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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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設。若據理佛能為設教人。教却是所施。今云能施

者。但對所教之機說也(云云)。教主窮機之人者。教主

是佛。佛在人中。或道後得智中。能見一切根機者悉

基。故曰窮機(云云)。推此又此所為之人者。又重也。推

者尋也。所為即六群十群等是也。人惟應藥之器者。

玄云推者想也。想於六群等緣起之人。並是應如來

教藥之器。或可惟字惜訓是亦得(云云)。所以藥病相

扣。所以兩字。躡上而生。由前教主。窮達物機。故無虗

受之損。藥即教病即機。相者相當。扣謂扣擊如洪鐘

之待扣。義類相常。隨彼病緣者差別也。利閏無方者。

謂利益閏及。方由比也。更無比故。如前六群等類。從

制巳後奉於教藥。不敢有違。利閏之門。不可比喻。故

經云。應病與藥令得服行。乃至見聞。無不蒙益。此段

鈔文都有六句。上二句原教窮機。下四句推機應教。

言豈可至也者。結歸難斷意也。謂上重輕之意。皆是

大聖在日。觀機援法。或重輕佛智所宣。豈可以凡夫

情懷言論。測度得知當初所制之教。故云豈可(云云)

言雖至成者。雖然兩字。縱奪之詞。若縱之則重輕教

旨難知。若奪之亦有得知之理。問據何教有得知之

理。鈔自釋云。重覆覈共遠標實。被於來𧜟重爯也。覈

者研覈。又實也。遠謂遠謂遠詮。標者表也。毗尼之教

軌範僧尼。萬二千年。咸皆有分。鈔主披覽研覈尋求

文意。故云重覈等(云云)(上依文記解)。又宗云。標者示也。意

道。此之律教不局佛在且期之間。實亦有心標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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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至于今日也。實被裔者。被由及也。來者後來。裔者

苗裔。又云衣襟下垂訓裔也。又云。子孫相繼曰苗裔。

今師既乃推求文意。即知此教被及未來。所以亦有

得知制教重輕之道理。若爾便請引教證之可引鈔。

答云在文自顯。何假證成知制教重輕之道理。若爾

便請引教證之。故律序云。時世飢饉乞求難得。目連

縱運通往北洲。取自然粳米。佛呵云。汝有神通。可爾。

諸神通足。又復如何。目連曰。我以神力接之令往。佛

言。汝若在世可然。未來比丘。自無神通。又無他接。招

世譏嫌。便云。不如佛在世時比丘等(云云)。又律文列

十利。最末後云。令正法久住等。此皆是在當部。律文

中自顯。所勞更引別教證成也。二依位證明中言今

至七者。謂上再覈覆覈前文通被末代。今日僧尼。既

皆有分。亦可序述裁量。又云今序斯大略。大以簡小

為義略。謂綱格之談。不越七般輕重。收之皆盡也。

一興厭漸頓者。此有多種。一約受捨以明興心。受中

漸頓。但受五戒十戒名漸。一切皆受為類。又厭心捨

中。有漸有頓。捨具戒作沙彌是漸。捨具戒為白衣為

頓。次就持犯四行。約起心明者。興心成二持。厭心成

兩犯。人眾惡皆斷。諸善咸修。名二持心頓。少分斷惡

修善。是二持心漸。眾惡皆作諸善悉止名二犯心頓。

少分作惡止善名二犯心漸。漸即教意輕。頓即教意

重。一切興厭漸頓。皆在此明(上依復云所解甚為雅當)若依繼宗

記中。將制戒以辨。據喜犯者為興。希作者為厭。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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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名頓。罪輕處名漸等。廣釋如彼(云云)。今詳。此說却

成第二結正業文意。與此稍乖也。二結正業科者。謂

僧尼各有五篇。名為正業。簡於因業。前前重後後輕。

如殺人結夷正業。殺非人結蘭五業。此蘭雖非開五

篇數。且是根本罪也。殺畜結提正業。又如一女境上。

自有五種輕重正業科。如與其行婬結夷正業。摩觸

結殘正業。同行同坐結提正業。蘭若難處受食結提

舍尼正業。共作務非儀減結吉羅正業。皆前重後輕

也。三報果不同者。謂過去脩因。感過去因名為報果。

約男女報。既不同為僧為尼。亦有差別。立教致有輕

重。如僧報強故。但一部中受戒懺罪。捨戒後。許七返

重來。夏中有緣。開三法受日。教意即輕。尼報弱故。須

二部僧中受戒懺罪。捨戒後不許重來。夏中有緣。但

開清七日。教意即重。又如僧漏失得殘意教重。尼得

提教意輕。僧摩觸得殘教意輕。尼得提教意重(云云)。

四攝趣優劣者。約所對境明輕重也。如人趣優。殺盜

皆夷。教意即重也。非人次劣。殺盜皆蘭。教意次輕。畜

趣最劣。殺提盜舌。教意最輕也。五起情虗實者。此對

所為之機情之虗實也。實即輕虗即重。如自知得聖

是實。許向同意比丘說不犯。若向未受具人得提。教

意即輕。若實無所得。自稱得過人法誑他。是心虗故

結夷。教意重。又調達五邪三寶。心虗故違諫。得殘即

重。利吒比丘。說欲不障道。以心實故。違諫。結提即輕

故。六開制互立者。此所為之據起四迷與不迷。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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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輕重。如境想五句。初句心境相當結五篇。根本

即重。下四句心不當境。境不稱心。伹結方便。教意即

輕。就後四句中。且約殺戒說。如人非人疑想二句。是

[利-禾+湆]境。非人疑想是開心。後二句非人人想疑。非人是

開境。人想是制心。一切境想句。皆如此例(云云)。及如

壞生戒。無淨人時得自淨菓。是開即不制。有淨人即

不許。是制不開。又如離衣戒。從外婦會衣入界。不得

聽捨衣。是開輕無制重。入界得。即不許遙捨。是制重

無開輕(一切開制並在此例)。互立者。遽互而立也。開輕中無制

重(云云)。中無開輕等。是互立也。七約行彰異者。前六

皆約一事對教以明。今所被機所為之行有異。辨輕

重也。如諠靜一儀者。氣事解也。諠謂聚落。靜即蘭若。

如上行居蘭若。許六夜離衣。教意即輕。中下之流居

聚落。聚落無難。一宿離衣即犯。教意即重。又如上行

人制在塚間樹下。三衣一益。教意亦重。中下根。久許

住房舍。畜百一諸長開結淨厨等。教意即輕。若對犯

以明。上行人罪輕。中下人違教罪重(巳上七例湏有輕重意知之)。

第三結云。凡此諸例。凡者不一。牒上七例。懷者情懷。

即佛情懷之中。本制教有輕重者。莫越斯七也。據斷

之宗體者。宗謂宗主。體謂綱骨。今師既披尋律藏知

此教。被於未來。遂作七例。[打-丁+(耜-耒)]之得知佛制之本懷。今

時處量。依此以為宗主。恐條流未委。特立此開門。為

大綱也。

第三門。初標次釋。初言第言至意者。先辨來意。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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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輕重兩意。為四分處判之宗。然須識宗歸宗判處。

故以辨也。釋名者。對謂能對之人。即處判之主事。即

所對隨行之事。眾自共能所雙彰。故云對事也(諸記之中

皆對前七例。輕重之事。此釋恐成局也)。約教者。有兩釋。搜玄約當宗之

律教宗。記中約五部不同之教。今意取前解為正。所

以爾者。前來第一門中。云唯就當宗以辨。又第二門

七例。亦但據當宗。此門雖通辨五部。辨不同究理尋

文。亦據四分律教受隨相類。縱明外部。亦是傍兼。故

知唯局本宗處量斷割。思之。

釋中言自佛法東流幾六百載者。自從也。幾(音祈)近也。

後漢永平十年丁卯。至唐武德九年。巳經五百五十

九年。近於六百。此以甲子排之(有處說云。五百六十四年。欠三十六年。不

滿六百。未詳也)。載者唐虞曰載。唐是陶唐堯氏。虞是有虞舜

氏。又時之終。皆載於簡冊故。又釋十數之終曰載。則

顯數有始終也。又周時曰年。年者禾下千千犯也。謂

禾犯於一熟故。夏時歲。歲者星名也。故儒書云。東方

甲乙木。歲星十二月一度轉。南方丙丁火。[(火*火)/ ]或星六十

日一轉。西方庚辛金。太白星三十日一轉。北方辰星

不轉。中央戊巳土。鎮星三年一轉。謂夏時取其歲星。

周天一匝。氣候改節。故云歲也。高時日𣏌。𣏌者取其

祭祀時候一改。子孫追其先祖。以為祭祀之節。今文

中云載者。隨言取便。亦無別理也。言諸師至說者。此

明四分律流行時。古德迷宗判處之失也。故羯磨疏

云。自金河巳後名教互張。然諸講士。偏競不倫。各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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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宗尠懷通量。僧祇大興。關內十誦江表流行。雖有

沙門曇諦。念得四分羯磨。本來律本來至江表。關內

康四分羯磨。各用僧祇十誦。以為隨行。非准宗骨顛

倒。亦乃緣急。隨情使受隨相乖。名為穿鑿。名謂巳判

為是。化斥為非。故云判是非也。競封同異者。競者爭

競。封者執也。競執依四分羯磨得戒是同。名執小誦

或僧祇以為隨行是異。其數頗多。故云不可稱說。言

良至趣者。出異執之所以也。謂前來判割是非。競封

同異。為於何取。可引鈔文。通云良由巳下(云云)。

良者多也。實也。由謂因由。尋謂討尋。宗謂宗途。旨謂

意旨。玄云。不識五部之意旨。致使隨行。行事昏闇乖

受體。依四分得戒。隨中依僧祇。通衣護衣。不許轉敬。

受事訖日出界。四錢三角成重。或依十誦癈淨地八

十小錢成重。受七夜并三十九夜。受戒時和尚破戒。

或不現前。黃門為和尚(云云)。在十人之外並得。或依

五分。直聲念戒等。總是昏於本趣也(有解云。不識成論是四分宗旨

多論是十誦家宗旨。致行事昏於本趣者非也)。

言故至責者。勸季師承也。由前昏闇不依宗途。今須

明閑方識本趣。故須兩字。躡上生下。學謂習學。師謂

師承。故儒書說。古有董遇字學真好學。常言三餘之

意。冬是歲餘。夜是日餘。雨是政餘。此之三途。可以為

學。又易星而知之者上矣。學而知之者次矣。又云。玉

不琢而不成器。人不學而不知道。終日不食。終夜不

[穴/侵]。以思無益。不如學也。又如項託七歲。為孔子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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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興洙四三學士。以師夫子等(云云)。必約經遠者。謂

非一時半日鄉(音釣二十時也)。而巳。須積日追功。所以儒有

三冬。佛開五夏。如漢時有東方朔字夢蔓。倩三冬而

學。學通萬卷之書。五音六律。陰陽異術。悉皆周備。佛

教之內五夏依師。如南山大師聽首疏二十遍。五部

律教。及諸經論。凡不精通。方能執持律典。佩帶真正

之文。既如本異宗計。不同依宗行事。方無疑滯。毀呵

也譏嫌也。豈可也。淪沒也。小笑曰嗤。形言曰責。免遭

呵毀譏嫌。亦不倫沒。於嗤笑責及之地也。

言今判至隨者。正辨依宗判處也。還約其受體者。須

依本受。以明隨行也。言體既四分而受等者。謂且此

約此土僧尼。於曹魏之時。因曇諦三藏。念出四分羯

磨。納戒在身。隨行之中。只合依承四分。不合以十誦

僧祇五分。判四分宗之持犯。故曰豈得明隨(此且約一面說)。

若更通釋。如依十誦得戒。亦須自依十誦。以判隨行。

若依祇五亦然。但名。歸宗途。莫令混亂即得(云云)。

言猶恐至痴者。猶尚也。謂前約事通說。須依本受明

隨。猶恐後來學者。未能曉明。故更再垂指示也。言大

綱者。即處判之大意也。謂輙將下。正示分齊也。輙者

專擅也。古人以僧祇十誦。為巳所學者。判他四分受

體持犯。葢是曹魏之時。僧尼雖依曇諦念出四分羯

磨得戒。未有廣律本流行。至東晉時後秦弘始六年。

弗多羅。初翻十誦。盛行江表。至十二年。方譯四分律。

其時全未有人流傳。至東晉熈年中。又翻僧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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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內古德。皆學十誦僧祇。為巳所學者。依僧祇判

四錢三角結重。許其通夜護衣。斥夏中受事說日出

界。或依十誦七夜三十九夜斷盜約八十文。元魏以

前例皆如是。後因法聰律師。忽考戒體。元興知從四

分得戒。方改前迷。如歸本趣。南山或恐今時猶有類。

所以重更示也(云云)。脫罹𠎝失其唯不學愚癡者。脫

者忽也。罹遭也。𠎝罪也。意云。儻有如斯錯判。皆由於

教。未明不曉。本異二宗緩急。是非意旨。所遭罪失。皆

是不學無知等。問或有學十誦者。判他四分銅器入

輕。望損常住義邊。莫不犯重不。答有兩解。一云不犯

重。謂無儒偏心判與還。准律教為憑。但得不學無知

枝條罪也(上依搜玄解也)。二云犯根本說。更加不學無知。今

詳二解之中。初釋為勝。後義違鈔不取。

言今至觀者。結成通格也。標今異昔通者總也。格正

也。於此一部文中。立二般定格。前二十九篇。四分律

師。行四分事之定格第三十篇。四分律師。行他部事

之定格。較由明也。寶云。車後橫木名較。較正也。准者

准則均平。又准的也。通明五部學人。以此判處。一門

共成明。則須依本受明隨。以判持犯也。一披者。顯不

再展此門。即條即領。披此一門之條。知下諸篇行事。

本異宗別。如裘之毛。此門如裘之領。釋者解也散也。

然是也。大觀者由明也。易有觀對大明之象。尋此一

門之條。見下諸篇行事大意。如懸明鏡。在於高臺。似

登高山。望見萬物。無不分曉也。寶又釋云。觀者按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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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道流住處曰觀。亦取登昇著望之[菧-氐+里]。如彼述之(云

云)。

第四門文二。初標以釋。言第五意者標也。謂前門巳

明處判。須依本受為宗。今或本受宗中。文義未周。須

准用於他部。然其引用取捨有准憑。故立此門。以為

軌範。故以辨也。問前既斥古迷宗判處。將異部明。隨

今此 立此門。以為軋範。故以辨也。復用外宗與昔

何別。答不然。前是棄本從末。當律自有不依此。先准

當宗足為處判。若宗中欠少。方引他宗。亦取義勢相

關。緩急相類者。以為補益故也。釋名者。諸者不一也。

部者類也。除四分外。五分十祇。并大小乘隨經隨論

記傳。凡有說律之處。與律相應。皆含在諸字中收。部

類均等。通引用也。

釋中言統至文者。統由通也。通明一大毗尼教藏。佛

在日對機所制。雖未詮上文墨。且是一藏毗尼。佛滅

後結集之時。詮上具文。亦是大教藏之教。結集巳後。

百載之中。五聖任持與上不異。故云本實一文也。言

但至立者。但者專局之詞也。悟者悟入也。根機既殊。

悟入亦別。是不同也。諸計即五師惜計。因鞠多下。有

五弟子。情見不同。所以分或五部也。岳立者。山嶽也。

約字釋山下安獄。管攝鬼神之所。有一百二十川原。

纔巖峭峻者。封為嶽也。即此方有五嶽。東嶽泰山在

兗州。南嶽衡山在衡州。西嶽華山在華州。北嶽洹山

在洹州(今改為鎮幽定州。以避國〔譯〕)。中嶽嵩山在洛州。寶云。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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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云。五岳在此方。五師分部在西土。彼無五嶽。何故

言岳立耶。今云不然。分部雖在彼。制鈔且在此土。時

舉此方五獄。類彼西國五師。或可五數是齊。故舉為

喻。謂彼五師頓起各競。情見不同。如此方五山爭高

兢聳故(云云)。

言所以至典者。釋成別之所以也。樂欲者。即五師受

樂悕須之心也。成立巳宗者。成五師自巳之宗也。問

既隨樂欲成立巳宗。未審向何處取文。鈔答云。競秤

大眾之文等(云云)。競者爭也。採拾也覽也。摩訶僧祇。

此云大眾。即八十誦。約法為名(非謂大乘之大眾也)。用集一家

之典者。如薩婆多。於大藏內。取情見之文。用集為十

誦一家之典。餘皆此例(云云未要舉事辨)。

言故至顯者。結成互缺也。故有者因由義也。由於前

來。各隨情見採取律文。分為五宗。故有四般闕少。是

以著故有二字也。言輕重異勢者。謂所行事。是一五

部。互有重輕。如四分發尼諍戒得提是重。五分犯吉

是輕。四分盜五錢得夷即重。十誦犯蘭為輕。十誦疑

人邊得夷即重。四分但蘭是輕。輕重不同。便是異勢

故。無別理也。持犯分途者。四分先說淨。初後作三衣。

不須捨淨成持。十誦不捨淨得吉成犯。又四分戒戒

下文。皆結下三眾罪成犯。五分不結成持(故曰持犯分途)有

無遞出者。四分有多敬塔戒。十誦無。十誦有可分別

聚落界。四分無。五分有輕三師提及水界。四分無。遞

互而出(故曰云云)。癈興互顯者。四分興歌聲念戒。五分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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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興結淨地。十誦癈互顯即遞出。但語別耳(上〔衣〕正解

但據校條五部對以辨。除僧祇。是根本部。不同諂記所釋)。

二別中立本會取諸文。初言今立至不同。謂由前准

未分之時。同是一大藏毗尼。百載將末。既隨分出。致

令事法不全。今依四分行持不周。須引他宗補闕。猶

如未分之前。無同一體也。四分為本者。准下第十門

中云。曇無德部。四分律鈔所宗。即以此律為本。或本

內有事無事等引他部。故云不可不用。不同古來局

執也。

二引用為憑。言故至知者。舉論總標也。所言善見者。

謂五百羅漢共造。斯論解四分律。善能分別。令義易

見。故云善見。夫造論文。西域有二別。一釋論。二宗論。

若釋即依一本教文。從始至末。以第解釋。龍樹菩薩

造大智。解六百卷般若經。又如天親造般若論。解金

剛經等。若宗論即不解釋。但依一本聖教為宗。宗有

繁處即𠜂除。有欠處即引諸教文補益。如大莊嚴論。

并瑜伽論是也。今茲善見本是釋論。後改作宗論。鈔

依此論規摸。似彼西土宗論也。彼論之中。謂諸羅漢。

本擬造論。次第釋四分文。至婬戒。早是六卷。若終一

部。必慮文繁。所以商量。改為宗論。故彼云。法師曰律

本巳具。我當分別解說。法師曰於戒本中。於句義中。

於難問中。若欲知者。有四分毗尼。諸大德有神通者。

抄出令人知(巳上論文)。今略解之。言法師者。謂律師也。五

百羅漢。解法之人。號法師也。曰者論詞也。律本巳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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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意道四分律。巳自具足。不用更造釋論。一一解也。

我當分別解說者。今擬改為宗論也。所言有神通者。

一解云。三明六通。二解云。有神智心通也。言抄出令

人知者。謂眾議抄取一本宗論。令人學知也。二依論

別釋四法。言一本至也者。先敘本論文。爾語集眾。問

曰何謂為法四也。答曰。一本。二隨本。三法師語。四意

用。是謂四也。人問何謂本。答一切律藏。又問何謂為

隨本。答四大處也。又問何謂為法師語。答曰集眾五

百羅漢時。仙先說本。五百羅漢。廣分別流通。是法師

語。又問何謂意用。答曰。置本置隨本置法師語。以意

方便度用度。以修多羅廣說度。以阿毗曇廣說。以毗

尼廣說。是名意用(巳上論文)。鈔中引文。意存省約。隨標便

解也。言一切律藏者。即四分律二十犍度。其文不少。

故云一切。非謂通八十誦律。為一切也。二隨本。准論

是四大處匂。然釋此四大處不同。准論即在初戒中

明。今約義遍通諸戒。今且於性戒中。對非戒辨。餘戒

例之。斯之四句。前二句是戒本通緣句。後二是戒本

別緣句。第一第三是犯。第二第四是不犯句。第一佛

告諸比丘。我說不淨(性戒體是惡故)而不制(癡狂心亂時開作前事故)。然

此隨入不淨(雖有開文。有一念心憶識。今作事時。是比丘以便入)。犯位故。於淨

不入。是名不淨(有一念心憶〔身〕是比丘不入開文。是名不淨也)。第二佛告諸

比丘。我說不淨(同上)而不制。然此隨入淨是名淨(作前事時

無一念知是比丘順開文。故名淨也)。第三佛諸比丘。我說聽淨而不制

(初戒遇怨逼緣。許與境合。名不制也)。然此隨入不淨(三時中一念生染樂心。即名不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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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淨不入。於汝輩不淨(謂生染樂心入開文。名於淨不入也)。第四告諸

比丘。我說聽淨而不制(同上)。然此隨入淨。於汝輩淨(作前

事時無染樂心。入於開數無犯。故名淨)。自餘性戒。前二句通緣並同。後

二句別緣即異。如盜戒作無主想。親厚想。殺戒作杭

木想等。是別緣也。遮戒亦同於上。如斷草野火燒寺

等。是別緣。酒戒藥治不差。醫言須酒開飲。是別緣。若

初咽得差。再咽即違開文。是於淨不入犯提。是名不

淨。若未差許再咽。是隨入淨不犯。是名淨。逼諸戒皆

爾。今文存略。但標隨本二句。不別句也。三法師語者。

即五百羅漢之言。今文中言云即論主也。一句鈔主。

指上諸羅漢。是造論之主故。四以意度用三藏者。文

亦存略。但通云。三藏如前。廣引論可委(巳上依論記釋如斯也)。

三重解意用。言先至法者。據論文。重釋第四意用也。

故彼論云。引義云何。莫輙取文而行。應先觀根本觀

句義。一一分別。共相度量。後觀法師語。若文句等者。

而取。若觀不等者莫取。是名自意用(巳上論文)。今鈔伹略

引云。先觀根本(即是律文)。次及句義(即曰大處也)。後觀法師語

(即五百羅漢之言)。謂度量三藏所說。與此文義相應可用。不

相應即止。故云莫取。注文廣明律師法者。彼論第六

云。律師有三法。然後成就。一於戒本諷誦通利。二堅

持不離。三從師次第受持。不令忘失。具茲三法。是名

律師。言正文如此者。結示正文也。謂指見論正文。故

以合鈔。倣彼論文四法。上雖依論所辨。如然未委鈔

家四法何者是也。今須略名。謂南山欲制疏文。解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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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律。遂心口相詢。若著述疏文。便須次第一一具釋。

其文繁廣。與古何殊。今改為鈔文。但宗他四分也。一

本者。謂四分一律。是造鈔所宗之本也。二隨本者。謂

律中釋諸戒句義處(有記中將四繁為隨本者。恐不然也)。三法師語者。

謂今師。有置兩序及三十篇。次第辨解。釋律文明行

事處。知五百羅漢。分別流通也(繼宗將首疏或蒿本為法師語也)。四

意用者。謂以意句三藏中。捈取相應之文。補此一宗

之闕。令行事用足。免有滯疑之處也。次明取是非(科曰

云云)。

言然至惑者。謂欲辨取文大意。先歎取捨意難。然字

玄記訓是也。行者行用。藏者藏置。故論語云。用之即

行是取。捨之即藏是置。謂於文中要者。引來鈔內是

行。不要置而不論是藏。引云不易。故云實難(此約剛繁難也)。

取捨非易者。謂於四分本宗。若不足取他部文補闕。

又更是難。如四分無持衣文。祇十皆有。未知取何捨

何即是。故云非易(此據補闕難也)。且述其大詮以程無惑者。

且者未盡之談也。述者敘述。其者助語之詞。大者綱

格之談。詮者所詮之意。且說取之。取大綱意也。以者

用也。程示也。惑者疑惑也。用示學人免生疑惑也。

言謂此至求者。此宗即曇無德宗。文義俱圓者。如中

國十人。邊地五人受戒。是文圓。皆須清淨和合。是義

圓。約受曰戒事。更無缺少。當部受戒揵度自巳周足。

何須更向他部之內。尋求十誦。和上在十人之外。并

白衣為和上。和上不現前等。又如羯磨單白白二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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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法。綱骨緣地自足。是文圓。作白如白。作羯磨如

羯磨。增減不成。是義圓。約所被事無缺。即當部自巳

周足。何假求於他部十誦無准之文。又如受日事。隨

緣長短。三品受之。是文圓。不得差互。是義圓。約受日

之事無缺。即當部受日法中。自巳周足。何假更求外

部十誦三十九夜。及僧祇事訖之文等(巳上並是不取文之大詮)。

言餘有至一部者。此段正辨取文大全也。餘有者餘

外也。除前文義但圓之外。更有四句。須取他文。言四

句者。一律文不了。二事在癈前。三有義無文有事。今

初句云。律文不了者。如四分自恣法中。明五德處。只

言差受自恣人。不言數(是一不了)。又羯磨文中。但云僧差

比丘某甲。不標二人(是二不了)。下文引十祇。並令差二人

作法。方為決了。又如當部安居法中明。夏中有船上

人斫材人放牛人押油人。請比丘安居。佛言聽之。詮

不言先作住意(是一不了)。又夏中分作雨明移去。佛言聽

去。全不言信樂并衣食豐足處等(是二不了)。下文引五分

云。諸依如上人。先謂作往意。得依安居。若中間移徒

聽隨信樂衣食豐足處去。方為決了。又如隨相中。與

未受具人。同誦戒律中。但云諸天仙人所說。同誦皆

犯。全不說云為佛印可者(是三不了)。下文引祇律。若餘人

所說得佛印可者。同誦即犯。方成決了(諸例頗有。恐繁不具錄)。

第二句事在癈前者。如律部皆許魚肉為正食。若准

夫等經。並癈斷之。彼云。夫食肉者。斷大慈種。水陸空

行。有命者怨。故不令食肉。引是能癈之教。癈前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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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句有義無文者。謂四分捨戒法中云。夫捨戒者。

皆須解知。若對顛狂啞聾具二睡眠等人。皆不成捨

(此是有義也)。而瞻波不足數文中。只列二十八人巳外。並

無啞聾等不足之文(即無文也)。鈔下文引十誦。睡眠啞聾

等人。並不足攝。補我四分關少故。第四句無文有事

者。謂四分中。但有結界之事。無六相集僧遠近之文

下引六本教文。於四分行事(六本者。可分別依十誦。不可分別依僧蘆。

無難蘭若依雜寶藏。有難依善見論。道行依多論。水界依五分。如下對文自辨也)。

言又至取者。又者重也。謂此改向前四句取文中重

述也。雖於四分欠闕許引他文。然於所引部類之中。

應須簡擇相應之文方引。不相應者。亦不引之(故云又所

引部類也)。義勢相關者。表云。如十誦持衣護明相。與四分

同護明相關。又如十誦啞聾之人不足數。與四分對

彼捨戒不得。義勢相關。又毗尼母論。許轉欲至於七

返。與四分許轉欲。亦義勢相關。可引將來補闕(故云可用

證成)。必緩急重輕者。謂四分無文。外宗雖有。然與四分

義勢不相關。亦不得輙取也。今將前緩急重輕。分為

四段解判。第一段緩者。如十祇。並有持衣之文。十誦

與四分。同護明相。是義勢相關。即如來可用證成。若

僧祇通夜護衣。即大緩。故不取也(餘皆例此)。二急者。如藥

法中辨處分淨。四分雖有許處分之文。且無僧住之

近制限。祇五二律。各有限約之文。五分云。若僧住曾

經明相。即處分不成。此與四分義勢相關。可用證成。

若准僧祇云。僧住不許過初夜。即太急故不取(餘准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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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者。四分伹云。三衣不加法受持得吉羅。而無離

宿得罪文。然多見二論。各有其文。多云。俱有缺衣壞

威儀吉羅之罪。即與四分義勢相關。可用證成。若依

見論。離未加法。三衣宿亦犯提。此太重故不取(餘皆例之)。

四輕者。如盜戒中。四分不辨盜六界罪之輕重。了論

十誦。各有斯文。了論盜六界。並結夷重。即與四分燒

埋壞色之義勢相關。可用證成。若十誦律俱得偷蘭。

此太輕故不取(諸皆例)。言是非條別准論不取者。寶云。

謂前緩急重輕。若望彼宗。即自為是。若對我四分義

勢不等。即名為非。與此既乃不同。執計條然亦別。准

善見論云。與文句不等者不取也(若准搜玄。義約勢功等可引用為是。

若緩急重輕。不引用為非者。全無理也。思之)。三引證。言故至之者。律第四

分增四文也。彼文云。佛告諸比丘。有四廣大說。一若

比丘作如是語。長老我於某村某城。親從佛聞受持

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說。若聞彼說。不應讚歎。亦不

應呵。應審定文句巳。應撿挍尋究修多羅毗尼撿挍

法律。若不相應。違背於法。應語彼云。汝所說者。非佛

所說。或是長老不審得佛語。不須復誦。亦莫教諸比

丘。今應棄捨。若聞彼說。與教相應。語云長老所說是

所說。是佛所說。審得佛語。自讀誦并教諸比丘。勿令

忌失(此是初廣說)。二從僧中上座聞。三從知法毗尼摩夷

眾多比丘聞。四從知法一比丘聞亦如是。將斯四法。

驗人邪正。知是非。所說事多。故云廣說。廣說無四。但

約四種人邊聞。以立名也。引此文意。證前依論引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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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不相應也。言十誦墨印等者。意道。非唯四分有

文。十誦亦同斯說。故云義亦同之。彼云文云。何故佛

說四墨印。答欲說真實法相故。未來比丘當了知。知

是佛說非佛說等。前四廣說。就能說人邊得名。後四

墨印。約所說教文立稱(古來多作語墨字解。違他律文也)。故十誦云。

若言我從佛聞。乃至一比丘聞。未應讚毀。應向三藏

聖教中印定。既云三藏聖教。教是能詮。書於帋墨。即

須用教印之義。同於四說也。

言若此至沒者。結成有益也。若如也。以用也。若如前

依善見。用文之意。義勢相應方取者。此則能取之心。

照所取數境。所取數境。又照能取之心。故云心境相

照也。心謂鈔主善取之心。境謂三藏教中。與四分相

應之事法也。舉動施為皆令見。論規摸法。則規摸也。

猷法也。繁略取中者。如四分無集僧來處之文。鈔遂

廣引六本教文來補。雖繁亦中。又如四分闕持衣文。

俱引十誦一文。雖略亦中(故云繁略取衷)。理何晦沒者。理謂

義理。晦者闇也。沒者沉也淪也。心境既各虗。然義理

終無闇晦。故俗中所計月缺也。盈而復缺。謂之月。月

初為朔。朔者生也蘇也。月生謂之望。望前望後。月末

謂之晦。晦由闇也。意顯上所引文。必無闇昧。言若至

教者。此改文意。恐有人疑忘。前既不許古人引他部

文。今師著述。又還引外部。莫相違否。故作此文。遮局

見之偏執也。

若不等者。鏡明也。覽採也。隅者角也。謂若不明閑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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覽他部。但依四分一文。乃是愚滯一角之小見。如下

六師中。初師不別也。涉事等者。涉謂關涉。若不取他

文。涉持衣事。集僧等事不周。以四分中無文說故也。

挍文文無可據者。挍勘也。如有衣不加受法。結界之

時不集僧。將此勘撿教文。文無准據也。遂師心臆見

者。臆謂胸臆。即淺見也。凡所說事。不憑教文。信巳情

懷。名為臆見。故各競是非者。繼宗記云。一師作得三

衣。但手持而巳。直云不用加法。一師云何不離宿。即

是受持。亦不假手持之也。手持者。謂巳為是。將不手

持者為非。不手持者。謂巳為是。將手持者為非(故曰各競

是非)。互指為迷者。手持者指不手持人為迷。不手持人

指手持者為迷也。此釋可以依承。若准搜玄。將僧祇

通夜護衣之人。對全不加法者以解。乖文意也。誠由

無教者。誠實也。宗記云。謂指上之二師。互指為迷。遽

相非斥者。實由無教文為據。若解依必教。能引用十

誦之文。亦不手持。及不離宿之說也(諸記中皆云。寶目四分律教之

中無說處。致令互執者。此非解也)。

言若至事者。此改文。謂四分文中。或有一事。律文雖

有限約。且無對處行事之文。今引他部文來。限約元

依四分。若向依他部文。即還成他部之事。又准律中。

或有一事。雖有限約。而無對事之文。今若取他部文

來。他部中無此限約。亦須於所引文中。加此四分限

約(云云)。今指事釋。表云。如集僧篇中。引十誦律。可分

別聚落。隨聚落界。是僧寶界。補於四分行事。下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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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齊行來處。即十誦下文。於聚落外。加十三步分齊。

此十三步分齊內。人由制令集。今若依四分聚落界。

只約院相內。以為限約。院墻外邊。縱有比丘。不集無

過。鈔主雖引十誦可分別集僧之文。限約無依我四

分。但盡院相內集。若依他文院相外。十三步分齊內

有人。更須集之。即還用他部文。以成他部事也。又如

離衣戒中。引他宗四種。自然護衣界。補於四分欠少。

若在彼宗。但齊界體防護。以部外衣界。無勢分故。今

依四分。須加勢分。故下文云。即以此量十五。自然通

著。今若引彼文來。不加十三步勢分。即是還用他部

文。以成他部事也。

言或至用者。玄云。此改文與前段不同。前約四分。有

其限分。而無對事之文。遂引他部。然雖引用。須解臨

時。順四分宗而加減。今引文者。四分但有其事。若至

行事之際。律且而文。不唯無文。亦無其義三十一。於

他部文中。二處並有其文。俱堪行事。不可取一捨一。

今須總引將來。任於後人簡擇行用也。言二律者。謂

離四分外。別明二律。不得將四分。對他宗為二也。如

受戒篇中。明受衣鉢時。四分不明時節。若准他部。有

二種教文。各有說處。初准五分。令教授師受前為受。

後方進具。若准僧祇。令羯磨師受後為受。既言二如

鳥翼。制必相隨。恐有闕衣。理須為受。是則二律具明。

今鈔一時引來。任其行用。故下文云。若依諸部。此處

即為受衣鉢。或在眾中。戒師為受。四分無文。亦隨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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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上之或字顯不定之談也)。或二經之內。文義雙明者。如僧網篇。

明治罸惡比丘處。四分但明七九法。不言許王臣謫

罸。然於經中。說皆不定。初准十論。不許王臣治罸。故

下文云。若比丘內外有善相。識聞廣博。生信處多。如

牛黃石香等喻。不聽王臣治罸。次准涅槃大集許治。

謂愚闇自纏。是非不曉。開於道俗三門者。即許治之。

故鈔下文雙引將來。隨意採用也。或二論文義雙明

者。如二衣篇。補治浣染處。四分但云。三衣破應令早

補。而不出破相之大小。若准善見云。長邊一搩手。廣

邊八指。內穿不失。餘處夷。如指爪大即失。有橫縷者

不失。若依多論。但緣不斷即不失。即二論雙明。今鈔

並引安文中。意顯若緣斷。即准多論。若中間破。即准

見論分齊也。或一律一論之內。文義雙明。如二衣篇。

說藥鉢主。四分不云須請不須請。若准多論須請。故

文云應求多聞人等。若死。若至他國。更求清淨者。若

准五分。於五眾中。但隨意與之。觀斯文勢。似當時漫

標。不要預須定請。豈非文義雙明。今總引來。臨機酌

度。故下文云。若德望高遠。不可附反依五分用。若可

召請者。必前請之。此是隨意採用也。或二律一論之

內。文義雙明。如二衣篇。辨淨施主存巳處。四分無文。

若准僧祇。齊三由旬內如存巳。若准五分。知在世在

道即不失。多論云。若死至他國更求清淨者作。今鈔

雙引安文中。任後人隨時而用也。

次結成非濫。言然至也者。此段文意。上來雖巳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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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規摸。與四分義勢相關。即取之。若緩急重輕不等

者。即准論。不取具巳委明。然更有一種之由。未曾申

述。謂凡引外部。皆先披尋三藏教文。親自覆疎。書安

鈔內。非謂從人傳得派爾之詞。恐有此疑。故重敘說。

然者是也。引用三藏聖教。親自手披目閱。謂鈔主欲

著述。先著三遍藏經(有處說云七遍)。都引用一百七十餘本

教文。並皆一一刊定文句等。問縱是傳聞。復有何爽。

鈔答云。恐傳聞濫真。故恐疑也。從人傳聞。疑有汎濫。

混真正故。即蕪穢真宗之例。問此文云。引用聖教親

自披閱。與下第十門中云。每所引用先加覆撿何別。

答此據引文補闕以明。下就本宗刪繁以說(不同搜玄釋。此

前後兩段。賓主不分也)。又問。此門中云。傳聞濫真。是去濫意。與

第十門去濫傳真意。復有別。答此簡不是從人傳聞

之濫非。下辨藏教為文之濫。其理全別也。

二約人執法宗計差別。言又至焉者。謂從元魏朝初

興四分至今。於中有引用他文。或有不引用者。故於

此辨通局。又自古諸師。其數雖多。若見解異同。莫過

六意也。

言一至極者。列六師也。第一最局。注文如持衣等例

者。謂四分無持衣受藥之文。蓋是欠少。此師見律無

文。便云。若比丘作得巳衣。但頂戴手持既成。不必有

其詞句等(云云)。二當部缺文等者。此師見四分云。若

疑應捨巳更受。即知欠闕持文。即解取十誦加法之

文。補於四分行事也。繼宗記云。然此師。於四分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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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解取他部相當文來。望初師即稍通。若四分有

義無文。即未解取他部文來補闕。又似狹局。或有釋

云。此師雖解引文。未解取外部義也(此釋甚非。若論其義。非關此門

之意也思之)。第三師并注文等者。此師見四分有義無文。

善解取他部文來補闕。望前第二又通也。第四師并

注文者。此師取文。又大過分。背宗取異故。第五通取

五藏等者。師師凡是小乘教文。與律相應處。背引用

也。言五藏者。一長阿含。肇云。開抑脩途。所說記長遠

故。又善見云。集眾法之最長。故曰長含也。二增一阿

含。一上增一加於法數故。三中阿含。祇云。阿難誦法

句之中故。四雜阿含。文句義等雜而說。所以皆名阿

含者。肇序云。梵語阿含。此翻法歸。謂此言為萬善之

凝府。總持之園苑。眾法之所歸。猶如巨海百川皆會。

故以立名也。五雜藏者。分別功德論云。或非人說。或

佛弟子。或諸天說。或說宿世因緣。三無數劫等。所生

之義之非一。故云雜藏。注文如長含等者。准四分律

文。因䟦難陀。度外道出家。受戒巳後。却歸本道。又更

重來。佛言此人內外俱破。故不許度。若但破外來投

內者。即先四月試之。觀其所以。察其所由。若心專正

方許度也。後准長含中說。佛度裸形迦葉。諸比丘亦

准前。四月試之。迦葉云。我今任經四歲試之。心終不

退。佛言。我曾有言乖觀其人耳。後度須䟦陀之時。佛

言。阿難我涅槃後。若有外道出家。勿更四月試之。若

小稽留也。恐生本見故。所以律無不試之文。此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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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引彼長含。補於行事。第六師終窮等者。此師最通

也。注文約僧坊無烟者。楞伽經云。若有僧伽藍舍。烟

火不斷。作種種食。是名不淨食。如實修行人。不應食

此食。又云。酒肉葱䔉薤蕜之屬。悉不甞之。五辛者。慈

葱(胡葱是也)。三蒚䓗(即山葱)四大蒜。五興渠者。有多釋。若准

菩薩戒疏云。興渠是梵語。此翻芸薹。或云阿魏菜。或

有解云。即老考子也。更有解云。葉似韮。根似蒜人。又

云。根似馬鞭。葉如馬蹄。云京芥。或云。此土無。但存梵

語耳。諸說不定。未可的指也。八淨賤者。謂田宅園林。

種殖根栽。貯畜糓帛。畜諸僮僕。養繫畜生。錢寶重物。

像今飾床。及諸重物。涅槃經中。名八毒虵。十餘處文。

悉皆禁斷。

言此等至差者。謂上六師執見雖異。皆是真正之言。

無非佛意。但申見解通局。故有六種不同。初師唯局。

後師唯通。中間四師。相望通局。搜玄云。初師但執四

分為局。二師取外引用為通。二師取文未足為局。三

師廣引為通。三師伹須宗明義為局。四師異宗癈巳

為通。四師雖取異宗太遇。又未兼經部為局。五師兼

取五藏通。五師雖取五藏。猶是小乘經教為局。六師

終窮至極為通。通局不同。故云兩見(不同諸家錯解思之)。參(初今

反)差(惻居反)。巳上六師通局。所執不同。見解既有短長。

蓋是不齊之㒵也。

言此至也者。宗歸長見也。意存第三第六者。玄云。第

三師用解律文意足。第六師兼取大乘意足。此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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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故鈔存也。餘亦參取者。餘外也。降此第三第六之

外。更有四師。或機要時宜相當。亦參雜而分取也。得

失者。寶記云。第二第五是得。第一第四是失。第二得

中。有取不取。如中下根須得。持衣加藥之文即取。若

上根面王。不畜餘衣。亦不要加法。文即不取。第五得

中。有取不取。若外道捨邪歸正。定不須四月試試之

若恐心未專。亦須四月觀之。即不取也。第一是失有

取不取。如今一類比丘須得。受持衣法即不取。若似

上根不要。即乃分取。第四是失有取不取。若中上機。

須得淨厨安食。閑綏之時。須歌詠聲。念戒不取。若上

根人。伹長乞食。不要淨厨。或盛夏嚴冬戒文尚乃略

之。豈更歌聲吟詠。亦須分取也(搜玄記中。解此一科。頗雜亂不敘之。上且

申正義也)。隨機者。謂隨上中下等機。及外道之根機也。知

時者。謂宜也(玄記云。隨六師機宜者非也)今文通釋四師中。得取

失不取。隨機取不隨機不取。知時取不知時不取也

(上來收科云第四門巳竟)。

第五門分二。初標言第五文義決通意者。來意謂前

雖用他部相應之文。補此四分闕少。或有一事。復是

今時。要用三藏聖教。文義俱無。不可拱手而沐。故須

約義補闕。故次辨也。次釋名者。文者謂能詮之教文。

義者今師之義。決者擇也。無壅名通。意者意指。此中

文之與義。主句不同依。若諸家對此。即有四句。若文

闕將文決文。若義闕將義決義。有文無義。將義決決

文。若有義無文。將文決義。或依繼宗記。對此但立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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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一有文無義。即將義決文。二若有義無文。即將義

決義。若下文文義俱闕。伹是舉例決通(不得言將文决文將義决

義也)。若就理有而成事。即名就理決通(不得言將文决義等云)。今

詳茲二說。各是一途。究理尋源。並無妨礙。門第所解。

道理極明。且不要論。只如初釋。於四句中。將文決文。

將文決義。既還用文。莫濫他第四門意不。答曰不然。

此中雖云用文。蓋是相似之文類例。以義意而用。即

義補中收。且非正當之文。何得有濫。凡欲約義決擇。

先須引聖教之文。若不引文。如何取義。故須據文中

之義。顯非臆見之談。進退評量。相同明鏡。思之(上双明之

隨情引用也)。

釋中言夫至文者。理本絕名者。初總釋。次別釋。且總

者。謂性空理上。本絕名言。離四句。絕百非。不可以智

知。不知可以識識。諸法寂滅相。不可以言宣(故曰理本絕名

也)。今為顯斯至極之理。假立等涅槃真如之號。以表

宗之極處(故云立名標其宗極也)。次約律說者。謂真如理上。本

無淨戒之名(故曰理本絕名)。若不立名。無由顯其戒德為令

識相防護。改惡從善。故向真理之上。假建立此淨戒

之名。為比丘萬行之所歸。宗途極處(故云立標其宗極也)。名隨

事顯者。謂行無別號。隨事顯名。如制止婬盜等事。制

作衣鉢等事。聽作房衣等事。如此事既多。名亦非一。

皆隨善惡境事而顯。故對此事。而有斯文也。

二生起決通之由。初標言然至周者。𦒱者窮𦒱。再三

思審也。斯律者。即是上來名隨夷顯之律也。言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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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言教。事即所對之事。周者定也。大聖降生。本為說

法。化度有情。被及前事。只是夏中受日事上。便有五

種。言事並周。短緣七日。次半月更三十夜九。及事訖之

文。又如羯磨。有心念對首。中間直白。白二白四。以此

推之。教文本來。巳自周備也(云云)。言伹為至缺者。欲

釋此文。應先問曰。教文既自周備。皆是佛之所宣。何

故今日事法。却有疎遺。更有用今師義。决可引鈔。答

但為等(云云)。秊是周朝之號。代者世代。子繼父為一

代故。渺邈者。說文云。遠視㒵也。以今望佛在世。曰名

綿遠故。聲者音聲。彩者光彩。靡者無也。追者及也。意

道。從佛滅後至今。秊代綿遠。不觀如來三十二相之

光彩。不聞說法之音聲。追攀無及也。法為(平聲呼)時移

者。為被也。移者遷移。法被時所遷移日漸一日。如毱

多問尼之例。其時百歲尚然。何免至今。去聖時巳更

遙。所以事多殘缺也(巳上且是一重)。二分部見殊。加以等者。

加者重也。於前非上更增此重。故云加以。捃(去聲)摭也。

拾採也。不次取文故。五師者。曇無等(云云)。由其百載

之後。五師情見各殊。乃於大藏毗尼。捃摭採拾。與巳

見解相應者。自作一部。或樂八十錢成重。或樂五錢

結重(不許云四錢三角。以是根本僧所故)。或癈淨地直聲念戒等。因茲

教法。又見陵夷(此二重也)。三重由至立者。翻譯失旨也。於

前非上更加此一。故云重由也。翻謂翻彼梵書。以就

唐之[肄-聿+余]字。譯者譯彼梵語。以就此土秦言。據斯翻譯

各殊故。或有解云。譯者轉也。謂轉域外之語。與此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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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故云失旨。如善見云。摩夷者。譯為二部波羅提木

叉。即將梵語翻梵語。又摩夷是論。波羅提木叉。是戒

家所感之果也。妄生搆立者。謂翻時不體彼意。但以

自巳情懷。構置竪立。如袈裟翻為臥具。略取其相。失

其指也。又如擺灑三昧等。若准諸經論中。引彌天安

法師述。翻譯有五失三不易。恐繁。又非急要。廣在吉

記中敘述。此不具錄也(巳上三重殘缺也)。言至濫又者。抄寫

濫傳也。於前三失之上。更加此一。故云又為也。執筆

抄文上於帋素。故云抄寫。文字差殊為錯。全行全句

脫名漏。有未翻時錯。即梵筴本錯。或正翻時錯。如唐

三藏。譯婆沙論了。付光法師講。覺文不次。遂白三藏

知。尋撿梵文。果欠一葉不翻。或翻了錯。即今抄寫時

也。今將錯設。莫越三般。一字同聲異錯。如說戒中。對

同犯者發露。即當(去聲呼)懺悔。古云即當(平聲)懺悔。又如

相(平聲)相(去聲)樂字通三呼。行字通四音。度(去聲)。度(入聲)。差字

通四音等。皆是字同聲異也。二字異聲同錯。如訃請

字。與奔赴字別而聲同(云云)。又如耄耄羅字。與巾帽

字同音也。三體別義殊錯。如三衣中。引律明。大衣量

至十九條。云若復遇是亦應畜。律文錯書不字等(云

云)。相承傳濫者。一本傳虗。萬人宗濫。寫烏成馬。魚成

魯。涅槃為七大等。並是茲茲例也。

言所以至多者結成者。所以兩字。躡上而生。由上來

遭斯四種殘缺。教文不同。所以至於急要行持之時

當部不說。披撿諸教。又乃無文。遂致紛紜。使學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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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思慮非一。故曰良多。由茲生起決通之意也(繼宗記中

約古師思慮良多等云云)。言今至見者。摽今異昔也。總者對別立

名。會謂和會。之者語詞。以由用也者。大見簡偏局之

小執也。今師以義決擇。令行事俱通。與大毗尼不引

也。

言若文至謗者。此段鈔文正辨。以義決通之樞要。前

來諸文。且是生起決通之由。向後諸文。又是成時決

通之理。若正明綱轄。是此一科也。今且略科配鈔文。

初從文義俱闕。直至而成事巳來。是舉例就理決通

(若諸家即云。將文决文。將義决義。𠬧鈔文兩句也)。次從或在文雖具乃至以

理為正故也。引即有文無義。將義決文。從義雖必立。

直至以息餘謗。是有義無文。將義決義(諸家即云將文决義也)。

初言若文義俱闕則可舉一以例諸者。今意且准宗

記。舉例決通也。欲委此文大意。諸有一事。四分并外

部等。文義俱無。今便將他部中別事類。側。引來決擇。

今行事無壅。次舉事釋者。如律文中。有羯磨法。文但

制五夏令誦。不論正將法。被前事時。為須闇誦。為復

執文讀之亦得。三藏教中。文義俱闕。古來行事。見教

無文。多將羯磨之文。對眾白讀。令舉一例諸者。遂舉

戒本。須念文義以例。羯磨亦須闇念。不許明讀。故下

文中。鈔自問起。世有白羯磨非法成不。答曰不成。是

定雖無明決。可以義求。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戒本。

既令誦持羯磨。豈得白讀。故四分僧祇。半月無人念

戒。應差向他處誦竟。還本處說之。不得重說。乃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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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說一篇巳。更一人說。又若不能者。但說法誦經而

巳。准此而言。即戒本不許讀也。今師又俗中。舉呪術

讀文被事。皆不成就。但以法貴。專審令皆文誦等。又

佛法中誦呪者。加寺遂成。未聞讀呪而能附事。令舉

斯例。羯磨正被事之時必定須(或有云舉戒本一文例諸番羯磨。故云例

諸此非解也)。又如夏中。或有閏月。為要依為不用。三藏之

中。文義俱闕。令舉他部受雨衣為例。故顯有閏。必定

須依也(諸並在此例不及一一敘之)。或就理有而成事者。就理決

通也。此文大意。亦有三五條事。蓋是當今行用。當宗

他部。文義俱無。今師遂約道理決擇令通。免生疑滯

故。若爾前句云。文義俱闕。此句既居當宗。他部俱無。

亦成義俱闕。若為取別。答文義俱闕。稍同理例。決通

全異。前將別事以例成。此據道理合有全。是今師義

加也。如下不足數中。明醉人不解人。露他隔障等理。

下合足數。然於三藏。文義並無。所以爾者。以佛制出

家僧尼。不得飲酒。故無醉人。又制從受戒。後便須習

學。故無不解人等。今時或淨戒之人。暫服藥酒。及學

未知之類。露地或有障隔。為堪足否。是今師義。並不

足也。故下文。自語不解。顛倒異言。不解之人。是不足

攝等。斯皆就理決也(有鈔本中剩有前字。即成前文。義俱闕事。謂於三藏。文義俱無。

但就道理合有與前文義俱闕不殊。故指同前。故曰而成前事。表云蒿本中無不合溱足。未為雅當)。言

或在文雖具者。在文雖具足。有文於義有闕。是無義

便以義定之。即足將義來決文也。次舉事釋。如無主

房戒。但云長佛十二搩手內。廣七搩手。而不論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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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然於僧祇。佛一搩手。長二尺四寸。明了論同之。

五分云。二尺。善見云。中人三搩手。為佛一搩手。多論。

凡人一肘半等。皆是在文雖具。而不知依何。定量既

倍。搩手同之。約義但取五分二尺也。雖定尺數。然尺

復有五種不同。如用何者。又成於義有闕。今以義約

律中。鉢量取姬周斗。今此尺量。亦合取姬周。應法度

尺為定此。即是將義決文也。故論云者。即善見論。理

謂道理。如上來約佛倍人之道理。搩手合依五分二

尺。即是以理為正也。更舉結界中。大界量釋亦得(恐繁

不錄)。言義雖必立等者。如律中重受日義必立。既列諸

多緣事。皆聽受日。又且約父母信樂不信樂。自有四

重等。即是重義。然且無正許。重重受日之文。古人見

律無文。便立夏但開三法。不許重重受故。今師遂統

開五分。五百問論。明了論。文許有重受。五分云。若有

諸若無請一切聽受七日。既云一切。明知許重。又五

百問云。先請七日出界行。後行不須更受。滿七日巳

乃復重受。又引明了論文。七日有難隨意。行善解三

種。九品類等。方息得古人之謗。問上言統開諸部。為

是文。為是義。答呼為文亦得。呼為義亦得。又問若呼

為義。其理可然。若名為文莫成。第四用諸部文意否。

答不然。第四門中。約正當之文。今上所引立五分了

論等。且非重受分明之文。但向他文中。取重重之義。

所以不濫。若諸記中。將此句為將文決義。理亦不失。

今依宗記直取文。下之義便科。為將義決義亦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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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之)。

言然文至境者。然是巳誠實也。癈除也。立取也。謂上

四句決通難。為癈除古義。立取今文。癈古自讀羯磨

立今須念等。癈古逢見教文。即用立今五分二尺為

況。癈古一夏三度受日。立今重重開受。如此癈立實

難也。白非者。約義訓。不是曉會持犯根原。名深明律

相。解制聽之本意。是善達開遮。若不是上二類者。故

云不然也。如讀羯磨。結界不成。得不舉無之罪。是累

於自心。於此與人受戒辨事等並不得。是無益於他

境。乃至如夏中。但許三度請日。不明教相。亦結不學。

無知是累於自心。不心不能辨他生善滅惡等緣。是

因無益於他境也。

言故律至釋者。引證也。當部律第六十卷。增十二爭

論文也。彼云。佛告諸比丘。長老所說文義俱同。文異

義同。文同義異。文義俱異。皆云。莫共鬪爭。若善者不

諍。不善者便爭(解者不爭。不解者爭。善訓於解)。

初文義俱同者。竪義者。云僧尼二部戒本。各有五篇

是文同。俱防七非是義同。論義者。云男女二別。既分

二種。當知文義俱不相應。因生爭論。若善者。應云。文

義雖同。僧尼形報有別。又患不可共說涉人疑嫌。故

須別立戒本也。文同義異者。律當第三句。鈔取語順

故。迴作第二句也。立義異者。云如減秊戒。數胎閏受

戒。犍度中。亦開胎閏。是文同。戒本中。開和上提犍度

中。弟子得戒是義異。論義者。云文既是同。義云何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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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茲起爭。三文異義同者。律當第二句立義者。云飲

用雖水制二戒是異文。俱為護命。是義同。論義者。云

文既是異義。云何同因茲起爭。四文義俱異者。立義

者。云如紡績言人等戒。及教誡日暮等戒。僧尼位別。

兩戒各異。論義者。云僧亦合有紡績等戒。尼亦合有

日暮等戒。何得不通。若善者。云僧雖紡績。且不喜為。

尼是正功。所以偏制。尼雖有誡教。遇時不生譏謗。故

不制也。具舒進止者。具在律文舒張進止。今鈔引安

文內。但為證前。決通意難。不更勞於帋墨。敘述解釋。

起盡之文也。今將鈔文類律四句。一文義俱同者。如

小三界與戒場。並制結解。是文同。三小界翻結成解。

戒場例此。亦合如然。是義同。今師引三小界。翻結成

解。文決戒場。翻結成解。實當不易。二文同義異者。如

護復護衣。總制明相。是文同。護衣防缺衣之過。護夏

防損命招機。是義異。今引護衣文。決護夏事。若非深

達。即不可知。三文異義同者。如房量鉢量。是文異。既

取姬周斗量。房亦合取姬周尺量。將此異文。決通義

同。若非善達造次難知。四文義俱異者。如尼受戒及

懺僧殘。受隨文異。受戒獲益。懺罪除𠎝。是義異。隨中

懺罪。既須各結界。決其初受之時。亦須各結。受隨既

等。何不結之。洞達方知。常途難曉。同者須進。異則須

止。在於下文。此恐繁詞。不勞敘釋也。

言然至跡者。然字。是即定之詞。決比也。判斷也。謂上

四句各有是非。非則除之。是則依用。如此取捨。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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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閑五部律文意旨。兼通大小隨律之經。如前第四

門。後六師。乃可究此決通之教也。跡者老子云。詩書

禮樂春秋六經。乃先王之陳(音陣勝也)跡。今密取彼意。以

教為理跡尋理等(云云)。

言故至律者。證也。一本起也者。即起過人處等。二結

戒者。對緣初制也。三隨結者。有二。一䟦闍心異隨結。

䟦闍子念言。須提那子樂佛法。其戒即肥作事故犯。

我今不樂佛法。戒羸作事應不犯。佛隨結云。戒羸不

自悔亦犯。二林間境殊隨結者。比丘念言。人境勝故

應犯。畜生劣故應不犯。遂於林中。共畜行非。佛隨結

云。乃至共畜生皆犯。隨事而結。故云隨結三中一二

戒戒皆有。於中隨結。有無不定。言并至也者。義解者。

謂律中淶。滿足戒本解云。若比丘者。八種比丘等是。

毗尼者。七毗尼五百七百結集。能定是非。生善滅惡

故。增一者。即律增文。從一至二十二等。皆一一而增

故。開遮者。開謂開聽。遮謂制止也。經重者。成果為重。

在因為輕也。如五大色者。釋開遮也。東青南赤西白

北黑中黃。更有五上染。東碧南紫西縹(軟治天青黃之色也)。北

緣中紅。如此之色。並不許著。是遮青黑木闌三。名為

非色。許著名淨。即開籌度思量。本是前三事。未即義

解毗尼等。依而用之。

言明了至說者。亦同上十誦也。一緣起等因飢餓等。

二人即須提那。三立戒即制戒。四分別立戒即義解

是。五决判是非者。明三處行非輕重等相。於此五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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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通。各解律者。心無怖畏。不復着他顏色也。文略同

上者。前二如律本起。第三如律結戒。第四第五。與十

誦隨結似有不同。故云文略同上。廣如了論中自說。

故云廣彼說也(上來𠬧科。云云第五門巳竟)。

第六門分。初標言第至意者。先明來意。謂前五門。辨

能詮之教巳圓。然未審其教文所詮何等。故次辨也。

釋名者。教即能詮教。下旨趣為所詮也。

釋中言詮至犯者。初約所宗律本詮釋。謂教之文。文

雖浩博。即一部律文也。浩者大也。博者遮廣也。六十

卷二十揵度。實為廣大也。若掫所詮大意。不離持犯。

謂二部戒本。廣明持二十揵度。廣明作持。翻二持成

兩犯。故云止明持犯。次為鈔文釋者。謂三十篇。若通

而明之。順此一部行事。即成持。違即成犯。若別明者。

篇聚釋相。方軌三篇。廣明持犯。餘二十七篇。廣明作

持。翻持成犯。趣者。意趣不越。四若據古來。但為約律

文釋。不向鈔中明者。非也。或有人但約鈔明。不許向

律本。上釋意道。本鈔於內明三十篇大綱。若就律文

上解之似涉他。古人將持犯。為所詮故。今意不然。凡

論一事。皆先案所宗。究理搜文。莫過持犯。蓋是宗中。

順違之行。猶似下文云。律宗其唯持犯。不可所以持

犯為宗。何不恐濫所詮耶。細而詳之。殊無理也。請依

前文。雙申二解。方周備故。思之。

言然至外者。然是也。境通內外者。內謂內心。外謂外

事。問境者。細約心得名。今此內心。如何得為境耶。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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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玄記中。有兩解。一約內心相緣亦得為境。謂納法

在身。名為戒體。依教防護起不放逸心。有無貪等三

善行心。後起對此不放逸心。此三善行心。得為境。若

違教起放逸心。使有貪等三毒心。後起對此放逸心。

即此三毒心。得名境也。放逸不放逸為能起。三毒三

善為所起。能所相因。得名為境(今詳此解恐與大乘相濫不取)。今依

第二釋。約他人內心。為我犯境。准下持犯篇中。自有

約心為境。如觀許等想染心衣食。此即他人心。望自

巳為境。如知池善觀滅爭。今更發起得提。望善觀之

心。即為我心之境。又知他物巳。許僧迴入巳得提。取

彼許僧總。即為我所對之境。又尼受染心衣食。知彼

染心。與我衣食取得殘。取彼染心。為此之境(巳上且釋境通

於內)。若境通外者。即煞盜等事。衣鉢等事。是外境也。鈔

文既標境通內外。解釋之時。理須分開。先明內境。後

明外境。更有維南及近代。繼宗等記。並約行人自巳

心為內者。但釋得能持犯心。既不以內心為境。即違

鈔文甚矣。今多依茲解迷意(云云)。次則明成業處所。

言內至違者。欲釋此文。應先難起。上來既云境通內

外。未審內以何心。外以何事為境耶。可引鈔釋云。內

謂行心之結業。外謂情事之順違(鈔文至此自釋內外字。正明成業處

也)。行心者。簡識想受三心也。前三無記。不能成業。流

至第四行心。方能遷流。造作結成二持。兩犯之業果

者。宗分通大乘。成業極速。須四剎那。謂心王外。別無

心所思。心王若起定不同時。如初剎那識。是心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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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總相。二起想取像。三起受領。約此三體是無記。未

能結業。直對第四行。方成其業。不同有宗心王外。別

有心所起。必同時也(前文將他人心為內境。至此釋時。還湏納他人第四行心。方結

我心持犯業果。不得雷同)。言外謂情事之順違者。情事通収情事

非情事及情非合事。於此三事。順三行心。違三毒行

心成持。反之成犯。如堀地懷生造房等事。於此事上。

順教成持。違則或犯也。言但令至也者。但謂專但。教

謂能詮。行即所詮。循者諸家訓解絕多。今准說文訓

從也。謂教與行相。從所行之處。將教驗之。如鏡照面

行既約復。須將教驗行。故曰相脩也。始終者。且據一

期始終說。初受時日始。四捨為終。於中專精不犯。即

為持也。或對隨中。一一戒說。如殺戒前境。是人作杭

木想。名姑斷命時。亦作杭木想為終。於中更不轉想。

既是迷忘不結前犯。即為持也(餘戒例此)。言若生至也者。

辨犯相也。生來者。剏獲戒時。從白四教法化生也。便

起心不學。非謂從胎出巳名生。故律序云。從佛戒所

生爾。乃為真生。猶如鴦掘摩。如來所記莂。鴦掘摩羅。

此言指鬘本是外道。受邪師教。令殺千人。取指為鬘。

得羅漢果。巳損九百九十九人。唯少一人。遂擬害母。

佛觀根熟。往至其前。彼使欲害佛。彼云。住大沙門淨

飯王太子。我是鴦堀摩。今當稅一指。佛告云。汝癡人

自不住我常住。彼問巳便覺悟。求佛出家。波斯匿王。

尋討擬殺。至佛處覔。佛言鴦堀摩羅。生來未曾造罪。

王曰。此人殺害極多。何言未曾犯罪。佛言。入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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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犯故。引此文證。前受戒了為生來也。於法無聞

者既生來止心。不學於持犯輕重之法。無因會解也。

義兼福罸者。十誦云。波離問佛為善心犯。不善心犯。

無記心犯。佛言。亦有善心犯。如新受戒人。塔上除草

是准此善心。義兼福罸。為淨塔得福是善。懷生得提

是罸。更有修造惡。義兼福罸。求利販賣是惡。得財造

像是善。善心得少分福。不免違教得罪是罸。善惡心

為因。福與罸是果(更有多釋非正不錄也)。今欲科罸等者。但驗

前所為之事。與佛制相應便犯。不問事情虗實者。事

即所作之事。人謂能作之人。情懷虗之與實並犯。淨

塔善心為實亦犯。販賣惡心為虗故犯(有約知有罪為實。不知有

罪為虗者非解也)。此通名持犯者。結也。以一行心。對一律藏。

所攝諸戒等。戒行相循行心。與犯教相應成犯。與持

教相應成持。今可迴文應言。此名通持犯。謂通說一

切戒上心境持犯。蓋是方軌篇之大綱也。

言若結至果者。別明也。謂結五篇根本正罪。窮究諸

治罸。初篇不肯懺悔。須作滅殯。治若肯懺。作學悔治。

僧殘有覆。先治覆奪三十五事等。束其方便如初戒。

未至根本時。有一吉二蘭。即成就根本。若至果位。既

㩜因成就果。即隨順根本義。不同他部。因成果巳。更

有本時方便。言便至濫者。示處判之方也。量者審量。

據謂憑據。覈者研覈。謂審量所犯之罪。憑據所作之

事。研覈取其實情。如盜戒。審於盜罪。憑據盜事。研覈

其人。為復如起心。為巳進步。為動物離本處。未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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恣心取。為作親厚想。為作無主想等。如是一一窮彼

犯人實情。方可治罸。使不違於理教(即詮事理之教也)。又須

審量犯者之情。若故心違教。秊與不學人。俱結五篇

根本。是判重得於理教。若學生不可學迷作前事。便

准境想開之。此亦得於理教。晈照者。分明皃也。如上

從初起心吉。乃至無主想取。如此斷割。分明可見。如

日着物分曉。故云晈照。穢草乱於良田曰蕪。濁水濕

於清流曰濫。若不明輕重。如良田為稊稗荒穢。水流

不分。今於教明閑免有斯過。此別明持犯者。亦可迴

文應言。此名別持犯。對五篇。一一別明。如非盜殺等。

不隨相篇。唯此以為大綱(上來第六門竟)。

第七門分二。初標言第七至意者。先明來意。謂前五

門辨能詮文。第六門又辨所詮。持犯巳知。然其引用

教文雖多。不越化制二教行之宗體分齊混然。對所

被機有何通局。故次辨也。釋名者。通物曰道。以心通

達三乘菩提心。即是道。約修行(去聲)立名。即出家五眾

也。俗者一日風俗。謂隨時改轉不恒故。二曰聾俗。滯

事迷理故。三日塵俗。為六塵所拘故。或可事務煩黷

喻似於塵。即在家二眾也。舊梵云。優婆塞。此翻為清

信男。優婆夷。引云清信女。新梵云。鄔婆索迦。鄔婆翻

為近。索迦云事。索是男聲。即翻近事男。謂五人等戒。

堪能親近承事。苾蒭大阿羅漢。若云鄔婆斯迦。斯迦

斯是女聲。即翻近事女。亦受戒品。業行清潔。堪能承

事。大苾蒭尼阿羅漢故。七部者。俗二道五部類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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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者。化教通。制教局。意即門下所詮之旨。故曰也(云

云)。

釋中言顯理至二者。總標諸教也。若總相說者。為顯

菩提。顯涅槃真理之教。故云顯理也。追機不少。故曰

多途。所以俱舍云。牟尼說法蘊數有八十千等。若別

相說者。為人天機。顯五戒十善之理。為聲聞機。顯四

諦理。為緣覺機。顯十二因緣之理。為菩薩機。顯三聚

淨戒之理。此顯理教。雖則眾多。若以情意求之。不越

化行。収之並盡。故云大分二也。七眾通者。取佛出現

化儀。名為化教。局內眾者。偏據所行三行。目為行教

故。

言一謂至述者。通於道俗者。標所被機也。但汎明因

果下約教辨也。但者偏局之詞。汎者一云不尅定之

談也。二解訓廣也。如儒書云。汎愛眾君子。運廣愛之

心。今取後解。即廣明因果邪正而行業不可得知勝

因生人天惡業墜三途等。八萬四千波羅蜜門。一切

善法為因。能獲天人三業等果。一切煩惱惡業因。即

招三途惡業果。識達邪正者。四諦之法為正。二十五

諦為邪。正見為正。六十二見為邪。四依為正。五邪為

邪。八支聖道為正。撥無因果為邪。擇滅涅槃為正。冥

諦涅槃為邪。母緣為宗為正。自然為宗為邪。篇聚之

戒為正。鷄狗等戒為邪。意欲令人識知了達。棄耶從

正也。科其行業等者。科分也。即分別所行之行。分別

所作之業。如淨名居士。入諸婬舍。示欲之過等。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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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猒足王治國。以殺害化人。善財生疑。執彼善財手。

示以宮殿百千光明云我得如幻三昧。至於虫蟻尚

無殺心。况於人也。又如婆須密多女。示色化等(云云)。

只似此土齊梁之時。有志公杯渡社順之輩。皆逆化

於時。應跡同凡。難為測度。雖非化教所明。且舉茲為

例故。顯其來報等者。謂報通善惡。如經中記。諸弟子。

當來作佛等。是善報。若明惡報。即經云。殺生之羅。墜

於地獄餓鬼畜生。受諸苦報等。如此善惡二種果報。

分明曉了易見。故云明了易述也。

言二至𠎝者。辨制教功用也。毗尼事相。非行不成。教

能詮之。故云行教。亦云制教。以教禁制。令斷惡修善

故。唯局於內眾者。明所被機也。定其取捨者。初出家

時。身無遮難。可以受戒為取。反上不得為捨。又隨行

中二持之行。須依為取。兩犯之行。須離為捨。若犯僧

殘巳下可救名取。犯四重罪。永棄為捨。又治罸中七

法名取。九法權棄名捨。立其綱致者。綱喻也。如綱如

網。舉綱目整。今立五篇七聚之綱。舉二百五十戒網

目也。顯於持犯者。戒戒之下。有通別二緣。緣具戒持。

又狂乱等。緣不犯等。决於疑滯者於言教不了名疑。

於事羅不通為滯。既興廣教持犯。自分輕重等文。無

不顯達。即免生疑滯也。又如條部文。波離以疑事。一

一問佛。佛為割决疑情。令無壅也。又如戒後下。皆有

境想。四句五句之文。皆為决於疑滯也。指事曲宣者。

謂隨指一事。委曲宣說。如初戒造他境。有一人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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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生。就人中有男子黃門二種。非畜亦爾(成云)。每境非

處有二(成十二也)。又人中有童女婦女二形三種。非畜亦

爾(成九)。每境非處有三(成二十七也)。兼前十二。成四十九。對

覺境睡眠新死少境四境以論(成一百五十六句)。又配褁隔

等四句(成六百二十四句並是犯句也)。若怨逼等緣。配六染樂句(都成

三千七百四十四句並是犯餘戒例爾)。如此一戒指事一披。即知不在

再展。故云文無重攬之義也。結罪明斷者。如欲作前

事時。初起斯業。心結遠方便。欲取境時。名次方便。臨

成根本時。結近方便。若對果位結根本。更起慶快心。

又結後心吉。隨其作時。皆制與罪。如此結罪。分明斷

割。故云結罪明斷也。事有再科𠎝者。且如大僧二百

五十戒中。若向七文。性戒有違。於制罪上。更有業道。

都成二重之過。故云再科也(非謂約枝條不學無知罪以說也)。

言然至矣者。縱奪之詞。二教即化制也。脩者說文云。

行也。環者圓也。謂二教中。皆有婬盜殺妄教文。環圓

次第。不無相濫。如化教經論。本詮定慧。於中亦有明

其戒學律藏本詮於戒。其中亦有明定慧。處罪二教。

循環相濫。今如何簡。得令無有濫耶。可引鈔。通云。舉

宗以判。理自彰矣。此文兩解。初依順正記云。經論化

教之中。雖明戒律。似有濫於行教。然正詮定慧為宗。

縱說律等文。亦是兼助故。又律文行教之中。雖明定

慧。似濫他化教。然律藏正以戒為宗。縱有定慧之文。

亦是兼助。今但舉二教正宗。収攝傍詮。理自彰矣(巳上

記文)。意謂不然。此文是標鈔。下句自釋。若於標中。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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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傍。理以解乍着。道理頗至分明。然下句鈔文。却成

無用故取也。今依搜玄釋之。欲解下文。應先問曰。上

言舉宗似判。其理自彰。未委舉宗如何甄別可別鈔。

釋云。謂內心違順。託理為宗等(云云)。鈔文自釋。何勞

預解。謂化教初心為體。以理為宗。行教以身口七支

為體。以事為宗。若內心所發善惡。未動身口。便結其

犯。即准化教而斷。以理為宗。理即真如寂靜之理。理

是心本。若起三毒。於理有乖。便結其犯。即依化教也。

言外用施為等者。謂若動身口有所運。為造作前事。

即准行教以判。以事為宗。謂小乘不制意地。發心未

犯。待作七非。方結其罪。即准行教。此言違順者。須即

貪違是嗔。貪嗔纔發。便於理有違。若違順俱無。方順

於理體。若違理造非成犯。順理修善成持。即理自彰

矣(斯為足義)。

言然至罪者。約二教辨罪單也。意道。不准約宗以判。

二教不同。然其結罪。亦各差別。若違化教。只有業道。

一罪是單。違行教者。更加違制之𠎝是重(平聲)。言故至

明者。證也。彼經明二人同造一罪。輕重如何。乃至佛

言。受戒重不受者輕。即業上加制便重。單有業罪即

輕。善生經文。彼自廣明。今此但引他文為證。上來出

家之人。業道之上。更增違制。不論餘義也。

言所以至別者。立門意也。所以兩字。蓋是徵詞。更由

重也。分者判也。此文古今。有其多解。初依搜玄云。此

徵為躡。前善生經文。謂前引經文。受戒者罪重。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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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罪輕。彼文巳自廣明。何用今師。於此更重分判。故

云所以更分者(今云不然。南山本為分判二教。結罪不同。故引他經文為證。不可躡此證

文。以興徵意良不可也)。次准繼宗記云。此為徵三十篇也。意云。

向下三十篇。對文自引他制二教。有何所以。於此更

分(今云。搜此以明其文。以倒不取也)。二准法寶云。據前諸門以釋。謂

前巳辨能詮教周圓。向下諸篇。但依二教行事即得。

何用於此。更分判耶(巳上記文)。諸方講人。皆依此釋。余十

五秊中。亦同斯述。近詳文勢。其義極乖此段。鈔意本

為重徵前大。若言約諸門巳棄。能詮教巳圓者。且前

諸門。但是律文制教。並未治敘化教之文。鈔既未彰

何得。此中云所以更分。故知不爾。今有新理。故略明

之。伹據此門。以興徵意。謂前文略辨二教中。於制教

科內云。事有棄科之𠎝。即業罪上。更加違制罪。反顯

化教。但有業道。無制可違。豈非度分根了適。又於重

單文中云。然犯化教。伹受業道。違行教者。重增聖制。

豈不是重分判耶。只於此文。二教兩度。明罪有無。莫

不文太繁。不恐後人疑慮。故作段徵之。故云所以更

分者。即引鈔釋云。恐迷二教二宗二體差別不知。化

教以心為體。以理為宗。令犯化教罪。不肯依大乘事

懺。及大小理懺。又恐不知行教。以身口七支為體。以

事為宗。犯行教者。有違制之𠎝。不肯依小乘事懺。便

云我是大乘。不開小教等。恐有慈迷。故立一門蠲簡。

辨其二途差別。若出家人。是五眾者。犯身口七非性

戒。先依行教懺。除違制五篇。然後依大乘事懺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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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業道之罪。故下文云。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

思。若犯遮戒。但懺違制之𠎝。便成清淨。如下篇中。俱

具明通局。疑恐迷惑。故立此門也(上來𠬧科云。第七門巳竟也)。

第八門分二。初標言第至意者。先明來意。謂上准明

二教宗體。行業不同。然於道中。僧尼有別。相對行事。

有異有同。前既未明。故此當辨。釋名者。僧存略梵。尼

是女聲。男女位殊。故云二部。部者類也。若同戒同制

事法一種曰通。或輕重不同有無事缺等為塞。意即

所詮之旨也。

釋中言然至詳用者。並明通意也。同戒者。謂初篇四

戒二篇。七戒三十中。十八戒九十中。六十九戒一百

眾學。七戒爭等(云云)。同制者。集僧與欲結戒持衣加

藥等。並僧同制也。即情非情等事法。即心念對首眾

法。一百八十四等。如此事法相狀並同(相字或平聲呼為得)。若

爾何故下篇准明大僧行事不別出尼之儀式。鈔答

云。行用儀式等(云云)。進趣施為。謂之行用人法如非。

謂之儀式同僧法者。謂除尼眾篇外。餘二十九篇。故

曰諸門(繼宗記云。除尼及沙彌篇外。二十八篇及諸門者非也)。言若至相者。如

尼以僧及俗男。為境犯相。僧以俗女及尼。為境犯相。

在二眾戒本目明。若隱難知者。如隨相篇具辨。如尼

婬處有三。以七毒歷之。得二十一句等。

二辨塞意。初標云余有約位之戒者。謂准尼家不同

之戒。故下文云。今簡取唯別者。共為此科等(云云)。言

謂至異者列也。三種不同。一輕重不同。如摩觸戒。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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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殘輕。尼犯夷重。漏失戒僧犯殘重。尼犯輕。二有無

互缺。有僧尼無。或尼有僧無。故云互缺。僧有輙教日

暮譏教等戒。於尼即無。尼有言人四獨紡績等戒。於

僧即無。三犯同緣異者。如僧尼畜長鉢不說淨皆提。

是犯同尼。但一宿成犯。僧開十日。是緣異。僧尼與外

道食皆提。是犯同。尼與女外道食不犯。是緣異(巳上玄解)。

躬又云。與年未滿人受具。二眾並犯提。是犯同。僧即

以十七群為緣。尼因十八童女。是緣異也(此解亦通)。言而

至中者。簡取盛行難知。緣下別立篇同。一當世盛行。

而種相易知。或雖種相難知。當世不因行者。皆止而

不釋也。及別行眾行等法者。別行即七法。自行即相

攝。及八敬等法。眾行即受說安恣。并懺僧殘。須來僧

中等。皆於尼別行篇具述(云云)。言此但至疏者。結略

指歸也。謂分若干戒。僧有尼無。若干戒。是僧宗類等。

言由未顯來詮者。顯明也。來詮有兩釋。一搜玄云。謂

制戒之由。能犯人名字犯罪處。所僧制呵等。如是緣

起。並未曾彰顯(此未成解)。今依宗記云。來詮者。即來由意

旨。前未宣釋。即有何由致。僧尼互有不同。何以犯同。

其緣復異。如此未由意致。鈔未論之。指有首疏敘述

也。疏自問云。大僧畜鉢。何故開十日。尼唯一宿。答尼

制有伴。有人對首故。僧即反之。若爾何以長衣尼𠎝

開十日。答尼雖有伴。容有同活共財之義。既俱是財

主。說淨不成。須別待人。故開十日。鉢唯一口。必無共

義。是以隨得。便須說淨(此犯同緣異來詮也)。又僧是上眾。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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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尼。尼是下眾受僧之教。又僧無伴。便招嫌疑有二

不定。尼制有伴。涉嫌疑故無不定。餘並例此(有無互缺之業

登也)。又尼受觸得重。為其煩惱垢重。既受觸身。必作大

惡。僧若觸境。無陵逼過。不假染防。故犯殘也(此輕重不同之

來詮)。如此來由意旨。鈔指疏述也(上來𠬧科云云第八門巳竟)。

第九門分二。初標言第至意者。先明來意。上雖明僧

尼行事異同。然於二部之下。有餘三眾。雖則未圓具

戒。且是內眾所収戒。戒下文。皆結其犯。未委所行三

行與僧。有何同異。前既未明故此辨也。釋名下三眾

者。一沙彌。二沙彌尼。三式叉尼。隨行者。即隨中之行。

共有為同。各別為異。意即意旨。

釋中言二眾至十者。沙彌是古梵語。此云息慈。謂息

世染之情。以慈濟群生故也。初入佛法。多存俗情。故

須息惡行慈也。若准新梵。云㗌囉摩拏路迦。此云勤

䇿男。㗌囉摩拏里迦。此云勤䇿女。謂此二眾。剏入佛

法。須假大僧大尼勤人之所䇿勵故。今鈔文存舊梵

語。故稱沙彌也。同大僧無作者。謂能領心相所發業

體。一同大僧具發七支。無表以非色非心為體。准大

小揵度中。沙彌得戒。具列七支。則所發業體同僧也。

或依俱舍及善生經。但發四文身三口一也。故彼經

云。十戒無義語兩舌惡口。是義不然。我今受持淨口

業故。俱得七支。又智論云。佛法貴如實語故。以不妄

為先。自餘通攝。不待言及(准此亦許發七支故)。又雜心云。並須

息緣情非情發。故下文云。十戒三眾。情與非情。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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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發。今列十者。以非具位。且就力分。故唯說十。雖但

說十。餘須分學。由如大僧。但說四重之例。又此十戒。

即為具體故。報恩經云。由如樹葉春夏青秋黃冬白。

隨持異故。樹葉即不異。而始終是一葉故。戒亦同然。

隨時有異也。十戒者。婬盜殺妄。五不飲酒。六不華鬘

香塗身。七不歌儛倡伎故往觀聽。八不坐高廣大床。

九不非時食。十不捉錢寶。言就至末者。辨行同位別

也。塵沙惡境。皆能防護。顯無作之體不別。即行同也。

居第五篇者。皆結吉羅。名居第五篇。就位在諸末者。

戒戒之下皆結云。比丘。比丘尼。波羅夷。式叉摩那。沙

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下篇皆如此。並在其未

位列。

言自外至明者。行法不同者。行謂五德。法即十數。破

外道等。并別堂說戒持衣說淨。自稱沙彌名等法。此

與大僧尼全別。故曰不同也。取捨有異者。若供養三

寶。得開摘花壞生名取。反此不得是捨。大僧尼無此

事。故云有異。又釋若犯婬盜殺妄滅殯。不許受具名

捨。不同大僧尼懺竟却得入眾。若犯餘吉羅。得受具

名取也。各就別篇者。僧沙彌尼沙彌尼。沙彌與僧沙

彌同處。亦如沙彌篇。若異處如尼眾篇。未具辨也。

二式叉法中。言式至發者。梵語式叉摩那。此翻為學

法女。且約童女出家。年至十八。曾受沙彌尼戒。為彼

集僧。令對尼僧乞學法。尼僧遙以羯磨被之。後召入

眾。為說六法名字。一不得受染心男子摩觸(防大婬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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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盜人四錢(防大盜戒)。三不斷畜生命(防大殺戒)。四不小妄語

(防大妄語)。五不得飲酒。六不得非時食(前四是性後二是遮)。戒體更

不重發者。破古也。古云。六法女於十戒上。別發六條

戒。以由羯磨受故。又於六法有犯故。今師云不然。只

於前十戒之內。重䇿前六令彼習學。戒體更不重發

也。今以轉根義證知。兩戒可發。如僧受戒時得比丘

戒。成就亦現行。懸發得尼戒。但成就不現行。若轉根

為尼。便是比丘尼。不須更受尼戒。尼轉根為僧亦爾。

示今沙彌受戒時。發得沙彌戒。成就亦現行。懸發得

沙彌尼戒。但成就不現行。若轉根為女人。當體便是

沙彌尼。不須更受沙彌戒也。若式叉尼轉根為男子。

但號僧沙彌。且不呼為僧式叉。明知不別發戒也(若准

玄記。古人受六法時。更發得式叉無表體。今師云。但是舊來沙彌十戒體。非謂新納式叉體。故云戒體更不重

發也。准斯所釋。其理過分。古來亦無。此執上巳是述云云)。言自餘至顯者。隨戒起

行。名為隨行。同諸三眾者。一同比丘。二同比丘尼。三

同沙彌尼(巳上正義)。或依諸記中。大尼為一。沙彌為二。沙

彌尼為三者非也。既受六法時。戒體更不重發。即自

巳當體。便是沙彌尼。何須更列。故知無理。

言必有不同等者。謂得與大尼授食。自從沙彌尼。俗

人受食。不得與沙彌尼過三夜。不得與大尼過三夜

等。如下篇說之(𠬧科之上九門竟)。

第十門分二。初標言第至意者。先明來意。謂前五門

辨能詮教。第六明所詮旨。七八九之三門。明二教通

局。并所被之機。意足然未審。所引教文為是正翻。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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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為是人造偽經。又鈔之一字。因何而興。前既未明

故次辨也。釋名者。宗記云。鈔者兩字。鈔字屬此所。於

能作之主。引用正文。即下所用引三藏題目等。去濫

者。即下引偽經名目是。傳真者。皆是要當之文。科酌

者科分也。酌度也。意即門下之旨也。釋中初標章云。

初明引用正經(即第一判用正文也)。次明世中偽說(即第二去濫也)。後

明鈔興本意(即第三傳真科酌也)。

釋中言僧祇律者。先引律部。後引餘二。從親至踈。又

於律中。先引祇文以是根本故。此律是釋法。顯後中

天竺國天王寺將來。晉義熙十四年。於揚州道場寺。

譯四十卷成文(若准諸記中。對此廣引大集經文。又搜玄判。此僧祇是大天部律。並非正

也。若引經分部。如玄談中自明。若言僧祇是大天律者。即違鈔文。反戒疏。廣如別破之也)。曇無德

部。此云法藏。等四分律鈔所宗故。後秦姚興弘始十

二年。覺明三藏。於逍遙園中。翻譯六十卷。薩婆多部。

此云一切者。即十誦律。晉弗若多羅。於後弘始六秊。

譯未畢而終。後有西國流支與羅什共譯畢。五十七

卷成部。未及刪定。廬山遠大師。致書與秦主。請出江

表流行。後有卑摩羅叉三藏。於壽州名閏寺。又譯善

誦律四卷。添前六十一卷。彌沙塞部。此云不着。有西

觀五分律也。釋法顯。從師子國將來。宗景平元年。佛

陀什。於楊州龍光寺。釋卷三十。迦葉遺部。即解脫。但

有戒本一卷。後魏興和二年。般若流支。於建鄴。譯其

廣律文。梵筴雖到。未曾翻也。婆麤富羅部者全無。律

本到此。今依大集經文。合有此部故(吏有異該廣如玄談中明)。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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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論名毗尼母論八卷(正云失譯方云符蘭譯)。善見論十八卷。

躬云。前齊武帝。永平六年。外國祇䟦陀羅與此僧[泳-永+徛]

(依音)譯(廣州竹林寺)摩得伽論十卷。宋元嘉十二年。僧伽䟦

摩。於廣陵平等寺。譯薩婆多論。九卷失譯。從論主立

名。并傳五卷名開西江東師資傳梁僧祐撰毗奈耶

律十卷。亦名論。或號戒因緣經。秦耶舍與竺佛念翻

譯。明了論一卷。陳朝真諦。譯自出疏四卷。五百問法

兩卷。後秦卑摩羅叉。答慧觀法師五百問事也(云云)。

出要律儀二十卷。梁武帝纂出律中要事以律教開

王得聞故。言餘眾部者。謂二部九部十一部十八部

二十部等也。

言并至律者。列餘二藏也。雖巳列論名。是釋律論。或

宗律論。如此方疏鈔無別故。入律部攝之。今此言二

論者。但是執計宗途之論。非解律者。故別標出(云云)。

名隨經律者。謂隨經論中。有解律處故。如涅槃中。禁

斷魚肉八不淨物等。又增一經中。阿難擊揵搥等並

是也。據理合云。隨律經隨律論等。今言隨經律。取語

順故。

並具入正鍵者。指上所引大乘經論等。皆在三寶錄

中。簡非偽濫也。費長房者。漢時亦有同姓名者。但解

陰陽術數。不閑佛法。今此是後同時名僧。遇武帝毀

二教。乃依例服儒。後至隋文帝登位。不更披剃。遂於

開皇年中。撰三寶錄一十五卷。計三百八紙。題云代

歷三寶錄。今續有開元錄二十卷。智昇法師。於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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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撰収五千四十八。卷至德宗朝。更有貞元錄四十

卷。收三藏教文五千四百餘卷。今鈔不舉者。以當時

未有也。

次列諸師。名目情見不同。故言異執。法聰律師。元魏

朝人。本是僧祇學者。因老戒本體元從四分而得遂。

息唱僧祇。剏弘四分。手披講解。未制章疏也。道覆律

師。北齊人。聰講出疏六卷。釋四分文(章疏文始起也)。光律師。

北齊定州人。姓楊氏。年十二。隨欠至中岳。遇見佛陀

蜜三藏。即與受三婦。見其目有神光。乃度為沙彌。執

卷攬文。由若昔習。凡聽經論一遍入神。時人號為聖

沙彌。年滿受具。依覆聽律。覆雖有疏。但科律本。未有

義章。先遂別著疏文十軸。解判多事文筆。乃披出業

師呵之。吾本度汝。意在修證。如何駈駈事世語乎。後

改疏伹作四卷一百二十帋。故云二度出疏也。理隱

樂三師者。並北齊人也。洪理抄二卷。曇隱抄四卷。道

樂抄四卷(云云)。遵統師者。洪遵僧統(他綜反)。相州人也。

學承暉。後年纔十臈。開闡律宗。四遠望風。堂盈于計。

齊主以其德望高遠。𥮵授為斷事沙門。後制疏八卷。

大業四年。終京興善寺。春秋七十有九。淵律師者。洪

淵學承遵。後有未詳卷數也。雲暉願三師者。並光之

門人也。道雲兼是光學士依承。製疏九卷。抄一卷。道

暉略雲所制。別為疏七卷。法願隨并州大興國寺。製

疏十卷。是非抄二卷。洪勝二師者。道洪。相州人。學承

雲後。法勝皆出抄未群多少也。首律師者。鈔主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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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尚兼承稟。姓皇甫氏。安定人。玄晏先生之後。初投

相州雲門寺智旻和上出家。受具之時。於佛塔前諸

祈顯證感得佛降摩頂身心安恭。方知感戒。初聽洪

律師講。七百從侶。莫後超論。唐初詔入京。勑住東禪

定寺。貞觀八年。勑量弘福寺(今崇先是)。製疏二十卷。五部

區分抄二十卷。貞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終。礪律師

者。法礪也。即相疏主。姓學氏。本趙郡人。因官遂住相

州。出家於日光寺。依靈裕律師受具。依洪學律。唐武

德六年。製疏十卷。附往京崇福寺西塔院。與道誠律

師講。因號西塔疏等(云云)。貞觀九年十月。終於日光

寺。春秋六十有七。基律師者。未詳氏族并所述卷軸也。

言巳外下結餘未盡之者。曇瑗者。陳朝金陵人也。初

講十誦。後學四分也。僧祐者。鈔主第二生也。梁朝人。

姓俞氏。住金陵鍾山定林寺。初學十誦。後學四分。著

述不少。天監七年終。靈祐者。隋朝相州演空寺。姓趙

氏定人。年登七歲。便欲出家。父母不許。喟然嘆曰。七

歲不得出家。一生壞矣。年至十五。壞火畢辭母。往趙

郡應學寺寶禪師處。求受度受具。巳後學通律藏。製

疏五卷。至後周武帝時。隨例服儒。隋文帝時。却仍緇

位。大業元年。終演空寺(餘不具錄)。巳下等者。約處明之。江

表。即東西兩淅。開內。即同業等州長安城也。江南。即

號州洛州緇青等是。蜀部。即神錦部類數州敘南三

川等(云云)。一如義鈔者。指略也。即集義鈔。亦是鈔主。

製三卷成軸。未容傳寫。被海東僧擅將去。後重造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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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疏。贊處具如彼述(云云)。

次明世中偽經者。人造不真曰偽。以非實錄故也。若

依搜玄。作四句分別。一偽經。二失譯。三疑偽。四正譯

(今云此一句是偽經。既非失疑。何勞更立句法云云)。如是等人造經論總五百

四十餘卷者。舉都數也。非謂現定鈔中有如許卷。代

代漸出等者。顯非一時頓起故。多附世情者。謂多分

帶附。今時隨方世俗之情。全不開於聖旨。故隋朝久

巳焚除者。於長房錄不收者。集向尚書者。前一時焚

藝也。愚藂猶自濫用者。蓋是其時收捨不盡者。猶有

無知之輩。濫引用之也。問因何得知是偽經。答夫言

翻譯。皆有時氏及三藏同譯。人從眾執筆迴文。及置

大使。并本判官譯訖開奏勸許流行。方入目錄所載。

便知是偽也。且述與律相應者。謂前來鈔文中。所列

題目。與律相濫。恐人疑悞。錯引用之。故偏於文中順

列。若不與律相應之偽經。既無人引用故。去不列也

三明鈔興本意者。諸記皆問云。前發記序。巳并作鈔

之意竟。今何更明。答前但通明制作一部文之大意。

謂攬前修疏抄。不濟時宜。遂發情壞。而興著述。然未

委此一部之文。名之曰鈔。鈔之一字。因何而興。又據

何文裁。量聖旨故次辨巳。

釋中言夫至也者。總略明也。固者實也。令者使也。謂

實依佛語。使我艾除条虬。抄纂要詞。撮略正文。直顯

其義(此即刪繁意也)包括諸意者。包者含也。羅也覽也。括者

攝也撿也。若於當部不足即包覽収。攝要當之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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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三軸行事同足(此即補問意也)。准上所明鈔者。且是略義

也。

言餘至論者。謙詞也。余我也。智謂情智也。螢者。書云。

腐草化為螢也。耀者照耀。謂佛之智。喻如日光無幽

不燭。菩薩智如月光。聲聞智如星光。凡夫智如螢光。

自身照尚不周。豈能燭物。鈔主意云。我既是凡夫。便

同螢耀(此謙智淺也)。量實踈庸者。量謂器量。心遊理外曰

踈也。庸常也。下小人之稱故。輕陵也。悔慢也。猷法也。

言教也。豈敢將螢燭之智。踈庸之量。裁剸當部。聖言

包羅三藏教法。舉動施為。便成輕陵悔弄涉於謗讟

故曰動成戲論。諸家皆引智論中四謗之義。夫一切

法。不可定執言。無是損減。若定執言。有是增益謗。亦

無相違謗。非有無戲論謗。鈔主意道。我今智淺量微。

刪略聖言。動成謗法故。略舉後一戲論謗名也。佛所

說法。離於四謗說。有非增益。如言圓成萬德是有故。

說無非損減。如說遍計我人是無故。亦無非相違。如

說乳中酪性。遇緣攢得。即有不遇緣。說無非有非。無

不成戲論。如說煩惱。於佛身中。非有於凡夫身內非

無又涅槃於佛巳證故非無。凡夫不得故非有。今師

著述倣此。亦離四謗。當部繁處。刪除非損減。常部無

文。取他部補闕非增益。凡所引用。皆是義執。相開非

相違。緩急重輕。不取非戲論也。

言雖然至本者。結歸宗本引用有憑。雖然者。縱奪之

詞地。意道。智淺識徵淺不合。裁量聖教。恐成戲論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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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也。然其習學。皆有所永。今刪剪聖言。不名戲論奪

也。所承者。謂鈔主稟承。大疏主。習學茲律二十來。遍

固非道聽途說。無其師授也。承必知本者。此四分無

從大毗尼藏中來。原其律中許。不具說文句。即是刪

繁本意。不名戲論也。言每所至證者。正明刪繁意也

每所引用者。謂二十九篇。凡所引用。本宗之教。先加

覆撿者。於四分律本。親自披尋。覆其虗實。如欲制受

戒篇。先先覆撿受戒揵度(諸篇並例此覆檢諸犍度)。於一事之廢

立意多者。謂隨對所行事。揵度之內。多有廢典。今且

約受戒法中具明。便有五受十受廢立之意(餘篇例此說之。

云云)諸師所存情見繁廣者。古人皆依律制疏。次第解

釋。律文既繁。章疏亦廣。今並刪略者。今師制受戒篇。

唯論羯磨一受。餘四皆略。不明一事。既然諸篇例此

同。問若於當部。刪除繁處。但略取要當之文。或依此

行事未周。何成追機之益鈔。答云。止存文證。此句正

生下補闕之意也。只如羯磨受戒。但依四分行事未

周。即須廣引諸部教之證成。令行事周足(巳上依繼宗記解雖

不平書記本但略。彼大意云云。消之妙得。其原可為承稟。不同搜玄。引三師之義等)。

言及教至顯者。辨教通餘論指別所明也。如明戒體。

通成多二論。鈔准依成宗出體。多論。不是崇承。即名

餘論。又如四果四諦十二因緣等。通俱舍婆沙論。亦

名餘論。理相難知者。如多宗以色為體。六門分別。四

果修證。小乘五位。十二因緣起。須明三世因果。如斯

等義。若非通明教相。難可究窮。必若於此廣明。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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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之人未學。並指如義鈔。後別著兩疏。彼置章門以

辨也。問前總序。後段中云。若思不瞻於時事。固有闕

於行詮。則略標指。趣以廣於後。謂許後別為撰文。即

羯磨等。今此又云。教通餘論。乃至指如義抄。兩處文

勢。如何會通。有人云。前約總以論。後據別以說者。未

成解也。今云。前序中但約當宗事相。如羯磨七非十

三章門處。量輕重等例。雖是事相。恐新學神思未周

故。於鈔中略明。若廣說即如疏并輕重儀說。今此約

外部論中法相道理難知通解者。方究其文。新學之

人。何能曉了故指如義鈔。今羯磨疏文。廣辨兩處文

勢。似同理事。自他殊異。思之。

次明補闕意。言而抄至意者。謂前刪除當部繁文之

外。伹依四分行事未周。不可拱手而休。須引他文補

闕。然其引用不書盡起之文。但取的當之言。迴改文

詞。令人易會。兼又與四分相應𡞞少而引。故云伹取

文義堪來入宗等。其外閑文。則不全取。故云非鈔者

之意。如標宗中。引地持三十二相無差別因。皆持戒

所感。此但為證成戒德。故略引證。若子細而明彼中。

無為何事。而有斯文。又為對治何等說時。何人獲益。

此即是不盡之文也。又如集中云。阿難昇講堂擊犍

搥。此是如來信皷等。引此文者。但為證成比丘亦許

打鐘。若委細論。未審其時有何法事。而昇講堂擊犍

搥等非鈔意。下篇凡引外部文處。皆為證事。並同前

解(云云)。言故至之者。引律證也。准律說戒法中。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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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因。節會受請。欲為他說法。裁量文句。不敢自專以

事白佛。佛許不具說文句等。又准母論。亦有斯文。彼

云。諸比丘問佛云。若說法時。從修多羅。乃至優婆提

舍。隨意所說。十二部經。欲示此義。復有疑心。若次第

說文。恐生疲猒。欲抄撰要言。妙詞直說。不知如何。佛

言。皆得以斯文證。並是佛聽故也。

言庶至福者。明鈔之所為也。庶者。說文云冀也。冀訓

望也。臨機者。臨前生善滅惡等。機披文便。明不要諮

請。訪問他人也。即事即行者。即對前集僧。簡眾等事。

便可施行。不疑被事成不成之罪福。此即利用義也

言猶至矣者。遮詮不急之文也。謂述此一部之文繁

處須繁為是。當今要用略處須略。蓋當世不行。猶恐

後人見鈔略處。不知非急。不明便添閑詞。以安文內。

如善來之例等。即致此鈔之文。非所要也。真宗蕪穢

者。此鈔堪為濟世行事。號曰真宗。若加不急之詞。如

野草混於良田。名蕪穢也。行者致迷者。行持修行(去聲)

之者。生迷云。若是疏又不見解律文。若是鈔又不合

有閑繁之說。由茲疑惑也。鳥鼠之喻等者。佛藏經中。

本喻破戒比丘。蝙蝠身。有翅口有齒。能飛騰解入穴。

有人捕鳥時。便入穴。便云。是鼠口有齒。故有捉鼠。便

飛空去。是鳥有翅故非鼠。又非鳥不似一物。故破戒。

之人。形貌同僧。行業如俗。猶同鳥鼠。故本文雖爾。今

但喻鈔非開惡比丘。故茲此也。存在也。隨彼加添之

日。便成鳥鼠之喻也(上釋十門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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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都結言此至論者。通收前來十門。故曰十條。總束

諸門者。三十篇。為諸門也。十門是能收束三十篇。是

所收束例科分折者類例也。分別也。辨折也。十門是

能分折。十門是所分折。三十篇中。不越此十條。大意

皆盡也。若攬收不盡等者。諸記相承。皆謂此十門為

大綱。篇篇皆具十意。如網諸篇。行事如網目。若於十

門。收不盡者。非其大綱。在下諸篇自述。即諸篇首。皆

總意。既隨篇各別。非此所明。故云自下別論也(古今皆依

此諸自是一途)。或依湖州仲平座言。科此兩句。生起三行之

意。謂上兩句。結上十門。明攬收下三十篇。大意將盡。

然於十條中。攬收一部鈔文。雖詮三行未盡。未約三

行判文故。此兩句生起(今意存斯解妙得其原思之)。

第二舉三行判宗初。言夫宅至位者。今師制作文。同

鈞鏁結。引萬端義等聯。還始終不絕。十門既畢生。下

正示行事之文。故有有此段。又總序後約行分文。今

據所詮時卷判行能所條別(更有妄解不錄)。問總序後排眾

行為先。今此將自行在先。何故不定。答前約能詮教

以分。謂能秉法僧。欲行持佛法。先須集僧簡眾等。故

眾行居初。今約行詮行以分。須自行精潔。方堪秉御。

故自行居首。二處所列。各有意也。夫者如常說。宅者

居也。身者形也。佛者覺也。海是喻也。世海浩渺深廣。

大小眾生共居。佛海覺池深廣。大小賢聖。同供止住

故飡味。流者飡噉也。味者滋味。法者十二分教解脫

之法。能軌生物解。故經云。法喜禪悅食解脫味為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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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形廁僧伍者。形者身形。廁者居也。次者入也。僧眾

也。伍者行伍也。上言宅佛海(是佛寶也)。飡昧法流(是法寶也)。形

廁僧伍(是僧寶也)。纔受具後。便具三寶之義。今身所行之

行。列上亦三。故曰行唯三位也(意顯此三行准三寶義立)。

遵仰正戒者。謂篇聚及懺篇。識達持犯。即隨相及方

軌篇。體謂戒體。相謂犯不犯相。具在四篇。故云具矣。

自行既成者結前。外德彰用者。生後眾行。謂前明戒

既清淨。復識持犯。即自行巳成。德相外彰。堪秉持教

法。辨於眾務。須依上卷一十二篇。廣眾行為綱為領。

即四現前。如網之綱。如裘之領。乃逕整一切眾務也。

自他兩德成相多途者。一解云。如下二衣四藥中持

衣加藥。是對首法。或要受持衣藥。須得他人來成於

我。謂前人既是淨行。足得我對首之數。是他有德。故

云他德。又他要持衣等。須我成他。我行既淨。堪足他

對首之數。故名自德。二解云。他來成我自行名自德。

我往成他自行名他德。今云。衣藥可爾。如頭陀及諸

行。不假他成。既聞彼此相成之義。如何辨自他兩德。

巳上兩釋。俱非不取。今依玄記正解。上句是躡前。下

句是生後也。謂中卷是自德。上卷是他德(此躡前文也)。次

生後共行。云成相多途。意道。上中兩行。說事未盡。更

須得共行以辨。故曰多途。如持衣如藥說。淨攝衣攝。

食十二頭陀。受三歸五八戒等。並是前二行中。說未

盡處。此中明之。在文端直。如裘之毛。如網之目。攬之

自顯通收三行。方為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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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此至委者。結三收以文。無文不委。三千威儀八萬

細行雖多。但將此三行收之皆盡。三卷既明三行義。

即三卷通明萬行義亦盡也。

言然至疑者。然則兩字。含進退兩意也。謂約三行分

成三卷。若令三行不離即難。故更明也。事類相投更

難量擬者。事謂謂眾自共三行之事也。類者流類。投

者尋。若將眾行流類投寄上卷。自行流類投寄中卷。

共行流類投寄下卷。此難更甚於前。故曰更難量擬。

量者斟量。擬者比擬。問如何是難分之相。答若單分

三行。配於三卷。即亦不難。今蓋為三卷。諸篇之中。各

有參雜。致不易也。且如上卷。本是眾行。唯四人巳上

之法。號為眾行。今標宗中。辨法體行相四門。受戒中

有六念等法。即是自行義。又羯磨中明對首。即共行

義。心念法又是自行義。豈非眾行中。亦有自共二行

相雜。又中卷中本是自行。其間明造房。乞白二反。違

諫白四等。是眾行義。對首懺吉。作餘食法。捨請白入

眾聚落等。是共行義。豈非中卷。自行中。亦有眾共二

行相雜。又下卷本是共行。其間結衣食界。是眾行義。

心念持衣說淨十二頭陀五觀等。是自行義。豈非下

卷共行中。亦有眾自二行相雜。今若科分斟量比擬。

實當不易。故曰更當量擬(前惣序後明立篇目難此約將卷判行極難也)。言

若長至碎者。應先問云。若每卷之中。皆有三行相混

雜者。處判誠難。今但約三卷收三行。通途解釋。得不

可引鈔。答云。若長途等(云云)。意道。若通途辨於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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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隨於一行之中。卒難尋撿。故云寄於討論。更問若

爾。但向三卷文中。凡有眾自共三行處。逐行延科。出

得不鈔。答云。必隨相等(云云)。意道。若存篇題。不以三

行分判隨有眾自共處。璩名科出者。即每卷之中。三

行却成雜亂。故云過在繁碎。更問上言長途而巳。恐

披撿者。難欲隨相曲分。復成繁碎。兩種既並非。如何

即是。

言今至依者。鈔答通也。結上所分之意。用簡上非二

之等。宜約略者。謂隨前事。宜前十二篇。隨明眾務之

事。宜應判此上卷一十二篇文。為眾行中之四篇。隨明

戒體持犯之相。宜應判此中卷四篇。為自行。下之一

十四篇。隨明機要之務。宜應判此下卷十四篇為共

行(故云隨宜約略)。通結指歸者。謂通結前上卷十二篇指歸

眾行。其間雖有自共兩行。隨增勝說。眾行既多。且判

歸眾行。通結中卷四篇指歸自行。其間縱有眾共二

行。亦從多而判。且指歸自行。通結下卷十四篇指歸

共行。其間縱有眾自二行。亦從多判且指歸共行(故云通結

指歸)。使舉領提綱等者。古以毛為裘。毛附於領。舉領則毛

端。古以綱持網。提綱則目整。今以上卷眾行為綱為

領。中卷內。凡有明眾行處。如毛如目。又中卷自行為

綱。上下二卷內。凡有明於自行處。如毛如目。又下卷

共行為綱。為上中二卷內。凡有明共行處。如毛如目。

今但舉上卷眾行之綱領。中下二卷所有眾行之文。

毛目自然端整。皆屬上卷眾行攝也(餘二皆倒此說之云云若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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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解者。即成繁亂)。載舒載覽等者。載者終也。舒者展也。攬者

披攬也。謂四時事終。可以載於簡冊。或可十億曰載。

大數之終。意令後人。從卷始迄于卷終。舒展披攬故。

若依毛詩載者。則舒攬隨有前事。隨撿依行也(上來𠬧科

云云惣當十門別序巳竟)。

四分律南山行事鈔記卷第二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四

吳越天長寺大德賜紫志貞(丁巳歲記)

吳越國真身寺傳律沙門 靖安照遠丁巳歲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