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俗詮

成唯識論俗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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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持食事。故此段食。變壞為相。問。色聲二塵。何不

為體。答。眼耳二識。離中取境。色聲二塵。不與根合。

不能資益諸根大種。故不為體。鼻舌身三。合中取

境。香味觸三。境與根合。故能資益諸根大種。所以

唯取三塵為段食體。大論云。此中段食。當言香味

觸處所攝。由香味觸。若正消變。便能長養。不正消

變。乃為損減。色等餘法。既無長養。損減消變。是故

說彼。非段食性。諸可食物。於吞咽時。令心歡喜。諸

根悅豫。但名觸食。若受用巳。增長喜樂。安隱消變。

乃名段食。若諸段物。於吞咽時。無上二義。都不名

食。由此色處者。即十二處中一處也。此明三科中

色類。不攝段食義。以色蘊色界。同色處故。】

「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至)及順益捨資養勝故。」

【觸謂觸對。乃六識中相應觸數。所對前境色等諸

塵。柔輭細滑。冷煖等觸。而生喜樂。俱能資益諸根

大種。正受用時。名為觸食。設有問云。觸徧八識。何

以觸食。唯通前六。答云。此觸雖與八識相應。今取

食義偏勝。謂前六識。相應觸所。行相麤顯。以能攝

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是偏勝義。七八

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生喜樂受故。雖生捨受。但

不為損。而非益故。故七八俱觸。及餘識俱憂苦受。

非順益捨。即非食體。不資養故。如有男女。相對為

觸。觸能資身。故得食名。】

「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至)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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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是徧。行心所。在有漏位。與別境欲俱。於境起愛。

能為資益任持食事。故說思食。希望為相。如言懸

砂充饑。望梅止渴。其思食之謂與。問。既與欲俱轉。

欲何非食耶。答。思慮益根。非欲能故。問。思通諸識。

何唯第六。答。思與欲俱。方有食義。意識於境。希望

既勝。故此思食。唯屬意識。】

「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至)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識是心王。有漏位中。或由段觸思食勢力。能為資

養任持食事。故說識食。執持為相。問。諸識識義既

同。何獨第八名為識食。答云。此第八識執持義勝。

獨名識食。】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至)於持身命非徧非恒。」

【此引集論。證有四食。於三蘊五處。十一界攝。三蘊

攝四食者。謂除色蘊。及想蘊故。段食變時。色無用

故。想於觸思。義各別故。故段觸食。攝屬受蘊。觸食

亦通識蘊所攝。論說觸食。屬六識故。於行識蘊當

攝思食。以思於行。為主勝故。論說思食。屬意識故。

於識蘊中。容攝識食。識蘊識食。識義同故。又云五

處攝四食者。於十二處。簡去七處。前五根處。及色

聲處。無食義故。唯香味觸。攝段觸食。法塵處攝。意

思食故。又意根處。是第七識。宜與識食。定相屬故。

十一界攝四種食者。亦除七界。同前七處。段觸二

食。亦香味觸。三界所攝。觸食復能通六識界。以論

明言屬六識故。思食亦與法塵界攝。及意識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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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思食。屬意識故。識食總攝七種心界。謂意根界。

及六識界。諸識自證分。通第八體故。此四下。結成

食義。段食下。簡前三食。不能該於一切有情。故於

三界。有徧不徧。眼等下。簡別轉識。於有心無心位

中。俱有間轉。於持身命。非徧非恒。不可為食。

△一

正釋識食竟。下二牒執難破。】

「諸有執無第八識者(至)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此破外執。顯唯第八。是識食體。言過去者。未入定

時也。未來者。巳出定時也。彼執無心定位。兩頭有

心。即為無心位者之食。破云。過去巳滅非常。未來

未生非現。猶如空華。豈為食性。復恐轉計。能引定

心。與入定者。作持身食。破云。住無心時。能引定心。

巳滅非有。將何為食。既屬過去。前巳破故。亦恐轉

計。無想滅盡二定。是不相應行。即為入二定者之

食。破云。段等四食。不說無想等食。不相應行。既非

實有。無能持用。不可為食。】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至)眾同分等無實體故。」

【引彼執詞。總斥非理。後當廣破者。第九章中。廣明

滅盡定義。上二界者。色界無色界也。彼二界身。皆

有漏故。若執無第八。唯有第六者。六起無漏時。無

有有漏識執持有漏身。故云。無漏識等。破壞有故。

不可為食。恐彼轉計。無漏六識。有有漏種。以有漏

種。能為彼食。破云。無漏如涅槃。不持有漏種。故持

有漏種。唯許第八識。又恐轉計。上界有情。以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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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以命持身。即互為食。破云。彼四食中。不說身食。

及與命食。又無色界。既無色身命無能持。以何為

食。眾同分等。無實體者。總破不相應行。俱非食義。】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至)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結顯第八有恒持用。故能為食。恐彼難云。佛亦依

食。應是有情。釋云。唯依有漏五取蘊故。建立有情。

佛無有漏非有情攝。佛說有情依食住者。示現而

說。非佛依食住。亦實是有情。既前所說。異諸轉識。

有異熟識。恒持身命。是識食性。勝前三食。應知彼

識。是第八識。

△二牒執難破竟。通上八引識食體

竟。下九引滅定心分二。一引經正破。】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至)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引經推義。證第八識。決不離身。謂入滅定人。身語

心行。無不皆滅。出入息是身加行。尋伺是語加行。

受想是心加行。與前六識相應。在滅定中。皆悉滅

故。而壽不滅者。即第八識。種上有連持果報色心

不斷功能。名壽。亦不離煖者。煖觸是第八識相分。

即此二法。皆不離第八識。既在滅定中。六識身語

心加行。皆悉不行。而有壽煖在者。明知即是第八

識。與壽煖為依。謂眼等下。釋成入滅定者。為滅眼

等識故。故此位中。轉識皆滅。若不許下。謂彼執無

第八識者。彼契經中。依何義說。識不離身。

△一引

經正破竟。下二牒計辨破分三。一牒計總破。】

「若謂後時彼識還起(至)離託餘身無重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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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彼轉計。謂入定時。滅第六識。後出定時。第六識

起。如瘧暫愈。瘧不離身。此識亦爾。名不離身。破云。

若後還起。名不離身。契經不應。說心行滅。心與心

行。起滅同故。既曰巳滅。云何不離。壽煖諸根。滅不

復起。如識還起。便成大過。故壽煖等。在滅定位。皆

不離身。識亦如壽煖。實不離身。不同轉識。滅巳還

起。又此下。縱彼轉計。此位無識。既全無識。非是有

情。彼經何說。住滅定者。說住滅定。必有情故。又異

熟識下。謂前執無識。諸識皆無。故以瓦礫為破。此

執無識。但無異熟。顯有第六。出定還起。復以無識

執持諸根壽煖為破。既如死屍。識不還生。若謂此

位識滅還生。是有間斷。彼經何說。識不離身。然異

熟識。捨離此身。投託餘身。無復重來。生此身理。】

「又若此位無持種識(至)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重破彼執滅巳還起。故云無識持種。後識不生。過

去未來下。總簡巳滅未生諸法。無持壽煖不離身

義。然滅定等。結顯此位。識不離身。必是此中第八

識體。】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至)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縱彼轉計。滅盡定中。有第六識。故彼經中。名不離

身。破云。亦不應理。此定立名無心定者。是無第六。

豈有第六。又名無心。又轉計云。名無心者。唯無五

識。非無第六。難云。應一切定。皆名無心。何則。凡入

定時。眼等五識。必不生故。意識攝在六轉識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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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轉破第六。謂無五識。意識亦無。以第六識。同轉

識故。或此位下。謂此位識。行相微隱。故不可知。如

壽煖等。不離身故。非第六識。有如是義。若有第六。

行相所緣。即可知故。復恐轉計。此位有識。行相可

知。破云。應如餘位。非此無心定位所攝。何以故。本

為止息麤動想心。入此定故。豈入定巳。猶有此心。

△一牒計總破竟。下二有識有所。】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至)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問此定中。心所有無。然後難破。心行。即受想。受想

即心所。經既說滅。何執為有。若有心所。豈不違經。

此定加行下。執者辯救。諸心所中。獨以受想說名

心行故滅定中。唯滅受想。有餘心所。原不相違。論

主例破云。若但厭受想。名滅彼定者。無想定中。唯

厭麤想。應唯想滅。有六識在。然汝不許。又能資助

心所既滅。所資助心理亦應滅。何執此位。有第六

識。如身。行下。執者轉救。謂如身中。出入息滅。而身

不滅。寧責心王同心行滅。例難云。若謂身。行滅時。

其身不滅。例心。行滅。心亦不滅。亦應語行尋伺滅

時。語亦不滅。未有不起尋伺能言語者。故云。而非

所許。然行於法下。論主正明加行有徧非徧。勿互

相例。違害正理。三種行中。身行非徧。語行心行。皆

名徧行。故云。見息滅時。身猶在故。尋伺滅時。語定

無故。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意

顯無則俱無也。以是徧行。應同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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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許思等是大地法(至)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復明轉展皆無。以破有餘心所之計。思等者。思與

欲俱。等於欲等五所。以他處言。徧行別境十所。是

大地法。信等十一。是大善地法。貪等二十六所。是

大染地法。故難破云。又許思等是大地法。受想二

法滅時。餘大地法應滅。既滅大地法。信等大善地

法亦無。非大地法滅。餘可在故。如何可說唯受想

滅。有餘心所。既許下。復以有則俱有為難。又此下。

釋成有則俱有義。觸所既與諸法為緣。若有思等。

必應有觸。觸既緣受。應有受生。受想不離。想應不

滅。豈有餘法在。而受想滅耶。】

「如受緣愛非一切受(至)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執者轉救。謂受緣愛。由樂受生。若緣苦受。愛不生

故。喻如觸緣受。有不生受者。論主質云。有差別故。

謂佛下。釋成有差別義。謂佛經中。自有簡別。唯簡

受緣愛。有不愛者。曾未有處。簡觸生受。有不受者。

又言無明觸者。是生受之緣。故若有觸。必有受生。

受想不離。其理決定。或彼轉計。餘有心位。受想不

滅。執滅定位。亦有思等諸心所故。破云。許有心所。

違害經說。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二有

識有所竟。下三有識無所。】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至)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若許滅定無心所者。勿執此中有第六識。心與心

所。不相離故。徧行心所滅。心法隨滅故。若謂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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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受等者受等應非大地法故。以大地法。攝十心

所。若無心所。應無大地受等法故。此識應非相應

法故者。以無心所。無相應故。若許有識。必無心所。

此識應無所依緣等。以三和時。必觸為依。若無觸

所。三不和合。又心生時。作意為緣。若無作意。識不

生故。若許此心。無所依緣。應如色法。亦非心故。復

引經證。有心位中。必有心所。若此下。釋成經意。責

彼妄執。】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至)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縱彼轉計。餘時根境識三。和合有力。成觸生觸。能

起受等。定中不然。何則。由此定前。加行厭患麤動

心所。在定位時。三事無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故

此定中。無諸心所。論主難云。若由定前厭患心所。

故此定中無心所者。應名滅心所定。如何契經。但

說此定。滅受想耶。又縱轉計。定前厭時。唯厭受想

是故立名。滅受想定。餘心所法。是隨滅故。故不立

名。復難云。既厭受想。餘法隨滅。心亦應滅。以餘心

所。隨受想滅。心王如餘所。亦隨受想滅。若不滅心。

如何此位。名無心定。】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至)故無心所心亦應無。」

【先問定中意識於三性中。為是何性。復牒破云。定

中意識。不應是染。及無記性。諸善定中。無此染與

無記事故。染無記心。必有心所。違汝前執。無心所

義。又在定前。厭染散亂。豈在定中。翻起不善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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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耶。攝論云。又此定中。不離身識。決非意識。以善

不善。及無記性。皆不成故。若此定心。是善心者。應

與善位心所相應。亦違汝執無心所義。又云。善根

既有。想受二種。何不現行。若有想受又不應名滅

受想定。此心下。恐彼轉計。故先抑之。自性善是信

等十一法。勝義善。是真如涅槃。自宗。是彼所執善

心無心所。既修滅定。自無心所。應非善根等心所

相應。尚在因位故非涅槃。攝論釋云。又非此心。是

自性善。以自性善。唯善根等入其數故。又此善心。

非勝義善。唯有解脫。是決定故。既在因位。不名解

脫。若謂此心是等起善者。謂果中聖人。以加行善

根發起神通等事。名等起善。違自宗者。彼執滅定

有心無心所為宗。既許有心。如餘善心無間而起

無貪等三性善根。如何善心。而無心所。由前等起

故心是善。亦由善根力故。如何有心。獨無心所。】

「如是推徵眼等轉識(至)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結成此位無諸轉識。唯第八識。契當彼經不離身

識。入滅定下。釋成滅定唯止息彼散動轉識。不為

止息行相微隱。極成寂靜。執持識故。滅定既爾。無

想等位。類此應知。

△三有識無所竟。通上九引滅

定心竟。下十引染淨心。】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至)諸巳斷者皆應起故。」

【引經推義。證有第八。名染淨心。謂染淨下。釋成經

中義。染淨法者。即諸世間。有為無為。善不善等。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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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八為本。因第八而生。前七現行。依第八住。第

八識體。即受彼熏。持彼前七三性種子。故此第八。

名染淨心。復舉雜染。略開三種即惑業苦三。煩惱

即惑。是十二緣中。無明愛取三支。業即是業。即行

有二支。果即是苦。即識等五支。并生等二支。由惑

發業。由業感果。故惑業苦。種類別故。種為現行之

因。現行為種之果。若無第八持煩惱種。有情三界

九地往還。煩惱現行盡時。復起煩惱。皆應無因。如

鬱頭藍弗。生非非想。巳無染心。命終之後。墮飛貍

身。上食林鳥。下瞰淵魚此等煩惱現行。豈無因種。

餘法不持種者。去來心等。非實有體。無持種義。若

諸下。謂三乘聖果。永斷煩惱。方得證故。若諸煩惱。

無因而生。聖果永絕。以彼煩惱。無因生故。】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至)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諸業果者。三界九地善惡業感異熟果也。若無此

識持業果種。前業果盡。後業果起。亦應無因。餘法

因種。前巳遮故。異類法者。六道三途善惡果也。三

界業果。盡盡無餘。名無餘依。既許業果。無因常生

煩惱亦應。無因常起。亦復永無。三乘聖果。又行緣

下。以十二緣義。難破。謂無明緣。行行緣識等。若無

此識。行非為緣。行即是業。由熏習成。識是所熏。故

說為緣。若無此識。何者受熏。轉識受熏。前以遮故。

結惑引生第八趣果。名結生染識。亦名行感識。若

無此識。亦非行感。以行緣識。識緣名色。若無此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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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說名色與行為緣。復難云。時分懸隔。無緣義故。

既無緣義。不成因緣。此不成故。後諸因緣。亦不得

成。】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至)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舉清淨法。亦開三種。謂世間淨道。出世淨道。轉依

斷果。三種別故。以修道者。從異類中來。滅異類心。

方起淨法。若無此識持二道種。彼二淨法。起即無

因。餘法持種。前巳遮故。淨道是因。涅槃是果。因行

永盡。果德圓滿。若無因生。二道盡巳。還復應生。能

依淨道。既無因生。所依煩惱等。亦應無因生。既有

煩惱。何名涅槃。以證涅槃。無煩惱故。出世間道。必

從本有無漏種生。若無此識。持法爾種。則出世道。

初不應生。有漏無漏。二類各別。非彼因故。無因而

生。非識種故。以出世道。必從種生。無漏法種。定有

識持。豈執無因。生出世道。出世道因。初既不生。後

所證果。亦不應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至)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轉依斷果。因斷煩惱。方得成滿。若無此識持煩惱

種。斷果無因。何得成就。謂道下。釋成無識持種。則

無煩惱現行。意謂對治道起。煩惱種現俱永斷盡。

方得轉依斷果。既無煩惱。斷果不成。染淨下。簡別

諸法無持種義。謂第六識。於修道時。與道相應。自

名為淨。不得為染。亦不得持煩惱種子。淨心寂靜。

猶如涅槃。煩惱散動。豈不相違。去來之心。不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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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非實有故。餘法持種。理亦不成。所斷是煩惱。能

斷是正智。若無此識持煩惱種是無所斷。無所斷

故。能斷亦無。依誰所斷。由誰能斷。而立轉依清淨

斷果。若彼轉計。由對治道。有勢力故。後惑不生。即

立斷果。破云。則初道起。應成無學。初見道時。名初

道起。此時唯斷分別現種。剛入聖流。直至九地。俱

生斷盡。方成無學。豈入聖流。即立斷果。若於初果

即證無學。應無藏識含藏雜染。後九地中。諸煩惱

種。皆巳無因。永不生故。既永不生。如何經說。九地

煩惱。各有九品。若許有此第八識者。一切因果。無

不皆成。唯此第八能持種故。

△十引染淨心竟。通

上二引正理竟。下三勸信受。】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至)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此是第三結勸信受。通上初能變竟。下二能變

分三。一結前標問。】

「如是巳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

【初能變相。即前所說含藏自相。異熟果相。持種因

相。了境細相。相應所相。任運捨相。無覆淨相。乃至

如暴流等。非斷非常。種種諸相。如前巳說。復問第

二能變。所有相狀。云何開示。

△一結前標問竟。下

二舉頌總答。】

「頌曰次第二能變(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次第二能變。是識名末那者單頌名。梵語末那此

云意。以有恒審思量義。故名為意。依彼轉者。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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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根。以第七識。依彼第八。而得生故。緣彼者。頌所

緣境。以第七識。恒緣第八。執為我故。思量為性相

者。頌自性行相。第七自性。及了境行相。皆思量故。

四煩惱常俱者頌與根本四種煩惱相應。謂我癡

我見。并我慢我愛者。頌四種名。義於論中自釋。及

餘觸等俱者頌與餘十四心所相應。餘名餘義。論

中自釋。有覆無記攝者。頌四性中。唯是有覆無記

性。隨所生所繫者。頌界地。隨第八所生何界。即於

彼界所繫。繫者。不離義。以念念執為我故。阿羅漢

滅定。出世道無有者。頌此三位。無末那。阿羅漢位。

不執我故。滅定位中。伏現行故。出世道中。初轉智

故。因此三位。皆無末那。

△二舉頌總答竟。下三解

釋頌意分三。一總釋頌意分八。一總釋名。】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至)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釋前二句頌。謂初能變識後。理應進辯第二能變

識相。謂此第二能變識。聖教別名末那者。以有恒

審思量業用勝餘七種識故。第八恒而非審。第六

審而非恒。前五非恒非審。以有間斷。無分別故。唯

此第七。亦恒亦審。故勝餘識。此名下。問此名意識。

第六亦名意識。有何分別。答云。謂此第七。是持業

釋。以識體上親持恒審思量用故。如藏識名者。謂

第八識。親持三種含藏業用。亦名體持業用持業

釋。故此識體。即是意故。彼第六識。名依主釋。意根

為主。是識所依。如眼為主。眼識所依。俱名能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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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依主釋。故彼識體。異於意故。然諸下。釋聖教立

名。無相濫義。又標下。釋立名有簡別義。謂第八名

心。有積集義。前六名識。有了別義。唯此第七劣於

前後。故但名意。或顯此識。與第六為近所依根。此

但名意。彼名意識。

△一總釋名竟。下二釋所依分

三。一正釋所依。】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至)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彼字。即第八。聖教說第七。依彼藏識故。有義唯依

識種者未正。謂此第七。以彼第八識種為依。不依

現行。此無間斷。不假彼現。亦得生故。有義種現俱

依者正理。謂此第七。俱以第八種子現行為俱有

依。既名轉識。有轉易故。必假現識。方得生故。流轉

者謂第八識。隨善惡業。流轉諸趣。此第七識。恒依

第八。取為所緣境。執為自內我。

△一正釋所依竟。

下二傍通餘論分二。一略釋三種。】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至)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謂八種識。及諸心所。生必有依。然依義別。開為三

種。因即是緣。以因為緣。故名因緣。因是種子。緣是

生義。對現行果。故名為因。以能生現。復名為緣。謂

從種子。生現行故。是故現行望自親種。有因緣義。

有為法者。即色心等有作用法。必託因緣。而得生

故。問。因緣依。與因緣何別。答。依狹緣寬。緣具種生

種種生現。現熏種。三義故寬。依唯種生現一義故

狹。此種生現一義。是因隱果現。不同現行熏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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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之因非隱。熏成種果非現。又因緣依。因果同

時。不同種子生種。因果各別。增上緣者。相助增長

義。或不為損義。或順或違。有力無力。皆是增上。因

此增上。有親有踈。故增上緣。寬而不狹。增上緣依。

狹而不寬。唯取有力。親能引生。即內六處。內六處

者即俱有根。以心心所。依彼轉故。等無間緣者。等

者。齊等。前後識生。行相齊故。中間無隔。故名無間。

前識滅時。能引後識。故名為緣。又名意者。以第七

意。念念思量。恒無間斷。故等無間。名前滅意。又名

開導者。以有開闢引導義故。問。等無間緣。與依何

別。答。若論緣義。總收心王心所故寬。若論依體。唯

取心王故狹。是為別義。問。此三依中。言生轉起。別

相云何。答生約依種。現果方生。轉約隨順與力令

轉。起約前開令後得起。是三別相。問。何故三緣別

立為依。唯所緣緣。不立依耶。答。三緣各有常義為

緣。主義為依。所緣緣者。唯有常義。無主義故。唯心

心所下。結顯三種所依。唯心法有。非餘色法。具足

三故。

△一略釋三種竟。下二廣釋三種分三。一釋

種子依。】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至)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說者未正。謂要種子滅巳。現行果法方生。集論二

卷有二十四種巳生。十二有種巳生。十三無種巳

生。說者取十三巳生。為種滅現生之證。種與芽等

不俱起者。亦引外種證所立義。有義下正理。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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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義。謂彼引集論。為證不成。彼集論說。無種巳生。

是依引生後種說故。以種生種。不同時故。種生芽

等。說糓麥等。非內種故。焰炷下。論主明正義。焰喻

現行。炷喻種子。炷能生焰。焰燒燋炷。以喻種生現

行。現行熏種。故互為因。然而種生自類後種。因果

不俱。種子現行互生。決定俱有。故瑜伽下。引證前

義。無常法者。即是種子。有轉變故。雖引自他二義。

此中唯取他性種現。證因緣依也。攝大乘下。復引

證前種現同時義。染法。即前七識。與第八識作能

所熏。互為因緣。又說種子。與現行果。不相離故。設

有下。釋他處說種子與果有前後者。是隨流轉道

理。非勝義說。是故心心所法。決定各有種子是因

緣義。

△一釋種子依竟。下二釋俱有依分二。一三

師辯破。】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至)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俱有依者。識為能依。根為所依。俱時而有。名俱有

也。有作下。此說未正。謂前五識。唯以意識為俱有

依。無別眼等。為此所依。以眼等根。是識種故。所引

之頌。宗鏡六十三卷有釋。前二句。是論主假將五

識種為依。答經部師。以彼許有種子故。又謂眼等

識生。似色等境相而轉。後二句。是佛密意破外道

執身為一合相我故。遂於無言之法。強以言分別。

說有根塵十處。令彼一一觀察。悟入我空耳。今說

者不知論主假說。及佛密意。引此以證自所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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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以識種為色根耶。彼頌意下。執者自釋頌意。謂

識種為根。相分為境。以證無別眼等為根。觀所緣

緣論中。陳那菩薩自釋云。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

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

亦不違理。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

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

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彼頌意下。執

者自釋頌意。以辯前五識。無眼等五根。為俱有依。

唯許能生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為根義。又七八

識。不許有依。唯許第六。末那為依。通上皆第一師

執義。】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至)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此第二師。破前師義。理教相違。有九章。謂六根塵。

及六種識。成十八界。各別有種。生各現行。豈以識

種為五根耶。若五色下。破違理。然十八下。破違教。

此違理教一也。二以五識相見二分問定難破。若

執見種為五根者。應識蘊攝。便違聖教。眼等五根。

皆是色蘊。若執相種為五根者。應外處攝。以汝自

釋頌云。五識相分為色等境豈非外耶。若爾。又違

聖教是內處攝。此違理教二也。三以緣義難破。種

是因緣。根名增上。若根是種。應無增上。豈不違經。

此違理教三也。四以界地無定難破。謂識種子。皆

通三界。識之現行。有起不起。既執識種為根。以有

根處。即應發識。難云。則應鼻舌。唯欲界繫。以根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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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現識。不得通三界。或應二識通色界繫。以現識

隨根種。亦得通三界。聖說二識。唯欲界繫。豈不相

違。眼耳下。根種現識。同前。難意。故曰亦然。此違理

教四也。五難根識性無差別。識種為根。根非無記。

此其違理五也。六謂根有執受。識無執受。若以識

種為根。則應五根非有執受。此違正理六也。七謂

末那與意識為根。以同五根引生五識之法。既執

五根是五識種。第六識種。應是末那。若爾。八識種

現。各少一數。識種即末那。應少第六種。末那即識

種。應無第七識。此亦違理七也。八引論說具三依

破。依但應二者。唯有因緣依。及等無間緣依。無增

上緣依。以根即種故。此違理教八也。九引根通種

現難破。根既唯識種。根應無現行。若種起現行。又

名現行識。不得名為根。豈不違理。又違教耶。此違

理教九也。】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至)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感五識業是增上緣。不同因緣。生五識種。今以業

種為五色根。妙符前引二頌。善順瑜伽三依。】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至)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論主破。業通善惡。根唯無記。若以業種為根。根亦

理應善惡。何名無記。此亦違理。同前第五。又彼下。

應非二字。貫下三義。既執業種為五色根。執受。色

蘊。內處。三義皆無。此違理教。同前第六。無執受。及

第二章。非色蘊非內處義。鼻舌下。既以業種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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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根。業力有定。可許五根各有定地。以免第四章

中理教相違不定之過。然感五識業為五根。應感

意識業是末那。此中違理。同前第七。八識種現各

少一數。眼等不應通現種者。謂既以業種為五色

根。不但無眼等現行。亦無眼等種子。以彼原是業

種故。此亦同前第九。唯種無現。理教相違也。又應

眼等非色根者謂業非色法。又不可名五色根故。

單破業種非色根義。眼等五識。必通三性。若是業

感。應唯無記性。以無記性。能招業故。三性五識。既

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彼執業種為五色根。

若非業感。不得為根。同前第八無增上緣依。故彼

所言。非為善救者。結破轉救非理。彼以業種轉救

第八增上緣依。而犯一切違理教者豈為善救。】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至)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總結教理俱違也。又諸下。責彼違教。許眼下。責彼

違理。故復責云。如斯迷謬。深違教理。然伽陀下。釋

前師引證義。種子是前頌中義。功能是後頌中義。

為破外道。執離識外。實有色根。故於識變。似眼根

等五勝義根。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

功能。非謂色根。即五識種。及與業種。】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至)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牒破前師執意。以為自立前案。謂前五識。既以意

識為依。意識亦應前五為依。故云。彼此相依。勢力

等故。又第七下。破前師不立第七有俱有依。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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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識例同。必應許現。行第八。為彼依故。如瑜伽下。

引證。彼論下。推釋。兼破前執識種為俱有依。不爾

者。反上。意牒前師不許第七有俱有依。故云。應說

有藏識故。第六意識得轉。由此下。結破。】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至)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第二師立義。巳上破詞雖正。立俱有依。猶未盡理。】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至)亦依能熏餘如前說。」

【此第三師。破第二師執第八無有俱有依義。許現

起下。意雖破彼。亦為自義前案。謂現行既依種子。

種子亦依現行。以種子初生時。依能熏識。既熏習

巳。即依所熏。故云。能熏前七識。及所熏異熟識。為

生長住故。又異熟下。復明第八亦依色根。如契經

下。引經證依色根義。瑜伽下。復引論證異熟識。決

定依止有色根身。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立量云。

異熟識是有法。決定執受有色諸根是宗。因云不

徧依止故。同喻如六識。若異熟識。不徧依止有色

諸根。則是因於宗上不轉。引喻不齊。故有不定失

也。是故下。第三師立義。猶未盡理。

△一三師辯破

竟。下二正義破前。】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

【此義正理。破前不知能依所依有差別故。依謂下

總明能所依義。故以王臣為喻。王喻所依。臣喻能

依。若法下。單明所依具四義故。一者決定。正簡前

五識。與第六為依。夫為所依者。須決定有故。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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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時。不定有前五。亦簡五色根。與第八為依。亦

是不決定。如生無色界。即無色根故。又簡將能熏

七現。與種子為生長住依。此能熏現識。必有間斷

故。豈有決定義。二者有境。所言有境者。即內六處。

是有境義(根是能照。境是所照。故說能照。有所照境)此簡四大種。及命

根。五塵。并一切種子。雖有決定義。而闕有境義。不

得為所依(以彼非能照。故無所照境)三者為主。言為主者。亦是

心王。及五色根。決定有境。而為主故。此簡徧行五

心所法。雖具決定有境二義。闕主義故。亦非所依。

四者令心心所取自所緣。言取自所緣者。謂取所

依。與能依法。為所緣故。此簡第八現行。不得與識

中種子為俱有依。以彼種子。無緣慮故。不能自取

第八現行為所緣。唯第八現。亦具決定有境為主

三義。唯與心心所為所依。以心心所。是能緣故。故

取八現為所緣也。故諸下。引證能依唯是心法。以

色法等。非能緣故。雖說能依唯是心法。而心法中。

亦通能所。大約心王互通能所。心所唯能。以非主

故。然有下。釋餘處說能所依。未了差別。皆是假說。

都無實義。】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至)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護法師。自立正義。謂前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

一五色根。與識同境故。二第六識。是分別依。三第

七識。是染淨依。四第八識。是根本依。故云。所依別

故。聖教下。釋教意。以五識。與五根近而相順。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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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共所依之根。故唯說五根為依。不說餘三依也。

第六意識。有俱有依。唯二種者。謂第七識。與第八

識。雖五下。破第二師執前五為第六之俱有依。以

非定有。故非所依。聖教唯說依第七者。唯取同轉

識攝。及近順義。第七識有俱有所依。唯有一種。謂

第八識。如伽陀下。引證第七以第八為俱有依。唯

前二句。後二句。亦顯七八二識定與前六為俱有

依。心即第八。意即第七。餘即前六。】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至)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第八識有俱有所依。亦唯一種。謂第七識。復引論

證。唯以第七為俱有依義。而說下。釋成末那有無。

言三位者。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也。論說此三位

無末那者但無染污。非無第七識體。以此三位。有

覆煩惱不起故。如言四位者。阿羅漢。獨覺。菩薩。如

來。此四位中。但無含藏雜染之名。非無第八識體。

此亦應爾。前第三師。執第八亦依色根。以有色界。

根義有用。無色界中。定無色根。故非所依。又執識

種。以現。行識為俱有依。故此破云。識種無能緣。不

取自現境。唯依持種識。故可有能依。不取異熟果。

而云無所依第四義云。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不說

種子。心所所依。隨自心王。有所依義復各加自相

應之心。則前五心所有五所依。第六心所。有三所

依。七八二識相應心所。各二所依。若作是說。妙符

理教者。結顯正義。理教不違。

△二正義破前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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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二釋俱有依竟。下三釋開導依分二。一舉執辯

破。】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至)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開導依者。即各識前念開闢。引導後念生故。有義

下。難陀立義未正。謂前五識中。以一識為自。餘識

為他。巳生未滅為前。巳滅未生為後。名不相續。五

識自類既不相續。必由第六引生。故唯第六為開

導依。又謂第六意識。雖是前念引生後念。自能相

續。亦由五識所引。故以前滅前六種識。為後第六

一識之開導依。七八二識。自類開導。乃正理也。唯

前六識。義有過失。】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至)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此是安慧總破難陀前六識義。先破前五轉識云。

謂前五識。未轉依時。遇非勝境。可許汝說不相續

義。若自在位。諸根互用。不假尋求。寧不相續。等流

五識者謂緣境時。有五種心。一率爾心。二尋求心。

三決定心。四染淨心。五等流心。率爾等流二心。通

前六識。尋求決定染淨三心。唯通意識。如說諸字

時。有率爾尋求二心。然未定知諸字所屬。故無決

定。次說行字。由先熏習連帶解生。有三心起。謂率

爾。尋求。決定。以決定知諸字所屬一切行故。聞諸

行字。雖知自性。然未知義。為令知義。復說無字。亦

但二心。謂率爾尋求。未有決定。以未定知無字所

屬。後說常字。由前字力。展轉熏習。連後字生。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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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行無常。四字圓滿。方能解義。今言等流五識者。

是舉前五為等流心。以同類故。故曰等流。既為下。

破難陀許意識引生五識義。決定染淨。是第六識

之二種心。及作意緣。引生五識。若引生巳。專注於

所緣境上。頃刻未捨。故知意識。與前五識。有多念

相續義。如何不許。故瑜伽下。引證意識與前五識。

未能捨頃義。謂於意識決定心後。有染淨心。染淨

心後。有等流心之眼識善不善轉。而彼不由自分

別力者。證眼識於境未能捨頃。乃至此意不趣餘

境者。證意識於境亦未捨頃。經爾所時下。釋眼意

二識。於善染境。有相續義。如眼下。結成五識生起

義同。彼意下。釋瑜伽中意。顯眼意二識自生起來。

俱相續轉。無前後義。既眼下。牒瑜伽中。說眼識生。

必有意識。以破難陀執前六識互開導義。識若前

後。許互引生。既必同時。豈互開導。】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至)何假五識為開導依。」

【此顯五識遇增盛境有相續義。如熱地獄戲忘天

等者。喻上境增盛義。熱地獄中。乃不善增盛境也

戲忘天乃善道增盛境也。二境增盛。於五根門。應

接不暇。豈有間斷。不相續耶。故瑜伽下。引證開導

依正義。彼論意言若此現在六識滅時。各各為彼

當生六識作等無間緣者。即施設此前滅六識。名

為意根。施設者。假名也。意根者。意有不斷義。故以

此緣。假名意根。若五識下。牒前師執義難破。若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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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識。前滅後生。定有意識。為開導者。彼論應言。若

此前滅一識。為彼後生六識作等無間緣。即施設

此名為意根。或彼應言。若此前滅六識。為彼後生

一識作等無間緣。亦名意根。既彼論中。不如是說

故知五識。有自相續義。五識起時下。以難陀執第

六識。亦由五識導引。故此破云。五識起時。既有意

識。即此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用五識為開

導依。】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至)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此中例難。為後自義前案。謂第六識。於無心等五

位斷巳。而後起時。第七八識。既恒相續。亦應與第

六為開導依。若彼第六。用前自類為開導者。五識

自類。何不許然。謂第六識。既不許七八二識為開

導依。此前五識。云何以第六為開導依也。平等下。

次破第七識。亦為自義。前案。謂第七識。初轉依時。

必由第六入二空觀導引彼智現前。故應第六。為

開導依。圓鏡智下。次破第八。亦為自義前案。謂第

八識。初轉依時。必由妙平二智方便引生。未轉依

位。恒依第七染意為根。或依悲願相應第六善心。

故第八識。宜以六七二識為開導依。由此下。結破

難陀理未究竟。亦顯自義方為盡理。應說下。安慧

立義。猶未盡理。由前說故者。謂前破難陀。巳有自

立之義。前無心睡眠。平等性智。圓鏡智俱三節。即

此自立之義耳。

△一舉執辯破竟。下二總破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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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便同異部心不並生。」

【護法論師。總破前義。先明開導依。具三義。即有緣

法為主是也。一者有義。簡不相應行。其體是無。二

者緣法。即是能緣。此簡色及無為。非能緣故。三者

為主。主是心王。簡諸心所。非主義故。具上三義。是

故能作等無間緣。此於下。釋開導依名。此但屬心。

非心所等者。謂心所法色法不相應行法。諸無為

法。皆非此依義故。唯八心王。有此依義。若總收心

所即是等無間緣。依但心王。緣兼心所。是二別義。

若此下。縱彼執意。一身下。以理縱破。謂八種識。若

不俱起。說此巳起。與彼未起。有開道力。為開道依。

若容八識。有時俱起。理非前後。何執異類。為開導

依。若許八識。互為開導。應八種識。不容俱起。既不

俱起。便同異部心不並生。異部。即小乘部也。】

「又一身中諸識俱起(至)心所此依應隨識說。」

【恐彼轉計。八識俱起。多少不定。即將巳起。引生未

起。故容互作等無間緣。此牒計也。若容下。難云。色

等應爾。以色等五塵。亦多少不定俱起故。若許色

等有此緣者。便違聖說唯心心所。有此緣義。恐彼

質云。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釋云。然攝大

乘。謂經部師。作如是執。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

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彼相應法。無間

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容復計阿賴耶識。是

諸法因。即前初能變下持種章中執詞。為遮此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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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大乘論師。以縱奪言破之。縱云。汝謂色心自類

無間。前為後種。縱許汝作等無間緣奪云。若無異

熟持彼種子。無因緣故。不爾者牒彼不許色心等

無間緣是假縱。必執諸識多少不定。應互開導。所

以難云。等言應成無用。以立等言。是齊等義。若許

異類引生。是則前後力用不齊。何名等無間緣。復

恐轉計。所立等言。非遮多少。但表同類。難云。便遮

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以立等字。有二義故。一

遮異類。二表同類。若依遮義。遮前異類。若依表義。

表顯同類。如何汝執異類開導。是故下。結顯自立

正義。深契教理。復明心所無主義故。非開導依。隨

識開導。說為依故。此下展轉難破。有四章。設有難

云。心所既與諸識相應。同前異類俱起之義。何故

復說異類為開導依。下文答釋。】

「雖心心所異類並生(至)諸識不然不應為例。」

【一釋諸識相應難。謂心心所。雖是異類俱起並生。

而互相應。和合似一。若生若滅。亦必同時。言事業

者。事即體事。業即業用。謂心與所。既同體事。於所

緣境。業用亦同。由此一心得開導時。餘心所法。亦

得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諸識不然。前滅後生。

各為主故。不應為例。設又難云。心所亦有生滅。應

各為緣。何不自類開導。而隨識耶。下文答釋。】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至)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二釋應各為緣難。謂諸心所。雖有生滅。於所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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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義故。何得自類為開導依。以開導依。必是主

故。主得開導。心所隨之。何必心所。自類開導。若謂

心王自類開導。便執心所亦唯自類。則第七八識。

初轉依時。相應信等十一心所。此自類緣。便應闕

少。以彼因中。無信等故。何得自類為開導依。若闕

此緣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以闕等無間

緣。唯有因。境。增上。三種緣故。設又難云。前六轉識。

入無心時。必有七八二識相應。後起定時。何不由

他二識為依。下文答釋。】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至)何煩異類為開導依。」

【三釋後起由他難。無心睡眠下。釋正義。無異類下。

釋無間義。彼先下。釋開導依。何煩下。封彼執情。謂

前五第六。雖有間斷。無問遠近。唯各自類。為開導

依。以彼轉識。俱是心王。各為主故。無異類心異字。

原是自字。宗鏡釋云。無有自類心。於中亦有隔者。

既無隔礙。故名無間。今改異類者。謂彼滅巳。無異

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亦不害義。文理且暢。故

兩存其釋。又若彼定中有第七八識。於出定時。即

此二識。以為開導。故又釋云。彼先滅時等。謂彼前

念心王臨欲滅時。即作能引後念令生起力用巳。

然後方滅。此乃現在一念。即有引後功能為法體。

非取過去巳滅無體法為依。故云。彼先滅時。巳有

力用。何煩七八異類。為開導依也。設有難云。諸經

論中。皆說諸識。互相引起。汝若不許。便與聖教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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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下文答釋。】

「然聖教中說前六識(至)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四釋聖教相違難。謂諸聖教。說引生者。是增上緣。

非等無間。既有緣義。原不相違。但為執者錯解緣

義。瑜伽論說。此識無間。諸識定生。又此六識。為彼

六識等無間緣。皆是言總意別。言總者。是總言六

識也。意別者。是許六識。各各前念將欲滅時。巳與

各各後生起識。有開導方。令彼得生。故說此緣。不

假他力。唯自類耳。故自類依。深契教理者。結顯此

緣唯以自類為開導依。不違理教。

△二總破前非

竟。通上二傍通餘論竟。下三正釋頌意。】

「傍論巳了應辯正論(至)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結前傍論三種依竟。應辯頌中依彼轉言。唯詮二

種。故曰正論。能變識者。第七識也。三所依者即前

親因緣依。增上緣依。等無間緣依也。依彼轉言。但

顯前二者。頌意唯說因緣。及增上緣。為顯此識。依

緣同故者。釋上頌中所顯之義。依即增上。緣即因。

以第八識是真實種緣擊便生轉識波浪。故說依

緣。同第八識。又前二依。有勝用故者。謂因緣依。有

親生勝用。增上緣依。有引生勝用。是故頌中。正顯

此二。或開導依。易了知者。以前滅後生之義。人易

了知。故前頌言。不顯彼義。

△三正釋頌意竟。通上

二釋所依竟。下三釋所緣分二。一問答正釋。】

「如是巳說此識所依(至)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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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前巳說所依根種二緣。復申問答。以明第七。即

緣所依彼藏識故。

△一問答正釋竟。下二舉執辯

破分二。一三師辯破。】

「有義此意緣彼識體(至)如唯識言無違教失。」

【難陀立義未正。謂此第七。緣彼第八。及彼心所。執

我我所。論說下。釋上執我我所義。謂緣心王。執之

為我。緣心所時。執為我所。故說如次。然諸下。釋成

心所不離心王。以言心王。必有心所。如說唯識。必

攝諸法。故於聖教。無相違失。】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至)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火辨破難陀。執緣心所義。謂曾無有處。說第七識。

緣觸等五應言下。火辨立義。猶未盡理。謂緣見分。

執之為我。緣相分時執為我所。相見下。釋成相見

不離識體。以緣識時。即緣相見執我我所。理不相

違。】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安慧總破火辨執相分義。五色根境。非識蘊者。彼

執相分。即色根境。非是識蘊。謂第七識。以心緣心

是識蘊攝。豈得又緣色。相為境。若執第七緣相分

境。應同五識緣外境相。便違聖說。第七內緣。若執

第七緣相分色。應同第六。與前五識。緣共相境。何

名第七。一向內緣。若緣相分為我所者。無色界中。

無色相分。應無我所。設問云。生無色界。何無色相。

答云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應說下。安慧立義。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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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理。謂緣藏識。執之為我。及緣種子。執為我所。以

種下。釋成種子是識功能。與識不離。故緣識時。即

緣種子。執我我所。無違教失。

△一三師辯破竟。下

二正義破前。】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護法論主。總破前義。復牒安慧執緣種子難破。若

色種子。非識蘊攝。以第七識。唯緣識故。執種非實。

又違論說。種子實有。種子若假。又非因緣。故彼所

說。皆不應理。又此下。總難三師同執我我所義。薩

迦耶見。即身見也。以第七識。俱此身見。任運恒緣。

無轉變義何容別執。我及我所。無一下。釋成。謂斷

常見。雖依身見。起不同時。故無一心。別執常我。及

斷我所。而俱轉義。若謂前執為我。後執我所。亦不

應理。以此第七。一味恒轉。無有前後。應知下。論主

自立正義。唯緣見分。執之為我。非前三師。執餘心

所。相分。種子。為我所也。彼無始下。釋成第八。無始

相續。恒與諸識為所依緣。此唯執彼下。釋成第七

唯執為我。不執我所。論說我所者。是乘語勢故。或

此下。又解。謂能執第七為我。所執第八亦我。故於

一我見。說二義言。若作下。結成立義。理教不違。】

「未轉依位唯緣藏識(至)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明第七識。轉與未轉。所緣別義。平等下。釋成轉依

位中。緣諸法義。十種平等性者。一增上喜愛平等。

二領受緣起平等。三遠離異相非相平等。四弘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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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慈平等。五無待大悲平等。六隨諸眾生所樂示

現平等。七一切眾生敬受所說平等。八世間寂靜

皆同一味平等。九苦樂一味平等。十功德究竟平

等。謂第七識。證此十種平等性巳。現身說法。能緣

一切。此中下。釋頌中言緣彼者。依未轉位說。故但

緣藏識。設問云。同一末那。何未轉依。唯緣藏識。得

轉依巳。能緣餘法。答云。悟時無我。通而不局。故能

徧緣。迷時執我。局而不通。所緣不徧。理必應爾。如

何此識。緣自所依者。問第七識。依第八生。何故即

緣第八為境。如有下。引喻答。謂等無間意。即為後

念所緣。此亦應爾。

△二正義破前竟。通上三釋所

緣竟。下四釋性相。】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至)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牒前頌詞。標舉正義。明以一思量。釋三種名也。唯

一思量。釋性。釋相。兼釋末那。故知第七識。名恒審

思量。又明轉與未轉。皆共思量。因此思量。為性為

相。

△四釋性相竟。下五釋相應分三。一根本煩惱

分二。一問答正釋。】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至)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言且與者。以有餘心所故。故且說與四種根本煩

惱常俱。此中下。釋答詞中。四種煩惱常俱義。謂第

七識。在有漏位。與彼相應。恒緣藏識。執之為我。其

四者何。問於六根本中。是何四種。謂我下。答四種

名。復釋四種義云我癡者。即無明。以不明了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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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體。本無我故。而恒執我。迷無我理。謂之我癡。我

見者。即我執。執者。封著義。妄取義。由於非我。妄取

為我。謂之我見。我慢者。即倨傲。憍倨自傲。是為慢

義。以恃我故。心自高舉。謂之我慢。我愛者。即我貪。

以貪著我。恒不捨故。謂之我愛。并表下。釋頌中并

字義。謂此并字。表顯見慢。與愛俱起。以遮薩婆多

部。執見慢愛三。不俱起義。此四下。釋四種名煩惱

義。內心。第七識也。外轉識。前六識也。謂我癡等。四

種常起。則內外心。恒成雜染。故於輪迴。不能出離

立煩惱名。

△一問答正釋竟。下二問答簡別。】

「彼有十種此何唯四(至)故彼此文義無乖反。」

【問此煩惱。原有十種謂貪瞋癡慢疑。并餘五見。此

第七識。何唯四種。答云。謂此第七。有我見故。餘見

不生者。以見即慧。故無一心。多慧俱起。如何此識

要有我見者。復問也。答詞在後。二取下。釋上餘見

不生之義。二取。即見取。戒取也。及邪見三。但分別

生。唯見所斷。此第七俱。我見煩惱。唯是俱生。修所

斷故。此明生斷不同也。我見所有邊執見等。依我

見生。此第七識相應我見。不依彼之邊執見起。故

有我見。餘見不生言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者。

答上如何要有我見之問。由見審決下。答上此何

唯四之問。見慢愛三。如何俱起者。問也。由薩婆多

部。執見慢愛。不俱起故。故有此問。行相無違。俱起

何失者。答也。行相無違。釋義在後。執者復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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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問云。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

論主釋行相無違。併答二問。謂見有分別俱生。貪

有內境外境。慢有所陵所恃。三者麤細。俱各有殊。

是彼行相不相違義。故彼瑜伽。與此論文。義無乖

反。

△二問答簡別竟。通上一根本煩惱竟。下二餘

及觸等分二。一問答總標。】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問答以明第七相應諸心所法。不唯我癡等四。亦

有餘及觸等俱故。

△一問答總標竟。下二偏正互

辯分五。一執唯九所分二。一正明執義。】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至)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此義未全。然此意俱心所十八。今但九俱。闕餘九

故。即觸下。釋觸等五所名。顯與第七決定相應。前

說下。釋頌中餘字義。理亦未正。謂此觸等。與異熟

俱。是無覆性。今俱第七。同有覆性。故置餘言。顯此

異彼。復釋頌中及字。義同聚集。前四煩惱。與觸等

五。聚集相應。故唯九所。此意何故。無餘心所者問

也。謂欲下。別簡別境五所。俱不與第七相應。唯簡

慧不相應。猶未盡理。以第七識。必與慧俱。方起我

執。善是淨故。非此識俱者。總簡善位十一心所。不

與相應。隨煩惱下。簡小中大隨。俱不相應。理猶未

止。以第七識。必與八大隨俱。惡作下。通簡不定位

中四種心所。不與相應。

△一正明執義竟。下二牒

破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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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義彼釋餘義非理(至)故此餘言顯隨煩惱。」

【此中正義。破前餘義非理。謂此餘言。不是簡無覆。

以有覆言頌別說故。故此餘字。顯隨煩惱。以根煩

惱。必有隨故。

△二牒破餘義竟。通上一執唯九所

竟。下二執十五所。】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至)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

【說隨煩惱。唯五相應。餘互相違。義猶未盡。如集論

下。引證此五相應染心。若離下。復以理推。明此五

所必與染心相應。無堪任性。即惛沉性。等者等餘

掉舉。不信。懈怠。放逸。謂若離惛沉等五所。染污性

成。無是處故。又推貪等煩惱障起。心必染污。故染

污位。必有五所。何以故。煩惱若起。必由惛沉等五

所故。言囂動者。即掉舉也。設問云。掉舉一法。徧諸

染心。何唯四煩惱中俱。掉舉下答。復引喻明。三性

心者。即貪瞋癡也。謂眠與悔。雖徧三心。而癡位增。

說癡相應。以喻掉舉雖徧諸染心。但說貪分。設問

云。餘處所說隨惑相應。何不同此。下文答釋。】

「雖餘處說有隨煩惱(至)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謂有說六說十徧者。俱依別義。非同集論。說五實

徧。謂依下。釋上說六隨煩惱徧染心義。解通下。簡

不徧。謂小隨十麤。第七識細。第七無記性。中隨二

是不善性。大隨中掉舉障定。惛沉障慧。第七於定

慧中。亦恒執我。故於十四隨煩惱中。麤細等相顯。

唯與大隨六種相應。依二下。釋上說十相應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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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者。於前二十。復加邪欲。及邪勝解。麤細同前。

簡去小十。二性同前。簡去中二。唯說十隨。第七相

應。故此彼說。非互相違者。結成此五。彼六及十。各

具一義。互不相違。然此下。結顯相應。唯十五所。前

九同前。五隨者。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增別境

中慧。成十五數。設問云。我見即慧。何又慧俱。答云。

我見雖是等。義差別者。我見唯染。慧通善染。故宜

別開。】

「何緣此意無餘心所(至)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問第七識。以何緣故。唯與十五心所相應。而無餘

三十六諸心所法。謂忿等下。簡小隨十所。無慚下。

簡中隨二所。散亂下。簡大隨餘三。今唯簡二者。闕

簡忘念。以彼要緣曾受。發起忘念。此唯現緣。無曾

受故。非彼相應。無餘心所。義如前說者。即別境五

中前四。及不定位中四所。并根惑瞋疑信等十一

前師巳簡。故云義如前說。

△二執十五所竟。下三

執十九所。】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至)非諸染心皆能徧起。」

【說隨煩惱。唯六相應染污第七。義猶未盡。即前說

六依別義者。瑜伽下。引證此六。決定恒與染心相

應。忘念下。復以理推。明六隨煩惱。必與染心俱。唯

言忘念等三。不言不信懈怠放逸三者。以此三所。

前師不取。故特釋之。要緣下。釋上忘念等三所。定

相應義。曾受境。即忘念所緣境也。惡慧。即不正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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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邪簡擇。貪等煩惱。即根本惑。彼起。必由忘念

惡慧故。又心流蕩。皆由散亂。故此三所。必與染心

相應。惛沉下。簡彼二法。不徧染心。惛沉靜義。掉舉

動義。以動違靜。靜復違動。故互相違。】

「論說五法徧染心者(至)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此簡前後二師。說五說十徧染心者。俱依別義。麤

細簡小隨。義如前釋。違唯善者。中隨不善唯與善

法相違。忘念散亂不正知。通不善有覆二性。名純

隨煩惱。不與第七無記相應。說十徧言。如前釋義。

然此下。結顯相應。有十九所。前九同前。六隨煩惱

者。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并念定慧。及加

惛沉。成十九數。設問云。念即忘念。何更相應。又定

惛沉。復加何意。論主答云。此別說念。準前慧釋者。

忘念唯染。念亦通淨。故如慧所。別開為二。餘文可

知。無掉舉下。此相違者。此即惛沉。以惛沉時。無掉

舉故。無餘心所者。即根本十煩惱中餘六心所。別

境位中。欲及勝解。隨煩惱中。小及中二。不定中四。

前師巳簡。故云如上應知。

△三執十九所竟。下四

二十四所。】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至)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謂隨煩惱。十種相應。義猶未正。即前說十依別義

者。瑜伽下。引證此十。決定恒與染心相應。言邪念

者。即忘念也。若無下。復以理推。明此邪欲。及邪勝

解決定恒與染心相應。要樂合離。即邪欲也。印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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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相。邪勝解也。以有此二。貪等煩惱。方得起故。由

起煩惱。心染污故。故染污心。必有此二。諸疑理下。

謂第七俱。根本煩惱。雖唯四種。或餘所執。不止於

四。今以此節觀之。即此論師。必執第七。與疑相應。

以前論文。不取餘執。故闕此文。謂疑理者。心極精

察。故於麤淺。必無猶豫。理無猶豫。名正勝解。事無

猶豫。是邪勝解。今第七是疑相應心。正解自無。然

邪勝解。決定相應。於所緣事。亦猶豫者。問也。非煩

惱疑。如疑人杌者。答也。以煩惱疑。必疑理故。既能

疑理。於事必決。今以事疑。如疑人杌。非疑理也。杌

者木短出貌木短無枝。即疑為人。麤淺可知矣。問。

餘處不說邪欲勝解徧諸染心。此何說徧。答云。餘

處不說此二徧者等。緣者。因也。因非愛疑相應。謂

非愛相應心。無邪欲。非疑相應心。無邪勝解。故於

餘處。不說此徧。今說徧者。是貪與疑。相應染心。故

云。邪欲勝解。非麤煩故。餘互有無。義如前說者。總

結前義。一一巳辯。此意下。結顯相應心所有二十

四。無餘心所。釋義同前。

△四二十四所竟。下五正

十八所。】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至)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此義正理。總破前非。且疑他世。為有為無者。破第

四論師。所執邪欲。及邪勝解。從分別起。有生滅故。

義通三世。以現在為此世。去來二世為他世。故難

云。為有為無。謂過去巳滅。未來未生。於他二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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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邪欲。及邪勝解。執與第七恒相應轉。煩惱起位

下謂惛沉掉舉二心所。前第三師不許相應故此

辯破。若染心中下。謂散亂失念不正知。此三心所。

前第二師不許相應。此亦辯破。不辯不信懈怠放

逸三所者。以前第二第三第四三師。互許故。故染

污下。論主立八大隨。決定恒與染心相應。復釋忘

念及不正知。各有二性。若以念慧為二性者。不徧

染心。以染污心。任運現緣。無曾受故。一類執我。無

簡擇故。又念與慧。亦通淨故。若以無明為自性者。

徧染心起。前說無明。徧染心故。然此下。論主正義

唯十八所。餘互相違。前九同前。八隨亦爾。并別境

慧。成十八數。論三文者。第二師引集論。第三第四

師。俱引瑜伽。故有三文。俱如前釋。若作是說不違

理教者。論主總結自立正義。教理無違。

△五正十

八所竟。通上二餘及觸等竟。】

成唯識論俗詮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