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俗詮
成唯識論俗詮
此染意相應。又此下。據頌不別說。證此第七識。必
同捨受。七八二識。雖性俱無記。有覆無覆異。頌別
說之。今此受義。既不別說。必與彼同。故唯捨受。復
明巳轉未轉諸心所法。同義別義。例顯第七。與第
八識。同是捨受。第八因中。唯五心所。轉依位中。具
二十一。第七因中。唯十八心所。轉依亦二十一。又
第八識。巳轉未轉。唯捨受俱。第七亦爾。任運平等
轉者。釋捨受相應義。
△二正義破前竟。通上五釋
相應竟。下六釋有覆。】
「末那心所何性所攝(至)若巳轉依唯是善性。」
【問答以明唯是有覆無記性攝。非餘三性攝也。此
意下。釋有覆無記性。四煩惱等。等餘隨惑。俱葢覆
故。非善不善者。謂非是善。非是不善。名為無記。復
引色界。及無色界。喻明心所。同是無記。謂上二界
所有煩惱。雖是不善性。由定力伏故。同無記性攝。
此第七識。相應染法亦爾。以其所依末那細故。任
運轉故。亦無記性攝。若得轉依。唯善性攝。
△六釋
有覆竟。下七釋界地。】
「末那心所何地繫耶(至)若巳轉依即非所繫。」
【問答以明第七所居界地。亦隨第八生處繫也。彼
字。即第八識。謂隨第八生在何地。即於彼地所繫
執我。謂生下。總釋隨彼所生。彼地所繫。謂第八識
從欲界生。乃至有頂。則第七識。心王心所。亦從欲
界。乃至有頂。恒執為我。非他地故。若起下。別釋隨
彼所生也。染污下。別釋彼地所繫也。或為下。又作
一解。謂諸煩惱。隨地有無。故隨何地。有何煩惱。所
繫縛故。亦名彼繫。若巳轉依。即非所繫者。轉依位
中。煩惱巳滅。亦不執我。故非所繫。
△七釋界地竟。
下八釋捨位分二。一問答正釋。】
「此染污意無始相續(至)俱暫伏滅故說無有。」
【問此第七。無始恒轉。無間斷故。何位永斷。何位暫
斷。答於三位皆無有故。一羅漢位。二滅定位。三出
世道。阿羅漢下。總標永斷。阿羅漢者。此云無生。以
彼煩惱永不生故。此名通三乘者。聲聞有二。一者
根鈍。漸斷煩惱。為緣覺乘。二者根利。頓斷煩惱。為
獨覺乘。菩薩唯一。於八地中。方永斷故。故無學位。
染意煩惱。種現俱滅。名阿羅漢。學位滅定。出世道
中。總標暫斷。】
「謂染污意無始時來(至)此復現行乃至未滅。」
【釋出世道中暫伏滅義。謂染污意。唯是俱生。必無
漏道。方有伏義。真無我解。見道之心也。以見道時。
起根本智。能伏彼故。真見道後。無漏觀心現在前
時。同無我解。故名等流。此時染意。亦伏滅故。真無
我解。及後所得。無漏觀心。總名出世道。滅定下。釋
滅盡定中暫伏滅義。謂此滅定。行同聖道。故名等
流。由極寂靜。故此染意。亦應非有。此種子者。第七
相應煩惱種也。謂入定時。但伏現行。若出定巳。煩
惱現行。復從種起。乃至未滅。恒執我故。】
「然此染意相應煩惱(至)應義等故不別說之。」
【釋無學聲聞永斷煩惱義。謂修所斷。有九九品。第
九地中。第九品者。名為下下。今染污意。相應煩惱。
最極微細。與彼品同。云勢相等。必起根本最堅利
智。現在前時。此種方斷。證阿羅漢。故說無學。永斷
不起。二乘下。釋迴向大乘者。亦永斷故。從初發心。
求菩提故。實是菩薩。以盡煩惱。等阿雜漢。故此頌
中。不別說菩薩。唯說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
一問答正釋竟。下二辯識有無。】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至)爾時藏識定二俱轉。」
【安慧言。唯染位有第七識體。故說滅定。滅六盡七。
唯有煩惱。乃至雜染依者。皆顯染位有第七識。又
言聖道等。三位無者。是說第七。不通淨位。有義下。
護法師。引經證破。復以理推。謂無染時。第六意識。
如有染時。定有第七。為所依根。此顯三位。有淨第
七。論說下。復引論文。證有第七。恒俱藏識。若住下。
牒計難破。顯滅定位恒有第七。復明聖道亦有第
七。謂住聖道。必有意識。作無漏中。聖定觀主。故此
難云。若無第七。爾時藏識。唯意識俱。如何瑜伽論
說。若起意識。定有六七二識俱轉。以此觀之。聖道
亦有第七識俱。何執三位。無第七識。】
「顯揚論說末那恒與(至)許佛恒行如鏡智故。」
【復引論證。染淨位中。俱有第七識體。恃舉為行者。
染污位中我慢心所也。以恃所執我故。自心高舉。
陵懱於他。故有自他不平等義。若翻彼行。即得平
等。故名轉依平等行故。由此論證。應知第七。染淨
有體。若由下。以正理例顯。謂論中說。無染污意。及
無藏識。但無其名。非無其體。故復難云。彼八不無
此七何然。復推智識相應。證有第七為智所依。謂
平等智。如餘三智。各有所依淨識為體。若無第七。
平等性智。亦應無有。非離所依第七識體。而有能
依平等智故。又不可說平等性智。依六轉識。以彼
各有智相應故。論許諸佛恒行平等。如圓鏡智。依
自識故。】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至)彼未證得法無我故。」
【復推根義。證無學位。必有第七。謂第八識。染淨位
中。必有根種。若無學位。無第七識。則彼第八。應無
有根。然同識性。必有根故。又如下。復以理推我法
二執。證無學位。必有第七。梵音補特伽羅。此云數
取趣。以諸有情。數數造業。取善惡趣。即是人義。應
云未證人無我者。彼我執恒行。此乃異生有學。以
第七識。念念執我。故名恒行。有學既爾。亦應無學。
未證法無我故。法我執恒行。以無學位。雖斷煩惱。
不起我執。然有所知法執恒起。若無學位。無第七
識。彼法我執。依何恒行。又不可說。依第八識。彼無
慧心所。不起法執故。由此下。結顯三位第七非無。
然說法執恒行者。由此第七而有故。】
「又諸論中以五同法(至)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復以根義。證有第七。謂諸論說。前五轉識。有所依
根。第六轉識。亦應有根。故以第七。為第六根。若上
三位無第七識。為第六根。所立宗因。便俱有失。如
立宗言。第七識是有法。能為第六所依宗。因云識
從緣生故。喻如五同法。若無第七。是無有法能為
第六所依。則宗有失。若彼第六。無第七識。而自生
者。是無緣自生。則因有失。故云。所立宗因。便俱有
失。言亦有無依者。或有時亦無依也。謂前五識。與
第六識。同名轉識。六若無依。五有時無。五恒有依。
六亦應爾。故諸論中。以五同法。證第七識。為第六
依。即此義故。是故下。總結三位。必有第七。聖教說
彼三位無者。但無染名。非無識體。如說下。喻上但
無染名之義。言四位者。即聲聞。緣覺。菩薩。如來。雖
說四位無阿賴耶。但無含藏之名。非無第八識體。
故此第七。但無染名耳。
△二辯識有無竟。通上一
總釋頌意竟。下二別釋差別。】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至)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總標第七有三種相應名。然後釋義。初通下。謂異
生位。我見煩惱。相應第七。則諸異生。念念恒起人
我見故。故名相續。上明恒起。下明間起。有學聲聞。
及前七地一類菩薩。有漏心位。彼緣藏識。起人我
見。無漏心時。亦伏不起。次通下。謂諸異生聲聞獨
覺。所知障種。初未曾伏。相應第七。念念恒緣異熟
識體。起法我見。故名相續。上釋恒起。下釋間起。從
登地來。至等覺位。名為一切。若諸菩薩。法空智果
不現前位。亦緣異熟起法我見。以阿羅漢。八地菩
薩。無藏識故。故緣異熟。後通下。謂諸如來。二障永
斷。二智圓明。相應第七。亦淨無染。念念恒緣真如
諸法。證無我理。故名相續。上明果位。下明因位。若
諸菩薩。斷伏所知。法空智起。彼亦得緣無垢異熟
識。起平等性智。以智起時。所依之識。暫現無垢。故
此名焉。】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至)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此明二執現起位次。謂有我執。必有法執。以諸我
執。依法起故。如迷杌為人者。杌喻法執。人喻我執。
古德云。有人必有法。有法未必有人。以斷我執。法
猶在故。法執若斷。人執定無。我法下。明二執。用別
體同。執是取著義。故以慧為體。如眼緣色境。是了
別義。故以識為體。雖緣青等多用不同。於一識體
不相違故。喻如我法二執不同。於一慧體。亦不相
違。故云。此亦應然。】
「二乘有學聖道滅定(至)不爾煩惱亦應在故。」
【此明二執伏斷位次。聖道滅定。有學二乘也。頓悟
漸悟。有學菩薩也。我執巳伏。種子未斷。唯以在道
在定。及智現前。方得伏故。餘時我執現行還起。無
學二乘。獨斷煩惱。證羅漢果。說彼我執。巳永斷故。
未斷所知。故唯法執。漸悟菩薩。法智不前。唯起法
執。我執巳斷。故不復起。設問云。漸悟菩薩。所有我
執。前說巳伏。今何名斷。答云。八地以上等。謂漸悟
菩薩。前七地中。皆名有學。巳得二空。初轉二智。未
常在觀。唯得間起。故彼我執。說名巳伏。有時還起。
若登八地。漸悟菩薩。皆名無學。捨含藏識。我執永
伏。決定不行。故名巳斷。二乘迴心。行同此地。彼之
我執。亦永不行。名巳永斷。彼煩惱種。巳永斷故。唯
法空智。不現前時。猶起法執。以智不前。不相違故。
如有下。引證前義。唯有所依所知障在者。以煩惱
障。依所知障起。故斷煩惱。所知猶在。是現非種者。
證前猶起法執現行。非是種子。不爾者。謂若非我
執永斷永伏。彼所依所知障在。煩惱亦應在故。】
「法執俱意於二乘等(至)餘不攝者皆入此攝。」
【明大小乘。於此法執。有差別義。二乘獨斷煩惱。唯
證人空。故於法執。不名為染。亦不名有覆。以不障
彼智故。菩薩雙斷二障。雙證二智。於法執意。名有
覆無記。以障彼智故。是異熟生下。明第七識。同轉
識故。名異熟生。不同第八。及前六識。同招引滿。名
異熟果。此顯第七。從彼轉生。名異熟生。問。何名異
熟生。答。此異熟名。通而不局。色心諸法。皆可名故。
如增上緣。餘緣不攝者。皆入此攝。
△二別釋差別
竟。下三證有識體分二。一問答總標。】
「云何應知此第七識(至)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由彼小乘。執唯第六。未來名心。過去名意。現在名
識。無別第七。別名為意。故有此問。答中先總標舉。
下文別引教理為證。
△一問答總標竟。下二引正
教理分二。一引聖教。】
「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至)前巳廣說故不重成。」
【謂小乘說。未來名心。過去名意。現在名識。雖種種
別。唯一第六。無第七故。是故論主。引經中語。證有
第七。如是下。釋上三名。雖通八識。而隨勝顯。各定
一名。故以第八。別名為心。以具積集集起義故。第
七名意。是思量義。以彼因中。恒思執我。無漏位中。
恒思無我。及緣真如。於果位中。恒緣諸法。平等轉
故。故云緣藏識等。餘六名識者。是了別義。以前六
識。易了名麤。轉易名動。不續名間。六識各有所緣
名別。如入下。引經證三名別義。又大乘下。總結諸
大乘經。說此第七。皆別有體。大乘至教。前巳廣說
者。謂初能變識中。巳廣引過。故不重成。】
「解脫經中亦別說有(至)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復引小乘經中頌言。證有第七識。前二句。頌有漏。
謂第七識。恒時染污。皆由諸惑與俱生滅。後二句。
頌無漏。若解脫者。謂染第七識。由對治道。斷盡煩
惱。得其解脫。諸惑下。謂斷種子。曾為過去。當為未
來。彼經下。復引解脫經中自解之詞。言無自性者。
是無種子也。若彼煩惱。不斷種子。滅現行時。名為
過去。未起現行。名為未來。今云三世無者。是永斷
彼自性種故。現無者。滅現在行也。亦無見在下。謂
不見在過去未來。種子皆滅矣。如是下。總結。引教
證有第七識者。大乘小乘。諸部皆有。文繁不引。
△
一引聖教竟。下二引正理分二。一結前標科。】
「巳引聖教當顯正理。」
【謂前巳引大小乘教。證有第七別名末那。復當顯
理。推明第七。別有實體。
△一結前標科竟。下二正
釋引理分七。一引不共無明分二。一正釋不共。】
「謂契經說不共無明(至)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緣起經說。有四無明。一現。二種。三相應。四不相應。
或有為二。共及不共。今言不共者。謂此微細恒行。
行相難知。覆無我理。蔽無漏見。名覆真實。謂諸下。
釋成覆蔽真實義。一切分者。攝論云。是善不善無
記位中。常隨縛處。又彼念念執我。迷無我理。故名
迷理不共無明。如伽陀說者。引證前義。謂真實義。
及真如心。一切眾生。平等共有。以有染法。故常能
為障礙。使真義不生。問。何法能為障礙。答。謂不共
無明。於善等一切分位。與第七識俱。故能為障礙。
復引經證不共無明。令諸有情。恒處長夜。曾無醒
覺。故異生位。有暫不起。或行不行。便違經義。此依
下。謂此恒行不共。依第六識。皆不得成。恒染污義。
應此恒行。依第六識。反成間斷。彼第六識。依此無
明。反恒染污。許有末那。無此過失。
△一正釋不共
竟。下二問答廣辯。】
「染意恒與四惑相應(至)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問此意俱。共有四惑。何獨無明。名為不共。初有義
下未正。次有義下。正理破前。既非根本。何隨煩惱
不說此三。又三心所。十煩惱攝。處處說意。四惑俱
故。何非根本。應說下。答上問意。謂此四中。無明是
主。獨名不共。言從無始際者。顯此無明。長夜常起。
恒內惛迷者。明一切時。不了空理。曾不省察者。彰
恒執我。無循返時。癡增上故者。總顯癡主。有自在
義。故名不共。此俱下。謂見等三。由非主義。應名相
應。若得為主時。亦應名不共。亦如無明。許亦無失。】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至)對餘癡故且說無明。」
【有義下。非理。若爾下。正義破前。若唯此有。名不共
者。唯彼有者。亦名不共。故不共名。依殊勝立。非互
所無。名為不共。謂第七下。釋殊勝義。餘識非有。唯
依第七。立不共名。既爾下。執者難。謂既依第七有
殊勝義。名不共者。此見等三。亦依第七。何獨無明。
為不共耶。論主答云。以依主義。獨名不共。或許餘
三。亦得不共。以對餘識相應癡故。且說無明有不
共義。】
「不共無明總有二種(至)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此明不共有二。恒行不共者。唯第七有。故曰恒行。
以第七識。無間斷故。餘識所無。故曰不共。獨行不
共者。不共餘九煩惱起。故曰獨行。此識非有。亦名
不共。復引瑜伽二義差別。顯於貪等有俱不俱。立
此相應。及獨行名。故他處言。不共無明有三。一獨
行不共。不與貪等俱。二相應不共。恒與貪等俱。三
恒行不共。不與第六間斷者俱。唯與第七俱。獨行
無明。復開二種。言是主者。自能分別也。故見所斷。
復引經證。諸聖有學。斷見所斷。分別起惑。不造業
者。即是斷此是主獨行不共無明惑故。言非主者。
不自為主也。無分別義。顯是俱生。故修所斷。言亦
修所斷者。意兼見所斷故。以共小隨。是分別起。故
說忿等。通見所斷。言餘部者。即是主非主二部也。
以非恒行不共。故曰所無。言此彼者。此即非主。彼
即是主。以獨行不共。即此彼二。故云此彼俱有也。
又古德云。獨行有二。一者是主獨行。二者非主獨
行。不與小隨俱。名為是主。不與貪等餘九俱。名為
獨行。若與小隨俱。名為非主。以小隨十。自類不俱。
各自為主。既與彼俱。不得主故。亦不與餘九俱。亦
名獨行。是主獨行。唯見所斷。非主獨行。通見修斷。
以共小隨。見所斷故。
△二問答廣辯竟。通上一不
共無明竟。下二眼色為緣。】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至)極六識隨一攝故。」
【引經推義。證第七識。名為意根。謂若無此。第七識
者。彼經中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彼意非有。以彼
意根。必第七故。復以五識。各有所依根法。證第六
識。亦必有根。此識若無。彼第六識。根法寧有。恐彼
轉計。胸中肉團。狀如蕉蕾。名為意根。故此抑云。不
可說色。為彼所依。意非色故。又若以色為依者。意
識應無根之隨念。識之計度。二種分別。以彼色法。
無分別故。亦不可下。反覆比例。顯有第七。為意根
義。由此下。結顯意識有根。證有第七。顯自名者。以
意識名依意根立。如前五識。依五根立。各自有名
識不相濫。設問云。等無間意。豈非六識所依之根
耶。答云。等無間緣。不攝增上緣。以增上緣。是生識
之根。等無間緣。是前滅之識。巳上所論六種根者。
極成六種識。各隨一根所攝。
△二眼色為緣竟。下
三思量名意。】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至)巳滅依此假立意名。」
【引經推義。證第七識。是思量意。謂若有云。思量名
意豈非等無間意耶。釋云。意識現前。等無間意。巳
滅。巳滅名過去。故云理非有故。體既非有。彼思量
用。定不得成。如何經說思量名意。若謂下。破轉計
假說不成。以無正思量。不得立假說。依正假立義。
文中故知別有下自釋。復轉計云。謂現在時思量
曾有。經說名意。以遮上節過去非有之失。論主破
云。若謂現在思量過去事。爾時名為識。彼經寧說
思量名意。故知下。釋成有正思量。依之假立意名。
由此末那。恒審無間。故諸八識前巳滅念。依此假
立無間意名。以取前後生滅。中無間耳。
△三思量
名意竟。下四無想滅定。】
「又契經說無想滅定(至)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引經推義。證第七識。無想恒有。謂彼二定。俱滅六
識。心及心所體數無異者。體即心王。數即心所。以
俱滅故。故曰無異。若無下。顯凡聖無差別義。意在
反顯有染意故。於二定中。一有染意。名為凡定。一
無染意。名為聖定。若無此識。二定何別。餘乘轉計。
謂加行等。有差別故。二定有別。論主破云。彼差別
因。由第七有。若無染意。彼因亦無。雜集論云。二無
心定。具足五門。一所依故。初起處所。二自體故。各
別有體。三假立故。各立假名。四作意故。各有加行。
五地故。所居界地。論云加行者。即彼作意故。界地
者。即彼地故。依等。所依。自體。及假立故。二無心定。
於彼五門。各有異者。由第七故。若無第七。五門差
別。俱不得成。是故下。結顯必有第七識義。
△四無
想滅定竟。下五無想有情。】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至)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引經推義。證有第七。染污義成。言一期者。一報終
始也。謂彼天中。五百劫來。心心所滅。而名有染者。
以有此意。恒起執故。若無此意。彼天長時。無六轉
識。我執便無。何名有染。非於下。復以理推。我執必
有。攝論云。曾不見有具煩惱者。一期生中。都無我
執。彼無下。亦以理推。我執必有。謂彼天人。滅六識
時。作涅槃想。自謂巳得阿羅漢果。報盡壽終。六識
還起。俱生貪現。謂阿羅漢。身遭後有。故諸聖者。同
所訶厭。設彼轉計。第六意識。能起我執。何須第七
方得起耶。故難云。初後有故等。謂彼天中。初生起
時。半劫有識。然後方滅。最後半劫。六識還起。果報
方盡。故云。初後有識。而起我執。無如是失。中間長
時。四百九十九劫。無第六識。而起我執。是有過失。
設彼救云。去來既有意識。何必第七。復破云。去來
有故等。謂前初生即滅。名過去。非是常有。最後未
生名未來。非是現在。彼去來世。非同現在長時。而
此長時。無六識故。恒起我執。是有過失。所得無故
下。攝論云。非生剎那。現起意識。我執所依。為識引
故。名有我執。我執所依。俱謝滅故。勢引亦無。意以
所得為六識。能得為我執。故破云。所得無故。能得
亦無。不相應等。恐彼轉計。故先抑之。藏識無故下。
攝論云。我執習氣。在身相續。亦不應理。色法受熏。
不應理故。無堪能故。意謂餘乘執無藏識。何得受
熏。若不受熏。寧有熏習。故破云。藏識無故等。故應
下。結成彼天。定有染意。
△五無想有情竟。下六異
生善染。】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至)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脫。」
【引經推義。證有第七恒起我執。謂諸有情。善染無
記三性心時。恒帶我執。於染淨法。不能忘相。謂異
生下。釋上恒帶我執。謂有情類。於善等三性心時。
前六轉識。在外門轉。作善染業。而內第七。念念執
我。能作善染。令六識中。所起施等。六種善業。及貪
等染業。俱不亡相。故瑜伽下。證有末那。不得解脫。
謂前六識。無始時來。恒以第七。為染淨依。故名依
止。由斯依止。念念執我。令前六識。了境相時。不得
解脫。末那滅巳。不起我執。前六於境。方得解脫。言
相縛者。於境不達。如幻事等由有末那。念念執我。
令前六識。與念相應。於諸境相。明記不忘。由斯見
分。緣相分時。境相所拘。不得解脫。不自在者。無解
脫義。故名相縛。依如是下。引證上義。前二句。頌第
七識。與前六識。作所依止。後二句。頌七執我。令前
六識。終不解脫。】
「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至)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
【復以理推。善無記心。若無第七。恒起我執。彼二種
心。應非有漏。因中無漏。亦唯善與無記心故。設彼
轉計云。六識中俱。煩惱現行。即成有漏。何要第七。
故此釋云。善與煩惱。更互生滅。名自相續。善心起
時。必無煩惱。故知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由彼
煩惱。巳滅名過去。未生名未來。故又難云。去來煩
惱。必不現前。若為緣縛。理非有故。非由他惑者。顯
是第七。念念執我。故成有漏。勿由他解者。顯是第
七。念念無我。故成無漏。應知有漏無漏。皆由末那。
若無第七。二俱不成。恐彼轉計。別有一法。名不相
應。現相續起。善無記心。成有漏法。故先抑云。又不
可說等。何則。彼不相應。非實有體。巳極成故。何更
執為。亦恐轉計。有漏法生。從有漏種。得有漏名。故
復抑云。亦不可說等。何以故。彼種先無因。可成有
漏故。謂有漏種。必第七識。執我為因。若無第七。因
尚先無。何得漏種。生有漏法。非由漏種。彼成有漏
者。牒上巳破意也。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者。抑
彼轉計也。謂勿以學者無漏心亦得成有漏故。設
若有云。有漏善心。是煩惱引。故可為因。下文答釋。】
「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至)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此是釋詞。謂煩惱時。受諸苦惱。由苦惱故。發起善
心。行施等業。名引施等。又煩惱時。善不生故。善心
起時。煩惱滅故。故云。而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意
顯第七。為彼正因。故又云。以有漏言。表漏俱故。有
漏正因。文中自釋。又無記下。釋上無記。不同善心。
由煩惱引。若無第七。如何說彼。得成有漏。然諸有
漏下。釋成有漏正因。必第七識。謂第七識。與自相
應現行煩惱。俱生俱滅。由第七故。煩惱恒行。由見
等故。第七執我。名互增益。於念念中。互相增益。由
此熏成。有漏法種。後時從種。現起有漏。故有漏種。
第七為因。異生既然。有學亦爾者。例明凡聖初起。
有漏義同。無學下。例顯無學有漏亦同。謂無學人。
雖非漏俱。先有漏時。亦由第七。念念執我。熏成漏
種。成有漏故。復從有漏。引起無漏。證無學果。於理
無違。由有下。結成有漏。必因末那。顯第七識。各別
有體。
△六異生善染竟。下七結成證義。】
「證有此識理趣甚多(至)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釋上所引經語。皆是攝大乘中論意。理雖甚多。略
述六種。以開來學。令有智者。隨喜信受。然有下。牒
釋經義。謂有據經唯說六識而起執者。應知彼是
隨世間說。隨世流轉。唯六根故。故依六根。唯說六
識。而識類別。實有八種。豈執六識。無第七耶。
△七
結成證義竟。通上二能變竟。下三能變分二。一牒
科標問。】
「如是巳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
【此中結前第二能變。復問第三能變。故云其相云
何。
△一牒科標問竟。下二舉頌酬答分三。一能變
本識分二。一舉頌答。】
「頌曰次第三能變(至)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
【此陳頌本答前問意。前二句。謂第六識。必同前五
緣麤顯境。而有觸受。及愛取生。能成後有。故合六
種。為一能變。了境為性相者。謂前六識。自性了境
即能了境。是彼行相。善不善俱非者。俱非。即無記。
謂此六識。三性皆具故。
△一舉頌答竟。下二解頌
意分三。一六種本識。】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至)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此中總標第三能變。六種合成。識雖一體。而隨根
境種類差別。立六種名。謂名下。釋上六名。隨六根
立。乃至者。略其詞也。謂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
意識。眼等是根。識即自體。故此六名。隨根建立。具
五義故。五謂依發屬助如根者。釋立名五義也。謂
依根之識者。依根處所。識得生故。屬根之識者。由
識種子。隨逐根故。助根之識者。由識有無。根損益
故。如根之識者。俱有情數之所攝故。巳上四義。皆
依主釋。唯根所發識。又為一例。名依士釋。士即子
也。根雖發識。根得父名。根唯照境。故劣。識雖名子。
識能了境。故勝。依勝立名。名依士釋。六離合釋云。
父取子名。名為依士。所依劣故。設問云。前六轉識。
俱依意轉。何獨第六。名為意識。故下答云。雖六識
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所依之根。立意識名。由前
五識。依五色根。則第六識。唯依於意。以取六識。無
相濫失。或唯下。重釋上義。第六依意。獨名意識。不
同前五。兼依色根。然名意識。辯識得名。非彼心及
意識之例。彼心意識。各具一義。心持種故。意思量
故。識了別故。今言意識。唯了別境。故不為例。或名
色識下。復釋隨境。亦立六名。乃至者。亦略詞也。謂
名色識。聲識。香識。味識。觸識。法識。隨境立者。順識
所了六境義故。謂於下。釋上六識了境別義。謂前
五識。各別了境。第六意識。同五所了。以法塵者。即
是色法。乃至觸法。名為法法。故說法識。通能了別
一切諸法。各別了境。名不相濫。】
「此後隨境立六識名(至)此所緣境義便當說。」
【釋上依境立六識名。唯有漏位。以未轉依。各別緣
故。若巳轉依。一根發識。緣一切境。色識等名。互相
溷濫。故但隨根。立六種名。巳轉未轉。俱不相濫。莊
嚴論下。引證諸根互用義。復有難思妙力。故云且
依麤顯。以五根境。相麤顯故。佛地下。引證難思化
力。三業化。合有十種。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二現
受生化。三現業果化。語化亦三。一慶慰語化。二方
便語化。三辯物語化。意化有四。一決擇意化。二造
作意化。三發起意化。四領受意化。領受化中。復有
四記。一一向記。如人問天。亦答於天。二分別記。如
人問天。答云。清氣為天。三反詰記。如人問天。詰云。
何者為天。四默置記。如有人問。默然不答。設問云。
第二能變中。頌說依彼轉緣彼。此頌何不言依緣
耶。故答云。然六轉識。所依六根所緣六塵。麤顯極
成。故此頌中。不說依緣。然前論中。隨根義便。巳說
所依。下文境便。亦當解說。有所緣義。
△一六種本
識竟。下二了境性相。】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至)餘所依了如前巳說。」
【此釋第三能變自性行相也。釋義有三。一以了境
正釋自性。謂六種識。各各所有自證分體。性能了
境。故說了境。為識自性。二以了境正釋行相。即六
轉識。各有見分為自性行。行能了境。復說了境。為
行相故。三以了境。兼釋別名。以心意識。各別有名。
集起名心。思量名意。別說了境。名為識故。如契經
下。引證六識之名。皆以了別自境而立。彼經下。釋
契經說。眼等諸識。各別緣境者。是未轉依義。不共
所依者。五色根也。未轉依者。有漏位也。見分了者。
識所緣境。各別義也。餘所依了者。即轉依位中。諸
根互用。如前章巳說。謂彼經說。一根唯緣一境。是
未轉依。若巳轉依。諸根互用。
△二了境性相竟。下
三三性相應分二。一正釋三性。】
「此六轉識何性攝耶(至)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問答以明六種轉識。三性俱通。故先標數。言俱非
者。無記性也。謂是非善。及非不善。以顯三性。三種
別名。三種別義。文中自釋。初能為下。釋善性。此世
他世皆順益者。善性易世不改也。樂果此世非他
世者。果隨業轉。業有盡故。不名善性。唯名善果。次
能為下。釋不善。不善自性。及惡趣果。釋義同前。於
義不善下。釋無記。以不記善。不記不善。名無記故。
此六下。謂前六識。元非善染。由與善染心所相應。
成善染性。俱不相應。名無記性。應知識體本淨。由
與善染心所。相應不相應故。立三性名。
△一正釋
三性竟。下二舉執辯破。】
「有義六識三性不俱(至)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此意未正。謂前六種識。三性不俱起。以同外門。故
互相違。五識下。舉一識不能齊起三性為難。謂前
五生。必由第六為分別依。生則俱生。所緣同境。成
善成染。亦由第六。若許前五體性各別。三性俱者。
六既同五。亦通三性。豈不違理。瑜伽下。牒釋論說
諸識一時俱起三性。是依多念前後起說。即如一
心非一生滅。亦前後起。故此於彼。無相違過。】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至)前所設難於此唐捐。」
【此義正理。謂前六識。三性俱起。言率爾者。瞥然起
也。等流者。念念同類也。或多或少者。有起未起也。
謂此五識。瞥然起時。眼或緣善。耳緣不善。餘或無
記。是三同起。率爾等流。有五種心。一率爾心。謂聞
法創初。遇境便起。二尋求心。於境未達。方有尋求。
三決定心。知有法體。而起決定。四染淨心。法詮欣
厭。而起染淨。五等流心。念念緣境。前後等故。又解
深密經。及決擇分說。五識同時。必有分別意識俱
時而轉。故眼俱意。名率爾心。初率墮境故。此既初
緣。未知為善為惡。為了知故。次起尋求。與欲俱轉。
希望境故。既尋求巳識知先境。次起決定。印解境
故。既決定巳。識界差別。取正因等相。於怨住惡。於
親住善。於中住捨。染淨心生。由此染淨意識為先。
引生眼識同性善染。順時而起。名等流心。如眼識
生。耳等識生亦爾。此五種心。於八識中。前五識有
四。除尋求心。無分別故。第六具五心。第七無率爾
尋求心。有決定染淨等流三心。第八有率爾決定
等流三心。或說前五唯率爾等流二心。義猶未盡。
以前五識。既與定俱。宜有決定心。又通三性。宜有
染淨心。故云有四。五識與意下。釋不同性。唐虗也。
捐棄也。謂五與六。雖定俱生。而善等性。不定同五。
則汝前難一識三性。虗棄其功矣。】
「故瑜伽說若遇聲緣(至)亦緣五境不說同性。」
【引證不與前五同三性義。謂出定者。若遇聲緣引
定起時。意識既同定起。是通善性。餘耳識生。於性
不定。故六與五。性必不同。非唯彼定下。釋成等持
位中耳識。領受音聲。非意識故。等持位中。五識有
故。非取聲時下。釋成等引位中意識引定。此定不
獨意識導引。亦起相應樂欲心所。然後方出。在定
耳識下。明定中瞥然聞聲。心必散亂。乃大隨煩惱
之一。名不善性。未轉依者。即有漏位。瞥然墮心。是
無記性。以有漏位。心昏昧故。故五與六。性不定同。
由此下。結顯五六不同性義。】
「雜集論說等引位中(至)巳永滅除戲論種故。」
【釋論中所說。定有三位。謂入住出三。住名等持。出
入二位名等引。論說多分。即是入定出定二分。意
顯在定一分。亦有五識。故上文說。在定耳識。率爾
聞聲。又下論云。遮等引故。說性散動。非遮等持。故
容有定。若五識下。釋上三性同起。言偏注者。但隨
一性也。不隨彼善染。唯是無記故。故六轉識。三性
容俱者。結顯有漏。前六轉識。三性同起。無漏位中。
唯是善性。設問云。自在位中。亦有色心。既有色心。
宜通三性。何唯善性。答云。佛色心等。道諦攝故。道
諦攝者。釋唯是善。離戲論種。顯無不善。無記種故。
△二舉執辯破竟。通上一能變本識竟。下二相應
心所分三。一略標六位分二。一問頌答。】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至)隨煩惱不定三受共相應。」
【舉頌總答問意。以標六位。及受相應。故前三句。總
頌心所。有六位別。第四句。別頌三受。亦共相應。
△
一問頌答竟。下二解頌意分二。一釋六位分二。一
釋相應義。】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至)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者。言總意別。此中以能變論
之。故將八識分三。即合前六為一能變。是為言總。
若以轉智言之。即將八識分四。故分前五第六為
二心品。是為意別。此言總與六位相應者。依意識
言。若依五識。止具三十四心所。餘十七心所。不與
相應。不可據此。違害餘義。恒依心起下。釋相應義。
謂諸心所。是我心之所有。立我所名。心於所緣下。
釋依義立心所名也。以心取總相。心所取別相。助
成心王所不能取之別事。故得所名。又言亦取者。
顯心所法。取總別故。如畵下。喻上王所助成。師喻
心王。資即弟子。喻心所法。模喻總相。彩喻別相。故
瑜伽下。引論中意。釋上徧行位中五所。能了總別
相義。言此所未了者。謂此心王。未了之事。心所能
了。故總釋云。即諸心所。取所別相。以該觸等四所
了別相也。餘處復說者。釋別境位五種心所。緣總
別義。定慧雙釋者。以彼同一所觀境故。
△一釋相
應義竟。下二釋位數名。】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至)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此釋六位。合五十一所。差別名數。一切心中下六
句。釋上六位差別之義。如次應知。然瑜伽下。釋彼
論不立六位。以根隨二。合一染位。故唯有五。復引
瑜伽辯五位中。義有差別。四一切者。謂一切性。一
切地。一切時。一切俱。俱者。即八識俱通也。徧行具
四者。三性皆具。九地皆在。一切時有。八識俱通。別
境初二者。以通三性。及九地故。善唯一者。唯一切
地。皆通善故。染四皆無者。於三性中。唯不善故。於
上八地。伏不起故。染法是有間斷。非一切時有故。
染於八識。不俱通故。不定唯一者。由善不善性。方
名不定故。故不定位。唯通一切性。由此下。總結五
位。義有差別。
△二釋位數名竟。通上一釋六位竟。
下二釋三受分四。一正釋三受。】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至)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總標六識三受相應。文中別釋。言易脫者。是間斷
轉變義。不定者。於欣厭捨。不專一故。故皆容與三
受相應。以彼三受。恒轉變故。皆領下。釋三受名義。
非二中容。非逼悅等。皆釋捨受。義及名故。違境順
境。釋苦樂受。
△一正釋三受竟。下二總別各分。】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至)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此明三受各分二義。即如苦受。有身苦受。心苦受。
樂捨亦然。三皆屬身心。故各分為二。別依身者。以
前五識。別依五根。總名身故。唯依心者。以一意識。
唯依意根。亦是心分。故唯依心。又三下。復以三受。
各分有漏。及無漏受。名為二故。謂有漏苦。無漏苦。
樂捨亦然。設難云。既稱無漏。何名為苦。故釋云。苦
受亦由無漏起故。以修無漏時。方知世諦苦。】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至)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或各分三者。如說見所斷苦。修所斷苦。非所斷苦。
樂捨亦然。又學無學下。復別分三。如有學樂。及無
學樂。并非二樂。苦捨亦然。非學非無學。名非二故。
學者無記法。無學無記法。名為非學非無學法。】
「或總分四謂善不善(至)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總分四者。善即樂受。不善苦受。有覆無覆二無記
受。唯以捨受分為二種。各分四者。謂善捨受。不善
捨受。有覆無記捨受。無覆無記捨受。苦樂亦然。五
識下。明有覆無記。通苦根義。謂五識中。俱生貪癡。
純苦趣中。俱生煩惱。不發業者。但名有覆無記。非
是不善。以不發業故。彼皆容與苦根相應者。顯是
有覆無記苦也。瑜伽下。引證有覆無記。通三受義。
謂有覆無記苦。樂捨亦然。若通下。牒前身心二受。
證成無覆無記。善與不善。有覆無記。四法。皆與三
受根相應。言一切識身者。謂前五識。取五塵境。名
為身受。身是異熟果。名無覆無記性。言徧與一切
根相應者。一切根。即苦樂捨根。謂無覆無記苦。無
覆無記樂。無覆無記捨。證容各分四法中一法。通
三受也。不通一切識身者。是除去身受。意地一切
根相應者。意地是心。取法塵境。名為心受。通善不
善。有覆無記。各與三受相應。謂善苦受。善樂受。善
捨受。不善苦受。不善樂受。不善捨受。有覆無記苦
受。有覆無記樂受。有覆無記捨受。此證容各分四
法中三法。各通三受也。雜集下。復引證不善苦。有
覆無記苦受之義。故知下。結上引證各分四義。】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至)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總分五者。以苦分憂。樂分喜故。三中下。釋苦樂各
分義。謂逼身名苦受。悅身為樂受。以無分別。及尤
重故。逼心名憂受。悅心名喜受者。以有分別。及輕
微故。不苦不樂下。釋上捨受不分義。如文可知。
△
二總別各分竟。下三苦樂有無。】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至)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先明樂受。於身於心有差別義。言近分者。謂初二
禪。各有三天。每前二天。未得徧滿。故名近分。言根
本者。每第三天。悅身名樂。悅心名喜。彼初二禪雖
唯名喜。以悅身故。亦可名樂。三禪近分。同初二禪。
雖未滿彼妙樂地中。以忻慕彼。安靜尤重。亦可名
樂。諸逼迫下。次明苦受身心別義。五識名苦。於理
無違。意識無苦。此義未正。苦樂侵心。亦可通故。諸
聖教下。引證唯憂。無苦根義。瑜伽下。復引論證。異
熟。即第八。異熟生者。即前六識。言無間者。第八前
六。不相離故。前五苦受。意識唯憂。故云相續。又說
地獄尋求伺察。必與憂俱。鬼趣傍生。亦有憂故。言
一分者。鬼有純苦。及分苦故。傍生亦爾。故知下。結
顯經論。尤重慼受。尚不名苦。況餘輕者。不名為憂。】
「有義通二人天中者(至)豈不容捨彼定不成。」
【此義正理。意地有苦。亦通憂故。於五趣中。有差別
故。人趣天趣。唯憂根者。非尤重故。若傍生趣。及餓
鬼趣。雜受名憂。純受名苦。輕重可分故。梵音捺落
迦。此云純苦趣。純受尤重。唯名苦故。以證純苦。唯
是苦根。瑜伽論說。任運煩惱通三受者。以證意地
有苦相應。以任運時。不生憂故。薩迦耶見。此云身
見。謂瑜伽說。俱生身見。及邊執見。唯無記性。以證
憂根。非無記攝。論主釋云。彼身邊見。既無記性。不
與憂俱。此純苦處。亦無記性。應苦受俱。非憂根攝。
復引證云。論說憂根。非無記故。又瑜伽下。復引純
苦無憂根義。諸根。即五受根。餘三下。論主自釋。謂
彼論說。餘三言。即是樂喜憂根。以純苦處。必成現
行捨受。豈不容捨受。樂喜憂三根。定不成就。以樂
喜憂。不與純苦捨受俱轉。】
「寧知彼文唯說容受(至)為第八者亦同此破。」
【寧知下。意地無苦師難詞。論言容受。即捨受。以容
苦樂。名捨受故。謂汝寧知瑜伽論文。唯說容捨受。
應不說彼定成意識相應樂喜憂根。復云。彼六容
識。有時無故。六容識者。即彼苦處相應捨受六種
識也。有時無故者。謂若無捨受時。亦有憂根。不應
下。論主牒執難破。謂不應彼論唯說容捨受。通說
意地有憂根者。牒執意。無異因故者。是破詞。謂苦
樂捨。同無記性。是無分別。共與一識相應。若通憂
根。是有分別。一識為因。難通二義。故云無異因故。
恐轉計云。論依捨受。說通憂根。論主難云。若依捨
受。通憂根者。第八識與捨受相應。如何說彼憂根。
定成第八相應根也。若謂下。復恐轉計。前五轉識。
有間斷故。非憂根俱。唯第八識。恒相續故。與憂相
應。故純苦處。亦有憂根。論主難云。悶絕等位。第八
相續。寧有憂根。若有憂根。何名悶絕。有執下。結顯
第八唯是捨根。非憂苦故。】
「設執一形為第八者(至)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彼謂形身第八執受。則苦樂受。宜與第八相應。論
主破云。理亦不然。形不定故。謂彼地獄。惡業所招。
隨業變化。非謂一定。有形體故。彼由下。釋彼業招。
容無形義。謂五根門。恒受業苦。定成眼等五業報
根。別執一形。無所用故。非於下。釋形無用義。不求
婬欲者。顯無樂喜根。由斯下。結顯第八唯是捨受。
以破前執第八有苦根義。如極樂下。例明極苦。無
有憂根。結顯論中。說餘三言。定憂喜樂。】
「餘處說彼有等流樂(至)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通釋餘義。謂餘處說。純受苦處。有等流樂。如熱地
獄。猛火暫歇。或見清泉流水等境。亦名為樂。而實
非樂。故名等流。依世流轉所說樂義。或彼通說餘
雜受處。有等流樂。非說無有異熟果報樂者。無果
報樂。名純苦故。然諸聖教下。通釋前師所引教意。
慼受憂根。依多分者。顯有少分亦通苦根。或依流
轉憂慼說故。無相違過。瑜伽下。釋前論說憂根相
應。皆依世間流轉門說。非實憂根。又彼下。釋彼論
說意俱苦受。與憂同類。假說名憂。而實是苦。復釋
論意云。或說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依於心義。
而亦名憂。其實是苦。如近分喜。依於身義。而亦名
樂。其實是喜。顯揚論等。具顯此義者。通結餘論。亦
如上義。然未至地下。釋上說樂。皆是假說。未至三
禪。無樂根故。十一根者。對欲界地。初二禪說。前五
第六。各四除樂。共有八根。第七八識。各唯捨根。共
有十根。地獄身心。共是苦根。故有十一。唯據苦等
五受根釋也。或無漏位。有十二根。謂信等五根。意
喜樂捨。共成九根。三無漏根。則有十二。未至樂地。
故除樂根。唯有十一。或有漏位。亦十二根。謂眼等
五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苦樂捨三。則有十二。未
至樂地。故除樂根。唯有十一。此據二十二根釋也。
以十一根義。未有的據。故三釋俱存。俟更參考。由
此下。結顯論說意地苦根相應無失。此等下。總結
前義。
△三苦樂有無竟。下四舉執辯破。】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至)諸佛巳斷憂苦事故。」
【此中執意破詞。俱與三性章中意同。故不重釋。
△
四舉執辯破竟。通上一略標六位竟。下二廣顯差
別分五。一徧行別境分三。一結前標問。】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至)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此中結前略標六位義竟。起後廣顯六位差別。次
第解釋。故問其相云何。
△一結前標問竟。下二舉
頌總答。】
「頌曰初徧行觸等(至)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舉頌答前問意。初句。頌徧行位。第二三句。頌別境
位。第四句。釋別境義。
△二舉頌總答竟。下三解釋
頌意分二。一釋徧行。】
「論曰六位中初徧行心所(至)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釋第一句頌中觸等五所。如三卷中。初能變下。廣
說體性業用差別。故不重陳。復申問答。以明徧行。
教理可證。三卷中云。其徧行相。後當廣釋。文出於
此。此中下。先引聖教。證觸受想思。四是徧行。以從
三和相應變故。故此四法。有徧行義。又契經下。引
證作意。亦是遍行。以有作意。識方生故。餘經下。復
引餘經。證此作意是徧行義。作意是心所。了別是
心王。以心心所。不相離故。顯是徧行。此等聖教。誠
證非一者。結顯聖教。證五徧行。誠非一種。引教竟。】
「理謂識起必有三和(至)餘非徧行義至當說。」
【凡為格物。必以理推。今推觸所。定是徧行。謂根境
識。三法和合。定有觸生。而彼三和。亦應觸有。故心
心所。和合觸境。必由觸力。是徧行義。令心觸境。理
應作意。諸心心所。由作意生。故知作意。亦是徧行。
受領順境。令心等歡。領違令慼。領中令捨。若無領
受。心等起時。無隨三境各起一相。此能令起。故是
徧行。諸心於境。取分齊相。必由於想。故想心所。是
徧行義。正因等者。等於邪因。取正造善。不正不善。
若無思時。心等起位。無隨邪正造善等義。此能令
取。故是遍行。引理竟。由此下。結上五所是徧行義。
餘非徧行者。顯後別境。無此義故。
△一釋徧行竟。
下二釋別境分三。一正釋五所。】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至)由斯理趣欲非遍行。」
【總標五所名位次第。復別釋義。顯非偏行。云何下
問答以明欲心所體性業用。雜集論云。於所樂事。
彼彼引發。所作希望為體。正勤所依為業。初有義
下。以可欣釋所樂。故即問云。於可厭事。欲彼不合。
欲彼別離。亦應有欲。何獨可欣。名希望欲。論主答
云。此可欣欲。但於求彼不合離時。於自體上有可
欣義。非可厭事。亦有欣欲。故於下。結顯欲非偏行。
以於可厭中容。及不希望。欲不起故。中有義下。以
可求釋所樂。於欣求合。於厭求離。皆有欲故。於中
容下。結顯欲非遍行。以中容境。及不希望。必無欲
故。後有義下。以欲觀釋所樂。謂欲觀察是所樂故。
若不下。釋非徧行。因境勢者。隨現有境而為所緣。
非希望故。故全無欲。由斯下。總結上來三義解欲。
皆非徧行。於上三義。詞雖有別。義無乖反。】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至)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彼說未正。謂心心所。由欲生故。執為遍行。論主破
云。彼說不然等。謂諸聖教。唯說作意。能生諸識。不
曾說欲。生心心所。如說下。引經例破。如經說言。一
切諸法。以愛為本。豈愛能生。心心所耶。應知欲為
本者。欲起一切事故。或說善欲。能發正勤。勤行諸
善。欲為本故。論說此欲。勤依為業。是為諸法。以欲
為本。非欲能生心心所故。】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至)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問答以釋勝解心所體性業用。印定持守為體。餘
緣不能引轉為業。謂邪正下。釋決定義。邪正之教。
及邪正理。證據之力。於境審決印持。異緣不能引
轉。說名勝解。故猶豫下。釋此勝解。非徧行義。以猶
豫時。及非審決。無印持故。有說下。執為徧行。謂心
心所取自境時。於所緣境。無有拘礙。名為勝解。以
徧心等。是徧行義。論主破云。彼說非理。謂能不礙
者。即所緣諸法境也。所不礙者。即能緣心心所也。
勝解發起者。根緣作意緣也。豈唯由境。發勝解耶。
若由下。牒執難破。謂若由此境故。彼勝解發起。此
境應復待餘心生。便有心境互生之失。心境互生。
展轉不巳。故云無窮。】
「云何為念於曾習境(至)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問答以釋念心所體性業用。明記諸法。念之性也。
由明記故。因而定生。念之用也。謂數憶持下。釋上
明記。及定依義。於曾未受下。釋念心所非徧行義。
以未受境。及不明記。念不生故。有說下。執念心所
是徧行義。以心起時。必有念故。論主破難云。彼說
非理。勿於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如七八識。轉
依位中。前無有信。信亦得生。何用前有。七前有癡。
後決不生。豈前無因。故立前因。便為無用。推之前
有前無。俱不得為因。故以前亦有故。雙難二計。前
心心所下。明前因不在有念。但想勢力。足為因故。
又若前念令後念生。即等無間緣。此緣約主。唯是
心王。念是心所。非主義故。】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至)便無定起故非徧行。」
【問答以釋定心所體性業用。專注不散為體。定久
慧生為用。謂觀下。釋上專注不散。智依為業義。俱
非者。非得非失也。即是對境無分別心。故名為定。
心專注言下。釋上專注。非定一境。以住境時。無第
二念。故歷諸境。皆名專注。以其境自往來。心恒專
注。若不下。謂定心所。亦非徧行。以不繫心。定不起
故。】
「有說爾時亦有定起(至)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執定心所。有徧行義。謂不繫心時。亦有定起。微隱
難知。應說誠言者。誠然有定故。又若令心和合趣
境。是徧行義。論主破云。理亦不然。是觸用故。謂令
心觸境。是觸業用。豈定用耶。若謂下。重執徧行。謂
定令心。一剎那頃。不得易緣。定是徧行。復破云。一
剎那心。時之極少。自然無易。何定心所。令無易緣。
若言下。復執徧行。又破云。令心所緣。唯是作意。豈
定心所。令心所緣。有說下。謂定心所。是假非實。故
說即心。以經說定。名心學故。彼非下。論主破。謂彼
引經。非為誠證。以定攝心。令心一境。故經說為心
一境性。五根五力。及七覺支。八聖道支。皆攝此定。
如念與慧。各別有體。非即心故。】
「云何為慧於所觀境(至)定非徧行如信貪等。」
【問答以釋慧心所體性業用。簡擇諸法。慧之性也。
決斷疑情。慧之用也。謂觀下。釋上簡擇斷疑。推求
釋簡擇。決定釋斷癡。於非觀境下。釋非徧行。以愚
昧心。慧不生故。有說下。執慧心所。亦是徧行。謂愚
昧時。慧相微隱。故大受者。不能知微。觸等欲等。名
大地法。觸既徧行。欲亦應然。故說對法。大地法故。
諸部下。論主以正理辯破。部即位也。對法者。各配
其類。觸等欲等。俱徧地故。名大地法。若論徧行。簡
去欲等。若論別境。簡去觸等。故說對法。展轉相違。
餘義如文。茲不繁贅。
△一正釋五所竟。下二廣辯
現起。】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至)謂不專注馳散推求。」
【初義未正。謂互相資。必俱起故。次義正理。謂五心
所。不定俱起。瑜伽下。引證。四一切中。無後二者。是
一切時。及一切俱。謂無同時。及俱起義。又說所緣
之境有四。能緣之心有五。非定俱起。應說下。論主
自立正義。謂或時起一。乃至或時起五。或有五種
俱不起時。故云不定。於所樂境。唯起希望者。無第
二義。勝解及念。應知亦然。初或於所觀下。釋所觀
境。唯起專注。以專注言。即是定義。謂愚昧者。心多
散亂。為止散故。專注所緣。以愚昧故。不能簡擇。不
同聖賢。定慧等觀。故於所觀。唯起專注。設有問云。
既無簡擇。何有所觀。論主答云。謂彼於定。起加行
時。少從聞思。散亂方止。取說等持。緣所觀境。言等
持者。即定也。或依多分者。非一境也。說是言者。是
說定言。戲忘天者。欲界天也。以欲樂時。東戲忘西。
在前忘後。雖名專一境。然起貪瞋癡。貪乃順境。瞋
乃違境。癡非二境。豈專一境。而能起三。以喻定名
專一境。而境非一也。次或於所觀下。釋唯起慧。於
所觀境。馳散推求。是簡擇義。不同前定。故無專注。】
「或時起二謂於所樂(至)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或時起二。乃至合有十二者。謂於四境。次第雙起
有十箇二。一欲解。二欲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
六解定。七解慧。八念定。九念慧。十定慧。是於四境。
二所齊起。定有十數。頌曰。欲兼解念定慧四。解兼
念定慧成三。念兼定慧數當九。第十定慧十二有。
或時起三。乃至合有十三者。謂於四境。次第兼起。
有十箇三。一欲解念。二欲解定。三欲解慧。四欲念
定。五欲念慧。六欲定慧。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解
定慧。十念定慧。是於四境。三所齊起。亦有十數。頌
曰。欲解逢念定慧三。欲念復逢定慧參。欲定逢慧
數當六。解念加定慧八數。解定慧與念定慧。合有
十三數始足。或時起四。乃至合有五四者。謂於四
境。次第兼起。有五箇四。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
三欲解定慧。四欲念定慧。五解念定慧。是於四境。
四所齊起。唯有五數。頌曰。一起前四二除定。三念
四解五欲盡。從慧逆除合五四。前後論文誠可證。
或時起五下。謂於四境齊起五種。總為一數。如是
下。結成總別句數。謂欲等單起有五句。起二起三
各有十句。起四有五句。起五為一句。共有三十一
句。或有心下。釋成五所皆不起義。謂有心位。如非
四境。五皆不起。或時四境率爾墮心。五亦不起。藏
識於五非相應故。亦不俱起。故五不起。此類非一。
△二廣辨現起竟。下三分屬諸門。】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至)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此別境五。於第八識。有漏位無。第七有漏。唯有一
慧。二識轉依。五俱相應。如前第二能變識中。巳廣
說故。第六意識。與別境五。有漏無漏。皆相應故。有
義未正。謂前五識。與別境五。無相應理。緣巳得下。
釋此五所。無相應義。如次應知。】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至)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論主正義。許前五識。容五相應。雖無下。釋前五識。
亦有微細欲勝解念。如次應知。雖不下。釋前五識
有專注義。設有問云。五識散動。何得有定。故釋云。
遮等引故。說性散動。非遮等持。故容有定。等引者。
入定出定時也。此時五識。不容有故。等持者。住定
時也。以在定時。現量取境。同五識故。故容有定。雖
於下。釋前五識。有簡擇義。眼耳二通。相應智性者。
證眼耳識。與慧相應。此二有慧。餘鼻舌身三識。準
此有慧無失。未自在下。結前有漏。五所或無。起後
無漏。五所定有。樂觀下。釋自在位。定有五所相應
五識。一一如次。】
「此別境五何受相應(至)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問答以明別境會通五受。初有義未正。謂欲一心
所。與三受俱。除憂苦二受。以憂苦境。非所樂故。餘
解念定慧四心所。通餘四受。唯除苦受。審決。即勝
解。等者。等念定慧。以審決等。五識無故者。前五轉
識。是苦受識。識既不與四心所相應。苦受亦不與
四心所相應。次有義正理。許欲等五。五受相應。由
前師執憂根不與欲心所俱。今引論證。與欲俱起。
以愁慼時。是憂根故。求欲證者。是欲心所。前執苦
根不與欲俱。今引純苦希求解脫。顯欲俱起。又欲
心所。必通第六意識。意地有苦。前巳說故。亦顯欲
與苦根相應。論說貪愛下。重引論證欲與憂苦共
相應義。前執苦根無審決等。今引苦根與意相應。
意又相應審決等四。故苦與四。相應無失。又五識
下。展轉破前審決等義。由斯下。結上欲等五受相
應。此五下。結顯三性三界。及三學等諸門分別。一
一如理。詞不復現。
△三分屬諸門竟。通上一徧行
別境竟。】
成唯識論俗詮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