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集解

成唯識論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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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各別者。則本論主皆別開明。如七八二識俱是

無記。而分有覆無覆。若此識與四受俱。則本頌中

亦應別說。既不別說。定與藏識同是捨受。此識未

轉依位。與前十八心所相應巳轉依位。與二十一

心所相應。轉依心所既與第八相同。亦應與彼轉

依第八同是捨受。任運而轉。以彼證得十種平等

性故。恒以十種為所緣境。平等轉故。前二說偏。後

說為正。】

「末那心所何性所攝(至)若巳轉依唯是善性。」

【此釋三性門也。先問。次舉頌答。是有覆無記。非餘

三性。次釋。以此末那恒與四根本煩惱及大八隨

煩惱相應。既能障礙出世聖道。復能隱蔽妙明真

心。故名有覆。此識既非善性。又非不善無可記錄。

故名無記。問。根隨皆是通染二性。第七唯無記性。

安得相應。答。例如色無色界。雖有根隨煩惱。而由

定力攝持藏護。雖是不善。亦無記攝。此意根隨亦

爾。雖是不善。由所依識極微細故。無強計度。任運

而轉。亦是無記。若巳轉依。唯善性攝。】

「末那心所何地繫耶(至)若巳轉依即非所繫。」

【此釋界繫門也。先問。次舉頌答。謂生下。釋。謂藏識

若生欲界。則現行末那及諸心所即繫屬欲界第

八。乃至藏識若生有頂。現行末那及諸心所即繫

屬有頂第八。以此末那任運恒緣自地藏識執為

內我。不緣他地藏識執為我故。若欲界藏識復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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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界詶先引業異熟藏識現在前者。此之藏識雖

在欲界。名生彼地。則此末那亦緣彼地藏識執為

內我。此染汙意即是繫屬彼地藏識。亦名彼地所

繫。故曰隨所生所繫。或是雖生此地。或為彼地根

隨繫縛。亦名為彼所繫。若巳轉依。即非煩惱之所

繫縛。故非所繫。】

「此染汙意無始相續(至)因義等故不別說之。」

【此釋伏斷門也。先問。次舉頌答。先總釋永斷暫伏

位。阿羅漢者。此云無生。以彼煩惱永不生故。三乘

者。一聲聞乘。二獨覺乘。三菩薩乘。雖三乘根有大

小利鈍。斷惑則同。故總名無學。此無學位。末那種

現俱永斷滅。故名無有。次釋暫斷位。若有學滅定。

及在修道見道位者。雖亦研真斷惑。俱是暫伏。故

亦說無有。非如阿羅漢之永斷而不生也。次別釋

出世道暫伏滅義。問。無學位中此識永斷。可名無

有。有學位中俱暫伏滅。如何亦名無有。答。謂染汙

意識。一向流轉。界地所修。皆屬有漏。不能伏滅。至

二乘見道位中。有伏滅義。故亦名無有。謂從初見

道位前。發真無我勝解。脩習勝生空觀。至初地初

心。違分別我執。轉得根本智。得根本巳。後得無漏

觀心現在前時。此後得智。是彼根本等流。亦違此

意。以真無我解。及後所得智。俱成無漏。名出世道。

次別釋滅定暫伏滅義。滅定既是聖道等流。俱生

我執巳不現行。極寂靜故。此亦非有。由未永斷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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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種子。故從滅盡定起。現行復生。乃至此識未永

滅位。恒相續轉。故知見道脩道位中。皆名暫滅下

別釋無學名真滅義。然此末那及相應煩惱。是俱

生惑。非是見道所斷。是染汙性。又非是非所斷。是

修所斷故。問。何故必在修道斷耶。答。由此染汙王

所。極微細故。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九品惑中下下

思惑一時頓斷。問。何故七十二品一時能斷。答。以

此染汙相應煩惱。雖極微細。勢力等故。故大小乘

觀察斷惑。皆至金剛喻定一現在前。頓斷此種。方

成羅漢。名無學位。永不現起。故下文云。第七我執。

三乘見道後或行不行。若我執種。二乘金剛喻定

一時頓斷。若是二乘無學面趣大乘者。從初發心

以至等覺。雖是菩薩。還名羅漢因斷煩惱與羅漢

等。故不別說。】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煩惱障(至)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此安慧師言第七染淨俱無名滅盡定以滅六盡

七故問此何所據答由說七唯煩惱障故對法中

說三位皆無煩惱故顯揚論說四惑相應不說淨

位有故攝論復說為雜染依不說為淨依故憑此

教理故說出世滅盡無學三位皆無。】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至)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此護法正義。唯無染七。名滅盡定。滅六淨七故。先

立量以證有淨七。量云。出世末那。經定說有。定有

俱生不共依故。如有染時。染時六八皆以七為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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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共依。淨時亦爾。故攝論云。此識是餘煩惱識

依止。此煩惱識。由第一依止生。由第二染汙釋云。

第二識名染汙者。煩惱依止故。若人正起善心。亦

有此識。次引瑜伽證成七八俱生。若住滅定下。顯

滅定有淨七。住聖道下。顯出世道亦有淨七。問。若

爾。何故顯揚論中但說四惑相應。不說淨位。答。言

彼雖說恒與四煩惱相應。然有論師翻彼相應恃

舉之行為平等行者。恃舉為行。則是染相應。平等

為行。則是淨相應。故知此意通染淨位。不特染也。

若由下。顯阿羅漢位亦有淨七。又諸論下。顯佛果

位中亦有淨七。以轉第七成平等性智故。彼平等

智。亦如成所作妙觀察大圓鏡智定有相應淨識。

若無淨識。彼平等智亦應無有。以智是能依。淨識

是所依。非離所依。有能依故。既無相應淨識為彼

智所依。不可說彼平等性智依六轉識。彼智各依

自分識故。立量云。此平等智定有所依相應淨識。

非離所依有能依故。如餘三智。又無學位若無淨

七。彼第八識應無俱有依。第八以七為俱有依故。

如餘識有俱有依。第八亦應有故。又以二執例三

位皆有淨七。又如異生有學未證人無我。必有我

執。則應無學位未證法無我。應有法執。此識若無。

則此法執依何識起。不應法執依第八識。彼第八

識是無記性。又無計度分別慧數。不起法執。由此

應知三位皆有淨七。以未證法無我故。又諸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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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五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五同法者。如眼識

依眼根。乃至身識依身根。申量云。第六意識定有

俱生不共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喻如五同法。今

三位若無第七。第六便無所依。則宗犯能別不極

成過。因犯共不定過。若第六無所依。則前五亦無。

彼既有依。此何不然。是故定有淨七恒行不斷。問

云。若爾。對法論中何故說三位皆無第七。答。說無

染七。非無淨七。如說四位無阿賴耶。非無淨八。八

既如此。七亦應然。】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至)餘不攝者皆入此攝。」

【此下通明染淨。先總標三種。次別釋。初通一切有

漏心位。意緣賴耶而起我見。未捨賴耶故。次通一

切法空智果不現前位。意緣異熟起法我見。異熟

未空故。三通一切法空智果現在前位。意緣無垢

異熟識等。起平等智故。問。何故我執雖除。法見猶

在。法見若除。我見不起答。我見必依法見而起。要

先迷法。方起我見故。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故

雖除我見。法見猶存。以迷人者必迷法故。問。我法

二見既不相同。用亦差別。豈不相違。答。我法二見

用雖不同。而體是一。故不相違。以我法二見同以

一慧為體。由慧而後起見生執故。譬如眼等五識。

體雖是一。而了別色聲等用各各不同。亦不相違。

立量云。我法二見是有法。同依一慧是宗。因云。用

雖有別而不相違。喻如眼識等。下明我法二執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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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不同。二乘有學聖道滅定現在前時。法起我伏。

有學頓悟菩薩在脩道中。及有學漸悟菩薩在見

道中。生空智果現在前時。皆法起我伏。若二乘無

學阿羅漢及鈍根漸悟二乘。法空智果不現前時。

皆法起我斷。八地巳上一切菩薩。亦唯起法執。我

執皆永不行。或永斷。或永伏故。下引經證。此所知

障。是指現行。非指種子。若言種子。豈唯所知。即煩

惱種子亦應在故。以八地菩薩雖不執賴耶為我。

猶有異熟微細我執。非斷一切我執故。問。大小兩

乘法執俱在。誰名染意。誰名淨識。答。法執俱意。大

小具有。但小乘器劣。志在斷煩惱。證人空而巳。故

於法執不名為染。不名有覆。非彼智分。不障彼智

故。若菩薩志在斷二障。證二空。故於二乘所謂不

染無覆者。在菩薩名染名有覆。正障彼智故。是故

此法執俱意。在菩薩名染。在二乘無學名淨也。問。

此識既隨異熟所生所繫。依彼緣彼。亦應是異熟

果攝。答。是異熟生攝。以從異熟恒時生故。名異熟

生。非異熟果。問。何故六七皆名異熟生。答。以異熟

生名通一切故。此異熟生。如四緣中增上緣。所攝

者廣。三緣所不攝者。皆此緣攝。此亦如是。餘處所

不攝者。皆異熟生攝。】

「云何應知此第七識(至)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小乘不信有此第七。謂未來名心。過去名意。現在

名識。義別有三。實無別體。問。云何應知此第七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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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眼識等有別自體。答。聖教正理為定量故。先引

教證。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心意識。三種別義。如

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若以積集解心。八識

皆名心。若以集起解心。唯屬第八。集諸法種起諸

法故。謂為一切現行所熏。是集諸法種。種子復能

起諸現行。是起諸法故。若以等無間解意。八識皆

名意。若以思量解意。唯屬第七。緣藏識等。恒審思

量為我等故。謂因中有漏。唯緣藏識為我境。無漏

位中。恒思無我及緣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法故。若

以了別解識。八識皆名識。若以了別別境以解識。

唯屬前六。麤動間斷了別轉故。易了名麤。轉易名

動。不續名間斷。謂能了六塵差別之境。故得別名。

如入下。引大乘經。解脫下。引小乘經頌證。前二句

頌有漏。後二句頌無漏。彼經下。釋頌前二句。對治

下。釋頌後二句。】

「巳引聖教當顯正理(至)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次以理推。謂契下。先引證。若無下。理推第七為不

共無明。若無染汙意識。緣起經中不應言有不共

無明微細恒行故。謂諸下。釋。分者。時分義。分位義。

謂諸異生。於一切時一切位恒起不共無明。念念

執我。迷無我理。遂令真如覆而不顯。慧眼障而不

開。下引伽陀證前覆真義。言真實義正當生起之

時。常為障礙不得起者。皆由不共無明於一切時

念念俱行。無間斷故。是故契經說異生類皆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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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盲其慧眼。惛醉纏其實心。所以恒處長夜。曾無

一念醒覺。若異生位有暫時一念不起此無明時。

便與聖教相違。以此迷理不共無明。念念執第八

為自內我。無有一息間斷。故名微細恒行。汝等小

乘不信有此染汙七識。依何識說不共無明。若謂

此不共無明依六識者。恒行之義決不得成。以第

六識有間斷故。彼無明者恒染汙故。許有末那。便

無間斷之失。】

「染意恒與四惑相應(至)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問云。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此意俱無明。何以獨名

不共。第一師答。此俱我見俱慢俱愛。非根本煩惱

所攝。此俱無明。是煩惱攝。名為不共。有何過失。第

二師斥云。若如彼說。則違理教。若此三者既非根

本煩惱所攝。純隨煩惱何不說之。況此三者。是十

根本煩惱中攝。染汙必與四煩惱俱。如何此三而

非根本。應說此四俱是根本煩惱。而此四中無明

是主。故獨得不共名也。問。我見慢愛既與染汙相

應俱起。亦名不共。何故獨主無明。答。雖此三亦與

染汙俱起。應名不共。然而無明獨稱不共。不及餘

三者。以從無始恒內惛迷癡執第八為自內我。曾

不加一念省察無我之理。唯其癡極。獨得此名。此

俱我見及愛慢三。雖亦是無明。而非癡極。故無主

義。應名相應。若約生死流轉。貪愛為主。若依障初

聖道。不受聖教。見慢為主。見則偏執一理。安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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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慢既恃巳。豈復他求。故此三者若為主時。亦名

不共。如彼無明。許亦無失。】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至)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一師言。此癡名不共無明者。如不共佛法。唯如來

有。餘人所無。此亦如是。唯此識有。他識所無。第二

師斥云。若謂唯此識有他識所無名不共者。則應

他識所有。此識所無者。亦名不共。然此不共。依殊

勝立。非謂此有彼無名不共也。殊勝義者。謂此無

明念念障彼當生無漏智令不起。有此勝用。餘識

所無。唯此識有。故名不共。問。既依第七有殊勝義

立不共者。則此餘三。亦依第七有障智用。應名不

共。何得無明徧名不共。答。謂此第七相應無明。是

障平等性智之主。故獨得此名。若餘三躭著高舉

執我為主時。彼亦得名不共。今但對彼餘識相應

無明立不共名。下明不共差別。一恒行不共。謂與

第七俱者。名為恒行。不與第六間斷者共。名為不

共。故攝論云謂能障礙真智生愚。此於五識無容

說有。是處無有能對治故。若處有能治。此處有所

治。非五識中有彼能治。於此見道不生起故。非於

不染意識中有。由彼此應成染性故。亦非染汙意

識中有與餘煩惱共相應時。不共無明名不成故。

若立意識由彼煩惱成染汙者。即應畢竟成染汙

性。諸施等心應不成善。彼煩惱相恒相應故。若說

善心俱轉有彼煩惱。是即一向與彼相應。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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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染汙意識引生對治不應道理。若說染汙意

俱。有別善心能引對治。能治生故。所治即滅。應正

道理。故曰餘識所無。宗鏡又云。唯此無明為長夜

體。餘識皆無長夜之義。唯此獨有。故名不共。此有

四句分別。一有是長而無是夜。如七俱貪等三。及

妙平二智相應心品等。二有是夜而無是長。如前

六識相應無明。三亦長亦夜。即七俱無明。四非長

非夜。即前六識餘貪等。今此七俱無明。不但不與

餘識共。兼亦不與自聚貪等三共。雖與同聚貪等

共起。而貪等三。無長夜義。以貪等以染著等為義

故。此以長夜為義。與彼不同。故名不共。二獨行不

共。此識非有者。宗鏡云。六識中者。無恒時義。有獨

起義。亦名不共又云。不與貪等俱者。名為不共。下

引證瑜伽云。無明有二。一煩惱相應無明。二獨行

無明。非無愚癡而起諸惑。是故貪等餘惑相應所

有無明。名相應無明。若無貪等諸煩惱纏。但於苦

等諸諦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鈍慧士夫補特

迦羅諸不如實揀擇覆障纏褁暗昧等心所性。名

獨行無明。此又有二一是主獨行。不與忿等小十

俱者。名為是主何以故。忿等十法自類不俱。各自

為主。此之無明。既不與各自為主者俱。獨自行時。

自便為主。故曰是主。此屬分別。故在見道一時頓

斷。如契下。引證非主獨行者。與忿等俱。名為非主。

由忿等各自為主。自無主故。此通見修二斷。以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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忿等通見所斷故。故結云。恒行不共。餘部所無。獨

行不共。彼此皆有也。俱舍云。部有五部。謂見苦諦

所斷。具十隨眠。見集滅諦所斷各七。離有身見邊

見戒取。見道諦所斷八。離有身見。及邊執見。修所

斷四。離見及疑。如是合成三十六種。前三十二。名

見所斷。纔見諦時彼則斷故。最後有四。名修所斷。

見四諦巳。後後時中數數習道。彼方斷故。如是巳

顯十隨眠中。薩迦耶見唯在一部。謂見苦所斷。邊

執見亦爾。戒禁取通在二部。謂見苦見道所斷。邪

見通四部。謂見苦集滅道所斷。見取疑亦爾。餘貪

等四各通五部。謂見四諦及修所斷。今言恒行不

共唯脩所斷。不通餘四部。獨行不共。五部皆通。故

云彼此皆有也。】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至)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先引經證。若無下。理推第七意根為意識俱有依。

謂如下例釋。謂前五識既有眼等五根為俱有依。

意識亦應有俱有依。若無此識。彼第六識便𨷂此

依。小乘難云。我宗以肉團心與第六為依。何要別

執有第七識。大乘破云。亦不可說第六意識依於

色故。肉團是色法。末那是心法豈有意識不依心

法而依色法耶。必若意識以色為依。則此意識同

乎色法。應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遂成頑蠢無知

之物。有是理否。救云。我宗五識根先識後。故即前

滅意識發後念意識。無別第七為俱有依。破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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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意識無俱有依。則彼五識亦無俱有。以彼五根

與識俱時而轉。如芽依種起。芽種俱時。影藉身生。

身影同有。今六識無根從何生識。遂申量云。五識

與根。決定俱時。必同境故。如心心所。由此理趣。意

識決定必有不共俱有所依。立量云。極成意識是

有法。必有不共顯自名處是宗。因云。等無間不攝。

增上生所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喻如眼等識。眼

等五識既依五根各自有名有處。則第六意識必

有不共意根顯自名處故。等無間不攝者。是揀小

乘不許第七為依而生第六。以第六前滅意為根

生後念意識故。增上生所依者。以前滅意是等無

間緣。根是增上緣故。極成六種識各隨增上五根

所攝。決非等無間緣所攝故。】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至)巳滅依此假立意名。」

【先引經證。若無下。理推思量意是第七識。小乘云

思量名意。即是第六等無間意。此前滅意。即能引

生後念意識。名思量意。何要別執第七為思量意

耶。謂若下。破云。且如第六意識現在前時。等無間

意巳屬過去。彼思量意定不得成。既爾。如何經說

思量名意。若謂此思量意。雖則巳滅是假說者。理

亦不然。無正思量。依何立假。若謂雖屬過去。現在

曾有思量。故名意者。理亦不然。以現在時。若有思

量。即應名識。寧說為意。要待過去方名意故。此皆

借口出氣。以彼執未來名心。過去名意。現在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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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是知第六之外。別有末那恒審思量名為意者。

由彼恒審無有間斷。諸識前巳滅念依此而生。假

立等無間意。汝等云何棄本而逐末耶。】

「又契經說無想滅定(至)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先引經證。謂彼下。破。若謂但有六識無第七者。則

彼二定。六識體數俱滅。無有別異。體數者。即王所

也。若無染汙意識於彼二定一有一無。則彼二定

聖凡何別。殊不知一有染汙。名凡定。一無染汙。名

聖定也。若謂無想界地依四禪故凡。滅盡界地依

淨居故聖。中間加功用行不同。故二定各有差別。

無關第七者。理亦不然。以彼界地所依差別之因。

正由染汙有無而立。若無染汙。界地差別不可得

故。是故定有染汙末那名為意識。】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至)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先引經證。若無下。理推第七是染汙。謂彼下。破。若

謂止許第六不許立第七者。即如無想天中入無

想定。彼天長時無六轉識。若無第七。誰起我執。何

處見有具煩惱者一期生中即無我執。若無我執。

便同諸聖涅槃。不應賢聖訶斥厭惡。遂申量云。無

想有情若無我執。便非聖賢同所訶厭。應如涅槃。

小乘救云。無想天人。初半劫滅。後半劫生。初後皆

有第六。故有我執。應無過失。何要別有第七執我

耶。下大乘縱奪破云。若謂初後皆有六識而起我

執無如是過者。中間長時四百九十九劫中。彼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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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心心所巳滅。是誰執我。豈非有過。若謂過去未

來有六識執我故無如是失者。彼六識既非現在。

定非常法。巳屬無體。安能執我。豈非有過。下申正

義。然此無想一期因果。皆由染汙第七得名。若無

第七。則彼所得無想異熟。與彼能得無想定。悉成

烏有。以此無想因果。皆屬不相應。行攝。前巳遮破。

若無染汙第七。不但無想因果皆無。亦無藏識。藏

識既無。誰為受熏。既無受熏。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豈止無想。故應別有染汙末那於無想天恒起我

執。聖賢訶厭。】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至)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先引經證。若無下。次理推第七名我執。謂異下次

破。謂異生類善惡無記三性生時。雖前六轉識在

外門轉作善染業。而由內七念念執著我能作善

我能作惡。遂令六識外門所起施等六度。貪等六

染。不能亡相。下引瑜伽以證染汙末那為第六識

染淨依止。由彼染汙未滅。念念執我。致令前六轉

識見分為相所縛。不得解脫。末那滅巳。第六相縛

便即解脫。何謂相縛。謂於目前所作種種善染諸

業。不能了達如夢幻等。認以為實。由斯第六見分

為彼相分所拘。不得解脫。故名相縛。依如是下。引

證。大乘難云。若汝等執有第六而無第七者。則第

六第八善與無覆二心生時。若無第七我執。彼二

種心應成無漏。何以故。六識俱生現行煩惱。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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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中。與彼善無記心不俱起故。不熏有漏。過去未

來煩惱緣縛理非有故。不熏有漏。非由他識迷無

我理。而令善等成有漏故。非由他識解無我理。而

令善等成無漏故。以顯成染成淨。皆由第七執我

不執我。更不由他。若謂別有隨眠是不相應行蘊

所攝。現相續起。由此隨眠熏彼善等成有漏法。非

第七者。是亦不然。以彼隨眠非實有體。巳極成故。

非能熏法不熏有漏故。若謂從有漏種生彼善無

記心。故善無記成有漏者。此亦不然。若有漏種自

先有因。可熏善等成有漏法。彼有漏種自先無因。

何能令彼熏成有漏。以有漏因必是我執。我執必

是第七。既無第七。我執何因。若謂不由漏種而彼

善無記心自然成無漏者。若爾亦應學無漏者自

然亦成有漏。彼既不然。此云何爾。若謂善無記心

雖非染俱。而由前六煩惱所引。故令施等不能亡

相。成有漏者。此亦不然。雖由六識煩惱引起施等

善業。然善業起時。煩惱巳滅。而不俱起故非有漏

正因。是增上緣故。以有漏言。表與有漏種子俱生。

方是正因故。若謂有漏善心。是彼六識煩惱所引

成有漏者。則無記業。不同有漏善心由煩惱引。彼

復如何得成有漏。下立正義云。然諸有漏。不由他

惑。不由隨眠。不由業引。由與自身相應現行四種

煩惱俱生俱滅為正因緣。互相增益。方成有漏。由

此現行煩惱熏成有漏種子。後時種子復生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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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漏義成。異生既爾。有學俱生有漏亦然。問。異生

有學有漏因爾若無學位。又且如何。答。無學有漏。

巳捨賴耶。雖無有漏俱生四惑。法執未忘。而從先

時異熟。識中猶執法我。有漏種起。雖是無漏。還成

有漏。於理無違。由有末那恒起我執。故令善無記

二心有漏義成。若無此意。有漏不成。故知別有第

七俱生我執與善無覆為有漏因也。證有下。勸信。

問云。既有末那恒起我執。何故小乘經中止說六

識為俱生我執。不言七識。答。應知皆是隨俗施設。

故作是語。或是隨六根而說六識。究理而論。識類

各別。實有八種非謂識類止有六也。巳上略錄第

七末那。諸教同詮。羣賢共釋。剏入道者。此意須明。

是起凡聖之因。宜窮性理。乃立解惑之本。可究根

源。迷之則為人法執之愚。悟之則成平等性之智。

於諸識內。獨得意名。向有漏中。作無明主。不間不

斷。無想定治而不消。常審常恒。四空天避而還起。

雖有覆而無記。不外執而內緣。常起現行。能蔽真

而障道。雖稱不共。但成染而潤生。是以欲透塵勞。

須知要徑。將施妙藥。先候病源。若細意推尋。冥心

體察。則何塵不出。何病不消。斷惑之門。斯為要矣。

立真之地。其可忽哉。】

「如是巳說第二能變(至)此所緣境義便當說。」

【此下釋前頌中及了別境識也。先問。次舉頌答。論

曰下。先釋釋名門。先總釋。此識差別總有六種。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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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境種類異故。言雖識體是一。而隨根境種類

差別。立六種名。謂名眼識耳識乃至意識。問。隨根

立名。具幾種義。答。具有五義。謂依根。根發。屬根。助

根。如根也。言依根者。依眼處所。識得生故。若有眼

根。識定得生。不盲瞑者。乃至暗中亦能見故。屬根

者。由識種子隨屬於眼。而得生故。助根者。由識有

無。根有損益故。如根者。俱有情類之所攝故。眼所

發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亦變異。如迦末羅病。

損壞眼根。於青色等皆見為黃等。前四皆依主釋。

唯根所發識。名依士釋。以根雖劣能發勝故。問云。

前六轉。識皆隨意轉。何故第六亦名意識豈不相

濫五識耶。答。雖六識身皆依意轉。而此意識。是隨

不共意根而為所依。立意識名。如五識身。依五色

根。無有相濫之失。或第六唯以意為染淨依。故名

意識。此伹辯第六得名之所以。非辯心意。不應為

例。問。眼識等六。既依根發識。以何為根。答。瑜伽云。

皆以現行種子二法為眼等根。由本熏時。心變似

色。從熏得名。即四大所造清淨色。故對所生之果

識。假說現行為功能。實唯現色功能生識。大小共

成。問。根以何為義。答。根者。最勝義。自在義。主義增

上義。出生義。是為根義。於中有清淨五色根。有浮

塵五色根。若清淨五色根。即是不可見有對淨色

以為體性。能發生五識。有照境用。五蘊論云。謂於

眼中一分淨色。如淨醍醐。此性有故。眼識得生。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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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不生。乃至身根並淨色為性。無即不生。俱舍云。

眼根極微。在眼星上傍布而住。清徹膜覆。如頗迦

胝。不相障覆。耳根極微。在耳穴內旋環而住。如卷

樺皮。鼻根極微。居鼻頞內。背上面下。如雙爪甲。舌

根極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身根極微。遍住身分。

如身形量。若浮塵五色根者。即扶清淨根能照其

境。自體即不能照境。為浮塵根是麤顯色。不妨與

清淨根為所依。問。六根所成各有幾義。答。有二義。

一是異熟。二是長養。且如眼根。以過去業。招今世

眼。名異熟眼。於今世時。因飲食等。長小令大。養瘦

令肥。名長養眼。餘根亦然。或名下。次釋隨境立名。

謂能了別差別六境得名。順識所了六境義故。如

色識了色。故名色識。乃至意識了法。故名法識。故

六識名。各不相濫。問。未轉依位。前五轉識。於三量

中定是何量。於三境中定屬何境。答。前五轉識。量

屬現量。境屬性境。護法云。五識唯緣實五塵境。即

不緣假。故名性境。但任運緣。不作行解。不帶名言。

得法自相。故名現量。且如眼識緣青黃赤白四般

實色時。長短方圓假色。雖不離實色上有。眼識但

緣青等實色。不緣長短假色。長短假色。唯意識作

長短心緣。俱舍云。眼識但能了青。不了是青。意識

了青。亦了是青故。又眼識緣青境自相時。得青色

之自相。若後念分別意識。纔作解心。即帶名言。便

是共相比量也。故前云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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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法共相而轉。唯五識緣五境時。具四義故。得法

自相。一任運。二現量。三不帶名言。四唯緣現在境。

故名得自相也。問。五根依何教理。證是現量。答。圓

覺經云。譬如眼光。曉了前境。其光圓滿。得無憎愛

可證五根現量不生分別。其眼光到處。無有前後。

終不捨怨取親。愛妍憎醜。例如耳識不分毀讚之

聲。鼻根不避香臭之氣。舌根不揀甜苦之味。身根

不隔澀滑之觸。以率爾心時。不分別故。剎那流入

意地。纔起尋求。便落比量。則染淨心生。取捨情起。

問。第六意識三境三量。如何分別。答。第六意識。即

比量意識。能緣三世法。三性法。三界法。一百法等。

法爾皆是意識緣也。此意識有二。一明了意識。通

三境三量。謂初念與前五識同緣境時。率爾心中。

唯是現量緣實五塵性境。若後念巳去作解行緣。

其長短假色。即是比量。或於五塵上起執時。即是

非量。即明了許通三量。若緣五塵實法。名性境。若

後念緣五塵上長短等假色。即有質獨影。併似帶

質。二獨頭意識有三。一夢中獨頭。亦緣十八界。唯

是獨影。此夢中境。唯是法處收而無本質。二覺窹

獨頭。通三境。通緣一切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世出

世間有體無體空華兔角三世法故。唯是獨影。若

緣自身現行心心所。是帶質境。若緣自身五根。及

緣他人心心所。是獨影。亦是似帶質。初剎那緣五

塵少分實色。是性境。三定中獨頭。亦通三境。通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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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界一百法三世境。及真如等。若假若實皆能

緣故。是獨影境。又能緣自身現行心心所故。是帶

質境。又七地巳前有漏定位。亦能引起五識緣五

塵。即是性境。若明了意識前後念通三量。夢中獨

頭唯非量。以不稱境故。覺窹獨頭通三量。若緣有

體法通現量。若緣五根界七心界等。是比量。若緣

空華過未等境。通比非二量。定中獨頭唯是現量。

雖緣假法。以不妄執。無計度故。問。三境以何為體。

答。性境用實五塵為體。具八法成故。即地水火風

色香味觸也。若能緣有漏位中。除第七識。餘七皆

用自心心所為體。獨影是第六識見分所變假相

分為體。能緣。即自心心所為體。帶質即變起中間

假相分為體。若能緣。有漏位中唯六七二識心心

所為體。故頌云。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質通

情本。性種等隨應。言性境不隨心者。性境有五種

不隨。一性不隨。謂能緣見分通三性。所緣相分唯

無記。即不隨能緣見分通三性故。名性不隨。二種

不隨。謂見分從自見分種生。相分從自相分種生。

不隨能緣見分種生。名種不隨。三界繫不隨。如明

了意識緣香味境時。其香味二境唯欲界繫。明了

意識通上界繫。以不隨能緣通上界繫。名界繫不

隨。四三科不隨。且五蘊不隨者。即如五識見分是

識蘊收。五塵相分是色蘊攝。是蘊科不隨。十二處

不隨者。五識見分是意處收。五塵相分是五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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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是處科不隨。十八界不隨者。五識見分是五識

界收。五塵相分是五境界攝。是界科不隨。五異熟

不隨。第八見分是異熟性。五塵相分非異熟性。名

異熟不隨。獨影唯從見者。謂。相分與見分同種生。

獨影有二。一有質獨影。即第六緣五根種現。是皆

託質而生。其相分與見分同種生。二無質獨影。即

第六緣空華兔角。及過未等所變相分。亦與見分

同種生。自無其種名。為從見。帶質通情本者。以心

緣心。如第七緣第八見分為境時。其相分無別種

生。一半與本質同種生。一半與見分同種生。以兩

頭攝故。名通情本。情即第七能緣見分。本即第八

所緣見分也次結示云。巳上隨境立六識名。唯依

有漏色根。未轉依位各別說故。若自在位。六根互

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問。若一根發識緣一切境。

則一識應名一切識。豈不相濫成大過耶。答。但可

隨根。無相濫失。莊嚴下。引論難云。莊嚴論說如來

五根一一皆依五境而轉。何故此中說一切境耶。

答。五根之境粗顯。意識之境微細。然前五境與意

識境。皆屬同類。今依麤顯同類境故。作如是說。其

實一識能緣一切也。佛地下引經證。佛地經說。成

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現起三業不思議化。

為謂菩薩授四記等。豈非五識徧緣一切乎。若不

徧緣。無此大用故。釋曰。成所作智轉前五識而成

者。三業化。合有十種。一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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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受生化。三現業果化。二語化有三。一慶慰語化。

二方便語化。三辯物語化。三意化有四。一決擇意

化。二造作意化。三發起意化。四領受意化。領受化

中復有四記。一一向記。如人問天。亦答天等。二分

別記。如人問天。答清氣為天等。三反詰記。如人問

天。反詰何者為天等。四默置記。如人有問。默然不

答。此皆如來度生說法等事。問云。前第一能變中

云。不可知執受處了。第二能變云。依彼轉緣彼。今

此頌中。何故不說六識依緣。答。然六轉變所依所

緣。麤顯極成。故頌不說。前隨義便。巳說所依。此六

所緣。義便當說。】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至)餘所依了如前巳說。」

【此釋體性門行。相門也。以一了別雙釋性相。如契

經言。了色名眼識。了聲名耳識等。此亦約未自在

位。依根所發識。見分所了之境有差別耳。若約巳

轉依位。一根能作諸根用。一識能了一切境。如前

所說。】

「此六轉識何性攝耶(至)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此釋三性門也。先問。次舉頌答。次釋。謂前世益今

世。今世益後世。自體與果。俱可愛樂。名之為善。問。

若謂此世他世順益名為善者。無為無漏無前後

際。何故名善。答。此世後世。違越生死。是以名善。問。

人天樂果亦是順益。何故非善。答。人天樂果。雖於

此世能為順益。不能順益他世。以果隨業轉。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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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故。是無記攝。故不名善。不善反此。無善不善。無

損無益。兩岐之間。無可記錄分別。故名無記瑜伽

云。善有十三種。一自性善。謂信等十一心所有法。

二相應善。謂彼相應法。三隨逐善。謂即彼諸法習

氣。四發起善。謂彼所發身業語業。五勝義善。謂真

如。六生得善。謂即彼諸善法。由先串習故感得如

是報。由此自性。即於是處。不由思惟任運樂住。七

加行善。謂依止親近善丈夫故。聽聞正法。如理作

意。修習淨善法隨法行。八現前供養善。謂想對如

來。建立靈廟圖寫尊容。或想對正法。書治法藏。興

供養業。九饒益善。謂以四攝饒益一切有情。十引

攝善。謂施性福業事。及戒性福業事故。引攝生天

樂異熟。引攝生富貴家。引攝隨順清淨法。十一對

法善。謂厭患對治。斷對治。持對治。遠分對治。伏對

治。離繫對治。煩惱障對治。所知障對治。十二寂靜

善。謂永斷貪欲瞋恚愚癡。永斷一切煩惱。若想受

滅。若有餘依涅槃界。若無餘依涅槃。若無所住涅

槃。十三等流善。謂巳得寂靜者。由此增上力故。發

起勝品神通等。世出世共不共功德。自性不善者。

謂除染汙意相應。及色無色界煩惱等所餘能發

惡行煩惱。隨煩惱。相屬不善者。即此煩惱隨煩惱

相應法。隨逐不善者。謂即彼習氣。發起不善者。謂

彼所起身業語業。勝義不善者。謂一切流轉。生得

不善者。謂由串習不善故。感得如是異熟。由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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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即於不善任運樂住。加行不善者。謂依止親近

不善丈夫。聽聞不正法。不如理作意行。身語意惡

行現前。供養不善者。謂想對歸依隨天眾巳。殺害

意為先。或邪惡意為先。建立祠廟廣興供養業。令

無量眾廣樹非福。損害不善者。謂於一切處。起身

語意種種邪行。引攝不善者。謂行身語意諸惡行

巳。於惡趣善趣。引攝不愛果異熟。或引或滿。所治

不善者。謂諸對治所對治法。障礙不善者。謂能障

礙諸善品法。自性無記者。謂八色界處意相應品

命根眾同分名句文身等。相屬無記者。謂懷非穢

非淨心者所有。由名句文身所攝受心心所法。隨

逐無記者。謂即彼戲論習氣。發起無記者。謂彼所

攝受諸心心所法所發身業語業。勝義無記者。謂

虗空非擇滅。生得無記者。謂諸不善有漏善法異

熟。加行無記者。謂非染非善心者。所有威儀路工

巧處法現前。供養無記者。謂如有一想對歸依隨

一天眾。遠離殺害意邪惡見。建立祠廟。興供養業。

令無量眾於如是處不生長福非福。饒益無記者

謂如有一於自僕使妻子等所。以非穢非淨心而

行慧施。受用無記者。謂如有一以無簡擇無染汙

心受用資具。引攝無記者。謂如有一工巧處串習

故。於當來世。復引攝如是相身。由此身故。習工巧

處速疾究竟。對治無記者。謂如有一為治疾病。得

安樂故。心簡擇心。好服醫藥。寂靜無記者。謂色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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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界諸煩惱等。由奢摩他所藏伏故。等流無記者。

謂變化心俱生品。此六轉識。與善十一心所相應。

即善性攝。與中隨二。小隨十相應。不善性攝。俱不

相應。無記性攝。】

「有義六識三性不俱(至)巳永滅除戲論種故。」

【次揀異。一師言。六識三性不俱。以六識身同前五

識外門轉故。既五識起善起惡。差別不同。則同時

意識亦互相違。豈能一念隨五識而具通三性。何

以故。五識生起。必由意識而為引導。與彼五識俱

生。成善成染。若許五識既與三性齊起。意識爾時

亦通三性。豈有六識一念齊通三性之理。故知六

識三性。定不俱起。問。若爾。何故瑜伽論說。藏識一

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答。彼說一時俱起。是依

前後多念。故說一時。非謂一念三性俱起。如說一

心。是約多生滅說。非一生滅名為一心也。今依一

念不容俱起。故與論文無相違過。一師云。六識一

念三性容俱時起。以彼同時意識率爾等流。與眼

等五識容俱起故。由率爾起。故與無記相應。由等

流起。故與善染相應。率爾等流既容俱起。三性必

俱。然言容者。姑且之辭。故又曰。五識與意識決定

俱生。而善性等不必皆同。則汝前所設意識應通

三性之難。竟成虗棄。下引瑜伽以證意識雖與五

識俱起而不同性。即如諸瑜伽師入禪正受。若遇

聲緣從定起者。此定要與定中相應善意識。及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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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識一時俱轉。方能領受此聲。後方出定。不是彼

定相應善意識獨取此聲。而無耳識。若無耳識。於

此音聲不能領受。不應出定故。問。若是耳識能領

受巳。應便出定。何必要與定中相應意識俱轉而

後出定耶。答。非謂耳識領受此聲。即便出定。必是

耳識領受聲巳。定中相應意識有所希望。然後出

定。故耳識聞聲時。意猶在定。定應二識共取此聲。

是知意識必與耳識俱起也。然在定意識是相應

善。在定耳識率爾聞聲。理定非善。以未轉依時。率

爾墮心定是無記故。由此誠證。則五俱意識。斷不

與五識同性明矣。諸處下。引證同起不同性。問云。

雜集論說等引位中無有五識。何故此中說定相

應意識與耳識俱轉。梵語三摩呬多。此云等引。梵

語三摩地。此云等持。定有三位。謂出住入。住名等

持。出入名等引。今言等引。正出定入定時也。答。彼

論依多分說無五識。此顯少分定有五識。故前云。

在定五識率爾聞聲也。問云。五俱意識既不能與

前五同性。何故前文說六識三性亦容俱起。答。若

五識中三性俱轉。五俱意識。隨彼五識偏注一境。

爾時意識與彼五識或善或惡必是同性。若不偏

注。是無記性。故六轉識與前五識三性容俱。此依

未自在位說。若至自在位中。不通三性。唯善性攝。

問云。自在位中。亦有色心。宜通三性。何故唯善性

攝。答。如來色心。是道諦攝。非是苦集故無不善。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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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滅除戲論種故。故非無記。】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至)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先問。次舉頌答。論曰下。總釋六位相應門也。言此

第六轉識與六位五十一心所皆得相應。以彼通

緣一切法故。問。何義得名心所。答。言心所者。以心

為依。方現起故。與心和合。不捨離故。繫屬於心。隨

心轉故。具此三義。名為心所。如屬我之物。立名我

所。問。心與心所。義用何別。答。心於所緣之境唯取

大略。不別分別如緣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青之

別相。心所於彼所緣之境。不唯大略。亦取微細。以

能助成心王未了之事。故得此名。心王如𦘕師作

模。心所如弟子填彩。令出媚好。瑜伽下。引證。識能

了別總相。不取別相。以是主故。作意一法。獨能了

此眾多未了之相。問。何故瑜伽以作意為先。此論

以觸為初。答。由作意故。令心心所取境功能最為

殊勝。故瑜伽以作意為初。由觸能令根境識三和

合一處。引生心所。最為殊勝。故此論以觸為先也。

即以五徧行論了別相。觸能了心王可意不可意

俱相違相。受能了心王攝受不攝受俱相違相。想

能了心王言說因相。以能取境分齊相故。謂此是

青非青等。便起言說。故想之相為言說因。思能了

心王邪因正因相違因相。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是

思之因故。作意等名心所法。皆言此者。正顯心所

亦緣總相也。餘論亦說別境五所亦了別相。欲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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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了心王可樂事相。勝解亦能了心王決定事相

念亦能了心王串習事相。定慧能了心王得失是

非事相。由此十法。於所緣境起善起染。及起不定

諸心所法。此十又能於所緣境。能取心王總相。而

又兼取別相雖諸下。釋心所差別。謂遍下。標差別

名數。一切下。釋差別義。問何故瑜伽唯有五位。此

處有六答。瑜伽合根隨為一染。故位唯五。瑜伽復

以四一切辯五位差別。四一切者。謂一切性。即善

染無記也。一切地。三界中九地。謂欲界五趣雜居

地。色界初禪離生喜樂地。二禪定生喜樂地。三禪

離喜妙樂地。四禪捨念清淨地。無色界空無邊處

地。識無邊處地。無所有處地。非非想處地也。一切

時。過去現在未來也。一切俱者。八識俱通也。此五

位中。徧行一位。具四一切。三性皆具。九地皆有。通

一切時。徧一切識故。別境一位。唯有初二。謂三性

九地。善唯有一。謂一切地。以一切地皆善性故。染

四皆無。於三性中唯不善故。不通一切性。於上八

地伏不起故。不通一切地有間斷故。不通一切時。

於八識中不俱有故。不通一切識。不定唯一。謂一

切性。由此四一切故。有五位差別。問。前五識亦與

六位心所相應耶。答。不爾。五識止有三十四心所

相應。謂徧行別境善十一。中二大八貪嗔癡。餘互

相違故。】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至)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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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釋受俱門也。先總標。領順下。釋名義。如是下。釋

三受差別。先分二。言三受與五識相應。名身受。三

受與意識相應。名心受。如苦受。有身苦受心苦受。

樂捨亦然。三受皆通有漏無漏。問。何故苦受亦通

無漏。答。苦受亦由無漏而起。如行苦行。皆為求證

無漏故。次分三。謂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謂此三

受皆通三斷也。云何見道所斷法。謂薩迦耶等五

見。及依諸見起貪瞋慢。若相應無明。若於諸諦不

共無明。於諦疑等。及住一切惡趣業等。是名見道

所斷法。云何修道所斷法。謂一切善有漏法。一切

無覆無記法。除先所說諸染汙法。餘染汙法。是名

修道所斷法。云何非所斷法。謂一切有學出世間

法。一切無學相續法中所有諸法。若出世法。於一

切時自性淨故。名非所斷。餘世間法由巳斷故。名

非所斷。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位亦皆有三受。云何

學法。謂或預流一來不還有學補特迦羅。若出世

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學法。何以故。依止此法。

於時時中精進修學增上戒學心學慧學故。云何

無學法。謂阿羅漢諸漏巳盡。若出世有為法。若世

間善法。是名無學法。云何非學非無學法。謂除先

所說學無學法。所餘預流乃至阿羅漢。若墮一切

異生相續。若彼增上所有諸法。當知是名非學非

無學法。次分四。先總分。謂善受。不善受。有覆無記

受。無覆無記受。此將捨受分二。故總成四受。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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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四。言六識皆有四受。故曰各。先明五識有四受。

謂彼任運煩惱發惡業者。是不善受。不發惡業者。

是有覆無記受。彼皆容與苦根相應。若俱生善等

發善業者。亦是善受。與善根相應。不發善業者。是

無覆無記受。與捨根相應。是故三受容各分四。瑜

伽下。引證三受與一切識相應。若此任運煩惱遍

一切識者。則此煩惱遍與一切識苦樂捨根相應。

若此任運煩惱不遍一切識。而與第六意地相應

者。則此煩惱即與第六苦樂捨根相應。言遍不遍

者。俱生我執。七識皆徧。俱生法執。前五不遍故。雜

集下。引證。】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至)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次分五受。苦樂為四。合無記為一故。問。前以捨受

分二。苦樂不分。何故此中苦樂各分為二。合捨受

為一。答。苦樂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逼悅身

者名苦樂。逼悅心者名憂喜。無分別者名苦樂。有

分別者名憂喜。尤重者名苦樂。輕微者名憂喜故。

捨受不分者。反上三義故。下詳解適悅受中樂喜

二義。諸適悅受與五識相應者。恒名為樂。與意識

相應者。若在欲界及色界初二靜慮近分。但名為

喜。不名為樂。但悅心。不悅身故。若在初二靜慮。名

樂名喜。身心皆悅故。言近分根本者。如色界初禪

有三。謂梵眾。梵輔。大梵。前二為近分。大梵名根本。

二禪有三位。謂少光。無量光。光音天。前二為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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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音為根本。三禪有三天。謂少淨。徧淨。無量淨。前

二名近分。第三名根本。言根本者。得此天根本定

故。言近分者。於彼根本隣近將得未得故。今言欲

界諸天與初二靜慮中梵眾梵輔少光無量光所

得者。但可悅心。未至身心徧悅。故但名喜而不名

樂。若在梵天光音。巳得根本靜慮。身心徧悅。名樂

名喜。故初禪名離生。喜樂地。二禪名定生喜樂地

也。若在第三靜慮中。無論近分根本。皆得妙樂。故

名離喜妙樂地。由其靜慮益深。觸處無非樂境。故

無分別。反顯前二靜慮。樂心輕微。故有分別。顯揚

論云。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經中說。所謂此身離

生喜樂之所滋潤。徧滋潤。徧適悅。徧流布者。是謂

初靜慮近分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一切處無有少

分離生喜樂所不徧滿者。是謂初靜慮根本即於

此身等持所生喜樂之所滋潤。徧滋潤徧適悅徧

流布者。是謂第二靜慮近分。即此身中於一切處

無有少分等持所生喜樂所不徧滿者。是謂第二

靜慮根本。即於此身離喜之樂之所滋潤。徧滋潤。

徧適悅。徧流布者。是謂第三靜慮近分。即此身中

於一切處無有少分離喜之樂所不徧滿者。是謂

第三靜慮根本。言近分者靜慮未滿故。言根本者。

靜慮具足故。下詳解逼迫受中苦憂二義。諸逼迫

受與五識相應者。恒名為苦。與意識相應者。一師

言。唯與憂受相應而無苦受。以逼迫心。故有憂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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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苦。下引證。諸聖教說意地慼受即名憂根。瑜伽

又說。生地獄中第八異熟無間有第六異熟生。有

苦憂相續。故知苦屬前五。憂屬第六。又說地獄尋

伺憂俱一分。鬼趣旁生亦爾。言地獄尋伺一分與

苦根俱。一分與憂根俱故。瑜伽云。謂捺洛迦尋伺

唯是慼行觸非愛境引發。與憂苦相應。如捺洛迦

尋伺受苦。餓鬼及旁生趣所有尋伺亦爾。故知意

地中極重慼受。不名為苦。尚名為憂。況餘輕者而

非憂耶。】

「有義通二人天中者(至)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此第二師立意地有苦憂二受。謂生人天二處者。

恒名為憂。不名為苦。非尤重故。若生傍生鬼趣二

處。名憂名苦。傍生雜受者輕微。故名憂。餓鬼純受

者尤重。故名苦。若在地獄。唯名為苦。純受尤重無

分別故。樂至三禪為極。苦至地獄為極。故皆無分

別也。瑜伽下。引證第六有苦受。瑜伽又說第六一

類俱生我見與邊執見。唯無記性。復自釋云。據論

所說。此意地俱生苦受是無記攝。決非憂根。論說

憂根是染性故。非無記故。又說地獄諸根。餘三現

行定不成就。復自釋云。餘三定是樂喜憂三根。以

彼地獄受苦報時。但有無記苦根。必無現行樂喜

憂根。以彼無記苦根。定與現行捨根相應故。然豈

不知現行捨哉。但彼論中定不成第六為捨根耳。

難云。汝寧知彼論文唯說容受。未必容受不成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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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決定成立意根。答。彼六容識有時間斷。定不與

容受相應。容受既不與第六相應。是決定成立意

根矣。不應彼論唯說容受。不立意根。既說容受。決

定通說意根。以彼容受及與意根。皆是無記性故。

若謂彼論唯說容受定不成立意根者。何故彼論

復說那落迦現行種子定成八根。言八根者正指

第八識以彼亦與捨受相應故。下縱破憂根是六

非八。若謂五識不相續故。於地獄道定非憂根。第

八是一類無間。恒相續故。定是憂根者。則死生極

悶絕位。六識現行巳滅。第八憂從何來。定知憂根

不屬第八。苦根亦然。若謂第八是異熟總報主。地

獄苦根定屬第八者。且地獄中受苦之時。定指何

物以為第八。設執地獄現男女形。隨以一形為第

八者。理亦不然。地獄之身。或大或小。無定形故。第

八異熟所感之果。有定形故。又彼惡業招感之身。

容無形故。俱舍云。欲胎卵濕生初受生位。唯得身

命二異熟根。化生初位。得六七八。謂無形者初得

六根。如劫初時。何等為六。所謂眼。耳。鼻。舌。身。命。若

一形者。初得七根。如諸天等。若二形者。初得八根。

豈有二形。受化生者。惡趣容有二形化生故。問。既

無有形。誰為受苦。答。由彼過去惡業之力。自然於

五根門頭恒常受苦。如六交報等。若謂地獄之身

定成眼等。必有一定男女之形。非變化者。縱有定

形。亦何所用。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婬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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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故瑜伽云。諸捺洛迦所有有情。皆無婬事。由

彼長時無間多受種種極猛利苦。由此因緣。彼諸

有情。若男。於女不起女欲。若女。於男不起男欲。何

況展轉交合。若鬼旁生人等所有根身。苦樂相雜。

故有婬欲。由斯理趣。故知捨根定成七八。地獄苦

根定成第六。以七八二識。皆與捨受相應故。下例

彼意地無憂根。汝言地獄意地有憂根者亦不然。

如第三禪極樂地無有喜根。例知地獄極苦處定

無憂根。故餘三言。定知是憂喜樂。問云。既地獄中

唯有苦根。無有樂受。何故俱舍論說。阿鼻獄中無

樂間苦。故名無間。餘地獄中有樂間起。雖無異熟

而有等流。答。如立世毗曇云。人養六畜飲食溫冷

者。在熱地獄有冷間。在寒地獄有溫間。此之溫冷。

果似前因。假名等流。應知彼是隨轉理門。施設論

說等活地獄中。有時凉風所吹。血肉還生。有時出

聲。唱言等活。彼諸有情歘然還活。如是血肉生時。

及暫生喜樂間苦受故。不名無間者。亦是隨轉理

門或是通說雜受處無異熟樂。故假說有等流樂。

以雜受處亦是純苦故。言雜受者。寒熱雜受也。問

云。意地既無憂根。何故聖教說意地慼受名為憂

根。答。此依少分說。多分苦根故。瑜伽下。通論意可

知。又彼瑜伽所說有異熟生苦憂相續。以此苦是

餘憂流類。依流類故。假說為憂。其實是苦。或彼苦

根能損身心。雖苦根攝。而亦名憂。以損身故名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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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心故名憂。例如近分喜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

亦名樂。以益心故名喜。益身故名樂。然未至三禪。

必無真樂。故無樂根故說初二靜慮唯有十一根

而無樂根。十一根者。對欲界初二禪說。前五識除

樂。具苦等四。第六亦然。七八二識各唯捨根。地獄

身心共是苦根。故有十一。既知極樂處無喜根。則

知極苦處無憂根。由此下。結示純苦處。唯意地苦

根捨根攝非憂喜樂根也。】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至)諸佛巳斷憂苦事故。」

【此釋前五與第六三性俱不俱義。並如前解三性

文中。】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至)餘非遍行義至當說。」

【此釋初位。五遍行也。先問。次舉頌答。論曰下釋。言

此五心所。巳在初能變中廣說。今不復辨。問。云何

應知有此遍行。答。由教與理為定量故。此中下。先

引教證。根境識三和合。必定有觸。觸起然後有受

想思。由此定有故四皆名徧行。次引證作意若根

境雖具必得作意現前方能生識若無作意識不

能生。故識起位必有作意。於作意處了別。於了別

處作意故。是知作意亦是遍行。次以理推。謂識起

時必有三和。有三和處決定生觸。以彼三和必由

觸有。若無觸者不能和合心心所法令觸一境。故

知必有。雖有觸所。若無作意引心令趣自境。則心

王亂觸。不知所趣。故觸與作意交互相生。正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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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觸在作意。正觸境時作意在觸。諸識緣境。此二

心所恒為首功。由前二所引心趣境。然後領納此

境善惡。於善生順。則起愛心。於惡生違。則起憎心。

於中容境不憎不愛直平平爾。此受是無心位中

隨一所攝。故無心位起。無此隨一。不見有心無隨

一者。受既領納好醜。生愛生憎。然後於好醜境上

分彊分界。品定是非。彈量貴賤。此想亦是無心位

中隨一所攝。故無心無此隨一。不見有心無隨一

者。既於自境安立分齊。然後於分齊境中。方取正

因邪因等相。而作善作惡等。此思亦是無心位中

隨一所攝。無心起時無此隨一。不見有心無隨一

者。是故此五名大地法。凡有心時。必有此五。心王

如君。此五徧行如輔弼大臣。若明君體。乾居正。則

輔弼大臣肅然聽命。威福不敢自專。若夫庸主。則

為大臣弄諸股掌之上矣。故心王正則作意正。作

意正。則所觸皆正。所觸既正。則所受于中者亦正。

受於中者既正。則所想所思無不皆歸於正矣。故

心王一正。則心所皆聽命而為用。若心王不正。則

心所分權作亂矣。故修行者。先從作意處為下手

工夫。不得草草。】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至)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此下釋第二位別境五心所也。先釋總名。言別境

者。以五心所所緣之境。各各不同。非如遍行同緣

一境。故云別也。言欲者。於所好樂境希求冀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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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體性。精進為依是其業用。世出世法。無不皆由

好樂而成故好樂世間法。成世間果。好樂出世法。

成出世果。甚矣好樂之不可不正也。趙州云。老僧

除二時粥飯是雜用心處餘處更無雜用心者。古

人封被。尅期求證無上菩提者。好樂之力也。唯其

好樂之極。故能終朝竟夜。矻矻不休。未甞少怠。不

然。一剎那間。千回萬轉矣。有一師說。所樂者是可

欣之境。於可欣之境。欲見欲聞。有所希望故問。於

可厭事。若未合時。不希彼合。若巳合時。望彼別離。

亦是大快樂事豈非是欲。何必可欣。之境方謂之

欲哉。答。如汝所言。此但於可厭境求彼不合。望彼

別離。自巳纔有歎喜痛快處。不在可厭境上生好

樂心。安得名欲。故於可厭。及中容二境。決無好樂。

即緣可欣之事。若不生希望心。亦無好樂。第二師

言。所樂者。是所求境。於可欣境求合。於可厭境求

離。於二境中俱有希望故。第三師言。所樂。是欲觀

境。於一切善惡等境而起好樂。審觀詳察。然後有

所希望。故謂之欲。若不樂欲審觀諦察。隨人脚踉

任運緣者。皆不入心。即全無欲。由斯理趣。欲非遍

行。三說皆是。後說尤是。下揀異。有一師言。欲者。要

由希望外境之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心起時

定應有此。故經說欲為諸法本。此誤執作意為欲。

先斥後破云。心心所等取外境時。皆由作意。何關

樂欲。經說作意現前。方能生識。不說由欲生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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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復例破云。若汝說言欲為法本。諸心心所皆因

欲生者。經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

耶。問。心心所等既非欲生。何故經作是說。答。然經

說欲為諸法本者。是說樂欲所起一切事業。故說

以欲為本。或此欲是善欲。能引發精進。助成一切

善事。故論說勤依為業。經說以欲為本。非謂欲能

生心心所而為本也。】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至)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先出體用。謂邪下。釋。言決定印持不可引轉者。謂

藉邪教正教邪理正理據證之力。故於所取之境。

詳審明決。印定持守。由此異緣不能牽奪。故名勝

解。如說色如聚沫。受如水泡。想如陽𦦨。行如芭蕉。

識如幻境。如是決定增勝。不可引轉。語云。三軍可

以奪帥。匹夫不可奪志。古德云。任爾非心非佛我

自即心即佛是也。若半疑半信。若存若亡。名猶豫

境。決無勝解。若雖印持。而無一刀兩段番決之心。

亦無勝解。由此勝解非徧行攝。下揀異。有一師言。

心與心所取自境時。無拘礙處。皆有勝解。此是誤

認徧行為勝解故。先斥。後破云。能不礙者。即是自

境。所不礙者。即心心所。未舉念時。心境元不相礙。

瞥爾勝心發起之時。皆是根與作意之力。何關勝

解。若勝發起不由根與作意而待勝解者。則此勝

解不能自生。更有所待。若勝解而更有所待。彼所

待者又有所待。如是便有無窮之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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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為念於曾習境(至)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先出體用。謂教下。次釋。言曾習者。即串習事也。明

記不忘定依為業者。謂惺惺不昧。歷歷分明。念茲

在茲。不暫忘失。如此用功。亂想自定。名為正念。古

德云。一念萬年。萬年一念是也。古人念佛參禪。未

有不仗此正念力而得成就者。故於百凡事體。曾

未受習。決不起念。即曾受習。如風過耳。無專注心。

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此亦非遍行所攝。下揀異。

一師云。但心起時。必有念俱。由念於境明記不忘。

能為後時憶念之因。此亦誤執徧行為念故。先斥。

後破云。若謂前念為後念因者。勿於後念有癡有

信。而前念亦有癡信故。然前心心所之因。不在有

念。實由現在徧行想心勢力強盛。足為後時憶念

之因。無勞別念。】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至)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先出體用。次釋。言所觀事者。謂五蘊等。無常苦空

等。專注不散定依為業者。謂日用尋常境中。用心

觀察。何者為色。何者為受等。色是甚麼。受是甚麼

等。如此專注一心不亂。自然有箇入處。由斯本明

自露。決擇智生。更不待從人口角邊。覓牙後慧。從

上諸大祖師。皆用此法。言心專注者。表顯此心欲

住何境。即能令心住於此境非是獨指一境言也。

若獨指一境。則見道歷觀上下八諦。前後境別。既

無專注應無等持。故專注言非唯一境。縱是一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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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繫心專注。定亦不生。故非徧行所攝。下揀異。

一師言。雖不繫心專注一境。爾時亦有定起。但定

相隱微。麤心者自不覺耳。此實徧行。非浪言也。下

破云。若謂此定令心心所和合。同趣一境。故是徧

行。理亦不然。能令根境識三和合同趨一境。是觸

業用。非定心故。若謂此定能令剎那心無異緣。故

是徧行。理亦不然。以剎那心。時之極少。自然於所

緣境無有變易。何必待定然後無變易耶。若謂由

定心取所緣境是徧行者。理亦不然。能令心等取

所緣者。是作意故。非是定心。若謂此之定體即是

定心。以契經說定為心學。即是心一境性。故定體

即心者。理亦不然。依定而收攝放心。專注一境。故

經說言心一境性。此心一境性。是收放心之學問。

故非即心。以三十七聖道品中攝此定故。立量云。

定非即心。根力覺支道支等攝故。如念慧等。既念

慧等各別有性。此定亦然。云何即心。】

「云何為慧於所觀境(至)定非遍行如信貪等。」

【先出體用。次釋。簡擇斷疑者。謂於諸法自相共相

得失境中。由以慧心推求簡別。後方決定。心無疑

惑。故定與慧。如車兩輪。如鳥兩翼。缺一不可。必由

定而發慧。由慧而得決定。故云一心不動。名入諸

禪。了境無生。名為般若。若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

有簡擇。便無此慧。故非遍行所攝。下揀異。有師言。

即使愚昧心中雖無簡擇。亦有慧心。但慧相微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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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昧心多。故隱而不顯。非無此慧。以此慧是大受

法故。寧知大受。對法藏中說為大地法故。俱舍頌

云。受想思觸欲。慧念與作意。勝解三摩地。徧於一

切心。此十皆名大地法故。破曰。諸部對法。展轉相

違。而無定準。不可執為一定之格。如俱舍以癡逸

怠不信惛掉六種名大煩惱地法等。故欲等觸等。

以地相較。俱遍地故。欲等亦得名大地法。若欲等

以徧行與觸等相校。便非等倫。安得名為大地法。

以徧行通四一切。別境止通二一切故。且觸等五。

經說徧行。若說十遍。便違契經。不應固執。下申量

破云。然欲等五。定非徧行。非觸等故。如貪信等。】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至)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此下總言五所現起分位也。一師言。此五決定俱

起。互相資助故。一師言。五所不定俱起。以此在四

一切中。徧一切性。一切地。不徧一切時。不徧一切

俱。既不同時。無俱起義。又說此五緣四境生。所緣

不定。能緣亦不定故。應說此五或時起一。或時起

二。起三。起四。或時俱起。或不俱起。言起一者。謂於

所樂境起欲。決定起解。曾習起念。所觀起定。問。所

觀之境。定慧皆起。何以獨言起定。答。謂愚昧類。心

多雜亂。流逸奔馳。為欲止此散心。雖專注所緣。令

心不散。而不能簡擇是非得失。謂之癡定。此名有

定無慧。問。愚昧心中既無簡擇。何得却言緣所觀

境。答。至彼加行位中。少有聞思慧力。便能緣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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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等持緣所觀境。或依多分。故說有定無慧。如戲

下。引證有定無慧。或於下。釋有慧無定。或時起二

者。謂於四境一時雙起。合有十箇二。一欲解。二欲

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六解定。七解慧。八念定。

九念慧。十定慧。或時起三者。謂於四境一時起三。

合有十箇三。一欲解念。二欲念定。三欲定慧。四慧

欲解。五慧解念。六慧念定。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

念欲解。十念定慧。或時起四者。謂於四境一時起

四。有五箇四。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三慧欲解

念。四慧解念定。五解念定慧。或時俱起。謂欲解念

定慧。如是四境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謂

欲等起一有五句。二三各十。起四五句。總起一句

也。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無此四境時不起。對境

方生故。率爾墮心時亦不起。無分別故。與藏識俱

時不起。不徧心故。】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至)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上明五所不徧一切時。此明五所不徧一切俱也。

七八二識此五隨位有無。第八有漏時定無。第七

有漏時唯有一慧。若在無漏。七八二識五俱相應。

等六意識。轉未轉位。皆與五法相應。皆不遮故。前

五轉識。一師言。此五皆無。一師言。此五容有。謂此

五雖無增上。而有微劣。非謂全無。遮等下。問云。五

識散動既無專注。何得有定。平等引心方入定故。

答云。若約出定入定時論。五識散動固不容有。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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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時取現量境。必同意識。故容有定。而言五識

無定者。但遮等引。不遮等持。等引者。出定入定時

也。等持者。住定時也。由此聖教說眼耳通者。正顯

前五亦有慧。此慧是眼耳二識相應智故。亦是鼻

舌身識相應智故。下以二位結五所。若約未自在

位。此五心所。或有不相應者。得自在時。此五定有。

樂觀苦集道。滅諦。安立諦。非安立諦等。故欲不減。

一中解無量。無量中解一。故勝解不減。觀彼久遠。

猶如今日。故念不減。經行坐臥。無不是定。故定不

減。五識皆有作事智故。揚眉瞬目。開口動舌。顧盻

嚬呻。無非佛事。故智不減。由此五法。自在位中。八

識皆得相應。】

「此別境五何受相應(至)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此言五所與受相應也。一師言。欲與喜樂捨三受

相應。除憂苦二受。以彼憂苦二境。不生樂欲故。餘

四心所。皆與四受相應。唯除苦受。以審決明記專

注簡擇。五識所無故。以五識是苦受攝故。五識既

不與四所相應。苦受亦爾。一師言。欲等五法。皆與

五受相應。欲證菩提而生愁慼。於純苦處而求解

脫。厭苦欣樂皆是欲故。故欲亦與憂苦二受相應。

此通前師欲不與憂苦相應。意有苦根。前巳說故。

通前四法不與苦受相應。論說下。引論以證欲與

憂苦二受相應。苦根下。又證四所與苦根相應。以

前師云。五識無審決明記等。不與五識相應。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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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根既與同時意識相應。四法與苦相應。亦有

何咎。況前五識雖無增上四法。而有微細印境等

四。何得言無。由斯五所定與五受相應。下明餘門

分別此五復通三性三界學無學等。此五既通一

切性一切地。則知三性三界皆通。第六意識依轉

不轉既皆不遮。則知學無學等亦應皆有。如是等

門。例推可知。】

成唯識論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