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憑教。以明前所未論故。次列也。釋名者。僧者遵法之
人。綱者御僧之法。唯持宗要。故曰大綱。能調難調。如
惡馬之轡。能伏難伏類。狂夢之釣。控彼膚生。安茲妙
眾。欲所百川同會一味。齊均斷惑業之三根。漸真常
之四德。篇者章品之名。第七如常說也(云云)。若准搜
玄。將七九法為大綱。似局今依鏡水大德取。此篇所
列五門。為大綱攝義盡也。思之。
釋文初總意中。云一至日者。一方者一別住也。立法
者依教立制。由君子千里同風曰通也。處眾等者。處
者居也。斷謂斷割。量為裁量。非經論之所能故。曰必
憑律教令遠域異邦翹心有所者。邊壃謂之遠域。隣
郡為之異邦。舉意仰於此方。故曰翹心有所。界中行
者安神進業者。不憂非法之科罸。遂獲安神。三學曰
新名為進業。若斯等者。如風之靡草。無令不行。既行
等者。若繩墨之治邪。無人違逆止。則勸行下則令奉。
豈止等者。謂更有多益。可止如斯故。云豈上。安神進
律行。嚴凝是僧徒清肅之㒵也。不行鄙俗罰錢伽禁
之制。名為息俗。唯憑律教故曰歸真。方能扶蔬等者。
方則也。則更能開敷覺意之華。乃是扶疎道樹。此是
增於定學也。光揚慧日者。掃蕩心中煩惱慧日。自然
光揚。此則斷惑之原。增慧學。
云若法至亂者。謂習俗生常師心制法是。法出恒情
言。不開於典教。故無據也。鄙俗者。愛財貧著也。今有
過者。罰物即是同此鄙惡凡俗。或更有犯。即枷杖之
類。即是重庶也。能施等者。所立條制之人。既出常情。
不依典據。本分成非。所被等者。有犯被罸物者。心意
不甘致有諍起。豈非喧亂攝也。云故至法者。引證也。
是律增三文也。律文都有四句。第一句云若比丘舉
非法人也。第二句云非制而制說邪乖正也。第三句
云是制便斷彰邪礙正。第四句如是以下(云云)。喻似
鑽鉾離手必至於地。此人亦然。必墮地獄如箭之速。
鈔文除却若比丘字。但引下三句也。三千威儀等者。
謂無知法之人。恐愚藂無益。如俗中云不與愚者。同
生亦恐不長益也。故知巳下。今師戒勸。印定上語云
故知也。前來引法也。恒情不依教典之人。不可同住。
須是遵於聖法之者。
云今至前來明者。刪古人罸錢及[叔-又+ ]枷禁之制。此制
實為惡也。取大集十輪。補其闕少之遺漏。使制與教
相應者。法寶云。今立制限與律教相應。如下五門立
制皆引聖言。即之不違於教義。共時如並令者。文中
立義與時相合。如下俗人求食應問能齊與食不能
者。示語因果。勿使怨增。是義與時合也。若准玄記。作
廣略二釋。未免繁亂。思之故。律云等者證也。五百結
集文非制。如罸錢等。今既刪除即不制之。是制者。七
九等法。今即行之。不損佛法。是久住義。若出病患者。
倒說四事等是。明損減者。俗人不信。退他淨心。奪眾
生眼。斷三寶種等是。如下五門中說之。
云就至相者。開章列科也。
云初中分二者。且於第
一門分二。初後制為二也。
云且明化教者。對下制
教未說。故云且也。教通道俗者。教謂化教。能詮之文。
出家人為道。王臣為俗。
云大集至滅者。彼經佛問
頻婆娑羅王言。若未來世有我弟子。饒財多寶有大
勢力。所言財者有二。一內財。謂眾生數。二外財。謂非
眾生數。金帛等是。力者。王所親愛一切大眾。不敢殯
棄。如是等人。汝等當治剎利婆羅門毗舍首陀。若不
治者。如是四性即為斷。我三寶種性。能滅法炬。破壞
法船。奪眾生眼。譬如一人奪一切眼。是罪多不甚多。
世尊不可稱計。佛言若有四姓。有大勢力。見我法滅。
捨不守護。亦復如是。雖無量世修戒施慧。則為戒失。
乃至王聞是語。非泣鳴咽收淚而言。我值如來猶故。
不能紹三寶種。如是諸王長夜。常行於三惡道時。王
發願護持。佛言若能建立此事。即為供養三世諸佛。
功德無量。如護法品說。又云者。如是此經。一月兩月
者。約時辨也。過此非法。一國乃至四國者。約處辨也。
過此非法。有佛法處者約法也。若無佛法處。轉增放
恣故。餘文可委。
云十輪至處者。鈍根不肯游方學問故。勸料理等即
是福罸也。
云若至眾生者。心悔者。既作惡巳。令生
悔過之心。讁罸者。讁者字林云責也。罸者廣雅云折
伏也。心所趣向者。佛知此人。應以此呵責之緣。得改
惡。從善今為利故。乃說此事而調伏之。
云若至分者。此諸比丘伹護持戒。而於王制或可有
違兼是少聞。蹤有問難不能通釋。如是等人不得讁
罰。除其多聞及持戒者。玄云。多聞兼持戒非此所明
故云除也。即反顯上但持戒非多聞(此義為正不可亂釋)。亦有
對此四句簡之。一多聞復持戒。非此所說。二持戒不
多聞。亦一向不許讁罸。三多聞不持戒。道眾得罸。四
無聞又破戒。通道俗治罸。天龍八部者。天龍夜叉乃
至摩睺羅伽等為八也。珍寶伏藏者。謂涅槃之果。隱
而不明。稱伏藏之。又三乘等總是伏藏。今此能示之。
十種勝想等者。一諸眾生見依我出家。應作佛想。二
當起施心。三見破戒者。作持戒想。四見懈怠者。作精
進想。五嗔恚者。作忍辱想。六見散亂者。作禪定想。七
見愚癡者。作智慧想。八見諂曲者。作質直者想。九見
麤穬者。作柔耎想。十見慳貪者。作布施想。今文中略
初二也。意道前人。雖然破戒能示伏藏。與佛不異故。
令作佛想。乃至雖慳貪能示伏藏。伹作布施想。中間
八句總如此也。當共耎語乃至禮足者。前人雖破戒
不得麤穬呵毀。亦須柔耎言語及敬奉禮拜。後生豪
貴。得入涅槃者。近得豪貴遠得涅槃。是以等者。謂上
破戒人。雖違佛戒。然初受戒之時。依佛語持戒。莫非
是佛弟子。是故不聽俗人治之。況復小小輕犯。牛黃
者。牛角中黃也。大德云。此須是黃牛羣中。或三五百
中。稀遇一頭有黃未必盡有若取時。如何得知彼之
有無。須待明月夜者。若有者便即弄黃從恐上出。或
從角內出。待彼正弄時。人遂潛伏牛邊。不得令覺候。
黃正出角上時。忽起身柏手驚之。其黃便落地。因而
獲之。其牛過三五日必死。牛雖死黃堪合藥石。香者
獸臍中出也。今呼為麝香等。燒香者。香體雖遇氣且
能薰一切物。眼藥者。經云喻如估客入於大海斷無
量眾生之命。挑出眼目持阿摩那菓。禱節和合成其
寶藥。若有眾生生盲無目。以藥塗之病得除愈。其眼
明淨。如膽蔔華。無量眾生雖死。而能治服也。破戒比
丘巳下。抄引經文。法合可知(云云)。
云優至中者。十種非法得大罪者。一僧不和合。於國
王前而呵。是名非法。下向並准此作。二於婆羅門中。
三於王眷屬大臣前。四白衣中。五婦女小兒中。六僧
淨人前。七比丘尼中。八本怨嫌人前。九以嗔心而相
譏呵。十即具非法不應譏呵。此中十句。鈔闕第二第
九第十。所以闕者。謂此無婆羅門。九嗔恚者。是總相。
謂皆為有嗔心故。是以於此十種人前呵。第十具非
法不應呵。鈔意云。亦是總相。便開婦女小兒及本怨
嫌為十也。小兒是未有所知人也。本怨嫌人是前犯
過。比丘本來怨嫌者。餘文易知。不具一一解也。
云涅槃至也者。文有三意。初明惡行報以七法。二顯
持得益。三讚毀能治損益。為欲示諸行惡行者有果
報者。謂明以化意現在作惡為因果約七法。治報以
現在治罸息將來大怖即是施無畏。若善比丘等者。
若不治罸。令此比丘增長惡法。餘人相効而煞法身
慧命。損減佛法。由置不治之人。今顯此人是佛法怨
也。若能驅遣巳下。名如法真是佛子可知。
云二至
者者。就律教明也。
云僧至等者。上品者。大法佛法
中人有三品。即上中下也。上品者。專精不犯。如草海
珠之類。如輪王寶馬一日之中。周四天下。不勞加罸。
中品者。犯巳能悔。如好良馬覩鞭影。而依道亦不必
加罸。下品者。無慚無愧。犯而不改。自非治罸何可息
耶。如彼遲驢不加痛杖。無由依路。今抄取後二。將中
為上。不取上者。既無有犯。何必更論所以除也。見彰
者。取教為彰。覩教能改也。
云此至矣者。心未悛(音詮)
革者。兩字並訓改也。
云今至法者。此改有三意。初
標用教意。二四分下引教解。三必具下結。兩種五德
者。不愛不悉不怖不痴知舉罪。是初五德。次又知時
不以非時。如實不以虗妄。利益不以損減。柔耎不以
麤穬。慈心不以嗔恚。此是三五德也。引二五中前五。
通一切遮法。鈔引律文正是也。鈔略律廣故。云具如
律本等。餘文易會不解。
云今明治法。謂治罸之法。七種至也者。此列名中有
九。釋中更加減殯。治開為十。標中既云治法也。七種
九種未審。七九名字是何。下文自釋云。言七種者等
(云云)。
云言至治者。羯磨疏云。戒見命三理。須順奉。
今乃倒說。塵坌僧倫故。呵令從教。今律文初緣即約。
智慧盧䤈那二人。共相鬪爭。口如刀劒。僧以苦言。切
勒故云呵責。
云言至之者。此明呵責之過。總取四
分五分僧祇等。令呵責過者。總來此一處明云。
云若至種者。僧比丘前者。玄云。僧謂四人巳上。比丘
據三二一人也。四事者。戒見威儀邪命也。倒說者。犯
言不犯(云云)。言犯邪言正正言邪也。前三聚者。夷殘
等。六十二見者。謂文云破見。將謂破六十二見故。不
然也。謂起六十二見。被破一正見。聞六十二如何配
之。經論及天台宗解判。各各不同。今不脩緣。且准南
山羯磨疏。約五蘊說。如色蘊為頭。作四句一也。色為
窟宅。受居其中。二色為窟宅。想居其中。三色為窟宅。
行居其中。四色為窟宅。識居其中。次將受想行識互
為頭。各為四句。四五二十。次配三世。過去二十。未來
現在亦爾。都成六十。更并本斷常二見。豈非六十二
耶。下四聚者。波逸提。提捨尼。惡作。惡說也。易餘亦知
云五至凶者。論問曰何等是五邪命。答文如鈔論中。
一一有為利養字。抄存略也。詐現異相冬著生夏著
熟有好著破等。說巳功德者。自云我是頭陀上行。我
念經行道。不曾睡眠等。現威者。呵咜小師童子之類。
圖云此人有威德也。激動令施者。激發攪動。向張人
前。說云王某甲。昨日得物。與我意在。張人効王人。亦
得物強。占他吉凶者。若據理。沙門不合占吉凶。羅漢
射事尚不著。或為旁行。佛法亦通故。經云工巧諸枝
藝。方饒益眾生等。今若不為利前人。殷重求應不犯。
文中既云強占相。即據他人不請。白聞前人甲子之
類。作求利之端由也。
云言四至也者。通使四方求衣
食者。客與人勾當事。或將官人書題。往外處乞求等。
總是方邪也。星象盈虗之事者。風雲氣[攸-ㄆ+又]雷電等。便
言今年豐熟飢饉軍兵疾病等。總是仰邪也。種殖者。
下子曰種移栽曰殖。草木殖土而生根等。是下邪也
小小呪術者。唾腫治顛狂等殖等是。四維攝四維。乃
是不正義也。此智論解者。彼第三卷云。比丘名為乞
士。謂清淨活命。乞求自濟。號乞士也。是時身子入城。
乞食得巳。向壁坐食時。有梵志女名曰淨目。來見身
子食次。彼問曰。沙門汝食邪。身子云。我食。梵志女云。
莫是方口食不。身子云。我無。彼又云。莫是仰口不。答
我非仰口。乃至向云。莫是四維口食。不一一答無淨
目。又問云。我適來雖如是問。然未知其間義理。請為
解說。爾時身子一一為淨目解之。如前所列便是也
(云記中在前明今案此說似便)。
云律至法者。謂雖有前過。須三根
彰露。方得舉他若犯彼罪。答云此罪即名即有差。與
作呵作。却是非法羯磨也。若犯此罪。答云此罪等。如
法即反上。非法成如法也。
云然至責者。此道解罪
也此人不識不知。此罪相惑犯夷。或犯吉故。曰不知
不見。須作呵責法也。
云五至衣者。自鬪諍者。玄云事不遂。心常自嗔罵。猶
如鬪諍(且一解)。完陵云。自鬪諍。謂據自巳與前人交言
也二鬪亂他者。即自不交言。但兩頭互說。令他二人
成怨故。云鬪亂他。若依玄釋前句。此中方約與他人
諍名。鬪亂他恐道理稍劣。依後解好。非一鬪亂者。數
數為之不是一度也。親近惡友者。於巳無益也。惡人
為伴者。不長善法。與上義同。但惡友即約暫時。以言
為伴。即久永說也。自樂為惡者。鄙性念念欲作惡也。
破戒為前三。破見謂起六十二邪見。破一正見也。白
衣即在家人。不令數相親近。恐染習惡法也。
云僧至伏者。習近者。染習親近也。與黃門男子等者。
釋上身習近也。迭互染心等者。是口習近。二種總為
是身口俱也。菓蓏者。樹生曰菓。藤生曰蓏也。五眾戒
者。祇喚五篇為五眾也。偷人者。小小竊盜之者。畏主總
名偷人。劫賊者。公白對面奪去也。樗蒲者。老子作之
為卜。今日擲之為戲也。有五者。因上來第四諍訟相
言更四。有此五也。自高者。不顧物也。蔗弊此性者。兇
性也。無義語者。非法語也。非時悟者。縱是法語。不知
時限。以隨衰惱號非法也。不近善人者。善人是知識。
教我道法也。佛言。我昔逢定光如來。授記因德成佛。
今不親附此人也。五恭敬少季者。謂本合得他恭敬。
今却支敬他。如弟子恭給師法者。謂理合得伊恭敬
侍。今却恭敬於彼。是顛倒也。屏處三諫者。別人且諫
令止。僧作白四者。別諫不受秉法治之。
云明至名者。不敬計他者。謂恃巳為勝。將他不計為
人數也。輕慢大眾者。輕陵侮漫。於僧旁若無人等(此中
多見破鈔句也)。怖畏羯磨者。鈔自釋云。呵責異名也。大德云
怖畏即約果。上立名呵責。即從因立號。由因此呵責
息。當來地獄之畏也。
云上至之者。上明過者。總列呵責。事之過相也。對僧
者。四人巳上也。比丘者一人巳上也。皆入呵責者。皆
者俱也。盡也。俱入呵責中治也。有記中。作比字釋比
類。初緣智慧盧醯鬪爭與呵責為緣起。今不唯此一
之過。凡是前來諸列者。比於初緣。總得入呵責治罸。
大德云。鈔本錯書為比字。但依前皆字為正。
云二至解者。如文云。初中立治者。四科之首。四初中
也。立治罸法也。
云此至持者。此法與餘羯磨有異
故。前明之者。江西後堂記云。欲辨此文。應先問曰。此
七種總是。治罸白四之法。何故呵責羯磨最前明之
便引鈔。答云。此與餘有異等(云云)。此法者。指呵責法
也。餘者外也。除此呵責。外更有六。羯磨為餘也。有異
者。下之六番。每法但對一事。如殯出但對污家惡行。
事遮不至。白衣家但對罵謗事等。今呵責不但一種。
凡一切非法。俱入此羯磨治之。如前文云過有多種
等。此既過有多少。多者最在初明故。曰前明也。准此
解。似生起呵責。羯磨來意。乍觀有理。然拋却向下五
行。鈔文便成孤起也。思之。今依玄記。云此法者。此七
羯磨法也。餘羯磨者。受戒懺罪受日等也。有異者。此
是違情羯磨。當世少行。餘是順情羯磨。當代盛行。既
是違情。作法之時。須僧證正其罪也。又須前舉。復作
憶念與罪。又准遮法具問。同舉徒眾等。此則與受懺
等。順情之法。全異故。前明之意。在今行事者。了別也。
此解不違鈔文。順羯磨疏。幸請詳察。宛凌引律。作四
句簡異。對此略明。一是治法非滅罪法。即此七種九
種治取治却等是。二是滅罪法非治。如白四方僧懺
罪是。三亦是治法亦滅罪法。出殘罪是。四俱非如受
日是(云云)。緣起十種如上者。凡秉羯磨。須具十緣。謂
由漸。秤量前事等十。並如第五篇首具明訖。具七法
巳者。十緣中至第七緣了。八陳意中者。一切法事。總
有陳意。如結說受秉白唱相乞戒等是。今即不然也。
鈔云。自釋云此違心故。謂違彼犯人之心如何。更令
陳意。須僧證正其罪也。得伏方典者。得前犯人臣伏
方與法也。當先為舉者。注文自解。德人者遮法。文云。
若比丘舉他者。內有五法。如前說之。作憶念者。注文
自解。應與罪。注文亦解。上座等者。准遮法具問者。彼
至上座前云。我欲遮某。比丘聽當見聽上座應問。汝
內有五法不。若言無。教言莫放逸。若言具應問。何者
是若能答。又問云。汝問中座比丘未。若未應教問。若
云問了。又云問下座比丘。未亦准上法故。著具字也。
能舉徒眾上下者。謂當時同。舉上座中。下座同心巳
不。所舉人者。犯過比丘也。一一如法。方為法事也。律
文舉鬪諍者。一期出法也。今時隨事。不得一向執文
(云云)。羯磨文讀過。即是無可解說(云云)。
云若至得罪者。列二十七非也。犯不應懺者。謂輕吉
也。若故犯纔覺責心。即滅不入。呵責中此有七句將
上六句為二。三非以將人法。二非向前七單句之下。
歷之成七个三非。辨前二三非。成廿七非也。問律單
列中。何不言現前非耶。答前列二三非句。據犯人未
作法。前陳本竟說。後七三非句。據作法時不成之相。
若陳本意。有不現前。據誰論罪加罸。故須在眾。若後
作法時。僧不喚來。遙加聖法。是不現前成非也。思之
云二明奪行者。謂奪彼犯所行之汙。
云與至處者。
法寶云。夷殘及此中總說奪行。須知同異。初篇即永
奪。二篇懺了仍舊。此中若隨順。即准舊讀文了。引此
義也。云何至同者。三十五徵也。七五不同者。答釋也
云初至往者。不應授人大戒者。前足數篇據呵責等。
四體未壞故。得授人大戒。今不得者。且約制中為言
也。玄云。若准行。別住中正行別住人。有沙彌欲得此
人。作和上。佛開白停為作和上。此即准開法。今奪者。
即唯是制。如行別住。上奪三十五。既與受戒。故有開
制。亦不相違。餘文可委。
云二至作者。不應說戒者。
自不得作法戒也。不應答者。縱使明閑。亦不得。乃至
差錯作羯磨。使命不應作。若爾既是僧差。今不受莫
違僧命不。答但自陳情即得。
云三至語者。惡比丘
恐染習惡法。更增犯戒也。白衣恐誘引罷道。外道恐
邪見生。是以並不許親近也。異語即抵突違逆是也。
云四至人者。今犯殘指下篇為餘。後犯吉指上篇
為餘也。諸記皆約起心。吉為餘者非也。不應慊羯磨
人及呵者。謂本為於僧比丘前。造過被呵責之。今更
慊羯磨。還共前來。向僧比丘前作過。便是相續後犯。
謂僧比丘前。倒說四事。今呵此羯磨。法為非法呵人
等。總是續作不止。即成相續犯也。
云五至身者。謂
既奪供給。所以不得也。
云六至等者。二合掌問訊
四衣五鉢。
云七至爭者。證正他事者。謂證他有事。
遮彼布薩。准遮犍度。云長老遮。此比丘說戒者。為破
戒乃至威儀耶。若言破戒。破何等戒。云破夷蘭等。共
證正他罪一種故。不應遮自恣亦爾。他實不犯。即爭
言犯。是與善比丘爭也。既奪證正故不合也。
云三至受者。玄云。亦是呵責犍度文也。易知不解。
云四明解法者。問呵責等四。何以先懺後解。三舉等
三。何故先解後懺。律文以是布置耶。答相部云。呵責
等過相。無隨順故。先懺後解。三舉等過相。重恐犯隨
順。所以先解後懺也。東塔破云。此七種並為治人。雖
然懺竟。治法不謝。本為懺悔除邪。何有隨順之罪。與
南山意同。不取初解也。
云律至爾者。律云者。亦是遮犍度文也。中間詞句。無
義可釋(云云)。注文彼二比丘亦爾者。且約二人同犯
之者。一人被治乞解波。第二人亦須乞解故。云彼二
亦爾。若取語定。合云第二比丘亦爾。更有別解。不正
不錄也。問如二人同犯。一人隨順乞解。彼第二人。未
隨順。其未乞解。其一比丘。獨作成不。有人云。亦得。今
准律文。不成須二人一時。隨順乞解。各陳詞句。方得
成也。
云上至持者。如文云其至之者。下行坐者。不
依夏也。隨名牒用者。據所犯同者。說不得至四。恐成
僧舉僧也。至時量之者。至作法時。准量酌度也。
云二至師者。四分舍衛城羇連聚落。有二舊住比丘。
一名富那繕。一名阿濕婆汙。污家惡行。壞他淨善之
心。緣起廣在隨相。是以佛。令如法僧。往波殯出聚落
也。十誦五分。名駈出羯磨。異名駈遣。語別意同。推屬
本師者。謂被治人。或有緣事。不得問餘人。餘人答恐
成隨。舉和尚七法。共同是以開也。
云三至中者。三言依止者。羯磨疏云。入道雖久。智鈍
神昏。纔懺遂犯故。作不止。既無志操。制依明德。若准
緣起。因僧蒭比丘。年老無知。故懺數犯。所以佛制。令
依有德。然初依處。後復處壞。佛令依人。後復人死。所
以令伹是有德者。即須依止。餘如師資法中者。依止
大同少異。此依止眾人下。則依止別人。
云四至之者。罵謗白衣輙便捨去者。准律中善法比
丘。惱亂質多羅居士。此居士得第二果。以信三寶。敬
養父母沙門。所應持戒者。堅持不破。善法比丘。先受
供養。後因舍利弗目連來。居士辨供無味不有。善法。
生嫉妬心。語居士言。今日所辨。飯食無味。不有唯少
胡麻滓。譏此居士。居士祖父。壓油為業。彼聞巳除生
不悅。語善法言。長老壞如是多寶根力覺意禪定。出
是兼言。令當作喻。祇律云。過去世時。有一賈客。得雌
雄二鷄。來至此國。依㮈林住。雄被狸食。唯雌者在後
烏來覆。遂生一子。子作聲時。父說偈曰。
「 此兒非我者
野父聚落母
和合生兒子
非烏復非鷄
若欲學父聲
復是鷄所生
若欲學母鳴
其父復是烏
學烏作鷄鳴
學鷄作烏聲
烏鷄兩兼學
是二俱不成」
佛言。此居士得宿命通。見彼比丘過去世時。為烏鷄
子。作是譏弄。又身雖出家。心行俗行。如彼鳥鷄。不似
一物。善法因爾生嗔遂去。以事白佛。佛令作遮不至
白衣家。白四羯磨治之。當白二差者。准律三十四。僧
白二差。阿難具八法。為使領彼治人。至居士家。如是
語居士懺悔。僧巳為此比丘。作讁罰了。彼若受懺者
善。若不受。應安羯磨比丘。著眼見耳不聞處。教令如
法懺悔。復來語居士懺悔。彼比丘先犯罪。今巳為懺
悔。罪巳除。若彼受懺者善。若不受者。犯罪人。應自往
懺悔。如更不受。應作覆鉢。謂令一切比丘。總不得往
彼。受供此僧友。沾彼居士也。十誦云。僧應語彼犯罪。
比丘云。是居士。有大勢力。若官若賊。能作惡事。惱亂
眾僧。汝當捨此住處。云若是比丘強住者。眾僧不犯
也。此四羯磨。大約有二。呵責依止是內護。殯出遮不
至白衣。是外護。
云更至異者。四謂呵責等是。三謂三舉也。同異者。文
中自辨也。
云前至舉者。壞行者。不依止。作二持而行。名壞行也。
心猶有信者。此人信善惡二因。感苦樂二果。
云後
至故者。信行俱壞。大約不出有二。一信善惡。二因感
苦樂二果。是入道初門。二依信起行。行惡有四。一是
止持行。謂信罪懺悔。二是作持行。謂見欲是障修。離
染清淨行是。此是三修。友此三修。即成三邪。對此三
耶故。立三舉。所言舉者。謂舉巳後。無比丘閑。如世不
用之物。舉置却也。入舉僧者。此舉人生時。不同僧利。
死後衣物。不合僧分。但賞當時同舉僧也。餘文可解
云今至治者。今師意也。心未涉道。由心無信故。信為
道原之母也。行違大小等者。是行壞也。口說無罪無
懺婬欲是道。顯信壞也。身亦行惡等者。釋行壞。並合
巳下。結判也。
云次至解者。玄云。律緣起中。因闡陀心中。壞其邪見。
即障學正道之路也。或不達教等者。未解教相。則訖
法非法。便不信因果。或知而故作。僧問彼故。或不達
者。答云不見。或知而故答不見。或遮止也。止伊不見
故。舉治之。弃眾外者。雖在寺中。不預僧法。無其足別。
餘可解也。
云六至解者。亦因闡陀。為緣起。如律罪
懺。方淨言無可懺。即是妄陳。泛濫大乘說。罪性空經。
是涅槃也。餘如文。
云七至之者。緣起因利吒比丘
說。欲不障道故制也。問此三舉者。前來不見舉文中。
云不信善惡二因。感苦樂二果。邪見在懷障於學路。
後段復云。邪心決徹。名之為見等。此既是邪見心生。
准俱舍。四捨中邪見失戒。何閑治罸。淮南云。夫言邪
見。斷善失戒。須起九品。圓滿之心。為圓滿邪見。必定
捨戒。既無受體。還同白衣。不用治罸。今此三舉比丘。
雖然不信因果。及邪心決徹。且九品之心。未滿故不
失戒。伹律據麤相為言論。約子細以說故。有失不失
也。雖有此解。道理顯然。或究其原。未免妨難。且如起
邪心九品。盡與不盡。總屬他人之內心。今僧如何。得
知彼心之事耶。今依天台所稟。云可助一釋。謂僧令
改惡。故治舉之。彼苦受僧治罸。即有由信。故知九品
邪心未圓。必一向拒違。不受治罸。即驗知邪心決徹。
巳斷善故。亦不在治也(此解妙中之妙)。
云此至量者。證前七法。治人有益。為一義者。准四分
增一文。佛告諸比丘。如來出世。以一義故。為諸比丘。
制呵責羯磨。諸比丘。聞皆歡喜信樂奉行。攝取於僧
義。乃至第十正法久信。皆是一義也。鈔云。乃至惡心
等者。律文下有諸句。有殯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不
見不懺不捨。及說戒自恣單白等三法。及覆藏本日
治出罪。四重乃至七滅爭等。一一句中。皆言如來出
世。以一義故。制呵責羯磨。餘可知。
云大至身者。彼經云。有一持戒比丘。名為覺德。制諸
比丘。不得畜奴婢牛羊。非法之物。多聞破戒。聞作是
說。皆生惡心。執持刀杖。逼是法師。時王有德。為護法
故。與惡比丘戰。令說者免難。王被刀劒身。無見處。覺
德讚王。善哉善哉。王今真是護法之王。王大歡喜。尋
便命終。生阿閦佛土。為第一弟子。
云問至是者。玄云。鈔主意。在令治再三進退。答中有
四段。初釋會二文。取捨兩意。第二段。又涅槃下。取終
不取始。第三段兩存下。却覆止。始終通取故。云示也。
第四段癈前。又是却覆止文。取終不取始終。故云用
也。兩存亦得者。取生信處。多依十輪。必愚暗下。依涅
槃。大集癈前。又是或作文字者。錯也。
云惡至出者。此文古今。解判多別。有云犯重巳三根
也。彰不肯臣伏故。惡馬治。或言若犯。初篇而未求悔。
即滅殯治。或云犯下。六聚不臣伏。即哩殯治。若犯六
聚。臣事不臣罪。三舉治也。今抄意。不問輕重拒云不
見。則合此治故。前呵責中。云若後更共相罵詈者。更
增罪治。謂作惡馬治。引此共相罵言。顯是輕罪也。汝
所往處者。此人不肯受治。欲往餘寺。僧即差人往報。
此比丘犯罪。若後見來事須治之。為作自言者。此處
對僧。公白而作。不須自言。彼既聞犯。要令自言方得
治也。如是人不應從求聽者。相部云。對眾公白而作
不虗。義同自言。義同來聽。如法駈出。故不應也。
云嘿至也者。五分云。闡陀比丘。在拘睒彌國。一夏之
內。觸惱眾僧。不共和合。有一比丘。夏竟往迦葉所。以
事白之。迦葉令阿難。汝往彼國。以佛語僧語。作梵壇
治之。阿難受語。與五百比丘。俱往其所。其闡陀問阿
難來。出外迎逆。問何故此來。答欲利益汝。問言如何
利益於我。答言當以佛語。作梵壇法罸汝。彼問如何
是梵壇。答云一切七眾不得共來往交言。彼聞之悶
絕倒地。語阿難曰。此是煞我。何言利益。所言梵壇者。
一約法以論。梵者淨也。壇者法也。以無語法治。是清
淨法。遮不淨法也。二據事以說者。即如抄云。梵天法
治之。宛陵云。准經中說。梵王宮前有一壇。梵眾中。有
不如法者。諸梵引來。立於壇上。餘梵眾說一偈云。法
若本來有。今則不應無。今既不無故。明知元是有。說
此偈竟。引下壇所。餘天更不得與語。若後解時。亦同
前法。引立壇上。諸天還說偈云。法若本來無。今則不
應有。今既不有故。明知元是無。引下壇來。餘天却仍
舊來往交言也。彼既如是。此亦同然。比丘犯罪。七眾
不許與言議。後隨順了即得。問何故將此不語之法。
治比丘耶。鈔文答釋云。以欲界語地。亦通色有(云云)。
謂欲界是語言之地也。亦通色有者。法寶云。謂此語
言。不唯欲界。亦通色界。准婆沙俱舍云。夫身語意總
有加行。出入息。是身加行。受想是意加行。尋伺是語
加行。凡欲發言。先須尋伺。尋謂尋求。伺者伺察。又云
麤推度麤發言曰伺。總是心所家法也。但尋麤伺細。
故俱舍頌云。尋伺心麤細。問色界四禪。為總有尋伺
語言。為亦有不具者。寶云。准論中。約此尋伺。乃分三
地。一者有尋有伺地。即初禪梵眾梵輔天是。二有伺
無尋地。即初禪大梵王天。號為中間禪是。三無尋無
伺地。從二禪巳去是也。雖有心心所。以絕細故。不起
現行故。問何故喚梵王天。為中間禪耶。答此約尋伺。
以立名也。謂梵王天心心所。不麤不細。在有尋伺地
之後。無尋伺地之前。於其中間有伺無尋。故立中間
之稱也(玄記中妄釋云。過禪初未到云禪。於其中間。名中間禪也)。示有等者。有經
中加不共語。羯磨抄主云。一度曾見經中。有此羯磨。
忘却經之名字。尋求未獲。玄云。祇律二十四卷。有加
不共語羯磨也。若准東塔疏云。但由比丘犯過。拒云
不見僧。作不見舉治之。心猶強穬。即更加此不語之
法。便是增罪治也。但告七眾。莫與伊語言。便得更不
秉羯磨也。雜含等者。緣中因摩訶羅數犯罪。雖隨順
僧。行未全故。更加三罸。一柔軟調伏。即呵責等四。二
剛強調伏。即三舉等。上二不改。三即煞之。謂不與語。
即闕教授等法。五分法身將滅。義同於死也。
云滅殯者。標名也。法寶云。凡標名與牒名各別。今多
有標牒不分。若前文曾標列名數訖。今次第解釋之
時。更舉名字起。即呼牒名。若前文總未說。至此孤然
而立。即云標名。今此滅殯一法。九羯磨列數也。中未
曾論說。此即在彼九外。故云標名也。云謂至法者。如
文。
云五至持者。此律無文。依五分出也。文中云不
得共事者。玄云。此是說恐事。今不得與彼同此事故。
所心知者。戒疏云。羯磨西音。此為辦事。凡一切羯磨
所被者。總是事也。餘文可解。
云薩至穢者。目連等
者。玄云。四分祇律。咸有緣起。今具依僧祇敘者。昔佛
自說戒時。有國王為佛作金蓮華座。至布薩日。佛坐
其上。時眾巳集。將欲說戒。時金蓮葉墜地。有一比丘。
盜安腋下。即嘿然不作布薩。阿難云。初夜巳過。請佛
說戒。乃至中夜後夜白佛。佛言眾不清淨。時目連念
言。誰不清淨。遂天眼視之。見一比丘盜金蓮葉。遂從
坐起。牽出戶外。却來白佛。眾巳清淨。請佛說戒。佛呵
目連。我可不見。須待自然。何得天眼耳。見聞他罪。因
付諸比丘說戒也(上敘緣起)。玄云。此謂三根未彰。故須自
言。多論公白而作三根。既顯上同前文。此即是聽。此
律遮法。要須現前。多論不現亦得。必若五德舉來不
肯者。依論不現前。直爾滅殯亦通也。自他者。引約大
眾。人人相望。互為自他。共同說戒。羯磨二種中。住未
論被事不成。皆犯不應。豈非同穢。
云二至論者。牒章也。
云先至成者。開兩章也。云初
中二字。謂指上來非法科也。
云寺至二日旨者。此
者此云號也。梵云僧伽藍。此云眾園。或云毗訶羅。此
云遊上處也。今云寺者。約漢朝所立也(云云)。貨者賣
也。除錢巳外。一切堪賣者。皆名為貨。俗中云賄貨也。
賕者說文云。以財求理。謂將一切賄貨。囑托求理等
(云云)。失者悞遺失也。奪者強力所將。典掌之人由不
令償。況因遇此事。罸飲酒等人倍償。並是非法也。因
禁者。犯重比丘。囚禁於空房中。待國家救來。即放出
(云云)。自貨賕者。犯重人。被禁多時。國又無赦。遂自將
財物。贈於眾主求脫之類(云云)。或奪賊物者。犯重之
人。國禁多時。國無息赦。自巳無財。囑求無由。得脫因
有。賊來劫寺。令犯重比丘。奪取財物。便放汝出等。因
利求利者。准僧失物。此作失意。彼作得心。屬彼巳定。
今奪取早是分外之利。因此利故。更倍索之。名求利
也。由似俗中。納本物了。更倍納伊賊之自巳物也。豈
非順俗也。露立僧中者。裸身立彼在於僧中。為露立
也。或有云。露地著衣而立不正。吹灰等易知(云云)。
云良至說者。良實也。多也。綱維者。綱紀維持也。法為
教法。網謂網目。不依教法綱自故。如後引者。即此下
文。當說如法欲了起去等是也。止得三人者。玄云。既
言旁人。是兩邊人也。并自巳上。豈非三人。所以不得
至四者。一解云。恐有無窮之失也。不正。今依㠋記云。
有眾同見。即善伴具。何須說也。說見不欲者。謂我不
忍與是不欲。如是三說之。護心相應者。明了云。念智
捨三護。本受體念者。明記即最初思念。前事智者。起
智決斷。是非捨者。謂去非從是。今既說見不欲。即與
捨非從是。護戒之心相應也。母論等者。證上文也。如
上說者。指羯磨篇。十五種嘿處也。
云問至罪者。文
中當字。或平呼。或去聲。總得非法制。罪是吉也。
云次至等者。如法僧制者。反前非法也。要隨順者。此
是五百結集文也。為富那羅重說律藏。後文云。如佛
所制隨順而學等。廣如彼說(云云)。注文云。不依經本
者。佛制夏後游行。至王制無事不行。離寺十日。皆判
還俗等是。苦使不過兩月者。顯前周秊苦使成非也。
十輪等者。前文引鈍根。令修福罸。亦是如法也。罸舍
利日中立者。祇云。初制坐具。廣一搩平。長三搩平。時
眾多比丘。在講堂中議論。嫌此坐具迢狹等。不妨[門@示]
亂。佛向上座是何人。答舍利弗。佛責云。眾多梵行人。
作是論說。汝何嘿然。今當罸汝日中立也。身子受罸
乃立。諸比丘各於佛前悔過言。身子體耎。[(田/十)*久]恕其過。
勿令不樂。佛言身子風冷。得日方釋。然日月星辰在
於空中。寧可迴轉。身子受如來罸。心不可迴。此即如
法僧制。要隨順矣。斷食者。語知事人莫與食。亦約暫
時說。奪衣者。亦非永奪。折伏了。和順却與。令立者。於
僧中立也。非是裸身而立。治沙彌中者。謂師治罸沙
彌文中也。罸除草等者。亦是如法制也。若據律文。斷
食奪衣除草等。並是罸沙彌法。今鈔云。主意將前衣
食罸。比丘亦爾。口沙彌作此治置得。於中除草。偏約
沙彌。即是如法。若大僧即成非法也。此是除意人多
不達。妄非鈔文(云云)。
自他力者。自巳有道德力。王
臣知重。不然假他有力人亦得。此據非法條流以說。
如今時罸錢入常住。罸麵作小食等類。如法應受者。
受罸者也。不可除滅此制限故。
先語法式者。恐他
有違寺中法條制。證上文如法須受之義也。
云二至言者。如文釋中。
云然至礙者。然食為大患
者。鏡水大德云。且食是小事。何云大患耶。若約體即
小。據功用絕大。故儒書云。食能宛虗而接氣。又云身
非瓠瓜。豈能不食等。亦說此食為先。內教亦云衣食
支身命等(云云)。人誰不須者。凡在世中。日日須得此
食。世尊一化多先陳者。佛說一切有情。依仰飲食而
住。故慰問下。證上文也(云云)。自雍僧食者。鳴鐘作相
善召十方。今既有遮。豈非雍也。障礙大法者。食既不
通。僧法有塞。豈非是礙(云云)。餓因者。驗因知果。慳惜
獨敢。必招惡果。此是其因也。劇苦者。蒼頡云。偏受之
苦曰劇也。來生受地獄苦報竟。更別受鬼趣之報也。
古師迬眾法者。隋朝相州大慈寺。靈裕律師。值後周
癈佛教。隱跡終南。身被俗服。領徒在山。每日出於廛
市。賣卜得錢。供於徒弟籴米。後隋家御寓大行。勅補
為僧統。遂於住處。造志相寺。法師親立寺誥十篇等
(云云)。餘如文。
云然至法者。白衣能齋者。五分二十
六云。白衣來。從比丘乞食。比丘。不敢與。便致譏呵。是
以白佛。佛言。能齋者與。玄云。能齋之言。抄云主取後
寺誥意也。下文自釋(云云)。任道行之者。任依也。道謂
道理。但依聖教道理而行。應與便與等也。同護法者。
謂共護佛法也。不損檀越事者。事謂四事供給。今依
道理受用。不損檀越四事之福也。檀越梵音。此云施
主。下文自說(云云)。
真誠出家者。真正誠實也。顯非偽濫。避伇飢餓等。出
三界家也。怖四怨多苦者。怖畏也。行人是能怖。四怨
是所怖。怨者怨害。亦云四魔。魔是略梵也。理合應云
摩羅。引云煞賊。障於聖道。煞害善根。故立名也。四者
一煩惱魔。謂根隨煩惱。能害行人身心。二陰魔。五陰
所覆。不見真理。三死魔。壞人命根也。四天魔。居第六
天。好壞人善也。攝論云。修空三昧。破煩惱魔。修慈無
量定。破天魔。證無餘依涅槃。破蘊魔。却留三月。破死
魔。故佛位時即能永斷。今凡未得。理合怖之。云是出
家人意也。三界者欲色無色。各有分限。故云界也。無
常者。無對有立名。常者。住也。永也。生了却滅。滅了復
生。二中不定。故四無常。無常有二者大期。謂報盡神
移等是。二念念。謂一日夜有六百四十八萬剎那。剎
那不住是也。六親等者。身外所重。不越六親。何上公
注老經云。父母兄弟夫妻為六也。此六至親愛重。故
云至愛也。五欲者。色聲香味觸。法寶云。凡夫於此五
生樂心故。名之為欲。欲實由心。託境為緣也。亦號五
魔。魔染淨識故。亦云塵等(云云)。虗妄之俗者。也世間
有為之法。貪染之境。總是不真。曰虗妄也。宜棄捨矣。
真實之道者。無為無漏常住矣。究竟常樂。名真實道。
忌狹者。梵詞所畏曰忌。謂畏客多。故曰狹也。危脆者。
三界無安曰危。心體虗寂。本來無身。色蘊假有一團
故。名為脆也。浮假者。梨耶住持相續假有。名為浮假
之命也。違諸佛教者。佛置僧坊。人法二同鳴鐘善召。
不局凡聖。今既限約。故是違也。損檀越福者。施主本
為設。僧是福田之者。今望此不得食分。是損彼無作
之福故。餘如文(云云)。
云或至少者。或問者。一釋云。愚或之人作此問也。或
可有人作此問也。今存第二。或可顯不定詞。未必總
如此見解。淺度(音鐸)者。淺見酌度也。鏁人者。爾雅云小
人也。或可鏁碎之人。短見情壞之輩也。四輩者。法寶
云。人天龍鬼也。又人中自有四。貧富貴賤是。天地生
長者。天生地長。春夏四時。萬物無窮。供養亦爾。山海
受用者。百川終日歸海。海受不增。萬類悉依於海。用
海無盡。百艸附山。山受不增。萬木依山。用山無盡。福
田亦爾。受亦不增。用亦無盡也。故佛藏下。引證可知。
云又至也者。廣施者。不局凡聖。不簡主客。鳴鐘即
來便與食分。名廣施也。寺貧為(去聲)客者。為有客多路
踐踏并院。致我寺中貧虗也。有作為(去聲)字解訓作也。
即當寺貧虗。皆往外處作客(非也)。不供者。供字去聲呼。
有作平聲喚者。錯也。函蓋者。檀越為道故施。故喻函。
僧得還供道眾。由如蓋。與本相應。是相秤也。注文亦
以義然後取者。前人既有普供養之義。還能感義。有
[這-言+又]粮之人也。將來者。將由當也。求當來福故。憂道不
憂貧者。俗中賢士之類。如草食飄飲子。展食不二味。
居不重蓆等(云云)。所患者。患字訓憂也。憂食之人。情
懷鄙恡也。注文世俗耻之者。俗云慳人拋糞掃等(云
云)。積事不憂道者。但聚財物。憂衣食等。是積事也。不
憂修行出世之道等。未見道通事塞等。未見有人但
憂道業不□。日夜勤勤筞進。是道通。麤衣勵食足支
身命。是事塞也。
云佛至故者。非生人好處者。據不齋與食。累他入地
獄故。非生人惡處。能齋與食。能生人天等(云云)。離苦
得樂者。釋上慈悲字也。慈悲能與樂。是得樂。悲能拔
苦。是離苦也。
云若至中者。不知道俗分者。道是說
法。受施為分。俗人求福。行施為分。今身僧反施俗。即
是不知分也。毀損三歸者。俗人本合施僧物。今來乞
僧物。何有歸依僧義耶。若尊於法。即令行施。今却乞
僧物。何有歸依法耶。若崇重佛即合供養。今反乞之。
亦無歸依佛義也。隨相中者。指盜戒也。彼因王大臣
惡賊。公人作人等。一一有方法。如彼處明。此未合敘。
云二引聖言量者。夫量有三種。謂現比至教三也。云
現量者。因明論云。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
色等義。離於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意道。夫現量者。須緣五塵。實自相憶。不作行解。伹離
分別。而任運緣。因修照境。不籌不度。親得五塵自相
故。所以名現量。如眼識緣色自相時。但緣色自相。不
作長短方圓等解。親冥色之自相也。廣說如彼(云云)。
二比量者。論云謂藉眾相而觀於義。相有三種。如前
巳說。用彼為因。於所此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等。是
名比量。意通。夫比量者。須立論主將三支。無過多言。
能於歒論二徒。令他生解。故云比量。三至教量者。即
是此中聖言量也。此皆對能詮文說也。此聖言量。是
慈氏無著世親古師所立。從陳那巳後。癈詮談旨。但
立前二也。意道。聖言量。是立論之憑準。兼是能詮。現
比二量。是所詮之旨。若能所雙說。三量具彰。若但說
所詮。唯立於二。更有非量。如境不稱心。謂緣空華兔
角等。皆不雅實境。名非量。今鈔文據。向下所引。總是
能詮之教故。標云聖言量也。不同諸記中釋(云云)。
云薩至死者。僧祇是常住異名也。或可梵語僧祇。此
云大眾。今取後說為定。即大眾食時也。四相者。打犍
槌。吹貝。打鼓。更後日唱。令不成信。召即雜亂也。或如
天台諸寺。先打鼓。鼓聲斷方可鐘。此既規準一定。不
名雜亂也。二三處始終僧祇者。初置寺院時為始。乃
至處壞時曰終。於其中間。眾食不絕。名始終也。問大
界內。何得有二三處始終僧祇。答有二說。初依搜玄
云。是法同食別界。更有解云。是一別住內。有二三院。
各有眾食處。如今寺中經院。有田產供看經者。三十
五十人至時集。此食不犯別眾。但自作相便得。或更
天王觀音等院。並如是也。未必揩定是食別界(云云)
三拍手者。表三通也。餘文可委(云云)。
云薩至之者。注云應是儉時故法一定者。釋前來應
以一解為限等。若是豐時。人多則剩出。亦不局數也。
鈔意如此。行餅錯得一番者。計直犯也。亦不約豐時
儉時。偏心食僧食犯墮者。此據稱情之食。偏剩受少許。
然有不便之者不受。但犯捉罪也。不病索好食。得者
犯重。謂約他得入手犯夷重。若但索時亦犯提。論文
如是也。云義今師重約義定之。唯約持戒人說。破戒
財法。並巳縱不與無犯等(云云)。常伺比丘短者。譏言。
沙門只解受人物。不解施人。所以不自手與者。初緣
自手與食。後因外道語白衣言。汝以沙門為福。沙門
却以我為福田等。故制不自手與也。一寺一村一林
者。寺是此方名也。村者則四相之名。據聚落中僧坊
以說。林是祇陀之本稱。彼經言。若一寺廟。一村落。一
樹林。證知不錯。五法師者。五律師也。解法故號法師。
能辨受戒等事。餘並如文(云云)。
云三至酌者。約法者。羯磨法。或治罸法等。別作羯磨
者。謂受日懺。墮受戒等。僧不可和者。謂集僧取和。稍
難也。當於說戒前作者。所貴眾僧。並集不更散去。及
此時。作諸羯磨也。大德云。又須知作法時節。如戒師
登座。誦五字偈序訖。問僧集和合乃至不來者說欲。
或有說欲人。或並無等。一切如尋常。答了未問事宗
之前。眾中上座告云。戒師且住即說。今有某法事等。
又上座但告陳。不須起立。此是作法端由之模。漸有
人不達能那。總未秉白。便作諸法事。或時上座告僧
之時。從床起來立地者。並是不會行持律相之事。待
諸羯磨並了。即戒師方可問事宗。便秉單白誦戒。廣
序乃至五篇等(云云)。有智人者。玄云。是僧中上座明
律之人也。隨所誣謗。依法治者。若舉他夷罪不了。將
殘治之。如是遞降一等(云云)。無根者。無見聞疑三根
也。假言我見聞疑也。無餘者。謂前比丘。實不犯罪。舉
罪之人。或見餘犯。想心將謂是此犯。而舉亦不成。但
不治謗罪。若無根無餘。並治謗罪也。情虗實者。舉罪
人情懷也。利益為心是實。自又具德。損減為心是虗。
自又不具德。律文不顯此虗實之情也。斟酌者。有知
人須斟量酌度。若情虗舉根不了。必須治之。或情實
舉根不了。可容恕故。
云言至輕者。就時者。謂約分限以論也。日光未沒。即
如法之時。屏闇無燈。即非法時也。今據此時。以辨如
非之相也。所為處重者。如說戒是。佛法根本。受戒納
體為世福田。懺罪除𠎝。總是所為處重也。餘文可悉
(云云)。
云對至律者。或來不來者。即是足數中。常憶常來。初
輕病人也。問前篇云。常憶常。此云或來。似有相違。若
為和合。今准蜀川云。此中或來二字。即屬前篇常憶
常來人也。此人常憶得半月。至此日便來。故云或來。
即據說戒正日以論也。此中云不來者。亦是前輕病
人。或有緣增減說戒。彼便不知欲不來也。即據異日
以論。此文約正日及異日雙陳。足數中。唯約正日以
說。亦不相違也。一向不憶不來者。第二人約極重也。
即是前篇不憶不來人也。有憶而來者。即是足數。第
三互憶忘。及來不來。病發不定人也。此中云有憶而
來。且顯他病發輕時。來赴說戒。隱其有憶不來。亦是
隱顯之意。乍覩文勢。似有相違。如此會通。義意無異。
此義最急。玄記並不論量。後來講解之家。未見敘述
(思之)。初人須與後二不須者。初人輕病有別眾。須與羯
磨法。隔佗後二人。不用與法也。蜀云。第二人。一向重
不足不別。不要與法。其第三人。病發有輕重。重時不
論。輕時或憶得即來。或時雖憶。且不來。來則無過。不
來成別。今抄云。不用與法者。且據他憶。而又來以論
也。若究竟說。須與法隔之。方為妙也。諸記中。並不達
深意。多是謬解律文。請依此釋。十誦巳下。證上與法
之人也。餘文易見。不廣釋也(云云)。
云四至者者。標也。云凡聖語者。叶者說文云。和也言
也。形服濫惡者。爪髮長利是形惡。衣裳垢穢即服濫
也。非人呵者。十誦云。納衣比丘。著不淨污納。諸天金
剛。不憙白佛。佛言不應著。著者犯吉也。搜云。約五上
染為服濫者。違文也。如下自辨。前行前坐者。聞鐘先
往。是前行。最初入堂。設拜了即坐。是前坐。意欲看年
少等(云云)。唱僧䟦者。大莊嚴論云。尸利鞠多長者。受
外道囑令煞佛。以雜毒藥食。供佛及僧。佛知了。令一
切僧。待唱僧䟦巳。然後食之。唱巳眾毒皆消。即是如
今云等供也。語別意同。有人云。當初有毒藥。則要唱
僧䟦。今時既無。不要亦得。此未達教申妄解。如行籌
受施之例。可以意知(云云)。白衣來與食者。據彼能齋
也。說法者。受歸戒也。賢聖說法者。思益經云。汝等集
會當行二事。若聖說法。若聖嘿然。何為說法。何為嘿
然。佛不違佛。不違法。不違僧。是名聖說。若知法即是
佛。離相即是法。無為即是僧。名聖嘿然也。排說者。今
時戲笑處行主相排。向前爭說事等是也。
云二至中者。文相易知。不繁碎解也。
云四至祇者。
五法者。一修慈離嗔。二卑下意。如拭塵巾。三善知坐
起。難於諂慢。四說於法言。雖無義語。五見過修嘿。息
爭訟故。
云四至償者。俗人裩袴者。所稟云。恐是約
色。以分道俗。若據製造無別也。襖者。謂今時上領長
襖是也。褶者。注神執反。諸家說此衣相不定。玄記云。
無口袴謂繫著膝下也。嘉典云。是行騰子。㠋記云。似
襦袖大下有襴也。亮云。小半臂子。法寶云。短襖子下
至膝巳來。號之為褶。鏡水大德云。京中曾見。不空三
藏著之。巳上諸解雖多。並不正也。今准衣服名義錄。
云是上古之裳也。至周武王時。以布為之。名曰褶。至
敬王時。以纏為之。名曰袴。但不䙜口。蓋是庶人之服
也。至漢章帝。改之以綾為之。加下緣謂之口。帝於端
午日。賜百寮水紋綾袴。蓋以清正治人。若百寮母及
妻。承恩渥者。別賜緋羅交勝袴。取其日勝之義。今太
常工人。服紫絹袴褶緋衫。執羽龠而舞之。又侍皇帝
講武之臣。近侍者。皆服朱事袴褶等(巳上具依彼文錄出)。准此
褶者古之所有。今加下緣。即呼為袴。鈔意恐今時更
勑古所作不交許著之。斯為定說也。銅[鎧-豆+瓦]者。下有足
也。綊紵者。脫空物用紵。布於內為骨。以渫於上者是
也。餘文可知。
云靈至久者。留穢去淨者。僧寺畜女。淨人是留穢。令
僧犯言。不得羯磨等。二種僧中共住是去淨也。生死
未失者。盡也。因此愛染。輪迴未息。不能令盡生死之
原也。
云寺至提者。多不結淨者。伽藍相因。便須結淨。或初
起時。未有人住。經明相便須處分。今不如是。故云多
不(云云)。道俗通濫者。對古人義也。古云寺是俗。施食
即檀越淨。何須結之。今云。道俗通濫。淨穢混然。道為
僧坊。俗乃檀越。若道寺是俗造。便云他淨。一切僧坊。
俱非道。有妄相倚傍。故云通濫。食是俗有同界。不犯
即淨。若是僧有共宿過生。狗為穢僧俗不分。故混然
也。馬䩛者。束絡之總名也。韁靽者。謂馬上所帶佩者。
是韁也。靽謂羇絆。在身曰羇。不脚曰絆也。卷者與此
卷字同音。說文云。牛鼻中環也。攝(其月反)者。謂繫牛株
杙也。一眾無戒者。約受時總發。得戒誓斷惡心。今隨
中不依受。願一切鼠境上。無作並失。非謂總捨戒體。
名為失戒也(云云)。
云或至法者。依時不集者。打鐘召集禮佛等不來。上
座者。坐居眾首之人也。三師者。和上二師也。有云三
綱者非也。
云若至喻者。如文云。五雜教授者雜明。
雜明如下自說(云云)。
云毗至之者。取欲者失擬諫他。先陳自意。告前人云。
長老某事擬諫。不知許不。前許之即諫。反此不須也。
云若至罪者。如文。
云若至述者。如文。
云若至
之者。注文云。引涅槃示者。彼云。舍衛城中。有一丈夫。
捕鳥還放。佛說偈云。勿輕小罪。以為無殃。水渧雖微。
漸盈大器等(云云)。
云若至之者。如文。
云然至御者。牽課者。牽謂作頭引領。課謂勵巳強為。
令人効我故。故律云等者。四分尼法聚文也。彼云。阿
難有六十弟子。皆是少年。欲捨戒還俗。迦葉語阿難
言。汝眾欲失。汝年少比丘。貪不知足。阿難云。我今頭
白。何以呼我。為年少耶。迦葉云。汝與年少比丘俱。不
善同諸根。貪不知足。初中後夜。不動修習等解曰。為
色聲等所染。名為不善閇諸根。常有求名利心。是貪
不知足也。據此貪染。入道殊淺故。詺作年少比丘也。
亦如今時俗語云。無智百歲小兒等亦然矣。但行破
糓者。吉祥經云。破穀賊。狀似三歲孩兒。秏却他長者
糓倉皆空。後収得。不知名字。夜後有着白人。着青人。
著黃人過。皆喚此小兒。為糓賊。汝因何在此等。長者
聞巳。知彼名字。遂喚云。糓賊適來着白。是何人。乃至
着黃人等。小人云。青是錢精。白是銀精。黃是金精。遂
引領長者。往寶藏處。示於所在。皆掘得之。廣如彼說
(云云)。法寶云。小兒雖破糓。能示金處。長者雖失糓。失
而獲金。施主以四事供僧。似失糓。得福田如獲金。沙
門雖受施。為施所墮。如破糓。解說法。顯真理伏藏。如
示金也。鏡水大德云。此取半喻。據一面損處為言。不
取全喻知之。又是無學者。玄云。鈔據結集時。得果之
後說也。雅妙也。操持也。妙持禁戒。如彼松桂歲寒不
改。故曰堅貞。廣博五部律文。通達犯不犯相。兼明大
小二乘。知治舉時與非時。覽見眾僧盡。要和順達機
之善惡。窮眾之人情性可准。上來五段之文。於一方
別住。秉持迬御也(巳上解第七篇竟)。
○第八受戒篇
大分為二。初牒名。二釋。初云受至八者。先辨來意。玄
云。迬御之德既圓。理合施行化物。施化之要。受戒為
先。前所未明。故次辨也。捨戒六念。如後自辨聲。次釋
篇名。初略明。次廣解。受是能領之心。戒是所納之法。
緣乃發生之總稱。集乃眾聚之通名(上略明也)。次廣明者。
依律受有五種。一善來羯磨。疏云此人宿樹善因。早
蒙開悟。斷惑一倫。道成初果。佛親召命。因教感戒。故
曰善來。善是機。來是教。從機約教。以立其名。即陳如
為首。二上法者。疏云。此人修慧惑盡。道成無學。會正
理窮。得最上法。或云破結。結謂結使。即煩惱也。或名
自誓。要先有心求戒。如迦葉於多子塔邊立誓云。善
逝是我師。修伽陀是我師等。若不立誓。但證果而無
戒。即羅漢沙彌也。三三歸者。三遍歸依三寶故。四八
敬者。因佛姨母波闍波提。初求出家。佛不聽許。後與
五百釋女。躬自剃落。倚於祇洹。阿難為陳三請。初直
請佛度女人。佛言若度女人。損正法五百年。如人男
少女多不許。次恩德請。佛言。得聞三寶名字。巳是報
恩。三因齊果等請。謂諸佛皆有四眾。女人修行。皆得
道果故。於是世尊。令傳八法問彼。若能依行許度。時
阿難傳此八法語之。彼願奉行。於所傳八法言下得
戒。八敬者。一百罵舉受懺請安恣。如下廣明。五羯磨
者。八年後。癈三歸與羯磨。次下受者。於第五受中。分
為六受。一邊方五人受。羯磨疏云。邊隅荒儉。僧少遊
行。致令億耳三年方得具戒。曲請邊方開於五事。許
五人受具也。二中國十人受。疏云。僧多信少。機欲漸
戲。增立十人方圓具戒。三尼左邊方許十人受。四若
在中國二十人受。五小年曾嫁十二受。疏云。既巳事
人深閑儀禮。如猒本事故開。六端正難緣遣信受。疏
云。恣㒵逾逸。素染俗心。出寺詣僧。恐成凌辱。故聽遣
信為戒。因明諸師不同相。疏云。令使尼於僧中為受
巳。皈本寺。却集尼僧。秉法受之。今破云。作法時為言。
大德僧聽。為言大姉僧聽。若言大德僧。即僧尼法別
故。若士大姉何成僧法。二俱有過故。新章云。但令本
法尼。手執香爐在寺專志。其使尼向僧中為受。彼處
羯磨竟。此便納戒。舉例猶如遣使行煞。彼命斷。此結
罪。今破云。不可將惡例善。又得戒無分齊故。或彼有
緣難生。如何此中一向執爐專志等。今南山云。但使
尼於僧中。如法受竟。歸本寺語彼端正尼言。巳為汝
受具竟。即當此時得戒。故婆沙云。頗有人於一人邊
得戒否。答有如端正難緣。是知非謬(上明十受)。今収此六
總為羯磨。但明受。就此五中。約人斷簡者。三歸唯大
僧。八敬唯尼眾。餘三通僧尼。約處者。善三八唯南洲。
上羯磨二通三處。約時者。上法無前後。善來最在初。
三歸八秊前。羯磨八秊後。八敬第十四秊。約師資者。
上法不從師。善來唯從師。三歸羯磨皆從資。八敬佛
先說。後從資。約法結者。上法無說結。善來八敬但一
說。三歸三說三結。羯磨四說一結。約世者。善三八唯
現在世。上羯磨通現未。今言受者。但論羯磨。一受處
遍三方時。通現未位。及凡聖人說男女故。但明此一
也。緣者因緣。問題中何無因字一。答云。為順宗計。以
經部宗不許彼有因故。伹明緣。若有部宗。許有六因
義。說在增一。增文中時經文遠其文隱沒故。迦多演
尼子。於諸法相無間思求冥感。天仙現來授與。如天
授與筏第遮經。量云。自許六因經是有法。佛說故宗。
因云諸天傳故。同喻如筏第遮筏第遮經。諸天傳筏
第遮經。是佛說。六因既是諸天傳。同筏第遮經是佛
說。經部量云。六因經有法。非佛說為宗。因云諸天傳
故。喻如外道典藉諸天傳。外道典藉諸天傳故。非佛
說。六因既是諸天傳。同波典藉非佛說。今四分分通
經部故。但言緣集。二云略故不言。既說四緣中有因
緣。緣即有五因。增上緣即是能作因故。此戒既假因
緣。今此略辨因緣義。四門分別。一明六因。二明四緣。
三明三攝。四戒從緣得。一六因者。一能作因。俱舍論
云。除自餘能作。此法生時。餘法不能為障。但除自體
者。如刀不日割。指不自指。眼不自見。自體不與自體。
為因亦爾。二俱有因。論云。俱有互為有宗許有同時
因果。一剎那中。四相為因。本法為果等。因與果同時
有故。三同類因。論云。同類因相似。類者流淚。如過去
善五蘊。與現在善五蘊。為同類因。現在善五蘊。與過
去善五蘊。為等流果。現在善五蘊。與未來善五蘊。為
同類因。未來善五蘊。與見善五蘊為等流果。不善無
記亦爾。唯取自部自地前生法。為同類因。若無漏法。
通於九地。唯等勝為果。四相應因。論云。相應因決定
心。心所同依心王。心所五義平等。一所依根。同一所
緣境。同一行相。同一時。同一事業。更相隨順義用相
應故。五遍行因。論云。遍行謂前遍為同地染因。若部
下五見疑無明。集部下二見疑無明共十一。或具三
義。一遍緣五部(行義平呼)。二遍隨眠五部(行義平呼)。三遍與五
部染法為因(行義去呼)。具此三義名遍行(平呼)。皆得六異熟
因。論云異熟因不善。及善唯有漏。以過去不善。及有
漏善為因。因果異時如熟。故無漏破壞三有。不能為
因。無記劣故。不能為因。唯取善不善也。次辨四緣者。
一因緣緣。論云。因緣五因緣性於前五因中。攬二等。
皆名因緣。緣二等無間緣。論云。等無間非後心心所
巳生。等謂齋等。間謂間隔。或前念心心所法齋等。與
後念心心所法為緣。或後念心心所法齊等。用前念
心心所法為緣。從生死初際。至無學位時。相續無斷
故。言非後者。最後一念。不能為緣。三所緣緣。論云。所
緣一切法。上緣是境。下緣是心。心王心所羸劣。由如
病人非杖不起。有境攀附方乃得生。四增上緣。論云。
增上即能作。望不障生邊。名能作因。與力用邊。名增
上緣。三因緣相攝者。婆沙二解。一云不相攝。四緣中
增上緣。攝能作因緣。因緣攝餘五因。盡六因中能作
因。攝增上緣。餘五因共攝因緣緣。餘二緣無因可攝。
即因不攝緣。二云餘文一因通攝餘三緣。即相攝也。
問因緣有何差別。答顯宗云。因緣雖無別體。約義不
同。近名因。遠名緣。親為因。踈為緣。因能生緣。能長如
生養。二母因能生緣。能長辨如種子與水土。寶法師。
不許此義。論云。增上即能作。皆是不障義。何有親踈。
若爾顯宗所說如何。答約多分說。六因中。五親一疎。
四緣中。三疎一親故(上略點名數若也細論廣如論說)。四辨戒從緣
得者。三因二緣得。一能作因得。謂此法生時。諸法不
能障故。二俱有因得。此戒具生等四相。即互為果義。
三同類因得。謂過去生中。曾受得故。今雖創從過去
同類因得也。從因緣緣得者。既具俱有同類二因。便
是因緣緣也。從增上緣者。人法界衣鉢等為緣故。不
從餘三因。二緣得者。非心法故。不從相應因。生非染
污法。不從遍行因。非酬因起故。不從異熟因。生非心
法故。不從等無間緣。生不能緣境故。不從所緣緣。生
相部宗初念戒。不從同類因。生以最初得故。新疏破
云。若爾應同若法初心否。如斯解義險等山川。飾宗
救云。但無同體因。非無異體因。謂此法生時。具有生
得加行二善為因故。今破云。若無同體因者。何以經。
云若不受戒不得疥癩野干身。况復人身即知過去
生中巳曾受得。今從過去同類因生也。略辨因緣義
竟。今題中。緣字即是因緣也。篇等如常說(云云)。
依篇釋中。總意云夫至撿者。領納在心曰受。禁防身
口曰戒者。字則牒上。領納在心。禁防身口之人故。總
而言之。故云夫受戒者。超凡鄙穢流者。超越也過也。
凡夫鄙惡名為穢流。今受者。為調三毒。越於三界故。
云超凡(云云)。入聖眾寶位者。入者廁也。聖者正也。謂
三乘等正理名之為聖。聖人不少曰眾也。貴重希有
稱寶極重故稱位也。如周易云。聖人之大德曰生。聖
人之大寶曰位。又經云位高人天等。即至重至極也。
今受剃髮染衣。受持戒法。即廁於聖人。豈非極重之
位也。
既慕心彌愽者。既巳也。慕者思慕彌大也。博廣也。謂
受者。求三乘等八聖眾寶位。既以如是慕心。則彌亘
法界。愽通三世。無善不修則道諦。無過不斷則滅諦
也。故所緣彌多者。所為之緣不少。名彌多則能受有
五。所對有六。發心乞戒心。境相當事成究竟也。以多
緣故。攸難者以由也。由須具如許多種之緣。始發得
戒於一一緣中。皆須精窮勘。問是非等攸字訓所也。
所作法事則成難故。以難知故。評撿者。由緣多故。法
事難知故。作此受戒篇。詳審撿察故也。
云而世至教者。世情塵染者。長有求名利心。名世情。
㤱被色香等所迷。名為塵染也。每昏教法者。毗尼事
相。須專究尋積習。尚乃不知。况習俗之人。豈能名得
此教故。云昏也。故前文云。研習積秊由迷暗托。况談
世論熟能體之即是此意也。為師易難者。玄云。達者
不難。迷者非易。習俗生常者。但習學時。人之語以為
一生常解也。不思㳂草者。字林云。順流曰㳂。草者改
也。恣此無知乱彼真教者。恣此習俗之。常解無知之
言。臨其法事。自然亂彼毗尼真正之教故前文言成
瓦礫妄參真淨之文等是也。
云或至法者。執天謹
誦者。牒沙彌和上之名。伹依律文。云某甲等。即是執
文謹誦也。被他前受戒事不得即非相真知也。或前
受遮障等者。謂前境受戒之人。身上帶遮難障戒。不
知生即是無住僧法也。或結界漠落等者。落者墜失
之義也。謂標相不分重結。交互遙唱遙結。是墜失故。
漠者溟漠。不惻上之是非。成亦不知不成。亦不委故。
曰混然也。或僧數薄惡者。物少為薄也。中不滿十。邊
不滿五。即是僧數。五十法簡之不堪是惡。不能生其
受者。信心故云不能生信也。或衣鉢假借等者。無三
衣鉢。臨時從他假借受戒。即自是非法也。玄云。前法
事人界總屬他。非若借衣鉢。自身之緣。不具受。亦不
得。即自是非法。羯磨疏云。若無若借。俱非自緣也。巳
上諸句。並依玄記釋。不取乱解思之。
云如至實者。唐虗也。謂上緣非戒法。不就曰虗受也。
雖復有護持之心。而無戒可護故。云唐勞一世也。後
生還爾者。爾由是也。還是無戒。永無出期者。寧受而
破因。有戒可破隨惡。而遠遠有出期。若受不得無戒。
可持亦無可破。永永無出世之期也。
大集巳下。證
上無戒可委(云云)。云深至准者。詳謂審詳。練為明練。
一受巳難者。一度受戒。尚乃是難。不宜再造趣施為
造作也。故委顯示者。故字因由義。由上不達之人也。
委細也。顯彰也。指示也。如向下一篇。總是委細。顯示。
至機依准者。至臨受戒對機之時。依此一篇。以為准
的等。生起此篇。製作近意也。開章釋中。不及一一列
科。
云初至法者。具緣成受者。如下。須具五緣。方成受戒
故。先明之後加教法者。約如聖法正成受也。
云初
中者。具緣文中也。五緣者。舉數也。謂鈔云。依首疏受
前列緣意通聖制從緣托緣定有。又有為法緣。具方
生緣闕即滅。是以受前先列緣也。餘如別說。
云一能受有五者。能受之人具五緣也。
云一至罪
者。一是人道者。此舉具緣也。羯磨疏云。惟斯人者苦
輕下。趣出上天強識明記。能崇道業故。得受也。餘道
成難者。辨闕緣也。餘外也。除人之外也。即五道也。疏
云。天著樂多。修羅壞疑。鬼神謟曲。畜生愚騃。地獄常
苦。為上諸緣。皆不發戒故。下引僧祇律等者。就人道
中。更作簡減七十。有得不得。不能作事。即不得。反此
即得時過者。一向不合。不論作事不作事也。
二諸
根具足者。是具緣也。謂身具眾惡等者。辨闕緣也。謂
將不具反。釋上具也。所以須簡釋者。羯磨疏云。若不
簡擇污辱僧倫。且約眼一緣自有二十餘相。並不堪
也。廣列六根一百餘種。律中六根具淨。分應受法。聾
啞狂乱等者。羯磨疏云。耳舌意三助道勝也。由耳聽
法。意分別邪正。有疑通決非舌不宣。必具此三。定為
戒本故。狂聾啞通及自他俱非數。収意可見也。餘者
通濫。乃至義鈔者。羯磨疏云。眼及鼻身少缺通許。若
截手脚耳鼻眼不見光不在開例等。廣如彼也。
三
身器清淨者。是具緣也。羯磨疏云。既為道器純淨方
堪。如淨舍宅可以為例也。謂俗人等者。羯磨疏云。以
五八十戒具足者。基基既先頺無所加也。俗人污尼。
雖無戒犯。業在生報。戒障三塗。正與相違故。成難攝。
四出家相具者。標具緣也。羯磨疏云。剃髮形同披。
袈裟衣同。謂簡外宗不除鬢髮。亦受得戒。此即不然。
若着俗衣。不鬢髮定不可也。
五得少分法者。是具
緣也。謂曾受十戒者。釋上少分法即十戒也。謂法海
不頓漸開方便。律云。等者科簡得不也。
云第二所對有六者。謂所對境也。有六即舉數。六中
闕一。受亦不成。抄文自述。
云一結界至故者。都有
段也。六結界成就者。簡不成即是闕也。必依法界者。
羯磨疏云。教法所由。非界不立。若作不成者。作結界
不成也。後法不就者。受懺等為後法也。深明界相者。
界分標相也。緣墻傍壍等善達是非者。如法為是反
此。為非也。訪問者。借訪委問也。原結是誰者。原本剏
立法。是何人等審知等審。實委知大界內外及場四
面。有自然等不汎濫。方可依准也。不然捨巳更結者。
然者是也。原本結界不是明閑之人。或大界內外不
分明。戒場四面汎濫相接之類。即捨了更結也。
比人行事者。比近也。近代有人行持受戒之事也。寺
外結小界者。但為大界僧多便往寺。外結齋身難事
小界為人受也。此非法者。今師片非也。必有此緣者。
有此大界僧多難集之緣也。結大界無爽者。爽由失
也。縱往寺外隨處大小但結攝僧大界即得。何須結
小界。若依毗尼母直結小界等者。玄云。謂詺戒場為
小界。不以大界圍遶。向孤逈單戒場。上受戒尚乃不
成。況復結齊身小界。自成非法。亦是證上義也。
中國諸師等者。謂西天僧伽䟦摩三藏來此方。為人
受戒極有尊重之法也。故傳中者。薩婆多師資傳也。
多架船江中等者。傳云。宋元嘉十秊。祗桓寺慧照。於
天竺三藏僧伽䟦摩。所重受大戒時。有祗桓寺慧義
法師。當世推重見三藏。往界外作法。遂恠問日。布薩
僧事。總在寺中。及至受戒。何出邑外。一等善法。何有
異耶也。答五部律制。互有通塞。唯受戒至重不同餘。
事。若餘法不成。但得罪。夫紹隆佛種。用銷信施。以戒
為本等。餘詞如抄所引(云云)。慧義折然心伏。遂令弟
子三人。渡蔡湖岸於船上受戒。鏡水大德云。傳中不
言船上受戒。此是玄記錯解也。寶云。在蔡洲受戒。此
洲在上無江裏洲渚之上。由似今時砂灘。彼洲上只
有數十家住。今改為道人明也。云搜玄傳中。云洲上
受戒。不知是砂洲上。便云舟船與洲渚。字音同字異。
今時講解。皆云船上受戒者。悞也。
二有能秉僧等者。羯磨云。白四弘通非僧不合。
三
數滿如法者標也。若少一人非法等者。釋上數不滿
便成非法也。問文言若少一人莫是中不滿十。邊不
滿五。名為少。不可引鈔。答云。今言少者。非謂頭數等
(云云)。為不約頭數不滿。如中國十人。今只有九等。若
爾如何。是少一人耶。更引文。答云。謂作法至時緣起
乃至不足所明等。謂至受戒時。別有諸緣而起。如睡
定閙語顛狂神隱之類。故不足也。文云等者。受戒犍
度文也。此據中國者。今師決釋也。邊方無僧等者。謂
阿盤迦提國稱延弟子億耳。在彼三秊。方得十人受
戒。受後來。白佛說此因緣。佛言自今之後邊五人曲
開與受大戒。鈔中云。持律得受者。持律是清淨義也。
律是能詮。能詮下所詮也。是戒今既持戒。豈非清淨。
反顯不持戒人。不在此例也。更有非說不敘上依羯
磨疏解也。若後有人等者。比為無人。今既僧多。還用
五者。沙彌得戒。據不違他。開文眾僧得罪。約持律僧
多故。不應爾也。十誦所列者。彼云。頗有邊地具十人。
但取五人成受以不。答得名受具僧得可呵也(巳上律文)。
玄云。可呵謂吉羅也。或有不許此解。若云可呵是吉
羅者。提舍尼罪無是。吉羅莫但有四篇無五篇。不彼
說可呵。是提舍尼罪。以十誦中所結。部別不同故。今
意不然。彼雖云可呵。不是提舍尼戒。但喚吉羅為可
呵。若云部別不同者。由如四分與減秊人戒中。云諸
比丘亦可呵。豈非眾僧得吉不可呼為提舍尼耶。故
知此破無理思之。
云四界內盡集等者。羯磨疏云。
以界収人咸尊一法。
云五有白四等者。玄云。白在
後曰顛。羯磨在前曰倒。如律正斷非法不成。言彼稱
此為錯。文句不足。為脫言不辨。折說不明了也。
云
六資緣具等者。羯磨疏云。外相所依。如魚有水。若無
借俱非自緣並非法也。
云第三至故者。發心乞受者。羯磨疏云。此㝡因本不
乞者。不得不欲於此而欲於彼。若非本壞乞非所乞
不名受也。無心者。羯磨疏云。無心欲受強抑登壇亦
不得也。
云第四至無無教也者。心境相應者。心是
能受人心。境是眾僧所作之法為境。境當於心心稱
於境故。曰相應也。眠醉狂等者。解心不當境也。羯磨
疏云。法正緣合而意別緣。是心不當境也。復以文云
巳下。釋境不稱心也。薩婆多下。證成前義也。
云第
五非法者。九品往來者。請師二教發戒。三安置處所。
四單白差教授師。六單白召入。七教乞戒。八戒師白
和。九解師問難。片者少也。乖違各別也。餘文易知。
云今至攝者。今引文證者。所以有此文來者。謂前能
中有五所中有六。且依首疏所列。然於能所之中。文
義由有未了處故。今引論更明證前不了。五緣得成
者。標具緣數也。一和上如法。乃至七僧清淨者。謂反
證前所對中。彼但云數滿如法。若少一人非法毗尼。
非謂頭數不滿等。並不說和上。二師七師等是不了。
今引論文方為如法也。四羯磨成就者。證前所中第
五。彼云白四教法等。既言白四。則不収單白之文是
不了也。今言羯磨。何簡白四單白一切並是方為決
了。五眾僧和合與欲者。證前所中第四。彼云界內和
合盡集等。忽若有緣身。不得赴集。不可不開與欲是
不了。今云。和合與欲。若無緣應來者。來或有緣應與
欲者。與欲來方是決了。多論云。若受者巳下。此文證
前能中第三。彼但云。謂俗人巳來至于得受無十三
難等。雜過並不論量。五中破重者。受八不得。八中破
重者。受十不得。十中破重者。受具不得。今引此文。方
為決了。鈔引彼論。猶是語略故。著乃至之詞。若展開
亦合一一而牒也。及作和上即十三中。初難攝者。鏡
水大德云。此約受了說。謂此人根本是器不淨。即是
邊罪。所収初時。既受不得。但相似比丘。今若令此人
登壇為人作師受戒者。便是十三難人。為和上累他
前人不得戒也。
云必至許者。准前上緣者。謂若欲
受戒者。受前一一。須准上來所列之緣。必不堪任等
者。即與上相違。不堪任用。律論。明斷違理不成。故云
聖教不許也。
云二至體用者。如文。
云若至也者。集僧如第二篇。
羯磨如第五篇。方法如第六篇。故云如前篇中。謂欲
受戒。先須集僧秉法。須知剛骨緣本。又須結戒場及
大略等。如是軌摸。如前巳述。若爾何故此中。更明可
引抄。答云。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意道前既廣辨。今
不要更論。然受戒大事。此三㝡急故。略提舉名目也。
外難既是重明。足數與欲何不舉起。答有兩解。一玄
記云。今時行事。皆是碩德儀相並同。不用論其足別。
又作法界。殊不須與欲也。二解云。若欲委細必須盡
明也。巳上兩釋。今依所稟云妙。如後解蓋是略也。若
言碩德行事。不論足別。即碩德明閑教文。羯磨結界
必定無非。亦不假更標舉。又云作法界別不要與欲。
或無戒場多在大界。有人有緣不來不傳。欲法不免
別眾。即被事不足思之。第二正明方便中。云緣中有
十者。總標也。
列釋中。云一至入者。得法以不者。得十戒法也。四律
所明者。四五十祇。皆明與分法。非局四分一律也。必
須十戒於先後聽受具等者。謂染習佛法。必須次第。
先受五戒。自以調伏信樂漸增。次十戒善心轉。除後
受具足。得佛法味。如游大海漸深漸入。入佛法海亦
復如是(云云)。
云二至法者。標也。
云初至足者。初請和上者。謂具
戒和上也。所以十師之中。何故先請和上者。抄釋以
是得戒根本。謂沙彌望和上。是得戒之原。緣即根本
也。若無此人秉習莫由等者。謂無和上。即稟秉終習。
無由而成法身慧命也。闕於示導等者。餘人不是師。
不可輙教誡。既無教授。五分法身不立。即無所長益
也。
見論等者。彼云。有婆羅門欲出家。佛令舍利弗
白四度之。以多作非法。餘比丘呵責。云何造作非法。
彼答云。誰請大德與我受戒。誰請汝為我作和上。諸
比丘白佛。佛因制令請。若不請不乞戒與受者。結吉
也。今文云得罪。即是吉羅。
四分請法不云僧屏者。
謂當部受戒犍度。不云僧中屏處也。計理別處等者。
今師商度也。以道理計度。必私房院屏處請亦未傷
大理。今在眾中者。今人行事。並在壇內。一一對眾請
者。鈔準十誦。令受人先入僧中等(云云)。今從尊求和
尚者。謂詺彼為尊求彼為和上也。兩手捧足者。以至
尊手捧至卑足。表勤重也。
云當至法者。當具修和
上者。具足修威儀。如上僧綱篇云。凡來僧中律之偏
露右肩脫草履禮僧足右膝着地等是。至和上前者。
敷坐具對於和上跪也。旁人教云者。今時自有引請
之人教示也。所以等者。未陳詞之前。先說此由。漸令
他心中殷重故(云云)。文云等者。正請詞也。羯磨疏分
五句。初大德一心念請專意也。二我某甲至和上者。
明所祈也。三願為我作和上者。慈副本望。四我依大
德至戒字學生之由也。五慈愍故巳述所懷。唯願聽
許可。爾等者。羯磨疏云。總領得請詞許為師也。教授
汝者。非但事攝。亦有法弘訓之。清淨者。宜重戒本。攝
持三業。莫放逸者。諸邊之原。猶行放逸。當攝情根。遠
五欲故。古人云。律雖列四。隨一成答。今云不然。以此
四句之詞。共成一答。初是許詞。後三相攝義聽類也。
下文十種答法者。玄云。下文是增五文請依止處。有
十答法。一能。二可。三是。四善自修行。五不放逸。六善
哉。七好。八起。九去。十與汝依止。律文一一。皆着若言
兩字也。
云問至之者。沙彌戒時等者。此問意云。適來受十戒
時。巳請為十戒和上竟。今受具戒便是此師。何必更
重請法。答曰文中依鏡水大德。作三段意解之。初云
以客改轉。不用本師者。且申初解也。大德云。據客有
不定說也。謂十具二戒。若同是此人為和上。不要重
請亦得。今緣受具戒之時。別請餘人為和上。不用前
來十戒和上故。云以容改轉等也。又沙彌時請乃至
受法不同者。第二解也。大德云。此約法。別不就人論。
縱使十具二戒同是此一比丘。亦須更請。鈔自解云。
沙彌時請。標心為十戒。今復請者。為受大戒。標心約
法既別。是以請法有殊。或可和上無德。不合相攝者。
或是不定之談。謂受十戒時。請他與我。作和上。巳後
或見和上犯戒。或聞人說此和上有過無德業等。心
中懷疑。不欲更請他。各師遂別選擇持戒之人。為我
作具戒和上等故。下文云。以犯威儀。不應師德也。二
對請之者。沙彌戒時。一度對面請。今具戒時。又一度
對面請。故云二對請之(巳上正釋了)。若依玄記中。將以容
改轉。不容本師。為標將下句兩段文。共釋前未改轉
之義。失鈔意甚。幸請思之。
云次至者(如文)。
云應至故者。正明請法也。文句與前
和上中解判亦不別。今在繁述文相可知。
云次至
異者(如文)。
云次至限者。義須准請者。以今師義意。可
准三師而請也(云云)。十誦正則理例請之者。謂前文
引十誦云。令受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頭面。一一禮
足。巳請之。既次第一一。則何局和上。二師准此。總須
請之。故云理例也。未必通限者。或在大界上受總集
百餘人。不可總請。如許多人。此等諸人。雖為我受戒
事來。如今但准中國受法。十人三師七證巳外。亦不
在請也。更有妄說不錄也。
云更明十師成不之相者。持戒如法者。名成破戒無
德與受不成為不。相謂相狀也。
云四分至也者。弟
子知和上犯戒等者。准律四句。前三得。後一不得。今
此文中。舉第四句。前足數中巳辨。託餘之九師。准可
知者。律雖無文。今師意云。但准知上四句得不得。即
可知也(云云)。
互知犯重者。戒師知和上犯。和上戒
師犯。教師知戒師。戒師知教師。七證亦爾。迭互相知
也。知何不該者。該遍也。謂若知犯重。不得說戒。羯磨
僧中。共住不獨。戒師知和上犯。不得共住。即受不成。
其十人之內。互知。總是不得共住。不成受戒故。白知
何不該。既和上不得十師。亦准不得何得不該十師
也。
若准律文等者。謂文中。但云和上犯戒。且五篇
總是戒不知犯。何戒為是夷殘。為是提吉。並不顯此
重輕也。准義巳下。今師約義。乃至吉羅亦是戒收。亦
不得為和上也。何呪上篇重罪耶。俱皆不許。餘文可
委。
云和上至床坐者。百三十餘種者。准律僧五文。有二
十六人五。廣彰師德。九夏和上。與人受具。前人得戒。
能秉得罪等。廣如律文(云云)。二種闍梨者。羯磨教授
二也。五夏巳上者。至五夏巳上即六夏乃至三十五
十等。律云多巳五歲等。證也。今時四夏巳下。為人作
戒師教師。理不可也。文中既有制約。違制自是非法
不成由。如和上定是十夏。若九夏是開八夏等。定是
不許也。餘師等者。除三師外七證曰餘。但明解羯磨
是非即得。不論夏之多少也。
統明師義者。統通也。
幸有老宿碩德者。耆秊長者。名為老宿。碩者大也。有
名聞大德眾人奉重之者。生善於後者。云記云於後
即指師資篇為後也。彼辭師出離。謂見和上有非法
事。良由無德不具足故去也。大德云。不知此釋有何
意。乖於文旨。今云生善於後者。亦是大約而言也。意
道。老宿碩德。與他作師不唯壇場一席。初受戒時。起
殷重心。亦乃久後之間。令他善故。云於後何必要指
後篇少道理也。不共互坐者。五夏十夏。不得更互共
同坐也。五夏先坐十夏後來不得共。十夏人共同床
坐等。
云三教發戒緣者。標也。未勞繁說事。意云薩至量者。
凡受戒等者。凡者諸也。亦不局受具戒時。伹凡是五
八十等。總須如是說法引道開解解說云初中二字。
於二科中。今當緣境科中也。云所發至體者。別鈔三
十餘紙者。古來有師別出一卷戒方便相。每到受時。
依說引化開解解說。要而言之者。謂古人雖展張三十
紙文。似廣似繁。今若撮說大約而言。故云要而(云云)。
情與非情者。有命根者是情也。上從如來。下至蠢動
有識之類。非情者。非有命也。上從妙高山。下至草葉
微塵等類。皆約不起損害之心。空有二諦者。空則真
諦。有則俗諦也。滅理涅槃者。是第一義諦非空非有
也。佛說聖教文字卷軸者。謂今三藏。文字能詮名教
也。形像塔庿者。泥龕素𦘕殿堂支提等。皆約不起毀
謗。不信破壞之心。地水火風空識等者。六界也。皆約
不起盜損之意。法界為量者。雜心云。一切聲聞獨覺
諸佛妙法。此之妙法法彼眾生心故。如是妙法。各各
差別。界分不同。云法界也。並是戒界體者。據理應合
云戒境。今云體者。由從此境發得戒故。故詺此境為
體。亦是因中談果也。
云故至反者。通證前文也。
與佛齊德者。謂遍法界。境有護持心。心與佛齊故。云
齊德也。或約初受戒人。嚴潔不犯。儼然光淨與佛不
異也。猶勝諸外道者。外道邪見邪行。是生死原。無解
脫。之望破戒雖一期墮惡。久久亦有出期也。智論寧
受而破等者。蓮花色尼本生經說。佛在世時。此尼證
羅漢果。入貴人宅常讚出家。語諸女言。姉妹可共出
家。去女言。我少恒盛色持戒甚難。尼言縱使破戒墮
惡。遠有出期。我自憶念。作戲女時。著比丘尼衣。以為
戲笑。以是因緣。迦葉佛時作比丘尼。自持端正而故。
破戒墮地獄。地獄罪畢。值釋迦佛。出家。得六通四果
也。餘文如鈔(云云)。
云如是至重者。如者指法之詞。是者即可為義。隨謂
隨逐。機是根機。機鈍則廣談機利。則略說。雖有廣略。
一一令他悟解。神用不沉也。薩婆多下證意可知。
云次令發戒者。標舉也。
云應至住者。毗䟦者。此云是大乘律。疑偽目中收(此釋
非也)。法寶云。是小乘律非疑偽也。若是疑偽。鈔終不引
故。下文云。上之所說。並是正經。非謂失譯。疑偽等引
彼。證此足不謬。發心我今求道者。求道二字。即是受
戒異名也。若變通語勢應云我今發心受戒也。當救
一切眾生者。謂不煞即是救命也。眾生皆惜壽命者。
命是浮假忻生。惡(音污)死即軟心也。雖德佛戒等者。反
釋上軟義也。
餘二就義明者。餘外也。下心之外中上為二也。就義
者。簡文也。前來下品依彼律文。中上二心律既無文。
就義辨也。
云何中品者。徵名相也。正心向道者。絕
餘思念名為正心。專求戒品號為向道也。解眾生疑
者。猶豫不決名疑。以法濟神令心悟入自之曰解。律
梁者。不沉疑悔。故號律梁。自利利他者。為彼解疑。令
不沉沒是利他。所得功德是利也。作如是心受持戒
者。是中品也。
云何上品者。徵也。我今發心受戒者。明知。前文求道
向道。總是受戒之異名。今此直言受戒。即領納名受。
禁防曰戒也。為成三聚戒故者。謂此三聚尸羅為因。
後感三身之果。經云。誓斷一切惡。名攝律戒得法身。
佛誓修一切善。名攝善法戒得報身。佛誓度一切眾
生名饒益有情戒得化身佛。趣三脫門者。趣向也。三
數也。脫謂脫也。遊履之處曰門故。智論云。諸法性空
名空解脫門。諸法相空名無相解脫門。諸法性相俱
空無願解脫門。更無願求之心故。諸經論中。亦呼為
三三昧。亦名三摩地。亦名三觀等。正求泥洹果者。二
乘擇滅。望佛圓寂由偏令悕。佛果菩提方成正也。故
云正求泥洹果。四種之中。即是無住處涅槃也。上來
所說總約自巳。以論鈔文從。又以此法巳下。明利他。
欲令眾生明見佛性。名至涅槃。如是展轉無窮。佛法
自然久住也。
云如等者。如此發心者。指前來下中上品之心也。邪
相者。謂有所怖求之心邊。名為邪也。況不發等者。發
殷重心。尚名為邪。豈更不發定知無所獲也。凡夫始
學邪心中者。資加七方便人名始學。始者初也。具足
惱煩性。雖作諸善有所得心。名邪心中語也。那含慢
心中者。此人雖斷三界見惑并欲界無品臨或。皆盡
上二界修惑貪癡慢未斷。名慢心中語也。阿羅漢名
字名語者。謂三界見修煩惱。悉並斷盡。內既無執。但
順世間。假名流布。故云名字語也。如此自知心之分
齊者。謂求戒之心。有上中下也。如人飲水冷煖自知
得佛淨戒亦有分齊者。戒隨人心。亦有三種。各各差
別。號為分齊。故前文云。戒者以隨器之功行者以領
納為趣等。故文云。下證也可知。
云問至限者。謂攝前文生斯問也。是教宗是何乘而
發大乘志者。教者四分律能詮教也。宗者宗旨也。何
乘者。為是大乘宗旨。為是小乘宗途。若言大乘。即律
部合是小乘所攝。若云是小乘。小乘極果。伹是羅漢。
何故令發大乘之心。求於佛道。文中志字訓心也。若
此四分宗義當大乘者。謂若據律部宗計。能詮文等。
定屬小乘。然於五部之內。此律約義分。通大乘。依成
實假名宗。說有種子等。文云巳下。引戒本。證此律分。
通大乘也。多有誠例者。律文多處有通大乘之例。只
如沓婆無學。知非堅固為僧。知事欲求窂固。又律云。
佛子亦如是。既云佛子。知無異乘。又如捨衣虗通。無
係但斷相續。不必拋棄衣物等。總是誠例也。光師亦
判大乘律限者。魏朝慧光律師也。羯磨疏云。如昔光
師。依理明體。是心本故。通大乘也。
云如至大事者。通結指歸也。緣境二字。牒前所緣之
境也。及心有增上者。牒心量也。此言增上者。謂上上
品心名增上也。羯磨疏云。增中救諸眾生。即慈善根。
謂佛心也(上疏文)。此之二途者。緣境為一。心量為二也。
必受前時簡不得臨時。恐者浮昧也。智者題授者。明
閑律相。名為智者。一一標舉名字題目授與受人等。
有解云提携者。不窮字學也。心心相續者。善心不間
斷也。見境明淨者。猶如目覩分明清淨也。不得臨時
巳下。辨非可知(云云)。
云第四至等者。第四者標章也。鏡水大德云。據理合
言第四。安受者。立處製作𡞞約。但着第四。即知是安
置處所門也。律云。當立受人乃至不聞處者。正明安
置受者立處也。若離見聞處者。離聞處即是本分。若
離見處便成非法。律製受者。在見而不聞處立。今既
俱離。即非安置之所也。若界外等者。玄記云。戒場外
也。且據有場大界中。正作白四之時受者。須在場內。
若在外者。中隔自然作法不成。不名受具。此約白四
時說。以律文語通也。准南記中。不許此釋。且此門本
為明安置受者。立處遮難。尚乃未問。何得預明白四
之時。據此段文。並未合論量。戒場內外。如非之事。如
下正明受體中方辨也。彼記自釋。云界外者。是大界
外也。若有場大界。即場外大界內。是安置立處。縱無
戒場。但有大界。亦須在大界內。離僧不近不遠處。立
必一向在大界外。即非處所也。巳上雙申兩解。任情
思之。間有道理。着眼見處。而耳不聞。可引抄文釋云
恐聽羯磨等(云云)。下引五分。證上非法。彼文云。時一
比丘。借他衣鉢受戒。受後諸比丘。語着衣持鉢共汝
乞食去。彼云。我無衣鉢。諸人向云。汝適來。受戒何處
得衣鉢。彼云。我暫借得。諸比丘言。無衣鉢不得受戒。
汝何故借他衣鉢。彼云。佛不制我不得借衣鉢。諸比
丘白佛。佛言自今日後。應時受戒者。置戒壇外。眼見
耳不聞處立差人往彼問衣鉢等(云云)。四分文云。界
外問遮難者。謂就有場大界中。受戒合在戒場外問
遮難准此。即喚場外為界外也。有人云。約難事小界
在界外問。或云據無場大界合在大界外問難等。並
非解也。理亦無傷者。謂律文問難。佛令在場外。今或
可無場。但有大界便多在界內。問者教授師。作法差
遣。雖同一界無別眾過去理亦無傷也。順上律文者。
順上來若在界外不名受具之文等。如此銷文。即順
若依。搜云。前解將界外為場外者。雖則律文語通。及
至此文。似解釋不便也。更請思之。僧祇不近不遠處
者。證前不得。出大界外。以大遠故。菀陵云。如有場大
界。即在場外界內。不近不遠處。若單大界。即不得出
界外。但同界內離僧不近不遠處。若小界。開教授人
與受者。一向在界外。亦須離僧不近不遠。於中問也。
臨時量用一多人行(胡即反)立等者。如三十人二十七
人未問難者。安一處(云云)。二將問難者。將欲也。欲問
難三人或一人等。離僧及沙彌處者。離僧者。離壇上
僧。離沙彌者。謂未問難者。於其中間。設對諸沙彌前
問。得不可引鈔文。答云必在同處等(云云)。反披七條
在彼立者。玄云。將離下位故。脫下衣。未入上流。反披
尊服。問何故制令在彼立耶。答羯磨疏云。行住兩儀
心[跳-兆+參]馳散坐是安靜。未必稱恭故。立望僧取翹注意
也。鏡水大德云。今時行事。必須准此為憑。或有正披
七條便着副膊者。全是未達教意也。
云五至所者。由界外脫衣着等者。初緣時有欲受戒
者。令向場外脫衣。撿挍恐有難等時。有耎弱者。着慚
不肯稽留法事。或不受等。佛令自今日後不用如是。
但羯磨差一人。從座起出外。問彼難事。此第二緣方。
有單白文也。如此四答各一作一法者。一差威儀師。
二召入。三戒白和。四正秉白四。此據別答。一番和僧。
但作一法。如是四番。須四度和也。若云總答云等者。
此約通答。如最初一引受戒三人。是通答了巳後。若
外面別無人入場內等。隨諸多引。並不要更和直至
明相未現。巳前總得也。次單白文者。辨綱要。總如上
篇說了。然於中彼字。不得錯悞。有人錯呼。彼為此字
者。決定不成。是彼此不分也。受人在場外曰。彼若在
僧中即為此。今戒師壇內秉單白。遙指外面。豈非彼
耶。往往見人。解云。彼此總得者。無知甚也。外難曰。且
如邊在五人受戒。單白差教授師時。第一中間云。彼
某甲從和上。某甲受戒。先牒和上。名入法竟。不足數
也。第二中間。又云某甲為教授師。牒師牒名入法。又
不足數。都有五人。二人不足。三非僧故。作法如何。得
成法寶。准羯磨疏云。謂隔句故。互相足也。如差自恣
人。雙牒二人。入法即是不得。今此不然。牒和上時。教
授師未牒。入法猶成僧數。正牒教授名時。又不標和
上名字。和上却成僧數。為隔中間綱骨句故。是以無
妨。此南山意也。或依准南闍梨云和上。但是威儀師
緣也。若沙彌望和上。即名本從他得戒故。威儀師望
和上。但是被他出眾所為之緣。若第二中間。牒威儀
師。為僧所量。是正差故。必定是不足數。若第一中間。
牒和上名時非正為故。本無不足。舉例如威儀師。欲
召沙彌入眾時作白。豈不牒和上之名。且威儀師本
分。是不足收。今又牒和上。和上是不足攝。現在三人
非僧。作法爭得成就。故知和上。從前無不足之理也。
此解雖違疏文。自是一家意見。思之。
云六至緣者。標也。
云所至之者。立意也。如文云但
至習者。有得不得者。玄記對此。廣明難事得不得之
理。大德不許。謂此且大網云。得不得至下。一一鈔文
自解之。此若懸說却了至下。文說便成繁廣知之。若
問而不解。終為非問者。意云。雖依文誦語心中自不
體解。自既不明焉。令他會故。云問而不解也。雖問與
不問何殊故。云終為非問。非者不也。中邊不相解語
不成者。證上不解也。中國邊地。彼此不解。方言互不
相足。反顯適未雖問雖答。彼此總不明之有無。如何
知委故不可也。若准律本。不問難。則不得戒者。問既
律云不得戒。今既問何以不得。答雖問不解。還如不
問。無異舉例。由如作說。戒等具非不成。亦如不說一
般也。若約律本。但問十三難事者。故受戒犍度中。先
列十三難緣起。次列諸遷緣起竟。結云污辱眾僧者。
不得受具足戒時。有欲受者。將至界外脫衣着受者。
慚耻稽留法事。以此白佛。佛言。不能得如是露形看
自今巳去。聽問十三難事。然後授具足戒。白四羯磨。
當如是作。次文即列十三難竟。佛言自今巳去。先問
十三難事。然後受具足戒。准上律本之文。只言問難。
總不見說著諸遮故。云但問十三難等。及論作法但
問諸遮者。律中作法。差教授師出眾至受者。所但問
諸遮不問難也。其戒師對眾作法。亦但問諸遮不問
難也。今就義准著問遮之前者。律文作法之中。既不
列難。在問遮前。今鈔主。准律三節之義。合將其難著
向問遮之前。所言三節義者。第一節列緣。先列難緣。
後列遮緣。第二節。律云。自今巳去。聽問十三難事。然
後受具亦合難在遮前。第三節。律云。自今巳去。聽先
問十三難。既云先問難。即知遮在後。准斯三節之義
故。云今就義准等也(云云)。又問難之體者。體字有多
解。今並不取。但依搜玄云。體者得也。謂問難詞句。能
問所問要。唯彼此相領解。方體得也。蒙籠誦習者。羯
磨疏云。余周游晉魏京輔律席罕不登臨至於難緣
全未籌議。但恐誦文不得何暇更識其相也(巳上疏文)。准
此即是敘上蒙籠。是不明之義也。
云一至罪者。堂云。佛在羅閱城。有一比丘。名難提。坐
得四禪定。從定起有魔女來前立。比丘捉之。女則隱
而不現。比丘趂捉。欲心不止於死。馬上行非淨行。都
不覆藏。佛言與白四學悔後重犯。滅殯次數名所言。
邊罪難者。羯磨疏云。曾受內戒。今棄眾外。名之為邊
障。戒不生稱之為難也。至於俗人受五八等。望與常
途俗人有異。總號邊罪也。餘文易知(云云)。
云二犯比丘尼者。堂云。律云。時有多比丘。從俱薩羅
國。行往黑闍。何俱有。一比丘言。此中曾有白衣與着
袈裟者。共犯。諸比丘云。汝何故得知。彼云。我見一數
等次數名。羯磨疏云。毀壞梵行。名為犯尼業。深罪重
障戒不生稱難。
云四至也者。四分等律者。等取五分十誦。除僧祇也。
不明淨穢者。若據律文。伹云曾婬著袈裟者。成難。且
尼三眾。總著袈裟為總成難。為局大尼。是不了也。又
文云。若犯比丘尼。又似簡下眾。然比丘尼。有淨境穢
境。為通犯。為約淨方犯。並不論量。是二不了。五分十
誦亦然。若爾今時受戒行事之時。皆言汝不犯淨行
比丘尼不。引依何教。鈔答云。故世行事者。云乃至此
依僧祇問也。須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等者。須陀洹
是初果。斯陀含是第二果。凡夫持戒尼可知。初人是
壞尼中。後不名難者。謂二果尼。欲界修惑九品。下三
未除。初果尼。欲界修惑九品。總未斷。凡夫見修。一切
未除。並有受樂心故。初人懷時。即是淨境。成難。中後
人懷時。巳是穢境。不成難也。那含羅漢初後人。俱名
難者。那含三果尼。羅漢第四果。若壞此境。初後總成
難。攝所以爾者。那含人。欲界修惑並盡。羅漢。三界見
修並除。終無染樂之心。是初後人壞。並是淨境也。故
知唯是等者。故知二字。即定之詞。唯者。偏獨之義也。
即反顯不淨境不犯。十誦等者。彼律問云。頗有污尼
人。諸比丘與出家。受戒不。答有。若八人以八事。污比
丘尼尼。名污是難。又復一人以八事污。亦爾。八事者。
一捉手。二捉衣。三入屏處。四共立。五共語。六共行。七
身相倚。八共期。鈔云。摩觸八尼者。玄云。據文。但云八
事。鈔加摩觸字故。此一句標。觸八二初摩觸尼戒觸。
其重境纔觸即犯易知。八尼污尼八事。戒標也。將一
个尼字。管兩戒也。八人共。污一人一尼。以八事污一
尼。此似難知下。釋污尼八事也。故羯磨疏云。摩尼八
事等。八个俗人。人以一事。即有八事。共污一尼。或有
一人自污尼八也(上是疏文)。巳上引如許多文意。證四分
文中。但云犯比丘尼。並不論量淨之不淨。適來所說。
總依宗方成決定行事無滯也。下引善見等者。數為
證四分文中。但云婬着袈裟者。並不說除。下二眾等。
今引此文。若下二眾無犯不障出家等。羯磨疏云。未
滿位輕不成難。攝具戒是尊故。成障也(巳上疏文)。
云若至鈔者。若強與尼着成難者。謂尼不欲着。而強
將白衣。衣服令彼着成難也。若尼自樂著。不障出家
故。知前文強與著之。必是陵辱彼不樂著。即是淨境
也。此兩段文。莫非約境淨穢以說也(此解有意)。或依玄記
云。既自樂著白衣。表同邪見捨戒。所以不障出家也。
前文強與彼著。即顯不生邪見。戒不失故。是以成難
也。今恐不然。縱樂輕著白衣。但結不應之吉設。爾邪
見須准教文起。九品圓滿之心。今暫樂服俗衣。未必
捨於戒體。此釋不應理甚矣。如之。若知受具戒等者。
今師以義意求之也。若明白之心。審知前是受具戒
之人。今有難事緣礙。暫著白衣之服者。亦成難捧也。
但壞淨境不論知不淨者。古師云。知他前境是淨而
壞之。成難。若壞是淨境。我心不知雖壞。亦不成難。今
云。但使前境是淨壞者。冥然是犯。不約心。論知不知。
等。義鈔者。羯磨疏云。如善見煞。凡尼至三果不障戒。
今但污尼云何成難。答煞障戒者。取福田極處。須是
第四果人。以前三。煩惱未盡。污據陵慢勝境故。是難
收。各有理也。
云問至攝者。何不言壞比丘者。法寶云。此約僧受戒
時問也。謂適來但云不犯比丘尼。何不見言犯比丘
耶。答亦成難者。答若犯比丘。亦成難。攝尼受時。反問
由事文中者。却將尼來反釋也。意云。僧受時。即云汝
不犯尼不。尼受時。即云汝不犯比丘不。問曰。前來既
云約僧受戒時起間。今將尼來反釋。文勢似不相當。
寶云。鈔主密意。無約僧以論。但為其事稍僻。不能顯
明故。將尼來反說。下句云以事希故。必若將尼污僧
頻頻有之。何言希少。故知唯約易訓也。下引善生受
五戒等者。謂善生長者。受五戒時問難中。亦云汝不
犯比丘及比丘尼。意可見也。故知同是難攝者。今師
印定也。皆為俗人時等者。俗人據總未曾受。受五八
等戒。即是污尼難收。若受五十八戒。後犯者。但號邊
罪捧也。大德云。此中鈔文。㝡細人難得知。搜玄總不
說著。今時講人至此。全不委其本意。如何銷釋。請思
之。
云三賊心者。羯磨疏云。沙門俗人法非本位。形濫僣
上。又盜聖財故名為賊。障戒不發。搆之曰難。
云律
至家者。鈔略舉緣起也。准受戒犍度云。佛在波羅奈
城時。世糓貴人民相食。唯沙門安樂飲食無乏。有一
年少外道。輙自剃髮。入眾求食。僧問汝幾夏和上等
是何人。彼並云不知。復勘詰之汝是何人。彼云我是
外道。因此白佛。佛言賊心。又入道於我法中。無所長
益等(云云)。云若未至戒者。若未受不應受者。約僧知
了。不得為定也。巳受得戒者。據初時不知。彼為利出
家。是外道等。即得戒也。云曾至擯者。但曾經偷法。即
滅擯也。
云四至擯者。玄云。准律文。都有六句。前二重後四輕。
第一句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眾僧所。共羯磨說戒。
二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眾僧所。共羯磨不說戒(此二
句成難)。三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眾僧所。不共羯磨說
戒。四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不至眾僧所。不共羯磨
說戒。五云若至一人二人。不至三人眾僧所。不共羯
磨說戒。第六句云。若一人不至二人三人眾僧所。不
共羯磨說戒(此四句不成難)。六句如此。今鈔所引。是第一句。
證前滅殯也。云義詳至難者。今師義意詳論。故云義
詳也。對首眾法等者。說恣此是僧法。今界無僧。只有
二人。遂作此法。今此賊心之者。往彼盜聰。亦成難也。
必眾法心念成難者。破古也。古人云。一人作心念說
戒等。并巳即是二人。便須改為眾法對首。豈名心念
耶。今師云。此全不見文意。既云往一人所偷聽。眾法
心念便成難收。有何二人。改為對首之理也。三人巳
下等者。謂懺三十捨墮。是對首法。覆處尋內須問邊
人。故三人也。巳下二人也。餘和合法等者。玄云。未秉
單白。前問僧集和合等。名餘和合。聽此非難。齊四人。
即秉單白。單白前便有問和也。巳上即百千萬等。皆
先和僧乃至。答云某事羯磨巳來。不成難也。
云善見至難者。此段文意者。四分雖云偷形。不出偷
形相㒵故。取論文廣辨也。無師自出家等者。此是偷
形相狀也。由如今時。不依師僧出家剃髮。但自剃落
等是也。不依臘次乃至利養不受者。釋非偷法也可
知(云云)。二偷和合者。標偷法也。有師出家者。釋非偷
形也。往他方等者。辨偷法相狀也。二俱偷可知者。無
師出家。是偷形往他方。受禮入說戒處等。是偷法也。
若偷形狀者。巳下鈔文料簡。前一句不成難得受也。
下二不合者。偷法及二俱偷。不合與受也。五百問論
等者。通證可知。
云四分至難者。但云賊住。不說聽聞不聞因緣者。四
分明偷法中。但云盜聽。他說戒成難。然於聽時有聞
不聞。或聰明愚鈍。記不得等。不可一例。並成難收。既
不料簡。是不了也。下引祇文。方為決定。初中後語者。
單白為初。廣序及五篇戒文為中。七佛略教為後。隨
此三處。記得章句。便是難也。若闇鈍等者。雖聞不記
不得成難捧。或緣餘念者。雖是聰明心不專一。曰緣
別念等。亦非難也(云云)。更有將本自讀。亦例可知。位
既未滿未合。未得見及聞。今私竊偷者。亦是偷法成
難。請不疑也。
摩得伽論等者。引此文意。亦為四分
文中。但云若六秊不滿。作法不成。不說賊住。是不了
也。今引論文。若經僧布薩羯磨。是名賊住等。方為周
足四分。若秊不滿等者。有知他秊未滿。語云。汝秊由
未作受。戒法事不成。巳後若滿更受等。
十誦等者。
彼云佛在王舍城時。婦人為夫姑舅。所惱出家作尼。
後與和上尼共住。還生苦惱。却反還俗。白衣呵言。是
不吉弊女。我等先是。其夫中間。受我尊重。無決定性。
以此白佛。佛言若尼一反戒。不復重出家也。
云四破內外道者。羯磨疏云。志性不恒。內外無取名。
破內外障。戒不生。稱之為難也。
云謂至具者。來投
佛法者。破外也。受具巳反還本道者。破內也。鈔約界
內外兼破雙釋也。准律。受戒法聚緣起云。羅閱城中。
有一裸形外道。名布薩護。甚大聰明。鐵鏁鏁腹。恐智
慧縱出。頭戴大盆。照盲冥者。來至僧坊告云。沙門釋
子。誰敢與我論義者。時舍利弗念言。此外道尼揵國
人奉重。若以一句義問。不能答者。必大名聞。定歸大
法。遂與彼論義。初從一日乃至六日。論說餘事。外人
並皆結舌。第七日中。舍利立義說。欲從思非從對起。
外人云。欲從對起。不約心。論舍利立義者故俱舍頌
曰。世諸妙鏡非真欲。真欲是人分別貪。妙境如本住
世間。智者於中巳除欲。舍利弗云。妙境不是欲故。云
非真欲。欲是人思想心上而起故。云分別貪。一切妙
境。境無盡期。故云住也。世間聖人修行斷煩惱後。其
心巳謝故。云巳除欲也。邪命外道乃誥尊者曰。若言
妙境非真欲。說欲是人分別貪。比丘應名受欲人。起
惡分別尋伺故。外道云。若不許欲從境生。便云從心
起者。比丘却是受欲人也。下句云。起惡分別尋伺等。
常起惡心。尋求伺察故。時舍利弗。又反質云。若世妙
境是真欲。說欲非人分別貪。汝師應名受欲人。恒類
可意妙色故。故婆沙云。時彼外道聞此偈巳。不能加
報。便生善心。歸佛出家。時䟦難陀在彼眾中。色類殊
異。而舍利弗。形容短小。彼作是念。此小比丘。智慧若
斯。而況堂堂者乎。便求䟦難陀。為和上受具巳。問於
經律。悉不能答。彼便輕賤佛法。慊諸比丘無智。却歸
本道。以此白佛。佛言自今巳去。應具十夏。有智慧方
聽受人大戒。此外道。後更重來。即成難也。對僧與沙
彌戒者。先與受十戒也。四月試者。令彼來僧中合掌。
乞四月試之。僧中秉白二法。與四月共住。對彼前說
外道惡事。而毀罵之。觀於彼心。若不起嗔。即知調順。
若猶占護彼宗。即知未伏故。故即不可也。
云問至明者。信此歸投此者。謂我持十戒。即是調柔
若不持戒。違相即顯。若不將十戒。驗他順違焉。能辨
得邪正。此事巳下。指略之意可知。
云五至受者。堂云。准律緣起時有黃門。來投出家。與
受戒境。喚諸比丘。作如是事。比丘呵責出去滅去等。
又往沙彌處。呼彼作非事。復往界外。放牛人等處。喚
彼作事。白衣譏云。比丘之中。多是黃門也。以此白佛。
佛制不許為受。次釋名者。有多解。古云。黃是衣色。門
是根門也(不正)。或云。古有人亂於內宮。後被去其勢分。
又於住處以黃色土。塗於門扇。意表割根之人。從此
黃色門中。而出相承。呼作黃門。准此約住處立名也。
今師云。門是天子禁門。黃是五方色中。中方之正色。
即詺他內禁之。門號為黃門。今令此人防護彼門故。
從守護處。彰名。此盖是全取他名。立於巳稱故。羯磨
疏云。黃是中方之色。以□中禁之門也(此解為正)。一梵云
扇𢮎。此云生。謂過去業故從生來自然也。二梵云留
拏。此云犍。謂以力去却也。三語云伊梨砂。此云妬。如
抄文自釋也。四梵云半[捺-大+秝]迦。此云變。鈔釋云忽然變
作也。五梵云愽叉[捺-大+秝]迦。此云半月。鈔文自釋(云云)。
祇中有六。加其[捺-大+秝]破也。世中多有等者。前雖列五黃
門四種易知不解。今鈔但釋犍黃門也。就中大約有
二。初依諸律正釋。據受後為言。二准此下結歸難體。
明未受之人得不。初又分二。初約自截分別。二四分
下。約怨報分別。初又分二。初約都截當律滅殯所收。
二今時下截其少分依他部明其得受(上依玄記科此抄文其義
似易顯也)。應截不截者。謂欲從心生不由身起。應須截心
中煩惱。何須截身為佛呵也(云云)。依篇懺者。若截頭
及半得吉去一卵者。偷蘭既有二罪。須依篇懺也。准
此乃至為受者。此上諸文。皆受後也。若未受前截者。
正是難收。無聖教斷之。必須准前五分文。或截頭半
得吉去一卵等。即截不然滅殯據此文勢。即非難也。
為受得戒。若都截者。諸律並云。滅殯必受不得戒也
云六至相者。殺父母者。堂云。緣起者。律云。有少秊外
道。先殺父母。常懷憂念。作是思惟。我救沙門釋子。出
家受戒定。得除罪。諸比丘不於委問。輙度出家。出家
之後。彼自言說。以此白佛。佛言應滅殯也。羯磨疏云。
人非化生。業寄胎報。假彼遺陰。以成巳體。養育思深
理應反報。今典殺害。名之為逆障。戒不生稱難(巳上疏文)。
此據生母說也。若養母者。不成逆故。俱舍云。設有女
人。墮羯邏藍。餘女取置產門也。生子子殺此母。不成
逆。但得夷罪故。論頌云。母謂因彼血(指生母也)。或在畜胎
生者。殺亦不成逆。但得殺畜罪。以報劣故。或殺餘怨
家。悞殺父母。亦不成逆。以無心故(云云)。殺阿羅漢者。
堂云。准律緣中。有諸比丘。往物薩羅國游行。於中二
比丘。見一空靜處指向。諸比丘言。此中曾有人殺羅
漢來。諸比丘問汝何得知。彼云。我是一人數。以此白
佛。佛云滅殯。羯磨疏云。此人惑盡。德圓福田應供。反
加興害。同上業重。名之為逆。障戒不生。稱之曰難。阿
羅漢是梵音。阿之言無羅漢。云生此人惑盡不向三
界受生故。與無生之字也。外難曰。十輪經中。殺辟支
佛。非難。善見論殺前三果人。非逆。今此殺於羅漢。何
故成逆障戒耶。答前三果人。煩惱未盡。福田未極故。
非逆。辟支佛者。雖煩惱盡。遊化義劣故。非逆。如瑜伽
論云。緣覺不說法於人家。受供後擲枝騰空而去。伹
足下現十二因緣。字令觀此修行悟道等(云云)。此三
巳下。指略意可知也。
云九至耳者。破法輪僧者。緣起因提婆達多。如下廣
述也(云云)。羯磨疏云。邪法乖真。名為破僧。障不生稱
之曰難也。破羯磨非難者。但得中品蘭四人。悔不成
難也(云云)。出佛身血者。緣同上(云云)。羯磨疏云。如來
四等道化眾生義。在虔心反生逆害。出彼身血名逆
障。戒不生云難(上是疏文)。此據惡心若好心者。如耆婆為
佛治病出血。一却受天樂故。不在此例也。餘文可委
(云云)。
云十一至所陳者。非人者。緣起因修羅子。猒生老死。
化人為形。來投出家。諸比丘。初時不知遂度竟。僧坊
中食七人分。外白衣處食。五百人分居士議慊。諸比
丘窮問。汝是何人。彼云。我非人也。以此白佛。佛言非
人於我法中。無利益故不得(云云)。羯磨疏云。非畜報
處卑微形心非器。由斯障戒故是難收。八部者。一天。
龍夜叉。犍闥婆。阿修羅。迦樓羅。禁那羅。摩[目*候]羅伽。人
非人等也。餘可知。畜生者。緣起因彼眾奈。有善現龍。
猒離龍身。化為一少年。外道往僧房中求出家。諸比
丘不知。輙與受具。受具後與一比丘共房住時彼同
住。比丘往外遊行諸龍常法有五時伏本形相言五
時者故偈云。生死非嗔睡(云云)。彼既睡眠。身滿房內
彼比丘歸來推門。手觸龍身。覺異便高聲唱云。虵虵
時彼即覺。遂起跏趺坐正意繫心念在前。比丘問云。
汝是誰。答我是善現龍。以此白佛。佛言云畜生於我
法中。無利益未受莫為受巳受滅殯也。脫有高達者。
脫由忽也。忽有衣冠日折挨等來受戒(云云)。方便轉
問者。應云汝非畜生。能變為人形來受。否此是方便
也。不得直言。汝莫是畜生。不似有輕觸前人也。如下
陳者。向下教授師。正問時陳說也。
云十三至殯者。律緣中時。有一比丘。變為男女二形。
諸比丘不知。云何以此白佛。佛言滅殯。後有比丘尼。
變亦爾。善見論有三種。一能自受胎。能令他受胎。二
能自受。不能令他受胎。三不能自受。能令他受。俱是
難攝。羯磨云。形狹兩境志致懦弱。善惡不成焉。能修
道障戒不生稱之為難。餘如文。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七上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七下
次辨諸遮。云上至一者。結上生下意也。云律至得者。
略問十六者。受戒犍度中。合問總有十。遮離開離成
十六。父母為二。衣鉢為兩。病中五上並除本𠝶有六
故。兼本成十六也。自餘受法廣明者。除十六外。更有
不一。如犍度中說。皆言不應為受也。數有得不得者。
於此十六中。料簡有得有不得。重即傷大理故不得。
輕則反前也。玄記對此。廣引下文。料簡得不。大德不
許。此為此中生起下文。下文一一廣目。解其相狀。明
其得失。此若預前廣辨。便是兩度。太成繁廣也。
云
若至戒者。不自稱巳名。不稱壇頭和上名。秊不滿二
十。定不得也。縱開胎閏等。盖是受後疑心。若受前自
知不滿及眾人知也。必不許受也。
云五分至罪者。小小似片事者。玄云。此事小小似惡。
便託此事。非片於佗。障佗受戒。下似瞎等。出小似惡
相貌也。有人改行字。為行字者錯也。若片字訓少。鈔
中巳有小字了。若訓似。文中亦有似字竟。故無理也。
躃(并變跛也)曳(餘滯反)廣雅去引也。尻(苦刀反)蒼頡云。髖骨也。
鞭盤者。杖痕也。凸(徒結反)字苑云起也。凹(烏狡反)陷也。印
盤者。祇律云。破肉巳。孔雀瞻銅青等。作字獸形者。十
律云。諸將婦在家與非人有通。生子如象頭馬須等
形也。侏儒者。鄭玄注禮記云。古樂人也。
云准至受者。准此者。准此五祇兩律。所列諸遮也。皆
言不應者。祗云。不應與百遮人出家。五分云。一切毀
辱僧者。不得度。巳上二律。俱不許受。故云皆也。得罪
者。僧得不應吉也。下文者。律本列遮緣。後結文也。復
云者。重釋上百遮人也。是謂不名受具者。上百遮人
身既有遮。不名受具也。一一言皆不應駈出者。此人
巳作沙彌。復於一一遮下。皆著不應駈出之言。是中
者。是百遮人。出家作沙彌中也。清淨如法者。如聾人
高聲得聞名。清淨如法。此人名受具足。不名者。亦是
前中人。不聞高聲者。不名受具也。總結師罪者。師不
合度如是人出家。結與不應吉也。何妨有不得者。欲
料簡先難起也。謂難起適來百遮結文也。既言清淨。
復云不名。何妨不清淨者。不得如瘂等者。指事說不
得也。輕遮者。輕小之遮也。清淨者。不障戒也。共住如
法者。說戒等二種中。共住如法也。瘂不語等者。用手
作相替語處。文云下顯作相意。又遣書為我受戒。我
舉手作相。令與我受戒。及受人不現前等。並非得戒
之限也。十誦伽論等者。證意可知(云云)。
云衣至法著。衣鉢不具。不名受具者。律緣中。為受人
自無衣鉢。借佗人者受。後諸比丘。語令著持衣鉢。便
云我無等。因制也(云云)。五分等者。彼許借人衣鉢。重
將價直稅之。又本主須作捨心方得。若不與直。或主
不作捨心。非法也。薩婆多者。若爾二字。領上意也。既
許借衣鉢得戒。何故必須用者。答文如鈔(云云)。獵師
著袈裟者。獵鹿之人。不著袈裟。鹿便是怖。若著袈裟。
彼謂是沙門。便相親近。不生怕怖。證上生等義可委
(云云)。引彼證此文。不可和者。引彼多論證此四分。不
可和允也。四分不名受戒者。四分也。必須衣缽。若問
定不得戒。宛陵云。佛制有三衣鉢。方受得戒者。一為
重法難明。假緣驗其得失。二又為邪正入法。驗道是
非。三假三衣鉢。為增上勝緣。辨其所證。又缽顯非自
餓得脫。又異外道萬法自然。今假鉢及衣。顯戒從緣
得。今時無者違教。自是非法。若爾何故多宗。不要衣
鉢。亦許得戒。鈔答云。此則部別不同等也。必誦十誦
等者。若在彼宗出家。秉彼羯磨。即任無衣鉢得戒。今
既依我四分。輙依他宗判得戒。即不可也。准急無損
者。謂縱依佗宗羯磨受戒。依四分有衣鉢具足。是准
急不捐大理。冥從急制。反顯依四分受。准他部無衣
鉢等。即是後故。必不得戒也。
昔人義准等者。古云准和上例。約知不知四句料簡。
前三句不知即得。第四句具知。即不得也。此人判等
者。今師云。此古人胸臆所判。終恐違犯四分之文。况
和上是有情。沙彌亦有情。二彼相望。約知不知即許。
若論衣鉢。一向屬於情。不可有情。望非情。以論知不
知之理。其失甚也。再受依法者。此亦而誠勸也。當初
若無若借等。即驗知資緣不具。身上無戒。今既言委
知。即覓如法衣缽。准律更受。鈔語似倒。今可迴文。依
法再受也。
云父母至受者。據律緣中。舍利弗輙度羅云。父王來
白佛。勑諸比丘。父母不聽不得輙度。佛集僧故制。文
只如此。羯磨疏云。以生身所藉。義須盡養。比丘輙度。
違情故制。下引善見僧祇易知(云云)。
云負至得者。准律緣中。諸比丘度負債人出家。為財
主呵云。比丘總是負債人也。以此白佛。因制不許。義
准理得者。據文不聽。今師約義。此方合得。謂西天國
法。負人債息。出家巳後。不得索之。此方負財。縱出家
後亦須填償。不招譏嫌。理得無損也。
云奴至位者。律緣中。盜度他奴耶。主譏云。比丘總是
奴聚。以此白佛。故制也。家生可知。買得謂將財賄收
買也。抄謂掠得也。彼此者。彼謂外國。此是此國。謂郎
主守護心濃故。他與奴者。有人將來獻上。不要財物
收買。自來有。情願出意來。伏事郎主也。餘處得者。若
此地不許。佗處遙遠即許。以郎主護心稍薄也。自來
投法度之者。不言郎主放等是非。准奴及兒。彼此通
允者。親兒家主買得抄得三奴。及彼此二因。俱不許
與受戒。一向成非。自來兒。養兒。他與奴。自來奴。彼因
得受為是。此國不許為非。故云是非准奴及兒也。兩
處文勢。彼此相通。其理允當。故云彼此通允。巳上依
法寶科鈔句如此解。或依玄記中。云度之是非錯。破
却鈔句。釋義亦不便也。思之。
佛奴犯重者。佛奴無
主放伊。知而度之。便同偷罪。故重也。後知不遣。義上
同前。問其人是大道人等者。夫大道人。知三界虗患。
求無上等。今此但厭駈使苦事。樂僧閑樂。故非大道。
此於佛法無益也。僧奴准此等者。僧奴體屬十方。亦
無正主放之。若度亦重。故云准此。巳後必知便須發
遣。仍舊入僧。故云股位也。
云官至受者。准律緣中。波斯匿王勇健大將。比丘輙
度。後時國界反叛。王覔不得。知度出家。王遂譏責。以
此白佛。國制不許。羯磨疏云。九等文武恐負天期。餘
之散任不在言。譏僧祇等者。四句。一有名有祿。今現
任官是。二有名無祿。如今洲縣官罷任。未受新官。不
請捧料是。三無名有祿。如今置是官。雖削官名。昔日
於國有恩。與共半祿是。四無名祿。今時犯罪被解官
是。四句之中。初二兩句。彼此二國總不許。第三句。此
土不得。彼處得。第四句。彼此俱許。准此等者。准此第
四句。比是官人。今無名祿。彼此尚開。豈況尋常白衣。
故須為受。但違王制。得小罪也。
云丈至具者。建心慕遠者。佛果等等也。清節不群者。
梵行即清淨。疎食即商節。逈然出俗。故曰不群也。卓
然者。高立之㒵。其行既高。為卓然也。風霜者八法。四
順四違。喻如風霜。此人不被惑亂。是不改志操也。鏗
(口莖反)堅也。其心極堅。謂之鏗然也。亦是鋼猛也㒵也。
憂憙者。憂苦也。喜樂也。聞毀不嗔。聞讚不喜。並不干
於情壞。故云未運其心也。下句結云。便為丈夫之㒵
也。為由是也。前來苦樂憂憙。亦不離於順違。八風之
中自攝。今文家對屬。且如是也。律云巳下。未滿二十。
太小招譏。減七十。太老無所堪任。又招譏責。謂吉。比
丘度此老人。當於父想也。
云五至解者。五種者。一癩。二癕疽。三白癩。四乾消。五
顛狂也。准律緣中。俗人有患。求耆婆不治。便諸坊求
出家。耆婆治差巳却休道。耆婆白佛。故制也。狂中餘
二得者。一向輕為。不輕不重為二。即許。若全不覺好
惡。一向重也。不得癩癬者。癩有黑白赤三也。癬者疥
癬瘡皆入癩。下至指甲大。露處不得屏處。不論大小
增長不增長俱得。以不招譏故。疥癩須陀洹等者。佛
涅槃後有憂波笈多比丘。與弟子入村乞食。至一栴
陀羅家。有一子得初果。身有惡病。笈多告弟子曰。此
小兒證初果。受如是苦。弟子問云。何罪致邪。師云。此
子前世出家為維那。僧中有一羅漢。有此惡病。搔刮
作聲。維那語云。虫食體耶。可入栴陀羅家。尋便悔過。
今感此報。為修行精進。得證初果。引此文證。既有得
果之益。必在屏處。與受得戒也。一切僧事共者。說恣
等僧家法事也。食時莫在眾者。恐惱僧不樂也。
云次至作禮者。次明餘事者。次第也。明顯也。遮難外
事。稱之四餘也。更明所以者。更重也。重辨受戒之時。
一期所以法則也。不應雲霧暗時等者。約時辨也。既
先不相識。恐有難等不見。故須不分明也。
若先曾
受具等者。約曾受具人辨也。謂清淨去今重受。由開
七返等。四分無文者。無此十誦所問之文也。必有同
邊者。必若先作比丘時。不捨法體。帶戒行非。今又再
來。便是邊罪受。亦不得十三難前。問云。玄云非謂十
誦律十三難前。有此一問。彼律但問諸遮。不問難事。
此問是彼遮中有也。今師意。道將此十誦一問。安排
著於四分十三難前問之。必若答有參差。便成初難
攝也。
四分若有難等者。約難所被之人多小辨也。
如說戒中者。指彼略戒文中。八難餘緣也。此與彼處
不殊故。指後文說也。即王賊水火等(云云)。二三人一
時等者。若無難即一番法。但被一人。若有難緣。一番
白四。被二三人。並開許也。不得至四者。恐僧秉僧故
也。如前篇述(云云)。僧祇一和上等者。緣中為彼離有
名二沙彌。若前後受。恐有恨心。不知得一和上戒師。
一眾二人一時受不。以此白佛。佛言得受。若二和上
共一戒師。作羯磨時。牒本既殊故。不得一眾二三人
也。善見等者。約人約時辨也。不相作禮者。論文據得
法處齊。無上中下大小故。制不相禮也。鏡水大德云。
此文終恐未了。假使二三人為一引。亦須排他。先受
十戒者為先。若總未受十戒。還依俗年。大者為上。此
依律文。既有上下。無須相禮。若制不相禮若制不相
禮者。如三秊五載不相見。今或相著。不可但合掌問
訊便休。今論家制不相禮。且據得法同時。若盡理而
言。終須依律為允也。思之。
云上至法者。結上生下也(云云)。
云教授師至陶誘
者。謂教授師於壇場上得法。在身具威儀。僧中禮三
拜了。出場外。界內沙彌安置處。敷坐具巳。次令沙彌
展坐具禮三拜。為舒正四角。令如法也。鈔云。申手內
者。且露地說。若屋下臨時。相去不近不遠即得。先與
脫安陀會。聚鬱多羅僧。為伊反披。著其五條。却為佗
揲取。安複子中。此是一期。行事鈔云。不能細述。章記
不可繁云。講時又不明之。及到臨時。便成敗闕。大德
云。有人作教授師。自却上床上大坐。更令一別。比丘
與佗愸衣服敷坐具。或可僧取七條。為伊正披。兼著
制膊。貴在𡞞略。此並是不知教者。致取笑於人也。如
是一一條牒衣服威儀竟。即今䠒。即依鈔中安慰
(云云)。高勝者。謂不久受具。入僧寶中。豈非高勝處也。
舒示者。舒展也張也。示指示也。寄此陶誘者。寄託
也。託此衣鉢舒展指示。以為陶習接誘也。鈔主云。如
慈母慜念嬰孩無別也。云前至亦不得戒者。謂開彼
腹子。先執五條起語云。此五條衣。梵名安陀會。又示
身上所著七條衣。梵名鬱多羅僧。又執大衣巳語云。
此衣梵名僧伽梨。餘文如鈔述(云云)。然後將五條。取
向下搆。次將大衣。安五條上。若依諸部。此處受衣鉢
者。五分律云。教授為受等(云云)。或在眾中等者。僧祇
云。羯磨師為受等(云云)。四分無文者。當律但云受持
不分前後。亦隨兩存者。今師決判也。受前受後。俱出
正法。隨意採用。不可取捨也。并執盋巳等者。語云。此
應器。梵名盋多羅等。示巳即將盋覆。安二衣之上也。
又問。此三衣缽。是汝巳有不等(云云)。便即襆之者。將
腹子結於盋底上。今時行事。多見將盋仰安。然後將
上下二衣。四直向鉢內複子結。却在盋面上者。此全
不知次第也。餘如鈔述(云云)。
云汝至得受者。戒可
得受者。謂此雖問難事既無。猶有諸遮未問。故云戒
可得受。若到下文問遮了。即云戒定得受行事之時。
須依此文。不可移改。有人至此中。亦云戒定得受。或
問遮了。却云戒可得受。或問總是不解。云折也。
云
更至也者。汝今字誰。和上字誰者。問名與字各別。今
文中云。字者。但稱字不稱名得。答前解云。名字一般。
猶如眼目無別。鏡水大德云。不然。名以召鉢。字以彰
德。如俗云。男子二十冠帶而字之。女子十五。筭而字
之。今稱和上及自巳名。不稱字亦得。或稱字不稱名
亦得。如今出法。且云字誰。答時將名。以答無失。又問
此中稱字不通名。羯磨中稱名不道字得不。大德云
總得羯磨中標名。更著字即太繁也。不令(云云)定得
受戒者。前又無難。後又無遮。遮難並無。决定得戒。更
無疑惑。故云定也。云如至者者。正著七條者。教使起
立。却暫除七條。披副膞竟。然後正披七條。擊條紉等
坐具肩上。由是舊規。今時安左臂上。以袈裟覆之。則
依新法。廣如下卷(云云)。衣盋複平中者。雙申兩平捧
此衣盋。盋面在下。底在上也。今時多見捧盋兩邊。盋
面却向上者。不會也。餘如鈔(云云)。
云七單白至合掌者。欲銷此段鈔文。須分兩意先約
常途行事。次和會鈔文。且約常途者。教授師來僧中。
即須展坐具。與戒師相對禮三拜訖。䠒或跏趺正
坐。亦得先和僧。其戒師便與答問。然後却起立秉單
白。問成不等。所以坐和僧立秉法者。謂壇上眾僧皆
坐。今若立和。佗坐僧不得。故須坐和。又教授為僧前
使。不得輙坐。故立秉白。如立說戒。可以例之。今有人
云。單白既許立秉。和僧立作亦得。此是速教之流。後
有行事之時。從外入來又口請。餘人問答。不對戒師
全無次第也(巳下據今常途行)。若依鈔文。教授師至僧中。舒
手相近處立。便作白。並不見說著和僧等。如何和會
耶。玄記云。此是僧差得法在身。故不在和也。大德破
云。若爾今時總不見和。元來並得何故律令坐和僧。
立秉法。少道理也。古今諸家。至此改文。盡說不著。今
依法寶云。但為此文約其通答。是以教授入來。便立
秉法。不更重和。若據尋常。別答之時。即須再和。方得
秉白。故向下自有一節文。問起云。新受戒人。相同界
外來者。何不重和。答云。非是外來。當處新起。為證通
別二答之意也。此是鈔文細處。人難得知。思之。白巳
自出僧中者。宛陵云。謂通來出界問難。蓋是奉命為
之。今既問了再入僧中。未教乞戒。不合擅出故。制在
限內。露處尋內也。為捉衣鉢者。羯磨疏云。乍入僧中
威儀未涉。且代為擔(去呼)。示其方便(巳上疏文)。其教授捉三
人衣鉢。遂人兩手。近與戒師。戒師受巳。安居面前。還
依彼第一二三。次第排著。不得參差等。餘如文也。
云八至坐者。乞詞中云。大德僧聽。不得云一心念者
非也。餘如文。
云九戒師自和者。標也。云彼至是者。單白文可解。
云問至說者。義鈔者。羯磨疏云。戒師眾中而問。不須
差者。若爾結集在眾。何故差耶。答彼是為僧。僧情難
一。故須定人。誰問誰答。受中為別。請師巳定。故不差
也。
云十正明對問者。標也。戒師正對僧問故也。
云律
至我者。行事之時。直依此文。不用加改。如鈔(云云)。
云汝至答者。辨相總在前文。此但續文便得(云云)。
云大段第二正明受體者。大段簡前小科不少。第二
標數也。受體者。玄云。前來明能受所對。及十種法。並
受前方便。未是發戒之體。此段正明所秉之法。發其
表之業體也。
云若至心者。深戒上善者。為求泥洹。
名為深戒。善中最極。名為上善也。如前緣中者。前引
毗䟦律。後約義明處文也。三解脫。謂立空無相無願
也。三聚戒。攝律儀善法。饒益有情。為三也。正法久住
等涅槃也。名上品心者。結歸相狀也。
云次至之者。
文有三節。初約教立理。二引論證成。三汝當下勸生
殷重也。一一如文。
云應至罪者。文中亦約通答。不
更和僧也。知之。若別答即須和僧等(云云)。鏡水大德
云。其三人衣盋。至此之時。但排在戒師面前。不得移
改。但令沙彌眼專觀衣盋。耳專聽羯磨聲。合掌當心
不得[廷-壬+(同-(一/口)+己)]顧左右。此是律正文也。今時行事者。至此秉
法之時。戒師却一一。授衣盋與沙彌。令伊手中擎之
聽羯磨。未委出何典據。前來鈔文但云。教授師召入
之後。為持衣盋付與戒師。戒師安於坐位巳。前直到
此文並不見說。更與受持戒人擎起。何得委輙行。思
之。單白中。第二中間。但云授某甲具足戒。此依律文
羯磨正本。並如是揩定。有人添僧今兩字者。決定不
成也。大德云。此是白僧。未知許不。何得有僧今之言
至羯磨中。方有僧今字。彼處不得不著。若欠不成也。
問僧成就不。彼答云成。乃至第一羯磨。及第三。總須
一一問一一答。彼律云。不四問四答。一一得越毗尼
也。不說得罪者。不分別說。云此是第一番等。亦吉也
云不又至巳者。羯磨中。大德云。第一中間。有僧今字。
第二中間。但云僧與某甲。即無今字。若至結文中。但
云與某甲。又無僧字。此之三處。揩式軌定不得增減。
人多迷此。致臨時落非之過。若曉得此三節文。即同
明鏡。餘如羯磨篇中辨。也又三處牒吉之詞。亦須揩
式。若單白竟。告受人即云。眾僧隨喜。作第一羯磨竟
即告云嘿然。或云嘿可。第二羯磨竟。即告云和合。此
雖不傷大理。然行事家。次第道理。不令顛倒。乖於鈔
文也(云云)。直依此語者。不得增加也。不同上廣者。前
來文中。且一期出法臨機。即任改張。今此不許增加
但依文誦。合掌佐助者。從第三番羯磨大字。便一時
專心攝𣫍。作殷重之心。以佐助之。不得待至結歸之
時。略擡手舉。全無儀則也。至第三羯磨。說字了。即告
云。巳納戒體。然後結歸等(云云)。巳上是一期要急之
事。敘錄稍繁。為顯事用也。思之。
云若多人至師者。多人謂百人五十人等也。隨竟記
時節者。一引竟便記之。不及後安居等者。若五月十
六日前。受即得。此夏十六日巳後。即不得。今此不及
十六日。便妄數之。以此白佛。佛言應和上等(云云)。量
影者。寶云。將一尺木典文。方可一寸。來頭上加一寸
二分。方板子蓋著。每面出一分。於日中竪之。午前影
長為大。短者為小。午後反之。辨大小也。隨身量影者
以脚步自身影長短。辨時節也。今此方。自有十二時。
子丑等。於一時中。有三分。如午時上分中分下分。若
更子細。於上分中更分三。謂上時上分中分下分也。
中分亦三。下分亦三也。眾數多少者。壇上能秉僧。十
人五人等。今時戒牒上列也。就十人中。和上是何人。
二師十戒。和上十戒師。七證之類。一一記持。恐防巳
後問答。驗於邪正。知非賊住也。四依者。律緣中。因波
羅奈城。有一外道。出家受戒。受戒之後。不肯乞食。便
乃休道。以此白佛。佛言。自今巳後。先說四依也。四重
者。律緣中。時有比丘。受戒巳。僧盡後。與故二行非法
諸比丘問云。汝往何處來。彼具述上事。諸比丘呵云
汝出去滅去。彼云。汝何不早語我。說不得作是事。以
此白佛。佛言。自今已去。先說四重也。餘文可知。
云
問至起者。鏡水大德云。約通答時。有此一問。諸家記
中。總不曉此。血脉元由思之。
云次至也者。如文。
云應至也者。會正可期者。玄云
會真無漏聖理也。戒淨有智慧等(云云)。依文說相者。
依律文中說。其持破相狀也。僧說二四。謂四重四依
尼說二八。兩四八種八敬。四喻四依。今鈔存略。羯磨
本中。廣明也。
云次至之者。受衣缽坐具者。鏡水大
德云。今時在壇場上。對眾受最善。不然下壇後。向屏
處與受。亦得。然須得二箇大德。一人數伊言詞。一人
為伊對首。今時只有自巳一人。為佗對首別不可也。
若言教他自家言詞。白錯脫去。又如何。故知更求一
人證處。方為如法也。又加法時。必須一一擎執。標其
條堤多少。不得將五條大衣同一複子。又身上七條。
須脫來手執。別覔衣著。身上替之。今時多有著在身
上。窓牒詞句者。實不可也。坐具亦爾。不得鋪在地上。
空牒名字。受法不成。又加持衣缽。須在地上。敷席䠒。
不得向床上。便成非法。律中但云。䠒右膝著地。
不見說云著床。今時多有不知教相人。床上加法等
(云云)。
次明說淨法。若沙彌時先說淨了。今更請壇
內一比丘。作施主。總將更說淨。若沙彌時不說者。巳
犯長也。縱受大戒竟。還捨衣。伹作吉懺。其身雖轉。罪
體不轉。仍本吉懺。後更雖大僧說也。又說淨時。或在
場上。雖多人刻行。須逐人一一說之。有處行事。十人
五人一時說者。且問伊說淨。是但對首法。因何通多
人。故知不達也(巳上解正篇竟)。
次辨法附。云次授六念者。分三。初來意。次釋名。三會
違前後。初來意者。依戒行護。此六常須。防罪既多。制
令繫念。如或有闕。罪累冥招。不別立篇。附於受後也。
次釋名者。相說云。謂於六法繫心不忘。稱為六念。念
體無六。隨境有殊。於六生念。故云六念。注文者。顯當
部雖有。文非巧勝。故引祇文也。三和會者。外人難曰。
前標篇首下注文乃云。捨戒六念法。今此釋文之時。
先明六念。後說捨戒。何以前後有違。答諸釋不同。一
宛陵云。前來篇首下注文。為云簡濫故。若云六念捨
戒。時人謂六念便堪捨戒。其體是一。所以云捨戒六
念。今依位次。故先六念。二依玄記云。標題下注文。蓋
是制不作家。屬對上標。受戒名下。注捨戒之法。取受
捨相對也。釋中先六念者。據行護次第。纔受後。便須
六念。三依法寶解。受捨二處。互為先後者。表捨戒通
始終。初受竟。忽有緣便開捨。故依注文。初若無緣未
捨。終於一生厭時方捨。若論六念。初受竟。即須持不
可闕共。故在初列。今詳三解。第二名為正也。
次釋六念。便分六段(云云)。
云第一念知日月者。然
此一念有其總別。若總作者。如正月小。即云此月小。
今朝白月一日等。若大亦云此月大。但隨十二月中
大小以判。不向黑白中分也。今鈔中。且論別作。如文
自辨。次明防罪者。此念防三罪。不作吉。二俗問不知
吉。三不知布薩遠近吉。玄記云。六念若總不作。通得
一吉。隨作不了。却有多罪。今難云。若然隨一一念中。
皆有不作吉。如何會通。那無理頗極也。次消文者。大
德云。弟子字。著與不著總得。若論一二六五六等字。
必須著之。此綱骨也。若不標一二等字。決定作法不
成。知之云應至此者。應言今朝白月。至十五日者。大
德云。據律中。先是黑月後是白月。蓋釋家不解迴文。
今鈔白月在先。黑月向後。方為順也。此且和會律抄
先後之意也。如今若作念。但云一念。但今朝白月一
日即得。文中應言二字。至十五日等語。但是出法。不
要牒之。不在疑慮(上是正說)。淮南云。今白月一日。至十五
日。乃至白月十四日。亦須一一牒云。至十五日。第十
五日即言今朝白月。正是布薩日也。法寶云。祇中有
乃至之詞。鈔除乃字。單云至十五日。出法如此。何得
依文。即知今日布薩。何要更云是布薩耶。無理也。嘉
典云。今白月一日。去說戒。有十四日。總須一一牒向
下日數。比為知布薩遠近。若不牒下餘日。即違律文。
大德破云。既牒一日了。即知餘有十四日。何更牒之
古謬行持。斯之是也。以純大。不云大小者。謂釋上來。
但云今朝白月一日。不云白月大等數。白月數十五
日。純大無小可對。是故不分也。黑月有大小故兩分
者。謂一月若有三十日。後黑月即大。若月小盡。黑月
但有十四日。即小。故兩句分之。今朝黑月大者。據月
有三十日也。一日至十五日者。一日舉初日也。至十
五日者。出法也。寶云。據祇文。有乃至字。鈔除乃字。但
云至十五日。作念之時。但云一日二日十四日。不用
更著至十五日之言也。搜玄亦云。鈔越却中間。故云
至十五日。非謂舉一日了。更牒十五日。或云今黑月
小者。據月小盡說也。一日者。亦舉初日也。至十四日。
亦是出法。理合應二日三日等。鈔越中間。故云至也。
故祗律云。乃至十五日。出家法式者。謂一月中兩度
說戒。故須委知黑白大小。是出家法式也。
云若據
律中至法者。准律說戒法中。諸長者。問比丘言。今日
是何日。比丘不知。俗人譏言。日月尚不能知。有何聖
法。此白佛。佛言。自今巳去。當作數法。數如法如日等。
後時長者。又問黑白月。比丘不知。佛言。聽作三十數
法。十五屬黑。十五屬白等。云准至元者。玄云。謂決上
道俗二父。若對俗。即云正月日某日。若對道。即云黑
月小某日。即是通知。今若作念。應云正月小黑月十
日晨朝。即道俗通知。為允當也。更有非解不說。
云二念至有三者。初明防罪者。此防三罪。一不作吉。
二背前向後提。三背後向前吉。次釋鈔。於中有三者。
於第二念中。自有三種。一約全不受請人。二約受請
人無請處。三約受請人。有請處生念。如下文。一一自
釋。
初云若至食者。此謂全不受請人。三句。我自食
巳食者。此據一生巳來。長自作食。雖從施主。乞得穀
米。纔受訖。便是自巳之物。並不受施主食。及僧食等。
我僧食常食者。謂此一生來。長飡常住之食。不受外
請及乞食等。又此食須約時長。不論冬夏開堂。方可
得名僧常。若暫時月十日等。並不在此例也。我常乞
食者。謂此約一生巳來。不受外請。亦不食僧常食。及
僧巳等食。不論寒暑。長自乞食。方得名為常乞食。若
暫時持鉢。即不在此例也(巳上三類人作念恒定)云若至處者。
此約受請有請處作念三句也。我自食無請處者。謂
今無請。院中自食。即依此作也。我食僧食無請處。謂
今無請。堂頭暫有齋設。即云僧食。若長開堂。便同僧
常食也。故知。僧食與僧常食各別。不得雷同。我今乞
食無請處者。謂今無請。但暫持缽。即云乞食也(略消鈔文
竟)。外人難曰。且如今朝無人喚召。本意乞食。或自巳
食等。晨朝作念巳定。至日中時。或有施主來請命。若
不受他請。又是背請。若受彼命。朝來又云乞食等。未
審此念如何會通。答一說云。但不要去。即得此念成
就。若去不成。今難不去。既是受請人。有請不去。便成
背請。云何不去。二說云。去即不妨。但改第二念即得。
餘五不用改也。今難云。六念境雖有六。所被各殊。然
體同一法。必改第二法不成也。往往有人。如是見解
(知之)。第三解云。一時總更作過。不犯重秉非也。此釋無
理。更甚於前。今依處稟云。但將有請不背。通貫下句。
如云我今自食巳食。有請不背。或云我今乞食。有請
不背等。謂背請一法。唯局施主七眾之人。若僧食巳
食乞食。本來無背。不背之理。如今朝無請處。即云巳
食乞食等。未違鈔文。若至齋時有人命。命但去即是。
謂我今朝。巳言有請不背了。作念又成。兼免改第二
念。如下戒牒中。自有一戒。云背請戒。此是明文。不同
諸家紜紜亂解。思之。云若有請有背者。自去即不背。
不去即是背。云今有念自去者。謂自起彼也。云若背
者。有緣開直背。無緣開捨背。云謂至請。者有二意。初
明緣。二今有下作法。謂上迦提等緣。是開背也。
云
若至之者。對人捨也。大德云。此伹語他處所。不要䠒
跪對首也。
云若至開之者。心念捨也。有五種。並依
十誦律也。然其心念遙捨。與前比丘。前人雖則不知。
我且免有背後之吉也。又古人作此第二念時。三說
為設自行故。今不同之也。餘不及一一細述(云云)。
云第三至之者。此念防四罪。一不作吉。二盜夷。三不
滿五蘭。四坐不次吉(玄記伹防二不作及盜重)。夏臈者。雙牒。今但
牒夏亦得。臈者接也。爾雅云。新舊相接。古今相承。解
云。謂如國家歲末。放百官遊獵。以為一歲之終。天地
太子平。五糓豐熟。取歲終之月。以為臈月。獵禽獸祭
七廟。此食名為獵食。以此義故。謂諸比丘。一夏有功。
五利賞勞。取七月十五日。以為夏臈。義同之也。更有
非解不錄。一尺木影等者。且約西天說也。此方自分
十二時。即遠分如常說(云云)。
云第四至淨者。此念防七罪。一不作吉。二犯長提。三
減量吉。四長缽提。五缽不具吉。六有衣不持吉。七衣
不具吉(古記伹三。一不作吉。二不說淨提。三衣缽不具吉。云云)。三衣缽坐者。法
寶云。三衣與缽盡皆具足。故云三衣缽具。若缺即隨
有無言之等(云云)。所言川著座主云。具字屬於坐具
也。既同是制。豈有衣缽即受持。坐具不要持耶。大德
云。此解亦自是一途。不可抑奪也。長衣巳說淨。可依
此文。或從前不說。或後時有犯者。懺罪等作念。又如
何。答伹據實而言。長衣巳犯長。後若懺了即得。仍舊
有解。云但云未說淨。或云不說淨者。非也。若云未說。
為待何時。若云不說。教文制命淨說施。何得不說。並
無理也。注文可知(云云)。
云五至中者。此防六罪。一
不作吉。二無緣別眾提。三違屏諫提。四違僧諫殘。五
有緣不白入吉。六破僧蘭(玄記伹防五罪見有緣不白入)。同別者。依
眾是同。不依眾是別。餘文可解也。
云六至之者。此防三罪。一不作吉。二無病違眾吉。三
容犯蘭(玄記。但結二罪。一不作。二防提舍尼也)。無病依眾行道。據康徤
時作念。有病等者。約病時作念。即言。我今有病。不得
依眾。鈔中出法兩向而言。不得一時雙牒。知之。巳上
六念結犯。依法寶。總有二十六罪。十六吉。不提。二蘭。
一殘。一日夷提舍尼也。玄結數准前可知。外難云。如
朝未忘作六念之法。至晚方憶。為更誦。必為不用作。
嘉典云。須臾更作六念。但改第二云。我巳食僧食。或
云巳食。一切臨時。大德云。若故意朝來不作。即巳結
犯了。或是迷心。聖開無過。何須更作。准斯道理。上解
者非。
云僧至之者。恐心退者。玄云。恐退歸俗。寬引令進也。
八事隨身者。善見中。有白衣來詣佛。求出家。如來
出黃金色手。似梵音咽。善來比丘。於我法中。可修梵
行。令盡若厚。佛語未竟。便成比丘。三衣缽串。著左肩。
斧子八事。皆備足也。餘文可知(云云)。
云二捨戒者。分三。先來意。次釋名。後略以義引料簡。
初中既受法在巳。理宜專護。但恐久參事慢。帶戒起
非。反入法中。便成障道。是以大聖曲順和物情。使來
往無𠎝。得階聖位。改次辨也。二釋名者。以口宣情。棄
其所受。名為捨戒。安門料簡。令依戒疏。四門分之。一
派約諸教。捨數不同。二捨戒漸頓。三捨善巳來。四具
緣成捨。初門依有宗。四捨者。頌曰。捨別脫調伏。由故
捨命終。及二形俱生。斷善根。夜晝一由故捨者。即作
法捨也。如下辨。具五緣等(云云)。二命終捨戒。依命根
眾同分故。所依捨時。能依戒失。三二形生者。謂此報
形。具於男女二根。戒法不依彼也。初帶受猶不得。況
乎受後形差。若變為黃門不失。若初受時不計。受後
變者。過相輕微。故不失也。若變作畜生者。古云失戒
舉例。如父變為畜煞不成逆。一念中陰便受畜身。同
於死法。今云。無一念中陰者。若言同於死法。須有殘
蘊。今但變浮根。四塵以其趣劣。無犯戒義。但不現行。
如轉根義。故戒不失。四斷善根捨者。具九品圓滿。邪
見具捨。九品善根。若斷一至八。或失不失。若不治得
戒。善根即不失。五夜晝捨者。唯局八戒也。善生中。得
惡戒時。捨法蜜部中。正法滅時。捨經部宗犯重捨(巳上
第一門竟)。第二漸頓者。作法通頓漸。餘三皆頓捨。三捨善
巳未者。戒疏。問云為捨巳生。隨行因之善。為捨本願
無作之體。答巳生為因。不可言捨。得聖無漏。方頎善
習。今所捨者。唯是寺體。凡一切法。皆有三種。一法前
得。亦名牛王引前得。二法俱得。亦名如影隨形得。三
法後得。亦名犢子隨母得。今別脫戒。伹有法俱法後
二得。今捨法後得。令不相續故。四具緣成捨者。由具
五緣。一是大比丘。二所對境是人。不簡道俗。三有心。
謂忻厭捨。決定久思住。自性歡喜寂靜等心。四心境
相當。五一說成。詞句如下說(云云)。多論問曰。受捨相
對。理宜相准。何得受三捨一耶。答相違對故受。如入
海採寶。亦似登山多緣多力。捨如失財。亦如高墜下。
故唯一說。今於諸捨中。善生經得惡戒時捨。入作法
攝。法蜜部說。正法滅時。雖無羯磨等法。巳得不失故。
經量部說。犯重捨者。有部云犯二。如負財。持為一。犯
為二。如一人身中。欠他物名負財。自有錢名富兒。今
亦如是。破四重名犯。望下未犯。由名持戒。若於所犯。
發露悔除。名具尸羅。不名犯戒。如還債了。唯號富兒。
如犯僧殘。亦是犯戒。何不失耶。量云。四重是有法。自
許犯時。定不捨戒故宗(諸記中不著自許二字。即立義不成)。因云。上三
篇俱名戒。同喻如僧殘(云云)。經部云。佛言犯重者。非
釋子。破苾蒭體。害沙門性。破壞墜落。立他勝(子字)名。故
知捨戒。有部云。經中佛言非苾蒭等者。謂非勝義。經
部引律說四種苾蒭。一名相苾蒭(十三難人)。二自稱苾蒭
(犯四重人)。三乞求苾蒭(似乞求自活)。四破惑苾蒭(聖人)。既云犯重
戒者。非苾蒭。但是自稱。故知捨戒。有部引涅槃經。為證
不捨。如世尊言。純陀當知。沙門有四。更無第五。言四
者。一聖道沙門(佛及獨覺)。二示道沙門(舍利弗是說法道也)。三命道
沙門(阿難是。謂以戒定慧為命)。四污道沙門(即摩訶羅老比丘喜盜人物也)。既犯
重但名污道。仍號沙門。故知有戒。經部云。此言凶教
徵詰。大師謂。佛說了義教。汝以異義。強生分別故。又
與多煩惱者。作破戒因緣。謂有犯重者。聞汝說不失
戒。便廣作諸惡故。有部師云。我今徵詰汝。汝是大師
耶。汝說犯重捨戒。是汝與多煩惱者。為犯戒因緣。謂
有犯重者。聞汝說失戒。乃雷同。更作惡故。經部云。汝
聞佛說四喻斷頭等(云云)。有部云。此四喻正是不捨
義也。如斷頭時。樹心不斷故(云云)。經部云。汝豈不聞。
佛說犯重人。喻如被燒材。涸池敗種等。正理師云。此
亦不捨義也。既云被燒材。猶有木之形段在。涸池敗
種。亦復如是(云云)。俱舍論主意。明經部許。犯重捨戒。
何以得知。故論頌曰。若如是等人。猶有苾蒭性。應自
歸敬禮。如是類苾蒭。今四分律。分通大乘。凡明一事。
總順經部。此捨戒義。却依有宗。與我四分相應。故戒
文云。如前後犯亦爾。既許重犯。明知戒在。若無受體。
據何結犯(巳上四段總是義門釋簡竟)。
云四至法者。唯律第一不淨行戒中。云何捨戒。若比
丘不樂修梵行。欲得還家。厭比丘法。常壞慙愧。貪樂
在家優婆塞法。或念沙彌法。或樂外道法。或樂外道
弟子法等。便作是言。捨佛法僧和上闍梨。捨諸梵行。
捨戒律。捨學事。乃至以上諸語。了了分明。是名捨戒
云十至具者。此十律及伽論中。但許尼捨戒。不許更
得受。彼論云。若捨戒後。轉根為男子。得重受也(云云)。
云問至也者。問意云。大僧許重出。所以即開捨。尼
既無重出。何故用解捨答中。二眾雙申。僧開捨戒者。
具二義故。建立佛法義強故開。尼但有初一義。不具
第二。來去無鄣義也。來去者。今開捨戒。不犯重。是去
時無鄣。後時更欲出家。不成邊罪之難。是來時無鄣
也。尼有一義。令在俗無過。故開捨戒。若不捨者。身雖
是俗。戒體是尼。隨所作時。不免犯戒。又招譏過。今開
捨戒。與俗女不別。所造無𠎝。不生譏責等(云云)。注文
准義者。謂准不犯重義。還如法清淨女人。理合得受。
佛巳有制。不許重來。今者體既清淨。心樂佛法。合與
十戒六法。調身口意。依此修行。上未違聖教。此是今
師義准也。上來多義不同。總是明捨戒竟。前來二。初
六念。二捨戒。二文總故。法附文竟。前來二。初正篇。二
法附。二文總是釋第八篇巳竟。
○第九師資篇
大分二(初牒名第二釋)。云師至九者。初來意者。創入勝位。未
曉規猷。持犯二途。詎閑去取。若不假彼師訓。受墜罪
何。前所未論。故次辨也。釋名者。玄云。如理教授稱師。
稟訓奉行曰資。故老子云。善人是不善人師。不善是
善人之資。善者。解也。法寶又解云。師者父也。資者子
也。准下云。弟子者和上如父。和上者。弟子如子等(云
云)。法食相濟。曰相攝也。篇第九如常(云云)。
次依篇釋。先明總意中。云佛法至矣者。增益者。謂教
誡故。不壞五分法身。相瞻持故。不損道器故。是增益
義也。廣大者。謂我如來出世。居然一身。善來先度陳
如等。一千三百四十一人。三語次度一百一十羅漢。
上法度一千一百一十。乃至羯磨至今不可稱筭。故
云廣大也。寔由等者。牒屬於人。羯磨疏云。師有攝護
之勤。資有奉遵之志。故相攝。互相敦遇者。敦重也。遇
謂對遇。若師資各以敦重之心。互相對遇。自然增益
也。情若不厚。則法訓不深。諮導不勤。則善法無立也。
財法兩濟者。以財資身。以法資神。資身則報形得存。
資神則法身成立。日積等者。猶學日積故業深。業深
故行久。久行故德。因斯皆賴蒙財法兩濟故也。
云比至平者。比近也。玄妙也。教詮也。謂此玄妙。能詮
能文。少人習學故曰陵遲。者即徐徐不進之㒵也。慧
風掩扇者。慧能覺照。拔劍如風。故律云。定以動之。慧
以拔之。乃喻於風。今既慧觀不行。豈非掩扇。俗懷等
者。侮輕也。染俗情懷。輕師慢教。既不依學。隨緣壞行。
却成道流之中。出其非違之法。故云道出非法。並由
等者。師無卛誘之心者。爾雅云法也。謂師無法誘接
資神也(玄記云率〔須〕者非也)。資闕等者。弟子既無法可依。故闕
奉行之意。或可師雖說法。彼聞而不行。即闕遵承之
旨也。二彼相捨者。友硎云。中人之情。卛之則清昇。任
之則鄙恡師說既捨矣。如上任之。是故妄情流至鄙
惡之境也。欲令等者。謂欲使光於無漏之道。如何可
得也。乎者語助之詞也。
云故至滅者。准律初緣中。不許飲水洗足。且須依止。
以新受戒人。觸事不解。喻若倒懸。拯者接也。懸垂也。
如人倒垂。命即非久。故須接之。在急授以安危之方。
授與也。玄云。新受戒人。不知教相。動便成犯。比若臨
危。今此篇中。廣明師訓之教。即是授與安危方也。或
有解云。二持之行為安。二犯之𠎝曰危。今授與二持
兩犯方法軌則故也。幸敬行之等者。勸學流通意也。
幸諸崇重敬奉此法遵行。便得佛法增益。是不威之
相也。
云就至受者。二師攝受者。和上依止闍梨。攝受弟子
之法也。
云初至法者。如文。
云問至和上者。謂問
師等三名。各有何義。此中便含弟子問也。答中此無
正翻者。和上闍梨總是西天梵語。此土本無其人。俱
約事義以譯。善見等者。准論第一云。瞿陀沙彌。為阿
育王說法。聞法歡喜。遂供養八分食。沙彌言善哉。迴
與我師。王問。誰是汝師耶。答無罪見罪呵責。是名師。
王言。更與八分。沙彌言善哉。當與我阿闍梨。王問。汝
阿闍梨是誰。答云。於善法中。教授令知故。是我闍梨。
王言。更與八分。沙彌言。迴與我比丘僧。王問。比丘是
誰。答除戒師闍梨外。依止得具成。是比丘僧。王聞倍
增歡喜。所言無罪見罪者。玄云。無罪亦知。有罪師能
見。見即呵責也。淮南云。謂弟子身上。實有罪。但為心
麤不見。謂言無罪。其師能向無罪身上。見其有罪。故
云見罪也。此解不正。阿闍梨亦訛略也。具足梵音。阿
闍梨耶。唐言教授也。論者。見論第七云。和上外國語。
傳者。釋法顯傳也。二文相假。故今明之。四分等者。弟
子呵責和上文云。我犯罪。和上亦不知。我不犯。和上
亦不知等。與上論傳。不知與知雖殊。有罪無罪相似。
故亦同也。明了等者。羯磨疏云。真諦所譯明了論疏。
即優波陀呵稍近。梵音猶乖。聲論人未委。問本音鄔
波駄耶。鈔前疏後。相顯自明。方土音異者。羯磨疏云。
自真番譯。多雜番胡。之傳天語。不得聲實。故又訛僻。
云和上相傳等者。是雲律師解也。羯磨疏云。力生正
行。得其遠意。失其近語。近語依前也。雜含等者。一切
外道。皆喚師為和上。不唯佛法。此因便說也。
云弟
至子者。羯磨疏云。弟子受學義相似也。故從此方之
言。
云次至大者。次總相攝者。標也。尸迦羅越者。人名也。
六方禮者。東西南北上下作禮也。亦云六向禮。准彼
經云。佛在耆闍堀山。有長者子。名尸迦羅越。早起洗
浴著衣。東向禮四拜。南西北上下亦爾。佛入城乞食。
避見問曰。何故六向禮。彼答云。父在時教我。不知本
意。父今巳亡。不敢違之。佛言。父教汝六方拜者。不以
事拜也。又迦羅越云。願佛為解。佛告云。東方拜者。即
是父母。若人能供養父母。衣服飲食臥具湯藥等。是
人即名供養東方。父母還以五事報之。一者志心愛
重。二者終不欺誑。三者捨財與之。四者為娉上族。五
者教以世事。南方禮者。即弟子事師。當有五事。師
教弟子。亦有五事。今鈔中引者是也。西方禮者。婦為
夫有五事。夫為婦亦有五事。北方禮者。為其朋友親
屬。亦有五事。下方禮者。為奴婢僕使。亦有五事。上方
禮者。為沙門道人。亦有五事。具如經文。不繁廣列。爾
時長者受教巳。作禮而去。鈔文但引南方師資之法。
餘略不引。餘文可解(云云)。
云二至行者。二明依止法者。依謂依憑。止謂止住。依
憑往彼明德人邊。訓成法器。故云依止。鏡水大德云。
此中依止。謂依壇頭和上邊止住。有人見鈔文有依
止字。便妄解云。是依止闍梨。此全未達文意也。若依
止後科自明。故下文云。大門第二。二師攝受。至彼方
說。依止闍梨。兼分訖和上。故知此門。正約和上。分通
闍梨也。思之。先明應(去聲)法者。謂應依止法也。二明正
明行(去聲)。謂正明七般共行。三般別行等(云云)。
云初至住者。得不依止八人者。此八不用依和上邊
止住無罪。皆為有緣等故。一樂靜者。律云時有新受
戒人。樂靜比丘。當須依止。便觀看房舍。見阿蘭若有
窟。彼作是念。我若不為依止。當得此處住。比丘以此
白佛。佛言。自今後聽新受戒樂靜比丘。須依止者。聽
餘處依止。即日得往還。若不得聽。無依止而住。二守
護住處者。律云。以依止故住處壞。因開護住處故。新
戒比丘。聽無依止。三有病者。律云。時有新戒比丘。當
須依止不得住。即日捨住處去。病增劇。以此白佛。佛
言。聽病比丘無依止。四看病者。是瞻病人也。為依止
故。捨病者去。佛言聽瞻病者無依止。五六二種。五種
巳上德成者。智無勝巳。聽無依止。玄云。前四但有上
緣。聽無依止。不論夏臈。七飢儉者。十律云。佛在舍衛
國。爾時飢餓乏食。有一比丘。未滿五夏。制須依止。親
里四五日住巳。辭別欲去。親里問言。何以故云。答言。
我須依止故去。親里言。大德。今飢餓死。何用依止。以
此白佛。佛言若飢饑時。當於此日日。見和上處聽住。
乃至五日。又不得者。聽布薩時應來。若不得者。乃至
二由旬半。又不得者。至自恣時。應來應來見和上。玄
云。既聽離和上。二由旬半處安居。夏竟應來。明知夏
一之中無依止也。八行道等者。五分云。諸比丘得稱
意行道得道果處。求依止。諸比丘便失道果。白佛。佛
言。若是如上處。無人與作依止者。聽於彼眾中上座
等。心生依止。敬如師而住也。
云二須依止十種者。標也。
云四至夏者。決意出界
者。作不還意。更不擬來也。更別依人捨畜眾者。玄云。
無問僧尼。夫欲度沙彌。授人天戒時。要須從僧乞畜。
眾僧應量。宜堪者。與白二法開畜。今此和上。先得法
巳。今捨不更畜眾。自樂坐禪。弟子即須依止別人也。
緣請他方者。約弟子有緣。須往別方。離此和上也。不
樂住處者。謂弟子不樂住此和上目下。更欲尋師。勝
和上者。巳上兩緣。似有相濫。細而詳之。即無濫也。緣
離他方。即約和上。如法弟子。自緣不合。得在和上處
住。下句云更求勝緣。即據和上不如法與說也。未滿
五夏者。可解也。
云八至止者。此約行教明之者。玄云。若但約教。五夏
方離。此言盡形。即約自行之教以說也。約自行德兼
備。直至五分法身成立等。餘文如鈔(云云)。
云前至廣說者。行德兼備者。行謂始終方便。德據終
成滿足。要須雙備。方離依止也。外難曰。前七何故不
約。但論五夏使失。後三因。何不論五夏。要德成行備。
方離依止。可引鈔答云。然五夏失者。約律文教相一
期之言。據其後三。約自行成立而說。若論自行。五分
法身圓滿。方得離他也。更通大乘涅槃等經。佛亦有
師。所謂法也。是故如來。常恭敬法。故成論云。佛初成
道。遍觀一切無勝巳者。即作念言。我所得法。因此成
佛。當還依法。爾時諸佛。皆以法為師。五分法身者。防
惡曰戒。靜慮曰定。觀照曰慧。累盡惑去曰解脫。了了
識知名解脫知見。如是講說者。應合云。五夏依十夏。
乃至四果向人。依第四果等(云云)。
云二明至法者。共行者。有七種法。師徒共行。故云共
行也。別行者。即後三唯局弟子行。故云別行也。
云
初中七法者。標七種共法也。
云一至辨者。第一段
中。玄云。含終二順於僧也。初令僧不作。二設作弟子。
令僧不作非法。作令和上不違逆。於僧求除罪也。弟
子既爾。和上為弟子亦然。下六皆相望說也。知之。第
二段中。字等取本日治也。第三段中。師病。弟子躬自
為之。弟子病。師當自作亦爾。第四段中。不樂住處者。
寶云。謂和上不欲在此伽藍。擬往別界去。弟子須移
等(云云)。第五段中。和上於持犯因果等。猶預不決。弟
子依法律為割決疑懷。令其通達等(云云)。第六段中。
和上惡見生者。謂說欲不障道也。弟子云。世尊無數
方便。說犯是障道等。名為善見。第七段中。文含三意。
初標。以二事將護。次釋法護。次衣食護。以法護資神。
衣食資身也。玄云。准律若比丘具足。持波羅提木叉。
成就威儀。畏慎輕戒。兼重若金剛。名增戒學。若比丘
能離諸惡。乃至得入第四禪。名增心學。若比丘能如
實知苦集滅道四聖諦境。名增慧學等。
云此至同者。結也。不但四分一部。十祇等律亦然。故
云同也。云僧至人者。出界一宿還者。謂明相出界。一
宿即失。下二法迴來得。別請人。為作依止也。醍醐者。
師能與弟子善說法。除於三毒。是取上殊勝。喻若醍
醐。謂乳中出酪。酪中出生蘇。酥中出醍醐。醍醐最上
勝也。今除三毒。得成聖果。亦復如然。餘廣如後者。如
下辭謝法中說也。餘如文。
云二至種者。牒標也。
云一白事離過者。此有二。一
約教。二據行教。謂纔白師時。便是離過。若不白違教
得吉。二行者。如不白故不知教。相違行犯罪。白則師
為准教。云同量。即成離過也。
云律云至得罪者。八事者。三單三雙二合成也。同伴
者。准律受法中云。弟子遠行。和上當問。汝身何事外
行。同伴是誰。詣何處去等。三種交絡是非作句者。三
中取一好為頭。且初三句。一同伴如。去處營事非。二
去處如。營事同伴非。三營事如。同伴去處非。次二好
為頭三句。一同伴去處如。營事非。二去處營事如。同
伴非。三營事同伴如。去處非(巳上是三雙也)。次一句一合非。
同伴去處營事三俱非也。次第八一句一合如。同伴
去處營事俱如法也。上八句中。唯取第八句。三種總
如法。便聽去也。寶云。同伴如者。持戒識知布薩會坐
等是也。去處者。詣彼住處。彼有佛法明師等是。營事
者。聽習行道。學佛法等是。多此成三非。例之可解也。
五分。欲行白師令知者。玄云。知道有疑恐怖。聽去犯
吉。不聽強去得輕師提。餘同五分者。謂十律中。除禮
佛法僧外。更有請白。同五分也。有人科。破鈔文句。知
之。非時白中亦爾者。此謂辭師行作白。若非時白和
上。入聚落亦爾。當量行伴等者。所以須好伴者。有切
磋之益也。律緣中。因難陀弟子。與跋難陀為伴。比丘
嫌責。難陀云。何弟子隨此痴人。不知說戒布薩羯磨
等。知布薩者。則念對治罪也。知羯磨者。則從僧乞滅。
會坐者。月六齋日。謂八日。十四。十五。二十三。二十九。
三十日。於是無病比丘。應和合一處說法。是名會坐
法也。明相出結罪者。此據失依止也。若不應吉。當時
即結。不待明相。若細一條緣作。字作林云。女珍反索
也。切韻云。單繩曰細也。此舉微小之事。況於大段之
事。故須白也。得罪不應吉也。云有至師者。剃髮師等
者。謂有比丘來與剃髮。理合白師。師暫不在。當白餘
人。免有不白之罪。師若歸時。即具述前事(云云)。餘事
准此者。且舉剃髮為出法方軌。巳外一一事緣。准此
為例也。大施者。布施也。若有餘者。除三衣之外曰餘。
即是說淨長衣也。通白作染衣事者。律文若欲染衣
時應白。若浣若縫煑染時。一一須白。若不能者。但云
我欲作染衣事。一白通了。即燒火求薪等。皆屬染衣
事。玄說。對此出白詞句。應合掌曲躬云。大德憶念。我
某甲從今清界。至明清界。所作一切如法事。白尊知。
准此是通白也。不得去師七尺者。恐中間問事。不聞
聲。以太遠故制七尺。不可更遇。俗禮亦云。弟子隨師。
前視不過七尺。旁視不過五尺。蹋影表敬。准見論。近
和上須避六遇。一太近蹋師影。二大遠語不聞。三不
得上風。臰氣熏人。四不在高處。憍慢不除。五不當前
礙瞻望。六不在後迴顏難。應當侍立在左右也。離是
白知曰。約離七尺須白也。四分等並是須白之事。可
解(云云)。
云二至中者。指第五。二師攝受中。引僧祇。日別三時
教誡等文也。
云三至歎者。白時到者。大小食時到。
布薩等執作二事者。手執而作。一則修治補舍。二補
浣衣服。不得辭其勞苦也。餘如文。
云雜至故者。質
直謂之不諂。永離虗假。謂之不幻。真正謂之不偽。性
絕陵夷。謂之不欺。實語於他。謂之不誑。於法不疑。謂
之信心。改惡從善。謂之慚愧。求法不懈。謂之精勤。如
理思惟。謂之正念。斷煩惱所知二障。謂之心存遠離。
寧死不犯。謂之深敬戒律。觀四諦等而進修。謂之[(厂@((既-旡)-日+口))*頁]
沙門行。直趣寂滅。故云志崇涅槃。但求上道。名為法
出家。和上應當敬愛此人。授與經法。義理可以故。謂
上弟子。能修清淨梵行。能建立佛法故。
云大門第二二師攝受者。大門謂簡前諸小科。二師
即和上闍梨也。攝受即攝化領受也。法謂法則。云其
和上至門者。鏡水大德云。玄記及後來諸家。並不曉
此文意。多是妄解。今法寶科。此一段呼為離合總標。
方契得深理。謂前來諸多鈔文。皆正據壇頭和上以
說。不妨分通闍梨。今此一段。正約依止闍梨以論。旁
說著和上攝受之法。若不如此科出。即須於和上七
種共行。三種別行後。更明和上攝受之法。至依文勢
影略。二處互明。文又不繁。事亦周備。此是鈎璅之處。
人難得知。若此達之。斯為洞曉(上略述大意也)。次銷文者。其
和上攝行。與依止大同者。謂攝受之行。與依止師既
同。不更別說。合而明之者。與依止師合處而明。據理
須別是離。今為同故共明名合。就依止法七門者。總
標舉也。如下一一自述。
云一依至益者。如文。
云二至依止者。准律緣中。不
得洗足飲水。先須依止。後因迷悶倒地得病。故白佛。
佛言。自今巳去。聽洗足飲水了。請依止。此律亦爾者。
律云。佛令選擇取依止。選擇之語是同。故云亦爾。日
日犯盜者。如依止。則白事離過。今不依人。常自擅用
事。過分非法。損壞僧物。故犯盜也。十夏不誦戒等者。
玄云。謂同前日盜重。謂不依教相。非法損壞故。
云三至同者。簡師德者。約依止師也。因明諸師不同
者。因便相從。明多種闍梨。皆是師位。
云四分至和
上法中者。五種者。一是出家。二是教授。三是受戒。四
是受經。五是依止。大德云。此中合有剃髮闍梨。即攝
在出家闍梨內也。若依玄記出家。出家非剃頭髮。此
二各別。故羯磨疏中。辨其六種。即有剃髮闍梨也(各有
其理)。乃至依止住一宿者。舉少況多也。大德云。今時多
有。云五縣七縣依止者。蓋未達教也。夫依止者。必具
三法。一是請法。二是教授法。三是相依住法。豈有他
州外縣。各住有相依。及教授義耶。復有碩德。受尼依
止。三百二百尼人。一時長跪。而令一人。陳詞請法等。
此法等。亦此乖律法也。夫依止者。元是對是逐人而
作。豈得多人一時。況尼通依僧。亦不局一比丘。何得
說依止偈。無理甚也。除依止者。依止本位替和上。要
具十夏。故須除之。未沾勝名者。若據律云。未滿五夏。
雖徒彼習誦。未得沾於闍梨殊勝之名也。得名何損
者。今師准九夏和上。亦夏未滿。受戒得戒。呼為和上。
今此雖未滿五夏。既依他誦習。得名闍梨。復何妨損。
非通始終者。和上是得戒根本。從初為始。終至四捨
餘則不爾。唯始不通於終。若作師更請佛者。且如本
是我羯磨師。教授師。今欲作依止。更須說偈請之。不
得不請。如和上法中者。七種三種共別之行。不唯和
上獨有。依止師既替和上。其三七之行亦同。據理。此
更合明。但為前來說了。令指同也。
云摩至儀者。眷屬者。謂徒弟之類也。都無者。謂總無
惡處也。僧祇五等者。總屬和上。憐愍於下名為愛念。
重於有德名恭敬。見惡能耻曰慚。見善能修曰愧。常
欲止於一處。不頻移改。名樂住。具此五者。方堪依也。
二歲比丘一歲弟子者。准律婆先比丘。二夏。時一夏
弟子往佛處。知而故問。此是何等比丘。答云。我弟子。
佛問汝幾夏。答二夏。世尊呵責云。汝身由未斷乳。應
受人教。何得教人。便制滿十夏等(云云)。誘弟子去犯
重者。五百問云。昔有一老比丘。唯有一沙彌。被人誘
去。無人看視。不久命終。據此犯煞重也。僧祇四法者。
戒疏云。若解此四。通決無疑。是名上品持律。何名有
罪。心境相當也。何名無罪。起對治也。何名輕。因果微
也。何名重。因果麤也。三千威儀等者。今師指彼多有
情二師。及二師攝受之法。廣又如彼。即顯此鈔。由存
稍略。
云四至不成者。律中和上命終者。律云。有新受戒比
丘。和上命終。無人教授。不案威儀。著衣不齊。乞食不
如法。食上閙語。如婆羅門聚會。以此白佛。佛言。自今
巳去。聽有阿闍梨。闍梨者。弟予如兒想。弟子者闍梨
如父母想等。僧祇名(去呼)師為尊。有人作平聲呼。天有
鈔中作召字者並錯也。
云五至法者。大同前法者。指前師弟名相中。第二總
相攝門。引六方禮經。及四分等。二五兩四師弟相攝
也。
云僧祇至辨者。日別三時教三藏教法者。玄云。
請教誡之儀應也。十人二十人。同時禮師巳互跪。一
人說詞云。尊憶念。弟子某甲等。朝請尊教誡。願尊指
授。慈慜故。一說。師即廣示教相。修多羅毗奈耶阿毗
達磨。然後語云莫放逸。弟子云頂載持等(云云)。戒經
輕重者。五篇昇降。前重後輕也。陰界入義等。三科法
也。陰是五陰。界是十八界。入是十二入(上且略明)。次廣釋
者。俱舍頌云。聚生門種族。是蘊處界義。謂五蘊是積
聚義。十二入是生門義。十八界是族義。初云五蘊者。
五者舉數也。舊梵云缽羅婆陀。翻為蔭。蔭是覆蔭。又
解蔭者陰也。即陰陽之陰。春夏屬陽。秋冬屬陰。冬是
萬物積聚時也。此約義說身。或梵云塞徤那。羅什法
師翻為眾。眾者多也。故經云。五眾之生滅。唐新翻為
蘊。蘊是積聚義。謂色受想行識是積聚也。今鈔云。陰
者猶存舊語也。所言色蘊者。論云。可變壞故。名為色
蘊變者。顯剎那。無常壞者。顯眾同分無常。又此變壞
即惱壞義也(云云)。二受蘊。謂受能領納。隨順觸因故
云受。此隨觸之言。為顯因義因。即是觸能生受故。觸
順於受故。名為隨受。能領納隨順觸因。名領納隨觸
也。三想蘊。取像為體。能執取苦樂。惡親男女等像故。
四行蘊者。論云。四餘名行蘊。謂色受想識外。諸心所
法。總名行蘊。造作遷流。二義名行。據此義邊。色等五
蘊並合名行。謂由行蘊攝法多故。偏彰行合也。五識
蘊。論云。識謂各了別。謂有六種了別。故云各也。即服
了別色。乃至意了別法等(云云)。小乘七十五法。此五
蘊攝。得七十二法。色蘊攝十一。五根五境及無表。二
識蘊攝意識。心王一法。想蘊攝心所中想一法。受蘊
攝心所中受一法。行蘊攝四十四心所。十四不相應。
共五十八法。唯不攝三無為。義不相應故。謂三無為。
既非積聚。不可別立為蘊(上略釋齊并攝法〔云〕名也)。次解十二入。
是生門義。十二者舉數也。舊梵云阿野但那。此云入。
入是滅義。新云缽羅吠奢。此云處。即內六根。外六境。
是識所生處。即六根能引六識。令生根種。若外六境
為緣。牽生六識。心不孤起。託境方生。即根境是識生
長處。若約色心分別。內五根外五虗。此十是色。意根
處是心法。處通心所。此十二入。通攝七十五法。五根
處攝五根色。五境處攝五境色。意根處攝意識。心王
法境處。攝四十六心所。十四不相應。三無為。一無表。
共六十四法(云云)。後解十八界。十八者舉數也。梵云
駄都。此云界。即六根界。六識界。六境界。六識依六根
聚六境故。界者因義。持義。種族義。因義如別持。謂任
持六根。任持六識六境。亦解任持六識。謂所依時。有
能任持也。種族者。謂根境識。同是根等流類。相似例
解。此攝七十五法。皆盡五根界。攝位中五根色。五境
界攝五境色。六識及意界。共攝意識心王一法。法境
界攝四十六心所。十四不相應。三無為。一無表。共六
十四法。問前五蘊不攝無為。界處何故攝無為。答蘊
是積聚故。不攝。界處是生長義。無為是心所緣。生長
處故。是以攝也。就六境界中。一色境界顯色有十二。
青黃赤白烟雲塵霧光影明暗。唯無記性。二形色有
八。長短高下方圓正不正。通三性。二聲境界。聲有八
種。一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何意聲。謂所發音聲。
令人愛樂。二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不可意聲。謂
所發音聲。令人不悅。雖是時中。以不樂故。或可非時
發聲等。此二是有情身中。所發音聲。名有執受。就中
語業得有情。若能詮表故。三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
情。名可意聲。謂笑中拍手等。是四有執受大種為因。
非有情名不可意聲。謂嗔時。行棒杖等聲。是此之二
種。是有情身中所發。名有執受。不能詮表故。彰非有
情名也。五無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可意聲。謂化人
語言說法等。六無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不可意聲。
謂化人罵人惡言說是。此二是化人。故名無執受。雖
無執受且能詮表。好惡言義故。彰有情名也。七無執
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可意聲。謂鐘鈴等。八無執受
大種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風激樹林江潮等。所
發音聲。名無執受。不能詮表。名非有情(云云)。香境界
者。有四。一好香沈檀等。二惡香䓗[這-言+菲]等。好惡香中資
益身者。名等香(三也)於身損減者。名不等香(四也)。味境界
者。有六。苦酢醎辛甘淡。觸境界十一。地水火風(此四能遠)。
輕重滑澁飢渴冷(此七所迷)。堅名地。濕名水。煗名火。動名
風。可稱名重。番此為輕。柔耎名滑。麤穬名澁。食欲名
飢。㷬欲名冷。飲欲名渴。巳上冷飢渴三。是心所欲。非
正。因。觸目有三。觸發此三欲故。冷飢渴。是觸家果而
非是觸。今言觸者。從果立號。故論云。此三皆於因立
果名也。法境界。攝四十六心所。十四不相應行。色中
無表。三無為。並是法境界攝也。又上來所說。蘊是聚
義。十二入是生門義。十八界是種族義。且據多分而
言也。若細論。互有相濫。廣如俱舍所造(云云)。問。世尊。
何故說此三科之法耶。答。故論頌曰。愚根樂三故。說
蘊處界三。謂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佛說蘊等三科也。
一愚有三。一者愚心不愚色。總執為我。佛為說五蘊。
以五蘊中四蘊是心故。說五蘊。能破彼執。二者愚色
不愚色。總說為我。佛為說十二處。以十二處中十一
是色。唯意法非色故。說處門能除彼執。三者二愚色
亦愚心。總執為我。佛為說十八界中。十界是色。餘八
是心故。說界門能除彼執。二根有三。謂上中下也。上
根聰利略說。便解為開五蘊。中根稍遲。說處方解。下
根最鈍耎須廣說故。為談界(此約解遲疾以說也)。若據諷誦難
易說也。利根廣說界。中根說處。鈍根說蘊。三樂有三。
一則樂廣不樂。略為說十八界。二則樂略不樂。廣為
說五蘊。三者樂處中。為說十二處。巳上三科。有宗皆
實經部。唯界是實。若據世親論至處與界皆實。餘如
別說(云云)。因鈔文云。陰界入義。與弟子分別解說等。
聽講者聽採也。講說也。禪齊者。禪定也。齊戒也。重論
意者。謂請師之法。前門巳明。然未說請人是非之意。
今此論量故也。
云比至焰者。略同野馬者。玄記。引莊子云。隟塵謂之
野。馬塵在空裏。各各茲飛不可收攬。喻彼弟子。雖請
為師未曾有。一念心相攝。略者少也。即少分似同謂
塵埃終久亦聚一處。今且取緣飛之時。作喻故云。略
同也。若依淮南記云。蕃界之中。多其野馬。逈遠之處。
百疋二百等。遙望施多。若人近時並皆弃走。更無一
住。此亦如然也(此釋亦通)。極而言之。受同陽焰者。寶云。三
春之月。陽氣上昇。遠瞻望時。由同水波之類。其麤渴
逼奔走。向前至彼。並無其水(此喻也)。法合云。受戒者。登
壇之日。請大德與我為和上也。和上即云。教授汝莫
放逸等。似有相攝之義。下壇巳後。元無兩攝之。由如
到彼。並無水相也。文中極字訓終也。初則似有終。後
必無故。云極也。
云雜至罪者。大師者。和上及依止
師也。經理者。為經歷上下。申論道理。為作謀計。得脫
免難不者。得吉不者。權罪者犯盜重也。
云今次至法者。陰界入十二因緣者。三科如上巳述。
云十二因緣者。略以四門分別。初列名。二別頭體性。
三以略攝廣。四明說之所以。初門者。一無明。二行。三
識。四名色。五六處。六觸。七受。八愛。九取。十有。十一生。
十二老死。故謂頌曰。如是諸緣起。十二支三際。前後
際各二。中八據圓滿。云前後際各二者。謂過去二支
無明及行。未來有二生及老死。中八者從識至有八
支。為中際約圓滿者言之。若胎中夭逝。即不定八也。
二別顯體性者。一無明者。論云。宿惑位無明。以宿世
煩惱。具有其五蘊。總曰無明。過去一聚心心處染污
之法。若色行二蘊。相從受稱。問何故唯宿惑名無明。
顯在不名耶。答現一貪等。但為因未得果。執用無戲。
說為明利。若得果巳。取與用戲。不為明利。故曰無明。
二行者。論云。宿諸名行。謂宿生中。起種種業。五蘊為
性。總名為行。行是遷流造行義故。三識者。論云。識正
結生蘊。謂正結生時。一剎那五蘊名識。以受生時。識
最強故。四名色者。論云。六處前名色。從結生後六處。
生前胎中五位。名為名色。色即色蘊。名則餘之四蘊。
總號為名也。五六處者。論云。從生眼等根。三和前六
處。即從缽羅奢佉位後。至出胎巳來。眼等諸根未能
與觸。作所依止。名為六處。六觸者。論云。於三受因異。
未了知名觸。謂出胎後兩三歲來。根境識三能有觸。
對此位五蘊。總名為觸。七受者。論云。在婬愛前受。謂
五六歲巳去。能了三受。因差別之相名受。言三受因
者。苦樂捨三也。八受者。論云。貪恣具婬愛。謂十五六
巳去。於五欲境能邊起貪。名愛。九取者。論云。謂諸境
界遍馳求名取。謂既長大於五欲境能遍馳求。十有
者。論云。有論正能造事。當有果業。既以馳求取得前
境。能招當果。故名有支。十一生者。論云。結當有名生。
即從此命終一行那後結。當有時名之為生。即如今
識。以當來生顯故。立生名。十二老死者。論云。至當受
老死。謂於當來身受生巳後。有名色六處觸受此之
四位。所有五蘊。總名老死。即如今世。名色六處觸受
無別(上顯體性竟)。若准俱舍。有四種緣起。一者剎那。二連
縛。三分位(即此所用)。四者遠續。恐繁不述。第三以略攝廣
者。名雜十二。但以三二為性。三謂業惑事。二謂果與
因。故俱舍頌云。三煩惱二業。七事亦名果云。三煩惱
者。無明愛取也。云二業者。謂行與有。云七事者。謂除
五外。餘七名事。是煩惱與業所依事故。即此七事。便
是其果。既知此七是果。反顯。餘五百是因即無明。行
為因。識等者為果。愛取有為因。生老死為果。外難曰。
三際明義。有何所以。前際略。因後際略。果中因與果。
皆是廣耶。答故論頌云。果果與略。因由中可比二。謂
由中際。廣果及廣因。可比度。知前後三際。略因略果
故。不別說。若更說之。便成無用。第四門者。問何故世
尊。說十二緣。復約三際分別。答謂諸有情。於三際起
愚故。前際愚者。謂我於過去世。為曾有。為非有等。後
際愚者。於未來世。為當有為非有等。中際愚者。於現
在世。何等我自性。有何差別。等為治此愚故。立兩重
因果。令其曉悟。論中說。十二支相續。不斷故。論詔云。
從惑生惑業。從業生於事。從事事或生。云從惑生惑
者。受生取也。從惑生業者。無明生行取生有也。從業
生事者。行生識有生生也。從事生者。識生名色。名色
生六處。六處生觸。觸生受生生老死。從事惑生者。受
生愛。即老死生無明也。謂受此老死愛即無明。此句
正顯。相續不斷。離修對治道。生死無盡期。餘廣在論
文。鈔文為老弟子。今說此十二因緣。令生悟人。斷於
相續。不更輪迴也。餘如文。
云六至出離者(如文)。
云初至彼者。鈔中平列。都十五
句。可知。於中難與語與不受教少似相濫。然難與語。
即據師教說一向解拒。若不受教。即約初教誡時。即
依巳後不能導行也。看龜者。恐心散亂。癈修道業故
不許。玄曰。若准增五文云。不得往捕魚鼈人家。是惡
律儀。致招譏故。律文如此者。謂單列雖有十五。然句
則有八。初五如鈔文。一無慙。二無愧。三不受教。四作
非威儀。五不恭敬。第二五將無慚無愧。難與語惡人
為友。好往婬女家。乃至第八句。上四准舊但段。下一
句乃至看龜鼈并前單者。成八句也。鈔文單列十五。
收律文五八四十皆盡。寶云。此依律有八五句。初五
如鈔。二五以無慚無愧難與語惡人為友。四種為頭。
歷。婬女家下七處。便為七句也(此與上能義意不別)。不定墮三
惡道者。謂屠兒不壞正法。不斷佛種。如氣噓搆陀羅。
而得生天。殃掘摩羅。煞千人。巳後遇佛。猶獲道果。畜
惡弟子不教誡者。壞正法輪。僧寶斷絕。更入惡道。五
百問等者。彼云。昔迦葉佛時。有一比丘。度弟子。多造
非法。命終生龍中。龍法七日受對。受對之時。火燒其
身肉盡骨在。尋後平復。復巳更燒。不能忍受。便自思
惟。我宥何罪。致如此苦。乃觀宿命。自見本。是沙門不
持禁戒。師不教授。便生毒念。嗔其本師。念欲傷害。後
念其師與五百商人。乘船渡海龍。便出水。捉其船頭。
眾人即問。汝是何人。答我是龍。汝若放此比丘。向水
中。我放汝去。商人問云。比丘何開汝事。答本是我師。
不教授我。使我受苦。眾事不獲巳。便擬擲比丘。入於
水中。比丘言。我自入水。即便投水。龍通害之。血海中
(云云)。
云問至法律者。古人云。具十五即呵。今師云。隨犯即
呵。方成糺正也。
雜含等者。彼經云。佛在毗舍梨城
時。有多比丘。人城乞食中。有少年比丘。乞食不如法。
諸比丘還來白佛。佛告諸比丘。如空澤中有大湖。有
一大象。拔藕根去。泥而食。食巳身悅。時諸小象。亦効
取藕。不洗而飡。飡巳不消轉。就羸弱或致死也。此是
喻。況法合者。宿德比丘。學道日久。不樂財利。所得衣
食不染不貪。食巳身悅。年少比丘。不閑法律。依於
聚落不護身口。所得衣食染著。貪迷食。巳身不悅也。
緣斯食故。轉向於死。所言死者。謂捨戒還俗失。正法
律。謂同死苦。或同死苦者。謂犯法律不知罪相。不知
除罪。謂同死苦。玄云。彼經正文。兩處標舉。鈔除一也。
謂同死苦者。鈔主加也。云凡至奉者。火從內發者。謂
內起嗔心。名從內發。又依呵詞進退者。過重重處。云
汝遠去過輕。輕責云。不與汝語等。停俗鄙懷者。謂停
却非法杖。罸鄙惡之壞。出道清過者。謂起慈悲心。依
出離之。道清其前過。次罪責之者。隨罪輕重。依其五
法次第呵也。四分巳下。正出法也。汝去者。玄云。謂出
僧作法界去。注云由過極重者。玄云。不促犯重為重。
或雖犯輕。約佗惱處深。故為重也。餘文易解。
云自至之者。便引涅槃三子喻者。彼經第二。迦葉菩
薩。問佛長壽之因。佛答。迦葉欲愛長壽。應當護念一
切眾生。同於子想。迦葉復言。如來不應說諸眾生。同
於子想。何以故佛法中有破戒者。作逆罪者。毀正法
者。云何當於如是等人。同於子想。次後即出七羯磨
法。治毀禁者。迦葉躡此即難如來。譬如二人。一人以
刀害佛。一人以稱檀塗佛。佛於二人如何。佛言。我心
一等。迦葉又云。若心一等。云何復言治毀禁人。不毀
不治。則非平等也。佛因說譬喻。似國大臣產育諸子。
顏貌端正。聰明黠慧。若二三四將付嚴佛。君可為我
教。招諸子威儀禮節。悉令成就。假使三子由杖而死。
餘有一子必當苦。治雖喪三子。我終不恨。古人行杖
憑此經文也。未達教者。未達涅槃經之教意也。住一子
地悲等者。謂佛世尊。觀壞法者。如羅睺羅等。無有異。
是一子地悲也。故心怜愍毀禁。故現七治罸。令息將
來大苦。又約菩薩證淨心地。心無差降。得行此罸。即
顯心有愛憎。不得行也。此言何指者。謂若得行其杖
罸。即涅槃經文。誡慎勿行杖等。何故如是指示耶。縱引
嚴師。此乃引喻說。不開正文。即結歸不達教也。喻說
如上。遠疏解云。王等喻佛。未來學者。名為諸子。從佛
化生故。名產育。道基不邪。名端正識。達因果。名為黠
慧。若二三四多少不定。惡人有六。一闡提。二謗等。三
作。五逆。四犯重。五作十惡。六犯一切威儀。就中闡提
不信。不可攝化。置而不論。威遇相稍輕。亦不說。就四
中。造十惡及犯四重。說以為二。加其五逆。通前說三。
復加謗法。為四。懸委。當來傳法攝化。名付嚴師君。可
為下顯委付相。令成三學。名威儀。禮節成就。於中犯
四重五逆謗法。此三衣法殯棄。不任僧用。名為三子
病杖而死。犯十惡者。亦須治罸。名餘一子。必當苦治
等。前云十惡者。七羯磨人。更加覆藏。六夜出罪為十
也。淨心地等者。得法眼淨。是初地菩薩也。謂此菩薩。
與無漏慧相應。名為淨心。入此心時。不見能取所取。
故云無分別智。此智起時。不與貪等。十使相應故。云
十事。無染濁過失。今時巳下辨非也。恐者心事之貌
也。
云又至意者。三百福罸者。古人引彼經。重罪打三百。
中罪打二百。下罪打一百。如是罸之得福無量。故云
福罸也。上過罸默者(茄律反)。退也。比丘犯四重。為上過。
退在眾外。不得共住。中犯折伏者。謂犯殘也。謂本日
治六夜等。下犯呵責者。謂數犯下三篇。呵責治也。出
萬億佛身血者。大集日藏分。佛告憍陳如。也(云云)。於
道退落人阿鼻者。約打比丘人說也。出界一宿還者。
依止有三法失。下二法也。就下二中。若有心相攝。還
來下二法。即再起。若心相猒捨。經宿事攝下二。畢竟
不生故。須一宿出也。餘如文。
云三明至一衣者。盡形者。從初有犯。直至命終也。竟
安居者。一夏也。此二並時太長故。却成非法呵責。病
人者。病人痛惱所纏故。不合呵也。不喚來現前者。背
後遙呵責也。不出過者。雖呼來。並不先出。他所犯之
罪也。相疏云。失呵責者。大約有三。一弟子現前。二出
過現前。三呵現前謂汝去不與汝語等。此三名如法。
反此成非也。得罪。師徒二人並結吉也。師據失體。理
邊結。弟子約憤恨。師邊結也。僧祇共行弟子者。謂壇
頭受戒法身。初生共行七種之行。名共行也。依止者。
約後請時為名。十誦等者。因六群有沙彌。違逆便剶
衣。裸形人見不喜故。制沙彌折伏。留一衣者。泥洹僧
也。有破句讀文。不少知之。
云四明辭謝法者。謂辭師。謝謂懺謝。法謂法則。
云
十至遠去者。苦樂住別者。祇中亦有四句。故云大同。
此云應住。彼云苦住樂住。故別也。苦住者。約第三句。
無食有法。雖苦不得去。名苦住。第四句法食。俱有資
神資身。即樂任。若師令作非法喚汝來者。謂呼弟子。
汝來與我取酒去。名非法也。不同淮南記改為[一/女]字。
違他祇文也。餘如文。
云四分至不知者。如文。
云
問至去者。如文。
云七明失師法者。牒名也。
云和至法者。謂依得戒。
無相失義也。或可無得者。如前辭謝中。知和尚不能。
教授增長善法。名無德也。依止有三不同者。問三種
為律文有為是義加。答有兩解。初依慈和云。律文但
有請。佉下二約義而生也。今難云。夫請依止。本為相
依。既許依住。即有教誡。若無下二用請。何為次依。搜
玄云。律文雖開下二。既有請法。便含餘二。約此義邊。
元[這-言+十]總有。
云次明失是非者。標也。
云若至飛者。若據鈔文。失
教授一法。不失上二法。玄記云。此中更須分別。若二
師被三舉等。治則下二法皆失。若被呵責等。四及別
住等法則失。第二教誡。白事一法也。三種不失者。謂
須和上教誡。所以三俱不失。開無隨順罪者。謂弟子
被僧治。若餘人者。即犯隨順提。今二師教誡。與語令
弟子。早懺七法。共行中開無隨順也。
云律至大疏者。初律中至失依止者。牒律文也。失下
二依法。不失請師法者。是鈔釋也。但生請法者。語似
難會應。云但生請。教授法。則便有相依住法起也。如
律大疏者。首疏難曰。師弟決意。出界心隔即月還。便
失依止者。若爾離衣破夏。要須經宿者何。答依止各
有兩捨之心。以情望情也。夏及衣但自有捨心。前境
且是非情。無捨心故。不失。又復衣夏。約其明相。所以
經宿辨失。不失等依止。約心約界故。不例之。因此四
句料簡。一心隔宿。不隔失依止。不失衣夏。二宿隔心
不隔。不失。依止。如善見。弟子隨師行。為師持衣。值人
說法。弟子貪聞法故。無離依止。罪而師失衣也。三俱
攝可知。
云四分至止者。一死者。和上死三法俱失。二遠去者。
二人互去失。下二法三休道者。二人互休。失三法四
犯重者。二人互犯。失下二法。五師得呵責。失下一法
六入戒場上者。二人互入。謂是異界。失下二法七滿
清。五夏唯弟子。失下二法八見。本和上者。謂弟子在
界內。先依止別人。和尚外來還本寺住。弟子既見。即
失下二法。九還來和上目下住者。謂和上捨畜眾法。
弟子遂別請依止師。今時和上。却仍舊畜眾弟子。來
目下住故。失下二也。若約教失依止者。上並約能詮
教辨失。若約自行。皆須五分法身成立。方始失依止
也。巳上第九篇竟。上來三篇。總是約人辨。事巳竟。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