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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17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一百十七卷目錄
算法部彙考九
算法統宗五〈衰分章第三〉
曆法典第一百十七卷
算法部彙考九
《算法統宗五》衰分章第三
衰者,等也。物之混者,求其等而分之。以物之多寡,求其出稅;以人戶等第,求其差徭。以物價,求貴賤高低者也。
衰分歌
衰分法數不相平,須要分數一分成。將此一分為之實,以乘各數自均平。
法曰:各列置衰,排列所求等次之位,副併共若干為法。以所分物總乘未併者〈是前列衰〉,各自為實以法除之,即得所問。
可約者,約分之不盡者,以法命之。
一法:置所分物為實,併各衰,為法除之,得一衰。以乘各衰。
合率差分
今有銀一千二百兩,買綾絹。議要絹一停,綾二停。其綾每匹價三兩六錢,絹每匹價二兩四錢。問:二色併價各若干。
答曰:綾二百五十匹價九百兩,絹一百二十五匹價三百兩。
法曰:置銀一千二百兩為實。另置綾價,以二因之得七兩二錢。併入絹價二兩四錢,共九兩六錢。為法除之得絹一百二十五匹。倍之得綾一百五十匹。各以原價乘之,合問。
今有銀一百二十一兩一錢七分五釐,糴米、麥、豆。議要米一分、麥二分、豆三分。其米每斗九分二釐,麥每斗八分五釐,豆每斗三分六釐。問:三色併價各若干。答曰:米三十二石七斗五升價銀三十兩零一錢三分,麥六十五石五斗價銀五十五兩六錢七分五釐,豆九十八石二斗五升價銀三十五兩三錢七分。
法曰:置總銀為實。另置麥價以二因之得一錢七分。又置豆價以三因之得一錢零八釐。米價九分二釐。併三價得三錢七分。為法除實得米數。二因得麥數。三因得豆數。各以原價乘之,得各價。合問。
又法:先得米數,倍之得麥數,加五即豆數。
今有鰥、寡、孤、獨四貧民,共給米二十四石。其鰥者四分,寡者五分,孤者七分,獨者九分。問:四民各該米若干。
答曰:鰥者給米三石八斗四升,寡者給米四石八斗,孤者給米六石七斗二升,獨者給米八石六斗四升。
法曰:置米為實。另置鰥四、寡五、孤七、獨九併之,共二十五。為法除實得九斗六升,為一衰之數。以各自衰因之。合問。
今有甲、乙、丙、丁四人,各出本銀七兩五錢。甲銀八色,乙銀七色,丙銀六色,丁銀四色,共三十兩。入爐傾成一錠。合夥不成,各欲分散。問:各該若干。
答曰:甲銀九兩六錢,乙銀八兩四錢,丙銀七兩二錢,丁銀四兩八錢。
法曰:併四人各出七兩五錢共三十兩為法。另以四人各原銀折作足色紋銀。甲得六兩,乙得五兩二錢五分,丙得四兩五錢,丁得三兩。四共併得足色銀一十八兩七錢五分為實。以法除實得六二五色。就以此為法,以除各人折過足色銀得分六二五色銀數。合問。
今有張三出本銀十九兩六錢四分,李四出本銀十二兩三錢六分。共出本銀三十二兩。營運折了七兩。問:各折若干。
答曰:張三折銀四兩二錢九分六釐二毫五絲,李四折銀二兩七錢零三釐七毫五絲。
法曰:置折銀七兩為實。以共本銀三十二兩為法除之,得二錢一分八釐七毫五絲乃是一兩折數。就以此乘各人原本,合得各折數也。合問〈按此法置張本銀李本銀列二
位,各以七兩乘之,卻以三十二兩為法,歸除之亦得
。〉
今有三色金共二十兩。內九色四兩、七色七兩、五色九兩,欲銷一處。問:成色若干。
答曰:六五成色。
法曰:置九色四兩,以九因得三兩六錢。七色七兩以七因得四兩九錢。五色九兩以五因得四兩五錢。併三位折赤金一十三兩為實。以原金二十兩為法除之。合問。
今有一人將桃二百七十五箇,一人將梨二百二十箇,各欲換西瓜。其瓜每箇錢二十七文半,桃每箇三文半,其梨每箇八文。問:各換瓜若干。
答曰:桃主該換瓜三十五箇,梨主該換瓜六十四箇。
法曰:置桃數以價三文半乘得九百六十二文半為實。以瓜價為法除之,得桃換瓜數。另置梨數以價八文因之,得一千九百六十文為實。以瓜價為法除之得梨換瓜數。合問。
今有官米七十三石二斗,令三等人戶出之。上等二十五戶,每戶五分。中等四十戶,每戶三分。下等六十戶,每戶一分。問:各等戶米若干。
答曰:上等每戶一石二斗共三十石,中等每戶七斗二升共二十八石八斗,下等每戶二斗四升共一十四石四斗。
法曰:置總米為實。另置上等二十五戶,五因得一百二十五。中等四十戶,三因得一百二十。下等六十戶,得六十。以三數併之,共得三百零五。為法除之,得二斗四升,是下等一戶所出之數。三因得七斗二升,是中等一戶所出數。五因得一石二斗,是上等一戶所出數。各以戶數乘之,得各等共數。合問。
今有軍二萬五千二百名,共支米、麥、豆三色。只云四人支米三石,七人支豆八石,九人支麥五石。問:各該若干。
答曰:米一萬八千九百石,麥一萬四千石,豆二萬八千八百石。
法曰:置軍數列三位。一位以三因得七萬五千六百,以四除得米一萬八千九百石。一位以五因得一十二萬六千,以九除得麥一萬四千石。一位以八因得二十萬零一千六百,以七除得豆二萬八千八百石。合問。
今有官田一頃三十八畝。每畝科正米二斗。今要七分本色米,三分折納細絲。每米一石折絲一斤。問:各納若干。
答曰:米一十九石三斗二升,絲八斤四兩四錢八分。
法曰:置田數,以正米二斗乘得二十七石六斗,置列二位。一位以七乘得米一十九石三斗二升。一位以三乘得八石二斗八升。以石變斤零二八,用加六得兩錢之數。合問。
四六差分
法曰:各以四為首,用加五以求各衰。首位四就身加五得六,又加五得九,又加五得十三衰五分,又加五得二十衰零二分五釐。如位數多者,各加五以生。各衰倣此。
一法:以首位為四,用四歸六因以求各衰〈不如加五捷徑〉。二位者〈四 六〉,併得十。三位者〈四 六 九〉,併得十九。四位者〈四 六 九 一十三衰半〉,併得三十二衰五分。五位者〈四 六 九 十三衰五 二十衰二分五釐〉,併得五十二衰七分五釐。各副并為法除實,得一衰以乘各衰。合問。
今有金四千兩,令二等金戶四六納之。問:各該若干。答曰:上等戶該二千四百兩,下等戶該一千六百兩。
法曰:置總金為實。以六因得上戶,以四因得下戶。合問。
今有米一千五百五十八石。令甲、乙、丙三人四六納之。問:各該若干。
答曰:甲七百三十八石,乙四百九十二石,丙三百二十八石。
法曰:置米為實。列〈丙四 乙六 甲九〉副併共得十九衰,為法除實得八十二石為一差衰。以乘各人衰數即出納數也。
今將前米,令甲、乙、丙、丁四等人戶,作四六出納。問:各該若干。
法曰:置米為實。列〈丁四 丙六 乙九 甲十三衰五分〉副併共得三十二衰五分,為法除實得若干,乃為一衰之數。以四因得丁所該納數。列一衰則以乘各人衰數,合得各人所納數也。
又將前米令甲、乙、丙、丁、戊五等人戶作四六納之。問:各該若干。
法曰:置米為實。列〈戊四 丁六 丙九 乙十三衰五分 甲二十衰○二分五釐〉副併得五十二衰七分五釐。為法除實得若干為一衰之數。以此為則以乘各人衰數,合得各人出納數也。
今有米三百八十五石五斗二升,令二等人戶從上四六出之。甲上等二十六戶,乙下等四十戶。問:各戶各若干。
答曰:上等每戶七石三斗二升共計一百九十石零三斗二升。下等每戶四石八斗八升共計一百九十五石二斗。
法曰:置米為實。另以上等二十六戶以六因得一百五十六衰。又以下等四十戶以四因得一百六十衰。二共併之,得三百一十六衰。為法除實得一石二斗二升為一差衰。以六因得七石三斗二升是上等一戶出數。另以一衰數,以四因得四石八斗八升是下等一戶所出數。各以戶數乘之,合問。
二八差分
法曰:各以二為首,用四因以求各衰。首位二以四因得八衰,又四因得三十二衰,又四因得一百二十八衰,又四因得五百一十二衰。如位數多者,各以四因以生各衰。
一法:以首為二,用二歸八因以求各衰〈不如四因捷徑〉。二位者〈二 八〉,併得十。三位者〈二 八 三十二〉,三共併得四十二。四位者〈二 八 三十二 一百二十八〉,四共併得一百七十。五位者〈二 八 三十二 一百二十八 五百一十二〉,五共併得六百八十二衰。為法除實得一分衰數。以乘各衰。今有金三千兩,令二等人戶二八納之。問:各該若干。答曰:上等戶二千四百兩,下等戶六百兩。
法曰:置總金列二位為實。一位以八因得上等戶所納之數,一位以二因得下等戶所納之數,
若令三等人戶作二八出之。
法曰:置總金為實。列〈丙二 乙八 甲三十二〉三共併得四十二衰,為法除實得若干為一衰之數以為法則。以二衰因得若干為丙出金之數。又以八衰因得若干為乙出金之數。又以三十二衰乘之,得若干為甲出金之數。合問。
若令四等人戶二八出納,只加上等四衰一百二十八,四共併衰一百七十。為法除實得一衰之數,以乘各衰。即得。
若五等亦只加衰,用法如前。
三七差分
法曰:各以三為首,就以三因,或又三因,再三因,務求得宜為首衰。卻用三歸七,因以求各衰。
二位者,首位三,次位七,併得十。三位者,首位三就以三因得九為丙衰。卻以九用三歸七因得二十一為乙衰。再以二十一用三歸七因得四十九為甲衰。三位併得七十九衰。四位者,首位三以三因得九。又三因得二十七為丁衰。卻以二十七用三歸七因得六十三為丙衰。卻以六十三用三歸七因得一百四十七為乙衰。卻以一百四十七用三歸七因得三百四十三為甲衰。四併得五百八十。五位者,首位三以三因,又三因,再三因得八十一為戊衰。卻以戊衰用三歸七因得一百八十九為丁衰。卻以丁衰用三歸七因得四百四十一為丙衰。卻以丙衰用三歸七因得一千零二十九為乙衰。卻以乙衰用三歸七因得二千四百零一為甲衰。五併共得四千一百四十一。各以副併為法除實得一衰數。以乘各衰如位數。多者皆以三因。首位用三歸七,因以求下位衰數。今有金三千兩,令休、績二縣金行鋪戶,三七上納。問:各該若干。
答曰:休寧縣二千一百兩,績溪縣九百兩。
法曰:置金數為實。以七因即休邑納數。以三因即績邑納數。合問。
今有銀四百九十七兩七錢。令甲、乙、丙三人三七分之。問:各該若干。
答曰:甲三百零八兩七錢,乙一百三十二兩三錢,
丙五十六兩七錢。
法曰:置總銀為實,列〈丙九 乙二十一 甲四十九〉副併得七十九衰,為法除實得六兩三錢為一衰數。以乘各衰得各人數。合問。
若令四人作三七分之。
法置總銀為實,列〈丁二十七 丙六十三 乙一百四十七 甲三百四十三〉副併得五百八十衰,為法除實得若干,為一衰之數。以乘各衰得各人數。
若令五人作三七分之。
法置總銀為實。列〈戊衰八十一 丁一百八十九 丙四百四十一 乙一千零二十九 甲二千四百零一〉副併得四千一百四十一衰,為法除實得若干為一衰之數。就以此為法,以乘各衰得數。合問。
折半差分
法曰:以所分物折半為衰。二位者〈一 二〉,併得三。三位者〈一 二 四〉,併得七。四位者〈一 二 四 八〉,併得十五。五位者〈一 二 四 八 十六〉,併得三十一。各副併為法除實〈按此法加一倍法也。首衰倍之得次衰。又倍之得三衰。四、五同〉。今有錢五百九十四文,令甲乙二人折半分之。問:各該若干。
答曰:甲三百九十六文,乙一百九十八文。
法曰:置總錢為實。以〈甲二乙一〉併得三衰。為法歸實得一百九十八文,為乙所得數。倍之得三百九十六文,為甲所得數。合問。今有銀六百七十二兩,令三等人作折半分之。問:各該若干。
答曰:甲三百八十四兩,乙一百九十二兩,丙九十六兩。
法曰:置總銀為實。以〈甲四 乙二 丙一〉併得七衰,為法除實得九十六兩為丙所得數。以二因得乙數。以四因得甲數。合問。
今有女子善織,初日遲,次日加倍,第三日轉速倍增,第四日又倍增。織成絹六丈七尺五寸。問:各日織若干。
答曰:初日織四尺五寸,次日織九尺,第三日織一丈八尺,第四日織三丈六尺。
法曰:置絹為實。列〈一 二 四 八〉併得十五,為法除實得初日織四尺五寸。倍之得次日數。再倍得第三日數。又倍得第四日數。合問。
遞減挨次差分
法曰:置所分物者,挨次為衰,各列置衰算之。三位者〈一 二 三〉,併得六。四位者〈一 二 三 四〉,併得十。五位者〈一 二 三 四 五〉,併得十五。六位者〈一 二 三 四 五六〉,併得二十一。各副併,為法除實。
今有絹七百二十匹,令甲、乙、丙三人依等挨次分之。問:各該若干。
答曰:甲三百六十匹,乙二百四十匹,丙一百二十匹。
法曰:置絹為實。以〈甲三 乙二 丙一〉併得六衰,為法除實得一百二十匹為丙所得數。以二因得乙數,以三因得甲數。合問。
今有銀九十二兩,分散四子,依等挨次分之。問:各該若干。
答曰:長子三十六兩八錢,次子二十七兩六錢,三子一十八兩四錢,四子九兩二錢。
法曰:置總銀為實〈以長子四 次子二 三子二 四子一〉。副併得十衰。為法除實得九兩二錢為四子所得數。自下而上各加九兩二錢。合問。
今有金八兩一錢,欲挨次造套鍾五箇。問:各重若干。答曰:大號二兩七錢,二號二兩一錢六分,三號一兩六錢二分,四號一兩零八分,五號五錢四分。
法曰:置金為實。以〈五 四 三 二 一〉副併得一十五衰,為法除實得五錢四分,為五號鍾重數。自下而上各加五錢四分。合問。
若造禮、樂、射、御、書、數六號杯。
法置總金數為實。以〈六 五 四 三 二 一〉副併得二十一衰。為法除實得數字杯重若干。自下而上各加數字號杯重若干。合問。
今有糧一千一百三十四石,令五等人戶挨次上納。一等二十四戶,二等三十三戶,三等四十二戶,四等五十一戶,五等六十戶。問:各若干。
答曰:一等每戶十石零五斗,共計二百五十二石。二等每戶八石四斗,共計二百七十七石二斗。三等每戶六石三斗,共計二百六十四石六斗。四等每戶四石二斗,共計二百一十四石二斗。五等每戶二石一斗,共計一百二十六石。
法曰:置糧為實。第五等戶不動,將四等戶數以二因得若干。又將三等戶數以三因得若干。再將二等戶數以四因得若干。又將一等戶數以五因得若干。併五等數共得五百四十衰。為法除實得二石一斗。是第五等一戶所出數。以二因得四等一戶所出數。以三因得二等一戶所出數。以四因得三等一戶所出數。以五因得一等一戶所出數。各以戶數乘之。合問〈自五等起逓加二石一斗至一等止〉。今有米二百四十石,令甲、乙、丙、丁、戊五人遞差分之,要將甲乙二人數,與丙、丁、戊三人數同。問:各該若干。答曰:甲六十四石,乙五十六石,丙四十八石,
丁四十石,戊三十二石。
法置總米為實。列〈甲五 乙四 丙三 丁二 戊一〉又併甲五、乙四得九。又併丙三、丁二、戊一得六,減九餘三。卻以前五人衰內各增三,甲得八,乙得七,丙得六,丁得五,戊得四。副併得三十衰,為法除實得八石為一衰數。以乘各人後增衰數,得各人所得數。合問〈戊起逓加八數至甲止〉。或七人分者,要將甲、乙、丙三人數與丁、戊、己、庚四人數同者。又云三人分者,要將甲得數與乙丙二人所得數同者,俱倣前法算之。
今有金六十兩,令甲、乙、丙三人,依等遞差五兩。問:各該若干。
答曰:甲二十五兩,乙二十兩,丙一十五兩。
法曰:置金六十兩內減差甲多丙十兩、乙多丙五兩、共一十五兩,餘四十五兩為實。以三人為法除之得丙金一十五兩。加五兩得二十兩為乙所得。又加五兩為甲所得。合問〈按凡算遞差者,皆可互和折半。故不必另立互和之法,即以金六十
兩用三歸之,即得乙數也
。〉今有俸米三百零五石,令五等官依品逓差十三石
分之。問:各該若干。
答曰:正一品八十七石,從一品七十四石,正二品六十一石,從二品四十八石,正三品三十五石。
法曰:置五等於上,又列五等減一餘四。以乘五得二十,折半得一十為實。以每等差十三石乘之,得一百三十石。以減總米三百零五石餘一百七十五石。卻以五等除之,得三十五石是第五等正三品俸米。加十三石是第四等從二品俸米。又加十三石,是正二品俸米。各品遞加十三。合問〈按此法置總銀為實,只用五歸即得正二品數。
遞加則得從一品、正一品數。逓減則得從二品、正三品數也
。〉
今有官米二百六十五石,令三等人戶出之。上等二十戶,每戶多中等七斗。中等五十戶,每戶多下等五斗。下等一百一十戶。問:每戶所出及逐等各若干。答曰:上等每戶二石四斗共四十八石,中等每戶一石七斗共八十五石,下等每戶一石二斗共一百三十二石。
法曰:置中等五十戶。以每戶多下等五斗因之,得二十五石。又置上等二十戶,以每戶多中等七斗,多下等五斗共一石二斗乘之,得二十四石。併二數共四十九石。以減總米餘二百一十六石為實。併三等戶數共一百八十。為法除實得一石二斗,是下等一戶所出數。加五斗得一石七斗,是中等一戶所出數。又加七斗,得二石四斗是上等一戶所出數。各以戶數乘之。合問。
帶分母子差分
今有馬軍七人,給褲布四十八尺。步軍六人,給襖布九十二尺。今共給布一十二萬五千八百二十尺。問:各該若干。
答曰:馬步軍各五千六百七十人,襖布八萬六千九百四十尺,褲布三萬八千八百八十尺。
法曰:置分母子互乘〈七人六人〉〈四十八 九十二〉,以七人乘九十二尺得六百四十四尺。另以六人乘四十八尺得二百八十八尺。併之得九百三十二尺為法。置布一十二萬五千八百二十尺,卻以六人、七人相乘,得四十二而乘之,得五百二十八萬四千四百四十尺為實。以法除之得軍數各五千六百七十人。以四十八乘,又用七歸得褲布。又以九十二乘軍數,用六歸得襖布。合問。
今有昆仲三人,小弟謂長兄曰:我年紀比汝四分之三,次兄年紀比汝六分之五,我多八歲。問:三人歲數各若干。
答曰:長兄九十六歲,次兄八十歲,小弟七十二歲。
法曰:置〈六分四分〉〈之五之三〉以母四互乘子五得二十,為次兄之差。又以母六互乘子三得十八,為小弟之差。又以母四、六相乘得二十四,為長兄之差。另以二十減去十八餘二為法。先置長兄差二十四,以八歲乘之得一百九十二為實。以法二除之,得九十六為長兄之歲。另以次兄差二十,以八歲乘之,得一百六十為實。以法二除之,得八十為次兄之歲。另以小弟十八,亦以八歲乘之,得一百四十四為實。以法二除之得七十二,為小弟歲數。合問。
今有七人,差等均錢。甲乙均七十七文,戊、己、庚均七十五文。問:丙、丁各若干。
答曰:甲四十文,乙三十七文,丙三十四文,丁
三十一文,戊二十八文,己二十五文,庚二十
二文。
法曰:置〈二人三人〉〈七十七文 七十五文〉,令母互乘子,以二人乘七十五文,得一百五十。另以三人乘七十七文,得二百三十一文。以少減多餘八十一,為一差之實。併分母二人、三人得五,折半得二人半。以減總七人餘四人半,卻以分母二人、三人乘得六。以乘四人半得二十七,為一差之法。餘實八十一得三文為一差數。置甲乙均七十七文加二文,共八十文。折半得四十文,為甲得數,遞減三文。合問。
今有兵士三千四百七十四名,每三人支衫絹七十尺,每四人支裙絹五十尺。問:該總絹若干。
答曰:共絹一十二萬四千四百八十五尺,衫絹八萬一千零六十尺,裙絹四萬三千四百二十五尺。法曰:置〈三人 四人〉〈七十尺 五十尺〉,以三人互乘五十,得一百五十。以四人互乘七十,得二百八十。併之共四百三十。乘兵士得一百四十九萬三千八百二十為實。又以三四相乘,得十二。為法除實得總絹數。另置兵士總以七因三歸得衫絹數。以五因四歸得裙絹數。合問。
互和減半差分
法曰:以〈一 三 五 七 九〉為陽位,〈二 四 六 八 十〉為陰位。三位者〈三 五 七〉併得十五數。四位者〈二 四 六 八〉併得二十數。五位者〈一 三 五 七 九〉併得二十五數。照位併而為法除實,得首尾二人共數。於內減甲多或丙少數,餘數折半,得首尾數。加甲多或丙少數為首數。三位者互和首尾。甲丙二人所得數折半得中乙數。合問。
四位者照前得首尾甲丁二人數,其中有乙丙二人。不可折半得數,卻置甲多或丁少數,依例用三歸之,合問。
五位者照依前得首尾甲戊二人數。互和首尾數折半,得中丙數。又互和丙戊數折半,得丁數。又互和丙甲數折半,得乙數。如位數多者,皆以空位取之。併而為法除實,得首尾數〈四位者用三歸之。六位者用五除之〉。今有白米一百八十石,令三人從上互和減半分之,只云甲多丙米三十六石。問:各該若干。
答曰:甲七十八石,乙六十石,丙四十二石。
法曰:置米一百八十石為實。以〈三 五 七〉併得一石五斗,為法除實得一百二十石,乃甲丙二人首尾共數。於內減甲多三十六石,餘八十四石。折半得丙四十二石,加多三十六石,得甲米七十八石。互和甲丙米,折半得乙米六十石。合問。
今有銀二百四十兩,令四人從上互相減半分之。只云甲多丁一十八兩。問:各該若干。
答曰:甲六十九兩,乙六十三兩,丙五十七兩,
丁五十一兩。
法曰:置銀為實。以〈二 四 六 八〉併得二兩,為法除實得一百二十,乃甲丁首尾二人共數。於內減甲多一十八兩,餘一百零二兩,折半得丁銀五十一兩。加多一十八得甲銀六十九兩。惟乙丙二人不可併折。以甲多一十八例,用三歸之,得六兩。加入丁銀得丙銀五十七兩。又加六兩得乙銀六十三兩。合問。
今有鈔二百三十八貫,令五等人從上作互和減半分之。只云戊不及甲三十三貫六百文。問:各該鈔若干。
答曰:甲六十四貫四百文,乙五十六貫,丙四十七貫六百文,丁三十九貫二百文,戊三十貫零八百文。
法曰:置鈔為實。以〈一 三 五 七 九〉併得二貫五百文。為法除之得九十五貫二百文,乃首尾二人共數。於內減戊不及甲鈔,餘六十一貫六百文,折半得戊鈔三十貫八百文。仍加戊不及甲鈔三十三貫六百文,得甲鈔六十四貫四百文。互和甲、戊鈔,共九十五貫二百文,折半得丙鈔四十七貫六百文。又互和丙、戊鈔共七十八貫四百文,折半得丁鈔三十九貫二百文。又互和甲丙鈔共一百一十二貫,折半得乙鈔五十六貫。合問。
今有五人均銀四十兩,內甲得十兩四錢,戊得五兩六錢。問:乙、丙、丁次第均之,各該若干。
答曰:乙九兩二錢,丙八兩,丁六兩八錢。
法曰:併甲戊共一十六兩,折半得丙銀八兩。又併甲丙共一十八兩四錢,折半得乙銀九兩二錢。又併丙戊共一十三兩六錢,折半得丁銀六兩八錢。合問。假如前三人四六分物者,可將一等與二等所得數併作一處,卻分為十分。此驗其一等原得數是六分。其二等原得數是四分。再將二等與三等仍前考之,其二等原得數卻是六分,三等原得數卻是四分也。其二八、三七俱照此考驗,無差。
因指明等書,不依古法,卻以十分之六誤為四六。以十分之七為三七,以十分之八為二八,俱差矣。因差而考之。
今有絹四百七十丈零一尺八寸四分,令三等人戶作十分之六出之。上等二十五戶,中等三十戶,下等四十八戶。問:每戶各該若干。
答曰:上等每戶七丈八尺共一百九十五丈,中等每戶四丈六尺八寸共一百四十丈零四尺,下等每戶二丈八尺零八分共一百三十四丈七尺八寸四分。
法曰:置總絹為實。另置上等戶數,以一百因之得二千五百衰。中等戶數以六十因之得一千八百衰。下等戶數以三十六乘之,得一千七百二十八衰。併三位共六千零二十八衰。為法除實得七丈八尺,是上等一戶所出數。以六因是中等一戶所出數。再以六因是下等一戶所出數。各以戶數乘之。合問。
今有粟一百六十八石四斗八升八合,令四等人戶作十分之七出之。問:每戶逐等各若干。
答曰:第一等二十二戶,每戶二石,共四十四石。第二等三十六戶,每戶一石四斗,共五十石零四斗。第三等四十二戶,每戶九斗八升,共四十一石一斗六升。第四等四十八戶,每戶六斗八升六合,共三十二石九斗二升八合。
法曰:置總粟為實。另置一等戶,以一千因得二萬二千。第二等戶以七百因之,得二萬五千二百。第三等戶以四百九十乘之,得二萬零五百八十。第四等戶以三百四十三乘之,得一萬六千四百六十四。併四位共八萬四千二百四十四衰。為法除實得二石,是第一等一戶所出數。以七因是二等一戶數。又七因是三等一戶數。又七因是四等一戶數。各以戶數乘之合問。十分之七即以七因,以生各等。詳後解法。今有官米二百二十五石三斗六升,令五等人戶作十分之八出之。問:每戶逐等各若干。
答曰:第一等四戶,每戶二石五斗共一十石。第二等八戶,每戶二石共一十六石。第三等十五戶,每戶一石六斗共二十四石。第四等四十一戶,每戶一石二斗八升共五十二石四斗八升。第五等一百二十戶,每戶一石零二升四合共一百二十二石八斗八升。
解法曰:一等定率一萬,以八因之得八千,為二等率。又八因得六千四百,為三等率。又八因得五千一百二十為四等率。又八因得四千零九十六為五等率。
前問十分之七倣此,即以七因定率。
法曰:置總米為實,另置第一等四戶,以一萬因之得四萬。第二等八戶,以八千因之,得六萬四千。第三等十五戶,以六千四百乘之,得九萬六千。第四等四十一戶,以五千一百二十乘之,得二十萬零九千九百二十。第五等一百二十戶,以四千零九十六乘之,得四十九萬一千五百二十。併五位共九十萬零一千四百四十衰。為法除實得二勺五抄,為一衰。數就以此乘一等衰一萬每戶,該米二石五斗。以八因得二石是第二等一戶所出數。又八因得一石六斗,是三等一戶數。又八因得一石二斗八升是四等一戶數。又以八因得一石零二升四合,是五等一戶數。各以戶數乘之。合問。
匿價差分歌
匿價分身法更奇,多乘高物以為實。得價減總餘又列,共物除餘低價知。低價添多為高價,各乘各物不差池。學者能知此般算,三四物價也相宜。
今有銀一萬七千六百九十兩,買馬騾一千匹。議要馬七百匹,騾三百匹,其馬價多騾價七兩七錢。問:各價若干。
答曰:馬每匹價二十兩,騾每匹價一十二兩三錢。法曰:置馬七百匹,以多七兩七錢乘之得五千三百九十兩。以減總銀餘一萬二千三百兩。以馬騾一千為法除之得騾一十二兩三錢,加多七兩七錢為馬價。合問。
今有銀二千九百二十八兩,共買綾一百五十匹,羅三百匹,絹四百五十匹。只云綾匹價比羅匹價多四錢七分,羅匹價比絹匹價多一兩三錢五分。問:三物匹價各若干。
答曰:綾價每匹四兩三錢二分,羅價每匹三兩八錢五分,絹價每匹二兩五錢。
法曰:列羅三百匹,以多絹價一兩三錢五分乘得四百零五兩。又列綾一百五十匹,以二項多價共一兩八錢二分乘得二百七十三兩。併之得六百七十八兩。減總銀餘二千二百五十兩為實。併綾羅絹共九百匹。為法除之得二兩五錢,為每匹絹價。加多一兩三錢五分,得羅匹價三兩八錢五分。又加多四錢七分,得綾匹價四兩三錢二分。合問。
今有綾七尺,羅九尺,共價適等。只云羅每尺價比綾每尺價少錢三十六文。問:各錢價若干。
答曰:綾每尺一百六十二文,羅每尺一百二十六文。
法曰:置羅九尺,以綾價三十六文乘之,得三百二十四文為實。另以綾七尺羅九尺相減餘二尺。為法除實得綾尺價一百六十二文。另置綾七尺,以三十六文乘之,得二百五十二文為實。仍將前法二尺為法除之,得羅尺價一百二十六文。合問。
今有金九塊,銀十一塊,秤之適等。交換二塊,則餘金比換銀多一十三兩。問:金銀各重若干。
答曰:金一塊重三十五兩七錢五分,銀一塊重二十九兩二錢五分,金九塊銀十一塊各共重三百二十一兩七錢五分。
法曰:列金重一十三兩折半,得六兩五錢。乘金九塊,得五十八兩五錢為實。卻以金九銀十一相減餘二。為法除實得銀一塊重二十九兩二錢五分數。另置銀十一塊,以六兩五錢乘之得七十一兩五錢為實。仍以前二為法除之,得金一塊重三十五兩七錢五分。合問。
貴賤差分歌
差分貴賤法尤精,高價先乘共物情。卻用都錢減今數,餘留為實甚分明。別將二價也相減,用此餘錢為法行。除了先為低物價,自餘高價物方成。
今有米麥五百石,共價銀四百零五兩七錢。只云米每石價八錢六分,麥每石價七錢二分五釐。問:米麥各若干。答曰:米三百二十石,價銀二百七十五兩二錢。麥一百八十石,價銀一百三十兩零五錢。
法曰:置米麥五百石,以米價八錢六分乘之得四百三十兩。減去共價餘二十四兩三錢為實。以米價內減麥價餘一錢三分五釐。為法除之得麥一百八十石。卻以米麥五百石內減麥數,餘三百二十石為米數。各以原價乘之。合問。
今有銀五十五兩五錢,共買銅、錫、鐵八萬三千零五十兩。只云銀價相倣,每銀一錢買銅一百三十兩。每銀一錢買錫一百五十兩。每銀一錢買鐵一百七十兩。問:三色各若干〈此為三色差分〉。
答曰:銅二萬四千七百兩,價銀一十九兩。錫二萬七千七百五十兩,價銀一十八兩五錢。鐵三萬零六百兩,價銀一十八兩。
法曰:置總銀以三歸之,得一十八兩五錢,約錫為中。以每銀一錢買一百五十兩,乘得錫二萬七千七百五十兩。於總物內減訖,餘五萬五千三百兩。另置總銀內減去一十八兩五錢,餘三十七兩。卻以銅一百三十兩乘之,得四萬八千一百。減去五萬五千三百餘七千二百為實。另以銅鐵數相減,餘四十。為法除實得鐵價一十八兩。又於三十七兩減去一十八兩,餘一十九兩為銅價。各以每銀一錢買數乘之,合問。今有綾、羅、紗、絹一百六十匹,共價九十三兩。綾每匹價九錢,羅每匹價七錢,紗每匹價五錢,絹每匹價三錢。問:四色各若干。
答曰:綾三十五匹該銀三十一兩五錢,羅四十匹該銀二十八兩,紗四十匹該銀二十兩,絹四十五匹該銀一十三兩五錢。
法曰:此四色差分。先置一百六十匹,以四除之得四十匹,就定中物。羅紗二色及價,卻於一百六十匹內減羅紗共八十匹,餘八十匹。又於共價九十三兩內減去羅價二十八兩、紗價二十兩,餘四十五兩。以貴賤差分算之,置餘八十匹。以綾價九錢乘之得七十二兩。減去四十五兩,餘二十七兩為實。以綾價九錢減絹價三錢餘六錢。為法除之得四十五匹,為絹數。卻於八十匹內減絹四十五匹,餘三十五匹為綾。各以原價乘之,合問。
凡三色、四色差分之法,俱先定中等,惟留首尾二色。以貴賤差分法算之,不拘五、六、七、八、九色者倣此。
仙人換影歌〈又日貴賤相和〉
貴賤相和換影仙,賤物互乘貴價錢。貴物互乘賤價訖,相減餘為長法然。先使總錢乘賤物,後用總物乘賤錢。二數相減餘為實,長法除之短法言。貴物貴價各乘短,物價分明皆得全。總內減貴餘為賤,不遇知音不與傳。
今有錢四千九百九十五文,共買桃梨五千個。只云錢一十一文買桃九個,又錢四文買梨七個。問:桃梨各若干。
答曰:桃三千二百八十五個該錢四千零一十五文,
梨一千七百一十五個該錢九百八十文。
法曰:列置〈九箇十一文〉〈七箇四文〉〈五千箇四千九百九十五文〉,先以上十一互乘中七箇,得七十七箇。又以四文乘九箇,得三十六箇。以少減多餘四十一為長法。若求桃數價者,以中下互乘。置總錢以七箇乘得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五箇。另置總果以四文乘之,得二萬以減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五箇餘一萬四千九百六十五箇為實。以長法四十一除之,得三百六十五箇為短法。列二位,一位以九箇乘得桃三千二百八十五箇,一位以十一文乘得桃價四千零一十五文。於總內減桃數,餘者即梨數價也。若求梨數價者,卻置總錢以九箇乘之。又置總果以十一文乘之。二數相減餘一萬零零四十五為實。仍以長法四十一除之,得二百四十五為短法。列二位,一位以七箇乘得梨數。一位以四文乘得梨價。合問〈求桃者以梨價求之,求梨者以桃價求之〉。
今有牛羊一百隻,共價一百六十八兩。只云牛三隻價銀一十二兩,羊四隻價銀一兩五錢。問:牛羊併價各若干。
答曰:牛三十六隻價銀一百四十四兩,羊六十四隻價銀二十四兩。
法曰:列置〈牛三十二兩〉〈羊四一兩五錢〉〈共一百隻共一百六十八兩〉,先以上牛貴價一十二兩互乘賤物羊四隻得四十八兩。又以貴物牛三互乘賤物羊價一兩五錢得四兩五錢。以減四十八兩,餘四十三兩五錢為長法。次以中羊四互乘總價一百六十八兩,得六百七十二。又置總物一百隻,以賤價一兩五錢乘之,得一百五十。以減六百七十二餘五百二十二為實。以長法四十三兩五錢除之,得一兩二錢為短法。列二位,一位以貴物牛三乘之得牛三十六隻。一位以牛貴價一十二兩乘之得一百四十四兩。以減總銀餘得羊價。合問。今有大小魚一百斤,共價八錢七分五釐。只云大魚二斤價四分,小魚七斤價五分。問:大小魚及價各若干。
答曰:大魚一十二斤半價銀二錢五分,小魚八十七斤半價銀六錢二分五釐。
法曰:列〈大魚二斤價銀四分〉〈小魚七斤價銀五分〉〈總魚一百斤總價八錢七分五釐〉先以上大魚價四分互乘中小魚七斤,得二錢八分。又以大魚二斤互乘小魚價五分,得一錢。以少減多餘一錢八分為長法。次以中小魚七斤互乘下總價,得六兩一錢二分五釐。又以小魚價五分互乘總魚一百斤,得五兩。以少減多餘一兩一錢二分五釐為實。以長法除之,得六分二釐五毫為短法。列二位,一位以二斤乘之,得大魚一十二斤半。一位以四分乘之,得大魚價二錢五分。於總魚一百斤減去大魚,餘得小魚。合問。
若求小魚者,置總價以大魚二斤乘之,得一兩七錢五分。又置總魚一百斤,以貴價四分乘之,得四兩。以少減多餘二兩二錢五分。仍用前長法一錢八分除之,得一錢二分五釐為短法。列二位,一位以七斤乘之,得小魚八十七斤半。一位以五分乘之,得小魚價六錢二分五釐。合問。
今有圓木大小二根。內大者,一根頭徑一尺二寸,梢徑八寸長二丈五尺。小者一根,頭徑一尺,梢徑七寸,長二丈。共價銀四十九兩零八分。問:大小木各價若干。
答曰:大木三十一兩二錢,小木一十七兩八錢八分。
法曰:先置大木頭徑一尺二寸自乘,得一百四十四寸。又將梢徑八寸自乘,得六十四寸。併之得二百零八寸。以長二丈五尺乘之,得積五萬二千寸。又置小木頭徑一尺自乘,得一百寸。又將梢徑七寸自乘,得四十九寸。併之得一百四十九寸。以長二丈乘之,得積二萬九千八百寸。併大小積共八萬一千八百寸。為法以除原價四十九兩零八分,每寸派得六毫。就以此為法各乘大小積。合問。
今有石,石中有玉。外方三寸,共重一十二斤十五兩。只云玉方一寸,重一十二兩。石方一寸,重三兩。問:玉、石各重若干。
答曰:玉一十四寸重一十斤零八兩,石一十三寸重二斤七兩。
法曰:置方三寸自乘得九寸。再乘得二十七寸。以玉率重一十二兩乘之,得三百二十四兩。減共重一十二斤十五兩,即二百零七兩,餘一百一十七兩為賤實。以貴賤率玉十二兩、石三兩相減,餘九兩。為法除實得石一十三寸。減共積二十七寸,餘得玉一十四寸。以玉率一十二兩乘之,得一百六十八兩。另以石一十三寸,以石率三兩乘之,得三十九兩。各以斤法通之得斤數。合問。
今有客三次出外為商,俱得合利。每次歸還銀三百兩,三次本利恰盡。問:原本若干。
答曰:二百六十二兩五錢。
法曰:置銀三百兩折半得一百五十。又加三百得四百五十。又折半得二百二十五兩。又加三百得五百二十五兩。又折半得原本二百六十二兩五錢。合問。
物不知總〈又云韓信點兵也〉
孫子歌曰:三人同行七十稀,五樹梅花廿一枝。七子團圓正半月,除百零五便得知。
今有物不知數,只云三數剩二箇,五數剩三箇,七數剩二箇。問:共若干。
答曰:共二十三箇。
法曰:列〈三 五 七〉維乘,以三乘五得一十五。又以七乘之得一百零五,為滿法數列位。另以三乘五得一十五,為七數剩一之衰。又以三乘七得二十一,為五數剩一之衰。又以五乘七得三十五,倍作七十。以三除之餘一,故用七十為三數剩一之衰。其三數剩二者,剩一下七十,剩二下一百四十也。五數剩三者,剩一下二十一,剩二下四十二,剩三下六十三也。七數剩二者,剩一下十五,剩二下三十也。併之得二百三十三。內減去滿數一百零五,又減一百零五,餘二十三箇。合問。
今有客至,不知其數。只云三人共飯,四人共羹,通共用碗二百零一隻。問:客併羹飯碗各若干。
答曰:客五百一十六人,羹一百二十九碗,飯一百七十二碗。
法曰:置碗三百零一隻,以三人因之得九百零三為實。併三人、四人共七人。為法除之得羹碗一百二十九隻。又以四因之得客五百一十六人。以三除之得飯碗。合問。
今有客不知數,只云二人共飯,三人共羹,四人共肉,通共用碗六十五隻。問:客若干。
答曰:客六十人。法曰:置〈二人 四人 三人〉維乘,以二乘三得六。以三乘四得一十二。又四乘二得八。併之得二十六為法。另以二乘三得六。卻以四乘之得二十四。以乘碗六十五得一千五百六十為實。以法二十六除之得客。合問〈維乘者,四處順倒相乘也〉。
右二條先用合分,後用互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