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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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俱不用段食也。】

「二者觸食(令心)。觸境為相。謂有漏觸纔取境時。攝受喜

(樂)等(境。令諸根怡適。)能為食事。此觸(心所。)雖(徧)與諸識相應(唯)。

屬(前)六識者。食義偏勝(所以)。觸(者是)麤顯境。攝受喜樂及

順益(身之)捨(受)資養勝故。」

【觸。即徧行五心所之一也。有漏觸者。簡非無漏識

相應觸也。今人觀戲聞樂等事。雖忘食而不倦。即

是以觸為食。】

「三(第六)意(識中)思(心所)食(此思以)。希望為相。謂有漏思。與(別境中)

欲(心所)俱轉。希可愛境(資益身命)。能為食事。此思(心所)雖(亦徧)與

諸識相應(唯有)。屬(第六)意識者。食義偏勝(以)。意識於境希

望勝故。」

【思。亦徧行五心所之一也。有漏思。亦簡非無漏識

相應思也。如昔有人避難。兒幼不能隨行。懸灰袋

於梁間。語彼兒言。汝若饑者。梁間袋中有食。小兒

視梁念食。多日不死。後一人至。兒令取下。既見是

灰。兒命即絕。此即思食之相。又望梅止渴。亦是思

食。】

「四者識食(以能)。執持(諸根令不散壞)為相。謂有漏識。由段觸思

勢力增長(執持身命)。能為食事。此識雖通諸識自體。而第

八識。食義偏勝。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有漏識。亦簡非無漏淨識。蓋無垢第八。雖亦執持

無漏色身。亦得名為出世無漏之食。而此且約一

切眾生皆依食住。則執持有漏身者。必是有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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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識也。一類。謂無記性。相續。謂無間轉。】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三蘊五處十一界攝。此四能持

有情身命令不壞斷。故名為食。段食唯於欲界有用。

觸(食及)意思食(是徧行心所所攝)雖徧三界。而依(相應之六)識轉(故)。

隨識(而為)有無。」

【三蘊者。於五蘊中。段食是色蘊攝。觸食思食是行

蘊攝。識食是識蘊攝也。五處者。于十二處中。段食

是香味觸三處攝。觸食思食是法處攝。識食是意

處攝也。十一界者。於十八界中。段食是香味觸三

界攝。觸食思食是法界攝。識食是意界及六識界

攝也。隨識有無者。如初禪無鼻舌二識。則無鼻識

舌識相應之觸思二食。但有眼識耳識身識意識

相應之觸思二食。二禪巳上。無前五識。則無前五

識相應之觸思二食。但有意識相應之觸思二食。

若從勝說。但名思食。無想天中。無第六識。則無第

六相應之觸思二食。雖有第七第八相應之觸思

二種心所。而食義不勝。但有識食也。初引經通明

四食竟。

△二別顯識食唯真異熟。】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非徧恒時能持身命。謂無心定。

熟眠。悶絕。無想天中。有間斷故。設(于)有心位(中)隨所

依(根。隨所)緣(境而于三)性(三)界(九)地等(一切時中)。有轉易故。於持

身命非徧非恒。諸有執無第八識者(將)。依何等(為識)食

(而)經(乃)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非(可謂)無心位(中。現

雖無識。而以)過去未來識等為食。彼(過未識)非現(非)常。如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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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等。無體用故。設(謂識于過未自)有體用(然既)。非現在攝。如虗

空等。非食性故。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能)。與無心位(之)

有情為食(以)。住無心(之)時。彼(加行之心及心所既)巳滅故。過去

非食巳極成故。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為

彼食(以)。段等四食所不攝故(且)。不相應法(離色心等)。非實

有故。」

【此正簡示轉識無持身命之義。不可立為識食體

也。若以轉識為食。則無心位中。便應無食。若以過

未之識為食。則過未既非現常無體無用。猶如空

華。云何可作食耶。量云。過未識是有法。非識食宗。

因云彼非現常無體用故。喻如空華。恐有救曰。識

於過去未來。各各皆有體用。云何無體用耶。今破

之曰。識於過未雖有體用。而過去體用。自屬過去

非現在攝。未來體用。亦屬未來。非現在攝。譬如現

前了無一物。名為虗空。虗空豈可為食耶。量云。過

未識之體用是有法。非食性宗。因云非現在攝故。

喻如虗空。言入定心等者。謂定前加行之心及心

所也。餘可知。】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

【此敘轉計也。等者。等餘四無心位。】

「彼執非理。後當廣破。又彼(若謂第六識能為食事則)應說生上二

界(而起)無漏(第六)心時。以何為食(以)。無漏識等破壞有故。

於彼身命不可為食。亦不可執無漏(第六)識中有有漏

種。能為彼食(以)。無漏識等。猶如涅槃(決定)。不能執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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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種故。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為食(以)。

四食(中)不攝彼身命故(且)。又無色(界中)無身(則)。命無能

持故(若以無色界中眾同分而持命者)。眾同分等(伹是假立)。無實體故(安能

持命)。由此定知異諸轉識(別)。有(真)異熟識。一類恒遍執

持身命令不壞斷。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

依食住。」

【此破轉計也。後當廣破。指下第九滅定有識章中。

無漏心。謂生空觀智相應之心。餘可知。】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五蘊。)非有情攝(不依食住或時)。

說(佛)為有情(中無上亦)依食(而)住者。當知皆依(權巧)示現而

說。」

【此釋伏難也。難曰。既一切眾生皆依食住。佛轉第

八識為大圓鏡智。以何為食。故今釋曰。唯依取蘊

建立有情。佛非有情。何須依食而住。又難曰。佛若

非有情攝。何故復有經云有情無上者佛是。又佛

在世時。亦受段食。此云何通。故今釋曰。皆依權巧

示現而說也。】

「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此結成也。八識食體竟。

△九滅定有識。前約流轉

門顯。今約還滅門顯也。文分為二。初破無第八識。

二破有第六識。今初。】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而壽不滅。

亦不離煖。根無變壞。識不離身。若無此(第八)識(則經所云)。住

滅定者不離身(之)識不應有故。謂眼等識。行相麤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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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所緣境。起必勞慮(本為)。厭患彼(轉識)故。暫求止息。漸次

伏除至都盡位。依此位立住滅定者(之人。)故此定中。彼

(諸轉)識皆滅。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恒徧執持壽等識在。

依何而說識不離身。若謂後時彼(六轉)識還起。如隔日

瘧。名不離身。是則不應說心行滅(以六)。識與想等起滅

(必)同(亦應說心行不離身)。故(又復)。壽煖諸根。應亦如(六)識(之滅巳還起)

便成大過。故應許(有第八)識(猶)。如壽煖等。實不離身。又

此位中若全無識。應如瓦礫非有情數。豈得說為住

滅定(之聖)者。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誰能執持諸根壽煖。

無執持故。皆應壞滅。猶如死屍。便無壽等。既爾。後識

必不還生。說不離身。彼可所屬(以)。諸異熟識捨此身

巳。離託餘身。無(有)重生(者)故。又(縱許後識還生。然)若此位無

持種識(則)。後識無種。如何得生。過去未來(及)不相應

法(皆)。非實有體(前文)。巳極成故。諸色等法。離識皆無。受

熏持種(前文)亦巳遮故。然滅定等無心位中。如有心位。

定實有(第八)識(以其)。具根壽煖。有情攝故。由斯理趣。住滅

定者決定有(第八)識。實不離身(非約後時轉識還起名不離身也)。」

【滅定等無心位是有法。定實有第八識宗。因云具

根壽煖有情攝故。喻如有心位。

△二破有第六識。】

「若謂此(滅定)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此(滅盡)定

亦名無心定故。若(轉計云)無(前)五識名無心者(則)。應一

切定皆名無心(以)。諸定皆無五識身故(且)。意識(本)攝

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或此位識。行相所

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非第六識。若此位有行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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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可知識者。應如餘(有心)位。非此(滅定)位攝。本為止息行

相所緣可了知識(而)入此(滅盡)定故。」

【此正破滅定有第六識之執也。立量云。意識是有

法。滅定位中非有宗。因云攝在六轉識中故。喻如

前五識。次或立量云。此滅定位識是有法。非第六

識宗。因云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喻如壽煖等。次反

申量云。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是有法。非

滅定位攝宗。因云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

而入滅盡定故。喻如餘有心位。】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第六識相應之)心所法為有為無。」

【此下更約心所有無破也。今雙徵。下先破有心所。】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又不應名

滅受想定。

(救曰。)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受想二

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何所相

違(破曰。若如所說。則)。無想定中。應唯想滅(以加行中)。伹厭想故。然

汝不許(但是想滅。)既唯受想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

滅(如何猶有第六識耶)。」

【救意謂但滅受想。不滅心王及餘心所。破意先以

無想例責。次明受想既是資助心強。則受想既滅。

心無資助。安得不隨滅耶。】

「(救曰。)如(出入息之)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受想之心)行

滅(破曰)。若爾(則)。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汝亦)非所許。

然(加)行(之)於法(體。)有徧非徧。徧行滅時。法定隨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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徧行滅。法或猶在。非徧行者。謂出入息。見息滅時。身

猶在故。尋伺於語。是徧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今)。

受想於心。亦徧行攝。許如思等(皆是)。大地法故(是故)。受想

滅時(彼六識)。心定(亦)隨(之俱)滅。如何可說彼(受想)滅(而六識)心

(猶)在。又(既)許思等是大地法(則)。滅受想時。彼(思等)亦應

(隨)滅。既爾(則)。信等(諸餘心所)此(滅定)位亦無。非(可謂)遍行(心所巳)

滅(而)餘(心所反)可在故。如何可言有餘心所(若)。既許思

等此(滅定)位非無(則)。受想(亦復)應然(以同是)。大地法故。又此

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以凡)。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

力生故。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既許有受。想

亦應生。不相離故。」

【救意謂出入息滅而身不滅。例知受想滅而心不

滅。破意謂尋伺滅則語必滅。例知受想滅則心必

滅。以受想同尋伺之徧行。不同出入息之非徧行

故也。言大地法者。受。想。思。觸。欲。慧。念。與作意。勝解。

三摩地。徧於一切心。名十大地法。此餘乘之所共

許。故得例而破之。餘可知。】

「(救曰)。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

觸皆能起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破曰)。彼救不然。有差

別故。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

有處簡觸生受。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

決定。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執此(滅定)位中有思等

故。許更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救意謂受既不必盡皆生愛。例知觸亦不必盡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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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受。破意謂受不生愛。佛自簡示。觸不生受。佛曾

不簡。既有差別。豈得為例。或應下。更立量破云。彼

所執此位是有法。受想亦不滅宗。因云。有思等故。

喻如餘有心位。巳上破有心所竟。】

「若無心所(則六)。識(決)亦應無。不見餘(眼識等)心。離(相應)心所

(而得獨存)故。餘(五識相應之)徧行(心所若)滅(則心)。法(決)隨滅故(若謂有心

王而無受等。則)。受等應非大地法(攝。以不能徧一切心)故(又)。此識應非

(有心所)相應法故(若)。許(此識無相應法。)則(既無觸心所根境與識三不和合便)應

無所依(根亦無所)緣(境)等(便應)。如色等法。亦非(可名為)心故。」

【此破轉計滅定位中。但有第六識心王。無心所也。】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

有受想思(今)。若(許)此(滅盡)定中有(第六)意識者。三和合故。

必應有觸。觸既定與受想思俱。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成(于)觸(對。)生觸(心所)能起受等。由

此(滅盡)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根境識之)。三事無能。不成

(觸對不復)生觸(心所。)亦無受等。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

說滅受想耶。若謂厭時唯厭受想。此二滅故。心所皆

滅。依前所厭以立定名。既爾(則)。此(滅盡定)中(第六識)心亦

(決)應滅(以第六心。必與)。所厭(之受想)俱故。如餘心所。不爾如何

(此定亦復)名無心定。」

【此亦更破有心王而無心所之執也。意即是根。法

即是塵。二緣生識。三和生觸。有觸則必有受想思。

如何但有心王而無心所。若謂下。轉救。若爾下。轉

破。次若謂下。又轉救。次既爾下。又轉破。既受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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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則餘心所皆滅。而謂心王獨存。可乎。】

「又此(滅盡)定位(設許有)。意識(者。為)是何(性)不應是染。或無記

性(以)。諸善定中。無此(染與無記)事故。餘染無記(之第六識)心。必

有心所(與之相應)故(本為厭有漏善而修滅定)。不應厭善(而反)起染等故

(本為厭患勞慮而住寂定)。非求寂靜翻起散故。若謂(此滅定中意識)是善

(則必以)。相應善故。應(與)無貪等善根相應。」

【此更約三性破也。若執定中有第六識。為是何性。

若云是染。則尚厭有漏善。豈得反起於染。若云無

記。則本求勝寂靜。豈得反起于散。若云是善。必有

諸善心所相應。何得名為滅受想定。以無受想等

徧行心所。不能引生諸善心所。設有諸善心所。亦

必有徧行別境諸心所故。】

「此(滅定中第六識)心不應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以第

六識)。非(信及無貪)善根等(之自性。)及(非)涅槃(之勝義)故。」

【此亦破轉計也。恐彼救曰。滅盡定中之第六識。非

相應善。伹是自性善。或是勝義善耳。然無貪等善

根。名自性善。涅槃名勝義善。今若謂第六識即無

貪等。或即涅槃。非但大乘不許。雖汝自宗亦所不

許。豈不相違。】

「若謂此(滅定中第六識)心是等(流引)起(之)善(以是)。加行善根所引

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如餘(位之)善(第六)心。非等起故

(以)。善(第六)心無間(必滅。後便隨緣)起三性心。如何善(第六)心(可云)由

前等起。故(大凡第六識)心(若)是善(者必)由相應(心所之)力。既爾。

必與(無貪等)善根相應。寧(可)說此(滅定中第六善)心獨無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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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若此定既)無心所(則第六識)。心亦(必)應無。」

【此破轉計等起善也。然據後文有云。無想定者。又

唯是善。彼所引故。況今滅定。寧非加行善根所引。

寧非等起善耶。須知謂滅定及無想定為等起善

則可。謂滅定及無想定尚有第六識心則斷不可。

以第六識。必相應善。非等起善。即彼餘乘自宗。亦

所不許。亦相違故。】

「如是推徵。眼等(六種)轉識。於滅定位非不離身。故契經

言不離身者。彼識即是此第八識(以)。入滅定時(但為止息

麤動勞慮)。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無想等位。類此

應知。」

【結示可知。九滅定有識竟。

△十染淨心。此總收上

文染淨九法而言之也。】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

若無此(第八)識。彼(經所說之)染淨心不應有故。謂染淨法。以

心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此引經先總略釋也。因心而生。即是起義。依心住

故。即是集義。所謂集起名心。故為染淨諸法本也。

心受彼熏。即所藏義。持彼種故。即能藏義。故亦名

為阿賴耶也。】

「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此下先釋心雜染故有情雜染之義也。煩惱。謂見

思二惑。性是煩動。惱亂有情。故名煩惱。業。謂善惡

不動三業。體是造作。有為之事。故名為業。果。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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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五趣四生升沉苦樂。皆是酬答業因。故名為果。

種。謂煩惱業果現行所熏種子。類。謂各別差殊不

同。此中煩惱及業。即是集諦。果。即苦諦也。】

「若無此(第八)識(以)持煩惱(之)種(則三)。界(九)地(離染而)往(報盡而)

還(先在上界。巳)。無(下地)染心(之)後(重來下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

(以)。餘法不能持彼(下地煩惱)種故。過去未來非實有故。若

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學無學果(何以故)。諸巳斷

者皆應起故。」

【此正釋煩惱種子。非第八識不能持也。】

「若無此(第八)識(以)持業果(之)種(則)。界地往還(上下優劣)異類

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餘種餘因前巳遮故。若諸

業果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巳。三界業果還復

應生(即彼招業果之)。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此復釋業果種子。亦非第八識不能持也。由煩惱

故。造善惡不動三業。由此三業。故感三界五趣果

報。約因果。則煩惱與業屬因。果屬于果。約能所。則

煩惱為能招。業果皆為所招。故今業果合辨。意指

業所感果。須知第八識中所藏業果種子。是業果

之親因緣。現行煩惱。是業果之勝增上緣也。】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轉識受熏。前巳遮故。結生染識。

非行感故。應說名色行為緣故。時分懸隔。無緣義故。

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此更約十二因緣中義。非第八識不能成也。謂設

無此第八識持業果種。則行緣識應不得成。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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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若云行緣轉識。則轉識不能受熏持種。前文巳

遮破故。若云行緣結生染識。則結生染識。非是行

所感故。既不可云行緣轉識。又不可云行緣結生

染識。若無此第八識。則應直云行緣名色。然而行

在先世。名色在胎。時分懸隔。安有緣義。此行緣識

既不成故。後諸有支亦不得成。不許有第八識。其

過若此。豈可乎哉。結生染識者。即投胎時。妄于父

母生憎愛之第六識也。此是潤生煩惱所攝。非業

感異熟生所攝。故云非行感故。】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此下次釋心清淨故有情清淨之義也。一者世間

清淨道。謂一切所修事戒事禪。及有漏聞思修慧。

二者出世間清淨道。謂聖位所修無漏根本後得

二智。三者所證斷果。謂擇滅無為。有餘無餘二種

涅槃。此中世出世二道。即道諦。斷果。即滅諦也。】

「若無此(第八)識持世出世清淨道種(則于世出世道)。異類心後

(更)。起彼(世與出世異類)淨法。皆應無因。所執餘因。前巳破故

若二淨道無因而生(則既)。入無餘依涅槃界巳。彼二淨

道還復應生(何以故)。所依(身心)亦應無因生故。」

【此正釋清淨道種。必須第八識持也。且如有人。既

修出世道。若無第八識持世間道種。則從無漏觀

出。何故復起世間淨道。又如須陀洹等。或時亦修

世間淨道。若無第八識持出世道種。則於世間道

後。何故仍能起出世道。又淨道若可無因而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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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學聖人入無餘涅槃之後。亦可無因復生二淨

道耶。恐彼救云。入涅槃後。身心巳滅。依何修道。今

更破云。既二淨道可無因生。則所依身心。亦可無

因還復生故。】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有漏類別

非彼因故。無因而生。非識種故。初不生故。後亦不生。

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此展轉破救也。恐彼救曰。誰說諸法無因得生。今

破之曰。又若無第八識持彼出世道種。則出世道

初不應生。以更無別法可能持彼無始法爾無漏

種故。彼又救曰。出世之道從聞熏生。何須別有第

八持無漏種。今破之曰。聞熏屬于有漏。與出世無

漏之道。其類各別。但是出世道之增上緣。非彼出

世道之正因故。若許出世道從聞熏生。即是無因

而生。以非從第八識中無漏種子生故。然既無出

世道種。何由生出世道。初出世道既不生故。後出

世道及諸果證亦不得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矣。】

「(又)若無此(第八)識持煩惱種(則)。轉依斷果亦不得成。謂

(出世)道(一)起(之)時。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以)。染

淨二(種第六識)心。不俱起故(與出世)。道相應(之第六識)心(決)。不持

彼(煩惱)種(子)自性相違。如涅槃(與世相違)故(若夫)。去來(識等。及聖道)

得等(決)。非實有(亦不能持煩惱種)。故(更計)。餘法持(煩惱)種。理(亦決)不

成故(是則)。既無所斷(之煩惱種子差別。則)能斷(之出世道)亦無。依誰由

誰而立斷果。若(謂)由(于)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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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道起(之時便)應成無學(果)後諸煩惱(無第八識持彼種子)。皆巳

無因。永不生故。」

【此正釋出世斷果。必依第八識成也。二種淨道。是

智德。是所生得。故有種子。滅諦涅槃。是斷德。是所

顯得。故但約煩惱種子有無以立斷德差別。不可

謂斷德亦自有種子也。金剛般若經云。一切賢聖

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約所證。則唯是無為。約能

證。則三乘四果差別。譬如虗空非丈尺。丈尺顯虗

空。法喻泠然。智者思之。餘皆可知。】

「許有此(第八能持種)識(則)。一切(染淨因果)皆成(以)。唯此(第八識)能

持染淨種故。」

【結成第十染淨心也。二引經顯理竟。

△三結略指

廣。】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述綱要。」

【二別顯教理竟。

△三總結勸信。】

「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初釋初能變竟。

△二釋第二能變二。初設問舉頌。

二以論釋成。今初。】

「如是巳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頌曰。

次第二能變。是識名末那(一釋名門)。依彼轉(二所依門)緣彼(三所

緣門)。思量為性相(四體性門五行相門)。四煩惱常俱。謂我癡。我見。

并我慢。我愛(六染俱門)。及餘觸等俱(七餘相應門)。有覆無記攝

(八三性門)。隨所生所繫(九界繫門)。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十伏

斷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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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證有第七。初中

九。初釋釋名門。二釋所依門。三釋所緣門。四釋性

相兩門。五釋染俱門。六釋餘相應門。七釋三性門

八釋界繫門。九釋伏斷門。今初。】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應辯思量能變識相。是識

聖教別名末那(以其)。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末那。此云意。其義即恒審思量也。勝餘識者。第八

恒而不審。第六審而不恒。前五不恒不審。唯此第

七。於未轉位。恒審思量妄執我法。于既轉位。恒審

思量二空平等理也。】

「(問曰)此(識既)名(為意)何(以)異(于)第六意識(答曰)。此(第七是)持業釋

(猶)。如藏識(之)名(以)。識(體)即(是)意(用)故。彼(第六是)依主釋

(猶)。如眼識等(名以)識(體)異(于所依之)意(根)故。然諸聖教恐此

(第七)濫彼(第六)故於第七但立意名(不名意識)。又標意名。為簡

(第八名)心(前六名)識(以此第七。其)。積集了別(二義)。劣(于)餘(七種)識故。

或欲顯此(第七)與彼(第六)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此問答料簡立名之義也。若此識名末那識。即應

翻為意識。則與第六意識何別。故曰。若第七名為

意識。則識是體。意是用。體能持用。用不離體。意即

是識。猶如藏識。持業釋也。若第六名為意識。則識

是能依之識。意是所依之根。根不是識。識依於根。

猶如眼耳等識。依主釋也。然諸聖教但名第七為

意。不名為意識者。恐濫同第六故。以上但對第六

揀異。又標下。次對餘七揀異。謂若約恒審思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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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第七獨勝。若約積集名心。則第七雖亦有積集

義。較第八識則劣。若約了別名識。則第七雖亦有

了別義。較前六識則劣。故但名為意也。或欲下。復

顯第六近所依故。即是不共親依。具如下釋。

△二

釋所依門三。初正釋此識所依。二傍論諸識所依。

三結歸本頌所依。今初。】

「依彼轉者。顯此(第七識之)所依。彼。謂即前初能變(之第八)識。

聖(慈氏)說。此(末那)識依藏識故。有義。此意(唯)以彼(第八)識(中之)

種(子)而為所依。非(依)彼(第八)現識(以)。此(第七識。恒)無間斷。不

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有義。此意(必)以彼(第八)識

(中)種(子)及彼現識俱為所依(以第七識)。雖無間斷。而有轉

易(亦)。名(為)轉識故(亦)。必假(托第八)現識為俱有依方得

生故。轉。謂流轉。顯示此(第七)識。恒依彼(第八)識(之現及種子。相續生

起。即)取(所依為)所緣故。」

【釋所依中有二義。後義為正。言有轉易者。聖道起

時。轉染為淨等也。二空智果現前。則第七便與平

等性智相應。法空智果不現前時。則第七仍起俱

生法執。生空智果不現前時。則第七仍起俱生我

執。故必須以第八現識為俱有依。若夫識中種子。

則是因緣依也。流。謂相續轉。謂生起。餘可知。

△二

傍論諸識所依二。初略釋。二廣釋。今初。】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一因緣依。

謂自相子。諸有為法。皆託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對果名因。因即生緣。簡非增上緣所緣緣及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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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緣。故名因緣。即諸心心所各別種子。亦名種子

依也。】

「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俱有

根。必不轉故。」

【但云增上緣。則所收甚寬。今既稱依。則伹局取六

根。謂五淨色根及意根處。以是妄情之所執受。故

名為內。此亦名俱有依也。】

「三等無間緣依。謂前(念巳)滅(之)意。諸心心所。皆託此依

(以)。離(此前)開導根。必不起(於後念心心所)故。」

【但云等無間緣。則心心所皆得為緣。故亦稍寬。今

既稱依。則但取無間即滅之心王。望於後心。名為

意根。此能開導後念心心所法。故亦名開導依。】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謂色及不相應行無為法等。皆不用三依也。初略

釋竟。

△二廣釋三。初釋種子依。二釋俱有依。三釋

開導依。今初。】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要種滅巳。現果方生(以須)。無種巳

(然後)生(乃)。集論(之所)說故(又如世間之物)。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此先敘經部師異解也。】

「有義。彼說為證不成。彼(集論中。伹)依引生(自類)後種(而說。非依引生

現果)說故(又)。種生芽等(是依世俗假說)。非(依世間)勝義(說)故(又現見麥

等芽種俱有。則)。種滅芽生非極成故(須如)。𦦨炷同時(方可)。互為因

故。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此下大乘正釋也。先破異解。次明正義。𦦨炷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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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如炷生𦦨。𦦨生燋炷。炷之生𦦨。喻種生現行。𦦨

生燋炷。喻現行熏種。若前炷後炷相望。即可喻種

引種。若前𦦨後𦦨相望。即可喻現引現。是故因緣

自有三義。一者種引種。因果不俱。以異念故。喻如

前炷後炷。二者種生現。三者現熏種。決定俱有。以

同時故。喻如炷生𦦨。𦦨生燋炷。若現引現。但名等

無間緣。不名因緣。喻如前𦦨後𦦨。但能相引。而後

𦦨實非前𦦨所生。以炷若盡。則前𦦨不能更生于

後𦦨故。】

「故瑜伽說。無常法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

是因緣義(其)。自性(之)言(即)。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其)。

他性(之)言(即)。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攝大乘論亦作

是說。藏識(與)染法(是)。互為因緣。猶如束蘆。俱時而有。

又說種子與果必俱。故種子依。定非前後。設有處說

種果前後。應知皆是隨轉理門。如是八識及諸心所。

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此引二論以證種子依必俱時有也。無常法。通指

諸心心所種子言之。以諸種子。雖復相似相續。不

壞不失。體是生滅。故名無常。種子無常。則現行亦

無常矣。以種子望種子。假名自性。以種子望現行。

假名他性。猶言同類異類耳。染法。指有漏前七轉

識。隨轉理門。謂非一定不易之理。乃隨宜方便之

權說也。初釋種子依竟。

△二釋俱有依共四家解。

第四為正。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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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俱有依。有作是說。眼等五識(以同時)。意識為(俱有)依。此

(五識)現起(之)時。必有彼(意識)故。無別眼(根)等為俱有依(以)。

眼等五根。即(五識之)種子故(如)。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識

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彼

頌意說。世尊為成十二處故(所以)。說五識(之)種(子)為眼

等根(成內五處。又說)。五識(所變)相分為色等境(成外五處)。故(知)眼等

(五)根。即(是)五識(之)種(子耳。)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識上色

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彼頌意

言。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之)種子(以能生眼識等現行。故)。名

(為)色功能(即此功能)。說為五根。無別(有)眼等(五色根也)種與色

識。常互為因(以)。能熏(之現識現色。常)與種(子)遞為因故。第七

八識。無別此(俱有)依。恒相續轉。自力勝故。第六意識。別

有此(俱有)依。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色識。即眼識。依根名眼識。依塵名色識。餘四例知。

此中以意識為五識俱有依。一謬也。謂五識種子

為五根。二謬也。謂第七八識無俱有依。三謬也。唯

第六依末那一義不謬。

△第二家解。】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則)。十八界

種應成雜亂。然十八界各別有種。諸聖教中處處說

故(一違也)。」

【此下先破初家識種為根之謬也。十八界種應成

雜亂者。若以根為識種。則識全無種。又識種為根。

則根全無種故。】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異。為執何等名眼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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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執五識之)見分種(子以為五根則見分屬心。)應識蘊攝。若(執五識之)相分

種(子以為五根。則相分屬境。)應外處攝。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

色蘊內處所攝(二違也)。又若五根即五識種(則)。五根應

是五識(之親)因緣。不應說為增上緣攝(三違也)。又(若)鼻舌

(二)根即(鼻舌)二識(之)種。則應鼻舌(二根。亦如鼻舌二識之)唯欲界

繫。或應(鼻舌)二識(亦如鼻舌二根之)。通色界繫。許(此說者)便俱與

聖教相違(又若)。眼耳身(三)根。即(眼耳身)三識(之)種(子。則)二地

五地為難亦然(四違也)。」

【眼等三根。通於五地。謂五趣雜居地(欲界)。離生喜樂

地(初禪)。定生喜樂地(二禪)。離喜妙樂地(三禪)。捨念清淨地

(四禪)。眼等三識。唯通二地。謂五趣雜居地。離生喜樂

地也。今若執眼耳身根即是識種。則或根應如識。

惟局二地。或復識應如根。亦通五地矣。】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五違也)。又五

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六違也)。」

【第八識緣一切種子。但緣而不執受。今謂五根但

是五識種子。則第八不應執受五根矣。豈不理教

相違。】

「又五色根若(即是)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末那。彼(末那)以

五根為同法故(七違也)。」

【同法者。同為有間轉識所依之根法也。】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

依但應二(八違也)。」

【識種子現行。是種子依。五根。是俱有依。前滅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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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導依。若謂根即識種。是合俱有依為種子依。但

有二矣。】

「又諸聖教。說眼等(五)根。皆通(有)現(行有)種(子。今)執唯是(識)

種(而為五根)便與一切聖教相違(九違也)。」

【正破初家識種名五根竟。】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朋附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

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

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此敘救也。謂五識所作善惡業習氣。能感當來異

熟果攝之無記五識。即此業種。名五色根。作增上

緣。生眼等識。既以增上業種為根。則合二十唯識

頌中從自種生之義。亦契觀所緣緣論中功能名

五根義。此種伹為增上。不為因緣。又順瑜伽具三

依業也。】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業種由善惡熏通善染性。若執以為五根)。應五色根

非無記故。又彼(五根)應非唯有執受(以業種非所。執受故。亦非)。唯色

蘊攝(以業種非色故。亦非)。唯內處(攝。以業種通內外)故。鼻舌(二根)唯應欲

界繫故(以二識業種唯在欲界。二根不應通色界故。眼耳身)。三根不應五地繫

故(三識業種唯在二地。三根亦應惟二地故)。感意識(之)業(種)應(是)末那(以五

根為同法)。故。眼等(五根又亦)不應通現種故。又(業屬思。若執為根。則)應眼

等(五根)非色根故。又(眼等五識皆通三性。)若(使)五識皆業所感。則

應一向(總唯)無記性攝(不通善染二性。又無記五識是業所感。可有眼等為俱有依。則)。

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故彼所言

(業種為五根者。)非為善救。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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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五淨)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五淨)色

根(既)。許眼等(五)識變似色等(五塵外相分境。乃獨)不許眼等(五根

內相分是)藏識(之)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此破救也。此下通所引頌。】

「然(二十唯識論及觀所緣緣論之)伽他(中)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

破(餘部妄執)離識實有色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以

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

(是)識(種及)業種(也)。」

【巳上破初家者皆妙。巳下自立義未全妥。】

「又緣五境(之)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明了

意識)必與五識俱(時起)故。若(使)彼(明了意識可以)不依眼等(五)識

者(則)。彼(同時意識亦)應不與五識為依(以)。彼此(互)相(為)依。

勢力等故。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修道)等(位。有漏無漏間

起)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不爾。彼應非轉識

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故應許彼(第七末那。亦必)有俱有依。

此(俱有依。)即(是)現行第八識攝。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

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

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中)種(子。若)不爾(者。彼論)應說有

藏識故。意識得轉(以藏識中亦有意識之種子故)。由此彼說(以種為根。及說

第七無俱有依。)理教相違。」

【此中所說明了意識以五識為依者非。所說末那

以現行第八為依者是。】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此應有四。今尚闕二)。

謂五色根(是)。同時意識(是)。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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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依(此應有二。今尚闕一)。謂第七識(是)。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

以五識為俱有依(非)。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

謂第八識(是)。唯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

依(非)。」

【第二家解竟。

△第三家解。】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第八類餘(七識)既同識性。如何不

許有俱有依。第七八識。既恒俱轉。更互為依。斯有何

失。」

【此義全是。】

「(又既)許現起(之)識。以種(子)為依(則此)。識種亦應許依現(行之)

識(以)。能熏(之前七識。所熏之)異熟(識)為(一切種子)生長住依(謂)。識

(中)種(子)離彼(能熏。則)不生長(離彼所熏。則無可依)。住故。」

【此因緣義。非俱有依義也。】

「又異然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如契經說。

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恒相續轉。瑜伽亦說。

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若異熟識

不徧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或所立因

有不定失。」

【異熟識是有法。非能執受宗。因云不徧依止有色

諸根故。喻如六識。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將異熟

識同六識之不徧依止。而不同六識之無執受。是

犯二宗共一因也。然此但是能執受義。亦非俱有

依義。以無色界無有根身。而第八現轉故。】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是)。在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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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亦依色根(非)。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依之而住

故。非)。初熏習位。亦依能熏(依之生長故。非)。餘如前說。」

【第三家解竟。

△第四家正解。】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依。謂一切

有生滅法。仗因託緣而得生住。諸所仗託。皆說為依

(不簡親疎勝劣能所)。如王與臣。互相依等。若(有)法(於此一者)決定(同時

而轉。二者)有境(可照。三者自在)為主(不由他引。四者能)。令心(及)心所取自

所緣(具此四義)。乃是所依。即內六處。餘非有境(非決)。定(非)為

主故(故非所依)。此(所依)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諸聖教。唯心心

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以其)。無所緣故。但說心所(以)心

(王)為所依。不說心所為心(王心)所依。彼(心所)非主故。然有

處(或)說依為所依。或(說)所依為依(應知)。皆(是)隨宜假說。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境者四種。謂五色根(第)。六(識。第)七

(識。第)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五色根是)。同境(所依。第六識是)分別

(所依。第七識是)染淨(所依。第八識是)根本所依(如此四差)。別故(然諸)。聖教唯

說(五識)依五根者。以(是五識所)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第)七(識。第)八識。隨闕

一種。必不轉故。雖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

所依(然諸)。聖教唯說(第六)依第七者。染淨依故。同轉識攝。

近相順故。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

藏識若無。定不轉故。如伽他說。阿賴耶為依。故有末

那轉。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心。即第八。意。即第七。餘轉識。即前六也。餘可知。】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識。彼識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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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轉故。論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藏識

恒依染汙。此即末那。而說三位無末那者。依有覆說。

如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三位無有覆末那。謂一阿羅漢。二滅盡定。三出世

道。四位無阿賴耶。謂三乘無學及佛。】

「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識種不能

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而無所依。心所(之)所依。隨(其相應之)

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王)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此破第三家以五色根為藏識所依。及破現依種

種依現之說。而結成正義也。二釋俱有依竟。

△三

釋開導依。有三家解。第三為正。今初家解。約相續

義。】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必第六識

所引生教。唯第六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自相續故。

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六識為開導依。第七八識

自相續故。不假他識所引生故。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第二家解。約有力義。】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且前五識未自在位(及)。遇非勝

(之)境。可如所說(前後不相續。)若自在位。如諸佛等於境自

在。諸根互用。任運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

續。」

【此下先破初家五識不相續之義也。瑜伽論云。由

眼識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謂率爾心。尋求心。決

定心。初是眼識。二在意識。此明餘位必尋求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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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非謂自在位故。】

「(又)等疏五識(未自在位。設遇勝境)既為決定染淨(意識及)作意(緣)

勢力(之所)引生(正當)。專注所緣未能(相)捨(之)頃。如何不許

多念相續。」

【宗鏡錄云。緣慮心有五種行相。一率爾心。謂過境

便起。二尋求心。謂於境未達。方有尋求。三決定心。

謂審知境體而起決定。四染淨心。謂於境欣厭而

起染淨。五等流心。謂念念緣境前後等故。當知前

五轉識。得有四相。但除尋求。無隨念計度二種分

別故。第六具五相。第七無率爾尋求二相。有決定

染淨等流三相。謂第七常緣現在。故并無率爾相

也。第八有三相。率爾。決定。等流。無染淨尋求。有率

爾者。初受生時。創緣三界三種性境故。】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

善不善轉。而彼(等流眼識。)不由自分別力(全賴意識決定染淨引生)。乃

至此意(伹緣色塵。)不趣餘(聲香味等)境(時。隨)經爾所時(候。)眼意二

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

爾(是)。彼(論)意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既

眼識時非無意識。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又)。若(未自在位。遇)

增盛境相續現前。逼奪身心不能暫捨時五識身。理

必相續。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熱地獄。苦增盛境。戲忘天。樂增盛境也。餘可知。】

「故瑜伽言。若此(前念)六識。為彼(後念)六識等無間緣。即施

設此名為意根。若(使)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彼論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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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以五識前。定唯有意識故)。或彼

應言。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以五識後。定惟有意識故。論文)。

既不如是。故知五識(各自)有相續義(又)。五識起時。必有

(同時)意識(即)。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五識為開導依。」

【此上破初家者皆是。此後若破若立。皆未當理。】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斷巳後復起時。藏識末那

既恒相續。亦應與彼(意識)為開導依。若(謂)彼(意識伹)用前

(時)自類開導(則)。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五識)既不(許)然。

彼(意識)云何(獨)爾。」

【藏識末那。何得為意識開導依。一謬也。用前自類

開導本是。而及破之。二謬也。彼不許五識自類開

導本非。而反印之。三謬也。】

「平等性智相應(之)末那。初起(之時。)必由第六意識(入二空觀。)

亦應用彼(第六)為開導依。圓鏡智俱(之)第八淨識。初必

六七方便引生。又異熟心。依染汙意。或依悲願相應

善心。既爾。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七為開導依。由此

彼(初家)言都未究理。」

【染汙意。即第七識。悲願相應善心。即第六識。謂菩

薩由此悲願。長劫利生。不取涅槃。故異熟心。亦以

此為開導依也。此義全謬。】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

用前(念之)自類。或第七八為開導依。第七末那。用前(念之)

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阿陀那識。用前(念之)自類。及

第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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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謬處偏多。至下自明。第二家解竟。

△第三家正解。】

「是義。此(第二)說亦不應理。開導依者。謂(一者必)有(二者是)。緣

(慮)法(三者自在)。為主(四者)。能作等無間緣(具)。此(四義。能)於後生

心心所法開避引導。名開導依。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此正釋開導依之義也。有者。簡不相應行非實有

故。緣法者。簡色及無為。不能有緣慮故。為主者。簡

心所依他。不自在故。等無間者。簡異類得俱起故。】

「若此(前念)與彼(後念)無俱起義。說此(前念)於彼(後念)有開導力。

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如何異類為開導依。若許(異類)為

(開導)依。應(八種識)不俱(時)起。便同(小乘)異部(所執)心不並生。又

一身中諸識俱起(或二或三乃至七八)。多少不定。若(謂此依唯遮多少。不

揀異類。皆)容互作等無聞緣(則)。色(根)等(與心異類並生。亦復)應爾(皆可

互作等無間緣)。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唯心心所。然攝大乘說

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乃)。是縱奪(之)言。謂假縱小乘

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緣(以)。奪(其互為)因緣(之執)故(耳。)不爾。

等(之一)言應成無用。若謂等言非遮(力用)多少。但表同類

(故色同類亦有等無間緣者。又)。便違汝(先所)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矣)。」

【此破前互為開導之謬也。然攝大乘下。轉釋伏難。

難曰。若等無間緣唯心心所有之。則攝大乘論何

故說色容有等無間緣。今釋之曰。攝大乘論。為破

小乘妄執色心前後相續為因緣性。故縱許云色

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無有因緣義也

設不爾者。等無間之等字。便為無用。以等乃齊等

之義一遮多少。二表同類。一遮多少者。謂心用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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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用少。故心伹與心作等無間緣。不與色作等無

間緣。色用既少。故無等無間緣之義。二表同類者。

如前眼識。于後眼識名為同類。若望耳鼻等識。便

非同類。餘可知。】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深契教理。自類必無

俱起義故。心所(之)此(等無間)依。應隨(相應之)識(而)說。雖心

心所。異類並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定俱生滅。事業

必同。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諸識

(相望則必)不然。不應為例。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於所引生

無主義故。」

【先承前破謬結成正理。次辨心所之開導依。應設

難云。若等之一言必表同類者。諸心所法。與相應

心王異類並生。何容隨識說耶。今釋之曰。而互相

應等故。事。謂所依體。業謂所作用。如眼識相應諸

心所法。定與眼識同依眼根。定與眼識同緣色塵。

餘可例知。言一開導時餘亦開導者。如眼識與觸

俱生之時。則受想思等乃至或善或染皆悉隨生

也。展轉作等無間緣者。約諸心所互相引生也。諸

識相望。並無相應和合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之義。

故不應以心所為例。妄許展轉為等無間緣也。然

諸心所下。簡依緣義寬狹不同。若云等無間緣則

寬。故心所可以互作。若云聞導依則狹。故心王名

依。心所非依。以其不能為主故也。】

「若(謂諸)心(相應之)心所等無間緣(亦伹)。各唯自類(不由心王及餘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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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類引生。則)。第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之)此(等無間)緣

便闕(以七八二識未轉依時。無信等故)。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

生。」

【有因前文等表同類之語。不許心所異類引生。故

此釋之。】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

即前自類。間斷五識。應知亦然(問曰。既久間斷。何名無間。答曰。伹以)。無

異類心於中為隔(即)。名(為)無間故(問曰。前念滅時。後念尚無。何所開導。

今識生時。前念非有。何能開導。答曰)。彼先滅時。巳於今識為開導故。何

煩異類為開導依。然聖教中(或)說前六識互相引起。

或(說)第七八依六七生(者。)皆依殊勝增上緣說。非等

無間。故不相違。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

說此為彼等無間緣。又(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

緣。即施設此名意根者。言總意別(故今所說)。亦不相違。故

自類依。深契教理。」

【先申明無間之意。次會通聖教所說。並可知。後簡

示瑜伽言意。蓋此彼之言。似通自他。然其意但以

自類前後而名此彼。故云言總意別也。二傍論諸

識所依竟。

△三結歸本頌所依。】

「傍論巳了。應辯正論。此(第二)能變識。雖具三所依。而(頌中)

依彼轉(之)言。但顯前二。為顯此識(所)依(所)緣。同(是第八識)

故。又前二依有勝用故(頌偏說之)。或開導依易了知故(頌故

不說)。」

【前二者。初因緣依。即種子識。次俱有依。即第八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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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也。二釋所依門竟。

△三釋所緣門二。初正釋。二

釋妨。初中二。初略釋。二廣釋。今初。】

「如是已說此識所依。所緣云何。謂即緣彼。彼。謂即前

此所依識。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二廣釋二。初釋未轉依。二釋巳轉依。初中有四

家。第四家為正。今初家釋。】

「有義。此(末那)意緣彼(第八)識體及相應(之五心所)法。論說末那。

我我所執恒相應故。謂緣彼體及相應法。如次執為

我及我所。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亦攝心所。故頌但云

緣彼)。無違教失。」

【△第二家釋。】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曾無處言緣觸等故。應言此意

但緣彼識(之)見(分)及相分。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

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第三家釋。】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以相分中)。五色根境。非識蘊故(又相分中

器界。乃是外境。若使末那緣之)。應同五識亦緣外故。應如意識(同前五識)

緣共境故(既緣根塵生我所執)。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厭色

(而)生彼(天。)不變(為根塵之)色故。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

種子。如次執為我及我所。以種即是彼(第八)識功能。非

實有物。不違聖教。」

【△第四家正釋。】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以)。色等種子非識蘊故。論說種

子是實有故(若謂是)。假(則)應如無。非(可為諸法之親)因緣故。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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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第七)識俱(之)薩迦耶見。任運一類恒相續生。何容別

執有我我所(譬如第六意識)。無一心中。有斷常等二境別執

俱轉義故。亦不應說(第七識之我及我所)二執前後(別轉。以)此(第七

識從)無始來。一味(恒)轉(無前後分位之差別)故。」

【薩迦耶。此翻積聚。薩迦耶見即身見也。正執我時。

不能別執我所正執我所之時。亦不能別執于我。

故此二執。喻如斷常二執。決不俱起。今此第七識

相應之身見。既是任運一類恒相續生。所以但有

我執。更無我所執也。】

「應知此意。伹緣藏識見分。非(緣)餘(相分及種子心所等。)彼(第八識之

見分。)無始(以)來(微細)。一類相續(不斷。)似常(似)一故。恒與諸法

為所依故。此(第七識。)唯執彼(第八見分)為自內我(論中但是)。乘語

勢故。說我所言。或此(第七。)執彼(第八見分)是我之我(即以能執為我。

所執為我所)。故於一(我)見(約)。義說(我及我所之)二言。若作是說。

善順教理。多處唯言(第七識)有我見故。我(及)我所(二)執

(從來)不俱起故。」

【相續故似常。一類無記故似一也。初釋未輪依竟。

△二釋巳轉依。】

「(然第七識)未轉依位(則)。唯緣藏識(見分。若夫)既轉依巳。亦緣真

如及餘諸法(以)。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知諸

有情勝解差別。示現種種佛影像故(今)。此(頌)中且說

未轉依時。故但說此緣彼藏識。悟迷通局。理應爾故。

無我我境。徧不徧故。」

【十種平等性者。一諸相增上喜愛平等。二一切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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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緣起平等。三遠離異相非相平等。四弘濟大慈

平等。五無待大悲平等。六隨諸眾生所樂示現平

等。七一切眾生敬愛所說平等。八世間寂靜皆同

一味平等。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平等。十修植無

量功德究竟平等。此中證得十平等性。釋緣真如

之義。知諸有情勝解差別。釋緣餘諸法之義也。平

等性智是悟。故所緣則通。染汙末那是迷。故所緣

則局。平等性智緣無我境。故其境周徧。通攝真如

及餘諸法。染汙末那緣我法境。故其境不徧。但是

第八見分非餘。初正釋竟。

△二釋妨。】

「(問曰。)如何此(第七)識(乃)。緣自所依(之第八識耶。答曰。)如有後(念意)識。

即緣前(念巳滅之)意。彼(前意是等無間緣。得與後識作所緣緣。)既(巳)極成。此

(所依藏識是增上緣。)亦(可作所緣緣。又復)何咎。」

【三釋所緣門竟。

△四釋性相兩門。】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雙顯此識自性行相。意以思量

為自性故。即復用彼(思量)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末那

之)別名(以)。能審思量(乃)。名(為)末那故。未轉依位。能審

思量所執我相。巳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五釋染俱門。】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且與四種煩惱常俱。此中俱(之為)

言(是)。顯相應(之)義。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恒

緣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其四者何。謂我癡。我見。

并我慢。我愛。是名四種。」

【且者。未顯其餘。先明此意之過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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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癡者。謂無明。愚於(自心所變之)我相。迷(于)無我(真如之)理。

故名我癡。我見者。謂我執。於(第八識見分。本)非我法(之上。)妄計

為我。故名我見。我慢者。謂倨傲。恃所執我。令心高舉。

故名我慢。我愛者。謂我貪。於所執我。深生耽著。故名

我愛(頌言)。并(者。)表慢愛有見(得俱。見)慢(亦得與愛)俱。遮餘部(所)

執(見愛慢三)無相應義。此四常起擾濁內心。令外轉識(所作

施等。)恒成雜染。有情由此生死輪迴。不能出離。故名煩

惱。」

【此正釋四煩惱相。并顯其過患也。內心。即指第七

識。外轉識。指前六識。由第七識妄起我癡我見我

慢我愛。遂使五度諸行不能忘相。咸成有漏。故名

雜染。若欲出離輪迴。必先勤觀無我。然此第七識

之俱生我執。細故難斷。必先用第六識。與相應之

正慧心所。依於大乘教理。如實觀察。俾無我正解

種子。漸熏漸著。至成熟位。方得無漏實智現前。又

即以此無漏實智。數數勤修。然後四煩惱種方得

永斷。今人輒談六度萬行。而於破執法門曾不究

心。求出輪迴。不亦難乎。問曰。既由第七。令前六識

恒成雜染。理須直用第七修無我觀。始為灸病得

穴。伐樹得根。何故先用第六識耶。答曰。第七我執。

元由第六之所資熏。故仍以第六為病之穴。為樹

之根。況第七識。從無始來至未轉位。一味有覆無

記性攝。不與信等。諸善心所相應。又無欲解念定

之力。何能自修無我觀哉。是故吾人發大乘心。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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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唯識相性深生信解。然後修習菩提資糧。可名

順解脫分。否則縱修諸行。但是人天有漏之因而

巳。】

「(問曰。)彼(根本惑。共)有十種。此(識相應。)何唯(有)四(答曰)。有我見故。餘

(二取邊邪之四)見不生(以)。無一心(之)中(而容)有二慧故。」

【此下皆問答釋疑也諸見皆以慧為體。故不俱起。】

「(問曰。)如何此識要有我見(而非餘見。答曰。)二取邪見。但(從)分別

(而)生。唯(屬)見(道)所斷。此(第七識所)俱(之)煩惱。唯是俱生(必)。

修(道)所斷故(是以無有二取邪見)。我所(見及斷常二種)邊見(皆)。依我見

(而)生(今)。此(第七識)相應(之我)見。不依彼(我所斷常見而)起(是故無有我所

邊見)。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由(我)見審決(則)。疑無容

起(由)。愛著我故(則)。瞋不得生。故此識俱(之)煩惱唯四

(問曰)。見慢愛三。如何俱起(答曰)。行相無違。俱起何失(又問)。瑜

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答曰)。分別俱生。

外境內境。所陵所恃。麤細有殊。故彼此文。義無乖反。」

【謂彼瑜伽論。乃指第六識相應之分別惑。貪于外

境。陵于外人。行相麤故。不容並起。此唯識頌。乃指

第七識相應之俱生惑。貪于內境。恃於內巳。行相

細故。自不相違也。五釋染俱門竟。

△六釋餘相應

門二。初未轉依。二巳轉依。初中二。初正釋頌義。二

例論受義。初又二。初問答舉頌。二別釋頌義。今初。】

「(問曰。)此意(相應)心所。唯有四耶(答曰)。不爾(頌云)及餘觸等俱故。」

【△二別釋頌義二。初一家無餘心所。次四家有餘

心所。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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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義。此意心所唯九。前四及餘觸等五法。即觸作意

受想與思。意與遍行定相應故。前(頌既)說觸等(與)異熟

識俱(今)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第七相應心所。)異彼(第八相應

心所。)故置餘(之一)言。及(之一字。即)是集義。前四後五。合與末那

恒相應故(問曰)。此意何故無餘心所(答曰)。謂欲(心所。)希望未

遂合事。此(第七)識任運緣遂合境。無所希望。故無有欲。

勝解(心所。)印持曾未定境。此(第七)識無始恒緣定事。經所

印持。故無勝解。念(心所。)唯記憶曾所習事。此(第七)識恒緣

現所受境。無所記憶。故無有念。定(心所。)唯繫心專注一

境。此(第七)識任運剎那別緣。既不專一。故無有定。」

【謂此第七。緣彼第八。能緣所緣。皆悉剎那生滅。前

不似後。後不似前也。】

「慧(心所)即(是)我見。故不別說。善(十一心所)是淨故。非此(染汙)識

俱。隨煩惱生。必依(根本)煩惱前後分位差別。建立此識

恒與四煩惱俱。前後一類。分位無別。故此識俱無隨

煩惱。惡作(心所。)追悔先所造業。此(第七)識任運恒緣現境。

非悔先業。故無惡作。睡眠(心所。)必依身心重昧。外眾緣

力。有時暫起。此(第七)識無始一類內執。不假外緣。故彼

(睡眠。此識)非有。尋伺(二種心所。)俱依外門而轉。淺深推度。麤細

發言。此(第七)識唯依內門而轉。一類執我。故非(與)彼(尋伺

相)俱。」

【緣六塵等諸境。名為外門。緣藏識之見分。名為內

門。淺推度麤發言。名之為尋。深推度細發言。名之

為伺。

△次四家有餘心所二。初斥前總標。二四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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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解。今初。】

「有義。彼釋餘(字之)義非理。頌(中更)別說此(第七是)有覆(無記性)

攝故。又闕意俱(之)隨煩惱故(根本)。煩惱。必與隨煩惱俱。

故此(頌中)餘(之一)言(正是)。顯隨煩惱。」

【△二四家別解。第四家為正。今初家解。】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如集論說。

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汙品中。恒共相

應。若離無堪任性等(五法。則)染汙性成無是處故。煩惱

起時。心既染汙。故染心位。必有彼五(以)。煩惱若起。必

由無堪任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掉舉雖遍一切染

心。而(于)貪位增(盛。故瑜伽論中)但說(掉舉是)貪分。如眠與悔。雖

遍三性心。而癡位增(盛。故)但說為癡分。」

【無堪任。即惛沉。囂動。即掉舉也。餘可知。】

「雖(瑜伽論中)餘處(復)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徧諸染心。而

彼俱依別義說徧。非彼(或六或十)實徧一切染心。謂依二

十隨煩惱中(其)。解通(于分別之)麤(及通俱生之)細(通于有覆)。無記(及通)

不善(又能)。通障定慧(此等)。相顯(故)說六(隨徧諸染心。又)依二十二

隨煩惱中(其)。解通(于分別之)麤(俱生之)細(又通不善及有覆之)。二性(故)。

說十(隨徧諸染心。)故此(所說唯五隨煩惱。與)彼(六徧十徧之二)說(各依別義)。非互

相違。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并別

境慧。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

差別。故開為二。」

【二十隨煩惱。即小十中二大八。具如下文所明也。

解者。行相也。二十二者。加邪欲邪勝解也。義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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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者。我見唯染。慧通染淨也。餘可知。】

「(問曰。)何緣此意無餘心所(答曰)。謂忿等十(種小隨。)行相麤動。

此(第七)識審細。故非(與)彼(小隨得)俱。無慚無愧(二種中隨。)唯是

不善。此(第七識是)無記故。非彼(中隨)相應(大隨中之)。散亂令心馳

流外境。此(第七識)恒內執(第八識之見分)一類境生。不外馳流。

故彼(散亂。此識)非有。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

軌則。此(第七識。)唯(是)內執。故非(與)彼(不正知)俱。無餘心所。

義如前說。」

【△第二家解。】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

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一切染心皆相應故。

忘念散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要緣曾受

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煩惱起時。心必流蕩。皆由於境起散亂故。」

【此加忘念散亂惡慧三心所也。邪簡擇。即惡慧。】

「惛沉掉舉。行相互違。非諸染心皆能徧起。論說五法

徧染心者(乃約)。解通麤細。違唯善法(而言。蓋以)純隨煩惱。通

(于不善有覆之)二性故(瑜伽又)。說十徧(之)言。義如前說。」

【此泛明掉舉與惛沉相違也。論說下。通妨可知。】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煩惱。并念定慧

及如惛沉。此別說念。准前慧釋。并有定者。專注一類

所執我境。曾不捨故。加惛沉者。謂此識俱(之)無明尤

重。心惛沉故。無掉舉者(與)。此(惛沉正)相違故。無餘心所。

如上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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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更加念與定。簡去掉舉也。此別說念准前慧釋

者。謂忘念雖即以念為體。而義有差別故。

△第三

家解。】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

放逸。掉舉。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

正知。此十。一切染汙心起。通一切處三界繫故。若無

邪欲邪勝解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於所受境要樂

合離。印持事相。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邪念。即忘念。不正知。即惡慧。於所受境等者。謂可

愛境。邪欲于中樂合。非可愛境。邪欲於中樂離。更

以邪解決定印持可愛事相。方起貪心。印持非可

愛相。方起瞋心也。】

「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疑相應(心。)亦有(邪一)

勝解(即使)。於所緣事亦(有)猶豫者。非(是)煩惱(中之)疑。如疑

人杌(不名煩惱)。餘處不說此(邪欲邪勝解之)二(心所)遍(染心)者(謂)。緣非

愛事(中之邪欲。)疑相應心(之邪勝解。此之)邪欲勝解(微薄。)非麤煩故

(略不言之。非全無也)。餘(處說隨煩惱或五或六各)互有無。義如前說。」

【此釋邪勝解不遍染心之難也。難曰。勝解于決定

境印持為性。疑以猶豫為性。此二相違。云何邪解

得遍染心。答云。諸疑理者。於諸諦理雖懷疑惑。於

色等事必無猶豫。故仍得與勝解相應。設或於事

有疑。亦復不名煩惱。故疑事時。雖無勝解。而邪勝

解。不妨與疑理之煩惱相應也。餘可知。】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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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准前(文之)理(而)釋。無餘心所(亦)。如上(文)應知。」

【△第四家正解。】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且疑他世為有為無。於彼有何

欲勝解相(是故邪欲勝解非徧染心)。煩惱起時若無惛沉。應不定

有無堪任性。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汙

位。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汙心。若無失

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故染汙心。決定皆

與八(種大)隨煩惱相應而生。謂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

逸。忘念。散亂。不正知(其)。忘念不正知(二種若以)念慧為性

者(則)不徧染心(何以故)。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

若(忘念不正知。)以無明為自性者(則必)。徧染心起。由前說(若無

失念不正知。如何能起煩惱)故。」

【染心非皆緣曾受境。故以念為性之忘念不遍。染

心非皆有簡擇。故以慧為性之不正知不遍也。餘

可知。】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并別境慧。

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論三文。謂集論明五遍染心。瑜伽明六遍染心十

遍染心也。准前應釋。即解通麤細等文也。第二能

變。釋相應門未轉依中。初正釋頌義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