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
云然至不信受者。然是也。遂往也。謂往故之師並立
懺法不少。故云並施悔法也。增減隱顯者。增謂增益
即顯。減謂損減即隱。寶云。故師取非親尼衣販賣
衣入手犯巳。若不說淨。十一日更有犯長。此即妄
生增益。更顯犯長之𠎝。又如初篇。四戒皆開悔過。
就中非戒難。因難提為學悔之緣。聽許懺悔。餘三例
之。但譯律之家。慮繁不更重申懺法。故人見律三戒
下無懺詞。便云唯婬開懺。以不損境。餘三惱境。懺悔
不開也(搜玄云增中有隱闕減中有隱顯者[不/工]也)。臆課多者。此謂適來所
解。增減隱顯。蓋是胸臆課虗而說。其例不少。故名為
多。將此課虗之事。照其律教云。且元文與他悔罪不
出。有違教之咎。故曰撿行違律也。有犯不能悔者。此
明能犯人。覆罪不肯懺也。又不能如法懺者。此約懺
主愚教。不能與他如法懺也。即反顯前來增減隱顯。
定非是為愚人。巳下結成愚教。可知。云今至也者。今
欲定其綱位者。定綱定位也。標今異昔欲者。悕求准
的曰定。綱是綱宗。位則行位。舉通局二懺之綱。定三
種之行位。且如利根人。立理懺之綱。鈍根本立事懺
之綱。此二通俗。又六聚護持五篇遵學。如是之類。名
曰小乘。若有𠎝違。還依篇聚而懺。綱宗既是篇聚懺
罪。豈得不依。三位三綱歷然。今准的之。故曰定其綱
位也。格其心境者。此句正境正心。格者正也。如利根
人依理懺竟。了心無心。即是正心。達一切境本來空
寂。即是正境。又鈍根人。依事懺悔所造之罪。即是正
心。想佛誦經。即名正境。又約律懺。心境想當。犯於前
罪。是正心犯竟依首懺除。為正境。如是正心正境三
位。差別歷然。若不格之。恐懺法通漫。故使是非鏡其
耳目者。三位依宗行懺則是。若有差互為非。鑒此是
非。喻同於鏡。見罪即知如目。聞犯即識似耳也。得失
明其能所者。識懺罪滅為得。懺之不除名失。如是得
失。何以明之。伹觀能懺之者是何行人。復觀所懺依
何法則據。此定知。故云明其能所也。則何患妄業不
除。妄心無犯者。患訓憂也。謂約上之三位。皆有妄業。
只似利根之人寂滅。是其真心。動念皆成妄業。鈍根
之者。緣其勝境。即是善心。鄙惡攀緣便為妄業。又律
行之士護持受體。即是真心。約體有違。皆成妄業。既
各歸宗旨而懺。何憂妄業不除。各守本修。妄心自然
無犯。故下結云。即為聖歎。故文曰下。證上如法可知
次開章中。云今至懺者。大略有二者。大途約略。開其
兩章。雖理有大小事有通局。今總以理事分之。故云
大略有二也。一則理懺者。謂約得其理觀者說。若依
成論。從五停心觀。乃至無生。得其諦理。名為理觀。二
事懺者。謂依佛名方等諸經懺之。則為事懺也。云此
之二懺通道含俗者。料簡上來理事通局二意也。出
家五眾根有上下。上則依理。下則約事。故云通道。又
俗人通脩理觀及與事懺。以俗人中。根亦有利鈍。與
道眾不別。故云含俗也。云若論至後列者。此於事上
選出律懺。一向是局。故云唯(云云)。由犯托受生等者。
出局之所以也。謂出家人犯戒。須論受體。當初若登
壇受戒。得無表之體。隨中對境進趣造作。即有違制
等罪。反顯無戒及俗眾。既無受體可違。不可輙依律
懺也。還依初受者。既污戒體。造作過罪。今若洗除。仍
前清淨。還與初受戒時。未犯不別。故曰還依(云云)。次
第治之者。若犯初篇。作滅殯治。乃至吉羅。責心對首
也(此約成果以辨次第)。若未成果。或起心時。或進趣境所有吉
及蘭。亦須依而懺滌。篇聚立儀悔法准此者。謂成根
本隨五篇收。未成果前通入聚攝。一一准之。以為方
軌。次第如下鈔文頒列也。
言若至別者。如文。云理至遣者。智利者智慧利根也。
觀彼罪性者。謂體性是空。故經云。若見罪性即與福
無二。無二之性是名真性。由妄覆心便結妄業者。由
於虗妄以覆真心。心是無生智。妄業是貪等煩惱。被
此煩惱蓋覆真心。無生之智不起。遂於妄上。廣造諸
惡也。故羯磨疏云。以妄覆真。不令明淨。方須脩顯。名
法身佛。以妄覆真。絕於智用。故勤觀察大智由生。即
攝善法。名報身佛。以妄覆真。妄緣憎愛。故有彼我生
死輪迴。今返妄源。知生心起不妄違惱。將護前生。是
則名為攝眾生戒。名化身佛也。還須識妄本性無生
者。謂利智之人。識虗妄無體。體是真如。如本無生滅
今違此無上不可得。豈有妄焉。念念分心。業隨迷遣
者。謂妄業不可頓除。要須念念隨覺。即妄業亦隨覺。
遣除也。又解念念分心者。示覺觀也。即剎那剎那念
念相續。常勤分別。知心性空。妄業此時隨此除遣。云
若論至諸經所明者。愚鈍者。愚痴魯鈍。總下根也。由
未見理示倒常行者。謂未見性空之理。橫執蘊處界
有真示故。不順緣理。稱之為倒。念念不離。故曰常行
由茲我倒常行妄業翳心者。是其妄業即翳其真性
本無之心逐色聲香。名隨境纏附。貪等妄心纔動。即
造作遷流。故云動必起行。此既從貪等三毒而生。不
免三界輪迴。故云行纏三有也。為說真觀心昏智迷
者。唯識理性。名真觀也。鈍根之徒未曾慣習。耳聞此
真勝義觀行。心中昏昧。情智俱迷也。止得嚴淨道場
等者。正辨事懺方軌。事懺者。依佛名方等是也。即禮
佛名經。經上有六番懺悔。三番出意。以表再三。三六
即十八度懺悔等。今天台禪林寺。是法華懺也。准羯
磨疏。凡修事懺。須具五緣。一先請十方佛。以作證明。
為我心。微假強緣故。如諸佛等常在目前等(云云)。二
誦經呪為玅藥。三說巳罪名。四立誓。五如教明證。當
緣塵境。或夢或覺。非是妄心之所變。又非魔鬼之所
或。若是魔者。我之所行。未出塵境。依教如是明證所
緣。必不緣惡事也。業有輕重等者。善生經云。業有四
種。一者時報俱定。謂造罪時三時俱有尤害。即結業
定重也。二時定報不定者。時定謂順現順生順後三
時。定受報故。不可不受也。報不定者。若定業。三寶亦
不能救。若不定業。若能懺悔。修身戒心慧。遇善知識。
是人能轉後世業重罪。現世輕受。或可不受等。三報
定時不定。四時報俱不定。易知不解。或有轉報者。釋
上重業定受。或有輕受者。釋上輕業不定受。謂今生
事相修行力強。能排此定重之業。後生而受。即經中
生報後報或是也。若今生事相修行力強。能排此輕
不定業。現世輕受。即下文云。頭目等痛飢餓等。如經
云。若為人輕賤。是人先世罪業。應墮惡道。以今世人
輕賤故。先世罪業。即為消滅也。
云理至酔者。既在智人則多方便者。謂能修理觀。則
號智人。此人恒以般若為先。故云方便。隨所施為恒
觀無性者。此方便是慧明慧生。觀一切法恒無性故
相既空。妄我自然無托。所作之事。則非我生。我心既
空誰為罪福之主。故勝鬘經云。我心既空。罪福無生。
即斯義也。分見分思分除分滅者。謂三乘人。同觀無
性之理。即能觀之智證有淺。即分見空理。妄業分除。
分思無性。妄業分滅。鈔舉醒覺之喻。疏舉磨鏡之喻。
意同。如醒則無有酔。如覺則無有眠。故造醉如眠。於
其夢中種種事。覺後都無所作可得。醉亦然也。次辨
理觀。云然至種者。然是也。是理觀。多途。大綱要略不
出三種。下文自列。云一至小乘者。諸法性空無我者。
諸者不一之義。法謂軌生物解也。性空即小乘人。作
性空觀。亦名拆色明空觀。謂蘊處界而成此身。妄執
為性。今小乘觀。三科法中。且論五蘊。一是色。四是心。
觀心至剎那。觀色至極微也。喻如茶瓶青色。咽小腹
大。是性。妄執為有。今細末磨為塵。咽小腹大之性。今
何所在。有情之身。亦復如是。五蘊成之。蘊謝即死。其
身似瓶。五蘊假合。色蘊既滅。餘四不存。網而推之。我
在何所。作斯觀行。頓除我之理。觀照心性。名為小乘。
云二至小乘菩薩者。此是大乘位中小菩薩。修相空
觀。大乘五位中。是加行位也。諸法者。謂外道凡夫。執
我法差別。行解非一。故云諸法也。本相是空者。凡情
妄執實我實法。聖人達無。故云本相是空。唯情妄見
者。情謂凡情。妄謂虗妄。見謂執見。良由外道凡夫妄
情執著。大我如虗空。遍一切處。小乘如芥子。潛轉身
中。作諸事業。因此沉輪生死。今此加行位小菩薩作
諸業。無罪可除。不假懺滌。照此理用者。此者指法之
詞。理者道理。此菩薩達我法二執非實之道理故。照
是照達。小菩薩加行智。能照達諸法無我無人之相
是空用是相用。九十四有為法。是唯識相用。此菩薩
雖觀二空。未忘能所。猶滯相故。下自引論(云云)。云三
至等者。諸法外塵本無者。諸法是所緣之境。二執差
別也。外簡內心塵者。染污淨法名為塵境。凡情緣境。
有所貪著染污名塵。此境元是虗妄。故云本無也。實
唯有識者。實者真實也。唯者簡除義。亦是專局義也。
有則對無立名。識者了別為義。故華嚴云。若人欲了
知三世一切佛。應觀法界性一切唯心造。此理深妙
者。此理即唯識真性。法空真如。名為此理。凡夫及二
乘不知。故云深玅也。唯意緣知者。意者智也。初地菩
薩二空真智。契會真如。達唯識性。故云唯意緣知。是
大菩薩等者。從初地至十地。總名大菩薩。所言十地
者。一歡喜。二離垢。三發光。四炎慧。五難勝。六現前。七
遠行。八不動。九善慧。十法雲。並作真唯識觀。斷十障。
修十勝行。治二十愚。證十真如。乃至大寶華王座上。
成等正覺。既達悟法空。無罪可作。不假懺除等。故云
是大菩薩佛果正行也。故攝論唯識通四位者。問。准
論文都有五位。一資粮。二加行。三見道。四修道。五究
竟。今此何以但云四位。答。就五位中。資粮一位。未作
唯識觀。今引論文略明行相。初資粮位者。資謂資助
粮謂粮食。謂此菩薩欲求佛位二轉依果。先於因位
修六度萬行。資助巳身。故號資粮也。故唯識云乃至
未起識。求住唯識性。於二取隨眠。由未能伏滅。謂從
十信初心。至第十迴向。中間四十心皆資粮位攝。故
云乃至也。未起識者。此位未求見道。不起順決擇觀
空之智。故云未起識也。求住唯識性者。即加行位。觀
名等是空。作唯識觀。趣入見道。住唯識性。此位但求
佛果。不求見道。未名求住唯識性也。於二取隨眠者。
二謂能取所取。即二障染污心心所。相見二分。此之
二分薰成種子。名二取也。隨謂隨逐有情。眠謂眠伏
藏識也。由未能伏滅者。謂此菩薩少居定位。多在外
門。事相散心修菩薩行。未能達了二取是空。故不能
伏滅。此菩薩有能伏觀行所伏障染等。廣如大論。非
此所明也。第二加行位者。加謂加功。行謂萬行。是通
名也。故論云現前立少物。謂是唯識性。以有所得故
非實住唯識。言少物者。謂真如相分也。謂此菩薩。現
前安立真如相分。謂是唯識真勝性。以加行位菩薩
作似三性觀。未得真實智故。便認此相分。以作唯識
性。此相未除遣。以滯相。觀心而有所得非真。安住真
唯識性。若滅此相。方實安住。依如是義更有四別。名
即煗等(云云)。及所伏障染。廣如論說。此略不云。第三
見道位。道者引也。出生為義。體是無漏智。能引出生
一切功德故。見。論有二。一真見道。二相見道。且真見
道者。故論云。若時於所緣。智都無所得。爾時住唯識。
離二取相故。謂菩薩起根本智。正緣真如時。故云若
時於所緣也。智都無所得者。根本智緣真如時。無能
取分別心。故云智都無所得。爾時住唯識者。實智冥
合。當爾之時。名為正住唯識。真勝義性。以離能取所
故。又此位亦名通達位。通者體也。達者會也菩薩以
無分別智。親契會真如。名通達也。亦名一心真見道。
一心為簡三心及十六心也。真者實也。為簡於相。此
中實斷二障。實証二空等(云云)。二相見道者。相謂行
相。即後得智。倣學真見道時。有斯分別行相故。或可
相謂相分。後得智緣真如時。有相分故。即三心十六
心等。廣如論述。第四修道者。修謂修習。道謂道德。體
是無分別智。此位菩薩。出見道後。為求二轉依果。而
數數修習無分別智。斷障修行。名為修道。故論云。無
得不思議。是出世間知。捨二分。麤重故。便證得轉依。
謂離所取。故云無得。離能取故。名不思議。是出世間
智者。二取隨眠為世間。此十地無分別智。能斷於彼。
獨得出名也。捨二分麤重者。即二障種子。性無堪任。
立重名。二空之智名為細。而能斷彼。名為捨也。便證
得轉依者。謂十地菩薩能捨二麁重障。所以便能證
轉依。因中二障。為有漏法所依。捨茲二障。以成法報
二身。捨煩惱障得法身。捨所知障得報身果位。將此
菩提涅槃。為無漏法所依。故云捨二(云云)。第五究竟
位者。即佛位三身四智菩提。名為究竟。故論云。此即
無漏界。不思議善常。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解茲
一偈。即是大乘總相三身。廣在論文。固非此述。謂前
五位。是大乘等修行次第階昇。今抄所云。且據作唯
識觀行以言。故通四位也(巳上並依論抄略敘要急以消鈔文也)。云以
至遣者。以此三理者。以用也。即小乘小菩薩大菩薩
也。任智強弱者。謂隨今比丘能觀之智。智有深淺也。
隨事觀緣者。隨於力分觀照為緣。則何罪而不遣也
云故華嚴至消者。引證如文。云然至明者。事懺罪業
福是順生者。謂事懺虗浮。禮佛誦經。但得人天之果
未免轉輪迴。是順生之流也。理懺妄本道則逆流者。
若修理觀。徹見真如。心境既空。罪福無主。則是見道。
此無漏道。則逆出死流也。一入一出條然自分者。無
漏聖道生死不拘。謂之出。福是有違。屬生死所拘。謂
之入。故云自分。愚智兩明者。理懺見自心中之道。謂
之智。事懺假外緣勝境。便亂心不生。謂之愚。鈔具顯
彰。故曰兩明也。虗實雙顯者。理觀分見分除。得直見
道。謂之實。事懺妄業根本不除。但能轉不定業令輕
受。故名為虗。在文兩言。故云雙顯。故諸行者等者。勸
勵意也。若樂罪時須修事懺者。謂妄心不滅。懺巳還
生。禮誦有漏善根。人天之報。以此世報順生死流。望
其輪轉。故云罪也。若樂福時須修理觀者。謂依唯識
等觀。志求見道。即逆生死流。既免輪迴。得其佛果菩
提。無漏之福。行此懺者。得此福也。理通深淺等者。謂
證有淺深。非謂從前有此深淺之理。如來小乘及大
小菩薩。三位明也。云若是至中者。若是五眾犯罪者。
出家人也。則理事兩緣者。諸記中皆言。依律懺時。不
妨緣於理觀。故云理事兩緣。有不許此釋。以心無並
慮。不可正行事懺時。更能緣於理故。今故但約出家
之人多閑理觀。先依律懺却違制罪說。然後觀心達
理。故下文云。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依自靖思等。然或
有行得之人亦不妨。故今且據多分而說。思之。事則
順教無違唯識者。謂依篇聚懺。順其律教。不乖唯識
之道理也。理則達妄外塵本無者。謂理不妨於空。外
塵是事。此事虗妄。本來是無。今若達之。其體不立。故
攝論等者。唯識義不失。證上事懺。事即是空。不違唯
識。亦不無能取所取者。證理不礙事。如從僧乞懺。䠒
跪禮拜。口陳詞句。是事即色。鞭心悔責即屬心。如此色
心俱不可得。所禮僧眾是境。屬於外塵。如此外塵本
亦無實。即事不礙理。唯識義不失。修理觀時。徹見空
理。不妨事緣。能取之心所取之境內心本空。外相無
實。當爾之時。無能取所取。此據理以論。若約事邊。能
所宛然是有。故云亦不無能取所取也。若非五眾者。
謂不是五眾。即在家之人也。福道兩經者。福謂佛名
方等。道即理觀。三乘所證。次第淺深也。必欲識論非
鈔意者。抄意為接初機。若廣述在家理事。兩經福道
之行。恐涉繁廣。非成略意。故指廣文。如彼說也。
云次至位者。謂前料簡於事分出局懺一科。若論律
懺。唯局道眾。前既簡出。今更標舉前科。如此懺之所
依。故云依律等也。云初至法者。標也。云觀至中者。此
經云八萬四千劫。與罪報經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
歲不同者。玄云。或可機見。數有大小。致此不定也。不
取別解。一毀無十方佛者。問。小乘薩婆多。不信有十
方佛。莫同此不。答。不然。多宗但信有釋迦佛一佛。普
能利益。非謂總不信也。故戒本云。合十指爪掌。供養
釋師子。若四分宗。通信有也。故文云。稽首禮諸佛。今
此一向不信。故罪重也。二斷學般若者。般若是佛師。
三世諸佛皆從此生。今斷學者。便佛種斷滅也。三不
信因果者。論云。信為道原功德之母。如水清珠能清
濁水。今既不信因果。豈能生於諸善功德也。四用僧
物極重於三寶物者。僧物即約常住僧。三寶中僧。據
常途僧說也。餘文可解。云涅槃至地獄者。生報即受
者。准經論中。一者現報。二者生報。三者後報。所言現
報謂今生作罪便招報是也。生報者。捨此身巳。於第
二生中即受故。後報者。於後後生中受也。今於三生
中是第二生報。即受斯苦也。猶未捨遠者。謂此類人
雖則破戒。而披法衣。能示人天伏藏。心猶有信。遠遠
亦有得道之期。若犯四重下。即反上文意也。一闡提
者。一闡者此言信也。提者此名不具。意道。此人信不
具。故名一闡提。㟧記云翻譯人謬。准理合言阿闡提。
阿之言無。闡提云信。即是無信也。云何名業能得現
報者。徵意也。意道。今生作惡是業。理合當來受斯惡
報。今欲迴此當生之報。便現世受。如何得耶。謂懺悔
巳下。鈔文正籾。如文可知。
云四至儀者。諸師癈立互有是非者。謂前所列律文
但云都無覆心。古師解言。初篇四戒。唯婬開懺。以不
損境。餘三不開。即反上義也。又就初戒中。若犯巳不
得一念有覆藏。以即開悔罪。若暫有覆心。即懺罪不
出。以律文中只言初戒得悔。是立不說。餘三是癈。若
無覆心許懺為是。有一念覆。不許懺悔。縱懺不出為
非。第二古師云。四戒俱開懺悔。以律文飜譯之人存
略。但向婬戒下出法。餘三例然。今則四戒有犯。並須
懺悔。是主即顯前師。下三不開為癈。然則四戒之中。
雖俱許懺。仍須從前。未經一念覆藏。方開為是。若暫
經覆不得懺悔。懺悔則非。巳上二師。互說各有癈立
是非。故云諸師(云云)。今括其接誘理無滯結等者。今
師自籾並異於前也。括謂搜括。律文以佛接誘為意。
理無滯結者。初師不許下三戒悔。及初戒都無覆心
是滯結不通之貌也。又有古師。四戒雖開。然亦不許
有暫覆隱。悔罪不出。是滯結故。伹使巳下今師意。四
戒並許懺罪。與第二師同然。伹臨乞時無覆心即得
懺。不論犯罪後當覆不覆也。以律文中都字。正約犯
後臨乞時說。故云都無覆心也。外難曰。初篇犯竟。臨
乞須無覆心。有則不許。何故第二僧殘。縱有覆藏。亦
開懺悔。可引鈔答云。不同僧殘等(云云)。謂若犯十个
夷罪。到眾要須俱乞十盡。方可作法得成。若覆一罪。
其法不就。若犯僧殘十罪。但將一乞。餘覆皆成。以非
根本。得足數故。不障法事。對明異相。夷是無餘。不㝵
僧法。殘是有餘。得強加法。故文云。應強與波利婆沙。
結成夷殘。覆乞不同。須立懺儀也。云先至法者。開兩
章也。云僧祇至如彼者。據學悔初緣。是難提比丘犯
婬巳。啼哭不欲離袈裟。此人得世定七舉。後依林中
還習本定。被魔化作端正女人。在前立。遂起欲心。遂
之魔行。到死馬邊。即便不現。欲心不止。因共死馬行
非竟。而生悔心。此人悔罪之時。僧誠其心。作大火坑。
語云。汝能投身於火懺。可得滅。彼便投身。傍人捉住。
因與學悔懺法也。著安陀會者。現卑下相也。擔糞者
表苦後也。須八百日。日數滿巳。後洗浴著僧伽梨。入
塔觀像。求於好相。若見好相。然後誦戒八百遍等(云
云)。云律中至巳者。如文。云僧至持者。如文。云佛言至
隨意者。唯加不得眾中誦律等者。謂前來奪三十五
事中巳有不聽誦。故今此開得誦。非謂新加也。云若
重死至之者。如文。云上至懺者。且者未盡之詞也。不
同等者。異古意也。
云二至法者。標也。云略至別者。下自列籾也。云至也
者。覆藏者。就所治情過受稱。首云。從隱過以彰名也。
別住者。就能治為義。情過者有二。則冐涉清眾之過。
謂內藏瑕累。外現清白。內冐僧倫欺法律。故隨隱日
作法補行。伏在下座。折挫心體也。二無暫情過。既巳
犯罪。不思露悔心無著愧故。餘如文。云二至法者。如
後正懺悔法在前者。謂後正懺之時。且先依法懺覆
藏吉巳。僧與別住覆藏羯磨。今文立在第二者。其實
合在初明也。云三至耳者。如文。云四至也者。善持起
去者。謂同伽論。於不善處舉著善處。是名阿浮訶那。
今既懺滌。為善法所得起得去。是解脫義也。又籾為
善法所持。隨中無作戒法續生。名之為起。僧殘罪滅。
名之為去。云二至義者。非別人法。故曰眾中。約律准
論。正法中須主懺之綱網。故先引明文。示之格正也。
後云正儀云格義也。云初中至方者。此標了論正文
也。若欲為人懺罪。須依五種方法故。云籾至也者。總
標出殘罪意也。提舍那此云發露羯磨也。謂有人欲
懺殘罪。故云求得出離。能為出罪者。名此人也。若能
出罪人。為彼作羯磨。先須憶持五種方也。一觀僧殘
等者。知定成殘不成殘。二簡擇等者。謂成覆不成覆
業。三聚學處者。真諦云。羯磨是業。多羯磨集在一處
名聚。四部者。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即如瞻波法中。
明用僧分齊是也。四觀業相應等者。法有三品。為用
何法。或單白等隨事難易也。地立者。於四種中各有
處乖故。云地立也。宿住者。即別住也。摩捺多者。六夜
也。等者等取本日出罪。斯之五方等結也。於此五若
曉明。即可為人出罪。方猶法者。軌儀法則也。云籾此
至門者。將前五法。若欲解判。便了五門。如下列也。云
所以至五方者。犯罪之時。如人倒地不起。今悔第二
白法。無作還生。如從地起。今若懺悔。約止廣障殘罪。
不得相續。戒體還得。如受時清淨。持時清淨。即對事
起觀。護其受體。第一白法。從來不犯巳能悔。是第二
白法也。餘可知。云第一至知者。若人巳受大比丘戒
者。受戒成就緣。若如來巳制此戒者。制廣教緣。若人
不至痴若法者。無重病壞心緣。將此三緣。統收一十
三戒也。於餘略說相亦如是者。約失精一戒明之。餘
十二戒犯相比說。廣說如波羅提木叉論者。彼論有
六千頌。廣說罪相。又具說十三事相。故指彼本論廣
明也。了論但籾失精一戒。不具足說十三。故略也。准
論解律者。准了論解律文也。上來等者。結上通別兩
緣失犯一戒。須假通別二緣。即成具犯。若通別二緣
之中。一緣有闕。即非究竟。五眾罪者五篇也。引此須
知有罪無罪。恐藥病兩不相叫也。云第二至懺者。謂
雖犯此殘罪。要憶識不疑。了了知犯殘。故作覆心。起
僧殘罪。見方是被藏。隨其日夜多少也。若人等者。了
疏云。若人雖受具戒。學而未知。不識罪相。名為不知
犯罪竟。由病等緣心亂。忘却所作罪名不憶。有人體
羸作此罪時。於中眠熟。覺後見不淨出。心疑。不知是
夢中。不知是覺時。此名疑也。有人心顛倒作此。謂言
不破戒。故曰起非罪見也。云准至不同者。准上論文。
解其律本。須分十門。明成覆不成覆等相也。籾中十
段。前五不解可知。第六段中。云業待時差者。此是兩
種。入定是業差。餘者為待時差也。文中曰略。據理合
云待時人方也。待時。謂如今國土飢荒。軍戈未息。待
平[宋-木+卓]也。待人者。如今此地。並是愚人待有智人我方
說也。待方者。此地無佛法。待到有佛法方所等。非覆
者。巳後修擬說在。非發露者。目下未向人說也。餘並
如文。云第三至法者。業聚學處者。真諦云。多羯磨法
聚在一處。名為業聚。又制戒令誦。不誦獲罪。名為學
處。意令簡擇。別住羯磨用幾人。乃至出罪用僧多少
等。四部等眾者。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也。前二四人
者。別住六夜也。後一二十眾者出罪也。異此不成者
滅四及二十。不得行時假境說者。謂假前僧為所對
境也。說者前一下至有一人者。謂約正行覆藏時。界內
下至。有一清淨比丘亦得。若並無人。即不成。次一局
對僧者。謂六夜法。要對四人。方得行之。出罪一席法
者。無其再會一生便罷。故云一席也。云第四至之者。
法位雖三者。別住六夜出罪三也。如前後說之者。前
則懺夷篇。後則引十誦。犯殘巳乞別住等。僧次第與
也。云第五至也者。一日夜等藏不藏者。謂若覆一日
夜。則行一日夜。若覆百日夜。故云等舉一日等。餘日
例准也。地立宿住摩捺多者。地義如下籾。宿住即別
住也。摩捺多謂摩那埵也。地者處所之名者。了疏中
三義解地。一諾處為地。二約位名地。三約別住名地
也四位者。別住六夜本日出罪為四也
(正立懺儀)。云第至九者。可知也。云一至故者。一名多種住別異
者。一名謂同僧殘。多種謂十三之別。住別異者十三
殘中。種類有四。初五條戒。是婬家種類。二房是盜種
類。三汙家惡行。是煞種類。餘是妄語種類。故云住別
異也。更有古義不錄。第二三四五。並一一如文。云六
至也者。相從者。謂以短從長。故曰長短相從也。要須
乞清淨五年十年者。四分但言清淨巳來。治何名清
淨。下遂籾云。壇場受時巳來是也。此文由是未了。雖
云受後名為清淨。不云秊數。如何得知行覆滿之時
節。此既全無分齊。日下行十誦正文(云云)。如鈔也。十
誦眾中三諫等者。先是且難云。摩觸等戒。私屏而作。
不向人說。眾人不知。必定成覆違僧諫戒。三諫不受。
僧眾同知犯殘。今不發露。應不成覆。即引鈔答籾(云
云)。云七至等。總別懺法者。此約犯數既多總別懺之
俱得。知數者。知犯罪多少也。不知數者。雖覆而不知
犯之多少也。等者等取知與不知。相雜覆者。有覆心
也。不覆者。曾發露也。等者覆與不覆相雜也(上依一流消鈔
足為雅當也)。若依玄記云。等覆不等覆。如犯十四非五罪
同覆經一年。即是等覆。若犯十罪。於中覆一罪。經一
年。餘罪或三月五月。即是不等也。似破鈔句。況下向
覆字在上知之。一名多種者。一僧殘名。有多婬盜種
類。故云多種也。大德對此。即將上來知不知等及覆
不覆等。歷成三九句也。初九句者。一知數覆。二不知
數覆。三知數不知數覆。四知數不覆。五不知數不覆。
六知數不知數不覆。七知數覆不覆。八不知數覆不
覆。九知不知數覆不覆。二九以不知數為頭。第三九
以知不知數為頭。歷之各成九句。比前可解(云云)。同
用一羯磨懺者。謂律文許總懺也。又云等者。重引律
文。籾成總義。若作法時。次第牒名種。各言覆日長短。
共秉法行別住消長者。了短者亦了僧祇總別各得
者。准祇四句。一多罪一得法。如月一日犯一殘。覆經
十日。二日又犯一殘。覆經九夜。乃至第十日又犯一
殘。覆經一夜。今同一懺是總也。二一罪多得法。如犯
一殘。覆經多日。今只記得三二日乞法行了。復更記
得餘日。又重乞。經於多遍。名多得法。三一罪一得法。
四分罪多得法可知。六夜出罪。例上。總別皆聽。下引
十誦。籾成總懺義也。雖三三總懺。若記得數。須具聞
罪數。即同篇合懺故。云八至所被者。如文。云初中至
云者。慨(古愛反)披心曰慨。或云悲喜交流曰慨。又云高
聲諫罪曰慨也。餘可解。云大至巳者。乞法可知。云次
明至謹誦者。注文。若准律文等者。依曇諦古本。但三
三犯僧殘。不三三漏失等不成也。云九明至法。標章
如文。云羯磨至三說者。如文。云其至中者。謂彼篇中
廣明七五不同。指廣如彼也。云律至故者。有客來遣
出者。謂客比丘。到來要房。乃遣行別住人出。佛言。不
應遣出。亦不應去。既不出不去。彼人即擬同此房者。
應答云不得二人共宿也。若與共宿。不成別住。餘可
知。云善見至不成者。二十五夜者。謂決前文雖云白
停。不云日之多少。是不了也。隨一事闕皆失一夜者。
問。一日併犯八事。為併失八夜。但失一夜。答。伹失一
夜。謂一日中無多夜故。但別犯不應吉也。問。一日重
犯一事失幾夜。答。初違一事。即失一夜。後若重犯。亦
無夜可失。但犯吉也。云白清淨至說者。應求彼僧更
行者。勵疏云。行別住不局當界。但取日滿也。云鈔者
至之者。諸師立理互加同異者。初師云。要行覆藏日
足方乞六。二師云。先乞覆藏。行縱不滿。即乞六夜出
罪亦得。三師云。不行覆藏。但行六夜出罪。第四師云。
不行別住六夜。直爾出罪即得。故曰互加同異也。今
取成行之師等者。寶云。即前第二首律師也(云云)。用
彼徵此者。用彼十誦。不行別住罪上除滅。徵此四分
行日不滿。何損大途。結茲道理。須相准也。云二至法。
標名也。云初明至三乞者。乞詞如文。云上至持者。如
前作法者。如覆藏中索欲問和安慰等。如前文也。云
彼至出罪者。准段大德僧為異者。據理應云。准改僧
為異。但言大德也。常在僧中宿者。謂界內要須有四
人及巳上。方行六夜。故云僧中宿也。注文非謂等者。
簡濫可知。云此至述者。別述者。刪補羯磨中明也。
云三至法者。標也。云先至三說者。乞詞如文。云羯至
時者。如文。云與至等者。無憂華者。憂曇花也。割斷者。
相續後犯也。鳩鴿等者。是煩惱餘報。多欲人死入地
獄。從彼出受此報。後得人身。為黃門二形之類。餘犯
例知。臨時約勒也。
云三至儀者。番名籾義並如前文。初罪相者。廣辨因
果罪體輕重相狀也。二懺儀者。正立懺罪儀則也。云
初中分二者。就罪相中分也。云一至同者。從生者。謂
從初二兩篇下生也。初篇生重者。謂夷家近方便也。
謂身口等者。辨相也。一切僧中悔者。謂五人巳上。是
一切僧中也。初篇生輕者。夷家次方便也。二篇生重
者。殘家近方便也。界外四比丘悔者。准十誦。四人猶
名小眾。此是僧法界內。或僧多難集。故令出界。若易
集及有戒場。亦不必出界。非謂定須在界外懺也。思
之。僧殘生輕者。殘家次方便也。一比丘前悔者。即封
首法。如提不異。故云同也。云二至之者。自性者。不從
初二篇下而生。故名自性。獨頭者。非他方便也。類前
從生三位輕重。故云亦分三也。云何名重者。徵也。食
具者。謂僧家可食之物。有資身之益。既未入口。但名
為具。故律云。食具巳辦。十誦云。辦供具訖。四僧物中。
是十方常住。熟食等是(有釋云常住器物貯食之具者錯也)。十方現前
物者。如巳人物體通十方。羯磨之後攝入現前。今此
據未作法前。盜得蘭也。偷四錢者。未滿五也。非人重
物者。五錢巳上等。大眾懺者。一切僧中。如上五人巳
上等是也。云何名中者。徵也。破羯僧者。要一界內同
時秉羯磨。名破羯磨僧。若前後作法。不成破僧也。盜
三錢巳下等者。即二錢一錢等。一有衣等者。謂摩觸
互有衣也。作僧殘境界者。喜出他精也。小眾懺者。四
人是也。云何名下者。徵也。畜用人髮。灌下部。僧尼同
犯蘭。剃三處毛及犯提也。露身行者。准衣犍度中。時
有比丘露身。往佛所白言。此是頭陀端嚴之法。願佛
聽許。佛言是外道法。犯偷蘭遮。玄云。准緣起見佛故
制不妨不見佛。但露身不犯(巳上記文)。所稟破云。露形見
佛。本為啟白聽許。長時裸身。佛既不聽。違者犯偷蘭
罪。今不論見佛不見佛。但使露形即犯。思之。著外道
衣者。如樹皮衣等是也。畜石鉢者。非附道器。難以擎
持。故制不許。破塔者。與裂破三衣等同罪體。並是下
品。用一人悔。外難。准俱舍。破塔者攝在惡逆眾生。上
品治之。合是重蘭。何故祇文在下品攝。答。祇是人
塔故輕。俱舍約佛塔故重。初二篇教人犯蘭者。鈔意
恐人疑云。教他作非及漏失等。應是從生之罪。故此
籾云並是究竟也。輕重同上者。若教他作初篇。如初
篇下方便近蘭。五人巳上僧中悔。若教他作二篇。如
二篇下近方便重蘭。界外四比丘悔。若教他犯初篇
下重蘭。能教重蘭。四人中悔。二篇下重蘭。一人中悔。
故云輕重同上懺之。雖教他作方便蘭。能教之人。却
得果蘭也。云二至法者。如文。云初至分七者。如文。云
今至三乞者。可知。云二至三說者。諸詞如文。云三至
是懺。並單白和僧法。如文。云四至中者。前後懺中者。
前謂懺殘篇。後說破戒。餘習以多故。欲後受鳩鴿等
身。今既懺婬重蘭。餘習一種故。指同前說也。云五至
說者。餘詞如後中說者。謂前引論文悔。如波逸提法
故。此中略出餘指後也。彼云。願大德憶我清淨戒身
具足是也。云六至離者。誡責內心令生厭離也。云答
至七者。此自言立誓詞也。理合云第七立誓。今取上
文語勢相續。是以却將第七兩字。安下句故。云上至
之者。律論各題者。謂律增一中。波離問佛。年少在上
座前懺悔。具幾法。佛言。五法。一修敬儀。偏露等。二說
罪名相種。三我犯如是罪。從長老懺。四答言責汝心
生厭離。五彼人答爾。論文有四。如前所引律五論四
正是各題。及論附其懺罪等事。兩處之皆不整頓。律
有修儀無乞詞。謂乞白兩法律所未明。捨罪如提。律
文即有。而不言互用罪名種相。呵責立誓。論文中無。
即兩處文。俱不整頓。今鈔引論之四。及律之三。共成
七法。故云通引。實為此鈔之用。故云誠用。想後學人
更無紊亂。且據一罪者。婬方便蘭也。餘准之者。巳外
蘭罪。大約准比。云第二至同上者。縱有四人止同小
法者。此悔蘭滿四。不同僧法。以悔主非數。只得口和
邊人。猶同二三人法。引祇。可知。云第三至並同者。謂
一人法中除乞問邊人。但有餘五法耳。
云上來至不憶者。三懺者。夷殘蘭為三也。事希者。非
謂犯罪事希。下句云罪多懺少。懺少即是事希。脫隱
而不出成疎略者分疎。適來既言罪多懺少。即何假
更出文耶。智人犯過等者。意道。懺少即是愚人。約此
不懺之邊。即不要出文亦得。今或有智士犯了便懺。
捨此無文。豈非疎略。今雖出文。文則繁廣。若論罪事。
實未總敘。故遺漏也。必若懺滌足為准量者。謂文雖
未總述。必若有人悔犯。依此足得以為准式。審量類
例用之。亦不欠少。下四篇人喜犯等者。故於懺首曲
更條件。於是非罪名顯。於頭緒令識也。同篇合懺異
聚別悔者。同是一篇之罪。各題名而合懺。提吉聚異。
依聚別懺。滌罪入法者。謂牒犯長離衣非時食等罪
名。入羯磨法。隨三提罪。一一稱之。若忘者。云不憶數
也。云又見至述者。是非未分輙為悔主者。謂於教不
了。名為未分。專輙為其懺主。或云眾學諸罪者即非。
須云不齊整着安陁會。上樹遇人頭等即是。預是罪
者即非。若歷別牒即是。或有迷忘者即非。若云覆頭
入白衣舍。蹲坐白衣舍。各不憶數即是。或二篇同懺
者。提與吉同也。或無犯言犯即無病有藥。施不相當。
或犯重而云輕。即有藥有病。施不相當。如此巳下。通
結上文非法與他悔罪不出等。明逾水鏡者。水有滌
垢之能。如懺主心達於教相。與他懺罪。罪無不盡鏡
有監照之用。如懺主心能照其所悔之罪。能所分明
逾於火鏡。故舉為喻也。律宗約相者。約相事制罪違
相。心事俱非者。如長衣事相。過日不說淨。得提是重。
若言懺吉是輕。即違長衣提重。能犯之人心不實。所
懺之罪事又非。即心與事俱非。何成順教也。三報皆
同一懺者。謂定報不定報。定不定報。大乘家達見真
如性相。俱不可得。一時消滅。今不類彼。餘如戒本羯
磨疏者。彼處廣明大眾小眾人數多少非急錄不也
云第四至九十者。如文。云初至法者。且於三十中分
此三段也。云又至相者。捨僧法中分為四段也。云一
至是非者。如文。云初中至懷者。不須對境者。此但自
斬破不對僧俗二境捨也。兩種寶戒必捨俗人者。一
畜二貨。要與俗人。比丘沙彌。俱不許畜提也。乞鉢一
戒要本住處者。謂污染當界僧故。罸當處僧中。行非
法。乞求時他。問何處僧。便言某寺人。俗士譏言。某寺
有如是人。豈非污一眾耶。又不通戒場。非僧住處故。
鉢須入僧厨場。既故下聽也。人含僧別者。各有意致
者。謂上諸捨不同。各有意旨由致故。戒疏云。蚕綿非
法躰是損生。若不斬壞。此貪何竭二寶。躰貴壞行長
貪。非出家人之所畜故。令捨與俗乞鉢一戒污本處
故。求集留僧庫罸。當界行餘二十六躰。非此患故。制
道俗捨還復本用故。非鈔者。懷者鈔意。務在𡞞約。不
在繁文。此意既繁。是以不錄也。云二至隨相者。乞衣
受衣此之兩戒。有犯不犯。若從非親乞。即犯親則不
犯。又如失三衣失三受三即犯。受二不犯。失二受二
即犯。受一不犯。並在隨相。此略不述。云就至過者。如
文。云長至五種者。鈔明長相有五。如下列之。今明長
躰亦有五種。一長鉢。二長藥。三十日衣。四一月衣。五
急施衣。問。既云長相不過五種。今此列者。皆非是長
耶。答。反顯也。謂將非長以籾於長。若非此五王。即長
所収舉例。猶如欲辨。如法羯磨。先顯七非羯磨。不落
此七之中。便名如法。云一至中者。准律三文。幞名盛
衣鉢。袋名貯器。並不須。說反顯。不是受持鉢。及幞袋
等過日不說。即是長相也。有說不說者。此因便明畜
長人也。據律約應量不應量。衣明說不說。下卷指二
衣篇述。云二是至畜者。[屙-可+(甚-匹+(岡-山+十))](普脚說文云草履也)十六板器者。二
釜二瓶四瓫四盖四杓。云三隨重至不須者。被躰雖
輕從用故重。故云隨重物。若准畜寶戒。六七金錢綿
褥得提。違淨施故。即合說淨。今言大氊帳等不須說
淨。似有相違。然前言須淨施者。約三肘應量言之。今
云不須者。據過量者。不須說俱是重故。云四至一過
者。謂取尼衣入手。巳犯捨墮。即是不淨之財。既不應
淨法無長過也。不同昔解等者。謂古人取祗律意。販
賣衣等入手犯竟。停過十日。又犯長罪。若捨之時。須
兩度捨。先作販賣捨。後還財竟。更作過日不淨作捨。
今鈔不爾。財無再捨罪。不雙結單犯別捨。如犯販賣
衣。更無犯長。伹犯一提。故云單犯。不染餘長。故云別
捨也。不同他律者。文中自解也。云五至亦無犯長者。
他寄未入者。他人將寄我。未入我手。遂經多日後物
至來。乃言此物與大德。先雖在身邊多時。不名犯。又
准羯磨疏。我物寄他邊。他遂遠行不在。不得說淨。亦
不犯。共物未分者。謂約別活屬主未定故。如是巳下。
通結上文兼旁破古也。云相染之文。如上巳明者。如
隨相三十戒初明也。此依法寶科。此段文搜玄科向。
上句云。亦無犯長相染之文者。錯悞甚也。云二至也
者。謂離衣。宿隨所離者。犯捨今須牒名。入捨不得籠
通。云三衣。又雖列是三衣。出法語非要。盡捨三也。
云三至通成者。三種之中。准約買之一種以論。故云
且也。雖非犯長乃入買易。皆犯捨墮者。如上比丘。自
紙買筆。與俗人爭價上下得物。雖非犯長。但是比丘
買易此物。不作淨語。皆犯捨墮田宅人等。躰是重。物
既無淨。施可違不入捨也。犯長相染者。此未約忘直
論捨。衣盡不盡。若犯長衣要須盡捨。若有留者。相染
不成捨也。若取尼衣販賣衣。則無相染。故曰通成。云
二至須知者。謂捨衣多者。如此五十件衣物等類也。
忘喜相染者。忘謂迷忘喜曲數也。迷忘數數相染故
決。若捨衣竟。謂作法僧中捨畢(有將決字向上句者不為穩也)。若還
衣巳者。僧中悔罪白二還彼巳。說淨訖者。將此所還
之衣。對首說諍了。忽見忘物者。謂忽爾尋見忘物。未
曾捨者。前捨說淨二法兩成者。捨衣得成說淨法亦
成。故曰二法兩成也。後所忘物更將捨墮者。謂是忘
物。今既見巳。但將往僧中捨之。然後說淨即得。若還
財未說而見忘物者。謂捨衣巳還財竟。而未說淨。忽
歸點撿。見其遺忘之物。並即相染者。謂前衣雖捨懺
竟。未有淨法。即被遣忘後衣染之。仍須一時更捨。故
曰通。將入犯長捨之也。前財雖是乞衣等者。謂前所
捨者。雖是敗賣從非親。乞衣取尼等衣等。由今曾捨
成。淨後從僧得還事同新。得不名販愽隨所忌者。染
之故。不得說還作長捨也。忌者施他者。羯磨疏云。有
人不見忌物。作心施人。何得染也。答卿心麤也。見便
生分物之解。即是染竟後方施人。又是佛制犯捨。墮
衣不許與人。文云應捨巳然後與他也。其所忌物等
者。謂所忌之物。若是長衣。便能染他捨還之衣。若所
忌。是販賣等。則不能染捨還之物。故云此無相染。謂
十日等衣。則皆是長所忌。故通相染也。餘可知。云三
至衣者。其衣物三處束幞者。所以爾者。一由離衣當
日還主敬須受持也。二敗博等。更須經宿方還主。故
三恐有長忌相染。故須分三。若都作一束。一時捨之
者。還衣之時。亦一時還。還既一時。若見長物。恐一時
被。長忌相染。所以別捨也。須一一捨者。四分文也。若
准多論。許連束一捨。是長有染者。既有三束。各別前
捨之時有忌。若所忌是長衣。即能染巳捨雜物。故云
是長有染也。雜捨則通者。所忌。若是販博衣等雜捨。
則不能染巳捨雜。衣由此雜。衣入手巳犯。躰非能染。
故云則通。通皆成捨。故前文云。若雜捨衣。有盡不盡。
犯長相染。餘捨通成。若所忌是離衣。亦不能染雜捨
及長衣。故云染亦不得也。餘文可解。
云四至一說者。僧集巳先須索。欲問和和巳方可捨
衣。若不先索欲。和僧輙捨。未知僧許巳。不故須先和
後捨。猶似結界嗢相之時不別。以律云等者。羯磨疏
云。此尼薩耆下。明對境捨。梵本如此。唐言盡捨。對於
三境。一與僧。二眾多人。三一人俱別眾。若爾既開別
人。故不得別眾。答。制在僧中。雖開別人。界還僧法不
可別也。唯制不開。則犯捨極多。求僧叵得。思淨無路。
故隨方面三境通行不許。別眾望僧生重。隨人立捨。
且濟時要。可不好耶(上並疏文)。次下捨詞。如文云二明至
法者。如文。云今至如疏者。此謂長財之捨不同。餘雜
罪者。謂若犯長財雜捨衣懺罪。而心不捨還犯。若餘
雜捨縱心。不捨亦成捨也。以受取故犯。不同貯畜也
若取通理者。謂取律論通除道理。要斷後畜為先故。
文中下即取通理意也。謂決捨與他。他不還無盜重。
明知捨心斷。後畜也。若不成者。不還元來得重。今言
吉者。是失法之𠎝也。四分一律宗。是大乘等者。此經
部宗心緣理觀。故曰靈通。物不干情。乃云無係(古詣反)
謂心通。故於物不係也。語無虛唱靈故。發言誠捨不
靈也。物拘情則無滯。結若依等者。如五分十誦等文
永捨非暫。故分處任僧也。或入常住者。如五分云五
數具捨入常住。唯本主不得坐臥。或入四方者。十誦
云。二寶少者。永捨多者。捨付同心淨人。令作四方。僧
臥具罪僧中悔。多論販賣。亦作四方僧臥具。或觀所
須者。了論云。長衣月望衣雨衣急施衣遇限鉢捨。與
僧問須者。應還得用。若自無用。永捨入僧也。或棄山
水者。十誦云。寶少者永捨。五分云。二寶捨與僧。僧差
人永。棄不得記。處作絕捨心。僧祗善見。金銀。若無淨
人。可擲去僧羯磨。善一比丘。知五法者。便閇目擲坑
水中。不應記處也。即同此律斬壞者。乞蠶綿作臥具。
制令斬壞塗恡也。入厨者。乞長鉢一惡者。僧中行之
餘好者。制入僧厨也。施僧施俗者。七日內藥。即施僧
食過七日藥。即施俗及守園人也。兩相勞擾者。謂勞
僧勞巳。唯見現在浮財養身。即是見狹。不求出離之
道。即非通遠世。人多貪財利。今初作法口言捨之。即
口雖世表及至捨罪。後僧還還取如此之行。實痛陋
矣。今若不捨要必皈無者。謂身死後。必屬於僧也。捨
身任業一毫莫隨者。如昔國王為寶所誰是也。如下
廣述。
不思大事者。出家本意。只為菩提涅槃。今不思度也。任
世送給者。隨任世情積畜。至於老死是任世送終。以
此積畜財物。經於一生無行良因。故云虗遇也。僧能
除罪者。以眾僧是良藥。能遣自身之罪行紹佛蹤者。
懺竟斷相續心。隨順四依。節捨之行也。何得巳下。誡
勸之詞。薩婆多等者。彼云。一衣巳捨罪巳悔畜心未
斷。若更得衣。是後衣隨前衣。得捨墮。二衣巳捨罪巳。
悔求衣心不斷。乃至一月。得所求衣。及意外衣。皆犯
捨。巳上兩句。言罪巳悔者。事中雖悔罪實。不滅由心
不斷故。三衣巳捨罪巳。悔畜心斷。即日得衣不犯。四
衣巳捨罪巳。悔畜心斷。後日更求得衣。不犯(中間心斷又隔
日故)。五地了時。衣捨罪巳。悔心亦斷。向暮更求得衣吉
(其心難斷此同日故)六衣巳捨罪。未悔畜心。斷正使。多日得衣。
犯吉。巳上四句由心斷。故不染後衣也。今鈔文初句
即合彼論中。第三第四兩句。為一也。若抄第二句。即
合彼論文五六兩句為一也。鈔第三句。即令彼論文
初二兩句。為一句也。餘句如疏者。疏明句即語廣。鈔
中棷要文略義廣。云三明至七者。如文。云一至悔者。
注文。若遇限有則三三之者。謂根本畜過十日。名為
遇限。若未得十日。但是被他染。則不得云遇限。故云
餘不遇限也(即是所染之衣)。云二情至可不者。亦不同等者。
五分文中。時有一比丘。病犯罪。語一比丘言。大德不
犯罪。彼答云。不亦犯罪不得悔。便命終。諸比丘念言。
佛若聽。向有罪比丘悔過。免此比丘帶罪而死。佛言
從今巳後。聽向有犯者悔。但不得對同犯者懺也。復
有一比丘。病犯罪故。向同犯者悔。彼不敢受因此命
終。諸比丘作是念。若佛聽。向同犯人病悔比丘。亦免
帶罪而死。佛言從今後。聽向同犯人悔也。古見彼律
開許。便引此為據。今師破云。此妄引五分等(云云)。云
三至悔者。如文。云四至法者。如文。云當至也者。涅槃
文證者。若有受畜八不淨物。不非彼師彼非我弟子
等。引此證之不許也。出在大論者。智論也。破戒衣食
等者。謂販賣犯長。是破戒衣殘宿惡觸。是破戒食。若
破戒衣。先受地獄正報。後從地獄出。別受死毛虫鳥
之身。無毛虫即蚯蚓之徒。無毛鳥即寒號鳥是也。身
既無毛。日中不出。夜里方出。作忍寒。聲等廣如俗書
中說之。若破戒食。從地獄出。別受𧏙蜋虫及噉糞鬼等。
云次至三請巳者。次說罪名者標也。名有三種者顯
數也。一根本提者。離衣畜長等罪也。從生根本三吉
者。一覆藏吉。二嘿妄吉。三著用吉。此三從根本提上
生。故號從生。能生餘六。又名根本。云何六品者徵也
謂覆前三吉各得一品。覆吉(成三)隨夜展轉。又各得一
吉(添前成六)。此言六者。但約品論。非謂六罪也。所以。詺此
六品為從生者。謂從前三品。吉上生故。今據具足出
法為言。若無此九。不必通臨時制度(上依法寶且消鈔文)。次敘
搜玄。明九品結罪行相。彼云。恐人未悟。更為作之言
九品者。如早朝衣犯捨得提。即須發露。由不即露得
覆藏一吉。又不露。此吉經第一夜。又得一吉。後更隨
夜展轉覆。文得一吉成三。次明著用得一吉覆。此吉
第一夜。又得一吉。後隨夜又吉成三。次嘿妄得一吉。
覆此吉經第一夜。又得一吉隨夜。又一吉成三。并前
合九品也(巳上記文)。大德云。若據鈔文。列其九品。適來所
述理合。如然後造羯磨疏文。依古但出八品。不合有
九。所以爾者。且如朝來衣巳犯捨。得根本提。即合發
露。今既不露。雖有覆心。未經明相。何得結他覆藏之
吉。儻經明相。又成經夜覆藏。自屬從生所攝。以此推
之根本覆藏吉羅。全無結罪分齊不同。覆他麤罪。初
夜知中夜不說。便結犯。此是罪上覆隱。不約明相以
論。今是財巳覆藏。理須於時結罪。進退商咯。其妨不
無。今敘疏中八品行相者。如早朝衣巳犯竟。有覆藏
心。未結其犯。纔經明相。名經夜覆藏。至第二夜。名隨
衣覆藏。唯有二品。此之二品。但號從生直從根本提。
罪上生更無根本覆藏吉也。若著用嘿妄下。各有經
夜。隨夜成六。將斯六品。添前二品。豈非八品。吉羅。若
爾鈔文。何故五九。答。法寶云。依十誦文也。古今章記
之中。不曾露述。伹依前釋。㿈滯去多學人細思。方為
通達。餘如文。云二正悔罪者標也。云應言至爾者。如
文。云二至要者。三小罪者。謂覆吉著用吉。嘿忘吉對
提得小名也。根本著用捨墮者。此著用捨墮衣吉。是
前六品之根本也。律中善見俱結罪名者。律論俱號
覆藏。突吉結說戒嘿妄。文亦同。此者說戒。乃云嘿妄
突吉羅。故云同此。餘文可委。云五至三說者。本罪者。
謂提罪也。如上犯數者。指第一門對乞懺處。注云長
言眾多別罪。不憶數若言一二。亦須述數多少。若三
衣一向知數。正是此文也。安樂者建得禪果。適形心
也。云六至離者。如文。二十立誓。可知。
云大段至法者。大段簡諸小科也。餘如下述。云初至
文者。如上論文者。多論云。衣巳捨罪巳悔畜心。斷當
日得本財等。三句文也。云今至與之者。脩舊法者。前
修諸師舊來立法也。律云。等者謂僧多難集及主欲
建行。亦有眾少。而不知為難集也。須作展轉羯磨屏
處付者。謂懺罪比丘。既捨衣巳。明日欲遠行本不能
集得僧還衣。今又不得直付。即於當座令作展轉。羯
磨將此衣。付與捨懺人親友比丘。其親友。既領得衣
巳。屏處還本主也。律云。應向彼者。彼是捨衣人隨彼
與者。與之顯是他親友也。云若非至持者。如文。云律
中至廣述者。四分約捨不還結吉。以決心捨故。不還
無童。但失法吉。若依他部。如前解者。祇云。一捨巳後
無反還求。或入常住等(云云)。如僧殘不異等者。律文
悔殘先悔覆吉。後懺根本。若先懺本罪。後悔覆藏吉
罪不出也。准彼徵此。理自明矣。如上卷中者。指足數
第一。為他所量。不入僧數三非僧也。別篇自現者。畜
此且明畜長離衣。其餘畜貨二寶。如下二衣篇述。若
浣添擔擗斬壞等。如隨戒篇。當戒自現也。云二至三
者。眾多者簡非僧也。有三者四人為一。二三人為二。
後一人為三。云初對至羯磨者。謂四人法。亦有四門。
捨財捨心捨罪還衣。於此四中前二。後一同對五。第
三捨罪有少別也。四人悔罪初捨財時。亦云。大德僧
以四人成眾。故還財時。亦然。唯受懺時。一為懺主。故
餘非僧。有口和之別。與前五人法不同。餘皆不異。乃
至一人。豈有須畜者。謂捨心也。僧別雖異捨心皆同。
豈對一人不作斷相續意也。若論捨罪者。准前對僧
法有七。於七中除乞懺一唯六種也。以對別故無白
文也。餘詞同上者。伹於六十。第三白和改白為口。問
邊人以替之也。如𠜂補羯磨者。彼云。若向四人懺者。
捨財同上。乃至還衣。得作直作直付羯磨。如上四人。
不可作展轉法也。云對至並同者。二三人中。既是別
人。故云眾多大德也。捨心上巳。明捨罪有六與。上四
人並同之。云二部至得者。謂四人為一部。二三人為
一部。謂前觀業聚學處中。呼僧為部也。前須羯磨。即
四人僧。作直羯磨付之。自他是僧者。懺主是自為僧
所量。不足僧數。今還衣時。不別牒名。懺主他三人成
僧。得作羯磨還也。後別人法。即二三人也。云對一人
述者。大略可知者。捨財還衣捨罪。無邊人故。但具五
法。即是大略。如上謹誦即得。故曰可知。謂一人無乞。
及問邊但五也。云二至法者。如文。云當至前亦名隨
犯多少者。或犯四五是多。或犯一二為少也。總別者。
同篇合懺是總。一一各懺為別。同前三十中。謂九十
中有因財起過者。如過量坐。具白色袈娑。不作三種
染壞色。則有覆藏。著用嘿妄等三品。經衣隨夜等九
品也(羯磨疏〔八〕如前明之)。六品者。如餘妄語。赴不因財。便無著
用。但有六品也。四品者。或覆藏得三。又經說戒嘿妄。
而未經夜覆。并前但四品也。三品者未經說戒也。但
有覆三二品者。謂覆未經隨夜。故伹二品也。云二至
不閇者。天道門不閇者。不障聖道故。若不懺者。障於
聖道地獄門開。天道門閇。云五至持者。云與波逸提
同。一說為異者。古云。殘二十眾。蘭罪大眾。三十戒五
人。單提一人。提舍尼一人。與提同。一說為異也。今依
律戒等者。今師所解。與昔全別也。謂律文但出懺提
舍屋之名。闕其詞句。致古人之虗說。今師依戒本文。
自立懺法詞句。謂中四戒中。具足順列也。僧祇懺法
云者。有解云。即合言大德。我犯可呵法等。伹為詞句。
與四分不異。不更具列。故鈔指同云。餘詞大同四分。
四分律本。既不出文。即知戒條中。便是懺法也。前人
向見罪者。懺主問也。答言見者。懺罪人答也。慎勿更
作者誡勅也。頂戴持者。立誓也。如此往復之語。四分
戒文。即無唯祇律中。剩有此語。令抄主取為異相行
事可以依之。此擇妙窮原旨。自古未論思之(不同從玄云。僧
祗律文自指四分。又不知律復之文勢故)。
云六至法者。標如文。云此至條別例者。立意開章也。
云突至遠者。不分二懺之法者。謂律但有故。悞兩犯
無對首心念二懺法。則鈔引諸論。取二懺之法也。輕
者責心。重者對首。所犯既有輕重。若唯一懺即懺法。
阻礙不通。今引諸文。二懺有殊理通顯矣。比來諸師
等者。從古至今也。相㳂者。永習不改。謹依律文。故誤
二罪。皆責心滅。又引增五分文。云小罪不從悔。此文
未了者。若單引此文。未為決了。須論解之者。謂須依
明了多論所解也。人言易毀者。同皆責心是人言也。
既無典據不在。依准是易毀也。聖論難違者。多了二
論等文。真是聖言量。不可不准故難違也。云今至儀
者。可知。云初至二懺者。謂由識知故藏實非悞也。諸
篇方便。從夷至吉篇聚。輕重雖殊。方便吉羅。既是發
心欲作。皆是故犯所攝。獨頭中有故悞二犯。亦如前。
論中對首責心二懺。云問至元者。問意云。五篇方便
吉。前前合重後後合輕。云何齊責心一說對人懺。大
德又云。鈔文似難曉。上言齊責心。一說對人者。此據
欲對首時。先責心了對人一說。非謂責心懺竟。更須
對人□述意多也。更有不體文。旨輙添不字。便言云
何齊責心一說。不斷人悔。非之甚也。思之。答中初意
輕重。生處雖別。且吉羅名同造業起心。即有差別。既
同名吉羅。可一處治之。如律中。但云故作犯突吉羅。
於中不分輕重差降(此是結罪無階降也)。論中徑云。故作對人
一說(此則悔罪無階降也)。如初述者。名報篇引了論重罪重責
心輕者。輕責心對人一說也。又云。下第二答意也。謂
吉羅通與六聚為因據體。合有輕重。今但言吉羅合
輕重。通優劣也。心有濃淡者。上篇下吉起心濃。下篇
中吉起心。既濃淡不同結業。亦重輕。二別據此區分。
應須別悔。即初篇下吉重責心。對人悔下中輕吉輕
責心。對人悔下篇中。義指可為允當也。云次明懺悔
者標也。云先對故作分二者。故作簡悞為也。先懺方
便。後悔根本。故分二也。云前至之者。如捨墮中者。先
悔從生覆藏等。九品或六品。四品三二一等。後懺根
本。不得以同名等者。斥古非也。雖然吉羅名同根本。
從生且異不可抑。令懺律文。自分六聚不可抑之者。
謂律增文自分六聚。皆是根本。今此覆等。既是從生
無非聚攝。不可抑止根本。共從生相合懺也。云次至
也者。不同僧祇等者。簡外宗彼。即從生吉與根本。墮
合悔所以廣誦。今此不然。故不許也。云次明悞作吉
標也。云先至犯者。如文。云次至此者。如文。云譏至吉
者。文有二意。初陳露詞句二。此下斷簡。是非發露詞
句及料等(云云)。云疑至悔者如文。
云大論至披者。大論者智論也。四分增五文波離。問
佛秊少比丘。在上座前懺悔。具幾法。佛言五法如抄
(云云)。又問長老在秊少。前悔具幾。佛言有四除禮。餘
同上說。
此卷正宗戒體者。謂此中卷四篇宗於戒體(云云)。略
敘四篇之事等。五眾同須者。戒巳下文。並合下三眾
也。舒軸等者。乍觀文相似繁。然說事尚未周備。此亦
是自謙之意。理實無其欠少。幸上下細披者。誡勸恐
新意情疎。未能精練。勸從篇聚。至於此篇。子細平披
自關也。然此段鈔合在中卷。篇聚之首科出。文勢隔
遠。恐人迷意。且向此卷末科之終。遠文旨也。收科(云云
不更具列也)從八萬減至十增。還至八萬為一增減(名一小劫)。
如是二十个增減(名半中劫)。成住壞空各二十。都八十為
一大劫(大轆轤劫)。
釋南山行事鈔記(盡二衣一篇竟)。
下卷。共行通號。如前也。卷下者。所詮共行。是二之餘。
約詮行文居二行之末。故秤卷下也。注文兩解亦如
前。取捨列十二篇名目者。約卷首共行所分也。以表
示此卷所明之事。隨要何者。尋撿行用眾別共行。故
云共行。云二衣至十七者。牒篇名也。來意。玄云。上篇
持犯彰。專精之人。以辨懺儀。明犯巳能悔。既二行善
成理。宜靜緣修道。但以有待之形。假資方立。資中之
要。勿過食衣故。次明之。問。衣與食同是資緣。何故先
衣後食。答。醜形外露。無時不須食。是由資復有時節。
故先衣後食也。釋名者。制聽兩別。故稱為二。有障蔽
之用曰衣。制聽二名是總。安陀會等。及百一諸長是
別。篇字巳下如常解之。云夫至保言者。形是有情異
熟身也。居者止住之處也。世者器世間也。累者患也。
須衣須食。湯藥房舍眾具等。是患累也。故仲尼云。吾
豈孤孤者哉焉。能繫而不食。又老子云。夫大患者。莫
若於身有使吾無身。吾有何患。又佛說。小乘之人。皆
以此苦衣身為患。所以修行。求無餘依涅槃。化大梵
之同於虗空。亦為於此也。必假威儀者。屈身府仰行
住坐臥。須得衣服。方可生人善心。故曰威儀也。障蔽
塵染等者。醜惡寒苦名之為弊(毗祭反)。既是醜惡假衣
障之。有本中作敝字。玄云。與上障義同也。塵謂六塵。
今此一蘊。偏屬色塵也。染是情染。局在於心。如洗浴
時。露形生欲等。故知須得衣服遮蔽。故曰勿遇衣服
也。受用有方不生咎戾者。受有方。如三衣一百加法。
受持有於法則。若諸長物說淨。而畜等用有方。如五
條作園中時。用七條入眾。用大衣入宮用等。咎者罪
也。戾是小罪。如三衣百一。既乃加法。而無不受持之
吉。長衣巳說淨。而無犯長之提罪。用時如三衣。常隨
身而無離衣提罪。百一不離宿。而無違教之吉。受之
與用。既有方軌法則。輕重之罪。從何而生。必領納乖
或者。三衣鉢百一物不受持。諸長衣鉢不淨施。即乖
於教文。法式有輕重之罪。便自陷深愆者。此乃自巳
所作。不是他人而與。故云自陷也。如犯一吉。九百千
歲墮地獄。犯一提罪。二十一億三十千歲墮於惡道。
故名深愆。云故至解者。開章也。云何至也者。辨制聽
名也。通諸一化者。一佛化境界有三千。凡有出家人
處。即須依教受持。若有故違背同制罪等。隨報開許
者。謂中下機劣故。開百一及長。乃至被褥房舍莊嚴
之具等。玄記引戒疏。通明六種根報。恐違鈔意也。逆
順無過者。謂逆聽教。即據上行之人。不畜之者。以說
順聽教。即約中下根人貯畜。依法受持說淨等。一切
不犯。通道者。謂假此衣修行。通達佛道。濟乏者。施時
不敢。後須難得。故今若受取得濟疲乏。云既至例者。
如文。
云今解初制者。牒舉也。云前至法者。如文。云制至故
者。未曾有法者。三衣名相。由佛出世乃現。自此巳前。
曠劫所無。故云未曾有也。九十六種外道者。多論云。
外道有六師。有十五弟子。師別有法。與弟子不同。各
成異見。六師六十五六三十并。本六師。即為九十六
種外道。此等諸外道。無此三衣名也。三時者。西國無
秋。以制三衣遮形也。亦為諸虫者。若不著三衣。則不
免蚊虻之所唼嚙。亦為遮形故。住於中道者。俗則太
奢。外道太儉。各執一邊。佛制三衣。離此二邊。表於中
道。外道裸身無耻者。謂西土有外道。名離繫子。亦名
無慚。以橫我無始時。來不得解脫。只為著衣。盖覆其
形。今但裸身。或以灰塗身。必得解脫。今為異彼故也。
白衣多貪故重重著之。為異外道刀截者。西土又有
一類外道。披於全段白㲲。以表全未離欲貪。今異彼
人。故令割截意。表斷惑。則知是慙愧人衣相故。四無
量者。慈悲喜捨。慈謂慈善。悲謂悲愍。喜謂喜悅。捨謂
平等。廣如前釋。慈悲之服者。鈔主准其所修之行。而
詔其衣。則慈悲者之所服也。懷抱於結使等者。准拘
睒彌犍度中。因比丘鬪諍。佛呵責巳。而說偈云。雖有
袈裟服。懷抱於結使。不能除怨害。彼不應袈裟。結使
巳除滅。持戒自莊嚴。調伏於怨仇(渠牛反讎也)。彼則應袈
裟。三衣能障寒者。如下文云。初夜盖下衣。中夜盖中
衣。後夜盖上衣等是也。不能有慙愧者。三衣各用有
儀。五條道行時用等。若但制一衣。染淨同用。不能令
他生於慙愧。善心故。不中入聚落者。若常著一衣垢
穢。不堪入王宮聚落。今若制三。即僧伽梨可著。入王
城聚落也。不生善者。若在道行。反披高牒。敬護如塔。
幽顯所敬也。威儀不清淨者。四儀受用。各有所在。若
一衣常著。則不能淨潔故。今若制三。便具上來五種
之意也。賢聖沙門標識者。僧祇云。有一外道。父母在
佛法中出家。其有外道子。寒時無衣。其母遂脫。鬱多
羅僧與之。彼得衣巳。著入酒店。招世譏責。諸比丘尼。
以過白佛言。沙門衣者。賢聖標幟。若更與外道著者
犯提。文中幟字合從心。作昌志反認也。今多從火作
者非也。有則請改鉢是出家人器者。謂見執鉢乞食
資身便知是佛弟子。必非俗也。故晉桓帝。令僧依俗
設拜。盧山遠大師上表諫云。袈裟無領。非朝宗之服。
孟無足非廊廟之器等。多為寒故制三種者。五分云。
佛從毗舍離國行。到庶鉢羅塔時。冬大寒著一衣露
宿。初夜過巳覺寒。復著一衣。中夜巳過覺寒又著。一
夜不復寒苦。便作此念。未來諸比丘。若不耐寒著此。
三衣足以□□之。明旦集僧。見述昨夜之意。四分亦
爾。故云當宗外部多為寒故制三等。
云次釋名至體者。以謂西國多是毛作故。下文有黑
白毛臥具等。此土多是布絹為之。注文中袈裟從色
得名者。謂本所著衣。不名袈娑。西國有艸名袈裟草。
取此為染。作壞色故。是以從染處。立此衣名也故。羯
磨疏云。然袈裟者。本番染色。實非衣名。律云。應作袈
裟色。即壞色也。何干名體。下文染作袈裟色者。鈔下
文明色中。引四分衣法云。上色染衣。當壞作袈裟色。
指此文也。味有袈裟味者。六味之中有袈娑味。即淡
味可是衣耶。此土所翻通臥具者。謂通翻三衣為臥
具也。羯磨疏云。十誦翻為敷具。謂衣相狀似㲲褥等。
四分翻為臥具者。彼衣有多重數。或三四等。猶如此
土被相不別故。戒疏云。三衣翻為臥具。略得其相。而
失其旨。即三十中臥具等者。蚕綿黑白減六年等。皆
是三衣。並翻為臥具。皆為此土先無其衣。不可對譯。
但取相重三肘五肘同。此臥具相翻之也。義翻多種
者。大集經曰離染服。賢愚經名出世服。四分律名三
法服。或名痟瘦服。由損煩惱故。又法華云者。如來衣
等。上來所引不少。非多何耶。大衣等者。據別相說。或
約義或就數等。如鈔列之。若就條數等者。四分衣法
云。諸比丘不知當作幾條。佛言應作五條。不應作六。
應作七不應作八。應作九不應作十。乃至十九條。
不應二十條等。鈔從多至少也。律中無五七九名等
者。簡濫也。律文但云。從今巳去聽。諸比丘作割截。安
陀會鬱多羅僧。僧伽梨。且不言五條。是安多會。乃至。
九條是僧伽梨等。今時呼七條為鬱多羅。九條為僧
伽梨。但是人之詺字也。若就通相者。對前條數得通
相名。如漫通三衣云通相也。隨力所辨者。衣段多則
作多條數。少則作少條數。若更不足當揲葉。又無應
漫作等。隨用分三者。既云漫衣更無異相。伹隨上中
下衣之用。而分三也。非無大分宗體者。漫衣雖隨用
分三。然據衣大家分位。宗體量之廣狹各別。謂漫僧
伽梨。亦須宗其條葉。僧伽梨之量廣狹。又不得但言
漫衣。應云漫僧伽梨。餘二准此。
云三至等者。功謂功能。用謂勝用。大悲經等者。彼第
三云。佛告阿難。於當來世法欲滅時。當有比丘及比
丘尼。於我法中出家。平牽現臂。而共遊行。從酒家至
酒家。或作非梵行波羅。彼雖以酒因緣。於此賢劫皆
當涅槃。此賢劫中有千佛出世。我為第四。次即彌勒。
當補我處。乃至。最後搆至如來。如是次第汝應當知
(巳上經文)。鈔引由略也。文中云性是沙門者。持戒人也。污
沙門行者。犯戒人也。形是沙門者。全無戒體。即如十
三。難白衣之例。上言樓至者。此云啼泣。諸家多分說。
云是寺門前金剛神者。悞也。寶曰。大寶積經文咸有
緣起。今且准正法念經所說。昔有國王。名為𡱝勇王。
有二夫人。第一夫人生千子。皆修行俱合得成佛。其
王城欲千子成道。前後遂將千。著置金瓶中。舉著紫
金樓上。令千子抽之。俱留孫。得第一釋迦得第四。乃
至樓至得第一千。彼作念云。一切有情。皆被諸兄度
盡。我有何人得度。遂乃啼泣。父王告之。眾生界無盡。
不用悲泣。又此樓至亦云胡盧支。此云愛子。謂王之
小子甚愛惜故。其第二夫人有二子。一名正念。二名
法意。聞千兄次第成佛。遂乃發願言。我不成佛。一願
為梵王。請千兄轉法輪。一願為蜜跡金剛。護千兄教
法(巳上所列並是經文)。准此金剛神。是第二夫人次子法意太
子。且非樓至如來化身也。知之。悲華經等按。彼云。釋
迦因中曾為梵志。名為寶海。於寶藏。佛法中敬信三
寶。四事供隨。發菩提心。彼佛授記。過恒沙阿僧祇劫。
入第二恒河沙劫。後分賢劫之中。當得成佛。爾時梵
志聞佛記莂。遂發誓願袈裟五功德。如抄列也。時彼
佛申金色臂。磨梵志頂。讚言。善哉大丈夫。如汝所言。
呼為大悲菩薩。文中第四段。眾生違返尋生悲心者。
如財盜僧物。僧雖捉得其賊。僧法必死之事。不應告
人。豈非念袈裟力。生悲心耶。第五段經云。四寸著身
戰諍俱息。是慈力問。若在兵陳持少分。便得勝。忽兩
邊。俱有其事云何。答。若二俱持兵士和同。彼此不相
侵也。
云二至不同者。如文。云一至等者。可知。云二至故者。
辨財體也。綾羅錦綺縱然後厚孰。為有文像。故不許
用。羯磨疏云。錦色綺耀。動心神。約穀細薄生疎。不得
綃(音葉)說文。云絹生絹也。免金翅鳥難者。僧祗云。過去
世時。大海邊有睒婆梨樹。上有金翅鳥。此鳥身大。兩
翅相去五十由旬。以龍為食。欲食龍時。先以翅皷海
水。令開龍身。則現即取食之。諸龍常懼。故求袈裟著。
宮門上鳥見袈裟。心生恭敬。便不敢食。其龍及鳥各
有四生。如常所述(云云)。云三色如者。標也。云四分至
也者。衣法中緣起因。六群上色者。五方正色也。注染
有正翻者。下文云。秦言染等是也。若作五納等者。舍
利弗得上色碎段衣財。欲作五納衣。白佛。佛聽云。亦
得廣長之物。裁作亦許之。棧者青赤。謂木蘭色也。紺
者合也。青赤相含。亦是木蘭之異名也。除三衣者。謂
上色等。若作三衣。要必染壞。若但將三色。點不得作
三衣故除也。皂木蘭一切得受者。是如法色。所以得
受不純大色者。謂非全是五大色。但染色不成就。故
云不純也。亦得點作餘衣。與上淺青意。亦不別。袈裟
秦言染者。前文云。染有正翻。是指此段也。謂所著三
衣。不名袈裟。伹將此艸染為壞色。故知從染色。以立
名耳。如結愛等者。舉例也。謂真淨之心。妄被色等。五
塵所染愛。結使生此二名染。況青等正色。不色覆之。
即無正色非染何也。即顯正翻是其染義。真紫下明
非法色不許用。從聽用下。明如法色許用。注文和會
木蘭色。四分在秦地翻。彼有木蘭皮。似乾施皮。以酢
漿浸之搗取汁。染成赤黑色。祇律在宗朝吳中。翻彼
無此皮。故假作此色。今師以親見。為憑如善見說者。
袈裟赤色鮮明。即此木蘭染色也。遺教法律經等者。
行古引經許。著五大色之失。亦名遺教法律三昧經。
文此經明五部。各著一色。僧祇著黃。五分著青。四
分著皂迦葉遺著木蘭。十誦著絳色。此是偽。注不入
正錄。古師引用。今師判作無知。羯磨疏引真諦云。中
國僧雖五部亦色。皆同一也。故此非之。善見下引證
赤色也。寶曰。瓦鉢貫在肩。青色。謂孔雀咽青翠色也。
下句云。袈裟赤色鮮明。此因便相從。行文無意只為
證。袈裟赤色也。玄記以青色。字屬下句者。失文意。思
之。
云四量至肘者。下衣極成迮小者。長七尺六寸。故
是准也。十祇各立三品量者。十誦云。佛聽比丘立三
種衣。謂上中下也。上衣長五肘。下衣長四肘廣二肘
半。此二中間。名中衣也。或依僧祇。一衣之中有三品
量。僧伽梨上者。長五肘廣三肘。中者長五肘一不舒
手。廣三肘一不舒手。下者長四肘半廣三肘一不舒
手。鬱多羅僧三品。大國安陀會上者。長五肘半廣二
肘中者。長三肘一不舒手。廣二肘一不舒手下者。長
四肘廣二肘不舒手。上二律文。依量成受過量。不成
受急。於四分大小持戒通文。故鉢不取也。今准多論
通其三衣。各有品數長廣。並如文。中若過若減。皆成
受持。以可截續。故與四分度身。而衣緩義同。故取之。
注文說時在受後者。謂三衣量外不可截。除量外是
長。必須說淨。要先加法受竟。後即說淨。若先說後受
持。夫淨法也。五分肘量等者。文中既云。隨身量必不
依肘。明知不取量外說淨文。羯磨疏中意亦同。此故
彼云。義同五分隨身最好。今准多論。若過之文。與四
分度身。五分隨身緩。義相當也。云五條至之者。辨條
數多少也。如疏鈔者。是首疏是義鈔。今且依羯磨疏
云。所以但使者。以沙門行慈仁育。為本同世陽作。故
非偶也。如易中。隻主陽。偶主陰。陽乃生。陰乃煞。今服
此衣。表發生萬善。故數准隻也。無正教制開者。謂今
雖經三十三條。大衣未曾見。聖教制之。開比丘受持
著用。聖跡記等者。彼云。菩薩夜半逾城出家。行十二
由旬。到䟦伽婆仙人。所處林淨。以刀剃髮。持上妙衣。
貿麤布僧伽梨。於尼連河側。六年苦行等。引此文意。
佛既但著十三條衣。又布麤示少欲法。以此為准。今
時隨力辨之。何須二十五條。況更無三十三條等。
云六至者者。辨堤數也。[土*憂]水之塘曰堤。四分文不了
者。伹通云十隔等。今鈔所引。但定五七肘量長短大
衣准同亦。不云提數是不了。今須依他部明之。如文。
問。何故但增長。而不加廣者。答。業疏云。所以示長短
者。由世道稻畦。陀水處高下致別。沙門服衣。現長短
者。亦以法服敬田為利所。有聖增而凡滅。喻長多而
短少也。不為怨賊所剝者。即免遭劫剝也。或有仰利
字釋。既有多種之賤。不任賊用。故非彼利也。云七至
定義者。辨重數也。若以新衣重絳。作時吉。過限墮者。
謂制令一重新二重故。今三重純新。由正作時。違法
得吉。又濫充三衣數不說淨過十日犯提。中間㑄摘
却吉者。雖然摘却。猶有方便吉也。隨意多少者。謂糞
掃不限重數故。不名離衣者。雖復留一兩重。其衣體
隨身。故無離宿過。羯磨疏云。大衣必須重復。今多單
作是非法服得作。受持服用得罪。作受持得成。單衣
受戒得戒。但得不應也。若死前令本界內者。前師判
云。既摘衣裏。留安界內合。屬界內輕物分之。後師斷
云。合賞看病人。以本是一衣故。律師云。後是定義也
律師即論主也。以本是一受持衣者。病人既得具合
攝。得異界物故。下文云云。衣餘處𦃦來此賞。若此德
不具。即隨彼分之。云八作衣方法者標也。
云四分至等者。五條得攝葉者。律中恐葉邊速破。塵
垢入中故。開不割截。而令攝作上二衣。亦遠破不開。
但令編邊作鳥足縫等。僧祗等者。是初緣也。佛制一
日作成走針。略綴且受持。不爾恐犯長罪。故中含等
者。引事證上文也。四分等者。是第二開緣也。尼有伴
故提。僧無伴故吉。薩婆多等者。是最後開緣也。指作
多日故不犯長。此全未有衣相。不同前後。受後方說
等。上二並初緣。恐犯長有過之物。不合作三衣。為初
未制十日故制其速成。後一開緣。指作無長故。不論
作衣日多少也。五分等者。彼律明縫葉。非四分標也。
注文意亦云縫著。謂五分中。有帖葉作。四分下者。襵
葉於他部。不應以四分。是後開五分。是前制。又其葉
並塞上開下。令一條。中有二隔。一半上開。一半下開。
自是非法也。阿難奉教作衣等者。謂四分有文。文非
巧勝。故四分云。阿難教諸比丘。此是長條。此是短條。
此一縫。此第二縫。此是中條。兩向文只如此也。今取
他部之。又彼云。佛以千二百五十人遊行南方。從山
下見火田塍畔。念言。諸比丘應像此作衣。問阿難。汝
見此火田不。答見。又報阿難諸比丘。宜如是作衣。汝
作能不。答。能作便教諸比丘。或一長一短。或兩長一
短。或三長一短。左條左靡。右條右靡。中條兩向靡。作
竟將來見佛。佛言汝有大智慧。聞我略說。作便如法。
此名割截不共衣。之與外道異。怨家盜賊所。不復取。
羯磨疏問曰。如來初問善來陳如等五人。衣三巳備。
又阿難羯磨。五人戒巳有袈裟。何故今始教阿難。為
諸比丘。倣以世田。而作衣耶。答。以其善來言。教處變
成衣難倣効故。今倣世田。可為軌則。所以稱為福田
之衣也。田用成水長嘉苗養形。今法衣之田。弘四利
之水增。三善心之苗。養法身之慧命也(巳上疏文)。若得不
足等者。明衣財少。開作下衣之緣。准五分衣法。中比
丘得一衣。作安陀會。太長作上二衣。又少佛言。若不
足應三長一短。須不足應兩長一短作。又不足聽怗
葉作。乃至。不足聽作縵安陀會。此復是一緣時。比丘
復得一衣。佛言聽作割截僧伽梨衣。少不足聽作憂
多羅僧。復不足聽作縵安陀會。鈔主意云。律中本是
大衣少故。開作下衣也。下例成之者。謂上是大衣少
故。開作縵安陀曾。今還作大衣。受如下二衣作。若不
足例上大衣成也。餘如文中。
云僧祇至俗者。狹如[麩-夫+黃]麥者。此約麥葉如蒲葉大。不
得橫葉相當縫衣葉者。謂諸比丘對頭縫衣。佛言不
得橫葉。相當即對頭異名也。即頭長短相。同不得頭
頭相對。故後衣宣脫。應作馬齒縫者。恐葉邊雪。即攝
葉邊。向內以線却判於外邊。或橫判或竪判。如馬齒
闊大。故云馬齒縫也。急時如前。分別者。謂多人助成
麤行隱竟受。後更判等。准律中恐葉。起押葉丁字有
三。又是鳥足縫。今時但直判。半寸巳下者。是先作淨
者。即點淨也。安紉者。以先無須安之。若不安紉受不
成也。此肉縵衣之相。隨量大小。正從如前前去緣。四
指施者。䩙(胡犬反)耳也。准是而前故鈎相㒵似鼎耳也。
紉即背上長條。條頭作結。故云紉也。或云以條結其
鈎䩙。令續不斷故之紉也。羯磨疏云。逼緣邊四指內。
安鈎[打-丁+(徵-彳)]。反向後八指取約以覆左肩。故有遠近也。又
四指八指。據從緣內邊量也。又防外道者。初緣比丘
不却剎。被外道抽線衣散故。制却判應摘與僧者。謂
此物既縫著。則非袈裟所攝。若衣主死。此補衣物。合
摘與僧同輕物。故衣體與著病人。故文中兩與也。三
衣揲四角者。羯磨疏云。相助為力。又云應安鈎紉者。
謂鈎紉下安揲助力。恐牽鈎紉衣易破故。障垢膩處
者。謂數洗本衣恐速壞故。但摘補者。足死淨潔故。十
誦糞掃衣等者。彼律云有一比丘。有糞掃衣聞佛結
戒不許著。不制截衣。入聚落思惟。我有糞掃衣。破裂
當補怗。安鈎蘭施緣。即持針線。近祇桓門邊。補帖安
緣用當割截。佛經行見問作何事。彼具述之。佛言。善
作糞掃衣補帖。應當割截衣也。作鈎蘭者。詺揲緣條
葉。由屈鈎轉名鈎蘭也。上安揲成受持者。辨衣相也。
若成五條受持。若七條乃至九。若過衣相成就。依其
怗教。正從二品受持也。十誦明文等者鈔又別更牒
舉。准貧得著。易知。
云三至也者。如文。云初至疏四中者。四分但云三衣
應受等者。既有捨受。明知有法有衣不持犯吉故。昔
有人等。古師雖解引。又類例不等。注文。僧祗一夜通
會者。謂於一夜隨何時會。即得不要明相四分。緩急
不等也。今依十誦。以受持相類者。謂持護明相。與四
分相當持。既相當取文受衣。乃成類也。大衣正有十
八品者。從九條至二十五條。謂割有九揲葉亦九。二
九是十八也。從有六品者。取七條正有二品。謂割截
揲葉。五條正有三。謂割截揲葉攝葉并縵衣一。故有
六也。正從合明二十四也。七條正有二品如上。從有
二十二。取大衣十八。五條三。并縵衣一。合而言之。亦
成二十四也。五條正有三。如上從有二十一。謂大衣
十八七條二。并縵衣合而言之亦成二十四。三个二
十四。即七十二種縵。通三處者。謂前明縵衣云。不無
大分宗體。理合通正從三處。次作衣法中亦然。今言
合為一者。且據十誦明文。有縵僧伽梨受持法今引
用十誦且合為一也。如疏鈔鈔中者。首疏義鈔也。今
准羯磨疏。問云。三衣受法。名體不同。得互加不。答。准
五分中若得衣財先作割截。乃至。不足作安陀會割
之。又不足揲葉作等。餘不繁述。云今至也者。異古人
也。古師皆先受大衣。次七條。後五條。今師約從微至
著。并取著之方法。故先受五條。最後大衣也。云加至
衣者。若襵葉者。持皆從一長一短下云屈襵衣持等。
餘同十誦者。玄云。謂五條中據其當宗。但有上來三
種。若依十誦。更有縵衣。四分但云若得縵衣廣長。若
割截作。便少令揲葉作。即巳不云聞作縵安陀會。若
准五分。即有開文。彼無持處。故不取今指十誦。為縵
大衣。具有明文受持。故曰餘同十誦(更有非解不錄)。云若至
之者。謂要須先牒安陀會為本。後取從二十五條來
替。此舉割截。九品中最上衣為法。引此文意。是十誦
第二十一卷。受戒法文也。揲葉准圓者。若有揲葉。九
品中最上者。亦云。四長一短揲葉衣持。乃至七條。准
改之者。亦云。乃至兩長一短割戳衣持等。云若至改
者。文有二意。初牒上諸從總顯通三二今據大衣下。
約縵大衣。示其受法。謂上從中。據安陀會為言。若為
餘作從。並准改之。若鬱多羅以大衣等為從。應改云
此鬱多羅僧。二十五條衣受四長一短割截衣持。若
大衣以餘衣為從者。應此僧伽梨五條衣受。干長短
割截衣持。縵改名為別者。謂縵無別相。但改各即得
安陀會者。應云是縵安陀會。乃至。是縵鬱多羅僧等
下引十誦。出法據大衣。如文。云若中主法者。文顯正
品割截受法注明揲葉。及從准前可解。云若上至明
者。謂上衣割截。總有九品。不可定指。故云若干條受。
若干長短等揲葉亦然。下之二衣少故。其相易明。故
依條堤別顯。故羯磨疏云。前之兩衣條數揩定。更無
延促也。云上至哉者。正辨說多少也。兼欲顯縵衣。通
正品意耳。既許將來受戒。豈是從衣謂在受前受之
即知是衣得受戒用也。然彼律受戒法中云。應教云
汝効我語我某等。如謂在受前。故無比丘之稱也。未
割截者。即是縵衣若衣。古師云。未割截是一端。白氎
全疋段者。豈得將此。受作三衣。而來受戒耶正言。如
上不成者。謂明色中引諸律論。並非法不成受也。云
次至毗尼者。四分無文。何以不取諸部。獨取僧祇者。
謂捨義同故取也。羯磨疏云。四分有疑應捨。僧祗夜
往會衣不能得。遂佛令遙捨。以輕易重。如捨戒法。一
說成捨。受體根本。尚乃一說便成衣。是隨行何勞三
說則顯。祗四疑捨會。不得二種急義相。當一說之意
又同所以取也云若尼至等者。玄云。十誦厥修羅。亦
是四分祇文梵音異耳。覆肩衣者。正是橫披尼。不得
露肩佛制令著。僧中准局。阿難佛制令著。以端正意
生他染也。今一切僧多著。雖無教可准義亦不妨。注
文。不言肘量應成者。今尼作上二衣。既不依本量。則
不牒肘數。伹言如法作應成也。故羯磨疏云。大姉一
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祇文。如法作我。受持三說
覆肩衣受法。准改之僧祇下料簡。餘二不同之相。餘
衣結罪。蓋是因便故。第二心念。云二至准者。此依五
分。故令三說。准業疏。但界無人。開自心念巳成。後設
有人。不勞更作不同說淨。復若值人仍須重說。
四科簡中。牒名可知。釋文有三。一云初至長者。大科。
初至不說者。不成者。明受捨成不相。如文自顯。次諸
受持下。乃至抄疏巳來。明受法。不失相。廣邊即上下
竪也。量既少故八指。即失受長邊。謂橫兩頭也。量既
多。是以一揲手外。方可失受具有四。礙下並指如離
衣戒。及義鈔首疏等文(云云)。薩婆多下。辨不持無離
衣宿罪。以𨵗緣故。不同見論未受。亦有離衣之罪也。
若本說淨下。明將說淨物。作三衣。受持淨法即失後。
若別受餘衣替此衣。此衣更須說淨也。二補治浣染。
云二至呵者。段段得二罪者。犯長提。并不點諍吉。謂
不與衣體相合故。通二種淨法者。注羯磨疏云。衣和
合淨。色和合淨。故母論云。若衣納未說淨點淨。縫衣
著巳淨者。名衣和合淨。若色非法縫。著如法者。是名
色和合淨。不須更自別淨。鈔中引文與此不異。謂和
前巳淨之色。令其後衣與色連合成淨。善具下明補
相可知。複線却判者。文過也。編邊(步彌反)桄張(呪音)律。令
卑補者。律不定孔之大小。失受等可同。見論如上分
齊也。兩用無損者。緣雖不斷若中間。破如善見明失。
若中聞未穿而緣斷。即准多論失也。赫色。云逆治者。
玄云。赤色土也。大德云。蒿本作諸字道理。即後人錯
書。堵土局也。非呵者。護非人之心。亦為舉幽。而況顯
也。三受用擎舉。標名可知。科中云十至不犯者。初引
十誦。及治禪病經。明敬用天衣之法。文相自明。大德
云。蒿本是奔車象馬。後人錯晝逸字也。二從十誦下。
明隨益隨身法。非時不行者。知不能生善。破戒見等。
即制不行。羽翮相隨者。大德引尚書云。腹下細毛名
毳。翅閱頭最長毛是羽。入肉之管為之翮。今取此二。
不暫相離之義也。但護離宿者。明白日不隨身。即乖
羽翮喻矣。從明言善。不辨有緣。開留一衣法。著一等
者。受功德時五條。偏袒於內是著。更以七條安上。是
披一許留大衣也。餘如文。云僧祇至之者。約脫著明
也。園中衣者。即五條也。梵云僧伽藍摩。此云眾園。秦
人好略。直言伽藍。今單言園者。如祗桓。本是祗陀太
子之園。須達布金買苑作寺。譯者。取新意也。注文。此
謂僧伽梨者。准南記云。既言僧伽梨。是園中衣。即非
僧伽藍園。合是王宮園菀。沙門入彼。著大衣也(此解違文
太甚)。或有解云。僧伽梨是王園衣。恐其筆悞。合是安陀
會衣(此殊未見其理)。大德云。斯注文者為簡異故。前云入聚
落衣。恐人疑云。莫是七條。名入聚落衣否。今云此謂
僧伽梨。是入王宮聚落之時披著。非謂常逾白衣聚
落七條也。理合在聚落衣下注之。今在園中衣下明
之。致難見意。思之。內衣著即涅槃僧。及五分中舍勒。
最在內着。齊兩角者。上下兩角須齊也。如羊耳者。要
須屈頭手中執之。不得令出如羊耳相。西牒枕之者。
如下引中含。世尊有時。四牒憂多羅僧。以敷床上(序字
非也)。擘僧伽梨作枕。右脇而臥。足足相累。又智論云。佛
四牒鬱多羅僧敷下。以僧伽梨枕頭等。諸家見此文
意。皆云。敷七條安背下臥。如構耨之類。故云臥七條
中非也。大德云。伹是蓋臥。舉例。如今時云臥被中。豈
可將被安背下耶。經文語到。據理合言七條中臥也。
餘如文。
云舍利弗至成佛者。約恭敬以辨也。舍利弗問佛。於
何時中。令其偏袒等。佛言。隨供養時。應須偏袒。以便
作事故。作福田時。應覆兩肩。現福田相故。云修供養。
如見佛時。問訊師僧時等。作福田時者。謂王請食。坐
禪誦經。巡行樹下。又見生善。有可觀也。入鐵甲地獄
者。我慢輕佛故獲大。佛言三千下明為難開。不著決
正。下明敬衣開亂別人無過。三千下亦著衣向背法。
奮(番反音)揚也。挑(巳同反)謂不挑前角於肩上。即垂肘前
如象鼻也。小衣是五條。不曾襯身著者。許暫披入
眾。不著受食犯墮者。據律但得非威儀。得成受食。論
約非法。不成還同。未受食故結提也。次引十誦即成。
伹云得罪不定言隨。又但云袈裟。不云三衣也。令有
德人暫著者。即令衣主獲福。故玄云。鈔至凡得新衣。
皆先安佛前。燒香供養。次與有德披。後方自著也。婆
四吒女者。雜含云此女有七子。六子相續命終。念子
發狂。發狂裸形被髮而走。至菴婆園。遙見佛遂得本
心。慚愧蹲坐。佛令阿難取鬱多羅僧。與著巳。為說法
生信。後第七子又命終。都不啼泣。化夫及身投佛出
家。得成羅漢。師子敬袈裟人者。賢愚第二十三云。昔
此洲有王。名提毗。有辟支佛。在山坐禪。野獸咸來親
附。有一師子名堅誓。身毛金色。時獵師欲取之。乃剃
髮披袈裟。內佩弓箭。師子遂來相近。因睡以箭中之。
師子尋覺。欲害此人。見著袈裟。念言。此人不久得解
脫。便說偈言。耶羅羅婆奢沙婆訶說。巳而終。獵師剝
皮奉王。王念言。我昔曾見書中說。畜生身金色者。必
是菩薩。問云。死時有何瑞應。獵師具述上來所說八
字。王召仙人解之。仙云。耶羅羅者。言剃頭著染衣。當
於生死疾得解脫。婆奢沙者。剃髮染衣人。皆是賢聖
之相。近得涅槃。婆訶者。云剃頭著袈裟者。當為一切
人所敬仰。王令作七寶高車。張師子皮。表示一切。散
華供養。後與金箜盛皮。起塔供養。佛言。師子豈異人
乎。我身是也。王者彌勒。仙人舍利弗。獵師調婆達多。
我於過去。敬著袈裟之人。今得成佛也。
二作法攝衣界分二。初牒名指略。二至疏吉揲衣界
者。首疏云。加法結後去之雖遠。之猶屬人。故云攝衣。
或名不失衣戒。界人無離衣之罪。故此但明加羯磨
者。謂中卷離衣戒云。若論作法。下卷明之。正指此段。
若自然護衣。此不明也。大義如鈔別疏者。玄云。抄是
義鈔。疏即羯磨疏(或可有疏)。彼有五種戈門。明於得失。恐
繁不述。云今至也者。簡其結處也。三種者。一界大無
藍。二界與藍等。三界小於藍。約儀通合。為界大藍小
處須結。文同無藍。故不別列也。院外勢內者。謂僧住
房之外。十三步勢分。明內得護衣。出此勢分。雖是界
內。不得護衣。所以爾者。謂界是稱人不攝衣故。是以
失也。此處須結之。界大藍小處亦爾。餘二不須者。謂
藍大及藍界等。若衣藍護。猶有勢分。若結衣界。只得
依藍。巳外無勢分。却成失衣。故相疏云。有法無無法
故有。又首疏云。開不重開故。不須結也。云諸家至之
者。立法不同者。凡結衣界依僧界起。今僧界上。或有
男女居止曰村。未審結衣界時。如何取捨。因此有兩
師立義。解判有異。初師云。若現為村。現除懸不結。即
顯為村處地上。永無法起。所以爾者。謂以唱出故。巳
後村去。欲此置衣。即解巳重結。若結時。僧界上無村。
便須改律文。謂羯磨云除村。今既界內無村。有何除
也。即是無事有法。結亦不成(東塔疏依此師)。第二師半依古。
半依今。若現為村。現除懸不結。與初師同。若現無村。
現結懸除。亦不要改律文詞句。抄云有立無村結法
者。正當此義也。今解下。今師不論有村。准律依論俱
結。以結除其妨難者。顯除意也。故業疏云。既依界結
遍標內地。同有攝衣。不由村來衣界便解。不由村在
衣界不遍(巳上疏文)。但是男女所居。多生染謗。故權不許
置衣。非謂永無衣界。現除懸結者。以現有村。恐成障
礙。不許置衣。是現除。村去後許護。是懸結也。現結懸
除者。謂現無村住。皆許置衣。是現結。後若村來。於村
處。不得安衣。是懸除也。若村去後。依前許護。直由下
正成立。今除村義。盖以男女在界同居。是四礙之。數
取衣恐成障礙。故不許置。非謂不無衣界。以衣界依
持僧界起故。如錑金師。以藥引金之喻顯也。今男女
住處。既是僧界。亦有衣界。古人若云實有村在界者。
須於四相中。隨有一相。儻於露地權居。復有何相。即
知本無村體。暫言除也。故業疏問云。本既無村而言
除者。豈非無病有藥。答此攝衣界。在同住地。所言除
者。除衣障礙。不除村體。若無男女。任意著衣。豈在院
宇。本無不結等。五分下。指五分成上現結懸結義。故
業疏云。若本無村。結不失界竟。村後入者。不須更結。
先巳結故(此現結)。若本有村。結衣界巳村移出界。即此
空處。有攝衣界(此懸結)。薩婆多下。成上現除懸結義。文
但列四。等取第五。為除[從-彳+馬]婬。四分下。本結衣界。界內
有村。安衣在村。往彼取衣。女人衣解。形露招譏。佛因
制除村界外也。加法中。云加至持者。村外界者。業疏
云。除村是村體。村外即勢分。謂勢分內亦不得置衣。
結解二法。並如文。可委。
二坐具法。西土本音尼師壇。此云坐具。為護僧家臥
具。并巳三衣故制。云四分至坐者。先定尺量也。注中
禁(禁列反)𨆃(半字也尚䟝桁音同)准唐尺下。寶云。且姬周一尺二
寸為唐一尺。更將周七寸二分為唐六寸。又將周七
分二釐為唐六分。更有周八釐在。總計唐家一尺六
寸六分。更有周八釐。即唐家七分弱。合是弱字。鈔多
作強字者。抄寫錯耳。亦不合作強解。十誦下明重數。
趣爾者。卛爾也。自無心忻念曰猒。似他遍作曰課。欽
婆羅者毛作也。屈頭量者。饒尺也。縮量者。煞時量熨
了剩有也。次洒量者。乾巳長大。此皆犯故。鼻奈耶下。
新物作。以故物揲。即同四分揲相也。不揲即巳者。止
也。以自無故物。又無求處。不揲無犯。注文二重為本
等者為作本制新物二重。若毛衣作者。本合一重。今
既潤大。恐牒作二重。亦不違本制。故注云。恐過故牒。
本應受單者。不分觸淨故。非佛制者。以佛不制捨入
僧。不同離三衣宿也。今但犯吉。僧祇下明答。縷有對
頭却到者。先作本量。後以增者安緣外帖。廣長兩邊。
使兩邊應平判之。互滅過者。彼戒中有長應量廣過。
廣應量長過。邊應量中過。中應量邊過。皆犯。鈔取其
意也。緣外增者。諸律皆云更增。即知向緣外添也。准
益縷下。今准益縷邊不截。但通量取長五廣四。作一
緣不犯者。即同七百中過量坐具。不截而畜。亦不合
犯。謂更增一尺者。是新益之縷。但通向心中。不衣本
制量外重增。名不截也。准此不犯者。則䟦闍過量不
截。亦不合犯及質也。䟦闍者。結集後䟦闍問。佛聽作
十事。數圖有廣文。一兩指抄食。二村間不作餘食法。
三寺中得別眾作法。四得聽可。五得常住。六得和合。
七與鹽共宿。八飲闍樓羅酒。九畜不截坐具。十畜錢
寶。當時巳集閻浮七百僧。斷不許依行。今若准行。即
䟦闍之類也。十誦作不益縷淨者。但依本量小作。即
是淨不接頭墮者。謂不截量重增。但通量作。名不接
頭也。注文意謂。今若通量。取增數入本量中。通長五
廣四而作。或通長而不通廣。或道廣而不通長。或長
廣皆通者。並地故。
云並結提罪一邊頭裨者。將半𢷡於緣外各一頭添
也。上准律正文。而敘後得冥告按感通。傳云。顯慶舉
中仲春月。在本院行道。有王瓊張歟等。彼云。某本是
南天王。韋將軍使者。親蒙付屬。擁護三天下佛法。今
故來此。與師言。論師所制行事抄文。坐具增加長廣。
其意如何。師答云。教不徒設。於本制外。廣長各增半
搩。據文是一廣一長。非謂四周長廣。彼云。原佛本制
坐具之意。用表塔基之相。僧服袈裟在上。以喻法身
之塔。塔基既不偏邪。坐具寧容長短。縱使四周安緣。
不違半搩之文。但以番譯語略。但云半搩。今即十字
而論。便是四周之義(巳上傳文)。准此合將半搩。四面增添。
各得五寸。即似兩重緣也。云薩至法者。初引多論明
益縷際者。非是今時坐具。謂別作一敷具。置尼師壇
衣護僧臥具。長四廣三。後於長邊。更添一搩。即長六
廣三也。四分明坐具法異者。斥破上之所引不同。但
用增法者。但依前四分。各半搩增法也。僧祇下。辨受
用法。先簡用處。差見下。明受捨法。離宿但吉如文。僧
祇下。明行坐用之軌儀。長牒者。上下竪牒也。中疊者。
屈攝半疊也。當中掩之者。謂堂中襵。今觸處在內淨
面分。賢愚經明安著處。玄云。彼第十云。舍衛國波斯
匿王大臣須達為兒娉婦。至王城。因見佛聞法證果。
欲請佛歸舍衛。佛令舍利弗指受住處。遂以金買祇
陀太子園作寺。六師嫉忌。詣王請與舍利弗試法。舍
利以坐具於肩上。入眾昇坐。六師弟子。名勞度叉。化
蓮華池山龍牛夜叉鬼等。佛弟子化猛風象金翅師
子毗沙門等對之。彼既不如。遂啼心降伏出家故也。
今在左臂非法者。此乃初意。據教明之。次准感通傳。
得天人指示云。此非師之過。蓋後開之。教不到此方。
今但改前迷。宜促後悟。無佛初度五人受及迦葉兄
弟。並制袈裟。在於臂上。西土王臣。皆被金疊於肩上。
故佛衣臂上為異俗流。頞鞞比丘。威儀度物。其時坐
具。由在左臂。後徒侶漸多。秊少比丘威容端美。入城
乞食。多為女愛。因制衣角在左肩。後為風飄。佛令以
重物鎮之。比丘不達佛意。廣造鎮肩之物。莊飾不少。
為俗譏慊。佛呵云。我令以重物鎮者。是尼師壇。何得
別造非法。因茲坐具。為鎮三衣。在左臂上。爾時如來
昇天為梵王說法。後有外道。號達摩多。自稱一切智。
伺諸比丘。入城乞食。外道求論。比丘與論。外道不如。
波旬問云。汝所被衣名字何等。沙門云。忍辱之服。又
問有行功能。答云。上制天魔下降外道。又問。肩上弓
布。名為何等。答。是尼師壇。又問。有何用處。沙門云。擬
坐而用。外人曰。忍服稱可貴。有大威靈。尼布是坐下
之衣。豈可却居其上。若是汝師教。汝師未足尊高。若
是汝自為之。汝師何不指教汝。後時如來從天却下。
比丘白佛。因制移在左臂衣下。後因風吹衣離身。制
安鈎紉於上也。准斯所說。今在左臂正合軌儀。若據
律經。由存初意也。
三水袋法牒。如文。云勿至也者。制意也。厥者其也。慈
悲之心。其在於此。背者似也。即不持戒人。多於下。明
漉法。如前說者。即上多論。作餘井等是也。形如勾者。
字合從金作。玄云。莫作鈎字。應言如物。有柄可執。今
截作者。是此形也。宏槨者。外作井等字形木槨也。漉
瓶即陰陽瓶也。以絹縵底而漉水。安沙囊中如淋灰
法等(云云)。云此至中者。誡勸也。謂此是性戒。尚不能
持。其餘邪命威儀。即可知也。
第二聽門。牒名等一二科。如文。云初至異者。初引本
宗通明。百一諸長。受淨不同。百一者。百是舉其極數
大。蓋出法為言。一是於此百中每事畜一故。非謂百
一之人。通開畜長諸淨。若不畜百一人。對三衣坐具
外。便是長物。則無百一之秤也。似寶者。玄云。如水精
琥珀等為數珠。入百一數。不須說淨。餘者即似寶重
皆名餘也。器謂瓶鋺等非器。即銅鐵片等。皆施俗人。
僧祇下明開百一意。如文。五分下明百一物體。單覆
衣者。緣中為臥僧臥具。垢污因制。為護僧臥具故。聽
畜敦僧臥具上指。如注文中辨。若似衣者。餘一切衣
也。波利迦羅。即百一通名。此云助身衣也。其色者。玄
云。諸衣之色目。非謂青黃等顏色。注當法為言者。當
眾目對。作法雜衣。隨多少者。此云補衣帛也。不受無
過者。衣鉢必須受持。餘百一等。若不受亦不結罪。如
前文云。作與不作一切無罪也。沙彌上下二衣者。如
沙彌篇云。一鬱多羅。一安陀會。除錢糓米者。須捨與
俗。對俗說作。意不說即犯。不同長衣得當眾開十日
故除也。
二長衣中。開科可知。先明長相。云初至也者。約本開
辨也。一日成者。准彼文云。大衣五日成。七條四日。五
條二日。長衣一日。以易作故。謂三衣財體終無犯長
義。巳外方名長財。僧祇支法。并注是番名。四分下辨
相。其相如覆膞後光師。裁作上狹下廣衣也。十誦下
制著入聚意。如文。僧祇祇支下明肘量。注文。猶為覆
肩之量者。准肘量作。似覆肩衣相。有師改法等者。說
後魏有僧祇師。出疏明造衣法。只衣四分。上狹下廣
而作。但云如法作。不牒肘量大小也。涅槃僧下。初引
僧祇等。明著法。西土縵條。將以繞腰。腰繩遶上而來。
佛教比丘。不令大高齊膝。太下齊踝。垂前兩角。如魚
尾。偏一角如象鼻。或隴起如多羅葉等。三千中。一不
持下著上者。即倒著也。得繫脚者。摘復破繫兩膝邊。
反襵者。不以帶束。但反襵上轉而巳。當二三四條者。
四分。六群作廣長腰帶。佛言不應。作廣三指。繞腰三
周。若得成巳者。應二條等。若亂聽縫合等。如文。輔篇
記中。不許作條。字應作牒。謂得巳成者。壞乃二三四
牒云為一。若三四牒亂。以縫合之。今律文錯書條字
也。後歧間過等者。免身形露故。抅修羅無正番。故引
五分明其衣相。即貫頭衣也。云今明至也者。隨方辨
相也。偏袒者。即今偏衫右邊也。准竺道祖錄云。魏宮
人見僧自恣時。裸膞不生善。乃作施僧縫在左邊。祇
支連合成。故從相。號曰褊衫。大德許新作者。統領得
舉坐具例(云云)。𧝡膞者。亦似褊衫。但於左邊背上添
葉。如覆膞一幅。短來𧝡向右膊上。大德云。北地戍叉
多著此衣。意簡大尼。及沙彌尼也。後人移安褊衫左
袖上。呼為播衣也。即祇支中流出褊衫。褊衫中流出
𧝡膞𧝡。膞中流出播子。然其曳幡。蓋出家偽。亦無所
表。西土論師。但執赤幡故也。方裙者。梁朝郡后施僧。
即宮人上馬所著大裙。折腰開似於方相。諸裙者。更
為隨時所作者。臂衣即臂袖衣也。[𨄔]衣即納靿袴等。
皆是此方隨時而作。西土本無。次十誦下明制。不合
著相。褊衫袖衣者。即小袖也。複衣即綿絮衣也。貫頭
衣是女人裙。兩袖衣。俗人𢮿膊是。褶者。諸說各殊。並
未識相。今准衣服名義錄云。此上古之裳也。周武王
時。以布為之。名褶。敬王時。以纏為之。但不縫口。蓋庶
人著也。羅。章帝時。以綾為之。加下緣。謂之口。改名為
袴。於端午日。賜與百寮水煞綾袴。意表清正理民等
(云云)。今時即無。或恐有者。亦不合故。行騰即引經。玄
云。以經其踝上。騰擲而行。身輕故也。被避我所制者。
制即三衣一體。今避而不依。及畜諸長多物。名作餘
事。中含下。明接中下之機。資身修道。即增長善法。許
畜反此不得如文。四分下。明僧及別人所畜用物。王
送貴價衣。准前即法衣也。不得在上引者菩提王子
請佛及僧。敦陳貴衣在地。請佛蹈上。佛令阿難却之。
為未來比丘故。禪帶者。謂坐禪久倦。將以束身助力。
腰帶。即上三四條縫合者是不還則巳者。五分有俗
人被賊剝。來比丘處借衣。白佛。佛言檢借。若還應。不
還則巳。巳止也。四分下約皮物辨。邊方五事者。迦旃
延在阿盤提國。為億耳受戒。三秊方得僧是。因請五
事。如文中(云云)。白木條等。律云。東方有國。名曰白木
條。白木條外邊便聽。南方有塔名靜善。靜善外便聽。
西方有山。名師利佛。佛人種外便聽。北方有國名柱。
柱便聽。貢軄圖者。圖寫高軄任人。及附諸國來貢物。
數圖云。西方白木條國。貢朱駿白馬一疋玉象一軀
等。即驗知此處。在彼之東。屬邊方也。餘文可委。云律
至畜者。更約皮革以明。六群畜犬皮師子虎豹獺野
猪野猫狐等皮。佛言不應畜。文中獺者(他輅反)。形如小
犬。居水食魚。律或作狚(丁曷)似𤣀未首。今多作狙(七餘反)。
說文云小後也。不得乞生皮者。六群見好班駮犢子
從乞。剝牛人信敬。乃剝與之。牛母遂到祇桓吼叫。因
制也。若作帳軒不得者。准衣法。但言不得不論皮與
衣也。禪帶五相。一廣一尺。二長八尺。三頭有鈎。四當
三四重。五不得用金鈎。旋後轉向前勾。兩膝來全不
動。故名善助也。護衣者。若約障塵染義𧙕。亦是衣。若
以著𧙕踐地。後坐時。便觸身上衣。故聽畜草履并法
也。護臥具者。無污法衣。故開著也。褊袒有癈者。西土
以脫履褊袒為敬儀。皮革中因此道行。脫草履取水
與師。或時失。或為毒虫嚙。白佛。佛言不用脫及褊袒。
故云有癈。即隨便遇物與師。不要脫草褊袒也。四種
寶履者。金銀瑠璃及寶莊者。餘文可解。
二作淨法中。初牒名。別敘可知。釋中有六。云初至耳
者。明制意也。方便施者。大慈設教。作斯淨法。恒作屬
他之心。自無貯畜之過。又得衣物資身。福利施主。免
世譏嫌。故非真也。如昔一時等者。玄引分別功德論
云。天須菩提本是王種。五百生中。常生天上。今從天
下生在王家。果報物妙。後投佛出家。聞說四依。心不
堪忍。便欲還家。阿難留住一宿。即往王家。借種種寶
物。莊嚴備具。於中止宿。須得道果。佛告阿難。夫衣亦
可親。亦不可親善。著好衣益道。即可親。若損道心。即
不可親。或從好衣得道。或從五納得道。故知悟解在
心。不拘形服。地持亦有施法者。彼云。菩薩先於一切
所畜資具。為作淨故。以清淨四。捨與十方諸佛菩薩。
如比丘將現衣物。捨與和尚闍梨。亦為作淨故。涅槃
亦爾者。經云。雖聽受畜以不淨物。要須淨施篤信檀
越等。二簡施主。牒名可知。前明上三施主者。謂衣藥
鉢請道眾為施主。寶珠等請俗為施主。鈔據此門分
科。云前至淨者。簡前三主也。隨得一人者。謂展轉五。
即通淨眾。若至加法。隨意的指一人。作彼人物護持
也。不言對沙彌者。此約真實淨。必是當眾。今彼守護
不類展轉。於五中隨一即得也。非時類者。既是宿得。
恐取衣難故。不能讚人者。謂此人自小乘戒。見他淨
施不犯長罪。即好名稱。今意不欲前人。有此名稱。故
不得請也。應淨施五眾者。謂此展轉通於五眾者。謂
但五中隨與一人也。玄云。此人自身不作淨施。五眾
者。不合請(不成正解)。不應與。有本加輕字非也。白衣者。父
兄弟及餘俗人等。不合施他也。次將五四。既屬二施。
如文可委。不得稱二三人者。恐淨主身。云六衣物混
亂。不記色目也。將他淨物不還者。䟦難陀淨施弟子
衣。後嗔和尚不肯還衣。因奪故爭。白佛。因制須簡好
人。注對首受淨者。即所對作淨人也。得戒沙彌。即學
悔人是。五法人者。二正行。二行竟。并本日治。以上等
人。不足數故。不生鬪爭者。恐上惡人認此物。便致淨
也。云踐至說者。明錢寶對俗也。如後所說者。下引多
論說詞也。二請法標名可知。云先至須者。明須請不
須請也。多論但有請意。諸部無文。五分但言隨至與
之。即似不請。三種請法。並如文(云云)。云次至明淨者。
明合說進不隨也。謂其錢寶為開幾日。糓等為要說
不要說。故引多論。一切皆須十日說也。四作淨法。先
明心念。云五至轉者。先依五分。羯磨疏云。既不對人
捨心難盡。且令轉換得延時限。終須對說。方始究竟
(上是疏文)。淨施某甲從彼取用者。作屬彼意。從彼邊取用。
至十日後。却標心從彼取。還在身邊貯畜。又得十日
後。又將施與彼人。捨故受新者。謂將施他名捨故。却
從彼取。如初得。又名受新(准此文意但約一衣說也)。內心下。釋上
僧祇犯吉。所以律中下。明捨故受新法也。律中者。牒
上五分文也。應是不說淨者。大德云。羯磨疏中。通約
三根人說。今此言不說淨者。是上中二根人也。此類
之人。從來不畜長物。無所說淨。今或有人施三衣等。
受巳即成長也。元本受持三衣。即不畏犯長。無奈長
者過日犯捨。所以十日內。更互轉易。作新方便也。注
文。或說淨等者。對下根人說也。染得本是畜長比丘
衣。即合對首說淨。今既無人可對。恐過日有犯。且令
心念展轉互易。仍待有人對說。方始休息。捨故受新
與說淨。雖不同。十日一易無別。故令展轉也(此解不違抄云
非羯磨疏更有不正義不錄)。
次明對首展轉法。云至至此者。對面約對首人。展轉
約施主說。玄云。准羯磨疏中。有三展轉。一肘主將付
所對作人。二對首人遙指施主。三淨主不知却付財
主。作淨主物畜。皆為除嗔患故。此說淨法依古文也。
云外至之者。五十祇為三也。律初緣以親對淨主作
淨。被他古物。因諍。佛言。別對人。伹稱彼名字。後語彼
知。是第二緣也。後彼既知。疑恐犯長。因制不用令知。
即三緣也。云善至寫者。真實說淨也。前引見論。但通
明意耳。次從若正作法下。依四分加法。二法總總衣
法中文。故注(云云)。云二至遍者。辨成不相。如文。云五
至屬者。漫標說也。注文。常記施主者。以施主不定。或
命終等。恐失淨法。所以常記。革履說淨。如文。云錢寶
至明者。辨錢寶說淨法也。使俗人知者。雖開說淨。不
得自畜。文雖不說。理合所使俗掌之。如三十戒明者。
指忩寶二戒也。五存亡中。云五至故者。必准論律者。
若不知死活。可准僧祇三由旬內。若知所在。乃依多
論異國方失。若定知死及休道。即依五分。此二律一
論文義雙明也。餘文可解。云六至中者。明失不之相。
有七段。文稱無歲比丘者。祇云。波離問佛。長衣何人
邊作淨。佛言。五眾邊作。又問。相去遠近作淨。佛言。齊
三由旬知存亡。又問。若沙彌邊作淨。若受具如何。佛
言。但稱無歲比丘名。又問。若死如何。佛言得停十日。
於餘人邊作淨也。注文中。斥古。言展轉不失之過。古
云。展轉不對面作。非正主故不失。今破云。未見祇正
律。以二並非施主故。二皆失也。若不知存亡者。此約
展轉主。若是真實主。常須在近。如要取物用故。今云
三由旬者。偏據展轉者論也。
二寶施俗者。一金銀二錢也。被師呵責不得作淨者。
謂施主是弟子。曾被師呵。後却求作淨。即是相違。故
不合應。通別求餘人作之。物不入僧者。謂真實施主。
暫與主持。准此皆是假名施也。前古人云。真實是財
正主。死後通請展轉。非不要通請者。為謬也。若真實
是正主。巳後物合入僧。既不入僧。即知是假也。注文
等者。和會前文也。謂前云不得稱二三人。五分又云。
五眾似有相違。今通會云。雖通言五眾。於五內無須
的指一人。亦與前云不得稱二三人。僧祇下約多忌
明其失相。謂衣財有說未說。相離難分。今一時捨一
時更說。謂不得重說。故須先捨再說。若不捨淨法。得
罪毗尼。納未二淨者。說也點。雖和合不成者。謂將五
大上色。自互和合。不成色和合淨。若將五大色。及錦
和如法色。即成色和合淨也。
二糞掃衣。牒名可知。云制至奪者。體是賤物者。多論
文也。不與在家和合者。既不求衣。必不交遊聚落會。
二離寒暑。三離激發。四離四方通使非法求衣。即四
邪五邪也。云言至故者。辨體也。十中闕第九王軄衣。
玄曰。西土棄之。此方棄僧俗不同。所以不出。神廟中
衣離處者。若未離處。猶囑非人為主故。塚間者。或褁
死人。或隨送死屍。而棄彼也。求願衣者。或往鬼神所。
或水邊樹下路側等。求願了即棄也。往還者。褁死人
送竟將來施。比丘不得取。未壞死人衣者。四分比丘
道行。見未壞死人衣。即取持去。死人起逐。至祇桓門
外倒地。因制。除皮髮二繩者。一為招譏。二多出細
虫故。本無共要者。准律有兩句。一共要。二遙占(友艷反占
護也)。要中兩句。一不共要。先取者得。二共要雖先得。亦
須共分。鈔文當初句也。遙占亦二句。時有比丘。往塚
取糞掃衣。纔遙見衣。便作占心。語第二比丘云。此是
我衣。第二比丘便疾走往取。因茲喧爭。佛言。糞掃衣
先主屬先取者。鈔舉此句。次句二人。俱遙占俱往雖
共爭。佛言。隨多少共分。注文屬前移者。律云。若巳移
雖屬前移者。玄曰。謂比丘先曾移動此物。巳屬巳定。
但未及將歸。偶共一比丘。收拾遙掃衣物。將先因藏
衣。之所遙見。即言彼是我衣。汝不得取。即判屬前移
者。後人不合也。避神主面者。即約守護主也。三無主
衣者。或隨所在懸樹。或樹下水傍無守護主。名無主
衣。四土衣者。棄在糞壞中。為土所污故。
三檀越施者。牒名也。寶云。具足梵語陀那鉢衣。或云
檀那。亦云檀越。皆訛略也。此番為施主。如律因耆婆
為緣。後即國王大臣施僧。佛言。並開受等。云言至也
者。為安居故施名時。即一月五月。反此名非時也。如
文可解。云今至別者。大德云。立此四種之施。皆約施
人心通局以設。謂俗人將物來。不解自別僧。即須審
觀前境施心。只如非時將來。即須問彼。為施此寺現
在僧。為普施一切僧。若言伹施現在僧。即名非時現
前。若云並施一切僧。乃曰非時僧得。又如時中。施主
將物來施僧。亦須准問。為施此界坐夏僧。為通施一
切安居僧。若言但施此僧。即名非現前。若云普施。即
號時僧得。一切臨時處分。不越四門也。云就至二者。
可知。云初至分者。四法定者。即此隨籌是也。不得異
處受衣者。因䟦難陀此處安居巳。又往異處受衣故
制。引此為證前處定。乃至安居未竟下。證前時定。破
為二部者。約邪正以辨。分為二分。三衣施佛等。謂毗
蘭若婆羅門。請佛及僧安居竟。施此衣疊引此證前
法定。不要羯磨。留夏食等者。施主供僧夏竟為剩。比
丘欲分。佛言。隨施主心。若不許不得分也。云二至取
者。須僧羯磨者。大德云。破古師也。古云。但同時現前
直爾。而同分不須作法。所以爾者。謂律依法中。無羯
磨文。伹有興心作念。不要強加羯磨。及飾宗同此。今
難云。律曉有心念之法。無約無僧。即反顯為僧。豈無
羯磨。今師必須羯磨。攝入現前。若直分之。恐違教也。
下引三節之文。總為證其有法。從律云下。是第一節。
又據文中自有三段。初有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去後
僧遂分衣。不留他分。彼還來。便嗔責云。我在此安居。
合得分。待我去後便分。諸比丘生疑。不知成分不。佛
者言成分。二云。時比丘未分衣。有事出界去。漫屬人
令為我受衣。彼不與受。比丘擬。白佛。佛言成分。但彼
不合漫喻。三云。有比丘受彼屬。後遂忘為他受分。生
疑問佛。佛言成分。但是受囑者過。以其夏坐有功。合
得分故。准此三段之文。既一一皆言成分。證有法者
即含稱分也(上引第一節文云)。二從又下。云引第二節有法
聞也。律時有比丘。獨一園住。夏竟。有人持物來施。開
心念受。餘比丘來不應通分。准此一人既開心法。反
顯二人即合對首。四人巳上。理須羯磨也。三若時中
下。引第三節有法文也。律云。七月十六日。有人施物。
舊住人見客未散。有慳嫉心。不肯分之。留至八月十
六日待客去後。作非時現前分。佛遂罰彼貪心。却作
非時僧得。普召十方。共分此物。准此。既時中不作法
分。便非時令作羯磨。反顯時中若分。亦合有法。五分
難事破安居者。彼云。有一外道弟子。於佛法中出家。
彼親族言。如何捨羅漢道。於沙門釋子中出家。當還
取之。又念云。彼若知者。或逃避。可安居時往取。必獲
無擬。彼聞白佛。佛聽破安居去。便從一住處。至一住
處。不知何處住衣。佛言住日多處取。若二處日等。各
取半。准此是逢難移夏。許受衣也。二非時中二標也
云初至之者。此同今俗家設會設物也。大價衣者。即
貴價堪直錢物。令斬截破分等(云云)。隨僧和合與者。
以二種僧得。施主望僧而施。故由僧也。准如律文。若
僧和合等與。若不和與半。又不聽應三分與一。若不
與不應分。准此先和平等分漸減。二非時僧得云。以至
分者。通三時者。不局夏也。如亡人輕物法者。寶曰。此
不云羯磨。文指下分亡人輕物中。相同此也。但少異
耳。若分亡人輕物中。即此云住處比丘。今過所有衣
物。現前僧應分。若非時僧得中。即云此住處現前僧
應分。餘並同也。所以此不出文者。謂律非時僧得。亦
有羯磨。亡人輕物。亦有羯磨。然亡人物中雖有。文非
巧勝。信事之者相承。但依非時僧得施法文。分亡人
輕物。古人現見非時僧得羯磨。與亡人物同。遂執云
亡人物。既輕重兩分。今非時僧得。若有重輕。亦須兩
制(新章疏云同此見也)。今云非時僧得。與亡人輕物四別。一存
亡人別。非時僧得現存故。捨不捨別。非時僧得。是施
主自捨。亡人物是別人代捨。三通局別。非時通七。亡
人物唯五。四獲福別。非時僧得施人現在。准經七分。
全收五眾故。既亡人四三獲一。所以亡人之物。重入
常住。輕入現前。非時僧得。檀越標心。施一切僧。豈局
重輕。並同一攝。隨施主意也。問。律制作法。但分輕物
今施或有重物。不可作法分重耶。答。准律但不許分
金銀錢珠瓔珞等。餘被褥蚊蟵帳子等。不言不許斷
重。故知通也(相部流與抄同)。律云下。律初緣未差人。未作法。
但分而巳。後有客來。通須童分。令僧疲極。因令作法
攝入現前。不及法者。即不得分。云二至故者。上明一
部。且據僧論。若有施主。尼亦同上。今說若普施二部
僧。若互闕者。便互為正立。若唯僧無尼三眾。即僧為
正。若唯尼無僧二眾。即尼為正。四種者。即時非時。各
現前及僧得也。總分七句。一雖施二部僧。而僧多尼
少。二無大尼。但有下二眾。三無大尼式叉。但有沙彌
尼。四無二三眾。唯僧自攝(鈔後舉此第四句)。五僧少尼多。六
無比丘。但有沙彌。七全無僧二眾。伹尼為正主(鈔舉此第
七句)。注二眾互受者。約福田義通。故開互取也。及在座
打犍槌者。謂僧雖未散。巳作法攝入現前。若有客後
到。不合得分。今若欲與。應須打槌。和僧乞與。若不和
僧。便成盜現前僧物故。若有餘䞋物者。此亦五百問
文也。永不還呪領取者。玄云。謂此人在僧中。同受衣
施。未及分物。便即遠行。今留彼分。彼既巳遠。永不還
來。即於此物。巳作捨心。今將此分通與後人。願其在
道安穩。故云呪願。或可呪願本施主。如律。云若為利
故施。此利必當得等一偈也。或來取犯墮者。是迴僧
物故。死犯棄者。准約重物望常住結。今引此文。通辨
前時施義。前是作法。分竟白乞。後是留行者分。不來
得與後人也。
四亡人物。牒名如文。云既至重者。立意也。小人所利
者。大士貴之以道。小人保之以財。老子云。在仲天之
糞。必不栖於桑。有方外之心。必不談於名利。仲尼云。
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釋門高節。不合塵累於浮
財。出家濟遠者。極救六趣四生。願俱出離三有故。經
勞海樂者。三僧祗劫苦行名經勞。證得佛果是海樂。
俗譽非慕等者。名譽利養。是俗所忻。非僧攀慕。若存
求道之心。不為六塵拘礙。融和也。會也。素本也。若情
性未能融會於道。即本非清淨潔白之流。唯貪於利
故也。然上下等者。上達者。前修諸古德。各著述章疏。
處量輕重。以濟機器。如序中云。世中持律。略有六焉
等。是下達者。後來習學之疏。雖受行此法。而順懷自
然別也。俱須兩順等者。立法須兩順。一順受體。二順
本宗。隨行受法(此約二達立法兩順也)。受法亦須兩順。本受之
宗。二順本體隨行(此約下達受法巳說)。故鈔著俱字。意收上下
也。如此所行。方能通得一道。隨戒淨行也。指南者。車
名也。愽物志云。黃常戰蚩尤於緣(音〔車〕)鹿之野(左河中向北也)。
尤作百里霧。使兵士迷方失所。時有智臣造指南車。
數里皷其草上有人。手常指南。以定方所。皷乃一里
一聲(經曰五里一聲者借也)。後漢能手子。依舊樣作成迄。今聖
駕出時。常有此二種物也。今云指南。意取稽古定義。
呈顯也。至極也。古德皆言。自巳所判。各為定義至極
之說。每有遲疑者。儀曰但為物類難收。諸部互缺。現
有儲畜。教不備載。約文附事。監委縱思。指事渾然。眇
同河漢。云今至物者。如文。
十中第一。云初至物者。初徵詞。二以出家六和下。明
不入佛法之意。依位受之者。儀云。生則依僧獲利。死
後還及入僧。二僧壞受用之資兩施。荷福流之潤。亦
不入俗。非福田故。陳如等者。祇云。緣起因曠野牧牛
羊家夫婦敬信。常供乳酪。陳如忽於一日自猒此身。
在世何益。便持衣鉢。著林樹下。頭枕象團右脇著地。
而入涅槃。其牧牛家。至時不見來生疑。往看之。見在
樹下。謂云睡眠。至邊立聽。不聞喘息。以手捫以其身
巳冷。即知入滅。遂聚薪草。闍維供養。收取衣鉢。送上
於王。王評此衣。價直五錢。依法斷還沙門等(云云)。䟦
難陀者。波斯匿王云。其人無子息。物合官。佛遣使問
王。乃至親屬等來爭。佛一一問彼。如文中也(云云)。
二分法不同。牒名可知。一糞掃取者。彼律二十一云。
比丘為水漂死。衣鉢掛界內樹枝上。比丘見謂。入僧
界內。應屬僧不取取。白佛。佛言。糞掃取。二入常時現
僧者。十誦云。學悔人死。當時現前僧應分。文中。隨更
互直取者。謂當時現前。更無別人故。得更互直取。若有
守戒及殯者。准守戒約取。以是持戒人合攝故。云三至
分者。隨邪正二部自分也。若背正向邪。或去巳到彼。
或在中道。皆屬標心所向處得。若邪人在正部中死。
即喚彼邪人來取。若無人來。應作四方僧敷具。不得
分。若正在邪死亦爾。四入功能僧者。可知。五入二部
僧者。僧尼二也。五分云。若比丘住處。非安居時。比丘
命終。無比丘者。比丘尼應分。尼死亦爾。五眾先來得
者。准下文。須執促作屬巳。以方成難見不得。六入面
所向處者。准多論有比丘將衣鉢。行向彼寺。未至彼。
於二界中間死。佛言。隨所去處僧得。首疏云。若不知
所去處。隨面向何方而死。屬彼寺僧得。鈔亦同之。若
無此二。隨近處僧得。七入和尚者。若准四分。直入和
尚。以順育息重也。鈔取他部。約利促僧得故。八入所
親者。如文。九隨所在處者。舉十誦為例。故云如也。彼
云。牟羅比丘死。衣鉢本寄阿難。三處共爭。如文判。以
寄人下一句。今師語也。寄處不寄人者。有比丘。但借
彼房自鏁閇物。不令他主管。但名寄處死。後隨物處
僧得也。上九直爾分之者。且約初緣言之。若後分之。
即有作法者。如第六七九。皆須作法。今對下一清眾。
故云直爾。第十者。一和簡邪正二部。清眾簡擯舉等
人。搜玄云。清字簡擯舉人。眾字簡異上來一人也(不及
前科)。
第三同活中。云三至物者。有三。初明供給衣食。弟子
假冐而取犯重者。輕物約作法巳論。若重物定得重
罪。餘可知。若師本契下。第二段明共活。任情少多者。
謂諸浮財任在者情懷處分。若亡人隨身自受用衣
鉢等物。一切入僧。若師徒共契下。三段明共財。此若
一死亡。著衣服隨身定者入僧。生人亦爾。隨身所有
一任自收。餘有共財。即須分半入僧。生人自收一半。
若不同活下。通明非相。能所俱犯者。能屬處判之人。
約知說。所謂所取物者。約假冐也。並據輕物者。約未
作法得蘭。作法巳滿五得重。
四囑授中牒名如文。釋中。云一至也者。順本初受者。
順初受時。四依行故。生福上處者。將財付他。生有漏
福。得上處天堂。言不善下。熊。說文云意也。即倍意不
除。妄將囑搜等。三不囑善中。空無。無漏者。出家本期
無漏道果。今傷未得。四不囑善中。展轉互生者。前以
欲捨。是開展施心。後起慳心。轉其前意。即是互生。如
隨相說者。玄云。悞指也。愛衣如下對施中。愛銅鋺如
瞻病法(如下具述)。二差別者。人與物相對辨也。一人物俱
現者。是受愛物人物。是所與物。得名囑授。雖人物俱
現。若物重不可轉者。及轉物布成筒絹成束等。但名
囑也。如絹疋及衣服寶念珠等。親付與名授。不必要
囑也。三人物互現者。人在病者前。物在餘處。或物在
病人邊也。四非囑授准式者。如上一和清眾死。羯磨
分也。三重單中者。云三至長者。最後人得者。最後受
囑㝵。即命終定無改轉。故後人得也。財主犯重者。即
病人迴物與後人。望前人邊得盜罪。善生下引證。如
文。四成不中。云四至之者。墓者亦云墳。聚土為主(不取
林樹鬱茂也)。棺者。皇帝時為郭子玄。欲合塟父母。公限所
禁不許露眾。乃七日號哭不絕。城主感其孝心。為造
木器。由是官許。故云棺木。刃周禮云。周屍曰棺也。棺
是㒵義。不欲令孝子。見其形壞。故而藏之槨也。周禮
曰。周棺曰槨。謂棺是周屍屬內。槨是周棺屬外。古門
一槨盛兩棺合塟。故文選祭古塚文曰。一槨既啟雙
棺猶存。碑者悲也。以錄先人德行。令讀者悲傷起於
孝。王封太山時。置碑李斯書也。下有龜表靈。知千秊
事。意表久久不墜之戈。上為捕牢。即海獸身有文彩。
二頭四足。亦號虬龍。碣者竭也。謂五品巳上用碑。六
品巳下用竭。上無捕牢頭炎也。下無龜有石砧也。有
云。奏過者。有孔曰碑不奏過。無孔為碑者非也。亦有
奏過者。作碣有橫孔過。若犯王法等。以定知死時。決
成故。聞前浮漫者。同前待死後。與我寫經等。石不成
也。四分下引證中。還置病人邊等不成者。無證據故。
作淨成者。有對首人與證故。餘文可解。
五貧債中。牒名如文。云先至心者。先以義分也。須依
本物者。謂欠重還輕。輕入常住。若負輕收得重物。買
取輕分。若負重下輕前交洛戈。不同共僧之法者。謂
本負重。今雖追得輕。亦須入常住。不得同於輕物。十
方現前僧共有。以此本是重物故。須入常住也。全無
所得便止者。謂常住負亡人輕物。常住貧靈。又無人
為還。又無覔處。使止不犯。云十至得者。引教斷也。應
歸者。歸還三寶也。注文。釋成前戈。須依本物而斷。乃
至越其常住常住田園等物。取四方現前僧物。皆同
於上。十誦。有比丘。貸四方僧物私用。死後不知如何。
佛言。以財物計直輸四方僧。餘殘現前僧應分等。四
方僧。客比丘貸物用等且爾。賖酒不還等者。時有比
丘欠酒。僧死後來覔。諸比丘不與。彼云。當出汝惡名
聲。佛言。應為還之。注文。至時隨緣者。現前和之與還
為勝。若無現前物。將常住物還。債息者。謂亡人債息。
即亡人在日出物與他求利。有多處不同。亡後共爭。
因有五斷。第一句。十誦五十七末文。䟦難陀將衣鉢
寄餘處。身在餘處死。兩處共爭。佛言。衣鉢界內現前
僧應分。謂彼界纔死。此僧即攝。二句負債處者。出息
出錢處也。負債處界內應分。以所負之物在彼界故。
物主既亡。物無別屬。入彼僧也。三句謂䟦難陀。付而
異界同友比丘。保掌任持。生舉與人求利。名保任處。
即今行頭。為他犯錢放課等是。諸界比丘來此。保任
比丘處取錢。詺彼取錢界為出息處。死後三處共爭。
皆言我界合得。佛判保任處僧得。謂此物由保任人
作主故。亦同寄阿難處斷(上正解)。古云。是契劵上保人。
名為保任處。搜玄破云。律文。自為劵書處三句。劵書
上豈無保人名字。既判劵書處僧得。明知非也。若但
有劵書無保。此劵無證。於理何憑。若但為保無劵。空
保用何揀物。又保人無意。只為保實非靈揀物不得。
四句。質物處僧得者。質胎所在處也。謂比丘有錢
出。云質前人也。來此取錢。詺取錢人界。為取錢處。其
質胎別在界中。為質物處。身在異界死名死處。佛判
質物處僧得。謂此質物與僧同處故。若是輕得錢來
贖。應市輕物僧分。若是重質。以錢來贖須入常住。若
不來贖。隨質輕重判。五句。劵出處僧者。劵者支分契
也。
半分曰劵。契者要約也。謂比丘將錢出息與他。彼人
來此取錢。名取錢處。其半分劵書。別在一界。名半分
書處。身在餘處死名死處。三處共爭。判半分書處僧
得。謂有契半劵分。在此界中。與僧同處。故持此劵。依
數徵彼物也。玄云。此之五句輕重俱揀。下文引十誦
云。有比丘病。眾僧分食。看病人為取飯來。比丘巳死。
不知云何。佛言。若先後得飯。應還本處。若請得飯。後
無應同比丘物(巳上律文)。鈔注云。令現前僧分處入重。准
此。驗前五句。皆言界內。前比丘分者。令現前分處。入
輕入重。非謂一向入輕也。二約義重斷。云此至與者。
上但通辨五處僧得。不論物在何處。是不了。今云物
俗處。得以劵書徵之。以彼非福田。若物在僧界中。即
隨物處僧得也。除羯磨法者。如前云。欲將此界。僧食
濟及彼僧。須羯磨和與之。以僧物不許出界故。若負
物在俗等者。謂前五句。但約僧界明之。若負物在俗
邊。律雖無文。不可此約義兩斷。若約無爭。即同四分
無住處命過斷之。隨於五眾。先來攝得輕物。若論重
物。隨先來者送寺。若多人共爭。各執道理不同。則准
十誦五斷。謂物在俗家。比丘寺內聚落中。先為僧共
死處比丘諍。即依十誦初斷。物處僧斷。若白衣家負
比丘債。比丘寺中死。兩處僧共諍。亦負債處僧得。或
保任及質物半劵書等。三處僧共諍。亦質物保任處
劵書所僧得。或同前人處得。二寄斷者。如上分法。第
九隨在處得中。寄處不寄人物處僧得。若寄人不寄
處人處得。本文約僧界為言。今約在俗家者。如比丘
將物寄張比丘。此人自將。又轉李檀越舍。本主於寺
死。三處有僧。皆言我合得。便判與張比丘界內僧得。
以寄人不寄處。若彼比丘在亡人家內住。知此家堅
蜜。借房自鏁同物。不令房主主持。此比丘於寺中死。
兩處有僧共諍。依前寄物處僧得。以寄物處有僧先
揀。故毗尼母下。證前律文不了。若物在俗處。索未得
者。可依十誦。依劵徵錢。五百問下。明將物借人。前人
死後欲取時須白僧。不白得吉。僧知不還犯重。自他
俱犯者。約僧中能斷律主為自所。是眾僧為他。皆有
隱欺之罪(上依搜玄皆約僧中以辨自他也)。寶云。若僧不與強取為
自。他僧知而不還為他。二俱有犯也(此亦自是一途)。祗云。下
本文是收亡者物時。有比丘言。我亦有物在中。故有
斯判。今准索債。亦同此判。今准索債。亦同此判。恐後
靈偽。又無好人證明。不得與也。
六定輕重。牒如文。云然至罪者。定宗也。未融者。未能
融會四部律文。但隨巳情而斷。難可信用。隨別住何
部者。玄云。亡人既也不憶。看病又不可知。約亡人在
生時。隨何部行事。即驗知生前受體以判重輕為是。
反此即非(止且一解)。今依天台所稟。云隨別住者。即是攝
僧界也。既不委云比丘。是何部律受戒。今但且依此。
別住界中眾僧等。尋常行事。處判輕重之律。若知他
受體元是十誦僧祇等。即須依彼以定輕重也。以不
得自垢心行等者。四分入重物多輕少。十誦入輕多
重少。今既是四分受體。便妄引十誦。判重入輕。必是
十誦受體。即合准判入輕。今妄引四分並入重。此等
皆是內心。別有所為之處。是以如此判量。故云妄興
與奪也。故儀云。然以人情忌狹。擁結非無。若知事者。
則親常住。輕亦重收。若有別僧。則私利巳。重亦輕攝
等(云云)。當(平呼)自行之者。謂實從四分得戒。當體四分。
自巳宗中。以論輕重行事也(此依大德所解也)。諸記之中。皆
云當(去聲)寺即本寺也。謂處人知於僧務。意為寺家多
判輕入重等(非解也。縱鈔文多作寺字即錯書。蒿本內伹是字。自知之)。此由貧等
者。謂不開聖教結犯。但是斷量之人。貪心上結也。云
今於至決者。立意標章也。如序中列者。即第四門六
師也。三階處決者。於六師中。第一師唯用四分。第三
師先准四分。通取諸部相添。第五師通用律藏。今此
但作三段階級。云一至奪者。此初師為第一階也。唯
有重輕二別者。律衣法中云。一僧伽藍。二屬僧伽藍
園田菓樹。三別房。四屬別房物。五銅鋺銅瓶銅盆斧
鑿燈臺。六多諸重物。七繩床枕褥。八伊梨延陀耄羅
耄耄羅氍氀。九寸伽藍人。十車轝。十一澡罐錫杖扇。
十二鐵皮竹陶木作器剃刀。十三衣鉢坐具針筒等。
判云前十二是重。後一准輕。縱使從用重輕。亦皆揀
盡也。俱夜羅者。鍵𨩲小缽助鉢用故。道俗衣服等者。
玄問云。既是俗服何在輕收。答。此雖是俗服。蓋是王
臣所著法衣。同氍氀量入輕。亦無與二者。此師但依
四分。而斷不取。外宗都絕是非。故云無二不可。四分
無處抒。其令用外宗。又不可奪其。不用故云也。
云二至重者。標第二師(即第二階也)。義決有無者。如四分
判被單入重。今類准五分。單敷儭身衣。即合入輕(此於
重中傍出輕也)。又四分別。小甄入輕。若隨床机者。即須入重
(此於輕中傍出輕也)。巳外皆此例之。云初略分三者。且依四分
自分三別(玄記錯科本衣)。云一至輕衣鉢。如鳥二翼。此定入
輕。云二至律者。皆妨廢道業。此定入重。注文可解。云
三至同者。許一畜物中。則不定。准物乃妨義。合輕重
者。玄云。如中品人開畜。一百供身具。即須聽畜物中。
有似寶道具則含輕重。若據似寶體即重。作念珠等。
即輕也。或有云。蚊蟵等是重。巳外隨身服用是輕。亦
得。此則判為不同者。首勵等疏。各有處量輕重。儀互
說不定等是也。長於上根四衣行。但三衣人則。成妨
道於受用邊。即成餘長。若於中下根人。客得濟。形資
道有益。故開自分三位。云今至別者標可知。云一至
重者。體性是重故。如文。云二至輕者。體性是輕。故莫
問多少者。破古也。古云。多則入重如百疋等少。則入
輕。今云。可資身修道。故一向入輕。云三至斷者。此等
體重。名事重。常須隨身。故從用入輕。如布絹所作。即
事輕不合畜。故名用。如大小帳者。古人謂。此是律第
八章。伲梨延陀耄羅耄耄羅等。故輕重儀敘古云。初
則伲梨延陀可非障相。次則耄耄諸羅。豈非大小帳。
帳似於帽故。今師破云。用此可司一何笑。聞聲即判。
曾未討其字源。隨語便番即音定其物體。此則勇於
取類。拙出事實。且伊梨延陀。名為鹿也。經明佛膞相。
如伊梨延陀鹿王之膞。斯則鹿之皮色。耄羅耄耄羅
者。並是獸名。狀虎豿之屬。皮厚無耎。而可坐之。于闐
巳西諸國並有。此方既無。故存梵名也。餘不具錄。今
言大小帳。雖綾絹所成。妨故入重。枕扇者。西土多以
羊毛為之。床席者。即床上之席。西土多以[(栗-木+土)*毛]為席。此
皆體性。從用入重也。云但以至說者。類准中標章立
意也。教網具周者。諸部律中。雖具周足明其輕重。今
亦引文顯示通收。巳物聚作七門。若斷輕重。可依此
判。注中准用等者。以十誦瓦木等。皆約舛敷。大小判
之。亦可類用也。第一標。如文。云四至也者。坐臥褥者。
皆內約以治[(栗-木+土)*毛]。為骨綿儭於外通。以布帛縵之。若但
一邊縵者。入輕[骨*毛]氀。相同袈裟者。又猶未了。准輕重
伐。正是袈裟。以西土多寒。將此為衣也。乃至皮作亦
然者。同上氍氀許畜故。入輕攝被。是重物等。破古斷
被同氍氀入輕也。今師云。被不開畜。全是俗懷不可
為例故。引祇中[(栗-木+土)*毛]僧伽梨例。上氍氀寒處聽著被及。
被單入重者。且依四分斷也。若依五分。獨被單類同
單敷入輕收。薄軟[(栗-木+土)*毛]入輕者。堪為衣服故氍氀綿繡
等五綵色分明。不論肘量。皆入重也。王大價衣者。律
衣法中。瓶沙王持所著。貴價欽婆羅衣。又送所著。大
價氍氀。佛言。應淨施畜。種種好衣者。律但云諸優婆
塞。遣人大送種種好衣。並不分別衣。名及羅糓等。是
不明了。不妨含於等者。今師義斷。既是大價。好衣必
是大貴。絞棱等也。又下文聽著。大價疎衣。何簡綾羅
紗糓也(上且依律斷也)。後至乾封二年暮。春月冥盛。天人與
師言論云。王衣俗眼類在輕收。雖隨律斷。又非明了。
蓋翻譯者。過非學者。失如氍氀體量。乃是三衣中國
不開。偏被寒土大價衣者。西土諸王多重佛教。外治
國政。則服俗衣。內道法行。便懷道服。感著大衣同僧
服者。其價極貴。或出萬金故。耆婆施佛一衣。價直十
萬。而請清信士女。逮及菩薩在家咸著三衣。乃至色
有諸天。亦此服。大師開斯所說。方省前迷。故儀云。今
以近事用。微遠教。如梁高祖親依佛教三衣。錫杖而
受持之。登座講說。脫於帝服。又廢貞觀年中宗皇帝。
以所著七條。施勝光寺珍法師。價直三萬。及終後還
追入內。又貞觀十二秊。吳中進二僧。一名道泰。二名
慧宜大宗。以所著七條示之。令制詩先成者。與此衣
及作詩一齊成。遂令學七。評於勝劣。云俱一等。因令
將衣於市。俗價直六十萬。乃進衣却出。絹入付百段
等。餘廣如儀。及述疏也。引此文證。即知王衣定是法
服。文中且依律斷。蓋來了也。
云僧至輕者。類分也。二種腰帶者。一禪帶即善助。二
腰帶劫具單敦者。西土木綿堪作織衣。將此襯身上
著三衣。准此下前。依四分。斷被單入重。今准五分。單
敦可類入輕。儀云。被單既不同被等。縵三衣可從輕
限。毛𣮭者。儀云。以毛織作布上。為畟方丈旃。若過量大
者。准儀云。[(栗-木+土)*毛]為重輕薄。須條理。鞭厚過三衣量。如上
斷重。軟薄堪所裁。從無論大小多少入輕。毷㲪類同
錦繡者。儀云。此土本無其物。皆從西北。塞外而來。若
聚毛編織。而出毛頭通有文。像人獸等狀者。名曰氍
氀。若以經䌧班毛。似此方錦者。名毷㲪用為地。敦壁
障等。以有綺色。分明如錦繡。入重也。雖是小旃。下更
斷[(栗-木+土)*毛]相隨入重。五大色下。古判真緋等色。入重黃白
入輕。今師難云。若爾[(栗-木+土)*毛]律文。何判絹布入輕。以絹布
顏色白故。從白色下及質也。若爾氍氀下雖也。意道
若五大色入輕者。何以氍氀。但約量判不言色耶。答
中意。謂氍氀巳離綺錯之色。故約量判入輕。若綵錯
分明。合掃重捧。准五分。又下證成純色。入輕可知。絲
磨義。准入輕者。准著見線。既入輕隨身要。故絲磨准
綿。亦合入輕。若然合蠒。則有虫磨舍[蕉-隹+(里*吉)](音皆)。內有骨入
重衣袋。注云前至臍等者。謂從肩至腰臍。謂串肩上
行。故准五分。入輕。連袋者。兩頭縫合中間口也。一切
俗服等者。儀云。若色未改相狀。俗衣入重。為絕懷俗
意也。必壞色相者。聽分此伹相乖而堪附道故開。改
用補方巾袋者。畟方五色合成也。鉢袋繡綺。若不隨
鉢者。入重。第二標名。可知。云四至用者。瓶盆繩床木床
水瓶灌杖扇。斧鑿燈臺車轝。五作器皆入重。故律云。
證上五種。是能造物作具。若所造物。則含輕重不同。
古人俱入重收。注云。佛則不判者。不判俱入重。伹云
彼分鐵等作器。佛言。不應分屬四方僧。自今巳去聽
分剃刀(無判俱入重文)。剃刀常用。故入輕。錢寶長貪。故入重。
下文者。衣法下文也。十三章門。無判錢處。今准下糞
掃衣中。准合入重。云十至屬者。類分也。香爐且約輕
小隨身者。入輕。若准下文猶為三斷壁上鈎者。即鶚
爪也。禪鎮者。如擯楖坐禪又安頂上上者。匙匙也。鉢
支者坐鉢箞也。戶牌者。門鈎上牓子也。如前小者。指
此水精等。作器小者。如上入輕𡟴周半計。可唐斗一
舛六合六夕強也。竹筥者(居呂反)。大直口。名筐綃綪筐
也。小菴口名筥過量。白鉢者。此非鉢盂之鉢也。從准
此下。明鉢盂之鉢。若過三斗量。亦入重。以不許用。故
引見論。針䤼應分者。因便明也(本為明針)。送終調度入重
者。為自巳故。戶鈎准輕者。傍出輕重也。前斷入輕。今
隨內戶入重。俱夜羅器者。四分但云小鉢鍵𨩲。今凡
是鋺鉢。總名俱夜羅(此云助鉢器)。鋺准十誦應量入輕。若
梁灰綊紵布。作成皆重。香爐三斷。如文數珠別屬者。
對上諸物無定。故云別屬以輕。所隨身別人定故入
輕。若有寶裝則入重(高座准儀中為講法等置破隨本處安之)。巳外通
有損生之具。即令毀除。似寶男子。莊嚴具有施者。入
重伎樂等。亦等入重。如是諸義廣在儀中。此不具述
也。
第三云第至之者。是第一第二章內。皆是重物。猶有
輕物者。謂巳後非主。仍是本輕物應分。以是為巳故。
不同為別屬也。若無法者。謂無三時分房法也。在生
時畜別房。則成別屬巳後不為主。即許時常住赭土。
即赤土也。餘可知。四至斷者。事者生。皮曰革。熱皮曰
韋。牛靴斜靴者。儀云。若平頭𩍓。短入輕異俗故。即知
𩍓長入重。諸部類明也。經律在此明者。以是樹皮作。
故紙筆墨准儀。今且約少許入輕。若販賣。及寫俗書
等入重。若為別寫藏教者。如本與之。十誦准斷者。儀
云。其澡豆器。或以銅鐵綊紵木皮等。既常所洗濯鉢。
具要資准量入輕。若重大難持入重。第五云五至也
者。畜誦六畜牛馬猪羊鷄犬也。既養其生。即須養具。
皆入重。可知。第六段。云六至也者。三節文一四分下
主巳奴在斷。即第九章門也。可解(云云)。謂別人私有
住處。亦號伽藍。此中為奴。即各僧伽藍。人畢陵伽。別
有小寺等其主。若死淨人皆入重。奴所有物。皆屬本
奴任目收管二。若僧家奴下。因便辨僧淨人死。所有
衣物。付其親屬。若無親屬。即入常住三私奴死者。約
主在奴亡也。義准有二者。謂同活不同活二也。若同
下鈔文。據同活奴如親子息。今奴既死其物一住。即
主自收。隨意而用。或設供造像等。皆得奴羯磨含。注
疏云同活。即任生者。籌量也。若不同下。直至注文巳
來。明不同活也。謂即主但供衣食。不共同活。巳與同
活者。屬彼奴定。彼若死後任他。親屬來收。必親族全
無。即物入常住也。注文引滅殯例。可解(云云)。若僧供
給。則不同者。謂常住僧。供給之者。死後物。還歸常住
(上文所解並作法寶也)。若搜玄記。中科鈔文。與上不同。彼云。若
不同活。直爾主攝兩句為一段。即解云。此是但供衣
食者。巳後衣物。並得直捧無別處分。大德破云(若爾便與
前自取入巳隨住處分之文。不別恐違抄意也)。下引母論證。如文。後終依律
者。生時既放死後依律不合更收入常住以生前放
他巳成故。若生前不放終後須依律入常住。今迴文
應云。終後依律也。七云七至爾者。若據儀中。巳成九
等入輕。今此皆重引十誦意者。彼云。一比丘病眾僧。
分依時。看病人為取。取向巳即死。佛言。若先死後得
食。還本處。若請食。後應同死物分之。注令現前分處
入重者。同分巳物。依輕重兩斷衣。准可知。故云亦爾。
云餘至也者。指同儀中所說。謂此鈔七例。與彼儀中
十門所判。大意不殊。使後學者。彼此具知。故云通解。
云三至鏡者。第三階通用諸教也。癈立正文者。四分
別澡瓶入重。今癈四分。却依十誦。約舛量正文在輕。
以隨身用故。又癈四分。扇木入重。准祇律。却判入輕。
五部相類。而用如別卷者。指輕重儀也(巳外更有竺子鈔。不明之。
准儀中定在重收。以類俗傘蓋。而判不可檀。判輕入知之)。龜鏡者。謂取明鑒之義
也。
七賞勞法中。初牒可知。次標。如文。云初至心者。不如
實語者。看病者本是好心。今病人道。他愛我衣鉢也
少能堪能者小。小自作由得。今不作抑他看病者。為
之。云次至益者。明行滿也。巳身於善法增益者。且依
搜玄科句也。謂雖看他病不癈。自巳之業。即誦經生
禪等業。若癈巳業。雖辨他事德。亦不具。大德將巳字。
屬上句通作以字。呼下句。云身於善法增益。謂全約
病者之身。於善法中增長利益。全不關看病者。事也
(此解勝也)。云有至中者。結也。與究竟者。准五分文。時有看
病者。或為病人求藥物外行。或私行出外。後病人命
過。有衣鉢賞勞不知與何人。佛言。應與究竟者。祇中
邪命人不合賞者。謂本不為慜他意。存衣鉢也。犯王
法者。知他必死。亦不合賞。云次至敏者。明所與物敏
由達也。如文三衣不與計判等者。不與受持連合故
樀分持行者。謂同是一衣故合賞也。其六物名體。諸
律不同。願律師將三衣合為一。盛衣褋為二。鉢為三。
鉢袋為四。坐具為五。針筒為六(此依四分律除濟袋加針筒也)。飾宗
云。三衣成一。鉢成二。坐具成三。針筒成四。盛衣成五。
貯器成六。今南山云。三衣是三。鉢是四。坐具是五。計
筒是六也。盛衣貯器。但是隨衣鉢物非六。正數思之。
尼六物於五衣。外更添針筒是六也。四句中越其德。
缺物貝勾故。著乃字隨事商度者。通明下三句中。一
句須羯磨。餘二句。但商量口和。云簡人至之者。五分
有比丘。病看病人。多不知。誰合得衣。佛答。如文。勞畢
竟不滿者。餘眾無按摩功。俗人闕說法功。即不滿也。
准此下。今師約義明也。十誦巳下雜辨。如文。
八分時節。云八至之者。屍起護物者。十誦云。俱薩羅
一比丘死。僧在屍前分物。屍起語云。莫分我物。因制
(云云)。
第九分法牒名列位。可知。云初至少者。集財物也。次
加法牒名可知。云初至法之者。若五人得作。二法者。
謂賞勞人及五德。雖不足僧數。猶有四人住。若四人
但得直分。云今至法者。辨前緣法式等。一切准此注。
一同此例者。同此鳴鐘捨衣。問負債囑授等例。非上
緣者。非上來閇戶。限究專緣。即其心自淨捨衣詞句。
律中具牒六緣。今鈔准非時。僧施云所有。若衣若非
衣若依羯磨。文改云。所有衣物。亦得或有外界死。即
稱彼住處。或自家及座磑等處死。應云無住處一切
臨時酌量。注文。准論不必須集者。論云。六物在餘處。
若看病得具。須索此賞之。若德不具。及無看病人。即
隨彼分。故云不必須集。既不須集捨衣時。但通云所
有衣物。皆得准上斷巳者。如上同活囑。授負債三。段
中具說。次定輕重。如上第六內次問。送囊物有者。囊
替三唱。和還者。謂律不許理過五錢時。有死者。露形
者。招人譏嫌。以此白佛。因許將衣覆。根不得露形者。
諸比丘又不知將何等。佛言。聽以喜僧遮之。諸比丘
不取自檀。此是十方僧物。佛言。聽和僧巳用遮身。不
白不得(此五分正文也)。古德。行事准文。似有不穩。今南山准
五百問論之文。如抄所引是也(云云)。東陽幽云。准論
雖爾要須主作捨心。不作捨心理。亦不可如捨墮時。
捨心之例也(此釋抄矣)。云五德至受者。自伐其功者。書云。
自功曰伐。自矜曰賢。今若對眾自若德具。即成自伐
也。若不若具。又不得賞物也。進退既俱成妨。即一切
在僧。首秉法之人。若結不結隨意者。四分說戒法中。
初結說戒堂小。後僧多不容。欲再結。佛言。僧得自在。
結與不結。今文勢雖殊。但取文下。自在之義與不與
由僧。亦不必對眾問他。具不具等。餘文可知。云然後
至也者。羯中牒物名。雖四處不同。意表有物不定。然
至臨時。亦須楷定。不可參差。云次明至法者。料簡是
非也。律令白二差人者。古今三師不同。初師具立三
法。一差人。二付衣。三分衣。彼執律文云。持衣與一比
丘。令白二分之。今破云。此思文不可也。第二師但存
前二。謂於第二付衣法中。具合付分二義故。第三師
但存付分一法。不預差人。今抄主意。取第二師。何以
知之。文中云。律令白二差人。即是依第二也。違法通
得者。破第三師也。謂律云。當差一人令分。今既不差
豈非違法。若論付衣法中。既具合付分二語口差。亦
合得成。故云通得。搜玄問云。既依第二師。鈔文何不
見出差人之法。答。謂律但令差人。不出詞句。故鈔闕
之。今行事時。但先白二差之。即得其羯磨。如常秉之
先知。不具德等者。謂上雖明德具賞法等。然其作法
之時。先須明委知德之有無。沙彌合分法等。又須知
沙彌。合與幾許等。引多論文。證具德合捧。得異界僧
物。若此德不具者。伹和現前物與之。注文意。云須博
通諸部量德。為無方和現物也。若三肘五肘外等者。
謂約巳者。將絹帛指。作三衣肘量。外有長物。隨多少
和乞好沙彌。內外衣者。即裾及五條也。云今至持者。
據當時。但依第三師。全不差人差行事。注中文。少不
具者。謂律賞勞法。下注云。若僧中羯磨。差一人令分
巳者。衣物羯磨與此無別。唯加僧輿某甲比丘。衣某
甲當還與僧字。又前賞勞法中。但列六物後。注但云。
衣則攝不盡。今取非時施文。則捧物皆盡也。羯磨如
文。云作至中者。對大僧分法也。擲籌者。令不見者。書
作人名一一擲。向衣上隨名收。物頭不偏頗也。善見
下若分破行。無其好惡。即不要拋籌。徒眾有法者。謂
巳者。衣多僧具只和。名為有法。必須依分之。不合別
迴作功德。凡夫凡解。必不能過他。聖人之心。但依佛
制即是順教矣。外界下明與不及羯磨人分也。可知。
云次至中者。四律謂四分十祇皆爾。非謂局四分一
律也。乃至者越其半。與三中與一等。如疏鈔者。玄云。
指義鈔及大疏也。彼云。淨人雖於僧有勞。且非出家
之士。故比沙彌更少。問僧寺中或有女。淨人合得分
否。答。若據道理。僧寺畜女人即非法。律如別所論。今
此且據賞勞義過。亦合得分。問或在界外為僧勾。當
得此物否。答。內外雖殊勞伇無別。亦合和僧乞與少許。
云如是至過者。結勸也。顏厚謂無著客。不唯終始者。
生時為始。不持一物來死後為終。亦不合持一物去。
不作此思惟也。或可思受時。四衣之行。今多貪貯。見
彼死後分衣。欲令各省。巳身減於貪意也。云若至成
者。四人直分法也。口和賞云。諸大德憶念。今持此巳
比丘。衣鉢與某甲。看病比丘三說分法。可知。作此法
巳下文。並今師義准。注文引律非時。證上義。謂律中
佛。令與一人分之。今為無人。准論開作。直分法捧入
現前。今雖作法分。猶未得入巳。若有人來理。須作展
轉。又前為無人故。准論開聽。今既有人。須依律再分
為定舉例。如二人作自恣法事巳。通為三人到界。即
改前法也。為人無相不成者。謂後有人來不得用。前
聞法故。上來辨僧法竟。
次首。云二至從者。二人口和賞者。注羯磨云。大德僧
聽我等持。是只比丘。衣鉢等與某者。看病比丘三說。
餘如文。直付者。示應說云。大德巳比丘某衣鉢等。與
大德者。病賞勞如是語之。便直付物非。謂全不陳詞。
名直付也。直明彼此三。語受共分者。以律不出詞句
詔。此言為直付。今鈔指說詞如論也。後明心念法云。
三至也者。南山云。作此三說巳。以手執物故。後來人
不得。若不執後有人。即須分之。律中但云。此是我分
(去聲)。今加得字。是鈔結也。問答中辨非衣相。又衣法中。
諸比丘畏慎。不敢與比丘尼。非衣鉢囊革展囊等。佛
言。聽與文和。先將衣施僧。佛令作非時。施法令與比
丘尼非衣等。並不出相通。而述之者。但非著者。皆名
非衣。無妨彼尼。此僧非所著者。俱非衣始也。
第十牒名。如文云。若至成者。鈔文從初至正制。巳來
約巳者。有別屬物須歸本寺。私莊易知。私寺者。即造
私邑道場等處。即如律中。為多相識。比丘多為造僧
伽藍。即是私寺。多有屬僧伽藍田園。即是私莊如在
此二處。身死為人守掌者。重物歸巳者。本等輕物。據
此現前僧分。雖是自然處非俗人家。以有人掌錄。不
比白衣含。非是福田。恐損施獲罪即許。五眾先來者。
得今此不同。故云亦不得尼眾分也。重物入巳者。本
寺者。如此方係名僧。玄曰。據理亦合云。若有比丘掌
錄一句。巳下文曰。若無比丘守護國。白衣家法。故知
此段合。有比丘守護。文中略也。既無本寺。此中重物。
任守護比丘。送近寺常住。以僧理平等。許通攝之寺。
無僧法者。無布薩羯磨行持。知法人等。亦不合捧。故
律云。若一寺一林有五律師。持律聽受一切供養。今
雖雖作法。僧界無知法律人。行持律故。出家以法為
本。依法受利。今既無法。故不合捧。若無比丘守掌下
明巳者。本無定住處。既是自然。又無人收掌。即同四
分。五眾先來者。得故母論云。若比丘獨在聚落中。白
衣舍命終。彼有五眾。隨何者先來檀越。應用此物與
之。若無者隨何等近。應施近寺眾僧也。准此文。即與
白衣家法相似也。諸記中相承。總收上文。事意不越
四種處判。今略。搜玄大旨一巳人有本住寺。今別自
有私寺及莊。及物在餘莊居處。名有比丘。或家人掌
護重物歸巳者。本寺以守掌人。知他有本寺故。二若
巳者。無本住寺。自置私寺。莊居及物。在諸常住居莊
等處。亦有人掌錄重物。入居莊物處。常住隨近通攝。
若寺無僧法。亦不合取三巳者。雖有本寺及無定住
處。在私莊寺及諸常住莊居處死。又無比丘。及家人
主持。即將輕物。判與先來五眾重名。即隨先來者。送
寺。若知巳者。有本寺。須送歸他本寺也。四若重物。在
白衣家多人。各執道理共爭者。即准十誦。五句及五
人處。二寄如上明之。四分下證文。可知。無住處。即非
作法僧界。白衣家。即俗人舍。是准此下南山約義。如
文。當部亦不須加法者。當眾來見。便執作屬巳意不
同。二人共住。一人死作心念也。隨情遠近者。隨先見
者情。或送本寺常住。或近處掌住等。僧祇下辨同界
別受也。祇盜戒中。知識比丘互相餉致。受寄比丘。隨
道行見異。比丘從前來借問。知所寄處比丘巳死。受
寄他比丘嘿然。待異比丘。離見聞處獨受得越。注文
當都直斷。不成以有人。作無人想。故義同。無法量願
等者。證上同界別受不成。又辨入界之時節。注文約
捧僧界。廣遠客。到不知須借問。是何時入山。驗知羯
磨前到等(云云)。今觀文勢。似有相違。據鈔可引。是僧
祇文。要知客比丘入界時節。及法前後。不定奪作法。
成不與成。次引律有人無想。別眾分衣不成。量四分
衣也。設有疑妨。未審如何釋通耶。表舉說戒更例。如
正說戒。外界比丘為說戒故來。一心專志法事即成。
若勾當別緣。正作法時入界。法事不就。今此分衣之
法。准此可知。眾法理齊足可。依准思之。
次問答中。間衣本在界中。今將出外分得否。初准四
分。衣法中。比丘人間遊行。大得僧。應分難分。不取將
出界。佛言。應唱令來某處分之。應作相量影等集人。
若自來遣人來。應分准此文。是許出界也。今引此例。
亡物體通十方。令作法揀入現前。亦如彼現前僧。得
體通十方不別。若准局現前。現前物。不合作相集也。
既令普召十方僧。即表情不礙也。遣人來亦與分者。
請本是界中分物。今將出界分。此人有事不來故。聽
與分非。謂一切皆與也。諸部結犯者。十誦將僧。得施
出界得結。應與異比丘分五分云。僧得可分。衣一比
丘持。至戒場上獨受。佛言。不應犯吉。現前僧應分祇
中。比丘持巳人。衣出界心念。或三語取。佛言。越毗尼。
並言不應不云得成。注文准僧祇。二十八中分安居
僧。得物為囑來取者。文云應誰取某甲分。若有取者
應問彼囑者云。若二人先是同意。常相為取者。應與
謂坐夏。為功來取不虗。應和與分證上遣使。亦得分
也。次引十誦云。不同白衣家者。恐白衣用。非福田故
先來與分。今是僧尼。互寄互不相揀。故令索取本羅
自分。次問答中。謂比丘在白衣舍。巳有物無來。攝俗
人。遂將入僧界內。覔僧付與。既不見僧。却將歸舍。此
物雖曾入界僧尼來至。後分時。猶得同五眾。先來之
判。更有別解。非正不錄也。收科結合(云云)。巳上二衣
篇竟。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十五
吳越國天長寺講律臨壇崇福普濟戒光大德賜
紫志貞寫此記了巳歲記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