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俗詮
成唯識論俗詮
「二領受依處(至)或成或得此是彼觀待因。」
【釋依領受依處。立第二觀待因。宗鏡云。觀待此故。
此為因故。於彼彼事。若求若取。此名彼觀待因。如
觀待手故。手為因故。有親持業。觀待足故。足為因
故。有往來業。謂所下。釋領受依處。以能受為果。所
受為因。以果必受因家功能。然後成果。故云能所
受性。謂觀下。釋觀待因。瑜伽云。諸有欲求欲界樂
者。彼觀待此。於諸欲具。或為求得。或為受用。或有
欲求色無色界樂者。彼觀待此。於諸所緣。或為求
得。或為受用。乃至諸有不欲苦者。彼觀待此。於彼
生緣。於彼斷緣。或為遠離。或為受用。是依領受依
處。立觀待因。大都以觀此受此。此即所觀所受為
因。彼觀彼受。彼即能觀能受為果。】
「三習氣依處(至)謂能牽引遠自果故。」
【釋依習氣依處。立第三牽引因。謂內下。釋習氣依
處。習氣即種子。以不能即生現行果故。名未成熟。
謂能下。釋牽引因。宗鏡云。一切種子望後自果。名
牽引因。瑜伽云。由淨不淨業熏習諸行。於愛不愛
趣中。牽引愛不愛自果。】
「四有潤種子依處(至)謂能生起近自果故。」
【釋依有潤種子依處。立第四生起因。謂內下。釋有
潤依處。即是潤生貪種。既沃潤巳。即得能生現行
果故。謂能下。釋生起因。宗鏡云。即諸種子望初自
果。名生起因。瑜伽云。愛名能潤。種子是所潤。由此
所潤諸種子故。先所牽引各別自體當得生起。】
「五無間滅依處(至)具攝受六辯無漏故。」
【釋依六處。立第五攝受因。前之三處。即三種緣。第
八作用。即所作法。第九士用。即能作人。所作業。如
作殿堂。作具。如斧斤等。作用。如人受用器具等。二
俱除種子者。即除親因緣。第十真實見。即無漏見。
除引自種者。亦除因緣。謂攝下。釋攝受因。總攝六
種。受為一因。故名攝受。除真實見依處。攝受五。辯
有漏法。兼真實見依處。攝受六。辯無漏法。宗鏡云。
除種子外。所餘諸緣。名攝受因。瑜伽云。由欲繫諸
法無間滅攝受故。境攝受故。根攝受故。作用攝受
故。士用攝受故。諸行轉。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
法亦爾。或由真實見攝受故。餘不繫法轉。是故依
六依處。施設攝受因。】
「十一隨順依處(至)及能引得無為法故。」
【釋依隨順依處。立第六引發因。謂無下。釋隨順依
處。三性種果。各有隨順功能。以一引多。以劣引勝。
皆隨順故。謂能下。釋引發因。宗鏡云。即初種子所
生起果。望後種子所牽引果。名引發因。瑜伽云。謂
欲界善。能引欲界勝善。亦能引色無色界。及出世
善。色界善。能引色界勝善。亦能引無色界。及出世
善。無色界善。能引自地勝善。及引出世善。出世善。
能引出世勝善。及無為法。】
「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至)及各能得自界果故。」
【釋依差別功能依處。立第七定異因。謂有下。釋差
別依處。功能即色心等法。各各種子。謂根塵識。及
善染等。各有種子勢力引生。因果相稱。如十善業。
定引人天。不引三塗。十不善業。定引三塗。不引人
天。以善不善功能各別。性不相稱故。謂各下。釋定
異因。宗鏡云。種種異類各別因緣。名定異因。瑜伽
云。由欲界諸法自性功能有差別故。能生種種自
性功能。色無色界亦爾。】
「十三和合依處(至)皆同生等一事業故。」
【釋依和合依處。立第八同事因。謂從領受下。釋和
合依處。即前諸處。唯除語依處。餘十一處生等事
業各各皆同。名為和合。謂從觀待下。釋同事因。即
前諸因。唯除隨說因。餘之六因生等和合。故名同
事。宗鏡云。從觀待因。至定異因。如是諸因。總攝為
一。名同事因。瑜伽云。謂由獲得自生和合故。欲色
無色及出世法生。如生法和合。住異滅法亦爾。】
「十四障礙依處(至)謂彼能違生等事故。」
【釋依障礙依處。立第九相違因。謂於下。釋障礙依
處。即違損法。能違能損生等事故。謂彼下。釋相違
因。宗鏡云。於所生法。能障礙因。名相違因。瑜伽云。
由欲色無色及出世法。將得生事。若障礙現前。便
不得生。住異滅法亦爾。】
「十五障礙依處(至)謂彼不違生等事故。」
【釋依不障礙依處。立第十不相違因。謂於下。釋不
障礙依處。即無違損法。於生等事。無違損故。謂彼
下。釋不相違因。宗鏡云。此障礙因。若闕若離。名不
相違因。瑜伽釋義。翻上應知。
△二依處立因竟。下
三二因攝十。】
「如是十因二因所攝(至)彼二因亦有非因緣種故。」
【牒科標舉。引論證十因二因所攝。菩薩地者。瑜伽
十七地中名也。彼謂第三率引。第四生起。名能生
因。所餘諸因。即隨說等八。方便因攝。彼中約勝偏
說。將牽引生起二因。分屬能生。餘八。分屬方便。此
說下。論主發菩薩地中隱義。謂彼能生因。不但偏
攝牽引生起二因。猶有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四
因中巳成未成種子。皆屬能生因故。方便一因。不
獨餘八。即牽引生起二因中。有非因緣種。亦是方
便因攝。問。引發等四。既許能生。何故菩薩地中。略
此不說。答云。雖有現起等。謂六因內四因現起。雖
有能生因義。如六因外四因自種。而多間斷。故菩
薩地。略此不說。又立種名。以親辦果。如糓麥等。所
餘因。即方便因也。謂方便因。不但八種。總十因中。
非因緣法。皆名方便。即初隨說。二觀待。五攝受。九
相違。以上四因。及六因中非因緣法。總說為方便。
皆是生熟因緣種餘者。即前成熟未成熟外。非因
緣法。方便因攝。問。菩薩地說二因為能生。所餘為
方便。此中何以六因為能生。十因為方便。答云。非
牽引生起二種。唯屬彼二因。餘之引發。定異。同事。
不相違中。有因緣故。非唯初二五九引發定異同
事不相違之八因。名所餘因。而彼牽引生起二因
中。亦有非因緣種故。】
「有尋等地說生起因(至)彼生起因中有非因緣故。」
【復引論證十因二因所攝。有尋等地者。謂有尋有
伺地。無尋唯伺地。無尋無伺地。此亦瑜伽十七地
中名也。彼論中謂生起一因。是能生因。所餘九因。
方便因攝。此文下。論主發彼論中隱義。謂彼論說
生起因者。亦說六因現行種子有因緣義。皆名生
起。除因緣外。非因緣法。皆方便攝。問。有尋地說生
起一因為能生。餘九為方便。何故復說六因為能
生耶。答。非此生起唯屬生起一因。彼餘牽引。引發。
定異。同事。及不相違。五因中。亦有因緣義故。非唯
彼九。非因緣義。名所餘因。即彼生起一因中。亦有
非因緣義。】
「或菩薩地所說牽引(至)餘方便攝準上應知。」
【此釋菩薩地隨勝偏說義。非能生因。即方便因也。
以二因中因緣義勝。唯說二因為能生。不說有方
便。非方便因。即能生因也。以餘因內增上義多。偏
說餘八為方便。不說有能生問。菩薩地說牽引生
起二因為能生因。有尋等地。何故只說生起為能
生。不說牽引。答云。有尋等地等。雖生起下。釋成。非
因緣種。即方便因也。以生起因。去果相近。親生現
行義顯。偏說生起是能生因。有因緣種。即能生因
也。以牽引因去果疎遠。親生現行義隱。故不說牽
引是能故因。餘方便攝。准前釋義。
△三二因攝十
竟。下四緣處攝因。】
「所說四緣依何處立(至)而少隱故略不說之。」
【所說下。問上四緣於十五處。如何建立。十因二因。
如何相攝。論說下。引菩薩地論文。答上緣依處立
之問。謂依第三習氣種子依處。第四有潤種子依
處。立因緣。依第五無間滅依處。立等無間緣。依第
六境界依處。立所緣緣。依所餘十一依處。立增上
緣。此中下。論主發論中種子隱義。謂論說種子。不
唯第三第四依處。亦攝十一隨順。十二差別。十三
和合。十五不障礙。總上六依處中。有因緣義。皆名
種子。問。既許六處共名因緣。菩薩地中。何故不說。
答云。謂雖現起隨順。差別。和合。及不障礙。四依處
中。亦有因緣。而多間斷。故菩薩地。略此不說。或彼
下。釋彼論中立種子名。或種下。釋有尋等地。唯以
第四為種子義。親疎取捨。義如前釋。言無間滅下。
釋等無間。及所緣緣。依處隱義。謂此二緣。不唯第
五無間滅依處。第六境界依處。餘十三處。亦有中
間二緣義故。但少而隱。故彼論中。略不說也。】
「論說因緣能生因攝(至)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引論答上四緣攝十因二因之問。謂二因中能生
因。即十因中牽引生起二因。攝因緣。二因中方便
因。即十因中餘八因。攝增上緣。十因中攝受因。攝
中間二緣。以攝受因中。有六依處故。問。若增上緣。
方便因攝。方便因。即餘八因。中間二緣。何通攝受。
以攝受因。方便因之餘八攝故。若許方便。攝後三
緣。是餘八因攝後三緣。何唯攝受。攝中二緣。答云。
雖方便內具後三緣。而增上緣隨多分說。等無間
緣。及所緣緣。攝受因中名相顯故。故亦偏說。初能
生攝。進退如前者。菩薩地以牽引生起為能生。有
尋等地唯說生起為能生。前以親疎隱顯辯明。故
云進退如前。
△四緣處攝因竟。下五因緣生果。】
「所說因緣必應有果(至)謂除前四餘所得果。」
【問答以明因緣生果有五種名義。異熟果者。業報
身也。宗鏡釋云。有漏善者。簡無漏善。自相續者。簡
他身。及非情。若但言異熟。不攝別報。今言異熟生
無記。攝總別報主。以善惡業為因。招無記性為果。
因果不同性。故名異熟果。等流果者。同類果也。宗
鏡云。等謂平等。流謂流類。如第八識中三性種子。
各生三性現行。果與因性同故。即心種子生心現
行。色種子生色現行。有漏無漏亦爾。離繫果者。聖
所證也。宗鏡云。以擇滅無為為體。體是無漏。能斷
道之所證得。名離繫果。以離障染所繫縛故。士用
果者。作事成也。瑜伽云。一類於現法中依止。隨一
切工巧業處。起士夫用。所謂士農商賈書筭占卜
等事。由此士夫之用。成就諸稼穡財利等果。增上
果者。四果之餘也。宗鏡云。增上殊勝。名增上果。但
除四果外。餘一切所得果者。皆是此增上果收。此
增上果最廣。如四緣中增上緣。五見中邪見。不簡
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伹有所得果。於前四果中所
不攝。皆是增上果中攝。如眼識為眼根增上果類。】
「瑜伽等說習氣依處(至)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引論答上依處得果。隨勝偏說。謂第三依處。及第
十一。第十。第九。此四依處。得前四果。所餘十一依
處。得增上果。習氣處言下。釋論中隱義。以習氣處
言。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皆攝在習氣處
中。凡言諸字。即餘十四依處。故結云。不爾。便應太
寬太狹。謂若不是舉一攝諸。而唯取一者太狹。廣
取諸者太寬。】
「或習氣者唯屬第三(至)餘巳顯餘故此偏說。」
【釋論中隨勝偏說之義。或習氣下。謂異熟因。雖餘
處亦有。此習氣依處。亦有非異熟因。而異熟因。去
果相遠。習氣依處亦爾。故論偏說習氣依處得異
熟果。隨順下。謂等流果。雖餘處亦得。而隨順依處
之引發因。招等流果。義相顯勝。故偏說之。真見士
用。俱如此釋。所餘下。釋論偏說餘十一處。得增上
果之義。謂前四果。雖各依一處。而十一處。亦得四
果。雖於四處亦得增上。而十一處。招增上果行相
顯現。故偏說之。】
「如是即說此五果中(至)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如是十因。四緣。配屬五果。總答前問因緣生果之
義。先明五因一緣得異熟果。牽引為正。餘因為助。
七因二緣得等流果。引發為正。餘因為助。言初後
者。初即因緣。後即增上。五因一緣得離繫果。攝受
為正。餘因為助。士用果中。雖二義別釋。皆以攝受
為正。但助因緣多少不同。若以士用依處觀之。彼
處除種子。即不得用牽引生起二因。及與因緣。當
以前義唯用增上緣者為善。唯增上果。因無正助。
緣非增減。故云。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五因緣生
果竟。通上二別釋緣義竟。下三正釋緣起。】
「傍論巳了應辯正論(至)五識唯託第八相故。」
【結前傍論巳竟。起後緣生分別。答前種種分別問
義。本識。即第八識中種。即八識各親種也。以種子
生現分別時。一生則巳。無重生義。故無等無間。謂
各下。釋上容作三緣義。謂八種分別現識。各有親
生種子。是彼因緣。種既生識。識即緣種。為所緣緣。
若諸種子。於所生識。有能助力。或不障礙。是增上
緣。染位種生。緣既如此。生淨現行。亦唯三緣。故云
亦爾。現起分別。展轉相望。容作三緣者。明現行八
識。互相緣義。非同前種生現。故無因緣。謂有情類。
自八識聚。與他八識相望。唯有所緣增上。以非自
類前。後生滅。故無等無間緣。又自八識。互相望時。
有相助義。故有增上。亦非前後滅生時說。故無等
無間緣。所緣緣義。有無不定。八於七有下。釋成。謂
第八識。與前七識為所緣緣。以前七識。必仗第八
為本質故。前七於八。無所緣緣。以餘七識。非第八
識所仗質故。又第七識。於前六識。前五無所緣。第
六有所緣。以前五識。不緣內故。又餘六識。於彼第
七。無所緣緣。以第七識。恒緣第八。不緣外故。又第
六識。於前五識。無所緣緣。以前五識。唯託相分為
所緣故。餘五於彼第六識前。有所緣緣。以第六識。
內外色心。自在緣故。】
「自類前後第六容三(至)能熏成彼相見種故。」
【釋上現起分別。三緣皆具義。自類前後者。即各識
自類前滅後生時也。第六容三者。謂前滅後生時。
有等無間緣。即緣前念。為所緣緣。諸識同聚。為增
上緣。餘除所緣者。謂餘七種識。各有定境。第八緣
三境。第七緣第八。前五緣相分。故云取現境故。五
雖唯緣相分。若於自類後念生時。亦許緣前念為
所緣者。則前五第七。如第六識。亦有三緣。前七於
八。所緣容有者。雖則第八因中不緣前七。而所緣
相見種子。是前七識能熏成種。故云容有。以緣種
子。能熏前七氣分有在。】
「同聚異體展轉相望(至)勿見分境不同質故。」
【此明心所互不相緣。故無所緣。唯有增上。同聚異
體者。諸心所也。所仗質同者。於境同緣也。此義未
盡。或依下。別顯有相緣義。謂諸心所。於一相分。互
為質起。故名緣相。如識中種。觸等五所。共為相質。
是相緣義。不爾者。謂若不許共緣種子。無色界中
無所緣境。以無色界。唯緣種故。設許變起定果色
時。第八王所亦定緣種。勿謂見分所緣之境。不同
質故。故於相分有相緣義。】
「同體相分為見二緣(至)但說現起互為緣故。」
【此明四分互緣義。謂一識中。雖有四分。唯是一體。
故名同體。為見二緣者。相能引生見分。是增上緣。
見分即緣相分。為所緣緣。見分於彼。但有增上者。
以相分非能緣。故無所緣緣。見與自證。相望亦爾
者。見有分別。引生自證。是增上緣。自證即緣見分
為境。是所緣緣。自證於彼。但有增上者。以見分不
緣同體自證。故無所緣緣。餘二展轉。俱作二緣者。
謂自證分。證自證分。互引互緣。故有所緣。亦有增
上。此中下。結成前說。現起分別。展轉相望之義。】
「淨八識聚自他展轉(至)相分理無能緣用故。」
【此明轉依位中所緣皆有。不同前說未轉依位。有
無不定。唯除見分非相所緣者。相非能緣。無所緣
義。】
「既現分別緣種現生(至)於非親種亦但增上。」
【躡前問辯。謂現分別。許緣種子。現行方生。種亦理
應許緣現行。種子方起。故問云。現行與種。於各親
種。能作幾緣。答云。種必不由中二緣起。謂種子位
中。必不由所緣緣。等無間緣起。何以故。得心心所
時。立彼二緣故。現於親種。具作二緣者。親生現行
為因緣。相助引生為增上。與非親種但有增上者。
種既非親。不生現行。無因緣義。種望親種。同前現
行。】
「依斯內識互為緣起(至)如餘論中具廣分別。」
【依斯下。結前緣起。牒破外執。分別言者。牒前頌中
彼彼分別生之言也。隨勝立名。有多種別。或說為
二者。謂墮意。不墮意。界內墮意是識。界外不墮意
是智。三者。心意識也。四者。善等四性也。五者。因果
苦樂捨。五位分別也。如瑜伽論中廣明。
△三正釋
緣起竟。通上二種種分別竟。下三生死相續分三。
一牒義標問。】
「雖有內識而無外緣由何有情生死相續。」
【雖有內識而無外緣者。牒大乘唯識正義。由何有
情生死相續者。問也。謂無外緣。內心不起。心不起
故。業自不生。既無業種。世間有情。由何而有生死
相續。
△一牒義標問竟。下二舉頌總答。】
「頌曰由諸業習氣(至)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
【前二句。頌三種習氣。諸業。即有支習氣。二取。即我
執名言二種習氣。後二句。頌生死相續。意謂由三
習氣。生死相續。何假外緣。方成生死。
△二舉頌總
答竟。下三解釋頌意分四。一業果相續。】
「論曰諸業福非福不動(至)業招生顯故頌先說。」
【福業。即有漏善思為體。自體及果。俱可愛樂。相殊
勝故。非福反上。具業多少。住一境性。不移動故。名
不動業。即上二界定地之業。以定能令住一境故。
業之眷屬。亦立業名者。謂引業為種。滿業為眷屬。
故云。同招滿引異熟果故。設問云。業起即滅。何能
招果。答云。業雖無義能招當果。而熏本識。起自功
能。名為習氣。是業下。釋習氣名。簡曾現者。從熏習
成。簡非曾有。既名種子。簡非現起。如是下。釋業習
氣招異熟果。是增上緣。非因緣故。二取習氣。皆屬
能取。所取有四。一取相見。二取名色。三取心及心
所。四取本末。本即總報。末即別報。言彼取者。彼上
四種所取。皆是我執名言二取所攝。彼所下。謂彼
種子從熏習生。故名習氣。此顯下。釋二取習氣。於
異熟果心心所法。為因緣種。非增上故。俱謂下。釋
俱字。謂有支業種。及二取種。和合名俱。是踈親緣
互相助義者。謂二取種。為親因緣。有支業種為疎
增上。由有因緣。方顯增上。由有增上。助發因緣。問。
論言業種。但疎增上。何頌先說。答。由業能招趣生
顯勝。故先說之。】
「前異熟者謂前前生(至)心心所法為彼性故。」
【釋後二句頌。以答生死相續問也。問。既以二取為
正因緣。果報無窮。何有前後異熟果耶。答云。雖二
取等。謂生死相續。由三習氣。有恒有間。有難有易。
互相資助生死義成。由業習氣受果有盡。而性別
難招者。前前異熟盡矣。由二取種受果無窮。而性
同易感者。後後異熟生矣。是為生死相續。言有盡
者。業如香臭。力有盡故。言性別者。果與業種性不
同故。果唯無記。業屬善惡。言難招者。以業招果。異
世方熟。等流增上二果合說者。以增上義寬。有等
流處。必有增上。等流故性同。增上故易感。由感下。
牒釋正義。破外執情。此頌下。結顯頌中說唯識義。
謂三習氣。皆是心心所法為自性故。故不離識。
△
一業果相續竟。下二習氣相續。】
「復次生死相續由諸習氣(至)作有為法各別因緣。」
【總標三種習氣。以為生死相續之因也。名言習氣
者。習氣即種子。此名言種。即所知障種。於境取像。
安立名言。是所知義。有為。即生住異滅色心法也。
蘊處界三色心等法。皆以名言所知為親種故。名
言下。復開二種。釋成上義。以顯色心差別。能詮音
聲。是相分色法。了境王所。是見分心法。由依境故。
而起言說。依言說故。而能了境。皆是色心妄織成
種。故云隨二名。言別熏成種。作有為法。各別因緣。
以色與心。義各別故。】
「二我執習氣謂虗妄執(至)令有情等自他差別。」
【我執習氣。即煩惱種也。於自他處執我我所。煩惱
隨生。熏成種故。我執下。復開為二。釋成上義。以顯
俱生分別見修所斷煩惱異故。由我執故。故有自
他種種差別。】
「三有支習氣謂招三界(至)於差別果是增上緣。」
【有支習氣。即業種也。十二緣中。行有二支。俱名業
故。不說行支者。行乃過去因。此顯現熏成種。故說
有支等。有支下。復開二種。釋成上義。以顯善不善
業愛非愛果諸趣別故。應知下。結顯三習氣中。唯
說我執有支。於善惡果是增上緣。以顯名言習氣
是親因緣。】
「此頌所言業習氣者(至)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會通頌論所說三種習氣名義。俱等餘文義如前
釋者。前說業種二取種俱。及前前後後異熟等義。
△二習氣相續竟。下三業苦相續分二。一親疎緣
義。】
「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至)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釋生死相續由惑業苦。無明一支。發業。愛取二支。
潤生。此三煩惱總名為惑。行有二支名諸業。識等
五支。及生等二支。總名為苦。惑業苦三。攝三習氣。
無明愛取。識等生等。即是我執名言二習氣。行有
二支。是業習氣。前二下。明惑業苦三。屬二種緣。前
二習氣者。即上惑業二種也。以業煩惱唯能助感。
名增上緣。第三習氣者。即上苦種也。以此苦種親
生苦果。故名因緣。頌三習氣。如應當知者。惑苦二
種。即是二取。業種。即是諸業習氣。惑苦下。釋三習
氣。名義有別。惑即無明愛取名能取。苦是苦界。名
所受。故惑與苦。俱名為取。業不名取。無著義故。
△
一親疎緣義竟。下二惑等攝支分四。一牒前標舉。】
「此惑業苦應知總攝十二有支(至)如論廣釋。」
【十二支者。一無明。二行。三識。四名色。五六入。六觸。
七受。八愛。九取。十有。十一生。十二老死。無明以行
蘊中癡為體。行以身語意思為體。識以八種識為
體。名色以五蘊為體。六入以六根為體。觸體即徧
行中觸。受體即徧行中受。愛體即三界貪。取體通
取煩惱。有體即識等五及行支種。生體即識等五
現。老死體即生支變滅。
△一牒前標舉竟。下二能
所各二。】
「然十二支略攝為四(至)別助當業皆非行支。」
【無明與行。是過去二支因。故名能引。能引識名色
六入觸受五種果故。此中無明。能發行故。行為業
者。有善惡故。即彼下。別釋行支名正感義。謂行感
後世。故非順現受業。行既名正感。故非別助當業。】
「二所引支謂本識內(至)潤未潤時必不俱故。」
【此是現在五支果。故名所引。即識名色六入觸受
五支。是前無明與行所引發故。此中下。明識五種
有攝不攝義。此中識種。謂本識因者。以異熟有三。
謂異熟識。異熟生。異熟色。異熟識種。望識現行。名
本識因。除後三因。餘因皆是名色種攝者。謂餘異
熟生異熟色名餘因。名種攝異熟生。色種攝異熟
色。後三因者。即六入觸受。故云如後三種。或名色
種總攝五因者。未正。名攝識觸受三因。色攝六處
一因。兼名色支。共成五因。所言因者。即種子義。於
中隨勝立餘四種者。隨六處支。色中義勝。隨識觸
受三支。名中義勝。六處與識總別亦然者。總即名
色支。別開色為六處支。名為識支。集論下。執者引
證名色種攝識支義。論說識為能引者。謂行業種。
即是識故。識中業種。既名識支。則異熟識種。不屬
識支。而當名色所攝。展轉遷變。理必應然。經說下。
論主引緣起經。以通集論之妨。業為能引。識為所
引。由業熏識。招於當識。故說業種識種俱名識故。
以此觀之。不同集論唯是能引。無識支義。識是名
色依。非名色攝故者。論主破前執名色支。攝識支
義。問。經說業識俱名為識。亦可業識俱名為業。以
同時故。豈不互名。識等下。答。謂識等五。由業熏發
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等相各異故。謂識是主是總
是勝是因。名色等四。是伴是別是劣是果。相各有
異。以顯行業一支。體非前後因果等別。何名識支
即業種耶。或依下。重解識等有差別義。由斯下。復
明識等是現行。行支在因時。無現行義。何執業種
名為識支。復由下。重明識非業種。謂業是能引因。
名未潤。識等是所生果。名巳潤。以果不同因。故云
潤未潤時。必不俱故。】
「三能生支謂愛取有(至)親生當來識等種故。」
【此是現在三支因。故名能生。瑜伽十卷依二種緣
建立緣起次第。文繁不錄。今詳此論。是從無明發
起諸行。由行引發識等五果。又於果上復起無明。
於所緣境。領受生愛。愛後執取。愛取合潤。即前能
引行業及所引識等五果。轉名為有。以行及識名
色六入觸受六支。俱能近有後有生等果故。故後
章云。巳潤六支。合為有故。又四取者。一欲取。二見
取。三戒取。四我語取。有處下。二義釋有支。雖未盡
理。亦不相違。】
「四所生支謂生老死(至)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此是未來二支果。故名所生。謂從下。釋成生老死
位次第。離脫前身。未投後陰。名為中有。後身巳生。
名為本有。
△二能所各二竟。下三問答廣明。】
「病何非支不徧定故(至)經說非有非彼全無。」
【病何非支。問也。不徧定故。答也。謂病不徧。亦不定
有。故不立支。問。老不定有。何故立支。答。老雖不定。
容有徧義。故附死立。諸界下。釋成老有徧義。名色
不徧。何故立支者。質也。以無色界無色支故。故云
不徧。定故立支者。釋也。謂名色支。一定有故。故別
立支。以名色支。在六處前。六處未滿。皆屬名色。又
名色支。亦徧有故。言未名六處。及未名意處者。顯
是名色支攝。由斯下。引證十二有支徧三界有。則
名色支亦徧三界。愛非下。問。以據不愛惡趣。故云
非徧。定故別立下答。謂唯不求者。無有愛故。若生
善趣。定有愛支。問。第三果人。不起貪愛。何非不徧。
答。不還果人。雖不起愛。然取潤生。定有愛種。又愛
下。答愛支亦徧有也。謂生惡趣。於順我境。亦生愛
故。依無下。釋經中意。】
「何緣所生立生老死(至)分位相生說識等五。」
【問答以明因果位別也。謂在因時難知。當今果位
顯了。故立五支。令其易曉。以在果位易了差別相
故。立生老死。令生厭故。謂續生下。釋立五支二支
次第名義。名五因者。以有續生後果功能故。言三
苦者。生即行苦。老即苦苦。死即壞苦。然所生下。結
上二世生果立名。未來名三苦。令生厭故。現在分
五支。令易知故。】
「何緣發業總立無明(至)而愛潤勝說是愛增。」
【問答以明發業潤業別義。發業者。業初起也。以無
明懵重。故能發業。潤業者。業成就也。以愛取情沈。
故能沃潤。十一殊勝事者。一所緣。二行相。三因緣。
四等起。五轉異。六邪行。七相狀。八作業。九障礙。十
隨轉。十一對治。且依初後者。謂數數溉灌。必有初
後。取是著義。以初於境。唯立愛名。後於境中。有取
著義。故依初後。分愛取二。無明發業。一發則巳。故
無二義。問。既分愛取。何云愛力偏增。答云。雖取支
中等。】
「諸緣起支皆依自地(至)若現若種於理無違。」
【釋無明緣行等義。如下無明發上行者。例無明發
行。必依他地。不爾下。引辯。謂伏下地無明。能起上
地定行。若不許依他無明能發行者。彼上地定。應
非行支。若謂自地無明發自地行。彼地無明。猶未
起故。何有所伏。能起彼定。問從上生下下生上者。
緣何地受。而起愛支。答云。亦緣當生地受者。例同
無明依他地義。】
「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至)或應過此便致無窮。」
【釋上因果同世異世。謂無明至有為十因。是現在。
生與老死為二果。是未來。故云定不同世。因中前
七與愛取有。巳潤則受現報。現報定是同時。故云
或同。未潤則受後報。後報便成異世。故云或異。若
二三七。各定同世者。二即生老死。同屬未來。三即
愛取有。同屬現在。七即無明等。亦同現在。故各同
世。如是下。結顯一重因果。輪轉義成。離斷常過。謂
果生非斷。因滅非常。施設兩重者。過去二支因。現
在五支果。現在三支因。未來二支果。意在顯輪轉
離斷常。立一因果則巳。故云兩重。實為無用。或應
過此便致無窮者。顯因果之多。
△三問答廣明竟。
下四分屬諸門。有十五章。】
「此十二支義門別者(至)七分位中亦起善染。」
【第一假實門。謂有生老死三支是假。餘九是實。巳
潤六支。即行識名色六入觸受。是巳潤果。合為有
者。業從巳潤。和合妄造。故說業有是假。即識等五
三相位別。名生等故者。亦顯生等二支。依識等五
支假立。三相別者。即生老死。增長名生。衰變名老。
壞位名死。五是下。第二一非一門。瑜伽云。幾是一
事為自性。謂五。故今論云。無明識等一見分事。餘
非一事者。即行等七支是也。三唯下。第三染不染
門。三者。無明愛取。是煩惱性。故名唯染。七者。識等
五支。生等二支。是異熟果。屬無記性。名為不染。若
容起染。假說通二。餘通二種者。行有二支。染不染
故。無明下。第四獨相雜相門。無明愛取。純是染故。
名為獨相。行等九支。通善染故。名為雜相。六唯下。
第五色非色門。非色即心。故無明等六。唯屬心法。
識是心王。無明愛取。是染心所。觸受二支。徧行心
所。餘通二種者。行等六支。通色心故。皆是下。第六
漏無漏門。無明下。第七四性門。無明愛取。是染心
所。唯通不善有覆無記。行是業種。故唯善惡。有雖
亦業。以是行支。及識等五支。合為有故。依行支故。
通說善惡。依識等五。說無覆無記。言餘七者。即識
等五。生等二。是異熟果。唯無覆性。若起善染。亦通
三性。】
「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至)生淨居等於理無違。」
【雖皆下。第八三界門。謂欲界中。一切支全。色無色
界。一切支分。上地下。釋上二界。一切支一分義。六
行相者。一苦。謂身中所起心數緣於貪欲。不能出
離是因苦。欲界俱身。饑渴寒熱病痛刀杖等。種種
所逼。是果苦。二麤。謂欲界五塵能起眾惡。是因麤。
此身為三十六物。屎尿臭穢之所成就。是果麤。三
障。謂煩惱障覆蔽真性。不能顯發。是因障。此身質
礙。不得自在。是果障。四勝(亦曰淨)。謂厭欲界下劣貪
欲之苦。即欣初禪上勝禪定之樂。是因勝。復厭欲
界饑渴等苦。即欣初禪禪味之樂。是果勝。五妙。謂
既厭欲界貪欲五塵之樂。心亂馳動為麤。即欣初
禪禪定之樂。心定不動。是因妙。復厭欲界臭穢之
身為麤。即欣受得初禪之身。如鏡中像。雖有形色
無有質礙。是果妙。六出(亦曰離)。謂既厭欲界煩惱葢
障。即欣初禪心得出離。是因出。復厭欲界之身質
礙。不得自在。即欣初禪獲得五通之身。自在無礙。
是果出。所謂厭下苦麤障。欣上勝妙出。是求上生
者所起六種行相也。一切下。第九學無學門。謂十
二支。非是學與無學聖人所有。彼有漏善以明為
緣。即與有支相違。不造後業。故於苦果。亦不迷求。
問。不感後有。何生上界。答。雜修等。有漏天中修無
漏。名為雜修。言故業者。乃無雲福生廣果三天之
業。】
「有義無明唯見所斷(至)餘九皆通見修所斷。」
【第十見修門。此義未正。謂無明支。唯見道斷。無修
道斷。要迷下。釋諸聖者無有無明。不迷諦理。不發
行業。故於後有亦不迷造。愛取二支唯修斷者。顯
是俱生。無見所斷。引九種心。證唯俱生。雜集論云。
相續力者。有九種命終心。與自體愛相應。於三界
中。各令欲色無色界生相續。一者從欲界沒。還生
欲界。即以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二
者從欲界沒。若生色界。即以色界自體愛相應命
終心結生相續。三者從欲界沒。若生無色界。即以
無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如是欲界
沒有三種。色界無色界沒。各有三種。共成九種。】
「有義一切皆通二斷(至)唯修所斷助者不定。」
【正義破前。謂十二支通見修斷。論說下。引瑜伽證。
若無下。破唯見斷。若愛下。破唯修斷。又說下。復引
論意證前無明正發行者。唯見所斷。不說愛取唯
修斷也。全界。即三界也。謂三界中一切煩惱。皆能
結生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無明能發。不言潤生愛
取煩惱唯修所斷。復釋云。謂論中說感後有行皆。
見所斷無明能發。由此下結。顯正義二。斷俱通然。
無明下。釋無明愛取有正有助。若依正發正潤。故
有唯見唯修二斷。今據助者不定。亦通見修。】
「又染污法自性應斷(至)於前諸斷如應當知。」
【又染下。明染法應斷。一切下。明淨法理不應斷。然
有二義說之為斷。一離縛下。謂前六識中所起施
等有漏善法。被第七識念念執我。不能亡相。名縛。
斷彼名離。故釋云。謂斷緣彼雜彼煩惱。二彼字。俱
指不染污法。即第八無覆無記性。并前六識中有
漏善法。被第七識緣而執我。故既緣彼。無記之法
受染法熏。故曰雜彼。二不生下。謂善與無覆無記
法。以諸趣為依。斷彼依時。自不生矣。依離下。釋不
染亦通二種斷。善與無覆。等覺方斷。故唯修斷。惡
趣無想是彼所依。一真見道。永不生故。故見所斷。
說十二下。結顯前說十二有支。一切皆通見修所
斷。】
「十樂捨俱受不與受(至)五亦集諦攝業煩惱性故。」
【十樂捨下。十一三受門。謂除受支。及老死支。餘十
俱通樂捨二受。以受不與受俱故。老死位中。雖能
容捨。多無樂受。故亦除之。又除受支。餘十一支。苦
受俱故。觀此論文。十二支中。唯除受支。非三受俱。
又老死支。雖非樂受俱。然通苦捨受。其餘十支。三
受俱通。十一少分下。十二三苦門。謂除老死。餘十
一支。各有少分是壞苦攝。問。何除老死支。答。壞苦
因樂。以樂壞時。其苦必至。名為壞樂之苦。依樂立
壞。不說老死。以老死支。多無樂故。又十二支。各有
少分苦苦所攝。以一切支。非全苦故。又十二支。全
分俱是行苦所攝。以諸有漏是行苦故。依捨受說
者。謂此三苦。同上三受。壞苦同樂受。苦苦同苦受。
行苦同捨受。以彼捨受。不違苦樂。則此行苦。總前
二苦。各攝少分。合為全分。又說苦苦是苦果。雜集
云。苦受即用。苦體為自相。故名苦苦性壞苦是苦
因。雜集云。此中樂受。及隨順樂受法。於變壞位。能
生憂惱。故樂變壞。是壞苦因。行苦是苦種。以行是
業。名業種故。雜集云。謂苦壞二苦。麤重所隨故。以
麤重言。即種子義。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如壞苦說
者。謂此行苦單隨壞苦。故亦除老死。唯十一少分。
實義下。結前教意如文。皆苦諦下。十三四諦門。謂
十二支屬流轉門。是取蘊性。唯苦諦攝。五亦集諦
攝者。行有二支。無明愛取。合有五支。是業煩惱。亦
通集諦。】
「諸支相望增上定有(至)依現愛取唯業有說。」
【十四四緣門。謂十二有支相望。增上定有。以彼增
上緣體寬故。故緣起經。唯說有一。餘之三緣有無
不定者。以餘三緣。其義局故。故略不說。問何名因
緣有無不定。文中答釋有三。一答實有。二明不定。
三例餘支。愛望下。釋因緣有無不定義。愛望於取。
有因緣者。愛增為取也。以初愛時。愛是種子。愛後
方取。取是現行。故愛是取家之種子。取是愛家之
現行。有因緣義。有望於生有因緣者。識增為有也
以彼有支。元無別體。由愛取潤。識等五種。成有支
故。有即識種。生即識現。識種有支。生生識現。有因
緣義。此一答實有也。若說下。謂若以識種為識支。
則行望於識。但有增上。今以業種為識支。則行望
於識。有因緣義。此二明不定也。餘支相望無因緣
者。謂無明。名色。六處。觸。受。老死。諸支相望。俱非因
緣。此三例餘支也。問。餘既無因緣。何故論說。無明
望行。有因緣義。答云。而集論說無明望行等。謂無
明時。行業習氣與無明俱。假說無明。實是行種。與
行為因。立因緣故。問。既愛望取及有望生。有因緣
者。何故論說諸支相望。無因緣耶。答云。瑜伽依現
愛取唯業有說。依現愛取者。會上愛望於取。得有
因緣。今以現行之愛。望現行取。非彼自種。故非因
緣。唯業有說者。會上有望於生得有因緣。今唯業
種望生現行。業非識故。但有增上。無因緣理。問。因
緣巳辯。云何所緣及等無間。有無不定。下文答釋。】
「無明望行愛望於取(至)諸聰慧者如理應思。」
【釋等無間及所緣緣。有無不定義。無明望行。愛望
於取。生望老死。有二緣者。此據現行望現行也。以
無明發行。行即無明。無明心滅。引生行心。愛增為
取。取即是愛。前愛心滅。引生後取。生及老死。但是
識與名色增長衰變。增長心滅。引生衰變。故此三
位。有等無間。又行心生。得緣無明。取即緣愛。老死
緣生。則無明支。與愛及生。為行取二。及老死支。所
緣緣故。此明三位具二緣也。有望於生。受望於愛。
無等無間。有所緣緣者。此據種子望現行也。有支
業種。望生現行。及樂受種。望愛現行無等無間者。
以無間緣。唯是現行。引生現行。非種子故。又生現
行從有種生。得緣種子。愛現亦然。故有種受種與
生現愛現。為所緣緣。此明二位具一緣也。餘支相
望二俱非有者。此據種子望種子也。謂行望於識。
識望名色。名色望六入。六入望觸。觸望受支。取望
有支。此中六位相望。共有八支。俱是種子。謂行為
識因。識等五支皆是種子。取為有因。有亦種子。既
非現行引生現行。無等無間。種無能緣。無所緣緣。
此明餘支無二緣也。總上具二具一。及與不具。故
此二緣。有無不定。此中下。總結十二有支。於四緣
中。唯依四義。立緣起義。一日隣近。即無明隣行。行
近識等。二曰順次。即無明乃至老死。三日不雜。即
無明唯是無明。不雜行業。行不雜識等。四日實說。
唯據各支實種現說。無假借說。異此相聖為緣不
定者。異上四義。為四種緣。義多不定。異上隣近。則
為隔越。如於一支。越一越二越多支故。異上順次。
則為逆次。如從老死。乃至無明。異上不雜。則為雜
亂。如說業種名識支故。異上實說。則為假說。如集
論說無明俱時。思業習氣。實是行種。假說無明。此
上隔越逆次雜亂假說四義。清涼疏中詳明。文繁
不引。故復結云。諸聰慧者。如理應思。】
「惑業苦三攝十二者(至)故此能令生死相續。」
【十五惑業苦門。無明愛取是染心所。故惑所攝。行
有二支。招感後果。故業所攝。問。有支何唯一分。答。
有通業苦。故各一分。識等生等。及有一分。是取蘊
性。故苦所攝。又說有支。是巳潤六支。合為有故。一
分隨業。一分隨苦。有處下。釋餘論中義。謂彼說業
全攝有者。依業有說。不依苦有。又說識支是業所
攝非苦攝者。彼依論說。識中業種。名識支故。惑業
能招。苦是所招。為令生厭。故立苦名。由惑下。結答
前問生死相續義。
△四分屬諸門竟。通上三業苦
相續竟。下四因緣相續分三。一正明因緣。】
「復次生死相續(至)轉令異本如變化故。」
【立內因緣。破彼執外。顯續生死。不離唯識。因謂下。
釋內因緣感生死苦。故以二業為親因。名為正感。
二障為疎緣。名為助感。所以者何。徵釋上義。生死
有二者。總標。文中別釋。分段生死者。有漏業因。煩
惱障緣。有定限故。變易生死者。無漏業因。所知障
緣。無定限故。有分別業。即悲願思也。以悲願心。分
別眾生度非度理。由悲願下。釋變易名。問。改轉身
命。唯名變易。何名生死耶。答。覺知力盡名死。入定
還資名生。無漏定下。釋不思議名。或以變易生死
名意成身。隨彼度生意願成故。此中二果。二業為
正感之因。二障為助感之緣者。唯依等流果說。若
依異熟果。必以二障。為正因緣。二業但為助感增
上緣也。如契經下。引證二種生死。各有三種身。取
即煩惱障。故說為緣。三有。即三身。謂本有身。中有
身。後有身。無明習地。即所知障。亦說為緣。三種意
成身者。謂阿羅漢。得三昧樂意成身。獨覺得覺法
自性意成身。巳得自在菩薩得俱生無作意成身。
△一正明因緣竟。下二問答廣辯。】
「如有論說聲聞無學(至)無能發業潤生用故。」
【如有下。問也。謂無學人。身智俱泯。云何能證菩提。
依變化下。答也。業報身。最後身也。既盡後有。依變
化身。證無上覺。不違理故。若所知下。小乘難問。無
餘涅槃。二乘極果也。謂二乘人。既有所知障在。常
感生死。如諸異生。拘煩惱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
如何聖道二乘。實能感苦。誰言實感者。論主質辯。
不爾如何者。小乘復問。無漏定願資有漏業者。論
主釋。地上菩薩異熟識中。善染種子。名有漏業。故
以所知障願資助。假說名感。如是下。釋但助感。然
所下。釋不能感。總此三義。釋所知障。不能實感生
死。】
「何用資感生死苦為(至)乃至證得無上菩提。」
【何用下。外人問。自證下。論主答。謂不定性等者。釋
自證菩提。及利樂他義。不定性者。廻向大乘獨覺
聲聞。得自在者。九地菩薩得心自在。十地菩薩得
法自在。廻心聲聞。煩惱永斷。自在菩薩。煩惱永伏。
無由發潤當分段身。恐廢下。釋資變易生死。宗鏡
云。成二利故。更須資身。勝定願力者。定即無漏業。
願即所知障。資變易身為因。令彼長時與果不絕。
數數資助。得證菩提。】
「彼復何須所知障助(至)出三界者隨助因說。」
【彼復下。外人問。既未圓證下。論主釋。宗鏡云。既未
圓證無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執菩提可求。
有情可度。無有因由發起猛利大悲。及猛利願。以
所知障可求可度執為先。方能發起無漏有分別
業。故說與業為因。應知執有菩提。及有有情。名所
知障。即所知障。發起悲願。轉名為業。又所知下。釋
所知障有大助力。六七法執。名所知障。念念起執。
令異熟法成有漏故。故所知障。為有漏依。助有漏
法。令身久住。若所留身下。釋所知障通二種身。四
禪四空。有漏定願。即所知障。與煩惱障。資有漏業。
感分段身。有學二乘。未離界繫。與諸異生共所知
故。無學聲聞。自在菩薩。無漏定願。亦所知障資無
漏業。感變易身。非彼有學異生知境。由此下。結成
所知障通二種果。即二種身。謂所知障。雖感無漏
變易生死為增上果。而能感之性。即所知障。原是
有漏異熟果中正因緣攝。故云於無漏業是增上
果。聖說所知出三界者。是隨助感善無漏業增上
緣說。若所知障作正因緣。感異熟果。界內界外。俱
得通故。如阿羅漢斷盡煩惱。出於三界。而有所知
資無漏業。感變易身。名異熟果。是有漏性。故通界
外。
△二問答廣辯竟。下三牒釋頌意。】
「頌中所言諸業習氣(至)轉識間斷非異熟故。」
【牒上頌詞。以合論意。二業。即有漏無漏業也。二障。
即煩惱所知障也。俱字等義。前巳釋過。問。既名變
易生死。還有前後異熟果否。答云。變易生死。乃至
亦有前盡餘復生者。以釋頌中後二句義。問。生死
相續是現行義。何故頌中唯說習氣種子。答云。雖
亦由現生死相續。而三習氣種子定有。故頌偏說。
真異熟者。即第八識。謂或唯顯第八為因。不說現
起前七轉識。問。第八現識。亦可為因。何偏說種。答。
現異熟因。不即與果。以前滅巳。後果方生。問。既名
轉識。相續義成。答。轉識有間斷。非異熟因故。故頌
說種子。與現果為因。有生死相續。】
「前中後際生死輪迴(至)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前中後際下。謂染生死不待外緣。淨法相續。亦由
內識。謂無始下。釋上淨法相續。亦由內識。不待外
緣。以顯染淨皆唯識義。
△四因緣相續竟。通上三
生死相續竟。下四經說三性分三。一牒義標問。】
「若唯有識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
【若唯有識者。牒大乘唯識義。何故下。引聖言證之。
經說有三性。而言唯識者。與教相違。故發此問。
△
一牒義標問竟。下二總答舉頌。】
「應知三性亦不離識(至)如無常等性非不見此彼。」
【初句。頌能計之心。第二句。頌所計之境。第三四句。
頌能所俱空。第五六句。頌依他起性。即見相二分。
從虗妄分別為緣生故。第七八句。頌圓成實。於依
他起上。常遠離前徧計所執能取所取。即彼二空
所顯之性。名圓成實。九句十句。頌圓成實與依他
起。不即不離。第十一句。喻上非異非不異義。第十
二句。謂非不證見此圓成實性。而能了彼依他起
性如幻事等。
△二總答舉頌竟。下三解釋頌意分
三。一正釋頌意分五。一釋前四句分二。一釋頌意。】
「論曰周徧計度故名徧計(至)巳廣顯彼不可得故。」
【此中總釋前四句頌。周徧下。釋第一句。名虗妄心。
為能徧計。即由下。牒第一句義。復釋第二句為所
徧計。即是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或執為法。或執
為我。是徧計自性。別執為斷。別執為常。是徧計差
別。此所下。釋第三四句。總顯能所取空。不可得故。
或初下。復略別釋前四句頌。謂徧計性。前總釋文
中。巳廣顯不可得義。
△一釋頌意竟。下二辯能所。】
「初能徧計自性云何(至)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問答以明能徧計之心也。初義。即安慧師未正。謂
八種識及諸心所。皆能徧計。在有漏位。皆以虗妄
分別為自性故。皆似妄執所取能取現故。復引經
說阿賴耶識。以徧計性。妄執識中種子為所緣故。
次義護法師正理。謂第六七。及彼心所。執我執法。
為能徧計。唯說下。引證。意即第七。意識即第六。計
度分別。能徧計者。顯是第六。執我法者。必是慧故。
兼顯第七。六七二識。俱慧心所。故能起執。二執下。
謂第六七識。執我執法。必無明俱。既諸心所皆能
徧計。諸心所中。有善心所。故破云。不說無明有善
性故。問。何名善性。答。謂無癡等。復難云。癡無癡等。
不相應故。導空智。即是行捨。名為寂靜。故破云。不
見有執是導空智。執有執無。即是有執無執。導空
既無執。不與有執俱起。非能熏者。即是所熏。破執
第八是能徧計。意云。曾無有執是所熏故。】
「有漏心等不證實故(至)徧計不同故言彼彼。」
【釋前師執有漏心等。虗妄分別。皆能徧計義。謂有
漏位。心心所法。不證圓成實理。故名虗妄。雖似妄
執能所相現。而非一切皆能徧計。意顯亦有不徧
計者在。前師據似能所取。執。心心所皆能徧計。故
此難云。勿無漏心。亦有執故。如來後得應有執故。
以後得智。亦有似能所義。經說下。引證。後得智中。
似能所現。如鏡等者。謂雖現像。不執實有。若謂如
來無能所緣。應非有智。及所緣境。雖說下。謂彼經
中雖說藏識緣徧計執所熏之種。不說唯緣種子。
不緣餘境。故非誠證。由斯下。結顯能徧計正義。謂
唯六七相應心品。有能徧計。餘識不能。應知有四
料揀。一有徧非計。如無漏心。有漏善識。能徧廣緣
而非計執。二有計非徧。如有漏第七。唯緣第八非
徧。起我法執有計。三亦徧亦計。謂眾生心。即第六
識。通緣內外曰徧。恒起我法曰計。四非徧非計。即
有漏五識。及第八識。各了自境非徧。不起分別非
計。識品雖二。而有二。乃至十等。言二者。一名。二義。
三者。一分別戲論所依緣。二見及慢。三貪瞋癡。四
者。一自相。二差別。三所取相。四能取相。五者。一依
名徧計義。二依義徧計名。三依名徧計名。四依義
徧計義。五依二徧計二。六者。一自性。二差別。三覺
悟。四隨眠。五加行。六名。七者。即前第六名徧計中
所攝。一有為。二無為。三常。四無常。五善。六不善。七
無記。八者。一自性。二差別。三總持。四我。五我所。六
愛。七不愛。八愛不愛俱違。九者。亦前第六名徧計
中所攝。一此為何物。二云何此物。三此是何物。四
此物云何。五或為色蘊。六或為受蘊。七或為想蘊。
八或為行蘊。九或為識蘊。十者。即前六種徧計中
前五種。及五加行徧計中復有五種。一貪愛。二瞋
恚。三合會。四別種。五隨捨。通為十也。】
「次所徧計自性云何(至)而非所緣緣故非所徧計。」
【問答以明所徧計之境也。圓成下。外人問。真非下。
論主答。謂圓成是真。徧計是妄。非彼所緣。依展轉
下。是縱詞。謂圓成實與依他起。不即不離。若依他
起是徧計性之所執。則圓成實亦可為徧計所執。
復奪破云。雖是彼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徧計。以
真必不引生妄故。
△二辯能所竟。通上一釋前四
句竟。下二釋第五句。】
「徧計所執其相云何(至)二取名為徧計所執。」
【徧計所執。前云謂所妄執蘊處界等。蘊等即依他。
故問何別。有義下。是安慧答詞未正。謂見相分。虗
妄熏習。情有理無。此相說為徧計所執者。相即見
相二分之相。徧計。即見分。所執。即相分。二所依下。
釋依他起。二即見相二分。所依之體。即自證分。實
託緣生。名依他起。問。云何知然。答。諸聖教說。虗妄
分別等。】
「有義一切心及心所(至)不許應知有漏亦爾。」
【正義破前。謂見相分皆是一切心心所法熏習所
變。從眾緣生亦依他起。何執見相為徧計性。又徧
許性。依見相分。妄執有無一異等。此有無二。及一
異等二。方名徧計所執。豈以見相二分。名為徧計
所執。諸聖下。引證依他起非唯一種義。攝論云。云
何成立諸識為唯識。略說有三相。一者唯量。義無
所有故。二者唯二。謂有相及見識故。三者唯種種。
謂種種相生起故。天親釋云。唯量者。唯是識量。一
切諸識皆唯識量。由所識義。無所有故。唯二者。成
立有相及見故。即此一識一分成相。第二分成見。
此是眼等識二分故。唯種種者。即此一識所起六
塵識為相。意識為見。意識境不定故。說唯種種。是
故一識。能別為見。所別為相。總不離識得成唯識。
復引論證。難破前執。相等四法。即相見自證。及證
自證分也。十一識等者。一身識。謂眼等五界。二身
者識。謂染污識。三受者識。謂意界。四應受識。謂色
等六外界。五正受識。謂六識界。六世識。謂生死相
續不斷識。七數識。謂從一至阿僧祇。八處識。謂器
世間。九言說識。謂見聞覺知四種言說。此等九識。
皆是依止見聞等。名言熏習。差別為因。十自他差
別識。謂依止身差別。以我見熏習為因。十一善惡
兩道生死識。謂生死趣無量種。從有支熏習種子
生。巳上諸相。論皆說為依他起攝。曾不說為徧計
所執故。不爾者。謂若不以見相為依他。必為徧計
者。故難云。無漏等。以無漏心。亦有二分。許智二分
是徧計執。應聖智不緣二分生。緣二分智。應非道
諦。不許智品二分是徧計執。應知有漏二分亦非
徧計。既非徧計。豈不為依他。】
「又若二分是徧計所執(至)依他眾緣而得起故。」
【此以喻破徧計非實。以相分色。為見分所緣緣。有
實體故。豈同兔角非實。又應下。復以種子義破。謂
若二分是徧計性。徧計虗妄。不熏成種。既無前種。
後亦不生。故云。後識等生。應無二分。又習氣種。是
相分攝。豈如兔角非有之法。能作因緣。若緣下。以
安慧執唯自證分是依他起。非相見分。故此破云。
謂相見分。必以自證為因生。能依相見。既非依他
所依自證。亦非依他。故云。無異因故。由斯下。結顯
依他起正義。
△二釋第五句竟。下三釋第六句。】
「頌言分別緣所生者(至)皆是此中依他起攝。」
【謂頌中言分別緣所生者。唯染分依他起法。淨分
依他。亦圓成實。無分別故。或諸下。又作一解。謂染
淨等心心所法。皆名分別。以能緣慮故。皆攝在此
依他起中。
△三釋第六句竟。下四釋第七八句。】
「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至)真如離有離無性故。」
【二空下。標名。顯此下。釋義。自相。諸法各別體也。共
相。同是無常性也。虗空我等。妄所執也。依他妄計。
皆非圓成。故俱簡之。無漏有為者。涅槃菩提二種
果也。故云。離倒究竟。勝用周徧。亦得圓成實名。說
初非後者。初約理說。即二空等。後約果說。即無漏
等。今頌中說圓成實者。是約理說。非談果故。此即
下。此字即圓成。總釋頌中。圓成實於彼。常遠離前
性義。說於下。別釋於彼二字。以畢第七句頌義。常
遠離下。釋第八句。作三節別釋。一常遠離言。顯離
徧計。二前言。顯離依他。三性言。顯圓成實。故言離
有者。即離依他。離無者。即離徧計。以顯性字。是圓
成實體。
△四釋第七八句竟。下五釋後四句。】
「由前理故此圓成實(至)勝義世俗相待有故。」
【由前下。略總釋二句頌意。異應真如下。辯非異非
不異義。真如即圓成。彼即依他起。若異者。應圓成
實。非是依他起之實性。以依他起必圓成為性。若
不異。即應是同。圓成同依他。圓成應是無常。以依
他起。無常義故。依他反上。彼此下。難境智不別。謂
依他是不淨境。後得智所緣。圓成是淨境根本智
所緣。若不異者。俱應無別。云何二性非異。非一者。
問也。非一。即非不異也。謂此依他圓成二性。云何
非異。又非不異。如彼下。舉喻答。如諸聖教。說彼色
心有為行法。皆是無常苦空無我之法。以色心法。
各別有體。是為自相。同屬無常等。是為共相。若無
常等性。與行等法異。應彼行法非無常等。以行等
法。無常性故。若不異者。此無常性。應是彼行法之
自相。不應是共相。而言共者。無常自無常。行法自
行法。方顯共義。豈得不異耶。由斯下。以喻合法。結
顯九十十一三句頌義。法即諸法。喻依他起。名世
俗諦。性即無常等。喻圓成實。名勝義諦。二俱不即
不離。云相待有故。理必應然。】
「非不證見此圓成實(至)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
【非不下。略標頌義。此即圓成徧計。彼即依他。圓成
徧計。共是依他起所顯。無分別下。釋上非不證見
下二句。無分別智。即根本智。得證真如。圓成實巳。
方起後得。了依他起如幻事等。若不證真。於依他
起妄執為實。問。從無始來。心心所法。緣相見等。巳
能了達。何待後得智。方能了耶。答中。釋上未達徧
計下二句。謂心心所。從無始來。雖緣相見分等。而
我法執。恒俱行故。故不能知自心心所。虗妄變現
如幻事等。非有似有。猶如下。以八種喻。喻虗妄不
實。此中八喻。各別之義。清涼疏中詳明。文繁不引。
依如是下。引證上義。初一句。引證前頌非不見此
四字之義。後三句。引證頌中彼字。以前頌中所言
彼字。即指依他諸行法故。
△五釋後四句竟。通上
一正釋頌意竟。下二結明三性。】
「此中意說三種自性(至)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此中下。標舉三性皆不離心。謂心心。所下釋依他
起從心變故。愚夫下。釋徧計性亦不離心以。彼亦
從自心法上。妄所執故。依他下。釋圓成實亦不離
心。以圓成實。即心心所真實性故。故總結云。如是
此三。不離心等。
△二結明三性竟。下三分屬諸門。
有十四章。】
「虗空擇滅非擇滅等(至)無顛倒故圓成實攝。」
【一無為門。虗空下。問也。三皆容攝者。答也。心等下。
釋成。謂從心生。顯是依他。若執實有。即徧計性。唯
假施設。是圓成實。有漏下。第二漏無漏門。謂漏無
漏。唯通二性。依他起性。通漏無漏。圓成實性。唯無
漏攝。何非徧計。要起妄執。方有彼故。】
「如是三性與七真如(至)皆有妄執緣生理故。」
【三七真如門。如是下。問也。答中先明七種真如名。
此七種名。即真如相。七種實性。即真如體。言安立
者。即蘊處界以能安立諸有情故。名為苦諦。又邪
行者。即業煩惱。以有漏故。名為集諦。餘義如文。此
七下。答上相攝義。謂七種性。是真如體。故皆容與
圓成實攝。二三六七。根本智攝。一四及五。後得智
攝。七種相。共攝三性。流轉安立。及邪行三。徧計依
他二性所攝。俱有妄執雜染故。實相。唯識。清淨。正
行。四皆容與圓成實攝。第四六法門。三性下。問也。
答中謂五蘊無為名為六法。皆具三性。妄執即徧
計。緣生即依他。理即圓成故。】
「三性五事相攝云何(至)四從緣生皆依他攝。」
【五五事門。三性下。問也。相。名。分別。真如。正智。名為
五事。瑜伽云。若欲了知真實義者。常先了知略有
五事。一相。二名。三分別。四真如。五正智。何等為相。
謂若略說所有言談安足處事。何等為名。謂即於
相所有增語。何等為分別。謂三界行中所有心心
所。何等為真如。謂法無我所顯。聖智所行。非一切
言談安足處事。何等正智。謂略有三種。一分別所
攝智。名世間智。二根本所攝智。名出世間智。三後
得所攝智。名世出世間智。諸聖教說。相攝不定者。
答也。文中別釋相攝不定義。謂或下。論主引教。謂
依他起。攝相名分別正智四種。圓成實性。攝一真
如。徧計不攝。瑜伽云。初自性。五法中幾所攝。答。都
非所攝。第二自性幾所攝。答。四所攝。第三自性幾
所攝。答。一所攝。彼此相順。引而證之。彼說下。論主
釋教中意。言有漏者。染依他也。故說所詮是相。能
詮即名。能變之心名為分別。言無漏者。淨依他也。
故說正智。離戲論故。不攝能所。四事從緣生。皆依
他起攝。不釋第五。義顯現故。徧計不攝。非妄執故。】
「或復有處說依他起(至)二無倒故圓成實攝。」
【第二引教。依他起攝相及分別。相見分故。徧計攝
名。妄有名故。正智真如。攝圓成實。無顛倒故。彼說
下。論主釋教中意。如次應知。】
「或有處說依他起性(至)隨情立為名相二事。」
【第三引教。三性攝五事。如文。彼說下。論主釋。謂教
中說相見二分。總名分別。故說分別為依他起。妄
執相名為能所詮。故攝徧計。餘義顯現。論主不釋。】
「復有處說名屬依他起性(至)體實非有假立義名。」
【第四引教。名即依他之名。是所執之境。依相見分
等立。故屬依他。義即徧計之義。是能執之心。妄有
分別。故屬徧計。彼說下。論主釋。謂有漏位。心心所
法。相見分等。立依他名。由名勢力。引能計心。起計
度故。成所徧計。故說此名。屬依他起。徧計之心。隨
依他名。橫計度故。則名上之義。體實非有。故說此
義。屬徧計執。此順初義。不許五事徧計所攝。徧計
雖執名。而名自屬依他。唯名中義。是所妄執。餘不
言者。同前義故。】
「諸聖教中所說五事(至)如瑜伽論廣說應知。」
【總結教義。皆不相違。然初所說者。即一往所談之
意。不相雜亂者。釋無違也。】
「又聖教中說有五相(至)無漏智等為自性故。」
【六五相門。又聖下。問也。顯掦論云。復次如前所說。
有五種相。謂能詮相。所詮相。此二相屬相。執著相。
不執著相。又有三相。謂徧計所執相。依他起相。圓
成實相。為五攝三。為三攝五耶。頌曰。依三相應知。
建立五種相。彼如其所應。別別有五業。當知依三
自相。建立五相。所以者何。初及第二。依三自相。第
三依徧計所執相。第四依依他起相。第五依圓成
實相。所詮能詮下。論主答前二相各具三性義。所
詮下。總答。謂妄下。別釋。所詮能詮。是五事章中義。
故前章云。心心所法。變似所詮。說名為相。似能詮
現。施設為名。能變心等。立為分別。今說妄計屬初
性者。是妄想上能詮所詮二相。屬初徧計。又相名
分別三事。隨應能所。屬依他起。以名分別。應能詮
相。相是所緣。應所詮相。真如應所。正智應能。俱屬
圓成。以根本智遠離能所。故云。後得變似能詮相
故。二相屬下。答後三種相。如次配三性。二相屬者。
二即義名。謂徧計心。隨名勢力。橫計度故。唯屬初
性。下二配釋。如次應知。】
「又聖教中說四真實(至)後二真實唯屬第三。」
【七四真實門。世間真實者。謂世俗名言熏習所成
境。如金非木。木非水等。是真實義。道理真實者。謂
諸正智比量推度所知境。如瓶等無常。實非是常。
空等是常。實非無常。是道理真實義。煩惱障盡智
所行真實者。謂諸聲聞獨覺所行境。如彼歷觀四
諦境時。入人空觀。不起我執。智得清淨。境非虗妄。
是無漏智所行真實義。所知障盡智所行真實者。
謂諸菩薩。諸薄伽梵所行之境。如彼正智觀真如
時。巳入法空最極清淨。智與真如真實平等。是一
切智所行真實義。顯揚第六。廣明此義。世間道理
下。以四真實。攝三種性。謂前二真實。依他起攝。於
五事中。相名分別三事攝故。後二真實。圓成實攝。
於五事中。正智真如二事攝故。辯中下。復引他論
相攝別義。謂世間真實。唯攝徧計。是諸有情共所
執故。道理真實。三性通攝。有執攝徧計。雜染攝依
他。無執清淨圓成實攝。煩惱所知二障盡智。唯屬
圓成。】
「三性四諦相攝云何(至)無我所顯為自相故。」
【八四諦門。問答以明三性通攝四諦義也。且苦下。
別標苦諦有無常等四。各通三性。無常三者下。一
無性者。性本無故。屬初徧計。二起盡者。盡即是滅
法有起滅。屬依他起。三垢淨者。垢染既淨。即圓成
實。下文三性。俱如次配。苦有三者下。一所取苦者。
妄執我法。故名徧計。二言三苦者。生苦苦苦壞苦
為三。即蘊處界。或生老死。故屬依他。三和合苦者。
三苦和合。三相俱泯。屬圓成實。空有三者下。性非
有者。徧計無體故。與妄所執自性異者。依他如幻。
徧計本無。故說有異。二空所顯者。即妄明真故。三
空三性。如次配釋。無我三者下。三種無我。與此三
性。如次配釋苦諦竟。】
「集諦三者一習氣集(至)或假或實如理應知。」
【集諦三者下。言習氣者。謂徧計性。執習氣種。立習
氣名。言等起者。謂業煩惱。依他心等。有起滅故。言
未離繫者。圓成真如。同界繫故。滅諦三相。俱屬圓
成。但於所滅。通餘二性。自性不生者。徧計自性永
不生故。二取不生者。見相二取。依他性故。滅即真
如。故名本性。道諦三者下。如次配釋三性。徧知道
中。亦通後二者。三性俱通故。永斷徧知。通依他。作
證徧知。通圓成。言七三者。苦諦有四三。集滅道有
三三。故有七三。於三性中。如次配釋。】
「三解脫門所行境界(至)如次此三是彼境故。」
【第九解脫門。三解脫門者。謂空解脫門。無願解脫
門。無相解脫門。今舉問答。以明攝義。謂若據理。三
解脫門。皆通三性。故於三性。皆攝三門。若隨相攝。
各通一種。謂此三性。能縛有情。聖智治之。得三解
脫。由徧計執有。以空治之。而得解脫。依他色心。是
諸欲本。以無願治之。而得解脫。圓成實體。真實有
故。以無相治之。而得解脫。若執圓成真實有者。亦
是法執。故亦治之。緣此下。第十三忍門。謂緣三性。
復生三忍。三無生者。三性之境不生也。三境不生。
得證三智。故名三忍。由觀徧計自性本空。名本性
無生忍。依他從緣。不同外執自然生故。名自然無
生忍。惑即徧計。苦即依他。圓成離彼。名惑苦無生忍。】
「此三云何攝彼二諦(至)圓成實性唯聖智境。」
【十一二諦門。問答以明三性攝真俗二諦也。應知
下。總標。俗諦通三。真諦唯一。世俗下。釋世俗三種。
如次攝三性。勝義下。釋成勝義亦有三種。總攝圓
成。義勝義者。勝義中。勝義諦也。故曰真如。勝之義
故者。勝即真如。為所依。義即勝義。為能依。能所依
彰。依主釋也。得勝義者。謂義體上。能持所得圓滿
寂滅之業用。故曰涅槃。勝即義故者。勝即涅槃。義
即是體。體持業用。持業釋也。三行勝義。亦名持業
釋。十二二智門。問云。如是三性。何智所行。答中二。
義釋徧計。初義都非智行。次義亦通二智。謂愚執
徧計實有。聖者通達本無。餘義如文。】
「此三性中幾假幾實(至)妄執緣起真義別故。」
【十三假實門。此三下。問也。答中。先釋徧計。亦可假
說。亦非假實。次釋依他。有假有實。聚集如瓶盆。相
續如三世。分位即不相應行。故說為假。色心之法。
既從緣生。對假說實。若無下。通釋前二。徧計無實。
故亦無假。依他實有。復立假名。圓成下。釋圓成實
唯是實義。十四異不異門。應說俱非者。非異非不
異也。無別體故。釋非異。真如門也。妄執即徧計。緣
起即依他。真義即圓成。三種別故。釋非不異。生滅
門也。】
「如是三性義類無邊恐厭繁文略示綱要。」
【總結三性。諸門相攝。若依瑜伽。義類無邊。此中略
示綱要。
△三分屬諸門竟。通上四經說三性竟。】
成唯識論俗詮卷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