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集解
成唯識論集解
義各別者。則本論主皆別開明。如七八二識俱是
無記。而分有覆無覆。若此識與四受俱。則本頌中
亦應別說。既不別說。定與藏識同是捨受。此識未
轉依位。與前十八心所相應巳轉依位。與二十一
心所相應。轉依心所既與第八相同。亦應與彼轉
依第八同是捨受。任運而轉。以彼證得十種平等
性故。恒以十種為所緣境。平等轉故。前二說偏。後
說為正。】
「末那心所何性所攝(至)若巳轉依唯是善性。」
【此釋三性門也。先問。次舉頌答。是有覆無記。非餘
三性。次釋。以此末那恒與四根本煩惱及大八隨
煩惱相應。既能障礙出世聖道。復能隱蔽妙明真
心。故名有覆。此識既非善性。又非不善無可記錄。
故名無記。問。根隨皆是通染二性。第七唯無記性。
安得相應。答。例如色無色界。雖有根隨煩惱。而由
定力攝持藏護。雖是不善。亦無記攝。此意根隨亦
爾。雖是不善。由所依識極微細故。無強計度。任運
而轉。亦是無記。若巳轉依。唯善性攝。】
「末那心所何地繫耶(至)若巳轉依即非所繫。」
【此釋界繫門也。先問。次舉頌答。謂生下。釋。謂藏識
若生欲界。則現行末那及諸心所即繫屬欲界第
八。乃至藏識若生有頂。現行末那及諸心所即繫
屬有頂第八。以此末那任運恒緣自地藏識執為
內我。不緣他地藏識執為我故。若欲界藏識復起
上界詶先引業異熟藏識現在前者。此之藏識雖
在欲界。名生彼地。則此末那亦緣彼地藏識執為
內我。此染汙意即是繫屬彼地藏識。亦名彼地所
繫。故曰隨所生所繫。或是雖生此地。或為彼地根
隨繫縛。亦名為彼所繫。若巳轉依。即非煩惱之所
繫縛。故非所繫。】
「此染汙意無始相續(至)因義等故不別說之。」
【此釋伏斷門也。先問。次舉頌答。先總釋永斷暫伏
位。阿羅漢者。此云無生。以彼煩惱永不生故。三乘
者。一聲聞乘。二獨覺乘。三菩薩乘。雖三乘根有大
小利鈍。斷惑則同。故總名無學。此無學位。末那種
現俱永斷滅。故名無有。次釋暫斷位。若有學滅定。
及在修道見道位者。雖亦研真斷惑。俱是暫伏。故
亦說無有。非如阿羅漢之永斷而不生也。次別釋
出世道暫伏滅義。問。無學位中此識永斷。可名無
有。有學位中俱暫伏滅。如何亦名無有。答。謂染汙
意識。一向流轉。界地所修。皆屬有漏。不能伏滅。至
二乘見道位中。有伏滅義。故亦名無有。謂從初見
道位前。發真無我勝解。脩習勝生空觀。至初地初
心。違分別我執。轉得根本智。得根本巳。後得無漏
觀心現在前時。此後得智。是彼根本等流。亦違此
意。以真無我解。及後所得智。俱成無漏。名出世道。
次別釋滅定暫伏滅義。滅定既是聖道等流。俱生
我執巳不現行。極寂靜故。此亦非有。由未永斷此
識種子。故從滅盡定起。現行復生。乃至此識未永
滅位。恒相續轉。故知見道脩道位中。皆名暫滅下
別釋無學名真滅義。然此末那及相應煩惱。是俱
生惑。非是見道所斷。是染汙性。又非是非所斷。是
修所斷故。問。何故必在修道斷耶。答。由此染汙王
所。極微細故。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九品惑中下下
思惑一時頓斷。問。何故七十二品一時能斷。答。以
此染汙相應煩惱。雖極微細。勢力等故。故大小乘
觀察斷惑。皆至金剛喻定一現在前。頓斷此種。方
成羅漢。名無學位。永不現起。故下文云。第七我執。
三乘見道後或行不行。若我執種。二乘金剛喻定
一時頓斷。若是二乘無學面趣大乘者。從初發心
以至等覺。雖是菩薩。還名羅漢因斷煩惱與羅漢
等。故不別說。】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煩惱障(至)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此安慧師言第七染淨俱無名滅盡定以滅六盡
七故問此何所據答由說七唯煩惱障故對法中
說三位皆無煩惱故顯揚論說四惑相應不說淨
位有故攝論復說為雜染依不說為淨依故憑此
教理故說出世滅盡無學三位皆無。】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至)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此護法正義。唯無染七。名滅盡定。滅六淨七故。先
立量以證有淨七。量云。出世末那。經定說有。定有
俱生不共依故。如有染時。染時六八皆以七為俱
生不共依。淨時亦爾。故攝論云。此識是餘煩惱識
依止。此煩惱識。由第一依止生。由第二染汙釋云。
第二識名染汙者。煩惱依止故。若人正起善心。亦
有此識。次引瑜伽證成七八俱生。若住滅定下。顯
滅定有淨七。住聖道下。顯出世道亦有淨七。問。若
爾。何故顯揚論中但說四惑相應。不說淨位。答。言
彼雖說恒與四煩惱相應。然有論師翻彼相應恃
舉之行為平等行者。恃舉為行。則是染相應。平等
為行。則是淨相應。故知此意通染淨位。不特染也。
若由下。顯阿羅漢位亦有淨七。又諸論下。顯佛果
位中亦有淨七。以轉第七成平等性智故。彼平等
智。亦如成所作妙觀察大圓鏡智定有相應淨識。
若無淨識。彼平等智亦應無有。以智是能依。淨識
是所依。非離所依。有能依故。既無相應淨識為彼
智所依。不可說彼平等性智依六轉識。彼智各依
自分識故。立量云。此平等智定有所依相應淨識。
非離所依有能依故。如餘三智。又無學位若無淨
七。彼第八識應無俱有依。第八以七為俱有依故。
如餘識有俱有依。第八亦應有故。又以二執例三
位皆有淨七。又如異生有學未證人無我。必有我
執。則應無學位未證法無我。應有法執。此識若無。
則此法執依何識起。不應法執依第八識。彼第八
識是無記性。又無計度分別慧數。不起法執。由此
應知三位皆有淨七。以未證法無我故。又諸論中
以五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五同法者。如眼識
依眼根。乃至身識依身根。申量云。第六意識定有
俱生不共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喻如五同法。今
三位若無第七。第六便無所依。則宗犯能別不極
成過。因犯共不定過。若第六無所依。則前五亦無。
彼既有依。此何不然。是故定有淨七恒行不斷。問
云。若爾。對法論中何故說三位皆無第七。答。說無
染七。非無淨七。如說四位無阿賴耶。非無淨八。八
既如此。七亦應然。】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至)餘不攝者皆入此攝。」
【此下通明染淨。先總標三種。次別釋。初通一切有
漏心位。意緣賴耶而起我見。未捨賴耶故。次通一
切法空智果不現前位。意緣異熟起法我見。異熟
未空故。三通一切法空智果現在前位。意緣無垢
異熟識等。起平等智故。問。何故我執雖除。法見猶
在。法見若除。我見不起答。我見必依法見而起。要
先迷法。方起我見故。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故
雖除我見。法見猶存。以迷人者必迷法故。問。我法
二見既不相同。用亦差別。豈不相違。答。我法二見
用雖不同。而體是一。故不相違。以我法二見同以
一慧為體。由慧而後起見生執故。譬如眼等五識。
體雖是一。而了別色聲等用各各不同。亦不相違。
立量云。我法二見是有法。同依一慧是宗。因云。用
雖有別而不相違。喻如眼識等。下明我法二執伏
斷不同。二乘有學聖道滅定現在前時。法起我伏。
有學頓悟菩薩在脩道中。及有學漸悟菩薩在見
道中。生空智果現在前時。皆法起我伏。若二乘無
學阿羅漢及鈍根漸悟二乘。法空智果不現前時。
皆法起我斷。八地巳上一切菩薩。亦唯起法執。我
執皆永不行。或永斷。或永伏故。下引經證。此所知
障。是指現行。非指種子。若言種子。豈唯所知。即煩
惱種子亦應在故。以八地菩薩雖不執賴耶為我。
猶有異熟微細我執。非斷一切我執故。問。大小兩
乘法執俱在。誰名染意。誰名淨識。答。法執俱意。大
小具有。但小乘器劣。志在斷煩惱。證人空而巳。故
於法執不名為染。不名有覆。非彼智分。不障彼智
故。若菩薩志在斷二障。證二空。故於二乘所謂不
染無覆者。在菩薩名染名有覆。正障彼智故。是故
此法執俱意。在菩薩名染。在二乘無學名淨也。問。
此識既隨異熟所生所繫。依彼緣彼。亦應是異熟
果攝。答。是異熟生攝。以從異熟恒時生故。名異熟
生。非異熟果。問。何故六七皆名異熟生。答。以異熟
生名通一切故。此異熟生。如四緣中增上緣。所攝
者廣。三緣所不攝者。皆此緣攝。此亦如是。餘處所
不攝者。皆異熟生攝。】
「云何應知此第七識(至)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小乘不信有此第七。謂未來名心。過去名意。現在
名識。義別有三。實無別體。問。云何應知此第七識
離眼識等有別自體。答。聖教正理為定量故。先引
教證。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心意識。三種別義。如
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若以積集解心。八識
皆名心。若以集起解心。唯屬第八。集諸法種起諸
法故。謂為一切現行所熏。是集諸法種。種子復能
起諸現行。是起諸法故。若以等無間解意。八識皆
名意。若以思量解意。唯屬第七。緣藏識等。恒審思
量為我等故。謂因中有漏。唯緣藏識為我境。無漏
位中。恒思無我及緣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法故。若
以了別解識。八識皆名識。若以了別別境以解識。
唯屬前六。麤動間斷了別轉故。易了名麤。轉易名
動。不續名間斷。謂能了六塵差別之境。故得別名。
如入下。引大乘經。解脫下。引小乘經頌證。前二句
頌有漏。後二句頌無漏。彼經下。釋頌前二句。對治
下。釋頌後二句。】
「巳引聖教當顯正理(至)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次以理推。謂契下。先引證。若無下。理推第七為不
共無明。若無染汙意識。緣起經中不應言有不共
無明微細恒行故。謂諸下。釋。分者。時分義。分位義。
謂諸異生。於一切時一切位恒起不共無明。念念
執我。迷無我理。遂令真如覆而不顯。慧眼障而不
開。下引伽陀證前覆真義。言真實義正當生起之
時。常為障礙不得起者。皆由不共無明於一切時
念念俱行。無間斷故。是故契經說異生類皆為無
明盲其慧眼。惛醉纏其實心。所以恒處長夜。曾無
一念醒覺。若異生位有暫時一念不起此無明時。
便與聖教相違。以此迷理不共無明。念念執第八
為自內我。無有一息間斷。故名微細恒行。汝等小
乘不信有此染汙七識。依何識說不共無明。若謂
此不共無明依六識者。恒行之義決不得成。以第
六識有間斷故。彼無明者恒染汙故。許有末那。便
無間斷之失。】
「染意恒與四惑相應(至)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問云。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此意俱無明。何以獨名
不共。第一師答。此俱我見俱慢俱愛。非根本煩惱
所攝。此俱無明。是煩惱攝。名為不共。有何過失。第
二師斥云。若如彼說。則違理教。若此三者既非根
本煩惱所攝。純隨煩惱何不說之。況此三者。是十
根本煩惱中攝。染汙必與四煩惱俱。如何此三而
非根本。應說此四俱是根本煩惱。而此四中無明
是主。故獨得不共名也。問。我見慢愛既與染汙相
應俱起。亦名不共。何故獨主無明。答。雖此三亦與
染汙俱起。應名不共。然而無明獨稱不共。不及餘
三者。以從無始恒內惛迷癡執第八為自內我。曾
不加一念省察無我之理。唯其癡極。獨得此名。此
俱我見及愛慢三。雖亦是無明。而非癡極。故無主
義。應名相應。若約生死流轉。貪愛為主。若依障初
聖道。不受聖教。見慢為主。見則偏執一理。安肯受
教。慢既恃巳。豈復他求。故此三者若為主時。亦名
不共。如彼無明。許亦無失。】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至)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一師言。此癡名不共無明者。如不共佛法。唯如來
有。餘人所無。此亦如是。唯此識有。他識所無。第二
師斥云。若謂唯此識有他識所無名不共者。則應
他識所有。此識所無者。亦名不共。然此不共。依殊
勝立。非謂此有彼無名不共也。殊勝義者。謂此無
明念念障彼當生無漏智令不起。有此勝用。餘識
所無。唯此識有。故名不共。問。既依第七有殊勝義
立不共者。則此餘三。亦依第七有障智用。應名不
共。何得無明徧名不共。答。謂此第七相應無明。是
障平等性智之主。故獨得此名。若餘三躭著高舉
執我為主時。彼亦得名不共。今但對彼餘識相應
無明立不共名。下明不共差別。一恒行不共。謂與
第七俱者。名為恒行。不與第六間斷者共。名為不
共。故攝論云謂能障礙真智生愚。此於五識無容
說有。是處無有能對治故。若處有能治。此處有所
治。非五識中有彼能治。於此見道不生起故。非於
不染意識中有。由彼此應成染性故。亦非染汙意
識中有與餘煩惱共相應時。不共無明名不成故。
若立意識由彼煩惱成染汙者。即應畢竟成染汙
性。諸施等心應不成善。彼煩惱相恒相應故。若說
善心俱轉有彼煩惱。是即一向與彼相應。餘不得
有。此染汙意識引生對治不應道理。若說染汙意
俱。有別善心能引對治。能治生故。所治即滅。應正
道理。故曰餘識所無。宗鏡又云。唯此無明為長夜
體。餘識皆無長夜之義。唯此獨有。故名不共。此有
四句分別。一有是長而無是夜。如七俱貪等三。及
妙平二智相應心品等。二有是夜而無是長。如前
六識相應無明。三亦長亦夜。即七俱無明。四非長
非夜。即前六識餘貪等。今此七俱無明。不但不與
餘識共。兼亦不與自聚貪等三共。雖與同聚貪等
共起。而貪等三。無長夜義。以貪等以染著等為義
故。此以長夜為義。與彼不同。故名不共。二獨行不
共。此識非有者。宗鏡云。六識中者。無恒時義。有獨
起義。亦名不共又云。不與貪等俱者。名為不共。下
引證瑜伽云。無明有二。一煩惱相應無明。二獨行
無明。非無愚癡而起諸惑。是故貪等餘惑相應所
有無明。名相應無明。若無貪等諸煩惱纏。但於苦
等諸諦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鈍慧士夫補特
迦羅諸不如實揀擇覆障纏褁暗昧等心所性。名
獨行無明。此又有二一是主獨行。不與忿等小十
俱者。名為是主何以故。忿等十法自類不俱。各自
為主。此之無明。既不與各自為主者俱。獨自行時。
自便為主。故曰是主。此屬分別。故在見道一時頓
斷。如契下。引證非主獨行者。與忿等俱。名為非主。
由忿等各自為主。自無主故。此通見修二斷。以隨
忿等通見所斷故。故結云。恒行不共。餘部所無。獨
行不共。彼此皆有也。俱舍云。部有五部。謂見苦諦
所斷。具十隨眠。見集滅諦所斷各七。離有身見邊
見戒取。見道諦所斷八。離有身見。及邊執見。修所
斷四。離見及疑。如是合成三十六種。前三十二。名
見所斷。纔見諦時彼則斷故。最後有四。名修所斷。
見四諦巳。後後時中數數習道。彼方斷故。如是巳
顯十隨眠中。薩迦耶見唯在一部。謂見苦所斷。邊
執見亦爾。戒禁取通在二部。謂見苦見道所斷。邪
見通四部。謂見苦集滅道所斷。見取疑亦爾。餘貪
等四各通五部。謂見四諦及修所斷。今言恒行不
共唯脩所斷。不通餘四部。獨行不共。五部皆通。故
云彼此皆有也。】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至)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先引經證。若無下。理推第七意根為意識俱有依。
謂如下例釋。謂前五識既有眼等五根為俱有依。
意識亦應有俱有依。若無此識。彼第六識便𨷂此
依。小乘難云。我宗以肉團心與第六為依。何要別
執有第七識。大乘破云。亦不可說第六意識依於
色故。肉團是色法。末那是心法豈有意識不依心
法而依色法耶。必若意識以色為依。則此意識同
乎色法。應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遂成頑蠢無知
之物。有是理否。救云。我宗五識根先識後。故即前
滅意識發後念意識。無別第七為俱有依。破云。若
此意識無俱有依。則彼五識亦無俱有。以彼五根
與識俱時而轉。如芽依種起。芽種俱時。影藉身生。
身影同有。今六識無根從何生識。遂申量云。五識
與根。決定俱時。必同境故。如心心所。由此理趣。意
識決定必有不共俱有所依。立量云。極成意識是
有法。必有不共顯自名處是宗。因云。等無間不攝。
增上生所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喻如眼等識。眼
等五識既依五根各自有名有處。則第六意識必
有不共意根顯自名處故。等無間不攝者。是揀小
乘不許第七為依而生第六。以第六前滅意為根
生後念意識故。增上生所依者。以前滅意是等無
間緣。根是增上緣故。極成六種識各隨增上五根
所攝。決非等無間緣所攝故。】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至)巳滅依此假立意名。」
【先引經證。若無下。理推思量意是第七識。小乘云
思量名意。即是第六等無間意。此前滅意。即能引
生後念意識。名思量意。何要別執第七為思量意
耶。謂若下。破云。且如第六意識現在前時。等無間
意巳屬過去。彼思量意定不得成。既爾。如何經說
思量名意。若謂此思量意。雖則巳滅是假說者。理
亦不然。無正思量。依何立假。若謂雖屬過去。現在
曾有思量。故名意者。理亦不然。以現在時。若有思
量。即應名識。寧說為意。要待過去方名意故。此皆
借口出氣。以彼執未來名心。過去名意。現在名識
故。是知第六之外。別有末那恒審思量名為意者。
由彼恒審無有間斷。諸識前巳滅念依此而生。假
立等無間意。汝等云何棄本而逐末耶。】
「又契經說無想滅定(至)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先引經證。謂彼下。破。若謂但有六識無第七者。則
彼二定。六識體數俱滅。無有別異。體數者。即王所
也。若無染汙意識於彼二定一有一無。則彼二定
聖凡何別。殊不知一有染汙。名凡定。一無染汙。名
聖定也。若謂無想界地依四禪故凡。滅盡界地依
淨居故聖。中間加功用行不同。故二定各有差別。
無關第七者。理亦不然。以彼界地所依差別之因。
正由染汙有無而立。若無染汙。界地差別不可得
故。是故定有染汙末那名為意識。】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至)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先引經證。若無下。理推第七是染汙。謂彼下。破。若
謂止許第六不許立第七者。即如無想天中入無
想定。彼天長時無六轉識。若無第七。誰起我執。何
處見有具煩惱者一期生中即無我執。若無我執。
便同諸聖涅槃。不應賢聖訶斥厭惡。遂申量云。無
想有情若無我執。便非聖賢同所訶厭。應如涅槃。
小乘救云。無想天人。初半劫滅。後半劫生。初後皆
有第六。故有我執。應無過失。何要別有第七執我
耶。下大乘縱奪破云。若謂初後皆有六識而起我
執無如是過者。中間長時四百九十九劫中。彼六
識心心所巳滅。是誰執我。豈非有過。若謂過去未
來有六識執我故無如是失者。彼六識既非現在。
定非常法。巳屬無體。安能執我。豈非有過。下申正
義。然此無想一期因果。皆由染汙第七得名。若無
第七。則彼所得無想異熟。與彼能得無想定。悉成
烏有。以此無想因果。皆屬不相應。行攝。前巳遮破。
若無染汙第七。不但無想因果皆無。亦無藏識。藏
識既無。誰為受熏。既無受熏。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豈止無想。故應別有染汙末那於無想天恒起我
執。聖賢訶厭。】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至)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先引經證。若無下。次理推第七名我執。謂異下次
破。謂異生類善惡無記三性生時。雖前六轉識在
外門轉作善染業。而由內七念念執著我能作善
我能作惡。遂令六識外門所起施等六度。貪等六
染。不能亡相。下引瑜伽以證染汙末那為第六識
染淨依止。由彼染汙未滅。念念執我。致令前六轉
識見分為相所縛。不得解脫。末那滅巳。第六相縛
便即解脫。何謂相縛。謂於目前所作種種善染諸
業。不能了達如夢幻等。認以為實。由斯第六見分
為彼相分所拘。不得解脫。故名相縛。依如是下。引
證。大乘難云。若汝等執有第六而無第七者。則第
六第八善與無覆二心生時。若無第七我執。彼二
種心應成無漏。何以故。六識俱生現行煩惱。自相
續中。與彼善無記心不俱起故。不熏有漏。過去未
來煩惱緣縛理非有故。不熏有漏。非由他識迷無
我理。而令善等成有漏故。非由他識解無我理。而
令善等成無漏故。以顯成染成淨。皆由第七執我
不執我。更不由他。若謂別有隨眠是不相應行蘊
所攝。現相續起。由此隨眠熏彼善等成有漏法。非
第七者。是亦不然。以彼隨眠非實有體。巳極成故。
非能熏法不熏有漏故。若謂從有漏種生彼善無
記心。故善無記成有漏者。此亦不然。若有漏種自
先有因。可熏善等成有漏法。彼有漏種自先無因。
何能令彼熏成有漏。以有漏因必是我執。我執必
是第七。既無第七。我執何因。若謂不由漏種而彼
善無記心自然成無漏者。若爾亦應學無漏者自
然亦成有漏。彼既不然。此云何爾。若謂善無記心
雖非染俱。而由前六煩惱所引。故令施等不能亡
相。成有漏者。此亦不然。雖由六識煩惱引起施等
善業。然善業起時。煩惱巳滅。而不俱起故非有漏
正因。是增上緣故。以有漏言。表與有漏種子俱生。
方是正因故。若謂有漏善心。是彼六識煩惱所引
成有漏者。則無記業。不同有漏善心由煩惱引。彼
復如何得成有漏。下立正義云。然諸有漏。不由他
惑。不由隨眠。不由業引。由與自身相應現行四種
煩惱俱生俱滅為正因緣。互相增益。方成有漏。由
此現行煩惱熏成有漏種子。後時種子復生現行
有漏義成。異生既爾。有學俱生有漏亦然。問。異生
有學有漏因爾若無學位。又且如何。答。無學有漏。
巳捨賴耶。雖無有漏俱生四惑。法執未忘。而從先
時異熟。識中猶執法我。有漏種起。雖是無漏。還成
有漏。於理無違。由有末那恒起我執。故令善無記
二心有漏義成。若無此意。有漏不成。故知別有第
七俱生我執與善無覆為有漏因也。證有下。勸信。
問云。既有末那恒起我執。何故小乘經中止說六
識為俱生我執。不言七識。答。應知皆是隨俗施設。
故作是語。或是隨六根而說六識。究理而論。識類
各別。實有八種非謂識類止有六也。巳上略錄第
七末那。諸教同詮。羣賢共釋。剏入道者。此意須明。
是起凡聖之因。宜窮性理。乃立解惑之本。可究根
源。迷之則為人法執之愚。悟之則成平等性之智。
於諸識內。獨得意名。向有漏中。作無明主。不間不
斷。無想定治而不消。常審常恒。四空天避而還起。
雖有覆而無記。不外執而內緣。常起現行。能蔽真
而障道。雖稱不共。但成染而潤生。是以欲透塵勞。
須知要徑。將施妙藥。先候病源。若細意推尋。冥心
體察。則何塵不出。何病不消。斷惑之門。斯為要矣。
立真之地。其可忽哉。】
「如是巳說第二能變(至)此所緣境義便當說。」
【此下釋前頌中及了別境識也。先問。次舉頌答。論
曰下。先釋釋名門。先總釋。此識差別總有六種。隨
六根境種類異故。言雖識體是一。而隨根境種類
差別。立六種名。謂名眼識耳識乃至意識。問。隨根
立名。具幾種義。答。具有五義。謂依根。根發。屬根。助
根。如根也。言依根者。依眼處所。識得生故。若有眼
根。識定得生。不盲瞑者。乃至暗中亦能見故。屬根
者。由識種子隨屬於眼。而得生故。助根者。由識有
無。根有損益故。如根者。俱有情類之所攝故。眼所
發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亦變異。如迦末羅病。
損壞眼根。於青色等皆見為黃等。前四皆依主釋。
唯根所發識。名依士釋。以根雖劣能發勝故。問云。
前六轉。識皆隨意轉。何故第六亦名意識豈不相
濫五識耶。答。雖六識身皆依意轉。而此意識。是隨
不共意根而為所依。立意識名。如五識身。依五色
根。無有相濫之失。或第六唯以意為染淨依。故名
意識。此伹辯第六得名之所以。非辯心意。不應為
例。問。眼識等六。既依根發識。以何為根。答。瑜伽云。
皆以現行種子二法為眼等根。由本熏時。心變似
色。從熏得名。即四大所造清淨色。故對所生之果
識。假說現行為功能。實唯現色功能生識。大小共
成。問。根以何為義。答。根者。最勝義。自在義。主義增
上義。出生義。是為根義。於中有清淨五色根。有浮
塵五色根。若清淨五色根。即是不可見有對淨色
以為體性。能發生五識。有照境用。五蘊論云。謂於
眼中一分淨色。如淨醍醐。此性有故。眼識得生。無
即不生。乃至身根並淨色為性。無即不生。俱舍云。
眼根極微。在眼星上傍布而住。清徹膜覆。如頗迦
胝。不相障覆。耳根極微。在耳穴內旋環而住。如卷
樺皮。鼻根極微。居鼻頞內。背上面下。如雙爪甲。舌
根極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身根極微。遍住身分。
如身形量。若浮塵五色根者。即扶清淨根能照其
境。自體即不能照境。為浮塵根是麤顯色。不妨與
清淨根為所依。問。六根所成各有幾義。答。有二義。
一是異熟。二是長養。且如眼根。以過去業。招今世
眼。名異熟眼。於今世時。因飲食等。長小令大。養瘦
令肥。名長養眼。餘根亦然。或名下。次釋隨境立名。
謂能了別差別六境得名。順識所了六境義故。如
色識了色。故名色識。乃至意識了法。故名法識。故
六識名。各不相濫。問。未轉依位。前五轉識。於三量
中定是何量。於三境中定屬何境。答。前五轉識。量
屬現量。境屬性境。護法云。五識唯緣實五塵境。即
不緣假。故名性境。但任運緣。不作行解。不帶名言。
得法自相。故名現量。且如眼識緣青黃赤白四般
實色時。長短方圓假色。雖不離實色上有。眼識但
緣青等實色。不緣長短假色。長短假色。唯意識作
長短心緣。俱舍云。眼識但能了青。不了是青。意識
了青。亦了是青故。又眼識緣青境自相時。得青色
之自相。若後念分別意識。纔作解心。即帶名言。便
是共相比量也。故前云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
諸法共相而轉。唯五識緣五境時。具四義故。得法
自相。一任運。二現量。三不帶名言。四唯緣現在境。
故名得自相也。問。五根依何教理。證是現量。答。圓
覺經云。譬如眼光。曉了前境。其光圓滿。得無憎愛
可證五根現量不生分別。其眼光到處。無有前後。
終不捨怨取親。愛妍憎醜。例如耳識不分毀讚之
聲。鼻根不避香臭之氣。舌根不揀甜苦之味。身根
不隔澀滑之觸。以率爾心時。不分別故。剎那流入
意地。纔起尋求。便落比量。則染淨心生。取捨情起。
問。第六意識三境三量。如何分別。答。第六意識。即
比量意識。能緣三世法。三性法。三界法。一百法等。
法爾皆是意識緣也。此意識有二。一明了意識。通
三境三量。謂初念與前五識同緣境時。率爾心中。
唯是現量緣實五塵性境。若後念巳去作解行緣。
其長短假色。即是比量。或於五塵上起執時。即是
非量。即明了許通三量。若緣五塵實法。名性境。若
後念緣五塵上長短等假色。即有質獨影。併似帶
質。二獨頭意識有三。一夢中獨頭。亦緣十八界。唯
是獨影。此夢中境。唯是法處收而無本質。二覺窹
獨頭。通三境。通緣一切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世出
世間有體無體空華兔角三世法故。唯是獨影。若
緣自身現行心心所。是帶質境。若緣自身五根。及
緣他人心心所。是獨影。亦是似帶質。初剎那緣五
塵少分實色。是性境。三定中獨頭。亦通三境。通緣
十八界一百法三世境。及真如等。若假若實皆能
緣故。是獨影境。又能緣自身現行心心所故。是帶
質境。又七地巳前有漏定位。亦能引起五識緣五
塵。即是性境。若明了意識前後念通三量。夢中獨
頭唯非量。以不稱境故。覺窹獨頭通三量。若緣有
體法通現量。若緣五根界七心界等。是比量。若緣
空華過未等境。通比非二量。定中獨頭唯是現量。
雖緣假法。以不妄執。無計度故。問。三境以何為體。
答。性境用實五塵為體。具八法成故。即地水火風
色香味觸也。若能緣有漏位中。除第七識。餘七皆
用自心心所為體。獨影是第六識見分所變假相
分為體。能緣。即自心心所為體。帶質即變起中間
假相分為體。若能緣。有漏位中唯六七二識心心
所為體。故頌云。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質通
情本。性種等隨應。言性境不隨心者。性境有五種
不隨。一性不隨。謂能緣見分通三性。所緣相分唯
無記。即不隨能緣見分通三性故。名性不隨。二種
不隨。謂見分從自見分種生。相分從自相分種生。
不隨能緣見分種生。名種不隨。三界繫不隨。如明
了意識緣香味境時。其香味二境唯欲界繫。明了
意識通上界繫。以不隨能緣通上界繫。名界繫不
隨。四三科不隨。且五蘊不隨者。即如五識見分是
識蘊收。五塵相分是色蘊攝。是蘊科不隨。十二處
不隨者。五識見分是意處收。五塵相分是五境處
攝。是處科不隨。十八界不隨者。五識見分是五識
界收。五塵相分是五境界攝。是界科不隨。五異熟
不隨。第八見分是異熟性。五塵相分非異熟性。名
異熟不隨。獨影唯從見者。謂。相分與見分同種生。
獨影有二。一有質獨影。即第六緣五根種現。是皆
託質而生。其相分與見分同種生。二無質獨影。即
第六緣空華兔角。及過未等所變相分。亦與見分
同種生。自無其種名。為從見。帶質通情本者。以心
緣心。如第七緣第八見分為境時。其相分無別種
生。一半與本質同種生。一半與見分同種生。以兩
頭攝故。名通情本。情即第七能緣見分。本即第八
所緣見分也次結示云。巳上隨境立六識名。唯依
有漏色根。未轉依位各別說故。若自在位。六根互
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問。若一根發識緣一切境。
則一識應名一切識。豈不相濫成大過耶。答。但可
隨根。無相濫失。莊嚴下。引論難云。莊嚴論說如來
五根一一皆依五境而轉。何故此中說一切境耶。
答。五根之境粗顯。意識之境微細。然前五境與意
識境。皆屬同類。今依麤顯同類境故。作如是說。其
實一識能緣一切也。佛地下引經證。佛地經說。成
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現起三業不思議化。
為謂菩薩授四記等。豈非五識徧緣一切乎。若不
徧緣。無此大用故。釋曰。成所作智轉前五識而成
者。三業化。合有十種。一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二
現受生化。三現業果化。二語化有三。一慶慰語化。
二方便語化。三辯物語化。三意化有四。一決擇意
化。二造作意化。三發起意化。四領受意化。領受化
中復有四記。一一向記。如人問天。亦答天等。二分
別記。如人問天。答清氣為天等。三反詰記。如人問
天。反詰何者為天等。四默置記。如人有問。默然不
答。此皆如來度生說法等事。問云。前第一能變中
云。不可知執受處了。第二能變云。依彼轉緣彼。今
此頌中。何故不說六識依緣。答。然六轉變所依所
緣。麤顯極成。故頌不說。前隨義便。巳說所依。此六
所緣。義便當說。】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至)餘所依了如前巳說。」
【此釋體性門行。相門也。以一了別雙釋性相。如契
經言。了色名眼識。了聲名耳識等。此亦約未自在
位。依根所發識。見分所了之境有差別耳。若約巳
轉依位。一根能作諸根用。一識能了一切境。如前
所說。】
「此六轉識何性攝耶(至)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此釋三性門也。先問。次舉頌答。次釋。謂前世益今
世。今世益後世。自體與果。俱可愛樂。名之為善。問。
若謂此世他世順益名為善者。無為無漏無前後
際。何故名善。答。此世後世。違越生死。是以名善。問。
人天樂果亦是順益。何故非善。答。人天樂果。雖於
此世能為順益。不能順益他世。以果隨業轉。業有
盡故。是無記攝。故不名善。不善反此。無善不善。無
損無益。兩岐之間。無可記錄分別。故名無記瑜伽
云。善有十三種。一自性善。謂信等十一心所有法。
二相應善。謂彼相應法。三隨逐善。謂即彼諸法習
氣。四發起善。謂彼所發身業語業。五勝義善。謂真
如。六生得善。謂即彼諸善法。由先串習故感得如
是報。由此自性。即於是處。不由思惟任運樂住。七
加行善。謂依止親近善丈夫故。聽聞正法。如理作
意。修習淨善法隨法行。八現前供養善。謂想對如
來。建立靈廟圖寫尊容。或想對正法。書治法藏。興
供養業。九饒益善。謂以四攝饒益一切有情。十引
攝善。謂施性福業事。及戒性福業事故。引攝生天
樂異熟。引攝生富貴家。引攝隨順清淨法。十一對
法善。謂厭患對治。斷對治。持對治。遠分對治。伏對
治。離繫對治。煩惱障對治。所知障對治。十二寂靜
善。謂永斷貪欲瞋恚愚癡。永斷一切煩惱。若想受
滅。若有餘依涅槃界。若無餘依涅槃。若無所住涅
槃。十三等流善。謂巳得寂靜者。由此增上力故。發
起勝品神通等。世出世共不共功德。自性不善者。
謂除染汙意相應。及色無色界煩惱等所餘能發
惡行煩惱。隨煩惱。相屬不善者。即此煩惱隨煩惱
相應法。隨逐不善者。謂即彼習氣。發起不善者。謂
彼所起身業語業。勝義不善者。謂一切流轉。生得
不善者。謂由串習不善故。感得如是異熟。由此自
性。即於不善任運樂住。加行不善者。謂依止親近
不善丈夫。聽聞不正法。不如理作意行。身語意惡
行現前。供養不善者。謂想對歸依隨天眾巳。殺害
意為先。或邪惡意為先。建立祠廟廣興供養業。令
無量眾廣樹非福。損害不善者。謂於一切處。起身
語意種種邪行。引攝不善者。謂行身語意諸惡行
巳。於惡趣善趣。引攝不愛果異熟。或引或滿。所治
不善者。謂諸對治所對治法。障礙不善者。謂能障
礙諸善品法。自性無記者。謂八色界處意相應品
命根眾同分名句文身等。相屬無記者。謂懷非穢
非淨心者所有。由名句文身所攝受心心所法。隨
逐無記者。謂即彼戲論習氣。發起無記者。謂彼所
攝受諸心心所法所發身業語業。勝義無記者。謂
虗空非擇滅。生得無記者。謂諸不善有漏善法異
熟。加行無記者。謂非染非善心者。所有威儀路工
巧處法現前。供養無記者。謂如有一想對歸依隨
一天眾。遠離殺害意邪惡見。建立祠廟。興供養業。
令無量眾於如是處不生長福非福。饒益無記者
謂如有一於自僕使妻子等所。以非穢非淨心而
行慧施。受用無記者。謂如有一以無簡擇無染汙
心受用資具。引攝無記者。謂如有一工巧處串習
故。於當來世。復引攝如是相身。由此身故。習工巧
處速疾究竟。對治無記者。謂如有一為治疾病。得
安樂故。心簡擇心。好服醫藥。寂靜無記者。謂色無
色界諸煩惱等。由奢摩他所藏伏故。等流無記者。
謂變化心俱生品。此六轉識。與善十一心所相應。
即善性攝。與中隨二。小隨十相應。不善性攝。俱不
相應。無記性攝。】
「有義六識三性不俱(至)巳永滅除戲論種故。」
【次揀異。一師言。六識三性不俱。以六識身同前五
識外門轉故。既五識起善起惡。差別不同。則同時
意識亦互相違。豈能一念隨五識而具通三性。何
以故。五識生起。必由意識而為引導。與彼五識俱
生。成善成染。若許五識既與三性齊起。意識爾時
亦通三性。豈有六識一念齊通三性之理。故知六
識三性。定不俱起。問。若爾。何故瑜伽論說。藏識一
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答。彼說一時俱起。是依
前後多念。故說一時。非謂一念三性俱起。如說一
心。是約多生滅說。非一生滅名為一心也。今依一
念不容俱起。故與論文無相違過。一師云。六識一
念三性容俱時起。以彼同時意識率爾等流。與眼
等五識容俱起故。由率爾起。故與無記相應。由等
流起。故與善染相應。率爾等流既容俱起。三性必
俱。然言容者。姑且之辭。故又曰。五識與意識決定
俱生。而善性等不必皆同。則汝前所設意識應通
三性之難。竟成虗棄。下引瑜伽以證意識雖與五
識俱起而不同性。即如諸瑜伽師入禪正受。若遇
聲緣從定起者。此定要與定中相應善意識。及餘
耳識一時俱轉。方能領受此聲。後方出定。不是彼
定相應善意識獨取此聲。而無耳識。若無耳識。於
此音聲不能領受。不應出定故。問。若是耳識能領
受巳。應便出定。何必要與定中相應意識俱轉而
後出定耶。答。非謂耳識領受此聲。即便出定。必是
耳識領受聲巳。定中相應意識有所希望。然後出
定。故耳識聞聲時。意猶在定。定應二識共取此聲。
是知意識必與耳識俱起也。然在定意識是相應
善。在定耳識率爾聞聲。理定非善。以未轉依時。率
爾墮心定是無記故。由此誠證。則五俱意識。斷不
與五識同性明矣。諸處下。引證同起不同性。問云。
雜集論說等引位中無有五識。何故此中說定相
應意識與耳識俱轉。梵語三摩呬多。此云等引。梵
語三摩地。此云等持。定有三位。謂出住入。住名等
持。出入名等引。今言等引。正出定入定時也。答。彼
論依多分說無五識。此顯少分定有五識。故前云。
在定五識率爾聞聲也。問云。五俱意識既不能與
前五同性。何故前文說六識三性亦容俱起。答。若
五識中三性俱轉。五俱意識。隨彼五識偏注一境。
爾時意識與彼五識或善或惡必是同性。若不偏
注。是無記性。故六轉識與前五識三性容俱。此依
未自在位說。若至自在位中。不通三性。唯善性攝。
問云。自在位中。亦有色心。宜通三性。何故唯善性
攝。答。如來色心。是道諦攝。非是苦集故無不善。巳
永滅除戲論種故。故非無記。】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至)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先問。次舉頌答。論曰下。總釋六位相應門也。言此
第六轉識與六位五十一心所皆得相應。以彼通
緣一切法故。問。何義得名心所。答。言心所者。以心
為依。方現起故。與心和合。不捨離故。繫屬於心。隨
心轉故。具此三義。名為心所。如屬我之物。立名我
所。問。心與心所。義用何別。答。心於所緣之境唯取
大略。不別分別如緣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青之
別相。心所於彼所緣之境。不唯大略。亦取微細。以
能助成心王未了之事。故得此名。心王如𦘕師作
模。心所如弟子填彩。令出媚好。瑜伽下。引證。識能
了別總相。不取別相。以是主故。作意一法。獨能了
此眾多未了之相。問。何故瑜伽以作意為先。此論
以觸為初。答。由作意故。令心心所取境功能最為
殊勝。故瑜伽以作意為初。由觸能令根境識三和
合一處。引生心所。最為殊勝。故此論以觸為先也。
即以五徧行論了別相。觸能了心王可意不可意
俱相違相。受能了心王攝受不攝受俱相違相。想
能了心王言說因相。以能取境分齊相故。謂此是
青非青等。便起言說。故想之相為言說因。思能了
心王邪因正因相違因相。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是
思之因故。作意等名心所法。皆言此者。正顯心所
亦緣總相也。餘論亦說別境五所亦了別相。欲亦
能了心王可樂事相。勝解亦能了心王決定事相
念亦能了心王串習事相。定慧能了心王得失是
非事相。由此十法。於所緣境起善起染。及起不定
諸心所法。此十又能於所緣境。能取心王總相。而
又兼取別相雖諸下。釋心所差別。謂遍下。標差別
名數。一切下。釋差別義。問何故瑜伽唯有五位。此
處有六答。瑜伽合根隨為一染。故位唯五。瑜伽復
以四一切辯五位差別。四一切者。謂一切性。即善
染無記也。一切地。三界中九地。謂欲界五趣雜居
地。色界初禪離生喜樂地。二禪定生喜樂地。三禪
離喜妙樂地。四禪捨念清淨地。無色界空無邊處
地。識無邊處地。無所有處地。非非想處地也。一切
時。過去現在未來也。一切俱者。八識俱通也。此五
位中。徧行一位。具四一切。三性皆具。九地皆有。通
一切時。徧一切識故。別境一位。唯有初二。謂三性
九地。善唯有一。謂一切地。以一切地皆善性故。染
四皆無。於三性中唯不善故。不通一切性。於上八
地伏不起故。不通一切地有間斷故。不通一切時。
於八識中不俱有故。不通一切識。不定唯一。謂一
切性。由此四一切故。有五位差別。問。前五識亦與
六位心所相應耶。答。不爾。五識止有三十四心所
相應。謂徧行別境善十一。中二大八貪嗔癡。餘互
相違故。】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至)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此釋受俱門也。先總標。領順下。釋名義。如是下。釋
三受差別。先分二。言三受與五識相應。名身受。三
受與意識相應。名心受。如苦受。有身苦受心苦受。
樂捨亦然。三受皆通有漏無漏。問。何故苦受亦通
無漏。答。苦受亦由無漏而起。如行苦行。皆為求證
無漏故。次分三。謂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謂此三
受皆通三斷也。云何見道所斷法。謂薩迦耶等五
見。及依諸見起貪瞋慢。若相應無明。若於諸諦不
共無明。於諦疑等。及住一切惡趣業等。是名見道
所斷法。云何修道所斷法。謂一切善有漏法。一切
無覆無記法。除先所說諸染汙法。餘染汙法。是名
修道所斷法。云何非所斷法。謂一切有學出世間
法。一切無學相續法中所有諸法。若出世法。於一
切時自性淨故。名非所斷。餘世間法由巳斷故。名
非所斷。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位亦皆有三受。云何
學法。謂或預流一來不還有學補特迦羅。若出世
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學法。何以故。依止此法。
於時時中精進修學增上戒學心學慧學故。云何
無學法。謂阿羅漢諸漏巳盡。若出世有為法。若世
間善法。是名無學法。云何非學非無學法。謂除先
所說學無學法。所餘預流乃至阿羅漢。若墮一切
異生相續。若彼增上所有諸法。當知是名非學非
無學法。次分四。先總分。謂善受。不善受。有覆無記
受。無覆無記受。此將捨受分二。故總成四受。次各
分四。言六識皆有四受。故曰各。先明五識有四受。
謂彼任運煩惱發惡業者。是不善受。不發惡業者。
是有覆無記受。彼皆容與苦根相應。若俱生善等
發善業者。亦是善受。與善根相應。不發善業者。是
無覆無記受。與捨根相應。是故三受容各分四。瑜
伽下。引證三受與一切識相應。若此任運煩惱遍
一切識者。則此煩惱遍與一切識苦樂捨根相應。
若此任運煩惱不遍一切識。而與第六意地相應
者。則此煩惱即與第六苦樂捨根相應。言遍不遍
者。俱生我執。七識皆徧。俱生法執。前五不遍故。雜
集下。引證。】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至)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次分五受。苦樂為四。合無記為一故。問。前以捨受
分二。苦樂不分。何故此中苦樂各分為二。合捨受
為一。答。苦樂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逼悅身
者名苦樂。逼悅心者名憂喜。無分別者名苦樂。有
分別者名憂喜。尤重者名苦樂。輕微者名憂喜故。
捨受不分者。反上三義故。下詳解適悅受中樂喜
二義。諸適悅受與五識相應者。恒名為樂。與意識
相應者。若在欲界及色界初二靜慮近分。但名為
喜。不名為樂。但悅心。不悅身故。若在初二靜慮。名
樂名喜。身心皆悅故。言近分根本者。如色界初禪
有三。謂梵眾。梵輔。大梵。前二為近分。大梵名根本。
二禪有三位。謂少光。無量光。光音天。前二為近分。
光音為根本。三禪有三天。謂少淨。徧淨。無量淨。前
二名近分。第三名根本。言根本者。得此天根本定
故。言近分者。於彼根本隣近將得未得故。今言欲
界諸天與初二靜慮中梵眾梵輔少光無量光所
得者。但可悅心。未至身心徧悅。故但名喜而不名
樂。若在梵天光音。巳得根本靜慮。身心徧悅。名樂
名喜。故初禪名離生。喜樂地。二禪名定生喜樂地
也。若在第三靜慮中。無論近分根本。皆得妙樂。故
名離喜妙樂地。由其靜慮益深。觸處無非樂境。故
無分別。反顯前二靜慮。樂心輕微。故有分別。顯揚
論云。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經中說。所謂此身離
生喜樂之所滋潤。徧滋潤。徧適悅。徧流布者。是謂
初靜慮近分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一切處無有少
分離生喜樂所不徧滿者。是謂初靜慮根本即於
此身等持所生喜樂之所滋潤。徧滋潤徧適悅徧
流布者。是謂第二靜慮近分。即此身中於一切處
無有少分等持所生喜樂所不徧滿者。是謂第二
靜慮根本。即於此身離喜之樂之所滋潤。徧滋潤。
徧適悅。徧流布者。是謂第三靜慮近分。即此身中
於一切處無有少分離喜之樂所不徧滿者。是謂
第三靜慮根本。言近分者靜慮未滿故。言根本者。
靜慮具足故。下詳解逼迫受中苦憂二義。諸逼迫
受與五識相應者。恒名為苦。與意識相應者。一師
言。唯與憂受相應而無苦受。以逼迫心。故有憂而
無苦。下引證。諸聖教說意地慼受即名憂根。瑜伽
又說。生地獄中第八異熟無間有第六異熟生。有
苦憂相續。故知苦屬前五。憂屬第六。又說地獄尋
伺憂俱一分。鬼趣旁生亦爾。言地獄尋伺一分與
苦根俱。一分與憂根俱故。瑜伽云。謂捺洛迦尋伺
唯是慼行觸非愛境引發。與憂苦相應。如捺洛迦
尋伺受苦。餓鬼及旁生趣所有尋伺亦爾。故知意
地中極重慼受。不名為苦。尚名為憂。況餘輕者而
非憂耶。】
「有義通二人天中者(至)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此第二師立意地有苦憂二受。謂生人天二處者。
恒名為憂。不名為苦。非尤重故。若生傍生鬼趣二
處。名憂名苦。傍生雜受者輕微。故名憂。餓鬼純受
者尤重。故名苦。若在地獄。唯名為苦。純受尤重無
分別故。樂至三禪為極。苦至地獄為極。故皆無分
別也。瑜伽下。引證第六有苦受。瑜伽又說第六一
類俱生我見與邊執見。唯無記性。復自釋云。據論
所說。此意地俱生苦受是無記攝。決非憂根。論說
憂根是染性故。非無記故。又說地獄諸根。餘三現
行定不成就。復自釋云。餘三定是樂喜憂三根。以
彼地獄受苦報時。但有無記苦根。必無現行樂喜
憂根。以彼無記苦根。定與現行捨根相應故。然豈
不知現行捨哉。但彼論中定不成第六為捨根耳。
難云。汝寧知彼論文唯說容受。未必容受不成第
六。決定成立意根。答。彼六容識有時間斷。定不與
容受相應。容受既不與第六相應。是決定成立意
根矣。不應彼論唯說容受。不立意根。既說容受。決
定通說意根。以彼容受及與意根。皆是無記性故。
若謂彼論唯說容受定不成立意根者。何故彼論
復說那落迦現行種子定成八根。言八根者正指
第八識以彼亦與捨受相應故。下縱破憂根是六
非八。若謂五識不相續故。於地獄道定非憂根。第
八是一類無間。恒相續故。定是憂根者。則死生極
悶絕位。六識現行巳滅。第八憂從何來。定知憂根
不屬第八。苦根亦然。若謂第八是異熟總報主。地
獄苦根定屬第八者。且地獄中受苦之時。定指何
物以為第八。設執地獄現男女形。隨以一形為第
八者。理亦不然。地獄之身。或大或小。無定形故。第
八異熟所感之果。有定形故。又彼惡業招感之身。
容無形故。俱舍云。欲胎卵濕生初受生位。唯得身
命二異熟根。化生初位。得六七八。謂無形者初得
六根。如劫初時。何等為六。所謂眼。耳。鼻。舌。身。命。若
一形者。初得七根。如諸天等。若二形者。初得八根。
豈有二形。受化生者。惡趣容有二形化生故。問。既
無有形。誰為受苦。答。由彼過去惡業之力。自然於
五根門頭恒常受苦。如六交報等。若謂地獄之身
定成眼等。必有一定男女之形。非變化者。縱有定
形。亦何所用。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婬欲
等事。故瑜伽云。諸捺洛迦所有有情。皆無婬事。由
彼長時無間多受種種極猛利苦。由此因緣。彼諸
有情。若男。於女不起女欲。若女。於男不起男欲。何
況展轉交合。若鬼旁生人等所有根身。苦樂相雜。
故有婬欲。由斯理趣。故知捨根定成七八。地獄苦
根定成第六。以七八二識。皆與捨受相應故。下例
彼意地無憂根。汝言地獄意地有憂根者亦不然。
如第三禪極樂地無有喜根。例知地獄極苦處定
無憂根。故餘三言。定知是憂喜樂。問云。既地獄中
唯有苦根。無有樂受。何故俱舍論說。阿鼻獄中無
樂間苦。故名無間。餘地獄中有樂間起。雖無異熟
而有等流。答。如立世毗曇云。人養六畜飲食溫冷
者。在熱地獄有冷間。在寒地獄有溫間。此之溫冷。
果似前因。假名等流。應知彼是隨轉理門。施設論
說等活地獄中。有時凉風所吹。血肉還生。有時出
聲。唱言等活。彼諸有情歘然還活。如是血肉生時。
及暫生喜樂間苦受故。不名無間者。亦是隨轉理
門或是通說雜受處無異熟樂。故假說有等流樂。
以雜受處亦是純苦故。言雜受者。寒熱雜受也。問
云。意地既無憂根。何故聖教說意地慼受名為憂
根。答。此依少分說。多分苦根故。瑜伽下。通論意可
知。又彼瑜伽所說有異熟生苦憂相續。以此苦是
餘憂流類。依流類故。假說為憂。其實是苦。或彼苦
根能損身心。雖苦根攝。而亦名憂。以損身故名苦。
損心故名憂。例如近分喜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
亦名樂。以益心故名喜。益身故名樂。然未至三禪。
必無真樂。故無樂根故說初二靜慮唯有十一根
而無樂根。十一根者。對欲界初二禪說。前五識除
樂。具苦等四。第六亦然。七八二識各唯捨根。地獄
身心共是苦根。故有十一。既知極樂處無喜根。則
知極苦處無憂根。由此下。結示純苦處。唯意地苦
根捨根攝非憂喜樂根也。】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至)諸佛巳斷憂苦事故。」
【此釋前五與第六三性俱不俱義。並如前解三性
文中。】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至)餘非遍行義至當說。」
【此釋初位。五遍行也。先問。次舉頌答。論曰下釋。言
此五心所。巳在初能變中廣說。今不復辨。問。云何
應知有此遍行。答。由教與理為定量故。此中下。先
引教證。根境識三和合。必定有觸。觸起然後有受
想思。由此定有故四皆名徧行。次引證作意若根
境雖具必得作意現前方能生識若無作意識不
能生。故識起位必有作意。於作意處了別。於了別
處作意故。是知作意亦是遍行。次以理推。謂識起
時必有三和。有三和處決定生觸。以彼三和必由
觸有。若無觸者不能和合心心所法令觸一境。故
知必有。雖有觸所。若無作意引心令趣自境。則心
王亂觸。不知所趣。故觸與作意交互相生。正作意
時觸在作意。正觸境時作意在觸。諸識緣境。此二
心所恒為首功。由前二所引心趣境。然後領納此
境善惡。於善生順。則起愛心。於惡生違。則起憎心。
於中容境不憎不愛直平平爾。此受是無心位中
隨一所攝。故無心位起。無此隨一。不見有心無隨
一者。受既領納好醜。生愛生憎。然後於好醜境上
分彊分界。品定是非。彈量貴賤。此想亦是無心位
中隨一所攝。故無心無此隨一。不見有心無隨一
者。既於自境安立分齊。然後於分齊境中。方取正
因邪因等相。而作善作惡等。此思亦是無心位中
隨一所攝。無心起時無此隨一。不見有心無隨一
者。是故此五名大地法。凡有心時。必有此五。心王
如君。此五徧行如輔弼大臣。若明君體。乾居正。則
輔弼大臣肅然聽命。威福不敢自專。若夫庸主。則
為大臣弄諸股掌之上矣。故心王正則作意正。作
意正。則所觸皆正。所觸既正。則所受于中者亦正。
受於中者既正。則所想所思無不皆歸於正矣。故
心王一正。則心所皆聽命而為用。若心王不正。則
心所分權作亂矣。故修行者。先從作意處為下手
工夫。不得草草。】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至)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此下釋第二位別境五心所也。先釋總名。言別境
者。以五心所所緣之境。各各不同。非如遍行同緣
一境。故云別也。言欲者。於所好樂境希求冀望是
其體性。精進為依是其業用。世出世法。無不皆由
好樂而成故好樂世間法。成世間果。好樂出世法。
成出世果。甚矣好樂之不可不正也。趙州云。老僧
除二時粥飯是雜用心處餘處更無雜用心者。古
人封被。尅期求證無上菩提者。好樂之力也。唯其
好樂之極。故能終朝竟夜。矻矻不休。未甞少怠。不
然。一剎那間。千回萬轉矣。有一師說。所樂者是可
欣之境。於可欣之境。欲見欲聞。有所希望故問。於
可厭事。若未合時。不希彼合。若巳合時。望彼別離。
亦是大快樂事豈非是欲。何必可欣。之境方謂之
欲哉。答。如汝所言。此但於可厭境求彼不合。望彼
別離。自巳纔有歎喜痛快處。不在可厭境上生好
樂心。安得名欲。故於可厭。及中容二境。決無好樂。
即緣可欣之事。若不生希望心。亦無好樂。第二師
言。所樂者。是所求境。於可欣境求合。於可厭境求
離。於二境中俱有希望故。第三師言。所樂。是欲觀
境。於一切善惡等境而起好樂。審觀詳察。然後有
所希望。故謂之欲。若不樂欲審觀諦察。隨人脚踉
任運緣者。皆不入心。即全無欲。由斯理趣。欲非遍
行。三說皆是。後說尤是。下揀異。有一師言。欲者。要
由希望外境之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心起時
定應有此。故經說欲為諸法本。此誤執作意為欲。
先斥後破云。心心所等取外境時。皆由作意。何關
樂欲。經說作意現前。方能生識。不說由欲生心心
所。復例破云。若汝說言欲為法本。諸心心所皆因
欲生者。經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
耶。問。心心所等既非欲生。何故經作是說。答。然經
說欲為諸法本者。是說樂欲所起一切事業。故說
以欲為本。或此欲是善欲。能引發精進。助成一切
善事。故論說勤依為業。經說以欲為本。非謂欲能
生心心所而為本也。】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至)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先出體用。謂邪下。釋。言決定印持不可引轉者。謂
藉邪教正教邪理正理據證之力。故於所取之境。
詳審明決。印定持守。由此異緣不能牽奪。故名勝
解。如說色如聚沫。受如水泡。想如陽𦦨。行如芭蕉。
識如幻境。如是決定增勝。不可引轉。語云。三軍可
以奪帥。匹夫不可奪志。古德云。任爾非心非佛我
自即心即佛是也。若半疑半信。若存若亡。名猶豫
境。決無勝解。若雖印持。而無一刀兩段番決之心。
亦無勝解。由此勝解非徧行攝。下揀異。有一師言。
心與心所取自境時。無拘礙處。皆有勝解。此是誤
認徧行為勝解故。先斥。後破云。能不礙者。即是自
境。所不礙者。即心心所。未舉念時。心境元不相礙。
瞥爾勝心發起之時。皆是根與作意之力。何關勝
解。若勝發起不由根與作意而待勝解者。則此勝
解不能自生。更有所待。若勝解而更有所待。彼所
待者又有所待。如是便有無窮之失矣。】
「云何為念於曾習境(至)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先出體用。謂教下。次釋。言曾習者。即串習事也。明
記不忘定依為業者。謂惺惺不昧。歷歷分明。念茲
在茲。不暫忘失。如此用功。亂想自定。名為正念。古
德云。一念萬年。萬年一念是也。古人念佛參禪。未
有不仗此正念力而得成就者。故於百凡事體。曾
未受習。決不起念。即曾受習。如風過耳。無專注心。
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此亦非遍行所攝。下揀異。
一師云。但心起時。必有念俱。由念於境明記不忘。
能為後時憶念之因。此亦誤執徧行為念故。先斥。
後破云。若謂前念為後念因者。勿於後念有癡有
信。而前念亦有癡信故。然前心心所之因。不在有
念。實由現在徧行想心勢力強盛。足為後時憶念
之因。無勞別念。】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至)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先出體用。次釋。言所觀事者。謂五蘊等。無常苦空
等。專注不散定依為業者。謂日用尋常境中。用心
觀察。何者為色。何者為受等。色是甚麼。受是甚麼
等。如此專注一心不亂。自然有箇入處。由斯本明
自露。決擇智生。更不待從人口角邊。覓牙後慧。從
上諸大祖師。皆用此法。言心專注者。表顯此心欲
住何境。即能令心住於此境非是獨指一境言也。
若獨指一境。則見道歷觀上下八諦。前後境別。既
無專注應無等持。故專注言非唯一境。縱是一境。
若不繫心專注。定亦不生。故非徧行所攝。下揀異。
一師言。雖不繫心專注一境。爾時亦有定起。但定
相隱微。麤心者自不覺耳。此實徧行。非浪言也。下
破云。若謂此定令心心所和合。同趣一境。故是徧
行。理亦不然。能令根境識三和合同趨一境。是觸
業用。非定心故。若謂此定能令剎那心無異緣。故
是徧行。理亦不然。以剎那心。時之極少。自然於所
緣境無有變易。何必待定然後無變易耶。若謂由
定心取所緣境是徧行者。理亦不然。能令心等取
所緣者。是作意故。非是定心。若謂此之定體即是
定心。以契經說定為心學。即是心一境性。故定體
即心者。理亦不然。依定而收攝放心。專注一境。故
經說言心一境性。此心一境性。是收放心之學問。
故非即心。以三十七聖道品中攝此定故。立量云。
定非即心。根力覺支道支等攝故。如念慧等。既念
慧等各別有性。此定亦然。云何即心。】
「云何為慧於所觀境(至)定非遍行如信貪等。」
【先出體用。次釋。簡擇斷疑者。謂於諸法自相共相
得失境中。由以慧心推求簡別。後方決定。心無疑
惑。故定與慧。如車兩輪。如鳥兩翼。缺一不可。必由
定而發慧。由慧而得決定。故云一心不動。名入諸
禪。了境無生。名為般若。若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
有簡擇。便無此慧。故非遍行所攝。下揀異。有師言。
即使愚昧心中雖無簡擇。亦有慧心。但慧相微隱。
愚昧心多。故隱而不顯。非無此慧。以此慧是大受
法故。寧知大受。對法藏中說為大地法故。俱舍頌
云。受想思觸欲。慧念與作意。勝解三摩地。徧於一
切心。此十皆名大地法故。破曰。諸部對法。展轉相
違。而無定準。不可執為一定之格。如俱舍以癡逸
怠不信惛掉六種名大煩惱地法等。故欲等觸等。
以地相較。俱遍地故。欲等亦得名大地法。若欲等
以徧行與觸等相校。便非等倫。安得名為大地法。
以徧行通四一切。別境止通二一切故。且觸等五。
經說徧行。若說十遍。便違契經。不應固執。下申量
破云。然欲等五。定非徧行。非觸等故。如貪信等。】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至)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此下總言五所現起分位也。一師言。此五決定俱
起。互相資助故。一師言。五所不定俱起。以此在四
一切中。徧一切性。一切地。不徧一切時。不徧一切
俱。既不同時。無俱起義。又說此五緣四境生。所緣
不定。能緣亦不定故。應說此五或時起一。或時起
二。起三。起四。或時俱起。或不俱起。言起一者。謂於
所樂境起欲。決定起解。曾習起念。所觀起定。問。所
觀之境。定慧皆起。何以獨言起定。答。謂愚昧類。心
多雜亂。流逸奔馳。為欲止此散心。雖專注所緣。令
心不散。而不能簡擇是非得失。謂之癡定。此名有
定無慧。問。愚昧心中既無簡擇。何得却言緣所觀
境。答。至彼加行位中。少有聞思慧力。便能緣境。故
說等持緣所觀境。或依多分。故說有定無慧。如戲
下。引證有定無慧。或於下。釋有慧無定。或時起二
者。謂於四境一時雙起。合有十箇二。一欲解。二欲
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六解定。七解慧。八念定。
九念慧。十定慧。或時起三者。謂於四境一時起三。
合有十箇三。一欲解念。二欲念定。三欲定慧。四慧
欲解。五慧解念。六慧念定。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
念欲解。十念定慧。或時起四者。謂於四境一時起
四。有五箇四。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三慧欲解
念。四慧解念定。五解念定慧。或時俱起。謂欲解念
定慧。如是四境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謂
欲等起一有五句。二三各十。起四五句。總起一句
也。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無此四境時不起。對境
方生故。率爾墮心時亦不起。無分別故。與藏識俱
時不起。不徧心故。】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至)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上明五所不徧一切時。此明五所不徧一切俱也。
七八二識此五隨位有無。第八有漏時定無。第七
有漏時唯有一慧。若在無漏。七八二識五俱相應。
等六意識。轉未轉位。皆與五法相應。皆不遮故。前
五轉識。一師言。此五皆無。一師言。此五容有。謂此
五雖無增上。而有微劣。非謂全無。遮等下。問云。五
識散動既無專注。何得有定。平等引心方入定故。
答云。若約出定入定時論。五識散動固不容有。若
在定時取現量境。必同意識。故容有定。而言五識
無定者。但遮等引。不遮等持。等引者。出定入定時
也。等持者。住定時也。由此聖教說眼耳通者。正顯
前五亦有慧。此慧是眼耳二識相應智故。亦是鼻
舌身識相應智故。下以二位結五所。若約未自在
位。此五心所。或有不相應者。得自在時。此五定有。
樂觀苦集道。滅諦。安立諦。非安立諦等。故欲不減。
一中解無量。無量中解一。故勝解不減。觀彼久遠。
猶如今日。故念不減。經行坐臥。無不是定。故定不
減。五識皆有作事智故。揚眉瞬目。開口動舌。顧盻
嚬呻。無非佛事。故智不減。由此五法。自在位中。八
識皆得相應。】
「此別境五何受相應(至)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此言五所與受相應也。一師言。欲與喜樂捨三受
相應。除憂苦二受。以彼憂苦二境。不生樂欲故。餘
四心所。皆與四受相應。唯除苦受。以審決明記專
注簡擇。五識所無故。以五識是苦受攝故。五識既
不與四所相應。苦受亦爾。一師言。欲等五法。皆與
五受相應。欲證菩提而生愁慼。於純苦處而求解
脫。厭苦欣樂皆是欲故。故欲亦與憂苦二受相應。
此通前師欲不與憂苦相應。意有苦根。前巳說故。
通前四法不與苦受相應。論說下。引論以證欲與
憂苦二受相應。苦根下。又證四所與苦根相應。以
前師云。五識無審決明記等。不與五識相應。故通
云。若根既與同時意識相應。四法與苦相應。亦有
何咎。況前五識雖無增上四法。而有微細印境等
四。何得言無。由斯五所定與五受相應。下明餘門
分別此五復通三性三界學無學等。此五既通一
切性一切地。則知三性三界皆通。第六意識依轉
不轉既皆不遮。則知學無學等亦應皆有。如是等
門。例推可知。】
成唯識論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