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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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然至不信受者。然是也。遂往也。謂往故之師並立

懺法不少。故云並施悔法也。增減隱顯者。增謂增益

即顯。減謂損減即隱。寶云。故師取非親尼衣販賣

衣入手犯巳。若不說淨。十一日更有犯長。此即妄

生增益。更顯犯長之𠎝。又如初篇。四戒皆開悔過。

就中非戒難。因難提為學悔之緣。聽許懺悔。餘三例

之。但譯律之家。慮繁不更重申懺法。故人見律三戒

下無懺詞。便云唯婬開懺。以不損境。餘三惱境。懺悔

不開也(搜玄云增中有隱闕減中有隱顯者[不/工]也)。臆課多者。此謂適來所

解。增減隱顯。蓋是胸臆課虗而說。其例不少。故名為

多。將此課虗之事。照其律教云。且元文與他悔罪不

出。有違教之咎。故曰撿行違律也。有犯不能悔者。此

明能犯人。覆罪不肯懺也。又不能如法懺者。此約懺

主愚教。不能與他如法懺也。即反顯前來增減隱顯。

定非是為愚人。巳下結成愚教。可知。云今至也者。今

欲定其綱位者。定綱定位也。標今異昔欲者。悕求准

的曰定。綱是綱宗。位則行位。舉通局二懺之綱。定三

種之行位。且如利根人。立理懺之綱。鈍根本立事懺

之綱。此二通俗。又六聚護持五篇遵學。如是之類。名

曰小乘。若有𠎝違。還依篇聚而懺。綱宗既是篇聚懺

罪。豈得不依。三位三綱歷然。今准的之。故曰定其綱

位也。格其心境者。此句正境正心。格者正也。如利根

人依理懺竟。了心無心。即是正心。達一切境本來空

寂。即是正境。又鈍根人。依事懺悔所造之罪。即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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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想佛誦經。即名正境。又約律懺。心境想當。犯於前

罪。是正心犯竟依首懺除。為正境。如是正心正境三

位。差別歷然。若不格之。恐懺法通漫。故使是非鏡其

耳目者。三位依宗行懺則是。若有差互為非。鑒此是

非。喻同於鏡。見罪即知如目。聞犯即識似耳也。得失

明其能所者。識懺罪滅為得。懺之不除名失。如是得

失。何以明之。伹觀能懺之者是何行人。復觀所懺依

何法則據。此定知。故云明其能所也。則何患妄業不

除。妄心無犯者。患訓憂也。謂約上之三位。皆有妄業。

只似利根之人寂滅。是其真心。動念皆成妄業。鈍根

之者。緣其勝境。即是善心。鄙惡攀緣便為妄業。又律

行之士護持受體。即是真心。約體有違。皆成妄業。既

各歸宗旨而懺。何憂妄業不除。各守本修。妄心自然

無犯。故下結云。即為聖歎。故文曰下。證上如法可知

次開章中。云今至懺者。大略有二者。大途約略。開其

兩章。雖理有大小事有通局。今總以理事分之。故云

大略有二也。一則理懺者。謂約得其理觀者說。若依

成論。從五停心觀。乃至無生。得其諦理。名為理觀。二

事懺者。謂依佛名方等諸經懺之。則為事懺也。云此

之二懺通道含俗者。料簡上來理事通局二意也。出

家五眾根有上下。上則依理。下則約事。故云通道。又

俗人通脩理觀及與事懺。以俗人中。根亦有利鈍。與

道眾不別。故云含俗也。云若論至後列者。此於事上

選出律懺。一向是局。故云唯(云云)。由犯托受生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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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局之所以也。謂出家人犯戒。須論受體。當初若登

壇受戒。得無表之體。隨中對境進趣造作。即有違制

等罪。反顯無戒及俗眾。既無受體可違。不可輙依律

懺也。還依初受者。既污戒體。造作過罪。今若洗除。仍

前清淨。還與初受戒時。未犯不別。故曰還依(云云)。次

第治之者。若犯初篇。作滅殯治。乃至吉羅。責心對首

也(此約成果以辨次第)。若未成果。或起心時。或進趣境所有吉

及蘭。亦須依而懺滌。篇聚立儀悔法准此者。謂成根

本隨五篇收。未成果前通入聚攝。一一准之。以為方

軌。次第如下鈔文頒列也。

言若至別者。如文。云理至遣者。智利者智慧利根也。

觀彼罪性者。謂體性是空。故經云。若見罪性即與福

無二。無二之性是名真性。由妄覆心便結妄業者。由

於虗妄以覆真心。心是無生智。妄業是貪等煩惱。被

此煩惱蓋覆真心。無生之智不起。遂於妄上。廣造諸

惡也。故羯磨疏云。以妄覆真。不令明淨。方須脩顯。名

法身佛。以妄覆真。絕於智用。故勤觀察大智由生。即

攝善法。名報身佛。以妄覆真。妄緣憎愛。故有彼我生

死輪迴。今返妄源。知生心起不妄違惱。將護前生。是

則名為攝眾生戒。名化身佛也。還須識妄本性無生

者。謂利智之人。識虗妄無體。體是真如。如本無生滅

今違此無上不可得。豈有妄焉。念念分心。業隨迷遣

者。謂妄業不可頓除。要須念念隨覺。即妄業亦隨覺。

遣除也。又解念念分心者。示覺觀也。即剎那剎那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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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相續。常勤分別。知心性空。妄業此時隨此除遣。云

若論至諸經所明者。愚鈍者。愚痴魯鈍。總下根也。由

未見理示倒常行者。謂未見性空之理。橫執蘊處界

有真示故。不順緣理。稱之為倒。念念不離。故曰常行

由茲我倒常行妄業翳心者。是其妄業即翳其真性

本無之心逐色聲香。名隨境纏附。貪等妄心纔動。即

造作遷流。故云動必起行。此既從貪等三毒而生。不

免三界輪迴。故云行纏三有也。為說真觀心昏智迷

者。唯識理性。名真觀也。鈍根之徒未曾慣習。耳聞此

真勝義觀行。心中昏昧。情智俱迷也。止得嚴淨道場

等者。正辨事懺方軌。事懺者。依佛名方等是也。即禮

佛名經。經上有六番懺悔。三番出意。以表再三。三六

即十八度懺悔等。今天台禪林寺。是法華懺也。准羯

磨疏。凡修事懺。須具五緣。一先請十方佛。以作證明。

為我心。微假強緣故。如諸佛等常在目前等(云云)。二

誦經呪為玅藥。三說巳罪名。四立誓。五如教明證。當

緣塵境。或夢或覺。非是妄心之所變。又非魔鬼之所

或。若是魔者。我之所行。未出塵境。依教如是明證所

緣。必不緣惡事也。業有輕重等者。善生經云。業有四

種。一者時報俱定。謂造罪時三時俱有尤害。即結業

定重也。二時定報不定者。時定謂順現順生順後三

時。定受報故。不可不受也。報不定者。若定業。三寶亦

不能救。若不定業。若能懺悔。修身戒心慧。遇善知識。

是人能轉後世業重罪。現世輕受。或可不受等。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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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時不定。四時報俱不定。易知不解。或有轉報者。釋

上重業定受。或有輕受者。釋上輕業不定受。謂今生

事相修行力強。能排此定重之業。後生而受。即經中

生報後報或是也。若今生事相修行力強。能排此輕

不定業。現世輕受。即下文云。頭目等痛飢餓等。如經

云。若為人輕賤。是人先世罪業。應墮惡道。以今世人

輕賤故。先世罪業。即為消滅也。

云理至酔者。既在智人則多方便者。謂能修理觀。則

號智人。此人恒以般若為先。故云方便。隨所施為恒

觀無性者。此方便是慧明慧生。觀一切法恒無性故

相既空。妄我自然無托。所作之事。則非我生。我心既

空誰為罪福之主。故勝鬘經云。我心既空。罪福無生。

即斯義也。分見分思分除分滅者。謂三乘人。同觀無

性之理。即能觀之智證有淺。即分見空理。妄業分除。

分思無性。妄業分滅。鈔舉醒覺之喻。疏舉磨鏡之喻。

意同。如醒則無有酔。如覺則無有眠。故造醉如眠。於

其夢中種種事。覺後都無所作可得。醉亦然也。次辨

理觀。云然至種者。然是也。是理觀。多途。大綱要略不

出三種。下文自列。云一至小乘者。諸法性空無我者。

諸者不一之義。法謂軌生物解也。性空即小乘人。作

性空觀。亦名拆色明空觀。謂蘊處界而成此身。妄執

為性。今小乘觀。三科法中。且論五蘊。一是色。四是心。

觀心至剎那。觀色至極微也。喻如茶瓶青色。咽小腹

大。是性。妄執為有。今細末磨為塵。咽小腹大之性。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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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所在。有情之身。亦復如是。五蘊成之。蘊謝即死。其

身似瓶。五蘊假合。色蘊既滅。餘四不存。網而推之。我

在何所。作斯觀行。頓除我之理。觀照心性。名為小乘。

云二至小乘菩薩者。此是大乘位中小菩薩。修相空

觀。大乘五位中。是加行位也。諸法者。謂外道凡夫。執

我法差別。行解非一。故云諸法也。本相是空者。凡情

妄執實我實法。聖人達無。故云本相是空。唯情妄見

者。情謂凡情。妄謂虗妄。見謂執見。良由外道凡夫妄

情執著。大我如虗空。遍一切處。小乘如芥子。潛轉身

中。作諸事業。因此沉輪生死。今此加行位小菩薩作

諸業。無罪可除。不假懺滌。照此理用者。此者指法之

詞。理者道理。此菩薩達我法二執非實之道理故。照

是照達。小菩薩加行智。能照達諸法無我無人之相

是空用是相用。九十四有為法。是唯識相用。此菩薩

雖觀二空。未忘能所。猶滯相故。下自引論(云云)。云三

至等者。諸法外塵本無者。諸法是所緣之境。二執差

別也。外簡內心塵者。染污淨法名為塵境。凡情緣境。

有所貪著染污名塵。此境元是虗妄。故云本無也。實

唯有識者。實者真實也。唯者簡除義。亦是專局義也。

有則對無立名。識者了別為義。故華嚴云。若人欲了

知三世一切佛。應觀法界性一切唯心造。此理深妙

者。此理即唯識真性。法空真如。名為此理。凡夫及二

乘不知。故云深玅也。唯意緣知者。意者智也。初地菩

薩二空真智。契會真如。達唯識性。故云唯意緣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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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菩薩等者。從初地至十地。總名大菩薩。所言十地

者。一歡喜。二離垢。三發光。四炎慧。五難勝。六現前。七

遠行。八不動。九善慧。十法雲。並作真唯識觀。斷十障。

修十勝行。治二十愚。證十真如。乃至大寶華王座上。

成等正覺。既達悟法空。無罪可作。不假懺除等。故云

是大菩薩佛果正行也。故攝論唯識通四位者。問。准

論文都有五位。一資粮。二加行。三見道。四修道。五究

竟。今此何以但云四位。答。就五位中。資粮一位。未作

唯識觀。今引論文略明行相。初資粮位者。資謂資助

粮謂粮食。謂此菩薩欲求佛位二轉依果。先於因位

修六度萬行。資助巳身。故號資粮也。故唯識云乃至

未起識。求住唯識性。於二取隨眠。由未能伏滅。謂從

十信初心。至第十迴向。中間四十心皆資粮位攝。故

云乃至也。未起識者。此位未求見道。不起順決擇觀

空之智。故云未起識也。求住唯識性者。即加行位。觀

名等是空。作唯識觀。趣入見道。住唯識性。此位但求

佛果。不求見道。未名求住唯識性也。於二取隨眠者。

二謂能取所取。即二障染污心心所。相見二分。此之

二分薰成種子。名二取也。隨謂隨逐有情。眠謂眠伏

藏識也。由未能伏滅者。謂此菩薩少居定位。多在外

門。事相散心修菩薩行。未能達了二取是空。故不能

伏滅。此菩薩有能伏觀行所伏障染等。廣如大論。非

此所明也。第二加行位者。加謂加功。行謂萬行。是通

名也。故論云現前立少物。謂是唯識性。以有所得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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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實住唯識。言少物者。謂真如相分也。謂此菩薩。現

前安立真如相分。謂是唯識真勝性。以加行位菩薩

作似三性觀。未得真實智故。便認此相分。以作唯識

性。此相未除遣。以滯相。觀心而有所得非真。安住真

唯識性。若滅此相。方實安住。依如是義更有四別。名

即煗等(云云)。及所伏障染。廣如論說。此略不云。第三

見道位。道者引也。出生為義。體是無漏智。能引出生

一切功德故。見。論有二。一真見道。二相見道。且真見

道者。故論云。若時於所緣。智都無所得。爾時住唯識。

離二取相故。謂菩薩起根本智。正緣真如時。故云若

時於所緣也。智都無所得者。根本智緣真如時。無能

取分別心。故云智都無所得。爾時住唯識者。實智冥

合。當爾之時。名為正住唯識。真勝義性。以離能取所

故。又此位亦名通達位。通者體也。達者會也菩薩以

無分別智。親契會真如。名通達也。亦名一心真見道。

一心為簡三心及十六心也。真者實也。為簡於相。此

中實斷二障。實証二空等(云云)。二相見道者。相謂行

相。即後得智。倣學真見道時。有斯分別行相故。或可

相謂相分。後得智緣真如時。有相分故。即三心十六

心等。廣如論述。第四修道者。修謂修習。道謂道德。體

是無分別智。此位菩薩。出見道後。為求二轉依果。而

數數修習無分別智。斷障修行。名為修道。故論云。無

得不思議。是出世間知。捨二分。麤重故。便證得轉依。

謂離所取。故云無得。離能取故。名不思議。是出世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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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者。二取隨眠為世間。此十地無分別智。能斷於彼。

獨得出名也。捨二分麤重者。即二障種子。性無堪任。

立重名。二空之智名為細。而能斷彼。名為捨也。便證

得轉依者。謂十地菩薩能捨二麁重障。所以便能證

轉依。因中二障。為有漏法所依。捨茲二障。以成法報

二身。捨煩惱障得法身。捨所知障得報身果位。將此

菩提涅槃。為無漏法所依。故云捨二(云云)。第五究竟

位者。即佛位三身四智菩提。名為究竟。故論云。此即

無漏界。不思議善常。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解茲

一偈。即是大乘總相三身。廣在論文。固非此述。謂前

五位。是大乘等修行次第階昇。今抄所云。且據作唯

識觀行以言。故通四位也(巳上並依論抄略敘要急以消鈔文也)。云以

至遣者。以此三理者。以用也。即小乘小菩薩大菩薩

也。任智強弱者。謂隨今比丘能觀之智。智有深淺也。

隨事觀緣者。隨於力分觀照為緣。則何罪而不遣也

云故華嚴至消者。引證如文。云然至明者。事懺罪業

福是順生者。謂事懺虗浮。禮佛誦經。但得人天之果

未免轉輪迴。是順生之流也。理懺妄本道則逆流者。

若修理觀。徹見真如。心境既空。罪福無主。則是見道。

此無漏道。則逆出死流也。一入一出條然自分者。無

漏聖道生死不拘。謂之出。福是有違。屬生死所拘。謂

之入。故云自分。愚智兩明者。理懺見自心中之道。謂

之智。事懺假外緣勝境。便亂心不生。謂之愚。鈔具顯

彰。故曰兩明也。虗實雙顯者。理觀分見分除。得直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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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謂之實。事懺妄業根本不除。但能轉不定業令輕

受。故名為虗。在文兩言。故云雙顯。故諸行者等者。勸

勵意也。若樂罪時須修事懺者。謂妄心不滅。懺巳還

生。禮誦有漏善根。人天之報。以此世報順生死流。望

其輪轉。故云罪也。若樂福時須修理觀者。謂依唯識

等觀。志求見道。即逆生死流。既免輪迴。得其佛果菩

提。無漏之福。行此懺者。得此福也。理通深淺等者。謂

證有淺深。非謂從前有此深淺之理。如來小乘及大

小菩薩。三位明也。云若是至中者。若是五眾犯罪者。

出家人也。則理事兩緣者。諸記中皆言。依律懺時。不

妨緣於理觀。故云理事兩緣。有不許此釋。以心無並

慮。不可正行事懺時。更能緣於理故。今故但約出家

之人多閑理觀。先依律懺却違制罪說。然後觀心達

理。故下文云。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依自靖思等。然或

有行得之人亦不妨。故今且據多分而說。思之。事則

順教無違唯識者。謂依篇聚懺。順其律教。不乖唯識

之道理也。理則達妄外塵本無者。謂理不妨於空。外

塵是事。此事虗妄。本來是無。今若達之。其體不立。故

攝論等者。唯識義不失。證上事懺。事即是空。不違唯

識。亦不無能取所取者。證理不礙事。如從僧乞懺。䠒

跪禮拜。口陳詞句。是事即色。鞭心悔責即屬心。如此色

心俱不可得。所禮僧眾是境。屬於外塵。如此外塵本

亦無實。即事不礙理。唯識義不失。修理觀時。徹見空

理。不妨事緣。能取之心所取之境內心本空。外相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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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當爾之時。無能取所取。此據理以論。若約事邊。能

所宛然是有。故云亦不無能取所取也。若非五眾者。

謂不是五眾。即在家之人也。福道兩經者。福謂佛名

方等。道即理觀。三乘所證。次第淺深也。必欲識論非

鈔意者。抄意為接初機。若廣述在家理事。兩經福道

之行。恐涉繁廣。非成略意。故指廣文。如彼說也。

云次至位者。謂前料簡於事分出局懺一科。若論律

懺。唯局道眾。前既簡出。今更標舉前科。如此懺之所

依。故云依律等也。云初至法者。標也。云觀至中者。此

經云八萬四千劫。與罪報經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

歲不同者。玄云。或可機見。數有大小。致此不定也。不

取別解。一毀無十方佛者。問。小乘薩婆多。不信有十

方佛。莫同此不。答。不然。多宗但信有釋迦佛一佛。普

能利益。非謂總不信也。故戒本云。合十指爪掌。供養

釋師子。若四分宗。通信有也。故文云。稽首禮諸佛。今

此一向不信。故罪重也。二斷學般若者。般若是佛師。

三世諸佛皆從此生。今斷學者。便佛種斷滅也。三不

信因果者。論云。信為道原功德之母。如水清珠能清

濁水。今既不信因果。豈能生於諸善功德也。四用僧

物極重於三寶物者。僧物即約常住僧。三寶中僧。據

常途僧說也。餘文可解。云涅槃至地獄者。生報即受

者。准經論中。一者現報。二者生報。三者後報。所言現

報謂今生作罪便招報是也。生報者。捨此身巳。於第

二生中即受故。後報者。於後後生中受也。今於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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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是第二生報。即受斯苦也。猶未捨遠者。謂此類人

雖則破戒。而披法衣。能示人天伏藏。心猶有信。遠遠

亦有得道之期。若犯四重下。即反上文意也。一闡提

者。一闡者此言信也。提者此名不具。意道。此人信不

具。故名一闡提。㟧記云翻譯人謬。准理合言阿闡提。

阿之言無。闡提云信。即是無信也。云何名業能得現

報者。徵意也。意道。今生作惡是業。理合當來受斯惡

報。今欲迴此當生之報。便現世受。如何得耶。謂懺悔

巳下。鈔文正籾。如文可知。

云四至儀者。諸師癈立互有是非者。謂前所列律文

但云都無覆心。古師解言。初篇四戒。唯婬開懺。以不

損境。餘三不開。即反上義也。又就初戒中。若犯巳不

得一念有覆藏。以即開悔罪。若暫有覆心。即懺罪不

出。以律文中只言初戒得悔。是立不說。餘三是癈。若

無覆心許懺為是。有一念覆。不許懺悔。縱懺不出為

非。第二古師云。四戒俱開懺悔。以律文飜譯之人存

略。但向婬戒下出法。餘三例然。今則四戒有犯。並須

懺悔。是主即顯前師。下三不開為癈。然則四戒之中。

雖俱許懺。仍須從前。未經一念覆藏。方開為是。若暫

經覆不得懺悔。懺悔則非。巳上二師。互說各有癈立

是非。故云諸師(云云)。今括其接誘理無滯結等者。今

師自籾並異於前也。括謂搜括。律文以佛接誘為意。

理無滯結者。初師不許下三戒悔。及初戒都無覆心

是滯結不通之貌也。又有古師。四戒雖開。然亦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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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暫覆隱。悔罪不出。是滯結故。伹使巳下今師意。四

戒並許懺罪。與第二師同然。伹臨乞時無覆心即得

懺。不論犯罪後當覆不覆也。以律文中都字。正約犯

後臨乞時說。故云都無覆心也。外難曰。初篇犯竟。臨

乞須無覆心。有則不許。何故第二僧殘。縱有覆藏。亦

開懺悔。可引鈔答云。不同僧殘等(云云)。謂若犯十个

夷罪。到眾要須俱乞十盡。方可作法得成。若覆一罪。

其法不就。若犯僧殘十罪。但將一乞。餘覆皆成。以非

根本。得足數故。不障法事。對明異相。夷是無餘。不㝵

僧法。殘是有餘。得強加法。故文云。應強與波利婆沙。

結成夷殘。覆乞不同。須立懺儀也。云先至法者。開兩

章也。云僧祇至如彼者。據學悔初緣。是難提比丘犯

婬巳。啼哭不欲離袈裟。此人得世定七舉。後依林中

還習本定。被魔化作端正女人。在前立。遂起欲心。遂

之魔行。到死馬邊。即便不現。欲心不止。因共死馬行

非竟。而生悔心。此人悔罪之時。僧誠其心。作大火坑。

語云。汝能投身於火懺。可得滅。彼便投身。傍人捉住。

因與學悔懺法也。著安陀會者。現卑下相也。擔糞者

表苦後也。須八百日。日數滿巳。後洗浴著僧伽梨。入

塔觀像。求於好相。若見好相。然後誦戒八百遍等(云

云)。云律中至巳者。如文。云僧至持者。如文。云佛言至

隨意者。唯加不得眾中誦律等者。謂前來奪三十五

事中巳有不聽誦。故今此開得誦。非謂新加也。云若

重死至之者。如文。云上至懺者。且者未盡之詞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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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者。異古意也。

云二至法者。標也。云略至別者。下自列籾也。云至也

者。覆藏者。就所治情過受稱。首云。從隱過以彰名也。

別住者。就能治為義。情過者有二。則冐涉清眾之過。

謂內藏瑕累。外現清白。內冐僧倫欺法律。故隨隱日

作法補行。伏在下座。折挫心體也。二無暫情過。既巳

犯罪。不思露悔心無著愧故。餘如文。云二至法者。如

後正懺悔法在前者。謂後正懺之時。且先依法懺覆

藏吉巳。僧與別住覆藏羯磨。今文立在第二者。其實

合在初明也。云三至耳者。如文。云四至也者。善持起

去者。謂同伽論。於不善處舉著善處。是名阿浮訶那。

今既懺滌。為善法所得起得去。是解脫義也。又籾為

善法所持。隨中無作戒法續生。名之為起。僧殘罪滅。

名之為去。云二至義者。非別人法。故曰眾中。約律准

論。正法中須主懺之綱網。故先引明文。示之格正也。

後云正儀云格義也。云初中至方者。此標了論正文

也。若欲為人懺罪。須依五種方法故。云籾至也者。總

標出殘罪意也。提舍那此云發露羯磨也。謂有人欲

懺殘罪。故云求得出離。能為出罪者。名此人也。若能

出罪人。為彼作羯磨。先須憶持五種方也。一觀僧殘

等者。知定成殘不成殘。二簡擇等者。謂成覆不成覆

業。三聚學處者。真諦云。羯磨是業。多羯磨集在一處

名聚。四部者。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即如瞻波法中。

明用僧分齊是也。四觀業相應等者。法有三品。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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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法。或單白等隨事難易也。地立者。於四種中各有

處乖故。云地立也。宿住者。即別住也。摩捺多者。六夜

也。等者等取本日出罪。斯之五方等結也。於此五若

曉明。即可為人出罪。方猶法者。軌儀法則也。云籾此

至門者。將前五法。若欲解判。便了五門。如下列也。云

所以至五方者。犯罪之時。如人倒地不起。今悔第二

白法。無作還生。如從地起。今若懺悔。約止廣障殘罪。

不得相續。戒體還得。如受時清淨。持時清淨。即對事

起觀。護其受體。第一白法。從來不犯巳能悔。是第二

白法也。餘可知。云第一至知者。若人巳受大比丘戒

者。受戒成就緣。若如來巳制此戒者。制廣教緣。若人

不至痴若法者。無重病壞心緣。將此三緣。統收一十

三戒也。於餘略說相亦如是者。約失精一戒明之。餘

十二戒犯相比說。廣說如波羅提木叉論者。彼論有

六千頌。廣說罪相。又具說十三事相。故指彼本論廣

明也。了論但籾失精一戒。不具足說十三。故略也。准

論解律者。准了論解律文也。上來等者。結上通別兩

緣失犯一戒。須假通別二緣。即成具犯。若通別二緣

之中。一緣有闕。即非究竟。五眾罪者五篇也。引此須

知有罪無罪。恐藥病兩不相叫也。云第二至懺者。謂

雖犯此殘罪。要憶識不疑。了了知犯殘。故作覆心。起

僧殘罪。見方是被藏。隨其日夜多少也。若人等者。了

疏云。若人雖受具戒。學而未知。不識罪相。名為不知

犯罪竟。由病等緣心亂。忘却所作罪名不憶。有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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羸作此罪時。於中眠熟。覺後見不淨出。心疑。不知是

夢中。不知是覺時。此名疑也。有人心顛倒作此。謂言

不破戒。故曰起非罪見也。云准至不同者。准上論文。

解其律本。須分十門。明成覆不成覆等相也。籾中十

段。前五不解可知。第六段中。云業待時差者。此是兩

種。入定是業差。餘者為待時差也。文中曰略。據理合

云待時人方也。待時。謂如今國土飢荒。軍戈未息。待

平[宋-木+卓]也。待人者。如今此地。並是愚人待有智人我方

說也。待方者。此地無佛法。待到有佛法方所等。非覆

者。巳後修擬說在。非發露者。目下未向人說也。餘並

如文。云第三至法者。業聚學處者。真諦云。多羯磨法

聚在一處。名為業聚。又制戒令誦。不誦獲罪。名為學

處。意令簡擇。別住羯磨用幾人。乃至出罪用僧多少

等。四部等眾者。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也。前二四人

者。別住六夜也。後一二十眾者出罪也。異此不成者

滅四及二十。不得行時假境說者。謂假前僧為所對

境也。說者前一下至有一人者。謂約正行覆藏時。界內

下至。有一清淨比丘亦得。若並無人。即不成。次一局

對僧者。謂六夜法。要對四人。方得行之。出罪一席法

者。無其再會一生便罷。故云一席也。云第四至之者。

法位雖三者。別住六夜出罪三也。如前後說之者。前

則懺夷篇。後則引十誦。犯殘巳乞別住等。僧次第與

也。云第五至也者。一日夜等藏不藏者。謂若覆一日

夜。則行一日夜。若覆百日夜。故云等舉一日等。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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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准也。地立宿住摩捺多者。地義如下籾。宿住即別

住也。摩捺多謂摩那埵也。地者處所之名者。了疏中

三義解地。一諾處為地。二約位名地。三約別住名地

也四位者。別住六夜本日出罪為四也

(正立懺儀)。云第至九者。可知也。云一至故者。一名多種住別異

者。一名謂同僧殘。多種謂十三之別。住別異者十三

殘中。種類有四。初五條戒。是婬家種類。二房是盜種

類。三汙家惡行。是煞種類。餘是妄語種類。故云住別

異也。更有古義不錄。第二三四五。並一一如文。云六

至也者。相從者。謂以短從長。故曰長短相從也。要須

乞清淨五年十年者。四分但言清淨巳來。治何名清

淨。下遂籾云。壇場受時巳來是也。此文由是未了。雖

云受後名為清淨。不云秊數。如何得知行覆滿之時

節。此既全無分齊。日下行十誦正文(云云)。如鈔也。十

誦眾中三諫等者。先是且難云。摩觸等戒。私屏而作。

不向人說。眾人不知。必定成覆違僧諫戒。三諫不受。

僧眾同知犯殘。今不發露。應不成覆。即引鈔答籾(云

云)。云七至等。總別懺法者。此約犯數既多總別懺之

俱得。知數者。知犯罪多少也。不知數者。雖覆而不知

犯之多少也。等者等取知與不知。相雜覆者。有覆心

也。不覆者。曾發露也。等者覆與不覆相雜也(上依一流消鈔

足為雅當也)。若依玄記云。等覆不等覆。如犯十四非五罪

同覆經一年。即是等覆。若犯十罪。於中覆一罪。經一

年。餘罪或三月五月。即是不等也。似破鈔句。況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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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字在上知之。一名多種者。一僧殘名。有多婬盜種

類。故云多種也。大德對此。即將上來知不知等及覆

不覆等。歷成三九句也。初九句者。一知數覆。二不知

數覆。三知數不知數覆。四知數不覆。五不知數不覆。

六知數不知數不覆。七知數覆不覆。八不知數覆不

覆。九知不知數覆不覆。二九以不知數為頭。第三九

以知不知數為頭。歷之各成九句。比前可解(云云)。同

用一羯磨懺者。謂律文許總懺也。又云等者。重引律

文。籾成總義。若作法時。次第牒名種。各言覆日長短。

共秉法行別住消長者。了短者亦了僧祇總別各得

者。准祇四句。一多罪一得法。如月一日犯一殘。覆經

十日。二日又犯一殘。覆經九夜。乃至第十日又犯一

殘。覆經一夜。今同一懺是總也。二一罪多得法。如犯

一殘。覆經多日。今只記得三二日乞法行了。復更記

得餘日。又重乞。經於多遍。名多得法。三一罪一得法。

四分罪多得法可知。六夜出罪。例上。總別皆聽。下引

十誦。籾成總懺義也。雖三三總懺。若記得數。須具聞

罪數。即同篇合懺故。云八至所被者。如文。云初中至

云者。慨(古愛反)披心曰慨。或云悲喜交流曰慨。又云高

聲諫罪曰慨也。餘可解。云大至巳者。乞法可知。云次

明至謹誦者。注文。若准律文等者。依曇諦古本。但三

三犯僧殘。不三三漏失等不成也。云九明至法。標章

如文。云羯磨至三說者。如文。云其至中者。謂彼篇中

廣明七五不同。指廣如彼也。云律至故者。有客來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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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者。謂客比丘。到來要房。乃遣行別住人出。佛言。不

應遣出。亦不應去。既不出不去。彼人即擬同此房者。

應答云不得二人共宿也。若與共宿。不成別住。餘可

知。云善見至不成者。二十五夜者。謂決前文雖云白

停。不云日之多少。是不了也。隨一事闕皆失一夜者。

問。一日併犯八事。為併失八夜。但失一夜。答。伹失一

夜。謂一日中無多夜故。但別犯不應吉也。問。一日重

犯一事失幾夜。答。初違一事。即失一夜。後若重犯。亦

無夜可失。但犯吉也。云白清淨至說者。應求彼僧更

行者。勵疏云。行別住不局當界。但取日滿也。云鈔者

至之者。諸師立理互加同異者。初師云。要行覆藏日

足方乞六。二師云。先乞覆藏。行縱不滿。即乞六夜出

罪亦得。三師云。不行覆藏。但行六夜出罪。第四師云。

不行別住六夜。直爾出罪即得。故曰互加同異也。今

取成行之師等者。寶云。即前第二首律師也(云云)。用

彼徵此者。用彼十誦。不行別住罪上除滅。徵此四分

行日不滿。何損大途。結茲道理。須相准也。云二至法。

標名也。云初明至三乞者。乞詞如文。云上至持者。如

前作法者。如覆藏中索欲問和安慰等。如前文也。云

彼至出罪者。准段大德僧為異者。據理應云。准改僧

為異。但言大德也。常在僧中宿者。謂界內要須有四

人及巳上。方行六夜。故云僧中宿也。注文非謂等者。

簡濫可知。云此至述者。別述者。刪補羯磨中明也。

云三至法者。標也。云先至三說者。乞詞如文。云羯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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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者。如文。云與至等者。無憂華者。憂曇花也。割斷者。

相續後犯也。鳩鴿等者。是煩惱餘報。多欲人死入地

獄。從彼出受此報。後得人身。為黃門二形之類。餘犯

例知。臨時約勒也。

云三至儀者。番名籾義並如前文。初罪相者。廣辨因

果罪體輕重相狀也。二懺儀者。正立懺罪儀則也。云

初中分二者。就罪相中分也。云一至同者。從生者。謂

從初二兩篇下生也。初篇生重者。謂夷家近方便也。

謂身口等者。辨相也。一切僧中悔者。謂五人巳上。是

一切僧中也。初篇生輕者。夷家次方便也。二篇生重

者。殘家近方便也。界外四比丘悔者。准十誦。四人猶

名小眾。此是僧法界內。或僧多難集。故令出界。若易

集及有戒場。亦不必出界。非謂定須在界外懺也。思

之。僧殘生輕者。殘家次方便也。一比丘前悔者。即封

首法。如提不異。故云同也。云二至之者。自性者。不從

初二篇下而生。故名自性。獨頭者。非他方便也。類前

從生三位輕重。故云亦分三也。云何名重者。徵也。食

具者。謂僧家可食之物。有資身之益。既未入口。但名

為具。故律云。食具巳辦。十誦云。辦供具訖。四僧物中。

是十方常住。熟食等是(有釋云常住器物貯食之具者錯也)。十方現前

物者。如巳人物體通十方。羯磨之後攝入現前。今此

據未作法前。盜得蘭也。偷四錢者。未滿五也。非人重

物者。五錢巳上等。大眾懺者。一切僧中。如上五人巳

上等是也。云何名中者。徵也。破羯僧者。要一界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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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秉羯磨。名破羯磨僧。若前後作法。不成破僧也。盜

三錢巳下等者。即二錢一錢等。一有衣等者。謂摩觸

互有衣也。作僧殘境界者。喜出他精也。小眾懺者。四

人是也。云何名下者。徵也。畜用人髮。灌下部。僧尼同

犯蘭。剃三處毛及犯提也。露身行者。准衣犍度中。時

有比丘露身。往佛所白言。此是頭陀端嚴之法。願佛

聽許。佛言是外道法。犯偷蘭遮。玄云。准緣起見佛故

制不妨不見佛。但露身不犯(巳上記文)。所稟破云。露形見

佛。本為啟白聽許。長時裸身。佛既不聽。違者犯偷蘭

罪。今不論見佛不見佛。但使露形即犯。思之。著外道

衣者。如樹皮衣等是也。畜石鉢者。非附道器。難以擎

持。故制不許。破塔者。與裂破三衣等同罪體。並是下

品。用一人悔。外難。准俱舍。破塔者攝在惡逆眾生。上

品治之。合是重蘭。何故祇文在下品攝。答。祇是人

塔故輕。俱舍約佛塔故重。初二篇教人犯蘭者。鈔意

恐人疑云。教他作非及漏失等。應是從生之罪。故此

籾云並是究竟也。輕重同上者。若教他作初篇。如初

篇下方便近蘭。五人巳上僧中悔。若教他作二篇。如

二篇下近方便重蘭。界外四比丘悔。若教他犯初篇

下重蘭。能教重蘭。四人中悔。二篇下重蘭。一人中悔。

故云輕重同上懺之。雖教他作方便蘭。能教之人。却

得果蘭也。云二至法者。如文。云初至分七者。如文。云

今至三乞者。可知。云二至三說者。諸詞如文。云三至

是懺。並單白和僧法。如文。云四至中者。前後懺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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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謂懺殘篇。後說破戒。餘習以多故。欲後受鳩鴿等

身。今既懺婬重蘭。餘習一種故。指同前說也。云五至

說者。餘詞如後中說者。謂前引論文悔。如波逸提法

故。此中略出餘指後也。彼云。願大德憶我清淨戒身

具足是也。云六至離者。誡責內心令生厭離也。云答

至七者。此自言立誓詞也。理合云第七立誓。今取上

文語勢相續。是以却將第七兩字。安下句故。云上至

之者。律論各題者。謂律增一中。波離問佛。年少在上

座前懺悔。具幾法。佛言。五法。一修敬儀。偏露等。二說

罪名相種。三我犯如是罪。從長老懺。四答言責汝心

生厭離。五彼人答爾。論文有四。如前所引律五論四

正是各題。及論附其懺罪等事。兩處之皆不整頓。律

有修儀無乞詞。謂乞白兩法律所未明。捨罪如提。律

文即有。而不言互用罪名種相。呵責立誓。論文中無。

即兩處文。俱不整頓。今鈔引論之四。及律之三。共成

七法。故云通引。實為此鈔之用。故云誠用。想後學人

更無紊亂。且據一罪者。婬方便蘭也。餘准之者。巳外

蘭罪。大約准比。云第二至同上者。縱有四人止同小

法者。此悔蘭滿四。不同僧法。以悔主非數。只得口和

邊人。猶同二三人法。引祇。可知。云第三至並同者。謂

一人法中除乞問邊人。但有餘五法耳。

云上來至不憶者。三懺者。夷殘蘭為三也。事希者。非

謂犯罪事希。下句云罪多懺少。懺少即是事希。脫隱

而不出成疎略者分疎。適來既言罪多懺少。即何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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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出文耶。智人犯過等者。意道。懺少即是愚人。約此

不懺之邊。即不要出文亦得。今或有智士犯了便懺。

捨此無文。豈非疎略。今雖出文。文則繁廣。若論罪事。

實未總敘。故遺漏也。必若懺滌足為准量者。謂文雖

未總述。必若有人悔犯。依此足得以為准式。審量類

例用之。亦不欠少。下四篇人喜犯等者。故於懺首曲

更條件。於是非罪名顯。於頭緒令識也。同篇合懺異

聚別悔者。同是一篇之罪。各題名而合懺。提吉聚異。

依聚別懺。滌罪入法者。謂牒犯長離衣非時食等罪

名。入羯磨法。隨三提罪。一一稱之。若忘者。云不憶數

也。云又見至述者。是非未分輙為悔主者。謂於教不

了。名為未分。專輙為其懺主。或云眾學諸罪者即非。

須云不齊整着安陁會。上樹遇人頭等即是。預是罪

者即非。若歷別牒即是。或有迷忘者即非。若云覆頭

入白衣舍。蹲坐白衣舍。各不憶數即是。或二篇同懺

者。提與吉同也。或無犯言犯即無病有藥。施不相當。

或犯重而云輕。即有藥有病。施不相當。如此巳下。通

結上文非法與他悔罪不出等。明逾水鏡者。水有滌

垢之能。如懺主心達於教相。與他懺罪。罪無不盡鏡

有監照之用。如懺主心能照其所悔之罪。能所分明

逾於火鏡。故舉為喻也。律宗約相者。約相事制罪違

相。心事俱非者。如長衣事相。過日不說淨。得提是重。

若言懺吉是輕。即違長衣提重。能犯之人心不實。所

懺之罪事又非。即心與事俱非。何成順教也。三報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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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懺者。謂定報不定報。定不定報。大乘家達見真

如性相。俱不可得。一時消滅。今不類彼。餘如戒本羯

磨疏者。彼處廣明大眾小眾人數多少非急錄不也

云第四至九十者。如文。云初至法者。且於三十中分

此三段也。云又至相者。捨僧法中分為四段也。云一

至是非者。如文。云初中至懷者。不須對境者。此但自

斬破不對僧俗二境捨也。兩種寶戒必捨俗人者。一

畜二貨。要與俗人。比丘沙彌。俱不許畜提也。乞鉢一

戒要本住處者。謂污染當界僧故。罸當處僧中。行非

法。乞求時他。問何處僧。便言某寺人。俗士譏言。某寺

有如是人。豈非污一眾耶。又不通戒場。非僧住處故。

鉢須入僧厨場。既故下聽也。人含僧別者。各有意致

者。謂上諸捨不同。各有意旨由致故。戒疏云。蚕綿非

法躰是損生。若不斬壞。此貪何竭二寶。躰貴壞行長

貪。非出家人之所畜故。令捨與俗乞鉢一戒污本處

故。求集留僧庫罸。當界行餘二十六躰。非此患故。制

道俗捨還復本用故。非鈔者。懷者鈔意。務在𡞞約。不

在繁文。此意既繁。是以不錄也。云二至隨相者。乞衣

受衣此之兩戒。有犯不犯。若從非親乞。即犯親則不

犯。又如失三衣失三受三即犯。受二不犯。失二受二

即犯。受一不犯。並在隨相。此略不述。云就至過者。如

文。云長至五種者。鈔明長相有五。如下列之。今明長

躰亦有五種。一長鉢。二長藥。三十日衣。四一月衣。五

急施衣。問。既云長相不過五種。今此列者。皆非是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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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答。反顯也。謂將非長以籾於長。若非此五王。即長

所収舉例。猶如欲辨。如法羯磨。先顯七非羯磨。不落

此七之中。便名如法。云一至中者。准律三文。幞名盛

衣鉢。袋名貯器。並不須。說反顯。不是受持鉢。及幞袋

等過日不說。即是長相也。有說不說者。此因便明畜

長人也。據律約應量不應量。衣明說不說。下卷指二

衣篇述。云二是至畜者。[屙-可+(甚-匹+(岡-山+十))](普脚說文云草履也)十六板器者。二

釜二瓶四瓫四盖四杓。云三隨重至不須者。被躰雖

輕從用故重。故云隨重物。若准畜寶戒。六七金錢綿

褥得提。違淨施故。即合說淨。今言大氊帳等不須說

淨。似有相違。然前言須淨施者。約三肘應量言之。今

云不須者。據過量者。不須說俱是重故。云四至一過

者。謂取尼衣入手。巳犯捨墮。即是不淨之財。既不應

淨法無長過也。不同昔解等者。謂古人取祗律意。販

賣衣等入手犯竟。停過十日。又犯長罪。若捨之時。須

兩度捨。先作販賣捨。後還財竟。更作過日不淨作捨。

今鈔不爾。財無再捨罪。不雙結單犯別捨。如犯販賣

衣。更無犯長。伹犯一提。故云單犯。不染餘長。故云別

捨也。不同他律者。文中自解也。云五至亦無犯長者。

他寄未入者。他人將寄我。未入我手。遂經多日後物

至來。乃言此物與大德。先雖在身邊多時。不名犯。又

准羯磨疏。我物寄他邊。他遂遠行不在。不得說淨。亦

不犯。共物未分者。謂約別活屬主未定故。如是巳下。

通結上文兼旁破古也。云相染之文。如上巳明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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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相三十戒初明也。此依法寶科。此段文搜玄科向。

上句云。亦無犯長相染之文者。錯悞甚也。云二至也

者。謂離衣。宿隨所離者。犯捨今須牒名。入捨不得籠

通。云三衣。又雖列是三衣。出法語非要。盡捨三也。

云三至通成者。三種之中。准約買之一種以論。故云

且也。雖非犯長乃入買易。皆犯捨墮者。如上比丘。自

紙買筆。與俗人爭價上下得物。雖非犯長。但是比丘

買易此物。不作淨語。皆犯捨墮田宅人等。躰是重。物

既無淨。施可違不入捨也。犯長相染者。此未約忘直

論捨。衣盡不盡。若犯長衣要須盡捨。若有留者。相染

不成捨也。若取尼衣販賣衣。則無相染。故曰通成。云

二至須知者。謂捨衣多者。如此五十件衣物等類也。

忘喜相染者。忘謂迷忘喜曲數也。迷忘數數相染故

決。若捨衣竟。謂作法僧中捨畢(有將決字向上句者不為穩也)。若還

衣巳者。僧中悔罪白二還彼巳。說淨訖者。將此所還

之衣。對首說諍了。忽見忘物者。謂忽爾尋見忘物。未

曾捨者。前捨說淨二法兩成者。捨衣得成說淨法亦

成。故曰二法兩成也。後所忘物更將捨墮者。謂是忘

物。今既見巳。但將往僧中捨之。然後說淨即得。若還

財未說而見忘物者。謂捨衣巳還財竟。而未說淨。忽

歸點撿。見其遺忘之物。並即相染者。謂前衣雖捨懺

竟。未有淨法。即被遣忘後衣染之。仍須一時更捨。故

曰通。將入犯長捨之也。前財雖是乞衣等者。謂前所

捨者。雖是敗賣從非親。乞衣取尼等衣等。由今曾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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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淨後從僧得還事同新。得不名販愽隨所忌者。染

之故。不得說還作長捨也。忌者施他者。羯磨疏云。有

人不見忌物。作心施人。何得染也。答卿心麤也。見便

生分物之解。即是染竟後方施人。又是佛制犯捨。墮

衣不許與人。文云應捨巳然後與他也。其所忌物等

者。謂所忌之物。若是長衣。便能染他捨還之衣。若所

忌。是販賣等。則不能染捨還之物。故云此無相染。謂

十日等衣。則皆是長所忌。故通相染也。餘可知。云三

至衣者。其衣物三處束幞者。所以爾者。一由離衣當

日還主敬須受持也。二敗博等。更須經宿方還主。故

三恐有長忌相染。故須分三。若都作一束。一時捨之

者。還衣之時。亦一時還。還既一時。若見長物。恐一時

被。長忌相染。所以別捨也。須一一捨者。四分文也。若

准多論。許連束一捨。是長有染者。既有三束。各別前

捨之時有忌。若所忌是長衣。即能染巳捨雜物。故云

是長有染也。雜捨則通者。所忌。若是販博衣等雜捨。

則不能染巳捨雜。衣由此雜。衣入手巳犯。躰非能染。

故云則通。通皆成捨。故前文云。若雜捨衣。有盡不盡。

犯長相染。餘捨通成。若所忌是離衣。亦不能染雜捨

及長衣。故云染亦不得也。餘文可解。

云四至一說者。僧集巳先須索。欲問和和巳方可捨

衣。若不先索欲。和僧輙捨。未知僧許巳。不故須先和

後捨。猶似結界嗢相之時不別。以律云等者。羯磨疏

云。此尼薩耆下。明對境捨。梵本如此。唐言盡捨。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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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一與僧。二眾多人。三一人俱別眾。若爾既開別

人。故不得別眾。答。制在僧中。雖開別人。界還僧法不

可別也。唯制不開。則犯捨極多。求僧叵得。思淨無路。

故隨方面三境通行不許。別眾望僧生重。隨人立捨。

且濟時要。可不好耶(上並疏文)。次下捨詞。如文云二明至

法者。如文。云今至如疏者。此謂長財之捨不同。餘雜

罪者。謂若犯長財雜捨衣懺罪。而心不捨還犯。若餘

雜捨縱心。不捨亦成捨也。以受取故犯。不同貯畜也

若取通理者。謂取律論通除道理。要斷後畜為先故。

文中下即取通理意也。謂決捨與他。他不還無盜重。

明知捨心斷。後畜也。若不成者。不還元來得重。今言

吉者。是失法之𠎝也。四分一律宗。是大乘等者。此經

部宗心緣理觀。故曰靈通。物不干情。乃云無係(古詣反)

謂心通。故於物不係也。語無虛唱靈故。發言誠捨不

靈也。物拘情則無滯。結若依等者。如五分十誦等文

永捨非暫。故分處任僧也。或入常住者。如五分云五

數具捨入常住。唯本主不得坐臥。或入四方者。十誦

云。二寶少者。永捨多者。捨付同心淨人。令作四方。僧

臥具罪僧中悔。多論販賣。亦作四方僧臥具。或觀所

須者。了論云。長衣月望衣雨衣急施衣遇限鉢捨。與

僧問須者。應還得用。若自無用。永捨入僧也。或棄山

水者。十誦云。寶少者永捨。五分云。二寶捨與僧。僧差

人永。棄不得記。處作絕捨心。僧祗善見。金銀。若無淨

人。可擲去僧羯磨。善一比丘。知五法者。便閇目擲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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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不應記處也。即同此律斬壞者。乞蠶綿作臥具。

制令斬壞塗恡也。入厨者。乞長鉢一惡者。僧中行之

餘好者。制入僧厨也。施僧施俗者。七日內藥。即施僧

食過七日藥。即施俗及守園人也。兩相勞擾者。謂勞

僧勞巳。唯見現在浮財養身。即是見狹。不求出離之

道。即非通遠世。人多貪財利。今初作法口言捨之。即

口雖世表及至捨罪。後僧還還取如此之行。實痛陋

矣。今若不捨要必皈無者。謂身死後。必屬於僧也。捨

身任業一毫莫隨者。如昔國王為寶所誰是也。如下

廣述。

不思大事者。出家本意。只為菩提涅槃。今不思度也。任

世送給者。隨任世情積畜。至於老死是任世送終。以

此積畜財物。經於一生無行良因。故云虗遇也。僧能

除罪者。以眾僧是良藥。能遣自身之罪行紹佛蹤者。

懺竟斷相續心。隨順四依。節捨之行也。何得巳下。誡

勸之詞。薩婆多等者。彼云。一衣巳捨罪巳悔畜心未

斷。若更得衣。是後衣隨前衣。得捨墮。二衣巳捨罪巳。

悔求衣心不斷。乃至一月。得所求衣。及意外衣。皆犯

捨。巳上兩句。言罪巳悔者。事中雖悔罪實。不滅由心

不斷故。三衣巳捨罪巳。悔畜心斷。即日得衣不犯。四

衣巳捨罪巳。悔畜心斷。後日更求得衣。不犯(中間心斷又隔

日故)。五地了時。衣捨罪巳。悔心亦斷。向暮更求得衣吉

(其心難斷此同日故)六衣巳捨罪。未悔畜心。斷正使。多日得衣。

犯吉。巳上四句由心斷。故不染後衣也。今鈔文初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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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合彼論中。第三第四兩句。為一也。若抄第二句。即

合彼論文五六兩句為一也。鈔第三句。即令彼論文

初二兩句。為一句也。餘句如疏者。疏明句即語廣。鈔

中棷要文略義廣。云三明至七者。如文。云一至悔者。

注文。若遇限有則三三之者。謂根本畜過十日。名為

遇限。若未得十日。但是被他染。則不得云遇限。故云

餘不遇限也(即是所染之衣)。云二情至可不者。亦不同等者。

五分文中。時有一比丘。病犯罪。語一比丘言。大德不

犯罪。彼答云。不亦犯罪不得悔。便命終。諸比丘念言。

佛若聽。向有罪比丘悔過。免此比丘帶罪而死。佛言

從今巳後。聽向有犯者悔。但不得對同犯者懺也。復

有一比丘。病犯罪故。向同犯者悔。彼不敢受因此命

終。諸比丘作是念。若佛聽。向同犯人病悔比丘。亦免

帶罪而死。佛言從今後。聽向同犯人悔也。古見彼律

開許。便引此為據。今師破云。此妄引五分等(云云)。云

三至悔者。如文。云四至法者。如文。云當至也者。涅槃

文證者。若有受畜八不淨物。不非彼師彼非我弟子

等。引此證之不許也。出在大論者。智論也。破戒衣食

等者。謂販賣犯長。是破戒衣殘宿惡觸。是破戒食。若

破戒衣。先受地獄正報。後從地獄出。別受死毛虫鳥

之身。無毛虫即蚯蚓之徒。無毛鳥即寒號鳥是也。身

既無毛。日中不出。夜里方出。作忍寒。聲等廣如俗書

中說之。若破戒食。從地獄出。別受𧏙蜋虫及噉糞鬼等。

云次至三請巳者。次說罪名者標也。名有三種者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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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也。一根本提者。離衣畜長等罪也。從生根本三吉

者。一覆藏吉。二嘿妄吉。三著用吉。此三從根本提上

生。故號從生。能生餘六。又名根本。云何六品者徵也

謂覆前三吉各得一品。覆吉(成三)隨夜展轉。又各得一

吉(添前成六)。此言六者。但約品論。非謂六罪也。所以。詺此

六品為從生者。謂從前三品。吉上生故。今據具足出

法為言。若無此九。不必通臨時制度(上依法寶且消鈔文)。次敘

搜玄。明九品結罪行相。彼云。恐人未悟。更為作之言

九品者。如早朝衣犯捨得提。即須發露。由不即露得

覆藏一吉。又不露。此吉經第一夜。又得一吉。後更隨

夜展轉覆。文得一吉成三。次明著用得一吉覆。此吉

第一夜。又得一吉。後隨夜又吉成三。次嘿妄得一吉。

覆此吉經第一夜。又得一吉隨夜。又一吉成三。并前

合九品也(巳上記文)。大德云。若據鈔文。列其九品。適來所

述理合。如然後造羯磨疏文。依古但出八品。不合有

九。所以爾者。且如朝來衣巳犯捨。得根本提。即合發

露。今既不露。雖有覆心。未經明相。何得結他覆藏之

吉。儻經明相。又成經夜覆藏。自屬從生所攝。以此推

之根本覆藏吉羅。全無結罪分齊不同。覆他麤罪。初

夜知中夜不說。便結犯。此是罪上覆隱。不約明相以

論。今是財巳覆藏。理須於時結罪。進退商咯。其妨不

無。今敘疏中八品行相者。如早朝衣巳犯竟。有覆藏

心。未結其犯。纔經明相。名經夜覆藏。至第二夜。名隨

衣覆藏。唯有二品。此之二品。但號從生直從根本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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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上生更無根本覆藏吉也。若著用嘿妄下。各有經

夜。隨夜成六。將斯六品。添前二品。豈非八品。吉羅。若

爾鈔文。何故五九。答。法寶云。依十誦文也。古今章記

之中。不曾露述。伹依前釋。㿈滯去多學人細思。方為

通達。餘如文。云二正悔罪者標也。云應言至爾者。如

文。云二至要者。三小罪者。謂覆吉著用吉。嘿忘吉對

提得小名也。根本著用捨墮者。此著用捨墮衣吉。是

前六品之根本也。律中善見俱結罪名者。律論俱號

覆藏。突吉結說戒嘿妄。文亦同。此者說戒。乃云嘿妄

突吉羅。故云同此。餘文可委。云五至三說者。本罪者。

謂提罪也。如上犯數者。指第一門對乞懺處。注云長

言眾多別罪。不憶數若言一二。亦須述數多少。若三

衣一向知數。正是此文也。安樂者建得禪果。適形心

也。云六至離者。如文。二十立誓。可知。

云大段至法者。大段簡諸小科也。餘如下述。云初至

文者。如上論文者。多論云。衣巳捨罪巳悔畜心。斷當

日得本財等。三句文也。云今至與之者。脩舊法者。前

修諸師舊來立法也。律云。等者謂僧多難集及主欲

建行。亦有眾少。而不知為難集也。須作展轉羯磨屏

處付者。謂懺罪比丘。既捨衣巳。明日欲遠行本不能

集得僧還衣。今又不得直付。即於當座令作展轉。羯

磨將此衣。付與捨懺人親友比丘。其親友。既領得衣

巳。屏處還本主也。律云。應向彼者。彼是捨衣人隨彼

與者。與之顯是他親友也。云若非至持者。如文。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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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至廣述者。四分約捨不還結吉。以決心捨故。不還

無童。但失法吉。若依他部。如前解者。祇云。一捨巳後

無反還求。或入常住等(云云)。如僧殘不異等者。律文

悔殘先悔覆吉。後懺根本。若先懺本罪。後悔覆藏吉

罪不出也。准彼徵此。理自明矣。如上卷中者。指足數

第一。為他所量。不入僧數三非僧也。別篇自現者。畜

此且明畜長離衣。其餘畜貨二寶。如下二衣篇述。若

浣添擔擗斬壞等。如隨戒篇。當戒自現也。云二至三

者。眾多者簡非僧也。有三者四人為一。二三人為二。

後一人為三。云初對至羯磨者。謂四人法。亦有四門。

捨財捨心捨罪還衣。於此四中前二。後一同對五。第

三捨罪有少別也。四人悔罪初捨財時。亦云。大德僧

以四人成眾。故還財時。亦然。唯受懺時。一為懺主。故

餘非僧。有口和之別。與前五人法不同。餘皆不異。乃

至一人。豈有須畜者。謂捨心也。僧別雖異捨心皆同。

豈對一人不作斷相續意也。若論捨罪者。准前對僧

法有七。於七中除乞懺一唯六種也。以對別故無白

文也。餘詞同上者。伹於六十。第三白和改白為口。問

邊人以替之也。如𠜂補羯磨者。彼云。若向四人懺者。

捨財同上。乃至還衣。得作直作直付羯磨。如上四人。

不可作展轉法也。云對至並同者。二三人中。既是別

人。故云眾多大德也。捨心上巳。明捨罪有六與。上四

人並同之。云二部至得者。謂四人為一部。二三人為

一部。謂前觀業聚學處中。呼僧為部也。前須羯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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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僧。作直羯磨付之。自他是僧者。懺主是自為僧

所量。不足僧數。今還衣時。不別牒名。懺主他三人成

僧。得作羯磨還也。後別人法。即二三人也。云對一人

述者。大略可知者。捨財還衣捨罪。無邊人故。但具五

法。即是大略。如上謹誦即得。故曰可知。謂一人無乞。

及問邊但五也。云二至法者。如文。云當至前亦名隨

犯多少者。或犯四五是多。或犯一二為少也。總別者。

同篇合懺是總。一一各懺為別。同前三十中。謂九十

中有因財起過者。如過量坐。具白色袈娑。不作三種

染壞色。則有覆藏。著用嘿妄等三品。經衣隨夜等九

品也(羯磨疏〔八〕如前明之)。六品者。如餘妄語。赴不因財。便無著

用。但有六品也。四品者。或覆藏得三。又經說戒嘿妄。

而未經夜覆。并前但四品也。三品者未經說戒也。但

有覆三二品者。謂覆未經隨夜。故伹二品也。云二至

不閇者。天道門不閇者。不障聖道故。若不懺者。障於

聖道地獄門開。天道門閇。云五至持者。云與波逸提

同。一說為異者。古云。殘二十眾。蘭罪大眾。三十戒五

人。單提一人。提舍尼一人。與提同。一說為異也。今依

律戒等者。今師所解。與昔全別也。謂律文但出懺提

舍屋之名。闕其詞句。致古人之虗說。今師依戒本文。

自立懺法詞句。謂中四戒中。具足順列也。僧祇懺法

云者。有解云。即合言大德。我犯可呵法等。伹為詞句。

與四分不異。不更具列。故鈔指同云。餘詞大同四分。

四分律本。既不出文。即知戒條中。便是懺法也。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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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見罪者。懺主問也。答言見者。懺罪人答也。慎勿更

作者誡勅也。頂戴持者。立誓也。如此往復之語。四分

戒文。即無唯祇律中。剩有此語。令抄主取為異相行

事可以依之。此擇妙窮原旨。自古未論思之(不同從玄云。僧

祗律文自指四分。又不知律復之文勢故)。

云六至法者。標如文。云此至條別例者。立意開章也。

云突至遠者。不分二懺之法者。謂律但有故。悞兩犯

無對首心念二懺法。則鈔引諸論。取二懺之法也。輕

者責心。重者對首。所犯既有輕重。若唯一懺即懺法。

阻礙不通。今引諸文。二懺有殊理通顯矣。比來諸師

等者。從古至今也。相㳂者。永習不改。謹依律文。故誤

二罪。皆責心滅。又引增五分文。云小罪不從悔。此文

未了者。若單引此文。未為決了。須論解之者。謂須依

明了多論所解也。人言易毀者。同皆責心是人言也。

既無典據不在。依准是易毀也。聖論難違者。多了二

論等文。真是聖言量。不可不准故難違也。云今至儀

者。可知。云初至二懺者。謂由識知故藏實非悞也。諸

篇方便。從夷至吉篇聚。輕重雖殊。方便吉羅。既是發

心欲作。皆是故犯所攝。獨頭中有故悞二犯。亦如前。

論中對首責心二懺。云問至元者。問意云。五篇方便

吉。前前合重後後合輕。云何齊責心一說對人懺。大

德又云。鈔文似難曉。上言齊責心。一說對人者。此據

欲對首時。先責心了對人一說。非謂責心懺竟。更須

對人□述意多也。更有不體文。旨輙添不字。便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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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齊責心一說。不斷人悔。非之甚也。思之。答中初意

輕重。生處雖別。且吉羅名同造業起心。即有差別。既

同名吉羅。可一處治之。如律中。但云故作犯突吉羅。

於中不分輕重差降(此是結罪無階降也)。論中徑云。故作對人

一說(此則悔罪無階降也)。如初述者。名報篇引了論重罪重責

心輕者。輕責心對人一說也。又云。下第二答意也。謂

吉羅通與六聚為因據體。合有輕重。今但言吉羅合

輕重。通優劣也。心有濃淡者。上篇下吉起心濃。下篇

中吉起心。既濃淡不同結業。亦重輕。二別據此區分。

應須別悔。即初篇下吉重責心。對人悔下中輕吉輕

責心。對人悔下篇中。義指可為允當也。云次明懺悔

者標也。云先對故作分二者。故作簡悞為也。先懺方

便。後悔根本。故分二也。云前至之者。如捨墮中者。先

悔從生覆藏等。九品或六品。四品三二一等。後懺根

本。不得以同名等者。斥古非也。雖然吉羅名同根本。

從生且異不可抑。令懺律文。自分六聚不可抑之者。

謂律增文自分六聚。皆是根本。今此覆等。既是從生

無非聚攝。不可抑止根本。共從生相合懺也。云次至

也者。不同僧祇等者。簡外宗彼。即從生吉與根本。墮

合悔所以廣誦。今此不然。故不許也。云次明悞作吉

標也。云先至犯者。如文。云次至此者。如文。云譏至吉

者。文有二意。初陳露詞句二。此下斷簡。是非發露詞

句及料等(云云)。云疑至悔者如文。

云大論至披者。大論者智論也。四分增五文波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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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秊少比丘。在上座前懺悔。具幾法。佛言五法如抄

(云云)。又問長老在秊少。前悔具幾。佛言有四除禮。餘

同上說。

此卷正宗戒體者。謂此中卷四篇宗於戒體(云云)。略

敘四篇之事等。五眾同須者。戒巳下文。並合下三眾

也。舒軸等者。乍觀文相似繁。然說事尚未周備。此亦

是自謙之意。理實無其欠少。幸上下細披者。誡勸恐

新意情疎。未能精練。勸從篇聚。至於此篇。子細平披

自關也。然此段鈔合在中卷。篇聚之首科出。文勢隔

遠。恐人迷意。且向此卷末科之終。遠文旨也。收科(云云

不更具列也)從八萬減至十增。還至八萬為一增減(名一小劫)。

如是二十个增減(名半中劫)。成住壞空各二十。都八十為

一大劫(大轆轤劫)。

釋南山行事鈔記(盡二衣一篇竟)。

下卷。共行通號。如前也。卷下者。所詮共行。是二之餘。

約詮行文居二行之末。故秤卷下也。注文兩解亦如

前。取捨列十二篇名目者。約卷首共行所分也。以表

示此卷所明之事。隨要何者。尋撿行用眾別共行。故

云共行。云二衣至十七者。牒篇名也。來意。玄云。上篇

持犯彰。專精之人。以辨懺儀。明犯巳能悔。既二行善

成理。宜靜緣修道。但以有待之形。假資方立。資中之

要。勿過食衣故。次明之。問。衣與食同是資緣。何故先

衣後食。答。醜形外露。無時不須食。是由資復有時節。

故先衣後食也。釋名者。制聽兩別。故稱為二。有障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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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用曰衣。制聽二名是總。安陀會等。及百一諸長是

別。篇字巳下如常解之。云夫至保言者。形是有情異

熟身也。居者止住之處也。世者器世間也。累者患也。

須衣須食。湯藥房舍眾具等。是患累也。故仲尼云。吾

豈孤孤者哉焉。能繫而不食。又老子云。夫大患者。莫

若於身有使吾無身。吾有何患。又佛說。小乘之人。皆

以此苦衣身為患。所以修行。求無餘依涅槃。化大梵

之同於虗空。亦為於此也。必假威儀者。屈身府仰行

住坐臥。須得衣服。方可生人善心。故曰威儀也。障蔽

塵染等者。醜惡寒苦名之為弊(毗祭反)。既是醜惡假衣

障之。有本中作敝字。玄云。與上障義同也。塵謂六塵。

今此一蘊。偏屬色塵也。染是情染。局在於心。如洗浴

時。露形生欲等。故知須得衣服遮蔽。故曰勿遇衣服

也。受用有方不生咎戾者。受有方。如三衣一百加法。

受持有於法則。若諸長物說淨。而畜等用有方。如五

條作園中時。用七條入眾。用大衣入宮用等。咎者罪

也。戾是小罪。如三衣百一。既乃加法。而無不受持之

吉。長衣巳說淨。而無犯長之提罪。用時如三衣。常隨

身而無離衣提罪。百一不離宿。而無違教之吉。受之

與用。既有方軌法則。輕重之罪。從何而生。必領納乖

或者。三衣鉢百一物不受持。諸長衣鉢不淨施。即乖

於教文。法式有輕重之罪。便自陷深愆者。此乃自巳

所作。不是他人而與。故云自陷也。如犯一吉。九百千

歲墮地獄。犯一提罪。二十一億三十千歲墮於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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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深愆。云故至解者。開章也。云何至也者。辨制聽

名也。通諸一化者。一佛化境界有三千。凡有出家人

處。即須依教受持。若有故違背同制罪等。隨報開許

者。謂中下機劣故。開百一及長。乃至被褥房舍莊嚴

之具等。玄記引戒疏。通明六種根報。恐違鈔意也。逆

順無過者。謂逆聽教。即據上行之人。不畜之者。以說

順聽教。即約中下根人貯畜。依法受持說淨等。一切

不犯。通道者。謂假此衣修行。通達佛道。濟乏者。施時

不敢。後須難得。故今若受取得濟疲乏。云既至例者。

如文。

云今解初制者。牒舉也。云前至法者。如文。云制至故

者。未曾有法者。三衣名相。由佛出世乃現。自此巳前。

曠劫所無。故云未曾有也。九十六種外道者。多論云。

外道有六師。有十五弟子。師別有法。與弟子不同。各

成異見。六師六十五六三十并。本六師。即為九十六

種外道。此等諸外道。無此三衣名也。三時者。西國無

秋。以制三衣遮形也。亦為諸虫者。若不著三衣。則不

免蚊虻之所唼嚙。亦為遮形故。住於中道者。俗則太

奢。外道太儉。各執一邊。佛制三衣。離此二邊。表於中

道。外道裸身無耻者。謂西土有外道。名離繫子。亦名

無慚。以橫我無始時。來不得解脫。只為著衣。盖覆其

形。今但裸身。或以灰塗身。必得解脫。今為異彼故也。

白衣多貪故重重著之。為異外道刀截者。西土又有

一類外道。披於全段白㲲。以表全未離欲貪。今異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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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故令割截意。表斷惑。則知是慙愧人衣相故。四無

量者。慈悲喜捨。慈謂慈善。悲謂悲愍。喜謂喜悅。捨謂

平等。廣如前釋。慈悲之服者。鈔主准其所修之行。而

詔其衣。則慈悲者之所服也。懷抱於結使等者。准拘

睒彌犍度中。因比丘鬪諍。佛呵責巳。而說偈云。雖有

袈裟服。懷抱於結使。不能除怨害。彼不應袈裟。結使

巳除滅。持戒自莊嚴。調伏於怨仇(渠牛反讎也)。彼則應袈

裟。三衣能障寒者。如下文云。初夜盖下衣。中夜盖中

衣。後夜盖上衣等是也。不能有慙愧者。三衣各用有

儀。五條道行時用等。若但制一衣。染淨同用。不能令

他生於慙愧。善心故。不中入聚落者。若常著一衣垢

穢。不堪入王宮聚落。今若制三。即僧伽梨可著。入王

城聚落也。不生善者。若在道行。反披高牒。敬護如塔。

幽顯所敬也。威儀不清淨者。四儀受用。各有所在。若

一衣常著。則不能淨潔故。今若制三。便具上來五種

之意也。賢聖沙門標識者。僧祇云。有一外道。父母在

佛法中出家。其有外道子。寒時無衣。其母遂脫。鬱多

羅僧與之。彼得衣巳。著入酒店。招世譏責。諸比丘尼。

以過白佛言。沙門衣者。賢聖標幟。若更與外道著者

犯提。文中幟字合從心。作昌志反認也。今多從火作

者非也。有則請改鉢是出家人器者。謂見執鉢乞食

資身便知是佛弟子。必非俗也。故晉桓帝。令僧依俗

設拜。盧山遠大師上表諫云。袈裟無領。非朝宗之服。

孟無足非廊廟之器等。多為寒故制三種者。五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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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從毗舍離國行。到庶鉢羅塔時。冬大寒著一衣露

宿。初夜過巳覺寒。復著一衣。中夜巳過覺寒又著。一

夜不復寒苦。便作此念。未來諸比丘。若不耐寒著此。

三衣足以□□之。明旦集僧。見述昨夜之意。四分亦

爾。故云當宗外部多為寒故制三等。

云次釋名至體者。以謂西國多是毛作故。下文有黑

白毛臥具等。此土多是布絹為之。注文中袈裟從色

得名者。謂本所著衣。不名袈娑。西國有艸名袈裟草。

取此為染。作壞色故。是以從染處。立此衣名也故。羯

磨疏云。然袈裟者。本番染色。實非衣名。律云。應作袈

裟色。即壞色也。何干名體。下文染作袈裟色者。鈔下

文明色中。引四分衣法云。上色染衣。當壞作袈裟色。

指此文也。味有袈裟味者。六味之中有袈娑味。即淡

味可是衣耶。此土所翻通臥具者。謂通翻三衣為臥

具也。羯磨疏云。十誦翻為敷具。謂衣相狀似㲲褥等。

四分翻為臥具者。彼衣有多重數。或三四等。猶如此

土被相不別故。戒疏云。三衣翻為臥具。略得其相。而

失其旨。即三十中臥具等者。蚕綿黑白減六年等。皆

是三衣。並翻為臥具。皆為此土先無其衣。不可對譯。

但取相重三肘五肘同。此臥具相翻之也。義翻多種

者。大集經曰離染服。賢愚經名出世服。四分律名三

法服。或名痟瘦服。由損煩惱故。又法華云者。如來衣

等。上來所引不少。非多何耶。大衣等者。據別相說。或

約義或就數等。如鈔列之。若就條數等者。四分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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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諸比丘不知當作幾條。佛言應作五條。不應作六。

應作七不應作八。應作九不應作十。乃至十九條。

不應二十條等。鈔從多至少也。律中無五七九名等

者。簡濫也。律文但云。從今巳去聽。諸比丘作割截。安

陀會鬱多羅僧。僧伽梨。且不言五條。是安多會。乃至。

九條是僧伽梨等。今時呼七條為鬱多羅。九條為僧

伽梨。但是人之詺字也。若就通相者。對前條數得通

相名。如漫通三衣云通相也。隨力所辨者。衣段多則

作多條數。少則作少條數。若更不足當揲葉。又無應

漫作等。隨用分三者。既云漫衣更無異相。伹隨上中

下衣之用。而分三也。非無大分宗體者。漫衣雖隨用

分三。然據衣大家分位。宗體量之廣狹各別。謂漫僧

伽梨。亦須宗其條葉。僧伽梨之量廣狹。又不得但言

漫衣。應云漫僧伽梨。餘二准此。

云三至等者。功謂功能。用謂勝用。大悲經等者。彼第

三云。佛告阿難。於當來世法欲滅時。當有比丘及比

丘尼。於我法中出家。平牽現臂。而共遊行。從酒家至

酒家。或作非梵行波羅。彼雖以酒因緣。於此賢劫皆

當涅槃。此賢劫中有千佛出世。我為第四。次即彌勒。

當補我處。乃至。最後搆至如來。如是次第汝應當知

(巳上經文)。鈔引由略也。文中云性是沙門者。持戒人也。污

沙門行者。犯戒人也。形是沙門者。全無戒體。即如十

三。難白衣之例。上言樓至者。此云啼泣。諸家多分說。

云是寺門前金剛神者。悞也。寶曰。大寶積經文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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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今且准正法念經所說。昔有國王。名為𡱝勇王。

有二夫人。第一夫人生千子。皆修行俱合得成佛。其

王城欲千子成道。前後遂將千。著置金瓶中。舉著紫

金樓上。令千子抽之。俱留孫。得第一釋迦得第四。乃

至樓至得第一千。彼作念云。一切有情。皆被諸兄度

盡。我有何人得度。遂乃啼泣。父王告之。眾生界無盡。

不用悲泣。又此樓至亦云胡盧支。此云愛子。謂王之

小子甚愛惜故。其第二夫人有二子。一名正念。二名

法意。聞千兄次第成佛。遂乃發願言。我不成佛。一願

為梵王。請千兄轉法輪。一願為蜜跡金剛。護千兄教

法(巳上所列並是經文)。准此金剛神。是第二夫人次子法意太

子。且非樓至如來化身也。知之。悲華經等按。彼云。釋

迦因中曾為梵志。名為寶海。於寶藏。佛法中敬信三

寶。四事供隨。發菩提心。彼佛授記。過恒沙阿僧祇劫。

入第二恒河沙劫。後分賢劫之中。當得成佛。爾時梵

志聞佛記莂。遂發誓願袈裟五功德。如抄列也。時彼

佛申金色臂。磨梵志頂。讚言。善哉大丈夫。如汝所言。

呼為大悲菩薩。文中第四段。眾生違返尋生悲心者。

如財盜僧物。僧雖捉得其賊。僧法必死之事。不應告

人。豈非念袈裟力。生悲心耶。第五段經云。四寸著身

戰諍俱息。是慈力問。若在兵陳持少分。便得勝。忽兩

邊。俱有其事云何。答。若二俱持兵士和同。彼此不相

侵也。

云二至不同者。如文。云一至等者。可知。云二至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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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財體也。綾羅錦綺縱然後厚孰。為有文像。故不許

用。羯磨疏云。錦色綺耀。動心神。約穀細薄生疎。不得

綃(音葉)說文。云絹生絹也。免金翅鳥難者。僧祗云。過去

世時。大海邊有睒婆梨樹。上有金翅鳥。此鳥身大。兩

翅相去五十由旬。以龍為食。欲食龍時。先以翅皷海

水。令開龍身。則現即取食之。諸龍常懼。故求袈裟著。

宮門上鳥見袈裟。心生恭敬。便不敢食。其龍及鳥各

有四生。如常所述(云云)。云三色如者。標也。云四分至

也者。衣法中緣起因。六群上色者。五方正色也。注染

有正翻者。下文云。秦言染等是也。若作五納等者。舍

利弗得上色碎段衣財。欲作五納衣。白佛。佛聽云。亦

得廣長之物。裁作亦許之。棧者青赤。謂木蘭色也。紺

者合也。青赤相含。亦是木蘭之異名也。除三衣者。謂

上色等。若作三衣。要必染壞。若但將三色。點不得作

三衣故除也。皂木蘭一切得受者。是如法色。所以得

受不純大色者。謂非全是五大色。但染色不成就。故

云不純也。亦得點作餘衣。與上淺青意。亦不別。袈裟

秦言染者。前文云。染有正翻。是指此段也。謂所著三

衣。不名袈裟。伹將此艸染為壞色。故知從染色。以立

名耳。如結愛等者。舉例也。謂真淨之心。妄被色等。五

塵所染愛。結使生此二名染。況青等正色。不色覆之。

即無正色非染何也。即顯正翻是其染義。真紫下明

非法色不許用。從聽用下。明如法色許用。注文和會

木蘭色。四分在秦地翻。彼有木蘭皮。似乾施皮。以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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漿浸之搗取汁。染成赤黑色。祇律在宗朝吳中。翻彼

無此皮。故假作此色。今師以親見。為憑如善見說者。

袈裟赤色鮮明。即此木蘭染色也。遺教法律經等者。

行古引經許。著五大色之失。亦名遺教法律三昧經。

文此經明五部。各著一色。僧祇著黃。五分著青。四

分著皂迦葉遺著木蘭。十誦著絳色。此是偽。注不入

正錄。古師引用。今師判作無知。羯磨疏引真諦云。中

國僧雖五部亦色。皆同一也。故此非之。善見下引證

赤色也。寶曰。瓦鉢貫在肩。青色。謂孔雀咽青翠色也。

下句云。袈裟赤色鮮明。此因便相從。行文無意只為

證。袈裟赤色也。玄記以青色。字屬下句者。失文意。思

之。

云四量至肘者。下衣極成迮小者。長七尺六寸。故

是准也。十祇各立三品量者。十誦云。佛聽比丘立三

種衣。謂上中下也。上衣長五肘。下衣長四肘廣二肘

半。此二中間。名中衣也。或依僧祇。一衣之中有三品

量。僧伽梨上者。長五肘廣三肘。中者長五肘一不舒

手。廣三肘一不舒手。下者長四肘半廣三肘一不舒

手。鬱多羅僧三品。大國安陀會上者。長五肘半廣二

肘中者。長三肘一不舒手。廣二肘一不舒手下者。長

四肘廣二肘不舒手。上二律文。依量成受過量。不成

受急。於四分大小持戒通文。故鉢不取也。今准多論

通其三衣。各有品數長廣。並如文。中若過若減。皆成

受持。以可截續。故與四分度身。而衣緩義同。故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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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說時在受後者。謂三衣量外不可截。除量外是

長。必須說淨。要先加法受竟。後即說淨。若先說後受

持。夫淨法也。五分肘量等者。文中既云。隨身量必不

依肘。明知不取量外說淨文。羯磨疏中意亦同。此故

彼云。義同五分隨身最好。今准多論。若過之文。與四

分度身。五分隨身緩。義相當也。云五條至之者。辨條

數多少也。如疏鈔者。是首疏是義鈔。今且依羯磨疏

云。所以但使者。以沙門行慈仁育。為本同世陽作。故

非偶也。如易中。隻主陽。偶主陰。陽乃生。陰乃煞。今服

此衣。表發生萬善。故數准隻也。無正教制開者。謂今

雖經三十三條。大衣未曾見。聖教制之。開比丘受持

著用。聖跡記等者。彼云。菩薩夜半逾城出家。行十二

由旬。到䟦伽婆仙人。所處林淨。以刀剃髮。持上妙衣。

貿麤布僧伽梨。於尼連河側。六年苦行等。引此文意。

佛既但著十三條衣。又布麤示少欲法。以此為准。今

時隨力辨之。何須二十五條。況更無三十三條等。

云六至者者。辨堤數也。[土*憂]水之塘曰堤。四分文不了

者。伹通云十隔等。今鈔所引。但定五七肘量長短大

衣准同亦。不云提數是不了。今須依他部明之。如文。

問。何故但增長。而不加廣者。答。業疏云。所以示長短

者。由世道稻畦。陀水處高下致別。沙門服衣。現長短

者。亦以法服敬田為利所。有聖增而凡滅。喻長多而

短少也。不為怨賊所剝者。即免遭劫剝也。或有仰利

字釋。既有多種之賤。不任賊用。故非彼利也。云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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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者。辨重數也。若以新衣重絳。作時吉。過限墮者。

謂制令一重新二重故。今三重純新。由正作時。違法

得吉。又濫充三衣數不說淨過十日犯提。中間㑄摘

却吉者。雖然摘却。猶有方便吉也。隨意多少者。謂糞

掃不限重數故。不名離衣者。雖復留一兩重。其衣體

隨身。故無離宿過。羯磨疏云。大衣必須重復。今多單

作是非法服得作。受持服用得罪。作受持得成。單衣

受戒得戒。但得不應也。若死前令本界內者。前師判

云。既摘衣裏。留安界內合。屬界內輕物分之。後師斷

云。合賞看病人。以本是一衣故。律師云。後是定義也

律師即論主也。以本是一受持衣者。病人既得具合

攝。得異界物故。下文云云。衣餘處𦃦來此賞。若此德

不具。即隨彼分之。云八作衣方法者標也。

云四分至等者。五條得攝葉者。律中恐葉邊速破。塵

垢入中故。開不割截。而令攝作上二衣。亦遠破不開。

但令編邊作鳥足縫等。僧祗等者。是初緣也。佛制一

日作成走針。略綴且受持。不爾恐犯長罪。故中含等

者。引事證上文也。四分等者。是第二開緣也。尼有伴

故提。僧無伴故吉。薩婆多等者。是最後開緣也。指作

多日故不犯長。此全未有衣相。不同前後。受後方說

等。上二並初緣。恐犯長有過之物。不合作三衣。為初

未制十日故制其速成。後一開緣。指作無長故。不論

作衣日多少也。五分等者。彼律明縫葉。非四分標也。

注文意亦云縫著。謂五分中。有帖葉作。四分下者。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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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於他部。不應以四分。是後開五分。是前制。又其葉

並塞上開下。令一條。中有二隔。一半上開。一半下開。

自是非法也。阿難奉教作衣等者。謂四分有文。文非

巧勝。故四分云。阿難教諸比丘。此是長條。此是短條。

此一縫。此第二縫。此是中條。兩向文只如此也。今取

他部之。又彼云。佛以千二百五十人遊行南方。從山

下見火田塍畔。念言。諸比丘應像此作衣。問阿難。汝

見此火田不。答見。又報阿難諸比丘。宜如是作衣。汝

作能不。答。能作便教諸比丘。或一長一短。或兩長一

短。或三長一短。左條左靡。右條右靡。中條兩向靡。作

竟將來見佛。佛言汝有大智慧。聞我略說。作便如法。

此名割截不共衣。之與外道異。怨家盜賊所。不復取。

羯磨疏問曰。如來初問善來陳如等五人。衣三巳備。

又阿難羯磨。五人戒巳有袈裟。何故今始教阿難。為

諸比丘。倣以世田。而作衣耶。答。以其善來言。教處變

成衣難倣効故。今倣世田。可為軌則。所以稱為福田

之衣也。田用成水長嘉苗養形。今法衣之田。弘四利

之水增。三善心之苗。養法身之慧命也(巳上疏文)。若得不

足等者。明衣財少。開作下衣之緣。准五分衣法。中比

丘得一衣。作安陀會。太長作上二衣。又少佛言。若不

足應三長一短。須不足應兩長一短作。又不足聽怗

葉作。乃至。不足聽作縵安陀會。此復是一緣時。比丘

復得一衣。佛言聽作割截僧伽梨衣。少不足聽作憂

多羅僧。復不足聽作縵安陀會。鈔主意云。律中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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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衣少故。開作下衣也。下例成之者。謂上是大衣少

故。開作縵安陀曾。今還作大衣。受如下二衣作。若不

足例上大衣成也。餘如文中。

云僧祇至俗者。狹如[麩-夫+黃]麥者。此約麥葉如蒲葉大。不

得橫葉相當縫衣葉者。謂諸比丘對頭縫衣。佛言不

得橫葉。相當即對頭異名也。即頭長短相。同不得頭

頭相對。故後衣宣脫。應作馬齒縫者。恐葉邊雪。即攝

葉邊。向內以線却判於外邊。或橫判或竪判。如馬齒

闊大。故云馬齒縫也。急時如前。分別者。謂多人助成

麤行隱竟受。後更判等。准律中恐葉。起押葉丁字有

三。又是鳥足縫。今時但直判。半寸巳下者。是先作淨

者。即點淨也。安紉者。以先無須安之。若不安紉受不

成也。此肉縵衣之相。隨量大小。正從如前前去緣。四

指施者。䩙(胡犬反)耳也。准是而前故鈎相㒵似鼎耳也。

紉即背上長條。條頭作結。故云紉也。或云以條結其

鈎䩙。令續不斷故之紉也。羯磨疏云。逼緣邊四指內。

安鈎[打-丁+(徵-彳)]。反向後八指取約以覆左肩。故有遠近也。又

四指八指。據從緣內邊量也。又防外道者。初緣比丘

不却剎。被外道抽線衣散故。制却判應摘與僧者。謂

此物既縫著。則非袈裟所攝。若衣主死。此補衣物。合

摘與僧同輕物。故衣體與著病人。故文中兩與也。三

衣揲四角者。羯磨疏云。相助為力。又云應安鈎紉者。

謂鈎紉下安揲助力。恐牽鈎紉衣易破故。障垢膩處

者。謂數洗本衣恐速壞故。但摘補者。足死淨潔故。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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誦糞掃衣等者。彼律云有一比丘。有糞掃衣聞佛結

戒不許著。不制截衣。入聚落思惟。我有糞掃衣。破裂

當補怗。安鈎蘭施緣。即持針線。近祇桓門邊。補帖安

緣用當割截。佛經行見問作何事。彼具述之。佛言。善

作糞掃衣補帖。應當割截衣也。作鈎蘭者。詺揲緣條

葉。由屈鈎轉名鈎蘭也。上安揲成受持者。辨衣相也。

若成五條受持。若七條乃至九。若過衣相成就。依其

怗教。正從二品受持也。十誦明文等者鈔又別更牒

舉。准貧得著。易知。

云三至也者。如文。云初至疏四中者。四分但云三衣

應受等者。既有捨受。明知有法有衣不持犯吉故。昔

有人等。古師雖解引。又類例不等。注文。僧祗一夜通

會者。謂於一夜隨何時會。即得不要明相四分。緩急

不等也。今依十誦。以受持相類者。謂持護明相。與四

分相當持。既相當取文受衣。乃成類也。大衣正有十

八品者。從九條至二十五條。謂割有九揲葉亦九。二

九是十八也。從有六品者。取七條正有二品。謂割截

揲葉。五條正有三。謂割截揲葉攝葉并縵衣一。故有

六也。正從合明二十四也。七條正有二品如上。從有

二十二。取大衣十八。五條三。并縵衣一。合而言之。亦

成二十四也。五條正有三。如上從有二十一。謂大衣

十八七條二。并縵衣合而言之亦成二十四。三个二

十四。即七十二種縵。通三處者。謂前明縵衣云。不無

大分宗體。理合通正從三處。次作衣法中亦然。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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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為一者。且據十誦明文。有縵僧伽梨受持法今引

用十誦且合為一也。如疏鈔鈔中者。首疏義鈔也。今

准羯磨疏。問云。三衣受法。名體不同。得互加不。答。准

五分中若得衣財先作割截。乃至。不足作安陀會割

之。又不足揲葉作等。餘不繁述。云今至也者。異古人

也。古師皆先受大衣。次七條。後五條。今師約從微至

著。并取著之方法。故先受五條。最後大衣也。云加至

衣者。若襵葉者。持皆從一長一短下云屈襵衣持等。

餘同十誦者。玄云。謂五條中據其當宗。但有上來三

種。若依十誦。更有縵衣。四分但云若得縵衣廣長。若

割截作。便少令揲葉作。即巳不云聞作縵安陀會。若

准五分。即有開文。彼無持處。故不取今指十誦。為縵

大衣。具有明文受持。故曰餘同十誦(更有非解不錄)。云若至

之者。謂要須先牒安陀會為本。後取從二十五條來

替。此舉割截。九品中最上衣為法。引此文意。是十誦

第二十一卷。受戒法文也。揲葉准圓者。若有揲葉。九

品中最上者。亦云。四長一短揲葉衣持。乃至七條。准

改之者。亦云。乃至兩長一短割戳衣持等。云若至改

者。文有二意。初牒上諸從總顯通三二今據大衣下。

約縵大衣。示其受法。謂上從中。據安陀會為言。若為

餘作從。並准改之。若鬱多羅以大衣等為從。應改云

此鬱多羅僧。二十五條衣受四長一短割截衣持。若

大衣以餘衣為從者。應此僧伽梨五條衣受。干長短

割截衣持。縵改名為別者。謂縵無別相。但改各即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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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陀會者。應云是縵安陀會。乃至。是縵鬱多羅僧等

下引十誦。出法據大衣。如文。云若中主法者。文顯正

品割截受法注明揲葉。及從准前可解。云若上至明

者。謂上衣割截。總有九品。不可定指。故云若干條受。

若干長短等揲葉亦然。下之二衣少故。其相易明。故

依條堤別顯。故羯磨疏云。前之兩衣條數揩定。更無

延促也。云上至哉者。正辨說多少也。兼欲顯縵衣。通

正品意耳。既許將來受戒。豈是從衣謂在受前受之

即知是衣得受戒用也。然彼律受戒法中云。應教云

汝効我語我某等。如謂在受前。故無比丘之稱也。未

割截者。即是縵衣若衣。古師云。未割截是一端。白氎

全疋段者。豈得將此。受作三衣。而來受戒耶正言。如

上不成者。謂明色中引諸律論。並非法不成受也。云

次至毗尼者。四分無文。何以不取諸部。獨取僧祇者。

謂捨義同故取也。羯磨疏云。四分有疑應捨。僧祗夜

往會衣不能得。遂佛令遙捨。以輕易重。如捨戒法。一

說成捨。受體根本。尚乃一說便成衣。是隨行何勞三

說則顯。祗四疑捨會。不得二種急義相。當一說之意

又同所以取也云若尼至等者。玄云。十誦厥修羅。亦

是四分祇文梵音異耳。覆肩衣者。正是橫披尼。不得

露肩佛制令著。僧中准局。阿難佛制令著。以端正意

生他染也。今一切僧多著。雖無教可准義亦不妨。注

文。不言肘量應成者。今尼作上二衣。既不依本量。則

不牒肘數。伹言如法作應成也。故羯磨疏云。大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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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祇文。如法作我。受持三說

覆肩衣受法。准改之僧祇下料簡。餘二不同之相。餘

衣結罪。蓋是因便故。第二心念。云二至准者。此依五

分。故令三說。准業疏。但界無人。開自心念巳成。後設

有人。不勞更作不同說淨。復若值人仍須重說。

四科簡中。牒名可知。釋文有三。一云初至長者。大科。

初至不說者。不成者。明受捨成不相。如文自顯。次諸

受持下。乃至抄疏巳來。明受法。不失相。廣邊即上下

竪也。量既少故八指。即失受長邊。謂橫兩頭也。量既

多。是以一揲手外。方可失受具有四。礙下並指如離

衣戒。及義鈔首疏等文(云云)。薩婆多下。辨不持無離

衣宿罪。以𨵗緣故。不同見論未受。亦有離衣之罪也。

若本說淨下。明將說淨物。作三衣。受持淨法即失後。

若別受餘衣替此衣。此衣更須說淨也。二補治浣染。

云二至呵者。段段得二罪者。犯長提。并不點諍吉。謂

不與衣體相合故。通二種淨法者。注羯磨疏云。衣和

合淨。色和合淨。故母論云。若衣納未說淨點淨。縫衣

著巳淨者。名衣和合淨。若色非法縫。著如法者。是名

色和合淨。不須更自別淨。鈔中引文與此不異。謂和

前巳淨之色。令其後衣與色連合成淨。善具下明補

相可知。複線却判者。文過也。編邊(步彌反)桄張(呪音)律。令

卑補者。律不定孔之大小。失受等可同。見論如上分

齊也。兩用無損者。緣雖不斷若中間。破如善見明失。

若中聞未穿而緣斷。即准多論失也。赫色。云逆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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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云。赤色土也。大德云。蒿本作諸字道理。即後人錯

書。堵土局也。非呵者。護非人之心。亦為舉幽。而況顯

也。三受用擎舉。標名可知。科中云十至不犯者。初引

十誦。及治禪病經。明敬用天衣之法。文相自明。大德

云。蒿本是奔車象馬。後人錯晝逸字也。二從十誦下。

明隨益隨身法。非時不行者。知不能生善。破戒見等。

即制不行。羽翮相隨者。大德引尚書云。腹下細毛名

毳。翅閱頭最長毛是羽。入肉之管為之翮。今取此二。

不暫相離之義也。但護離宿者。明白日不隨身。即乖

羽翮喻矣。從明言善。不辨有緣。開留一衣法。著一等

者。受功德時五條。偏袒於內是著。更以七條安上。是

披一許留大衣也。餘如文。云僧祇至之者。約脫著明

也。園中衣者。即五條也。梵云僧伽藍摩。此云眾園。秦

人好略。直言伽藍。今單言園者。如祗桓。本是祗陀太

子之園。須達布金買苑作寺。譯者。取新意也。注文。此

謂僧伽梨者。准南記云。既言僧伽梨。是園中衣。即非

僧伽藍園。合是王宮園菀。沙門入彼。著大衣也(此解違文

太甚)。或有解云。僧伽梨是王園衣。恐其筆悞。合是安陀

會衣(此殊未見其理)。大德云。斯注文者為簡異故。前云入聚

落衣。恐人疑云。莫是七條。名入聚落衣否。今云此謂

僧伽梨。是入王宮聚落之時披著。非謂常逾白衣聚

落七條也。理合在聚落衣下注之。今在園中衣下明

之。致難見意。思之。內衣著即涅槃僧。及五分中舍勒。

最在內着。齊兩角者。上下兩角須齊也。如羊耳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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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屈頭手中執之。不得令出如羊耳相。西牒枕之者。

如下引中含。世尊有時。四牒憂多羅僧。以敷床上(序字

非也)。擘僧伽梨作枕。右脇而臥。足足相累。又智論云。佛

四牒鬱多羅僧敷下。以僧伽梨枕頭等。諸家見此文

意。皆云。敷七條安背下臥。如構耨之類。故云臥七條

中非也。大德云。伹是蓋臥。舉例。如今時云臥被中。豈

可將被安背下耶。經文語到。據理合言七條中臥也。

餘如文。

云舍利弗至成佛者。約恭敬以辨也。舍利弗問佛。於

何時中。令其偏袒等。佛言。隨供養時。應須偏袒。以便

作事故。作福田時。應覆兩肩。現福田相故。云修供養。

如見佛時。問訊師僧時等。作福田時者。謂王請食。坐

禪誦經。巡行樹下。又見生善。有可觀也。入鐵甲地獄

者。我慢輕佛故獲大。佛言三千下明為難開。不著決

正。下明敬衣開亂別人無過。三千下亦著衣向背法。

奮(番反音)揚也。挑(巳同反)謂不挑前角於肩上。即垂肘前

如象鼻也。小衣是五條。不曾襯身著者。許暫披入

眾。不著受食犯墮者。據律但得非威儀。得成受食。論

約非法。不成還同。未受食故結提也。次引十誦即成。

伹云得罪不定言隨。又但云袈裟。不云三衣也。令有

德人暫著者。即令衣主獲福。故玄云。鈔至凡得新衣。

皆先安佛前。燒香供養。次與有德披。後方自著也。婆

四吒女者。雜含云此女有七子。六子相續命終。念子

發狂。發狂裸形被髮而走。至菴婆園。遙見佛遂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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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慚愧蹲坐。佛令阿難取鬱多羅僧。與著巳。為說法

生信。後第七子又命終。都不啼泣。化夫及身投佛出

家。得成羅漢。師子敬袈裟人者。賢愚第二十三云。昔

此洲有王。名提毗。有辟支佛。在山坐禪。野獸咸來親

附。有一師子名堅誓。身毛金色。時獵師欲取之。乃剃

髮披袈裟。內佩弓箭。師子遂來相近。因睡以箭中之。

師子尋覺。欲害此人。見著袈裟。念言。此人不久得解

脫。便說偈言。耶羅羅婆奢沙婆訶說。巳而終。獵師剝

皮奉王。王念言。我昔曾見書中說。畜生身金色者。必

是菩薩。問云。死時有何瑞應。獵師具述上來所說八

字。王召仙人解之。仙云。耶羅羅者。言剃頭著染衣。當

於生死疾得解脫。婆奢沙者。剃髮染衣人。皆是賢聖

之相。近得涅槃。婆訶者。云剃頭著袈裟者。當為一切

人所敬仰。王令作七寶高車。張師子皮。表示一切。散

華供養。後與金箜盛皮。起塔供養。佛言。師子豈異人

乎。我身是也。王者彌勒。仙人舍利弗。獵師調婆達多。

我於過去。敬著袈裟之人。今得成佛也。

二作法攝衣界分二。初牒名指略。二至疏吉揲衣界

者。首疏云。加法結後去之雖遠。之猶屬人。故云攝衣。

或名不失衣戒。界人無離衣之罪。故此但明加羯磨

者。謂中卷離衣戒云。若論作法。下卷明之。正指此段。

若自然護衣。此不明也。大義如鈔別疏者。玄云。抄是

義鈔。疏即羯磨疏(或可有疏)。彼有五種戈門。明於得失。恐

繁不述。云今至也者。簡其結處也。三種者。一界大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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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二界與藍等。三界小於藍。約儀通合。為界大藍小

處須結。文同無藍。故不別列也。院外勢內者。謂僧住

房之外。十三步勢分。明內得護衣。出此勢分。雖是界

內。不得護衣。所以爾者。謂界是稱人不攝衣故。是以

失也。此處須結之。界大藍小處亦爾。餘二不須者。謂

藍大及藍界等。若衣藍護。猶有勢分。若結衣界。只得

依藍。巳外無勢分。却成失衣。故相疏云。有法無無法

故有。又首疏云。開不重開故。不須結也。云諸家至之

者。立法不同者。凡結衣界依僧界起。今僧界上。或有

男女居止曰村。未審結衣界時。如何取捨。因此有兩

師立義。解判有異。初師云。若現為村。現除懸不結。即

顯為村處地上。永無法起。所以爾者。謂以唱出故。巳

後村去。欲此置衣。即解巳重結。若結時。僧界上無村。

便須改律文。謂羯磨云除村。今既界內無村。有何除

也。即是無事有法。結亦不成(東塔疏依此師)。第二師半依古。

半依今。若現為村。現除懸不結。與初師同。若現無村。

現結懸除。亦不要改律文詞句。抄云有立無村結法

者。正當此義也。今解下。今師不論有村。准律依論俱

結。以結除其妨難者。顯除意也。故業疏云。既依界結

遍標內地。同有攝衣。不由村來衣界便解。不由村在

衣界不遍(巳上疏文)。但是男女所居。多生染謗。故權不許

置衣。非謂永無衣界。現除懸結者。以現有村。恐成障

礙。不許置衣。是現除。村去後許護。是懸結也。現結懸

除者。謂現無村住。皆許置衣。是現結。後若村來。於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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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不得安衣。是懸除也。若村去後。依前許護。直由下

正成立。今除村義。盖以男女在界同居。是四礙之。數

取衣恐成障礙。故不許置。非謂不無衣界。以衣界依

持僧界起故。如錑金師。以藥引金之喻顯也。今男女

住處。既是僧界。亦有衣界。古人若云實有村在界者。

須於四相中。隨有一相。儻於露地權居。復有何相。即

知本無村體。暫言除也。故業疏問云。本既無村而言

除者。豈非無病有藥。答此攝衣界。在同住地。所言除

者。除衣障礙。不除村體。若無男女。任意著衣。豈在院

宇。本無不結等。五分下。指五分成上現結懸結義。故

業疏云。若本無村。結不失界竟。村後入者。不須更結。

先巳結故(此現結)。若本有村。結衣界巳村移出界。即此

空處。有攝衣界(此懸結)。薩婆多下。成上現除懸結義。文

但列四。等取第五。為除[從-彳+馬]婬。四分下。本結衣界。界內

有村。安衣在村。往彼取衣。女人衣解。形露招譏。佛因

制除村界外也。加法中。云加至持者。村外界者。業疏

云。除村是村體。村外即勢分。謂勢分內亦不得置衣。

結解二法。並如文。可委。

二坐具法。西土本音尼師壇。此云坐具。為護僧家臥

具。并巳三衣故制。云四分至坐者。先定尺量也。注中

禁(禁列反)𨆃(半字也尚䟝桁音同)准唐尺下。寶云。且姬周一尺二

寸為唐一尺。更將周七寸二分為唐六寸。又將周七

分二釐為唐六分。更有周八釐在。總計唐家一尺六

寸六分。更有周八釐。即唐家七分弱。合是弱字。鈔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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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強字者。抄寫錯耳。亦不合作強解。十誦下明重數。

趣爾者。卛爾也。自無心忻念曰猒。似他遍作曰課。欽

婆羅者毛作也。屈頭量者。饒尺也。縮量者。煞時量熨

了剩有也。次洒量者。乾巳長大。此皆犯故。鼻奈耶下。

新物作。以故物揲。即同四分揲相也。不揲即巳者。止

也。以自無故物。又無求處。不揲無犯。注文二重為本

等者為作本制新物二重。若毛衣作者。本合一重。今

既潤大。恐牒作二重。亦不違本制。故注云。恐過故牒。

本應受單者。不分觸淨故。非佛制者。以佛不制捨入

僧。不同離三衣宿也。今但犯吉。僧祇下明答。縷有對

頭却到者。先作本量。後以增者安緣外帖。廣長兩邊。

使兩邊應平判之。互滅過者。彼戒中有長應量廣過。

廣應量長過。邊應量中過。中應量邊過。皆犯。鈔取其

意也。緣外增者。諸律皆云更增。即知向緣外添也。准

益縷下。今准益縷邊不截。但通量取長五廣四。作一

緣不犯者。即同七百中過量坐具。不截而畜。亦不合

犯。謂更增一尺者。是新益之縷。但通向心中。不衣本

制量外重增。名不截也。准此不犯者。則䟦闍過量不

截。亦不合犯及質也。䟦闍者。結集後䟦闍問。佛聽作

十事。數圖有廣文。一兩指抄食。二村間不作餘食法。

三寺中得別眾作法。四得聽可。五得常住。六得和合。

七與鹽共宿。八飲闍樓羅酒。九畜不截坐具。十畜錢

寶。當時巳集閻浮七百僧。斷不許依行。今若准行。即

䟦闍之類也。十誦作不益縷淨者。但依本量小作。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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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淨不接頭墮者。謂不截量重增。但通量作。名不接

頭也。注文意謂。今若通量。取增數入本量中。通長五

廣四而作。或通長而不通廣。或道廣而不通長。或長

廣皆通者。並地故。

云並結提罪一邊頭裨者。將半𢷡於緣外各一頭添

也。上准律正文。而敘後得冥告按感通。傳云。顯慶舉

中仲春月。在本院行道。有王瓊張歟等。彼云。某本是

南天王。韋將軍使者。親蒙付屬。擁護三天下佛法。今

故來此。與師言。論師所制行事抄文。坐具增加長廣。

其意如何。師答云。教不徒設。於本制外。廣長各增半

搩。據文是一廣一長。非謂四周長廣。彼云。原佛本制

坐具之意。用表塔基之相。僧服袈裟在上。以喻法身

之塔。塔基既不偏邪。坐具寧容長短。縱使四周安緣。

不違半搩之文。但以番譯語略。但云半搩。今即十字

而論。便是四周之義(巳上傳文)。准此合將半搩。四面增添。

各得五寸。即似兩重緣也。云薩至法者。初引多論明

益縷際者。非是今時坐具。謂別作一敷具。置尼師壇

衣護僧臥具。長四廣三。後於長邊。更添一搩。即長六

廣三也。四分明坐具法異者。斥破上之所引不同。但

用增法者。但依前四分。各半搩增法也。僧祇下。辨受

用法。先簡用處。差見下。明受捨法。離宿但吉如文。僧

祇下。明行坐用之軌儀。長牒者。上下竪牒也。中疊者。

屈攝半疊也。當中掩之者。謂堂中襵。今觸處在內淨

面分。賢愚經明安著處。玄云。彼第十云。舍衛國波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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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王大臣須達為兒娉婦。至王城。因見佛聞法證果。

欲請佛歸舍衛。佛令舍利弗指受住處。遂以金買祇

陀太子園作寺。六師嫉忌。詣王請與舍利弗試法。舍

利以坐具於肩上。入眾昇坐。六師弟子。名勞度叉。化

蓮華池山龍牛夜叉鬼等。佛弟子化猛風象金翅師

子毗沙門等對之。彼既不如。遂啼心降伏出家故也。

今在左臂非法者。此乃初意。據教明之。次准感通傳。

得天人指示云。此非師之過。蓋後開之。教不到此方。

今但改前迷。宜促後悟。無佛初度五人受及迦葉兄

弟。並制袈裟。在於臂上。西土王臣。皆被金疊於肩上。

故佛衣臂上為異俗流。頞鞞比丘。威儀度物。其時坐

具。由在左臂。後徒侶漸多。秊少比丘威容端美。入城

乞食。多為女愛。因制衣角在左肩。後為風飄。佛令以

重物鎮之。比丘不達佛意。廣造鎮肩之物。莊飾不少。

為俗譏慊。佛呵云。我令以重物鎮者。是尼師壇。何得

別造非法。因茲坐具。為鎮三衣。在左臂上。爾時如來

昇天為梵王說法。後有外道。號達摩多。自稱一切智。

伺諸比丘。入城乞食。外道求論。比丘與論。外道不如。

波旬問云。汝所被衣名字何等。沙門云。忍辱之服。又

問有行功能。答云。上制天魔下降外道。又問。肩上弓

布。名為何等。答。是尼師壇。又問。有何用處。沙門云。擬

坐而用。外人曰。忍服稱可貴。有大威靈。尼布是坐下

之衣。豈可却居其上。若是汝師教。汝師未足尊高。若

是汝自為之。汝師何不指教汝。後時如來從天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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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白佛。因制移在左臂衣下。後因風吹衣離身。制

安鈎紉於上也。准斯所說。今在左臂正合軌儀。若據

律經。由存初意也。

三水袋法牒。如文。云勿至也者。制意也。厥者其也。慈

悲之心。其在於此。背者似也。即不持戒人。多於下。明

漉法。如前說者。即上多論。作餘井等是也。形如勾者。

字合從金作。玄云。莫作鈎字。應言如物。有柄可執。今

截作者。是此形也。宏槨者。外作井等字形木槨也。漉

瓶即陰陽瓶也。以絹縵底而漉水。安沙囊中如淋灰

法等(云云)。云此至中者。誡勸也。謂此是性戒。尚不能

持。其餘邪命威儀。即可知也。

第二聽門。牒名等一二科。如文。云初至異者。初引本

宗通明。百一諸長。受淨不同。百一者。百是舉其極數

大。蓋出法為言。一是於此百中每事畜一故。非謂百

一之人。通開畜長諸淨。若不畜百一人。對三衣坐具

外。便是長物。則無百一之秤也。似寶者。玄云。如水精

琥珀等為數珠。入百一數。不須說淨。餘者即似寶重

皆名餘也。器謂瓶鋺等非器。即銅鐵片等。皆施俗人。

僧祇下明開百一意。如文。五分下明百一物體。單覆

衣者。緣中為臥僧臥具。垢污因制。為護僧臥具故。聽

畜敦僧臥具上指。如注文中辨。若似衣者。餘一切衣

也。波利迦羅。即百一通名。此云助身衣也。其色者。玄

云。諸衣之色目。非謂青黃等顏色。注當法為言者。當

眾目對。作法雜衣。隨多少者。此云補衣帛也。不受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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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者。衣鉢必須受持。餘百一等。若不受亦不結罪。如

前文云。作與不作一切無罪也。沙彌上下二衣者。如

沙彌篇云。一鬱多羅。一安陀會。除錢糓米者。須捨與

俗。對俗說作。意不說即犯。不同長衣得當眾開十日

故除也。

二長衣中。開科可知。先明長相。云初至也者。約本開

辨也。一日成者。准彼文云。大衣五日成。七條四日。五

條二日。長衣一日。以易作故。謂三衣財體終無犯長

義。巳外方名長財。僧祇支法。并注是番名。四分下辨

相。其相如覆膞後光師。裁作上狹下廣衣也。十誦下

制著入聚意。如文。僧祇祇支下明肘量。注文。猶為覆

肩之量者。准肘量作。似覆肩衣相。有師改法等者。說

後魏有僧祇師。出疏明造衣法。只衣四分。上狹下廣

而作。但云如法作。不牒肘量大小也。涅槃僧下。初引

僧祇等。明著法。西土縵條。將以繞腰。腰繩遶上而來。

佛教比丘。不令大高齊膝。太下齊踝。垂前兩角。如魚

尾。偏一角如象鼻。或隴起如多羅葉等。三千中。一不

持下著上者。即倒著也。得繫脚者。摘復破繫兩膝邊。

反襵者。不以帶束。但反襵上轉而巳。當二三四條者。

四分。六群作廣長腰帶。佛言不應。作廣三指。繞腰三

周。若得成巳者。應二條等。若亂聽縫合等。如文。輔篇

記中。不許作條。字應作牒。謂得巳成者。壞乃二三四

牒云為一。若三四牒亂。以縫合之。今律文錯書條字

也。後歧間過等者。免身形露故。抅修羅無正番。故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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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明其衣相。即貫頭衣也。云今明至也者。隨方辨

相也。偏袒者。即今偏衫右邊也。准竺道祖錄云。魏宮

人見僧自恣時。裸膞不生善。乃作施僧縫在左邊。祇

支連合成。故從相。號曰褊衫。大德許新作者。統領得

舉坐具例(云云)。𧝡膞者。亦似褊衫。但於左邊背上添

葉。如覆膞一幅。短來𧝡向右膊上。大德云。北地戍叉

多著此衣。意簡大尼。及沙彌尼也。後人移安褊衫左

袖上。呼為播衣也。即祇支中流出褊衫。褊衫中流出

𧝡膞𧝡。膞中流出播子。然其曳幡。蓋出家偽。亦無所

表。西土論師。但執赤幡故也。方裙者。梁朝郡后施僧。

即宮人上馬所著大裙。折腰開似於方相。諸裙者。更

為隨時所作者。臂衣即臂袖衣也。[𨄔]衣即納靿袴等。

皆是此方隨時而作。西土本無。次十誦下明制。不合

著相。褊衫袖衣者。即小袖也。複衣即綿絮衣也。貫頭

衣是女人裙。兩袖衣。俗人𢮿膊是。褶者。諸說各殊。並

未識相。今准衣服名義錄云。此上古之裳也。周武王

時。以布為之。名褶。敬王時。以纏為之。但不縫口。蓋庶

人著也。羅。章帝時。以綾為之。加下緣。謂之口。改名為

袴。於端午日。賜與百寮水煞綾袴。意表清正理民等

(云云)。今時即無。或恐有者。亦不合故。行騰即引經。玄

云。以經其踝上。騰擲而行。身輕故也。被避我所制者。

制即三衣一體。今避而不依。及畜諸長多物。名作餘

事。中含下。明接中下之機。資身修道。即增長善法。許

畜反此不得如文。四分下。明僧及別人所畜用物。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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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貴價衣。准前即法衣也。不得在上引者菩提王子

請佛及僧。敦陳貴衣在地。請佛蹈上。佛令阿難却之。

為未來比丘故。禪帶者。謂坐禪久倦。將以束身助力。

腰帶。即上三四條縫合者是不還則巳者。五分有俗

人被賊剝。來比丘處借衣。白佛。佛言檢借。若還應。不

還則巳。巳止也。四分下約皮物辨。邊方五事者。迦旃

延在阿盤提國。為億耳受戒。三秊方得僧是。因請五

事。如文中(云云)。白木條等。律云。東方有國。名曰白木

條。白木條外邊便聽。南方有塔名靜善。靜善外便聽。

西方有山。名師利佛。佛人種外便聽。北方有國名柱。

柱便聽。貢軄圖者。圖寫高軄任人。及附諸國來貢物。

數圖云。西方白木條國。貢朱駿白馬一疋玉象一軀

等。即驗知此處。在彼之東。屬邊方也。餘文可委。云律

至畜者。更約皮革以明。六群畜犬皮師子虎豹獺野

猪野猫狐等皮。佛言不應畜。文中獺者(他輅反)。形如小

犬。居水食魚。律或作狚(丁曷)似𤣀未首。今多作狙(七餘反)。

說文云小後也。不得乞生皮者。六群見好班駮犢子

從乞。剝牛人信敬。乃剝與之。牛母遂到祇桓吼叫。因

制也。若作帳軒不得者。准衣法。但言不得不論皮與

衣也。禪帶五相。一廣一尺。二長八尺。三頭有鈎。四當

三四重。五不得用金鈎。旋後轉向前勾。兩膝來全不

動。故名善助也。護衣者。若約障塵染義𧙕。亦是衣。若

以著𧙕踐地。後坐時。便觸身上衣。故聽畜草履并法

也。護臥具者。無污法衣。故開著也。褊袒有癈者。西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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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脫履褊袒為敬儀。皮革中因此道行。脫草履取水

與師。或時失。或為毒虫嚙。白佛。佛言不用脫及褊袒。

故云有癈。即隨便遇物與師。不要脫草褊袒也。四種

寶履者。金銀瑠璃及寶莊者。餘文可解。

二作淨法中。初牒名。別敘可知。釋中有六。云初至耳

者。明制意也。方便施者。大慈設教。作斯淨法。恒作屬

他之心。自無貯畜之過。又得衣物資身。福利施主。免

世譏嫌。故非真也。如昔一時等者。玄引分別功德論

云。天須菩提本是王種。五百生中。常生天上。今從天

下生在王家。果報物妙。後投佛出家。聞說四依。心不

堪忍。便欲還家。阿難留住一宿。即往王家。借種種寶

物。莊嚴備具。於中止宿。須得道果。佛告阿難。夫衣亦

可親。亦不可親善。著好衣益道。即可親。若損道心。即

不可親。或從好衣得道。或從五納得道。故知悟解在

心。不拘形服。地持亦有施法者。彼云。菩薩先於一切

所畜資具。為作淨故。以清淨四。捨與十方諸佛菩薩。

如比丘將現衣物。捨與和尚闍梨。亦為作淨故。涅槃

亦爾者。經云。雖聽受畜以不淨物。要須淨施篤信檀

越等。二簡施主。牒名可知。前明上三施主者。謂衣藥

鉢請道眾為施主。寶珠等請俗為施主。鈔據此門分

科。云前至淨者。簡前三主也。隨得一人者。謂展轉五。

即通淨眾。若至加法。隨意的指一人。作彼人物護持

也。不言對沙彌者。此約真實淨。必是當眾。今彼守護

不類展轉。於五中隨一即得也。非時類者。既是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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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取衣難故。不能讚人者。謂此人自小乘戒。見他淨

施不犯長罪。即好名稱。今意不欲前人。有此名稱。故

不得請也。應淨施五眾者。謂此展轉通於五眾者。謂

但五中隨與一人也。玄云。此人自身不作淨施。五眾

者。不合請(不成正解)。不應與。有本加輕字非也。白衣者。父

兄弟及餘俗人等。不合施他也。次將五四。既屬二施。

如文可委。不得稱二三人者。恐淨主身。云六衣物混

亂。不記色目也。將他淨物不還者。䟦難陀淨施弟子

衣。後嗔和尚不肯還衣。因奪故爭。白佛。因制須簡好

人。注對首受淨者。即所對作淨人也。得戒沙彌。即學

悔人是。五法人者。二正行。二行竟。并本日治。以上等

人。不足數故。不生鬪爭者。恐上惡人認此物。便致淨

也。云踐至說者。明錢寶對俗也。如後所說者。下引多

論說詞也。二請法標名可知。云先至須者。明須請不

須請也。多論但有請意。諸部無文。五分但言隨至與

之。即似不請。三種請法。並如文(云云)。云次至明淨者。

明合說進不隨也。謂其錢寶為開幾日。糓等為要說

不要說。故引多論。一切皆須十日說也。四作淨法。先

明心念。云五至轉者。先依五分。羯磨疏云。既不對人

捨心難盡。且令轉換得延時限。終須對說。方始究竟

(上是疏文)。淨施某甲從彼取用者。作屬彼意。從彼邊取用。

至十日後。却標心從彼取。還在身邊貯畜。又得十日

後。又將施與彼人。捨故受新者。謂將施他名捨故。却

從彼取。如初得。又名受新(准此文意但約一衣說也)。內心下。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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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犯吉。所以律中下。明捨故受新法也。律中者。牒

上五分文也。應是不說淨者。大德云。羯磨疏中。通約

三根人說。今此言不說淨者。是上中二根人也。此類

之人。從來不畜長物。無所說淨。今或有人施三衣等。

受巳即成長也。元本受持三衣。即不畏犯長。無奈長

者過日犯捨。所以十日內。更互轉易。作新方便也。注

文。或說淨等者。對下根人說也。染得本是畜長比丘

衣。即合對首說淨。今既無人可對。恐過日有犯。且令

心念展轉互易。仍待有人對說。方始休息。捨故受新

與說淨。雖不同。十日一易無別。故令展轉也(此解不違抄云

非羯磨疏更有不正義不錄)。

次明對首展轉法。云至至此者。對面約對首人。展轉

約施主說。玄云。准羯磨疏中。有三展轉。一肘主將付

所對作人。二對首人遙指施主。三淨主不知却付財

主。作淨主物畜。皆為除嗔患故。此說淨法依古文也。

云外至之者。五十祇為三也。律初緣以親對淨主作

淨。被他古物。因諍。佛言。別對人。伹稱彼名字。後語彼

知。是第二緣也。後彼既知。疑恐犯長。因制不用令知。

即三緣也。云善至寫者。真實說淨也。前引見論。但通

明意耳。次從若正作法下。依四分加法。二法總總衣

法中文。故注(云云)。云二至遍者。辨成不相。如文。云五

至屬者。漫標說也。注文。常記施主者。以施主不定。或

命終等。恐失淨法。所以常記。革履說淨。如文。云錢寶

至明者。辨錢寶說淨法也。使俗人知者。雖開說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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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自畜。文雖不說。理合所使俗掌之。如三十戒明者。

指忩寶二戒也。五存亡中。云五至故者。必准論律者。

若不知死活。可准僧祇三由旬內。若知所在。乃依多

論異國方失。若定知死及休道。即依五分。此二律一

論文義雙明也。餘文可解。云六至中者。明失不之相。

有七段。文稱無歲比丘者。祇云。波離問佛。長衣何人

邊作淨。佛言。五眾邊作。又問。相去遠近作淨。佛言。齊

三由旬知存亡。又問。若沙彌邊作淨。若受具如何。佛

言。但稱無歲比丘名。又問。若死如何。佛言得停十日。

於餘人邊作淨也。注文中。斥古。言展轉不失之過。古

云。展轉不對面作。非正主故不失。今破云。未見祇正

律。以二並非施主故。二皆失也。若不知存亡者。此約

展轉主。若是真實主。常須在近。如要取物用故。今云

三由旬者。偏據展轉者論也。

二寶施俗者。一金銀二錢也。被師呵責不得作淨者。

謂施主是弟子。曾被師呵。後却求作淨。即是相違。故

不合應。通別求餘人作之。物不入僧者。謂真實施主。

暫與主持。准此皆是假名施也。前古人云。真實是財

正主。死後通請展轉。非不要通請者。為謬也。若真實

是正主。巳後物合入僧。既不入僧。即知是假也。注文

等者。和會前文也。謂前云不得稱二三人。五分又云。

五眾似有相違。今通會云。雖通言五眾。於五內無須

的指一人。亦與前云不得稱二三人。僧祇下約多忌

明其失相。謂衣財有說未說。相離難分。今一時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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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更說。謂不得重說。故須先捨再說。若不捨淨法。得

罪毗尼。納未二淨者。說也點。雖和合不成者。謂將五

大上色。自互和合。不成色和合淨。若將五大色。及錦

和如法色。即成色和合淨也。

二糞掃衣。牒名可知。云制至奪者。體是賤物者。多論

文也。不與在家和合者。既不求衣。必不交遊聚落會。

二離寒暑。三離激發。四離四方通使非法求衣。即四

邪五邪也。云言至故者。辨體也。十中闕第九王軄衣。

玄曰。西土棄之。此方棄僧俗不同。所以不出。神廟中

衣離處者。若未離處。猶囑非人為主故。塚間者。或褁

死人。或隨送死屍。而棄彼也。求願衣者。或往鬼神所。

或水邊樹下路側等。求願了即棄也。往還者。褁死人

送竟將來施。比丘不得取。未壞死人衣者。四分比丘

道行。見未壞死人衣。即取持去。死人起逐。至祇桓門

外倒地。因制。除皮髮二繩者。一為招譏。二多出細

虫故。本無共要者。准律有兩句。一共要。二遙占(友艷反占

護也)。要中兩句。一不共要。先取者得。二共要雖先得。亦

須共分。鈔文當初句也。遙占亦二句。時有比丘。往塚

取糞掃衣。纔遙見衣。便作占心。語第二比丘云。此是

我衣。第二比丘便疾走往取。因茲喧爭。佛言。糞掃衣

先主屬先取者。鈔舉此句。次句二人。俱遙占俱往雖

共爭。佛言。隨多少共分。注文屬前移者。律云。若巳移

雖屬前移者。玄曰。謂比丘先曾移動此物。巳屬巳定。

但未及將歸。偶共一比丘。收拾遙掃衣物。將先因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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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之所遙見。即言彼是我衣。汝不得取。即判屬前移

者。後人不合也。避神主面者。即約守護主也。三無主

衣者。或隨所在懸樹。或樹下水傍無守護主。名無主

衣。四土衣者。棄在糞壞中。為土所污故。

三檀越施者。牒名也。寶云。具足梵語陀那鉢衣。或云

檀那。亦云檀越。皆訛略也。此番為施主。如律因耆婆

為緣。後即國王大臣施僧。佛言。並開受等。云言至也

者。為安居故施名時。即一月五月。反此名非時也。如

文可解。云今至別者。大德云。立此四種之施。皆約施

人心通局以設。謂俗人將物來。不解自別僧。即須審

觀前境施心。只如非時將來。即須問彼。為施此寺現

在僧。為普施一切僧。若言伹施現在僧。即名非時現

前。若云並施一切僧。乃曰非時僧得。又如時中。施主

將物來施僧。亦須准問。為施此界坐夏僧。為通施一

切安居僧。若言但施此僧。即名非現前。若云普施。即

號時僧得。一切臨時處分。不越四門也。云就至二者。

可知。云初至分者。四法定者。即此隨籌是也。不得異

處受衣者。因䟦難陀此處安居巳。又往異處受衣故

制。引此為證前處定。乃至安居未竟下。證前時定。破

為二部者。約邪正以辨。分為二分。三衣施佛等。謂毗

蘭若婆羅門。請佛及僧安居竟。施此衣疊引此證前

法定。不要羯磨。留夏食等者。施主供僧夏竟為剩。比

丘欲分。佛言。隨施主心。若不許不得分也。云二至取

者。須僧羯磨者。大德云。破古師也。古云。但同時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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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爾。而同分不須作法。所以爾者。謂律依法中。無羯

磨文。伹有興心作念。不要強加羯磨。及飾宗同此。今

難云。律曉有心念之法。無約無僧。即反顯為僧。豈無

羯磨。今師必須羯磨。攝入現前。若直分之。恐違教也。

下引三節之文。總為證其有法。從律云下。是第一節。

又據文中自有三段。初有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去後

僧遂分衣。不留他分。彼還來。便嗔責云。我在此安居。

合得分。待我去後便分。諸比丘生疑。不知成分不。佛

者言成分。二云。時比丘未分衣。有事出界去。漫屬人

令為我受衣。彼不與受。比丘擬。白佛。佛言成分。但彼

不合漫喻。三云。有比丘受彼屬。後遂忘為他受分。生

疑問佛。佛言成分。但是受囑者過。以其夏坐有功。合

得分故。准此三段之文。既一一皆言成分。證有法者

即含稱分也(上引第一節文云)。二從又下。云引第二節有法

聞也。律時有比丘。獨一園住。夏竟。有人持物來施。開

心念受。餘比丘來不應通分。准此一人既開心法。反

顯二人即合對首。四人巳上。理須羯磨也。三若時中

下。引第三節有法文也。律云。七月十六日。有人施物。

舊住人見客未散。有慳嫉心。不肯分之。留至八月十

六日待客去後。作非時現前分。佛遂罰彼貪心。却作

非時僧得。普召十方。共分此物。准此。既時中不作法

分。便非時令作羯磨。反顯時中若分。亦合有法。五分

難事破安居者。彼云。有一外道弟子。於佛法中出家。

彼親族言。如何捨羅漢道。於沙門釋子中出家。當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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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之。又念云。彼若知者。或逃避。可安居時往取。必獲

無擬。彼聞白佛。佛聽破安居去。便從一住處。至一住

處。不知何處住衣。佛言住日多處取。若二處日等。各

取半。准此是逢難移夏。許受衣也。二非時中二標也

云初至之者。此同今俗家設會設物也。大價衣者。即

貴價堪直錢物。令斬截破分等(云云)。隨僧和合與者。

以二種僧得。施主望僧而施。故由僧也。准如律文。若

僧和合等與。若不和與半。又不聽應三分與一。若不

與不應分。准此先和平等分漸減。二非時僧得云。以至

分者。通三時者。不局夏也。如亡人輕物法者。寶曰。此

不云羯磨。文指下分亡人輕物中。相同此也。但少異

耳。若分亡人輕物中。即此云住處比丘。今過所有衣

物。現前僧應分。若非時僧得中。即云此住處現前僧

應分。餘並同也。所以此不出文者。謂律非時僧得。亦

有羯磨。亡人輕物。亦有羯磨。然亡人物中雖有。文非

巧勝。信事之者相承。但依非時僧得施法文。分亡人

輕物。古人現見非時僧得羯磨。與亡人物同。遂執云

亡人物。既輕重兩分。今非時僧得。若有重輕。亦須兩

制(新章疏云同此見也)。今云非時僧得。與亡人輕物四別。一存

亡人別。非時僧得現存故。捨不捨別。非時僧得。是施

主自捨。亡人物是別人代捨。三通局別。非時通七。亡

人物唯五。四獲福別。非時僧得施人現在。准經七分。

全收五眾故。既亡人四三獲一。所以亡人之物。重入

常住。輕入現前。非時僧得。檀越標心。施一切僧。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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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輕。並同一攝。隨施主意也。問。律制作法。但分輕物

今施或有重物。不可作法分重耶。答。准律但不許分

金銀錢珠瓔珞等。餘被褥蚊蟵帳子等。不言不許斷

重。故知通也(相部流與抄同)。律云下。律初緣未差人。未作法。

但分而巳。後有客來。通須童分。令僧疲極。因令作法

攝入現前。不及法者。即不得分。云二至故者。上明一

部。且據僧論。若有施主。尼亦同上。今說若普施二部

僧。若互闕者。便互為正立。若唯僧無尼三眾。即僧為

正。若唯尼無僧二眾。即尼為正。四種者。即時非時。各

現前及僧得也。總分七句。一雖施二部僧。而僧多尼

少。二無大尼。但有下二眾。三無大尼式叉。但有沙彌

尼。四無二三眾。唯僧自攝(鈔後舉此第四句)。五僧少尼多。六

無比丘。但有沙彌。七全無僧二眾。伹尼為正主(鈔舉此第

七句)。注二眾互受者。約福田義通。故開互取也。及在座

打犍槌者。謂僧雖未散。巳作法攝入現前。若有客後

到。不合得分。今若欲與。應須打槌。和僧乞與。若不和

僧。便成盜現前僧物故。若有餘䞋物者。此亦五百問

文也。永不還呪領取者。玄云。謂此人在僧中。同受衣

施。未及分物。便即遠行。今留彼分。彼既巳遠。永不還

來。即於此物。巳作捨心。今將此分通與後人。願其在

道安穩。故云呪願。或可呪願本施主。如律。云若為利

故施。此利必當得等一偈也。或來取犯墮者。是迴僧

物故。死犯棄者。准約重物望常住結。今引此文。通辨

前時施義。前是作法。分竟白乞。後是留行者分。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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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與後人也。

四亡人物。牒名如文。云既至重者。立意也。小人所利

者。大士貴之以道。小人保之以財。老子云。在仲天之

糞。必不栖於桑。有方外之心。必不談於名利。仲尼云。

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釋門高節。不合塵累於浮

財。出家濟遠者。極救六趣四生。願俱出離三有故。經

勞海樂者。三僧祗劫苦行名經勞。證得佛果是海樂。

俗譽非慕等者。名譽利養。是俗所忻。非僧攀慕。若存

求道之心。不為六塵拘礙。融和也。會也。素本也。若情

性未能融會於道。即本非清淨潔白之流。唯貪於利

故也。然上下等者。上達者。前修諸古德。各著述章疏。

處量輕重。以濟機器。如序中云。世中持律。略有六焉

等。是下達者。後來習學之疏。雖受行此法。而順懷自

然別也。俱須兩順等者。立法須兩順。一順受體。二順

本宗。隨行受法(此約二達立法兩順也)。受法亦須兩順。本受之

宗。二順本體隨行(此約下達受法巳說)。故鈔著俱字。意收上下

也。如此所行。方能通得一道。隨戒淨行也。指南者。車

名也。愽物志云。黃常戰蚩尤於緣(音〔車〕)鹿之野(左河中向北也)。

尤作百里霧。使兵士迷方失所。時有智臣造指南車。

數里皷其草上有人。手常指南。以定方所。皷乃一里

一聲(經曰五里一聲者借也)。後漢能手子。依舊樣作成迄。今聖

駕出時。常有此二種物也。今云指南。意取稽古定義。

呈顯也。至極也。古德皆言。自巳所判。各為定義至極

之說。每有遲疑者。儀曰但為物類難收。諸部互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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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儲畜。教不備載。約文附事。監委縱思。指事渾然。眇

同河漢。云今至物者。如文。

十中第一。云初至物者。初徵詞。二以出家六和下。明

不入佛法之意。依位受之者。儀云。生則依僧獲利。死

後還及入僧。二僧壞受用之資兩施。荷福流之潤。亦

不入俗。非福田故。陳如等者。祇云。緣起因曠野牧牛

羊家夫婦敬信。常供乳酪。陳如忽於一日自猒此身。

在世何益。便持衣鉢。著林樹下。頭枕象團右脇著地。

而入涅槃。其牧牛家。至時不見來生疑。往看之。見在

樹下。謂云睡眠。至邊立聽。不聞喘息。以手捫以其身

巳冷。即知入滅。遂聚薪草。闍維供養。收取衣鉢。送上

於王。王評此衣。價直五錢。依法斷還沙門等(云云)。䟦

難陀者。波斯匿王云。其人無子息。物合官。佛遣使問

王。乃至親屬等來爭。佛一一問彼。如文中也(云云)。

二分法不同。牒名可知。一糞掃取者。彼律二十一云。

比丘為水漂死。衣鉢掛界內樹枝上。比丘見謂。入僧

界內。應屬僧不取取。白佛。佛言。糞掃取。二入常時現

僧者。十誦云。學悔人死。當時現前僧應分。文中。隨更

互直取者。謂當時現前。更無別人故。得更互直取。若有

守戒及殯者。准守戒約取。以是持戒人合攝故。云三至

分者。隨邪正二部自分也。若背正向邪。或去巳到彼。

或在中道。皆屬標心所向處得。若邪人在正部中死。

即喚彼邪人來取。若無人來。應作四方僧敷具。不得

分。若正在邪死亦爾。四入功能僧者。可知。五入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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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者。僧尼二也。五分云。若比丘住處。非安居時。比丘

命終。無比丘者。比丘尼應分。尼死亦爾。五眾先來得

者。准下文。須執促作屬巳。以方成難見不得。六入面

所向處者。准多論有比丘將衣鉢。行向彼寺。未至彼。

於二界中間死。佛言。隨所去處僧得。首疏云。若不知

所去處。隨面向何方而死。屬彼寺僧得。鈔亦同之。若

無此二。隨近處僧得。七入和尚者。若准四分。直入和

尚。以順育息重也。鈔取他部。約利促僧得故。八入所

親者。如文。九隨所在處者。舉十誦為例。故云如也。彼

云。牟羅比丘死。衣鉢本寄阿難。三處共爭。如文判。以

寄人下一句。今師語也。寄處不寄人者。有比丘。但借

彼房自鏁閇物。不令他主管。但名寄處死。後隨物處

僧得也。上九直爾分之者。且約初緣言之。若後分之。

即有作法者。如第六七九。皆須作法。今對下一清眾。

故云直爾。第十者。一和簡邪正二部。清眾簡擯舉等

人。搜玄云。清字簡擯舉人。眾字簡異上來一人也(不及

前科)。

第三同活中。云三至物者。有三。初明供給衣食。弟子

假冐而取犯重者。輕物約作法巳論。若重物定得重

罪。餘可知。若師本契下。第二段明共活。任情少多者。

謂諸浮財任在者情懷處分。若亡人隨身自受用衣

鉢等物。一切入僧。若師徒共契下。三段明共財。此若

一死亡。著衣服隨身定者入僧。生人亦爾。隨身所有

一任自收。餘有共財。即須分半入僧。生人自收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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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同活下。通明非相。能所俱犯者。能屬處判之人。

約知說。所謂所取物者。約假冐也。並據輕物者。約未

作法得蘭。作法巳滿五得重。

四囑授中牒名如文。釋中。云一至也者。順本初受者。

順初受時。四依行故。生福上處者。將財付他。生有漏

福。得上處天堂。言不善下。熊。說文云意也。即倍意不

除。妄將囑搜等。三不囑善中。空無。無漏者。出家本期

無漏道果。今傷未得。四不囑善中。展轉互生者。前以

欲捨。是開展施心。後起慳心。轉其前意。即是互生。如

隨相說者。玄云。悞指也。愛衣如下對施中。愛銅鋺如

瞻病法(如下具述)。二差別者。人與物相對辨也。一人物俱

現者。是受愛物人物。是所與物。得名囑授。雖人物俱

現。若物重不可轉者。及轉物布成筒絹成束等。但名

囑也。如絹疋及衣服寶念珠等。親付與名授。不必要

囑也。三人物互現者。人在病者前。物在餘處。或物在

病人邊也。四非囑授准式者。如上一和清眾死。羯磨

分也。三重單中者。云三至長者。最後人得者。最後受

囑㝵。即命終定無改轉。故後人得也。財主犯重者。即

病人迴物與後人。望前人邊得盜罪。善生下引證。如

文。四成不中。云四至之者。墓者亦云墳。聚土為主(不取

林樹鬱茂也)。棺者。皇帝時為郭子玄。欲合塟父母。公限所

禁不許露眾。乃七日號哭不絕。城主感其孝心。為造

木器。由是官許。故云棺木。刃周禮云。周屍曰棺也。棺

是㒵義。不欲令孝子。見其形壞。故而藏之槨也。周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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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周棺曰槨。謂棺是周屍屬內。槨是周棺屬外。古門

一槨盛兩棺合塟。故文選祭古塚文曰。一槨既啟雙

棺猶存。碑者悲也。以錄先人德行。令讀者悲傷起於

孝。王封太山時。置碑李斯書也。下有龜表靈。知千秊

事。意表久久不墜之戈。上為捕牢。即海獸身有文彩。

二頭四足。亦號虬龍。碣者竭也。謂五品巳上用碑。六

品巳下用竭。上無捕牢頭炎也。下無龜有石砧也。有

云。奏過者。有孔曰碑不奏過。無孔為碑者非也。亦有

奏過者。作碣有橫孔過。若犯王法等。以定知死時。決

成故。聞前浮漫者。同前待死後。與我寫經等。石不成

也。四分下引證中。還置病人邊等不成者。無證據故。

作淨成者。有對首人與證故。餘文可解。

五貧債中。牒名如文。云先至心者。先以義分也。須依

本物者。謂欠重還輕。輕入常住。若負輕收得重物。買

取輕分。若負重下輕前交洛戈。不同共僧之法者。謂

本負重。今雖追得輕。亦須入常住。不得同於輕物。十

方現前僧共有。以此本是重物故。須入常住也。全無

所得便止者。謂常住負亡人輕物。常住貧靈。又無人

為還。又無覔處。使止不犯。云十至得者。引教斷也。應

歸者。歸還三寶也。注文。釋成前戈。須依本物而斷。乃

至越其常住常住田園等物。取四方現前僧物。皆同

於上。十誦。有比丘。貸四方僧物私用。死後不知如何。

佛言。以財物計直輸四方僧。餘殘現前僧應分等。四

方僧。客比丘貸物用等且爾。賖酒不還等者。時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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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欠酒。僧死後來覔。諸比丘不與。彼云。當出汝惡名

聲。佛言。應為還之。注文。至時隨緣者。現前和之與還

為勝。若無現前物。將常住物還。債息者。謂亡人債息。

即亡人在日出物與他求利。有多處不同。亡後共爭。

因有五斷。第一句。十誦五十七末文。䟦難陀將衣鉢

寄餘處。身在餘處死。兩處共爭。佛言。衣鉢界內現前

僧應分。謂彼界纔死。此僧即攝。二句負債處者。出息

出錢處也。負債處界內應分。以所負之物在彼界故。

物主既亡。物無別屬。入彼僧也。三句謂䟦難陀。付而

異界同友比丘。保掌任持。生舉與人求利。名保任處。

即今行頭。為他犯錢放課等是。諸界比丘來此。保任

比丘處取錢。詺彼取錢界為出息處。死後三處共爭。

皆言我界合得。佛判保任處僧得。謂此物由保任人

作主故。亦同寄阿難處斷(上正解)。古云。是契劵上保人。

名為保任處。搜玄破云。律文。自為劵書處三句。劵書

上豈無保人名字。既判劵書處僧得。明知非也。若但

有劵書無保。此劵無證。於理何憑。若但為保無劵。空

保用何揀物。又保人無意。只為保實非靈揀物不得。

四句。質物處僧得者。質胎所在處也。謂比丘有錢

出。云質前人也。來此取錢。詺取錢人界。為取錢處。其

質胎別在界中。為質物處。身在異界死名死處。佛判

質物處僧得。謂此質物與僧同處故。若是輕得錢來

贖。應市輕物僧分。若是重質。以錢來贖須入常住。若

不來贖。隨質輕重判。五句。劵出處僧者。劵者支分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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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半分曰劵。契者要約也。謂比丘將錢出息與他。彼人

來此取錢。名取錢處。其半分劵書。別在一界。名半分

書處。身在餘處死名死處。三處共爭。判半分書處僧

得。謂有契半劵分。在此界中。與僧同處。故持此劵。依

數徵彼物也。玄云。此之五句輕重俱揀。下文引十誦

云。有比丘病。眾僧分食。看病人為取飯來。比丘巳死。

不知云何。佛言。若先後得飯。應還本處。若請得飯。後

無應同比丘物(巳上律文)。鈔注云。令現前僧分處入重。准

此。驗前五句。皆言界內。前比丘分者。令現前分處。入

輕入重。非謂一向入輕也。二約義重斷。云此至與者。

上但通辨五處僧得。不論物在何處。是不了。今云物

俗處。得以劵書徵之。以彼非福田。若物在僧界中。即

隨物處僧得也。除羯磨法者。如前云。欲將此界。僧食

濟及彼僧。須羯磨和與之。以僧物不許出界故。若負

物在俗等者。謂前五句。但約僧界明之。若負物在俗

邊。律雖無文。不可此約義兩斷。若約無爭。即同四分

無住處命過斷之。隨於五眾。先來攝得輕物。若論重

物。隨先來者送寺。若多人共爭。各執道理不同。則准

十誦五斷。謂物在俗家。比丘寺內聚落中。先為僧共

死處比丘諍。即依十誦初斷。物處僧斷。若白衣家負

比丘債。比丘寺中死。兩處僧共諍。亦負債處僧得。或

保任及質物半劵書等。三處僧共諍。亦質物保任處

劵書所僧得。或同前人處得。二寄斷者。如上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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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隨在處得中。寄處不寄人物處僧得。若寄人不寄

處人處得。本文約僧界為言。今約在俗家者。如比丘

將物寄張比丘。此人自將。又轉李檀越舍。本主於寺

死。三處有僧。皆言我合得。便判與張比丘界內僧得。

以寄人不寄處。若彼比丘在亡人家內住。知此家堅

蜜。借房自鏁同物。不令房主主持。此比丘於寺中死。

兩處有僧共諍。依前寄物處僧得。以寄物處有僧先

揀。故毗尼母下。證前律文不了。若物在俗處。索未得

者。可依十誦。依劵徵錢。五百問下。明將物借人。前人

死後欲取時須白僧。不白得吉。僧知不還犯重。自他

俱犯者。約僧中能斷律主為自所。是眾僧為他。皆有

隱欺之罪(上依搜玄皆約僧中以辨自他也)。寶云。若僧不與強取為

自。他僧知而不還為他。二俱有犯也(此亦自是一途)。祗云。下

本文是收亡者物時。有比丘言。我亦有物在中。故有

斯判。今准索債。亦同此判。今准索債。亦同此判。恐後

靈偽。又無好人證明。不得與也。

六定輕重。牒如文。云然至罪者。定宗也。未融者。未能

融會四部律文。但隨巳情而斷。難可信用。隨別住何

部者。玄云。亡人既也不憶。看病又不可知。約亡人在

生時。隨何部行事。即驗知生前受體以判重輕為是。

反此即非(止且一解)。今依天台所稟。云隨別住者。即是攝

僧界也。既不委云比丘。是何部律受戒。今但且依此。

別住界中眾僧等。尋常行事。處判輕重之律。若知他

受體元是十誦僧祇等。即須依彼以定輕重也。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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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自垢心行等者。四分入重物多輕少。十誦入輕多

重少。今既是四分受體。便妄引十誦。判重入輕。必是

十誦受體。即合准判入輕。今妄引四分並入重。此等

皆是內心。別有所為之處。是以如此判量。故云妄興

與奪也。故儀云。然以人情忌狹。擁結非無。若知事者。

則親常住。輕亦重收。若有別僧。則私利巳。重亦輕攝

等(云云)。當(平呼)自行之者。謂實從四分得戒。當體四分。

自巳宗中。以論輕重行事也(此依大德所解也)。諸記之中。皆

云當(去聲)寺即本寺也。謂處人知於僧務。意為寺家多

判輕入重等(非解也。縱鈔文多作寺字即錯書。蒿本內伹是字。自知之)。此由貧等

者。謂不開聖教結犯。但是斷量之人。貪心上結也。云

今於至決者。立意標章也。如序中列者。即第四門六

師也。三階處決者。於六師中。第一師唯用四分。第三

師先准四分。通取諸部相添。第五師通用律藏。今此

但作三段階級。云一至奪者。此初師為第一階也。唯

有重輕二別者。律衣法中云。一僧伽藍。二屬僧伽藍

園田菓樹。三別房。四屬別房物。五銅鋺銅瓶銅盆斧

鑿燈臺。六多諸重物。七繩床枕褥。八伊梨延陀耄羅

耄耄羅氍氀。九寸伽藍人。十車轝。十一澡罐錫杖扇。

十二鐵皮竹陶木作器剃刀。十三衣鉢坐具針筒等。

判云前十二是重。後一准輕。縱使從用重輕。亦皆揀

盡也。俱夜羅者。鍵𨩲小缽助鉢用故。道俗衣服等者。

玄問云。既是俗服何在輕收。答。此雖是俗服。蓋是王

臣所著法衣。同氍氀量入輕。亦無與二者。此師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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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而斷不取。外宗都絕是非。故云無二不可。四分

無處抒。其令用外宗。又不可奪其。不用故云也。

云二至重者。標第二師(即第二階也)。義決有無者。如四分

判被單入重。今類准五分。單敷儭身衣。即合入輕(此於

重中傍出輕也)。又四分別。小甄入輕。若隨床机者。即須入重

(此於輕中傍出輕也)。巳外皆此例之。云初略分三者。且依四分

自分三別(玄記錯科本衣)。云一至輕衣鉢。如鳥二翼。此定入

輕。云二至律者。皆妨廢道業。此定入重。注文可解。云

三至同者。許一畜物中。則不定。准物乃妨義。合輕重

者。玄云。如中品人開畜。一百供身具。即須聽畜物中。

有似寶道具則含輕重。若據似寶體即重。作念珠等。

即輕也。或有云。蚊蟵等是重。巳外隨身服用是輕。亦

得。此則判為不同者。首勵等疏。各有處量輕重。儀互

說不定等是也。長於上根四衣行。但三衣人則。成妨

道於受用邊。即成餘長。若於中下根人。客得濟。形資

道有益。故開自分三位。云今至別者標可知。云一至

重者。體性是重故。如文。云二至輕者。體性是輕。故莫

問多少者。破古也。古云。多則入重如百疋等少。則入

輕。今云。可資身修道。故一向入輕。云三至斷者。此等

體重。名事重。常須隨身。故從用入輕。如布絹所作。即

事輕不合畜。故名用。如大小帳者。古人謂。此是律第

八章。伲梨延陀耄羅耄耄羅等。故輕重儀敘古云。初

則伲梨延陀可非障相。次則耄耄諸羅。豈非大小帳。

帳似於帽故。今師破云。用此可司一何笑。聞聲即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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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未討其字源。隨語便番即音定其物體。此則勇於

取類。拙出事實。且伊梨延陀。名為鹿也。經明佛膞相。

如伊梨延陀鹿王之膞。斯則鹿之皮色。耄羅耄耄羅

者。並是獸名。狀虎豿之屬。皮厚無耎。而可坐之。于闐

巳西諸國並有。此方既無。故存梵名也。餘不具錄。今

言大小帳。雖綾絹所成。妨故入重。枕扇者。西土多以

羊毛為之。床席者。即床上之席。西土多以[(栗-木+土)*毛]為席。此

皆體性。從用入重也。云但以至說者。類准中標章立

意也。教網具周者。諸部律中。雖具周足明其輕重。今

亦引文顯示通收。巳物聚作七門。若斷輕重。可依此

判。注中准用等者。以十誦瓦木等。皆約舛敷。大小判

之。亦可類用也。第一標。如文。云四至也者。坐臥褥者。

皆內約以治[(栗-木+土)*毛]。為骨綿儭於外通。以布帛縵之。若但

一邊縵者。入輕[骨*毛]氀。相同袈裟者。又猶未了。准輕重

伐。正是袈裟。以西土多寒。將此為衣也。乃至皮作亦

然者。同上氍氀許畜故。入輕攝被。是重物等。破古斷

被同氍氀入輕也。今師云。被不開畜。全是俗懷不可

為例故。引祇中[(栗-木+土)*毛]僧伽梨例。上氍氀寒處聽著被及。

被單入重者。且依四分斷也。若依五分。獨被單類同

單敷入輕收。薄軟[(栗-木+土)*毛]入輕者。堪為衣服故氍氀綿繡

等五綵色分明。不論肘量。皆入重也。王大價衣者。律

衣法中。瓶沙王持所著。貴價欽婆羅衣。又送所著。大

價氍氀。佛言。應淨施畜。種種好衣者。律但云諸優婆

塞。遣人大送種種好衣。並不分別衣。名及羅糓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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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了。不妨含於等者。今師義斷。既是大價。好衣必

是大貴。絞棱等也。又下文聽著。大價疎衣。何簡綾羅

紗糓也(上且依律斷也)。後至乾封二年暮。春月冥盛。天人與

師言論云。王衣俗眼類在輕收。雖隨律斷。又非明了。

蓋翻譯者。過非學者。失如氍氀體量。乃是三衣中國

不開。偏被寒土大價衣者。西土諸王多重佛教。外治

國政。則服俗衣。內道法行。便懷道服。感著大衣同僧

服者。其價極貴。或出萬金故。耆婆施佛一衣。價直十

萬。而請清信士女。逮及菩薩在家咸著三衣。乃至色

有諸天。亦此服。大師開斯所說。方省前迷。故儀云。今

以近事用。微遠教。如梁高祖親依佛教三衣。錫杖而

受持之。登座講說。脫於帝服。又廢貞觀年中宗皇帝。

以所著七條。施勝光寺珍法師。價直三萬。及終後還

追入內。又貞觀十二秊。吳中進二僧。一名道泰。二名

慧宜大宗。以所著七條示之。令制詩先成者。與此衣

及作詩一齊成。遂令學七。評於勝劣。云俱一等。因令

將衣於市。俗價直六十萬。乃進衣却出。絹入付百段

等。餘廣如儀。及述疏也。引此文證。即知王衣定是法

服。文中且依律斷。蓋來了也。

云僧至輕者。類分也。二種腰帶者。一禪帶即善助。二

腰帶劫具單敦者。西土木綿堪作織衣。將此襯身上

著三衣。准此下前。依四分。斷被單入重。今准五分。單

敦可類入輕。儀云。被單既不同被等。縵三衣可從輕

限。毛𣮭者。儀云。以毛織作布上。為畟方丈旃。若過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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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准儀云。[(栗-木+土)*毛]為重輕薄。須條理。鞭厚過三衣量。如上

斷重。軟薄堪所裁。從無論大小多少入輕。毷㲪類同

錦繡者。儀云。此土本無其物。皆從西北。塞外而來。若

聚毛編織。而出毛頭通有文。像人獸等狀者。名曰氍

氀。若以經䌧班毛。似此方錦者。名毷㲪用為地。敦壁

障等。以有綺色。分明如錦繡。入重也。雖是小旃。下更

斷[(栗-木+土)*毛]相隨入重。五大色下。古判真緋等色。入重黃白

入輕。今師難云。若爾[(栗-木+土)*毛]律文。何判絹布入輕。以絹布

顏色白故。從白色下及質也。若爾氍氀下雖也。意道

若五大色入輕者。何以氍氀。但約量判不言色耶。答

中意。謂氍氀巳離綺錯之色。故約量判入輕。若綵錯

分明。合掃重捧。准五分。又下證成純色。入輕可知。絲

磨義。准入輕者。准著見線。既入輕隨身要。故絲磨准

綿。亦合入輕。若然合蠒。則有虫磨舍[蕉-隹+(里*吉)](音皆)。內有骨入

重衣袋。注云前至臍等者。謂從肩至腰臍。謂串肩上

行。故准五分。入輕。連袋者。兩頭縫合中間口也。一切

俗服等者。儀云。若色未改相狀。俗衣入重。為絕懷俗

意也。必壞色相者。聽分此伹相乖而堪附道故開。改

用補方巾袋者。畟方五色合成也。鉢袋繡綺。若不隨

鉢者。入重。第二標名。可知。云四至用者。瓶盆繩床木床

水瓶灌杖扇。斧鑿燈臺車轝。五作器皆入重。故律云。

證上五種。是能造物作具。若所造物。則含輕重不同。

古人俱入重收。注云。佛則不判者。不判俱入重。伹云

彼分鐵等作器。佛言。不應分屬四方僧。自今巳去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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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剃刀(無判俱入重文)。剃刀常用。故入輕。錢寶長貪。故入重。

下文者。衣法下文也。十三章門。無判錢處。今准下糞

掃衣中。准合入重。云十至屬者。類分也。香爐且約輕

小隨身者。入輕。若准下文猶為三斷壁上鈎者。即鶚

爪也。禪鎮者。如擯楖坐禪又安頂上上者。匙匙也。鉢

支者坐鉢箞也。戶牌者。門鈎上牓子也。如前小者。指

此水精等。作器小者。如上入輕𡟴周半計。可唐斗一

舛六合六夕強也。竹筥者(居呂反)。大直口。名筐綃綪筐

也。小菴口名筥過量。白鉢者。此非鉢盂之鉢也。從准

此下。明鉢盂之鉢。若過三斗量。亦入重。以不許用。故

引見論。針䤼應分者。因便明也(本為明針)。送終調度入重

者。為自巳故。戶鈎准輕者。傍出輕重也。前斷入輕。今

隨內戶入重。俱夜羅器者。四分但云小鉢鍵𨩲。今凡

是鋺鉢。總名俱夜羅(此云助鉢器)。鋺准十誦應量入輕。若

梁灰綊紵布。作成皆重。香爐三斷。如文數珠別屬者。

對上諸物無定。故云別屬以輕。所隨身別人定故入

輕。若有寶裝則入重(高座准儀中為講法等置破隨本處安之)。巳外通

有損生之具。即令毀除。似寶男子。莊嚴具有施者。入

重伎樂等。亦等入重。如是諸義廣在儀中。此不具述

也。

第三云第至之者。是第一第二章內。皆是重物。猶有

輕物者。謂巳後非主。仍是本輕物應分。以是為巳故。

不同為別屬也。若無法者。謂無三時分房法也。在生

時畜別房。則成別屬巳後不為主。即許時常住赭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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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赤土也。餘可知。四至斷者。事者生。皮曰革。熱皮曰

韋。牛靴斜靴者。儀云。若平頭𩍓。短入輕異俗故。即知

𩍓長入重。諸部類明也。經律在此明者。以是樹皮作。

故紙筆墨准儀。今且約少許入輕。若販賣。及寫俗書

等入重。若為別寫藏教者。如本與之。十誦准斷者。儀

云。其澡豆器。或以銅鐵綊紵木皮等。既常所洗濯鉢。

具要資准量入輕。若重大難持入重。第五云五至也

者。畜誦六畜牛馬猪羊鷄犬也。既養其生。即須養具。

皆入重。可知。第六段。云六至也者。三節文一四分下

主巳奴在斷。即第九章門也。可解(云云)。謂別人私有

住處。亦號伽藍。此中為奴。即各僧伽藍。人畢陵伽。別

有小寺等其主。若死淨人皆入重。奴所有物。皆屬本

奴任目收管二。若僧家奴下。因便辨僧淨人死。所有

衣物。付其親屬。若無親屬。即入常住三私奴死者。約

主在奴亡也。義准有二者。謂同活不同活二也。若同

下鈔文。據同活奴如親子息。今奴既死其物一住。即

主自收。隨意而用。或設供造像等。皆得奴羯磨含。注

疏云同活。即任生者。籌量也。若不同下。直至注文巳

來。明不同活也。謂即主但供衣食。不共同活。巳與同

活者。屬彼奴定。彼若死後任他。親屬來收。必親族全

無。即物入常住也。注文引滅殯例。可解(云云)。若僧供

給。則不同者。謂常住僧。供給之者。死後物。還歸常住

(上文所解並作法寶也)。若搜玄記。中科鈔文。與上不同。彼云。若

不同活。直爾主攝兩句為一段。即解云。此是但供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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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者。巳後衣物。並得直捧無別處分。大德破云(若爾便與

前自取入巳隨住處分之文。不別恐違抄意也)。下引母論證。如文。後終依律

者。生時既放死後依律不合更收入常住以生前放

他巳成故。若生前不放終後須依律入常住。今迴文

應云。終後依律也。七云七至爾者。若據儀中。巳成九

等入輕。今此皆重引十誦意者。彼云。一比丘病眾僧。

分依時。看病人為取。取向巳即死。佛言。若先死後得

食。還本處。若請食。後應同死物分之。注令現前分處

入重者。同分巳物。依輕重兩斷衣。准可知。故云亦爾。

云餘至也者。指同儀中所說。謂此鈔七例。與彼儀中

十門所判。大意不殊。使後學者。彼此具知。故云通解。

云三至鏡者。第三階通用諸教也。癈立正文者。四分

別澡瓶入重。今癈四分。却依十誦。約舛量正文在輕。

以隨身用故。又癈四分。扇木入重。准祇律。却判入輕。

五部相類。而用如別卷者。指輕重儀也(巳外更有竺子鈔。不明之。

准儀中定在重收。以類俗傘蓋。而判不可檀。判輕入知之)。龜鏡者。謂取明鑒之義

也。

七賞勞法中。初牒可知。次標。如文。云初至心者。不如

實語者。看病者本是好心。今病人道。他愛我衣鉢也

少能堪能者小。小自作由得。今不作抑他看病者。為

之。云次至益者。明行滿也。巳身於善法增益者。且依

搜玄科句也。謂雖看他病不癈。自巳之業。即誦經生

禪等業。若癈巳業。雖辨他事德。亦不具。大德將巳字。

屬上句通作以字。呼下句。云身於善法增益。謂全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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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者之身。於善法中增長利益。全不關看病者。事也

(此解勝也)。云有至中者。結也。與究竟者。准五分文。時有看

病者。或為病人求藥物外行。或私行出外。後病人命

過。有衣鉢賞勞不知與何人。佛言。應與究竟者。祇中

邪命人不合賞者。謂本不為慜他意。存衣鉢也。犯王

法者。知他必死。亦不合賞。云次至敏者。明所與物敏

由達也。如文三衣不與計判等者。不與受持連合故

樀分持行者。謂同是一衣故合賞也。其六物名體。諸

律不同。願律師將三衣合為一。盛衣褋為二。鉢為三。

鉢袋為四。坐具為五。針筒為六(此依四分律除濟袋加針筒也)。飾宗

云。三衣成一。鉢成二。坐具成三。針筒成四。盛衣成五。

貯器成六。今南山云。三衣是三。鉢是四。坐具是五。計

筒是六也。盛衣貯器。但是隨衣鉢物非六。正數思之。

尼六物於五衣。外更添針筒是六也。四句中越其德。

缺物貝勾故。著乃字隨事商度者。通明下三句中。一

句須羯磨。餘二句。但商量口和。云簡人至之者。五分

有比丘。病看病人。多不知。誰合得衣。佛答。如文。勞畢

竟不滿者。餘眾無按摩功。俗人闕說法功。即不滿也。

准此下。今師約義明也。十誦巳下雜辨。如文。

八分時節。云八至之者。屍起護物者。十誦云。俱薩羅

一比丘死。僧在屍前分物。屍起語云。莫分我物。因制

(云云)。

第九分法牒名列位。可知。云初至少者。集財物也。次

加法牒名可知。云初至法之者。若五人得作。二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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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賞勞人及五德。雖不足僧數。猶有四人住。若四人

但得直分。云今至法者。辨前緣法式等。一切准此注。

一同此例者。同此鳴鐘捨衣。問負債囑授等例。非上

緣者。非上來閇戶。限究專緣。即其心自淨捨衣詞句。

律中具牒六緣。今鈔准非時。僧施云所有。若衣若非

衣若依羯磨。文改云。所有衣物。亦得或有外界死。即

稱彼住處。或自家及座磑等處死。應云無住處一切

臨時酌量。注文。准論不必須集者。論云。六物在餘處。

若看病得具。須索此賞之。若德不具。及無看病人。即

隨彼分。故云不必須集。既不須集捨衣時。但通云所

有衣物。皆得准上斷巳者。如上同活囑。授負債三。段

中具說。次定輕重。如上第六內次問。送囊物有者。囊

替三唱。和還者。謂律不許理過五錢時。有死者。露形

者。招人譏嫌。以此白佛。因許將衣覆。根不得露形者。

諸比丘又不知將何等。佛言。聽以喜僧遮之。諸比丘

不取自檀。此是十方僧物。佛言。聽和僧巳用遮身。不

白不得(此五分正文也)。古德。行事准文。似有不穩。今南山准

五百問論之文。如抄所引是也(云云)。東陽幽云。准論

雖爾要須主作捨心。不作捨心理。亦不可如捨墮時。

捨心之例也(此釋抄矣)。云五德至受者。自伐其功者。書云。

自功曰伐。自矜曰賢。今若對眾自若德具。即成自伐

也。若不若具。又不得賞物也。進退既俱成妨。即一切

在僧。首秉法之人。若結不結隨意者。四分說戒法中。

初結說戒堂小。後僧多不容。欲再結。佛言。僧得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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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與不結。今文勢雖殊。但取文下。自在之義與不與

由僧。亦不必對眾問他。具不具等。餘文可知。云然後

至也者。羯中牒物名。雖四處不同。意表有物不定。然

至臨時。亦須楷定。不可參差。云次明至法者。料簡是

非也。律令白二差人者。古今三師不同。初師具立三

法。一差人。二付衣。三分衣。彼執律文云。持衣與一比

丘。令白二分之。今破云。此思文不可也。第二師但存

前二。謂於第二付衣法中。具合付分二義故。第三師

但存付分一法。不預差人。今抄主意。取第二師。何以

知之。文中云。律令白二差人。即是依第二也。違法通

得者。破第三師也。謂律云。當差一人令分。今既不差

豈非違法。若論付衣法中。既具合付分二語口差。亦

合得成。故云通得。搜玄問云。既依第二師。鈔文何不

見出差人之法。答。謂律但令差人。不出詞句。故鈔闕

之。今行事時。但先白二差之。即得其羯磨。如常秉之

先知。不具德等者。謂上雖明德具賞法等。然其作法

之時。先須明委知德之有無。沙彌合分法等。又須知

沙彌。合與幾許等。引多論文。證具德合捧。得異界僧

物。若此德不具者。伹和現前物與之。注文意。云須博

通諸部量德。為無方和現物也。若三肘五肘外等者。

謂約巳者。將絹帛指。作三衣肘量。外有長物。隨多少

和乞好沙彌。內外衣者。即裾及五條也。云今至持者。

據當時。但依第三師。全不差人差行事。注中文。少不

具者。謂律賞勞法。下注云。若僧中羯磨。差一人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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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者。衣物羯磨與此無別。唯加僧輿某甲比丘。衣某

甲當還與僧字。又前賞勞法中。但列六物後。注但云。

衣則攝不盡。今取非時施文。則捧物皆盡也。羯磨如

文。云作至中者。對大僧分法也。擲籌者。令不見者。書

作人名一一擲。向衣上隨名收。物頭不偏頗也。善見

下若分破行。無其好惡。即不要拋籌。徒眾有法者。謂

巳者。衣多僧具只和。名為有法。必須依分之。不合別

迴作功德。凡夫凡解。必不能過他。聖人之心。但依佛

制即是順教矣。外界下明與不及羯磨人分也。可知。

云次至中者。四律謂四分十祇皆爾。非謂局四分一

律也。乃至者越其半。與三中與一等。如疏鈔者。玄云。

指義鈔及大疏也。彼云。淨人雖於僧有勞。且非出家

之士。故比沙彌更少。問僧寺中或有女。淨人合得分

否。答。若據道理。僧寺畜女人即非法。律如別所論。今

此且據賞勞義過。亦合得分。問或在界外為僧勾。當

得此物否。答。內外雖殊勞伇無別。亦合和僧乞與少許。

云如是至過者。結勸也。顏厚謂無著客。不唯終始者。

生時為始。不持一物來死後為終。亦不合持一物去。

不作此思惟也。或可思受時。四衣之行。今多貪貯。見

彼死後分衣。欲令各省。巳身減於貪意也。云若至成

者。四人直分法也。口和賞云。諸大德憶念。今持此巳

比丘。衣鉢與某甲。看病比丘三說分法。可知。作此法

巳下文。並今師義准。注文引律非時。證上義。謂律中

佛。令與一人分之。今為無人。准論開作。直分法捧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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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前。今雖作法分。猶未得入巳。若有人來理。須作展

轉。又前為無人故。准論開聽。今既有人。須依律再分

為定舉例。如二人作自恣法事巳。通為三人到界。即

改前法也。為人無相不成者。謂後有人來不得用。前

聞法故。上來辨僧法竟。

次首。云二至從者。二人口和賞者。注羯磨云。大德僧

聽我等持。是只比丘。衣鉢等與某者。看病比丘三說。

餘如文。直付者。示應說云。大德巳比丘某衣鉢等。與

大德者。病賞勞如是語之。便直付物非。謂全不陳詞。

名直付也。直明彼此三。語受共分者。以律不出詞句

詔。此言為直付。今鈔指說詞如論也。後明心念法云。

三至也者。南山云。作此三說巳。以手執物故。後來人

不得。若不執後有人。即須分之。律中但云。此是我分

(去聲)。今加得字。是鈔結也。問答中辨非衣相。又衣法中。

諸比丘畏慎。不敢與比丘尼。非衣鉢囊革展囊等。佛

言。聽與文和。先將衣施僧。佛令作非時。施法令與比

丘尼非衣等。並不出相通。而述之者。但非著者。皆名

非衣。無妨彼尼。此僧非所著者。俱非衣始也。

第十牒名。如文云。若至成者。鈔文從初至正制。巳來

約巳者。有別屬物須歸本寺。私莊易知。私寺者。即造

私邑道場等處。即如律中。為多相識。比丘多為造僧

伽藍。即是私寺。多有屬僧伽藍田園。即是私莊如在

此二處。身死為人守掌者。重物歸巳者。本等輕物。據

此現前僧分。雖是自然處非俗人家。以有人掌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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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白衣含。非是福田。恐損施獲罪即許。五眾先來者。

得今此不同。故云亦不得尼眾分也。重物入巳者。本

寺者。如此方係名僧。玄曰。據理亦合云。若有比丘掌

錄一句。巳下文曰。若無比丘守護國。白衣家法。故知

此段合。有比丘守護。文中略也。既無本寺。此中重物。

任守護比丘。送近寺常住。以僧理平等。許通攝之寺。

無僧法者。無布薩羯磨行持。知法人等。亦不合捧。故

律云。若一寺一林有五律師。持律聽受一切供養。今

雖雖作法。僧界無知法律人。行持律故。出家以法為

本。依法受利。今既無法。故不合捧。若無比丘守掌下

明巳者。本無定住處。既是自然。又無人收掌。即同四

分。五眾先來者。得故母論云。若比丘獨在聚落中。白

衣舍命終。彼有五眾。隨何者先來檀越。應用此物與

之。若無者隨何等近。應施近寺眾僧也。准此文。即與

白衣家法相似也。諸記中相承。總收上文。事意不越

四種處判。今略。搜玄大旨一巳人有本住寺。今別自

有私寺及莊。及物在餘莊居處。名有比丘。或家人掌

護重物歸巳者。本寺以守掌人。知他有本寺故。二若

巳者。無本住寺。自置私寺。莊居及物。在諸常住居莊

等處。亦有人掌錄重物。入居莊物處。常住隨近通攝。

若寺無僧法。亦不合取三巳者。雖有本寺及無定住

處。在私莊寺及諸常住莊居處死。又無比丘。及家人

主持。即將輕物。判與先來五眾重名。即隨先來者。送

寺。若知巳者。有本寺。須送歸他本寺也。四若重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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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家多人。各執道理共爭者。即准十誦。五句及五

人處。二寄如上明之。四分下證文。可知。無住處。即非

作法僧界。白衣家。即俗人舍。是准此下南山約義。如

文。當部亦不須加法者。當眾來見。便執作屬巳意不

同。二人共住。一人死作心念也。隨情遠近者。隨先見

者情。或送本寺常住。或近處掌住等。僧祇下辨同界

別受也。祇盜戒中。知識比丘互相餉致。受寄比丘。隨

道行見異。比丘從前來借問。知所寄處比丘巳死。受

寄他比丘嘿然。待異比丘。離見聞處獨受得越。注文

當都直斷。不成以有人。作無人想。故義同。無法量願

等者。證上同界別受不成。又辨入界之時節。注文約

捧僧界。廣遠客。到不知須借問。是何時入山。驗知羯

磨前到等(云云)。今觀文勢。似有相違。據鈔可引。是僧

祇文。要知客比丘入界時節。及法前後。不定奪作法。

成不與成。次引律有人無想。別眾分衣不成。量四分

衣也。設有疑妨。未審如何釋通耶。表舉說戒更例。如

正說戒。外界比丘為說戒故來。一心專志法事即成。

若勾當別緣。正作法時入界。法事不就。今此分衣之

法。准此可知。眾法理齊足可。依准思之。

次問答中。間衣本在界中。今將出外分得否。初准四

分。衣法中。比丘人間遊行。大得僧。應分難分。不取將

出界。佛言。應唱令來某處分之。應作相量影等集人。

若自來遣人來。應分准此文。是許出界也。今引此例。

亡物體通十方。令作法揀入現前。亦如彼現前僧。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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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通十方不別。若准局現前。現前物。不合作相集也。

既令普召十方僧。即表情不礙也。遣人來亦與分者。

請本是界中分物。今將出界分。此人有事不來故。聽

與分非。謂一切皆與也。諸部結犯者。十誦將僧。得施

出界得結。應與異比丘分五分云。僧得可分。衣一比

丘持。至戒場上獨受。佛言。不應犯吉。現前僧應分祇

中。比丘持巳人。衣出界心念。或三語取。佛言。越毗尼。

並言不應不云得成。注文准僧祇。二十八中分安居

僧。得物為囑來取者。文云應誰取某甲分。若有取者

應問彼囑者云。若二人先是同意。常相為取者。應與

謂坐夏。為功來取不虗。應和與分證上遣使。亦得分

也。次引十誦云。不同白衣家者。恐白衣用。非福田故

先來與分。今是僧尼。互寄互不相揀。故令索取本羅

自分。次問答中。謂比丘在白衣舍。巳有物無來。攝俗

人。遂將入僧界內。覔僧付與。既不見僧。却將歸舍。此

物雖曾入界僧尼來至。後分時。猶得同五眾。先來之

判。更有別解。非正不錄也。收科結合(云云)。巳上二衣

篇竟。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十五

吳越國天長寺講律臨壇崇福普濟戒光大德賜

紫志貞寫此記了巳歲記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