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也。百論等者。准此論中。一向呼為事也。若約義求翻
為辨事者。此由是古人解也。何以得知。故羯磨疏云。
自古至今翻為辨事。今師承上語勢下遂解云施造
遂法。必有成濟之功。焉謂此羯磨疏。能辨生善滅惡
之事。施設造作。必有成就達濟之功能也。
釋中總意云。僧至聞者。僧為秉御之人。此句屬人也。
觀其文勢。亦似結前意也。秉法制御也。所統其准。羯
磨者。屬法也。似生起下文之意。統由通也。其准二字。
偏局之譚。方能枝群述之重累者。方由則也。拔者濟
拔也。群述即一切有情之類也。皆善作惡。名為述也。
重累者。重字。玄記平呼。謂業道上更加違制之罪累。
故云重累。法寶上聲呼。謂初篇四重無間之𠎝。此羯
磨法能拔。故羯磨疏云。滅惡之大勿過懺重。若不洗
過。生報便招。由茲羯磨拔濟也(二解俱正)。出界分之深根
者。界者三界。分者分齊。欲色無色。煩惱輕重。多少不
同。名為界分。皆由三毒為本□曰深根。今出家之人。
受戒之後。依戒修行。翻三毒成三善。離於界繫。皆由
羯磨之力。故云出界(云云)。德寔無涯者。謂羯磨有出
生死之德。寔由實也。此德遍於法界。故曰無涯。一者
困時無涯等。虗空遍法界。情非二境。皆發得戒。四智
菩薩。法身成就。一一之相。與虗空等。二果時無涯。量
同太虗。共佛齊位也。威難與大者。如國王之威。最大
放赦。能除現世之𠎝。無間之業。佛不能救。羯磨懺除
能令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阿鼻地獄苦報。欲然
清淨。如是威故。難與大也。
而世尊栖光等者。既由巳也。栖息也。如鳥暮宿於林
日栖(栖字從木。木上能栖。今從手者非也)。欲明如來晦跡。雙林息身智
之光將二千載。故云既久也。謂佛雖滅。遺法尚在。可
得而聞。故涅槃經云。如來於雙樹間。入大寂定。眾不
見故。唯有三藏教法。遠流末𧜟。猶可得聞也。云但至
焉者。上二句標身心。非下兩句辨行失。但為二字。偏
局之詞。陶者患也。染習也。俗風者。名利五塵之景也。
情流鄙薄者。情壞也。流浪也。鄙嗇(所力交)受也。薄淡也。
謂身喜陶染名利。俗風懷情之中。於佛法多愛淡薄
也。言成瓦礫者。碎石曰礫。發言無准不生。貴重教法
之心。喻同瓦礫。妄參真淨之文者。作白如白日真。不
容七非石淨。今以瓦礫之言。妄秉真淨之教也。行乃
塵庸者。塵染庸常與俗同業虗沾在三之故者。古記
云。君父師為三也。玄云。和上戒師教授師為三也。巳
上二說。初釋太疎。次解太局。今依法寶。約三寶為三。
上既云行乃塵庸虗沽。在三寶之中。占他一僧寶之
數也。致使羯磨之教。無辨事之功。此事白然不成。故
在納非之科目。並由人法等者。人不學戒律。是人無
宗。不依三行。於束身口七支。是人無轄。不依羯磨綱
骨。是法無宗。顛倒增減。文句秉之。是法轄人之與法。
得失不分。事之成不。混同一致。故同歸焉。
云故律云乃至學者。引文證也。文有二。初證非。二勸
學。初文四分五十七云。時佛告諸比丘。汝等諦聽。若
比丘說。相似文句。違法毗尼。此比丘。令多人不得利
益。作諸苦業。以滅正法。若比丘隨順文句。勿令增減
違法毗丘尼。當如是學。諸比丘聞歡喜受持(上律文)。多
見人破句讀文。失於義味。今重標舉。鈔云。若作羯磨
(此都舉起)。不如白法作白(一句)。不如羯磨法作羯磨。二句違
法毗尼者。有人云。須知此段具二毗尼。作白不如白。
作羯磨不如羯磨。此違毗尼。漸漸令戒毀壞。以滅正
法。此是違法毗尼也。當如是學者。結勸也。
云雖至非法者。欲釋此文。先且准起云。前足數法中。
僧通真偽。真者本分成法。偽者體非但約相淨。不知
亦得成法。今法莫不例。人通於真偽。巳不鈔答云。雖
復等是也。亦由似也。似□一字便是非法。不論知與
不知。冥然被事不就。鏡水大德云。不但脫□一字即
成濫非。或呼喚不真。亦名非法也。如剛骨中。初句聽
字本。合去聲呼。是此舉耳勑聽即耳識家所得。次句
聽字理合乎呼。謂聽許所作之事。即意識所得。今若
呼召乖違。亦成非法。思之。
云今至式者。今欲尅剪浮言。玄云。今欲尅定剛骨之
教。剪截增減浮言。法寶云。不爾。謂古人每於一番羯
磨。皆辨七非。是浮言也。發揚聖教者。謂今師隨順文
句。如白作白。即是發揚聖教。統辨進不者。統由通也。
通辨一百八十四番羯磨。由漸總具十門。故云統辨。
具十為進。不具十為不。總識科分者。約四現前說也。
謂法事人界。將一人法字。収一切法。將一事字。攝一
切事。將一今人字。攝一切人。將一今界字。攝一切界。
故云總識科分也。後有事條案文准式者。玄云。若約
法下。竪則三。橫則八。就緣約相一百八十四。並名為
法。人界事倒然如是事條則是後有及七非。并一一
牒羯磨而解。皆按律文。故云准式(巳上記文)。鏡水大德。不
許此解。謂本來立篇。意却向律文。上說全不相當。今
云後有事條者。南山既𠜂剪古人浮濫之言。尅定律
文真淨剛骨。先列十緣。次明四現前。并曲解羯磨。後
作三法科。簡記巳後。或有所被。事條起來。但按此一
篇鈔文。以為大途準繩法式。須怙抄文釋義。不開他
律文之事。舉例由如受戒篇。總意云。至機依准相似
可以思之。
開章中。云就至磨者。列科但讀文過未勞。解說也。
云初至門者。謂於具緣門中。故云初中統明羯磨。由
漸者。通明一百八十四法想有由漸。有人除心念。對
首外說通明者非也。且分十門者。舉數也。
云一法至定者。古來無此緣。何以得知。故羯磨疏云。
諸家皆略。此緣律制稱量。豈專壇立。法不孤起。成必
在緣。故前標舉。思擇是非。故云搆量前事。如秤稱雜
物。斗量五糓之類。斯皆是審定之義。今此亦然也。問
所為之事。未審有幾種耶。鈔文答云。事則有三種。即
人法事也。人謂受戒懺罪者。羯磨疏云。然雖所受法。
應是法収。但此法起時依人故。從能受者立號法。謂
說戒自恣者。羯磨疏云。然說恣等非淨。不預理在為
人僧別通行遵教法故。專在法也。事謂地衣等者。羯
磨疏云。地即結界淨地等。衣即受功德衣。結攝衣界。
雖人法事三種不同。皆是稱量前事。或具或單乍離
乍合者。諸記解判。取意不同。繁而不緣。今依搜玄正
解。或者不定之譚。謂人法事。三。一序皆作名或。具三
中。但作一名單。乍者忽也。若准羯磨疏云。時離時合。
准就懺罪中解同篇。合懺名時合。別懺名時離。且具
中乍離者。三中各作一也。乍合者三中各作多也。單
中乍離者。一中只作一乍合者。一中自作多。如結界
是事。於此事中。結多種界。是必先早陳是非須定者。
欲作上來諸事。早須陳情要。思擇審定故也。准此今
時。凡有一種事緣起來先須早送牋疏。不得臨時忩
連。一者屬於輕怠教法。二又臨事多述。今師時立一
緣。意在於此也。知之。
云二約處乃至事者。唯結界一法者。據理合有七種
結界。皆於自然處起。何故文中。但言一法耶。寶云。界
雖有七。莫非俱是一類。自然地上。結作之者。故云一
法。所言七法者。人法二同。法食二同。食同法別戒場
三小界。成七也。此七總是一種流類也。餘之羯磨等
者。除此七外曰餘。並須作法界上。秉宣自然。弱故不
合。
云三至等者。方軌法則也。敫座謂鋪陳床蓐。打相即
作鳴鍾等。量僧多少。觀時制度。明打頞不定之徒。並
如第二篇巳說了。
云四至者。劣進止者。如眾法說戒。四人為進。三人為
止。乃至出罪二十人為進。十人為止。簡德優劣者。如
教授尼具十德為優。多此為劣。如差懺謝。白衣具八
德是優。多此為劣。自恣及舉罪。須具五德為優。不具
為劣等。
云至五說者。文有二。初和眾之儀。二示知同列之相。
初文詞句。如鈔中(云云)。此是告約之詞。然其上座。但
依位坐。如此陳告。有人行事。或因說戒。前別有受日
等事。便從本位起。立陳詞者。不知教相也。須知等者。
此眾中上座和僧了。眾僧嘿然。即作前事。若有呵舉。
即不得作。此是別眾現前得呵人。呵人非所攝。如前
別眾法附中明明。
云六至說者。文亦二意。初約沙彌聞鐘。一時隨僧集
秉法。人遣時依次出。若念戒至明人能護戒。即依前
集來也。餘有巳下。約大僧說。既許預於法席。然須六
十法。簡。言如是數篇說也。
云七至列者。究緣是非
者。謂窮究前緣三寶等正緣為是。非法破戒等緣為
非也。成不者。遇緣不說得成有准不往僧所不論僧
中知與不知。並皆不得為不並如第四篇說也。
云
八至令者。陳本意者。謂元其所為之事也。作乞詞者。
是本意也。如今受戒有其乞詞等者。等取餘三。皆本
意也。二違心立治等者。如呵責揵度中。與呵責等羯
磨。違前心故。則無乞詞。作舉者。僧中德人言。某甲比
丘犯罪。作憶念者。謂某處某時。共某人作某罪等。令
他追憶往事。故名憶念。證知者。要須知法智人。證正
其罪。證據前人。令彼心中。不緣別犯。狂等無心。不能
領法。舉至僧中。為作證正。三僧剏立法等者。即結界
唱相。即是陳意。四常等者。半月誦戒秉白。即是陳意。
巳上四種。初乞二舉三竪。標曰告令並陳本意也。就
四中。前二為別。後二為僧。
云九至之者。羯磨疏云。
大眾詳集言。必有由和告之情義須顯也。
云十至
也者。必雙牒事法者。然布薩誡說戒。唯是羯磨所被
事也。羯磨是法磨。須答云說戒羯磨。然答有通別。玄
記對此引羯磨疏云。或一事多得法為別。如受戒等
三白一羯磨各問答。或多事一答為通。如捨墮也。或
多事別若為別。如犯多墮各懺者。或是一事一答為
通。如受戒一也。約人眾多。約法有四。清足一答。終盡
夜分。並得成就。或累事總答。如一席上欲作多法。應
即答云。稱衣羯磨攝食羯磨。雖一時答。後歷別作。理
亦無妨。自餘行事。一答作一。可以准知。
云上來至法者。總被一切作羯磨者。指上所列十緣
總通也。通被一切羯磨。所言一切者。玄云。約僧法一
百三十四法。即具此十緣。為一切也。若依江西通収。
對首心念。都一百八十四法以說。今取此解為正。或
具九緣等者。如結界無與欲受日差。造無乞詞。但俱
九也。如是例准可知。廣如別法者。指羯磨疏云。一百
八十四法。皆須具十適來。文中或具九緣。猶半依古
義也。今依天台所稟。若依今師。總具十者。如結界雖
無欲詞。或至此時秉法者。亦須問云。結解不許傳欲。
僧盡標盡界集不將此替之。亦成十也。又受日雖無
乞詞。上座或因說戒。前待戒師索欲了。且約勒令住。
遂告彼云。某甲請日。何不起來。此亦當(去聲)乞詞。豈非
成十餘例准也。外難僧法羯磨。具十不疑。只如心念
對首。如何得具。答亦得具十。今且舉發露。一法一座
上發露諸罪事可不。二須知處所通一切處。三須知
法則觀時進不。四須集僧唯一人作。五須知和合身
口意和。六須知簡眾不對餘眾我自足。七須知悕須
發露之事。八陳本意。九心問。十答。發露既爾。餘並類
同。乃至對首。何為不具。並如疏中。故云廣如別法。不
同玄記指羯磨疏。彼以五門料簡。一相攝。二有無。三
先後。四成壞。五廢立。不應道理。知之。
云二至壞者。所言立法通局者。總論四種通局也。謂
法事界人也。初約法者。寶云。如眾法無人時許對首
心念名通。有人時不得名局。二約事者。寶云。如呵責
須作呵責是通不許互作名局(此情事也)。二房無妨難二
處是通者。有不聽名局(此非情事)人病衣重許離是通。互
缺不聽是局(此情非令事也)。玄云。人病衣重必兩具情非情
為通。自餘不得合明即事局(不云)。三約界者。寶云。作法
界秉得心念對首僧法是通。於上重結大界及戒場
不得是局。自然界。唯作心念對首。及結大界戒場是
通。自餘不得是局。玄記云。作法界通秉三法是界通。
自然唯秉對首心念是界局(准此但各據一面以釋不正)。四約人
者。四人辨一切羯磨是通。就事用人不同。都有七種
差別是局也。初明相攝分齊者。謂將適來法事。人界
四名。通収一切。故云相捧分齊。
至解釋中。更分為二。先說相捧。次說分齊。初就法上
說者。夫言法有多種。竪則有三。心念對首眾法。橫則
有八。但心念眾法心念。但對首眾法。對首單白。白二
白四。就緣約相。一百八十四法至多。今總捧歸一。今
法字之下。故云相捧也。分齊者。心念非對首。對首非
眾法。但心念非對首。心念非眾法。心念但對首非眾
法。對首非單白(云云)。非白二非白四。就緣約相。一百
八十四。一一互不相通。故云分齊也。二就事者。凡有
事多種。竪則有三。情非情情非合事。橫則有八。但心
念事。對首心念事。眾法心念事。但對首事。眾法對首
事。單白事。白二事。白四事。就緣約相。一百八十四事
至多。今總捧歸一个事字之下。故云相捧也。分齊者。
各不相通。為分齊也。三約人者。人有多種竪則有二。
一別二僧。橫則有三。一一人僧。二眾多人僧。三僧僧
就事。別明則有七種。始從一人終至二十。總捧歸一
个人字之下。故名相攝分齊者。一人非二人。二人非
三人等。乃至二十人各不相通。號為分齊。四就界者。
界有多種。竪則有二。一自然。二作法。橫則有七。自然
中有四。聚落蘭若道行水界。作法中有三。人大界戒
場三小界。就緣約相。則有十三。作法有七戒。一場。二
人法二同。三法食二同。四法同食別。五受戒小界。六
說戒小界。七自恣小界。自然有六。一可分別聚落。二
不可分別。三無難蘭若。四有難。五道行。六水界。今據
總攝歸一个界字之下。故名相攝也。分齊者。各不相
通。如前例解。巳上釋相捧分齊也。竟二別舉成壞者。
謂法不孤起。終須四緣隨義明非。不過七種成壞。如
下廣述此未繁敘。
次開科云就至解者。標列也。
云第至位者。若展開
則多。今大約分三位。故云且也。
云三名者。標也。謂
心念。對首。眾法。據理。合列。製作慮繁。故略標不列也。
云心念者。欲釋其義。且標名目。
釋中。云事至事者。
事微小者。釋但心念也。謂六念懺輕吉是也。或界無
人等者。相從通解眾法。及對首二種心念也。如說恣
本是眾法。今無僧唯獨巳。亦須心如持衣。說淨本是
對首。今無人可對。亦開心念也。令自行成等者。謂令
比丘。自巳之行成就。免有違教。諸罪如生。故云無犯
戒事也。發心等者。且先難起。上來既云心念。應是內
心生念。不在口言。今時或有口陳。莫不違於教。不可
引鈔答(云云)。竟云發在內心。明記前境。仍須口自傳
於內情。令耳聽聞。非謂全不法言。但意生念。名心念
也。云毗尼至不成者。證上文也。說不分明。尚乃作法
不成。豈況一向不說。
云言至也者。解對首也。謂非心念之緣者。不是心念
微小之事緣。得二人相對作法。即釋但對首義也。及
界無僧並令對首者。謂相從釋眾法對首也。如說恣
本是僧法。今只有二人。亦須作法。即成眾法對首。此
通二三人者。二人無眾法對首。三人是眾法展轉對
首。或至四人。或者小定也。諸多法事。四人即成僧。若
自恣由是展轉。對首一人五德。三人非僧。如下說者。
明人中說也。或有指自恣篇中說。謂各共面對等者。
釋對首之得名也。先難云何名對首。可引文釋也。兩
人名各同作一法名者。要須對面表。背不成故也。若
據古來解云。二人合掌相對。故云對首。若爾應合作
手足之字也。思之。
云眾至法者。解眾法可委云。上
至八種。上句結前。下句生後。謂心念有三對首。有二
眾法。有三可解。若准羯磨疏。於對首法中。更開小眾。
即云人謂懺蘭等。
云言至念者。但心念者。標也。准得自說有人亦成者。
釋名也。數列𦭨者。舉事列數名目也。羯磨疏云。事既
恒須數則勞擾。故開獨秉。不假他成(上疏文)。因有人問。
五觀既是心念法。得入此別人羯磨。數不准南贊。座
主云。亦得入心念羯磨攝。大德云非也。夫羯磨須自
耳聞。如六念者。等說不明了。由成非法。今五觀但是
一期。觀行方法。如利根人。喫食口口。作念着衣。着着
作念。豈要口中陳詞耳聽開等。此但呼為心念觀行
之法。實非羯磨之數。
云二至也者。拘釋名中。應先
問。四既稱心念。何得復言對首。抄云。謂本是對首也。
故羯磨疏云。本唯對首。未開心念。從本為名。故云對
首心念。且列巳下顯數也。如文。
云三至衣者。初釋
名中。亦應問起既稱心念。何復言眾法。抄云。謂本是
巳下釋也。羯磨疏云。雖是僧秉。通濟別人。恐濫餘法。
還須依宗。故云眾法心念。舉事中。外部受得施者。十
誦二十八云。有一比丘。春白□一處住。多得現前僧
分。應分物作是念。得僧可分物。我今一人非僧是衣
物。應云何受。佛言。有此因緣。應心生口言是衣物僧
所得應分。今屬我我護我受用。如是作念。是名羯磨。
餘比丘來不得與。若不如是說。不應受苦受得吉。應
共餘比丘分。若二比丘作展轉分。乃至三四人亦爾。
及亡人衣者。僧祇第三云。有受寄比丘隨道行見異
比丘。從前程來。便問云。汝何處來。彼云某處來。彼又
問識某比丘不。彼云識。又問平安不。彼云巳死此衣
物屬現前者。若受寄比丘知法。當作念言。何為與是
比丘遂哩捨。異比丘去。離見聞處。即心念受。受巳是
比丘。作念故得。越毗尼即有四。并前十四種也。
云二至首者。標列可知。
云初至爾者。界謂作法自
然。皆無別處。故羯磨疏云。事局中下不勞僧眾苦情。
引證便成作業。總依諸部有二十九者。受三(十)。捨三
(祇)。缽受捨(十)。坐具受捨(准見於不合淨施安加受之)。百一受捨(十)。
捨請捨戒依止盋藥衣說淨(四分)。受藥(義加)。受七日(十)。安
居乃至自發露(<img:>四分)。捨行白行(十)。白僧殘諸行(五)。白
入聚(落)。尼白入僧寺(祗)。尼教授作殘食法(四)。問鈔標
二十九。據列數有三十三十一。或有二十八。何不定
耶。答玄云。各有意致。若二十八者。謂約二部同相者。
說便除尼白入僧等。寺尼請教授餘食法。故二十八。
若二十九者。除尼白入僧寺及教授。若三十者。即合
白僧殘諸行法。及白行行法為一。故三十也。若三十
一者。更加二尼。名為溢位。二眾通論。成三十一。上標
二十九。且據僧言。下列三十一者。約尼合辨。問白僧
殘諸行法。與白行行法何別。答相同時別也。餘不繁
述。更有記中。和會前來二十九三十一者。謂除安加
坐具受捨。即二十九。并此即三十一。恐少道理。
云
二至中者。羯磨疏云。本是僧秉別人非分道在兼濟。
故通於對。有則對多。無則對少。眾法對首。合有此一。
今鈔此處無。至後明二三人中。須向邊人是斯義也。
巳上三十五加捨墮三十六。通前心念十四。成五十
也。
云次至三者。羯磨疏云。就眾法中。離成三相者。若據
和白處。齊前事得。遂義則不分。但以僧情。難一事分
大小。隨務裁法。故開三品。
云一至四者。單白中事
輕小者。如捨墮諸白出功德衣。及行鉢等。或常所行
者。說恣是也。嚴制者。如蘭陀身口。二綺惱僧。用舊持
新等。白僧嚴制。違犯提也。又斷事遣不誦戒毗尼者。
出總是嚴制也。一說告僧便成法事者。事既非重。不
勞再告。只要一白也。次釋白二中由事參涉者。參雜
也。涉謂開涉。謂參雜單白開涉。羯磨疏云。若非常務。
情和稍難。如受日差遣。處分結界。故須一白。牒事陳
情。一羯磨量。其可不等。
彼釋白四中。事通大小者。
寶云。如受懺治。舉諸諫等。利大諫習近。諫勒習近等。
則小情容乖訛舛謬也。受懺是順情。呵諫是違情(此約
事說乖舛)。若約僧受戒。是大事可責通大小。或有許不許
等。是僧情乖舛。故須白四。恒記約一羯磨。所被事中。
自含大小。如受戒一事。十三難是大事。障戒不生。十
六遮是小。則不障戒事。既含大小。故須一白告僧。三
法良可。故白四也。此解甚非。不勞斥破。
云若至法者。略言如此者。玄引羯磨疏云。僧法羯磨。
略有一百三十四者。總舉也。非謂捧盡也。更張由有
者。羯磨疏云。有人細尋更加十法。又出僧尼。互不同
法。及同事者。歷數為二百六十一。若隨相顯法。亘同
事境。不可收盡也。或有云。分兩衣分結闍尼蒲闍尼
等。羯磨未敢仰也。若通前二者。心念對首二也。三種
心念。都有十四。二種對首。并加小眾。懺隨一有三十
六。都五十。并前一百三十四。豈非一百八十四法。
問答除妨中。云問至一者。問意者。謂大約常聞。有百
一羯磨。何以得知。准伽論云。波離問。佛有幾種羯磨。
佛言有百一。又問有幾單白幾白二幾白四。佛答云。
單白有二十四白二有三十白四有三十七。都計百
一。適來列數僧法。便有一百三十四。何得明違。答中
此乃總標非定如數者。謂今古相傳云。百一羯磨者。
此是大剛之數。未必伹有百一。舉例如百一供身具。
豈可便有一百一个耶。亦是總名之數也。亦可引用。
十誦。彼則定有百一者。進退重釋也。若依他宗。即如
前來。波離問佛。佛一一答之。則揩定於數。實有百一。
變顯當宗。僧往且有一百二十四。更若展張由更有
在。亦未必一定於此等(云云)。
云上至義抄者。上明攝法分齊者。觀文勢似結前也。
即須明非相者。理合於此。依解文中。廣辨七非之相。
今抄何不見敘述。下句釋云。鈔意為始學人等。今
師為接初學之機。本圖文顯披尋易會故。不事義章。
一一分判。對辨進不。若欲通要委明。巳後別撰義抄。
於彼中細說。如今義抄。雖無羯磨疏替處。彼文廣敘
進不之相。今略引少許明之。且舉白四一法。通約事
約人約界說者。對事唯有情。對人須成僧。對界須作
法。就作法中。三小界唯受戒。小界是白四。餘二不通。
如是事人界三。一一分對。是即為進。非即名不。若欲
如是通知請披尋義抄。中。云曉今鈔慮煩新學。且略
不明。
云今至二者。直論是非者。謂不依羯磨疏。內將法對
事人界。一一分對。故曰直論是非也。謂上三法者。心
念對首眾法也。離則八種者。即但心念乃至白四也。
具明別相者。具是一別。一別明於相狀竟。一事差互
等者。如但心念法。只要自說戒。非是對首心念。乃至
白二非白四等。若交互而作。於八條之內。隨一條交
雜。即是非法。被事不成。今文中言不應八條。約總相
說也。細尋此門上下橫括者。此門者。捧法分齊一門
也。門中列一百八十四羯磨法也。上下者。法㝡在初
為上。次事次人次界為下。橫括者。將事人界三。橫列
搜羅也。今且舉心念法中。六念一法說者。法在初為
上次列人界。界於下橫列搜之。即將事橫搜。通於三
種。於三種中。日月衣鉢是非情事。夏數受緣是情。非
情合事。念身康羸。唯是情事。將人橫搜。羅云。唯是一
人獨康。便名心念。將界橫搜。作法自然。並無別眾。此
一疏既爾。餘皆例然也。庶無差貳者。玉篇云。庶頭也。
切韻中。訓冀也。差者差別。貳者。爾雅云疑也。鈔文所
列羯磨疏繁略。雖殊大途。意云不別。頭後人細尋此
門。免生疑惑。故云庶無差貳也。
云問至羯磨者。問意云。前一百八十四法。通呼為羯
磨者。若百三十四僧法可爾。且心念對首。何故亦名
羯磨耶。答中四分三語及白衣說法中。言是羯磨者。
准受戒揵度中。佛初成道八年前。三歸度人。舍利弗
問佛。三歸是羯磨不。佛答是受是善。作羯磨也。白衣
說法者。准說戒犍者。度中為俗人說法。受五八戒。波
離問佛。佛言是名善受。是名羯磨。
次約事中。云二就事明者。標也。上既辨羯磨之法。法
不孤起。必有所為之事。客有濫非。故此明之。識知紕
謬云。謂至不成者。言謂羯磨所被不重明者。此且簡
定所明也。謂前辨法科中心念。對首僧法。都列一百
八十四。且法不孤起。必有所被之事。事亦合有一百
八十四。適來並含在法中了。此更不重舉明之也。即
辨非者。此句正明非相也。
所被通情非情者。如受懺是情。結說界等是非情。並
令是實者。約前所被之事境。一一如法也。片無錯涉
者。片似也。錯涉即交互也。巳上事法。既如法皆得成
遂。若一緣有差等者。即隨前境。謬濫錯涉。事之與法。
皆不就也。
次微起。云何者。等。適來既云一緣有差。悉不成就。未
妄如何。名為一緣有差。欲解下文故。先徵起何者是
也。
云如至法者玄云。此人揵度中。客呵文也。彼云
汝曹善聽。若比丘犯二僧殘。二俱覆藏。雖作覆心。未
經明相。憶一罪不憶一罪。彼比丘俱從僧。乞覆藏羯
磨。僧遂與彼二罪。覆藏彼行。覆時為客三藏。問知巳
呵言。汝憶者與覆善。不憶者不成應與摩那埵。眾僧
不善教。無事與法得吉。即無病設藥非也(有約二比丘犯殘一
比丘憶一比丘不憶以解者未詳也)。云如瞻至例之者。准瞻波揵度。波
離白佛。應作呵責。乃作殯出。如是展轉。乃至如草覆
地。是如法不。佛言不應爾。即成三百六非也。謂將十
八法各為頭。歷之各得十七句。所云十八句者。一呵
責。二僧上。三殯出。四遮不至白衣家。五不見舉。六不
懺舉。七惡邪不捨舉。八覆藏。九六夜。十本日治。十一
出罪。十二現前毗尼。十三憶念毗。十四不癡毗尼。十
五自然治。十六多不見相。十七不見罪相。十八如草
覆地。今將第一呵責為頭。歷諸句一遍。即成十七。如
是互為頭。各得十七。都成三百六句。總是非相。可知。
且約一事等者。抄文且舉呵責一事為首。巳外乃
至七毗尼例言也。云如實至自言者。此依滅諍揵度。
實犯。
自言不犯。約六聚作四十二句。一句為頭得
六。且第一云實犯夷自言犯殘(一)。實犯夷自言犯蘭
(二)。實犯夷自言犯提(三)。實犯夷自言犯提舍尼(四)。實
犯夷自言犯惡作(五)。實犯夷自言犯惡說(六)。第二將
實犯殘為頭遍歷(亦六句)。第三實犯蘭為頭(亦六句)。第四
將實犯提為頭(亦六句)。第五將提舍為頭(亦六句)。第六將
惡作為頭(亦六句)。第七將惡說為頭(亦六句)。總成四十二
句非也。實不犯自言犯者。約七聚互作四十九句。且
第一云寔不犯波羅夷自言我犯夷(一)。實犯夷自言
犯殘(二)。實犯夷自言犯蘭(三)。實犯夷自言犯提(四)。實
犯夷自言犯提舍尼(五)。實犯夷自言犯惡作(六)。實犯
夷自言犯惡說(七)。第二不犯實為頭殘自言我犯夷
(亦七句)。第三實不犯蘭為頭(亦七句)。第四實不犯提為頭
(亦七句)第五實不犯提舍尼為頭(亦七句)。第六實不犯惡
作為頭(亦七句)。第七實不犯惡說為頭(亦七句)。總成四
十九句非也。若據律文。先作三十九句。後作四十二
句。今順鈔不依律次第。先列四十二。次列四十九句
也。並名非法者。總結也。若實言實方為相稱者明。如
法也。此中含兩如法。反前兩非法四十二四十九句
也。而彼自言等者。臣者伏也。所為(平呼)即所作事也。所
作是夷還伏犯夷等。汎者。浮漫不真之㒵。實犯夷。便
云殘等。不名自言也。只要略消文。玄記甚廣引律。慮
繁不述。
云非至具者。二房妨難者。有主無主房要無妨。准作
處分羯磨得成。若互有俱有。雖與處分羯磨。皆不成
也。離衣枝必兩具者。人是情。衣杖是非情。要人病衣
重作法得成名兩具衣輕有病。衣重無病。加法不得。
又人老病開杖為兩具。若雖老不病。或雖病不老亦
不成。
云此至矣者。結勸也上之所述。總是律本誠
實之文。臨行事之時。不得暗晴昧葬鹵也。
云次約人。云三至人者。上文所辨事法皆如然。須假
人秉法辨事人。若有闕事法無成。故次辨之。共成濟
也。一有三人者。僧為二。三人為兩後。一人為三。
云
初至不得辨僧也。僧中有四者。謂四人五人十人二
十人也。如前說者。集僧篇中。閑僧分齊科中。明此宗
四種論僧等是也。唯秉羯磨者。蘭心念等法界中有
人並須集者。文言界中不但作法。俱收自然。隨二界
限約內。有人總集。或一人不來。即名別眾。如是數說
者。第三簡眾篇。後別眾法。附科中說也。但得御眾法
者。但字偏局義也。御者秉御也。眾僧法也。除此外對
心念不假曰人。今若四人作六念及持衣等。却成非
法。故云決定不得。
云二至改法者。辨二三人也。具立二法者。眾法對首
但對首二也。兩界無僧盡集作之者。釋上眾法對首
也。本是眾法。只為無僧。對首而作。今若自然作法二
界有僧不召他來一向私□二人共作即不得有別
眾也。若二界並無僧。即聽對首文。言兩界無盡集者。
據總相說也。或在自然集僧。若無僧即對首。或在作
法。且盡法界召集。若無即開對首。客有不定人。多述
意也。若數滿四即改法者。謂本是眾法。如說戒等。今
既成僧。即僧法釋然。自恣雖滿四。亦成展轉對首。未
成僧法。五人巳上。方得白若自恣也。云若至之者。若
作對首之法者。解但對首也。兩人各作不相礙者。謂
兩比丘。各自面對。而作不集。界內眾僧。無別眾過。不
障法事。必有邊人有須問者。約問邊以科簡也。三十
捨懺須問邊人者。羯磨疏云。捨墮至四法通僧別捨
財還衣僧中作法。正悔本罪。須問邊三。故須問也。九
十單墮但對即得者。疏云。罪非僧除。故不問也。亦有
通須問者。重釋簡也。古記云。三十九十一時料簡。總
問邊人。故着通字(不正)。玄記云重釋三十約邊。有人須
問即顯。無人不要問此文。重於有人中。約處相通須
問。必若成別不須問(上記文)。鏡水大德破云。此懺捨墮
之法本是眾法。今只為僧數不足。方開對首。今若有
邊人。在覆處障外。露地尋外。既在界中。不集他來。自
是別眾。何問與不問。今准法寶。重明九十。謂適來且
一往而言。九十單墮。但對即得。是不要問。今或可邊
人。在露地尋內。覆處障內。亦須問之。故云亦有通須
問者。鈔下遂釋云謂同覆處尋內等是也。必在外有
障不在通問者。必在外。謂露地尋外也。有障者。覆處
有隔也。此二處邊人。即不在問也(此解妙盡其原思之)。若心念
一向非分等者。此簡一向。問不論障內外及尋內外
也必有隨緣作者。隨心念念事緣作之。
云至同別者。一人心念獨在界中者。此謂但心念也。
若眾法心念對首心念並界無人者。謂此二根本。一
是眾法。一是對首。今只獨自故。開心念說戒。便成眾
法心念。今既獨巳開心念持衣等。即是對首心念。並
須自然。作法二界內更無人。方成此情法。若有一人
非法別眾者。界內成僧。今便心念說戒。不集他來成
別。或界內更有一人不召。他來對首。亦獨自作成別
眾故。所秉如前法中者。眾法有四。對首有七。如前法
中列之。若但心念不論同別者。但得自作故。不論覆
處露地尋內曰同。覆處障外露地尋外為別者。並不
同如此論量也。
次約界中。云四約界者。牒名也。上來人法事三雖備。
要由界生。故次明之。以程非相。
釋中云四至三種
者。四種自然者。聚落蘭若。適行水界。羯磨法中等者。
謂於此四中。約羯磨一百三十四番之中。唯得秉結
界白二法。是僧家執御也。巳外等者。但對首并但心
念為二法也。及一二三人眾中雜法者。古今解者。取
意皆非。今依玄記云。此法本來合是眾僧秉。故曰眾
中也。事通心念對首。眾多人及眾秉之名。為雜法改
其。其餘法不通非雜法也。只如說恣受僧。得施及亡
人衣。羯磨疏中。更加捨懺。始從一人。或至二三。故知
不謬。開一人心念。開二人對首。開眾多人展轉對首。
四人自恣。未是僧法。皆須盡集。
云二至五位者。作
法攝僧者。自然地弱。秉法未盡。必須作法僧界。故次
明之。亦通二人者。僧為一別為二法通三者。心念對
首眾法。
云就至位者。向此作法界中。分為五个階位。又於五
中略分三別。一小界二戒場。三大界。
云一至也者。
准事受戒小界者。惡比丘作別眾留難也。緣起總如
結界篇敘此。未可述之。二因難自恣亦爾。三數人說
戒。謂數知現集之人數。如下文云。爾許比丘集等。此
小巳下。釋上開結之義也。但作一法者。一席法也。一
者伹為現在。不通未來。二但據暫時。不通久遠。故云
一席也。後必閑豫。謂非難緣之時不許之。云巳下證
上一席非久固也。
云四至等者。四戒場者。標名也。
釋友義。如後篇中本為等者。略敘開結之緣起也。除
說戒者。未戒場本。為非時集說戒。既是時集。何得開
之。玄云。必有難緣。亦開於上說戒。除自恣者。自恣本
是安居處。戒場不許人住。既非安居之處。何得於中
自恣。玄云。有難准上開之。除乞缽捨懺者。此乞鉢行
懺罸。令用舊持新奪好鉢。入僧厨捨一惡者。僧中展
轉。取最下者。與之令持。今戒場既無僧厨。故不許也。
除分亡人物。六人輕物。利通十方。大界同集。今許於
楊。今避容自分。豈非是盜除。受日者。受日本約安居
處。戒場既不許安居故。不可於上受日持。解界者。本
於大界體內解之。今戒場隔尺八。自然不可遙解除。
結衣界者。本為捧衣屬人。故須結之。戒塲本不是僧
居。如何妄結衣界。又解衣界。依大界起。今戒場隔尺
八。自然故不合也。除淨地者。淨地本防宿煑。場既無
僧。有何宿煑。何得輙結。又淨地依大界起。上既不許
結之。有何解法。除受功德衣者。本為夏勞。受衣場非
坐夏之處。又非守衣之所。故須除也。
云五大界者。此空標名不解釋。謂前來巳釋了。故前
文云。亦通二人。法通三種。此不異前。不可更說(此正義)。
有人疑云鈔但標不釋。莫是忩俁却一段釋文不。又
有人引下科簡。一段之釋大界者。俱未曉鈔意也。云
就中至知者。就中二字。就前作法界中。開則為五。合
則為三是也。通塞者。如三種小界。但作得受戒說恣
為通。巳外不得是塞。戒場但許受懺是通。適來到出
十種之法不得是塞。大界一切法事總作得是通。重
結大界及戒場。三小界不得是塞。隨相可知者。隨前
所列之相。不難故可知也。
大段第二成壞門。
云二至壞者。寶云。前來約法事
人界四種。歷別巳明。今於此中。重對法上橫八。以辨
成壞之相。是即名成。非即名壞也。
云法至解者。法
不孤起者。謂上心念對首眾。法不孤然自起終須四
緣者。謂法事人界四也。既有所秉法。必有所被事。須
假能秉人。又憑作法自然之界。闕一不可也。隨義明
非不過七種者。謂約人法事三。綺互成七。即三單三
雙一合為七也。此中七非從律文中來。今若要通明。
須先辨律文云。羯磨疏。引瞻波法七非之義。分為
四門。一列數。二釋名。三辨體。四總別。今於此四中。下
二如疏明之。且列數釋名字者。先列數。一非法非毗
尼羯磨。二非法別處。三非法和合。四如法別眾。五法
相似別眾。六法相似和合。七呵不止非(列敷竟)。次釋名。
云非法非毗尼羯磨者。疏解曰。作無軌。則不稱教理。
名為非法。不能生善滅惡。名非毗尼。被事云時。亦得
名羯磨。此一中。具三非人法事總非也。一人舉一人。
乃至僧舉僧。是人非一白眾多。白一羯磨。眾多羯磨
是法非。有病無藥。無病施不相當。是事非也。二非法
別眾者。謂本為此事作白。乃為彼事。作羯磨此約作
法差。互名非法也。同一界住應未者不來。應與欲不
與欲來。現前得呵人。呵是別眾也。此具二非人法俱
也。三非法和合者。非法義如前釋。和合者。應。來者來
應與欲者。與欲未現前人不呵。此伹有非法非一種
也。四如法別眾者。應作單白。今作單白。本作白二。今
作白二。本作白四。今作白別眾者。應來人不來。應與
欲人不與欲。此但有人非一種。五法相似別眾者。先
作羯磨後作白。即約作法時顛倒。故名相似。別眾如
前說。此具人非法非二種也。六法相似和合者。相似
如前解。和合應來者。來等亦如前。此但有法非一也。
七呵不止者。應呵者心同故。呵康法者。不止便成
非也。此但具法非一也。不同心乖故。現前人呵。即是
人非故思之。外難曰。前來鈔云。法不孤起。終須四緣。
所謂法事人界。今辨非中。何不見說着界非。答隱在
事非中也。或可令有界非略故不說。又難四於上三
非中。人法二非多事非絕少者何。答非起約情。故在
人也。秉法在人。多生偽濫故。人法多倍於事故(上兩重問
答並是羯磨疏)。據理七非之相令依律。如是次第明之。鈔主
且依善見論文。始從但心念。終乎白四心辨非相。然
其根緒不出適來所述也。先就伹心念等。就橫八中。
且明但心念法。具辨七非之相。此正依見論第十七。
說戒法中作之。乃至白四八位。一一位中。皆俱七也
云初至之者。謂以此法對人作者。謂輕吉羅罪。只要
責心自滅。今對首悔。成人非捧也。口不言了者。要假
口說。令自耳聞今不如是法。不稱教者。前後錯亂顛
倒等。類是法非也。重吉羅責心悔者。解事非也。寶云。
重吉本體是對首家事。不是但心念事。今將對首事。
作心念事。秉責心治他重罪事。不得是事非也。六念
等事一一妄牒等者。如初念大月為小月。白月為黑
月。一日為二日。乃至第六念。無病云有病等。並是妄
牒一一。皆得違教之吉也。四人法非不妨事如者。重
吉對首輕吉。責心是事如也。二非可知。五者人事非
不妨法如者。口說了明是法如也。餘二非可知。六事
法非不妨人是者。謂自作心念等是。餘二非易知。七
具三非者。如前總具也。餘則例解者。此上且約輕吉。
六念以明。自餘說戒發露等例解。
云二至可知者。數同於上者。指前但心念七非之數
也。隨事對法。謂前約法辨。對首心念中有七種。即安
居持衣說淨等事。作對首心念之法。故云隨事對法
各有別相者。謂此於七中。一一各具非法也。且舉安
居者。且者未盡之詞。對首心念都有七。不可總舉來
辨非。今抽取安居一法。具明七非之相。餘六例此可
解。界中有人別眾而作者。解上人非也。謂本是但對
首法。只為無人。方開心念。今既有清淨比丘。不召他
來。一向自作是別眾捧也。自不依他者。謂夏中。不依
第五律師犯提。亦人非也。口說錯脫文非明了等者。
解上法非也。謂陳詞時。錯悞脫漏之類也。時非夏限
者。解上事非也。四月十六日。是夏初一日。今十五日。
由屬眷分。結夏不成。處有難緣等者。謂虎狼師子惡。
獸令難。或有黃門婬女等梵難。佛制不許在此安居。
今既故違。即不依佛制也。四非巳下等鈔指略也。即
三雙一合類取。前文可知。
云三至例之者。界內別眾者。解人非也。說戒根本是
眾法無人之時。方開心念。今既有人獨自如作是別
眾捧。自犯六聚者。諸有犯不得說戒。今自有犯。即不
合說。不陳三說者。解法非也。謂心念說戒雖不秉單
白理合口陳三說云。今僧十五日說戒。我某甲清淨
三說。今不陳此。或有漏忘者。雖陳詞。而脫漏說戒清
淨等字。眾具有闕者。解事非也。舍羅燈火等是眾具。
今闕此故。非正法者。未至半月。或雖是半月晨起不
待客等。四非巳下等者。易知。
云四至知者。伹對首者。唯對二人作也。其例盖多今
舉一事如持衣等是也。所對之人犯戒非法者。解人
非也。前對首者。破戒不足我別法之數也。或雖是清
淨戒。一坐一立。相中有乖。故云非法。有呵者。呵謂心
乖故呵。呵成別眾是人非捧。陳受非正者。解法非也。
謂十五條三長一短。今云兩長一短。陳說詞句。不當
此衣。故云非正。或呵不止者。謂前人見錯。遂發言呵
呵而不止。成法非也。上來有呵者。呵即約心乖。故呵
是人。非今呵不止。即法非捧。五大色衣及以上染等
者。解事非也。青黃赤白黑。是五大色也。真緋正紫碧
綠等。是上染也。四邪五邪敗博。是不淨也。四非巳下
如前解也。
云五至例者。眾法對首者。根本是僧秉法。今無僧故
開對。其例盖多。且舉自恣一種。四人秉法第五受欲
者。解人非也。謂界有五人。合成眾法。今一人與欲四
人。作展轉對。首或非淨戒知而同法者。前是破戒人。
明白知委。即不合與同法。若不知即無過。互不相陳
等者。解法非也。對首自恣理合。更互陳詞。如四人作
法。一人別說云。三大德一心念今日眾僧自恣。我某
甲清淨。三說今不如互陳。說不明了者。或雖陳詞。詞
句不了。律云。不得竊語自恣等。時非夏末等者。解事
非也。謂佛令安居竟自恣。今夏末竟。而作是事非也。
眾難不具者。若有惡比丘來。即知。彼十四日來十三
日自恣。十五日來十四日自恣。雖非夏末即許。反上
不許。四非巳下等者。易知。
曰六至可解者。單白所被。乃有多種。今文中。且舉捨
墮一法辨非。餘例准也。而各不同者。謂約前所被不
同。若論其非不異。界內別眾者。謂或在大界中。有人
不集戒場上即不爾。非清淨者。懺主必須根本。俗人
巳來不犯五戒。乃至出家後。不犯重禁。方受彼懺。今
反上成人非也。輕重同法等者。解法非也。如懺長衣。
應量結提是重。不應量者。准論結吉是輕。今同捨合
懺也。持犯不分者。釋上輕重義也。應量過限結提。據
律文是犯。減量雖過限。多論結吉。律並不犯。却得成
持。今若相合懺之。則不分持犯二別也。妄陳言說者。
犯長云離衣等例。財非合捨者。解事非也。羯磨疏云。
衣財散落。染淨不分。通將入捨。以事非也(上是疏文)。法寶
又解。非由不也。如蚕綿但自斬壞不合捨也。有過不
陳者。隨犯長離衣敗賣取非親尼衣。過限之類。理合
一一陳之。今並不說。界非作法者。然此捨墮。理通二
界。今且據單白所被。必是僧法成就。須是法界自然
不合也。衣物不集者。謂臨作法時収捨院中。衣物不
盡。不一時聚集。列於僧中。妄輙托人者。或捨衣了歸
房中。忽見本物。恐有相染。便云此捨與某甲等。亦不
得也。下文云。巳作屬巳前生。後乃恐染而捨。此非淨
施。佛判不成等。四非巳下等者。可知。
云七至知者。白二中者。謂有諸多白二鈔。約結界一
法辨也。不盡標盡相等者。解人非也。𢮱謂自然界小
作法標遠故。須盡標集也。相謂者。作法標狹。自然相
遠故。盡相集界內別眾者。四處六相自然界內。有人
不來得呵人呵人者。心乖故呵也。唱相不明等者。解
法非也。謂唱相比丘心中。不明得彼標相分齊。或唱
不着等。作法暗托者。唱相既不明了。雖秉法結結。冥
然不就。亦無善法生起。由彼不明無所托附。故云暗
托(玄云如暗中托物者非也)。呵不止者。謂知法人恐法。不成心同
故呵。彼不止住。是法非也。標相及躰等者。解事非也。
唱相之所據名曰標羯摩。所牒處曰相。作法之地處
曰躰。今不識此之三分齊故。是混乱也。不知彼此二
界錯涉者。不知大界內相為此。戒塲外相為彼。中
間不留自然之地。故云不知彼此也。既無自然隔之
二界。自成錯涉也。重結交互者。前人巳結。後人不知。
更於上再結。故成重結。兩界相銜名為交互。遙結之
類者。在戒塲上坐。遙唱大界內外相秉法結也。下句
都結上非。故云並不成就。餘非例知者。三雙一合例
解也。
云八至前者。白四所被有眾多。今承受戒一種弁也。
受者遮難者。解人非也。有解云。沙彌為受者。身上有
輕遮重難。故受不得。今難云。若約沙彌有難等。却屬
事非所標也。今依玄記。約教授師。不明教相。不識遮
難等相。不解分別。非令他帶此而受。不獲戒躰。此
非無從教授師身上起。即人非捧也。故下文云。若問
而不解。終為非問等。界中不集者。且據大界內受時
說。僧數有缺者。中不滿十。邊不滿五。人雖五百者。此
且縱詞。聊舉五百五十法簡之。不中者。謂前足數篇。
諸門中。料簡六十餘人。今除第四門中。少分不足。且
頭前之兩門。所列人數。五十有餘也。通非正數者。謂
上諸人。總不足正僧數也。受前進止等者。解法非也。
八種條理者。謂受前具八法。一請師。二安置受人立
處。三差教授師。四出眾問。五召入眾。六乞戒。七戒師
白和。八戒師問難。此八並屬受前。故云受前進止等
(云云)。及論正受。謂受中有二人。先且教彼緣立心。次
秉受法正躰。此二不開前八之事也。執文無差者。依
文謹誦某甲之詞。曾不加改也。界相不明等者。解事
非也。界相與前白。二科中解同。衣鉢非巳者。假借別
人云者。類是流預。但是事非也。總在此収也。餘非例
前者可委。
云餘至也者。通結指歸也。餘外也。除適來單白白二
白四云外。故着餘字也。正法。即羯磨之法也。乃至心
念者。越却中間對首。當法自成不相通練者。謂橫前
開八位。就緣約相。一百八十四人法事等。各各自別
故云當法自成。交互不可。即不明通練。別眾一法多
或通之者。多謂多分。或題不定。謂於八位之中。除但
心念一位。餘七位。若界有人。便是別眾廣張也。義抄
者。律文七非之相。文義交羅。羯磨疏。引彼廣陳抄。為
接機。故略不說。前來八位隨義明非。且依見論云。文
與律意旨不別(去記對此別七非數令移在前門首說了)。
云次釋羯磨正文者。鏡水大德云。前分科處云。由
解羯摩。今此但云次釋正文。二言何異。答但製作變
通語勢。更無別理。大德又云。雖爾亦須對此。略消前
科。所言曲解羯磨者。謂分外義也。就一百八十四種。
總呼為法。其心念對首。文相易顯。不更說。然僧法羯
磨。剛骨緣本難明。是以分外更說。令人知委。故云曲
解(消前科了)。今云次釋者。次謂次第。釋謂解釋。正文者。即
單白白四云文。於此文中。一一調理白數等(云云)。云
令至雷同者。科令知綱要者。古說云。綱即是要不正
也。玄云。羯磨骨名綱。其間牒緣本所名要。只如單白
中初三故。五十四。今字為綱。二四兩句。緣本為要。羯
磨三十一字。是綱三中間為要。大德僧聽下。誰諸長
老忍前。為一中間。誰請長老忍。後者嘿然。巳前為二
中間。僧巳忍後竟字。前為第三中間也。謂法無緣本即
是無用。雖有緣本。若無躰骨之相。被事不成。故知一
十四字三十一字實為緣本云綱。中間緣本雖殊。乃
是綱家之要。有人云。綱與骨有別者不然。綱即是骨。
頭緣本邊即綱。約法躰中名骨。二名不異也。識解通
塞者。了別無疑曰識。凋明義理曰解。一百三十四白
綱骨今今總同是通。百三十四中間事緣各各有異
是塞。單白既爾。羯磨准知。若不具明者。具足曉明也。
謂若不具足曉明躰骨緣本答。異見增减一字。不問
緣中。將為便成非法也。然其非相。准在一字者。然是
也。謂是非相。不必全句脫漏。便號落非。伹一字參差。
即名非法。然須知處所者。此可然字作縱奪意解也。
謂上縱云。成非唯在一字。今若奪之。即此一字。須着
處所居躰骨中。一向不許於緣本中。不傷理處。即得
傷大理處。一字不開故。須知所處也。不得雷同者寶
云。似雷之聲。天下同聞。是一例義。今不得同。此須究
其原也。
云或至乱者。或依文謹誦。曾不改張有無者。此且通
相以辨。不能改張成非也。律木羯磨中有其事。今日
不具不能改有而令無也。律文羯磨中無。今日且有
此事。不能改。彼云。無而令有之。或第二第三亦隨略
說者。謂約不解結略非也。律明白四羯磨。翻譯人廣
出一番了。乃於下結云。第二第三亦如是說。伹從頭
更秉兩遍即得。若更列其文句。慮在繁詞。今此一類。
古人行事之時。秉一番說。亦隨律文之語云。第二三
等(云云)。或無文稱事者。羯磨無文。稱今日事。如受日
羯磨。律文但牒三寶之緣。為出法方軌。今日受日。自
為看病等別。緣即合。除却三寶。着今看病等緣。亦一
向依於律文。即成非也。有文無事者。羯磨有文。今日
無事。如賞勞看病人。律文具有三衣六物之詞。今日
亡者。身貧只有二衣之類。亦依文直成。更不除改也。
俱有者。律文有鬪諍相言事。為呵責事有鬪淨人。智
慧盧[酉*盆]那為呵責人。是俱有今日因戲哢。為呵責事。
道法慧達。即是其人。便令依今日之事人。古德亦依
律文。牒當時之事俱無者。律文無聖制不學。為呵責
之事。亦無不學教人。為呵責之人。故曰俱無。今日忽
有不學之人。及未學之事。合與呵責。古德亦不解加
益。故鈔下文云。然此治法。不必大罪。但聖所制學。愚
暗自纏。皆合此罸。未能增減者。律文無未能增。律有
有未能減。減則反釋上來俱有增。反解上句俱無。如
是有無。並不增減也。致使二字。躡上而生因由。前來
不明及乎臨被事時被解法之士譏呵令加減文句
遂。乃更增昏朦謬乱也。巳上三段各釋竟。若依搜玄
科。第一段為標。後二段為釋。將後二段。共釋前文。恐
不然也。今觀文勢。三段並是釋文。但總別稱異。鈔中
各着或字隔之。不可妾為科節失意甚思。云。
云或至責者。受領名心。納藏為府。心為納物之義。呈
白露現對眾。執文高唱。即其事也。豈非不以等者。謂
受戒來不學故。得上犯吉羅。事全根本不識羯磨合
誦。今但白讀。更增無知提。伊者是也。云自受是不學
無知之罪責也。
云亦至罸者。愚教詐為明了。故云轉(去呼)哢精神。法則
羯磨綱骨。初三後五。不得加減。今此類見緣本中事
繁處。刪除一字。不損大理處。詐現明閑之㒵。便呵
云不成等。故云觀事乃同法也。人事兩緣冥逾夢海
者。人謂能秉法僧事。即所為之事。今於此二。冥然不
知過於夢海。夢謂夜夢。所見不實。海即眇漠。不惻波
瀾。皆是不真不惻之義。上一類愚教。亦言於羯磨法。
及中間緣。更後過於夢海也。玄記云。日中觀海。尚自
不知淺深。况夜間夢見。寧知邊際等(非也)。量時取法全
是師心者。忽欲行不能持得增伽梨。去量此時。宜乃
作離衣。羯摩都不論人病衣重等。如此取法。全出自
巳之心。照教教稱不成者。將此無病衣輕之事。照於
律教。教稱不成。要須人病衣重。始得結罪。罪當深罸
者。如是取法。不應教法。得吉羅𠎝。作法既不成。又得
離衣之墮。巳上二罪。且是根本。上復加不學無知。故
云深罸也。
云是至誡者。二人曰伴。四人曰儔。極而誡慎。勸學流
通意也。云若至合者。證上須是明閑之人。若闇教不
明律部之人不得。故云巳外不合也。
云今至解者。
且者。未盡之談也。謂單白有三十九。白四有三十八。
今辨綱要句。釋不可一一別論。就單白中。且承說戒
一番來辨。餘三十八例此。又白四中。且舉受戒一番。
具辨餘三十七例然也。
云就至知者。分五者。謂約句有五。第一句。大德僧聽
者綱骨也。戒疏云。出家四果乃是真僧。無學道高。故
云大也。今出家人。雖未證聖果修行也。應證得。且因
中說果。亦得稱大。或可約三寶中。僧田極大等。德者。
戒疏云。有所得也。以得善居身修戒習慧等。僧者。戒
疏云。唐言和合。謂人法二和身口意。屬於人。和戒見
利。是法和也。聽者。戒疏云。專心靜察。聽我所陳也。告
眾勑聽等者。鈔云解釋也。聲塵外。舉耳識內發。應僧
三業和同。名同法也。第二句。今白月十五日。眾僧說
戒者。緣本雙牒也。戒疏云。今十五日是其時緣。眾僧
說戒。是其宗本。正宣情事。巳下鈔自解也。適來白眾
勑聽。只為此云二種。令眾委知等。第三句。若僧時到
僧忍聽者。綱骨也。戒疏云。若者不定之譚到由至也。
一人到大沙門入二時。到十五日布薩至也(上懸引疏解)。
抄文自釋云。心和了集事。須法應心和。謂忍許堂頭
法事身集。即自赴堂。既無別眾。名為事順戒見。又同
即是應法僧忍聽者。抄文標舉也。勸令情利聽可勿
事乖舛違背。即是釋上忍聽義也。第四句布薩說戒
者。略緣牒本也。略却白月等時緣。單牒說戒之宗本。
鈔文解云。重牒第二根本。乃至忍可所為。即忍許即
可所為之事也。第五句白如是者。綱骨也。事既和辨
巳下。鈔釋易知。
云次至也者。次者次第就者向也。羯磨中明者。謂明
其綱要也。且約受戒白內者。且謂未盡也。白四羯磨
眾多。今舉受戒盛行之法。此受法在白。四三十八番
之數內也。有人科內字在下句者。未為雅當也。難曰。
前來眾法中有三。謂單白白二白四。今解釋綱要之
理。何不見明其白二耶。法寶云。但廣解白四羯磨。以
辨是非。就白四中。除却兩審。便成白二。若更別說。其
文復繁。體骨既同。秉說無用也思之。上巳明白者。今
詳文勢。似結前文。兼是指略。謂受戒白四即一番。白
三番羯磨。其單白。巳如前來舉說戒辨了。故云上巳
明白也。向適來既巳明於單白。今此與彼不殊。鈔中
何得再說可引文。答云。恐新學未悟。略復述之。意云。
若頭綱骨。句數不別。即不在重言。今抄為接初機。猶
疑後人。未能契會。略復述之。復由重也。各有其志也。
進退更解也。志者意也。謂此雖更論其意各別前文
單白意為眾僧說戒。今此單白意。為沙彌受戒體骨。
白法雖同。所為意旨全別。
云白至可解者。白中還五者。還與說戒單白。據句有
五也。第一句。大德僧聽者。綱骨也。解義如抄(云云)。第
二句。是沙彌某甲乃至令眾量宜者。此某甲從和尚
某甲者。鏡水大德。伹喚作親緣。有云緣中緣。亦通求
受具足戒。大德云。此是緣中本此某甲。今從僧乞受
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
二十三衣鉢具者。緣本雙牒也。大德云。巳名眾僧字。
具足戒和尚。名是本難事。秊二十衣鉢等字是疎緣
(上是定緣本句也)。次解義者。鈔云。此同上牒其緣兆等。兆者
表也。既牒衣鉢。全具遮難。並無等緣。即是得戒之先
表也。正宣情事者。正是宣說情懷中。所為之事故。令
眾量宜者。謂合僧眾僉量。宜應與戒等。第三句。若僧
時到僧忍聽者。綱骨也。釋文如鈔同上等者。與前說
戒單白是同忍。可所為之類(云云)。第四句。授某甲具
足戒。某甲為和上。略除前緣單。標根本釋文如鈔。忍
可所為決判根本即受戒。是所為根本也。第五句。白
如是者。綱骨也。抄釋也。云表眾令知。與前白結告歸
不別也。次下科簡云。此之白文者。指受戒也。前單白
者說戒也。文義略同者。白中五句。三句。骨為綱。兩句
事緣為要。是文同初勑令聽。乃至第五表眾令知解
義。不異是義。同彼為說戒。此為受戒其事。不全相似。
故號略同。依之。可解者。依此一番辨之學者。即可解
了例。餘一切皆爾。
次至上文者。次第解釋也。就中分二者。就受戒羯磨
中。約體用。大段分二也。初正決根本者。明正體一十
七字綱骨。二僧巳忍下。結成上文一十四字綱骨也。
云前中有三者。就正決根本。名前中就被事邊事
邊。大略分為三。若就句亦合分五段也。第一段從初
字至緣字巳來。初者三句之首也。大德僧聽者。綱骨
也。鈔文釋曰。告眾重聽。對前單白。得重名也。事既非
小者。受戒之事。不並常途。此是聖道根本四輩。良善
禍曰豈是小也。諦緣聲相等者。令眾審實聽此陳苦
決判之緣也。第二段從二字至不字巳來。此某甲從
和上某甲者。大德云。但呼為親緣。亦有云。緣中之本也。
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上
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秊滿二十三衣鉢具。僧今
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上。大德云。此是緣本。雙牒
上句。是疎緣。從僧今授下是本。有云上句是緣中句
緣。僧今下是緣中本。然不乖其理。大意不失即得。誰
諸長老忍者。此體骨句也。若東塔疏忍字屬下句。緣
本中捧。只有三十字綱骨。又准淮南順正記。將下句
僧字。勤向上句為綱骨。應云誰請長老忍僧。即有三
十二字綱骨也。大德云。俱不應理。知云。巳上且懸辨
緣本句了。雖則平書。羯磨文稍繁。貴在子細。諸記中
製述。但標舉前後。初學難明。今此雖繁。盖是急要也。
次解判者。抄白釋云。正辨牒緣及以根本者。前來羯
磨文。從此某甲直至三衣鉢具巳來。是正牒緣。令從
僧乞受戒等。即是根本也。量其可不者。令僧審量可
為受不可為受。故云可不。第三段中。僧今與某甲受
具足戒某甲為和上者。此是本也者。嘿然誰不忍者。
說此綱骨白也。單牒根本決判成就者。謂此但云僧
今與某受戒之本。更不述衣鉢遮准等云緣。故云單
牒等也。第二第三亦如是說者。結略文也。可知。外難
曰。此中三番并白號為白四。被他受戒等事者。何不
更增為其五。何不更減至一耶。可引抄答云。一則事
不成辨。多則法有濫非等。意云若一番被他前事。未
得成濟。若至五六七八又濫他。十誦無准。云非軌尅
令定限至於此者。正立不多不少之理也。猶如印信
恒須一定軌則尅定。不可參差。殷重之心。故立三法。
以與軌尅也。
第二段結勸。云二至體者。僧巳忍者骨也。與某甲受
具足戒。某甲為和上。亦是略緣。單牒根本也。竟僧忍
哩然故。至持字骨也。從僧巳忍下。都計十四字。是綱
骨。亦有將竟字成戒安字。下應云與甲受具足戒竟。
任情並得不傷大理。今時不識法者。多有呵止。却成
自巳之非也。鈔云。釋云此直付結歸不關正體者。問
適來十七个字。是羯磨綱骨。何得言不關正體耶。大
德云。此且對前三番以言。謂第三至說字時。沙彌納
體成辨。既非歸結。文中得戒。豈非不關正體。非為結
歸十四字。不屬羯磨中攝。或有對此舉判印喻。及闇
與物等喻。可知。
云就至非者。開科也。
云初至准者。初中二字。是增
減料簡也。寶云。但約單白以說。若白中有第二句即
是增。除此一句曰減。增乃對減得名。非謂新添詞句
也。輕小無緣起等者。如滅諍法簡集智人單白。第三
句僧今集智慧者。謂平斷事。白如是闕第二句也。有
緣起者。如說戒日月即是緣。行壽告令。即是事緣。令
牒時緣及說戒事。本攝僧大教。事非輕小。故白中五
句也。乃至白二類例除之者。越却單白有五句者。故
云乃至。白二類例。單白中若事微小。無有緣起乞詞。
亦四句成白。如受日一切差人白二是也。事非輕小。
若有緣起。及與乞詞。白中五句。如結界眾同之本。事
非輕小。唱相是緣起。白亦五句也。餘則一准者。玄記
呼白四為餘。謂上所論者。准單白白二白。餘未論是
白四也。白四之中。事雖通大小。盡有緣起及乞詞。一
定五句無改。故云一准也(此解猶局)。若依法寶解云。有三
个一准。一於無緣起單白之外。有緣起者。皆五句成。
如說戒等。二白二中。若有緣起等。白中皆五句成。如
結界等白。三一切白四。皆事非輕小。須依本五句成
白。即未第三一准也。此解甚為雅當。
云二明通塞者。綱骨十四字三十一字為通。緣本之
事白塞也。
云單至一切者。第一是初句。大德僧聽
四字也。第三即若僧時到等七字也。第五即後五白
如是三字也。文義通一百三十四。更無增減者。釋上
通義也。謂上一十四字體骨。一切單白並同。更不可
加減。若不軌尅一定。即被事不得也。第二第四句者。
謂大德僧聽後。若僧時到之前。此約句是第二緣本
雙牒也。從若僧時到之後。白如是之前。此約白是第
四略緣牒本也。由各隨事等者。釋上塞義也。謂隨結
說之事。一一不同稱緣而牒者。稱可前緣。而牒入此
二四中間之內。文隨事顯故限局者。如說戒云。今白
月十五日。是緣是本受戒。即云此其申從某甲受具
戒衣鈔具足。乃至僧今授某甲具戒等。緣本雙牒。如
是例通一切羯磨。緣本俱然也。第四句中。略除緣單。
牒本不得。緣本雙牒。何以得知。所被之事。而顯一一
不同。是限局也。義存告眾通一切者。文雖是局告眾
之義次斷成就道理不殊故。通一切單白也。
云就至可解者。辨羯磨通塞義也。僧巳忍兼取付囑。
結歸三十一字。文義通白二白四兩種羯磨也。中間
牒緣牒事等者。中間有三大德僧聽。後誰諸長老忍。
前為第一句。中間長老忍後者哩然。前為二。中間說
字後結歸。前為第三。中間牒緣牒事隨機不同者。謂
隨前所被機要。不同文局義通可解者。隨緣牒事各
別是文局。又雖是局。告眾量宜。決判成就義通。白二
五十七。白四三十八。都九十五番。故曰義通。可類前
單白。通局不殊。故云可解也(搜玄於此更別疏辨諸羯磨緣本恐太繁也)。
外難。羯磨文中。前後並云僧聽僧忍。中間何故伹云
長老。長老二字。屬於別人。何以有斯僧別差異。玄云。
事遂在僧成。不在別別。須語哩僧准六和。假用彰名。
還從別舉。故云長老忍也。
云若至亦失者。鏡由明
也。明得此綱骨之義。得前所被。被緣作羯磨。不須更
者羯磨之文。若於此法。暗述謹誦。在心臨機亦失也。
云三是非者。依而無失。得成四是。反此名非。下自廣
釋。
云白至不成者。白中文義俱通三句者。今解之。
應云白中三句文義俱通。大德僧聽為初句。若僧時
到為三句及第五句如是為三句。一百三十四。總皆
不別。是文通告眾勑聽。乃至白告等。是義通羯磨之
中。文通者大德僧聽。誰諸長老者。哩然不忍者。說乃
至持字巳來。文義通九十五翻。頭尾一言不可增減
者。玄云。單白中。大字為頭。是字為末。羯磨大字為頭。
持字為末。或云。一句之中自有頭尾。如白中大字為
頭。聽字為末。乃至羯磨例知。兩解俱得。一言者。玄云。
一言也。單白十四字中。不得更增為十五字。不得減。
更為十三字等。必須通誦。缺剩即不成。剩即是增。缺
便是減。被前事不得成就也。此解為正。或依乾素闍
梨。釋一句為一言。如儒書云。詩篇三百。一言敝之。曰
思無邪也。謂毛詩有三百篇。故云詩篇三百。一言敝
之者。敝者當(去聲)也。一言者。思無邪。即是一言。謂顯於
正意云。君子所思皆正。既言思無邪。三字為一言。今
可配白如是一句。亦一言也。大德云。三字一句任配。
或四字五字為句。如何無又錯解他。俗書云義。彼云
思無邪。雖是三字為一句。然但為顯於正之一字。豈
非還以一字為一言。又如令時製詩。或云五言七言。
亦是五字七字。不可五言。便有五句七句耶。故知非
解。今時恐有依承之者。故此述之。
云餘至正法者。餘者外也。除單白羯磨十四字三十
一字綱骨之外曰餘。文局義通者。隨機不定是文局。
文雖是局。正宣情事量宜等。義不別是義通。但令順
事合宜者。如受戒身無遮難。衣鉢具全。此皆名為事。
此事順於戒法。故云順事也。自有求戒之意。僧與戒
之心。即是合宜片無乖降者。片少也。乖違降謂差降
上。既一一如法。更無少許乖違差降。即事成辨也。且
舉受戒。餘並例知(云云)。增繁減略者。增即乘。減即略。
如言求受具足戒。即是增繁。若言具戒。雖不著足字。
便成減略。又如眾僧亦增繁。或單言僧即減略。詁訓
不同者。解上繁略字也。詁則文略。訓則文繁。如爾雅
上卷。有詁訓二章。各釋一个眾字。詁章中云。師者眾
也。文詞即略。訓章中云薨薨眾也。文詞重疊即繁。故
知將訓釋繁。將話釋略。即上羯磨中云。眾僧具足戒。
文詞多名增繁。但云僧具戒言詞少是減略。文義不
失等者。或繁或略。雖有加減多少不同。且不失羯磨
中正理。並成正法。正法即羯磨也。云類至也者。欲釋
文先難曰。何以得知增繁減略。詁訓不同。總成正法。
可引鈔答云。類准諸部等(云云)。謂類例准於諸部羯
磨。牒事繁略。如五分結界。白中無第四牒。本伹有第
三緣本雙牒。又羯磨中。又闕第二中間。尚乃被事得
成。今此單白第間緣本雙陳第二中間略緣牒本羯
磨二中間。並皆周足。或減一字。又非骨中。不傷文義。
於理何失。故云及論義意亦無有少也。至如翻譯梵
漢音義全乖者。梵是天竺之言。漢是此土之語。音義
乖者。如云梵語布薩。亦云褒洒陀。漢翻為說戒。此是
音乖布薩。懺巳起罪。說戒防未起非巳未二義全異。
復是義乖今時。若取梵語。單白文中。乃云今十四日
眾僧布薩。或云褒洒陀。若取漢言。即云眾僧說戒。至
第四單牒本亦爾。如此梵漢音義全乖。秉法尚許得
成鈔。躡上句云。詁訓所傳。非無兩得故例成也。意云。
我今羯磨文中。或減或增。准上二例不無兩得故例
成耳(搜玄解上二段二例之文頗至繁廣今不備錄也)。
云問至不者。此間意者。謂律文雖有一百三十四番
僧法羯磨。文圓義足。然對機行事之時不知為要通。
謂為復執文讀之。然三藏教中。並無說處。此即是文
義俱闕也。古人行事見教。文義俱無。遂執文讀之。以
被前務。今或有此類。未審被事得成以不。
云答至
之者。不成是定者。令師且直答。執文白讀。決定不得。
云不成是定也。問夫判不成前事者。須有教文說處
違教故。作住評不成。今三藏之內。文義全無。鈔主約
何論量。乃云不成是定。可引鈔答云。雖無明决可以
義求等(云云)。
羯磨戒本作法相似者。正釋上來義求之理也。謂律
中若不誦戒羯磨。盡形不離依止。以俱是作持之法。
豈合不誦耶。此且制誦相似也。又說戒及與作羯磨
時。皆須鳴鐘集僧。簡眾與欲。問答和合之類。此作法
時又相似。故云作法相似。下白正破云。戒本必令誦
之羯磨。豈得白讀誦當宗及外部戒文。總不許讀。必
制令誦可例。羯磨亦須誦也。問如何得知當宗外部
戒文。制誦可行。鈔文為證。故四分僧祇。半月無人誦
戒等(云云)。不得重說者。戒疏云。正法軌摸理有常准。
重誦例說。則聽者浮昧。故不許也(巳上疏文)。問或有重誦
者如何。答違於制約自成非法。戒文既爾。羯磨例同。
亦不得重秉。若再秉即成重秉非也。有人云。今時不
許重秉羯磨三十篇中。總不見有說處者。未詳教相
中事意也。但說法誦經而巳者。問本制半月誦戒。今
既無能說人即止。何煩說法誦經。答戒疏云。以三學
資人戒為教本故前制之。必無能誦。方聽說法。誦經
而巳(上疏)。准此巳下。今師據文。重斥前來白讀羯磨之
非也。意云。若許讀戒人。皆識別文字。但展卷次第讀
之即成。何須作如是諸多方法。良由不許讀之。戒文
既爾。羯磨俱是作持。家法制誦。相似作時。和集復同。
何得白讀。此即相顯之意也。
云又至人者。俗中呪術等。謂俗中符錄。世間法術。簡
佛往持呪也。讀文不成就者。如俗法加持。口中誦之。
手中捻決。便能除邪之類也。伹以與審等者。釋上不
讀之義也。但以世間之法。貴在心中。與正審定存想。
不亂加持。前事易得。誠驗必臨文數字等者。若執文
讀心。則不能與一。多生散亂。被事不得。上且舉俗也。
故佛法中誦呪者。如今時課五部真言。此皆是佛法
呪術也。持此呪時。動經億非之數。方有靈異。若但一
期念。得尚乃無切。未聞讀呪而能被得前事羯磨聖
教佛制誦持況於呪術者。謂呪術是易。易既讀之不
成。羯磨是難。難必不就。律序自顯者。律而云。神仙五
通人比佛造。設於呪術。比佛制教法。且呪術是神仙
所造。尚令誦之。羯磨是佛親宣。豈得白讀。終身附人
者。受持法中。云五歲不誦戒。羯磨如法治。先誦後忘。
學必根鈍誦不得。盡形不得離依止也。
云余至此法者。余者我也。中者五天之別稱。國者聚
落之通名。以法簡人。故彰三藏。京是天子所都之處。
輦是帝王所乘之寶車(音居)。如僧會登吳主之車。道安
昇秦主之輦。傳教之人不少。故曰翻經諸師。白佛滅
後巳來。未曾見此白讀羯磨之法也。
云問至通者。僧尼互作幾法者。謂僧為尼作義法。尼
為僧作法。如何俱是羯磨之文。是以此中須委。
答
律中十誦者。謂四分與十誦。合標也。先解四分。玄云。
此律尼法中。因迦留陀夷向尼詭語。惱亂尼眾。佛令
為僧作不禮羯磨也。羯磨疏云。四分但有此一。若准
十誦。尼為僧作不禮。不共語。不恭敬三種也。即十誦
有三。四分但一。總是白四法也。此羯磨不須現前自
言者。謂但遙作不假對。比丘前。亦不須取彼自言等
也。僧為尼亦三法者。十誦四十云。時有比丘。為尼作
羯磨。尼不喜白佛。佛言。比丘不應為尼作羯磨。除受
戒摩耶埵出罪也。餘不互通者。羯磨疏云。三番白四。
自外不行。其教損自恣。非無互差互往。然是各行眾
法。彼此二部。無對面作。不同前三兩部通秉。
云問至故者。問意云。如今時作法。得對尼式叉沙彌
沙彌尼及俗男女。作不下直。答云不得也。
次引證。
律令至不見聞處。方得作羯磨。外難曰。白衣前不得
作。以秘勝故。非彼聞之。又彼愚劣。不堪持戒。下三眾
前不得見。恐我賊住難。受具不得。且大尼巳受大戒
了。何故不聽。答律文初緣亦許。復為六群犯罪。即告
六群尼言。若見僧舉我。汝為我遮。後因說戒時。僧舉
六群罪。尼遂遮諸比丘。比丘白佛。佛制不許在尼前
作。若對作結罪。是不應吉也。除所為人者。本法受戒。
及出罪尼也。外一向不合因說除所為人。今時受戒
行事時秉法者。問未受具戒者出答法者。云此中無
未受具戒者。有人呵曰。既云此無現在沙彌及本法
尼。豈是大戒。既未受具。莫須出去。不此是無知之輩。
設此虗言也。比來作羯磨法持為此人。即是所為之
者。文中分明巳除。何得更生疑惑。今斯問者。但恐除
此人外。別更有餘。未受戒者耳。故前文云。法不孤起。
必有所為。若更過去。遙作應成。今時行事。若欲稽古。
答法。人但云除所為人。餘無未受具戒者。一又順文。
二免疑妨。尼眾出罪。准此有人不許。云除所為人。且
本來作法。與為此人。今若除之。為誰作法。但直答此
無未受具戒者。若據此破且清深思。但依前釋為正。
上且約尼等四人。是所為人。巳外更有未受具戒人。
一向不合。今多見尼受戒時。不是十尼。大德數亦在
旁看受戒。或尼作本法時。大僧往彼看他秉法。俱是
愚教云徒彼既不會。不知壇上解法之人。亦合發違。
往往有時壇大德。自由不會此事絕多。蓋是草創。不
曾依明師學習。致此昏閟。並是一期行事急處。切須
明取。故此繁說。思之。除萍沙王等者。前且一往依例
而說。不得對白衣。今此後開上有許者。十伽云。比丘
半月。常集一處。王心中疑作何事。不許俗耳。佛令開
於王前說戒除疑。即是心淨。如梁帝撰出要。律儀亦
是開王。看讀戒律。可以例也。
云問至中者。問意云。如白二白四。或受日受戒治罰
等。一羯磨中。被得多少人。
若不同也者。謂臨時約
前所為之事多少亦不定。故四不同。若諫喻和諫得
加多少者。正釋上不同之義也。如提婆達多。不領徒
眾。者五百人破僧。僧秉一法諫之並得。又如一群僧
諍。或百人五十人等。四人秉法諫之亦得。故云得加
多少也。至於治舉乞為等者。治訶呵責等四。舉謂三
舉等三。乞謂乞受持乞懺罪。為者受日差違。不得至
四。極至三人。少及一二也。若至於四者。治舉即成僧。
舉僧乞為。便成僧秉僧故。問諸餘為大戒比丘秉法。
若至四人。纔秉法時。即是僧秉僧不疑且如與沙彌
受戒既未是大僧。約何義邊。亦言僧秉僧邪。鏡水大
德云。初秉法時未成僧。直至第三番羯磨。至說字時。
四分沙彌巳成僧體至僧巳忍下一十四字。結歸之
時。即正是僧秉僧也。更難。只恐不成僧。今既納體成
僧。何以不許。答以違制故。秉結歸不成也。今但相承
云。恐有僧秉僧之過。總未知其中義理。及與分齊。思
之。
四分難事二三人者。無難一人為一引有難。方開二
三人。五分等者。彼通一切羯磨。總不得至四。無四分
開文。毗尼母等者。有四五伴可諫者。表自部成僧。彼
治罸不得。獨一不須者。自巳成却遭變害。豈非苦惱。
應作哩然。雖心中不忍。口且不說等。十五種哩大同
於此如眾網中者。准四分五十三卷。雜揵中。明十五
種也。相部云所以須哩者。凡論眾法。和合為先。僧若
作非。謂非理等。應令呵詰。但能呵者。必為須知進不。
今列十五種。三五而說。初五者。名非法哩。一見作如
法羯磨而謂非法言堪鑒物。合可而哩。二見作如法
羯磨而謂非法得善伴。合呵而哩。三見小罪用羯磨
滅。合呵而哩。四見界內有不集者。合呵而哩。五見在
戒場上作說恣。合呵而哩。次五如法哩者。一見作非
法。言不鑒物故哩。二見非法。無善伴故哩。三見重罪。
用羯磨滅故哩。四見思內。無不集者故哩五見在大
界內。作說恣故哩。後五如法哩。一如法應和合。二哩
然住之。三如法應與欲。四從可信人聞。五先在眾中
哩住。如法眾網中者。彼云。見眾集作非法應呵。若無
善伴。說欲了去。又不得者。應語兩邊。人云。引非法□
□開六十三步內。或有大山。或土鹽等。山外鹽外。雖
是六十三步。既有隔用集否。又六十三步內。有道行
界。用集彼否。又六十三步內。有水界要集否。看有山
及大墻等。淮南云。不要集是隔礙故。大德云須集。一
則同是陸地。二又在分齊內。不集成別。若道行界亦
須集。以聚落界強攝彼故。若水界在六十三步內。至
水即止。各不相攝。無強弱理。巳外蘭若道界水界。並
互不相攝。此皆據羯磨疏辨之。或兩邊不是善人。但
哩然與護心相應。如失火燒舍之例(云云)。如彼說。
云問至鈔者。其文何所者。意云。羯磨辨得前事成遂
之時。其文至何處所。是竟時節。
答解多途者。羯磨
疏。引智論有三解。一師云。至說字時。為竟處所也。心
論云。一剎那頃作及無作是根本業□。二師云。至竟
字是得戒處所也。三師云。直至持字方為究竟。此三
解中。第三師解。大成過分不取。初云說字者。今師破
云。比前二度。似是住處。引後通前。則未為竟。至不忍
說尋有人呵。便不成就也。今以一法為定者。同第二
解也。鈔自釋云。謂第三說巳(云云)。不同前解者。不取
初師義也。律云。忍者乃至呵破者。引文證也。既令他
說彼忽說其不忍之事。如何得成便是破也。法寶云。
初師反救云。若未至說字。法本未成。若至說字。其法
巳成。呵終不破。令師破云。名其忍哩不忍便說尋聲。
即說安有法成。寶云。謂約呵聲與說字聲同時。即被
呵破了。法寶云。此之集法。謂約聚落相大。僧坊相小。
即成標狹界寬依界集。不論僧坊相成與不成。皆須
依聚落集。以強稱約弱故。或此聚落中有水穿。從內
過者。無橋但齊水集。若有橋即通集之。或水上有僧。
亦不須集。水異陸地。二界別故。若有道行界集。彼以
聚落攝彼界也。必其忍哩下。今師或依初解。即約無
呵至說字時。不妨成就。是得戒處。任意兩得者。鏡水
大德云。有聲尋至說字時呵者。理必不成。即取竟字。
方為的當。若說字聲絕而彼方呵。或一向無呵。即說
字時法亦成就。一切臨時兩句雙取。故云任意兩得。
廣如義抄者。明其三師解判。互有是非。徹難道理等。
如適來所引羯磨疏等抄。慮繁不錄。故指廣文。如彼
說也。玄記。約三性料簡者不當。文意思之。收科等不
一一也。巳上總是所秉法篇巳竟。
○次釋秉法處結界篇
大分為二。初牒篇名。二依文釋。初云結至六者。先辨
來意。上來能秉法人既成所秉之法。又就然其秉法。
必托界生。前未論量。故此辨也。次釋名者。准明了論
具足梵音云四梵摩失。此云別住。謂此處作法與餘
處。各不相通。不須取欲。所云別住。今云結界者。蓋是
隨方之語也。作法限約稱結。各有分齊名界。故律云。
何名界現前。謂作法唱制限者是也。方軌法謂法則。
即竪標唱之類。篇者章段之名。第六者如常所解。
次依篇釋中有二。初總意。二開章。諸小科。不具列也。
今總章中。云結至隔者。結界二字。同上說也。原始者。
原字或從水。即水本曰源。今單作取高平曰原。法寶
訓本也。始由初也。究其結界本初意旨。只為秉法。故
律云。非作法地。不得行僧事等。玄記云。原者恕也。心
通窮結界之初。為秉法故。此解亦得。
由羯磨僧宗
綱要者。非謂羯磨是僧宗。謂淨戒是僧宗。僧以戒為
宗主。故羯磨是僧宗家之綱要。僧戒若淨。秉初三五
之綱。被二四之要。能辨一切事也。迬救佛法者。迬正
也。救助也。羯磨能正助佛法。秉法受戒。懺洗往𠎝。豈
非正助。像運任持功歸於此者。像者像法。運由致也。
於像法之時運。致任持佛法不墮者。功歸於羯磨。羯
磨既有此勝德秉御之時。道理宜須東西南北四維
上下。同共遵奉。不許有乖違阻隔。故云理宜十方同
遵等(云云)。
云但至馳者。但者篇局之詞。為者所為。瞻浮洲境者。
瞻字本合從炎作刀避國諱。今相秉作此瞻以再反。
鏡水大德。將以𣫍反。二呼並得。亦云閻浮。或云瞻部。
皆梵語。賖切不定。此因樹林。或從菓以立號。問此樹
在何處。今准俱舍云。此瞻部洲。從中向北。三處各有
三重里山。有大雪山。在里山。北雪山。北有香醉山。此
山有香嗅便醉(有云人食便醉也)。雪山北香山南。於此二山
中間。有大池水。名無熱惱池。縱廣正等五十踰繕那。
其中水具八功德。常充滿故。流出四大河。一殑伽河。
從池東面出。遶池一迊。方入東海。二信度河。從池南
面出。遶池迊方入南海。三徒多河。從池北面出。遶池
一迊。方入北海(此方盂津河是)。四縛羅河。從池西面出。遶池
一迊。方入西海。此池有此功用。非得通者。無由能至
於此池側有瞻浮樹。此樹高一百由旬。生菓如八石
瓮大。其味甘美。此樹影透入月中。今時看月之中有
樹。即此樹影也。若時俗呼為桂樹等。蓋是凡俗淺近
之談耳。今此南洲因樹立號。故云南瞻部浮等。有抄
記中解云。梵語剡浮。此翻為樹。大德破云。且剡浮樹。
西天有此方無。節五種不香譯中。當其無故不翻。此
土本無。不可正譯。又闕相似之者。不可義翻。若將樹
以翻剡浮者。非之甚也。又准法寶云。此樹在雪山頂。
其山在無熱惱池邊。其菓落池中。多時乃化為金。金
在水中。有光炎起。浮於水上。故曰剡(餘𣫍反)浮也。洲者
水中可居曰洲。諸字如今時砂灘之類。即須彌南面
洲也。境者域也。國土之名。彌亘既寬者。彌大也。亘廣
也。此會意字。上一表天。下一表地。中間有日光遍天
下。曰一且也。既寬者。初依俱舍。辨此洲量故。頌曰南
剡部。如車三邊。各二千。無邊有三年。解云。於外海中
大洲有四。謂於四面對妙高山。南剡部洲。北廣南狹。
三邊量等。其相如車。此言車者。約西國車彼國車形。
前狹後闊。如人面也。若就北方車說。即兩頭相似。故
不可也。三邊各二千者。東西北三也。各二千踰繕那。
一踰繕那十六里二千。計三萬二千里。三邊即九萬
六千里。南邊有三半者。南邊極狹。但有三踰繕那半。
又成五十六里。如是因迊。總計九萬六千五十六里
(上並依論述也)。次依南山住法圖贊。准諸經論說。共明南洲
三邊。各二十八萬里。南邊一半來。東西八萬里。至南
漸狹故。問同辨南洲之量。何故俱舍數少。諸經論中
數多。數既有於少多。其量廣狹。亦成不定。請為和會。
答一解云。每州有二大中州。大州北廣南狹。中州在
南。南廣北狹。相添故闊(此解不正不勞破也)。今依法寶云。俱舍
九萬六千五十六里。如車之說者。據五印土境。而論
圖贊。引諸經論所明。通約一大州。以說凡是大唐新
羅等。諸邊國等。總在數也。故西域記云。五印云境周
九萬餘里。證知不謬。每一集僧期要難尅者。謂每一
度說戒集僧期。要共來一處。極難尅會。謂初緣佛在
西土之日。五印境通是。一自然之地。每至說戒之時
不定故。說戒法聚云。世尊聽集一處說戒。或在仙人
所住山里石處相待。或在七棄炭相待。或塚間溫泉
水邊。迦蘭陀竹園耆山。乃至河邊樹下軟草處相待。
謂處既彌寬。至期不可齊。致難尅會。故曰期要難尅
也(上依律文初緣)。加以損功廢道垣事奔馳者。第二緣也。先
敘緣起。謂適來比丘既說戒時。至相待極難遂。以事
白佛。佛言從今巳去。聽諸比丘集一處。立說戒堂。准
說戒法中云。先於耆山立戒堂。後於羅閱祇城立說
戒堂。令諸方遠近至此說。晨同赴於此堂內。玄記云。
戒堂白二結之。開結堂意者。但眾集時。至即得說戒。
縱三五人不集。無別眾過。不要待也。若法寶云。戒堂
但白二法指定處所。其地無是自然所貴。同集一處
揩定。無要期極難之惱。若不來者。總皆有過。必唱相
結成者。其地即是作法界。律中並不見有唱相之文。
至後隨境結時。方有標相。故知此段由是自然不得
言結(任情凡捨)。次消鈔云。加以二字者。加謂增加也。以者
由也。由前來要期尚難。今更有奔馳之惱。故云加以
也。諸方遠集即損功夫。癈修定慧之能。名為癈道。恒
由常也。奔者赴也。馳者驅馳。謂雖定於一處。立此戒
堂。然遠國之中比丘。特奔赴說戒。後却歸本處。未得
從容半月又到。准前須赴。如是只了往反途路奔馳。
更不能修集定慧學。故云加以等(云云)。問佛在日諸
弟子。皆有神通。至說戒日。現通不難。何故奔馳生惱。
菀陵座主釋云。雖獲神通。據多分說。其中亦有無神
通者。或可雖有得通之人。佛不許現於通。聖准律文。
但除疑得現通。降茲巳外。為名利及聽法毗尼。皆須
步涉。縱有神力。不許現之。況復來證之者。
云大聖至此者。第三緣也。謂前雖有戒堂。未免奔馳
生惱。故律云。諸比丘白佛。佛言從今巳去。隨所住處。
若村若邑。境界處說戒。聽白二結。當如是作。唱界坊
相。若空處若樹下。若山若谷等。有十九相。又云。自今
後聽結人法二不同之界。東方有山稱山。有壍稱壍。
乃至神祝令等。餘方亦爾。引皆是佛開此別住之益。
故云大聖慜其頓極。故開隨處局結也。作法分隔者。
作白二唱。云相分其分限。以界隔之。互無別眾也。同
界等者。謂上來初開隨境而結。即同界易得。崇遵說
戒之事。三學功成一切羯磨事。遂後開結人法二同
者。一為慜其頓極。二開隨處分隔。分於限域。三同界
崇遵知其說處。四三學功成。五說戒羯磨事。遂釋上
別住之益。故云總意如此也。巳上三緣。若依搜玄。前
一自然。後二作法。前一總須來要期赴集。後二中戒
堂結了。不來者亦無過第三隨境結。各有分限。不來
亦無過。若法寶於上三中。前二並是自然。不來總有
過。第三隨處結竟同界。小來即有過。外界無罪。至第
三緣別別而結。方有自然界起。自然依作法。法依自
然。反顯前來戒堂。實非唱相結作也。
開章中。云就中至相者。就中分四。即此篇中。大段分
四別。一列數定量者。列大界數定大界量。二依位作
法者。依大戒場等位。立標唱相羯磨結成。三法起有
無者。結了有善無表起。名為法起。今師云。有古師云。
無如下自述。罪法失相。失界相也。
云初至分二者。
且於四科之內。於列數定量之中。故云初中大論界
法者。大約論量也。總列三種者。如文中列也。待衣界
局人指二衣篇攝食界。為雜過故。指藥法中攝僧界。
為即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別。小三界等。並是
攝僧。在引篇明也。
就中分二者。自然為一。作法為
二也。云至中者。未制法前緣通自然者。謂未制隨方
結法巳前。五印土境。總有是一片自然之地也。或空
有不同水陸差別者。玄云。空則鷲山鹿菀。有則聚落
王域。水則溫眾浴池。陸則遊行途路雖有此四。未各
攝僧。總通一自然而集。後因難集等者。後因諸比丘
一處說戒奔馳。相待疲勞。癈業損功。故開隨境而結
作法也。有於限節。故云各有分限也。問何名為自然
界耶。可引抄釋云。人所至處任運界起。故曰自然也。
此釋自然得名。既云人所至處。即一比丘。隨所至於
何處。任運有界隨身。喻如月暈。或至可分別聚落。遍
一城。或至不可分別六十三步。乃至水界十三步等。
不假人工造作方生。任運自有。故云自然界也。約處
有四種不同者。聚蘭道水也。定量分六相者。聚中分
出。不可分別。蘭中分出。有難為六。廣如第二篇說了。
云二者至三者。釋作法界也。由自然限約未可遂心
者。謂前來四處六相。自然限約。未可遂。今時隨機結
界僧眾之心也。凡擬結界。或有立標寬狹不同致有
難。依自然限約設有大小。教文巳定者。謂上四處六
相之量廣狹。教之巳定。如可分別。依十誦。盡一羅城
之量。不可分別六十三步。第用則不可者。且如僧祇
避難界。以三由旬為量。或時聚落小並須依三句。由
標內集。若還依聚落集僧之教而明用。即恐不可。所
以然者。謂標極寬。其標內有人不來。元成別眾。故不
可也。問用既不可。捨之得不。鈔文答云。捨則非制。鏡
水大德云。若捨却六相限約之文。便成非法。不依佛
制。若不依六相限量之制。如何分得他集僧約分齊
(上且一解)。更一解云。不依此量。佛又不許我捨。今若捨之。
即是不依佛制(與前解意亦同)。玄記云。大小既定。非適我意。
用即不可。嫌大就小。教聽非制。非者不也。即是不制
(恐有有理思之)。問適來既云。隨處有自然界起。便是攝僧。何
假結成作法耶。鈔文答云。或作大法地弱不勝等(云
云)。或者不定之譚。大法者。白四等法。即簡對首心念。
謂於大法中。唯結界一類。白二之法。既能勝之。巳外
羯磨地弱。必定不得也。曲順物情者佛大慈悲。接於
物機。順人心情。隨處結者。隨在四處而結也。楷式軌
定者。結時先依六相集僧。是楷模準式軌則令定。任
情改轉者。結界處所大小。一任人情。即不得。一向不
依六相。此則對上捨則非制等。立此段文也。使成羯
磨等者。對上大法地弱不勝。今既結成。即秉白四等
法成就也。弘濟大功者。弘揚濟拔也。受戒等。總是生
善弘揚也。懺罪除𠎝等。並是拔濟也。如此弘濟之功
熏。若不是作法之地。不可得就。故云非引作法等(云
云)。就中分三者。就法界中也。大界場三小界為三也。
云初至者。初言大界者。標也。僧常所行者。謂是人法
二同界也。法食二同者。其餘三界也。今欲明大谷量。
總以大界名。收一切大界。故總出云。謂僧常所行。即
人法二同也。別舉其餘大界。即法食等也。一界量定。
餘者例之。故南山住羯磨云。界有三種。謂人法二同。
法食二同。法同食別。初准本制。即僧常所行。後隨緣
別開。乃是其餘三界。向下加法別食同。唱和之法。至
結文後云。餘有三蘊界。佛置開結末代之事。此法殆
盡。既云殆盡。反顯今時僧常所行。即是人法二同也。
巳上正義。發正記破鈔文。不合標法食二同為僧常
所行。南山全未知僧常所行。是人法二同之界。若知
何以不舉人法二同耶。寶云。此虗設也。但觀前注羯
磨等文。其理自曉。不勞別破也。
云明至取者。先辨大界量也。文中等者。說戒揵度也。
不得受欲者。謂十四日說戒。十三日去。四分宿欲不
被所為也。准強百里者。上既云十三日先往。今師且
約義准。則一日之程。百里有出也(上列當部律文)。毗尼母等
者。彼亦是定大界量。同布薩界極遠者。舉極大界量
也。一日往還者。大德云。一日往一日還。非謂一日中
得往反。論文語似不了(上列母論文)。雖有二文未明里數
者。今師決判也。前律文。後論文。但云十四日說十三
往反。一日往還。未知定是幾里。由未決了也。
故僧祇五分善見並云由旬者。二律一論定量。雖未
有里數。且有由旬之數。了論令角量取者。謂適來言
三由旬。令向角而量。即四維無餘也。亦不知由旬大
小者。律論雖云由旬。由旬前有大小里數。今但通言
三由旬。復是未了。問何故得知由旬有大小昇降。抄
引智論云。由旬三別等(云云)。所言由旬者。西天本音
云踰繕那。今云由旬訛略也。此無正翻。乃是輪王巡
狩一停之舍。由似此間舘驛不殊。不局量數。大約而
言。三十里一驛也。問論中何故有此三般由旬。可引
鈔答云。引謂中邊山川不同。致行李不等。寶云。好王
治化巡狩之時。感海水退多在平地正中而行名中。
若惡王治化巡狩之時。海水汎湧。不得平坦處。多近
山巖邊際而行。故云邊。此皆約山川。以說中邊義也。
更有謬釋者。多不敘致行李不等者。若中道而行。途
路平正易故。由旬即長。故八十六十。若山巖嶮處邊
道而行難故。由旬亦短但三十里。故不等也。李字本
合作里。數字今作桃。李字由本桃李華開。多人看華。
踏成徑道。時人云桃李。不言自成蹊徑。自後相傳。用
此李字。至今不改。四分衣法中等。玄云。律三十云。瑠
璃王釋種。釋種中有能射者。放箭射王。或言五十里
中王邊。或六十七十。或云一由旬。既不言八十里。而
言一由旬。明知。一由旬替八十里處也。此據上品為
言者。今師云。律文一由旬八十里。此據智論三品中。
是上品由旬也。
通用所歸者。謂三眾由旬。通大界量用者。即所歸下
品也。准律文意者。准四分律文。前來既云十四日說
十三日先去。准此文意。不健不羸人。一日之中。可行
百二十里。故取智論下品由旬為定。前來即在文雖
具。於義有□為定。此是今師以義定之。即前來五分
等律論中。辨大界量三由旬。即一百二十里也。不得
更廣。即非量故。
云薩婆多等者。因便辨尼大界量
也。一拘盧舍者。多論解十誦律取六百步為量。問何
故尼大界量不廣。伹六百步。羯磨疏云。恐以遠陰易
陵辱故。不得極遠(上疏文)。必有難等者。准僧界量結取
亦得。
云二後結。辨戒場量也。律云等者。緣起也。謂律開結
戒場緣中時。有諸比丘。須四人眾起。次至五人。次十
人。鈔越二文。故云乃至也。令僧疲極故。佛曲開之。不
言大小者。未辨量之闊狹。善見等者。正引論明量也。
二十一人約一眾懺殘。二十人是能秉。一人是所為。
羯磨疏云。此標極小為言。二十人出罪。兼所為者。若
兼二眾。即如二分。容四十一人。約眾懺罪說也。問戒
場更大結。容兩百人得不。答得。謂戒場剩狹不制廣。
謂極狹須依論。容二十一人。更小不得也。若廣則不
制。廣不制狹。謂極廣三由旬。文廣不得。若巳下並不
制。故羯磨疏云。大界大則須制。小則隨情。戒場小則
須制。大則隨情。證知不謬。大德云。雖爾亦須料簡。且
戒場絕大。終不得越他大界量。大界極小。亦不得更
減於戒場量。今時有人作戒場。結一小功德堂殿。只
容得十數人坐。總是非法。亦須看他大界。大小臨時
取便。亦不必絕大。亦不得減量。文中大約。且如此說
耳。知知之。江西記。問云戒場律名小界。既不制大。如
何得小名大。界本制大。今既小。亦隨人情。云何得大
名。答律文大小。據用為言。不約體量。論大小也。大界
功用大。縱量小亦得大界名。戒場功用小。但許受懺
等量。設大但得名小界(此釋有意)。餘如後結者。指依位作
法文中也。
云三至相者。辨三小界量也。三明小界者。標三種都
名也。此並巳下。略引開結小界緣也。皆然惡比丘作
別眾留難。若在大界內。終不開結。必須避難。出野外
結之。並無正量者。不定制量也。隨人坐處等者。現集
人多。其量稍大。現集若少。其量亦小。一切隨人坐位
身量。以定大小也。
云一至坐者。舊准戒場身外有
界者。法寶云。古人見此三小界。與上戒場小名是同。
便立標相。今依文取義等者。依文者。依律結三小界
之文也。故律受戒文云。疾一處集知無異外。說戒文
云。今有爾許比丘集。自恣文云。齊坐結之。知坐外無
界也。又受戒中云。界外不成呵。巳上並是依文也。取
義者。取結三小界義也。謂此三小界。本為惡比丘留
難。故文云。不同意者。未出界疾結之。若身外有地。不
免呵人。同界別眾。取此義者。亦無外相。文義雙明。全
無外相也。如正加中者。指下依位作法科中。正結三
小界處。彼更說之。
云此至止者。此三無外量等者。
今師正釋三小界身外。所以不立相者。由是難開。若
許有外相。即惡比丘來。身外相內。無不免別眾之失。
文云等者。引教證無外相也。此說戒法聚文爾許者。
知數也。止取現集之僧。坐處有地。依地而結。或現集
有十人二十人等。據現到人多少。依地結之。齊坐位
是界體。巳下並是自然。縱惡人來倚背呵。亦不破也
若事作巳即制令解者。羯磨疏云。暫時一廗。無有二
會。不應不解。不同前二者。大界及場。此是文固作法
之處。大界則人所依止也。問縱今不解。終無再會。眾
僧既總有捨心。其界自解。何要秉法解耶。大德云。雖
眾人知是一廗之法。必無再會。有捨界心。要經宿其
界界方捨。若爾只恐經宿不捨。必明相出時。既任運
捨。何故制之令解。答亦可恐當日內。更有人來此。作
法重結。不成累他。事不就故。佛制作巳。僧眾未起。便
須解之。
云二至解者。謂依作法之位別。別明其解結之方法
也。位則有三。如上所列者。如上來明量中所列。即大
界為一。場為二。小界為三也。
若有戒場先須結之
者。科文云。定先後也。法寶云。謂戒場須在大界中。若
結有場大界時。先結戒場。後結大界。即場充界。後不
得顛倒。今且等者。此中且約結無傷大界之法故。此
釋順文。又乃易會。不同玄記。徒自周遮。如彼廣論。此
不敘述(云云)。云就至結解者。此時是四位總科也。四
位者。一無場大界。二有場大界。三三小界。四法食二
同之界。今云就中者。寶云。就此四位中分二。初出緣
成四位。總有緣成。後明結解四位。總有結解。須如是
科分。即為楷定。若一期順鈔。觀於文勢。似但科無戒。
場。大界中分二。先出無戒場。大界緣成。後明無場。大
界結解。既云後明結解。於結無戒場大界後。且不見
有解文。直到總結四種界了。方一時明三種解法。故
云今先四位總科。後依科解釋。即血脉不絕。若依適
來順抄。但科無場一位。緣成結解。全不相當也。思之。
云初至欲法者。於四位中。且解第一位無場大界。故
曰初中也。有三者。如鈔列也(云云)。
云初中者。於此
三中。且料簡是非也。云問至取者。大界有村得令結
不者。謂今時欲結大界。僧坊內少有俗人住舍。或時
有者。如淨人家人院之類。為復唱出。為一時結取。答
中五分諸白衣新作堂舍等者。西國諸居士。新造舍
宅成就。為(去呼)得吉利。請僧於宅內布薩。既云布薩。必
須結戒。或為(平呼)為由被也。被鬼神嬈惱。亦請僧說戒。
夫念戒。先結大界。後亦不解。貴圖惡鬼入界不得。致
免惱害故。問何以得知。答准南山戒壇經云。惡鬼被
圍。不得出界。極苦惱故。佛令解使得出。謂解了方得
出。即反顯結。定不得入也。薩婆多等者。彼論結大界。
界內有村。一切聽結。論中自微云。凡結大界所以通
聚落者。論自釋云。以界威力等(云云)。意道。界法不思
議。常有善神守護。既有守護。惡鬼如何入得。有此利
益。是故為檀越。通結取之。又羯磨疏云。僧德所重。作
業圓成。善根所勳。善神衛護。證知不謬也。四分文中
等者。大德云。令可迴文取義云。四分文中。亦結取村
也。謂結衣界中云。除村村外界。明知大界有村。僧界
在先。衣界後起也。
第二云問至也者。界中有水。得令結不。謂僧坊中。有
一條水。來審為唱出。為令結取。答可除常有橋船梁
得結。謂約深水。如今時河低等。在坊內伹常有橋梁。
或有渡船之類。即任結之。若駃流者不得。謂疾流急
水之類。亦不得結(上是律文)。必有橋梁等者。今師准道理
釋成也。必有橋梁。顯駃流不得。淺水無橋。二俱非難。
問何故有水無橋。及駃流等。制不許結耶。答羯磨疏
云。以水難不恒。卒增障集。既無橋度。結必不成也(上疏
文)。大德云。若不要結河水。行事時須遶河傍。序唱內
相。河內即非作法界。巳後堂頭作諸法事之時。河內
船中。忽有比丘。自不為別眾。以非異也。有說云。若不
取河水。但牒出云。此河水或潤水。不結為法異。並不
論量。唱內相者。頗為愚士也。故尼律半等者。尼獨渡
界褰衣。異陸威儀。獨渡即犯。不論界內外水。即顯界
內水得結乃界。今准此淺水。不壞威儀得結。證前淺
水無橋亦得。深水有橋船過亦得。卒集無障也。
第三云問至為之者。一標作兩相得不者。謂但有一
標分為兩个界相。即二相共此標得不。答中一肘巳
上准得者。一肘是尺八。巳上可知。將此為標。分其兩
相也。明了論疏如一大山等者。真諦疏云。一大山為
標。東西各結別住。山東為一界。山西為界。即兩界相。
共此一山作標。又云二繩別住者。謂一繩亦分得兩
相。此亦為暗破古師義也。古人見前一肘巳上作者
即得。遂固執云。一標作兩相。教文即許。若明其標。須
闕尺八。或巳上。乃至一大山即得。若尺八巳下必不
得也。今師云。不然出法方軌。且云一肘巳上。或依了
疏。如一大山之類。縱尺八巳下。亦得為標。約同二繩
得分便罷。古德若言尺八巳下不得。了疏之中。何故
一繩分為兩相耶。今師意。即不執或大或小。但分得
二相便體。何論尺八。為破古師故。引二繩別住也。巳
上且略消文。說古今大意訖。然此二繩別住行事。結
法方軌。如何因有多解。初有一家。依搜玄解云。若城
邑先結別住。後欲於旁結界。前人不許。緣兩寺相近。
只隔一墻。兩寺俱面南寺門。東寺結界了。西寺未結
界。今始擬結。東寺比丘不肯。汝若結界。我即作別眾
留難。然被寺先結界。元是即標。即體墻頭便是界體。
墻外界相。彼既不肯。今將一條繩。齊彼墻邊。四面遶
轉。引出外以結之。繩下四面周迴轉。皆是自然地。繩
外是彼寺大界外相。繩內是此寺大界外相。意取一
標。作兩相也。鏡水大德破云。據斯一解。有多少不了
處。今一一點出。取悞於人。適來但言。若城邑為是可
分別。城邑為不可分別(是一不了)。又云先結別住。後欲於
旁結界。便約兩寺相近。東寺結了。西寺未結。此是錯
引地了論疏文。既云東寺先曾結別住了。巳成作法
界。西寺未結。即是自然。自然弱作法強。不可自然更
要集他作法界上僧。又南山集僧法中。明其自然界
體云。若四面四維無別界者。此自然界體定圓。若有
別界。則尖邪不定。今既東寺是作法界。至彼便止不
集。無別眾過。何要引繩出界。假使彼人作留難。或恐
他作法時。出彼界入我自然界中。作障礙者。待彼夜
靜。關閇寺門。後作法亦得。何勞出界(是二不了)。又行事時
但云。引繩頭出外相接等。不知齊義許是住處。總不
言半由旬等(是三不了)。又云。繩下是自然界者。夫作法界。
須依地起。猶如今時傍地獄。唱相雖傍。地獄法元依
地而起。今既繩下是自然。元來唱時。從繩上唱。其法
不可緣繩而起。若云繩不是自然者。恐違南山羯磨
疏文彼云。二繩別住。繩下即法體(是四不了)。未敢依承也。
二准南順正記云。此約不可分別。聚落說繩。以還依
前來遶相巳。至寺門外。雙牽兩繩頭。出六十三步外
結之。中間須闊尺八。繩下即界體。大德破云。明了疏
中。既令出廓邑外。半由旬結之。今言引繩出六十三
步外。由是城邑內也。其間義理。且置而未論。日驗違
文。誠為不可。三江西後堂記云。繩須闊尺八。繩下是
界體。繩外是自然。相同熨斗柄結了。從寺門前。掘作
一道溝。直至廓外。兼作法處。總須掘至水。恐巳復界
中作法。彼處有人成別眾也(覽即知非不勞更斥)。四嘉禾記。與
搜云。大意同。不繁敘錄也。今准法寶大師正釋。先且
定處所。此城邑本是可分別聚落羅城。悉巳周迊。凡
結時集人。亦須盡一城內總集。今此邑內。有二僧伽
藍。東西相近。俱未結界。西寺比丘。欲先結有戒場大
界。東寺人既不肯。或作法時。同在自然。彼心不集。結
界不成。即須作此方便。先布置戒場。先於四角頭。每
角打一个杙子都四杙。將條繩遶轉相接擊著也。大
德又云。此且出法。約無別相以說。若別有相。如佛殿
講堂。為戒場等。即臨時看。以繩遶轉即休。亦不必須
釘杙子。別將一條繩。當中擊著。引此一繩。出部外半
由旬二十里。彼處還依適來布置。於四角頭。打四个
杙子。還將一繩。遶四杙子。轉相接擊著了。却將適來。
引出繩頭來。當中擊著。次釋於郭中寺內戒場空地
外。還向四角。都打四杙子。以繩遶之。至戒場前面。離
戒場繩子外分寸間。兩邊施兩杙。以繩遶之。直引出
至寺門外且住。此是大界內相繩。戒場自然外相繩
也。次將一繩於伽藍墻外遶轉。直出到寺門頭。是大
界外相繩。却將適來大界內相繩。擊著外相繩了。一
時直引出郭外半由旬。彼處四角還釘四杙子。前面
又打兩杙子。以繩遶轉一周訖。兩頭相接結著。次於
最裏繩外面。還於四角。施四杙子。又於前面最裏繩
分寸外。兩邊施兩杙。以繩遶轉出外。此此子還擊著
最外繩也(且布置行相竟)。次依善見論。七盤陀量。集僧四面。
且約無諸界說。並取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內。有人須
集。巳外無過。既集僧巳。併入小界中。先解戒場。恐古
往結了。此中解時。彼處亦解。更一比丘遶繩。先唱戒
場相三周訖。更一比丘結之。此中戒場法起。彼處亦
起也。次於大界上。准前集僧訖。先解不失衣界。次解
攝食界。後解人法二同界。亦恐古來曾結。若疑須解。
當此間界解之時。廓邑中大界亦解。不起于座。差一
人遶繩。先唱大界內相。圓圓而轉。亦從東南角為首。
三周訖。次遶繩唱外相三周。大德又云。唱時須傍繩
子外唱。不得穿繩。恐與體相合。謂此三條繩下。總是
作法界體。中心繩下。是戒場體。兩邊繩下。是大界體。
繩外兩畔置是自然。此之三繩。一一分其兩相。如是
唱了。一人秉法結之。此中界法起時。廓邑寺中大界
上就結竟除繩。其野外僧坐處。須掘至水際。或種棘
㓨。恐巳後寺內作法。此內有人成別眾。若路上即不
用掘。問作法處此處立。莫犯別眾不。答繩小足大。縱
在此立。全身終不在作法體上。故知。路上三繩。若依
諸家。闊尺八等。容得人立。不免成別眾。大德云。上之
所說置。依了論疏。𦘕圖在靈感寺。壇場碑文。復寫出
二繩別住之圖。不同諸記中。錯引行用。問所以名為
二繩別住者。謂處有二。一是廓邑內僧坊。一是廓外
半由旬處。此之二處。以繩連之。故號二繩也。別住即
大界之名字。此界非彼界等。有人云。二繩者。戒場二
條繩。大界兩繩。兩了雙繩。引出野外。故云二繩。更有
人云。法寶圖中。三條繩。違他二繩之義。須依搜玄。四
條繩。方為雅當。如此見知。實為取災也(云云)。准此大
墻等類者。大墻為一標。東西分兩相亦得。類者類例
也。可分別皆得為之者。可分別堪為標者。皆得為之。
今師意云。一繩至小尚分得兩相。降茲巳外。不但一
繩。凡可為標分得兩相者。置許即反顯古人定須尺
八。及尺八巳上即得。巳下不得之義。全非此中。亦有
破句讀文。將上句類字。安下句之首者非也。
第四云問至知者。謂今時或將石木為相。為取內邊。
為取外面。答中。玄云。有三意。初示圓物。二失邪下辨
不定物。三應示尺寸下。示其如非。於圓物中復有二。
初約生樹取內中央。二或取下約圓柱石。取其外畔。
謂若將生樹為標。其樹有生長義。恐界無定限故。取
內中央心處。為其分限。使相兩邊標分相似。後縱樹
長。界相不移也。問下句云。不得通指。今何得取內中
央。答既云中央。即是樹心。非通指也。問下文結有戒
場。大界中不得入大院墻唱之。恐不見其相故。此中
指內中央。亦有何可見。答此防樹長取內中央。使標
分相。當界無增減。下文。元約體外之相入墻內。即無
分齊。不可例也。或取外畔者。謂圓柱石無生長義。界
相常定。取外畔得。內畔亦然。餘他物准此者。上論其
圓光邪等物。降斯巳下皆准此。或內或外也。
第五云問至也者。謂標相體。此三如何分之。答中先
別明三種不同。如鈔列也。二或標巳下。約唱相不同。
致標體一異。而相不異。或標即體。據標外唱相。標下
之地。便是界體。或標異體。從內唱相在標內故。以標
頭體。標即異體也。相必體外者。以相頭體。不問內唱
外唱。二相俱在體外也。臨時分處等者。臨作時一一
分明處判。亦約而言。若有戒場大界。多從外唱。無場
大界。內外由人。標體相三。如前巳說也。
第六云問至重者。問意云。於先來大界體上。不解舊
界。更結界得不。答中不得二界相接者。謂戒場不得
接於大界。不留中間。若問自然。即非相接也。謂二界
相接。尚乃不許。必無重結之理。律云巳下。證不開重
云二竪標唱相者。上來既廣料簡是非。今則竪標依
標唱相。
云初至用者。四分界相不定是非者。准說
戒犍度。結界文中。有三段列相。初聽結說戒處。列十
九相。所謂空處樹下。若山。若谷。若巖。若路地。若草𧂐。
若近園。若塚間。若不𧂐(音疏)所。若樹杌。若荊棘邊。若汪
水。若渠側。若池。若糞聚。若村界(巳上律文)。第二段聽結人
法二同界中。且舉東西列十二相。東方有山稱山。二
壍。三村。四城。五壃畔。六園。七林。八池。九樹。十石。十一
垣墻。十二神祠舍(巳上律文)。東面既餘方列。然第三聽結
戒場中。列三相。安杙若石若壃畔作分齊(巳上律文)。三段
文共列三十四種相也。今言不定是非者。玄云。律文
雖列諸相。不解釋堪作相。不堪作相等之是非也。更
有別釋。不正不敘。東方有山稱山有壍稱壍者。是律
第二段聽結人二同界中文也。草𧂐汪水空處所路
地。是第一段聽結說戒處文也。打杙一相。是第三段
聽結戒場文也。汪水者。說文云。水深廣濶無極也。准
此立法誠所不可者。誠由實也。准於適來律文。如此
立標相之法。實所不可。且標破也。凡論六相巳上。正
釋不可之義。謂竪立界相。只為令人了知分齊。限約
久遠堅固作法。集眾護夏護衣護食等。前既但云。東
方有山等。不識分齊。或作法集僧有不來者。即成別
眾。不知界限明出。即成破夏。依界結衣界。不免離衣。
不委淨地。不免宿煑也。若將空處為相空則無相可
指者。鈔文偏破空之一相。法寶云。離色之外。總是虗
空。無有邊際。今若將此為相。則無可指的。必有其事
隨時准行者。謂離於前來久固作法集眾之外。忽別
有緣事。即隨此時。准律空處。作標相而行也。問上既
破云。空則無相可指。今此又云。隨時准行。何故云不
定。可引鈔答云。或是一廗之法。聊知空礙兩分等。或
顯不定之譚。一席者。更無再會。聊略也。宛陵座主。將
道行念戒以釋。蓋是一席之法。略知空礙兩分。或行
誦戒。依標結界。且指前顯空有分齊。遙指山石空地
等。雖然道漫。貴在一期法事得成。必誦文纔徹。解了
而去。非久固也。去記約三小界釋。僧坐巳外。曰空自
然也。齊僧身相。多得作法(任情思取)。必作久固等者。山壍
汪水。此是本宗。通其他部。此是久固可得為相。若准
他部。漫石不得。應別安石。以為准的。此即須准山畔
尺寸分齊。為准的。即是通用也。又如打杙。雖非久固。
若傍久固物邊。應言石東頭杙。准此石東頭之言。亦
知界之分齊也。
云善見至知者。謂此論有八種界相。初山相。論云。大
者如須彌山。小者如象也。三十秤者。論云。大者如牛。
小者三十秤。漫石不得別安石者。玄云。平漫之石。無
有處所。可作標相也。草竹不得等者。竹藂密亦得稱
林。伹為竹空。草又不堅。不得為相。大林者。大至百由
旬。小林下至四樹相接也。樹相者。論云。不得以枯樹。
大如閻浮樹。小者高八寸。形如針大。准南記云。形如
修鞋。錐者。錯改他論中文字也。路相者。論云。田路。向
河取水路。窮路。放牛採薪路等。並不得。以不久遠故。
大道車馬之路即得。極短乃至經三四村行。意取久
固也。江相者。論云。好王治化。一音一雨。不得為相。要
四月不雨。常有水深二尺者。得為相也。蟻封者。蟻運
立村所居穴也。論云。大如山。小高八寸。皆得作相。玄
云。謂此蟻封體堅實。由似城墻。與三月一後。漸漸如
山高。無人毀。必不壞者。方可也。水相者。論云。自然池
水得作。若通別處水來。或入田水。或堈盛水。並不得
作。善見論中。八種之相。一一牒名。解說得不得之道
理也。准論徵律等者。今師云。准上見論。一一牒解。不
堪為界相者。今意用此論。徵釋四分律文城壍等緣。
即知得不得也。等字。謂等取律文三段三十四種。准
論釋意。得為相者。即有山巖石𧂐汪水池樹垣墻等。
並是久固難壞。可得為相。故云城壍等緣成相可知。
反顯草𧂐荊棘糞聚等。必不得為相。
云既至疑者。相為結本。標相是結界之根本也。界家
所依者。界法是能依。相是所依。結巳牓示等者。玄記
云何不向作法。後出此一段文。答良有深意。謂牓示
名在顯處。令至客知委護夏衣等不疑。古來多有平
寫羯磨文。於[楒-心+廾]牒上。沙彌俗人見讀了。悞他受戒不
得。便是難捧。是以今師。未秉法前。但抄唱相文。於上
免有書羯磨之文。故此標相後出也。餘非急不述。
云次至中者。前鈔中者。羯磨疏云。隨方曲角。悉並得
成。善見五相。一方。二圓。三皷形。四半月形。五三角。了
論有十七別住。一長圓別住。兩頭地形圓中間長。二
四角別住。地形方。三水波別住。地曲似水細波。四一
山別住。隨山形結。五一巖別住。如下文說。六半月別
住。地形如半月。七自性。蘭若處也。八圍輪。亦如下說。
九一門。一邊開可得出。十方云。隨廓邑方土而結也。
十一四廂。地形如四廂屋。十二二繩。如前文說。十三
比丘尼。於僧界上結。約他來僧中作法時說。十四優
婆塞。僧為結之。優婆塞於中受利。十五籬墻以為限
域。十六圓滿。地形如鏡面依結之。十七顛狂別住。同
界作法。比丘得罪。狂人無過。故須結之(巳上雖繁。所貴講時周備
具列。不要更看義圖之類也)。
云二明唱相者。上既辨得標相是非。今即明其唱法。
故先標舉也。
云今至曲者。謂前文所引別住。有於
多途。今時結之。大要不出二種。當世現行也。即如鈔
列(云云)。云先至之者。開兩章也。先須識過。謂一一了
別非相。二避過者。棄非從是。依法而唱。
云謂至述
者。先學未達者古往先德之人。於此唱相規則。未能
究達也。後進者。近代今時。未有承稟。皆是師心。及論
唱相之時。多分泛濫而述也。云如至齊者。鈔文有兩
意。初標過生二棄過生所以也。以界限者。結界齊限
也。門限者門閫也。牆限內者。牆分齊也。謂緣墻外面
直過。唱相門限在中。限外有墻。齊墻兩頭外面去限
二尺許。他是界內也。餘云可知。
云若從院內至之者。文亦二意。初標過生。二釋過生
所以也。從門直過則限內是界外者。鏡水大德云。此
亦須約墻內邊厚說。若墻內面與門限平等。亦不可
雷同。謂墻兩頭極厚。或與門閫相去。三尺四尺不定。
今從內唱依墻。一直過也。至門處並不曲迴。取門域
唱也。即限內齊墻頭出處如許地。總是自然地。屬界
外捧。因茲便有別眾破夏離衣等諸過生焉。鈔自分
明解之。不在更繁述也。
云蘭至負者。亦有斯過者。亦者亦前之義。前既有別
眾破夏等過生。今此與前不別。妄指山谷等者。正明
過起之由也。一何自負者。結界不成。於半說戒作法
並不得。雖作還與不作一般。是自負也。
云故至矣
者。水波別別。住等者。飾宗云。非謂地形高下如水波。
謂約界之邊畔。出入凹凸。似於水波也。一丈五尺等
者。隨波深淺。以石次第安布。砌之周迊安石了。依石
唱相。即表分齊。揩定深淺。不更參差也。善見。漫石不
得。令別安石。亦恐不分分限也。自陷陷人者。令他受
戒不得。釋上陷人。未來還逢此界。釋上自陷。引大集
經通證也。
云次明唱法者。標也。
云律中至之者。直指相當者。
始從東南角標。乃至東北角。從東北角。直指東南角
標。故曰相當也。
至角曲迴等者。從東北角曲會。至
正東面山城壍池。即不知何處。是初發分齊。以東南
山城。無別指的。故不分也。
云若至紕謬者。又有三
節。初唱前儀式。二大德下。正明唱詞。三若臨事下。誡
勸無謬。三說者。三周唱也。問為復教制。定須三唱。為
一唱亦得。答羯磨疏云。唱相三遍。律無定約。但今僧
中行事乞唱。總是三因。僧別乃殊。三遍無爽。若臨事
別相等者。前來出法。且言棗樹桑榆。或行事時別有
樹。即依現前色木。牒於名字。若一向依文。即知紕謬。
紕踈謬濫也。
云若至相者。文亦三節。初略指前緣。二正明唱法。三
若有下示隔障唱法。前緣如上者。被差者。即具儀起
禮。三拜了立唱。大德僧聽。我比丘為僧。唱四方大界
相等云云。
云三集僧欲法者。問前來巳訖集僧欲之法。今何再
論。有解云。因便故明恐無理也。今准宛陵云。前篇但
明四處六相。依自然界集。僧若標寬界狹。依標集人。
未曾明述。故此辨之。若與欲者。即據結界時。不許傳
欲之義。不類前篇廣明緣法也。云初至准者。必先盡
自然界內者。謂作法標狹。自然界寬。諸界集僧。總約
自然集。若標與界等。亦依界集(巳上兩集今古不殊)。若標寬界
狹依標集之者。今師所立。古師不許。僧祇等者。今准
祇文。比丘安居竟。有官王難。及水陸多虫。來往不自
在。恐破夏聽。齊三由旬百二十里結之。初結時集僧。
還須盡標而集。不然即令他。暫出三由旬外而結之。
故彼文云。並令呼來。或可出界。今況擬二日不須盡
集。巳上今師義也。有師巳下。敘古也。有三義。第一義
云。但盡自然等。古云。縱使標寬。標內自然。在我六十
三步外。故不要集。又未加法等者。第二義也。古云。既
未加法羯磨。未作成白之時。由是自然。未成法界。若
作羯磨。未至說字。亦未成作法之地。若至說字後。是
作法界。巳成就竟。何論自然。故不要集。若羯磨結成。
後有僧方要集。若不集者。定成別眾也。僧祗所明等
者。第三義也。古云。不得引他祇文為例。且僧祇所明。
為有難事故。盡標集之。此非難緣。故不可也。大德云。
新章與古解同。鈔依首疏文也。准理不然等者。今師
破古也。彼既立三義斥之。今亦須以三法。一一集破
也。前來古人云。但盡自然標內不用集者。今破云。定
成別眾。故疏云。通結標內擬成。二同唱時。結別眾在
內(破古一義竟)。前來古云。標內非自然。又未加法故無別
眾者。今破云。如秉白二。至說字時。標中總成作法界。
更秉結歸一十四字之時。標內地上有僧。豈非別眾
(破古三義竟)。前來古云。祇律據有難事。即須依標集人。此
是閑後。無於難緣。故不要集者。今破云。彼中難緣急
切由尚依標集之。此非難緣閑豫之時。豈可不集耶。
急尚由集却不可不集。無此道理(破古三義竟)。故云准理
不然並集為要也。無正教可准者。謂今師依標集。即
准祇文。古師但盡自然。並無教可據也(上消文<img:>了)。今古
多釋。前僧祇避難是惡比丘留難者錯也。大德云。曾
撿彼云。有比丘前安居巳過有難事起。若賊。若王。若
奪命。若破戒。若水多虫漉不淨。欲至餘精舍避去者。
三由旬內。彼有比丘呼來。若出界巳應結(巳上僧祗律正文)。
若言惡比丘者。縱在內呼。他終不肯來。豈更令他出
界了結。恐人迷意。今重釋云。講時引向前文說亦得
云若標內至例者。依今集僧也。寶云。標內有二。一標
內自然內村。二標內自然外村。若標內界內村中僧
必須集。若標內界外村中僧。為深防故。亦須集之。以
在標中。總是自然地也。村內比丘。不須外集者。此約
結後說也(正敘正義竟)。次敘諸記中解云。若標內自然六
十三步內有村。村中比丘。必須要集。以行事從急故。
若標內自然外村。村內比丘不須集也。雖則同在一
自然。以唱出了。又村相同故。無別眾過。法寶難云。若
爾且如標狹界寬處。標外亦是自然。由尚集之。今此
標寬界狹處。界外標內村。亦是自然。何得不集。又若
初結界時不集者。如何名為今師依標集僧。故知。初
唱結時。總須集來。遶村唱了。作法結成。顯法起時。村
非界內巳故。若巳後別有法事。村內比丘。不須外集。
諸家不領此意。謂是初結之時。村內有人。不要集也。
今准時江淮講人。多依此解。故廣錄之。更有江西。約
二處村村相周。即二處。初結時並不用集。村強故也。
若兩處村四相。不因結時。有人即須並集。以村相弱
也。今抄且約標內自然外村。及自然內村。二處相並
周。故云不須外集。廣在比文。不勞採拾。恐有依此說
者。惑亂人情。故略點出。知之。若相內有尼等者。為僧
尼相頭。並不相捧。不集無過也。若有作法僧界等者。
雖在我六十三步內。或界外標內結法之時。不用集
他。以彼是作法界。不可自然集他法界。上僧但在界
內。莫出寺門。入我自然界中即得。先遶彼界。唱內相
了。通結取云。如圍輪別住者。恐人不明舉例說也。似
鐵圍山。遶四大洲。將三由旬大界。例鐵圍山。將四大
洲。例同四个作法別住。可解也。
云不至集者。眾同本者。謂先有說戒法。後有諸羯磨
法。說戒是根本。巳外是枝條。故云眾同本也。不勝羯
磨者。寶云。自然地弱。不勝欲羯磨。非謂白二白四也。
如傳欲時詞句云。大德大僧聽。今既是自然不秉僧
法。何得更有欲詞。故不勝也。何以得知。准羯磨疏。問
曰前言受欲入對首法所收。其對首約處通二界。今
何不通自然。答法有通塞。故曰楷摸。結界白二。局在
自然。說欲對首。專唯作法。以初雖對首。且據因名。究
竟以論。終成僧事故。自然不合(上疏文)。
云二正加聖法者。上既依標唱竟。今即加於羯磨白
二之法。此法聖人所製。故云聖法。玄記。對此略料簡
云。唱相人不得秉羯磨。羯磨人不得唱相。由秉法時。
牒唱相人入法。雖不標名。且云此住處比丘。為僧唱
四方相等。不可自牒巳身耶。又唱相時。不得稱名。羯
磨中。亦不牒名。表無別為莫非為僧。若五分律稱名。
四祇二律。總不稱名字。寶云。鈔中往往有唱人名。蓋
出法耳。臨時除却。不得執文。
云上至磨者。謂唱相
人。復本位了。問事宗。依常行事(云云)。
云當至白如
是者。廣辨綱要。具在前篇。不在繁述也。
云二至者者。此明結有戒場大界方法也。所言戒場
者。先釋名字。羯磨疏云。戒者通收正行。場者簡擇精
麤。似世諸場莫非聚結。次辨元典者。鏡水大德。引別
傳云。佛在祇樹園中。樓至比丘。諸佛立壇。為結界受
戒。佛許巳於祇桓。創於三壇。佛院門東。名佛為比丘
結戒壇。佛院門西。名佛為比丘尼結戒壇。外院東門
南置僧。為比丘尼受戒壇。其東壇是大梵天王造。西
壇是魔王波旬造(巳上據西土壇場典由也)。若論東廈創立戒壇
元者。梁僧傳云。宋元嘉七秊。四剡賓沙門求那䟦摩。
於揚都南林寺立壇。令受戒者發壇而受。東晉汰法。
又於瓦官寺立壇。梁朝僧祐立四壇。一在雲居寺。二
栖霞寺。三歸善寺。四敬愛寺。巳外山東河北劒南等。
通計三百餘所。至今遺風不墜。故使江表佛法。相續
不虧。三寶典隆。由戒場矣(巳上略依戒壇經錄之。廣文如彼)。
云先至之者。戒場外相者。有人云。戒場若有內相。即
要著外字簡之。今既無內。不合云外。但言戒場相即
得。此委斥鈔文。未知本意。且請思之。餘不勞解。
云
但至事者。文中二意。初顯圖示有益。二舉非誡。初如
文。可委圖相。大德云。先且示四方。次辨外圓中方小
方等。臨講略點示。次注文辨集遠近。問前巳有集僧
篇。今何更明。寶云。蓋為繁文。以顯事用也。又問何不
長行書。而作注文耶。宛陵云。貴𡞞繁故。亦無別理。
云此外至也者。此外朱圓自然界相者。指外圓圓。如
月暈者。此是結大界時。自然六十三步也。若在戒場
內集僧亦四面集者。謂指圖中小朱方戒場體處。初
結場時。先於此處集僧。亦是六十三步。與大界集僧
不別也。即令更𦘕一个圓圓之相。今何故不見有耶。
可引文。答云。圖中所列等(云云)。謂隱戒場集增自然
界也。問准前文中。戒壇容二十一人。或依外宗四十
一人。今時諸方結戒場置。皆如此既云先於此中四
面集僧。或有兩百人集來場內坐不足。如何處判。答
有兩釋。一依汝州闍梨云。所集之僧若多。坐既不足。
且令他出六十三步外。即免別眾。二依淮南闍梨云。
且隨多少盡坐。若結法但隨小唱。巳外諸僧。縱在場
外。六十三步內。不犯別眾。莫不總為集故來。法寶云。兩
解各有理。設今行事。准於初釋。亦不可抑奪。思之。
云其至此者。此圖伽藍狹。自然界寬。今師謂不可分
別聚落藍小自然。准祇。六十三步集僧藍寬自然。用
祇避難之文。盡標集也。其北朱院外僧者。正約異眾
相頭。以釋中僧。頭其南北。各六十三步。南北日中。有
百二十六步。文列三眾。共之一圖。縱廣百二十六也。
若至遠近者。隨相標者。約作法了說隨其界相之標。
遠近集之。不用依初結時自然也。且云至述者。可知
也。
次料簡圖中差別。云此至必有別界者。謂作法僧界
水界等。齊彼便止。亦耶曲不定。今且據四面。總無別
界。各盡得六十三步。所以界體圓圓而巳也。
云其
至相者。鈔文從其內朱方至號曰自然巳來。且通指
示自然也。東北二邊乃至自然界巳來。有六行鈔文。
辨自然相也。小牆下上者。謂當小牆子下。及地面向
上。並是自然也。有解云。小牆下及牆頭上故。云下上
者。非說也。斜去二尺許者。法寶云。二尺二寸二分。依
筭法定之。故著許字即餘也。打三杙巳者。謂適來戒
場。東南角一杙。西南角一杙。西北角一杙。此都計之
故云打三杙巳。有人云。正西今去大牆尺八。許自打
三杙(且清細意尋抄。莫輙臆說行時)。若作二法竟者。戒場為一。大界
為二也。玄云。謂此南西二邊。大界牆內戒場繩外。中
間尺八許地。自然空地有僧。不妨大界及戒場中兩
處事。故云不妨二處。
云其至故者。若明外相必在
外唱者。謂既有戒場帖著大牆。今唱大界外相。要須
從牆外唱。若從內唱。便與大界內相合也。又不得入
大院牆唱等者。此約土牆極闊。或六七尺巳上等。恐
人巧情。若在牆內。即與內相相合。今牆既厚。穿從中
心過應得不。鈔文奪云以不見相故。凡言相者。須有
表彰。今既在牆中間。如何得見。良不可也。
云上至不得者。界者約略未盡之詞。寄托也。四處六
相至多。今且舉不可分別。西南角。結界場一緣也。未
必依圖者。未必戒場。定在西南。未必東北二面。有小
牆子。西南二邊打杙等。或如今時結講堂佛殿等。在
寺中央。一切臨時制度。今且出法。令人解生。若不依
此推求餘處。亦不明練也。
云今明結法分三者。謂正明結戒場。大界之法有三。
先後為一。唱相為二。秉法為三也。
云初緣先後者。
戒場最初結。然後大界也。云五分至言者。彼律受戒
法。云比丘故。界內別眾受戒。佛言非法。自今後聽向
界外。結小界受。即戒場也。後因諸比丘將受者往彼。
路逢劫賊奪衣鉢等。佛言聽於僧坊內作之。若僧坊
中。先結大界竟。別無自然地結戒場如何。鈔引律云。
若先結大界者。當捨巳更前結之。然後唱相結大界。
法寶云。當捨巳者。謂解却舊時大界。即並是自然之
地。更前結之者。謂前結戒場也。先教一比丘唱戒場
相。一比丘結次。即唱大界內外相。一比丘白二結。但
恐向舊日本界體上結戒場。即成重結。故制令解之。
責在於自然地上結之。免有重結之過耳(諸家解此段總錯也)。
毗尼等者。彼第二結界法中。亦令先小後大。今猶有
人等者。斥古之非也。古云。此律無正文。今結時但先
大後小必得。所以爾者。謂佛聽大界內安戒場。又結
戒場文中。云此住處故。又戒場是故開故。具茲三義。
故界先場後也。
此不讀聖教等者。今師斥破也。若
言律無正文等。此未曾讀五分母論之文。彼佛制先
小後大故。又詞句中。云住處者。約為四儀一時之住。
非開先有大界了。而言此住處也。
云問至倖者。先結大界戒場成不者。反問上文。設使
今時新結界處。依他古來先結大界。後結場得成不。
答中分所明應捨巳更結等者。謂五分文中。癈界外
戒場。令移歸界內結時。豈不制令捨却舊日大界。向
自然地上。先結壇場。後以大界圍遶。但本意只恐有
重結之失。適來古人結界之法。行事之時。先豫留自
然地。待結大界了。却結界場。雖前後有乖。且是自然
地上而結。不犯重結之過。下句遂即定。云故知成也。
謂約無重結邊。故得成也。若爾何故。前來斥古。唯信
意言耶。下即奪云。但不成後法等。法寶云。以是違教
結處非法於上受懺等。恐不成就。故須解也。准此呼
受懺。以為後法躡跡。引五百問論證之。既云恐無所
獲。恐者不定之詞。疑恐不獲。獲由得也。且戒場是作
法之本。既結時違教。於上作法。疑恐不成。又云下重
釋得成。五分雖制先小後大。今伹見四分。先結大界。
後方開結戒場。不知五分後制。今可同於未制先小
後大之時。於此場上作法。應得成就。僥倖者。非分遇
福也。五分巳制。今若故心違結。即應不成。若實不知。
同於未制之前。於此場上。作法必得(巳上正義了)。若准云
記。將五分律為後法。謂不成五分先小後大次第之
法也。或依京中瑞聖所解。將戒場為後法。彼釋云。問
詞即問戒場。答中將大界反答。前文云故知成也。引
即定大界得成。但不成後法。戒場不就。舉例由如捨
戒。法附中。問尼何不許再來。答中却將大僧來一反
答。此亦如然。鏡水大德云。巳上兩解。俱不正也。若將
戒場及五分為後法者。下行五百問論一段之文。全
成無用。固請詳之。若不信更思之。
云今至就者。廣列非也。云科為四。初不集總唱其加
非。二界內通唱非。三大界上遙唱戒場非。四不唱大
界內相非也。界內不集者。謂戒場中。不盡自然六十
三步集人。人非也。總唱三相者。事非也。具加大界戒
場二種羯磨。法非也。總唱三相者。謂將五六人往塲
中。約其大界戒場。猶如大界內外相。總一時唱。名總
唱也。先唱戒場外相一遍。次唱大界內相一遍。又唱
大界外相一遍。然後總令。此是戒場外相。彼是大界
內外一周訖。此是總唱三相也。或界內通唱三相界
內者。不同前不集。隨界加法異前也。具如通唱者。先
唱戒場三遍訖。次唱大界內相三遍。後唱大界外相
三遍。名為通唱。此即法如人事非也。三謂先結大界。
於大界內。便遙結戒場了。後於大界內。唱大界時。唯
唱外相。不唱內相。不留空地。即兩界相接也。此等巳
下。今師都結不成。隨界唱結。方為如法。
云二至巳者。唱法可知。云羯磨至法者。羯磨無可解
也。餘亦如文易委。云次大界法者。標也。云先至之者
前別唱中。應云此為內相。彼為外相。此是大界內外
相三周訖。即總結合。
云文至訖者。唱相文讀過。便
是云眾至處者。唯足內之一字者。問據文足內外兩
字。何言但足內之一字。一解云足內一字。自簡得外
字(不正)。次依玄解云。准光律師。羯磨全牒唱相為緣。若
結無場大界時唱相。云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訖。羯磨
文中云。僧今於此四方外相。內結大界。至第二結。有
戒場大界。羯磨亦牒唱相為緣。唱云此是大界內外
相一周。羯磨文中云。僧今於此內外相。內結大界等。
今以後雖前。可不是但足之一字耶。必若但依律文。
羯磨理實添兩字也。若據律文。亦不加字等者。今師
意云。但依律本。並不加添。理亦不失。今時有結戒場
大界處也。羯磨文無內字。便呵者。此無知類也。問前
結無場大界中。便向唱相。後結云牒示顯處。恐人寫
羯磨於桿上。此結有場大界中。何故作法後。出此段
耶。玄解云。此中無羯磨。後指如上。或有難云。雖云無
大界羯磨。前來戒場。豈不是羯磨。今伹製作取。便類
前可知。
云結三小界三門分之者。集僧為一。不竪方相為二。
結法為三也。
云初至見者。對此四分無異者。律說
戒法。云不同意者。未出本界。本界應同意者。出界疾
疾結之。彼見論云。不同意者。未入我七盤陀界故。二
十八肘外。作法與此不別。故云無異。法寶云。律據未
出他本界論。約未入我界。既出入條別。不合言同。今
雖彼此俱是留難。故不異也。並謂蘭若等者。准律受
戒小界文云。無村阿蘭若。說戒小界文云。無村曠野
中。自恐小界文云。非村阿練若。故知定是蘭若。必在
聚落不開者。謂墻壁隱𦞻故。惡比丘忽來不覺。今蘭
若無墻院。隱覆空逈之間。來難易見也。文中難字。一
解作平聲呼。謂惡比丘。從彼來極是難。設來亦易見。
二云難(去呼)不同意人來。為我作唱留難。既是逈露波
者來。時易見也(兩解俱得)。
云二不竪云相者。謂不竪立四方標相也。云大至體
者。釋不立方相之理也。大界及場是。久固之法。大界
即僧常居止。戒場即作諸受懺等。要各知分域。故立
三重標相。顯示主容。令知此三小界等。由難曲開。暫
時一篇。纔了便解。何假立相。但隨人多少。即為界體。
云比至相者。法願律師。受戒立相。彼云。受戒須問
遮難。是以一邊立相。由如熨斗柄也。說戒直坐開無
眾具。維那秉白總無。既不行事。但一直坐。坐外並無
相。自恣圓圓而坐。五德在中。取自恣故。若直坐及藂
坐等。行事不便也。
云此至相者。今師總破也。既三種俱是約難曲開。何
故受戒獨留相。若留相者。不免呵人也。今師云。並無
外相。皆取僧坐處為界內相也。
云故至相者。證無
外相也。初云者。受戒文也。中云者。說戒文也。爾許即
知人數。臨時即須言十人二十人等出法。且道爾許
也。後云者。自恣文也。餘可解言。
云若至也者。祇第
八云。若比丘有過十日衣。當請諸比丘出界外。若無
戒場應結小界。羯磨文云。僧今於此齊坐處外一尋
內。此則明文有開。同前戒場之法。非開小界。彼律據
大界內集僧難故。出外結戒場。喚作小界。此因惡比
丘留難。出外不得。例他無難。但為古人迷小之一字
錯認其名。致有斯失。今師云。若不信祇呼場。為小界
者。即四分戒場法中。亦詺戒場為小界。不可是小界
立相耶。
云若至中者。適來古人受戒小界一邊立相相內問
難。今師癈不許之。未知作法時。今師何處問遮難。鈔
引律文云。准律界外問也。法寶云。雖然文中。令界外
間遮等。沙彌即在眾僧背後。是界外也。教授師不用
出界外但略迴身者。外喚沙彌近來即得。非謂一向
離僧。並出外去。知之。若至乞受之時等者。謂沙彌未
入眾時。現在十人。且藂坐貴在面前。並無空地。若至
乞戒受戒之時。諸人一時𣫍膝。為開中間。令空足客
得一人。禮拜䠒之分即得。故羯磨疏云。十人融通
開間納受。問或二人三人。為引面前迮狹。不得融通
又如何。寶云。諸僧一時移向後一半。在自然地上亦
得。若爾有何教據可引鈔。若云。必半身外界。亦准十
誦善見之文。足成僧數。按十誦見論。若一比丘一處
坐。足四處僧數。尚乃開成。我今半身在外。有何不可。
此是義者。羯磨疏云。內准佛教。外約凡可僧。有授法
之功。前無虗受之願故。是定義也。必依昔用等者。明
古人行事留相者。當初結時便不成。更不論作非法
是非也。義抄者。疏中廣有問答。非急要不敘說也。
云若論至張者。今師准律明也。自恣是古人之義也。
此人加用未必如此者。今師云。自恣未必一定。圓坐
說戒。未必一向直坐。亦隨緣改張。或地多蕀剌。或處
多泥濕。不可圓坐。但得直坐。或藂坐說戒。亦准此一
切臨事制儀改張坐法等。靈山記云。說戒開無眾具。
即臨時改張得。若自恣直坐等五德。何處行事不可。
既一例直坐人前後。總是界外。不可向界外取自恣。
若面前留相。又不免呵故。須依古圓坐也。今衣不然。
其二五德。相間而坐。行事之時。不須更起。但略迴身
左右。遂近而取自恣。有何不得。
云次至也者。謂理今書羯磨文。但為時希故。恐繁帋
墨。故削略也。白云大德僧聽僧集。此處結小界。若僧
時到僧忍聽結小界。白如是羯磨例解(云云)。問結三
小界。為直爾秉羯磨結成。為亦須唱相。南山羯磨疏。
不見商量此事。若依相部。並須唱相。雖不別立四標。
亦據比丘集處。身外邊依常唱之。東南為首等。或依
東塔。云不用但加法便結成也。天台所稟座主云。東
塔為正律文。並不令唱相。羯磨文中。又不牒唱相。不
合妄穿鑿。思之。
云餘至不許出界者。餘有三種界別者。餘外也。除人
法二同界。外曰餘也。三種者。鈔文自列也。一別說別
利欲同說同利者。法寶云。謂律緣中。有二住處。一住
處。但有法而無食。一住處。雖有食而無法。彼此互缺
有食處。悕須於法。濟神有法處。欲求食以濟身。佛言。
各解自界同集一處。白二結云。不得傳欲先唱云相
後加法也(巳上律文)。疏文不更繁引也。玄記說義理不出。
但空引疏文。如何令後會解。二別說別利欲同說別
利者。律中亦約二住處說。一住處。法食俱有。一住處。
但有食無法。其無法處。欲同此界共說。佛言。各解共
白二結之。羯磨疏云。彼此一住。無法出家。慧命修迎。
法義成立。依因此也(上疏文)。三別說別利欲同利別說
者。律云。謂二住處。一即法食俱有。一即有法無食。今
欲須食資形。若法本界自有。佛言。聽白二結之。彼此
同食。有人云。引界亦須各解同結。號曰食同法別者。
此釋猛浪。必計未曾尋究律文。律中佛言聽白二結。
不言各解同結。亦不云唱相。但加白二結。二住處。何
得妄解。聖言既二界。各自攝僧。別之說戒。不犯破羯
磨僧及別眾之罪。唯食供共同。不得云各解本界。故
羯磨疏中。名為單食同也。又疏云。此僧制也。本非結
界。因前同別。故有事來四方僧資。屬處巳定。若作僧
法云聽用之(上疏文)。鈔自釋云。為守護住處唱和法也。
東塔與鈔疏意不別。思之。佛並巳下。結文也。殆危也。
鄭玄云畿也。幾由近也。合寺有緣等者。合寺者。合一
寺徒眾。有濟乏緣。亦須作法。不得直爾。若不和輙與
僧別。同是盜攝也。玄記。更有一釋。合寺是前二也。有
緣濟乏是後一。此不及前。
云次明解法者。標也。謂前來辨四位緣成。巳知。然四
位總有解法未委。故次辨也。明知。前未開章處。鈔云。
就中分二。即就四位中分二。先明四位緣成。後說四
位結解。今此豈非第二段解法耶。此是鈔文血脉不
斷處。須如此委知。
云先至持者。如文可知。
云若
至場者。先解大界者。玄記。舉脫著衣服。喻可委也(云
云)。
云此至解者。一一隨有單牒者。以解大界戒場。
不得雙答。應一問答待。後向戒場中。更斬新問答。不
同受戒。同一界故。一法得作多法。今此中隔自然等。
同前者。作羯磨法。指同前來。解無場大界文句一准
也。
云次至順者。舊羯磨者。魏朝光師。抑羯磨也。羯磨疏
云。光師所出羯磨文。別注云此一羯磨通解二界。隨
其大小。更無偏局。戒塲不許說戒等者。謂古人將解
大界文解戒場。且大界文云。持一住處。今場不許僧
住及說戒。何得將彼文解之。今師將小界。翻結成界。
今戒場准此。亦翻結為界。故曰理通。又無住處之詞。
順於戒場之文。故云文順也。
云文至持者。如文也。
云善至方得者。戒場不得立房者。謂證上來戒場。
不許僧住也。縱使王立者。謂比丘是國王。門師所重
者。東寺西寺住王。與向場上。造房院也。有慙剔壞者。
易字他歷反樀也。知比丘三諫不肯者白王。王又不
許。即別壞劫。餘材草送住寺比丘者。法寶云。迴文解
反應云。送比丘住寺。或東寺住。即返往彼西寺准同
也。唯置佛殿等。大德引戒壇經云。此是法住之處。非
之所居之宅。兩位別也。寶云。戒場合在大界內。適來
何以。約東西寺比丘。於上立房。剔壞了材草返。比丘
所住之寺耶。可引鈔。答云。外固戒場。多在露地等(云
云)。西天戒場。多在野外露處。無屋字蓋之下。舉例云。
如世祭壇郊祀之所。春秋後語云。城外七里曰郊。二
七里曰垧。三七里曰林。四七里城南之壇祭天神。城
北之壇祭地祗。令此似彼。故為例也。故律中。或名戒
壇者。問壇與場何別。寶云。平坦曰場。如戰塲毬塲之
類。高曰壇。於地面上。築基漫上。如今時宮。觀內道流
作法處相似也。五百問論等。證上戒場多在露地。因
便相從。明結前後。可知。
言三至界者。如文(搜玄於此顯辨
靈感壇場形相。慮繁不錄)。
云三明法起有無者。法謂不思議善無表也。起者生
起。未審。唱結竟有其無表法。生起現行。不若生起。即
有不生起。即無兩師解說不定。今且標起。故云法起
有無也。
云有至及者。有言法起者。首律師解也。今
師宗他由作善法者。正釋也。謂秉宣白二之法。故云
善法。即發善無作者。謂從眾僧心中。發得善無作。問
心有於四種。今發善無作。何心攝耶。文中釋云。屬行
陰攝也。即善行心。有造作義故。此善法與處相應等
者。謂眾僧起能緣善行心。緣他標相。處所緣境。眾心
緣彼標相。唱人口中。一一分明。牒唱心中。又乃遍緣
秉法。竟時遍標內。並有善無表生起也。問准論說無
表法。須依有情表業引起。今地是非情。何得有無表。
依此生起。法寶釋云。人是有情秉法。專意只為加此
非情。其處雖是非情。良由我有情心。上引起如法持
衣。衣亦是非情比丘加法成就。只為此三衣。從對首
之。後一生巳來。此衣上恒有善無表法。後得相續。此
亦如然。豈非高例。外難曰。且持衣之法。人死衣法亦
無。今結界法。既與彼是同結界。比丘若命終。其界法
亦應須謝不。答不然。持衣伹為自巳。巳身既謝。其法
不在。結界為僧。僧遍法界。而無有盡。作法之人雖滅。
為僧之義。不無所以。法在搜玄諸記。並意同也。雖有
此釋。未免有妨。只如劫火起時。壞有情世間。此時法
界內既巳盡。其結界處。無表謝不。若言法謝。即違後
文。若言不謝。即乖前義。有人救云。此界雖則無人。他
方聖人。遙任持故不失(此解未有理也)。今云原結界時標心
為僧。僧通現未至於劫大壞盡雖見在無僧相續然
未來僧義不無。既不作法及與捨心。其法冥然不謝。
思之。受隨為宗(有漸頓失)。三光師止惡為宗(結有心惡莫有止善否)。
四遠師教行為宗(有濫餘二藏故)。五首師因果為宗(亦相違故)。六
通師並不立宗(無所歸故)。七礪師戒學為宗。八南山以戒
為宗。九素師戒行為宗。問前來既云善法與處相應
遍標相內有法起者。且地是無記。即善法元來。與無
記地相連。可引也。答釋云。非謂善法。與無記他連。如
[厲*斤]去其土。界法儼。然即知不與無記地連也。更難若
不相連此法與地應不相及。鈔答云。非不相及。如却
填土即界也。大德舉喻。如明孔中月。影在地面上。若
人掘連掘除土時。其法便失。若言不及地填了。不合
更存。故知。不可尅定也。
云善至疑者。依相者。依標相也。失相者。不知分齊處
所也。如古往結界處。今人不知無桿牓記錄等。其相
雖失。法不壞也。掘至水際亦不失。於上起三重屋。雖
是樓臺。並同一作法界文中。且言三重。據理而論。不
限多少。總是一界故。若有石山上廣下狹等者。此是
山巖界也。諸釋不同。今且依法寶。申於正解。上廣下
狹者。如上面廣五丈。下狹伹二丈。今僧在山上面廣
處。作法界者。一切臨時制量。上面廣處。總要結取五
丈亦得。或伹結三丈並得。若下二丈狹處。即須依准
不得咸之山巖下僧不妨上法。謂上面雖廣。下有比
丘不妨。無別眾過。是界外也。界是色法。隨處廣狹者。
恐人疑云。山既廣五丈。其相如出生盤。下狹二丈。由
似生臺之柱。今比丘既在山下。上面既闊覆於地。下
應有別眾。是以釋云。界是色法。隨彼形質不。是從上
懸空而下。何得別眾。下入地者。下狹二丈。隨下狹處。
直入地際二丈。總是有法之地也。法體又引義鈔問
云。如巖身裏空。或比丘在中別眾不。答是別非足。更
問。或雖在內運。通在空中別眾不。答亦成別(巳上正解因便
問答)。或依淮南記。約三面懸一面連。山上廣三丈。依上
三丈。下漸漸小。亦依下小處入地也(此解亦得)。乾素闍梨
云。上廣三丈。下二丈。縱是上廣處。亦只尅取二丈巳
下面齊等。若依上面廣處者。界法不可懸空而下。若
隨山下者。至地應大地也。大德云。據此說。恐未審得
文意。夫唱法隨人心所。巡歷處大小一切。隨心緣持。
何處至地。總遍大地。無此道理。思之。故云等者通證
法起也。若無法起空中竪閣。閣上作法。應不合得耶
(云云)。
云昔至是者。昔云無法起者。古師云。結界了標。相內
地上。無善起故。文云下古師自引證無也。滅諍揵度。
云何名界現前。謂在內作羯磨唱制限是也。意道。但
是秉法唱。此以為制限處。有何法依地起耶。云此至
也者。今師云。適來引文律為據。即云無法起者。自是
未達文二日耳。此律文中。且說加法之所。未論量法
起有無。不可引此為證。引薩婆多意。亦是證有法起。
若言無善神。亦無所護也。如五分明者。指前文白衣
新作堂舍。請僧布薩。或為非人惱等。上為證有法也。
小法滅盡經者。玄云。在疑偽收。大德云不然。若是疑
偽鈔主不引也。土臺者。地行夜叉。於地中行。如鳥飛
空不礙。若至曾結界處。不能得進。如破墻壁礙之。即
知。至金剛際有法有法起。或有斥云。小法滅盡。天地
未然。大劫壞時。天地皆盡。何有土臺。玄記通云。經名
小劫。說大劫事。縱大火起。天地凋然。結界之地。不焚
何恠。若依淮南。約由漸說金剛界。若未壞土臺可存。
若壞金剛。土臺亦壞。設土臺壞。無表在空。不可言壞。
故戒壇經。天竺印土。咸有聖蹤並經多劫。于今現在。
至如八字捨身之地。布髮掩泥之遺緒。乃至舍衛祇
桓之地。九十一劫。常有佛遊。身子覩蟻窟。而典悲事。
可知矣。
云四至相者。開兩章也。云初至界者。初中二字。且於
結處非法中也。餘非相外說。具在前文。今更重舉。不
更廣說略談便是。云失不者。失謂失法。不即不失。
云一至有界者。十誦三十七。波離問佛。諸比丘捨僧
坊去。作念不復還。名捨界不。佛言是名捨界。然須於
界內起心。若界外作念。遙捨不得。猶似白二。捨界外
亦不得。例知。智論一宿棄捨者。智論二十六。舍利弗
與五百比丘。遊行至空寺宿。說戒日。不知內外界分
白佛。佛言一宿棄捨則無也。大德云。前律文。雖標心
捨。若當日還由未失。須依此論經宿明相出捨也。准
此具三緣。一有捨心。二在界體上念。三明相出。鈔意
引論共明。方得周足也。
云問至在者。並言者。前善見證法起。兼四分小法經。
故言並也。掘至水際。水蕩成坑。金剛土臺等總無。比
丘尚乃不失。今但一宿暫空便失。何以相違。答意也。
鈔易知。四分治故伽藍等者。玄云。准藥揵度有兩節。
文云。比丘不知何處是淨地。佛言。若疑應捨巳結之。
第二節治故。伽藍得作淨地不。佛言。得作只為不失。
大界得結淨地。依大界故。又云巳下。引律廣上不失
淨地之夫鈔迴互律文前後。致有妄解者不少。
云
若至捨者。衣食二界。依人界起。根本不存。枝條安在。
云至種者。羯磨疏中。加異見互結。邪正互結。合此四
五成一六此無被二開四成五。
云一非至處者。非法惡心等者。准藥法云。時有比丘。
嫌彼惡心解淨地。令彼得不淨食。諸比丘白佛言。解
者不成得吉。不解者淨。二者准見論十七云。若比丘
結界。於比丘尼。非界比丘尼。於比丘上界上。得結界
等。問尼於僧界上結界。何妨而言不失。若尼欲結時。
先解界尼雖解。但解他自界。僧界不解。四如善見中。
掘至水際。亦不失界。五百問云。如四分治故。伽藍不
失淨地。盡無人故。為空本處。
云五至又者。許重
結之相。不淨□涉。恐出僧界外。不成同法義。謂尼受
懺。須二部中。若雖界叉。互恐受者。在僧界。不在尼界。
不名二部故。有人云。如今時僧戒場上尼來。亦須結
戒場。還依僧更結大界。唱內外相。法事即成。若僧戒
場上尼來。但結大界者不得。此是相叉也(無知也思之)。鈔
中叉字謂記中。總約差互解。即令作此差字。相承如
此。別應無理也。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六
吳越國天長寺長講律臨壇崇福普濟戒光大德
賜紫 志貞寫此一部丁巳歲記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