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雕補註)禪苑清規

(重雕補註)禪苑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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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洗手先灰次土。至後架用皂莢澡豆並洗至肘前。

盥嗽訖(准律須嚼楊枝)還至本處。收掛子淨巾。問訊袈娑披

之。准律若不洗淨不得坐僧牀及禮三寶。亦不得受

人禮拜。初到廁門。如內有人。不得謦欬彈指及以語

言相逼。如先在廁上。覺外有人。即須早出(自洗籌者至此不宜)。

如上尿寮小解。收衫袖裙衣。近裏蹲身。不得涕唾說

話。常須迴避宿德之人(淮律小便亦須洗淨。違者同前)。

* 亡僧

如僧人病勢稍困。堂主計會維那監院首座藏主書

記知客。同共抄劄口辭收祠部。并衣物入堂司收掌。

首座封押并收掌鑰匙。知事申宮。如加病勢。即再申

困重。如巳遷化。又申官乞行殯送。三日內繳納祠部

或紫衣師號牒。亡僧初化。即澡浴梯頭披掛子。坐桶

內以龕貯之。置延壽堂前。設香火供養。并剪造白幡

書無常偈。及置佛喪花於龕上。題云。歿故某人上座

之靈。集眾念誦。是夜法事誦戒迴向。來日早晨或齋

後津送。至日維那於粥飯遍槌罷。或行襯罷。白槌一

下云。大眾粥後(或齋後)聞鐘聲各具威儀。普請送亡僧。

除諸寮頭首並皆齊赴。謹白。打槌一下。維那乃於聖

僧前問訊。復於住持人前問訊巡堂一匝。如堂外有

僧亦當問訊。除後僧堂。時至鳴鐘。龕前齊集。住持人

巳下次第燒香。維那念誦竟。鳴鼓舉龕前行。大眾隨

後把幡提磬香鑪香臺法事。庫司知事預前差撥。行

者直歲部領舉龕准此。備柴薪壇前。一宗諸事並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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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之。既至塔頭。住持巳下燒香略聲法事。下火訖(當有

法語)。十念阿彌陀佛。再聲法事。罷散或有諷經。各隨自

意。若在城隍。送葬之法須當往還次序齊整。不得戲

笑。默念佛名秘語迴向亡人。齊赴齊歸。並不得留身

在後。若有所幹別日於堂司請假。次日堂主維那法

事收骨入普同塔。或散水內。唱衣之法。掛牌告眾。鳴

鐘入堂。先為亡僧念誦。次將衣鉢請首座驗封頭。對

眾開之(未鳴鐘前。先將衣鉢陳於堂內)。次第估唱訖。維那復為亡僧

念誦。住持人并內知事並不得唱亡僧衣物。維那支

破須合眾情。不得妄有費用。除用外俵大眾看經。或

暫到見送亡僧。及見唱衣。三分得一。施主看經亦如

之。如多有衣鉢即抽。那設粥或齋供。至於上七日。集

眾人所誦經呪。同時宣表破使文字張掛後架。令眾

人知之(眾知事簽押以表通眾無私)。出家之人修行之外。常令衣

鉢齊整。足用而巳。不宜蓄積增長貪心。唱衣之日免

令大眾久坐生惱。又不得全無衣鉢。免令身後侵損

常住。凡唱亡僧衣物。此謂對破慳心。及與亡僧結緣。

不可賤唱貴賣。如所唱衣物價例太高。不得動念。免

令眾人輕笑。維那唱衣。須知所唱衣物價例高低。新

即言新。舊即言舊。破即言破。聲定錢陌(或足或省或是依除)。如

大眾不肯添錢。雖賤亦須打與。如添錢太過。維那即

云。更須子細。後悔難追。免致眾中動念生事。亦不得

寄唱眾人及常住衣物。恐涉嫌疑。如常住或堂頭入

眾唱衣。即許人寄唱。病僧前念誦(維那嘆佛罷云。今晨即有在疾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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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奉為釋多生之冤對。懺累劫之愆尤。特運至誠。仰投清眾稱揚聖號。蕩滌深殃。仰憑尊重念清淨等。又𢌞

向云。伏願某人一心清淨。四大輕安。壽命與慧命延長。色身與法身堅固。如病重之人即與十念阿彌陀佛念

誦之法。先嘆彌陀佛罷。次白眾為某人長聲念阿彌陀佛四聖名號。𢌞向云。伏願某人諸緣未斷。早遂輕安。大

命難𢌞。願生安養。又念四聖名號罷。勸令攝心清淨念。不得攀緣俗事也)。龕前念誦(亡僧初入

龕。堂司告眾鳴鐘。集之龕前。住持人巳下知事堂首并堂主次第拈香畢。維那聲磬歎佛罷云。切以生死交謝

寒暑迭遷。其來也電激長空。其去也波停大海。是日即有歿故比丘某。生緣既盡。大命俄遷。了諸行之無常。乃

寂滅而為樂。恭投大眾肅詣龕幃。誦諸聖之洪名。薦清魂於淨土。仰憑大眾念清淨法身等。又𢌞向云。伏願神

超淨域。業謝塵勞。蓮開上品之華。佛授一生之記。又云。再勞尊眾念十方三世等)。 舉龕念誦

(詞云。欲舉靈龕赴茶毗之盛禮。仰憑尊眾誦諸聖之洪名。用表攀違上資覺路。念十聲佛號罷便行)。塔

前十念(詞云。切以歿故某人。既隨緣而順寂。乃依法以荼毗。焚百年弘道之身。入一路涅槃之徑。

仰憑尊眾資助覺靈。乃稱十念。罷云。上來稱揚聖號。資薦徃生。惟願慧鏡分輝真風散彩。菩提園裏開敷覺意

之花。法性海中蕩滌塵心之垢。茶傾三奠。香爇一爐。用薦雲程。和南聖眾)。唱衣前念誦。大

眾集。維那鳴磬一下云(浮雲散而影不流。殘燭盡而光自滅。今茲估唱。用表無常。

仰憑尊眾。奉為歿故某人上坐。資助覺靈往生淨土。念清淨法身云云等)。復鳴磬云。夫唱

衣之法葢稟常規。新舊短長自宜照顧。錢須足陌(或七

十七陌或七十五陌)。無以新錫相兼。磬聲斷後不得飜悔。謹白。

唱衣竟。乃云(上來大眾念誦并唱衣物功德。並用𢌞向歿故某人。資助覺靈往生淨土。再煩

大眾念十方三世一切諸佛。並以志誠念佛。不得戲笑語話乖角)。誦戒煎湯唱衣點

茶並係庫司所管。准律死屍并衣物並不得塔下過。

亦不得於塔下燒死屍。

* 請立僧

退院尊宿首座藏主如合眾望。可舉立僧。即住持人

陞座舉白訖。知事大眾詣寮禮請(請辭云。大眾傾心。久思示誨。伏望慈

悲俯賜開允)。如不允。更不答拜云(自救不了豈可為人)。如允即時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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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云既蒙堅請不敢固辭)。乃上方丈陳謝。禮數隨宜。退院尊行

(謝云。本欲依棲貴藏衰拙。既蒙見舉不敢奉違。答云。象駕既臨法輪常轉。雖然不合奉煩。且以佛法為念)。退

院平交(謝云。方圖自養復為為人。上命難違下情多愧。答云。不合奉煩。且以佛法為念)。諸方

名德及參學小師(謝云。此蒙和尚指揮。今受兄弟問設。雖無深證不敢固辭。下情無任

惶恐感激之至。答云。既有餘光。且以佛法為念)。並相看陳謝知事。次日堂頭

庫下特為煎點(置食隨意)。

* 請尊宿

監院維那內推排一人。外頭首內推排一人。并前資

勤資推排有心力曉叢林慣熟了事者數人。具合用

錢物行李人轎等。或舟船要用之物。官疏院疏僧官

疏諸院長老疏施主疏閑居官員疏。住持帖本州縣

開報彼處州縣文殊。官員書信院門茶榜並須子細

備辨。如法安置。如錢物之類須選一僧主管收支。不

得多用亦不得太儉。防避官中點檢。並不得張皇聲

勢。出於不意為上。專使一人先經彼州縣下關牒。然

後入院安下。如彼州縣不肯發遣。即請𢌞牒先令專

使一人執回牒報本處州縣。不得便迴。如有文字再

請。即依前告彼州縣發遣。如無再請文字。方可歸院。

如彼州縣允從。即就院如法禮請。專使先看知事計

會訖。上堂頭人事茶罷。便賷書疏咨聞禮請。慇懃三

請乃可受之(法雲圓通禪師每受請。必待三迴遣使方受之)。

* 尊宿受疏

受疏之法。如是見住持人。先於方丈三請。如有允意。

鳴鼓集眾。更須辭讓不得巳受之。香薰顯示(當有法語)。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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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那宣讀。陞座舉揚畢。下座。與知事首座大眾賀謝。

兩展三禮(賀辭云。榮遷上剎。喜動叢林。祖師增輝。人天共慶。下情無任欣躍之至。謝辭云。叩膺

請命有玷宗風。仰愧諸天俯慚大眾)。如所請非見住持人。先詣寮三請。

如有允意。住持人陞座舉白同眾人禮請。然後禮拜。

住持人受疏。如未經出世本院。專使預備法衣一條。

宣疏罷。專使呈獻。香薰顯示披之(當有法語)。如有巳經出

世即不須也。然後指法座上座(當有法語)。舉揚畢。下座禮

謝住持人。或大展九拜。或兩展三禮(謝辭云。一生取辨。仰愧先賢。三

請既勤。難違上命。下情無任惶懼激切之至。賀詞云。囊錐巳露。花雨難逃。幸是當仁。伏惟懽慶)。次與

知事首座大眾賀謝。兩展三禮(謝云。叨膺請命。有玷宗風。仰荷吹噓。不任

感激。賀詞云。喜受人天之請。榮添佛祖之光。下情無任欣躍之至)。次第巡寮一兩日

專使特為新住持人先呈茶牓。次日置食點茶。臨行

陞堂別眾小參之禮。各逐方宜。如見住侍人受請。切

不可將院中受用之物衷私隨行。如有錢穀交加。須

是交割分明。亦不得將院中得力行者移帳前去。亦

不得多受本院送路。如和會參隨亦不得令本院失

事。然後請先馳兄弟并具一行。合用書信先馳。中選

一人下官員檀越謝書并到狀。兩人歸院打疊。新住

持人於起程之日同大眾打包離院(住持人在大眾後。專使并相送

僧俗在新住持人後)。

* 尊宿入院

入院之法。新住持人打包在前。參隨在後。如遇迎接。

或下笠歛杖問訊。或右手略把笠緣低身。或請就座

茶湯。但卸笠倚杖就坐。不可卸包(於尊宿問訊云。路次未得具威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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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於官員祇揖云。路次衣服不便且望不罪)。入院於三門下燒香(當有法語)。就

僧堂前解包了。後架洗脚。入堂參聖僧燒香。同參隨

大展三拜同巡堂一匝。維那請就位。觸禮三拜。掛搭

訖。新住持人先到大殿。次土地堂。次真堂。並聲法事

燒香。知事請入方丈。據座顯示訖。知事禮謝。略與人

客相見。須臾鳴鼓陞堂。次第人事賀謝。如解結之禮

(賀詞云。伏承象駕光據法筵。下情無任喜躍之至。謝詞云。自慙非器。竊據名藍。下情無任惶恐之至)。至

晚小參。三日為准。次日早晨看官。次第人事。擇日開

堂。纔到人事稍定。便合特為專使參隨。并迎請官員

施主及前資勤舊相伴(參隨人禮須和會。未入院前令先馳別打疊一寮安置。候

定疊散入請寮)。

* 尊宿住持

代佛揚化表異知事故云傳法。各處一方續佛慧命

斯曰住持。初轉法輪命為出世。師承有據乃号傳燈。

得善現尊者長老之名。居金粟如來方丈之地。私稱

洒掃貴徒嚴淨道場。官請焚修。葢為祝延聖壽。故宜

運大心演大法。薀大德與大行。廓大慈悲作大佛事

成大利益。權衡在手縱奪臨。時規矩準繩故難擬議。

然其大體令行禁止必在威嚴。形直影端莫如尊重。

量才補職略為指蹤。拱手仰成慎無徹肘。整肅叢林

規矩。撫循龍象高僧。朝晡不倦指南。便是人天眼目。

* 尊宿遷化

如巳坐化。置方丈中。香花供養。以遺誡偈頌貼牌上。

掛靈筵左右。於眾尊宿中請法屬一人為喪主。如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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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屬則請自餘住持尊宿。然後修寫遺書報官員檀

越僧官。鄰近尊宿嗣法小師。親密法屬。請僧分頭下

書。三日後入龕。如亡僧法。入龕時請尊宿一人舉靈

座(當有法語)。法堂上西間置龕。東間鋪設臥牀衣架。隨身

受用之具。法座上掛真。法堂上用素幕白花燈燭供

養之物。真前鋪道場法事。小師在龕幃之後幕下。具

孝服守龕。法堂上安排了。喪主巳下禮真訖。然後知

事頭首孝子大眾與喪主相見。喪主巳下次第相慰。

如有外人弔慰。外知客引到堂上。內知客引於真前。

燒香致禮竟。與喪主知事首座相看。卻來幕下慰孝

小師。然後卻來與喪主茶湯。外知客送出。如有致祭。

於真前陳設。若不將帶讀祭文人來。即本院維那書

記代讀。送葬之儀合備大龕。結飾臨時并真亭香亭

法事花幡。起龕之日本院隨力作一大齋。襯施重於

尋常。至時請尊宿一人舉龕(當有法語)。孝子并行者圍繞

龕後。次喪主巳下送孝人及本院大眾等相繼中道

而行。官員施主在大眾左右並行。尼師宅眷隨在末

後送葬。若焚化。即請尊宿一人舉火(當有法語)。若入塔即

請尊宿一人下龕(當有法語)。又請尊宿一人撒土(當有法語)。然

十念等如亡僧之禮。本院應散念佛錢。歸院請尊宿

一人掛真(當有法語)。且就寢堂內安排。喪主巳下禮真。相

慰而散。知事頭首孝子等早暮赴真前燒香。及齋粥

二時隨眾供養。候新住持人入院有日則移入真堂。

其入龕舉龕下火下龕撒土掛真並有乳藥。喪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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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酬謝。院門稍似定疊。如上尊宿。諸人須當特為陳

謝。次第商量。請新住持人知事下狀申明。諸院長老

及僧官保明申上。如所保未允眾情。即本院知事赴

官申訴。別行定奪。如官中專行及令本院委保。亦須

及早行遣。免本院久闕住持之人。

* 退院

如是年老。或有疾病。或因事故。不得顧戀住持。預先

打疊方丈衣鉢及準備包杖。如常住錢物僧供之類。

須與知事結絕文曆分明。及堂頭公用合行交割。亦

具文曆抅管。用院印印押通知事知之。別請一人看

守方丈并主管物色。在侍者寮安下。如方丈衣鉢稍

多。未退巳前估唱齋僧及支撥錢物入常住。防有侵

損互用之過。退院行李唯隨身依物道具而巳。如行

李太多即動人譏笑。或別生謗議。金銀匹帛係稅及

禁榷之物。並不宜帶行。亦不得與官員附帶書信及

菴子。及不得預修退居院。如欲出本州界遠去。即預

先方便擘劃判憑。若諸事巳辨。即令侍者或小師一

人下退院狀。住持人隨後避本院前去。或在別寮安

下。如退院後諸處為客安下。只宜將帶侍者行者各

一人。不得太多。恐人家院舍動念。自餘精麤隨眾。不

得于預院事及輕議主人。知事頭首長短亦不得言

及舊日。住持所有勞績及一切點胸擔版之事。如經

過所在主人請陞座或小參受。與不受臨時。如非主

人所舉及知事大眾禮請。不得擅便受人入室。如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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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本院。不宜常在左右及舊院安下。人情極不穩順。

宜深戒之。如病患年老不可去。即隨意無害。

重雕補註禪苑清規第七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