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名義標釋

四分律名義標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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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時聞此。便到會所。食巳蕩盡。財物無餘。見巳懊

惱。結恨噑叫。是何苦哉。却到橋上。見向智人。智人

問言。汝為憔悴。多不吉耶。答言。我向徒問無益之

言。使我果不值於飲食財物。智人語我。夫為沙門。

於身無益。理不應問。應觀諸法。於身利者。宜應須

問。云何為利。謂不讚巳。不毀他。觀平等法。自既利

巳。復能利他。是時有九十億。諸忉利天。聽智者說。

發菩提心。

△輕訶說戒第七十二

(此是共戒。尼同制)。

雜碎戒

雜碎戒者。謂下三篇戒也。善見律云。從二不定。乃

至眾學。是名雜碎。薩婆多論云。闡那。謂十二年前。

佛常說一偈。今說五篇。名為雜碎。

毀呰毗尼

律攝云。於餘經。與毗奈耶相應之事。而輕訶者。皆

波逸底迦。若不與此毗奈耶相應經教。而輕訶者。

得惡作罪。薩婆多論云。凡經中有隨律經。說時。訶

者。盡波逸提。除隨律經。說餘經時。隨多隨少。訶者

盡突吉羅。問曰。何以說訶戒。隨律經等。罪重。餘經

罪輕。答曰。戒是佛法之平地。萬善由之生。又一切

佛弟子。皆依而住。若無戒者。則無所依。一切眾生。

由戒而有。又戒入佛法之初門。若無戒者。則無由

人泥洹城也。又戒是佛法之瓔珞。莊嚴佛法。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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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重。五百問云。目連白佛言。如來滅度後。誰受持

如是毗尼。佛言。思學毗尼者。當知是人。能修行如

是毗尼。吾滅度後。若有比丘。比丘尼。誹謗如是毗

尼者。當知是人。是魔朋侶。非吾弟子。如是人輩。世

世學道不成。不出三界。善見律云。若學毗尼者。有

五德。一者身自護戒。二者能斷他疑。三者入眾無

畏。四者能伏怨家。五者令正法久住。下至五比丘。

解律在世。能令正法久住。若中天竺佛法滅。若邊

地有五人受戒。滿十人往中天竺。得與人具足戒。

是名令正法久住。如是乃至二十人。得出罪。是名

令正法久住。又持律有六德。一者守領波羅提木

叉。二者知布薩。三者知自恣。四者知授人具足戒

法。五者受人依止。六者得畜沙彌。若不解律。但知

修多羅。阿毗曇。不得度沙彌。受人依止。以律師持

律故。佛法住世五千歲。

阿毗曇

此云無比法。謂無漏法慧。為最勝故。四教儀曰。無

比法。聖人智慧。分別法義。不可比故。新云阿毗達

磨。此翻對法。對有二種。一者對向。謂向涅槃。以乘

無漏聖道之因。感趣涅槃圓極之果。二者對觀。對

觀四諦。謂以淨慧之心。觀察四諦之法。故名對也。

法有二種。一者勝義法。謂擇滅涅槃(云云)。二法相

法。即通四聖諦(云云)。又名摩怛理迦。此翻本母。謂

本母能生妙慧。妙慧因論而生故。又翻為論也。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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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奢薩怛羅。或云優波提舍。此言論。瑜伽論云。問

答決擇諸法性相。故名論。奘師云。正去鄔。波弟鑠

舊曰優波提舍譌也。大婆沙論云。諸佛出世。皆說

三藏。謂未種善根者。令種善根。故說素怛纜(契經也)。

巳種善根者。令相續成熟。故說毗奈耶。相續巳成

熟者。令得正解脫。故說阿毗達磨。出曜經云。佛在

波羅奈。最初為五人說契經。修多羅藏。佛在羅閱

祇。最初為須提那。說毗尼藏。佛在毗舍離。獼猴池。

最初為跋耆子。說阿毗曇藏。詳如後五百結集法。

四沙門果

婆沙論云。契經說。佛告苾芻。吾當為汝說沙門性。

及沙門。沙門果。云何沙門性。謂八支聖道。云何沙

門。謂成就此法者。云何沙門果。謂預流果。一來果

不還果。阿羅漢果(八支聖道。即八聖道分)。

△詐言始知第七十三

(此是共戒。尼同制)。

若二若三

謂比丘曾巳二三番。同作布薩。聽說戒經。今自知

有罪。恐餘比丘。發舉其事。故詐言始知。律攝云。若

苾芻。巳曾再三聞說戒經。於長淨時。不作知語。若

由煩惱。或由忘念。若睡眠。若亂意。隨一一戒。不聽

聞者。皆得墮罪。若聞苾芻尼不共戒。作如是語。得

惡作罪。若共戒。便得本罪。若老耄無所識知。依實

說者。無犯。薩婆多云。實先知。言始知。犯妄語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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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正結不專心聽罪也。僧祇律云。若於四事。乃

至七滅諍法。中間隨不聽。隨得越毗尼罪。一切不

聽。波逸提。此罪不得趣向人悔過。當眾中持戒有

威德人所敬難者。於前悔。前人應訶言。長老汝失

善利。半月說波羅提木叉時。汝不尊重。不一心念。

不攝耳聽法。訶巳。波逸提悔過。

△違反羯磨第七十四

(此是共戒。尼同制)。

隨親厚

根本云。隨親厚者。何謂苾芻親厚。謂親教師。與弟

子。弟子與親教師。又軌範師。與依止弟子。依止弟

子與軌範師。同親教師。同軌範師。及餘親友。薩婆

多論云。凡眾僧中。若執勞苦人。若大德。其貧匱者。

若僧和合與。盡得與之。但言不應與。盡犯。

△不與欲第七十五

(此是共戒。尼同制)。

與欲

欲者。樂欲也。謂僧羯磨。所作如法僧事。非不如法。

自心樂欲隨喜。共為僧事。而自有三寶等緣。身不

及往。故隨如法僧事中而與欲也。凡與欲者。不得

稱僧所作之事。但應云。如法僧事與欲。廣如說戒

犍度中釋。

十八破僧事

如破僧犍度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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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噤

噤。居癊切。音禁。不能言也。所謂閉口。為噤也。然與

欲法。有五種。若言與汝欲。若言我說欲。若言為我

說欲。若現身相。若廣說欲。名成與欲。若不現身相。

不口說者。不成。應更與餘者欲。五分律云。有病比

丘。不能口語說清淨欲。佛言。應身與清淨欲。若舉

手。舉指。搖身。搖頭。乃至舉眼。名身與清淨欲。

△與欲後悔第七十六

(此是共戒。尼同制)。

後悔

薩婆多論云。若比丘如法僧事與欲竟。後悔言。我

不應與。波逸提。隨心悔言。一一波逸提。除僧羯磨

事。僧凡所斷事。和合作巳。後悔譏訶。突吉羅。若僧

如法作一切羯磨事巳。後訶言。不可。波逸提。若僧

作一切羯磨事。作不如法。當時力不能有所轉易。

故默然而不訶。後言不可。無罪。除僧羯磨一切非

羯磨事。眾僧和合共斷決之。後更訶者。若順法。順

毗尼者。波逸提。若雖是王制。僧制。不順毗尼。突吉

羅。僧祗律云。若先巳與欲羯磨者。後當隨喜。若僧

中與欲巳。後更違者。波逸提。若眾多人中。若長老

比丘前。若和尚。阿闍黎前。與欲巳。後更違。越毗尼

罪。

△屏聽鬬諍傳語第七十七

(此是共戒。尼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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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處語

隱者。蔽也。藏也。私也。僧祇律云。若二比丘在堂裏

私語。若比丘欲入者。應彈指。動脚作聲。若前人默

然者。應還出。若前人故語不止者。入無罪。若一比

丘先在堂內坐。二比丘私語。從外來入。堂內比丘。

不得默然。應彈指。動脚作聲。若默然者。堂內比丘

應出。若比丘。共餘比丘鬬諍結恨。作是罵詈。我要

當殺此惡人。此比丘聞巳得語彼人。長老。好自警

備。我聞有惡聲。若有客比丘作是言。我等當盜某

庫藏。某墖物。某僧淨廚。某比丘衣鉢。知事人聞者。

默然應還。還巳。僧中唱言。諸大德。某庫藏。某塔物。

某僧淨廚。某比丘衣鉢。當警備。我聞惡聲。應使前

人知。若比丘多有弟子。日暮竊來按行諸房。知如

法不。若聞說世俗談話。若說王。說賊。如是種種言

說。不得便入訶責。待自來巳。然後誨責。曰。汝等信

心出家。食人信施。應坐禪誦經。云何論說世俗非

法之事。此非出家隨順善法。若聞論經。說義。問難。

答對。不得便入讚歎。待自來巳。然後讚美。汝等能

共論經。說義。講佛法事。如世尊說。比丘集時。當行

二法。一者賢聖默然。二者講論法義。若比丘入聚

落。行語而去。後比丘來。不得默然。應謦欬作聲。若

前人故語者。隨進。無罪。若比丘前去。後比丘行語

而來。前比丘不得默然。應謦欬作聲。若遶塔時。食

後入林中坐禪時。亦復如是。薩婆多論云。往聽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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諍犯者。以能破佛法。令僧為二部。是故制。此中諍

人。及餘不諍人來聽。及向人說。不說。皆犯。律攝云。

若情無向背。若忽遇聞。若聽其言。欲令銷殄者。此

皆無犯。

△瞋打比丘第七十八

(此是共戒。尼同制)。

瞋打

根本律云。瞋者。謂恚纏心。起忿惱時。打者。謂打搭

也。律攝云。若殺心而打。得窣吐羅。若持戒。若破戒。

有苾芻相。起苾芻想。或復生疑。打者。皆得墮罪。若

非苾芻。作苾芻想。疑。或於柱壁。或於餘事。作掉亂

心。而打拍者。咸得惡作。無犯者。不心瞋心。為利益

事。五分律云。打餘四眾。及畜生。突吉羅。僧祇律云。

打比丘尼。偷蘭遮。打下三眾。越毗尼罪。下至俗人。

越毗尼心悔。若惡象馬牛羊狗。如是種種惡獸來。

不得打。得捉杖木瓦石等打地。作恐怖相。若畜生

來入塔寺中。觸突形像。壞華果樹。亦得以杖木瓦

石打地。恐怖令去。

挃者

職日切。音質。撞也。謂以指觸挃人也。

△瞋搏比丘第七十九

(此是共戒。尼同制)。

手搏

伯各切。音博。搏。猶拊指也。廣雅云。搏。擊也。釋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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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廣博。以擊之也。此言手搏者。謂作打心。而擬

其手也。善見律云。手不著身。名手搏也。薩婆多論

云。此與打。擬。為異。餘義盡同前戒。前戒若打。波逸

提。舉擬欲打。便止。突吉羅。以打不滿故。此戒本意

不規打。直欲掌擬。令其惱怖。但擬。波逸提。若殺心。

擬向他。死者。波羅夷。不死者。偷蘭遮。不作殺心。伹

瞋心擬向比丘。波逸提。擬向餘人。突吉羅。

溝瀆

溝。居侯切。音鉤。渠也。說文云。水瀆。廣四尺。深四尺

(此乃古法深廣。今亦不必定也)。釋名云。田間之水。曰溝。溝。搆也。縱

廣相交搆也。瀆。杜谷切。音讀。溝瀆也。爾雅云。水注

川曰谿。注谿曰谷。注谷曰溝。注溝曰澮。注澮曰瀆。

又江。河。淮。濟。為四瀆也。

△以無根僧殘謗第八十

(此是共戒。尼同制)。

喘息

喘尺演切。音舛。謂息之急疾也。

誹謗

誹。敷尾切。音斐。謗也。又音非。費。義同。以無根僧殘

謗比丘。波逸提。僧祇律云。謗比丘尼。偷蘭遮。謗下

三眾。越毗尼罪。謗俗人。越毗尼心悔。薩婆多論云。

謗人犯重偷蘭遮。犯突吉羅。向一人謗。亦犯。

△入王宮閾第八十一

(此是共戒。尼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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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若達多

或云演若達多。此云祠授。謂其父母。從神祠乞得

子。故名祠授。

末羅園

或云磨羅。此云鬘。謂此華堪結作鬘。故譯為鬘。或

末。是末利。羅是磨羅。二華合名也。然磨羅華。與末

利不同。此園植二種華。皆堪結鬘。故舊譯為鬘。善

見律云。廣州有此華。藤生。又云。此翻黃色。華。華如

黃金色。按梵音。末利。非黃色義。但是華名。其末利

華。則白色者多。黃色者希。有藤生者。有樹生者。

黃頭婢

律文云。從末利園中將來故。即莂之為末利夫人。

根本雜事云。此女是劫比羅城。釋子摩訶男(此云大名)。

部下督稅官之所生。名為明月。智慧聰明。儀容超

絕。後時稅官身死。大名收養。以守華園。常採多華。

結作勝鬘。持奉大名。因號此女名曰勝鬘。據本律

文。末利夫人。是舍衛城。耶若達多。婆羅門。守華園

婢。或稅官。即耶若達多。本律。言其未死。又按諸經。

勝鬘。是末利夫人女。為踰闍國王妃。

宮閤

古沓切。音蛤。內中小門也。

門閾

閾。門限也。詳如前釋。或云門閫。閫。同梱。坤上聲。曲

禮云。外言不入於梱。內言不出於梱。是也。薩婆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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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云。門者。王宮外門也。門閫者。門前一限木也。律

攝云。門閫者。有其三種。一城門閫。二王家門閫。三

內宮門閫。入初二門。得惡作罪。入內宮門。便得墮

罪。

未藏寶

律文云。謂金。銀。真珠。硨磲。碼碯。水精。瑠璃。貝玉。一

切眾寶。瓔珞。而未藏舉。十誦律云。磨夫人次第直

宿於王。時末利夫人。下著珠網衣。上著磨貝衣。內

身外露現若共王宿時。即著是衣。未藏寶者。未舉

藏此莊嚴具故。薩婆多論云。王巳出外。夫人未起。

其進御時。所著寶衣。輕明照徹。內身外現。以發欲

意。未藏此衣。名未藏寶。又女為男寶。夫人未以餘

衣覆身。亦名未藏寶。五分律云。寶者。所重之物。及

諸女色。皆名為寶。未出者。女在宮中未出。未藏者。

女在此宮。未使藏隱。根本律云。入王宮者。有十種

過失。一者。王與夫人在一處住。苾芻入時。夫人便

笑。王即生疑。豈非夫人與彼苾芻。於私屏處。行鄙

惡事。若不爾者。何因見笑。或可有心將為惡事。二

者。苾芻入宮。夫人有娠。王生是念。豈非苾芻共為

惡行。令其有娠。三者。苾芻入宮。王失珍寶。及諸寶

類。王作是念。豈非苾芻。偷竊我物。四者。王有密語。

聞徹於外。王作是念。豈非苾芻。傳通密語。五者。苾

芻入宮。王瞋太子。遷移職位。太子念曰。豈非苾芻。

於王讒搆。令我今時。致此憂慼。六者。苾芻入宮。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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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於父。為不義事。諸人聞巳。豈非苾芻。傳通密語。

令失孝義。七者。苾芻入宮。王之所重。尊勝大臣。被

黜職位。便作是念。豈非苾芻。於王讒說。令我墮在

不如意處。八者。卑位大臣。王與重賞。諸人議曰。豈

非苾芻。為其薦達。九者。王數出師。征伐餘國。人皆

議曰。豈非苾芻。共王論說。數令我等征伐疲勞。十

者。苾芻入宮。王出征伐。告戰士曰。其所得者。悉皆

自屬。後既平殄。王便却奪。諸人議曰。此是苾芻教

王奪我。佛告諸苾芻。以此因緣。不應輒入宮內。或

令四兵不得安隱。此非苾芻之所應作。

金輦

力展切。連上聲。人步挽車。漢書注云。駕人以行曰

輦。

王輿

雲俱切。音于。車也。又車底也。謂輪之心為轂。轂中

橫截者為軸。軸末謂之軹。輿後橫木謂之軫。軸上

伏免謂之轐。車軸上有轐。轐尾上載車軫。軫上加

輿。字從車。從舁聲。俗作轝。

毗舍首陀羅

西國氏族。大分四姓。然各妄生計執。言我從梵天

而生。故自稱為梵生。如婆羅門。自計從梵天口生。

剎帝利。自計從梵天臍生。毗舍。自計從梵天脇生。

首陀。自計從梵天脚生。以此自計。故分為四族。如

西域記云。族姓殊者。有四流焉。一曰。婆羅門。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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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守道居貞。潔白其操。二曰。剎帝利。王種也(舊曰剎利。

譌也)。奕世君臨。仁恕為志。三曰。吠奢(舊曰毗舍譌也)。商賈也

貿遷有無。逐利遠近。四曰。戍陀羅(舊曰首陀。譌也)。農人也。

肆力疇隴。勤身稼穡。凡茲四姓。清濁殊流。婚娶通

親。飛伏異路。內外宗枝。姻媾不雜。婦人一嫁。終無

再醮。自餘雜姓實繁。種族各隨類聚。難以詳載。成

實論云。是四品人。各自有法。婆羅門。有六法。一自

作天祠。二作天祠師。三自讀韋陀。四亦教他人。五

布施。六受施。剎利有四法。一自作天祠。不作師。二

從他受韋陀。不教他。三布施。不受施。四守護人民。

毗舍有三法。一作天祠。不作師。二自讀韋陀。不教

他。三自布施。不受施。首陀羅有一法。謂供給上三

品人(五天之地。皆以婆羅門為貴勝。由其守道潔行。離不善法。凡有座席。並不與餘三姓同行。

自外雜類。故宜遠矣。其剎帝利。自恃豪貴也。商賈之流。西國時俗。皆亦貴尚。以其興易。不損眾生。不同農

夫。雜行人也。由農夫耕墾。多傷物命。又養蠶屠殺。深是苦困。每一年中。損害巨億。行述自久。不以為非。未

來生中。受苦無極。故其業鄙。人皆不重也。韋陀。如此方儒典)。

△捉寶第八十二

(此是共戒。尼同制)。

罰謫

謫與讁。同。側格切。音窄。責也。罰也。罪之小者曰罰。

廣雅云。罸。折伏也。字林云。謫。過責也。方言云。謫罪

過也。通俗文云。罰罪者曰謫。

毗舍佉母

毗舍佉。如前釋。根本律云。時諸苾芻。咸皆有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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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因緣。毗舍佉母。不失錢財。佛告諸苾芻。汝等應

聽。乃至古昔。迦葉波佛涅槃之後。有一老母。奉持

戒行。時訖栗枳王。宮人遊戲園中。遺瓔珞具。時彼

老母。得此瓔珞。繫竹竿頭。欲求本主。時王遣人尋

此瓔珞。於老母處。得巳奉王。王見物喜。怪其奇異。

嗟歎老母問曰。既有好心。理合嘉賞。今何所欲。老

母白王。更無所欲。不求現利。願以此緣。於未來世。

所生之處。得不失財報。由昔淨心。今受斯果。往時

老母者。即今毗舍佉母是。由於往時。不藏他物。發

願力故。於生生中。雖失珍財。終還獲得。是故苾芻。

得他物時。勿盜藏舉。如是應學。律攝云若於寺外。

見他物時。以葉草等。蓋覆令密。不應以此。為輕棄

心。無主來索。收歸住處。私自舉掌。經七八日。無人

索者。收貯僧庫。經五六月。又無索者。應供僧伽。買

牢器具。若後主索。應勸喻彼。令施僧伽。若不肯施。

應酬本直。若索利者。應告之曰。由佛制戒。還汝本

物。更索其利。是所不應。僧祇律云。若佛生時。大會

等時。諸人及諸比丘。忘失種種諸物。若比丘見者

當取。取應唱令。問此是誰物。若是主者與。若無識

者。應懸著柱上顯處。令人見之。若有人言。此是我

物。應問言。汝何處失。答相應者。與。若無人識者。應

停至三月巳。若塔園中得者。即作塔用。僧園中得

者。當作四方僧用。若是貴重物。寶瓔珞。金銀者。爾

時不得露現唱令。若來索者。問彼。答不相應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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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此僧伽藍廣大。汝可廣求。若相應者。應出寶

示言。長壽。此是汝物不。若言是。比丘不得於一人

前與。應集眾多人。教言。汝歸依佛法僧。若世尊不

制戒者。汝眼見。猶不可得。若言我此寶邊。更有餘

物。應言。長壽。我止得此。更不見餘。應語言。汝是惡

人。汝但得此。巳為過多。云何方便。妄索餘物。謗人。

若世尊不制戒者。汝尚不能見此物。而況得耶。若

如是。猶復不了者。應將至優婆塞邊。作是言。我本

止得此物。盡以還歸。而今方見誣謗。爾時優婆塞。

應罵言。如是如是。子。汝得此物。巳為過多。而今反

謗比丘。汝但去。我當與汝作對。斷理此事。若無人

來者。至三年。如上隨所得處。當界用之。

●律藏卷第十九

△非時入聚落第八十三

(此是共戒。尼同制)。

摴蒱

摴。抽居切。音樞。蒱。薄胡切。音蒲。摴蒱博戲也。博物

志云。摴蒱。老子入胡作。今人擲之為戲。

囑授

若比丘。為塔事。僧事。瞻病事。聽囑授。非時入聚落。

當修威儀。至一比丘所。作如是囑授言。大德一心

念。我某甲比丘。非時入某聚落。至某甲家。為某緣

故。白大德令知(一說)。僧祇律云。若比丘。在阿練若處

住。若欲俱行。展轉相白。若一人說巳行。後人復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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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應白餘比丘。若無餘比丘者。應作是念。若道

中。若門。若聚落。若尼精舍。見比丘當白。白巳然後

入。薩婆多云。若寺在聚落外。不白出寺。至城門。犯

突吉羅。又云。入聚落內時。若總白。入聚落後到。隨

意所至也。若別相白。若先不白。隨見異寺比丘白。

無犯。

△過量牀第八十四

(此是共戒。尼同制)。

如來八指

根本律云。佛八指者。長中人一肘。律攝注云。言中

人一肘者。長笏尺一尺五寸。過此。是高牀量。用皆

得罪。內法傳云。聖制牀量。長佛八指。以三倍之。長

中人二十四指。當笏尺尺半。薩婆多論云。八指者。

一指二寸也。此所以不入捨墮者。以截斷故。截使

應量。入僧中悔。若下濕處。聽八指支脚。過八指。盡

犯。僧祇律云。若客比丘來。次第付牀。得過量牀。應

語知事者言。借我鋸來。問。作何等。答言。此牀過量。

欲截令如法。若知事者言。莫截。檀越見者。或能不

喜。若不久住者。鑿地埋脚。齊量止。若久住者。應齊

埋處。木筒盛脚。勿使爛壞。若至檀越家坐。牀脚高

者。不得懸脚坐。應索承足机。或索甎木承足而坐。

若福德舍中牀高坐者。無罪(福德舍。即施一食處)。母經云。胡

牀唯得一人坐。繩牀受二人。大牀容三人。極大牀。

得安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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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陛

部比切。皮上聲。牀陛。階陛。皆作此字。或從木作梐。

乃禁獄之名。非此用也。言除入陛孔者。謂除牀脚

上。入陛木也。毗尼母經云。作牀法。一切牀脚。除上

入陛。下八指也。

△兜羅綿貯褥第八十五

(此是共戒。尼同制)。

兜羅綿貯

兜羅者。白楊樹華。楊柳華。蒱臺華。之都名也。薩婆

多論云。兜羅者。草木華綿之總稱也。以是貴人所

畜故。又人所嫌故。喜生蟲故。又若臥軟煗上。後得

寒及麤鞕時。不堪忍故。五分云。此物臭穢。好生諸

蟲。律攝云。草木綿者。有其五種。一荻苕。二木綿。三

揭播華。四羊毛。五諸雜絮等。言貯者。謂於牀上散

布其綿。便用布禪。隨時掩覆。若以淨綿。及淨布。初

作之時。得惡作罪。成者。波逸底迦。不淨綿布。得惡

作罪。凡苾芻。應合用者。名淨。不合用者。名不淨。

白楊樹華

按楊樹。略有黃白青赤四種。青楊葉長。赤楊。霜降

則葉赤。材理亦赤。黃楊。木性堅緻難長。白楊葉圓

如梨。皮白。木似楊。故名白楊。

楊柳華

是垂條細楊。謂之柳。葉大短。幹直。謂之楊也。本草

云。植木高丈餘許。秋瘁春榮。初生有黃藥者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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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漸乾。絮方出。謂之柳絮。人收取之以為裀褥。絮

之下有黑子。隨絮而飛。得水溼處便生。飛入池沼。

於陰暗處。即為浮萍。人嘗以器盛水。置絮其中。數

日覆之。即成多積。亦可以捍作氈。以代羊毛。極柔

輭。清凉之甚。宜與小兒臥。加以性良也。

蒱臺華

或云蒲梨華。蒱應作蒲。臺應作薹。是夫須草也。

鳩羅耶草

無翻。此土無故不翻。亦是彼方之柔草也。

文若草

十誦律云。文闍草。五分律云。文柔草。即是柔輭草

也。

娑婆草

取云婆娑草。此草甚柔輭也。按梵音婆娑。此翻為

膩。

支肩

支今作榰。同音枝。支猶薦也。

△骨牙角鍼筒第八十六

(此是不共戒。尼得突吉羅)。

貧匱

具位切。音餽。乏也。竭也。

骨牙角

僧祇律云。骨者。象骨。馬骨。牛骨。駝骨。龍骨。如是諸

餘骨等。牙者。象牙。魚牙。摩伽羅牙。豬牙。如是諸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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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等。角者。黃牛角。水牛角。犀角。鹿角。羊角。如是諸

角等。薩婆多論云。鍼筒者。以是小物故。所以不入

三十事。又應破故。若還主。主不受。若與他。則生惱。

施僧。則非法。唯毀棄也。律攝云。應打碎棄之。

刳刮

刳。空胡切。音枯。剖也。謂空其中也。方言云。刳剔也。

刮。古滑切。關入聲。削也(剔。他歷切。音剔)。

若葦

烏賄切。音委。大葭也。葦初生名葭。稍大為蘆。長成

乃名為葦。其華遇風吹揚如雪。聚地如絮。取其莖

以為鍼筒。律攝云。鍼筒有二種應畜。一葦。二鐵。復

有四種應畜。謂銅。鐵。鍮石。及以赤銅。畜鍼筒者應。

密藏舉。若無慚愧苾芻。及未圓人借。不應與能善

愛護者。應與。貯畜鍼刀。恐鐵生垢。應以蠟布裹之。

雜事云。應用氈片。或於布帛。炙黃蠟拭。方裹刀鍼。

即不生垢。

舍羅草

即是竿蔗草也(岡山有草。大如箸。而中虛。長四五尺。其節上嫩處。頗有甘甜。故謂之

竿蔗草也)。

鏢𨰭

鏢。撫招切。音飄。謂錫杖柄下之鏢𨰭也。經音義云。

鏢𨰭。釋名。謂矛下頭曰鐏。音有困切。是江南名。關

中謂之鑽。音子亂切。律文舊作𨭚。非體。

玦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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玦。居月切。音決。環之不周者名玦。廣韻云。珮如環

而缺。不相連也。㺲。或作鈕。同女九切。音紐。印鼻也

廣雅云。印鈕。謂之鼻。今俗安衣上。為勾紐也。

衣[金*刮]

謂以骨牙等作篦。用刮衣令光直。或用刻為痕。使

鍼行之以直也。按通俗文曰。礣砎。音胡八切。今山

東謂刻骨綰紐者。為礣砎子。蓋此取為也。

藥篦

邊迷切。音鎞。謂取藥之篦也。今眉篦。𢮿頭篦。皆謂

之篦。

禪鎮

比丘坐禪時。聽作禪鎮。置額上。以自警覺。十誦律

云。禪鎮。作孔巳。以繩貫孔中。繩頭施紐。挂耳上。去

額前四指。著禪鎮。禪鎮一墮。聽一舒脚。二墮。二舒

脚。三墮。應起行。

熏鼻筒

律攝云。吸烟鼻筒。此筒法。長十二指。應以鐵作。或

一嘴。雙嘴。吸烟入鼻。可治諸疾。若鼻中洟出。即以

酥油灌之(謂鐵作者。火即不壞。今此聽用牙角骨者。以離火勢。而吸烟也)。

△過量作坐具第八十七

(此是不共戒。尼得突吉羅)。

坐具

十三事中。初戒巳釋。雜事云。時諸苾蒭。不將尼師

但那。向餘處宿。謂犯離衣。佛言。我制苾芻。不應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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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三衣而宿。非尼師但那。然諸苾芻。不應故心而

不持去。亡念者。無犯(摩得勒伽云。若離宿。不須捨。但作突吉羅悔過)。又苾

芻。不應無坐具。輙出外行。違者。得越法罪。若其意

即擬還來。遇有他緣。不及歸者。當於彼處宿。不應

夜行。可於同梵行者。借替充事。若得者善。如其無

者。取七條衣。疊為四重。將替席褥。少睡多覺。以至

天明。註曰。應知文云坐具者。即是量長於身。元擬

將為襯臥之具。不令敷地禮拜。深乖本儀。若故違

聖言。誰當代罪。寄歸傳云。禮拜敷其坐具。五天所

不見行。其所須者。但擬眠臥之時。護他氈蓆。若用

他物。新故並須安替。如其巳物。故則不須。勿令汙

染虧損信施。非為禮拜。南海諸僧。人持一布。長三

五尺。疊若食巾。禮拜用替膝頭。行時搭在肩上。西

國苾芻來見。咸皆莞爾而笑也。天神黃瓊。答宣律

師云。元佛初度五人。及迦葉兄弟。並制袈裟左臂。

坐具在袈裟下(云云)。後度諸眾。徒侶漸多。年少比

丘。儀容端美。入城乞食。多為女愛。由是製衣角在

左肩。後為風飄。聽以尼師壇鎮上。後外道達摩多。

問。比丘肩上片布。持將何用。答曰。擬將坐之。達摩

多云。此衣既為可貴。有大威靈。豈得以所坐之布。

而居其上。比丘白佛。由此佛制。還以衣角居于左

臂。坐具還在衣下。但不得垂尖角。如象鼻。羊耳等

相。

增各半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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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律云。長中更增一張手。十誦律云。縷邊益一

磔手。薩婆多論云。聽益縷際者。謂從織邊。唯於一

頭。更益一磔手。凡長六尺。廣三尺。五分律云。續方

一磔手。若過。波逸提。續方一磔手者。截作三分。續

長頭。餘一分。帖四角。不帖則巳。僧祗律云。益磔手

者。二重三重。對頭却刺。按餘律多云。長中增一磔

手。唯本律云。更增廣長。各半磔手。言磔手者。僧祇

云。如來磔手。長二尺四寸。此約小尺。若準大尺。可

二尺許。據根本部。止可尺八。如根本律云。佛一張

手。當中人三張手。總長九張手。合有四肘半(中人一張

手。當唐尺六寸。一肘手。廣一尺二寸。總約長五尺四寸也)。廣一張手半者。當中

人四張手。復有六指(約廣二尺七寸。若依本部律文。長當四尺五寸。廣當三尺

六寸)淨法師注云。此中制意者。尼師但那。本謂襯替

臥具。恐有所損。不擬餘用。然其大量。與自身等。頂

上餘有一磔手在。斯乃正與臥具相當。若其量小。

不堪替臥。根本羯磨云。時有苾芻。以雜彩物。作尼

師但那守持。長留縷𦆠。時婆羅門。及諸俗侶。便生

譏笑。佛言。凡為坐具。應作兩重。染令壞色。或青。或

泥。或𠃵陀色。於第三分。必須截斷。縫剌為葉。四邊

帖緣。律攝云。尼師但那。應兩量作。疊為三分。在下

一分。應截斷作葉。與三衣葉同。十誦云。新者二重。

故者四重。不應受單尼師壇。先受者。不應捨。僧祇

云。聽兩重作。不得趣爾厭課。持小故㲲覆。及㲲量。

縮量。水灑量。欲令乾巳長大。若用欽婆羅一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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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貝二重作。此是隨坐衣。不得作三衣。及淨施。取

薪草。盛雜物。唯得敷坐。若道路行。得長疊著肩上

擔。至坐處。取坐之。若置本處。當中掩之。南山云。律

論制受闕文。應義加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

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三說。若有餘緣須捨者。應云)。大德一

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尼師壇。先受持。今捨(一說)。

四分律名義標釋卷第十六

音釋

音焦去聲。嫁娶禮也。

四分律名義標釋卷第十七目錄

* 覆瘡衣

* 雨浴衣

* 難陀

* 黑衣

* 如來衣量

* 義讓

* 浣濯

* 波羅提提舍尼

* 若無一比丘

* 學家

* 俱黎

* 式叉迦羅尼

* 涅槃僧

* 多羅樹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