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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2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卷目錄

 算法部彙考十三

  算法統宗九〈盈朒章第七〉

曆法典第一百二十一卷

算法部彙考十三

《算法統宗九》盈朒章第七

盈,多也;朒,少也。此是假設有餘不足者,以求隱雜之數也。隱雜者,不見之數;顯者,可見之數。故以顯者推隱雜者。且如數人共買物,出錢多則有餘,少則不足,無可考究者。故以有餘、不足數求之,則人數物價可知矣。

歌曰

算家欲知盈不足,兩家互乘併為物。併盈不足為人實,分率相減餘為法。法除物實為物價,法除人實人數目。

法曰:置所出率與盈不足〈出率 出率〉互〈盈率不足率〉,以盈不足互乘,所出率併之,共若干為物實。另併餘不足共若干為人實。置所出率相減,餘若干為法除人實,得人數;除物實得物價。

又法:併盈不足為人實,以出率相減,餘為法除實,得人數。卻以出率乘人數,得若干。減盈增不足即得物價。

若人分物者,卻是增盈減不足,即得物數也。其盈朒互乘出率,併為物實。又併盈朒為人實。或併盈朒為人實,俱出率相減,餘為法也。其理則一作法之意也。

今有人買物。每人出銀五兩,盈六兩。每人出銀三兩,不足四兩。問:人物價各若干。

答曰:五人,物價銀一十九兩。

法曰:置盈不足〈出五兩 出三兩〉互〈盈六兩不足四兩〉,先以出五兩互乘,不足四兩,得二十兩。次以出三兩互乘,盈六兩,得一十八兩。併二位共三十八兩為物實。另併盈六兩不足四兩,共十兩為人實。卻以出五兩內減出三兩,餘二兩。為法除人實,得五為人數,除物實得一十九兩為物價。

此是盈朒互乘出率,併為實,又併盈朒為人實者。

今有人分物。每人分一十二箇,盈一十二箇。每人分一十四箇,不足六箇。問:人數及物若干。

答曰:九人物一百二十箇。

法曰:置盈不足併盈十二、不足六,共一十八箇為人實。以分十四減分十二餘二,為法除人實,得九人。卻以分一十四箇,乘人數,得一百二十六箇。內減去不足六箇,餘一百二十箇,是物數。或置九人以分一十二箇,乘得一百零八箇,內增十二,亦得物數。合問。

此是併盈朒為人實,出率相減,餘為法除人實,得人數。以分率乘之。或增盈減不足,得物數。凡分物則用增盈減不足。若買物者,則用減盈增不足。

今有買物,每人出錢八文,盈三文。每人出錢七文,不足四文。問:人數物價各若干。

答曰:七人,物價五十三文。

法曰:置盈不足,併盈三文、不足四文,共七文為人實。以出八文減出七文,餘一文。為法除人實,得七人。卻以出八文乘人數,得五十六文。內減盈三文餘五十三文是物價。或置七人以出率七文乘之,得四十九文。內增不足四文,亦得物價。合問。

此因前併盈朒為人實者,是買物也。仍前得人數,卻以出率乘之。或減盈增不足,即得物價。凡賈物者倣此。

今有人分絹。只云每人分八匹,盈一十五匹。每人分九匹,不足五匹。問:人絹各若干。

答曰:二十人,絹一百七十五匹。

法曰:置盈不足〈分八匹 分九匹〉互〈盈十五匹不足五匹〉。先以分八匹互乘不足五匹,得四十匹。次以分九匹互乘盈十五匹,得一百三十五匹。併二位,得一百七十五匹,為絹數。又併盈十五不足五共二十,為人數。合問。

此是分八匹分九匹相減,餘一為法者。雖用歸之數,亦如故。惟以大數變化,為小故不必用此法亦得。只併盈朒為人實。另併前互乘二位為絹數。

人有絹一匹,欲作帳幅。先摺作六幅,比舊帳長六寸。後摺作七幅,比舊帳短四寸。問:絹及舊帳幅長各若干。

答曰:絹長四丈二尺,舊帳幅長六尺四寸。

法曰:置先摺絹六幅以比舊帳長六寸乘之,得三尺六寸。另置七幅以短四寸乘,得二尺八寸。如盈不足列〈六幅 七幅〉互〈長三尺六寸寬二尺八寸〉,以七幅互乘長三尺六寸,得二丈五尺二寸。又以六幅互乘二尺八寸,得一丈六尺八寸,併二數,得四丈二尺為絹實。卻以七幅減去六幅,餘一幅。為法除絹實得絹長數,另併互乘長短得六尺四寸,為舊帳幅實,仍前法除之。

今有直田一段。欲截南頭賣之。只云截長六步,不足七步。截長八步,盈九步。問:截賣步數及田原闊各若干。

答曰:截賣五十五步,原闊八步。

法曰:置盈不足〈截六步 截八步〉互〈不足七步盈九步〉,先以截六步乘盈九步,得五十四步。次以截八步乘不足七步,得五十六步。併二位共得一百一十步為截積之實。卻以截賣六步八步相減,餘二步。為法除之,得截積五十五步。另以不足七步,併多九步,共得一十六步為田闊之實。仍以前法二除之,得原闊八步。合問。

兩盈兩不足歌

兩盈出率互相乘,多減少剩是物情。兩盈相減遺人實,出率相減法之名。法除物情是物價,法除人實人數稱。若問算中兩不足,與盈法例一般行。

法曰:置所出率與兩盈互乘,各得若干。以少減多,餘為物實。另以兩盈相減,餘為人實。又以出率相減,餘為法除人實,得人數。除物實得物數。

今有人買物。每人出銀三兩五錢,盈六兩。每人出三兩三錢,盈二兩八錢。問:人數物價各若干。

答曰:一十六人,物價銀五十兩。

法曰:置兩盈〈出三兩五錢 出三兩三錢〉互〈盈六兩 盈二兩八錢〉,先以出三兩五錢互乘盈二兩八錢,得九兩八錢。次以出三兩三錢互乘盈六兩,得一十九兩八錢。二數相減,餘十兩為物實。另以置六兩內減盈二兩八錢,餘三兩二錢為人實。又以出三兩五錢內減出三兩三錢,餘二錢。為法除物實得五十兩。為物價法除人實得一十六,為人數。合問。

今有人買牛。每人出銀五兩,不足四兩。每人出五兩四錢,不足二兩。問:人數物價各若干。

答曰:五人,物價銀二十九兩。

法曰:置兩不足〈出五兩 出五兩四錢〉互〈不足四兩 不足二兩〉,先以出五兩乘不足二兩,得一十兩。次以出二兩四錢乘不足四兩,得二十一兩六錢。二數相減,餘一十一兩六錢為物實。另以不足四兩,減不足二兩,餘二兩為人實。又以出五兩四錢內減出五兩,餘四錢。為法除物實得物價。就以法四錢除人實,得五為人數。合問。今有里長值月。議云每里科出銀五錢,依帳買物以辦酒席,多銀三兩五錢。每里科出四錢,亦多五錢。問:合用銀併里數若干。

答曰:三十里,用銀一十一兩五錢。

法曰:置兩盈〈出五錢 出四錢〉互〈多三兩五錢 多五錢〉,先以出五錢互乘多五錢,得二兩五錢。次以出四錢互乘多二兩五錢,得一十四兩。二數相減,餘一十一兩五錢為用銀實。另以多三兩五錢減多五錢,餘三兩為人實。再以出五錢減出四錢,餘一錢。為法除銀實即銀數除人實,即里數。合問。

今有井不知深。先將繩摺作三條入井汲水,繩長四尺。後將繩摺作四條入井,亦長一尺。問:井深及繩長各若干。

答曰:井深八尺,繩長三丈六尺。

法曰:兩盈置繩長四尺以摺作三條通之,得一十二尺。又置長一尺以摺作四條通之,得四尺。各列置位〈三條 四條〉互〈長十二尺 長四尺〉。先以三條乘四尺,得一十二尺。又以四條乘長一十二尺,得四十八尺。二數相減,餘三十六尺為繩實。卻以三條四條相減,餘一為法除繩實,得繩長。另以前通兩盈數相減,餘八尺為井實。仍以法一除之,得井深數。合問。

此是三條四條相減餘一為法者,不必用法除,即是。

盈適足不足適足歌

盈與適足數相乘,乘數將來為物情。盈數自稱為人實,二位各列要分明。出率相減餘為法,法除物實物價真。法除人實為人數,不足適足一般行。

法曰:盈適足者置所出率于上,以盈與適足于下或以盈數互乘適足出率,得若干為物實。另以盈數為人實,又以出率相減,餘為法除人實,得人除物實得物。

一法:以盈數為人實,另以出率相減,餘為法除人實,得人數若干。卻以適足數乘之,得物數〈此乃捷徑〉。今有人買物。每人出銀二兩五錢,盈六兩。每人出銀二兩三錢,適足。問:人數物價各若干。

答曰:三十人,物價銀六十九兩。

法曰:置盈適足列〈出二兩五錢 出二兩三錢〉互〈盈六兩適足〉,只以盈六兩互乘出二兩三錢,得一十三兩八錢為物實。另以盈六兩為人實,卻以出二兩五錢減出二兩三錢,餘二錢。為法除物實,得物價。除人實,得人數。合問。一法:以盈六兩為人實,另以出率相減,餘二錢為法除人實,得三十。卻以二兩三錢乘之,亦得物價。今有人買物。每人出銀七兩不足一十四兩。每人出銀九兩適足。問:人數物價各若干。

答曰:七人,物價銀六十三兩。

法曰:置不足適足列〈出七兩 出九兩〉互〈不足十四兩適足〉,只以不足一十四兩互乘出九兩,得一百二十六兩為物實。另以不足一十四兩為人實,卻以出九兩內減出七兩,餘二兩。為法除物實得物價。除人實得人數。合問。

一法:以不足一十四兩為人實,以出率相減餘二。為法除實,得七人。以九兩乘之,得物價。

今有米換布七匹,多四斗。換九匹,適足。問:米布價各若干。

答曰:米一石八斗,布匹價米二斗。

法曰:置盈適足。以多四斗為實。另以九匹減七匹餘二匹。為法除實,得匹價米二斗。卻以適足九匹乘之,得總米一石八斗。合問。

盈朒雙套〈今述釋義于左〉

盈朒章〈盈不足,兩盈兩不足。盈適足,不足適足〉。三宗皆先賢立法正律格式。自劉氏通明,吳氏比類始增。雙套者,用分母子者,皆存于後,以便學者。

雙套法:三宗五條,布算俱分左右,二行各列上中下三位。俱先以右上左上相乘,得若干。為乘人率通法。以右上乘左中,左上乘右中,二數相減,餘若干。為法除人實、物實之法〈三宗雙套俱先如此〉。

雙套盈不足法:先用前雙套法。次以右中得數乘左下,左中得數乘右下,二數相併,為物實。以前除法除,得物數。卻以右下盈若干,左下不足若干,二數相併,為人率。先以前通法乘之,為人實。後仍以前除法除之,得人數。

雙套兩盈法:先用前雙套法。次以右中得數乘左下,左中得數乘右下,二數相減,餘為物實。以前除法除,得物數。卻以右下盈若干,左下盈若干,二數相減,餘為人率。先以前通法乘之,為人實。後仍以前除法除,得人數〈兩不足同〉。

雙套盈適足法:先用前雙套法。次以右中得數乘左下盈數,就為物實。以前除法除之,得物數。卻以左下盈若干,就為人率。先以前通法乘,為人實。後仍以前除法除之,得人數〈不足適足同〉。

今有人買物。每八人出銀七兩,盈四兩五錢。每九人出銀六兩,不足三兩。問:人數物價各若干。

答曰:三十六人,物價銀二十七兩。

法曰〈雙盈不足〉置〈右上八人 左上九人〉互〈中出七兩 中出六兩〉互〈得六十三 得四十八〉互〈下盈四兩五錢 下不足三兩〉,先以左上九人、右上八人相乘,得七十二,為乘人率通法。又以左上九人互乘右中七兩,得六十三。再以右上八人互乘左中六兩,得四十八。二數相減,餘十五。為除人實、物實法。次以左中得數四十八互乘右下盈四兩五錢,得二百一十六。又以右中得數六十三互乘左下不足三兩,得一百八十九。二數相併共四百零五為物實。以法十五除之,得銀二十七兩。卻以左下不足三兩、右下盈四兩五錢,二數相併得七兩五錢,為人實率。先以前通法七十二乘之,得五百四十,為人實。後仍以前法十五除之,得三十六人。合問。

今有人買物。每六人出銀九兩多三兩,每四人出銀七兩多六兩。問:人數物價各若干。

答曰:一十二人,物價銀一十五兩。

法曰:雙兩盈置〈右上六人 左上四人〉互〈中出九兩得三十六 中出七兩得四十二〉互〈下盈三兩 下盈六兩〉。先以左上四人、右上六人相乘,得二十四,為乘人率通法。又以左上四人互乘右中九兩,得三十六。再以右上六人互乘左中七兩,得四十二。二數相減,餘六,為除人實、物實法。次以左中得數四十二互乘右下多三兩,得一百二十六。再以右中得數三十六互乘左下多六兩,得二百一十六。二數相減,餘九十兩為物實。以前法六除之,得銀一十五兩。卻以左下多六兩、右下多三兩,二數相減,餘三兩,為人實率。先以前通法二十四乘之,得七十二為人實。後仍以前法六除之,得一十二人。合問〈雙套兩不足法倣此〉。

今有買物。每三人出銀五兩,多十兩。每五人出銀九兩,適足。問:人數物價各若干。

答曰:七十五人,物價銀一百三十五兩。

法曰:雙套盈適足置〈右上五人 左上三人〉互〈中出九兩 中出五兩得五〉互〈下適足 下盈十兩〉。先以左上三人、右上五人相乘,得十五,為乘人率通法。次以左上三人互乘右中九兩,得二十七。再以右上五人互乘左中五兩,得二十五。二數相減,餘二,為除人實物實法。次以右中得數二十七乘左下盈十兩,得二百七十兩,就為物實。以前法二除之,得銀一百三十五兩。卻以左下盈十兩就為人實率。先以前通法十五乘之,得一百五十為人實。後仍以前法二除之,得七十五人。合問〈雙套不足適足倣此〉。

取錢買物盈朒歌

取錢買物求盈朒,分子互將分母乘。乘訖卻來通物價,以錢併作物之情。互乘物價亦相併,乘子除為錢實名。買率減餘為法則,除來錢物自分明。

今有銀不知其數,欲買田。取銀三分之二買之,盈三兩。取銀五分之三買之,不足一兩。問:總銀田價各若干。

答曰:總銀六十兩,田價銀三十七兩。

法曰:先以之二互乘五分,得一十。以通不足一兩得十兩。次以之三互乘三分,得九。以通盈三兩得二十七兩。如盈朒法列位〈九十〉互〈多二十七兩少一十兩〉。先以十互乘多二十七兩,得二百七十兩。又以九互乘少十兩,得九十兩。併二位,得三百六十兩。卻以分子之二、之三相乘,得六十兩,為銀實。卻以通十、減九,餘一,為法除之,得總銀六十兩。次以多二十七兩、少十兩併之,得三十七兩,為田價實。仍以前法一除之,得田價三十七兩。合問。

取錢買物兩盈歌〈附兩朒即兩不足〉

取錢買物兩皆盈,分子互乘分母訖。以母通乘物價周,對減盈錢為物實。物價互乘少減多,乘子除為錢實積。率減零餘為法行,法實相除盡可識。

今有銀不知數,欲買鹿。取銀六分之四買之,盈二兩。取銀四分之三買之,盈三兩五錢。問:銀數鹿價各若干。

答曰:銀一十八兩,鹿價一十兩。

法曰:先以之四互乘四分,得一十六,以通盈三兩五錢,得五十六兩。次以之三互乘六分,得一十八,以通盈二兩得三十六兩。各列位〈十八 十六〉互〈盈三十六 盈五十六〉。先以十六互乘三十六,得五百七十六兩。又以十八互乘五十六,得一千零八兩。二位相減,餘四百三十二兩。卻以分子之三、之四相乘,得十二。除之得三十六,為銀實。卻以十八十、六相減,餘二,為法除之,得銀數一十八兩。另以兩盈三十六、五十六相減,餘二十,為鹿價實。仍以前法二除之,得鹿價一十兩。合問。今有官派銀不知數。依例令上等八戶,下等五戶,納之不足五兩。復令上等六戶,下等八戶,納之亦不足三兩。其銀下戶例如上戶例,十分之八。問:派銀數及各戶則例若干。

答曰:官派銀六十五兩,上戶例五兩,下戶例四兩。

法曰:先置上等八戶,以十因之,得八十戶。又置下等五戶,以八因之,得四十戶。併之,得一百二十戶。列位。次置上等六戶,以十因之,得六十戶。又置下等八戶,以八因之,得六十四戶。併之得一百二十四戶。列位〈一百二十戶 一百二十四戶〉互〈不足五兩 不足三兩〉。先以一百二十戶互乘不足三兩,得三百六十兩。又以一百二十四戶互乘不足五兩,得六百二十兩。二位相減,餘二百六十兩,為銀實。卻以戶數一百二十與一百二十四相減,餘四,為法除之,得官派銀六十五兩。另以兩不足五兩、三兩相減,餘二兩,為則例實。仍以前法四除之,得五錢,以十因之,得上等一戶則例銀五兩。另列五錢以八因之,得下等一戶則例銀四兩。合問。

取錢買物盈適足歌

取錢買物盈適足,子互乘母自相通。卻以盈錢為物實,減率留餘作法宗。取錢適足乘盈數,乘子除為錢實宮。如法除之錢可見,不足適足術相同。

假有銅錢不知數,欲買木一根。取錢二分之一買之,盈錢四文。取錢七分之三買之,適足。問:錢數木價各若干。

答曰:總錢五十六文,木價二十四文。

法曰:先以二分下之一互乘七分,得七數次。以七分下之三互乘二分,得六數。以通盈四文,得二十四文。如盈適足列位〈六七〉互〈盈二十四適足〉。先以盈二十四文為木價實,卻以六相減,餘一,為法除之,得木價二十四文。次以七互乘盈二十四,得一百六十八。卻以之一、之三相乘,得三,為法除之,得錢五十六文。合問。今有芝麻不知數。只云取麻八分之三,糶銀十兩,不足二石。取麻三分之一,糶銀八兩,適足。問:麻數及每兩該麻若干。

答曰:總麻四十八石,每銀一兩該麻二石。

法曰:先以八分下之三互乘三分,得九數。以通八兩得,七十二兩。次以三分下之一互乘八分,得八數。以通十兩,得八十兩。以八通不足二石,得一十六石。如不足過足列位〈八十兩 七十二兩〉互〈不足十六石適足〉。先以七十二互乘一十六石,得一千一百五十二。卻以之一、之三相乘,得三。除之,得三百八十四石為麻實。卻以八十兩減去七十二兩,餘八兩。為法除之,得總麻四十八石。另以不足一十六石為銀。該麻之實仍以前法八除之,得每銀一兩,該麻二石。合問。

此取錢買物數條,是帶分母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