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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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故云四分。刪者削也。繁者多也。芡夷紊亂勦截駢

柯。去濫傳真義豐言行。補者益也。闕者少也。愽採真

實桾拾義珠。還發[(雨/(並-(前-刖)+二))*(號-虎)]光瀉裨未足。行者現行。事謂事

相。榢略樞要。故彰抄名。卷者卷舒為義。從前向後曰

舒。從後向前為卷。此據帋墨為言。上對下中立號。故

總題云四分(云云)。

次標列篇目。言標宗至附者。謂題此卷十二篇中。事

法是眾所攝隨機要。於何事依而行之。此行僧眾所

行。故彰眾行。

三牒篇釋中。文分為四。初有四篇明

能秉僧。二羯磨一篇明所秉法。三結界一篇明秉法

處。僧綱下六篇明所為事。四段就初又分為二。初有一篇。

標戒為宗以辨僧體。次下三篇。約集是非以明僧用。

今當初文。

云標宗等者。先來意者。謂佛法剏興。戒

最先說。三學相因以戒為本。斷惑次第。戒捉。定縛。慧

殺。五分法身戒亦居首。今撰事鈔。統收三行以戒為

宗。是故此篇最居其首。次釋名者。標者舉也。總舉一

部鈔文所尊。宗者主也。戒是諸行之主。故下文云。發

趣萬行戒為宗主。因明諸師立宗不同。一願師以止

作為宗。相違之失。二暉師(云云)。顯德者。既標具宗。即

須題德。非德無以立宗。德謂從果彰名。以能持戒萬

德從主。若非此宗。無以顯斯德也。篇者。戒疏云。字從

竹作。乃是簡名。自漢巳前。本無其帋。例用竹木兼之。

紈素而用圖錄。後漢蔡倫造帋。用易簡素。古書簡冊

可有一章。以熟韋編(早連反)之。號為一篇。故宣尼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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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編三絕。第者居也。如王侯之宅曰第。此篇居初。故

云第一。注文云。言初出宗體者。謂廣明法體行相之

義。正顯其宗。言後引文成德者。謂廣引化制二文。證

成戒德。乃至顯德也(從此開秤不及繁列)。

云夫至限者。法喻雙舉。盡貫三科。即法喻合也。夫字

一是發語之端。二乃下蘊深旨。律者法也。詮量輕重

犯不犯法。海者喻也。利潤無比如世間海。旁通無際

曰冲。竪難究底曰深。津潤通達。物類俱沿。其數既多。

故云萬象。萬者一數之極。故華嚴十定品云。四大海

水。悉能潛闊四天下中。山林萬象。而令春生夏長。吐

花法實。而不失時。律海具爾。橫遍諸界為冲。竪等虗

空曰深。有解脫味謂之津。遍十方界謂元通。能令五

分法身。初生次長。吐五乘之果。皆不失時。問既言津

通萬象。即是包含無外。莫應宿死屍否。鈔答云。雖包

含無外。而不宿死屍。謂世海雖復寬廣。無所不容。然

不宿死屍於內。今之律海亦爾。雖然至廣至深。而不

容於犯重戒者。故云不宿死屍。故律序云。譬如有死

屍。大海不容受。為疾風所飄。棄之於岸上。譬如有死

屍者。此釋自行絕也。大海不容受者。釋眾法絕也。為

疾風所飄者。作法除棄也。棄之於岸上者。穢不在淨

也。其次合云。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屍。此兩句合前

初句。又云眾所不客受。合前偈文下之三句。後云以

是當持戒此句勸持。騰岳波雲而潮不過限者。騰者

奔起之貌也。岳者山岳也。謂佉之浪。小者如山。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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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岳。浪激白氣。紛飛如雲。號波雲。晝夜二時之潮不

過限。律海具爾。制戒緣起為騰。五篇七聚。嚴峻高低。

小者提吉如山。大者夷殘似岳。故云騰岳。然五篇七

聚之上。要起止作二時白業。喻若波雲。諸弟子於制

不敢有違。喻晝夜二時潮不過限。不過限者。鈔引五

分說。戒法文條。有八不思議法。文詞稍顯。當部但云

不失潮法。不及五分之文。今將鈔中六句。取彼八句。

謂世海有八般之德。律海有八事。初云律海冲深。取

彼第一德。謂世海漸深漸入。津海如來。漸制漸學。二

津通萬德。取彼第七德。彼云。世海大身眾生居其中。

律海四果四向等止住。三雖包含無外。收彼第四五

六八日德。彼云。百川來會。無復本名。律海雜姓出家。

皆稱釋氏。二世海不失潮。二律海不違戒。三世海不

宿死屍。三律海有犯不容。四世海四河共𨈡。而沒本

名。四律海四姓出家。咸稱釋氏。五世海無增無減。五

律海入無餘涅槃。是無增減。六世海出種種珍寶。六

律。津海出種種法寶。即三十七道品也。七世海大身

眾生居。七律海四果四向同住。八世海同一醎味。八

律海同一解味。

云故至德者。故者躡上起下之詞。謂上津通萬象。不

宿死屍。而潮不過限故。前玄門戒。須清禁也。凡請也。

廁居也。預在也。玄妙也。戒為諸行之所歸故。喻於門

也。者之一字。牒在玄門之人也。下句勸持尅剪緣非

請。禁身不造三邪之惡事。禁口不作四過之惡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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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既淨。無容更得過非生焉。沐心等者。謂由戒淨三

昧現前。故云沐心道水。洗身曰浴。洗手曰𣹉。洗足曰

洗。洗頭曰沐。身最居上。謂之頭心。既主之尊喻如頭。

故云沐心。水能滌垢。由戒淨故。無生智起。妄垢皆除。

喻智如水也。者之一字。牒上沐心道水之人也。心能

離念。則能出要。自然不染六塵之境也。故能得益於

時者。明現世之益也。淨持禁戒。嘉聲外逸。能生物善。

秉法被時。千載不墜也。此明身口之益。跡超塵網者。

智所照處名為跡。以無生智起。普照萬境。五欲不能

拘。六塵不能染。此跡自然超越。此明心益。良由非法

無以[咶-古+尢]其義者。良善也。謂善由戒法。清禁身口四儀。

自然承潔。非此戒不敢先住持千歲之義。非道無以

顯其德者。非無生智道。不能顯跡超豈網之德。故知

此德由戒淨而生巳。

云而澆末至趣者。澆薄末下也。淺識之徒膚者。諸記

中有兩解。一云。作膚字呼。唐下安肉(甫無反)。皮上曰膚。

膚內為皮。二解云。作𢩌字呼(餘封反音容也)。但訓常。即𢩌常

之見。今觀文意。上既言淺識。即是見解不深之人。不

合更作皮膚字解。文似重也。思之。雖名參緇服者。謂

黑色之衣。名緇服也。雖名字參雜。在緇裳之中。而不

委教文中事也。學非輕違者。學謂習學。非由不也。經

歷也。綿遠也。所學之事。不積功夫。但心一期而巳。既

非廣見。何精明此。上二句。明學不專志也。行不依律

何善之有者。此之二句明所行之行非也。謂戒是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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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基。三乘因種。今所行既不依律。即萬善從何而

有。故云何善之有也。情既疎野寧究真要者。情為情

懷。上既學行俱永。即情懷之中。於教則疎。於行則野。

故溫室經耆域自傷歎因云。雖得生世。為人疎野。義

淨法師解云。心游理外曰疎。形落俗中曰野。引此意

者。覆於上文。將心游理外一句。覆[米*复]上學非經遠。將

形落俗一句。覆上行不依律等。封懷守株走佗通望

者。今釋云。上聞喻下句法。封者執也閇也。懷即情懷

也。守株是喻。韓子云。宋人有耕者。田中有株。兔走軍

株。折頸而死。因獲之後。乃釋耕守株。是為宋人笑。時

語曰守株待兔。愚之甚矣。上既舉喻。法合云何。鈔自

解云。走絕通望。謂情意之中。於教疎於行野。更不求

趣。修行道果。通達大望。如待兔釋耕不殊。但爭利名。

進道無日也。玄云。身無學解。如樹無枝。喻同枝杌無

異。恐違文旨。局之心首而言無詣者。局執也。所執之

事。皆是師心。曰局之心首。所出之言。言不關典。無其

實錄。故云而言無詣。詣實也。意雖論道不異於俗者。

情意之中。雖論量三乘之道。而所行不異於俗。俗則

躭染五塵。利名所繫。今具如是。豈得異耶。與世同流

事乖真趣者。上句反釋上文。不異於俗之道。理則與

俗。同於流類。下句結歸。則與真詮意趣。有於乘別。故

曰事乖真趣也。玄記將非法僧制釋上句。與七九之

諸有乖。釋下句者。似涉能詮眾行也。思之。云研習至

解之者。此段四句。上二句舉學。下二句況不學。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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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秊猶迷闇托者。舉學窮者習學也。積於歲秊長時

用心於教文中也。猶迷闇托者。不明之㒵也。只如諸

古德。依四分宗中。研窮習學。經歷多時。至於著述疏

章。猶迷教旨。錯悞引用。處斷重輕不少。全無托附。下

句云。況談世論。熟能體之。況前來不學之人。終日談

於世間言論。孰能體會之宗。助語之詞。諸家記中云。

如上淺識之人。設使精研習學於歲秊。猶迷事相。如

闇中托物。或著不著。況談疎野庸常之言談。爭能體

之。此解非也。

云是至存者。是以客致濫委以亂法司者。客至也。致

舉也。謂若客受致舉上來庸常之人濫委付。以為僧

首者。下句云以亂法司。法司者。即伽藍寺宇之異名

也。如俗九司。今借號以為法司。若令此人為方之主。

寺院之中混亂。無其軌範也。玄云。司者主也。主者聚

也。三藏之人。聚在一處。令此淺見之人主持。則有亂

也。此解似有繁研。肆意縱奪專行暴尅者。肆者故也

縱情取捨而異與奪。於巳親有罪亦怒為縱。於巳疎

者無過加罸曰奪。儒書云。不教而殺曰暴。又論語云。

尅代怨欲不行。焉可謂人矣。即專行暴事。欲勝於人

也。上非俗節所許者。舉俗也。書云。罪宜惟輕。功宜唯

重。又尚書云。不以親而不賞。賞彼有功。俗節既然。上

之暴尅。何得許也。何有道儀得存者。此句況道也。道

則無生智等道。四為懷儀。則三千威儀利物。為本身

心。既行縱奪尅暴。儀之與道何得存焉。云致至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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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段明人虧正法。示所損境也。致令二字。躡上而生。

剏入法流。號為新學。困者弊也。盤石者大石也。周易

中有困卦兌下坎六爻。辭云。困于盤石。石者不受物

也。若卜得此卦者。即陰陽閇塞。不通之㒵也。今非法

眾生抑遏後學亦然。進則踐於蒺梨。退則困於盤石。

令他學解不通。五分法身。豈更生長。亦是閇塞之㒵。

故云困於盤石也。律要絕於羈䩛者。此句明斷法也。

在身曰羇。羇絆也。在口曰轡(音秘。今從革者。皮必乃是專束也)。今二

持持行是律之要。止持如羈。結束比丘身口七支。不

至作犯之境。作持如䩛。收束比丘三行。不至止犯之

境。今非法眾生。不與施行此律要二持。豈非斷絕也。

於時正法玄綱等者。於非法眾主。抑遏之時。如來正

法玄妙綱宗。寧不煩覆墜失故。

云故知至乎者。雙結典替無也。故知兩字。印可之詞。

典降替癈。皆在於人。儒書亦云。人能知道等。深崇護

法復何患者。深心崇重。守護教法。復何患也。今准書

中。患字訓憂也。借此何患二字。向下句結之。應云何

患佛日不再耀。何患法輪不再轉。謂佛智如日。昔時

巳耀。今僧尼護戒。使定慧發生。豈非再耀。八支聖道。

具轂輻網三。名真法輪。佛在之日巳轉。今僧尼戒淨。

起智斷惑。豈非再轉。若是深崇護法之人。何憂佛日

及與法輪不再轉耀。

云今略至託者。顯略指也。謂約能詮教下所詮之戒。

以之為宗。夫出家五眾。就其行教。以戒為宗。故戒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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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律列戒為行事正宗。欲知宗義。宗是主義尊義。法

體行相顯宗家之受隨。非受隨無以顯戒。故下別舉

法體行相以顯之。非戒無以收於受隨。故法體行相

之前。皆標戒字。故知戒是行事之正宗。若於受前。名

為戒法。領納在心名戒體。依體起用名戒行。行成外

彰名戒相。今於立宗之故。略指宗體行相也。問指此

四種所為於何。鈔答云。令後進者。興建有託。謂令後

來依四分律修進之人。知戒為行事之宗。聽於往日。

自受戒時。實納得法否。若定納法。即有體順體。即有

行可修可離。既離二犯。修二持。美德外彰。即秉法住

持。有於託附。若也反之。則全無託也。

云夫至滯者。夫戒以隨器為功者。夫戒者三个字。且

舉宗明不受之法。以由用也。隨逐也。器者根器也。功

者功所能也。但隨逐受人根器上中下別。似水入器。

隨器方圓淺深。戒亦如是。故多論云。隨以上中下得

三品律儀。玄云。上品根器。容受如來菩薩戒。中品根

器。容受聲聞緣覺戒。下品根器。容受人天之戒。此解

稍疎也。行者似願納為趣者。行者二字。舉起能領納

之人也。似者用也。想像在懷曰領。得法在身曰納。心

向於戒曰趣也。而能善淨身心者。跪禮陳詞乞法是

善身。緣於法界境上遍斷惡修善是善心。無輕遮重

難是淨身。專志攝慮是淨心。故云善淨身心也。稱緣

而受者。人僧界法成就。衣鉢具全。稱於此增上之緣。

方納具戒故也。方剋相應之道者。方則也。剋獲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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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契合則獲相應。即戒與器相應。領納與戒相應。善

身善心與戒相應。衣鉢人界與教相應。當此之時。即

應得戒。若情無遠趣之等者。情是受納之心趣向也。

遠者遍法界境悉是戒境。於是境上。不作斷惡。修善

之心。求菩提涅槃之趣。又只擬有受無持。既無此遠

遠趣向之心。即不得戒問為從初登壇之時。乃至白

四羯磨之時。情中無遠趣。便不納戒。為復幾時。鈔答

云。差之毫微也。毫是毛中最細。微是塵中最小。但使

受戒之人差之。如毫毛之眗息。便不得戒。或有釋云。

受人身有遮難。結界不如法。秉羯磨落非如毫微許。

即受不得(〔怨〕不及初解)。徒染法流等者。空也。染者習也。法

三行之法。流者類也。空染習在。三法行人之流類也。

將何以為道之淨器者。謂無漏淨道所依。須假其器。

有戒則三乘菩提無漏之道為所依。若無戒即不依

也。故婆沙云。功德所依名器也。為世良田等者。謂身

須珮戒德。方堪為世良田。今既戒體本無。即為田之

義。安得存在。

是為凡欲清身行徒尊者。夫欲入淨身三行之人徒

侶。遠遠悕求三德涅槃圓常之果者。抄文牒勸云。無

宜妄造。謂須專心。不宜妄造取前事也。必須專志攝

慮者。念念相續。領納戒心。名為專志。無其間斷攀緣。

故云攝慮。心既契會於法。法亦隨心。名為契入。由前

專志攝慮。無其間隔。戒法納心。豈有於滯。或有解云。

戒非塵大色。又非緣慮心。既非色非心無有礙。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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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入無滯云故經云等者。引證也。涅槃第六云。無作

非色非心是無形。而能遍在色心中。十二入中法入

攝。六識之中意識得。故可護持證誠上文有戒可得。

故云斯文明矣。

云何至相者。二字是徵上。既略指宗之受隨。為典建

之本。乃知戒從緣得。以戒為宗。未知所受名何。又既

不屬色心。如何為典建之本。將欲釋之。且先徵起。故

云何者。伹戒相多途者。如成論有七善儀。只於有漏

木叉之中。自有五八十具。二百五十。尼三百三十八。

乃至八萬四千之相狀。故云多途。非唯一軼(徒結反)。

轍也。千車萬轍故。玄云。軼者跡義。萬車同轍是一義。

今戒不爾。有於多種也。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者。上中

下品分限各別。故云不同。住境彰名乃有無量者。任

從也。境即所緣。情非情二種境者。上至如來。下至螻

蟻。有令境者。大如須彌山。小如微塵。其數非一。故云

無量。今若向此境上。彰名即不可。且據樞要等者。寶

云。門扇兩頭之也。故雜犍度云。戶樞不轉。以皮褁之

若依玄記。是門臼也。臼是門之要。故雖廣大。樞能管

轄。開閇目自在。戒亦如然。盡虗空遍法界。雖廣多。伹

以四種收之無盡矣。將一法字。收一切法。乃至將一

相字。收一切相等。前二是受。後二為隨。受雖殊。莫先

四種也。

牒釋之中有四。今初云戒法者。牒名也。云語至此者。

語法而談不局凡聖者。謂言義而說。故云語法。又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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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不簡凡夫及與聖人。故云不局凡聖。故下文云。三

乘聖人要珮戒印。此約聖人。又云佛為五滓眾生。制

於禁戒。此即凡夫。謂佛大慈心中。典此毗尼。凡聖受

者。通有故也。直明此法者。要約而說。故曰直明簡異。

不廣說受。前八法九法七[ㄐ*((巨-匚)/又)]我門之類。恐有繁總也。

如能軌成出離之道者。軌生物解。謂成三菩提。出謂

出於三界。離謂離於二鄣。故經云。戒淨有智慧。便得

第一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者。謂要令受者。發深信

心。知有茲玄妙之戒法。能出離三有。證五分法身之

理也。

云雖至法者。應先問云。既言凡聖道有。若在凡夫身

中。名為何法。為約巳成立名。為約未成立名。可引抄

答云。雖復凡聖通有此法等(云云)。雖字縱奪之詞也。

謂凡聖二類。皆有此法如前。又云不局凡聖。今所受

者。就巳成而言。名為聖法。如沓婆摩等。三乘聖人。受

得此法。便證聖果等。偏彰聖法之名也。或有別解。恐

非文意不取。

云伹至也者。反彼生死者。問常聞生死為此。涅槃為

彼。今何故云反彼生死。答心體離念。本無生死。但由

對境纏附。生死過典。今善淨身心。於彼境上。作斷惡

修善之意。反於往星死過心。故云彼也。仰廁僧徒者。

仰羨者。廁次也。僧謂徒侶。建志要期者。典心修善。即

是建志。誓受佛戒。自度度他。即要期也。高栖累外者。

超三界之上。故曰高栖。出二障之表。名為累外。必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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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養者。師須早訓。示其發心。不待臨時。故云預長養

也。使隨人成就者。隨能受人要期上品之心。即納得

上品之戒。必定成就也。玄云。據行人隨求何乘之戒

而剋獲也。此釋稍疎。乃可栖聖法在懷者。納體也。習

聖行居體者。起行也。故得名為隨法之行者。隨惡斯

戒法之心。而起其行。故云隨法行也。外難云。此科鈔

文。但為明戒法。既云柄法在懷是體。習行居體是行。

莫不雜亂否。答此懸說向後受時之事。令人信知此

法。方可納體起行。未便柄之及起用等。亦是因中說

果也。

云二明戒體者。牒名也。云若至體者。通論者。通律之

論。即成實論也。所發業體者。約作無作。以辨業體。以

發身口業故。戒疏云。成就業辨。即作無作。此即約其

身口業。為能發體。所發第三羯磨竟時發得。此無作

業體。非一蘊色非四蘊等。云今至法者今就正顯直

陳能領之心相者。簡不是。上來論文所發之業體。但

正顯能受之人納體之心。陳斯相狀也。問此何不據

業體以說。但陳能領之心耶。答就戒定於宗。明行事

體。要有所得。方可典達住持。故約行人領納之心。乃

知有戒。若但明業體。業體從何而生。須先有領納心。

方有其體。准下文云。知身身心懷佩聖法等。即斯意

也。

以巳要期施造方便者。斷惡修善。求戒之心。名曰要

期。壇場乞戒。即是施造方便。善淨心器者。善心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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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身淨身。即是身器也。惻思明慧冥會前法者。惻謂

惻度。思謂思量。明慧即善慧也。謂惻度思量塵沙二

諦境上。本來無惡。良由有情心有惡念。今既思惟性

空。惡從何起。良由妄起。當此之時。知境無惡。妄念無

生。如是思惟。發生明慧。境既無惡。惡心不生。當此之

時。冥然與會也。云以此至體者。以此要期之心者。牒

上斷惡心也。以用也。由此要期斷惡。求戒之心。是要

期之心。與彼妙法相應者。牒上塵沙二諦等法。謂體

無善惡。心能發彼無善惡體。能發善心。隔凡成聖。名

為妙法。如前契會。故曰相應。此[ㄐ*((巨-匚)/又)]鈔文是重。牒前語

也。於彼法上有緣起之義者。謂此戒是依他起性。因

緣生法。只如羯磨受者。祈心立誓等。是因緣人。僧界

法衣鉢等。是增上緣。二緣和合。至白四竟。方得發生。

名為緣起。領納在心名為戒體者。將受戒人。能領納

心相狀為戒體。不是業。思之。

云三言戒行者。牒名也。云既至行者。既受得此戒秉

之在心也。牒起前來體也。必須廣修方便者。正明起

行也。修習也。方便即不淨慈悲少欲等觀行也。撿察

身口威儀之行者。身口七支麤相。既撿察四儀之行

亦然也。高慕前聖者。望上而學也。謂前聖之人。與我

同為凡夫。彼能修行。成於聖道。我曹亦爾。何不為之

因發正心。專修正業等。儒書亦云。見賢思齊。意亦同

此。持心後起義順於前者。持是受後防誰之心。故云

後起。今起此持心。正與初受之時相順。故云義順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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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也。故云戒行者。結也。次引證。云故至矣者。涅槃第

十六文也。雖非觸對者。謂無作戒不是色。不可觸對

不顏眼根所對之色。無作不是心。不可觸對。不同識

等能領之心。若修方便起對治行。令此戒體。便得清

淨。故云戒行。以此證之。驗知有行。故云文成驗矣。

云四明戒相者。牒名也。科文伹作一段。似有欠少。今

准前三段。皆有牒標也。云威儀至相者。威儀行成者。

謂牒舉上文。威儀戒行。巳成就故。動則稱法美德光

顯者。舉動施為稱於軌則。美德外彰。相狀清潔。生於

物善。故云戒相。問行與相何別。答行據內心。相約外

狀。故分二也。問此中法體行相。與中矣隨相篇。法體

行相。若為取別。答此戒法即據軌。成出離之道。彼約

體通出離之道。此戒體直陳能領之心。彼說所發之

業體戒行。上下並同之。若論戒相。引約威儀無顯之

相。彼據二百五十。具期闕二持兩犯之相狀。

云此至盡者此之四條者。指前文法體行相。前二受

後二隨。如是受隨。皆宗於戒也。並出道者之本依者。

四種為並也。謂此戒能引生三乘之道。即詺為戒本。

以此四法。為道所依。成果之宗極也。諸佛如來。得菩

提涅槃。成無漏果。皆宗於戒其極處。故經云。如過去

諸佛。現在諸世尊。皆共尊敬戒也。於標故標於抄表

者。戒既有此勝能。是故標舉於三十篇之首。故云鈔

表也。問標於鈔表有何意也。下文答云。令寄心有在。

寄託也。僧尼之人。心託於戒。知戒是有在我身中。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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珮戒印。故云懷佩聖法也。下為六道福田者。謂既佩

戒印。方有為田之義。所言六道者。智論云。三善天人

修羅。三惡地獄餓鬼畜生也。問今或云五趣者何。答

攝却修羅一趣也。寶云。准俱舍論。修羅本是師子種

攝歸畜趣。若依瑜伽云。是質多羅天苗𧜟。天趣攝也。

又唯伽經云。修羅居住七金山間。合是鬼趣攝。諸教

解說不定。隨依一種攝之。但成五也。上則三乘因種

者。佛緣覺聲聞三也。自餘紹隆等者。除三乘六道之

外。曰餘也。紹嗣興隆佛之種子。如三十七品之例。皆

因戒生。如種生互不別。興建法幢。即住持佛法。高顯

如幢。功德不可思議者。功勤德能。非心所思。非言所

議也。豈唯言論能盡者。豈可也。可將世之言語論量。

說此功勤德能而盡矣。云直至諸者。直引聖說者。簡

不錄根緒之文。持法高士者。持戒之人。名為持法也。

高者清高也。士者約字釋。十下安一。即會意字也。一

是數之始。十是小數之終。始終如一。號之為士。論語

亦云。有始有卒。其唯聖人乎。今法具然。初受日始。隨

行為終。受隨如一。故云高士。詳而鏡諸者。詳察鏡明。

謂不一也。竟令對境詳察洞明。一一作斷惡修善之

意故。

云就至業者。就中分二者。就此篇中。大科兩段。初明

順戒等者。遠約四沙門果。名為辨比丘事。近約說恣

受懺等。為比丘事。如此辨事。皆先戒淨也。二違戒等

者。苦業即三途惡報。皆由不持戒故所致。問順戒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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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事。即顯戒家勝德。既違戒招於苦業。何名顯德。答

只為有戒在身。違體犯非有戒可破。便招惡果。若無

戒體。持犯不成。亦是顯戒之德。又雖破戒一期。招於

惡果。反士亦賴戒餘解脫也。云但至略者。伹諸經論

歎戒文多者。謂欲引三藏教文。顯戒之德。謂大小二

乘經論。贊述戒處極多。隨部具舒亦難盡者。謂若隨

他經論部袟。凡有贊戒處。便引來鈔中者。相亦難盡。

相謂狀。至於三兩卷文列亦不足。今通括一化所說

正文者。謂始從成道。終手鶴林。為一化也。所說八萬

法藏攝略而說。不過經律論三。名為正文也。且引數

條餘便存略者。且者顯未盡之詞也。引用也。謂諸經

論中。贊戒之文不少。今約略引用。不具書之。如大小

乘經中略引三五本教。二論之中。亦略引三五本教。

諸不一一具引之。故云存略。問下亦引諸律文。顯成

戒德。此何不說但云經論耶。答律即屬經所攝。因不

在疑。

云初至門者。初中分二者。就順戒科中分二也。前約

化教者。經論二文讚戒德也。後就制文者。謂是律本

及依律論等。顯戒之德也。云初又分四。於化教中。又

分四種。即二經二論也。

云一至經者標也。云如至

示者。順正云此是兩卷成文者。上卷說諸釋種鬪戰

之事。下卷明佛涅槃之事。今此引者。是下卷文也。謂

佛化緣既畢。遂受魔王所請入滅。諸比丘涕泣。爾時

阿難問佛云。如來在旦切人皆以佛為師。世尊既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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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槃。我等諸人。誰為師主。佛答云。若能奉持波羅提

木叉。即與我在世。無異於是。遺教等經亦固斯示者。

遺教法律經。更等取諸經文。並同此前來指示也。

云能至也者。發趣萬行戒為宗主者。發生趣向也。萬

行即一切定慧功德。依戒而生。乙宗主也。故經云等

者。善生經也。若欲生天等者。等取三乘無漏果也。護

戒足者。義淨三藏云。梵本合言跡。謂梵云樹荷。此翻

為足。若云阿符陀翻為跡。謂前佛學此戒得聖。後人

尋前跡亦得果也。又如大地能生成萬物者。謂世間

大地。能生長萬物。及成就結實。今此戒地亦爾。能生

三十七道品。成就五分法身。故經云等者。遺教經文。

引證可委。

又云依因此戒得有定慧者。謂尸羅清

淨三昧現前。則定慧成就。又經云等者。亦是遺教經

也。行根者。住持萬行。喻如根也。彼經云。戒是菩薩道。

初根本地名為戒。如是戒者。亦名初地平等地慈地

悲地佛跡等。廣而如彼說。即喻如地能生成住持者。

總結也。是生長義。成是成就義。住持是久住任持義

也。

云二乘論者標。標云如至羸者。如成實云者。彼論序

云。佛滅後八百九十年。罽賓小乘學者所宗。鳩摩羅

陀上足弟子。訶梨跋摩之所造。二十卷成文。羅什譯

也。文理雙標。以教為成。以理為實。此論釋小。兼分通

大乘。道品樓觀者。由於三十七法。成菩提道也。品者

類也。道之品類。故云依此道賢聖躋攀。舉升喻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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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所云三十七者。三四二五單七隻八。一四念處。觀

身不淨。乃至觀法無我。引在外凡位。增至無學。二四

正勤。謂二善二惡。從加行燸位。至無學。三四神足。謂

欲勤心觀四也。欲即欲定。勤謂精進。心謂念定。觀謂

慧定。定果名神。所生尊持名足。神是用。足是體。神即

足。攝用歸體。持業釋也。此從頂位生至無學(巳上名為三四)。

二五者。一五根。信進念定慧。婆沙云。能生善故名根

如樹生根不別。此從忍位生至無學。二五力者。轉前

信等五根。即名五不可屈伏之義為力。若行人至此

位時。不更退屈故。信既如此。餘四亦然。此從世第一

位。生不無學也(巳上名為二五)。單七者。謂七覺支也。七者數

也。謂念擇法精進喜輕安定捨覺。支者由此心。必至

大覺故。亦云七菩提分。菩提是梵語。此翻為覺。分者

分齊。由此七種。必至菩提故。號七菩提分也。若據有

部。在修道位增。今准經部。在見道攝也。言隻八者。八

聖道也。八者舉數。語業命。此三是戒。見思勤念。此四

是慧。正定屬定。所以詺此八為聖道者何。聖者正也。

謂對外道而修故。立八支聖道。若據有宗見道位增。

今准經部修道攝也。故云道品樓觀也。以戒為柱者。

如世間起造。須假其柱。方成立得舍屋。今戒亦爾。喻

之如柱故。禪定心城以戒為廓者。禪定屬內心。故喻

如城。戒為身口屬於相故。喻如廓也。入善人眾要佩

戒印者。善人即三乘賢聖。賢聖不一。名之為眾。印信

也。若欲入此善人眾中。要須帶佩戒之印信。是故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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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結勸可知。

解脫道論等者。彼論第一有戒品。種種讚美。恐廣引

文成繁。須者如彼。則令人持心勇勵不羸。羸是毀破

之義也。

云毗婆至器者。一尸羅。二行。三守信。四器。此毗舉論

標。且讀文過。未可預解也。云尸至故者。重牒起前標

中尸羅二字也。此中九義。一冷。二夢。三習。四定。五池。

六瓔珞。七鏡。八威勢。九頭義。九段之文。都是一科也。

尸羅言冷(音靈)。謂冷然清涼之㒵也。若言冷即對熱立

號。無破戒熱者。具含因果中。能燒熱心。持戒則身心

清冷。及三惡道熱者果也。持戒則得人天之報。冷然

清凉也。亦名善夢尊者。謂持戒則諸天衛護。常得善

夢。夢見佛菩薩羅漢聖人。共相言論也。亦名為習等

者。謂能習戒法納在身中。亦名為定等者。持戒不喧

噪妄思覺故。心常注一境之性也。亦名為地等者。謂

世間池。能與世人洗浴。滌身上垢。今戒池即三乘聖

人所欲。故云群聖所浴也。彼論引佛說偈云。法泉戒

水池。清淨無瑕穢。聖浴身不濕。必到於彼岸。外難曰。

聖人無煩惱。何故要於戒耶。答雖無煩惱。而心恒遊

履於戒也。故經云。布以七淨華。浴此無垢人。或名瓔

珞。老少中秊服常好者。如世間瓔珞。三種人。若服飾

之。並皆如法。今此戒瓔珞亦爾。賢聖服之皆好。聖人

為老。凡夫為少。七方便為中也。亦名如鏡等者。世間

鏡若明淨。能鑒向象分別止。今戒鏡亦爾。彼論云。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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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若明淨。無我之像。於中顯現。謂尸羅清淨三昧現

前。又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定則空寂。慧則無

生。空寂無生誰云有。亦象於戒鏡中現也。又名威儀

等者。謂尸羅有大威德勢。佛在日凡是有者威力。皆

是尸羅之力也。餘如駈龍等者。引教中事證成。大智

論云。昔迦濕彌羅國。有一毒龍。名無怯懼。為性暴惡。

多有損害。有毗訶羅聚落。數數被此龍嬈惱。時有五

百羅漢。共議入定。欲遣此龍。盡其神力。亦不能遣。有

一客羅漢。名娑伽陀。從外而至。舊住。人具述上緣。彼

遂往龍所。彈指巳語云。賢面遠去。龍聞其聲。便出遠

處。時諸羅漢。恠問之云。汝遣此龍。是惡定力。答云。我

非定力。亦非神通。但護尸羅。故有此力。守護輕戒。如

防重禁。故使惡龍驚怖而去。此乙威勢義也。又戒名

為頭者。若准彼論。法喻並是鈔文。但頭法隱喻。今先

說喻者。如人有頭。具六根故。眼見色。耳聞聲。鼻嗅香。

舌甞味。身覺觸。意緣法。次法合者。今行人有戒頭亦

爾。能見四真諦色如眼。能聞未曾有聲如耳。能嗅覺

意華香如鼻。能甞三菩提味如舌。能覺禪定解脫等

觸如身。能知三世等法如意。抄文伹舉初後。故著乃

至之詞也。等取受想行識四陰。并十二入。十八界。五

停心。總別相念。過現未來三世諸法。總在等字中水

收也。云能至也者。彼論云。若人能守護戒。故名守信

也。謂佛語守護淨戒。此句重牒。釋前標中守信也。至

涅槃故言行者。彼云。如有足行至餘方。有戒足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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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至涅槃城故。此句重牒。釋前標中行字。功德所依

名器者。萬善功德。皆依於戒。乙所依住處。名為器也。

此亦重牒。解前標中器字也。

云尊者。至涅槃者。重釋尸羅也。瞿沙者人名也。彼論

云。五十二師外有尊者。所解最長。有五百人之師。若

准薩婆多師資傳云。從迦葉至達磨多羅。有五十二

人。其瞿沙尊者。即一數(似與前少異)。傳云。大師名瞿沙。愽

綜強識。善能說法。以感眾心。時一集會五百人。各付

一器。然後說法。眾會感悟。涕淚交流。以器成淚。併安

一處。有一王子。兩目生盲。尊者立誓云。我若必當成

無上道。利益盲冥無慧眼者。今以此淚。洗此人眼。眼

即當開。既以淚洗。兩眼乃開。於乙四輩。無不崇重也。

云三大乘經者。標也。云華嚴至身者。謂舊譯華嚴。三

復次文也。初後次云。教化眾生發菩提心。令佛寶不

斷(起求佛願)。開示甚深諸妙法藏。令法寂不斷(此表法也)。具足

受持。威儀教法。令僧寂不斷(勸行方便抄引此句)。二復次贊嘆

一切大願。令佛寶不斷(贊起行令修)。分別解說十二因緣。

令法寶不斷(此理法也)。行六和敬。令僧寶不斷(行成不乖鈔引此句)。

三復次云。下佛種子於眾生田中。生正覺芽。令佛寶

不斷(化成行種)。護持法藏。不惜身命。令法寶不斷(此行法也)。善

御大眾。心無憂悔。令僧寶不斷(德孰攝他鈔引此句)所以三復

次中。但抽取僧寶。於文中餘二不錄者。鈔意云。伹使

僧寶不墜。餘二自然又住。故知由於僧也。比並三世

佛所說。正能具足行六和敬。即不違此教。三寶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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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大集云者。彼經第十九卷護法品。作如是說。爾時有

十方世界。諸大菩薩。從他方來。論道說義。諸菩薩白

言。諸如來為五滓眾生。制於禁戒。唯願如來。為法久

住。後制禁戒。所謂身口意戒。不得更畜一切惡物等。

所言五滓眾生。此娑婆名為五濁。濁即滓穢義也。劫

初之時。眾生。煩惱輕。諸見少。壽長遠。身端嚴。考慈敬。

信名浮。劫末反之。號之為濁也。劫濁減劫時。小三灾

起。論云。刀兵疫役飢饉。經云。持一不殺戒。不逢刀兵。

施一丸藥。不逢疫役。施一摶食。不逢飢饉。二見濁。邪

見增上。法說非法。破壞正見。三煩惱濁。三毒熾盛。造

業及造惡見等。四眾生濁。五陰和合。假名眾生。皆思

忘義。不敬三寶。不行十善。廣造五逆。五命濁。劫多盜

殺。減至十歲。短身形小。命亦如然。或胎內終。或出胎

後少夭中夭之類。以乙因緣。號為五滓也。如餘佛土

等者。即如諸佛土也(有作王字解者非也)。佛言且止我自知時。

後方制也。

薩遮尼犍子云等者。彼經云。時有薩遮尼犍子。遊行

諸國。教化眾生。次至鬱闍延城。爾時有國王。名曰嚴

熾。其王敬重。從其受學。其人廣為人說法。次為說沙

門瞿曇多種功德。王問。如此法身。從何而得。尼犍答

云。此戒為始。大王當知。以戒淨故。不斷三寶種。以戒

淨故。功德無量。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癩野干身。何

況當得功德之身。王聞乙語。發菩提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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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月燈至士者。雖有色族及多聞者。色謂端正顏色。

族謂高門大姓。多聞即善四圍陀。妙五明論等。若無

戒智猶禽獸者。經云。譬如況。屍著金瓔珞。多聞破戒。

亦復如是。猶如異類不別也。雖處卑下少聞見者。反

前文也。或是卑即貧窮鄙陋。且能持戒。下句結云。從

淨持戒名勝士。

涅槃云等者。謂一切眾生。皆有佛性。被煩惑蓋覆不

顯。今若欲見此性。先除煩惱。欲除煩惱。且須持戒。煩

惑盡處。自然見也。若見此惱。即名證大涅槃也。若持

是經而毀淨戒者。謂毀破此戒。下句云。是魔眷屬。非

佛子也。佛亦不許受持此經。以違佛空。持無益故。

華嚴偈言等者。此中所引明戒是菩薩根本。勸以持

之。佛歎當來之益也。以戒淨故。當得菩提也。重引之

者。以今望前後三次。僧寶之文。是重引也。令誦心首

者。勸常記持。故云誦也。心是主身之尊。最為上首。勸

令記憶常在於心。故云心首也。

云四大乘論者。標也。云智論至畏者。若求大利者。佛

果菩提名大利。求此果者。先持淨戒也。此標初義。一

切諸德之根者。此標第二義。出家之要第三義也。如

惜重寶善法住處巳來。且釋第二根義也。謂世寶人

皆愛惜。今護戒亦爾。如護身命者。一切有情。皆惜壽

命。今令護戒。准此以戒。是一切善法住處者。不善皆

依戒住。是其根義也。又如無足欲行乃至空無所得

巳來。釋前第三要義。無足不可。故知以足為要。無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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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飛者。眾鳥昇空。須假於翅翼。無翅不可飛舉。故知

翅為要也。無船欲度者。夫過江海到彼岸者。須假船

而載渡。若無船即不可渡也。故知船為要妙。下句法

合云。若無戒者。欲求好果。亦不可得。謂無戒足。乃至

無戒渡。是不可得也。若棄此戒等者。棄謂棄捨也。雖

山居苦行。由如外道。自餓之徒。伹名邪行。空無所獲

故。雖貧賤乃至未文。此釋前標中。利義所願皆得者。

謂人天三乘。隨心所願。剋獲有此利也。風刀解身者。

俱舍云。人身有百處異。支節名末摩。此云死節。欲死

之時。三大解身。火大解時火燒筋節。令心躁悶。不久

命終。水大解時。先令筋爛。不久命終。風大解時。令筋

碎壞。不覺不知。問地大何不解身。答俱舍云。以象外

三灾。外有水火風。內還水。火風既外。無地界灾故。內

無地界患。此准人間有。若天中死時。但有五衰。一衣

染垢汗。二頭上華萎。三腋下汗出。四嗅氣入身。五不

樂本座。此五若現必死。今持戒之人。臨終之時。風刀

解身。縱令筋脉斷絕。心無怖畏。論中解曰。或見好相。

自知持戒清淨。故無怖心。由是持戒。得斯利也。

言地持至說者。三十二相者。今依般若經列。足善平

輪相。指纖足相。圓手足軟。鵝王足趺端。鹿王峯藏身

滿足上靡生一毛右旋及金色。常光庸細。滑七處身。

洪直上身。肩髆圓摩膝師子願四十齒齊。密鮮最上。

味舌長目。紺清[月*妾]相。烏瑟尼白毫梵音相(解此偈文恐繫不敘

伹為引證戒德耳)。又自持戒堅固。又不令他犯戒。得初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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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滿相。如奩(音簾)底。乃至不兩舌。得四十齒相。問相是

何義。答婆沙云。標熾義殊勝義祥瑞義也。問輪王相

好。與佛何別。答俱舍頌云。相不正圓明。故與佛非等。

謂不正不圓不明也。謂上來所列三十二相雖殊。並

是持戒為因。更無差別。故云。無差別因等。若不持戒。

即如文中所說(云云)。十住等者。彼第十四有二品。初

贊戒品云。略贊尸羅少分。尸羅是梵行之本。尸羅是

功德寶𧂐。又是功德住處。能越生死海等。次戒報品

云。菩薩能淨持尸羅得離垢(即第二地也)。當作轉輪王十

善化人。七寶自恣。得如是報。廣如彼說云。

第二制教中分兩者。制即律教也。律本為一依律論

為二也。云先明律本者標也。

云僧祇至五利者。三

不欲有疑悔請問他人者。玄云既秉持識達聖教不

假問他。或有釋云。謂自不有疑悔。設有不決。便咨問

他。此不及前。五游化等者。十方佛法。教理無別。若不

明教主處多。怖若順教而行者。心怖無恐是為篤信

巳下結也。

云四分至等者。雖有五句。約義分三。初一自行。次三

匡眾之行。二若行成。便能秉法。被時千載不墜。是故

末後興建正法行也。一戒品窂固者。謂念智捨。三令

戒清淨。不被緣壞。故曰窂固也。二善勝諸怨者。玄云。

持與破二義相違如怨。今內心清淨。趣於彼也。三於

眾中。決斷無畏者。既瑕舋處眾斷量。理無懼憚也。四

有疑悔能開解者。曉了持犯。能決人疑情。五善持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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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等者。任持戒律。令法不贊。名為久住。又得十利。如

攝取於僧者。但略舉初一也。一攝取於僧。二令僧歡

喜。三令僧安樂。四未信者令信。五巳信令增長。六難

調。七慚愧令安樂。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十

令正法久住。

云十至亦爾者。彼律三十七。問云過

去佛法幾時住世。佛答云。隨清淨比丘。說戒法。不壞

名法住世也。現在未來佛。亦作是說。故云三世亦爾

也。

云二依律論者標也。問前巳引小乘論了何故

此又明之。答前是一味小乘執計之論。此中是依律

本。或宗於四分。如善見等是。或解釋十誦如多論等

是。或釋二十部中律。即明了解正量部等。總屬制教。

攝與前殊也。

云明了至於彼者。本音毗奈耶。此言毗尼者。此略言

毗尼也。一能種種勝利者。鈔文自解云。引生世出世

善也。引生有二。一能引生四萬二千功德正法。二能

引生不晦之心。乃至解脫。智論云。若得人天果。為世

善。若得三乘果。為出世善。二能教等者。疏解云。能遮

身口不令起惡。即是能教義。不為或濁不染。故云身

口清淨。不為見濁所染。故名直清淨。故名向善道正

直。故向涅槃。三能滅罪者。疏解云。有二種滅。方便二

滅正罪。謂得擇滅涅槃。由戒能遮諸罪障故。云滅方

便。由鄣不生故得罪滅。此二俱尊稱為毗尼。四能引

等者。疏云。能引在家人。出家引未離欲。令得梵住。從

聖得有餘涅槃。後轉勝故。名引勝義。乃至到梵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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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說住有八。一境界住。謂如來依十六大國。二依

止住。謂住祇桓僧伽藍。三四儀住。謂行住坐臥。四不

捨壽住。謂八十年前。住五分法身。五天住。謂佛常遊

四禪。大梵住。謂修四無量定。開梵天道。七聖住。住三

三昧。即空無相無願。為三三昧也。八住無所住。謂住

無餘依戒。而般涅槃。鈔闕前五故著乃至之詞也。五

勝人等者。勝謂殊勝。人是佛。次獨覺聲聞。皆行其中

者即戒也。若凡夫解行者。亦號勝入。若非勝妙之人。

何能持戒。今既持之非勝何。

謂薩婆多等者。一切眾生。由戒而有者。人天等之果。

皆由持戒而有故。此但約善道。為一切也。故記云。破

戒入三惡趣。亦由戒而有者。屬違戒科中攝也。思之。

功德於彼者。指經論二文。為彼經是定。慧是論。即定

慧無此功能故除。上下文可知(云云)。

云善至也者。五人持律者。據住持僧寶說也。大集經

云。林一村五法師。集四方僧。是名眾僧。如法住大功

德海。若無量人破戒。但但使五人清淨。秉法住持則

令法滅也。四乃至二十人出罪者。初從一人懺悔說

至餘罪。故云乃至身既清淨。秉法住持。則令法久住

不滅也。住世五千年者。彼論第十八。有二五千年。初

五千秊。前一千秊得三達智。次一千秊。得第四果。無

三達也。次一千秊。得第三果。無第四果。次一千秊。得

第二果。無第三。次一千秊。得初果無二果(此是前五千年)。後

五千年。學不得道果。萬歲經盡滅沒。但剃髮染衣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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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准佛法住世。得果是前五千秊。若論但有佛法。住

世無果證。是後五千秊。今抄所引列。是後五千也。

五百等者。據理合云。佛若在世以佛為師等。今闕此

言。故言乃至也。若持五戒。即見法身者。持戒即戒淨

因。戒生定慧。即得知見。故持五戒。即見法身。若護法

下。喻雙明也。謂離法無佛。離水無虫。若護法即護佛

護水。即是護虫。飲水便是殺虫。破戒即是損佛。故云

飲水殺虫之喻也。緣起如下文說。

云薩婆多至也者。初據結集時說。石室內。五百羅漢。

異口同音。皆云先集毗尼。毗尼是佛法根本故。契經

不擇時處等者。反釋上秘義也。不必須半月說故。不

擇時不要。在法界故。不擇處菩薩聲聞天仙等說。但

佛印可。便名為經故。不擇人律則不爾者。反上文也

(云云)。分別功德論者。彼云。二部僧尼。說二百五十戒。

事非外官。俗人所行。非沙彌士女聞見也。又引大莊

嚴論者。轉釋上文。不今俗人見聞之義。謂愚癡劣薄。

不堪守護。持於此戒也。玄云。三乘聖人有智故。勝敬

重戒。得三菩薩。下愚之輩。癡而又劣輕戒故。墮三惡

道也。若准大莊嚴論。是大乘論。合在前化教中明。今

但約文勢於從。故在此引。古來不體。妄非鈔文。

云二違戒至明。還約二教雜明者。化制為二也。非如

前科。大乘小乘。及制教經論。各有科目次第而條別。

今雖還引化制二文。或前或後。文勢相從處。即引更

不作科目次第。故云雜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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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十誦至亂者。小得心巳便謂巳聖者。伹解五停心。

觀總別相念等。名為小得。心巳巳由止也。便謂四果

之人。與我不別。故云巳聖。二白衣生天等者。羯磨疏

云。俗人無法在身但專信故。得生天也。出家有法。為

世福田。乃反毀犯。妄受信施。開諸過門。令多有情習

効。故入惡道。三有人捨世間業等者。如吉栗枳王經

云。王夢大象在一室中。其象方便將身於窓牖中出

得。其尾却礙出不得。佛言。此表釋迦遺法弟子。捨家

出家。貪名逐利。破於佛戒四破戒人多人佐助者。如

經云。經云王夢獼猴身。無威德。眾生以四大海水灌

頂。立之為王。此表釋迦遺法弟子。立破戒比丘。為僧

首共相。佐助即此意也。乃至羅漢亦被打罵者。玄云。

律文在打字也。

不自修身戒心慧等者。與涅槃弟子二十九卷同。今

取意解。經云。若比丘。不觀身無常不淨。名不修身。若

不觀戒。戒是一切善法梯橙。名不修戒。若不觀心慧

[跳-兆+參]動。制調伏之。名修心。若不觀智慧。有大勢力等。名

不修慧也。二畜沙彌。三與他依止。此二種。約師不教

訓。致此沙彌及新受戒者。造作惡業故。不知三相者。

遣他淨人握地。不作淨語。云知是看是。直言為我掘

地。即不淨語也。斷草亦爾。溉水者(古礙反澆灌之時。不作漉帋今伹作

溉音呼)。餘文易知。

云四分至正法者。持法者修多羅師。持律者。毗奈耶

師。持摩夷者。阿毗達摩師。摩夷者。蓋音訛也。應云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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怛理迦。此云本母。阿毗達磨之異也。謂不教出家五

眾。及在家人等。便命約無人結續是法滅也。

云十誦至故者。彼三十四云。諸比丘癈學毗尼。便讀

誦經論。世尊呵責。遂對面讚雜持毗尼。最為勝妙第

一。諸比丘作是念。佛讚毗尼。我何不學戒。時有上座

長老。却從彼離學律也。

引雜含經經云。長老上座中年者。總束為四位。初夏

至九夏名少年。十夏至十九夏名中年。二十夏至四

十九夏名上座。從五十夏巳上名為耆年。長老謂初

不樂戒。初見樂戒者。不歎美非。謂一向不學。後還習

學。我不讚嘆者。下自徵釋云。何以故。餘人同其見。長

夜受苦故。謂律中先制五夏。專於律法。令既受後不

受樂違佛制得吉。如四王天。劫數長遠墮地獄。受不

饒益苦也。前段文中。約一向癈學。即云呵責移段。據

初不學。移仍舊學。但云不讚歎。與前為異。思之。

云中含至相者。准下畜寶戒。引涅槃經云。我諸弟子

無人供給。為護正法。便即聽畜令付篤信檀越。今云

不聽者。約不持戒者說也。摩耶經等者。彼云。八百歲

後。諸比丘樂好衣服縱違嬉戲。九百歲後。奴比丘婢

為比丘尼。一千歲後。不樂不淨觀。一千一百歲後。毀

謗毗尼。千二百歲後。作非梵行。生男為比丘。生女為

比丘尼。抄闕此句。千三百歲後。袈裟變白。不受染色。

千四百歲後。好樂殺生。貪賣三寶物(上且引經)。今師製鈔。

唐初武德九秊。巳經千四百餘。若前後諸過。皆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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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其中袈裟白未曾目覩。鈔主意。謂西天有事。反問

彼梵僧。又云佛涅槃後未曾見有白之事。古今諸記

所釋有殊。初解云。謂不持戒不染法味。名為變白。今

破云。經文既約事變。不合於法上也。解玄記。准大集

經云。王大施諸比丘巳。問比丘法王言。師等在此住。

我等當養活。為我說法。我當志心聽。諸比丘嘿然。無

有說者。王再諸亦然。無有說者。王白諸比丘不知法

耶。語之。袈裟變白。染色不復現。皆從床墮落宛轉在

地。今破云。此雖約事變白。有教為憑。然摩耶經。約佛

滅後一千三百秊說。上來所引大集。猶是佛在之時。

似於違也。順正記云。今時僧尼。不依法而染。但作淺

責葱之色。約略變於白色耳。今破云。既染作淺色。即

與經文不受染色。義全乖。今依法寶。申於正解。唯付

囑儀。亦云。佛付法儀。龍朔二秊。有那提三藏。將至京

與鈔主同翻譯。六卷成文。後文云。佛欲涅槃之時。勅

文殊菩薩。將佛僧伽梨。住須彌山頂。起塔供養。又勑

帝釋。諸天雨花散於衣上。又勑風神王。吹去萎花。更

雨新者。又勑觀音普賢菩薩。於閻浮提。収萎花起塔。

時會生疑。時有小舍利弗問佛。佛言我涅槃後。千三

百秊。袈裟變白。今賴預前攘之。直至法盡。亦不變白

也。欺為定義。問鈔何不明。答鈔是武德年。製付囑儀。

是龍朔秊在後也。又問感通傳何不敘。答傳是顯度

秊製。亦在後故(云云)。

云智論至持戒者。此是論第十五卷文寶云。彼論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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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喻合法。今多將喻向上。致有破句之失。請細尋抄

意。如塚者。死屍居處也。破戒人身中。法身慧命巳死

故。枯樹者。謂無枝葉花菓。破戒人。萬善花菓不生。空

有堂堂六尺之體。由如枯樹不別也。羅剎者。食人身

肉。惡心轉熾。破戒人害法身。惡心不息。由如羅剎也。

大病人者。謂臰穢人。不[收-ㄆ+喜]近破戒有二犯臰。清淨聖

人。不熹親近。毒虵者。害人身肉。破戒能害法身也。雖

復等者。着法衣行非法。必感䥫葉纏身體。非法受用。

食人飲食。心感洋銅器。又破戒既不消他衣食等。物

受施如賊。死後必入地獄也。如是以下誡勸易知。

云問至中者。論十五卷中。因釋般若義。有斯問也。罪

不可得等者。若人捨惡行善。是為持戒。云何言罪不

罪不可得耶。答中有三意。初理觀難稱。二若肉下舉

喻顯非。三今誦下疏出簡濫。論云。非謂邪見麤心。言

不可得行空三昧者。心與理冥性相寂。即罪福俱無。

故勝鬘云。我心既心罪福無主。可言罪不可得。與牛

羊無異者。牛羊有眼。但見於相。不見無相。今人無慧

眼。但肉眼見者。准見色異於空不見。色空不異故。與

牛羊無異也。玄云。彼伹云肉眼所見。名為非見無牛

羊等。

語誦下鈔簡濫也。疏出者。疏疎也。疎決疎通

為義也。

云四分至道者。謂身戒淨。即同說戒羯磨。二種僧住。

纔破一戒。棄在眾外。豈非自害。凡破一戒。為俗呵僧。

責舉陳佛。又種種呵罵。故云智者所呵。四悔不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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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恨。自破戒也。

云十誦至畏者。彼第二十八。增五文也。抄合二五為

十法。彼離問。佛有幾法。令法滅沒。佛言有五。何等為

五。一有比丘至正受。二又不能令他解了。三不能令

至威儀。四有說法者。不能如法教。鬪爭相言。鈔闕此

句。故云乃至五不樂阿蘭若處。鈔改作法字也。又不

隨法教巳下。是次五文也。一鈔闕下羊隨非法教。二

不隨忍法鈔闕此句。三不敬上座。無有威儀。抄無有

字。足者字解云。不敬即無威儀。非謂上座無威儀也。

亦可深防恐不敬無威儀上座。四上座不以法教授。

上座說法時。愁慳令後生。不得受學修多毗尼阿毗

曇。鈔闕修多羅及阿毗曇。意在毗尼也。五上座命修

巳後。比丘放逸。集於非法。失諸善法。是名滅法。反此

不滅也。好作文頌巳下此是別文。非關五數。今為鈔

除第二。以此充五。謂末代好樂世法。如此非出家者

所行。是隨不思法。三乘聖法。出家所行。今不肯修學。

是不隨思法。律總相明。鈔指事說也。

○集僧篇

分二。初標名二釋。云集至二者。先來意。次釋名。初中

前篇標戒為宗。指於法體行相。既知身佩聖法。興建

有依。必秉法住持。須憑作法。作法之要。先須集僧。僧

有遠近不同。故次辨其通局。

二釋名。初云集僧者。

集謂能集。即作相等七種。僧是所集。即盡界而聚等。

若據多論有五種僧。一群羊僧愚癡者。二無慚僧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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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者。三別眾僧不同者。四清淨僧持戒者。五第一義

諦僧聖人也。又見論有四。一者有慚持戒者。二無慚

破戒者。三群羊愚癡者。四真實聖人也。又十論經四

種僧。此通凡聖。緇素不同。聖乃至四果四向。素謂在

家證果亦號第一義諦僧。今言集者。法寶云。五種四

種皆集將來。後篇方簡。玄記中有兩解。一義與上同。

二解云。五中但集後二。四中准集初後者。今且依上

解。次解通局者。寶云。可分別尼聚落集是通。不可分

別六十三步是局。蘭若無難五里集是通。有難七盤

陀量集為局。道行六百步是通。水界洒及處是局(此約

自然辨通局也)。有戒場大界四處集是滅。無戒場大界二處

集是局。三小界不立相直指坐處此准局(此約非法界辨也)。或

有釋云。自然作法標界分齊內有人集來並是滅。分

齊外不要來並無別眾過為局(任情思之)。若約僧說者。四

人是僧體。秉得三羯磨為通。隨事不同為局。只如四

人但作結說等法事是通。邊方受戒等不得又是局。

五人邊方受戒是通。被中國不得為局。十人能辨中

國受戒是通。懺僧殘不得又局。二十人懺罪等並得

一向為通。前中狂望有滅有局。篇者章品嘉號。第者

不亂之詞。二者增加之數。故總標云(云云)。

第二依篇釋中。諸小科不更列也。初云僧至位者。僧

者以和為義者。此句亦為破古人云。梵語僧伽耶。翻

為和合眾。約體四人辨結說等事法。故云和合眾也。

今云眾字有濫。如三人亦名眾。未能辨羯磨等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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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名眾。若云四人辨說戒等云名和合者。即一二三

人。元無六和之用。有二重之過。是以鈔文直言僧者。

以和合為義。但標僧字是存略。梵便收得三人二人

一人。總號為僧。但言以和為義。即一人亦須具六和。

豈獨四人方名和合。今此和合但是僧家義用。故云

以和為義也。六和者。戒見利身口意可知。對此略辨

僧體。羯磨疏云。約律准論。所成實意。攬指成舉。攬陰

成人。人假為體。今還以四人陰本為體。又云僧寶之

體。要假法成。永法則百千非用等。若不齊集相有乖

離者。於六和中。後三不和也。即人非攝四儀皆別是

乖。隱沒隔障等是離。以人不集。秉法不成。被事亦非。

具三非也。云故至通局者。開二章也。

云四至打者。准律卅四說戒法中文也。羯磨疏云。所

以先敷座後打楗搥者。由聲告即集床座未施。停侍

拪惶非成將務。制定座良在茲焉。此則總明集僧之

軌度也。

五分等者。彼二十二云布薩時不肯集。癈

坐禪行道。以事白佛。佛言應唱時至。若打楗搥等。不

知雖應打。佛言令沙彌守園人打。初客沙彌打。不知

處失時節。佛言使舊住沙彌淨人打。便多。佛言應打

三通。三通如下說。不知何木作之。除漆毒樹齩人手

不堪為之。餘木銅䥫瓦鳴者聽作。寶云文中是瓦字。

撿彼律文云。餘瓦木銅䥫鳴者聽作。即瓦字在上。分

抄迴互在下也。有錯書凡字者非也。二時者。大小二

食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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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十誦至也者。此是提舍尼戒中。比丘在蘭若處逆

食女人也。引此證俗人得作相也。

增一阿含等者。

彼云夏竟以欲受歲。令阿難擊揵搥集僧。阿難往講

堂。手執揵搥作如是說。我今擊此如來信皷。諸弟子

盡皆普集。即詺此鐘聲召集為信也。動物之心名皷。

引此文亦為證前比丘得作也。

云十誦至也者。此

文有二意。初正明。二聲論下轉釋維那義。引文本意。

令立維那唱至時及打揵搥也。洒掃塗治者。謂西土

食當處多立土埵。一即於上坐。一即安食其。坐時謂

裙坐埀足踏著地不得懸。亦如此土繩床上坐垂脚

平踏地相似。面前一土埵號為食按。敷淨茆草然後

安食於上。如是淨衣裾坐防於惡觸。然其土埵之類。

仍須修飾塗治等。此方雖即無土埵。又不裾坐。亦有

床橙薦蓆之徒。准合洒掃修治令如法也。淨菓菜者。

准彼文云無人交淨菓菜。無人看苦酒中虫。飲食時

無人行水。眾亂語時無人彈指。以事白佛。佛令立維

那也。或云羯磨檀那。梵音不定。若云維那。准智論云。

翻為寺護。若云羯磨檀那。此云授事。又准十誦三十

四云。白二法差之。今但白眾口差也。聲論翻為次第

者。謂五明論之一數也。所言五明者。一內明。謂諸佛

語言顯示正因果相。二因明。因謂立論者言。明謂敵

論者智。三聲明。善解一切語言音聲等。四醫方明。善

窮病根知病來處。五工巧明。善閑一切工巧好藝等。

今即是第三聲明也。餘文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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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至鐘者。若准文中七種集法者。引四分集僧法

也。量影者。以一尺木日中取影為則。破竹作聲者。謂

將一丈許竹。破開一頭全一頭。手執全處搖之。作烟

者。如今時軍家烽火相無別。吹貝者。說文云海介殻

吹之可發聲。即今亦號蠡也。打皷打揵搥。下文釋之。

若唱諸大德布薩時到者。本非四分七種之數。謂七

中有打地一相。似涉濫非。故鈔除之。乃將此唱令替

之。還成七也。羯磨疏云。召僧七相不離色聲。量影望

烟是色。餘五是聲。又此七相。皆約僧眾大家預皆通

知。有此契約方為集法也。亦不言比丘為之者。謂上

諸部經律並云比丘亦得作。如增一阿難揵搥等。十

誦令維那打等。此界不言比丘為之。令師意顯取於

諸教。比丘得作。羯磨疏云。如律令舊住淨人下位打

者。此召僧法制。非具道所為。必無二人方聽兼助。舉

彼證此。足知鈔文前舉諸部後准當律。臨時詳用。

抄引出要律儀。翻揵搥名者。犍字有聲無字。令借此

字。以巨寒反。搥者本地音。經中亦號犍稚。稚地相近。

錯書為搥字。皆是抄寫錯漏故。餘如文也。

云上至投者。結上生下文也。

云凡至中者然後准

文鳴鐘具如集僧法中者。指軌度圖經明也。准大唐

區宗記云。後周武帝段二教後。集僧道中簡取有名

行者。於內置通道觀安之。鑄鐘一口。在觀懸掛。每至

下朝之後。集僧道論優劣。後周帝崩。隨文帝登位。移

舊長安於龍首原置斷長安城。東西兩市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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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遂以一坊置寺。寺名興善。一坊置觀。觀號玄都。以

通道賜鐘與玄都觀。被興善寺僧普廣請歸興善。後

因淨人不解打鐘致有擊。因請大師製此圖軌。彼云

念三寶存五眾各八輩。以四十下。乘之三道。即百二

十下為節。今則量時約眾最少二十七下為量。八節

各三成二十四。更加三下總集三乘。中則四十。多則

百二十。具列三法。今此指彼。故云集僧法中也。

云雖至用之者。雖人並為之多無揩式者。謂打法人

皆作之。多分無揩摸准式。大有科要多少節解之注

者。科分也。要約也。多少節解者。打數不定也。彼云集

比丘打四下。集沙彌打三下優婆塞二下。集淨人打

一下。但時所同癈者。今行事打法。多不依經本。故云

同癈。雖易而難者。一解云。癈上經文雖易。立今打法

是難。二解云。謂經中集大僧打四下。乃至一下。雖易

然界中廣闊難聞。且依初解。

今滅立一法總成大

准者。標今異昔也。滅立一法。謂立百二十下為其一

法。總成大綱准式。此乃生起下文三下三十長打四

十𣫍搥四十。都百二十下之由漸也。不同諸記中說。

思之。謂約僧多少等者。釋上大准之義也。界中百千

萬人為多。下至三五人為極少也。就事緩急。約對前

事有緩急故。量時用之者。配量時節早晚。或有緣難

等而用之。且如僧多難集即多打。人少易集即少打。

或雖人多。日時欲過。及事緣稍急。亦少日時由早。又

無難緣等。亦多打。一切臨事看時酌度而行用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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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不出一百礙下為□□。其間近促即有。約僧多

少緩急量時。或四十八十等不定也。

云尋常至也者。此段明三下也。尋常者大小食等。生

搥之始者。初舉杵擬鐘虗揩十下。似聞十一下。巳去

漸稀漸大直至三十七下。待此聲絕加一下。集聲聞。

聲絕又如一下。集緣覺。聲絕又加一下。集菩薩。詺此

三搥為三下也。

佛在時但有此三下。故五分云。打

三通等。一下為一通也。

云後至者者。明長打也。他請者曰剡膩吒王請也。緣

起如下文。此但略舉。未要廣說之。其生起長打之初

亦同三下者。此有八十下。初四十下生起如初。三下

時不時不別也。中間四搥聲盡方打者。至第十八下。

聲絕打一下救地獄苦。又一下救餓鬼。又一下救畜

生。又下救修羅。謂詺此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此

之四搥為長打也。若准三千威儀經。集比丘四下。比

丘若來餘眾皆集不妨救苦。又是集僧兩用通得。如

是漸漸𣫍搥漸概漸小乃至微末者。從第二十三下

之後。漸概(居致也)稠也密也。漸小即聲小也。乃至微末。

謂從三十下向後直至第四十下。似聞不聞。名微末

也。方復生搥同前三下者。此段明後四十下也。初亦

如打三下時。至三十五聲絕又一下。三十六又一三

十七也。聲絕又打一下三十八。巳上三搥𣫍前三下

時三乘人也。三十九四十此二下連打。號曰息搥。

參挍者。前後二段是五分。中間曰搥是經文。文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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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參挍。律但通明。集法說打數。不同古師共五。斯

義可以依而行之。從始發聲乃至微等是今師義。設

亦有請眾盡此鐘樣於臺閣上。故云鐘所也。

云然至息者。謂約今時打鐘之人。建心標為發慇重

意等。焚香禮拜。其鐘臺上。合有形像等。讀文便是無

義可解。

云故至云云者。脫文文後因他請。即是王

之所請也。准傳傳佛涅槃後。六百年中(玄記也中錯書一字)。𦋺

膩吒王。與安息國王戰獲勝。殺彼九百億人。最後殺

兩賢信人。其罪除重。一人臨殺時稱南無佛。一人稱

南無二字之時被殺。未知歸向。何者為佛。菩薩聲聞

等。既巳被殺。只當(去聲)半人既殺。此二罪重。時有馬鳴

尊者。而愍於王。恐入惡道。乃化為地獄。王生怖懼。遂

與說法懺悔惡業。其罪得滅。時王又嚴駕四兵。罸三

海軍。罸二海了。准北海未罸。王所乘馬。屈足不行。王

語馬曰。若更得北海。我永不乘汝也。王尋患𤷡。諸人

惡(音汙)之。坐王頭上。因此命終。於大海中。作千頭魚。釰

輪在空。隨斫隨生。須臾頭通於海。近海有一伽藍。維

那打鐘。應海釰輪暫住。王遂遣信白。令為我長打。因

此釰輪自滅。王得脫苦(巳上依傳中敘錄)。准南南千頭魚者。

魚身在水中。人面在水。非謂千个魚頭今時所說及

壁畵。皆作魚頭。故知錯也。又文中云遣信者。遣何人

為信。卷傳中不言傳信之人。今即未知何人。與白羅

漢。或有云遺商人。有云託夢之類者。蓋是意況而談。

終未開典。思之。此並因緣相召自然之理不妄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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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有定不定。受苦有止不止。若作業定。諸佛威神。亦

不能救。若不定業。不遇緣即受。若遇強緣便不受。今

此是過去善為因。打鐘人發願為緣。故得聲傳共滅。

自然感應道理不巳。巳由無也。有說打鐘人願心為

因。鐘為緣。雖有救苦之心。若不假他鐘聲為增之上

緣且不得。又雖打鐘。若不標志。又無感應。如此因緣。

二彼相召。方能救苦。引解亦有理也。余親承下引事

證也。續高僧傳云。西京東禪定寺。今莊嚴寺。是時有

智興律師。俗姓宋氏。洛陽人也。依首律師學。隋大業。

五年。仲冬月次。當維那。常自打鐘。有同寺僧。法名三

果。有俗兄。隨從煬帝。南達江都。中路巳沒。初無凶告。

後通夢語妻曰。從駕達於彭城。不達病死。生於地獄。

被於五苦。辛酸叵言。誰知吾者。賴得今日初蒙禪定

寺智興律師。鳴鐘發聲。響振地獄。同受苦者。一時解

脫。今生示處。思報其恩。具絹十疋奉上。并陳吾意。妻

驚覺說夢之由。初無信者。尋又得夢。至於師巫。咸同

前說。更經旬餘。凶書奄至。恰與夢同。遂奉與之。而與

自陳無德。並於大眾。大眾咸問。何緣感此典師。答曰

余見付法藏傳。罽膩吒王。釰輪停事。增一阿含。聲鐘

功德。敬導此徹。苦力行之。每至登樓。寒風切骨。露手

捉杵。肉烈血凝。致敬度誠。勵意無怠。初則願諸賢聖。

同入道場。後乃願諸惡趣。俱時離苦。不意徹誠。遂能

達感。眾伏其言。以貞觀六秊三日。卒莊嚴寺。春秋四

十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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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世至捨者。簡濫也。文有三意。初標知淨之語。二不

通俗僧共為之事。三勸捨之。四分云。打揵搥。阿含經

云。擊揵搥。智論云。撾銅犍搥。故云打擊撾等。謂俗人

與僧。同得作者。不用作淨語。故云不滅於俗及與自

為。若俗得作。僧不得作者。則要知淨語。故羯磨疏云。

今有人云。知鐘者云是淨。打鐘者是不淨。夫知淨。自

不能為令他他作之。故言知淨。鐘則不爾。自他通用。

何得避之。早癈捨者。疏云。知鐘之語。雖非巨害。知法

之人。可以為忌。故勸早捨也(上集僧軌度巳竟)。

云二至局者。來處通局者。通標所集之僧。行來處所。

有通有局。通是廣義寬義。局是狹義迮義也。初明處

之分齊者。謂約自然作法處所分覺。自然。如可分別。

盡城墻為分齊。不可分別。六十二步為分齊。乃至水

界水洒及處。十三步是分齊。作法界如有戒。賜。大界

四處為分齊。乃至三小界。指坐處為分齊也。二用之

通局者。約僧說也。四人僧辨得一切羯磨是通。隨前

事時。區分五十二十等。及一人乃至二十為局也。又

分齊與通局不別。下文用僧中云。二明用僧分齊。故

知一般但製作家迴互名言似異耳。

云初至說者。彼云。結界原始。本欲秉法。乃至總意如

此。是來意。又未制作法。以脫說通自然是制。後因難

集。便隨境攝。約四處有四不同。定量分六相差別是

開也。巳上自然開制。若論作法。或作大法。地弱不勝。

是制如來曲順物情聽隨處結是開。此是作法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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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如此開制不同。並指下說。云今至別者。謂今此中。

直明自然作法二種之數。作法有幾種。自然有幾等

云若作法界三別者。一有場大界。二無場大界。三三

小界。為小別也。云有至集者。有戒場大界。四處各集。

不相妨礙者。亦據餘法事。若大界內作說恣。不論內

外。通須集來。故羯磨疏云。若作其餘羯磨。則隨界分

局人。即如今抄文。四處各得行事。若無場大戒二度。

如文中可知。故疏云。若論無場大界二處別集。以界

之內外咸有制約。可從集故。除前戒場及空地也。小

界等者。疏云。以界局在身。今坐外無法隨人集結。故

無外也。若許有界別納呵人。今於此三位中。說通局

者。若作說恣法內外。總須集是通。或作諸餘羯磨。隨

界自攝為局(上依疏解也)。問說恣二法場上有僧須來。餘

法何不要集。答羯磨疏云。此二攝取僧法。住居行淨

之人。故制界之內外。並通集故。羯磨餘法所被多途

無局。於時多緣別務。若制通集還復於勞。雖有前開。

終無後益。所以文中。同說戒也。戒場中亦有兩集。依

制是局。或有難等開。於上說戒為通。若論小界無通

准局。疏云。無制簡人雖有不集。

次辨自然。云若至用者。此段鈔有四節。初總標。二謂

下別列。三皆不為下釋名。四當律下指用他部。皆不

為物造者。夫有戒之類。皆假人物造作。如成此之四

界。不用人力施為。方有隨人所居。即有分局。謂隨比

丘所到處。任運有界起。如月暈隨月也。各有分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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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若在可分別。即依可分別為局。乃至水界水洒及

處。十三步。為分局等。故號自然之界也。鈔文既云。隨

人所居。但約一比丘。隨此六相之中所居。便隨此界

有自然分局。不同順正。須約四人。方有自然界者。非

之甚矣。問此四種自然四分有。為依他宗。答文如鈔。

可分別依十誦。不可分別依僧祇。乃至水界依五分

等(云云)。

初聚落中有二者。四中居首曰初也。村住曰聚。隣里

落。可分別為一。不可分別二。羯磨疏云。一則院相可

分別。二僧在無易委不可分。亦二以村聚散落。無有

恒墻。二僧雜閙。往返難究。今以四句分別。一人可分

別處不可分別。二處可分別人不可分別。三俱可分

四俱不可分。上四句中。准第三句。依聚落院相集。餘

三句皆依六十三步集。亦有錯解者。知之。

云可至眾者。若可分別者。謂四句中。第三句也。人處

二俱可分別。又須從前未有作法界處。方准此集此

集也。如漢明之時。騰蘭初到造白馬寺。及南朝僧會

來時。吳主與造建初寺等。此二皆得名為人處。二俱

可分別也。引十誦等者。彼二十二云。諸比丘於無僧

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許(問也)。佛言

隨聚落界是僧坊界(落也)。不論僧坊周與不周。但依周

迊聚落集。以聚落相強故。注文等者。此指十誦四十

七增文也。波離問。佛聚落中。初造僧坊。齊幾許作界。

佛言。隨聚齊行來(巳上律文)。謂十誦有兩節之文。前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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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引。即二十二卷。今注文指下文者。即四十七卷文

也。言行事處者。謂聚落城墻外邊行路。來往處所也。

此制分齊者。彼云。謂箭射所及。鷄飛及處。慚愧人大

小行處。制此處以為集僧分齊。可有十三步巳來也。

若僧坊結界集僧之時。此聚落外分齊內。有人仍須

盡集。四分聚落界取院相者。當部聚落界。伹齊院相

內。故律使。若城壃畔。若園林池樹石垣墻神祀舍等。

鈔意云。四分既約院相內。今若集僧。伹依十誦第一

節二十二文。隨聚落界。即僧坊界。此內不許別眾。則

義勢相關。若依第二節四十七文。集他院相外。分齊

內僧者。即與當律限約不等。恐人迷此故。注簡濫也。

若爾既云四分無文。何有依院相之說。答四分雖有

聚落界相。別為餘事。不為集僧無。亦是無文也。巳上

正解竟。若准玄記中。作勢分。解見文中。有分齊之言。

錯認以為勢分。便云彼四十七云。鷄飛所及處等。古

人評云。應有百步。即聚落體外。更有百步勢分。勢分

內有人須集。鈔意云。四分僧界無勢分。衣界有勢分。

寶云。彼律兩節。律兩節之文雖殊。然俱是界體。無勢

分之說。前據院相內體。下據院相外分齊內。亦是界

體。今但簡不取外體。准依院相內體集人。抄既不云

勢分。何得妄釋。況乃外部。僧衣二界。並無勢分。何言

十誦下文僧界有勢分耶。無理思之。

云問至僧者。問意者。謂蘭若處僧坊院相不周。即依

蘭若。五里集僧為定。不在疑情。今或僧坊墻院。四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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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周迊。為復還依五里。為約僧坊集人。

云答至人

者。此文意道。准十誦云。隨聚落即僧坊界。今若蘭若

處僧坊周迊。即同聚落不別(文中云分者即是不別也)。不要依五

里集。只此僧坊。便同可分別。聚落後堂。記中。蘭若中

僧坊。不論周與不周。皆須依五里集。猶如聚落中有

僧坊。不問周不周。皆依聚落集者。今破云。聚落中僧

坊。雖有院相。以聚落強能攝劣故。所以須依聚落集。

今蘭若處僧坊相周。蘭若相便被攝。却不可更五里

也。

云故至界者。文有兩意。初引蘭若文反顯。二故知下。

即成村義。引十誦五十三文。彼云。若比丘無聚落阿

蘭若處。始起僧坊未結界。是中齊幾名為界。佛言一

拘盧舍既言無聚若蘭若始欲作僧坊。故知未有院

相。由是蘭若空逈欲句此起僧坊先結戒也。明知。先

有僧坊院相纔周。即同村界不是蘭若。

云律至僧。二意。初辨四相不殊。二結歸蘭若。若准此

律。盜戒中釋村界四相。一周迊垣墻。二周迊柵籬。三

籬墻不周。四四周有屋。至下離衣戒中。解僧伽藍四

相。指同前盜戒中說。既將藍指村相。當知二界不別。

引此文證。但使蘭若四相。周迊便同村相。須依四相

而集。或蘭若相壞。亦依五里集人。自得無知之罪。必

院相不周。乃依五里(云云)。

云若至立者。此明不可分別。聚落集僧分齊也。若聚

落有僧不可者。知此標人。不可分別也。僧祇中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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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者。此標處不可分別也。即是前

第四俱句。用五肘弓等者。准祇第八。明菴婆羅樹界

也。爾時佛在舍衛國。有婆羅門問佛。我欲種樹。如何

令其根莖端直枝葉婆。佛答。彼云。用五肘弓七弓種

一樹。時彼既去。尋即波離來問佛。不可分別處集增

分齊。佛便將前種樹方法。以七樹六間答之。因號菴

婆羅樹界也。云七樹六間。一間有七弓。一弓五肘八

尺。五肘九尺。七弓為一間。一間即六十三步。六尺為

步。以計之便得十步半。六間即六十三步也。云不同

前解下。破古執也。古人七樹有七間。今云如衣界八

樹。即有七間。便有六間。何處有七間。即剩十步半界

也。古云。樹根兩頭各。有半間勢分。今破云。僧界既不

可有勢分。何得妄加古。又云。圓圓種樹。兩頭相就。便

成一間。今破云。縱使圓圓而轉。亦非六十三步。如善

見云。圍三經一。若圍有七十三步半者。經過只有二

十四步半也。故羯磨疏云。斯非界愛穿鑿大甚。何處

有樹。即以樹量。律約世情。假以相顯。如上所說立。今

破昔廣在疏文。故云如義抄癈立也。

云二明蘭若。具足梵云阿蘭若。亦云練若。阿之言無。

蘭若云事。即閑靜無事處。云統至明者。統(他綿反)通也。

多種者。此律有六種。如鈔列名數也。頭陀者。極小近

三里能遠益善。二寄衣者。謂不作日限六夜寄衣。三

盜戒者。文云蘭若靜處盜物。即盜戒蘭若。四僧界者。

即大界五里集僧。五衣界者。即下蘭若護衣八樹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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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六難事者。即提舍尼中。逈遠恐怖畏難。即蘭若受

食戒也。且明僧界者。六中抽取僧界蘭若。此中明之。

餘下隨明者。頭陀如下卷說之。寄衣如中卷三十中

說。盜戒亦如中卷隨相中。衣界如中卷三十中明。難

事亦如中卷隨相。故云餘下隨明也。

云蘭至定者。蘭若一界諸部不定也。多言僧界晝一

拘盧舍者。十律二十二云。諸比丘。於空野處。初作僧

坊未結界。爾時齊幾為界。佛言。云一拘盧舍。是中不

得別作布薩羯磨。僧祇亦云。一拘盧舍。俱舍。了論。雜

寶藏。並云一拘盧舍。若爾既諸文中。皆云一拘盧舍。

元來是定。何故前言諸部不定耶。答辨量不定也。故

羯磨疏云。諸部皆云。一拘盧舍。不定大小。如僧祇云。

二千弓。弓長五肘。十誦云。五百弓。弓長四肘。此乃祇

文太遠。十誦大近。俱舍二里半亦近。了論疏一皷聲

間者。疏云。皷亦大小不定。不可為准。引雜寶藏。五里

不近不遠。方成行事集僧方齊也。可知。

云若至八寸者。有惡比丘。作別眾留難也。大界內作

法不得。以事白佛。佛言。於無村阿練若處。結小界受。

但使前人未入界。七盤陀界陀應同意者。疾疾結之。

初結之時。即准見論。如鈔所引也。盤陀者。大德云。西

天量之通稱也。一盤陀二十八肘。七盤陀。二七十四。

百四十肘。更有七八。成五十六肘。并前百四十。豈非

九十六肘。肘各尺八。總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者。一

肘尺八。十肘成三步。百肘三十步。九十肘二十七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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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肘又成十尺八寸。即是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也。

云三道行至舍者。大德云。行界。有行法住作法。二種

分齊各殊。今抄所列者。且約住作法也。多云。比丘遊

行時。隨所住處等。明知。據住作法集僧分齊。彼論第

七云。縱廣抅盧舍界。在此界中。不得別眾食。及別作

羯磨。亦不明大小者。論中伹云拘盧舍界。不定量之

大小也。此論中。但云拘盧舍界。不定量之大小也。此

論巳下。今師和會。多論解釋。十誦律文。律中。云拘盧

舍者。長五百弓。弓長七尺二寸。如是以步率之。便有

六百步也。若至布薩時。住作法者。結界大小。一切臨

時自著。若初集僧之時。縱廣六百步。內有人須集。問

四分道行時。開別眾食。今文中。云何不許別眾食耶。

答准彼正行之時。疲乏之時。是有緣諸教同開。若暫

住雖在道中。亦非正緣故不開。今言不得別食者。約

暫住時說也。思之。玄云。若行來困乏俱開。今約集僧

分齊邊故制。巳上依鈔消文。據住作法竟。次於文外

懸。辨行作法者。准僧祇二十八云。道行界。若比丘。共

商人行。至說戒日。有恐怖難。商人不能待。得即須行。

誦戒羯磨。先籌量齊幾許。得誦戒竟。隨指山石。通結

取。引乃標寬界狹。依標集人欲結界。時道中申手相

及處坐。巳唱相秉法結成。即起行誦戒。亦須相及申

手內誦竟。准前坐巳解之。此是一廗之法。聊知空礙

兩分身耳。

云四至者。大德云。於中亦有住作法。及行作法。今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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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明。亦且據住作法也。准五分十八云。佛告諸比丘。

一切湖池一切海。皆不得結作法界。若有水界中行

以眾中有力人水酒及處為自然界。有解約中。客有

力之人。不健不羸。酒水即十三步稍定。若隨眾中。取

最有力人即不定。引善見論者。准彼十七云。一切江

河。不得結作法界。若擲水若擲砂巳外。若有比丘不

妨也。取水常流處。深淺皆得作自然。潮水不得。以乍

溢故。若在船上。若崩岸有大樹。根在水中。不得擊著。

水內有樹。根應斫去。若不斫去。與陸地界相連。若水

中有大石或浮木。總是水界攝(巳上律文)。謂離地者。此約

離陸地不是離水底地。羯磨疏云。問云上水中石木

及碇等。既與底地連。何故判得。答舉例云。如比丘安

居患熱衣服。岸入水浴明相出失衣。此比丘脚。豈不

著地。由是水中與陸地異故失衣。今引此例。故知鈔

文離陸地也。問律論二文。並言水中不許結作法界。

復云布薩秉僧大教。僧祇云。地弱不勝不知如何。答

羯磨疏云。唯五百問論。得結無疑。此律論不許者。以

水虗浮體相難識。今則約岸分標義亦可得。如僧祇

有洲五處標結。兩邊水內。取三由旬。恐持欲度標出

界故。又如四分江河而結。即為明證。故五百問云。水

中住船得結等。今若擬住船作法者。依文中。先下碇

石。令船一定。次即四面。准文集僧後。乃傍船緣唱相

結之。縱船內有白衣等。且令上岸。或不肯上。即但齊

有比丘處唱之。反顯有白衣處是界外也。不得傍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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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相結法。思之。巳上鈔據住作法標狹界寬。依戒集

人因便明之。結法相㒵也。未知行作法。如何准僧祇

文。通結取界。即標寬界狹。依標集也。若准此義。就上

六相。盡有依標集僧。故羯磨疏云。六種自然相中結

者。標狹相寬。盡依自然集。若標寬相狹。盡依標集云

(巳上疏文)。問准莫成七相否。答寶云。六相各別。互不相通。

依標立法。一且通六相。六相是本依標。是未標未歸

相。本標依相起。故不成七。如此分明。如今由有未知

者。諸細思之。

云今更總論二界之體者。上明三種作法。四種自然。

一一別釋巳知。今總更明作法自然之體。故云今更

(云云)。

云答三至隅者。謂有場大界。無場大界。三小

界為三也。隨處結之。不定體之方圓也。

云若至不

定者。總舉自然體不定也。若分別聚落相。為自然體。

隨彼所在。不定方圓。不可分別。自然之體。四面四維。

若有別界。尖邪不定。若無別界。此界定圓。若論蘭若。

無難五里之內。若有別界。災邪不定。有難亦然。道行

界者。遇水或樹。則不定水界。近岸亦爾。故云若論自

然。則有不定云若至圓者。謂一切依聚落處所。故不

定也。

云若可分別人解不同者。玄云。都有三種。一約身四

面定量不同。二約秉法廣狹不同。三約自然界體方

圓不同。有師云。身四面各取六十三步。有師云。四面

各取三十一步半。引約身面不同也。二者有師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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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各取六十三步。兩眾百二十六步。有師云。各取三

十一步半。兩眾都六十三步。此約秉法。廣狹解判不

同也。三者有師云定方。有云不定方圓。故云人解不

同。今觀文勢。似不相應。下兩段中。各自有標起。今若

於此總說。至後消文。便成繁雜。今言不可分別人解

不同者。准據當科。約身面定量。以說不同。諸思之。

云問至耶者。引約集僧取最外邊人身面向外而問

也。云答至相者。謂比丘身。四面向外。各取六十三步。

未論量作法之時節故。彼文云。巳下引證。異眾相見。

彼此相望。只六十三步。故云七樹之間而不犯。別不

論界相者。若約自然界。相身一面。准有三十一步半。

今言六十三步者。且約二眾相望倍說也。

第二云問至狹者。此問意道。上且通約二眾相望以

明。今約二眾各作法各自然之量。云何廣狹。

云答

諸說不同者。有說六十三步。餘僧在外不妨。有說六

十三步。為我界勢。分彼眾亦有六十三步。須在我界

外。都百二十六步。又秉法時。即有此自然。不秉法時

不合有。故云不同(云云)。云今至也者。今師云。從此處

比丘身。數取三十一步半。從彼處比丘身亦數三十

一步半。通就彼此二眾。都計六十三步。注文者。破古

也。古云。秉法則有。不秉時無。今云。既號自然不同秉

法不秉法。常有一定故。故僧祇引證可知。

云今至

事者。異界自然。明彼眾自然。亦三十一步半。在此眾

三十一步半。外即無錯涉。兩字相望。共有六十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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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減則有錯涉過也。

云今至界者。且如東西兩面

二眾作法。東西二處。取最外邊僧相去。都有六十三

步。西僧三十一步半。限分自然是東僧。限分是西僧。

深防若除却。深防尅體。取實西邊。各有六十三步半。

引多論證。一邊只有三十一步半。身南身北曰縱。身

東身西曰廣。既六十三步。約身一面。只得三十一步

半也。

第三云問至耶者。此正問界體方圓。

云答至然者。

古師云。文中云。方一拘廬舍。明知界體定方也。今解

不然者。略斥其非也。云若定者。雙釋今是古非也。羅

有餘無教可准者。斥他古師。若云方六十三步者。若

角頭量即不常。口有六十三步。故俱舍云。方五邪七

圍三直一。謂若有物界方五寸。邪量即有七寸也。圍

若三寸。頭闊一寸。引此證破古師。若云方六十三步。

從角頭量。則有餘剩也。今言巳下。鈔自申正解也。別

界者。水界或作法大界。今自然逼著他界。即災邪不

定也。

云故至也者。證古迷名之失也。汝古人執教文云。方

一拘盧舍。便望解云。自然界體界方。今師引彼律文。

為古解判。云十許方一拘盧舍者。舉起律文也。次即

解判云。謂約身面所向之方。非謂界形界方也。次引

弟子隨師之文者。准十誦律。弟子為師持三衣。在道

行前後。師遠明相出恐失衣。白佛。佛問相去多少。令

量之得四十九尋。佛言齊爾許處。不失衣過。是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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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多論解云。縱廣亦得四十九尋。不失衣過。是則失

衣。多論解云。縱假廣二亦得四十九。二得不失衣。此

是弟子身面所向之方。雖言其方可亦不得四維。行

耶即言界形界方也。

云五分至廢。證方須廢也。合

角量取者。意道。界形雖三由旬。令向角頭邪量取三

由旬者。即非尼方之義也。大德云。論文是令字。蒿本

中亦爾。今錯書合字也。

云二明用僧分齊者。前開章時。即云用之通局。今牒

舉時。便云分齊。明知分齊通局也。抄下自辨分齊。四

種七種。不勞更述。云此宗四種論僧者。此曇無德宗。

四種論量僧之分齊。謂四五十二十也。唯瞻波犍度

云。四人僧者。除自恣受人大戒出罪。餘一切如法羯

磨應作。是中五僧者。在中國。除受人大戒出罪。餘一

切法應作。是中十人僧者。除出罪。一切如法羯磨應

作。是中二十人者。一切羯磨應作。是中二十人者。一

切羯磨應作。況復過二十(巳上律文)。

云汎至別鈔者。汎

字一訓廣。一訓不委細之稱。今取第二說也。羯磨疏

云。有人云。但取四人為體。三人巳下不名為僧。故文

云。大眾者。四人若過。若今師意。一二三人。總號為僧。

明知。古來汎爾論僧。義猶未盡也。狂亂者顛狂。由心

無記。謂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各有三種。常憶常來

為一人。不憶不來為二人。互憶忘及來不來。為三人

也。睡眠者。昏重曰睡。攝心離覺曰眠。所為之人者。如

受人懺罪㤸名入法。為僧所量也。通及能所者。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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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皆云。如自恣五德。及教授師。為差時是所秉。約他

正秉法時。為能秉也。若依鏡水。大德云。能自是所自

是所。據二人說。不合於一人身上辨能所也。相有乖

越者。以威儀中有差互故。如隱沒離見聞等。並收在

此。故云不入僧數也。通而辨僧則有七種者。由前故

人汎明未盡。今師更通而辨之。則有七種。故羯磨疏

之。若互約別眾。兩法互有塞。非俱盡辨。應不名僧。然

則不爾。當分辨號知法者。何得不名秉法之僧。古人

迷名。謂僧異數。今翻為眾。止是僧收四人巳上。其量

不窮。故約眾名。總攝僧體。則有七種。始從一人乃至

二十。對心念法。立一人僧。對首立二人僧。對展轉立

眾多人僧。四於眾法。立四人僧。如說戒等。五者五人

僧。如自恣等。六者十人僧。如受戒。七者二十人僧。於

僧殘罪也。各有成敗等者。如上七人。應體者為成。不

應者為敗。故疏云。如心念者。以自唱為體。若對首告

淨。即以前證者為體。或能所俱體。如說戒等法。

云初至也者。祇二十四云。四人羯磨布薩一切。四人

得作。若自恣邊地受戒。一切尼薩耆。五人得作。是五

人羯磨也。當宗律文。四人僧中。但言除自恣受大戒。

出僧殘罪。且不說除尼薩耆。即是不了。故引僧祇。為

明決也。鈔上下鈔文易知不解也。

云前至別者。謂

上四人本是僧體。秉一百三十四番。名為實辨。一切

羯磨隨事三別者。羯磨疏云。自恣治罪。舉證須五人。

中國多僧。善心浮雜。故制十人。二篇悔治。位緣方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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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加二十也。

云又至故者。此約成僧體。以明一向

須淨。若穢不成僧故(云云)。

云若至二別者。說戒為一。受戒為二。就此二中。則有

進否。如下自述。

云為至也者。今引文云。犯者不得

聞戒說戒。及向犯者懺悔。是說戒揵度文也。羯磨疏

云。有犯不得說戒者。戒法體淨擬勑將犯。今自沉溺。

何能拯救。有犯不得聞者。疏云。說序之時。文言懺悔

淨者嘿然。今心停罪。端然應淨。欺誑聖賢。甚自負責。

不得向犯者懺者。以罪積思除。引證對自心。前既有

瑕。無由遣累。犯者不得受他解罪者。懺名上起前證

染污。何能生他後斷之本。

云若至中者。犯戒和上

伹令不知等者。謂眾人不知。無有三根。伹令相淨。便

堪應法。問犯戒和上。未審犯何戒耶。律文伹言犯戒。

若據今師下之文意。至於吉罪亦不得。或引犯戒四

句。約受人知不知等。下文廣說。餘文易解。不子細釋

也。

○足數篇第三

大分為二。初標名。二釋。初中云足至三者。先明來意。

前篇鳴鐘作相。召集僧徒。僧有遠近不同。次乃辨於

通局。然則僧通真偽染淨。混而難分。若不以法蘭之

秉務。無由成遂。故次辨也。釋名者。緣體相應。名為足

數。事順無乖。說名僧相。篇者章段之號。第者居也。三

者僧數。故總題云足數(云云)。

依篇釋中大分二別。初總意。次開章。不更一一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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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云)。云上至法者。結上生下也。上巳明其來集結上。

謂七相召集等。而用僧須知應法者。生下也。鈔文解

不勞廣敘。云託至上與者。說無三根之事。外章在眾

之時。相形如法。不自言陳等。雖體冥然非僧。約此不

知之邊。儀形相順。却得足數。即第三門中人也。必於

緣等者。謂作法時。睡定隱沒。雖見聞等。儀相乖違。號

為差脫也。不妨清淨者。戒體如法。雖則體如。相既非

順。却不足數。故云入非僧攝也。即初門中人是。以此

二途等者。淨穢二種。途路合足。不合足故。須料揀使

是非兩異。取捨自分者。淨僧若相順。得足數為是。若

於緣差脫。如隱沒等。不足數即非。又體穢之人。不自

言無三根。眾人不知相形。又順得足數為是。必有三

根外。顯縱在僧中。形相無乖。亦不足數即非也。如此

是非。便成兩異。是即名取。非乃名捨。三途中並有取

捨。即自分焉。

云就中至不足者。就中者。一解云。此正篇之中。玄記

云。就二途之中。今取初解好。例四者。類例合有四門

也。有作列字錯也。初體是應法於事有違者。謂清淨

應比丘之法。然作法之時。相儀乖角故。於事有違。如

是當宗外部。都計會便有三十餘人。下文當更結數

也。二體境俱非假緣亦不足數者。如尼等本不是僧。

十三難無戒三舉二滅體壞。號為體非。又自言及三

根外鄣有人委知。名為境非。假作如法之相。向眾中

坐。無乖違等。亦不足數也。如是之類。有二十二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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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外宗一人。都二十三人。亦如下列。三體非僧用於

緣成足。此據前來之人。體雖不是僧用。待人未知。將

謂清淨。又作法時。儀相無乖。成於足數。四約緣有礙

不妙成法少不足。故謂身有法被治。或可犯罪正行

行法等。名為有礙。足別法事。一切總得。名不妨成法。

若當法之中。即不足數。故云少分不足。如此之類。當

部他宗。都十一人。如下廣料簡也。

云初至一足者。牒章也。

云四分至六人者。若准四

分。瞻波不足數法中。都有二十八人不足數。是文圖

義足。故頌云。餘舉滅難為。神隱離別場。餘謂餘之四

眾。比丘尼。式叉。沙彌。沙彌尼也。舉者三舉也。滅謂二

滅也。難謂十三難也。神謂神足在空。隱謂隱沒。離見

聞處。別謂別住。場謂戒場。豈非二十八人。若爾既有

二十八人。文義具全。何得此中云六人文圓義足。答

就二十八人中。袖得此之六人。一向體淨之者。但相

中有乖故不足。巳外二十二人。或本不是僧體。或壞

體等流類於似。既無淨體。此門不似。寄在第二門中

列出也。巳上四分六人。且標列名數。未得解釋。知之。

云餘至成者。欲解此文。應先問曰。前來據四分。不足

法中淨穢。都有二十八人。今師袖得體淨六人來。此

第一門中出。更有二十二人。即寄在第二門明。二十

二且置而不論。今於此門。依四分所列體淨六人。文

圓義足僧數者。為復只有此六人不足。除此六外。更

有淨體之人不足。鈔答云。餘者非無此義。餘者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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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之一字。助語詞也。非由不也。無者對有彰名。此義

者。即不足義也。簡異無不足之文意。六人之外。更有

體淨之人。亦不足數。但有義且無文。何故得知下。引

捨戒法中。顛狂啞聾等。亦是體淨。然𨵗根識無記等。

對他捨戒不成。元來不足。我對首之數。若得足數捨

戒合成。豈非有義。然瞻波中。無此諸人不足之文。即

是無文。今師引他部分明之文來證成。如是類人。定

是不足。故鈔云。今取他部明文證成。即生起用諸部

文意也。如此消抄。不違文旨。有解云。二十八人外曰

餘。亦是一途。又有云。六人外更有二十二人為餘者。

非甚也。

云十誦至中者。准十誦五十四云。波離問佛。若眾睡

眠儐一比丘。得名儐否。答詞如抄引也。問既云十二

種人。何故伹列十一。答彼律有白衣一人。引中未出。

寄在第二門中。何以得將白衣一人。充此數耶。答准

羯磨疏。通列十誦不定數。有十五人。四位列人。初列

三覆藏人。二列睡等四人。三列啞聾具二等三人。四

列後之五人。後文云。十四樹上。十五白衣。證知不謬。

問何得此標而後列。答此門本明淨僧。白衣是本受

戒不得。人既非僧體。合在下科。流類相似。今此標者。

且顯是彼宗都數故。其餘人等。下文一一釋之。唯有

樹上比丘易知。下不更說。今略辨也。所言樹上者。寶

云。須約眾中樹。若於眾外樹。明知不足。問樹上不足

則知。未審有別眾否。答羯磨疏云。若樹在界內。枝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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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外。比丘在枝上。是別非足。以從根斷故。若枝連界

外地比丘地。比丘在外枝上。即非別也。若樹在界外

枝蔭界內。比丘在界內枝上。亦非別。從根斷故。若枝

連界內。比丘在上。亦成別眾。

云義加至攝者。義加醉人者。夫秉法足數。非所言教。

須會解是非。今此極醉之人。口中出言。自不能解。緣

本與骨前後顛倒。異於聖言。前人何得明委。故云前

人不練。今師據十誦。亂語人不足數。道理義加此之

一人也。不解之人是不足攝者。大德云。辨不學人也。

謂初學之者。未能洞達是非。名為不解。今師准伽論。

癡鈍之人不足數。道理加此一人。亦合不足。玄記釋

此二人。分為兩段。初明醉人不足之相。二前人下。別

辨不解之人不足者。妄科抄文。義勢斷也。思之。次都

計數者。四分六人。十誦十一人。伽論三人。僧祇九人。

義加二人。下解釋中。更加露地。隔障一人。總來三十

二人。在此初門攝。玄記次露地。隔障一人。但三十一

也。

云就至柝者標也。就不足數中。相狀隱密難知者。隨

前標列中。次第一一解判分柝也。云初至用者。所為

羯磨者。即僧為於他。僧是能為。彼是所為也。以此人

是乞法之者。正釋也。謂就僧乞羯磨法等為僧所量

不入僧限者。僧量他前人。合與法等。自身不入僧之

正數故。若將等者。謂若將此乞法之人。足四人數者。

即僧不滿四。以所牒人即乞法者。不入僧用也。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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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云。若至故者。若爾二字領前旨也。意道。若所為人。

不得足數者。今領解。云若爾也。

向下正難云。四日受日四僧不列亦應得成。謂律文

於四人法中。伹除三事。謂受戒自恣出罪。既不列除

受日。明知。爾時將受日所為之人。足前三人成四人。

道理應得。可引鈔答云。一人所為三非僧故。不能秉

法。謂一人是所為牒彼比丘名字。入羯磨時。即任運

不足巳外。三人非僧。何能秉御得聖法耶。今更難曰。

上言一人所為三非僧。故秉法不得。必定能所須五

者。何故得律文不列除受日。鈔答云。文不列者。事同

五人。並是所為故。四人僧者。直取能秉。意道。律文但

據能秉四人。列除三事。自恣受戒出罪。其受日。事同

五人。非正五人僧作。玄云。事同五人。與自恣事相似。

不論乞法不乞法。並是所為故。此解自是一途也。又

難云。說戒四人。戒師在內。結界四人。唱明比丘在內。

何故得足數耶。答文如鈔可解。

云初至故者。神足在空等者。母論第六云。若比丘用

神通力。在空中住。欲受戒者。師及眾僧在地。若師在

空。受戒者。反眾僧在地。乃至師弟。皆在空不得受戒。

何以如此下句釋云。空中無分齊等。謂不可結界故。

又准彼文。伹離地四指。取人指即四寸。便與陸地別

也。

隱沒等者。謂入井窖。說文云。地室也。在界內是

別眾。極中有乖。是不足也。離見聞者標也。

僧祇中謂同覆處離見聞者。即舍屋之下。上面有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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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是同覆處。在此處作法。不得離見聞。即不足也。其

相如室宿中說者。准下隨相中。與女同宿戒。辨室相

有四種。一四周有障上有覆。謂如今房堂等是。二前

故無壁。謂如長廊下。或聽屋處是。三雖覆而不遍。謂

四面並周迊。上亦通覆。但開中央。即如今時明堂等

是。四雖覆遍而有開處。謂少開明孔等是。寶云。室相

四種。指在下文。今伹據上面通覆遍。即成同覆處。在

下作法。即不得離見。縱在申手外無過。玄記云。室相

若成。在室內作法。不得離見聞。若室相不成。須在申

手內者。此非解也。此謂巳下料簡。但約此坐之人。展

轉離見聞。不取說戒師等見聞也。如義抄者。疏問為

俱離互離。答俱離則不足。謂不見比坐人面。不聞比

坐常語聲故。若互則無過也。

別住者標也。昔云等者。古師解別住義也。今破云。一

界不集來。但是別眾収。不名別住也。今謂下鈔主。據

作法之時。三人在大界體上。一人坐自然界。以大界

內。雖他自然地上。自然地上比丘。即成界外不足數

故。此更約作法處相近說也。問既知彼之比丘身坐。

自然是其外界。何不呼召。入來法界之中。鈔答云。非

謂眼見在外界等(云云)。此約前人法界後來不委知

分齊。謂言同是一界。伹此比丘。坐在自然。不論知與

不知。冥然作法不熟。故云不足。

戒場上者標也。由前巳下釋也。謂前來三人在界內。

一人坐自然。既是界外。即不定數。我今戒場在大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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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既非界外其戒場。後是作法地。非其自然。今或作

法處。近他戒場。將此場上。一人足。我大界上。三人之

數得否。鈔云。引二界下釋不得也。二界者。大界為一

戒場為二也。同在自然等者。後堂云。一人在戒場上。

是中間自然內也。三人在大界上。是中間自然外。雖

則戒場在大界內。由中隔自然。成其兩相。亦是別界

攝。如何成足固不可也。玄記云。戒場外一重自然。大

界外自然所包。故云同在自然非正也。此中但論戒

場。及大界隔中間自然。不同一相。是別界故。何用論

他大界自然。今取初解。

云。睡眠至說者。睡眠者。神昏四睡目食曰睡。亦云離

覺曰眠(准此重輕別也)。亂語者。說文云。亂者擾也。以事擾舌

名亂語也。憤閙者。多思謂之憒(古對反)閙。入定者。謂若

入有心定。別有靜慮所持。若入無心滅心所心。至於

忍哩。不同僧和。雖在眾中不可為足也。由無心同果

秉法故者。總釋上三種之人。不足之理。可知。十誦巳

下引證也。律中因六群。證他受戒事。佛問彼。彼云並

不知。遂立制云。不得睡定。莫餘思覺等。准此僧數多

等者。謂若作法處僧多。如十人受戒是正數。今有十

五人等。於中或有一二人睡定等。亦許成就法事。但

正數周足即得。若作受戒和上。必定不得睡定。以是

得戒根本故不開也。縱在房內等者。因便說無別眾

之過。[山/(咢-二+一)]記云。睡醉無知失比丘用。猶如狂等失用亦

爾。開無別眾。餘同羯磨法中說者。寶云。准疏云。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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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醉。即無別眾中間。若覺亦成別眾也。玄記亦列疏。

彼云。見聞又絕不名別眾。即將足別作四句等(引此一段

似不相應)。更有古今妄解。鈔文恐繁不錄。

云啞至事者。

一啞。二聾。三等者具二也。羯磨疏云。此等三人。根壞

非證也。並闕二能者。謂闕聽能說能也。下引伽論料

簡。可知。

云狂至三者。狂等三人者。一狂人。二亂心人。三病壞

心人。由心無記等者。釋不足之理也。既不憶身非善

非惡無記也。若准律中等者。謂十誦。但有狂人。不足

數文。且無輕重只類。今師却依四分捨戒法中明三

品。故云若准律中(云云)。問好人亦常憶常來此。何故

名狂。答好人若知緣事不說。即不來此。狂不論說與

不說。至半月即到來。不知增減等。不憶不來者。此一

向重。不憶半月說戒等。一向不來也。互憶忘及來不

來者。或時輕或時重不定。前半月憶後半月忘。忘時

重憶時輕。故云互憶忘也。及來不來者。有時憶即來。

有時憶且不來。若妄時不來即無過。今憶而不來。即

成別眾故。須以法隔之。若得法隔乃至病差。未解法

者。亦通皆不足也。痛惱心亂例同狂三者。明後二人

也。皆有此三品之相。若一向輕。如狂中常憶常來。一

向重如。狂中不憶不來。或輕或重。如狂中互憶忘。及

來不來人。例前易委故。指同狂也。問此三人如何簡

異。江西記云。身口心俱狂。即狂人收。心狂身口不狂。

即亂心人攝。身心狂而口不狂。即病壞心人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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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重至乖者。重病等者。謂其病重不察是非。心既昏

沉。無情緣法故不足也。

邊地等者。梵漢語異。不領

解也。必後相知二通相足癡鈍等者。謂不知能詮之

名言。不解所詮之奧義。不識二持之相。則未了是。不

識二犯之相。則未了非。如此之人。則非處重斷割之

匠也。必言解等。重料簡也。謂於白三十番中。但解受

戒白四一番。故云齊文而巳。便足受戒僧數。若餘番

未解。即不足餘法事數也。此且一解。玄云。齊其法事

人界之文。不解其餘律藏。名齊文而巳。又約無人。方

開他足數。引解稍疎。問此癡鈍與義加不解人何別。

答疏云。引人雖各各。而不知根鈍。難明律制。盡形依

止前義加者。但准不學。或學未知。名為不解。故有別

也。

興欲等者。送心達增。名心同身。在房中號身乖。羯磨

疏云。堂中作法。遂收欲者。以入現數故名非足。

云隔至內者。寶云。此有五人抄言。謂同覆處。而別隔

等者。此解覆處隔障一人也。且如三間堂內。以物障

隔三人。在兩間內。一人在彼一間內。即成不足。或言

露地等者。此義加一人也。今師准前祇中。覆處隔障。

既乃不足。或時路地作法有障隔。豈可成足。雖申手

內有障。亦不足也(玄記中不曉此義加一人但科為反釋上文也)。

半覆中間下。列餘二人也。謂半僧簷等下。釋上半覆

中間。障半在階下。釋半路。或復無障下。解半覆申手

不及也。並非同住下通結也。露地下。釋露地申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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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是第五人也。此言相顯者。兩說。一云相(平呼)謂露地

申手不及。相㒵顯現易知。露地無覆攝。僧義弱故。須

申手相。及不同覆處。二解云。相(平呼)顯故作是說。為反

顯於露處故。二釋各有理。今且存初解。餘文可知。

云二由具二非假緣不足者。一體非本無戒故。或非

僧體。或壞僧體。二境非三根外彰。故云由具二非也。

假饒在眾儀相。如法之緣。亦不足數也。

云四至種

者。准律文。若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足數。乃至若

為比丘作羯磨。以應滅殯人足數。並不成也。鈔文存

略故。問於十三難中。破僧一難。為受前破僧。為受紋

破僧。若云受前破者。既未受具。如何破僧。准文中須

是大比丘故。若受後破者。但得逆蘭。初受時既納得

體成清淨人。身在僧中。儀相無乖理。合數具足數。何

成難收。答正破僧時。理是受後。但得逆罪。戒體如法。

今但據再受不得。便成難收。既無戒體。何成僧用。故

不足也。古記不練。輙妄敘云。律中有十二難。破僧之

者體是清淨。有何不足。此未知文意也。思之。

云問至足者。問意可解。

云答解了途者。古來製作

十五六師。解此一文。莫過三說。一師云。此二十二人

尼等非僧體。十三難人。無體三舉。二滅體壞律文。但

手列此二十二人云。不足數。亦不說自言及與知不

知等。明知。約體冥然不足也。相部釋此解。二師云。此

二十二人。不約體論。唯據用辨。於用中須具二種。方

成不足。一須自言我是如上等人也。如眾中有不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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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佛令聽與自言治等二。又須人知。如律云。聽以

肉知他惡法等。具斯二種。方成不足。若眾中雖有人

知。彼未自言。或彼雖自言。無人知委。由成僧用也。東

塔快此解。三師云。於上二中。但隨具一。即不足也。或

自言不假人知。或三根外。顯為人所知。即不假自言。

准律中。有說自言處。即不更說人知。有說知處。即不

更明自言。故知。不要二種。兼具有斯三解。故曰多途

(玄記三義中闕一師義也)。云今至等者。鈔云。於前三師中。扶第二

解也。而東塔疏同計。此等二字。指二十二人。體既非

僧者。僧者體非也。若僧同知者。境非也。反上成足。如

與欲中者。引彼失欲文義來證之。如與欲中自言即

失欲不自言失例此自言即不足不自言得足外難

曰前門中所列三十二人。如神隱別住等。縱僧不知。

冥然不足。引何故知。即不足不知成足。可引鈔答云。

不同前門知不知等。意道。前是體淨。相儀有違。今是

體穢。須自言說。後方不足。故不持戒和上四句等者。

此受戒犍度未文也。阿難問起此事。若和上十三難。

有一一事第。授弟子具足戒。第一句。從不持戒和上

受戒約有疑。問佛汝知和上犯戒不。弟子云不知。佛

言得名受具足戒。第二句。雖知和上犯戒。不知不應

從此人受。佛言亦得戒。第三句。亦知和上犯戒。亦知

不合。從如是人受。不知從此人受不得戒。佛言亦得

戒。第四句亦知雖受不得戒。佛言如此具知不得戒

也。例於前來知不知得足。不足亦是如也。所以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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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十誦等者。文中即四分失欲文也。一一難下。皆云

我是十三難人等。不成持欲。又十誦三十云。犯重罪

人。賊住邊罪。一一若先有是過。作法不成。反上成也。

引上諸文為證前人。一須自言。二須人知。方為不足。

羯磨疏云。人雖體非相有僧用各不相知理開成足

云昔至故者。文有四意。初敘古解。二破。三徵。四釋非

也。昔人以體不合等者。謂准五分中和上。若在十人

數內。不名受具。僧祗。十誦亦然。今准此例故。將在十

人之外也。引非正解者。破也。謂四分制十人僧。和上

在內。故知。前來非正義也。何者二字。徵起古人之非。

下遂釋云。若不知犯。則不得輙用他部等。今師云。若

明自心中。知前人有犯。縱在十外。亦落非中。即羯磨

文中。不許牒故。若先不知。即在十人之內亦得。何故

輙將他安。於十外進退。皆成妨礙。

云十誦加一白

衣亦不入數者。謂是初門引彼律十二人中之一數

也。前門簡退。寄在此門。今欲解判之。故且標起。

云上至義者。此明古師通辨境濫也。先釋二十二人。

次釋白衣一人。上明僧相形同出家者。指前來二十

二人。並是大僧儀相身形。與出家人同等。相有濫故。

得共法事者。相㒵與善好比丘相濫。雖則體非眾人。

不知他犯。又乃威儀齊整。是以得同法事。足於前數。

如着俗服等者。此釋前來十誦白衣一人也。古師云

此雖是淨戒比丘。然着俗人之衣。相形分明了了。眾

人皆謂是俗。即無同法之義。不足數也。云十誦白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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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眾者。前來古人。辨二十二人。境濫成足。道理極成。

若言白衣。是淨戒比丘。着白衣服。不足數者。此非解

也。既不可准。故更釋之。十誦白衣。謂本受戒不得者。

今師解也。約他登壇之時。不解發心沇緣諸善。或可

師僧秉法。落非冥然。不納戒體。還如不受一般。故取

本來之號。詺為白衣也。亦有受後難緣等者。反破古

師所立之義也。謂有比丘受戒之後。戒體清淨。然有

難緣。暫改形服。亦須集他不來成別。故羯磨疏云。有

人言。先雖具戒。有緣須着俗服者。亦不足數。以無威

儀故。今不同之。不以滅儀定僧體狀。內具戒見財法

應僧。外虧道相。為有緣難。如五大色。不令受持。為難

服用。豈不同秉。可以例也。餘文如鈔。

云三至中者。謂上三舉人也。羯磨疏云。既本無信。故

作重治。弃在眾外。義無聞法。信行俱壞。律簡此色。同

於犯重。治法如眾網中。既有法在身。故不定也。

殯者。羯磨疏云。為非既重加覆既染心。故作法治出海

岸也。

應滅殯等者。有三意。初舉來未加法。羯磨疏

云。根本巳壞。去僧彌遠。將欲殯遣。逢難且散。二若雖

下三二人為別。三或下眾內一人知也。並者結三種

之位也。今觀文意。前釋約舉來僧中以釋即局。後二

約別人知以釋即通。雖通局有殊。然俱名應滅殯也

云第三至用者。體雖非僧者。三根未彰。又未自言。托

緣成用者。據四儀無有違逆。得成足也。

云即至事

者。此約體非境如三根未顯。又不自陳故。足數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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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違者。無隱沒等狀相。便得辨事。

云故至等者。引

證可解。

云十誦至就者。賊詐者。玄云。十誦二十一

云。舍衛中有一居士。妻子亡紋家計貧虗。自念沙門

安樂。遂剃落成僧相故。諸比丘問幾夏。皆不知。又再

被詰問。遂自言我是賊住。諸比丘白佛。佛言。若未自

言巳前得足數。自言巳後一切不足。本白衣時破戒。

十誦三十七云。若先言我破戒。後作法亦不成。先作

羯磨後自言。亦得成就。

云薩至說者。如文易知。

云自至類者。顯自言之相也。玄云。上文為有並安。若

言此出自言之相故。問此之自言。為告當眾即不足。

為五中隨告一眾便不足。答講者相承有兩解。一云。

唯告當眾舉例。猶如發露。亦須對同眾。又據前文云。

而別人內知。又眾內一人知。即不足等。二云。五中隨

告。即不足也。不類發露。准前文云。不持戒和上四句。

但受人不知即得。知即不成。可以為例(任情思之)。

云四至事者。牒草也丶云四分至呵者。解義如。僧綱

中說之。問此上四人。為一切羯磨。皆得足數。為除其

本法。答除其本法。今文中一切之言。亦據本法外說

也。玄云。此四對此羯磨。體是不足。故知不謬。有釋云。

一切羯磨并本法。總得足數。伹為奪三十五事。不得

呵秉法人。故云少分不足。此犯稍輕。却無白停之義

(此非解也)。問若爾四分瞻波不足數二十八人中。何不見

列此四人。答既足得諸羯磨數。故不列也。問此四人

足得覆等羯磨否。答不得以俱是被治故。對此引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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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疏四句。一得滿不得呵。即此中四人也。有人云。既

得滿數。要伴證法。或秉法落非。不敢言呵。何用足數。

答但約不得高聲呵止。若軟語諮陳。有何不可。思之。

二不得滿得呵人。疏云。謂受戒者。問既云受戒即是

沙彌。若先不解羯磨。則要如何言呵。若曾誦持識於

剛骨。豈非盜法。成賊住攝。請為答之。一解云。約聰明

沙彌。第二番羯磨落非。說初白及第一番。即未解呵

止。二云據比丘先清淨捨戒去。今復重來以說。或約

增戒人說亦得(二解各有理)或有解云。謂據所為人。如受

日捨懺。自身不足。然得呵舉。難云。疏中既言約受戒

者。說所為受日等。非受戒人。良不可也。大德約尋常。

受戒沙彌。壇內秉法。時見師僧。威儀不整。或眠睡之

類。喚召令覺。便名為呵。非呵羯磨也。未敢依之。三得

滿得呵人。謂清淨等之者。身參眾務常法故。第四句

不得滿不得呵。都有六十三人。四分三十二人。十誦

十五人。伽中三人。祗文九人。五分背面人。義加三人。

講時亦不在繁點名字也。外難。此即所列十一人。其

中呵責等四。便初句得滿不得呵。覆等七人。乃入第

四門。不得滿不得呵中攝。一等同在此門。何故安排

不定。大德云。據脫犯過人。輕重有別。故不定也。知之

云覆至事者。玄云。義准通前合十一人並不足。此呵

責等羯磨。治罪同故。餘不繁錄。對此更結都數。此門

十一人。第二門二十三人。第一門三十二人。巳上六

十六人。不足數也。上來釋足數正篇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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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別眾法附。云次至不者。先明來意。玄云。足別二僧。

互有交涉。對簡即易。故附而明。釋名者。注文是也。同

一界住相中有乖等者。初通明同一界者。謂攝僧大

界也。相中有乖者。謂作法時不來也。次局解一界者

僧中也。相中有乖者。儀相不如法也。被事不成。故云

別眾。問此中別眾。與下隨相中別眾何異。有人云。此

約法。彼約食。引說全成眼淨。取笑於人也。大德云。能

所有異。別眾食戒。約能別成眾。所別不論多少。此中

據所別成眾。能別不論多少。請思之。問未審別眾罪。

五篇中是何篇罪。答有解云偷蘭。或云吉羅。俱未有

教據。若准隨相不與浴輙起者是提。其文猶狹。今此

別眾文。從律瞻波中來。通眾中界內。後通三業。不順

類例結提。又別眾食戒亦是結情過邊提也。諸記中。

並不評量今故。繁述甚為要矣。初中兩字。牒舉別眾

之相。第一段文也。

云四分至集者。謂約三業辨也。應來者簡不應來。即

十三難等。若清淨同住合來者。今便不來。是身不集。

身既不來。不能證正羯磨。是口不集。心不忍可。是心

不集。二應與欲不與欲來者。清淨有緣合傳欲。名身

心不集。身不來。是身不集。不送心來。是心不集。難曰。

縱有緣傳欲。身亦不來。何故此言身不集也耶。答若

傳欲來身在房中無過。無不送心身在院中。有別眾

過。故云身不集也。更難。既不傳欲口亦不集。此何不

言。答設若傳欲。口在院中。不能正證羯磨。故不論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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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在院中。不與欲來。口家亦無別眾之過。何要論量。

上依搜玄正解竟。或有釋云。口屬心管。心既不忍。口

不自由。如火禁子之例。恐不及前儀。思之。三得呵人

呵等者。簡前呵責等。四不得呵。今是清淨等者之心。

不同法口發言呵。名心口不集。

云及至也者。順相和合也。一應來者來。三業俱集。即

今起堂是。二應與欲者欲來。是心口集。送心達僧是

心集。口說付他是口集。難曰。前來違相中。第二段不

與欲來。是身心不集。不言口。今順相和合。即是反前

句。何故却有口集。答前段不言口者。是證正羯磨之

口。身既不來。口無集義。故不別論。此言口集。自是傳

詞。向之口業非關他證正之口。思之。現前不呵者。是

身口集。身來在僧。口又不呵等。又云舍利弗等者。此

是十五哩中初句。如下自明。謂見眾僧如法羯磨。謂

是非法而心不忍。且不呵之。亦名和合如法。

云又至人者。六群者。多論云。一難途。二䟦難陀。三迦

留陀夷。四闡陀。五馬宿。六滿室至說戒處。眾僧坐。彼

便立。此四儀有乖。是別眾非法也。五分皆說戒坐臥

等者。玄云。背坐背臥二人云等也。大德云。此但論背

面。縱使坐臥。俱是背攝。不合妄分兩人。若約坐臥四

儀有乖。下引祇文自顯也。僧祗。十二種人者。四儀各

言成十二也。易知。云別至數者。謂約別眾淨僧。對前

不足。遞互交羅錯涉。合作四句。今且分二。若不到僧

中名別眾。若到僧中。儀相有乖。名不足數。故云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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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然至別者。寶云。約寬狹料簡也。若約體論。不足通

淨穢。別眾唯淨境。若約處明。別眾通眾內外故寬。足

數唯在眾中。不足通內外也。四句如別者。羯磨疏云。

上雖通列名含是非。但為緣差。濫通淨行。故以法簡。

不宜混雜。就分兩對。初四句者。一是別非足十六人。

一應來不來。二不與欲來。第一門中。隱沒離見聞隔

障等五。第四門中僧殘行法七人。二是足非別一人。

即善比丘身參眾侶。德行昭彰。故兼兩位。三亦別亦

足。六人得呵人呵并背坐。及四儀乖越人。四非足非

別三十九人。第一門中。十誦十一人。伽論三人。義加

三人。成十六人。并第二門中。二十三人。難曰。於中不

解人。睡人。醉人。狂人。為有戒體為無體。若云無體。即

是十三難攝。戒是白衣。若云有戒體不足可爾。何故

不別。答有人解云。在眾中故不別。以不解及睡醉故。

不能證法。不足此非解也。鏡水大德云。准戒壇經。作

業成敗門中。南山自釋云。夫秉法者。非但一僧獨誦。

並須通眾其解有不解者。非足非別。以暗昧。莫知和

忍之緣。熟識同別之相。故非二攝。不集無咎(准此且釋不解

人非三攝也)。睡眠醉狂者。㠋記云。睡醉無知。失比丘用。例

於狂等。失用亦爾(准此例前不解之人相同明鏡思之)。二更將不足。對

別眾作四句。一是不足非別眾。如所為作羯磨人。二

是別眾非不足數。同上第三句六人。三亦別眾亦不

足。同上初句十六人。四非別非不足。三人神足在空

別住戒場上。並異界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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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論至也者。必無解法。亦開秉之者。玄云。開說恣

二法。一切羯磨不得別。亦無過者。作法之時不集來。

無別眾過。中間人者。上不及大僧。下不同十戒沙彌。

故云中間也。

云二解或不者。玄云。約所別之僧。又約能秉法僧成

別不成別。故云成不。更助一解。上雖約四儀三業。以

辨是非。然於五篇所犯重輕。或知不知等。未曾委練。

故次辨也。云若至開者。別犯下四篇是別眾攝者。謂

過相輕微故。別犯初篇。縱三根未顯。眾人謂言清淨。

亦無別眾。謂過相重故。無任同住。冥然不別也。文云

巳下。證前來體壞。不障法事。在別眾義。此有法喻。本

文云。界內實無比丘。橫起有想。以實無故。羯磨得成。

既有淨想。即合喚來。由心不欲。與彼同法。犯不應吉

故(引喻竟)。法合者。如前犯重體壞。如無比丘。約人不知。

今有淨比丘想。即合召來。由心不同。得不應吉。鈔文

云。縱謂淨想。亦成法事。前作想謂是不知。今既巳知

隨意別也。

十三難者。邊尼賊破等十三人也。尼等四人者。大尼。

式叉。沙彌。沙彌尼也。有將學悔為數者。不然也。前來

中間人巳說了。不可重述。三舉。謂不見等。三狂。謂狂

人。亂心人。病壞心人。啞聾𨵗識也。或本非是僧者。結

釋十三難人也。或中途被罸者。釋三舉人也。形差者。

謂尼等四人也。三人則男女形差。沙彌則大僧法差。

病報者。釋狂等三人也。緣礙開之者。釋啞聾二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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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將緣礙字聲結前來諸人者非也。云凡至中者。

凡者諸也。此等二字。指前來流類人也。未論足別者。

謂前來廣說足不足等。皆據足四人僧數。以論未知。

對首作法之時。足得我別人之法巳不。前未論量。此

門方辨。故云未論足別也。難曰。此是別眾法附。何故

重說足數之法。答因便相從故明由。如足法中。因便

亦說別眾之義。故前文云。縱在房中。理亦開成。亦是

因便也。

若對首作法前境濫真者。謂二人面對作法。是對首

也。所對之人。名為前境。濫真者。體是緣礙名濫。體若

應法名真。例取僧中者。若此等人。足得四人巳上僧

法。即得足對首。若眾中三根外彰。不任用故。不足僧

法。今來足我別人對首亦不得。故云例取僧中。難曰。

對首是兩人法。何用論足別。答約他本是眾法。為界

無人。故開對首。今雖有此等人。不堪足數。不共作法。

無別眾故。又但對首持衣說淨等。雖有此等人。亦不

堪對首。不共彼作。但自作對首。心念亦無別眾之過。

更有不正義。慮繁不敘。

云今至順者。多有別相者。別眾相狀也。更顯明之者。

更重也。顯彰明舉也。威儀相同巳下。開兩章也。

云言至祇者。僧祗行作法事等者。據相中有乖也。五

分病人背者。謂面不看秉法人。故是別眾。此但論背。

不論四儀。知之。四分六群不坐。亦是儀相乖也。如律

別眾中說如行時食者。既捨威儀便犯足也。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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穢者。此約食祇據法。法食雖殊。四儀不異。故是同也

云二至列者。二心虗實者。玄云。順為實心。違是虗心。

准此但釋得虗實心。未說得二字出處。諸家解云。虗

為一實為二。故云二心虗實。恐未當文旨。今作准南

記云。前來開兩章門。鈔云。眾取威相。同是一章。不用

心順為一障。初段中。釋云。言威儀者。據理合云。初言

威儀者。製作𡞞少。不著初字。今言二心。虗實二字即

牒章。心違成虗。心順為實。不得見文中二字。便言之

心也。餘文可解。

云若至中者。此段文大意。約說戒時。維那秉白者。理

合在靜招邊鋪坐具胡跪。答法云說戒羯磨。其戒師

未得便秉單白。且待維那歸本床上坐。說方作法。若

便作白。彼在僧中行此。即成別眾也。若便在砧邊坐。

或今時直依本位。答法即不在此限也。廢立如義抄

者。至下第五篇中。十緣之內。亦更說之。廣辨如羯磨

疏述。

云就至說者。此段鈔文大意。謂前廣說相儀不順。如

秉法人坐。餘並須坐人。一不同即成別眾。此且據多

分為言。然於坐僧之中。作法之時。亦有立者。儀相雖

乖。不成別眾。問是何人耶。鈔遂釋云。除被治人。以是

所為羯磨者。不足僧數。謂今日眾僧。特為彼人作法。

彼既不足僧數。雖然不坐。亦無別眾(上且清文)。雖則如是。

更須料簡。其所為之人。須具二法者。方聽伊立。無別

眾邊。一是所為。二不足數。如提婆達多之類。邪眾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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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所治。又不足數更有犯重滅殯者。三舉人惡馬哩。

殯二人巳上。一任坐立。不障法事。無別眾過。若論呵

責等。四有戒體。即須坐作。若立不成。謂彼足得一切

羯磨。故不得一向雷同。多有迷此一節。便云凡是一

切治罸。皆許立者。全成猛浪也。餘有所為坐乞如法

者。九法人順情為解。必須三乞。不爾不成。又須同僧

坐。不爾別眾懺夷殘等。並是順情。亦須坐乞。尼懺殘

亦三乞。長跪作之。老病離衣二房等例。一一類知。而

通解也。文義明說者。玄云。律明入眾乞法須且五胡

跪合掌等。是云秉至得者。此文大意。前來明秉法人

定須坐。餘有開不開。巳知未審。秉法又立作羯磨。餘

人却坐成別眾不。鈔文釋云。除二種人。一威儀師者。

此是僧差。不得輙坐。必立秉法即成。若坐不就也。二

開立說戒者。謂眾大聲小。初雖制坐。有緣開立。亦無

別眾。自餘一切皆須坐秉者。餘者外也。自此二法之

外。諸羯磨法。如結界自恣等。必須坐作行臥不成。注

文云。必有餘緣行臥亦得者。玄云。王賊難緣。亦開行

作法。故祇律二十八云。諸比丘白佛。立作羯磨得不。

佛言。得行住坐臥。作布薩也(且消注文)。更須料簡。初約能

秉人。次約僧眾。只與如賈客行。今日是布薩日。商人

不住。恐有賊盜。比丘即遙指山石。依標而結。行念戒

作單白。此是僧緣行作法亦得。或有碩德之人。明閑

教相。尋常被事。是他秉法。今眾人欲得彼人。秉此聖

法。今有疾患久坐不得。若如是者。開他一人臥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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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餘人即坐。此是緣礙臥秉亦得。次約眾僧以說者。

作法之時。僧中有一人二人。乃至多有病。若尋常法

事。即許與欲。此約大界傳欲不開。必須赴集。必若文

坐。其病增劇。未審如何初依玄。解云。病人重不能坐。

則隨病者臥。秉法人。并一切僧。總須一例臥。若但病

人。臥諸人坐。即成別眾也。此釋非也。今依法寶云。病

人但任情而臥。秉法者及餘僧。不病即坐。此是有緣

開病者臥。餘人無緣不得。然須面者。佛象及秉法人。

若背面即不得。故五分律云。病人背說戒坐臥。佛言

非法。今既不背有緣開臥。道理酌然。不同諸家謬傳。

文義思之。更都計別眾人數。應來不來人。應與欲與

不欲人。現前得呵人。僧祇四儀十二人。五分。背面人

巳上十六人為定。玄記分五分背面為二人。更并六

群不坐。都十八人者非也。巳上簡眾竟。

○受欲篇第四

分文為二(云云)。云受欲至四者。先辨來意。前明體穢。

非足數之所收。既曰淨僧。義須盡集。忽有緣礙。制令

達心。則機教有憑。彼我齊益。若斯之義。故次明之。釋

名。受以領納為名。欲以悕須為義。彼納此須。故云受

欲。應法為是。不應法為非。在三之下。故云第四。

釋中云夫至辨者。總意也。夫字如常解事者。玄云。三

寶病患之事。外來非心所惻。故云不意也。法出恒情

者。說戒自恣等是法。僧眾恒常之務。由佛制故。所以

半月常說佛法。久住不滅。又如自恣舉罪七支清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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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孤獨故。每秊一度。至時常作。故云常情也。故對情

而順其心者。謂對前來說恣恒情之法。我身既有緣。

不得赴集。遂送心達僧。表無違背。是順心也。心順於

法無失者。既有正緣傳欲。表無乖違。免有別眾之過。

堂頭法事成就。故云於法無失故名欲也。然則情事

相反者。一解云。應先難起。既許順情傳欲。得何用此

篇。可引鈔云然則巳下(云云)。意云。說恣常情。須集不

意之事。忽生求來。不得是相反也(據此消文意由未盡)。今更一

釋情者。謂是說恣常情。及諸羯磨等法也。謂是我不

意三寶病患之事也。約法及事。互有是非。故云相反。

如今日堂頭所作之法。是說恣等。如法之法。房中身

上之事。又實是正緣。此則與欲得成事法相稱。何要

更述此篇之鈔。今緣堂頭法事。雖則是說恣常情房

內因緣。且不是三寶病患之。如法之緣務。與欲不成

得罪。此是事反於法也。或可有時房中之事。却是正

緣。堂頭羯磨却是正緣。堂頭羯磨却是非法。則不合

與欲。此是法反於事。如是法與之事。互有是非。故云

相反也。故立法以撿之者。故者因由義也。由於前來

有此相反。須立法則以撿括也。撿則有事必明者。搜

撿諸律有受欲之事文。必定明之。若明故對門而辨

者。謂不可一處。長途而解。下遂立緣法二門。對之明

也。云初明其緣後明欲法者。准曰諸篇開科皆云。就

中分五。或云分三等。今此亦合云。就中分二。何故直

爾分科。答大德云。製作不定臨時變通。謂前總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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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明故對門而辨。即當(去聲)就中字也。此中承上來

語勢。使云初明其緣等(云云)。

云初至非者。列科可知。

云初至欲者。辨制意也。凡

者諸也。諸多羯磨之法事。必須身心俱集者。皆令赴

堂也。設若有緣等者。謂忽有三寶等事緣。求來不遂。

佛若不開他送心達僧。表無違背。故云不開心集也。

機教莫同者。機是有緣。比丘教乃如來所立之教。教

不被機。機不稱教。故云莫同也。以太急故。拔濟之義

何在。故聽傳口心者。寶云。可迴文取義云。故聽口傳

心應僧前事也。方能彼此俱辨者。方由則也。彼即僧

僧事得成無別眾失。此是私巳。私巳又緣。又能句當

兩處成就。豈非俱辨緣。此故開與欲也。

云釋至背者。釋名者。前言欲之一字巳是其名。今但

要知他名下之義也。凡言欲者。多以怖須為義者。凡

者諸也。不但傳詞。獨得名欲。諸所愛樂。總名欲也。多

以怖須為義者。諸律經論中多處文說並云。欲與怖

須為義。若據梵語伊車(上聲)。翻之為欲。悕求悕望。字從

心作即訓求也。故俱舍云。欲者悕求所作事業。唯識

云。云何為欲。於所樂境。望為性等。欲明僧作法事巳

下。鈔自釋也。謂堂頭作法。我心決定。擬往願聞。羯磨

說戒。今有不意之事。忽生與心相違。是以口自傳心。

悕求之事。令眾委知。無其違逆。故云欲也。云故至法

者。引律論二文轉證。前來多以怖須為義。可知。

云辨至說也者。辨體者。前既釋名。名以召體。未知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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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如何為體。故次明也。若據羯磨疏中。體有多種。約

法相約事。初約法出體者。尅性以欲之一法為體。此

欲是心所家法。即通大地中。受想思觸欲等。即此欲

之一法為體也。次約相者。色聲為體。跪禮合掌是善

色。陳詞是善聲。所稟云。若據傳付他了。亦是非色非

心為體。謂有得得連持。在彼心識之上。若爾與無表

戒何別。答有二不同。一此雖是非色非心。猶屬能詮

體攝。二此體雖非色。心得連持。忽遇強緣。非得來贊。

冥然便失。若無表戒是所詮體。一得不失。是以別也。

三約事辨體。即此鈔文。自述欲之。所須有二者。謂有

兩種事體。一眾事。二別事。初眾事者。抄云。自有僧私

同須。乃至若叛有罪。羯磨疏云。如說恣等期至必說。

說必在僧。若不界內。撿挍推覔。僧便有罪。必私外避。

出界亦犯。是知僧私同須也(上且一般事體)。自有單僧等者。

明別事體也。單僧即是。當時一期。秉法被事之僧也。

如受戒下鈔舉事顯也。僧須我和我不必須者。意云。

彼辨事之僧。十人五人。須得我和。赴堂傳欲。我自巳

不必須。下句釋云。佛不正制。謂說恣常法。佛制一切

同遵。不論內外。一人不來。皆制與罪。若論受懺罪。此

是為別人作法。佛且當初不制。我亦須赴堂。既不正

制不去無過。是知彼則須我。我不必須。

云二至故者。玄云。先須識制故。說戒犍度中。結作法

僧界。文云。不得受欲。此律明文。不聽受欲。故云唯除

結界。雖非巳下。釋上抄文。餘並開之。問律文但說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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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恣二法。即有開欲之文。餘羯磨並無開文。何以今

言餘並開之。雖非巳下答也。律中雖無明文。開餘一

切。羯磨云。並得與欲。而六群稱事。與欲中佛言。自今

巳去。但言如法僧事。准此如法之言。義似密開。即知

一切羯磨。皆是如法合與欲。以非制故者。律中則制

除結界一法。不得與欲巳外。其餘一切羯磨則無制。

不得與欲之處。故知餘並開也。

云三定緣是非者標也。如法緣為是。不如法為非。云

若至成者。若有犯戒事非法緣者。犯戒即非法也。而

與欲者。謂詐現清淨。強送心也。由事非故不合不成

者。寶云。今可變通。文勢釋之。應云由事非故。不合傳

欲。雖強傳故傳。亦不成也。若准至顯者。謂轉欲文中。

有三寶緣。不與欲起去戒中有塔事。寺看病事緣。說

恣二犍度中。准有病緣也。故說戒法文說戒時有異。

比丘白佛云。有病比丘不來。佛言。自今後令持欲來。

巳上都有六事是緣。律文正列也。而六群作衣說欲

者。准與欲後悔。戒云。時六群常為徒黨相隨。恐僧治

罸。僧擬治彼。未有方便。後於一時。見彼作衣。遂呼彼

來。彼云。我作衣不得來。僧云。伹令人持欲來。為作衣

故。彼遂令一人。持五人欲來。問僧中說僧。即作羯磨

治此比丘羯磨。得成律中。雖不正制。作衣得說欲。而

當時眾僧。而受行之。若准此文。亦是以非制也。今若

作衣准此關欲僧祇等者。彼律說戒不來者。蘭若為

有衣鉢王賊禁閇守房之緣。是開欲也。並如別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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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云。如彼祇文。外部別顯有此因緣。二解云。如義

抄中。別顯此緣之相。云比至怠者。比者近也。慢者輕

侮也。斯由此也。法是說戒之法。不思來業者。不自思

量。當來惡業。妄行聖法。虗妄行此欲法。實知無病。口

自稱病。自知不淨口言我淨心不悕。須口言樂欲。令

他傳此妄言。對僧而說。全成誑語也。隨僧多少三波

逸提者。約境結罪也。不病為一。不淨為二。不欲為三。

白于可委所傳之人知而為告。一一三罪者。對首之

人。名所傳知簡。不知一一人邊。准上三罪。准此同情

妄語誑僧也。問能所二人。結罪分齊如何。答並約僧

中。正說時結。若所傳之人。不知但結。房內比丘之過。

若同情妄知。即一時結也。有人云。房內比丘。纔傳詞。

與彼訖便結者。非解也。惡業巳下。鈔文誡勸也(玄記至此

引違大師製疏被裕律師呵恐繁不錄也)。

二欲法中。云二至不者。列科也。

云就至法者。向與

欲法中。又分二也。前明與法者。謂屏處對首。傳欲之

中。時法則二明說法者。受他欲人。對僧陳說之時法

則也。云初中者。與法中也。云四至正者。准四分三十

四說戒法聚文中。伹云。與汝欲或云我說欲。或云為

我說欲。若現身相。若廣說若現不身相及口不說者。

反口四也。律文但有此五種。四略一廣。雖號廣言。又

無文句。故云四分。文不具足也。義設云者。義是今師

之義。設謂施設也。文詞如鈔。若准疏中。分為四句。一

大德一心念告前憶持。二我某甲自稱巳名。三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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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牒僧中所為事。四欲等者正陳本心也。問前來云。

義設未審。約何義耶。答轉欲文中云。與欲清淨。後不

許稱事中。又云。如法僧事兩處之文斷絕。今師以義

連持。既云如法僧事。即約僧中。與欲清淨。即據自巳。

一說便止者。簡非三說也。

云准至如是說者。僧祇部中三說成就。一說不得。此

是外宗之事。不可承用。今約四分等者。當部所有一

說成法者。並無結略之文。凡有三說成法者。廣盡一

遍了。於下注云。第二第三亦如是說。今傳欲法既無

廣文。又無結略。故知一說為定。羯磨疏云。律無結數。

三一之言。一說便止。云准至部者。如白二羯磨及說

淨等。羯磨疏云。一說直成。更無結略。今欲亦爾。不須

結等者。古來行事。多取祇文。三說為准者。是外宗事。

今勸令捨也。

云問至本者。此問意云。爾時傳欲詞

中。伹云如法僧事。與欲。且如法僧事。屬他堂頭。既自

巳私房。有三寶病患等緣。何以不牒云。比丘某甲。佛

事或病患因緣等。解云。稱者人語。謂梁武帝。出要律

儀。明欲詞中。即有私巳之緣。不足承用也。不稱正本

者。律文中。且不見有牒私巳之事。文中稱字。若上句

必平聲呼。下句平去二呼俱得若作稱(去聲)字解。即云

不稱於律文正教顯上人語為非。若平聲呼。即云。今

時不稱。却依律文正本也。

云問至等者。說不稱欲

法成不者。意云。本來傳欲。只為有緣。今不牒此私巳

正緣。未知欲法得成就不。答成也者。楷定得成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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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且直答。未審約何道理得成。鈔下釋云。由羯磨中。

不牒此說欲之緣。謂詺他對眾說欲之時為欲羯磨

非。謂單白白二等。為羯磨也。謂前人對眾傳時。但云

如法僧事。不牒彼私緣。入此詞中。即反顯屏處。對首

之時。詞中不要牒入。問何以知欲羯磨中。不牒三寶。

等事。抄引律文。若不記姓名等例成也。謂律中一人。

受多人欲。若不記姓。送心達僧。未勞陳說。如忌名字。

但述多眾也。然此兩重問答。義似不異。尋文全別前

之一問。設若不稱事緣。法成就不。若准疏中。但合為

一抄。開為兩重問也。

云問至教如者。鈔中所引欲

應清淨羯磨。應說戒猶是依古。若准羯磨疏。今師解

云。欲則表心無二清淨。則表行無瑕。若說時雙牒者。

古來行事者。云欲應羯磨堂頭。若不說戒但作諸法

事。傳詞中。單云與欲不要著清淨二字。若說戒時。即

雙牒也。今師云。欲則表心不異。清淨表行無咎。清淨

即得應羯磨。不淨亦不得。若如是。則不論說戒及尋

常一切法事。並須云與欲清淨也。由文正制等者。玄

云。准四分。初緣時集與欲清淨。非時集伹但與欲。僧

祇亦然。後時因諸比丘有諍起不和合。停說戒。後因

諍息和合。雖不是半月隨諍滅之。曰非時僧說戒。諸

比丘亦依舊制。但云與欲礙說戒事。以此白佛。佛言

自今巳後。無論時與非時。並須雙牒。故云由文正制

也。不同僧祇等者。謂將祇文望我四分。四分第二制

文是能癈。祇是所癈也。問若爾何故鈔下諸篇。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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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文。但云不來者與欲。或云說欲巳耶。答製作家𡞞

略此文既廣說了學者。巳知至下文中。雖不雙牒。即

合准此廣文為定。如此分明。今時更有妄執之者。不

准自悞寶語後來者也。

云如法至障者。非法不須

欲者。謂堂頭僧事是非法。我巳身房內是如法。據理

合傳情。但為僧家事務成非。我即不要與欲。非法緣

如眾網中者。和僧媒嫁淨人。用常住物立非法。制枷

禁罸。錢米之類。總是非法也。問堂頭作法。或是說戒

自恣。或受懺等不定。今欲詞中。何以不牒堂頭所為

之緣。但通而言之。云如法僧事。莫不漫否。鈔文釋云。

此但言如法。則令僧諸法事。皆通作無障。意云。伹如

法僧事與欲。一切順教羯磨。皆是如法與欲並成。若

唯牒今日堂頭所為之緣。即不遍諸僧事。却成狹局。

故不可也。又如僧祇云。若作非法制應不呵令止者。

當說如法欲了起去。既云如法僧事我與欲。今日所

作。不是如法。我心不同。即不與欲。免有同和之過。古

人云。既不許稱事者。如自恣與欲。豈非稱事耶。答前

不許稱事者。謂約羯磨所為之事。今自恣是說忘行

恣僧舉眾。固非僧家之事也。

云上至說者。謂受得他欲了比擬付堂。今自或別有

不意之事忽生。我身猶須覔人傳詞。豈能更為他說

欲。今我自身并前人欲一時。更付他說也。四分文中。

雖許轉欲。不得齊幾反。文中不說。鈔引母論。得列七

反。故彼論七相應法者。受他欲與巳轉與一人。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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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七。皆成清淨欲。不同祇文轉欲便失。部別不同也。

其詞向如鈔(云云)。

云問至不者。此且總問與欲成不之相也。

云四至

俱用者。四分但有病人說欲法者。簡異無說欲之廣

文也。而文有具缺者。一廣為具。四略為缺也。所以有

此具缺者何。鈔釋云。良以病有輕重故也。輕則用廣。

重則用略。文云。若云我說欲(一略)。若言與我說欲(二略)。若

言為我說欲(三略)。若現身相(四略)。若廣說欲(為五)。前四唯重

病人。指上四略也。後廣說健病俱用者。指第五廣說

也。健謂健人。病謂輕病。且須廣說。未勞用於略法。故

云健病俱用也。

云五分至略文者。斷事中者。彼律

呼羯磨。為斷事也。故彼不欲起者。戒云。若有緣須說

欲了者。若不說輙者犯提。文詞曰。對一人云。長老一

心念。今僧斷事。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今鈔引

此。證不病人。要須廣說。四分雖云健人廣說。且不出

廣文。今引彼祇文。與此四分廣義不異故者相似。又

無略文者。今釋云。謂彼對人廣陳。伹一說成就。又無

結略之文。第二第三亦如是說等語。准此是無結略

之。

云比指至者。近代行事或有緣者。三寶正緣也。

囑信受欲者。云見某甲比丘。為向說𠗦。與僧中說欲。

有記中。作授字解。令人傳信。便當(去呼)與欲陳詞也。授

訓與也。及語沙彌者。謂使沙彌傳語。厶人為向僧中

說欲。不能自到彼也。或有非緣等者。破戒緣也。縱陳

詞如法上乃不成。況直爾云。為我說欲。二俱非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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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不成。却結上來。並皆不就。有解云。量字錯合。作此

良字。此即量度義也。不得妄說知之。四分病中等者。

舉病況不病也。律中輕病人。上須口說。重病方聽相。

今既不病。用病者法。誠難定指誠實也。實難定其成

不指的也。

云問至眾者。若為依者。若如也。為何也。意云。病人現

身相。如何依承。如五分下釋也。問別之相搖頭向前

是同。即表情無違逆。若擺頭兩畔。即心乖不同。表不

與欲。雖強為傳。不免別眾而取欲人。須如此知之。

云二至對法者。謂約受他欲人。堂頭正傳詞之時法

則也。云應至令說者。律云。諸比丘受一人。與欲清淨

巳。疑不受二人欲清淨。佛言聽受四人欲。乃至多人

隨能記者。一時合說。然今傳欲比丘。或為一人乃至

多人。傳詞之時。總標人名字竟。即云如法僧事。各與

欲清淨。或不要著。各字亦得。有人不達本意。便云各

如法僧事。此是未會之徒也。

云若至出者。外難曰。

前文欲詞中。不稱今日私巳之事。若稱但是人語。不

可依之。今此改文舉病患及僧事之緣。豈稱事。何以

相違。答為簡自他。且是一期出法。非謂正傳時。稱此

事也。

云若至罪者。引此改文意。證前來健人。自來

僧中說欲。定得成就。伹不受者得罪。謂既有正緣。即

合為受。今不為彼傳說。得不應吉也。文相易會。

云問至何者。此問意。今時受他欲了來僧中羯磨者。

云不來者說欲。未審於何處陳此詞句。為復佛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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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本位。為各各說。為一時說。

云答至說者。第一句

隨人多少。並須來僧前。或佛前一時禮巳。同聲而說

也。第二句或隨人多少。直來僧前。禮巳胡跪。各說各

說竟一時歸本位也。第三句即約在床但䠒。隨人

多少。一時令說。第四句即下本床前。一禮巳䠒。隨

夏臈次第。各各說也。古今有茲四種行事差殊。未知

取何為無。

云據至是者。據文並成者。今師且大約斷適來。四種

行事。總得成也。問既云據文。並成不知據何教文耶。

下句釋云。准我與眾多欲文及故。不說皆成。謂律中

不記姓名。乃說相㒵。不記相㒵。但云眾多。上乃得成

惑故。不說受他。十人五人之欲事。記得姓名。今不一

一標舉。但云眾多。比丘亦判得成。豈況適來。一一稱

於名字。巳上縱之。且言得成也。若更奪之。亦有不成

之理。鈔云。若取義意者。今師以意推尋。前來文下之

義也。下句釋云。律中開成由。由有忘悞。或復得罪。意

云。前來文中。不記姓名。說相㒵之例。與欲成者。窮他

文意。無是據迷忘心邊。而判得成若故。心不一一標

名字說。但云眾多。雖云得成由有違教之罪。故云復

得罪也。故有成文者。却結上來也。必無正緣等者。謂

今明白心中既無。前來迷忘。不記名字之緣。不可雷

同。通用行事也。約准外宗。一一說是者。今師決判其

理。可知。

云五分至說者。不引此文意為證。前來須

各各說不得一時。第一節引五分。為我稱名字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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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引祇文。不得趣爾。與欲為恐他不解傳臨時詞句

不分曉。即預須斟量也。其受欲人。又須自斟酌意。恐

臨時呼喚名字。不真怯眾怯眾累。及前人有過也。以

此推之。不可暗記。

云義至顯者。今師以義評量。莫

非恣僧。不知來與不來。有於疑想。是以一一標名僧。

即具委無疑。免有乖別。如此教意。意亦可見也。四分

更相撿挍者。亦為知集不集。不集須召喚之。此言彌

顯者。彌由大也。顯由明也。此言大明。無其闇晦也。巳

上消文了□□□玄記中。對此因便論量傳欲。亦有

背別。如今時食堂內三行五行排床伹前床說欲人

背後床說欲人後人說不成。即是背別也。大德破云。

今時行事皆是依本坐位次第床前說之。爭免前後

相背。若云別眾者。元須一一來於僧前即違鈔文下

座座說也。今依法寶釋。但正傳欲之時。莫背戒師。及

羯磨人。即得。若背不成是別眾攝。故羯磨疏四句中。

初句聞而不見。引五分律。背於作法者。面雖說不成。

終為別眾。斯為定義。若約前後床說者。今時總無說

欲處也。思之。問今說戒時有人傳欲了。或更別有法

事。如夏中有人受半月一月日法。或有人受戒懺墮

等類秉法人再和僧索。欲答法人。如何答之。有一解

云。但言此無說欲及清淨者。今恐此說未穩適來說

戒時既有欲說者。今又云。無似違理也。有人救前解

云。前將欲來應說戒。今自為別事。不可重取他欲。所

以但云無說欲。及清淨者。今意不然。一欲應諸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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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欲詞中云。如法僧事。准此如法之言。一切僧家事

務。俱是如法。何局說戒。若云前欲只被說戒。即欲詞

中。無須牒他僧家所為之事。應云說戒如法僧事。與

欲清淨。理既不會。但依前文。答云說欲及清淨巳。若

說戒時。總無人說。即云此無也。准前抄文。自釋云。此

但言如法前。令僧諸法事。皆通作無障。文甚分明。何

得迷也。問且如本來專心。赴堂聽戒。至維那秉向之

時。有急疾事。來住不得。一切僧總集在堂內。界中別

更無人。若直爾便去。又犯別眾。為復僧中。更求人對

首傳欲。為喚人出。堂外傳詞。鏡水大德云。但呵維那

秉向。且住某甲有緣要說欲付。僧但住來佛前禮拜。

巳對佛說。欲了便出。若無佛像僧前禮。或本床前說

亦得。不須更對人。巳是僧中也。問如誦戒時。誦序及

單白巳竟。今誦至戒牒或有事要者。為直爾者。為傳

欲了者。若有人評云。伹直者。有人云。不得者須待竟。

兩說俱非。若云直者者。羯磨雖竟。所被之事未竟。如

何得者。若云待竟既有急。准何能待之。故不爾也。大

德云。設有此緣。且白戒師。念戒暫住厶有緣礙起者。

亦來僧佛前。或本床前一禮訖。說欲了出者。乃至七

佛戒經有緣。總須說也。問如此說有何據。今准當宗

外部。斷事之時。羯磨雖竟。所為之事未訖。不與欲輙

者。以惱僧故。亦結情過迦提也。或有解云。恣說戒了

別有法事。是以傳欲了知。若不說欲妨礙後法。此非

解也。巳上諸問答。雖繁蓋是今時行事。急處章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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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見說講者。又不論量。或至此時。莫知趣向。既迷教

旨。豈究是非。今此手盡至時依用學人。審思。□欲失

欲中□。

云二明失法者。寶云。謂受他欲巳在心識之上。雖非

心非色有得得連持。今遇強緣。便被非得來替。故俱

舍云。得謂獲成就。非得此相違。云謂至中者。約處總

標也。羯磨疏云。初中明失。即有三處。謂受巳中道。

及至僧中(上是疏文)。玄云。鈔開中道。疏無病人之所。鏡水

大德云。疏文三處並足。文云。受巳即發足處。便是病

人所也。却是鈔開中道。今將疏家中道。來添鈔文。令

三處周足(上且定失欲處)。次略解者。謂受欲巳者。即簡未受

得。不可言失。遇緣便失者。雖領受得在心。若有送意。

不遇別緣。亦不失。反上成失也。不簡病人之所者。謂

發足處。約他房院門域。為分齊也。又文中且舉病人

為出法。但有緣傳欲未出彼門。總是發足處也。中道

者。離病人所。未入堂門限巳前。總是中道也。僧中者。

謂講食堂內也。又須約鳴鐘了。巳有四人僧集。先在

彼坐。方號僧中。若全未有人。或三二人等。未可呼為

僧中。若露地約尋內也。巳上覆露二處。既有四人等。

巳上並集。既到僧所。不可更出。即失欲法更有諸緣。

雖在堂內。亦同失也(上正解也)。若准會釋記云。雖有四人

巳上白千人集。須約和僧了。即號僧中。若未和僧。但

名中道。今難云。若取和僧了名為僧中者。下離見聞

四句失欲。豈非和僧前耶。又如向下僧中有外道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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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亦失。豈可和僧後。更有外道之徒。此解不應理也。

云今統明失法者。寶云。對此却計會四分他宗失欲

人數也。統田通也。通辨失法之人。未審。有於多少。四

分二十七人。并義加一人。僧祇十人五人八人。十誦

三人。却計三十九人失欲也。

云四分有二十七種者。先標當部人數。問鈔標二十

七人。科中云二十八人。何得相違。答抄據律文。失欲

法中。現列數者標數。科約義加隱沒一人。至下釋時

方出。今且依文標舉二十七人也。此隱沒雖不在失

欲中。且是不足法中所攝。不離四分。是以科家云。四

分二十八人。今將此二十八人。分為三類。初有十八

人。體壞流類三處自言失。次有七人。約處約時中隔

俗情失。後有三人。異眾流類運通隱離失法。寶云。若

准律文。先列第二節人。故文云。若受欲比丘往病人

所。受欲巳便命過。神足在空。及離見聞處。不成與欲。

應與餘者欲今抄者。主取流類多者。先明故迴互律

文次第也。前後約類以明中。則就雜以辨。後三大高。

太下太旁。又此二十七人。寶云。失欲並通三處。無不

通者。若據搜玄。初十八人三處。俱通中七。後三通三

及二不定。未為盡理。今且略知待。下隨文點出(云云)。

云受至中者。辨十八人三處。自言失欲相也。此上諸

人。由口自陳說。前人方知。即非僧用。若不自陳持。欲

得成者。如足數中者。謂此上列人瞻波法中。不自言

其相同順。即得定數。自言人知。即不足也。今此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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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列解。

云五分至僧所者。初引五分證。上來自

失。不自言不失。易知。次引十誦。取清淨欲人者。取清

淨應說戒。取欲應羯磨。故云取清淨欲人也。始取時

等者。此文似難銷釋。今依法寶。迴文解義。欲釋此文。

先分開說。初約未說詞時。自言不成與欲。次據受得

了。自言失欲。且解初文。應讀鈔云。始取時自言白衣

沙彌。非比丘。乃至十三人。准皆名清淨欲不成。始取

時者。謂初向病人處取欲也。前人並未陳詞句。此比

丘便自言。我是如上等人。此則一向不更。更對伊傳

說詞句也。皆名清淨欲不成者。可迴文云。不成清淨

欲也(解初竟了)。次解第二文。應讀鈔云。若取竟自言我是

白衣。乃至十三准人。皆名不到僧所。若取竟者。謂初

不自言。前人不知。具儀傳詞與他了。彼即自陳。我是

如上等人。既非僧用。當時便失。故云不到僧所也。玄

記中。大意雖同。鈔文不便。更不敘錄也。巳上失欲。俱

通三處。易委。

次釋第二段七人。云又至出者。又重也。亦是當律不

出教。名但言又有七人也。於中餘處行。明相出。其相

難稍。鈔文自解。餘五易知。文中不釋。今須細論命過

者。此約受欲人會過。非誦病人。此通三處(玄記亦三)。謂往

病人所。受得欲了。未出院門。自乃命過。此是發足處

失也。或受訖出彼房限外。未到堂中。於中並名中道。

若命過即是中道失也。僧中即須分別。若未說什僧

命過即是僧中失。若說了命過不失。謂欲法巳是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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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故也。罷道者。古云。捨戒也。今師云。思惟擬婦。俗有

此心故。既隔俗情欲法失也。羯磨疏云。受欲巳言還

俗。尋悔本心。亦許不失。但由中隔俗情無心持欲故

也(上疏文)。此通三處。皆據有還俗心說(玄亦逼三)。若入外道

眾者。羯磨疏云。僧寺之內。外道居處也(上疏)。謂西天寺

中別有外通止住處。謂所見解法乖故。比丘傳欲了。

若往彼中。是以失欲。玄記。但局中道。即有外道住舍。

比丘入中失欲。病所僧中不通(不正)。今云俱通三處。只

如初傳欲了。未出房時。或有外道。入來比丘纔與。彼

相喚言議即失。此豈非發足處失耶。中道可知。僧中

者。據未知僧前。初集之後。或堂中有四人等坐訖。外

道偶入堂來傳欲。比丘與彼言語。即是僧中失也。問

為復外道。成眾即失。為一人亦失。答鈔文雖云外道

眾。未必成僧。但一人即失。有云。須是四个外道者非

也。問雖見不與語言失不。答若伹專注欲注。不與彼

語言。亦不失也。別部眾者。羯磨疏云。調達部黨五法

為宗。是別部也。又如五十祇等。亦是別部也。有製記

家。不許將五十祇等為別部。謂佛在日制教。不許入

別部。此時未有餘部。不可妄述。但取調達部為定也。

然不無此理。今師意云。佛在日即據邪部門言。今白

季分宗後。所執不同。亦成別部。故疏云。律中同界。各

說兩得成就。以此而明。故知執法有別云不相礙。今

四分律中傳欲入他宗徒。豈非失也。通三處。可准上

文說(玄但局中道一處)。戒場上者。謂入異界故也(玄但約中道一處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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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僧中無戒場)。今伹通三處。如病人房院。都門內是戒場。從

病人處取欲了。未出大門限。便入場上。是發足處也。

中道可知。僧中亦約作法處。近戒場說也。

云餘至外者。謂出大界等者。今師正解也。昔解巳下。

敘非也。古云。受欲了便須住往。堂頭不得更往諸院。

即失欲也。相疏快同此說。至今行事如此。此非解者。

今師斥古失也。自恣明文等者。引證不別也。謂律中

兩處出文。說戒法中。呼為餘處行。自恣法中。改餘處

行。為出界外。故知。餘處即是出界。出界即餘處行。猶

似毗尼與律二名。不並可以例。巳古師若言兩處別

者。說戒法中。有餘處行。更合有出界外了。更合有餘

處行也(玄局中道一處)。今俱通三處。如藍寬界狹。處病人院。

半是法界。半是自然。受欲了未出門。便踏着自然。即

是出界外。此云界外。伹約作法界外未必要。須出寺

門。便是界外。知之。今時多有此事。或有師僧房院。本

來並是大界內。或可巳後新買得俗人地。通入寺內

起厨屋。及作菜地之類。雖同一寺。且是作法界外。如

此例解。中道可委。僧中亦約作法處。近他自然以說

請細。思之。

云明至也者。引約時遇失也(玄但約中道)。今云通三處。謂

病所纔受欲了。未出門明相便出。是發足處行。至中

道明相出。約伽藍廣闊說僧中。可知。

云問至事也

者。問意。羯磨竟所為事未竟。得經明相不。答不得。疏

云。僧祇畏明相出。減眾各作四分。恐明相出。現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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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若但局羯磨時節。羯磨既了。何勞開略。文義可知

云四至處者。此列後改三人也。神足為一。隱沒為二。

離見開處為三。神足在空者。母論云。空中無分齊。不

可知限約故失。玄記但通三處。隱沒者。今師義加一

人也。謂失欲法中。但有二十七人。無隱沒人。瞻波不

足法中。有此一人。不足僧數。今師意云。隱沒既不足

數。今受欲了隱沒。豈非失欲耶。羯磨疏云。入地也。或

井窖地室中等。俱通三處。受欲了未出房便隱沒。此

發足處也。行至中途隱沒。即中道也。若至僧中。更離

見聞者。羯磨疏云。離見聞中。三處俱有初在房中。若

受欲巳。必作送意。雖離與者。見聞不失。不作送意。互

則不失。俱離即失(上是疏文)。此且據病人發足處說也。鏡

水大德云。如往病人所。本來標心。專與他送。受得欲

了。忽起作不送意。此時未失。遂離病者。所雖迴顧。眼

看由見。且不聞尋常語聲。此離聞處亦未失。更進步

迴顧。不見病人。即是離見處。見聞既俱。此時方失。次

約中道中。若論中道。離伴見聞。若無佛離生念處。見

聞即失(上之疏文)。玄記引疏。道理未盡。但有望伴。不說起

心。致招外難諸尋。記文方委。鏡水大德云。上雖引疏

文。更須細解。學人方曉。疏云。離伴見聞者。如受他欲

人行到中路。忽起不送之心亦未失。共一比丘相並

行。喚此同行。比丘同伴。自既作不送意。便先行不待

後伴。纔離聞處亦未失。又廻願不見。名為離見。方可

失也。准曰有伴可爾。無伴如何。疏云。若無同伴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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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處。說見聞也。謂獨行之時。到於中道。作不送心。纔

起心時未失。進行數步。准酌適來。起不送心。處常語

此處不聞。故云離聞。又迴[(厂@((既-旡)-日+口))*頁]不見前來起心處。名曰

離見。此時失欲也。此中道離見聞義。甚准敘說。時人

多不明之。請思請思。若僧中約僧。所對即遠。坐離見

聞。

云問至耶者。可知。

云答至定者。略酬二問也。云故

至緣者。引律立理。令作轉輪等者。准律。說戒法三十

四。有三節文。初云眾大聲小。聽立說戒。第二節云。由

不聞應敗高座。極令嚴潔。坐上說之。第三節云。猶不

聞應作轉輪。座平立手。及在上坐說。此謂座如人平

立手向上高上高也。律第三節。即令坐上。今鈔主意。

若更不聞。准前開立亦得。所云轉輪高座者多解。第

一古師云。是座下有輪脚。令人推輪其座。即轉來者。

自在大眾同聞。未審。令何人推輪有講相。疏人解云。

令比丘推。既聽立說戒。不犯別眾。令開比丘。推於眾

中。亦無別眾。今准曰戒師立說戒是佛曲開推輪比

丘何文開許。又若推座來者。巡眾而轉。元來大眾。同

聞同見。何得云而不聞。故知非也。講新章家云。不要

令比丘推但輪脚。處繫繩從他。聽戒人次第坐地牽

之。此釋更非於前也。今南山云轉輪者。意云。坐此座

上。轉於法輪。八支聖道。能得涅槃。如世輪也。如玄譚

四果中說廣了。引更不敘也。此見而不聞者。大眾雖

見。戒師面全不聞聲。此則聞而不見者。釋上多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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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前後而坐。不可一一覩。戒師之面。但聞念戒聲也。

離此二人則名失欲者。謂離見聞聲二人。即俱離失

也。必互離乃至緣者。謂前文一向。答云俱離即失。互

則不定俱失。巳知互失。不定其理。未委此文。辨之。故

云據隔障等緣是互失也。法寶。引羯磨疏。四句以辨。

一聞而不見。僧祇中。有隔障人。不聞覆露。五分雲霧

中。又背戒師作法者面。二見而不聞。例出失是。三亦

聞亦見。空中有互與欲非法。四不見不聞。覆處遠坐

是。

云前言離見聞失者正指。指前第三離見聞人也。通

望比坐展轉離者。謂不同適來。約作法者見聞。羯磨

疏云。皆望同坐展轉。但取相近。即非失也。如五分等

者。引他部例前也。謂雖同一。壹以離比坐見聞不成

也(巳上明四分失欲都二十八也據文二十七)。

第二引他部二十一人。便分為四。如科(云云)。

云僧

至說者。五種者。玄云。一覆處隔障。二露地隔障。三半

覆半露中間隔。四半覆半露。申手不及。五露地申手

不及。並失欲也。

云五至欲者。此文兩意。先辨失相。

次辨不失。斷事者。羯磨之異名也。秉法斷量前事。彼

斷事戒云。傳欲來人。未說付僧。持欲在身。理合安坐。

待說付僧。今未說付有緣却出。名為到出。出巳更受。

入中又出。不論多少。隨幾過出。若在屋下齊門限量

露地一尋外失也。若房小等者。引此文證在寺內。雖

在簷下。𨓍中不失。故羯磨疏云。簷下𨓍中。雖不了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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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為法來。並成就也。更有非解不敘。又有七人等者。

此上七人。四分無文。今取五分。證明行事也。尼中三

人。體不是僧沙彌。一人不參眾侶當法。狂等三人。不

記憶身。並非持欲之士。

云僧至宗者。一界外與欲。疏云。能所俱非。二時欲出

界者。玄云。前言餘處行。即待暫出界却還。此中出界

外。約永者是別。疏云。受者非令他成別。三自身出界

者。疏云。與者自非僧法成就。四嘿然出者。疏云。如病

人與欲了。聞僧中有好名聞。大德來說法毗尼自身。

又來坐久疲倦。又者。不重說欲。意道。我先與欲了。此

愚教失。欲本送心。今身到僧。前緣即謝。故須後說。五

持欲至僧等者。疏云。若暴風雨賊急火起驚者。名壞

眾失。問至僧說竟欲是誰持。答古云。傳者自持。若爾

自說而者。復是誰持。少道理甚。今云。若未說是自持

說了是僧持。何以知之。有一人住者不失。故知僧持

也。復有解云。夫壞眾失。堂內有四人住。却來即不要

再取欲。若一人不得者。此釋據義。違文又未知。僧持

之理。思之。餘文易知(云云)。

云十至人者。殘中覆竟。

本日竟。六夜竟三也。正行此法。奪三十五來。不許智

能故。

云上至欲者。知而故違反自受罪者。謂受說

不成。今知而故說得妄語提。豈非自受也。巳上當宗

外部。都四十九人失欲法竟。

云三至者者。牒章也。

云文至不到者。文有三意初

開成。二若故不說得罪。三結示處所。初文准說戒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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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中。先出不成與欲。當更與餘者。欲若至中道。若至

僧中。亦如是受清淨欲。若睡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

如是成與清淨欲。羯磨疏云。四分睡忘無罪者。先作

傳意。不覺想轉。故開文云。不故作也。若故不說得吉。

且是開緣中。明理合得成。羯磨疏云。既達僧中理。是

開限文中故不說。但獲小罪。義應得成。在開緣中故

並謂者。明在僧中。若睡定若中道等。則名不到。

云四至故者。文有三節。初快來。二僧就病所。三病多

出界。初快來者。鈔引律云。若病重者。應快將轝來。羯

磨疏云。表和達僧也。二答慮增動者。等疏云。以法濟

也。謂前雖令快舉來入僧中。或因此增。劇致死僧。猶

有過僧。遂往詣病人之處。圍遶作法貴𠷰。極濟於波

也。三若病者多乃至別眾者。羯磨疏云。濟緣既爽時。

不可乖故。聽出作戒疏。又云。僧出界外。以事攝也。欲

使僧別兩行。互相資成也(上疏文)。准此意云。前文將法

往濟一人可爾。或十處五處。病人既多。僧眾又少。相

連不及。不可就此處病人。不就彼病所。故云濟緣既

爽。半月既到。申延不得。必須說戒。故云時不可乖。僧

但出界外作法。是律開許。以更無方便。得別眾者。大

德云。文中語似難。會云。既有上來二緣。在界作法。不

免別眾。今只有出界外作法。免茲別眾。除此之外。別

更無方便。避得別眾之失也。外難曰。適來文中。約重

病者。准前文中重病人。即用四略之法。若更重即不

足不別。今制令出界。何故相違。答理實此中是重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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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夫重病者。多種昇降。須分三品。一能動身現相。或

口中略說云。為我與欲等。二口不能言。身不能動。而

心中分曉。三者心亦不能覺知。伹有未捨執持。此即

極重。若准疏中。四句料簡中。明病人不足不別。即據

極重病者論量。若此文出界避之。即約第二品人以

說。謂此人身口既不能動。即取欲之人。焉能辨得他

同別之相。故須出界作也。何以知耶。故疏云。良以病

有多種。前說者輕堪相對語。今者是重。不說為別(上疏

文)。若爾既不能只說現相。何得更有別眾。答羯磨疏

云。氣力虗微。故不能說。神道不昧。是別眾故(上疏文)。若

准此判。前四句中重病人。非二攝者。直是極重將死

之位。唯有煥息。即非二攝。若前來雖云重病人之神

通。不昧心中。了了分明。但氣力虗說。若此之徒。由有

別眾。故須出界也。此文委細至甚。若不如此解扸。大

難分踈。今時皆是敘記配文。終恐心中不曉。更有忘

說者極多。學者除察。

云若至不成者。玄云。謂律中路有惡獸。不得至僧。便

從外來。羯磨疏云。此作非心隔。但為事遮也。法寶問

云。此中出界外。與前來餘處行何別。答前來餘處行。

謂無緣輙出界失欲。此中有難緣曲開。從界外來。不

失欲也。有比丘無想者者。謂實有故。所以不成此別

眾。故不開也。

云問至不者。此問意者。道傳欲本為私巳有緣正勾

當之時。是有緣不來不犯。今既事了堂頭說戒未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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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來。莫不別眾不。

云答至就者。不將欲緣為羯磨

事者。謂傳欲羯磨詞中。但云如法僧事與欲。且不牒

房內正緣入法。今緣雖謝。不來無過。文云等者。引證

也。如法治者。違教吉也。不云法不成就者。羯磨疏云。

以心應僧相非乖背。如狂比丘。得法在體。病止法存。

不住無別。

云若至謝者。若爾二字。領解前旨也。若傳欲事體法

謝。不來赴集。不成別眾。若如是者。故云若爾。下遂舉

受心事來難。只如夏中為三寶。受日出界事了法謝。

不歸本界。亦不合破夏。何故下文。不歸破夏。云答至

成者。謂欲不牒房中之緣。應堂頭法事。私緣雖謝。僧

中欲法巳成。不來不犯。受日元牒巳身所為之事。入

羯磨法。所為既謝。必須反來在外不歸。是以破夏。有

法無法既別。不可例同。此是徵詞。假典來問也(巳上釋第

四篇竟)。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五

吳越國天長寺長講律臨壇崇福普濟戒光大德

賜紫(志貞)寫此記。故記焉。丁巳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