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疏抄

成唯識論疏抄

KR6n0042_X_003-0171b

為令生厭與異合說者。問此二師所說。有何別。答然

初師即說三相者。或時除住相。但說生異滅三相。如

疏中說除住。所以或時。住相即是異相之別名。故住

即是異。由如生亦名生起。生是起之異名。滅亦名為

滅。亦斷名滅盡。盡即是滅之異名。今此住與異亦爾。

即亦名為異。亦名住異也。故住是異之別名故。經但

說三相。第二師即住與異合說。亦不說住是異之別

名。亦不說除住故。二師別也。無為有自相住者。即體

凝然常住相監彼者。若說住作有為相。謂言無為住

稱無為。亦是有為家能能相。

疏云如示黑耳與吉祥俱。解云。西方說黑耳者。如人

間說為赤鼻相似。涅槃經中。說功德天黑闇。天喻於

生死。黑耳喻死。吉祥喻生。此處喻於住異。吉祥喻住

相。黑耳喻異相。謂有為之起亦可了知者。此即經文。

此經當時。佛第難陁。說為難陁取得端正婦。心生愛

著。不旨出家。佛即難陁說法言。有為之法。剎那剎那

念念生滅。為說四相。有為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

亦可了知。起者即是生相。盡者即是滅相。嗢陁南者。

此云集施。即集散義。以施眾生。謂弟子說生滅法者。

意令諸弟子。作無常觀。令厭生死。即修苦諦中無常

行也。八十一云。有起盡者起中。即攝得生住異三。生

住異三。能起諸法。盡者即是滅相。故起盡中。亦攝得

四相也。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乃至離欲解脫者。若諸

弟子。起厭思惟。能離貪欲。而得解脫。解脫者即得擇

KR6n0042_X_003-0171c

滅。故經即說為四相也。此非即是四中滅相。亦兼生

故。住異與生。同一世有故合說者。然前說無常為一

相者。其無常非是四相。為無常也。即取四相。總名無

常。即前文言無非恒無。所以言生生中即。攝得生住

異三也。即住異與生合說。以同一世故。總名為生攝

故。言所以言生即非恒有所以言生滅者。滅即是四

相中滅相故。生滅總攝得四想故。生滅總名無常也。

故此無常不唯取四相中滅相。亦攝得四相也。無為

有而恒有。所以不成戎菟角。無而恒無。所以不生也。

瑜伽論說乃至建立滅品者。若生住異同一處說此

住異相。由生相顯故。故立一分生品。品者品類。此生

住異相。即是生相家品性抄相。建立一分抄品。品者

品類此。抄相即是抄家品類。又無常相乃至說二所

以者。若說無常相。即是此間說生滅二相所以。

疏云似同俱舍第二師然世不同。解云。然世不同者。

若大乘中。即住異合說。合說似同。俱舍第二師。即前

三相。然世不同者。若大乘中即說。生住異現在世。滅

相在過去世。若小乘薩婆多即說。生相在未來。住異

滅三在現在世。說四相者。義用四故者。即下論文。自

解四相。謂生表有法先非有等。又說初有名為生。后

無名滅等。皆是釋四相也。祠受之鉢等。今為作不定

過者。為如色心之體有第六轉言故。云有為相無別

體耶。為如天受之衣。有第六轉言故。云有為相有別

體耶。亦為將名名字之體。地之堅性皆得審。若俱舍

KR6n0042_X_003-0172a

中。即名名字之體。若此論中。即言色心之體。返成生

等。非離於法者。又量云之有為相定無別體。有之言

故。如名字之體。

疏云然遮生等定別有法。決定相違者之有為相言

定無別體。有第六轉言。如色心之體。

疏云大士體。即眾同分。大士相。謂三十二相。解云。若

薩婆多大士眾同分體。是實有。同眾分為能相。三十

二相為所相。此例生等。為能相。有為為所有。能相俱

成假故即成。若以三十二相為能相。眾同分為所相。

即例生等不成。豈可能相是實。所相是假故。以眾同

為能相。三十二相。為所相也。如烟表火。火為能相。烟

為所相。

疏云大乘經部。皆不許知所解故。解云。大乘釋大士

眾同分。是假三十二相。即是實有。即如眉間白毫相。

白色是實。餘者皆假。若經部師元。不立有眾同分。

疏云故俱舍中返以為難云。然大士相異於大士等。

乃至作不定過等。彼論中天親菩薩。明經部難薩婆

多云。角峯蹄胡尾不異。於中相非大士相。異於大士

相。非有為相異。所相猶等如相中之法。有五種。一若

中角細小。其中即扶好。若中角麤大。其中即惡。二峯

者。即中頭上有峯。如五舛方譯大。即是好中元者。即

惡三諦。若中蹄中原大。即是好中。中若薄蹄甲。即是

惡中四中即。中頭下彼乘地。即好中五者。尾若中與

尾翠育平尾長垂地。即是好中。若飜五相。即是惡中。

KR6n0042_X_003-0172b

此五相。不異於中也。今於滿中。與彼難別汝大士。相

為及有為能相。非別有體。有之言故。如色心之體。設

彼立量云。大士相及有為相。定別有體。即之言故。如

烟之火。今與彼作不定云為如色心之體有之言。大

士相無別體。為如烟火之相有之言故。大士相有別

體二處難。各別大士者。即是輪王及佛輪王。能通領

四天下。名大士。大士相者。即是三十二相也。令非無

一切者。其烟與火。遠能所相別也。然今論主亦有應

然乃至有無者故者。此文即是薩婆多。難大乘也。彼

斷曰。汝大乘於有為法上。直有假四相。亦應無為法

上。有假四相。若論主有說有為法上。立假四相。無為

法上。無假四相者。我宗亦然。於有為上。即立有實四

相故。云亦有有者。其無為上。不立有實四相故。有無

者故也。有為有變異者。乃至何法。立假相者。此文即

是大乘師。與他小乘解也。然有為法。有變異。有眾多

差別故。故有為上。立假四相。無為猶不變異。又無多

差別故。故無為上。不立假四相無。為為生無老無滅

等。亦應無為之上。立此三法為能相。無為名所相。體

無起盡乃至此義應思者。此文即是大乘解也。然無

為體無起盡。又非多法。猶分位差別故。於無為上。不

立假相。其有為體有生滅。又是多法故。有為上立假

相也。外人復云。乃至故與能相合者。此文即是薩婆

多師。立理並解也。然有為墮三世故。所相有為法。即

與生住等能相。令然無為。不墮三世。故云無為法。不

KR6n0042_X_003-0172c

與生住等能相合此。亦不能乃至非立相合者。此文

即是大乘難薩婆多曰。有為墮世。即與墮世等四相

合。若無為不墮世。應即與無生無滅等。非世相合。大

乘應亦乃至墮世無假相者。此文即是薩婆多。却質

難大乘曰。無為不墮世。不墮世故無假相有為既墮

墮世無假相。此難不然。乃至何得立假相者。此文即

是大乘解也。若有眾多差別法。又墮世有為法。可立

假相。無多差別。又不墮世無為故不立。

疏云住等三用比量亦然者。量云。汝住用時。異滅用

應起體現有故。如住汝異滅起用時。生住用應起體

現有故。如異滅他宗用是。此上古薩婆多師四相。用

違前後不起。乃至不及前法者。若古薩婆多師。四相

用違故。即立四相。橫布前後。別起未來。初起生相。過

現在時。初起住相。次及異相。後起滅相。即四相前後

橫起。即彼世親菩薩等。難古薩婆多曰。色中至小一

極微。即許無方分時中。極住一剎那。如何三相前後

起。若現在極住一剎那。即許三相前後起。亦可色中。

極小一極微。微應有方分。其正理師。見古師被難巳。

即救言。現在住異滅三相堅一時並故起。若住相。即

能引後念等。勝等流果。若異衰其力。能引後念。劣等

流果滅法也。故知。現在世一剎那三相俱時起。言等

流果。即與或等或勝為等流果。如下品。法為因。能引

下品中品法為因。唯引上品果。必無上品為因。而引

下品果也。問其異相滅相。能引等流果。不然。薩婆多

KR6n0042_X_003-0173a

師說。未來世中。亦有生住異滅四相體。然不別起起

作用。然四相。從現在落入過去世中。過去世中亦有

住異滅四相。四相體仍有而不滅。即現在中。起住。異

滅之作用。然說未來法。欲後至現在時。即生相而有

作用。若邊現在世。即同時而有住異滅。其因有別。然

住相強來。能引未來等流果。其同時異滅。皆能引未

來等流果。其同時異滅。皆能引等流果。然住相增勝。

且說住相。能取等流果。實同時異滅未來。皆引未來

等流。且如信根上四相在現時。即能引未來異熟果。

亦能引未來信等。有等流果也。其同時異時相即異

有力。能衰其力。滅相有滅。有力能滅法體故。住異滅

三。皆同時而有。不分前後也。若爾滅相應不滅住不

相違故者。問此住要問。為屬上句下句(云云)。今用同

體亦本來有者。然薩婆多。即計三世中。皆有生住異

滅。四相體性也。住異滅。唯現在起用也。緣謂餘三緣。

三緣者。即取等無間。所緣緣。增上緣。上言緣者。即是

因緣故。言三不言四。種子體本有。乃至理應無起者。

此文即是薩婆多。難大乘也。若以假故乃至實緣方

起者。此文即是。薩婆多假破論主救。又量成巳義。若

論主言。種子假故。要待緣合。方生我宗亦爾。諸法實

故。要待緣方起也。汝實緣現有。何不恒時。生汝假緣

恒有。何不頓生者。此文即小乘。難大乘也。也云汝之

實法何得例。然此義應思。解云。彼外難因。種子既恒

有三界種子。一時生五趣種子。應意起。解云。親因雖

KR6n0042_X_003-0173b

是有無外緣合。則不能生。又是虗疎心。既是實。豈得

為例。故言此義思也。類親因緣體。解云。薩婆多。計過

去法。與過去法。為同類因。

疏因有親疎緣法亦爾者。親因者。即相應。俱有。遍行。

異熟。同類。此五因皆是因緣性。疎因者。謂能作因也。

親緣者。謂因緣疎緣者。餘三緣也。

疏云既有同類因。為有義義生多剎那故。過去法。與

現在法。為同類因。過去法。與未來法。同類因。現在法。

不與過去為同類因。何以故。果先而因後故。現在法。

不與現存為同類因。為現在唯有一剎那。所以不得

也。現在法。與未來法。為同類因。若未來世。無同類因。

以是諸法。未起此同類因。唯當起五靜煩惱。各自為

因。當界當起地為因。餘色心。為同類因。如現在心王。

能引未來五蘊也。

疏云有為亦然此中比量返䨱可知。解云。汝有為法。

應無生等。合體恒有故。如無為汝無為應生等。合體

恒有故。如有為也。

疏云非常之言簡無為法。解云。若不言非常。若但言

去來世。定非實有因云非現故。即無為不落三世。即

後無為而作不定。云為如無為非現故。今去來世。是

實解為有。如空華非現。合去來世。非實有耶。若伹非

常為因。不言非現他。作不定過云。為如現世是非常

故。是實有。令去來世。是實有耶。為如空華等。是非常

故。令去來世。非實有耶。故雙言非現非常也。故非常

KR6n0042_X_003-0173c

簡無為。非現簡現在。

疏云生滅體相違者。問生能相違。如何小乘說。大乘

生能生小滅。乃至大滅能生小生。答若大乘中。即生

相體。是有滅相。是無法即有無相違。其生不能生於

滅。其滅不能生前生。若薩婆多說。生滅之法。皆是有

猶。有猶之法。即不相違。故說生相能生有滅。滅相能

生於生相等故。滅相即是能法。其生即是能生世。生

有功能。乃至唯現在即是取果用者。

疏云然正理師未來之者。此文即是正理師救古薩

婆多義別立也。彼計言。五取果。唯現二與果。亦有二

因。一與唯過去五取果。唯現者。謂六因中。取相應。俱

有。遍行。異熟。同類。此之五因。唯是現在能取果。不通

過未世。然除能作因。能作因不定故。二與果亦能者。

謂相應因。俱有因。此二因。於現在世心王心所。更現

在相望。作過現與二因者。即是同類遍行二因。二因

若隣次之者。即現在果。亦現在與果。若漏起者。即現

在取果。過去與果也。一與唯過去者。謂異熟因。唯現

在取果。即過去與果。其異熟因。必無現在與果。作忌

不世受故。又如入無心定時。此欲滅心。能取果後出

定心。能與果也。言取果者。為彼種故。名為取果。由如

人從他借物。若與果者。酬彼力故。名為與果。即如人

送物還他故。未來生相起時。其異熟因與果。唯在過

去。然古薩婆多師。計過去世中。有與果作用。謂異熟

因。全同類遍行因。各各一分取漏令者。及等無間緣。

KR6n0042_X_003-0174a

此等皆過去世中。有與果作用。及計未來世中。生相。

光明。苦法智忍。此之三法。於未來世中有作用。其經

部。及天親菩薩。古薩婆多曰。汝三世法中。生相光明。

若法智忍。此之三法。於未來世中。有作用。外計未來

世中。生相。光明。苦法智忍。此之三法。於未來世中。有

作用。其經部。及天親菩薩難。古薩婆多曰。汝計三世

法。若作用未起名未來。若作用正起名現在。若作用

巳息名過去。汝計過去。有與果作用。及未來生等三

法。有作用。既去來世中有作用。其去來世。有作用故。

應名現在。不名過未也。其正理師。既見古師被難巳

便諦却去來世中。有作用。即救言。其過去世中。與果

者。但名功能。不名作用。其未來世。生等三法。亦但名

功能。不名作用。若起作用。唯是現在世。現在世中取

果。即名作用也。若現在世中。相應。俱有全。及同類。遍

行。一分與果者。亦名功能。不名作用。此亦不然。何不

知來去法。皆令有功能者。此文即是論主難正理師

曰。若言未來世中。有生等三法功能。及過去世中。遍

行同類因一分。及異熟因全。及等無間緣有與果功

能者。何不知來世出一切法。皆具有功能。偏說未來

生等三法有功能。及過去世異熟因等。有餘功能。能

生非作用與果。亦非作用。乃至過去一切法。應恒與

果者。此文論主又明彼計而難之。若汝言未來世中。

生等三法。非是作用。但名功能。及過去世中。異熟全

同類遍行因。可分及等無間緣等。能與果者。非是作

KR6n0042_X_003-0174b

用。但名功能者。即未來一切法。皆有功能功能故。其

未來法。應恒時。生如何未來生中。有不生法耶。又過

去異熟因等。有與果功能世者。其過去一切法。皆有

功能。應一切法。皆能與果。何故。偏說異熟同類因等。

名與果也。若言作用者。說現在過未說功能。即現在

有功能。名為過未者。此文即是論主。明彼此而難之。

汝若言現在有取果。取果名作用。過未無取果。過去

雖有與果。但名功能者。難曰。現在立相。應俱有全。及

同類遍行因一分隣次起者。皆現在能與果與果既

名功能者。此等現在有功能。應名為過未。不名現在

世也。生位相取果。可名作用。異熟滅。不能取果。即是

功能。便非現在者。然此疏文即錯也。若疏主說。薩婆

多宗。住相能取果異滅相。不能取果者。非也。若汎明

四相者。即說生相能遷。未來法流入現在。現在住相。

能引後念等。勝等流果。異相衰其力。能引後念劣等

流果。滅相能滅法也。可言住相能引等流果耶。今者

明取果者。如破薩婆多宗說。住異滅三相。皆能取果。

何以得知。彼宗說。一个色法。從未來生流至現在。即

有九法。謂本法體。大生大住。大異大滅。小生。小異。小

滅。小住。然大四相。各具三種名。一若大四相。即亦名

本相。即名本生本異本滅。若小四相。隨他大四相。故

本隨對。二其大四相。即單名四相。謂但如生住異滅。

若小四相。即對他大四相。其小四相。皆得後名。謂名

生生。住住。異異。滅滅。即單復對。三其大四相。即名大

KR6n0042_X_003-0174c

四相。其隨四相。即名小相。即大小對。若本法對。全本

法體。即四因。四四因者。即小四相。以無力故。不能為

因生本法。名四非因也。四因者。大四相。能生本法體。

謂大生能脫本法體。大住能住本法體。大異能異本

法體。大滅能滅本法體。若大生望八法。即是俱有。俱

有因。其大生。能生大住大異大滅。及能生本法體。亦

能生小生四相也。若八法望大生。即五因三非因。三

非因者。謂小異小滅。此等小三相。皆不能生大生也

故非因五因者。一本法體。生大生。二大住能住大生。

三大異能異大生。四大滅能滅大生。五小生五小生

能生大生。此五法。能與大生為因。故名為因也。若大

住望八法。必是俱有。俱有因其大住。能住八法也。若

大住望八法。即五因三非因三非因者。謂小異小滅。

此小三相。無力不能大生住也。五因者。謂本法及大

生大。異大滅大小住。此等能生大住等。如上應知。乃

至大滅望八法。有是俱有因。俱有因大滅。能滅八法

故。故得為因。若八法望八法。即五因三非因。三非因

者。謂小生小住小異。此之三法。不能滅大滅五因者。

謂大生大住大異大滅。及住體。及小滅。此五法皆滅

大滅也。若小生。若小生。唯能生大生生者。更不能生

餘七法。若小住。唯能住大住。更不住餘七法。若小異。

唯能異大異。更不能異餘七法。若小滅唯能滅大滅。

更不能滅餘七法也。又望心心所。上作法。即如心王

起時。心所極尚有十大地。謂觸。作意。受。想。思。欲。勝解。

KR6n0042_X_003-0175a

念。定。慧。並心王。此十一法。一一上各有四相。小四相。

并本法體。即是有非法。此十一法。都計即是九十九

法。惡心王能生餘法。與作俱有因。其義者何。如心王

起時。背上即有大四相小相。其心王向後。即能生第

一重大四相。惡向得能生第二重十四相。惡其心王

向前。能生第一重十大地心所。其心王向前大能生

第二重十大地心所。一一心所。皆上大四相。其心王

向前。能生兩重法。謂十大地心所法及心所。背上大

相。其心王向後。能生兩重法。謂自心王。背上大四相。

及小四相。即前後各能生兩重也。其心王不能生十

大地心所。背上第三重小四相。以疎遠故。此都計心

王。能生以成法。能生十大地法為十。及能生十个心

所。上大四相。即成四十。及心王背上。王背上。大四相

小四相。又有八法。都法心王。能生五十八法。即心王

望五十八法。即是俱有。俱有因即心王心所。即是耶

應因。若心王望餘四十八个四相。即是俱有。俱有因。

意五十八法中。餘劫十大地法。取餘四十八法。如心

王既然。餘十个心所。相望亦爾。又如望上作法。此一

个心王。十个心所。即有十一法。十一法中餘相。以餘

有十法。將總為即望餘十法由盡向前向後皆能生

兩其相其相向後自背上能生第一重大四相。其相

又能生背上第二重小四相。其相向前第一重。能生

餘十个本體。其相。又第二重能生他十。此背上大四

相。其相不能生他十法。背上小四相也。為疎遠故。其

KR6n0042_X_003-0175b

都此還能生五十八法。即相望餘五十八法。成九俱

有。俱有因也。及餘九心所。相望非法。皆准此知。乃至

欲界起善心時。即有二十二心。所謂十大地。獨非意

等。十大善地。餘劫無痴善根。及取尋伺等。一一皆相

望作法。准前應知。又起不善心所。多小等。如俱舍抄

說。相望為因。亦如前說也。故知。現在法住異滅三。皆

能取果也。若謂作用。不能取果。即是顯相。亦非功能

者。若彼救言。如現在法俱有。而不能取果。謂色但有

質過之作用心。俱有緣帝之作用者。難曰。若謂現在

法。有作用。要不取果者。即應未來生相。不能取果。應

有作用。不名功能也。如何說生相。而有功能也。

疏云婆娑第三說未來三法有作用者。解云。未來三

法者。一者相生。能令未來生起至現在。唯有住異滅

三法。有作用生相。不起用故。二光明在未來世。能排

未來世。胃个胃不得起。若光明至現在。問巳無光明。

無用第三在法起忍。現在第一法。與異生性。俱時起

世第一法。於現在時。能空異生性。令劣約無集力。更

不能引未來藏中。後念異生性。如殘怨極相似。猶現

在世第一法。有力能引未來世在法智忍。此在法智

忍。在未來世中。能排未來世中。餘異生性望。更不得

起。若在法起忍。流至現在。其於世第一法。及異生性。

同時。若入過者。所以此法。於未來藏。有功能也。有作

用者。復如何通者。其同正理師說。未來生相等三法。

俱名功能。不名作用。及過去世中與果。唯名功能者。

KR6n0042_X_003-0175c

即違古婆娑第三說。未來生等三法。名為作用。不名

功能。及過去世與果。亦名作用過。為相違體。不得俱

有者。若汝邊物違者。四相體不得俱時有也。退不相

返用。何故。不慮生者。若難古師。即令四相用。皆令同

時起。不同前後起。若難正理師。汝生用應與住異滅

三帝時起。

又疏云住滅異世乃至得猶正理者。若前二邊邊值

自宗。若在二退。退皆退謂他宗个此重即設令汝宗

被難巳得即言住滅異世宗。若言住滅異生宗。若言

住滅異世。則違自宗也。其說若小乘集隨。大乘宗說。

住滅異異世。即便違自小乘宗。若退然同小乘宗說。

自住滅同世。即猶違。如上來比量之正理。

疏云即可異不成量前非。解云。此是俱舍。即前量不

成異。前法一法是故。於一法立異。既不成。天親菩薩。

破其異相云。即前異不成者。汝執此後念異相。與前

量住相法。為一體。然若一體然者。其法是即如何言

覺於兩个法上。可得言量故。故即前量。不成此後念

異相。若與前念住相體。然法別量者。實前非一法。如

何言依一法。然而世四相。即是依多法。上別世四相

發所執覺不成也。

疏云因明者。說無得無為因故亦無過。解云。此難以

正量部。長時四相。立量破云。汝劫初時。應會云。滅有

為法故。如後後惟劫時故。復無破前無也。又量云。我

體定非有。以體無故。如菟角。

KR6n0042_X_003-0176a

疏云雖於一法義別說四者。此一法一出體中。相望

有四。如經云。比丘當知。汝今亦生亦老亦滅。即是一

剎那中異。有四相也。

疏云然一期生十時分位亦得假立。解云。謂內五時

羯藍二却報量等外五時者。一嬰婉。謂七歲巳來。二

量子。謂從七歲至十九。三少年。謂從十九至三十以

上。四盛年。謂從三十至五十。五者老相。謂五十至八

旬來。內外值以分十時。問薩婆多有內外十時。如何

不立一期四相。答難薩婆多。有十時亦是剎那四相。

而不立一期四相也。一期等立同正量部者。問正量

中即立心心所。燈炎等剎那四相。又立大地一期四

相。與大乘中。一剎那四相。有何別耶。答正量部師。立

大地經劫住等。唯有一期四相。於一期上。無剎那四相。

若燈炎等。唯有剎那四相。剎那四相上而無一期四

相。故正量部。唯有剎那四相。今者大乘與正量部別

故。大乘立一期。而同正量部一期四相。若大乘中立

一期四相者。即如人身一期住經留年。其身剎那生

滅。於一期四相。上即是有剎那四相者。即依剎那四

相。立一期四相。若剎那四相。即依剎那四相上。而立

一期法上。有上四相。謂此先無初生。即名生相。即此

立相登時住相。即此生相。量他前令後念法故。即名

異相。即此生相落緣。即名滅相。若第一念初生法。即

望後念法名異相。若第三念法。即望前後名異。若末

後念法。唯望前念法為量也。剎那之量。唯望於前。亦

KR6n0042_X_003-0176b

望於後云。諸論中。或隨說於剎那四相。即取無學末

心。及取最末後際。及燈光等。此量唯異於前非覺。後

無後法可異故。或有論說實唯於後。如燈火時。即取

最初燈光。此初念光。唯異於後。有後法可異故。不異

於前無別法可異故。此論說剎那中。異相住別前後

復立異名。知此異通前後。則除末後心。約餘有情。值

餘燈光等。即取中間燈光。中間燈光即異前實後故。

則名取初念燈光異於後。亦不取末燈光。唯異於前

也。故彼論。若據一義。亦不相違念諸論通說一切有

情無學末心者。問無學末心。復異於前。既言一切有

情。如何復異於前。答其無學末心。復異於前。其相猶

起。所以諸論偽偏說。為後異於前。其實解有情身中

法。亦得後異於前。如異生起三性心時。若地初念善

心。即唯異後念名異。以無前法可異故。取起第二念

巳去善心時。即實前後名異。若末後一時。念起善心。

唯實如善心既然。念無記心亦爾。故付有情。亦有彼

異於前也。既一期生自望為相故立異相依者。若一

期中異相。唯望於前異。如來至五十身色既實壞者。

即望巳前落千少時為實也。不同剎那中異相。望前

後名異也。

疏云據望名相者。如見旗幡表是將軍。如見四相表

有為。如見文於有希望。表是官文書。若見四相。無當

望表。知是有為也。經成佛時得未曾有名身等故者。

此文是阿含經文。名句文者。是散意難教法。如自境

KR6n0042_X_003-0176c

我成佛。得未曾得十二部經法。諸眾生等。聞我教法

者。即得長善哉惡由際猶生二義者。一者由際猶名

句文。如燈引物。不由光燈。能生物也。二由際能生名

句等。由如得四塵而作瓶也。

疏云應離所依別有實體有依收者。若不言實體。則

有違自宗過。大乘名自宗過。大乘名句等。句等亦是

法處收。是假令破他實故無過也。若不言法處所收。

同唯喻便有所立不成者。若宗法中。言法處所收。然

長短等為喻。即是色處收不是法處攝。即無所立不

成過。若不言法處收。以長等唯是色處收。即有所立

不成也。我宗亦爾者。薩婆多言。我名等能猶義。是教

性故。故法處收。實立名等。

疏云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種立應別處攝現同處

故。解云。思種及無表色。皆法處收。不可言名等。依聲

則別處攝。無表依思立應別處也。其所依思及能依

無表色。皆是法處收。體上屈曲。非不能詮。但如汝化

人身語三業非善惡。惡義亦不說。惡性者。意說。我大

乘中。許亦茲上屈曲。唯是無記性。亦除能除。如言三

尺一經知何之曳等。但由如汝小乘所說。阿羅漢及

第三果俱解脫者。所起化人。雖是無記性。亦能起身

語業相心也。及佛化身小乘說。亦無記性。如羅漢雖

在房中。即化起化人身令乞食。若羅漢語。其化人亦

語。若羅漢且化人亦嘿故。所起化人身及語等。即是

無記性也。

KR6n0042_X_003-0177a

疏云大乘因俱聲乃至離質化等者。若以手打皷可

是因俱聲令者。由佛神通力。令樹林等說法。亦是因

俱聲也。若由佛菩薩等神通力。令遣空中說法悟等。

即是離質化或遣攝。林等說法。是即質化。此唯是佛

得為利生故。林等說法。及離質化通善者等。未知。四

種善中。何善所攝乎。

疏疏因俱聲者。有三種。一因執受大種聲。即由第八

識。執受四大。令不堆能生覺受。其執受四大所發之

語故。即因化執受四大種所發之聲。故名因也。二因

不執受大種聲。即如風輪等解等。即因他不執受之

四大種所發之聲名為因。三因執受不執受大種聲。

即心手打皷皷等。是不執受。若手等是執受不執受

名俱。即因他執受大種。不執受大種所發之聲因俱

解也。

彼復救言。若一切聲乃至風水等聲應有詮用者。問

此文為是小乘救。又為是小乘難文。答此文即小乘

救而難大乘云。難云汝大乘既除聲體。即能依其外

風鈴等聲。應有詮用。我小乘宗用聲。能生名故。用有

難者。非一切聲。皆能生名故。風鈴等聲無住用。汝大

乘既輪聲體。即能除風輪等聲。應有住用。論主質之。

此風輪等解乃至內聲即能實假名等者。其疏云論

質之此風輪等解。如彼所執。不能別生實名句文者。

此風輪解。如汝小乘所執外聲。不能生定名句。此文

即論主返質云。我大乘中風輪。應彼小乘中所執風

KR6n0042_X_003-0177b

輪聲。不別能生外風實名句文。意說。汝等小乘聲內

聲能生名我。亦除內聲能住用。汝許外風輪解。不能

生實名句聲。大乘亦除外風輪等聲。不能住也。此說

大乘。不能住風輪聲。彼取小乘不能生實名句文。風

輪聲。汝既不生。我亦不住。即顯大小乘二家。彼風輪

聲。不能不假實名句等。彼此大乘。即除內除能生假

實名句文也。應撥撿樞要。非一切內聲。皆能詮者。如

語聲中。汎呼除聲能住表也。

如無表發待前表等最後生故。解云。彼救言。且如受

於誰以前有表衣。仍未得步。受待前語表業。復能生

方得步故。聲亦然。以失雖有聲。不能生名等。未復聲

始能生名句等也。依當分位。以立名等者。依一切自

在。即文是名兩因名是文兩果。即名句兩因句是名

兩果。其名即是名兩果句兩因。即文句兩中間以立

名也。若未自在位。即多念聲。能生一字。兩字能生一

字。兩字能生名。能生一句。若巳自在位。於一語言中。

演說無邊契經假也。

文者是離義乃至而體非顯者。然離上頭其義相似

說。其文自體。不能別義。其文與他名句。作所依即文

即令名句能顯義故。文自體不得顯義。故云而體非

頭也。字者無說能義。是其字義。如悉曇章。何等字聲。

其惡阿等字聲。更不可改轉故。文是功能功能即體

故。言文即是字者。意說。其字若不與他名句等為依

時。其字伹名為字。不得為文。其字即無與他為依之

KR6n0042_X_003-0177c

功能。其字若與他名句。為所為時。字即亦名為文也。

故云文即是字。其文即是。有與他名句等所依之。功

能故。字是體。文是功能。能即體。故云文即是字。言引

雜集論。意生名句體。若引顯揚論。意其明實據何者。

答此有察意乃至思之。自相亦有差別者。意說因明

論中。自相共相體即是。猶即有自相非共相。謂在等。

且如當自相。不通帶自相品。是不通有是共相非自

相。謂在空無我等。更互相望。上如無當處易無無我。

如其更則無空。亦不是通。故云自相共相體非是通。

又解云。自相體非是共相。亦不是通也。其自性差別

體。即實通自相共相上。皆有自性。其自相共相上。皆

有自性。其自相上。皆是有差別。如有法名自性。皆是

差別。如餘是有法。即聲是自性。無當是法。無常是差

別。此乃聲自相上。有自性也。當共相上。而有差別。若

喻佛法知。如論師立兩是思。是即思即我為自性。思

是差別。此乃我無我共相上。而有自性。其思自相上。

而有差別。又如者除是差別。即佛法立量云。其共是

有法。應是即當此乃在共相上亦別自性也。

疏云此中言不同薩婆多乃至皆有體自性及差別

義者。然今此中自相共等。不同彼因明論中。自相共

相也。然此中。即約若五識。第八識。及定心中。所緣之

境。既離言故。皆得自相。若散心聞思慧。第六識上假

解心中。緣青等及無常等皆共相。若言中說火及青

及無常也。皆得共相皆不得自相也。今言名詮自性

KR6n0042_X_003-0178a

句詮差別者。即唯詮得共相中之自相性。共相中之

差別。即不詮得自相中自性。自相中差別也。言自相

中自性者。即是青等自體也。自相中差別者。謂法上

無常等差別義。共相中之自性。謂第六識上假解心

中。無常等。是假解者。是共相。共相中無常名自性者。

謂第六識假解者。是共相共相中無常名差別。共相

中自性者。謂第六識上假解青黃等是也。故名句文。

唯論得第六識上假解中。青等無常也。差別者體上

義者。則諸法體上。苦常等義也。假解。

疏云諸法自相非名等詮唯現量證。解云。若言所詮

者。唯得共相中自性。如言青黃及一切青。即是共中

自相。若言所詮。唯得共相中自性。如言共中差別。如

言中說苦空無常是也。若根本智證真。即是自相中

自性。若後得智。緣在空無常。即是相中差別。又第八

識。及五識緣境。皆得自相自相也。共相是法自體上

義。更無別者。意說。第六識上假解心中共相。即假解

心中。緣青時。即心中青時。即心中直作遍法界青。解

其心上。但有青行解之共相義。其實無無一青得通。

貫通法界上有也。故云要無別體。此義即是一切大

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者。義即是共相也。此共相大。

即貫通一切火上也。非在空之共相理者。若法體上。

在無常等理故。今應此非法直義可然者。即說第六

識上。安無可實共有等相分。為得遍一切法體上。其

第六識上。但作假相行解共相義。容有此事。故云其

KR6n0042_X_003-0178b

義可然。

疏云又唯五根乃至此義應思者。解云。第八識緣五

根。五根是現量得自相也。餘心緣境。或比或非。故言

此義應思。即疏亦云。又唯五根等。此義但遮得自相

中共相故。即言名句詮得共中性差別。然謂名句。即

實得共相自性差別。共相自性差別無實體故也。謂

即定異。且名共相。意說。為欲建立三量中。即聖言等

定量故。即言名詮得自性共等。若無假立假詮者。即

眾生等。二不知有離言等自相共相諸法。由有假言

詮等。即眾生得知。此是離言自相。此是言詮等共相

也。故諸聖者。於離言法體上。假安立名言也。何故不

立煩為不相者。此中問意其名句文。即建立為不相

應名白文。三以四字即令是頌。何故不約頌。而立為

不相應。問意如是。答在疏也。

如雜心云。眼耳及與鼻等。雖有名字無句顯義未圓

故。解云。如言諸行無常。或言眼有漏。如此言皆是顯

義周圓句。皆帶法自體及差別者。是顯影義。周圓勿

攝。名句文皆具。若言無慚及無愧如此偈者。皆是集

法滿足句也。此名為句者。唯是偈句之句。不是名句

文之句。如眼耳及與鼻等。唯是集法滿足句。不是顯

義周圓句也。

成唯識論疏抄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