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信論疏記

起信論疏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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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法力熏習者。謂真如法內熏之力。依此熏力修

習資糧。得發地上如實修行。至無垢地滿足方便。

由是能破和合識內生滅之相。顯其不生不滅之

性。故言破和合識相顯現法身。此時能滅相續心

中業相轉相。令其隨染本覺之心。遂得歸源。成淳

淨智。故言滅相續心相智淳淨故。此中相續識者。

猶是和合識內生滅之心。但為顯現法身。故說破

和合識。為成應身淨智。故說滅相續心相。然不滅

相續心。伹滅相續心之相也。如經說言。是故大慧。

諸識自相滅。自相滅者業相滅。若自相滅者。不異

外道斷見戲論。諸外道說。離諸境界。相續識滅。相

續識滅巳。即滅諸識。大慧。若相續識滅者。無始世

來諸識應滅。乃至廣說也。此義云何以下。重顯前

說滅不滅義。一切心識之相皆是無明者。謂業識

轉識等諸識相。無明所起。皆是不覺。以之故言皆

是無明。如是諸識不覺之相。不離隨染本覺之性。

以之故言不離覺性。此無明相。與本覺性。非一非

異。非異故非可壞。而非一故非不可壞。若依非異

非可壞義。說無明轉即變為明。若就非一非不可

壞之義。說無明滅覺性不壞。今此文中依非一門。

故說滅相續心相也。喻中言水非動性者。明今之

動非自性動。伹隨他動。若自性動者。動相滅時。溼

性隨滅。而隨他動。故動相雖滅。溼性不壞也。合中

言無明滅者。本無明滅。是合風滅也。相續即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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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識等滅。合動相滅也。智性不壞者隨染本覺神

解之性名為智性。是合溼性不壞也。次釋不思議

業相中。依智淨者。謂前隨染本覺之心。始得淳淨。

是始覺智。依此智力現應化身。故言無量功德之

相。此所現相。無始無終。相續不絕。故言無斷。如金

鼓經言。應身者。從無始生死相續不斷故。一切諸

佛不共之法能攝持故。眾生不盡。用亦不盡。故說

常住。寶性論云。何者成就自身利益。謂得解脫。遠

離煩惱障智障。得無障礙清淨法身。是名成就自

身利益。何者成就他身利益。既得成就自身利益

巳。無始世來。自然依彼二種佛身。示現世間自在

力行。是名成就他身利益。問。始得自利巳。方起利

他業。云何利他說無始耶。解云。如來一念。徧應三

世。所應無始故。能應則無始。猶如一念圓智。徧達

無邊三世之境。境無邊故。智亦無邊。無邊之智所

現之相。故得無始亦能無終。此非心識思量所測。

是故名為不思議業也。】

「復次覺體相者。有四種大義。與虗空等。猶如淨鏡。云

何為四。一者如實空鏡。遠離一切心境界相。無法可

現。非覺照義故。二者因熏習鏡。謂如實不空。一切世

間境界。悉於中現。不出不入。不失不壞。常住一心。以

一切法即真實性故。又一切染法所不能染。智體不

動。具足無漏。熏眾生故。三者法出離鏡。謂不空法。出

煩惱礙。智礙。離和合相。淳淨明故。四者緣熏習鏡。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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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出離故。徧照眾生之心。令修善根。隨念示現故。」

【次明性淨本覺之相。於中有二。一者總標。二者別

解。初中言與虗空等者。無所不徧故。猶如淨鏡者。

離垢現影故。四種義中。第一第三。依離垢義以況

淨鏡。第二第四。依現像義亦有淨義也。別解之中。

別顯四種。此中前二在於因性。其後二種在於果

地。前二種者。明空與智。如涅槃經言。佛性者第一

義空。第一義空名為智慧。智者見空及與不空。愚

者不見空與不空。乃至廣說。今此初中言遠離一

切心境界相者。即顯彼經第一義空也。無法可現

非覺照義者。是釋不見空與不空也。第二中言一

切世間境界悉於中現者。是釋彼經智慧者見空

及與不空。如彼經言。空者一切生死。不空者謂大

涅槃故此中伹現生死境界。既現於鏡。故言不出。

而不染鏡。故曰不入。隨所現像。同本覺量。等虗空

界。徧三世際。故無念念之失。亦無滅盡之壞。故言

不失不壞常住一心等也。上來明其淨鏡之義。又

一切下。釋因熏習義也。第三中言出於二礙淳淨

明者。是明前說因熏習鏡出纏之時為法身也。第

四中言依法出離故徧照眾生心者。即彼本覺顯

現之時。等照物機。示現萬化。以之故言隨念示現。

此與前說不思議業有何異者。彼明應身始覺之

業。此顯本覺法身之用。隨起一化。有此二義。總說

雖然。於中分別者。若論始覺所起之門。隨緣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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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得利益。由其根本隨染本覺。從來相關有親疏

故。論其本覺所顯之門。普益機熟不簡相屬。由其

本來性淨本覺。等通一切無親疏故。廣覺義竟。

(別記)四種鏡中。第二因熏習者。此性功德。能作正

因。熏眾生心能起厭樂。及諸加行乃至佛果。言

因熏習。一切諸法悉於中現。故名為鏡。如華嚴

云。譬如深大海。珍寶不可盡。於中悉顯現。眾生

形類像。甚深因緣海。功德寶無盡。清淨法身中。

無像而不現。正謂此也。第四緣熏習者。始起圓

智。作增上緣。熏眾生心令起厭樂。及諸加行乃

至佛果。故名緣熏。此諸行德不離圓智。是彼智

影。故名為鏡。如佛地經說大圓鏡智能起一切

眾生諸善法影。此之謂也。餘二種鏡。義顯可知。

△次釋不覺。於中有三。先明根本不覺。次顯枝末不

覺。第三總結本末不覺。】

「所言不覺義者。謂不如實知真如法一故。不覺心起

而有其念。念無自相。不離本覺。猶如迷人。依方故迷。

若離於方。則無有迷。眾生亦爾。依覺故迷。若離覺性。

則無不覺。以有不覺妄想心故。能知名義。為說真覺。

若離不覺之心。則無真覺自相可說。」

【初中亦二。先明不覺依本覺立。後顯本覺亦待不

覺。初中有三。謂法。喻。合。初中言不如實知真如法

一故者。根本無明。猶如迷方也。不覺心起而有其

念者。業相動念。是如邪方。如離正東無別邪西。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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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念無自相不離本覺。喻合之文。文相可見也。次

明本覺亦待不覺。於中有二。初言以有不覺妄想

心者。無明所起妄想分別。由此妄想能知名義。故

有言說說於真覺。是明真覺之名待於妄想也。若

離不覺則無真覺自相可說者。是明所說真覺必

待不覺。若不相待。則無自相。待他而有。亦非自相。

自相既無。何有他相。是顯諸法無所得義。如下文

言。當知一切染法淨法皆悉相待。無有自相可說。

智度論云。若世諦如毫釐許有實者。第一義諦亦

應有實。此之謂也。

△此下廣顯枝末不覺。於中有二。先明細相。後顯麤

相。】

「復次依不覺故生三種相。與彼不覺相應不離。云何

為三。一者無明業相。以依不覺故心動。說名為業。覺

則不動。動則有苦。果不離因故。二者能見相。以依動

故能見。不動則無見。三者境界相。以依能見故境界

妄現。離見則無境界。」

【初中亦二。總標。別釋。初中言與彼不覺相應不離

者。本末相依。故曰相應。非如王數相應之義。此為

不相應染心故。

(別記)此中先三相是微細。猶在阿棃耶識位。後六

麤相。是餘七識。但望彼根本無明。皆是所起之

末。過名枝末不覺也。

別釋中言無明業相者。依無明動。名為業相故。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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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義是業義。故言心動說名為業也。覺則不動者。

舉對反顯。得始覺時。則無動念。是知今動。只由不

覺也。動則有苦者。如得寂靜。即是極樂。故今云動

即是苦也。業相是無苦。無明是無集。如是因果俱

時而有。故言果不離因故。然此業相雖有動念。而

是極細。能所未分。其本無明當知亦爾。如無想論

云。問。此識何相何境。答。相及境不可分別。一體無

異。問。若爾。云何知有。答。由事故知有此識。此識能

起一切煩惱業果報事。譬如無明常起。此無明可

欲分別不。若可分別。非謂無明。若不可分別。則應

非有。而是有非無。亦由欲瞋等事。知有無明。本識

亦爾。故此等文意。正約業相顯本識也。第二能見

相者。即是轉相。依前業相轉成能緣。故言以依動

能見。依性靜門則無能見。故言不動則無見也。反

顯能見要依動義。如是轉相雖有能緣。而未能顯

所緣境相。直是外向。非託境故。如攝論云。意識緣

三世。及非三世境。是則可知此識所緣境不可知

故。此言不可知者。以無可知境故。如說十二因緣

始不可知。此亦如是。是約轉相顯本識也。第三境

界相者。即是現相。依前轉相能現境界。故言能見

故境界妄現。如四卷經言。大慧。略說有三種識。廣

說有八相。何等為三。謂真識。現識。分別事識。譬如

明鏡持諸色像。現識處亦復如是。又下文言。譬如

藏識頓分別知。自心現身及身安立受用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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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記)頓分別者。是能見相。自心及現等。是境界相。

瑜伽論中亦同此說。如是等文。是約後二相說。

此二雖有二分。不離業相。是唯量門。業相雖無

能所。含有二分。是唯二門。此三皆是異熟識攝。

但為業煩惱所惑義邊。不別業相動轉差別轉

相等異。是故總說為異熟識。為無明風所動義

邊。從細至麤動轉差別。是故細分立三種相。又

此三但為無明所動。故在第八。後六乃為境界

所動。故在七識。即由是義。故說七識一向生滅。

不同棃耶俱含二義也。

此論下文明現識云。所謂能現一切境界。猶如明

鏡現於色像。現識亦爾。以一切時任運而起常在

前故。如是等文。約於現相以顯本識。如是現相既

在本識。何況其本轉相業相。反在六七識中說乎。】

「以有境界緣故。復生六種相。云何為六。一者智相。依

於境界。心起分別。愛與不愛故。二者相續相。依於智

故。生其苦樂。覺心起念。相應不斷故。三者執取相。依

於相續。緣念境界。住持苦樂。心起著故。四者計名字

相。依於妄執。分別假名言相故。五者起業相。依於名

字。尋名取著。造種種業故。六者業繫苦相。以依業受

果。不自在故。」

【次明麤相。於中亦二。總標。別釋。初言以有境界緣

者。依前現識所現境故。起七識中六種麤相。是釋

經言境界風所動七識波浪轉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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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記)以有境界緣故生六相者。前細相中。依能見

現境界。非境界動能見。此後六相。為彼所現境

界所動。非此六種能現彼境。別義如是。通而言

之。彼亦還依自所現境。此還能作自所依境。今

此論中。宜就別門。故言有境界故生六種相。

次別釋中。初之一相。是第七識。次四相者。在生起

識。後一相者。彼所生果也。初言智相者。是第七識

麤中之始。始有慧數分別我塵。故名智相。如夫人

經言。於此六識及心法智。此七法剎那不住。此言

心法智者。慧數之謂也。若在善道。分別可愛法。計

我我所。在惡道時。分別不愛法。計我我所。故言依

於境界心起分別愛與不愛故也。具而言之。緣於

本識。計以為我。緣所現境。計為我所。而今此中就

其麤顯。故說依於境界心起。又此境界不離現識。

猶如影像不離鏡面。此第七識直爾內向計我我

所。而不別計心外有塵。故餘處說還緣彼識(別記云。但

就我執之境。故說緣識。除我所執境。故不說亦緣境界)。問。云何得知第七末

那。非但緣識。亦緣六塵。答。此有二證。一依比量。二

聖言量。言比量者。此意根必與意識同境。是立宗

也。不共所依故。是辨因也。諸是不共所依。必與能

依同境。如眼根等。是隨同品言也。或時不同境者。

必非不共所依。如次第滅意根等。是遠離言也。如

是宗因譬喻無過。故知意根亦緣六塵也。

(別記)若言此意與意識不必同緣者。亦可眼與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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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不必同境。俱是不共所依故。眼等識根既不

得爾。無同類故。義不得成。若言此意非不共依

者。則無不共依識不應起。如眼識等。只是自教

相違過失。如佛經說。眼不壞故。眼識得生。乃至

意不壞故。意識得生。乃至廣說。又論說此不共

依。故知此意。伹緣於識。不緣餘境。是義不成。

若依是義。能依意識緣意根時。所依意根亦對自

體。以有自證分故無過。亦緣自所相應心法。以無

能障法故得緣。諸心心所法皆證自體。是故不廢

同一所緣。此義唯不通於五識。依色根起不通利

故。但對色塵。非餘境故。

(別記)莊嚴論云。巳說求染淨。次說求唯識。偈曰。能

取及所取。此二唯心光。貪光及信光。二光無二

法。釋曰。上半者。求唯識人應知能取所取唯是

心光。下半者。如是貪等煩惱光。及信等善法光。

如是二光。亦無染淨二法。何以故。不離心光別

有貪等信等染淨法故。以此文證。故知諸心數

法。亦為心光所照。故不離心光。以不離心光。故

即是心光也。如鏡中像。鏡光所照。是故此像不

離鏡光。以不離故。即是鏡光。當知此中道理亦

爾。然雖似影像。無別本法所不緣者。設有本法

心數。異影像心數者。則同一所緣之義不成故。

聖言量者有經有。金鼓經言。眼根受色。耳根分別

聲。乃至意根分別一切諸法。大乘意根。即是末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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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知徧緣一切法也。又對法論十種分別中言。第

一相分別者。謂身所居處所受用義。彼復如其次

第。以諸色根器世界色等境界為相。第二相顯現

分別者。謂六識身及意。如前所說取相而顯現故。

此中五識。唯現色等五塵。意識及意。通現色根及

器世界色等境界。設使末那不緣色根器世界等。

則能現分別唯應取六識。而言及意。故知通緣也。

且置傍論。還釋本文。第二相續相者。是生起識。識

蘊。是麤分別。徧計諸法得長相續。又能起愛取。引

持過去諸行不斷。亦得潤生。能令未來果報相續。

依是義故名相續相。不同前說相續心也。依於智

者。依前智相為根所生故。所依是細。唯一捨受。能

依是麤。具起苦樂。故言生起苦樂也。又所依智相。

內緣而住。不計外塵。故是似眠。此相續識。徧計內

外。覺觀分別。如似覺悟。以之故言覺心起念。起念

即是法執分別。識蘊與此麤執相應。徧馳諸境。故

言相應不斷故也。第三執取相者。即是受蘊。以依

識蘊。分別違順。領納苦樂。故言依於相續乃至住

苦樂等也。第四計名字相者。即是想蘊。依前受蘊。

分別違順等名言相。故言依妄執乃至名言相故

也。第五起業相者。即是行蘊。依於想蘊所取名相。

而起思數造作善惡。故言依於名字乃至造種種

業故也。第六業繫苦相者。依前行蘊所造之業。而

受三有六趣苦果。故言依業受果不自在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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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知無明能生一切染法。以一切染法。皆是不覺相

故。」

【第三總結。如前所說六種麤相。依於現相所現境

起。三種細相。親依無明。如是六三。總攝諸染。是故

當知無明住地。能生一切染法根本。以諸染相雖

有麤細。而皆不覺諸法實相。不覺之相是無明氣。

故言一切染法皆是不覺相故。

第二依義別解有三分內。第一略明功能。第二廣

顯體相。如是二分竟在於前。】

「復次覺與不覺有二種相。云何為二。一者同相。二者

異相。言同相者。譬如種種瓦器。皆同微塵性相。如是

無漏無明種種業幻。皆同真如性相。是故脩多羅中。

依於此真如義故。說一切眾生本來常住入於涅槃。

菩提之法。非可修相。非可作相。畢竟無得。亦無色相

可見。而有見色相者。唯是隨染業幻所作。非是智色

不空之性。以智相無可見故。言異相者。如種種瓦器。

各各不同。如是無漏無明。隨染幻差別。性染幻差別

故。」

【第三明同異相。此中有三。總標。列名。次第辨相。辨

相之中。先明同相。於中有三。一者引喻。二者合喻。

三者引證。第二中言無漏者。本覺始覺也。無明者。

本末不覺也。此二皆有業用顯現。而非定有。故名

業幻。第三中言本來常住入於涅槃菩提法者。如

大品經言。以是智慧。斷一切結使。入無餘涅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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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世俗法。非第一義。何以故。空中無有滅。亦無使

滅者。諸法畢竟空。即是涅槃故。又言。何義故為菩

提。空義。是菩提義。如義。法性義。實際義。是菩提義。

復次諸法實相。不誑不異。是菩提義故。當知此中

約於性淨菩提。本來清淨涅槃。故諸眾生本來入

也。非可修相者。無因行故。非可作相者。無果起故。

畢竟無得者。以無能得者。無得時無得處故。亦無

以下。猶是經文。而非此中所證之要。但是一處相

續之文。是故相從引之而巳。明異相中。先喻。後合。

合中言隨染幻差別者。是無漏法。性染幻差別者。

是無明法。何者。本末無明。違平等性。是故其性自

有差別。諸無漏法。順平等性。直置其性。應無差別。

伹隨染法差別之相。故說無漏有差別耳。謂對業

識等染法差別。故說本覺恒沙性德。又對治此諸

法差別。故成始覺萬德差別(別記云。是故無漏。伹隨彼染而有差別。不

由自性有差別也)。然如是染淨。皆是相待。非無顯現。而非

是有。是故通名幻差別也。

上來廣釋立義分中是心生滅竟在於前。

△此下第二釋其因緣。於中有二。先明生滅依因緣

義。後顯所依因緣體相。

△初中亦二。總標。別釋。】

「復次生滅因緣者。所謂眾生依心。意。意識轉故。」

【初中言因緣者。阿棃耶心體變作諸法。是生滅因。

根本無明熏動心體。是生滅緣。又復無明住地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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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根本起諸生滅。故說為因。六塵境界能動七識

波浪生滅。是生滅緣。依是二義以顯因緣。諸生滅

相聚集而生。故名眾生。而無別體。唯依心體。故言

依心。即是棃耶自相心也。能依眾生。是意意識。以

之故言意意識轉。

△以下別釋。於中有三。先釋依心。次釋意轉。後釋意

識轉。】

「此義云何。以依阿黎耶識。說有無明。」

【初中言阿棃耶識者。是上說心即是生滅之因。說

有無明者。在棃耶識即是生滅之緣。欲明依此因

緣意意識轉。故言以依阿棃耶識說有無明。上總

標中略標其因。是故伹言依心。此別釋中具顯因

緣。故說亦依棃耶識內所有無明也(別記云。當知無明住地。非

七識攝。亦非為彼所熏種子)。】

「不覺而起。能見。能現。能取境界。起念相續。故說為意

此意復有五種名。云何為五。一者名為業識。謂無明

力不覺心動故。二者名為轉識。依於動心能見相故。

三者名為現識。所謂能現一切境界。猶如明鏡現於

色像。現識亦爾。隨其五塵對至即現。無有前後。以一

切時任運而起常在前故。四者名為智識。謂分別染

淨法故。五者名為相續識。以念相應不斷故。住持過

去無量世等善惡之業令不失故。復能成熟現在未

來苦樂等報無差違故。能令現在巳經之事。忽然而

念。未來之事。不覺妄慮。是故三界虗偽。唯心所作。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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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則無六塵境界。此義云何。以一切法。皆從心起。妄

念而生。一切分別。即分別自心。心不見心。無相可得。

當知世間一切境界。皆依眾生無明妄心而得住持。

是故一切法。如鏡中像。無體可得。唯心虗妄。以心生

則種種法生。心滅則種種法滅故。」

【次釋意轉。於中有三。一者略明意轉。二者廣顯轉

相。三者結成依心之義。初中即明五種識相。不覺

而起者。所依心體。由無明熏。舉體起動。即是業識

也。言能見者。即彼心體轉成能見。是為轉識。言能

現者。即彼心體復成能現。即是現識。能取境界者。

能取現識所現境界。是為智識。起念相續者。於所

取境起諸麤念。是相續識。依此五義次第轉成。能

對諸境而生意識。故說此五以為意也(別記云。此中第五。猶

是意識。而約生後義。通入意中攝)。此意以下。第二廣明。於中有二。

總標。別釋。別釋中言無明力者。舉所依緣。不覺心

動者。釋其業義。起動之義是業義故。轉識中言依

於動心能見相故者。依前業識之動。轉成能見之

相。然轉識有二。若就無明所動轉成能見者。是在

本識。如其境界所動轉成能見者。是謂七識。此中

轉相。約初義也(別記云。又有處說。諸是能見。通名轉識。則通八識)。現識中

言能現一切境界者。依前轉識之見。復起能現之

用。如上文言以依能見故境界妄現。當知現識依

於轉識。非能見用即是能現。是故前言能見能現。

次喻。後合。合中言五塵者。且舉麤顯以合色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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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通現一切境故。以一切時任運而起常在前故

者。非如第六七識有時斷滅故。以是文證。當知是

三皆在本識之內別用也。

(別記)三現相者。猶是上三相中境界相。但此中為

明離轉識無別境相。故舉能現明所現境。言猶

如明鏡現色相者。如四卷經云。大慧。略說有三

種識。廣說有八相。何等為三。謂真識。現識。及分

別事識。譬如明鏡持諸色像。現識處現亦復如

是。又此文中說現義云。以一切時任運而起常

在前故。當知現識定在第八。其業識等與此作

本。其相彌細。如何強將置七識中。其可乎。言隨

其五塵對至即現者。隨所起相皆不離見。唯於

能見鏡中而現。故言對至即現。就實而言。亦現

法塵。且約麤顯略舉之耳。問。此識境界寬狹云

何。此論中但說五塵。楞伽經云。阿棃耶識分別

現境。自身資生器世間等。一時而知。非是前後。

瑜伽論說。阿賴耶識由於二種所緣境轉。一由

了別內執受者。謂能了別徧計所執自性妄執

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此於有色界。若在無

色。唯有習氣執受了別。二由了別外無分別器

相者。謂能了別依止緣內執受阿棃耶識故。於

一切時無有間斷器世間相。譬如燈𦦨生時。內

執膏炷。外發光明。如是阿棃耶識。緣內執受境。

緣外器相。生起道理。應知亦爾。中邊論云。是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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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取四種境界。謂塵根我及識所攝。實無體相。

所取既無。能取亂識。亦復是無。若依中邊論及

楞伽經。則習氣等非此識境。若依瑜伽論。聲塵

及七種識等非其所緣。依此論說。現根及識等。

亦非此識所現境界。如是相違。云何和會。答。此

非相違。何以故。不以言唯緣如此法故。不言餘

法非境界故。問。雖無相違。而有不同。不同之意。

可得而聞乎。答。不同之意。各有道理。如中邊論。

欲明現起諸法。皆是本識所現。離識之外更無

別法。是故唯說現行諸法。習氣種子。其相不顯。

與識無異。是故不說。瑜伽論等。為顯諸相無有

離見自相續者。故除心心法以外。諸餘相續之

法。說為此識所了別。諸心之法。離塵不立。其義

自顯。故不別說。諸餘論顯沒之意準之可知。不

可偏執一隅。以謗通法之說也。

第四智識者。是第七識上六相內初之智相。義如

前說。愛非愛果。名染淨法。分別彼法。計我我所。故

言分別染淨法也。第五相續識者。即是意識上六

相中名相續相。以念相應不斷故者。法執相應。得

長相續。此約自體不斷以釋相續義也。住持以下。

約其功能釋相續義。此識能起愛取煩惱。故能引

持過去無明所發諸行。令成堪任來果之有。故言

住持乃至不失故。又復能起潤生煩惱。能使業果

續生不絕。故言成就無差違故。如是三世因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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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不絕。功在意識。以是義故名相續識。次言念巳

經事慮未來事者。顯此識用麤顯分別。不同智識

微細分別。是知此識唯在意識。不同上說相續心

也。是故以下。第三結明依心之義。於中有二。先略。

後廣。初言是故者。是前所說五種識等依心而成。

以是義故。三界諸法唯心所作。如十地經言。佛子。

三界但一心作。此之謂也。此義云何以下廣釋。於

中有二。先明諸法不無而非是有。後顯諸法不有

而非都無。初中言以一切法皆從心起妄念而生

者。是明諸法不無顯現也。一切分別即分別自心

心不見心無相可得者。是明諸法非有之義。如十

卷經言。身資生住持。若如夢中生。應有二種心。而

心無二相。如刀不自割。指亦不自指。如心不自見。

其事亦如是。解云。若如夢中所見諸事。如是所見

是實有者。則有能見所見二相。而其夢中實無二

法。三界諸心皆如此夢。離心之外無可分別。故言

一切分別即分別自心。而就自心不能自見。如刀

指等。故言心不見心。既無他可見。亦不能自見。所

見無故。能見不成。能所二相皆無所得。故言無相

可得也。此中釋難會通新古。如別記中塵分別也。

(別記)如彼偈云。非他非因緣。分別分別事。五法及

二心。寂靜無如是。問。如集量論說。諸心心法。皆

證自體。是名現量。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

念。此中經說。云不自見。如是相違。云何會通。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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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有異意。欲不相違。何者。此經論意。欲明離見

分外無別相分。相分現無所見。亦不可說即此

見分反見見分。非二用故。外向起故。故以刀指

為同法喻。集量論意。雖其見分不能自見。而有

自證分用。能證見分之體。以用有異故。向內起

故。故以燈𦦨為同法喻。由是義故。不相違背。又

復此經論中為顯實相故。就非有義說無自見。

集量論主為立假名故。依非無義說有自證。然

假名不動實相。實相不壞假名。不壞不動。有何

相違。如此中說離見無相。故見不見相。而餘處

說相分非見分。故見能見相分。如是相違。何不

致怪。當知如前亦不相壞。又說為顯假有。故說

有相有見。為顯假無。故說無相無見。假有不當

於有。故不動於無。假無不當於無。故不壞於有。

不壞於有。故宛然而有。不動於無。故宛然而無。

如是甚深因緣道理。蕭焉靡據。蕩然無礙。豈容

違諍於其間哉。

當知以下。次明非有而不無義。初言當知世間乃

至無體可得唯心虗妄者。是明非有。次言以心生

則法生以下。顯其非無。依無明力不覺心動。乃至

能現一切境等。故言心生則種種法生也。若無明

心滅境界隨滅。諸分別識皆得滅盡。故言心滅則

種種法滅。非約剎那以明生滅也。廣釋意竟。】

「復次言意識者。即此相續識。依諸凡夫取著轉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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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我所。種種妄執。隨事攀緣。分別六塵。名為意識。亦

名分離識。又復說名分別事識。此識依見愛煩惱增

長義故。」

【次釋意識。意識即是先相續識。但就法執分別相

應生後義門。則說為意。約其能起見愛煩惱從前

生門。說名意識。故言意識者即此相續乃至分別

六塵名為意識。此論就其一意識義。故不別出眼

等五識。故說意識分別六塵。亦名分離識者。依於

六根別取六塵。非如末那不依別根。故名分離。又

能分別去來內外種種事相。故復說名分別事識。

依見愛煩惱增長義故者。是釋分別事識之義。以

依見修煩惱所增長。故能分別種種事也。上六相

內受想行蘊相從入此意識中攝。上來廣明生滅

依因緣義竟。】

大乘起信論疏記會本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