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03
卷120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一百二十卷目錄
算法部彙考十二
算法統宗八〈少廣章第四下 商功章第五 均輪章第六〉
曆法典第一百二十卷
算法部彙考十二
《算法統宗八》少廣章第四下
分田截積法下
原有直田一坵。今從東北角截句股形,積三十八步七分二釐,其股數與句數相同。問:該田若干。
答曰:東北角各八步八分。
法曰:置截積三十八步七分二釐,倍得七十七步四分四釐為實。以開平方法除之,得截東北角各八步八分,合問。若還原,以句股自乘,折半即得。
梯田截積歌
梯田截積細端詳,倍積闊差乘最良。卻用原長為法則,歸除乘數實之行。若截大頭田積步,大闊自乘減實當。若截小頭田積步,小闊自乘併實傍。俱用開方為截闊,兩廣併來折半強。折半數來為法則,法除截積便知長。
今有梯田長九十步,西廣二十步,北廣三十八步,今
梯截小頭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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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南邊小頭截積八百二十二步五分。問:截長闊各若干。答曰:截上長三十五步,截中闊二十七步。
法曰:置截積八百二十二步五分,倍之得一千六百四十五步,以二廣相減,餘一十八步為闊差。以乘倍積得二萬九千六百一十步。以原長九十步除之,得三百二十九步。另以小頭自乘,得四百步。併入三百二十九步,共七百二十九步為實。以開平方法除之,得截闊二十七步。就以截闊二十七步併小頭原闊二十步,共四十七步,折半得二十三步五分為法,以除截積八百二十二步五分,得截長三十五步。合問。今有梯田長九十步,小頭闊二十步,大頭闊三十八
梯截大頭圖
<img src='/kanripo/images/%e6%a2%af%e6%88%aa%e5%a4%a7%e9%a0%ad%e5%9c%96.6966.png' />
步。今自大頭截積一千七百八十七步五分。問:截長闊各若干。答曰:截下長五十五步,截中闊二十七步。
法曰:置截積倍之,得三千五百七十五步。以大小二闊相減,餘一十八步為闊差。以乘倍積得六萬四千三百五十步。以原長九十步除之,得七百一十五步。另以大闊三十八步自乘,得一千四百四十四步。減去七百一十五步,餘七百二十九步為實。以開平方法除之,得二十七步為截中闊。就以此闊二十七步併大頭原闊三十八步,共得六十五步。折半得三十二步五分為法。以除截積一千七百八十七步五分,得截長五十五步。合問。若作三叚分者,先截大小二頭,長併中闊,餘長即是中叚數也。或又作四五叚分者,亦先截去大小二頭長闊。再將原長內減截去二頭長數,餘長步數,併截二叚中廣。復作梯法截之是也。其斜形截法與梯形同理。如截東西兩旁積,具載難題少廣章中。
環田截積歌
環田要截外周積,倍積二周差步乘。原徑為法除見數,另以外周周自乘。以少減多餘作實,開方便得內周成。二周相減餘零數,六而取一徑分明。
今有環田外周七十二步,內周二十四步,徑八步。今
環截外圓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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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外周截積二百八十五步。問:截中周併徑若干。
答曰:中周四十二步,截徑五步。法曰:置截積二百八十五步,倍之得
五百七十步。卻以外周減內周二十四步,餘四十八步為差步。以乘倍積五百七十步,得二萬七千三百六十步。以原徑八步除之,得三千四百二十步。又置外周七十二步,自乘得五千一百八十四步。以少減多,餘一千七百六十四步為實。以開平方法除之,得中周四十二步。以減外周七十二步,餘三十步。以六除之,得徑五步。合問。
今有環田外周七十二步,內周二十四步,徑八步。欲
環截內周圖
<img src='/kanripo/images/%e7%92%b0%e6%88%aa%e5%85%a7%e5%91%a8%e5%9c%96.6972.png' />
從內周截積九十九步。問:截中周併徑若干。
答曰:中周四十二步,徑三步。法曰:先將內外二周併之、折半,以徑
乘之,得總積三百八十四步。內減今截內積九十九步,餘二百八十五步,即是前截外周積也。
圓田截積
今有圓田中徑一十三步,今從邊截積三十二步。問:
圓田截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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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截弦矢各若干。
答曰:弦一十二步,矢四步。
法曰:倍積得六十四步,自乘得四千零九十六步為實。另以四因積三十
二步,得一百二十八步為上廉。又以四因徑一十三步,得五十二步為下廉。以五為負隅,用開三乘方法除之,商四步於左上為法。以乘上廉得五百一十二步。就以商四乘隅五,得二十。以減下廉五十二步,餘三十二。另以商四自乘,得一十六。以乘下廉三十二,得五百一十二。併上廉五百一十二,共一千零二十四。為下法除實,得矢四步。另置積倍之,得六十四步。以矢除之,得一十六步。減矢四步,餘得弦一十二步。合問。
今有圓田徑二十六步。今從旁截一弧矢,積一百二十八步。問:截弦矢各若干。
答曰:矢八步,弦二十四步。
法曰:倍積自乘,得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步為實。另以四因積,得五百一十二步為上廉。又以四因徑,得一百零四步為下廉。又以五為負隅法商,得八於左上為法。以乘上廉,得四千零九十六步。又以商八乘隅五,得四十。以減下廉,餘六十四步。另以商八步自乘,得六十四步。以乘餘下廉,得四千零九十六步。併上廉共八千一百九十二步為下法。除實得矢八步也。若問求弦法,曰:置積倍之,得二百五十六步。以矢八除之,得三十二。於內減矢八步,餘得弦二十四步。合問。
弧矢法
圓徑與截矢求截弦歌
圓徑與矢求弧弦,半徑自乘立一邊。另以半徑減去矢,餘亦自乘減卻前。又餘平方開見數,倍之名即是弧弦。
假如有圓徑十寸,弧矢闊一寸。問:截弦若干。
答曰:弦六寸。
弧矢內股弦求句圖
<img src='/kanripo/images/%e5%bc%a7%e7%9f%a2%e5%85%a7%e8%82%a1%e5%bc%a6%e6%b1%82%e5%8f%a5%e5%9c%96.6974.png' />
法曰:置半徑五寸為弦,自乘得二十五寸。另以半徑五寸,減矢一寸,餘四寸為股。自乘得一十六寸。相減,餘九寸。平方開之,得三寸為句。倍之得六寸為截弧弦,即是二句相併為弦。餘皆倣此。
又法:以圓徑自乘,得一百
寸為弦冪。另以圓徑減倍矢二寸,餘八寸。自乘得六十四寸為股冪。相減餘三十六寸為句冪。平方開之,得全弦六寸。
圓徑與截弦求截矢歌
圓徑與弦求截矢,半徑為弦自乘是。弧弦折半名為句,亦自乘之相減矣。餘用開方得股數,半徑減股餘者矢。
假如有圓徑十寸,弧弦長八寸。問截矢若干。
答曰:矢二寸。
弧矢內句弦求股圖
<img src='/kanripo/images/%e5%bc%a7%e7%9f%a2%e5%85%a7%e5%8f%a5%e5%bc%a6%e6%b1%82%e8%82%a1%e5%9c%96.6975.png' />
法曰:以半俓五寸為句股之弦。另以弧弦八寸折半,得四為句。各自乘、相減,餘九寸。平方開之,得股三寸。以減半徑五寸,餘二寸即矢。圓徑與截矢求截弧、背其截弦求弧背,同。術曰:先求出弦徑,除矢冪,得半弦背差。
解曰:圓之大小本於弧背之長短,係於圓之大小與矢之多寡。假如平圓十寸,平分一半,則矢長五寸。自乘得二十五寸。以徑除之,得二寸五分為半弦背。差倍之,得五寸。加入圓徑,得一十五寸為半圓周。故不論圓之大小、矢之多寡,皆準也。
弧矢求積、積求弦矢〈調寄西江月〉
一叚田禾之外東邊近有荒坵,離邊五步繫頭牛。只為繩長遊走,踐跡五分八步,如同弧矢弦。疇索長多少。是根由演立天源窮究。
原在難題少廣章中,無圖。今共圖之於此,以便檢閱併具法於後。
假如今有弧矢田積一百二十八步,離徑五步。問:矢闊、弦長各若干。
答曰:索長一十三步,弧周二十八步有零,矢闊八步,離徑五步,弧弦二十四步,圓徑二十六
步。
法曰:置積一百二十八步為實。另以此數倍之,得二百五十六步。以開平方法除之,得一十六步為法。除
弧矢求積積求弦矢圖
<img src='/kanripo/images/%e5%bc%a7%e7%9f%a2%e6%b1%82%e7%a9%8d%e7%a9%8d%e6%b1%82%e5%bc%a6%e7%9f%a2%e5%9c%96.6977.png' />
實得矢八步。加法十六共二十四步是弦長。折半得一十二步。自乘,得一百四十四步為實。以矢八步為法,除之,得一十八步。加矢八步,共得圓徑二十六步。若問索長,以矢八步,加離邊五步,乃是索長一十三步。合問。
弧矢求積歌
弧矢求積弧矢形,丈量之法註分明。弧矢弦長併矢步,半之又用矢相乘。
法曰:置弦二十四步,併矢八步,共三十二步。折半得一十六步。以矢八步乘之,得積一百二十八步。
積求弧弦歌
弧矢之積求弧弦,倍積以矢除為先。除來之數減去矢,餘存此即是弧弦。
法曰:置積一百二十八步,倍之,得二百五十六步為實。以矢八步為法,除之,得三十二步。減矢八步,餘得弧弦二十四步。
積求矢闊歌
積求矢闊倍為實,弦為縱方莫教遲。商於左位右併縱,前後呼除矢得宜。
法曰:置積一百二十八步,倍得二百五十六步為實。以弦二十四步於右為縱方。約初商八步於左。亦置商八步於右。縱方二十之下共三十二步,皆與上商八相呼。三八除實二百四十二,八除實一十六步,恰盡得矢八步。
弦矢求圓徑併離徑歌
弦矢求圓徑可推,半弦自乘矢除之。再加矢闊為圓徑,半之減矢離無疑。
法曰:置弦二十四步,折半,得一十二步。自乘,得一百四十四步為實。以矢八步為法除之,得一十八步。再加矢闊八步,得圓徑二十六步。復折半,得一十三步。減矢八步,餘為離徑五步。
圓徑及弧徑求離徑併矢闊歌
徑弦求離徑矢闊,圓徑弧弦各折半。各自乘減餘開方,離徑圓徑弧矢辨。
法曰:置圓徑二十六步,折半,得一十三步。自乘,得一百六十九步。另以弧弦二十四步,折半,得一十二步。自乘,得一百四十四步。二數相減,餘二十五步。以開平方法除之,得離徑五步。另以圓徑二十六步折半,得一十三步。減離徑五步,餘為矢八步。
圓徑及矢闊求弧弦歌
圓徑矢闊求弧弦,圓徑矢闊減餘存。復以矢闊乘為實,開方倍之得弧弦。
法曰:置圓二十六步,減矢八步,餘一十八步。以矢八步乘之,得一百四十四步。以開平方法除之,得一十二步。倍之得弧弦二十四步。
弧弦及離徑求圓徑歌
弧弦離徑求圓徑,弧弦折半自相乘。離徑自乘併為實,開方倍數為圓徑。
法曰:置弦二十四步,折半,得一十二步。自乘,得一百四十四步。以離徑五步,自乘,得二十五步。相併,得一百六十九步為實。以開平方法除之,得一十三步。倍之,得二十六步為圓徑。
圓徑及離徑求弧弦歌
圓徑離徑求弧弦,圓徑折半自相乘。離徑自乘減餘實,開方倍得弧弦成。
法曰:置圓徑二十六步,折半,得一十三步。自乘,得一百六十九步。以離徑五步自乘,得二十五步。相減,餘一百四十四步為實。以開平方法除之,得一十二步。倍之,得弧弦二十四步。
解曰:弧矢狀類句股。句股得直方之半。故倍其積以股除之,即得句弧背。曲倍積則長一弦而又一矢。以矢乘積、倍之,恰得一弦。一矢之數因未知矢,故以積自乘為實。約矢一度乘積,以為上廉;兩度乘徑以為下廉。併之為法,而後可以得矢。用三乘者,何也。積本平方。以積乘積是兩度平方矣。故用三乘方法開之。上廉下廉俱用四因者,何也。倍積則乘出之數為積者四,故上下廉俱四以就之。減徑者,何也。徑乃圓之全徑,矢乃截處之句。矢本減徑而得,故亦減徑以求矢。五為負隅者,何也。凡平圓之積得平方,四分之三在內者,七五在外者。二五不拘圓之大小,每方一尺。該虛隅二寸五分,其矢得四,其虛隅得一,合而為五,亦陞實就法之意也。如不倍積,廉不用四,因以一二五為隅法,亦通。或不減徑作添,積三乘方法,亦通。
商功章第五
商度也,商量用力之法也。此章以堅壤之率,求穿地之實。以廣、闊、高、深,求城塹溝渠之積。以車擔往來,求程途負載之功。
商功歌〈即修築〉
商功須要問工程,長闊相乘深又乘。乘此數來以為實,每日工程為法行。惟以築城別一樣,上下將來折半平。高以乘之長又續〈又以長乘之也〉,以為城積甚分明。五因其積三而一,此是堅求壤法行。穿地四因為壤積,法中仍用五歸成。
穿地四尺,為壤五尺。為堅三尺〈壤是虛土也。堅是實土也〉。穿地 求壤〈五因〉 求堅〈三因〉 皆四歸之。
壤地 求穿〈四因〉 求堅〈三因〉 皆五歸之。
堅地 求穿〈四因〉 求壤〈五因〉 皆三歸之。
城垣堤溝求積。併上下廣折半。以高深乘之。又以長乘之,得積。
方臺求積。上方自乘,下方自乘。另以上下方相乘併之。又以高乘。再以三歸之。如方窖芻童者,倍上長,加下長,以上廣乘之。又倍下長,加上長,以下廣乘之。併二數以高乘又,以六歸之。
圓臺求積。上周自乘,下周自乘。上下周相乘,併之。又以高乘。再用三十六除之。如圓窖圓錐者,下周自乘。又以高乘。再用三十六除之,如尖堆。
方錐求積。下方自乘,以高乘之,又三歸之,如圭形〈下方上尖〉。
方堡壔求積。以方自乘,又以高乘之,如方倉方柱也。圓堡壔求積。以周自乘,又以高乘之,再用十二除之,如圓倉圓柱也。
芻蕘倍下長,加上長。以廣乘之。又以高乘。用六歸之,一如屋脊上斜下平。
羨除併三廣,以深乘之,用六歸之〈上平下尖,或倍上長加下長〉。假如今有堅地,積七千五百尺。問:穿地壤土各該若干。
答曰:穿地一萬尺,壤土一萬二千五百尺。
法曰:置堅地積,以五因三歸之。為壤土積,另置壤積以四因五歸之,得穿地積。合問。
今有開河長七千五百五十尺,上廣五十四尺,下廣四十尺,深一十二尺。每日一工開三百尺。問:用工若干。
答曰:一萬四千一百九十四工。
法曰:併上下二廣、折半,得四十七尺。以深一十二尺乘之,得五百六十四尺。又以長乘之,得積四百二十五萬八千二百尺為實。以每工三百尺為法除之,即得。
今有穿渠上廣二丈四尺,下廣二丈一尺,深九尺,長三百八十四尺。每用人夫一十二名,日開積六百尺。問:該人夫幾何。
答曰:一萬五千五百五十二名。
法曰:併兩廣共得四十五尺。折半得二十二尺五寸。以深九尺乘之,得二百零二尺五寸。又以長乘之,得七萬七千七百六十尺為積。又以人夫一十二名乘之,得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二十尺為實。卻以六百尺為法除之。
今有開濠上廣七尺,下廣九尺,深四尺,長一千八百尺。每人日穿一百四十四尺,今用人夫二百名。問:幾日開畢。
答曰:二日開畢。
法曰:併上下廣,折半,得八尺。以深四尺乘之,得三十二尺。又以長乘之,得五萬七千六百尺為實。另置二百人,以每人一百四十四尺乘之,得二萬八千八百尺,為法除之。合問。
築臺歌
築臺丈尺要推詳,上長倍之加下長。上廣乘之別列位,另倍下長加上長。仍以下廣乘見數,二數共併積相當。原高乘併積為實,六歸實數積如常。
今有築直臺一所。上廣八尺,長二丈,下廣一丈八尺,長三丈,高一丈八尺。問:積若干。
答曰:六千尺。
法曰:倍上長,得四十尺。加下長共七十尺。以上廣八尺乘之,得五百六十尺。另倍下長,得六十尺。加上長二十尺,共八十尺。以下廣一十八尺乘之,得一千四百四十尺。併二數,共二千尺。以高一十八尺乘之,得三萬六千尺。以六歸之。合問。
今有築方臺,上方六尺,下方八尺,高一十二尺。問:積若干。
答曰:五千九百二十尺。
法曰:依方窖法,以上方六尺自乘,得三十六尺。下方八尺自乘,得六十四尺。又以上方乘下方,得四十八尺。併三數共一百四十八尺。以高一十二尺乘之,得一千七百七十六尺。以三歸之。合問。
一法依築臺歌,倍上方,加下方,共二十尺。以上方乘之,得一百二十尺。另倍下方,加上方,共二十二尺。以下方乘之,得一百七十六尺。併二數共二百九十六尺。以高一十二尺乘之,得三千五百五十二尺。以六歸之,亦得。
今有圓臺,上周一十八尺,下周二十四尺,高一十二尺。問:積若干。
答曰:四百四十四尺。
法曰:置上周自乘,得三百二十四尺。以下周自乘,得五百七十六尺。又以上下二周相乘,得四百三十二尺。併三數共一千三百三十二尺。以高一十二尺乘之,得一萬五千九百八十四尺為實。以圓率三十六除之。合問。此如圓窖。
今有立錐,高三十二尺,下方二十四尺。問:積若干。答曰:六千一百四十四尺。
法曰:置下方自乘,得五百七十六尺。以高乘之,得一萬八千四百三十二尺為實。以三歸之。合問。
今有圓錐,高三十二尺,下周七十二尺。問:積若干。答曰:四千六百零八尺。
法曰:置下周自乘,得五千一百八十四尺。再以高三十二尺乘之,得一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尺為實。以圓率三十六尺除之,得積。合問。
築牆截高問今上廣歌
上下原廣數相減,餘用今高數相乘。原高為法除為積,積減下廣上廣存。
假如原築牆上廣一尺,下廣三尺,高一十二尺,今已築高九尺。問:上廣若干。
答曰:一尺五寸。
法曰:將原下廣三尺減原上廣一尺,餘二尺。以今築高九尺乘之,得一十八尺為實。以原高一十二尺為法除之,得一尺五十。卻於原下廣三尺減去一尺五寸,餘得今築上廣。合問。
一法將原下廣三尺減原上廣一尺,餘二尺。另以原高一十二尺內減今高九尺,餘三尺。以乘二尺,得六尺為實。以原高一十二尺為法除之,得五寸。加原上廣一尺,共一尺五寸。亦得。
原築牆上廣一尺,下廣三尺,高一丈二尺。今欲築高一丈五尺。問:上廣若干。
答曰:上廣五寸。
法曰:置原下廣三尺減原上廣一尺,餘二尺。另以原高一丈二尺減今高一丈五尺,餘三尺。以乘二六尺為實。以原高一丈二尺為法除之,得五寸。以減原上廣一尺,餘五寸為今上廣。合問。
築牆截下廣問今高歌〈即是截今下節〉
原今下廣數相減,餘以原高乘為實。原下廣減原上廣,餘為法除高數是。
原築牆上廣一尺,下廣四尺,高一十二尺。今只築下廣二尺一寸。問:今高若干。
答曰:七尺六寸。
法曰:置原下廣四尺減今築下廣二尺一寸,餘一尺九寸。以原高一十二尺乘之,得二十二尺八寸為實。另以原下廣四尺減原上廣一尺,餘三尺。為法除之。合問。
原築牆上廣二尺,下廣六尺,高二丈。今已築上廣三尺六寸。問:今築高若干。
答曰:一丈二尺。
法曰:置原下廣六尺內減去今築上廣三尺六寸,餘二尺四寸。以原高二十尺乘之,得四十八尺為實。另以原下廣六尺減原上廣二尺,餘四尺。為法除之,得今高。合問。
原築牆上廣十尺,下廣三十尺,高四十尺。今欲築上廣九尺。問:接高若干。
答曰:二尺。
法曰:置原高四十尺為實。另以原上廣十尺減原下廣三十尺。餘二十尺。除之,得二尺,又為實。以今欲築上廣九尺,減原上廣十尺,餘一尺。為法除之,得接高二尺。合問。
築方錐丈尺今改作方臺歌
今上方與原高乘,便為實積數分明。原下方數宜為法,法除實積截高成。
原築方錐下方二十四尺,高三十二尺,今改作方臺只用上方六尺。問:截去高若干。
答曰:截去高八尺。
法曰:置原高三十二尺,以今只用上方六尺乘之,得一百九十二尺為實。以下方二十四尺為法除之,得截去高八尺。合問。
原有方錐下方二十四尺,高三十二尺。今改作方臺。已築高二十四尺。問:今上方若干。
答曰:六尺。
法曰:置原高內減今高二十四尺,餘截去八尺。以乘下方二十四尺,得一百九十二尺為實。以原高為法除之,得上方。合問。
原有方錐下方二十四尺,高三十二尺,今改作方臺。只用上方六尺。問:今高若干。
答曰:二丈四尺。法曰:置原下方二十四尺內減今上方六尺,餘一十八尺。以原高三十二尺乘之,得五百七十六尺為實。以原下方二十四尺為法除之,得今高二十四尺。合問。
築方臺丈尺今改作方錐問接高歌
上方與高乘為實,下方內減上方積。餘積為法除實數,便見接高今丈尺。
原方臺上方六尺,下方二十四尺,高二十四尺。今改作方錐。問:接高若干。
答曰:接高八尺。
法曰:置原高二十四尺乘原上方六尺,得一百四十四尺為實。另以原下方二十四尺內減原上方六尺,餘一十八尺。為法除之,得接高八尺。合問。
原有圓錐下周七十二尺,高三十二尺。今改作圓臺,只用上周一十八尺。問:今築高若干。
答曰:二十四尺。
法曰:置原下周七十二尺,內減今用上周一十八尺,餘五十四尺。以原高三十二尺乘之,得一千七百二十八尺為實。以原下周七十二尺為法除之,得今高二十四尺。合問。
原有圓錐下周七十二尺,高三十二尺。今改作圓臺。已築高二十四尺。問:今上周若干。
答曰:一十八尺。
法曰:置原高三十二尺減今高二十四尺,餘八尺。以乘原下周七十二尺,得五百七十六尺。以原高為法除之。合問。
築堤歌
築堤之法最蹊蹺,東高倍之加西高。上下廣併乘折半,西高另倍加東高。上下廣併仍乘折,一折數併共相交。卻用原長乘為實,五歸其實積無饒。
今築堤一所。東頭上廣八尺,下廣一十四尺,高九尺。西頭上廣二十尺,下廣二十二尺,高二十一尺。東至西長九十六尺。問:積若干。
答曰:二萬八千八百尺。
法曰:倍東高九尺為一十八尺。加西高二十一尺共三十九尺。卻以東頭上下廣相併,為二十二尺。乘之得八百五十八尺。折半得四百二十九尺。另倍西高加東高共五十一尺。卻以西頭上下廣相併,為四十二尺。乘之得二千一百四十二。折半得一千零七十一。二數相併共一千五百尺。再以長九十六尺乘之,得一十四萬四千尺為實。以五歸之,得積。合問。今有甲乙二人開渠。甲日開積四百尺,乙日開積三百五十尺。先甲開七十日後令乙開。問:幾日與甲同。答曰:八十日。
法曰:置甲開七十日。以每日四百尺乘,得二萬八千尺為實。卻以乙日開三百五十尺為法除之,得八十日,纔與甲同數。
今有人快行者,日行九十五里。慢行者,日行七十五里。今令慢行者先行八日。問:快行者幾日趕至追及之。行路程各若干。
答曰:快行者三十日,慢行者多八日,路程二千八百五十里。
法曰:置慢行者日行七十五里,以八日乘之,得六百里為實。以慢行減快行,餘二十里。為法除之即得。今有慢行者已去七日,後令快行者趕去。六日追至中途。及之其路程已行一千一百七十里。問:快慢每日各行若干。
答曰:快者日行一百九十五里,慢者日行九十里。法曰:置已行路程一千一百七十里為實,以六日為法除之,得快者日行一百九十五里。另將先行七日併後趕六日共一十三日,為法除總一千一百七十里,得慢行里數。合問。
今有甲乙二人行步不等。甲日行八十里,乙日行四十八里。令乙先行二百四十里,甲纔發步追之。問:幾里可及。
答曰:六百里。甲七日半,乙十二日半。
法曰:置先行二百四十里以甲日行八十里乘之,得一萬九千二百里為實。卻以甲乙日行里數相減,餘三十二里,為法除之。合問。
今有人盜馬乘去,已去三十七里,馬主方覺。追去一百四十五里不及二十三里,仍復追之。問:幾里可及。答曰:二百三十八里又一十四分里之三。
法曰:置不及二十三里以馬主追去一百四十五里乘之,得三千三百三十五里為實。另置已行三十七里減去不及二十三里,餘一十四里,為法除實二百三十八里不盡三,以法約之。
今有大都路至杭州四千二百七十五里。馬從大都往南日行一百二十里。船從杭州往北日行七十里。問:船馬幾日相會,各行若干。
答曰:二十二日半。馬行二千七百里,船行一千五百七十五里。法曰:置四千二百七十五里為實。卻併船馬日行共一百九十里,為法除之,得二十二日半又為實。各以原行里數乘之,得各行里數。
原有一夫日耘田七畝,一夫日耕三畝,一夫日種五畝。今令一夫自耘自耕自種。問:治田若干。
答曰:一畝四分七釐又七十一分之六十三。
法曰:以田為分母,夫為分子。以母互乘之,列分母分子之位〈七畝一夫 三畝一夫 五畝一夫〉。先以七畝乘三畝得二十一畝又以五畝,乘之得一百零五畝為實又以七畝,乘三畝得二十一畝。又以三畝乘五畝得一十五畝。又以五畝乘七畝得三十五畝。并之得七十一畝。為法除實得一畝四分七釐不盡六十三,以法命之。原有三女各納錦一方。長女五日完,中女七日完,小女九日完。今令三女共納錦一方。何日可畢。
答曰:二日又一百四十三分日之二十九。
法曰:以日為分母,方為分子。以三母相乘。先以五日乘七日得三十五日,又以九日乘之得三百一十五日為實。以母互乘子法〈五日長女 七日中女 九日小女〉。先以五日乘七日得三十五日,又以七日乘九日得六十三次,以九日乘五日得四十五。并之得一百四十三日。為法除實得二日不盡二十九,以法命之。
堆垛歌
缶瓶堆垛要推詳,底腳先將闊減長。餘數折來添半箇,併入長內闊乘良。再將闊搭一乘實,以三除之數相當。一面尖堆只添一,乘來折半積如常。三角果垛亦堪知,腳底先求箇數齊。一二添來乘兩遍,六而取一不差池。要知四角盤中果,添半仍添一箇隨。乘此數來以為實,如三而一法求之。
今有酒瓶一垛。底腳闊八箇,長一十三箇。問:該積若干。
答曰:三百八十四箇。
法曰:置長內減闊,餘五箇。折半得二箇半。添半箇作三箇,併入長,共一十六箇。以底腳八箇因之,得一百二十八箇。另以闊八箇添一箇作九箇,乘之,得一千一百五十二箇,以三除之。合問。
今有物靠壁,一面尖堆,底腳闊一十八箇。問:積若干。答曰:一百七十一箇。
法曰:置闊一十八箇為實。另以一十八箇加頂一箇,共一十九箇。為法乘之得三百四十二箇。折半即得。今有物一面平堆,底腳闊七箇,上闊三箇。問:積若干。答曰:二十五箇。
法曰:置底腳七箇減去上闊三箇,餘四箇。加一箇,共五箇。為法乃是五層也。另併上下闊,共得十箇為實。以法五乘之,得五十箇。折半得二十五箇。合問。堆垛圖式具左。
一面尖堆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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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kanripo/images/%7b%7b%7b2%7d%7d%7d.6979.png' />
右二圖用法權變,便人易曉。故立此以倣其餘。右二圖用法權變,便人易曉。故立此以倣其餘。
今有三角果一垛。底闊,每面七箇。問:該若干。
答曰:八十四箇。
法曰:置底闊七箇,另以七箇添一箇,共八箇,相乘得五十六箇。又以七箇添二箇共九箇,乘五十六箇,得五百零四箇為實。以六歸之。合問。
今有三角半堆果一垛。每面上闊五,箇底闊一十二箇。問:該若干。
答曰:三百四十四箇。
法曰:亦用三角法。先以底闊一十二箇求出全積三百六十四。另以上尖虛底闊四箇,求出虛積二十。以減全積,餘半堆,積三百四十四箇。
一法上闊五箇自乘得二十五。下法十二自乘得一百四十四。上闊五乘下闊十二,得六十。又倍下闊,得二十四。加上闊五得二十九。併四數共二百五十八為實。另以下闊十二減上闊五,餘七加一得高八。為法乘實得二千零六十四。以六除之。合問。
今有物,四面尖堆。底闊一十二箇。問:該若干。
答曰:六百五十箇。
法曰:置底闊一十二箇,另以十二加一箇共一十三箇,乘之得一百五十六箇。又以十二加半箇共一十二箇半,乘一百五十六箇,得一千九百五十箇。以三歸之。即得。
今有物一堆。橫面下闊十箇,上闊一箇,正面下闊一十二箇,上闊三箇。問:該若干。
答曰:四百九十五箇。
法曰:置正面下闊一十二箇,倍之得二十四,加上廣三,共二十七。以橫面下廣一十乘之,得二百七十。另置二百七十以橫下廣一十乘之,得二千七百。併入二百七十,共得二千九百七十。以六除之,即得。
半堆歌
半堆瓶法另推詳,上長倍之加下長。卻用上闊乘見數,下長仍倍加上長。別以下闊乘見積,下長另減上頭長。餘存三位同相併,再以高乘為實良。要知其積從何見,六而取一積該當。
今有半堆酒瓶一棧。上長二十五箇,闊一十二箇,下長三十箇,闊一十七箇,高六箇。問:積若干。
答曰:積二千四百一十箇。
法曰:倍上長加下長,以上闊乘之,得九百六十。又倍下長加上長,以下闊乘之,得一千四百四十五。併之得二千四百零五。又以下長減去上長,餘五。併入共得二千四百一十。以高乘之,得一萬四千四百六十為實。以六為法除之,即得。
今有磚一堆。長三丈,高九尺,入深四尺。每塊長一尺,闊五寸,厚二寸。問:共該若干。
答曰:一萬零八百塊。
法曰:置長三丈為實。以每塊二寸為法歸之,得一百五十塊。另以高九尺,以每塊闊五寸歸之,得一十八塊。乘之,得二千七百塊。又以入深四尺乘之。合問。
挑土計方歌〈每一方長闊各一丈,高一尺,開塘法同〉。
東西併折半,南北亦如斯。互乘為實位,深數再乘之。今有田內開土、挑泥、填基。東六丈五尺,西七丈五尺,南八丈,北九丈,深二尺。問:取泥該方數若干。
答曰:一百一十九方。
法曰:置東六丈五尺併西七丈五尺,共一十四丈。折半得七丈。又以南八丈併北九丈,共一十七丈。折半得八丈五尺。相乘得五十九丈五尺。又以深二尺乘之,得一百一十九方。合問。
量木梱〈調寄西江月〉
梱有封書模樣,
梱法不一。一名一封書,一名方梱。
深闊各倍相乘。
如闊若干,深若干,俱各加倍,以五寸為一根,即是為倍法也。
丈五除長再乘行,
如長若干,以每根長一丈五尺除之,餘數再乘。
書梱加深為定。
如一封書梱,深闊長俱乘訖。又照原深若干加之是也。
方梱須知加闊,
如方梱深闊長俱乘訖,又照原闊若干加之是也。
荒深三折倍成。
又名荒排者,異前二形,即以深三歸而一方可倍之,即一尺二根也。
闊長皆是照前因,
雖荒排闊,亦倍之。與三歸深者相乘,長亦照前丈五除者相乘。
三折一加有準。
但荒排闊深長俱乘訖。亦照深三歸而一加之。
今有一封書梱。深七尺五寸,闊四丈七尺,長九丈。問:木若干。
答曰:一萬四千八百零五根。
法曰:置深七尺五寸,以每尺二根計之,得一十五根,即倍法也。又以闊四丈七尺倍作九十四根,相乘得一千四百一十根為實。另置長九丈以每根長一丈五尺除之,得六根。為法乘實得八百四十六根。又以深七尺五寸加之,或用一七五乘亦可。合問。
今有方梱深七尺,闊五丈,長六丈。問:木若干。
答曰:八千四百根。
法曰:置深七尺倍作一十四根。又以闊五丈亦倍作一百根。相乘得一千四百根為實。另置長六丈以一丈五尺除之,得四根。為法乘實得五千六百根。又以闊五丈加之。合問。
今有荒排深二丈一尺,闊四丈四尺,長六丈。問:木若干。
答曰:八千三百七十七根六分。
法曰:置深二丈一尺,以三歸,得七尺。倍作一十四根。又以闊四丈四尺倍作八十八根。相乘得一千二百三十二根為實。另以長六丈以一丈五尺除之,得四根。為法乘之,得四千九百二十八根。又以深二丈一尺用三歸,得七尺,加之。合問。若量方圓束木法,已見前少廣章中。
右梱法雖設則,廠弊客弊或差免。但一封書併荒排法無異。其方梱所加,或闊深長不一,法難必矣。
均輸章第六
均,平也。輸,送也。此章以戶數多寡、道里遠近,而求車數粟數。以粟數高下而求僦直。以錢數多少而求傭錢。
歌曰
均輸只要一般般,不許虧民及損官。勞費程途知遠近,分毫依法要詳端。行道駕船皆一體,負挑車載重輕看。
今有銀二十二兩八錢,買黃白蠟。各要均平,其黃蠟每三斤價銀四錢,白蠟每斤價銀五錢。問:黃白蠟各若干。
答曰:各三十六斤。黃該銀四兩八錢,白該銀一十八兩。
法曰:置總銀以黃蠟三斤乘之,得六百八十四斤為實。另置黃蠟三斤以白蠟價五錢乘之,併黃蠟價四錢,共得一兩九錢。為法除之,得黃白各三十六斤。就以白蠟三十六斤以每斤五錢乘之,得價一十八兩。再置黃蠟三十六斤以價四錢乘之,得一十四兩四錢。又以蠟三斤為法除之,得價四兩八錢。合問。今有銀三十七兩八錢,糴米、麥、豆,三色各要均平。每石米價八錢,麥價六錢,豆價四錢。問:各若干。
答曰:米、麥、豆,各二十一石。
法曰:置總銀為實併米、麥、豆價共一兩八錢,為法除之,得每色二十一石之數。各以價乘之。合問。
右法不拘四色五色者,倣此推之。
今有甲、乙、丙三人以田多寡應當一年差役。甲田三十五畝,乙田二十五畝,丙田二十畝。問:各該值月若干。
答曰:甲該五箇月零七日半,乙該三箇月二十二日半,丙該三箇月。
法曰:置甲、乙、丙三人田共併得八十畝為法。另置甲田以十二月乘之,得四百二十為實。以法八除之,得五箇月零二五。卻以三十日乘二五,得七日半。又置乙田以十二月乘之,得三百為實。以法八除之,得三箇月零七五。卻以三十日乘七五,得二十二日半。又置丙田以十二月乘之,得二百四十為實。以法八除之,得三箇月。合問。
又法:置一年計三百六十日為實,併甲、乙、丙三人田共八十畝,為法除之每畝得值月四十五日。以乘各人田數,亦得。
今有甲、乙二人往縣應役。甲該十二日一往,乙該十五日一往。問:一人何日同會。
答曰:六十日會。
法曰:置甲十二日以乙十五日乘之,得一百八十日為實。卻以乙十五日減甲十二日,餘三日,為法除之。合問。
今有官派糧八百四十石。令四縣照依田地多寡納之。甲縣田五十六畝,乙縣四十四畝,丙縣三十二畝,丁縣二十八畝。問:各該納若干。
答曰:甲三百九十四石,乙二百三十一石,丙一百六十八石,丁一百四十七石。
法曰:置列甲、乙、丙、丁四縣田數,各以官派糧八百四十乘之,各列為實。另以四縣田併之,得一百六十畝。為法以除各縣乘數即得各縣該納之數。合問。又法:置總糧為實,併四縣田為法除之,以乘各田數。亦得。
今有五縣輸粟二萬石。照人戶多少、道里遠近、價值上下而均輸之。每車載二十五石,行道一里與僦里鈔一錢。甲縣二萬零五百二十戶,粟石價二兩。乙縣一萬二千三百一十二戶,粟石價一兩,遠輸所二百里。丙縣七千一百八十二戶,粟石價一兩二錢,遠輸所一百五十里。丁縣一萬三千三百三十八戶,粟石價一兩七錢,遠輸所一百五十里。戊縣五千一百三十戶,粟價一兩三錢,遠輸所一百五十里。問:各輸粟若干。
答曰:甲七千一百四十二石三斗五升九合九勺。乙四千七百六十一石五斗七升三合二勺,該僦里鈔二十兩。丙二千七百七十七石五斗八升四合,該僦里鈔一十五兩。丁三千四百三十八石九斗一升四合,該僦里鈔二十五兩。戊一千八百七十九石五斗六升八合三勺,該僦里鈔一十五兩。
解曰:甲縣乃自輸本縣而無僦里,惟乙、丙、丁、戊四邑有之。各昭里數遠近以僦鈔一錢,因之各得僦里鈔也。
法曰:置甲縣戶數為實,以粟價二兩為法除之,得一千零二十六衰。乙縣行道二百里以每車載二十五石除之,得八錢,併粟價一兩共一兩八錢,除戶數得六百八十四衰。丙縣行道一百五十里以每載二十五石除之,得六錢併粟價共一兩八錢,除戶得三百九十九衰。丁縣行道二百五十里亦以二十五石除之,得一兩併粟價共二兩七錢,除戶得四百九十四衰。戊縣行道一百五十里亦以二十五石除之,得六錢併粟價共一兩九錢,除戶得二百七十衰。就以五衰列置五縣,再併五衰共二千八百七十三衰為法。另以賦粟二萬石以乘五縣各衰為實,以法除之。合問。
原有綾每疋價四兩一錢,絹每疋價二兩一錢。今欲將綾換絹。問:多少可均。
答曰:綾二疋一,絹四疋一。
法曰:以綾絹價相乘,得八兩六錢一分為實。以絹疋價除之,得絹數。以綾價除之,得綾數。合問。
其疋下有零者,照疋長若干加之,是也。
今有麻每石價九錢,米每石價八錢,豆每石價七錢。今三主只以價均扣算麻、米、豆數及價。問:各若干。答曰:各該價五錢零四釐,麻五斗六升,米六斗三升,豆七斗二升。
法曰:先置麻、豆價相乘,得六斗三升,退位為米數。又以米、豆價相乘,得五斗六升,退位為麻數。再以麻、米價乘之,得七斗二升,退位為豆數。各以價乘之。合問。
但相乘數多者,為賤;少者,為貴。可以辨之。
原有人挑茶九十斤行道,五百里腳銀九錢。今挑一百二十斤,行道三百里。問:該銀若干。
答曰:七錢二分。
法曰:以今挑茶一百二十斤乘今行三百里,得三百六十。又以腳銀九錢乘之,得三兩二錢四分為實。另以九十斤乘原行五百里,得四百五十里,為法除之。合問。
原雇車一輛議行道一千里,載重一千二百斤與銀七兩五錢。今重一千五百斤,行一千三百里。問:該銀若干。
各曰:一十二兩一錢八分七釐五毫。
法曰:置今重一千五百斤以,今行一千三百里乘之,得一千九百五十里。又以銀七兩五錢乘之,得一十四兩六錢二分五釐為實。以原重一千二百斤乘原行一千里為法除之。合問。
今有貨重一千六百斤,先付車主銀六兩,照前議行道一千里載重一千二百斤,價七兩五錢。問:該行道若干。
答曰:六百里。
法曰:置今付車主銀六兩以原行道一千里乘之,得六千里。又以原重一千二百斤乘之,得七千二百里為實。另以今重一千六百斤以原價七兩五錢乘之,得一十二兩,為法除之。合問。
今有道一千七百里,車主已支去銀七兩六錢五分,照前議每一千里載重一千二百斤,價七兩五錢。問:該載重若干。
答曰:七百二十斤。
法曰:置原重以原行道乘之,仍得一千二百里。又以今去銀七兩六錢五分乘之,得九兩一錢八分為實。另置今行道以原與銀七兩五錢乘之,得一十二兩七錢五分。為法除之,即得。
原有人擔物一百五十斤行道,一百三十里與腳銀二錢。今擔一百八十斤行道九十里。問:該銀若干。答曰:一錢六分六釐一毫五絲。
法曰:置今重一百八十斤乘今行道九十里,得一百六十二里。又以原腳銀二錢乘之,得三錢二分四釐為實。另以原擔重一百五十斤乘原行道一百三十里,得一百九十五斤。為法除之,即得。
今有空車日行七十里,重車日行五十里。今載穀至倉五日三返。問:路遠若干。
答曰:四十八里又三十六分之二十二。
法曰:置空車、重車日行里數相乘,得三百五十里。又以五日乘之,得一千七百五十里為實。另併空車、重車日行里數。以三返乘之,得三百六十,為法除之不盡二十二,以法命之。
原有人負米一石一斗二升,行三十步,日五十返。今負米一石二斗,行四十步。問:日幾返。
答曰:三十五返。
法曰:置負米一石一斗二升以行三十步乘之,得三百三十六。又以五十返乘之,得一千六百八十為實。另以今負米一石二斗以行四十步乘,得四百八十,為法除之。合問。
今有眾兄弟輩出錢買物。長兄出錢八文,次兄以下各加一文,順至小弟出錢六十文。問:兄弟輩及共錢各若干。
答曰:五十三人,共錢一千八百零二文。
法曰:以八文併入六十文共得六十八文。另置六十文於內,減去八文,餘五十二文,再加長兄一人共得五十三人。另以六十八文乘五十三人,得三千六百零四文。折半,即得。
今有中式舉人一百名。第一名官給銀一百兩。自第二名以下挨次各減五錢。問:該銀若干。
答曰:七千五百二十五兩。
法曰:置一百名減去第一名,餘九十九名。以五錢乘之,得四十九兩五錢。以減一百兩餘,五十兩零五錢,為第一百未名之數。併入第一名給一百兩,共一百五十兩零五錢。以乘一百名,得一萬五千零五十兩,折半。合問。
今有錢一文,日增一倍,倍至三十日。問:該若干。答曰:十億零七千三百七十四萬一千八百二十四文。
法曰:置錢一文以十度八因即得〈一度八因乃三日倍數,十度八因乃三十日數〉。
一法:以五度六十四乘亦得〈一度六十四乘,乃六日倍數。五度六十四乘,是三十日數〉。
一法:以三度三十二乘得數,自乘亦得〈三度三十二乘乃,十五日數,自乘即三十日也〉。
解曰:十度者,以八因十次也。五度者,以六十四乘五次也。餘倣此。
今有天干十位,地支十二位。問:干支相配若干。答曰:六十甲子。
法曰:置天干十位,以地支十二乘之,得一百二十為實。卻以天干十位減地支十二,餘二。為法除之即得。今有車一輪。輪高六尺,推行二十里。問:輸轉若干。答曰:輸轉二千次。
法曰:置二十里以里率一千八百尺乘之,得三萬六千尺為實。另以輪高六尺三,因得周一十八尺為法除之。合問。
今有人車,不知其數。凡三人共車,二車空;二人共車,九人步行。問:人車各若干。
答曰:一十五車,三十九人。
法曰:置二人以三人乘之,得六。加九人得車一十五。又以:二人乘車十五,得三十。加九人得人數。
今齋僧不知人數。初日每五人米八斗,次日每九人米七斗。凡二日共米三十二石一斗。問:僧併米各該若干。
答曰:一百三十五人,初日米二十一石六斗,次日米一十石零五斗。
法曰:置列〈五人 九人〉互〈八斗 七斗〉,另以九人乘八斗,得七十二。又以五人乘七斗,得三十五。併之得一百零七為法。另以九人五人相乘,得四十五。復乘共米三十二石一斗,得一千四百四十四石五斗為實。以法除之。合問。
今有圍兵二萬三千四百人,以布圍之,各相去五步。今圍內縮除一十六里九十步而止。問:圍兵各相去若干。
答曰:四步七分五釐。
法曰:置兵數以五步乘之,得一十一萬七千步。另以一十六里以三百六十步通之,得五千七百六十步。加零九十步,共五千八百五十步。以減上數餘一十一萬一千一百五十步,以圍兵二萬三千四百,為法除之,即得。
今有糧三千六百石。只云每石則例令三處倉上納。東倉二斗三升四合,西倉三斗四升五合,南倉四斗二升一合,依則均開。問:各倉該米若干。
答曰:東倉八百四十二石四斗,西倉一千二百四十二石,南倉一千五百一十五石六斗。
法曰:置總糧為實,以各倉則例數乘之,合問。
今有夏稅麥二百七十四石。三限催徵。初限五分六月完,中限三分半七月完,末限一分半八月完。問:各限該徵若干。
答曰:初限一百三十七石,中限九十五百九斗,末限四十一石一斗。
法曰:列置麥數三位。一位以五分乘為初限數。二位以三分半乘為中限數。三位以一分半乘為末限數。合問。
今有雞兔同籠。上有三十五頭,下有九十四足。問:雞兔各若干。
答曰:雞二十三隻,兔一十二隻。
法曰:置總頭倍之,得七十。於總足內減七十餘二十。四折半得一十二,是兔。以四足乘之,得四十八足,於總足減之,餘四十六足,為雞足。折半得二十三隻。合問。
一法:以四因總頭,減去總足,餘折半得雞。另以二因四歸總足,減總頭,餘得兔。
倍頭減足折半是兔。
不分雞兔,以雞二足乘頭數,於共足內減之,所餘者是一兔。剩二足,故折半為兔也。
四頭減足折半是雞。
不分雞兔,以兔四足乘頭數,以共足減之,所餘者,雞足也。故折半為雞。
此法名二率分身,即貴賤差分也。
今有狐貍一頭,九尾、鵬鳥一尾,九頭。只云前有七十二頭,後有八十八尾。問:二禽獸各若干。
答曰:狐貍九箇,鵬鳥七隻。
法曰:置總頭七十二以減總尾八十八,餘一十六,是二禽獸共數。以尾九因之,得一百四十四,內減總尾八十八,餘五十六,為實。另以尾九內減一頭,餘八,為法除實,得鵬鳥七隻。以減共數,餘得狐九箇。合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