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學記

成唯識論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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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初因也。語即依處。隨說即因。持業釋也。下皆如

此。二疏意同。依體立義。如大論記。證云。大論依語

因依處。知因與果為所依處。非十五體即因之依。

然大論意。依語處無違。瑜伽顯揚皆云。隨一切法。

名為先故想。想為先故說。是彼諸法隨說因。基云。

此中以諸法為果。名想為說依。語為因體。謂與所

詮為了因也。語通三性。名等無記。或可大乘離聲

無體。名通三性(取捨如對法記)。測云。假聲語依處體。通三

性等。見等言說。如對法記。若依對法名想見者。語

之依處。以語為果。此論說因。通因果位。對法唯因。

見雖不定。不同尋伺。亦不遍地。故并所見。而除尋

伺。】

「二領受依處(至)觀待因。」

【述曰。第二因也。能所受性者。能謂五受。所一切法。基

云。受數。一常遍諸心。二五分位別。餘別境等不常

遍故。遍行餘四。無五位故。偏舉受。立依處名。雖一

切因皆果所待。親者餘攝。此唯疎待(諸家同然)。基疏云。

若親相待亦是此因。據疎不說得等流果。此解為

勝(前說順文)。此因四句。一能受待所。二所受待能。三能

受待能。四所受待所。如行待足。皆所受故。餘准可

知。】

「三習氣(至)遠自果故。」

【述曰。內種者。有漏無漏一切種子。外種麥等未熟

位也。基云。勿見大論此得涅槃為淨因故無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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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無為疎遠。非因生故。論不說得離繫果故。測云。

此論約親。實引無為。菩薩地云。種姓具足。證二涅

槃。牽引因故。】

「四有潤(至)近自果故。」

【述曰。即前異熟等流種子巳熟位也。無漏雖非愛

等所潤。具緣而熟。義說為潤。然此生引略有五門。

一近遠門。如雜集第四。二正殘門。如前第二。三有

發名言門。如尋伺地。業名牽引自種生起。四異類

同類門。如菩薩地。雜染因中無明望生等。為牽引

因。各別種子名生起因。五常無常果門。如菩薩地。

清淨因中種姓具足。證二涅槃。為牽引因。生覺分

法為生起因。然今二因。依第一門。】

「五無間滅(至)辨無漏故。」

【述曰。無間等三心等為果。基云。雖緣未來相分現

在。非現在果未來為因。作用士用作業為果。雖然

並疎緣。兼正有異。且識生時。根正境兼。兼為作具。

正為作者。俱助識種。令生識故。除種子者。因緣義

親。餘因接故。基測唯取假者士用。下云唯得士用

果故。範云。通取實法士用。伹此疎因除因緣種。證

云後勝。既餘親因說得士用。豈得士用顯非實法。

真見除引自種子者。基云。熏種是因緣故。能助引

證者。謂無漏慧助俱有法。引後念故。證無為故。令

同所作。攝受因義。正引證者。引發得等故。基意此。

測疏一云。能助者助相應。能引者引後念。能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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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無為(此解不好。若別取助。餘二應親。濫餘因故)。言總依此六者。謂有

三義。一因能接果。名攝受因。如瑜伽云。無間滅等

所接受故。測解如此。二助成因緣。故名攝受。如對

法云。雖自種生。增彼力故。基解如此。三展轉助。故

名攝受。如此論說。攝五六處以成因故。測一解爾。

證合取三。為第四釋。皆無違故。然非諸法皆具五

六。心等生具。色等少故。】

「十一隨順(至)無為法故。」

【述曰。基測二疏。現生種。種生現。種生種。現生現。及

證無為。皆是此因。然菩薩地不說種生現。顯揚不

說種生種等。麤相分別同類品者。基云。同類言簡

異類為因。勝品言簡與下為因。以性論狹。以界論

寬。大論第五。唯引同性。許上地故。然本識中無記

種與善染因者。於自現行。亦性同故。測三說。一云。

勝品言簡同品下品。要望勝品。名引發故。不同有

部生得善染。九品相望成同類因。若方便善。與等

勝因。一云。同類即同品也。大論據勝。且說勝品。一

云。具含性品二義。尋伺等說引發同類及勝品故。

後說為勝。問。種生種現。現生現種。四句之中。除現

生現。餘通因緣。何等此因。答。傳說有異。寂云。現熏

勝種。現生勝。餘二非勝。金剛道時。雖有勝種。然無

勝現。故非佛果(此不盡理。既許現生。後勝現。〔知〕何不許種子相生。前念勝種。引後種

故。二非勝不可令依)。證云。三藏相傳。種生勝現。由勝現力。攝

種成勝。種是現熏氣分功能。其相微闇。不勝現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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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唯有言。都無〔二〕義。既一剎那。無前後時。何時勝種生勝現行。由此勝現。令自種勝。同現品唯生同故〔之

種〕)。此二對論。如第十化種種相生。現現相引。前劣

後勝。理可極成。種生勝現。現熏勝種。思擇取捨如

本母釋。然傳四句皆此因者。一解。亦與等品因故。

生等品現。熏等品種。因果常迹無淨論故。或可種

現互增上緣。引生後勝未必因緣。】

「十二差別(至)自乘果故。」

【述曰。一切有為為此因體。能起有為。能證無為。測

云。自界等者。等取不繫。如尋伺地三界不繫。各生

自類。又等五趣。如對法云。五起因緣名生自趣。基

云。又等各自因緣。色種子等各親生故。如菩薩地。

種種異類各別因緣。界論則狹。性論則寬。自界惡

感異熟故。】

「十三和合(至)一事果故。」

【述曰。前六是別。此一總用。除初依者。於生等事。無

和合力。令疎違故。此有勝力。唯攝六因。不相違寬。

接八除違。】

「十四障礙(至)等事故。」

【述曰。測云兩釋。一云。唯取有為。無為寂靜因故。一

云。通有無為。三藏存後。空不立宅。是相違故。此相

違因以何為果。測云。由障礙力。令法不生及不住

等。即是彼果。基云。大乘滅相雖不待因。此因但與

後法生因。與前法違。名相違因。非前滅因(以前為勝。思擇

取捨如大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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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至)生等事故。」

【述曰。一切有為無為為體。唯除相違。一因義故。】

「如是十因(至)有非因緣故。」

【述曰。第二二因相接中有二。復次釋大論二文。此

初隨義相攝釋也。菩薩地云。若能生因是因緣性。

若劣方便因是三緣性。論主釋云。此說牽引生起

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中等者。基云。彼菩薩地。牽

引則攝牽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未潤未

熟故。生起即攝生起因全四因少分。除牽引因。被

潤巳熟故(此意六因。言總意別。實彼二種。各攝五故)。測云。牽引亦接六

中未熟。生起亦攝六中熟位。遠近果故(此意二位皆通六因

一種望果。通生熟故)。證云。巳後為勝。基釋雖順前生熟文。違

下六中諸因緣種。皆攝在此二位中故(此破不然。生熟因緣

隨應攝在二位中盡。不相違故。非謂六因皆各在二之)。會前出體。謂因緣種

生同時現熟名生起。望後自果生名引因。中此道

理。生中有引。引中有生。故此為勝(此會不然。種體雖一。所望各別

生熟二門。不交雜故。猶如一色。隨對長短不雜)。今取基釋。於理為勝。以不

違教。深契理故。若但因緣皆能生攝。引發等四。有

能熏現。何不能生。亦攝四因。論解有二。一現不相

續。此略不說。二現假名種。如糓麥種(現熏種時。必熟同時。故菩

薩地皆生起接)。所餘因者。初二第五第九因全。及牽引等。

六因一分。是生與熟因緣之餘。非此菩薩地中二

種。唯屬彼十因中二因。非彼十因中八名餘。彼十

因中二。有非因緣故。釋尋伺地。准此應知彼尋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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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不言種故。護法通取種現因緣。】

「或菩薩地(至)准上應知。」

【述曰。第二隨名相接釋。言二因內有非能生。如業

種也。言餘因內有非方便。如四因中。餘准可知。】

「所說四緣(至)進退如前。」

【述曰。第三緣因相接門。有二復次。准前應知。餘依

處中亦有中間二緣義者。基云。非唯第五無間第

六境界。其餘領受及下和合不障礙處。三依處中

皆有二緣。觀待境等心方得生。餘二合前以為體

故。測師二解。一云同前(此不盡理。如大論記)。一云。無間攝十

一處。除說習氣有潤三處(謂意根處亦攝開導。非但俱有。故許通也問隨

順處差別功能。性界論狹。何攝無間。等無間緣亦引〔別〕他故。雖有唯引自界地者。然此緣寬。違彼處故。答

隨順處雖生他界。容有因緣。無間亦爾)。障礙二說。一云許通。染淨相

違互為緣故(非也。令不生等為相違故。於所引生為順因故)。一云不通。以

相違故(此好。無所生果非此緣故)。若所緣緣。十一定有。餘四二

釋。謂語習氣有潤障礙。一云不通。以語對義。以因

對果。及以相違非境門故(語等不然。若依境門。唯第六處。有此緣故。然相

違因非果所緣。既令不生無能緣故)。一云皆通。以語詮心。種生能緣。

淨緣染故(語種理然。相違不爾。染引生淨非相違故)。餘師別釋。繁而不

要。前明二因攝十因故。二因攝緣自通十因。然方

便因中別出攝受因少分者。二緣偏屬彼二處故。

實通餘處。准前應知。言進退者。依菩薩地。取六名

進。二名退。種現名進。唯種名退。依尋伺地。取六名

進。唯一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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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說因緣(至)一切容得。」

【述曰。第四得果差別門。異熟生者。異熟及生通總

別故。若有漏善感異熟者。何故本業佛母品言。一

切善受佛果無明受有為生滅果。證云。解脫等分

皆向佛果。諸三界果無明發故。習善等引。通同異

時。如前第二。等流習氣生八識等。果似因故。對法

等云。前生善等。後增長故。十地論等。殺生短命。基

測云。實增上果。令他短命。自命得短。相似之義。假

名等流通漏無漏。無漏道斷者。如三十八。異生以

世俗道。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離繫果。瑜伽等說。

等取顯揚等十八也。言感異熟果一切功能等者。

准下十因得五果文。其數可知。言太寬太狹者。且

若全取習氣處者。則太寬也。其中亦有非乘者故。

若不通取餘諸依處。則太狹也。餘處亦有感報者

故。餘准可知。因釋依處便顯十因四緣得果。故言

如是即說也。謂異熟果五因得等者。隨說觀待。於

果疎遠。故不說得。初三別果。二疏云。攝受因中。據

士夫用不得異。若依法亦得。識以七因得等流者。

據受因中。基云。真見亦望自類現故。七處得也。此

說士夫為士用故。有說。以法為作士用。即以九處

得等流果。又解。士得作疎不得。此三解中。測述初

後(真見唯助引證即得。無間作用無由不得。然准四緣。中間二緣不說得等流果故。明知疎用不得此

果。是則實法士用可近)。初後緣得者。測云。名言種子不障礙

義。是增上故。不取二緣。彼疎遠故(本識雖緣自能生種。伹因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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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等流果。所緣既唯得增上故)。以五因得離繫果者。基云。攝受因

中唯取真。若亦實法為士用等。即作士用。但得此

果士用二義。初唯士夫五處得也。唯四因有假者

用故。餘望別法。非士夫故。後通實法。八因三緣。接

受因中。二疏無間作士真見(除根境二疏前後違前釋攝受因言根於

生識。許為作者。如何根處不得此果。境處理然。論除所緣除三得故。基云。外法非如士夫用故。除緣緣無

間非外。亦名士用)。言增上緣一切容得者。相違因得。增上

果者。如大論記。諸家對釋。樞要云。清淨十因相違

因者。即雜染故。實得異熟。依雜染因。論且不記(非也

彼雜染法。若望異熟。非相違因故)。】

「傍論巳了(至)應知亦爾。」

【述曰。傍論二解。一云。四緣以下。頌唯明緣所生法

故。一云。十因巳下。以明所生必能生故。基存第二。

上來巳說能生緣訖。大段第二。今辨生也。於中有

二。初辨生現。後辨生種。初亦有二。種望現故。現望

現故。此初也。生現分別者。諸心心所相見等也。為

所緣緣於能緣者。唯第六八能緣生自種子故。若

無漏位八識皆得有助力者。根種望識。業種望報。

淨者無漏也。】

「現起分別(至)除等無間。」

【述曰。第二現相望也。巳釋本頌一切種變。今釋下

半展轉力故。於中有二染故。淨故。初中有五。漸略

漸至細故。此初自他相望門也。不說因緣。先巳除

故。增上定有所緣。云何七不緣他。六八得緣五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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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二釋。一云。要託自八。一云。亦杖他八。不爾生上

見下界色。應無質故。】

「自八識聚(至)第八相故。」

【述曰。第二自識相望門。八於七有者。第八識聚。於

餘七識。有所緣義。然五託相。第七託見。第六通緣。

餘文可知。五識唯託第八相者。觀云。相傳。三藏云。

五識得用第六所變影色為質。違此明文。證救云。

論有二門。有力發影。唯八為質。若如同聚互能似

所似為質。許六為質(此但異門如次下辨)。】

「自類前後(至)相見種故。」

【述曰。第三前後相望門。許後五見緣前相者。述曰。

陳那論觀所緣。意許。後五識前相為質。前相熏種

生後相分。後識帶彼前相生故。准之第七應許亦

然。然此許言。三藏三釋。一云。陳那許經部義。彼說

五識緣過去境。是因必先果故難信。同時如兩角

故。陳那別意假順許也(基唯述此)。一云。護法假許陳那。

一云。實許為宗(既陳那頌其有二門。或得假許。假設門故。或得實許。理無倒故)。若

依此門。前七於八。有踈所緣。彼相見種。三藏二解。

一云。七識相見名熏自種。種為親緣。能熏為踈。一

云。第八相見。五熏第八相分色等。故是見分疎所

緣緣。第七熏彼見分種子。故自證等疎所緣緣。第

六双熏。如理應知。攝相歸識。說緣七識(基唯述後)。然其

前言。測云。前念或八中前(三藏二解中。初具二義。若依後解。唯八中前。非

前念熏未潤能生第八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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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聚異體(至)不同質故。」

【述曰。第四同聚相望門。測云。有二復次。後復次意。

第八識品。心王心所互為本質。以相似故。眼等七

識。例亦如是。基云亦同。諸相互為本質方起。然前

師意。各各自變。然相似故。名同一所緣。非必有質。

如緣無法故。有說。諸心必託本質。如緣虗空託名

為質。第八心王以五數變。相假力故。為本質起(此還

自害。若相應法互為質者。即質異故)。然各各變何要同質。是故前師

甚可翫矣。證云。此後師說。亦准陳那許五後見緣

前相義。然體現有。不假熏力(雖不正緣。相似得力。如依熏力說緣彼故)。】

「同體相分(至)互為緣故。」

【述曰。第五四分相望門。此中不依種相分者。若本

識緣生自之種。合因緣。即三緣故。然今釋頌下半

故除。】

「淨八識聚(至)能緣用故。」

【述曰。第二淨中亦五漸略。然此自他言總意別。五

皆隨應自他對故。初三皆有所緣應知。遍知一切

達三世故。若第四略。測云。皆用三分緣他四分(此許

內分緣外境故)。基云。王數皆得相緣。遍現影故。然識自證。

但與數見同緣自見。內不現影。非遍知故。有解。上

云自見分境。不同質故。即識與所二見同緣。何唯

自證見不自緣。若自緣者。應同自證。若不緣者。便

違上文。今者二解。一云。前依因位。說見同質。果見

之境。亦不必同。一云。識見與所。同緣自證。皆變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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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不同自證唯內緣故。與相應法同外取故。此義

雖勝。然稍難知(明緣自見如本母釋)。若第五略。基云。第三四

分。亦非相緣。皆見攝故。言除見分。後智見分。返緣

自證作影像。仍是相分。不爾即與自證何別。唯佛

三分。互緣一切法。名遍緣故。若爾三分何別。如前

所得者親得。餘親所得者影得。成差別。又解。今但

遮相為能緣。及遮見分。不緣自證。非顯餘二得緣

一切。此不及前解(然本母釋。取此為宗。以理勝故。謂汝內分新影得用。應皆見分

緣影像故。如因見分。悉細取捨如本母釋)。測疏四釋。一云。三分同染見

緣三分。除其見分。能所亂故。二云。見通緣四。文遮

故(本母取此理勝如彼)。三云。三分緣三。各除自分。能所亂故。

四云。三皆緣四。無文遮故。言除見者。除三能見。義

通故。諸分相緣別變影不。有十五釋。謂初釋中有

二。一云。見緣相變。緣餘不變。一云。緣三皆變。第二

釋中有三。一云。見緣相變。緣餘不變。一云。緣三別

變。緣見不變(自分親故)。一云。緣四皆變(此第五勝如本母釋)。第三

有四。一云。見緣相變。餘皆不變。一云。見緣三變。餘

皆不變。一云。三緣相變。緣餘不變。一云。三緣三變。

第四有六。一云。見緣相變。餘皆不變(相體外故)。一云。見

緣三變。餘皆不變(見用外故)。一云。見緣四變。餘皆不變。

一云緣相變。緣餘不變。一云。三緣三變。緣自不變。

一云。三緣四變。兼正有異。分無雜亂。正取自境。兼

所餘故。同聚實體。四分相緣。亦有兩釋。一云。唯見

緣四。一云。三皆緣四。變影三釋。一云。見緣變四。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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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緣(此屬初釋本每有此)。一云。見緣變四。餘緣不變(二分取外

害唯識宗)。一云。三緣變四(此後二解屬第二義)。此諸釋中。護法正

宗。准上下論。智者應思(疏既無許。證師許云。本〔四〕釋中第四為正。無漏心分

周遍故。十五釋中。取第十三證自體者。皆不變故。見緣自證。亦內證故。如本母破。體作名用。無二重故)。】

「既現分別(至)亦但增上。」

【述曰。第二生種緣。謂緣藉言現於親種者。能熏於

自所熏親種。具因增上種於親種者。種子相生也。】

「依斯內識(至)具廣分別。」

【述曰。釋頌三段。第三結也。如大論第五。三界心心

所皆是分別。中邊虗妄分別亦爾。二者攝論第四。

遍計有二。一自性。二差別。三者自性隨念計度。四

者如攝大乘。自性差別。有覺無覺。五者如攝論。依

名計義。依義計名。依名計名。依義計義。依二計二

等者。等取顯揚十三所說。六等楞伽第五。十分別

等。如餘論者。瑜伽三十八九十四。顯揚攝論等。】

「雖有內識(至)餘異熟。」

【述曰。第二相續不成難中。有二。標故。釋故。此初也。】

「論曰(至)為彼性故。」

【述曰。釋有四復次。此初也。不動業者。二疏云。上界

散善從定此攝(釋此三業如大論記)。業眷屬者。思相應法及

身語等。思所設故。簡曾現果者。簡薩婆多曾巳現

業。今有與報相見等者。四重二取。一者相見八識

二分也。二者名色。四蘊為名。色蘊為色。三者心心

所。一切五蘊不離此故。四者本末。賴耶為本。餘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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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末。四重二取。亦為所取。言彼取者。四重能取。能

取之中。所現相分。能熏本識名言種故。准除劣無

記心中所現影(疏有三釋。此存初釋)。言受果無窮等者。即攝

論第三。無受盡相。有受盡相也(就中取捨法爾新熏如彼論記)。】

「復次生死(至)義如前釋。」

【述曰。第二復次。基云。因名起種。名名言種。測云。梵

音南摩。此云名。名是歸趣義。趣向義。歸向諸法皆

稱名也。如五十六。四蘊順趣。種種所緣。依言說名。

分別種種所緣境義。教說為名。隨二名言等者。名

假如無非因緣性。色等亦非二名言體。然隨二名

所現相等。各熏自名言種(基疏意爾)。測問。此二名言唯

攝九界。如何通與十八界種。三藏解云。且如眼識

相分種子。與種色得作因緣。隨緣能生眼意本識

三相分故。同是色界及同性故。如是意識相分種

子。望十八界。皆因緣故(此顯具由二名言勢。意識顯境隨表義名。緣十八界

影名熏故)。問。眼識見相是何名言。測云。見分二義。一顯

境名。二表義名意識緣名所引生故。相分亦二。從

顯境別。遠由名故(此解不然。但由名力所熏種故。名名言種。非一切種皆是名故。

基疏為勝。既許末那開表義名。何要色等具二名言)。問。眼等種子為一名言。

通生五趣。為名別。三藏云。五趣名言不相雜亂。對

法論言。由定別因。五趣別故。諸天四洲亦不雜亂。

隨彼業助生現行也若同類者。常用一箇法爾名

言種子故生。無二用故。無漏亦爾。護法弟子。法爾

新熏生果二釋。調伏先云。新舊二種。一正生時。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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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助力。不生一牙。最勝子云。勢力齊者共生一果。

如一麥子。眾微分故。言我執有二者。基測云。此通

六七。不同攝論唯明第七。觀云。攝論亦通第六。世

親第三云。謂自為我。異我為他。無性第四。執我我

所。他他所故(此果何異名言種果。彼實此假。謂如〔兩〕別。不爾諸佛猶自他別。應論此果。

然相無異)。言有支者。支是因義。三有因故。或支分義。趣

別因故。基云。唯初通在無漏。亦依表義顯境熏故。

測云。若二熏習定是名言。自有名言非二熏習。除

我見外。餘無記種。不善我見同體三熏。約文可

解。】

「復次生死(至)義如前記。」

【述曰。第三復次中有二。略故。廣故。此初也。發業潤

生煩惱者。五十九云。一煩惱皆能發潤。唯分別起

發往惡果。測云。往善趣果。容俱生發。基云。緣起經

上卷云。若由欲愛造諸福行。彼信為依乃造斯行。

由於生死起定信故。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

為有覆無記。以此文證。離我見等。亦有獨頭無記

愛等。即緣後有起愛潤生(此明俱生無發惡力。然助發善。況能閏生。然有

二義。如大論記)。惑是能著。苦是所著。世間有情。不多於果

起執著故(基云如此。此顯據實亦是所著。然非多故)。】

「此惑業苦(至)皆非行支。」

【述曰。第二廣中標釋可知。釋有五文。一略支。二釋

難。三界地。四因果。五諸門(基疏十門。測疏七門。釋十二支。然大論等。皆成

文。今不敘故)。初分亦四。此初略也。由無明行。令識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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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率果用。名能引也。佛地第七。若所發業及所得

果。皆所知障。二地斷發悞犯業。明知智障亦有發

業。然彼所發。不感彼世。故今簡言正感彼世。然有

三類。一通發總別。二但發總者。三伹發別者。唯取

初二。引報主故。緣起經云。外法異生。由四無明發

福等行。內法異生。若放逸者。唯除一種不共無明。

所餘無明發非福等。故說無明為緣生行。若不放

逸及聖有學。三種無明。為非福緣。然非福不能為

緣招三惡趣。故此非福。我不說為無明緣行。又不

放逸。造福不動。雖感勝生。而不說彼無明緣行。諸

聖有學。巳斷不共。不造新業。基云。若放逸者。三種

無明之所引發。不放逸者。簡此說行非無明發。以

不起現行相應無明故。非彼無明種不發惑總報。

不言內法異生不造新業故(不放逸者。如〔以〕現行為非福緣。而非引業

招三惡趣。故不說為無明緣行。彼福不動。雖是引業感殊勝生。而非現行為緣發故。亦不說彼無明緣行

也)當知解脫決擇分善方便性者。尚有感總。彼位

生得善故。是行支攝(許此道分猶感總報。然違諸教以諸有支非學等故。無性釋曰

實增上果故)。或說彼二方便善法。不感總報。伹別報因。

非正行支。非非行攝。不爾。別報報名色等。應非行

感。名色不攝。然此論意。唯取正故。且除兼行及兼

所感(此中〔別〕業假名行者。間起福分別業位故。相從亦名福不動行。不同聖位全無引故。如六

十七云。順解脫等。雖性厭有助餘福。亦名集諦)。測云三解。一云。外法異生。

由無明福等。皆名無明緣行。內法不爾。不具四故

(此違放逸。雖但由三說彼彼結業無明緣行)。一云。雖不具四。而有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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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感總報。無明緣行。不逸福等。不招引果。或雖有

招。善心引故。故亦不說為無明緣行(善心引者。顯無現行無明

引也)。一云。不放逸者。至四善根。亦招引果。無明緣行。

經唯遮聖造新業故。又雜集云。未見諦者。雖起善

心。由真實義愚。發後有因故。雖由無明種子所發。

無現行故。且對放逸。經言不說無明緣行(同基初說。如前

巳破。今存基後。測中為勝)。其順現等非行支者。測云二解。一云。

順現唯感識報。通感生現。瑜伽五逆得現報故。然

從正故名無間業。雜集順現感多生者。釋論師意。

非為定量(此意現熟轉招多生。如無間亦行支攝。然今此論。彼屬生後。唯感現報。名順現

業〔非〕但傍教。亦違理故)。一云。順現亦感多生。然今所除唯感

現(此亦不然。若感多生。亦行支故。便違論云一切順現非行支故)。或可順現。設感

多生。唯滿非引。故不相違(此好。且五無間。一體二義。若順現門。唯別報業。

若順生門。通總別故。謂業加行。感現報故之)。問。異生潤必現。何有唯種

發。答。命終心劣位。非聖不能伏。問。言內外法。其位

云。佛子外道或未巳種解脫分者。】

「二所引支(至)必不俱故。」

【述曰。第二略文。謂即五果因緣種也。有二復次。初

無雜體賴耶種子。立為識支。除後六處觸受種子。

餘異熟法名色支。謂即五塵想思作意。及別境五

并不定眠。十四為體。後交雜體。除末那識。所餘七

識遍別各五。及不定眠。五根五塵。總二十八。皆名

色攝。熟中隨勝分為餘四報主。彼依觸境領納。如

次勝故。然九十三。且以六根為名色者。且說勝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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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處是總。識意處別。測云。若依此門。識名色等。三

有因緣。然下文中。依初復次。說無因緣。既說且依

不雜說故。經說識支通能所引。緣起經也。彼上卷

云。一分名色六處觸受。亦名所生。基云。依當現行

說非種名所生。雖識亦爾通能所引。故略不說。有

一分受名能生者。取境界受。除報受故。由二義故。

說有前後。一者本識報主。餘四為伴。伴中名色總。

餘三是別。別中六處勝。餘二是劣。劣中觸因。受是

果故。二者依當現起位差別。如緣起經。同時熏發。

依當說次。正與此同。由斯依當現起門故。瑜伽對

法十地論等。皆說現行。為識等五。以在因時。定無

現故。知依當果。於現因說。復由此門。緣起經說。若

引若生。一時而起。潤未潤時。實不俱故。知於現因

假說當果(論意如此)。然測疏云。於生老位義說識等。因

時定無現行義故。復由此門生引同時。所生生時

具能所引。四中三種同剎那故。一者所生。二者能

引。三者所引。若約長時。說四同時。謂於一身。具能

所引能所生故。基疏意同。彼潤巳後。於當起位。方

說生引。許有同時行等六別。名為引支。總名為有。

立為生支(雖有道理而違論意。於現因位假說當果。顯因差別。正是論宗。然二疏釋。於後

生位假說前引。豈順論文。又測師云。若約長時。一身具四。理亦不然。潤巳果生既別身故。若依種子。義具

能生。則一剎那應具四故)。】

「三能生支(至)識等種故。」

【述曰。第三略支。謂愛等三。謂緣巳下。牒能所引。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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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巳下。正說能生。迷內果等。廣如大論及對法記。

不勞重釋。言發起貪愛者。愛支也。緣起下卷有四

種愛。謂愛。後有愛。貪俱行愛。彼彼喜樂。解云。如次

現未自體及具中生。既爾。初二迷內異熟。何故此

云迷增上果。雖緣內身。境界為先。如自體愛唯迷

事故。此迷事相如大論記。欲等四取者。取支也。大

論第十。唯取貪數。八十九云。通能所取及所為取。

總說為取(貪為能取。欲等所取。為得欲等及為愛用。若所為取。實五塵等非能潤體。然順

故通取。如境界念住)。此論緣起經。通正正助潤。說諸煩惱。基

云。此中二愚隨增義說。據實。迷內亦得潤生。迷外

境愚亦能發業。說諸煩惱皆發潤故。唯說業有。對

法等也。唯說五種。測云。顯揚第一如五種子。名有

取識也。謂種子識由取潤故。基云。大論第五。說生

起因。能生因攝。彼既因緣有生因故。】

「第四所生支(至)乃名為死。」

【述曰。第四略支。測云。合釋根本及方便生。故說中

有亦生支攝。基云。將入滅相。名為死支。滅相體無。

非緣起支。但為生厭假三相名。體即五蘊。非但行

蘊。】

「老非定有(至)說是愛增。」

【述曰。第二釋難。初有伏難。老死相別。何故合立。釋

意如文(基師文外多設問答。總在大論及本母釋)病不遍定者。設趣生

中有病之處。亦非定有。如尊者薄拘羅。年過八十。

一期無患。一切一分者。無明愛取。唯有覆故。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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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善。果唯天故。若無色界意為名。何故緣起經云。

若生中唯有其名。不依色住。相續生起。不應道理。

解云。彼經依有色處說故。又解。彼經通說種故。如

九十三云。無色界名與色種子為識所依。若爾。識

支亦依他地。何故下云唯行依下。測云。彼論相從

假說。或說少分。故不相違。識不依他。名色全故。基

云。依自定色種亦無失(範云不爾。非異熟故)。愛非遍者。如緣

起上卷云。若唯說愛。與有作緣。不緣於取。斯有何

過。世尊告曰。希求名愛。不求惡趣。而由非福。相違

果生。豈緣於愛。無有愛者。希求無有。由福不動。相

違果生。豈緣愛皆取為緣。知愛不遍唯聚支遍。解

巳有難。不還豈非不求。無求無有。論解意者。異生

現潤。約現說定。聖以種潤。據種說定。不還如取。愛

亦種定。後復次云愛亦遍者。謂於現我及於現境。

亦有愛故。或我為境。名現我境。欲界死者可如所

說。上界命終有何現愛。若欲界愛。應非現境。若色

界愛。應依他地。測師二解。一云。且依下死說愛亦

遍。不說上死生惡趣者。除行餘支。依自地故。一云。

生惡趣巳定愛真我。非即用此為潤生愛。雖有二

解。後順經意。謂緣起經。約巳生者。於惡身說不起

愛。觀佛三昧經。據將生時。於可樂相。起顛倒愛。樞

要云。若欲界死生惡極重。見惡相巳不生希求。欲

界罪輕。上二界死生惡趣者。不見惡相。但見倒相。

於當起愛。不爾。上死應無愛取。現在未來但不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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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樞要為勝。若如測疏。於顛倒相必起愛者。論應以此證愛亦遍。何勞生巳我愛為證。無由除潤說不

潤故。明知或有不生希愛。但以取現潤惡趣〔有〕)。言續生時因識相顯者。從

中有初。至生有也。言若至現在等者。測云。如五十

六。又現在果所攝五支。及未來果所攝二支。名果

緣起。又緣起經。現行五支令知位也(有處將前際果開為五種。

如九十三菩薩逆觀。有處將後際果開為五種。如緣起經)說愛如水等者。十地

經云。如水沃故。要數溉灌等者。喻世種穀潤雨生

牙。雖取支中等者。十地第八。愛增名取。謂潤力勝。

非無餘惑。亦非其品。必勝愛支。】

「諸緣起支(至)於理無違。」

【述曰。第三界地。基云。皆依自地者。同取五十六。依

他無明者。同取緣起經。但是下地。初起近分。皆如

此(此師前許不放逸者唯種發業。然今此文且約外法及內放逸)。測云。對法論云。

真實義愚隨眠所縛。解云。雖由種子。必藉現行。故

緣起云。外法由四。內逸由三。故知不得唯用種發

(證師存此。若唯種發。由不正〔感〕不說無明緣行。故非也。若爾既同聖。不應別說故)。若現若

種者。准發疑潤。故明必自同生自地。故言亦也。二

疏云。現謂愛俱。種即所潤。測云。或可非要俱時。定

等相應。遠假藉故。】

「此十二支(至)便致無窮。」

【述曰。第四因果。此中世者。生身世也。前七與三。若

順生同世。順後即異世。為生死二。愛取有三。無明

等七。各定同世。不同有部容隔世發業。謂未至定。

由過去世自地無明。說為無明緣行。薩婆多云。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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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二因感現五果。現在三因得未二果。過去無明。

於現在中即名愛取。於現五果。若在未來名生老

死。此即施設兩重因果。不異一重。第二無用。一重

足顯流轉等故。言因破常。言果破斷。因在過去。果

即現在。因在現在果即未來。具發潤生實二世故。

然十地論第八云。無明行者。是見過去世事。識名

色六處觸受。是見現在世事。愛取有生老死。是見

未來世事。三藏勘梵本云。但言前際中際後際。不

言三世。彼約三位。明現十因。梵本不言生老死故。

一重雖足。強說二重。應說第三。便致無窮。基云。對

愚前際。說過二因。更有愚於前前際者。二因猶少。

更應說因有過未來。說二果者。更有愚於後後際

者。二果無足。更應說果。故論說言或應過此。然說

一重破常斷訖。即顯前後。前後亦爾。】

「此十二支(至)名生等故。」

【述曰。第五諸門。有十七門。此初假實門。樞要攬他

為自名假。若不攬他名實。如行中有假無表等。然

帶實思。不攬前故。】

「五是一事(至)餘非一事。」

【述曰。第二一非一體門。測云。識謂唯心王故。基云。

唯本識故(以後為勝。若由論說。六識支故。總諸心王名為一事。亦應取支皆心所性名一

事)。行等既通色心體故。名非一事。】

「三唯是染(至)餘通二種。」

【述曰。第三染不染門。大論第十云三染餘通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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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釋云。容起染故。餘行及有通善染故。】

「無明愛取(至)餘是雜相。」

【述曰。第四獨雜相門。測云。雖說愛增名之為取。增

不增異。故亦不雜(非此論意。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增。說名愛增。非劣愛支

轉增為取。如實之義。如本母釋)。基云。取中雖愛增上。非轉愛為增

上貪故(此順論意)。又別有法(此顯除貪有餘煩惱。故非雜相。非也。勿識與名色不

是雜相故)。行及識等五名。有及生等名為雜相。體無異

故(體無異者。契本母宗)。】

「六唯非色(至)餘通二種。」

【述曰。第五色非色門。】

「皆是有漏(至)非有支故。」

【述曰。第六漏無漏。第七為無為門。此簡大眾化地

部等。緣起無為。】

「無明愛取(至)亦起善深。」

【述曰。第八三性門。基云。正無明支欲界不善。助通

有覆。愛助翻此。九命終心唯無記故。欲界四取說

是不善。論非一故。大論第十云。四唯雜染。餘通染

淨。彼老死染。此論尅性。其五果支。約當生處說分

位。故說通染淨。老死二義。一位中起染故。如此論

會。二多起愛悲故。如大論意(基疏如此。然大論意如彼記釋)。】

「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述曰。第九三界門。謂欲界全上一分。且如無明。上

唯無記。乃至老死不具五蘊。如應可知。】

「上地行支(至)而起彼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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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第十能所治門。唯一行支。治諸下支。如大論

云。頗有依支離支。謂有也。】

「一切皆唯(至)於理無違。」

【述曰。第十一學等門。有說。由此文知。四善根等。皆

感總報。有說。此文且說定不造者。如前廣說。聖不

造業。何生淨居。基云。聖雜修時。資下無雲等三天

故業。生淨居等。等取菩薩大自在宮。此總報業。及

名名言種。凡時巳造下三天業。一地繫故。由資生。

彼(基疏如此。測亦意同)。既異處受。何名不動。基云。以定住境。

名不動業。然對法云。不可轉令異處受者。從多分

說(此解不然。勝道資重非不定故。彼無資熏任性不定。異處受故之)。】

「有義無明(至)如應當知。」

【述曰。第十二二斷門。有二師義。文相易知。言助者

不定者。緣起經等。見斷發業。對法論等。修斷潤生。

然瑜伽論皆通二斷。全界發潤。故會通也。自性應

斷者。煩惱及相應不善有覆性。無漏明起時。闇種

即滅故。言斷緣彼雜彼煩惱者。測云。緣彼煩惱同

薩婆多。且斷能緣眼根煩惱。根離縛故。說斷眼根。

基云。七識所緣有漏善等。斷能緣惑。說所緣斷(雖順

小乘。並違瑜伽。唯現量或所行有緣縛義即五塵故。清淨色善無覆心但由隨〔眼〕名為有漏。如何五根及

第七識所緣賴耶有縛義樞要五例。皆化此過之)。言雜彼者。或時亦名得

斷。二前後雜諸有漏法。與自地。惑間雜而起。如謂

有二種。一同時雜。一切有漏。皆由末那惑力成故。

斷彼黑白業前後勢力。成無堪任。猶如雜修靜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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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得力故。然除無漏及他法地染淨末那。六識

他地雖有間起。不順增故。問。若第七俱名雜彼者。

不還欲善。應不名斷。基解云。但能緣盡。說之為斷

雖有雜惑。緣義強故。如修所斷。緣縛未盡。見道煩

惱亦名為斷(皆名緣縛如前巳破。今取觀云。六識愛等。亦同時雜。由六識盡。亦名離縛。

如本母釋之)。言斷彼依者。測云。見道惑名為彼依。隨彼

依斷。餘亦滅故。基云。亦有因隨果滅。謂如惡趣別

報善業。不如前解。彼亦皆隨見惑滅故。言依離縛

唯修斷者。基云。見道煩惱。雖亦緣雜。然未盡故。不

說離縛。今盡所論。故唯修斷。此會瑜伽六十六文

依不生斷。對法大論。惡趣異熟無想等善。亦說見

斷。等取北洲無想天等。離縛不生為擇滅不。測云

薩婆多云。離縛斷別得無為不生斷唯。唯非擇滅。

大乘由道並得擇滅。基不生非擇滅攝。五十三說。

彼見道時得非擇故。】

「十樂捨俱(至)非受俱故。」

【述曰。第十三受俱門。依當起位說種受位。此中識

支。一期諸識。】

「十一少分(至)所說不定。」

【述曰。第十四三苦門。實義如文。言不定者。緣起經

云。生顯行苦。老顯壞苦。死顯苦苦。十地第八。無明

行識名色六入。名為行苦。觸受苦苦。餘名壞苦。即

愛取有生老死也。基云。能所引時造作義增。為行

苦。行是作義。雖觸受二。亦引因收。為令生厭。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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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苦。餘熟變時。皆壞苦攝。變壞義增。相從說故。】

「皆苦諦攝(至)業煩惱性故。」

【述曰。第十五四諦門。此中集者。是招感義。非但因

義。不取識等。不同有部。苦集一物。因果分二。】

「諸支相望(至)如理應思。」

【述曰。第十六四緣門。言唯說有一者。緣起經云。我

依一增上緣說故。基云。愛種能生取故。五種名有。

現名生故。有因緣也。測云。以愛種子望現行取。親

能生故。餘同前解(此有二義亦得曾生。愛現之種疏至取位。生取現行。貪前後位

立為二故亦得愛現所熏之種。流至取位。轉生取。現居愛位。雖未正生。如牽引因亦名因緣)若

說識支是業種者。對法論也。言有餘二緣者。現行

心故。前於後具無間所緣。有望生等。以種望現。故

無無間而有所緣。却緣前故。隣近簡隔越超一二。

多亦相望。故順次簡逆次。容後於前有所緣故。不

相雜亂。實緣起者。簡假說門。且如行種立為無明。

業種識名。將當現行。於五因立。及名色體。與四交

雜。若異於此。隔越逆次雜亂假說。相望不定。慧者

應思。】

「惑業苦三(至)為生厭故。」

【述曰。第十七雜染門。十地第八瑜伽第十。業全攝

有。集論說識為業雜染。有難。諸支既皆苦諦。何故

惑業非生雜染。故論會言一向苦諦故。又為生厭

不起惑業故。】

「由惑業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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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結答應知。】

「復次生(至)故不違理。」

【述曰。第四復次。於中有三。標釋結故。釋中有四。出

體故。釋難故。配頌故。例釋故。此出體也。有分別業

後得智也。細異熟等者。測云。即欲色繫。唯除無色。

顯揚等說。大地菩薩不生彼故。問。瓔珞經云。一切

生死不出三界。何故此中不言欲色。基云。此於三

界非定何界(非也。隨其本業界地定故。略故不說。斯有何咎)。問。既由悲願。

何須留惑。測云。不妨道故。又解。惑力得受身故。證

存後云。頓悟菩薩受變易。亦有命終受生之理。如

說後報利益智處生故(非也。下云變易雖無分段。前盡後生故)。觀云。

由惑資力相續易故。非如無學住生死難(此好)。如契

經說。勝鬘經也。取者諸煩惱障也。無明習地。諸所

知障也。基云。勝鬘此論通約三乘。定受變易。立三

種身。二乘無學迴心向大。直往菩薩。八地巳上。決

定受故。然非盡理。如八十云。復次迴向菩提聲聞。

或於學位。或無學。佛地論云。除七生等。得非擇滅。

而由願力受變易。又有菩薩。初地伏惑。而受變易。

如得滅定。又有不爾。如智度論。八地捨虫身者。捨

分段故。然彼三果及七地前。不決定故。略不說之。

其楞伽經。唯約直往怖煩惱者。熟變易生增勝位

故。別立三種。且如四卷。第三說有三種意生身。一

三昧樂意生身。謂八地也。三種類俱生無作行意

生身。解云。舊名意生。今稱意成。但今增勝。非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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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實初五地皆是初身。定未自在。略初二地。六七

八地。皆第二身。無相觀雖多。有功者略說。第九十

地。是第三身。從不動地任運流故(其第三身經不配地。然以理准

基測釋然)。測云。無上依經約身明三。聲聞緣覺大地菩

薩。為三意成身故。由此西方釋勝鬘經有二。一依

楞伽有三釋。一云。無學迴心。在十信前。名羅漢獨

覺。此二信上。至迴向終。名自在菩薩。對前二故。地

上一切。即楞伽說三意生身。一云。無學迴心至迴

向終。此及頓悟初地巳上。名自在菩薩。三位別立

三意生身。一云。羅漢獨覺。同第二釋。有學迴心至

迴向終。對未迴心。名自在菩薩。受三種身。同前二

說。二依無上依經釋勝鬘經。阿羅漢等。即名三身。

謂從迴心至等覺位。名羅漢等。頓悟地上皆名自

在。證云。四釋第四為正。觀師雖破不盡變易。然二

乘學羅漢等攝。種類同故(勝鬘經同無上依經。名第四釋。同基疏意。然彼

且說定者為勝)。第三名中。如有論說者。顯揚十六(唯依本疏上出

諸釋就中〔其〕疏。府順聖教。更有碎末諸家異釋。繁無勝要。今不敘之。具如證記)。】

「若所知障(至)潤生用故。」

【述曰。第二釋難中有二。此初總問答也。測云。問有

二意。一二乘不應入無餘滅。如異生業拘煩惱故。

令受分段不入涅槃。二無漏道諦應證涅槃。如何

實能感變易苦。初答後問中有三。答徵釋故。釋者

邊際定願資欲色界巳感報業。令久相續。由此助

力。假名感也。後答初問。感時必待所知障助。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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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解脫故。入無餘滅。基疏三說。一云。如生拘煩惱

者。答辭也。謂如異生拘煩惱故。馳流生死。不趣涅

槃。趣寂亦拘樂寂心故。馳流無相。不趣菩提。如八

十云。由種姓別。故不能趣。如無種姓。拘煩惱故。一

云。總為一難。謂有伏計。無漏正感生死為因。故今

難彼。若爾。二乘應不入滅。恒有知障。助無漏故。然

既許有趣寂入滅。如何道諦實能感苦。一言同測。

難有二意。設非正感。應無盡期。初難意故(初不順文。中不

盡理。後順文相。理亦周盡)。】

「何用資感(至)無上菩提。」

【述曰。第二別問答中有三。此初感意。言巳永斷伏

者。二乘永斷。八地永伏。伏者有種。寧無後有。彼應

願力而受生故。基云。必假現感助願方生。故伏現

時永斷生死(此大難解。對法論云。命終受生一向善心。何必假現威力。方可說永伏九

地煩惱。猶如永斷。無感生力)。言勝定願力者。基云。先願後方入

定或先入定後願俱得。舊云勝定邊際第四。今通

四禪。多依第四。預流果等。皆應得故。如延壽法者。

猶如羅漢以衣鉢等施於大眾。後入勝定。資現身

業也(樞要云。漏三慧及生得善轉延壽。唯在欲界。心猛利故文)。】

「彼復何須(至)有大助力。」

【述曰。此次助意。謂問定願足得長壽。何須更以所

知障助。三復次答。一未證佛地同體大悲。若不執

有可求可度。無由發猛大悲大願。執假有情。故為

法執。測云。八地雖無現行。而種勢分發猛利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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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所斷緣。欲斷為緣留身住故。三為所依緣。然所

知障為有漏依。非由所知令成有漏。故不違前由

煩惱成。】

「若所留身(至)隨助因說。」

【述曰。第三通伏難也。難云。定性羅漢。定力命延。與

變易生有何別耶。基云。小乘福資定。通有無漏。今

者大乘捨福資身定唯有漏。此文為證。麤妙既殊。

見者亦別。未迴心者。雖有天眼。亦不能見。非其境

故。迴心巳去。設預流等。雖非天眼。悉能見之。得殊

妙身。眼亦勝故。下不見上。上得見下。又同類故。上

下相見。變易既是助染業感望所助業。異熟果攝

如仁王經。三賢十聖住果報。唯佛一人居淨土。然

十地云。有妙淨土出過三界。十地菩薩。當生其中。

大智論云。有妙淨土出過三界。阿羅漢人。當生其

中。佛性論云。出三界外。三種聖人住無漏界者。隨

助因說。無上依經。有四生死。一者方便。即無助住

地。如無明支。二者因緣。即無漏業。如行支也。三者

有有。三意生身。如行所招三有果也。四者無有。三

種意身不可覺知微細隨滅。譬如三有念念老死

(樞要云。有有者。有三界異熟體。無有者。無苦苦等。唯有行苦遷變相也)。證云。舊說此

四。如次初二三地。四五六地。七八九地。有無第十。

非也。彼依舊攝論。然唐三藏勘梵本。無四種生死

配十地故。但真諦語。不可為依。今一一地皆具四

種。樞要云。無上依經有四種難。一煩惱難。二業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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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報難。四過失難。方便生死如煩惱難。因緣生

死如業難。有有生死如生報難。無有生死如過失

難(此明變易似分段也)。證云。地地入住名有有。出位名無有。

或可地地最後一念。名無有。餘念名有有。或可金

剛一念名無有。餘名有有(彼經以況念念滅)。】

「頌中所言(至)非異熟故。」

【述曰。第三配頌。前後改轉者。前劣勢盡續故。證云。

此解漸悟。若頓悟者。改業受生。如分段故(此無明證。不可

依定)。真異熟因果皆不離本識者。要業種子後正與

果。此種必依真異熟故。】

「前中後際(至)相續無窮。」

【述曰。第四例釋。頌云異熟唯說生死。今因例釋無

漏相續。】

「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述曰大段第三結也。唯由內識染淨續故。】

「若唯有識(至)非不見此彼。」

【述曰。第二釋違經難中有二釋。無境三性不成難。

二釋有識無性不成難。初亦有二。此初標也。】

「論曰(至)不可得故。」

【述曰。第二釋中有二。正釋故。問答故。初中有二。釋

三性故。結釋難故。初性有二。總故。別故。此初也。論

二復次。一云。初句顯能遍計。後之三句顯所執性。

一云。初句如前。次句所計。後半所執。文相可知。巳

廣顯者。第七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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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能遍計(至)為所緣故。」

【述曰。第二別中有三。能計故。所計故。所執故。初有

二義。此初安慧等。有漏三性。無非執者。然五八識

唯有法執。七唯人執。六通二執以何知然。由三證

故。一中邊等。皆言八識虗妄分別故。若不執心名

妄分別。應通無漏。不應理故。二諸聖教二取名執。

且如中邊。於此二都無故。三瑜伽決擇。阿賴耶識。

妄執習氣為所緣故。彼唯自證。許依他性。如何說

有十八界耶。三藏云。彼十八界自有二種。一見相

所攝。即所執性。二自體分。似即依他性。雜集論等。

依後建立。】

「有義(至)故非誠證。」

【述曰。第二護法等義。初十因成。後總結成。初十因

者。一攝論云。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故。二意及意識

名意識故。謂難第七雖亦能計然彼唯說一意識

者。何妨五八雖亦能計。如第七識。略而不說。故論

主云。通名意識。以意即識。意之識故。是則巳說。誰

言不說。三計度分別能遍計故。外難意言。通故得

攝。第七識言通故應攝五八。報必非量不得自相

亦緣現故。非二分別。理唯計度。故在二識。四報我

法者。必是慧故。重遮第八兼五有執。五識非恒。慧

相應故。測云。明知護法執唯慧也。執相應法相從

說執。不爾相應無所執性(如智相應。亦有所證。假名智故)五二執

必與無明俱故。若爾善慧應有法執。是故解云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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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俱。六不說無明有善性故。何妨有漏善無明

俱。五十九說。無明有二。不善無記。不說善故。七痴

無痴等不相應故。道理寧無善無明耶。解云。相違

必不俱故。八不見有執導空智故。不見我執引生

空觀。如何法執導法空也。九執有達無。不俱起故。

測云。執有者。二執也。達無者。二智也。如生空時必

無人執。法空應爾。寧有賴耶。基云。加行心中。順教

觀空。名曰達無。豈有法執(以測為勝)。十曾無有執非能

熏故。重遮異熟無記有執。次會前師所引三教。佛

地論有異說。二乘無漏有執故。今勿也。例應佛智

亦有執故。若言佛智無相分者。違佛地經。無見分

者。則違正理。應非智故。】

「由斯理趣(至)故言彼彼。」

【述曰。總結成也。二者。攝大乘云。一自性遍計。二差

別遍計。瑜伽顯揚有多二種。三者。基云。一我二法

三用。測云。自性隨念計度(非也。既言遍計。不通初二。上言計度能遍計故)。

四者。攝大乘云。自性差別有覺無覺。伽七十三。有

餘四種。五者。攝大乘云。一依名計義性。二依義計

名性。三依名計名。四依義計義。五依二計二性。伽

七十三。顯揚十六。有餘五種。六者。顯揚十六云。一

自性計。二差別計。三覺悟計。四隨眼計。五加行計。

六隨名計。七者七分別。如瑜伽第一任運等也。八

者。瑜伽三十六。即八分別生三事也。一自性。二差

別。三總執。四我。五我所。六愛。七非愛。八俱相違。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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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九品。或可九地。十者。樞要云。對法十四。一無性

分別。乃至十隨義名分別。疏云。攝大乘論根本等

十(攝論十中。根本分別等。阿賴耶等故。今在樞要)。等者。等取六十二見等。】

「次所遍計(至)非所遍計。」

【述曰。第二所計也。言展轉者。雖不似質。而緣執故。】

「遍計所執(至)遍計所執。」

【述曰。第三所執。問有二意。自相故。差別故。答中二

義。此初安慧等也。唯自證分計依他故。所引聖教。

中邊等也。】

「有義(至)而得起故。」

【述曰。第二護法等義。於中有二。立破故。配頌故。此

初也。攝大乘云唯識。今言唯量。彼云二性。今言唯

二。即見相也。言種種者。世親云。二分各有種種行

相也。五事中四。除真如一。瑜伽顯揚皆言他依。又

攝大乘。身等十一識。皆依說他故(安慧云。自體似彼。假施設也)。

基云。彼執種子非真有體。自證分緣仍非相分。今

說自宗。言相分接。彼計能生種有二能。所生現行。

乃計所執。量云。二分是依他起。種子生故。如自證

分。若不許爾。體亦應然。無異所以可令別故。證云。

生自證種。傍生見相也。測意不爾。但自抑破。非彼

宗許相見種生。】

「頌言分別(至)依他起攝。」

【述曰。第二釋依他性。前對依他明所執中。并釋依

他差別相故。今舉後句。以二復次。判初句說。依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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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淨。】

「二空所顯(至)雖有而非真。」

【述曰。釋第三性。謂具三義。名圓成實。一圓滿。二成

熟。三諸法實性。為存略故。名圓成實。此有表遮。圓

謂表遍。而簡自相。成謂表常。而簡無相。實謂表體

非虗非謬。簡空簡我。等言等取自性諦等。雖許遍

常實。然理虗謬故。無漏有為亦具三義。一離倒實

義。體非染故。二究竟成義。至常果故。三用遍圓義。

普斷染故。逆次配者。言辭便故。言性顯二空非圓

成實等者。頌中性言顯空非真。二空是無。真離無

故。基云。空為所由。如方顯故。測云。護法真如。雖離

四句。而有所存。清辨所宗。雖四句都無所存(如實之義

如本母釋)。非不見證下。釋最後句。對依他起。明證前後。

樞要云。攝論初文。煗頂悟所執。忍第一依他。初地

入圓成。後文。煗頂悟初二性。四如實智悟圓成者。

皆相似悟。今要初地方悟三性。據實親證真俗而

說。親達二時不見所執。名悟初性。無別所證。雖無

始來下通伏難。相見分等。等者取內分法爾緣證。

如前說故。幻等八喻。如攝大乘第五廣釋。有頌言

者。厚嚴經也。】

「此中意說(至)不離心等。」

【述曰。第二釋難。總結頌意。通前難故。】

「虗空擇滅(至)圓成實攝。」

【述曰。大段第二問答諸門。有十三門。此初無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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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門也。等言等取不動想受滅。三皆容攝者。如顯

揚第一。八種無為皆通三性。有漏心等下論所變

影也。】

「如是三性(至)圓成實攝。」

【述曰。第二七如相攝門。測疏。三藏云。此有二義。一

者七如唯淨法界。除實相一。餘依主釋(基唯述此)。一云。

流轉等法各如其性。名為真如。皆持業釋。此中流

轉。測云。唯取惑業所為。基云。一切生滅之如(初順此論

隨相攝者。苦集攝故。後順顯掦。於染淨法思惟此故)。唯識真如者。三藏言。唯

識智如不說此攝。前二性故。測云。四諦皆名安立

苦諦。在初獨得。此名七之實性。圓成攝者。同顯揚

十六。隨相接者。同辨中邊。唯識正行。離倒圓成。】

「三性六法相攝門。」

【如論應知。】

「三性五事(至)廣說應知。」

【述曰。第四五事相攝門。有四聖教。初即瑜伽。言離

戲論者。測云。據實正智。變似相名。離戲論故。總名

正智。二者中邊。三者楞伽。基云。梵本同此。不同巳

譯。四者世親攝論。基云。此中名言者。五法中名也。

如世親云。以依他起。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正與此

同。不言圓成者。與名極疎遠故(真如正智。二種圓成。於此名義。二俱

不攝)。義者即是相及分別。名所詮故。言有漏故。等言

等取自證分等。測云。遍計伹是義施設有。而體無

故。假立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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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聖教中(至)為自性故。」

【述曰。第五五相攝門。隨其所應者。基云。五事中分

別全。相名少分。是所詮相。由名亦所詮故。相名少

分是能詮相。正智少分是能詮相。執著相者。能所

遍計。不執著者。淨智及如。測疏唯取能緣心分(瑜伽

七十四。顯揚十六。正〔與〕同。若八十一。顯揚十二。初二不同。如彼論記之)。】

「又聖教中(至)唯屬第三。」

【述曰。第六四實攝門。初依瑜伽七十三。并言三事

者。相名分別。初是串境。第二比度。故隨增勝有漏

依他。然辨中邊證成道理。通行三故。言通執等。基

云。執中有能所執。所執是初性。能染依他。無執通

染淨屬二性。應知。瑜伽約凡。中邊通聖。】

「三性四諦(至)如理應知。」

【述曰。第七四諦相攝門。此依中邊第二卷說。然遍

知道亦通後二者。後二亦是智所知故。如七十四。

三種自性幾遍知。答一切。永斷應證。各唯一故。言

七三者。苦下四種三。集等各一三。基云。苦行通諸

諦寬。除四倒故。四各分三。餘諦行狹。故總為三。就

中習氣集二。取滅及道諦三。如是五種說為性。餘

皆是實。故假或實當知知習氣。諦實性假。雖實集

諦。非初性故。餘四亦爾。理實於諦亦有假實。且如

染淨無常等者。性實諦假。餘准可知。然今且論三

性假實。】

「三解脫門(至)是彼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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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第八解脫境攝門。理實皆通者。初性無故。非

可願故。無體相故。次離前可厭背故。無巳相故。後

空顯故。離戲論故。絕諸相故。然隨故伽七十四。顯

揚第六。如次各一。因此并釋三忍境攝。為第九門。

亦如瑜伽七十四等。惑苦於真性緣闕也。】

「此三云何(至)圓成實性。」

【述曰。第十二諦相接門。言顯了者。依詮顯故勝之

義者。勝智境故。即義者。如中邊云。此是勝果。亦義

理故。勝為義者。真為境故。初二無變。後一無倒。】

「如是三性(至)唯聖智境。」

【述曰。第十一凡聖所緣門。】

「此三性中(至)而施設故。」

【述曰。第十二假實門。有情瓶等名聚集假。語表業

名相續假。得等忿等名分位假。】

「此三為異等。」

【述曰。第三異不異門。】

成唯識論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