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學記
成唯識論學記
何不瞋俱。答。所重若憂亦應然。彼所尊雖瞋。不增
彼故。】
「有義俱生(至)餘如前說。」
【述曰。第四段也。非五識俱唯無記者。簡苦憂也。翻
此執樂斷故。然此初師。違大論云。一切俱生皆三
受俱。第二師云。餘如前者。分別見也。】
「此依實義(至)如理應知。」
【述曰。第二麤相中有二。初明受俱。後明受地。貪等
欣行。瞋唯慼行。痴邪見疑。通欣慼故。逐難釋地。貪
痴俱樂通六識故在欲。三禪餘七俱。唯在三禪。唯
意地故。諸疑曰受。痴通五受。然欲界疑及獨行痴。
唯通二受。如對法云。不決未息欣不生故。色界定
力所引持故。餘受俱起如理知者。貪俱欣者。慢四
見俱。瞋俱各三。及餘痴疑。邪見俱受。配於九地。易
故應知。】
「此與別境(至)不異慧故。」
【述曰。第五別境相應門。隨惑不定至彼當解。故且
別境。】
「此十煩惱(至)不障善故。」
【述曰。第六三性門。此以對法瑜伽為證。身邊二見
唯無記者。一向深細。地地唯居下下品故。】
「此十煩惱(至)或隨轉門。」
【述曰。第七界地門中有三。繫屬故。相起故。相緣故。
此初二也。要得彼地根本定者。得容豫心起彼染。
故。基云。未至不通有染。測云。大乘近分皆無散心。
不同有部未至有染。基云。若爾不入根本。死者若
為。必無此者。必得根本。或退方死(凡纏結生以為證故。若伏下盡
未得根本。爾時無死。更進生上。或退生下。然釋此義如對法記)。細俱生者。基云。身
邊二見及此相應。測云。二見及以九種潤生受等。
言彼但迷事等者。測云。迷事簡諸迷理分別。俱生
依外門者。簡諦下緣內見等。餘貪瞋等散亂麤動。
簡潤生受。由此麤惑障事定也。非理觀故。既說諸
惑皆容現前。生下理應起上九惑(疏及樞要。取捨多釋。無文遮故。
不可依定)。有部生上不起下惑。所依勝故。大乘不爾。中
有邪見。例餘分別。下潤生愛。例餘俱生。彼中有事
如婆娑中六十九廣說。然彼宗釋死。未必業力。生
相現前。便謗移轉。必無中有於界轉義。經部大乘。
中有轉。如對法論。第六說故。不同有部中有。不造
感後身業。所依苟故。多分隨轉門者。會五十八等。
測云。若總起者。如何此言依多分說。又說。下云小
十生上無由起下。非正潤生及謗滅故。若不總起。
如何標宗皆現起。自出三釋。一云起三。謗滅邪見
及潤生愛。此俱無明。分別俱生二種非。一云諸皆
起。故不相違。一云起五。或可起六。謗滅加瞋。潤加
我見。或更增慢。餘無別理可現前故。經說詐諂與
貪俱起。行彼唯麤。與慢非例。一云。十皆容起。而說
二時起下惑者。略舉二事。類餘無妨。然多分者。依
時非數。隨煩惱文。舉細遮麤。又潤生迷事我見不
俱故(基述起六。餘無起相。然今起下豈唯二時。色界雖有自地邪見。然許猶起欲界邪見。邊見
二取及疑四種。如邪見等。非世道伏。許他斷常二取等時。由串習力容起下故)。】
「下地(至)或別緣說。」
【述曰。第三相緣中有二。緣上故。緣下故。初者。如五
十八云。下地煩惱。能緣上地煩惱及事。總句證也。
別中如次等引地。言欲界繫貪求上定等。第六十
二亦爾。基云。通見修斷。五十八云。憎嫉滅道。准知
亦增世間能治。基云。此瞋見斷。測云。通修無妨(世道
雖治而有貪求。准之何妨亦貪滅道。然相微陰。麤相不說。基師許無漏緣意爾)。八十八云。
依世間道。乃至能無所有處其煩惱而未能解脫。
薩迦耶見由此見故。於上下地所有諸行。和雜自
體。總許為我。或許我所。雖彼不說斷常及慢。而准
我見必總緣也(測云。總緣見俱貪必總緣。增上靜慮慢則別緣。然今此論影顯應知)。
基云。第六識俱唯修所斷(見斷共許唯別緣故。若我所見設分別起。總緣
上下。現行諸法。屬於。一我。於理無妨)。或有異釋。見斷我見。如全常亦
得緣。上合緣三為我等故(此但頓緣自他諸我。非總諸法為一自我。故彼
疏云有異釋)。證云。如數勝論分別。計我既遍。何不緣一
切法故。分別亦總緣(非也。離蘊計非總諸行為一我故)。言餘五者。
痴疑邪見二取緣上。大小極成。如集論云。欲界煩
惱除無明見疑。餘不能緣上。雜集釋云。見者除薩
迦耶見。世間緣他法執為我故。測云。亦除邊見。故
不說言而有緣。云等者。即對法云。貪瞋慢等。等取
我見。不緣上者。麤相隨轉或別故言。不見世間軌
他地法等者。基測多釋。不出二途。一云。遮為自我。
不遮他我。一分常軌梵我者。欲別緣見緣上地故。
一云。非下緣上。宿住智後。所引上繫身邊見故(證存
後義。今初亦好)。上緣下中。如五十九他界緣。謂色界於欲
界行煩惱。無色界於色行煩惱。總句證也。別中如
次五十九云。恃巳勝德者慢也。測云。無文簡故。通
分別俱生慢巳成故總緣。且除疑後三見如理思
者。基測二解。一云。皆得緣下。疑下苦集。及撥無時
有疑邪見。得上定巳起上二取。執昔欲界聞思位
中。雜修見惑為勝因故。一云。皆不緣下。無文證故。
測評前好。以初標宗無簡別故。而五十八及對法
說不緣下者。彼依多分。薩婆多皆不緣下。巳離欲
故。或依別緣。准前說故。】
「此十煩惱(至)故彼唯善故。」
【述曰。第八舉等門。此俱非攝彼學無學。唯善性故。】
「此十(至)故修所斷。」
【述曰。第九三斷門。言迷諦相有總有別者。測師二
解。一云。十惑皆有總別。且如無明疑及邪見。皆親
迷四。各十五句。謂別迷四句。總迷十一句。二二有
六。一迷苦集。二迷滅道。三迷苦滅。四迷集道。五迷
集滅。六迷苦道。三三有四。一初三除道。二後三除
苦。三初二第四。四初及後二總迷四諦。合為一句。
親迷苦加身邊見。隨此後生二取貪等。亦名別迷。
總迷應知。總迷諸惑體雖是一。隨所迷諦辨數多
少。故三界五部百二十八或。集滅道下何有二見。
基云。執三諦下煩惱蘊等。為我等故(基准此義。無第三解。令准
諸迷理惑。唯親迷諦。基以二見疎樂三諦。不應教理)。二云。即就別迷。義說總
迷。非離別迷有餘總迷。一切煩惱皆不能了。因緣
依處及以怖畏處。名為總迷。通約總別義為而二
十八。非別迷具如是數。身邊二見唯迷苦故(證云初解
有理。後解順文。言有理者。有外道等。總於四諦疑撥等故。云順文者。俱以因緣依處怖畏說總迷故)。寂
云。總迷者。迷非安立。別迷者安立諦(證云非也。因依處等還是
安立四諦門故)。言別迷者。範云。前總迷。迷而不緣。此別迷。
迷而亦緣(證云不爾。非滅計滅。非道計道。俱緣所餘有漏法故。疎迷雖別。亦不緣故)。苦
下三句。一唯親迷。謂身邊見。二唯疎迷。謂見戒取。
三通親疎。所餘煩惱。集等二句無唯親迷(證云。疑及邪見
通疎迷者除違聖教)。言別空非我者。簡總空非我。十六行名
別。如基云。總空非我總緣四諦。方斷惑故。即測云。
謂苦等四皆非我故也。言疑三見親迷苦理者。疑
執我等。及撥深故。基云。二取見性。行相深遠。深迷
執故。可言迷理。然不親迷無我理等。別起貪等行
殘迷事(此釋難解。深遠何不親迷諦理。然諸聖教唯疎迷故。如本母釋)。言如次隨
應者。於自見等起貪。於他見等起瞋。故言如次。恃
自陵他起慢。故云隨應。基云。此唯迷四諦事。於理
疎遠。不共無明者。是主迷諦也。如親迷苦。餘三諦
下不共無明。各親迷三。言疑及邪見巳下。類釋三
諦應知。瞋迷滅道。簡薩婆多。貪瞋慢等。唯有漏緣。
基麤相無瞋苦集理故。此不說之。委細門中。貪瞋
慢三。若獨頭起緣見生者。疎遠如前。若此貪慢與
三見俱。瞋與三見及疑俱生。隨所相應。如彼親迷。
俱生見品。雖迷苦諦。細難斷故。非見所斷。如分別
起。雖有迷事。麤易斷故。非修所斷。言迷別事生不
違諦觀者。迷別有情。或境事生。不同分別。雖有迷
事。唯緣見等。內深門故。】
「雖諸煩惱(至)如理應思。」
【述曰。第十境界差別門。就中有事無事門者。如對
法五。瑜伽五十九等。隨文巳釋。有漏緣等。測云。邪
見疑痴瞋及彼俱。名無漏緣。餘有漏緣。基意亦同。
依麤相故。餘門者有無異熟。與蓋纏等。差別相攝。
餘文可解。】
「巳說根本(至)不正知。」
【述曰。第四隨煩惱中。此總問頌答。】
「論曰(至)大隨煩惱。」
【述曰。釋中有二。正釋故。諸門故。初亦有三。位差別
故。別性業故。與并及故。此初也。隨有二義。一煩惱
分位故。謂忿等假。二煩惱等流故。無慚等實。初十
相望必不俱起。雖與中大而名小隨。中二俱生。俱
生唯遍不善。後八遍染名大名大。證云。根本煩惱。
准此有三。獨行無明名小。各別起故。瞋唯不善。共
他名中。餘通無記。共他名大(此不成例。共無明非別數故。瞋不遍諸不
善心故。貪等不遍諸染心故)。】
「云何為忿(至)憍相用故。」
【述曰。別性業中有三。小中大故。此初小也。不饒益
事現。對違境也。多發身表者。且釋執杖。實通語意。
然說掉舉遍諸染者。實別有體。亦痴分故。五十八
云。是諂等流。彼據隨惑同類說故。殉者求也。謗也。
險者不實之名。言或藏巳失者。基云。諂後生䨱。以
果禮之。不爾䨱諂應無差別。害於有情心無悲愍
者。三十八云。於滅道起損害。基測云。亦緣無漏也。
言自盛事者。基云。恃所知法。亦通無漏。】
「云何無慚(至)非即彼性。」
【述曰。第二中隨惑也。言應非實有者。測云。於一體
上所待別故。如長短等違。五十五云。實物有。言若
許此二實而別起者。如苦樂受。逼悅雖異。而領納
同。實而別起。羞自羞他。雖有不同。不耻無異。實而
別起。違五十五說遍不善。】
「云何掉舉(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三大隨惑也。掉別有性遍諸染心。如不信
者。基云。此因不定。放逸等所不攝故。掉障行捨。次
障輕安。餘論所無。俱此論師。以理增之。二法過重。
各說二障。沈掉實有。以為正義。既別障止等。諸惑
不然故。言由不信故等者。雖於善中忍樂欲。體是
欲勝解。此於實等忍樂欲。但是不信。無不忍等別
自性也。猶如信中於染法等不忍樂等。即信無言。
論復說此遍染心故者。別境不遍一切染故。言彼
令易解此令易緣者。測云。此有四句。一易解非緣。
如許色常後計色斷。二易緣非解。如計色常後計
受常。三解緣俱易。如計色常。後計受斷。四二俱不
易。前後念同。由念等力者。基云。等取定等(此云定等。等取
一類識末那相應掉舉散亂。由一類識之所制持。雖無念定。二無易故)。不正知中初
二。文相會之。言是彼等流。作是說也。】
「與并及言(至)如理應知。」
【述曰。第三段也。雜事等說者。基云。雜事經中。有多
隨總。大論八十八。及五十八。亦引此經。舊人不知。
謂是雜藏。或謂毗奈耶中所說雜蘊。測云。等取品
類足論。大論五十八云。二十六。於薩迦耶欲勝解
及不定四。八十九云。有七十種。言謂非煩惱唯染
麤故者。謂具三義。一非煩惱。簡貪等也。二唯染故。
簡耶欲解及不定四。基云。雖失念等有念為性。然
從痴分無不定過。三唯麤故。簡六十二說。趣向前
行等。細不立故。測云。所餘染法。謂憤發等忿等分
位。耶欲解等是等流故。】
「如是二十(至)准上應知。」
【述曰。大段第二諸門分別。有十二門。一假實門。無
慚等四。五十五云。是實有故。二分別俱生門。唯依
正義。餘義如下。三自類俱起門。此依瑜伽五十八
說。言惛掉增時。不俱起者。問。尋伺行麤細。不許一
心俱。惛悼相下高。應非一心並。答。高增沉不下。
唯瞢不相違。下增掉不高。唯囂得俱生。尋伺不爾。
麤細定違。行相同故。四諸識相應門。五五受俱起
門。諂誑憍三。通上界故。意地樂俱如惱說者。忿等
欣俱。慳等憂俱。如貪如貪瞋等。義准應知。若隨小
乘。忿等五法。唯憂捨俱。以瞋一分盛行攝故。覆慳
貪分欣行攝故。諂誑憍三。增上界樂。六別境相應
門。七煩慳俱起憍唯痴俱。與慢解別者。測云。憍緣
自生。染着醉慠。慢是陵他。行解別故(此不盡理。若恃巳慢。解相
順故)。基云。憍緣自高舉生。慢亦緣他(此亦不盡。末那俱慢不緣他故。
若謂六俱必兼緣他。可言緣別。何言解別。和上云。憍謂醉沒。沒異高氣故)。覆誑諂與貪
痴慢俱者。貪痴二分。互俱起故。樞要云。此三痴分
非瞋俱者。依麤相說。據實亦俱(此不順論。若麤相門。應別標故)。測
云。要貪痴並。故非瞋俱。如護法宗。尋伺必依二法
假三。若師子覺所說。尋伺慧隨一。非今所存(此解順論。
初禪諂誑設有有獨起。欲界必令猛不善故。不同大隨容豫亦別。放逸所依貪瞋別故。然二論師尋伺宗
異。令未信然無誠文故。又覺師子親承聖故)。八三性門。小三無記。唯上
界也。九三界門。誑諂唯欲色者。基云。有王臣處二
方有故。唯在欲界及禪也。非生潤生及謗滅者。如
非潤謗。餘一切時。無由起故。謂不善性。非正潤品。
及一向麤非見俱也(基云。唯此二時起下心故。此如前破。故今述測後解)。言
嫉等亦得緣上者。基測云。等取慳憍於上地嫉。他
得。慳性自。解餘七不能。於上不可忿恨覆惱誑諂
害故。有義誑諂。亦緣勝處。如稱梵王。以為本師。有
說害亦緣上。尚許害佛。況色界故(測存初說。基無評取)。梵於
釋子者。梵王執馬勝手。是諂誑故。十學等門。十
一斷非斷門。前十修斷。同薩婆多。通見修者。大乘
義也。非伹緣事。亦緣見故。五十八云。於滅諦起損
害心恚惱心。即惱害二親迷理生。對法論云。憎嫉
出離。亦迷道生。故通見斷。言隨所依緣總別惑力
者。前能引生。名所依惑。忿等伹緣迷諦或者。五十
八說。惱害等者。瞋異名故。言嫉等亦親迷諦者。基
一云。七得。除覆誑諂。滅道勝法不能誑故。又解。嫉
惱害慳憍五法。亦親迷諦。五十八云。於滅諦等生
嫉等故。十二有事等門。我見不俱。故唯有事。】
「●論第七卷記
巳說(至)二各二。」
【述曰。第五不定中有二。總標故。廣釋故。此初也。】
「論曰(至)世俗有。」
【述曰。釋中有二。釋頌故。諸門故。初中。位名於性心
地。皆不定故。三義立名。下有二段。悔眠故。尋伺故。
此初也。言先惡所作者。雖有多釋。然基一解。以慧
為體。簡釋嫌惡。方生悔故。不稱巳情。名惡作故。有
財釋也。身不自在者。無動作故。一門轉者。意根門
故。簡經部宗。聚上假立。故置令言。表有體用。若無
無別體。無此能故。有伏難言。無心睡眠。有何體耶。
故論解云。有處無心立假睡名。彼所引故。然實睡
眠。五蓋八纏之所攝故。如餘蓋纏。有體相應。護法
破云。非思慧想。纏彼性故者。彼謂心也。基測量云。
染悔眠體非思慧想(言總意別二比量故)。以纏性故。如無慚
等。不染悔眠非思慧想。悔眠性故。如染悔眠(不染非纏
別立量也)。基疏一云。染分悔眠。非為纏性。思慧想故。如
餘思等(還違宗失)。】
「尋謂(至)深為有用。」
【述曰。第二尋伺也。忩迫處忩也。意言者基三解。一
從喻名。謂意識聚。能聚境故。言說相似(不爾。應通八識故)。
三從境名。意取名言。為境界故(此順大論緣名等境)。三從果
名。能起言故(不知中解)。安不安住者。基云。思名為。安徐
而細相思量性故。慧名不安。忩而麤故。簡擇性故
(此許別依思起尋伺)。測有此解。更有二解。一云。如理名安。不
如理不安(此未必然)。一云。定俱名安。不俱不安(此好)。言不
深推度等者。基測二解。一云。不深尋也。深即伺也。
一云。不深即思。深即慧也。測云。後順大論第五。不
深推度所緣思為體性。深推度所緣慧為體性。基
云。不深推度二解。一云。思令不推度。名不深推度。
故對法云。不推度位。一云。淺推度故。言不推度。言
二種二者。基云。第三是安慧義。測云護法。然梵二
言有重有單。單者云持縛炎。重者云持縛曳。然彼
本頌。置持縛曳。故知上二離二種二(證云前二師以不善梵音。更同
梵語)。言種類各類各別者。假實界地。通流無漏。類各
同故。或唯簡染者。伽五十五。不定四為順煩惱故。】
「四中(至)世俗有故。」
【述曰。第二諸門。有十二門。此初假實門也。思慧合
成者。五十五定言假故。測出二解。一云。別依思慧。
謂尋伺二。不深推度時。唯思為性。以無慧故。深推
度時。以慧為性。雖必有思勝體故(此意慧起映奪思用。故正思惟
唯慧根攝知〔五〕十七菩提分中正語業命喜安捨六非根。故聖道時亦有思分。應正思惟通非根故)。一
云。總依二立。於一剎那。淺深推度。二用俱故。測存
此義。言合成故。證云。然正思惟隨勝體攝。故不相
違(初亦無過言合成者。顯立法數。非謂起時。必二合成。容有獨思。淺推度故)。種子實物。
而世俗有。引五十二也。】
「四中尋伺(至)互相應義。」
【述曰。第二自類相應門。體類是用麤細異者。基云
體俱思慧。類俱推度。體用類麤細相違。如上下受。
不俱生故。有伏難云。若如有部尋伺容俱。可立三
地。大乘不俱。如何有初有尋有伺。故論解曰依。於
尋伺。有染離染。立三地別。瑜伽釋論。有三師釋。測
師二說。一云。此論同彼第二。然彼難云。巳離欲者。
下地諸法。名無尋等。未離欲者。上地諸法。應名有
尋。成雜亂者。解云。下從上勝名無尋等。上背下劣
非有尋等(此解不然。上雖背下。下既從上。名無尋等成雜亂故)。一云。此離欲
言與釋論異。謂彼釋論。依煩惱欲。此論依離自性
欲故。如五十六。由彼有情。於諸尋伺。性離欲名自
地性。不相厭。名為性欲。上性厭下(此亦不然。性不相厭。有染力故。
自性離欲即染故。除煩惱欲更有性欲。無雜亂有言無義)。
樞要具敘釋論三
說。解此論同。彼如實義。便出二解。一云。地法有麤
細者。必依有染。繫法別故。無漏彼類。還彼地攝。言
有染者。有現行染。故在下地。雖成三界種子有染。
不名三地。言離染者。據生上義(此義難解。謂生上者。何法離染。若唯
上法。在下亦爾。何唯生上。方言離染。若彼所起。下三識等。亦名無尋。即成雜亂。如五十六有尋有伺。諸識
種子隨逐現前故)。一云。言有染者。亦現行染。言離染者。即
無漏等。若染離染。隨應彼攝。不說。離染。即非彼。故
說真智亦屬三地(此不順文。若有染言。唯現行染。此言唯釋初之二地。染離無漏。還屬
彼。地〔能〕顯第三地故)。基疏云。如在欲界。未離欲界。未離欲染。
作不淨觀。亦伏貪等。此亦如是。雖同一繫。要伏尋
染。方得中間。測疏難云。若依離欲。立三地者。中間
根本同離。應成一地有雜亂過。解云。離染加行。先
離尋染。正離雖同不一地(文異意同。今存此釋。如不淨觀離。欲加行中間
亦爾。離初禪染前加行故。欲初禪法具尋伺染。中間靜慮唯伏尋染。巳上總離如次一二三)。言不
依彼種現起有無者。若依種有乃至非想。名尋伺
地。若依種無。唯入無餘。名第三地。若依現有。欲界
四禪。通有尋伺。有尋伺識。生彼起故。或唯尋起。應
立四地。通論剎那相續位故。若依現無。欲界初定。
通無尋伺。或離四地。互有尋伺。互無時故。尋伺俱
與悔眠相應。悔眠相望。亦互相應。】
「四皆不與(至)定無尋伺。」
【述曰。第三諸識相應門。薩婆多云。五識定與尋伺
相應。第六不定。欲初禪俱。中間唯伺。巳上俱無。論
說五識有尋伺者。五十六云。問生第二靜慮。或生
上地。亦有尋有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
伺故。又說。尋伺即七分別者。大論第五也。彼第一
云。意識不共法。第五云。憂喜相應。言不離欣者。基
云。即一欣受義說樂故(問二受同種。而樂假說。雙觀後智。亦應假說。答於意
識欣假〔五〕中樂。本在意識。二智俱實。然第三禪都無欣用。意相應樂猶樂)。言顯多由彼
起者。測云二義。一云。住定心少。在散心多。二云。率
爾心少。等流心多。基亦二解。一云。若在欲界定中。
耳識率爾起時。意雜同緣。不藉尋伺俱意引生。二
禪上定。亦與下界耳識故。五識餘時多由尋等意
識引生生二禪上。准欲界有率爾識。不藉尋伺境
強至(如大論云。下地教導作意差別。於一時間亦有無尋無伺意現行故)。二云。在欲
禪不必由彼尋伺引生。自地法故。生二定上。必以
尋伺導引方生。非彼法故(若異地五識必以尋伺生。尋伺亦異地。更以何
引生。故存前解隨緣不定)。證云。率爾等流二位意緣名身等。與
尋伺俱。若不爾者。不由彼引。故言多由。言彼說任
運即是五識者。基云。自性分別。從有相收。非任運
攝。知五識無自性分別。又解。自性分別有二。一即
五識。二是意識相應尋伺。對法約後說有相攝(證存
初說。二種自性文不說故。此不盡理。如對法記應知)。】
「有義惡作(至)意苦俱故。」
【述曰。第四五受俱起門。唯慼行轉通無記者。基云。
慼行故憂俱。無記故捨俱。善惡強思必與憂俱。捨
通慼行得與悔俱。測云。就相顯故。無記證捨。非謂
捨俱。定唯無記。實善惡悔。亦捨俱故。言行通歡慼
中庸轉者。基云。如次配欣憂捨。測云。實慼行睡亦
與捨俱。既悔相應唯慼行故。餘文可解。】
「四皆容與(至)相違故。」
【述曰。第五別境相應門。】
「悔眠但與(至)輕安俱故。」
【述曰。第六善相應門。】
「悔但容與(至)不相違故。」
【述曰。第七煩惱俱門。測云。有部經部。皆同大乘。然
大乘中。基測二說。一云。麤同小乘。實悔八俱。悔施
貪俱。違情瞋俱。陵猶豫時。慢疑相應。悔我所作。故
我見俱。計斷常時悔施損物。又如下說。悔修定故。
與邪見俱。非二取俱。執為勝道。不生悔故。二云。必
不得俱。與悔間起。非相應故。不應難云。悔如忿等。
獨頭起故。應如忿等慢等相應。忿等瞋等。分如本
得相應。惡作別有體。非與細俱故(初解違論。論中更無細相門故。
如有耶見。悔修定者。耶見先緣未來無果。悔緣過去修定之事。所緣不同。不相應故)。】
「悔與中大(至)皆起彼故。」
【述曰。第八隨惑俱門。】
「此四皆通(至)名等義故。」
【述曰。第九三性門。於無記業亦追悔者。簡薩婆多。
唯善惡故。顯揚第一。闕無記者。隨轉門也。惡作非
染者。染必不善。而非無記。解麤猛故。尋伺除初者。
如大論第一。七分別中。不染分別。唯取善性。及三
無記。不說異熟。業生異熟。解微劣故。非除法執異
熟生心。】
「惡作睡眠(至)所更事故。」
【述曰。第十界地門。悔眠生上必不現起者。基云。言
有邪見悔修定者。是本有位。中有謗滅不起悔故。
又解起悔。今據多分說不現起。測存初解。無文說
故。尋伺上下亦起下上者。基云。欲界入初定等。名
下起上。二定巳上。至第四定。起初定及欲界邪見。
并無色界。起欲色界潤生心等。名上起下。下上相
緣者。境界寬故。欲色善染無記。皆緣三界不繫。】
「悔非無學(至)皆無學故。」
【述曰。第十一學等門。離欲捨者。基云。如憂以離欲
時必捨彼故。第三果等。於無記事。必不追悔。巳審
決故。悔惡是厭。測云。律說無學無記犯。或生悔厭
假名悔。於無記悔。是慧勝解。法華鶖子聞所未聞。
斷諸疑悔。樞要云。法疑悔也(問善悔離欲捨。況法何不然。答業性隨惑
捨法執非惑業)。】
「悔眠唯通(至)如理應思。」
【述曰。第十二斷非斷門。簡薩婆多。悔唯修斷。故言
亦也。悔亦如眠。通見修故。五十七云。憂苦根通。非
所斷故。簡言非道同念親生。前後起不如憂深。六
十六云。無學身中諸有漏法。巳斷縛故。名非所斷。
若依此門。眠通三種。尋伺雖非真無漏道者。若初
師云。雖非根本後得二道。如憂非斷。若後師云。雖
非根本。而後智等非所斷攝。後師證者。顯揚第二
等。說正思惟是無漏故。寧知思惟體即是尋。顯揚
第二。大論二十九皆云。彼正思惟能令心尋求故。
以意取文證尋為體。測云。尋既無漏。例伺亦然。非
正思惟體亦是伺。如婆沙九十六云。何故尋伺俱道
無漏唯立尋為菩提分法。菩提分法行相猛利。伺用
微劣。是故不立。今說大乘。伺亦道分。依中間定能
盡漏者。亦有正思惟支故。言說因者。十地論第一。
對法第十。說正思惟是語言因故。五十六云。尋伺
語行故(測云。十地論第一云。金剛藏覺觀即口言行。明知尋伺道無漏智。基云。勘梵本。但云思惟
不言尋伺。譯家增云。覺謂覺觀耳)。言未究竟位等者。基一云。八地
巳上。雖無功用。果未滿故。有任運功(如自利中有任運進。利他
亦有任運尋求)。一云。功用有二。一自利。二利他。八地巳去。
初無後有。佛二俱無。然正思惟體即是思。前說尋
伺語遍行者。隨轉門故。大乘不爾(菩薩尋伺佛性體故。佛果猶待
思慧種子。但捨功能如因用故。更有多釋。然無勝要)。為他說法必假尋伺者。
故涅槃二十四云。菩薩住是金剛三昧。以一音聲。
有所演說。一切眾生。各隨類解。謂說法前必假尋
伺。非必同時故。依第四定說法不相違。問。本業經
云。色無色界。各修神通。轉說菩薩瓔珞法門。豈無
尋伺能說法耶。答。蒙佛加力。任運說故。不同自力
簡擇廣業。然顯揚云。無色界中無四言者。彼約聲
處。非法處故。問。尋伺何異尋求心耶。答。尋求却尋
巳所歷境。尋伺進求所未了境。故於尋伺尋決前
義。義立尋求決定二心。】
「如是六位(至)真俗妙理。」
【述曰。大段第三問答分別。初難五教。一華嚴經。二
法足經。三無垢稱經。四多界經。五莊嚴論。若許心
變似相見者。亦應許似貪等生也。後難三證。一對
法論。二楞伽經。三瑜伽論(有解四教。謂心相應。與他姓別。然不順文)。彼
論頌意。如第五十六說。真俗妙理者。測云。四重諦
中。皆依第二。道理俗真因果法爾。非即非離。第二
真故。】
「巳說六識(至)與悶絕。」
【述曰。第三能變。第三段說起位門中有二。標故。釋
故。此初也。】
「論曰(至)廣說如經。」
【述曰。釋中有二。別釋故。總結故。初亦有二。此釋初
頌也。謂頌初句總標六依。六以本識現為共依。種
為親依。緣謂作意根境等緣者。且眼識起同時九
緣。作意種子四俱有根。明空境故。兼異世十加無
間意。如智論云。有明有空。方生眼識。若爾何故闇
為眼境。謂輕微者。眼所見故。天眼八緣。如鼻舌身
除明空故。耳唯除明。不至取故。言廣說如經者。解
深密也。】
「由五轉識(至)此隨緣現。」
【述曰。釋後頌中有二。初對餘識釋常現起。後舉五
位明不起位。此初也。意識六緣。七八各五。緣具方
生。如瑜伽說。所藉緣少。易辨恒具。但遮被麤。細無
能癈。】
「五位者何(至)異熟果故。」
【述曰。後明不起五位初也。違不恒行者。測云。由先
定力。百劫中違六識體。遍行別境十心所故。假不
相應。贊補心處。為無想體想滅為首者。基云。外道
以想為生死因。故偏猒之。三義之中。基云。初師之
意。異生未必。以纏結生。然五十九。據多分說。如聖
唯隨眠亦有現行故。大論彼唯有色支等故。第三
師云。彼中有必起潤生煩惱者。恐前二師。同上座
部中有無心。說彼沒心常染汙故。如餘本有初者。
測云。比量也。此言初者。一期之初。非初一念。生分
悶絕容無心故。基云。不生等初念非必有心故。有
異熟生轉識等者。必現意識所引分位。如現行善
所引二定。若無別現法言生得。餘非生得。亦不行
故。第一卷記。有依第八識。假立無心位。基云。此唯
於第六心滅上立。同測。一解。生得意識心及心所
滅種上立(中有本有死生心等。廣如對法第五卷記)。彼天初生幾識現
耶。基云。起四為勝。如薩婆多時故(自地意識。初禪三識。名為四也。
理無妨故)。下想麤動者。有變異受故。上無無想異熟處
者。淨居唯聖故。無色無身。恐斷滅故。言能引發無
想定思者。如初卷說。雖有多釋。微微心俱。一思通
感。總別異熟。於理為勝。舉同地業異熟處彼死生
何處。基云。大乘無文。俱舍論云。必生欲界。色界業
勢盡。更不修上故。彼唯生報。可作是言。今通後報。
通生欲界及下三定。俱不生上。未曾修故。範云。又
彼天死還生彼天。許有業感多生報故(總而言之通生四禪)。】
「及無心二定者(至)非聖所起。」
【述曰。第二三位。總別可知。此別初也。令身安和者。
測有心也。言現法必退者。基云。有不還引。說通後
報故。有還修者。生彼天故。然此受果通立坐臥。唯
無行者。因修爾故。四業通三者。正理十二。薩婆多
宗。唯順生受。一類師執順生不定。成此入聖容不
受故(測云。經部也。寂云大乘入聖通斷。定業別故)。大乘通三。基云。色界
後起。方受此報。故通後報。有失諸定不生上者。故通
不定。有二義中。初師云。設不生上亦成後報。還生
欲界重修助故。若退生上。必不能起。無說力故。慧
解劣故。如五十六。先於此起。後於色界受報。不言
起定故。後師言。五十六云。先於此起者。初起定也。
後色界者。後起定也。第四靜慮。當受彼果。出受果
也。除無想天者。此定唯是加行得故。退定不退。所
伏下染。生第四禪。三天後起。況下三禪。於理無妨。
若不總退色界諸定。雖退無想。名後起故。基疏一
云。若退此第必起下染。故第四禪無重起義(證云此不
正義不順論故)。非但猒想。亦欣報故。體唯有流。人非聖起。】
「滅盡定者(至)滅盡定故。」
【述曰。第三位也。巳伏惑離無所有貪者。伏謂蹔伏。
離即永斷。有頂不定。亦不離故。此通獨覺。獨覺有
二。基云。部行亦有不得。如聲聞故。獨一者必得。許
同佛故。如俱舍頌。成佛得非前。三十四念故。西方
有說。菩薩學位。先起此定。迦濕彌羅毗婆沙師說。
非先起見道十六念。斷有頂十八。無容起餘心。故
盡智時。方說得之。於起滅定得自在故。言止息想
者。簡修無想。執永出離。求無想天究竟涅槃。言心
心所滅者。測云。依非想地。微微心時。種上假立。二
十二不相應。謂滅遍行。別境善識。通於新舊無漏
立(今謂不然。依二十二法立一無心位。非謂二十二滅盡定。如有心定攝相應故。又惟初卷似依
新種。重極增上厭心種故。然今釋意由新種力。令法爾種有防心用。無想亦爾)。三品修中。
基云。非以上中下根說有三品。不癈中根上修。上
根中修等故。又解。以根三品。修亦三品。若練根巳
修成勝品(初解不然。動根性應有退故。今存後解。謂退法根。為下品修。以必退故。思法護
法中品修。若思惟等亦不退故。安住堪達不動為上。必不退故)。言遊觀者。不斷惑故。
如六十二。滅定無漏。簡薩婆多。是流故。餘地心後
亦得現前者。有起定故。如顯揚十八云。若曾串習。
能從欲界入色界心。大般若經三百五十。瑜伽十
二。文有相違。如大論記會釋。從餘地入。屬何地耶。
三藏兩釋云。要依入定心種立故。隨從何地即屬
彼地。一云。由餘地心擊發非想微微心種。令有遮
用。基云後勝。順諸教故。言顯屬道諦者。簡薩婆多。
但是道諦學無學二。鄔陀夷者。此云出現。日出時
生故。此沙彌是阿難弟子。如婆沙百五十三引經
廣說。舍利子云。生意成天數入滅定。沙彌語言無
有是處。佛告沙彌。汝意成意成天非想處耶。彼答
如是。佛告愚人。薩婆多云。不還退或生色界天。後
起滅定。沙彌謬處。故佛訶之。今大乘生非想等實
起滅定故。責沙彌。如五十六。未建立藏識教。不
說無色入滅定故(測云。大品涅槃等經及諸小乘名未建立)。異生不能
伏滅有頂。見道所斷心心所者。據實不伏三界見
惑。且就共許最後處說。薩婆多說。異生不能伏非
想惑。而能永斷下八地中見修惑故。言隨應後得
者。二乘人空。菩薩二空故。斷俱生中。測云。初義難
陀。後義安慧護法等言。唯說不還等者。五十三說。
有學入者。謂不還故。世親攝論第三亦爾。基測云。
後義為勝。順對法四句故。謂第二句。聖得第四靜
慮。猒無色生。不斷第四。捨斷結道。依勝進道。入無
色定爾時捨斷。而依伏道入上定故。然鄔陀夷經
云。超段食天生意成者。顯六欲天必不起故。非謂
超處一切後起(初師會云。覺師子意。且說近處。不兼下三禪)。後不斷退
生上地者。將命終時。不以無漏斷。亦不退所伏。應
生非想故。答意有二。一假設引例答。二依實正理
答。如文可知。謂不還者。但以種潤故。斷種方生上。
有下能潤種。礙上地生故(基云。五十九云。隨眠潤生。謂見諦者。唯第三果。
測云不還唯種潤。約中有說。〔中〕沒心常染汙者。約潤生有。皆不盡理。如對法記大論記故)。樞要
二說。一云。不還生自地者。以現行潤未離欲故。一
云。設生自地。亦唯種潤。有圓道故(於此〔取〕捨如對法記。樞要有亦
問答。範說有八問答。前巳理盡。不要不取。寂云。有初二果生所伏〔他〕種潤生。未伏同凡。今亦不依。違教理
故)。論巳說入遠地菩薩者。六十二云。唯除遠地。餘不
能行。經說六地起滅定者。楞伽第七。佛告大慧。菩
薩從初地乃至六地入滅定故。基云。初悲增上。後
智增上。或智悲等。而所樂別。謂悕故伏。不悕不伏。
寧知八地巳上亦起。謂大論云。不退菩薩入滅定
故。若爾云何大般若經。不許菩薩能入滅定。三藏
三釋。一云。實不入定。然約力能假說入也。一云。定
性入定。但遮不定。樂寂滅故。一云。化相不宜入。實
行具修故。】
「無心睡眠(至)無睡悶故。」
【述曰。第四五位也。大論睡悶意識業者。總取意識
相應為體。以彼輕故。今此無心。論出二解。初云。疲
等遮六識時身之分位。名為睡悶。無別數法無心
睡眠。雖無心心所。心所所引。或不自在。似有彼時。
假名睡眠。悶無數法。不言由似。疲極風熱等者。等
取大論睡悶多緣。後復次云。俱觸處攝。對法疲悶。
為觸處故。基云。有心悶觸。所引身位。悶觸之果。體
亦悶攝。疲果亦爾。唯本識境(所依大種非疲等假)。又有別解。
即無心位。現有色蘊。為此二體(此不順論。但言身位不言色故。巳上
諸釋二疏皆同)。依後復次。無色死生。豈觸處悶。測云。觸謂
欲色。若無色悶。異熟四蘊。樞要云。無色生死悶。即
本識相應六數也(論二復次以初為勝)。自在菩薩者。二疏云。
八地巳上不同。有部菩薩。有睡悶而無滅定。如來
有三。睡而無夢。觀云。但受變易皆唯有一。五無心
中二定唯善。餘三無記。此等諸門准之可解。】
「是故八識(至)相所相無故。」
【述曰。大段第二總結中。正結問答。如文可知。至隨
識數。立一有情。一身唯有一無問緣。皆薩婆多。依
自宗難。言他分心者。如他界心漏無等。應知亦爾。
依命根數。亦通小乘。正理師云。命根能有情識。名
為有情。設無心位。有過等識。名有情故。後復次意
唯大乘義。雖依諸蘊假立有情。從第八識。為一者
故。既許此一引多心所者。且抑言也。誰定言下。申
正義也。大乘大眾部等。許此緣名多故。言應不明
了者。量云。汝五後意應不明了。散緣過去故。如緣
久滅。散言為簡宿住通也。難非專了何須同勝。故
重釋云。能明了取。此明了者。分明深取。言體數異
故者。基云。有二種異。一體異。眼等根體各別故。二
數異。所依多少不同故。設雖同境。闕四義故。如五
根識。不相應也。定異應非因果性者。如麥與豆非
因果故。依理世俗者。依第二重道理世俗。以別別
相蘊等攝故。若依究竟一真勝義。心言路絕。如楞
伽經第十頌也。相所相者。一云。體為所相。用為能
相(如第二卷。堅等能相。地等所相。更有多釋。今存能取。所取相無)。】
「巳廣分別(至)故一切唯識。」
【所變也。於中有二。標故。釋故。此初也。】
「論曰(至)契會中道。」
【述曰。釋中有二。正釋故。問答故。此初也。中有二釋。
初三分釋。後二分釋。文相可知。有為無為皆不離
識者。如般若經。有為無為無如夢。解云。夢相之有。
即是有為。夢性之空即無為故。言有極成者。大小
共許。不須成也。】
「由何教理(至)誠證非一。」
【述曰。第二問答。答中有四。教故。理故。結釋難故。此
初也。確者實也。謂引六教。一十地經第八云。佛子
三界唯心。基云。且能起執虗妄心故。但言三界。不
爾無漏應非唯識。二界可爾。立無色界。豈不相符。
此不然也。非但色無名唯識故。如經部執。無色界
心。所取境義。顯現所依。恐彼執境。非心等故。二解
深密第三。三楞伽經。四無垢稱。五阿毗達摩經。六
厚嚴經頌。其四種智從境得名。依主釋也。所見各
異者。鬼等膿河。魚等宅路。天瑠璃地。人清水故。非
實有境。識現可得者。巳破有部必緣實境。今約本
質。顯經部說。隨三智轉。一者定力隨欲變化。二者
智力觀諸門義。三者證智無所得(廣如對法論記)。】
「極成眼等識(至)應深信受。」
【述曰。第二理也。有四比量。初二能緣不親取外。後
二所緣不離能緣。初五識量。言總意別。別五量故。
總無喻故。且如極成眼識不親緣離自色。以五識
中。隨一攝故。如餘四識。等言等取耳等聲等。破有
部等。親緣外故。基云。極成者。簡不共許。大乘他方
佛眼識。小乘佛非無漏識。最後身菩薩善眼識。各
有自他不極成故(上古相傳。共比量中自法他皆得不定。此應除謬。何者。彼應以
自佛有漏識。於極成識。作不定過。許佛有漏識親緣外色故。此論上下此例雖多。無不定過。知共量中必
以共法。方作不定。廣述彼義。如因明記)。判比量云。除不共許。及二同
許。故言極成。為離有法。不成相符過故。二同許者。
為同喻故(若立同許。翳眼眼識不親緣外。立巳成也。然以極成簡者非也)。舉耳等
識為同喻者。即相違過。能成不緣。即體色故(法差別也)。
若以不極成而作不定者。即於前所立。亦作不定
故(謂以他方佛識不定。彼亦應於大乘本量。以佛有漏識作不定故)故今喻云如
餘翳眼者。見毛等二月。證云。外宗若許翳眼識緣。即
識毛月。雖引耳識。即翳為喻。於彼相違。作不定
失。若不許緣。雖引翳眼識。亦有相違失。義同耳識。
故喻耳等。於理為定。然彼相違有相符過。大乘諸
法。無實作用。亦許不緣即識色故(如解深密。無有少法能取少法)。
又違教失。經識所緣識所現故。至教量攝。前巳成
故(此語不然。前未信解。今重立故)。第二餘識者。第六七七八八先
成。許有法故。謂識性故。如五識也。第三量者。此諸
能緣親所緣緣。定非離此。自能緣見。此能所緣。隨
一攝故。如彼能緣第四量者。色不相應。及無為等。
諸疎所緣不離心等。以是法故。如相應法(五十二說。無亦
法故。測意通取。基云。唯取有體。以空花等。百法蘊等所不攝故。因不成也)。三藏依此量
云。真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所不
攝故。猶如眼根(如因明記巳廣思釋)。】
「我法非有(至)淨分依他。」
【述曰。第三結也。初理後教。結中道故。此二頌意。如
中邊釋。】
「若唯內識(至)應釋此疑。」
【述曰。第四釋難。中有八難。此初四事不成難也。皆
如唯識二十論說。】
「何緣世尊(至)亦非有故。」
【述曰。第二六二不成難。謂若唯識應無十處。此亦
如彼。】
「此唯識性(至)說前二頌。」
【述曰。第三唯識成空難。謂若法空。唯識亦空。此問
依他名唯識性。解云不爾。徵曰如何。釋云。非所執
故。非無離言。後得正智所證約性說法空故。】
「若諸色處(至)餘亦無。」
【述曰。第四堅住不成難。答者識中由有色等。名言
熏習。似色而現。如攝論第四。若不爾者於非義中。
起義顛倒。應不得有。由此無染亦無淨也。如無性
釋。要息雜染顯清淨故。亂相等者。攝論無著頌也。
亂相相分與見為因。似色為因。起妄心故。如次色
識。及非色識。如彼廣說。】
「色等外境(至)是實外色。」
【述曰。第五現量違宗難。現量證時。不執為外者。基
云。多分據實五俱。亦有意識妄執者也。諸處但說
五俱現量。不言定爾故。】
「若覺時色(至)色境唯識。」
【述曰。第六夢覺相難。此如攝論二十唯識。】
「外色實無(至)色等亦爾。」
【述曰。第七外取他心難。二十唯識云。不知如佛境。
安慧云。佛親取質。雖非自變。而亦是心。故名唯識。
西方二說。如彼論記。】
「既有異境(至)一切唯識。」
【述曰。第八異境非唯識難。既有他心。異自心之境。
何名唯識。有他色等故。何法何求者。何果法以何
因求。各有八識。六位心所自體分也。所變相見。色
及見也。分位二十四不相應空理無為。】
「若唯有識(至)至分別生。」
【述曰。本頌大段第三釋難。即廣初頌由假說我法
有種種相轉。於中有七。合為二段。初二頌釋違理
難。次五頌釋違經難。初亦有二。初頌釋別法不生
難。後頌釋相續不成難。此初標也。】
「論曰(至)為緣生故。」
【述曰。初之釋中有三。略故。廣故。結故。此初也。能生
等流等者。基云。種生現行。雖復同時。種之同類。亦
名等流。且作意種。望現識等。是士用因。第七識種。
望第八親增上因。餘一切法。准此應知。有展轉義
者。伏難。豈不由種生現。得離繫耶。故非頌意也。頌
言分別。基云。唯有漏下別准言淨亦然故。觀云。通
無漏唯亦釋頌。頌故種非識者。𥼆麥等也。後當說
故者。以現行法。屬頌第三第四句故。言從生位轉
至熟時者。未潤潤等者。相助者。同時異時。通餘三
緣。唯除因緣。現望現行非因緣故。諸淨法起者。無
漏法也。以淨種現為緣起故。】
「所說種現(至)為因緣故。」
【述曰。第二廣釋有二。緣故。生故。生故初亦有二。正
釋故。傍義故。正釋有四。此初因緣也。謂界地等功
能差別者。基云。等取有漏無色非色等。各別生故。
有說。名言種三界無別者。非也。違此文故。界繫別
故。有難。心無所熏。可非能熏。心所依心。何不能熏。
故通一聚。非簡所依獨能熏也。基問。心王簡心所。
當獨為所熏。心所簡心王。獨能熏何妨。答。心王有
自在。自在獨所熏。心所不自在。非獨即能熏。言極
微圓故者。基云。因位第八極微故果位彼聚極圓
故。測云。上明因巳。此釋果位。以極微妙極圓滿故。
有說。果類為因緣者。對法第四。六因現等。為因緣
故。然顯揚論。破因緣故。有唯說種者。瑜伽第三五
五十一三十八等。然攝大乘。現行轉識。為因緣故。
餘如第二卷記。】
「二等無間緣(至)無間緣故。」
【述曰。第二緣中有二。出體故。顯相故。此初也。三十
八云。等無間緣。唯心心所等。有二義。一體等故。心
與心所各體一故。二用等故。一一通引後聚法故。
初簡異聚。後簡相似。法沙門義。准前應知。多同類
種等者。測云。且一眼識有多種子。共生自識。一時
轉故。如不相應者。基云。命根同分。體雖各一。一者
是假。二無緣慮(謂設是假。隨體有緣。如放逸等亦有此緣。是等無間種類法故。種非
此緣。命依立。亦無緣慮。非心類故。由此命等無無間緣。色無獨一。身根異熟長益俱故)。餘義
如前第四卷記。言論有誠說者。引瑜伽也。又大智
度論有此誠證。除阿羅漢末後心心數法。諸餘過
去現在心心數法。能與次第緣故。】
「即依此義(至)發大心故。」
【述曰。第二顯相中有四。第八七六。及五識故。此初
也。頓悟菩薩望色界後者。基云。要生第四禪。得勝
身巳。方受變易。初受變易。在下三天。後往生彼大
自在宮。說第十地。方生彼故。然非受生。變易必無
死更生故。迴趣留身必欲界者。大論八十。變易所
留身。即於此洲故。謂學無學。上界無迴心。無迴心
緣故。下界發心。不生上故。後往色界唯神通力。和
上云。身雖欲界。定由慧力。反色界攝。大自在宮。範云
此宮色究竟攝。淨妙之處。證云。雖第四禪。而不同
處。大論第四。過淨居故。又十地云。現報利益受佛
位故。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八地巳上。定
受變易。若無死生。二報難分。故八地上亦不斷眠
受生有用故。頓悟菩薩。諸善趣生。未非擇滅。有煩
惱故。雖受變易。亦有死生(此違論下。彼無分段。前盡後生。故不可依)。第
二師意。許有聲聞。色界迴心。教無遮故。理佛亦往。
菩薩生彼。既有眼耳。應受化故。基云。除初二果及
獨覺者。上界無故(寂云。此師意許初二果人生色迴心。非也。違教理故)。然第
八十。且說欲界。不遮餘界。但言此洲。豈無餘洲(基云
二義。取者任意。測云。後護法宗)。若無色界。必無迴心。無實根身非可
留故。然中陰經。佛處中陰二十年。亦化無色界生
者。基云。大眾部經。非大乘義(雖彼部誦寧違語。但令彼心生別解故。雖
無眼耳。言受化也)。基疏問。既有初二果。經生方變易。不還
下發心。應有生上界。二解。一云同前。必無上生。猒
麤身故。即受變易。一云。既無文遮。許生上地或受
一生或受多生。諸地隨應。受變易故(測存初解。基無許故)。然
五淨居等者。此間色界。亦有不迴。此言經者。大般
若經第一會第一百二十九云。復次憍尸迦。若男
女書寫是經。莊嚴置淨處。恭敬讚嘆時。此大千界。
四天王天。乃至廣果天。巳發無上菩提心者。恒來
是處。觀禮讀誦。乃至廣說。合掌而去。五淨居天。亦
恒來此。觀禮乃至合掌而去。十方亦爾。解云。餘處
皆言發菩提心。於淨居處。不說發心。知五淨居。令
無發者。以理言之。測云。唯聖無凡。極樂處故。心生
樂著。故不發心。如生淨居。必不生上。亦不迴心。取
滅近故(論後師意。廣果巳下。皆言發心。明知彼有迴向聲聞。前師會言。彼有異生發大心故。
不說聖者。故不成證)問。若爾何故。旃檀摩提太子經云。首陀
會天。見彼太子投身餓虎。發菩提心。證說二釋。一
云。彼第十地自在宮眾。為利下天。示現發心。一云。
尅實淨居少有發心。然般若經。依多分說(首陀會者此反
淨居)。又云。有云般若會中聲聞。未發大菩提心。故五
淨居不言發。如大經七十七云。若入聲聞獨覺正
性離生者。不能復發大菩提心。於生死流。巳作隔
限故。記云非。即彼下云。是中設有能於無上正等
菩提發心趣者。我亦隨欣。及彼會中無量比丘。發
菩提心。佛即授記。如是等人。豈唯異生。故彼所言。
理即太局。然彼經意。護不定凡。不許發心。令聖迴
心。亦言隨欣(此不成證。隨欣者智。釋曰。假設言故。雖佛授記。不言聖故。大品經云。若得
道果。而得成佛無〔有〕處。龍樹亦遮。明知未說聖人回趣。〔經〕法花會始得聞故。〔實〕之義如本母釋。頓悟亦得
色究竟身方受變易身命勝故)。有人難云。般若未說聖迴心者。何
故善勇猛云。若有情類。雖未巳入正性離生。而於
三乘性不定者。聞此法巳。皆發無上正等覺心。解
云。此非翻顯巳入能發。但因前說巳入得益。速證
無漏涅槃地故。更說未入。亦有勝利。謂發大心。故
不相違。】
「第七轉識(至)不生彼故。」
【述曰。第二明第七識非無色界。基云。此但染識為
緣。若其所引平等性智。隨意識導。亦通無色。如入
法空果滅定。六既非想。七不可下。餘文可知。】
「第六轉識(至)明昧異故。」
【述曰。此明六五識也。寂云。初義難陀師義。依自無
漏種根生故。有云安慧。非也。唯意法處許無漏故。
後中測云。有難。有漏七八識等。得與無漏意識為
根。如何不許五根亦然。故論解云。有漏(簡佛五根)。不共
(簡第八識)。必俱(簡開導根)同境根(簡第七識)。發無漏識。理不相應
故。又難。無漏亦緣五境。由同境故。亦發何失。故論
解云。明昧異故。明識依昧。理不成故。基量云。有漏
五根。不發無漏識。有漏色根故。如餘因依八地巳
上。色界鼻舌起二識不。基疏二解。一云不起。以異
界故。不同上地起下三識。彼同界故。然根互用三
識取香味。或二根處身根聞香等。一云得起。如異
地故。約凡二乘。七地巳前說不起識。前師解好(彼瑜
伽記存後師義)。樞要云。既無漏種在識不緣。無漏五根亦
爾何失。解云。現行五根。必變方實。種不要爾。謂伏
法故。】
「三所緣緣(至)亦得生故。」
【述曰。第三緣中有二。出體故。離相故。此初也。言若
有法者。有為無為伹有體也。設無之影必體故。如
觀所緣具二義故。即簡經部。親緣本無。五親緣假
假如法無。不成緣故。言巳根者。謂境相也。若假若
實。乃至真如。無相為相。各現其心。名為挾帶。准帶
境相。謂心心所即為所緣緣之果也。相於心現。故
名所慮。有體生心名為所詫。親者各自所變相分。
及根本智所證真如。基云。即如自體緣見分等。並
是此輩。若所趣質。名疎所緣。非巳體分。影所隔故。
言是見分等內所慮詫者。測云。等言等取自證緣
見及證自證。證自證分能緣自證。二疏意同(然論所說。
境有自體。能生心體。名所緣緣。所慮者現見分義。所託者自證託生。故說見等內所慮託。三分同體。非此
所明。然體從用。假說此彼互所緣緣)。言能緣或有者或不定語。】
「第八心王品(至)無外質故。」
【述曰。第二顯相。有四如文。本識三師。初師意者。佛
他身土。但似不杖唯自力故。第二即是變化根師。第
三護法正宗。自他身土可互用者。破初師也。自種
於他無用等者。破第二也。非諸有情種皆等者。有
漏本識。變必有用。若隨他變。種亦應爾。則凡聖等。
應無別過故。亦且因中不變他種及五根也。基云
因果五數。皆託心王所變為質。自無力故。品言雖
總。心所不爾(此顯五數必有疎緣)。五識麤者。相易知故。鈍者
行解淺故。劣者他引生故。必有疎緣者。樞要云。且
說業力。若定通力。非必有質。如生上界緣下界地
色。或身在下起天眼耳。緣上色等。又解。五識有分
別故。必杖本質。緣異地時。雖無自本識本質。有他
變者。為本質故。若爾六識無時無質。恒分別故。前
解為勝。論第二。樞要云。天眼耳見下色聲。不託本
質。如第七卷解。彼雖不許。今許異界為質無過(若由
分別。必有本質。即違意識或時無質。故此卷託且存初解。若無自質。亦杖他彼天眼耳。何所見聞。故第二
託許他為質)。基測同云。意識所變。亦為五質。如對法等。
餘記巳破。】
「四增上緣(至)四事別故。」
【述曰。第四緣中有二。體用故。差別故。此初也。若有
法者有體法也。謂簡所執無。故非緣若假測二說。一
云。此寬通假。如對法云。任持增上者。謂命根力。眾
同分住。一云。此亦非假。如因緣等。緣所攝故。就所
依種說命能持(觀師存初)。證師取後。今初為勝。別解脫
戒。及身語表。既異熟因。增上緣故。不可彼因唯在
實法。身語所依。唯無記故。又能作因通唯不礙。假
亦有法。不障生等。如餘實法增上緣攝句(四緣外有能作
故)。或順或違者。測云。順違法為增上緣。基云。與順
違法能為緣故(初解為勝。謂緣於果。能順違故。相違因果。如大論第六記)言除
彼取餘者。基云。雖無一法。非所緣緣。所緣緣外。更
無增上。然彼時是所緣緣。不緣之時。是增上故。生
等四事。如大論第五。順者能生。違不令生。餘三亦
爾。且十因中。初九順因。相違違也(二疏同爾)。測作三句。
一有為望無為。二有為望無為。三無為望有為。無
第四句為增上緣。以常對常。無勝用故(今加第四。說自性身
依法性在。如心三分雖無別體為增上故)。】
「然增上用(至)如論應知。」
【述曰。第二義言。以本識等取變眼等。測云。等取意
識八俱五數。所變影像。雖不發識。似故名根。觀云。
等取五根種子。有勝力故。言非正善根者。五十七
云。一色界繫及不繫。一切繫不繫為義。謂此根也。
又云。九根分位。然對法論。并取憂者。依未至地。修
諦現觀加行資糧。問起助故。既爾如何。說空處等。
十一根可得。非想唯八故。論會前言三無色等也。
謂修有二。一者行修。謂謂即現行。此如前說。色及
不繫。方便根本。有差別故。二者得修。依諸靜慮入
見道時。通修上下。由此現行見道力故。令三無色
種子增明。各修三地。所修諸種隨所在位名見道
等。未必生現墮修道位。方生現故。不同有部四禪
中間。隨依何地。入見道時。得修自地。及下地中所
有見道。而不修上。未曾道故。基云。非一切見道皆
爾。唯有菩薩。或二乘入先異生位。巳修上定。後入
見道。修先得故。對法第十。上唯修下。依決定說。彼
漸離故。後修道位生現無失。又解。菩薩三無色地。
亦有無漏見道。但修種增畢竟不起。如下三禪見
道不起。此義應思。修何用為(不如初解。應非佛性。應無用故)。又解
脫分皆名此根。修三無色。故作此說。瑜伽中有此
一釋。然有漏無色。不順見道。非此根攝。故今不述。
由此傍修亦唯無漏。唯無色繫及不繫故。五十七
云。於勝解行地。建立初根。十地立第二根。佛地立
第三。故會見道時伇不說。基云。兼憂根者。顯初二
根亦通有漏。與對法同。大般若四十五云。具知根
者。阿羅漢。獨覺。十地菩薩。諸佛如來。信五等五根。
何故。瑜伽唯佛具知。解云。等覺似佛。故說十地具
知根攝。又解無學迴心。從本名具。不如初解。地前
亦應名具知故。有頂不明非三根者。基云。然說彼
是巳知具知。不順三根。故不說彼。非彼不攝。不爾
三根不盡無漏(誰言三根盡無漏法。欲等無漏非根攝故。論說非想非三根故)。
唯識論第七卷記盡也。】
成唯識論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