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雕補註)禪苑清規
(重雕補註)禪苑清規
出)。洗手先灰次土。至後架用皂莢澡豆並洗至肘前。
盥嗽訖(准律須嚼楊枝)還至本處。收掛子淨巾。問訊袈娑披
之。准律若不洗淨不得坐僧牀及禮三寶。亦不得受
人禮拜。初到廁門。如內有人。不得謦欬彈指及以語
言相逼。如先在廁上。覺外有人。即須早出(自洗籌者至此不宜)。
如上尿寮小解。收衫袖裙衣。近裏蹲身。不得涕唾說
話。常須迴避宿德之人(淮律小便亦須洗淨。違者同前)。
* 亡僧
如僧人病勢稍困。堂主計會維那監院首座藏主書
記知客。同共抄劄口辭收祠部。并衣物入堂司收掌。
首座封押并收掌鑰匙。知事申宮。如加病勢。即再申
困重。如巳遷化。又申官乞行殯送。三日內繳納祠部
或紫衣師號牒。亡僧初化。即澡浴梯頭披掛子。坐桶
內以龕貯之。置延壽堂前。設香火供養。并剪造白幡
書無常偈。及置佛喪花於龕上。題云。歿故某人上座
之靈。集眾念誦。是夜法事誦戒迴向。來日早晨或齋
後津送。至日維那於粥飯遍槌罷。或行襯罷。白槌一
下云。大眾粥後(或齋後)聞鐘聲各具威儀。普請送亡僧。
除諸寮頭首並皆齊赴。謹白。打槌一下。維那乃於聖
僧前問訊。復於住持人前問訊巡堂一匝。如堂外有
僧亦當問訊。除後僧堂。時至鳴鐘。龕前齊集。住持人
巳下次第燒香。維那念誦竟。鳴鼓舉龕前行。大眾隨
後把幡提磬香鑪香臺法事。庫司知事預前差撥。行
者直歲部領舉龕准此。備柴薪壇前。一宗諸事並皆
主之。既至塔頭。住持巳下燒香略聲法事。下火訖(當有
法語)。十念阿彌陀佛。再聲法事。罷散或有諷經。各隨自
意。若在城隍。送葬之法須當往還次序齊整。不得戲
笑。默念佛名秘語迴向亡人。齊赴齊歸。並不得留身
在後。若有所幹別日於堂司請假。次日堂主維那法
事收骨入普同塔。或散水內。唱衣之法。掛牌告眾。鳴
鐘入堂。先為亡僧念誦。次將衣鉢請首座驗封頭。對
眾開之(未鳴鐘前。先將衣鉢陳於堂內)。次第估唱訖。維那復為亡僧
念誦。住持人并內知事並不得唱亡僧衣物。維那支
破須合眾情。不得妄有費用。除用外俵大眾看經。或
暫到見送亡僧。及見唱衣。三分得一。施主看經亦如
之。如多有衣鉢即抽。那設粥或齋供。至於上七日。集
眾人所誦經呪。同時宣表破使文字張掛後架。令眾
人知之(眾知事簽押以表通眾無私)。出家之人修行之外。常令衣
鉢齊整。足用而巳。不宜蓄積增長貪心。唱衣之日免
令大眾久坐生惱。又不得全無衣鉢。免令身後侵損
常住。凡唱亡僧衣物。此謂對破慳心。及與亡僧結緣。
不可賤唱貴賣。如所唱衣物價例太高。不得動念。免
令眾人輕笑。維那唱衣。須知所唱衣物價例高低。新
即言新。舊即言舊。破即言破。聲定錢陌(或足或省或是依除)。如
大眾不肯添錢。雖賤亦須打與。如添錢太過。維那即
云。更須子細。後悔難追。免致眾中動念生事。亦不得
寄唱眾人及常住衣物。恐涉嫌疑。如常住或堂頭入
眾唱衣。即許人寄唱。病僧前念誦(維那嘆佛罷云。今晨即有在疾比丘
某人。奉為釋多生之冤對。懺累劫之愆尤。特運至誠。仰投清眾稱揚聖號。蕩滌深殃。仰憑尊重念清淨等。又𢌞
向云。伏願某人一心清淨。四大輕安。壽命與慧命延長。色身與法身堅固。如病重之人即與十念阿彌陀佛念
誦之法。先嘆彌陀佛罷。次白眾為某人長聲念阿彌陀佛四聖名號。𢌞向云。伏願某人諸緣未斷。早遂輕安。大
命難𢌞。願生安養。又念四聖名號罷。勸令攝心清淨念。不得攀緣俗事也)。龕前念誦(亡僧初入
龕。堂司告眾鳴鐘。集之龕前。住持人巳下知事堂首并堂主次第拈香畢。維那聲磬歎佛罷云。切以生死交謝
寒暑迭遷。其來也電激長空。其去也波停大海。是日即有歿故比丘某。生緣既盡。大命俄遷。了諸行之無常。乃
寂滅而為樂。恭投大眾肅詣龕幃。誦諸聖之洪名。薦清魂於淨土。仰憑大眾念清淨法身等。又𢌞向云。伏願神
超淨域。業謝塵勞。蓮開上品之華。佛授一生之記。又云。再勞尊眾念十方三世等)。 舉龕念誦
(詞云。欲舉靈龕赴茶毗之盛禮。仰憑尊眾誦諸聖之洪名。用表攀違上資覺路。念十聲佛號罷便行)。塔
前十念(詞云。切以歿故某人。既隨緣而順寂。乃依法以荼毗。焚百年弘道之身。入一路涅槃之徑。
仰憑尊眾資助覺靈。乃稱十念。罷云。上來稱揚聖號。資薦徃生。惟願慧鏡分輝真風散彩。菩提園裏開敷覺意
之花。法性海中蕩滌塵心之垢。茶傾三奠。香爇一爐。用薦雲程。和南聖眾)。唱衣前念誦。大
眾集。維那鳴磬一下云(浮雲散而影不流。殘燭盡而光自滅。今茲估唱。用表無常。
仰憑尊眾。奉為歿故某人上坐。資助覺靈往生淨土。念清淨法身云云等)。復鳴磬云。夫唱
衣之法葢稟常規。新舊短長自宜照顧。錢須足陌(或七
十七陌或七十五陌)。無以新錫相兼。磬聲斷後不得飜悔。謹白。
唱衣竟。乃云(上來大眾念誦并唱衣物功德。並用𢌞向歿故某人。資助覺靈往生淨土。再煩
大眾念十方三世一切諸佛。並以志誠念佛。不得戲笑語話乖角)。誦戒煎湯唱衣點
茶並係庫司所管。准律死屍并衣物並不得塔下過。
亦不得於塔下燒死屍。
* 請立僧
退院尊宿首座藏主如合眾望。可舉立僧。即住持人
陞座舉白訖。知事大眾詣寮禮請(請辭云。大眾傾心。久思示誨。伏望慈
悲俯賜開允)。如不允。更不答拜云(自救不了豈可為人)。如允即時還
禮(云既蒙堅請不敢固辭)。乃上方丈陳謝。禮數隨宜。退院尊行
(謝云。本欲依棲貴藏衰拙。既蒙見舉不敢奉違。答云。象駕既臨法輪常轉。雖然不合奉煩。且以佛法為念)。退
院平交(謝云。方圖自養復為為人。上命難違下情多愧。答云。不合奉煩。且以佛法為念)。諸方
名德及參學小師(謝云。此蒙和尚指揮。今受兄弟問設。雖無深證不敢固辭。下情無任
惶恐感激之至。答云。既有餘光。且以佛法為念)。並相看陳謝知事。次日堂頭
庫下特為煎點(置食隨意)。
* 請尊宿
監院維那內推排一人。外頭首內推排一人。并前資
勤資推排有心力曉叢林慣熟了事者數人。具合用
錢物行李人轎等。或舟船要用之物。官疏院疏僧官
疏諸院長老疏施主疏閑居官員疏。住持帖本州縣
開報彼處州縣文殊。官員書信院門茶榜並須子細
備辨。如法安置。如錢物之類須選一僧主管收支。不
得多用亦不得太儉。防避官中點檢。並不得張皇聲
勢。出於不意為上。專使一人先經彼州縣下關牒。然
後入院安下。如彼州縣不肯發遣。即請𢌞牒先令專
使一人執回牒報本處州縣。不得便迴。如有文字再
請。即依前告彼州縣發遣。如無再請文字。方可歸院。
如彼州縣允從。即就院如法禮請。專使先看知事計
會訖。上堂頭人事茶罷。便賷書疏咨聞禮請。慇懃三
請乃可受之(法雲圓通禪師每受請。必待三迴遣使方受之)。
* 尊宿受疏
受疏之法。如是見住持人。先於方丈三請。如有允意。
鳴鼓集眾。更須辭讓不得巳受之。香薰顯示(當有法語)。請
維那宣讀。陞座舉揚畢。下座。與知事首座大眾賀謝。
兩展三禮(賀辭云。榮遷上剎。喜動叢林。祖師增輝。人天共慶。下情無任欣躍之至。謝辭云。叩膺
請命有玷宗風。仰愧諸天俯慚大眾)。如所請非見住持人。先詣寮三請。
如有允意。住持人陞座舉白同眾人禮請。然後禮拜。
住持人受疏。如未經出世本院。專使預備法衣一條。
宣疏罷。專使呈獻。香薰顯示披之(當有法語)。如有巳經出
世即不須也。然後指法座上座(當有法語)。舉揚畢。下座禮
謝住持人。或大展九拜。或兩展三禮(謝辭云。一生取辨。仰愧先賢。三
請既勤。難違上命。下情無任惶懼激切之至。賀詞云。囊錐巳露。花雨難逃。幸是當仁。伏惟懽慶)。次與
知事首座大眾賀謝。兩展三禮(謝云。叨膺請命。有玷宗風。仰荷吹噓。不任
感激。賀詞云。喜受人天之請。榮添佛祖之光。下情無任欣躍之至)。次第巡寮一兩日
專使特為新住持人先呈茶牓。次日置食點茶。臨行
陞堂別眾小參之禮。各逐方宜。如見住侍人受請。切
不可將院中受用之物衷私隨行。如有錢穀交加。須
是交割分明。亦不得將院中得力行者移帳前去。亦
不得多受本院送路。如和會參隨亦不得令本院失
事。然後請先馳兄弟并具一行。合用書信先馳。中選
一人下官員檀越謝書并到狀。兩人歸院打疊。新住
持人於起程之日同大眾打包離院(住持人在大眾後。專使并相送
僧俗在新住持人後)。
* 尊宿入院
入院之法。新住持人打包在前。參隨在後。如遇迎接。
或下笠歛杖問訊。或右手略把笠緣低身。或請就座
茶湯。但卸笠倚杖就坐。不可卸包(於尊宿問訊云。路次未得具威儀禮
拜。於官員祇揖云。路次衣服不便且望不罪)。入院於三門下燒香(當有法語)。就
僧堂前解包了。後架洗脚。入堂參聖僧燒香。同參隨
大展三拜同巡堂一匝。維那請就位。觸禮三拜。掛搭
訖。新住持人先到大殿。次土地堂。次真堂。並聲法事
燒香。知事請入方丈。據座顯示訖。知事禮謝。略與人
客相見。須臾鳴鼓陞堂。次第人事賀謝。如解結之禮
(賀詞云。伏承象駕光據法筵。下情無任喜躍之至。謝詞云。自慙非器。竊據名藍。下情無任惶恐之至)。至
晚小參。三日為准。次日早晨看官。次第人事。擇日開
堂。纔到人事稍定。便合特為專使參隨。并迎請官員
施主及前資勤舊相伴(參隨人禮須和會。未入院前令先馳別打疊一寮安置。候
定疊散入請寮)。
* 尊宿住持
代佛揚化表異知事故云傳法。各處一方續佛慧命
斯曰住持。初轉法輪命為出世。師承有據乃号傳燈。
得善現尊者長老之名。居金粟如來方丈之地。私稱
洒掃貴徒嚴淨道場。官請焚修。葢為祝延聖壽。故宜
運大心演大法。薀大德與大行。廓大慈悲作大佛事
成大利益。權衡在手縱奪臨。時規矩準繩故難擬議。
然其大體令行禁止必在威嚴。形直影端莫如尊重。
量才補職略為指蹤。拱手仰成慎無徹肘。整肅叢林
規矩。撫循龍象高僧。朝晡不倦指南。便是人天眼目。
* 尊宿遷化
如巳坐化。置方丈中。香花供養。以遺誡偈頌貼牌上。
掛靈筵左右。於眾尊宿中請法屬一人為喪主。如無
法屬則請自餘住持尊宿。然後修寫遺書報官員檀
越僧官。鄰近尊宿嗣法小師。親密法屬。請僧分頭下
書。三日後入龕。如亡僧法。入龕時請尊宿一人舉靈
座(當有法語)。法堂上西間置龕。東間鋪設臥牀衣架。隨身
受用之具。法座上掛真。法堂上用素幕白花燈燭供
養之物。真前鋪道場法事。小師在龕幃之後幕下。具
孝服守龕。法堂上安排了。喪主巳下禮真訖。然後知
事頭首孝子大眾與喪主相見。喪主巳下次第相慰。
如有外人弔慰。外知客引到堂上。內知客引於真前。
燒香致禮竟。與喪主知事首座相看。卻來幕下慰孝
小師。然後卻來與喪主茶湯。外知客送出。如有致祭。
於真前陳設。若不將帶讀祭文人來。即本院維那書
記代讀。送葬之儀合備大龕。結飾臨時并真亭香亭
法事花幡。起龕之日本院隨力作一大齋。襯施重於
尋常。至時請尊宿一人舉龕(當有法語)。孝子并行者圍繞
龕後。次喪主巳下送孝人及本院大眾等相繼中道
而行。官員施主在大眾左右並行。尼師宅眷隨在末
後送葬。若焚化。即請尊宿一人舉火(當有法語)。若入塔即
請尊宿一人下龕(當有法語)。又請尊宿一人撒土(當有法語)。然
十念等如亡僧之禮。本院應散念佛錢。歸院請尊宿
一人掛真(當有法語)。且就寢堂內安排。喪主巳下禮真。相
慰而散。知事頭首孝子等早暮赴真前燒香。及齋粥
二時隨眾供養。候新住持人入院有日則移入真堂。
其入龕舉龕下火下龕撒土掛真並有乳藥。喪主重
有酬謝。院門稍似定疊。如上尊宿。諸人須當特為陳
謝。次第商量。請新住持人知事下狀申明。諸院長老
及僧官保明申上。如所保未允眾情。即本院知事赴
官申訴。別行定奪。如官中專行及令本院委保。亦須
及早行遣。免本院久闕住持之人。
* 退院
如是年老。或有疾病。或因事故。不得顧戀住持。預先
打疊方丈衣鉢及準備包杖。如常住錢物僧供之類。
須與知事結絕文曆分明。及堂頭公用合行交割。亦
具文曆抅管。用院印印押通知事知之。別請一人看
守方丈并主管物色。在侍者寮安下。如方丈衣鉢稍
多。未退巳前估唱齋僧及支撥錢物入常住。防有侵
損互用之過。退院行李唯隨身依物道具而巳。如行
李太多即動人譏笑。或別生謗議。金銀匹帛係稅及
禁榷之物。並不宜帶行。亦不得與官員附帶書信及
菴子。及不得預修退居院。如欲出本州界遠去。即預
先方便擘劃判憑。若諸事巳辨。即令侍者或小師一
人下退院狀。住持人隨後避本院前去。或在別寮安
下。如退院後諸處為客安下。只宜將帶侍者行者各
一人。不得太多。恐人家院舍動念。自餘精麤隨眾。不
得于預院事及輕議主人。知事頭首長短亦不得言
及舊日。住持所有勞績及一切點胸擔版之事。如經
過所在主人請陞座或小參受。與不受臨時。如非主
人所舉及知事大眾禮請。不得擅便受人入室。如巳
退本院。不宜常在左右及舊院安下。人情極不穩順。
宜深戒之。如病患年老不可去。即隨意無害。
重雕補註禪苑清規第七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