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疏抄
成唯識論疏抄
次待眾緣中。約第一表種子待餘方能生現行。第二
遮外道執自然因。次引自果中。初第一表種子。謂色
心等種子。有有。自色心等現行。第二遮外執唯一因
生一切果等。又前第一剎那攝。即是明種子自處。為
更互簡故更立餘。亦如第一剎那攝。即簡無為。第二
果俱有。即簡經部異時因果。第三簡恒隨轉。即簡七
轉識等。乃至第四五六門皆所簡。為簡餘過故。所以
立餘五門。更互簡也。
疏世親即通然彼一一皆自釋云者。即世親攝論彼
自有釋。
疏於轉變位能取與果有勝功力者。為因義生於現
行名為取果。酬因名為與果。乃至生自類種子。有取
與果義也。
疏十二緣起非是無為乃至無轉變故者。此疏文不
定。應言。彼經部師。十二緣起非是無為。我大乘十二
緣起。即是有為。不是無為。無為無生攝故。
疏若謂彼時有勝功力乃至體一故如前位者。此正
量部計言。後劫滅滅相時。有勝功能取果。乃至一期
身。經百年巳。臨死之時。方能取果。乃行等威儀。言至
滅相時。亦能取果。巳下則是大乘。化二比量。破正量
部。後劫滅壞時有。故云初亦應有體。如後後亦應無
為體一。故妙初也有勝功力纔生即有非要後時者。
意說。難彼正量部云。長時四相。應纔生即有滅。非要
至後時方始有滅也。神我等常法為因者。問經前未
若令外道執神我為因。答即如所執大梵時方乃至
虗空我等者。即執神我為因。死生諸法。又如勝論師。
執我為作。作者即是因。即執神我為因。言神者。即是
我之異名。謂外道所執。亦名為我。亦名為神。亦名如
如。即是我異名也。
疏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名種子果不顯現故顯現
言簡彼第七淨者。有人難云。有性人第七第現行識。
後時聖道。有其轉易。不名種。如無性第七。現行滅巳。
彼必無為聖道。既恒隨轉。應無性人。第七現行識。應
名為種子。今解言。夫言種子。種子因則沉隱所生現
行果類現名不為種子。今無性人。第七現行識。所熏
生種子異名沉隱。第七現行識。為能熏因。因則顯現
故。不可說無性第七現行識。以為種子。以是現行因
顯現種子果沉隱也。即自在生果在滅故者。即是勝
軍論師義。謂彼師計。生時引果滅時酬因。因在滅相
果在生相者。即是上坐部計義。即生時酬因滅時引
果也。即如且論文謂現在法極迅速者。由有初後生
滅二時酬因滅時引果。問上文云。即因在生果在滅
故。次言名因在滅相果在。生二文相違。答此上下二文。
皆是上坐部義。即所望義別。非是相違。若下文云。因
在滅相果在生相者。即約一箇法體上。以辨生滅因
果。然彼宗即說滅體是有。非是無體法。即如現在也。
有一个法體。此法體在初生相時。即名為果。以酬前
念滅因故。故果在生相。故下文云生時酬因也。若此
現在法。至在滅相。即名為因。此滅相即名為因。此滅
相為因。能引後念法。故云因在滅相。故下文云滅時
引果。若文言因在生果在滅故者。即約兩个法體。相
望化法。謂前念法。至滅相時。即能為因。引後念法。至
滅相時。即後念法。至生相。前滅相與後生相因在。即
前滅相因。與後念生相果並也。故云在生也。果在滅
者。即者返前應知。謂後念法上生相果。即巳前念法
上滅相因。而並顯也。故前後二文。所望義別。亦不相
違也。即有二趣並生之妨者。滅相是人趣。生在鬼趣。
則有二趣並生之妨也。又經部因果亦是異時。即前
念種子。生後念現行。
疏難曰見分緣於見自體計同時者。如第六意識見
分。緣前五識見分。意識見分。正緣彼五識見分時。二
个見分體同時。有人。如第七識見分。緣第八識見分。
亦是同時也。
疏見雖同時因果即非因緣義者。問見望見如何名
因果。答疏見分望見。雖如佛果上大圓鏡智見分為
果。以是能緣心故。若餘三見分是因。以是所緣境。即
能緣為果。所緣為因也。
疏若爾種望現起類亦應然者。見分緣於見分同時。
非因緣種子也。生現行同時。非因緣。
疏故應更解種望於種許同時乃至不許後種更生
果故者。此文意說。若種子生種子許同時者。即一念
中。橫生長後無窮種子。種子太多。既不許前念種子。
生後念種子果者。即種子既後念不續。其種子即絕
也。故起前念種子。生後念種子。為其因緣。即種子不
斷絕也。其種生現行。許同時故也。種望於種許同時
乃至不許後種更生果故者。此文意說。若種子生種
子許同時者。即一念中橫生長後無窮種子。種子太
多。既不許前念種子。生後念種子果者。即種子既後
念不續。其種子即絕也。故起前念種子。生後念種子
為其因緣。即種子不斷絕也。其種生現行許同時故
也。種望於種類亦應爾者。此文即是外難也。外難云。
若言於一念中。即從熏種而生現行。現行後熏成一
新熏種。新熏種於同一念中。更不得生現行。以一念
中。無二个眼識等現行並生者。亦應一念中。其新熏
種子。與熏種不得並也。應一念中。無二个種子得並
由如一念中。無二現行相似。答外曰。此雖不然。且如
一念中無二現行並。即有聖教明文。謂無處無容同
時同處有二眼識並生等。其經中不意一念中。不得
兩个種子並。故知一念中。得有兩个種子並也。
疏問若爾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者。此問意。欲生
下師義。
疏如第一法乃至種生失者。此下疏文並是上古巳
成法法。門解也。謂謂欲入見道無漏種子。被世第一
法資。此無漏被資故。則能傍引一新熏。入見道時。舊
本有無漏種。及傍熏無漏種子。合生一苦法智忍現
行也。即現行。又熏成一新熏種子。即一念中有四法。
一本有種子。二本有種傍熏生一新熏種。三所生現
行。四現行新熏種。故一念中有四法也。此是古師不
正義。今釋不然即本有種乃至故但三法者。此第一
解。亦是不正義。此文即有本有種子。及現行望新熏
種。皆是因緣。又解本有種乃至為因緣者。此第二解。
方是正義也。
疏由此別解脫乃至定戒相似者。道定一念。唯有一
現行。無有二現行也。但是用增故。別解脫戒。亦唯用
增。而體不增。共道定定。戒相似也。
疏前解即與別解脫戒體用俱增義也者。即是前第
二卷疏明無表色。闍梨化白弟子。雖住無心處。疏明
得於時七支種子體倍倍增。即是此疏文明本有無
漏。於一念中。傍熏起一新熏無漏種。彼前七支種子
體增。即是此古師義。
疏何故爾耶能熏故者。何故取果俱有種。答若生現
果種果。此種子先是能熏現行生也。今故簡自相種。
非能熏生自相故。別此緣文。且約增現行。能熏得新
熏種。新熏種子為因而生現。據實而言。亦有本有種
子。而生現行。攝論第二云不生現行名為類生現行
時名為種子者。是疏文中解。亦不盡理。且論正種子。
正生現行時。名為種子。若種子今時未生現行種。巳
後生現行說種子。是即名種類攝。勝軍如何釋非即
剎耶乃至無種巳生者。此文難勝軍。以彼師既執因
果同世。如何釋瑜伽論。無常法。與自性為因。非此。即
此剎那。若護法解。即是種子生種子義。非即此剎那
故。即前後念相分。即因滅果生。問此疏文即言。勝軍
如何釋。非即此剎那。以彼計執因果同世。其上文即
言。此即勝軍假明上坐非實用之。答用即是也。云何
後釋無種巳生者。種子生種子。名為無種巳生。若種
生現。名為有種巳生也。
論云一類相續至究竟位者。問若二部種。是可斷。法。
可言至究竟位者。問若二部種。是可斷法。可言至究
竟位。至有漏善。及無記種及無記種。及無漏種。皆是
恒隨轉。種體非斷法。如何言究竟位。答一解。即無漏
種。得勝捨劣。即無漏種子。亦名至究竟道。其無記種
子等。得至其道時。亦捨無記有漏故。亦至究竟道也。
第二解云。此中唯約煩惱等種說。至究竟對治道。不
約無漏種說。以至究竟對治道。不斷無漏種故也。故
此論中。但云可恒隨轉。其文即盡理。以有漏無漏法。
皆名恒隨轉故。若有漏種常。第八識常起隨轉故。後
至對治道時即捨也。若無漏常依第八識恒是隨轉
故。後至盡未來際。常不捨故也。然攝論種子六義中。
第三即名隨逐者。對治際。彼論意說。煩惱種子。恒在
第八識中。隨逐有情。後時對治道之際。即捨却煩惱
種子也。
疏至究竟位名究竟者。分別別煩惱。至見道究竟即
斷。若俱生惑。至修道究竟即斷也。故下文。如欲界中
欲貪等。若得不還果。即斷却欲界欲貪。乃至憂根。亦
離欲斷之。名名究竟也。即顯前種生後之義攝論無
此者。此疏文亦是不正義。即說種子正生現行時。名
為種子。若種子今時不生現行者。立種子巳後。生現
行時。此種子還名種子。不名種子也。問第七識亦至
金剛心方斷何不名種者。若攝論無此者。攝論雖是
有第三恒隨轉名。不一一踈條。有自類種子文。唯此
論文具足也。此論文說種至究竟依勝。何以故。亦如
見道煩惱。見道究竟對治位則斷。若修道煩惱。至修
道究竟對治則斷。若言至金剛心種斷者。可見道煩
惱。至修道金剛心方斷。或如二乘生得有漏善種。修
道不斷。故知至究竟位斷時勝。即此論勝也。
疏答十地等中以轉變故緣境易脫故者。其十地中。
若五地巳前。其第七識中。法空根本智。緣真如時。其
第七識。起平等性根本智。亦唯緣真如。不能緣俗。其
第六識中。若起後得智。緣俗事時。其第七識。還起平
等性後得智。而緣阿賴耶識。若五地巳去。第六識中。
起無漏智。變緣真俗時。其第七識亦起無漏智。變緣
真如。及緣第八識故。然十種平等。佛地論中。有其三
解。一云初地巳上。即得十平等。二云五地巳上。方得
十平等。三云八地巳上。方得十平等。十平等中既言
起喜愛平等故。第七識不唯緣第八。其第七識。亦能
緣餘有情等也。故言緣境易脫。有受盡相種子等者。
且如者。受盡相種。由如沉府香等。初唯有香氣。巳後
經於多時。香氣即盡。善惡種亦爾。初雖有力。能治善
根趣力。名言無記種子。生起善惡業。能治身業。勢力
既盡。即彼無常也。此善惡業種。自體常相續。能治滅
身之勢力既盡。即彼無常也。更不能治。名為有受盡
相種子。無受盡相種者。由如在氣。雖火燒水漬。在氣
常有不改不轉。無受盡相種亦爾。此名言種。被善一
名治生人畜趣。一度死巳。此舊名言種。後時被業招
滅。還生現行。如是經百迴千迴。重重生舊名言種子。
此一个名言。重重百迴千迴生故。故名言無受盡相。
受果無窮故。無受盡相種。即是等流習氣。有受盡相
種子。即是異熟習氣。問如何名受盡及相。答相者相
狀法門義。即名有受盡相無受盡相法門也。答曰彼
據生果有分意乃至名言熏習名恒隨轉者。此文中
唯二解。初約對治未對治解。若經主對治道。此種子
即水斷。若未得對治道。其種體即應在。解言若約異
性者。名無受盡相。若與異熟果相感者。名有受盡相。
亦不可說言異性故。名有受盡相者。亦如非福行招
三惡趣名言種子。福行招人天名言無記種子。若不
動行。招上二界名言無記種子。可說異性相招。名有
受盡相。其加行位中。亦有漏聞思慧等。能資無漏種
子亦名異性。應無漏種。名有受盡相。由此但約與異
熟果相感者。名有受盡相。第二解中。即約下三熏習
解。即有分別熏習。名有受盡相。名言熏習。名無受盡
相也。此中所有文字者。亦無別解。即是簡餘法。非是
種子也。
疏正以恒轉生滅二理顯種子義者。前六義中生滅。
簡無為恒隨轉顯種子自類相引顯子義。立自餘門。
但別遮餘計也。故簡去現行心第七識不是種子也。
又此自類乃至亦不違相者。此疏文中第一解。總是
不正義也。此文意說。若種子與餘緣合。其種子即能
生現行者。即得名為種子。若種子今時未逢緣合。其
種子不能生現行。巳後餘時。能生現行。今時未生現
行者。即名種類故。無性論云。顯二位著別。若種子生
現行果者。即名種子。若種未生現行者。即名為種類。
今此約非現行談其體說。總名種子者。即此論約種
體說。若種子生現行。若此種子巳後逢緣。即生現行
者。若入見道巳。所有女身種子究竟不得生現行者。
此等種子。此唯識中。即總名種子。故與無性亦不相
違。此解亦不盡理。若種子巳後。可當生現行者。可得
名為種子。如入見道無想定等。畢竟不生者。如何得
名為種子。故此解不盡理也。
疏若緣具勝種子勢增乃至無性顯二位差別者。無
性論意。種子緣合。生現行果用起之時。名為種子。若
未有緣合。不生現行。縱巳後能生現行。即今無者。名
為種類。顯二有差別。此解由來正。下文解為正。人解。
顯種子乃至無想定等者。此第二解。即是正義。即約
若種子今時逢緣。即生現行果。若今時雖未生現行
果。巳後時能生現行果義者。皆名種子。意取生果義。
即今時未生現行。雖不具六義。若巳後逢緣生現行。
即具六義。若畢竟不生現行者。即名種類。如入見道。
無想定等畢竟不生。皆種類攝。無性有情乃至非是
種子者。先言種子現行果俱有方名種。無性有情。第
七識能熏種。唯有種果俱門相。無現果俱故。非是種
子。問有性人第七識後得聖。可許有無漏轉易。名為
轉識。其無情人。第七識恒常有漏。如何名轉識。更問
種見道斷者。據實而言。種子體仍在。唯斷却種子也。
之上生果之勢。即如得約果巳。所有女身第八。有卵
濕二生。三惡趣等所有種子。皆永不生。是種類攝。又
如入初地巳。所有三惡趣種子。及受變易身巳。更不
受分段身。所有分段種子永不生。皆是種類攝。
疏不爾便於一界斷至義不成者。如瑜伽論種子成
熟。若生色界。雖不趣上二界現行。仍得名為三界種
子。皆悉成熟。若生上二界。二成熟三界種子故。約畢
竟不生。名為種類。如見道黃一種是也。若種子今時
未生。後有生義。亦名種子。名種類也。
疏遮薩婆多等乃至為同類因者。如嗔不差法。與身
邊二見為同類因。身邊二見。是有覆無記。此解為正。
故前疏中言。小乘善。與不善法。為同類因者。故起前
疏中錯也。
疏中又異熟因乃至為因亦然者。論言性決定。簡薩
婆多三種因。一異熟因。二同類因。三遍行因。彼宗執
此三因。皆是因緣性。同類因者。則嗔不善性法。與有
覆邊見。為同類因。或有覆身邊見。與嗔等不善法。為
同類因。若遍行因者。即在集下十一法。能生五教。餘
煩惱乃至因緣。如前巳解。若異熟因者可智。今言士
用四種中。取所漏越士用有異熟因。是因緣性。不取
餘三士用也。遍行因等是異熟性果者。然遍行因。既
是煩惱。即唯不善性。與不善性為因。如嗔與嗔為因
不善性與有覆性為因。即如嗔等。與身邊見為因等。
又有覆性。與有覆性為因。即如身邊見。與後念身邊
見為因。又有覆與不善性為因。即如前念身邊見。與
後念嗔等為因。俱有因取異熟無間士用果為因亦
然者。然同念者。即是相應俱用因攝。若異念者。即是
異熟因。亦是隔越因士用也。然薩婆多說。若善心或
不善心起時同時。即為相應因。為俱有因。俱時即得
士用果。若後念巳去。即名等流果。亦得異熟果。若無
記心心所同時。即為相應因。俱有因同念。亦得士用
果。若漏念巳去。名等流果。其無漏心心所起時亦然。
又有四種士用果。一者俱生士用果。一者俱生士用
果。二無間士用果。三隔越士用果。四不生士用果。若
善惡心心所起時。同念即為相應。俱有因同時。即得
俱生士用果。俱生士用果即實得士用之名。若漸次
超越巳去即得等流果。等流果亦有假名為無間士
用果。實是等流果。若超多念巳去。即得異熟果。異熟
果亦假名為隔越士用果。實是異熟果攝。若無漏道
起。能斷煩惱。永不生故。得離繫果。即於離繫果。亦假
名為不生士用果也。煩惱永不生故。問第四性決定。
與第六引自果。有何別。第六引自果。可不攝得第四
性名種子決定邪。更問。
疏故種自類非因緣合不名種子者。緣合生現行。方
名種子。種子自類不有緣合。不名種子。但種類攝得。
若有緣合有生士用果。亦得名種。
疏云三世有執體一切時有者。此破薩婆多宗。彼執
恒有也。
疏若緣恒有應恒生果乃至故緣恒無者。此文即是
大乘立理。
疏薩婆多以善色望四蘊為因者。彼宗由現在四蘊。
能招未來色蘊。作因緣性。由色蘊為因。生餘四蘊。為
自緣性也。然薩婆多有五解。一云色與色為因。心與
心為因。即是色蘊與色蘊為因。四蘊與四蘊為因。因
二云四蘊與色蘊為因。以心法強感故。四蘊與色蘊
為因也。又云四蘊為因。而色蘊不能與四蘊為因。以
色法無緣慮等用故。三云色蘊與四蘊為因。四蘊不
能與色蘊為因。四云即四蘊故。與色蘊為因。色蘊與
四蘊為因。五云即五蘊與五蘊更互為因也。若謂然
者。此現行望自類。既非因緣。非能熏者。此中既明種
子生現行果。名引自果。如何間言非能熏習故。故知
非也。又引頌云乃至分別不在外者。天者謂二十八
天及星宿等。地謂大地。風謂空行風等。虗謂空界色。
空界色者。即是識虗空。然前識及無為。不是此間識。
實虗空也。以虗空無為。不是此中空色界故。地下無
水之處名彼。若有水之處名他。方謂十方。此等皆是
識所作。不是心外作也。言分別不在外中。分別者。即
二解。一云分別者。謂心心所之異名。謂前天地等。皆
是分別心所變故。二云分別者解釋義。即解釋天地
等不在外也。問此言風者。以動為性。地以堅為性。風
輪既是其體應動不堅。如何說體堅耶。既是體堅。應
名為地。如何是風。若以經多分說者。亦應水以濕為
性。火以𤏙為性。地以動為性(云云)。
疏以重實故非種子如眼等者。如眼根識子本識。先
實得生能眼根現行本識。又重實眼根現行。外種亦
爾。先共相種。本識變之。後生麥等種。識又重變。所以
非種子也。理第八識。先緣種子。彼後現行亦不是第
八識有兩重相分者。無性云如內識種乃至是遠果
是引者。如第八識自名言無記種子。親生第八識現
行時。此名言種子。即是生因。其第八現行識。即名近
果。其第八識名言種子。望名色等。第八識果。其第八
識名言種子。望名色等。第八識名言種子。是引因。其
名色等。即是遠果也。外種生身亦准知。又如無明生
即。明。即名生因。其無明種。遠能生行識等。即名引因。
准知化法巳後失亦然。又無性云。由如彎弓行勢。名
為引因。放絃行勢。名為生因。即初欲射箭。先牽弓絃。
即名彎弓遠因也。若正放箭時。即名因。所放之箭。即
名遠果近果也。
天親云如內種子乃至名引因者。即約內種子。生十
二支。謂從無明。乃至老死支等。即是一期身也。其內
種名內。其十二支等。即是正果。今言死者。即是將死
也。若屍骸即是巳死也。然天親即約現在物身。為生
內等。死後名引內。即義說彼生內之種。名曰引內者。
由名言種成。由一業種。能生人身。說此種名生因。身
既死巳。或生上界。或入涅槃。現在屍骸。即色界眾生。
能變本種。無不變故。則假生內。名引因。引顯骸生因。
種生無先。不引者。屍骸者。若約死後。有彼內在。名之
為屍。若經多時。唯有骨無因者。名骸。
疏然今兩說乃至別故說二也者。唯有生內種。假說
為引因。故於生內。說引因。即是一生內種故。於現在
種上。能有生現在身。故名生因。又親此現在種子之
上有勢力。能引巳後屍骸故。名曰引因。據實而言。有
內時仍未有骸等。外種亦然。
若遍四生具二因者無性理勝以化生死無屍骸故
者。若無性約本識種生現行識時。為生果為近果。此
種望名色等為遠果者。其三界五趣四生有情。皆有
本識種子。生種子。生本識現行。其三界五趣四生。亦
有名色故。無性立生因引因近果遠果。即通四生也。
若天親立正果殘果。唯通卵生濕生胎生。此三生死
後。皆有屍名殘。即不通化生。化生死後。無屍骸故。問
化生死後無屍骸者。如何大自在。將細增比丘至海
邊。見一女人。將一銅䥫滿中感水。自煑其身。身既熟
巳。名化起身。而自食肉。即是化生死巳。而有屍骸。答
據實而言。䥫中所有熟肉仍未死。是有情至此女人
身。其女人身。實不死也。巳未在相令自食肉故。由女
餘灌湯地獄中。雖煑死人身極爛。還是有情悶絕故。
須臾還活。又如㓨斷地獄。雖斷罪人千段萬段。其實
麤肉。雖段細觔脉仍不斷。仍是有情。不名為死。但令
悶絕後還醒。今此女人亦爾。故大乘中說。餘無間獄
外餘七獄。及輕小地獄死人。但被打捧悶絕。實不死
也。又無當處地獄身死巳。還重受自處地獄身。若自
當處地獄身死。或向餘輕地獄生亦得。若大乘中。由
謗經故。即於無間獄受死。經一身死巳。又更受無間
身。如是經此方無間獄中。受二十身為住劫。有二十
故。故受二十身。經此方至壞劫時。即向東方世界住
劫受二十身。至東方壞劫時。此方即是空劫少。其人
即向南方。受無間獄經二十身。南方劫壞時。此方即
是成劫。其人又向西方世界中。受二十身。西方受少
身巳。西方劫壞時。又經此方受無間獄。此方還當經
劫也。若薩婆多說。罪人受地獄受言。其人死巳。更不
重受當處獄身。乃至有人或具造五逆。其人唯受無
間獄一身。受罪五倍增故。彼宗又問根色斷巳。不可
更得續。如受㓨斷獄。其人被斬千段萬段。如何身更
得相續。雖以斷。其實還有細脉相連而不斷也。與大
乘同。
但是天親解略無性解廣亦不違者。然說天親解略
者。不是少故名略。伹解義踈略故名略。其義者何。如
無明望行。可許是生因。如行說無明望名色。乃至生
老死。皆名生因。故知踈略。言無性解廣者。不是多同
備故名廣。但約巳潤位中。解種生現行為生因。望名
色乃至老死等。為引因。即解義當也。雖解義當。仍攝
枯喪等。屍骸不盡。今者最取天親無性二義解。生引
因者方攝法同盡也。又天親解略無性性解廣亦不
相違者。然疏中云。若無性解。識種生現識。為生因近
果。望名色等是遠果。引因者。即通三界五趣四生等。
即寬廣也。然天親。種唯望現在身等。名正果生因。餘
屍骸等名引因者。即踈略也。即不通上二界。及六欲
天及諸地獄等解。以此方處化生。死後無屍骸故。又
通人界畜趣中。一分化生者。以人鬼畜等化生死後
亦無屍骸故。其天親解者。唯通人鬼畜趣中一分
胎卵濕生。胎卵濕生死後。有死骸故。故天親解略也。
然和上云。然約法體者。即天親解廣。以約有情無情
上。皆生因等。若無性解略。以唯約有情上。立生引因
解。無情上無生引因也。
疏頌言枯喪由能引如任運後滅者。彼論須是無著
化。長行釋是天親造。天親既釋無著頌云。□中有枯
喪。由能引悟天親學。合生引二因也。如任運後滅者。
燈炎脂油為生因。引起燈炎以為果。脂油若有燈炎。
常存脂油。為無燈炎。則任運自滅也。油喻生因種子。
燈炎喻身也。若有生因種子在身得常存。生因種子
若無。此身屍骸不經百年五十年。則後任運自滅也。
枯者即是外枯草木等也。喪者即死人等屍骸是也。
天親解言。若無引因應無枯喪果如任運後滅者。常
說由有引因故。即有情無情等。死後亦有枯喪等事。
若無引因者。死後應無枯喪等事。應如燈炎任運滅。
令燈炎亦也。
疏無性但約巳潤種中果去因為遠近者。若准道理。
則即生因為先。引因在後。若准瑜伽論等。引因為先。
生因在後。且如無明行。乃至觸受。皆是引因去果遠
也。愛取有是生因。去果近故。則是引因在先。生因居
後。今解不然。所望別也。無性立生因引因。約巳潤生
老位說。在胎中業種。能生本識現行。令起業種。望識
名生因。本識受生巳。名色漸增業種。業種望名色。則
名引因。以是遠故。無性約巳潤位。立生引因。瑜伽論。
約潤未潤位。未潤前七支。名引因。巳潤愛取有。名生
因。立生引因。所望各別。亦不相違。若天親既取屍骸
等。為殘果等。此間引論也。有情法故者。內種子。是有
情法也。
疏或由致也者。即起能熏現行之由故。熏種致於本
識之由也。由能熏擊本識。能熏發種。致於本識之中
於中有三。初辨所熏具緣多少乃至三釋熏習義等
者。問今此科文。與前略標有三。乃至三令種生長。名
為熏習等科文。何別(思之)。
疏即遮根塵法處色等者。若根若塵若法處五種色。
皆悉遮也。生無色界。皆斷故也。
論云此遮善染者。若言善廣唯攝得善不善性。不攝
得有覆無記。今言善染之中即攝得欲界不善性。及
三界有覆染法。簡略盡也。
疏亦如捨行之人者。問如何名喚此人名捨行。行是
何義。答若中容之人名捨。有為法名行。破名捨行也
疏此同於後唯是無覆無記中釋者。若後且解於八
識。是無覆無記性。乃能受熏也。同亦此二無記性也。
又天下兩處文同。即如因相果相自相。皆是無記也
疏有優劣故不可受熏者。優者勝。或優者長也。則佛
有勝劣。
疏性非堅密者。問此堅與前一堅何別。答彼約一類
相續名堅。此約勝故別。
疏若爾識上生等假法者。即是識上生位異滅也。
疏又此應言若非堅密有體自在乃至牒今說故者。
然今論文中。具足應言。若非堅有體自在。乃可受熏
也。今論文中。但言依他堅密。論文不言若非堅密有
體自在乃可受熏說者。[打-丁+修]造在疏文中說故。或巳前
論中不堅密有體自在者。[打-丁+修]今論文說故。又此不言
實有體者乃至何須簡者。然論文中。但言依他堅密。
即簡心所及無為。其論文中。不言實有體與簡假法
者。其假法先無。更為法簡。故論文中。不言實有體也
云善染者。若言善惡唯攝得善。不攝得有。
疏云若言真如有非無記言非擇滅同生等假法不
論由此故應如前第一。解云。論文中。既簡風差。無為
無為即攝得六無為。若言真如是云有性者。真如則
不受熏。擇滅非擇滅。是假法故。由如生等。亦不能受
熏也。
疏無明熏真如者。即是起信論中。天親菩薩。引不正
義師義。由善法熏真故。則能得涅槃。由無明熏真如
故。眾生則流轉生死也。如由有人先修資粮加行位
滿。其人由種性所熏故。其人生處常得逢佛。
疏若言現行生種異時如何釋此故知即以此義為
正者。若因果異時者。即應現行滅巳。方始種生。則俱
生滅義不成也。若因果同時。則俱生俱滅之義成。若
言因果異時者。如何釋此相應俱時之義也。若二俱
持即成一種生二芽過者。問色心俱持種。即是二種
生一芽。如何言一種生二芽。答若色心。心即六識義
二處持種。即應言二種生一芽過。以所依有二處故。
亦不是一種生二芽過。
疏總假不能持別色等能持者。其瓶假故。不能物唯
形體。色等四塵。實法持物也。
疏不相應即色心等故者。不相應即色心上分位。則
不能持種瓶等。依四塵假立。亦不能持種也。
疏若假說者亦得受熏乃至能受餘熏者。者謂謂主
者。是自在義。即是心王說主者。能受熏第八心王是
也。由如例財文王恙主者。主者即是長久財。今是主
者也。或今若假說其生等假法。亦能受熏。據實而言。
唯第八識自體分受熏也。如左。左者是何義。左者即
是前後義。謂所解之義。即攝在前後文中。即離人解
者。若以過之事名左。如先可如是事巳。末後即言左
件等。若未過之事名左。如先云如左。巳後方別其事。
即前六義簡無為因者。即前熏何故說法執。名異熟
生。答此執若望二乘。名為異熟生。是無覆無記性故。
不彰彼起故。若望菩薩。即是有覆無覆無記性。能彰
彼起故也。
疏異熟心等二種所生無勝用故者。若異熟心生時
一。由名言無記種生二。即由他善惡業種所由也。
疏因中無漏為例並然可上中下種子故者。若十地
中無漏第七識。亦有增滅無漏種。有言以上品即名
增。下品即是滅也。乃能致果者歸也。非餘中品即是
滅也。乃能致果者歸也。非餘中物及平等物者。若異
熟無記心心所。名為中物。中物者非善非惡處中也。
故中物亦不能熏。及平等物者。即是佛果位。無漏現
行。不增不滅。名為平等故。佛果善亦不能熏種也。如
生名起者。生之與起。滅之與盡。皆是一體異名。
疏現行生種子若說異時如何釋此等。若言因果異
時。如何釋此相應俱時義也。
疏無性乃至應非能熏者。問如有情未得聖道巳前。
其第七識亦是能熏。如何第七識。得有增滅。更問。
疏如邪見等乃至四義具足者。如經中說。邪見一品
斷善根者。據盡上之間論。如上品邪見。斷前八品善
根。仍未名斷善根。有下品善根在故。若起上上品邪
見。心斷下下品善根名斷盡。如邪見雖言上品斷善
根。不癈於中九品。第七識雖言下煩。下煩而何妨還
有離之八品。明第七識有九品。將邪見上品類。第七
識品。名俱有九品也。邪見還有能熏四義具足。若取
第一解。第七識唯增。即有妨難。難曰無分別起。漸明
和漸增。有果圓滿。無性第七漸漸愚闇。亦應後時圓
滿。又無分別起漸增後果圓滿時受快樂。第七識漸
闇時。亦後時第七識。常入地獄。又難曰。其有性有情
第七識。既在凡夫位。即與無性有情同。其無性有情。
即言縛復迷闇。其有性有情第七識亦應闇。即應過
去有情。唯經二大劫修道得成佛。其未來一切有情。
應經一阿僧祇劫修道。方得成佛。故知前第一解。不
妨取第二解。三界九地。為麤細九品勝也。其無性有
情第七識常互寬。亦是增減故。是有情乘類。何故論
說與有頂地下下品道一時頓斷者。問下論與下下
煩惱一時頓斷。如何此中言下下品道。□此文亦不
說聖道名下下品。意說。斷有頂地下下品煩惱。之聖
道能斷第七識乘執也。若爾菩薩第十地一時頓斷
修道煩惱者。其菩薩十地頓斷煩惱時。無不起加行
心。但為煩惱障金剛心。所以第十地菩薩斷煩惱也
疏巳前頓斷有得義不者。此論主却質外全。汝若難
言。菩薩不障地故。唯障無學作意留故者。菩薩應七
地巳前。亦有應得頓斷以不。外人答言。菩入巳前不
斷煩惱。論主言。既汝不許斷者。此第七識煩惱。亦是
不障有學。至金剛心頓斷亦無過。有九品故。以為不
鄣煩惱有學故。
疏如菩薩十地所斷知鄣一一地通三界所斷豈無
多品者。雖地地斷通三界。豈一地中斷。便無九品。故
知亦有九品故。第七識雖金剛心一時斷。於中亦有
九品也。如三界九地所知鄣。通十地入住滿心。亦知
三界九地所也。如三界九地所知障。通十地障。有障
初地入見道心。即入初地明時。即通斷三界九地分
別所知障。如三界九地中。一類所知障。能障初住心。
時。并入初地住心時。即亦通斷三界九地俱生所知
障。又三界九地。有一類所知障。能障初地中滿心時。
其菩薩至初地滿心時。亦通斷三界九地所知障。如
是初地中。入住滿三心既然。乃至二地三心。乃至第
十地三心亦然。故十地中。地地入住滿心。一一皆通
三界九地所知障也。故知欲界中。所知障分作十。次
通障十地。即將一地為一品故。欲界所知障。既能斷
障十地。故作十品。乃至有頂地所知障多。亦分作十
品故。不可說言初地斷欲界所知障。二地斷初禪所
知障。乃至第九地斷有頂所知障也。
疏又如菩薩生上不斷下或不障彼故此例應然者。
如第三果六識中煩惱主上必斷下。又如二乘凡夫。
若未離下地滿。必不得上定。若得上地定。必離下地
滿。又若生欲界。必退失上地定。若生色界。必伏盡欲
界滿。菩薩不然。即從初地。至下地巳成。菩薩生色界
不斷欲界煩惱故。雖生上界。遠起欲界現行惑。又菩
薩生欲界。不退失上界定得上定。或生上界。不斷欲
界煩惱。又菩薩欲起煩惱時。前加行心。皆為利樂有
情故。菩薩正起煩惱時。即得百千功德。問菩薩生上
界中。能起欲界現行煩惱。又生無色界。能起色煩惱。
答身在下界。不得起上一切煩惱。若菩薩身在上。必
無起下煩惱。如身在色界。不起欲色界煩惱。若身在
二禪等。乃至身在無色界。不起下二。
疏要至無學方能却斷下者。如身在欲界得無學果。
能斷上二界煩惱。至無學果時。方能合斷。改却却字。
又如第十地菩薩生色究竟。即得無學果時。若上無
色界。若下欲色界。一切煩惱且時合即且不却斷。若
偏斷下界。或可名却斷下。唯有上流阿那含。生有頂
地。得無學果。方却斷地第七識中惑也。由此應作四
句分別。有身在下界斷上煩惱。即如得初果時。斷三
界見道煩惱。或如身在欲界得無學果。亦斷上二界
俱生煩惱。有身在斷下煩惱。即如上流不還身。生無
色界。得無學果時。斷下地第七識中煩惱。有身在下
地斷下地煩惱。如一來不還。未斷下欲界煩惱。而得
第二第三果。有身在上地斷上地惑。即如不還身。生
上界地之中。而斷第六識煩惱等。第六身見無後二
義故非成難者。然外難曰。第七識中身見等以一類
故。即至金剛心斷。其第六識中俱生身見等既一類。
應至金剛心斷。答第六識中俱生身見等。於四義中。
無三義故。非成難。謂第六識俱生見等。一三受改易。
若在地獄。即與苦受相應。若色界中第三禪。即與樂
受相應。若在下二禪等。即有喜受相應。捨受皆通故。
第六俱生身見。得有四受相應。下論文自明。又境界
易。謂第六俱生身見。或執色蘊為我。或執餘四蘊為
我等。又不相續也。其第六識俱生身見。唯有覆無記
性。唯有三性不易也。疏中言無後義者非也。
疏由此義故却成無始乃至今日今日為增前解方
成者。此文意者。疏主意。則取前第一解。若悊法師等
巳下學士教量。欲得取第二解。於理為勝。
疏若以無性有情乃至不應種類彼可名熏者。此別
有此師作此解。疏主今即敘成疏中難破也。
疏又如初地所斷所知障乃通三界者。九地有一類
所知障。初地初地則能斷。又有頂地。有一類所知障。
能初地。初地能斷也。不可解云。欲界麤所知障障初
地斷。初禪所知障令二地斷。二地斷二障。所知障令
三地斷。乃至有頂細所知障。令第十地斷。何以故。有
頂有一類細所知障。初地初地亦斷有頂障也。
疏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別斷者。今
言欲界初品者。以九地總分九品故。說欲界所知障
為上上品。初禪所知障為上中品。二禪所知障為上
下品。三禪為中上品。四禪為中中品。乃至有頂地所
知障為下下品。三界總為九品。欲界雖言初品。於中
遠有九品。總合為一。上同障十地故。故別斷也。問此
言欲界初品者。即是欲界九品十上品名初品。為欲
界九品類作一品名初品。答然唯斷障章。其所知障。
不得約九地。分八十一品。但三界所知障。能障十地。
即所知障。以分十品也。
疏但初能障此者證此即斷不法論品者。若所知能
障此初地。即證此初地真如。即此所知障。若所知障
能障此二地。證此二地時能斷。乃至十地亦不須論
品。初地斷欲界所知障。二地斷初禪等障。但三界九
地中。隨有何地障。能障此地。則法斷之也。
疏此中前四准所知熏中乃至寄問假起者。前四能
熏皆法生起論文灌。問若言能熏無為。亦應能灌起
一有生滅文也。若生滅是能熏者。則異熟心心所。劣
無記等。應名能熏。則舉二有勝用文也。若言有勝用
則能熏者。佛果善法。應名能熏。則舉三有增減文也
若言有增減是能熏者。應自身熏他身。得名能熏。則
舉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者。皆須一一生起論文也。
疏若為相分何法為障乃至唯熏故者。若異熟心等。
既不能自熏。若善惡心。能緣相分中。成異熟種。亦不
障也。何法為障者。相分中熏更有何法為障。意說不
障也。非能緣善惡。能緣心相分中。熏成異熟種。其能
緣三性法相分中。亦得熏成三性種。若能緣自證分
心中。熏成善惡種。此種即有勢力。巳後皆為業。而滅
異熟果。若相分中。所熏得善惡種。巳後伹能生自類
心。不能作善惡等業也。故前唯第八識自證分。能受
熏故。知前七識能熏。亦是前七識自證分能熏種故。
自證分能熏種故。即帶見相分亦能熏種。由如兵與
能打賊。將軍能打賊。由將軍帶兵馬故。其兵與亦能
能賊也。問見心能緣外。又能緣相分。可許見分能熏。
其自證分不能緣外及相分。如何言自證分能熏種。
答見分是用。自證是識體。雖自證分能緣相分。即由
自證分帶相文故。故自證與相分皆能熏心。相分中
具色蘊十八界等故。故相分亦能熏也。然見分唯是
作用。即不能熏種也。故知色法無俱有義者。然法上
即無七識能熏第八所熏俱時之義。唯香熏衣等。及
華熏苣勝說亦俱時也。後舉二法喻喻二因果者。即
約現行能熏為因。親熏成種子果。即同念故。新熏種
子果。而依能熏之因。亦是因果相依。若新熏種。經第
二念巳後。即別現行。亦種子相別。又七轉識現行果
起時。即經種子。應生現行果起也。不取生現行之種
子也。但取生現行。為因果相依也。
二法喻喻因果義種現二義者。謂從種子生現行時。
即現行依種子。即二法相依。又從現行熏成種子時。
即新熏種而依現行。即亦二法相依。如小乘俱有因
與俱有法為其因故者。如小乘一个造立色。則有一
具四大。地與水大而為因緣。能生水大。是俱時有故。
水大能生地大。與地大作因。則水大而俱有因。地大
為大用果。乃至火大能生風大。火大是有因。風大是
士用果。四大處互相望。更互作俱有因。更互作士用
果也。四大不望造為俱因。何以故。亦如正受於時。四
大與同時所發得色。為俱有因可然也。此四大望受
於巳後一期生中無表色。雖由受於時。四大無表色
是受巳後有故。則不成俱有因。是但約同時四大。作
俱有因。四大極微。有說在色下橫布。色極微在上住。
有說色極微在中。心大極微在四邊裏著也。乃至心
所。更互俱有因。士用果也。問小乘中。火與水既是相
違。如何四大相望。得成俱有。如前。
疏顯揚破故者。然是因緣性。亦如心心所。及得四大
起時。但更互相扶。如何說相應俱有因是因緣性。廣
如彼論破。攝論第三。亦說為因緣。即是本識同此無
妨者。彼論亦說本識中種子。能生諸識等。為其因緣
也。如彼俱有因體不成俱時為因緣故乃至以彼俱
有因義者。乘大乘種子種子現行現行生種。但彼小
乘俱有因。即與彼俱有義相似耶因緣。即別乘大乘
種生現等俱有因。是因緣也。汝小乘俱有因。即現行
望現行成俱。既現行望現行。即不是因緣也。亦有現
行不能熏故者。即如異熟心心所現行。乃佛果位心
心所現行。然不能熏。
疏亦如於彼現望於現非現望現為因緣攝者。彼小
乘前念善色。生後念善色。前念為同類因。後念為等
流因果。俱是因緣。又如在諦因都下前嗔為同類因。
引後身邊見為等流果。今不善望有覆作也。又前念
善惡色。引後善四蘊。亦為同類因等流果。望現者。次
破小乘中。非傳現行望現行為因緣。若現行但是增
上緣攝。今者乘大乘種望俱。如彼小乘同類因。前後
相引。即前後相引義。即同其因緣。即前念乘大乘種
生種同類因。即是實因緣。若你小乘同類因。不是因
緣也。若大乘說前善色。引後善色。但是增上緣攝也。
論云此二於果是因緣性者。此二者。一能熏生種。種
起現行。二種子前後。自類相生故。此二種是因緣也
論此餘法七轉識等名為因緣者。若七轉識等現行
相望是因緣。對法第四十二緣起皆名因緣應知假
說者。彼論隨小乘假說。是隨轉俱有因現者。隨小乘
理說。故名隨轉。若大乘。則名真實理也。又如煞生得
短命。偷盜得貧窮報等便也。頌中應言處了了不可
可知為先。今為先為論文隱便故。論文不可知執受
處了。則不可知為先也。
疏行相見分也類體亦然者。識則用了別為行相。識
遠用了別。為自體性。如言色變即為義。即以變即為
色自體性。行相者。行者遊履義。即是見分等。遊履於
境。又行相見分也。至名為行相者。此第一解云。相體
也者。然真如亦得名為相似。無相不相。即是實相故。
真如亦有體相。然本但是行相義者。第一解。相者體
也。乃至行於境相名行相者。即三藏法師本解。後兩
解即是疏主解也。或相謂相狀。行境之相狀。名為行
相者。此第二解云。其行字即平聲呼之。即相謂相狀。
即能緣見分。行於所緣境之相狀上。名為行相也。或
行境之行解相㒵者。此第三解。其行字。應去聲呼之。
即解也。相謂相㒵。即見分緣境時。其能緣心上。而行
解也。
疏然自下廣隨彼處會者。即如下論所言。處者謂異
熟識等處。疏中廣解也。
疏而領受之能生覺受名為執受等者。由第八識領
五根為境。執持五根令不壞。即依身根上。而起身識。
俱時者。樂受而得痛養等。約此痛養等。不是受但是
觸塵中攝。是色處收。由身根上。其怡適。怡適即是觸
塵中。自心根上有勞損。損即是觸塵中疲。由身心上。
有怡適勞損故。此處言覺受。即同下論文。或入定中。
或不在定。有別思慮遍。無思慮遍。理有眾多身生起。
或復怡適。或復勞損。此怡適勞損。即是此間覺受。其
怡適勞損。不是心所中受。其怡適即是身上得輕直
觸怡適。即是少四種觸中取息。息即是怡適。適若勞
損。即是身上痛。其勞損即是二十四觸中取疲是也
對法第五說執受者但唯五根四塵一分者。言執受
即唯身根。生在樂受。而得痛養等觸。後時五識。依五
根等起。在樂等受。五十六說五根全五塵一分者。亦
如前有痛養等觸塵。巳後能生諸受。一若識依執乃
至領受義者。謂以為境者。若識依執者。即顯五根及
種子等。而依第八識。能執持五根故。方具五根等。而
生在樂覺受也。謂識所說者。即約欲界第八識。而依
五根。即同下文中。阿賴耶識。偏依諸根本識。其色根
即得同生長。而不壞也。又有色界中第八識。依五根
故。其第八識。亦得生長不斷絕也。若無五根。第八識
即捨。若無第八識。五根亦斷故。故安危事同。和合生
長也。即顯第八能執受五根。及種子等領之。而緣為
境也。然此中應分別言。若五根及種子。依於第八識。
即常定也。若無第八識時。之其種及五根。即斷絕也。
若本識依五根及根。即是不定也。謂欲色界可依說
本識依五根。若生無色界。即第八識不依五根也。言
本識依種子不定者。如欲界令不生中本識既是現
行識。現行識即依令生自名言無記種子。即名定也。
若本識中。能生後後身中第八識之種子。及餘七識
等種子。皆非是本識所依。故名不定。若捨却令生第
八識。次從後身中識名言種。而生本識現行。即後身
中名言種子。是本識所依。若巳捨令生名言種子。即
非本識依。乃至巳後准知。
二以此為依能生說諸受乃至不壞能生覺受者。此
文即約依五根。其本識能執受五根。令身根中。等能
生在樂等覺受。而緣痛養。又此解。以五根為六識依
故。六識得生在樂等覺支也。以為執五根不壞。遂能
生諸受。若據實理生覺受乃至體實非也者。若據實
而言。即身根生在樂受覺。而得觸塵中怡適痛養等。
痛養等即是二十觸中痛息是也。准是身根得餘四
根及扶塵。無不得痛養觸塵。由餘四根及扶塵。與根
同處故。身根得痛養等覺支。其時其餘四根等。名得
覺受。
疏准據現行不相離大乃至通十八界處者。瑜伽唯
據能造五根之四大。為所造五根有執受故。能造根
之四大。亦有執受四大。與五根同處相繫著遂生聲。
或能造五根之四大相。四大相擊生聲。或能造扶塵之
四大。四大相擊生聲。此聲亦有執受。此聲若擊著。或
內裏血脉流轉時。即身中有三百个緣。經一日夜中。
即三百大。通而血脉流行身中上下長營徹。營者血。
徹者脉也。即由脉遍流故。即長得身中胎內肉也。若
血脉不流通。即成痛也。故得淨天耳者。即聞身中血
脉流聲。然約受生時。其氣最初入。乃初從第四定生
其氣既即入也。若得欲死時。乃身在欲界。欲入第四
禪定時。其氣息生定也。然生無想天中。其身中亦有
𤏙氣等。流聲也。生聲也。若餘時則無聲。若身內同極
微則無聲。何以故得知微無和聲。此中意言。欲界微
則無聲。若聲通身中生聲。有時不生聲也。何以故得
知身中有聲。如外通無想天身中。具有十處。謂五根
三塵。有色聲觸三。餘香味二故。彼色界無香味二故。
并本意處法處。法處中。有命根眾同分故。通十界處
者。瑜伽若兼取聲。則有五根五塵故。通十界也。如眼
睛同處。即有眼根。又同處有造眼根之四大。又同處
亦有眼根上之扶塵同處。又有能造眼根扶塵之四
大同處。又有身根故。打著眼精時即患痛。故知眼睛
同處。得有身根同處。又有造身根之四大同處。又有
身根扶根四塵同處。又有造身根上。扶塵之四大同
處。亦有長養色。長養色仍不是異熟色同處。又有長
養色上。能造四大同處。又有異熟色同處。又有異熟
色上。能造四大。如眼睛同處。有此眾多法。其鼻舌耳
根及身根等。亦以肉色有熟養故。云小乘皆同說不
異大極微者。意說。能造四大極微。及所造色等極微。
皆不相離。名不實也。問大乘中。既不立有極微。如何
此間說有極微。答然大乘中。雖無積多極微。亦成麤
色。遠身中亦有微細極微故。瑜伽五十三說。有十五
種極微。謂五根極微。及五塵極微。及四大極微。及法
處所攝實色極微。故有十五種。若薩婆多說。四塵等
一一色香味觸。各各別有一具能造四大。若大乘中
則不宗或小分四大能造多色。由如日輪雖小。所發
光色。通於虗空色。五十一卷及此論等乃至義意者。
即觸種子現行。名為二執受也。
疏問無表色心心所亦依識者。此問後略也。應言問
本識相應心所無表色。及第七亦依於本識安危。能
同合作此問也。疏中略也。答非所緣故如當說者。即
如下明因緣教分別。反論中自當解釋。
疏猶如毛輪者。本識緣境微細。如毛髮微細也。言毛
輪者。若眼翳中。團圓之眼。外空中有輪也。若眼睛上
翳直長。即見空中長。總由如毛也。答名體即聲乃至
故名為名者。此中名者相者。或是汎解名。然不約五
法中名相。或是五法中名相。故此疏中。有其四解。若
第一解。即約五法中相名以解。即名者謂名句等所
依。即是聲。聲是能詮。相者謂五根投塵器世間等。是
所謂故。然瑜伽。即五法相望問答等。應撿後瑜伽文。
不爾心等相應是彼所緣者。若不言名體即是聲。聲
即第八識得緣之。若取四蘊各各爾者。其相應是彼
第八識。所餘以經說本識緣名及相故。故名者即是
聲。其第八識能緣聲故。故說緣名也。又解云。若著相
宗。則簡却相應心所見分。見分非相。若不著相宗爾
者。謂言相應五所見分。是本識也。以下疏中三解。即
汎解名相。不是五法中相。然第三解中。名者四蘊。問
答文中。兼說第八識同時五所經境。前言四蘊。第八
心王自證分。唯能緣自見分。見分即是識蘊收。則不
能緣同時五見分。如何此處言四蘊。令者雖舉四蘊。
意取四蘊中識蘊。心王自證緣之。亦取餘三蘊。若心
王見分。緣五根器界時。即是色蘊也。
疏又解名者四蘊即心心所乃至許同緣故者。此解
則取本識相應心心所。自證分別。自緣見分。故通四
蘊。現行即第八識相應五識。有觸作意受相因等及
識四蘊也。不如前解。
疏非如餘識境漸次了者。本識能頓知一切境。若五
識見南邊境時。則不見西邊。乃至北邊皆法漸次方
能知也。若第六識或時緣一色。或緣二色或第六識
中。化青無我觀時。普緣一切法。亦盡一切法皆是空
無我故。
疏自身及資具一切時頓分別者。彼楞伽經頌也。自
身者。五根扶根塵也。及資具者。謂器世間具。及扶資
具。皆於識緣知也。
疏辨中邊云唯緣根塵生覺受故者。彼中邊論。無分
明執義。唯明所緣義。彼長行云。似根似塵似我似識
若六識則舉能緣唯言識中。若第七識唯明行相。故
舉我也。所以唯明所緣不說執受義也。
疏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者。根塵者是本識。我是
第七識境。及識是第六識。能緣似塵也。若新中邊頌
曰識生變似義。識生者。即是八个識生。義之言說。即
是本識變起五塵也。有情我及了者。有情者即五根
是。名有情故。意說。本識變五色根。我者即是第七識
所緣境也。及了即是前六識。緣麤顯境故。彼頌云。識
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境者。實非有境無故識無。
此三唯有漏者。此若有漏種子。皆是相名分別等攝。
若一切無漏種子。即是正智所攝。唯雖無漏位。亦有
餘心王心所種子。以無漏位智用強故。餘之種子總
在正智中攝。此識既不緣。但為彼依故非執。問無漏
種子。雖識含藏。如何不是執受耶。答若本識能執受
有漏子。有漏子即攝。示第八識是無取性。若無漏種
子體。唯是善故。不可示第八識是無記性。由此義故。
有法伹不持令不壞不斷以為境。謂本識中無漏種
子是也。由如外山河等。雖第八識緣不持令何即不
性。其無漏種子亦爾。雖第八識不持其無漏種子。仍
不惟然皆難。既十地位中。有漏第八識。而受無漏種。
乃至持無漏種子。即言不持。又難曰。有漏無漏相違。
無論有漏識。而持無漏種。亦應無漏相違。亦應佛果。
且無漏第八識。而持無漏種。答同中無漏是真實。本
識是中容。可言有漏持無漏種子。果位現行是無漏。
無漏又是對治故。有漏是可破壞故。無漏不持有漏
種子。有法持令不惟。亦領巳為境。謂有漏種子。有法
但領巳為境。亦不持令惟。謂外器世界是也。有法亦
持令不惟。亦領巳為境。亦不持令惟。謂外器世界是
也。有法亦持令不惟。亦領巳為境。亦能生覺受。謂五
根也。
疏唯染無記心中有法執乃至而熏種子生者。此一
解言染無記者。若能執心。或是不善。或是有覆無記。
皆名染。此能執心所執中相分中。即通善等三性法
即染心相分中。熏成善等三性種。此善等三性種。皆
是染心中相分。熏成三性種。故說善等三性種。名遍
計所執。習氣能緣見分是善。所緣相分。或染或無記。
即善心相分中。熏成染種。或無記種。如第八識體。及
異熟劣無記自體不能熏。皆被餘三性心中相分中
熏。若緣相分。熏成三種種子。此三性種。相分中熏故。
不能強感。二不能為義。能感異熟果。能緣見分中。熏
成善惡等種。皆是強感。能感異熟果。為是見分中熏
故。此第一解。即約能執心。是染無記。所執相分中。通
三性相分。所熏成善等三性種。皆是所遍計。今但言
遍計所執。即是有體。若言遍計所執自性。可言無體。
夫言遍計所執成者。若能遍計心所遍計境。皆不名
所執性。故云性成也。
疏又解應分別乃至許有執故者。第二解云。若染無
記心。有遍計所執。即執心中。亦熏成種。若善無記心。
唯有遍計。而無所執。至善心中。亦熏成種。今彼論文
三性心中。所有習氣。皆合說故。言遍計所執習氣。
疏或復此文但約染語以有漏中多起執故者。此第
三解。彼論中言。遍計所執習氣。以有漏中多記執故。
唯約染故。據多分故。少亦有善無記心習氣。
疏若不爾者一切色法乃至此解為勝者。此巳下疏
文。皆是立理。若不約多分記染說者。既彼論唯說遍
計所執種子。不說有餘色種子。一切色法。既不能起
執。又色法遍計。又色法不能熏。應無色種子。其第八
識相分中。說無色法種子。又彼論不說第八識緣色
種子。其第八識。應不緣色種。若言心等有執能熏心
種子色法無執不能熏色法種者。其第八識亦應有
執。亦有能熏。彼論云。若云本識緣遍計種。又安慧等
即說本識中有法執者。難云。其本識中既言有執。其
本識應是能熏。巳有執故。應不是所熏識。故知彼論。
伹約有漏法中執勝故。說第八識緣遍計所執種。不
說第八識緣餘色種。及善無覆無記種。據實而言。第
八識普能緣色心三性等種子也。故知彼論雖不說
有色種子。不遮相分中亦熏成色種。故知既有色種。
約多分說也。相分之中。既無種子。又此不說本識應
不緣者。既彼論唯言遍計所執習氣。唯說勝種。既不
說因。餘善無記種子。在相分中。應本識不緣。既有善
無記種在相中。雖彼論不說有。亦設本識緣之。故知
彼論約多分染語。據實亦有自餘善無記種子。下三
性中更當分別者。即如下論中。雖安慧曾無有執。
疏有八識種子乃至名相因緣名為相分等習氣者。
此第一解云。此又言。八識生時。皆有能詮所住。相者。
即約總相說也。據言若所詮相。即通八識上皆有。若
能詮聲名句文。即唯是三識也。若第六識。能緣聲名
句文。若本識唯緣於聲。不緣名句文也。唯有自證分
生時。則有遍計所執。遍計所執。上即似相現。故說自
證分種能生名相。則說自證分種子。名為名相習氣。
據實而言。但分別習氣。分別習氣者。即是自證分種。
而無名相等習氣。然名相不離自證分外別有體。故
說自證分種名相習氣。據實名相實有無種。
疏或名與相乃至亦不相違者。第二解云。安慧說自
證分是依他起性。從實種子。相名是遍計所執。雖相
名等。不如自證分體。是依他起。從實種子生。有實體
而相名遠。別有遍計所執假種子。若相名等無種。如
何第八識變。有五根塵等故。相別有種也。由如說依
他起。如約事等。約事等是無體法。若言依他起法。不
實如約事。可無體如約事。此相名亦爾。何言不如自
證分。是實有體。依他起法。可言相名。名無種生無體。
故知相名有遍計種生也。此後解勝前解。前解不如
後解也。
疏然今此文乃至決擇分等種者。然今唯識言種子
者。謂是相名分別習氣。即攝一切有漏種子。若資粮
加行等種子皆攝得故。此論文。與彼顯揚論文別也。
彼論但言遍計所執自性習也。後有別功能。如心心
所種者。即無總定種。無表於種。滅盡定種等是。
疏不緣差別功能者。差別功能者。謂無想異熟種子。
乃至無想定異生性種。無表種。命根等。如是差別功
能。第八識皆不緣也。
疏於無色界能緣廣大乃至此義應周者。廣大功能
功者。此種能生廣大現行心。此廣大現行心。能緣空
無邊處境。能解無邊處。既言無邊故。名為廣大。即此
能緣心上。作廣大行解。廣大是現行。功能即是種子。
即廣大之功能。此廣大之功。種子本識執受。緣之為
境。種是相分也。此文即是瑜伽論文。執受境者。即是
種子。種子即被本識執受。又解為境故言此義應思
疏非緣種上廣大別義故等者。別義者。即是現行廣
大心。本識不緣此現行心。唯緣廣大心種子。故無有
失。經如善種子本識雖緣乃至文種有三品等者。問
此疏文中。都有對解。又第二解。與第一解何別。然疏
中。解無色界。緣廣大功能。有二解。若初解即將因望
果說。若第二解。將果望因說。又種有三品乃至心無
三品。解云。據實種子所生現行有三品若是三性。各
各有三品種。有三品本識。學非一類緣。不作三品緣
也。心唯一界乃至變境有用者。此外門種子通三性。
即許依識名無記。亦可種通三界繫。亦應隨識一界
法。其種子名。不通三界繫。答不然。性是性類義。雖種
隨於因果。隨有善等性種子亦通三性。即攝相歸性。
同第八識故。三性種子名無記。界是繫縛義。三界種
子。不可隨識一界繫故。第八識雖欲界。能緣三界種
子。如第八識相分。或通異界繫。即如身在欲界生。得
色界天眼耳根。天眼耳根即是色界相分。即欲界第
八識見分。能緣色界相分。以第八識。皆是因緣變之
能有實用。不同第六識相見必同界。如欲界第六識
緣三界法。其親相分。遠是欲界第六識。能緣三界法。
其親相分。還是名色界繫。以第六意識。皆是分別變。
皆無實用。
疏若即未斷乃至相分緣故者。若入見道。煩惱種斷
無名滅。本識則不緣。若未斷見道煩惱種子。其本識
即緣之名增。若修道煩惱種子不斷名增。本識則緣。
若未得不還果。本識即緣欲界修道煩內聲也。又緣
他五境等者。意說。吉本識緣自扶根五塵。五塵即是
有執受。若本識變他身六扶根五塵。他身六扶根五
塵即是無執受。今立量云。本識變化身上五塵。變化
身上五塵。定無執受。內之外處攝故。如山河等也。故
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也。
疏曰親內種及業緣種變內外相者。若名言種。別通
生內身。及外器相故。通內外相者。若業種唯生內身。
不通外器相。何以故。業滅異熟。唯依有根身有。外器
則無。但增上緣攝。
疏有處說諸識必依緣乃至如前巳釋。兩義釋之者
一持今不性巳為境。二為持令不壞能生見受。依有
本質乃至名教等本質故者。即如餘顯揚等論說。若
六識緣五塵。則以本質五塵。而為本質。若本識緣器
世間。即以他所變。今為本質。若本識緣種子及五根。
即無本質。非諸有情種皆等故。如下四緣中解。若緣
龜毛或離蘊計我異界法等。皆以緣名為本質也。變
謂內果生熟差別者。即由種子熟故。而生起現行。名
生熟差別。又種子生現行。名為熟因果。種子未現行
者。名為生也。如愚意者。生者因能。變。者是果能變。一
者生變乃至即變現義者。問此變中。唯是前因能變。
其緣變中。即前是果能變。何故生變緣變中。皆假果
能變。答此生變即因能變。謂種生現行。現行生種子
種子生種等。是猶因能變。種子方生起果。能變現行。
故。今唯取能生種子因。名能變也。不取果能變。若第
二緣名變中。即唯取果能變。謂現行自證分。變起見
相分也。若生名變種子第八識生七識等並名為變
者。即從第八識中種子。生前七識現行。有種子生現
行。名轉變變。七識生第八亦名為變者。即前七識能
變種子。變種子在第八識中。名轉變變。問此文即約
七識熏成他第八識見相。見相而生第八識耶。答亦
是也。緣無漏生種准此應知者。言緣無漏者。今巳說
若佛果無漏第八識。能緣無漏種。即無漏具緣故執
故生故三實。若因中第八識是有漏。不能緣無漏種。
即無執故實。意因中即有生故實。謂得二乘。及同初
地一聖位。其無漏種。不得生現行。即因中無漏種子。
有生故名實。若未得聖位。即無生故名實。故無漏種。
望未得聖位。第八識即無緣故。執故生故。三實總無。
若望得聖者。第八識唯有生故一實。亦無緣故。執名
實也。若至無漏種中生故名實者。其種生現行。現行
生種。即名因能變。即是果能變。即是此緣名為實也。
又緣無漏生種此應知者。緣者是藉義。不是緣遍義。
藉有漏種能生有漏識現行。藉無漏種能生無漏現
行也。若無漏之上有轉變合現及。即除佛巳外餘十
地菩薩一乘。名從無漏種子生現行。無漏現行設熏
成無漏種。皆名轉實。名無漏現行識上起相見分。即
是變起變收。
疏有漏諸識乃至准此應思者。即是變現變。八識之
上。變起見相分。本識緣自相分。前六識皆同緣相分。
故言應思。即根種子具二變義者。謂種子有二變。即
有生故名變。執故名變。而無緣故名變也。若五根亦
有二。謂緣故變。執故名變。而無生故名變也。外器唯
一者。外器世間。伹是緣故名實。而無執故名變。生故
名變。然汎中亦約少分。其根器唯約現行法而說。種
具二變。外器唯一變。若具變者。種根有二變。外器具
二變。種具二實者。謂種子能生諸法故。即是有名生
故名變。第八識能執持有漏種故。即有執故名變。又
第八識能緣有漏種故。即有緣故名變。根具二變者。
謂從種子生五根故。其五根即有生故名變。又本識
能緣五根故。在五眼即具緣故名變。又本識能執持
五根。五根即有執故名變。外器具二變者。謂外器從
種子生故。即有生故名變。又本識能緣外器故。其外
器即有緣故名變。其本識不能執持外器。外器即無
執故名變。若佛果中亦因位中初義根種具二變。器
唯具一變。亦同彼義中。根種具二變。唯前作法七識
亦一者。前七識但生故名變也。
疏言不變者依此二門言可。解云。二門者。即是前能
變中轉變變。現變變。轉變合是生變也。變現者即是
相別。是此門緣故變。三門者。於前二門上。更加執故
變。除此二門三門以外。更無有變。離此三種外離無
變義。故言不變也。
疏若影像心不定有者乃至境無體故者。若言心起
之時。帶彼相起。此對小乘法許說。仍不盡理。如緣真
如不帶相故。若言有體生心。若緣真如。若因證緣見
分。皆有體生心。此解盡理。是唯大乘解也。
疏此如乘見乃至大乘皆別者。如前第一疏中。獨無
不生俱無得起中解。
疏不爾果識境便狹也者。言此中者。即簡持義。即簡
者餘七轉持取第八識。又簡者佛果上第八識。持取
因位中第八識故。此中亦說因位本識。於自所緣緣
三種境。及法處及色處。不能緣餘。若不簡去佛果位
本識者。即佛果上本識。亦解三種。境者即佛果本識
所緣之境。便獄也。至無漏位普緣一切。下文云。於無
漏位。能緣根境識。根謂六根。境謂六塵。識謂六識。即
十八界本識。亦能緣十八界也。二者影像相分為門
相乃至同一所緣是也者。若親分為行相者。即諸識
有無不定。謂緣餘色等持即是相分。若證真如時。即
無相分。瑜伽說。同一所緣。即約親相分說也。
疏其一切識或有或無所緣不定者。相分名行相者。
緣餘也。境變起相分。則有相分。相分為行相。或無者
如自證緣見分。或正體智緣真如。皆無相分行相。故
言所緣不定也。若見分若行相。證真如時。亦有見分
也。
疏或與小乘別體者說乃至小乘同故者。若大乘見
分名行相。即是同體。此解盡理。若相分為行相。即是
別體。相分與見分別故。今大乘說。相分為行相者共
小乘同故。又是共故。是以說之。若大乘有二說。然此
唯識論中。即說相分為所緣。見分名行相。自證名事
若集量論中。即說外本質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
分名事。與次一解別。今此亦約諸識定。有說今此論
中。說見分名行相者。即約一切識。皆有見分故。謂見
分為行相。自證名事。若集量論中即說。外本質境是
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與次一解別。今此亦約
諸識定。有說今此論中。說見分名行相者。即約一切
識。皆有見分故。謂見分緣真如時。亦有見分。名行相
故。不說相分為行相。若說相分為行相。後智證真如
時。即無分故。故相分為行相。諸識不定有也。以不定
故。所以此論中。不說相分為行相也。或小乘別體者
說以影像為行相者。小乘因故者。然此論中說見分
為行相者。即與相分別體者說。謂小乘說相分為行
相。今大乘說見分為行相故。其見分唯四蘊。相分具
五蘊。即相分與見分為別體。若說相分為行相者。即
與小乘同故。此後解好。然唯初解無第二者。乃至故
頌二解者。然第八同時五所所緣種子等。唯有親所
緣緣。而無外本質種故。故在第二解相分為行相。以
第八識同時五所智。皆親相分行相相似。名同一所
緣也。餘心所相分。皆有實用。則慮本識相應五心所
相分。則不慮一。為實根無發識用。實種。無生果用也
不同薩婆多等許有行相乃至自體緣故者。彼薩婆
多宗說。外境為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無心心
所自能緣者。若大乘宗。心上有影像之相分。不離釋
故。名心心所自能緣。或見分與自證。更互相緣。亦名
自能緣。彼薩婆多。不立有相分。但取心外境。無有自
能緣也。此說能所似攝於見相者。此論中言似所緣
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其依他見分相。如
約遍於遍計二分也。若能似即是依他。若所似即是
遍計性。今取能似依他。名見相分。不取所似遍計性。
說名二分也。
疏或如餘人境者。比量云。如心正緣青時。其心應不
能青境宗也。因云許無所緣相故。喻如餘所不緣聲
境。或喻如餘人境。然餘人境。唯餘人得緣之。自身不
能緣餘人境。故以為喻。餘人亦爾者。然餘人不能緣
我宗之境。我不能緣也。餘人之境。今立量云。餘人心
亦應親緣自我宗所緣之境。宗也。因云。許無所緣相
故。喻云。如自我心緣我宗之境。或我心亦得緣餘人
所緣境。許無緣相故。喻云。如餘人心緣餘人境。他人
亦爾者。然疏中量云。謂餘色外諸餘聲香等法。亦應
為此緣色之心緣。因云。無所緣相故。喻云。如自所緣
色等。自他量者。量云應許也。境外餘自身所緣之色
境。亦應為此他人緣他人境之心緣。因云。無相所緣
故。喻如他人自緣他人之境。或論中二量云。第配之
初屬上後屬下者。論中自境。如餘即配前。若心心所。
無所緣相。並不能緣自所緣境也。若餘如自故。即配
前。或應一一能緣一切也。
疏方名所緣不爾有如前說過者。若不立有相分者。
如前自境。如餘境亦不緣之。或餘境如自境也。無相
分故。此破正量部。
疏然佛地論第三四智三諍但論相分有無者。彼論
明無漏四智是相分。無相分有三師諍。有義。成所作
智。見相俱有。似為不能證真。有義。餘智根本智見有
相無。有義。妙觀察大圓平等。三个後得智。見相俱有
疏若定心等有緣作用許有實作用者。若心離境有
實作用者。便違聖說。聖說諸法無實作用故。故知有
境無心。
疏此中比重准之可解者。重云。心定有能緣用。以能
取境故。如燈。此比量不成。燈喻上無能緣用也。
疏又大眾部心得自緣乃至與此等同者。即說外境
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
疏緣自體者則不如是者。大眾部等。四部同說。即心
自緣心。若別緣色等相。則所別起行相。若心體自緣
心體時。則不謂別起行相。為能所緣心為所緣。所緣
能緣俱□□心體更無別體也。但心解即是所緣。謂
別起行相也。若薩婆多宗。不許同時心心所得相緣
也。由如兩人並面同觀自像。其人兩互不相見。心心
所法。同緣前境。則不相緣。又心心所不得緣俱時四
相等。如眼識不見眼。眼近故不見。心心所不緣俱時
四相等。亦近故不緣。
疏以大乘相見分即彼宗乃至有見相分名也者。彼
小乘。唯有三名。一所緣。二行相。三事。彼宗不立有相
見分名字。今者大乘時。將自宗見相分名。與彼小乘
宗。立色名也。
疏行相言似不立善等者據相似乃至無有差別者。
前明行相中。不言等字。但言相似與相似等。更無別
義相似。即是等無有差別也。
疏相離見應有是二法故如心與所者。此即是比量
也。相分見無別解者。依漏餘從識門說。相即識故。若
差別論者。相分通五蘊。見分即四蘊。相分通十八界。
見分唯六識。并七心界。如心與所有別體也。是二法
故。如心王與所者。若心心所。亦不一不異。若自他身。
即有異也。
疏大乘心得自緣者。自證解釋證分緣自證分。名心
得自緣也。大乘立有自證分。別有返緣。小乘不立自
證無返緣。
論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
能憶故者。更者經也。如曾經境。被釋分曾緣。後時能
憶念。即是曾更憶也。即相分被見分緣。如曾不見事。
見分則不能憶。如光時釋人後相逢巳。遂言省巳前
何處相見。相見分者。即是見分。見分者。即被自證。自
分能見故。由自證分見分故。見分經曾之事。自證能
說也。
疏心昔現在曾不自緣乃至以不曾為相分緣故者。
巳成心者。即是見分。則此中意說。若相分曾被分緣
其見分。後時熏見相分時能應境。相分曾不被見分
緣。後時見分。不能境相分。此見分亦爾。若見分曾被
自證緣。其證分後時能境巳滅見分。若見分曾不被
自證。後時自證。不能憶巳滅見分。如先時釋人經別
多日。後熏相見。即言何處省能相識。何曾相見之言。
即表自證曾緣見分。此亦麤相證。然唯識論文作彼
論。亦立自證分。且言若無自證分者。如不曾更境。必
不能憶故。所有道理。與理此問相似。然唯識上下。有
二處文。初後文何即被他難。若無實我。云何得有憶
識等事。論主答言。由數熏習。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此
解最好。由好數習得有憶識等事。由如作學人。由數
數熏習。得有憶識。後時即能解義。又巳下文言。由想
為念因故。念能憶識。即由想取緣。與念為因。後時念
能憶憶識也。此解亦好。若今此文中言。由有自證分
方有憶識等事。此處論文。不及前二論文也。
疏除宿命他心智等者。如佛宿命智。若緣自身過去
事。則是曾更之憶。如緣他眾生過去時事。皆能知之。
即名是曾更之憶。是曾更之憶種類故。下文云。念能
緣曾習種類。今此疏文。正取宿命智。不取他心。起。他
心起以為緣現在心起。不能緣過去事。或兼取他心
智。能緣現在心。亦有曾更心境也。若死生智。能緣未
來世境也。識受等體有差別故與小乘別者。然小乘
中。唯立四種。謂時依行相所緣。此四智皆同。且如眼
識同時心王心所起時。即同依眼根。名依同也。又心
心所因時而起。即無前後。名時同也。此時同依同。即
與大乘相似。更不諍也。若所緣及行相。大小乘有差
別。若小乘中說。本質境是所緣。即同一所緣名所緣
同。若行相中。即心心所。同緣青等時。皆常青相。青相
似名同。若新俱舍論。即分明緣釋行相。常有相故名
行相。若古薩婆多。雖說有行相。不分明解釋也。若大
乘中。即說所緣相似心心所等因緣青本質。別帶起
青相分。相分有相似故也。若行相分別。行相即是分
識以了別為行相故。若心取總相。若心取總相。若心
取所兼取別相。大乘中。立有五法。謂時依所緣行相
事。若大乘說。小乘宗亦有五法。謂時依所緣行相事。
即此論云。見分名事故。與小乘同。若小乘說。非但心
有能了。餘想受等亦能了別。但受能領納。餘心及餘
想等亦能領納。非但想能取像。餘心心所亦能取像。
然於中。有正有助。若心王即生能了別。餘心所即助
能了別。若受正能納領。若餘心所即助能領納。若想
正能取像。餘心心所取像也。相分難不同然極似如
青為境諸相俱青相似名同者。此中意說。即彼瑜伽
論文同一。然此唯識論文釋也。彼論文云。同一所緣
者。即青相分。相似名同。即與此論文所緣相似意勢
同也。或可得轉此論文。然彼論文。此唯識論者。所緣
相似。相似者是。同一義。此即此論云相似彼。論同一
所緣也。此中有行相與見分乃至故一行相者。即
約諸相分上上青皆相似。故說名境。據總故名為一。
七見分各別故。名為相似也。然此論中。即約實而言。
即云所緣相似。行相各別故。二論各據一義。亦不相
違。
疏又彼約疎所緣緣乃至非是相違。此第二解云。瑜
伽論文云。同一所緣者。據所疎所緣緣。本質體是一
故。或約正體智。緣真如說。若本質。若真如。俱是一體
故。名同一也。此論所緣相似者。約親影像相分說。心
王所眾多相分。俱言相似。此論約親所緣緣說故。此
論亦言。而時依同所緣事等。既云所緣。且約親所緣
相分說故。二說又不且相違。又此論約後得智。瑜伽
論約根本智。證真如說也。果是何義成滿因義者。然
一切果者。是成滿義。如人欲將尺量物時。本意欲知
前尺數多少。知彼前物尺數多少。即是成滿義。今此
亦爾。知心緣境。本意知前境竟。為虗為實。為好為惡。
若知心前境虗實好惡時。即是成滿。名量果也。然有
二師乃至然性不同者。二師者。一即是陳那巳前師。
一陳那巳後師。名二師也。若巳前諸師。但說止知之
時。即有能取之心名見分。所取境名相分。能取即是
識體。亦不別解釋量及量果。其巳後陳那出世。即分
出三量。即說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自證分為量
果。其巳後護法出巳。即分出四分。即以自證證自證
為果。物前後有此二師。釋量果也。又二師者。謂天親
巳前。即立見相二分。若陳那巳後。即立三分。與第一
解同。猶如外書說伏羲造八卦。巳後文書始出。而巳
後依八卦。即譯出八八六十四卦。巳後孔文。依六十
四卦上造十翼。而解釋之。翼者。謂上彖等也。誰為量。
如前量云。其第三自證分。亦應別有果。因云能緣攝
如見分。現量為比不為現果問答亦然者。外難曰。現
量得為比果。比量應為現果。答曰自證是內。為外見
為果。見分是外。是不得與內為果也。內外難緣難例
亦然者。外難曰。自證是內。得為外果。見分是外。應亦
得為內果。答云見分唯緣外。不得與內以為果。自證
體是內。為緣內故。與外作果。外難曰。見緣相名相縛。
自證緣見應名見縛。答曰可然。亦名見縛也。
疏見緣相縛自證應亦爾是縛無失者。外難曰。見緣
於則許名相縛。自證緣見分。應名為見縛。答曰。據麤
相說。名為相縛。若委細說者。自證緣見縛。
疏如五識境縛仍是現量收乃至如末那章者。五識
緣有相縛。乃是現量收。自證緣見名見縛。亦是現量
揃也。如五識中。雖起煩惱。以為親證體故。故是現量。
若第七末那識中。有煩惱自非量收也。然下文中。第
七識處。即名末那章也。即解相縛。不可見分一時之
為量以相違故者。不可說見分。一剎那中。緣見分時。
即起非量。其見分又是現量。其見分。即與三不為果。
以一時量非相違故。
疏若時現量應為第三果難也者。外難曰。見分比量
或非量。則不許與第三以為果。見分若時現量。應為
第三果。答第四唯是內。又是本故。得為第三果。見分
縱現量。為緣外故。又是未不得作第三果也。
疏此現量亦不緣三者。意說。此見分。擬起現量時。見
分亦不能親緣第三自證分也。以見分緣起心相分。
相分定心。亦不能緣也。
疏答曰義亦可然此文影顯故無有失者見分緣所
緣相分。見分亦得名所緣。經境為名也。下論文。即謂
名識乃至法識。即是從境為名也。此亦說從根立名
亦得從境為名影互也。又如他心智緣他心。人能緣
心時。即見分名所緣緣。
疏為色等難皆應准思者。外難曰。見緣於外。則許名
外。見緣於色。應名色識。答可然。謂名五識。從境為名。
疏若為相分心必非一乃至或前後心者。自證緣見
分。一體義分。又准是四蘊。若相分心體。即是則與能
緣見分。是別種生。或相心緣他別人心起。或後心緣
前前心緣後心。皆是相分心。則不能緣慮。緣第四時
以誰為果乃至此義應思者。外難曰。始相分是所緣。
見分為能緣。不可所緣相為量果。如自證分緣見分
時。不可所緣為其果。若第三緣第四時。亦應不可所
緣為量果。即以所緣乃至例此因故。此答語也。如第
三緣第二。第二通二量有別。不可所緣為量果。如第
四緣第三。第三唯現量是內。即巳所緣為量果。第三
緣第四。第四唯現量。即以所緣為果。例此因故。無色
本識見分乃至過如前說者。此是正義。如種子博附
自證分。住即見分。緣自證分上種子功能。其自證分
即緣見分之功能。其見分。但緣自證分上種子功德
其見分。即不能緣自證分上能緣見分之功能也。
論云或量非量或現或比者。問既言非非量現量比
量義巳是。何須上二字或量。答云或量者。對前非量
為一對。然非量中。無多差別故。下更不明前量中。有
差別故。即有二種。謂或現此比。佛即不爾者。如下文
有二記。一云佛果上自證分證自證分。若緣外於自
證證自證分上。名實起相分緣也。此解雜亂。若別識
上。可許變起相分。既一識上。其見分自證證自證上
名變相分。即有一心之上。三重相分。故為不可。由此
第二又解云。其佛果上。唯見分能緣一切境盡。故成
遍智。其第三第四分。亦唯緣內不緣外也。
疏三四二分由取自證故現量所攝具所能者。即是
第三分。第三分第四分故言二分。此第三分第四分。
此二分更互相緣。俱現量攝具所能緣也。此中有難
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
者。此文即是薩婆多等。難曰。如我宗中謂。文生生本
法大生不自生。要須小生生大生。更不立第四生。如
大住住本法。大住不自住。要法小住住大住。更不立
第四住。謂大異異本法。大異不自異。要法小異異。更
不立第四異。謂大滅滅本法大滅。不自滅。要須小滅
滅。更不立第四滅。謂大得得本法。大得不自得。要須
小得得。更不立第四。汝大我見分緣相分。自證分緣
見分。更何須第四分故。小宗中說。得與生相似。謂本
生生本法體。小生生大生。即大得得本法體。小得得
大得。然得有兩種。一者法得。即是大得也。二者得得。
即是小得。然大得小得。即是不相應行中得也。若小
生大生。即是不相應中生相也。如薩婆多。立三種法。
一小得。二大得。三本法。小得得大得。得向前本法。大
得亦向後得。小得之上。更不立小得得。又生法大生
生本法。亦能生小生。小生大生。更不立有第四。小生
生唯有三法。汝大乘。應見分緣相分。却緣自證。應不
立第四分也。本法者。即思倍等是也。
疏彼但成熟生長功能者。成熟者。即是大得小得也。
生長者。即是大生小生是。據功能別名為非即乃至
體用異名非離。然此第一解非即。與第二解。相似然
少別。謂相分是所取功能。見分為能取。若自證分。能
緣見分之功德。若證自證分。即是識體功能。若第一
解中。即四分功能別。故名非即。其四分用別。其體無
別名非離。即四分體。即是唯識也。第二解云。四分能
緣所緣。實名非即。無別種生名非離。然中亦約緣無
為過去未來等獨影境。名四分同種也。不即不約現
在五塵境見故別種生也。此二解中。前解為勝也。
論所取能取纏者。非是八纏等。何以故若唯染心中
有見相四分。可言是八纏等。既三性有漏心中。皆有
四分。應知此言纏者。不是八纏。但是心心所見相分
起時。相扶相詑相勺邊義。名為纏也。
疏相及麤重二縛者。若煩惱種子。若無堪任性。皆名
麤重。真如非外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緣者。然准對
法論說。論內外法。如彼論說。何法名內。何法外。答謂
十八界中。六根名內六塵名外。六識名中。問又云欲
界中五塵境名外。若無色界俱慧。及真如等。總名為
內。然色界難有色觸聲三塵。其色界心多緣之起。故
總名內。然今此疏中。說真如名內者。准對法說。又今
此論中。後二名內。相分名外。由見分緣相分故。故見
分亦同名外。雖真如名內。其見分亦能緣之。然疏文
中。言亦不得緣者。即疏文錯。問六塵是外攝。真如既
在法塵中攝。如何真如非解。真如非解如何見分。不
得緣之。答所望別也。若真知與諸法為實性邊。其真
如即名為內。若真如是所緣境邊。即是法處法界攝。
即真如名外也。言不得緣者錯。
疏若爾內心應非外果此義准可知者。外難曰。內外
別見分不為果。內外異內不作外果。答外見通三量
緣外。不得別內果。自證唯現量體。是內故得為外。
疏或攝為三果體一故攝四入三者。即立三分家。謂
相分是所量。見分為能重。自證分為量果。故三分中
果體唯一。攝四為三也。此上四類名一別義又皆不
離識故並名唯者。言四類者。為指四分。為指上識心
心所色真如四類。
疏頌曰虗妄取自心是故心現在者。虗妄者。即能緣
心。不證實故。取自心者。謂見分相分。相分不離心。不
云為心。是故心現在者。謂見相分。俱現在故也。若論
中由自心執者。即是新譯頌也。此頌非唯一心如境
更無異物者。意說。此頌中唯言。唯有一心。即於境界
中。更無異於此。一心言如境界。更有種種色聲等事。
問曰今此論中。或攝為三。即就陳那三分。或攝為二
即就難陀二分。或攝為一。即就安慧一分耶。答此中
總是護法義。不是餘師義。
疏又第三分為行相緣第四乃至返覆理齊故者。第
三緣第四。第四即是果。第四即是自體。第三名行相。
第四緣第三。第三以為果。即第三為自體。第四名行
相。返覆理齊也。又難云第二量非量餘之二分唯現
量者。此文即是假定宗。以論有說見分量非量。餘二
分是現量。即外人假定見分量非量等。而生下宗難。
謂見分量非量。亦應見分染及樂捨別。乃至除二分
應不染。乃至無為無漏等事。第二染非染非染即是
現量。染者即是非量。
疏又量非量殊在樂捨應異者。外難曰。第二量非量。
餘之二分。唯現量。第二在樂異。餘之二分。唯是捨受
也。答曰文義是同故。是捨受等巳下有三對。一二和
三性對。二四諦四念對。三五通五眼對。如前由見分。
或時量非和三性量。後三一向是現量。是故有此諸
雖。具生解者。並約見分說巳應知。
疏又心若自緣即有因果者。境為因心得生故。即境
是因。心是果。若約量果。即相分為所量。能自證分為
量果。即見分為因。自證為果。若由自證生見相分故。
即自證為因。見分為果。能所作者。即自證為能作。見
分為所作。能作見分是心。所作即是善惡業。難言。應
唯有能作心。而無所作事。或能作是心所作屋宅是。
能所成者。即能成是自證分。成所謂見分。巳後皆准
知。能成即因。因者即是心。所成即是果。能所引者。能
引是心因。所引即是所境。或是心家所引果也。能生
者。能生是心因。所生即是一切境法也。能所屬者。如
奴婢。是能專主是所屬相分。為能示見分。是所示也。
能所縛者。如繩是能縛。人是所縛。煩惱心為能縛。諸
境界是所縛。能所相者。所相諸相伏諸法心為心能
相。由心二發起所相法故。能所覺者。能覺是心。所覺
諸法是。若無心外法。如是巳上諸法。不得成也。
疏亦不應言二緣生識三和生識者。二緣生識者。下
論又云。眼色為緣生眼識。眼識由根境二緣生也。既
有自證生見。即有識亦生識。二緣不成。有三緣生識
故。三和生者。謂根境識三也。今既有自證分生見分。
應亦識生於識。三和不成。合有四和生識故。
疏亦不應言惡心遍體皆是木善者。外難云。若見分
自證分等。同是量非量。可許見分是惡。自證分亦是
惡。即是惡遍心體。見分是惡非惡。非惡自證。應是正
智。以自證分能緣。惡起是惡故。云是正智。見分是惡
不善。自證是正智。惡心則不遍體。答自證雖是理量。
亦是惡不善。同見分是惡故。若現量不是惡者。五識
既有惡。應不現量。故知。不約現量說有惡也。
疏其四念住亦應無別乃至法念住等故者。身念住
者。緣身上十一種色故。受住者。緣受蘊起故。心念住
者。或緣六識八識起故。法念住者。前三念住外心所
法。或慧等是。此四念住。皆以慧為體。若自證分緣見
分者。即慧亦自緣慧。但名法念住。以為慧自證分緣
慧見分故。則除三念住。皆悉不成也。慧則法念住中
攝故。今難有法念住。疏又四諦起乃至道起等者。然
此疏中。有約無漏心緣四諦。不約有漏心中。作四諦
也。故論中問有漏無漏。皆作四諦觀。於十智中。有何
差別。若無漏心中。作四諦等觀。即有四諦別。謂名苦
智集知道智。其無漏心緣四諦。即有緣苦諦智集智
滅諦智。若無漏心自證分。自緣見分。唯有道諦智。則
無餘三智諦也。以無漏道自證分。緣無漏見分故。若
加例行位有漏心中。作四諦觀。其有漏觀心。即是世
俗智攝。若心不緣自心時。即有緣苦緣集等四諦知
別也。若有漏自證分。緣見分者。應有唯有漏苦集智。
而無滅道智。道諦是無漏。滅諦是無為。以為心因緣
心故也。
疏又宿住智亦應不成智現在故者。宿住智合緣過
去。現在自證分。緣現在見分。唯緣現在法故。應宿住
智不成。又死生智。亦不得成。何以故其死生智。即緣
未來。既在死生智。自證分。緣現在見分時故死生智
緣未來。亦不得成。
疏又若知他如自者。若他心智緣他心。可名他心智
心若他心智。自證分緣自見分。即名自心智。不名他
心智。
疏知自如他返難亦爾者。外難曰。知他心如知自心
者。知自心應名知他心也。
疏又用二故體應非一。解云。二解用者。謂見分相分
二用。體應非一者。謂自證分。外難曰。既有見分相分
二用。其自證體。亦應有兩个自證分體也。
疏如燈自照其喻不成喻無能緣等心有能緣等故
即有因法自相相違喻所立不成過。解云。若燈上即
無能緣心。若見分上有能遂故。如燈唯照他心。不能
白照也。量云。心定有能因緣能照故。燈此他量。有所
立不成過。燈喻之上。無有宗法能緣所立故。燈喻唯
自照。更無別照其心。則別有能照。既為比量。則無同
喻過。又有法自相相違過。他外人云。汝心定無能因
緣能照境故。如燈喻也。此比量。出佛地論意。成見分
心。有別能緣。即是自證分。
疏又燈若性照更何須照者。燈性自能照。更別論別
物照。見分自能緣。更不論自證為能緣也。
疏若非照者應非能照體應是闇者。若燈是闇。則不
能照。若見分是闇。應不能體闇故。
疏然佛地第三卷有解燈照難無解者。彼論唯難燈
不照。如何心自能緣。餘難皆無解。解難依見一分說
疏然他界無為無漏緣等依見分說非自證故者。外
難曰。若自證分緣見分。即心緣自心。即緣無為無漏
他界等。皆不成。謂心緣無為時。若自證緣見分。應名
有為緣。有為緣有為。不名緣無為。又如有漏心緣無
漏心。緣無漏時。自證緣見分者。應名有漏。不名緣無
漏。又心緣他界時。若心自緣心者。應自界心。緣自界
法。不名他界緣。若依自緣分說。即有如前諸妨難解
者。唯依見分緣本質說。即無諸妨難故。前他界緣緣
無為。及緣無漏。及他心智。宿住智。無生等。皆依見分
緣本質記。即無過失。
疏又以堅執名非量非比非現證名非量。解云。然邪
見見分。有邪執故。不親證境。故名為非量。若耶見自
證分。緣見分。見分親證故。得自相故。故是現量。假是
染心自證。亦見現量也。
疏如五識中貪嗔等乃至故現量攝者。雖餘六識等
自證分。是現量攝。若是染時。三分總皆染。不是見道
染。非染自證則非染。三分總皆染。又如五識。雖有貪
嗔癡染。或由意識引起五識中。或五識雖是染。為親
證自體故。故皆現量。餘識中自證分亦爾。雖染何妨
見現量。若是染故。令自證分亦非量者。五識中亦是
有染。應當亦是非量。故知不可也。五識雖有染。亦是
現量故也。不癈第六識中。善無說心。是非量。
疏於四分中八識三慧三量因果者。因位五八識唯
現量。第六通三量。第七唯量。若至果位。八識皆現量。
三慧者。若因位中。第六識中。即有聞思修三慧。聞思
修中。是比量。修慧是現量。若八地巳去。義說聞思慧
皆現量也。若餘七識。即是無三慧。若至佛果位。八識
中皆有修慧也。
疏若唯識理唯自心變乃至亦名不共相者。此言共
中共者。一切有情。為同處變故。相似故不可。巳上止
別得。此是自他變。名之為共。若約唯識道理。皆自心
變自得用。變山河等。皆是不共相。皆是自種生故也
疏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不亦能用
他起不亦能用者。此山河等。非唯人趣得用取薪用。
餘趣亦能用之。如狐狼師子等獸。山中居止。亦能受
用。此疏中長讀之。則可解也。
疏下文難言雖亦變化。根者。即是不共中共。則闕不
共中不共。此師不正。若自身不許變化根者。則有不
共中不共義也。
疏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屬者。論文止皆。有此
不共等四義。隨說配屬。
疏問曰亦如色中形影假法第八緣不者。形者長短
等是。影者光影明闇等是。若第八識形色長短等假
法。不緣之。若無影明闇等。烟雲塵霧等。是青黃赤自
顯色差別。若本識若五識。皆能緣光影等也。若曰光
名光明照人有勢氣。若用星火餘等光。皆名為明。若
近火雖勢離火。遠雖見火光。即無勢氣。由是但名為
明。唯曰得名光。火氣成烟。勢氣成雲。細土上騰名塵
地水氣名霧。答曰不緣如所造偈乃至此為正者。又
解。然第八識。於色塵中。唯緣青黃赤白四種實。不能
緣影光明闇等光。影光明闇等光但是顯色上差別。
其第八識唯緣觸塵中實四大。不能緣觸處中。澁滑
等二十四種假觸。問若爾如何前說第八識。得觸塵
中怡過。自觸違煩煩疲觸。第八識。唯得觸塵中實四
大。其六識於身根門中。即得觸塵疲息等觸也。或從
本識。其第八識緣實青等時。亦得假長等。伹依青黃
等而立故。若第八識緣觸塵中四大時。亦得澁滑等
觸塵也。
疏緣可造時即緣四大依實故如長等同者。本識若
緣青時即是長等也。若緣四大。即是緣澁滑也。然長
短即法門中。別說為假。若澁滑等。則不別分出。但依
四大上。假說其實四大。不造澁滑等假法也。問上二
界中及十地。并作受用身。及云中加行三界身。云乃
至地獄。畜生。鬼。乃至大中。此等中未知。皆有共中不
共四不。問第六識中緣境。作共有行解。即能熏成共
相種。共相種後時生現行時。即能變山河等。前五識
緣境時。即不能作共有行解。如何能熏成共相種。答
五識雖不然作共有之行解。五識中所熏得種。是第
六識家種類故。所以五識中。所熏成種。即名共相種
也。
答由業相似故乃至自心礙不礙故者。業相似者。即
由第六識緣山河。非作一切。皆能有行解。即熏成種。
即是同業。後此種生時即。共變山河等。是有不礙。於
一處中。即有多人等。同處共及不礙。問若六識中緣
境。作共有行解。即能熏成共相種。共相種後時生現
行時。即能變山河等。其前五識緣境。即不能作共行
共行解。如何能熏共相種。更應問法師如前解是不
相似者。即是自心上等石即有礙也。能業變共者。由
如林中生麻。麻中生林。不相障礙。同處共變亦爾。由
前生中。第六識緣地水心。作共有行解。不作別解。逢
熏成共相種。今生中共相中。種生時同處變。他遂不
共礙。由無始來。於木石等。心作礙解。熏成於種。今生
中心上木石。還有鄣礙。如自身手打他人身。亦是自
心上相礙。他人身上上扶塵。持自家心變。由共他人
扶塵。同處損自扶塵。他人亦即命終也。
疏由隨順縛相順生者。此文意說。由多人共造同一
業。相隨順故。還於同處。木石等相隨順。反不相障礙
也。
疏彼雖說四塵與此相似如山河等者。彼瑜伽論。但
說外器四塵等。同處共變。若此論即兼說身上扶塵。
立五根同處共變也。他心上者乃至此義應思者。意
說。心上反作百千燈明。百千燈明皆不相礙性。方益
映不礙。如燈小明。則違日月大明。若將明置者日光
明中。即相即相礙。如日光明。而燈光今不現故。燈光
與明相違。今此亦爾。名心上百千燈光不相礙。而喻
多人共反。而喻多人。木石心不相鄣礙。若燈光與日
光相違。即喻自心上木石。遂礙自心上木石也。
疏瑜伽等說於外器乃至為是誰變者。此中問意。引
瑜伽文而為問也。瑜伽意說欲外器欲界有情同業
共變皆文差別經文既一切有情業。增上為共所變
故。未知上界為是誰變。故為問也。
疏螺𨲙梵王亦是此類者。問此人是何禪梵王。文是
地菩薩。即是維摩經中梵王。答王是十地菩薩。亦能
變淨土也。
疏等取二乘諸小菩薩。其二乘異生。及地前諸菩薩。
皆不能變。地上十八圓滿。他受用土也。今此中言淨
土者。皆是十八圓滿淨土也。
疏此索訶世界者。舊云娑婆。今言索訶。為聲相相似。
翻名堪忍。餘方淨土中菩薩行。菩薩行時。無有惡人
惡事苦惱之所惱。言不名堪忍。此方并行事時。多有
惡人惡事之所惱亂。此菩薩能堪忍之故。說此世界
名堪忍世界。又解此方眾生雖有眾苦所惱客無不
求出離。遂取生此處。說此眾生。名為堪忍。故說此土。
名為堪忍。後解為勝。
疏亦在此界靈鷲山等者。說山中有執云者。若說報
土道。於一切今此土山中有不言唯在此有以遍十
方有故。此論實淨土淨處。皆有為說法華。在靈鷲山
中。亦指常在靈鷲山。及餘諸住處。有漏淨土。外法實
生。亦能熏者。有漏大化云。中有加行住菩薩。能變之
得生其中。若資粮位菩薩。及外法果生能變不能生
大化云中。其十住位巳前。外法異生。亦別法能變。加
行位中。所見有漏大化云。若第十迴向巳去。即能變
之。問言有大化。云出何經論文。答即梵納經。周千華
上。皆是大化。云大化佛。問何名外法異生。答若至十
住第七心是不退。名內法異生。是佛法故。若外道等。
名外法異生。不立佛法中故。
疏一云次生者變。即色界等有情。現受此身巳。次身
即成生欲界者。其有情。雖身在色界中。亦第八識。而
言欲界。若經多身方生欲界者。第八識不變欲界。二
云可應生者。其人多經十生巳後。應生此欲界。其第
八識。亦變欲界。今此解取應生者。變至成劫以來。今
生此處。若前解取當生者。如在有頂擬下生成。不廢
欲界類度成惟者。此解不及後解。
疏何故瑜伽五十一云彼識不成。實器緣之。若聖者。
不下生故。則彼識不緣下器故。約不定境。此師反器
緣之。若聖者。不下生故。則彼識不緣下器故。約不定
境。此師不正義意也。若正義宗。令此瑜伽文。則上界
有頂。不變下界。是不緣外器。
疏問聖定不生無間之處乃至長壽天亦爾者。無間
之處罪人受生長壽天處外道受生聖者。既不生應
當不生應當不反也。長壽天者。第四禪中無想天。是
云外道生處。
疏答此問言即現所居地界故得。解云。聖人在欲界
亦反地獄。雖往地獄。以禪通力。而不變罪。亦得受用。
為同地界故。故變之也。若聖生第四禪天上。變長壽
天以。同變異故也。有義。若爾器將。壞時。既無現居及
當生者。即劫壞巳。又二十劫空。二十劫空巳。即先成得
大梵王。經十四五日巳。即上界有一有情命終。生大
梵天作梵王。王獨住半惟滅。多劫心惟不。亦方諸梵
子。來生梵眾天等。即初禪有梵王。即初禪有第八識
變。又他化自在天中。既有情。有情第八識。即同變下
風輪乃至七金山大地等。又劫惟時。有情漸生上。如
是大地火。乃至他化自在天。有情生上。如是燈初禪
梵眾天時。大梵王。方命終上巳。此世間無一有情。經
萬年三萬年。三萬年方燒世界盡無成劫。初成時大
梵天王宮。無第八識。變乃至他化天。初成亦然。又器
正推時。欲界有情。既生上界及初禪中。有情亦生上。
既欲界及初禪中。既無現居。及當生者。其欲界火等。
是誰第八識變耶。故知同地傍變為勝。現地欲界反
為故者。乃至此界有情當生者。此文即是後第三師。
欲由正義。先破前第二師。汝第二師。何故伹說現居
欲界者。不說餘世界同其欲界者。而得傍變。此欲界
即同地同界。傍得變汝。何故伹言此間上三禪中有
情為生欲界變欲界。何故不說他方上三禪當生者。
而亦得變。此方欲界。又成器時他方三禪乃至故我
今破者。後師云。亦如此方起二交惟三千界。下三禪
等後成此方下三禪器時。即他方界中。第三禪中。有
情即傍變。此方第三禪器。此方第三禪器成已。即從
他方第三禪。有情死巳。即生此方第三禪中。而遍淨
天。而受六十四者。乃至下二禪器。亦破能故我即許
三禪有情而傍變。此方三禪。何故汝前師。唯許第四
禪有情。當生下三禪巳。而在上地。變下三禪也。前師
許與許是。即說現所居。此三千界有情。而在上變下
也。
疏如大眾部無色有色者。此師許無色界有六識六
識身必依色根。始得起也。俱舍論中。雖大眾部。四無
色界。既有色身。何異欲色二界。彼師答曰。無色雖有
色身為細故。得名無色。餘二界麤也。又難曰。無色界
既有色身色。身細故得名無色。無色界色身。細於欲
界色界。望欲界應名無色界。彼師答曰。色界色身不
是最細。是中間細故。不得名無色。無色身。最極細故。
所以得名無色又難曰。無色界。望前色界最細。得名
無色者。有頂天。望下三無色。有頂最細。獨自有頂天。
得名無色。下三無色。既麤於有頂天。應不名無色。由
此道理。彼說非即。是俱舍論文中。破大眾部無色。有
云色身文也。既大眾部師說。無色界有色身。即說無
色界。有別處所。而在色界上故安置。若大乘及餘宗。
即不說無色界。別有處所。
疏如梵王下別變為地者。梵王至欲界地上。由如沙
上著油。油即直下文。如麵中立。又如雲中行。皆陌入
也。必法別變他方乃得住。又如大般若經第二說。如
欲行欲界地上。必須別變金剛。始得如行住也。何以
故。欲界地麤疎如身漸。若不變者。直陷如入地中也。
須變之。
疏若爾聖者於梵宮自地及地獄自地者。若小乘聖
者。即許生梵眾梵補天。必不生梵王天。既是不生。應
不變。大梵王所居之地。及地獄亦爾。今亦初小乘聖
者。不生大梵為問若菩薩則不然亦生大梵王天也。
即是第八地菩薩及凡夫。皆作初禪大梵王也。以得
自在故。若二乘人。則不生彼天中。彼天中為有梵王
執乘有邪執。不生大梵天也。意說。不還不得。生大梵
王天。其不還果。生梵補天。以不見大梵王故。又不生
大梵王。梵王夫雖與梵補同是一地。其不還聖者。即
不變自地大梵王宮。以此唯知空聖者。生無雲廣果
天中。其第八識。不變無相天宮。以聖不正彼天故。又
欲界聖者。更不入地獄故。其聖者。第八識但變地獄
處所。即不變力山等苦具。然據實言。其不還既是聖
人。亦曰大梵王。其聖者。第八識亦能變大變下也。今
者。亦總相故。言生梵補天。若聖若凡。皆不見梵王。亦
不變梵言也。
如大梵變及孤獨地獄隨有情多少變之者。問地獄
有情。亦能變餘人中勝處。答能以同地故。亦能變之
若大梵天王。唯變大梵王宮殿。若云一人受用。唯一
个孤獨地獄。即此人獨受此孤獨地獄也。以護月通
緣三界故。上緣下器乃至不可用之者。問前緣器中。
唯有月藏。而無護月。何故今者。言護月光無也。緣下
器色蘊。其月藏師。即是護月師。更無別也。
疏無色緣種亦有解云乃至言唯緣種者。此護月師。
經從種依見分住。自證分緣種子。巳上無色界見分。
許緣下界器世間色。瑜伽論說緣種者。約自自證分
境見分。反緣下界色。即此論文。前二師不正義也。若
第三師義則正也。真如即自證分者。意說。真如即是
諸法自體也。
疏設佛見分緣於自體乃至非相所緣者。然佛見分。
返緣自證分。即法反相分而緣之。即有四分。若不變
相分而緣爾者。即無四分之義。若爾心不識緣應名
唯識者。此中問意。無漏種子。依識自識證分故。種不
離識。名為識變。其真如實性故名唯識。既心所法。不
是識變性。又不同種子。依自證分。其心所不同。色法
是識所變。其心所法。應名唯識也。心所不作之自體
者。然心所法。不依識自性分住。其心所不同。色法是
識所變。其心所法。應名唯識也。
疏應名欲界繫此義應思者。若生現行。則通三界繫。
若是種子。唯是一界繫。又解界繫縛義。三種不可。隨
識一界繫。後解為勝。前不好。
疏亦應煩惱種隨識非煩惱如是一切皆如理者。有
二解。若准前因果。善等性故。亦若善等者。此煩惱能
熏現行。則通不善。若所生現行。亦通於染故。煩惱種
子。不得隨眠。名無記故。
疏問大乖所緣本是乃至境亦隨之故者。今此問有
八識所緣本質影像。皆名合為問相分。皆隨見分。自
問地所繫。
疏此間生變是上界乃至緣欲界身者。此人身在欲
界欲命終。第六意識。起上界愛見分。而緣欲界身。恐
身死後而生惡道。即是上界愛見分。緣欲界身愛起
相分。相分隨見分故。是上界同地繫也。即是下文謂。
生欲界即起欲界愛。於色界受生。即起色界受。於無
色受生。即起無色界愛。即是九種命終心。俱生愛俱
故。即是相見。皆同地繫。何故不同第八識相見別地
所。第八識是一界繫種。通三界繫。第七緣第八相分
亦然者。即第七識緣第八識。所起相分。亦與見分。同
地繫也。
疏此非菩薩生彼化者。若地上菩薩。不生無色。若地
前菩薩。亦許生無識變宮殿之香。或是廣慧聲聞。亦
能變化。此聲聞有智慧多故。名為廣慧。故言利根。
疏又下菩薩入彼界定變。宮殿之香多。是地上菩薩
能變。則令餘同類菩薩得之。
疏此同前難何勞為證者。此是疏問難語汝難言。見
分相自地者。今解相見亦有異地繫也。又此文是問
也。此意。問云汝若作如前解者。還遣得前難。何勞引
文為證。由此義故。次下疏文。更作別解。後解勝。
疏若不爾者本識亦但隨心乃至無識持故者。若不
許本識見相異地。欲界本識。不許持色界。天眼耳相
分起者。護天耳根無識持。應當惟爛。為無識能持也
疏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實有者。若欲界一身中。
起天眼耳根。欲界本識不執持。仍別實有體者。即有
欲界身。及天眼耳身。二身成就。則眾生界增。為有二
義身成就故。然此疏文亦是理。若第八識持天耳。豈
即八識天眼耳。即欲界繫耶。故知雖欲界第八識持
彼天眼耳。仍是上界繫也。相見分不必同性者。若約
三性以論。即第八識。即是獨影唯從見。即三性種子
隨第八識體。皆名無記性。乃至五根五塵。皆是無記
性故。約性言之。第八識緣種子等。皆是獨影唯從見。
若約界言之。第八是性境不隨心。即種子隨心。即種
子通三界識。唯一界繫種子。不可隨一界繫故。第八
識。雖一界繫。得緣三界種子故。第八識緣三界種子。
即是性境不隨心。
疏如二禪巳上起初禪眼耳身識乃至相見別地所
繫。此有二解。一云或有一類身。在界生得初禪天眼
耳根。發初禪眼耳識。緣欲界色。此即及身是欲界□
及識。是初禪繫。即相分是欲界繫。見分是初禪繫。乃
至依初禪天眼耳根。發初禪色。即相同是初禪繫。又
身在欲界心。即得第二禪天眼耳根。發初禪天眼耳
識。緣第二禪色。此即身是欲界繫。眼是第二禪繫識。
見分是初禪繫。色相分是第二禪繫。乃至身在第四
禪眼根且在第四禪。發初禪眼識。緣第二禪色。色相
分即是第二禪根及身。亦是第四禪識。見分是初禪。
餘者准知。即身在欲界。起初禪眼耳根。得緣欲界。及
初禪身在欲界。起第二禪眼耳根。得緣欲色界初禪
二禪色境。乃至身在欲界。起第四禪眼耳根。得緣
四禪。及欲界色聲境。乃至身在初禪。得起二禪乃至
第四禪眼耳等。皆准知前說。應引俱舍頌云。眼不下
於身。色識非上眼。色於識一切。二於身亦然。如眼耳
亦然。次三皆自地。身識自下地。意不定應知。此二行
頌。大小乘同也。應撿俱舍抄。釋此頌文也。然見相分
許別起繫。不得別界繫。界是繫義也。今上約眼耳識
及同時意識作此說。即是五識本識。皆得見相別地
繫。然熟實義。又第二云。說第八識是因緣及有實用
故。見相即得別起繫。前之七識。既是分別變。所變之
境。而無實用故。等見相皆同地繫勝上。如身在二禪
天眼耳根。發初禪識。緣二禪色聲。其色相分說。見分
亦初禪同地繫。乃至身在第四禪故。初禪眼識。或欲
界色。或緣第三禪色。色相從見分說。皆是初禪繫。若
三禪巳上色。皆是第六意識熏。無眼識熏故。
即五識色等。應無質礙者。有其二解。一云五識相分
有礙。熏種巳後生本質。相分亦有礙也。二云五識所
變相分是無礙。若爾如何無礙相分中。熏成種子。後
時生有礙色等耶。答初熏雖無礙。後時種生現行。還
有礙。由如草木初生無實。巳後諸大即堅。今此亦爾。
初相分無礙。相分無礙熏成種巳。後時生本質。還有
質難第一師若本識所變等者。問此文為是難。疏中
第一師。為是論文中第一師。此文即生下及他根等。
論文故。疏中先作此問答。即是難下論文中論中有
義亦變以根等。第一師也。
疏如自眼根應設劬勞者。此巳上疏文。皆是不正義
雖應設劬勞者則解者。別求異見子細答。英令失錯
俱舍論中。經部難薩婆多。亦大有應設劬勞別求異
語。此文即依彼宗作。
疏他之實根心外所故者。以下疏亦一解。許變化實
根也。
疏但以彼根非實有用者。此以下疏文。第二又解。許
實他似根故。名為似根。無不變實根也。
疏如變他色等似色等言有用者。變他身上扶根塵
色。皆有實用。疏答此亦為例實。似他色等實非他有。
用者。如自識變他身上扶塵。還自得用他。實不得用
疏如變自根此應思度者。自不變他根。故言思度。此
思度巳上文。皆是不正問答也。巳上疏文。方是正義
也。
疏不共中不共如自根乃至如等故者。若前不共中
不共。即是自五根。若共如在色等。在色等者。即是扶
根塵。今此具二者。一五根。則是不共中不共。二扶根
塵。即是不共中共。若許變他根。他根亦是不共中共
也。即前不共。今名共故。有前說不共。即是此中扶根
塵。扶根塵是此不共中共。如色界繫鼻舌依處乃至
應無二根者。前師曰。若汝復師言。自第八識。不許變
他人五根。他人五根以無發識用故。不變者。即如色
界鼻舌根。雖無發識用。仍許變鼻舌。根若無鼻舌根。
其扶根塵亦無故。故知。雖於他五根。自無發識用。仍
許自識變他根也。若言唯變他扶根塵。五根不用。即
不變爾者。色界應無鼻舌。鼻舌根亦無發識用故。唯
有扶塵。生盲等亦爾者。如生盲人。雖有眼根。本識亦
變為眼。睛上有絕。不得發識。我雖實他根。還別能發
識也。若眼即是眼根。法處中。餘五種色。謂極略色等。
五八識。則不緣之。若法處實色。若凡聖五八識。皆能
緣之。
疏意存一意識者。然舊頌伹說第八識能變根塵我
等。不說餘前七識色故。偏說第八識。意存一識也。
疏又色界他生根無處可無欲界不爾者。此論主遂
語。設令色界無段食故。可許無鼻舌二根。欲界既有
香味。是段食故。如何得無鼻舌二根也。
疏若爾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勝身而受用之何不變
根者。此中難意。如欲界輪王。亦感得上好宮人婇女
輪王自識。何故不變他宮人妻妄等根。而受用之。或
如餘人亦得好界女妻妄象馬等。何故不變化五根。
而受用之。
疏此理不然乃至何以為例者。汝許色界則自變五
根。則令欲界變他根者。何以為例。
疏身為自情實無根依亦無他塵非巳情何必須根
有者。解云。若自身第八識。變自身上扶塵。塵即是有
情數。以扶自身五根故。故自第八識。若不受用身上
五根。即自身上。無五扶根。扶亦無自身上。扶塵依處
故。故無根依亦無也。若自第八。向他身之上。變作扶
塵。其他身上扶塵。即是無情攝。何以故。若扶根塵。扶
自身五根。其扶塵可是有情數。其自識雖變他身上
扶塵。他身上扶塵不能扶自身五根故。是非情攝故。
自第八識。不能變他人五根也。若爾何故。煞生而得
煞罪。雖煞前有情。還自損識所變根塵故。若自身煞
他扶塵者。即是取心外法。然自第八識所變扶塵上。
損他扶塵。即令他命斷故得煞。若爾如何前文。言自
心上所變色等。即過礙自心上所變色。自心上所變
色。若自所變色。不礙他所變色者。應煞果時。唯取得
自識所變扶塵。應不損他所變扶塵。其果還應得治
又如地及草木等。皆一切有情皆共變者。若堀時應
堀自識所變地令作忛他識所變。亦應不作忛。若煞
樹時。應唯斫自識所變樹。應不損他識所變樹。由此
義故。若斫樹損自識所變地。亦損他所變地。故知。自
心上所變色。亦得他所變色。雖知根處各變自他然
他者亦得緣不者。此文即是生起下論文。雖知自他
第八識。名得變自他扶塵。然第八識。亦能緣他扶塵。
不或借識者。此五種力。力者是何義。此力以何為體。
問法威力及大願力。所變身器。何知是耶。又所變身
器。如何不定。答如下解。
疏或借識起者。若借識力。則身在上三靜慮。借初禪
眼耳身三識。以見色聞聲觸境。不是此中正取是疏
定傍取成。若此中正意。若約第八識所變者。即唯取
定通力。若通前六識言之自地。兼取借識力。即不取
法力他力所變自地他身器等不定。由此定。通能變
身器等物也。又為疎條上地。得見下地。得見上故引
借識力。是正取也。
疏或大願力者。若地上菩薩。欲化有情隨願受生。若
地上菩薩。由第六意識化無漏影像觀行心中變化
魚身等。則聲自第八識變。化大魚身。令眾生用眾生
記。此菩薩所變大魚身。以為本質。眾生本識。變化魚
身。而食煞之。今從本質說。名為定果。謂不變作魚身
故。眾生取魚肉時。菩薩則無痛苦也。若地前菩薩。見
諸有情飢饉劫中。心生哀愍。遂眾生本識變作魚身
為食散之。命從本質說。名為定果。為不變作魚身故。
眾生取魚肉時。菩薩則無痛苦也。若地前菩薩。見諸
有情飢饉劫中。心生悲愍。遂發大願。自身變作魚身
若被他取時。變有痛。若為諸眾生。入於地獄。亦有痛
苦。雖有痛苦。由心生厭離。痛苦即除。如從中說。佛過
去世。作一大王。見天上有火星現。含十二年大旱。遂
發大願。變化大赤魚身。長七百旬。濟諸飢乏。即是地
前菩薩。由大願力。而轉現身變作魚等。取肉時。亦有
痛苦也。
疏或法威力者。如法華云。由聞法華故。得六根清淨
者。即是地前菩薩。四善根位。亦不由聞經。即得六根
清淨。但由行六波羅蜜行故。得六根清淨。亦如色界
諸天。由行五戒十善。天身上得明淨。何呪此菩薩。多
時修造。而得身根淨也。此菩薩非是天眼耳見聞。即
是肉眼耳。而能見三千世界也。法威力者。即是瑜伽
論。法威力即是六波羅蜜法。而能有力也。即由菩薩
行施故。現在得除慳。未來得大財等。乃至餘者。准知
疏此通諸識有五種者。第八有定通力。而變身境等。
若約根本智。如是諸力。皆由第六識引起。若十地中
第七。皆無定通法威力也。若五識中。亦生借識力。即
是天眼耳是。若法威力。亦有即由聞法華經。而得六
根清淨也。是定力唯第六識中有定力。餘識皆無定
力。若由定力。變記五塵。即通前六識。緣定果色力。餘
識皆無定力。若由定力。變起五塵。即通前六識。緣定
果色。及第八識。亦緣定果色。唯除第七識。若通力者。
即通三識中有通力。謂第六識及眼耳識中。即天眼
通天耳通。由通力變起五塵。亦通前六識緣。及第八
識亦緣之。除第七識。問十地經中。無漏第七識。如何
無定通力。既第七識無漏之住。必與定俱。又第七識
得十種平等性智。隨諸有情所樂示現。如何不是通
力。此是何力。答能現種種佛身。或現金銀等。令諸有
情。變受用故。亦有定果色也。薩婆多。有三種退。一者
巳得退。有一類。或失羅漢果。并退失現法樂住。二者
未得退。如羅漢等。不得佛身中十力四無畏。於未得
法。皆名為退。若八地巳上菩薩。雖未得佛身中十力
等。漸當得故。名為未得不退。三者受用退。如佛六通
若起天時。則不得起天耳。如起生智觀未來。則不得
起宿命智觀過去。為彼宗六識不齊生。於不得起者。
受用退。若大乘解。以菩薩一念中。並即得起六通也。問
未知羅漢。有沙彌不。答諸部不同。若大眾部中說。三
乘無學。皆悉同類。如得盡智時。一時類得戒。答佛成
道時。得若獨覺。唯生無佛世界。無人邊受故。所以得
盡智無生智。得羅漢亦然。若大乘薩婆多說。同若佛
獨覺同所宗說。若阿羅漢。即有沙彌亦須陀洹。言性。
戒者。此初果。於前生時受五戒。既是隔生。五戒有捨。
既無得初果。在結中性。不煞生物邪婬等五。雖有正
妻子。為在俗故。而外不邪行性。不造非也。非謂有戒。
名為性戒。若邪行人。則障初二果人。若欲行則離第
三果。初果由有婬欲也。若羅漢亦性不造羅也。為名
性戒。若未受別解脫戒時。羅漢身中亦未者戒。雖未
受戒。還得入無餘涅槃也。若有三惡趣定業則不得
初二果。若羅漢有定業。則不得入定道定業者。受七
返身也。要須受七返人天身。定業身。始得羅漢果也。
若有不定業亦得入聖道也。識力即通四識也。如身
在上三靜慮地中。借下初禪中眼耳身三識。而緣上
地境。及借初禪中第六識尋伺。而發語言。問上三禪
中。與天眼耳身三識。俱時第六識。未知是何地第六
識。答其第六識。即是初禪中第六識。何以故。如眼等
三識。依分別根。必同地故。亦不可下初禪眼耳身識。
而依上三四識。四識唯是無記性。是大乘說。所借四
識。是四無記中異熟生攝。異熟生寬。如增上緣。亦不
可身在三禪初禪中四識善性。以為上地不遠下地
善故。唯除生有頂聖。依下盡餘惑。若身在欲界即不
定。即如大自揵。速入無所有處定。其第六識。即是無
所有處心。遂發欲界耳識。聞欲界狂象孔聲。即是欲
界耳識。無所有處分別根。問未知隨有聖者。身在四
禪。入四無色定。而發初禪眼耳識。而緣欲界境耶。答
無此種類。若身在下地。得起上一切。即如身在欲界
得四禪中。通果無記。天眼及善定。及有覆煩惱。若身
在欲界。得起無色界有覆煩惱及善定。唯除通果。以
無色界無通果故。若薩婆多說。身在上三禪。借初禪
眼耳等識。皆是無記性。是威儀無記攝。威儀無記寬。
如增上緣。若威力即通前六識中。皆有法威力。即如
如由持法華得六根清淨。但約色界六根。不得天耳
根用。即欲界父母所生鼻。得聞無色界宮殿之香。其
第八識緣宮殿香。或說得緣或說不緣。問既瑜伽說。
有聖威力。法威力。俱生威力。何故此中唯言法威力。
不取餘二力。答地前即諸力差別。入地巳去。總名聖
威力變(云云)。俱生威力。若大乘願力。唯在第六識有
也。如菩薩但起願力故。欲知前人心時。雖不入定力。
通力但散心中。即得前人心。若大願所變境。亦通眼
識緣。即如有父母其母界女在遠處。父母病巳。不見
此界女心知境。其臨死之時。遂發願言。我為不見我。
界女死巳。後眼始不合。發是願巳即死。死後其眼不
合。後界女成而哭父母。其界女眼識。亦見父母眼開。
是眼識願力境。界女但言。我至家願父母眼邊得合。
巳手摩之巳。其父母眼即合。若如果位。唯有定力通
力。唯定通無別。亦得有之佛。即無願力。以佛果位。能
通知故。然大願力。則不是願智。願智即是阿羅漢共
有功德。亦無借識力。借識力唯無記故。此中有三說。
有義。如功德唯在第四禪。下三禪中。及四無色定。皆
無願力功德故。唯禪中唯有眼耳身識。而無鼻舌識
故。如住第四禪。第四禪中唯有女無漏眼耳身三識。
及第六識。及七八識。若紬之女身中既有十八界。故
知。如是亦有無漏五識。又轉八識成四智。有義。如是
功德。通依十地皆有。謂四禪根本四無色定。及初果
未至中間禪也。經中但言。如是天住中。多住第四禪。
既言多者。亦通餘地。有又云。佛經中多住十力不癈。
如是亦有四無所畏故。若無餘地功德。如是應不能
遊諸等至。應如是身中。亦無滅定。以有無有頂功德
故。故知如是功德。多依第四禪不癈。餘九地中。亦有
如是功德。有義。餘地有功德。唯有種子而不現。唯第
四禪功德。而記起現行也。若如是身中。亦有俱生威
力。從門隨遮挾地隨高下。
疏大願即法力更無別體故者。為識諸菩薩。久修行
六波羅蜜法。由行六度法分。即大法力。還所發願皆
恙攝。心如意隨分願求。皆悉得故。故由法力。始有大
願。故云大願即法力。若凡夫類。不修行法力故。亦無
大願力也。又解云。法力即是十波羅蜜。波羅蜜中。即
有大願力。願力有二種。謂求菩提願。利樂他願也。故
云大願法力。
疏如除如來得有漏通者。如來八識。皆是無漏。非是
界攝。亦非趣攝。不得名為異界地故。今明異界地有
情第八識。變作異界地身器故。除却佛也身在下地。
起上天眼其根。及大扶根塵時。第八緣彼為境者。即
如身在欲界。引得初禪中天眼耳根。天眼根。即與此
欲界中肉眼同處。不可取欲界扶塵。與他天眼耳根
而作扶塵。何以故。若欲界扶塵即麤惡。若天眼耳根
即細妙。不得麤扶塵。而扶細天眼根等。猶此義故。身
在下界。不得初禪上地天眼耳根時。亦同時亦引得
初禪中。色觸二扶塵。將扶天耳根。與惡眼耳。及色觸
扶塵。既是色法故。有能造四大。即別得天眼耳根。及
扶塵時。亦引得初禪中。能造根之四大。及扶塵之四
大。即欲界第八識。緣彼初禪中天眼耳根及扶塵。及
能造四大。以為境也。即同身中。引得天眼耳根。如身
在欲界。引得初禪天眼根等。作法既能乃至身在欲
界。引得二禪三禪天眼耳根亦然。如身在初禪。引得
二禪三禪四禪天眼耳亦然。乃至身在第三禪中。引
得第四禪天眼耳根亦然也。
成唯識論疏抄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