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名義標釋
四分律名義標釋
我時聞此。便到會所。食巳蕩盡。財物無餘。見巳懊
惱。結恨噑叫。是何苦哉。却到橋上。見向智人。智人
問言。汝為憔悴。多不吉耶。答言。我向徒問無益之
言。使我果不值於飲食財物。智人語我。夫為沙門。
於身無益。理不應問。應觀諸法。於身利者。宜應須
問。云何為利。謂不讚巳。不毀他。觀平等法。自既利
巳。復能利他。是時有九十億。諸忉利天。聽智者說。
發菩提心。
△輕訶說戒第七十二
(此是共戒。尼同制)。
雜碎戒
雜碎戒者。謂下三篇戒也。善見律云。從二不定。乃
至眾學。是名雜碎。薩婆多論云。闡那。謂十二年前。
佛常說一偈。今說五篇。名為雜碎。
毀呰毗尼
律攝云。於餘經。與毗奈耶相應之事。而輕訶者。皆
波逸底迦。若不與此毗奈耶相應經教。而輕訶者。
得惡作罪。薩婆多論云。凡經中有隨律經。說時。訶
者。盡波逸提。除隨律經。說餘經時。隨多隨少。訶者
盡突吉羅。問曰。何以說訶戒。隨律經等。罪重。餘經
罪輕。答曰。戒是佛法之平地。萬善由之生。又一切
佛弟子。皆依而住。若無戒者。則無所依。一切眾生。
由戒而有。又戒入佛法之初門。若無戒者。則無由
人泥洹城也。又戒是佛法之瓔珞。莊嚴佛法。是故
罪重。五百問云。目連白佛言。如來滅度後。誰受持
如是毗尼。佛言。思學毗尼者。當知是人。能修行如
是毗尼。吾滅度後。若有比丘。比丘尼。誹謗如是毗
尼者。當知是人。是魔朋侶。非吾弟子。如是人輩。世
世學道不成。不出三界。善見律云。若學毗尼者。有
五德。一者身自護戒。二者能斷他疑。三者入眾無
畏。四者能伏怨家。五者令正法久住。下至五比丘。
解律在世。能令正法久住。若中天竺佛法滅。若邊
地有五人受戒。滿十人往中天竺。得與人具足戒。
是名令正法久住。如是乃至二十人。得出罪。是名
令正法久住。又持律有六德。一者守領波羅提木
叉。二者知布薩。三者知自恣。四者知授人具足戒
法。五者受人依止。六者得畜沙彌。若不解律。但知
修多羅。阿毗曇。不得度沙彌。受人依止。以律師持
律故。佛法住世五千歲。
阿毗曇
此云無比法。謂無漏法慧。為最勝故。四教儀曰。無
比法。聖人智慧。分別法義。不可比故。新云阿毗達
磨。此翻對法。對有二種。一者對向。謂向涅槃。以乘
無漏聖道之因。感趣涅槃圓極之果。二者對觀。對
觀四諦。謂以淨慧之心。觀察四諦之法。故名對也。
法有二種。一者勝義法。謂擇滅涅槃(云云)。二法相
法。即通四聖諦(云云)。又名摩怛理迦。此翻本母。謂
本母能生妙慧。妙慧因論而生故。又翻為論也。梵
語奢薩怛羅。或云優波提舍。此言論。瑜伽論云。問
答決擇諸法性相。故名論。奘師云。正去鄔。波弟鑠
舊曰優波提舍譌也。大婆沙論云。諸佛出世。皆說
三藏。謂未種善根者。令種善根。故說素怛纜(契經也)。
巳種善根者。令相續成熟。故說毗奈耶。相續巳成
熟者。令得正解脫。故說阿毗達磨。出曜經云。佛在
波羅奈。最初為五人說契經。修多羅藏。佛在羅閱
祇。最初為須提那。說毗尼藏。佛在毗舍離。獼猴池。
最初為跋耆子。說阿毗曇藏。詳如後五百結集法。
四沙門果
婆沙論云。契經說。佛告苾芻。吾當為汝說沙門性。
及沙門。沙門果。云何沙門性。謂八支聖道。云何沙
門。謂成就此法者。云何沙門果。謂預流果。一來果
不還果。阿羅漢果(八支聖道。即八聖道分)。
△詐言始知第七十三
(此是共戒。尼同制)。
若二若三
謂比丘曾巳二三番。同作布薩。聽說戒經。今自知
有罪。恐餘比丘。發舉其事。故詐言始知。律攝云。若
苾芻。巳曾再三聞說戒經。於長淨時。不作知語。若
由煩惱。或由忘念。若睡眠。若亂意。隨一一戒。不聽
聞者。皆得墮罪。若聞苾芻尼不共戒。作如是語。得
惡作罪。若共戒。便得本罪。若老耄無所識知。依實
說者。無犯。薩婆多云。實先知。言始知。犯妄語墮罪。
此中正結不專心聽罪也。僧祇律云。若於四事。乃
至七滅諍法。中間隨不聽。隨得越毗尼罪。一切不
聽。波逸提。此罪不得趣向人悔過。當眾中持戒有
威德人所敬難者。於前悔。前人應訶言。長老汝失
善利。半月說波羅提木叉時。汝不尊重。不一心念。
不攝耳聽法。訶巳。波逸提悔過。
△違反羯磨第七十四
(此是共戒。尼同制)。
隨親厚
根本云。隨親厚者。何謂苾芻親厚。謂親教師。與弟
子。弟子與親教師。又軌範師。與依止弟子。依止弟
子與軌範師。同親教師。同軌範師。及餘親友。薩婆
多論云。凡眾僧中。若執勞苦人。若大德。其貧匱者。
若僧和合與。盡得與之。但言不應與。盡犯。
△不與欲第七十五
(此是共戒。尼同制)。
與欲
欲者。樂欲也。謂僧羯磨。所作如法僧事。非不如法。
自心樂欲隨喜。共為僧事。而自有三寶等緣。身不
及往。故隨如法僧事中而與欲也。凡與欲者。不得
稱僧所作之事。但應云。如法僧事與欲。廣如說戒
犍度中釋。
十八破僧事
如破僧犍度中出。
口噤
噤。居癊切。音禁。不能言也。所謂閉口。為噤也。然與
欲法。有五種。若言與汝欲。若言我說欲。若言為我
說欲。若現身相。若廣說欲。名成與欲。若不現身相。
不口說者。不成。應更與餘者欲。五分律云。有病比
丘。不能口語說清淨欲。佛言。應身與清淨欲。若舉
手。舉指。搖身。搖頭。乃至舉眼。名身與清淨欲。
△與欲後悔第七十六
(此是共戒。尼同制)。
後悔
薩婆多論云。若比丘如法僧事與欲竟。後悔言。我
不應與。波逸提。隨心悔言。一一波逸提。除僧羯磨
事。僧凡所斷事。和合作巳。後悔譏訶。突吉羅。若僧
如法作一切羯磨事巳。後訶言。不可。波逸提。若僧
作一切羯磨事。作不如法。當時力不能有所轉易。
故默然而不訶。後言不可。無罪。除僧羯磨一切非
羯磨事。眾僧和合共斷決之。後更訶者。若順法。順
毗尼者。波逸提。若雖是王制。僧制。不順毗尼。突吉
羅。僧祗律云。若先巳與欲羯磨者。後當隨喜。若僧
中與欲巳。後更違者。波逸提。若眾多人中。若長老
比丘前。若和尚。阿闍黎前。與欲巳。後更違。越毗尼
罪。
△屏聽鬬諍傳語第七十七
(此是共戒。尼同制)。
隱處語
隱者。蔽也。藏也。私也。僧祇律云。若二比丘在堂裏
私語。若比丘欲入者。應彈指。動脚作聲。若前人默
然者。應還出。若前人故語不止者。入無罪。若一比
丘先在堂內坐。二比丘私語。從外來入。堂內比丘。
不得默然。應彈指。動脚作聲。若默然者。堂內比丘
應出。若比丘。共餘比丘鬬諍結恨。作是罵詈。我要
當殺此惡人。此比丘聞巳得語彼人。長老。好自警
備。我聞有惡聲。若有客比丘作是言。我等當盜某
庫藏。某墖物。某僧淨廚。某比丘衣鉢。知事人聞者。
默然應還。還巳。僧中唱言。諸大德。某庫藏。某塔物。
某僧淨廚。某比丘衣鉢。當警備。我聞惡聲。應使前
人知。若比丘多有弟子。日暮竊來按行諸房。知如
法不。若聞說世俗談話。若說王。說賊。如是種種言
說。不得便入訶責。待自來巳。然後誨責。曰。汝等信
心出家。食人信施。應坐禪誦經。云何論說世俗非
法之事。此非出家隨順善法。若聞論經。說義。問難。
答對。不得便入讚歎。待自來巳。然後讚美。汝等能
共論經。說義。講佛法事。如世尊說。比丘集時。當行
二法。一者賢聖默然。二者講論法義。若比丘入聚
落。行語而去。後比丘來。不得默然。應謦欬作聲。若
前人故語者。隨進。無罪。若比丘前去。後比丘行語
而來。前比丘不得默然。應謦欬作聲。若遶塔時。食
後入林中坐禪時。亦復如是。薩婆多論云。往聽鬬
諍犯者。以能破佛法。令僧為二部。是故制。此中諍
人。及餘不諍人來聽。及向人說。不說。皆犯。律攝云。
若情無向背。若忽遇聞。若聽其言。欲令銷殄者。此
皆無犯。
△瞋打比丘第七十八
(此是共戒。尼同制)。
瞋打
根本律云。瞋者。謂恚纏心。起忿惱時。打者。謂打搭
也。律攝云。若殺心而打。得窣吐羅。若持戒。若破戒。
有苾芻相。起苾芻想。或復生疑。打者。皆得墮罪。若
非苾芻。作苾芻想。疑。或於柱壁。或於餘事。作掉亂
心。而打拍者。咸得惡作。無犯者。不心瞋心。為利益
事。五分律云。打餘四眾。及畜生。突吉羅。僧祇律云。
打比丘尼。偷蘭遮。打下三眾。越毗尼罪。下至俗人。
越毗尼心悔。若惡象馬牛羊狗。如是種種惡獸來。
不得打。得捉杖木瓦石等打地。作恐怖相。若畜生
來入塔寺中。觸突形像。壞華果樹。亦得以杖木瓦
石打地。恐怖令去。
挃者
職日切。音質。撞也。謂以指觸挃人也。
△瞋搏比丘第七十九
(此是共戒。尼同制)。
手搏
伯各切。音博。搏。猶拊指也。廣雅云。搏。擊也。釋名云。
四指廣博。以擊之也。此言手搏者。謂作打心。而擬
其手也。善見律云。手不著身。名手搏也。薩婆多論
云。此與打。擬。為異。餘義盡同前戒。前戒若打。波逸
提。舉擬欲打。便止。突吉羅。以打不滿故。此戒本意
不規打。直欲掌擬。令其惱怖。但擬。波逸提。若殺心。
擬向他。死者。波羅夷。不死者。偷蘭遮。不作殺心。伹
瞋心擬向比丘。波逸提。擬向餘人。突吉羅。
溝瀆
溝。居侯切。音鉤。渠也。說文云。水瀆。廣四尺。深四尺
(此乃古法深廣。今亦不必定也)。釋名云。田間之水。曰溝。溝。搆也。縱
廣相交搆也。瀆。杜谷切。音讀。溝瀆也。爾雅云。水注
川曰谿。注谿曰谷。注谷曰溝。注溝曰澮。注澮曰瀆。
又江。河。淮。濟。為四瀆也。
△以無根僧殘謗第八十
(此是共戒。尼同制)。
喘息
喘尺演切。音舛。謂息之急疾也。
誹謗
誹。敷尾切。音斐。謗也。又音非。費。義同。以無根僧殘
謗比丘。波逸提。僧祇律云。謗比丘尼。偷蘭遮。謗下
三眾。越毗尼罪。謗俗人。越毗尼心悔。薩婆多論云。
謗人犯重偷蘭遮。犯突吉羅。向一人謗。亦犯。
△入王宮閾第八十一
(此是共戒。尼同制)。
耶若達多
或云演若達多。此云祠授。謂其父母。從神祠乞得
子。故名祠授。
末羅園
或云磨羅。此云鬘。謂此華堪結作鬘。故譯為鬘。或
末。是末利。羅是磨羅。二華合名也。然磨羅華。與末
利不同。此園植二種華。皆堪結鬘。故舊譯為鬘。善
見律云。廣州有此華。藤生。又云。此翻黃色。華。華如
黃金色。按梵音。末利。非黃色義。但是華名。其末利
華。則白色者多。黃色者希。有藤生者。有樹生者。
黃頭婢
律文云。從末利園中將來故。即莂之為末利夫人。
根本雜事云。此女是劫比羅城。釋子摩訶男(此云大名)。
部下督稅官之所生。名為明月。智慧聰明。儀容超
絕。後時稅官身死。大名收養。以守華園。常採多華。
結作勝鬘。持奉大名。因號此女名曰勝鬘。據本律
文。末利夫人。是舍衛城。耶若達多。婆羅門。守華園
婢。或稅官。即耶若達多。本律。言其未死。又按諸經。
勝鬘。是末利夫人女。為踰闍國王妃。
宮閤
古沓切。音蛤。內中小門也。
門閾
閾。門限也。詳如前釋。或云門閫。閫。同梱。坤上聲。曲
禮云。外言不入於梱。內言不出於梱。是也。薩婆多
論云。門者。王宮外門也。門閫者。門前一限木也。律
攝云。門閫者。有其三種。一城門閫。二王家門閫。三
內宮門閫。入初二門。得惡作罪。入內宮門。便得墮
罪。
未藏寶
律文云。謂金。銀。真珠。硨磲。碼碯。水精。瑠璃。貝玉。一
切眾寶。瓔珞。而未藏舉。十誦律云。磨夫人次第直
宿於王。時末利夫人。下著珠網衣。上著磨貝衣。內
身外露現若共王宿時。即著是衣。未藏寶者。未舉
藏此莊嚴具故。薩婆多論云。王巳出外。夫人未起。
其進御時。所著寶衣。輕明照徹。內身外現。以發欲
意。未藏此衣。名未藏寶。又女為男寶。夫人未以餘
衣覆身。亦名未藏寶。五分律云。寶者。所重之物。及
諸女色。皆名為寶。未出者。女在宮中未出。未藏者。
女在此宮。未使藏隱。根本律云。入王宮者。有十種
過失。一者。王與夫人在一處住。苾芻入時。夫人便
笑。王即生疑。豈非夫人與彼苾芻。於私屏處。行鄙
惡事。若不爾者。何因見笑。或可有心將為惡事。二
者。苾芻入宮。夫人有娠。王生是念。豈非苾芻共為
惡行。令其有娠。三者。苾芻入宮。王失珍寶。及諸寶
類。王作是念。豈非苾芻。偷竊我物。四者。王有密語。
聞徹於外。王作是念。豈非苾芻。傳通密語。五者。苾
芻入宮。王瞋太子。遷移職位。太子念曰。豈非苾芻。
於王讒搆。令我今時。致此憂慼。六者。苾芻入宮。太
子於父。為不義事。諸人聞巳。豈非苾芻。傳通密語。
令失孝義。七者。苾芻入宮。王之所重。尊勝大臣。被
黜職位。便作是念。豈非苾芻。於王讒說。令我墮在
不如意處。八者。卑位大臣。王與重賞。諸人議曰。豈
非苾芻。為其薦達。九者。王數出師。征伐餘國。人皆
議曰。豈非苾芻。共王論說。數令我等征伐疲勞。十
者。苾芻入宮。王出征伐。告戰士曰。其所得者。悉皆
自屬。後既平殄。王便却奪。諸人議曰。此是苾芻教
王奪我。佛告諸苾芻。以此因緣。不應輒入宮內。或
令四兵不得安隱。此非苾芻之所應作。
金輦
力展切。連上聲。人步挽車。漢書注云。駕人以行曰
輦。
王輿
雲俱切。音于。車也。又車底也。謂輪之心為轂。轂中
橫截者為軸。軸末謂之軹。輿後橫木謂之軫。軸上
伏免謂之轐。車軸上有轐。轐尾上載車軫。軫上加
輿。字從車。從舁聲。俗作轝。
毗舍首陀羅
西國氏族。大分四姓。然各妄生計執。言我從梵天
而生。故自稱為梵生。如婆羅門。自計從梵天口生。
剎帝利。自計從梵天臍生。毗舍。自計從梵天脇生。
首陀。自計從梵天脚生。以此自計。故分為四族。如
西域記云。族姓殊者。有四流焉。一曰。婆羅門。淨行
也。守道居貞。潔白其操。二曰。剎帝利。王種也(舊曰剎利。
譌也)。奕世君臨。仁恕為志。三曰。吠奢(舊曰毗舍譌也)。商賈也
貿遷有無。逐利遠近。四曰。戍陀羅(舊曰首陀。譌也)。農人也。
肆力疇隴。勤身稼穡。凡茲四姓。清濁殊流。婚娶通
親。飛伏異路。內外宗枝。姻媾不雜。婦人一嫁。終無
再醮。自餘雜姓實繁。種族各隨類聚。難以詳載。成
實論云。是四品人。各自有法。婆羅門。有六法。一自
作天祠。二作天祠師。三自讀韋陀。四亦教他人。五
布施。六受施。剎利有四法。一自作天祠。不作師。二
從他受韋陀。不教他。三布施。不受施。四守護人民。
毗舍有三法。一作天祠。不作師。二自讀韋陀。不教
他。三自布施。不受施。首陀羅有一法。謂供給上三
品人(五天之地。皆以婆羅門為貴勝。由其守道潔行。離不善法。凡有座席。並不與餘三姓同行。
自外雜類。故宜遠矣。其剎帝利。自恃豪貴也。商賈之流。西國時俗。皆亦貴尚。以其興易。不損眾生。不同農
夫。雜行人也。由農夫耕墾。多傷物命。又養蠶屠殺。深是苦困。每一年中。損害巨億。行述自久。不以為非。未
來生中。受苦無極。故其業鄙。人皆不重也。韋陀。如此方儒典)。
△捉寶第八十二
(此是共戒。尼同制)。
罰謫
謫與讁。同。側格切。音窄。責也。罰也。罪之小者曰罰。
廣雅云。罸。折伏也。字林云。謫。過責也。方言云。謫罪
過也。通俗文云。罰罪者曰謫。
毗舍佉母
毗舍佉。如前釋。根本律云。時諸苾芻。咸皆有疑。以
何因緣。毗舍佉母。不失錢財。佛告諸苾芻。汝等應
聽。乃至古昔。迦葉波佛涅槃之後。有一老母。奉持
戒行。時訖栗枳王。宮人遊戲園中。遺瓔珞具。時彼
老母。得此瓔珞。繫竹竿頭。欲求本主。時王遣人尋
此瓔珞。於老母處。得巳奉王。王見物喜。怪其奇異。
嗟歎老母問曰。既有好心。理合嘉賞。今何所欲。老
母白王。更無所欲。不求現利。願以此緣。於未來世。
所生之處。得不失財報。由昔淨心。今受斯果。往時
老母者。即今毗舍佉母是。由於往時。不藏他物。發
願力故。於生生中。雖失珍財。終還獲得。是故苾芻。
得他物時。勿盜藏舉。如是應學。律攝云若於寺外。
見他物時。以葉草等。蓋覆令密。不應以此。為輕棄
心。無主來索。收歸住處。私自舉掌。經七八日。無人
索者。收貯僧庫。經五六月。又無索者。應供僧伽。買
牢器具。若後主索。應勸喻彼。令施僧伽。若不肯施。
應酬本直。若索利者。應告之曰。由佛制戒。還汝本
物。更索其利。是所不應。僧祇律云。若佛生時。大會
等時。諸人及諸比丘。忘失種種諸物。若比丘見者
當取。取應唱令。問此是誰物。若是主者與。若無識
者。應懸著柱上顯處。令人見之。若有人言。此是我
物。應問言。汝何處失。答相應者。與。若無人識者。應
停至三月巳。若塔園中得者。即作塔用。僧園中得
者。當作四方僧用。若是貴重物。寶瓔珞。金銀者。爾
時不得露現唱令。若來索者。問彼。答不相應者。應
語言。此僧伽藍廣大。汝可廣求。若相應者。應出寶
示言。長壽。此是汝物不。若言是。比丘不得於一人
前與。應集眾多人。教言。汝歸依佛法僧。若世尊不
制戒者。汝眼見。猶不可得。若言我此寶邊。更有餘
物。應言。長壽。我止得此。更不見餘。應語言。汝是惡
人。汝但得此。巳為過多。云何方便。妄索餘物。謗人。
若世尊不制戒者。汝尚不能見此物。而況得耶。若
如是。猶復不了者。應將至優婆塞邊。作是言。我本
止得此物。盡以還歸。而今方見誣謗。爾時優婆塞。
應罵言。如是如是。子。汝得此物。巳為過多。而今反
謗比丘。汝但去。我當與汝作對。斷理此事。若無人
來者。至三年。如上隨所得處。當界用之。
●律藏卷第十九
△非時入聚落第八十三
(此是共戒。尼同制)。
摴蒱
摴。抽居切。音樞。蒱。薄胡切。音蒲。摴蒱博戲也。博物
志云。摴蒱。老子入胡作。今人擲之為戲。
囑授
若比丘。為塔事。僧事。瞻病事。聽囑授。非時入聚落。
當修威儀。至一比丘所。作如是囑授言。大德一心
念。我某甲比丘。非時入某聚落。至某甲家。為某緣
故。白大德令知(一說)。僧祇律云。若比丘。在阿練若處
住。若欲俱行。展轉相白。若一人說巳行。後人復欲
行者。應白餘比丘。若無餘比丘者。應作是念。若道
中。若門。若聚落。若尼精舍。見比丘當白。白巳然後
入。薩婆多云。若寺在聚落外。不白出寺。至城門。犯
突吉羅。又云。入聚落內時。若總白。入聚落後到。隨
意所至也。若別相白。若先不白。隨見異寺比丘白。
無犯。
△過量牀第八十四
(此是共戒。尼同制)。
如來八指
根本律云。佛八指者。長中人一肘。律攝注云。言中
人一肘者。長笏尺一尺五寸。過此。是高牀量。用皆
得罪。內法傳云。聖制牀量。長佛八指。以三倍之。長
中人二十四指。當笏尺尺半。薩婆多論云。八指者。
一指二寸也。此所以不入捨墮者。以截斷故。截使
應量。入僧中悔。若下濕處。聽八指支脚。過八指。盡
犯。僧祇律云。若客比丘來。次第付牀。得過量牀。應
語知事者言。借我鋸來。問。作何等。答言。此牀過量。
欲截令如法。若知事者言。莫截。檀越見者。或能不
喜。若不久住者。鑿地埋脚。齊量止。若久住者。應齊
埋處。木筒盛脚。勿使爛壞。若至檀越家坐。牀脚高
者。不得懸脚坐。應索承足机。或索甎木承足而坐。
若福德舍中牀高坐者。無罪(福德舍。即施一食處)。母經云。胡
牀唯得一人坐。繩牀受二人。大牀容三人。極大牀。
得安四人。
入陛
部比切。皮上聲。牀陛。階陛。皆作此字。或從木作梐。
乃禁獄之名。非此用也。言除入陛孔者。謂除牀脚
上。入陛木也。毗尼母經云。作牀法。一切牀脚。除上
入陛。下八指也。
△兜羅綿貯褥第八十五
(此是共戒。尼同制)。
兜羅綿貯
兜羅者。白楊樹華。楊柳華。蒱臺華。之都名也。薩婆
多論云。兜羅者。草木華綿之總稱也。以是貴人所
畜故。又人所嫌故。喜生蟲故。又若臥軟煗上。後得
寒及麤鞕時。不堪忍故。五分云。此物臭穢。好生諸
蟲。律攝云。草木綿者。有其五種。一荻苕。二木綿。三
揭播華。四羊毛。五諸雜絮等。言貯者。謂於牀上散
布其綿。便用布禪。隨時掩覆。若以淨綿。及淨布。初
作之時。得惡作罪。成者。波逸底迦。不淨綿布。得惡
作罪。凡苾芻。應合用者。名淨。不合用者。名不淨。
白楊樹華
按楊樹。略有黃白青赤四種。青楊葉長。赤楊。霜降
則葉赤。材理亦赤。黃楊。木性堅緻難長。白楊葉圓
如梨。皮白。木似楊。故名白楊。
楊柳華
是垂條細楊。謂之柳。葉大短。幹直。謂之楊也。本草
云。植木高丈餘許。秋瘁春榮。初生有黃藥者是華。
華漸乾。絮方出。謂之柳絮。人收取之以為裀褥。絮
之下有黑子。隨絮而飛。得水溼處便生。飛入池沼。
於陰暗處。即為浮萍。人嘗以器盛水。置絮其中。數
日覆之。即成多積。亦可以捍作氈。以代羊毛。極柔
輭。清凉之甚。宜與小兒臥。加以性良也。
蒱臺華
或云蒲梨華。蒱應作蒲。臺應作薹。是夫須草也。
鳩羅耶草
無翻。此土無故不翻。亦是彼方之柔草也。
文若草
十誦律云。文闍草。五分律云。文柔草。即是柔輭草
也。
娑婆草
取云婆娑草。此草甚柔輭也。按梵音婆娑。此翻為
膩。
支肩
支今作榰。同音枝。支猶薦也。
△骨牙角鍼筒第八十六
(此是不共戒。尼得突吉羅)。
貧匱
具位切。音餽。乏也。竭也。
骨牙角
僧祇律云。骨者。象骨。馬骨。牛骨。駝骨。龍骨。如是諸
餘骨等。牙者。象牙。魚牙。摩伽羅牙。豬牙。如是諸餘
牙等。角者。黃牛角。水牛角。犀角。鹿角。羊角。如是諸
角等。薩婆多論云。鍼筒者。以是小物故。所以不入
三十事。又應破故。若還主。主不受。若與他。則生惱。
施僧。則非法。唯毀棄也。律攝云。應打碎棄之。
刳刮
刳。空胡切。音枯。剖也。謂空其中也。方言云。刳剔也。
刮。古滑切。關入聲。削也(剔。他歷切。音剔)。
若葦
烏賄切。音委。大葭也。葦初生名葭。稍大為蘆。長成
乃名為葦。其華遇風吹揚如雪。聚地如絮。取其莖
以為鍼筒。律攝云。鍼筒有二種應畜。一葦。二鐵。復
有四種應畜。謂銅。鐵。鍮石。及以赤銅。畜鍼筒者應。
密藏舉。若無慚愧苾芻。及未圓人借。不應與能善
愛護者。應與。貯畜鍼刀。恐鐵生垢。應以蠟布裹之。
雜事云。應用氈片。或於布帛。炙黃蠟拭。方裹刀鍼。
即不生垢。
舍羅草
即是竿蔗草也(岡山有草。大如箸。而中虛。長四五尺。其節上嫩處。頗有甘甜。故謂之
竿蔗草也)。
鏢𨰭
鏢。撫招切。音飄。謂錫杖柄下之鏢𨰭也。經音義云。
鏢𨰭。釋名。謂矛下頭曰鐏。音有困切。是江南名。關
中謂之鑽。音子亂切。律文舊作𨭚。非體。
玦㺲
玦。居月切。音決。環之不周者名玦。廣韻云。珮如環
而缺。不相連也。㺲。或作鈕。同女九切。音紐。印鼻也
廣雅云。印鈕。謂之鼻。今俗安衣上。為勾紐也。
衣[金*刮]
謂以骨牙等作篦。用刮衣令光直。或用刻為痕。使
鍼行之以直也。按通俗文曰。礣砎。音胡八切。今山
東謂刻骨綰紐者。為礣砎子。蓋此取為也。
藥篦
邊迷切。音鎞。謂取藥之篦也。今眉篦。𢮿頭篦。皆謂
之篦。
禪鎮
比丘坐禪時。聽作禪鎮。置額上。以自警覺。十誦律
云。禪鎮。作孔巳。以繩貫孔中。繩頭施紐。挂耳上。去
額前四指。著禪鎮。禪鎮一墮。聽一舒脚。二墮。二舒
脚。三墮。應起行。
熏鼻筒
律攝云。吸烟鼻筒。此筒法。長十二指。應以鐵作。或
一嘴。雙嘴。吸烟入鼻。可治諸疾。若鼻中洟出。即以
酥油灌之(謂鐵作者。火即不壞。今此聽用牙角骨者。以離火勢。而吸烟也)。
△過量作坐具第八十七
(此是不共戒。尼得突吉羅)。
坐具
十三事中。初戒巳釋。雜事云。時諸苾蒭。不將尼師
但那。向餘處宿。謂犯離衣。佛言。我制苾芻。不應輒
離三衣而宿。非尼師但那。然諸苾芻。不應故心而
不持去。亡念者。無犯(摩得勒伽云。若離宿。不須捨。但作突吉羅悔過)。又苾
芻。不應無坐具。輙出外行。違者。得越法罪。若其意
即擬還來。遇有他緣。不及歸者。當於彼處宿。不應
夜行。可於同梵行者。借替充事。若得者善。如其無
者。取七條衣。疊為四重。將替席褥。少睡多覺。以至
天明。註曰。應知文云坐具者。即是量長於身。元擬
將為襯臥之具。不令敷地禮拜。深乖本儀。若故違
聖言。誰當代罪。寄歸傳云。禮拜敷其坐具。五天所
不見行。其所須者。但擬眠臥之時。護他氈蓆。若用
他物。新故並須安替。如其巳物。故則不須。勿令汙
染虧損信施。非為禮拜。南海諸僧。人持一布。長三
五尺。疊若食巾。禮拜用替膝頭。行時搭在肩上。西
國苾芻來見。咸皆莞爾而笑也。天神黃瓊。答宣律
師云。元佛初度五人。及迦葉兄弟。並制袈裟左臂。
坐具在袈裟下(云云)。後度諸眾。徒侶漸多。年少比
丘。儀容端美。入城乞食。多為女愛。由是製衣角在
左肩。後為風飄。聽以尼師壇鎮上。後外道達摩多。
問。比丘肩上片布。持將何用。答曰。擬將坐之。達摩
多云。此衣既為可貴。有大威靈。豈得以所坐之布。
而居其上。比丘白佛。由此佛制。還以衣角居于左
臂。坐具還在衣下。但不得垂尖角。如象鼻。羊耳等
相。
增各半磔手
根本律云。長中更增一張手。十誦律云。縷邊益一
磔手。薩婆多論云。聽益縷際者。謂從織邊。唯於一
頭。更益一磔手。凡長六尺。廣三尺。五分律云。續方
一磔手。若過。波逸提。續方一磔手者。截作三分。續
長頭。餘一分。帖四角。不帖則巳。僧祗律云。益磔手
者。二重三重。對頭却刺。按餘律多云。長中增一磔
手。唯本律云。更增廣長。各半磔手。言磔手者。僧祇
云。如來磔手。長二尺四寸。此約小尺。若準大尺。可
二尺許。據根本部。止可尺八。如根本律云。佛一張
手。當中人三張手。總長九張手。合有四肘半(中人一張
手。當唐尺六寸。一肘手。廣一尺二寸。總約長五尺四寸也)。廣一張手半者。當中
人四張手。復有六指(約廣二尺七寸。若依本部律文。長當四尺五寸。廣當三尺
六寸)淨法師注云。此中制意者。尼師但那。本謂襯替
臥具。恐有所損。不擬餘用。然其大量。與自身等。頂
上餘有一磔手在。斯乃正與臥具相當。若其量小。
不堪替臥。根本羯磨云。時有苾芻。以雜彩物。作尼
師但那守持。長留縷𦆠。時婆羅門。及諸俗侶。便生
譏笑。佛言。凡為坐具。應作兩重。染令壞色。或青。或
泥。或𠃵陀色。於第三分。必須截斷。縫剌為葉。四邊
帖緣。律攝云。尼師但那。應兩量作。疊為三分。在下
一分。應截斷作葉。與三衣葉同。十誦云。新者二重。
故者四重。不應受單尼師壇。先受者。不應捨。僧祇
云。聽兩重作。不得趣爾厭課。持小故㲲覆。及㲲量。
縮量。水灑量。欲令乾巳長大。若用欽婆羅一重作。
劫貝二重作。此是隨坐衣。不得作三衣。及淨施。取
薪草。盛雜物。唯得敷坐。若道路行。得長疊著肩上
擔。至坐處。取坐之。若置本處。當中掩之。南山云。律
論制受闕文。應義加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
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三說。若有餘緣須捨者。應云)。大德一
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尼師壇。先受持。今捨(一說)。
四分律名義標釋卷第十六
音釋
醮
音焦去聲。嫁娶禮也。
四分律名義標釋卷第十七目錄
* 覆瘡衣
* 雨浴衣
* 難陀
* 黑衣
* 如來衣量
* 義讓
* 浣濯
* 波羅提提舍尼
* 若無一比丘
* 學家
* 俱黎
* 式叉迦羅尼
* 涅槃僧
* 多羅樹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