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彰。故云四分。刪者削也。繁者多也。芡夷紊亂勦截駢
柯。去濫傳真義豐言行。補者益也。闕者少也。愽採真
實桾拾義珠。還發[(雨/(並-(前-刖)+二))*(號-虎)]光瀉裨未足。行者現行。事謂事
相。榢略樞要。故彰抄名。卷者卷舒為義。從前向後曰
舒。從後向前為卷。此據帋墨為言。上對下中立號。故
總題云四分(云云)。
次標列篇目。言標宗至附者。謂題此卷十二篇中。事
法是眾所攝隨機要。於何事依而行之。此行僧眾所
行。故彰眾行。
三牒篇釋中。文分為四。初有四篇明
能秉僧。二羯磨一篇明所秉法。三結界一篇明秉法
處。僧綱下六篇明所為事。四段就初又分為二。初有一篇。
標戒為宗以辨僧體。次下三篇。約集是非以明僧用。
今當初文。
云標宗等者。先來意者。謂佛法剏興。戒
最先說。三學相因以戒為本。斷惑次第。戒捉。定縛。慧
殺。五分法身戒亦居首。今撰事鈔。統收三行以戒為
宗。是故此篇最居其首。次釋名者。標者舉也。總舉一
部鈔文所尊。宗者主也。戒是諸行之主。故下文云。發
趣萬行戒為宗主。因明諸師立宗不同。一願師以止
作為宗。相違之失。二暉師(云云)。顯德者。既標具宗。即
須題德。非德無以立宗。德謂從果彰名。以能持戒萬
德從主。若非此宗。無以顯斯德也。篇者。戒疏云。字從
竹作。乃是簡名。自漢巳前。本無其帋。例用竹木兼之。
紈素而用圖錄。後漢蔡倫造帋。用易簡素。古書簡冊
可有一章。以熟韋編(早連反)之。號為一篇。故宣尼讀書。
韋編三絕。第者居也。如王侯之宅曰第。此篇居初。故
云第一。注文云。言初出宗體者。謂廣明法體行相之
義。正顯其宗。言後引文成德者。謂廣引化制二文。證
成戒德。乃至顯德也(從此開秤不及繁列)。
云夫至限者。法喻雙舉。盡貫三科。即法喻合也。夫字
一是發語之端。二乃下蘊深旨。律者法也。詮量輕重
犯不犯法。海者喻也。利潤無比如世間海。旁通無際
曰冲。竪難究底曰深。津潤通達。物類俱沿。其數既多。
故云萬象。萬者一數之極。故華嚴十定品云。四大海
水。悉能潛闊四天下中。山林萬象。而令春生夏長。吐
花法實。而不失時。律海具爾。橫遍諸界為冲。竪等虗
空曰深。有解脫味謂之津。遍十方界謂元通。能令五
分法身。初生次長。吐五乘之果。皆不失時。問既言津
通萬象。即是包含無外。莫應宿死屍否。鈔答云。雖包
含無外。而不宿死屍。謂世海雖復寬廣。無所不容。然
不宿死屍於內。今之律海亦爾。雖然至廣至深。而不
容於犯重戒者。故云不宿死屍。故律序云。譬如有死
屍。大海不容受。為疾風所飄。棄之於岸上。譬如有死
屍者。此釋自行絕也。大海不容受者。釋眾法絕也。為
疾風所飄者。作法除棄也。棄之於岸上者。穢不在淨
也。其次合云。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屍。此兩句合前
初句。又云眾所不客受。合前偈文下之三句。後云以
是當持戒此句勸持。騰岳波雲而潮不過限者。騰者
奔起之貌也。岳者山岳也。謂佉之浪。小者如山。大者
如岳。浪激白氣。紛飛如雲。號波雲。晝夜二時之潮不
過限。律海具爾。制戒緣起為騰。五篇七聚。嚴峻高低。
小者提吉如山。大者夷殘似岳。故云騰岳。然五篇七
聚之上。要起止作二時白業。喻若波雲。諸弟子於制
不敢有違。喻晝夜二時潮不過限。不過限者。鈔引五
分說。戒法文條。有八不思議法。文詞稍顯。當部但云
不失潮法。不及五分之文。今將鈔中六句。取彼八句。
謂世海有八般之德。律海有八事。初云律海冲深。取
彼第一德。謂世海漸深漸入。津海如來。漸制漸學。二
津通萬德。取彼第七德。彼云。世海大身眾生居其中。
律海四果四向等止住。三雖包含無外。收彼第四五
六八日德。彼云。百川來會。無復本名。律海雜姓出家。
皆稱釋氏。二世海不失潮。二律海不違戒。三世海不
宿死屍。三律海有犯不容。四世海四河共𨈡。而沒本
名。四律海四姓出家。咸稱釋氏。五世海無增無減。五
律海入無餘涅槃。是無增減。六世海出種種珍寶。六
律。津海出種種法寶。即三十七道品也。七世海大身
眾生居。七律海四果四向同住。八世海同一醎味。八
律海同一解味。
云故至德者。故者躡上起下之詞。謂上津通萬象。不
宿死屍。而潮不過限故。前玄門戒。須清禁也。凡請也。
廁居也。預在也。玄妙也。戒為諸行之所歸故。喻於門
也。者之一字。牒在玄門之人也。下句勸持尅剪緣非
請。禁身不造三邪之惡事。禁口不作四過之惡法。身
口既淨。無容更得過非生焉。沐心等者。謂由戒淨三
昧現前。故云沐心道水。洗身曰浴。洗手曰𣹉。洗足曰
洗。洗頭曰沐。身最居上。謂之頭心。既主之尊喻如頭。
故云沐心。水能滌垢。由戒淨故。無生智起。妄垢皆除。
喻智如水也。者之一字。牒上沐心道水之人也。心能
離念。則能出要。自然不染六塵之境也。故能得益於
時者。明現世之益也。淨持禁戒。嘉聲外逸。能生物善。
秉法被時。千載不墜也。此明身口之益。跡超塵網者。
智所照處名為跡。以無生智起。普照萬境。五欲不能
拘。六塵不能染。此跡自然超越。此明心益。良由非法
無以[咶-古+尢]其義者。良善也。謂善由戒法。清禁身口四儀。
自然承潔。非此戒不敢先住持千歲之義。非道無以
顯其德者。非無生智道。不能顯跡超豈網之德。故知
此德由戒淨而生巳。
云而澆末至趣者。澆薄末下也。淺識之徒膚者。諸記
中有兩解。一云。作膚字呼。唐下安肉(甫無反)。皮上曰膚。
膚內為皮。二解云。作𢩌字呼(餘封反音容也)。但訓常。即𢩌常
之見。今觀文意。上既言淺識。即是見解不深之人。不
合更作皮膚字解。文似重也。思之。雖名參緇服者。謂
黑色之衣。名緇服也。雖名字參雜。在緇裳之中。而不
委教文中事也。學非輕違者。學謂習學。非由不也。經
歷也。綿遠也。所學之事。不積功夫。但心一期而巳。既
非廣見。何精明此。上二句。明學不專志也。行不依律
何善之有者。此之二句明所行之行非也。謂戒是萬
行之基。三乘因種。今所行既不依律。即萬善從何而
有。故云何善之有也。情既疎野寧究真要者。情為情
懷。上既學行俱永。即情懷之中。於教則疎。於行則野。
故溫室經耆域自傷歎因云。雖得生世。為人疎野。義
淨法師解云。心游理外曰疎。形落俗中曰野。引此意
者。覆於上文。將心游理外一句。覆[米*复]上學非經遠。將
形落俗一句。覆上行不依律等。封懷守株走佗通望
者。今釋云。上聞喻下句法。封者執也閇也。懷即情懷
也。守株是喻。韓子云。宋人有耕者。田中有株。兔走軍
株。折頸而死。因獲之後。乃釋耕守株。是為宋人笑。時
語曰守株待兔。愚之甚矣。上既舉喻。法合云何。鈔自
解云。走絕通望。謂情意之中。於教疎於行野。更不求
趣。修行道果。通達大望。如待兔釋耕不殊。但爭利名。
進道無日也。玄云。身無學解。如樹無枝。喻同枝杌無
異。恐違文旨。局之心首而言無詣者。局執也。所執之
事。皆是師心。曰局之心首。所出之言。言不關典。無其
實錄。故云而言無詣。詣實也。意雖論道不異於俗者。
情意之中。雖論量三乘之道。而所行不異於俗。俗則
躭染五塵。利名所繫。今具如是。豈得異耶。與世同流
事乖真趣者。上句反釋上文。不異於俗之道。理則與
俗。同於流類。下句結歸。則與真詮意趣。有於乘別。故
曰事乖真趣也。玄記將非法僧制釋上句。與七九之
諸有乖。釋下句者。似涉能詮眾行也。思之。云研習至
解之者。此段四句。上二句舉學。下二句況不學。研習
積秊猶迷闇托者。舉學窮者習學也。積於歲秊長時
用心於教文中也。猶迷闇托者。不明之㒵也。只如諸
古德。依四分宗中。研窮習學。經歷多時。至於著述疏
章。猶迷教旨。錯悞引用。處斷重輕不少。全無托附。下
句云。況談世論。熟能體之。況前來不學之人。終日談
於世間言論。孰能體會之宗。助語之詞。諸家記中云。
如上淺識之人。設使精研習學於歲秊。猶迷事相。如
闇中托物。或著不著。況談疎野庸常之言談。爭能體
之。此解非也。
云是至存者。是以客致濫委以亂法司者。客至也。致
舉也。謂若客受致舉上來庸常之人濫委付。以為僧
首者。下句云以亂法司。法司者。即伽藍寺宇之異名
也。如俗九司。今借號以為法司。若令此人為方之主。
寺院之中混亂。無其軌範也。玄云。司者主也。主者聚
也。三藏之人。聚在一處。令此淺見之人主持。則有亂
也。此解似有繁研。肆意縱奪專行暴尅者。肆者故也
縱情取捨而異與奪。於巳親有罪亦怒為縱。於巳疎
者無過加罸曰奪。儒書云。不教而殺曰暴。又論語云。
尅代怨欲不行。焉可謂人矣。即專行暴事。欲勝於人
也。上非俗節所許者。舉俗也。書云。罪宜惟輕。功宜唯
重。又尚書云。不以親而不賞。賞彼有功。俗節既然。上
之暴尅。何得許也。何有道儀得存者。此句況道也。道
則無生智等道。四為懷儀。則三千威儀利物。為本身
心。既行縱奪尅暴。儀之與道何得存焉。云致至耶者。
此段明人虧正法。示所損境也。致令二字。躡上而生。
剏入法流。號為新學。困者弊也。盤石者大石也。周易
中有困卦兌下坎六爻。辭云。困于盤石。石者不受物
也。若卜得此卦者。即陰陽閇塞。不通之㒵也。今非法
眾生抑遏後學亦然。進則踐於蒺梨。退則困於盤石。
令他學解不通。五分法身。豈更生長。亦是閇塞之㒵。
故云困於盤石也。律要絕於羈䩛者。此句明斷法也。
在身曰羇。羇絆也。在口曰轡(音秘。今從革者。皮必乃是專束也)。今二
持持行是律之要。止持如羈。結束比丘身口七支。不
至作犯之境。作持如䩛。收束比丘三行。不至止犯之
境。今非法眾生。不與施行此律要二持。豈非斷絕也。
於時正法玄綱等者。於非法眾主。抑遏之時。如來正
法玄妙綱宗。寧不煩覆墜失故。
云故知至乎者。雙結典替無也。故知兩字。印可之詞。
典降替癈。皆在於人。儒書亦云。人能知道等。深崇護
法復何患者。深心崇重。守護教法。復何患也。今准書
中。患字訓憂也。借此何患二字。向下句結之。應云何
患佛日不再耀。何患法輪不再轉。謂佛智如日。昔時
巳耀。今僧尼護戒。使定慧發生。豈非再耀。八支聖道。
具轂輻網三。名真法輪。佛在之日巳轉。今僧尼戒淨。
起智斷惑。豈非再轉。若是深崇護法之人。何憂佛日
及與法輪不再轉耀。
云今略至託者。顯略指也。謂約能詮教下所詮之戒。
以之為宗。夫出家五眾。就其行教。以戒為宗。故戒疏
云。律列戒為行事正宗。欲知宗義。宗是主義尊義。法
體行相顯宗家之受隨。非受隨無以顯戒。故下別舉
法體行相以顯之。非戒無以收於受隨。故法體行相
之前。皆標戒字。故知戒是行事之正宗。若於受前。名
為戒法。領納在心名戒體。依體起用名戒行。行成外
彰名戒相。今於立宗之故。略指宗體行相也。問指此
四種所為於何。鈔答云。令後進者。興建有託。謂令後
來依四分律修進之人。知戒為行事之宗。聽於往日。
自受戒時。實納得法否。若定納法。即有體順體。即有
行可修可離。既離二犯。修二持。美德外彰。即秉法住
持。有於託附。若也反之。則全無託也。
云夫至滯者。夫戒以隨器為功者。夫戒者三个字。且
舉宗明不受之法。以由用也。隨逐也。器者根器也。功
者功所能也。但隨逐受人根器上中下別。似水入器。
隨器方圓淺深。戒亦如是。故多論云。隨以上中下得
三品律儀。玄云。上品根器。容受如來菩薩戒。中品根
器。容受聲聞緣覺戒。下品根器。容受人天之戒。此解
稍疎也。行者似願納為趣者。行者二字。舉起能領納
之人也。似者用也。想像在懷曰領。得法在身曰納。心
向於戒曰趣也。而能善淨身心者。跪禮陳詞乞法是
善身。緣於法界境上遍斷惡修善是善心。無輕遮重
難是淨身。專志攝慮是淨心。故云善淨身心也。稱緣
而受者。人僧界法成就。衣鉢具全。稱於此增上之緣。
方納具戒故也。方剋相應之道者。方則也。剋獲也。因
緣契合則獲相應。即戒與器相應。領納與戒相應。善
身善心與戒相應。衣鉢人界與教相應。當此之時。即
應得戒。若情無遠趣之等者。情是受納之心趣向也。
遠者遍法界境悉是戒境。於是境上。不作斷惡。修善
之心。求菩提涅槃之趣。又只擬有受無持。既無此遠
遠趣向之心。即不得戒問為從初登壇之時。乃至白
四羯磨之時。情中無遠趣。便不納戒。為復幾時。鈔答
云。差之毫微也。毫是毛中最細。微是塵中最小。但使
受戒之人差之。如毫毛之眗息。便不得戒。或有釋云。
受人身有遮難。結界不如法。秉羯磨落非如毫微許。
即受不得(〔怨〕不及初解)。徒染法流等者。空也。染者習也。法
三行之法。流者類也。空染習在。三法行人之流類也。
將何以為道之淨器者。謂無漏淨道所依。須假其器。
有戒則三乘菩提無漏之道為所依。若無戒即不依
也。故婆沙云。功德所依名器也。為世良田等者。謂身
須珮戒德。方堪為世良田。今既戒體本無。即為田之
義。安得存在。
是為凡欲清身行徒尊者。夫欲入淨身三行之人徒
侶。遠遠悕求三德涅槃圓常之果者。抄文牒勸云。無
宜妄造。謂須專心。不宜妄造取前事也。必須專志攝
慮者。念念相續。領納戒心。名為專志。無其間斷攀緣。
故云攝慮。心既契會於法。法亦隨心。名為契入。由前
專志攝慮。無其間隔。戒法納心。豈有於滯。或有解云。
戒非塵大色。又非緣慮心。既非色非心無有礙。故云
契入無滯云故經云等者。引證也。涅槃第六云。無作
非色非心是無形。而能遍在色心中。十二入中法入
攝。六識之中意識得。故可護持證誠上文有戒可得。
故云斯文明矣。
云何至相者。二字是徵上。既略指宗之受隨。為典建
之本。乃知戒從緣得。以戒為宗。未知所受名何。又既
不屬色心。如何為典建之本。將欲釋之。且先徵起。故
云何者。伹戒相多途者。如成論有七善儀。只於有漏
木叉之中。自有五八十具。二百五十。尼三百三十八。
乃至八萬四千之相狀。故云多途。非唯一軼(徒結反)。
轍也。千車萬轍故。玄云。軼者跡義。萬車同轍是一義。
今戒不爾。有於多種也。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者。上中
下品分限各別。故云不同。住境彰名乃有無量者。任
從也。境即所緣。情非情二種境者。上至如來。下至螻
蟻。有令境者。大如須彌山。小如微塵。其數非一。故云
無量。今若向此境上。彰名即不可。且據樞要等者。寶
云。門扇兩頭之也。故雜犍度云。戶樞不轉。以皮褁之
若依玄記。是門臼也。臼是門之要。故雖廣大。樞能管
轄。開閇目自在。戒亦如然。盡虗空遍法界。雖廣多。伹
以四種收之無盡矣。將一法字。收一切法。乃至將一
相字。收一切相等。前二是受。後二為隨。受雖殊。莫先
四種也。
牒釋之中有四。今初云戒法者。牒名也。云語至此者。
語法而談不局凡聖者。謂言義而說。故云語法。又此
戒不簡凡夫及與聖人。故云不局凡聖。故下文云。三
乘聖人要珮戒印。此約聖人。又云佛為五滓眾生。制
於禁戒。此即凡夫。謂佛大慈心中。典此毗尼。凡聖受
者。通有故也。直明此法者。要約而說。故曰直明簡異。
不廣說受。前八法九法七[ㄐ*((巨-匚)/又)]我門之類。恐有繁總也。
如能軌成出離之道者。軌生物解。謂成三菩提。出謂
出於三界。離謂離於二鄣。故經云。戒淨有智慧。便得
第一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者。謂要令受者。發深信
心。知有茲玄妙之戒法。能出離三有。證五分法身之
理也。
云雖至法者。應先問云。既言凡聖道有。若在凡夫身
中。名為何法。為約巳成立名。為約未成立名。可引抄
答云。雖復凡聖通有此法等(云云)。雖字縱奪之詞也。
謂凡聖二類。皆有此法如前。又云不局凡聖。今所受
者。就巳成而言。名為聖法。如沓婆摩等。三乘聖人。受
得此法。便證聖果等。偏彰聖法之名也。或有別解。恐
非文意不取。
云伹至也者。反彼生死者。問常聞生死為此。涅槃為
彼。今何故云反彼生死。答心體離念。本無生死。但由
對境纏附。生死過典。今善淨身心。於彼境上。作斷惡
修善之意。反於往星死過心。故云彼也。仰廁僧徒者。
仰羨者。廁次也。僧謂徒侶。建志要期者。典心修善。即
是建志。誓受佛戒。自度度他。即要期也。高栖累外者。
超三界之上。故曰高栖。出二障之表。名為累外。必預
長養者。師須早訓。示其發心。不待臨時。故云預長養
也。使隨人成就者。隨能受人要期上品之心。即納得
上品之戒。必定成就也。玄云。據行人隨求何乘之戒
而剋獲也。此釋稍疎。乃可栖聖法在懷者。納體也。習
聖行居體者。起行也。故得名為隨法之行者。隨惡斯
戒法之心。而起其行。故云隨法行也。外難云。此科鈔
文。但為明戒法。既云柄法在懷是體。習行居體是行。
莫不雜亂否。答此懸說向後受時之事。令人信知此
法。方可納體起行。未便柄之及起用等。亦是因中說
果也。
云二明戒體者。牒名也。云若至體者。通論者。通律之
論。即成實論也。所發業體者。約作無作。以辨業體。以
發身口業故。戒疏云。成就業辨。即作無作。此即約其
身口業。為能發體。所發第三羯磨竟時發得。此無作
業體。非一蘊色非四蘊等。云今至法者今就正顯直
陳能領之心相者。簡不是。上來論文所發之業體。但
正顯能受之人納體之心。陳斯相狀也。問此何不據
業體以說。但陳能領之心耶。答就戒定於宗。明行事
體。要有所得。方可典達住持。故約行人領納之心。乃
知有戒。若但明業體。業體從何而生。須先有領納心。
方有其體。准下文云。知身身心懷佩聖法等。即斯意
也。
以巳要期施造方便者。斷惡修善。求戒之心。名曰要
期。壇場乞戒。即是施造方便。善淨心器者。善心淨心。
善身淨身。即是身器也。惻思明慧冥會前法者。惻謂
惻度。思謂思量。明慧即善慧也。謂惻度思量塵沙二
諦境上。本來無惡。良由有情心有惡念。今既思惟性
空。惡從何起。良由妄起。當此之時。知境無惡。妄念無
生。如是思惟。發生明慧。境既無惡。惡心不生。當此之
時。冥然與會也。云以此至體者。以此要期之心者。牒
上斷惡心也。以用也。由此要期斷惡。求戒之心。是要
期之心。與彼妙法相應者。牒上塵沙二諦等法。謂體
無善惡。心能發彼無善惡體。能發善心。隔凡成聖。名
為妙法。如前契會。故曰相應。此[ㄐ*((巨-匚)/又)]鈔文是重。牒前語
也。於彼法上有緣起之義者。謂此戒是依他起性。因
緣生法。只如羯磨受者。祈心立誓等。是因緣人。僧界
法衣鉢等。是增上緣。二緣和合。至白四竟。方得發生。
名為緣起。領納在心名為戒體者。將受戒人。能領納
心相狀為戒體。不是業。思之。
云三言戒行者。牒名也。云既至行者。既受得此戒秉
之在心也。牒起前來體也。必須廣修方便者。正明起
行也。修習也。方便即不淨慈悲少欲等觀行也。撿察
身口威儀之行者。身口七支麤相。既撿察四儀之行
亦然也。高慕前聖者。望上而學也。謂前聖之人。與我
同為凡夫。彼能修行。成於聖道。我曹亦爾。何不為之
因發正心。專修正業等。儒書亦云。見賢思齊。意亦同
此。持心後起義順於前者。持是受後防誰之心。故云
後起。今起此持心。正與初受之時相順。故云義順於
前也。故云戒行者。結也。次引證。云故至矣者。涅槃第
十六文也。雖非觸對者。謂無作戒不是色。不可觸對
不顏眼根所對之色。無作不是心。不可觸對。不同識
等能領之心。若修方便起對治行。令此戒體。便得清
淨。故云戒行。以此證之。驗知有行。故云文成驗矣。
云四明戒相者。牒名也。科文伹作一段。似有欠少。今
准前三段。皆有牒標也。云威儀至相者。威儀行成者。
謂牒舉上文。威儀戒行。巳成就故。動則稱法美德光
顯者。舉動施為稱於軌則。美德外彰。相狀清潔。生於
物善。故云戒相。問行與相何別。答行據內心。相約外
狀。故分二也。問此中法體行相。與中矣隨相篇。法體
行相。若為取別。答此戒法即據軌。成出離之道。彼約
體通出離之道。此戒體直陳能領之心。彼說所發之
業體戒行。上下並同之。若論戒相。引約威儀無顯之
相。彼據二百五十。具期闕二持兩犯之相狀。
云此至盡者此之四條者。指前文法體行相。前二受
後二隨。如是受隨。皆宗於戒也。並出道者之本依者。
四種為並也。謂此戒能引生三乘之道。即詺為戒本。
以此四法。為道所依。成果之宗極也。諸佛如來。得菩
提涅槃。成無漏果。皆宗於戒其極處。故經云。如過去
諸佛。現在諸世尊。皆共尊敬戒也。於標故標於抄表
者。戒既有此勝能。是故標舉於三十篇之首。故云鈔
表也。問標於鈔表有何意也。下文答云。令寄心有在。
寄託也。僧尼之人。心託於戒。知戒是有在我身中。懷
珮戒印。故云懷佩聖法也。下為六道福田者。謂既佩
戒印。方有為田之義。所言六道者。智論云。三善天人
修羅。三惡地獄餓鬼畜生也。問今或云五趣者何。答
攝却修羅一趣也。寶云。准俱舍論。修羅本是師子種
攝歸畜趣。若依瑜伽云。是質多羅天苗𧜟。天趣攝也。
又唯伽經云。修羅居住七金山間。合是鬼趣攝。諸教
解說不定。隨依一種攝之。但成五也。上則三乘因種
者。佛緣覺聲聞三也。自餘紹隆等者。除三乘六道之
外。曰餘也。紹嗣興隆佛之種子。如三十七品之例。皆
因戒生。如種生互不別。興建法幢。即住持佛法。高顯
如幢。功德不可思議者。功勤德能。非心所思。非言所
議也。豈唯言論能盡者。豈可也。可將世之言語論量。
說此功勤德能而盡矣。云直至諸者。直引聖說者。簡
不錄根緒之文。持法高士者。持戒之人。名為持法也。
高者清高也。士者約字釋。十下安一。即會意字也。一
是數之始。十是小數之終。始終如一。號之為士。論語
亦云。有始有卒。其唯聖人乎。今法具然。初受日始。隨
行為終。受隨如一。故云高士。詳而鏡諸者。詳察鏡明。
謂不一也。竟令對境詳察洞明。一一作斷惡修善之
意故。
云就至業者。就中分二者。就此篇中。大科兩段。初明
順戒等者。遠約四沙門果。名為辨比丘事。近約說恣
受懺等。為比丘事。如此辨事。皆先戒淨也。二違戒等
者。苦業即三途惡報。皆由不持戒故所致。問順戒能
辨事。即顯戒家勝德。既違戒招於苦業。何名顯德。答
只為有戒在身。違體犯非有戒可破。便招惡果。若無
戒體。持犯不成。亦是顯戒之德。又雖破戒一期。招於
惡果。反士亦賴戒餘解脫也。云但至略者。伹諸經論
歎戒文多者。謂欲引三藏教文。顯戒之德。謂大小二
乘經論。贊述戒處極多。隨部具舒亦難盡者。謂若隨
他經論部袟。凡有贊戒處。便引來鈔中者。相亦難盡。
相謂狀。至於三兩卷文列亦不足。今通括一化所說
正文者。謂始從成道。終手鶴林。為一化也。所說八萬
法藏攝略而說。不過經律論三。名為正文也。且引數
條餘便存略者。且者顯未盡之詞也。引用也。謂諸經
論中。贊戒之文不少。今約略引用。不具書之。如大小
乘經中略引三五本教。二論之中。亦略引三五本教。
諸不一一具引之。故云存略。問下亦引諸律文。顯成
戒德。此何不說但云經論耶。答律即屬經所攝。因不
在疑。
云初至門者。初中分二者。就順戒科中分二也。前約
化教者。經論二文讚戒德也。後就制文者。謂是律本
及依律論等。顯戒之德也。云初又分四。於化教中。又
分四種。即二經二論也。
云一至經者標也。云如至
示者。順正云此是兩卷成文者。上卷說諸釋種鬪戰
之事。下卷明佛涅槃之事。今此引者。是下卷文也。謂
佛化緣既畢。遂受魔王所請入滅。諸比丘涕泣。爾時
阿難問佛云。如來在旦切人皆以佛為師。世尊既入
涅槃。我等諸人。誰為師主。佛答云。若能奉持波羅提
木叉。即與我在世。無異於是。遺教等經亦固斯示者。
遺教法律經。更等取諸經文。並同此前來指示也。
云能至也者。發趣萬行戒為宗主者。發生趣向也。萬
行即一切定慧功德。依戒而生。乙宗主也。故經云等
者。善生經也。若欲生天等者。等取三乘無漏果也。護
戒足者。義淨三藏云。梵本合言跡。謂梵云樹荷。此翻
為足。若云阿符陀翻為跡。謂前佛學此戒得聖。後人
尋前跡亦得果也。又如大地能生成萬物者。謂世間
大地。能生長萬物。及成就結實。今此戒地亦爾。能生
三十七道品。成就五分法身。故經云等者。遺教經文。
引證可委。
又云依因此戒得有定慧者。謂尸羅清
淨三昧現前。則定慧成就。又經云等者。亦是遺教經
也。行根者。住持萬行。喻如根也。彼經云。戒是菩薩道。
初根本地名為戒。如是戒者。亦名初地平等地慈地
悲地佛跡等。廣而如彼說。即喻如地能生成住持者。
總結也。是生長義。成是成就義。住持是久住任持義
也。
云二乘論者標。標云如至羸者。如成實云者。彼論序
云。佛滅後八百九十年。罽賓小乘學者所宗。鳩摩羅
陀上足弟子。訶梨跋摩之所造。二十卷成文。羅什譯
也。文理雙標。以教為成。以理為實。此論釋小。兼分通
大乘。道品樓觀者。由於三十七法。成菩提道也。品者
類也。道之品類。故云依此道賢聖躋攀。舉升喻如機
觀。所云三十七者。三四二五單七隻八。一四念處。觀
身不淨。乃至觀法無我。引在外凡位。增至無學。二四
正勤。謂二善二惡。從加行燸位。至無學。三四神足。謂
欲勤心觀四也。欲即欲定。勤謂精進。心謂念定。觀謂
慧定。定果名神。所生尊持名足。神是用。足是體。神即
足。攝用歸體。持業釋也。此從頂位生至無學(巳上名為三四)。
二五者。一五根。信進念定慧。婆沙云。能生善故名根
如樹生根不別。此從忍位生至無學。二五力者。轉前
信等五根。即名五不可屈伏之義為力。若行人至此
位時。不更退屈故。信既如此。餘四亦然。此從世第一
位。生不無學也(巳上名為二五)。單七者。謂七覺支也。七者數
也。謂念擇法精進喜輕安定捨覺。支者由此心。必至
大覺故。亦云七菩提分。菩提是梵語。此翻為覺。分者
分齊。由此七種。必至菩提故。號七菩提分也。若據有
部。在修道位增。今准經部。在見道攝也。言隻八者。八
聖道也。八者舉數。語業命。此三是戒。見思勤念。此四
是慧。正定屬定。所以詺此八為聖道者何。聖者正也。
謂對外道而修故。立八支聖道。若據有宗見道位增。
今准經部修道攝也。故云道品樓觀也。以戒為柱者。
如世間起造。須假其柱。方成立得舍屋。今戒亦爾。喻
之如柱故。禪定心城以戒為廓者。禪定屬內心。故喻
如城。戒為身口屬於相故。喻如廓也。入善人眾要佩
戒印者。善人即三乘賢聖。賢聖不一。名之為眾。印信
也。若欲入此善人眾中。要須帶佩戒之印信。是故巳
下結勸可知。
解脫道論等者。彼論第一有戒品。種種讚美。恐廣引
文成繁。須者如彼。則令人持心勇勵不羸。羸是毀破
之義也。
云毗婆至器者。一尸羅。二行。三守信。四器。此毗舉論
標。且讀文過。未可預解也。云尸至故者。重牒起前標
中尸羅二字也。此中九義。一冷。二夢。三習。四定。五池。
六瓔珞。七鏡。八威勢。九頭義。九段之文。都是一科也。
尸羅言冷(音靈)。謂冷然清涼之㒵也。若言冷即對熱立
號。無破戒熱者。具含因果中。能燒熱心。持戒則身心
清冷。及三惡道熱者果也。持戒則得人天之報。冷然
清凉也。亦名善夢尊者。謂持戒則諸天衛護。常得善
夢。夢見佛菩薩羅漢聖人。共相言論也。亦名為習等
者。謂能習戒法納在身中。亦名為定等者。持戒不喧
噪妄思覺故。心常注一境之性也。亦名為地等者。謂
世間池。能與世人洗浴。滌身上垢。今戒池即三乘聖
人所欲。故云群聖所浴也。彼論引佛說偈云。法泉戒
水池。清淨無瑕穢。聖浴身不濕。必到於彼岸。外難曰。
聖人無煩惱。何故要於戒耶。答雖無煩惱。而心恒遊
履於戒也。故經云。布以七淨華。浴此無垢人。或名瓔
珞。老少中秊服常好者。如世間瓔珞。三種人。若服飾
之。並皆如法。今此戒瓔珞亦爾。賢聖服之皆好。聖人
為老。凡夫為少。七方便為中也。亦名如鏡等者。世間
鏡若明淨。能鑒向象分別止。今戒鏡亦爾。彼論云。戒
鏡若明淨。無我之像。於中顯現。謂尸羅清淨三昧現
前。又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定則空寂。慧則無
生。空寂無生誰云有。亦象於戒鏡中現也。又名威儀
等者。謂尸羅有大威德勢。佛在日凡是有者威力。皆
是尸羅之力也。餘如駈龍等者。引教中事證成。大智
論云。昔迦濕彌羅國。有一毒龍。名無怯懼。為性暴惡。
多有損害。有毗訶羅聚落。數數被此龍嬈惱。時有五
百羅漢。共議入定。欲遣此龍。盡其神力。亦不能遣。有
一客羅漢。名娑伽陀。從外而至。舊住。人具述上緣。彼
遂往龍所。彈指巳語云。賢面遠去。龍聞其聲。便出遠
處。時諸羅漢。恠問之云。汝遣此龍。是惡定力。答云。我
非定力。亦非神通。但護尸羅。故有此力。守護輕戒。如
防重禁。故使惡龍驚怖而去。此乙威勢義也。又戒名
為頭者。若准彼論。法喻並是鈔文。但頭法隱喻。今先
說喻者。如人有頭。具六根故。眼見色。耳聞聲。鼻嗅香。
舌甞味。身覺觸。意緣法。次法合者。今行人有戒頭亦
爾。能見四真諦色如眼。能聞未曾有聲如耳。能嗅覺
意華香如鼻。能甞三菩提味如舌。能覺禪定解脫等
觸如身。能知三世等法如意。抄文伹舉初後。故著乃
至之詞也。等取受想行識四陰。并十二入。十八界。五
停心。總別相念。過現未來三世諸法。總在等字中水
收也。云能至也者。彼論云。若人能守護戒。故名守信
也。謂佛語守護淨戒。此句重牒。釋前標中守信也。至
涅槃故言行者。彼云。如有足行至餘方。有戒足者。能
行至涅槃城故。此句重牒。釋前標中行字。功德所依
名器者。萬善功德。皆依於戒。乙所依住處。名為器也。
此亦重牒。解前標中器字也。
云尊者。至涅槃者。重釋尸羅也。瞿沙者人名也。彼論
云。五十二師外有尊者。所解最長。有五百人之師。若
准薩婆多師資傳云。從迦葉至達磨多羅。有五十二
人。其瞿沙尊者。即一數(似與前少異)。傳云。大師名瞿沙。愽
綜強識。善能說法。以感眾心。時一集會五百人。各付
一器。然後說法。眾會感悟。涕淚交流。以器成淚。併安
一處。有一王子。兩目生盲。尊者立誓云。我若必當成
無上道。利益盲冥無慧眼者。今以此淚。洗此人眼。眼
即當開。既以淚洗。兩眼乃開。於乙四輩。無不崇重也。
云三大乘經者。標也。云華嚴至身者。謂舊譯華嚴。三
復次文也。初後次云。教化眾生發菩提心。令佛寶不
斷(起求佛願)。開示甚深諸妙法藏。令法寂不斷(此表法也)。具足
受持。威儀教法。令僧寂不斷(勸行方便抄引此句)。二復次贊嘆
一切大願。令佛寶不斷(贊起行令修)。分別解說十二因緣。
令法寶不斷(此理法也)。行六和敬。令僧寶不斷(行成不乖鈔引此句)。
三復次云。下佛種子於眾生田中。生正覺芽。令佛寶
不斷(化成行種)。護持法藏。不惜身命。令法寶不斷(此行法也)。善
御大眾。心無憂悔。令僧寶不斷(德孰攝他鈔引此句)所以三復
次中。但抽取僧寶。於文中餘二不錄者。鈔意云。伹使
僧寶不墜。餘二自然又住。故知由於僧也。比並三世
佛所說。正能具足行六和敬。即不違此教。三寶不斷
也。
大集云者。彼經第十九卷護法品。作如是說。爾時有
十方世界。諸大菩薩。從他方來。論道說義。諸菩薩白
言。諸如來為五滓眾生。制於禁戒。唯願如來。為法久
住。後制禁戒。所謂身口意戒。不得更畜一切惡物等。
所言五滓眾生。此娑婆名為五濁。濁即滓穢義也。劫
初之時。眾生。煩惱輕。諸見少。壽長遠。身端嚴。考慈敬。
信名浮。劫末反之。號之為濁也。劫濁減劫時。小三灾
起。論云。刀兵疫役飢饉。經云。持一不殺戒。不逢刀兵。
施一丸藥。不逢疫役。施一摶食。不逢飢饉。二見濁。邪
見增上。法說非法。破壞正見。三煩惱濁。三毒熾盛。造
業及造惡見等。四眾生濁。五陰和合。假名眾生。皆思
忘義。不敬三寶。不行十善。廣造五逆。五命濁。劫多盜
殺。減至十歲。短身形小。命亦如然。或胎內終。或出胎
後少夭中夭之類。以乙因緣。號為五滓也。如餘佛土
等者。即如諸佛土也(有作王字解者非也)。佛言且止我自知時。
後方制也。
薩遮尼犍子云等者。彼經云。時有薩遮尼犍子。遊行
諸國。教化眾生。次至鬱闍延城。爾時有國王。名曰嚴
熾。其王敬重。從其受學。其人廣為人說法。次為說沙
門瞿曇多種功德。王問。如此法身。從何而得。尼犍答
云。此戒為始。大王當知。以戒淨故。不斷三寶種。以戒
淨故。功德無量。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癩野干身。何
況當得功德之身。王聞乙語。發菩提心也。
云月燈至士者。雖有色族及多聞者。色謂端正顏色。
族謂高門大姓。多聞即善四圍陀。妙五明論等。若無
戒智猶禽獸者。經云。譬如況。屍著金瓔珞。多聞破戒。
亦復如是。猶如異類不別也。雖處卑下少聞見者。反
前文也。或是卑即貧窮鄙陋。且能持戒。下句結云。從
淨持戒名勝士。
涅槃云等者。謂一切眾生。皆有佛性。被煩惑蓋覆不
顯。今若欲見此性。先除煩惱。欲除煩惱。且須持戒。煩
惑盡處。自然見也。若見此惱。即名證大涅槃也。若持
是經而毀淨戒者。謂毀破此戒。下句云。是魔眷屬。非
佛子也。佛亦不許受持此經。以違佛空。持無益故。
華嚴偈言等者。此中所引明戒是菩薩根本。勸以持
之。佛歎當來之益也。以戒淨故。當得菩提也。重引之
者。以今望前後三次。僧寶之文。是重引也。令誦心首
者。勸常記持。故云誦也。心是主身之尊。最為上首。勸
令記憶常在於心。故云心首也。
云四大乘論者。標也。云智論至畏者。若求大利者。佛
果菩提名大利。求此果者。先持淨戒也。此標初義。一
切諸德之根者。此標第二義。出家之要第三義也。如
惜重寶善法住處巳來。且釋第二根義也。謂世寶人
皆愛惜。今護戒亦爾。如護身命者。一切有情。皆惜壽
命。今令護戒。准此以戒。是一切善法住處者。不善皆
依戒住。是其根義也。又如無足欲行乃至空無所得
巳來。釋前第三要義。無足不可。故知以足為要。無翅
欲飛者。眾鳥昇空。須假於翅翼。無翅不可飛舉。故知
翅為要也。無船欲度者。夫過江海到彼岸者。須假船
而載渡。若無船即不可渡也。故知船為要妙。下句法
合云。若無戒者。欲求好果。亦不可得。謂無戒足。乃至
無戒渡。是不可得也。若棄此戒等者。棄謂棄捨也。雖
山居苦行。由如外道。自餓之徒。伹名邪行。空無所獲
故。雖貧賤乃至未文。此釋前標中。利義所願皆得者。
謂人天三乘。隨心所願。剋獲有此利也。風刀解身者。
俱舍云。人身有百處異。支節名末摩。此云死節。欲死
之時。三大解身。火大解時火燒筋節。令心躁悶。不久
命終。水大解時。先令筋爛。不久命終。風大解時。令筋
碎壞。不覺不知。問地大何不解身。答俱舍云。以象外
三灾。外有水火風。內還水。火風既外。無地界灾故。內
無地界患。此准人間有。若天中死時。但有五衰。一衣
染垢汗。二頭上華萎。三腋下汗出。四嗅氣入身。五不
樂本座。此五若現必死。今持戒之人。臨終之時。風刀
解身。縱令筋脉斷絕。心無怖畏。論中解曰。或見好相。
自知持戒清淨。故無怖心。由是持戒。得斯利也。
言地持至說者。三十二相者。今依般若經列。足善平
輪相。指纖足相。圓手足軟。鵝王足趺端。鹿王峯藏身
滿足上靡生一毛右旋及金色。常光庸細。滑七處身。
洪直上身。肩髆圓摩膝師子願四十齒齊。密鮮最上。
味舌長目。紺清[月*妾]相。烏瑟尼白毫梵音相(解此偈文恐繫不敘
伹為引證戒德耳)。又自持戒堅固。又不令他犯戒。得初足下
平滿相。如奩(音簾)底。乃至不兩舌。得四十齒相。問相是
何義。答婆沙云。標熾義殊勝義祥瑞義也。問輪王相
好。與佛何別。答俱舍頌云。相不正圓明。故與佛非等。
謂不正不圓不明也。謂上來所列三十二相雖殊。並
是持戒為因。更無差別。故云。無差別因等。若不持戒。
即如文中所說(云云)。十住等者。彼第十四有二品。初
贊戒品云。略贊尸羅少分。尸羅是梵行之本。尸羅是
功德寶𧂐。又是功德住處。能越生死海等。次戒報品
云。菩薩能淨持尸羅得離垢(即第二地也)。當作轉輪王十
善化人。七寶自恣。得如是報。廣如彼說云。
第二制教中分兩者。制即律教也。律本為一依律論
為二也。云先明律本者標也。
云僧祇至五利者。三
不欲有疑悔請問他人者。玄云既秉持識達聖教不
假問他。或有釋云。謂自不有疑悔。設有不決。便咨問
他。此不及前。五游化等者。十方佛法。教理無別。若不
明教主處多。怖若順教而行者。心怖無恐是為篤信
巳下結也。
云四分至等者。雖有五句。約義分三。初一自行。次三
匡眾之行。二若行成。便能秉法。被時千載不墜。是故
末後興建正法行也。一戒品窂固者。謂念智捨。三令
戒清淨。不被緣壞。故曰窂固也。二善勝諸怨者。玄云。
持與破二義相違如怨。今內心清淨。趣於彼也。三於
眾中。決斷無畏者。既瑕舋處眾斷量。理無懼憚也。四
有疑悔能開解者。曉了持犯。能決人疑情。五善持毗
尼等者。任持戒律。令法不贊。名為久住。又得十利。如
攝取於僧者。但略舉初一也。一攝取於僧。二令僧歡
喜。三令僧安樂。四未信者令信。五巳信令增長。六難
調。七慚愧令安樂。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十
令正法久住。
云十至亦爾者。彼律三十七。問云過
去佛法幾時住世。佛答云。隨清淨比丘。說戒法。不壞
名法住世也。現在未來佛。亦作是說。故云三世亦爾
也。
云二依律論者標也。問前巳引小乘論了何故
此又明之。答前是一味小乘執計之論。此中是依律
本。或宗於四分。如善見等是。或解釋十誦如多論等
是。或釋二十部中律。即明了解正量部等。總屬制教。
攝與前殊也。
云明了至於彼者。本音毗奈耶。此言毗尼者。此略言
毗尼也。一能種種勝利者。鈔文自解云。引生世出世
善也。引生有二。一能引生四萬二千功德正法。二能
引生不晦之心。乃至解脫。智論云。若得人天果。為世
善。若得三乘果。為出世善。二能教等者。疏解云。能遮
身口不令起惡。即是能教義。不為或濁不染。故云身
口清淨。不為見濁所染。故名直清淨。故名向善道正
直。故向涅槃。三能滅罪者。疏解云。有二種滅。方便二
滅正罪。謂得擇滅涅槃。由戒能遮諸罪障故。云滅方
便。由鄣不生故得罪滅。此二俱尊稱為毗尼。四能引
等者。疏云。能引在家人。出家引未離欲。令得梵住。從
聖得有餘涅槃。後轉勝故。名引勝義。乃至到梵住者。
論中說住有八。一境界住。謂如來依十六大國。二依
止住。謂住祇桓僧伽藍。三四儀住。謂行住坐臥。四不
捨壽住。謂八十年前。住五分法身。五天住。謂佛常遊
四禪。大梵住。謂修四無量定。開梵天道。七聖住。住三
三昧。即空無相無願。為三三昧也。八住無所住。謂住
無餘依戒。而般涅槃。鈔闕前五故著乃至之詞也。五
勝人等者。勝謂殊勝。人是佛。次獨覺聲聞。皆行其中
者即戒也。若凡夫解行者。亦號勝入。若非勝妙之人。
何能持戒。今既持之非勝何。
謂薩婆多等者。一切眾生。由戒而有者。人天等之果。
皆由持戒而有故。此但約善道。為一切也。故記云。破
戒入三惡趣。亦由戒而有者。屬違戒科中攝也。思之。
功德於彼者。指經論二文。為彼經是定。慧是論。即定
慧無此功能故除。上下文可知(云云)。
云善至也者。五人持律者。據住持僧寶說也。大集經
云。林一村五法師。集四方僧。是名眾僧。如法住大功
德海。若無量人破戒。但但使五人清淨。秉法住持則
令法滅也。四乃至二十人出罪者。初從一人懺悔說
至餘罪。故云乃至身既清淨。秉法住持。則令法久住
不滅也。住世五千年者。彼論第十八。有二五千年。初
五千秊。前一千秊得三達智。次一千秊。得第四果。無
三達也。次一千秊。得第三果。無第四果。次一千秊。得
第二果。無第三。次一千秊。得初果無二果(此是前五千年)。後
五千年。學不得道果。萬歲經盡滅沒。但剃髮染衣耳。
若准佛法住世。得果是前五千秊。若論但有佛法。住
世無果證。是後五千秊。今抄所引列。是後五千也。
五百等者。據理合云。佛若在世以佛為師等。今闕此
言。故言乃至也。若持五戒。即見法身者。持戒即戒淨
因。戒生定慧。即得知見。故持五戒。即見法身。若護法
下。喻雙明也。謂離法無佛。離水無虫。若護法即護佛
護水。即是護虫。飲水便是殺虫。破戒即是損佛。故云
飲水殺虫之喻也。緣起如下文說。
云薩婆多至也者。初據結集時說。石室內。五百羅漢。
異口同音。皆云先集毗尼。毗尼是佛法根本故。契經
不擇時處等者。反釋上秘義也。不必須半月說故。不
擇時不要。在法界故。不擇處菩薩聲聞天仙等說。但
佛印可。便名為經故。不擇人律則不爾者。反上文也
(云云)。分別功德論者。彼云。二部僧尼。說二百五十戒。
事非外官。俗人所行。非沙彌士女聞見也。又引大莊
嚴論者。轉釋上文。不今俗人見聞之義。謂愚癡劣薄。
不堪守護。持於此戒也。玄云。三乘聖人有智故。勝敬
重戒。得三菩薩。下愚之輩。癡而又劣輕戒故。墮三惡
道也。若准大莊嚴論。是大乘論。合在前化教中明。今
但約文勢於從。故在此引。古來不體。妄非鈔文。
云二違戒至明。還約二教雜明者。化制為二也。非如
前科。大乘小乘。及制教經論。各有科目次第而條別。
今雖還引化制二文。或前或後。文勢相從處。即引更
不作科目次第。故云雜明也。
云十誦至亂者。小得心巳便謂巳聖者。伹解五停心。
觀總別相念等。名為小得。心巳巳由止也。便謂四果
之人。與我不別。故云巳聖。二白衣生天等者。羯磨疏
云。俗人無法在身但專信故。得生天也。出家有法。為
世福田。乃反毀犯。妄受信施。開諸過門。令多有情習
効。故入惡道。三有人捨世間業等者。如吉栗枳王經
云。王夢大象在一室中。其象方便將身於窓牖中出
得。其尾却礙出不得。佛言。此表釋迦遺法弟子。捨家
出家。貪名逐利。破於佛戒四破戒人多人佐助者。如
經云。經云王夢獼猴身。無威德。眾生以四大海水灌
頂。立之為王。此表釋迦遺法弟子。立破戒比丘。為僧
首共相。佐助即此意也。乃至羅漢亦被打罵者。玄云。
律文在打字也。
不自修身戒心慧等者。與涅槃弟子二十九卷同。今
取意解。經云。若比丘。不觀身無常不淨。名不修身。若
不觀戒。戒是一切善法梯橙。名不修戒。若不觀心慧
[跳-兆+參]動。制調伏之。名修心。若不觀智慧。有大勢力等。名
不修慧也。二畜沙彌。三與他依止。此二種。約師不教
訓。致此沙彌及新受戒者。造作惡業故。不知三相者。
遣他淨人握地。不作淨語。云知是看是。直言為我掘
地。即不淨語也。斷草亦爾。溉水者(古礙反澆灌之時。不作漉帋今伹作
溉音呼)。餘文易知。
云四分至正法者。持法者修多羅師。持律者。毗奈耶
師。持摩夷者。阿毗達摩師。摩夷者。蓋音訛也。應云摩
怛理迦。此云本母。阿毗達磨之異也。謂不教出家五
眾。及在家人等。便命約無人結續是法滅也。
云十誦至故者。彼三十四云。諸比丘癈學毗尼。便讀
誦經論。世尊呵責。遂對面讚雜持毗尼。最為勝妙第
一。諸比丘作是念。佛讚毗尼。我何不學戒。時有上座
長老。却從彼離學律也。
引雜含經經云。長老上座中年者。總束為四位。初夏
至九夏名少年。十夏至十九夏名中年。二十夏至四
十九夏名上座。從五十夏巳上名為耆年。長老謂初
不樂戒。初見樂戒者。不歎美非。謂一向不學。後還習
學。我不讚嘆者。下自徵釋云。何以故。餘人同其見。長
夜受苦故。謂律中先制五夏。專於律法。令既受後不
受樂違佛制得吉。如四王天。劫數長遠墮地獄。受不
饒益苦也。前段文中。約一向癈學。即云呵責移段。據
初不學。移仍舊學。但云不讚歎。與前為異。思之。
云中含至相者。准下畜寶戒。引涅槃經云。我諸弟子
無人供給。為護正法。便即聽畜令付篤信檀越。今云
不聽者。約不持戒者說也。摩耶經等者。彼云。八百歲
後。諸比丘樂好衣服縱違嬉戲。九百歲後。奴比丘婢
為比丘尼。一千歲後。不樂不淨觀。一千一百歲後。毀
謗毗尼。千二百歲後。作非梵行。生男為比丘。生女為
比丘尼。抄闕此句。千三百歲後。袈裟變白。不受染色。
千四百歲後。好樂殺生。貪賣三寶物(上且引經)。今師製鈔。
唐初武德九秊。巳經千四百餘。若前後諸過。皆巳見
之。其中袈裟白未曾目覩。鈔主意。謂西天有事。反問
彼梵僧。又云佛涅槃後未曾見有白之事。古今諸記
所釋有殊。初解云。謂不持戒不染法味。名為變白。今
破云。經文既約事變。不合於法上也。解玄記。准大集
經云。王大施諸比丘巳。問比丘法王言。師等在此住。
我等當養活。為我說法。我當志心聽。諸比丘嘿然。無
有說者。王再諸亦然。無有說者。王白諸比丘不知法
耶。語之。袈裟變白。染色不復現。皆從床墮落宛轉在
地。今破云。此雖約事變白。有教為憑。然摩耶經。約佛
滅後一千三百秊說。上來所引大集。猶是佛在之時。
似於違也。順正記云。今時僧尼。不依法而染。但作淺
責葱之色。約略變於白色耳。今破云。既染作淺色。即
與經文不受染色。義全乖。今依法寶。申於正解。唯付
囑儀。亦云。佛付法儀。龍朔二秊。有那提三藏。將至京
與鈔主同翻譯。六卷成文。後文云。佛欲涅槃之時。勅
文殊菩薩。將佛僧伽梨。住須彌山頂。起塔供養。又勑
帝釋。諸天雨花散於衣上。又勑風神王。吹去萎花。更
雨新者。又勑觀音普賢菩薩。於閻浮提。収萎花起塔。
時會生疑。時有小舍利弗問佛。佛言我涅槃後。千三
百秊。袈裟變白。今賴預前攘之。直至法盡。亦不變白
也。欺為定義。問鈔何不明。答鈔是武德年。製付囑儀。
是龍朔秊在後也。又問感通傳何不敘。答傳是顯度
秊製。亦在後故(云云)。
云智論至持戒者。此是論第十五卷文寶云。彼論皆
引喻合法。今多將喻向上。致有破句之失。請細尋抄
意。如塚者。死屍居處也。破戒人身中。法身慧命巳死
故。枯樹者。謂無枝葉花菓。破戒人。萬善花菓不生。空
有堂堂六尺之體。由如枯樹不別也。羅剎者。食人身
肉。惡心轉熾。破戒人害法身。惡心不息。由如羅剎也。
大病人者。謂臰穢人。不[收-ㄆ+喜]近破戒有二犯臰。清淨聖
人。不熹親近。毒虵者。害人身肉。破戒能害法身也。雖
復等者。着法衣行非法。必感䥫葉纏身體。非法受用。
食人飲食。心感洋銅器。又破戒既不消他衣食等。物
受施如賊。死後必入地獄也。如是以下誡勸易知。
云問至中者。論十五卷中。因釋般若義。有斯問也。罪
不可得等者。若人捨惡行善。是為持戒。云何言罪不
罪不可得耶。答中有三意。初理觀難稱。二若肉下舉
喻顯非。三今誦下疏出簡濫。論云。非謂邪見麤心。言
不可得行空三昧者。心與理冥性相寂。即罪福俱無。
故勝鬘云。我心既心罪福無主。可言罪不可得。與牛
羊無異者。牛羊有眼。但見於相。不見無相。今人無慧
眼。但肉眼見者。准見色異於空不見。色空不異故。與
牛羊無異也。玄云。彼伹云肉眼所見。名為非見無牛
羊等。
語誦下鈔簡濫也。疏出者。疏疎也。疎決疎通
為義也。
云四分至道者。謂身戒淨。即同說戒羯磨。二種僧住。
纔破一戒。棄在眾外。豈非自害。凡破一戒。為俗呵僧。
責舉陳佛。又種種呵罵。故云智者所呵。四悔不持戒
之恨。自破戒也。
云十誦至畏者。彼第二十八。增五文也。抄合二五為
十法。彼離問。佛有幾法。令法滅沒。佛言有五。何等為
五。一有比丘至正受。二又不能令他解了。三不能令
至威儀。四有說法者。不能如法教。鬪爭相言。鈔闕此
句。故云乃至五不樂阿蘭若處。鈔改作法字也。又不
隨法教巳下。是次五文也。一鈔闕下羊隨非法教。二
不隨忍法鈔闕此句。三不敬上座。無有威儀。抄無有
字。足者字解云。不敬即無威儀。非謂上座無威儀也。
亦可深防恐不敬無威儀上座。四上座不以法教授。
上座說法時。愁慳令後生。不得受學修多毗尼阿毗
曇。鈔闕修多羅及阿毗曇。意在毗尼也。五上座命修
巳後。比丘放逸。集於非法。失諸善法。是名滅法。反此
不滅也。好作文頌巳下此是別文。非關五數。今為鈔
除第二。以此充五。謂末代好樂世法。如此非出家者
所行。是隨不思法。三乘聖法。出家所行。今不肯修學。
是不隨思法。律總相明。鈔指事說也。
○集僧篇
分二。初標名二釋。云集至二者。先來意。次釋名。初中
前篇標戒為宗。指於法體行相。既知身佩聖法。興建
有依。必秉法住持。須憑作法。作法之要。先須集僧。僧
有遠近不同。故次辨其通局。
二釋名。初云集僧者。
集謂能集。即作相等七種。僧是所集。即盡界而聚等。
若據多論有五種僧。一群羊僧愚癡者。二無慚僧破
戒者。三別眾僧不同者。四清淨僧持戒者。五第一義
諦僧聖人也。又見論有四。一者有慚持戒者。二無慚
破戒者。三群羊愚癡者。四真實聖人也。又十論經四
種僧。此通凡聖。緇素不同。聖乃至四果四向。素謂在
家證果亦號第一義諦僧。今言集者。法寶云。五種四
種皆集將來。後篇方簡。玄記中有兩解。一義與上同。
二解云。五中但集後二。四中准集初後者。今且依上
解。次解通局者。寶云。可分別尼聚落集是通。不可分
別六十三步是局。蘭若無難五里集是通。有難七盤
陀量集為局。道行六百步是通。水界洒及處是局(此約
自然辨通局也)。有戒場大界四處集是滅。無戒場大界二處
集是局。三小界不立相直指坐處此准局(此約非法界辨也)。或
有釋云。自然作法標界分齊內有人集來並是滅。分
齊外不要來並無別眾過為局(任情思之)。若約僧說者。四
人是僧體。秉得三羯磨為通。隨事不同為局。只如四
人但作結說等法事是通。邊方受戒等不得又是局。
五人邊方受戒是通。被中國不得為局。十人能辨中
國受戒是通。懺僧殘不得又局。二十人懺罪等並得
一向為通。前中狂望有滅有局。篇者章品嘉號。第者
不亂之詞。二者增加之數。故總標云(云云)。
第二依篇釋中。諸小科不更列也。初云僧至位者。僧
者以和為義者。此句亦為破古人云。梵語僧伽耶。翻
為和合眾。約體四人辨結說等事法。故云和合眾也。
今云眾字有濫。如三人亦名眾。未能辨羯磨等法。應
不名眾。若云四人辨說戒等云名和合者。即一二三
人。元無六和之用。有二重之過。是以鈔文直言僧者。
以和合為義。但標僧字是存略。梵便收得三人二人
一人。總號為僧。但言以和為義。即一人亦須具六和。
豈獨四人方名和合。今此和合但是僧家義用。故云
以和為義也。六和者。戒見利身口意可知。對此略辨
僧體。羯磨疏云。約律准論。所成實意。攬指成舉。攬陰
成人。人假為體。今還以四人陰本為體。又云僧寶之
體。要假法成。永法則百千非用等。若不齊集相有乖
離者。於六和中。後三不和也。即人非攝四儀皆別是
乖。隱沒隔障等是離。以人不集。秉法不成。被事亦非。
具三非也。云故至通局者。開二章也。
云四至打者。准律卅四說戒法中文也。羯磨疏云。所
以先敷座後打楗搥者。由聲告即集床座未施。停侍
拪惶非成將務。制定座良在茲焉。此則總明集僧之
軌度也。
五分等者。彼二十二云布薩時不肯集。癈
坐禪行道。以事白佛。佛言應唱時至。若打楗搥等。不
知雖應打。佛言令沙彌守園人打。初客沙彌打。不知
處失時節。佛言使舊住沙彌淨人打。便多。佛言應打
三通。三通如下說。不知何木作之。除漆毒樹齩人手
不堪為之。餘木銅䥫瓦鳴者聽作。寶云文中是瓦字。
撿彼律文云。餘瓦木銅䥫鳴者聽作。即瓦字在上。分
抄迴互在下也。有錯書凡字者非也。二時者。大小二
食時也。
云十誦至也者。此是提舍尼戒中。比丘在蘭若處逆
食女人也。引此證俗人得作相也。
增一阿含等者。
彼云夏竟以欲受歲。令阿難擊揵搥集僧。阿難往講
堂。手執揵搥作如是說。我今擊此如來信皷。諸弟子
盡皆普集。即詺此鐘聲召集為信也。動物之心名皷。
引此文亦為證前比丘得作也。
云十誦至也者。此
文有二意。初正明。二聲論下轉釋維那義。引文本意。
令立維那唱至時及打揵搥也。洒掃塗治者。謂西土
食當處多立土埵。一即於上坐。一即安食其。坐時謂
裙坐埀足踏著地不得懸。亦如此土繩床上坐垂脚
平踏地相似。面前一土埵號為食按。敷淨茆草然後
安食於上。如是淨衣裾坐防於惡觸。然其土埵之類。
仍須修飾塗治等。此方雖即無土埵。又不裾坐。亦有
床橙薦蓆之徒。准合洒掃修治令如法也。淨菓菜者。
准彼文云無人交淨菓菜。無人看苦酒中虫。飲食時
無人行水。眾亂語時無人彈指。以事白佛。佛令立維
那也。或云羯磨檀那。梵音不定。若云維那。准智論云。
翻為寺護。若云羯磨檀那。此云授事。又准十誦三十
四云。白二法差之。今但白眾口差也。聲論翻為次第
者。謂五明論之一數也。所言五明者。一內明。謂諸佛
語言顯示正因果相。二因明。因謂立論者言。明謂敵
論者智。三聲明。善解一切語言音聲等。四醫方明。善
窮病根知病來處。五工巧明。善閑一切工巧好藝等。
今即是第三聲明也。餘文可解。
云若至鐘者。若准文中七種集法者。引四分集僧法
也。量影者。以一尺木日中取影為則。破竹作聲者。謂
將一丈許竹。破開一頭全一頭。手執全處搖之。作烟
者。如今時軍家烽火相無別。吹貝者。說文云海介殻
吹之可發聲。即今亦號蠡也。打皷打揵搥。下文釋之。
若唱諸大德布薩時到者。本非四分七種之數。謂七
中有打地一相。似涉濫非。故鈔除之。乃將此唱令替
之。還成七也。羯磨疏云。召僧七相不離色聲。量影望
烟是色。餘五是聲。又此七相。皆約僧眾大家預皆通
知。有此契約方為集法也。亦不言比丘為之者。謂上
諸部經律並云比丘亦得作。如增一阿難揵搥等。十
誦令維那打等。此界不言比丘為之。令師意顯取於
諸教。比丘得作。羯磨疏云。如律令舊住淨人下位打
者。此召僧法制。非具道所為。必無二人方聽兼助。舉
彼證此。足知鈔文前舉諸部後准當律。臨時詳用。
抄引出要律儀。翻揵搥名者。犍字有聲無字。令借此
字。以巨寒反。搥者本地音。經中亦號犍稚。稚地相近。
錯書為搥字。皆是抄寫錯漏故。餘如文也。
云上至投者。結上生下文也。
云凡至中者然後准
文鳴鐘具如集僧法中者。指軌度圖經明也。准大唐
區宗記云。後周武帝段二教後。集僧道中簡取有名
行者。於內置通道觀安之。鑄鐘一口。在觀懸掛。每至
下朝之後。集僧道論優劣。後周帝崩。隨文帝登位。移
舊長安於龍首原置斷長安城。東西兩市一百二十
坊。遂以一坊置寺。寺名興善。一坊置觀。觀號玄都。以
通道賜鐘與玄都觀。被興善寺僧普廣請歸興善。後
因淨人不解打鐘致有擊。因請大師製此圖軌。彼云
念三寶存五眾各八輩。以四十下。乘之三道。即百二
十下為節。今則量時約眾最少二十七下為量。八節
各三成二十四。更加三下總集三乘。中則四十。多則
百二十。具列三法。今此指彼。故云集僧法中也。
云雖至用之者。雖人並為之多無揩式者。謂打法人
皆作之。多分無揩摸准式。大有科要多少節解之注
者。科分也。要約也。多少節解者。打數不定也。彼云集
比丘打四下。集沙彌打三下優婆塞二下。集淨人打
一下。但時所同癈者。今行事打法。多不依經本。故云
同癈。雖易而難者。一解云。癈上經文雖易。立今打法
是難。二解云。謂經中集大僧打四下。乃至一下。雖易
然界中廣闊難聞。且依初解。
今滅立一法總成大
准者。標今異昔也。滅立一法。謂立百二十下為其一
法。總成大綱准式。此乃生起下文三下三十長打四
十𣫍搥四十。都百二十下之由漸也。不同諸記中說。
思之。謂約僧多少等者。釋上大准之義也。界中百千
萬人為多。下至三五人為極少也。就事緩急。約對前
事有緩急故。量時用之者。配量時節早晚。或有緣難
等而用之。且如僧多難集即多打。人少易集即少打。
或雖人多。日時欲過。及事緣稍急。亦少日時由早。又
無難緣等。亦多打。一切臨事看時酌度而行用之。然
大綱不出一百礙下為□□。其間近促即有。約僧多
少緩急量時。或四十八十等不定也。
云尋常至也者。此段明三下也。尋常者大小食等。生
搥之始者。初舉杵擬鐘虗揩十下。似聞十一下。巳去
漸稀漸大直至三十七下。待此聲絕加一下。集聲聞。
聲絕又如一下。集緣覺。聲絕又加一下。集菩薩。詺此
三搥為三下也。
佛在時但有此三下。故五分云。打
三通等。一下為一通也。
云後至者者。明長打也。他請者曰剡膩吒王請也。緣
起如下文。此但略舉。未要廣說之。其生起長打之初
亦同三下者。此有八十下。初四十下生起如初。三下
時不時不別也。中間四搥聲盡方打者。至第十八下。
聲絕打一下救地獄苦。又一下救餓鬼。又一下救畜
生。又下救修羅。謂詺此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此
之四搥為長打也。若准三千威儀經。集比丘四下。比
丘若來餘眾皆集不妨救苦。又是集僧兩用通得。如
是漸漸𣫍搥漸概漸小乃至微末者。從第二十三下
之後。漸概(居致也)稠也密也。漸小即聲小也。乃至微末。
謂從三十下向後直至第四十下。似聞不聞。名微末
也。方復生搥同前三下者。此段明後四十下也。初亦
如打三下時。至三十五聲絕又一下。三十六又一三
十七也。聲絕又打一下三十八。巳上三搥𣫍前三下
時三乘人也。三十九四十此二下連打。號曰息搥。
參挍者。前後二段是五分。中間曰搥是經文。文居中
名為參挍。律但通明。集法說打數。不同古師共五。斯
義可以依而行之。從始發聲乃至微等是今師義。設
亦有請眾盡此鐘樣於臺閣上。故云鐘所也。
云然至息者。謂約今時打鐘之人。建心標為發慇重
意等。焚香禮拜。其鐘臺上。合有形像等。讀文便是無
義可解。
云故至云云者。脫文文後因他請。即是王
之所請也。准傳傳佛涅槃後。六百年中(玄記也中錯書一字)。𦋺
膩吒王。與安息國王戰獲勝。殺彼九百億人。最後殺
兩賢信人。其罪除重。一人臨殺時稱南無佛。一人稱
南無二字之時被殺。未知歸向。何者為佛。菩薩聲聞
等。既巳被殺。只當(去聲)半人既殺。此二罪重。時有馬鳴
尊者。而愍於王。恐入惡道。乃化為地獄。王生怖懼。遂
與說法懺悔惡業。其罪得滅。時王又嚴駕四兵。罸三
海軍。罸二海了。准北海未罸。王所乘馬。屈足不行。王
語馬曰。若更得北海。我永不乘汝也。王尋患𤷡。諸人
惡(音汙)之。坐王頭上。因此命終。於大海中。作千頭魚。釰
輪在空。隨斫隨生。須臾頭通於海。近海有一伽藍。維
那打鐘。應海釰輪暫住。王遂遣信白。令為我長打。因
此釰輪自滅。王得脫苦(巳上依傳中敘錄)。准南南千頭魚者。
魚身在水中。人面在水。非謂千个魚頭今時所說及
壁畵。皆作魚頭。故知錯也。又文中云遣信者。遣何人
為信。卷傳中不言傳信之人。今即未知何人。與白羅
漢。或有云遺商人。有云託夢之類者。蓋是意況而談。
終未開典。思之。此並因緣相召自然之理不妄者。凡
業有定不定。受苦有止不止。若作業定。諸佛威神。亦
不能救。若不定業。不遇緣即受。若遇強緣便不受。今
此是過去善為因。打鐘人發願為緣。故得聲傳共滅。
自然感應道理不巳。巳由無也。有說打鐘人願心為
因。鐘為緣。雖有救苦之心。若不假他鐘聲為增之上
緣且不得。又雖打鐘。若不標志。又無感應。如此因緣。
二彼相召。方能救苦。引解亦有理也。余親承下引事
證也。續高僧傳云。西京東禪定寺。今莊嚴寺。是時有
智興律師。俗姓宋氏。洛陽人也。依首律師學。隋大業。
五年。仲冬月次。當維那。常自打鐘。有同寺僧。法名三
果。有俗兄。隨從煬帝。南達江都。中路巳沒。初無凶告。
後通夢語妻曰。從駕達於彭城。不達病死。生於地獄。
被於五苦。辛酸叵言。誰知吾者。賴得今日初蒙禪定
寺智興律師。鳴鐘發聲。響振地獄。同受苦者。一時解
脫。今生示處。思報其恩。具絹十疋奉上。并陳吾意。妻
驚覺說夢之由。初無信者。尋又得夢。至於師巫。咸同
前說。更經旬餘。凶書奄至。恰與夢同。遂奉與之。而與
自陳無德。並於大眾。大眾咸問。何緣感此典師。答曰
余見付法藏傳。罽膩吒王。釰輪停事。增一阿含。聲鐘
功德。敬導此徹。苦力行之。每至登樓。寒風切骨。露手
捉杵。肉烈血凝。致敬度誠。勵意無怠。初則願諸賢聖。
同入道場。後乃願諸惡趣。俱時離苦。不意徹誠。遂能
達感。眾伏其言。以貞觀六秊三日。卒莊嚴寺。春秋四
十有五。
云世至捨者。簡濫也。文有三意。初標知淨之語。二不
通俗僧共為之事。三勸捨之。四分云。打揵搥。阿含經
云。擊揵搥。智論云。撾銅犍搥。故云打擊撾等。謂俗人
與僧。同得作者。不用作淨語。故云不滅於俗及與自
為。若俗得作。僧不得作者。則要知淨語。故羯磨疏云。
今有人云。知鐘者云是淨。打鐘者是不淨。夫知淨。自
不能為令他他作之。故言知淨。鐘則不爾。自他通用。
何得避之。早癈捨者。疏云。知鐘之語。雖非巨害。知法
之人。可以為忌。故勸早捨也(上集僧軌度巳竟)。
云二至局者。來處通局者。通標所集之僧。行來處所。
有通有局。通是廣義寬義。局是狹義迮義也。初明處
之分齊者。謂約自然作法處所分覺。自然。如可分別。
盡城墻為分齊。不可分別。六十二步為分齊。乃至水
界水洒及處。十三步是分齊。作法界如有戒。賜。大界
四處為分齊。乃至三小界。指坐處為分齊也。二用之
通局者。約僧說也。四人僧辨得一切羯磨是通。隨前
事時。區分五十二十等。及一人乃至二十為局也。又
分齊與通局不別。下文用僧中云。二明用僧分齊。故
知一般但製作家迴互名言似異耳。
云初至說者。彼云。結界原始。本欲秉法。乃至總意如
此。是來意。又未制作法。以脫說通自然是制。後因難
集。便隨境攝。約四處有四不同。定量分六相差別是
開也。巳上自然開制。若論作法。或作大法。地弱不勝。
是制如來曲順物情聽隨處結是開。此是作法開制
也。如此開制不同。並指下說。云今至別者。謂今此中。
直明自然作法二種之數。作法有幾種。自然有幾等
云若作法界三別者。一有場大界。二無場大界。三三
小界。為小別也。云有至集者。有戒場大界。四處各集。
不相妨礙者。亦據餘法事。若大界內作說恣。不論內
外。通須集來。故羯磨疏云。若作其餘羯磨。則隨界分
局人。即如今抄文。四處各得行事。若無場大戒二度。
如文中可知。故疏云。若論無場大界二處別集。以界
之內外咸有制約。可從集故。除前戒場及空地也。小
界等者。疏云。以界局在身。今坐外無法隨人集結。故
無外也。若許有界別納呵人。今於此三位中。說通局
者。若作說恣法內外。總須集是通。或作諸餘羯磨。隨
界自攝為局(上依疏解也)。問說恣二法場上有僧須來。餘
法何不要集。答羯磨疏云。此二攝取僧法。住居行淨
之人。故制界之內外。並通集故。羯磨餘法所被多途
無局。於時多緣別務。若制通集還復於勞。雖有前開。
終無後益。所以文中。同說戒也。戒場中亦有兩集。依
制是局。或有難等開。於上說戒為通。若論小界無通
准局。疏云。無制簡人雖有不集。
次辨自然。云若至用者。此段鈔有四節。初總標。二謂
下別列。三皆不為下釋名。四當律下指用他部。皆不
為物造者。夫有戒之類。皆假人物造作。如成此之四
界。不用人力施為。方有隨人所居。即有分局。謂隨比
丘所到處。任運有界起。如月暈隨月也。各有分局。比
丘若在可分別。即依可分別為局。乃至水界水洒及
處。十三步。為分局等。故號自然之界也。鈔文既云。隨
人所居。但約一比丘。隨此六相之中所居。便隨此界
有自然分局。不同順正。須約四人。方有自然界者。非
之甚矣。問此四種自然四分有。為依他宗。答文如鈔。
可分別依十誦。不可分別依僧祇。乃至水界依五分
等(云云)。
初聚落中有二者。四中居首曰初也。村住曰聚。隣里
落。可分別為一。不可分別二。羯磨疏云。一則院相可
分別。二僧在無易委不可分。亦二以村聚散落。無有
恒墻。二僧雜閙。往返難究。今以四句分別。一人可分
別處不可分別。二處可分別人不可分別。三俱可分
四俱不可分。上四句中。准第三句。依聚落院相集。餘
三句皆依六十三步集。亦有錯解者。知之。
云可至眾者。若可分別者。謂四句中。第三句也。人處
二俱可分別。又須從前未有作法界處。方准此集此
集也。如漢明之時。騰蘭初到造白馬寺。及南朝僧會
來時。吳主與造建初寺等。此二皆得名為人處。二俱
可分別也。引十誦等者。彼二十二云。諸比丘於無僧
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許(問也)。佛言
隨聚落界是僧坊界(落也)。不論僧坊周與不周。但依周
迊聚落集。以聚落相強故。注文等者。此指十誦四十
七增文也。波離問。佛聚落中。初造僧坊。齊幾許作界。
佛言。隨聚齊行來(巳上律文)。謂十誦有兩節之文。前白文
所引。即二十二卷。今注文指下文者。即四十七卷文
也。言行事處者。謂聚落城墻外邊行路。來往處所也。
此制分齊者。彼云。謂箭射所及。鷄飛及處。慚愧人大
小行處。制此處以為集僧分齊。可有十三步巳來也。
若僧坊結界集僧之時。此聚落外分齊內。有人仍須
盡集。四分聚落界取院相者。當部聚落界。伹齊院相
內。故律使。若城壃畔。若園林池樹石垣墻神祀舍等。
鈔意云。四分既約院相內。今若集僧。伹依十誦第一
節二十二文。隨聚落界。即僧坊界。此內不許別眾。則
義勢相關。若依第二節四十七文。集他院相外。分齊
內僧者。即與當律限約不等。恐人迷此故。注簡濫也。
若爾既云四分無文。何有依院相之說。答四分雖有
聚落界相。別為餘事。不為集僧無。亦是無文也。巳上
正解竟。若准玄記中。作勢分。解見文中。有分齊之言。
錯認以為勢分。便云彼四十七云。鷄飛所及處等。古
人評云。應有百步。即聚落體外。更有百步勢分。勢分
內有人須集。鈔意云。四分僧界無勢分。衣界有勢分。
寶云。彼律兩節。律兩節之文雖殊。然俱是界體。無勢
分之說。前據院相內體。下據院相外分齊內。亦是界
體。今但簡不取外體。准依院相內體集人。抄既不云
勢分。何得妄釋。況乃外部。僧衣二界。並無勢分。何言
十誦下文僧界有勢分耶。無理思之。
云問至僧者。問意者。謂蘭若處僧坊院相不周。即依
蘭若。五里集僧為定。不在疑情。今或僧坊墻院。四畔
並周迊。為復還依五里。為約僧坊集人。
云答至人
者。此文意道。准十誦云。隨聚落即僧坊界。今若蘭若
處僧坊周迊。即同聚落不別(文中云分者即是不別也)。不要依五
里集。只此僧坊。便同可分別。聚落後堂。記中。蘭若中
僧坊。不論周與不周。皆須依五里集。猶如聚落中有
僧坊。不問周不周。皆依聚落集者。今破云。聚落中僧
坊。雖有院相。以聚落強能攝劣故。所以須依聚落集。
今蘭若處僧坊相周。蘭若相便被攝。却不可更五里
也。
云故至界者。文有兩意。初引蘭若文反顯。二故知下。
即成村義。引十誦五十三文。彼云。若比丘無聚落阿
蘭若處。始起僧坊未結界。是中齊幾名為界。佛言一
拘盧舍既言無聚若蘭若始欲作僧坊。故知未有院
相。由是蘭若空逈欲句此起僧坊先結戒也。明知。先
有僧坊院相纔周。即同村界不是蘭若。
云律至僧。二意。初辨四相不殊。二結歸蘭若。若准此
律。盜戒中釋村界四相。一周迊垣墻。二周迊柵籬。三
籬墻不周。四四周有屋。至下離衣戒中。解僧伽藍四
相。指同前盜戒中說。既將藍指村相。當知二界不別。
引此文證。但使蘭若四相。周迊便同村相。須依四相
而集。或蘭若相壞。亦依五里集人。自得無知之罪。必
院相不周。乃依五里(云云)。
云若至立者。此明不可分別。聚落集僧分齊也。若聚
落有僧不可者。知此標人。不可分別也。僧祇中若城
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者。此標處不可分別也。即是前
第四俱句。用五肘弓等者。准祇第八。明菴婆羅樹界
也。爾時佛在舍衛國。有婆羅門問佛。我欲種樹。如何
令其根莖端直枝葉婆。佛答。彼云。用五肘弓七弓種
一樹。時彼既去。尋即波離來問佛。不可分別處集增
分齊。佛便將前種樹方法。以七樹六間答之。因號菴
婆羅樹界也。云七樹六間。一間有七弓。一弓五肘八
尺。五肘九尺。七弓為一間。一間即六十三步。六尺為
步。以計之便得十步半。六間即六十三步也。云不同
前解下。破古執也。古人七樹有七間。今云如衣界八
樹。即有七間。便有六間。何處有七間。即剩十步半界
也。古云。樹根兩頭各。有半間勢分。今破云。僧界既不
可有勢分。何得妄加古。又云。圓圓種樹。兩頭相就。便
成一間。今破云。縱使圓圓而轉。亦非六十三步。如善
見云。圍三經一。若圍有七十三步半者。經過只有二
十四步半也。故羯磨疏云。斯非界愛穿鑿大甚。何處
有樹。即以樹量。律約世情。假以相顯。如上所說立。今
破昔廣在疏文。故云如義抄癈立也。
云二明蘭若。具足梵云阿蘭若。亦云練若。阿之言無。
蘭若云事。即閑靜無事處。云統至明者。統(他綿反)通也。
多種者。此律有六種。如鈔列名數也。頭陀者。極小近
三里能遠益善。二寄衣者。謂不作日限六夜寄衣。三
盜戒者。文云蘭若靜處盜物。即盜戒蘭若。四僧界者。
即大界五里集僧。五衣界者。即下蘭若護衣八樹七
間。六難事者。即提舍尼中。逈遠恐怖畏難。即蘭若受
食戒也。且明僧界者。六中抽取僧界蘭若。此中明之。
餘下隨明者。頭陀如下卷說之。寄衣如中卷三十中
說。盜戒亦如中卷隨相中。衣界如中卷三十中明。難
事亦如中卷隨相。故云餘下隨明也。
云蘭至定者。蘭若一界諸部不定也。多言僧界晝一
拘盧舍者。十律二十二云。諸比丘。於空野處。初作僧
坊未結界。爾時齊幾為界。佛言。云一拘盧舍。是中不
得別作布薩羯磨。僧祇亦云。一拘盧舍。俱舍。了論。雜
寶藏。並云一拘盧舍。若爾既諸文中。皆云一拘盧舍。
元來是定。何故前言諸部不定耶。答辨量不定也。故
羯磨疏云。諸部皆云。一拘盧舍。不定大小。如僧祇云。
二千弓。弓長五肘。十誦云。五百弓。弓長四肘。此乃祇
文太遠。十誦大近。俱舍二里半亦近。了論疏一皷聲
間者。疏云。皷亦大小不定。不可為准。引雜寶藏。五里
不近不遠。方成行事集僧方齊也。可知。
云若至八寸者。有惡比丘。作別眾留難也。大界內作
法不得。以事白佛。佛言。於無村阿練若處。結小界受。
但使前人未入界。七盤陀界陀應同意者。疾疾結之。
初結之時。即准見論。如鈔所引也。盤陀者。大德云。西
天量之通稱也。一盤陀二十八肘。七盤陀。二七十四。
百四十肘。更有七八。成五十六肘。并前百四十。豈非
九十六肘。肘各尺八。總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者。一
肘尺八。十肘成三步。百肘三十步。九十肘二十七步。
六肘又成十尺八寸。即是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也。
云三道行至舍者。大德云。行界。有行法住作法。二種
分齊各殊。今抄所列者。且約住作法也。多云。比丘遊
行時。隨所住處等。明知。據住作法集僧分齊。彼論第
七云。縱廣抅盧舍界。在此界中。不得別眾食。及別作
羯磨。亦不明大小者。論中伹云拘盧舍界。不定量之
大小也。此論中。但云拘盧舍界。不定量之大小也。此
論巳下。今師和會。多論解釋。十誦律文。律中。云拘盧
舍者。長五百弓。弓長七尺二寸。如是以步率之。便有
六百步也。若至布薩時。住作法者。結界大小。一切臨
時自著。若初集僧之時。縱廣六百步。內有人須集。問
四分道行時。開別眾食。今文中。云何不許別眾食耶。
答准彼正行之時。疲乏之時。是有緣諸教同開。若暫
住雖在道中。亦非正緣故不開。今言不得別食者。約
暫住時說也。思之。玄云。若行來困乏俱開。今約集僧
分齊邊故制。巳上依鈔消文。據住作法竟。次於文外
懸。辨行作法者。准僧祇二十八云。道行界。若比丘。共
商人行。至說戒日。有恐怖難。商人不能待。得即須行。
誦戒羯磨。先籌量齊幾許。得誦戒竟。隨指山石。通結
取。引乃標寬界狹。依標集人欲結界。時道中申手相
及處坐。巳唱相秉法結成。即起行誦戒。亦須相及申
手內誦竟。准前坐巳解之。此是一廗之法。聊知空礙
兩分身耳。
云四至者。大德云。於中亦有住作法。及行作法。今鈔
所明。亦且據住作法也。准五分十八云。佛告諸比丘。
一切湖池一切海。皆不得結作法界。若有水界中行
以眾中有力人水酒及處為自然界。有解約中。客有
力之人。不健不羸。酒水即十三步稍定。若隨眾中。取
最有力人即不定。引善見論者。准彼十七云。一切江
河。不得結作法界。若擲水若擲砂巳外。若有比丘不
妨也。取水常流處。深淺皆得作自然。潮水不得。以乍
溢故。若在船上。若崩岸有大樹。根在水中。不得擊著。
水內有樹。根應斫去。若不斫去。與陸地界相連。若水
中有大石或浮木。總是水界攝(巳上律文)。謂離地者。此約
離陸地不是離水底地。羯磨疏云。問云上水中石木
及碇等。既與底地連。何故判得。答舉例云。如比丘安
居患熱衣服。岸入水浴明相出失衣。此比丘脚。豈不
著地。由是水中與陸地異故失衣。今引此例。故知鈔
文離陸地也。問律論二文。並言水中不許結作法界。
復云布薩秉僧大教。僧祇云。地弱不勝不知如何。答
羯磨疏云。唯五百問論。得結無疑。此律論不許者。以
水虗浮體相難識。今則約岸分標義亦可得。如僧祇
有洲五處標結。兩邊水內。取三由旬。恐持欲度標出
界故。又如四分江河而結。即為明證。故五百問云。水
中住船得結等。今若擬住船作法者。依文中。先下碇
石。令船一定。次即四面。准文集僧後。乃傍船緣唱相
結之。縱船內有白衣等。且令上岸。或不肯上。即但齊
有比丘處唱之。反顯有白衣處是界外也。不得傍岸
唱相結法。思之。巳上鈔據住作法標狹界寬。依戒集
人因便明之。結法相㒵也。未知行作法。如何准僧祇
文。通結取界。即標寬界狹。依標集也。若准此義。就上
六相。盡有依標集僧。故羯磨疏云。六種自然相中結
者。標狹相寬。盡依自然集。若標寬相狹。盡依標集云
(巳上疏文)。問准莫成七相否。答寶云。六相各別。互不相通。
依標立法。一且通六相。六相是本依標。是未標未歸
相。本標依相起。故不成七。如此分明。如今由有未知
者。諸細思之。
云今更總論二界之體者。上明三種作法。四種自然。
一一別釋巳知。今總更明作法自然之體。故云今更
(云云)。
云答三至隅者。謂有場大界。無場大界。三小
界為三也。隨處結之。不定體之方圓也。
云若至不
定者。總舉自然體不定也。若分別聚落相。為自然體。
隨彼所在。不定方圓。不可分別。自然之體。四面四維。
若有別界。尖邪不定。若無別界。此界定圓。若論蘭若。
無難五里之內。若有別界。災邪不定。有難亦然。道行
界者。遇水或樹。則不定水界。近岸亦爾。故云若論自
然。則有不定云若至圓者。謂一切依聚落處所。故不
定也。
云若可分別人解不同者。玄云。都有三種。一約身四
面定量不同。二約秉法廣狹不同。三約自然界體方
圓不同。有師云。身四面各取六十三步。有師云。四面
各取三十一步半。引約身面不同也。二者有師言。一
面各取六十三步。兩眾百二十六步。有師云。各取三
十一步半。兩眾都六十三步。此約秉法。廣狹解判不
同也。三者有師云定方。有云不定方圓。故云人解不
同。今觀文勢。似不相應。下兩段中。各自有標起。今若
於此總說。至後消文。便成繁雜。今言不可分別人解
不同者。准據當科。約身面定量。以說不同。諸思之。
云問至耶者。引約集僧取最外邊人身面向外而問
也。云答至相者。謂比丘身。四面向外。各取六十三步。
未論量作法之時節故。彼文云。巳下引證。異眾相見。
彼此相望。只六十三步。故云七樹之間而不犯。別不
論界相者。若約自然界。相身一面。准有三十一步半。
今言六十三步者。且約二眾相望倍說也。
第二云問至狹者。此問意道。上且通約二眾相望以
明。今約二眾各作法各自然之量。云何廣狹。
云答
諸說不同者。有說六十三步。餘僧在外不妨。有說六
十三步。為我界勢。分彼眾亦有六十三步。須在我界
外。都百二十六步。又秉法時。即有此自然。不秉法時
不合有。故云不同(云云)。云今至也者。今師云。從此處
比丘身。數取三十一步半。從彼處比丘身亦數三十
一步半。通就彼此二眾。都計六十三步。注文者。破古
也。古云。秉法則有。不秉時無。今云。既號自然不同秉
法不秉法。常有一定故。故僧祇引證可知。
云今至
事者。異界自然。明彼眾自然。亦三十一步半。在此眾
三十一步半。外即無錯涉。兩字相望。共有六十三步。
若減則有錯涉過也。
云今至界者。且如東西兩面
二眾作法。東西二處。取最外邊僧相去。都有六十三
步。西僧三十一步半。限分自然是東僧。限分是西僧。
深防若除却。深防尅體。取實西邊。各有六十三步半。
引多論證。一邊只有三十一步半。身南身北曰縱。身
東身西曰廣。既六十三步。約身一面。只得三十一步
半也。
第三云問至耶者。此正問界體方圓。
云答至然者。
古師云。文中云。方一拘廬舍。明知界體定方也。今解
不然者。略斥其非也。云若定者。雙釋今是古非也。羅
有餘無教可准者。斥他古師。若云方六十三步者。若
角頭量即不常。口有六十三步。故俱舍云。方五邪七
圍三直一。謂若有物界方五寸。邪量即有七寸也。圍
若三寸。頭闊一寸。引此證破古師。若云方六十三步。
從角頭量。則有餘剩也。今言巳下。鈔自申正解也。別
界者。水界或作法大界。今自然逼著他界。即災邪不
定也。
云故至也者。證古迷名之失也。汝古人執教文云。方
一拘盧舍。便望解云。自然界體界方。今師引彼律文。
為古解判。云十許方一拘盧舍者。舉起律文也。次即
解判云。謂約身面所向之方。非謂界形界方也。次引
弟子隨師之文者。准十誦律。弟子為師持三衣。在道
行前後。師遠明相出恐失衣。白佛。佛問相去多少。令
量之得四十九尋。佛言齊爾許處。不失衣過。是則失
衣。多論解云。縱廣亦得四十九尋。不失衣過。是則失
衣。多論解云。縱假廣二亦得四十九。二得不失衣。此
是弟子身面所向之方。雖言其方可亦不得四維。行
耶即言界形界方也。
云五分至廢。證方須廢也。合
角量取者。意道。界形雖三由旬。令向角頭邪量取三
由旬者。即非尼方之義也。大德云。論文是令字。蒿本
中亦爾。今錯書合字也。
云二明用僧分齊者。前開章時。即云用之通局。今牒
舉時。便云分齊。明知分齊通局也。抄下自辨分齊。四
種七種。不勞更述。云此宗四種論僧者。此曇無德宗。
四種論量僧之分齊。謂四五十二十也。唯瞻波犍度
云。四人僧者。除自恣受人大戒出罪。餘一切如法羯
磨應作。是中五僧者。在中國。除受人大戒出罪。餘一
切法應作。是中十人僧者。除出罪。一切如法羯磨應
作。是中二十人者。一切羯磨應作。是中二十人者。一
切羯磨應作。況復過二十(巳上律文)。
云汎至別鈔者。汎
字一訓廣。一訓不委細之稱。今取第二說也。羯磨疏
云。有人云。但取四人為體。三人巳下不名為僧。故文
云。大眾者。四人若過。若今師意。一二三人。總號為僧。
明知。古來汎爾論僧。義猶未盡也。狂亂者顛狂。由心
無記。謂狂人。亂心人。病壞心人。各有三種。常憶常來
為一人。不憶不來為二人。互憶忘及來不來。為三人
也。睡眠者。昏重曰睡。攝心離覺曰眠。所為之人者。如
受人懺罪㤸名入法。為僧所量也。通及能所者。諸記
中皆云。如自恣五德。及教授師。為差時是所秉。約他
正秉法時。為能秉也。若依鏡水。大德云。能自是所自
是所。據二人說。不合於一人身上辨能所也。相有乖
越者。以威儀中有差互故。如隱沒離見聞等。並收在
此。故云不入僧數也。通而辨僧則有七種者。由前故
人汎明未盡。今師更通而辨之。則有七種。故羯磨疏
之。若互約別眾。兩法互有塞。非俱盡辨。應不名僧。然
則不爾。當分辨號知法者。何得不名秉法之僧。古人
迷名。謂僧異數。今翻為眾。止是僧收四人巳上。其量
不窮。故約眾名。總攝僧體。則有七種。始從一人乃至
二十。對心念法。立一人僧。對首立二人僧。對展轉立
眾多人僧。四於眾法。立四人僧。如說戒等。五者五人
僧。如自恣等。六者十人僧。如受戒。七者二十人僧。於
僧殘罪也。各有成敗等者。如上七人。應體者為成。不
應者為敗。故疏云。如心念者。以自唱為體。若對首告
淨。即以前證者為體。或能所俱體。如說戒等法。
云初至也者。祇二十四云。四人羯磨布薩一切。四人
得作。若自恣邊地受戒。一切尼薩耆。五人得作。是五
人羯磨也。當宗律文。四人僧中。但言除自恣受大戒。
出僧殘罪。且不說除尼薩耆。即是不了。故引僧祇。為
明決也。鈔上下鈔文易知不解也。
云前至別者。謂
上四人本是僧體。秉一百三十四番。名為實辨。一切
羯磨隨事三別者。羯磨疏云。自恣治罪。舉證須五人。
中國多僧。善心浮雜。故制十人。二篇悔治。位緣方濟。
故加二十也。
云又至故者。此約成僧體。以明一向
須淨。若穢不成僧故(云云)。
云若至二別者。說戒為一。受戒為二。就此二中。則有
進否。如下自述。
云為至也者。今引文云。犯者不得
聞戒說戒。及向犯者懺悔。是說戒揵度文也。羯磨疏
云。有犯不得說戒者。戒法體淨擬勑將犯。今自沉溺。
何能拯救。有犯不得聞者。疏云。說序之時。文言懺悔
淨者嘿然。今心停罪。端然應淨。欺誑聖賢。甚自負責。
不得向犯者懺者。以罪積思除。引證對自心。前既有
瑕。無由遣累。犯者不得受他解罪者。懺名上起前證
染污。何能生他後斷之本。
云若至中者。犯戒和上
伹令不知等者。謂眾人不知。無有三根。伹令相淨。便
堪應法。問犯戒和上。未審犯何戒耶。律文伹言犯戒。
若據今師下之文意。至於吉罪亦不得。或引犯戒四
句。約受人知不知等。下文廣說。餘文易解。不子細釋
也。
○足數篇第三
大分為二。初標名。二釋。初中云足至三者。先明來意。
前篇鳴鐘作相。召集僧徒。僧有遠近不同。次乃辨於
通局。然則僧通真偽染淨。混而難分。若不以法蘭之
秉務。無由成遂。故次辨也。釋名者。緣體相應。名為足
數。事順無乖。說名僧相。篇者章段之號。第者居也。三
者僧數。故總題云足數(云云)。
依篇釋中大分二別。初總意。次開章。不更一一分別
(云云)。云上至法者。結上生下也。上巳明其來集結上。
謂七相召集等。而用僧須知應法者。生下也。鈔文解
不勞廣敘。云託至上與者。說無三根之事。外章在眾
之時。相形如法。不自言陳等。雖體冥然非僧。約此不
知之邊。儀形相順。却得足數。即第三門中人也。必於
緣等者。謂作法時。睡定隱沒。雖見聞等。儀相乖違。號
為差脫也。不妨清淨者。戒體如法。雖則體如。相既非
順。却不足數。故云入非僧攝也。即初門中人是。以此
二途等者。淨穢二種。途路合足。不合足故。須料揀使
是非兩異。取捨自分者。淨僧若相順。得足數為是。若
於緣差脫。如隱沒等。不足數即非。又體穢之人。不自
言無三根。眾人不知相形。又順得足數為是。必有三
根外。顯縱在僧中。形相無乖。亦不足數即非也。如此
是非。便成兩異。是即名取。非乃名捨。三途中並有取
捨。即自分焉。
云就中至不足者。就中者。一解云。此正篇之中。玄記
云。就二途之中。今取初解好。例四者。類例合有四門
也。有作列字錯也。初體是應法於事有違者。謂清淨
應比丘之法。然作法之時。相儀乖角故。於事有違。如
是當宗外部。都計會便有三十餘人。下文當更結數
也。二體境俱非假緣亦不足數者。如尼等本不是僧。
十三難無戒三舉二滅體壞。號為體非。又自言及三
根外鄣有人委知。名為境非。假作如法之相。向眾中
坐。無乖違等。亦不足數也。如是之類。有二十二人。更
兼外宗一人。都二十三人。亦如下列。三體非僧用於
緣成足。此據前來之人。體雖不是僧用。待人未知。將
謂清淨。又作法時。儀相無乖。成於足數。四約緣有礙
不妙成法少不足。故謂身有法被治。或可犯罪正行
行法等。名為有礙。足別法事。一切總得。名不妨成法。
若當法之中。即不足數。故云少分不足。如此之類。當
部他宗。都十一人。如下廣料簡也。
云初至一足者。牒章也。
云四分至六人者。若准四
分。瞻波不足數法中。都有二十八人不足數。是文圖
義足。故頌云。餘舉滅難為。神隱離別場。餘謂餘之四
眾。比丘尼。式叉。沙彌。沙彌尼也。舉者三舉也。滅謂二
滅也。難謂十三難也。神謂神足在空。隱謂隱沒。離見
聞處。別謂別住。場謂戒場。豈非二十八人。若爾既有
二十八人。文義具全。何得此中云六人文圓義足。答
就二十八人中。袖得此之六人。一向體淨之者。但相
中有乖故不足。巳外二十二人。或本不是僧體。或壞
體等流類於似。既無淨體。此門不似。寄在第二門中
列出也。巳上四分六人。且標列名數。未得解釋。知之。
云餘至成者。欲解此文。應先問曰。前來據四分。不足
法中淨穢。都有二十八人。今師袖得體淨六人來。此
第一門中出。更有二十二人。即寄在第二門明。二十
二且置而不論。今於此門。依四分所列體淨六人。文
圓義足僧數者。為復只有此六人不足。除此六外。更
有淨體之人不足。鈔答云。餘者非無此義。餘者外也。
者之一字。助語詞也。非由不也。無者對有彰名。此義
者。即不足義也。簡異無不足之文意。六人之外。更有
體淨之人。亦不足數。但有義且無文。何故得知下。引
捨戒法中。顛狂啞聾等。亦是體淨。然𨵗根識無記等。
對他捨戒不成。元來不足。我對首之數。若得足數捨
戒合成。豈非有義。然瞻波中。無此諸人不足之文。即
是無文。今師引他部分明之文來證成。如是類人。定
是不足。故鈔云。今取他部明文證成。即生起用諸部
文意也。如此消抄。不違文旨。有解云。二十八人外曰
餘。亦是一途。又有云。六人外更有二十二人為餘者。
非甚也。
云十誦至中者。准十誦五十四云。波離問佛。若眾睡
眠儐一比丘。得名儐否。答詞如抄引也。問既云十二
種人。何故伹列十一。答彼律有白衣一人。引中未出。
寄在第二門中。何以得將白衣一人。充此數耶。答准
羯磨疏。通列十誦不定數。有十五人。四位列人。初列
三覆藏人。二列睡等四人。三列啞聾具二等三人。四
列後之五人。後文云。十四樹上。十五白衣。證知不謬。
問何得此標而後列。答此門本明淨僧。白衣是本受
戒不得。人既非僧體。合在下科。流類相似。今此標者。
且顯是彼宗都數故。其餘人等。下文一一釋之。唯有
樹上比丘易知。下不更說。今略辨也。所言樹上者。寶
云。須約眾中樹。若於眾外樹。明知不足。問樹上不足
則知。未審有別眾否。答羯磨疏云。若樹在界內。枝蔭
界外。比丘在枝上。是別非足。以從根斷故。若枝連界
外地比丘地。比丘在外枝上。即非別也。若樹在界外
枝蔭界內。比丘在界內枝上。亦非別。從根斷故。若枝
連界內。比丘在上。亦成別眾。
云義加至攝者。義加醉人者。夫秉法足數。非所言教。
須會解是非。今此極醉之人。口中出言。自不能解。緣
本與骨前後顛倒。異於聖言。前人何得明委。故云前
人不練。今師據十誦。亂語人不足數。道理義加此之
一人也。不解之人是不足攝者。大德云。辨不學人也。
謂初學之者。未能洞達是非。名為不解。今師准伽論。
癡鈍之人不足數。道理加此一人。亦合不足。玄記釋
此二人。分為兩段。初明醉人不足之相。二前人下。別
辨不解之人不足者。妄科抄文。義勢斷也。思之。次都
計數者。四分六人。十誦十一人。伽論三人。僧祇九人。
義加二人。下解釋中。更加露地。隔障一人。總來三十
二人。在此初門攝。玄記次露地。隔障一人。但三十一
也。
云就至柝者標也。就不足數中。相狀隱密難知者。隨
前標列中。次第一一解判分柝也。云初至用者。所為
羯磨者。即僧為於他。僧是能為。彼是所為也。以此人
是乞法之者。正釋也。謂就僧乞羯磨法等為僧所量
不入僧限者。僧量他前人。合與法等。自身不入僧之
正數故。若將等者。謂若將此乞法之人。足四人數者。
即僧不滿四。以所牒人即乞法者。不入僧用也。次徵
難云。若至故者。若爾二字領前旨也。意道。若所為人。
不得足數者。今領解。云若爾也。
向下正難云。四日受日四僧不列亦應得成。謂律文
於四人法中。伹除三事。謂受戒自恣出罪。既不列除
受日。明知。爾時將受日所為之人。足前三人成四人。
道理應得。可引鈔答云。一人所為三非僧故。不能秉
法。謂一人是所為牒彼比丘名字。入羯磨時。即任運
不足巳外。三人非僧。何能秉御得聖法耶。今更難曰。
上言一人所為三非僧。故秉法不得。必定能所須五
者。何故得律文不列除受日。鈔答云。文不列者。事同
五人。並是所為故。四人僧者。直取能秉。意道。律文但
據能秉四人。列除三事。自恣受戒出罪。其受日。事同
五人。非正五人僧作。玄云。事同五人。與自恣事相似。
不論乞法不乞法。並是所為故。此解自是一途也。又
難云。說戒四人。戒師在內。結界四人。唱明比丘在內。
何故得足數耶。答文如鈔可解。
云初至故者。神足在空等者。母論第六云。若比丘用
神通力。在空中住。欲受戒者。師及眾僧在地。若師在
空。受戒者。反眾僧在地。乃至師弟。皆在空不得受戒。
何以如此下句釋云。空中無分齊等。謂不可結界故。
又准彼文。伹離地四指。取人指即四寸。便與陸地別
也。
隱沒等者。謂入井窖。說文云。地室也。在界內是
別眾。極中有乖。是不足也。離見聞者標也。
僧祇中謂同覆處離見聞者。即舍屋之下。上面有覆。
總是同覆處。在此處作法。不得離見聞。即不足也。其
相如室宿中說者。准下隨相中。與女同宿戒。辨室相
有四種。一四周有障上有覆。謂如今房堂等是。二前
故無壁。謂如長廊下。或聽屋處是。三雖覆而不遍。謂
四面並周迊。上亦通覆。但開中央。即如今時明堂等
是。四雖覆遍而有開處。謂少開明孔等是。寶云。室相
四種。指在下文。今伹據上面通覆遍。即成同覆處。在
下作法。即不得離見。縱在申手外無過。玄記云。室相
若成。在室內作法。不得離見聞。若室相不成。須在申
手內者。此非解也。此謂巳下料簡。但約此坐之人。展
轉離見聞。不取說戒師等見聞也。如義抄者。疏問為
俱離互離。答俱離則不足。謂不見比坐人面。不聞比
坐常語聲故。若互則無過也。
別住者標也。昔云等者。古師解別住義也。今破云。一
界不集來。但是別眾収。不名別住也。今謂下鈔主。據
作法之時。三人在大界體上。一人坐自然界。以大界
內。雖他自然地上。自然地上比丘。即成界外不足數
故。此更約作法處相近說也。問既知彼之比丘身坐。
自然是其外界。何不呼召。入來法界之中。鈔答云。非
謂眼見在外界等(云云)。此約前人法界後來不委知
分齊。謂言同是一界。伹此比丘。坐在自然。不論知與
不知。冥然作法不熟。故云不足。
戒場上者標也。由前巳下釋也。謂前來三人在界內。
一人坐自然。既是界外。即不定數。我今戒場在大界
內。既非界外其戒場。後是作法地。非其自然。今或作
法處。近他戒場。將此場上。一人足。我大界上。三人之
數得否。鈔云。引二界下釋不得也。二界者。大界為一
戒場為二也。同在自然等者。後堂云。一人在戒場上。
是中間自然內也。三人在大界上。是中間自然外。雖
則戒場在大界內。由中隔自然。成其兩相。亦是別界
攝。如何成足固不可也。玄記云。戒場外一重自然。大
界外自然所包。故云同在自然非正也。此中但論戒
場。及大界隔中間自然。不同一相。是別界故。何用論
他大界自然。今取初解。
云。睡眠至說者。睡眠者。神昏四睡目食曰睡。亦云離
覺曰眠(准此重輕別也)。亂語者。說文云。亂者擾也。以事擾舌
名亂語也。憤閙者。多思謂之憒(古對反)閙。入定者。謂若
入有心定。別有靜慮所持。若入無心滅心所心。至於
忍哩。不同僧和。雖在眾中不可為足也。由無心同果
秉法故者。總釋上三種之人。不足之理。可知。十誦巳
下引證也。律中因六群。證他受戒事。佛問彼。彼云並
不知。遂立制云。不得睡定。莫餘思覺等。准此僧數多
等者。謂若作法處僧多。如十人受戒是正數。今有十
五人等。於中或有一二人睡定等。亦許成就法事。但
正數周足即得。若作受戒和上。必定不得睡定。以是
得戒根本故不開也。縱在房內等者。因便說無別眾
之過。[山/(咢-二+一)]記云。睡醉無知失比丘用。猶如狂等失用亦
爾。開無別眾。餘同羯磨法中說者。寶云。准疏云。始終
睡醉。即無別眾中間。若覺亦成別眾也。玄記亦列疏。
彼云。見聞又絕不名別眾。即將足別作四句等(引此一段
似不相應)。更有古今妄解。鈔文恐繁不錄。
云啞至事者。
一啞。二聾。三等者具二也。羯磨疏云。此等三人。根壞
非證也。並闕二能者。謂闕聽能說能也。下引伽論料
簡。可知。
云狂至三者。狂等三人者。一狂人。二亂心人。三病壞
心人。由心無記等者。釋不足之理也。既不憶身非善
非惡無記也。若准律中等者。謂十誦。但有狂人。不足
數文。且無輕重只類。今師却依四分捨戒法中明三
品。故云若准律中(云云)。問好人亦常憶常來此。何故
名狂。答好人若知緣事不說。即不來此。狂不論說與
不說。至半月即到來。不知增減等。不憶不來者。此一
向重。不憶半月說戒等。一向不來也。互憶忘及來不
來者。或時輕或時重不定。前半月憶後半月忘。忘時
重憶時輕。故云互憶忘也。及來不來者。有時憶即來。
有時憶且不來。若妄時不來即無過。今憶而不來。即
成別眾故。須以法隔之。若得法隔乃至病差。未解法
者。亦通皆不足也。痛惱心亂例同狂三者。明後二人
也。皆有此三品之相。若一向輕。如狂中常憶常來。一
向重如。狂中不憶不來。或輕或重。如狂中互憶忘。及
來不來人。例前易委故。指同狂也。問此三人如何簡
異。江西記云。身口心俱狂。即狂人收。心狂身口不狂。
即亂心人攝。身心狂而口不狂。即病壞心人攝也。
云重至乖者。重病等者。謂其病重不察是非。心既昏
沉。無情緣法故不足也。
邊地等者。梵漢語異。不領
解也。必後相知二通相足癡鈍等者。謂不知能詮之
名言。不解所詮之奧義。不識二持之相。則未了是。不
識二犯之相。則未了非。如此之人。則非處重斷割之
匠也。必言解等。重料簡也。謂於白三十番中。但解受
戒白四一番。故云齊文而巳。便足受戒僧數。若餘番
未解。即不足餘法事數也。此且一解。玄云。齊其法事
人界之文。不解其餘律藏。名齊文而巳。又約無人。方
開他足數。引解稍疎。問此癡鈍與義加不解人何別。
答疏云。引人雖各各。而不知根鈍。難明律制。盡形依
止前義加者。但准不學。或學未知。名為不解。故有別
也。
興欲等者。送心達增。名心同身。在房中號身乖。羯磨
疏云。堂中作法。遂收欲者。以入現數故名非足。
云隔至內者。寶云。此有五人抄言。謂同覆處。而別隔
等者。此解覆處隔障一人也。且如三間堂內。以物障
隔三人。在兩間內。一人在彼一間內。即成不足。或言
露地等者。此義加一人也。今師准前祇中。覆處隔障。
既乃不足。或時路地作法有障隔。豈可成足。雖申手
內有障。亦不足也(玄記中不曉此義加一人但科為反釋上文也)。
半覆中間下。列餘二人也。謂半僧簷等下。釋上半覆
中間。障半在階下。釋半路。或復無障下。解半覆申手
不及也。並非同住下通結也。露地下。釋露地申手不
及。是第五人也。此言相顯者。兩說。一云相(平呼)謂露地
申手不及。相㒵顯現易知。露地無覆攝。僧義弱故。須
申手相。及不同覆處。二解云。相(平呼)顯故作是說。為反
顯於露處故。二釋各有理。今且存初解。餘文可知。
云二由具二非假緣不足者。一體非本無戒故。或非
僧體。或壞僧體。二境非三根外彰。故云由具二非也。
假饒在眾儀相。如法之緣。亦不足數也。
云四至種
者。准律文。若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足數。乃至若
為比丘作羯磨。以應滅殯人足數。並不成也。鈔文存
略故。問於十三難中。破僧一難。為受前破僧。為受紋
破僧。若云受前破者。既未受具。如何破僧。准文中須
是大比丘故。若受後破者。但得逆蘭。初受時既納得
體成清淨人。身在僧中。儀相無乖理。合數具足數。何
成難收。答正破僧時。理是受後。但得逆罪。戒體如法。
今但據再受不得。便成難收。既無戒體。何成僧用。故
不足也。古記不練。輙妄敘云。律中有十二難。破僧之
者體是清淨。有何不足。此未知文意也。思之。
云問至足者。問意可解。
云答解了途者。古來製作
十五六師。解此一文。莫過三說。一師云。此二十二人
尼等非僧體。十三難人。無體三舉。二滅體壞律文。但
手列此二十二人云。不足數。亦不說自言及與知不
知等。明知。約體冥然不足也。相部釋此解。二師云。此
二十二人。不約體論。唯據用辨。於用中須具二種。方
成不足。一須自言我是如上等人也。如眾中有不淨
比丘。佛令聽與自言治等二。又須人知。如律云。聽以
肉知他惡法等。具斯二種。方成不足。若眾中雖有人
知。彼未自言。或彼雖自言。無人知委。由成僧用也。東
塔快此解。三師云。於上二中。但隨具一。即不足也。或
自言不假人知。或三根外。顯為人所知。即不假自言。
准律中。有說自言處。即不更說人知。有說知處。即不
更明自言。故知。不要二種。兼具有斯三解。故曰多途
(玄記三義中闕一師義也)。云今至等者。鈔云。於前三師中。扶第二
解也。而東塔疏同計。此等二字。指二十二人。體既非
僧者。僧者體非也。若僧同知者。境非也。反上成足。如
與欲中者。引彼失欲文義來證之。如與欲中自言即
失欲不自言失例此自言即不足不自言得足外難
曰前門中所列三十二人。如神隱別住等。縱僧不知。
冥然不足。引何故知。即不足不知成足。可引鈔答云。
不同前門知不知等。意道。前是體淨。相儀有違。今是
體穢。須自言說。後方不足。故不持戒和上四句等者。
此受戒犍度未文也。阿難問起此事。若和上十三難。
有一一事第。授弟子具足戒。第一句。從不持戒和上
受戒約有疑。問佛汝知和上犯戒不。弟子云不知。佛
言得名受具足戒。第二句。雖知和上犯戒。不知不應
從此人受。佛言亦得戒。第三句。亦知和上犯戒。亦知
不合。從如是人受。不知從此人受不得戒。佛言亦得
戒。第四句亦知雖受不得戒。佛言如此具知不得戒
也。例於前來知不知得足。不足亦是如也。所以文中。
及十誦等者。文中即四分失欲文也。一一難下。皆云
我是十三難人等。不成持欲。又十誦三十云。犯重罪
人。賊住邊罪。一一若先有是過。作法不成。反上成也。
引上諸文為證前人。一須自言。二須人知。方為不足。
羯磨疏云。人雖體非相有僧用各不相知理開成足
云昔至故者。文有四意。初敘古解。二破。三徵。四釋非
也。昔人以體不合等者。謂准五分中和上。若在十人
數內。不名受具。僧祗。十誦亦然。今准此例故。將在十
人之外也。引非正解者。破也。謂四分制十人僧。和上
在內。故知。前來非正義也。何者二字。徵起古人之非。
下遂釋云。若不知犯。則不得輙用他部等。今師云。若
明自心中。知前人有犯。縱在十外。亦落非中。即羯磨
文中。不許牒故。若先不知。即在十人之內亦得。何故
輙將他安。於十外進退。皆成妨礙。
云十誦加一白
衣亦不入數者。謂是初門引彼律十二人中之一數
也。前門簡退。寄在此門。今欲解判之。故且標起。
云上至義者。此明古師通辨境濫也。先釋二十二人。
次釋白衣一人。上明僧相形同出家者。指前來二十
二人。並是大僧儀相身形。與出家人同等。相有濫故。
得共法事者。相㒵與善好比丘相濫。雖則體非眾人。
不知他犯。又乃威儀齊整。是以得同法事。足於前數。
如着俗服等者。此釋前來十誦白衣一人也。古師云
此雖是淨戒比丘。然着俗人之衣。相形分明了了。眾
人皆謂是俗。即無同法之義。不足數也。云十誦白衣
至眾者。前來古人。辨二十二人。境濫成足。道理極成。
若言白衣。是淨戒比丘。着白衣服。不足數者。此非解
也。既不可准。故更釋之。十誦白衣。謂本受戒不得者。
今師解也。約他登壇之時。不解發心沇緣諸善。或可
師僧秉法。落非冥然。不納戒體。還如不受一般。故取
本來之號。詺為白衣也。亦有受後難緣等者。反破古
師所立之義也。謂有比丘受戒之後。戒體清淨。然有
難緣。暫改形服。亦須集他不來成別。故羯磨疏云。有
人言。先雖具戒。有緣須着俗服者。亦不足數。以無威
儀故。今不同之。不以滅儀定僧體狀。內具戒見財法
應僧。外虧道相。為有緣難。如五大色。不令受持。為難
服用。豈不同秉。可以例也。餘文如鈔。
云三至中者。謂上三舉人也。羯磨疏云。既本無信。故
作重治。弃在眾外。義無聞法。信行俱壞。律簡此色。同
於犯重。治法如眾網中。既有法在身。故不定也。
滅
殯者。羯磨疏云。為非既重加覆既染心。故作法治出海
岸也。
應滅殯等者。有三意。初舉來未加法。羯磨疏
云。根本巳壞。去僧彌遠。將欲殯遣。逢難且散。二若雖
下三二人為別。三或下眾內一人知也。並者結三種
之位也。今觀文意。前釋約舉來僧中以釋即局。後二
約別人知以釋即通。雖通局有殊。然俱名應滅殯也
云第三至用者。體雖非僧者。三根未彰。又未自言。托
緣成用者。據四儀無有違逆。得成足也。
云即至事
者。此約體非境如三根未顯。又不自陳故。足數相中
無違者。無隱沒等狀相。便得辨事。
云故至等者。引
證可解。
云十誦至就者。賊詐者。玄云。十誦二十一
云。舍衛中有一居士。妻子亡紋家計貧虗。自念沙門
安樂。遂剃落成僧相故。諸比丘問幾夏。皆不知。又再
被詰問。遂自言我是賊住。諸比丘白佛。佛言。若未自
言巳前得足數。自言巳後一切不足。本白衣時破戒。
十誦三十七云。若先言我破戒。後作法亦不成。先作
羯磨後自言。亦得成就。
云薩至說者。如文易知。
云自至類者。顯自言之相也。玄云。上文為有並安。若
言此出自言之相故。問此之自言。為告當眾即不足。
為五中隨告一眾便不足。答講者相承有兩解。一云。
唯告當眾舉例。猶如發露。亦須對同眾。又據前文云。
而別人內知。又眾內一人知。即不足等。二云。五中隨
告。即不足也。不類發露。准前文云。不持戒和上四句。
但受人不知即得。知即不成。可以為例(任情思之)。
云四至事者。牒草也丶云四分至呵者。解義如。僧綱
中說之。問此上四人。為一切羯磨。皆得足數。為除其
本法。答除其本法。今文中一切之言。亦據本法外說
也。玄云。此四對此羯磨。體是不足。故知不謬。有釋云。
一切羯磨并本法。總得足數。伹為奪三十五事。不得
呵秉法人。故云少分不足。此犯稍輕。却無白停之義
(此非解也)。問若爾四分瞻波不足數二十八人中。何不見
列此四人。答既足得諸羯磨數。故不列也。問此四人
足得覆等羯磨否。答不得以俱是被治故。對此引羯
磨疏四句。一得滿不得呵。即此中四人也。有人云。既
得滿數。要伴證法。或秉法落非。不敢言呵。何用足數。
答但約不得高聲呵止。若軟語諮陳。有何不可。思之。
二不得滿得呵人。疏云。謂受戒者。問既云受戒即是
沙彌。若先不解羯磨。則要如何言呵。若曾誦持識於
剛骨。豈非盜法。成賊住攝。請為答之。一解云。約聰明
沙彌。第二番羯磨落非。說初白及第一番。即未解呵
止。二云據比丘先清淨捨戒去。今復重來以說。或約
增戒人說亦得(二解各有理)或有解云。謂據所為人。如受
日捨懺。自身不足。然得呵舉。難云。疏中既言約受戒
者。說所為受日等。非受戒人。良不可也。大德約尋常。
受戒沙彌。壇內秉法。時見師僧。威儀不整。或眠睡之
類。喚召令覺。便名為呵。非呵羯磨也。未敢依之。三得
滿得呵人。謂清淨等之者。身參眾務常法故。第四句
不得滿不得呵。都有六十三人。四分三十二人。十誦
十五人。伽中三人。祗文九人。五分背面人。義加三人。
講時亦不在繁點名字也。外難。此即所列十一人。其
中呵責等四。便初句得滿不得呵。覆等七人。乃入第
四門。不得滿不得呵中攝。一等同在此門。何故安排
不定。大德云。據脫犯過人。輕重有別。故不定也。知之
云覆至事者。玄云。義准通前合十一人並不足。此呵
責等羯磨。治罪同故。餘不繁錄。對此更結都數。此門
十一人。第二門二十三人。第一門三十二人。巳上六
十六人。不足數也。上來釋足數正篇竟。
二別眾法附。云次至不者。先明來意。玄云。足別二僧。
互有交涉。對簡即易。故附而明。釋名者。注文是也。同
一界住相中有乖等者。初通明同一界者。謂攝僧大
界也。相中有乖者。謂作法時不來也。次局解一界者
僧中也。相中有乖者。儀相不如法也。被事不成。故云
別眾。問此中別眾。與下隨相中別眾何異。有人云。此
約法。彼約食。引說全成眼淨。取笑於人也。大德云。能
所有異。別眾食戒。約能別成眾。所別不論多少。此中
據所別成眾。能別不論多少。請思之。問未審別眾罪。
五篇中是何篇罪。答有解云偷蘭。或云吉羅。俱未有
教據。若准隨相不與浴輙起者是提。其文猶狹。今此
別眾文。從律瞻波中來。通眾中界內。後通三業。不順
類例結提。又別眾食戒亦是結情過邊提也。諸記中。
並不評量今故。繁述甚為要矣。初中兩字。牒舉別眾
之相。第一段文也。
云四分至集者。謂約三業辨也。應來者簡不應來。即
十三難等。若清淨同住合來者。今便不來。是身不集。
身既不來。不能證正羯磨。是口不集。心不忍可。是心
不集。二應與欲不與欲來者。清淨有緣合傳欲。名身
心不集。身不來。是身不集。不送心來。是心不集。難曰。
縱有緣傳欲。身亦不來。何故此言身不集也耶。答若
傳欲來身在房中無過。無不送心身在院中。有別眾
過。故云身不集也。更難。既不傳欲口亦不集。此何不
言。答設若傳欲。口在院中。不能正證羯磨。故不論口。
縱在院中。不與欲來。口家亦無別眾之過。何要論量。
上依搜玄正解竟。或有釋云。口屬心管。心既不忍。口
不自由。如火禁子之例。恐不及前儀。思之。三得呵人
呵等者。簡前呵責等。四不得呵。今是清淨等者之心。
不同法口發言呵。名心口不集。
云及至也者。順相和合也。一應來者來。三業俱集。即
今起堂是。二應與欲者欲來。是心口集。送心達僧是
心集。口說付他是口集。難曰。前來違相中。第二段不
與欲來。是身心不集。不言口。今順相和合。即是反前
句。何故却有口集。答前段不言口者。是證正羯磨之
口。身既不來。口無集義。故不別論。此言口集。自是傳
詞。向之口業非關他證正之口。思之。現前不呵者。是
身口集。身來在僧。口又不呵等。又云舍利弗等者。此
是十五哩中初句。如下自明。謂見眾僧如法羯磨。謂
是非法而心不忍。且不呵之。亦名和合如法。
云又至人者。六群者。多論云。一難途。二䟦難陀。三迦
留陀夷。四闡陀。五馬宿。六滿室至說戒處。眾僧坐。彼
便立。此四儀有乖。是別眾非法也。五分皆說戒坐臥
等者。玄云。背坐背臥二人云等也。大德云。此但論背
面。縱使坐臥。俱是背攝。不合妄分兩人。若約坐臥四
儀有乖。下引祇文自顯也。僧祗。十二種人者。四儀各
言成十二也。易知。云別至數者。謂約別眾淨僧。對前
不足。遞互交羅錯涉。合作四句。今且分二。若不到僧
中名別眾。若到僧中。儀相有乖。名不足數。故云且也
云然至別者。寶云。約寬狹料簡也。若約體論。不足通
淨穢。別眾唯淨境。若約處明。別眾通眾內外故寬。足
數唯在眾中。不足通內外也。四句如別者。羯磨疏云。
上雖通列名含是非。但為緣差。濫通淨行。故以法簡。
不宜混雜。就分兩對。初四句者。一是別非足十六人。
一應來不來。二不與欲來。第一門中。隱沒離見聞隔
障等五。第四門中僧殘行法七人。二是足非別一人。
即善比丘身參眾侶。德行昭彰。故兼兩位。三亦別亦
足。六人得呵人呵并背坐。及四儀乖越人。四非足非
別三十九人。第一門中。十誦十一人。伽論三人。義加
三人。成十六人。并第二門中。二十三人。難曰。於中不
解人。睡人。醉人。狂人。為有戒體為無體。若云無體。即
是十三難攝。戒是白衣。若云有戒體不足可爾。何故
不別。答有人解云。在眾中故不別。以不解及睡醉故。
不能證法。不足此非解也。鏡水大德云。准戒壇經。作
業成敗門中。南山自釋云。夫秉法者。非但一僧獨誦。
並須通眾其解有不解者。非足非別。以暗昧。莫知和
忍之緣。熟識同別之相。故非二攝。不集無咎(准此且釋不解
人非三攝也)。睡眠醉狂者。㠋記云。睡醉無知。失比丘用。例
於狂等。失用亦爾(准此例前不解之人相同明鏡思之)。二更將不足。對
別眾作四句。一是不足非別眾。如所為作羯磨人。二
是別眾非不足數。同上第三句六人。三亦別眾亦不
足。同上初句十六人。四非別非不足。三人神足在空
別住戒場上。並異界收也。
云若論至也者。必無解法。亦開秉之者。玄云。開說恣
二法。一切羯磨不得別。亦無過者。作法之時不集來。
無別眾過。中間人者。上不及大僧。下不同十戒沙彌。
故云中間也。
云二解或不者。玄云。約所別之僧。又約能秉法僧成
別不成別。故云成不。更助一解。上雖約四儀三業。以
辨是非。然於五篇所犯重輕。或知不知等。未曾委練。
故次辨也。云若至開者。別犯下四篇是別眾攝者。謂
過相輕微故。別犯初篇。縱三根未顯。眾人謂言清淨。
亦無別眾。謂過相重故。無任同住。冥然不別也。文云
巳下。證前來體壞。不障法事。在別眾義。此有法喻。本
文云。界內實無比丘。橫起有想。以實無故。羯磨得成。
既有淨想。即合喚來。由心不欲。與彼同法。犯不應吉
故(引喻竟)。法合者。如前犯重體壞。如無比丘。約人不知。
今有淨比丘想。即合召來。由心不同。得不應吉。鈔文
云。縱謂淨想。亦成法事。前作想謂是不知。今既巳知
隨意別也。
十三難者。邊尼賊破等十三人也。尼等四人者。大尼。
式叉。沙彌。沙彌尼也。有將學悔為數者。不然也。前來
中間人巳說了。不可重述。三舉。謂不見等。三狂。謂狂
人。亂心人。病壞心人。啞聾𨵗識也。或本非是僧者。結
釋十三難人也。或中途被罸者。釋三舉人也。形差者。
謂尼等四人也。三人則男女形差。沙彌則大僧法差。
病報者。釋狂等三人也。緣礙開之者。釋啞聾二人也。
或有將緣礙字聲結前來諸人者非也。云凡至中者。
凡者諸也。此等二字。指前來流類人也。未論足別者。
謂前來廣說足不足等。皆據足四人僧數。以論未知。
對首作法之時。足得我別人之法巳不。前未論量。此
門方辨。故云未論足別也。難曰。此是別眾法附。何故
重說足數之法。答因便相從故明由。如足法中。因便
亦說別眾之義。故前文云。縱在房中。理亦開成。亦是
因便也。
若對首作法前境濫真者。謂二人面對作法。是對首
也。所對之人。名為前境。濫真者。體是緣礙名濫。體若
應法名真。例取僧中者。若此等人。足得四人巳上僧
法。即得足對首。若眾中三根外彰。不任用故。不足僧
法。今來足我別人對首亦不得。故云例取僧中。難曰。
對首是兩人法。何用論足別。答約他本是眾法。為界
無人。故開對首。今雖有此等人。不堪足數。不共作法。
無別眾故。又但對首持衣說淨等。雖有此等人。亦不
堪對首。不共彼作。但自作對首。心念亦無別眾之過。
更有不正義。慮繁不敘。
云今至順者。多有別相者。別眾相狀也。更顯明之者。
更重也。顯彰明舉也。威儀相同巳下。開兩章也。
云言至祇者。僧祗行作法事等者。據相中有乖也。五
分病人背者。謂面不看秉法人。故是別眾。此但論背。
不論四儀。知之。四分六群不坐。亦是儀相乖也。如律
別眾中說如行時食者。既捨威儀便犯足也。僧相同
穢者。此約食祇據法。法食雖殊。四儀不異。故是同也
云二至列者。二心虗實者。玄云。順為實心。違是虗心。
准此但釋得虗實心。未說得二字出處。諸家解云。虗
為一實為二。故云二心虗實。恐未當文旨。今作准南
記云。前來開兩章門。鈔云。眾取威相。同是一章。不用
心順為一障。初段中。釋云。言威儀者。據理合云。初言
威儀者。製作𡞞少。不著初字。今言二心。虗實二字即
牒章。心違成虗。心順為實。不得見文中二字。便言之
心也。餘文可解。
云若至中者。此段文大意。約說戒時。維那秉白者。理
合在靜招邊鋪坐具胡跪。答法云說戒羯磨。其戒師
未得便秉單白。且待維那歸本床上坐。說方作法。若
便作白。彼在僧中行此。即成別眾也。若便在砧邊坐。
或今時直依本位。答法即不在此限也。廢立如義抄
者。至下第五篇中。十緣之內。亦更說之。廣辨如羯磨
疏述。
云就至說者。此段鈔文大意。謂前廣說相儀不順。如
秉法人坐。餘並須坐人。一不同即成別眾。此且據多
分為言。然於坐僧之中。作法之時。亦有立者。儀相雖
乖。不成別眾。問是何人耶。鈔遂釋云。除被治人。以是
所為羯磨者。不足僧數。謂今日眾僧。特為彼人作法。
彼既不足僧數。雖然不坐。亦無別眾(上且清文)。雖則如是。
更須料簡。其所為之人。須具二法者。方聽伊立。無別
眾邊。一是所為。二不足數。如提婆達多之類。邪眾為
僧所治。又不足數更有犯重滅殯者。三舉人惡馬哩。
殯二人巳上。一任坐立。不障法事。無別眾過。若論呵
責等。四有戒體。即須坐作。若立不成。謂彼足得一切
羯磨。故不得一向雷同。多有迷此一節。便云凡是一
切治罸。皆許立者。全成猛浪也。餘有所為坐乞如法
者。九法人順情為解。必須三乞。不爾不成。又須同僧
坐。不爾別眾懺夷殘等。並是順情。亦須坐乞。尼懺殘
亦三乞。長跪作之。老病離衣二房等例。一一類知。而
通解也。文義明說者。玄云。律明入眾乞法須且五胡
跪合掌等。是云秉至得者。此文大意。前來明秉法人
定須坐。餘有開不開。巳知未審。秉法又立作羯磨。餘
人却坐成別眾不。鈔文釋云。除二種人。一威儀師者。
此是僧差。不得輙坐。必立秉法即成。若坐不就也。二
開立說戒者。謂眾大聲小。初雖制坐。有緣開立。亦無
別眾。自餘一切皆須坐秉者。餘者外也。自此二法之
外。諸羯磨法。如結界自恣等。必須坐作行臥不成。注
文云。必有餘緣行臥亦得者。玄云。王賊難緣。亦開行
作法。故祇律二十八云。諸比丘白佛。立作羯磨得不。
佛言。得行住坐臥。作布薩也(且消注文)。更須料簡。初約能
秉人。次約僧眾。只與如賈客行。今日是布薩日。商人
不住。恐有賊盜。比丘即遙指山石。依標而結。行念戒
作單白。此是僧緣行作法亦得。或有碩德之人。明閑
教相。尋常被事。是他秉法。今眾人欲得彼人。秉此聖
法。今有疾患久坐不得。若如是者。開他一人臥秉無
過。餘人即坐。此是緣礙臥秉亦得。次約眾僧以說者。
作法之時。僧中有一人二人。乃至多有病。若尋常法
事。即許與欲。此約大界傳欲不開。必須赴集。必若文
坐。其病增劇。未審如何初依玄。解云。病人重不能坐。
則隨病者臥。秉法人。并一切僧。總須一例臥。若但病
人。臥諸人坐。即成別眾也。此釋非也。今依法寶云。病
人但任情而臥。秉法者及餘僧。不病即坐。此是有緣
開病者臥。餘人無緣不得。然須面者。佛象及秉法人。
若背面即不得。故五分律云。病人背說戒坐臥。佛言
非法。今既不背有緣開臥。道理酌然。不同諸家謬傳。
文義思之。更都計別眾人數。應來不來人。應與欲與
不欲人。現前得呵人。僧祇四儀十二人。五分。背面人
巳上十六人為定。玄記分五分背面為二人。更并六
群不坐。都十八人者非也。巳上簡眾竟。
○受欲篇第四
分文為二(云云)。云受欲至四者。先辨來意。前明體穢。
非足數之所收。既曰淨僧。義須盡集。忽有緣礙。制令
達心。則機教有憑。彼我齊益。若斯之義。故次明之。釋
名。受以領納為名。欲以悕須為義。彼納此須。故云受
欲。應法為是。不應法為非。在三之下。故云第四。
釋中云夫至辨者。總意也。夫字如常解事者。玄云。三
寶病患之事。外來非心所惻。故云不意也。法出恒情
者。說戒自恣等是法。僧眾恒常之務。由佛制故。所以
半月常說佛法。久住不滅。又如自恣舉罪七支清淨。
不孤獨故。每秊一度。至時常作。故云常情也。故對情
而順其心者。謂對前來說恣恒情之法。我身既有緣。
不得赴集。遂送心達僧。表無違背。是順心也。心順於
法無失者。既有正緣傳欲。表無乖違。免有別眾之過。
堂頭法事成就。故云於法無失故名欲也。然則情事
相反者。一解云。應先難起。既許順情傳欲。得何用此
篇。可引鈔云然則巳下(云云)。意云。說恣常情。須集不
意之事。忽生求來。不得是相反也(據此消文意由未盡)。今更一
釋情者。謂是說恣常情。及諸羯磨等法也。謂是我不
意三寶病患之事也。約法及事。互有是非。故云相反。
如今日堂頭所作之法。是說恣等。如法之法。房中身
上之事。又實是正緣。此則與欲得成事法相稱。何要
更述此篇之鈔。今緣堂頭法事。雖則是說恣常情房
內因緣。且不是三寶病患之。如法之緣務。與欲不成
得罪。此是事反於法也。或可有時房中之事。却是正
緣。堂頭羯磨却是正緣。堂頭羯磨却是非法。則不合
與欲。此是法反於事。如是法與之事。互有是非。故云
相反也。故立法以撿之者。故者因由義也。由於前來
有此相反。須立法則以撿括也。撿則有事必明者。搜
撿諸律有受欲之事文。必定明之。若明故對門而辨
者。謂不可一處。長途而解。下遂立緣法二門。對之明
也。云初明其緣後明欲法者。准曰諸篇開科皆云。就
中分五。或云分三等。今此亦合云。就中分二。何故直
爾分科。答大德云。製作不定臨時變通。謂前總意中
云。若明故對門而辨。即當(去聲)就中字也。此中承上來
語勢。使云初明其緣等(云云)。
云初至非者。列科可知。
云初至欲者。辨制意也。凡
者諸也。諸多羯磨之法事。必須身心俱集者。皆令赴
堂也。設若有緣等者。謂忽有三寶等事緣。求來不遂。
佛若不開他送心達僧。表無違背。故云不開心集也。
機教莫同者。機是有緣。比丘教乃如來所立之教。教
不被機。機不稱教。故云莫同也。以太急故。拔濟之義
何在。故聽傳口心者。寶云。可迴文取義云。故聽口傳
心應僧前事也。方能彼此俱辨者。方由則也。彼即僧
僧事得成無別眾失。此是私巳。私巳又緣。又能句當
兩處成就。豈非俱辨緣。此故開與欲也。
云釋至背者。釋名者。前言欲之一字巳是其名。今但
要知他名下之義也。凡言欲者。多以怖須為義者。凡
者諸也。不但傳詞。獨得名欲。諸所愛樂。總名欲也。多
以怖須為義者。諸律經論中多處文說並云。欲與怖
須為義。若據梵語伊車(上聲)。翻之為欲。悕求悕望。字從
心作即訓求也。故俱舍云。欲者悕求所作事業。唯識
云。云何為欲。於所樂境。望為性等。欲明僧作法事巳
下。鈔自釋也。謂堂頭作法。我心決定。擬往願聞。羯磨
說戒。今有不意之事。忽生與心相違。是以口自傳心。
悕求之事。令眾委知。無其違逆。故云欲也。云故至法
者。引律論二文轉證。前來多以怖須為義。可知。
云辨至說也者。辨體者。前既釋名。名以召體。未知欲
法如何為體。故次明也。若據羯磨疏中。體有多種。約
法相約事。初約法出體者。尅性以欲之一法為體。此
欲是心所家法。即通大地中。受想思觸欲等。即此欲
之一法為體也。次約相者。色聲為體。跪禮合掌是善
色。陳詞是善聲。所稟云。若據傳付他了。亦是非色非
心為體。謂有得得連持。在彼心識之上。若爾與無表
戒何別。答有二不同。一此雖是非色非心。猶屬能詮
體攝。二此體雖非色。心得連持。忽遇強緣。非得來贊。
冥然便失。若無表戒是所詮體。一得不失。是以別也。
三約事辨體。即此鈔文。自述欲之。所須有二者。謂有
兩種事體。一眾事。二別事。初眾事者。抄云。自有僧私
同須。乃至若叛有罪。羯磨疏云。如說恣等期至必說。
說必在僧。若不界內。撿挍推覔。僧便有罪。必私外避。
出界亦犯。是知僧私同須也(上且一般事體)。自有單僧等者。
明別事體也。單僧即是。當時一期。秉法被事之僧也。
如受戒下鈔舉事顯也。僧須我和我不必須者。意云。
彼辨事之僧。十人五人。須得我和。赴堂傳欲。我自巳
不必須。下句釋云。佛不正制。謂說恣常法。佛制一切
同遵。不論內外。一人不來。皆制與罪。若論受懺罪。此
是為別人作法。佛且當初不制。我亦須赴堂。既不正
制不去無過。是知彼則須我。我不必須。
云二至故者。玄云。先須識制故。說戒犍度中。結作法
僧界。文云。不得受欲。此律明文。不聽受欲。故云唯除
結界。雖非巳下。釋上抄文。餘並開之。問律文但說戒
自恣二法。即有開欲之文。餘羯磨並無開文。何以今
言餘並開之。雖非巳下答也。律中雖無明文。開餘一
切。羯磨云。並得與欲。而六群稱事。與欲中佛言。自今
巳去。但言如法僧事。准此如法之言。義似密開。即知
一切羯磨。皆是如法合與欲。以非制故者。律中則制
除結界一法。不得與欲巳外。其餘一切羯磨則無制。
不得與欲之處。故知餘並開也。
云三定緣是非者標也。如法緣為是。不如法為非。云
若至成者。若有犯戒事非法緣者。犯戒即非法也。而
與欲者。謂詐現清淨。強送心也。由事非故不合不成
者。寶云。今可變通。文勢釋之。應云由事非故。不合傳
欲。雖強傳故傳。亦不成也。若准至顯者。謂轉欲文中。
有三寶緣。不與欲起去戒中有塔事。寺看病事緣。說
恣二犍度中。准有病緣也。故說戒法文說戒時有異。
比丘白佛云。有病比丘不來。佛言。自今後令持欲來。
巳上都有六事是緣。律文正列也。而六群作衣說欲
者。准與欲後悔。戒云。時六群常為徒黨相隨。恐僧治
罸。僧擬治彼。未有方便。後於一時。見彼作衣。遂呼彼
來。彼云。我作衣不得來。僧云。伹令人持欲來。為作衣
故。彼遂令一人。持五人欲來。問僧中說僧。即作羯磨
治此比丘羯磨。得成律中。雖不正制。作衣得說欲。而
當時眾僧。而受行之。若准此文。亦是以非制也。今若
作衣准此關欲僧祇等者。彼律說戒不來者。蘭若為
有衣鉢王賊禁閇守房之緣。是開欲也。並如別顯者。
一解云。如彼祇文。外部別顯有此因緣。二解云。如義
抄中。別顯此緣之相。云比至怠者。比者近也。慢者輕
侮也。斯由此也。法是說戒之法。不思來業者。不自思
量。當來惡業。妄行聖法。虗妄行此欲法。實知無病。口
自稱病。自知不淨口言我淨心不悕。須口言樂欲。令
他傳此妄言。對僧而說。全成誑語也。隨僧多少三波
逸提者。約境結罪也。不病為一。不淨為二。不欲為三。
白于可委所傳之人知而為告。一一三罪者。對首之
人。名所傳知簡。不知一一人邊。准上三罪。准此同情
妄語誑僧也。問能所二人。結罪分齊如何。答並約僧
中。正說時結。若所傳之人。不知但結。房內比丘之過。
若同情妄知。即一時結也。有人云。房內比丘。纔傳詞。
與彼訖便結者。非解也。惡業巳下。鈔文誡勸也(玄記至此
引違大師製疏被裕律師呵恐繁不錄也)。
二欲法中。云二至不者。列科也。
云就至法者。向與
欲法中。又分二也。前明與法者。謂屏處對首。傳欲之
中。時法則二明說法者。受他欲人。對僧陳說之時法
則也。云初中者。與法中也。云四至正者。准四分三十
四說戒法聚文中。伹云。與汝欲或云我說欲。或云為
我說欲。若現身相。若廣說若現不身相及口不說者。
反口四也。律文但有此五種。四略一廣。雖號廣言。又
無文句。故云四分。文不具足也。義設云者。義是今師
之義。設謂施設也。文詞如鈔。若准疏中。分為四句。一
大德一心念告前憶持。二我某甲自稱巳名。三如法
等牒僧中所為事。四欲等者正陳本心也。問前來云。
義設未審。約何義耶。答轉欲文中云。與欲清淨。後不
許稱事中。又云。如法僧事兩處之文斷絕。今師以義
連持。既云如法僧事。即約僧中。與欲清淨。即據自巳。
一說便止者。簡非三說也。
云准至如是說者。僧祇部中三說成就。一說不得。此
是外宗之事。不可承用。今約四分等者。當部所有一
說成法者。並無結略之文。凡有三說成法者。廣盡一
遍了。於下注云。第二第三亦如是說。今傳欲法既無
廣文。又無結略。故知一說為定。羯磨疏云。律無結數。
三一之言。一說便止。云准至部者。如白二羯磨及說
淨等。羯磨疏云。一說直成。更無結略。今欲亦爾。不須
結等者。古來行事。多取祇文。三說為准者。是外宗事。
今勸令捨也。
云問至本者。此問意云。爾時傳欲詞
中。伹云如法僧事。與欲。且如法僧事。屬他堂頭。既自
巳私房。有三寶病患等緣。何以不牒云。比丘某甲。佛
事或病患因緣等。解云。稱者人語。謂梁武帝。出要律
儀。明欲詞中。即有私巳之緣。不足承用也。不稱正本
者。律文中。且不見有牒私巳之事。文中稱字。若上句
必平聲呼。下句平去二呼俱得若作稱(去聲)字解。即云
不稱於律文正教顯上人語為非。若平聲呼。即云。今
時不稱。却依律文正本也。
云問至等者。說不稱欲
法成不者。意云。本來傳欲。只為有緣。今不牒此私巳
正緣。未知欲法得成就不。答成也者。楷定得成就也。
上且直答。未審約何道理得成。鈔下釋云。由羯磨中。
不牒此說欲之緣。謂詺他對眾說欲之時為欲羯磨
非。謂單白白二等。為羯磨也。謂前人對眾傳時。但云
如法僧事。不牒彼私緣。入此詞中。即反顯屏處。對首
之時。詞中不要牒入。問何以知欲羯磨中。不牒三寶。
等事。抄引律文。若不記姓名等例成也。謂律中一人。
受多人欲。若不記姓。送心達僧。未勞陳說。如忌名字。
但述多眾也。然此兩重問答。義似不異。尋文全別前
之一問。設若不稱事緣。法成就不。若准疏中。但合為
一抄。開為兩重問也。
云問至教如者。鈔中所引欲
應清淨羯磨。應說戒猶是依古。若准羯磨疏。今師解
云。欲則表心無二清淨。則表行無瑕。若說時雙牒者。
古來行事者。云欲應羯磨堂頭。若不說戒但作諸法
事。傳詞中。單云與欲不要著清淨二字。若說戒時。即
雙牒也。今師云。欲則表心不異。清淨表行無咎。清淨
即得應羯磨。不淨亦不得。若如是。則不論說戒及尋
常一切法事。並須云與欲清淨也。由文正制等者。玄
云。准四分。初緣時集與欲清淨。非時集伹但與欲。僧
祇亦然。後時因諸比丘有諍起不和合。停說戒。後因
諍息和合。雖不是半月隨諍滅之。曰非時僧說戒。諸
比丘亦依舊制。但云與欲礙說戒事。以此白佛。佛言
自今巳後。無論時與非時。並須雙牒。故云由文正制
也。不同僧祇等者。謂將祇文望我四分。四分第二制
文是能癈。祇是所癈也。問若爾何故鈔下諸篇。多處
出文。但云不來者與欲。或云說欲巳耶。答製作家𡞞
略此文既廣說了學者。巳知至下文中。雖不雙牒。即
合准此廣文為定。如此分明。今時更有妄執之者。不
准自悞寶語後來者也。
云如法至障者。非法不須
欲者。謂堂頭僧事是非法。我巳身房內是如法。據理
合傳情。但為僧家事務成非。我即不要與欲。非法緣
如眾網中者。和僧媒嫁淨人。用常住物立非法。制枷
禁罸。錢米之類。總是非法也。問堂頭作法。或是說戒
自恣。或受懺等不定。今欲詞中。何以不牒堂頭所為
之緣。但通而言之。云如法僧事。莫不漫否。鈔文釋云。
此但言如法。則令僧諸法事。皆通作無障。意云。伹如
法僧事與欲。一切順教羯磨。皆是如法與欲並成。若
唯牒今日堂頭所為之緣。即不遍諸僧事。却成狹局。
故不可也。又如僧祇云。若作非法制應不呵令止者。
當說如法欲了起去。既云如法僧事我與欲。今日所
作。不是如法。我心不同。即不與欲。免有同和之過。古
人云。既不許稱事者。如自恣與欲。豈非稱事耶。答前
不許稱事者。謂約羯磨所為之事。今自恣是說忘行
恣僧舉眾。固非僧家之事也。
云上至說者。謂受得他欲了比擬付堂。今自或別有
不意之事忽生。我身猶須覔人傳詞。豈能更為他說
欲。今我自身并前人欲一時。更付他說也。四分文中。
雖許轉欲。不得齊幾反。文中不說。鈔引母論。得列七
反。故彼論七相應法者。受他欲與巳轉與一人。如是
至七。皆成清淨欲。不同祇文轉欲便失。部別不同也。
其詞向如鈔(云云)。
云問至不者。此且總問與欲成不之相也。
云四至
俱用者。四分但有病人說欲法者。簡異無說欲之廣
文也。而文有具缺者。一廣為具。四略為缺也。所以有
此具缺者何。鈔釋云。良以病有輕重故也。輕則用廣。
重則用略。文云。若云我說欲(一略)。若言與我說欲(二略)。若
言為我說欲(三略)。若現身相(四略)。若廣說欲(為五)。前四唯重
病人。指上四略也。後廣說健病俱用者。指第五廣說
也。健謂健人。病謂輕病。且須廣說。未勞用於略法。故
云健病俱用也。
云五分至略文者。斷事中者。彼律
呼羯磨。為斷事也。故彼不欲起者。戒云。若有緣須說
欲了者。若不說輙者犯提。文詞曰。對一人云。長老一
心念。今僧斷事。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今鈔引
此。證不病人。要須廣說。四分雖云健人廣說。且不出
廣文。今引彼祇文。與此四分廣義不異故者相似。又
無略文者。今釋云。謂彼對人廣陳。伹一說成就。又無
結略之文。第二第三亦如是說等語。准此是無結略
之。
云比指至者。近代行事或有緣者。三寶正緣也。
囑信受欲者。云見某甲比丘。為向說𠗦。與僧中說欲。
有記中。作授字解。令人傳信。便當(去呼)與欲陳詞也。授
訓與也。及語沙彌者。謂使沙彌傳語。厶人為向僧中
說欲。不能自到彼也。或有非緣等者。破戒緣也。縱陳
詞如法上乃不成。況直爾云。為我說欲。二俱非也。量
恐不成。却結上來。並皆不就。有解云。量字錯合。作此
良字。此即量度義也。不得妄說知之。四分病中等者。
舉病況不病也。律中輕病人。上須口說。重病方聽相。
今既不病。用病者法。誠難定指誠實也。實難定其成
不指的也。
云問至眾者。若為依者。若如也。為何也。意云。病人現
身相。如何依承。如五分下釋也。問別之相搖頭向前
是同。即表情無違逆。若擺頭兩畔。即心乖不同。表不
與欲。雖強為傳。不免別眾而取欲人。須如此知之。
云二至對法者。謂約受他欲人。堂頭正傳詞之時法
則也。云應至令說者。律云。諸比丘受一人。與欲清淨
巳。疑不受二人欲清淨。佛言聽受四人欲。乃至多人
隨能記者。一時合說。然今傳欲比丘。或為一人乃至
多人。傳詞之時。總標人名字竟。即云如法僧事。各與
欲清淨。或不要著。各字亦得。有人不達本意。便云各
如法僧事。此是未會之徒也。
云若至出者。外難曰。
前文欲詞中。不稱今日私巳之事。若稱但是人語。不
可依之。今此改文舉病患及僧事之緣。豈稱事。何以
相違。答為簡自他。且是一期出法。非謂正傳時。稱此
事也。
云若至罪者。引此改文意。證前來健人。自來
僧中說欲。定得成就。伹不受者得罪。謂既有正緣。即
合為受。今不為彼傳說。得不應吉也。文相易會。
云問至何者。此問意。今時受他欲了來僧中羯磨者。
云不來者說欲。未審於何處陳此詞句。為復佛前。為
當本位。為各各說。為一時說。
云答至說者。第一句
隨人多少。並須來僧前。或佛前一時禮巳。同聲而說
也。第二句或隨人多少。直來僧前。禮巳胡跪。各說各
說竟一時歸本位也。第三句即約在床但䠒。隨人
多少。一時令說。第四句即下本床前。一禮巳䠒。隨
夏臈次第。各各說也。古今有茲四種行事差殊。未知
取何為無。
云據至是者。據文並成者。今師且大約斷適來。四種
行事。總得成也。問既云據文。並成不知據何教文耶。
下句釋云。准我與眾多欲文及故。不說皆成。謂律中
不記姓名。乃說相㒵。不記相㒵。但云眾多。上乃得成
惑故。不說受他。十人五人之欲事。記得姓名。今不一
一標舉。但云眾多。比丘亦判得成。豈況適來。一一稱
於名字。巳上縱之。且言得成也。若更奪之。亦有不成
之理。鈔云。若取義意者。今師以意推尋。前來文下之
義也。下句釋云。律中開成由。由有忘悞。或復得罪。意
云。前來文中。不記姓名。說相㒵之例。與欲成者。窮他
文意。無是據迷忘心邊。而判得成若故。心不一一標
名字說。但云眾多。雖云得成由有違教之罪。故云復
得罪也。故有成文者。却結上來也。必無正緣等者。謂
今明白心中既無。前來迷忘。不記名字之緣。不可雷
同。通用行事也。約准外宗。一一說是者。今師決判其
理。可知。
云五分至說者。不引此文意為證。前來須
各各說不得一時。第一節引五分。為我稱名字說等。
次引祇文。不得趣爾。與欲為恐他不解傳臨時詞句
不分曉。即預須斟量也。其受欲人。又須自斟酌意。恐
臨時呼喚名字。不真怯眾怯眾累。及前人有過也。以
此推之。不可暗記。
云義至顯者。今師以義評量。莫
非恣僧。不知來與不來。有於疑想。是以一一標名僧。
即具委無疑。免有乖別。如此教意。意亦可見也。四分
更相撿挍者。亦為知集不集。不集須召喚之。此言彌
顯者。彌由大也。顯由明也。此言大明。無其闇晦也。巳
上消文了□□□玄記中。對此因便論量傳欲。亦有
背別。如今時食堂內三行五行排床伹前床說欲人
背後床說欲人後人說不成。即是背別也。大德破云。
今時行事皆是依本坐位次第床前說之。爭免前後
相背。若云別眾者。元須一一來於僧前即違鈔文下
座座說也。今依法寶釋。但正傳欲之時。莫背戒師。及
羯磨人。即得。若背不成是別眾攝。故羯磨疏四句中。
初句聞而不見。引五分律。背於作法者。面雖說不成。
終為別眾。斯為定義。若約前後床說者。今時總無說
欲處也。思之。問今說戒時有人傳欲了。或更別有法
事。如夏中有人受半月一月日法。或有人受戒懺墮
等類秉法人再和僧索。欲答法人。如何答之。有一解
云。但言此無說欲及清淨者。今恐此說未穩適來說
戒時既有欲說者。今又云。無似違理也。有人救前解
云。前將欲來應說戒。今自為別事。不可重取他欲。所
以但云無說欲。及清淨者。今意不然。一欲應諸羯磨
故。欲詞中云。如法僧事。准此如法之言。一切僧家事
務。俱是如法。何局說戒。若云前欲只被說戒。即欲詞
中。無須牒他僧家所為之事。應云說戒如法僧事。與
欲清淨。理既不會。但依前文。答云說欲及清淨巳。若
說戒時。總無人說。即云此無也。准前抄文。自釋云。此
但言如法前。令僧諸法事。皆通作無障。文甚分明。何
得迷也。問且如本來專心。赴堂聽戒。至維那秉向之
時。有急疾事。來住不得。一切僧總集在堂內。界中別
更無人。若直爾便去。又犯別眾。為復僧中。更求人對
首傳欲。為喚人出。堂外傳詞。鏡水大德云。但呵維那
秉向。且住某甲有緣要說欲付。僧但住來佛前禮拜。
巳對佛說。欲了便出。若無佛像僧前禮。或本床前說
亦得。不須更對人。巳是僧中也。問如誦戒時。誦序及
單白巳竟。今誦至戒牒或有事要者。為直爾者。為傳
欲了者。若有人評云。伹直者。有人云。不得者須待竟。
兩說俱非。若云直者者。羯磨雖竟。所被之事未竟。如
何得者。若云待竟既有急。准何能待之。故不爾也。大
德云。設有此緣。且白戒師。念戒暫住厶有緣礙起者。
亦來僧佛前。或本床前一禮訖。說欲了出者。乃至七
佛戒經有緣。總須說也。問如此說有何據。今准當宗
外部。斷事之時。羯磨雖竟。所為之事未訖。不與欲輙
者。以惱僧故。亦結情過迦提也。或有解云。恣說戒了
別有法事。是以傳欲了知。若不說欲妨礙後法。此非
解也。巳上諸問答。雖繁蓋是今時行事。急處章記。不
曾見說講者。又不論量。或至此時。莫知趣向。既迷教
旨。豈究是非。今此手盡至時依用學人。審思。□欲失
欲中□。
云二明失法者。寶云。謂受他欲巳在心識之上。雖非
心非色有得得連持。今遇強緣。便被非得來替。故俱
舍云。得謂獲成就。非得此相違。云謂至中者。約處總
標也。羯磨疏云。初中明失。即有三處。謂受巳中道。
及至僧中(上是疏文)。玄云。鈔開中道。疏無病人之所。鏡水
大德云。疏文三處並足。文云。受巳即發足處。便是病
人所也。却是鈔開中道。今將疏家中道。來添鈔文。令
三處周足(上且定失欲處)。次略解者。謂受欲巳者。即簡未受
得。不可言失。遇緣便失者。雖領受得在心。若有送意。
不遇別緣。亦不失。反上成失也。不簡病人之所者。謂
發足處。約他房院門域。為分齊也。又文中且舉病人
為出法。但有緣傳欲未出彼門。總是發足處也。中道
者。離病人所。未入堂門限巳前。總是中道也。僧中者。
謂講食堂內也。又須約鳴鐘了。巳有四人僧集。先在
彼坐。方號僧中。若全未有人。或三二人等。未可呼為
僧中。若露地約尋內也。巳上覆露二處。既有四人等。
巳上並集。既到僧所。不可更出。即失欲法更有諸緣。
雖在堂內。亦同失也(上正解也)。若准會釋記云。雖有四人
巳上白千人集。須約和僧了。即號僧中。若未和僧。但
名中道。今難云。若取和僧了名為僧中者。下離見聞
四句失欲。豈非和僧前耶。又如向下僧中有外道眾
等亦失。豈可和僧後。更有外道之徒。此解不應理也。
云今統明失法者。寶云。對此却計會四分他宗失欲
人數也。統田通也。通辨失法之人。未審。有於多少。四
分二十七人。并義加一人。僧祇十人五人八人。十誦
三人。却計三十九人失欲也。
云四分有二十七種者。先標當部人數。問鈔標二十
七人。科中云二十八人。何得相違。答抄據律文。失欲
法中。現列數者標數。科約義加隱沒一人。至下釋時
方出。今且依文標舉二十七人也。此隱沒雖不在失
欲中。且是不足法中所攝。不離四分。是以科家云。四
分二十八人。今將此二十八人。分為三類。初有十八
人。體壞流類三處自言失。次有七人。約處約時中隔
俗情失。後有三人。異眾流類運通隱離失法。寶云。若
准律文。先列第二節人。故文云。若受欲比丘往病人
所。受欲巳便命過。神足在空。及離見聞處。不成與欲。
應與餘者欲今抄者。主取流類多者。先明故迴互律
文次第也。前後約類以明中。則就雜以辨。後三大高。
太下太旁。又此二十七人。寶云。失欲並通三處。無不
通者。若據搜玄。初十八人三處。俱通中七。後三通三
及二不定。未為盡理。今且略知待。下隨文點出(云云)。
云受至中者。辨十八人三處。自言失欲相也。此上諸
人。由口自陳說。前人方知。即非僧用。若不自陳持。欲
得成者。如足數中者。謂此上列人瞻波法中。不自言
其相同順。即得定數。自言人知。即不足也。今此亦然。
可以列解。
云五分至僧所者。初引五分證。上來自
失。不自言不失。易知。次引十誦。取清淨欲人者。取清
淨應說戒。取欲應羯磨。故云取清淨欲人也。始取時
等者。此文似難銷釋。今依法寶。迴文解義。欲釋此文。
先分開說。初約未說詞時。自言不成與欲。次據受得
了。自言失欲。且解初文。應讀鈔云。始取時自言白衣
沙彌。非比丘。乃至十三人。准皆名清淨欲不成。始取
時者。謂初向病人處取欲也。前人並未陳詞句。此比
丘便自言。我是如上等人。此則一向不更。更對伊傳
說詞句也。皆名清淨欲不成者。可迴文云。不成清淨
欲也(解初竟了)。次解第二文。應讀鈔云。若取竟自言我是
白衣。乃至十三准人。皆名不到僧所。若取竟者。謂初
不自言。前人不知。具儀傳詞與他了。彼即自陳。我是
如上等人。既非僧用。當時便失。故云不到僧所也。玄
記中。大意雖同。鈔文不便。更不敘錄也。巳上失欲。俱
通三處。易委。
次釋第二段七人。云又至出者。又重也。亦是當律不
出教。名但言又有七人也。於中餘處行。明相出。其相
難稍。鈔文自解。餘五易知。文中不釋。今須細論命過
者。此約受欲人會過。非誦病人。此通三處(玄記亦三)。謂往
病人所。受得欲了。未出院門。自乃命過。此是發足處
失也。或受訖出彼房限外。未到堂中。於中並名中道。
若命過即是中道失也。僧中即須分別。若未說什僧
命過即是僧中失。若說了命過不失。謂欲法巳是僧
持故也。罷道者。古云。捨戒也。今師云。思惟擬婦。俗有
此心故。既隔俗情欲法失也。羯磨疏云。受欲巳言還
俗。尋悔本心。亦許不失。但由中隔俗情無心持欲故
也(上疏文)。此通三處。皆據有還俗心說(玄亦逼三)。若入外道
眾者。羯磨疏云。僧寺之內。外道居處也(上疏)。謂西天寺
中別有外通止住處。謂所見解法乖故。比丘傳欲了。
若往彼中。是以失欲。玄記。但局中道。即有外道住舍。
比丘入中失欲。病所僧中不通(不正)。今云俱通三處。只
如初傳欲了。未出房時。或有外道。入來比丘纔與。彼
相喚言議即失。此豈非發足處失耶。中道可知。僧中
者。據未知僧前。初集之後。或堂中有四人等坐訖。外
道偶入堂來傳欲。比丘與彼言語。即是僧中失也。問
為復外道。成眾即失。為一人亦失。答鈔文雖云外道
眾。未必成僧。但一人即失。有云。須是四个外道者非
也。問雖見不與語言失不。答若伹專注欲注。不與彼
語言。亦不失也。別部眾者。羯磨疏云。調達部黨五法
為宗。是別部也。又如五十祇等。亦是別部也。有製記
家。不許將五十祇等為別部。謂佛在日制教。不許入
別部。此時未有餘部。不可妄述。但取調達部為定也。
然不無此理。今師意云。佛在日即據邪部門言。今白
季分宗後。所執不同。亦成別部。故疏云。律中同界。各
說兩得成就。以此而明。故知執法有別云不相礙。今
四分律中傳欲入他宗徒。豈非失也。通三處。可准上
文說(玄但局中道一處)。戒場上者。謂入異界故也(玄但約中道一處病
所僧中無戒場)。今伹通三處。如病人房院。都門內是戒場。從
病人處取欲了。未出大門限。便入場上。是發足處也。
中道可知。僧中亦約作法處。近戒場說也。
云餘至外者。謂出大界等者。今師正解也。昔解巳下。
敘非也。古云。受欲了便須住往。堂頭不得更往諸院。
即失欲也。相疏快同此說。至今行事如此。此非解者。
今師斥古失也。自恣明文等者。引證不別也。謂律中
兩處出文。說戒法中。呼為餘處行。自恣法中。改餘處
行。為出界外。故知。餘處即是出界。出界即餘處行。猶
似毗尼與律二名。不並可以例。巳古師若言兩處別
者。說戒法中。有餘處行。更合有出界外了。更合有餘
處行也(玄局中道一處)。今俱通三處。如藍寬界狹。處病人院。
半是法界。半是自然。受欲了未出門。便踏着自然。即
是出界外。此云界外。伹約作法界外未必要。須出寺
門。便是界外。知之。今時多有此事。或有師僧房院。本
來並是大界內。或可巳後新買得俗人地。通入寺內
起厨屋。及作菜地之類。雖同一寺。且是作法界外。如
此例解。中道可委。僧中亦約作法處。近他自然以說
請細。思之。
云明至也者。引約時遇失也(玄但約中道)。今云通三處。謂
病所纔受欲了。未出門明相便出。是發足處行。至中
道明相出。約伽藍廣闊說僧中。可知。
云問至事也
者。問意。羯磨竟所為事未竟。得經明相不。答不得。疏
云。僧祇畏明相出。減眾各作四分。恐明相出。現開略
戒。若但局羯磨時節。羯磨既了。何勞開略。文義可知
云四至處者。此列後改三人也。神足為一。隱沒為二。
離見開處為三。神足在空者。母論云。空中無分齊。不
可知限約故失。玄記但通三處。隱沒者。今師義加一
人也。謂失欲法中。但有二十七人。無隱沒人。瞻波不
足法中。有此一人。不足僧數。今師意云。隱沒既不足
數。今受欲了隱沒。豈非失欲耶。羯磨疏云。入地也。或
井窖地室中等。俱通三處。受欲了未出房便隱沒。此
發足處也。行至中途隱沒。即中道也。若至僧中。更離
見聞者。羯磨疏云。離見聞中。三處俱有初在房中。若
受欲巳。必作送意。雖離與者。見聞不失。不作送意。互
則不失。俱離即失(上是疏文)。此且據病人發足處說也。鏡
水大德云。如往病人所。本來標心。專與他送。受得欲
了。忽起作不送意。此時未失。遂離病者。所雖迴顧。眼
看由見。且不聞尋常語聲。此離聞處亦未失。更進步
迴顧。不見病人。即是離見處。見聞既俱。此時方失。次
約中道中。若論中道。離伴見聞。若無佛離生念處。見
聞即失(上之疏文)。玄記引疏。道理未盡。但有望伴。不說起
心。致招外難諸尋。記文方委。鏡水大德云。上雖引疏
文。更須細解。學人方曉。疏云。離伴見聞者。如受他欲
人行到中路。忽起不送之心亦未失。共一比丘相並
行。喚此同行。比丘同伴。自既作不送意。便先行不待
後伴。纔離聞處亦未失。又廻願不見。名為離見。方可
失也。准曰有伴可爾。無伴如何。疏云。若無同伴離生
念處。說見聞也。謂獨行之時。到於中道。作不送心。纔
起心時未失。進行數步。准酌適來。起不送心。處常語
此處不聞。故云離聞。又迴[(厂@((既-旡)-日+口))*頁]不見前來起心處。名曰
離見。此時失欲也。此中道離見聞義。甚准敘說。時人
多不明之。請思請思。若僧中約僧。所對即遠。坐離見
聞。
云問至耶者。可知。
云答至定者。略酬二問也。云故
至緣者。引律立理。令作轉輪等者。准律。說戒法三十
四。有三節文。初云眾大聲小。聽立說戒。第二節云。由
不聞應敗高座。極令嚴潔。坐上說之。第三節云。猶不
聞應作轉輪。座平立手。及在上坐說。此謂座如人平
立手向上高上高也。律第三節。即令坐上。今鈔主意。
若更不聞。准前開立亦得。所云轉輪高座者多解。第
一古師云。是座下有輪脚。令人推輪其座。即轉來者。
自在大眾同聞。未審。令何人推輪有講相。疏人解云。
令比丘推。既聽立說戒。不犯別眾。令開比丘。推於眾
中。亦無別眾。今准曰戒師立說戒是佛曲開推輪比
丘何文開許。又若推座來者。巡眾而轉。元來大眾。同
聞同見。何得云而不聞。故知非也。講新章家云。不要
令比丘推但輪脚。處繫繩從他。聽戒人次第坐地牽
之。此釋更非於前也。今南山云轉輪者。意云。坐此座
上。轉於法輪。八支聖道。能得涅槃。如世輪也。如玄譚
四果中說廣了。引更不敘也。此見而不聞者。大眾雖
見。戒師面全不聞聲。此則聞而不見者。釋上多人集
時。前後而坐。不可一一覩。戒師之面。但聞念戒聲也。
離此二人則名失欲者。謂離見聞聲二人。即俱離失
也。必互離乃至緣者。謂前文一向。答云俱離即失。互
則不定俱失。巳知互失。不定其理。未委此文。辨之。故
云據隔障等緣是互失也。法寶。引羯磨疏。四句以辨。
一聞而不見。僧祇中。有隔障人。不聞覆露。五分雲霧
中。又背戒師作法者面。二見而不聞。例出失是。三亦
聞亦見。空中有互與欲非法。四不見不聞。覆處遠坐
是。
云前言離見聞失者正指。指前第三離見聞人也。通
望比坐展轉離者。謂不同適來。約作法者見聞。羯磨
疏云。皆望同坐展轉。但取相近。即非失也。如五分等
者。引他部例前也。謂雖同一。壹以離比坐見聞不成
也(巳上明四分失欲都二十八也據文二十七)。
第二引他部二十一人。便分為四。如科(云云)。
云僧
至說者。五種者。玄云。一覆處隔障。二露地隔障。三半
覆半露中間隔。四半覆半露。申手不及。五露地申手
不及。並失欲也。
云五至欲者。此文兩意。先辨失相。
次辨不失。斷事者。羯磨之異名也。秉法斷量前事。彼
斷事戒云。傳欲來人。未說付僧。持欲在身。理合安坐。
待說付僧。今未說付有緣却出。名為到出。出巳更受。
入中又出。不論多少。隨幾過出。若在屋下齊門限量
露地一尋外失也。若房小等者。引此文證在寺內。雖
在簷下。𨓍中不失。故羯磨疏云。簷下𨓍中。雖不了語。
皆為法來。並成就也。更有非解不敘。又有七人等者。
此上七人。四分無文。今取五分。證明行事也。尼中三
人。體不是僧沙彌。一人不參眾侶當法。狂等三人。不
記憶身。並非持欲之士。
云僧至宗者。一界外與欲。疏云。能所俱非。二時欲出
界者。玄云。前言餘處行。即待暫出界却還。此中出界
外。約永者是別。疏云。受者非令他成別。三自身出界
者。疏云。與者自非僧法成就。四嘿然出者。疏云。如病
人與欲了。聞僧中有好名聞。大德來說法毗尼自身。
又來坐久疲倦。又者。不重說欲。意道。我先與欲了。此
愚教失。欲本送心。今身到僧。前緣即謝。故須後說。五
持欲至僧等者。疏云。若暴風雨賊急火起驚者。名壞
眾失。問至僧說竟欲是誰持。答古云。傳者自持。若爾
自說而者。復是誰持。少道理甚。今云。若未說是自持
說了是僧持。何以知之。有一人住者不失。故知僧持
也。復有解云。夫壞眾失。堂內有四人住。却來即不要
再取欲。若一人不得者。此釋據義。違文又未知。僧持
之理。思之。餘文易知(云云)。
云十至人者。殘中覆竟。
本日竟。六夜竟三也。正行此法。奪三十五來。不許智
能故。
云上至欲者。知而故違反自受罪者。謂受說
不成。今知而故說得妄語提。豈非自受也。巳上當宗
外部。都四十九人失欲法竟。
云三至者者。牒章也。
云文至不到者。文有三意初
開成。二若故不說得罪。三結示處所。初文准說戒犍
度中。先出不成與欲。當更與餘者。欲若至中道。若至
僧中。亦如是受清淨欲。若睡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
如是成與清淨欲。羯磨疏云。四分睡忘無罪者。先作
傳意。不覺想轉。故開文云。不故作也。若故不說得吉。
且是開緣中。明理合得成。羯磨疏云。既達僧中理。是
開限文中故不說。但獲小罪。義應得成。在開緣中故
並謂者。明在僧中。若睡定若中道等。則名不到。
云四至故者。文有三節。初快來。二僧就病所。三病多
出界。初快來者。鈔引律云。若病重者。應快將轝來。羯
磨疏云。表和達僧也。二答慮增動者。等疏云。以法濟
也。謂前雖令快舉來入僧中。或因此增。劇致死僧。猶
有過僧。遂往詣病人之處。圍遶作法貴𠷰。極濟於波
也。三若病者多乃至別眾者。羯磨疏云。濟緣既爽時。
不可乖故。聽出作戒疏。又云。僧出界外。以事攝也。欲
使僧別兩行。互相資成也(上疏文)。准此意云。前文將法
往濟一人可爾。或十處五處。病人既多。僧眾又少。相
連不及。不可就此處病人。不就彼病所。故云濟緣既
爽。半月既到。申延不得。必須說戒。故云時不可乖。僧
但出界外作法。是律開許。以更無方便。得別眾者。大
德云。文中語似難。會云。既有上來二緣。在界作法。不
免別眾。今只有出界外作法。免茲別眾。除此之外。別
更無方便。避得別眾之失也。外難曰。適來文中。約重
病者。准前文中重病人。即用四略之法。若更重即不
足不別。今制令出界。何故相違。答理實此中是重病
攝。夫重病者。多種昇降。須分三品。一能動身現相。或
口中略說云。為我與欲等。二口不能言。身不能動。而
心中分曉。三者心亦不能覺知。伹有未捨執持。此即
極重。若准疏中。四句料簡中。明病人不足不別。即據
極重病者論量。若此文出界避之。即約第二品人以
說。謂此人身口既不能動。即取欲之人。焉能辨得他
同別之相。故須出界作也。何以知耶。故疏云。良以病
有多種。前說者輕堪相對語。今者是重。不說為別(上疏
文)。若爾既不能只說現相。何得更有別眾。答羯磨疏
云。氣力虗微。故不能說。神道不昧。是別眾故(上疏文)。若
准此判。前四句中重病人。非二攝者。直是極重將死
之位。唯有煥息。即非二攝。若前來雖云重病人之神
通。不昧心中。了了分明。但氣力虗說。若此之徒。由有
別眾。故須出界也。此文委細至甚。若不如此解扸。大
難分踈。今時皆是敘記配文。終恐心中不曉。更有忘
說者極多。學者除察。
云若至不成者。玄云。謂律中路有惡獸。不得至僧。便
從外來。羯磨疏云。此作非心隔。但為事遮也。法寶問
云。此中出界外。與前來餘處行何別。答前來餘處行。
謂無緣輙出界失欲。此中有難緣曲開。從界外來。不
失欲也。有比丘無想者者。謂實有故。所以不成此別
眾。故不開也。
云問至不者。此問意者。道傳欲本為私巳有緣正勾
當之時。是有緣不來不犯。今既事了堂頭說戒未終
不來。莫不別眾不。
云答至就者。不將欲緣為羯磨
事者。謂傳欲羯磨詞中。但云如法僧事與欲。且不牒
房內正緣入法。今緣雖謝。不來無過。文云等者。引證
也。如法治者。違教吉也。不云法不成就者。羯磨疏云。
以心應僧相非乖背。如狂比丘。得法在體。病止法存。
不住無別。
云若至謝者。若爾二字。領解前旨也。若傳欲事體法
謝。不來赴集。不成別眾。若如是者。故云若爾。下遂舉
受心事來難。只如夏中為三寶。受日出界事了法謝。
不歸本界。亦不合破夏。何故下文。不歸破夏。云答至
成者。謂欲不牒房中之緣。應堂頭法事。私緣雖謝。僧
中欲法巳成。不來不犯。受日元牒巳身所為之事。入
羯磨法。所為既謝。必須反來在外不歸。是以破夏。有
法無法既別。不可例同。此是徵詞。假典來問也(巳上釋第
四篇竟)。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五
吳越國天長寺長講律臨壇崇福普濟戒光大德
賜紫(志貞)寫此記。故記焉。丁巳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