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音響補遺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
【合響 段謂分段。一分一段可飲啜故。變壞為相
者。謂此段食。必假吞咽後變壞巳。方為食相。謂欲
下轉釋。欲界繫者。謂段食唯欲界有。香謂馨香之
氣。味謂甘辛等味。觸謂冷熱等觸。大論云。是故段
食三處所攝。變壞時能為食事者。瑜伽第六十六
卷云。由香味觸。若正消變。便能長養。不正消變。乃
為損減。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令心勸喜諸根悅豫。
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受用巳。安隱消
變。增長喜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文)。由此下簡非。
又瑜伽云。不立色處。由彼要至味勢熟等變壞之
位。方損益故。食色雖美。以變壞時。色無用故。開蒙。
問此段食以何為體。答謂香味觸三塵為體。問色
聲二塵何不為體。答眼耳二識。離中取境。色聲二
塵。不與根合。不能資得諸根大種。故不為體。鼻舌
身三。合中取境。境與根合。故能資得諸根大種。所
以三塵偏為食體。問段食以何為相。答變壞為相。
謂香味觸變壞之時。方能資長諸根大種(文)。清涼
問。食為對身根。亦對餘根。答先資身根為資養巳。
後資養餘根。以發識明利。
補遺 瑜伽卷第五云。復次飲食受用者。謂三界
將生巳生有情壽命安住。此中當知觸意思識三
種食故。一切三界有情壽命安住。段食一種。唯令
欲界有情壽命安住。復於那落迦有情。有微細段
食。謂腑臟中有微動風。由此因緣。彼得久住。餓鬼
傍生人中。有麤段食。為作分段。而噉食之。復有微
細食。謂住羯邏藍等位有情。及欲界諸天。由彼食
巳。所有段食。流入一切身分支節。尋即消化。無有
便穢。
△二觸食。】
「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至)及順益捨資養勝故。」
【音義 觸即徧行心所。能令心等觸境為相。謂有
下轉釋。有漏觸者。簡非無漏識相應觸。攝受喜等
能為食事者。瑜伽第五十七卷云。觸能攝受若喜
若樂若捨一分(捨通違順。此與喜樂俱順益一分)。由此復能攝益
諸識。由攝益故。復能長養諸根大種(文)。此觸下簡
別。宗鏡第五十卷云。此觸食體。皆通八識。雖通與
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以所觸之境。相麤
顯故。別能攝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是
偏勝義。七八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生喜樂受故。
雖生捨受。但不為損而非益故。由此義顯觸生憂
苦。非順益捨。即非食體。不資養故(文)。如見色愛著
名食。觀戲劇等終日不食而不饑。皆觸食義也。
△三思食。】
「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至)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補遺 意思者。謂有漏意會思。若在意地。能會境
思。此徧行中思。別境中欲。二數俱轉。能希望彼可
愛境故。由希望故。便能長養諸根大種。雖思與欲
俱轉。唯云思食者何也。開蒙。問欲何非食。答思慮
益根。非欲能故。問請舉思慮為食之事。答如懸砂
療饑。望梅止渴。此皆由思資益根大。即其事也。問
思亦徧行。八識皆具。何識思是。答第六偏勝。
△四識食。】
「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至)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補遺 瑜伽第九十四卷云。四者識食。能執受諸
根大種識。由能執受諸根大種識故。令彼諸根大
種并壽及煖與識。不離身為因而住。是故說識名
彼住因(文)。開蒙云。由前三食勢分力故。識能資養
諸根大種。方為食事(文)。此識下簡自體。即自證分。
問一言其識。必通諸識自體。識義既同。何獨第八
名為識食。答唯第八識一類相續。執持偏勝故。
△三結判(二)初約三科判。】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至)令不壞斷故名為食。」
【音義 三蘊五處十一界攝者。清涼鈔云。段食是
色蘊。觸思是行蘊。識食如名。段是香味觸三處。觸
思是法處。識是意處。段攝三界。觸思法界。識七心
界(六識界。及意根界)。此四下結。
△次約三界判。】
「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至)而依識轉隨識有無。」
【音義 所言欲界者。謂有飲食睡眠淫欲。色無色
界。無此三故。故段食唯欲界有用。觸思二法是徧
行攝。雖通三界。無相應之識。此二亦無。故隨六識
而為有無。識食徧故。略不言之。
補遺 隨識有無者。如初禪。無鼻舌二識。則無鼻
舌二識相應觸思二食。唯有眼耳身及與意識相
應觸思二食。二禪以去。無前五識。但有意識相應
觸思二食。無想天。無第六識。則無相應之食。雖有
七八二識相應觸思。而食義不勝。但有識食也。
△次別明識食體(二)初簡轉識非識食體(二)初正
簡。】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音義 先標。謂無下釋。先明無心位有間。設有下。
次明有心位有轉。謂所依之根不同。所緣之境不
一。性有善惡。界有三界。地有九地。如此種種有轉
易故。諸有下。結難小乘。
△次斥異(四)初破過未識等為食。】
「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至)如虗空等非食性故。」
【音義 彼計云。無心位中雖現無識。由過去未來
有識。及有心所。即以此為食。亦何不可。奚必用第
八為識食耶。故立量破云。過去未來識等是有法。
非無心位為食宗。因云彼非現常無體用故。喻如
空華。設有下縱破。謂過未識。設有體用。而非現在。
亦非食性。為食事者。必現在故。
△二破入定心等為食。】
「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至)過去非食巳極成故。」
【音義 入定心等者。謂定前加行心及心所。恐彼
轉計加行心等。為無心位有情之食。故破云。亦不
可說(云云)。
△三破不相應行為食。】
「又不可說無想定等(至)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音義 恐彼復計云。以經言禪悅為食。無想滅盡
二定。是不相應行故。可即為彼入二定者之食。故
破云。又不可說等。何者。不相應行。段等四食所不
攝故。又不相應行。依色心分位假立。離於色心。非
實有體故。
△四破第六意識為食(二)初敘。】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
【△次破(三)初總斥指廣。】
「彼執非理後當廣破。」
【合響 後廣破中。只破滅定中有第六識。
△次約義別破(三)初破無漏識為食。】
「又彼應說生上二界(至)於彼身命不可為食。」
【音義 彼應說者。反詰。彼謂滅定有第六識為食。
若滅定人生上二界。第六意識。起無漏心時。有漏
第六巳無。爾時應說以何為食。恐彼計云。即以無
漏意識為食。故破云。無漏識等(云云)。應知未證轉
依。所有身命。盡屬有漏。設以無漏意識。持彼身命。
則障治相違。故云破壞有故。
△次破有漏種為食。】
「亦不可執無漏識中(至)不能執持有漏種故。」
【音義 恐彼救云。無漏識中。有有漏種。即此漏種
能為彼食。所以不壞有漏身命。破云。亦不可執等。
無漏下出意。謂無漏識。猶如涅槃。清淨無染。不能
持彼有漏雜染種故。漏種尚無。以何為食。
△三破身命互為食。】
「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至)眾同分等無實體故。」
【音義 復恐救云。上界有情。以身持命。以命持身。
即互為食。破云。四食不攝彼身食命食故。又無色
界現無色身。彼有情命無能持故。以何為食。眾同
分等。如彼命根。無實體故。亦不能持身。
△次明異熟是識食體(二)初正釋。】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次通妨。】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至)當知皆依示現而說。」
【音義 問一切有情。皆依食住。佛亦依食。應是有
情。釋云。唯依有漏。建立有情。佛無有漏。非有情攝。
又問。經云眾生無上者佛是。豈非有情。釋云。說為
有情依食住者。應知皆依示現說故。
△三總結證成。】
「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九滅定有心(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至)不離身識不應有故。」
【音義 初引經。宗鏡第四十七卷釋云。入滅定聖
人。身語心行。無不皆滅。出入息是身加行。受想是
心加行。尋伺是語加行。此三加行。與第六識相應。
在滅定中皆悉滅故。而壽不滅者。即第八識種上。
有連持一報色心不斷功能名壽。亦不離煖者。煖
觸是第八相分。即此二法。皆不離第八識。既在滅
定中。六識身語心行。皆悉不行。而有壽煖在者。明
知即是第八識。與壽煖為依。若無下。證有第八。
△次依義廣釋(二)初明滅定有第八識(三)初依義
明滅定有識(二)初明定中第八為不離身識。】
「謂眼等識行相麤動(至)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音義 先順明。住滅定者。轉識必滅。若不下反顯。
不離身識。定是第八。若不許者。彼契經中。依何義
說識不離身。
△次破後時還起名不離身識。】
「若謂後時彼識還起(至)如壽煖等實不離身。」
【音義 先牒計。恐救云。滅定者。初入定時。滅彼六
識。後出定時六識還起。如隔日瘧。瘧雖暫愈。病根
仍在。名不離身。彼識亦爾。是則下破。若後還起。名
不離身。契經不應說心行滅。何者。識與想等。起滅
必同。若謂識滅後時還起。名不離身。心行雖滅。後
亦還起。寧不同識名不離身耶。壽煖諸根。應亦如
識。滅巳還起。若爾正入定時。竟同死屍。便成大過。
曾見有人。壽煖與諸根既滅。復得生乎。故應許有
第八。實不離身。則無是過。
△次據理破滅定無識(三)初破全無識。】
「又此位中若全無識(至)豈得說為住滅定者。」
【音義 謂此位中。彼識皆滅。不許第八。則全無識。
若全無識。應如瓦礫之非情。經中何得說為住滅
定有情耶。
△次破無異熟識。】
「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至)離託餘身無重生故。」
【合響 彼何所屬者。滅定位中。既不許有能持之
識。住滅定者。諸根壽煖悉皆敗壞。契經所說不離
身識。竟何屬耶。何者。識離此身投託他身。無復重
來生此身故。
補遺 前執無識則諸識全無。故以瓦礫為破。此
執無識但無異熟。顯有第六出定還起。故以無識
執持諸根壽煖為破。
△三破無持種識。】
「又若此位無持種識(至)受熏持種亦巳遮故。」
【合響 初直以後識無種破。過去下。展轉遮破。
△三立量顯滅定有識。】
「然滅定等無心位中(至)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音義 量云。住滅定等無心位中。定實有識。具根
壽煖。有情攝故。如有心位。由斯下結顯。
△次破滅定有第六識(二)初約名位破(二)初約名
(二)初正破。】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至)此定亦名無心定故。」
【音義 初牒計。亦不下破。意明若有第六。不名無
心定。所謂無心者。是無第六。既有第六。何名無心。
前云後當廣破。即指此下之文。
△次破救。】
「若無五識名無心者(至)如五識身滅定非有。」
【音義 謂彼救云。名無心者。唯無前五。非無第六。
應一下。破云。應一切定。皆名無心。何者。九次第定。
皆無五識。非唯滅盡定也。意識下。立量例破。謂無
五識。意識亦無。以第六同五轉識攝故。量云第六
意識滅定非有。攝在六轉識中故。如五識身。
△次約位。】
「或此位識行相所緣(至)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音義 初立量順明。非第六識。若此下反顯。此位
若有可知識者。則同餘位。非滅定位攝。本為下。出
其所以。
△次約心所破(二)初總徵。】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為有為無。」
【△次別破(二)初約有心所破(三)初標違教名。】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至)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音義 若有心所。違經所說。心行皆滅。有心所故。
則有受想。亦違此名滅受想定。
△次釋違教名(三)初破唯滅受想(二)初救。】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至)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音義 初救無違名失。意謂。此定在加行前。但厭
受想麤動。故在定中。唯受想滅。而得名為滅受想
定。受想下。救無違教失。謂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
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有餘心所。寧得違經。
△次破。】
「無想定中應唯想滅(至)此二滅時心亦應滅。」
【音義 舉例破云。若汝謂滅定加行。但厭受想。故
此定中唯滅受想。是則無想定前。但厭想故。應唯
滅想。不滅餘所。然汝不許無想定中唯想滅者。此
亦應然。故受想滅。餘亦應滅。既唯下。例破無識。受
想二法。既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何執此位
有第六識。
△次破心不同行亦滅(二)初救。】
「如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
【音義 救者意謂。如身之加行雖滅。而身不滅。心
亦如是。雖心行滅。而心不滅。寧要責心令同行滅。
△次破(二)初以語行對破。】
「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
【音義 若如汝謂。身行滅時。而身猶在。例心行滅。
而心不滅。亦應語行尋伺滅時。語亦不滅。然滅定
有語。汝非所許。以此推之。故不應將心行。例同身
行也。
△次明行有徧不徧。】
「然行於法有徧非徧(至)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補遺 初泛明行有徧不徧。法有滅不滅故。不可
一槩例同也。法者通指身語心法。非徧行下次轉
釋。先釋非徧行滅。法或猶在。謂出入息是身法行。
以非徧行所攝故。行雖滅而身法猶存也。次釋徧
行滅時法定隨滅。謂尋伺是語法加行。受想是心
法加行。然皆徧行所攝故。尋伺若滅。語法定無。受
想滅時。心法寧存。許如思等大地法者。此且就小
乘意。義引餘部所許思等大地法。證成受想是徧
行攝。俱舍頌云。受想思觸欲。慧念與作意。勝解三
摩地。徧於一切心。俱舍疏云。此言大地者。目受想
等十心所也。以受想等。通三性等一切心品故。名
為大地者。行處即目心王。是諸心所行處。故名為
地。法之一字。還目心所。是大地之法(文)。此中引證
之意。以受想是大地法故。是徧行所攝。又以受想
例同尋伺。尋伺於語。是徧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
故。前云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如何受想
滅時。獨許心在。同是徧行法故。彼既不爾。此云何
然。
△三結。】
「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三受想與思等互破(二)初以受想例思等亦應
滅。】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至)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音義 此例同展轉皆無。以破有餘心所。謂汝宗
既許思等是大地法。受想滅時。思等亦應皆滅。以
同是大地法故。大地法既滅。則信等善法。貪等不
善法。此位亦無。何者。非徧行滅。餘可在故。如何可
說唯滅受想有餘心所。
△次以思等例受想應不滅(三)初例難。】
「既許思等此位非無(至)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音義 此以有則俱有為難。故以思等例破受想。
不應獨無。同是大地法故。又此下。復約依緣展轉。
明有受想。意謂。既有思等。必應有觸。以觸是諸心
所之生緣故。既有其觸。受想非無。如何可言受想
獨滅。有餘心所。
△次轉救。】
「如受緣愛非一切受(至)由斯所難其理不成。」
【音義 先舉例云。如受緣愛。有受起愛。有受不起
愛。非一切受皆能生愛。故觸緣受。例亦應然。
△三復破。】
「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至)受與想俱其理決定。」
【音義 彼救不然者。謂觸緣受。受緣愛。不可為例。
何者。有差別故。謂佛下。出差別所以。言無明觸者。
謂與無明相應觸也。謂有經中佛自簡別。諸受生
起有二種緣。有依無明觸生。有依明觸生。唯無明
觸所生諸受為緣。能生愛支。非明觸也。故云。非一
切受皆能起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何觸生受。何
觸不生受。是故不可為例。故若下。結成前難。
△三結違教名。】
「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至)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音義 量云。受想是有法。此位亦不滅宗。因云。執
此位中有思等故。喻如餘位。若不許滅。仍違教名。
△次約無心所破(二)初正破(二)初約王所例破(二)
初正例無所亦應無王。】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至)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音義 若無心所。意識應無。不見下。以四因證成。
餘心。謂第六之餘。指眼等五識。此且就小乘言也。
餘徧行。謂餘識相應徧行等。心與心所不相離故。
徧行心所滅。心法必滅故。此與諸識例同意識應
無也。受等應非大地法者。謂若有心而無心所者。
受等應非大地法攝。以不能徧一切心故。此識應
非相應法者。如心所引起心王時。心王是相應法。
今若心所滅而心王獨存。此識應非相應法故。若
許此識非相應法。則此意識應無心所。同所依根。
同所緣境。同時。同事。便如色等亦非心故。量云。此
識應無所依。緣等亦非心故。如色等法。
△次反例有王亦應有所(二)初正例。】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至)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音義 先引經。若此下。以經義責破非理。
△次遮救(二)初遮定位三和不生觸等(二)初牒救
詞。】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至)不成生觸亦無受等。」
【音義 餘時簡非定時。謂餘時根境識三。更相隨
順有力故。能成觸生觸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加行
之時。厭患心所。故於定位。三和無力。無如是事。
△次破斥。】
「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音義 謂既由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
能。不生觸等。是則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
想耶。
△次遮依前所厭不違定名(二)初牒救詞。】
「若謂厭時唯厭受想(至)依前所厭以立定名。」
【音義 意謂。受想若滅。餘之心所皆滅。今但依定
前所厭。唯是受想。故唯名為滅受想定。
△次破斥。】
「既爾此中心亦應滅(至)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音義 若謂既厭受想。此二滅故。餘所隨滅。則心
亦應滅。何者。所厭俱故。如餘心所。若言唯滅心所
而心不滅者。如何名此為無心定耶。
△次約三性推破(二)初徵。】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次破(二)初正破(二)初破染無記。】
「不應是染或無記性(至)非救寂靜翻起散故。」
【音義 此定位中。若有意識。於三性中。為是何性。
此意識不應是染。或無記性。何者。凡諸善定位中。
無此染與無記事故。若此定心是染無記。餘時意
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此位既爾。應亦有心所。則
違汝執無心所義。又在定前。本為厭染而修善定。
不應厭善起染等故。本厭勞慮而住滅定。非求寂
靜。翻起散故。
補遺 染通二性。謂不善與有覆無記。又云。或無
記性者。無記有四。謂威儀。工巧。變化。果報也。此中
或無記性者。指威儀等三種。下文出其因曰。諸善
定中無此事故。不曰性而曰事者。正以事義。則該
攝不善有覆。及餘三種無記。不該果報無記者。如
攝論云。果報無記。即是阿黎耶識。以小乘不信故。
△次破善性(三)初破相應善。】
「若謂是善相應善故應無貪等善根相應。」
【合響 俱舍論第十三卷云。相應善者。謂彼相應。
以心心所。要與慚愧善根相應。方成善性。若不與
慚等相應。善性不成。如雜藥水(文)。謂若定位意識。
是相應善。應與無貪等善根相應。則違汝執無心
所義。攝論云。應有善根相應過故。
△次破自性勝義善。】
「此心不應是自性善(至)非善根等及涅槃故。」
【合響 俱舍論云。自性善者。謂慚愧根。以有為中。
唯慚與愧及無貪等三種善根。不待相應。及餘等
起。體性是善。猶如良藥。勝義善者。謂真解脫。以涅
槃中最極安隱。眾苦永寂。猶如無病(文)。違自宗者。
謂小乘亦立意識。是相應善。非自性善根等。亦非
涅槃勝義善。故云違自宗。
△三破等起善。】
「若謂此心是等起善(至)如何善心由前等起。」
【合響 俱舍論云。等起善者。謂身語業不相應行
(三業中。意業。名相應行。身語二業。名不相應行。行即業也。三業皆以思為體。然思與意相應。名相應行。身
語是思遊履處。名不相應行)以是自性。及相應善。所等起故。如良
藥汁所引生乳(文)。文中初牒計。理亦下破。違自宗
者。謂若定心是等起善。由加行善根所引發故者。
則與汝宗所說相應力故心得成善相違。如餘善
心。不名等起。善心無間等者。謂善心無間必滅。或
起善心。或起染無記心。如何可由前念等起。故集
論云。謂從善無間不善性生。不善無間善性復生。
從二無間無記性生。乃至云出世無間世間生等。
△次結斥。】
「故心是善由相應力(至)寧說此心獨無心所。」
【音義 謂此心是善。既非自性勝義。及等起善。必
由相應力故。而得成善。是故定有相應信等善根。
寧說有心而無心所。
△次結破。】
「故無心所心亦應無。」
【△三總結證成。】
「如是推徵眼等轉識(至)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合響 先證結問。既有第八。何名無心定耶。答宗
鏡第五十卷云。滅定等位。稱無心者。未必全無。成
業論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無量種子集起處故。
二種種心。所緣行相。差別轉故。滅定等位。第二心
闕。故名無心。如一足牀。闕餘足故。亦名無足(文)。無
想下。例餘四位。攝論第三卷云。如世尊說。識不離
身。此說果報識。何以故。由有種子故。後出定時。生
起識。從此而生。此能依所依。一切時。如是而生。雖
加功用。不能令其相離。何以故。比於世間中。從生
至終。更互不相離。一切共生。無有能拔其能依。令
離所依。譬如四大及四大所造。心法亦爾。無有道
理令其相離。留心獨在。若言從所依。拔除能依不
可得。但以想受。是過患故。唯此二法不現非餘。此
亦不成。何以故。非一切處行者。此中不有故。經說
滅盡定中識不離身者。即是成就阿賴耶識是有。
以世尊說。識不離身故。若離果報識。餘識不成。何
以故。由滅盡定。對治生起識故。以是寂靜故。
△十染淨心(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至)彼染淨心不應有故。」
【合響 初引經。宗鏡第七十五卷。引神鍇和尚解
云。心者是第八識。由其識內持染淨種子。種子遇
緣。即能招苦樂兩果。果起由心。此是總報主真異
熟識。識中能含藏善不善業種子。然識體因中。唯
無覆無記性。為含藏染淨業種故。若無下。證有第
八。
△次依義廣釋(二)初總釋。】
「謂染淨法以心為本(至)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合響 宗鏡第四十七卷云。以心為本者。即一切
染淨。有為無為法。皆以第八識為根本。依心而住
者。即前七現行。皆依第八識而住。受彼熏者。即第
八識。受彼前七識熏。持彼種者。即第八識。能持前
七三性染淨種子。
△次別釋(二)初約雜染釋(二)初標。】
「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六卷云。一煩惱雜染。即是見
修煩惱。二業雜染。一切善不善總報業。三果雜染。
即三界總別。報異熟果。
△次釋(二)初明無第八煩惱無因。】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至)諸巳斷者皆應起故。」
【音義 界地往還者。界謂三界。地謂九地。往者謂
離下染而生上界。還者謂報盡還來散入諸趣。若
無此識持煩惱種。善心後起。諸煩惱。皆應無因。何
者餘法不能持彼種故。過未心等。無實體故。若諸
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聖果。何者巳斷煩惱。復
應起故。
△次明無第八業果無因(二)初正明業果無因失。】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至)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音義 異類法者。上下界地。業果相望。染淨不同
故。名異類法。即六道善惡業果也。諸業果者。下界
下地之業果也。如鬱頭藍。弗久受非想之報。若無
此識持欲界業果種子。後則不應受飛狸之身。此
且約上界起下。下界起上准知。餘種餘因前巳遮
故者。謂或執異因生異性果。或執色心。互為因緣
或執餘法。能持種子。前諸文中巳自遮故。若諸下
以世例出世。煩惱亦應無因生者。恐謂業果必由
煩惱而生。入無依聖人巳無煩惱業果。云何復生。
故云煩惱亦應無因而生。
△次兼明有支不成失。】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至)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音義 行謂正感後世善惡之業識。謂本識內親
生當來異熟果。攝異熟識種。既無第八。則無受熏
法。第六造引業時。不熏當來異熟識種故。行緣識
不得成。若言轉識受熏能持種子。前巳遮故。若言
結生染識為行緣識。結生染識非行感故。結生染
識者。依中有位。託母胎時。有愛恚。俱染汙。第六名
染識。一念染心。即繫屬彼名結生。應說下。謂行緣
識既不成。應說行緣名色。設爾何失。時分懸隔。無
緣義故(行緣識約現在。第六造業熏種時。說名色依。當來胎中現起次第故。云時分懸隔)。
謂行緣識既不得成。後諸有支。亦不得成故。云此
不成故。後亦不成。
△次約清淨釋(二)初標。】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五卷云。一世間淨。即是伏惑
道。二出世間淨。謂無漏。三所斷果清淨。即所證理。
補遺 一切所修。事戒事禪及有漏聞思修。資糧
加行位中。是世間清淨道聖位。所修無漏根。後二
智。是出世清淨道。擇滅無為。有餘無餘涅槃。是所
證斷果。前雜染法中。煩惱及業。是集諦。果即苦諦。
此中二道。即道諦。斷果即滅諦。世出世間。一切因
果。皆不離第八識也。
△次釋(二)初明無第八淨道無因(二)初總明清淨
道無因失。】
「若無此識持世出世(至)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音義 異類心者。以世間道。望出世間道。出世間
道。望世間道。名異類心。起彼淨法。皆應無因者。且
如須陀洹等巳見道竟。復起修道。或時出觀。則起
世間道心。後入觀時。則起出世間道心。此由第八
識。執持出世心等種子故。後時還起。若無此識起
則無因。餘法持種前巳遮故。若二下例。無餘依聖
人。亦應還生二道所依。謂身智恐謂淨道。必依身
智而起。彼無餘依聖人。巳無所依身智。云何復起
二道。若二道既可無因而生。則所依身智。獨不可
無因生乎。故曰。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次別明出世道無因失。】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至)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音義 謂初果見道。出世淨心。由本有無漏種子
生。若無第八持彼法爾無漏種子。出世道心。初不
應生。若謂從聞熏習生。出世道何必法爾種子。理
亦不然。其聞熏習。猶屬有漏。其類定別。只可作出
世淨道增上緣。非彼淨道正因故。若出世淨。道無
因而生。便同外道自然生。非識中種子所生故。故
前文云。諸有情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就。後
勝進位熏令生長。無漏法起。以此為因。無漏起時。
復熏成種。若但聞熏所成。非淨種生者。則非無始
依附本識法爾種故。初不下結過。三乘道果。謂三
乘菩提也。
△次明無第八斷果不成(二)初正釋。】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至)依誰由誰而立斷果。」
【音義 斷果謂涅槃由能斷道斷。此第八識中。煩
惱種子。由斯證得轉依斷果。若無此識。持煩惱種
涅樂斷果。亦不得成。謂道下出其所以。謂聖道起
時。所有煩惱種。現俱非有故。云何現行。非有染淨
二心。不俱起故。云何種子非有道相應心。不持彼
種故。何者。自性相違如涅槃故。若言去來識等及
聖道得。或復餘法。能持彼種。理不成故。既無下結
過。所斷謂煩惱。能斷謂觀智。二皆叵得。謂依誰所
斷。由誰能斷。而立轉依斷果。
補遺 二種淨道是智德。是所生得。故有種子。滅
諦涅槃是斷德。是所顯得故。唯約煩惱種子有無。
以立斷德差別。不可謂。斷德亦自有種子也。故云
所斷能斷竝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耶。
△次破救。】
「若由道力後惑不生(至)皆巳無因永不生故。」
【補遺 先牒救詞。則初下破初道。謂初入聖位見
道時。後諸煩惱謂修道所斷俱生惑。初見道時。唯
斷分別現起。纔入聖流。直至八地巳後。俱生斷盡。
方成無學。若由道力。後惑不生即立斷果。是則纔
得初果。即證無學。何者。以無第八含藏雜染種子。
後諸煩惱皆巳無因。永不生故。
△三總結證成。】
「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三指廣結略。】
「證有此識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述剛要。」
【音義 此結顯。正理十章。
△三總結勸信。】
「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者應深信受。」
【補遺 此結應前文。證有本識。初徵答總標。云何
應知此第八識離眼識等。有別自體。聖教正理為
定量故。中間引教。顯理廣釋巳竟故。此結云別有
此識教理顯然。釋初能變竟。
△次第二能變(三)初結前問後。】
「如是巳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次第二能變(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開蒙問解二能變有幾門義。答有十門。一釋名門
(次第至末那)。二所依門(依彼轉)。三所緣門(緣彼)。四體性門(思量
為性)。五行相門(思量為相)。六染俱門(四煩惱至愛)。七餘相應門
(及餘觸等俱)。八三性門(有覆無記攝)。九界繫門(隨所生所繫)。十伏
斷門(阿羅至無記攝有)。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九)初釋名門(二)初
正釋。】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至)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合響 末那。具云訖利瑟吒耶。末那此云染污意。
開蒙云。第七相應立號。由與四惑相應。號曰末那
(末那二字。通漏無漏)。
補遺 宗鏡第五十二卷云。恒審思量者。此簡第
八前六識。恒者不間斷。審者。決定執我法故。問第
八亦無間斷。第六決定有思量。何不名意。答有四
句。一恒而非審第八恒無間斷。不審思量我法故。
二審而非恒即第六。雖審思量而非恒故。不名意
也。前五俱非非恒非審。第七俱攝而恒審故。獨名
意也(文)。
△次簡異(二)初徵。】
「此名何異第六意識。」
【△次釋(二)初約離合釋唯異第六。】
「此持業釋如藏識名(至)故於第七但立意名。」
【補遺 此謂第七持業釋者。六離合釋云。如說藏
識藏取含藏用。識取了別用。此二同一所依(二用同。依
一自證分體)藏即識故。名為藏識同依。持業釋。第七亦
然。思量名意識。亦思量識即意故。持業釋也。量云。
此末那意識。是有法。持業釋宗。識即意故。因喻如
藏識。彼謂第六依主釋者。又六離合釋云。謂所依
為主如說眼識。識依眼起。即眼之識。故名眼識。舉
眼之主。以表於識。故名依主。第六亦然。識依意起。
即意之識。識異意故。依主釋也。量云。彼第六意識。
是有法。依主釋宗。識異意故。因喻如眼識等。然諸
下明聖教立名。無相濫義。
△次以標意名總異餘七。】
「又標意名為簡心識(至)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音義 初約心識簡。謂第八名心積集。義勝前六
名識。了別義勝第七。二義既劣。是故不名心識。但
目為意。或欲下約所依簡。謂眼識近所依。既名為
眼。乃至身識近所依既名為身。此與第六意識。為
近所依故。但名意。
△二所依門(三)初正釋此識所依(二)初標。】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
【△次釋(二)初釋依彼(二)初總明依藏識。】
「彼謂即前初能變識聖說此識依藏識故。」
【音義 謂此第七所依。即第八識。以聖慈氏說。此
末那。依藏識故。
△次別明依種現(二)初解唯依種。】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至)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音義 此師。謂此第七。唯以第八識種為所依。此
無下釋出依種。非現之意。
△次解依種現。】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至)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音義 此師意。明第八種現。俱為第七所依。雖無
下出須。依。現之所以。謂第七識體。雖無間斷。聖道
起時。而因中有轉染。易淨之義故。必假彼現。為俱
有依。方得生起。
△次釋轉義。】
「轉謂流轉顯示此識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音義 准古疏釋云。流是相續義。轉是生起義。謂
此恒。依第八或種或現相續生起。即取所依而為
緣故。
△次傍論諸識所依(二)初略釋(三)初釋。】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
【△次釋(三)初因緣依。】
「一因緣依謂自種子(至)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云。即種子依此因緣者。
對果得名。因即是緣。即不取因由之義。此因。是果。
之所依故。即現行名果。能生種子。名因緣。又因者。
是現行果之因。緣者。即此因。有親生現行果之用
名緣。問因緣依。與因緣何別。答依狹緣寬。若因緣
即有三義。一種引種。二種生現。三現熏種。若因緣
依。即唯取種生現。一義是真因緣依。若種生種。但
名因緣。不得名依。以異念因果故。即前念無體非
依。定須同時。問且如現熏種。亦是同念因果。何不
為依。答現熏種。雖同念。然闕因沉。隱果。顯現義。亦
非因緣依。故知唯取真因緣義名依。都具三義。名
因緣依。一是主即種是主。二因沉。隱果。顯現。即簡
現熏種。三因果同時。即簡種生種。問此種子。為因
緣依體者。取何法為能依。答諸有為法。皆託此依。
即一切有為緣。生法色之與心。皆須託自種為依。
有此種故。一切色心現行。方始得生。離自因緣。必
不生故。意云。心現若離自心種。必不生。色法亦爾。
△次增上緣依。】
「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至)離俱有根必不轉故。」
【合響 宗鏡云。即俱有依增上緣依者。若增上緣
即寬。謂通有無及疎增上者。謂依即狹。唯取有力
及親增上。以五色根并意根處。唯此內六處。為增
上依體。即簡外六處。望心心所法。但為增上。即不
得為依體。又唯取同時八識心王。為意根處。以意
根處緣得八箇識故。若是等無間意。即自為一依
故。不取即此增上依。須具三義一有力。二親。三內。
其外六處。以不具三義故。但為緣。非依。若能依法。
即諸心心所。皆託此依。諸心心所者。即簡色不相
應行。無為後三位。皆無增上緣。問其一切心心所
法。若無內六處時。亦得轉否。若離俱有根必不轉
故。意云。若無所依根時。其心心所。定不得轉。
△三等無間緣依。】
「三等無間緣依謂前滅意(至)離開導根必不起故。」
【合響 宗鏡云。即開導依。等無間緣依者。等無間
依。即狹。唯取心王有主義故。若四緣中。等無間緣。
即寬。雙通心心所。為前念心王有力。能引生後念。
一聚心心所法名等。以力用齊等故。無自類為間
隔名無間。問此依以何為體。答以前念八識心王。
總名等無間。此是依體。即前念心王。與後念心心
所。為依。問前念心法巳滅無體。何得為依。答彼先
滅時。巳於今識為開導故。意云。彼前念心王臨欲
滅時。有其力用能引後念。令生作此功能了便滅。
即現前一念有引後功能。以為法體。非取過去巳
滅。無體法為依。問其前念心王。有引後力用。名為
依者。未審將何法為能依。答諸心心所。皆託此依。
即一切心心所法。起定能須託此前滅意。為依方
起。問諸心心所。若不依前滅心王。亦得起否。答離
開導根。必不起故。意云。心心所。若不得前念心王。
為開闢引導。即無因得起(文)清凉云。然此三依。言
生轉起。別相云何。生約依種。辦體而生。轉約隨順
與力令轉。起約由前開路令。後得起。
△三結。】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合響 宗鏡問。心法四緣生。何故。三緣別立。為依
所緣緣不爾。答三緣有常義主義故。亦緣。亦依所
緣緣。但有常義闕主義故。但為緣不為依。非所餘
法者。簡色不相應行。無為後。三位皆無三所依也。
△次廣釋(三)初種子依(二)初標。】
「初種子依。」
【△次釋(二)初經部種現不俱。】
「有作是說要種滅巳(至)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合響 集論第二卷。有四十二種巳生。第十二有
種巳生。第十三無種巳生。經部遂取此無種巳生。
為種滅現生之證。開蒙云。有小乘經部因果異時。
何以故種壞芽生故。
△次大乘種現俱時(二)初斥前非。】
「有義彼說為證不成(至)𦦨炷同時互為因故。」
【音義 謂彼經部。雖引集論中無種巳生為證。不
成正義。何者。彼論所說。無種巳生。是引生自類。後
種說非依引生現果說。故且種生芽等。乃是外穀
麥等。依世俗說。假名種子故。非勝義。現見穀等芽
種。俱有種滅芽生。非極成故。謂𦦨燒炷。炷生𦦨。因
果既可同時。種現因果寧不俱有。
△次申正義(二)初明三因緣因果俱不俱別(二)初
正明。】
「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合響 因緣有三義。一種引種自類因果。不俱以
異時故。二種生現。三現熏種決定。俱有以同時故
開蒙云。若大乘正義因果同時。問定同時也。答有
少不同。若種生現。現熏種。因果同時。若種引種因
果異時。問種引種。憑何得知異時。答瑜伽論說。亦
與後念自性為因緣故。知是異時也。問種引種。異
時之理。答約細四相念念遷滅。前滅為因。後生為
果。問種現相生同時之義。答脚下種子生頭上。現
如子生莖。現行頭上辦所熏。種如莖結實。故定同時。
△次引證(二)初引瑜伽通證三類因緣。】
「故瑜伽說無常法(至)種與現行互為因義。」
【補遺 先引論文。無常法者。通指諸心心所。種子
體是生滅有轉變故。名無常種。既無常現行。亦是
無常。瑜伽第五卷云。謂無常法是因。無有常法能
為法。因又雖無常法。為無常因。然與他性為因。亦
與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又雖與他性為因。及
與後自性為因。然巳生未滅方能為因。非未生巳
滅(文)。自性下釋義。以種望種名自性。種現相望名
他性。雖引自他二義。此中唯取他性。種生現義。證
因緣依也。
△次引攝論別證種現因緣。】
「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至)應知皆是隨轉理門。」
【補遺 先引論文。初雙證種現互為因緣。染法。即
前七識與藏識。互為因緣。又說下一句。單證種子
為因緣依故。種下一句。結顯種子。依決定同時。設
有下。通妨謂他處說。種子與果有前後者。應知皆
是隨轉理門之權說。隨轉理門者。會玄第八云。猶
尚隨彼小乘宗。轉變理門。注云。隨順彼宗。轉大乘
理。且作是說也。
△次結示諸心心所各有種子依。】
「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次俱有依(二)初標。】
「次俱有依。」
【補遺 宗鏡云。即所依與能依。俱時而有名。俱有
依。有四師所解。前三異計。第四護法。方為正義。
△次釋(四)初家解(二)初前五識(二)初正釋。】
「有作是說眼等五識(至)眼等五根即種子故。」
【音義 此師。為前五識。以同時第六意識。為俱有
依。謂此眼等五識現起之時。必有同時意識故。無
別眼等根為彼所依。此計眼等五根。即五識種子
故。
△次引證(二)初唯識頌。】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至)故眼等根即五識種。」
【合響 宗鏡第六十三卷。小乘難云。論主若言一
切皆是唯識無心外實境者。何故世尊於阿含經
中。說有十二處。若一切皆是唯識者。世尊只合說
意處法處即不合說有十色處。今世尊既說有十
二處者。明知離却意法處外別有十色處。是心外
有何言一切皆是唯識。論主答。中分三初假。答二
正。答三喻。答初假。答引二十唯識。頌云識從自種
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言識從
自種生者。即五識自證分現行。各從五識自種而
生。將五識自種。便為五根。言似境相而轉者。即五
識自證分從自種生。巳而能變似二分現。其所變
見分。說名五識。所變相分。似外境現。說名五境。其
實根境十處。皆不離識。亦是唯識此是假。將五識
種子為五根。答經部師。以經部許有種子故。問說
許有種子。豈不執離識有。答彼計種子。在前六識
中。持亦不離識有。論主。云其所。變相分似外五境。
亦不離識有。能變五識種。即五根亦不離識有。雖
分內外十處。然皆是唯識。言佛說彼為十者。以佛
密意為破外道。執有為一合相我故。遂於無言之
法。強以言分別說。有根塵十處。有大勝利。此即大
乘假。將五識種子。為五根假。答小乘也(文)。此初師
不會假答及佛密意故。引此以證五根即種之義。
彼頌下。初師謬解之詞。餘正答喻答之文。後聖教
相違難中引。
△次緣論頌。】
「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至)能熏與種遞為因故。」
【補遺 觀所緣緣論者。葢陳那論主。因小乘昧唯
識理。以外色作所緣緣故。論主展轉破竟遂明自
宗。立內色為所緣緣。顯唯識理而小乘。始知五識
所緣色等。五塵是內色。然復疑眼等五根。計為心
外故。問云。若五識生唯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為
緣故論主答。以此頌明眼等根亦非心外。遂自釋
云。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
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發識理
無別故。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
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
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文)。此明頌意來
源及頌正義意。謂異熟識上生眼等。五識之色功
能說為五根。即根功能與內境色。更互為增上緣
因彼頌下。初師謬解頌意。言眼等色識者。依根名
眼識就境名色識。止是眼等五識。彼謂異熟識上。
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為五根。無別眼
等根。此謬。以功能為種子。種子即五根。種與下解
後二句頌。又謂此種子與所生眼等色識。更互為
親因緣。現行色識與功能種子。遞為因故。如上謬
釋。兩頌皆謂根即識種無別眼等。為俱有依也。故
為次師所破。
△次後三識。】
「第七八識無別此依(至)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補遺 七八謬解。第六雖是。義亦未足。
△第二家解(二)初斥前非(三)初標。】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
【△次釋(二)初難前五識(二)初正斥破(二)初別破(二)
初破識種為色根(九)初約十八界難。】
「若五色根即五識種(至)諸聖教中處處說故。」
【音義 謂根塵識三。各別有種。根是色。色有色種。
識即心。心有心種。若五色根即五識種。是即根全
無種即識種故。翻此亦可言識。亦無種即是根故。
若爾十八界種。應成雜亂。便違理。然十八界下明
違教。
△二約相見分難。】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至)皆是色蘊內處所攝。」
【音義 初以相見分各別有種為問。若見分下約
見相兩關。破謂。若執見分種。是根見分屬心。則眼
等根應識蘊攝。便違理又違聖教。五根皆是色蘊
所攝。若執相分種。是根相分屬境。則眼等根應外
處攝。便違理又違聖教。五根皆是內處所攝。二俱
有失。故不可執以五識種。為五根也。
△三約增上緣難。】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至)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音義 種望眼等現識。是因緣。根望眼等現識。是
增上緣。謂五根既是五識自種。則五根應是五識
因緣。便違理。諸聖教中。不應說五根為增上緣。又
違教。
△四約界地難。】
「又鼻舌根即二識種(至)二地五地為難亦然。」
【音義 初約界難。謂教中說。鼻舌二根。通色界繫。
鼻舌二識。唯欲界繫。若謂根即識種。則應鼻舌二
根。唯欲界繫。或識如根。鼻舌二識。通色界繫。許則
便與聖教相違。眼耳下約地難。謂眼等三根。通於
五地(五趣雜居地。并色界四地)。眼等三識。唯二地居(五趣雜居地。離生喜
樂地)。若謂三根即三識種。應唯二地。或三識種。如三
根。應通五地。故云為難亦然。
△五約三性難。】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
【音義 根唯無記。識通三性。若五色根。即五識種。
應五色根。亦通善惡。非唯無記。此違理也。
△六約執受難。】
「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音義 謂第八緣有漏識種。無執受。於五色根有
執受。若以識種為根。則根亦應非有執受。此違理也。
△七約同法難。】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至)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合響 謂五識依五根。意識依末那。若五識種。即
五色根。應意識種。即是末那。何者。彼末那。以五根
為同法喻故。正量云。意識是有法。末那為俱有依
宗。轉識攝故。因同喻如五識依五根。反量云。意識
種是有法。即是末邪宗。因云。無別意根故。同喻如
五識種即五根。若爾便違正理。設謂末那本非意
識種。而五識種。又豈是五根耶。
△八約三依不具難。】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至)即五識種依但應二。」
【音義 謂五識種。是眼等現識因緣依。五根是增
上緣依。五識前滅意為等無間緣依。若根即種。是
將增上緣依。為因緣依。是無增上。而依唯二。則違
理教。
補遺 瑜伽第一卷。五識身相應地文云。眼識彼
所依者。俱有依。謂眼四大種所造眼識所依淨色。
無見有對。等無間依。謂意眼識無間。過去識種子
依。謂即一切種子執受所依。異熟所攝阿賴耶識
(文)。此眼等識皆具三依。
△九約根通種現難。】
「又諸聖教說眼等根(至)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音義 謂五根通於種現。若執識種為根。根應無
現。豈唯違理。并違聖教。
補遺 瑜伽論云。皆以現行及種子二法。為眼等
根。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為名。今執唯是種
子。更無能熏現行。豈成根義。
△次破業種為色根(二)初敘。】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至)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音義 此敘朋救計執。言增上業種者。即前六識
所造滿業習氣。能感當來異熟生攝無記五識。謂
即此業種名五色根。作增上緣。生眼等識。非作因
緣。生五識種。既是增上業種。則合唯識識從自種
生義。亦契緣論功能名五根義此種但為增上。不
為因緣。又順瑜伽具三依義。豈不玅且善乎。
△次破。】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至)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補遺 初二句總斥。應五下。例前難破。伹以識
種業種有殊。謂業通善染。根唯無記。若以業種為
根。根亦應通善惡故。非唯無記。此仍違理。同前第
五執。又彼下。彼即五色根。應非二字貫於三句。謂
既執業種為色根。業種無執受攝。則五色根。應非
唯有執受。此亦違理。同前第六執。若以感五識業
種。為色根者。業乃屬思。若感見分種。應識蘊攝。而
五根應非唯色蘊攝。若感相分種。應外處攝。而五
根應非唯內處攝。理教竝違。同前第二執。鼻舌等
者。業種通三界。鼻舌二識唯欲界繫。今隨所感識。
轉鼻舌二根。唯應欲界繫。眼等三根。不應五地繫。
許便俱與聖教相違。同前第四執。若感五識業種。
為五根。感意識業。應是末那。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此亦違理。同前第七執。業種不通現行。業既即根
故。眼等不應通現種。理教相違。同前第九執。又應
眼等非色根者。由業屬思。非是色法。若根即業種。
眼等應非色根故。業既屬思。根仍似識。則與第一
十八界雜亂過同。又若五識等者。眼等五識通三
性。此約等流習氣說。滿業所感者。唯無記性。若謂
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唯無記攝。不通善染。承
上無記。五識是業所感。可有眼等。為俱有依。善染
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若爾依成唯
二。則與第八違瑜伽過同。故彼二句結斥。謂彼雖
以業種轉救。自謂符順三論。遠離前過。孰知仍違
理教。豈是善救。
△次總責。】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至)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補遺 此中并責計識種業種二家。先責違教。撥
無色根者。即彼所執無別眼等。為俱有依也。許眼
下責違理。謂汝撥無之意。乃不許有賴耶變似色
根耶。故舉例云。汝等既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何獨
不許阿賴耶變似色根。末二句結責。謂既迷色根。
不從識變。而又謬執色根即識業種。於教於理一
倍相違。故云深也。
△次申頌義。】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至)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補遺 承上破斥。復申疑問。若爾何故二論中。一
說種子為五根。一說功能為五根耶。然兩處伽他
中。說種子與功能。名五根者。此論主為破餘乘計
執。離識實有五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等根。以有
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顯唯識義。非
謂色根。即是識種與業種也。
△次難六七識(二)初難六不以五為依。】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至)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音義 先順明。謂明了意識。緣五塵時。既與五識
同起。應以五識。為俱有依。若彼下反顯。即以前師
所明五依。第六之義。而反成之。五六相依。勢力等
故。
△次難七不以八為依(二)初正難。】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至)此即現行第八識攝。」
【補遺 此由初家判。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恒相續
轉。自力勝故。今釋云。第七雖無間斷。而至見道。無
漏初起。修道位中漏與無漏相間而起。既有轉染
易淨之義。應如前有俱有依。不爾者。若謂第七無
俱有依。彼應非轉識攝。則轉識唯六。便違聖教。轉
識有七。量云。第七識是有法。有俱有依宗。轉識攝
故。因喻如六識。若無俱有依則違理。非轉識攝則
違教。故應許有。得免二過。然此所依則現行第八。
△次引證。】
「如瑜伽說有藏識故(至)有藏識故意識得轉。」
【補遺 先引論文。彼論下釋義。非由彼種者。因前
釋依彼轉文中。初家云。此意以彼識種而為所依。
非彼現識。次家云。此意以彼識種及彼現識。俱為
所依。雖無間斷。而有轉易。名轉識故。必假現識為
俱有依。方得生故。今此中引證之意。正以第七見
道等既有轉易故。定以現行藏識為依。簡却彼種
也。若謂第七。不依第八現識。只應說有藏識故。意
識得轉。不應言有藏識故得有末那。
△三結。】
「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次申巳義。】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至)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音義 此師闢前解雖是。然於正義猶未盡善。
△第三家解(二)初斥前非(二)初總斥。】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
【△次別斥(三)初斥第八不以第七為依。】
「第八類餘既同識性(至)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合響 量云。第八是有法。有俱有依宗。因云。同識
性故。喻如餘識。
△次斥識種不以現識為依。】
「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至)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音義 先例明。初句能例。明現識依種。若無自種。
現識不轉。次句所例。明識種依現。若無現識。識種
不得生長而住。能熏下。明須依現義。謂識中種子
依能熏。前七現識生長依所熏。異熟現識得住故。
離彼能所熏。而種識不得生長住故。
△三斥異熟不以色根為依。】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至)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音義 先立義。如契下。初引契經順證。次引瑜伽
反顯。若異下釋成。量云。眼等六識是有法。不能執
受有色相身宗。因云。各別依故。若異熟識。不徧依
止有色諸根。則以六識而為同喻。應如六識。非能
執受。此則違教。或所立下。明因亦有過。若異熟識。
是能執受。而不徧依有色諸根。則所立因。有不定
失。應立量云。異熟識是有法。能執受有色根身宗。
因云。不徧依止故。是則能執受。非能執受。皆共此
不徧依止故因。為不如眼等六識。不徧依止故。異
熟識是能執受。為如眼等六識。不徧依止故。異熟
識非能執受。故所立因。犯共不定失。此則違理。
△次申巳義。】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至)亦依能熏餘如前說。」
【補遺 承上斥破引證竟故。申明巳義。而結成之。
藏識至第七識一節。結成前第八類餘至斯有何
失之義。在有色界亦依色根。結成前又異熟識至
依色根之義。若識種子至亦依能熏。結成前識種
亦應許依現識至生長住義。
△第四家解(三)初總斥標宗。】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
【補遺 此護法正義。謂前三家所說。皆未明了。依
與所依差別之義。混而言之。故不應理。
△次廣示正義(二)初明依所依義(二)初正明(二)初
明依義。】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至)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音義 言依即寬。謂凡是因緣所生。一切有生滅
法。互相仗託。皆說為依。例如王臣互相依等。
△次明所依(二)初正明所依。】
「若法決定有境為主(至)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合響 所依即狹。謂要具足決定等四義。乃是所
依。宗鏡第七十二卷云。此四義各有所簡。且第一
義者。若法決定。此簡將前五識。與第六識。作不定
依。夫為所依者。須決定有方得。今有第六時。不決
定有前五故。亦簡將五色根。與第八為依。亦是不
定有。如生無色界。第八即無色根為依。又簡將能
熏七現。與所熏種子。為生長依等。即此能熏現識。
有間斷。無決定義。問若有決定義。便是所依者。即
如四大種及命根。五塵等及種子。皆有決定義。應
是所依。有現行識時。必決定有種子故。答將第二
義簡云有境。言有境者。即有緣境照境功能。除心
心所及五色根識。餘法皆非有境。四大五塵命根
等。雖有決定義。而闕有境義。故非所依。問若具二
義。即名所依者。且如徧行五數。亦具決定有境二
義。應與心心所為所依。答將第三義簡云為主。今
徧行五數。雖具二義。闕主義故。亦非所依。問若具
三義便成所依者。且如第八識現行。望識中種子。
亦有決定有境為主三義。即此第八識現行。應與
種子為俱有依。答將第四義簡云。令心心所取自
所緣。即令能依心心所緣取自所依家境。方成所
依。今第八現行識。不能令種子取自所緣。故非所
依。今第八識中種子無緣慮。不能取自所緣故。第
八非種子所依。但為依義。問未審何法具此四義。
足得名所依。答謂五色根及意處。即此六處具前
四義足。獨名所依。問內六處為俱有依。與六根體
義何別。答俱有依。唯取六處現行。不取種子。闕有
境義故。若伹言六根。即通種現。又俱有依。取所依
義。若言六根取生長義。各據勝以論(文)。此但如王
等者。謂依義如王臣互依。所依如王非臣。
△次依聖教簡。】
「故諸聖教唯心心所(至)為心所依彼非主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云。又若心心所生時住
時。即具俱有依。若色法生時住時。但有因緣依即
得。定無俱有依。以色法無所緣故。自體不是能緣
法故(文)。但說下簡心所。雖心心所。具俱有依。而諸
聖教。但說心所以心為依。心是主故。不說心所為
心所依。所非主故。
△次通妨。】
「然有處說依為所依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
【△次明識等所依(二)初明心王所依(四)初前五識。】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至)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問五識所依有幾重。答
有四重。謂五色根六七八識。即五識各依自根。若
後二識。即通與五識為依。問五色根六七八識。四
重所依。各有何用。而言隨闕一種。即便不轉。答謂
一同境。二分別。三染淨。四根本。所依別故。言同境
者。即自五色根是。如眼根照青色境時。眼識亦緣
青色境。以青色境同。故名同境。分別者。即第六識。
能與前五。為分別依。同緣境時起分別故。此是第
六識自體。與五識為分別依。瑜伽云。有分別。無分
別。同緣現在境故。即第六名有分別。前五名無分
別。解深密經云。五識起時。定有意識同緣境。染淨
者。即第七識。第七識能與五識。為染淨依。第七若
在有漏位中。即與五識為染依。若成無漏時。即與
前五為淨依。有此染淨依。前五方轉。若無即不得
生。根本者。即第八識。第八識與前五識。為根本依。
前五識是枝條。又第八能持前五識種。種方生現。
推功歸本。皆從第八識中成故。此第八。不唯與前
五識為根本依。亦與萬法為根本。以能持萬法種
故。於因果位中。第八皆為根本(文)。聖教下。會通他
處。謂對法(即雜集論)第一。但言依色根者。會云。以不共
故。不共者。眼根但為眼識所依。非餘識依。乃至身
根為身識依。非餘識依。故言不共。又必同境者。根
必與識同緣境故。又近相順者。六七八識即是遠
故。非相順故。是故聖教。略不言依後三識也。
△二第六識。】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至)同轉識攝近相順故。」
【音義 先明所依唯二。謂七八識。染淨。根本。所依
別故。雖五下。明六不以五為依。由前第二家云。緣
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必與五
識俱故。今遮云。六雖得五取境明了。而不定有。以
意識無。五亦能緣故。聖教下。會通他處。對法唯說
依第七者。是彼染淨依故。六七同是轉識攝故。多
引第六。起染汙執。近相順故。
△三第七識。】
「第七意識俱有所依(至)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音義 先明所依。唯第八識。開蒙。問七依第八。四
分依何。答唯依自證。何以故。是識體故(文)。如伽下。
引楞伽偈證成。初二句。證七依八有。次二句。證前
六依七八生。然證意專在前二句。
△四第八識(二)初正明所依。】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至)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音義 先明所依。唯第七識。論說下證成。而說下
通妨。三位者。謂阿羅漢滅定及出世道。四位者。即
前初能變中。三乘無學及佛果位三位。無末那者。
但無染汙。故云依有覆說。非無第七識體。如四位
中。無賴耶含藏雜染之名。非無第八識體。量云。三
位無末那是有法。非無第七淨識宗。依有覆說故。
因喻如四位無阿賴耶。
△次通前異說。】
「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至)可有依義而無所依。」
【補遺 此由前第三家解。藏識在有色界。亦依色
根。故遮云。雖有色界亦依五根。然根或闕。而不定
有。於四義中。闕決定義。故非所依。又云。若識種子
定有一依。謂異熟識(即現行第八)。故遮云。識種不能現
取自境。謂第八識中種子無緣慮故。現行第八。不
能令種子取自所依家境。於四義中。闕令心心所
取自所緣。依義可有所依則無。開蒙。問八識各有
幾重所依。答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
△次明心所所依。】
「心所所依隨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
【音義 各加自相應心者。如眼識心所。隨眼識有
四種俱有依。更加相應眼識心王為所依。則有五
所依也。餘可准知。
△三結符理教。】
「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三開導依(二)初標。】
「後開導依。」
【合響 宗鏡第七十二卷云。開導依者。開者闢也。
即開闢處所。導謂導引。導引令生。即前念心王臨
滅時。開闢處所。引後念心心所。令彼生起。即後念
心心所。託前念開導心王所依而生。名開導依(文)。
開蒙。問開導依名作何釋也。答依字是通。通三依
故。謂因緣依。俱有依。開導依。開導二字是別。唯此
一依。以別揀通。開導之依。揀非二依。通別依主。又
開導是總。總通王所。所亦開導。然非為依。依字是
別。唯局心王。總別依主。是開導家之依。揀開導中
非依者。即心所也。若開謂開闢。導謂導引。二皆是
用。依同一體。亦開亦導。同依持業也。又依體之上。
有開導用。以用隨體。開導即依。體用持業。難持業
云。開導二字。通其王所。依之一字。唯是心王。今作
持業者。豈無以寬即狹之過。答即一分故。無此過
咎。問開導依有差別否。答有三師。謂難陀。安慧。護
法。三師有異。三師不同。大意如後所明。
△次釋(三)初難陀立相續與間斷者為依。】
「有義五識自他前後(至)伹以自類為開導依。」
【音義 初明五識開導依。唯第六識。自他者。一識
為自。如前念眼識。望後念眼識為自。望餘識為他。
次明第六開導依。有二種。自相續故。以前念第六。
為開導依。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念五識。為開
導依故。總以前念六識。為開導依。後明七八開導
依。各唯自類。
△次安慧立有力與無力者為依(二)初斥前非(三)
初總斥。】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
【△次別破(二)初難破前五識(二)初縱許。】
「且前五識未自在位遇非勝境可如所說。」
【音義 可如所說者。縱彼所說五識自他。前後不
相續等。
△次難破(二)初約自在位難(三)初正難。】
「若自在位如諸佛等(至)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音義 瑜伽第一卷云。由眼識生三心可得。如其
次第。謂率爾心。尋求心。決定心。初是眼識。二在意
識。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善不善轉
(文)。此明餘位尋求。而後決定。彼眼等識。容或不有。
今自在位。境常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
續。等流下。明尋常等流五識。既為決定。染淨意識。
及作意心所。勢力引生。專注所緣之境。未能捨此
所緣之頃。此時五識正多念相續。汝如何不許耶
率爾等心。即名五輪心。
合響 會玄第十三卷。准法苑云。一率爾心。緣不
慣習境生。無欲俱故。二尋求心。與欲俱轉。希望境
故。三決定心。印解於境。勝解俱故。四染淨心。與信
等俱。名善為淨。與瞋等俱。名惡為染。中容非染淨
故。五等流心。後似於前。平等流類故(文)。宗鏡第四
卷。引法苑義林云。辯五心相者。且如眼識。初墮於
境。名率爾墮心。同時意識先未緣此。今初同起。亦
名率爾。瑜伽論云。意識任運散亂。緣不慣習境時。
無欲等生。爾時意識名率爾墮心。有欲生時。尋求
等攝故。又解深密經及決擇論說。五識同時。必定
有一分別意識。俱時而轉。故眼俱意。名率爾心。初
率墮境故。此既初緣。未知何境為善為惡。為了知
故。次起尋求。與欲俱轉。希望境故。既尋求巳。識知
先境(即前創緣率爾之境)。次起決定。印解境故。決定巳。識界
(畔也)差別。取正因等相。於怨住惡。於親住善。於中住
捨。染淨心生。由此染淨意識為先。引生眼識同性
善染。順前而起。名等流心。如眼識生。耳等識亦爾。
先德問。五心於八識中。各有幾心。答前五識有四
心。除尋求心。無分別故。第六具五心。第七無率爾
尋求二心。有決定染淨等流三心。謂第七常緣現
境。故無率爾。問第七現有計度分別。何無尋求心。
答夫尋求心。皆依率爾。後尋求方生。第七。既無率
爾。尋求亦無。問前五既有率爾。何無尋求。答尋求
有二緣方生。一即率爾心引。二即計度分別心。前
五中。雖有率爾。而無計度分別。第八有三心。率爾
決定等流。無染淨尋求。問第八同第七常緣現境。
何得有率爾。答第七緣境。即無間斷。第八緣境。境
有間斷。第七亦創緣三界第八識。何無率爾心。答
第七隨所繫。常緣當界第八識也。今助一解。第七
常內緣一境。即無率爾。第八外緣多境。而有率爾。
無分別故。即無尋求。
△次引證。】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至)乃至身識應知亦爾。」
【音義 此引論證成。意識與前五識。未能捨頃相
續轉義。謂於意識。決定心後。有染淨心。染淨心後。
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不由自分別力者。謂等流
眼識善不善轉。全賴意識決定染淨引生。不由自
力。乃至此意不趣餘境者。謂從引起乃至不趣餘
聲等境。經爾所時。於其中間。眼意二識。常相續轉。
如眼下。例餘四識。
△三結示。】
「彼意定顯經爾所時(至)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音義 謂彼論意。定顯眼意二識。自生起來。俱相
續轉。既眼下。以論意斥難陀執前六識互開導義。
識若前後許互引生。論既云。眼識起時非無意識。
既必同時。寧互開導。故五識定非第六開導。第六
亦非前五引生。
△次約增勝境難(三)初正難。】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至)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音義 若五識身。對非勝境。有不相續。若增勝境。
寧不相續。如熱地獄等。舉事騐知五識相續。熱地
獄即苦增勝境。戲忘天即樂增勝境。若遇此等增
勝之境。於五根門應接無暇。而五識身。豈有間斷
不相續耶。
補遺 戲忘天者。瑜伽卷五云。謂有欲界天。名遊
戲忘念。彼諸天眾。或時躭著種種戲樂。久相續住。
忘失憶念。
△次引證。】
「故瑜伽言若此六識(至)即施設此名為意根。」
【補遺 此引證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此謂前念。彼
謂後念。等無間緣有生後義。故名意根。謂此前念
六識滅意。為彼後念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前
滅六識。名為意根。
△三結示。】
「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至)故知五識有相續義。」
【音義 初句牒前師義。彼謂五識以第六開導。第
六亦由五引。故云。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彼論
下。以論意斥破之。謂若五識前定唯有意識。彼論
應言。若此一識。為彼六等無間緣。若五識後定唯
有意識。或彼論應言。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
緣。彼論既不作如此說。故知五識各自有相續義。
△次難破後三識(三)初難第六(二)初正難。】
「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至)亦應與彼為開導依。」
【合響 開蒙難第六云。五俱意識自前後引。何假
前五。為開導依。又難。無心等位。第六既斷。七八恒
續。何不用彼為開導依。
△次例難。】
「若彼用前自類開導(至)此既不然彼云何爾。」
【音義 彼謂第六。此謂前五。言無心等位。第六起
時。用前自類。開導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前五既
不然。彼第六云何爾。
△次難第七。】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至)亦應用彼為開導依。」
【音義 謂平智相應。末那初起時。必由第六修二
空觀。觀成。彼末那乃得轉染成淨故。亦應用彼第
六為開導依。
△三難第八。】
「圓鏡智俱第八淨識(至)亦以六七為開導依。」
【音義 謂圓智相應第八淨識。必由六七相應妙
平二智引生。未轉依時。依染汙意。或依悲願相應
第六善心故。應以六七。為開導依。
△三結非。】
「由此彼言都未究理。」
【△次申巳義。】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至)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合響 開蒙申自義云。應說前六內。隨用何識。為
開導依。即知前五有六重依也。第六意識。用前自
類。或七八識為開導依。明知第六有三重依也。第
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七有二重。
阿陀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八有三
重。由前說故者。指上斥初解。前五後三兩節文義。
△三護法立八識各唯自類為依(三)初總斥前非。】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
【△次立義興難(二)初立三義。】
「開導依者謂有緣法(至)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音義 開導依者。要具三義。一有緣法。二為主。三
能作等無間緣。具此三義。能於後念心心所。有開
導義。名開導依。此但下簡別。謂具此三義者。但屬
心王。非心所等。謂心所雖有緣法。能作等無間緣。
闕主義故。非開導依。言等者。亦簡色等非開導依。
合響 開蒙。問立三義者。其故何也。答各有所簡。
問初義簡何。答有字簡於不相應行。由彼無體。故
有字簡。緣字簡色及無為法。彼非能緣。故緣字簡。
簡彼意者。要有所緣。及有力者。能引生故。問為主
簡何。答簡心所法。彼非主故。要是其主及有力者。
方可為依。能作無間。其意簡何。答簡前二師異類
之識。為自識依。及簡自類後念之識。不與前念自
識為依。等無間緣。即唯自類及自前念。問此中能
作等無間緣。與四緣中等無間緣。是同是別。答是
別。問請料簡之。答有是開導依。必是等無間緣。有
是等無間緣。非開導依。此寬彼狹。故云別也。問何
類是等無間緣。非開導依者。答謂前念滅自類心
所。是前滅後生等。而開導。不自在故。非是所依。
△次難前師(二)初正難(二)初難心不竝生。】
「若此與彼無俱起義(至)便同異部心不竝生。」
【音義 諸識相望互稱彼此。先縱云。謂若此識起
時。彼識不與此俱起。說此巳起。於彼未起。有開導
力。可許異類為開導依。次奪云。一身八識既容俱
起。則此與彼無開導力。如何異類為開導依。若許
下顯失。以小乘只許一個意識。而有見聞覺知之
用故。
合響 開蒙問。此難何意。答曰。意云八識相望。他
現生處。不障我路。何用他識與自開導。又難。若自
八識。互為開導。一身八識。應不俱起。前師答云。不
俱何失。難云。便同小乘心不竝生。
△次難色等應有等無間緣。】
「又一身中諸識俱起(至)等無間緣唯心心所。」
【補遺 此承前又生難。謂八識俱起。若許異類為
開導依。且諸識俱起。多少不定。亦應異類互作等
無間緣。此以寬難狹。夫等無間緣。必須自類前後
為開導依。豈容異類互作。色等下舉例難。若容諸
識互作。色等亦多生俱起不定。亦應異類。互作等
無間緣耶。設爾便違聖說(云云)。
△次通妨。】
「然攝大乘說色亦容(至)異類識作等無間緣。」
【音義 謂有難云。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
那違聖說。通曰。謂攝大乘如是說者。是縱奪之言。
因小乘執色心前後。互為因緣故。以等無間緣。假
縱之奪其因緣故。無性攝論先牒執云。謂經部師
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
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
成就。何用復計阿賴耶識。是諸法因。後遮破竟。結
云。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
上緣。無因緣義。不爾下。更以等字義難破。若謂不
爾。定互為緣。則此等字應成無用。言等者齊等。具
二義故。一遮多少。二表同類。若用異類互為開導。
二義全闕。故云應成無用。若謂下。復遮救可思。
△三示正通難(三)初申正義。】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至)心所此依應隨識說。」
【音義 先明八識開導依。各唯前念自類。心所下。
次明心所隨識。如後念眼識相應心所。以前念眼
識心王。為開導依。餘則例知。
△次通外難(五)初釋諸識相應難。】
「雖心心所異類竝生(至)諸識不然不應為例。」
【補遺 開蒙難云。此識彼識是異類。俱起相望非
開導依。此心彼所亦異類。俱起心非心所依。舉論
答云。雖心心所異類竝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同一
所緣。同一所依。同一時轉。同一性攝)。定俱生滅(王若生滅。所必隨之)。事業必同
(同一體事。同一緣境業用)。一開導時。餘亦開導。具此五義。是故
心與心所。心所與心。展轉亦得互作等無間緣。諸
識不然。不應為例。此釋諸識相應難也。
△二釋心所成依難。】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於所引生無主義故。」
【合響 開蒙。外又難云。心王心所雖異類。相望互
作等無間緣緣義。既無差違。依亦應等。論答之云。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何以故。於所引生無主義故。
疏釋之云。依是主義。心所非依。緣是由義。心所亦
爾。此釋心所成依難也。
△三釋應各為緣難。】
「若心心所等無間緣(至)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合響 開蒙。著名沙門而來難云。如我所見。前念
一法。引後自一。名之為等。汝前一法引後一聚。何
得名等。論答之云。若心心所等無間。各唯自類。其
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此釋應各
為緣難也。問云何便闕。答七八有漏無有信等。無
漏信等。誰為此緣。若謂等無間緣心王。自類引生。
便執心所。亦唯自類。不許心王引生。則七八識初
轉依時。相應信等十一心所。此自類緣便闕。以彼
因中無信等引生故。難云。設此緣闕。亦何傷理。論
答之云。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何以故。闕
此一緣。唯三緣故。
△四釋後起由他難。】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至)何煩異類為開導依。」
【合響 開蒙。外又難云。六從無心出有心時。何不
七八為六依。論答之云。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
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問何故不用
七八為依。論又答云。彼先滅時。巳於今識為開導
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問心既久滅。何得為依。論
答云。無自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何得不為。此
釋後起由他難也。
△五釋諸教相違難。】
「然聖教中說前六識(至)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補遺 開蒙。前師難云。佛地等論皆云。互相引生。
汝何翻解。論答云。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
或七八依六七生。皆依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緣。
故不相違。此釋諸教相違難也(文)。文中然聖教下。
明諸識互相生起。依勝增上緣。假說等無間。非真
等無間也。此約諸識自他分此彼。瑜伽下。明諸識
自類引生。為等無間緣故。瑜伽第三卷釋云。由自
性故。立等無間緣。此約自類前後分此彼故。此彼
之言。總通自他前後。今此中之意。別局自類前後。
故云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三結正義。】
「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三結歸本頌所依。】
「傍論巳了應辯正論(至)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音義 以上通明諸識所依。故云傍論。今結歸第
七所依。且顯頌中唯詮二種。故云正論。先結前起
後。此能下。正明頌文。謂此第七識雖具三依。然頌
中依彼轉言。但顯前二。初因緣依。即種子識。次增
上緣依。即第八現識。為顯下。出其所以。謂彼頌中
但明前二者。為顯第七所依所緣。同是第八而開
導依。既唯自類。非第八故。是以頌言不顯。又前下。
復以勝用易了義簡。明因緣依有親生勝用。增上
緣依有助生勝用。前滅後生開導之義。人易了知。
故從勝從難。伹顯前二。由劣由易。不言第三也。
△三所緣門(二)初結前問後。】
「如是巳說此識所依所緣云何。」
【△次正釋頌義(二)初正釋(二)初明未轉依(二)初略
明。】
「謂即緣彼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次廣辯(四)初難陀緣王所(二)初釋義。】
「有義此意緣彼識體(至)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音義 七緣第八。有四師解。今初難陀。謂此第七。
緣第八識體及彼相應五所。次引瑜伽證成。謂緣
下會通。謂此末那。緣第八識體。為我緣。第八相應
心所。為我所也。
△次通妨。】
「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
【音義 恐有難云。聖說此意緣藏識。不說緣所。汝
何云緣相應法耶。故通云。然諸心所(云云)。
△二火辨緣相見。】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至)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音義 初斥前非。應言下申巳義。相見下說通妨。
謂既緣相見。何唯云緣。彼通意可知。
△三安慧緣種現(二)初難前師。】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音義 先直斥火辨。緣相分不應理。五色根下。出
其所以。謂第八識相分。即是五根五境。是色蘊攝。
非識蘊故。第七唯內緣。若緣相分。應同五識。亦緣
外故。應如第六同前五識。緣共相境故。又緣相分
根境。起我所執。生無色有情。應不執我所。何者。厭
色生彼。不變色故。
△次申巳義。】
「應說此意但緣藏識(至)非實有物不違聖說。」
【補遺 應言。此意緣第八現識為我。及緣彼種而
為我所。以種下通妨。問教中第七不緣實物。云何
緣種。答以種即彼識上一分生識功能。非實有物。
故不違教。
△四護法唯緣見(二)初難前師。】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此無始來一味轉故。」
【音義 初句總非。色等下。別難安慧。汝說此意緣
彼種子。夫種通色心。若色等種子。是色蘊攝。非識
蘊故。頌中那言緣彼。瑜伽論說。種子實有。是親因
緣。汝執種是彼識功能。非實有物。假應如無。非因
緣故。豈不違教。又此下。總難前三師。薩迦耶。此云
積聚。即身見也。謂此七俱身見一類相續。何容別
執有我我所。何者。開蒙例難云。莫有一心別執斷
常。得俱轉故。此以第六一心中。無斷常二執之義。
例明第七我我所執。無俱轉義。亦不下。復救云。既
不俱轉。前後如何。故遮云。亦不應說二執前後。此
識無始一味恒轉。無前後分位差別故。
△次申正義(三)初正明。】
「應知此意伹緣藏識(至)此唯執彼為自內我。」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釋云。此第七識。但緣見
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等。唯緣見分者。謂無始時
來。微細一類。似常似一。不斷故似常。簡境界。彼色
等法皆間斷故。種子亦然。或被損伏。或時永斷。由
此遮計餘識為我。似一故簡心所。心所多法故(文)。
開蒙。問護法正義。第八見分。似常一故。七唯緣見。
難云。豈八自證不似常一。答內二沉隱。七無分別。
所以不緣。問八相非隱。何故不緣。答七不緣外。相
屬外分。所以不緣(文)。宗鏡又云。何故不緣餘識我
者。有作用相。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緣
餘識自證等。用細難知。問何不但緣一受等為我。
亦常一故。答我者是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法
而為所依。心所不然。不可為我。唯心王是所依故。
此第七識恒執為內我。非色等故。不執為外我。
△次釋難。】
「乘語勢故說我所言(至)故於一見義說二言。」
【合響 開蒙。前師難云。汝說第七不執我所。大論
何說第七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護法會云。論
乘語勢。說我所言。問何謂語勢。答順文便故。言穩
易故。此是語勢。問請示順易。答如說弟時。便言兄
弟。此穩易之謂也(文)。宗鏡第五十二卷云。若唯緣
識。即唯起我。無有我所。我語勢故。論說我所言。非
是離我別起我所執。唯執第八是我之我。前五蘊
假者。是第六所緣之我。後我第七所計。或前我前
念。後我後念。二俱第七所計。或即一念計此即是。
此唯第七所計。或前是體。後是識用。於一我之上。
亦義說之為我及所。二言實但一我見。
△三結歎。】
「若作是說善順教理(至)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合響 開蒙云。多處唯言有我見故。此是順教。我
我所執不俱起故。此是順理。問我我所執何為不
俱。答我我所執。猶如王臣。我正如王。所正如臣。既
執為我。決不是所。如正面南。何却朝北。故知不俱。
△次明巳轉依(二)初正明。】
「未轉依位唯緣藏識(至)示現種種佛影像故。」
【音義 謂第七識。於未轉依位。唯緣藏識見分。既
轉依巳。亦緣真如。及餘俗諦。平等下轉釋。證得平
等性者。釋緣真如。知諸有情勝解別者。釋緣諸法。
謂知下地有情。勝解意樂差別。能起受用身之影
像。十種平等性者。佛地經云。一諸相增上喜愛。二
一切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
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我
愛所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
一味。十修植無量功德究竟。
合響 開蒙。問無漏第七還證理否。答曰。證理有
本智故。得緣外否。答緣外無漏融通故。
△次簡異。】
「此中且說未轉依時(至)無我我境徧不徧故。」
【音義 謂此頌中。但說緣藏識者。依未轉依說。問
均是第七。轉與未轉。緣境逈別。答巳轉依位。悟通
無我。乃能徧緣。未轉依位。迷局執我。故緣不徧。
△次釋妨(二)初問。】
「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補遺 意謂如前五識。唯以五色根為俱有依。而
不以色根為所緣。如何第七以第八為俱有所依。
又即以第八為所緣耶。
△次答。】
「如有後識即緣前意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音義 謂如後念意識能緣前念滅意。前滅意是
等無間緣。得與後念識作所緣緣。彼既極成。此所
依識。是增上緣。作所緣緣。亦復何咎。
△四性相門(二)初正釋性相。】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至)即復用彼為行相故。」
【音義 先牒頌文。雙顯下。正釋性相。自性以體言。
行相以用言。意以下。准宗鏡釋云。思量是意。即自
證分。前第八識了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知即是
第七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思
量。但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
△次兼釋別名。】
「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至)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音義 兼釋別名者。謂若以等無間立名。八識通
名意。思量立名。唯在第七。故稱別名。意云。頌中思
量二字。不唯釋第七性相。亦兼釋第七末那之名。
何者。恒審思量名末那故。未轉下。謂初地以前二
乘有學及諸異生。恒審思量我相。是有漏末那。巳
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即無漏末那。
合響 宗鏡第五十二卷。問第七思量何法。答執
第八見分。思量有我法故。二乘無學無我執。以思
量法我執。故名意。佛果我法二執俱無。恒審思量
無我理故。佛果第七亦名意。問為第七自體有思
量。為第七相應徧行中思。名思量意否。答取心所
思量者。即八識皆有思。何獨第七。問若唯取第七
有思量者。即何用心所中思耶。答具二義。一有相
應思量。二亦自體思量。今取自體有思量名意。問
心所與心王一種。常審思量。執第八為我。如何不
說心所名意。答言意者依止義。心所雖恒審思量。
非主是劣法。非所依止。故不名意。二者自體識有
思量。與餘識為所依止。唯取心王。即名意也。問若
言自體有思量名意者。即第七有四分。何分名思
量意。答有二解。第一見分名思量。內二分不名思
量。但名意。見分不名意。有思量。以是用故。思量我
無我。內二分不能思量我無我。但名意。以是體故。
第二見分是思量相。相者。體相相狀。內二分是思
量性。即內外皆名意。三分皆思量。伹除相分。相分
是所量境。問何以得知內外三分總是思量。答識
論云。思量為性相。內二分是體。名思量性。外見分
是思量。相是用。一種是思量。三分皆名意。即不取
相分名思量。以無能緣用故。問見分緣執我法。即
思量我故。得名思量。自證分不緣於我相分。如何
自證分亦名思量。答自證分。證彼見分思量我執
故。亦名思量。問見分思量我。是非量攝。自證分。證
彼見分思量我。自證亦是非量耶。答見分思量我。
見分妄執。故名非量。自證是內證。見分妄執。故自
證體是現量。即體用皆是思量。即內二分。亦名意。
亦名識。見分亦名意。亦名識。是意之用故。思量是
用。意是體。思量即意。持業釋也。
△五染俱門(三)初問答總標。】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且與四種煩惱常俱。」
【音義 初句問。次句舉頌答。唯明根本煩惱。未顯
其餘。故言且與。
△次正釋頌義(二)初釋常俱義。】
「此中俱言顯相應義(至)與四根本煩惱相應。」
【△次釋四煩惱(二)初釋別(二)名初徵列。】
「其四者何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是名四種。」
【△次釋義。】
「我癡者謂無明愚於我相(至)遮餘部執無相應義。」
【音義 癡即無明。謂無智慧真明。愚於我相。恒迷
無我真理。故名我癡。我見。謂我執。於第八見分非
我法上。妄起計度。執為實我。故名我見。我慢。謂倨
傲恃巳所執之我。高舉自大。故名我慢。我愛。即我
貪躭著所執之我。故名我愛。攝論說此四種根本。
初。即無明為體。次三皆以無明為因。并表下。釋并
字義。頌言并者。表慢愛與見俱。見慢與愛俱。遮餘
部執。無相應義者。即薩婆多宗計。見愛慢三。不俱
起故。
△次釋通名。】
「此四常起擾濁內心(至)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音義 內心謂第七識。外轉識謂前六。謂此四惑
擾濁內心。而恒執我。令外轉識所作施等恒成雜
染。有情由此輪迴生死。不得出離。故此四種。名為
煩惱。
△三問答料簡(二)初料簡唯四(二)初問。】
「彼有十種此何唯四。」
【音義 謂根本惑乃有十種。此識相應云何唯四。
△次答(二)初釋(二)初明有我見故無四見(二)初正
明。】
「有我見故餘見不生無一心中有二慧故。」
【音義 謂第七識有我見故。二取邊邪。四見不生。
何者。無一心中有二慧故。諸見皆以慧為體故。
△次出意(二)初徵。】
「如何此識要有我見。」
【△次釋。】
「二取邪見但分別生(至)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
【音義 先明無四見。謂二取及邪見。由邪思起。但
分別生。唯見道斷。此識相應煩惱。唯是俱生。修道
所斷。是故無有二取邪見。又我所邊見依我見生。
有邊見者。定有我見。我見不依邊見而起。是故無
有斷常邊見。恒內下。正答要有我見。
△次明有見愛故無疑瞋。】
「由見審決疑無容起愛著我故瞋不得生。」
【△次結。】
「故此識俱煩惱唯四。」
【△次料簡三俱(二)初正明俱起(二)初問。】
「見愛慢三如何俱起。」
【音義 問者。即以餘部。執見等三。不俱起為問。
△次答。】
「行相無邊俱起何失。」
【音義 俱起無違義。見次下答文。
△次通瑜伽妨(二)初難。】
「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
【音義 此以貪慢相違難。
△次釋。】
「分別俱生外境內境(至)故彼此文義無乖反。」
【音義 謂彼論言貪慢相違者。是第六識相應分
別惑。此言行相無違者。是第七識中俱生惑。分別
起者。貪取外境。慢凌外人。行相麤浮。何容竝起。俱
生惑者。貪染內境。慢恃內巳。行相微細。寧得相違。
是故彼此。文雖有殊。義無乖反。
△六餘相應門(二)初問答總標。】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次正釋頌義(二)初未轉依(二)初釋及餘觸等俱
(二)初師餘字簡無覆性(二)初明所有(二)初明意俱
唯九。】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至)意與徧行定相應故。」
【補遺 轉識論云。此識名有覆無記。亦有五種。心
法相應名字同前。而前麤此細(文)。
△次釋及餘二字。】
「前說觸等異熟識俱(至)合與末那恒相應故。」
【△次簡所無(二)初徵。】
「此意何故無餘心所。」
【△次釋(四)初簡別境。】
「謂欲希望未遂合事(至)慧即我見故不別說。」
【合響 定唯繫心等者。謂定行相剎那剎那。令心
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而不專一。故無有
定。
△二簡信等。】
「善是淨故非此識俱。」
【音義 信等是淨。此屬染污。故不相應。
△三簡隨眠。】
「隨煩惱生必依煩惱(至)故此識俱無隨煩惱。」
【△四簡不定。】
「惡作追悔先所造業(至)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次師餘字顯隨煩惱(二)初斥前。】
「有義彼釋餘義非理(至)又闕意俱隨煩惱故。」
【音義 謂彼釋餘義云。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
異彼。故置餘言者。此不應理。何者。頌別說此有覆
攝故。又闕意俱隨煩惱故。
△次正明(二)初總標。】
「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顯隨煩惱。」
【△次別釋(四)初師五隨俱(二)初明五隨徧染心(三)
初正立五隨。】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
【△次引論證釋(二)初正釋。】
「如集論說惛沉掉舉(至)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
【音義 初引論。若離下釋成。先反顯。無堪任性。即
是惛沉。等者。等餘掉舉等四種。煩惱下。次順明囂
動即掉舉。
△次會通。】
「掉舉雖徧一切染心(至)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
【音義 問謂瑜伽說。此掉舉是貪分故。云何說此
徧諸染心。釋義可知。如眠下。復舉例明。
△三通餘處妨。】
「雖餘處說有隨煩惱(至)故此彼說非互相違。」
【音義 恐有難云。瑜伽論中。或說六隨。或說十隨。
徧諸染心。此中云何唯言五種。豈不相違。釋中先
牒餘說。而彼下釋。謂依下。轉解別義說徧。先明六
隨。解即行相通麤謂徧。前六通細謂徧。第七謂依。
二十隨煩惱中。解通麤細。通有覆無記及不善性。
通障定慧。此等相顯。故說六隨。依二下。次明十隨。
二十二者。加邪欲邪解。亦由解通麤細。及不善有
覆無記二性。此等相顯。故說十隨。故此下結。意云
此二俱依。如別義說徧。非彼實徧一切染心。此徧
染心。故不相違。
△次結生意俱有無(二)初明意俱有十五(二)初正
明。】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并別境慧。」
【△次釋義。】
「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至)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音義 疑曰。我見即慧。何重增慧。釋云。義有差別。
謂我見唯染。慧通染淨。故開為二。
△次結例無餘心所(二)初問。】
「何緣此意無餘心所。」
【△次答。】
「謂忿等十行相麤動(至)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合響 初約麤細簡小隨。無慚下。約二性簡中隨。
散亂下。約內外簡。大隨中二。文中。少簡忘念。例散
亂可知。如後云失念者。心散亂故。軌則即篇聚律
儀。若三業隨智慧行。則任運不踰矩。今知既不正。
則身口意三無非是罪。故云違越軌則。無餘下。明
無餘心所。准前初解。
△二師六隨俱(二)初明六隨徧染心(三)初正立六
隨。】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
【△次引論證釋。】
「瑜伽論說不信懈怠(至)非諸染心皆能徧起。」
【音義 先引論。即二十隨煩惱中之六也。忘念下
釋成。但釋後三。不信等三。義如前說。先反顯。要緣
下順釋。先明應有忘念惡慧。邪簡擇即惡慧也。煩
惱下。次明應有散亂。惛沉下。簡無惛掉。意明惛掉
二種行相互違。豈能皆徧一切染心。
△三通集論等。】
「論說五法徧染心者(至)說十徧言義如前說。」
【△次結示意俱有無(三)初明意俱有十九(二)初標
數。】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至)并念定慧及加惛沉。」
【△次釋成。】
「此別說念准前慧釋(至)無明尤重心惛沉故。」
【音義 問忘念即念。何重增念。言准前慧釋者。謂
忘念。雖是別境中念攝。而義有差別。謂忘念唯染。
念通染淨故。亦開為二也。并有下。釋加定及惛沉
義。
△次結例無餘心所。】
「無掉舉者此相違故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音義 此指惛沉。以惛沉時。掉不起故。
△三師十隨俱(二)初明十隨徧染心(三)初正立十
隨。】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
【△次引論證釋(二)初正釋。】
「瑜伽說放逸掉舉(至)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音義 先引論。邪念。即前忘念。不正知。即是惡慧。
即二十二隨煩惱中之十也。若無下釋成。先反顯。
於所下順明。樂合離者。謂邪欲也。印持事相即邪
解。謂於所受若可愛境。邪欲於中樂合。非可愛境。
邪欲於中樂離。更於邪解決定印持。可愛事相。方
起貪心。非可愛事。方起嗔心。故染污心中。必有此二。
△次通妨。】
「諸疑理者於色等事(至)邪欲勝解非麤煩故。」
【音義 難云。勝解於決定境。印持為性。疑以猶豫
為性。此二相違。云何邪解徧諸染心。釋云。諸疑理
者。於諸諦理。雖復迷惑。於色等事。猶豫必無。故疑
相應心。亦有邪解。於所下。復難云。或有於所緣色
等事上。亦猶豫者。何有勝解。故牒釋云。於所緣事
亦猶豫者。非煩惱疑。復舉例云。如疑人杌。譬如有
人夜行。見無枝樹。即疑為人。或謂是杌。亦有微解。
何妨徧染。又問曰。若謂此二徧染。餘何不說。釋云。
餘不說者。緣非愛事中邪欲。疑相應中邪解。於此
二中。欲解微薄。非麤煩故。略不言之。非謂全無。
△三指前會通。】
「餘互有無義如前說。」
【音義 餘處有隨煩惱。或五或六。徧染心者。而彼
俱依別義說徧等(云云)。
△次結示意俱有無(二)初明意俱有二十四。】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至)加別境五准前理釋。」
【音義 准前理釋者。謂前二師釋。以用別境中念
定慧三。此中重加欲解二種。應云。邪欲邪解。雖是
別境中欲解所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
故開為二。以別境通三性。邪欲邪解唯是染故。
△次結例無餘心所。】
「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四師八隨俱(二)初破前三師。】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至)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音義 初句總非。且疑下。別云第三師應除欲解。
他世。謂過去未來。意明。有人疑於他世。或謂是有。
或謂是無。此時心尚未定。於彼疑相應心中。有何
欲解。是故欲解非徧染心。煩惱下。次示第二師應
加掉舉。若染下。次示初師應加散亂失念及不正知。
△次申自正義(二)初相明(二)初明八隨徧染心(二)
初舉數。】
「故染污心決定皆與(至)忘念散亂不正知。」
【△次釋成。】
「忘念不正知念慧為性者(至)徧染心起由前說故。」
【音義 謂忘念是念一分攝。亦癡一分攝。不正知
是慧一分攝。亦癡一分攝。此二若以慧念為性者。
則不徧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揀擇故。曾受
謂念。簡擇謂慧。若以無明為自性者。則徧染心起。
由前說者。指上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
惱現前。
△次結示意俱有無(二)初明意俱有十八。】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并別境慧。」
【合響 所謂八大徧行別境慧。貪癡我見慢相隨。
△次結例無餘等義。】
「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
【音義 論三文者。集論一文五隨。瑜伽二文。六隨
十隨。准前應釋者。謂解通麤細等(云云)。
△次結歎。】
「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四
音釋
劇
(竭戟切。音極。甚也。又戲也)。
瘧
(魚約切。音虐。疫也。病也)。
礫
(耶狄切。音力。小石也)。
鍇
(口駭
切音楷)。
鬱
(於勿切蘊入聲)。
濫
(盧瞰切。藍去聲。汎濫也)。
撥
(北末切。般入聲)。
闢
(皮亦切。平
入聲。開也。啟也)。
闕
(丘月切。圈入聲)。
慣
(古患切。關去聲。習也)。
悶
(莫困切。門去聲。煩也)。
倨傲
(上居御切。音據。下魚到切。敖去聲。慢也)。
掉
(徒了切。迢上聲。搖動也)。
囂
(吁驕切。音鴞。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