白二教法亦須識也。言犯者。殘蘭吉等須
識也。但由句法階降不殊。今約對法對事。故合明之。
但作一九句也。皆謂作行犯中有法。復有事如造房
是事。其房是事處分是法。如前房上。四重境想。約事
約法不同。今對此事此法各有九句。今但合而明之。
且約法上作可學九句。事則略而不出。又復此中。但
明法句。不明事句者。由事句義同前止持中約事作
竟其相也。次但約法作句。恐人未識。故今出結罪多
少。例上可知。唯對可學以辨者。此恐古師言。今宣不
然。則通可學不可學。各九句。故今即云不可學法迷
亦文同九句。故知通可學不可學也。私云前體狀門
中。明作持。亦云事。唯可學與今失同。皆是古義。有人
云。此應是昔解。今不同之。若言同者。下何故言不可
學迷。亦有九句。故不同此也。所以如上止持可學事
中者。謂今作持。與前止持中。初可學事中。九句同也。
此但順教作事。各謂前止持中。以識事識犯。不造惡。
名止持。此一句為上品持戒。今我則亦然。謂以識法
識犯。造事名作。此一偈為上品。故言此但順教而作
之。與前為異。前則唯止惡名持。此則作善名持。故言
異也。
注云。須乞白二者。謂若不識法者。謂言造房不須處
分。或謂單白也。又不識犯者。謂言不乞亦不犯殘。故
知此九。從可學愚教來。故不識非謂是迷心。所以結
根本罪也。下品四句疑法疑犯者。疑法。謂疑造房為
白二。為白四。為單白也。疑犯者。謂若不乞法為犯殘。
為蘭。為提吉。餘例知也。言不識法者。戒疏云。直單白
不須白二。雖知白二。不識通塞。亦是不識也。
不可學法迷亦有九句如前段等者。謂今文。明作持
不可學九句。如前止持中不可學九句無異。亦三三
分之。今文不重作。但改事為法。此文正是破昔義。昔
云。作持事。唯可學。不通不可學。今明不然。皆有迷忘。
故戒疏云。法雖可學。迷倒忽生。佛開不犯。不同昔解。
是以律中。不處分處分想疑皆非殘故。又前答云。必
如所引後作持中更為辨也。正是指於此文。上釋作
持義竟。
次論止犯或九或八者。自意云。若如約修造前事。而
生止犯。則有九句。如造房不乞法。畜長不說淨。是止
犯。以其或時了知教相。但不乞處分。此名止犯。唯殘
罪。無不學無知之罪。此則由造前事。從根本有罪。而
論有識法識犯之一句。應成九也。若就不學問人邊。
明止犯者。則無此一句以不對事修造。直爾止住無
別根本事可對。故不將識法識犯一句。以為止犯之
數。由此一句無罪。不得置不學家止犯中論。所以唯
有八句。此入皆是不學無知之罪。此止犯中。更不列
句。但翻前作持之九也。先明九句。若八句至下自明
此中雖不列句。然皆是道蘭。其不學無知罪多少也。
上品四句有十六罪中品四句有八罪下品一句但
犯根本者。今此所明九句。與前止持可學九句一同。
今言上品十六罪。是前止持中。下品四句十六罪也。
今於犯中明義。故將多罪為上品。言十六罪者。有四
疑四不識。得四提四吉。疑中八吉。十二吉四提成十
六也。中品八罪者。二不識二疑。有二提六吉。成八也。
下品一句但犯根本一罪者。謂既識法識犯則無不
學無知之罪。如造房不乞處分。直犯根本一殘。故言
結根本也。
所以顛倒前句不同者。此明將欲釋于所以。先且自
徵。何故前作持中。識法識犯為上品。帶識及疑為中
品。不識及疑為下品者。乃將無罪為上品。今止犯中。
何意將多罪為上品。無罪為下品。答云。前約持中明
義。用識法識犯無罪為上品。此就犯中解義。故側翻
之。以識事無罪為下品。問既問解義罪多為上品者。
前作犯中九句。何不類此。答此皆持犯。自相對。亦不
要盡。須將罪多為上品。立義一時不同。何足致或犯
四根本僧殘。各加不學無知。至非多何謂者。此言來
意。明欲成其罪多為上品之義耳。謂上品四句中。既
各有不學無知罪。并四句中別各有不乞處分造房
之殘。豈非罪多耶。故曰非多何謂。問其上品四句中。
既有二句不識事。俱應合有二根本殘事。即是偷蘭。
今言四根本殘其義何耶。解云。此是可學止犯句。由
迷教故。故疑與不識。皆犯根本殘罪。向若是不可學
法。迷則如來難也。大疏家亦破此四殘如前問意。然
是攝破正義。如答意也。
言八句對教行不學以明則無識法等下品一句者。
此釋上文。或九或八九。如前明。此正釋八。言對教行
者。教謂律藏。由不學此律義。即名止犯也。行謂對治
之行。以對非須起治心。此心名為行也。不起此心。名
止犯也。今言八句者。立云。其人是不學教人。既不學
問。如何得識法識犯。故知止犯。對不學法者。但有八
句耳。以生來不學聖教。豈能識法識犯。故無此一句。
此亦是古人解也。首疏云。言有立八句者。謂無識犯
一句。此翻進趣修學。巳明止犯(謂翻却修學。即是不修學。以不學故。則無
識犯一句。故有八句)。既云止犯。由不學生何有識法識犯。是以
但八(此上是昔別昔人作。此解耳)。首云。今解。若翻譯以明止。唯八
不得九(謂翻解是不解即名無知。以無知故。別無識法識犯一句。但有八也)。若翻修明
止。即九句(翻修是不修也。謂隨行中作法也。謂此識教相。但不依則有九句。謂有識法識犯句
也)。如不受三衣說淨等。解而不作。云何不得有識法
識犯。望根本不作法名止犯愚痴名下品也。四句各
得一罪。上品四句。各得二罪。以犯門解義罪多為上。
翻前持中無罪為上句法迴據上可知其首疏意。若
就修行解止犯則有九句。若就不學解止犯。但有八
句。以不學之人義無識法識犯也。戒疏云。有人解云。
止犯位中。對教不學。有唯八句。除法事俱識句也。對
事不學九句通有。如造房舍衣鉢。雖達相了知。何妨
不乞處分受持加淨。皆獲殘提等罪是也(上言對事者。對造房
衣鉢之事也)。若對事明。亦有兩个九句者。此生起約事上。
亦有可學不可學。九句意也。勝云。前既言階降不異。
合為一九句。此中何故。更辨者勝前但約法。難作持
門中。生不可學九句。未對明故。此更重出作持事中
亦有不可學句。若不出者。恐人疑事無不可學緣。古
來諸師。事上不隨不可學。故今的簡異古也。有人云。
作持止犯二行。前巳明法可學九句竟。
今約事上。亦有兩个九句。更不出之。但類前可解。立
前止持中。亦合約事約法。有兩个九句。作持中亦有
兩个九句。作犯止犯。亦各有約法約事。有兩个九句。
有十六个九句。一个八句。謂可學迷及不可學迷者。
此是略釋於兩个九句意也。言謂可學迷者。即上可
學九句也。此迷教者。由不學故生迷。謂是可學事上。
生可學迷。故云然也。言不可學迷者。即是從此巳下。
合有不可學九句。名不可學迷也。伹略不出耳。以心
境迷妄非學能了故。聖不制罪。名為不可學迷。見犯
不發即是可學者。有人云。不學教止犯。明可學不可
學法句。如前釋竟。今此中明應作前事止犯如止不
說淨過日。不肯改心說淨。即名可學九句。一向犯根
本。若忘則是迷不犯也。此學句合有九句。犯根本故。
不比前不學教。明則無初一句也。
達之則類通法界者。立明。隨指一戒。作此分別。若識
意竟。約一切戒作並得通解也。上來四段不同。總釋
第一不學無知。歷位分別門義竟。
二方便趣果者。此明造罪之解。有其方便。兼復有果
因方便故。進趣其果。謂根本罪。名為果也。
必有三時者。立謂。初中後為三。深云。方便根本。後心
也。大聖隨時而制者。謂根本及方便罪。並是大聖隨
機而制也。略如上列者。立謂。如篇聚中明其方便相
也。但心起身口。唯有根本無方便者。謂但有根本吉
羅。更無方便罪也。景云。此舉欲起身口之時。但心雖
起。身口未動。但心作動意故曰也。
若動身口亦有遠近方便者。謂且上樹。發心欲上。是
遠方便。臨至樹邊。手捉欲上。是近方便。若上是根本
吉也。律中但明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偷蘭者。濟云。并
部願律師執此文。不許有進趣方便。伹名七不成。如
欲殺人。進趣方便。未有罪名。由心未息。豈結蘭罪。但
可增其不善。若至境所。緣差心息。不作根本。方結偷
蘭。故曰不成者蘭也。廣如卷初者。即如篇聚名報中
巳辨此義竟。
若爾與單心何別者。立謂難意云。如汝所發心作心
念皆犯者。與大乘菩薩單心之犯何殊也。答律制動
身口思心等者。答意云。律制動身口意心方犯。此思
心不同大乘單心。大乘起心。不欲動身口亦犯。但起
心初念即犯。二乘要擬動身口發心故。若直動心。不
擬動身口者無犯也。言名為期業者。疏云。因果相應
有同契疑。故曰期業。有人云。要心期作殺盜等事。故
曰期業。戒疏云。此謂發心。將由身口。雖未動相。即名
為犯。又云。制聲聞戒。於可制者言之。獨頭心念。忽起
緣非。不名為犯。重緣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故是
犯科。所以律文。心念作。任情兩取。景云。心起期與身
口作業。故曰期業也。凡人恒緣欲境者。案善見。論云。
凡人心。恒緣於欲。未曾捨離。聖人若制。身口以結罪。
無有得脫者。是故聖人制戒要內身心。是故律中。說
無罪者。起心不動身口。是名無罪。若起盜心。當身尅
責。還復好心。
以上三緣將至果處者。立謂。三方便一吉。二蘭假。三
緣來趣果。若彼七通緣來隔。不得至果。故號前三為
方便罪也。注云。七緣義如後說者。即是下第三具緣
成犯中。有七門者。是名為通緣也。並入果本者。謂既
無七緣來隔則。成根本果罪。故曰果本也。
不同他部因成果巳便有本時方便等者。和上云。五
分犯根本巳。更有方便罪在也。上來釋第二方便趣
果門義竟。
三具緣成犯者。謂此下立其犯戒之緣。用通一切戒
也。
並託因緣罪居六聚等者。謂夫以犯戒。皆藉因犯緣。
名為方便。然至果。言罪居六聚者。謂此方便。及果之
罪。居於六聚。故懺不同。若化教者。伹論結成業果。不
明方便等。無罪。無違教之罪。不同化教但論成業結
犯者。明其化教。直論成業。結其根本業道之罪。更無
方便違教之罪也。此上文意者。明其方便。居在六聚
五篇之中。故須明識。擬約節依篇聚懺。不得通漫同
化教也。
今依諸戒通別二緣者。此七是通緣。隨相中是別。此
通別二緣。互各有缺。須依二文。方得識相。如殺戒別
緣。唯云一是二人想等。不言是比丘。知誰為能殺者。
又不云佛制廣教後。知何是犯時也。餘義付在臨時
說者之口。有人通立五緣用解諸戒者。立云。即并部
願律師也。其五是何。一是比丘即能犯人。二有所對
即所犯境。三有心。四心境相應。五事成究竟。唯除婬
酒。闕無相應。今鈔云非無此義。太成漫該。故不存此
五緣也。礪依了疏立三緣。以釋諸戒。一若人巳受大
比丘戒。二若如來巳制廣教。三若人不至痴法。賓云。
依此三緣。今時一切比丘。總應是犯。謂今僧尼曾受
大戒。是廣教後。又不至痴法故也。今應更加一緣。第
四隨所作犯。應言通緣有四。一是大比丘。二如來制
廣教後。三若人不至痴法。四隨所作犯。作此成立。收
義始盡。
或是五眾而造境未果者。立謂。雖是五眾。欲造前事。
未得究竟。便自命終。但有方便罪也。或為他殺者。且
如本殺人。步步得蘭。至境所却遭他害。但有方便罪。
或捨本戒邪見二形生等者。立謂。由邪見故。即失善
戒。故雖犯罪。無戒可違。二形者。未受時生。受戒不得。
若受後忽生。戒體即謝。並非五眾業思乃暢者。謂上
來形差等。不名五眾。雖造前過。暢决本心。由無戒故。
不名違制。
或有迷謬境有錯誤者。立云。迷謬約心有也。錯者如
本欲殺張便錯殺王。境雖是別。望人皆重。又云。錯者。
雙緣兩境。如張王相並。放箭射張著王也。悞者如殺
人非人來替。謂言是人。因即殺之。名為悞也。疏云。錯
據境差。悞據心謬。二境交涉。名之為錯。緣此謂彼。稱
之為悞。或無記餘緣者。如扶持木石等。
是無記得逆及重者。以違恩養故得逆。以作人想殺
故犯重也。阿羅漢無記犯者。案十誦云。優波離。問佛
羅漢為善心犯。為不善心犯。為無記心犯耶。佛言羅
漢有所犯者。皆是無記。云何無記心。佛言若羅漢不
憶有長衣。數數食。別眾食。不白入聚落。不著僧伽梨
入聚落。若睡時他持著高廣床上。若睡時他著女人
林上若未睡時。未受大人出家房。睡眠時。未受大戒
人入房。覺見即悔過。是名羅漢所犯。皆是無記心也。
羅漢不為夢眠但為四大故少時息者。案智度論第
九十云。夫眠有二種一者眠而夢。二者眠而不夢。阿
羅漢。非為安穩著樂故眠。但受四大身法。應有食息
眠覺。是故少許時息。名為夢也。
如草繫海板等例者。如緣說(云云)。鈔引此事意者。謂
道力既成。至於遮戒。亦能持也。
五無梵行難等者文。此義意者。明既得此命梵難緣。
開作前事。以有此命梵之緣。作不結罪。故引此來。謂
成具緣不具緣等義也(思之可解)。言伏藏者。立謂。所以伏
藏。能梵難者。謂有主屬主。無主屬王。比丘在邊。容貪
心盜損故也。佛言即以此事去等者。此約佛制安居。
若不順得罪。名為遮戒。今有上諸難緣。佛開直去。今
引此文來。明其遮戒。有益得開也。
下三篇體是威儀不開性戒者。立明。如打搏飲用二
虫斷命等。必定不開。由是性重戒故。或是遮惡者。如
捉寶傷地壞生。體是遮戒。若野火燒等。亦開比丘殺
草掘地斷火。此為有益。故開救等也。或是事輕者。如
不攝耳聽戒。非時入聚。半月過浴。有緣益者即開。或
以輕遮重者。立謂。如蘭若捉佗值明不會衣。開遙心
捨。遮其墮罪。但犯吉罪。故曰以輕遮重也。若不開反
上可知者。立謂。非遮惡戒。是事重等。皆不開也。
一緣者。案母論云。犯罪凡有三種。一者初犯罪緣。如
須提那子與本故二行欲。因此佛集諸比丘。名為緣
也。二制者。論云。二因犯故制者。若比丘行非梵行。波
羅夷不共住。是制也。三重制者。論云。即林中與畜生。
乃至死馬等行欲是也。一緩一急者。論云。約上重罪。
有二種因緣。一者緩。一者急。言緩者。若比丘欲捨戒
還家行婬。佛即聽之。若後時樂在道者。聽出家與受
具戒。是緩也。又如難提比丘犯婬巳。都無覆心。佛聽
與學悔。此亦是緩。言急者。乃至畜生與人同犯。是急
也。三處决斷是律師等者。論云。一緩。二制。三重制。是
也。此上名三處决斷所犯事也。復有三處决斷非犯。
一緣。二制。三重制。言緣者。佛未制戒時初犯者是緣。
言制者。初犯人制不犯罪是名制。言重制者。若比丘。
為強力所逼。共行婬等。若不受樂。此則不犯。是名重
制。此三處決斷不犯(餘一切戒例然)。景云。上引母論三階處
斷者。欲明律師斷罪。於一切戒。為人斷者。應觀前犯
戒人。若有數犯。應從重斷。若性常謹慎。忽爾悞犯者。
應以輕科。謂護宜從急。斷罪從寬。是義也。
七進趣正果者。謂犯究竟根本。名正果也。若住則成
方便者。謂未犯根本即住也。相有四分者。私云。於此
進趣中。分為四緣。何者為四。一法隔。二懈怠息。三好
心息。四心疑故息。有此四緣。來善還成。住於方便。四
段不同。今即是初。一由法隔故為方便一切諸諫戒
等者。如十三中。下諸諫戒。由僧設諫。隨一法竟不捨。
一蘭。故言法隔。若至三法竟。通成果罪。若未至三即
捨。是住方便也。緣壞離阻者。緣謂如安殺具。忽然失
壞刀折等緣。又如婬中境亡是也。或復強盛不可侵
陵等者。立明。如欲殺人。行到境邊。前人強壯。不可如
此。強壯字屬殺。若侵陵字。屬婬戒也。謂本欲行婬。婬
境不受。故曰不可侵陵也。三好心息者。亦云善心息
也。首疏問曰。此乃善心生。云何言息。答實是善心生。
此心是能息。惡心是所息。今從所息處彰名。故曰也。
四心疑故息不同想心等者。此謂想心本欲殺人。轉
想作非畜而殺。故結不定。今疑心不了。便即停住。住
方便蘭也。起心當人疑是非人者。謂前境實是人。但
起心疑是非人。以無欲殺非人之心。即便停住。但得
本人方便蘭罪也。
上所列諸通緣者。即如上七緣者是也。兩明二犯得
知因果輕重犯不犯相等者。謂將此通緣。與隨相中
別緣計會。斷其止作二犯。方得知其為住因。為至果。
成根本罪。故言得知因果輕重也。謂必須具此通別
兩緣。乃得成止作二犯故曰也。又解。二犯者。以通別
二緣相校。緣具者成重。緣不具者成蘭。故曰二犯也。
上來七段不同。總釋第三具緣成犯門義竟。
四境想不同五門者。雜料簡中。此當第四門。通明五
篇中。境想之義也。一須制意者。謂以制境想意者。使
識知成犯之相。輕重義也。二汎明境界者。文中既對
殺戒明境想。但合明殺戒之犯境。今傍說五篇。故曰
汎也。立謂。五篇戒中。將何為犯境。謂約所對為犯境。
境通內外。謂情非情也。既多差別不同。故須明之。三
有無者。謂五篇中。戒有境想。或無境想。故須明其無
所以也。
則犯罪浟漫者。立謂。浟是浟浟。漫是漫漫。爾疋云。悠
者遐也。行之遠也。亦長也。謂若不制其境想。分別輕
重。雖犯眾罪。不知罪之輕重。犯與不犯。則浩漫無准。
輕重不分者。立謂。如欲殺人。轉想作非畜殺。則但得
蘭。若人作人想。心境相當。方乃得夷。此則約想。皆有
輕重。今若不立四句五句。境想裁之。何能識此輕重
也。有無莫顯者。且如想殺。對非畜則有後心吉。名之
為有。若想疑對非情杌木無主想等。則無罪。故曰無
也。故諸戒末佛並具張者。謂律本中。二百五十戒。若
理合有者。當戒下文。辨相之中。皆明境想四句五句
等。並佛金口所說也。縱有缺文。但是略者。謂指律文。
或有戒缺無境想者。應是略也。問境想或四句五句
中。皆有疑心。即是境疑。何乃獨言境想。不立境疑耶。
答文不可具顯。且言境想也。
二明犯境位階具五者。謂凡所犯戒。必對前境方成
犯相。所以有五不同。一內報者。即約情境。人天非畜
等。以為犯境。二外事者。即非情也。如草木地水衣鉢
食飲等事。以為犯境。三約法者。謂對法以為犯境。四
對時者。謂約其時以為犯境。五緣罪者。謂對罪以為
犯境。
若四境齊犯謂如初戒者。四境即上所列人天非畜
並是犯也。初戒謂婬戒也。以於此四境作婬齊犯。或
各昇降如殺盜等者。謂殺人夷。非人蘭。畜生提。盜則
人物夷。非人物蘭。畜吉。大妄同盜。故言昇降。降由下
也。昇者高也。
又就人中道俗分別者。謂人中。既有道有俗。或將道
人為犯境。或將俗人為犯境。俗者如販賣食家有寶
等者。如販賣戒。共五眾貿易無犯。共二俗販賣。則犯
墮罪。食家強坐戒。是約俗為犯境。道者如謗覆說打
搏疑藏者。以是謗他出家人得殘。以殘謗他出家人
得提。故九十下文云。以無根僧伽婆尸沙法謗者。波
逸提。即其義也。覆者覆他麤罪者是也。說者向非具
人說麤罪也。打者嗔心打搏比丘也。疑謂疑惱戒也。
藏謂藏他比丘衣鉢也。此上皆約道為犯境也。通道
俗者。謂道俗二眾俱得名為犯境。言如二宿婬觸二
麤語者。二宿謂是與女同宿。及與未具人同宿。此二
戒道俗齊犯。如與俗女宿提。與尼宿亦提。與俗人過
二夜宿。及與沙彌過二夜宿並提。婬者。俗女及尼俱
是犯境。觸謂摩觸俗女。及尼同犯。二麤。一是麤語。一
是嘆身索欲。此二戒。尼及俗女齊犯。故曰通道俗也
然於道中內外等者。謂更於道中。內外分別也。內謂
內心及身分等。外謂身外衣食也。外局衣食者。如嗔
心奪他衣。又如食尼讚食。又如三十中取尼衣。浣衣。
讚食。指授食。此皆約外事為犯境。賓同此解有人云。
道中分內外者。謂佛道及外道也。外局衣食者。謂僧
自手與外道食犯提。尼自手與外道衣食俱提。此約
外道為犯境。看下文意。既云內中通大小。明知就內
道外道明也(此解好)。賓亦云。舊人將衣鉢飲食等。解此
文。此大錯也。以衣鉢等是外事攝。此約內報。何論衣
鉢。則章門雜亂也。直是約外道為犯境。如與外道衣
食也。內如毀兩者。毀謂毀呰。兩謂兩舌。此約內道為
犯境。
又內中通大小者。謂更於內中分別也。大如謗奪者。
謂唯謗大比丘殘。奪大比丘衣提。若謗奪下眾。但犯
小罪。此二戒。望大戒為犯境。小謂減年者。謂若為年
未滿二十沙彌受具。和上提。餘僧吉。此即用沙彌為
犯境。沙彌是下眾。望大僧稱為小也。
又具中形報者。謂於具戒中。明男女之殊。曰形報也。
此正約僧及尼分別。謂僧尼俱是具戒。故云具也。隨
順之提局是比丘者。謂比丘隨順被舉比丘得提。
若比丘隨順被舉尼但犯吉。故大疏云。僧隨尼吉。尼
順僧夷。今此文意。謂提則局是比丘。為犯境。若尼順
被舉僧。違尼三諫犯夷。非此所論。同路乘船作衣贊
食事專尼眾者。同路謂與期同道行也。乘船謂與尼
期同船也。作衣謂為尼作衣也。贊食謂食贊歎食也。
此四戒局尼為犯境。如謗覆說義該兩眾者。謂僧謗
僧及尼。尼謗尼及僧俱殘。小謗大亦俱提。故知大小
二謗俱平殘提。賓述。覆僧及尼麤罪俱提。賓云。尼八
夷中。覆麤夷戒。及大僧覆麤戒。並云除覆餘人吉。故
知尼覆四夷八夷並得夷。僧覆四八但犯提罪。然尼
單提。復有覆麤戒。直列戒本。故知僧殘巳下。覆之俱
平犯提也。向非具人說僧及麤罪。俱平提也。僧尼相
謗。覆說皆犯。此既通二眾。以為犯境。故曰義該兩眾。
言餘通可知者。餘一切通用僧尼為犯境者。故曰通
也。即如發起四諍。僧尼互發皆提是也。如賓記可尋。
於此錄出。
又形報中色心分別者。謂前犯境。是人天非畜。名為
形報。以人畜等。是報形故也。就此形報中。約不過五
陰。五陰中。不過色心。亦曰名色。一陰是色。四陰是心。
今婬戒直約色身。為犯境。不假內心。如人畜四趣死。
但是正道皆犯。此約身為犯境。身即是故。如婬唯色。
不約彼心。死境無心。就作亦夷。故曰死尸犯。故引死
尸者。欲顯婬境。但是對色。不假心也。文言道道想通
四趣者。謂人天非畜四趣也。今引律文。言道道想者。
此證前境唯色之義。皆要是正道。縱有想疑亦犯。若
非正道道想道疑。不犯根本。故知婬定約色為境也。
言漏失同然者。謂漏失同婬。還用色為犯境。不用心
也。高云。此言有少濫也。漏失有六境中。有空風。豈是
色耶。然風是龍氣。亦得色空定非色也。境仍是寬者。
謂漏失雖同用色為犯境。然漏失之境。更寬多也。謂
觸境皆犯。不問情非情。皆得約為境界也。如內色外
色。水風空等。並是犯境。故稱寬也。婬局情境非寬。是
狹也。自有約心為犯境者。立謂。自約內心為犯境。以
前心是想。若後心望前心。若違前心即犯。故知前心
是犯境也(此解定非當)。若言後心望前心為犯境。以違故
是犯者。則二百五十戒。何戒不約自心。獨標觀許等。
故今正解。應是約他心為犯境。所以知者。故下文云。
染心衣食。大略須知。豈不約前人心有染故。受是犯
耳。如觀許等想者。謂四諍事。如法滅巳。重更發起云。
汝前滅諍時。不善觀。不成觀。不善解。不善滅。不成滅
因。起他諍故。約此為犯境。皆約他心。勵云。不善觀者。
道僧不識四諍體相起之因本。言被闇心斷理。故曰
不善觀。觀謂若作如是觀者。不成正觀。不善解者。道
僧不達七藥體相差別義故。曰不善解。解謂決了。若
作如是解者。畢竟無終盖。不成正解(越買反)。不善滅者。
道僧不識藥病相對除滅之軌。違理判諍。故曰不善
滅。作如是滅者。不能究竟消殄。故曰不成滅也。景云。
如滅諍中。善解七藥。能治四諍。作此觀想。而不滅者。
名為得罪。看此解意。似如不為滅諍得罪。此解難依
也。言許者。如三十中廻僧物戒。若知他心中許。廻則
犯罪。望他許僧之心。為犯為犯境也。染心衣食大略
須知者。此是尼戒境想四句。一染污心染污心想殘。
二染污心疑蘭。三不染污心。不染污想吉。四不染污
心疑吉。此約受染心男子衣食犯。則用彼男子心為
犯境。故疏家制意云。凡結患之重。莫過情欲。束心謹
意。猶恐不禁。豈況知他有染。縱心而受。既荷其恩。脫
有陵逼。事成難免。損處非輕。故須聖制也。觀此制意。
是約男子心為犯境。立又一解。亦是比丘染心。受尼
衣食故也。
二外事中如掘地草木者。此約外物非情上為犯境。
言不受者。即不受食也。亦可長衣鉢類者。高云。所以
言亦可者。以長衣鉢。理須約時限明犯。不合定在此
門明之。故曰亦可也。若准此判。上殘宿。亦合約時明
犯。不合此文明之。通內外者如盜奪等者。立謂。如戒
物是非情。屬外事。然物主是情。屬內心。故曰通內外
也。景云。盜物是外。盜人是內(此解惡)。奪衣者。立謂。衣是
外事。衣主是內心。景云。若著身衣。從身上奪名內。不
著在身而奪名外。文云奪衣物是外。奪人是內(未詳)。言
虫水等者。謂水則是無情。屬外事。虫是有情。屬內報。
景云。飲則是內用。澆直則是外。亦云飲水即是外。虫
入口即是內也。
三約法者。用法為犯境。有四門不同。一自所稱作法
如媒麤語二妄毀呰等者。謂但是比丘口中自說之
法。以為犯境。向若不說此法則不犯也。如書指印等。
此是違法等故也。亦云自受男家語。往報女家等。皆
是法也。言麤者。謂僧殘中麤語戒也。此自稱所作之
法。約此法為犯境也。言二妄者。即詐稱得道。及九十
初戒。此二妄。皆是自所稱法。言毀呰者。此亦自說故
犯。令他作者非犯也。二他所作法處分諸諫等者。此
謂處分。并諸諫。是僧之所作。約此所作之法。以為犯
境。言處分者。造房乞處分白二法也。今若不乞此法
犯殘。故約此白二之法。以為犯境也。言諸諫者。如破
僧伴助。惡性。污家。雖作前事。未犯僧殘。由僧設諫不
受故殘。今約僧所秉諫法。以為犯境也。三是治法謂
隨舉等者。此明眾僧作法。治於前人。而今比丘。隨順
此被舉人。即約前人。有此被治之法。以為犯境也。四
法相道理謂十八法等者。即破僧揵度中。調達向俗
人說法非法等。有九對。得十八法也。一法(八正道法泥洹近因
名法。調達說為非法也)二非法(五邪是也。不能軌生真解是非法也。彼說以為法也)。三毗
尼。四非毗尼(亦云律非律。互說亦爾)。五犯。六不犯(夫言髮爪佛制剪務。而今
調達髮爪有命。若不制剪。說為不犯。如心念作惡。理雖有違。凡夫未制名為不犯。調達說為犯也)。七
輕。八言重(輕者遮過。調達見壞樹葉墮長壽龍中。便言殺一切草木其罪最重。初篇業重。一形
永障。以見須提初作不得重罪。即言一切婬盜悉皆是輕也)。九有餘。十無餘(亦云有殘
無殘。犯下四篇。非是永障。是其有殘。說為無殘。無殘者謂犯初篇永喪道牙。字曰無殘。說為有殘也)。十
一名惡。十二不麤惡(母論云。初二篇方便。若口無慚愧。心犯濁重偷蘭。名為麤惡。說
為非麤惡。提罪巳下及餘蘭等皆非麤惡。說為麤惡)。十三應行。十四不應行(亦云
常所行非常所行。八正五邪互說也。謂五邪應常行。八正不應行也)。十五制。十六非制
(五篇禁戒金口點演名之為制。為非制。非制者即五邪法。非佛金口。名為非制。說以為制)。十七說。
十八非說(四禁是重。餘篇是輕。此是正教。名之為說。以為非說。重輕倒說。此非佛教。名非說而
說)。今由作此倒說。即犯。故約此十八法。以為犯境
四約時如日暮者。如教誡尼。說法至日暮是也。非時
等者。謂非時食戒。此上則約時為犯境。又如非時不
屬入聚。皆約時為犯境也。言夏者。立謂。夏中不作四
種安居。僧吉尼提。又時未滿五夏。離說師也。又解。夏
中過受雨浴衣。急施過前等也。言歲者。比丘未滿五
歲。度弟子犯罪。尼未滿十二歲。不得度人。景云。謂減
年與受具戒。作如上。得提。此皆約年歲為犯境。私云。
如善見偷夏唱。大得物重。此亦是約施為犯境。二三
宿等者。皆約時也。謂一謂與未具人同宿過三夜。二
謂有緣至軍中過三夜。故言二今三宿。皆約時為犯
境(〔觸觸〕無夏歲及二三宿)。言殘宿內宿者。皆約明相時。為犯境
第五約罪如覆說之類等者。謂覆他麤罪。說他麤罪。
約此所覆所說之罪。以為犯境。亦得約自覆六聚罪。
以為犯境。
三門有無等者。謂比丘僧五篇戒中。幾戒省境想。幾
戒無境想。
言約僧律本合二十六戒有者。謂准約僧律本中。但
二十六戒。出其境想。餘戒不出。應是略無。或復理無
故也。謂初篇四戒者。並有境想也。第二篇六戒者。謂
一摩觸。二麤語。三歎身。四媒嫁。五有主房。六無主房。
此六有其境想。三十中一戒者。謂廻僧物戒有境想
也。九十中十五者。礪偈云。掘壞非不酒。覆說兩虫足。
讚勸殘暮發。賓云頌曰。說地生虫水(說麤堀地壞生用虫水)。日
暮讚兩足(足勸足也)。非殘不受酒(非時殘宿不受飲酒)。飲虫并覆諍
(覆麤發諍)。首疏偈言。飲用二虫并斷畜。掘地壞生及非時。
不受殘宿教過暮。飲覆讚勸自足諍。解云。一飲虫水。
二用虫水。三殺畜。四掘地。五壞生。六非時食。七不受
食。八食殘宿食。九教尼過暮。十飲酒。十一覆他麤罪。
十二食尼贊食。十三勸足食。十四自足食。十五發四
諍。此十五戒。律中有境犯也。對有三五者。對謂於前
境也。有云。對事差別。更有境想。故曰也。明其如上所
列二十六戒。其中有重境想者。謂二房含七。剩得五
對。盜媒麤壞生。又剩得四對。此并房五。總剩九。將九
配前二十六。即是三十五對也。謂二房含七等者。如
前房有四重境想。謂不處分一重境想。過量一境想。
妨一。難一。後房三重境想。故言二房含七。一重境想。
各有五句余。律云。一若僧不處分不處分想殘。二若
不處分不處分疑蘭。三若不處分作處分想蘭。四若
處分作不處分想蘭。五若處分作不處分疑蘭。過量
五句亦爾。比之可知。其妨難各亦五句。初有難有難
想吉。二有難有難疑吉。三有難無難想吉。四無難有
難想吉。五無難有難疑吉。妨五句比之可解。後房三
重境想。各有五句。同前無異。盜媒麤壞生各有二重
等者。前約盜五及過五也。上是重位。為一境想。次約
盜四巳下輕位。為一境想。各有四句。律云。前約過五
錢作之。一有主有主想盜五錢若過五夷。二有主有
主疑若盜五若過五蘭。三無主主想盜五若過五蘭。
四無主作主疑若盜五若過五蘭。次約减五錢為一
位。亦有四句。初有主有主想盜減五蘭。二有主有主
疑盜減五吉。三無主有主想盜減五吉。四無主有主
疑盜減五吉。言媒二重者。初且約媒嫁想為一重境
想。約人女想為二重境想。各有五句。律云。初媒嫁媒
嫁想殘。二媒嫁媒嫁疑蘭。三媒嫁不媒嫁想蘭。四不
媒嫁媒嫁想蘭。五不媒嫁媒嫁疑蘭。次約人女想五
句者。初人女人女想媒嫁殘。二人女人女疑蘭。三人
女作非人女想媒嫁蘭。四非人女作人女想媒嫁蘭。
五非人女人女疑媒嫁蘭。言麤者。初約麤語麤語想
等有四句。次約人女人女想有五句。初四句者。麤語
麤語想殘。二麤語麤語疑蘭。三非麤語麤語想蘭。四
非麤語麤語疑蘭。次約人女有五句者。一人女人女
想殘。二人女人女疑蘭。三人女非人女想蘭。四非人
女人女想蘭。五非人女非人女疑蘭。言壞者。各有二
重者。初約五生種。如柳榴及諸葉不等。就地離地壞
俱提。為一重境想。次約非生種。如塚槐竹𥯤之例。若
就地壞提。若離地壞無罪。以為一重境想。各有五句。
五者一若生生想壞提。二若生生疑吉。三生作非生
想壞吉。四非生生想吉。五非生疑吉。次明後五者。但
約就地壞為異。餘得罪同上。
尼中非無且削略之者。立謂。戒尼五篇中與僧同戒
者。於僧上二十六戒中。除十个戒。頌曰。婬觸二房麤。
歎贊教足勸。一婬。二摩觸。三無主房。四有主房。五麤
語。六歎身。七贊歎食。八教授日暮。九足食。十勸足食。
尼無此諸戒。餘十六戒。與大僧同。殺盜妄媒迴說掘
壞非殘不受二虫酒覆他麤發諍。謂殺盜妄為三也。
四媒嫁。五迴物。六說麤罪。七掘地。八壞生。九非時食。
十殘宿食。十一不受食。十二飲酒。十三十四飲用虫
水。十五覆他麤罪。十六發諍。此是可僧同者。境想如
此。其不同者。唯二戒有境想。謂摩觸戒。及受染心男
子衣食戒也。摩觸五句。一人男人男想。二人男人男
疑蘭。三人男非人男想蘭。四非人男作人男想蘭。五
非人男疑蘭。染心衣食四句。一染污心染污心想殘。
二染污心染污心疑蘭。三染污心染污心想吉。四不
染污心疑吉。將此二不同戒。配前同戒。有十六。成十
八戒。有境想也。對有二十一。謂盜媒壞生。各有二重。
長得三不三。配十八。是二十一。今鈔不明。故言削略。
言巳如前述者。謂上云約僧律本是也。謂今且約僧
戒明也。立云。如前制意中。明縱有缺文。但多是略耳。
上釋有境想義竟。次言無者通對前五者。謂律本三
篇戒中。所以無境想者。或是理無。謂道理令無。今更
釋所以也。
言通對前五者。謂上第二汎明境界門中。有五位。今
明無境想義。還約五位而明。略無理無等。故言通對
前五也。
一內報無者。此約情明故。還呼人為內報。同前也。解
或是理無。如漏失觸緣。斯犯等者。故失不淨戒。約一
切情非情境。然色風水。皆得為境。豈有境差而辨輕
重。或開不犯耶。故不須明境想。此是理無。言以階犯
位者。謂漏失觸境即階其犯位也。或可略無等者。此
更釋上漏失戒。亦可今有境想。如於三趣正道。作非
道想疑。而作漏失望漏失邊。但得闕緣。當知和今有
境想。今故引條部律中明其有也。此言或者。謂容可
爾。是不定詞也。謂何妨有境想也。以道想若疑者。立
謂。上雖言理無。今言不然。亦是略無。如漏失。非道作
道想。若疑但得闕緣蘭。故知食有境想。即下引條部
非道作非道想。又不疑。只得殘。定是略無。謂據條部
中既有此言。或容有境想。故言或可略無。上言以道
想若疑者。謂非是正道。作正道想疑。於中漏失。名為
心不稱境。故得闕緣蘭也。若非道非道想不疑方得。
殘。乃是心境相應。若作道想。非殘境故。成闕緣蘭也。
立謂。條部云非色色想蘭。非道道疑蘭。雖有想疑。皆
謂約本境上作句。無異境句也。二定略無如謗奪等
者。謂道理今有。律無是略。謗謂謗戒。但局謗大僧及
尼殘。謗下三眾。則將故應今有境想。今無是略。言奪
者。謂奪大比丘尼衣得提。奪下三眾但去。理今有境
想。文無是略。兩舌毀呰嫌罵等者。謂對下四眾得吉
羅。但對大僧得提。故今明有境想。言嫌罵者。謂罵知
事人也。若知事知事想可得提。若知事非知事想疑
今輕應有境想。文無是略。局此境犯應有境想。文無
略等者。謂局是所謗所奪所毀等比丘之犯境也。若
差別是闕緣。今輕既有輕重。應須境想。今為文無是
略。
二外事略無如屏露二敷者。謂約非情外事也。謂露
敷僧臥具。及屏敷僧臥具。此二今有境想。文無是略。
只如露處露處想。覆處覆處想等也。可僧物非僧物
想等屏處屏處想疑等。敷作不敷想疑等是也。露然
者。露地然火戒也。謂露地露地想疑。然火然火想疑
等。或可作露處想不犯。藏衣等者。謂藏他衣也。合云
藏作不藏想。則不犯之法中理無。以無所對法等。謂
如殺盜等戒。無別所對之法。豈得約法。辨其境想。如
似龜體無毛。何得問龜毛之長短。盜本無法。何得約
法明想。但是對事。明境想也。有云。殺盜對法無境想
者。亦是隱其法邊。偏約事上。以明境想。且如教人殺
盜。假言彰口。約此口言。豈非是法。如教作不教想疑
等也。今言無者。直取自作隱其教人之業。或可定理
無。然雖教人所教之作其前事。亦無法可對也。景亦
云。此舉無法一往而言。且如歎死犯殺。豈非法耶。
言略無如大小二妄者。有云。明大妄。今有對法明境
想。今律文中。但是對前趣所誑之人。明其境想。准今
有法。以明境想。境謂聖法。聖法想疑等句也。小妄即
自語之法不犯。要誑又方今約自語之法。當有境想。
文無者略。且隱法邊。直明所誑之人。以明境想。礪有
此意。及諫者。謂諫戒。皆僧為作法竟。故在此門中明
也。謂對此作諫之法。今有境想。諫作諫想疑等句。文
無者是略也。隨舉等者。謂比丘惡見生。僧為作治法
隨順此惡見比丘。應有境想。謂對此被治得法之人。
舉作舉想疑等句。文無是略。如僧祗二隨減。有境想
故爾。諸隨順被舉比丘。隨順被舉沙門。此由眾僧法
故。而隨得提。故須約法。須有法家境想。此律無者略
也。祇文具有境想。案祇文云。隨順被舉比丘境想四
句。一舉不舉想隨順無罪。二不舉舉想隨順吉。三舉
作舉疑隨順提。四不舉不舉想無罪。隨擯沙彌。亦有
四句。一若駈不駈想無罪。二不駈駈想吉。三駈作駈
疑提。四不駈不駈想無罪(引祗文者證今有也)。媒麤等反此有
法想者。高云。謂今此反上理無。又以文有反上略無。
故曰反此也。上無理無。如殺盜等。由無法可對故。於
此約法門中名為理無。著若大小二妄。及諫隨舉等。
皆是約法。今有境想。文無者略也。今媒麤者。則約法
上有境想。不同前理無及略無。故云反此。謂麤媒等。
有所對法。可為境想。故反上盜媒等理無之文也。如
媒麤等。並有兩重境想。一約事。二約法。明境想。如前
辨數中述也。有人解與解上解。今明云媒麤。反此故
有法想者。謂其媒麤。則是約法為境想。故知無者是
略也。如媒中前五句云。媒嫁媒嫁想疑。則是約法也。
麤中四句云。麤語麤語想疑等。則約法為境為想也。
此解同前亮釋為正也。亦可觀作觀想者。謂是發四
諍戒。律有境想者。是約諍事作耳。亦合約法作。應言
觀作觀想。滅作滅想疑等勿也。則是約法明境想。文
中雖無是略。諫作諫想非法等者。謂諫戒。皆是僧所
作法。今約此法。合有境想。諫想疑等也。言非法等者。
謂十八法等。今有境想。應言法法想疑。乃至輕重犯
非犯等類爾。今有文言。無是略也。
時者如洗浴者。謂亦合有境想。非時非時想疑等。律
無是略。二入聚者。謂食前後不囑同利入聚。及非時
入聚。今約時明境想。應云非時時想疑等也。
罪略無者。如尼覆戒等者。明尼戒中。尼覆他麤夷罪。
今明境想。應言麤罪麤罪想疑等勿也。文不無是略。
所以得知。如戒本九十中。覆他覆罪提。具有境想。尼
覆他麤。何得不有。問此中何舉尼戒者。解云。僧覆他
罪想。文有境想。故不得云僧略無也。餘戒理無以不
對罪故者。立謂。除覆說二戒之外。其餘科一切戒。有
何罪而可對。故不得將罪為犯境。而明境想也。上來
釋第三境想有無義竟。
第四多少者。境想之法。或四或五等者。此當觀想中
大章第四門義也。此明境想之句。或四或五。多少不
同也。五句曰多。四句曰少。初且依律列句。下則條句
多少。所以約殺戒。為輕重位。約盜戒。為犯不犯位。此
五句中。前一是果。後四是因也。
二人非人疑者。謂本欲殺人。至彼人邊。忽疑是為非
人為人。然境因實是人。以心猶預。故曰疑也。以實是
人名為境定。妄疑非人名為心差。得闕緣蘭。三人非
人想者。亦同前句。但想心為異耳。四非人人想者。本
擬殺人。非人來替處。心緣非人。謂言是人。便即殺。殺
以作人心不改。故名心定。既是非人來替。名為境差。
亦得闕緣蘭。五非人疑境差心轉雙闕二緣者。謂本
欲殺人。非人替處。至非人邊。即起疑心。為人為非人。
境亦差。心亦轉。故曰雙闕二緣。於非人上生疑是心
轉。既是非人替本境。名為境差。今文中云非人疑者。
是應云非人非人疑。此上五句。前三是本境。後二是
異境(須識本異。下文懸指)。就五句中。前二後二得罪則定。唯第
三句得罪不定故。或有此句。若轉想則成五。本迷則
成四。由茲一句得罪不定。故下文解言。或四五等是
也。若識此意。境想可解。五句如此者。謂法上別句文
也。所以多少者。將欲解釋。先徵出其所以也。賓云。欲
解此門。要知兩義。一者了知三重相對。二者懸談此
門意趣。只三重相對者。一重輕兩境相對。只如人境
望非人境。二境相對為境者。殺皆有罪。名曰重輕門
也。又對畜生。應知亦爾。二者犯不犯二境相對。且如
有主對無主物。不與而取。名犯不犯門也。不處分等
應知爾。三者本異二境相對。於中有兩。一者望戒。以
說本異。如殺人戒。人為本境。縱使始終。迷人為畜。離
望本期。畜是本境。今由望戒。即人為本。與上相違。名
為異境。二者望本期心以說本異。如本期心欲殺人
境。今還對人起殺方便。稱稱為本。起方便後有境差
來。始名異境。故應了知。本期望戒二種本異。二者懸
談此門意趣者。古師一向定判。殺婬觸麤語等為重
輕門。盜覆說等為犯不犯門。然覆說中麤想者。非麤
一向謂令非。故知亦是則犯門。今師破彼定判之失。
且如殺人。人對畜等可是重輕。若對無不。即犯不犯。
故知不定也。盜對無主是犯不犯。對非畜物是重輕。
亦是不定也。或有唯是犯不犯門。如處分非時等。又
應了知。據律現文境想。唯據本期。本異結罪。亦是唯
結本境。鈔中何辨古今意者。欲攝多義。據本期。及以
望戒兩種本異。既明本罪。亦兼異非。隨應當知(上來懸談
巳竟。次當消釋鈔文)。
若輕重相對定有第三即成五者。謂昔人云。若論重
輕相對。則定有五句。謂如婬戒中。境想第三句云。非
道想亦夷。若殺妄等。則但得蘭。以此重輕相對而論。
故有五句。如婬夷轉想。及本迷並得夷蘭者。如本欲
行婬。轉想道作非道想。但與境合即夷。此望境結也。
謂此婬酒不開想疑。故言蘭者。謂作非道想上。結其
漏失境差闕緣之蘭。以其作非道想。即是擬漏失。合
結殘。以殘邊闕境。但得蘭。謂實是正道。今作非道想。
如於少分壞女上行婬。謂言多分壞女也。少分壞即
夷境。多分壞即殘境。於中漏失。是境差闕緣。本迷亦
爾。迷於正道。作非道想。但入即夷。亦望境結也。蘭吉
者。亦於迷心上結。謂本迷於道。作非道想漏失。以境
差故。但蘭無殘。酒酒婬夷。轉想本迷夷蘭者夷。謂據
七方便中是想疑疑夷。以婬戒不開想疑故得夷也。
言蘭者。謂七方便中境差蘭也。要須識本意。若境定
心差。即曰想疑。若境差心定。即曰境差。別謂差於心。
故曰境差。前句是心差。於境曰想疑。通名闕緣也。故
下文云。殺妄摩觸等轉想蘭吉者。據七方便中。蘭即
想疑蘭。吉即境差吉也。望後非人畜生邊得吉。是境
差也。境實是也。轉想及迷。謂言非畜。望非人邊。豈非
境差。但是異境後心吉。即名境差。若本境上論得蘭
者。皆名想疑。若望本境蘭也。是心差其境。若望異境
之吉。是境差其心也。若殺妄摩觸二麤語等轉想蘭
吉者。且約殺明。如欲殺人。臨至境所。轉作非人想。即
結前方便蘭。此是想疑之蘭。約斷非人命邊。又得吉
也。此吉是非人邊。闕緣境差之吉。是殺非人方便罪
也。妄者亦爾。謂本欲誑人。臨至境所。轉作非人想誑。
此是想疑。結本人家方便蘭。約誑非人。又得境差方
便吉。觸者。本欲觸人女。臨至境所。轉非人女觸。得本
人家想疑方便蘭。約非人女邊得境差吉。二麤者。本
歎於人女。說麤歎身。臨至境所。轉為非人女想歎說
等。伹得人家方便蘭。望非人女邊又吉。此五个戒。並
約轉想。對非畜故。望前心本境上結蘭。後心異境上
結吉。若約轉想兀及無主物等差別。則伹合前有心
本境上。想疑之蘭。則無後心異境之吉。乃成犯不犯
門之義。故須對非畜想轉也。本迷亦吉者。此既本望
本境無異。但望異境有吉。此既言本迷亦吉。則知無
方便蘭。則是非畜境差吉也。謂本來即迷人作非畜
等。就斷非畜命邊。但得闕境方便吉。以無心殺人。人
死故無罪。望非人又是闕境。以不具故即是境差。故
但吉也。故須第三以成五階者。謂約如上諸戒而明
義者。雖輕重不同。莫非有罪。則有第三句。以此句有
罪。故成五句。
若犯不犯二境相對不處分盜等是也者。二境即如
下明。一約不處分。一約盜戒。故言二境。此位即成或
四五。謂將犯不以相對。故成或四五。如盜戒則無第
三句。若立第三句。應言有主無主想。則全無罪。故不
立第三。此約本迷。故但四句。若如不處分者。此約轉
想。則有五句。謂第三句云不處分處分想則蘭故。即
成五句。盜戒即四有主無主想故者。准此注子。一切
是第三句。與此句無罪。故推此一句。置於開通文中。
所以盜戒唯四句耳。不處分具五者。謂約轉想。結前
心蘭。下當解也。所以約盜及處分二境明者。為律文
中。盜戒約本迷。但有四句。不處分是轉想。故有五句。
今依律文出。若約理而論。只將一境作轉想。本迷亦
得。今欲通律文。故須引二境來。五謂轉想有前心蘭
故者。謂却結上不處分之位也。謂其不處分具五句
者。是約轉想也。此明何故具五句。由有本方便之蘭。
明其本方便不乞處分。後轉作處分想。雖不犯根本
殘。仍有前心蘭罪也。四約本迷等者。約上盜有四句。
由本迷故無方便罪。所以境想無第三句。言二境全
無罪者。猶是結上。盜約四句。是本迷也。二境者本異
二境也。若有主本迷作無主想不犯。此曰本境。若實
無主想無犯。此曰異境。故言二境全無罪也。言以此
義五者。只是實更重結上不處分是轉想故。以此義
故具五句也。有人云。不然。上言五謂轉想。以是結竟。
何須重結。必如先解。下云。若犯不犯或四五。重結何
處。何故將此以義故則獨是重結不處分也。若犯不
犯則通結盜有犯不犯者。既結盜有犯不犯。亦今結
不處分有犯等。為古師無此兩句。故便解者不正耳。
故今正解。此總明二門竟。將此兩句。來結此義。五却
結前輕重門。謂念作如此兩門明義。前輕重定五也。
若犯不犯或四或五者。則是却結後犯不犯門。或四
或五不定也。本迷則四。轉想則五也。
又解重輕之中位有三種者。謂此下破上古人所說
義也。今約上殺位輕重中。自有三種。謂定五。或四。或
五。為三種也。謂律文雖約殺戒。作輕重門。將盜戒作
犯不犯門。蓋律文互舉耳。考理而言。各有三位。前雖
重輕定五。犯不犯或四或五。此下從又釋巳去。則欲
和會兩文一種。皆得三位。高云。此師意破前也。謂我
於一門之中。即具有三位。謂輕重門。及犯不犯門。各
有轉想之五迷或四五。故成其三。不同前古師。於
二門中。今也成三位也。上古師約輕重門。定有第三。
故成五。若犯不犯門。則或四五。故二門。共成三位也。
若轉想定五者。此解上文。謂轉想結前心蘭。故定五
也。如殺人進趣步步得蘭。後至彼境。即作非人想。若
止不殺則有前方便蘭。若殺亦有前方便蘭。故定有
五。迷或四五者。是其外本迷則有二。謂若對非畜想。
迷約異境。猶有吉罪。故是或五。若對無情兀木則無
罪。此即但四。故曰或四。云何或四五者。四五之意。其
相何以。故曰云何。欲釋其迷或四五之義也。若對非
畜起迷。後心有吉。還成五句。對兀起迷無犯。所以唯
四。如對二趣迷者。即非人畜生曰二趣也。殺此二趣。
亦得罪。故曰犯境。想對無情一切無犯者。謂迷想謂
兀。殺則無犯。故有四句。如似覆說類前亦爾者。此下
破古師立覆說唯是犯不犯門。今辨覆說對下三篇
成輕重門。此破古判之失也。謂將此覆說二戒同前
重輕門殺戒。明或五句。義理相似。故云類前也。謂如
說麤覆麤。若全謂非罪而說故無犯。若作下三篇罪
想。而覆說者。即合得吉。亦應五句。今此覆說。既四句
者。類前言想對無情。一切無犯。是以但四。類上此言。
故曰類前亦爾。律中據謂作非罪而覆說。伹有四句。
若作下三篇說。理今有同上本迷或四五者也。上則
迷想對非畜。即有五句。若想對無情則四句。今覆說
亦然。若想作下三篇說則有五句。若全謂非罪則唯
四句。義類相同。然落開通此是全謂非罪而覆說無
犯者。此意道覆說二戒。律中開通。據意中。謂全無犯
之者。若覆若說。故開無罪。我今盜戒。將有主無主想。
亦推置後開通文中。明不置第三句中者。為其無罪。
猶如覆說謂非罪而說。亦在開通文中也。欲明覆說
二戒。要是全作非罪想覆說者。則落開通。若作下三
篇想而覆說亦吉。故知覆亦有或四五也。然是本迷
或四或五者。謂更結上覆說二戒之罪義。今或四或
五者。由是本迷故也。謂前人實犯重。今本迷作非罪
而覆不犯。是故但四。若本迷作下三篇想而覆說者
則吉。是故有五。故言或四五也。
若准此義。犯不犯位亦有三別。如上重輕應本定五
者。謂生起犯不犯門意也。謂上輕重門說有三位。我
今明犯不犯門。亦合三位也。其犯不犯門。亦合有輕
重。輕重門亦合有犯。故得齊有三位也。言者准此義
者。謂准上所論覆說之義。古師雖作犯不犯位。然此
犯不犯位。亦合有五句。同其重輕位中。具五句也。言
亦有三別者。謂犯不犯位中。亦合有輕重定五。迷或
四五。言如上重輕應本定五者。謂今犯不犯位亦同
重輕位中。約轉想有定五。若近就不犯中。想對無情。
則成但四。若想對有主物。故亦成五。故知犯不犯門。
亦有三位也。今言如上重輕者。重牒前重輕門意。上
重輕位約轉想既定五。若近就不犯中。想對無情。則
成但四。若想對非畜。故又成五。言應本者。呼律文為
本也。進就不犯故即成或四五者。謂近向後開通文
也。如讀經書。向後曰進。今謂向後開通文中名為進
就不犯也。然此輕重想對第三句。作非人想。在犯位
中。今若作兀想。即是從犯中。進就不犯位中。故曰進
就不犯等也。今犯不犯如盜戒中本是或四五者。此
約盜戒中。若進向下文。唯開通中。無主想取異提。想
取不犯。不犯謂本迷故四句。若約轉想。則有前方便
蘭。故五也。故言盜戒本是或四五也。今退就犯中對
非畜二物等者。謂更却退向上辨相文中。即是犯位
也。今將有主物無主想之一句。雖先在開通中。今却
將此句。皈前則言人主物。作非人畜生物想取。轉想
有前心蘭。復有後心吉。故得成五。若本迷猶有後心
吉。故亦須五句。故言作轉想迷俱五也。言作想者。賓
云。本迷也。謂對人物。作非畜二物之想也。言轉迷者。
賓云。轉想也。亦謂前境實是人物。往彼盜之。臨至境
所。迷想作非畜二物取。名為轉想迷也。有人云。作想
轉迷者。有二解。初言作想是通標也。轉謂轉想也。迷
謂本迷心。次解。作想謂本迷也。轉迷即轉想也。謂作
非畜物想。不問轉想與本迷。皆有後心罪也。作想轉
迷俱五者。謂轉想本迷俱得罪。故成五句。亦成三位
者。此結上犯不犯位中。亦有轉想。定謂五。迷或四五。
故言三位。
此即二對理齊文中綺說者。謂輕重為一對。犯不犯
為一對。故名二對也。輕重對中。今若約對兀木想殺。
還成或四。得有三位。犯不犯對中。若約對非畜物盜。
還成或五。既各有三位。其理是齊。故曰二對齊也。今
律文中。盜則偏約本迷故四。殺妄則偏約轉想故五。
即律文綺互而說。故曰文中綺說也。謂殺妄觸等就
輕重以辨者。此結上綺互所以也。謂殺妄等。就輕重
門辨故。殺有五句。盜犯不犯門以辨。故有四句。故殺
五盜四者。謂結文也。
又且此謂犯中有輕重如前所論者。立謂。此下欲明
無三位義。謂汝前明有三位者。如上戒中。有輕重犯
故。如殺人則重。對非畜則輕。故有三位。盜四亦對非
畜物。故有輕重。所以者有定五或四五。如前所辨。若
如掘地等戒。作生地想犯提。雖是生地非地想。則一
向不犯。餘戒例然。犯中既總無輕重者。則不同前有
三位。但有轉想則五。本迷則四。無有或四五也。若掘
地不處分非時勸足等犯中無輕重義但有或四五
者。此謂更無輕境可對故。但作轉想定五。本迷則定
四也。謂律中生地即犯不犯。更無輕境可對。此且釋
據律文而判。若准論中。半砂半地得吉。此亦是輕。應
言地作砂想。亦是第三句也。上言不處分者。謂處分
一向犯殘。不同殺等人畜夷提。餘准可知者。謂餘戒
若無輕境可對者。並唯此明。賓云。指下篇為餘。須類
准也。謂如學家受食。高不著衣等。並犯中無輕重也
又復上來如此釋者。上來雖有如此平章。且約一途
而釋。今以別勢而釋故。拂除前言。謂上來作三位釋
者。通約本異二境上結罪故。如上來所解。並據非文。
若據律文。唯辨其本境罪。故下依文辨也。若但據本
作而結。則無或四五也。伹有本迷則四轉想則五也。
若據本境犯亦有無者。此謂若不論異境後心之吉。
直論本境者。但有轉想定五。本迷但四。不得有迷或
四五句也。四即齊四謂本迷故者。賓云。此據文非義
也。然婬酒戒。本迷本境。亦有五句。今言迷四。即談餘
戒也。此明境實是人。迷作非畜兀木。始終不轉。望本
人境無罪。但有四句。雖殺非畜心得吉。此屬異境也。
上文偏舉。若迷非畜還得吉。故成五者。望異境非人。
有方便吉(約異境結吉非今義也)。五則齊五謂轉想故者。且如
盜人主物。動身方便蘭。中間雖轉想。作非畜及無主
物。望本人物邊方便得蘭。故定五也。但文中互說等
者。通結上文。殺據轉想故五。盜約本迷故四之所以
也。用斯犯等皆據本境本想等者。立謂。結上文言四
即齊四。五即齊五。如是用明犯者。是依律文。皆據本
境上明。結本殺人方便蘭。不論異境上吉。但今義異
上論。則有後心境差之吉也。今言本境本想者。謂望
本欲殺人邊。名本境也。未作非人想疑之。前有殺人
心。故名本想。則結殺人方便之罪。此言本境本想者。
此約轉想之前。步步有殺人之心。望人是本境。望欲
殺人是本想。故曰也。若異境後心律並不結其罪者。
此明本欲殺人。後轉想。作非畜想殺。以心緣非畜境
故。名為若異境也。望緣非畜之時。名為後心。是吉。而
律不對此明。今境想第三句中。直結未轉之前。人邊
想疑方便罪。此名本境上蘭。然非無異境後心之吉。
但律不對此明。義家須立也。注云如非人疑想偷蘭
是本想蘭者。有云。此通結境想前本境上疑想二句。
謂非人疑想二句。謂非人疑想得蘭者。此結元欲殺
人方便蘭。此是釋轉想之義。但有方便想疑之蘭。是
本境罪也。注云後作非人疑想之時但吉羅者。此是
後心之吉。謂既轉想。作非人疑想時。則於非人異境
上。得境差吉。向若所殺是非人。則具五緣得蘭。今為
所殺猶是人。轉作非人想。所以但結非人家。境差方
便吉也。注云具足五緣殺非人蘭者。謂證上人作非
人想。以闕境故。是緣不具。但得吉也。五緣者。一是非
人。二非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是也。今既
闕初緣。故得境差之吉也。注云今作人想亦吉羅者。
謂猶是釋上非人闕緣得吉義也。謂非直人作非人
想但吉。今非人作人想亦吉。以緣不具故。如實是非
人。正殺之時轉作人想。亦只得前殺非人方便。本境
上想差之吉耳。為以闕緣故。後作人想殺則得蘭。乃
是異境上殺人境差方便蘭也。上來釋第四境想多
少義竟。
五次釋其文者。謂是解上境想五句輕重意。然五句
中下四句。罪雖是蘭。而有輕重。故今分別解釋。不解
後心之罪也。五階三位如前所列者。此謂如上多少
門。初列境想五句。名為五階也。犯不孤起託境關心
者。謂犯必對境。由心以成其犯業也。伹以境有優劣
是非心有濃淡錯誤等者。且須約殺作之。如怨家是
境優。心則濃。其餘人境劣。心則淡也。如婬戒。於美女。
境是優。心則濃。醜女。畜生女漸劣。心則隨淡。盜則貴
物是優。心則濃。賤物曰劣。心則淡。賓云。境有優劣是
非者。總談上下五篇。故曰優劣。各有本異之別。名曰
是非。又云。人境是優。非畜之境是劣。本境曰是。異境
曰非。又云。心有濃淡錯悞者。上下諸篇。境想五句。於
中初句名為濃淡。下之四句為錯悞。又云。人人想殺
曰濃。又疑等曰淡。人非人想。非人人想。皆曰錯悞。或
心境相應犯齊一品者。謂約初句。果罪心境不差。以
心無迷忘。又不轉想。前境又不差互。即是相當。得其
究竟。罪無輕重。故言齊一品也。而業有輕重八品未
均者。謂雖齊果罪。同犯夷𠎝。且言一品。然心業有輕
重。即如前善生中。約心三時。業有輕重。總有八句。此
中遙前之八句。非後八句文也。或心不當境(人非人想
疑)者。謂境是人。疑是非人。半緣人。半緣非人。故言心
不當境。非時時想疑亦然。謂其實是時。疑是非時。半
緣時。半心緣非時也。或境不稱心(非人人想等者)。此謂本欲
殺人。非人來替處。心緣非人。謂言是人。故云境不稱
心。無主主想亦然。謂物實無主。作有主想而取。是名
境不稱心也。
四句之中輕重亦須分判者。立云。為境想五句中。下
四句同犯蘭。於中含輕重故。今亦須作五位。分判其
輕重也。亦有人將上注子處四句之文。為四句者。此
解不當五位。於上五階。一具四闕者。謂解前多少門
中五句也。初一句人作人想殺。則是具緣。心境相當。
犯究竟也。其下四句。或是想疑。或是境差。皆是闕緣。
不成果故。故言四闕。初句有境有心。故云一具。下四
句或闕境。或闕心。或雙闕。故言四闕。其闕中上二對
本境。疑先想後。下兩對境。想先疑後。斯謂輕重次第
故爾。又復此五。初句境心俱重。次二境重心輕。次一
境輕心重。次一境心俱輕也。
初句心境相當。通犯究竟者。謂解前門中第一句。又
作人想殺。犯根本重也。
二人疑及第五非人疑等者。私云。此解上第二句人
非人一句。及第五句非人非人疑一句。此兩句。同是
疑故。將兩疑對辨也。前疑則重。為實是人。後疑則輕。
為境是非人也。下當更明此義。前疑重。以本緣人心
不捨臨殺有半緣人心者。此解五句中第二句。人作
非人疑。以半心在人半在非人故言有半緣人心也。
以半心緣人境。又所殺是人此句業重。以稱本境故
也。後疑輕雖半心未捨。殺時境非本期故者。此釋上
第五句。本殺欲人。非人替處。即於非人上生疑。為人
為非人。雖有半心緣人。由所殺是非人則不稱本境。
業明輕故。言殺時境。非本期故也。
三人非人想。四非人人想者。此解上第三句。人作非
人想。并第四句。非人人想句。此約兩想辨輕重也。前
想則重。境是人故。後想則輕。境非人故。下更明之。前
想重結本方便心境相當者。此猶釋上第三句。人作
非人想殺。此結元本殺人之方便。雖臨至境所起迷。
然所殺時。是人則與本殺人之心。方便相稱。雖後轉
作非人想。猶是本境故重。故言心境相當。後想輕以
殺時單有本心無本境故者。此猶釋上第四句也。謂
既是非人來替。殺時雖作人想。但有殺人之心。以境
全差。故言單有本心也。以是非人替處。故言無本境
故也。此上約兩想。對辨兩疑。對辨故擗破句家次第
也。准疏中解五句云。斯謂重輕次第故爾。解云。謂何
故本境中。疑先想後。異境中。想先疑後。為其結罪輕
重次第故爾。謂第二句。人非人疑。即是半心緣人故
重。第三人非人想境。雖是人。由作非人想。無心緣人
故爾故輕。此二句。雖心有無。莫非俱對本境。作其殺
事。故曰前明。後之二句。既無本境。殺時單心故輕。所
以後列也。就輕位中。亦前重後輕。初非人人想。由有
心緣人故重。第五句非人疑。以半心緣人故輕。此皆
約罪輕重故。律文次第也。
又更重明本境中等者。謂從此巳下。更重料簡上第
二第三本境上。疑想兩句。此約本境上二句。相對辨
也。言疑重想輕等者。疑重即第二句作人疑也。言想
輕即第三句作非人想也。以心境相稱故重者。即是
明第二句。境實是人。雖疑非人。以半心緣人故。又復
殺時。與本心相當故重也。單境無心故輕者。此是明
第三句。人作非人想殺故。言單境無心故輕也。雖所
殺是人。由决作非人想殺。無心殺人輕也。後異境中
想重疑輕者。此更解上四五兩句。謂是異境。想疑兩
句。第四句是想。第五句是疑想則重。疑則輕故也。以
生人想與方便不異故重者。此釋第四想句。本心既
欲殺人。雖非人來替。以殺時決作人想而殺。與本殺
人心。方便不殊。故得重也。輕者双闕二緣故也者。此
解上第五疑句。境差心轉。双闕二緣。謂既心差境又
差。故是輕也。非人闕緣境等者。私云。此下解上第五
双闕二緣之句。謂本擬殺人。以非人替處。即是闕其
所緣之境也。言疑心闕本期者。此猶是釋第五句也。
謂既欲殺人。以非人替處。臨至境所。生疑為人為非
人。既作此疑。是闕本殺人期心也。故分斯兩位者。此
結上文。謂双闕二緣。名為兩位。一以非人替處。分為
闕境。一以更起疑心。名心闕。故言兩位(此解全非義)。應是
釋上第五双句。及第四單闕境句。有別異故。須為兩
位。前謂作人想。後云非人疑。前想是單闕境。後疑兼
闕心。故分兩位耳。有人解云。恐人生疑。前人作非人
疑得蘭。則是本境上結罪。今既非人上生疑得蘭。為
是本境。為是異境上結蘭耶。為後心作想殺。有人家
境差蘭。故故下束云。結罪屬本心。謂還是本境上蘭
罪。亦有此義。恐與文不會。結罪屬本心者。謂結其罪
者。是結本人家方便之蘭。此蘭是本心之蘭。故言結
罪屬本心。若望異境後心。並不結蘭故。但得吉羅耳。
上來五段不同總釋第四境想門義竟。
五雜料簡中者。此是本章第七雜料簡文中。自有五
段。此即當第五雜料簡門也。
試列眾名任自陶鑄者。立謂。上列持犯境想等者。名
體可將此橫括上下三十篇中而用故曰也(此解恐非)。自
意云。指下所列。錯悞剋漫等眾名。我今不能廣出。但
試列名。任學者自於中。變通取解。故曰也。陶者變也。
範土曰陶。融金曰鑄也。
或約尅漫者。戒疏云。心有尅漫也。言其尅者。本情專
住。唯在一境。若言漫者。通涉無准。審名既定。且配四
戒。初約婬為言。犯無尅心。同皆極重。何以明之。但有
染心。將欲成犯。初期在此。而後會彼。或男女境乱。張
王者別。或人畜趣乖。境心双轉。但使境交。無非大重。
由出家所為。斷愛為先。今既染欲。違出離意。所以隨
境制通犯重。盜殺不爾。雖有犯者。猶自感聖。不同前
戒。欲為障道。所以耶舍是凡。檀尼入聖。昇沉既異。尅
漫明分。是故盜戒。剋心相當。便成重罪。心境或違。但
結方便。有人解云。盜殺兩戒。亦有作尅。不成尅者。如
苦怨命。及壞怨財。與餘人財。同室難別。放火燒時。知
財及人。彼此同損。以此義約。雖尅同漫。前言成言。尅
對前境可分者言之。如十誦有官逐賊。道逢比丘。問
見賊不。有嫌示處死者犯重。若唯嗔餘賊因死。嗔者
犯重。非嗔者蘭。據此文證。作尅成矣。然犯蘭者。殺緣
不具故也。妄語戒者。有人解云。本誑前人。望招名利。
元人誑餘。雖聞言聖。本非我境。何得犯重。如船濟處。
為人說法。尼聽過暮。則同不犯。今解不同。說法遠嫌。
開為遮俗。此是性戒。不可通例。若三趣俱現。內知歷
然。犯無尅心。通境隨犯。三趣不現。隨尅隨犯(云云)。礪
云。就四重明。若望初戒。尅漫俱重。下云。三戒如其大
漫。隨三趣境。重輕結犯。然言漫者。謂心不簡於三趣。
皆擬盜殺誑故名漫。若言尅者。謂心但擬誑殺盜人
境而非畜境差及想疑等異耳。若也專尅此之三戒。
各稱境犯夷。差則但結方便罪也。若其尅辨漫者。謂
尅殺人趣。然於人趣。不簡張王。後還是漫。若望同趣。
尅漫俱夷罪也。或約錯悞者。戒疏云。夫立錯誤義者。
並是不當本心之謂也。遂事曲尋相則難分。隨名尅
定。位容有別。錯據現緣。境差為義。誤就不現緣。境差
心謬為義。所以然者。現緣二境。相別顯然。及至造趣。
事容舛錯。即名眾境交涉為錯。若論悞者。心通前後。
不可双緣。如前心謂此。後心謂彼。心想謬妄。故謂之誤。
既分兩相。次配四戒。初婬戒者。無論錯悞。患起內心。
通皆障道。但是正道。暢適不殊。不問迷悞。或此彼男
女。非畜諸境。緣此謂彼。悞亦犯重。境雖交涉。錯亦犯
重。語盜而言。漫心無寄。三趣有物。皆欲盜奪。為我所
有。及至往趣。縱境差舛。心有迷忘。皆稱欲心。錯悞齊
重。若先尅定。要取人物。不盜餘趣。及往盜時。境交想
轉。雖舉離處。不成罪攝。不稱本期。猶屬本主。以於此
物。無無盜心。心境既非。何過之有。故錯與悞。俱不名
犯後知錯悞。即應還主。不還犯盜。後方成重。二對人
趣辨錯悞者。俱亦非犯。如欲盜張。忽得主物。既非所
期。即是境差。物非本物。又是想差。據此為異。境不稱
心。後物無心。心不當境。故錯與悞。並同不犯。此與首
律師解同不成犯。餘家立成犯者。情別故不列來。且
順鈔家。三對同主辨錯悞者。俱非犯也。故善生云。盜
金得銀還置本處。不得盜罪。如律男想盜女物者。犯
據漫心也。論殺戒者。漫無所寄。三趣同害。及至行事。
不稱初期。雖有少乖。不妨本有害心。故使錯悞。隨趣
成犯。若論尅局。但是一緣。造趣行害。相應成重。若非
本期。則非殺境。及往加害。境則交涉。心或迷忘。非畜
雖死。不稱本期。又是殺心。錯悞不犯。二就人趣。以論
錯悞。如尅心害張。不欲害王。現境歷然。心亦緣別及
以殺具。害張之時。而彼王人。忽然。與我刀輪相應。王
命雖斷。由非心故。錯則不犯。若論其悞。張去王來。緣
王張解。加害者犯。若望後王。雖非本期。以心不了。緣
此謂彼。既人想不差。殺緣具故。雖誤犯重。論妄戒者。
異趣通辨錯犯誤非犯。漫心無簡。錯誤隨犯。二對人
趣。錯誤俱犯。由詐顯道德。謀誑在人。表聖招利。境損
義一。但使言竟。錯誤同犯。三就所稱。凡聖二法。心欲
說聖。口錯稱凡。既非聖法。前無所損。故錯非重。又如
增上慢者。迷凡謂聖。既非情過。誤亦非重。若就聖法。
明於錯誤。如善見云。錯說三四禪。同皆一重。有云。二
境交涉名之為錯。若緣此謂彼。心想謬妄。稱之為誤。
若對婬戒。錯悞俱犯。由患起內惰。但是正道。暢適不
殊。故俱重也。若以悞對三戒。三戒俱重。以誤無兩竝。
不得云無心故誤俱犯交言男想。盜殺誑女。佛言夷。
若以錯對三戒。三戒俱不犯。以望餘境無心故。若以
錯悞對妄語所稱法。錯誤俱不犯。如欲稱聖錯言凡
錯稱非境。如增上慢人迷凡謂聖誤心非巧。故並不
犯。或隨自他者。戒疏云。有三例。一自造他境。二他造
自境。三自造自境。三例既別。須配四戒。婬約三例。犯
同一夷。自造自境。如弱脊比丘是。餘亦可知也。盜三
例者。自盜他物。同重不疑。餘二無記。故不論也。殺三
例者。自殺他。他殺自。此二可解。自殺自身。如善見論。
無有罪失。不起他想。無嗔心故。有人解云。不立進趣。
自殺無罪。以命斷時無戒可犯。若依五分結前方便。
命斷偷蘭據此為言進趣義立又以三例通下諸篇
自打自謗自覆等戒。至時引用也。妄語三例者。可以
意解。有人立四句。一自犯他不犯。如販賣戒。二他犯。
自不犯。如使尼浣故衣。三自他俱犯。如掘地。捉寶。不
作淨語。四自他俱不犯。作餘食法等是也。或分身口
者。且如四重。婬戒身犯。非口事決戒交非身不辨。故
此一戒局是身犯。盜殺二戒。身業正犯。盜舉離處。殺
斷相續。故身業犯。自地遣使。彼此俱犯。故口有犯。如
呪物過關。教人盜殺等。是妄語口業正犯。顯巳得聖。
悕招名利。非言不宣。故口業正犯。作書現相。亦在犯
限。故身亦成。此據成論身口互造。又依多論。此四位。
二前三身犯。四唯口。盜殺二戒。身業定犯。口有造義。
如教人呪物等。亦成二罪。然是身業。以教人言了未
犯。要藉他身。故心論云。自在者。口語仙人意所嫌。謂
是口意業自性者不然。業性異故。事不究竟故。妄語
口業。自稱巳聖。非言不宣故爾。然身互造。如作書現
相等。但屬口犯。故心論云。口業或身動或默然。如布
薩事。若言身業性者不然。業性異故也。教人自成兩
業各分者。勝云。謂教人業。不與自作業相合也。如見
論師弟共盜六錢是也。又如婬戒。自重教輕。教人為
作。樂在前人。適非我巳。故能教不重。出家之人。應勸
人以善。反更助惡。故能教犯蘭。若盜殺二戒。患通損
益。自作教人。損境無殊。暢思亦齊。故俱犯重。妄語自
他正犯。教人同。若遣人稱巳得聖。名利擁巳。與自作
無殊。故同所教人犯輕。若真教人自稱。招利擁彼。於
我無潤。故但犯蘭。餘文稍煩。不更廣述也。多人通使
緣別同業者。立謂。如前殺人戒。展轉使等是也。以展
轉相教。殺盜乃至百千人作者是身業。教是口業。能
所各殊。名為緣別。以斷彼命。人人皆夷。故言同業。又
一解。如上自教人門中。及前方便作四事俱犯。名為
同業也。巳後隨入一種行中。則是緣別。前業若成。一
時。
前論(平聲)難知者。有云。至如尅漫錯誤等。古來諸師。論
量。作義門解釋。今為希用。故不廣出。伹略料簡道耳。
若作去聲。喚作論字亦應得。則是古師議論如上之
義也。上來七段不同。總釋第十五持犯方軌篇竟也。
四分律鈔批卷第十一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