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俗詮
成唯識論俗詮
任持食事。故此段食。變壞為相。問。色聲二塵。何不
為體。答。眼耳二識。離中取境。色聲二塵。不與根合。
不能資益諸根大種。故不為體。鼻舌身三。合中取
境。香味觸三。境與根合。故能資益諸根大種。所以
唯取三塵為段食體。大論云。此中段食。當言香味
觸處所攝。由香味觸。若正消變。便能長養。不正消
變。乃為損減。色等餘法。既無長養。損減消變。是故
說彼。非段食性。諸可食物。於吞咽時。令心歡喜。諸
根悅豫。但名觸食。若受用巳。增長喜樂。安隱消變。
乃名段食。若諸段物。於吞咽時。無上二義。都不名
食。由此色處者。即十二處中一處也。此明三科中
色類。不攝段食義。以色蘊色界。同色處故。】
「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至)及順益捨資養勝故。」
【觸謂觸對。乃六識中相應觸數。所對前境色等諸
塵。柔輭細滑。冷煖等觸。而生喜樂。俱能資益諸根
大種。正受用時。名為觸食。設有問云。觸徧八識。何
以觸食。唯通前六。答云。此觸雖與八識相應。今取
食義偏勝。謂前六識。相應觸所。行相麤顯。以能攝
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是偏勝義。七八
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生喜樂受故。雖生捨受。但
不為損。而非益故。故七八俱觸。及餘識俱憂苦受。
非順益捨。即非食體。不資養故。如有男女。相對為
觸。觸能資身。故得食名。】
「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至)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思是徧。行心所。在有漏位。與別境欲俱。於境起愛。
能為資益任持食事。故說思食。希望為相。如言懸
砂充饑。望梅止渴。其思食之謂與。問。既與欲俱轉。
欲何非食耶。答。思慮益根。非欲能故。問。思通諸識。
何唯第六。答。思與欲俱。方有食義。意識於境。希望
既勝。故此思食。唯屬意識。】
「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至)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識是心王。有漏位中。或由段觸思食勢力。能為資
養任持食事。故說識食。執持為相。問。諸識識義既
同。何獨第八名為識食。答云。此第八識執持義勝。
獨名識食。】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至)於持身命非徧非恒。」
【此引集論。證有四食。於三蘊五處。十一界攝。三蘊
攝四食者。謂除色蘊。及想蘊故。段食變時。色無用
故。想於觸思。義各別故。故段觸食。攝屬受蘊。觸食
亦通識蘊所攝。論說觸食。屬六識故。於行識蘊當
攝思食。以思於行。為主勝故。論說思食。屬意識故。
於識蘊中。容攝識食。識蘊識食。識義同故。又云五
處攝四食者。於十二處。簡去七處。前五根處。及色
聲處。無食義故。唯香味觸。攝段觸食。法塵處攝。意
思食故。又意根處。是第七識。宜與識食。定相屬故。
十一界攝四種食者。亦除七界。同前七處。段觸二
食。亦香味觸。三界所攝。觸食復能通六識界。以論
明言屬六識故。思食亦與法塵界攝。及意識界。論
說思食。屬意識故。識食總攝七種心界。謂意根界。
及六識界。諸識自證分。通第八體故。此四下。結成
食義。段食下。簡前三食。不能該於一切有情。故於
三界。有徧不徧。眼等下。簡別轉識。於有心無心位
中。俱有間轉。於持身命。非徧非恒。不可為食。
△一
正釋識食竟。下二牒執難破。】
「諸有執無第八識者(至)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此破外執。顯唯第八。是識食體。言過去者。未入定
時也。未來者。巳出定時也。彼執無心定位。兩頭有
心。即為無心位者之食。破云。過去巳滅非常。未來
未生非現。猶如空華。豈為食性。復恐轉計。能引定
心。與入定者。作持身食。破云。住無心時。能引定心。
巳滅非有。將何為食。既屬過去。前巳破故。亦恐轉
計。無想滅盡二定。是不相應行。即為入二定者之
食。破云。段等四食。不說無想等食。不相應行。既非
實有。無能持用。不可為食。】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至)眾同分等無實體故。」
【引彼執詞。總斥非理。後當廣破者。第九章中。廣明
滅盡定義。上二界者。色界無色界也。彼二界身。皆
有漏故。若執無第八。唯有第六者。六起無漏時。無
有有漏識執持有漏身。故云。無漏識等。破壞有故。
不可為食。恐彼轉計。無漏六識。有有漏種。以有漏
種。能為彼食。破云。無漏如涅槃。不持有漏種。故持
有漏種。唯許第八識。又恐轉計。上界有情。以身持
命。以命持身。即互為食。破云。彼四食中。不說身食。
及與命食。又無色界。既無色身命無能持。以何為
食。眾同分等。無實體者。總破不相應行。俱非食義。】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至)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結顯第八有恒持用。故能為食。恐彼難云。佛亦依
食。應是有情。釋云。唯依有漏五取蘊故。建立有情。
佛無有漏非有情攝。佛說有情依食住者。示現而
說。非佛依食住。亦實是有情。既前所說。異諸轉識。
有異熟識。恒持身命。是識食性。勝前三食。應知彼
識。是第八識。
△二牒執難破竟。通上八引識食體
竟。下九引滅定心分二。一引經正破。】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至)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引經推義。證第八識。決不離身。謂入滅定人。身語
心行。無不皆滅。出入息是身加行。尋伺是語加行。
受想是心加行。與前六識相應。在滅定中。皆悉滅
故。而壽不滅者。即第八識。種上有連持果報色心
不斷功能。名壽。亦不離煖者。煖觸是第八識相分。
即此二法。皆不離第八識。既在滅定中。六識身語
心加行。皆悉不行。而有壽煖在者。明知即是第八
識。與壽煖為依。謂眼等下。釋成入滅定者。為滅眼
等識故。故此位中。轉識皆滅。若不許下。謂彼執無
第八識者。彼契經中。依何義說。識不離身。
△一引
經正破竟。下二牒計辨破分三。一牒計總破。】
「若謂後時彼識還起(至)離託餘身無重生故。」
【縱彼轉計。謂入定時。滅第六識。後出定時。第六識
起。如瘧暫愈。瘧不離身。此識亦爾。名不離身。破云。
若後還起。名不離身。契經不應。說心行滅。心與心
行。起滅同故。既曰巳滅。云何不離。壽煖諸根。滅不
復起。如識還起。便成大過。故壽煖等。在滅定位。皆
不離身。識亦如壽煖。實不離身。不同轉識。滅巳還
起。又此下。縱彼轉計。此位無識。既全無識。非是有
情。彼經何說。住滅定者。說住滅定。必有情故。又異
熟識下。謂前執無識。諸識皆無。故以瓦礫為破。此
執無識。但無異熟。顯有第六。出定還起。復以無識
執持諸根壽煖為破。既如死屍。識不還生。若謂此
位識滅還生。是有間斷。彼經何說。識不離身。然異
熟識。捨離此身。投託餘身。無復重來。生此身理。】
「又若此位無持種識(至)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重破彼執滅巳還起。故云無識持種。後識不生。過
去未來下。總簡巳滅未生諸法。無持壽煖不離身
義。然滅定等。結顯此位。識不離身。必是此中第八
識體。】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至)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縱彼轉計。滅盡定中。有第六識。故彼經中。名不離
身。破云。亦不應理。此定立名無心定者。是無第六。
豈有第六。又名無心。又轉計云。名無心者。唯無五
識。非無第六。難云。應一切定。皆名無心。何則。凡入
定時。眼等五識。必不生故。意識攝在六轉識中者。
展轉破第六。謂無五識。意識亦無。以第六識。同轉
識故。或此位下。謂此位識。行相微隱。故不可知。如
壽煖等。不離身故。非第六識。有如是義。若有第六。
行相所緣。即可知故。復恐轉計。此位有識。行相可
知。破云。應如餘位。非此無心定位所攝。何以故。本
為止息麤動想心。入此定故。豈入定巳。猶有此心。
△一牒計總破竟。下二有識有所。】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至)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問此定中。心所有無。然後難破。心行。即受想。受想
即心所。經既說滅。何執為有。若有心所。豈不違經。
此定加行下。執者辯救。諸心所中。獨以受想說名
心行故滅定中。唯滅受想。有餘心所。原不相違。論
主例破云。若但厭受想。名滅彼定者。無想定中。唯
厭麤想。應唯想滅。有六識在。然汝不許。又能資助
心所既滅。所資助心理亦應滅。何執此位。有第六
識。如身。行下。執者轉救。謂如身中。出入息滅。而身
不滅。寧責心王同心行滅。例難云。若謂身。行滅時。
其身不滅。例心。行滅。心亦不滅。亦應語行尋伺滅
時。語亦不滅。未有不起尋伺能言語者。故云。而非
所許。然行於法下。論主正明加行有徧非徧。勿互
相例。違害正理。三種行中。身行非徧。語行心行。皆
名徧行。故云。見息滅時。身猶在故。尋伺滅時。語定
無故。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意
顯無則俱無也。以是徧行。應同滅故。】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至)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復明轉展皆無。以破有餘心所之計。思等者。思與
欲俱。等於欲等五所。以他處言。徧行別境十所。是
大地法。信等十一。是大善地法。貪等二十六所。是
大染地法。故難破云。又許思等是大地法。受想二
法滅時。餘大地法應滅。既滅大地法。信等大善地
法亦無。非大地法滅。餘可在故。如何可說唯受想
滅。有餘心所。既許下。復以有則俱有為難。又此下。
釋成有則俱有義。觸所既與諸法為緣。若有思等。
必應有觸。觸既緣受。應有受生。受想不離。想應不
滅。豈有餘法在。而受想滅耶。】
「如受緣愛非一切受(至)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執者轉救。謂受緣愛。由樂受生。若緣苦受。愛不生
故。喻如觸緣受。有不生受者。論主質云。有差別故。
謂佛下。釋成有差別義。謂佛經中。自有簡別。唯簡
受緣愛。有不愛者。曾未有處。簡觸生受。有不受者。
又言無明觸者。是生受之緣。故若有觸。必有受生。
受想不離。其理決定。或彼轉計。餘有心位。受想不
滅。執滅定位。亦有思等諸心所故。破云。許有心所。
違害經說。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二有
識有所竟。下三有識無所。】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至)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若許滅定無心所者。勿執此中有第六識。心與心
所。不相離故。徧行心所滅。心法隨滅故。若謂有心。
無受等者受等應非大地法故。以大地法。攝十心
所。若無心所。應無大地受等法故。此識應非相應
法故者。以無心所。無相應故。若許有識。必無心所。
此識應無所依緣等。以三和時。必觸為依。若無觸
所。三不和合。又心生時。作意為緣。若無作意。識不
生故。若許此心。無所依緣。應如色法。亦非心故。復
引經證。有心位中。必有心所。若此下。釋成經意。責
彼妄執。】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至)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縱彼轉計。餘時根境識三。和合有力。成觸生觸。能
起受等。定中不然。何則。由此定前。加行厭患麤動
心所。在定位時。三事無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故
此定中。無諸心所。論主難云。若由定前厭患心所。
故此定中無心所者。應名滅心所定。如何契經。但
說此定。滅受想耶。又縱轉計。定前厭時。唯厭受想
是故立名。滅受想定。餘心所法。是隨滅故。故不立
名。復難云。既厭受想。餘法隨滅。心亦應滅。以餘心
所。隨受想滅。心王如餘所。亦隨受想滅。若不滅心。
如何此位。名無心定。】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至)故無心所心亦應無。」
【先問定中意識於三性中。為是何性。復牒破云。定
中意識。不應是染。及無記性。諸善定中。無此染與
無記事故。染無記心。必有心所。違汝前執。無心所
義。又在定前。厭染散亂。豈在定中。翻起不善染心
所耶。攝論云。又此定中。不離身識。決非意識。以善
不善。及無記性。皆不成故。若此定心。是善心者。應
與善位心所相應。亦違汝執無心所義。又云。善根
既有。想受二種。何不現行。若有想受又不應名滅
受想定。此心下。恐彼轉計。故先抑之。自性善是信
等十一法。勝義善。是真如涅槃。自宗。是彼所執善
心無心所。既修滅定。自無心所。應非善根等心所
相應。尚在因位故非涅槃。攝論釋云。又非此心。是
自性善。以自性善。唯善根等入其數故。又此善心。
非勝義善。唯有解脫。是決定故。既在因位。不名解
脫。若謂此心是等起善者。謂果中聖人。以加行善
根發起神通等事。名等起善。違自宗者。彼執滅定
有心無心所為宗。既許有心。如餘善心無間而起
無貪等三性善根。如何善心。而無心所。由前等起
故心是善。亦由善根力故。如何有心。獨無心所。】
「如是推徵眼等轉識(至)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結成此位無諸轉識。唯第八識。契當彼經不離身
識。入滅定下。釋成滅定唯止息彼散動轉識。不為
止息行相微隱。極成寂靜。執持識故。滅定既爾。無
想等位。類此應知。
△三有識無所竟。通上九引滅
定心竟。下十引染淨心。】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至)諸巳斷者皆應起故。」
【引經推義。證有第八。名染淨心。謂染淨下。釋成經
中義。染淨法者。即諸世間。有為無為。善不善等。皆
以第八為本。因第八而生。前七現行。依第八住。第
八識體。即受彼熏。持彼前七三性種子。故此第八。
名染淨心。復舉雜染。略開三種即惑業苦三。煩惱
即惑。是十二緣中。無明愛取三支。業即是業。即行
有二支。果即是苦。即識等五支。并生等二支。由惑
發業。由業感果。故惑業苦。種類別故。種為現行之
因。現行為種之果。若無第八持煩惱種。有情三界
九地往還。煩惱現行盡時。復起煩惱。皆應無因。如
鬱頭藍弗。生非非想。巳無染心。命終之後。墮飛貍
身。上食林鳥。下瞰淵魚此等煩惱現行。豈無因種。
餘法不持種者。去來心等。非實有體。無持種義。若
諸下。謂三乘聖果。永斷煩惱。方得證故。若諸煩惱。
無因而生。聖果永絕。以彼煩惱。無因生故。】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至)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諸業果者。三界九地善惡業感異熟果也。若無此
識持業果種。前業果盡。後業果起。亦應無因。餘法
因種。前巳遮故。異類法者。六道三途善惡果也。三
界業果。盡盡無餘。名無餘依。既許業果。無因常生
煩惱亦應。無因常起。亦復永無。三乘聖果。又行緣
下。以十二緣義。難破。謂無明緣。行行緣識等。若無
此識。行非為緣。行即是業。由熏習成。識是所熏。故
說為緣。若無此識。何者受熏。轉識受熏。前以遮故。
結惑引生第八趣果。名結生染識。亦名行感識。若
無此識。亦非行感。以行緣識。識緣名色。若無此識。
應說名色與行為緣。復難云。時分懸隔。無緣義故。
既無緣義。不成因緣。此不成故。後諸因緣。亦不得
成。】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至)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舉清淨法。亦開三種。謂世間淨道。出世淨道。轉依
斷果。三種別故。以修道者。從異類中來。滅異類心。
方起淨法。若無此識持二道種。彼二淨法。起即無
因。餘法持種。前巳遮故。淨道是因。涅槃是果。因行
永盡。果德圓滿。若無因生。二道盡巳。還復應生。能
依淨道。既無因生。所依煩惱等。亦應無因生。既有
煩惱。何名涅槃。以證涅槃。無煩惱故。出世間道。必
從本有無漏種生。若無此識。持法爾種。則出世道。
初不應生。有漏無漏。二類各別。非彼因故。無因而
生。非識種故。以出世道。必從種生。無漏法種。定有
識持。豈執無因。生出世道。出世道因。初既不生。後
所證果。亦不應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至)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轉依斷果。因斷煩惱。方得成滿。若無此識持煩惱
種。斷果無因。何得成就。謂道下。釋成無識持種。則
無煩惱現行。意謂對治道起。煩惱種現俱永斷盡。
方得轉依斷果。既無煩惱。斷果不成。染淨下。簡別
諸法無持種義。謂第六識。於修道時。與道相應。自
名為淨。不得為染。亦不得持煩惱種子。淨心寂靜。
猶如涅槃。煩惱散動。豈不相違。去來之心。不相應
行。非實有故。餘法持種。理亦不成。所斷是煩惱。能
斷是正智。若無此識持煩惱種是無所斷。無所斷
故。能斷亦無。依誰所斷。由誰能斷。而立轉依清淨
斷果。若彼轉計。由對治道。有勢力故。後惑不生。即
立斷果。破云。則初道起。應成無學。初見道時。名初
道起。此時唯斷分別現種。剛入聖流。直至九地。俱
生斷盡。方成無學。豈入聖流。即立斷果。若於初果
即證無學。應無藏識含藏雜染。後九地中。諸煩惱
種。皆巳無因。永不生故。既永不生。如何經說。九地
煩惱。各有九品。若許有此第八識者。一切因果。無
不皆成。唯此第八能持種故。
△十引染淨心竟。通
上二引正理竟。下三勸信受。】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至)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此是第三結勸信受。通上初能變竟。下二能變
分三。一結前標問。】
「如是巳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
【初能變相。即前所說含藏自相。異熟果相。持種因
相。了境細相。相應所相。任運捨相。無覆淨相。乃至
如暴流等。非斷非常。種種諸相。如前巳說。復問第
二能變。所有相狀。云何開示。
△一結前標問竟。下
二舉頌總答。】
「頌曰次第二能變(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次第二能變。是識名末那者單頌名。梵語末那此
云意。以有恒審思量義。故名為意。依彼轉者。頌所
依根。以第七識。依彼第八。而得生故。緣彼者。頌所
緣境。以第七識。恒緣第八。執為我故。思量為性相
者。頌自性行相。第七自性。及了境行相。皆思量故。
四煩惱常俱者頌與根本四種煩惱相應。謂我癡
我見。并我慢我愛者。頌四種名。義於論中自釋。及
餘觸等俱者頌與餘十四心所相應。餘名餘義。論
中自釋。有覆無記攝者。頌四性中。唯是有覆無記
性。隨所生所繫者。頌界地。隨第八所生何界。即於
彼界所繫。繫者。不離義。以念念執為我故。阿羅漢
滅定。出世道無有者。頌此三位。無末那。阿羅漢位。
不執我故。滅定位中。伏現行故。出世道中。初轉智
故。因此三位。皆無末那。
△二舉頌總答竟。下三解
釋頌意分三。一總釋頌意分八。一總釋名。】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至)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釋前二句頌。謂初能變識後。理應進辯第二能變
識相。謂此第二能變識。聖教別名末那者。以有恒
審思量業用勝餘七種識故。第八恒而非審。第六
審而非恒。前五非恒非審。以有間斷。無分別故。唯
此第七。亦恒亦審。故勝餘識。此名下。問此名意識。
第六亦名意識。有何分別。答云。謂此第七。是持業
釋。以識體上親持恒審思量用故。如藏識名者。謂
第八識。親持三種含藏業用。亦名體持業用持業
釋。故此識體。即是意故。彼第六識。名依主釋。意根
為主。是識所依。如眼為主。眼識所依。俱名能所依
彰依主釋。故彼識體。異於意故。然諸下。釋聖教立
名。無相濫義。又標下。釋立名有簡別義。謂第八名
心。有積集義。前六名識。有了別義。唯此第七劣於
前後。故但名意。或顯此識。與第六為近所依根。此
但名意。彼名意識。
△一總釋名竟。下二釋所依分
三。一正釋所依。】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至)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彼字。即第八。聖教說第七。依彼藏識故。有義唯依
識種者未正。謂此第七。以彼第八識種為依。不依
現行。此無間斷。不假彼現。亦得生故。有義種現俱
依者正理。謂此第七。俱以第八種子現行為俱有
依。既名轉識。有轉易故。必假現識。方得生故。流轉
者謂第八識。隨善惡業。流轉諸趣。此第七識。恒依
第八。取為所緣境。執為自內我。
△一正釋所依竟。
下二傍通餘論分二。一略釋三種。】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至)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謂八種識。及諸心所。生必有依。然依義別。開為三
種。因即是緣。以因為緣。故名因緣。因是種子。緣是
生義。對現行果。故名為因。以能生現。復名為緣。謂
從種子。生現行故。是故現行望自親種。有因緣義。
有為法者。即色心等有作用法。必託因緣。而得生
故。問。因緣依。與因緣何別。答。依狹緣寬。緣具種生
種種生現。現熏種。三義故寬。依唯種生現一義故
狹。此種生現一義。是因隱果現。不同現行熏種。以
現行之因非隱。熏成種果非現。又因緣依。因果同
時。不同種子生種。因果各別。增上緣者。相助增長
義。或不為損義。或順或違。有力無力。皆是增上。因
此增上。有親有踈。故增上緣。寬而不狹。增上緣依。
狹而不寬。唯取有力。親能引生。即內六處。內六處
者即俱有根。以心心所。依彼轉故。等無間緣者。等
者。齊等。前後識生。行相齊故。中間無隔。故名無間。
前識滅時。能引後識。故名為緣。又名意者。以第七
意。念念思量。恒無間斷。故等無間。名前滅意。又名
開導者。以有開闢引導義故。問。等無間緣。與依何
別。答。若論緣義。總收心王心所故寬。若論依體。唯
取心王故狹。是為別義。問。此三依中。言生轉起。別
相云何。答生約依種。現果方生。轉約隨順與力令
轉。起約前開令後得起。是三別相。問。何故三緣別
立為依。唯所緣緣。不立依耶。答。三緣各有常義為
緣。主義為依。所緣緣者。唯有常義。無主義故。唯心
心所下。結顯三種所依。唯心法有。非餘色法。具足
三故。
△一略釋三種竟。下二廣釋三種分三。一釋
種子依。】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至)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說者未正。謂要種子滅巳。現行果法方生。集論二
卷有二十四種巳生。十二有種巳生。十三無種巳
生。說者取十三巳生。為種滅現生之證。種與芽等
不俱起者。亦引外種證所立義。有義下正理。破前
執義。謂彼引集論。為證不成。彼集論說。無種巳生。
是依引生後種說故。以種生種。不同時故。種生芽
等。說糓麥等。非內種故。焰炷下。論主明正義。焰喻
現行。炷喻種子。炷能生焰。焰燒燋炷。以喻種生現
行。現行熏種。故互為因。然而種生自類後種。因果
不俱。種子現行互生。決定俱有。故瑜伽下。引證前
義。無常法者。即是種子。有轉變故。雖引自他二義。
此中唯取他性種現。證因緣依也。攝大乘下。復引
證前種現同時義。染法。即前七識。與第八識作能
所熏。互為因緣。又說種子。與現行果。不相離故。設
有下。釋他處說種子與果有前後者。是隨流轉道
理。非勝義說。是故心心所法。決定各有種子是因
緣義。
△一釋種子依竟。下二釋俱有依分二。一三
師辯破。】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至)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俱有依者。識為能依。根為所依。俱時而有。名俱有
也。有作下。此說未正。謂前五識。唯以意識為俱有
依。無別眼等。為此所依。以眼等根。是識種故。所引
之頌。宗鏡六十三卷有釋。前二句。是論主假將五
識種為依。答經部師。以彼許有種子故。又謂眼等
識生。似色等境相而轉。後二句。是佛密意破外道
執身為一合相我故。遂於無言之法。強以言分別。
說有根塵十處。令彼一一觀察。悟入我空耳。今說
者不知論主假說。及佛密意。引此以證自所執義。
豈以識種為色根耶。彼頌意下。執者自釋頌意。謂
識種為根。相分為境。以證無別眼等為根。觀所緣
緣論中。陳那菩薩自釋云。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
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
亦不違理。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
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
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彼頌意下。執
者自釋頌意。以辯前五識。無眼等五根。為俱有依。
唯許能生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為根義。又七八
識。不許有依。唯許第六。末那為依。通上皆第一師
執義。】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至)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此第二師。破前師義。理教相違。有九章。謂六根塵。
及六種識。成十八界。各別有種。生各現行。豈以識
種為五根耶。若五色下。破違理。然十八下。破違教。
此違理教一也。二以五識相見二分問定難破。若
執見種為五根者。應識蘊攝。便違聖教。眼等五根。
皆是色蘊。若執相種為五根者。應外處攝。以汝自
釋頌云。五識相分為色等境豈非外耶。若爾。又違
聖教是內處攝。此違理教二也。三以緣義難破。種
是因緣。根名增上。若根是種。應無增上。豈不違經。
此違理教三也。四以界地無定難破。謂識種子。皆
通三界。識之現行。有起不起。既執識種為根。以有
根處。即應發識。難云。則應鼻舌。唯欲界繫。以根種
隨現識。不得通三界。或應二識通色界繫。以現識
隨根種。亦得通三界。聖說二識。唯欲界繫。豈不相
違。眼耳下。根種現識。同前。難意。故曰亦然。此違理
教四也。五難根識性無差別。識種為根。根非無記。
此其違理五也。六謂根有執受。識無執受。若以識
種為根。則應五根非有執受。此違正理六也。七謂
末那與意識為根。以同五根引生五識之法。既執
五根是五識種。第六識種。應是末那。若爾。八識種
現。各少一數。識種即末那。應少第六種。末那即識
種。應無第七識。此亦違理七也。八引論說具三依
破。依但應二者。唯有因緣依。及等無間緣依。無增
上緣依。以根即種故。此違理教八也。九引根通種
現難破。根既唯識種。根應無現行。若種起現行。又
名現行識。不得名為根。豈不違理。又違教耶。此違
理教九也。】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至)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感五識業是增上緣。不同因緣。生五識種。今以業
種為五色根。妙符前引二頌。善順瑜伽三依。】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至)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論主破。業通善惡。根唯無記。若以業種為根。根亦
理應善惡。何名無記。此亦違理。同前第五。又彼下。
應非二字。貫下三義。既執業種為五色根。執受。色
蘊。內處。三義皆無。此違理教。同前第六。無執受。及
第二章。非色蘊非內處義。鼻舌下。既以業種為五
色根。業力有定。可許五根各有定地。以免第四章
中理教相違不定之過。然感五識業為五根。應感
意識業是末那。此中違理。同前第七。八識種現各
少一數。眼等不應通現種者。謂既以業種為五色
根。不但無眼等現行。亦無眼等種子。以彼原是業
種故。此亦同前第九。唯種無現。理教相違也。又應
眼等非色根者謂業非色法。又不可名五色根故。
單破業種非色根義。眼等五識。必通三性。若是業
感。應唯無記性。以無記性。能招業故。三性五識。既
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彼執業種為五色根。
若非業感。不得為根。同前第八無增上緣依。故彼
所言。非為善救者。結破轉救非理。彼以業種轉救
第八增上緣依。而犯一切違理教者豈為善救。】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至)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總結教理俱違也。又諸下。責彼違教。許眼下。責彼
違理。故復責云。如斯迷謬。深違教理。然伽陀下。釋
前師引證義。種子是前頌中義。功能是後頌中義。
為破外道。執離識外。實有色根。故於識變。似眼根
等五勝義根。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
功能。非謂色根。即五識種。及與業種。】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至)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牒破前師執意。以為自立前案。謂前五識。既以意
識為依。意識亦應前五為依。故云。彼此相依。勢力
等故。又第七下。破前師不立第七有俱有依。今以
轉識例同。必應許現。行第八。為彼依故。如瑜伽下。
引證。彼論下。推釋。兼破前執識種為俱有依。不爾
者。反上。意牒前師不許第七有俱有依。故云。應說
有藏識故。第六意識得轉。由此下。結破。】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至)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第二師立義。巳上破詞雖正。立俱有依。猶未盡理。】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至)亦依能熏餘如前說。」
【此第三師。破第二師執第八無有俱有依義。許現
起下。意雖破彼。亦為自義前案。謂現行既依種子。
種子亦依現行。以種子初生時。依能熏識。既熏習
巳。即依所熏。故云。能熏前七識。及所熏異熟識。為
生長住故。又異熟下。復明第八亦依色根。如契經
下。引經證依色根義。瑜伽下。復引論證異熟識。決
定依止有色根身。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立量云。
異熟識是有法。決定執受有色諸根是宗。因云不
徧依止故。同喻如六識。若異熟識。不徧依止有色
諸根。則是因於宗上不轉。引喻不齊。故有不定失
也。是故下。第三師立義。猶未盡理。
△一三師辯破
竟。下二正義破前。】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
【此義正理。破前不知能依所依有差別故。依謂下
總明能所依義。故以王臣為喻。王喻所依。臣喻能
依。若法下。單明所依具四義故。一者決定。正簡前
五識。與第六為依。夫為所依者。須決定有故。今有
第六時。不定有前五。亦簡五色根。與第八為依。亦
是不決定。如生無色界。即無色根故。又簡將能熏
七現。與種子為生長住依。此能熏現識。必有間斷
故。豈有決定義。二者有境。所言有境者。即內六處。
是有境義(根是能照。境是所照。故說能照。有所照境)此簡四大種。及命
根。五塵。并一切種子。雖有決定義。而闕有境義。不
得為所依(以彼非能照。故無所照境)三者為主。言為主者。亦是
心王。及五色根。決定有境。而為主故。此簡徧行五
心所法。雖具決定有境二義。闕主義故。亦非所依。
四者令心心所取自所緣。言取自所緣者。謂取所
依。與能依法。為所緣故。此簡第八現行。不得與識
中種子為俱有依。以彼種子。無緣慮故。不能自取
第八現行為所緣。唯第八現。亦具決定有境為主
三義。唯與心心所為所依。以心心所。是能緣故。故
取八現為所緣也。故諸下。引證能依唯是心法。以
色法等。非能緣故。雖說能依唯是心法。而心法中。
亦通能所。大約心王互通能所。心所唯能。以非主
故。然有下。釋餘處說能所依。未了差別。皆是假說。
都無實義。】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至)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護法師。自立正義。謂前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
一五色根。與識同境故。二第六識。是分別依。三第
七識。是染淨依。四第八識。是根本依。故云。所依別
故。聖教下。釋教意。以五識。與五根近而相順。又是
不共所依之根。故唯說五根為依。不說餘三依也。
第六意識。有俱有依。唯二種者。謂第七識。與第八
識。雖五下。破第二師執前五為第六之俱有依。以
非定有。故非所依。聖教唯說依第七者。唯取同轉
識攝。及近順義。第七識有俱有所依。唯有一種。謂
第八識。如伽陀下。引證第七以第八為俱有依。唯
前二句。後二句。亦顯七八二識定與前六為俱有
依。心即第八。意即第七。餘即前六。】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至)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第八識有俱有所依。亦唯一種。謂第七識。復引論
證。唯以第七為俱有依義。而說下。釋成末那有無。
言三位者。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也。論說此三位
無末那者但無染污。非無第七識體。以此三位。有
覆煩惱不起故。如言四位者。阿羅漢。獨覺。菩薩。如
來。此四位中。但無含藏雜染之名。非無第八識體。
此亦應爾。前第三師。執第八亦依色根。以有色界。
根義有用。無色界中。定無色根。故非所依。又執識
種。以現。行識為俱有依。故此破云。識種無能緣。不
取自現境。唯依持種識。故可有能依。不取異熟果。
而云無所依第四義云。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不說
種子。心所所依。隨自心王。有所依義復各加自相
應之心。則前五心所有五所依。第六心所。有三所
依。七八二識相應心所。各二所依。若作是說。妙符
理教者。結顯正義。理教不違。
△二正義破前竟。通
上二釋俱有依竟。下三釋開導依分二。一舉執辯
破。】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至)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開導依者。即各識前念開闢。引導後念生故。有義
下。難陀立義未正。謂前五識中。以一識為自。餘識
為他。巳生未滅為前。巳滅未生為後。名不相續。五
識自類既不相續。必由第六引生。故唯第六為開
導依。又謂第六意識。雖是前念引生後念。自能相
續。亦由五識所引。故以前滅前六種識。為後第六
一識之開導依。七八二識。自類開導。乃正理也。唯
前六識。義有過失。】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至)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此是安慧總破難陀前六識義。先破前五轉識云。
謂前五識。未轉依時。遇非勝境。可許汝說不相續
義。若自在位。諸根互用。不假尋求。寧不相續。等流
五識者謂緣境時。有五種心。一率爾心。二尋求心。
三決定心。四染淨心。五等流心。率爾等流二心。通
前六識。尋求決定染淨三心。唯通意識。如說諸字
時。有率爾尋求二心。然未定知諸字所屬。故無決
定。次說行字。由先熏習連帶解生。有三心起。謂率
爾。尋求。決定。以決定知諸字所屬一切行故。聞諸
行字。雖知自性。然未知義。為令知義。復說無字。亦
但二心。謂率爾尋求。未有決定。以未定知無字所
屬。後說常字。由前字力。展轉熏習。連後字生。如是
諸行無常。四字圓滿。方能解義。今言等流五識者。
是舉前五為等流心。以同類故。故曰等流。既為下。
破難陀許意識引生五識義。決定染淨。是第六識
之二種心。及作意緣。引生五識。若引生巳。專注於
所緣境上。頃刻未捨。故知意識。與前五識。有多念
相續義。如何不許。故瑜伽下。引證意識與前五識。
未能捨頃義。謂於意識決定心後。有染淨心。染淨
心後。有等流心之眼識善不善轉。而彼不由自分
別力者。證眼識於境未能捨頃。乃至此意不趣餘
境者。證意識於境亦未捨頃。經爾所時下。釋眼意
二識。於善染境。有相續義。如眼下。結成五識生起
義同。彼意下。釋瑜伽中意。顯眼意二識自生起來。
俱相續轉。無前後義。既眼下。牒瑜伽中。說眼識生。
必有意識。以破難陀執前六識互開導義。識若前
後。許互引生。既必同時。豈互開導。】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至)何假五識為開導依。」
【此顯五識遇增盛境有相續義。如熱地獄戲忘天
等者。喻上境增盛義。熱地獄中。乃不善增盛境也
戲忘天乃善道增盛境也。二境增盛。於五根門。應
接不暇。豈有間斷。不相續耶。故瑜伽下。引證開導
依正義。彼論意言若此現在六識滅時。各各為彼
當生六識作等無間緣者。即施設此前滅六識。名
為意根。施設者。假名也。意根者。意有不斷義。故以
此緣。假名意根。若五識下。牒前師執義難破。若執
五識。前滅後生。定有意識。為開導者。彼論應言。若
此前滅一識。為彼後生六識作等無間緣。即施設
此名為意根。或彼應言。若此前滅六識。為彼後生
一識作等無間緣。亦名意根。既彼論中。不如是說
故知五識。有自相續義。五識起時下。以難陀執第
六識。亦由五識導引。故此破云。五識起時。既有意
識。即此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用五識為開
導依。】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至)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此中例難。為後自義前案。謂第六識。於無心等五
位斷巳。而後起時。第七八識。既恒相續。亦應與第
六為開導依。若彼第六。用前自類為開導者。五識
自類。何不許然。謂第六識。既不許七八二識為開
導依。此前五識。云何以第六為開導依也。平等下。
次破第七識。亦為自義。前案。謂第七識。初轉依時。
必由第六入二空觀導引彼智現前。故應第六。為
開導依。圓鏡智下。次破第八。亦為自義前案。謂第
八識。初轉依時。必由妙平二智方便引生。未轉依
位。恒依第七染意為根。或依悲願相應第六善心。
故第八識。宜以六七二識為開導依。由此下。結破
難陀理未究竟。亦顯自義方為盡理。應說下。安慧
立義。猶未盡理。由前說故者。謂前破難陀。巳有自
立之義。前無心睡眠。平等性智。圓鏡智俱三節。即
此自立之義耳。
△一舉執辯破竟。下二總破前非。】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便同異部心不並生。」
【護法論師。總破前義。先明開導依。具三義。即有緣
法為主是也。一者有義。簡不相應行。其體是無。二
者緣法。即是能緣。此簡色及無為。非能緣故。三者
為主。主是心王。簡諸心所。非主義故。具上三義。是
故能作等無間緣。此於下。釋開導依名。此但屬心。
非心所等者。謂心所法色法不相應行法。諸無為
法。皆非此依義故。唯八心王。有此依義。若總收心
所即是等無間緣。依但心王。緣兼心所。是二別義。
若此下。縱彼執意。一身下。以理縱破。謂八種識。若
不俱起。說此巳起。與彼未起。有開道力。為開道依。
若容八識。有時俱起。理非前後。何執異類。為開導
依。若許八識。互為開導。應八種識。不容俱起。既不
俱起。便同異部心不並生。異部。即小乘部也。】
「又一身中諸識俱起(至)心所此依應隨識說。」
【恐彼轉計。八識俱起。多少不定。即將巳起。引生未
起。故容互作等無間緣。此牒計也。若容下。難云。色
等應爾。以色等五塵。亦多少不定俱起故。若許色
等有此緣者。便違聖說唯心心所。有此緣義。恐彼
質云。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釋云。然攝大
乘。謂經部師。作如是執。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
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彼相應法。無間
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容復計阿賴耶識。是
諸法因。即前初能變下持種章中執詞。為遮此執。
故大乘論師。以縱奪言破之。縱云。汝謂色心自類
無間。前為後種。縱許汝作等無間緣奪云。若無異
熟持彼種子。無因緣故。不爾者牒彼不許色心等
無間緣是假縱。必執諸識多少不定。應互開導。所
以難云。等言應成無用。以立等言。是齊等義。若許
異類引生。是則前後力用不齊。何名等無間緣。復
恐轉計。所立等言。非遮多少。但表同類。難云。便遮
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以立等字。有二義故。一
遮異類。二表同類。若依遮義。遮前異類。若依表義。
表顯同類。如何汝執異類開導。是故下。結顯自立
正義。深契教理。復明心所無主義故。非開導依。隨
識開導。說為依故。此下展轉難破。有四章。設有難
云。心所既與諸識相應。同前異類俱起之義。何故
復說異類為開導依。下文答釋。】
「雖心心所異類並生(至)諸識不然不應為例。」
【一釋諸識相應難。謂心心所。雖是異類俱起並生。
而互相應。和合似一。若生若滅。亦必同時。言事業
者。事即體事。業即業用。謂心與所。既同體事。於所
緣境。業用亦同。由此一心得開導時。餘心所法。亦
得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諸識不然。前滅後生。
各為主故。不應為例。設又難云。心所亦有生滅。應
各為緣。何不自類開導。而隨識耶。下文答釋。】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至)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二釋應各為緣難。謂諸心所。雖有生滅。於所引生
無主義故。何得自類為開導依。以開導依。必是主
故。主得開導。心所隨之。何必心所。自類開導。若謂
心王自類開導。便執心所亦唯自類。則第七八識。
初轉依時。相應信等十一心所。此自類緣。便應闕
少。以彼因中。無信等故。何得自類為開導依。若闕
此緣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以闕等無間
緣。唯有因。境。增上。三種緣故。設又難云。前六轉識。
入無心時。必有七八二識相應。後起定時。何不由
他二識為依。下文答釋。】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至)何煩異類為開導依。」
【三釋後起由他難。無心睡眠下。釋正義。無異類下。
釋無間義。彼先下。釋開導依。何煩下。封彼執情。謂
前五第六。雖有間斷。無問遠近。唯各自類。為開導
依。以彼轉識。俱是心王。各為主故。無異類心異字。
原是自字。宗鏡釋云。無有自類心。於中亦有隔者。
既無隔礙。故名無間。今改異類者。謂彼滅巳。無異
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亦不害義。文理且暢。故
兩存其釋。又若彼定中有第七八識。於出定時。即
此二識。以為開導。故又釋云。彼先滅時等。謂彼前
念心王臨欲滅時。即作能引後念令生起力用巳。
然後方滅。此乃現在一念。即有引後功能為法體。
非取過去巳滅無體法為依。故云。彼先滅時。巳有
力用。何煩七八異類。為開導依也。設有難云。諸經
論中。皆說諸識。互相引起。汝若不許。便與聖教相
違。下文答釋。】
「然聖教中說前六識(至)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四釋聖教相違難。謂諸聖教。說引生者。是增上緣。
非等無間。既有緣義。原不相違。但為執者錯解緣
義。瑜伽論說。此識無間。諸識定生。又此六識。為彼
六識等無間緣。皆是言總意別。言總者。是總言六
識也。意別者。是許六識。各各前念將欲滅時。巳與
各各後生起識。有開導方。令彼得生。故說此緣。不
假他力。唯自類耳。故自類依。深契教理者。結顯此
緣唯以自類為開導依。不違理教。
△二總破前非
竟。通上二傍通餘論竟。下三正釋頌意。】
「傍論巳了應辯正論(至)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結前傍論三種依竟。應辯頌中依彼轉言。唯詮二
種。故曰正論。能變識者。第七識也。三所依者即前
親因緣依。增上緣依。等無間緣依也。依彼轉言。但
顯前二者。頌意唯說因緣。及增上緣。為顯此識。依
緣同故者。釋上頌中所顯之義。依即增上。緣即因。
以第八識是真實種緣擊便生轉識波浪。故說依
緣。同第八識。又前二依。有勝用故者。謂因緣依。有
親生勝用。增上緣依。有引生勝用。是故頌中。正顯
此二。或開導依。易了知者。以前滅後生之義。人易
了知。故前頌言。不顯彼義。
△三正釋頌意竟。通上
二釋所依竟。下三釋所緣分二。一問答正釋。】
「如是巳說此識所依(至)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結前巳說所依根種二緣。復申問答。以明第七。即
緣所依彼藏識故。
△一問答正釋竟。下二舉執辯
破分二。一三師辯破。】
「有義此意緣彼識體(至)如唯識言無違教失。」
【難陀立義未正。謂此第七。緣彼第八。及彼心所。執
我我所。論說下。釋上執我我所義。謂緣心王。執之
為我。緣心所時。執為我所。故說如次。然諸下。釋成
心所不離心王。以言心王。必有心所。如說唯識。必
攝諸法。故於聖教。無相違失。】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至)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火辨破難陀。執緣心所義。謂曾無有處。說第七識。
緣觸等五應言下。火辨立義。猶未盡理。謂緣見分。
執之為我。緣相分時執為我所。相見下。釋成相見
不離識體。以緣識時。即緣相見執我我所。理不相
違。】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安慧總破火辨執相分義。五色根境。非識蘊者。彼
執相分。即色根境。非是識蘊。謂第七識。以心緣心
是識蘊攝。豈得又緣色。相為境。若執第七緣相分
境。應同五識緣外境相。便違聖說。第七內緣。若執
第七緣相分色。應同第六。與前五識。緣共相境。何
名第七。一向內緣。若緣相分為我所者。無色界中。
無色相分。應無我所。設問云。生無色界。何無色相。
答云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應說下。安慧立義。亦不
應理。謂緣藏識。執之為我。及緣種子。執為我所。以
種下。釋成種子是識功能。與識不離。故緣識時。即
緣種子。執我我所。無違教失。
△一三師辯破竟。下
二正義破前。】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護法論主。總破前義。復牒安慧執緣種子難破。若
色種子。非識蘊攝。以第七識。唯緣識故。執種非實。
又違論說。種子實有。種子若假。又非因緣。故彼所
說。皆不應理。又此下。總難三師同執我我所義。薩
迦耶見。即身見也。以第七識。俱此身見。任運恒緣。
無轉變義何容別執。我及我所。無一下。釋成。謂斷
常見。雖依身見。起不同時。故無一心。別執常我。及
斷我所。而俱轉義。若謂前執為我。後執我所。亦不
應理。以此第七。一味恒轉。無有前後。應知下。論主
自立正義。唯緣見分。執之為我。非前三師。執餘心
所。相分。種子。為我所也。彼無始下。釋成第八。無始
相續。恒與諸識為所依緣。此唯執彼下。釋成第七
唯執為我。不執我所。論說我所者。是乘語勢故。或
此下。又解。謂能執第七為我。所執第八亦我。故於
一我見。說二義言。若作下。結成立義。理教不違。】
「未轉依位唯緣藏識(至)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明第七識。轉與未轉。所緣別義。平等下。釋成轉依
位中。緣諸法義。十種平等性者。一增上喜愛平等。
二領受緣起平等。三遠離異相非相平等。四弘濟
大慈平等。五無待大悲平等。六隨諸眾生所樂示
現平等。七一切眾生敬受所說平等。八世間寂靜
皆同一味平等。九苦樂一味平等。十功德究竟平
等。謂第七識。證此十種平等性巳。現身說法。能緣
一切。此中下。釋頌中言緣彼者。依未轉位說。故但
緣藏識。設問云。同一末那。何未轉依。唯緣藏識。得
轉依巳。能緣餘法。答云。悟時無我。通而不局。故能
徧緣。迷時執我。局而不通。所緣不徧。理必應爾。如
何此識。緣自所依者。問第七識。依第八生。何故即
緣第八為境。如有下。引喻答。謂等無間意。即為後
念所緣。此亦應爾。
△二正義破前竟。通上三釋所
緣竟。下四釋性相。】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至)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牒前頌詞。標舉正義。明以一思量。釋三種名也。唯
一思量。釋性。釋相。兼釋末那。故知第七識。名恒審
思量。又明轉與未轉。皆共思量。因此思量。為性為
相。
△四釋性相竟。下五釋相應分三。一根本煩惱
分二。一問答正釋。】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至)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言且與者。以有餘心所故。故且說與四種根本煩
惱常俱。此中下。釋答詞中。四種煩惱常俱義。謂第
七識。在有漏位。與彼相應。恒緣藏識。執之為我。其
四者何。問於六根本中。是何四種。謂我下。答四種
名。復釋四種義云我癡者。即無明。以不明了第八
之體。本無我故。而恒執我。迷無我理。謂之我癡。我
見者。即我執。執者。封著義。妄取義。由於非我。妄取
為我。謂之我見。我慢者。即倨傲。憍倨自傲。是為慢
義。以恃我故。心自高舉。謂之我慢。我愛者。即我貪。
以貪著我。恒不捨故。謂之我愛。并表下。釋頌中并
字義。謂此并字。表顯見慢。與愛俱起。以遮薩婆多
部。執見慢愛三。不俱起義。此四下。釋四種名煩惱
義。內心。第七識也。外轉識。前六識也。謂我癡等。四
種常起。則內外心。恒成雜染。故於輪迴。不能出離
立煩惱名。
△一問答正釋竟。下二問答簡別。】
「彼有十種此何唯四(至)故彼此文義無乖反。」
【問此煩惱。原有十種謂貪瞋癡慢疑。并餘五見。此
第七識。何唯四種。答云。謂此第七。有我見故。餘見
不生者。以見即慧。故無一心。多慧俱起。如何此識
要有我見者。復問也。答詞在後。二取下。釋上餘見
不生之義。二取。即見取。戒取也。及邪見三。但分別
生。唯見所斷。此第七俱。我見煩惱。唯是俱生。修所
斷故。此明生斷不同也。我見所有邊執見等。依我
見生。此第七識相應我見。不依彼之邊執見起。故
有我見。餘見不生言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者。
答上如何要有我見之問。由見審決下。答上此何
唯四之問。見慢愛三。如何俱起者。問也。由薩婆多
部。執見慢愛。不俱起故。故有此問。行相無違。俱起
何失者。答也。行相無違。釋義在後。執者復引論文
難問云。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
論主釋行相無違。併答二問。謂見有分別俱生。貪
有內境外境。慢有所陵所恃。三者麤細。俱各有殊。
是彼行相不相違義。故彼瑜伽。與此論文。義無乖
反。
△二問答簡別竟。通上一根本煩惱竟。下二餘
及觸等分二。一問答總標。】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問答以明第七相應諸心所法。不唯我癡等四。亦
有餘及觸等俱故。
△一問答總標竟。下二偏正互
辯分五。一執唯九所分二。一正明執義。】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至)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此義未全。然此意俱心所十八。今但九俱。闕餘九
故。即觸下。釋觸等五所名。顯與第七決定相應。前
說下。釋頌中餘字義。理亦未正。謂此觸等。與異熟
俱。是無覆性。今俱第七。同有覆性。故置餘言。顯此
異彼。復釋頌中及字。義同聚集。前四煩惱。與觸等
五。聚集相應。故唯九所。此意何故。無餘心所者問
也。謂欲下。別簡別境五所。俱不與第七相應。唯簡
慧不相應。猶未盡理。以第七識。必與慧俱。方起我
執。善是淨故。非此識俱者。總簡善位十一心所。不
與相應。隨煩惱下。簡小中大隨。俱不相應。理猶未
止。以第七識。必與八大隨俱。惡作下。通簡不定位
中四種心所。不與相應。
△一正明執義竟。下二牒
破餘義。】
「有義彼釋餘義非理(至)故此餘言顯隨煩惱。」
【此中正義。破前餘義非理。謂此餘言。不是簡無覆。
以有覆言頌別說故。故此餘字。顯隨煩惱。以根煩
惱。必有隨故。
△二牒破餘義竟。通上一執唯九所
竟。下二執十五所。】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至)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
【說隨煩惱。唯五相應。餘互相違。義猶未盡。如集論
下。引證此五相應染心。若離下。復以理推。明此五
所必與染心相應。無堪任性。即惛沉性。等者等餘
掉舉。不信。懈怠。放逸。謂若離惛沉等五所。染污性
成。無是處故。又推貪等煩惱障起。心必染污。故染
污位。必有五所。何以故。煩惱若起。必由惛沉等五
所故。言囂動者。即掉舉也。設問云。掉舉一法。徧諸
染心。何唯四煩惱中俱。掉舉下答。復引喻明。三性
心者。即貪瞋癡也。謂眠與悔。雖徧三心。而癡位增。
說癡相應。以喻掉舉雖徧諸染心。但說貪分。設問
云。餘處所說隨惑相應。何不同此。下文答釋。】
「雖餘處說有隨煩惱(至)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謂有說六說十徧者。俱依別義。非同集論。說五實
徧。謂依下。釋上說六隨煩惱徧染心義。解通下。簡
不徧。謂小隨十麤。第七識細。第七無記性。中隨二
是不善性。大隨中掉舉障定。惛沉障慧。第七於定
慧中。亦恒執我。故於十四隨煩惱中。麤細等相顯。
唯與大隨六種相應。依二下。釋上說十相應義。二
十二者。於前二十。復加邪欲。及邪勝解。麤細同前。
簡去小十。二性同前。簡去中二。唯說十隨。第七相
應。故此彼說。非互相違者。結成此五。彼六及十。各
具一義。互不相違。然此下。結顯相應。唯十五所。前
九同前。五隨者。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增別境
中慧。成十五數。設問云。我見即慧。何又慧俱。答云。
我見雖是等。義差別者。我見唯染。慧通善染。故宜
別開。】
「何緣此意無餘心所(至)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問第七識。以何緣故。唯與十五心所相應。而無餘
三十六諸心所法。謂忿等下。簡小隨十所。無慚下。
簡中隨二所。散亂下。簡大隨餘三。今唯簡二者。闕
簡忘念。以彼要緣曾受。發起忘念。此唯現緣。無曾
受故。非彼相應。無餘心所。義如前說者。即別境五
中前四。及不定位中四所。并根惑瞋疑信等十一
前師巳簡。故云義如前說。
△二執十五所竟。下三
執十九所。】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至)非諸染心皆能徧起。」
【說隨煩惱。唯六相應染污第七。義猶未盡。即前說
六依別義者。瑜伽下。引證此六。決定恒與染心相
應。忘念下。復以理推。明六隨煩惱。必與染心俱。唯
言忘念等三。不言不信懈怠放逸三者。以此三所。
前師不取。故特釋之。要緣下。釋上忘念等三所。定
相應義。曾受境。即忘念所緣境也。惡慧。即不正知。
故名邪簡擇。貪等煩惱。即根本惑。彼起。必由忘念
惡慧故。又心流蕩。皆由散亂。故此三所。必與染心
相應。惛沉下。簡彼二法。不徧染心。惛沉靜義。掉舉
動義。以動違靜。靜復違動。故互相違。】
「論說五法徧染心者(至)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此簡前後二師。說五說十徧染心者。俱依別義。麤
細簡小隨。義如前釋。違唯善者。中隨不善唯與善
法相違。忘念散亂不正知。通不善有覆二性。名純
隨煩惱。不與第七無記相應。說十徧言。如前釋義。
然此下。結顯相應。有十九所。前九同前。六隨煩惱
者。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并念定慧。及加
惛沉。成十九數。設問云。念即忘念。何更相應。又定
惛沉。復加何意。論主答云。此別說念。準前慧釋者。
忘念唯染。念亦通淨。故如慧所。別開為二。餘文可
知。無掉舉下。此相違者。此即惛沉。以惛沉時。無掉
舉故。無餘心所者。即根本十煩惱中餘六心所。別
境位中。欲及勝解。隨煩惱中。小及中二。不定中四。
前師巳簡。故云如上應知。
△三執十九所竟。下四
二十四所。】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至)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謂隨煩惱。十種相應。義猶未正。即前說十依別義
者。瑜伽下。引證此十。決定恒與染心相應。言邪念
者。即忘念也。若無下。復以理推。明此邪欲。及邪勝
解決定恒與染心相應。要樂合離。即邪欲也。印持
事相。邪勝解也。以有此二。貪等煩惱。方得起故。由
起煩惱。心染污故。故染污心。必有此二。諸疑理下。
謂第七俱。根本煩惱。雖唯四種。或餘所執。不止於
四。今以此節觀之。即此論師。必執第七。與疑相應。
以前論文。不取餘執。故闕此文。謂疑理者。心極精
察。故於麤淺。必無猶豫。理無猶豫。名正勝解。事無
猶豫。是邪勝解。今第七是疑相應心。正解自無。然
邪勝解。決定相應。於所緣事。亦猶豫者。問也。非煩
惱疑。如疑人杌者。答也。以煩惱疑。必疑理故。既能
疑理。於事必決。今以事疑。如疑人杌。非疑理也。杌
者木短出貌木短無枝。即疑為人。麤淺可知矣。問。
餘處不說邪欲勝解徧諸染心。此何說徧。答云。餘
處不說此二徧者等。緣者。因也。因非愛疑相應。謂
非愛相應心。無邪欲。非疑相應心。無邪勝解。故於
餘處。不說此徧。今說徧者。是貪與疑。相應染心。故
云。邪欲勝解。非麤煩故。餘互有無。義如前說者。總
結前義。一一巳辯。此意下。結顯相應心所有二十
四。無餘心所。釋義同前。
△四二十四所竟。下五正
十八所。】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至)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此義正理。總破前非。且疑他世。為有為無者。破第
四論師。所執邪欲。及邪勝解。從分別起。有生滅故。
義通三世。以現在為此世。去來二世為他世。故難
云。為有為無。謂過去巳滅。未來未生。於他二世。有
何邪欲。及邪勝解。執與第七恒相應轉。煩惱起位
下謂惛沉掉舉二心所。前第三師不許相應故此
辯破。若染心中下。謂散亂失念不正知。此三心所。
前第二師不許相應。此亦辯破。不辯不信懈怠放
逸三所者。以前第二第三第四三師。互許故。故染
污下。論主立八大隨。決定恒與染心相應。復釋忘
念及不正知。各有二性。若以念慧為二性者。不徧
染心。以染污心。任運現緣。無曾受故。一類執我。無
簡擇故。又念與慧。亦通淨故。若以無明為自性者。
徧染心起。前說無明。徧染心故。然此下。論主正義
唯十八所。餘互相違。前九同前。八隨亦爾。并別境
慧。成十八數。論三文者。第二師引集論。第三第四
師。俱引瑜伽。故有三文。俱如前釋。若作是說不違
理教者。論主總結自立正義。教理無違。
△五正十
八所竟。通上二餘及觸等竟。】
成唯識論俗詮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