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觀釋論

大乘中觀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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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頌言。

「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彼所取若成

 有取者先住」

釋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說。彼說有因。故下頌

言。

「 若無彼先住

 何有眼耳等」

釋曰。此中意樂先有物體。譬如織者。故下頌

言。

「 以是故當知

 先已有法住」

釋曰若彼所取見等有法先住。乃有所取。如

造器用。

復次頌言。

「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有法先住者

 以何可了知」

釋曰。彼宗意者。應知有其他法能取。即有所

取可得。

論者言。彼眼等根別異。所取先無其體。此義

不成。此遣法差別。若或施設所取不有。即所

施設物性無體。如無經緯即㲲等不成。此遣

法自相。

復次頌言。

「 若離眼等根

 有法先住者」

釋曰見聞及受者。此等諸法若有先住。故下

頌言。

「 應離眼耳根

 有見等無疑」

釋曰。今此非有。其眼根中無有見法可得和

合。非離眼根有見法故。如是所說。餘義亦然。

離眼等根而有何法。若取若捨若異眼根。何

有見聞。若無所取。或見或聞。云何可知。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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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見所聞。此是能見能聞。亦非眼等先有能

見及受者可成。此復云何差別。見性不有

體故。何以故。若離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見聞

者。此即無住。若不離眼等有法先住。此乃見

即是聞。亦非道理。非見分位滅故。若或如是

能見眼根與所見相不相離者。是故離眼等

根亦無所取。何有能取。若見若聞。若離所取。

復何能取。或有頌言。

「 一切眼等根

 實無法先住」

釋曰。云何一一根有法先住。故下頌言。

「 眼等根所取

 異相復異種」

釋曰。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復次頌

言。

「 若眼等諸根

 無法先住者

 彼眼等諸根

 當云何先有」

釋曰。若一一根決定有法而先住者。此乃先

復有先。若爾為即為離邪。今此如是。亦非眼

根之前先有彼餘耳等諸根。彼等未有成故。

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 若見即聞者

 聞者即受者

 一一有先住

 如是非道理」

釋曰。非離見分位中有彼聞者受者而得和

合。亦非先有眼等諸根見性可得。眼等相違

故。

復次頌言。

「 若見聞各異

 受者亦復異

 見時若能聞

 即成多我體」

釋曰。若眼等一一根。先各有異。即見聞各

異。受者亦異。若或見等次第所成。如是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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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即能聞者。此乃因見有聞。此復云何。以各

別相續成多我體。若言別有取者。此應觀察。

彼宗引云。如佛所言。名色緣六處。而彼色者

四大所成。即有能取所取。是故實有取者分

位。由眼等根與六處和合次第。乃有受法生

起。

復次頌言。

「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彼從諸大生

 彼大無先住」

釋曰。彼能取性畢竟說者。云何離彼所取先

有大種所成。若爾即非所取。以能取非所取

成故。若所取如是決定有彼所取性者。如秤

低昂。即因果生滅離所取法。彼同時性如是

決定。能取差別即有多性可得。非無差別一

性同生。以離所取有所成故。若或大種所取

隨生。即無法先住。若彼大種無先住者。云何

大種所成眼等諸根有其所取。亦非能取所

取中間決定有法可得。

復次頌言。

「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若無先住者

 眼等亦應無」

釋曰。若眼等諸根無法先住者。即無有法能

取所取。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性。

有人言。應知能取無性可得。此即是為發生

正見捨離邪見。如佛所言。若法有性皆如幻

化。此即正見。若法無性如幻化者。此即邪見。

此中頌言。

「 彼眼等先無

 今後亦復無

 以三時無故

 有性皆息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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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曰。諸有分別於勝義諦中悉不成故。若有

分別皆是世俗施設所得。勝義諦中即無分

別。遣有性故。世俗諦中有所得法。皆如幻

化。如前所言。有法先住者。即是邪見所說。此

無相違。

* 觀薪火品第十

復次所作。如說薪火物體有性。非如作者作

業一向對待所成。若薪火二法決定有性無

性。如作者作業此即不成。

此中應問。若欲令其薪火二法物體有性者。

為一性邪。為復多性有所得邪。此義云何。是

故頌言。

「 若火即是薪

 作作者一性」

釋曰。有所安立。此說畢竟。此言薪者。因薪能

作於火燒時此有薪之業用。薪火非一。是故

作者作業非一性故。如陶師與瓶。此遣法自

相。薪火若一性者。即能燒所燒薪火二法不

得和合。此遣法差別。故下頌言。

「 若薪異於火

 離薪應有火」

釋曰。此中意者。若異法異性現事止息。即無

能燒所燒。若火燒時薪即不有即無所起。此

應思擇。若無起時彼即無性。亦非無薪有火

可見。若異於薪亦不見有因待之法。是故無

異。如無經緯即㲲等不成。

復次頌言。

「 異即應常然

 火不因薪故

 薪即復無功

 此業用相違」

釋曰。雖有他法不相因待。不因彼薪火自燒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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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次頌言。

「 火若常然者

 然火功相違

 此如先所說

 離薪別有火」

釋曰。若無其薪火常然者。此即無因。若爾

離薪常然乃可安立。若火常然能發起者。彼

然火具等諸相施作而悉相違。如是即無作

業功用。有薪亦無因待起處。即所燒相業用

無體。若謂燒時離火有薪。火不滅時異薪無

體。若無有異。此豈無過。云何燒時中有其薪。

若無所燒之薪異火有者。當火燒時薪亦遍

有。火若遍有。如是當知。薪無異性。此應思

擇。若言燒時不有薪者。是故薪火俱無異性。

若謂燒時有薪。此非道理。

復次頌言。

「 異火即不到」

釋曰。與到相違故。如別物體。故下頌言。

「 不到即不燒」

釋曰。譬如別薪。故下頌言。

「 不燒即不滅」

釋曰。若薪盡即火滅。其或離薪即然火不成。

故下頌言。

「 不滅即常住」

釋曰。若自體常然者。如積土塊。云何離火而

有薪邪。以異不到故。若言薪在火中。此亦不

然。

復次頌言。

「 若異薪有火

 即薪能到火

 如此人至彼

 彼人至此人」

釋曰。如是決定與到相違。若如是說喻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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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此乃有所得相違之言。

復次頌言。

「 若異薪有火

 欲令薪到火

 彼二互相離

 薪火何能到」

釋曰。如彼人此人勿以一性異性取其物體。

彼若有者。即互相因待若其無體。如石女兒。

若法因待而有。如是乃有能取所取。亦不可

說一性異性。物體有性此即成就。

復次頌言。

「 若因薪有火

 亦因火有薪」

釋曰。能燒所燒二不可得。故下頌言。

「 二何法先成

 薪火相因有」

釋曰。此畢竟說。彼二先後俱無體故。此意即。

是無相因待。若彼二法有異性先成。即有薪

火相因。若其無者。此非道理。

復次頌言。

「 若因薪有火

 火即成復成」

釋曰。此中何因有彼薪火。相因道理。故下頌

言。

「 亦非不有薪

 而有火可得」

釋曰。火不因薪。彼無體故。火亦如是。若先有

所成。復因薪而有。此即云何。二法互相因待

先後可得。若此所得同時發起。亦非互相因

待道理。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 若法有因待

 是法還成待」

釋曰。若彼二相因者。即彼薪火二相還成待

法。此應思察故下頌言。

「 二法無所成

 已成云何待」

此義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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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次頌言。

「 若未成有待

 未成當何待」

釋曰。未成即無體。因待亦無體。故下頌言。

「 若因待有成

 自待非道理」

釋曰。若自體有成復。何所成彼。薪火相因是。

義不成。

復次頌言。

「 二因成無體

 無不因薪火」

釋曰。若不因薪。火應常然。故下頌言。

「 因薪火亦無」

釋曰。先後相因而不成故。故下頌言。

「 因火亦無薪」

釋曰。亦非燒時有薪。彼無體故。

復次毘世師言。有不見相極微之火。有業及

業用。二法差別。是中先有一分和合。如是乃

有薪一分來發起火相。故頌遣言。

「 火不餘處來」

論者言。今此何因業用和合。以差別因性所

生故。若有分位業用生起。即彼分位。彼彼方

處各各差別。汝先說言一分和合。此非道理。

以業無依故。亦非起時。若合若離差別因性

業用分位有所生起。亦非離所起時別有對

待因性可得。生時如是果體作用。此中亦非

先無差別。亦非法差別因。中間一分無體。

亦非中間一分而得和合。於差別中若有一

分和合。即俱時分位所作相違。亦無壞其業

用。所生道理或有害故。若計滅有所得。即彼

物體還復墮於差別法中。是故當知。火不從

彼餘處而來。亦無如是自差別所作一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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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和合。云何於彼差別不差別中。計著多性。

又一分中亦有所著。又於無分位中著火有

性。如是薪火二法。此應思擇。如前已說。次下

頌言。

「 薪中亦無火」

釋曰。離火亦無差別因性。彼火因果無異性

火故。此應思擇。又復能取發起所得。彼即不

有。是故無別異性薪從餘處而來至火。亦非

無火。故下頌言。

「 餘法亦復然

 如去來品說」

釋曰。若或無薪。云何得有能燒所燒。若有所

燒時。非無能燒。亦無能燒中有能燒發起。若

有能燒時。非無所燒。是故無能燒所燒亦非

相離。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