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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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顯有犯者未懺洗。不合共住。

出要律儀者。梁帝

准律撰集。律中要務。以為今師行事之儀也。是憍薩

羅國語者。蜀云有二憍薩羅。一南。二北。今此指南憍

薩羅也。謂出要儀中。指上來布薩。既是西上之者。即

彼國語也。六卷泥洹者。准南云所以標六卷者。為此

經有二卷成文者。有六卷成部者。今恐有監故。將卷

數以簡之。長養二義者。謂數上布薩是長養義也。下

自釋云。一清淨戒住者。[生*(首-目+(一/勺))]釋上來養義。謂巳生之善。

不污不失。名清淨戒住。能資養法身慧命。二增長。增

長功德者。釋上來長義。謂未生之善。由體淨故。無作

功德續續而生。即是長養。雜食等者。布薩陀婆亦是

梵語也。正本音優補陀婆。謂且中天正梵故。故云正

本音也。下自釋云。優言斷者。一切諸惡皆止斷。令不

污體也。補陀婆言增長者。謂惡既巳離事。須修善令

善法功德生故。外難云。前言布薩。或云布薩薩陀。又

云優補陀婆。何得不定耶。可引下注文。答云。國語不

同。謂上梵音。廣略奢切。蓋是五天陀國之語。呼召不

同也。亦呼集有二種。一者眾僧共集一處。二集諸功

德。為知者。亦有二義。一則識知五篇戒相輕重。二識

知巳身有罪無罪。為宜者。亦有二種。一此布薩法。半

月一說。是比丘所宜。二無八難緣。宜為廣說。有難因

緣。宜令略說。為同者。亦具二。一則十方凡聖共遵曰

同。二受體是同。為共住相者。亦有二。一或有犯則非

共住。二戒淨故。可與共住。為轉者亦二。一者轉惡。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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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迴穢。二轉勝。以淨法故。乃至涅槃為常相者亦二。

一則三世諸佛。不改此法為常。二半月說我無容改

易也。三千威儀等者。秦言淨住。謂秦朝呼為淨住也。

義言長養者。同前解也。和合者。僧具六和也。

次會說戒布薩不殊。玄記。更科為二。初約所受之法。

會名不殊。二律云下約能詮文會名無異。云俱至也

者。俱舍云。舊俱舍論也。名(云呼)八戒云布薩護者。八戒

者八種戒也。彼云。波羅提木叉護有八種。一比丘戒。

二比丘尼戒。三式叉戒。四沙彌戒。五沙彌尼戒。六優

婆塞。七優婆夷戒。八優婆波娑戒。即八關戒。是上之

八種。皆詺為布薩護也。明了論多者。反釋上布薩護

也。謂適來雖云。布薩護未委二義。云何故引了論解

說也。在心名護者。解上護義也。謂但護者。地未起名

護。亦號為根。律儀等在身口。名戒者。解布薩義也。謂

流到身口七支。制令不至犯位名戒。既將戒以解上

布薩。故知布薩即是戒。但東西二土呼召別耳。又護

與布薩。總號為戒。即彼文中。呼名此八。為布薩護者。

是八種戒也。律云等者。是四分五百結集文也。彼云。

集比丘事在一處。名比丘律。乃至集一切布薩法一

處。名布薩揵度。意顯說戒。便是布薩。如毗尼與律二

名不並。文如五分說戒單白中。但云布薩。不言說戒。

即存梵言也。又律云。身口意清淨爾。乃應布薩。又云。

清淨出家和合布薩心。豈可身口意清淨。又言懺罪

耶若子。何相律云布薩曰說戒。答布薩本是。外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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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說法之名。准律。王請諸比丘集會說法。佛許之。乃

日日說戒。未免疲勞。佛令布薩曰說戒。謂八日十四

十五日本是。外道半月三受布薩日。令取前二為俗

說法受歸。後一為僧說戒。故知布薩仍是本名。故羯

磨疏云。外道但得其事。未隨法相而行。佛隨後制乃

窮理本。是知布薩即說戒。不妨含於懺罪。但破吉師

定執故(云云)。

次依篇釋中。初總意者。云說戒至矣者。說戒儀軌者。

如來清禁半月。恒宣名說戒也。僧眾集香。水舍羅偈

唄。告令並是儀軌。佛法大綱者。謂此說戒。是佛法壽

命根本。故曰大綱也。攝持正像等者。攝護也。持謂任

持。正謂正法。像是像法。匡者正也。維者持也。此明正

像之時。欲匡正僧務佼維持不斷者。又由說戒故也

然凡情易滿等者。然字多訓是也。今云相違意也。上

明戒法功高。即令遵崇仰重。今却猒患。是相違義。故

云然也。凡下之情一門便。是故云易滿。義是佛法壽

命。凡情不作此。是故曰見。無深重希作欽貴數為賤

薄者。謂今僧尼若一年中。一二度作說戒。由似貴重。

若半月常為便乃惡賤淡薄也。比雖行此法者。比丘

也。近代今時。雖事不獲。巳行此說戒之法。多生慢怠

者。無□略說為慢。有□不說曰怠。良由曰染屢聞等

者。良者實也。由謂因曲染者。染習謂日日染於六塵。

便隨此染習之心。輕昧說戒之法也。以此論情情可

知者。以此論量忻惡猒善之情。應是自知行違於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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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僧熱惱。只應如此。不欲聞之。故云情可知矣。

云昔至益者。齊文宣王者。齊謂南齊。亦云竟陵。王即

蕭子良也。其王夜夢見天王如來。令修布薩之事。故

立名淨住子。二十卷。明在家布薩儀。普照沙門道安

開士尊相普照是人。沙門是出家通號。道安是人。開

士是號。謂本號道上。即修道之上。後被黃巾。竊此名

稱。出家者惡之。乃棄而不認。時前秦主符堅。別賜號

曰開士。即開闕之士也。此二大德撰出家人布薩法

也。並行於世者。在家出家。二種儀軌。雙在世間行用

故。但意解不同心相各別者。在家布薩誦菩薩戒。出

家人誦聲聞戒。名為不同也。又菩薩是大乘戒。防護

於心。聲聞是小乘戒。約身口之相。故云各別。巳上依

宛陵解也。諸記中。並不釋此事。致多妄說。直得承用

者。謂上普安二師。出家布薩之儀直爾。便得依承行

用也。若子今鈔何故。更著此篇。明出家布薩法耶。下

句集云。之據莫憑。謂昔人所製述之時。經論來此方

束足行事。無於憑據。如下鈔文。行事一一引經論。香

水淨水受等。等方為有據。今求以經意者。標今異也。

求謂搜經文意者也。恭以所聞者。參雜也。參雜普。照

道妄布薩之所聞粗重撰次者。粗略也重再也。以今

望者。為重撰求次第也。備如後列者。備者周備。如後

十科一一行列。

然生居像末等。有□是也。像謂像法也。末法將益也。

法寶鈔云。文製作是唐武德九秊以甲子。推之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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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五百七十四秊矣。玄記云。一千七百餘秊者非也。

又有人云。像是像法。未是末法。此令不達意。致此謬

解也澆薄也。漓但也。情不敦重。對遇此法。即無益也。

云故先引至證者。結上生下意也。可云。

云善至義

者。說戒法不壞者。玄云。猶比丘行成。故戒法不壞也。

捨諸惡不善法者。捨謂棄背也。諸惡即十不善是也。

及諸煩惱有愛者。折中記云。彼論第十六卷。明其有

愛無愛。愛謂結謂也。捨諸煩惱有愛。既盡漏原。即成

無愛。若準玄記。作受字釋。謂除煩及與業障。不向三

有受生。又彼科鈔句破也。今時講者。相承云。及諸煩

惱為一句。將有受二字在下句。頭全無道理。思之。證得

白言究竟等者。所云白法。為對里法得名也。然里法

亦通善惡。未必一向是惡。便彰里法之稱。今依法寶。

廣引分別。若相而論。俗人名為黑業。出家人號為白

法。此則道俗相望也。若就俗中。五逆十惡。名為黑業。

士農工商號為雜業。唯佛法中。禪定無漏。得名白業

(俱舍中如此釋)。又於佛法中。約小乘中。自分別者。一黑法。即

七方便人。二白法。從初果至阿羅漢是。或於大乘中。

分黑白者。地前爪心為黑法。初地至十地為白法。巳

上總約道俗大小以論。今伽論中云。證白莫非取禪

無漏。近至四果。遠趣涅槃方成究竟梵行也。若捨惡

不善名黑法。即唯取俗中。十惡逆根為隨煩惱說為

黑法。應須棄捨。若小乘七方便。大乘地前。雖於當體

分別云是黑法。今對俗及惡業邊。總白法攝也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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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細說方為雅當)。若依華嚴記。取精專不化為第一白法。犯

巳能悔第二白法。然不無此理。伹恐違文。更有古解

不正不敘。又云半月半月者。輔篇記云。一月之中。含

其黑白半月。故重言之。問何以尅取黑白兩半月說

戒耶。答白月十五日。巳圓滿故。表善法備足作持成。

就黑月是月盡之日。表諸惡法滅盡。即止持行成就。

故佛世尊。制令半月半月為之。即顯上依兩行成就

也(律文中如此說有意也)。餘如文(云云)。

云就至別者。開兩章門也。云初至法者。如文。

一時

節不同者。於四科內。第一時節中。故云初中。又分四

節。莫非並是說戒時也。

云前至故者。前三出十誦

者。謂十四五六三日。食前後及晝夜三也。四分如上

列者。准說戒法中日則有三。謂八日十四十五。此三

本是外道三受布薩日也。萍沙王諸佛。同外道布薩。

故制同處道三日。前二為俗說法受歸。後一為道眾

淨心說戒。與此稍別。今文云。如上列者。如何耶。謂四

分增三中。有此三日。十四五六。與十誦同故。指如上

也。又云布薩日應說等者。又云等者。亦說戒法中文

也。佛聽諸比丘說戒。不知何日說。佛言。聽布薩日。說

此布薩者。由是外道聚會之本名也。王請巳後。佛用

則別。下引五分文是也。八及十四說法十五布薩者。

即是說戒。為佛巳制。不同外道也。不得晨起布薩等

者。僧祇制其太早。不制食前。彼云。聚落有比丘晨起

布薩。有客來語舊住人。長老共作布薩。答云我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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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以此白佛。佛言。應婦塔院具香水等。待客比丘來。

若早起布薩。得越毗尼等(云云)。晝夜者。此二時諸部

當宗無妨。故不釋也。

云四分至不說者。增減者。向後曰增。向前名減。十四

日來十三日說等者。故律遮法中云。時有鬪諍比丘

來。取十四說。令聞他來。乃十三日說。本十五日說聞

來。十四日說。此化釋向前名滅也。入俗者。惡比丘既

巳到來入界。乃告語云。大德行來。身體垢穢。可洗浴。

不具人用語。若入俗僧即疾。疾出界外。結小界說也。

若不得者。謂前比丘不用語不肯入浴。即別無方便

乃白僧。後十五日當說又不去更增等者。此但釋後

為增也。強和合說者。鏡水大德云。謂勸喻彼令同不

得作留難。雖前人不肯。應須強勸令和合故。古來解

云。既云強和合者。眾坐彼立即不和合。今令有力之

人。抑令他坐。即得和合。故云強也。此解非甚。伹云二

度。不云三度等。有古人云。若三度不說佛法即滅。是

以須強和合。不許更近於後也。今云說戒更由後增

至四五。理實亦得。今不許者。恐自恣家。執此為例。說

戒既許由近。我今自恣亦得。若至八月十六日。便入

冬分。今說戒若不許更增。即自恣亦不敢取例處。以

但云二度。至三心強和合說也。亦無三度不說法滅

等者。反行古人所立全非也。律云俱睒彌門等者。彼云。諸

比丘鬪爭。口如刀釰。既不和合六法滅等者。反斥古

人所立全非也。律云俱睒彌諸比丘鬪爭。口如刀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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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和合。六秊不說。此時由佛在世故。妨一國鬪爭

等者。玄曰。此謂救上法滅之言。謂上不說戒法滅者。

不妨應是鬪爭。不得道果。名法滅耳。阿難疑高勝等

者。律云。時高勝比丘。與長者為一師。長者有寶藏。臨

巳之日。即委高勝。我有二子。待後長大好者。將付高

勝。後時付第二子。大者不得便生怨慊。至伽藍中。在

阿難前。啼哭言。高勝將我大物併與一人。阿難聞了。

即咡高勝。經大布薩。不同說戒。時高勝與。羅云有友。

羅云。遣姨母將小兒。住阿難前。小兒若啼。必遣汝將

去。以阿難不耐故。汝即告云。大德若與高勝語。我即

將兒者。阿難慈心。即云高勝汝滅云何。高勝其所說

火所囑。長子不省我故不與。阿難言汝去。乃至不犯

突吉羅罪。我意謂。汝犯盜六个布薩不集。將來同移

法滅。不成雜化。還如不作法。由不滅等(云云)。相慊二

十秊不說戒者。祗云。弗迦羅聚落比丘。共集同一布

薩。時蘭若比丘。有大名稱聚落比丘。比丘生嫉妬心。

時蘭若比丘。十四日來。語聚落比丘言。長老共作布

薩。聚落比丘言。小五日當作。蘭比丘便去。去後聚落

比丘即說戒。至明日來。欲共布薩。答言巳作了。聚落

比丘。却語蘭若比丘言。汝叛布薩。我不復與汝共法

食。從是巳後蘭若比丘。每至十四十五日便來。如是

經二十秊。不得布薩。時有一善神。敬重蘭若比丘。往

波提山中。樹提婆陀比丘。所具陳上事。尊者樹提聞

巳。即列聚落善神。還白蘭若比丘。樹提今在聚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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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問許巳。尊者問云汝叛布薩。答云我二十秊十四

日布薩。十四日來。十五日布薩。十五日來。為是叛不。

樹提言。汝順佛法。但聚落比丘二十秊所作羯。羯不

成耳。上來所引。亦是為破古執也。

云四分至故者。鬪爭來久者。律云。爾時俱睒彌國眾

僧破為二部諸比丘。欲移舍衛和合。佛言。自今巳去。

聽作白。然後和白云。大德僧聽所由爭事令僧鬪爭。

彼此不和。彼人犯罪。為作舉巳。還為解罪。僧塵巳滅。

若傳時到僧忍聽僧。今和合白如是。白巳作和合。隨

何日爭滅即日和說者。謂隨黑白月中。是何日爭滅。

即於此日。作白和了。便說不須至十五日也。鏡水大

德云。然三宗行事。於單白中。增減不定。如白月三日

四日巳去。或黑月一日二三日巳去等。作白依南山。

加黑白字。如初三日爭滅便說戒。即須言今白月三

日或四日等。黑月例知。若准新舊兩疏。不許加黑白

字。但云三日四日等。大德破云。且如十六十七巳去。

不著黑月。但云一日二日三日。云何簡監少道理也。

今依南崇。一一須添黑白二字。知之。餘如文。

云二明雜法眾具者。玄云。前來序中云。文據莫憑。即

顯教文未足。又云。今求以經意。參以所聞。即准教為

據。此中所引一一憑也。大德又云。此一全是今師持。

並有人云。此門說其雖。法眾具了第三門。又說一遍

莫是剩長不。此求達意也。謂前云求以經意等。正生

起此第二門。此則廣別經論等。敘述一期之事。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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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憑。至第三正說儀軌門中。伹一向平立行事。不更

一一引教名也。舉例由如懺篇中。先引成文。即准教

為憑。後顯格義。伹一向平立懺儀行事之式。此亦然。

鈔雖分明。見意殊少。思之。

云五至中者。如文。云十誦至故者。彼律云。諸白衣為

問。說戒時幾人。諸比丘不知數慚耻。佛言聽數(上聲)。猶

復忘。佛言。當令行籌。沙彌亦爾。云四至他者。為受供

通沙彌者。玄云。約曾受十戒沙彌也。又是證上五分。

五沙彌亦得云文也。若未受十戒等。約未曾受沙彌

戒者。以說亦得受施。下引涅槃經。釋上證文義也。

云五分至處分者。並五指者。據佛五指。指闊二寸即

長一尺。非謂人五指也。一肘者尺八也。准此姖□非

餘四也。出家者。出三界家。擬求泥曰簡異在家人。和

合者。表背別也。舍羅者。西天單名也。四分惡行舍羅。

即將此章為籌。蓋存梵語。十誦五分並云籌。有是此

方言也。

五分白衣散華佛開之者。初比丘不敢受

白衣譏言。不解受人供養。以此白佛因開。云比丘不

得者。律緣中比丘散華於高坐上。白衣譏言。如王大

臣。不異佛言。比丘不得等(云云)。無苦者。即無罪也。

云詣毗尼時雜碎文句數難持等者。准僧祇二十七。

布薩法中。佛語波離。汝誦毗尼不。答言。雜碎文句難

持。佛言當作籌數之。後又問。汝作籌數。誦比尼不。答

云。雜碎文句雖籌數猶難。佛言。自今後作二種。一者

五百。二者七百也(巳上律文)。注文。以通僧尼戒本者。今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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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也。此段古今取解不同。今且依一家正說者。謂適

來律文。既云作二種籌一五百二七百。未委因何作

此二數。是以今師釋云。以通僧尼戒本。謂佛本意。令

波離憶持毗尼大藏。記其數目。恒知科要□有欠遺。

此蓋是閑禎之時。亦非半月高坐正說之時也。作二

種數也者。記僧尼二部戒律制重制。事條不少。五百

說尼律制數。七百記大僧制數目也。作斯二數。各置

一處。若僧有犯。制戒竟。隨制烻於僧犯籌數之內。撿

增其數。後或憶持誦時。烻撿巳犯者。籌數過。及至誦

了。便知遺忘數目。尼亦准之。若不作此籌數者。懸記

是雖。都緣末上貝葉文墨之上。致有遺失。問尼制數

多。籌亦合多。何得却少。僧制戒少。籌何故多。答據理

尼籌數合多。今但五百者。但記與僧不同處。若同者

在僧律數中攝也。故知注文通字。含其兩位。五百以

通尼戒。七百以通僧戒本故(上且申一解竟)。或依玄記中解

云。五百約尼律。以七百據僧尼律通說。又云。若言通

者。尼五百戒。僧二百五十。都七百五十。今但云七百。

欠五十者。大約通舉。未必依戒條數也(今人多依此任。解情酌量)。

外難曰。准律初緣。據未上文墨。恐波離記憶稍難是

以作此二種籌。又是尋常誦習。非關半月高座念時。

今佛涅槃後既結集。於上貝文。終□遺欠。縱座上遺

忘。亦同指授。即何用明之。今南山更引彼文。四繁之

中。莫不全成繁長不。答有人通云。恐新受戒者。屏處

誦時。要記遍數。若四重十三戒文難記。即七百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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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巳下易。故但五百(此不成解)。今釋云。謂前文巳明籌之

長短大小。然於多少。全未論之。故引此來定其籌數。

如今僧中。雖有三千五千人集。不越七百之籌。若尼

中亦不出五百。必更向上。恐有無窮之過。今師密意。

唯在於茲。迷旨既多。致有妄解之思。誰應呪耶者。即

今唱白維那也。故五分云。白衣布薩合維那呪願等。

上坐處分者。四分中初緣。並是上座自辨。後因疲極

故。令處分年少為之等。

言僧祇至錯謬者。為未受且說五篇名得罪者。謂分

別言。是波羅夷。六友吉羅名犯吉也。以彼起中。固為

白衣說五篇名。彼遂輕云。此是波羅姨比丘等。准四

分得語一切犯者吉羅者。即顯祇文。由是未了。四分

戒之下。皆結吉羅。但不說說上四篇名也。然亦更須

分別。若對在家白衣。即五篇名總說。若約出家人中

下三眾。但不得說上四篇名也。

若諸緣起等者。受

戒□日等是也。此諸羯磨。並在說戒前作。准五分。比

丘先說戒。後作羯磨。六群說戒了便去。不僧和合。因

此制前也(云云)。應直說戒不得歌聲者。大德云。此是

相從引文。非謂取易行事。霅水仲平座主云。五分是

能癈。四分是所癈。取後為定。若爾即同第四師。背宗

永異。豈非失即。若有緣難。參取不妨。必是閑預之時。

不可全依部也。

知布薩供養者。即戒說也。以無佛

時等者。釋所以也(云云)。

云三至十種者。正明說儀者。即一席行事之儀也。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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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不具者。玄云。四分中無聞鐘偈及清淨妙偈等。今

通取祇律及阿含華嚴經等。如下自述(云云)。刪補者。

刪當部說戒法不急之文。補即引諸經律論共成行

事也。十種者。標舉數也。

云一至量法者。理須準承等者。須唯西土說戒堂。彼

以草遍布。此則背須席地也。中國有用繩床類者。玄

云。類謂上埵及小床子等。多以草布地者。多分將草

布地也。此間古為床者。上據西土以言。今就此方。古

來多分是席地也。雖則為床。大夫以上有官位。即得

登之。巳下總皆席地。東晉之後等者。謂晉時尚書省

定考堂中。有八行(胡郎反)床。即五品巳上夫及州牧得

坐。又云。堂有八床。名名八座。即六尚書。二僕射。至東

晉巳後。直至唐代巳來。一例北坐於座。無昇降尊卑

也。今寺所設率多者。設者安設。率由例也。一例多是

床座。如今講食堂中並是。亦得雙用者。謂床前席地。

即行事者往來。僧在床坐。是雙用也。然於本行事多

不便者。玄云。然者應也。應於西國本事。以草布地。此

方行事之時。多有不穩也。此方講食二堂。例是長連

床座。必依西國有草。每至半月。皆須出移。此是不便。

又西土草。皆是淨香茆絕虫等類。此今非淨草蒭多

患虫。却損物命。復是不便。又淨敷坐具於上。眾禮不

可。若觸敷者。行事著履。又違佛制。具上諸緣。故不便

也。隨處量法者。隨其處所量宜作之。若堂內無床。可

以准承。若為長床。不必移改。伹雙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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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二至辨者。如文。

云三至中者。眾網中北眾主點

撿健病乃至誘喻等(云云)。云四至事北沙彌有緣。依

法與欲者。有多數。初依玄記云。沙彌說欲詞。與大僧

少異。應云諸大德。餘詞並同也。今難云。縱有欲詞。是

何時說。且如戒師遣未受具人出了。方問不來。北與

欲沙彌既隨次出後。不可再入堂內傳詞。殊無理也。

二依法寶云。但約沙彌囑大僧與受等。謂西土每至

布薩時。有俗人施物故。今云。欲者非關欲詞也。准此

但釋得受籌之意。未明得欲之道理。今准東陽悲闍

梨解云。彌理合僧赴堂聽五字僧序。及明人戒經等。

但為有緣。不遂憐欲。故囑大僧。與受一籌。雖則初緣

為受供行籌。今囑受之。以表悕須義也。何妨分得欲

名。故下文次沙彌籌時。令唱白人。僧中遍告。恐有時

沙彌欲來等。鈔甚分曉也。猶有聞疑之相等者。見有

衣盔。或門戶開。有人語聲。便須喚召。故律云。見相便

求之等(云云)。應說聞鐘偈者。此偈理合打三通時說

也。有云。初聞鐘時即太早。復有云。𣫍鐘聲時即太遲

也。下引阿含經明詞句。如文。就中云露地擊揵槌者。

大德云。西土鐘臺。多在露處。准祗桓有樓屋覆之本。

今據多分為言也。有云。迦葉結集時。將銅揵搥。往須

彌頂上擊之。是露地。今准此意故(此解非也)。雲集此者。有

解云。火界內為此。或云堂內為此。並是偏局也。今云

此者。通而言之。不局堂中及堂外也。知之。

次入堂

說偈等者。法寶云。或在僧前。或佛後說偈。後方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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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但今時便於本位床前說亦得也。極教所遺等者。

佛令滅度。阿難問佛。如來在日以佛為師。乃至我不

滅度。半月一來等(云云)。攝僧根本者。說戒是本。有說

戒法。方有餘羯磨法典。餘是枝條。望前為根本也。諸

餘法事。即受懺等是。

云五至觀者。槃(奇竟檠反)盛花缽。貯香水淨水。三器五器

等。餘文可委。

云六至事者。正明一席行事法也。云

應至叟者。今時行事多不依法。故略明之。其鐘聲纔

斷。維那秉白者。即依本坐。或佛僧前䠒亦得。即唱

云。時眾巳集。眾人聞此。一時本床前。各各䠒巳。又

唱云。各乞歡喜。上座即說偈。偈中初句云。大眾憶念

我某甲。不須言大德一心念。多有此類。知之。如是三

人說了。即唱云。大眾一時。各乞歡喜。或云一時各乞

喜歡亦得。餘如常(云云)。唱此白時。維那合在位床前

䠒也。年少三五人。各修威儀者。或依江西行事。三

五人相助者。依次第一時來佛前席上。禮三拜了。然

後行水巾等。或兩淅即不承指。但合維那。自從本位

具儀。佛前禮三拜竟。却來淨香水處。洗掌了。往佛前

取籌。其相助人。只從本位上經來。取瓶行水等。巳上

兩般行事。各是一途。隨時量用。不失大理。羅漢聖僧

集等者。玄云。謂維那唱時。眾僧亦須隨維那口法聲。

說此偈詞也。若不爾者。如何云各說偈耶。所云羅漢

者。舉極果之人集也。謂此說戒凡聖同遵。豈唯凡夫

須集。問何故今時。但是凡人集。不見聖人來。答聖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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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時。隱顯難測。何以得知。大德引續高僧傳。隋朝洛

陽融覺寺。曇無㝡法師。往邯鄲崇尊寺講坐列子僧。

每至半月。法師親登座誦戒。至日數籌疑多。遂將數

之。別六十人。及問四𦖠遠處。背見有異僧。遠遠而來。

或有問其因由。答云。我往邯鄲。看曇而最法師說戒

等。故知不謬也。

淨水偈中八功德水者。准華嚴經說。阿耨達池有八

功德水。言八者。一輕。二耎。三清。四冷。五香。六美。七不

臭。八飲之無患也。言功德者。功勤是因。德者德能。是

果因合說。又解。此水但有八功之能。非是功德。後人

加功字耳。餘如常(云云)。

行巾法中。左手執巾上。右手

持下者。其行巾人。將淨巾中(去聲)攝竟。以手把兩頭。各

出五六寸巳上。急捉莫令寬。左手執巾上。右手持下

行之。其眾僧將巾拭手。須知觸淨。但得拭手掌。今人

并手背一時拭。全不分染淨也。河北行巾法。由縒為

繩了行之等(云云)。

香水偈中。五分充者。婆沙云。謂

死漏五薀。即戒定慧。是充足也。般若圓照等者。謂摩

訶般若二智圓明。解脫法身。三德圓滿。廓周法界。皆

是一如也。

愚叟者。齊魯之間。以老者為叟。以年老無智。號愚叟

也。

云其至薩者。槌柄亦須香水淨者。以恐手執時

觸故。淨水不用淨槌柄也。品中者。指下卷諸雜篇也。

眾中誰小小者收護三說者。三遍並須廣說。今時

相承。將三廣說。作二廣一略。至第三遍。但云小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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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法寶云。此全非也。并供養收籌者。古來今時。兩京

行事如此也。鈔意云。上來既云小者收護。言包巳盡。

不須更唱云并供養收籌之語。是以注云。唯上文中

巳具等。

外有清淨大沙門入三說者。亦三遍廣說。今時至第

三遍。但云大沙門入者非也。

有解大沙門賓頭盧

也。古人所解。專召聖人故。准律巳下等者。今師釋也。

但恐有別眾不來。使互相撿挍。非局賓頭聖人也。故

曰不局賢聖。

有云前加一白等者。謂古來行事。增

加一白。云未受具戒者出。又云及不清淨者。於以不

淨人。不合聞戒。與未受具人同出也。以戒本自唱令

出者。今師意也。以四分與他部不同。說戒師自唱云。

未受具者出。若五祗十律。皆維那唱出。

不須道及

不清淨等者。今師云。若簡穢者。當宗他宗。俱不須道。

處以爾者。戒師說時。序中自述云。有犯者應懺悔。又

有三問。是等清淨不等。若至此時。由開心念發露。即

得聞戒。何須別唱出也。

又白云此眾小者巳收護。外有清淨大沙門巳入。無

為字不合加。此是結文。三說者。從願上中下座。便須

三遍廣說。今亦二廣一略者非也。

便至上座前䠒

跪者。至三人也。其收籌者。亦唯此。有云。一床若有十

人二十人。總須一一䠒等。恐非也。復有處行籌。兼著

憍陳如上座手中。乃至香湯淨水。亦洗泥上座手中。

此是無知。不可言恠也。受籌偈中。金剛無畏解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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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此籌堅固。喻若金剛也。佛有四無畏。不生怯懼。故

云無畏。此依發正記數。若搜玄。作礙字解。意云。金剛

解碎壞一切諸物。更無障礙。大德云。然礙字與畏字

相濫。抄寫錯悞。致令妄解。今依前說為正也。如今果

者。謂布薩是淨住儀。即當解脫得預僧籌。是難逢遇

而今得。故言今果也。以此難遇之籌。宜須敬重。故云

頂戴等(云云)。

亦同威儀者。謂收籌䠒等。與行籌

人威儀不異。故云同也。還偈中堅固喜捨者。見戒清

淨。其心喜歡。心常遠離諸破戒垢。故云捨也(云云)。又

白次行沙彌籌。北行沙彌籌。北時無大德僧聽。大為

俗問行施籌。數之續前白。故不合也。今多有寶亦愚

叟三說。北三廣說也。今時至第三遍。不著次行二字

亦非也。

各清淨和合布薩者。此依鈔宗直誦。不可增加。若相

疏云。各於佛法中清淨出。彼云為簡濫故。外道亦名

出家。亦有布薩。今加佛法中。即知非外道也。今破云。

下句既知。上順佛教亦自分明。何須添足良不可也。

上順佛教者。佛制半月半月布薩也。中報四恩者。經

云。一國王。二父母。三師僧。四施主。清淨妙偈等者。准

祇二十七。調達破僧。向伽耶城。別布薩自恣羯磨。我

等巳作布薩竟。阿難云。知言奇哉巳破僧了。以此白

佛。佛告阿難言。非法人巳布薩。如法人應說戒。說戒

時念此偈等(云云)。

云若沙彌至別法者。指沙彌別

行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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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七至昇座者。具修威儀合掌白者。但躬身次口白

不合作禮。准五百問論。對佛禮人犯提等。復有解云。

論中犯提。約常途以說。今請念戒。替補如來。便同新

佛。同故不許。今東陽闍梨舉例。由如新王入舊王廟

之中。不合受拜。以所敬別故。引彼證此理顯也。今或

但䠒不禮。道理由通。然直依文。合掌而請。方為雅

當。大德慈悲為僧說戒者。或云。上座慈悲等並得。但

依文中。即成不得將朝來白眾之詞。今黑月十四日。

眾僧和合。足語添安於此。即非法事也。今多有之。蓋

未究其意。此說戒事任當某甲者。諸家云。任者。合也

依也從也。並皆不正也。大德云。蒿本中是位字。意云。

位當某甲。後人抄錯云為任字。全無理也。亦不須云

坐君僧首自代其功也。又不得云戒文生澁違聖旨

也。依文即得不在增減。思之。令次座說者。若依五分。

但令上座若不能者。直至能說人處。今令次座。是祇

文也。自文中僧差律師。某甲誦律者。舉能捨也。若云

戒師某甲誦戒。舉所捨也。今時改為說戒者。大德云。

說字。九避國諱。戒字即舉所詮。向下戒師說偈一切。

准此迴改。今行事時。云大眾此輕脫也。或云。差比丘

相。全是不達意也。高座者。今師簡卑座也。大凡所坐

者。總得名座。今說戒即登於高坐。新章伹云昇座無

高字。相疏亦然。似有濫也。如前巳說。又初讀戒師。及

梵㕨人時。先請戒師。至彼坐前。合掌躬身云。僧差說

戒。然後却來。讀作梵人。今時先請梵師。後請戒師。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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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時總不陳詞。返生調棄等。非法也。誡之。然後文白

之。如上述也。

云八至法者。標也。

云若至也者。梵唄作之相。法寶

云。梵者從處彰名。以五天同是梵地故。謂生彼之人。

並從梵天來故。聲相加法。凡所讚詠。呼為梵貝也。此

鬱鞞國語者。勑上唄一匿二字。是西土鬱鞞國梵語

也。番就此方云止斷也。唄番為止。匿番為斷。斷諸惡

慮。又云止息等者。凡欲聽戒。佛令攝耳。一心緣於唄

一匿之聲。外緣自然止息。故經云。梵音深妙。令人樂

聞等。大德云。此土梵元因。永平十四年。騰蘭二尊者。

與五嶽道士。捔試得勝。遂乃湧身空中。作大神變。乃

以梵音說偈云。孤非師子類等(云云)。亦號嵩山梵。今

時作者。少得其本。玄記中。約魚山梵以明者。錯也。魚

山梵國。此土魏時。陳思王曹植字子遠。土步成章。夜

因在魚山宿。聞空中神仙。作梵音聲。遂乃記得。解節

法式。後傳於諸德。諸德乃准經律立法。即今云何波

離梵偈等是也。

云彼至本位者。香湯及香華。亦同

水法者。謂僧前左右洒留。中間行路。名空處也。緣有

中間是別留處。使及初洒左右兩邊。行香偈中。不言

慧香。戒定自攝也。不言解脫知見。即為光明雲臺也。

又此五分法身。能離諸縛垢穢。故稱香也。餘文易知。

不更繁述。

云九問答法者。標也。云彼至耳者。當准上法誦之者。

准戒本。上誦文云。和合僧集會。未受大戒者出。戒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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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先和合者。將欲廣說情事相違。儀須先和方應後

集。故云和合僧集會。廣說和白。非僧不行。前雖送和。

未成僧法。必須戒見聞利三名。表圓成之相。故云僧

集。僧以先行籌。表和集竟。今但云和合僧集會。專意

為簡沙彌。如今念戒以僧集居初。和合在後。違戒疏

也。儀式如別法者。五幾德十數之儀。如沙彌篇顯。

答言無說欲者。鈔存略也。問時須云。不來諸比丘說

欲及清淨。答時亦准此双答。但云說欲者。失法之𠎝

也。以無別德可明。玄云。教誡尼。總具十德。今此人縱

具上之九德。然未滿二十夏。亦不可也。此第十德。於

十中別是一德。下座未滿。即無此別德可明。是故不

過下座也。

何啻(音施也)者。謂總能教誡。良由惜自業

等。此亦是漿善之詞也。注文云。示相(去呼)帖合者。五祇

二律。是兩文。五分標其無人。僧祇出其略教。二文相

當。合聚一處。帖合共成行事。餘並有明據等者。上但

明尼來僧中請教誡。僧領意為請。自餘尼歸本寺。傳

僧略教。乃至彼尼鳴鐘集僧等事。傳上座語如此。餘

文當律雖無。准僧祇文。故云並為明據。此全未論。至

尼別法方顯故。讀此一部上下練也。餘如文。云說至

云云者。注文云。以言通用。不了彼此相。戒疏云。或有

答云。布薩說戒者。布薩西音。說戒東語。二名體一。不

可重言。羯磨名通。說戒事別。故陳此二。則表眾儀盡。

謂双標布薩說戒之言。用之則不了布薩此彼西梵

之音。說戒是此東土之語。故云了不了彼此。維那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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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座等者。此約維那敷座具在槌邊答法以說。今時

例在位。即不然也。餘文可知。

云十至禮敬者。若至略敬口者。謂誦七佛戒經竟。當

鳴鐘等者。堂中先打磬。樓上即鳴鐘。沙彌聞鐘聲便

集堂中。聽明人戒經也。問今或無沙彌莫不須打磬

鳴鐘不。答有解云不用者。今恐不然。雖無沙彌赴堂

規則。元須揩定。不得不用。或有云。說戒夜。即須打鐘。

便當初夜。若早竟即不用。此總非說。不可依之。作神

仙五通等者。其偈詞中。是於字有改。云造說諸呪術

者錯也。作此二番梵唄。本意何可同。鈔答云。為令說

者。縱容具儀辭遜等(云云)。顯商來神仙梵詞。同是律

席文也。

眾僧各說自慶偈者。此是俱全偈也。舊論

文云快。新云樂。鏡水大德云。此偈詞本合在戒師說

辭了。各於床上說。今時唱三歸竟。在地前念者。全無

揩式。故下注云。便作禮散。請觀文勢。思之。

云就中雜相者。謂雜相料簡。前戒之中。未了事等(云

云)。

云若至等者。界外來者。謂持來赴說戒也。經至

說處者。便往戒堂中。不得更向私院等。縱使堂頭正

康秉法比丘入界。亦不犯別眾。以一心為聞戒故也。

來誦序清淨等。戒師未誦廣教序。亦未作第一三問。

伹依夏便坐。更不告淨。若清淨後來者。謂念廣教序。

並作三問竟。方從外來也。戒師見來即須止住者。不

得更誦。且暫經少時。待彼告淨。不肯住。呵令住相。謂

戒師不會。即上座呵止。令戒師且住待坐竟。䠒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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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等(云云)。

若外界比丘乃至如法治者。准說戒法

中。主客相望。有同日異日。若異日主客互相望。即有

強弱。若同日主客相望。即無強弱。今且明異日者。分

二位。初以客望主。二以主望客。初中客十四日外戒。

曾說戒了來別此界。此界主人十五日方說。即有三

句。一客來少。從主十五日更說。二客來等。亦從主十

五日更說。三客來多。主應求客說。若順至十五日更

說益善。客不肯重說。主自出外說。第二位。以主望客

者。主十四日巳說。客十五日方列客說。未曾布薩。亦

有三句。一客來少。求主十五日再說。主不肯。客自出

外說。二客來等。亦求主十五日更說。主不肯。客亦出

外自說。三客來多。主應從客十五日更說。巳上約十

四日十五日分二位。其十五十六日亦爾。可以例之。

二約同日者。同是十四日。或十五十六也。亦分二位。

初主巳說。二容巳說。今且明主巳說三句。一容來少告

清淨。二客等主更說。三客多主更說。第二位客巳說

三句。一主少告清淨。二主等客重說。三主多客重說。

律文有此同異二位。今鈔闕於異日多少等句。但出

同日句法。是以鈔云。若多等縱說等竟。皆令重說。不

者如法治。此即主客相望。更無強弱。但等多總須再

說。若不說不論。主客並犯告。鈔正約此說也。

毗尼

母等者。約淨穢料簡也。如文。

云若主意者。各列寺

尼號名者。即云某寺某寺等僧。差比丘尼比比丘等。

後便總結請意者。即云半月半月頂禮等是。云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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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者。注云如阿含中者。玄。是中含也。阿難答迦葉言。

一偈之中。便日三十七品。何者是耶。即諸惡莫作是

戒學。諸善奉行是定學。自淨其意是慧字。是諸佛教

總結屬人。即九十六種外道。無此法也。

並是佛之

累囑者。於事階降重重。名為累囑。即如上文。初令誦

經。又無誦者。令說一偈。又不能者。但云莫放逸。如是

階降重重。即累囑也。住寺輕是教網者。按僧傳云。有

法師僧雲。時大小儀。在于上坐。夏初說戒。乃白眾曰。

戒本防非。人非非念得。何勞煩眾。今一夏內。暫停說

戒。可論義等。至七月十五日。將欲自恣。忽失雲師。四

乃求之。於數里外。古塚間尋見。遍體血流。人問其故。

彼云。有一丈夫。執三尺大刀。勵也嗔雲。改變布薩。以

刀膾身。苦痛難忍。輕說戒教網。現世得報也。故違不

說者。不半月寅傳也。染污淨識者。初受時無犯名淨。

隨中有犯。是染污也。大法者戒法也。此是無上菩薩

之本。名為大也。餘如文。

云若至露者。可知。

云四明略說雜法者。舉標也。云四分至戒者。王難者。

軍馬[應-心+云]寺行(胡郎反)也。賊難者。暴賊突入聞戒。比丘止

住。便加損害。水難者。能飄蕩也。火者性能焚爇也。病

人者。戒師忽患也。非人者。惡鬼神也。䖝者。虵蝎等也。

人難鈔文自辨(云云)。餘緣者。除八難外有總。號餘緣

也。眾多病者。聽戒人多分病。久坐不得。布薩多夜巳

久者。注文自解。問此既許布薩。是懺罪儀。前文何故

破之。答不妨含於懺罪儀。今師不定執。古人一向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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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破者。只為破他定執也。思之。

云十至莫絕者。引諸部文也。共伴行者。宛陵云。彼約

隨商人行為伴故。廣說者。謂商人住。即念廣戒略說。

約暫呂即略戒。此是緣也。此二並據結界秉單白小

說也。三語說者。謂商客亦不暫住。比丘行不法。不秉

單白。但三五說也。雖有多人。但互陳詞。作別法故。彼

約不結法界以論也。知之。五分等者。彼律云。蘭若處

說戒有賊來。比丘見來便上。賊問何故如是嘿然。答

云。我所說者。不得白衣聞。賊嗔比丘故。乃奪衣盔。以

此白佛。佛言自今巳去賊來。應連聲誦經等(云云)。

云若至說者。小事囑授。即是傳欲。小小之事。不是正

緣也。顯露處者。簡隱處。以客來不見。

云第至類者。一略取八篇題首者。標其從急向緩十

五日略也。二略却隨篇種類者。標其從緩向急七略

一直也。鏡水大德云。若准新章舊疏。局前略取。即十

五略為餘緣。不通八難。後略却即土略一直。為八難。

不通餘緣。今南山不然。如此二種。俱通緣難。故羯磨

含注疏云。八難餘緣。五分僧祇。並皆略說。但隨緣難。

有移兼緩。廣略說之(巳上疏文)。若言前略約緣。後略約難。

即恐逗機不定。思之。

云說至法者。量事後急等。即量度八難。餘緣之事緩

急也。觀情進不者。觀察人情。緩為進兼為不。說前方

便如廣說法者。秉白行事。一切如常。即不可略也。若

未秉白。未戒說戒。但入增減中。不名為略。

云至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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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也者。序至竟者。謂誦廣教序竟。問清淨巳者。第一

度序後三問也。應言諸大德乃至僧常聞者。此段正

明八難。餘緣稍閑。後者略取中間。諸篇題首。兩類須

廣。即是五十略戒也。法寶云。今唯鈔文。但舉初五略

中。第一略中頭。至第三五中。第五略來。中間十三略。

即越却故。著乃至字也。寶又云。此十五略。據容有說。

須約一十五遍誦戒。非謂一遍念時。有斯十五也。律

文既約三五以論。今且敘其方軌(云云)。初五略者。謂

說戒日預知有緣難。眾僧共評章云。今夜念戒。只可

到廣教序。後登座念時。正到序竟。有人報難緣欲至。

便略取四種乃至眾學八篇題首。此是初五中第一

略也。二略者。本意。今夜說戒擬至序。戒師誦徹。難由

遠。更誦四重。四重竟難欲至。便略十三巳下七篇題

首等(云云)。三略者。本意。今夜念戒只到序。序竟難緣

由奢。更念四重。四重竟難由未。更念十三。十三竟難

欲至。便略取二不定巳下六篇題首(云云)。四略本意。

今夜念戒只到序。序竟難由未。更念四重十三。念了

難亦未。更念二不定。二不定徹難近。便略取三十巳

下五篇題首(云云)。五略本意念序。序竟難未至。更念

四重十三二不定。難亦未至。更念三十。三十竟難近。

便略取九十巳下四篇題首等(今時略戒是此略也)。第二五略

者。至說戒夜。眾僧共評量。恐有難緣。不得廣說。但可

至於四重。後至登座。誦至四重。難來近寺。便略取十

三巳下七篇題首等。此謂為一略也。二略者。本意。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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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念戒。只到四重。四重竟難未至。更念十三。十三竟

難近寺。便略取二不定巳下六篇題首(云云)。三略者。

本意。念欲至四重。四重竟難未至。更念十三。十三竟

難亦未。更誦二不定。二不定徹難近寺。便略取三十

巳下五篇題首(云云)。四略者。本意。欲念至四重。四重

竟難未至。更念十三二不定。難由未。更念三十。至三

十徹難近寺。便略取九十巳下四篇題首(今時略戒是此一略也)。

五略者。本意。欲念至四重。四重竟難未至。更念十三

二不定三十。由未至。念九十。九十竟徹難近寺。便略

取四提舍尼巳下三篇題首也。第三五略者。至說戒

夜。眾僧商量。恐難緣至。不得廣取說。只可誦至十三。

後戒師登座。念至十三。其難將至。便略取二不定巳

下五篇題首。此為一略。二略者。本意。今夜欲念至十

三。十三竟難由未至。卑念二不定。二不定徹難近寺。

便略取三十巳下四篇題首。三略者。本欲念戒至十

三。十三竟難未至。更念二不定。難亦未。更念三十竟

難近。便略取九十巳下三篇題首(今時略戒是此一略也)。四略

者。意欲念至十三。十三竟難未至。更念二不定及三

十。由未至。更念九十。九十徹難近寺。便略取四提舍

下二篇題首。五略者。本意。欲念至三十。三十竟難未

至。更念二不定。及三十九十。由未至。更念四提舍尼

徹。將難至。便略取眾學一篇題首。巳上名為十五略。

皆名略取。並是從急向緩也。諸記中。並不作此次第

略法。人皆迷意者。今雖廣云。不妨稍繁。方顯得從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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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緩道理。思之。外難此三五略。何不至眾學耶。法

寶云。戒有五篇。若誦眾學。即不名略也。一一各題通

結者。玄記中申兩釋。一云。舉起諸篇名目是各題。末

後。都著一个僧常聞。是通結。二解云。隨諸篇首。各各

著僧常聞。今言通者。但望僧常聞語是通也。法寶云。

尅取後解。初釋略戒定非不成略戒。今此通字。即約

七處共成用名通。何勞妄說。今時更有人。都標一諸

大德下。便列諸篇首。亦成非法。今應各各標諸大德。

各各著僧常聞。方為允當。此行事急處。故繁述之。七

滅諍下廣說。必不許略也。外難七滅諍。何故必廣說。

而不許略耶。答古今不同。大德云。首疏及相部並云。

略之亦得。但不及相承耳。今南山及東塔。並不許略。

然二家雖同。判不得略。及至解儀。即又不同。東塔云。

謂七毗尼。能殄四諍。僧免七吉。尼免七提。是以不許。

大德難云。若爾眾學一百條戒。百个吉難。何不廣誦。

故無理也。今師云。但為律文。只有十五略。始從四棄。

終至眾學。略唯至於眾學。不收七諍。若許略者。便成

十六略。即違他律文。自然非法。故制廣誦也。諸記中。

並不見敘述。此最急儀。學人知之。四分不了者。律文

具有三五略說。隨緣遠近。文非明了。適來所說依母

論文。如此分明也。

云若至去者。此段文明一略一直。從緩向急。號為略

却。前來略取從前向後。今云略却。從後向前也。謂本

擬廣誦。今不意之事忽生。先既不知。纔有水火盜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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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緣來。不可久停法席。隨念到何篇。所所隨其四

重。及三毒種類之戒條。便直散去。不能更取得篇目

之徒也。若難緣九十至者。標急不意之事也。至說序

巳云餘者僧常聞者。此七略中。舉第七略也。

若不

得說序巳下。伹誡勅詞句。一時散也。此舉一直也。上

且依一家釋竟。并據諸記中。云若難緣九十(為土句也)。至

說處巳去餘者。共意云於五篇中念至何處隨此處

所難別便略却向下也。鈔文多作處字(作情思之)。上略消

文。今更明行相。謂今是半月。並不知有緣難。蓋依常

規欲念廣戒。戒師登座。念至提舍尼。忽有難排。一即

云餘者僧常聞。此為一略。二誦至九十難來。三誦至

此難至。四誦至二不定難起。五誦到十三難到。六誦

至四重有難。七誦廣序了難起。鈔引此一句。一直未

說序。但誡勅了便去也。巳上七略。既云從緩至急。度

一標心。皆擬廣誦。是緣。但為中間有難。不得名如廣

名急。須約前後七通。非謂一度。便有此七略等。大德

云。通許前來總有二十二略。若兼一直二十三遍。約

大僧說也。尼眾無二不定。於前略取中。只有二五略。

一是序。二是八重。三是十七僧殘。四是三十捨墮。五

是單提。二五略者。一是序及八重。二是殘。三是三十。

四是單提。五是八提舍尼。若論略却。但有六略一直

易知。今時多。有人云。尼眾亦有十五略取者。未曾看

律文。總是臆說也。

云上至之者。一事有違者。若難違緣。餘但言餘者。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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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聞。則非急卒。即違毗尼母論文也。並結正罪不應

吉也。並可准前者。可准前來母論法式。不得之巳說

也。並通治罪者。既有略緣。與他略說。今全不說。舉眾

皆有違教之罪。故云並通(云云)。

云二至法者。以上即二三人也。別法即簡僧也。

律至來者。如文。

云若至三說者。羯磨疏云。僧說戒

者。一人秉說。餘皆嘿坐。至下對首。皆各表淨。何以不

同。答僧法強成辨少別人少弱但表內淨(上是疏文)。

若至法者。文相易也。

云若至斷者。或云發露者。律云。有一比丘。於罪有疑

及識。不得聞戒。佛言。應發露得聞戒。或云待人者。律

云應對一清淨比丘。聽發露也。

律無明斷者。意道。

今忽有獨住之人。為但心念。發露了念戒。為復要待

人。對首發露。無此分明決斷之文。故云律無明斷也。

云今本家。謂今師准五百內論。通四分律。共而解釋。

律云發露對清淨比丘。論云。先向四方僧懺悔。准此

二文。故云通解必須先心念發露也。疏云。若無容者

作念。若得清淨比丘罪。如法除作念巳。當心念口言。

三說布薩。此即向四方僧發露。次引五百問論。即表

內淨偈誦戒也(巳上說戒戒篇竟)。

○次釋約界對人辨事安居篇

大分二。初牒名釋。初云安至附者。先辨來意。玄云。上

既宣傳戒本。識犯從持。理宜托處精修。䇿進三業。偏

制憂者。息世譏嫉。前所未論故。此方辨釋名者。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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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云。形心靜攝曰安。要期此住曰居。警覺三業為䇿。

力進四勤為修。篇如常解。云受曰法附。來意釋名。如

後例也。

依篇釋中總意中。云夫至業者。靜處思微者。靜者寂

靜也。處者充呂反。謂息諸緣名者為靜處。思謂惟。微

謂微妙。外緣既靜。即內心思惟微妙真理故也。道之

正軌者。軌則也。寂靜思惟。是修道之正則。理須假日

等者。道理非一朝一夕之功。故要假藉積日。追遂功

夫也。䇿進心行者。勤勤不墮名曰䇿。修定習慧。謂之

進心。戒學逾堅。自為䇿行。隨緣托處志。准上益者。隨

緣即假資養之緣。抂處即夜閑靜之處。志者意也。准

者專也。尚益即增上聖果。是利益更無過者。名為上

益。不許馳散等者。隨順而逝。謂之身馳。外事于情。全

心散亂。即不能修道。妨於上業也。

云故律至坐者。通制三時者。安居犍度文中。制春夏

冬三時無事。不許遊行犯吉。意存據道者。意令行人

據於道業故。外難曰。律既三時總令安居。何故文中。

但云夏安居。不見說春冬耶。可引鈔。答云。夫偏約夏

月情在三過也(云云)。一無事等者。謂說出家僧尼。是

三界貴客。擬取七大。若不修出家之業。促事遊行。故

曰妨修出業。二損傷等者。謂初受時。於一切眾生上。

立誓要期。離於煞害。今若損傷物命。違本慈心不少。

故曰寔深。三所為既非等者。准律緣中。六群夏月遊

行。踏煞生命。請居士等。咸六譏何沙門釋子。不知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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愧。踏生草木。斷他命根。諸外道法。尚乃三月安居。至

於虫鳥。皆有巢窟。以吒白佛。佛制安居。又夏外道俗

人。謂草木有命根。見比丘踐傷。皆云與煞生不別等。

然諸義不無者。然是也。是春冬安居。不無直制與罪

□指歸損命者。今於三時中偏制夏者。謂約亦夏中

所歸損命也。故夏中方尺地者。正明夏內多虫。制令

偏護。正法念經等者。玄云。准西域。高人坐夏之法。食

唯一乞。坐則方周。故知唯除大小便也。云故至云者。

必反聖言者。不順律文。結夏是反聖言也。罪在不請

者。違制之罪。可依篇懺之。煞害性罪。不可懺除。故云

罪在不請。故經云。唯有宿殃不請耳。結業自纏者。結

煞害之業。以自業纏。永流苦海者。永長也。踐傷物命。

制與提罪。復有業道。夏不安居。又他吉罪生泥梨。何

時見出。故云永海苦海極誡等者。今師結勸也。

言初至非者。初中分五者。外難曰。前後諸篇開章。皆

云就中。何故此篇。獨言初中分五。法寶云。良有深旨。

謂諸篇中。但有一大段。縱有法附者。亦二大段。今此

篇有三大段。一安居。二受日。三雜料簡。所以剩有料

簡門者。謂安居通自然作法。受日即不定。若僧法受

日。即唯局作法。若對首受日。通於二界。是以更立第

三門。簡上二門。安居受日通局之意。今於此科之中。

下二未至且向安居正篇之中。故曰初中。自有五段

之文。故云分五也。如文具列。又須和諸篇中。有法附

處。皆於篇題下。分出此篇。先明總意了。將受日法。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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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篇內科之。故知。列諸記中。並未委此意。搜玄。淮南

兼錯。科第三大段。勒為子科。如下對文自破也。

云初至促者。如文。

云初中至安居者。樹上者。准律

緣中比丘。樹上安居。以大小便。澆瀆樹神。欲斷命白

佛。佛言不得樹上安居。乃至不得遶樹左右大小便。

若乾枯樹聽在上無罪。時諸比丘。欲樹下安居白佛。

佛聽起不礙頭。枝葉足蔭一坐。即得乃至欲向小屋。

小窟中安居皆聽。但不得頭。頭勝等即得也。足障水

雨者。玄云。此謂足得免其水兩處。非謂手足之定也。

若依放牛等者。四分安居諸比丘。依牧牛人。斫材人。

押油人。船上安居。佛皆許之。中間移徙隨處去應去。

又諸比丘。依聚落安居。若聚落分作二分。隨處供給。

所須具足處住安居。移徙隨處去。處去律文。如此。律

文不了者。謂望五分有二義故不了。一者四分但云

得依放牛人等安居。且不說先任意。二者於移徙

中。但云隨處去。處去不說得夏不隨得夏。及信樂豐

足等。下列五分文決之。方[孕-子+(一/火)]曉了。注云不言先夏者。

彼亦是安居法文。時有估客營住。諸比丘欲依安居

白佛。佛言聽依估客安居。居內忽有緣。須玄。諸比丘

不知云何白佛。佛言聽隨去。又諸估客分作二部。比

丘不知云何。佛言一部信樂所。須豐足隨去。若依放

牛人作竹桿筏人等。亦如是。鈔既注云不言失夏。理

亦應得也。若在無護處等者。彼云時有比丘。在無護

處。安居為賊。劫奪下更引無投處為露地。安居被[利-禾+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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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等是也。

云明至大同此論者。有覆者。謂有屋宇。若無含宇。即

不可住。夏初十六成前後安居日者。謂前夏初是四

月十六。後夏初是五月十六日也。若東方等者。彼律

文。即不如此促是。古人製疏有茲異說。要須令十五

日夜。在安居處宿。明日加法結之得成。若夜不及界。

至十六日明相巳後。方始來者。結不成也。今師云。十

五日由是春分。未屬夏分。春夏各別。何須預來全成

妄述。今鈔云東方赤者。牒起了論也。謂十五日夜分

盡即東方赤者。是十六日限。引了疏自釋也。謂真諦

造疏解於了論疏去東方赤。明知。是十六日。得成安

居也。即破十誦疏家義。故諸記中。並未委此意。搜玄

淮南。兼錯科第三大段。勒為子科。如下對文自破也。

四若在前住起安居心者。疏文自解(云云)。五在處無

五過等者。玄云。羯磨中。具釋此五。文勢相似。不能具

錄。五無施主者。身非匏依。豈得不食。故須食藥。用濟

飢虗足夕。若無則不可住等。

云十誦至云者。准彼律云。憍薩羅國。有一比丘。深山

林中偈住。時有非人女來。喚比丘行不淨行。比丘不

與作如是。女言汝若不順我。則為汝作衰惱。比丘言

隨汝所作。後時比丘睡時。鬼女便和納衣抱比丘。著

王內宮夫人邊。王忽覺。問汝是何人。答云比丘王。又

問何得至此。比丘具述云云。王言何用向此深山。為

他嬈惱。我敬佛法。不以為事汝速出者。以此此白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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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因制約。如鈔述之。

毗尼母大明安居方便法用者。論云安居上座。當問

大界標相處。又問攝衣食界布薩處差說戒人。呪願

人差營事人。差僧諍人。又巡房看敷具。誰如法受用。

誰不如法。應不教利喜等。文廣不具敘錄。乃安居上

座等者。上座應安慰云。大眾覺察無常。日月遄邁。無

常潛至。可勤修道。生死可畏。無宜放逸。如此上座。號

僧父母。亦號僧師等。云云者。蓋是未盡之詞也。

言二結至羅者。問安居修道。何時不須。何故父中偏

約於夏可引鈔。答云由夏中巳下是也。春冬過少者。

壞行招譏之過稍劣。無事不依同結告者。若三時無

事。遊行大僧通得吉。尼不後安居得提。

云問至成

者。何為但結三月者。為者故也。意云。夏有四月。何故

律文聽三月安居耶。一生死待形等者。形是身形。待

者業之形也。開後一月或供身衣服者。謂迦提月是

也。則四月十六日得成者。釋上文若四月總結為夏

者。唯局四月十六日。即成安居。若有差脫不得者。或

有緣差忽不遂加法結。即明日巳去。並不成故。教法

太急等者。寶云。若四月總結者。安居自恣俱楷定故。

今於四月中。但結三月。留後一月不結忽。於前三月

內。不及前安居。即有中後。可望相續結成。故云曲順

物情乃至續結今成等(云云)。

云上至時者。上總三時分別者。結前文也。上文約一

秊有春夏冬三時。皆制安居。無緣遊行。並得吉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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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多過偏制夏中。適來巳說今故結前。今但就夏亦

有三時者。標今異昔也。今師只於夏安居內。自分前

中。後三種差別。即生下之意也。

云初至後法中者。

四月十六是前安居者。唯局一日十七巳去。至五月

十五。中間二十九日名中安居。五月十六口。亦局此

一日。名後安居。此是今師立三也。故律云。等增三文

也。證上三種不謬。

前安居住前三月等者。此是安

居揵度文也。據此文中。但有二種故。古師或立二。或

立三者。據增三文也。又者。古師云。決定有二。不許有

三。所以爾者。古人引犍度文云。時舍利弗目連。欲共

世尊安居。四月十五日。從所住處往。十七日至彼不

知云何佛言聽結後安居。若云十七日巳去名中安

者。即違他律文也。今難云。若爾何故。增三文中。有前

中後三種耶。若言但有二者。莫違他增三文。不古師

通云。彼是三種調心之法。謂佛令比丘。於安居中。觀

歌如哭。觀儛如狂。歡戲笑如小兒。非謂是三種安居

法也。今又難云。但二者增二文中。何不列出。彼却難

云。若立三有。何故捷中十七日。佛令作後安居。又但

云前安居住前三月。後安居住後三月。並不見說中

安居。住中三月耶。可引鈔答。通云雖不云中三月。然

文中具明前後日數等。是今師答通。成立三種道理

也。意云。雖律中不言中三月。既來前後。自攝中間也。

於理自明者。於中安之道理。即自分明。縱十七日到

一住處。佛言令作後也。結文各別者。結三種安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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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差別。如後法中者。下文舉缽量制上下定中間不

顯而知。而知巳上。並依法寶消文。不同諸記雜亂(云

云)。

云因至三十日受歲者。因汎明前後者。汎者廣也。不

取別解。謂因辨三種安居。即廣辨三種。前後文勢。相

從不明。可不述也。

一賞罸中四月十六日是前者。

得五利名賞也。十七日巳去。即十八九等是後。並不

得利。故名罸也。二得中五月十五日前名前者。謂四

月十六日。直至五月十五日。一月日總名前也。有緣

不結無犯者。有難因緣。非謂怠隨。名如法也。未得加

法。結成未犯罪。若無緣文中。結吉十六日者。即五月

十六。局此一日名後也。緣與無緣一罪者。有緣無緣。

並結吉罪。謂只有此一日急故。准除難事者。即開無

犯。准有墮別者。古德解云。尼不前安居犯吉。有後可

望故。不後安居犯墮。無後可望也(玄同此解)。今難云。僧不

後安居。亦無後可望。何故但犯。今恐是根報強弱。故

罪有重輕耳。思之。三難事中。從夏初有難不得結者。

四月十六。是夏初日。從此日中間累累有難事。不得

對人加法也。不出本界者。雖有難未遂加法。而且不

曾出外宿等。至後夏來名前坐者。五月十六日是後

夏。至此日難靜擬對人加法。雖是五月十六日。但作

前安居說偈。故云並名前坐是名三十日安居者。從

四月十六日至。豈非三十日耶。同至七月十五受歲

者。隨眾七月十五日得夏。十六日更出界無過。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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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難事。開成前也。唯得一日結者。釋上五月十六

日。豈非一日。十七巳去。不成夏也。七月半有難者。謂

此日受欲自恣。忽有難緣不得也。可隨無難日者。從

七月半後十六七八九。乃至八月十五日巳來。隨其

中間難靜。日間即自恣也。是名一日安居者。詺五月

十六日。為一日也。三十日受歲者。從七月半。至八月

半。三十日也。八月十六日。入冬分不成故。就中此段

文。難見其意。欲知文旨。前段即約初結夏時逢難。後

段即據自恣時逢難。若安居中逢難。待難靜加法。得

至五月十六。若自恣時過難待難靜。自恣得至八月

十五。如是思之。

云三夏閏延促者。有閏依之一百二十日名延。不依

促數九十日滿名於也。

云依至也者。無有正文者。

三藏教中。並無說處。法寶云。不准無文。兼無其義。即

文義俱闕也。比於薩婆多等者。此類也。謂多論受雨

衣含閏而受。故彼文云。若有閏者。從四月十六日受

至七月十五。於其中間一百二十日當畜(巳上論文)。彼衣

開法尚依夏閏者。今師反顯釋成也。意云。彼多論雨

衣是開聽之敬尚一百二十日受畜。夏是制教理宜

通護者。謂夏法是佛親制之教。道理。宜應通而防難。

若有閏須依也。此則舉一例諸故。舉彼雨衣開教是

緩尚依閏受畜。例今夏法。是制教急故。可不依而護

持。今夏未滿閏中出界者。明古師所立也。古人云。如

閏五月者。若前五日。是本分之月。便須護之。若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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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是閏非開正數。促出界宿。不在防護。若閏六月亦

爾。故云閏非中出界也。即非相續是以破者。今師斥

古之非也。謂於閏月中出界。閏是夏故。設過閏巳夏

護無益。即非相續而滿。是以破夏。

云若至兩文者。若不依閏數滿自恣者。此文兩解。初

依諸家云。謂雖知有閏。比丘要心。不取促數。九十日

滿。即得出界。或諸結時。雖未知有閏。預生要期。恐後

有閏。我亦不依。此解不成也。必明白心中。預知有者。

即洹准多論兩衣之例。依閏安居。不可以自要心。妄

數日滿出界。此則定破夏也。又云。諸雖不知預前生

心。云我不依。亦無此理。不以預要。而成結夏也。次依

法寶正解云。謂初結夏時並不知。今夏有閏月故。要

期九十日。巳定至安居了。方知有閏。即依文中。促九

十日滿。便自恣出界。必若預知。須依多論。不在此例

也。外難曰。夫有夏閏春初即知。何得前言初安居時。

未知結夏了。方知委有閏耶。可引鈔。答云。摩得伽云。

安居巳依閏月等(云云)。蜀云。西土制曆日。與此不同。

此方遂秊出曆正月。便知有閏無閏等。西土三時。遂

秊制曆。故致差殊。如從十二月十六。至四月十五日。

由是春分處攝一番。曆術巳盡。至四月十六日。是夏

初一日。新曆未出。比丘結夏。此以有閏不知故。數九

十日異。便得自恣。巳上依文正解竟。若依霅川著座

主云。此據深山處所。初不知有閏。後方委之。巳要期

九十日定故。數日滿不依閏也。此釋與鈔相違。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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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迦絺那衣者。五利貴勞夏竟受也。此衣成受不成

受等者。此文多釋。今依淮南。准彼解。方為雅當。彼論

之中。因辨比丘受衣戒不。故有此段。今鈔云。即此衣

成受不成受。是論中徵詞也。意云。九十日滿。比丘受

衣。為成受。為不成受。下句云。謂依閏不依閏者。此是

論中釋也。謂若夏初。並不知有閏。巳要期九十日定。

縱後出曆。方知有閏。促數九十日竟。自恣巳受衣。即

此衣成受。若夏初必知有閏。便合從急含閏安居百

二十日住。今便數九十日定。自恣巳受衣。即此衣不

成受也。欲知受衣成與不成。促據依閏不依閏以釋。

若諸記中所解。並未窮論旨。思之。或有約一界。有一

半人。依閏即不成受衣。更一半人。不依閏即成受。此

解亦不正。知之。外難云。前文既言依閏安居。無有正

文。今伽論所說。豈非正文。大德云。伽論正明功德衣

成受不成受。據依閏不依閏以解。若夏內有閏月安

居。為不要依。此既不說。亦是無文。今人多迷此意也。

既二文兼具者。多伽二論之文。相兼具足也。至時隨

緣者。至有閏安居時。一切隨於前緣也。夏初巳下。辨

隨緣之義理。若夏初知有閏月。決定須含閏。即准多

論。兩衣之例。不得依伽論文。若反前者。謂夏初未知

要心。九十日結夏。即准伽論。是反前也。此促反於知

及不知。非謂反他要心不要心也。通二論兩文者。通

多論依𨳝文及伽論。不依閏兩種論文也。巳上依寶

解也。玄云。伽論之中。有二種論量。若安居巳上作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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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數九十日滿。是一種論量。若夏初知有閏。必須百

二十日住。是二種論量也。解恐非取也。

云問至法者。先辨大意。後消文。外難曰。此是安居文。

何故預明受日。答受日因安居。安居既許含閏。我今

受一月之法。亦准安居得含閏。不此蓋因便相從。致

生此問也。消文鈔云。受一月日者。如閏五月。前五月

一日請法攝。得後五月。共成六十日不。答不得等者。

謂安居是制教。在於界內。䇿進修行。寂靜止住。利益

不少。答令攝閏受日是開教。又出界外。身馳心散。以

亂道業。今計受日。由是曲開。不可更含後閏。促限一

月。不得過也。

第二重問答中。亦先辨大意。然後消

文。外難去。五利賞勞。是下文事。何得然此預明。答賞

勞因安居有功故。開五月一月等。汝安既含閏。我今

賞勞月中有閏。亦合攝不。蓋是相從因便辨也。次消

文云。含閏二六者。法寶云。如無功德衣。本分迦提。一

月利今有閏。莫得二月不。如有功德衣。本是五月利。

今既有閏。莫得六月不。故云二六也。搜玄。取無衣兩

月。成六十日為一六。有衣六月為二六。此釋似周遮。

今促取前解。約二月六月。為二六妙也。答中由是開

奢法者。謂五月之利。以是開奢。何得更開攝於閏月。

故十誦云。受功德衣巳。官作閏月。隨安居竟日數滿。

即不得攝閏。故不閏也。

云今至疏鈔者。進不三例者。四月住名進。三月住名

不。三例即三位也。約其夏閏延促有於三位。鈔文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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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閏五月。乃至並四月住。是一例也。從若閏月二日

巳後。乃至成正結故。是二例也。從若五月一日巳下

末文。是三例也。初例定四月。二例多少不定。三例定

三月住。巳上且撿點三位之例竟。

以依三例消文。

其第一例。如文易知。莫非並是一百二十日住故。

第二例中。若閏月二日巳後者。謂閏四月二日也。巳

後即三日四日並是也。漸漸轉少者。謂閏月二日。由

得一百十九日住。三日結者。一百十八日住。如是日

數漸文也。以越閏月過者。謂越閏四月過。五月實夏

等者。既過閏月。即成實夏成正結也。若五月一日後

結等者。並是三月住。鈔文約數取日足故。可知。

閏七月等者。有二意。一定三月住。二五月二日下。定

四月住。五月二日。結入由欠。一日未滿。便入閏七月

蹋靈。不成實數。至八月二日。方得滿也。餘如疏鈔者。

疏即首疏。鈔即義鈔。今准羯磨疏。有三句。前二句約

閏四月。後一句約閏七月。疏云。或有安居隔一月。自

恣降一日。謂前四月三十日。結安居人。與五月一日。

結安居人。中間隔閏四月一个月。故云安居隔一月

也。其四月三十日結夏人。至七月三十日出界。云五

月一日結夏人。至八月一日去。故云降一日也。第二

句云。或有安居。安居隔一月自恣同時去。即前人是

閏四月一日結。後人是五月一日結。故名隔一月。此

二人至八月一日。一時出界。謂前人至八月一日。百

二十日滿。後人九十日滿。故云同時去也。第三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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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安居隔一日。自恣隔一月。謂前人是五月一日結。

後人是五月二日結。故云隔一日。前人至閏七月一

日得出界。後人至八月二日。方得出界。故云隔一月。

所以爾者。以入閏月。蹋虗不成。數五月二日結。至前

七月三十日。始得八十九日。由欠一日。便須含靈閏

一月竟。八月方去也。

云二至法者。凡欲安居具三義故。於中修治房舍。當

其一數。若一世不修。即三世不續。既開修治。先須分

故(云云)。

云四月持有。准律日時。有比丘。於住處。不

看房舍臥具。便得不好房。嗔舊住人。心不平等。憙者

與好。不憙與惡。以此白佛。佛言。自今後自住看房。然

後差人分之。羯磨文如鈔(云云)。

云彼至之者。不得

住處有餘物者。此約私屬身之物。不得有餘。若本來

隨房物。即不得移改。先問經營房主等者。祇律云。自

巳衣缽錢造得房。得十二秊住。以營房有功。故先付

之。若斷理故。房聽六秊住。若暫修治。開四月住。開客

比丘住者。恐是分房了來。不合得房。今既剩為何妨

與住。若正分房時。何簡主客。一例而分也。餘如文。

云問至選者。美好不同限日非促者。玄云。謂逐人意

樂各別。或有上座。有事樂靜。欲須邊小等房。或有上

座。欲近食堂佛殿處等。不許房之好惡。或有樂修福

者。欲住惡房方便修補。或恐廢業。不能修補。促惡好

房。不論遠近。故云美好不同也。夏一時長。故限日非

促。所以住選也。

問至云取者。此現前等分(平呼)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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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去呼)者。此物隨於人數。平等分也。具二義故。一永

屬也。二資道親緣故。不類房舍也。投䇿云者籌也。即

擲籌操鈎而取等。

云僧祇至去者。具通二與者。一受用故與。二持事故

與。不同古記云一大僧二沙彌也。不得分宋集處者。

即食堂茶堂等類。若有別房好窟等者。准律緣中。諸

比丘。見阿練若處有好窟。彼言我當於此處住。後更

為比丘言。我當於此安居。夏初十六日。眾多比丘。共

集在窟內住處。進獛多病。以此白佛。佛言。若欲在此

處安居。先須依相書名字云。某甲來此安居等。後比

丘書名占之。夏了却去。不除名字。後人敢□住。佛言。

不應不滅。名而去云此多是施主。於僧地上別造房。

或是蘭若處作別房。不是僧家房。是以許預占題名。

若是僧房。須三時分。何須預占也。

云三至齊者。設教對緣者。有人對首緣無人心念緣。

乃至忿一切開一足忘成等緣。二用法分齊者。約時

約人約處。以辨各有分齊也。

云初中律判四種者。

於設教對緣中有四。即對首等(云云)。

云初至界者。

此通諸界者。謂自然作法。作法各有眾多不同。故云

諸也。云今至問者。羯磨疏云。初對首中。自所依人。是

前對證也。羯磨疏云。佛亦安居而不對人。以得一切

智四無畏故。不從他妄說成也。此准多論文也(巳上疏文)。

鏡水大德云。今多有人云。大乘安居。通釋迦一化境。

便不護夏者。此是愚教妄說也。今准大乘圓覺了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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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兩卷。成文第二卷末。廣明大乘安居。有於三等。一

八十日。二九十日。三百日。結道場修行。除大小便之

外。不許暫往外行。更急於小乘呪菩薩持息。世譏憶

與性重不別。何文開許夏內遊行等(云云)。次作法分

八句。一大德一心念告處對人。令無餘想。二我某甲

簡非他人。三依某伽藍者。定所據處。四前者。簡中後。

五三月者。除後一月開成資養也。六夏者。簡非春冬。

七安居者。簡非遊行也。八房舍修治者。料理資具也。

三說者。簡一說也。彼人云。告知者。前證須答也。莫放

逸者。誡勑詞也。答受持者。領解意也。義加等者。以夏

必須有所依處故。下文制依第五律師也。有疑往問

者。善通塞也。

云若至也。必在林野聚落俗家。即無

修治之語也。不同昔愚等者。等往昔愚流云。依南閻

浮提。大唐國。李家皇帝。某州縣。某卿。某里聚落。某伽

藍等。今不同之。

云問至吉羅者。三世不續者。過未現在不相續故。此

約一期三世也。隨日結成者。結成中後也。制依第五

等者。玄云。律增五文。夏中不依第五律師得提。春冬

過少得吉。

云中至字者。有名無法者。謂增三文中。有三種安居

之名。而不出中安居之法。世中通用後安居者。謂今

時世中。從四月十七日巳去。五月十六巳來。事用此

一月為後安居法也。然律列三時等者。今師云。是增

三文中。有三時分明。今今顯別也。准義三法不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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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此三義。其中安居之法。不無既明前後等者。意云。

律文既有前後之欠。中間易知。是故不出。注文等者。

舉例顯成中安也。某嚴等者。出法且約嚴穴也。即無

修治之語。林野准之。必用舊法應成者。古人不立中

安。即從四月十七日巳去。總是後安應無妨。

後安

居等者。同前所對之法。謂對首詞句。與上不殊。但改

後之一字。若在寺宇。即有修治之詞。必林窟山巖。亦

無此語(云云)。

云二明至二改者。律中無所依人有。呼對首比丘。為

所依人。今無此人。故開心念。住處多種者。謂止住之

處。或聚落小野不定。故云多種。准前對首者。可准對

首中。臨時加改修治之詞也。餘文可知(云云)。

云三至也者。謂先要期此界者。如夏前要心尅期來

此界安居內心定。心境相應者。心謂能要期心。境謂

處所。是所要之境也。雖忘開成者。約彼到後心中迷

忘。總不加法。至四月十七巳去。方憶未曾結夏。故開

便成前安居也。律云巳下。證上文也。故知。住人等者。

約不預要心說即不開。必若有要者。却料簡。先有要

期心許。外來巳下。雖是客比丘。元意不要期。此界別

為事故。佛爾四月十六到來。既忘加法。十七日巳去

憶者。不開成前夏也。

云四至疏者。玄云。准律。時有比丘往餘處安房。一廊

入園及界。便明相出。如是雙脚入園及界。便明相出。

佛言。並成安居。鈔文隱略也。一脚入內顯有雙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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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及界有四種也。餘如疏者。今准羯磨疏云。所言界

者。攝僧界也。園者僧伽藍園也。即給孤獨園。今由取

彼號也。疏又問云。前來一都入界明相出。以忩速故。

無暇加法。開不結成前安居。我今雙是入界。雙單在

園。入界巳久。容預得結。未過明相。應非前夏。佛判十

六日夜分未盡入界。雖不說偈。亦成前也。問一足入

界。及□故開得成。或一足出界。未審破夏不。答必須

雙足。方為破夏也。一足未破。利益比丘也。巳上並依

疏文出之。

云二明至也者。分齊者。四法各各不同。名為分齊也。

上四法安法者。對首心念。忘成及界也。約時通三位

者。前安居及中後也。約處通二界者。作法自然也。約

人通五眾者。比丘乃至沙彌尼也。准鈔所立。今師有

一百二十種安居。如何配屬。謂前安居有四。對首心

念。忘成及界。前中後各四。即三四成十二。將此十二

配二界。自然十二。作法十二。成二十四。將引又配五

眾。一眾二十。五眾一百。更有四五二十。豈非一百二

十(此據鈔文)更通羯磨疏。今師有二百一十種安居。如何

配屬。謂一是對首。二是心念。三忘成。四一脚及界。五

雙脚及界。六一脚入園。七雙脚入園時。此七配三時

前中。故各三七成二十一。將此又配界。自然二十一。

作法二十一。成四十二。將此又配五眾。一眾四十二。

五眾豈非二百一十(云云)。佛制五眾安居等者。相疏

問云。五中二眾有戒沙彌。任許安居。無戒之徒。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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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否。答出家位同。機不別故。律制三時。不許遊行。皆

事五眾也。外難曰。適來約五眾分別。皆□四法。只如

尼眾有伴。促令對首。何用心念耶。天台所稟云。此約

容有說。未必尼中。總開心念。若有伴促令對首。或為

緣難伴死等。開無犯獨。既無所對。何妨心念。若不慮

之備。機不足也。思之。外人更難。今師鈔內。有一足及

園。一足及界。疏有双足及園及界。於作法自然二處。

俱過有之。且如自然界上。双單及園。即不在疑。如何

得有双單及界。既云及界。是攝僧。豈非作法所収。又

作法界中。有双單及界。即不未在疑。如何得有双單

及園。園是僧伽藍。豈非自然所攝。二彼交互。混乱何

多。有此疑情。如何通妨。今云。此據藍界等說。謂客從

外來。未委自然作法二種界之分齊。一足纔及門藍。

二相既等不分。雖強弱。又是及園。兼是及界。若不互

說。教相不周。章記諜人少見敘述。除此釋外。別未有

理。思之。約法者。謂約四種安居之法也。對首心念始

終三十一日者。從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六。是三十

一日也。六十一日者。約閏四月說。古今並同也。忘成

及界標人云者。謂相疏巳前人也。古人所解與今不

同。故先舉也。唯得前後二日者。前是前安居。後是後

安居。此前後二日。即開忘成及界也。中間二十九日

者。即四月十七巳後。至五月十五日。不得用此忘成

及界也。後二曲開畏失前後者。後二即忘成及界是

也。曲開者。是佛望外更開。以憐愍利益比丘故。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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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者。古云。前安居。若不開他忘成等。便不獲五利。

後安居不開。便失於一夏。損處不輕。是故開也。中間

之中巳不及前何畏失後者。謂中安居二十九日。望

前不及。則巳失五利。何畏失後。則夏歲由成。進退商

量。故不開也(上且錯鈔)。次明分齊。此古人有一百種安居。

前安有四。後安有四。中安但二成十也。約處者。自然

十。作法十。成二十也。將此配人。一眾二十。五眾一百

等(云云)。又云者。敘第二古師解也。唯在後夏一日者。

前安及中不開。唯後安開忘成及界也。若不結一夏

便失者。以急故恐失一夏。此以誦開。餘隨憶作以時

容預者。餘者外也。除□安外。即前中也。隨憶作者。隨

彼比丘記憶之時。便須覓人作法。對首結成。不得開

忘也。以時容預。即日數長遠冤奢。任運記憶隨得時。

即對首。無人即心念(上清鈔文)。次辨分齊。此古師有八十

種。前安居二。中安亦。後安有四成八。約處通二界。自

然八。作法八。成十六。將此配人。一眾十六。五眾八十

也。並非聖言以意用者。今師通許古義也。上來二種。

古人為並所立之理。不開典據。非聖言也。皆是師心

臆見而用。故云以意用也。今依鏡水大德。先破第一

師者。若言中間二十九。不開他忘成。如四月十七到。

便忘成加法。乃至五月十六巳來。若憶得即喚人對

首。或無人則心念可爾。設若五月十七巳去。方憶得

者。對首心念。云何得成。既是心迷。不可不開成夏。故

知無理。又古師中安居不同及界者。大德云。如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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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者。五月一日明相前及界。若此日不開。便廢一月

日住。豈不損減。何不開耶。次破第二師者。若前安居。

不開此二。失五利故。惱處非輕。若中安居不開。即同

適來所破也。若依諸記。破古義未盡。思之。

云四至不者。失謂不失也。云初至難者。開兩章也。云

初中者。先明移夏。故云初中也。外難曰。夏法為隨處

為隨人(此範[蔑-戍+小]發問也)。淮南答。亦不依處。亦不依人。只似今

日安居。是法俱得。緣是散心中法故。無法前得。若安

居了。或有難起巳前之日。是法後得。若現在反巳後

日。被非得來替處故。大德不許此釋。恐違鈔文。如有

難緣。佛聽移去。勤覔安身處。至彼處後。起安居心。此

夏法隨起。若言被非得來替者。即全無法。如何續起。

莫須對首加法。不必更作法。不名移夏。又下文云。若

得住處。夏法隨身。何得安致此解。兼前所問。俱不應

理也。大德又云。今別申問答。以除疑妨。應作此問。其

安居夏法。為與人相應。為與處相應。答設爾何失。難

曰。二俱有過。若與處相應。即一向不得。離此處何得

受日出界。并移往別界等。理合破夏巳。若與人相應。

有緣但去。不要請日。亦合成夏。答若無緣法即依處。

所以無事。不許出界宿。出即破夏也。若有請召緣及

與命梵難。法便隨人處。以有緣即受日。有難即移夏。

故不破也。下文云。夏法隨身等(此問此答妙盡其原也)。云至去

者。二難者。命為一。梵為二也。梵行者。先釋梵難。法寶

云。西土之中。若外道修行節操。乃呼為梵志。梵由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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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佛法中。比丘修行精真守素。亦呼為梵行。即淨行

也。因於染愛。或致犯重。不成道果。障處不輕。說之為

難。此是因中障果也。背因人來者。總釋上意。誘調比

丘者。誘引調哢故。律文各有緣起。如彼具述也。二鬼

神等者。解命難也。五蘊假者。命根連持。鬼等惡獸毒

虫。能斷彼命。不得如意飲食者。有持之命。依飲食存。

食不如意。命將不久名難也。巳上二緣。故佛聽去。

云准至也。准此結戒者。准此二難移夏。依本結成也。

有人妄釋云。移夏更須加法。以文中云准此結成等。

命難云。既云加法。呼為何等安居。若作前安。前巳結

成了。何勞重加。若云中安。即不名移夏。無理甚也。若

得住處夏法隨身者。但起安居心。即夏法續起。並不

見說更加法也。本界無難。亦不得反來者。比為此界

有難。移往彼界。今此難靜。不可更迴。巳在彼依本結

成也。須有緣及法者。須有生善滅惡。請喚之緣。即作

受日之法。方得再來此也。

云五分至夏者。食不足者。五分云。時有比丘分。麤食

不足。作念云。我在此安居食不足。以此白佛。佛言聽

去無罪。苦樂等者。樂謂眷屬聚會。去處受宮等。苦謂

被賊遭官死亡等。以此白佛。皆許去也。八難者。若王

奪住處差出家人名難。賊謂失衣鉢等(云云)。

二處

隨半受衣者。四分衣法云。有一外道弟子。於佛法中

出家。諸外道親族言。云何捨羅漢道。於沙門釋子中

出家者。還取□。復作是念。彼若聞之。必能迯避。我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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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門釋子。不破安居。待夏中往取。必得不疑。彼知巳。

未審如何。遂乃白佛。佛言聽破安居。彼便從此住處

往彼。後分施衣。不知云何。佛言若住日多處應受分。

若二處住日平等。隨半受衣也。破安居人等者。今師

立理證上移夏。聽二處受衣。乃至自恣處取衣。以十

律中破夏人。不得衣分。今既聽取分。故知成夏。

次三重問答中。第一云問至返者。三悔者。一夏之內。

不得過三也。准此語一夏為一座故。

第二云問至

夏者。此問與前不同也。前即本擬受日。遂迷忘故

不受。引約因事出界。比擬即日迴。乃值水陸道斷。因

而經宿。不知破夏不破耶。高齊十統(他粿反)者。玄曰。高

謂高洋。洋姓帝也。齊謂北齊國也。以齊號多故。標姓

簡異。以齊主崇重佛法。立十員大德。號曰僧統。統天

下僧尼。刊定佛法。此時十大德共評章。壞於慈濟。判

不失夏。諸德意旨。亦准受日逢難。道理判得也。

三云問至不得者。謂本意暫出。即日却還。還時至門

明相欲出。得會夏不。答中准祇護衣界。以類例故。然

隔大墻。理須入顯手足方得。以表有身分故。

次對界料簡。云若衣至出者。此文總有四意。初云若

依大界安居乃至入中間相破夏者。此謂要心依大

界安居也。入戒場者。為隔自然故。及餘小界等。玄云。

由是攝僧大界。以在圍輪大界之由。望圍輪故名小。

此即從外向內失。亦為中隔自然故。第二段若依大

界外伽藍乃至在後者。此約藍大界小處。依外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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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總是要心處故。注文者。和會下文之意也。故下料

簡門中。云若本結大界小於伽藍便依伽藍坐者。以

佛制依界故有者。不成受日。不得止得。縮取於界相

(是鈔本文)。准此藍中。有界不許依藍。只合依界。今此文何

故通往彼此二界不失。却許依藍。莫與下文相違不。

是以注曰。謂結夏在前。結界在後也。意道。若先有界。

只得依界。不許依藍。今既夏初未有界。但有伽藍。是

以許依藍護夏也。法寶云。此亦且依古談。若據今師。

不局於界。但一切臨時簡寬處即依也。故羯磨疏中。

許隨藍界。伹據要心故。無確執篇三段。若依大界內

藍乃至亦爾者。謂作法界大伽藍小。依藍安居。出藍

門便破夏。小界亦爾者。引有兩釋。若依玄云。是反上

句也。謂上界大藍小。依藍安居。出藍門即破夏。今約

界小藍大。依界結。出界處便破夏也。即迴文取義。應

云界小亦爾也。或依法寶。謂於大界中。有小攝僧界。

依此小界安居。出小界即破夏。故云亦爾(此解勝也)。第四

段若根本通依等者。謂初結時。不知此大界內有戒

場。小界等別。但隨本要期處皆不失。若爾何故前云。

入場等破夏耶。鈔答云。皆謂與本心相違等是也。謂

本心依大界。今入戒場。及餘小界。即與本初心之心

相違。義張兩失者。於上四句之中。第一句入戒場等

為一失。第三句依大界內藍。今出門破夏。是兩失。並

緩依法界者。結前四句中。初大界。二藍內大界。三藍

外大界。四根本通依大界。皆是從緩而斷也。急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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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者。如三間房。初要心我依中間。後出兩邊。便成破

夏。以從急故。對緩立名也。

四分等者。以律緣中。有

壇越請與安居。後見有難欲者。須自檀越求移。若聽

者善。若不聽者。應自者等(云云)。

云二至破夏者。至意留者。或父母病患生善滅惡等

緣。若苦邀留。聖開且住。不名破夏。若汎爾人情相留。

即不可。八難。過限不還。亦同於此。

准此等者。祇云。

若受日依斷諍事人。晨起受哺時者。哺時受晨時者。

不得迃迴。應從真道。若道有難無罪。至彼斷處。繼時

斷了。欲還經時。准此違時。即破夏也。因廻迃違時。亦

破夏迃迴。不違時吉。

云五至法者。如文。云初至後法者。前開兩章。今當第

一。故云初中。自恣後法者。指功德法附處廣述。或有

云衣一月號曰迦提。有衣五月號迦絺那者。謬之甚

也。

云次至二緣者。入解。有言破夏者。敘古師釋也。以佛

令夏竟結解者。古云。以律中安居竟。四事應作。一自

恣。二解界。三結界。四受功德衣。今夏未滿故。又本依

界安居。若解本界失所依故。便失夏也。此妄引聖言

者。破古也。律文令夏竟解結界者。謂諸界同受功德

衣。令解結界。非開破各捨。謂各自解本界也。通結。為

都結為一大界也。同受。為俱受五利。共解。謂受巳共

解也。別結。謂仍高各自結取大界也。廣文十誦者。彼

云。夏竟眾多僧坊。共結一界。受功德衣巳。捨是大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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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比丘。皆名功德衣不。答一切皆得受之。又疏中者。

首疏也。彼亦云。夏中解界不破夏也。新章亦同南山。

彼破古人云。若言依界安居夏中解界失所依者。如

依藍安居。或藍塔崩倒應破夏不。古人等者。將自恣

來難解思也。如有難緣。即許減日自恣。是安居未竟。

自恣既聽。何得不許夏中解界。故云文兼會二須兩

相通。有記中。立夏中解結界是有法。定不破安居故。

宗。因云。是僧法故。喻如夏未竟自恣。自恣是僧法。自

恣不破夏。解結界是僧法。同[糸*皮]自恣不破夏。今言無

妨者。羯磨疏云。然安居之法。不局法界。隨處並得。不

離本要之處。解界結界。何得有妨。情限不同。故分別

者。若情限。在於法界。夏中解結。大小不同。故分別也。

若情限在於自然。夏中或結作法。或寬狹。於情限之

處。故須分別。無難依本處者。依本情限之處。有難准

僧祇開者。祇律第八云。前安居巳。忽有難生。欲至餘

處。三由旬內。若彼坊寺有比丘者呼來。若出界者。巳

自二結之後欲就餘處者。當捨巳更結。如是捨後結

前等適意處故。有難得三由旬也。若後作法狹於本

自然者。即但依本自然寬狹後結。若寬本自然者。無

難依本。是一儀。有難開近新結處。是二緣(巳上釋正篇竟)。

次明法附。大分二。初牒名。次釋。初云二明受日法者。

先來意。然三日靜處。九夏時長。或有生生善滅惡之

緣。理須極救。佛既聽許。合附此明。次釋名者。牒彼請

意。[言*恣]告僧別。納法在巳。稱之為受。對首眾法。許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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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約明相分。稱之為日。各軌範。名之為法也。外難云。

未審四月十六日。纔結夏了。有請喚緣便受日出云

得不。有人云不得必須經宿。方得受日。法寶云。得律

文夏中聽受。今既十六日結。豈非是夏。不在懷疑也。

云夏至焉者。自誑心者。以非為是名自誑也。虗損

信施者。如有施主。數比丘夏臈施物。受日不成。其夏

既破。妄數為歲。冐受利。故為虗損。善見云。自長巳夏

受施犯重等(云云)。故委示者。生下文意。委細顯示也。

云就至解者。如文。云初至同者。三種者。七日半月一

月也。有曰者。對界先後相攝為日也。

云一至受者。

從五眾受者。佛制五眾安居。各自相對受日。非謂比

丘對下曰眾。既互不相足。何得從受。今鈔文且約一

期出法也。

云二至知者。如文。

云三至磨者。古云。

凡受日法。先受七日。次半月。後一月。如此次第。順於

律文。若巳受半月。在前不得。更至七日。以長收短。秉

七日法。亦不起也。餘例由如功德衣。五月攝得迦提

月等(上敘古也)。今師云。不爾。功德衣就時揩定。又俱五利。

是故以長收短。今此受日。約緣事別。緣有短長。前後

不定。□得定他。先短後長。不可例也。今云受日三品。

遂緣長短。若長緣先來。先羯磨受戒。短緣先來。先對首

受。縱律文排次第者。蓋是云法。何得固執律文。

問至也者。問意者。適來既云隨緣長短先後請日。何

得羯磨詞中。云受過七日法。若先曾受七日法。用了

後半月。即可言過。若長緣先來。便先請半月等。既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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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未曾請七日。即不合云過。引是今師自為除疑故。

生茲問答。文意者道。羯磨是僧處秉勝故。七日是對

首別人之法劣故。不如此據勝劣之邊者。過非約巳。

用七日了云過也。思之。羯磨疏又問云。如受一月法

詞中。何不言受過十五日一月出界。答半月一月。雖

長短不同。莫非總是僧法。白二更無勝劣。不可言過。

不同七日法劣也。疏又問云。今受半月一月法者。若

值小月。如何數之。依律文也。半月如法。依十五日。即

不問大小。伹數取日足還。及如十誦中三十九夜等。

若受一月。依大小不得數日。如律云住三月等。小月

攝在內也(上且依疏)。法寶又釋云。如小月十五請日接着。

後月即數取三十日令足。此約受日時月大小也。

云四明至也者。此門全是首疏古義。稍難領解。今一

往依古義消文了。然後略指出。今師與古少別耳。若

准受七日用竟。羯磨受隨得者。寶云欲明相攝。先明

不相攝也。若七日未用者。謂有施並請七日禮念。今

對首請七日法了。未曾往彼檀越舍。故云未用也。或

用未盡者。約請日往到其家巳得四日。由有三日在。

故云未盡也。更有異緣者。別為三寶緣。或可請說法

受歸戒緣等。或是七日過者。今迴文應云。或是過七

日緣。即半月一月法是。今文中且舉半月日法。是羯

磨受也。前法謝者。謂指前來七日法。或全未用。或可

用未盡者也。巳落謝也。由羯磨法強等者。釋相攝義

也。羯磨能攝七日列人之劣法故。不得二法相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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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之中。不可七日與半月二緣。相續起耶。律云巳

下。古師自引文證也。必有等者。即定七日之法。必定

壞也。

若前羯磨受日等者。謂先受半月。或一月法在身。為

三寶等事。今或檀越。請七日禮念。要須待前半月緣

竟。方可許受七日。若半月法在巳。即對首請七日。自

然不成也。比受有言。乃至良不可者。首疏自破古也。

如有事緣一月不足。便羯磨受一月法。又對受七日

相沗。成三十七日。良者實也。實不可故。以月法在身。

不可更請七日。自是非法也(巳上一向作古師義消文了)。若據今

師一半許他。古人一半即不許。只似前來七日法未

用。或用未盡。更有列緣。半月法等。若是同緣。即成相

攝。同是施主禮念。或可同三寶等緣。不許一身二法

相續。理實不可。此即半許也。若是異緣。兩不相攝。前

是施主請召。後是三寶等緣。古人若不許□則無理

也。此則半破今師。羯磨疏中舉例。如患須服蘇油。兩

緣未差口法。隨在事列。受日三品不同。並約眾緣。不

可隨受等(云云)。准此。今師但同緣不許。異緣開許。古

人不論同異。並皆不許。律云。不及即日還。若作今師

引證。但證同緣不得。乃至三十七日相帖。今師亦約

異緣相帖。無爽如句。三寶請一月。為施主請七日。何

得不成。若是同緣。良不可也。必依古釋。全闕逗拭。但

為未達律文。致斯濫述。

云二至八者。玄云。依緣受得名進。若非緣受日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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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也。分八。如下鈔述(云云)。

云定緣是非者。三寶

病患生善滅惡名是。破戒求利等緣為非。

云凡至

後同文者。施犯重者。如有人將物施僧。不見十夏人。

此比丘實是九夏。而言十夏。望他應得不得。故重也。

廣如後文者。玄云。指隨相販賣戒中云。此販賣物

作塔像。不得向禮。乃至作臥具。隨轉轉墜等(云云)。

云就緣分五者。一三寶乃至第五和僧護法等(云云)。

云一至罪者。佛法僧事者。准四分中。波斯匿王為

証[彳*予]有不信樂大臣。嫉妬惡心。欲鑿祇桓寺通渠。比

丘欲往白。念路遠不及即日還。佛聽受七日者。此是

三寶緣也。五分亦爾者。彼律所解大同。但云俗人擬

通水。不言不信樂大臣也。大寺者。一說云。諸多寺也。

二解云。即一寺之中。諸多緣事。並皆許請日也(前釋為正)。

玄云。今時有人。為寺家相許受日得不。答即如四分。

波斯匿王。邊國人民叛乱。王領軍征罰。先所供養佛

及僧衣飲食所須之物。有不信樂大臣奪之。諸比丘

往欲白王。自念路遠不及即日還。佛言。有是事聽受

七日去。驗此文意。為佛法僧言許平之事。受日總得。

餘可知(云云)。

云二至不應去者。十誦問為護受等者。此波離問佛

也。答云。為七眾典𧚔受。即七眾為請主。文列二百四

十二緣。並是七日緣也。遣使不遣使者。前人來請。名

遣使得往。縱前不來請。名不遣使。既是生善等緣。自

往亦許。此是他宗如是。居四分不遣使不得去。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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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死等者。准十誦云。比丘僧來。與憶念不癡毗居尼。

佛言應去。若中道聞彼比丘尼命終。反戒入外道眾

八難中。隨一一難起。則不應者者犯吉也。

云三至往者。大父母養育恩重。大臣有力損益。雖無

信樂須往。若先信樂故宜去也。餘俗人信樂。往不信

不許。必有力者。進退解也。謂約比丘有道力能化導

他。今雖不信。到彼後誘重令信。若如此亦得往也。

云四至不成者。安命難中說者。謂移安居中。五云。必

為我命作留難。佛言聽者。羯磨疏云。若自病重。不堪

受日。即是命難。直者亦得。失三受三等者。謂隨相中。

失三衣戒。今師云。先三受二。未過知足。若受三犯。此

舉急況後也。捨制取聽者。制是三衣。聽是長物。今三

衣却闕。是捨制。長衣絕多。是取聽。不依聖教之文。故

云未隨佛化。准奪衣戒者。謂隨相失。奪三衣戒。謂隨

闕隨無不[腠-天+貝](以證反)也。餘如文(云云)。

云五至故者。和僧護法者。謂和僧即是護法。若不護

法。內成破壞。外生不善。損滅佛法也。四分等者。同界

安居。律有四句。一云見比丘方便。求欲破僧。二聞比丘

方便。求欲破僧。尼亦為二句。同上。並因我在此。若去

彼即和合。佛並聽直者。若准東塔疏。斷此四句。伹移

夏緣。今依受日緣。若依移夏之意。後得處處。僧作安

居止。縱此難靜。亦不得更反。即屬前文意。若作暫去

心。後隨至處。不起安居心也。專待難靜却反。即是此

文之意(云云)。外界。律有四句。一聞彼有比丘。方便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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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僧。二聞彼巳破僧。尼亦有二句同上。佛並聽者。彼

界有此。須我和之並許。東塔云。此四句但待難靜。便

須返界。不及破夏也。然和滅之相難知者。若據古師。

皆云和僧大事。律聽直去。不言受日。良由和滅分齊

難知。知用何法受日者得。今師云。然和滅之相難知。

然字縱奪意也。縱之即直云。奪之須受日。故云然也。

約緣不妨文理者。謂約和僧之緣。道遠爭事大。可依

僧祇事說受者。譬如律藏未分之前。通而行用。今雖

分了。約此用之。亦未違大途道理。故羯磨疏云。必有

和限。依受聽者。事無限有。可准僧祇事訖文也(上是疏文)。

律無正斷者。准四分文中數段破僧之文。皆云即以

此事者。且不須受日等。故羯磨疏云。律且顯緣未明

受也。

云上至也者。乞麥者。玄云。此尼律因六群尼乞生𥼆。

麻豆米麥。為世譏慊。故尼制提。僧犯吉。並是正罪也。

曲命別情者。謂囑俗人。令蠶熟時。作疏來請。貧道要

乞綿絹等。此則非法也。綿本分犯墮。囑請理必不成。

自誑淨心。徒消施物也。律中諸請者。或比丘沙門彌

檀越等。一一遣信別請云。大德來為我受戒懺罪布

施等。要遣使來。反顯囑求請命。成非法也。父母餘人

同十誦者。律云。若父母信樂不信樂聽往餘人者。即

是前來文云。汎爾俗人。生福信樂聽者。不信不許。四

分如此。今鈔主意。若父母及餘人。即同十誦中。為七

眾興福。間疑請者。乃至遣不使遣。但不為利巳俱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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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即顯曲命別債。便是為易利。良可不故。

云二對至也者。對事離合者。事謂所對之事也。約緣

別受為離。多緣一時牒入名合。今文中。但明合受也。

應法緣者。簡非法也。隨為多少者。隨所為緣。或多或

少。三家兩家之類也。得合受日者。羯磨疏云。或張王

兩緣。各是七日不可合為半月受也。以兩个七日緣

事。各是別人行。只得前後誦七日也。如是例之(上是疏文)。

若一是三日。緣一是四日。緣巳上。兩緣都用七日。即

合受之。如懺僧殘等者。舉例釋也。謂懺罪亦為離合。

約同篇罪說。但懺一罪曰離。或三罪五罪一時行覆

六夜出罪等合也。具銜者例也。律文中具足而列出。

應云巳出法示合請之規摸也。如文巳上。且約鈔文。

據七日別法說。離合意竟其僧法離合列知。然鈔雖

不明。今亦略述。只如檀越請半月禮念。或為三寶境

界。須受半月不可。兩遍秉法。今既同是羯磨。但都請

一月之法。牒兩緣人文中即得。此是合意也。若論一

月法者。大德約日夜兩般分之為三寶句。刃三十日

是日中。為施主禮。合一月是夜內。都受一月法。被得

兩緣。大德云。羯磨疏中。有此義也(准此約緣有二不妨為合意約法元

來是一謂都用一月日故)。

云三至故者。所為緣現牒事為受者。或檀越請召。或

三寶等緣。是所為也。現者。約緣顯現。且如檀越請召。

今巳送疏因等。是也。牒事為受者。牒前處為事。與七

日半月。大德云。有兩種懸受。且舉半月僧法釋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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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主取。今月二十日。起首轉念。此比丘於十五日布

薩時。因僧集。次便受半月法也。雖未往訃。然所為緣

巳現預受法在也。至時方名懸受也。又釋或今日受

法了。便欲往訃。但為檀越家。別有事緣。未遂禮念等。

却來由延。更過旬日等。比丘既受法在身巳後者。時

不須更受。其一月及七日法准說也。此義㝡急。請記

明今。故略論用。消文意思之。虗搆成緣者。謂其事未

實懸虗搆置。或言七日半月一月等。或倚傍昔言者。

如有欲人春間汎說云我村中。有一王家。每至夏內。

常施僧物。和尚劇此時可來不。比丘至夏。憶春中之

說。便欲往彼。故云仿像未實者。謂仿像其事。未得的

實。便輙受日也。事虗限𧭗者。前事既虗。今復隱約作

限。取法即成謬。𧭗日數妄置者。由前事虗限𧭗其緣。

未可論於長短。今或受七日半月一月。如是日數。皆

虗妄置僧別之法。不相授也。

云四至應得者。便通餘用者。憶古義也。首律師云。本

意為佛家受七日。巳用三日。其事既畢。復有餘之四

日。更有法及僧家緣事。便將此殘日用無過。所以得

者。准十誦文。有白餘殘夜用。故知得也。故不得也者。

今師破也。謂初標心之時。元為佛受七日。且不為餘

緣。今句當佛事因緣。既周其法即謝。設有餘日。以無

法故何用之。是以不得。必有本緣。何爽通用者。今師

自釋也。謂元訁之時通為三寶及病等。緣受七日。今

佛事。用三日了。更有四日。便通餘用即無爽。爽由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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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古人反詰云。若爾何以十誦律中。有白餘殘夜用

耶。令鈔通云。十誦中。白餘殘夜用。謂同是一事等(云

云)。准十誦律云。諸比丘受日。到聚落中。七夜未盡。作

事未竟。來還白佛。佛因聽受餘殘夜者。云我受七夜

二夜巳過餘有若干夜往出界者。律文如此。既云所

作未竟。明知本緣在法不謝。故白殘夜何失。非謂異

事者。鈔重破古人不了。律文云。意羯磨疏云。本無心

受何得白行等。

若本並因三寶等者。羯磨疏云。若

三寶。但須經營。作法之時。文中合攝。是俱有心法。後

通用也。若三寶事後生等者。於中更料簡也。淮南云。

本為造釋迦佛法花經及常住(云云)。事受七日巳用

四日。作前事並說。今或為造彌勒佛涅槃經。十方常

住事。將前餘日。用亦不可。故云不是前緣三寶也。雜

緣者。受戒禮念等也(云云)。

一家通緣准心得者。進

退解也。謂張家太請七日。不准受施。兼請受戒懺悔

等。即受日時。便有心故得也。

云問至故者。彌是生善者。彌者。廣也大也。不合作微

小字釋也。律制二請者。一僧次。二別請。既的請受日。

亦得不同。大乘梵網經也。以非施主元心者。謂檀越

元心請前人。今見後人來。竟不悅。故不許。然鈔文且

大約論也。或施主雖元請某比丘。今既不來。替代亦

得。不生惱者。理可□之。

云五重受者。於三寶中重重受也。此據今師義標也。

云昔至局者。昔云一夏開三法等者。羯磨疏敘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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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立行修道為宗。緣急開三。以濟時要。何許重受。

無此理也。故十誦云。為破僧故。聽受一七夜。不得二

七夜。乃至聽受三十九夜。盡應破安居者。故知不許

重也。

今云得重者。今師所解聽許重重全異古也。

如疏述者。首疏也。今依羯磨疏云。如前檀越。召受七

日。後有三寶。要須經營。何得不開。又如官事。須二三

日何能者。夏制本意。無事遊行。今有緣來。依法受往

非專檀者。何得不開。但如法緣。一切開往。餘文與鈔

不異(云云)。律列二十餘緣者。四分廣列二十三緣。並

是七日緣。由事未現。佛未聽者。且不云不得去也。且

約為事信樂父母四重者。爾時有信樂父母。請比丘

云。大德我欲相見佛未聽。我有如是事者。遂白佛。佛

聽者。二有信樂父母遣信喚召亦如是。三爾時有母

請比丘。亦如上。四爾時有父母請比丘亦爾。如上則

是四重佛。一一皆言聽者。況餘等者。舉上父母前後。

尚乃得於四重。豈況檀越三寶等。不可限局。不開重

也。

云五至乎者。五分有請無請等者。引佗部也。五分云。

優陀迎信樂佛法。於安居中。為僧作房。設入舍食。以

房於比丘不受。長者生慊言。我用財為食。比丘不受。

以此白佛。佛聽受請也。無請者。比丘有疑問。須出界

者。佛一切聽受七日往。今師云。豈有前疑便開往問。

後疑不可開。

十誦列多七夜者。彼云。波離白佛。為誰受七夜。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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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七眾興福受。廣列二十三緣。為優婆塞。列二十三。

乃至沙彌尼。一一並是七夜。皆聽者也。古師反難云。

若爾何故十誦文中。伹聽一七夜。不聽二七夜。可引

鈔。通云。聽一七不聽二七。謂一時雙牒二七日。前後

重用。今師云十誦不許者。或約一事上。不得二七。豈

制異事。不許受耶。又云不許二七夜者。彼受日法。但

有二位。一是七夜。二三十九夜。故於對首七夜。何得

重加。故云不得二七夜。何妨前後去者。皆開古人。不

達文意。伹見云。不聽二七夜。便妄解云。不開重受也。

古人更反難曰。若爾既一事上開重。何故和僧滅淨。

彼律聽破安居者。可引文。通云。若准和僧。似一事上。

不許重受。准十誦云。時有異界僧爭起。請僧斷重。若

前安居竟。應受七夜者。若七夜盡應受三十九夜。盡

聽破安居去。古人將此為憑。不許一事上重受。今師

云。似一事上。不許重受。既云似未必全判。不得彼律

意者。據和滅難期故。聽破安居者。若可期約。無亦開

重。搜玄廣引羯磨疏。繁而錄也。然彼有不請文寬於

四分者。彼律為七眾興福。設供受戒問疑。但使前人

見我生善。縱不遣使。亦得受日。四分。遣使方許彼既

寬於部。重受不開文非明了者。只為飜譯之者。不解

迴文語勢諸含故。非明了理須通明者。彼既不請之

文。更寬重受之文。則不合急二意通練。其理自顯。然

不可偏執一文。致失諸緣重請也。

五百問等者。文中既云滿七日。巳乃後重受。故知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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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此雖非重。文且是重義也。

明了論等者。玄云。今

引論疏。真諦三藏。自解別請七日事了。還至八日出

界。引是異緣得重受。前事巳了。更有別緣。亦須更受。

既文中云更受。豈不開重。准此雖非重受。文且是重

義。思之。因此便今時行事。此論既言前請七日事了

還界內。第八日更請七日出界者。今人行事。至七日

滿歸界。便請七日出界並不宿。不知成不。有人約義。

通云。謂受日之法身在界內。法在不失如七日用三

五日。其餘之日。未用身歸本界。更作前事本法。由在

不須更受法在不失。今縱七日滿。歸於本歸界。至明

出時。雖然經宿殘法。亦許在於重請。亦帶前法。故知。

七日纔滿歸界請之。理無失也。縱使了論中第八。更

請七日出界。亦是部如不同。今師但取彼證前重受。

不依他行事也。雖有此有此解未可依。幸不准論疏。

如然律亦有於明制。故文云。及七日還也。又前來立

義。立如受七日。用三五日。餘日未用。身歸本界。便作

前事者。此是未滿之文。不可例於巳滿之事。標心為

滿。歸寺其法。經明即失。不同未滿。暫迴緣在。法何得

失。今但依玄。七日反界。定須經宿。戒律從急。豈不然

耶。何假徒繁成立義。請思之。餘文知之(玄記對此引論解三千界

量今意在隨相中明之)。

云餘至疏者。羯磨疏中。引了論釋都為九句。皆是重

受。以破古人也。疏引論云。七日有難。隨意行善解三

種九品類。釋曰三種者。即七日等。九品類者。將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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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互而為頭歷之成九也。應云初成七緣。後成七日

緣。後成有難緣。初成七日緣。後成隨意緣(成三)。第二將

有難為頭云。初成有難。後成有難。初成有難。後成七

日。初成有難。後成隨意(成六)。第三隨意為頭云。初成隨

意。後成隨意。初成隨意。後成有難。初成隨意。後成

七日(成九)。諸記中。雖略舉名字。然迷意由多。今依鏡水

大德引疏略釋云。初成七日後成七日者。解初雖請

七日事證。不還破安居。得小罪事。若未了極得六夜。

第七夜必須還界。至八日更請七日出界宿。先為師

病受七日出界。三宿病差。便須還本處。別有施主。

仍請得用後三日住界外。若後仍未了。更請七日。即

先後俱成七日(大德釋此中開互用者由師病時施主清至故兼云也)。二先成

七日後成有難者。解云。謂先為施主請七日用三日

竟。還於本處。聞有大起之難。仍往諸處也。三先成七

日後成隨意者。解云。先為施主請七日前事竟即合

還來。今緣住處無好件知友等。多喧閙妨修道。又乏

食藥。今不更迴別揀靜處。慕好知友。兼有食藥等處。

隨意便云。若曉此三。餘句例解。不更繁敘也。

云六至日者。唯二一日二日皆須七日者。羯磨疏云。

以法収緣也。律云巳下。證文可知。外難云。夏中可爾。

如七月十五日有緣情七日。至十六日巳去。既不是

夏。又復如何。鈔答云。夏末一日在。亦得作七日法。餘

云六日。雖非夏限。以無受一日法故。問安居護明相。

未出外在。不外犯明相出後。既當十六日。本是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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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何假更受日。答謂明相正出時。身須在界內。若不

得法明相出時。身在界外。便成破夏。又如七月九日

請七日出界。至十五日。亦須反界。以十六日明相正

出時。身須在界內故(云云)。

云七至緣者。尼律開七日不云多者。謂三時遊行戒

中。准有口受不云多日僧祇尼三十乃羯磨受者。准

祇云。比丘尼安居中。無求聽羯磨法。為僧塔等。但聽

受七日去。

比有濫同僧法者。敘古儀也。古云。僧既

開三法受日。尼便准之。不更領列(新章扶於此解)。四分巳下。

今師破也。

所以(巳下)今師釋不多之道理也。但開七

日亦濟別緣者。有三十半月之緣。但七日滿巳。隨時

更請。亦被得生善滅惡之緣也。

云八至之者。羯磨疏云有人云。事訖不來。亦不破夏

以法在。故知。七日藥與欲[者*頁]同狂病。得法病差不來

等。例今解不同。事訖法謝。以受日法牒事。加之緣謝

法。先不[者*頁]與欲。亦如藥法病止無用。不[者*頁]狂解。須乞

法也(上是疏文)。十誦明文。不許往者。一誦中有尼病清。為

說法中道。聞死反戒。皆不應去。去即是往也(有本錯出經字)。

僧祇同之者。祇中和僧不得迂迴。至彼中前和了。中

後須還。若停失夏。十律不許往。祇文不許住。文少異。

皆恐破夏。故意同也。

云三加法者。謂加於僧別之法也。云前至別法者。五

種人者。一獨住。二蘭若。三遠行。四長病。五飢時。依親

里住故。開心念也。堪來不待者。謂清淨人。堪來足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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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首之數。今不召他。此是別眾。心念不成。今時多有

無識之徒。至結夏日。向佛前自說偈者。愚癡甚也。若

待不得等者。即開自心念也。餘文可委(云云)。大德云。

十誦中對首法。既通心念。半月一月眾法例此。亦合

通心念。但今時無人敢行。道理無損。知之。

云二對首至消者。詞句出法。如文因說。今時行事不

同。有人言。對首比丘。須是當界。同安居人。又須在界

內。為我任持此法。若一時總出。即不得向他邊受。受

即不成。先須委問。然後作法。大德云。若爾且如請半

月一月法時。當界無人秉法。請外界人來。秉法了去。

不教他外處僧就僧此界與我守法耶。今此對首。亦

後但據對首作法之邊。更互請日了。一時去並得。誰

論他界內界。及同去不同者。等無此道理。盖是意言

也。儀准無失者。羯磨牒依對僧請日。今對首心念。准

向文牒之。請日理通。有何失也。

若受日未受過七日用亦得等者。與前懸受文意同

也。前則約緣辨非此中約未用分別。亦不重也。不同

七日等者。玄藥滿七日縱病未差法亦失也。病精者。

謂病巳差。縱日未滿亦失。故雙牒也。外難。既病差則

任許法失。

若爾病住法應在(鈔文自徵)。由佛制等者。釋

也。以制七日揩定。論云。堅病消者。是也。玄云。論是成

多二文。名有此說也。云問至法中者。此約四分請七

日。得兼第七夜不。答中不許以律文制。第七夜及界。

故知不兼夜也。不同十誦者。乍觀文勢。似盡七夜。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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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日明出後。還據羯磨疏。亦須及第七夜還界。與

四分不別。亦護第八日明相現明故。又疏云。十誦七

夜及七日還同於四分不兼夜也(巳上疏文)。如此分明。至

今尚有未知之者。妄釋云。十誦夜得法。縱明相時身

在外者日不破夏也。以請日晴云七夜故。四分既不

言夜。但得至第七日護。第八明相。以無法故。若作此

解。縱依彼律。亦成破夏。與疏有違也。外難。若爾十誦

與四分。日夜之語雖殊。防護不異。今四分律師。請七

日法時。改云七夜得。不可引鈔。答云。又得巳下。是部

別不同。須依宗呼召也(云云)。僧祇事訖者。彼云伹隨

前事長短了日。即還名事訖。其事訖是外宗法。具在

諸部篇。明之。

云三至釋者。所為之緣者。一三寶緣乃至第五和僧

護法是也。同前通用者。心念對首。同用此緣。故云通

用。今但緣事稍長。即用半月一月等法也。不同存單

等者。斥破也。一夏之中。但存三度。初單七日。次單半

月。後單一月。故云存單也。遂引七日令長者。玄云非

謂引緣令長。但用長法也。受既不成破夏。得罪是罸

也。餘同前釋者。指第五重受一中解也。

云今至之

者。有四不同者。第一曹魏時。曇諦所出羯磨是也。

第二即姚秦時。覺明。所出羯磨。鈔主云。曾一度見。後

不逢之。故云少見。

第三等者。北齊光律師。出本增加乞詞。雖加乞詞。准

乞覆藏。兩遍牒事時。列巳前增加乞詞。忍聽巳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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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而作此。光師當世盛行也。故彼云。大德僧聽比丘

某甲。此處安居。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為某事

故。還此中安居。今從增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羯磨。

若僧時列僧忍聽。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十五日

羯磨白如是。此且舉白文羯磨例。准止可隨其綱網

者。只可隨於律文受日四句。成白緣骨之綱教網也。

云問至失者。問意可知。答中雖增乞詞。大宗無失

者。牒緣牒乞詞等。但是第二第四句。望羯磨宗骨無

失。故羯磨疏云。有人定判依受破夏。今解不然。俱順

教故。僧乞滅乞。各有所憑。大途規献在故不失(上是疏文)。

云第四至十五日者者。第四人是法願律師。出文更

不增加。今鈔准此用也。羯磨文如鈔(云云)。

准前著

之者。謂准著十五日處。或一月日。一切肴緣。准而著

也。不得雙誦十五日者。今准此意。恐人不達律文。依

文謹誦律本云。受過七日法。若十五日。若一月日出

界外。今若受十五日。即不用著一月。或受一月法。即

除却十五日。不得雙牒而誦也(巳上釋第二文段受日法附竟)。

大段第三料簡云。三料簡雜相者。都有三家。此一段

初依玄記。於第二受日法附中。就僧法受日中分三。

初通明長緣。便斥古失。二今加法下。正出受法。三即

此雜料簡之。羯磨受日。是時非之處。故云雜相也。或

依淮南順正記。亦於受日中科為三。初牒。二釋。三雜

料簡。若爾今此中大科三字配上。義科不著。巳上兩

家並是錯科。破鈔文殊。非雅當也。今依法寶云。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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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意去。初中分五。即是第一大段安居正篇也。第二

大段。即云一明受日。今此第三大段便云。三雜料簡。

豈不應得前來。初二兩字。此盖是鈔主自科。後人心

麤不達文旨耳。又此名為雜料簡者。謂料簡受日。與

安居處。相圍涉故。須立此簡之。若云但料簡僧法受

日。何以下文。更說安居依藍依界等別。思之。

釋中云若至開之者。熱極者。此約餘緣也。同緣者。同

是半月一月等也。二人三人者。不得至四也。由如受

戒。無緣一人為一番羯磨。有緣二人三人故開也。此

亦如然依十誦許也。

云若至衣者。及餘小界者。還

是攝僧大界。今望圍輪大界。得於小名。謂本依外大

界要心安居。戒場小界不是本要云處。不得於中受

也。

後結二界者。一是大界。二是戒場。即許受日。真

非巳下。鈔文自釋也。縱入場不破夏而離衣者。戒場

本是我要心處。入中故不破夏。由中隔自然地故。是

以離衣此亦據結攝衣界為言若不結衣界依藍護

衣亦不離衣也。

云若本至之者。謂據初結夏時。本

有大界。不許依藍。佛制依界故。有者不成者。有依藍

安居。安居不成。受日不得者。謂藍中既是自然之地。

但作七日之別法。秉羯磨受半月一月法。因然不得

止得縮取於界者。一解云。從內縮至外本界小。既今

更解了通結令大。二解云。從外縮至內。即須來界上。

安居。不得依藍而住。謂界中受日三法。並通也。餘廣

如疏者。首大疏者。彼敘二師立理。一去安居必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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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不可依藍。以佛制定。故文云。雙單反界也。二師云。

藍大界小但藍依不依戒故。文云。依某僧伽藍等。准

斯二解。各報一邊。今鈔文。從急且敘初師儀。由是了。

若據羯磨疏中。亦不定執。但寬處即依也。若藍寬界

小依藍。即與第二師同。若界大藍小即令依界二文

兼備至時[酉*夕]量。外難云。界小藍大依藍安。居今向界中

請日得不。答得此是藍內。內界本是所要之地。入不破

夏。受日何畏不成。故前文本依伽藍。後界二界。隨界

受日。尚判得成。今藍內大界。豈可不得。更難。若爾藍

界戒塲。亦合得下。答戒場雖在藍內。即非本要入中。

破夏離衣失。依上法即不類後結也。上是儀決非文

有之者。有人不會鈔意。乃云上是南山儀決者錯也。

謂本師指前來文中云。由佛制依界。及縮於界相者。

此是古師約儀决判也。下句斥云。非文有之。謂不是

律文。有此說也。謂界本為攝僧不為安居。安居約人

標心。何局於界。但寬處即護也。更有異說云。今師恐

人疑云。我今依藍安居。不依界。或受半月一月之法。

不可向他界上。便於自然藍內。秉羯磨受日。此受日

不成。以文中釋云。佛制依界故。有向自然藍上。秉白

二法。冥然不成受日。固冥不得。止得縮向界中受也。

此但是制受日依界。非謂制安居依界。若准此解。違

於疏文。昏迷鈔意也。思之。上解第十二篇竟。

○第四約法對人辨事即自恣篇

大分為二。初牒名。二釋。初云自恣至附者。先辨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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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一夏安居。九旬同住。恐有𠎝過。不自見知。故須

自陳三業。恣僧糺舉。故安居後。有此篇來(玄記對此列緣起恐

繁不緣也)。釋名者。自陳三法之詞。恣舉七聚之罪。摧黑業

之宗主。成白法之樞鍵。欲使知必改。省巳增修。皎潔

尸羅。凝清海。法寶又釋。宗是宗主。要者要務。即行草

差人等。是宗家之要務。篇等如常(云云)。注文來意釋

名。如後具例。

次依篇釋中篇希總意者。云然至故也者。然九旬修

道者。然者諸記中。多訓是也。鏡水大德。作相違意解

也。謂夏修䇿勵。身口無瑕。夏滿功圓。理合騰空而去。

以顯成果位也。今令且修。未許隨方。却自云恐僧治

罸。豈非相違。故云然也。九旬者數也。搜玄。旬歷也。支

神有十二。子丑寅卯辰已午未申酉戌亥。干神有干甲

乙丙丁戊已庚辛壬癸。以支十二歷干神十晝。名為

一旬。一夏九遍歷之。故曰九旬也。大德不許此解。若

云旬歷也。合作此巡字。今文中是由旬。旬假等字也。

今准法寶解云。十日為旬也。如國家立一百二十司。

每司給十日為旬。九之中勾當官事。中後歸舍勾當

私事。脫又入司勾當官。若列第十日。即旬假一日。停

諸事務歇泊也。今佛制比丘九十日結夏。故云九旬。

加行䇿勵。故云修道也。精練身心者。警[(木*歹*木)/木]身口是練

身。即戒學也。脩定習慧是精練心。即餘二學也。人多

迷巳等者。法律三昧經云。世人但見佗非多迷巳過。

故藉糺治。方得清淨。故云理宜仰憑等也。縱宣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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恣僧舉過等者。謂自說三根恣他陳舉。內彰無私隱

者。我既縱宣。即表不隱其罪故。外顯有瑕疵者。殊有

損為瑕玉有頴(盧對反)疵。文云。大德長老哀慜故語我。

即顯外有𠎝犯也。身口詑於佗人者。謂七支之過。全

托五德糺舉也。所以但云身口不言心者。謂小乘不

制心犯故。

不孤獨者。犯罪不除。不應僧法。棄在眾

外。不入僧數名孤獨。今懺竟仍舊。名不孤獨也。又解

犯罪不懺。當來入於惡趣。名孤獨。今悔除竟。免招惡

道。即不孤也。若言調伏者。依法治罸名。若言依教不

違。名調伏。自喜脫者。既洗條竟。七支皎潔自歡喜悅

樂。知無有罪也。

云所以至自恣者。將同期[款-士+止]者。說文云期[款-士+止]者。是情

欲也。期謂剋定也。[款-士+止]謂[款-士+止]會也。夏初情欲剋定聖會

同住九旬立要等者。共立要期。九十日中修行。趣於

上果超三界也。若逆相舉者。若初結夏後便互糺舉。

即無心修道。反成怨仇。諍竟之本也。各隨方詣者。方

所也。詣至也。障道過深者。尸羅不淨三昧。不顯犯吉

羅罪。九十千歲。墜泥梨中也。

毗尼母下。證文可知。

云此至行者。非謂自恣為惡也。破昔愚也。昔人云

夏中即須專志撿察。不得施為作惡。今夏竟即許放

縱恣情造罪也。今師云。非謂自恣為惡。此雖相顯者。

此自言恣舉之相狀。雖則分明。有此一類愚人。無知

監述也。

云就中至行有如文云。初中分二。於前第一段中。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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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二別。如下列也。

云前至恣者。若依國者。國四五

六月前安居。人定百二十日住。取七月十五日自恣。

中後二安。則不定也。不依閏至九十日自恣者。但數

滿也。若間至自恣者。非前夏則是中後人也。若五月

一日巳前安居者。至閏七月一日得去。若五月二日

巳後。至後夏結。皆越閏月。過至八月二日等巳後。數

滿九十日自恣。

云二至中者。謂如前說戒篇。引四

分外界鬪爭比丘來。佛令增減說戒。若知十四來十

三說。若知十五日來十四日說。若巳入界。當令入浴。

比丘出界說。若不肯者。白僧言今不得說。待後十五

日當說。不得過三度。應強和合說。今時自恣亦爾。唯

改說戒為異。餘文並同。故指如彼也。向前日為減。待

後月為增也。

云三至日者。准律自恣法中。云時有

住處。眾多比丘結安居。精勤行道。得增上果。諸比丘

作念。我曹今日自恣者。便須移往餘處。恐不得如是

安樂。白佛。佛言若有住處。有如上事。應作自增益因

恣。白言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今不自恣。四月

滿當自恣。白如是。謂初安居人。至八月半。是四月滿

也。

云然至自恣者。准自恣犍度中。但云十四十五兩日

自恣。急施衣中。有十六日。次第增中。亦明十六日也。

所言急施衣者。律云。有王大臣。為僧作安居賞勞衣。

夏竟擬施。有緣急遠行。預將施僧。諸比丘念云。夏未

竟不敢受。以此白佛。佛問。夏有幾日在。答云十日。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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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有此緣者。自今日後。開前十日受。故云急施衣也。

准此即是七月六得開受。若未是七月六日。便名過

前受。犯提。鈔意云。既言自恣有十日在。故知十六日。

是自恣日也。次第增者。大德云。准律有九重增文。搜

玄云。十重如七月六日得衣。至十六日也。滿十日便

合說淨。由迦提月。落開通中不犯。至八月十五日。方

要說也。若七月七日得。越迦提。增得一日。即八月十

六日方說。若八日乃至十五日衣得。越迦提月。增得

九日。名次第增也。謂將後時非日。添前得衣。滿十日

也。若有功德衣。過五月後。增亦如是。鈔引此者。次第

既有十重增文。皆至十六日。云越迦提。數滿十日說

淨。明知。十六日是自恣時也。增三文中。亦有三日。則

十四五六也。上廣引律諸文。有三不同。未審的定何

日是自恣時耶。鈔云。律安居竟。自恣三日之中。取十

六日。是安居竟日也。外難曰。既云十六日是安居竟

自恣。何故律文。僧十四日自恣。尼十五日耶。鈔文牒

上難詞了。下遂釋通云。此謂相依問罪。故制異日。謂

尼要先來僧中自恣。後還尼中自恣。若先自恣。後入

僧中。便成非法。反論尼作相依問罪之法。三日通用

總得。不必要須十五日也。玄又釋云。反論作自恣法。

三日通得。約其咸論。即取十四日。故云通用。今尅取

十六日自恣為定。故律云。夏竟應自恣。受迦絺那衣。

若十五日。受衣不得。但呼為非時衣耳。故取十六日。

若尼來時。且暫停住。何必要須十五日也。若有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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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文可知。

云二至足者。如文。

云二明至也者。即三人者。法寶云。即三類人也。不是

單三人。謂初是五人巳上。直至百千萬等。是一類人

也。二四人巳下。是一類也。三一人心念別是類。故云

三人也。

云就至事者。就五人巳上分四者。寶科為

總標二種僧法章一也。五人是一。巳上即六人。乃至

百千人等分四者。即鈔列也(云云)。外難曰。鈔科云就

五人巳上分四者。巳上是六人。乃至百千等。分四可

爾。既五人自恣。差五德之法。與六人及百千人。行事

秉法。條然不同。莫須除却五人。但就六人巳上分四不。

答法寶云。良有深致。謂五人自恣時。亦其此四門。與

六人及百千人不別。但第二進不門中。差法之時。不

得雙牒二人名入法。與六人等稍別。今伹就五人。便

分四科。前後三科並同。只有第二五德進不一科有

異。向下路略點出異處即得。若不作此科者。六人百

千人。既分四門。其五人僧法。不可不具。雖則第二門

稍異。下自明之。今但就五人巳上分科。便收得兩種

僧法。亦是巧用文勢。貴免周遮。略指相從。豈非鈔用。

思之。

云初中至明者。要五人巳上得白差者。謂反顯四人

雖成僧。但作展轉對首法也。處床慢相不絕者。今在

席地。以表位卑。顯身在罪。大德云。如以眾人有犯着

白私褁帽子在席地。或雖有床。亦是傳脚下床。亦表

我身有罪也。此亦如是。不得在床者。謂床坐也。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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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故。不得在地者。謂不可便於地上坐也。下引五分

布草而坐。即證上不得在地故。𦼁裎表敬。古順吉祥。

著地表卑。合掌表心專一也。

乃至沙彌亦須赴堂

者。鈔云。乃至則越却中間尼等。在別處行自恣者。鈔

據有別處為言。若無別處待意。還來僧中。對僧自恣

也。別法明者。指沙彌篇也。

云二五德至法者。初六人巳上法者。齊六人巳上。即

百千人。五德進不。並皆不異也。後五人法者。即五德

差法。與上不同故。此科出也。餘儀如下更述(云云)。

云初中至式者。如文。云初中至也者。一不愛者。謂於

眾僧無別親愛等。二不恚者。謂於恐不嗔吹毛覓過

等。三不怖者。前比丘有王臣之力勢。既有過罪。我心

不怖於佗。亦須糺舉等。四不癡。謂解了羯磨如非等。

五知自恣等者。知無難廣自恣。知有難用略法。又

知善兩人即自恣。十三難體壞等。不合自恣等。律文

又差知時。不以非時等者。此五鈔文自釋也。意令和

合無爭者。釋上知時。不以非時也。謂舉過。若不知時。

反生爭本也。有罪非謬者。釋上如實不以虗妄也。謂

犯有三根名。如實三根不樂。故云非謬也。欲使前懺

悔乃至外難者。彰釋上和益不以損減也。故能勸喻

等者。釋上柔耎不以麤穬也。勸喻即是耎言。刃之便

是麤穬也。愍物與樂不欲非法者。釋上慈心不以嗔

恚也。反此即是嗔恚也。巳上五種。鈔自解之。不勞別

釋也。不同古記(云云)。

四分文不了者。自恣法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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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聽差受自恣人。不云二人。是一不了。羯磨詞中。但

僧差比丘某甲。無差二人處。不着第二某甲字。是二

不了也。十誦等者。十誦僧祗並云。差二人為佛。五分

差二人。更差多人為法。巳上三律。雖言二人及多人。

儀由未了。且十誦差二人。為更互作法。祗亦同之。五

分中差多人。且不言數。或差十人為五對。兩兩入法。

若困互歇息。還差二人交替。如鈔注文辨也(並未了故)。三

千威儀等者。鈔取此文。方為決了(云云)。

人人別差

別者。古來行事家。見四分中。單差一人。乃秉兩番羯

磨。差先一人了。又差一人。故云人人別差也。未通諸

部者。通者達也。未達十誦五分僧祗。一時差二人文

也。若五人自恣。即要別差。若至六人巳上。何須各各

差。云但一番中。牒二人名字入法故。餘文可委。

云二至持者。欲詞如文。就中並須言自恣。今往往說。

云清淨者非也。鈔更出文。本恐迷意。知之。此律開與

不同他部者。為簡僧祗不開欲。彼云初令扶來。二恐

增劇僧往彼作。若病多僧自出界作自恣也。搜玄云。

歡其文意。由是舉罪。必須現前。若制達心。恐叛其罪。

故不開也。亦有通別如上者。若云自恣羯磨。即是通

答。云差受自恣人。或云差五德羯磨。即是別答。至後

五德行事。秉單白時。更須重和也。羯磨文如鈔(云云)。

出三至從之者。至上座前者。今時例向佛前。有人云。

不得違鈔文。今亦可通之。未傷大理也。單白中羯磨

文中加僧字。鈔文無僧字。不知成不。答有即是增。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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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減。有無並得。今時無識之者。見欠僧字。呵云不

成。此是歡事。乃同於法之輩也。不得通用後法者。意

道。不得通用此和。秉於後之單白法也。直爾通和二

法者。指上通答。並是自恣事。巳後不要更和。此一度

便通二羯磨法也。令秊少次第行之者。玄云。其草莫

使五德行。應秊少行也。大德云。今多是五德自行。違

文甚也。其五德和了。且在僧前。待秊少行草遍。五德

始要白僧也。其秊少行草法。至上座前三人。亦須䠒

跪等(云云)。注云僧皆依唱從之者。謂五德既白僧就

草座。僧即一一依之。大德云。初行草時。受了且安坐

具上。至此時。便將草安坐具下。合掌各說偈云。吉祥

童子施耎草。如來受巳成正覺。我等比丘効佛故。坐

草自恣淨三業(出無量壽經上卷也)。玄記。於行草時。纔受了。便

令說此偈。今時總如此。蓋是未達教文本意行事。無

所表彰也。

云四至中者。新歲經者。玄云。別譯五紙。今且引增一

經云。如來於講堂內。就草座巳。告諸比丘。汝等各就

草座。我欲受戒歲。無我咎犯於眾人乎。又不犯身口

意乎。如是至三。諸無對首者。時舍利弗。從坐而起白

佛。諸比丘眾。歡於如來無身口意過。所以爾者。世尊

今日未度者。未解脫者。令得解脫。未涅槃者。令得涅

槃。為盲者作眼。為迷者逕路。以此事緣。而無過咎眾

於人。亦無身口意犯也。次舍利弗白佛言。我向如來

自陳三業。我無咎於如來及眾僧乎。佛言。汝今都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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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口意犯。所以爾者。汝智慧無量。總持三昧。戒定慧

解脫解脫智見成就。所作如法。未曾違理。如是五百

比丘。各各受歲。亦復如是。今准此經意。經佛及聲聞。

聖人尚爾。豈况我輩凡夫。仿此規模。各令草坐也。

云次至也者。注文云。僧祗文者。彼文云。若二人作自

恣者。一人受上座自恣。一人下座前立。上座說巳。下

座次說。如是展轉。但為四分文不了故。取祗文一坐

一立也。問莫犯別眾不。答此別對五德一人。縱宣巳

罪。復是法差。坐立雖乖。無別眾也(巳上正義)。今有人云。鈔

引僧祗差二人為法。顯四分不了之文。若行時之時。

並須䠒。不得一座立。若依此坐立者。即用他文他

部事。是以今師注文簡濫。故云此僧祗文。若全取彼

一坐立白。即合言僧祗云。其一五德至上座前等(云

云)。既子注出密意不取也。今恐不然。制表不作變通。

何局於注。審而思之。穿鑿太甚也。應加提足之言。羯

磨疏云。十律並差二人㝡上座者。作五德也。下座來

至上座前。執足口言求聽。若是下座。不用乖儀式也。

作法中。鈔加一心念字。律文及羯磨本中既無。所以

加添者。鈔唯僧祗。有一心念之語。意道。對五德別人。

着一心念。亦有何損。其詞句文分五。一大德者。正告

前人求聽說也。二眾僧今日自恣者。牒僧自恣時也。

三我某甲亦自恣者。下應上法。縱陳過咎恣僧舉也。

四若有見聞疑。乃至語我者。表有三根垂慈誨示也。

五我若見罪。乃至牒者。成我自行念清淨也。三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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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師囑之勤。非是濫托也。就第四句中。云大德長老

者。古人云。出法之詞。不可雙牒。若大者。云大德。即除

長老之言。若小者。云長老。即不用着大德。若盡牒二

名。即是重也。今師不然。並須雙牒。故鈔義云。昔云召

僧中大德者。為大德。小者為長老。今難之云。若爾上

座呼誰為大德。㝡下座喚誰為長老。今云皆呼五德。

行解具足名大德。秊德高遠為長老。談名有異。顯德

亦殊。故不重呼。若爾何不先呼長老。答若無先呼。又

疑云何不在後。今隨言穩便皆得。見論之中。約大小

分者。且是一期之言。未為盡理。如經云。長老舍利弗

等。以為良證(上依義鈔正文)。今行事時。亦有說此偈了問成

不。又有人云。說詞了。五德答云可爾者。並非也。

隨身所安者。律云。時有病比丘。䠒合掌時久。病增

劇白佛。佛言。聽病人隨身所安。不必預依上座䠒。

待到坐位前說時。方要䠒也。注云准此等者。唯上文。

約病曲開。今或無病比丘。即須依上座䠒。待至座

前。說偈了復坐。故云訖也。有解。待一切了。總方可復

坐。名為說者。此非解也。

即破十誦家法者。彼云。從

上坐至下座說自恣竟。二五德自相向自恣。今祗不

然。各至本位。相向自恣。即與四分。一一次第。從上座

自恣。義勢相開。必依十誦之文。即太緩故不取也。若

眾僧說巳。事訖文也。依次十誦可知。

云若至說者。舉得六聚者。鈔意。令先治。然後自恣。若

舉四重有覆。與滅擯治。不覆與學悔治。第二篇有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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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覆。令發露竟自恣。三篇巳下。皆懺了自恣。恐稽留

法事。皆發露了自恣。別人舉者。巳聽許治之。然後自

恣也。舉根不了者。實犯夷言殘。或聞云疑。不能辨也。

了即治謗罪。注云如眾網中者。彼云若明不成者。律

云。若不舉不作憶念。不伏首罪。或無犯。犯不應懺。

罪巳悔竟。不現前非法別眾。二十七非。並非法不成

也。五德舉過等者。文相易解(云云)。

進不如四人中

說者。彼云。若犯提巳下罪。莫問自言舉來。並前懺巳

自恣。名之為進。若犯四人巳上偷蘭乃至殘等。僧數

既少。無治犯罸差。彼引十誦。白亭後待眾滿。如法治

之。不得㝵自恣。名之為不。指同於彼。故云四人法中

訖也。

云三尼請出過法者。標也。外難曰。鈔文於第二進不

門。首開科云。初明六人巳上法。次指。後辨五人法。適

來既明六人巳上五德進不之法竟。依科便合辨五

人法。今此却標第三尼來請罪。可不違於前科耶。答

若向六人五德行事進不門。後便明五人法者。况新

學致迷。前文標云。就五人巳上分四。今若於其內。復

出五人。恐有斯親也。若爾前來分科。何不就僧法中

分二。初明六人巳上法。次辨五人法。豈不便耶。何得

總標就五人巳上分四。如此科之。答若合下作此分

科。便有繁略之失。進退不可。只如就五人法中。若但

出差法及五德行事法。更不述。第一門并第三門又

太略。新學之人。將謂五人自恣。不具初一後二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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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若於五人法中。更出前後三門者。前六人中巳辨

訖。今後重述。又是太繁。今但於六人巳上法中時。總

出却四門了。然後略辨。五人之法與六人。稍似異處。

若初一後二同者。一如前文辨也。是以此中。不敘五

人之時。為此深旨。不須同說戒。向尼有無者。玄云。謂

戒時向誰。遣比丘尼等。此制令向擬差人往教使尼

眾清淨。彼此有益。今之自恣。自是尼來請僧舉過。聖

不制向來與不來。故不須也。

若尼來等者。此且據同光說也。量時早晚令尼還者。

若日早即且待僧自恣竟。若日晚恐尼迴寺不得。即

上座勅五德。且暫住待尼自恣。其二五德。且各歸本

位。今時多見在僧前者非也。當命之者。請令人喚召

尼入於僧中也。問召入後未說自恣前。更要和僧。今

有人云不用者。不達意也。大德云。更須重和。謂前和

自是為僧。今此為尼。豈不和也。僧普有舉罪義。一人

不和。尚由不得。又如隔日尼來。說三事見聞疑。僧中

亦須索欲問聟不例解(云云)。外難。設有傳欲。欲詞中

為復言自恣。為重清淨。大德云。但云清淨。此和為尼。

伹將清淨來。應前知為僧。即云自恣。乃至異日亦然。

僧巳自恣。不可重言也(思之)。此謂白日法者。即同日法

也。

云今至示者。餘同前示者。如前云。大眾良久等(云云)。

云問至故者。問意云。躡前文不來者索欲等。此是

尼說自恣。不是僧法無別眾。因何傳欲等。答文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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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云)。故律云等。引證也。不得如廣自恣法。伹禮拜等。

不得說三事見聞疑。名為廣法。不同諸家釋云。僧既

不滿。或不和。尼眾亦不得歸寺中。作尼自恣法。只但

禮拜問訊等。此是錯解。思之。僧祇教誡中等者。祇云。

明日尼來僧中。請教誡人。傳大僧中上座教勅。使尼

歸本寺說。尼中有不來人。亦令傳欲。二彼俱是僧法。

道理是齊。不可偏頗各別。但唯此行用請。無疑請也。

犯重罪者。十七殘中。獨行不許。望下篇為重。非謂波

羅夷重也。

云四明略說雜行者。牒名也。云言至等者。八難餘緣

如戒中者。指前巳辨。是略緣也(云云)。

者若至唱等

者。僧多時熱迮狹等者。此餘緣開略也。竊語者。律中

因六群竊語。疾疾語自恣。佛言非法。

雙頭者。二五

德各對一人時說自恣。是非法也。十誦應從上座自

恣等者。玄云。此是僧祇二十七卷文。鈔指十誦。是筆

誤也。逆作次第者。謂記解云。從下至上顛倒為逆也。

大德云。左轉作次第為逆也。如今時食堂中。東頭為

上。今自恣時不然。緣自恣是出罪。與常途有別。如面

南寺。門在大殿前架鋪設。即從殿中門東狹邊。為上

座位。五德行事時即右遶。由如禮佛行道時。若依尋

常排位。即是左轉。故云逆也。行行(胡郎反)置人如益食

法者。諸記云。有人。十行人坐。一行著一五德自恣。如

益食法也。大德云。此釋有二不了。既言如有十行人

者。夫自恣出罪。羯磨疏。須兩向長鋪廗。眾僧面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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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中間一行廗。不坐人留。與五德行事。今若十行五

行排坐。自是非法也。此一不了。又云一行著一五德

者。且五德只有二人。何處有十人五德。且二不了。今

准法寶云。行行置人者。由如食堂內坐人作十行。五

行前行背後行。遽互背面坐也。如益食法者。二五德

取自恣時。巡諸行內。如今時堂內。益食不殊也。超越

者。不依次第。從第一人。越過取第三人等。總唱者。淮

南云。如一行有三十人。行首一人說云。我比丘某甲

等若干人亦自恣。餘二十九人。便不說偈也(此不成解)。今

依玄記云。一切大德僧見聞疑自恣。准彼律文抄出

也。等者。更等取餘非法事也。

云四分至直爾去者。不可閑緩者。前來雖有緣。難由

緩。則可對五德略。今難既排門是急。故不可也。各各

相對三說者。如一百人。作五十對。各各人別三說。文

同前法。詞句之文。與前對五德說不別。難事轉近者。

等作白再說。或更急作白一說。此有三單白。一三說。

二再說。三一說。成三也。此並不對五德。法寶云。須知

此三約三遍論。非謂一度。因恣一時。作此三白。迷意

者多。不類前略者。謂不可比類先前來對五德略也。

四分六種略說者。初對五德有二。一再說。二一說。二

一說鈔文。前來𨵗再說也。二不對五德略有四。一白

僧對首三說。二白僧對首再說。三白僧對首一說。四

不得說應直去。都成六略也。第六驚急直爾去者。寶

云。據作自恣單白了說。但未說自恣。難便急至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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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第六略數。若五德。未秉和僧單白前。難至。未成自

恣。略法之數。但在增減中攝也。諸記中。但云難事驚

急直去。便是第六略。並不約其單白前後者。莾鹵甚

也。思之。

云二至如上者。律云。惡比丘作留難。而且入令浴。以

同師善友疾疾出界等。結小界作之事時。希少用故。

鈔指略也。

六人僧法如上者。謂六人直至百千人。

總具此四門無異。亦是結文也。云次至法者。恐濫行

故者。謂此五人僧法自恣。於前四門之中。前一後二

即同。唯第二五德進不門差法。反行事法。與六人有

異。恐人不曉。將謂六人等同。故此更辨。即前來第二

門首開科云。二指後辨五人法。即是此人也。餘同前

法者。第一僧集緣起。第三尼來請罪。第四雜法出諸

相等。並與六人中同也。

云二四人至也者。四人巳下對首法者。四人未成僧

法。由是對首巳下。即三人二人也。若犯四人巳上偷

蘭等者。謂一人犯罪。餘但三人。即懺不得。此唯十誦。

四人為小眾。即中品蘭巳上。無治罸義。若准四分。滅

爭中小眾。通二三人。即中品蘭小罪懺亦得。今云四

人巳上者。即上品蘭也(此依玄解)。

但入偷蘭說中者。此

謂犯其偷蘭罪。舉來至僧。未及治罸。因難驚起。名(去呼)

入偷蘭說中。謂犯事巳彰。教中說故也。乃至僧殘說

中等者。謂越却夷罪。故云乃至也。以眾不足更無治

義故也。不應礙自恣者。謂舉得重蘭僧殘等罪。僧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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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不得懺悔。且向停悔罪之事。既舉得罪了。眾人

具知。類同發露。便得自恣也。四分說戒中等者。舉例

數通也。說戒發露竟。罪雖未悔。且得聞戒。自恣中舉

罪雖未悔。亦得自恣。既俱是淨行等者。說戒防未起

非。自恣妨巳起罪。防過既同故。俱是淨行。又說恣俱

是眾法。攝僧功齊。約界盡集。治罸功齊。有犯不得聞

戒。有犯不得自恣等。巳自恣准說戒用之。有何妨也。

理須牒其所起等者。亦同說詞也。二人三人自恣。或

舉得殘罪者。應云。二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某

僧殘。以眾不滿。未得治之。餘者清淨。此准說戒形勢

也。不同說戒嘿妄隨罪結吉者。實不淨對他稱淨。是

故妄語。前境有三。便結三墜。不同說戒嘿妄表淨。但

得吉也。

云若至前者。不應(去呼)自恣者。玄云。重吉巳上無人可

對。即無悔義。獨自又不得發露故。不應自恣。約義如

此。餘依前者。鈔意准前心念說戒中。彼文云。或云發

露。或云待人者。僧祇云。若無客來作念。若得清淨比

丘。此罪如法除也。念巳心念心口言三說。布薩犍度。

又引五百問論。合掌向四方僧發露。然後廣誦戒本。

彼此俱是淨行眾法。攝治功齊。復應牒其犯。餘者清

淨。然後心念口言。三說自恣故。

云三大明雜相者。數重問答。置是料簡。前文未盡之

義。以決情故也(云云)。

問答中。初云問至僧者。問意

可知答中通有治舉義者。此約僧法自恣。舉得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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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擯棄。若舉得殘罪有覆。即行覆藏六夜出罪等。乃

至惡作惡說。皆得治之。加法容得具足數滿二十人。

並得治之。此一向得具足也。若但有六七人出殘

罪。不得棄重蘭。准十誦。須足八人。此即未足。故云容

有也。即不定也。故別人雖有治舉攝治未盡者。若是

提吉。即得治罸。若夷殘重蘭。人少不可懺治。未能得

盡故。但云清淨。

二云問至也者。問意可知。答中先

說戒後自恣者。彼云。若五人自恣。先誦木叉戒竟。次

一人起。䠒合掌。請為說罪主。說見聞疑罪。請他不

見。見聞疑也。引即五德之異名(准此論文久說戒也)。四分自恣

即說戒者。律初緣中。自恣巳說戒疲極。佛言不應自

恣後更說戒。自恣即說戒也。外難。說戒為知戒相。防

未起非。自恣淨身口。除巳起罪。對治既異。云何言自

恣即戒說耶。答巳未殊。雖意令清淨不別。

三云問

至所明者。如前所明者。如上四人法中云。諸大德一

心念。乃至清淨三說也。

四云問至還者。離衣者。謂

前安居人。約迦提五利。今夏未盡。置衣出界。未入迦

提。是離衣也。餘文易知。

五云問罪者。玄云。四分。此

處安居受日往餘處。自恣亦得。祇中不爾。彼云。此處

禮安居。餘處自恣。越毗尼。若受日。若一月乃至後自

恣應還。亦得越罪。若道有難畏失命者。於彼自恣無

罪。

六云問至也者。玄云。此是中時僧得施物。不簡

安居前後彼此之界。皆施通一化僧也。若僧現前物。

一向不合。以時現前物。具四義也。一時定。同是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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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日。二處定。局此界安居人。三人定。局現前同住

前安居人。四法定。不須羯磨。直爾據數分之。故知後

安居人。不合得此物也。為未來受者。律文以前安居

人。夏滿遊人。因自恣時。便分房舍。後安居人未滿。亦

得分不。佛知聽為未來故受。望身由是坐夏。不得輙

受。今時分冬房。後安人。亦得為冬。分房時受望冬。名

未來也。

七云問至之者。言不出唇。是私竊語。是非

法不合。雖語疾合。人不解置。名非法也。阿難攝眾無

法等者。此謂僧網中引意同。今但例前左者。不解即

是舉少。何得不教(云云)。

八云問至等者。謂戒中有

前後安居人。不知前人。從後人從前義。約從多為之。

如律中僧自恣竟。更有客來多者。更須自恣。以少從

多。此亦爾也。

九云問至德者。母論等者。彼云。檀越

請安居。安居竟比丘尼。為飲食故。不云檀越生厭倦。

以此白佛。佛言。安居竟過一宿提僧吉。又五分尼單

提中。受請安居竟不去。尼亦提。若不局夏中謾心。而

請無犯。又寺中巖穴等處。一切無犯增一等。有證上

安居竟。不去久住。在此心有過患。如文(巳上釋自恣正篇竟)。

次明功德衣法附中。云迦絺那衣法。先辨來意。由前

安居進業夏坐有功自恣無𠎝美嚮遐有表裏清潔。

感動物心。對此時中。分招福施聖開五利賞德。資功

儒盡。亦云有功賞。故次辨也。次注文番名釋義。梵云

迦絺那下。引了論番為堅實也。次釋堅實之義。能感

多衣。衣無敗壞道。若受此衣。便五利感其眾多。長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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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說淨。不犯罪。名無敗壞。若不受此衣畜。長過衣時。

即犯捨故。名為敗壞也。難活者。論疏云。貧人資生短

闕。取活為難故。能抽割少。物入此衣。功德甚勝也。如

次須彌大衣聚施者。謂釋上難之處以。若富有之者。

減少許施何難。但為貧人。雖減少財極難。以須彌之

大施也。佛令作此衣時。偏就貧人乞求。此從所勸施

物處彰名也。堅固者。不破義也。若爾與前堅實何別。

答前云堅實。唯能感多衣。衣無敗壞。則約衣無犯。今

云堅固者。約戒無犯。以因衣受利而不犯五種之戒。

故祇云。以因受衣。不破五戒。名堅固也。蔭覆者。以受

此衣。能覆蔭於五利故。十誦中。詺此為蔭覆衣也。賞

善罸惡者。鈔自解也。功德衣者。亦如前文釋(云云)。

云就至相者。如文云。初至攝閏者。四分安居竟。夏功

德衣者。律緣中十五自恣竟。十六日。持糞掃衣。及持

新衣。往見佛。道逢天雨疲極。以此白佛。佛因集僧告

云。安居竟四事應作。謂自恣解界結界。受功德衣也。

前安居人。七月十六受者。簡濫也。文云。安居竟受

衣。亦安居前後故。所以簡也。齊冬四月捨者。佛言不

受衣。則一月受衣。既云齊冬四月。即十二月十五日

也。如是乃至八月十五日日亦得受衣者。引為破古

非也。古云。唯局七月十六日。巳外不許。何以得知。故

律云。即日來不經宿。謂七月十六日。即日得衣來便

受。尚猶不許隔宿。豈得更開七日去巳耶。今師云不

然。從七月十六日巳去。直至八月十五日巳來。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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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之中。日日開受也。法寶云。此言日日得受者。謂

約容有而說。雖開一月。是受衣時。其衣只得一度受。

非謂三十日。三十日得受也。古人却反難云。若言一

月之內。開其受衣爭。奈律云。即日來不經宿耶。鈔文

却牒他所執之文。故文云。即日來不經宿者。下句為

古釋云。即謂得衣日即受。不得經宿。今師云。謂律約

一月之中。隨於何日得衣來便受。不許經宿。非局七

月十六日。為即日也。古來不達文旨。致斯濫述。問何

故律制。不許經宿耶。答玄記云。況成染觸。作法不成。

由如淨地經宿。不得作處分法等。此亦約施僧了說。

若未施經宿。不犯同他物淨也。此釋全非。不可將衣

以例於食。食有觸染衣即不然。時人相承。多依此說。

今依蜀云。具三義也。一恐有慢衣之過。二損比丘五

利。三損施主五功德。是以隨日來時。便令受也。思之。

故十誦若月一日者。鈔文自注解云。猶是七月十六

日也。此即黑月一日故。得衣即受。約當日說也。二日

三日者。謂十七十八也。乃至八月十五日亦爾者。越

却中間諸日。故云乃至。隨得衣日便受。故云亦然。此

引文者。轉證前來三十日開衣也。

五分受有三十

日捨亦三十日者。從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豈非

受三十日。前安居人。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一月十五

日捨。若七月十七日受。至十一月十六捨。乃至八月

十五日受。十二月十五日受。捨。問七月十六受本合。

至十二月十五捨。何得云十一月十五日捨。鈔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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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彼但得四月利。不同四分五月利。若依四分五月

利。則至十二月半楷定。謂五分四月利。是以捨通後

一月故。又五分。後安人亦得五利。四分不得。今此中

但取他受有三十日。為破古人。不取他捨三十日。但

因便引也。

毗尼母等者。亦證上文也。過是不得者。

謂八月十五日去。即不合受巳。落冬分故。捨中亦齊

五月者。十二月十五日也。十六巳去。任運自捨。中間

轉降可以比者。謂極多是一百四十九日。極少一百

二十日。中間降下即不定。或一百四十八七六五。共

可以比類知也。不得攝閏者。謂開不重開也。

云二至成受者。衣體者。即此功德之體也。糞掃衣中。

有二種。案律文。若是新衣。若是故衣。故衣以新物揲

作淨。院以納作淨也。邪命者。四邪五邪等。是謟曲者。

心貪財利。謟詐少欲。曲順人情等。是不以相得者。冬

披暑服。夏著冬衣。悕望人得物之類。共激發者。於張

人前說五人得物意圖張人亦得他。不捨墮者。巳長

物也。淨者應法者。簡上諸類巳外。如法之名。淨乃應

此衣體也。若過是條故者。玄云。此明衣相。前云五條

十隔。且約下者為言。准得中二衣。七條大衣。皆得受

作榐者(尼展反)。亦有展音也。五大色者。律文因六群。作

五大色衣。佛言聽用袈裟色。即青黃亦白黑。名大色。

青黑木蘭。名袈裟色。此云不正色也。若不割截者。是

攝葉不許也。故爛壞者。大德但據尋常。多舉爛壞。破

衣是也。覆死人衣者。鈔自釋云。到塚取來者。大德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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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土說。彼云人死並無。材襯。但和床移往尸陀林中。

或與鵶鳥。或土埋等。去時所將衣服。蓋覆屍上。纔到

塚所。不除却迴來。即施與比丘。俗家忌諱。不更收也。

巳上正解竟。若依搜玄。將故爛壞及覆死人衣。却作

一收解。謂此衣覆死人。多時爛壞故。到塚取者。約改

葬換尸上衣。取來施比丘。引非解也。必若爛壞。約改

卜之衣。亦不堪施比丘也。又此十誦。伹據西天以論。

彼方亦無改葬之事。思之。外難曰。既云覆死人衣不

得作者。何故前文糞掃衣。許得為如法衣體。可引注

文。通云。四分糞掃衣等(云云)。前四分糞掃。約道途中。

人棄不用之者。比丘收得後。十誦。據勇蓋尸者。即不

可也。是以注文。為簡斯濫故。及勇受作迦絺那者。謂

去舉曾作了。今更重作不得。若揲葉衣得成者。釋疑

故來也。前文云不割截不得。恐人疑云。揲葉衣亦不

得。故簡出也。此衣連條。但揲葉作隔也。

及故衣不

成者。下至一經身著。名故衣也。如不揲坐具戒云。下

至一經身坐。即名為故。不要揲也。急施衣者。若本受

時。擬後作功德衣者。即不得。今文中得者。約他受時。

本無心故。後見無即將作功德衣成受也。時衣者。即

夏末有人。施坐夏僧衣也。亦約初受時無心者。得有

心不合。未曾受用三衣者。祇中據雖作了。未加法受

持。或至此日見別無衣得作。反顯前文。死比丘三衣。

是巳受用了。一向不合也。若貪利養故捨者。謂約比

丘見。今秊無俗人施功德衣。我便不得五利。今自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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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衣。與僧受作。據理比丘施衣。即是施主合得成受。

今云不成者。約為利邊不合也。五事皆不成者。五事

即五利。皆者也。俱一例不成也。反上成者。無心貪利。

即許成受也。善見七眾衣成受證上文比丘施衣。便

是於主不為利。總得不局白衣施主也。隨受一二者。

意通三衣並得受作功德衣。不必如十誦。要須是僧

伽梨。下三衣不得四分編者(必綿反又步殄反)。線次第織遶

邊也。鈎細即面前背上䩙細條也。不著此不成也。

云三至人者。簡人者。簡擇受衣人。簡選持衣人也。

云四至不成者。注云與欲人者。此人既在私房。即非

僧前。不合得五利也。有難者。十三難人不合受。下十

誦中學沙彌。尚乃不得。例此可知也。無僧伽梨者。律

緣中本為大衣重故。令受功德衣。獲五利。今既無大

衣。不合下二衣。闕不妨問。既開正大衣。今將下二衣。

當大衣處。得成受衣。不玄記云。律無明決然衣通正

從理文合得。復有解云。從衣當正衣。受戒尚開。今亦

例此也。今云。不得律開下二衣。替處且免一期闕衣。

壞威儀之失。巳是一重開。不可更開也。如有閏受日。

但得一月。不可更含閏受。亦是開不重開。可不例解

(思之)。彼在界外住者。前在界內。與欲上乃不成。況今身

在界外。固宜不可。

若住處有四比丘等者。外難曰。

沙彌始受戒。成新戒比丘。未解羯磨是非。何得足數

受衣獲五利等。法寶。約舊比丘解法人教伊。但齋久

而巳即得也。一比丘四沙彌者。外難曰。夏初由是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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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夏內方始受戒。何故得於五利。可引注文。答云。以

沙彌等(云云)。若住處等者。據此五人。並不解法。得請

外界人來為受。但外人不合得利也。

十誦諸異界

僧等者。須知此文大意。謂前來許外界僧。為此界比

丘。秉法足數受衣。唯自巳不合五利。以異界者不得。

今未審還許異處。僧同受此利不。所以鈔引此文。亦

有許之道理也。唯十誦云。波離問佛。諸比丘安居竟。

眾多僧坊。共諸一界受衣受巳。一切比丘。名捨衣不。

答隨捨者。捨不捨者。依准此約後解界時。若本要心

捨者。即解界時失五利。若不要心捨者。雖解界。不出

五利依利。若依法寶。約持衣人數。若衣持衣人在界

內。不離宿眾僧。即不失五利。故云依利。若離衣宿眾

僧。犯僧殘巳下等。如文。

云二至不須許之者。持衣人者。五德也。守衣亦然。呼

召別知。得受不得受了了分明者。破安人。不安人。後

安人。無大衣人。犯殘等人。不得受。反上成受也。

受一衣者。謂約一施主衣也。詞一施主或三衣來作

功德。為簡取大衣。為下二衣亦得作。答十誦。唯是僧

伽梨。下二不許受。令依四分。並得不局大衣也。餘同

輕物者。玄云。此據功德。是時中得故。輕重兩屬也。重

物入常住者。淮南記云。引約施主多裝。及價直衣。即

受持錢。物入常住。如無衣總是錢。即將錢買絹帛。作

衣受之。巳外剩錢入常住。此是時中施故。若七月十

五日。但名非時得施。不合分輕重。縱有金銀錢等。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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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易取輕物。羯磨分之。若羯磨分重物。即是䟦闍妄

法也。玄記。又進退數。由施主衣。若言施此界。前安居

人。即名時中現前。不用羯磨。四義定故。一時。二處。三

人。四法。如前巳述也(云云)。若言通施一切安居人。不

同前後者。即名時中僧得故。須羯磨限約。輕重兩分

等。斷章同此說。相疏不作羯磨者非也。若施主言持

三衣作者。寶云。謂施主作得三衣來。意中欲得總作

功德衣。即合須縫著同一衣之相也。更有淮南東陽

釋。非正不述也。盡與持衣人者。謂三衣盡與五德。謂

施主本意。將三衣作功德。隨施人意。不可違越。今既

受利曰足。此衣即與持衣人。准羯磨疏中。持衣人並

不得五利。故將此賞之。淮南云。但不得離衣。餘四總

得者。錯釋也。羯磨迦絺那衣與衣壞者。此約持衣人

不受。即與眾僧之中。僧伽梨破壞之人。若眾中多人

衣壞。即如鈔文分別(云云)。如此分明說衣處去有人

不達妄釋云。鈔文不明功德衣。去處巳後。但作非時

僧得物分之等。

初安居時欲受迦絺那者。此約持

衣人。於初結夏時。自僧我情願守衣。不受五利。僧須

觀察如法。即許反上為非。不許持也。

云四至法者。開二章也。如文。云四至出者。

不得說

道德作難留者。謂不得云。彼大德。是三藏郢匠。莫喚

他為作留住。不許佗去喚。故名難也。若自述道德。便

是自代理。不合一萬六千等者。彼論云。法師云何以

於迦絺那衣。如是慇勤。為佛處讚故。往昔有佛。名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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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如來。有聲聞弟子。名須闍多。作迦絺那未成。蓮花

如來一萬六千比丘圍繞。共作此衣故。所為所重也。

云二至上者。如是五綴。恐有解散故。合四攝五綴也。

玄云。若五衣六衣總受者。並須橫攝相連合五綴之。

若留置不受此衣。則不生五利。不名功德。但名時中

僧得。若不便分。入於非時。亦須作非時僧得。若但作

現前分者。終不達教也。

云二至上者。如文。云二至

磨者。大德云。受衣之時。鋪陳坐位。與自恣時不同。若

自恣即五德右遶。如殿前架。即中門東狹。作上坐位。

今受衣五德行衣是左遶取殿中門西狹。鋪上座位

也。所以爾者。若依右遶。則行衣不便。亦無別理。此事

最要。故須委之。

云上至之者。上座白言等者。單白

文鈔如(云云)。

注云某甲能持者。約五德也。應作羯

磨等者。差人白二如文(云云)。問如自恣。先白二差五

德。秉單白和僧。今此受衣。何故單白先和。後方白二

差遣。答自恣是制作故。前差後白受衣是開聽。有人

不受。且無過咎。今未審受衣。為後不受。是以先和後

差五德也。云大至持者。付衣之法也。於此住處持者。

戒疏云。為彰此人。不得衣利為重。此衣羯磨付彼也。

餘如文(云云)。

云彼至竟者。當受今受巳受三說者。准功德衣法中。

波離問佛。為以過去三句。未來三句。為現在三句。受

功德衣。佛語波離。為滿足語。故說九句。以不以過去

三句受。功德衣。亦不以未來三句受。但以現在三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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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也。所以爾者。過去巳滅。未來未至。是以為現在受。

功德衣。上云當受是未來。次云今受是現在。巳後云

巳受是過去。其受者巳善受者。相疏云。此約眾僧受

領。為彰持衣。故云巳善受。此中功德屬我者。五利稱

為功德。美嚮外彰。故曰名稱。利不在他。故云屬我。答

爾者。持衣人發言許順也。受功德衣竟者。事畢端恭。

告竟而退。即禮散也(云云)。

云五至相者。牒章也。捨者出也。多種不同。故云雜相。

云四至也者。齊冬四月竟者。十二月十五也。又廣

明要心失捨者。玄云。准揵度中。有八因緣。捨功德衣。

一去。二竟。三不竟。四失。五望斷。六聞。七出界。八共出。

前六是要心。後二作法捨。所言要心者。據初受衣時。

約人心久近。故曰要心。失此衣利。故名為捨。一去者。

謂本受衣時。要心云。我若住此。即受利。若去即捨功

德衣。今遂本心去時。即捨也。二竟者。謂受衣時作念。

我作下二衣竟。當捨功德衣。今作下二衣既了。巳遂

本心故捨。三不竟者。謂此人留下二衣財置界內。後

時出界要心云。我若不作衣。亦不更還所留衣處。既

至界外。內心思惟。我亦不能作衣。妨修道業。既絕心

不作。即不還來本處。故云不竟捨。四失者。謂彼受衣

時。要心云。我為作衣故。受作功德衣。我若失下二衣。

即捨功德衣。今遂本要。故名失捨。五望斷者。彼受衣

時。要心云。至前家求衣。若不得。至後家求。今至前家

不得。後無後家可續放失。六聞者。謂彼受衣巳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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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界外作衣。若聞眾僧。作捨衣時。我亦捨衣。後聞僧

捨。遂本要心。故云聞失。七出界者。彼受衣巳出界外

作衣。聞僧在界內。和合出衣。彼在界外。冥然不知。亦

失衣也。或有釋云。知即失。不知不失。無此理也。八作

法共出者。共和合捨也。過時不捨犯吉。

僧祇多種者。彼律有要心捨。乃至作法捨等。至臈月

等者。明過時任運自捨。八種十種者。五分有八。十誦

亦有八事捨。了論有八。大同四分。祇有十。大同小異。

非急不明也。

云次至說者。五利通塞者。有多通塞。若約戒辨者。五

條戒開是通。餘戒不開是塞。若據此解。猶是各就一

邊說也。若約時者。一解云。有衣五月是通。無衣一月

是塞。大德不許此解。脫令云有衣五月得受利為通。

五月巳外不得為塞。無衣一月為通。巳外不得是塞

也。若約人辨者。大德云。受衣人得五利是通。持衣人

不得為塞。有云。後安不安破安等人不得利是塞。非

也。法寶又云。眾僧得五利。不得衣是通。持衣得衣不

得利。玄記中。不解通塞義。亦成不了。思之是塞。准此。

亦是據一邊說。今不依之。次注文釋五利者。審長財

者。若尋常十日內說淨不說。至十一日。地了時犯。今

受衣竟。一百五十日內。開不說也。二離衣者。但離僧

伽梨。下二衣不得。約緣如此。三背請者。或背前向後。

背後向前皆許。四別眾者。四人主同一處而食。別他

不同。亦得無犯。五前食後食至他家者。亦開不白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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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並得。各如前隨相者。畜長離衣如三十中。餘三戒

九十中辨也。其畜長十二月十五一時說淨者。此約

七月十六日。及巳後得衣。至十二月十五日。總須便

說。不得更待明日也。不同急施衣。次第增至後二十

日。恣有此迷。故此明示也(相疏更近十日取急施衣例不達教也。縱依例亦伹

九日況不可也)。餘有時非時相攝者。謂若有功德衣。從七月

半後。至冬末來。皆名時。七月十六日。向前十二日半

巳後。皆號非時。云相接者。時自𧙕時功德衣。接迦提

月。有三義故。一同是時位。二俱得五利。三本末相因。

迦提為本。功德衣是末也。相因者。因開一月不足。更

添四月。共成五月。非時自攝非時。亦具五義。一同非

時位。二同防長罪。三本末相因。十月是本。一月一末

也。相因者。因開十日。不足更添二十日。共成一月。並

以長收短。故得相攝。因便更明不相攝。迦提一月。不

攝十日衣。亦有三義。一時非時別。二寬狹別。三本末

相因。便十日亦具三義。如上寬狹者。迦提寬。十日唯

開一長是狹。並如隨相者。指下三十捨墮急施衣中

明也。或有鈔本。後引思益經文等者。大德云。此是後

代留流妄加。不可解釋。若有者。請除也(巳上法附竟)。巳上

有二不同。總是釋第四約法就人辦事自恣篇竟。上

來有四等收科(云云)。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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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越國天長寺長講律臨壇崇福普濟戒光大德

賜紫志貞寫此一部焉丁巳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