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批

四分律行事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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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鉢底鉢羅提舍那。阿鉢底者。此云罪過也。鉢唎底

提舍那。即是對他說也。說巳之罪。冀令清淨。舊云懺

悔。非關說罪。何者懺摩乃是西音。此當忍義。悔是東

語。追悔為名。悔之與忍。逈不相干。若依梵本。謂除罪

時。應云至心說罪。西國若有身誤相觸。大者垂手撫

身。小有虔恭執[𨄔]。口云懺摩。意是請恕。願勿嗔責。故

律中就他致謝。即說懺摩之言。必若自巳陳罪。乃云

提舍那矣。雖可習俗久成。而事須依於梵本也。

夫結成罪種理須懺除者。私云夫人造惡皆有惡種

子。藏在阿賴耶識。任持不絕理非可滅。要證無漏方

能除滅。今言懺除。義則苞含。以懺但是伏業。未能焦

滅。但伏不起。且說為除。又解罪種者。是煩惱之種。為

生死正因。若斷此因。後果不起。習因既傾。苦果便喪。

形清心淨應同僧法者。若內懷毀犯。外現完淨。如樹

抱蝎將必摧折。不名為僧。故須懺除乃應僧義。故祇

律云。僧無不清淨者。不清淨不名為僧。今見犯尋懺

還成僧用。故曰應同僧法。向若不懺不足僧數。名不

應僧法也。無有一法疾於心者。案多論第二云。經言

無有一法疾於心者。凡夫之心。輕躁或善或惡。不可

以暫惡便永棄也。故毗婆沙論第三云。佛言我不見

一法速疾迴轉過於心者。難以喻知。問曰如餘經說

以猿猴為喻。今何故言難以為喻知。答此言難以喻

知。不言不以喻知。謂不以少功而能得知耳。立云。心

起善惡昇沉俄爾。如智論中。沙彌發大乘心。即入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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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位。纔起退心還復凡夫。案智論第七十八云。有一

羅漢。共沙彌。令負衣鉢。順路而行。沙彌思惟我當以

何乘而入涅槃。即發心云。佛為世尊。最上最妙我當

以佛乘入於涅槃。師知其心。即取衣鉢自擔。推其前

行。沙彌覆復思惟。佛道甚難。久住生死。受無量苦。且

以小乘早入涅槃。其師復以衣鉢。還與沙彌。令擔推

令後行。如是至三。沙彌白師。師年老耄狀如小兒戲。

始令我前行巳。復令我後行。何期太速。師答言。沙彌

汝初念發心作佛。是心貴重。則住我師道中。如此之

人。辟支尚應供養。何況羅漢。以是義故。推汝在前。汝

心還悔欲取小乘。而未便得。汝去我遠。是故令汝在

後。沙彌聞巳驚悟。我師乃知我心。我一發意巳勝羅

漢。何況成就。即自堅固入大乘法。此言勝者。不必一

切事中皆勝。但以發心欲作佛度脫眾生。是事為勝。

諸禪定解脫等猶尚未有。豈得言勝耶。濟云。無有一

法疾心者。案大莊嚴論。問云何者重於地。何者高於

空。何者多於艸。何者疾於風。答曰持戒重於地。我慢

高於空。妄想多於草。心念疾於風。即其義也。

然遂古諸師並施悔法者。遂由住也謂佛法東傳。迄

乎今日。立懺法者不少。執異見者多家。故曰並施悔

法增減隱顯者。勝云。古師如取尼衣販賣等財入手

更犯長過。此名為增。如初篇婬戒許其學悔盜等不

許。此名為減。佛言有犯不能悔。又不能如法懺者。巳

犯之者發露向人曰悔。望未犯者專精不作。斷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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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令非不起曰懺。

格者正也量也。言鏡者照也。得失明其能所者。立謂。

能懺之人。及所對受懺主也。得是持也。失是犯也。明

能懺所懺之人須識其持犯也。自意云。亦可通明理

事兩懺也。能謂巳心。所即妄業。謂是所懺之罪滅曰

得。不滅曰失。故曰得失明其能所也。故文云有二種

智者。即四分律文也。初則理懺二則事懺者。私云。此

事懺非律文羯磨出罪等。伹是禮方等事也。然此事

懺但能伏業易。業舊業也。其種子猶在。但善業增強

者先牽。且免地獄。違教罪滅。至論得報。未可全除。但

可善強排拒未受。理懺不爾。由無漏觀破壞煩惱。明

暗不俱。證無漏時。一切妄業颯然巳滅。是故理懺燋

業。滅業種子。

此之二懺通含道俗者。此謂理懺及方等事懺。此二

通於道俗。若准律懺唯道非俗。若論律懺者。比丘依

篇聚懺法。非上二種中事也。准此則有三種懺法。須

知羯磨疏中有四種懺。謂事與理各分大小乘也。依

佛名方等懺者。大乘事懺也。對首陳過。或作羯磨依

篇聚懺。此小乘事懺也。言理者小乘理懺緣於性空。

小乘四諦滅理之處也。大乘理懺要識心本。是大乘

理。妙用虗通。即動而寂妄想故垢。無妄恒淨故曰也。

今文事分即分二途。理懺合辨故總三也。

言由犯托受生者。謂由受戒後犯罪。此罪違受體。故

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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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據通懺理事二別等者。立謂。此上二法既無羯磨。

故得道俗共行。名為通懺也。本性無生者。謂煩惱之

性本來無實。以迷故言有也。念念分心業隨迷遣者。

深云。念念分別心也。立謂。隨智分淺深。觀罪性空。隨

曉之處。妄業之性。不可頓除。但可隨分遣也。

我倒常行者。謂凡夫計有我者。此即凡夫本來無我。

我唯屬佛。具八自在。我義可立。凡不自在為生死。所

纏計有我者。非倒何也。上言八自在我者。一能示一

身以為多身。二能一塵身滿大千界。三能大身遠飛

於空。四能自在故。五根自在故一根遍知諸塵。六能

故得一切法。七說自在故一句之義。經無量劫。八遍

滿一切。猶如虗空。是為屬佛八自在我。行纏三有者。

由造身口業行。纏縛於三界也。定不定別者。私云如

持犯中。引善生八品。若初中後三時俱重。業則定受。

三時互缺。業則不定。若能懺悔。或不入地獄。現世輕

受。或轉向後現輕受也。賓云。然其作業。三時心不具

時。感報不定也。有時定感報不定。此則遇緣可轉。如

人作業。雖定死後生地獄中。名為時定。然其作業三

時心不具故。則感報不定。此人死後即受則受忽若

遇緣差。此時故則一差永差。畢竟不受。猶如巡房差

僧次。若至即受則得。若不受者。即過下次永不復得

今此亦爾捨此身後。若受即受。則赴時定。若此時遇

緣不受則永差也。報不定故。此人理有可懺。故曰遇

緣可轉。更有餘句。報定時不定。時報俱不定。此二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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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懺。釋義准知。時報俱不定。此最易滅。若定業者。

如調達破僧。佛令懺蘭。猶故一劫入阿鼻。此是定業

故也。若闍王殺父此屬逆罪。由心慙愧。見佛則滅。准

小乘中。薩婆多論云。但入黑繩地獄如人中七日重

罪即盡此是不定業也。案多論云。闍王雖有逆罪應

入阿鼻。以誠心向佛懺故。滅阿鼻罪。入黑繩地獄。如

人中七日重罪即盡。是謂三寶救護力也。若必定業。

三寶不救。須知。又如涅槃云有慙愧者。罪則非有。無

慚愧者。罪則非無是也。

巳下明理懺法也。以無性故妄業無托者。有云。既恒

觀照則空觀成就。便知煩惱之體無有性相。既了知

是妄則我倒不生。故言妄我無托。謂無所托附。只由

計我則生煩惱也。事非我生罪福無主等者。有云。此

是我明今凡夫所作事業。但是妄心中作。非真心中

作。故曰凡事非我生。既非真我而生。罪福何曾有主。

皆是妄作。故經云。法尚應捨何況非法。自等覺巳前

作觀。皆罪福双遣。乃至妙覺。則成清淨福耳。如是分

分見。分分觀。從十信十行。乃至十地。階降不同。則煩

惱分分消除。智慧漸漸增進。分見分思等者。立謂。隨

分分見其法性。分分思量。猶如菩薩念念入法流心

心趣寂滅是也。

一者諸法性空無我等者。有云聲聞緣覺此二乘。但

得空觀。觀四大五陰之法本來是空。析五陰以皈無。

破六塵而為非有。謂滅身以皈無。絕智以論虗。即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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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双亡也。羯磨疏解三種云。就觀理中小乘極處。人

法二觀。對我觀析。唯見是塵。對陰求之。但唯名色。求

人求法。了不可得。是為空也。大乘極處。空識為本。初

淺滯教。謂境是空(此屬小菩薩)。境本唯識(此屬大菩薩)。此理照

心名為小乘者。謂此小乘將性空無常無我不淨等

之理。以照其心。只是觀五陰之性為空。但觀性空。故

是二乘斷見人也。言理者。當與其所見之處。名為理

也。

二者諸法本相是空唯情妄見者。此謂小菩薩作觀

之時。由緣其外境分別其色。知色即空。云一切法是

唯情妄見為有耳。有云如瓔珞經明地前三十心。為

小菩薩。前二乘人境智双亡。此小菩薩但滅境。猶存

智心。謂一切色非色。五陰四大之法是空計世間法

無我人眾生壽命等猶存能照之識智。謂今所見諸

法者。並是眾生妄心見耳。雖然未得唯識之觀也。

三者諸法外塵本無實唯有識等者。此人了外塵既

空。更不緣於外塵。但唯有一識心。故云唯識。直唯觀

此識心。不觀外境。此大乘菩薩。從初地巳上。皆作此

觀。言唯識者。非六七八識也。直是白淨之識。即菴摩

羅識。是真如之識也。唯則是境。識則是心。然實不存

其境。伹假說為境耳。謂此菩薩觀三界並是一識心

所變作。名為唯識觀也。言此理深妙唯意緣知者。謂

外色聲等六塵。本體是無。由六根能通。致使六識橫

生分別。六根既非實有。六塵故不可求。但是一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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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變動造作。今反觀之。唯由一識。此識之是清淨之

識。故曰此理深妙。即此清淨之識。不異意識。但聖人

改輔麤識。以為細識。故能分別。故曰唯意緣知也。唯

識通四位等者。一願樂位。二者見位。三者修位。四者

究竟位也。云何為願樂位。謂地前三十心菩薩。總名

願樂位。但以比智知法身。末以證智知真如心。求欲

見。故名願樂位。十信菩薩。猶受三界分段生死。分學

性空觀。對治闡提不信障。斷四住地煩惱盡。分段生

死果報亡。方入十解之位。十解菩薩。生空觀成就。對

外道著我障。報感銅輪王也。上言十解者。一發心住。

二治地住。三修行住。四生貴住。五方便具足住。六正

心住。七不退住。八童真住。九法王子住。十灌頂住。此

十解位名習種性也。餘三十心義巳如上持犯方軌

篇中帶數列竟。十行菩薩分作法空觀。修自利利他

行。對治聲聞自利障。十回向菩薩作法空觀。成就大

悲願力。埀形六道。教化眾生。對治獨覺自受障。此地

前三十心菩薩。對治四種障。但除正使。未斷習氣。十

地菩薩治斷其習氣耳。二見位者。謂得入初地見本

身中真如佛性。故名見位。三修位者。從二地至七地。

名修位。猶有功用。而修其行。故曰修位也。四究竟。位

者。從八地至十地。名究竟位。不假功用。其心運運進

至佛果也。餘義如攝大乘論抄(云云)。上言唯識通四

位者。謂此四位通作唯識觀也。

以此三理任智強弱者。謂上三乘之理。隨今比丘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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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淺作觀行。隨力分觀照何罪不遣也。

事懺罪業福是順生者。謂既作罪業。若修事懺者。但

是順生死。妄心中識。能滅其罪。能生其福。此是世善

之福。是順生死流。未能返本。有資道之用也。上言福

是順生者。謂此事懺伹能滅罪生福故曰也。理懺妄

本道則逆流者。前事懺句是福分。此理懺是道分也。

謂若修理觀則能滅除妄本。豈非道分。則是逆流見

性能生真解也。一出一入者。謂理懺則出生死流。事

懺則入生死流也。愚智兩明者。事懺是愚。良由根鈍

未證理解故。理懺是智。由利智人堪能修理觀故。虗

實雙顯者。事懺稱虗。以未了惑妄之本故。理懺為實。

以了人法兩空色心俱寂故。若樂罪時當修事懺者。

立謂。數作罪人。須行事懺。事懺是難。以難故折伏。使

不數犯也。私云。其人若常樂作生死妄業之罪者。當

今事懺。不得令修理觀。以罪未離。豈可行真觀也。要

須治舉等。顯事懺是難。故了行之遮後犯也。若樂修

福時須修理觀者。立謂。出家之人應修慧業。然福業

是俗所修。今若出家僧尼樂作福者。可令理觀。故百

論中罪福皆捨。福尚令捨。罪豈許留。故須理觀罪福

双離也。濟云。非謂不許修福。但作福時須離著也。莫

起我心勝他之意。無我想觀。不著此福業者。果報則

大。此曰理觀。有人云。百論有捨罪福品者。罪不許作

曰捨罪。福福常作而不著曰捨福也。此句是恒懷謹

攝。無惡之人故。令修理觀。此則對上數犯之人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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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事懺者。業道罪不除。是樂罪人。故作事懺也。理懺

者。違制與業道。俱滅則是樂福人行也。理懺通深淺

如上所明者。謂如上明三乘之義也。

若是五眾犯罪則事理兩緣者。謂出家五眾造罪任

智利鈍。須依事理兩懺隨得也。事則順教無違唯識

者。勝云。出家五眾依教事。懺不障於道。不違唯識理

觀也。不同前事懺。福是順生障道等義(云云)。立謂。若

作事懺。不違律教。又不違真如唯識之理。既是順毗

尼教不違真理。故曰無違唯識也。理則達妄外塵本

無者。謂若修理懺了達妄心之本。一切萬境。色塵形

有。性本是空。境智兼亡。人法双泯。唯一識心之所反

現故。計度為有也。論云唯識義不失者。私云引此攝

論文證上無違唯識句也。案攝論云。通達唯識時。及

伏離識位。釋曰。從初地乃至正覺為地。通達唯識位。

從空處乃至非想非非想無想定滅心定。為伏離識

位。所取塵若無。云何說識為能取。則唯量義不成。是

義不然。何以故。唯識義不失。亦不無能取所取義。為

立此義故。三入唯量者。為顯唯識無塵。所識既無。云

何成唯識。為立此義。故識唯二及種種唯二。謂相及

見。相是所取。見是能取。種種亦爾。是故唯識為能取

所取。此義悉成。言唯識者。文云。唯識無別外境。是故

觀行人。伹觀內法是無。不觀外法也。亦不無能取所

取也者。立云。唯識者。即境智也。唯則是境。識是智。智

是能照之心。境即所緣之境也。智是能取。境是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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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曰也。若凡夫之心非能取。所見之境非所取。若聖

人之心是能取。聖人所照境是所取。以能照之心是

智。所照之色是境。崙云。能取者。妄心為能取。妄境為

所取也。然倒心妄境情有理無。若即妄成真不乖理。

生死涅槃一體無二。故曰不無能取所取也。有人云。

依攝論意。見分為能取。相分為所取。由識心分別。名

為見分。境界曰相分也。言唯識者。據境非定有無

由心識分別。有世界成立山河等相也。且如目連母

見飯為火。飯境豈是火耶。伹由業心所見。食為火也。

目連識善故。見母火是飯。故知一切萬境。皆心所見。

善惡不同。然前境了無實體也。若非五眾福道兩經

者。立謂。若非五眾。事懺理懺之法。鈔則不引來也。福

經是事懺。道經是理懺故曰也。濟同此消。即上引攝

論是道經。律藏及依方等懺法是福經。故俱引出也。

且約六度上明之。前五是福經。後一是道經也。鈔意

本欲隨機備急。若餘經廣義未暇盡談。故心疏云。舉

宗以明。持犯為正。自餘隨律之經。略知名相而巳。諸

論自分宗體彼尚不解律刑。此豈橫知他學。縱有前

聞亦不得述。費時散日。徒張無益。自宗猶困於未聞。

況餘經論。何由通盡。可謂不識分量也。凡聖行法二

十卷中者。隋末關中有道正禪師。作凡聖行法六部。

有五十卷。廣破信行禪師三階法。當時緣三階文書

巳達。勑入於正錄。故難破斥。然其凡聖行法中。大明

修道法用。今言二十卷者。指第二十卷也。立云。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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禪師是山東人也。上來明理懺義竟。從此巳下正辨

其事懺方法也。六位者。謂是六聚也。

初懺夷法者。宣云。此根本罪聖道之源。既巳毀犯一

生絕分。道猶尚可奈生報何。如僧祇中捨此身巳。來

報即墮阿鼻地獄。如罪福經隨犯一重。則九百二十

一億六十千歲。與他化自在天同壽受苦。洗心歸懺

佛教亦開。良由眾生信法未久懷毒。著妄不思來苦。

故迷造重。後發勝心。悔熱前失。亦令學戒預入僧儔。

諸律名為學悔沙彌也。高云。對此引治禪病經。若人

犯波羅夷。巳脫僧伽梨。著安陀會供僧。苦伇掃廁除

糞。經八百日。淨洗浴入塔。觀像誦戒八百遍。夷罪即

滅。據此為僧。除糞掃廁。是懺重之良藥。自知犯重。應

須數行此法。今時半月誦戒功德不少(云云)。

諸師癈立互有是非者。景云。古師言四重之中。唯初

戒無覆藏心聽悔。餘三戒縱初無覆心。亦不許悔。以

文中但明初戒得悔。不云餘三也。就初戒中。若犯巳

都無覆藏。方許其學悔。若一念心覆則不許也。今謂

不然。四重俱聽學悔。所以然者。四俱是重。初既許悔

三亦例然。立云。古師意者。四重之中唯婬開懺者。謂

不損境故。就於婬中。猶犯巳來。無覆許乞。若經覆者。

不在開限。故律云。都無覆藏心故。今不同之。縱犯多

罪。覆經積年。但使僧中乞時。盡皆發露。悉許懺也。律

言無覆藏者。此據乞時為言。非約初犯有覆即不聽

悔也。皆約懺時。覆一露一則不開許。要令盡首。方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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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滅。其學悔初緣。是難提比丘。從四禪起因見妙色。

退禪犯戒。若不退者。不起欲貪。理無犯義。母論云。那

陀行不淨巳。脫衣著肩上。露身而走唱言賊賊。邊人

問言。有何等賊。答云為煩惱賊劫。其僧中智者語言。

尊者波奢善持毗尼。能除汝罪。即到其所。向波奢說。

波奢答言。汝若除罪。能用我語不。答曰無違。遣人作

大火坑。滿中炎火。便即語言。汝欲除罪。可投坑中。其

波奢先與餘比丘論。若那陀比丘直入火坑者。汝等

捉之。此比丘誠以用語直入其火。邊人捉之。知此心

實即為白四。得羯磨巳。名為清淨持戒。但此一身。不

得超生離死證於四果。亦不得無漏功德。然障不入

地獄耳。如樹葉落還生樹上。無有是處。若犯初篇。證

得四果。亦無是處。此人雖與僧同處。但僧與其萬途

隔也。今括其接誘理無滯結者。此破古人執也。夫佛

開懺者。是接誘也。隨犯多少。理皆開悔。是無滯結也。

自意明。大聖施接誘為先。悲愍眾生。情在離過。豈有

暫乖攝護。不許<img:>救長劫受殃。終無此理而滯結也。

縱不舉罪不㝵僧法者。謂犯重巳。雖未舉其所犯。在

於界內。不來亦非別眾。故曰不㝵僧法。此意欲明要

自心伏首來懺方滅不同犯殘。雖不欲懺得強加法。

故文云應強與波利婆沙等。即其義也。故立兩儀者。

私云為如上諸義不同故。須立懺夷與懺殘兩儀也。

得與比丘受食者。立云。此學悔人。要從沙彌邊受得

食巳。方得與比丘也。

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者。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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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過比丘得提。以學悔人。在沙彌行內故也。

與白

四悔法巳名清淨持戒等者。案母論云。此比丘得羯

磨巳。名為清淨持戒者。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證

於四果。然亦免於地獄耳。餘義如上解竟。

奪三十五事略同僧網法中等者。謂終身奪之無有

解。法礪問。三十五事中。有文云。若從此生若惡於此。

今犯是極惡奪三十五事。何有罪更惡於此。答五逆

之罪。重於夷罪。後若犯逆是惡於此。又可今犯無覆。

後犯容覆。是惡於此也。高云。奪三十五事中文云餘

亦應犯者。指下篇為餘也。若指上篇為餘。則與若復

重於此有妨也。今為夷羯磨何。故言若復重於此。釋

云古來約逆為重於夷也。或約後犯有覆為重也。今

詳後解為正。何者今與學悔者。三十五事故望後犯

有覆。名重於此。何得餘逆也。云云上言指下篇為餘

者。如為吉作呵責指何處為餘。則無下篇可指但闕

此句也。唯婬開懺者。此是古師所立。今不如此。故上

文言。自餘盜殺。准法除之。即其義也。上釋懺夷法巳

竟。

第二明懺僧殘罪法。一須治覆藏情過謂波利婆沙

等者。礪云。此方翻名覆藏。就所治情過受稱故。爾此

律多云覆藏。故文云。與覆藏羯磨等也。十祇五伽名

為別住。了論名宿住。就行悔行法得名。以其同聚妨

修廢業。制令別住思𠎝改過。深自悔責。因行方成。有

殄業之義。此覆藏一法。是治覆藏情過。非治其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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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憶與疑及不識等。不治覆藏故。是以下文言。先懺

覆藏吉羅。然後與覆藏羯磨等是也。又治冐涉清眾

之過。若在道分即治其覆。如罷道等不治故可知也。

宣云。覆藏悔情過此無罪也。伹是內藏瑕累。外現清

白。罔冐僧倫。輕斯法律。隨隱目作法補行。伏在下席

折挫形心。即如文云隨與波利婆沙等是也。此名別

住別與下房下臥具宿不同僧住故名也。懺法在前

後與別住者。謂先令依法懺其覆藏之吉巳。僧後方

與別法也。須知與別住羯磨。但是治覆情過。非是懺

覆音也。吉須前悔後與別住。猶如今時俗官責情打

人案外治也。今治情過非是懺吉。亦是案外治也。故

礪云。別住但治情過不是治吉罪也。不同六夜具兼

兩義。一治義情過。二是懺殘方便故。礪云。不同六夜

過犯兩兼是也。過謂情過。犯謂先犯殘也。既言治殘

方便。即是懺所犯也。欲得易見。應言過犯兩兼者。謂

治情過及懺犯殘方便也。三治僧殘情過。謂摩那埵

者。即六夜也。宣云。治僧殘情過者。罪次極刑理宜專

奉。故懷放逸。造斯重過。情不可容。恐延後習。制與六

夜。僧中苦行。望以勗勉。慙耻至極。永為鑒誡。如文行

波利巳。與摩那埵也。此翻意喜。由先行覆。日月頗洗

懺之勤不無疲頓。此與六夜。清淨有期。故自私喜不

辭苦也。亦為僧喜。以見犯者。罪易而懺難。但覆在心

過隨事逆。同戒懷此。為之生歡。及與六夜。僧慶根本

將欲除拔。故亦同喜也。礪云。了論名為摩捺多。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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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眾意。或名發喜。由作此法。慶巳罪累。將得除殄。內

心忻躍。故稱發喜。亦名下意。由作此法。折伏貢高。卑

心柔軟。故曰下意羯磨也。此正治僧殘情過。兼是治

殘方便也。問覆治情過而吉羅先懺。次治情過。何以

出罪正治僧殘。所以先治情過。後方治罪者。答以其

各就先輕後重故也。又若懺吉猶為殘在若先治殘。

即名清淨何須六夜故使不類也。謂阿浮呵那者。礪

云。了論云。何也悔那。此方或名喚入眾法。以六夜前

未清淨故。今清淨巳故名喚入眾。亦稱拔除罪法。此

四分名為出罪。由作此法。罪得除滅故也。案見論十

四云。阿浮呵那漢言喚入。亦言拔罪。云何喚入拔罪

與同布薩說戒自恣法事共同。故名喚入拔罪(巳上論文)。

此與了論意同也。善持起去故也者。立謂。既懺罪巳。

方得清淨。令善持之。眾僧方離座去也。濟云。懺治既

竟故曰善持。由此懺故復本清淨。令戒重起。故曰起

去也。賓云。今若懺者。戒得相續。受持清淨對治護故。

戒法續生。名之為起也。案見論(云云)。阿浮呵那者。清

淨戒生。得淨解脫。於此戒中。清淨無犯。善持起去。是

名阿浮呵那之義也。

欲為彼作提舍那羯磨者。礪云。此名發露。謂此懺悔

是發露法。了疏解云。此翻顯示。亦得翻為說罪。亦得

為發露也。賓云。此與戒本中四提舍義相同也。女聲

呼者。名提舍那。男聲呼者。名提舍尼也。立宿住摩捺

多等者。和上云。宿住謂別住也。然行別住法。要須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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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故曰宿住。了疏云經宿別住。故曰宿住。言摩捺多

者。謂摩那埵也。論疏云。此人於六夜中事事隨順僧

教。僧咸歡喜。故稱悅眾意也。

於餘略說相亦如是者。礪明。彼論疏且約失精一戒

明之。餘十二殘犯相比說可知。如波羅提木叉論者。

是佛陀多羅法師之所造。此云覺護。法師第三果人

也。其論有六千頌。彼論廣說罪相。又具說十三事相

故。指彼廣論也。其論既廣。論主法師乃至於論中。略

出二十二條。名為明了論。以解律也。今明了論題云

二十二明了論者是也。其論大能著述。唯有十二科

義。釋一部律今指本論文。故曰如波羅提木叉論也。

其了論根本。梵文極好。良由真諦未善方言。譯之辭

句稍可。其真諦法師。又作疏四卷。釋甚微妙耳。

謂不至痴法巳前是通緣者。此却釋謂上文云。若人

巳受大比丘戒。若如來巳制此戒。若人不至痴法。此

三是通緣統收一切戒也。從若人欲心出不淨若不

淨巳出。此是別緣也。出不淨是殘之初。故先舉之也。

明今若犯者。觀此通別二緣。得知犯不犯義。下十二

殘。唯此以具通別二緣。礪律師。亦用此論三緣攝一

切戒。上言若不淨巳出等取出巳觸樂也。故論云。若

人有欲心出不淨。若不淨巳出。若或熱巳息(即煩惱。火息也)。

若出觸樂巳生(謂因此觸樂受便生)此人犯僧伽胝施沙。今越

此中兩句故言等也。

起僧殘罪見者。私云。作僧殘罪解。則成覆也。

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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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律者。謂了論解此律十種。明不覆之義也。罷道不

須治者。謂此人既罷道。巳無有冐涉清眾之過。但未

罷道之前。是其比丘既有覆藏。隨其多少覆日。故須

治之。正罷道時覆者。不須治也。

二法差捨戒作沙

彌者。謂既捨戒作沙彌巳。更無覆藏。但有前比丘時。

罪由沙彌。無有冐涉之過也。

後遇病緣不成覆者。

立謂。如先犯殘覆得十日即是狂病等今狂既差但

須治狂前十日狂時不須治之。謂律中痛惱所纏開

不犯也。

四過差被三舉治等者。立謂。此人邪見不

捨被僧治。棄無冐涉清眾之過。故不成覆也。

於彼

土覆成覆者。立謂。比丘望重。雖犯其罪。若露令多人

邪見生。以護法故。覆則無罪。餘國無人敬重。故不露

成覆也。

六業待時差者。有云。業謂入定也。立云。我

待某時者。謂明日當說等待人者。謂待大德勝人當

說也。待方者。謂待法也。有如法時當說。此名非露非

覆。雖非二種。亦無有罪。

八無心覆差者。私云。心中

了了知是覆非覆。及未得懺。無不作覆心故。不成覆

也。

應先教作突吉羅懺巳者。此為展轉之吉也。此上十

門明不成覆差別。謂約諸部律論。合明故爾。若准四

分人犍度中。直有八種。一罷道。二作沙彌。三顛狂。四

心亂。五痛惱。六七八三舉人也。總有八百句。如疏。今

且就罷道作一百句。又約双覆仿尺覆。覆有兩个百

句。合有二个八百句。今且約双覆作之。初約覆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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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四句。二約憶不憶亦四句。三約疑不疑亦四句。四

約識不識亦四句。五約乞覆藏時乞不乞亦四句。合

二十句。先解第一覆不覆四句。律云有人犯二殘俱

覆即罷道後。還受大戒。受戒巳亦覆。此則前後俱覆。

第二句。亦犯二戒罷道前覆。罷道後不覆。第三句罷

道前不覆。罷道後覆。第四句前後俱不覆。此四人中

前三須與別住。後一直與六夜法。次憶不憶乃至乞

不乞各四句。例然成三十句。次將二十句對五位時

以明。一對覆藏前。二對行覆藏時。三行覆竟。四行六

夜時。五行六夜竟。位各二十故。合為百句。此上約罷

道既百。作沙彌亦百。顛狂亦百。心亂亦百。痛惱亦百。

三舉各百。故成八百。次明双覆。律文亦八百句。初約

罷道四句者。有比丘犯二殘巳。覆一不覆一。罷道。罷

道還作比丘俱覆藏。二有比丘二殘覆一發露一罷

道巳作比丘。先覆者亦覆。先發露者亦發露。三有比

丘犯二殘。覆一發露一。罷道巳作比丘。先所覆者便

露。先露者便覆。四有比丘。犯二殘。覆一發露一。罷道

巳作比丘。二俱發露。此四句或前帶覆。後帶覆各隨

與別住六夜不同思之。約憶不憶疑不疑識不識乞

不乞。各四句合二十句。對五位時成百。約八緣成八

百同前。次下解釋料簡八百所以者。上言五位者。一

覆藏。二行覆時。三行覆竟。四六夜。五六夜竟。皆謂正

行此法之時。即罷道顛狂等耳。上文約二罪者。此出

法家意。今無論多少。隨三四五六。俱有此義無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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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第五乞不乞四句。謂是乞覆藏法時發露一罪。覆

一罪者。與初門四句覆藏不覆藏。有何異耶。答有異。

初門四句者。是本覆本不覆。今第五門四句者。謂是

乞別住法時覆不覆也。又復初門四句。若發露者。或

對一人二人三人僧發露。今引第五四句乞不乞者。

謂從僧乞覆藏之法。故有斯異。分為二門。作兩个四

句。上來八百人別終不得。以所乞之罪。傍該下時說

也。下時謂是行覆藏巳。及行六夜時等也。此時更無

乞不乞之義。今作句通五時者。約中間犯新罪明之

不約所行舊罪。通此五位也。

第三方者論曰觀業聚學處者。彼明了疏。自解云。謂

羯磨名業。單白白二白四等。同名為業。故曰業聚也。

學處者是戒也。羯磨有戒。故言業聚學處。謂佛制令

其誦習。羯磨不習獲罪故曰學處(巳上勵解)賓云。業謂羯

磨也。聚謂類也眾也。聚即僧之異名也。業由僧秉。故

云業聚。聚即能秉法之僧也。意明羯磨是便所秉。故

云業聚。明今懺殘用幾許僧等。故云為簡擇四部等

眾也。有云彼稱業聚。當此律瞻波犍度也。此犍度中。

唯明羯磨分齊。今現懺用何羯磨。於聚中簡取。故曰

觀業聚(前解順文)。四部謂四僧者。即四人僧五人僧十人

僧二十人僧。僧雖位四今此懺境前二四人僧者。謂

與覆藏及六夜法。此二羯磨唯用四人僧。後一二十

眾者。謂出罪羯磨也。始終不須十人僧。但須三位故

曰也。若行時假境說等者。立云。呼滅罪僧為境。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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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覆藏。假前僧得行。無僧不得行故。故云假也。謂行

別住等。時約界內有幾人。即得行之。謂約人數多少

之境也。前一下至一人者。謂正行別住時。所作須白

僧。及布薩時。白僧客來須白等。約界內有一清淨僧

即得也。至布薩時入僧中白云。我行覆藏等不須日

日白也。若行六夜時。則日日須白。次一局對僧者。即

六夜法。要對四人巳上方得也。以六夜要在僧中宿。

日日須白僧。出罪一席法者。即假二十眾一時作法

也。既一時作法。亦了即散。何勞後時。更須白人為體

巳淨故也。

第四方論曰觀業相應學處者。礪云。謂隨事有大小

三品。故羯磨有單白白二白四等。今僧觀前行懺事

大小。隨用何等羯磨。是應相稱。故言觀業相應也。學

處同前解也。此治殘法事在上品者。謂事雖無量約

分三品法。三羯磨應此三品。謂單白應下品。白二應

中品。白四應上品。此治殘罪是上品羯磨。齊須白四。

故就中用法位極有四者。礪云。此且約位而言若約

事時節准四分人犍度。上下之行懺有七時。一乞得

覆藏法時。二行覆時。三得本日時。四行本日時。五六夜

時。六行六夜時。七出罪時。言本日治者。礪復本日行

罸。故曰本日治。不知西音字何也。此謂自違行法。及

違僧命。罸令復本。其新犯者。隨覆不覆須治。有云本

日治者。如前犯覆經百日巳行九十日竟。後更新犯

者。前法即壞。更須從初日行別住。故曰本日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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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捺多等者。礪云。地者處所

之名。謂若有藏即行宿住。宿住謂別住也。要須逕宿

行別住法。故曰宿住。四分名為波利婆沙也。若無藏

直行摩捺多。四分名為摩那埵也。有覆行三法等者。

即別住六夜出罪為三法也。言無覆行二法者。除別

住也。礪問云。五篇之中上一下三不治覆冐。僧殘一

罪。獨治者何也。解云。初篇過重理不可悔。何須治彼

枝條之過。下之三篇。根本既輕。不假僧悔。直懺覆吉。

不治枝條。此篇是可悔之中最重。假僧而滅。覆冐之

𠎝。宜加苦罸。身心折伏。因行成就故也。

從此巳下正明立懺儀法。律云一名多種住別異故

者。立云。古來釋住別異者。是殘家方便罪與殘異也。

此解非正義。礪疏解云。一名者。同名僧殘故也。多種

者。謂十三之別也。住別異者。謂十三殘中。種類有四。

氣分不同。故言住別異也。意明遮性種類不同。故稱

住別異也。又云。十三殘罪。是四重之戒種類故曰也。

此鈔引律文略也。律云。有比丘犯殘知日數覆藏不

覆藏等覆不等覆一名多種自性非自性住別異。礪

疏解云。覆藏者。犯巳不發露也。不覆藏者。緣差後還

成覆。故曰等覆者。日長短故。一名多種者。如前巳釋。

自性者。謂十三殘中十个是性戒。名為自性。有三个

戒。謂二房并媒。此三是遮戒。名為非自性。住別異者。

如前巳解。今鈔引文意者。證上須知名種相也。

不得直言乞清淨巳來以知滿分齊故者。此明應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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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從清淨來日月長短。若直言從清淨。不云日月年

數。而行別住者。則不知竟之分知何年月滿足也。

眾中三諫犯殘巳者。立云。謂違僧三諫犯殘訖。雖多

人知訖。還須更發露。不者成覆。故知多人雖知犯終

須發露也者。立明。雖多人具知。終相須自發露。如上

違諫不自唱云。犯則是覆。此豈非多人知猶故名覆

也。

上釋立懺儀法竟。從此巳下。明總別懺法。其中文相

稍現也。白等八事者。下文自明也。

有客來遣出者。立云。謂遣客去還須語云大德出去

某甲是行別住人不得二人共住等也。二別住人不

得同一床坐者。立云。兩个行別住人也。此律伹不得

同一房住。十誦不許平常共坐。謂部別不同故也。

十誦乃至六夜法白僧停得二十五夜如十誦抄可

尋者。立謂。正行別住及六夜時。得白停經二十五夜。

但令前緣是生善滅惡事耳。私云。四分不限日多少。

雖加法巳。猶未白行。亦無失宿。亦未奪三十五事。若

白行巳。反上可知。

一往餘寺不白等者。律中行覆藏人有八事不白。各

失一夜。各犯一吉。言往餘寺不白者。謂此寺行至彼

寺。見餘比丘須白。不白失一夜犯一吉。二有客比丘

來入界不白等者。即失一夜犯於吉也。若白客時不

須更集。主人以是發露白故耳。三有緣出界不白者。

謂不白二界中間道路上僧。是以五分云。於路上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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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須白故也。四寺內徐行不白者。若在道及寺內

疾行不白無過。謂前人行疾。趂不及也。此謂客比丘

入界當須白。若客疾疾行。趂不及不犯。若徐行可趁

不白則失一夜。犯一吉。上言寺內者。簡其寺外也。言

徐行者。簡疾行也。謂或有人遙過此界疾行也。五病

不遣信白者。十誦律。行別住人。布薩時。應入僧中三

自說罪。若病。應遣使到僧中白言。某別住人病不得

來。僧當知。餘六七八可知(巳上勵釋)。問若一日併犯八事。

為併失八夜。唯失一夜耶。答初違一事。即失一夜。後

更重犯。即無夜可失。但可得罪。雖犯多事。不得併奪

八夜。以其同日故。若八日犯八。一八失夜。注云巳得

不失未得不成者。立謂。先行得者。後雖有失者來隔。

前得者不失。若未得者。不成宿數也。

改日與僧為異耳者。立云。謂前八事中共用此白。今

文中但止白客比丘為言。其餘遣信白。寺內徐行白。

皆用此文。故云其餘諸白等。布薩時白。亦用此文。但

改日足僧字為異耳。其行別住。但知供養清淨比丘。

及行前八事。無朝朝白法。行六夜。則須朝朝白也。

我今到前比丘所不若到便去者。立云。若到前所。須

得白行。則不失宿。忽然不到前所。於路無比丘。宿則

失夜。又犯者故須思惟。不爾者捨行法巳見比丘不

須白者。立明。若不如上於路作白者。謂先在界內捨

行法巳也。既先界內捨行法竟。後見人不須白也。但

至餘寺。更求彼僧行之。足前本界日也。礪云。捨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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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若行處不局彼此。或此處捨還此處行。或餘處行。

或餘處捨餘處行。或此處行。並皆無妨。但續計日滿

即得也。

五分一如法比丘得行別住法如上第五

方中說者。自意云。應是上文云若行時假境說者。前

一下至有一人。即其文也。

則棄小取大者。立謂。即

依佛名方等。名為大也。

業道任自靜思者。立謂。業

道罪聽汝依名字及觀照理解之懺。若違教罪。要依

律懺。不得劵耻。妄心附理。終無滅法。

諸師立理互

加同異者。勝云。有師不行覆。但行六夜出罪。有師乃

至不行六夜。直出罪等也。若准十誦不行別住等者。

立云。然十誦還有行文。此用不行亦得。猶得不應之

罪等也。用彼徵此理須相準者。立謂。將十誦文。來徵

四分也。彼文既開不行別住得與出罪。此律要令行

之。今則如何取捨。謂今僧觀前緣。相准兩得。其諸羯

磨文中。須稱事作也。恐事不稱法則改張舊習等者。

謂既行別住。其日未滿。或不行等者。則不得依文謹

誦云巳行別住竟。即是非法。應云行若干日竟。今僧

放若干日等也。若行日滿依法誦之者。立謂。故知行

未滿與六夜出罪者。即須云若干日等。不得謹誦舊

文。和上云。為此人覆日多不能行得竟。今依十誦不

行尚得准彼十誦便放其餘日者。只得羯磨中牒云。

巳行覆藏日。則不得云行竟。後諸羯磨皆然。故言巳

行覆藏日也。

上釋懺儀巳竟。從此巳下第二明與摩那埵法也。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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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中重各壞二法皆重與本日治者。礪云。此四分

五分十誦三律。若重犯並治本日。若祇律不壞。伹隨

日補之。故祇文云。行別住人。語比丘言我犯。問言本

罪中間罪。答中間罪。問何時犯。答別住中犯。問覆不

覆。答覆。語長老。先行別住巳如法行但少一夜。今覆

者應更乞別住合行。是名別乞波利婆沙。共行波利

婆沙。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有一人於行六夜中。更犯

便覆。語言長老。先行別住巳如法行六夜巳如法行。但

六夜一夜今覆者。應更乞別住。行巳更乞六夜。應合

行。是名別乞別住。行別住。別乞六夜。共行六夜。共行

出罪。次有一人。行乃至出罪竟言犯。問何時犯。答別

住時犯。問覆不覆。答覆。應語言先別住巳。如法行。但

少一夜。六夜出罪不成。今罪更乞覆。是名別乞別住

行。別住合乞。合行六夜出罪。次有一人。行乃至出罪

竟言有犯。問何處犯。答六夜中間犯覆。乃至語言。出

罪不成就。准此行覆。要須日滿方成。便異十誦之文

也。案此四分并餘部。本日治有兩。一謂行別住時犯。

須行本日治。二謂行六夜時犯。則名六夜本日治也

餘如別述者。准疏。與覆藏等法。大有差殊。位言且四。

一一罪一得法。二多罪一得法。三多罪多得法。四一

罪多得法。一罪一得法者。如犯一殘盡知覆。便與一

覆法一六夜一出罪是也。二多罪一得法者。謂犯眾

多殘。共行三法是也。如前犯一殘。經一二三日覆。後

更犯殘。更得二三日覆。乃至犯十个殘。後若乞法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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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覆與之。故祇云。月一日犯一殘。知是罪作覆心。至

二日向他說。巳後犯一殘。乃至十日向他說。巳後犯

是十殘如是各一夜覆。應作十別住等。三法亦得作

一別住等三法。若與一別住等三法。即是上第二門

多罪一得法也。若作十別住等三法。即是上第三門

多罪多得法也。四一罪多得法者。此約憶不憶作之。

如犯一殘。覆經多日。後時發露。但憶一半。僧與覆法

巳。後更隨憶。更得重與覆法。如是隨憶。皆得重與法。

莫非一罪多得覆法。伹前覆時。或隨別與覆法。別行

或別與而共行。若六夜出罪。定須共乞共與共行等。

定一切共。若六夜出罪。二法竟。方憶前忘。此六夜出

罪不成。要須更行六夜出罪。以是一罪上行覆不足。

故罪不出。不同前祇文多罪合共隨作得作得成。然

四分多罪一法亦成。非唯祇也。故此部行覆藏時。隨

憶第二罪。佛言。聽隨第二罪覆藏日與覆法。即是別

得覆藏共行覆藏。共得六夜。共行六夜。共出罪。以此

為法。次應有行覆竟。憶亦隨與覆。即是別得覆行覆。

共得六夜。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應六夜中憶者。六

夜且置隨憶與覆便是。別得覆別行覆。別得六夜共

行六夜出罪。次應六夜竟。憶謂別得覆別行覆。別得

六夜。別行六夜。共出罪。次應出罪竟。憶即是別得覆。

別行覆。別得六夜。別行六夜別出罪也。巳上約多罪

故爾。上四門中約覆不覆。又對四位總有四百三十

二句。且約一罪一得法上。有二十七句。位有三頭。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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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各三種別有三故。一頭下多有九種。三頭合二十

七句也。謂三頭者。是大位有三種人也。有一人知日

數。有一人不知日數。有一人知日數不知日數。故言

三人也。今於一人之下各有三品。一謂覆。二不覆。三

覆。於此三品下。一品各有三別。如下自出其相也。

 覆 知數覆 不知數覆 知數不知數覆 知

日數不覆 知數不覆 不知數不覆 知數不知

數不覆。

一頭 覆不覆 知數覆不覆 不知數覆不覆

 知數不知數覆不覆。

 覆 不知數覆 知數不知數覆 知數覆 不

知日數 不覆 不知數不覆 知數不數不覆

 知數不覆。

二頭 覆不覆 不知數覆不覆 知數不知數不

覆 知數覆不覆。

 覆 知數不知數覆 知數覆 不知數覆 知

數不知數不覆 知數不知數不覆 知數不覆

 不知數不覆。

三頭 覆不覆 知數不知數覆不覆 知數覆不

覆 不知數覆不覆。

巳上三頭。頭下各三種人。人別三品故。一頭下有九

品。三頭下合有二十七人。一罪一得法有二十七句。

多罪一得法。亦二十七句。多罪多得法亦二十七句。

一罪多得法亦二十七句。合此四个二十七。即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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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八句。次約四位時。明正行覆藏時有一百八句。行

覆藏竟亦一百八句。正行六夜時亦一百八句。行六

夜竟亦一百八句。都合成四百三十二句也。礪問云。

如一罪中言知數。或言不知數。此二句可爾。既言一

罪。何處得有亦知不知合為一句也。答得有如犯一

罪。或一年覆。但百日巳來。分明記憶。百日巳前日數

不能定。即是其義也。若欲治罸。則須治長。言覆不覆

者。此句謂亦約日明覆也。如犯一罪或二三罪。覆經

百日。今但發露五十日。即是覆半發半。故言覆不覆

也。犯殘巳憶則成覆。不憶非覆。識犯不疑成覆。不成

覆。若如是覆藏成覆。若不如是。覆藏非覆。又若犯殘

巳作餘篇覆者。犯吉。不須與別住。令懺巳直與六夜

出罪也。

上釋行摩那埵法竟。從此巳下正明出罪方法。如無

憂花者。私云憂曇鉢華是也。還為鳩鴿者。立云。多婬

之人。死入地獄。雖從彼出。婬業未盡。便作斯物也。上

來釋犯僧殘出罪法竟。

懺偷蘭遮法第三。

若初篇生輕二篇生重者。立謂。

初篇次方便蘭。與二篇近方便蘭是等。若悔須四人

界外亦得。偷四錢者。是其重蘭。此是獨頭之罪。若本

心盜五唯得四者。此蘭重也。由是重家方便。此名因

蘭也。若本心盜四重四者。此名果蘭。此蘭稍輕。破羯

磨僧者。要同是一界。二眾秉法。各生異見。亦非邪見

也。景云。伽耶山去王舍城三百里。總為一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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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身行者。謂裸形見佛也。僧祇嗔心裂破三衣破塔

等得蘭用一人悔者。景云。此塔是人塔也。非佛塔寺。

亦是別人處也。初二篇下教人犯蘭並是究竟者。立

謂。此明教他作婬盜。及教人犯殘。若作能教人得蘭。

並是果罪。故言究竟。若教人作盜則是重蘭。若教人

作殘則是輕蘭。故言輕重同上。

謂大眾小眾一人法者。立謂。依十。謂八人為大眾。四

人為小眾。四分五人為大眾。二三人為小眾。一人對

首法也。

單白巳對首三悔者。立明。大眾蘭。雖須眾僧集。然自

還別請一人對首懺也。上來三懺者。即夷殘蘭三聚

懺法也。

使彼此無私隱者。立明。受懺之人。能覈其實情。能懺

之人。盡露其所犯。則是彼此無私隱也。三報同皆一

懺者。立云。過未現在同懺也。私云。一定報。二不定。三

定不定報。又云。現報生報後報也。現報可知。謂身得

病苦等。生報即入地獄也。後報從地獄出。作畜生等

也。又云。三報者。對障報障煩惱障是也。上釋懺偷蘭

遮法竟。

懺波逸提法第四。

夫以受戒皆須護持。所以犯竟

令懺者。既犯此罪。能令行人若干歲數墮阿毗地獄。

佛大慈故。教令懺悔。能滅此業。還令清淨故也。

不須對境者。立謂。此但自斬碎。不對僧俗二境捨也。

兩種寶戒者。立謂。即畜寶貿寶二戒。要捨還俗也。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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鉢一戒要本住處又在僧中者。謂捨懺之時。不得向

餘他界及戒場。要是本犯之處。對眾僧捨。不通別人

之法。以彰大界有淨一付。好鉢入僧一付故者也。餘

二十六處通彼此者。立明。餘二十六此界犯。向他界

行懺亦得。又復界內界外俱得。故言通彼此也。各有

意致等者。如蝅綿斬壞不須對境者。戒本疏云。綿衣

非法。體是損生。若不斬壞。此貪何竭。二寶所以對俗

者。體貴長貪。殊非出家之所畜用。令捨與俗。顯非道

習。對僧通別可悉也。

乞衣受衣義通犯不者。謂此二戒有犯不犯。立明。從

非親乞犯。親里不犯。又如失奪三衣。乞時失三。受三

則犯。受二不犯。失二受二犯。受一不犯。景云。長衣離

衣等亦有犯不。今文家。趣舉一二也。

長體之相不過五種者。濟云。一是長鉢。二長藥。三十

日衣。四一月衣。五急施衣也。必是受持。隨有衣襆袋

帊不說淨者。立謂。三衣襆鉢袋不須說淨。文云盛衣

貯器者。即三衣襆名。盛衣鉢袋等。是貯器也。

十六枚器尼須說淨者。二釜二瓶。四瓫四蓋。四杓也。

下鉢器篇中自明所以也。四入餘捨墮即不淨財者。

立謂。是先犯捨墮衣。如取尼衣及販博等衣。入手巳

犯捨墮。更無過限長過也。古師若有判云。更有過限

犯長。今不同之。財無再捨罪不雙結者。景問云。若取

尼衣。過限不說。不犯長。以無重犯者。何故使尼浣染

打得三提耶。答此舉前方便同時。遣浣染打。故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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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若遣浣巳得提。方遣染打。但得吉也。單犯別捨不

同他部者。謂如取尼衣。入手過十日。今將捨懺者。但

犯取尼衣。更無過限長罪。故曰單犯。但作尼衣入捨。

不須云犯長入捨。故稱別捨。礪云。如販賣財。不合說

淨。亦不被長染。然古師云。長衣能傍染販賣衣也。謂

先有犯長衣未捨。後得販賣衣。未被前長衣染也。今

不同之。定無傍染販賣之衣。入手巳。然更無長過。豈

被長染。以衣無重捨。罪不雙結。若如昔判。捨懺之時。

應兩度捨。將此一衣先作販賣。捨後還財竟。便作是

捨。既無此理。故無傍染也(此是自解)。

相染之文如上巳明者。如隨戒中三十篇初明也。

非通三衣也者。謂離衣宿隨所離者犯捨。今須牒名

入捨。不得通云三衣也。文雖列三衣。是出法家語。非

要盡捨三也。須云安多會等(云云)。

雖非犯長乃入買易皆犯捨墮者。立謂。如上比丘自

買紙筆等。與俗人。爭價上下。得物非犯長。但是比丘

買易此物。不作淨語。比丘皆犯捨墮也。

犯長相染餘捨通成者。立謂。如比丘過十日犯長衣。

又有取尼衣。販賣衣。後若捨懺時。忘不盡捨者。若所

忘是尼衣。販賣衣者。則前隨捨者得成。若所忘是長

衣則相染。前捨不成。要須盡捨也。深云。此未約忘直

論捨盡不盡也。若犯長之衣。要須盡捨。若有留者。相

染不成捨也。若尼衣販衣。則無相染。若捨不盡捨者

成捨。不捨不成。以無相染不成之義。故言餘捨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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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前捨說淨二法兩成者。立謂。有眾多犯捨之衣。以捨

時有忘。一二三隨不忘者。作法捨竟。得本物還來巳

說淨竟。見所忘者。前捨亦成。得衣還說淨亦成。故言

二法兩成。但將忘者。更別捨懺。礪問。捨衣財時。謂無

得成捨者。有比丘無想作法應成(此問意云。捨墮之時。忘捨不盡。所捨

者還來說淨訖不被忘者染。前捨時既有忘。即是有作無想。如何得成)。答物非情故。不

能礙捨。又說淨竟。是故得成(謂還衣說淨竟見本忘物。故開成耳)。人俱

有情。彼容礙此。是故不類也。若還財未說而見忘物

等者。謂若得還衣來未說。見所忘物者。本捨雖成。由

為忘者相染。今若更捨忘者。前得時捨者。通須更捨。

又本雖是尼衣等。由今曾捨成淨。從得來事同新得。

便成長衣之例故。被他長忘者染也。前財雖是乞衣

販博捨還事同新得乃至但為長忘相染故不得說

還作長捨者。立謂。所忘之者。是衣所捨。雖是販乞等

衣。後從僧得還。事同新得。不名販博。被所忘長衣染

也。故相隨盡捨之。前文云。餘捨通成。此據本體不相

染。今此販博者。却還翻成長衣。故為本忘之長衣染

也。所以然者。長衣為畜。故制令捨。乞博等衣為受故

犯。若將捨巳受罪巳滅。既得衣還翻為長例故。後見

長物。前乞博等衣事同新得。故相染也。

以作屬巳前生後乃恐染而捨者。謂來見所忘衣。方

云施不成也。由先作屬巳意故。令恐相染。方稱施他

故非也。文云。若捨巳然後遣也者。謂後見忘物。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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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與他則不成。若先來要心云。若有忘者。盡將施人。

若後見忘施他得成也。謂本心捨。今遣與人。故曰然

後遣也。

其所忘物若是販賣餘物斥無相染者。謂所忘之物。

若是長衣。便能染他捨還之衣。若所忘是販博等。則

不能染捨還之物也。故言片無相染。十日衣乃至急

施等者。即如常畜長人過十日長衣也。言一月者。即

月望衣也。過一月即犯。言急施過後三戒相通相染

者。如上隨相巳明。此上三種衣則通相染。由俱是長。

故通有犯長之義。故使互得相染。皆謂所忘。若是如

此等衣。則相染也。立云。若鉢若藥則各自相染。謂鉢

鉢相染。藥藥相染。衣衣相染也。鉢不染衣藥。藥不染

衣鉢。衣不染鉢藥等也。

以此事勞等者。立謂。若捨不盡。後更須捨。勞苦自他。

他謂僧也。應預前思量言。有忘者。擬捨與三寶別人。

勿令忘漏也。不入此戒須知者。立謂。後若不與。則犯

盜重。過十日不說。又得長提。

三處束幞者。立明。令三處束。所以者。由離衣須當日

還主受持。餘則恐有忘相染。故須三處束也。又販博

等。要須經宿方還故爾。三諸雜捨者。即取尼衣。販博

乞等衣也。若衣財多段須一一捨者。立明。四分文也。

依論許合束捨。是長有染雜捨則通者。立明。既有三

束各別。前捨之時有忘。若所忘是長衣。即染後還者。

故云犯長相染。若所忘是雜捨。則不能染離衣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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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等。由雜捨衣入手即犯墮。但約受時犯。非約畜故

犯。為此義故。體非能染。當自類中亦無染義。故云則

通。若所念忘是離衣。亦不能染雜捨衣及長衣。故曰

染亦不得。其離衣亦不染他。亦不為他所染。謂長衣

亦不染三衣也。此是定義。深云。既有三種犯捨衣。各

作三衣捨之。後從僧得。還見本忘物。若所忘是五長。

則能染長及染雜捨也。若忘是雜捨。則不能染五長。

當體亦無相染故。言則通言五長者。十日衣。一月衣。

長鉢長藥。急施過後是也。言離衣一種染亦不得者。

謂離衣犯捨。捨懺還衣來。未得加法。見本忘物。不能

相染。謂能所俱非染。亦不染他。亦不為他染。隨捨隨

成也。

以律云此捨墮衣應捨與僧乃至不得別眾捨等者。

深云。據此一文。明知分亡人物時。要先和僧。然後捨

衣。未和前捨。即是別眾一等。是捨衣與僧。此既令不

來索欲。不得別眾。明知彼法亦先和後捨。賓云。此據

衣財須對僧捨。寶等三戒。專唯對別。問既唯對別得

別眾懺不。答此三十戒。並容別眾懺也。有人云。界內

無僧。可對別人。若有僧者。舉僧方懺。若不爾。受懺單

白何所用耶。今詳。若樂僧中乞懺。須白受懺。若意不

樂僧中懺者。別眾亦得。上下無文。云對首懺別眾不

成。西方行事。亦皆許其對首別懺。又觀此律說戒犍

度。僧盡犯罪。不識名相。客比丘來。知彼比丘易教授

者。將在屏處。令餘比丘眼見耳不聞處立。教令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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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巳。還至彼比丘所作是言。此比丘所犯罪者。今巳

懺悔。(述曰)既言眼見耳不聞處立。似是別眾也

捨巳猶畜貪心尤結乃至不同餘雜罪種等者。景云。

若犯長財。雖捨財悔罪。而心不捨還犯。若餘雜捨。縱

心不捨。亦成捨也。以受故犯不同畜也。

四分一律宗是大乘虗通無係者。所以須明是大乘

者。欲明大乘絕所心。今若捨時永作棄心。虗其懷勿

望還也(此義稍難前文以述)。若依他部一捨巳後無返還求者。

私云。他部即十誦是也。又言他部者。即通標諸部。若

僧祇五分十誦。皆有此義。此一忽總標。從或字巳下。

即是引他部意也。或觀所須者。案十誦。二寶捨懺之

時。少者永捨。多有捨付心同淨人。淨人捨作四分方

僧臥具。罪僧中悔。五分中五敷具入常住用。唯本主

不得坐臥。若捨懺藥。亦捨與僧。僧捨與俗人沙彌。塗

足然燈。本主亦不得用。一切比丘不得食。僧祇。畜貿

二寶。捨入僧無盡財中。若五臥具。捨入僧用。若迴僧

物。隨僧作何等用任之。若純黑憍奢耶。僧不得著用。

得作地敷。若六年不揲。不得作地敷。僧得著用。明了

論。長衣。月望衣。雨衣。急施衣。過限鉢。捨與僧巳。僧問

須者。應還得用。若自無用。永捨入僧。若取尼衣。捨還

本尼。若無本尼。捨與尼僧。使尼浣衣。迴僧物。永捨與

僧。非親居士乞衣。及勸增縷衣。應捨還彼。彼若不在。

或不取者。應捨與僧。嗔心奪衣。還捨與所嗔比丘也。

或棄山水者。即五分二寶捨與僧。僧差人永棄。若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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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棄。淨人為僧貿衣食。與僧食用。唯本主不得用。恐

遂本心故。僧祇金銀者。無淨人。可教擲去。僧羯磨。差

一比丘知五法者。彼得羯磨巳。應棄。閇目棄此物。擲

著坑中。火中。流水中。曠野中。不應誌處所也。斬壞入

厨者。四分乞蝅綿作臥具。制令斬碎。和泥土埵也。言

入厨者。即是乞多長鉢。簡一惡者。僧中行之。餘好者。

追入僧厨。言施僧施俗者。私云。七日內藥則施僧。過

七日藥則施與俗及守園人也。或可唯僧。如上諸部

所明者也。

若心不捨兩相勞擾者。謂勞僧勞巳也。一毫莫隨者。

私云。經中言。有人畜三婦。一最怜愛。次一可可。一最

輕薄。其人臨終。語所愛者。我常愛汝。今欲相隨。彼報

夫言不能隨去。汝死之後。須我者多。次問可可者。汝

能去不。亦如前答。次問所薄者。你能去不。彼即生念。

夫生時常見輕薄。今忽不遺。如何不肯。即答能去。其

最愛者。喻金銀財物。可可愛者。喻奴婢田宅。所憎薄

者。喻所修一切功德。是知生前。皆輕賤功德。然死唯

此相隨。而不思大事者。私云。佛果菩提為大事也。但

知隨世俗送一世之終也。立云。大事即命盡也。謂不

思惟死至也。故天台大師云。今時出家人。雖知解溢

胸。或精進滅火。而不悟無常。故俗談云。可怜無五媚。

精進無道心。即其義也。

多論云衣巳捨罪巳悔等者。論有六句。今別雖三句。

來意取其第三句。謂要畜心斷方得還衣。言當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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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財及意外財者。立謂。所犯捨懺者。各名本財。更別

得施。名意外財也。餘句如疏者。謂指戒心疏。或可指

大疏也。案礪疏云。多論六句。一衣巳捨。罪巳悔。畜心

未斷。若即日更受衣。於前衣邊染使犯捨。第二句衣

巳捨。罪巳悔。求衣心不斷。乃至一月。若所得衣。及得

意外衣。皆染犯捨此得罪。由非法畜心不斷故。下四

心斷故。不犯捨墮(即鈔所引第三句是)。第三句衣巳捨。罪巳悔。

畜心斷。即日得衣不犯(即鈔所引第一句是)。第四句衣巳捨。罪

巳悔。畜心斷。後日更求得衣。亦不犯捨。以中間非法

畜心斷。故無罪也。第五句地了時。捨罪巳悔。畜心斷。

向暮更求得衣。犯小罪也。第六句衣巳捨罪未悔畜

心斷。正使多日得衣。結小罪(即鈔所引第二句是)戒疏引六句

亦爾。

注云若過限者則言之餘不過限但誦上言者。立謂

根本畜過十日。名為過限。若未得十日。但是被他染

者。則不得云過限也。故言餘不過限。即是所染之衣

也。

彼中開命難乃至俱開等者。案五分云。有一病比丘

犯罪。語一比丘言。大德我犯罪。彼答言。我亦犯罪。不

得悔而命終。諸比丘作是念。若佛聽向有罪比丘悔

過者。不使此比丘不悔而終。以是白佛。佛言聽向有

罪比丘悔過。但不得於同犯者悔過耳。復有一病比

丘犯罪。語一比丘言。戒犯此罪。彼言我亦犯此罪。不

得悔過而終。諸比丘作念。若佛聽向同犯一罪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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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者。不使此比丘不悔而終。乃至佛言。今聽同犯

不同犯。皆得向悔。私云。此恐帶罪命終。佛開斯人也。

古師濫用此法。但使非同俱開對悔者非也。

出在大論豈是凡言者。案智度論第十三云。破戒之

人若著法衣。則是熱鐵鍱。以纏其身。若持鉢盂。則是

盛洋銅器。若所噉食。則是吞燒鐵丸。飲熱洋銅。若受

人供養供給。則是地獄獄卒守之。若入精舍。則是入

地獄。若坐僧床榻。則是坐熱鐵床等(云云)。私云。皆謂

著法衣時。即是著鐵鍱之因也。破戒衣食故入畜中

別受無毛虫鳥噉糞眾生等者。言別受者。從地獄出

別報受也。言破戒衣者。謂販博犯捨。名破戒衣。正

報地獄。從中出別報無毛虫鳥。即蚯蚓之類是也。言

破戒食者。謂殘宿惡觸非時不受。名破戒食。生報地

獄。別報廁中虫及噉糞鬼等也。案成實論云。婬欲盛

者。生雀鴿鴛鴦等中。嗔恚盛者。生蚖蛇蝮螫中。愚痴

盛者。生猪羊中。憍逸盛者。生師子虎狼等中。掉戲盛

者。生猨猴中。慳嫉盛者。生狗等中。如是等餘煩惱盛

故。生種種畜生中。若有少欲分施者。雖生畜生。於中

受樂。如金翅鳥龍象馬等。設得為人。殺生則短壽。盜

竊則貧窮。邪婬則妻不貞良。妄語則被誹謗。兩舌則

眷屬不和。惡口則常聞惡聲。綺語則人不信受。貪婬

則多欲。嗔恚則多惡性。邪見則多愚痴。憍慢則生下

賤。自高則矬短。嫉妬則無威德。慳則貧寒。嗔則醜陋。

惱他則多病。於非道行婬。則得不男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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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為說罪名名有三種者。喻如著衣。先從內著。若欲

脫時。先從外脫。懺法亦爾。提則犯最在前。悔則最後。

故云爾也。二者從生根本三吉者。立云。一是覆藏根

本之吉。二是著用之吉。三是經說戒嘿妄之吉。應在

提前懺之。故云在根本前懺也。三者從生覆藏六品

吉羅最在前懺者。立明。此六品吉。從前段三品吉生

也。謂隨犯上來三品竟。經一夜各得一吉。至第二夜

巳去。又覆前吉。名為隨夜展轉。又得吉。故云然也。一

者根本覆吉羅者。立謂。即覆根本提得吉也。經第一

夜。覆此吉。又得一吉。第二夜名隨夜展轉覆。又一品

吉下。著用嘿妄。各有覆與隨覆二吉。除根本吉。故成

六品。若言六品者。謂衣既犯捨。即須發露。由不即露。

得覆藏吉一也。又若不露此吉。經夜又得一吉二也。

後更隨夜展轉則無數。又是一品(三也)。次約著用得吉。

覆此吉又吉。隨夜展轉又吉。即成三也。嘿妄一吉。覆

此又吉。隨夜展轉又吉。即三也。并前合成九品。立又

云。如犯提罪。第一夜得覆提一吉。至第二夜隨展轉

之吉。更無覆本提之吉。覆本提伹有一吉耳。今恐不

然。若言唯有一吉者。何以覆殘百夜。便有百吉耶。䇿

云。言隨夜展轉覆藏吉者。非從第二夜覆藏。第一夜

之吉上生此吉也。伹是還從提下生。隨一夜隨生一

吉。如是百夜只得百吉。皆從根本提下生。喚此為展

轉。非謂第三夜。從第二夜生也。著用嘿妄下生吉例

爾。百千之吉。皆從著用而生耳。有云。羯磨中唯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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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吉。鈔九品者。義有不正。礪疏。亦好八品除此覆提

吉下之覆吉也。但有覆根本提得吉。隨夜展轉吉。此

二吉也。著用嘿妄義同。又二品故。大疏云。其位有四。

一先懺著用嘿妄下覆隨覆四吉。二次懺著嘿二吉。

三次懺提罪下覆隨覆二吉。此之三位懺。並責心。第

四次方懺提。南山但有三位。初懺提下及著嘿下覆。

與隨覆六品吉羅。次懺著嘿二品吉羅。後方懺提。故

分三位。賓云。計理但有八品吉羅。南山復存九品吉

羅。以其提下親生覆吉。義同著嘿。親從提生。故存親

覆及著嘿吉。以為根本。於中各有覆與隨覆。故成九

品(云云)。猶恐有誦者知復奈何當復奈何者。濟云。且

吊儞一遇也。

九處三問者。私云。諸解不同。如礪云。初序中一問不

發犯一吉。至下所犯罪。篇篇問不發又一吉。若犯兩

三罪者。隨一犯得一吉。如鈔主解不同。九處三問俱

犯。此乃是通方簡淨。可局結其當篇耶。又一問一罪。

九處總二十七。同犯二十七覆罪也。如是六品是突

吉羅各不憶數者。此文正是先懺六品從生吉也。文

中雖明覆提之吉。及著用嘿妄之吉。此是牒其所犯

之由。非正懺此吉也。謂舉此三品。以命下六品耳。三

品後當懺可尋。言可爾者。謂應酬上位也。

如上論

文者。即指上多論六句衣巳捨罪巳悔等文也。

屏處付之僧作展轉羯磨者。立明。捨懺比丘既捨衣

巳。明日欲遠行。卒不能集僧還衣。今又得直付。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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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座。令作展轉羯磨。將此衣付與其捨懺人親友比

丘。其親友既得巳。屏處持還本主。有人云。具有遠行

及僧難集二緣。方得作此法。又云。具一緣即得也。加

云者。即是加直付法。即如分亡人輕物法是也。

又如下卷諸部行事中者。即如最後第三十篇中具

明也。

答如僧殘不異者。私云。律文悔殘。既前悔覆吉。故知

懺一切罪皆然。若依祗文。與根本合悔。亦是省易也。

四人若作但對首如上卷中者。謂如用僧分齊中

明也。

如別篇自現者。立明。此中但明畜長離衣等

事。其餘畜貿二寶浣染擔擗等。其隨戒中當戒自現

說。

上明僧作法懺波逸提罪法竟。從此巳下正明眾多

人法也。二部還衣前須羯磨自他是僧者。立謂。前門

五人巳上僧法。及四人秉眾多人法。名為二部。此二

種捨懺之時。若五人僧受懺。得單白和僧。若四人僧。

不得用單白。但用口和。以受懺者。為僧所量。非僧數

也。乞詞五四俱須也。今還衣時五人僧者。故得用白

二還也。言前須羯磨者。謂五人巳上。得秉羯磨還也。

三人巳下唯得口還。言自他是僧者。謂前受懺時。由

懺主被牒入法。為僧所量。不落僧數。今還衣時。懺主

足他三人成僧。故曰自他是僧。得作羯磨還衣也。礪

云。量捨衣之時。不得差互。謂對僧捨。須對僧還。別人

捨別人還。非要本作法人還也。

易知不述者。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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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現。故曰易知不述也。

上來釋三十捨墮義巳竟。下明九十單墮懺法也。或

九品者。私云。如九十中。亦有具九品吉者。即如白色

三衣過量坐具。亦有著用。故或九品也。新色三衣者。

謂白色袈裟。不染作青黑木蘭也。

當於涅槃處懺

悔者。案見論云。法師曰。若人罵詈聖人。若大比丘作

如是言。長老我今於長老懺悔。願長老受。不若者。即

去餘方。若至餘寺。來至比丘所。言長老此是我過。我

今懺悔。願長老受。若入涅槃者。於涅槃處作懺悔巳。

如是天道涅槃門不閇。又云。若人造作重業。以重業

故。天上門閇。開地獄門。私云。所罵者死。其能罵者。恐

結業道障於天故。於所罵者死處懺悔。使乞歡喜。彼

此皆得歡喜。故言天道門不閇也。上來釋懺第四聚

義竟也。

懺提舍尼聚第五。

與波逸提同者。私云。為律文但出

提懺之文。餘更不出。致令古師從提巳下並用此懺

法。今不同之。不取人語者。勝云。只是前云波逸提懺

不異一說為別者。是人語耳。頂戴持者。翹仰之意也。

從此巳下明懺吉羅聚法。懺吉羅聚法者。此罪雖小。

犯而不懺。能令行人墮於地獄。如經言。莫輕小惡以

為無殃。水渧雖微。漸盈大器。剎那造罪殃墜無間。一

失人身萬劫不復等。即其義也。又律序云。飈(音標)火雖

復微。莫輕以為小。所經諸草木。燒盡無有餘。所造惡

雖微。搷莫謂為輕。如破伊羅葉。常於龍中。賓云。迦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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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時。有一比丘。作是念言。旃檀香葉。壞容有罪。伊羅

臭葉。壞有何事。乘此業報。生在龍中。頂上一伊羅鉢

樹。根入龍頭。為風所皷。濃血四出。甚大苦惱。至慈氏

出。方脫龍身。即律下文伊羅鉢龍王是也。問壞生犯

提。不應喻吉。答且據輕心不遵佛教。未必輕重要假

相當也。

又犯非威儀突吉羅者。濟云。願律師。喚作輕慢佛語

突吉羅。謂犯五篇。戒戒皆結此非威儀吉。謂約輕佛

語邊結也。亦不分二懺之法者。當律但有故誤。無對

首心念二法也。

依文謹誦同皆責心者。礪亦同為

責心也。此文未了者。但云小罪不從人懺。亦未分故

誤輕重之相。懺法兩別也。人言易毀聖論難違者。明

上來古師同一品責心懺非也。應須毀之。明了論多

論。令兩品懺。則是難違。須依二論別懺者好也。

學百戒不從諸篇後生乃至故誤兩犯亦如前二懺

者。立謂。同前論中對首及責心也。

問初篇方便重後篇方便輕等者。立明。此問意謂。夷

殘二篇最前方便。雖同名吉羅。亦有輕重。今何故同

令責心悔耶。答意云。以同一名故同責心悔。言輕重

者。但業有階降耳。今若責心。須作輕重起對治也。

又云罪該六聚名通優劣者。謂吉羅通與六聚為因

也。又據吉體。則有輕重。今直言吉羅。則名含輕重。故

曰名通優劣也。心居濃淡業必重輕者。謂濃心而作。

其業則重。淡心而作。其業則輕。如前持犯中引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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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八品是也。

不得以同名吉羅故共根本合懺者。立明。凡犯吉巳

經夜不悔。即有覆罪。更得一个從生之吉。此吉則輕。

須在前悔。若將合前本吉同悔者。非法也。謂雖同吉

名。而根本與從生有異。不可抑者。抑由止也。亦云業

也。

多少不同者。勝云。提中有懺悔。懺悔則安樂等文。此

是多也。此吉懺中無之。故云少也。吉羅最微不可廣

誦墮法者。謂懺吉。四分無文。今依提舍尼及逸提二

罪之文。又多少不同。今須略明。由罪微故。不得依墮

罪廣誦法。故云不同僧祇等。下當明之。不同僧祇彼

合墮罪故也者。立明。祇文懺根本提。及從生吉羅。同

時悔也。大論云者。私云。大莊嚴論也。又云應是智論

也。

餘如行法所述者。勝云。如凡聖行法也。即是正

禪師六法等也。

四分於上座懺者具五法小者懺具四法除禮足者。

案四分增五文中。憂波離問佛。年少比丘。在上座比

丘前懺悔。有幾法。佛言有五法。偏露右肩。脫革屣。禮

足。右膝著地。合掌五也。又問。長老在年少比丘前懺。

有幾法。佛言有四法。除禮足。餘同上說也。

幸上下

細披者。恐情有疎遺不練。遣令專審方悉。故曰上下

細披也。上來釋第十六懺六聚法竟。

四分律鈔批卷第十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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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鈔批卷第十二末

江東杭州華嚴寺沙門 大覺 撰

****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上既有犯能悔。身心清淨。堪修道業。然道不自成。寄

乎身器。器藉資待。得存進業。資待雖眾。不出內外。外

則衣服。內則藥食。今先明外資。故此文來也。又疏云。

凡有待之形。必假資養。在身之要。不過衣食。所以先

衣後食者。衣服蔽形。無時不用。欲使形備法儀。心存

正觀。故先明衣也。食則服有時限。故次後列。宣云。止

明懺法之儀。身器清淨。資濟開通。理有成務。濟時助

道。緣資是要。外衣內藥。形別有須。以斯義故。有此文

來也。

言二衣者。即制聽也。制謂三衣六物。聽謂百一諸長。

有斯兩異。故曰二衣也。言總別者。制中含總別。聽中

亦含總別。制中含總別者。直言三衣六物是總。其中

有安陀會等名是別。聽中總別者。百一諸長。此通名

總。裙衣器具。糞掃衣。檀越施衣等曰別。如此論之。具

通總別。有人解云。言總別者。三衣總制曰總。百一諸

長別開曰別。故言二衣總別。復有人云。二衣者錯也。

合稱三衣總別。今明。此乃瞽言。未窺聖教。故有此說。

應須知是制聽二衣。豈得言上中下三衣也。准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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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寬狹殊異(云云)。

夫形居世累者。立謂。累明人身居世間。甚是擔累也。

故老子曰。夫大患者莫若於有身。使吾無身。吾有何

患。故聖人滅身以歸無也。障蔽塵染者。謂塵是六塵。

染是六入也。又云。塵埃染污也。若受用有方等者。謂

長衣十日內說淨。三衣加法巳。不許離宿。此是受用

有方也。言咎者。說文云災也。尚書中為臬[𮈔]之皐字

也。孔安國云。咎者惡也。毛詩云。慘慘畏咎。箋云。咎猶

過也。言戾者。爾疋云罪也。必領納乖式便自陷深愆

者。立謂。衣體是邪命販博所得。若領納之時巳得罪

也。後加法亦不成。乃至長衣不作淨。三衣離宿。百一

加法巳離宿等。並是乖式。言陷者沒也。𠎝者過罪也。

隨報開許者。立謂。報有六種不同。始如面王。給如天

須菩提等(云云)。逆順無過者。謂百一長等不畜是逆。

畜而說淨是順。俱無罪過也。

欲現未曾有法故者。此三衣名相。由佛出世乃現。自

此巳前。曠劫未有此名故曰未曾有法也。一切九十六

種外道者。案多論云。外道六師門徒。一師有十五種

教。以授弟子。由教各異故。弟子受行亦成異見。如是

一師出十五種異見。師別有法。與弟子不同。師與弟

子。通為十六種。如是六師。有九十六師所用法。及其

將終。授弟子。如是師師相傳。常有六師。是根本一師

之下。出十五種異見。即是枝條。事同佛法中離分十

八部。皆從根本上座大眾部中生也。為三衣故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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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著重者。案分別功德論第四云。有浮彌比丘者。守

持三衣。不離食息。或曰造三衣者。以三轉法輪故。或

云為三世。或云為三時故。故設三衣。冬則著重夏則

著輕者。春秋著中者。為是三時故。便具三衣。重者五

條。中者為七條。薄者為十五種。若大寒時。重著三衣。

可以彰之。或曰亦為蚊虻蟆子故設三衣。以是緣故。

常持不忘。亦為諸虫故者。若單著一衣。則為蚊虻等

唼嚙也。智論佛聖弟子住於中道故著三衣者。案智

論第六十八卷云。行者少欲知足。衣數蓋形。不多不

少。故受但三衣法。白衣樂故。多畜種種衣。或有外道

苦行故。裸形無耻。是故佛弟子。捨二邊處中道。行住

處食處常用。故事三衣。私云。俗則太奢。外道太儉。各

執一邊。今制三衣。離此二邊。表行中道也。

四分懷抱於結使不應披袈裟等者。案拘睒彌犍度

中云。拘睒彌國諸比丘鬪諍。共相誹謗罵詈。令僧破

壞。而不和合。佛以觀喻說偈和滅。偈中有此言。雖有

袈裟服。懷抱於結使。不能除怨結。彼不應袈裟。結使

巳除滅。持戒自莊嚴。調伏於怨仇(仇音)。彼則應袈裟。疏

解云。此明服為道標。愚智二人有稱不稱舉。服尊而

德卑。自愧耻德不稱服。服是忍辱鎧故。出家行道。無

欲之人。而行嗔恚。甚不可也。譬如清冷雲中。礔儮起

火。非所應也。

言一衣不能障寒者。亮云。若著一衣。身體垢穢。多生

慚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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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云三衣者賢聖沙門標識者。案祇云。有一外道。

父母在佛法中出家。其外道寒時無衣。其母便脫鬱

多羅僧與之。得巳著入酒店中。世人嫌言。此邪見噉

酒糟驢。而著聖人標幟。比丘尼舉過白佛。佛言。沙門

衣賢聖標幟(音熾)。若更與外道者。犯提也。當宗多部多

為寒故制三衣者。案五分云。佛從毗舍離漸漸遊行。

到遮鉢羅塔。時冬天大寒。著一衣露地而宿。初夜過巳

覺寒。復著一衣。中夜過巳覺寒。復著一衣。不復寒苦。

便作是念。未來諸比丘若不耐寒。著此三衣足以御

之。明旦集諸比丘。具說昨夜意結戒。制畜三衣。上解

制意訖。下明釋名。注云此袈裟衣從色得名者。應師

云。案外國。通稱袈裟。此云不正色也。諸草木中。若皮

若葉若華等。不成五味。難以為食者。則名袈裟。此物

染衣。其色濁赤。故梵本五濁之濁。亦名袈裟。天竺比

丘多用此色。或言緇衣者。當是初譯時。見其色濁。因

以名也。韻集音加沙字本從毛作。葛洪後作字苑。始

改從衣也。羯磨疏云。六味中有袈裟味。謂袈裟是淡

味也。據此袈裟是色名也。淨三藏云。袈裟者。乃是赤

色之義。如以陀棗心染也。

大衣名眾集衣者。立謂。此是入王宮聚落名眾集也

(未詳)。人名七九條也者。准律條數自別。不云安陀會等。

不言五條是安陀會。此人名之。云七五條等也。唐三

藏云。僧伽致。或僧伽胝。譯為合。或為重。謂割之合成

又重也。郁多羅僧伽。譯云上著。言於常所服中。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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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上故也。安多婆裟。或安陀羅拔薩。譯云中宿衣。或

云裏衣也。隨用分三者。謂縵衣能從於上中衣之用。

故云從用也。非無大分宗體者。立謂。縵衣乃是二眾

沙彌之正體。彼不合著有條葉之衣。但有兩个縵衣。

一當鬱多羅僧。一當安陀會。今為大僧作割截。大衣

不足。開作七條。又復不足。乃至縵作。故云隨力所辦。以

大僧由得用之。故云非無大分宗體。自意云。隨用分

三非無大分宗體者。此是通結上來所明三衣之名。

謂立此三名。言伽梨安陀會等。諸部無正翻。上所列

諸文。解其衣名者。並是約從用作名耳。故曰隨用分

三也。即此約用明三。亦不乖大宗途路。故曰非無大

分宗體(此解好)。濟云。此語結上縵衣通三衣義也。雖縵

通三處。然據宗論體。終自各別。以作大衣用者。則量

長廣。若作下衣之用者。則量亦短狹。以縵名雖是通。

若據所用宗體。亦自各別。故曰非無大分宗體(上解釋名

義竟。從此巳下明其功用)。

大悲經云但使性是沙門污沙門行者。謂有戒體之

性。故曰性是沙門也。案大悲經之三卷云。佛告阿難。於

當來世法欲滅時。當有比丘比丘尼。於我法中。得出

家巳。手牽兒臂。而共遊行。從酒家至酒家。於我法中。

作非梵行。彼等雖為以酒因緣。於此賢劫。一切皆當得

涅槃。此賢劫中。當有千佛出興於世。我為第四。次後

彌勒當補我處。乃至最後盧至如來。如是次第。汝應

當知。阿難。於我法中。但使性是沙門。污沙門行。自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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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門。形似沙門。當有被著袈裟者。於賢劫彌勒為首。

乃至盧至如來。彼諸沙門。如是佛所。於無餘涅槃次

第得入般涅槃。無有遺餘。何以故。如是一切諸沙門

中。乃至一稱佛名。一生信者。所作功德終不虗設。我

以佛智測知法界故也。

如來於寶藏佛所發願袈裟有五功德者。如悲華經

抄(云云)。若在兵陣持此衣少分等者。且以近事用通

遠教。唐初有權律師者。高麗人也。大唐掃平天下。往

征高麗。權當時身充彼兵。先曾聽法聞袈裟威力。求

得數繫衣中。時唐兵往伐。兩陣交戰。權恐沒陣。便寫

仗脫甲步進歸降。唐兵數萬。遙見權來。似如百萬之

眾。盡著光明甲。森然前進。唐兵大懼。亦寫仗告降。及

至權邊。更無餘眾。恠其神異。尋遣奏聞。執權至京。勑

令與官。權素有信心。志求出要。因請出家。住長安。其

寺大有神異。肩上放光。夜行之時。人見炬火竪在肩

上(云云)。則欺十方佛者。欺由負也。誑也陵也。謂若我

袈裟無此五利。則欺負十方佛也。

僧祇云僧尼有戒德俗人索袈裟攘災等者。案祇文

云。若有戒德比丘。人索袈裟段欲以攘災者。應使淨

人與。不得與大段。當與小者(文直此說)。字書云。攘者除又

却也(上來三段不同。總解第一制意釋名功用義竟。從此巳下第二明作衣法)。

犯捨墮衣不得作者。以體非故也。縠者。立云。似輕紗。

北地多見。濟云。只是輕薄紗。謂婦女家用作上蓋籠

裙是也。綃者(音消)立云。綃者麤綃半生半熟曰綃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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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文云。生絲繒曰綃也。龍著袈裟免金翅鳥難者。案

祇云。過去世時大海邊。有睒梨樹。上有金翅鳥。此鳥

身大。兩翅相去百五十由句。尋常以龍為食。欲食龍

時。先以兩翅。搏海水令開。龍便現。即取食之。諸龍常

法。畏金翅鳥。常求袈裟。著宮門上。鳥見袈裟。心生恭

敬。便不復前食彼諸龍。爾時是鳥以翅搏海。見龍欲

食。龍甚驚怖。便取袈裟戴著頂上。尋岸而走。鳥不能

害(云云)。

必不順教所被無力者。立謂。上所明袈裟能為福力。

攘災免難等者。要是體如。非邪命等所得財作者。方

備斯力也(上釋財体義竟。巳下明於色如法義)。注染者有正翻者。謂袈

裟。秦時正翻為染也。戒本三色青泥棧也者。棧謂木

蘭也。見隨相九十中。解云。不用紺者(古感反)。青赤色也。

釋名云。紺者含也。謂青而含赤色也。說文云。帛染青

而微有赤色也。若赤白黃不純大色者。立明。此云

半色也。謂非全是大色。但半是大色亦得用也。如結

愛等亦名染者。立謂。取其染義是齊也。黃色者。立謂。

鬱金花黃染也。

注云比方者。立謂。比是毗近也。並

也。謂此律在吳地翻。以北方有木蘭。既不見故闍翻

也。深云。北方者謂諸方也。云北方有木蘭樹皮。為祇

律在吳地翻。不識此木。今時諸果汁。染為木蘭染法

也。如善見所說者。案見論中。善來比丘。袈裟鮮明。如

赤蓮花。八事隨身。謂三衣。鉢。針。線。斧子。漉水囊也。今

引此文。明善來身著赤衣。證上木蘭定赤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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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法律經乃至此正錄者。此是偽經。不入目錄。其經

中許著五大色衣也。如隨相中等者。九十中得新衣。

不作三種染壞色而受持者。波逸提也(上釋第三色如法義竟。巳

下第四正明量是非)。

故十祇中各立三品之量者。案十誦云。佛言聽畜三

種衣。謂上中下也。上衣是長五肘廣二肘。長四肘廣二

肘半。此二中間名中衣也。案祇文中。一个衣中有三

品量。文云僧伽梨有三品上中下。上者長五肘廣三

肘。中者長五肘一不舒手。廣三肘一不舒手。下者長

四肘半。廣三肘一不舒手。鬱多羅僧三品。上者長五

肘廣三肘。中者長五肘一不舒手。廣三肘一不舒手。

下者長四肘半。廣五肘一不舒手。安陀會亦三品。上

者長五肘廣二肘。中者長五肘一不舒手。廣二肘一

不舒手。下者長四肘半廣二肘一不舒手也。注云說

時應在受後者。明三衣既過量而不截除。其量外則

是長限仍須說淨。若先說淨後加法者。淨法則失。要

先加受法。後將說淨故曰也。

不必依肘者。即今時作衣多分量身而作。所以不得

直取五肘三肘之量。故文云。量腹而食。度身而度。即

其義也(上解量是非義竟。巳下第五正明條數多少)。所以唯隻者。如易

中雙則屬陰。隻則主陽。屬生陰主殺。以陽能生萬物。

取類沙門以慈仁有為本同。世陽作故。數非偶也。如

言陽氣下降。萬物發生。表今服者。能生萬善也。

注不字者。立謂。律文中將亦字錯作不字。合云亦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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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律者錯也。今時有三十三條等者。立謂。恐是錯合

是十三條錯加三十三也。以西國語倒。恐有先稱三

後稱十。故成三十。此方之言先稱十後稱三。則是十

三。故知三十三者非也。以無聖教可准故。故後引聖

迹記云。如來著十三條。證上十三。是其正義也。

論云是麤布僧伽梨者。案智論第一云。菩薩夜半踰

城出家行十二由旬。到䟦伽婆仙人所住處林中。以

刀剃髮。持上妙衣。貿麤布僧伽梨於尼連禪河側。六

年苦行也(上釋第五條數多少義竟)。

六提數者。濟云。堰水塘者曰堤也。四分文不了者。私

云此四分但明五七二衣條數長短定量大小。不明

大衣。今准多論。明有三品大衣。各明量數者也。

四長一短者。宣云。所以示長短者。由世稻畦隨處高

下致別。沙門衣現長短者。亦以法服敬田。為利諸有。

表聖增而凡減。喻長多而短少也。故世稱為福衣。以

畦畔之相。世田用畦盛水。用長嘉苗養於形命。法衣

之田。弘四利之水。增三善之心。養法身慧命也。所以

極至二十五條者。人云欲為二十五有作福田故也。

若以新衣重縫作時吉過限墮者。立謂。正由作時違

法不成。今濫將充三衣數。不說淨過十日。犯長數也。

以佛令一重新二重故。今三重純新則長。一重非是

制限也。以作時犯吉過日犯提。中間悔摘却吉者。謂

猶有方便吉也。

名不離衣宿者。私云雖復留一兩重。其衣體隨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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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離宿過也。若死者前言本界內者。立謂。此比丘

衣裏在界內。將衣體出行。於路身死。彼有看病人。合

得三衣。有言既摘留界內。則屬界內。有言屬界內。有

言屬看病者。律師云者。是論主也。云合看病人以德

具故。須索取賞也。若不具德。則屬彼界內僧分也。上

釋第七重數多少義竟。

一日恐不成者。此應是不畜長人乃是一月衣人恐

過限故爾也。世尊親為阿那律裁三衣八萬比丘同

時連合者。如中含抄(云云)。

阿難奉教為諸比丘作衣者。案五分云。佛與千二百

五十人。遊行南方。從山上下見有水田善佛塍畦念

言。諸比丘應緣此作衣。即問阿難。汝見此田不。答言

巳見。又告阿難。諸比丘宜著如此衣。汝能作不。答言

能作。即受教自作。又教諸比丘作。或一長一短。或兩

長一短。或三長一短。左條葉左靡。右條葉右靡。中條

葉兩向靡。作竟著之中極是所宜。佛見告諸比丘。阿

難有大智慧。聞我略說。作便如法。此名割截不共之

衣。與外道異怨盜賊所不復取。羯磨疏問曰。此時方

制道服。爾前何所被身。況乃一唱善來。三衣備體。頞

鞞創首法服度人。徵覈後前自成牟楯。答法之初始

於仙苑五人先度服三衣。但由聖制法衣。年歲巳久。

隨緣運造。章服不同。教網創弘。多從道務。至於儀服。

殊非本懷。致使諸濫與時而見機。故制理數合然。礪

問。阿難等羯磨受戒。豈可未有三衣。乃言教倣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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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衣者何。答巳前之衣。聖變成故。倣習恐難。今倣世

田為示易成故爾。

僧祇不得𦘕作葉對頭縫之者。立謂。但對頭縫著竟。

即𦘕作條葉此非法也。極狹如[麩-夫+黃]麥者。說文云。𦬊粟

也。今呼青科大麥。為[麩-夫+黃]麥也。馬齒縫者。濟云。作袈裟

鱗邊時屈鱗邊歸裏以線疎勒著。各為馬齒縫也。

前去緣四指施䩙等者。濟云。䩙即長條也。紐即今時

面前短者是也。今人倒故前安紐。後安䩙失本制也。

言去緣者。約去袈裟緣外也。非謂緣內為言。以緣大

小不定。何得約內也。

應摘此物與僧者。謂此物即縫著。則非袈裟所攝。若

至死不得將此補物賞。摘與僧分也。

肩上揲障垢膩處者。私云為是但三衣人故令揲。今

時內著別衣。亦不必須揲也。亦可今人揲肩處亦好

也。

十誦若糞掃衣比丘以佛制不著割截衣入聚落便

補帖作鉤蘭施緣佛言即當割截等者。案十誦云。有

一比丘有糞掃衣。聞佛結戒不應著不割截衣入聚

落。思惟我有糞掃衣破裂。當補帖作鉤蘭施緣。即持

針縷。近祇洹門間。補帖安緣。用當割截。佛經行見。至

邊問之。汝作何事。具以上答。佛言善哉糞掃補帖應

用當割截衣。有人云四邊緣曰蘭。中間施葉曰鉤也。

今詳未定既言作鉤蘭施緣。明知蘭與緣別也。十誦

明文開著入者。謂著如上補帖衣入聚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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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來八段不同總解第二作衣方法義竟。從此巳下

第三正明加受持也。七十二種衣者。大衣正有十八

品。始從九條至二十五條。謂割截既有九條。揲葉亦

九。二九是十八也。從有六品。即取七條家正有二品。

謂割截揲葉也。并五條家正有四品。即割截揲葉屈

襵及縵也。此四并前二是六。成大衣家之從六。足前

十八。是二十四也。七條正有二品。從有二十二。還將

大衣十八品五條四品。成七條家從。合論二十四也。

五條正有四品。如前說從有二十。即大衣十八。并七

條二。故成二十。合論亦二十四。總有三个二十四。則

是七十二。今今鈔云七十種者。謂縵衣唯通下衣。不

通中上故也。若將縵從三衣。故成七十二也。

安陀會為始者。私云古師行事先受大衣。鈔意從微

至著。故從小起。以著時先著小衣於內故也。

注云若兩邊俱縫者。今時揲葉衣兩邊縫塞。此是非

法。還成縫衣。近代西國比丘。與外道俱入王宮。應供

被外道將釰內袈裟鱗中。便告王言。比丘欲反。于時

諸比丘盡被誅滅。彼耶舍即權制令兩邊總縫。為防

此謗故也。

此僧伽梨若干條受者。問受下二衣。直標條數。何以

受大衣。即言若干。答非受時稱若干也。此出法家語。

由下二衣若受正衣條數定。故則無多品之異。今出

法家。直標條數。大衣雖皆是正。正通多品。故出法家。

欲使言含。故云若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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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受一時捨越毗尼者。謂一時牒三衣受及捨也。

若尼受餘二衣者。即祇支及覆肩也。私云為生俗人

染心。故制畜服。僧局阿難。佛制令著。以形貌壞美見

者。多起欲心。故出曜經云。舍衛城中。有一女人。將兒

臨井。而欲汲水。有一男子。端正少比丘。於井邊過。此

女見巳生欲染著。目不暫眴。眼視彼人。手持繩繫瓶。

欲心盛故誤。暫繫兒頸。挽出見兒巳死欲心及息憶

念覺悟。故說偈言。

「 一切諸法生

 皆由於二事

 內因之覺觀

 外有五欲緣」

此是過去諸佛所說妙偈。佛勅阿難。令受持之(云云)。

相傳云。是女見阿難。起染心也。未見經出或可別緣耳。

厥修羅者。亦是祇支梵音異也。注云不言肘量應成

者。私云。為今時人作覆肩等衣不依本量。所以今誦

文。受不牒肘數。但言法應成。若牒尺量。則是妄語。注

云准此部別不同者。私云如四分。但有覆肩祇支。今

僧祇則水浴衣無祇支。以將浴衣。為五衣數者。此部

別不同。今雖非五數。然亦須著也。

餘二同之者。即

鬱多羅及安陀會也。

上解受持衣方法義竟。從此巳下正明第四廣雜料

簡門。廣八指內長邊一搩手者。橫闊邊曰廣。竪邊曰

長也。

注云不同善見者。此明見論文中三衣雖不

加離宿得提。今多論不爾。但有缺衣壞威儀二罪。如

上可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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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二種淨法者。立謂。說淨及點淨也。謂長衣將納互

淨不淨以刺著故。名和合淨。更不須說點。故言通也。

注云多論緣斷便失隨情兩論者。立謂。還須依上

善見有孔即失又須依多論緣斷方失。故知二文所

明俱須依用。故言兩論。

不得孔大以小物補令縮小者。謂孔既大將小物補

之。撮四邊就於物。則令四邊殺。故言縮小者也。應及

孔小廣二指大補治者。謂衣破時孔大小齊二指許。

即須補也。此言通縵兩用無損者。謂多論緣。斷不失

受此文太寬縵也。今須依見論穿如指甲失受。必若

未穿而緣斷者。亦依多論失受。故曰兩用無損。

敷臥具坐具等者。謂著大衣時不得。敷臥具及敷坐

具此是使役時也。不得脚躡者。謂不得脚躡大衣等

也。又不得坐大衣上。故言敷坐。又不得臥大衣上。故

言臥上。不得揲內著。故言儭身著也。及至掃塔除糞

經八百日等者。如治禪病經抄(云云)。入塔觀像者。如

治禪病經抄。又如觀佛三昧經抄(云云)。

明了論受功德衣著一披一等者。立謂。受迦絺那巳

開離大衣。餘兩个相隨重著。下衣儭身。名之為著。七

條安上。名之為披。施鉤蘭者。濟云。四周緣曰鉤蘭也。

案十誦亦然得借著大衣入俗者。由自無大衣亦得

從他借著入俗舍也。

注云此謂僧伽梨者。立謂。此

是入聚落衣。非園中衣也。何故名園中衣。以西國人

多捨園作伽藍。如須達菴婆女等也。今從本得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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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園者。即是寺也。如羊耳者。如今育王像著衣是也。

以手捉故爾。

中含多處文云枕大衣臥七條者。案中含經云。世尊

有時四疊鬱多羅僧。以敷席上擗僧伽梨作枕。右脇

而臥。足足相累立正念心。常作起想。謂眠時念常速

覺也。諸比丘亦有作此事。以臥七條枕大衣等看文

意。正是將七條著皆下服也。今若有人作此事者。不

足為恠。又智論第二十六卷云。世尊四襞鬱多羅僧。

敷下以僧伽梨。枕頭而臥也。濟云。一國內唯長安城

中。僧尼持三衣襆。如法生善。以將衣襆在臂上置袈

裟外極是如法一手執瓶。順路而行。以出家人法爾。

須持三衣瓶鉢。猶如俗官帶竿袋。犯笏法爾須也。唯

外州邊處。多將三衣襆。置袈裟裏。傍人視之。極不生

善。似如賊盜持物歸也。

舍利弗問經初令褊袒謂執事恭敬故後令通肩披

衣示福田故等者。案舍利弗問經云。舍利弗問佛言。

云何於戒中。令弟子褊袒右肩。又為迦葉村人說城

喻經云。我諸弟子。當正披袈裟。俱覆兩肩。勿露肥肉。

使上下齊平現福田相。行步庠序。又言勿現胸臆。於

一一云何奉持。佛言修供養時。應須偏袒。以便作事。

作福田時。應覆兩肩。現田文相。云何修供養如見佛

時。問訊師僧時。應隨事相。若佛床。若掃地。若卷衣裳。

若周正薦廗。若泥地作華等也。云何作福田時。謂國

王請食。入村里乞食。坐禪誦經。巡行樹下。人見端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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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觀也。

決正二部律論者。立謂。此論解僧尼二部律故曰也。

注云當自陳意者。若逢師僧上座別人等。當言我著

僧伽梨。不得作禮勿責某也。

注云以垂辟上名象

鼻者。謂披時露左。名曰象鼻也。

小衣不近身淨潔等者。謂五條不曾儭身而著。由淨

潔故。得著入眾禮拜上講聽法等。反此不得。借人著

不得出界者。謂將他衣出或恐經宿誤他得離衣罪。

所以不許出界等也。不著袈裟食得罪者。案十誦文

云不著袈裟。食食吉羅。

五分得新衣令有德人暫著得福者。濟云。南山闍梨

在日。若得新衣鞋袜。每先安佛前。燒香供養。次安聖

僧前。供養呪願巳。然後與師僧令披也。及自受用作

此法者。非唯得福。亦使一身常豐衣服。若得果食等。

亦先供佛僧也。雜含佛令取阿難鬱多羅僧與婆四

吒女著者。如雜含抄(云云)。賢愚經師子敬著袈裟人

故成佛者。案賢愚第十三云。古昔此閻浮提有國王

名提毗。總領八萬四千謂小國。世無佛法。有辟支佛。

在於山間。林中坐禪。時諸野獸。咸來親附。有一師子。

名號躁迦羅(晉言堅誓)。軀體金色。是時獵師。剃頭著袈裟。

內佩矛箭。行於澤中。見此師子。念欲殺之。是時師子

適值睡眠。獵師便以毒箭射之。師子驚覺。即欲馳害。

見著袈裟。便自念言。如此之人在世不久。心得解脫。

所以者何。此染衣者。三世聖人標相。我若害之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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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心起向三世諸賢聖人。如是思惟。害意還息便說

偈言。

「 耶羅羅婆

 奢沙婆呵

 說此語時

 天地大動

 無雲而雨

 諸天駭惕

 即以天眼

 下觀世間

 見於獵師

 殺菩薩師子

 於虗空中

 雨諸天華

 供養其屍」

是時獵師。剝師子皮。以奉國王。念言。經書有之。若有

畜生身金色相。必是菩薩。問獵師言。師子死時。有何

瑞應。答言所說八字如上者是也。即召諸臣智人。令

解是義。時諸人眾。都無能解。空林澤中。有一仙人。為

解此義云。耶羅羅。其義唯剃頭著染衣。當於生死。疾

得解脫。婆奢沙云剃頭著染衣者。皆是賢聖之相。近

得涅槃。婆呵云剃頭著染衣者。當為一切諸天世人。

所見敬仰。王聞解巳。召八萬四千小王。悉集一處。作

七寶高車。張師子皮。表示一切。散華供養。打金作棺。

盛師子皮。以用起塔。爾時師子。由發善心向染衣人。

十億萬劫。作轉輪聖王。後致得佛。今釋迦是也。王者

彌勒是也。仙人者舍利弗是也。獵師者調達是也。

二明作法攝衣界者。勵釋名云。言攝衣者。加法結後

去之雖遠。衣猶屬人。故名攝衣界也。或云結不失衣

界者。以結此界人無離衣之罪。故曰結不失衣法也。

一切大界凡有三種者。謂界大藍小。界小藍大。藍界

俱等也。羯磨疏云。界與藍等。及界小藍大。不須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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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衣界自然約藍院起隨有周匝。猶開勢分。今上二

種未結衣界。院外攝衣。若加法竟入院方會。故不須

結。或大界在勢分內者。亦不須之。轉非皆故思之。

諸家立法不同有人立無村結法者。羯磨疏云。古人

言。有村須除。無村不須何得雷同俱須除也。如律文

中。無事有法。非法不成無村加有義同此也。又有人

言。有村結者。現除懸不結。後村移出不合攝衣。無村

結者。現結懸除。村來不攝。村去還會。鈔主無村結者。

即後家義也。以結除其妨難等者。濟云。男女所居曰

村。男是尼之妨難。女是僧之妨難故須除。故勝引羯

磨疏云。既依界結遍標內地同有攝衣。不由村來衣

界便解。不由村在衣界不遍。但村是男女所居。多生

染謗。性與比丘行有譏。故制令除之。故律中。初結衣

界之中。有村不言除村。村中置衣。後為緣礙。方始除

村此除別緣。不除村體。何以知然。多論二解。前解有

村須除。無村不須除。後遂解云。羯磨法爾。莫問有無。

皆須除之。村在不得。村去攝衣。問本既無村。而云除

者。豈非無病有藥何成羯磨。答此攝衣界在同住地。

所言除者。除衣障礙。不除村體。故無男女。住意著衣。

豈在院宇本無。不結村來必須豈非繁重。又若不除

便起疑念。謂結衣界。後村來入衣則不失。故前結除。

如前結界具列二同。可即有說。文中須述。不妨前結

為成後同。衣界亦爾。為釋後除。可以類解。問有村結

巳。不得會衣。與本無村何須著除。無村無結。村來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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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與有結同。何須著除。問意難解。意云界中若無村。

村來還障。衣與有結。何異而言須著除。無村若著除。

村來亦障衣。有村若著除。村在亦障。衣著除俱障衣。

云何須著除。若使有無俱是障。容可有無齊著除。既

則有障有非障。何得有無雙著障。答為釋疑故爾。

若未結攝衣界。樹車等界即藂生。由今作法結衣界。

樹車等界因此滅恐濫村界。亦隨不生。為釋此疑。故

俱著除也。現除懸結者。立明。先有村現除村中妨難

懸結村下之地。擬後村去通得護衣。現結懸除者。謂

先無村以現取為界。故名現結。若後有村不得護衣。

名曰懸結。除村由村來去便令衣界增減者。濟云。衣

界體通但為村來時中有男女障礙置衣非即無界

也。據界體無有增減。故願律師。舉喻如牛皮。皮以耎

時牽來牽去。或長或短。皮豈有增減。衣界亦爾。雖可

村來界縮村去界伸。亦不名增減。

五分等律明文者。五分云。若本無村結不失衣界村

後入者。不須更結。謂先巳結故。若本有村。結衣界巳。

後村移出。即此空處。有衣界生。此解定非。有云引五

分文。證上界有情染界隔四礙則失衣。非是界體有

增減故失。案五分云。諸比丘作羯磨。結不失衣界。於

中不得自在往返。是名失衣也。一聚落不定衣界是

定者。謂聚落即村是也。中有男女來去不定來則無

衣界。人去則是衣界故曰。若論衣界體。無來去。故曰

定也。二為除誹謗等者。比丘置衣村內。夜中往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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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女人邊。過迹涉譏疑故也。言為除鬪諍者。入村取

衣容生鬪諍故也。言為護梵行等者。村有女人。應入

村取。容壞梵行。言等者村有五義。文中列四。言等者

等取於嫌疑也。并嫌疑是五。以村中男女所居。具斯

五義。比丘在中護衣是難。故制隨身。後因有事起言

除之者。立謂。比丘往村取衣。見女人衣帶解形露羞

耻。舉事白佛。佛令結。

時除村除村外界者。首疏解云。除村謂除村體也。村

外者。除村外勢分地也。故見云。除村外界者。中人擲

石巳還等。私云謂村在界中。村家勢分之內。還不得

置衣也。解衣界法者。礪云。四分闕無解攝衣界之文。

今反結并解也。然五分且有結解兩白二法。上來多

種不同。總釋第一三衣義竟。

二明坐具者。梵言尼師怛那(去聲)。不得輙爾厭課者。立

謂。率爾隨時將小物而作也。無心忻念曰厭。似若他

逼而作曰課也(此解當)。若欽䟦羅一重者。是毛衣也。立

云。欽婆羅者。是旃衣也。若將旃作唯用一重。劫貝二

重者。譯云樹華。持律者云草華。聲論云。天竺音割波

婆翻為樹華衣。今白疊是也(云云)。不得屈頭量者。謂

將物迴蘭尺頭量之。則剩長也。縮量水灑量者。此是

防功水濕時則縮。乾時則長也。新尼師壇故者緣四

邊以亂其色者。立謂。將新物作用故物為緣。即當四

分家將故揲也。若作者應安級者。明今時故。作坐具

必須四周安緣也。五分須揲四角者。謂四角壇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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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言不揲則巳者。謂作時將故作揲。如無故者。從他

求。求既不得。將何可揲。直止不揲。故言則巳。巳由止

也。四分若減量作若疊作兩重並得者。謂過量。是犯

減非犯也。言疊兩重者。本是單作仍過量令半襵乃

成兩重襵竟未過量無犯。故言疊作兩重亦得也。注

云。謂二重為本恐過量故揲者。立謂。釋上文也。謂本

合二重為本。今既單作。又闊大故令揲兩重。則無犯

也。

二重三重對頭却剌者。立謂。作先制量者竟後增者。

可案緣外。將所增者。來帖兩邊。使兩邊齊平而剌之

不得直縫。故曰名為對頭却剌等也。

准益縷之相不截不犯乃至亦應無罪者。此句語是

古師之言。拔出䟦闍之意云。彼作此計也。下注子即

解云。此是䟦闍之事耳。謂準三十中勸織師增縷戒。

得入手雖犯捨捨懺巳。還來受用無過仍不須截所

益之縷。我今作過量坐具不截除者。准合同彼益縷

不截之相。亦應無過。此䟦闍橫計也。濟云。准益縷之

相等者。謂䟦闍見佛開增坐具。更增廣長。各半搩手。

其後增者。名為益縷所益之者。既通連作不須截之。

既非是犯。我今過其增量之外。更長增之不割。亦合

不犯。故曰亦應無罪也。只道初增既過本量。不截非

犯。我今過此增。竟之量。不截除之。復有何犯也。此皆

䟦闍所計。賓云。准益縷之相不截不犯過量坐具不

截而畜亦應無罪者。謂起過倚傍益縷。既聽不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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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犯。我今若得過量坐具。不截而畜。亦應無罪。如

上律文。六羣廣長作尼師壇。佛即制量。後因迦留陀

夷手挽坐具。佛即開云。自今巳去聽諸比丘更益廣

長各半搩手。既言更益。故知縷除益之。今䟦闍倚傍

此文也。南山云。截巳別益理必不然。注云此䟦闍檀

行十事者(市戰反)。廣疋云檀由專也。謂專巳自為也。又

云檀者自專也。十誦作不益縷邊尼師壇淨者。立謂。

若不益縷依本量作既不增之作無所犯故言淨也

(未詳待撿)。伽論言作不接頭墮者。案伽論文。解七百結集

文。跋闍檀行十事中有縷尼師壇淨。下解云。言縷尼

師壇淨者。尼師壇頭不接縷。佛言不接縷者。波逸提。

為迦留陀夷因緣制此罪(濟述)。立謂。文意若欲增者。須

於緣外接也。不得於緣內通取增量也。故下注云。通

量取增文犯提罪。濟云。引是南山僻執也。南山臨終

時。亦不苦執此事也。亮云。䟦闍但是制畜過量坐具。

非是制不截。今取過量。豈得云是䟦闍之風也。

多論佛在時比丘不臥乃至唯一頭更益一搩手令

比丘臥僧臥具者。立明。多論中更各增一搩手者。非

是今時坐具。謂別作一敷具。置尼師壇底護僧家臥

具故。若小更增一搩手。應長八尺廣四尺也。此是十

誦家事。今四分有用者錯也。注云時有戒本一𢷡者。

私云此是十誦文中有如此衣。護僧臥具。合於一頭。

增即長。今時小尺六尺廣三尺。無非坐具之量。今四

分戒本有云。一𢷡手者錯也。若有此色且將說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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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受持故也。四分明坐具法異者。立謂。合增半𢷡也。

注云必須准用亦須畜之等者。立謂。有用前十誦家

護臥具足坐具者。亦開受用。仍須說淨。但不得加受

持法也。

若至坐處當敷而坐若置本處當中揜之後徐舒而

坐者。案祇律云。不得房內科揀尼師壇。常中疊擗置

肩上而去。到巳中屈疊敷而坐。來時亦當擗疊著肩

上而還。若欲置處當中掩之還時。當徐舒而坐禪房

中。尼師壇應如是也。以尼師壇著右肩上入眾降邪

道者。如賢愚經抄(云云)。

三漉水袋法者。梵言鉢履修多羅達挐(去聲)。四分作漉

水袋如拘形者。案四分如勺音杓。今作勺字錯也。若

作宏槨者。私云是漉水袋外方格子也。應師云。當是

橫槨。說文云。橫䦨木也。律文作宏大也(故萌反)。屋深向

也。宏非此義。郭恢郭也。在外郭落之稱也。若作漉瓶

者。即陰陽瓶是也。聽安沙囊中者。立明。虫細難漉令

將小沙。安著漉囊中。其虫著沙即住。後將此沙合翻

井中也。所以著沙者。以沙細故漏水。不漏虫也。事如

淋灰汁意可知也。

餘之威儀見命常沒其中等者。謂此殺虫是性戒。不

能持奉。何能避於威儀邪見邪命之事也。以戒見儀

命出家所修。今未能遵。故曰常沒其中也。

障壁虱

衣者。北人名壁虱。南人名為木虱。亦曰菇虱。

是衣名作波利迦羅衣者。私云此翻雜碎衣。亦曰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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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衣也。若欲受持。並先先牒其衣名巳。乃至波利迦

羅衣持等者。只是百一之物是也。

雜衣隨多少者。

私云是小小補衣雜物也。作吉羅悔為異者。以沙彌

未具戒故。所以與提為異。

一日成故者。立云。由十一日不說。故犯故曰也(此非正解)。

今言由初日得衣不說積至十一日則犯。以呼初日

為一日也。十誦因入聚落露胸臆等者。立明。此下明

尼事如此也。

注云。有師改法截縫之者。立云。祇文

具明尺量。四分直云上狹下廣衣。後魏之中有師。不

依僧祇四肘二肘。但依四分上狹下廣而作。然亦得

受持。持時牒名。伹言如法作。不得牒肘量大小者也。

涅槃僧法此云內衣者。立明。今時裙是也。中天作別

狀。如縵衣將以褁腰。腰繩韋之。收束遶腰也。

僧祇佛於僧前自著內衣教諸比丘因制戒者。案祇

云。六羣比丘。內衣或高或下。或作魚尾或作象鼻。或

作多羅樹葉。為世人所嫌云。猶如婬女。舉過白佛。佛

集諸比丘。於僧前自著內衣。告諸比丘。汝等當知。如

是著衣。因為比丘制戒。或高者齊膝也。下著齊踝也。

魚尾者。垂兩角似魚尾也。象尾者一角偏垂也。多羅

樹葉者。櫳起多羅樹葉也。

太寒得繫著脚者。謂摘裙後破繫著膀。如今人著方

裙法。亦未著膀也。當二三四條之若亂縫合等者。此

謂著涅槃僧帶也。若新作廣三指。今是得巳成者小

故。可三四个合作也。作玦紐者。上居穴反杜預注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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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云。玦瓌如而玦不相連也。從後岐間過者。謂從背

後過也。

有著俱修羅者。私云。亦名厥修羅。似裙而

縫合從頭上著之。十誦為裙破開破著。五分因呵制

不許服也。

方裙諸裙者。私云。近代有之。是隋文帝見諸大德寒

者。即與作之。巧異俗耳。臂衣者。私云。今臂鉤是也。然

上諸衣西國並無此方古德作耳。

複衣者。立謂。複

貯衣。今時綿絮衣是也。一切貫頭衣者。立謂。婦女裙

是也。以著時貫頭而著故曰也。兩袖衣者。立謂。俗人

椊膊也。不得著襖褶者音習。又音汁。謂大袖衣也。見

應師經音義行縢者(徒稜反)。禮記。注云幅行縢也。亦謂

之行纏。釋名云言纏褁其脚可跳騰輕便也。一切白

衣外道衣並不得著若著如法治者。此言通輕重若著

俗人服可如吉法治之。若著外道服即如蘭法治也。

故瓶沙王送所著貴價。私云此是摩伽陀國主。闍王

之父也。既見如來聽諸比丘受檀越衣。即持貴價衣。

以施眾僧。佛令說淨畜。古德相承依此文斷謂是貴

價俗衣。佛令說淨。即合輕分故。將一切白衣之服。例

從輕攝。鈔主乾封年中。象天委示云。斷輕重有錯。指

此文也。是翻譯之過。非律學者咎。所以重改。輕重儀

謂王貴價衣。乃是三衣。但為價貴故也。若將為俗衣。

即例將一切俗衣。分者大錯也。五分被者。此還是三

衣名耳。豈有俗被而入分耶。若大價衣在地不得在

上行者。私云是菩提王子請佛及僧設食。覆露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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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敷貴繒。從於殿中。列至寺之門首。請佛與僧。蹈上

而過。佛至衣邊。[(厂@((既-旡)-日+口))*頁]向阿難。令却之。佛為未來弟子福

薄難勝。故為後式。

禪帶者。私云謂坐禪久倦。故將遶身著繩床坐也。又

云只將圍遶兩膝。從背後過也。或用麻作或用綵帛

作可濶三四指也。腰帶者。私云即今腰繩是也。五分

借俗人衣不還則巳者。案五分文中。有五戒優婆塞。

被賊剝衣。來至諸比丘所借衣。比丘不敢與。便問佛。

佛言聽借。若還應取。若不還則巳。巳者止也。

注云

三年方集者。是億耳比丘住西方阿槃提國。是迦栴

延弟子。以是邊方僧少故。三年求僧。始得受戒。受戒

之後。往見世尊。和上附白佛開五事。注云以彼方無

餘臥具者。私云阿槃提國唯著皮衣。故開為臥具。若

有布絹處者。不得用之。注云按梁時貢賦圖云者。謂

梁朝有白木條國人來。此方貢朱駿馬云從西來。據

此一言。此屬白木條東定是邊也。言注此在彼東者。

立謂。中國呼白木條為東。齊白木條東是邊地。此間

武帝喚木條為西。明知此是邊方也。

若用狙皮者。狙獸名也。似狼赤首獺(他褐他轄二反)。說文云

形小如犬。水居食魚者是也。律文作狙(丁褐反)。字林云

猲(音割)狙獸名也。似狼赤首。狙非字體也。若戶樞不轉

等者。此意明戶樞澁不轉用皮褁戶樞頭令易轉也。

當畜善助謂禪帶也者。案三千威儀云。當畜善助。善

助謂禪帶也。禪帶有五事。一者當廣一尺。二者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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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尺。三者頭當有鈎。四者當三重。五者不得用生草。

亦不得用金鈎。云坐禪人恐睡至倒故。將熟麻帶。可

三四寸闊從後轉著膝過束令不動。故云善助也。

偏袒有廢者。勝云。或過中廢乞食等也。不得畜四種

寶屣者。四分皮革犍度中云。金銀瑠璃寶四種。但寶

是通名。

二明作淨施法六門。一制說意者。礪云。凡淨施法元

主封滯遠。同大士離著之行。雖復未能。凡所受畜。悉

為成就。但大慈方便教作淨法。常作屬他之情。巳無

貯畜之過。餘益比丘。福利施主。異外離譏。故制法淨。

多論九十餘種中無假。為此法異外故爾。二三施主

差別者。私云即僧為展轉真實并俗。為三施主也。

如昔一時開七寶房舍者。案分別功德論云。天須菩

提者。是王種也。所以名天者。此人五百世中常生天

中。從天下生王家。食福自然。後自從佛出家。聞佛勅

諸比丘曰。夫為道者。當約身守節麤衣惡食草蓐為

坐。大小便為藥。聞佛此教不堪忍。念在宮中衣食細

妙。欲還家。阿難語曰。且住一宿。今當嚴辨供具。即往

王所。索種種寶蓋嚴飾備具。比丘於中止宿得定。思

惟四諦。至於後夜。即證羅漢。飛行虗空。佛語阿難。夫

衣食有二種。有親近。有不可親近。何者可親近。若著

好衣。時益道心。此可親近。著好衣時。損道心者。此不

可親近。是故阿難。或從好衣得道。或從五納而得道

者。所以悟之。在心不拘形服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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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放逸不說乃至不滿十日犯捨墮者。由放逸故。入

手不說即犯。不待十日。若謹護者。縱忘雖過十日不

犯。故知放逸義。不開忘也。

菩薩亦有淨施法者。案地持論云。菩薩所畜眾具。一

切施物。以清淨心。於一切十方諸佛菩薩。捨作淨施。

譬如比丘以巳衣物。於和上闍梨所捨淨施。如是作

淨施因緣。故得畜種種無量財物。故名住聖種也。菩

薩亦得無量功德。常自憶念如是功德。於一切時。常

隨增長凡是淨施所畜之物。為諸佛菩薩。受寄護持。

見人來求。觀察其人。有成就相。先所捨物。作淨施者。

取以與之。諸佛菩薩。於一切眾生。無不捨之物。作如

是知。滿求者意。觀察彼人。無成就者。以淨施物。而開

解之。稱言賢者。此物先施巳有所屬。輭語發遣不令

致恨。若以餘物兩倍三倍施之。作是方便。令知菩薩

不以慳故。直以不自在故也。涅槃亦爾者。即第十六

雖聽受畜。要須淨施篤信檀越等(云云)。

前明上三施主者。私云即衣藥鉢三也。故下文云寶

施主者。則是後俗人施主也。立云。是真實展轉錢寶

三也。善見云展轉者。五眾中隨得一人作施主。真實

者。至一比丘所者。礪釋名云。彼此傳施迭為物主。故

稱展轉作法付彼不虗。故曰真實。並是絕貪惠他。名

為淨施。斯之二種。皆是作法。不真屬彼。若爾何名真

實。答一往直付物在彼邊。問方得用。故言真實。謂對

展轉物不屬彼。故稱爾也。不言對沙彌者。謂真實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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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局當眾而作。故曰不對沙彌。

五分五人不應作者。此明真實淨主也。此等五人既

不相悉。又不狎習。謂附而近之習其行(去聲)。恐將我物

畢竟不還。故云不應作也。五非時類者。或未具戒。或

老少懸殊。故曰也。三應淨施五眾者。謂展轉淨主。要

是五眾也。

不得稱二三人作淨者。謂施主唯可一

人。若三五人者。以所說竟。為衣混亂。忽一人死淨法

隨失。知何衣是。然施主死更別請人。盡將衣物。更說

淨畜。為此義故。唯得一人也。

得戒沙彌者。即學悔人也。六夜五法人等者。立謂。覆

藏。覆藏竟。六夜。六夜竟。及正出罪。為五也。或可出罪。

一廗法。除此出罪。加本日治人此等五人。不得作淨

施主。

注云似當時指示者。謂五分文中不須先請。

至臨對人說時。隨指施一人即得。故言似當時指示

也。注當部無文隨二部用者。立謂。四分無請施主文。

不明對面及遙請。今依五分多論。若德望高遠不可

附近對面請者。可依五分遙請。若可召請須依多論

面請方成。故曰隨二部用也。

今請比丘尼為展轉

施主者。要是當時無僧始開也。

五分心念說淨等者。羯磨疏云。既是別人捨心難盡。

且令轉換得延時限。終須對說方始究竟。不如受衣

非為遣著。但加聖法。隨身服用。故心念受與對首同。

就心念法。文分為三。初遙施彼得過制限。故云十一

日也。後復還加不越常開。故但十日。恐至明相。依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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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又說與彼如前得過。故文捨故受新十日一易

者。又別致也。一是長衣。一是受持。更番受淨不得過

限。計受持者。不畏犯長。無奈淨者將是過限。所以止

在十日內轉。此上心念淨法。亦謂開緣。盡界無人。雖

有愚塞。或是非數。求足叵得。依前十日方得加用。必

忽他行夜分還集者。未得依此。律中捨故受新十日

一易應是不說淨者。私云。此上五分有兩意。謂此人

元不說淨仍有一長袈裟。既至十日恐犯長。即捨先

持者受所長者。後至十日。又復易之。故云十日一易。

若將十日一易語。結上心念說淨人則不多。當但有

年易三衣人也。此心念法要至十日明相未出前界

無人來方得作也。注云或可說淨故令展轉者。今據

此言。鈔家雖出二意。亦難依用知之。

對面展轉者。羯磨疏云。就文為三。初明財主懼犯長

過捨物與人為展轉淨。若不言展轉。謂真實故。二受

請者。言下明前受財言中展轉。不自專屬(謂非專施我也)。更

擬施人。人非獨許(謂不得輙施餘人也。須施財主家本請為施為施主人也)。律取同

意。故問本主汝施與誰。三既定淨主理須遙囑。更揲

本緣。明曾為受。又牒前命。擬付淨主。且還付汝。當為

淨主。善護持故著用之言隨時加減。此展轉者。初財

主付淨者。此一轉淨也。淨者又遙囑人此二轉也。淨

主不知還付財立。作淨主物。此三轉淨也。俱淨貪著

之意。外三律者。五分僧祇十誦為三也。對面作淨而

生諍競者。謂本對此施主。作淨其施主。即云。汝既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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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即當屬我。因諍此物。佛言雖請為施主。不得對此

人。作於淨法。又莫令施主知。恐此人犯長。又施主後

知恐犯長。佛言不應語令知。別處說之者。案五分文

中。是展轉淨施中明也。文言。彼受作淨施比丘後以

此事語所稱名比丘。恐犯長衣罪不敢受。不知云何。

以是白佛。佛言。不應語所稱名比丘也。

正得賞護不得用者。此明真實淨人施主不得用他

物也。注云二淨依四分文寫者。謂展轉真實。是四分

律文也。

令淨人著淨者。此即當作淨也。應須使俗

人令知是物者。立謂。佛無意。雖開說淨。還令俗賞。今

說竟還在巳邊畜者。亦犯也。

上釋第四作淨法義竟。從此巳下第五正明存亡進

否之義也。祇齊三由旬者。謂齊此存亡可知。過此生

死不辨也。以道路遠故。死後十日內不知故不許也。

以巳竟淨法盡失新條。更請施主而說淨也。多論出

外國異方即失。祇文過三由旬則失。義稍急也。礪云。

綾羅綺繡人髮馬毛獸皮樹皮犯捨墮衣等。不合作

淨。施主若死休道等所有先淨施竟。物盡須對人說

淨不者。犯於長也。五分知其在世在道以不者。若死

名不在世。若還俗名不在道皆失也。

必准論律者。謂量前僧祗多論等文。皆須德遠者。方

請之也。若死活難知可依祇三由旬也。若死活易知。得

依多論出國方失也。若汎爾恒人同寺便成失法者。

濟云。此人既無名字。縱在寺中忽死。人亦不知。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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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法。容不知也。若受具稱無歲。若死者。案祇云。憂婆

離問佛。比丘長衣何等人邊作淨。佛言當於五眾邊

作淨。又問相離遠近。得從作淨。佛言齊三由旬。知其

亡。波離又問。長衣沙彌邊作淨。是沙彌受具足。當云

何。佛言稱無歲比丘。名作淨。又問無歲比丘若死者

云何。佛言得停十日。於餘知識邊作淨。私云。先請沙

彌為施主後既受具。便成比丘。若對人作淨。問汝施

與誰。答云施與無歲比丘某甲等也。

注云有人言

真實主亡則失展轉不失者。此師意真實對面作。死

即無對故失也。展轉不對面。但遙指何勞更請。故不

失也。

注云二寶俗施主者。有云。金銀為一錢是一。

故云二寶也。

被師呵責不得作淨者。謂施主是弟子若。被師呵責巳。

其師更不得對弟子作淨。更須別求餘人也。施主

亡者。物不入僧者。謂真實淨也。其人受他作淨物。未

還他。今身既死物在身邊。僧不合分。須還本主。注云

准此前展轉不須等者。謂上文古師言展轉不失者

非也。此既死後及被師呵責。尚失施主。何得言死而

不失也。又解準此等者。准物不入僧。文皆假名施耳。

何得前言真實。是財正主死後可更請。展轉主不許

請。若使真實。是正主亡。後此物何不入僧。既不入僧

俱是假施。何得不請也。注云又上文一人為主不得

稱二三者。此指前十誦也。注云便與五分漫標有違

者。立明。五分不須預請。但臨時對他時。隨指一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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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成法。後時常記憶此物屬某施主。由施主不定

故也。今十誦與此五分有違者。謂十誦不得請二三

人。應請一人。十誦五分文二不同。故言相違也。注云。

或是立法令取五眾及至作法常指一人者。此鈔主

會二文也。謂五分漫標者。應是出法家通標五眾。若

作法時定指一人也。

僧祇若衣多忘乃至當捨言我此衣淨施與某甲我

今還捨應更說之等者。謂衣財有說未說。既亂難分。

今束一處。盡將對人捨。前淨法也。言淨施某甲者。牒

本淨施主名也。皆謂不得重說。故捨之更說淨也。論

開忘後十日者。即是多論文也。注云。此謂可分別者。

謂此忘物決知未說故得開十日也。此對前文明之。

前文捨巳更說者。則是有說未說相混亂也。納未二

淨者。謂點一說一名為二也。

五正色并上色錦雖和合不成者。上色謂真緋正紫

也。謂將五大上色及錦。和如法壞色。成和合淨。以五

大上色更互自和。故不成和合淨也。上來多段不同。

總釋第一百一諸長義竟。

二明糞掃衣制著意者。礪云。謂世人所棄。義同糞掃。

故曰也。亦可從處作名。謂是糞掃處拾得。故曰也。四

分律中明糞掃衣相。有十種別。一牛嚼衣。二鼠嚼衣。

三被火燒衣。四月水衣。亦云婦人顯節操衣。五產婦

衣。六神廟中衣為鳥銜風吹離處者。七冢間衣。八求

願衣。九受職衣。十往還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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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鳥銜風吹離處得取者。故知非鳥銜風吹。未離本

處定屬非人。故不得取也。求願衣者。立謂。將衣往鬼

神所求願後。即棄樹上者得取。以人捨棄故。亦不屬

非人往還衣者。賓云。西方送葬持疊作幡。便棄冢間

不復收取。既是無主。比丘得取。琳云。俗人墓所招魂

衣是也。立謂。即褁死人。衣將還施比丘得取也。又不

得取未壞死人衣者。案五分云。時有比丘。道行去冢

不遠。見未壞死人有衣。即往取持去。死人即起。語比

丘言。大德莫持我衣去。比丘言汝死何處有衣。故持

去不止。時死人逐比丘。至祇洹門外。脚趺倒地。餘比

丘見。問此比丘。具以事答。諸比丘白佛。佛言不應取

未壞死人衣。故五分云。是起尸鬼入其死人身中。所

以尸逐比丘。至僧坊門。為善神不聽入故。以打倒也。

四土衣謂巷陌者。立謂。為土所污。故名土衣也。謂末

利夫人。以信敬三寶。故在高樓上。見諸比丘在巷中

拾糞掃衣。即使人將新衣。往施大迦葉。大迦葉常著

糞衣而不受之。以少欲故。夫人便將雜物。或一尺三

寸五尺割破令人棄泥土中糞掃中。擬諸比丘方便

捨。得將作衣也。三檀越施衣。二謂時非時也者。礪云。

一為遂前人請故。二者但糞掃衣。知足行勝利他義

微。若論施衣利兼自他。是故世尊聽受施也。

言時施者謂夏竟無迦提一月有衣五月是佛饒益

諸比丘等者。私云雖是時中。若不為安居故施。亦名

非時施。雖是為安居。入非時分施者。亦名非時。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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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施也。礪云。時施者。要在一月五月時中得者。是名

時施。即時現前僧得俱爾。要以為安居。故施具上二

事。名為時施。若不為夏勞。名非時施也。問何故名時

施也。謂迦提一月若有衣五月此中佛開比丘受五

利之施。名為時也。五利賞勞之時名時施者。立云。欲

明此五利。雖局前安居人。以分物時還通後安居人

也。

四種定故一時定者。除非時施也。謂七月十五日巳

前受者。名非時施。古來諸師亦有十五日自恣竟。受

衣將作時施者。一向非時也。以夏分未盡。要明相出

入十六日。方名時施耳。二處定者。局此界前安居人。

簡他界人也。三人定非界外者現前同住者。此簡界

外之人。非名現前也。四法定皆直數人相參墮籌分

等者。深云。古來有師立羯磨分之。今鈔主意。別既有

四定。何須作法。

破為二部令數人多少分者。此約邪正以辨。謂施主

普心施僧安居人。即須分為二分。一分與調達部。隨

彼自分之。由施主心普施。故分與也。律中就先破後

得施後。破各有差別。下更明之(云云)。又云以三衣施

佛等者。謂四分律中毗蘭若婆羅門。請佛及五百比

丘。夏安居擬供養。後為魔入其心忘却其佛一夏。唯

食馬麥。既安居竟。佛令阿難。報婆羅門云。佛夏竟。今

欲遊行。婆羅門即語來至佛所。求哀懺悔。即設供養。

佛為說法。即施佛三衣。餘比丘各得兩端㲲。比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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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受。佛言聽取。此為夏安居。故施今引此文。明知是

時中現。前施不作法也。若留夏食而分等者。立云。此

明施主亦是請僧安居。以給僧食。僧既夏竟。有餘長

食。比丘欲分。施主不許。佛言隨施主意不應分。今引

此證安居物。皆由施主意。故不須作羯磨也。又一解

云。所以引上二文二者。謂上既明時現前物。令僧自

平等分之。今此則是施主雖將來施僧施主仍自分

處不等與者。隨施主意也。不得同上要必平均。約緣

簡異。故明之也。上釋時現前義竟。

二時僧得者。礪云。准律有三種。第一二部攝法。第二

二部互攝。第三邪正以辨。第一二部攝法中。有言須

作法。有言不須作法。此一古來諍論。今礪云。以時勞

定故。並數人分亦有人釋。時僧得者。以施心通普。故

亦須法定(謂須羯磨也)。故下文言。有一比丘安居。大得夏

安居衣物。佛言彼比丘應心念口言。受既有心念。明

知若有人須對首羯磨故亦須法。礪即問。若言須作

法分者。所以得囑授取耶。頗有要須作法。而不及法。

得囑取者。用此法何為故。定不爾。心雖普及。施主得

僧田之福(謂施主心通者欲令得福多耳)。為止貪故。不聽異處受衣

(謂據律文。不聽此界安居餘處受衣。此自意解也)。以佛定判局所取故。不假

作法。但須消故。一比丘心念受文者。非心念法。謂興

念屬巳可知(然上二判礪釋為非何得心念文云興念屬巳律文現令心念口言明是作法

如何巧作會通今鈔意定須加法也)。古師判云。不聽異界安居異界取

衣者。謂時現前。若時僧得。界外來人。及法亦得。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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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須法。礪不許之云。若不聽取。是時現前者。屬人既

定。是人皆如何須佛判。故知不爾。第二二部互攝者。

礪云。如五分說非。安居施比丘僧。無比丘僧尼應分。

非安居時。施尼無尼比丘僧應分。又云安居時得施

皆亦如是。互屬定訖。當部分之。作法不作法人解不定

如前說。第三邪正以辨。礪云。若得夏衣破。破巳得物。

或得巳破。破得此三並數人分。但是約時局處。受人

為定故爾。若作而解義者。不異非時僧得也。此且約

不作法者言之。若二種現前亦有三門。或一部或二

部。並數人分。若邪正分別。請請邪正二部。對面行施

應問。施主隨所說受。若言不知或言俱與並數人分。

律云得夏衣未分便行乃至不留行者分者。礪執此

文云。不須作法。既許囑授取。用法何為。今宣不同。謂

必須作法。開行人分者。謂是安居之人。夏坐有功。故

開分也。亦如看病為病人衣藥草也。時不在。僧後分

衣犯得其分故今雖行夏坐有功囑取何失。又云一

比丘安居得衣乃至應心念口言者。據此文意。要須

作法。若如礪判。奈此文何。若時中不分流入八月十

六日非時分者即作非時僧得施法者。立明。有主客

共安居。得時中施物。以夏竟。客比丘欲去。令主人分

衣。主人不肯分之。意令客去。後分欲自入巳。客既去

巳。至八月十六日後。佛令作非時僧得施。以罸此主

人比丘。故不與屬巳。須集一化。通分此物。欲明既是

時中僧得物還須時中分。既不八月半分者。入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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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便依非時僧得施分也。以前安居移至他方不得

衣分者。立明是上客比丘也。為此主人不肯分之。客

即移至他處。又不及彼分衣也。

住日多處取者。謂難事移夏。若住處日多者取衣。若

二處住日等者。各謂局施界內僧也。三同羯磨謂如

施昨夜布薩竟僧也。四者僧得此上俱名僧得。前三

處法局。定隨入三種。唯第四僧得一種須以法定。法

位有三。謂心念對首羯磨也。此上約施僧眾一部耳。

若施僧尼二部者。亦有四種。第一施二部常住者。局

處定故。隨二部僧分為二分。第二界得第三同羯磨。

以處法定故。直數人分。亦可既名二部。並分二部義

亦不妨。第四僧得。須以其二部。不共作法。亦分二分。

此約對面施二部。故分二分。若互無一眾攝以其二

眾既俱不盡集不得計。現在人分僧尼復無共作法

義。故且分為二分。各當部加法攝之。如前一部法。又互

入二部攝。如五分云。非安居時施比丘僧。無比丘僧。

比丘尼應分。非安居時。施比丘尼。無尼。僧應分。此四

分文雖無。義亦應爾。上來所判互入既定。各及法者

得。又有邪正差互。如調達等部是。若得施物巳。僧方

破者。應分二分。若僧先巳破為邪正二部。得物施者。

須問施主可知。上令為二分者。既是僧物。邪正俱有

其分。不局現在。寧得計現人分之。正邪四方。俱不盡

集。須加法以定正邪。復無共作法義。故為二分。彼此

各自作法分之。此上約正眾領物。若邪眾領物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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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財用施。便羯磨斷之者。礪云。此非時僧得施所以

須羯磨法者。以不定故。須加法以定。以言不定者。一

時不定。簡除時施也。二處不定。異界得施故。三人不

定。簡二種現前。以局現前人故也。四法不定。異同羯

磨施故。謂不同說戒竟受施物也。說戒竟有人施物。

唯局在僧。不須更作法分。今此施者。送物之時。界雖

人少。後有人來。即取半衣分也。初明非時現前者。事

同今時俗家供設齋會得物者是也。乃至百人為百

分好惡相參者。礪於此二種現前中。有四句料簡。一

及施及分。二及施不及分。三及分不及施。四俱不及。

四中。前二得分。以及施為定故。下二不得。以不及施

故。二種僧得。亦有四句。後當明之。若大價衣不可分

者聽截者。立謂。如衣段貴故堪錢。名大價衣。今既不

可總與一人。故令段段截分也。

若檀越不分別作四分等者。立明。施主將物付比丘。

聽自分之。則不明與沙彌等分。應三沙彌共一大比

丘分也。一比丘分與三沙彌者。羯磨疏云。沙彌同位。

僧因相假。但以位卑行缺。故有降也。又言所以等與

者。莫非福田同應供也。注云二種現前等與者。立明。

二種現前物。隨施主意。得等與沙彌也。二種僧得隨

僧和合者。立明。上二種現前。隨施主意。令一種僧得。

由當時僧和白量處。等與半與皆得。以施主將物望

僧而施。故由僧也。下至淨人皆受其分者。羯磨疏云。

守寺淨人應等與。乃至五分中與一分者。體非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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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僧勞望僧。故合也。律中云。若不與不應分者。以

制在僧。僧須周給。今但繼於上尊。不兼及下。失於僧

和無礙。即非僧義。雖分不合。又是盜攝也。立明。此言

合多事務。若僧寺有女淨人。不合得分。以不合畜故。

尼寺反此。又雖是男淨人。以供僧有勞者得。若小若

老不合。又分衣時。在界內者得。出外不得。上來釋非

時現前巳竟。

次非時僧得施謂施主運心普周通該三時者。即春

夏冬也。謂施主運心彌廓。時通十二月。人及一化奉

施者是。礪准律文。此非時僧得施。有其四別。一施常

住。二界得同有分。故須法約。為此不同也。今為四不

定故作法以定。餘二現前是人定故。礪云。此僧施物。

既因法定。須以四句料簡。一及施及法。二及施不及

法。三及法不及施。四俱不及。四中初三得分。若全及

差分。二法故宜名及。說但及分不及差者。義亦及法。

亦可要是具及兩法。二四兩句不得分。以不及法故

也。沙彌使人。雖不共作法。但令作法時。在界內者。即

當及法之限。

有客比丘來數數分衣疲極者。立明。非時僧得施。即

亡人物等。分物未了。有客比丘來巳復須分。如是數

數來令僧疲苦。佛令自今巳後。當作羯磨。攝入現前。

不及法者。不令得分。二部互正亦有四種者。深云。謂

二種現前。二種僧得施。故曰四也。立云。四種者。以施

本心通施一化僧尼。今若唯有僧無尼。但有式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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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彌尼。亦攝一大分。是一也。二若唯尼無僧。但有沙

彌。亦攝一大分。三若唯僧無尼三眾。僧即自攝。四若

唯尼無僧家二眾。尼得自攝。故曰四種。亦有本作互

正字。謂二部互為正主。無尼有僧。僧是正主受也。無

僧有尼。尼是正主受也。又云。若有兩眾。各自取分為

正。若單有一眾。隨即攝偏屬。名曰互也。今時若施一

部。謂或時施僧者。下至一沙彌。亦得受。或時施尼下

至一沙彌尼亦得受。若施二部者。或時來僧尼寺。或

住其家中施。應鳴鐘集巳。分此物為兩分。一分與僧。

一分與尼。尼中無人。下至一沙彌尼。亦得取一大分。

僧家亦爾。雖各取得。須還本寺。各更鳴鐘集眾作法

分之。有若本施時。雖通二部。若唯僧無尼。僧得自攝。

不至沙彌亦得攝取。若唯尼無僧。下至沙彌爾亦得

攝取。以俱福田故。然雖得巳物。入其重物。要入常住。

今時得僧家作法。尼直依僧羯磨竟即分者。一向非

法。然於中復有邪正分別。如前巳辨。羯磨疏云。二部

僧得施者。以本通施故。無尼三眾亦總屬僧。無僧二

眾亦總屬尼。所以不計人數。而約部為二分者。由僧

尼位別。本主標通。望僧行施。故約部也。二眾互無互

得受者。據望福田通。僧義不異。若不互受。恐失福緣。

故開互取也。以心通一化。隨預僧海。咸霑受故。若不

法約現僧。無義可分。作法之始。還如亡物輕法。

五百問云有人施僧物乃至打揵搥不合者。案彼論

云。問有人寄物施一處僧。物至。後更有比丘來。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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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座。應得分不。答打揵搥應得。不打不得(文齊此述)。相承

解云。有施主施僧物。分時須打揵搥。後有客來。若及

前揵搥。即合得分。若不及揵搥。不合得分(未詳)。若有餘

䞋物本道人巳去後人應問等者。案彼論云。問曰衣

有餘䞋物。本道人去與後人。後人得取不。答應問主

人。本道人當來不。答言永不來。便呪願取。若言或來

不得取。活取犯捨。知死取犯棄。是僧物故(文直此說)。立云。

解呪願者。願某人在道平安吉利等。然後取也。言犯

捨者。由是迴僧物故。若死犯棄者。謂既死屬僧常住

今將入巳故夷。然相亦難知。可斥也。上來釋第三檀

越施衣義竟。

四明亡五眾物者。礪云。義同非時僧得施也。然在生

修道。仰衣物以資身。今報盡數終。無常對至。是以聖

人修長壽之果。而不養蕉沫之身。既死巳後處斷有

方。故於衣法之中。便解亡五眾物(云云)。

財是小人所利非大士懷者。大士謂菩薩也。謂大士

貴之以道。小人重之以財。故俗言君子樂道。小人受

財。況出道高僧。而塵累於衣食矣。出家濟遠者。擬救

拔三途六道。使離苦解脫。故曰濟遠。經勞涉樂者。謂

出家之士。能持戒一食頭陀苦行。修學萬德。動經三

大阿僧祗劫。此乃勞苦為因。故曰經勞。方證五分法

身。招涅槃之果。故曰涉樂。俗譽非慕者。謂俗中名譽

利樂。非所忻慕也。云何名譽。所謂過德而談。名之曰

譽。西京江村慈善闍梨。用六字為句。謂出家濟遠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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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為一句。涉樂俗譽非慕為一句。謂世間五欲之樂

及名勞非所慕也。然上下二士並預法流者。謂上列

二種人。一是高節銷然世表。一是情性未融。素非清

潔。此既根性不同。佛則制聽兩異。上根制畜三衣。下

品開畜諸長。雖分兩途。皆遵佛意。莫非俱修一實之

道也。上達立法以濟器者。立謂。依四依節儉之法。以

濟形器也。下達受法而隨懷者。立謂。順受開法畜長

等。與其受用。以隨其所懷也。俱須兩順佛法者。立明。

上列二種人雖復有異。俱順聖心。無違佛法。故言用

通一道淨行也。

並謂指南者。謂古來諸斷者多家。各自稱是也。濟云。

如漢時諸人皆作指南車。並不得體。或指西。唯張手

子作獨指南也。案書中。指南車起於黃帝。帝與蚩尤

戰於啄鹿之野。蚩尤作大霧。兵士迷於四方。帝以指

南車。以示四方。又云爾氏献白雉。還恐或。周公為作

指南車以送之。今尚方監北門中有指南車。車上有

仙人。持信幡。車行東西人恒指南。又云管仲所造。俱

呈至說者。謂諸師處斷異途。俱𩣝其妙。云我所斷是

有至到有趣指也。如序所明其例有六者。謂如上卷

十門中。列六師持律執見不同。

憍陳如死衣物直五錢者。案祇云。陳如每到時乞食

入聚落。得食巳。還至曠野牧牛羊家。時牧牛人婦。名

尸婆離。信心歡喜。供給乳酪。食巳還住處。便作是念。

用此苦器。久在世為。猒患此身。便持衣鉢。著一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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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樹下。以頭枕象團。右脇著地。一心不亂。即入涅槃。

時牧牛家。至時望來。敷床掃地。既過時不來。便自念

言。將非病耶。或惡虫所傷。即往看之。見樹下臥。謂言

睡眠。至邊立聽。不聞喘息。以手摩心。身體巳冷。便言

奇哉。便供養舍利。夫婦取斧斫薪。即便闍維。收其衣

鉢送王。王即平此衣。價直五錢。斷官言此沙門無常。

衣鉢還歸比丘。佛言屬僧。䟦難陀死衣物直四十萬。

兩金者。案十誦云。釋子䟦難陀死。衣鉢直四十萬金。

憍薩羅國王波斯匿言。是人無兒故。是物應屬我。佛

遣使語王言。王賜城邑聚落人稟。頗少多與䟦難陀

分不。王言不與。佛言。誰力故令得生活。是應分。僧力

故令應取。王聞此教便止。諸剎利輩言。是比丘與我

同性同生同剎利種。是衣物應屬我。佛遣便語剎利

言。汝等作國事大事官事。頗問䟦難陀不。答言不問。

䟦難陀不在時。汝作官事。頗待䟦難陀不。答不待。佛

言䟦難陀共僧羯磨。若不在時。僧不羯磨。是物應屬

僧。剎利聞佛此教便止。又有諸親族中表內外。皆言

䟦難陀是我如是如是親。此物屬我。佛遣使語言。汝

嫁女娶婦。會同取與錢財。頗待䟦難陀與分不。答不。

佛言諸與䟦難陀衣食分者。應得此衣物。䟦難陀。僧

與食故。是衣物應屬僧。親族聞之便止。

十種斷別者。前九無羯磨法。直爾取之。後一僧法取

也(一往言耳)。

如五分界內水漂死人衣隨見得者。案五

分二十一云。時有比丘。水所漂殺。衣鉢掛著界內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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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諸比丘見。謂入僧界內。應屬僧。不敢取。以是事白

佛。佛言聽作糞掃衣想取。

二入當時見前僧者。立謂。應作現音。謂當時現前人

也。十誦學悔沙彌死乃至守戒比丘死隨更互直取

者。案十誦云。佛語諸比丘言。有住處。一守戒比丘。一

被擯比丘共住。若守戒比丘死。衣物屬被擯比丘。若

被擯比丘死。衣物屬守戒比丘。若擯比丘來不應與。

如是一守戒二被擯共住亦爾。一守戒三被擯亦同

上。二守戒一被擯。二守戒二被擯。二守戒三被擯四

被擯亦爾。三守戒一被擯。三守戒二被擯。三被擯四

被擯亦爾。四守戒一被擯。乃至四被擯亦爾。次將被

擯作頭亦然。文中但明二種人。不明學悔。撿上下文。

不見此義。鈔意未詳。立云。守戒謂清淨比丘也。伹為

三人同住。互不相足。不得作法。即是現前直爾取也。

此三人同住。一人身死。衣物直屬二人。若納餘部。滅

擯人死物。入所親白衣。以生時不同僧利故。今無白

衣。故屬當時現人。又若守戒人死。其學悔滅擯同共

見者。各分取半分入巳。學悔等死例然。

三入同見僧如邪正二部者。立明。即調達為邪部。正

部可知。若有人死。隨其邪正自分。不合同法。礪疏。引

四分云。若背正向邪。物入邪部。原其本心。邪正路乖。

為是衣鉢隨意所往處得。若從邪向正。物入正部。律

文無此句。是略耳。又直據隨身衣。如前所判。巳外之

物。或可不定。十誦云。受法比丘。不受法眾中死。其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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鉢物。喚受法比丘還之。若彼不來取者。即不受法眾

中。作四方僧臥具。若不受法比丘於受法比丘中死。

反說可知(受法者。謂受五邪法耳)。立明。邪部歸正。正部向邪。未

至中其所路而死。屬所向之處。以心決故。若至彼部。

同不須論。一向入彼。私若邪部人。背邪向正。衣物猶

在邪部。物則屬正。正向邪亦爾。

四入功能僧乃至入同羯磨舉僧等者。礪云。此被舉

人死者。佛言隨所共同羯磨舉僧應與。諸師解此語

不同。一釋謂同被治人。所以爾者。治舉巳後財法不

同。何因死誰。又一解云。入賞勞僧。亦名功能僧。亮問。

此被舉人於巳無潤。何得望僧僧。是功勞僧既治他。

乃成損他。何名賞勞功能也。解云。約僧中自是功勞。

非望所治稱有功勞也。以如法僧治罸功故。但令當

時預舉羯磨。即有物分。故言隨所同羯磨舉僧應與。

僧祇不爾。故彼律第二十六云。彼舉比丘病。不應看

得。語親里看。若無常者。僧不應分其衣鉢。不應與。燒

身取其所眠床。以屍著上。衣鉢繫咽。曳床而出。唱是

言。眾僧事淨。眾僧事淨。棄野田中。於此人。不應起惡

心。何以故。乃至燋炷不應起惡。應作是念。莫令後人

習此邪見。若施牛人。斫材人。持此衣來施者。即作彼

檀越物故。受之無犯。

五入二部僧者。立明。即大僧及沙彌。為一部。尼家三

眾為一部。下文云。五眾前來者得與。即其事也。四分

無住處白衣家死等者。礪云。四分比丘在無住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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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有信樂優婆塞。若守園人。被應賞錄。若出家五眾。

前來者得。以物在俗處。恐用而獲罪。故入五眾先來

者得。無問重輕。入先來人。但輕物入巳。重物非屬人

物故。隨先來者處分。還入常住。以其先時依二部僧

得施物故。身亡之後。還入二部。若無前來。送與近處

二眾。唯取近處。不簡僧尼。賓云。古今諸師皆言。輕物

入先見者。重物則隨先見者處分。還入常住。今詳

不然。文云五眾先來者得。何處令入常住。但輕重

盡入巳。於理無失。若道路死。獨住死。私莊死。類如判。

若互在僧尼二處。即不同此。故十解互寄死者。有住

此一比丘死。是比丘衣物寄尼精舍。佛言。比丘僧處

應分。皆送與亡者本寺。若不知處。送與隨近大僧。不

得入尼寺。及以私用。下尼寄比丘亦爾。又住處一比

丘尼死。物先寄僧精舍。佛言比丘尼僧應分。以其二

眾並知法故。不同俗處。恐白衣損用僧物。故五眾互

得。今此二眾知法是不同。故須還依死處同類分之。

又以死處有比丘故復異。獨住死者。有人問曰。五眾

先來得衣作以不。有人云。不須作法。若須法者。一人

前至未得作法。須臾復有人來亦得其分。何得名先

來者。故知無法。有人解云。作法為善。文令與先來者。

隨先作法者與之。若爾既言五眾。下三眾有法以不。

答有戒沙彌。義合作法。若無戒者。義無有法。若准鈔

意。不須作法。又可亦須作法。

六入面所向處僧者。立明。彼有比丘。將衣鉢行向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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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未至彼。於二界中間死。佛言。隨所去處僧得。雖未

至彼。以決心去故。謂所向處僧界中得分此物也。又

一解。取死者死時屍面看東西之向也。恐此解非。忽

然仰面死。義即敗也。

祇中沙彌死衣物入師和上者。案祇云。舍衛城有沙

彌死。諸比丘問佛。此衣物應屬誰。佛言應屬和上。文

齊此述。鈔中解云。謂令和上分別財體等語者。此非

祇文。後人義述耳。首疏引僧祇疏云。言入和上者。令

和上分別師物入巳。沙彌物。應入僧作法。不必一切

入師。賓破此解云。文中判和上即令與僧。亦應五分

糞掃想取應非自入。今詳僧祇判令屬和上者。蓋是

賓師息訓也。若爾比丘身亡。亦應聽其師取。以同有

息故。答理亦應開。且就無教。判為不與。注云十誦判

問比丘者。立謂。沙彌死。衣物屬僧分之。同大僧死法

也。莫問有戒無戒。莫非形同法同。皆須依僧法也。以

同僧利養故。礪云。沙彌死者。此律無文。祇文入和上。

五分十誦同比丘法。今人行事多集大僧。同大僧法。

分之無妨。十誦憍薩羅國。有沙彌死。諸比丘不知云

何。佛言所著內外衣。應白二與看病人。餘輕物僧應

分。重物不應分。准此下三眾類皆同。然行事住依一

部。注云五分亦爾者。案五分云。沙彌死者。若生時巳

與人應與。若不與現前僧應分。

滅擯比丘死衣鉢付生緣者。礪云。此是犯重人死。有

其三別。若未擯者。多論云同於常判。賓曰。同清淨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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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也。二若巳作法擯。入親近白衣(即此鈔列此也)。賓述唐三

藏云。西方至今。猶行擯法。寺中若有一人。出外作重

罪巳。不許入寺。但令別人還其房。取衣鉢送出門外

與之。若在寺中作過。被人舉至僧中。勘問得實。更不

許還房。即遣別人至房。取衣物還之。駈出寺門。大眾

盡上門樓望之。欲勵其後人也。然西方人。執見心重。

一切道俗。知此僧被擯巳。盡不共語。不與往還。兄弟

父母亦不耐見。乞食亦不得。設復還俗取婦。世人男

女不共婚嫁。女不嫁之。但其被擯者。眾人自作田業

而覓活(云云)。三學悔死。十律入死時現前僧也。四分

云。若呵責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四羯磨人。及別

住之例。同清淨人死判之。

謂能寄人所寄處等者。立云。欲明亡比丘本住處。名

能寄人。言所寄者者。即阿難處也。言寄物處者。即阿

難送寄之處也。佛言屬阿難處僧等者。案十誦云。有

一比丘死。是衣物本寄阿難。其亡比丘在異處死。阿

難在異處住處。寄衣物又在異處。其死處。及阿難所

住處。並受寄衣物處。各言合屬我住處。佛言阿難所

在處界內現前僧應分。立謂。此比丘將衣物寄阿難。

阿難出行去。將此衣送寄餘處比丘。後時本衣主死。

三處共諍。謂本亡者住處。及阿難身處。又阿難所寄

之處共諍。佛判屬阿難身處僧得。由當時寄人故也。

若寄處不寄人者。物處僧得。

上來九種直爾分之者。深云。其十種分法不同。前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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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羯磨。直爾得取。即難云。如入同見二部及寄衣

處。則有多僧。理有羯磨之法。豈得直入此處。而別合

有羯磨分法也。第十一和清眾死者。礪云。謂是一部

和合清淨人死也。言一部者。簡其五眾前來者得之

文也。言和合者。簡非邪正二部也。言清淨者。簡非上

來滅擯被舉人等也。

三同活共財者。此是二義。言同活者。謂不同巳他多

少者。如兒想以巳之物。還如彼有也。言共財者。則是

互出互用。但共同一處。若死後各半分也。立明。若同

活死。其亡者隨身衣。必定屬僧。若餘物住在人多少

分處。將與僧分也。若共財者。謂無與師契。雖有此物。

若死若罷道。當對半分。今若互死。其隨身衣物。固然

屬僧。所有貯畜。各須半分。實非假冐者。立明。實非同

活共財。假冐云是也。

別活返道者。謂各自作活及罷道也。准俗制道巳著

之衣服巳用之器物者。立明。俗中法式亦然。若共財

之人。若是亡者。隨身衣服器物屬僧。餘物半分。

妄言取分能所俱犯者。立明。且如亡師臨終時。與弟

子相知。我亡之後汝可云共活。令汝多得我物。既作

斯計。弟子依之。今若得物。師弟俱犯。若得重物夷。得

輕物蘭。和上生前。不合斷他死後之事。由亡後屬僧

巳定。預斷不成。師弟俱犯。故言能所。師是能弟子是

所。善生經中亦有兩斷並據輕物者。立明。彼經中亦

斷得夷得蘭。然約輕物上斷之。若羯磨竟。攝入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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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望僧滿五得重。若未羯磨。望僧不滿五得蘭。

四囑授是非四句者。礪云。囑有善不善。不囑亦有善

不善。故有四句。俗態者意也。又解。秉常志不改曰態。

五百問中。比丘愛銅盌事者。撿彼論云。昔有一比丘。

貪著一銅鐃。死後作餓鬼。眾僧分物竟。便來其身絕

大黤黮。如純黑雲。諸比丘驚恠。此是何物。眾中有得

道者。言此是比丘貪著此鐃。故墮餓鬼中。今故貪惜

欲來索之。諸比丘即以鐃還。既得便捉。舌䑛放地而

去。比丘還取而臭不可近。復使更鑄作器。猶臭不可

用。以此推之。故知貪為大患。及慳衣事者。案彼論云。

昔有一比丘。喜作好衣。晝夜染著。得病困篤。自知將

死。便舉頭視衣。內起毒想。言我死後誰敢著此衣者。

不久便命終。作化生蛇。還來繞衣。眾僧轝屍。出埋訖。

遣人往取衣物。見蛇纏衣。延咽吐毒。不敢近之。即還

白眾。具說所見。諸比丘便共往看之。無敢近者。有一

比丘得道。便入四等觀。毒所不中。即往近之。語言。此

本是汝衣。今非汝有。何以護之。蛇即捨去。去不遠入

一艸中。毒出火然草。還自燒身命終。即入地獄火燒。

一日之中三過被燒。皆猶貪害。

注云如氍氀布帛

之例等者。深云。謂在匱中。不可得授。但得是囑。義同

於授。故曰是囑是授。三人物互現者。立明。或時人在

病者邊。物在餘處。或時人在餘方。物在病人邊也。或

俱不現是囑非授者。謂所囑人。在餘方。物又非現前。

但得囑。此是人物俱不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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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囑與眾多人最後人得授與眾多人最前者得

者。有云。計理而論。最後者得。但是違契屬病人故。

准此決犯等者。謂亡人先囑此人。遂不與。更囑與餘

人。亡人犯重。授亦如是。巳授與前人。更奪便重。

前浮漫者。深謂。若言死後則不成。事同前文中與我

死後造經像等不成。

唯三衣六物不應自處分者。立謂。未死不得離三衣。

若將與人闕衣。則得關衣壞威儀二罪。若生前與他

犯此二罪。若言死後與汝。又復不成。以死後屬看病

人。看病人若無德。則屬四方僧。僧祇若未付財或得

巳不作淨還置病人邊並不成者。礪疏云。祇律有三

句。初囑未與。謂病人語比丘。看我。當與長老衣鉢。死

後僧集分衣。看病者言。是人在時。言與我衣鉢。白佛。

佛言不應與。次句與巳而未說淨。還置病人邊。佛言

不應與。次句與即說淨。佛言應與。五分若生時巳與

乃至應白二與之者。礪云。五分若生時巳與。而未持

去者。僧應白二與之。此律不論無問將與不將。及淨

與不淨。若成一向與。不同僧祇但成直付。又異五分。

立謂。五分令僧白二者。以亡者與前人物巳成。但在

亡人邊未將去。今將去今將與但恐人疑。故白二與

之。又復上來預是囑授。皆須白二與之。以取當時僧

和故(未詳)。

不同共僧之法者。謂常住先負亡人重物。今將輕物

還。此物還追入常住。不得同現前僧分之。若常住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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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人輕物。今將重物還。要易取輕物分之。前句不同

此句。故曰不同共僧之法也。

若全無可得便止者。

謂常住既貧。雖負亡者物。無人為還。又無覓處。便止

不還無犯也。

十誦若比丘生時負三寶物應歸若三寶貸比丘物

乃至四方現前客舊比丘等者。案十誦云。有比丘。屬

塔物自貸用。此比丘死。諸比丘不知云何。佛言衣鉢

物還計直輸塔。餘淺僧應分。又有一比丘。衣鉢物為

塔用。此比丘。乃至佛言僧物計直還取現前僧分。又

有一比丘。貸取四方僧物私用。此比丘死。諸比丘不

知云何。佛言財物還計直輸四方僧。餘殘現前僧應

分。又有一比丘衣鉢物貸與四方僧用。此比丘死。乃

至佛言應取四方僧物計直還。現前僧應分。客比丘

舊比丘亦如是。文中直作如此說。注云依本而斷者。

謂依本貸時。為是重物。為是輕物。今索得來。依本重

斷也。若賖酒等者。案十誦云。有一比丘。賖沽酒未償。

便死。酒主從諸比丘責償。諸比丘答言。此比丘在時。

何以不責。酒主言。汝不償酒價者。出汝惡名聲。釋子

沙門飲酒。不肯償價。諸比丘不知云何。佛言。是比丘

有衣鉢物應用償。若無物應取僧物與償。何以故。恐

出諸比丘惡名聲故。賓云。律文雖此說。不言常住現

前之異。今以義求。取現前僧物。還之為勝也。又債息

異處有五句者。即十誦䟦難陀債負出息。合有五句

也。一衣鉢寄在餘處身在餘處者。謂比丘將衣寄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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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身在西寺死。二處共諍。佛判物處僧得。二負債處

死處負債處僧得者。有別人負亡人物。今既亡後。死

處與負債處共諍。佛判負債處僧得。三死處出息處

保任處保任處僧得者。謂比丘生錢與他。他得比丘

錢。此得錢處名為出息處。又有保人。今比丘。死後三

處共諍。佛判屬保任處僧得。不屬取錢處。又不屬死

處。由今時出息。若不還者。保人代出。今若死後。故屬

保任處僧分。有人云。此是出息與俗人。焉有別住處

比丘為保。即屬此保任比丘住處僧分之耳。四死處

質物處等者。此謂是亡人生時質。生時質處。名為質

物處。前人將物來質覓錢。名為取錢處。今比丘在餘

處死。三處共諍。佛判物屬本質庫處僧得也。有解云。

謂亡比丘有物。與別住處比丘收質。即收質比丘處

僧應分。然取錢處。疑是俗人取錢。若是僧處。彼應合

得。五死處取錢處等者。謂此句與前第三句同。准保

任處。當其執劵書處。前則屬保任。此屬執劵書。劵字

體。半下作分。曰半分(去願反)五句之中。義猶未了。故鈔

家自簡(云云)。礪亦云。以理推究。或不同彼。若白衣家

出息物。在彼人邊未得者。容准十誦。或依劵書等債

之。若物在僧住處。比丘亡後。並應隨處所在僧得。恐

不得。依劵書等。互攝此物。以其彼此俱是僧故。容將

此僧物。以屬於彼。

如初句斷者。謂隨物處僧得。不可屬於劵書處也(云

云)。如十誦五斷者。謂若也多人來諍不決。可依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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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斷之。或同前入處二寄者。立謂。如上阿難受寄之

文。或寄處不寄人。或寄人不寄處。隨寄斷屬。皆謂多

人來諍不決。可依此斷(云云)。

不信證者不應與者。

謂既非可信。又無好人為證。故不得與。

巳下定其

輕重義也。諸部未融隨情難信者。立明。如四分中一

切器皿入重。十誦明斗量。兩分輕重。為此等例。名為

未融。今則取亡人隨何律受戒。依部而判。則隨別住

何部行事者謂不委也者。是何部受戒。則隨今此等

常所行事用何部。可隨此部斷重輕也。此由貪故犯

非由教是罪者。立明。教中雖斷輕重不同。今則依當

宗受體則是。若曲情依別部。斷割知事。則親常住。引

輕從重。別人則私自利引重從輕。此乃自招罪罸。非

是教中有罪失也。

持律六種不同如序中列者。謂上卷古來持律有六

師各執也。今束此六以為三階。一則唯用四分。有則

依之。無則不明。二者先用四分。餘部義類兼明。三者

通用律藏。廢立正文。如先統師。多依第一門。如礪師

斷輕重中。一切瓮瓶不同。十誦以量限約。不問大小。

咸斷入重之。部部不同。非為此部不了。十三章門者。

輕重儀中。具依律錄。今此不出(云云)。俱夜羅器者。謂

鍵𨩲小鉢子等也。

此一家正斷亦無與二者。立明。此師依一部偏斷。亦

通無有差二也。不可道他是。不可道他非。不可抑奪

者。謂不可判將作。莫抑他理奪他理也。私云。此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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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列。輕者斷經。餘不列重。元不取外宗以會通。喚

不取外宗。名為無與二也。既依律斷。亦無由抑奪其

理也。

七種分之者。應是下文七門收束也。擗揲徐

擔等者。擗(必麥反)說文云。擗撝也。撝裂也。廣疋擗分。或

可是襞(畢赤反)。說文云韏衣也(音丘阮反)。廣疋屈也

毗尼母並取衣物在僧前遣一人分處可分不可分

乃至別相如彼說者。案母論云。何故名重衣。重有二

種。一者價重。二者能遮寒。故名為重。又云畢陵伽。為

國人所重。或施羅網。或象馬車乘。及作小寺等施者。

佛聽受之。如是等物。屬四方僧。何故復名重物者。前

明重物。就衣得名。今明重物。就物得稱。既有七門。今

即是初。

坐褥臥褥入重者。立明。此不問大小。但使兩邊是布

絹。中盛氈毛等。入於重攝。

氍氀長五肘入輕等者。立明。此要是純色。得為三衣

者故輕。若有班色。無問大小入重。若非班色堪為袈

裟者。雖未成袈裟卅入輕。乃至皮作亦然故開皮為

臥具者。立明。此皆約邊方無布絹處故著之。死後入

輕分。若如此土。皮三衣還合入重。故輕重儀中云。若

至布鄉。還不許服等(云云)。

綾羅入輕者。私云。如礪師將羅入重。今不然。下文令

著大價疎衣。及得鵝文衣令著。故知羅衣入輕。文中

不明了者。有人云。天人正明此義。言貴價衣。還是袈

裟但價貴耳。非俗人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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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種腰帶者。立謂。一是禪帶。如上云善助者是也。一

是腰帶也。毛𣯟者。字合並邊著毛(布莽反)。謂毛布也。字

林云。罽之方文者。曰𣮧氍。二形同。字苑作氍㲣(強朱反)。

下(雙朱反)聲類云。毛廗也。釋名作裘被。通俗文織毛蓐

曰[(夾-(人*人)+((人/人)*(人/人)))*毛]毹。細者謂毾㲲。廣疋云。毾㲪毛有文章也。釋名

云。施之大床。前小榻上。所以登上床。因以為名。

若真緋等判入重黃白不應入輕等者。立謂。此是難

破古人義也。古人獨判緋紫入重。今引黃白等來難

(云云)。若爾氍氀佛制入輕不云色等者。立明。此是為

古師作難意也。汝既不許真緋等入重者。然氍氀律

中唯明量。不明其色。汝何故將班綺者入重。純色者

輕。故知班者入重。我今緋紫。如何非重。故知但是得

著入輕。不得著用者入重。故將非紫類。其班氍一種。

俱不得著。何判一輕一重。此是古師有此計也。

含稭者。立云。稭(皆音)謂是麻苧帶巠也。應師云。稭(公八反)

或作禾邊著吉。或草邊著木。說文云。稭禾[亭-丁+木]去其皮

祭以為廗。

連袋者。私云。如北地驢駄上袋是也。兩

頭縫塞中央開孔者是也。長袋者。盛𥝳塵用也。

切俗服裙襖之類巳壞色坼破入輕者。謂雖是俗衣。

既先坼破。又如法染竟故入輕。此謂先坼竟。非今始

坼。須知。

繡綺鉢袋者。近見大德內中多得出。純以

繡作。直五六貫也。皆合入重。

並謂純造物具乃至非謂所造之物等者。立明。此言

破昔人執義云。一切作器。及所作者皆入重。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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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言入重者。謂是能作之器具。若所造者通輕重也。

戶䤵者。字合木邊作非(蒲皆反)。謂木闇門戶者也。

者今時俗婦績器也。筥者又作[竺-二+旋]同(力與反)。又作(紀與反)

字林云。筥箱也。飯器受五斗。

入楞伽為割截畜四寸刀子者。立謂。西國南海有楞

伽山。此經從山作名也。佛入此楞伽山中說此經。文

中開用刀子。頭如月刃也。

數珠入輕別屬等者。此

物隨身助道有益。念誦錄心不散。所以開許入輕。

若無法者僧家摘取入常住者。立謂。亡人在生時。若

依眾房三時各分此房。不合處斷。既生時畜別房。不

通三時。名無法也。死後僧家摘取。

赭土者。字合赤邊著赤(即也反)。三蒼赭赤土也。土邊作

者覩。非此義也。

簏韋者。生皮曰革。熟皮曰韋。謂熟鹿皮也。下熟韋則

是雜熟皮也。

平靴斜靴者。立謂。是俗人靴。一向入

重。平靴雖頭平而𩍓大深者。亦入重也。

紙筆墨者。

立謂。若本擬附道。記錄經論則輕。若本為俗務。或積

之博販。一向入重。

唯是器用者。私云。若輕可隨身入分。若重大與常住。

若隨房用者。更無改轉。

非人畜所須者。器皿資具

本擬供身。人既不須。何勞貯積也。

僧伽藍人者。立明。如畢陵伽別有小寺子也。比丘若

死。此淨人等入重。所有私物不問輕重並入私巳者。立

明。即是入其奴私巳也。若僧家奴婢死者。此下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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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家奴婢亡其物所屬等也。衣物與其親屬者。謂入

其亡奴親屬也。若無者。謂其亡奴。若無親屬者。物入

常住。私奴死者。上是明僧家常住奴。今下明此常住

之奴。有私即是奴奴。若同衣食所須乃至隨任分處

等者。謂其主奴先與其奴活命。如既死。所有衣物。任

其主奴自取也。若不同活直爾主攝者。謂是上課奴

婢也。其奴若死物。屬其妻子。言直爾主攝者。謂常住

奴雖別養。然但令上功即是輸課奴婢也。無者同僧

院內無主物者。謂此奴奴若無妻子。同無主物。此物

追入常住。事同客僧遺物。名無主物。合入常住。注云

若僧供給則不同之者。謂常住僧先來供給此奴奴

也。名為僧供給。則不得將物入親。須入僧也。

母論若有奴婢應放去者。此謂比丘生前養奴。比丘

身在。可須放也。若不放者作僧祇淨人者。謂先若不

放。死得入常住。名為作僧祗淨人也。注准此放去謂

賜姓入良等者。謂解上應放令去文也。注云後終依

律者。私云。謂若賜姓入良則放去也。若不然者。比丘

終後依上祇律後文。斷入常住。作僧祗淨人。故曰後

也。指前祇文後語也。

請食巳命過同衣分法者。此食還入重。伹是同其亡

人衣物來僧中。分別重輕耳。

三者通用律藏者。正是第三師所行也。文義廣括如

別卷述者。立明。如重輕儀中也。且依第二者。立明。依

上三師斷中第二師也。正取四分兼用他部。依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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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足得行事也。上來長科七門。是第二師義也。

上來七段不同。總釋第六衣物輕重門竟。從此巳下

正明第七具德賞勞之義也。四分六物者。三衣盛衣

器襆等者。立云。此六物。諸師解不同。若并部願師。合

三衣為一。盛衣襆為二。鉢是三。袋是四。坐具是五。針

筒是六。今南山不然。云盛衣貯器自屬三衣鉢也。勿

數。但開三衣為三。并鉢坐具針筒是六也。若准十誦。

論水囊除針筒。故十誦律二十八云。六物者。三衣。鉢。

漉水囊。尼師壇也。礪云。此上約僧明六。尼應有八物。

亦有解云。合五衣為一。離盛衣并貯器為二。及鉢坐

具針筒是六。此即同僧數也。若離五衣為五。盛衣貯

器隨衣鉢合論者。并坐具針筒。此則僧六尼八。任意

兩取。德物具缺。四句者。一德物俱具賞。二德具物缺。

三德物俱缺。此二句。隨意商度。四德缺初具不合賞。

隨德有無取物量行(去聲)。謂量其看病人德行如何。為

具不具。和僧量准與也。事情通敏者。敏由達也。欲明

看病有勞雖不具德。若都不優及。量賞少許。後則無

人看病。情事擁塞。無人行也。今既優恤而賞之。事情

兩通。故曰通敏也。又解。亦可德雖不具。和與者。事情

得通。無德不和而與者。情事則不通也。

尼中三人得餘四不合者。謂尼病有七眾看。伹尼及

式叉沙彌尼三人得。僧及沙彌俗中二眾。此四不合。

此謂勞不滿故。僧及沙彌無按摩等勞。俗無有說法

勞也。應與一人而屏處分者。謂有眾多人看病。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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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不知賞誰。今科與一人。令自於屏處分之。按祇

文。亦將衣鉢賞勞。并與所受殘藥。

外界看者亦須

賞之者。雖是外界安居。來此看病。勞不賞。事絕優矜。

其人德具。理合與也。

上釋賞勞義竟。巳下第八正明分之時節也。十誦諸

比丘在屍邊分衣屍起護衣者。按十誦云。憍薩羅國

有一住處。一比丘死。僧在死比丘屍前分衣鉢。是比

丘動起。語諸比丘言。諸大德上座。莫分我衣物。諸比

丘不知云何。因白佛。佛言莫即於死屍前分。若死屍

巳去。若僧在異處應分。如上依法集僧分之者。如上

卷集僧法中也。濟云。此分亡人物羯磨文中稍繁。謂

第四句中還牒緣。復牒本。望餘羯磨。第四句准單牒

本。不重牒緣。唯亡人物羯磨中則云。誰諸老忍比丘

某甲命過等。計理。應言誰諸長老忍。僧今持是衣物。

與比丘某甲等。思之可解。此蓋應是譯家闕前削也。

若五人者得作賞勞分衣二法者。礪云。若五人巳上。

具用三法。謂賞勞白二。差分衣人白二。付衣攝物

白二。律文伹有兩个白二。無有差分衣人白二。今准

義合有。如分粥等。亦有差人羯磨。若四人者。直行一

法。三人巳下對首心念可知。又若四人巳下。隨作對

首心念三法竟。然以衣賞勞。無別有法。直將衣付也。

又此分亡人物。約人多少者。謂僧眾多人一人也。僧

中復有二別。謂四人五人法即隨也。若四人者正得

用直分一法者。私云。不得差分衣人法羯磨中。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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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是衣物與某甲等。伹得作直分三人口和賞勞等

耳。若作僧法。雖作法巳。衣未離處。更有人來。仍須更

改作法。若一人心念巳後。人來則不得也。

前集財巳後鳴鐘召等者。此分亡物。及非時僧得施

羯磨。與餘法有異。若結界說恣不作相者。止得失法

之𠎝。但使界無別眾法得成就。若食僧食。要必作相。

縱界不集。亦無過。今此一法。義須兩其。要須鳴鐘。又

須盡集。不同常住。注云律明六物准論不必須集者。

立謂。此多論文也。下文自出。勝云。准律中捨文。列三

衣六物名捨。若准多論。三衣六物餘處者。索來此賞。

若此德不具。即隨彼分處。故曰准論不必須集。有集

不集。故言不必。

如上處分者。有則相當還。無則交落還也。此乃自伐

其功者。案尚書注云。自功曰伐。自賢曰矜。有云。自尊

自高名為伐德。若結不結隨意者。謂僧得自在故也。

與衣則是語。不與衣是不結也。此言出於四分說戒

犍度中。初制結說戒堂。說戒時。有住處。布薩日大僧

集。而說戒堂。小不相容。諸比丘念言。世尊制戒不結

說戒堂。不得說戒。今當云何。佛言僧得自在。若結不

結隨得說戒。今取彼文證。若與不與在僧中也。

云應取常所服用一事賞者。立謂。是亡人平常服。三

衣及鉢袋者。與賞也。注云若三衣盛三襆得與者。立

謂。一衣有一襆子。今盡將三襆與也。

上釋賞勞義竟。巳下明分於輕物也。或臨時口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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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羯磨違法通得者。私云。諸師不許此義。要須差分

衣人等。故律房舍法中。差分房舍人。後云差分衣等

亦爾。故知須差。礪疏。亦令作法(云云)。今言違法通得

者。求律文意。須作羯磨。差分衣人。今若臨時口差者。

不作羯磨。但是違法。理通得成。故曰也。賓云。南山言。

不須差分衣人羯磨。計理亦成。今章雖不許。自是一

意。計理並通。差亦無失。不差亦成。古來羯磨中。唯出

一个分衣白二也。大疏中不許。云要先白二差分衣

人也。

沙彌法等者。立明。謂此人無德。不合用羯磨差之。但

得依沙彌口法差之。令分衣也。謂如差沙彌時。不得

秉羯磨也。注云故須通博用和現前者。立謂。博換也。

亡人三衣六物。既在餘處。今看病者不具德。不須追

彼物來。伹和取現在物賞之。謂將此現在物賞之。謂

將此現在之物。以博換彼六物處也。濟又解云。通博

者。謂看時機進否。量功勞。合賞不合賞等。須追情地。

須善閑通塞。博達時務也(前解非)。十誦沙彌死所有內

外衣者。立謂。上下二衣。一當鬱多羅僧。一當安陀會。

故云上下二衣也。

注云律中文少不具者。私云。律

中不出此分亡物羯磨。但於分房舍羯磨下。注云分

亡人輕物。加云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

還與僧等。今故准用非時僧得施文也。依此鈔文。但

令知事人互跪僧前。作分衣人等。

凡智不過聖心者。謂凡夫智慮豈勝聖人之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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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私營佛法不合者。出外乞藥。多為病人。供僧使役。

此緣眾事。雖身在內。理合與他。私自經營。灼然不合。

次明與沙彌淨人四分若僧和合等乃至四中與一

者。礪云。若僧和合。應等與可知。或應與半者。謂比丘

得全。沙彌得全中一半也。言三分與一者。比丘得三。

沙彌得三中之一也。賓云。沙彌得全中一半者。大僧

得二十。沙彌得十也。乃至四中與一者。約四十文。沙

彌得十。大僧得三十也。有人迷此語。乃言但約三十

文作之。大僧得二十。沙彌得十。與前得半何殊也。故

五分云。一比丘與三沙彌。亦同此也。又前與非時施

中云。分作四分。三分與比丘。第四分與下三眾。即是

一比丘。與三沙彌也。

淨人五中與一者。礪云。僧伽藍民。雖可非僧。於僧勞

故亦須與。道俗差故。復異沙彌故。四分與一。或都不

與。即不應分。此四分文明斷。云若不與淨人不應分。

其女淨人。若與不與。解亦不同。或言僧寺不合畜女

淨人。故不應與。或言既一種供僧有勞。何為不與。任

時和僧。古師皆言。僧得施物。淨人合得分者。約分時

在界內者得。出界不合與分。賓云不然。處其本意。為

供僧有勞故。佛令與。今為僧使。出界有勞。判言不得。

在界安座。倒令與分。故理不當。故今正斷。無問界之

內外。有勞皆得也。

至時誼笑一何顏厚者。是耐羞之貌也。不惟終始等

者。立云。不思惟佛元制意。名不惟始。不悟自身。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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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無常。名不惟終也。

注云有人無想不成者。有人

在界合召。齊來眾集。眾集在房。豈成法事。

上釋僧法分衣義竟。巳下正明對首之法也。毗尼母

云。一相應法者。私云。只是心念法也。

無妨彼此俱

攝者。立明。律中不顯非衣之名。今古諸師各執。有言

是幡蓋。或云革屣囊鉢囊等。或云是衣財段。今則通

會。亦應無在。既非衣俱攝得上物也。謂非衣之名。俱

攝二邊之物。故言彼此也。故律中比丘取尼衣犯提。

開取尼非衣。謂袈裟之外曰非衣也。又律下文云。比

丘多得衣。不知與尼何等衣。佛言聽與尼非衣者鉢

囊也。又白色三衣戒下云。非衣不作淨者吉羅。革屣

囊鉢囊帽袜等。

亦不得尼眾分也者。謂既是寺莊物。屬本寺僧分。不

同在無住處。五眾中先來者得。以是俗處。恐俗損僧

物。隨五眾先具者得。注云寺無僧法者。謂無眾食布

薩三時分房等(云云)。

五眾先來得者。恐俗人外道。

浪用損費僧物。失本施主之福。以五眾俱是福田。佛

開先見者取。以不損本主福故。

若比丘與尼同主隨所同眾各分之者。上雖五眾先

來者得。今若僧尼同至。不得依前。若亡者是僧。物屬

僧。亡者是尼屬尼。情遠近者。謂隨情送遠近常住處

也。便將衣別受不與同界比丘者。立明。有比丘為他

持衣在道行。衣主命過。彼蘭若界內有僧。不共分。而

將入巳犯越。祇文如此。准四分合犯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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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注云不成有比丘無想者。謂同界有比丘。須作法

分。今自入巳不成法也。言不與同界者。隨作法自然

界內有僧。不共分也。又解。有比丘無法者。謂界內既

有比丘。不喚來共作法。但自攝入也。不與他共作法。

故曰無法也。若作羯磨巳量影。乃至客來。知在羯磨

前後者。礪疏。於此分亡物。或俱死。或值羯磨。有四句

料簡。是中值羯磨。或俱值應得。餘二句不得物分。

若遣人來應與分者。深云。此四分許得。諸部不得。故

知須自往取方成。故下注引祇云。為往取者。應是同

活耳。諸部結犯不云得成者。首所引十云。若持僧得

施物。出界犯吉。應與異比丘共分。五分云。僧得可分

衣。一比丘持至戒壇上羯磨受。佛言不應。犯吉羅。現

前僧應分。若准僧祗第三卷盜戒云。比丘持亡人衣

出界心念。或三語取。佛言越毗尼。注云祇受衣如法

或是同意者。立謂。引祇文。決上四分文。若遣人來應

與者。謂是同活等人。不忍自來。令人來取自巳衣分

也。非謂將輕物依次分也。或可先在界內。合得衣分。

今為移向餘處。遣取應得也。上言諸部結犯。不云得

成者。謂但遣使取不得成。不廢僧法自成也。

問將亡人物入界內比丘不知還將出界等者。謂如

有俗人。持無住處亡比丘物來。送與僧界內。有一比

丘。見問言。是何物。答亡比丘物。比丘知巳。名為先見

者。即引之出界。不使界內人知。至內蘭若處。或道中。

如法集僧分之得成也。由當界內不知。又往蘭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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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同集。故成也。分時同法者。立謂。向彼處當界。依

法集僧分之。故得成也。

四分律鈔批卷第十二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