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俗詮

成唯識論俗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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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領受依處(至)或成或得此是彼觀待因。」

【釋依領受依處。立第二觀待因。宗鏡云。觀待此故。

此為因故。於彼彼事。若求若取。此名彼觀待因。如

觀待手故。手為因故。有親持業。觀待足故。足為因

故。有往來業。謂所下。釋領受依處。以能受為果。所

受為因。以果必受因家功能。然後成果。故云能所

受性。謂觀下。釋觀待因。瑜伽云。諸有欲求欲界樂

者。彼觀待此。於諸欲具。或為求得。或為受用。或有

欲求色無色界樂者。彼觀待此。於諸所緣。或為求

得。或為受用。乃至諸有不欲苦者。彼觀待此。於彼

生緣。於彼斷緣。或為遠離。或為受用。是依領受依

處。立觀待因。大都以觀此受此。此即所觀所受為

因。彼觀彼受。彼即能觀能受為果。】

「三習氣依處(至)謂能牽引遠自果故。」

【釋依習氣依處。立第三牽引因。謂內下。釋習氣依

處。習氣即種子。以不能即生現行果故。名未成熟。

謂能下。釋牽引因。宗鏡云。一切種子望後自果。名

牽引因。瑜伽云。由淨不淨業熏習諸行。於愛不愛

趣中。牽引愛不愛自果。】

「四有潤種子依處(至)謂能生起近自果故。」

【釋依有潤種子依處。立第四生起因。謂內下。釋有

潤依處。即是潤生貪種。既沃潤巳。即得能生現行

果故。謂能下。釋生起因。宗鏡云。即諸種子望初自

果。名生起因。瑜伽云。愛名能潤。種子是所潤。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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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潤諸種子故。先所牽引各別自體當得生起。】

「五無間滅依處(至)具攝受六辯無漏故。」

【釋依六處。立第五攝受因。前之三處。即三種緣。第

八作用。即所作法。第九士用。即能作人。所作業。如

作殿堂。作具。如斧斤等。作用。如人受用器具等。二

俱除種子者。即除親因緣。第十真實見。即無漏見。

除引自種者。亦除因緣。謂攝下。釋攝受因。總攝六

種。受為一因。故名攝受。除真實見依處。攝受五。辯

有漏法。兼真實見依處。攝受六。辯無漏法。宗鏡云。

除種子外。所餘諸緣。名攝受因。瑜伽云。由欲繫諸

法無間滅攝受故。境攝受故。根攝受故。作用攝受

故。士用攝受故。諸行轉。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

法亦爾。或由真實見攝受故。餘不繫法轉。是故依

六依處。施設攝受因。】

「十一隨順依處(至)及能引得無為法故。」

【釋依隨順依處。立第六引發因。謂無下。釋隨順依

處。三性種果。各有隨順功能。以一引多。以劣引勝。

皆隨順故。謂能下。釋引發因。宗鏡云。即初種子所

生起果。望後種子所牽引果。名引發因。瑜伽云。謂

欲界善。能引欲界勝善。亦能引色無色界。及出世

善。色界善。能引色界勝善。亦能引無色界。及出世

善。無色界善。能引自地勝善。及引出世善。出世善。

能引出世勝善。及無為法。】

「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至)及各能得自界果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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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依差別功能依處。立第七定異因。謂有下。釋差

別依處。功能即色心等法。各各種子。謂根塵識。及

善染等。各有種子勢力引生。因果相稱。如十善業。

定引人天。不引三塗。十不善業。定引三塗。不引人

天。以善不善功能各別。性不相稱故。謂各下。釋定

異因。宗鏡云。種種異類各別因緣。名定異因。瑜伽

云。由欲界諸法自性功能有差別故。能生種種自

性功能。色無色界亦爾。】

「十三和合依處(至)皆同生等一事業故。」

【釋依和合依處。立第八同事因。謂從領受下。釋和

合依處。即前諸處。唯除語依處。餘十一處生等事

業各各皆同。名為和合。謂從觀待下。釋同事因。即

前諸因。唯除隨說因。餘之六因生等和合。故名同

事。宗鏡云。從觀待因。至定異因。如是諸因。總攝為

一。名同事因。瑜伽云。謂由獲得自生和合故。欲色

無色及出世法生。如生法和合。住異滅法亦爾。】

「十四障礙依處(至)謂彼能違生等事故。」

【釋依障礙依處。立第九相違因。謂於下。釋障礙依

處。即違損法。能違能損生等事故。謂彼下。釋相違

因。宗鏡云。於所生法。能障礙因。名相違因。瑜伽云。

由欲色無色及出世法。將得生事。若障礙現前。便

不得生。住異滅法亦爾。】

「十五障礙依處(至)謂彼不違生等事故。」

【釋依不障礙依處。立第十不相違因。謂於下。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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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依處。即無違損法。於生等事。無違損故。謂彼

下。釋不相違因。宗鏡云。此障礙因。若闕若離。名不

相違因。瑜伽釋義。翻上應知。

△二依處立因竟。下

三二因攝十。】

「如是十因二因所攝(至)彼二因亦有非因緣種故。」

【牒科標舉。引論證十因二因所攝。菩薩地者。瑜伽

十七地中名也。彼謂第三率引。第四生起。名能生

因。所餘諸因。即隨說等八。方便因攝。彼中約勝偏

說。將牽引生起二因。分屬能生。餘八。分屬方便。此

說下。論主發菩薩地中隱義。謂彼能生因。不但偏

攝牽引生起二因。猶有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四

因中巳成未成種子。皆屬能生因故。方便一因。不

獨餘八。即牽引生起二因中。有非因緣種。亦是方

便因攝。問。引發等四。既許能生。何故菩薩地中。略

此不說。答云。雖有現起等。謂六因內四因現起。雖

有能生因義。如六因外四因自種。而多間斷。故菩

薩地。略此不說。又立種名。以親辦果。如糓麥等。所

餘因。即方便因也。謂方便因。不但八種。總十因中。

非因緣法。皆名方便。即初隨說。二觀待。五攝受。九

相違。以上四因。及六因中非因緣法。總說為方便。

皆是生熟因緣種餘者。即前成熟未成熟外。非因

緣法。方便因攝。問。菩薩地說二因為能生。所餘為

方便。此中何以六因為能生。十因為方便。答云。非

牽引生起二種。唯屬彼二因。餘之引發。定異。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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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違中。有因緣故。非唯初二五九引發定異同

事不相違之八因。名所餘因。而彼牽引生起二因

中。亦有非因緣種故。】

「有尋等地說生起因(至)彼生起因中有非因緣故。」

【復引論證十因二因所攝。有尋等地者。謂有尋有

伺地。無尋唯伺地。無尋無伺地。此亦瑜伽十七地

中名也。彼論中謂生起一因。是能生因。所餘九因。

方便因攝。此文下。論主發彼論中隱義。謂彼論說

生起因者。亦說六因現行種子有因緣義。皆名生

起。除因緣外。非因緣法。皆方便攝。問。有尋地說生

起一因為能生。餘九為方便。何故復說六因為能

生耶。答。非此生起唯屬生起一因。彼餘牽引。引發。

定異。同事。及不相違。五因中。亦有因緣義故。非唯

彼九。非因緣義。名所餘因。即彼生起一因中。亦有

非因緣義。】

「或菩薩地所說牽引(至)餘方便攝準上應知。」

【此釋菩薩地隨勝偏說義。非能生因。即方便因也。

以二因中因緣義勝。唯說二因為能生。不說有方

便。非方便因。即能生因也。以餘因內增上義多。偏

說餘八為方便。不說有能生問。菩薩地說牽引生

起二因為能生因。有尋等地。何故只說生起為能

生。不說牽引。答云。有尋等地等。雖生起下。釋成。非

因緣種。即方便因也。以生起因。去果相近。親生現

行義顯。偏說生起是能生因。有因緣種。即能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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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以牽引因去果疎遠。親生現行義隱。故不說牽

引是能故因。餘方便攝。准前釋義。

△三二因攝十

竟。下四緣處攝因。】

「所說四緣依何處立(至)而少隱故略不說之。」

【所說下。問上四緣於十五處。如何建立。十因二因。

如何相攝。論說下。引菩薩地論文。答上緣依處立

之問。謂依第三習氣種子依處。第四有潤種子依

處。立因緣。依第五無間滅依處。立等無間緣。依第

六境界依處。立所緣緣。依所餘十一依處。立增上

緣。此中下。論主發論中種子隱義。謂論說種子。不

唯第三第四依處。亦攝十一隨順。十二差別。十三

和合。十五不障礙。總上六依處中。有因緣義。皆名

種子。問。既許六處共名因緣。菩薩地中。何故不說。

答云。謂雖現起隨順。差別。和合。及不障礙。四依處

中。亦有因緣。而多間斷。故菩薩地。略此不說。或彼

下。釋彼論中立種子名。或種下。釋有尋等地。唯以

第四為種子義。親疎取捨。義如前釋。言無間滅下。

釋等無間。及所緣緣。依處隱義。謂此二緣。不唯第

五無間滅依處。第六境界依處。餘十三處。亦有中

間二緣義故。但少而隱。故彼論中。略不說也。】

「論說因緣能生因攝(至)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引論答上四緣攝十因二因之問。謂二因中能生

因。即十因中牽引生起二因。攝因緣。二因中方便

因。即十因中餘八因。攝增上緣。十因中攝受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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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二緣。以攝受因中。有六依處故。問。若增上緣。

方便因攝。方便因。即餘八因。中間二緣。何通攝受。

以攝受因。方便因之餘八攝故。若許方便。攝後三

緣。是餘八因攝後三緣。何唯攝受。攝中二緣。答云。

雖方便內具後三緣。而增上緣隨多分說。等無間

緣。及所緣緣。攝受因中名相顯故。故亦偏說。初能

生攝。進退如前者。菩薩地以牽引生起為能生。有

尋等地唯說生起為能生。前以親疎隱顯辯明。故

云進退如前。

△四緣處攝因竟。下五因緣生果。】

「所說因緣必應有果(至)謂除前四餘所得果。」

【問答以明因緣生果有五種名義。異熟果者。業報

身也。宗鏡釋云。有漏善者。簡無漏善。自相續者。簡

他身。及非情。若但言異熟。不攝別報。今言異熟生

無記。攝總別報主。以善惡業為因。招無記性為果。

因果不同性。故名異熟果。等流果者。同類果也。宗

鏡云。等謂平等。流謂流類。如第八識中三性種子。

各生三性現行。果與因性同故。即心種子生心現

行。色種子生色現行。有漏無漏亦爾。離繫果者。聖

所證也。宗鏡云。以擇滅無為為體。體是無漏。能斷

道之所證得。名離繫果。以離障染所繫縛故。士用

果者。作事成也。瑜伽云。一類於現法中依止。隨一

切工巧業處。起士夫用。所謂士農商賈書筭占卜

等事。由此士夫之用。成就諸稼穡財利等果。增上

果者。四果之餘也。宗鏡云。增上殊勝。名增上果。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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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四果外。餘一切所得果者。皆是此增上果收。此

增上果最廣。如四緣中增上緣。五見中邪見。不簡

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伹有所得果。於前四果中所

不攝。皆是增上果中攝。如眼識為眼根增上果類。】

「瑜伽等說習氣依處(至)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引論答上依處得果。隨勝偏說。謂第三依處。及第

十一。第十。第九。此四依處。得前四果。所餘十一依

處。得增上果。習氣處言下。釋論中隱義。以習氣處

言。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皆攝在習氣處

中。凡言諸字。即餘十四依處。故結云。不爾。便應太

寬太狹。謂若不是舉一攝諸。而唯取一者太狹。廣

取諸者太寬。】

「或習氣者唯屬第三(至)餘巳顯餘故此偏說。」

【釋論中隨勝偏說之義。或習氣下。謂異熟因。雖餘

處亦有。此習氣依處。亦有非異熟因。而異熟因。去

果相遠。習氣依處亦爾。故論偏說習氣依處得異

熟果。隨順下。謂等流果。雖餘處亦得。而隨順依處

之引發因。招等流果。義相顯勝。故偏說之。真見士

用。俱如此釋。所餘下。釋論偏說餘十一處。得增上

果之義。謂前四果。雖各依一處。而十一處。亦得四

果。雖於四處亦得增上。而十一處。招增上果行相

顯現。故偏說之。】

「如是即說此五果中(至)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如是十因。四緣。配屬五果。總答前問因緣生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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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先明五因一緣得異熟果。牽引為正。餘因為助。

七因二緣得等流果。引發為正。餘因為助。言初後

者。初即因緣。後即增上。五因一緣得離繫果。攝受

為正。餘因為助。士用果中。雖二義別釋。皆以攝受

為正。但助因緣多少不同。若以士用依處觀之。彼

處除種子。即不得用牽引生起二因。及與因緣。當

以前義唯用增上緣者為善。唯增上果。因無正助。

緣非增減。故云。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五因緣生

果竟。通上二別釋緣義竟。下三正釋緣起。】

「傍論巳了應辯正論(至)五識唯託第八相故。」

【結前傍論巳竟。起後緣生分別。答前種種分別問

義。本識。即第八識中種。即八識各親種也。以種子

生現分別時。一生則巳。無重生義。故無等無間。謂

各下。釋上容作三緣義。謂八種分別現識。各有親

生種子。是彼因緣。種既生識。識即緣種。為所緣緣。

若諸種子。於所生識。有能助力。或不障礙。是增上

緣。染位種生。緣既如此。生淨現行。亦唯三緣。故云

亦爾。現起分別。展轉相望。容作三緣者。明現行八

識。互相緣義。非同前種生現。故無因緣。謂有情類。

自八識聚。與他八識相望。唯有所緣增上。以非自

類前。後生滅。故無等無間緣。又自八識。互相望時。

有相助義。故有增上。亦非前後滅生時說。故無等

無間緣。所緣緣義。有無不定。八於七有下。釋成。謂

第八識。與前七識為所緣緣。以前七識。必仗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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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質故。前七於八。無所緣緣。以餘七識。非第八

識所仗質故。又第七識。於前六識。前五無所緣。第

六有所緣。以前五識。不緣內故。又餘六識。於彼第

七。無所緣緣。以第七識。恒緣第八。不緣外故。又第

六識。於前五識。無所緣緣。以前五識。唯託相分為

所緣故。餘五於彼第六識前。有所緣緣。以第六識。

內外色心。自在緣故。】

「自類前後第六容三(至)能熏成彼相見種故。」

【釋上現起分別。三緣皆具義。自類前後者。即各識

自類前滅後生時也。第六容三者。謂前滅後生時。

有等無間緣。即緣前念。為所緣緣。諸識同聚。為增

上緣。餘除所緣者。謂餘七種識。各有定境。第八緣

三境。第七緣第八。前五緣相分。故云取現境故。五

雖唯緣相分。若於自類後念生時。亦許緣前念為

所緣者。則前五第七。如第六識。亦有三緣。前七於

八。所緣容有者。雖則第八因中不緣前七。而所緣

相見種子。是前七識能熏成種。故云容有。以緣種

子。能熏前七氣分有在。】

「同聚異體展轉相望(至)勿見分境不同質故。」

【此明心所互不相緣。故無所緣。唯有增上。同聚異

體者。諸心所也。所仗質同者。於境同緣也。此義未

盡。或依下。別顯有相緣義。謂諸心所。於一相分。互

為質起。故名緣相。如識中種。觸等五所。共為相質。

是相緣義。不爾者。謂若不許共緣種子。無色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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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緣境。以無色界。唯緣種故。設許變起定果色

時。第八王所亦定緣種。勿謂見分所緣之境。不同

質故。故於相分有相緣義。】

「同體相分為見二緣(至)但說現起互為緣故。」

【此明四分互緣義。謂一識中。雖有四分。唯是一體。

故名同體。為見二緣者。相能引生見分。是增上緣。

見分即緣相分。為所緣緣。見分於彼。但有增上者。

以相分非能緣。故無所緣緣。見與自證。相望亦爾

者。見有分別。引生自證。是增上緣。自證即緣見分

為境。是所緣緣。自證於彼。但有增上者。以見分不

緣同體自證。故無所緣緣。餘二展轉。俱作二緣者。

謂自證分。證自證分。互引互緣。故有所緣。亦有增

上。此中下。結成前說。現起分別。展轉相望之義。】

「淨八識聚自他展轉(至)相分理無能緣用故。」

【此明轉依位中所緣皆有。不同前說未轉依位。有

無不定。唯除見分非相所緣者。相非能緣。無所緣

義。】

「既現分別緣種現生(至)於非親種亦但增上。」

【躡前問辯。謂現分別。許緣種子。現行方生。種亦理

應許緣現行。種子方起。故問云。現行與種。於各親

種。能作幾緣。答云。種必不由中二緣起。謂種子位

中。必不由所緣緣。等無間緣起。何以故。得心心所

時。立彼二緣故。現於親種。具作二緣者。親生現行

為因緣。相助引生為增上。與非親種但有增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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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既非親。不生現行。無因緣義。種望親種。同前現

行。】

「依斯內識互為緣起(至)如餘論中具廣分別。」

【依斯下。結前緣起。牒破外執。分別言者。牒前頌中

彼彼分別生之言也。隨勝立名。有多種別。或說為

二者。謂墮意。不墮意。界內墮意是識。界外不墮意

是智。三者。心意識也。四者。善等四性也。五者。因果

苦樂捨。五位分別也。如瑜伽論中廣明。

△三正釋

緣起竟。通上二種種分別竟。下三生死相續分三。

一牒義標問。】

「雖有內識而無外緣由何有情生死相續。」

【雖有內識而無外緣者。牒大乘唯識正義。由何有

情生死相續者。問也。謂無外緣。內心不起。心不起

故。業自不生。既無業種。世間有情。由何而有生死

相續。

△一牒義標問竟。下二舉頌總答。】

「頌曰由諸業習氣(至)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

【前二句。頌三種習氣。諸業。即有支習氣。二取。即我

執名言二種習氣。後二句。頌生死相續。意謂由三

習氣。生死相續。何假外緣。方成生死。

△二舉頌總

答竟。下三解釋頌意分四。一業果相續。】

「論曰諸業福非福不動(至)業招生顯故頌先說。」

【福業。即有漏善思為體。自體及果。俱可愛樂。相殊

勝故。非福反上。具業多少。住一境性。不移動故。名

不動業。即上二界定地之業。以定能令住一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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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之眷屬。亦立業名者。謂引業為種。滿業為眷屬。

故云。同招滿引異熟果故。設問云。業起即滅。何能

招果。答云。業雖無義能招當果。而熏本識。起自功

能。名為習氣。是業下。釋習氣名。簡曾現者。從熏習

成。簡非曾有。既名種子。簡非現起。如是下。釋業習

氣招異熟果。是增上緣。非因緣故。二取習氣。皆屬

能取。所取有四。一取相見。二取名色。三取心及心

所。四取本末。本即總報。末即別報。言彼取者。彼上

四種所取。皆是我執名言二取所攝。彼所下。謂彼

種子從熏習生。故名習氣。此顯下。釋二取習氣。於

異熟果心心所法。為因緣種。非增上故。俱謂下。釋

俱字。謂有支業種。及二取種。和合名俱。是踈親緣

互相助義者。謂二取種。為親因緣。有支業種為疎

增上。由有因緣。方顯增上。由有增上。助發因緣。問。

論言業種。但疎增上。何頌先說。答。由業能招趣生

顯勝。故先說之。】

「前異熟者謂前前生(至)心心所法為彼性故。」

【釋後二句頌。以答生死相續問也。問。既以二取為

正因緣。果報無窮。何有前後異熟果耶。答云。雖二

取等。謂生死相續。由三習氣。有恒有間。有難有易。

互相資助生死義成。由業習氣受果有盡。而性別

難招者。前前異熟盡矣。由二取種受果無窮。而性

同易感者。後後異熟生矣。是為生死相續。言有盡

者。業如香臭。力有盡故。言性別者。果與業種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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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故。果唯無記。業屬善惡。言難招者。以業招果。異

世方熟。等流增上二果合說者。以增上義寬。有等

流處。必有增上。等流故性同。增上故易感。由感下。

牒釋正義。破外執情。此頌下。結顯頌中說唯識義。

謂三習氣。皆是心心所法為自性故。故不離識。

一業果相續竟。下二習氣相續。】

「復次生死相續由諸習氣(至)作有為法各別因緣。」

【總標三種習氣。以為生死相續之因也。名言習氣

者。習氣即種子。此名言種。即所知障種。於境取像。

安立名言。是所知義。有為。即生住異滅色心法也。

蘊處界三色心等法。皆以名言所知為親種故。名

言下。復開二種。釋成上義。以顯色心差別。能詮音

聲。是相分色法。了境王所。是見分心法。由依境故。

而起言說。依言說故。而能了境。皆是色心妄織成

種。故云隨二名。言別熏成種。作有為法。各別因緣。

以色與心。義各別故。】

「二我執習氣謂虗妄執(至)令有情等自他差別。」

【我執習氣。即煩惱種也。於自他處執我我所。煩惱

隨生。熏成種故。我執下。復開為二。釋成上義。以顯

俱生分別見修所斷煩惱異故。由我執故。故有自

他種種差別。】

「三有支習氣謂招三界(至)於差別果是增上緣。」

【有支習氣。即業種也。十二緣中。行有二支。俱名業

故。不說行支者。行乃過去因。此顯現熏成種。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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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支等。有支下。復開二種。釋成上義。以顯善不善

業愛非愛果諸趣別故。應知下。結顯三習氣中。唯

說我執有支。於善惡果是增上緣。以顯名言習氣

是親因緣。】

「此頌所言業習氣者(至)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會通頌論所說三種習氣名義。俱等餘文義如前

釋者。前說業種二取種俱。及前前後後異熟等義。

△二習氣相續竟。下三業苦相續分二。一親疎緣

義。】

「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至)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釋生死相續由惑業苦。無明一支。發業。愛取二支。

潤生。此三煩惱總名為惑。行有二支名諸業。識等

五支。及生等二支。總名為苦。惑業苦三。攝三習氣。

無明愛取。識等生等。即是我執名言二習氣。行有

二支。是業習氣。前二下。明惑業苦三。屬二種緣。前

二習氣者。即上惑業二種也。以業煩惱唯能助感。

名增上緣。第三習氣者。即上苦種也。以此苦種親

生苦果。故名因緣。頌三習氣。如應當知者。惑苦二

種。即是二取。業種。即是諸業習氣。惑苦下。釋三習

氣。名義有別。惑即無明愛取名能取。苦是苦界。名

所受。故惑與苦。俱名為取。業不名取。無著義故。

一親疎緣義竟。下二惑等攝支分四。一牒前標舉。】

「此惑業苦應知總攝十二有支(至)如論廣釋。」

【十二支者。一無明。二行。三識。四名色。五六入。六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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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八愛。九取。十有。十一生。十二老死。無明以行

蘊中癡為體。行以身語意思為體。識以八種識為

體。名色以五蘊為體。六入以六根為體。觸體即徧

行中觸。受體即徧行中受。愛體即三界貪。取體通

取煩惱。有體即識等五及行支種。生體即識等五

現。老死體即生支變滅。

△一牒前標舉竟。下二能

所各二。】

「然十二支略攝為四(至)別助當業皆非行支。」

【無明與行。是過去二支因。故名能引。能引識名色

六入觸受五種果故。此中無明。能發行故。行為業

者。有善惡故。即彼下。別釋行支名正感義。謂行感

後世。故非順現受業。行既名正感。故非別助當業。】

「二所引支謂本識內(至)潤未潤時必不俱故。」

【此是現在五支果。故名所引。即識名色六入觸受

五支。是前無明與行所引發故。此中下。明識五種

有攝不攝義。此中識種。謂本識因者。以異熟有三。

謂異熟識。異熟生。異熟色。異熟識種。望識現行。名

本識因。除後三因。餘因皆是名色種攝者。謂餘異

熟生異熟色名餘因。名種攝異熟生。色種攝異熟

色。後三因者。即六入觸受。故云如後三種。或名色

種總攝五因者。未正。名攝識觸受三因。色攝六處

一因。兼名色支。共成五因。所言因者。即種子義。於

中隨勝立餘四種者。隨六處支。色中義勝。隨識觸

受三支。名中義勝。六處與識總別亦然者。總即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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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支。別開色為六處支。名為識支。集論下。執者引

證名色種攝識支義。論說識為能引者。謂行業種。

即是識故。識中業種。既名識支。則異熟識種。不屬

識支。而當名色所攝。展轉遷變。理必應然。經說下。

論主引緣起經。以通集論之妨。業為能引。識為所

引。由業熏識。招於當識。故說業種識種俱名識故。

以此觀之。不同集論唯是能引。無識支義。識是名

色依。非名色攝故者。論主破前執名色支。攝識支

義。問。經說業識俱名為識。亦可業識俱名為業。以

同時故。豈不互名。識等下。答。謂識等五。由業熏發

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等相各異故。謂識是主是總

是勝是因。名色等四。是伴是別是劣是果。相各有

異。以顯行業一支。體非前後因果等別。何名識支

即業種耶。或依下。重解識等有差別義。由斯下。復

明識等是現行。行支在因時。無現行義。何執業種

名為識支。復由下。重明識非業種。謂業是能引因。

名未潤。識等是所生果。名巳潤。以果不同因。故云

潤未潤時。必不俱故。】

「三能生支謂愛取有(至)親生當來識等種故。」

【此是現在三支因。故名能生。瑜伽十卷依二種緣

建立緣起次第。文繁不錄。今詳此論。是從無明發

起諸行。由行引發識等五果。又於果上復起無明。

於所緣境。領受生愛。愛後執取。愛取合潤。即前能

引行業及所引識等五果。轉名為有。以行及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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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六入觸受六支。俱能近有後有生等果故。故後

章云。巳潤六支。合為有故。又四取者。一欲取。二見

取。三戒取。四我語取。有處下。二義釋有支。雖未盡

理。亦不相違。】

「四所生支謂生老死(至)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此是未來二支果。故名所生。謂從下。釋成生老死

位次第。離脫前身。未投後陰。名為中有。後身巳生。

名為本有。

△二能所各二竟。下三問答廣明。】

「病何非支不徧定故(至)經說非有非彼全無。」

【病何非支。問也。不徧定故。答也。謂病不徧。亦不定

有。故不立支。問。老不定有。何故立支。答。老雖不定。

容有徧義。故附死立。諸界下。釋成老有徧義。名色

不徧。何故立支者。質也。以無色界無色支故。故云

不徧。定故立支者。釋也。謂名色支。一定有故。故別

立支。以名色支。在六處前。六處未滿。皆屬名色。又

名色支。亦徧有故。言未名六處。及未名意處者。顯

是名色支攝。由斯下。引證十二有支徧三界有。則

名色支亦徧三界。愛非下。問。以據不愛惡趣。故云

非徧。定故別立下答。謂唯不求者。無有愛故。若生

善趣。定有愛支。問。第三果人。不起貪愛。何非不徧。

答。不還果人。雖不起愛。然取潤生。定有愛種。又愛

下。答愛支亦徧有也。謂生惡趣。於順我境。亦生愛

故。依無下。釋經中意。】

「何緣所生立生老死(至)分位相生說識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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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以明因果位別也。謂在因時難知。當今果位

顯了。故立五支。令其易曉。以在果位易了差別相

故。立生老死。令生厭故。謂續生下。釋立五支二支

次第名義。名五因者。以有續生後果功能故。言三

苦者。生即行苦。老即苦苦。死即壞苦。然所生下。結

上二世生果立名。未來名三苦。令生厭故。現在分

五支。令易知故。】

「何緣發業總立無明(至)而愛潤勝說是愛增。」

【問答以明發業潤業別義。發業者。業初起也。以無

明懵重。故能發業。潤業者。業成就也。以愛取情沈。

故能沃潤。十一殊勝事者。一所緣。二行相。三因緣。

四等起。五轉異。六邪行。七相狀。八作業。九障礙。十

隨轉。十一對治。且依初後者。謂數數溉灌。必有初

後。取是著義。以初於境。唯立愛名。後於境中。有取

著義。故依初後。分愛取二。無明發業。一發則巳。故

無二義。問。既分愛取。何云愛力偏增。答云。雖取支

中等。】

「諸緣起支皆依自地(至)若現若種於理無違。」

【釋無明緣行等義。如下無明發上行者。例無明發

行。必依他地。不爾下。引辯。謂伏下地無明。能起上

地定行。若不許依他無明能發行者。彼上地定。應

非行支。若謂自地無明發自地行。彼地無明。猶未

起故。何有所伏。能起彼定。問從上生下下生上者。

緣何地受。而起愛支。答云。亦緣當生地受者。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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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依他地義。】

「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至)或應過此便致無窮。」

【釋上因果同世異世。謂無明至有為十因。是現在。

生與老死為二果。是未來。故云定不同世。因中前

七與愛取有。巳潤則受現報。現報定是同時。故云

或同。未潤則受後報。後報便成異世。故云或異。若

二三七。各定同世者。二即生老死。同屬未來。三即

愛取有。同屬現在。七即無明等。亦同現在。故各同

世。如是下。結顯一重因果。輪轉義成。離斷常過。謂

果生非斷。因滅非常。施設兩重者。過去二支因。現

在五支果。現在三支因。未來二支果。意在顯輪轉

離斷常。立一因果則巳。故云兩重。實為無用。或應

過此便致無窮者。顯因果之多。

△三問答廣明竟。

下四分屬諸門。有十五章。】

「此十二支義門別者(至)七分位中亦起善染。」

【第一假實門。謂有生老死三支是假。餘九是實。巳

潤六支。即行識名色六入觸受。是巳潤果。合為有

者。業從巳潤。和合妄造。故說業有是假。即識等五

三相位別。名生等故者。亦顯生等二支。依識等五

支假立。三相別者。即生老死。增長名生。衰變名老。

壞位名死。五是下。第二一非一門。瑜伽云。幾是一

事為自性。謂五。故今論云。無明識等一見分事。餘

非一事者。即行等七支是也。三唯下。第三染不染

門。三者。無明愛取。是煩惱性。故名唯染。七者。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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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生等二支。是異熟果。屬無記性。名為不染。若

容起染。假說通二。餘通二種者。行有二支。染不染

故。無明下。第四獨相雜相門。無明愛取。純是染故。

名為獨相。行等九支。通善染故。名為雜相。六唯下。

第五色非色門。非色即心。故無明等六。唯屬心法。

識是心王。無明愛取。是染心所。觸受二支。徧行心

所。餘通二種者。行等六支。通色心故。皆是下。第六

漏無漏門。無明下。第七四性門。無明愛取。是染心

所。唯通不善有覆無記。行是業種。故唯善惡。有雖

亦業。以是行支。及識等五支。合為有故。依行支故。

通說善惡。依識等五。說無覆無記。言餘七者。即識

等五。生等二。是異熟果。唯無覆性。若起善染。亦通

三性。】

「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至)生淨居等於理無違。」

【雖皆下。第八三界門。謂欲界中。一切支全。色無色

界。一切支分。上地下。釋上二界。一切支一分義。六

行相者。一苦。謂身中所起心數緣於貪欲。不能出

離是因苦。欲界俱身。饑渴寒熱病痛刀杖等。種種

所逼。是果苦。二麤。謂欲界五塵能起眾惡。是因麤。

此身為三十六物。屎尿臭穢之所成就。是果麤。三

障。謂煩惱障覆蔽真性。不能顯發。是因障。此身質

礙。不得自在。是果障。四勝(亦曰淨)。謂厭欲界下劣貪

欲之苦。即欣初禪上勝禪定之樂。是因勝。復厭欲

界饑渴等苦。即欣初禪禪味之樂。是果勝。五妙。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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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厭欲界貪欲五塵之樂。心亂馳動為麤。即欣初

禪禪定之樂。心定不動。是因妙。復厭欲界臭穢之

身為麤。即欣受得初禪之身。如鏡中像。雖有形色

無有質礙。是果妙。六出(亦曰離)。謂既厭欲界煩惱葢

障。即欣初禪心得出離。是因出。復厭欲界之身質

礙。不得自在。即欣初禪獲得五通之身。自在無礙。

是果出。所謂厭下苦麤障。欣上勝妙出。是求上生

者所起六種行相也。一切下。第九學無學門。謂十

二支。非是學與無學聖人所有。彼有漏善以明為

緣。即與有支相違。不造後業。故於苦果。亦不迷求。

問。不感後有。何生上界。答。雜修等。有漏天中修無

漏。名為雜修。言故業者。乃無雲福生廣果三天之

業。】

「有義無明唯見所斷(至)餘九皆通見修所斷。」

【第十見修門。此義未正。謂無明支。唯見道斷。無修

道斷。要迷下。釋諸聖者無有無明。不迷諦理。不發

行業。故於後有亦不迷造。愛取二支唯修斷者。顯

是俱生。無見所斷。引九種心。證唯俱生。雜集論云。

相續力者。有九種命終心。與自體愛相應。於三界

中。各令欲色無色界生相續。一者從欲界沒。還生

欲界。即以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二

者從欲界沒。若生色界。即以色界自體愛相應命

終心結生相續。三者從欲界沒。若生無色界。即以

無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如是欲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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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三種。色界無色界沒。各有三種。共成九種。】

「有義一切皆通二斷(至)唯修所斷助者不定。」

【正義破前。謂十二支通見修斷。論說下。引瑜伽證。

若無下。破唯見斷。若愛下。破唯修斷。又說下。復引

論意證前無明正發行者。唯見所斷。不說愛取唯

修斷也。全界。即三界也。謂三界中一切煩惱。皆能

結生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無明能發。不言潤生愛

取煩惱唯修所斷。復釋云。謂論中說感後有行皆。

見所斷無明能發。由此下結。顯正義二。斷俱通然。

無明下。釋無明愛取有正有助。若依正發正潤。故

有唯見唯修二斷。今據助者不定。亦通見修。】

「又染污法自性應斷(至)於前諸斷如應當知。」

【又染下。明染法應斷。一切下。明淨法理不應斷。然

有二義說之為斷。一離縛下。謂前六識中所起施

等有漏善法。被第七識念念執我。不能亡相。名縛。

斷彼名離。故釋云。謂斷緣彼雜彼煩惱。二彼字。俱

指不染污法。即第八無覆無記性。并前六識中有

漏善法。被第七識緣而執我。故既緣彼。無記之法

受染法熏。故曰雜彼。二不生下。謂善與無覆無記

法。以諸趣為依。斷彼依時。自不生矣。依離下。釋不

染亦通二種斷。善與無覆。等覺方斷。故唯修斷。惡

趣無想是彼所依。一真見道。永不生故。故見所斷。

說十二下。結顯前說十二有支。一切皆通見修所

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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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樂捨俱受不與受(至)五亦集諦攝業煩惱性故。」

【十樂捨下。十一三受門。謂除受支。及老死支。餘十

俱通樂捨二受。以受不與受俱故。老死位中。雖能

容捨。多無樂受。故亦除之。又除受支。餘十一支。苦

受俱故。觀此論文。十二支中。唯除受支。非三受俱。

又老死支。雖非樂受俱。然通苦捨受。其餘十支。三

受俱通。十一少分下。十二三苦門。謂除老死。餘十

一支。各有少分是壞苦攝。問。何除老死支。答。壞苦

因樂。以樂壞時。其苦必至。名為壞樂之苦。依樂立

壞。不說老死。以老死支。多無樂故。又十二支。各有

少分苦苦所攝。以一切支。非全苦故。又十二支。全

分俱是行苦所攝。以諸有漏是行苦故。依捨受說

者。謂此三苦。同上三受。壞苦同樂受。苦苦同苦受。

行苦同捨受。以彼捨受。不違苦樂。則此行苦。總前

二苦。各攝少分。合為全分。又說苦苦是苦果。雜集

云。苦受即用。苦體為自相。故名苦苦性壞苦是苦

因。雜集云。此中樂受。及隨順樂受法。於變壞位。能

生憂惱。故樂變壞。是壞苦因。行苦是苦種。以行是

業。名業種故。雜集云。謂苦壞二苦。麤重所隨故。以

麤重言。即種子義。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如壞苦說

者。謂此行苦單隨壞苦。故亦除老死。唯十一少分。

實義下。結前教意如文。皆苦諦下。十三四諦門。謂

十二支屬流轉門。是取蘊性。唯苦諦攝。五亦集諦

攝者。行有二支。無明愛取。合有五支。是業煩惱。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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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集諦。】

「諸支相望增上定有(至)依現愛取唯業有說。」

【十四四緣門。謂十二有支相望。增上定有。以彼增

上緣體寬故。故緣起經。唯說有一。餘之三緣有無

不定者。以餘三緣。其義局故。故略不說。問何名因

緣有無不定。文中答釋有三。一答實有。二明不定。

三例餘支。愛望下。釋因緣有無不定義。愛望於取。

有因緣者。愛增為取也。以初愛時。愛是種子。愛後

方取。取是現行。故愛是取家之種子。取是愛家之

現行。有因緣義。有望於生有因緣者。識增為有也

以彼有支。元無別體。由愛取潤。識等五種。成有支

故。有即識種。生即識現。識種有支。生生識現。有因

緣義。此一答實有也。若說下。謂若以識種為識支。

則行望於識。但有增上。今以業種為識支。則行望

於識。有因緣義。此二明不定也。餘支相望無因緣

者。謂無明。名色。六處。觸。受。老死。諸支相望。俱非因

緣。此三例餘支也。問。餘既無因緣。何故論說。無明

望行。有因緣義。答云。而集論說無明望行等。謂無

明時。行業習氣與無明俱。假說無明。實是行種。與

行為因。立因緣故。問。既愛望取及有望生。有因緣

者。何故論說諸支相望。無因緣耶。答云。瑜伽依現

愛取唯業有說。依現愛取者。會上愛望於取。得有

因緣。今以現行之愛。望現行取。非彼自種。故非因

緣。唯業有說者。會上有望於生得有因緣。今唯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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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望生現行。業非識故。但有增上。無因緣理。問。因

緣巳辯。云何所緣及等無間。有無不定。下文答釋。】

「無明望行愛望於取(至)諸聰慧者如理應思。」

【釋等無間及所緣緣。有無不定義。無明望行。愛望

於取。生望老死。有二緣者。此據現行望現行也。以

無明發行。行即無明。無明心滅。引生行心。愛增為

取。取即是愛。前愛心滅。引生後取。生及老死。但是

識與名色增長衰變。增長心滅。引生衰變。故此三

位。有等無間。又行心生。得緣無明。取即緣愛。老死

緣生。則無明支。與愛及生。為行取二。及老死支。所

緣緣故。此明三位具二緣也。有望於生。受望於愛。

無等無間。有所緣緣者。此據種子望現行也。有支

業種。望生現行。及樂受種。望愛現行無等無間者。

以無間緣。唯是現行。引生現行。非種子故。又生現

行從有種生。得緣種子。愛現亦然。故有種受種與

生現愛現。為所緣緣。此明二位具一緣也。餘支相

望二俱非有者。此據種子望種子也。謂行望於識。

識望名色。名色望六入。六入望觸。觸望受支。取望

有支。此中六位相望。共有八支。俱是種子。謂行為

識因。識等五支皆是種子。取為有因。有亦種子。既

非現行引生現行。無等無間。種無能緣。無所緣緣。

此明餘支無二緣也。總上具二具一。及與不具。故

此二緣。有無不定。此中下。總結十二有支。於四緣

中。唯依四義。立緣起義。一日隣近。即無明隣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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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識等。二曰順次。即無明乃至老死。三日不雜。即

無明唯是無明。不雜行業。行不雜識等。四日實說。

唯據各支實種現說。無假借說。異此相聖為緣不

定者。異上四義。為四種緣。義多不定。異上隣近。則

為隔越。如於一支。越一越二越多支故。異上順次。

則為逆次。如從老死。乃至無明。異上不雜。則為雜

亂。如說業種名識支故。異上實說。則為假說。如集

論說無明俱時。思業習氣。實是行種。假說無明。此

上隔越逆次雜亂假說四義。清涼疏中詳明。文繁

不引。故復結云。諸聰慧者。如理應思。】

「惑業苦三攝十二者(至)故此能令生死相續。」

【十五惑業苦門。無明愛取是染心所。故惑所攝。行

有二支。招感後果。故業所攝。問。有支何唯一分。答。

有通業苦。故各一分。識等生等。及有一分。是取蘊

性。故苦所攝。又說有支。是巳潤六支。合為有故。一

分隨業。一分隨苦。有處下。釋餘論中義。謂彼說業

全攝有者。依業有說。不依苦有。又說識支是業所

攝非苦攝者。彼依論說。識中業種。名識支故。惑業

能招。苦是所招。為令生厭。故立苦名。由惑下。結答

前問生死相續義。

△四分屬諸門竟。通上三業苦

相續竟。下四因緣相續分三。一正明因緣。】

「復次生死相續(至)轉令異本如變化故。」

【立內因緣。破彼執外。顯續生死。不離唯識。因謂下。

釋內因緣感生死苦。故以二業為親因。名為正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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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障為疎緣。名為助感。所以者何。徵釋上義。生死

有二者。總標。文中別釋。分段生死者。有漏業因。煩

惱障緣。有定限故。變易生死者。無漏業因。所知障

緣。無定限故。有分別業。即悲願思也。以悲願心。分

別眾生度非度理。由悲願下。釋變易名。問。改轉身

命。唯名變易。何名生死耶。答。覺知力盡名死。入定

還資名生。無漏定下。釋不思議名。或以變易生死

名意成身。隨彼度生意願成故。此中二果。二業為

正感之因。二障為助感之緣者。唯依等流果說。若

依異熟果。必以二障。為正因緣。二業但為助感增

上緣也。如契經下。引證二種生死。各有三種身。取

即煩惱障。故說為緣。三有。即三身。謂本有身。中有

身。後有身。無明習地。即所知障。亦說為緣。三種意

成身者。謂阿羅漢。得三昧樂意成身。獨覺得覺法

自性意成身。巳得自在菩薩得俱生無作意成身。

△一正明因緣竟。下二問答廣辯。】

「如有論說聲聞無學(至)無能發業潤生用故。」

【如有下。問也。謂無學人。身智俱泯。云何能證菩提。

依變化下。答也。業報身。最後身也。既盡後有。依變

化身。證無上覺。不違理故。若所知下。小乘難問。無

餘涅槃。二乘極果也。謂二乘人。既有所知障在。常

感生死。如諸異生。拘煩惱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

如何聖道二乘。實能感苦。誰言實感者。論主質辯。

不爾如何者。小乘復問。無漏定願資有漏業者。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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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釋。地上菩薩異熟識中。善染種子。名有漏業。故

以所知障願資助。假說名感。如是下。釋但助感。然

所下。釋不能感。總此三義。釋所知障。不能實感生

死。】

「何用資感生死苦為(至)乃至證得無上菩提。」

【何用下。外人問。自證下。論主答。謂不定性等者。釋

自證菩提。及利樂他義。不定性者。廻向大乘獨覺

聲聞。得自在者。九地菩薩得心自在。十地菩薩得

法自在。廻心聲聞。煩惱永斷。自在菩薩。煩惱永伏。

無由發潤當分段身。恐廢下。釋資變易生死。宗鏡

云。成二利故。更須資身。勝定願力者。定即無漏業。

願即所知障。資變易身為因。令彼長時與果不絕。

數數資助。得證菩提。】

「彼復何須所知障助(至)出三界者隨助因說。」

【彼復下。外人問。既未圓證下。論主釋。宗鏡云。既未

圓證無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執菩提可求。

有情可度。無有因由發起猛利大悲。及猛利願。以

所知障可求可度執為先。方能發起無漏有分別

業。故說與業為因。應知執有菩提。及有有情。名所

知障。即所知障。發起悲願。轉名為業。又所知下。釋

所知障有大助力。六七法執。名所知障。念念起執。

令異熟法成有漏故。故所知障。為有漏依。助有漏

法。令身久住。若所留身下。釋所知障通二種身。四

禪四空。有漏定願。即所知障。與煩惱障。資有漏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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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分段身。有學二乘。未離界繫。與諸異生共所知

故。無學聲聞。自在菩薩。無漏定願。亦所知障資無

漏業。感變易身。非彼有學異生知境。由此下。結成

所知障通二種果。即二種身。謂所知障。雖感無漏

變易生死為增上果。而能感之性。即所知障。原是

有漏異熟果中正因緣攝。故云於無漏業是增上

果。聖說所知出三界者。是隨助感善無漏業增上

緣說。若所知障作正因緣。感異熟果。界內界外。俱

得通故。如阿羅漢斷盡煩惱。出於三界。而有所知

資無漏業。感變易身。名異熟果。是有漏性。故通界

外。

△二問答廣辯竟。下三牒釋頌意。】

「頌中所言諸業習氣(至)轉識間斷非異熟故。」

【牒上頌詞。以合論意。二業。即有漏無漏業也。二障。

即煩惱所知障也。俱字等義。前巳釋過。問。既名變

易生死。還有前後異熟果否。答云。變易生死。乃至

亦有前盡餘復生者。以釋頌中後二句義。問。生死

相續是現行義。何故頌中唯說習氣種子。答云。雖

亦由現生死相續。而三習氣種子定有。故頌偏說。

真異熟者。即第八識。謂或唯顯第八為因。不說現

起前七轉識。問。第八現識。亦可為因。何偏說種。答。

現異熟因。不即與果。以前滅巳。後果方生。問。既名

轉識。相續義成。答。轉識有間斷。非異熟因故。故頌

說種子。與現果為因。有生死相續。】

「前中後際生死輪迴(至)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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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後際下。謂染生死不待外緣。淨法相續。亦由

內識。謂無始下。釋上淨法相續。亦由內識。不待外

緣。以顯染淨皆唯識義。

△四因緣相續竟。通上三

生死相續竟。下四經說三性分三。一牒義標問。】

「若唯有識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

【若唯有識者。牒大乘唯識義。何故下。引聖言證之。

經說有三性。而言唯識者。與教相違。故發此問。

一牒義標問竟。下二總答舉頌。】

「應知三性亦不離識(至)如無常等性非不見此彼。」

【初句。頌能計之心。第二句。頌所計之境。第三四句。

頌能所俱空。第五六句。頌依他起性。即見相二分。

從虗妄分別為緣生故。第七八句。頌圓成實。於依

他起上。常遠離前徧計所執能取所取。即彼二空

所顯之性。名圓成實。九句十句。頌圓成實與依他

起。不即不離。第十一句。喻上非異非不異義。第十

二句。謂非不證見此圓成實性。而能了彼依他起

性如幻事等。

△二總答舉頌竟。下三解釋頌意分

三。一正釋頌意分五。一釋前四句分二。一釋頌意。】

「論曰周徧計度故名徧計(至)巳廣顯彼不可得故。」

【此中總釋前四句頌。周徧下。釋第一句。名虗妄心。

為能徧計。即由下。牒第一句義。復釋第二句為所

徧計。即是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或執為法。或執

為我。是徧計自性。別執為斷。別執為常。是徧計差

別。此所下。釋第三四句。總顯能所取空。不可得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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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初下。復略別釋前四句頌。謂徧計性。前總釋文

中。巳廣顯不可得義。

△一釋頌意竟。下二辯能所。】

「初能徧計自性云何(至)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問答以明能徧計之心也。初義。即安慧師未正。謂

八種識及諸心所。皆能徧計。在有漏位。皆以虗妄

分別為自性故。皆似妄執所取能取現故。復引經

說阿賴耶識。以徧計性。妄執識中種子為所緣故。

次義護法師正理。謂第六七。及彼心所。執我執法。

為能徧計。唯說下。引證。意即第七。意識即第六。計

度分別。能徧計者。顯是第六。執我法者。必是慧故。

兼顯第七。六七二識。俱慧心所。故能起執。二執下。

謂第六七識。執我執法。必無明俱。既諸心所皆能

徧計。諸心所中。有善心所。故破云。不說無明有善

性故。問。何名善性。答。謂無癡等。復難云。癡無癡等。

不相應故。導空智。即是行捨。名為寂靜。故破云。不

見有執是導空智。執有執無。即是有執無執。導空

既無執。不與有執俱起。非能熏者。即是所熏。破執

第八是能徧計。意云。曾無有執是所熏故。】

「有漏心等不證實故(至)徧計不同故言彼彼。」

【釋前師執有漏心等。虗妄分別。皆能徧計義。謂有

漏位。心心所法。不證圓成實理。故名虗妄。雖似妄

執能所相現。而非一切皆能徧計。意顯亦有不徧

計者在。前師據似能所取。執。心心所皆能徧計。故

此難云。勿無漏心。亦有執故。如來後得應有執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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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得智。亦有似能所義。經說下。引證。後得智中。

似能所現。如鏡等者。謂雖現像。不執實有。若謂如

來無能所緣。應非有智。及所緣境。雖說下。謂彼經

中雖說藏識緣徧計執所熏之種。不說唯緣種子。

不緣餘境。故非誠證。由斯下。結顯能徧計正義。謂

唯六七相應心品。有能徧計。餘識不能。應知有四

料揀。一有徧非計。如無漏心。有漏善識。能徧廣緣

而非計執。二有計非徧。如有漏第七。唯緣第八非

徧。起我法執有計。三亦徧亦計。謂眾生心。即第六

識。通緣內外曰徧。恒起我法曰計。四非徧非計。即

有漏五識。及第八識。各了自境非徧。不起分別非

計。識品雖二。而有二。乃至十等。言二者。一名。二義。

三者。一分別戲論所依緣。二見及慢。三貪瞋癡。四

者。一自相。二差別。三所取相。四能取相。五者。一依

名徧計義。二依義徧計名。三依名徧計名。四依義

徧計義。五依二徧計二。六者。一自性。二差別。三覺

悟。四隨眠。五加行。六名。七者。即前第六名徧計中

所攝。一有為。二無為。三常。四無常。五善。六不善。七

無記。八者。一自性。二差別。三總持。四我。五我所。六

愛。七不愛。八愛不愛俱違。九者。亦前第六名徧計

中所攝。一此為何物。二云何此物。三此是何物。四

此物云何。五或為色蘊。六或為受蘊。七或為想蘊。

八或為行蘊。九或為識蘊。十者。即前六種徧計中

前五種。及五加行徧計中復有五種。一貪愛。二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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恚。三合會。四別種。五隨捨。通為十也。】

「次所徧計自性云何(至)而非所緣緣故非所徧計。」

【問答以明所徧計之境也。圓成下。外人問。真非下。

論主答。謂圓成是真。徧計是妄。非彼所緣。依展轉

下。是縱詞。謂圓成實與依他起。不即不離。若依他

起是徧計性之所執。則圓成實亦可為徧計所執。

復奪破云。雖是彼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徧計。以

真必不引生妄故。

△二辯能所竟。通上一釋前四

句竟。下二釋第五句。】

「徧計所執其相云何(至)二取名為徧計所執。」

【徧計所執。前云謂所妄執蘊處界等。蘊等即依他。

故問何別。有義下。是安慧答詞未正。謂見相分。虗

妄熏習。情有理無。此相說為徧計所執者。相即見

相二分之相。徧計。即見分。所執。即相分。二所依下。

釋依他起。二即見相二分。所依之體。即自證分。實

託緣生。名依他起。問。云何知然。答。諸聖教說。虗妄

分別等。】

「有義一切心及心所(至)不許應知有漏亦爾。」

【正義破前。謂見相分皆是一切心心所法熏習所

變。從眾緣生亦依他起。何執見相為徧計性。又徧

許性。依見相分。妄執有無一異等。此有無二。及一

異等二。方名徧計所執。豈以見相二分。名為徧計

所執。諸聖下。引證依他起非唯一種義。攝論云。云

何成立諸識為唯識。略說有三相。一者唯量。義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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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故。二者唯二。謂有相及見識故。三者唯種種。

謂種種相生起故。天親釋云。唯量者。唯是識量。一

切諸識皆唯識量。由所識義。無所有故。唯二者。成

立有相及見故。即此一識一分成相。第二分成見。

此是眼等識二分故。唯種種者。即此一識所起六

塵識為相。意識為見。意識境不定故。說唯種種。是

故一識。能別為見。所別為相。總不離識得成唯識。

復引論證。難破前執。相等四法。即相見自證。及證

自證分也。十一識等者。一身識。謂眼等五界。二身

者識。謂染污識。三受者識。謂意界。四應受識。謂色

等六外界。五正受識。謂六識界。六世識。謂生死相

續不斷識。七數識。謂從一至阿僧祇。八處識。謂器

世間。九言說識。謂見聞覺知四種言說。此等九識。

皆是依止見聞等。名言熏習。差別為因。十自他差

別識。謂依止身差別。以我見熏習為因。十一善惡

兩道生死識。謂生死趣無量種。從有支熏習種子

生。巳上諸相。論皆說為依他起攝。曾不說為徧計

所執故。不爾者。謂若不以見相為依他。必為徧計

者。故難云。無漏等。以無漏心。亦有二分。許智二分

是徧計執。應聖智不緣二分生。緣二分智。應非道

諦。不許智品二分是徧計執。應知有漏二分亦非

徧計。既非徧計。豈不為依他。】

「又若二分是徧計所執(至)依他眾緣而得起故。」

【此以喻破徧計非實。以相分色。為見分所緣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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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故。豈同兔角非實。又應下。復以種子義破。謂

若二分是徧計性。徧計虗妄。不熏成種。既無前種。

後亦不生。故云。後識等生。應無二分。又習氣種。是

相分攝。豈如兔角非有之法。能作因緣。若緣下。以

安慧執唯自證分是依他起。非相見分。故此破云。

謂相見分。必以自證為因生。能依相見。既非依他

所依自證。亦非依他。故云。無異因故。由斯下。結顯

依他起正義。

△二釋第五句竟。下三釋第六句。】

「頌言分別緣所生者(至)皆是此中依他起攝。」

【謂頌中言分別緣所生者。唯染分依他起法。淨分

依他。亦圓成實。無分別故。或諸下。又作一解。謂染

淨等心心所法。皆名分別。以能緣慮故。皆攝在此

依他起中。

△三釋第六句竟。下四釋第七八句。】

「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至)真如離有離無性故。」

【二空下。標名。顯此下。釋義。自相。諸法各別體也。共

相。同是無常性也。虗空我等。妄所執也。依他妄計。

皆非圓成。故俱簡之。無漏有為者。涅槃菩提二種

果也。故云。離倒究竟。勝用周徧。亦得圓成實名。說

初非後者。初約理說。即二空等。後約果說。即無漏

等。今頌中說圓成實者。是約理說。非談果故。此即

下。此字即圓成。總釋頌中。圓成實於彼。常遠離前

性義。說於下。別釋於彼二字。以畢第七句頌義。常

遠離下。釋第八句。作三節別釋。一常遠離言。顯離

徧計。二前言。顯離依他。三性言。顯圓成實。故言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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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者。即離依他。離無者。即離徧計。以顯性字。是圓

成實體。

△四釋第七八句竟。下五釋後四句。】

「由前理故此圓成實(至)勝義世俗相待有故。」

【由前下。略總釋二句頌意。異應真如下。辯非異非

不異義。真如即圓成。彼即依他起。若異者。應圓成

實。非是依他起之實性。以依他起必圓成為性。若

不異。即應是同。圓成同依他。圓成應是無常。以依

他起。無常義故。依他反上。彼此下。難境智不別。謂

依他是不淨境。後得智所緣。圓成是淨境根本智

所緣。若不異者。俱應無別。云何二性非異。非一者。

問也。非一。即非不異也。謂此依他圓成二性。云何

非異。又非不異。如彼下。舉喻答。如諸聖教。說彼色

心有為行法。皆是無常苦空無我之法。以色心法。

各別有體。是為自相。同屬無常等。是為共相。若無

常等性。與行等法異。應彼行法非無常等。以行等

法。無常性故。若不異者。此無常性。應是彼行法之

自相。不應是共相。而言共者。無常自無常。行法自

行法。方顯共義。豈得不異耶。由斯下。以喻合法。結

顯九十十一三句頌義。法即諸法。喻依他起。名世

俗諦。性即無常等。喻圓成實。名勝義諦。二俱不即

不離。云相待有故。理必應然。】

「非不證見此圓成實(至)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

【非不下。略標頌義。此即圓成徧計。彼即依他。圓成

徧計。共是依他起所顯。無分別下。釋上非不證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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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二句。無分別智。即根本智。得證真如。圓成實巳。

方起後得。了依他起如幻事等。若不證真。於依他

起妄執為實。問。從無始來。心心所法。緣相見等。巳

能了達。何待後得智。方能了耶。答中。釋上未達徧

計下二句。謂心心所。從無始來。雖緣相見分等。而

我法執。恒俱行故。故不能知自心心所。虗妄變現

如幻事等。非有似有。猶如下。以八種喻。喻虗妄不

實。此中八喻。各別之義。清涼疏中詳明。文繁不引。

依如是下。引證上義。初一句。引證前頌非不見此

四字之義。後三句。引證頌中彼字。以前頌中所言

彼字。即指依他諸行法故。

△五釋後四句竟。通上

一正釋頌意竟。下二結明三性。】

「此中意說三種自性(至)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此中下。標舉三性皆不離心。謂心心。所下釋依他

起從心變故。愚夫下。釋徧計性亦不離心以。彼亦

從自心法上。妄所執故。依他下。釋圓成實亦不離

心。以圓成實。即心心所真實性故。故總結云。如是

此三。不離心等。

△二結明三性竟。下三分屬諸門。

有十四章。】

「虗空擇滅非擇滅等(至)無顛倒故圓成實攝。」

【一無為門。虗空下。問也。三皆容攝者。答也。心等下。

釋成。謂從心生。顯是依他。若執實有。即徧計性。唯

假施設。是圓成實。有漏下。第二漏無漏門。謂漏無

漏。唯通二性。依他起性。通漏無漏。圓成實性。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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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攝。何非徧計。要起妄執。方有彼故。】

「如是三性與七真如(至)皆有妄執緣生理故。」

【三七真如門。如是下。問也。答中先明七種真如名。

此七種名。即真如相。七種實性。即真如體。言安立

者。即蘊處界以能安立諸有情故。名為苦諦。又邪

行者。即業煩惱。以有漏故。名為集諦。餘義如文。此

七下。答上相攝義。謂七種性。是真如體。故皆容與

圓成實攝。二三六七。根本智攝。一四及五。後得智

攝。七種相。共攝三性。流轉安立。及邪行三。徧計依

他二性所攝。俱有妄執雜染故。實相。唯識。清淨。正

行。四皆容與圓成實攝。第四六法門。三性下。問也。

答中謂五蘊無為名為六法。皆具三性。妄執即徧

計。緣生即依他。理即圓成故。】

「三性五事相攝云何(至)四從緣生皆依他攝。」

【五五事門。三性下。問也。相。名。分別。真如。正智。名為

五事。瑜伽云。若欲了知真實義者。常先了知略有

五事。一相。二名。三分別。四真如。五正智。何等為相。

謂若略說所有言談安足處事。何等為名。謂即於

相所有增語。何等為分別。謂三界行中所有心心

所。何等為真如。謂法無我所顯。聖智所行。非一切

言談安足處事。何等正智。謂略有三種。一分別所

攝智。名世間智。二根本所攝智。名出世間智。三後

得所攝智。名世出世間智。諸聖教說。相攝不定者。

答也。文中別釋相攝不定義。謂或下。論主引教。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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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他起。攝相名分別正智四種。圓成實性。攝一真

如。徧計不攝。瑜伽云。初自性。五法中幾所攝。答。都

非所攝。第二自性幾所攝。答。四所攝。第三自性幾

所攝。答。一所攝。彼此相順。引而證之。彼說下。論主

釋教中意。言有漏者。染依他也。故說所詮是相。能

詮即名。能變之心名為分別。言無漏者。淨依他也。

故說正智。離戲論故。不攝能所。四事從緣生。皆依

他起攝。不釋第五。義顯現故。徧計不攝。非妄執故。】

「或復有處說依他起(至)二無倒故圓成實攝。」

【第二引教。依他起攝相及分別。相見分故。徧計攝

名。妄有名故。正智真如。攝圓成實。無顛倒故。彼說

下。論主釋教中意。如次應知。】

「或有處說依他起性(至)隨情立為名相二事。」

【第三引教。三性攝五事。如文。彼說下。論主釋。謂教

中說相見二分。總名分別。故說分別為依他起。妄

執相名為能所詮。故攝徧計。餘義顯現。論主不釋。】

「復有處說名屬依他起性(至)體實非有假立義名。」

【第四引教。名即依他之名。是所執之境。依相見分

等立。故屬依他。義即徧計之義。是能執之心。妄有

分別。故屬徧計。彼說下。論主釋。謂有漏位。心心所

法。相見分等。立依他名。由名勢力。引能計心。起計

度故。成所徧計。故說此名。屬依他起。徧計之心。隨

依他名。橫計度故。則名上之義。體實非有。故說此

義。屬徧計執。此順初義。不許五事徧計所攝。徧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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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執名。而名自屬依他。唯名中義。是所妄執。餘不

言者。同前義故。】

「諸聖教中所說五事(至)如瑜伽論廣說應知。」

【總結教義。皆不相違。然初所說者。即一往所談之

意。不相雜亂者。釋無違也。】

「又聖教中說有五相(至)無漏智等為自性故。」

【六五相門。又聖下。問也。顯掦論云。復次如前所說。

有五種相。謂能詮相。所詮相。此二相屬相。執著相。

不執著相。又有三相。謂徧計所執相。依他起相。圓

成實相。為五攝三。為三攝五耶。頌曰。依三相應知。

建立五種相。彼如其所應。別別有五業。當知依三

自相。建立五相。所以者何。初及第二。依三自相。第

三依徧計所執相。第四依依他起相。第五依圓成

實相。所詮能詮下。論主答前二相各具三性義。所

詮下。總答。謂妄下。別釋。所詮能詮。是五事章中義。

故前章云。心心所法。變似所詮。說名為相。似能詮

現。施設為名。能變心等。立為分別。今說妄計屬初

性者。是妄想上能詮所詮二相。屬初徧計。又相名

分別三事。隨應能所。屬依他起。以名分別。應能詮

相。相是所緣。應所詮相。真如應所。正智應能。俱屬

圓成。以根本智遠離能所。故云。後得變似能詮相

故。二相屬下。答後三種相。如次配三性。二相屬者。

二即義名。謂徧計心。隨名勢力。橫計度故。唯屬初

性。下二配釋。如次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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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聖教中說四真實(至)後二真實唯屬第三。」

【七四真實門。世間真實者。謂世俗名言熏習所成

境。如金非木。木非水等。是真實義。道理真實者。謂

諸正智比量推度所知境。如瓶等無常。實非是常。

空等是常。實非無常。是道理真實義。煩惱障盡智

所行真實者。謂諸聲聞獨覺所行境。如彼歷觀四

諦境時。入人空觀。不起我執。智得清淨。境非虗妄。

是無漏智所行真實義。所知障盡智所行真實者。

謂諸菩薩。諸薄伽梵所行之境。如彼正智觀真如

時。巳入法空最極清淨。智與真如真實平等。是一

切智所行真實義。顯揚第六。廣明此義。世間道理

下。以四真實。攝三種性。謂前二真實。依他起攝。於

五事中。相名分別三事攝故。後二真實。圓成實攝。

於五事中。正智真如二事攝故。辯中下。復引他論

相攝別義。謂世間真實。唯攝徧計。是諸有情共所

執故。道理真實。三性通攝。有執攝徧計。雜染攝依

他。無執清淨圓成實攝。煩惱所知二障盡智。唯屬

圓成。】

「三性四諦相攝云何(至)無我所顯為自相故。」

【八四諦門。問答以明三性通攝四諦義也。且苦下。

別標苦諦有無常等四。各通三性。無常三者下。一

無性者。性本無故。屬初徧計。二起盡者。盡即是滅

法有起滅。屬依他起。三垢淨者。垢染既淨。即圓成

實。下文三性。俱如次配。苦有三者下。一所取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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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執我法。故名徧計。二言三苦者。生苦苦苦壞苦

為三。即蘊處界。或生老死。故屬依他。三和合苦者。

三苦和合。三相俱泯。屬圓成實。空有三者下。性非

有者。徧計無體故。與妄所執自性異者。依他如幻。

徧計本無。故說有異。二空所顯者。即妄明真故。三

空三性。如次配釋。無我三者下。三種無我。與此三

性。如次配釋苦諦竟。】

「集諦三者一習氣集(至)或假或實如理應知。」

【集諦三者下。言習氣者。謂徧計性。執習氣種。立習

氣名。言等起者。謂業煩惱。依他心等。有起滅故。言

未離繫者。圓成真如。同界繫故。滅諦三相。俱屬圓

成。但於所滅。通餘二性。自性不生者。徧計自性永

不生故。二取不生者。見相二取。依他性故。滅即真

如。故名本性。道諦三者下。如次配釋三性。徧知道

中。亦通後二者。三性俱通故。永斷徧知。通依他。作

證徧知。通圓成。言七三者。苦諦有四三。集滅道有

三三。故有七三。於三性中。如次配釋。】

「三解脫門所行境界(至)如次此三是彼境故。」

【第九解脫門。三解脫門者。謂空解脫門。無願解脫

門。無相解脫門。今舉問答。以明攝義。謂若據理。三

解脫門。皆通三性。故於三性。皆攝三門。若隨相攝。

各通一種。謂此三性。能縛有情。聖智治之。得三解

脫。由徧計執有。以空治之。而得解脫。依他色心。是

諸欲本。以無願治之。而得解脫。圓成實體。真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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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以無相治之。而得解脫。若執圓成真實有者。亦

是法執。故亦治之。緣此下。第十三忍門。謂緣三性。

復生三忍。三無生者。三性之境不生也。三境不生。

得證三智。故名三忍。由觀徧計自性本空。名本性

無生忍。依他從緣。不同外執自然生故。名自然無

生忍。惑即徧計。苦即依他。圓成離彼。名惑苦無生忍。】

「此三云何攝彼二諦(至)圓成實性唯聖智境。」

【十一二諦門。問答以明三性攝真俗二諦也。應知

下。總標。俗諦通三。真諦唯一。世俗下。釋世俗三種。

如次攝三性。勝義下。釋成勝義亦有三種。總攝圓

成。義勝義者。勝義中。勝義諦也。故曰真如。勝之義

故者。勝即真如。為所依。義即勝義。為能依。能所依

彰。依主釋也。得勝義者。謂義體上。能持所得圓滿

寂滅之業用。故曰涅槃。勝即義故者。勝即涅槃。義

即是體。體持業用。持業釋也。三行勝義。亦名持業

釋。十二二智門。問云。如是三性。何智所行。答中二。

義釋徧計。初義都非智行。次義亦通二智。謂愚執

徧計實有。聖者通達本無。餘義如文。】

「此三性中幾假幾實(至)妄執緣起真義別故。」

【十三假實門。此三下。問也。答中。先釋徧計。亦可假

說。亦非假實。次釋依他。有假有實。聚集如瓶盆。相

續如三世。分位即不相應行。故說為假。色心之法。

既從緣生。對假說實。若無下。通釋前二。徧計無實。

故亦無假。依他實有。復立假名。圓成下。釋圓成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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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是實義。十四異不異門。應說俱非者。非異非不

異也。無別體故。釋非異。真如門也。妄執即徧計。緣

起即依他。真義即圓成。三種別故。釋非不異。生滅

門也。】

「如是三性義類無邊恐厭繁文略示綱要。」

【總結三性。諸門相攝。若依瑜伽。義類無邊。此中略

示綱要。

△三分屬諸門竟。通上四經說三性竟。】

成唯識論俗詮卷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