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集解
成唯識論集解
諸根四大。由變壞故。色處不攝段食。以變壞之色
無有用故。攝論云。段食者。是能轉變。由轉變故。饒
益所依。觸食者。觸境而為其相。謂有漏觸。纔觸境
時。即能生受。領納喜樂。資長色身。能為食事。攝論
云。觸食是能取境。由暫能見色等境。便令所依饒
益生故。佛告阿那律云。一切諸法依食而住。如眼
以色為食。耳以聲為食。鼻以香為食。舌以味為食。
身以細滑為食。意以法為食等。問。此觸與何識相
應。答。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以
能觸麤顯之境。能生喜樂二受及順益捨受。資養
之功。六識勝故。七八俱能觸微細境。全不能生喜
樂二受。唯生捨受。雖不為損。亦無益故。意思食者。
以希望樂欲而為食相。如人希望世間可愛樂事。
遂能廢寢妄飡。能為食事。攝論云。思食者。是能希
望。由希望故。饒益所依。如望灰囊而存命。瞻積沫
以延時等。此意思食雖與諸識相應。唯獨意識希
望最勝。是故偏說。識食者。執持為相。由前段食以
資身。觸思二食以養心。更有第八執持之力。而令
身心勢力增長。能為食事。攝論云。識食者。是能執
受。由執受故。所依久住。若不爾者。應同死屍。不久
爛壞。此識亦通諸識。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一類相
續執持之力。為最勝故。由此論說四食三蘊等攝。
四食三蘊攝者。段食一唯色。觸思二行收。八王唯
識蘊。四食五處攝者。段食香味觸。觸思二唯法。八
王歸意處。四食十一界攝者。段食香味觸。觸思二
唯法。八王歸七心。即六識界及意根界。前六心王
當六心界。七八二識皆歸意根界也。此上四種雖
各不同。然皆能持有情身命令不斷壞。故總名食
性。下推破前三食不恒不遍。非有情依。段食唯於
欲界有用。上界不用此段食故。不能徧恒。觸思二
食雖遍三界。而有間斷。故不能恒。眼等下。推破轉
識不能恒持。亦非有情依。無心位中有間斷故。設
有心位。隨所依根及所緣境。而於三性三界九地
一切時皆有轉易。不徧不恒。亦非有情依。汝諸小
乘執無第八。諸契經中依何等說一切有情皆依
食住。若謂無心位中現在無識。依過未識為食而
住者。立量破云。過去未來識等。非無心位為食。彼
非現常。無體用故。如空華等。又量云。過去未來識
等。非無心位為食。設有體用。非現在攝。非食性故。
如虗空等。若謂無心位中入定心等與諸有情為
食而住者。立量破云。入定心等不與無心位有情
為食。住無心時。彼巳滅故。過去非食。巳極成故。如
巳滅無。故攝論云。非入定時諸心心法可名為食。
巳滅無故。亦不可說無想定等是不相應行攝。即
與無想等有情為食而住。段等四食不攝無想定
等故。又無體故。如是而推。決定無有六識於彼有
情能為食事。汝執為有。甚為非理。若謂滅定等有
第六識為有情食者。下文廣破。又彼說言生上二
界無漏心時以何為食。若以無漏識等為食。無漏
識等破壞有漏。於彼身命不可為食。若謂無漏識
中有有漏種。即此漏種為彼食者。無漏識等。不能
執持有漏種子。種尚無有。寧為彼食。立量云。無漏
識等不能執持有漏種子。破壞有故。猶如涅槃。亦
不可說上界有情以身持命。以命持身。身命互持。
即互為食。以四食之中不攝身食命食故。若謂身
命相持互為食者。無色界中既無色身持命。命無
能持。應成斷滅。云何為食。又不可以同分為食。眾
同分等無實體故。云何為食。由此定知異諸轉識
別有異熟執持身命。令不斷壞。故說一切有情皆
依食住。問云。若一切有情皆依食住。如來亦是有
情。亦依食住耶。答。唯依取蘊建立有情。諸佛取蘊
皆空。不墮有漏。非有情攝。設使諸佛作有情類。亦
依食住。當知皆是大慈示現。非實有情。不依食住。
既異下。結顯。】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至)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前依流轉門顯第八。此以還滅門顯也。先引經證。
住滅定者三行皆滅。而壽暖根識不滅。正顯有第
八執持也。次立第八名不離身識。若無此識。住滅
定者心行既滅。眼等諸識皆不應有。若不許有一
類微細恒遍執持壽暖識在。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小乘云。此不離身識。是滅定位後時復生。非第八
識。遂立量云。住滅定識是有法。名不離身是宗。因
云。後時還起故。喻如隔日瘧。大乘云。若爾。契經不
應說心行滅。以汝說言識滅後時還起。則心行滅。
後時亦應還起。以識與想等心行。起滅同故。若謂
識滅後時還起者。則壽暖諸根亦應如識。後時復
起。便成大過。立量破云。壽暖諸根是有法。名不離
身是宗。因云。後時還起故。喻應亦如識。曾見有人
暖壽諸根既滅而復生者乎。故知非是住滅定識
名不離身。定有第八名不離身識。次約無情破。又
此位中前六既滅。若無第八執持此身。便成無知
之物。豈得稱彼是入滅定之聖人乎。立量破云。住
滅定者若全無識。非有情數。應如瓦礫。次約無執
受破。若謂滅定位無異熟識者。立量破云。住滅定
位。諸根壽暖皆應滅壞。無執持故。猶如死屍。若爾。
則後時之識如隔日瘧者。必不復生。既不復生。而
言識不離身。是何物附屬於彼而得生邪。以彼異
熟識。捨此即托彼。無再生故。次約無執持破。又若
此位無持種識。後識不生。以無種故。必有第八持
種。然後如隔日瘧者方始得生。又推不相應法非
實有體。不能持種。色等。無為。及心所法。離識皆無。
不能持種。故知定有異熟名持種識。總申一量云。
住滅定等。無心位中定實有識。具根壽暖。有情攝
故。如有心位。由斯理趣。定知滅定位中別有不離
身識為第八也。小乘難云。住滅定位。但滅前五。不
離身識。即是第六。何必第八。斥云。此亦非理。以此
定亦名無心故。入此定巳。恒行心所及不恒行心
所皆滅盡故。若謂無前五識名無心者。則應四禪
八定皆可名無心定。諸定皆無五識身故。且意識
攝在六轉識中。此滅定位若無五識。意識亦無。立
量云。滅定位中意識非有。攝在六轉識中故。如五
識身。又此位中不離身識。甚深微細。行相所緣皆
不可了。故知滅盡所餘之識。決非第六。立量破云。
此位中識非第六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暖
等。若無心位尚有可知識者。應如四禪八定。非此
位攝。何以故。以入此定者。本為止息可了知識故。
非為欲了知此識而入定故。立量破云。此滅定位
非此位攝。有行相所緣可知識故。應如餘位。】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至)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此下約心所有無以顯第六有無。心與心所必相
應故。若此位有心所者。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
皆滅。一切心所皆屬行故。亦不應名滅受想定。以
受想是大地法故。救云。此定位中加行有三。一身
加行。謂出入息。入第四定。身行則斷。二語加行。謂
尋伺。入第二定。言行則斷。三意加行。謂受想。入滅
心定。心行則斷。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
滅受想。以此受想二心所法。資助心強。諸心所法。
獨名心行。今滅受想說心行滅。有餘心所。何所相
違。此正抱贓呌屈。破云。若言但厭受想。獨滅受想
二數。不滅前六。名滅盡者。則無想定中。但厭想故。
亦應獨滅想心。不滅前六。名無想定。然汝不許無
想定中有六識者何耶。且汝既知受想二法資助
心強。此受想滅。心亦應滅。汝何偏執受想滅而識
在乎。此正借手行拳。轉救云。尋伺語行滅。語則不
轉。若身行滅而身猶在。以此相例。則受想心行雖
滅。而心猶在。何必要令心與心行同時滅耶。復破
云。若如所言。身行出入息滅而身猶在。則應語行
尋伺滅時而語亦在。汝又不許。何耶。然身語意三
行有徧不遍。不可拘泥而論。若徧行滅時。則法定
隨徧行滅。非遍行滅。則行雖滅而法猶在。何謂非
遍行。謂出入息。以此息不徧身法。故有息滅而身
在者。尋伺於語是徧行法。故尋伺滅時。語亦定滅。
若以尋伺例受想。受想既滅。心亦應滅。以受想是
大地徧行法故。立量破云。受想於心亦徧行攝。大
地法故。許如思等。豈有受想滅而心在者乎。復以
心所例破。既許思等是大地法。受想滅時。思等亦
滅。思等既滅。則善染等此位皆無。如何說言受想
雖滅而餘心所猶在耶。殊不知無則總無也。必汝
執言雖滅受想思等。心所猶在不滅者。則受想等
斷不應滅。以受想與思等。總是大地法故。以有思
等必有觸。以觸是心所之根故。有觸必有受。以觸
能緣受故。有受必有想。受想二法不相離故。所謂
有則總有也。轉救云。如十二因緣之受緣愛者。此
受若見可喜可樂之境。然後緣愛。若見可憎可厭
之境。此受決不緣愛。豈一切受皆能緣愛。以此例
觸生受亦然。觸可意之境。則生喜受。觸不可意之
境。豈亦生受乎。故汝所言觸為大地法者。其理不
成。下斥云。彼說不然。不可相例。以觸受二法有差
別故。謂佛自巳簡別。唯是十二因緣中無明觸為
緣則生諸受。受為緣能生愛。此唯簡受緣愛有愛
有不愛者。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有受有不受者。故
有觸必有受。有受必有想。其理決定是大地法。故
知受想不滅。思等亦不滅也。立量破云。此滅位中
受想亦不滅。有思等故。如餘有心位。若汝許有心。
便違此位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等。若此位
中無心所法。識亦應無。心所與心不相離故。大地
法滅時。心法亦滅故。若徧行滅而法不滅者。受等
不名大地法故。心所滅而心不滅者。此識亦非相
應法故。若許心與心所非相應法。則應此識。不得
言與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緣境。同時同事。便如色
等。立量云。此識應無所依緣等。亦非心故。如色等
法。】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至)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前約心所破心王。下約心王破心所。先引經證有
心必有心所。以有意識必有觸。有觸必有受想等
故。故云未入定時。根境識三和合有力。成觸生觸。
因觸能起受想思等。由此定前厭患心所之力。故
在定位三事無能。不能生觸。觸既不生。亦無受等。
非謂連識亦滅。名無心定。破云。若爾。此定即應名
滅心所。如何但說滅受想耶。轉救云。由入定時。唯
厭受想。此二滅時。心所皆滅。依前厭患受想。故立
定名。立量破云。若爾。住滅定心亦應俱滅。所厭俱
故。如餘心所。若受想滅而心不滅者。如何名為無
心定耶。大都滅定有此二名。滅心無王。滅受無所。
故以二定雙收王所。下約三性破。又此定中若有
意識。是何性攝。不應是染及無記性。諸善定中。無
此染性及無記性。若有此二。必有心所故。本意厭
染而脩善。不應厭善而起染。本意厭散而求寂。不
應求寂而起散。故攝論云。此定不離身識。決非意
識。以善不善及無記性皆不成故。若非不善。定是
善故。無想定中。尚不許有一切不善。況滅盡定而
有不善。亦非無記。若許此中是無記性。則是成立
阿賴耶故。又此意識決定是善。非不善者。此善是
何。若相應善。應心心所要與慚愧及三善根相應。
方成善性。若不相應。善性不成。若謂此識不與三
善根相應。而與自性善勝義善相應者亦不然。違
自宗故。以自性善。唯慚與愧及三善根入其數故。
由彼體性是善。猶如良藥。不待相應及等起故。若
勝義善。唯有真如涅槃是決定故。謂真解脫。以涅
槃中最極安隱。眾苦永寂。猶如無病故。若謂此心
非自性勝義二善。是等起善。由加行善根之所引
發。不由無貪等善根之力者亦不然。等起善者。謂
果中聖人以加行。善根發起神通等事。名等起善。
加行善者。謂依止親近善丈夫故。聽聞正法。如理
作意脩習淨善法隨法行。名加行善。論主云。若爾。
亦違自宗。以自宗滅定。厭患麤動。想等不行。不由
加行作意善根引發。若由加行善根引發。則如餘
善心。不名等起。立量破云。住滅定心是等起善。加
行善根所引發故。違自宗故。如餘善心。善心無間
起三性心者。俱舍云。如欲界善心無間生九。謂自
界四心。色界二心。於入定時及續生時生善染心。
無色界一。於續生位欲善無間生彼染心。不生彼
善。以極遠故。及學無學等。既善心能起三性心。如
何善心由前等起。是加行善根所引發耶。故心是
善。必由善根相應之力。攝論云。或復有執加行善
根所引發故定心名善。不由善根相應之力。此與
彼論由相應力心得成善安立相違。若爾。則此定
心必與三善根相應。既與善根相應。亦應必與受
想相應。無異因故。故曰非無心所。若無心所。心亦
應無。如是推求。眼等轉識於滅定位決定離身。其
不離者。定是第八。以入滅定時。正為止前散動眼
等轉識。不為止息極靜執持識故。問。入滅定時。唯
滅散動轉識。不滅極靜執持識者。亦有心定。何名
無心。答。成業論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無量種子
集起處故。二種種心。所緣行相差別轉故。滅定等
位。𨷂第二心。名無心位。如四足馬。闕一足故。亦名
無足。滅定既爾。無想應知。】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至)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此總收前九章義。前九不出流轉還滅故。先引經
證。次立第八心為染淨本。先總明。以心是染淨諸
法之因故。亦是染淨諸法所依故。心能受彼染淨
諸法現行熏習。又能持彼染淨諸法。種子故。次別
明雜染法有三種。謂煩惱造業受果。以此三法。種
類各別。是故分三。若無第八持煩惱種。無想天中
轉識巳滅。後彼報盡。來生下地。下地煩惱相應轉
識復生現行。此識現行應無種子。皆無因生。前此
無有持種識故。攝論云。若從無想等上諸地沒。來
生此間。爾時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此識生時。
應無種子。由所依止及彼熏習。並巳過去。現無體
故。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三乘無學。煩惱久巳斷
盡。亦當無因。皆得生起。此既不然。彼云何爾。若無
此識能持業果種子。則三界九地往還不斷。如披
毛戴角針喉鼓腹人天鬼畜諸業果報。亦應無因。
以他識不能持種。不能為因故。若諸染汙業果無
因可生。則應入無餘依者。業果煩惱還應復生。有
是理否。次破無十二因緣。若無此識持種。則行緣
識應不得成。行者。謂正感後世善惡之業。熏習本
識。而成親生當來異熟種子。在本識中相續不斷。
至入母胎而成名色。今言識是第六。非第八者。既
無本識。無法能持業種識種。則行緣識決不得成。
此既不成。則結生染識亦不得成。以第六不能受
熏。不持業種。既無業種。誰生名色。問。結生染識。何
不行為緣耶。答。結生染識非行感故。設爾行感。亦
有何失。答。時分懸隔無緣義故。十二因緣類分三
世。過去二因。現在五果。現在三因。未來二果。若行
緣名色。則是過去緣於未來。若此一法不成。其後
諸法皆不成故。】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至)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次明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地前名
世。地上名出世。若無此識持清淨種。異類心後起
彼淨法皆應無因者。異類者。即異生類。淨法者。即
三賢十聖所脩法也。若此異類心中無第八識執
持本有清淨道種。彼清淨心何因生起。故攝論云。
謂未離欲纏貪未得色纏心者。即以欲纏善心。為
離欲纏貪故。勤脩加行。此欲纏加行心。與色纏心
不俱生滅。故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又色
纏心。過去多生餘心間隔。不應為今定心種子。唯
無有故。是故成就色纏定心。一切種子異熟果識
展轉傳來為今因緣。加行善心為增上緣。如是一
切離欲地中。如應當知。如是世間清淨。若離一切
種子異熟識。理不得成。若二淨道可無因生。入無
餘巳彼二淨道現行復生。以彼二道所依種子。亦
應無因而得生故。或出世道初不應生。以無第八
持彼本有無漏道種故。問云。有漏種子亦可生出
世道。何必法爾無漏種子。答。有漏無漏二類各別。
有漏種不生無漏故。若有漏種生無漏者。是無
因生。以無本識法爾種子故。既無種子。則初不應
生出世道。後亦不能生出世果。是則三乘道果皆
成斷滅。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轉依斷果亦不得成。
以有第八持煩惱種。故轉依道果初現起時。煩惱
現行及彼種子。悉皆烏有。明來暗謝智起惑亡故。
若無第八。斷果何來。問。道相應心應持彼種。何煩
第八。立量答云。道相應心不持彼種。自性相違。如
涅槃故。過去未來得非得等不相應行。非實有故。
不能持種。若除異熟。餘法持種理不成故。既無種
子。惑智亦無。惑智既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故知
惑由此斷。智依此生。果依此立。生死因。解脫本。盡
在乎此。是則第八為染淨根本明矣。若謂斷果不
由第八而立。由出世道力一現前時。遮礙後惑不
得續生。假立斷果者。則初見道時。便應遮礙後惑
不生。不勞脩進。即成無學。後諸煩惱皆永不生。以
無異熟持種子故。許有第八。一切皆成。故知別有
第八能持染淨種子。證此下。勸信。如上廣引經論。
共立第八本識。廣大無邊。體性微細。顯心源而無
外。包性相以該通。擅持種之名。作總報之主。建有
情之體。立涅槃之因。居初位而總號賴耶。處極果
而唯稱無垢。[仁-二+(甘/(丹-、+一))]本後之智地。成自他之利門。隨有
執無執而立多名。據染緣淨緣而作眾體。孕一切
而如太虗包納。現萬法而似大地發生。如是則何
法不收。何門不攝。但迷一真之解。作第二之觀。初
因覺明能了之心。發起內外塵勞之相。於一圓湛。
拆出根塵。聚內四大為身。分外四大為境。內以識
情為垢。外以想相成塵。無念而境觀一如。有想而
真成萬別。若能心融法界。境豁真空。幻翳全消。一
道明現。可謂裂迷途之緻網。抽覺戶之重關。惛夢
醒而大覺常明。狂性歇而本頭自現。】
「如是巳說初能變相(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先結前起後。初徵。次舉頌第二能變十門答。言末
那者。釋名門。依彼者。所依門。緣彼者。所緣門。思量
為性相者。即體性門。行相門。四煩惱常俱等者。染
俱門。及餘觸等俱者。餘相應門。有覆無記攝者。三
性門。隨所生所繫者。界繫門。阿羅漢位捨等者。伏
斷門也。】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至)為近所依故伹名意。」
【由前頌中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前釋初能變
異熟巳竟。此釋第二能變思量識也。先解釋名門。
是識別名末那者。末那。此翻染汙。與四煩惱恒共
相應。雜染所依故。餘識皆有染汙。而此獨名染汙
者。以恒審思量勝餘識故。問。第八亦無間斷。第六
亦有思量。何不名意。答。有四句。一恒而非審。謂第
八。雖無四斷。不審思量我法故。二審而不恒。第六
雖審思量而不恒故。三非恒非審。前五俱非故。四
亦恒亦審。故獨得意名。問。此末那意識與第六意
識有何簡別。答。有三義別。一此末那意識是持業
釋。以彼識體親持恒審思量業用故。識即是意。即
如第八得藏識名。以彼第八識體亦能親持含藏
業用故。識即是藏。立量云。末那意識是持業釋。識
即意故。喻如藏識。彼第六識名意識者。是依主釋。
謂意識為能依。以第七意識為所依。是依彼生。故
不同也。立量云。第六意識。是依主釋。識異意故。如
眼識等。問若爾。何不即名染汙意識。而獨名染汙
意者何故。答。然諸聖教名染汙意不名意識者。恐
濫第六意識之名。故於第七名染汙意。二名意者。
為簡第八名心。前六名識。以積集劣於第八。了別
劣於前六故。三名意者。顯此第七與彼第六意識
為俱有依故。具此三義。故名意也。】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至)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此釋所依門也。彼指第八。言七以八為俱有依者。
聖說此識依藏識故。問。七依第八。為依現行。為依
種耶。一師言。第七依藏識種子為俱有依。不依現
行。以彼執第八種子為自內我。亦恒亦審。無間斷
故。不依現行方得生故。一師言。第七以彼藏識種
子現行俱為所依。以彼第七雖無間斷。然亦有時
轉變改易。轉識攝故。既有轉易。亦依現行為俱有
依。此義方足。轉謂流轉者。流是相續義。轉是生起
義。謂依第八或種或現。相續生起。取所緣故。】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至)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統論諸心心所各有所依也。所依有三。一因緣依
者。對果得名。因即是緣。此因是果之所依故。即現
行名果。能生種子名因緣。問。因緣依與因緣何別。
答。依狹緣寬。若因緣即有三義。一種生現。二現熏
種。三種生種。若因緣依。唯取種生現一義是真因
緣依。若現熏種。種生種。但名因緣。不得名依。以是
異念因果故。定須種現同時。方名依也。問云。且如
現熏種亦是同念因果。何不為依。答。現行熏種。雖
是同念。然又𨷂因沉果顯義。故非因緣依。要具三
義。方可名依。一是主。即種子。是簡現生現。二因沉
隱果顯現。即簡現熏種。三因果同時。即簡種生種。
問。此種為因緣依者。取何法為能依。答。諸有為法
皆托此依。謂一切色心有為緣生之法。皆須托自
種為依。有此種故。一切色心現行方始得生。離自
因緣。必不生故。】
「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至)離俱有根必不轉故。」
【問。增上緣與增上緣依何別。答。若增上緣即寬。謂
通有力無力親踈四種。若為依即狹。唯取有力及
親增上。以五色根并意根為增上緣依。即簡外六
處。以外六處。望心心所法。但為增上緣。不得為依。
問。此增上緣為依。即何法為能依。答。諸心心所。皆
托此依。離俱有根。必不轉故。言諸心心所。即簡色
不相應。無為法。皆無此依也。】
「三等無間緣依(至)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問。等無間緣與等無間緣依何別。答。等無間緣即
寬。通心心所。若等無間緣依即狹。唯取心王。有主
義故。謂前念心王有力。能引後念一聚心心所法。
以力用齊等。又無自類而為間隔。故名等無間緣
依。問。此依以何為體。答。以前念八識心王為體。前
念心王與後念心心所為依。問。前念心王巳滅無
體。何得為依。答。彼前滅時。巳與後念為開導故。謂
彼前念心王臨欲滅時。有其力用。能引後念心心
所法令得生起。作此功能。畢巳即滅。此取現在一
念有體法為無間緣依。非取過去巳滅無體法為
依也。問。若前念心王有引後念力用名為依者。以
何法為能依。答。諸心心所皆托此依。離開導依必
不起故。謂一切心心所法。定須托此前滅意為依。
方得引起。問。心法四緣生。何故但立三緣為依。所
緣不爾。答。三緣有常義。主義。故亦緣亦依。所緣緣
但有常義。而𨷂主義。故但為緣不為依也。唯心下。
結顯此三心心所有。餘法所無。】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至)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此小乘經部師計因果異時。以種壞巳芽方生故。
集論下。引證。有義下。此大乘以因果同時破。彼偏
說言彼集論所云無種巳生者。彼依前種引生後
種。是種生種。故有前後。非謂種滅而後果生也。彼
種子生芽。亦約世俗假立因緣。非勝義中所詮真
因緣也。然種滅芽生。豈極成之論哉。下引喻以明
種現相生。如炷生𦦨。喻種生現。如焰燒炷。喻現生
種。此二互為因果。必同時故。然種子自類。雖是因
緣。前後相生。因果不俱。以異時故。若種生現。現生
種。決定同時。下引論雙證二因。言他性者。是種子
對現行說。以因果各異。故曰他也。言自性者。是種
對種說。以因果相同。故曰自也。又引攝論獨證種
現相生必俱時有。設有處言種果不俱有前後者。
皆是隨機轉變方便之談。非實論也。如是下。結。】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至)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此師計前五識皆以第六意識為俱有依。以五識
現起時。必有同時意識故。不許前五以五根為俱
有依。彼計五根即是識種故。下引二論證成五根
是前五識種子。七八二識無俱有依。巳上皆謬。第
六意識以第七為俱有依。且信一半。】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至)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此師總破前師以根為種。一約色心相違破。若五
色根是五識種。則十八界種俱成雜亂。以彼色心
互相生故。殊不知色有色種。心有心種。色心二種
不互相生。豈有色種能生識哉。二約相見相違破。
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各各能生相見二分。為執相
分種為眼等根耶。為執見分種為眼等根耶。若見
分種為眼等根者。則眼等根是識蘊攝。若相分種
是眼等根者。則眼等根是外處攝。許則便違聖教
說眼等根是色蘊攝。而非識蘊。是內處攝。而非外
處。若以理推。則五根有一分生識功能。假名種子。
非親生種。三約二緣相違破。又若眼等根即五識
種者。五根即是五識親因緣。不應聖教說此五根
是彼五識增上緣。四界地相違破。若鼻舌根即二
識種。二識唯欲界繫。則應鼻舌二根唯欲界繫。不
應通色界繫。以根隨識故。今二根既通色界。則應
鼻舌二識亦通色界。以識隨根故。若眼耳身根即
三識種。則應眼耳身根唯二地繫。不應通上三地。
今根既通五地。則應三識亦通五地。五約三性相
違破。又五識種既通善惡。則五色根應通善惡。不
唯無記。六約執受相違破。又五識種。是第八識領
以為境。持令不散。而無攝為自體。令生覺受二義。
若五根者。具此四義。今五根既是種子。應非第八
執受。七約根識相違破。又五色根是五識種。應六
識種即是末那。第六以彼末那為根故。同法。即根
也。八約依𨷂相違破。又論說言眼等五識皆具三
依。若此五根即五識種。依唯有二。𨷂增上依。九約
種現相違破。瑜伽又說眼等五根皆通種現。根既
是種。不通現行。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至)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此師為前師遮過。轉救云。前言五色根為種者。是
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是親
生種子。言增上業者。即前五識善惡所熏異熟習
氣。能感當來異熟果攝。無記五識。即是有情一切
工巧智。能造世間種種器具者。皆此業攝。如眼識
有此工巧智種。後時眼識現行。便能造作種種器
具。故以業種為五色根。作增上依。助生五識。非是
將五色根作親因緣。為能生五識之種子也。若以
增上業種為根。既合唯識根唯自種。亦契緣論即
色功能。又順瑜伽三依皆具。下先斥。次破。若以業
種為五色根。應五色根非無記性。以業種通三性
故。又彼五根非有執受。以五根是第八執受。增上
業種。第八執而不受故。又彼五根非唯色蘊攝。亦
通識蘊。以彼業種通識蘊故。又彼五根非唯內處
攝。亦通意處。以彼業種通意處故。又鼻舌二識唯
欲界繫。不通色界。眼耳身識。唯通二地。不通三地。
今隨業種鼻舌二識。應通二地。眼耳身識應通五
地。若感五識者是眼等根。感意識者應是末那。意
識以末那為根故。若業種既不通現行。眼等亦然
又應眼等非色根攝。業種攝故。又若五識皆是異
熟業種所感。則應五識皆無記攝。不通善惡。以異
熟業種是無記故。善等五識既非無記業感。則前
五識應無眼等為俱有依。以執業為五色根故。故
彼所言。非為善救。】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至)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前廣出其過以顯不極成。此出極成色根作俱有
依。言契經處處皆說第八藏識能變根身器界。如
何汝等撥無色根為俱有依。且汝既許眼等五識
能變似色聲等為相分境。而不許眼等五根藏識
所變。是許子能生孫。而不許父能生子也何異。既
迷眼等不從識變。而又謬執眼等是增上業種。豈
不深違教理。問云。若爾。何故前二伽他中。一說種
子為五根。一說功能為五根。答。此正為外道小乘
定離識外實有色根。故說藏識所變似眼等根。此
似根上有一分生識之用。假名種子。及色功能。故
曰色從自種生。又云。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非
謂色根即是感五識之增上業種也。故知極成五
根為五識俱有依。下又出第六明了意識以前五
識為俱有依。以彼起時。必與五識俱起故。若彼不
依前五。前五亦不依彼。彼此相依。勢力等故。下又
出第七以第八為俱有依。前師云。第七八識無別
此依。恒相續轉。勢力勝故。故此通云。第七雖無間
斷。至菩薩見道位。六七分別頓盡。至脩道位。六七
俱生漸漸除滅。亦有轉易。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
俱有依。若第七無俱有依。不名轉識。便違聖教。故
許第八現行為俱有依。下引瑜伽證成八為七依。
七為六依。又出論意云。彼瑜伽言第七以現行藏
識為俱有依。不依藏識種子。是亦不當以種為根。
若言第七無俱有依。彼論應言有藏識故意識得
轉。不應言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
轉。由此論意。則彼所說以種為根。及第七無俱有
依。教理兩違。是故下。斷定。謂前五二依。缺染淨根
本。第六一依。𨷂根本。第七一依。第八無依。故曰。前
五二六一。七一八無依。】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至)亦依能熏餘如前說。」
【前師雖補出第七有俱有依。此師補出第八現行
種子皆有俱有依。故先斥彼究理不盡。次復破云。
第八既同餘七。何故唯許餘七有俱有依。不許第
八。既七八二識恒時俱轉。更互為依。則第八定有
俱有依。汝何不立。現起藏識既依種子。則此種子
亦應依彼第八現識為俱有依。汝何不立。異熟識
種既依前七能熏而生而長而住。則異熟識種亦
應以前七能熏為俱有依。汝何不立。又異熟識有
色界中依色根轉。以能執受色根故。既異熟依色
根轉。汝何不立為俱有依。下引經證成第八遍依
色根。次引瑜伽明前六不遍依。次立量以顯第八
遍依。量云。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非能執
受。應如六識。或眼等六識亦遍依止有色諸根。非
能執受。應如異熟。以此非能執受之因。向前六識
上轉。犯不定過。故曰。或所立因有不定失。今眼等
諸識。既各別有俱有依。則此第八。何獨不然。是故
藏識若現起者。必以第七為俱有依。准前類餘識
故。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以色根為俱有依。准前
徧依色根故。若第八識種子。定以異熟為俱有依。
准前識種亦應許依現識故。初熏習位。亦依前七
能熏。准前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故。其餘皆准前
說。】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此護法正義也。前三師所立或狹或寬。皆不合式。
以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蓋依寬而所依狹。前師
所論。半入依中。但不盡入所依爾。言依者。謂一切
有生滅法。但有因緣。皆說為依。立量云。一切生滅
諸所仗託皆說為依。互相依故。如王與臣。若所依
者。必具四義。以各有所簡故。一決定義。此正簡前
明了意識以前五為不定依。以有意識時。不定有
前五故。亦簡五色根與第八為不定依。如生無生
界即無色根故。又簡能熏七現與所熏種子為生
長住依。以能熏七現有間斷故。亦是不定。問。若有
決定便是所依者。如四大種命根五塵及種子等。
皆是決定。應是所依。以第二義揀之。要有境。言能
照境緣境。方是所依。今四大種五塵命根及種子
等。雖是決定。𨷂第二義。故非所依。問。即如徧行亦
具前二義。應與心心所為依。將第三義揀。要為主。
今遍行雖具前二義。而𨷂為主。故非所依。問。且如
第八現行望識中種子。亦具三義。即此八識種子。
應與現為俱有依。將第四義揀。要令心心所取自
所緣。乃是所依。今第八種子無緣慮故。不能取自
所緣。亦非所依。唯內六處。四義具足。方名所依。問。
此內六處為俱有依。與彼六根體義何別答。此內
六處唯取現行。不取種子。𨷂有境義。若言六根。即
通種現。立量云。此內六處乃是所依。餘非有境。定
為主故。此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諸聖教唯說心心
所法名有所依。以能依必是六識。所依即是內六
處故。非色法不相應法及無為法亦有所依。以色
法等生時住時但有因緣依即得。定無俱有依。以
色法等無境可緣故。自體又非能緣法故。又非心
與心所互相為依。以彼心所無主義故。然亦有處
依與所依互相說者。皆是隨宜方便之談。非決定
也。故能依所依有四句分別。一唯能依非所依。即
心所法。二唯所依非能依。即內六處。三俱句。即八
識心王。四俱非。即外色等。由此五識有四俱有依。
謂五色根六七八識。以同境分別染淨根本所依
各別故。言同境者。如眼根照青色境。眼識亦緣青
色境等。言分別者。即第六識。能與前五為分別依。
同緣境時起分別故。瑜伽云。有分別無分別。同緣
現在境故。即第六名有分別。前五名無分別。言染
淨者。即第七。能與五識為染淨依。第七在有漏位
中。與前五為染依。若成無漏時。與前五為淨依。言
根本者。即第八識。前五為枝條。第八為根本故。又
第八能持前五識種。種方生現故。然聖教說前五
唯依五根者。以五識所依之根各別。不共餘故。又
根識同境。近相順故。第六意識有二俱有依。謂七
入二識。不言五根者。不決定故。聖教唯說六依七
者。以第七為第六染淨依。又同轉識攝。近相順故。
第七以第八為俱有依者。更互相依故。問云。既言
藏識恒依末那。藏識既是恒徧相續。末那應爾。何
故頌說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答。此依有覆染
末那說。非無淨七。如言羅漢獨覺菩薩如來皆無
藏識。亦依染說。豈應便無第八耶。八既非無。七亦
應爾。問。前云有色界中第八能執持身。依色根轉。
今不言依色根而言依第七者何故。答。雖有色界
亦依五根。而不定有。生無色界。則無色根為所依
故。問。色根雖不決定。而識種是決定。何故亦非所
依。答。識種雖有決定一義。而無第二有境義。識種
不能緣取自境。可與異熟為依。不可與異熟為所
依。問。心所具上二義。應名所依。答。雖心所具有二
義。而非為主。以隨識故。故心所所依。隨識應說。如
前五識有四所依。心所亦然。六識二所依。七八各
一所依。心所亦然。復各加自相應心者。何等心所。
隨何等心王也。若作是說。不與教理相違。皆合符
節。】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至)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此難陀以相續識與間斷者為開導依也。五識自
他前後者。一識為自。餘識為他。巳生為前。未生為
後。如眼識為自。對耳等識為他。以前五有間斷。第
六無間斷故。前五唯以第六為開導依。第六雖是
前念引後念。自無間斷。亦由前五引生。故兼自它
為開導依。此二義偏。七八二識。自無間斷。不假他
識引生。但以自類為開導依。此義恰正。】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至)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次安慧師難破難陀云。汝言前五自他不續唯用
第六為開導依者。如凡夫未自在位。可如所說。若
自在位中。六根互用時。任運決定。不假尋思求索。
彼五識身寧不相續。又若五識率爾遇境可不相
續。等流五識豈不相續。且如眼識初墮於境。名率
爾墮心。同時意識先未緣此。今初同起。亦名率爾。
故瑜伽云。意識任運散亂緣不串習境時。無欲等
生。爾時意識名率爾墮心。初卒墮境故。有欲生時。
尋求等攝。此既初緣。未知此境為善為惡。為了知
故。次起尋求。與欲俱轉。希望境故。既尋求巳。識知
前境。次起決定。印解境故。既決定巳。識界差別。取
正因等相。於怨住惡。於親住善。於中住捨。染淨心
生。由此染淨意識為先。引生眼識同性善染順前
而起。名等流心。言作意勢力引生者。作意正起。由
四因故。一由欲力。若於是處心有愛著。心則於彼
多作意生。二由念力。若於彼巳善取其相。巳極作
意。心則於彼多作意生。三由境界力。若彼境界。或
極廣大。或極可意。正現在前。心則於彼多作意生。
四由數習力。若於彼境界巳極串習。巳極諳悉。心
即於彼多作意生。若異此者。應於一所緣境。唯一
作意。一切時生。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相隨俱生。
亦無展轉無間更互而生。又一剎那五識身生巳。
從此無間。必意識中第二決定心生。由此尋求決
定二意識故。分別境界。或善或染等。今等流五識。
既為決定染淨作意勢力引生。是則等流五識。專
注所緣善惡之境。無少頃離。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下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故瑜伽云。由眼識生。
三心可得。如其次第。率爾尋求決定。初是眼識。二
在意識。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
善不善轉。而彼等流眼識。不由自分別力。全由決
定染淨勢力。與此同時意識同趣一境。不趣餘境。
以決定故。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
轉。如眼下。例同諸識。彼意下。以巳意釋瑜伽。謂論
主作如是說。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
既曰俱相續轉。定無前後。是則有眼識時非無意
識。非是意識引生前五。亦非前五引生第六。則汝
六識互相續義。兩俱不成。又難破云。若非勝境。或
不相續。若增盛境。寧不相續。如炎熱地獄猛火熾
然。逼迫身心。動經劫數受極苦事。此五識身豈不
相續。又如戲忘天受極樂事。此五識身。豈不相續。
下又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故瑜伽言。若此前
念六識滅意為彼後念六識作等無間緣。即施設
此前滅意為開導依。非謂互相引也。若汝執言五
識前後定有意識為開導依。彼論應言。若此前念
第六一識為彼後念六識作等無間緣。若汝執言
五俱意識亦由五識為開導依。彼論應言。若此前
念六識為彼後念第六一識作等無間緣。彼論既
不作如是說。故知五識各自有相續義。非謂意識
與前五識作開導依也。五俱意識亦自相續。非謂
前五引生為開導依。故知五識起時。必有前念五
俱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前五而為開導。
巳上破前六不互相開導。次立第六以七八二識
為開導依。若謂五位無心。意識既斷。後復起時。必
由七八。亦應以彼二識為開導依。何用前五。若彼
第六不用七八。用自類者。五識自類。何不許然。乃
執第六為開導也。下立七八互為開導。若謂第七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轉依時。必由第六入二空
觀。導引彼智令得現前。如是。則第七識亦應用彼
第六為開導依。何故不許。又第八淨識。初轉依時。
必由六七二智方便引生。未轉依位。此異熟心。恒
以第七為俱有依。或依第六悲願相應善心。既爾。
亦應許第八以六七為開導依。何故汝又不許。上
既難破。下立巳義。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
為開導依。即知前五唯一重依。第六用前自類。或
第七八。有三重依。第七用前自類。或第六識。有二
重依。第八用前自類。及第六七。有三重依。由前所
說。皆不違理。】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難陀執前五互為開導。第六七八自類相續。安慧
反前義。謂前五有自類相續。第六七八互為開導。
故護法菩薩折衷前說以立正義。先斥破。次立義。
開導依者。謂有緣法為主。具此三義。能作等無間
緣。三義各有所簡。初之有字。揀不相應行。彼無體
故。次緣字。揀色法及無為法。彼非能緣故。三為主
二字。揀心所法。彼非主故。言等無間緣者。能所無
間。即唯自類及自前念也。揀前二師異類之識為
自類依。及揀自類後念不與前念自識為依。問。此
開導依。名屬何義。答。此於後生心心所法開闢引
導。名開導依。此但屬八種心王有此緣義。非心所
色不相應及無為法得有此緣。下破異類為依以
顯自類俱起。若此類識起。不容彼類俱起。可說此
識與彼識有開導力。則用異類為開導依。一身八
識既容俱起。則此與彼無開導力。如何將此異類
而為開導。若許異類互為開導。一身八識應不俱
起。便同小乘異部心不並生。以經部師謂諸色心
前後次第相續生故。又一身中諸識俱起。或二三
四。乃至七八。多少不定。若不簡異類。於諸識中隨
用何識而為開導。則應色等異類。皆可互作等無
間緣。便違聖教所說等無間緣唯心心所。色等皆
不可立等無間緣。不等生故。難云。既等無間緣唯
心心所。何故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答。是
縱奪言。謂諸小乘以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緣。奪我
大乘因緣義。故攝大乘論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
奪彼無因緣義。非謂色法真有此緣。彼小乘云。從
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
那心及相應法等無間而生。此中道理成就。何用
復執阿賴耶為諸法因。為遮此執。故假縱云。若爾。
無色界後。色界生時。前色種子能生今色。理不得
成。久斷滅故。從無想後心想生時。及滅定出心生
時。前心種子能生後心。皆不應理。久斷滅故。是故
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無
有因緣。若非縱奪。而謂色心前後定相生者。則此
等言。便成無用。殊不知等之一言。是遮彼異類識
不定多少。皆容齊起。故言等耳。色等何與。得有此
緣。若謂非遮多少。伹表同類。故言等者。亦違汝執
異類識作等無間緣。是故八識各唯自類前。後為
開導依。自類必無俱起義故。心所此依隨識應說
者。識開導時。彼亦開導故。難云。此識彼識異類俱
起。既不許為開導依。此心彼所。亦是異類俱起。云
何乃許王所而為開導。答。雖心心所是異類並生。
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定俱生滅。同所依緣。具此五
義。故一識開導時。餘所亦開導。是故心與心所。心
所與心所。展轉得作等無間緣。諸識不然。不應相
例。問。若王與所異類相望。既為開導。則所與王異
類相望。應為開導。答。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是彼心
王所引生故。無主義故。問。等無間者。前念一法引
後自一。名之為等。今汝一法引後一聚。何得名等。
答。若心心所等無間緣。各唯自類。不許心王及心
所等展轉為依。則七八二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
十一心所。此緣便𨷂。無自類故。若爾。便違聖說諸
心心皆四緣生。問。若七八二識初轉依時。相應信
等依彼引生。無心等位。意識既斷。七八二識應為
開導。答。五無心位。意識初斷。若後起時。不依七八。
依前自類。間斷五識。亦依自類。以無自類心於中
間隔。名無間故。問。自類既斷。誰為開導。答。彼六識
先滅時。巳於後識為開導故。自類為依。義極成就。
何煩異類為開導依。故知汝執第六與前五互相
引生。又以七八二識為開導依者。非也。難云。若爾。
何故佛地等論說前六識互相引生。或說第七依
第六生。或說第八依六七生。答。皆依殊勝增上緣
說。非等無間。故不相違。問。何故瑜伽論說。若此識
無間。彼識決定生等。答。言總意別。以此彼二字。言
雖總而意各別。一往觀之。如六識異類互相開為
導依。若細而察之。此彼二字。是此識自類前念與
彼自類後念為開導依。故自類依。深契教理。無勞
復問。大意難陀安慧八識相望互為開導。護法八
識用自類開導。】
「傍論巳了應辯正論(至)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傍解三依巳竟。此正釋頌依彼轉三字。言此識雖
具三依。而依彼轉三言。但顯因緣俱有二依。謂此
識以第八為俱有依。即以俱有依而為所緣。又前
二依。有生識引識殊勝之用。故獨顯之。或開導依。
人所易知。故不顯也。】
「如是巳說此識所依(至)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此釋所緣門也。問。第七緣第八本質見分。是實是
假。答。第七緣第八見分不著。但緣得中間假我相
分。是假非實。問。中間相分是實是假。答。中間相分
無實種生。但從兩頭起此相分。仍通二性。若一半
從本質上起者。是無覆性。若一半從自能緣第七
見分上起者。是有覆性。伹從兩頭心法爍起成一
相分。密合一處。若是第七。但自執妄起徧計有覆
性假相分為自內我。不執無覆性相分。如水中鹽
味。但執是水。不執於鹽。水與鹽味元不相離。問。第
八緣八。是何量攝。答。是非量境攝。不稱心故。以第
八見分本非是我。妄執為我。即不稱本質。又親緣
第八見分不著。變相分緣。相分本非是我。又妄執
為我。又不稱相分。即兩重不稱境。故知非量。故密
嚴經偈云。末那緣藏識。如磁石吸鐵。如蛇有二頭。
各別為其業。染意亦如是。執取阿賴耶。能為我事
業。增長於我所。復與意識俱。為因而轉謝。於身生
暖觸。運動作諸業。飲食與衣裳。隨物而受用。騰躍
或歌舞。種種自嬉游。持諸有情身。皆由意功力。如
火輪垂髮。乾闥婆之城。不了唯自心。妄起諸分別。
身相器世間。如動鞦韆勢。無力不堅固。分別亦復
然。分別無所依。但行於自境。譬如鏡中像。識種動
而見。愚夫此迷惑。非諸明智者。仁主應當知。此三
皆識現。於斯遠離處。即是圓真實。】
「有義此意緣彼識體(至)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先難陀師說第七緣第八王所。如次執為我及我
所。次火辨師說第七緣第八見分為我。相分為我
所。曾無處言第七緣第八五心所故。三安慧師說
第七緣第八藏識為我。種子為我所。不緣相分。以
五根五境是色蘊攝。非識蘊故。若第七緣相分者。
則應第七非內門轉。應同前五緣外五境。又如第
六同時意識。亦緣五塵共境故。既緣根身起我所
執。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以厭色故。生無色界。
不變色故。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如次執
為我及我所。問云。第七不緣實境。云何緣種。答以
種即是彼識上一分生識功能。非實有物。是故可
緣。】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此護法正義獨緣第八見分為我。先破安慧所執。
言汝執第七緣種子者。色等種子是實有法。非識
蘊攝。七不能緣。執種非實。又違論故。若說種子是
假物者。不名因緣。以因緣法必是真故。次總破三
師同計執我我所。第七俱生我見。任運一類恒相
續生。何容別執有我我所。無一心中具有種識斷
常二境。若有二境。豈能別執而俱轉耶。若謂前斷
後常相續而執不俱轉者。此俱生見。從無始來一
味恒轉。無有前後。何容二執相續而生。下立正義
云。應知第七唯緣第八見分。不緣心所相分種子。
以彼阿賴耶識。從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恒
與諸心所法為所依故。似常故不斷。簡相分種子
皆有間斷。故七不緣。不異故似一。簡心所有多法。
故七亦不緣。故第七識。唯執第八見分為自內我。
定無我所。前師難云。汝說第七不執我所。何故大
論說第七識我我所執恒相應故。答。論承語勢說
我所言。如說弟時。便言兄弟。或此第七執彼第八。
是我之我所。則意即是我。藏即我所。故於一我見
說我我所。下結云。若作是說。善符教理。何以順教。
多處唯言有我見故。何以順理。我我所執不俱起
故。問。何故不俱。答。我我所執猶如王臣。如正為王。
決不為臣故。故知第七未轉依位。唯緣藏識。初地
巳去。既轉依巳。入無漏心亦緣真如。及餘諸法平
等性智。十種平等性者。佛地經云。一諸相增上喜
愛。二一切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
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
情我愛所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
苦樂一味。十脩植無量功德究竟。證此性巳。即知
十地有情勝解意樂差別。能起受用身之影像。說
法利彼故。故曰如來現起他受用。十地菩薩所被
機。問。既爾。何故此中但緣藏識。答。此中但言緣藏
識者。約未轉依說。故局。以悟則境通迷時境局。無
我則境遍。有我則境不遍故。問。如何此識既依彼
生。仍復緣彼。答。如後念識。依前意生復緣前意。前
滅意。是等無間緣。得與後識作所緣緣。此所依緣。
是增上緣。作所緣緣。亦復何咎。問。第七何故但緣
第八見分。不緣內二分。答。內二分作用沉隱難知
故。見分作用顯現故。問。第七自有相分。如何不緣。
反緣第八見分為我。答。言緣見分者。即是踈緣。問
設許第七緣踈緣者。且第七自識於何法上起執。
答。於自識相分起執。】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至)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此釋體性行相二門也。攝論云。思量是意。意即是
性。了別是行相。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故以行
相顯。其實思量即是行相。以體即是識蘊攝故。初
地巳前。二乘有學恒審思量我相。名有漏末那。巳
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名無漏末那。問。第七
有四分。何分名思量。答。有二義。第一義。見分名思
量不名意。二分名意不名思量。思量是用故。見分
能思量我無我。意是體故。內二分不能思量我無
我。第二義。見分是思量相。相者。謂體相相狀。二分
是思量性。即內外皆名意。三分皆名思量。但除相
分。是所量境。無能緣用故。問。見分緣我相分。即思
量我。可名思量。自證分不緣我相分。如何亦名思
量。答。自證分證彼見分思量我執。故亦名思量也。】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至)故彼此文義無乖返。」
【此釋相應門也。先問。次舉頌答。此中下。釋俱義。謂
從下。釋相應。其四者何。重問。謂我癡下。重舉頌答。
我癡下。釋。我癡者。謂無明。謂不了第八之體本無
實我。妄計為實。迷無我理。故名我癡。我見者。謂不
了第八本非是彼之我。而起我見。妄認為我故。我
慢者。由執為我。遂令驕倨自大。貢高飛舉故。我愛
者。一執為我。躭染愛著。不暫捨故。言并者。表我慢
我愛。定與我見相應。以我慢恃我見而起。我愛亦
恃我見而起。故慢與愛決定相應。此遮薩婆多部
計愛慢見三不得俱起。無相應義。由此四種昏煩
之法。擾亂內心。令外六種轉識不得清淨。恒成雜
染。有情由此。於生死中頭出頭沒。不得出離。故名
煩惱。問。煩惱有十。此識何獨具四。答。有我見故。其
餘四見皆不生起。何以故。無一心中有二慧故。諸
見皆以慧為體故。問。何故此識要有我見。餘見不
生。答。見戒禁取邪見三種。是第六識分別我執。此
在見道巳頓斷故。我見本是俱生我執。修道位中
方得盡斷。故不與彼三種相應。我所邊見。要依相
應我見方得生起。故有邊見。決有我見。此相應我。
不依邊見。是故不與邊見相應。故知此識不作意
而向外馳求。唯任運而一向內執者。我見之力也。
問。何故此識不與疑瞋二種煩惱相應。答。由我見
故。審詳明決。疑無容起。故不與疑相應。由我愛故。
深生躭著。瞋不得生。故不與瞋相應。是故此識。十
煩惱中相應唯四。問云。見慢愛三。如何俱起。答。行
相無違。俱起何失。問。瑜伽論說。我貪令心卑下。我
慢令心高舉。一高一下。寧不相違。答。分別貪慢。貪
著外境而陵人傲物。此二屬麤。故不相應。俱生貪
慢。貪執內境而恃我生憍。此二屬細。故得相應。彼
瑜伽論。約分別說。此論約俱生說。兩不相違。】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至)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此釋餘相應門也。先問。次舉頌答。有義此識唯九
心所。謂四煩惱。及觸等五大地法。定相應故。問云。
既與觸等相應。應云及與觸等俱。何故言及餘。答。
以前異熟觸等五所是無覆性。恐此五所混同第
八。亦是無覆。故置餘言。及是集義。前四煩惱後五
遍行。定相應故。解餘字非。解及字半是半非。問。此
意何故不與別境相應。答。欲是希望未遂合事。此
識恒與第八和合。緣以為境。更無希望。故不與欲
相應。勝解事在未定。起決定解。印證持守。此識決
定恒執第八為自內我。更無異念。不煩印持。故不
與勝解相應。念唯記憶過去所習事業。此識恒緣
第八現境。不煩記憶。故不與念相應。定唯一意專
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念念別緣。不專不一。故不
與定相應。慧即是見。故不別開。上四解是。解慧字
非。問。何故不與善十一心所相應。答。善是淨故。此
識染汙故不與善相應。問。何故不與二十隨煩惱
相應。答。隨煩惱者。必隨根本煩惱一分一位差別
建立。此識唯與四煩惱俱。故不與隨煩惱相應。此
說謬甚問。何故不與四不定相應。答。惡作是追悔
過去所作事業。此識恒緣現在第八。無有疑悔。故
不與惡作相應。睡眠是藉外緣。辛苦勤勞。身不自
在心極昧劣。有時暫現。此識一類內執第八為我。
不假外緣。故不與睡眠相應。尋伺者。尋謂尋求。令
心匇遽於意言境麤轉為性。伺謂伺察。令心忽遽
於意言境細轉為性。此識唯依內門而轉。一類執
我。不假尋伺。故非彼俱。】
「有意彼釋餘義非理(至)故此餘言顯隨煩惱。」
【此斥前師餘義不當。以此頌中自明此識有覆無
記故。又𨷂此識與隨煩惱俱故。既有根本必有枝
葉故。故此餘言。是顯與隨煩惱俱。不簡無覆。猶是
混說。】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至)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此師據集論說有五隨煩惱在一切染汙品中恒
共相應。若離無堪任性。不寂靜性。穢性。懶惰性。縱
蕩性。則染汙性不得成就。煩惱起時心既染汙。染
汙位中必有彼五。故必與五隨相應。問。掉舉一法
遍諸染心。何不列入四煩惱中。而入隨煩惱位。答。
雖遍諸染心而貪分為多。但說貪分。以貪得無厭
者心易動故。正如悔眠二所。雖遍三性而癡分為
多。故但屬癡分。問。餘處說有六隨十隨徧諸染心
此何說五。答。雖瑜伽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遍諸
染心。而彼俱依別義。方便說遍。非若集論說實遍
也。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麤細二惑。徧染二性。
通障二輪。相顯說六。徧諸染心。如後文不信懈怠
放逸失念散亂惡慧是也。以十小隨相麤。第七相
細。故簡。中隨是不善性。第七是無記性。故簡。大隨
中掉舉障定。昏沉障慧。第七於定慧中亦恒執我。
故簡。唯是大隨六種相應。若依二十二隨煩惱中
解通麤細二惑徧染二性。故說為十。以除小隨十。
中隨二。獨取大隨。復加邪欲邪解。故說十隨與第
七相應。然彼說六說十而此說五。各自有義。非互
相違。次斷定。故此意俱心所總有十五。謂五徧行。
四根本。五隨。并別境中慧也。問。前云慧即我見。如
何此中別開。答。我見雖是別境中慧所攝。而在五
十一心所法中。義各有別。以我見唯染。慧通善染。
故開為二。問。隨煩惱有二十。何故此識無餘心所。
答。謂忿等十。行相麤動。此識微細。故不與小隨相
應。中隨有二。唯是不善。不徧染性。此識無記。故不
與中隨相應。大隨有八而無散亂不正知者。散亂
馳外。此識執內。故不與散亂相應。不正知是隨外
門起三業行。不合軌範。此唯內執。故不相應。此二
語錯。四不定併十煩惱中餘六。皆如前說。】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至)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此師據瑜伽說此識與六隨相應。去掉舉惛沉二
法。加失念散亂惡慧三法。若無此三。此四煩惱無
由生起。煩惱起時。要由過去曾所緣境久失念者
令彼發起。遂生惡慧。由惡慧故。方起貪等四種根
本煩惱。煩惱起時。心必流逸放蕩。皆由於境起散
亂故。故知此識必與六隨相應。問。何故不與惛掉
相應。答。惛沉掉舉。一動一靜。互相違故。不遍染心。
論說此遍染心者。亦約別義。非是實遍。以此五法。
解通麤細二惑。唯與善法相違。純通二性故。問。何
故不通餘惑。答。謂十隨麤而七識細。故揀。中二唯
是不善性。與善相違。不通無記。故揀。以純隨煩惱
必通二性故。今此六隨既通不善有覆二性。故與
第七相應。瑜伽又說遍十隨者。義如前師所說。然
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四根本五徧行六隨併別境
中念定慧三。復如惛沉。問。念與忘念何得相應。加
定惛沉。又何如說。答。以忘念唯染。念通染淨。如前
慧釋。我見是染慧。通染淨故。復加定者。以此識決
定專注第八為自內我。曾無捨頃故。加惛沉者。以
此識無明最重故。除掉舉者。此與惛沉正相違故。
無餘心所。准上應知。】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至)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此師亦據瑜伽說與十隨相應。大隨之外復加邪
欲及邪勝解故。由貪煩惱。於所受境必藉樂欲。或
合或離。及有勝解印持事相。然後方起。問。疑煩惱
中無有勝解。互相違故。云何能遍。答。疑者。於諸諦
理猶豫為性。諸疑理者。未必疑事。如迷法者。未必
迷人。故疑相應亦有解勝。若於所緣色等事上生
疑惑者。必無勝解。以迷人者必迷法故。如疑人為
杌。此疑不在俱生煩惱中攝。是分別煩惱中攝故。
今第七識是疑諦理。故有勝解。問。何故餘處不說
欲解遍一切染。答。以欲希望未遂合事。解是印持
曾未定境。由此二法緣非愛事。故麤煩惱決無欲
解。今第七緣第八為自內我。是真愛樂。是真勝解。
必無疑惑。是故定與欲解相應。非麤煩惱故。其餘
心所互有互無。義如前說。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
四根本。五徧行。十隨。別境五。】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至)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前四師或過或不及。此護法立義為正。先辨破。若
言疑事必無欲解。疑理定有欲解相應者。且如第七
疑第八他世為有為無。則此第七於彼第八有何
欲勝解相而執為自內我。故知第七無疑欲解。又
知疑與欲解決不相應。煩惱起時。必與大八相應。
昏沉掉舉。第三師不許相應。故辯破。散亂失念不
正知。第二師不許相應。故辨破。餘五不辨者。三師
皆許故。忘念不正知。各有二性。若以念慧為性如
前別開者。不徧染心。通淨心故。非唯染心皆緣曾
受皆有簡擇。即一切淨心。亦緣曾受。亦有簡擇故。
若以無明為性者決遍染心。任運現緣。無曾受故。
一類執我。無簡擇故。瑜伽說此一切染心皆相應
故。次立義。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四根本。五遍行。
八隨。及別境中慧。無餘心所及論三文者。集論一
文立五隨。瑜伽二文立六隨。十隨皆准前釋。】
成唯識論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