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觀釋論

大乘中觀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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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所依染法無體性故。如已成熟。復次頌

言。

「 若有若無染

 染者亦復然」

釋曰。若先有染者後有染法。即一切處。如染

法體。是故先無染者道理。

令為證成此義。是故頌言。

「 染者先有染

 離染者染成」

釋曰。染法若無愛體可作。是中其或見有所

成。此非道理。

有異宗言。離彼染者別有染法。離彼染法染

者可立。

論者言。若離染法得有染者。此中非有。何所

以邪。若先有染法後有染者即離染者乃有

染法。此中染法不有。即無愛境能成染法道

理。以愛境後有故。由如是故。若離自性別因

染者。得有染法。即彼染法因染者得。若爾即

非愛境能成染法。以愛境居後故。所成不可

得。若如此者豈非過邪。亦非先有染法後成

染者。

復次頌言。

「 有染復染者

 亦云何當得」

問曰。或離染法有其染者。既有對待過失。此

中染法染者二法同起而可成邪。

故頌答言。

「 如是若同生

 亦復非道理

 染法染者二

 此當云何用」

釋曰。謂以染法染者二相離性互有所違。若

法未生二俱無性。若法已生所作無體。但由

愛境所成染法故有染者。而彼愛境及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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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法悉亦止遣。問曰。彼染法染者為一性可

合邪。為異性合邪。

故頌答言。

「 彼染法染者

 非一性有合」

釋曰。此何所以。非彼一性而可合故。若有二

法合即極成。此中應知。是提婆達多起染。不

復為彼提婆達多染者之因。彼若說合。此非

道理。

復次異性亦不可合。故頌遣言。

「 異性若有合

 云何當可得」

釋曰。異法異性若有合者。彼即相違而非一

處。有二法生道理可得。後當止遣。

復次頌言。

「 若一性可合

 離伴亦應合」

釋曰。此言合者。同體為義。凡一性者即是因

義。若此一性定有合者。如前所說提婆達多。

合義應見。是故無一性因。可合道理。雖於一

性因無合可成。然若止其合義。應知有過。

復次頌言。

「 異性若有合

 離伴亦應合」

釋曰。此中所說。譬如瓶衣。彼等異性而不能

合。若立合者。非有異性相合因故。如前即有

對待過失。異性若合有所得者。彼非異性亦

應得合。此豈無過。

復次頌言。

「 若異性有合

 染染者何用」

釋曰。此中說合。無合道理。何所以邪。如是二

法各各已成別別自體。即無別法為所成義。

是中亦無所成可得。故知異性無有詮表。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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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異性得有合者。

故頌遣言。

「 若染染者二

 各各自體成

 是二若有合

 前亦應得合」

釋曰。而彼二法汝今云何。此說得成各各體

故。若或染法染者。是二汝以何義分別二法

各各自體令成其合論中言或者。此說合義。

若起分別時虛無果利。彼等自體無所成性。

若言合者。是中染者。無有少分染法可作染

法。亦非染者可有。

復次頌言。

「 異相不成合

 汝欲求成合

 合相若已成

 復欲成其異」

釋曰。合性不成。彼義極成。一法異性合不可

得。異性極成不成合義。故無染法染者二法

同時。或復次第異性可生。亦復更互相離性

故。由是此中無合道理。今此觀察如汝意欲。

何等異性次第可起。或復同時。

今為證成此義。故頌遣言。

「 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諸法亦如染

 非合不合成」

釋曰。此中云何。所謂非唯染法染者。非合不

合。諸法亦然。

* 觀有為品第七之一

復次或有人言。勝義諦中有彼貪等諸雜染

法。以有為故。譬如眼等。

論者言。若如是說。遍所成故立喻不正。何以

故。勝義諦中若有眼等。應有生等有為諸相。

若其無者。如兔角等。亦應有彼有為諸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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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有為諸相。於勝義諦中決定不成。云何生

等有為諸相而可成立。

此中應問。彼生等法增上所作。是有為耶。是

無為耶。二俱不然。

故頌答言。

「 若生是有為

 即應有三相」

釋曰。譬如能相。此中有為能相如是。不然云

何有為諸相。此中所說二法和合三相遍行

故。此中三相亦悉止遣彼法自相。

復次頌言。

「 若生是無為

 不作有為相」

釋曰。如是所成應當遮遣安立過失。何以故。

無為自體亦無性故。譬如滅法。此如是決定。

有如是過失。如是住與無常。餘法亦然。皆同

生法。

論者言。相者即是理法執持為性。如是所說。

云何生等為復相離。有彼業用而可轉耶。或

不離耶。

復次頌言。

「 生等三法離

 即無相業用」

釋曰。云何生等有為諸法次第可轉。若法體

未生。即住滅二法不能為彼作有為相。以未

生故。是即能相無所詮表。若法自體畢竟已

滅。即能相無體故無生住二法。以彼滅法自

無性故。已生即無住。無住即無生滅亦無性。

若言無常隨逐住法。即不能作有為之相。

故百論頌言。

「 住何有滅相

 無常何有住

 若先有住法

 後不復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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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常有無常

 有住不有常

 或先有其常

 後即不有常

 無常與住同

 若有其體者

 有常即邪妄

 或有住亦妄」

頌意如是。若有為法不相離者。云何以一物

體於一時中而得和合。

故頌遣言。

「 不於一時中

 生住滅和合」

釋曰。以互相違故。

或有人言。有彼同種因性一時可生。或復次

第所作得成。

論者言。此復云何。或復於彼有體中得耶。或

離能相所相有所得耶。若有體得者。非於有

體中有實體性同生可得。亦非所作別有其

因。若或無體。此即亦無同生可有。是故體中

無有如是決定生等。如生自相。亦復云何次

第可成。

復次頌言。

「 生住滅諸相

 別有有為相

 有即是無窮

 無即非有為」

釋曰。若離生等別有生法而可成者。彼即定

有異法可立。如是乃有無窮之過。有為無為

之相故非和合。

復次犢子部師言。生等諸法雖是有為。云何

可說為無窮耶。

彼宗頌言。

「 生生之所生

 唯生於本生

 本生之所生

 復生於生生」

此頌意者。諸法生時并法自體。有十五法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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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生法。即彼如是有生住異滅諸法具足。此

如是法無有差別。若差別分別者有十五法。

所謂一生。二住。三滅。四若是白法。即正解脫

生。五若是黑法。即邪解脫生。六若非出離法。

即非出離法生。七若是出離法。即出離法生。

八生生。九住住。十滅滅。十一正解脫眷屬。十

二邪解脫眷屬。十三非出離法眷屬。十四出

離法眷屬。除本生自體成十四法。若并本生

法總成十五。生生及本生二法為始意。為此

中生生所生唯本生生。更無別法本生所生

還生生生。如是乃生諸餘法等。此即不墮無

窮之過。

論者言。如是所說皆非道理。

故頌破言。

「 若謂是生生

 能生於本生

 生生從本生

 何能生本生」

釋曰。自體如是無有性故。

次頌破言。

「 若謂是本生

 能生於生生

 本生從彼生

 何能生生生」

釋曰。自體如是無有性故。

又復有言。生生生時。即當能生。以無別故。

次頌破言。

「 若謂生生時

 能生本生者

 生生若未生

 何能生本生」

釋曰。生生若未生。生時即無體。無體即不生。

有何力能能生本生。若無力能即無詮表。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