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俗詮

成唯識論俗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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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染意相應。又此下。據頌不別說。證此第七識。必

同捨受。七八二識。雖性俱無記。有覆無覆異。頌別

說之。今此受義。既不別說。必與彼同。故唯捨受。復

明巳轉未轉諸心所法。同義別義。例顯第七。與第

八識。同是捨受。第八因中。唯五心所。轉依位中。具

二十一。第七因中。唯十八心所。轉依亦二十一。又

第八識。巳轉未轉。唯捨受俱。第七亦爾。任運平等

轉者。釋捨受相應義。

△二正義破前竟。通上五釋

相應竟。下六釋有覆。】

「末那心所何性所攝(至)若巳轉依唯是善性。」

【問答以明唯是有覆無記性攝。非餘三性攝也。此

意下。釋有覆無記性。四煩惱等。等餘隨惑。俱葢覆

故。非善不善者。謂非是善。非是不善。名為無記。復

引色界。及無色界。喻明心所。同是無記。謂上二界

所有煩惱。雖是不善性。由定力伏故。同無記性攝。

此第七識。相應染法亦爾。以其所依末那細故。任

運轉故。亦無記性攝。若得轉依。唯善性攝。

△六釋

有覆竟。下七釋界地。】

「末那心所何地繫耶(至)若巳轉依即非所繫。」

【問答以明第七所居界地。亦隨第八生處繫也。彼

字。即第八識。謂隨第八生在何地。即於彼地所繫

執我。謂生下。總釋隨彼所生。彼地所繫。謂第八識

從欲界生。乃至有頂。則第七識。心王心所。亦從欲

界。乃至有頂。恒執為我。非他地故。若起下。別釋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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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所生也。染污下。別釋彼地所繫也。或為下。又作

一解。謂諸煩惱。隨地有無。故隨何地。有何煩惱。所

繫縛故。亦名彼繫。若巳轉依。即非所繫者。轉依位

中。煩惱巳滅。亦不執我。故非所繫。

△七釋界地竟。

下八釋捨位分二。一問答正釋。】

「此染污意無始相續(至)俱暫伏滅故說無有。」

【問此第七。無始恒轉。無間斷故。何位永斷。何位暫

斷。答於三位皆無有故。一羅漢位。二滅定位。三出

世道。阿羅漢下。總標永斷。阿羅漢者。此云無生。以

彼煩惱永不生故。此名通三乘者。聲聞有二。一者

根鈍。漸斷煩惱。為緣覺乘。二者根利。頓斷煩惱。為

獨覺乘。菩薩唯一。於八地中。方永斷故。故無學位。

染意煩惱。種現俱滅。名阿羅漢。學位滅定。出世道

中。總標暫斷。】

「謂染污意無始時來(至)此復現行乃至未滅。」

【釋出世道中暫伏滅義。謂染污意。唯是俱生。必無

漏道。方有伏義。真無我解。見道之心也。以見道時。

起根本智。能伏彼故。真見道後。無漏觀心現在前

時。同無我解。故名等流。此時染意。亦伏滅故。真無

我解。及後所得。無漏觀心。總名出世道。滅定下。釋

滅盡定中暫伏滅義。謂此滅定。行同聖道。故名等

流。由極寂靜。故此染意。亦應非有。此種子者。第七

相應煩惱種也。謂入定時。但伏現行。若出定巳。煩

惱現行。復從種起。乃至未滅。恒執我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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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此染意相應煩惱(至)應義等故不別說之。」

【釋無學聲聞永斷煩惱義。謂修所斷。有九九品。第

九地中。第九品者。名為下下。今染污意。相應煩惱。

最極微細。與彼品同。云勢相等。必起根本最堅利

智。現在前時。此種方斷。證阿羅漢。故說無學。永斷

不起。二乘下。釋迴向大乘者。亦永斷故。從初發心。

求菩提故。實是菩薩。以盡煩惱。等阿雜漢。故此頌

中。不別說菩薩。唯說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一問答正釋竟。下二辯識有無。】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至)爾時藏識定二俱轉。」

【安慧言。唯染位有第七識體。故說滅定。滅六盡七。

唯有煩惱。乃至雜染依者。皆顯染位有第七識。又

言聖道等。三位無者。是說第七。不通淨位。有義下。

護法師。引經證破。復以理推。謂無染時。第六意識。

如有染時。定有第七。為所依根。此顯三位。有淨第

七。論說下。復引論文。證有第七。恒俱藏識。若住下。

牒計難破。顯滅定位恒有第七。復明聖道亦有第

七。謂住聖道。必有意識。作無漏中。聖定觀主。故此

難云。若無第七。爾時藏識。唯意識俱。如何瑜伽論

說。若起意識。定有六七二識俱轉。以此觀之。聖道

亦有第七識俱。何執三位。無第七識。】

「顯揚論說末那恒與(至)許佛恒行如鏡智故。」

【復引論證。染淨位中。俱有第七識體。恃舉為行者。

染污位中我慢心所也。以恃所執我故。自心高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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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懱於他。故有自他不平等義。若翻彼行。即得平

等。故名轉依平等行故。由此論證。應知第七。染淨

有體。若由下。以正理例顯。謂論中說。無染污意。及

無藏識。但無其名。非無其體。故復難云。彼八不無

此七何然。復推智識相應。證有第七為智所依。謂

平等智。如餘三智。各有所依淨識為體。若無第七。

平等性智。亦應無有。非離所依第七識體。而有能

依平等智故。又不可說平等性智。依六轉識。以彼

各有智相應故。論許諸佛恒行平等。如圓鏡智。依

自識故。】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至)彼未證得法無我故。」

【復推根義。證無學位。必有第七。謂第八識。染淨位

中。必有根種。若無學位。無第七識。則彼第八。應無

有根。然同識性。必有根故。又如下。復以理推我法

二執。證無學位。必有第七。梵音補特伽羅。此云數

取趣。以諸有情。數數造業。取善惡趣。即是人義。應

云未證人無我者。彼我執恒行。此乃異生有學。以

第七識。念念執我。故名恒行。有學既爾。亦應無學。

未證法無我故。法我執恒行。以無學位。雖斷煩惱。

不起我執。然有所知法執恒起。若無學位。無第七

識。彼法我執。依何恒行。又不可說。依第八識。彼無

慧心所。不起法執故。由此下。結顯三位第七非無。

然說法執恒行者。由此第七而有故。】

「又諸論中以五同法(至)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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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以根義。證有第七。謂諸論說。前五轉識。有所依

根。第六轉識。亦應有根。故以第七。為第六根。若上

三位無第七識。為第六根。所立宗因。便俱有失。如

立宗言。第七識是有法。能為第六所依宗。因云識

從緣生故。喻如五同法。若無第七。是無有法能為

第六所依。則宗有失。若彼第六。無第七識。而自生

者。是無緣自生。則因有失。故云。所立宗因。便俱有

失。言亦有無依者。或有時亦無依也。謂前五識。與

第六識。同名轉識。六若無依。五有時無。五恒有依。

六亦應爾。故諸論中。以五同法。證第七識。為第六

依。即此義故。是故下。總結三位。必有第七。聖教說

彼三位無者。但無染名。非無識體。如說下。喻上但

無染名之義。言四位者。即聲聞。緣覺。菩薩。如來。雖

說四位無阿賴耶。但無含藏之名。非無第八識體。

故此第七。但無染名耳。

△二辯識有無竟。通上一

總釋頌意竟。下二別釋差別。】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至)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總標第七有三種相應名。然後釋義。初通下。謂異

生位。我見煩惱。相應第七。則諸異生。念念恒起人

我見故。故名相續。上明恒起。下明間起。有學聲聞。

及前七地一類菩薩。有漏心位。彼緣藏識。起人我

見。無漏心時。亦伏不起。次通下。謂諸異生聲聞獨

覺。所知障種。初未曾伏。相應第七。念念恒緣異熟

識體。起法我見。故名相續。上釋恒起。下釋間起。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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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地來。至等覺位。名為一切。若諸菩薩。法空智果

不現前位。亦緣異熟起法我見。以阿羅漢。八地菩

薩。無藏識故。故緣異熟。後通下。謂諸如來。二障永

斷。二智圓明。相應第七。亦淨無染。念念恒緣真如

諸法。證無我理。故名相續。上明果位。下明因位。若

諸菩薩。斷伏所知。法空智起。彼亦得緣無垢異熟

識。起平等性智。以智起時。所依之識。暫現無垢。故

此名焉。】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至)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此明二執現起位次。謂有我執。必有法執。以諸我

執。依法起故。如迷杌為人者。杌喻法執。人喻我執。

古德云。有人必有法。有法未必有人。以斷我執。法

猶在故。法執若斷。人執定無。我法下。明二執。用別

體同。執是取著義。故以慧為體。如眼緣色境。是了

別義。故以識為體。雖緣青等多用不同。於一識體

不相違故。喻如我法二執不同。於一慧體。亦不相

違。故云。此亦應然。】

「二乘有學聖道滅定(至)不爾煩惱亦應在故。」

【此明二執伏斷位次。聖道滅定。有學二乘也。頓悟

漸悟。有學菩薩也。我執巳伏。種子未斷。唯以在道

在定。及智現前。方得伏故。餘時我執現行還起。無

學二乘。獨斷煩惱。證羅漢果。說彼我執。巳永斷故。

未斷所知。故唯法執。漸悟菩薩。法智不前。唯起法

執。我執巳斷。故不復起。設問云。漸悟菩薩。所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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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前說巳伏。今何名斷。答云。八地以上等。謂漸悟

菩薩。前七地中。皆名有學。巳得二空。初轉二智。未

常在觀。唯得間起。故彼我執。說名巳伏。有時還起。

若登八地。漸悟菩薩。皆名無學。捨含藏識。我執永

伏。決定不行。故名巳斷。二乘迴心。行同此地。彼之

我執。亦永不行。名巳永斷。彼煩惱種。巳永斷故。唯

法空智。不現前時。猶起法執。以智不前。不相違故。

如有下。引證前義。唯有所依所知障在者。以煩惱

障。依所知障起。故斷煩惱。所知猶在。是現非種者。

證前猶起法執現行。非是種子。不爾者。謂若非我

執永斷永伏。彼所依所知障在。煩惱亦應在故。】

「法執俱意於二乘等(至)餘不攝者皆入此攝。」

【明大小乘。於此法執。有差別義。二乘獨斷煩惱。唯

證人空。故於法執。不名為染。亦不名有覆。以不障

彼智故。菩薩雙斷二障。雙證二智。於法執意。名有

覆無記。以障彼智故。是異熟生下。明第七識。同轉

識故。名異熟生。不同第八。及前六識。同招引滿。名

異熟果。此顯第七。從彼轉生。名異熟生。問。何名異

熟生。答。此異熟名。通而不局。色心諸法。皆可名故。

如增上緣。餘緣不攝者。皆入此攝。

△二別釋差別

竟。下三證有識體分二。一問答總標。】

「云何應知此第七識(至)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由彼小乘。執唯第六。未來名心。過去名意。現在名

識。無別第七。別名為意。故有此問。答中先總標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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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別引教理為證。

△一問答總標竟。下二引正

教理分二。一引聖教。】

「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至)前巳廣說故不重成。」

【謂小乘說。未來名心。過去名意。現在名識。雖種種

別。唯一第六。無第七故。是故論主。引經中語。證有

第七。如是下。釋上三名。雖通八識。而隨勝顯。各定

一名。故以第八。別名為心。以具積集集起義故。第

七名意。是思量義。以彼因中。恒思執我。無漏位中。

恒思無我。及緣真如。於果位中。恒緣諸法。平等轉

故。故云緣藏識等。餘六名識者。是了別義。以前六

識。易了名麤。轉易名動。不續名間。六識各有所緣

名別。如入下。引經證三名別義。又大乘下。總結諸

大乘經。說此第七。皆別有體。大乘至教。前巳廣說

者。謂初能變識中。巳廣引過。故不重成。】

「解脫經中亦別說有(至)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復引小乘經中頌言。證有第七識。前二句。頌有漏。

謂第七識。恒時染污。皆由諸惑與俱生滅。後二句。

頌無漏。若解脫者。謂染第七識。由對治道。斷盡煩

惱。得其解脫。諸惑下。謂斷種子。曾為過去。當為未

來。彼經下。復引解脫經中自解之詞。言無自性者。

是無種子也。若彼煩惱。不斷種子。滅現行時。名為

過去。未起現行。名為未來。今云三世無者。是永斷

彼自性種故。現無者。滅現在行也。亦無見在下。謂

不見在過去未來。種子皆滅矣。如是下。總結。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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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有第七識者。大乘小乘。諸部皆有。文繁不引。

一引聖教竟。下二引正理分二。一結前標科。】

「巳引聖教當顯正理。」

【謂前巳引大小乘教。證有第七別名末那。復當顯

理。推明第七。別有實體。

△一結前標科竟。下二正

釋引理分七。一引不共無明分二。一正釋不共。】

「謂契經說不共無明(至)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緣起經說。有四無明。一現。二種。三相應。四不相應。

或有為二。共及不共。今言不共者。謂此微細恒行。

行相難知。覆無我理。蔽無漏見。名覆真實。謂諸下。

釋成覆蔽真實義。一切分者。攝論云。是善不善無

記位中。常隨縛處。又彼念念執我。迷無我理。故名

迷理不共無明。如伽陀說者。引證前義。謂真實義。

及真如心。一切眾生。平等共有。以有染法。故常能

為障礙。使真義不生。問。何法能為障礙。答。謂不共

無明。於善等一切分位。與第七識俱。故能為障礙。

復引經證不共無明。令諸有情。恒處長夜。曾無醒

覺。故異生位。有暫不起。或行不行。便違經義。此依

下。謂此恒行不共。依第六識。皆不得成。恒染污義。

應此恒行。依第六識。反成間斷。彼第六識。依此無

明。反恒染污。許有末那。無此過失。

△一正釋不共

竟。下二問答廣辯。】

「染意恒與四惑相應(至)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問此意俱。共有四惑。何獨無明。名為不共。初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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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未正。次有義下。正理破前。既非根本。何隨煩惱

不說此三。又三心所。十煩惱攝。處處說意。四惑俱

故。何非根本。應說下。答上問意。謂此四中。無明是

主。獨名不共。言從無始際者。顯此無明。長夜常起。

恒內惛迷者。明一切時。不了空理。曾不省察者。彰

恒執我。無循返時。癡增上故者。總顯癡主。有自在

義。故名不共。此俱下。謂見等三。由非主義。應名相

應。若得為主時。亦應名不共。亦如無明。許亦無失。】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至)對餘癡故且說無明。」

【有義下。非理。若爾下。正義破前。若唯此有。名不共

者。唯彼有者。亦名不共。故不共名。依殊勝立。非互

所無。名為不共。謂第七下。釋殊勝義。餘識非有。唯

依第七。立不共名。既爾下。執者難。謂既依第七有

殊勝義。名不共者。此見等三。亦依第七。何獨無明。

為不共耶。論主答云。以依主義。獨名不共。或許餘

三。亦得不共。以對餘識相應癡故。且說無明有不

共義。】

「不共無明總有二種(至)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此明不共有二。恒行不共者。唯第七有。故曰恒行。

以第七識。無間斷故。餘識所無。故曰不共。獨行不

共者。不共餘九煩惱起。故曰獨行。此識非有。亦名

不共。復引瑜伽二義差別。顯於貪等有俱不俱。立

此相應。及獨行名。故他處言。不共無明有三。一獨

行不共。不與貪等俱。二相應不共。恒與貪等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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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行不共。不與第六間斷者俱。唯與第七俱。獨行

無明。復開二種。言是主者。自能分別也。故見所斷。

復引經證。諸聖有學。斷見所斷。分別起惑。不造業

者。即是斷此是主獨行不共無明惑故。言非主者。

不自為主也。無分別義。顯是俱生。故修所斷。言亦

修所斷者。意兼見所斷故。以共小隨。是分別起。故

說忿等。通見所斷。言餘部者。即是主非主二部也。

以非恒行不共。故曰所無。言此彼者。此即非主。彼

即是主。以獨行不共。即此彼二。故云此彼俱有也。

又古德云。獨行有二。一者是主獨行。二者非主獨

行。不與小隨俱。名為是主。不與貪等餘九俱。名為

獨行。若與小隨俱。名為非主。以小隨十。自類不俱。

各自為主。既與彼俱。不得主故。亦不與餘九俱。亦

名獨行。是主獨行。唯見所斷。非主獨行。通見修斷。

以共小隨。見所斷故。

△二問答廣辯竟。通上一不

共無明竟。下二眼色為緣。】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至)極六識隨一攝故。」

【引經推義。證第七識。名為意根。謂若無此。第七識

者。彼經中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彼意非有。以彼

意根。必第七故。復以五識。各有所依根法。證第六

識。亦必有根。此識若無。彼第六識。根法寧有。恐彼

轉計。胸中肉團。狀如蕉蕾。名為意根。故此抑云。不

可說色。為彼所依。意非色故。又若以色為依者。意

識應無根之隨念。識之計度。二種分別。以彼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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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分別故。亦不可下。反覆比例。顯有第七。為意根

義。由此下。結顯意識有根。證有第七。顯自名者。以

意識名依意根立。如前五識。依五根立。各自有名

識不相濫。設問云。等無間意。豈非六識所依之根

耶。答云。等無間緣。不攝增上緣。以增上緣。是生識

之根。等無間緣。是前滅之識。巳上所論六種根者。

極成六種識。各隨一根所攝。

△二眼色為緣竟。下

三思量名意。】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至)巳滅依此假立意名。」

【引經推義。證第七識。是思量意。謂若有云。思量名

意豈非等無間意耶。釋云。意識現前。等無間意。巳

滅。巳滅名過去。故云理非有故。體既非有。彼思量

用。定不得成。如何經說思量名意。若謂下。破轉計

假說不成。以無正思量。不得立假說。依正假立義。

文中故知別有下自釋。復轉計云。謂現在時思量

曾有。經說名意。以遮上節過去非有之失。論主破

云。若謂現在思量過去事。爾時名為識。彼經寧說

思量名意。故知下。釋成有正思量。依之假立意名。

由此末那。恒審無間。故諸八識前巳滅念。依此假

立無間意名。以取前後生滅。中無間耳。

△三思量

名意竟。下四無想滅定。】

「又契經說無想滅定(至)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引經推義。證第七識。無想恒有。謂彼二定。俱滅六

識。心及心所體數無異者。體即心王。數即心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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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滅故。故曰無異。若無下。顯凡聖無差別義。意在

反顯有染意故。於二定中。一有染意。名為凡定。一

無染意。名為聖定。若無此識。二定何別。餘乘轉計。

謂加行等。有差別故。二定有別。論主破云。彼差別

因。由第七有。若無染意。彼因亦無。雜集論云。二無

心定。具足五門。一所依故。初起處所。二自體故。各

別有體。三假立故。各立假名。四作意故。各有加行。

五地故。所居界地。論云加行者。即彼作意故。界地

者。即彼地故。依等。所依。自體。及假立故。二無心定。

於彼五門。各有異者。由第七故。若無第七。五門差

別。俱不得成。是故下。結顯必有第七識義。

△四無

想滅定竟。下五無想有情。】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至)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引經推義。證有第七。染污義成。言一期者。一報終

始也。謂彼天中。五百劫來。心心所滅。而名有染者。

以有此意。恒起執故。若無此意。彼天長時。無六轉

識。我執便無。何名有染。非於下。復以理推。我執必

有。攝論云。曾不見有具煩惱者。一期生中。都無我

執。彼無下。亦以理推。我執必有。謂彼天人。滅六識

時。作涅槃想。自謂巳得阿羅漢果。報盡壽終。六識

還起。俱生貪現。謂阿羅漢。身遭後有。故諸聖者。同

所訶厭。設彼轉計。第六意識。能起我執。何須第七

方得起耶。故難云。初後有故等。謂彼天中。初生起

時。半劫有識。然後方滅。最後半劫。六識還起。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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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盡。故云。初後有識。而起我執。無如是失。中間長

時。四百九十九劫。無第六識。而起我執。是有過失。

設彼救云。去來既有意識。何必第七。復破云。去來

有故等。謂前初生即滅。名過去。非是常有。最後未

生名未來。非是現在。彼去來世。非同現在長時。而

此長時。無六識故。恒起我執。是有過失。所得無故

下。攝論云。非生剎那。現起意識。我執所依。為識引

故。名有我執。我執所依。俱謝滅故。勢引亦無。意以

所得為六識。能得為我執。故破云。所得無故。能得

亦無。不相應等。恐彼轉計。故先抑之。藏識無故下。

攝論云。我執習氣。在身相續。亦不應理。色法受熏。

不應理故。無堪能故。意謂餘乘執無藏識。何得受

熏。若不受熏。寧有熏習。故破云。藏識無故等。故應

下。結成彼天。定有染意。

△五無想有情竟。下六異

生善染。】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至)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脫。」

【引經推義。證有第七恒起我執。謂諸有情。善染無

記三性心時。恒帶我執。於染淨法。不能忘相。謂異

生下。釋上恒帶我執。謂有情類。於善等三性心時。

前六轉識。在外門轉。作善染業。而內第七。念念執

我。能作善染。令六識中。所起施等。六種善業。及貪

等染業。俱不亡相。故瑜伽下。證有末那。不得解脫。

謂前六識。無始時來。恒以第七。為染淨依。故名依

止。由斯依止。念念執我。令前六識。了境相時。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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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脫。末那滅巳。不起我執。前六於境。方得解脫。言

相縛者。於境不達。如幻事等由有末那。念念執我。

令前六識。與念相應。於諸境相。明記不忘。由斯見

分。緣相分時。境相所拘。不得解脫。不自在者。無解

脫義。故名相縛。依如是下。引證上義。前二句。頌第

七識。與前六識。作所依止。後二句。頌七執我。令前

六識。終不解脫。】

「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至)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

【復以理推。善無記心。若無第七。恒起我執。彼二種

心。應非有漏。因中無漏。亦唯善與無記心故。設彼

轉計云。六識中俱。煩惱現行。即成有漏。何要第七。

故此釋云。善與煩惱。更互生滅。名自相續。善心起

時。必無煩惱。故知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由彼

煩惱。巳滅名過去。未生名未來。故又難云。去來煩

惱。必不現前。若為緣縛。理非有故。非由他惑者。顯

是第七。念念執我。故成有漏。勿由他解者。顯是第

七。念念無我。故成無漏。應知有漏無漏。皆由末那。

若無第七。二俱不成。恐彼轉計。別有一法。名不相

應。現相續起。善無記心。成有漏法。故先抑云。又不

可說等。何則。彼不相應。非實有體。巳極成故。何更

執為。亦恐轉計。有漏法生。從有漏種。得有漏名。故

復抑云。亦不可說等。何以故。彼種先無因。可成有

漏故。謂有漏種。必第七識。執我為因。若無第七。因

尚先無。何得漏種。生有漏法。非由漏種。彼成有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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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牒上巳破意也。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者。抑

彼轉計也。謂勿以學者無漏心亦得成有漏故。設

若有云。有漏善心。是煩惱引。故可為因。下文答釋。】

「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至)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此是釋詞。謂煩惱時。受諸苦惱。由苦惱故。發起善

心。行施等業。名引施等。又煩惱時。善不生故。善心

起時。煩惱滅故。故云。而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意

顯第七。為彼正因。故又云。以有漏言。表漏俱故。有

漏正因。文中自釋。又無記下。釋上無記。不同善心。

由煩惱引。若無第七。如何說彼。得成有漏。然諸有

漏下。釋成有漏正因。必第七識。謂第七識。與自相

應現行煩惱。俱生俱滅。由第七故。煩惱恒行。由見

等故。第七執我。名互增益。於念念中。互相增益。由

此熏成。有漏法種。後時從種。現起有漏。故有漏種。

第七為因。異生既然。有學亦爾者。例明凡聖初起。

有漏義同。無學下。例顯無學有漏亦同。謂無學人。

雖非漏俱。先有漏時。亦由第七。念念執我。熏成漏

種。成有漏故。復從有漏。引起無漏。證無學果。於理

無違。由有下。結成有漏。必因末那。顯第七識。各別

有體。

△六異生善染竟。下七結成證義。】

「證有此識理趣甚多(至)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釋上所引經語。皆是攝大乘中論意。理雖甚多。略

述六種。以開來學。令有智者。隨喜信受。然有下。牒

釋經義。謂有據經唯說六識而起執者。應知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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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世間說。隨世流轉。唯六根故。故依六根。唯說六

識。而識類別。實有八種。豈執六識。無第七耶。

△七

結成證義竟。通上二能變竟。下三能變分二。一牒

科標問。】

「如是巳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

【此中結前第二能變。復問第三能變。故云其相云

何。

△一牒科標問竟。下二舉頌酬答分三。一能變

本識分二。一舉頌答。】

「頌曰次第三能變(至)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

【此陳頌本答前問意。前二句。謂第六識。必同前五

緣麤顯境。而有觸受。及愛取生。能成後有。故合六

種。為一能變。了境為性相者。謂前六識。自性了境

即能了境。是彼行相。善不善俱非者。俱非。即無記。

謂此六識。三性皆具故。

△一舉頌答竟。下二解頌

意分三。一六種本識。】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至)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此中總標第三能變。六種合成。識雖一體。而隨根

境種類差別。立六種名。謂名下。釋上六名。隨六根

立。乃至者。略其詞也。謂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

意識。眼等是根。識即自體。故此六名。隨根建立。具

五義故。五謂依發屬助如根者。釋立名五義也。謂

依根之識者。依根處所。識得生故。屬根之識者。由

識種子。隨逐根故。助根之識者。由識有無。根損益

故。如根之識者。俱有情數之所攝故。巳上四義。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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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主釋。唯根所發識。又為一例。名依士釋。士即子

也。根雖發識。根得父名。根唯照境。故劣。識雖名子。

識能了境。故勝。依勝立名。名依士釋。六離合釋云。

父取子名。名為依士。所依劣故。設問云。前六轉識。

俱依意轉。何獨第六。名為意識。故下答云。雖六識

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所依之根。立意識名。由前

五識。依五色根。則第六識。唯依於意。以取六識。無

相濫失。或唯下。重釋上義。第六依意。獨名意識。不

同前五。兼依色根。然名意識。辯識得名。非彼心及

意識之例。彼心意識。各具一義。心持種故。意思量

故。識了別故。今言意識。唯了別境。故不為例。或名

色識下。復釋隨境。亦立六名。乃至者。亦略詞也。謂

名色識。聲識。香識。味識。觸識。法識。隨境立者。順識

所了六境義故。謂於下。釋上六識了境別義。謂前

五識。各別了境。第六意識。同五所了。以法塵者。即

是色法。乃至觸法。名為法法。故說法識。通能了別

一切諸法。各別了境。名不相濫。】

「此後隨境立六識名(至)此所緣境義便當說。」

【釋上依境立六識名。唯有漏位。以未轉依。各別緣

故。若巳轉依。一根發識。緣一切境。色識等名。互相

溷濫。故但隨根。立六種名。巳轉未轉。俱不相濫。莊

嚴論下。引證諸根互用義。復有難思妙力。故云且

依麤顯。以五根境。相麤顯故。佛地下。引證難思化

力。三業化。合有十種。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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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生化。三現業果化。語化亦三。一慶慰語化。二方

便語化。三辯物語化。意化有四。一決擇意化。二造

作意化。三發起意化。四領受意化。領受化中。復有

四記。一一向記。如人問天。亦答於天。二分別記。如

人問天。答云。清氣為天。三反詰記。如人問天。詰云。

何者為天。四默置記。如有人問。默然不答。設問云。

第二能變中。頌說依彼轉緣彼。此頌何不言依緣

耶。故答云。然六轉識。所依六根所緣六塵。麤顯極

成。故此頌中。不說依緣。然前論中。隨根義便。巳說

所依。下文境便。亦當解說。有所緣義。

△一六種本

識竟。下二了境性相。】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至)餘所依了如前巳說。」

【此釋第三能變自性行相也。釋義有三。一以了境

正釋自性。謂六種識。各各所有自證分體。性能了

境。故說了境。為識自性。二以了境正釋行相。即六

轉識。各有見分為自性行。行能了境。復說了境。為

行相故。三以了境。兼釋別名。以心意識。各別有名。

集起名心。思量名意。別說了境。名為識故。如契經

下。引證六識之名。皆以了別自境而立。彼經下。釋

契經說。眼等諸識。各別緣境者。是未轉依義。不共

所依者。五色根也。未轉依者。有漏位也。見分了者。

識所緣境。各別義也。餘所依了者。即轉依位中。諸

根互用。如前章巳說。謂彼經說。一根唯緣一境。是

未轉依。若巳轉依。諸根互用。

△二了境性相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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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性相應分二。一正釋三性。】

「此六轉識何性攝耶(至)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問答以明六種轉識。三性俱通。故先標數。言俱非

者。無記性也。謂是非善。及非不善。以顯三性。三種

別名。三種別義。文中自釋。初能為下。釋善性。此世

他世皆順益者。善性易世不改也。樂果此世非他

世者。果隨業轉。業有盡故。不名善性。唯名善果。次

能為下。釋不善。不善自性。及惡趣果。釋義同前。於

義不善下。釋無記。以不記善。不記不善。名無記故。

此六下。謂前六識。元非善染。由與善染心所相應。

成善染性。俱不相應。名無記性。應知識體本淨。由

與善染心所。相應不相應故。立三性名。

△一正釋

三性竟。下二舉執辯破。】

「有義六識三性不俱(至)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此意未正。謂前六種識。三性不俱起。以同外門。故

互相違。五識下。舉一識不能齊起三性為難。謂前

五生。必由第六為分別依。生則俱生。所緣同境。成

善成染。亦由第六。若許前五體性各別。三性俱者。

六既同五。亦通三性。豈不違理。瑜伽下。牒釋論說

諸識一時俱起三性。是依多念前後起說。即如一

心非一生滅。亦前後起。故此於彼。無相違過。】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至)前所設難於此唐捐。」

【此義正理。謂前六識。三性俱起。言率爾者。瞥然起

也。等流者。念念同類也。或多或少者。有起未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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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此五識。瞥然起時。眼或緣善。耳緣不善。餘或無

記。是三同起。率爾等流。有五種心。一率爾心。謂聞

法創初。遇境便起。二尋求心。於境未達。方有尋求。

三決定心。知有法體。而起決定。四染淨心。法詮欣

厭。而起染淨。五等流心。念念緣境。前後等故。又解

深密經。及決擇分說。五識同時。必有分別意識俱

時而轉。故眼俱意。名率爾心。初率墮境故。此既初

緣。未知為善為惡。為了知故。次起尋求。與欲俱轉。

希望境故。既尋求巳識知先境。次起決定。印解境

故。既決定巳。識界差別。取正因等相。於怨住惡。於

親住善。於中住捨。染淨心生。由此染淨意識為先。

引生眼識同性善染。順時而起。名等流心。如眼識

生。耳等識生亦爾。此五種心。於八識中。前五識有

四。除尋求心。無分別故。第六具五心。第七無率爾

尋求心。有決定染淨等流三心。第八有率爾決定

等流三心。或說前五唯率爾等流二心。義猶未盡。

以前五識。既與定俱。宜有決定心。又通三性。宜有

染淨心。故云有四。五識與意下。釋不同性。唐虗也。

捐棄也。謂五與六。雖定俱生。而善等性。不定同五。

則汝前難一識三性。虗棄其功矣。】

「故瑜伽說若遇聲緣(至)亦緣五境不說同性。」

【引證不與前五同三性義。謂出定者。若遇聲緣引

定起時。意識既同定起。是通善性。餘耳識生。於性

不定。故六與五。性必不同。非唯彼定下。釋成等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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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中耳識。領受音聲。非意識故。等持位中。五識有

故。非取聲時下。釋成等引位中意識引定。此定不

獨意識導引。亦起相應樂欲心所。然後方出。在定

耳識下。明定中瞥然聞聲。心必散亂。乃大隨煩惱

之一。名不善性。未轉依者。即有漏位。瞥然墮心。是

無記性。以有漏位。心昏昧故。故五與六。性不定同。

由此下。結顯五六不同性義。】

「雜集論說等引位中(至)巳永滅除戲論種故。」

【釋論中所說。定有三位。謂入住出三。住名等持。出

入二位名等引。論說多分。即是入定出定二分。意

顯在定一分。亦有五識。故上文說。在定耳識。率爾

聞聲。又下論云。遮等引故。說性散動。非遮等持。故

容有定。若五識下。釋上三性同起。言偏注者。但隨

一性也。不隨彼善染。唯是無記故。故六轉識。三性

容俱者。結顯有漏。前六轉識。三性同起。無漏位中。

唯是善性。設問云。自在位中。亦有色心。既有色心。

宜通三性。何唯善性。答云。佛色心等。道諦攝故。道

諦攝者。釋唯是善。離戲論種。顯無不善。無記種故。

△二舉執辯破竟。通上一能變本識竟。下二相應

心所分三。一略標六位分二。一問頌答。】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至)隨煩惱不定三受共相應。」

【舉頌總答問意。以標六位。及受相應。故前三句。總

頌心所。有六位別。第四句。別頌三受。亦共相應。

一問頌答竟。下二解頌意分二。一釋六位分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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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相應義。】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至)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者。言總意別。此中以能變論

之。故將八識分三。即合前六為一能變。是為言總。

若以轉智言之。即將八識分四。故分前五第六為

二心品。是為意別。此言總與六位相應者。依意識

言。若依五識。止具三十四心所。餘十七心所。不與

相應。不可據此。違害餘義。恒依心起下。釋相應義。

謂諸心所。是我心之所有。立我所名。心於所緣下。

釋依義立心所名也。以心取總相。心所取別相。助

成心王所不能取之別事。故得所名。又言亦取者。

顯心所法。取總別故。如畵下。喻上王所助成。師喻

心王。資即弟子。喻心所法。模喻總相。彩喻別相。故

瑜伽下。引論中意。釋上徧行位中五所。能了總別

相義。言此所未了者。謂此心王。未了之事。心所能

了。故總釋云。即諸心所。取所別相。以該觸等四所

了別相也。餘處復說者。釋別境位五種心所。緣總

別義。定慧雙釋者。以彼同一所觀境故。

△一釋相

應義竟。下二釋位數名。】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至)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此釋六位。合五十一所。差別名數。一切心中下六

句。釋上六位差別之義。如次應知。然瑜伽下。釋彼

論不立六位。以根隨二。合一染位。故唯有五。復引

瑜伽辯五位中。義有差別。四一切者。謂一切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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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地。一切時。一切俱。俱者。即八識俱通也。徧行具

四者。三性皆具。九地皆在。一切時有。八識俱通。別

境初二者。以通三性。及九地故。善唯一者。唯一切

地。皆通善故。染四皆無者。於三性中。唯不善故。於

上八地。伏不起故。染法是有間斷。非一切時有故。

染於八識。不俱通故。不定唯一者。由善不善性。方

名不定故。故不定位。唯通一切性。由此下。總結五

位。義有差別。

△二釋位數名竟。通上一釋六位竟。

下二釋三受分四。一正釋三受。】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至)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總標六識三受相應。文中別釋。言易脫者。是間斷

轉變義。不定者。於欣厭捨。不專一故。故皆容與三

受相應。以彼三受。恒轉變故。皆領下。釋三受名義。

非二中容。非逼悅等。皆釋捨受。義及名故。違境順

境。釋苦樂受。

△一正釋三受竟。下二總別各分。】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至)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此明三受各分二義。即如苦受。有身苦受。心苦受。

樂捨亦然。三皆屬身心。故各分為二。別依身者。以

前五識。別依五根。總名身故。唯依心者。以一意識。

唯依意根。亦是心分。故唯依心。又三下。復以三受。

各分有漏。及無漏受。名為二故。謂有漏苦。無漏苦。

樂捨亦然。設難云。既稱無漏。何名為苦。故釋云。苦

受亦由無漏起故。以修無漏時。方知世諦苦。】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至)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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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各分三者。如說見所斷苦。修所斷苦。非所斷苦。

樂捨亦然。又學無學下。復別分三。如有學樂。及無

學樂。并非二樂。苦捨亦然。非學非無學。名非二故。

學者無記法。無學無記法。名為非學非無學法。】

「或總分四謂善不善(至)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總分四者。善即樂受。不善苦受。有覆無覆二無記

受。唯以捨受分為二種。各分四者。謂善捨受。不善

捨受。有覆無記捨受。無覆無記捨受。苦樂亦然。五

識下。明有覆無記。通苦根義。謂五識中。俱生貪癡。

純苦趣中。俱生煩惱。不發業者。但名有覆無記。非

是不善。以不發業故。彼皆容與苦根相應者。顯是

有覆無記苦也。瑜伽下。引證有覆無記。通三受義。

謂有覆無記苦。樂捨亦然。若通下。牒前身心二受。

證成無覆無記。善與不善。有覆無記。四法。皆與三

受根相應。言一切識身者。謂前五識。取五塵境。名

為身受。身是異熟果。名無覆無記性。言徧與一切

根相應者。一切根。即苦樂捨根。謂無覆無記苦。無

覆無記樂。無覆無記捨。證容各分四法中一法。通

三受也。不通一切識身者。是除去身受。意地一切

根相應者。意地是心。取法塵境。名為心受。通善不

善。有覆無記。各與三受相應。謂善苦受。善樂受。善

捨受。不善苦受。不善樂受。不善捨受。有覆無記苦

受。有覆無記樂受。有覆無記捨受。此證容各分四

法中三法。各通三受也。雜集下。復引證不善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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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無記苦受之義。故知下。結上引證各分四義。】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至)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總分五者。以苦分憂。樂分喜故。三中下。釋苦樂各

分義。謂逼身名苦受。悅身為樂受。以無分別。及尤

重故。逼心名憂受。悅心名喜受者。以有分別。及輕

微故。不苦不樂下。釋上捨受不分義。如文可知。

二總別各分竟。下三苦樂有無。】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至)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先明樂受。於身於心有差別義。言近分者。謂初二

禪。各有三天。每前二天。未得徧滿。故名近分。言根

本者。每第三天。悅身名樂。悅心名喜。彼初二禪雖

唯名喜。以悅身故。亦可名樂。三禪近分。同初二禪。

雖未滿彼妙樂地中。以忻慕彼。安靜尤重。亦可名

樂。諸逼迫下。次明苦受身心別義。五識名苦。於理

無違。意識無苦。此義未正。苦樂侵心。亦可通故。諸

聖教下。引證唯憂。無苦根義。瑜伽下。復引論證。異

熟。即第八。異熟生者。即前六識。言無間者。第八前

六。不相離故。前五苦受。意識唯憂。故云相續。又說

地獄尋求伺察。必與憂俱。鬼趣傍生。亦有憂故。言

一分者。鬼有純苦。及分苦故。傍生亦爾。故知下。結

顯經論。尤重慼受。尚不名苦。況餘輕者。不名為憂。】

「有義通二人天中者(至)豈不容捨彼定不成。」

【此義正理。意地有苦。亦通憂故。於五趣中。有差別

故。人趣天趣。唯憂根者。非尤重故。若傍生趣。及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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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趣。雜受名憂。純受名苦。輕重可分故。梵音捺落

迦。此云純苦趣。純受尤重。唯名苦故。以證純苦。唯

是苦根。瑜伽論說。任運煩惱通三受者。以證意地

有苦相應。以任運時。不生憂故。薩迦耶見。此云身

見。謂瑜伽說。俱生身見。及邊執見。唯無記性。以證

憂根。非無記攝。論主釋云。彼身邊見。既無記性。不

與憂俱。此純苦處。亦無記性。應苦受俱。非憂根攝。

復引證云。論說憂根。非無記故。又瑜伽下。復引純

苦無憂根義。諸根。即五受根。餘三下。論主自釋。謂

彼論說。餘三言。即是樂喜憂根。以純苦處。必成現

行捨受。豈不容捨受。樂喜憂三根。定不成就。以樂

喜憂。不與純苦捨受俱轉。】

「寧知彼文唯說容受(至)為第八者亦同此破。」

【寧知下。意地無苦師難詞。論言容受。即捨受。以容

苦樂。名捨受故。謂汝寧知瑜伽論文。唯說容捨受。

應不說彼定成意識相應樂喜憂根。復云。彼六容

識。有時無故。六容識者。即彼苦處相應捨受六種

識也。有時無故者。謂若無捨受時。亦有憂根。不應

下。論主牒執難破。謂不應彼論唯說容捨受。通說

意地有憂根者。牒執意。無異因故者。是破詞。謂苦

樂捨。同無記性。是無分別。共與一識相應。若通憂

根。是有分別。一識為因。難通二義。故云無異因故。

恐轉計云。論依捨受。說通憂根。論主難云。若依捨

受。通憂根者。第八識與捨受相應。如何說彼憂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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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成第八相應根也。若謂下。復恐轉計。前五轉識。

有間斷故。非憂根俱。唯第八識。恒相續故。與憂相

應。故純苦處。亦有憂根。論主難云。悶絕等位。第八

相續。寧有憂根。若有憂根。何名悶絕。有執下。結顯

第八唯是捨根。非憂苦故。】

「設執一形為第八者(至)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彼謂形身第八執受。則苦樂受。宜與第八相應。論

主破云。理亦不然。形不定故。謂彼地獄。惡業所招。

隨業變化。非謂一定。有形體故。彼由下。釋彼業招。

容無形義。謂五根門。恒受業苦。定成眼等五業報

根。別執一形。無所用故。非於下。釋形無用義。不求

婬欲者。顯無樂喜根。由斯下。結顯第八唯是捨受。

以破前執第八有苦根義。如極樂下。例明極苦。無

有憂根。結顯論中。說餘三言。定憂喜樂。】

「餘處說彼有等流樂(至)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通釋餘義。謂餘處說。純受苦處。有等流樂。如熱地

獄。猛火暫歇。或見清泉流水等境。亦名為樂。而實

非樂。故名等流。依世流轉所說樂義。或彼通說餘

雜受處。有等流樂。非說無有異熟果報樂者。無果

報樂。名純苦故。然諸聖教下。通釋前師所引教意。

慼受憂根。依多分者。顯有少分亦通苦根。或依流

轉憂慼說故。無相違過。瑜伽下。釋前論說憂根相

應。皆依世間流轉門說。非實憂根。又彼下。釋彼論

說意俱苦受。與憂同類。假說名憂。而實是苦。復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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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意云。或說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依於心義。

而亦名憂。其實是苦。如近分喜。依於身義。而亦名

樂。其實是喜。顯揚論等。具顯此義者。通結餘論。亦

如上義。然未至地下。釋上說樂。皆是假說。未至三

禪。無樂根故。十一根者。對欲界地。初二禪說。前五

第六。各四除樂。共有八根。第七八識。各唯捨根。共

有十根。地獄身心。共是苦根。故有十一。唯據苦等

五受根釋也。或無漏位。有十二根。謂信等五根。意

喜樂捨。共成九根。三無漏根。則有十二。未至樂地。

故除樂根。唯有十一。或有漏位。亦十二根。謂眼等

五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苦樂捨三。則有十二。未

至樂地。故除樂根。唯有十一。此據二十二根釋也。

以十一根義。未有的據。故三釋俱存。俟更參考。由

此下。結顯論說意地苦根相應無失。此等下。總結

前義。

△三苦樂有無竟。下四舉執辯破。】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至)諸佛巳斷憂苦事故。」

【此中執意破詞。俱與三性章中意同。故不重釋。

四舉執辯破竟。通上一略標六位竟。下二廣顯差

別分五。一徧行別境分三。一結前標問。】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至)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此中結前略標六位義竟。起後廣顯六位差別。次

第解釋。故問其相云何。

△一結前標問竟。下二舉

頌總答。】

「頌曰初徧行觸等(至)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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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頌答前問意。初句。頌徧行位。第二三句。頌別境

位。第四句。釋別境義。

△二舉頌總答竟。下三解釋

頌意分二。一釋徧行。】

「論曰六位中初徧行心所(至)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釋第一句頌中觸等五所。如三卷中。初能變下。廣

說體性業用差別。故不重陳。復申問答。以明徧行。

教理可證。三卷中云。其徧行相。後當廣釋。文出於

此。此中下。先引聖教。證觸受想思。四是徧行。以從

三和相應變故。故此四法。有徧行義。又契經下。引

證作意。亦是遍行。以有作意。識方生故。餘經下。復

引餘經。證此作意是徧行義。作意是心所。了別是

心王。以心心所。不相離故。顯是徧行。此等聖教。誠

證非一者。結顯聖教。證五徧行。誠非一種。引教竟。】

「理謂識起必有三和(至)餘非徧行義至當說。」

【凡為格物。必以理推。今推觸所。定是徧行。謂根境

識。三法和合。定有觸生。而彼三和。亦應觸有。故心

心所。和合觸境。必由觸力。是徧行義。令心觸境。理

應作意。諸心心所。由作意生。故知作意。亦是徧行。

受領順境。令心等歡。領違令慼。領中令捨。若無領

受。心等起時。無隨三境各起一相。此能令起。故是

徧行。諸心於境。取分齊相。必由於想。故想心所。是

徧行義。正因等者。等於邪因。取正造善。不正不善。

若無思時。心等起位。無隨邪正造善等義。此能令

取。故是遍行。引理竟。由此下。結上五所是徧行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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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非徧行者。顯後別境。無此義故。

△一釋徧行竟。

下二釋別境分三。一正釋五所。】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至)由斯理趣欲非遍行。」

【總標五所名位次第。復別釋義。顯非偏行。云何下

問答以明欲心所體性業用。雜集論云。於所樂事。

彼彼引發。所作希望為體。正勤所依為業。初有義

下。以可欣釋所樂。故即問云。於可厭事。欲彼不合。

欲彼別離。亦應有欲。何獨可欣。名希望欲。論主答

云。此可欣欲。但於求彼不合離時。於自體上有可

欣義。非可厭事。亦有欣欲。故於下。結顯欲非偏行。

以於可厭中容。及不希望。欲不起故。中有義下。以

可求釋所樂。於欣求合。於厭求離。皆有欲故。於中

容下。結顯欲非遍行。以中容境。及不希望。必無欲

故。後有義下。以欲觀釋所樂。謂欲觀察是所樂故。

若不下。釋非徧行。因境勢者。隨現有境而為所緣。

非希望故。故全無欲。由斯下。總結上來三義解欲。

皆非徧行。於上三義。詞雖有別。義無乖反。】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至)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彼說未正。謂心心所。由欲生故。執為遍行。論主破

云。彼說不然等。謂諸聖教。唯說作意。能生諸識。不

曾說欲。生心心所。如說下。引經例破。如經說言。一

切諸法。以愛為本。豈愛能生。心心所耶。應知欲為

本者。欲起一切事故。或說善欲。能發正勤。勤行諸

善。欲為本故。論說此欲。勤依為業。是為諸法。以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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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非欲能生心心所故。】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至)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問答以釋勝解心所體性業用。印定持守為體。餘

緣不能引轉為業。謂邪正下。釋決定義。邪正之教。

及邪正理。證據之力。於境審決印持。異緣不能引

轉。說名勝解。故猶豫下。釋此勝解。非徧行義。以猶

豫時。及非審決。無印持故。有說下。執為徧行。謂心

心所取自境時。於所緣境。無有拘礙。名為勝解。以

徧心等。是徧行義。論主破云。彼說非理。謂能不礙

者。即所緣諸法境也。所不礙者。即能緣心心所也。

勝解發起者。根緣作意緣也。豈唯由境。發勝解耶。

若由下。牒執難破。謂若由此境故。彼勝解發起。此

境應復待餘心生。便有心境互生之失。心境互生。

展轉不巳。故云無窮。】

「云何為念於曾習境(至)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問答以釋念心所體性業用。明記諸法。念之性也。

由明記故。因而定生。念之用也。謂數憶持下。釋上

明記。及定依義。於曾未受下。釋念心所非徧行義。

以未受境。及不明記。念不生故。有說下。執念心所

是徧行義。以心起時。必有念故。論主破難云。彼說

非理。勿於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如七八識。轉

依位中。前無有信。信亦得生。何用前有。七前有癡。

後決不生。豈前無因。故立前因。便為無用。推之前

有前無。俱不得為因。故以前亦有故。雙難二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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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心所下。明前因不在有念。但想勢力。足為因故。

又若前念令後念生。即等無間緣。此緣約主。唯是

心王。念是心所。非主義故。】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至)便無定起故非徧行。」

【問答以釋定心所體性業用。專注不散為體。定久

慧生為用。謂觀下。釋上專注不散。智依為業義。俱

非者。非得非失也。即是對境無分別心。故名為定。

心專注言下。釋上專注。非定一境。以住境時。無第

二念。故歷諸境。皆名專注。以其境自往來。心恒專

注。若不下。謂定心所。亦非徧行。以不繫心。定不起

故。】

「有說爾時亦有定起(至)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執定心所。有徧行義。謂不繫心時。亦有定起。微隱

難知。應說誠言者。誠然有定故。又若令心和合趣

境。是徧行義。論主破云。理亦不然。是觸用故。謂令

心觸境。是觸業用。豈定用耶。若謂下。重執徧行。謂

定令心。一剎那頃。不得易緣。定是徧行。復破云。一

剎那心。時之極少。自然無易。何定心所。令無易緣。

若言下。復執徧行。又破云。令心所緣。唯是作意。豈

定心所。令心所緣。有說下。謂定心所。是假非實。故

說即心。以經說定。名心學故。彼非下。論主破。謂彼

引經。非為誠證。以定攝心。令心一境。故經說為心

一境性。五根五力。及七覺支。八聖道支。皆攝此定。

如念與慧。各別有體。非即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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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為慧於所觀境(至)定非徧行如信貪等。」

【問答以釋慧心所體性業用。簡擇諸法。慧之性也。

決斷疑情。慧之用也。謂觀下。釋上簡擇斷疑。推求

釋簡擇。決定釋斷癡。於非觀境下。釋非徧行。以愚

昧心。慧不生故。有說下。執慧心所。亦是徧行。謂愚

昧時。慧相微隱。故大受者。不能知微。觸等欲等。名

大地法。觸既徧行。欲亦應然。故說對法。大地法故。

諸部下。論主以正理辯破。部即位也。對法者。各配

其類。觸等欲等。俱徧地故。名大地法。若論徧行。簡

去欲等。若論別境。簡去觸等。故說對法。展轉相違。

餘義如文。茲不繁贅。

△一正釋五所竟。下二廣辯

現起。】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至)謂不專注馳散推求。」

【初義未正。謂互相資。必俱起故。次義正理。謂五心

所。不定俱起。瑜伽下。引證。四一切中。無後二者。是

一切時。及一切俱。謂無同時。及俱起義。又說所緣

之境有四。能緣之心有五。非定俱起。應說下。論主

自立正義。謂或時起一。乃至或時起五。或有五種

俱不起時。故云不定。於所樂境。唯起希望者。無第

二義。勝解及念。應知亦然。初或於所觀下。釋所觀

境。唯起專注。以專注言。即是定義。謂愚昧者。心多

散亂。為止散故。專注所緣。以愚昧故。不能簡擇。不

同聖賢。定慧等觀。故於所觀。唯起專注。設有問云。

既無簡擇。何有所觀。論主答云。謂彼於定。起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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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少從聞思。散亂方止。取說等持。緣所觀境。言等

持者。即定也。或依多分者。非一境也。說是言者。是

說定言。戲忘天者。欲界天也。以欲樂時。東戲忘西。

在前忘後。雖名專一境。然起貪瞋癡。貪乃順境。瞋

乃違境。癡非二境。豈專一境。而能起三。以喻定名

專一境。而境非一也。次或於所觀下。釋唯起慧。於

所觀境。馳散推求。是簡擇義。不同前定。故無專注。】

「或時起二謂於所樂(至)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或時起二。乃至合有十二者。謂於四境。次第雙起

有十箇二。一欲解。二欲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

六解定。七解慧。八念定。九念慧。十定慧。是於四境。

二所齊起。定有十數。頌曰。欲兼解念定慧四。解兼

念定慧成三。念兼定慧數當九。第十定慧十二有。

或時起三。乃至合有十三者。謂於四境。次第兼起。

有十箇三。一欲解念。二欲解定。三欲解慧。四欲念

定。五欲念慧。六欲定慧。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解

定慧。十念定慧。是於四境。三所齊起。亦有十數。頌

曰。欲解逢念定慧三。欲念復逢定慧參。欲定逢慧

數當六。解念加定慧八數。解定慧與念定慧。合有

十三數始足。或時起四。乃至合有五四者。謂於四

境。次第兼起。有五箇四。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

三欲解定慧。四欲念定慧。五解念定慧。是於四境。

四所齊起。唯有五數。頌曰。一起前四二除定。三念

四解五欲盡。從慧逆除合五四。前後論文誠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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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時起五下。謂於四境齊起五種。總為一數。如是

下。結成總別句數。謂欲等單起有五句。起二起三

各有十句。起四有五句。起五為一句。共有三十一

句。或有心下。釋成五所皆不起義。謂有心位。如非

四境。五皆不起。或時四境率爾墮心。五亦不起。藏

識於五非相應故。亦不俱起。故五不起。此類非一。

△二廣辨現起竟。下三分屬諸門。】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至)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此別境五。於第八識。有漏位無。第七有漏。唯有一

慧。二識轉依。五俱相應。如前第二能變識中。巳廣

說故。第六意識。與別境五。有漏無漏。皆相應故。有

義未正。謂前五識。與別境五。無相應理。緣巳得下。

釋此五所。無相應義。如次應知。】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至)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論主正義。許前五識。容五相應。雖無下。釋前五識。

亦有微細欲勝解念。如次應知。雖不下。釋前五識

有專注義。設有問云。五識散動。何得有定。故釋云。

遮等引故。說性散動。非遮等持。故容有定。等引者。

入定出定時也。此時五識。不容有故。等持者。住定

時也。以在定時。現量取境。同五識故。故容有定。雖

於下。釋前五識。有簡擇義。眼耳二通。相應智性者。

證眼耳識。與慧相應。此二有慧。餘鼻舌身三識。準

此有慧無失。未自在下。結前有漏。五所或無。起後

無漏。五所定有。樂觀下。釋自在位。定有五所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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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識。一一如次。】

「此別境五何受相應(至)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問答以明別境會通五受。初有義未正。謂欲一心

所。與三受俱。除憂苦二受。以憂苦境。非所樂故。餘

解念定慧四心所。通餘四受。唯除苦受。審決。即勝

解。等者。等念定慧。以審決等。五識無故者。前五轉

識。是苦受識。識既不與四心所相應。苦受亦不與

四心所相應。次有義正理。許欲等五。五受相應。由

前師執憂根不與欲心所俱。今引論證。與欲俱起。

以愁慼時。是憂根故。求欲證者。是欲心所。前執苦

根不與欲俱。今引純苦希求解脫。顯欲俱起。又欲

心所。必通第六意識。意地有苦。前巳說故。亦顯欲

與苦根相應。論說貪愛下。重引論證欲與憂苦共

相應義。前執苦根無審決等。今引苦根與意相應。

意又相應審決等四。故苦與四。相應無失。又五識

下。展轉破前審決等義。由斯下。結上欲等五受相

應。此五下。結顯三性三界。及三學等諸門分別。一

一如理。詞不復現。

△三分屬諸門竟。通上一徧行

別境竟。】

成唯識論俗詮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