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集解

成唯識論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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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根四大。由變壞故。色處不攝段食。以變壞之色

無有用故。攝論云。段食者。是能轉變。由轉變故。饒

益所依。觸食者。觸境而為其相。謂有漏觸。纔觸境

時。即能生受。領納喜樂。資長色身。能為食事。攝論

云。觸食是能取境。由暫能見色等境。便令所依饒

益生故。佛告阿那律云。一切諸法依食而住。如眼

以色為食。耳以聲為食。鼻以香為食。舌以味為食。

身以細滑為食。意以法為食等。問。此觸與何識相

應。答。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以

能觸麤顯之境。能生喜樂二受及順益捨受。資養

之功。六識勝故。七八俱能觸微細境。全不能生喜

樂二受。唯生捨受。雖不為損。亦無益故。意思食者。

以希望樂欲而為食相。如人希望世間可愛樂事。

遂能廢寢妄飡。能為食事。攝論云。思食者。是能希

望。由希望故。饒益所依。如望灰囊而存命。瞻積沫

以延時等。此意思食雖與諸識相應。唯獨意識希

望最勝。是故偏說。識食者。執持為相。由前段食以

資身。觸思二食以養心。更有第八執持之力。而令

身心勢力增長。能為食事。攝論云。識食者。是能執

受。由執受故。所依久住。若不爾者。應同死屍。不久

爛壞。此識亦通諸識。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一類相

續執持之力。為最勝故。由此論說四食三蘊等攝。

四食三蘊攝者。段食一唯色。觸思二行收。八王唯

識蘊。四食五處攝者。段食香味觸。觸思二唯法。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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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歸意處。四食十一界攝者。段食香味觸。觸思二

唯法。八王歸七心。即六識界及意根界。前六心王

當六心界。七八二識皆歸意根界也。此上四種雖

各不同。然皆能持有情身命令不斷壞。故總名食

性。下推破前三食不恒不遍。非有情依。段食唯於

欲界有用。上界不用此段食故。不能徧恒。觸思二

食雖遍三界。而有間斷。故不能恒。眼等下。推破轉

識不能恒持。亦非有情依。無心位中有間斷故。設

有心位。隨所依根及所緣境。而於三性三界九地

一切時皆有轉易。不徧不恒。亦非有情依。汝諸小

乘執無第八。諸契經中依何等說一切有情皆依

食住。若謂無心位中現在無識。依過未識為食而

住者。立量破云。過去未來識等。非無心位為食。彼

非現常。無體用故。如空華等。又量云。過去未來識

等。非無心位為食。設有體用。非現在攝。非食性故。

如虗空等。若謂無心位中入定心等與諸有情為

食而住者。立量破云。入定心等不與無心位有情

為食。住無心時。彼巳滅故。過去非食。巳極成故。如

巳滅無。故攝論云。非入定時諸心心法可名為食。

巳滅無故。亦不可說無想定等是不相應行攝。即

與無想等有情為食而住。段等四食不攝無想定

等故。又無體故。如是而推。決定無有六識於彼有

情能為食事。汝執為有。甚為非理。若謂滅定等有

第六識為有情食者。下文廣破。又彼說言生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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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無漏心時以何為食。若以無漏識等為食。無漏

識等破壞有漏。於彼身命不可為食。若謂無漏識

中有有漏種。即此漏種為彼食者。無漏識等。不能

執持有漏種子。種尚無有。寧為彼食。立量云。無漏

識等不能執持有漏種子。破壞有故。猶如涅槃。亦

不可說上界有情以身持命。以命持身。身命互持。

即互為食。以四食之中不攝身食命食故。若謂身

命相持互為食者。無色界中既無色身持命。命無

能持。應成斷滅。云何為食。又不可以同分為食。眾

同分等無實體故。云何為食。由此定知異諸轉識

別有異熟執持身命。令不斷壞。故說一切有情皆

依食住。問云。若一切有情皆依食住。如來亦是有

情。亦依食住耶。答。唯依取蘊建立有情。諸佛取蘊

皆空。不墮有漏。非有情攝。設使諸佛作有情類。亦

依食住。當知皆是大慈示現。非實有情。不依食住。

既異下。結顯。】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至)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前依流轉門顯第八。此以還滅門顯也。先引經證。

住滅定者三行皆滅。而壽暖根識不滅。正顯有第

八執持也。次立第八名不離身識。若無此識。住滅

定者心行既滅。眼等諸識皆不應有。若不許有一

類微細恒遍執持壽暖識在。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小乘云。此不離身識。是滅定位後時復生。非第八

識。遂立量云。住滅定識是有法。名不離身是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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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後時還起故。喻如隔日瘧。大乘云。若爾。契經不

應說心行滅。以汝說言識滅後時還起。則心行滅。

後時亦應還起。以識與想等心行。起滅同故。若謂

識滅後時還起者。則壽暖諸根亦應如識。後時復

起。便成大過。立量破云。壽暖諸根是有法。名不離

身是宗。因云。後時還起故。喻應亦如識。曾見有人

暖壽諸根既滅而復生者乎。故知非是住滅定識

名不離身。定有第八名不離身識。次約無情破。又

此位中前六既滅。若無第八執持此身。便成無知

之物。豈得稱彼是入滅定之聖人乎。立量破云。住

滅定者若全無識。非有情數。應如瓦礫。次約無執

受破。若謂滅定位無異熟識者。立量破云。住滅定

位。諸根壽暖皆應滅壞。無執持故。猶如死屍。若爾。

則後時之識如隔日瘧者。必不復生。既不復生。而

言識不離身。是何物附屬於彼而得生邪。以彼異

熟識。捨此即托彼。無再生故。次約無執持破。又若

此位無持種識。後識不生。以無種故。必有第八持

種。然後如隔日瘧者方始得生。又推不相應法非

實有體。不能持種。色等。無為。及心所法。離識皆無。

不能持種。故知定有異熟名持種識。總申一量云。

住滅定等。無心位中定實有識。具根壽暖。有情攝

故。如有心位。由斯理趣。定知滅定位中別有不離

身識為第八也。小乘難云。住滅定位。但滅前五。不

離身識。即是第六。何必第八。斥云。此亦非理。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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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亦名無心故。入此定巳。恒行心所及不恒行心

所皆滅盡故。若謂無前五識名無心者。則應四禪

八定皆可名無心定。諸定皆無五識身故。且意識

攝在六轉識中。此滅定位若無五識。意識亦無。立

量云。滅定位中意識非有。攝在六轉識中故。如五

識身。又此位中不離身識。甚深微細。行相所緣皆

不可了。故知滅盡所餘之識。決非第六。立量破云。

此位中識非第六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暖

等。若無心位尚有可知識者。應如四禪八定。非此

位攝。何以故。以入此定者。本為止息可了知識故。

非為欲了知此識而入定故。立量破云。此滅定位

非此位攝。有行相所緣可知識故。應如餘位。】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至)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此下約心所有無以顯第六有無。心與心所必相

應故。若此位有心所者。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

皆滅。一切心所皆屬行故。亦不應名滅受想定。以

受想是大地法故。救云。此定位中加行有三。一身

加行。謂出入息。入第四定。身行則斷。二語加行。謂

尋伺。入第二定。言行則斷。三意加行。謂受想。入滅

心定。心行則斷。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

滅受想。以此受想二心所法。資助心強。諸心所法。

獨名心行。今滅受想說心行滅。有餘心所。何所相

違。此正抱贓呌屈。破云。若言但厭受想。獨滅受想

二數。不滅前六。名滅盡者。則無想定中。但厭想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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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應獨滅想心。不滅前六。名無想定。然汝不許無

想定中有六識者何耶。且汝既知受想二法資助

心強。此受想滅。心亦應滅。汝何偏執受想滅而識

在乎。此正借手行拳。轉救云。尋伺語行滅。語則不

轉。若身行滅而身猶在。以此相例。則受想心行雖

滅。而心猶在。何必要令心與心行同時滅耶。復破

云。若如所言。身行出入息滅而身猶在。則應語行

尋伺滅時而語亦在。汝又不許。何耶。然身語意三

行有徧不遍。不可拘泥而論。若徧行滅時。則法定

隨徧行滅。非遍行滅。則行雖滅而法猶在。何謂非

遍行。謂出入息。以此息不徧身法。故有息滅而身

在者。尋伺於語是徧行法。故尋伺滅時。語亦定滅。

若以尋伺例受想。受想既滅。心亦應滅。以受想是

大地徧行法故。立量破云。受想於心亦徧行攝。大

地法故。許如思等。豈有受想滅而心在者乎。復以

心所例破。既許思等是大地法。受想滅時。思等亦

滅。思等既滅。則善染等此位皆無。如何說言受想

雖滅而餘心所猶在耶。殊不知無則總無也。必汝

執言雖滅受想思等。心所猶在不滅者。則受想等

斷不應滅。以受想與思等。總是大地法故。以有思

等必有觸。以觸是心所之根故。有觸必有受。以觸

能緣受故。有受必有想。受想二法不相離故。所謂

有則總有也。轉救云。如十二因緣之受緣愛者。此

受若見可喜可樂之境。然後緣愛。若見可憎可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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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境。此受決不緣愛。豈一切受皆能緣愛。以此例

觸生受亦然。觸可意之境。則生喜受。觸不可意之

境。豈亦生受乎。故汝所言觸為大地法者。其理不

成。下斥云。彼說不然。不可相例。以觸受二法有差

別故。謂佛自巳簡別。唯是十二因緣中無明觸為

緣則生諸受。受為緣能生愛。此唯簡受緣愛有愛

有不愛者。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有受有不受者。故

有觸必有受。有受必有想。其理決定是大地法。故

知受想不滅。思等亦不滅也。立量破云。此滅位中

受想亦不滅。有思等故。如餘有心位。若汝許有心。

便違此位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等。若此位

中無心所法。識亦應無。心所與心不相離故。大地

法滅時。心法亦滅故。若徧行滅而法不滅者。受等

不名大地法故。心所滅而心不滅者。此識亦非相

應法故。若許心與心所非相應法。則應此識。不得

言與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緣境。同時同事。便如色

等。立量云。此識應無所依緣等。亦非心故。如色等

法。】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至)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前約心所破心王。下約心王破心所。先引經證有

心必有心所。以有意識必有觸。有觸必有受想等

故。故云未入定時。根境識三和合有力。成觸生觸。

因觸能起受想思等。由此定前厭患心所之力。故

在定位三事無能。不能生觸。觸既不生。亦無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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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謂連識亦滅。名無心定。破云。若爾。此定即應名

滅心所。如何但說滅受想耶。轉救云。由入定時。唯

厭受想。此二滅時。心所皆滅。依前厭患受想。故立

定名。立量破云。若爾。住滅定心亦應俱滅。所厭俱

故。如餘心所。若受想滅而心不滅者。如何名為無

心定耶。大都滅定有此二名。滅心無王。滅受無所。

故以二定雙收王所。下約三性破。又此定中若有

意識。是何性攝。不應是染及無記性。諸善定中。無

此染性及無記性。若有此二。必有心所故。本意厭

染而脩善。不應厭善而起染。本意厭散而求寂。不

應求寂而起散。故攝論云。此定不離身識。決非意

識。以善不善及無記性皆不成故。若非不善。定是

善故。無想定中。尚不許有一切不善。況滅盡定而

有不善。亦非無記。若許此中是無記性。則是成立

阿賴耶故。又此意識決定是善。非不善者。此善是

何。若相應善。應心心所要與慚愧及三善根相應。

方成善性。若不相應。善性不成。若謂此識不與三

善根相應。而與自性善勝義善相應者亦不然。違

自宗故。以自性善。唯慚與愧及三善根入其數故。

由彼體性是善。猶如良藥。不待相應及等起故。若

勝義善。唯有真如涅槃是決定故。謂真解脫。以涅

槃中最極安隱。眾苦永寂。猶如無病故。若謂此心

非自性勝義二善。是等起善。由加行善根之所引

發。不由無貪等善根之力者亦不然。等起善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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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中聖人以加行。善根發起神通等事。名等起善。

加行善者。謂依止親近善丈夫故。聽聞正法。如理

作意脩習淨善法隨法行。名加行善。論主云。若爾。

亦違自宗。以自宗滅定。厭患麤動。想等不行。不由

加行作意善根引發。若由加行善根引發。則如餘

善心。不名等起。立量破云。住滅定心是等起善。加

行善根所引發故。違自宗故。如餘善心。善心無間

起三性心者。俱舍云。如欲界善心無間生九。謂自

界四心。色界二心。於入定時及續生時生善染心。

無色界一。於續生位欲善無間生彼染心。不生彼

善。以極遠故。及學無學等。既善心能起三性心。如

何善心由前等起。是加行善根所引發耶。故心是

善。必由善根相應之力。攝論云。或復有執加行善

根所引發故定心名善。不由善根相應之力。此與

彼論由相應力心得成善安立相違。若爾。則此定

心必與三善根相應。既與善根相應。亦應必與受

想相應。無異因故。故曰非無心所。若無心所。心亦

應無。如是推求。眼等轉識於滅定位決定離身。其

不離者。定是第八。以入滅定時。正為止前散動眼

等轉識。不為止息極靜執持識故。問。入滅定時。唯

滅散動轉識。不滅極靜執持識者。亦有心定。何名

無心。答。成業論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無量種子

集起處故。二種種心。所緣行相差別轉故。滅定等

位。𨷂第二心。名無心位。如四足馬。闕一足故。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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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足。滅定既爾。無想應知。】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至)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此總收前九章義。前九不出流轉還滅故。先引經

證。次立第八心為染淨本。先總明。以心是染淨諸

法之因故。亦是染淨諸法所依故。心能受彼染淨

諸法現行熏習。又能持彼染淨諸法。種子故。次別

明雜染法有三種。謂煩惱造業受果。以此三法。種

類各別。是故分三。若無第八持煩惱種。無想天中

轉識巳滅。後彼報盡。來生下地。下地煩惱相應轉

識復生現行。此識現行應無種子。皆無因生。前此

無有持種識故。攝論云。若從無想等上諸地沒。來

生此間。爾時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此識生時。

應無種子。由所依止及彼熏習。並巳過去。現無體

故。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三乘無學。煩惱久巳斷

盡。亦當無因。皆得生起。此既不然。彼云何爾。若無

此識能持業果種子。則三界九地往還不斷。如披

毛戴角針喉鼓腹人天鬼畜諸業果報。亦應無因。

以他識不能持種。不能為因故。若諸染汙業果無

因可生。則應入無餘依者。業果煩惱還應復生。有

是理否。次破無十二因緣。若無此識持種。則行緣

識應不得成。行者。謂正感後世善惡之業。熏習本

識。而成親生當來異熟種子。在本識中相續不斷。

至入母胎而成名色。今言識是第六。非第八者。既

無本識。無法能持業種識種。則行緣識決不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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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既不成。則結生染識亦不得成。以第六不能受

熏。不持業種。既無業種。誰生名色。問。結生染識。何

不行為緣耶。答。結生染識非行感故。設爾行感。亦

有何失。答。時分懸隔無緣義故。十二因緣類分三

世。過去二因。現在五果。現在三因。未來二果。若行

緣名色。則是過去緣於未來。若此一法不成。其後

諸法皆不成故。】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至)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次明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地前名

世。地上名出世。若無此識持清淨種。異類心後起

彼淨法皆應無因者。異類者。即異生類。淨法者。即

三賢十聖所脩法也。若此異類心中無第八識執

持本有清淨道種。彼清淨心何因生起。故攝論云。

謂未離欲纏貪未得色纏心者。即以欲纏善心。為

離欲纏貪故。勤脩加行。此欲纏加行心。與色纏心

不俱生滅。故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又色

纏心。過去多生餘心間隔。不應為今定心種子。唯

無有故。是故成就色纏定心。一切種子異熟果識

展轉傳來為今因緣。加行善心為增上緣。如是一

切離欲地中。如應當知。如是世間清淨。若離一切

種子異熟識。理不得成。若二淨道可無因生。入無

餘巳彼二淨道現行復生。以彼二道所依種子。亦

應無因而得生故。或出世道初不應生。以無第八

持彼本有無漏道種故。問云。有漏種子亦可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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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道。何必法爾無漏種子。答。有漏無漏二類各別。

有漏種不生無漏故。若有漏種生無漏者。是無

因生。以無本識法爾種子故。既無種子。則初不應

生出世道。後亦不能生出世果。是則三乘道果皆

成斷滅。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轉依斷果亦不得成。

以有第八持煩惱種。故轉依道果初現起時。煩惱

現行及彼種子。悉皆烏有。明來暗謝智起惑亡故。

若無第八。斷果何來。問。道相應心應持彼種。何煩

第八。立量答云。道相應心不持彼種。自性相違。如

涅槃故。過去未來得非得等不相應行。非實有故。

不能持種。若除異熟。餘法持種理不成故。既無種

子。惑智亦無。惑智既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故知

惑由此斷。智依此生。果依此立。生死因。解脫本。盡

在乎此。是則第八為染淨根本明矣。若謂斷果不

由第八而立。由出世道力一現前時。遮礙後惑不

得續生。假立斷果者。則初見道時。便應遮礙後惑

不生。不勞脩進。即成無學。後諸煩惱皆永不生。以

無異熟持種子故。許有第八。一切皆成。故知別有

第八能持染淨種子。證此下。勸信。如上廣引經論。

共立第八本識。廣大無邊。體性微細。顯心源而無

外。包性相以該通。擅持種之名。作總報之主。建有

情之體。立涅槃之因。居初位而總號賴耶。處極果

而唯稱無垢。[仁-二+(甘/(丹-、+一))]本後之智地。成自他之利門。隨有

執無執而立多名。據染緣淨緣而作眾體。孕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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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太虗包納。現萬法而似大地發生。如是則何

法不收。何門不攝。但迷一真之解。作第二之觀。初

因覺明能了之心。發起內外塵勞之相。於一圓湛。

拆出根塵。聚內四大為身。分外四大為境。內以識

情為垢。外以想相成塵。無念而境觀一如。有想而

真成萬別。若能心融法界。境豁真空。幻翳全消。一

道明現。可謂裂迷途之緻網。抽覺戶之重關。惛夢

醒而大覺常明。狂性歇而本頭自現。】

「如是巳說初能變相(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先結前起後。初徵。次舉頌第二能變十門答。言末

那者。釋名門。依彼者。所依門。緣彼者。所緣門。思量

為性相者。即體性門。行相門。四煩惱常俱等者。染

俱門。及餘觸等俱者。餘相應門。有覆無記攝者。三

性門。隨所生所繫者。界繫門。阿羅漢位捨等者。伏

斷門也。】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至)為近所依故伹名意。」

【由前頌中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前釋初能變

異熟巳竟。此釋第二能變思量識也。先解釋名門。

是識別名末那者。末那。此翻染汙。與四煩惱恒共

相應。雜染所依故。餘識皆有染汙。而此獨名染汙

者。以恒審思量勝餘識故。問。第八亦無間斷。第六

亦有思量。何不名意。答。有四句。一恒而非審。謂第

八。雖無四斷。不審思量我法故。二審而不恒。第六

雖審思量而不恒故。三非恒非審。前五俱非故。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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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恒亦審。故獨得意名。問。此末那意識與第六意

識有何簡別。答。有三義別。一此末那意識是持業

釋。以彼識體親持恒審思量業用故。識即是意。即

如第八得藏識名。以彼第八識體亦能親持含藏

業用故。識即是藏。立量云。末那意識是持業釋。識

即意故。喻如藏識。彼第六識名意識者。是依主釋。

謂意識為能依。以第七意識為所依。是依彼生。故

不同也。立量云。第六意識。是依主釋。識異意故。如

眼識等。問若爾。何不即名染汙意識。而獨名染汙

意者何故。答。然諸聖教名染汙意不名意識者。恐

濫第六意識之名。故於第七名染汙意。二名意者。

為簡第八名心。前六名識。以積集劣於第八。了別

劣於前六故。三名意者。顯此第七與彼第六意識

為俱有依故。具此三義。故名意也。】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至)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此釋所依門也。彼指第八。言七以八為俱有依者。

聖說此識依藏識故。問。七依第八。為依現行。為依

種耶。一師言。第七依藏識種子為俱有依。不依現

行。以彼執第八種子為自內我。亦恒亦審。無間斷

故。不依現行方得生故。一師言。第七以彼藏識種

子現行俱為所依。以彼第七雖無間斷。然亦有時

轉變改易。轉識攝故。既有轉易。亦依現行為俱有

依。此義方足。轉謂流轉者。流是相續義。轉是生起

義。謂依第八或種或現。相續生起。取所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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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心心所皆有所依(至)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統論諸心心所各有所依也。所依有三。一因緣依

者。對果得名。因即是緣。此因是果之所依故。即現

行名果。能生種子名因緣。問。因緣依與因緣何別。

答。依狹緣寬。若因緣即有三義。一種生現。二現熏

種。三種生種。若因緣依。唯取種生現一義是真因

緣依。若現熏種。種生種。但名因緣。不得名依。以是

異念因果故。定須種現同時。方名依也。問云。且如

現熏種亦是同念因果。何不為依。答。現行熏種。雖

是同念。然又𨷂因沉果顯義。故非因緣依。要具三

義。方可名依。一是主。即種子。是簡現生現。二因沉

隱果顯現。即簡現熏種。三因果同時。即簡種生種。

問。此種為因緣依者。取何法為能依。答。諸有為法

皆托此依。謂一切色心有為緣生之法。皆須托自

種為依。有此種故。一切色心現行方始得生。離自

因緣。必不生故。】

「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至)離俱有根必不轉故。」

【問。增上緣與增上緣依何別。答。若增上緣即寬。謂

通有力無力親踈四種。若為依即狹。唯取有力及

親增上。以五色根并意根為增上緣依。即簡外六

處。以外六處。望心心所法。但為增上緣。不得為依。

問。此增上緣為依。即何法為能依。答。諸心心所。皆

托此依。離俱有根。必不轉故。言諸心心所。即簡色

不相應。無為法。皆無此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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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無間緣依(至)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問。等無間緣與等無間緣依何別。答。等無間緣即

寬。通心心所。若等無間緣依即狹。唯取心王。有主

義故。謂前念心王有力。能引後念一聚心心所法。

以力用齊等。又無自類而為間隔。故名等無間緣

依。問。此依以何為體。答。以前念八識心王為體。前

念心王與後念心心所為依。問。前念心王巳滅無

體。何得為依。答。彼前滅時。巳與後念為開導故。謂

彼前念心王臨欲滅時。有其力用。能引後念心心

所法令得生起。作此功能。畢巳即滅。此取現在一

念有體法為無間緣依。非取過去巳滅無體法為

依也。問。若前念心王有引後念力用名為依者。以

何法為能依。答。諸心心所皆托此依。離開導依必

不起故。謂一切心心所法。定須托此前滅意為依。

方得引起。問。心法四緣生。何故但立三緣為依。所

緣不爾。答。三緣有常義。主義。故亦緣亦依。所緣緣

但有常義。而𨷂主義。故但為緣不為依也。唯心下。

結顯此三心心所有。餘法所無。】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至)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此小乘經部師計因果異時。以種壞巳芽方生故。

集論下。引證。有義下。此大乘以因果同時破。彼偏

說言彼集論所云無種巳生者。彼依前種引生後

種。是種生種。故有前後。非謂種滅而後果生也。彼

種子生芽。亦約世俗假立因緣。非勝義中所詮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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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緣也。然種滅芽生。豈極成之論哉。下引喻以明

種現相生。如炷生𦦨。喻種生現。如焰燒炷。喻現生

種。此二互為因果。必同時故。然種子自類。雖是因

緣。前後相生。因果不俱。以異時故。若種生現。現生

種。決定同時。下引論雙證二因。言他性者。是種子

對現行說。以因果各異。故曰他也。言自性者。是種

對種說。以因果相同。故曰自也。又引攝論獨證種

現相生必俱時有。設有處言種果不俱有前後者。

皆是隨機轉變方便之談。非實論也。如是下。結。】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至)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此師計前五識皆以第六意識為俱有依。以五識

現起時。必有同時意識故。不許前五以五根為俱

有依。彼計五根即是識種故。下引二論證成五根

是前五識種子。七八二識無俱有依。巳上皆謬。第

六意識以第七為俱有依。且信一半。】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至)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此師總破前師以根為種。一約色心相違破。若五

色根是五識種。則十八界種俱成雜亂。以彼色心

互相生故。殊不知色有色種。心有心種。色心二種

不互相生。豈有色種能生識哉。二約相見相違破。

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各各能生相見二分。為執相

分種為眼等根耶。為執見分種為眼等根耶。若見

分種為眼等根者。則眼等根是識蘊攝。若相分種

是眼等根者。則眼等根是外處攝。許則便違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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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眼等根是色蘊攝。而非識蘊。是內處攝。而非外

處。若以理推。則五根有一分生識功能。假名種子。

非親生種。三約二緣相違破。又若眼等根即五識

種者。五根即是五識親因緣。不應聖教說此五根

是彼五識增上緣。四界地相違破。若鼻舌根即二

識種。二識唯欲界繫。則應鼻舌二根唯欲界繫。不

應通色界繫。以根隨識故。今二根既通色界。則應

鼻舌二識亦通色界。以識隨根故。若眼耳身根即

三識種。則應眼耳身根唯二地繫。不應通上三地。

今根既通五地。則應三識亦通五地。五約三性相

違破。又五識種既通善惡。則五色根應通善惡。不

唯無記。六約執受相違破。又五識種。是第八識領

以為境。持令不散。而無攝為自體。令生覺受二義。

若五根者。具此四義。今五根既是種子。應非第八

執受。七約根識相違破。又五色根是五識種。應六

識種即是末那。第六以彼末那為根故。同法。即根

也。八約依𨷂相違破。又論說言眼等五識皆具三

依。若此五根即五識種。依唯有二。𨷂增上依。九約

種現相違破。瑜伽又說眼等五根皆通種現。根既

是種。不通現行。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至)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此師為前師遮過。轉救云。前言五色根為種者。是

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是親

生種子。言增上業者。即前五識善惡所熏異熟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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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能感當來異熟果攝。無記五識。即是有情一切

工巧智。能造世間種種器具者。皆此業攝。如眼識

有此工巧智種。後時眼識現行。便能造作種種器

具。故以業種為五色根。作增上依。助生五識。非是

將五色根作親因緣。為能生五識之種子也。若以

增上業種為根。既合唯識根唯自種。亦契緣論即

色功能。又順瑜伽三依皆具。下先斥。次破。若以業

種為五色根。應五色根非無記性。以業種通三性

故。又彼五根非有執受。以五根是第八執受。增上

業種。第八執而不受故。又彼五根非唯色蘊攝。亦

通識蘊。以彼業種通識蘊故。又彼五根非唯內處

攝。亦通意處。以彼業種通意處故。又鼻舌二識唯

欲界繫。不通色界。眼耳身識。唯通二地。不通三地。

今隨業種鼻舌二識。應通二地。眼耳身識應通五

地。若感五識者是眼等根。感意識者應是末那。意

識以末那為根故。若業種既不通現行。眼等亦然

又應眼等非色根攝。業種攝故。又若五識皆是異

熟業種所感。則應五識皆無記攝。不通善惡。以異

熟業種是無記故。善等五識既非無記業感。則前

五識應無眼等為俱有依。以執業為五色根故。故

彼所言。非為善救。】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至)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前廣出其過以顯不極成。此出極成色根作俱有

依。言契經處處皆說第八藏識能變根身器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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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汝等撥無色根為俱有依。且汝既許眼等五識

能變似色聲等為相分境。而不許眼等五根藏識

所變。是許子能生孫。而不許父能生子也何異。既

迷眼等不從識變。而又謬執眼等是增上業種。豈

不深違教理。問云。若爾。何故前二伽他中。一說種

子為五根。一說功能為五根。答。此正為外道小乘

定離識外實有色根。故說藏識所變似眼等根。此

似根上有一分生識之用。假名種子。及色功能。故

曰色從自種生。又云。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非

謂色根即是感五識之增上業種也。故知極成五

根為五識俱有依。下又出第六明了意識以前五

識為俱有依。以彼起時。必與五識俱起故。若彼不

依前五。前五亦不依彼。彼此相依。勢力等故。下又

出第七以第八為俱有依。前師云。第七八識無別

此依。恒相續轉。勢力勝故。故此通云。第七雖無間

斷。至菩薩見道位。六七分別頓盡。至脩道位。六七

俱生漸漸除滅。亦有轉易。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

俱有依。若第七無俱有依。不名轉識。便違聖教。故

許第八現行為俱有依。下引瑜伽證成八為七依。

七為六依。又出論意云。彼瑜伽言第七以現行藏

識為俱有依。不依藏識種子。是亦不當以種為根。

若言第七無俱有依。彼論應言有藏識故意識得

轉。不應言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

轉。由此論意。則彼所說以種為根。及第七無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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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理兩違。是故下。斷定。謂前五二依。缺染淨根

本。第六一依。𨷂根本。第七一依。第八無依。故曰。前

五二六一。七一八無依。】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至)亦依能熏餘如前說。」

【前師雖補出第七有俱有依。此師補出第八現行

種子皆有俱有依。故先斥彼究理不盡。次復破云。

第八既同餘七。何故唯許餘七有俱有依。不許第

八。既七八二識恒時俱轉。更互為依。則第八定有

俱有依。汝何不立。現起藏識既依種子。則此種子

亦應依彼第八現識為俱有依。汝何不立。異熟識

種既依前七能熏而生而長而住。則異熟識種亦

應以前七能熏為俱有依。汝何不立。又異熟識有

色界中依色根轉。以能執受色根故。既異熟依色

根轉。汝何不立為俱有依。下引經證成第八遍依

色根。次引瑜伽明前六不遍依。次立量以顯第八

遍依。量云。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非能執

受。應如六識。或眼等六識亦遍依止有色諸根。非

能執受。應如異熟。以此非能執受之因。向前六識

上轉。犯不定過。故曰。或所立因有不定失。今眼等

諸識。既各別有俱有依。則此第八。何獨不然。是故

藏識若現起者。必以第七為俱有依。准前類餘識

故。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以色根為俱有依。准前

徧依色根故。若第八識種子。定以異熟為俱有依。

准前識種亦應許依現識故。初熏習位。亦依前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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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熏。准前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故。其餘皆准前

說。】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此護法正義也。前三師所立或狹或寬。皆不合式。

以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蓋依寬而所依狹。前師

所論。半入依中。但不盡入所依爾。言依者。謂一切

有生滅法。但有因緣。皆說為依。立量云。一切生滅

諸所仗託皆說為依。互相依故。如王與臣。若所依

者。必具四義。以各有所簡故。一決定義。此正簡前

明了意識以前五為不定依。以有意識時。不定有

前五故。亦簡五色根與第八為不定依。如生無生

界即無色根故。又簡能熏七現與所熏種子為生

長住依。以能熏七現有間斷故。亦是不定。問。若有

決定便是所依者。如四大種命根五塵及種子等。

皆是決定。應是所依。以第二義揀之。要有境。言能

照境緣境。方是所依。今四大種五塵命根及種子

等。雖是決定。𨷂第二義。故非所依。問。即如徧行亦

具前二義。應與心心所為依。將第三義揀。要為主。

今遍行雖具前二義。而𨷂為主。故非所依。問。且如

第八現行望識中種子。亦具三義。即此八識種子。

應與現為俱有依。將第四義揀。要令心心所取自

所緣。乃是所依。今第八種子無緣慮故。不能取自

所緣。亦非所依。唯內六處。四義具足。方名所依。問。

此內六處為俱有依。與彼六根體義何別答。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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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處唯取現行。不取種子。𨷂有境義。若言六根。即

通種現。立量云。此內六處乃是所依。餘非有境。定

為主故。此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諸聖教唯說心心

所法名有所依。以能依必是六識。所依即是內六

處故。非色法不相應法及無為法亦有所依。以色

法等生時住時但有因緣依即得。定無俱有依。以

色法等無境可緣故。自體又非能緣法故。又非心

與心所互相為依。以彼心所無主義故。然亦有處

依與所依互相說者。皆是隨宜方便之談。非決定

也。故能依所依有四句分別。一唯能依非所依。即

心所法。二唯所依非能依。即內六處。三俱句。即八

識心王。四俱非。即外色等。由此五識有四俱有依。

謂五色根六七八識。以同境分別染淨根本所依

各別故。言同境者。如眼根照青色境。眼識亦緣青

色境等。言分別者。即第六識。能與前五為分別依。

同緣境時起分別故。瑜伽云。有分別無分別。同緣

現在境故。即第六名有分別。前五名無分別。言染

淨者。即第七。能與五識為染淨依。第七在有漏位

中。與前五為染依。若成無漏時。與前五為淨依。言

根本者。即第八識。前五為枝條。第八為根本故。又

第八能持前五識種。種方生現故。然聖教說前五

唯依五根者。以五識所依之根各別。不共餘故。又

根識同境。近相順故。第六意識有二俱有依。謂七

入二識。不言五根者。不決定故。聖教唯說六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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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第七為第六染淨依。又同轉識攝。近相順故。

第七以第八為俱有依者。更互相依故。問云。既言

藏識恒依末那。藏識既是恒徧相續。末那應爾。何

故頌說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答。此依有覆染

末那說。非無淨七。如言羅漢獨覺菩薩如來皆無

藏識。亦依染說。豈應便無第八耶。八既非無。七亦

應爾。問。前云有色界中第八能執持身。依色根轉。

今不言依色根而言依第七者何故。答。雖有色界

亦依五根。而不定有。生無色界。則無色根為所依

故。問。色根雖不決定。而識種是決定。何故亦非所

依。答。識種雖有決定一義。而無第二有境義。識種

不能緣取自境。可與異熟為依。不可與異熟為所

依。問。心所具上二義。應名所依。答。雖心所具有二

義。而非為主。以隨識故。故心所所依。隨識應說。如

前五識有四所依。心所亦然。六識二所依。七八各

一所依。心所亦然。復各加自相應心者。何等心所。

隨何等心王也。若作是說。不與教理相違。皆合符

節。】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至)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此難陀以相續識與間斷者為開導依也。五識自

他前後者。一識為自。餘識為他。巳生為前。未生為

後。如眼識為自。對耳等識為他。以前五有間斷。第

六無間斷故。前五唯以第六為開導依。第六雖是

前念引後念。自無間斷。亦由前五引生。故兼自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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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開導依。此二義偏。七八二識。自無間斷。不假他

識引生。但以自類為開導依。此義恰正。】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至)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次安慧師難破難陀云。汝言前五自他不續唯用

第六為開導依者。如凡夫未自在位。可如所說。若

自在位中。六根互用時。任運決定。不假尋思求索。

彼五識身寧不相續。又若五識率爾遇境可不相

續。等流五識豈不相續。且如眼識初墮於境。名率

爾墮心。同時意識先未緣此。今初同起。亦名率爾。

故瑜伽云。意識任運散亂緣不串習境時。無欲等

生。爾時意識名率爾墮心。初卒墮境故。有欲生時。

尋求等攝。此既初緣。未知此境為善為惡。為了知

故。次起尋求。與欲俱轉。希望境故。既尋求巳。識知

前境。次起決定。印解境故。既決定巳。識界差別。取

正因等相。於怨住惡。於親住善。於中住捨。染淨心

生。由此染淨意識為先。引生眼識同性善染順前

而起。名等流心。言作意勢力引生者。作意正起。由

四因故。一由欲力。若於是處心有愛著。心則於彼

多作意生。二由念力。若於彼巳善取其相。巳極作

意。心則於彼多作意生。三由境界力。若彼境界。或

極廣大。或極可意。正現在前。心則於彼多作意生。

四由數習力。若於彼境界巳極串習。巳極諳悉。心

即於彼多作意生。若異此者。應於一所緣境。唯一

作意。一切時生。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相隨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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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無展轉無間更互而生。又一剎那五識身生巳。

從此無間。必意識中第二決定心生。由此尋求決

定二意識故。分別境界。或善或染等。今等流五識。

既為決定染淨作意勢力引生。是則等流五識。專

注所緣善惡之境。無少頃離。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下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故瑜伽云。由眼識生。

三心可得。如其次第。率爾尋求決定。初是眼識。二

在意識。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

善不善轉。而彼等流眼識。不由自分別力。全由決

定染淨勢力。與此同時意識同趣一境。不趣餘境。

以決定故。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

轉。如眼下。例同諸識。彼意下。以巳意釋瑜伽。謂論

主作如是說。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

既曰俱相續轉。定無前後。是則有眼識時非無意

識。非是意識引生前五。亦非前五引生第六。則汝

六識互相續義。兩俱不成。又難破云。若非勝境。或

不相續。若增盛境。寧不相續。如炎熱地獄猛火熾

然。逼迫身心。動經劫數受極苦事。此五識身豈不

相續。又如戲忘天受極樂事。此五識身。豈不相續。

下又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故瑜伽言。若此前

念六識滅意為彼後念六識作等無間緣。即施設

此前滅意為開導依。非謂互相引也。若汝執言五

識前後定有意識為開導依。彼論應言。若此前念

第六一識為彼後念六識作等無間緣。若汝執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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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俱意識亦由五識為開導依。彼論應言。若此前

念六識為彼後念第六一識作等無間緣。彼論既

不作如是說。故知五識各自有相續義。非謂意識

與前五識作開導依也。五俱意識亦自相續。非謂

前五引生為開導依。故知五識起時。必有前念五

俱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前五而為開導。

巳上破前六不互相開導。次立第六以七八二識

為開導依。若謂五位無心。意識既斷。後復起時。必

由七八。亦應以彼二識為開導依。何用前五。若彼

第六不用七八。用自類者。五識自類。何不許然。乃

執第六為開導也。下立七八互為開導。若謂第七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轉依時。必由第六入二空

觀。導引彼智令得現前。如是。則第七識亦應用彼

第六為開導依。何故不許。又第八淨識。初轉依時。

必由六七二智方便引生。未轉依位。此異熟心。恒

以第七為俱有依。或依第六悲願相應善心。既爾。

亦應許第八以六七為開導依。何故汝又不許。上

既難破。下立巳義。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

為開導依。即知前五唯一重依。第六用前自類。或

第七八。有三重依。第七用前自類。或第六識。有二

重依。第八用前自類。及第六七。有三重依。由前所

說。皆不違理。】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難陀執前五互為開導。第六七八自類相續。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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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前義。謂前五有自類相續。第六七八互為開導。

故護法菩薩折衷前說以立正義。先斥破。次立義。

開導依者。謂有緣法為主。具此三義。能作等無間

緣。三義各有所簡。初之有字。揀不相應行。彼無體

故。次緣字。揀色法及無為法。彼非能緣故。三為主

二字。揀心所法。彼非主故。言等無間緣者。能所無

間。即唯自類及自前念也。揀前二師異類之識為

自類依。及揀自類後念不與前念自識為依。問。此

開導依。名屬何義。答。此於後生心心所法開闢引

導。名開導依。此但屬八種心王有此緣義。非心所

色不相應及無為法得有此緣。下破異類為依以

顯自類俱起。若此類識起。不容彼類俱起。可說此

識與彼識有開導力。則用異類為開導依。一身八

識既容俱起。則此與彼無開導力。如何將此異類

而為開導。若許異類互為開導。一身八識應不俱

起。便同小乘異部心不並生。以經部師謂諸色心

前後次第相續生故。又一身中諸識俱起。或二三

四。乃至七八。多少不定。若不簡異類。於諸識中隨

用何識而為開導。則應色等異類。皆可互作等無

間緣。便違聖教所說等無間緣唯心心所。色等皆

不可立等無間緣。不等生故。難云。既等無間緣唯

心心所。何故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答。是

縱奪言。謂諸小乘以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緣。奪我

大乘因緣義。故攝大乘論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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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彼無因緣義。非謂色法真有此緣。彼小乘云。從

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

那心及相應法等無間而生。此中道理成就。何用

復執阿賴耶為諸法因。為遮此執。故假縱云。若爾。

無色界後。色界生時。前色種子能生今色。理不得

成。久斷滅故。從無想後心想生時。及滅定出心生

時。前心種子能生後心。皆不應理。久斷滅故。是故

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無

有因緣。若非縱奪。而謂色心前後定相生者。則此

等言。便成無用。殊不知等之一言。是遮彼異類識

不定多少。皆容齊起。故言等耳。色等何與。得有此

緣。若謂非遮多少。伹表同類。故言等者。亦違汝執

異類識作等無間緣。是故八識各唯自類前。後為

開導依。自類必無俱起義故。心所此依隨識應說

者。識開導時。彼亦開導故。難云。此識彼識異類俱

起。既不許為開導依。此心彼所。亦是異類俱起。云

何乃許王所而為開導。答。雖心心所是異類並生。

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定俱生滅。同所依緣。具此五

義。故一識開導時。餘所亦開導。是故心與心所。心

所與心所。展轉得作等無間緣。諸識不然。不應相

例。問。若王與所異類相望。既為開導。則所與王異

類相望。應為開導。答。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是彼心

王所引生故。無主義故。問。等無間者。前念一法引

後自一。名之為等。今汝一法引後一聚。何得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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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若心心所等無間緣。各唯自類。不許心王及心

所等展轉為依。則七八二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

十一心所。此緣便𨷂。無自類故。若爾。便違聖說諸

心心皆四緣生。問。若七八二識初轉依時。相應信

等依彼引生。無心等位。意識既斷。七八二識應為

開導。答。五無心位。意識初斷。若後起時。不依七八。

依前自類。間斷五識。亦依自類。以無自類心於中

間隔。名無間故。問。自類既斷。誰為開導。答。彼六識

先滅時。巳於後識為開導故。自類為依。義極成就。

何煩異類為開導依。故知汝執第六與前五互相

引生。又以七八二識為開導依者。非也。難云。若爾。

何故佛地等論說前六識互相引生。或說第七依

第六生。或說第八依六七生。答。皆依殊勝增上緣

說。非等無間。故不相違。問。何故瑜伽論說。若此識

無間。彼識決定生等。答。言總意別。以此彼二字。言

雖總而意各別。一往觀之。如六識異類互相開為

導依。若細而察之。此彼二字。是此識自類前念與

彼自類後念為開導依。故自類依。深契教理。無勞

復問。大意難陀安慧八識相望互為開導。護法八

識用自類開導。】

「傍論巳了應辯正論(至)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傍解三依巳竟。此正釋頌依彼轉三字。言此識雖

具三依。而依彼轉三言。但顯因緣俱有二依。謂此

識以第八為俱有依。即以俱有依而為所緣。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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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有生識引識殊勝之用。故獨顯之。或開導依。

人所易知。故不顯也。】

「如是巳說此識所依(至)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此釋所緣門也。問。第七緣第八本質見分。是實是

假。答。第七緣第八見分不著。但緣得中間假我相

分。是假非實。問。中間相分是實是假。答。中間相分

無實種生。但從兩頭起此相分。仍通二性。若一半

從本質上起者。是無覆性。若一半從自能緣第七

見分上起者。是有覆性。伹從兩頭心法爍起成一

相分。密合一處。若是第七。但自執妄起徧計有覆

性假相分為自內我。不執無覆性相分。如水中鹽

味。但執是水。不執於鹽。水與鹽味元不相離。問。第

八緣八。是何量攝。答。是非量境攝。不稱心故。以第

八見分本非是我。妄執為我。即不稱本質。又親緣

第八見分不著。變相分緣。相分本非是我。又妄執

為我。又不稱相分。即兩重不稱境。故知非量。故密

嚴經偈云。末那緣藏識。如磁石吸鐵。如蛇有二頭。

各別為其業。染意亦如是。執取阿賴耶。能為我事

業。增長於我所。復與意識俱。為因而轉謝。於身生

暖觸。運動作諸業。飲食與衣裳。隨物而受用。騰躍

或歌舞。種種自嬉游。持諸有情身。皆由意功力。如

火輪垂髮。乾闥婆之城。不了唯自心。妄起諸分別。

身相器世間。如動鞦韆勢。無力不堅固。分別亦復

然。分別無所依。但行於自境。譬如鏡中像。識種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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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見。愚夫此迷惑。非諸明智者。仁主應當知。此三

皆識現。於斯遠離處。即是圓真實。】

「有義此意緣彼識體(至)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先難陀師說第七緣第八王所。如次執為我及我

所。次火辨師說第七緣第八見分為我。相分為我

所。曾無處言第七緣第八五心所故。三安慧師說

第七緣第八藏識為我。種子為我所。不緣相分。以

五根五境是色蘊攝。非識蘊故。若第七緣相分者。

則應第七非內門轉。應同前五緣外五境。又如第

六同時意識。亦緣五塵共境故。既緣根身起我所

執。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以厭色故。生無色界。

不變色故。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如次執

為我及我所。問云。第七不緣實境。云何緣種。答以

種即是彼識上一分生識功能。非實有物。是故可

緣。】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此護法正義獨緣第八見分為我。先破安慧所執。

言汝執第七緣種子者。色等種子是實有法。非識

蘊攝。七不能緣。執種非實。又違論故。若說種子是

假物者。不名因緣。以因緣法必是真故。次總破三

師同計執我我所。第七俱生我見。任運一類恒相

續生。何容別執有我我所。無一心中具有種識斷

常二境。若有二境。豈能別執而俱轉耶。若謂前斷

後常相續而執不俱轉者。此俱生見。從無始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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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恒轉。無有前後。何容二執相續而生。下立正義

云。應知第七唯緣第八見分。不緣心所相分種子。

以彼阿賴耶識。從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恒

與諸心所法為所依故。似常故不斷。簡相分種子

皆有間斷。故七不緣。不異故似一。簡心所有多法。

故七亦不緣。故第七識。唯執第八見分為自內我。

定無我所。前師難云。汝說第七不執我所。何故大

論說第七識我我所執恒相應故。答。論承語勢說

我所言。如說弟時。便言兄弟。或此第七執彼第八。

是我之我所。則意即是我。藏即我所。故於一我見

說我我所。下結云。若作是說。善符教理。何以順教。

多處唯言有我見故。何以順理。我我所執不俱起

故。問。何故不俱。答。我我所執猶如王臣。如正為王。

決不為臣故。故知第七未轉依位。唯緣藏識。初地

巳去。既轉依巳。入無漏心亦緣真如。及餘諸法平

等性智。十種平等性者。佛地經云。一諸相增上喜

愛。二一切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

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

情我愛所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

苦樂一味。十脩植無量功德究竟。證此性巳。即知

十地有情勝解意樂差別。能起受用身之影像。說

法利彼故。故曰如來現起他受用。十地菩薩所被

機。問。既爾。何故此中但緣藏識。答。此中但言緣藏

識者。約未轉依說。故局。以悟則境通迷時境局。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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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則境遍。有我則境不遍故。問。如何此識既依彼

生。仍復緣彼。答。如後念識。依前意生復緣前意。前

滅意。是等無間緣。得與後識作所緣緣。此所依緣。

是增上緣。作所緣緣。亦復何咎。問。第七何故但緣

第八見分。不緣內二分。答。內二分作用沉隱難知

故。見分作用顯現故。問。第七自有相分。如何不緣。

反緣第八見分為我。答。言緣見分者。即是踈緣。問

設許第七緣踈緣者。且第七自識於何法上起執。

答。於自識相分起執。】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至)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此釋體性行相二門也。攝論云。思量是意。意即是

性。了別是行相。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故以行

相顯。其實思量即是行相。以體即是識蘊攝故。初

地巳前。二乘有學恒審思量我相。名有漏末那。巳

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名無漏末那。問。第七

有四分。何分名思量。答。有二義。第一義。見分名思

量不名意。二分名意不名思量。思量是用故。見分

能思量我無我。意是體故。內二分不能思量我無

我。第二義。見分是思量相。相者。謂體相相狀。二分

是思量性。即內外皆名意。三分皆名思量。但除相

分。是所量境。無能緣用故。問。見分緣我相分。即思

量我。可名思量。自證分不緣我相分。如何亦名思

量。答。自證分證彼見分思量我執。故亦名思量也。】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至)故彼此文義無乖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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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釋相應門也。先問。次舉頌答。此中下。釋俱義。謂

從下。釋相應。其四者何。重問。謂我癡下。重舉頌答。

我癡下。釋。我癡者。謂無明。謂不了第八之體本無

實我。妄計為實。迷無我理。故名我癡。我見者。謂不

了第八本非是彼之我。而起我見。妄認為我故。我

慢者。由執為我。遂令驕倨自大。貢高飛舉故。我愛

者。一執為我。躭染愛著。不暫捨故。言并者。表我慢

我愛。定與我見相應。以我慢恃我見而起。我愛亦

恃我見而起。故慢與愛決定相應。此遮薩婆多部

計愛慢見三不得俱起。無相應義。由此四種昏煩

之法。擾亂內心。令外六種轉識不得清淨。恒成雜

染。有情由此。於生死中頭出頭沒。不得出離。故名

煩惱。問。煩惱有十。此識何獨具四。答。有我見故。其

餘四見皆不生起。何以故。無一心中有二慧故。諸

見皆以慧為體故。問。何故此識要有我見。餘見不

生。答。見戒禁取邪見三種。是第六識分別我執。此

在見道巳頓斷故。我見本是俱生我執。修道位中

方得盡斷。故不與彼三種相應。我所邊見。要依相

應我見方得生起。故有邊見。決有我見。此相應我。

不依邊見。是故不與邊見相應。故知此識不作意

而向外馳求。唯任運而一向內執者。我見之力也。

問。何故此識不與疑瞋二種煩惱相應。答。由我見

故。審詳明決。疑無容起。故不與疑相應。由我愛故。

深生躭著。瞋不得生。故不與瞋相應。是故此識。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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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惱中相應唯四。問云。見慢愛三。如何俱起。答。行

相無違。俱起何失。問。瑜伽論說。我貪令心卑下。我

慢令心高舉。一高一下。寧不相違。答。分別貪慢。貪

著外境而陵人傲物。此二屬麤。故不相應。俱生貪

慢。貪執內境而恃我生憍。此二屬細。故得相應。彼

瑜伽論。約分別說。此論約俱生說。兩不相違。】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至)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此釋餘相應門也。先問。次舉頌答。有義此識唯九

心所。謂四煩惱。及觸等五大地法。定相應故。問云。

既與觸等相應。應云及與觸等俱。何故言及餘。答。

以前異熟觸等五所是無覆性。恐此五所混同第

八。亦是無覆。故置餘言。及是集義。前四煩惱後五

遍行。定相應故。解餘字非。解及字半是半非。問。此

意何故不與別境相應。答。欲是希望未遂合事。此

識恒與第八和合。緣以為境。更無希望。故不與欲

相應。勝解事在未定。起決定解。印證持守。此識決

定恒執第八為自內我。更無異念。不煩印持。故不

與勝解相應。念唯記憶過去所習事業。此識恒緣

第八現境。不煩記憶。故不與念相應。定唯一意專

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念念別緣。不專不一。故不

與定相應。慧即是見。故不別開。上四解是。解慧字

非。問。何故不與善十一心所相應。答。善是淨故。此

識染汙故不與善相應。問。何故不與二十隨煩惱

相應。答。隨煩惱者。必隨根本煩惱一分一位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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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此識唯與四煩惱俱。故不與隨煩惱相應。此

說謬甚問。何故不與四不定相應。答。惡作是追悔

過去所作事業。此識恒緣現在第八。無有疑悔。故

不與惡作相應。睡眠是藉外緣。辛苦勤勞。身不自

在心極昧劣。有時暫現。此識一類內執第八為我。

不假外緣。故不與睡眠相應。尋伺者。尋謂尋求。令

心匇遽於意言境麤轉為性。伺謂伺察。令心忽遽

於意言境細轉為性。此識唯依內門而轉。一類執

我。不假尋伺。故非彼俱。】

「有意彼釋餘義非理(至)故此餘言顯隨煩惱。」

【此斥前師餘義不當。以此頌中自明此識有覆無

記故。又𨷂此識與隨煩惱俱故。既有根本必有枝

葉故。故此餘言。是顯與隨煩惱俱。不簡無覆。猶是

混說。】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至)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此師據集論說有五隨煩惱在一切染汙品中恒

共相應。若離無堪任性。不寂靜性。穢性。懶惰性。縱

蕩性。則染汙性不得成就。煩惱起時心既染汙。染

汙位中必有彼五。故必與五隨相應。問。掉舉一法

遍諸染心。何不列入四煩惱中。而入隨煩惱位。答。

雖遍諸染心而貪分為多。但說貪分。以貪得無厭

者心易動故。正如悔眠二所。雖遍三性而癡分為

多。故但屬癡分。問。餘處說有六隨十隨徧諸染心

此何說五。答。雖瑜伽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遍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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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心。而彼俱依別義。方便說遍。非若集論說實遍

也。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麤細二惑。徧染二性。

通障二輪。相顯說六。徧諸染心。如後文不信懈怠

放逸失念散亂惡慧是也。以十小隨相麤。第七相

細。故簡。中隨是不善性。第七是無記性。故簡。大隨

中掉舉障定。昏沉障慧。第七於定慧中亦恒執我。

故簡。唯是大隨六種相應。若依二十二隨煩惱中

解通麤細二惑徧染二性。故說為十。以除小隨十。

中隨二。獨取大隨。復加邪欲邪解。故說十隨與第

七相應。然彼說六說十而此說五。各自有義。非互

相違。次斷定。故此意俱心所總有十五。謂五徧行。

四根本。五隨。并別境中慧也。問。前云慧即我見。如

何此中別開。答。我見雖是別境中慧所攝。而在五

十一心所法中。義各有別。以我見唯染。慧通善染。

故開為二。問。隨煩惱有二十。何故此識無餘心所。

答。謂忿等十。行相麤動。此識微細。故不與小隨相

應。中隨有二。唯是不善。不徧染性。此識無記。故不

與中隨相應。大隨有八而無散亂不正知者。散亂

馳外。此識執內。故不與散亂相應。不正知是隨外

門起三業行。不合軌範。此唯內執。故不相應。此二

語錯。四不定併十煩惱中餘六。皆如前說。】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至)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此師據瑜伽說此識與六隨相應。去掉舉惛沉二

法。加失念散亂惡慧三法。若無此三。此四煩惱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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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起。煩惱起時。要由過去曾所緣境久失念者

令彼發起。遂生惡慧。由惡慧故。方起貪等四種根

本煩惱。煩惱起時。心必流逸放蕩。皆由於境起散

亂故。故知此識必與六隨相應。問。何故不與惛掉

相應。答。惛沉掉舉。一動一靜。互相違故。不遍染心。

論說此遍染心者。亦約別義。非是實遍。以此五法。

解通麤細二惑。唯與善法相違。純通二性故。問。何

故不通餘惑。答。謂十隨麤而七識細。故揀。中二唯

是不善性。與善相違。不通無記。故揀。以純隨煩惱

必通二性故。今此六隨既通不善有覆二性。故與

第七相應。瑜伽又說遍十隨者。義如前師所說。然

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四根本五徧行六隨併別境

中念定慧三。復如惛沉。問。念與忘念何得相應。加

定惛沉。又何如說。答。以忘念唯染。念通染淨。如前

慧釋。我見是染慧。通染淨故。復加定者。以此識決

定專注第八為自內我。曾無捨頃故。加惛沉者。以

此識無明最重故。除掉舉者。此與惛沉正相違故。

無餘心所。准上應知。】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至)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此師亦據瑜伽說與十隨相應。大隨之外復加邪

欲及邪勝解故。由貪煩惱。於所受境必藉樂欲。或

合或離。及有勝解印持事相。然後方起。問。疑煩惱

中無有勝解。互相違故。云何能遍。答。疑者。於諸諦

理猶豫為性。諸疑理者。未必疑事。如迷法者。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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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人。故疑相應亦有解勝。若於所緣色等事上生

疑惑者。必無勝解。以迷人者必迷法故。如疑人為

杌。此疑不在俱生煩惱中攝。是分別煩惱中攝故。

今第七識是疑諦理。故有勝解。問。何故餘處不說

欲解遍一切染。答。以欲希望未遂合事。解是印持

曾未定境。由此二法緣非愛事。故麤煩惱決無欲

解。今第七緣第八為自內我。是真愛樂。是真勝解。

必無疑惑。是故定與欲解相應。非麤煩惱故。其餘

心所互有互無。義如前說。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

四根本。五徧行。十隨。別境五。】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至)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前四師或過或不及。此護法立義為正。先辨破。若

言疑事必無欲解。疑理定有欲解相應者。且如第七

疑第八他世為有為無。則此第七於彼第八有何

欲勝解相而執為自內我。故知第七無疑欲解。又

知疑與欲解決不相應。煩惱起時。必與大八相應。

昏沉掉舉。第三師不許相應。故辯破。散亂失念不

正知。第二師不許相應。故辨破。餘五不辨者。三師

皆許故。忘念不正知。各有二性。若以念慧為性如

前別開者。不徧染心。通淨心故。非唯染心皆緣曾

受皆有簡擇。即一切淨心。亦緣曾受。亦有簡擇故。

若以無明為性者決遍染心。任運現緣。無曾受故。

一類執我。無簡擇故。瑜伽說此一切染心皆相應

故。次立義。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四根本。五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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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隨。及別境中慧。無餘心所及論三文者。集論一

文立五隨。瑜伽二文立六隨。十隨皆准前釋。】

成唯識論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