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未轉依位。與前所說(十八)心所相應。巳轉依位。唯二十
一心所俱起。謂徧行別境各五。善十一。如第八識巳
轉依位。唯捨受俱。任運轉故。恒於所緣平等轉故。」
【平等轉。謂平等性智證得十平等性故。亦唯捨受
也。六釋餘相應門竟。
△七釋三性門。】
「(問曰。)末那心所。何性所攝(答曰)。有覆無記所攝。非餘(善惡及無
覆無記。蓋以)此意相應四煩惱等是染法故。障礙聖道。隱
蔽自心。說名有覆。非善不善。故名無記(問曰。既是煩惱。何非不善。
答曰)。如上二界諸煩惱等(種子。由于)定力攝藏(不起現行)。是無記
攝。此(意所)俱(現行)染法(由其)。所依(之識極微)細故(無強計度)。任運轉故。
亦無記攝。若巳轉依。唯是善性。」
【△八釋界繫門。】
「(問曰。)末那心所。何地繫耶(答曰)。隨彼(藏識)所生(即為)。彼地所繫。
謂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乃至有頂。
應知亦然。任運恒緣自地藏識。執為內我。非(緣于)他地
故。若起彼地(之)異熟藏識現在前者。名生彼地。染汙
末那(即便)緣彼(藏識)執(為內)我。即繫屬(于)彼(地藏識。)名彼所繫。
或為彼地諸煩惱等之所繫縛。名彼所繫。若巳轉依。
即非所繫。」
【彼地。謂三界九地之隨一地也。或為彼地藏識所
繫。是約所緣義釋。或為彼地煩惱所繫。是約相應
義釋。
△九釋伏斷門二。初正明無染末那。二申明
有淨末那。今初。】
「(問曰。)此染汙意。無始相續。何位永斷。或暫斷耶(答曰)。阿羅
漢滅定出世道無有。阿羅漢者。總顯三乘無學果位。
此位染意。種及現行俱永斷滅。故說無有(若夫有)。學位
(中入於)滅定(及)。出世道(無漏觀)中。俱暫伏滅。故(亦可)說無有。
謂染汙意。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任運而轉。諸(世間)有漏
道(雖復是善。)不能伏滅(此識相應之我執。惟)二乘(無漏)聖道。有伏滅義
(以根本)。真無我解(能)。違(彼)我執故。後得(智)無漏現在前
時。是彼(根本真無我解之)等流。亦違此(染汙)意(蓋以)。真無我解及
後所得(此二智)。俱(是)無漏(道)故(皆)。名(為)出世道(又復)。滅定
既是聖道(之)等流(以其)。極寂靜故。此(染汙意)亦(暫)非有(然出
世道及滅盡定)。由未永斷此種子故(所以)。從滅盡定(及出世)聖道
起巳。此(染汙意仍)復現行。乃至未滅(位中。恒相續轉。)然此染意相
應煩惱。是俱生故。非見(道之)所斷。是染汙故。非(是)非所
斷(攝。此染汙意相應煩惱)極微細故。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下下
煩惱一時頓斷(以其)。勢力等故(直須)。金剛喻定現在前時。
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故無學位(方得)。永不復起(若夫)。二乘
無學迴趣大乘(者。)從初發心至未成佛。雖實是菩薩。
亦名阿羅漢(以)。應(供等三)義等故。不別說之。」
【有頂地下下煩惱。謂第六識中俱生之極微細貪
癡慢也。約三界九地各分九品。此當第八十一。由
其最極微細。故與第七識之煩惱勢力齊等。非金
剛喻定。不能斷彼種子。然第六識中俱生煩惱。既
分八十一品。則是品品漸斷。此第七識相應煩惱。
惟是微細一類。不分三界九地。故云頓斷也。
△二
申明有淨末那二。初出謬解。二出正解。今初。】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煩惱障俱。聖教皆言三位無故。
又說四惑恒相應故。又說為(前六)識(之)雜染依故。」
【△二出正解二。初正明無染有淨。二通釋染淨差
別。初中二。初斥前非。二申正義。今初。】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出世末那。經說有故。無染意識。
如有染時。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此先總斥也。經說有出世末那。而彼說無。豈不違
教。又無染意識。必有所依意根。而彼說無。豈不違
理。言無染意識者。即無漏道相應之第六淨識也。
言俱生不共依者。指第七意根也。量云。淨意識是
有法。定有淨末那為俱生不共依宗。因云轉識攝
故。喻如有染時意識。】
「論說藏識決定恒與一識俱轉。所謂末那。意識起時。
則(藏識與)二俱轉。所謂意識及與末那。若五識中隨起
一識。則(藏識與)三俱轉。乃至或時頓起五識。則(藏識與)七
俱轉(明文若此)。若(汝執)住滅定無第七識。爾時藏識應無識
俱。便非恒定一識俱轉(又第六識入無漏觀)。住聖道時。若無第
七。爾時藏識應(但與第六)一識俱。如何可言若起意識。爾
時藏識定二俱轉。顯揚論說。末那恒與四煩惱相應
(是為染位)。或翻彼相應恃舉為行。成平等行(是不染位)。故知此
意通染不染。若由(本)論說阿羅漢位無染意故。便(謂竟)
無第七。應由(本)論說阿羅漢位捨藏識故。便(亦并)無第
八。彼(第八)既不爾。此(第七)云何然。又諸論言。轉第七識得
平等智。彼(平等智。亦)如餘(大圓鏡妙觀察等)智。定有所依相應(之)
淨識。此(第七)識(若)無者。彼(平等)智(亦復)應無。非離所依(之心王。得)
有能依(之淨無漏慧心所)故(又)。不可說彼(平等性智)依六轉識(論)。
許(諸)佛恒行(平等性智。猶)如(大圓)鏡智(之無間斷)故。」
【此廣明違教也。】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彼第八識應無俱有依。然(第八
識)必有此(俱有)依。如餘(眼)識(等)性故。又如未證補特伽
羅無我者。彼我執恒行。亦應未證法無我者。法我執
恒行。此(第七)識(于三位中)若無。彼(三位中之法我執將)依何識。非(可謂三位
中之法我執)依(于)第八(以法我見即是慧。而)。彼(第八識)無慧(心所與之相應)故。
由此應信二乘聖道滅定無學(位中。)此(第七)識恒行。彼未
證得法無我故。又諸論中。以(前)五(識為)同法。證有第七
(意根)為第六(意識之俱有)依。聖道起時及無學位。若無(淨)第
七為(淨)第六依。所立宗因便俱有失。或應五識亦無
有(五根為)依(既)。五(識)恒有依(則第)。六(識)亦應爾。」
【此廣明違理也。應立量云。無學位第八識是有法。
定有淨第七為俱有依宗。因云以是識性故。喻如
眼等識。補特伽羅無我。即生空理。法無我。即法空
理。以五同法等者。謂立量云。第六識是有法。定有
第七意根為俱有依宗。因云轉識攝故。喻如前五
識必以五根為俱有依。今若謂二乘聖道及無學
位。但有第六識相應之生空智慧而無第七淨識
為俱有依。則宗上有能別不極成之過。以俱有依
不必定有故。因中犯共不定之失。以前六識。共是
轉識攝故之因。而五識定有所依。第六於無漏位
不定有依。則外人反出不定過云。為第六如前五。
一切時中定有依耶。為前五如無漏位中第六。亦
不必有依耶。初斥前非竟。
△二申正義。】
「是故定有無染汙意。於上(無學滅定及出世道)三位。恒起現前
(頌中)。言彼(三位)無有者(但)。依染意(而)說。如說四位無阿賴
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四位無阿賴耶者。三乘無學及佛也。初正明無染
有淨竟。
△二通釋染淨差別。】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之意。)二法
我見相應(之意。)三平等性智相應(之意)。」
【補特伽羅我見。即俱生我執。法我見。即俱生法執
也。】
「初(我執相應之意。)通一切異生(恒時)相續(若夫)。二乘有學(及)七地
以前(但除無學迴心者。餘)。一類(有學)菩薩(于無漏位則不現起。而于)。有漏心位
彼(意仍)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次(法執相應之意。)通一
切異生聲聞獨覺(皆悉恒時)相續(若夫)。一切菩薩(于法空智果現前之
時則不現起。而于)。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彼(意仍)緣異熟識起法
我見。後(平等性智相應之意。)通一切如來(恒時)相續(若夫)。菩薩(于初地)
見道。及(初地後)修道(位)中(法空智果不現前時則不現起。而于)。法空智果
現在前位。彼(意或)緣無垢(淨識。或緣)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如來平等性智。緣無垢識。菩薩平等性智。緣異熟
識也。餘可知。】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亦必現前。我執必依
法執而起。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我法二見。用雖
有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慧(心所。)如眼識等。體雖是一。而
有了別青(黃赤)等多用。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迷杌等喻法執。謂人等喻補特伽羅執也。我法下。
釋伏難。謂有難曰。上云我我所執決不俱起此中
我法二見何得俱起。今釋之曰。用雖有別。而不相
違。以同依一慧非一心中有二慧故。又難曰。既唯
一慧。何有二執。今釋之曰。如一眼識。頓別青黃。如
一耳識。齊聞鐘皷。亦復何違。應立量云。我法二執
是有法。用不相違宗。因云同依一慧故。喻如眼識
體一而了別多色。】
「二乘有學(於或)。聖道(或)滅定現在前時。頓悟菩薩。於修
道位(中及)有學(回心之)漸悟(菩薩若)生空智果現在前時(此三
等人)。皆唯起法執(以彼)。我執巳(被聖道滅定生空智果所)伏故。二乘無
學。及此(無學迴心)漸悟(菩薩於)法空智果不現前時。亦唯起
法執(以彼)。我執巳斷故。八地以上一切(若頓若漸)菩薩。所有
我執皆永不行。或(無學迴心。固)巳永斷。或(頓悟及有學迴心。亦)永伏
故(若夫)。法空智果不現前時(雖在八地以上)。猶起法執(以生空智果。與
法執)。不相違故。如有經說。八地以上。一切煩惱不復現
行。唯有(我執)所依(之)所知障在(當知)。此所知障。是現(行)非
種(子。若)不爾(者。)煩惱(種子猶未永斷。)亦應(名為)在故(然此與)。法執俱
(之)意(根。)於二乘等。雖名不染(而)。於諸菩薩。亦名為染
(以正)。障彼(法空)智故。由此亦名有覆無記(惟)。於二乘等。說
名無覆(以此法執相應之意)。不障彼(生空)智故(又此第七識。雖隨第八所生所繫。然
非真異熟識。但)。是異熟生(所)攝(以)。從(第八真)異熟識恒時生故。
名異熟生。非(即引業所招之)異熟果(問曰。前六識一分無記性者。名異熟生。此第七
識。云何亦名異熟生耶。答曰。以)。此(異熟生之)名(可)通(攝)故(喻)。如增上緣(雖正
指六根。然凡)。餘(三緣所)不攝者。皆入此(增上緣)攝(今異熟生亦爾)。」
【初正釋頌文竟。
△二證有第七三。初問答總標。二
別明教理。三通妨總結。今初。】
「(問曰。)云何應知此第七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答曰)。聖教
正理為定量故。」
【△二別明教理二。初明聖教。二顯正理。初中二。初
正釋。二指廣。今初。】
「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心意識三種別義。集起名心。
思量名意。了別名識。是三別義。」
【薄伽梵。即世尊也。而含六義。佛地經論云。謂諸如
來。永不繫屬諸煩惱故。具自在義。炎猛智火所燒
鍊故。具熾盛義。妙三十二大士相等所莊飾故。具
端嚴義。一切殊勝功德圓滿無不知故。具名稱義。
一切世間親近供養咸稱讚故。具吉祥義。具一切
德。常起方便。利益安樂一切有情無懈廢故。具尊
貴義。或能破壞四魔怨故。名薄伽梵。按小乘不知
三種別義。妄計過去名意。現在名識。未來名心。今
以大乘實義開曉之也。】
「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之)
種(子)起諸法(之現行)故。第七名意。緣藏識等。恒審思量
為我等故。餘六名識。於六(塵各)別境(界)麤動間斷。了別
轉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藏識說名心。思量性名意。
能了諸境相。是說名為識。」
【三義通八識者。八皆名心。心王有八。亦皆有集起
義故。八皆名意。八識皆有前滅等無間意。又皆有
思量義故。八皆名識。稱為八識。一一皆有了別用
故。隨勝顯者。第八集起之義獨勝。第七思量之義
獨勝。前六了境之義獨勝也。緣藏識等思量為我
等者。一切凡夫。二乘有學及八地前菩薩。於有漏
心位。此第七識。緣阿賴耶。恒審思量補特伽羅我。
二乘菩薩。於滅定位及生空智果現在前位。此第
七識。緣異熟識。恒審思量法我。地上菩薩。於法空
智果現在前位。此第七識。緣異熟識。恒審思量二
種無我。如來位中。此第七識。緣無垢識。恒審思量
二種無我也。】
「又大乘經。處處別說有第七識。故此(第七識是決定)別有。諸
大乘經是至教量。前(于初能變中。既)巳廣說。故不(須)重(為極)成
(又復)。解脫經中。亦別說有此第七識。如彼頌言。染汙意
恒時。諸惑俱生滅。若解脫諸惑。非曾非當有。彼經自
釋此頌意言。有染汙意。從無始來。與四煩惱恒俱生
滅謂我見我愛及我慢我癡。對治道生斷煩惱巳。此
意從彼便得解脫。爾時此意相應煩惱。非唯(於今)現無。
亦無現在過去未來(以諸煩惱)。無(實)自(體)性故。」
【若約迷情。則現前一念。積集過去無量惑業苦種。
能起未來無量惑業苦事。然過去巳滅。未來未生
唯此一剎那心。可名有體。而此心體。念念遷流。新
新不住。亦何嘗有實體哉。依此妄心。故妄見有三
世差別。果能覓心了不可得。則現在既無。三世何
有。惟其坐斷三世。方能普達三世。又覓心既不可
得。豈有形相方隅。惟其消殞十方。方能徧照十方。
故曰。微塵剎土。自他不隔於毫端。十世古今。始終
不離于當念。此所謂非曾非當有也。是故所謂對
治道生斷煩惱者。非如世間軍陣相殺。對壘抵敵
之謂也。直是以二空智。深觀煩惱本無自性。既不
自生。亦不他生。又不共生。不無因生。只是因緣和
合。虗妄有生。正妄生時。仍不在內。亦不在外。不在
中間。不在過去。不在現在。不在未來。生即無生。終
無自性。自性既無。他性何有。自他既無。豈有共性。
有尚叵得。況無因生。如此研觀。勿令休息。解種熏
發。惑種自消。故瑜伽論決擇分中云。問。斷煩惱時。
為捨纏耶。捨隨眠耶(纏。謂現行。隨眠。謂種子也)。答。但捨隨眠。纏
即不起。問。為斷過去。為斷未來。為斷現在。答。非斷
去來今。然說三世斷。何以故。若在過去有隨眠心。
任運滅故。其性巳斷。復何所斷。若在未來有隨眠
心。性未生故。體既是無。當何所斷。若在現在有隨
眠心。此剎那後性必不住。更何須斷。又有隨眠。離
隨眠心。二不和合。是故現在亦非所斷。然從他意
內正作意二因緣故。正見相應。隨所治惑能治心
生。諸有隨眠所治心滅。此心生時。彼心滅時。平等
平等。對治生滅。道理應知。正見相應能對治心。於
現在世無有隨眠。於過去世亦無隨眠。此剎那後
離隨眠心。在未來世亦無隨眠。從此巳後。於巳轉
依巳斷隨眠身相續中。所有後得世間所攝善無
記心。去來今位皆離隨眠。是故三世皆得說斷。初
正釋竟。
△二指廣。】
「如是等教。諸部皆有。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初明聖教竟。
△二顯正理三。初結前起後。二顯示
正理。三指廣勸信。今初。】
「巳引聖教。當顯正理。」
【△二顯示正理六。初恒行無明。二為緣生識。三思
量名意。四無心定別。五無想天染。六三性時染。初
中二。初正顯恒行。二轉釋不共。今初。】
「謂契經說。不共無明。微細恒行。覆蔽真實。若無此(第七)
識(則)。彼(不共無明便)應非有。謂諸異生。於一切分。恒起迷
理不共無明。覆真實義。障聖慧眼。如伽他說。真義心
當生。常能為障礙。俱行一切分。謂不共無明。」
【謂能照真義之智心正當生時。有一法常能為其
障礙。此障礙法。俱行於一切異生善惡無記三性
分位之中。所謂不共無明是也。】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恒處長夜。無明所盲。惛醉纏心。
曾無醒覺。若(使)異生位(中。或)有暫不起此無明(之)時。便
違經(中所說恒處長夜等)義(在)。俱(在)異生位(中。而)迷理無明有行
不行。不應理故。此(不共無明。若謂)依(于)六識。皆不得成。應此
(無明。如六識之)間斷(或)。彼(六識。如此無明之)恒染故。許有末那。便無
此失。」
【初正顯恒行竟。
△二轉釋不共。】
「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此(所)俱(之)無明。何(獨)名不共(耶)。」
【此設問徵起也。下文有三家釋。第三為正。】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謂此意所俱無明。是根本煩惱。其所俱我見我慢
我愛。則非根本煩惱所攝。但是隨煩惱性。故雖四
惑俱起。而三非同類。獨此無明名為不共。亦復何
失。此初家釋全非。】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純隨煩惱中。不說此(見慢愛)三故。
此三(是其)中十(根本)煩惱攝故。處處皆說染汙末那。與四
煩惱恒相應故。應說四中無明是主。雖(與見慢愛)三俱起。
亦名不共(以其)。從無始際。恒內昏迷(不了空理)。曾不省察(惟妄
執我。無循反時)。癡增上故(問曰)。此(所)俱見等(三惑。)應名相應(答曰)。若
(三法現行各)為主時(亦)應(名為)不共。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謂生死流轉。則貪愛為主。
障於聖道。則見慢為主。見則偏執一理。不肯虗心。
慢則倨傲自恃。不肯求他故也。此第二家釋雖是。
然未曲盡其致。】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十八)不共佛法(惟如來有。今此無明亦爾)。唯
此(第七)識有故(難曰)。若爾(則)。餘(六)識相應煩惱。此(第七)識中
(所)無(亦)。應名不共(耶。答曰。但)依殊勝(之)義(以)。立不共(之)名。
非(謂但)互所無皆名不共(也。)謂第七識相應無明。無始
恒行。障真(實)義(及無漏)智。如是(殊)勝(業)用。餘識所無。唯
此識有。故名不共(又難曰)。既爾(則)。此(所)俱(見慢愛)三亦(有勝
用)應名不共(答曰)。無明是主(故)。獨得此(不共之)名。或許餘
三(為主之時)亦名不共(今但)。對餘(識相應之)癡(心所)故。且說無明(為不
共耳然)不共無明。總有二種。一恒行不共。餘識所無。二
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且說無明以上。與第二家釋同。不共無明以下。辨
此不共一名而有二義。方曲盡其致也。一恒行不
共者。於有漏位。常起現行不間斷故。此惟第七識
有之。餘六識之所無。今正指此為不共無明也。二
獨行不共者。不與餘九根本煩惱同起。獨迷諦境。
惟第六識有之。故此第七識中非有。今不指此為
不共也。】
「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若(與)貪等俱者。名相應無明。非
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就獨行無明。又分是主非主二義。若)是主獨行
(不與忿等小十俱者。此能發業)。唯見(道之)所斷。如契經說。諸聖有學。不
共無明巳永斷故(所以更)。不造(作)新業(此即偏指是主獨行以為不共
無明。非指第七識中恒行為不共也。若夫)。非主獨行(一任忿等小十各自為主。此類無明)。亦
(通于)修(道)所斷(以與)。忿等(十小隨惑。)皆通(修道)見(道之)所斷故。」
【若論第七識之無明。亦仍與貪等俱。亦是相應無
明所攝但以恒行為主。故又偏得不共之名。若夫
獨行不共。又分是主非主二義。是主則唯見所斷
非主則通見修所斷。而皆但與第六識俱。非同第
七恒行不共。故特細剖析之。】
「恒行不共(惟修所斷。故是)。餘部所無。獨行不共(既有是主非主二種。通于
見修二斷。故得)。此彼(五部)俱有。」
【按俱舍中。惑分五部。一者見苦諦所斷部。二者見
集諦所斷部。三者見滅諦所斷部。四者見道諦所
斷部。五者修所斷部。部者。分也。類也。根本十惑。各
由迷于諦理而起。故各有部分。一一諦下。各起多
惑。故部類不同也。恒行不共。但在第七識有。唯屬
修所斷部。故云餘部所無。獨行不共若非主者。通
于五部。故云此彼俱有。然是主獨行。惟見所斷。亦
應云此部非有。以非此中正意。故略不言之耳。初
恒行無明竟。
△二為緣生識。】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廣說乃至意法為緣。
生於意識。若無此(第七)識(則)。彼(意法為緣之)意非有。謂如五
識。必有眼等(五根為)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識既是六
識中攝。理應許(其亦)有如是所依。此(第七)識若無。彼(第六識之
增上不共俱有所)依寧有(又)。不可說(肉團心)色為彼所依(以說名為)。
意。非(是)色故(且)。意識(由依意故。得具自性隨念計度三種分別。設依色者。便與五識
一般。但有自性分別。)應無隨念計度二分別故。亦不可說五識
無有俱有所依。彼與五根俱時而轉。如(種與)芽(形與)影故。
又識與根。既必同境(喻)。如心(與)心所。決定俱時。」
【五根為五識依。共有三義。一者增上。由根發識故。
二者不共。眼識自依眼根。不與耳識等共故。三者
俱有。眼正見時。識正了別。同一剎那。無前後故。餘
五亦然。五根如種。五識如芽。五根如形。五識如影。
五根如心王。五識如心所。意與第六。應知亦然。】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猶)。如眼等(五)識。必有不共(他識)顯
自名(為意識之意)處。等無間(意根之所)不攝(是)。增上生(緣)所依。
極成六識(各)隨一(根)攝故。」
【量云。極成意識是有法。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
間不攝增上生所依宗。因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喻如眼等識。言等無間不攝者。謂瑜伽云。若此六
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此約
前滅識為後開導依。所以假立意根之名。今此同
時增上所依。非彼等無間意所攝也。二為緣生識
竟。
△三思量名意。】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第七)識。彼(思量意則)應非有。謂
若意識現在前時。等無間意巳滅非有。過去未來理
非有故。彼(過去等無間意。)思量(之)用定不得成。既爾。如何(經中)
說(思量)名為意。若謂(思量名意。乃是)假說。理亦不然(既)。無正思
量。假(名為意復)依何立。若謂(意識于前)現在(之時)曾有思量(今雖巳滅。
得名為意。然殊不知第六意識)。爾時(正現在位。雖有思量。但)名(為)識。寧(得)說為
意(乎。)故知別有第七末那。恒審思量。正名為意(若夫)。巳
滅(之等無間意。乃)依此(第七而)假立意名(耳)。」
【問。二卷破外難云。假必依真。亦不應理。今乃云無
正思量。假依何立。不亦自語相違耶。答。世間名字。
固有依真說假者。亦有不依真說假者。元非一概。
依真說假。如依真見道假說相見道。依內種子假
說外種子。依思量意假說等無間意之類是也。不
依真說假。如兔無角。假說兔角。龜無毛。假說龜毛。
又如月無二。假說二月。空無華。假說空華。乃至見
相二分非我法。假說為我法等是也。故云假必依
真。亦不應理。倘更執假必不依實事。亦豈應理也
哉。又若約諸法自相名真。則思量名意。亦唯于諸
法共相而轉。何嘗親得彼自相哉。特于共相之中
說實說假耳。
△四無心定別。】
「又契經說。無想(定)滅(盡)定(二種不同假使第七)染意若無。彼(二種
定便)應無別。謂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相應)心所。體數無
異。若無(第七)染意於(此)二定(之)中。一(無想定是)有。一(滅盡定是)無
(則)。彼二(定)何別。若謂加行界地(所)依等有差別者。理
亦不然。彼差別(之)因(正)。由此(第七識而)有故。此(第七識)若無
者。彼(差別)因亦無。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體。謂心王。數。謂心所。言此二定之中。所滅心王。同
是六識。所滅心所。同五十一。設非有染無染二意
差別。則二定更無異矣。加行。謂作意。所依。謂教法。
等者。等取自體假立也。集論明此二定有五門差
別。一所依。二自體。三假立。四作意。五界地。一所依
別者。無想定。乃外道弟子。依外道所說邪教而修。
滅盡定。乃世尊弟子。依世尊所說正教而修。二自
體者。無想定。體是有漏。滅盡定。體是無漏。三假立
者。無想定。依有覆意所緣阿賴耶假立。滅盡定。依
無覆意所緣異熟識假立。四作意者。無想定。由永
出離作意以為加行。滅盡定。由暫止息作意以為
加行。五界地者。無想定。是色界捨念清淨地所繫。
滅盡定。依無色界非非想地而入。仍非所繫。
△五
無想天染。】
「又契經說。無想(天中)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若無此
(第七)識。彼(無想天便)應無染。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若無此意
(則俱生)。我執便無(然)。非於餘處有具縛者。一期生中(或能)
都無我執。彼(無想天若)無我執。應如涅槃。便非聖賢同所
訶厭(救曰。彼無想天我執)初(半劫後方滅。)後(半劫時又生。則是)有故。無如是
(應如涅槃之)失(破曰)。中間(四百九十九劫)長時無(我執)故。有(如涅槃之)過(救曰
過)。去(未)來有(我執)故。無如是(如涅槃之)失(破曰)。彼(過去未來)非現(非)
常(同于)。無故。有(如涅槃之)過(又)。所得(之無想異熟既)無故(則)。能得(無想
報之有情)亦無(此無想異熟。乃是)。不相應法(不過依于色心分位假立)。前巳遮
破(不是實有。若無末那。亦無藏識)。藏識無故。熏習亦無。餘法受熏。巳
辯非理。故應別有染汙末那。於無想天恒起我執。由
斯賢聖同訶厭彼。」
【言所得無者。謂彼有情。於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
所熏成種。招彼異熟。染汙末那緣彼執我。依之粗
動想等不行。于此分位中。假立無想報。若無此第
七識。彼無想報則不應有也。
△六三性時染。】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無記心時。恒帶我執。若無此(第七)
識。彼(我執)不應有。謂異生類三性心時(前六轉識)。雖外起(善惡)
諸業。而內恒執我。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戒禪)等
(善業)不能亡相。故瑜伽說。染汙末那為(六)識依止。彼未
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染汙)。末那滅巳。相縛解脫。言
相縛者。謂(由染意恒執我故。令前六識)於(其所緣)境相不能了達如
幻事等。由斯(為彼)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
依如是義。有伽他言。如是染汙意。是識之所依。此意
未滅時。識縛終不脫。又善(及)無覆無記心時。若無(第七
識恒起)我執。應非有漏(以)。自相續中六識(所有)煩惱。與彼
善等不俱起故(若謂過)。去(未)來(煩惱)緣縛(則)。理非(是)有故。
非由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他惑。指過去未來惑。他解。指過去未來生空智慧
也。現在六識起善及無覆無記法時。既不與煩惱
俱起。若謂過去未來有煩惱故名有漏者。則須陀
洹等於出觀後所起思惑。應成無漏。以過去巳曾
證無漏故。又七方便人所有善無記心。應成無漏。
以未來必當證無漏故。】
「又不可說(異心心所之外。)別有隨眠。是不相應(行蘊所攝。于善等時)現
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彼(不相應)非實有(體。前文)巳
極成故。亦不可說從有漏種生彼善等。故成有漏(以有
漏因。惟由第七執我。若無第七執我。則)。彼(善等)種(子)先無(有)因可(令)成有
漏故(亦)。非由(于有)漏種(故。令)彼(善等現行)成有漏(法)勿學(地中之)
無漏(現行)心(由彼尚有有漏種子)。亦(可)成有漏故。雖(或)由煩惱引
施等業。而(煩惱巳去。)不(與善等)俱起。故非(可為)有漏(之)正因。以
有漏(之)言(乃)。表(與)漏俱(時起)故。又無記業。非煩惱引。彼
復如何得成有漏。然諸有漏。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
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由此熏成有漏法(之)種
(子)後時(由此種子)現起。有漏義成。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自身。明非他惑。現行煩惱。明非隨眠種子。俱生俱
滅。明非不俱時起。互相增益。謂六識所起施等。與
第七我執互相增長資益也。】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從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
於理無違。」
【此釋伏難也。難曰。若有漏言必表漏俱。則無學位
中巳得漏盡。何故五根五識仍名有漏。今釋之曰。
無學位中五根五識有漏之法。雖非與有漏第七
心俱。而由彼異熟未空。仍從先時所熏有漏種起
故成有漏。此則于理無違。】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令善等法有漏義成。此意若無。
彼(有漏義則)定非有。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二顯示正理竟。
△二指廣勸信。】
「證有此識。理趣甚多。隨攝大乘。略述六種。諸有智者。
應隨信學。」
【二別明教理竟。
△三通妨總結。】
「然有經中說六識者。應知彼是隨轉理門。或隨所依
六根說六。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以意根中。即攝第七第八兩識故也。二釋第二能
變竟。
△三釋第三能變二。初明差別等前六門。二
明共依等後三門。初中二。初釋差別等四門。二釋
心所受俱兩門。初又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
今初。】
「如是巳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頌曰。次第
三能變。差別有六種(一差別門)。了境為性相(二體性門三行相門)。善
不善俱非(四三性門)。」
【此下共以九門釋第三能變之相。今先舉四門也。
五心所相應門。即下文此心所徧行三句及初徧
行觸等二十句是。六受俱門。即下文三受共相應
一句是。七共依門。即依止根本識一句是。八俱轉
門。即五識隨緣現三句是。九起滅分位門。即意識
常現起四句是。
△二以論釋成三。初釋差別門。二
釋性相兩門。三釋三性門。今初。】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應辯了境能變識相。此識
差別。總有六種。隨六根(六)境種類異故。謂名眼識乃
至意識(乃)隨(六)根(而)立(其)名。具五義故。五。謂依。發。屬。
助。如根。」
【此正明依根而立六識名也。言五義者。一依眼等
六俱有根而住。二由六根所發。三各繫屬于根。四
能助根了別。五各如根所緣之境。】
「雖六識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
無相濫過。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辯識得名。心意非例。」
【此釋伏難也。難曰。五識亦以第七為染淨依。何故
第六獨名意識。今釋之曰。六識雖皆依意。然前五
識。但以意為共依。惟第六識。以意為不共依。故隨
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各依一根。各隨不共立
名。故無相濫之過。又或前五兼依色根。第六唯依
於意。故名為意識耳。又難曰。若第六唯依于意。得
名意識。則第八亦唯依意。亦應名為意識。又第七
唯依第八。應名為心識耶。今釋之曰。此中但辯六
識所由得名。若第八名心。第七名意。自約集起思
量義勝立名。雖互相依。非在此依根得名之例也。】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則是)。隨境(而)立(其)名(以)。順(于)識(之)
義故。謂於(色聲香味觸法)六境了別(乃)名(為)識。色等五識。唯
了色等(各各一塵。)法識通能了一切法。或(第六)能了(差)別(之)
法。獨得法識名(前五但能了自相分性境。不能了差別法。不名法識)。故六識名
(亦)。無相濫(之)失。」
【此復明依境而立六識名也。色等下。釋伏難。難曰。
五塵亦皆名法法。亦惟是五塵及五塵落謝影子。
何故第六獨名法。識釋有二義。一者前五識各局
一塵。第六識通了六塵。二者前五識但了一味性
境。第六識能了種種差別之法。故亦不相濫也。】
「此後隨境(所)立六識(之)名(乃)。依五色根未自在(位而)說。
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但可隨根
(立名。乃)無相濫(之)失。」
【謂此六識。有兩種名字。前云眼識乃至意識。是隨
根立名。後云色識乃至法識。是隨境立名。然此後
隨境所立之名。但可依未自在位說耳。若至諸根
互用。一根發識。遍能緣一切境。設名色識乃至法
識。未免相濫。但可隨所依根立名。始無相濫之失
也。】
「莊嚴論(中但)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者。且依麤
顯同類境說。佛地經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
別。起三業化。作四記等。若不遍緣(六塵諸境。)無此能故。」
【此釋難也。難曰。若謂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
境。何故莊嚴論中。但說如來五根。一一皆于五塵
境轉。不云徧于一切法轉耶。釋曰。且依麤顯同類
境說耳。非不徧緣一切境也。故更引佛地經以證
遍緣。言麤顯同類境者。即指五塵。其相麤顯。又同
一性境之類故也。此等麤顯同類之境。未自在位
決定不相融者。今自在位尚可互緣。況法塵境。本
來細微不相窒礙。豈自在位反不得遍緣哉。言四
記者。記即是答。一者一向記。二者分別記。三者反
詰記。四者捨置記也。】
「然六轉識所依所緣。麤顯極成。故此(頌中)不說。前隨義
便。巳說所依。此所緣境(姑俟)。義便當說。」
【此釋疑也。疑曰。前第七識頌中。有所依所緣二門。
今此六識。何故不說。答曰。此六轉識。依于六根。緣
于六塵。麤顯極成。故頌不說。然前論中。因義便故。
既巳傍論諸識所依。至于此六識所緣境相差別。
亦俟義便。乃當說之。初釋差別門竟。
△二釋性相
兩門。】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雙顯六識自性行相。識以了境
為自性故。即復用彼(了境)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了境
名識之)別名(以)。能了別境(者。乃)名(之)為識故。如契經說。眼
識云何。謂依眼根了別諸色。廣說乃至意識云何。謂
依意根了別諸法。彼經且說不共所依(及)。未轉依位
見分所了。餘(共)所依(及巳轉依位所)了。如前巳說。」
【共所依。謂五識更須分別依。染淨依。根本依。第六
識亦更須根本依也。餘可知。
△三釋三性門。】
「(問曰。)此六轉識。何性攝耶(答曰)。謂善不善俱非性攝。俱非
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能為此世他世順益
故名為善。人天樂果。雖於此世能為順益。非於他世。
故不名善。能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惡趣苦果。
雖於此世能為違損。非於他世。故非不善。於善不善
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
【此先釋三性義也。然無記中。復分有覆無覆。由前
巳解。故不重出。】
「此六轉識。若與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與無慚等
十法相應。不善性攝。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此示未轉依位中三性相也。言無慚等十法者。一
無慚。二無愧。即二中隨煩惱。三忿。四恨。五覆。六惱。
七嫉。八慳。九害。即小隨十煩惱之七。十瞋。即根本
六煩惱之一。此十唯是不善性攝。若大隨八。小隨
餘三。根本餘五。皆通不善及有覆無記性攝。故不
說之。且如有人。雖起貪癡慢疑及諸見執。若不與
無慚無愧同起。僅名有覆無記。起掉舉惛沉等。亦
復如是。起誑起諂起憍。亦復如是。但與無慚無愧
相應。方名不善。不與無慚無愧同起。皆名有覆無
記也。若不與善心所相應。亦不與諸煩惱心所相
應。但與遍行別境及四不定隨一相應。則皆名無
覆無記。】
「有義。六識三性(起必)不俱(以此六識)。同外門轉(善等三性)。互相違
故(謂前)。五識必由意識(為分別依)導引(而起。)俱(時而)生。同(緣塵)境(方乃)。
成善(成)染故。若許五識三性俱行(則)。意識爾時(亦)應
通(于)三性。便違正理。故定不俱(然)。瑜伽等說藏識一
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者。彼(云一時。乃)依多念(而說。)如說
一心。非(局在)一生滅(今依一念。定不容俱。故)。無相違(之)過。」
【此明三性俱不俱義。有兩家解。今初家明不俱也。
先正釋。次瑜伽下。通妨。並可知。然未當理。故以下
解為正。】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謂初起)。率爾(無記之五識。及齊)等流(類之善染)
眼等五識。或(五種四種)多(起。)或(三種二種)少(起。)容俱起故(又)。五
識與意(識。)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所設(意識
爾時應通三性之)難。於此唐捐。故瑜伽說。若(人入于三昧。或)遇聲緣
從定起者(此是)。與定相應(善)意識俱轉(之)餘耳識生。非
唯(是)彼定相應(之)意識能取此聲(也。)若不爾者(既無耳識)。
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亦)。非取聲時即便出
定(以先)。領受聲巳。若有希望。後時方出(此其)。在定(之)耳識
率爾聞聲。理應非善(以凡)。未轉依者。率爾墮(境之五識)心。定
(皆屬)無記故。由此誠證(與)。五(識)俱(之)意識。非(必)定與五
(識)善等性同。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識所緣五塵之)境。
不說(意識定與五識)同(其善惡無記之)性(然)。雜集論(中)說。等引位中
五識無者(彼)。依多分(而)說。」
【此第二家正明六識三性得俱也。且如等流善眼
識正觀佛時。正讀經時。耳忽聞聲。鼻忽聞香。身忽
覺觸。則其所有率爾墮心。定屬無記。又如等流染
眼識正觀美色觀劇戲時。耳忽聞聲等率爾墮心。
亦屬無記。此三性得俱起之一驗也。彼謂五識設
使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殊不知同時意
識。雖必同境。不必同性。且如入定意識。是善性攝。
正於定中得聞聲者。是率爾無記耳識。何必同性。
又恐難曰。定中那有耳識。今故釋曰。定中意識。不
能取聲。若無率爾耳識。則於音聲不能領受。又恐
難曰。寧知定中必有率爾耳識領此音聲。今故釋
曰。若不領聲。不應出定。恐更難曰。取聲出定之時。
耳識既生。則意識巳非定善。今故釋曰。非取聲時
即便出定。以率爾無記耳識正領聲時。意識正尚
在定。俟有希望。方從定起。故知在定意識雖是善
性。不妨無記耳識同時俱起。恐更難曰。寧知定中
耳識非是善性。今故釋曰。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
無記故。由此下。結證可知。雜集下。更通妨也。等引
者。梵語三摩呬多。謂修習止觀。平等不偏。引生功
德。故翻等引。等引位中。善定善慧與第六識相應。
調柔正直而住。故多分不起五識。今雜集中。乃依
多分說無。非謂定中決不起率爾五識也。】
「若五識中三性俱轉。意隨偏注。與彼性同。無偏注者。
便無記性。故六轉識。三性容俱。」
【且如禮佛懺願之時。眼識緣佛色像。則是善性。若
緣華幡等。任運起貪。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
性。耳識緣法音聲。則是善性。若緣音聲有美有惡。
任運貪瞋。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鼻識聞
香無所取著。則是善性。若緣好香任運貪著。或緣
餘氣任運憎惡。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身
識翹勤謹肅不懈。則是善性。若多放逸。不合威儀。
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又如舌識正受食
時。于味不生貪染。則是善性。若于好味惡味任運
貪瞋。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是故五識俱
起之時。或眼識善。耳識染。鼻識等無記。或耳識善。
眼識染。餘識無記。或善多染少。或染多善少。或善
染多無記少。或無記多善染少。或但一性。或但二
性。或具三性。事非一槩。至于第六意識。若隨五識
有所偏注。則與五識同其善染。若無偏注。便是無
記性攝。又如正禮拜時。正習坐時。身識是善。而意
識或起無記。或起染心。仍復不一。故前五識。不妨
三性俱起。而第六識。無有一念通三性之過也。上
約未轉依位釋竟。】
「得自在位。唯善性攝。佛色心等。道諦攝故(無有不善)。巳永
滅除戲論種故(亦無無記)。」
【得自在。謂佛果位中。轉異熟識成無垢識。爾時五
根成無漏故。所發五識亦成無漏。又意根純無漏
故。所發意識亦純無漏。五根名為佛無漏色。八識
皆名。佛無漏心。色即相好功德之所莊嚴。心即四
智菩提相應心品。故皆道諦所攝。戲論種子。巳永
滅盡。故此妙觀察智相應心品。成所作智相應心
品。皆唯善性攝也。初釋差別等四門竟。
△二釋心
所受俱兩門二。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二廣釋六
位心所別相。初中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
初。】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頌曰。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
隨煩隨。不定。三受共相應。」
【△二以論釋成二。初略釋六位心所。二廣釋三受
相應。初中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
【△二別釋二。初釋心所名義。二釋六位類別。今初。】
「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猶)。如屬我
(之)物(便)。立我所(之)名(須知)。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
彼(所緣。既取總相。)亦取別相。助成心事(故)。得心所(之)名(譬)。如
畵(家之)師資(師既)。作模(資乃)。填彩。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
總相。作意了𥌁(識)所未了(之)相。即(是明)諸心所所別
相(之義也。是故)觸能了此(識所緣)可意等相。受能了此(識所緣)
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識所緣)言說因相。思能了此(識所緣)
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其言了此之一)。此(字。正)表心所
(不惟緣別相。而)亦緣總相(也)。」
【即諸心所取所別相句。一則轉釋上句。二則兼解
下四句義也。可意等相者。等取不可意相。及中容
相也。攝受。即順益也。等者。等取違損。及非順非違
也。言說因。即境之分齊相也。正因等者。等取邪因
及非正非邪因也。】
「餘處復說。欲亦能了(識所緣之)可樂事相。勝解亦了(識所緣之)
決定事相。念亦能了(識所緣之)串習事相。定慧亦了(識所緣之)
得失等相。由此(方能)於(所緣)境起善染等諸心所法(亦是)。皆
於所緣兼取別相(之義)。」
【此更釋別境等諸心所法。皆有助成心事之功能
也。串與慣同。定慧亦了得失等相者。了於得相。起
善心所。即名正定正慧。了於失相。起染心所。即名
邪定邪慧。了於非得非失之相。起餘無記心所。即
定慧亦屬無記也。初釋心所名義竟。
△二釋六位
差別。】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謂徧行有
五。別境有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
定有四。如是六位。合五十一(初名徧行者)。一切心中定可
得故(二名別境者)。緣別別境而得生故(三名善者)。唯善心中可
得生故(四名煩惱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五名隨煩惱者)。唯是煩
惱等流性故(六名不定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然瑜伽論。
合六為五(以根本)。煩惱(與)隨煩惱俱是染故。復以四一
切辯(此)五(位)差別。謂一切性。及(一切)地(一切)。時(一切心王)。俱(此)。
五(位)中。徧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三性。)二(九地。之兩)一切
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
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一切性者。善不善無記三性也。一切地者。三界九
地。謂五趣雜居地。乃至非非想地也。一切時者。有
心無心有漏無漏分位差別時也。一切俱者。徧與
八識心王相應而俱起也。初略釋六位心所竟。
△
二廣釋三受相應二。初釋三受義。二明俱不俱。今
初。】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皆領順(相)
違(相及)非(違順)二(之)相故。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
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於身於
心非逼非悅。名不苦不樂受。」
【此總釋三受義也。易。謂變易。脫。謂轉脫。餘可知。】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
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
【身受亦名外受。心受亦名內受。身受有三。心受亦
三。則是六受。更約六識差別。則是十八受也。】
「又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謂修無漏者。必備歷艱辛。苦其心志故也。】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三受。)修所斷(三受。)非所斷(三受)。」
【見所斷。謂與分別惑相應之三受也。修所斷。謂與
俱生惑相應之三受也。非所斷。即無漏相應之三
受也。】
「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學位三受。即修所斷。無學三受。即非所斷。非二。謂
非學非無學。指一切凡夫言之。非二三受。即見所
斷。又非二三受。通二所斷及非所斷。學位三受。唯
修所斷及非所斷。無學三受。唯非所斷。】
「或總分四。謂(樂受即)善(苦受即)。不善(不苦不樂受即)。有覆無覆二
(種)無記(性)受。有義。三受容各分(為)四(性。以與前)五識俱起
(之)任運貪癡(及)。純苦趣中(之)任運煩惱不發(惡)業者。
是(有覆)無記故。彼(有覆無記。)皆容與苦根相應。瑜伽論說。若
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若通(前六)一切
識身者。徧與一切(諸識中三受)根相應(若)。不通一切識身
者(惟與)。意地一切(三受)根相應。雜集論說。若欲界繫任運
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不發惡者。)皆是有無覆記。
故知三受容各有四。」
【初以三受分配三性。無記有二。故總分四。此義太
局。後以三受各通善惡有覆無覆之四。方盡其致。】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
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
別故。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身心。)非悅(身心。)相無異故。
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此釋三受亦名五受之義。苦分出憂。樂分出喜。故
云各分二也。凡有三義。一者逼身名苦。逼心名憂。
悅身名樂。悅心名喜。二者無分別名苦名樂。有分
別名憂名喜。三者尤重名苦名樂。輕微名憂名喜。
不苦不樂但名捨受。不分二者。一無逼悅身心之
相。二是一味無分別性。三平等轉無有輕重。故不
可分也。】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恒名為樂(但悅身故。無分別故。不得名喜)。意識
相應(之適悅受。)若在欲界(及色界中)。初二靜慮(之)近分(止可)。名喜。
但悅心故。若在初二靜慮(之)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
故。若在第三靜慮(之若)近分(若)根本(皆)。名(為)樂。安靜尤
重。無分別故。」
【此細釋喜樂二受義也。近分。即未到定。根本。即正
住于定。餘可知。】
「諸逼迫受(與)五識相應(者。以逼身故。無分別故。)恒名為苦(不得名憂)。
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諸聖教說。意地慼受
名憂根故。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
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更有)。一分(純受
苦之)鬼趣傍生亦爾。故知意地尤重慼受。尚名為憂。況
餘輕者。」
【此下細釋憂苦二受義也。五識相應。恒名為苦。此
易可知。意識逼迫。應通憂苦二名。今初家釋。但許
名憂。不許名苦。未達尤重無分別者即名苦故。引
證可知。下文自破。】
「有義(意識逼迫)。通(憂苦)二。人天中者。恒名為憂。非尤重故。傍
生鬼界。名憂名苦(若)。雜受(者名憂。若)純受(者名苦。以其)有輕重
故(輕者名憂。重者名苦也)。捺落迦中(則)。唯名為苦(以其)。純受尤重。
無分別故。」
【此第二家正釋也。捺落迦。此云苦器。即是地獄。】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
廣說如前。又說俱生薩迦耶見。唯(是有覆)無記性(攝。)彼
邊執見。應知亦爾(有覆無記性攝。)此(二見所)俱(之)苦受(定屬苦根)。非
憂根攝(何以故。以)。論說憂根非無記故。又瑜伽說地獄諸
根。餘三現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彼論所言)。餘
三。定是(指)樂喜憂(之三)根。以彼(地獄純苦趣中。)必成現行(之)捨
(根)故。」
【此引論以證地獄意受唯名為苦。不得名憂也。廣
說如前。謂不通一切識身者唯與意地三受根相
應。此意地得名為苦之一證也。又憂根非無記。而
第六識中俱生身見邊見唯屬無記。得與苦受相
應。此意地應名為苦之二證也。又瑜伽說地獄於
十一根中。現行止有八根。餘三根之現行定不成
就。彼雖不曾說明何謂餘三。而以義推之。餘三定
指樂喜憂根。以地獄捨根必現行故。此意地應名
為苦之三證也。言地獄成就八根者。一眼根。二耳
根。三鼻根。四舌根。五身根。六命根。七苦根。八捨根
也。然于二十二根之中。不言男女二根者。地獄中
無用故。不言等無間意根者。六識有時不行故。不
言信等五根。及三無漏根者。縱有種子。定無現行。
易了知故。定有五色根者。所招苦報。必有身故。設
無五根。不受苦故。有命根者。由異熟業所引苦果。
一期相續不斷故。有苦根者。純受苦故。有捨根者。
地獄中之七八二識。仍與捨受恒相應故。】
「(難曰。)豈不容捨(根。)彼(地獄中)定不成(就。)寧知彼(瑜伽)文。唯說
(有中)容受。」
【此不許地獄有捨根。謂應有憂根也。容受。即捨受。】
「(答曰。)應不說彼(地獄)定成(等無間)意根(以)。彼(論中。)容(許地獄)六識
有時無故。」
【前文巳明憂非無記。故但破云。若使第八非捨根
者。瑜伽豈以等無間意根為第八耶。然地獄中六
識既容有時而無。安得復立等無間意。既無意根。
則憂根更不待破矣。】
「(又難曰。)不應彼論唯說(有中)容(捨)受(以彼)。通說諸根(更)。無異
因(惟說捨受)故。又若彼論(縱使)依(于中)容(捨)受(而)說。如何說彼
定成八根。」
【此縱許地獄無有意根。得有捨根。然未必以捨根
為第八。或復第七是捨。第八是憂。亦不可知。以瑜
伽論中。無有明文可據故也。】
「(答曰。)若謂五識不相續故(惟逼迫心。所以)。定說憂根為第八者
(則彼)。死(時)生(時)悶絕(之時。)寧有憂根(復)。有(妄)執喜根為第
八者。亦同此破。設執(男女二根隨分)一形為第八者。理亦不
然(以地獄中)。形不定故。彼惡業招。容無(男女)形故。彼由惡業。
令五根門恒受苦故(所以)。定成眼等(五根。設使)必有(男女)一形。
於彼(地獄亦有)何用。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婬欲
事故。由斯第八定是捨根(以)。第七(第)八(兩)識(恒與)。捨相
應故。」
【此正以理推徵。破彼地獄成就憂根之執。兼破喜
根形根之執。明其必有捨根也。】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迫名苦。
無有憂根。故(瑜伽論中)餘三(之)言(決)。定(指)憂喜樂。」
【此正結顯地獄意受。是苦非憂也。極樂地。謂第三
禪。第三禪中。五識不行。唯有意悅。既可名樂而不
名喜。以例地獄極苦。五識不行。唯有意迫。定亦名
苦而不名憂矣。地獄既定成就苦根捨根。則瑜伽
所云餘三現行定不成就者。非指憂喜樂而何哉。】
「餘處說彼(惡道之中亦)有(似前善因之)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
理說。或彼通說餘雜受處(以必)。無異熟樂(者。乃)名(為)純苦
(處)故。然諸聖教意地慼受名憂根者。依多分說。或隨
轉門。無相違過。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
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
鬼趣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又彼(地獄中)苦根(與)意
識俱者。是餘(趣意俱)憂(根之同)類。假說為憂。或彼苦根損
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喻)。如(初二禪)近分(之)喜(根。)
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
然未至地。定無樂根(以論中)。說彼唯有(眼耳鼻舌身意命苦憂喜捨)
十一根故。由此應知意地慼受(若于)。純受苦處。亦苦根
攝。此等聖教。差別多門。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此通會諸餘論文也。等流樂者。如立世阿毗曇云。
人養六畜飲食溫涼者。在熱地獄有涼間。在寒地
獄有溫間。此之溫涼。果似前因。亦是異熟。假名等
流。又如施設論云。等活地獄中。有時涼風所吹。血
肉還生。有時出聲唱言等活。彼諸有情歘然還活。
如是血肉生時。暫生喜樂。亦名為異熟樂。此皆約
有間地獄言之。非指無間地獄也。餘雜受處者。指
有間地獄及多分鬼畜也。純苦者。即無間地獄及
一分鬼畜也。依多分說者。謂人天鬼畜等有分別
處。則意慼但名憂根也。餘並可知。初釋三受義竟。
△二明俱不俱。】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皆外門轉。互相違故。五俱意識。
同五所緣。五三受俱。意亦應爾。便違正理。故必不俱。
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受俱起者。彼依
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此有二釋。今初釋不俱也。並如前文三性中義可
知。】
「有義。六識三受容俱。順違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與
五(識之)受同故。於偏注境。起一受故。無偏注者。便起捨
故。由斯六識三受容俱。」
【此第二正釋也。義並可知。】
「得自在位。唯樂喜捨。諸佛巳斷憂苦事故。」
【二釋心所受俱兩門中。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竟。
△二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二。初正釋別相。二會示
二諦。初中五。初釋徧行別境。二釋善。三釋根本煩
惱。四釋隨煩惱。五釋不定心所。初中二。初舉頌。二
論釋。今初。】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今應廣顯彼差別相。且初二位。
其相云何。頌曰。初徧行觸等。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
慧。所緣事不同。」
【△二論釋二。初釋徧行。二釋別境。今初。】
「論曰。六位中初徧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廣說(問曰)。此
徧行相。云何應知(答曰)。由教及理為定量故。此中教者。
如契經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位。定生于)觸。與觸
俱生(必)。有受想思(三)乃至廣說。由斯觸等四是徧行。
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
餘經復言。若復於此(境起)作意。即於此(境起)了別。若於此
(境起)了別。即於此(境起)作意。是故此(作意與了別之)二(法。)恒共和
合。乃至廣說。由此作意亦是徧行。此等聖教。誠證非
一。」
【初乃至廣說者。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等也。次
乃至廣說者。若于此觸對。即於此了別等。乃至領
納。取像。造作。一一作四句說也。】
「理。謂識起必有(根境識)三和。彼(三和位。)定生(于)觸(而彼三和。又)。
必由觸(方)有。若無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
故。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作意)若無者(則)。心(亦)應無故
受能領納(或)順(或)違(或)中(之)境。令心等起(或)歡(或)慼
(或)捨(之)相(曾)。無(有)心起(之)時(而)無(此三相中之)隨理(相)故。
想能安立自境分齊。若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
境分齊相。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曾)。無(有)心
起(之)位(而)無此(三法中)隨(分)一(種思故。)故必有思。由此證
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徧行。餘非徧行。義至當
說。」
【心應無。謂不觸自境。即是不起現行也。思取正因
相。則造作善。取邪因相。則造作惡。取非正非邪相。
則造作無記。餘皆可知。初釋徧行竟。
△二釋別境
三。初正釋體用。二現起分位。三諸門分別。初中三。
初釋通名。二別解釋。三結非徧行。今初。】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所緣境事多分不同。於六位中
次初說故。」
【△二別解釋五。初釋欲(至)五釋慧。初中二。初正釋。
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為欲。於所樂境希(求冀)望(而)為(體)性(精)。勤依(此而生是)
為業(用。)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
希望故(難曰)。於可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離。豈非有欲
(答曰)。此但求彼(可厭之境)不合(時。或)離(彼可厭境)時(別有)。可欣(之)自體
(合而不離。)非(求彼)可厭事(而起希望。)故於可厭及中容境。一向無
欲(即)。緣可欣事(時。)若不希望。亦無欲起。有義。所樂。謂
所求境。於可欣厭求離合等。有希望故。於中容境。一
向無欲。緣欣厭事。若不希求。亦無欲起。有義。所樂。謂
欲觀境。於一切事(不論可欣可厭及中容境。伹是)。欲觀察者(即便)。有希
望故。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即全無欲。由斯
理趣。欲非徧行。」
【初正釋體性業用。次轉釋所樂。凡有三義。初義但
約可欣。則太局。第二雙約欣厭以釋所求。亦未盡
理。第三約欲觀。乃為正也。
△二斥異解。】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經說欲
為諸法本(應是徧行)。彼說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諸聖
教說。作意現前能生識故。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心
所故。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故說
欲為諸法本者(乃是)。說欲所起一切事業。或說善欲能
發正勤。由彼(正勤)助成一切善事。故論說此(欲以)勤依為
業。」
【善事必由正勤得成。正勤又由善欲得發。故說善
欲為諸法本。非謂由欲生心心所也。餘可知。初釋
欲竟。
△二釋勝解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印(可任)持為性。不可(以他緣誘)引轉(動)
為業。謂(依于)邪正等教理證(明之)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
由此異緣不能引轉。故猶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
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徧行攝。」
【決定境。即非猶豫境也。餘可知。
△二斥異解。】
「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故是徧行)。彼說
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為)礙者。即(所緣)諸法故。所不(被)礙
者。即(能緣)心等故(能作增上)。勝(緣)發起(心心所)者(乃)。根(及)作意
故。若(謂)由此(勝解)故。彼勝(緣得)發起(者。則)此(勝解。)應復待餘(發起)
便有無窮(之)失。」
【義並可知。二釋勝解竟。
△三釋念二。初正釋。二斥
異解。今初。】
「云何為念。於(過去)曾習(之)境。令心明(審憶)記不忘為性。定
(之所)依為業。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生于)定
故。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
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徧行所攝。」
【△二斥異解。】
「有說心起必與念俱(由念于境明記)。能為後時憶念因故(應是
徧行)。彼說非理。勿於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然)。前心
心所。或想(取境分齊之)勢力。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若謂後時憶念。由心起時有念為因。則後時有癡
等惡。或復有信等善。豈亦由心起時有癡信等以
為因耶。況心心所及想勢力。足為念因。何必執心
起時有念俱也。三釋念竟。
△四釋定二。初正釋。二
斥異解。今初。】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此生)為
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
有決擇智生(然而)。心專注(之為)言(但是)。顯所欲住即便能住。
非(必)唯(住)一境(設)。不爾(者則)見道(位中)歷觀(上下苦等)諸諦。前
後境別(而不專一。)應無等持。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
起。故非徧行。」
【如理名得。背理名失。非得非失。名俱非境。若善決
擇智。則取得而捨失。若染決擇智。則取失而捨得。
若無記決擇智。則取俱非境相。是故定慧並通三
性也。見道歷觀諸諦者。欲界四諦。色無色界四諦
周徧觀察。乃成八忍八智也。等持者。平等任持之
義。梵語稱三麼地。蓋定心所。百法論中本名三麼
地也。
△二斥異解。】
「有說爾時(雖不繫心專注于境)亦有定起。但相微隱(故是徧行所攝破曰)。
應說誠言。若(謂此)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徧
行。理亦不然(和合)。是觸(之)用(非定之用)。故。若謂此定令剎那
頃心不易緣。故徧行攝。亦不應理。一剎那心。自於所
緣無(有改)易義故。若言由定心取所緣。故徧行攝。彼亦
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緣(境。非由定)故(又)。有說(言)此定體即
是心(非別有體)。經說(三學之中。定)為心學(又說此定為)。心一境性故
彼非誠證。依定攝心。令心一境(所以)。說彼(心一境性及心學之)言
故(以定乃五)。根(五)力(七)覺支(八)道支等(所)攝(猶)。如念慧等
(各有自體)。非即心故。」
【五根中有定根。五力中有定力。七覺支中有定覺
分。八道支中有正定。故如念慧等。別有自體也。量
云。定是有法。非即心宗。因云。根力覺道攝故。喻如
念慧等。四釋定竟。
△五釋慧二。初正釋。二斥異解。
今初。】
「云何為慧。於所觀境簡(別決)擇為性。斷疑為業。謂觀得
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於非觀境。愚昧心
中。無簡擇故。非徧行攝。」
【善慧則于得境決定。染慧則于失境決定。無記慧
則于俱非境決定也。
△二斥異解。】
「有說爾時(愚昧心中。)亦有慧起。但相微隱(故似于無如小物為)。大(器所)
受。寧知(是有。然不可直謂之無。以)對法(藏中)說(此慧)為大地法故。」
【對法藏。即阿毗曇論也。此敘執。下正破。】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為定量。唯觸等五。
經說徧行。說十(大地本亦)非經。不應固執。」
【二別解釋竟。
△三結非徧行。】
「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徧行。如信貪等。」
【欲等五心所是有法。定非徧行宗。因云。非觸等五
故。喻如信貪等。初正釋體用竟。
△二現起分位二。
初解定俱者非。二解不定俱為正。今初。】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二解不定俱。】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五別境心所。於)四一切中無後(一切時一切俱
之)二故。又說此五緣(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四境(而)生。所緣(之四境。及)
能緣(之五法。皆)非(決)定俱故。應說此五。或時(只單)起一。謂於
所樂唯起希望。或於決定唯起印解。或於曾習唯起
憶念。或於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為止散心。雖專
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但因)。彼(愚昧人。於)
加行位少有聞思。故說等持緣所觀境。或依(所觀之境)多
分(是定慧俱有者。)故說是(等持緣所觀境之)言(耳且)如戲忘天專注一
境起貪瞋等。有定無慧。諸如是等。其類實繁(不可謂定必有
慧也)。或於所觀唯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則是有慧無定)。
或時(此五心所。但于同時)起二。謂於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
或於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於所觀境。
起定及慧。合有十(箇起)二。」
【一欲解。二欲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六解定。七
解慧。八念定。九念慧。十定慧也。】
「或時(此五心所。但于同時)起三。謂於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
如是乃至於曾所觀。起念定慧。合有十(箇起)三。」
【一欲解念。二欲解定。三欲解慧。四欲念定。五欲念
慧。六欲定慧。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解定慧。十念
定慧也。】
「或時(此五心所。有於同時)。起四。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
起前四種。如是乃至於(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後四
種。合有五(箇起)四。」
【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三欲解定慧。四欲念定
慧。五解念定慧也。】
「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俱起五種。
如是於四(境中。)起欲等五。總(起一句)別(三十句。)合有三十一
句。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并)。率爾墮(境之)心。及
藏識俱(如是等位。五皆不起)。此類非一。」
【二現起分位竟。
△三諸門分別三。初諸識相應門。
二諸受相應門。三結例餘諸門。今初。】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隨(未轉依巳轉依)位(而為)有無。如前巳說。
第六意識。諸位容俱。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第八識未轉皆無。巳轉皆有。第七識未轉但得有
慧。巳轉亦得有五也。第六識可知。】
「有義。五識此五皆無。緣巳得境。無希望故。不能審決。
無印持故。恒取新境。無追憶故。自性散動。無專注故。
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前五識有二解。今初解直明無此五心所也。】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雖無於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
樂境義故。於境雖無增上審決。而有微劣印境義故。
雖無明記曾習境體。而有微劣念境類故。雖不作意
繫念一境。而有微劣專注義故(但為)。遮等引故(所以論)。說
(五識之)性散動。非遮等持。故(前五識亦)容有定。雖於所緣不
能推度。而有微劣簡擇義故。由此聖教說(天)眼(天)耳
(二)通。是(即)眼(識)耳識相應(之)智性(也)餘(鼻舌身)三淮此
(眼耳亦可)有慧無失。」
【此第二解。亦許五識得有別境五心所也。三摩呬
多。翻為等引。以離沉掉。名之為等。引生功德。名之
為引。故惟第六意識所能修習。三麼地。翻為等持。
即定心所。不過專注一境之義。故五識亦得有之。】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時。此五定有。樂觀諸境。
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憶習。曾受。念無減故。
又佛五識。緣三世故(緣過去者。即是念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
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得自在時。謂轉五識為成所作智時也。初諸識相
應門竟。
△二諸受相應門。】
「(問曰。)此別境五。何受相應。有義。欲(心所與喜樂捨)三(受相應。)除憂
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餘四(心所。)通(于)四(受。)唯除苦
受。以審決等(心所。乃是)五識(之所)無故。」
【答有二義。初義未確。下義為正。】
「有義。一切(皆與)五受相應。論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愁
慼。求欲證故(是欲與憂受相應也)。純受苦處。希求解脫(是欲與苦受相
應也)。意有苦根。前巳說故。論說貪愛。憂苦相應。此貪愛
俱。必有欲故。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則)。審決等四(即與)。苦
俱(亦復)何咎。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義如前說。
由斯欲等(各與)五受相應。」
【△三結例餘諸門。】
「此五復依(三)性(三)界學(無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具二一切。故通三性。亦通三界。又第六識轉未轉
位皆不遮故。故知學等位中應有。初釋徧行別境
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