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學記
成唯識論學記
耶。此翻慈氏。十八姓中慈為一姓。此引彼說。莊嚴
論頌。舊三藏譯。有十三卷。言無著菩薩造。唐三
藏云。頌是彌勒。釋世親。令第五因舊開為二。故有
八種。然違梵本。小乘等疑魔說非佛。三處結集不
見誦故。一七葉嚴。二毗舍離國。三無憂王時。求那
摩底難小乘云。三處不誦非佛不然。有三義故。一。
佛先天上說六因經。天復還與迦陀延子。彼以願
智知是佛說。即受而解。唯非佛說。二。涅槃經等。雖
付阿難。但令信持。不令誦出。大乘甚深。令菩薩誦。
故涅槃云。方廣一部。菩薩所持。餘十一部。聲聞所
持。三。若無大乘。則無成佛。由此亦無法僧非理。慈
氏七因決彼疑也。】
「一先不記故(至)先預記別。」
【述曰。釋中有七。此初因也。若餘惡人壞法故說。佛
先應記如當怖當怖者。基云。如分十八部滅正法
等。測云。小泥洹經耶正品云。我泥洹七百年後。魔
作比丘壞亂我教。言佛九部巳印製竟。若有方等。
應有十部。方等經者。調達所治。如是說者。是為魔
說(基師順釋。測師返顯)。如莊嚴論。佛不記故。知是佛說。若由
佛說。無功用心捨故不記。是義不然。三因緣故。
一無功用智恒起見故。二恒作正懃護法正故。三
如來達智無障礙故。側量云。大乘佛說。樂大乘者。
許契經中先不預記壞者說故。如增一等。若此因
中。測言不記。則以論等作不定過。基云。諸大乘經
若是壞法者說。佛應先記(宗也)。汝說自法內(簡外道)。廣
壞正法者(簡小乘)。所起等故(已上因也)。如正法滅事(喻也)。經
說瞻波羅國有諸比丘滅我正法怖畏事故。外道
小乘造謗大乘論。佛雖不記。非自法內。非廣壞法。
故無不定。小乘設救。唯佛不記。以住法內說大乘
者。即是佛記師子虫。故非也。不分明記說大乘經
亦有此語故(如梵網經)。又汝非我教我不非汝教。即汝
還自食身肉。】
「二本俱行(至)獨非佛說。」
【述曰。第二因也(顯揚名為今不可知)。如莊嚴云。同行者。聲聞
乘與大乘。非先非後。一時同行。寧知大乘獨非佛
說。量云。諸大乘經與增一等本來俱行(基云佛滅即行)。二
藏契經隨一攝故。如增一等。大乘佛語。本俱行故。
如增一等。如來唯不先轉小乘。隱顯雖異。實同時
說。如智論云。佛法有二。一秘密。二顯示。初轉法輪。
聲聞現見八萬諸天得無生忍憍陳如一切入見
道。而菩薩見無量阿僧祇人得聲聞乃至十地(側解
如此。若基唯取佛涅槃後。此難不預)。】
「三非餘境故(至)非非佛說。」
【述曰。第三因也(顯揚名為非尋伺境)。量云。諸大乘經真是佛
說。許非餘境契經攝故。如增一等。基云。不言契經。
即大乘論為不定失。】
「四應極成故(至)其理極成。」
【述曰。第四也(顯揚名為)。彼謂。今佛五濁時。不說大乘。如
阿含經說彌勒作佛。而不說種種菩薩行故。去來
諸佛。若非五濁時出方說。然今釋迦亦說大乘。大
願成故。如去來佛。】
「五有(至)不應正理。」
【述曰。第五因也(顯揚為二證大覺故二應無一切智故)。莊嚴論釋亦
開為二。謂體非體。言有體者。若言餘佛有大乘體。
此佛無大乘體。亦成我義。大乘無異。體是一故。言
非體者。若汝此使無大乘體。聲聞亦無。乃至廣說。
此與第四。有何差別。前義。今佛雖有大乘。而非時
故。不說能證。後義。今無大乘體。既無所詮。不說能
詮。量云。今佛與彼大乘體同。以是佛故。猶如彼佛
(亦成我義即此意也)。此論釋意。與彼不同。總論佛法。有大乘
不。若有。應許。此即。佛說若無。誰能成佛說法。量云。
佛應別有自乘之教。三乘攝故。如聲聞乘。基測意
同(說法自相違量云。佛乘之教即二乘教。三乘攝故。如聲聞教。自語相違。若不離立巳成過。從大乘出
故)。言離大乘無成佛者。如莊嚴云。有言久行聲聞
乘得大菩提者。不然。方便故。如搆牛角不出乳故。】
「六能對治故(至)是佛所說。」
【述曰。第六因也(顯揚名為有對治故)。且說煩惱共三乘故。有
同喻故。莊嚴亦同。基量云。大乘是佛說。許有對治
真無漏道契經攝故。如增一等。】
「七義異文故(至)真是佛說。」
【述曰。第七因也(顯揚名為如是。故彼論第十十因證彼第三多所。第四極重部。此中
所無)。謂大乘經說一切法無自性等。便謂耶教。順耶
見故。然阿含經亦說密教。覺不堅為堅。及害父母
等。如對法釋。是則量云。大乘佛語。許義異文。契經
攝故。如阿含等(此七因中。疏多立量。多有自害。不取云)。】
「如莊嚴論(至)異文故。」
【述曰。引證也。基云。應言莊嚴大乘經論。能莊嚴大
乘經故。先言大乘莊嚴經論者。非也。】
「餘部經中(至)窮生死蘊。」
【述曰。第五雜引共教。且有四部。此初四也。阿笈摩
此云傳。諸佛傳說故。言有分者。唯此恒遍持種為
因。分別論者。舊云分別說部。今言說假部。其上座
部立九心論。一有分等。如無性論第二卷。舊云彌
沙塞部。此云化地。國王化地。捨位出家。得阿羅漢。
因為部主。如無性論。彼立三蘊。一一念蘊。謂剎那
生滅法。二一期蘊。謂乃至死恒轉根等。三窮生死
蘊。至金剛轉微細意識。】
「說一切有(至)阿賴耶識。」
【述曰。第四薩婆多部。准攝大乘。樂欣喜三。如次現
過未貪境故。彼三總句名愛賴耶。此句正當執藏
一義若。捨執藏真愛著義便。失初阿賴耶名。故遮
異執中。攝論唯三。謂五取蘊貪俱樂愛薩迦耶見。
諸師由教及證謬執。理猶未盡。護法遮七。五遮生
欲。此名五欲。轉識等者取。心所餘。易不釋。】
「巳引聖(至)教不應有故。」
【述曰。大段第二以十理證引明了經。名以教證。依
經定理。即為理證。於此所引。皆共教故。於中有三。
種釋結故。此初也。所集起者。基云。二義。漏種所集
起處。或諸種子之所集起。】
「謂諸轉識(至)理應別有。」
【述曰。第二釋中有二。此初理中有五。以破經部大
眾上坐。有部空故。初亦有二。一本。二末故。此破本
執五蘊持種。諸部中勝。先破經部。此中比量。測等
云。有法唯一。謂諸轉識。宗法有三。一非可熏習。二
不能持種。三非染淨種所集起心。因亦有三。一間
斷故。二易脫起故。三不堅住故。喻唯有一。如電光
等。現一一宗各具三因。成九量。若宗若因。二合三
合。更有語量(基引攝論釋今如彼論記)。示正測但舉一宗。此第
八識定是可熏。許一類恒無間斷故。如苣勝等。等
取衣等(此中何故若破若立。其第三因在喻後舉。第三離二無別體故。總重牒故。在前後說。三因
相翻可知之)。基云。喻非極成無間故。然後生成無間少
不同。此中宗法。但有可熏。略無持種集起之心。不
當喻故(然可熏成。自當經說集起心義。除此無餘。若不許此。即共許契經心故也)。故熏
成言若不許有能持種心。違教理也。唐者唐也。捐
者棄也。色不相應者。色即正破。彼許根大能受熏
故。不相應法唯遮破耳。本不許故。內法所熏者。簡
苣勝等外法熏故。彼二離識無實自性。如龜毛等。
非內種依。遮心所中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
故。然初二因得識為喻。後二無喻。可引電光。】
「有說六識(至)識類受熏。」
【述曰。此第二破。初未經部。彼識體上假立一類。事
能熏於同念識類。類貫前後。受熏持種。基測同言。
彼許類假。而遮破。實正破量云。類不能持內法種
子。許是假故。猶如瓶等(無性論云。許類有二。一云。識家之流也。二剎那類。無
常之流也。如彼第二。今破識類)要云。如提塘等。假遮實水。此何不
爾。解云。遮是息義。可假遮實。持是任義。故假不持
(此釋不然。既許遍亦應任故。如說命根持六處然隨有部實微無礙取假提塘例無心定。大乘實義唯屬
實法謂於實法能持中說依彼假能遮能持之也)。言別類必同別事性者。
非如同不是總類故唯無記性是別類不通餘故
(基測同爾)。測云。古薩波多唯有情同分。世親俱舍加法
同分。並唯無記大乘二說。然無聖教立法同分。故
唯有情同分為勝。對法自性無記攝故(今謂不然如對法記)。
經部立二。一總。二別。總即無記。別通三性。今熟宗
破同別事性。基云。縱許彼言類無記故。破言破言
無心此類定無(唯例所在縱許轉救)。羅漢異生應相熏者。基
測二說。一云。約一身說。謂異生身有聖識類。即羅
漢類。應受染熏。羅漢未異生識類。可言凡類受無
漏熏。許者便有凡聖亂失(異生現身成羅漢者。彼異熟識寧無此異。大乘
本識。隨位別屬無貫通。與類不同)。一云。約異身說。但類同者。應相
熏故。比量應知。如自身故(測在初解基無許取)。又難六根。色
意雖異。根類同故。根識相熏。或色聲等。等與眼識。
法類同故相熏違宗。】
「又六識身(至)必俱時故。」
【述曰。第三破後末計。基云。上來事類俱時被破。救
事及類前熏於後。故總遮云。識熏類。類熏識。類熏
類。皆不成也。彼宗唯許熏次後念。破不相熏。不俱
有故。如隔多念。測云。雖有四句。略不破自類。故言
非乎(非也。別破彼應自不定故。俱總言耳)。】
「執唯六識(至)能持種義。」
【述曰。第二破大眾部。測云。彼許六識俱行能持種
子而無熏習。今以理遮。如破經部。既非所熏。亦無
持種。基云。此既別破六識俱轉。故知初破但破經
部。縱成俱轉。雖非受熏。今實俱轉。難非熏習。不立
假類。言唯六識。無前熏後。言唯俱轉(二疏意別。基述彼許。有熏
習故也)。】
「有執色心(至)前巳說故。」
【述曰。第三破上座部。然無性云。是經部者。上座部
中有經為量。名為經部。非本經部。許色望心等各
各前熏生後類故。如無性破。二念不俱有故。不得
熏習。基量云。前心等不為後心等種。無熏習故。如
瓦礫等(他比量故。彼不得以大乘種子相生不定。豈不瓦礫自類相生。引彼不得生心為喻
也)。言間斷者。如攝論云。無色斷生下無因。彼說過
去現無體故。滅定亦爾。應無後蘊者。如世親破色
心兩因。永無盡故(因義無盡如本母釋)。彼救。色心互為種生。故
間斷時非無因生。故轉破云。亦不應執展轉為種。】
「有說三世(至)皆不得成。」
【述曰。第四破薩婆多。許因果體三世皆有。起作用
時。因能滅果。果起因無。不皆成。論主破無作用者。
基量云。去來二世非因緣性。無取果作用故。如無
為等。餘易不釋。】
「有執大乘(至)此第八識。」
【述曰。第五破清辨宗遣所執相大乘為其了義撥
一切法。測云。彼造中觀心論入真甘露品云。阿賴
耶識無別有性。眼等六識所不攝故。猶如空華(據實
彼依未建立阿賴耶教。知藏識海起轉彼除不相離更無別識。意雖爾。據迹而破)。測云。有
二過故。言似比量。一者宗過。若勝義門。立巳成過。
我亦許彼無別性故。若世俗門。達上阿毗達摩經
等。二者因過。謂他不定。未那非六。而有性故。又共
不定。色等共許世俗有故(此釋未可。巳知彼宗唯勝義定依世俗破。勞設
虗言。既言撥無。而言相符。則亦自宗還入邪見。故今不依)。又言撥無一切法者。
如掌珍頌。真性有為空。如幻緣生故。無為無有實。
不起似空華。測云。若勝義空。有相符過。若世俗空。
聖教相違。故論總與聖教相違。言持違害前所引
經。第三時教皆有第八依他等故(此同前過。若言相符。汝亦撥無。
既非撥無。非立巳成。然今護法總與聖教相違過者。由經所染淨因果。非但俗有真。亦非無。彼若真無。俗
亦必無。如莬角故。持違經也)。基云。彼掌珍頌。依似比量。撥無此
識及一切法(不引中觀十八論)似比量者。有法一分不極
成過。空有真性。互不許故(此等非理如本母釋)。外道毀謗等
者。基測同云。若救依俗我不說無俱非實故。破言
是則同外道也(今見文勢。毀前耶見甚外道)。】
「又契經說(至)此第八識。」
【述曰。第二證也。基云。此破經部薩婆多皆得。測云。
彼計六識業所感者名真異熟。然計命根眾同分
是總異熟。故引為例。依婆沙百五十等。眼等五根。
色等四塵。雖非總異熟。而亦不許斷巳更續。然契
經言一切施王自挑兩目施波羅門由願平復者。
實未挑眼。帝釋止故。彼卒云。有餘師說。地獄解節
為百分等。身根連續。如斷藕絲。非一有情有二身
故。見諸蟲斷猶動者。風力所轉。非有身根。眼等四
根。許義不斷。如起天眼。生得眼存。異熟色斷。無續
義故。若經部宗。許異熟色斷巳更。測云。大乘許斷
而續。菩薩地說聲有異熟。決擇分說聲非真異熟。
間斷起故。准此。眼等亦有間斷。一切施主眼復生
故。然地獄等根必無斷。一切門恒受苦故。瑜伽云。
八根現種定成熟故。施設論云。地獄諸根有間斷
者。諸部對法見不同故。量云。眼等六識業所感者
是異熟生。測師二說。一云。非真異熟。非恒續故。基
引喻云。如自許聲。大乘許異熟生。測師二說。一云。
同前。一云。此量正以非真異熟為宗法故。喻成共
許(後解為勝。大乘雖許聲異熟生。若此為宗。因有不定。善染心等。雖非續而非異熟生故)。言
作有情依者。基云。假者依此識而立故。不相應法
偏對有部。依命同分立有情故。次諸轉識偏對經
部。彼依六識立有情故。故下破云。復依。何法恒立
有情。言身受者。基云。身所受境。非謂受數。測云。瑜
伽釋云。在定等位。有第八識。領違順觸故名身受
(從相應受。識名身受。小乘身識。名為身受故。今破意。汝識不俱既言心等不緣其觸由誰。曾受後有恬損
也)。後成立云。非佛者。簡佛果位。恐違宗故。如許起
彼時者。喻小乘許業感六識是真異熟。】
「又契經說(至)此第八識。」
【述曰。第三證也。有部唯許趣生異熟五蘊為性。然
不許有第八成過。理具四義。方成體故。一要實有。
二要恒續。一期恒故。三要同遍。通九地故。四要無
雜。唯在此起。名此趣故。言正實者。簡彼能起惑業
中有。亦名趣故。基云。餘宗所無。不簡末那。或恒言
簡。有易說故。言唯異熟心及彼心所者。樞要。問。趣
生之體為一為多。若一。依六。如瓶應假。若多。一應
六介人趣答。有二義。一是一而假。然約所依言要
實有。二實唯心王。然相從故。言及心所。後解為勝
(證釋樞要有第三義同在一聚俱實無過。非也。樞要云。或同在一聚俱言無失者。熏釋心所相從趣生便
立宗言是實非假初二外別出異途。勿在一聚六人趣故)。證云。若非心所。應立
義簡既唯四義。知亦趣生。如有八識從勝第八立
一有情。此亦如是。趣既實故。簡不相應(此同前過正取六實
六人趣故。既准有情趣應假設心所亦為假設之故唯四義簡不相應然惑業言正實趣)。設許
趣生攝諸有漏等者。正破經部。通以三性為趣體
故。言前過者。如前有部生無色界起善染時非趣
生過。及此失者。此後經部生無色界起無漏心非
趣失也。如來非趣亦非界者。趣謂所趣。唯異熟義。
界即繫縛。通諸有漏。佛捨苦集。拔戲論故。】
「又契經說(至)此第八識。」
【述曰。第四證也。唯現在世者。過未無生覺受用故。
彼定由有能執受心者。基云。經雖但言身有執受。
然身既無自所執。法。明知有他能執自也。言先業
所引者。瑜伽八證依止執受不可得中五種因也。
謂如次第一先業所引(先行同感)。二非善染業(返六轉識善惡
可得)。三一類(返一類無記不可得)。四能遍(返各別依轉也)。五相續(返安安執
受以恒時執而非或執或不執故)。眼等轉識皆無一類者。前五義
中。初二皆屬第三一類。故無一類無初三也。言謂
諸轉識現緣起故等者。初五比量。如次瑜伽五因
為因。諸心諸言亦攝心所者。測一云。所破轉識。亦
攝心所。一云。異熟心言。亦攝心所。皆能執故。諸轉
識言。亦攝心所。皆非執故(基意同後)。非諸色根等者。測
云。遮破經部身根執受。眼等四根並依彼故。遮薩
婆多命根眾同分可能執身。或可通遮。基云。雖舉
總名。定取命根及眾同分。餘不許故。或遮餘。】
「又契經說(至)此第八識。」
【述曰。第五證也。初量因言有間有轉。別也。無恒持
用。總也。合有三因。為三比量。通破諸部六識能持。
次立宗云。唯熟識為持壽𤏙。如壽𤏙者。喻未極成。
壽𤏙各不自互持故。測云。言總意別。識持壽時。以
𤏙為喻。識持𤏙時。壽為喻故。總結破云。三中唯識
不一類唯符正理。測量云。持壽𤏙識必能相續。三
能持中隨一攝故。猶如壽𤏙。次外質云。彼能持識
非恒時有。非壽所攝二能持中隨一攝故。猶如其
𤏙。謂生無色即無𤏙故。論主釋通。大易可解。】
「又契經說(至)此第八識。」
【述曰。第六證也。言非無心定者。謂非無心及非定
也。摩訶摩耶經云。佛入滅定。方入涅槃。瑜伽八十。
羅漢亦爾。然由本識非無心也。經部有部皆云。死
生雖無五識。而有意識。故非無心及住定也。如睡
無夢者。對經部破同大乘故。有部不許無心睡悶。
無同喻故。彼因可言極惛昧故。睡悶輕惛。有轉識
故。又此位下。破薩婆多。如三無心。必不行故。設縱
行者必可故。由此文知。大乘正義。六識不行。有說
巳下。破難陀義。死生無五識。大小乘同然意識之
中。難陀別說惛昧為因。死位可爾。生位不然。謂意
識起必由三因。有二因故。死時容起。然由惛昧不
起可然。不位三因皆無起。何假惛昧而成不起。三
因如次。墮五塵故。別生解故。通果等故。若爾巳下
論主破也。若救下界非串習定。別藉散意方引生
定。無色不爾。串超色界。生彼率爾能現前者。初生
剎那。寧不現起。串習力故。猶如後時。又欲色界應
各現起。若由惛昧三界初生之位意識不起者。即
前所說諸師共因。何勞於中忘生別說。言有餘部
執者。破上座部。彼有二計。本計。麤細二意並生。末
計。不然。必前後起。此破本計。准攝論故。次立彼識
即我第八。破餘意識不如是故。第六意識不住身
故等者。三因如次。基云。不是決定住於身故(有聞斷也)。
不恒緣身中觸等故(末那無間而不緣觸)。意識常起。逢境即
緣。隨依即止。不同本識。父住一依。定緣此境(隨同緣識
巡住五不位一言隨依止)。故冷不由意識漸生。測云。意識不依
色根住故(又解。於身不定位一處故。此解不然。與第三因無差別故。今依此義者。如經本
識業風所飄。遍依有色根身轉故。但緣不依如器不執意識不爾此中意之也)。境輪易故。
遍歷身中恒相續轉。非頓遍依。如本識故(此後二因與基
意同)。測又解言。此舉賴耶。反顯第六。謂第八識。遍寄
身中恒相續轉意識不爾(不順文相)。餘文可知。】
「又契經說(至)顯第八識。」
【述曰。第七證也。基云。薩婆多師。羯邏藍時無五識
故。彼宗釋經。名總攝四。實但有三。無識蘊故。即違
經釋非色四蘊。若謂初時雖無有識。第二念識名
名中識。即初剎那違蘆束喻。設許初後有五識生
諸不並。違俱時轉。瑜伽第九。且隨小相。取無間滅
依根曰名。然返俱時。非自宗釋。大眾部許諸識並
生。七日巳前身識等未起。遂釋經言。除初七日餘
時互依。如汝大乘說第六識為名中識初念許無。
基會云。大乘初念。有名中識。謂末那故。不違經義。
大小共許羯邏藍位七日巳來並無五識。然縱許
有。總立量破。有間轉故。無力恒持也。】
「●論本卷第四
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第八證中有三。標釋結故。此初也。佛初逾城
出家。於外道尼乾子所。學脩苦行。六年之中。日食
麻麥。既知非道。便棄捨之。牧牛女邊受乳糜巳。諸
菩提樹。後夜成佛。外道誹謗。復聞成道。伺佛晨朝
入城乞食。誠佛請法。佛欲破見。言一切有情皆依
食住正覺正說餘不能知。外道嘆曰。愚者又解。爾
時。佛說此四食經。大小共許。破彼自餓。無一有情
一念無食。良由賴耶遍三界故。】
「謂契經說(至)隨識有無。」
【述曰。第二釋中有二。顯自故。破他故。此初也。分分
受之。故名段食。舊云團食。團聚噉故。非也。其水飲
等。不可段故。色與根離。對方有用。合時性無能。入
咽亦非食。聲性亦然。又體疎故。基云。三塵入腹。變
壞之時。先資自根。後乃資餘(難見入腹蓋吉等相)。觸思二食。
二疏同云。通在八識。隨境麤顯。取六識俱(餘義取捨如對
法記)。
基云。有人因見世親攝論觸食屬六識。便云觸食
即六識。非也。六十六等皆觸數故。然言屬者。相應
義也。本資益者。唯取觸思。受欲離彼無勝用故。希
可愛境。境通現當。如世親云。如遠見水。雖濁不死。
其識食中。基測同云。此識食體。實通八識。然熟勝
故攝論等皆唯取第八。由此。集論三蘊者。色行識
蘊。五處香味觸意法處(今恐不然。前第四證云。諸轉識現緣起故。彼善染者。
如彼擇滅。異熟生者。如電光等。不能執受有漏色身。由此明知十一界者隨轉理門)。持身命
者。釋食名義。廣釋四食。如對法記。】
「眼等轉識(至)皆依食住。」
【述曰。第二破中有四。此初總破諸小乘部也。縱許
轉識能持身命。既非遍恒。無心有情不依食住。何
說一切皆依食住。】
「非無心位(至)非實有故。」
【述曰。第二別破薩婆多也。彼宗唯許位無心時但
用過去識等為食。然亦遮破言未來也。等即等取
觸思二食。彼之定前久心非食。隣入定心為無心
食。破本。
計巳。遮破轉救。無想定等命眾同分。如聲光等。亦
非食也。】
「有執滅定(至)後當遮破。」
【述曰。第三別破上座部及末經部。如第九證破也。】
「又彼應說(至)無實體故。」
【述曰。第四正破經部兼薩婆多。諸識不並起。無漏
時上無段食。以何為食。性相違故。經部別救。誰云
相違。持有漏。種。能順為食。破不能持。是無漏故。如
涅槃等。後遮轉救。身命互食。無色雖無身。同分等
持命。】
「由此定知(至)此第八識。」
【述曰。第三結也。佛無有漏非有漏情攝者。顯佛不
入彼經有情。不顯佛是非情數攝。有處說佛為有
情者。依示現佛依食住故。】
「又契經說(至)識不離身。」
【述曰。第九證中有二。舉經總破故。別諸部故。此初
也。欲入滅定。次第入時。歷至二禪。語行尋伺滅。至
第四禪。身行二息滅。到滅定時。心行想受滅。基云。
據實。大地俱為心行。隨心有無故。然隨勝者唯說
受想。而壽不滅。薩婆多云。有實命根。經部云。色心
相續。假說為命。業能生命。名為命根。大乘。種子功
能上立。各許不滅。有部云。由定力故(如婆沙云。經說住滅定者。
不為水火刀毒所害。世友釋云。由此滅定〔不〕害法故。壽𤏙根教不滅也)。若經部宗。成
實論云。以先竟思食力故住。大乘。由定識食等力。
然過七曰出定死者。以欲界中段食勝故(出定即死。如〔波
以〕一百五十三廣引)。餘文可解。】
「若謂後時(至)無重生故。」
【述曰。第二別中有三。此破有部也。彼許在定現有
壽等。不許識故。齊難可知。無執持皆應壞滅者。如
前三法互相持故。汝滅定後識不還生。壽燸滅故。
如託餘身。】
「又若此位(至)實不離身。」
【基云。此第二破經部。本宗。彼許有有經無本識故。
去來等無。本共許故。色等受熏。前巳破故。】
「若謂此位(至)入此定故。」
【述曰。第三破經部末計及上座部有意識故。於中
有二。破心王故。破心所故。此初也。彼云。雖名無心。
許有第八。何妨無心而有第六。彼救誰云。此位意
識行相所緣俱不可知。論主前因隨一不成。故破
如餘位非此無心攝。】
「又若此位(至)滅受想定。」
【述曰。第二破心所。彼宗有二。一有心所二無心所。
基云。經部本立三大及三心行。謂受想異思。皆名心
行。然受想勝。偏得名焉。此初破有心所也。測云。二
中無心所者。譬喻師義。有心所者。四釋。謂三四十
十四。如次受想思三。或加於觸。或十大地。或加貪
瞋癡慢。然今所破。有云破三。然下論云許如思等。
等取思上假說觸等。有云。破四或十或十四。有等
言故(無許)。破中若有心所不相應心行皆滅者。證云。
外難。識不離身故有第八識。心行皆滅故應無五
數。解云。如無心定唯約麤識。心行滅言亦。依麤說。
言受想二助心強者。靜慮無色。各有勝用。勞慮強
故。滅此非餘。經部救云。入第四定入出息滅。而身
猶在。心亦應爾。論主難云。尋伺滅時。語應不滅。基
云。大乘佛等無尋伺說。雖非遍行。熟他宗論。言非
所許。知入他宗。測云。彼說佛語亦由尋伺。彼即生
假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語行同心行。二難既等。
熟是唯非。解云。於法有遍非遍。言許如思等大地
法者。成觸經唯等取思三大地故。生觸經部等取
思解四大地故。既爾。信等此位亦無者。基測云。經
部。以思分位名信等故。例思令無觸受想中。皆以
有心位為同喻成量。餘文可解。】
「若無所(至)類此應知。」
【述曰。第二破無心所。量云。滅定必無意識。無心所
故。遍行滅故。如悶絕等(基測意同)。測云。或可喻無餘滅。
准成業論許有細心。亦許睡悶猶有心故。或可滅
定意識應滅。遍行滅故。如語隨滅。又汝受等應非
大地。不遍心故。猶如貪等。若救遍言唯據有心故。
立量破無心所故如色應非相應法也。又救。何妨
爾時非也。如無表色色中無礙故破如色無所依
等。我許無表界非色故。言成解生解者。二師救謂
生實解也。言不爾如何等者彼救。如許厭貪等時
俱心隨滅後別心生。應爾厭時之心隨受想滅。後
時別有無所心生。故仍破言心不滅爾時名無心。
基云。此中心亦應滅。名所無故。如受想滅。縱許有
心。三性中何。彼宗唯許身語業等是等起善。不許
心體(測云。彼宗身語無想滅定及四想等。是等起善。不許心體亦是起)。善心無間
所造三性。皆應等起善。善心引發故。如此位心。餘
文易解。】
「又契經說(至)持彼種故。」
【述曰。第十證也。於中有二。標故。釋故。此初也。基。無
垢稱經及阿含等皆有此文。此中意說。以本識現
種為染淨心。令有染淨。以心為本者。總句。現行者。
因種心而生。依現心而住。種子者。心受斷重。亦持
法爾(有多復次任意施設)。】
「然雜染法(至)後亦不成。」
【述曰。別釋有二。雜染故。清淨故。此初也。基云。准攝
論。正破經部去來非實。兼破有部。異類法後者。攝
論且說世出世心後。理通一切異地相望。又行緣
識等者。測云。約緣起支雙破經部及。薩婆多薩婆
多云。現行善之心名為行。初生染識名為識。受生
初念。潤故唯染。依經部宗。現行三業為行。彼行所
熏結生染識所持業種為識。基云。行熏識名行緣
識(此取能持業種之識。攝論云。中有初念名結生)。今此論文轉受熏前巳
遮故者。正破經部。結生染識非行滅故者。正破有
部。若行感故許行緣識。結生染識非行所。轉救。
雖爾。名色中。有異熟識故。說行緣識。破云。應說行
緣名色(測云。又解。兼破經部。攝論云。彼亦結生染識故)。設縱名色行為緣
者。識支所攝緣義不成。兼破經部。先業久滅。無受
熏識。於受生識。行無義。測意如此。樞要亦爾。基云
彼救。既約分位以說緣生。結生染識雖非行感。此
時有色。異熟為性。亦名識支。名行緣識。有部正救。
經部兼之破云。且行在現在。果色在未來。或一劫
餘經八萬等。懸遠隔絕。無緣義故。此不成故後亦
不成者。如攝論云。又取緣有。亦不得成。世親釋云。
謂前諸行所熏習識。由取力故熏習增長。轉成有
故(測云。明知經部業所熏種名為識支。即彼被潤有用名有。今未必然。所熏識中行種增長。名為有支。
能轉種識何非識支。既生釋謂行為緣貪等俱生眼等轉識許為識支。知彼識支同薩婆多之也)。又
解。非伹破取緣有後後諸支。緣義不成(基測同然)。】
「諸清淨法(至)永不生故。」
【述曰。第二清淨也。世道伏也。出世斷也。斷彼所得
無為果也。世道二義。滅上生故。前為業染。離下染
故。今為淨道。破斷果中。本識持種。從彼得斷。故破
經部無所斷。破薩婆多無所斷得。以經部云。無間
道生時。應生或種。不得生故。說之為斷。界滅相時
故。猶未證滅。薩婆多。云無間道時。雖無現或。而有
或得。解脫斷得。而證滅故。大乘所說。雖似經部。道
前剎那。成所斷種。言依誰由誰者。依何煩惱。由何
斷道。若由道力後或不生者。破經部救無別斷果。
但或不生滅無體。】
「許有此識(至)應深信受。」
【述曰。總結一章也。理趣無邊者。且八證中最初生
起明了生起業因不可得等體。此未說故。】
「如是巳說(至)道無有。」
【述曰。釋第二能變中有二。舉本故。隨釋故。此初也。
頌有十門。一出名門。名未那故。二所依門。依彼轉
故。三所緣門。言緣彼故。四體性門。思量為性故。五
行相門。思量為相故。六染俱門。四或俱故。七相應
門。觸等俱故。八三性門。有覆攝故。九界地門。隨生
繫故。十伏斷門。三時無故。】
「論曰(至)故名意。」
【述曰。釋中有二。正釋十門故。教理證成故。初有八
段。自性行相合為一段。染俱相應合為一段。餘各
一故。此初也。恒審思量者。六十三云。無漏末那。遠
離顛倒。正思量故。知通無漏。恐此第七濫彼第六。
第三復次近所依者。基云。順同計度。六緣境時。七
與力故。如五十一。由有第八故有末那。末那為依。
意識得轉。簡彼第八為遠所依。】
「依彼轉者(至)取所緣故。」
【述曰。第二所依門。門中有三。正釋故。傍論故。結成
故。此初也。釋依字中。初有義者。基云。云難陀勝子
皆作是說。若爾。可說第八為依意識得轉。彼解云。
由七識種子導力。第六識種方生現行。故瑜伽云。
末那為依。如對法言眼識種子依眼根種。第二有
義。護法等釋。有轉易者。謂見道等善染易故。如餘
轉識必有現依(基廣問答。不要不取)。】
「諸心心所(至)非所餘法。」
【述曰。第二傍論。因此所依。通非諸識。有所依故。於
中有二。略故。廣故。此初也。有所依者。通大小乘。如
俱舍云心心所法名有所依有所緣等。瑜伽五十
五說心心所有眾多名。謂有所緣相應有行有所
依依等故。總有三種者如。瑜伽第一。眼識所依者。
俱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依。謂種子賴耶。
故樞要云。何故四緣唯三所依。解云依勢近勝。所
緣緣疎。言開導者。基云。開即避也。離至處所。開彼
路故。導即引導。招彼令生於此處故。若言無間。即
前滅種為後種依。簡異彼故。言等無間。】
「初種子依(至)種子所流。」
【述曰。第二廣釋。即分為三。此初也。於中初義即難
陀也。集論云。無種巳生。覺師子釋。謂阿羅漢也。難
陀解云。最後剎那。唯有現行。種已盡故。種與互者
基云。此為理證。然攝大乘界俱有者。前後連俱。後
義護法等也。會集論云。彼顯巳失生後種用。非謂
現蘊無能生種。言勝義者。婆沙云。非世間法。難賢
聖法也。非極成者。我許種互初時俱有。後漸長時
方種滅故。現見青蓮根互俱故。基。焰炷與不定過。
彼所許故。設有處說者。基云。世親所造勝義七十
論云。異時因果。隨轉經部也(對破數論。金七十論。名為勝義七十論也)。】
「次俱有依(至)而得起故。」
【述曰。釋俱有依有四師解。此初難陀等。不許別有
大種所造現行五根。基云。頌自種生。彼有三釋。一
因緣自。即見分種。二所緣自。即相分種。三增上緣
自。感識業種。釋色功能亦三同此。謂生眼等色識
種者。不分見相。總名色識。若開有三。謂見分識。變
似色故。名為色識。或相分色。不識離故。名為色識。
或相分名色。見分名識。此二同種。故名色識種子。
前解別種(基解如。此。既難陀釋。測伽業種)。三釋。種現各互為因。能
熏與種互因緣故(測云。此文略不說業業種。色識無熏義故之也)。】
「有義彼說理相違。」
【述曰。第二師中有二。標故。釋故。此初也。測云。火辨
釋也。基云。安慧等釋。雖實無色等現。熟此為難。觀
云。定非安慧。既言末那雖無間斷性轉易故。彼許
三位有間斷故。證云。必安慧。唯許自證依他。然破
他言。十八界種應成。又許藏識變根境色。違安慧
色唯所執故(觀師難好。證師所難。彼巳通。如樞要云。彼見相分。難是所執體。性都無。亦
有似色之相。如夢所見爾。時山河一切皆爾。故有藏識所變根境為所依緣。亦無先故云云)。證
云。辨既在難陀巳前。如何遙破。解云。護法依彼辨
宗意。對破難陀。】
「若五色根(至)聖教相違。」
【述曰。釋中有二。破執故。申宗故。初亦有二。本計故。
轉救故。此初也。十八界種成雜亂者。破前三中見
相同種名色識種。許即違教各別種故。如對法云。
眼曾現見色。及此種子積集異熟阿賴耶識。是眼
界相。餘界亦爾。伽五十一引二經云。復次依止一
切種子阿賴耶故。佛說有眼界色界乃至意識界。
由於阿賴耶識中有種種業故。惡叉聚喻十八界
種。又五十六。云何種種界。謂十八界。展轉異性(此類
非一)。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下。破前三中。初二
別種。種子如現蘊等同故。若許因緣。違五十二等。
眼等增上緣。界地雜亂。違對法等四合欲界(香味鼻舌
識四也)。謂鼻舌根。從識應唯欲。識從根通色。眼耳身
三。亦根從識唯欲初禪。識眾從根通欲四禪。無執
受者。不覺受故。然取執持為自體義。初能變頌。稱
名執受。言以五根為同法者。攝論第一。以五色根
為同法喻。證意識有俱有根故。餘文可知。】
「有避如前(至)深違教理。」
【述曰。第二破救。善順瑜伽者。具三依等故。言彼應
非唯有執受等者。測云。思為三業非執色蘊。內處
攝故。與根相違。基云。色聲意種。非唯有執唯色唯
內(測解為勝。唯下論破又應眼等非根破)。餘文可解。】
「然伽論(至)俱有依。」
【述曰。第二申宗。有別色根。若唯種子為五根者。盲
亦應見。便無不成。眼根者故。言聖教轉識有七者。
六十三云。論有二種。藏識。二轉識。謂眼識乃至意
識(意即識也)餘文可知。】
「有義(至)餘如前說。」
【述曰。第三淨月釋也。此文意者。如第三卷。識性故
因立。第八有俱有依。宗道出體云。七八恒俱更互
為依。非立量語。然基云。於中更立量云。其第八識。
應依於他恒轉之識。以恒起故。如第七識。測云。第
八賴耶。有俱有依。二恒中轉隨一攝故。猶如第七。
證云。若法差別相違云。第八不用第七為俱有依。
因喻如前。即以第七相應心所作不定失。範云。此
量皆有相違決定。量云。第八不用第七為俱有。恒
轉識中隨一攝故。如第七識。證敵量云。第八心品
以第七識為俱有依。非第七識攝。恒轉心品中隨
一攝故。如第心所心所(二重違決。如前巳破。洛無勝理。無窮過故。今謂。彼量
宗有比量聖教相違。既同識性。有依理定。攝論說此恒依染汙。除第七識。餘不可得。故違比知恒俱互依)。
次成種識令有所依。測云。能熏與種。望新生依。望
舊長依。所熏本識。為久住依。量云。種識亦有所依。
現種識中隨一攝故。猶如現識。能熏於經有因緣
依。所熏不爾。然依義同。且引為例(言總意別。謂有二依。因緣依謂
能熏現。二俱有。謂所熏現)。後成本識也為所依相傳楞伽經也
(基云。勘彼大同。測云。勘二本經天成文其本有雖應譯者闕)。若不遍依。有二種
失。一非能執失。量云。第八應非能執受身。不遍依
止有色根故。猶如六識。二因不定失。為如聲光不
遍不通依故。六不能執。為如第八不遍依故。六識
能執。基云。瑜伽各依故顯不遍依。若如言執各別
依因。即電光等不成同喻。餘如前說者。除現種識
各有二依。謂定不定。餘如前師。】
「有義(至)隨宜假說。」
【述曰。護法正定。於中有三。破故。立此初也。若法決
定等者。基測云。必具四義。方成所依。一決定義。且
簡前師因緣意識所依五識。有色賴耶所依色根
聲等。一切餘法亦爾。以彼不定所依故。翻成前師
之所。不許五識亦依第七八等。二有境義。即簡種
子命根等法。雖決定有。非所依故。三為主義。簡遍
行五。雖定有境。非所依故。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緣。
簡第三師能熏所熏為種所依不能令種取所緣
故。及遮六根除心心所。於餘色等。能為所依。基體
是何。即內六處。餘一切法。或非有境。或非為決定。
或非為主。以但如王為所依故。又唯心等名有所
依。故知亦具第四義也。隨宜假說者。前云。所依總
有三種。彼說種子依為所依。瑜伽第一但有依謂
眼。彼說所依以為依者。隨文宜說。】
「由此五識(至)妙符理教。」
【述曰。第二立也。五識所依有四種中。色根應知。依
意識者。如解深密。五識起時。必有一分別意識。世
親攝論第四云。五識以意為依。意散亂時。五不生
故。依第七八者。如下引頌故。一所依足。何須四耶。
與勢別故。色根同境。意識分別。末那染淨。賴耶根
本。與力別故。樞要云。身根望四識。𨷂何非所依。有
義。無決定義。下身起上眼識等故。有解。𨷂有境義。
必同分根。名為有境。身與四識。無此義故。二並非
理。六七應非五所依故。今釋別義。且決定中非定
俱有。決定有四。一順取所緣決定(同境根也順同取故)。二明
了所緣決定(分別根也。通定散故)。三分依差別決定(染淨根也。第七
究竟成無漏時。餘識必隨永無漏故。唯因依位未究竟時)。四能起為依決定(根本
根也。以種能起現為依故正取現佛也)。有境為主有四亦然。順取等
四各具決定。有境為主合能依取其自所緣。名為
所依。身根望四識。四義皆無。故無過失(於眼等識。身根總二
十九順取了染淨根本四義所攝決定有境為主之義令眼等識取等境)。證云。若爾。決
定簡法巳盡。謂同境即顯有境。根本即為主故。餘
三無用。今解。身根望餘四識。𨷂為主義。雖有身根。
四根若𨷂。四識不生。故知不依(彼云決定簡法盡者。既四決定唯在
六根無所濫者。何用餘三。然不盡理。若唯云定。不言有境。種於自現。應為染淨根本決定。與染淨力。能為
本故。若不言主。五俱心應於五識為順取定。必同境故。六俱心所於。五識為明了依。有分別故。𨷂第田義。
有過如前難不成立宗亦爾。雖有身根四根若𨷂四識不生故非主者。第六七八識於彼應非主。但𨷂四
不生故。彼不成難。立亦不成。明知樞要還為善說。觀範別解。唯有唐言之也)如他伽說
者。楞伽第九卷。論說恒與末那者。瑜伽六十三云。
恒與末那一俱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汙。攝論第
三也。識種不能現取境者。基云。二義。一顯種子無
所依故。二顯種子非所依故。】
「後開導依(至)為開導依。」
【述曰。釋第三依。有三師解。此初難陀。依瑜伽第三
云。非五識身有二剎那相隨俱生。亦非展轉無間
更互而生。又云既意識轉。言五唯用第六為依。又
依彼論。五識無間必意生故。六亦以五識為依。】
「有義(至)由前說故。」
【述曰。測云。淨月釋也。基云。安慧等釋(證云。既言平等性智相應
末那。知非安慧)。言未自在位住等者。測云。八地巳前未自
在位。境亦非勝。可不相續。此有四句。一心勝境非
勝。謂等流心於劣境起(決定染淨勢力所引。名心勝也)。二境勝心
非勝。於地獄火起率爾。心三境二俱勝。謂於勝境
起等流心。四心境俱非勝。謂於劣境起率爾心。今
依第四。縱許不續(第二句意。尋求決必相續生。非謂率爾經多剎那也)。若自
在位。或八地上。或初地上(證云。異生互用非境自在。初地巳上互用自在。
而非任運八地巳上。方任運。無散尋求故五續之地)。任運隨境。即決尋謂初
剎那具率爾定淨。第二念去除率加流。第二通舉
諸住等流。第三對舉諸位境勝率爾。無間連起。識
尋求故。不同劣境。起率爾巳。唯意識中。尋決染淨。
方還引生等流五識(刑定諸家實義如此)。戲妄天等。等取意
憤。測云。此二通六欲天。如瑜伽記云。此既不然彼
云何爾者。既不許此間斷五識用前自類為無間
緣。唯以相續意識為緣。彼無心位間斷意識。云何
用前自類為緣。故知七八為開導依(此論師義持運對法第五
云以先滅心為無緣都無自心中無自心中間隔故)。言依悲願者。菩薩隨願
生餘地故。餘文可知。】
「有義(至)非心所等。」
【述曰。第三護法正宗。於中有三。出體故。破執故。立
宗故。此初也。言謂有緣法等者。測云。必具四義。一
有緣慮。簡色不相應無為也。二為生。簡諸心所。三
能作等無間。異類識。四此於後生開避引導。熟自
類中。簡羅漢後心。基云。初三同前。第四義簡後與
前依。及心同時與心所依。範云。三義。此於後生等
者釋開道名。不簡別故。無學後心。第三義簡。證云。
以三為勝。最後心等。大小共許非此緣故(今謂。物得雖自
類識密作此緣。既最後心獨不能為。故以別義簡無失故攝入無間亦各故。問。若爾。第一有緣無用。第三
義簡色等盡故。答不爾。有餘部許色生緣故)。】
「若此與彼(至)等無間緣。」
【述曰。第二破執。謂一身中容俱起法。開避不成。前
後二念。多少不定。等義不成。言色等者。等取不相
應。同類前後。多少不定故。問。一身身根命根恒一。
如何色等定無此緣。答。身根異熟長養俱行。命根
唯假。種子雙故。若許色等。便違瑜伽三十八說等。
無間緣及所緣緣。唯望一切心所說。縱奪言者。上
坐部中經量部云。色有無間及因緣故。然無本識。
且放無間。偏奪色心前後因緣。若不會爾。等言無
用。前後各一。方名等故。言俱表因類者。轉救心等
各各自體作此緣故。】
「是故八識(至)深契教理。」
【述曰。第三立宗。於中二。正說故。釋難故。如知釋難
有五。一難諸識並故。非緣心與心所。亦並何緣。故
論釋云。五義具足。一相應故。一之四義等也。二和
合似一故。如五十五云。無色四蘊。當言和合不可
分拆。令其差別。三定俱生滅。四事業必同。五開導
同故。一一通導後聚法也。諸識不可然。不例也。二
難為緣既無差別為依亦應等。故論解云。依是主
義。心所非依。緣是由義。心所亦是。三難何不自類
緣如相似法沙門義耶(基云。著名沙門義相。想唯望想。受唯望受。不得交雜)。
故論解云。七八轉依。新生闕緣。四難如前。出無心
位。許用恒有七八為依。此亦何妨。七八俱信。用第
六俱信等為緣。故論解云。義謂自類曾住現在將
滅之時。巳能為依。既所不許。何引為例。五難若爾
聖教相違。瑜伽第一。由眼識生。三心可得。等流眼
識由染淨引。明知亦識互相引生。莊嚴論第七八
轉依。對法論等悲願受生。及瑜伽論此識無間諸
識生等。如何會通。故論會通。如文可解。言前二依
有勝用者。以同剎那親有力故。】
「如是巳說(至)此亦何咎。」
【述曰。釋三所緣門有四義釋。測云。雖有四釋。第四
為正(證云無。別師計。護法假作賓主〔顯〕故之)。基云。初難陀等。次大辨
等。次安慧等。後護法等。有難。若緣餘。法違緣本識。
三師如次會云。隱劣顯勝故。攝相皈識故。以假隨
實故。不違彼教。不爾。便違伽六十三顯揚第一起
我我所。問伽五十二攝論第二皆言種別有物。此
等第三師如何會通。基云。謂對遍計無故言有。護
法義中。無一心中有斷常者。引例境別不俱起也。
基云。人法二執。非別所。緣。行相不返。故得俱有測
唯云以境同故(有我我所若不俱有體有。用亦應然主。物相對立我所必異體有體
名有用離體更無能無為法體何必有用如無相為相無所為即用之也)。俱緣藏識見
分非餘者。基云。麤細一類。似常一故。似常簡色等。
皆門斷故。種子被初伏或永斷故。似一。簡心所。多
法俱故。唯緣見分。受境作用。似於我故。不緣餘分。
自證等用。細難知故。測不別論(今恐不然。見非一故。既言相分種等
間斷。緣彼見用。亦隨間斷。若謂有餘同類見用言似常者。色等及種。亦應爾故)。樞要一云。
所緣見者是能緣同三分並名見所云。恒與諸法。
為所依故(通緣三用。有過同前。若謂見名雖通三分三分如依自體亦唯緣體其義可爾
無斷故之)。有伏難云。何故不但緣一受等為我。亦常一
故。云論解云。恒與諸法為所依故。愚夫我者自在
為依。萬物主義。是故之我者。基測云。前我五蘊假
者第六所緣。後我第七所計。或說。前念之後念我。
乃至廣說(皆不順論。今謂。一見為自之我。對他及對非我為二)十種平等。如
佛地論等。亦佛影像如莊嚴論地論地等。此中悟
通無我境遍無漏位也。迷局我境不遍之者。有攝
識也。】
「頌言思量(至)無我相故。」
【述曰。合釋第四自性第五行相二門也。基云。自證
見分二法體也。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思量但是
行相(此說意言。誰能量思謂識體也。思量是體之用也)。所立別名者。心意
識名。雖通八識。據勝別名唯七意故。】
「此意相應(至)元乖返。」
【述曰。合釋第六染俱第七相應門中有二。因相應
故。果相應故。初亦有三。染俱故。餘俱故。受俱故。此
初也。辨表慢受有見慢俱者。釋頌辨宗。表慢愛二
與見俱起。亦表愛與慢俱起。遮薩婆多愛慢見三
各自力起三法相望定不相應。擾亂也。濁。渾也。渾
亂末那合六識染。染謂有漏。通三性也。此相應見
不依彼起者。我見不待我所等後。見慢愛三如何
俱起者。諸小乘師依宗問也。會瑜伽意。由四義。故。
謂約分別外境麤故說貪令下於所陵處。慢不與
貪。測云。分別起中容有。此即滅一切爾有緣內境
愛慢俱故。基云。更加彼隨轉門。】
「此意心所(至)故非彼俱。」
【述曰。第二餘俱。然釋餘字有二師解。此初四或之
餘。非俱四或有覆無記。餘慧。即我見者。如五十五
見世俗有。即慧分故。基云。此即師說隨或皆離根
本無體。】
「有義(至)顯隨煩惱。」
【述曰。第二九法之餘。此總標也。頌說有覆。餘言無
用。】
「此中有義(至)如前說。」
【述曰。第二釋中更有四師。此初也。言依二十隨煩
惱中等者。基云。二十者。簡耶欲勝解。及不定四。瑜
伽或說彼為隨煩惱故。隨煩惱者。簡根本十。對法
第七亦名隨煩惱故。解。通麤細簡忿等十彼唯麤
故。無記不善簡無慚愧。雖通麤細。唯不善故。通障
定慧相瞋者。簡沉悼二。難實通障順翻二門。別障
顯故。散亂惡慧。豈不別障。雖爾。不如沉悼高下。二
十二隨煩惱者。瑜伽增耶欲勝解故。簡義准前。】
「有義(至)如上應知。」
【述曰。第二釋也。言要緣曾受等者。且如六識雖。未
曾受。而曾受類。設緣滅道。曾問名類染淨等流率
爾之類。末那亦爾。無始所緣賴耶種類。故有忘念
(基測同述彼師意爾)。違唯善法者。惛沉翻輕安。悼舉翻捨。不
信翻信。懈怠翻精進。放逸翻不放逸。既翻唯善。偏
說遍。染純隨煩惱者。簡根本或。貪等雖翻無貪等。
善。而非純隨。不說遍故。准前慧釋者。此師。妄念體
唯念數。見不正知亦唯慧故。餘文易解。】
「有義(至)如上應知。」
【述曰。第三釋也。要樂合離者有處中欲。略故不說。
不合。不離於色等事必無猶類者。基云。即一心緣
事理二境。於理可疑。於事必即。謂此若事生其印
可。苦理有無方生疑故。問。疑即相違許俱起。見與
疑應並生。答。疑時解劣。得俱生。見疑俱增。不並起
(此准虗語。疑時許解劣。何不見不增。又疑緣理勝解緣事。即七相應同一所緣故護法宗疑解不具)。有
伏難云。若於理疑必於事印。有於事疑而無所印
即勝解不遍染耶。故彼解云。非煩惱疑。基測同云。
如疑人杌。無覆無記異熟生慧。】
「有義(至)不違理教。」
【述曰。第四護法正義。如五十八。疑由五相。謂於他
世作用因果諦諸寶中。心懷猶預。即於事疑亦此
煩惱。如何必有欲勝解耶(難於事疑而唯迷理如本母釋)。若無沉
悼如善無記非染位者。破第二師唯六遍義。必無
堪任有擾動性名煩惱故。破若無散亂失念不正
知者。破初師云。唯立遍義。必失正念。不正是非。方
起染故。非諸染心皆緣曾有簡擇者。基云。破第二
師。執准彼數而遍染故。言非皆也。且如耶見撥無
滅諦。非曾愛故。彼言先聞名故曾受。然非撥名。撥
未曾體。問。如起耶慧亦有愚癡。即便有二不正知
耶。基測二說。一云。有愚劣時不說癡劣。名義順故。
無慧分時說有癡分。遍染心故。一云。總相癡慧上
立一不正知。如不放逸依四法立。不別別說。二相
應故。餘妄念等。淮此應知(後解為勝。若有慧時。不說癡分。便違此文。無明
為性遍染心故〔之〕也)。】
成唯識論古迹(從第二中至第四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