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學記
成唯識論學記
乃至有頂。皆有此智。依彼法空及滅定有。不可定
說下地第七為有頂依。雖通諸地。皆唯捨受(不可定說
第四禪第七為有頂六依。此師意也)。成佛巳去。無不行時。名無動搖。
在第四禪。設通上下。不反易故。如因唯捨。樞要云。
若至佛位。能依通九地。所依唯第四定。與淨第八
相依相續。無動搖故。十地無漏能依所依。俱定同
地。隨他引故。末無初故(破此義過。如本母釋。菩薩無漏。非佛性過故)。問
若隨觀智。必同地攝。觀智欣樂俱平等。亦應爾。樞
要二解。一云得。然今說捨者。取佛位故。一云唯捨
勿隨能引。尋伺俱故。如尋伺麤欣樂易故(今謂諸地唯捨
為勝。如實之義。如本母釋也)。】
「末那心所(至)唯是善性。」
【述曰。第六段釋第八三性門。基云。識及心所。何性
所攝。答。以相應顯心是染。性非染故。測一云。舉識
問所(證云。諸相應法性地必同。然王由所性繫別故。唯問心所。王自理現。今通問二。舉要答。所
何妨也)。弊自心者。自相應心。心不自覆。】
「末那心所(至)即非所繫。」
【述曰。第七段釋第九界地門。隨阿賴耶所生地繫。
瑜伽六十三。顯揚十九。皆說爾故。言緣彼執我即
繫屬彼者。基云。此既俱生別緣我見。不執他地為
自我故。故知第七不緣種子。色等相分通他地故。
第八雖通緣。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故。不緣他
地(此因未盡。總緣我見。雖作我解。緣他地故。然總緣見緣他地者。唯他地種以隱後現。與自現行
合為自我。第八不爾。不總計為一〔自〕我故。通緣他地。如我所見不妨多地。互緣他地現行法故)樞要
難。所緣一地繫。能緣繫隨境。所緣九地繫。能緣繫
通九。如總緣我見等。答。現行為境親。能緣隨彼繫。
種等境流隱。能繫不隨(此答應言。一緣現行。二為自我。心境皆強。互相增益。
由此不同總緣及第八。為顯此義。此論文云。緣彼執我。即繫屬彼。名所繫。有餘問答。不要不取也)。基
云。八非能繫。七非所繫。相從相屬是此繫義。或彼
諸地諸煩惱縛者。此意為自相應四惑之所繫也。
相應縛故。測云。第六七識。俱惑所縛。】
「此染汙意(至)不別說之。」
【述曰。第八段釋第十伏斷門。於中有二。正釋頌故。
決擇義故。此初也。言真無我解違我執故者。真二
空解違生法執。故二末那隨應滅也。何故乃至羅
漢不滅。故論解云。非見斷等。基云。三界相望。雖有
九品。相唯地地最下品故。第九品攝。各極細故。同
障無學。一時頓斷。名勢力等。測云。九地各有九品
(證存初解。地地〔唯〕一品)。】
「此中有義(至)雜染依故。」
【述曰。第二決擇中有二義。此初。基云。安慧等義執
無法執。及淨第七三位無體故。】
「有義(至)此亦應爾。」
【述曰。難陀護法等也。出世末那經說有故者。違教
失也。如六十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如云何建立。
遠離顛倒思量能正思量故(基測云。解脫經也)。無染巳下
違失也。同意識故。淨應如染。或飜彼相應者。無我
見。無貪慚。無痴。如次。平等行者。證真行也。許佛恒
行如鏡智者。測云。任運相續理應爾故(不成共許因)。基
云。佛地經中。說此智品佛位恒行。即汝共許許。佛
恒故(勘)。又如未證補特伽羅等者。基疏且難。如凡
夫等。未證人空。人執既恒行。二乘人等。未證法空。
法執應恒行。為例均故。樞要量云。法執未證法空
位應恒行。二執隨一攝故。由如生執因。有法自相
相違。以無學聖道立為同法故(謂相違云。法執未證法空。應不恒行
如無學及道染意)。測云。未起法空應有法執恒行。未起對
治故。謂如我執(此量。假者以為有法。證云。喻有隨一所立不成。然應無過。謂同喻云。
諸未起自對治道者。見有恒行。所治之執。如未證生空。有恒行我執也)。然安慧云。八
識皆執。既有第八。相府極成。基云。故論轉破。非依
第八。彼無慧故。言又諸論中以五同法等者。瑜伽
五十一。攝論第一。以五識為同法。證有第七為第
六依。宗因俱有失者。總言第六。有有俱依。即一分
違宗失故。若除聖道無學等識。立餘意識。有俱有
依。六識攝故。因有不定。聖道意識無此依故。亦有
法自相相違。應知又汝五識。應有無依。六識攝故。
他比量也。】
「此意差別(至)平等性智。」
【述曰。對論定巳決擇差別。於中有二。略故。此初也。
異生相續者。恒時恒時義也。一類菩薩者。簡無學
漸悟也。法空智果者。基云。無分別智名智。後智及
滅定名果。智所引故。非人執心。不緣異熟。異熟位
長。說法執緣。非法執心。不緣賴耶。賴耶短故。說人
執緣見相相當。且作是說。言菩薩見道者。基云。一
切菩薩見道。令必法空觀。入見道故。此非三心真
見道義(彼宗初心有法執故。證云。護法三心不起法執。皆以法空之所引故)測意亦
同。又解。中言亦通見道。以相見道。有情假緣智偏
觀生空。法執起故。樞要同此(然今存初。下文唯取頓悟修道。唯起法執
不言見道故)。言彼緣無垢異熟識等者。若菩薩智。測云
有說隨能引智。同緣一境。隨他引故。故初四地別
緣真俗。五地巳上。容有双緣。有說。初地通緣。仁王
經中。初地菩薩說双照故(基存初解。測取後義。其中得失〔對〕法說)。樞
要云。頗有菩薩意樂力故。從法空無分別。即入後
得生空耶。或翻此不得。必前導故。如佛地論。等流
之觀。同根本觀。此中基云。若遠等流。亦得易入。又
解。總不得。唯除巳自存。然佛地論等。據多分未自
在(准無性論。亦自力轉〔彼〕論記)。】
「補特伽羅(至)此亦應爾。」
【述曰。第二廣釋有二。此廣人執末那。我執必依法
執而起者。如六十五引經頌言。執法自在故。執我
性而轉。測云。迷杌如法執。謂人喻我執(且喻本末。迷喻法執。
執喻人執。人執實各具迷執)。三藏云。如起我執必依法執。亦證
法空必帶生空。故下第十五生空觀品。若非有漏。
或無心時。皆容現起。既不除獨法空時故。觀云。有
獨法空。但此位中容起生空。故論不除。量云。法空
有時別起。二空智中隨一攝故。如生空智。證云。三
藏為正。有教理故。相違決云。法必帶生空。深必證
淺故。如双證位(今謂此因隨一不成。遠宗為因量不成故。今敵法空。必不獨行。最深最淺。
智執二中隨一攝故。猶如生執)。言同依一慧者。基云。我法用別。慧
體是一。同一種生。於理無違。如一眼識。隨境用多。
然今二執。非非是二是無一心中。於二境起二行
執故。問。前云疑於理印於事。豈非一心行二境。解
云。彼非執故。執即推求以堅着故(彼不正義。如前巳破。不應將彼
於此為難)。觀問。二執體境同。二執一心起。尋伺體境一。
二得一心生。答。二執相順一心起。彼麤細違不並
生(相順者。彼自解云。障道用等。非也。勿與分別障俱。尋伺同障見道。一心俱故。又難一心法細人
麤。彼亦相違。應不俱故。今謂二執於一境上。各取似我法。似別相。別相異故。如受想俱。尋伺不然。所行名
等義無別故。由如二受一心不並)範云。同體二執。熏成兩種。斷前
後故。後生果時。二種共生。如一眼識。多用熏多。後
時多種共生一識(證存此解。今謂不然。見用雖多。倚用熏一。不爾。便違佛地論云。
體雖無二而用有別。由此熏生一種子體。是以今存基師同種)。寂云。有云。六七識
中別有獨起所知障種。生空智時。七從彼生。此釋
大謬。佛地唯識皆言體一。用分為二。前後斷故。所
知亦以法愛恚等煩惱各說。若離煩惱別有獨行
所知障者。百法何攝。諸教皆說煩惱皆以所知為
依。證存此言。若有別起。何心相應。定非善心無覆
無記。若惡有覆。知必同體。故此論云。三地所斷。名
欲貪愚。彼昔多與欲貪俱故。又七識內。或多或少。
如煩惱故(問數論冥性勝論德等別體非我。彼如何通。答計為我所。故亦同體)。今謂
第七識俱。應如所說。由生空智伏一分故。第六意
識無獨起者。理教相違。如金剛般若云。若取法相。
即著我人眾生壽者。無著釋曰。但法及非法想轉時。
非我等想及依止不轉故。然於我想中隨眠不斷
故。即為有我取。解云。法但想時。我想及以所依煩
惱有不轉故。明知亦有獨頭法執。增減法執名法
非法。意識俱故。然行相似煩惱名。說。由此隨彼百
法所攝。雖說煩惱必依所知。不說所知必常煩惱。
所依得離能依有故。證助亦非。論既別說異熟生
心。若望菩薩。有覆所攝。何苦尋求此相應心。又云。
昔多與欲貪俱。影顯少有別體之障。又說多少如
煩惱者。顯貪恚等法數少。非必體同。無相違失。】
「二乘有學(至)皆入此攝。」
【述曰。第二廣法執末那。頓悟既唯於修道起。生空
智果。明智見道。後得智中安立等行。但法空果。遍
緣之用。彼真見道。雖帶生空。法空智攝。引相道故。
唯有所依所知障者。既言所依。明知本來二執同
體。隨用舉體二障攝故。但由聖道伏一分勢。約意
識俱。佛地論云。八地巳上無法執也。於二乘等名
不染者。等取菩薩生空智品。及諸異生人天善品。
然大菩提一切所障。故望菩薩二障皆染。觀云。六
識不善煩惱所依。若望菩薩通惡有覆。若望二乘
還異熟生(非也。彼不能感苦異熟故)。樞要云。不善心中。亦唯無
記。證存此義。問。惡有覆許俱。善無覆應爾。答。彼同
有所障。惡有覆同體。無覆無修斷。與善無同體。問
無姓無所障。二障俱無覆。若言畢竟障。二乘所知
然。證解云。有性據可得。不得說名障。無性約畢竟。
不得故名障(今謂不然。菩薩法執望法空染。望自生空猶名不染。何妨趣寂身中法執
望生空品。雖名不染。望自法空。名畢竟染。小此無性二障隨應名畢竟障。自品二智名染有覆。望餘不染)。
言此名通故者。三緣不攝。皆入增上。三無記不攝。
皆入異熟生。】
「云何應知(至)故不繁述。」
【述曰。釋十門巳。大段第二教理證成中。亦有二。此
初教也。然初不共。後引共教。基云。小乘未來名心。
過去是意。現在是識。然無別體。故今成別。解脫經
者。共許教之解脫者是零落義。不入四阿含別行
故。範云。由道斷障令意解脫。此義名經。證云。後稍
近文。若不入阿含名解脫者。天請問經等皆應名
解脫經。既言恒時。小乘何通。基云。上座部等。別有
細意識恒現行故。大眾經部等如常施食。非一切
時。薩婆多云。非四或同時俱。前後俱。如常施食。從
彼得解脫者。羅漢解脫道時。從金剛斷得。薩婆多
計。或現雖斷。過未有體。故舉共許例過未無引。】
「巳引聖(至)便無此失。」
【述曰。第二理證。以依隱經現出理故。於中有二。證
故。結故。依攝大乘。略有六證。初中有二。正釋故。傍
論故。此初也。真義三心無漏智也。曾無醒覺者。未
起無漏故。善無記位應有無明。異生位故。如餘起
時。言此應間斷者。無明應間斷。六識恒染故。】
「染意恒與(至)此彼俱有。」
【述曰。第二傍論。依小乘宗。但隨惑俱方名不共。故
作斯問。初義云。三是隨惑。基測云。此有二義。一云
非二十攝。雜事說隨有多種故。即諸煩惱分位差
別。二云。即二十攝。不正知為我見。憍為我慢。掉為
我愛。無明一種是根本故。第二義中。純隨煩惱者。
簡根本惑。亦名隨故。此三六十煩惱攝者。此見等
三。顯揚等六。雜集等十。根本煩惱之所攝故。然惛
迷門無明為主。主所依義。餘三非主。可名相應。由
痴迷故。外難。互為主時應名不共。此難二解。基云。
意識中有為主時故。非第七中三有主時。測一云。
七俱見等假說為主。證存後曰。無始執我愛著路
微。三亦主故。若為主時。應名不共(各有用勝。然如無明。迷之為主。
許於執等見等為主。此答意也。雖有多釋。如是順文)。第三義中。有二復次。一
雖七中四。餘識不無。然無明主獨得此名。餘非迷
本。不名不共。二或許餘三。亦明不共。然對餘部。所
許餘識獨行不共。且說無明(第二義意。四法相望。立不共名。此第三師。
望六識品。立不共名)。瑜伽所說。皆意識俱。言是主者。非貪等
俱。專迷於理。自為主起。言非主者。不與根本煩惱
相應。雖名不共。自不為主。但隨忿等。主而起故。如
契經者。緣起經也。】
「又契經說(至)隨一攝故。」
【述曰。六二緣經。第二證也。世親云。同法者。第六意
識與五識身。有相似法。彼有五根。阿賴耶識。為俱
有依。此五同法離染汙意。決定非有。基云。彼論似
難大乘異師。許有第八而不許七(異師者誰。證云。一意識〔菩薩〕也。
如世云唯除第八。不簡第七。已信第八未信七故)。測云。二緣有二。一根境
二。二通別根。此論無性依初共緣。世親依後(證云。伽五
十一云。由阿賴耶。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之而轉。世親依此成立第七。護法無性唯依經故)。初
立意識必有增上。不共俱依。破有部等。唯等無間
以為意根。然以五識為同喻故。夜違意許七為六
依。小乘作法差別違言。六不以七。為不共依。六隨
一故。猶如五識。然彼若無差別許所依。如陳那宗。
自證無果得作此難。然有所存。亦違意許。唯等無
間。肉團等依。故論返欲出彼相違。先別別破。後總
立量。別破中云。不可說色為彼依者。測云。經部通
取色香味觸。以為肉團。為俱有根。上座部云。四塵
團內。有法處色。為俱有根。瞳內別有淨色。名眼等
根。然七心界許皆是心。不可說色。意非色故。謂意
內處。色外處故。又縱依色亦為內處。無二分別。違
自宗也。以汝意識如五識故。次經部云。誰言五識
有俱有根。許前五根境生後念識故。故論立云。彼
必同時。如影依牙。牙影同時(測釋喻爾)。基云。若說身影
亦必異時。即例極成心心所也。許思受等。與心俱
故。證云還與彼法差別。極成意識(簡他不許他方佛識。及自不許
後身菩薩不善意識)必有不共(簡自本識諸識共依)。顯自名處(簡肉心等。以色
非意。非現意之色名處故)。等無間不攝(簡次第滅依。恐立巳成故)。增上(簡因緣依)。
生(簡染依義。通與諸識為染淨依。別與意識。為生依故。近相順故)。所依(簡命根等依非所依)
極成六識一攝故。如眼等識(若相違過。何不直言意識不以唯等無間
及肉團等為不共依。解云。若爾唯顯名有過失。不能兼說自勝有德。故通立宗。亦破他義也)。】
「又契經說(至)假立意名。」
【述曰。第三證也。巳滅非有經部所許。其薩婆多前
巳破故。量云。巳滅非正名意。無體用故。如龜毛等
(大乘假說不正名故。無違宗失)。若救過去雖無思量。而假說者依
何假說。曾現在時了別識故。世親論第一云。彼將
滅時得意名故。云何相違。謂將滅時起依止用。由
此滅後假第七名。證云。但假依止不假思量(曾有依止。
應假現依。曾無思量。母無可似故。與基疏同。不假心識。如本母釋也)。樞要云。亦似思
量(為依既等。亦假說思。理何妨也)。】
「又契經說(至)別有此意。」
【述曰。第四證也。破有部及經部中。滅心心所皆唯
六識。言數無異。若并心所。薩婆多云。二十一法。謂
十大地。十善大地。并所依識。經部思上假善心所。
大乘云。滅二十二法。然各自云。滅六識品。體數無
異。言界地依等者。俱舍第五十對差別中。等取餘
六。】
「又契經說(至)同訶猒彼。」
【述曰。第五證也。於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以餘具縛
為例量云。無想有情應起我執。異生攝故。如餘異
生。或汝無相非聖所厭。無我執故。如涅槃等(基測同然。
證云。具縛通聖。雖無見縛。具修縛故。非也。聖位容有不起執故。觀云。具見修種名具縛好)。有部
救云。初生後死。執故無失。論主破云。中間無執。有
非凡過(毗婆沙云。五百劫也)。有部救云。去來有所成。無無我
執失。論主破云。彼非現常故。有無我執過。彼部救
云。現有能得名成我執。論主破云。所得現無。能得
亦然。次大眾一說部等云。有隨眠故。名成我執。論
主破云。彼不相應。前巳遮破。後經部云。有種子故
名有我執。論主破云。藏識無故。熏習亦無。救色等
受。熏破巳辨。非理故有。末那恒起我執。復沉生死。
賢聖所厭。】
「又契經說(至)終不脫。」
【述曰。第六證也。謂若無七三性離染。於中有二。立
宗故。破執故。此初也。唯說異生者。取全分故。聖無
漏善無我故。不能亡相者。測云。由七我執六不王
相。故攝論云。謂我能行施等。基此二解。一云。我者
七內緣行。一云。六由七爾。測存初解。基取後釋(基許
違論三性心時。若如所〔評〕唯染時故。測評為勝。無性論云。自謂我能修行施等。非離無明我執隨逐。非離
依止而有無是心法故。此所依止。離染污意。定無所有。非即善心。是無明依。應正理故)。縛者
境相能縳心名相了別縳。測云。相麤重縛。西方兩
釋。一云。相縛末那為體。六識由此拘於境故。相無
縛故。名為相縛。一云。即用相分為體。瑜伽末那為
相縛者。相依力拘自見故。後智相分不名相縛。無
現行末那於境自在故(此因不好。若如所說。法空後智。俱行五識。相分應非
相縛體故)。雖有兩釋。三藏存後。麤重縛中。一云。二障種
子。一云。彼引無堪任性。評取初解。末那二執。何為
縛本。樞要二釋。一云。若縛體唯據煩惱障(此願六識緣縛本體。
唯據七俱煩惱障說。非謂七俱即名縛。瑜伽唯取現量惑故也)。若相縛體據法執
說(此亦唯顯相縛本體。非法執心即名相縛。此論唯取所緣相分。為能縛故)。故此滅巳
相縛解脫。若依煩惱說有相縛。阿羅漢身應無有
相(範解此云。雖斷〔入〕執。所依在故。仍有勢力。故有相縛。非也。勢無故)。一云。但由生
執成了別縛。唯說染意為識依止。若由法執。應生
空智有相縛。疏依此問。既爾二乘染末那滅。何故
五識相縛猶在。答。七中法執雖非縛體。執有相故。
我執引故。令六識等相縛不脫。若斷法執。相縛便
脫(還有生空有相縛過。如實之義如本母釋)。此云令六不能亡相。證云。
七八細無三輪。故無相縛此。釋順文(非也。八皆不達如幻事故。
然對小乘共許說六。猶如瑜伽五十一等。且依麤顯。唯說第六為縛故)。言相分所拘
者。不了如幻未必有執。通三性故。基疏問。相分為
見縛。見名相縛。見分自證緣。縛體名見。縛證自證
例亦應然。何故不名為見縛等。答。以相縛見體狀
易彰。或所縛見。有非比量。或能縛相通於內外。從
此勝義且名相縛。非見分等。非縛內分。如第二卷。
展轉故(即所取能取縛。如彼疏廣釋)。問。有漏有相即名相縛。後
得有相應為相縛。答。此亦不然。作證解故。自證雖
爾。體是惑故。若爾善心見應非縛。此有漏故。有漏
末那之所增故。後得不爾。不可為例(既言無漏與第七識不相
增益。故不能縛。何畏法執。雖相縛本。與生空智。不增非縛)。樞要問。相縛見名相
縛。見縛相名見縛。答。見不明證不自在故由相縛。
相無能證自在力故。非見所縛(此約緣用。若現量見縛境合染。瑜伽
名緣縛也)。問。由有末那施不王相。非無相智攝。非到彼
岸耶。答。無意識執。名無相智。非第七執。成波羅蜜。
證云。此違攝論三輪清淨。無分別智所攝施等。名
波羅蜜(今謂前後攝未必同時。又地前修亦名波羅蜜故。樞要義無過也)。言伽他
者。基云。不知何教。然有人言。阿毘達摩大乘經頌
五十一文。義同文異(既言伽他非瑜伽文)。】
「又善無覆(至)有漏義成。」
【述曰。第二破執中有三。初破有部等。次大眾部等。
後破經部。薩婆多云。善等起時雖無現漏。而有過
未。能緣縛故。得成有漏。故今破云。理非有故。又云。
無學雖無煩惱。然由現在他緣縛故。央掘摩羅於
佛生瞋。無比女人於佛生貪。由此亦佛成有漏故。
故破非由他或成有漏。勿由他解成無漏故。次不
相應破大眾部。正量部等。如前破故。經部師云。雖
無現惑。而由有漏種所生故。現行善等。亦成有漏。
破汝熏時。無現染意。因何現漏。成有漏種。基云。若
救先善起時。雖無現惑。由漏種隨善等種故。善種
成有漏者。不然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測云。由
漏種子所隨逐故。現行善等成有漏者(證云。此破轉計。不名
破故。此不成種。有漏因故)。測云。彼難豈不由惑心。發善業等。得
成有漏。故破如論。然諸有漏下申正義。由與自身
(簡由他惑成有漏義)。現行(簡由種子)。煩惱(簡由不相應)。俱生俱滅(簡去來縛)。
牙相增益(簡無漏法)。主成有漏。種子亦爾。熏時亦有現
染意故(既上定等由下末那成有漏故。若俱順益。未必繫縛。增益方成。如對法云。漏所隨者。
謂餘地法。亦為餘地諸漏麤重所隨逐故也)。如樞要云。除無漏法若種
若現。與七惑俱相隨順故。法爾種等得成有漏。問。
何唯現俱有漏本因。答。增益強故。非如種劣。問。若
末那是有漏正因。何故六十五五相成有漏。集論
六義不說末那。測云。彼約諸義。此明正因。範云。彼
隨轉門。此真實門(小乘緣縛。非唯現量。知非隨轉)。樞要云。六十五
說。現量所行五境有緣縛。餘根心等。伹田隨眠。違
五十九斷二縛義。明知緣縛。有親有踈。踈通根等。
親唯五塵(即是交雜可說五十九隨轉理門)。】
「此意若無(至)實有八種。」
【述曰。第二結成。此意若無。六理非有。然有大品涅
槃經等。說六識者有二義故。一隨轉門。二隨根故
(基云阿含非也。唯大順小名隨轉故)。】
「如是巳說(至)俱非。」
【述曰。明第三能變。總有九頌。測云。七門。一名數門。
二自性門。三行相門。四三性門。五心所相應門。六
三受門。七起位門(基云。九門。開第七門以為所依俱轉起滅三故)。攝為三
段。初一頌中攝初四門。次六頌攝心所受門。後有
二頌現起位門。此中問答如文可知。】
「論曰(至)無此能故。」
【述曰。釋中三段。此釋初門。五謂依發屬助如根者。
即是對法解釋道理也。言然隨不共立意識名者。
基云。問。如前說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順生。謂但第
六門。六識種子。必隨七故(七八何不互別生根。唯間斷有別生根故)。或
說五識。通依色心。第六無間及俱有依。唯依意根
得意識名。若爾七八應名意識。論解識名。心意非
例。心意持業。識依主故。基問。何故七八不從依名。
答。七八相續。當體彰名。六有間斷。從依得稱。隨境
名中意識二義。一境寬故。總名法識。二唯此了不
共五識之別法處。偏名法識。色等雖法。狹故別名。
言若得自在者。測基二解。一云。地上後智引故。一
云。八地惑不行故。許取初解。法花論云。地前亦得
根互用故。地前經力。地上自力。基云。正法念經。瞻
部洲蛇眼聞聲者。是正量部。非大乘義。故不相違。
範云。彼經東西二洲。分得互用。其北洲人皆得互
用。皆名自在。證云。雖正量誦。既是佛經。可釋南蛇。
三洲人等。由業力故。趣生之法。如飛鳥等。不名自
在。或可彼經約處所然。根互用說。於一根處有餘
根故。非互用故。不名自在。樞要二說。一云。一一識
體轉用成多。非轉法體。故非受等亦成想等。取像
之用一切無遮(此解不然。若如所說。色體不轉。用轉成慮。心體不轉。用轉應礙。彼既
不爾。如何取像於受遮如實之義如本母釋)。不可難以大種為造。彼轉
體故(此亦不盡。何故大造。必唯體轉。然大種等必不互用。如瑜伽處非處謂成立)。亦不
可難壞根不壞境等。如第八緣五。塵亦得自相故
(恐難若眼至取香等境。性不壞根。義應境等)。一云。恐壞法相。但取自境。
皆是實境。取他皆假。非得自相。眼耳至取三塵。境
不壞而根壞。若不至取。與此相翻。餘三根取色聲
亦爾。故第二師一一根處。遍有諸根。各自起用。非
一通取各遍一切。假名互用。勿壞法相。心王亦有
心所用故(此釋〔持〕違。論此文云。一根發識緣一切境取。設許同處。既如舌身。各發識故。實
互用。不壞法相。如本母釋)。證云。舊來有三。一云。一識通依六根
各緣自境。發識相用。故言互用。故言互用(亦違此文。隨根無濫。若如所說。隨根
返鴻。隨境無濫。既必遍緣。方得決擇心行等。故知不應理也)。一云。一識通緣六
境。各依自根。根不共增上境。是共緣故。一云。一識
通緣六境。舊判取後。護法取中(若如第三因果亂故)。範云。一
根發識通緣一切。餘根餘識。便為無用(非也。具功能德。應闕
體故)。然根所發果生在下。修上眼耳。根上識下(如本母釋
破)。生二定上所起三識上地繫(違諸聖教。且如前卷若眼等根。即三
識種。二地五地。為難識為爾。度如對法記)。】
「然六轉識(至)如前巳說。」
【述曰。第二三門也。初能變頌。但說所緣。第二能變
具所依緣。第三能變總不說二。故論會言麤顯極
成故。双顯六識。自性行相者。基云。自性即自證。行
相即見分(自證即為見分之體。名了境者)。】
「此六轉識(至)無記性攝。」
【述曰。第四三性門也。於中有二。釋頌故。傍論故。此
初也。測云。若滅道善殊勝自體。可記別故。名之為
善。不同有漏。必益二世(此招樂報為順益故)。基云。無漏無為。
此世他世。違越生死。並名為善(離若證樂為順益故)。自性不
善總有十法。謂中隨二。小隨惑七。除誑諂憍及瞋
相應。餘法名為相應不善。】
「有義(至)無相違過。」
【述曰。第二傍論中有二。因故。果故。初中二師。此初
師也。基云。此師意說。五識不相續故。五識不並生。
又解。設率爾唯一念。等流通多念。亦不許三性並
生。能引之意非三性故。瑜伽等者。取顯揚。】
「有義(至)三性容俱。」
【述曰。護法正義。如善眼識。至等流位。不善聲至。至
染淨位。意識成不善。引等流識。爾時更無記香
至。無記鼻識。率爾同時與前眼耳善惡俱轉。或率
爾多。等流心少。或復翻此。准之可知。故先所難能
引意識通三性者。於此唐捐。基云。如大目連。獼猴
池側。坐無所有定。有象哮吼。猴戲聲。即便出定。薩
婆多師。出巳方聞。令此大乘。聞巳方出。問。豈無所
有定。得緣欲界聲。六十五說。廣慧聲聞。無色界心
緣三界法。故無相違(今謂彼說生無色者。意識緣境。身在下界。識同緣凡聖何
妨)。瑜伽六十三。遇聲出定。釋彼經等。測云。瑜伽釋
家有二。一云。在定意識未必取聲。然解深密與五
同境。且說散位在定不定。故正本言。非即彼定相
應意識能取此聲(違顯掦論由二取聲)。一云。不同定散一切
五俱。意必同境。護法因此。故正本云。非唯彼定相
應意識能取此聲。基云。若無耳識。不領聲故。後時
不應為聲出定。耳聞聲巳定中意識。希望是何方
始出定。意不唯緣定中事故。既有希望。即出定故
定內唯起率爾尋求。瑜伽雖說率爾等三是無記
性。散多位在定通善。測師亦云。希望尋求(此二師意爾時
意識緣聲二心。率爾尋求。若於定境。等流心攝)。範師二說。一云如前。一云
皆等流心。通緣內外。定意必善。未轉率爾。唯無記
故。後說為正(非也。未轉亂起通善染故)。證師一解。定前加行立
其願言。聞楗槌等。即須出定。非於定中起尋求心
(不順論云領巳希望。可說尋〔巳〕知前所勘。希出所〔作〕方出在定也)。論釋成云。既善
定俱五識率爾。未無漏時。必無記故。明知六識異
性同時(此文唯約五識初生純率爾心。說唯無記若前等流亂起率爾未轉依位。通善等故)。
基云。此定通漏無漏。五識必由尋伺所引。入定聞
聲。唯初定耶。第七卷云。多由彼起。知非一切皆彼
所引。言意隨偏注等者。且說散位在定聞聲。不隨
無記。唯善性故。測云。幾種意識得與五識。解云。率
爾染淨等流。而非尋求及決定心。彼二唯緣過去
境界。非現量攝。五俱意識。唯現量故。基云。集量論
等。五俱意識是定現量者。必同緣故。五俱之意。亦
無法執等。以此為證。三藏云。五俱意識。三性不定。
現非量等。亦非一定(三藏為勝。如本母釋。然集量論是現量者。且說初起。同緣
率爾也)。】
「得自在位(至)戲論種故。」
【述曰。第二果位。基云。唯佛果者。初地巳去。尚有不
善。八地以去有無記故。問。此三性門。通塞云何。基
云。善中通生得加。加中有聞思修三。自性雖無。彼
所引故。如聽經觀字。而思法義。意成聞思所成。非
生得故。香積佛土。鼻舌等識。類此應知。淨土聽法
所生五識。豈非三惡之所成也。不善亦通任運分
別。亦通有覆。亦意引故。四無記中。異熟等三。加第
一云。隨轉發業故。通威儀工巧。四識緣威儀。五識
緣工巧。唯除變化天眼耳通。是通果心而非變化。
相從四中變化所攝。八十九云。欲界有變化。不是
五識。實是上繫。據意識中相似者說。或所變化。以
欲界故。名為欲界。或有生得變化。但是異熟心攝。
瑜伽自說。是生得變化故(彼瑜伽說。不許五識通愚慧品。威儀工巧四識
五識。如實之義如本母釋)。】
「六識與幾(至)種類差別。」
【述曰。第二段釋心所受門。於中有二。略標故。此一
頌釋標二門也。釋論中二。初解六位。後解三受。此
初也。解心所總名中。雖有多釋。基疏一云。初義簡
無為。不依心起故。第二義簡色不相應。無四義故。
第三義簡八識心王。自為主故。明行相中。心唯取
總青等境相。心所兼取總別二相。基云。師謂博士
資謂弟子。如師作模。弟子填彩。彩於模填。不離模
故。測云。略不屬當心所取總(初解為勝不離模故)。測云。且薩
婆多西方四說。一云。心唯取總。心所唯別。用各故。
一云。心通總別。心所唯別。心自在故。一云。心唯取
總。所兼總別。勝不隨苟故。一云。心及心所各取總
別。事業同故。大乘同第三。所必隨心。故作意別。於
中測云。亦取心未所了。即諸心所所取別相。基云。
即餘心所所取別相。應皆識所未了。作意一法獨
能取彼眾多相。由此作意能遍警覺(此解意者。所取別相。各有
二義。一有體生心。二相於心現。餘諸心所各取第二。作意通取彼第一相。〔何〕知然。由教理故。教者。伽云能
起識相作意取故。瑜伽舉識。此論舉所。影顯通取心所境生能緣相。理者。各取自所緣相。作意熏取彼各
別。於理無〔無〕用故。作意應具領納取像。等諸用故)。觸受如前。想了順起言
說之想。思了順生三性思相。瑜伽云。此者表所亦
取總。云餘處者。基云。中邊論云。心唯總了。心所亦
別。測云亦爾。又云。中邊既無別說。應引西方末釋
之教。四一切者。瑜伽云。一切處。一切地。一切時。一
切□。今如次釋。處謂三性。地謂三地。時心生時。一
切並顯。貪等雖通有尋等地。瞋等不遍隨類𨷂地。】
「此六轉識(至)三受容俱。」
【述曰。第二三受。於中有二。因故。初亦有二。釋頌故。
諸門故。此中諸門。增數應知。云苦受亦由無漏起
者。基云。後得智時起五識故。憂雖能為無漏加行。
不俱起故。非無漏攝。如瑜伽云。苦根有漏無漏。以
有漏為義。憂根有漏。以有漏無漏為義。羅漢苦根
非斷。無學隨順趣向不斷法故。憂名非斷。而非無
學。故瑜伽說。五受根通見修非斷。云總分四者。薩
婆多云。苦通三性。唯除有覆。彼宗有覆欲界唯在
身遍二見苦五識故。初順彼宗。故云總分。然大乘
中別立有覆。以理五俱。任運貪痴。基云。瞋不善故。
此中除之。測云二義。一貪令痴。一分與瞋俱。痴是
不善故。二五俱貪痴。亦通不善。以發業意所引發
故。故前說為勝。觀云。後說為勝。不發業言。非但純
苦意識相應。通簡五識中發業故。瑜伽第一云。五
識隨發業轉。又能取愛非愛果故(證救測存於義不親)。證云。
如上界惑。發不動業。欲界有覆。亦發福業。然約非
福。云不發業。引瑜伽者。證無記或於苦可得。引雜
集者。證不發惡是無記性。五增數中。初二延分。唯
名喜者。基云。不通悅五根故。顯揚自云。不竟遍悅
故(異薩婆多。一切近分唯捨。初二根本唯喜。第三根本唯樂)。意中逼迫二義。基
云。初長從義。後護法義。瑜伽不言邊見無記。故今
例言應知亦爾。樞要一云。以理言之。憂通無記。悔
必憂俱。通無記故。然瑜伽云。憂非無記。隨轉門故
(違此論意不應引此證意苦故。說悔亦與捨受俱故)。前師釋云。瑜伽餘三。謂
喜樂捨。六容識中必不行故。後師奪言唯憂非捨。
七八意識捨必現故(測師四句釋瑜伽意。今將巳〔量〕彼論記中也)。豈不
巳下對論應知。言八根者。眼等六根命捨根也。餘
師三計。一憂為第八。二苦。三形。彼伏難云。彼惡業
招容無眼等。故論解云。令具受苦。身受觸苦。形無
用也。不同有部身根定成四根不定。此師容捨彼
成熟不。基云。有亦無妨。對法等說。瞋於末位與捨
俱故。或說無亦無妨(以初為勝。瑜伽論云。除麤段食餘食故)。問。人逈
受有意苦不。如賢愚經第十二云。央掘摩羅。人中
得阿羅漢果巳。被火燒故。答。有苦無失。然論上云。
意中業果起無雜者。且說異界。對法第七。許受異
趣滿業果故(樞要難云。地獄意苦何不亦憂。乃至結云此義難解。今謂易解。如本母釋
故)。餘處說彼有等流樂者。世親攝論。彼隨薩婆多
說故(此論會文。違二十唯識。如瑜伽記通)。瑜伽論云。憂苦相續者。基
云。隨轉大眾部等。諸識並生。尋伺憂俱者。隨轉經
部。尋伺唯在意識中也。顯揚論等具顯此義者。顯
揚第二云。謂此身離生喜樂之所滋潤。遍悅遍滿
希者。初禪近分如經。又說身一切處。無有少分乱
生喜樂。所不遍者。初靜慮根本故。等取瑜伽五十
七等。乱生欣樂。通近分故。十一根者。意信等五十
三無漏根及欣捨也。言多門者。五受有熟等。俱轉
門中三受容俱者。基云。且如定中聞聲。定通欣樂。
率爾耳識但捨受故。】
「得自位(至)憂苦事故。」
【述曰。第二果位。基疏三解。一云。有漏三識。雖唯二
地。無漏五識通色四地。有五根故。如無色有無漏
眼。淚下如雨。第七八識。唯第四禪。餘地雖有而不
現前。如無色界。見道傍修。有種非現。或七八種。唯
第四種。七八德依彼邊際故。一云。無漏五識亦唯
初定。如有漏故。如尋伺等。上地無故。三識可爾。何
有鼻舌。有三識故。類有二識。如有三塵類有香味。
一云。無漏五識。唯第四定。如七八識。任情取之。證
云。三禪五識。無色色根。無文可證(此義取捨。如前卷記。及本母釋)。】
「前所略標(至)義至當說。」
【述曰。第二廣釋中有二。別顯心所故。總決擇故。初
中此顯初二位也。釋中有二。初遍行也。引教三經。
初後是起盡。經中是象迹喻經。初能變頌。巳明五
性。故今頌釋略顯遍義。言必由觸有者。基云。由觸
有和。若觸無時。心心所法。應亂散故。言此若無者
心應無者。基云。若無能驚不起現也。思令心取正
因等者。觀云。心王亦取別相無疑。測云。思有二用。
謂能自取正因等相。亦令心王取因等相。心雖自
取不能令他。故不得云心取別相。又解。心王正取
總相。但兼別相。初解為勝。證云。若如彼說。即成取
別。若令他取是傍用故。今謂。思能令心隨正因等。
各造善等。故各為取。非了別取。和上此文可言思
取。正因等相。令心造作。說唯取總。如𦘕師故。】
「次別境(至)如信貪等。」
【述曰。第二別境中有二。正釋故。諸門故。此初也。所
樂三說。基云。第三最勝境稍寬故。末皆云有說等
者。破薩婆多。彼十大地為遍行故。教理證力者。基
云。現量等心名為證力。有部餘師云。無拘礙為勝
解性。若救根等。但由勝解增上力故。發起心等。不
為所礙。故破勝。解待餘無窮體類境者。基云。無分
別智初起一念。各緣彼類。雖非曾受。曾受各故。測
云。圓鏡智初亦是能引。觀智境類。第二念後。名曾
受體。前心心所。或想勢力。證云。此億境之因。境心
由自證。如是相見熏成種故。後時能憶。然非必由
彼種生憶。彼種助餘能憶心種。有無漏等。有相憶
故。測云。從前加行慧境界故。定所行境亦名所觀。
且說善定名為智依。言但相微隱者。正理師計也。
論主徵云。應說實言。今我知有定即心者。基測云。
經部師計。觀師問曰。本譬學師一切心所。皆心為
體。念慧等喻所立不成。若末經部。立三四等。餘心
所法。思上假立。若對彼言。定非即心。有相符失。證
云。此破末計。雖立餘心所。而執經量唯定即心故。
正理師引迦多衍尼子所造發智論等十大地故。
論主破云。說十非經。證云。正法念處經十七云。各
各自體。如十大地。何等為十。謂受。想。思。觸。作意。欲。
解脫。念。三昧。慧。涅槃經二十七云。下定者。十大地
中心數定也。大小二經。皆言十大地。何言非經。解
云。眾賢等師。不誦正法念經。但信對法。依彼計破
然正法念經。是正量部經。涅槃隨彼轉。非真實理。
故非所依(此解不然。彼應證此為真實故。又佛經故如瑜伽論第三卷謂巳會通故。今不
重釋之也)。】
「有義(至)此類非一。」
【述曰。第二諸門。且說三門。此初自類俱起門。基云。
初義安慧師。西方共責。後護法等。既云別境。即非
必俱。信愚昧類為止散心者。基云。但學負間住心
等也。言合有十二者。謂有十句。二俱起也。從初第
一歷合後巳。次以第二歷合後三。乃至以第四合
第五。為十二合。三俱亦爾。一於樂定習起欲解念。
二於樂定觀起欲解定。三即於彼境起欲解慧。四
於習觀起欲念定。五即於彼境起欲念慧。六於所
樂觀起欲定慧。七於定習觀起解念定。八即於彼
境起解念慧。九於定所觀起解定慧。十於習觀起
念定慧。五句四者。謂於四境欲等五法。互除一故。】
「第七八識(至)作事智故。」
【述曰。第二諸識相應門。基云。初師會瑜伽云。眼耳
俱時。意識相應智為二通。然不順文。後師意者。隨
意識引微有欲等。得自在位。欲無減等。引十八不
共法為證。】
「此別境五(至)五受相應。」
【述曰。第三五受相應門。初師此五五識不俱。意地
迫受。唯愛為宗。後師。即引五十七等。證成欲等憂
苦相應。五十九云。貪憂苦俱。即知彼心欲前境。】
「●論第六卷記
巳說遍行(至)及不害。」
【述曰。善心所中有二。總問答故。廣釋故。此初也。言
行捨者。此行薀捨。簡受捨故。】
「論曰(至)定有十一。」
【述曰。釋中有二。正釋故。諸門故。初亦有二。名數故。
性業故。此初也。唯善心俱。釋名也。簡經部師。信及
精進通三性故。如成實論。信品說也。又遮有部輕
安遍善。故言唯善。定有十一。釋數也。俱舍立十。除
無痴善。以即慧故。正理十二。加欣厭故。正量十三。
謂十一上加欣厭故。遮此增減。言定十一。】
「云何為信(至)心淨是信。」
【述曰。第二性業。此明信也。汎諸心所。證云。緣用傍
用不共為性。共他為業。言能得能成者。能得無為。
能成有為。對法且自言我有力。此通他善。確者實
也。適者向也。纔也。未了心淨以三釋微。若持業釋。
應非心所。依主隣近。應共慚等。答。取依主不濫慚
等。唯崇而善。言有說者。上座部也。言有執者。大眾
部也。或可二俱大乘異師。】
「云何為慚(至)名自他故。」
【述曰。次明慚愧。五薀顯揚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
羞耻過惡。此論釋云。依自法言。顯別相也。如俱舍
論言崇重故。羞耻過惡。顯通相也。如對法故。雜心
等說三種增上。一自增上。謂上品人。慚於自身不
作謂惡。二法增增上。謂中品人。為護聖教。不造諸
惡。三世世門增上。謂下品人。護世名利。不造惡也。
今護法意。初二慚依。後為愧依。基云。有善惡者。名
為賢暴。其所有法。名為善惡。双於人法。崇及拒故。
應非實有者。體相雖同。相待有異。如長短等。應是
假故。便違瑜伽八是實有。隨緣何境皆有崇善拒
惡義者。是傍用故。外云。豈不我亦同汝以羞自他。
是傍用故。解云。相同不失。四難。一體無別難。二不
相應難。三應假有難。四非遍善難。然涅槃經。對法
論等。顧自他者二義。釋通初義可知。後義意者。基
云。崇善是顧自義。拒惡名[(厂@((既-旡)-日+口))*頁]他義。於巳益名自。於
巳損名他(順正論云。現在惡因名自。後世惡果名他。各據一義)。】
「無貪等者(至)必應別有。」
【述曰。次三善根文亦可知。有謂三有。彼因名具。苦
即三苦。彼緣名具苦。具有具。何差別測云。大小許
貪不緣無漏。唯大乘許瞋痴緣無漏。基云。為順之
因。唯是有漏。為緣之因。亦取涅槃欲。能發貪等故
(此何為證。謂論下云。委細說者。貪瞋慢三見疑俱生。隨應如彼。既許邪見〔述〕緣滅道欣相應貪。緣〔述〕因故)。
貪遍三界。發業潤生。總說有有具。瞋唯欲界。發業
力勝。故言苦苦具。如煩惱見者。如斷善等。斷疑惑
等。有勝用故。後護法宗。謂此三法六識相應。即簡
疑等。正煩惱攝。簡不信等。具此二義。起惡勝故。為
不善根。既根難治。須二對治。】
「動謂精進(至)勝進別故。」
【述曰。次釋精進。基云。勇者昇進。悍者堅窂。二乘究
竟道等釋無足義。二加行者遠近二也。】
「安謂(至)轉安適故。」
【述曰。離重名輕。調暢名安。】
「不放逸者(至)定無別故。」
【述曰。此不放逸。體即四法。幻別功能。假說不逸(基〔云〕
解如此。此意四法各有傍用。隨此損彼。四法四分。總立為一不放逸体)。豈不傍修是
此相用者。正理師等。立實難假。言無窮。四法能防
修。而許必待餘。不逸亦應爾。待餘成無窮。餘文可
解。】
「云何行捨(至)即心等故。」
【述曰。由不放逸先除雜染者。基測二說。一云。不放
逸是無間道。行捨是解脫道。一云。雖同剎那。義說
先後(以後為勝。俱遍善故)。】
「云何不害(至)是無瞋故。」
【述曰。為顯慈悲二相別者。四無量中。慈即無瞋。悲
不害也。前說大悲以無瞋痴為體。今何故悲不害
為體。基云。彼據實體。此幻假成。或彼大悲。此但是
悲。言有說者薩。婆多宗。】
「及顯十一(至)不應齊責。」
【述曰。釋頌及字。及言總攝餘心所故(基云。自下諸門分別。今謂
不爾。釋頌字故)。梵音言遮有二義。一及二等。及義即顯十
一各別。等義即顯等取餘法。今論但約等義解也。
准阿含經雜事品等。染有多名。翻彼善中有種種
名。然離十一體無異故。不別立之。不嫉等。等取八
十九中不憤發不惡說等。言不慳憍等。准八十九。
等取不研求不大欲等。此中不覆。初護法義。如下
隨涅槃中說。不慢三釋。第三正宗。根本惑中。慢疑
無翻。故別論之。不疑三中。基測評後。五十八云。猶
預簡擇。即翻彼故。證云。存中行相翻故。然疑下云。
令慧不決。非即慧故。隨煩中翻小十者。如前巳說
翻中隨者。巳有慚愧。大隨之中。唯散乱不知正念
三法。不翻入善。故今別釋。測問。正念翻忘。染淨俱
是念。正定翻散乱。淨染應俱定。解云非例。染淨俱
名念。齊用念為性。名中定散殊。故體亦非一。何故
不立不悔眼等。如遍行等。通三性故。言相用別者。
信等八有體相及用。捨等無體。有別勝用。簡不忿
等。唯義無用。又貪瞋痴。無慚無愧。及不信等。遍染
六識。害雖染少。而遇重故。善中別立。失念散亂不
正知三。雖遍六識。正翻別境。善中不立。失念正知。
若痴分者。翻即無痴。然隨相增。言入別境。言解理
通者。基云。善法順理融通不述故。】
「此十一法(至)相用別故。」
【述曰。巳下諸門有十。此初假實門也。】
「有義十一(至)三地皆有故。」
【述曰。第二俱起門。慚愧同類依處別者。以羞耻同
緣自他故。如苦樂受不俱起也。此於境定。有信無
放。據容有說。十遍善心。非必不俱未必俱(然許慙愧。必不
俱等。猶違論說十遍善心)後即正義。十遍善故言定加行。得定
地名者。欲界聞思。近加行時。有調暢故。然第二好。】
「此十一種(至)必有輕安故。」
【述曰。第三識俱門。五識二義。傳說初師。佛無五識。
以十五界唯有漏故。後即正宗。雖有三釋。正者。測
云。初定三識。及佛五識。始有輕安。以五識言舉大
數故。】
「此善十一(至)如理應思。」
【述曰。後七門也。謂十一唯善者。三性門。言餘門者。
第十有異熟等總攝門故。信等六根者。并未知根
通有漏故。依離轉斷言唯修斷。若不生者。如無想
定。北洲業等亦見所斷。如緣起支後當釋。】
「如是巳說(至)疑惡見。」
【述曰。明煩惱中。有三問答。釋故。此初二也。言惡見
者。乖理名惡。非必不善。】
「論曰(至)雜染法故。」
【述曰。釋中有二。正釋故。諸門故。初中總別。文相可
知。此初三不善根也。有謂三有異熟苦果。有具者。
能生惑業及器世等。若以四諦。測云。有唯苦諦。
具通苦集。貪緣滅道。而不順增。故非有具。又解。貪
不緣無漏。基云。下說與見等具緣無漏。起緣生貪
者。皆名有具。薩婆多云。緣無漏貪。是善法欲。大乘
愛佛貪滅皆染污。證云。滅道不順不增瞋等猶名
苦具。雖不順貪。寧非具。然耶見俱貪緣滅道。理有
未盡。若謗滅道撥好事。與瞋相應。定無愛俱。若增
益見。緣非滅道。計為彼故。不緣無漏。若身見俱。唯
緣苦故(撥好瞋俱依容俱說。撥他好事。未必瞋故。道計非道。既非依處。容生貪故。和上云。如
聞佛性。計為我愛緣無漏也。貪總不緣無漏法者。理難成立。定愛理應通愛無漏法故)。言邪
定者。五見也。餘文可知。】
「云何為慢(至)起亦無失。」
【述曰。德謂道德。有德謂人。七慢者。對法等謂慢乃
至邪慢。九者慢類如發智論。我勝。我等。我劣。有勝。
有等。有劣。無勝。無等。無劣。七中初三。及以卑慢。并
九慢類。於劣等勝三品處生。如應別配。我慢於我
增上邪慢。於德處生。基云。邪慢令無謂有。增上慢
者。巳德少分。謂多得勝。即二(慢類二說如俱舍十九。依發智論。七中三
慢。若依見次第有殊。成三三類。初三如次過慢慢𢍉慢。中三逆即彼。後三即慢過𢍉慢。依品類足。初一我
慢從三慢出。謂慢過慢慢過慢。三觀劣等勝計別故。我等從二。我劣從一。有勝等三逆次同彼無勝等我
勝我劣。後釋盡理)。俱舍十九。七通見修。婆沙云。九通見修
斷。大乘亦同。】
「云何為疑(至)非慧為體。」
【述曰。猶預簡擇者。大乘論第八云。分別異覺也。覺
即慧故。又訓釋中。慧上加毗末底。般若眼目異名
故。大乘異師非別部義。後正義云。由同時疑或異
時疑。令慧不決。非即慧也。若南是智。以毗助之。反
名為識。難意可知。界謂字界。界是因義。緣助轉變
非必舊體。】
「云何惡見(至)多受苦故。」
【述曰。第六見中。初總。後別。此初也。惡謂毀責。故通
有覆。於諸諦理顛倒推度者。基云。即唯迷理。雖緣
有親疎。迷理義等故(此未盡理。瑜伽論云。自〔地〕等十惑展轉。相緣。且如我見緣
邪見者。與見取緣。有何親疎。雖言迷理。唯緣事故。但可迷用。有親疎耳)。】
「此見行相(至)分別起攝。」
【述曰。第二別中有五。此初我見也。分別行緣蘊。不
分別所起處。有二十句。分別行緣蘊。分別所起處。
謂一為我。餘四為所。各具瓔珞僮僕窟宅。成六十
五。伽五十八云。二十句是分別起。准之六十五亦
爾也。等言等取界處為句。廣如對法記。】
「二邊取見(至)分別起攝。」
【述曰。處中行道諦。出離滅諦也。趣謂意趣。六十二
見中。三十七攝。三十是常。七是斷見。皆意緣我。有
斷常故。等言等取十四不可記中。常無常等。五十
八云。皆分別起。四遍常者。初三依定。第四尋思。如
大論記。基云。依定所起。通上界繫。四一分常。如大
論記。基云。下界我見。計梵王我生一分常。但不得
緣他地之法。別為自我。他我計故。半無常者。此雖
非斷。執故染慧。非五見攝。又解邪見。前解為勝。不
說一分通邪見故。有想十六等。如大論記。然長阿
含梵斷品云。我此終後生有色有想等者。准瑜伽
論。可云有色後生有想。以有色等。唱我體性。有想
等者。當生處故。譯家錯也。基云。有想十六。無想十
六。無想八論。依定尋伺。皆容得起。俱非八論。見諸
有情入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非依
定(有頂必非色界。宿住通之)。七斷滅者。人欲色天。及四無色。各
計彼依後方得斷滅。亦大論及梵動品。】
「三邪見(至)皆邪見攝。」
【述曰。謗因果等。如對法記。二無因等。十五邪見。如
大論記。基云。自在者自在天。世主即大自在天(測一
云。四天王經。護世四王故)。釋謂帝釋。梵即梵王。餘物類者。自性
時彼不許我但計常義。故非邊見。依五十八。苦下
邪見。計差別故。非真見攝。基。一切物因集下邪見。
然不計勝。設計為勝。非緣見或及眷屬故。是邪見
攝。計耶解脫。雖非勝計勝。而不緣見或。不計。能得
淨。非道計道。亦非見惑。不計為勝。故非二取(既為道諦
何不為勝劣相滅故)。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記中有邊等也。】
「四見取(至)非二取攝。」
【述曰。二取也。然有處說者。對法大論第一卷等。各
一行相。有二義故。一影顯各具二故。二隨轉薩婆
多故。然五十八說。各具二皆勝。亦得涅般淨故。若
不影略及隨轉者。如何五十八。迷四諦中。非滅計
滅。說為邪見。而非見取。非道計通而非戒取。故知
二用双依見名見取。双依戒名戒取。不爾邪見(樞要
證謂意趣不〔因〕如對法記。巳簡擇之)。】
「如是總別(至)或分別起。」
【述曰。第二諸門中。有十門。此初俱生分別門。言總
別者。六亦十故。基云。邊見二釋。俱取無失。文理互
強故。於中禽獸證俱生者。五十八云。我見有二。俱
生者。一切異生乃至禽獸。並皆現行。分別起者。諸
外道等。計度起故。觀云。由此惡趣。都無分別起惑。
範云。不爾。下唯言純苦。不言雜受故。證云。純苦趣
中及禽獸等愚鈍之類。不起分別。論有誠文。於雜
受處。如鬼龍等。黠利之類。亦得聽法。種種計度。應
有分別。如經中說。有鬼打舍利弗頭。陷身入無間
獄。無明發行必同世。若人愚鈍。但為衣食。未必往
惡。同禽獸故(今准智論雜受可造。如彼論云。宿作龍瞋毒忿志。放大電雨。水陳害人。生獄故)。】
「此十煩惱(至)相應無失。」
【述曰。第二自類俱起門。此初貪也。問。憎愛二境別。
行相亦相違。如何貪苦俱。瞋亦樂相應。基云。愛迫
二境得起故。行相不違。故無此失(由愛逼心。容一境故。如雜集論。
貪與苦受非一向違。瞋與樂俱准之可知)。瞋疑違貪同瑜伽等。愛所陵
別。大論五十八。貪不與俱。所依染恃。同第五十五。
對法第六。說得相應(一云論主道理說)。與五見俱。諸處大
小。同無別義。】
「瞋與慢疑(至)或無或有。」
【述曰。第二瞋也。內境所恃。非所瞋故。對法第六五
十八說。瞋慢不俱。外境所幾所增同故。五十五說。
瞋與慢俱。初疑不瞋故。五十八說。不相應久便瞋
故。對法許俱。順違事者。順巳之惡疑無果。即瞋相
應。違巳之惡疑無果時。即不相應。與二取俱。如文可
知。然五十五。瞋見俱者。約六煩惱總相說也。計樂
蘊故。對法論云。瞋非見俱。計苦蘊故。瑜伽二文。瞋
與見俱。樂斷有瞋。苦斷無瞋。此及邪見引證如前。】
「慢於境定(至)一分亦爾。」
【述曰。第三慢也。與此相應。諸論皆同。然與斷見不
相應者。違瑜伽論。如彼論記。身見一分亦爾者。測
云。執極苦蘊為我無慢。非極苦蘊為我有慢。下云
恃苦劣蘊愛相應故。明知非極苦中有慢。基云。此
約麤相下文相(測解不然。下受俱中云俱生慢意苦俱故。基亦違論。此論窮理會諸
教故)。邪見一分者。測云。撥無樂蘊亦非慢俱。違巳情
故。基云。撥無苦集不與慢俱。撥滅道可與慢俱。以
恃巳樂陵滅道故(初解不然。執苦蘊斷。亦順巳情。應慢俱故。然斷意時無所陵恃。
據苦之時。何所陵恃。後亦不然。如撥苦集無所恃甍。撥滅道時。應無所陵。存恃巳樂。非邪見故)。寂
云。身見隨順。斷見雜起。邪見撥無。當果之者。不與
慢俱。故言一分(此師唯許常見上首。及增益邪見容有慢俱。觀師一解。同此身見。範
師一解。同此邪見。存此釋)。】
「疑不審決(至)定不俱起。」
【述曰。第四疑也。基云。簡擇猶預雖與慧俱。五見不
俱。必審決故。望餘如前漸向後故。】
「五見展轉(至)有多慧故。」
【述曰。第五諸見。如五十八云。復次五見。是慧性故。
互不相應。自性自性不相應故(與智相難如本母釋)。】
「痴與九種(至)必由痴故。」
【述曰。第六以疑望九。對法云。無明有二。一煩惱相
應無明。二不共無明。此且說初。】
「此十煩惱(至)起慢等故。」
【述曰。第三諸識相應門。稱量等者。等取猶預推求
門也。即是慢等行相門故。不同分別所起之惑。非
分別。】
「此十煩惱(至)欣樂俱故。」
【述曰。第四五受俱起門中有二。實義故。麤相故。如
五十九云。先約麤相。令修行者解無亂故(即指五十五卷
巳說)。今約巨細。令久行者了差別故。此論具釋初中
四文。此初貪瞋痴也。如五十九云。任運煩惱若通
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又云。不任運貪。或於
一時樂欣相應。或於一時愛苦相應。或於一時與
捨相應。瞋痴亦爾。准此文知。五識亦有分別起惑。
說苦俱故。惡趣不起分別惑故。貪會違緣等者。逐
難解釋。如五十九。於樂不會。貪憂苦俱。於怨沒苦。
瞋欣樂俱。】
「有義俱生(至)能發彼故。」
【述曰。第二慢也。恃苦劣蘊者。如五十九。若卑下慢
愛根俱故。第二義云。亦若俱者。五十九云。俱生諸
惑意地一切受相應故。分別慢等。等取一切見斷
煩惱。邪教等者。邪思惟言。彼不造引惡趣業者。五
十九云。要分別煩惱發惡趣業故。基云。此據總報
多分為論。至別報者。修斷亦發(此不盡理。如大論對法記等)。准
知前師。彼趣有分別煩惱。前生勢力故。造惡趣業
(疏爾)樞要云。純苦造感善趣業耶。解云不遮。俱言。無
分別惑。不說無人天業故(既唯純苦〔通〕惡趣業。何妨造善及雜受處。如大
論記)。又解。不起。不共無明。何得造人天引業。若論別
報。善惡俱得(內法異生。雖無共造福不動。同無現行。而種力別。如大論記)。】
成唯識論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