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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08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八卷目錄
戶部部彙考二
漢〈總一則〉
後漢〈總一則〉
魏〈總一則 文帝黃初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梁〈總一則〉
陳〈總一則〉
北魏〈明元帝泰常一則 太武帝始光一則 孝文帝太和三則〉
北齊〈總一則〉
北周〈總一則〉
隋〈總一則 文帝開皇三則 煬帝大業二則〉
唐〈總一則〉
遼〈總一則 興宗重熙一則〉
宋〈總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二則 端拱一則 淳化三則 至道一則〉
官常典第三百八卷
戶部部彙考二
漢
漢承秦制,設治粟內史以掌穀貨,後更大司農列於九卿。成帝始設尚書曹,而民曹不司錢穀,但主凡吏上書事。
按《漢書·百官公卿表》:治粟內史,秦官,掌穀貨,有兩丞。景帝後元年更名大農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農。屬官有太倉、均輸、平準、都內、籍田五令丞,斡官、鐵市兩長丞。又郡國諸倉農監、都水六十五官長丞皆屬焉。騪粟都尉,武帝軍官,不常置。王莽改大司農曰羲和,後更為納言。初,斡官屬少府,中屬主爵,後屬大司農。
〈注〉孟康曰:均輸,謂諸當所有輸於官者,皆令輸其地土所饒,平其所在,時賈官更於佗處賣之。輸者既便而官有利也。如淳曰:斡音筦,或作幹,斡主也,主均輸之事,所謂斡鹽鐵而榷酒酤也。服虔曰:騪音搜狩之搜,搜索也。
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澤之稅,以給共養,有六丞。
〈注〉應劭曰:名曰禁錢以給私養,自別為藏。少者,小也。故稱少府。師古曰:大司農供軍國之用,少府以養天子也。
屬官有尚書令丞。成帝建始四年,初置尚書,員五人,有四丞。
按《後漢書·百官志》:成帝初置尚書四人,分為四曹:常侍曹尚書主公卿事;二千石曹尚書主郡國二千石事;民曹尚書主凡吏上書事;客曹尚書主外國夷狄事。
〈注〉蔡質《漢舊儀》曰:民曹典繕,治功作監池苑囿盜賊事。
按《續文獻通考》:漢成帝置尚書五曹,其三為民曹,主財帛委輸,并吏人上書事。
後漢
後漢設大司農掌錢穀金帛貨幣,太倉、平準、導官、廩犧諸令,市長、倉官皆屬之,又少府設民曹尚書,曹有侍郎、令史,但主凡吏上書,而以財用庫藏,屬之僕射右丞。
按《後漢書·百官志》:大司農,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諸錢穀金帛諸貨幣。郡國四時上月旦見錢穀簿,其逋未畢,各具別之。邊郡諸官請調度者,皆為報給,損多益寡,取相給足。
〈注〉《漢官》曰:員吏百六十四人,其十八人,四科,九人斗食,十六人二百石,文學二十人,百石。二十五人佐,七十五人學事,一人官醫。
丞一人,比千石。部丞一人,六百石。本注曰:部丞主帑藏。
〈注〉《古今注》曰:建初七年七月,為大司農置丞一人,秩千石。別主帑藏,則部丞應是而秩不同。應劭《漢官秩》亦云二千石。
太倉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受郡國傳漕穀。丞一人。
〈注〉漢官曰:員吏九十九人。
平準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知物賈,主練染,作采色。丞一人。
〈注〉漢官曰:員吏百九十人。
導官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舂御米,及作乾糒。導,擇也。丞一人。
〈注〉漢官曰:員吏百一十二人。
右屬大司農。本注曰:郡國鹽官、鐵官本屬司農,中興皆屬郡縣。
〈注〉《魏志》曰:曹公置典農中郎將,秩二千石。典農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典農校尉,秩比二千石。所主如中郎部,分別而少為校尉丞。
又有廩犧令,六百石,掌祭祀犧牲鴈鶩之屬。〈注〉漢官曰:丞一人,三百石。員吏四十人,其十一人斗食,十七人佐,七人學事,五人守學事,皆河南屬縣給吏者。
及雒陽市長。
〈注〉漢官曰:市長一人,秩四百石。丞一人,二百石。明法補員吏三十六人,十三人百石,嗇夫十一人,斗食。十二人佐。又有楫櫂丞,三百石。別治中水官,主水渠,在馬市東有員吏六人。
滎陽敖倉官,中興皆屬河南尹。餘均輸等皆省。
〈注〉均輸者,前書。孟康注曰:謂諸當所有輸於官者,皆令輸其土地所饒,平其所在,時賈官更於他處貨之。輸者既便,而官有利。《鹽鐵論》:大夫曰: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故郡置輸官,以相給運,而便遠方之貢,故曰均輸。開委府於京師,以籠貨物,賤則買,貴則賣,是以縣官不失實,商賈無所利,故曰平準。平準則民不失職,均輸則民不劬勞。故平準均輸,所以平萬物而便百姓也。文學曰:古之賦稅於民也,因其所工,不求所拙,農人納其穫,工女效其織。今釋其所有,責其所無,百姓賤買貨物,以便上求。間者郡國,或令民作布絮,吏留難,與之為市。吏之所入,非獨齊陶之縑,蜀漢之布也,亦民間之所為耳。行姦賣平,農民重苦,必苦女工,繭稅未見,輸之均也。縣官猥發,闔門擅市,即萬民並收,並收則物騰躍,騰躍則商賈利,自市則吏容姦,豪吏富商,積貨儲物,以待其急。輕賈姦吏,收以取貴,未見準之平也。蓋古之均輸,所以齊勞逸,而便貢輸,非以為利而賈萬物也。王隆《小學·漢官篇》曰:調均報度,輸漕委輸。胡廣注曰:邊郡諸官,請調者,皆為調均報給之也。以水通輸曰漕,委積也。郡國所積聚,金帛貨賄,隨時輸送。諸司農曰委輸以供國用,前書又有都內籍田令丞,幹官鐵市兩長丞,郡國諸倉農監,六十五官長丞,皆屬之。
尚書僕射一人,六百石。本注曰:署尚書事,令不在則奏下眾事。
〈注〉蔡質《漢儀》曰:僕射主封門,掌授廩假錢穀。臣昭案獻帝分置左右僕射,建安四年,以榮卲為尚書左僕射是也。
尚書六人,六百石。本注曰:成帝初置尚書四人,分為四曹:常侍曹尚書主公卿事;二千石曹尚書主郡國二千石事;民曹尚書主凡吏上書事;客曹尚書主外國夷狄事。
〈注〉蔡質《漢舊儀》曰:典繕治功作監池苑囿盜賊事。
世祖承遵,後分二千石曹,又分客曹,為南主客曹,北主客曹,凡六曹。
左右丞各一人,四百石。本注曰:掌錄文書期會。左丞主吏民章報及騶伯史。右丞假署印綬,及紙筆墨諸財用庫藏。
〈注〉蔡質《漢儀》曰:左丞與僕射對掌授廩假錢穀。
侍郎三十六人,四百石。本注曰:一曹有六人,主作文書起草。
〈注〉蔡質《漢儀》曰:尚書郎,初從三署,詣臺試,初上臺稱守,尚書郎中歲滿稱尚書郎,三年稱侍郎。
令史十八人,二百石。本注曰:曹有三,主書。後增劇曹三人,合二十一人。
〈注〉《古今注》曰:永元三年七月,增尚書令史員,功滿未嘗犯禁者,以補小縣墨綬。蔡質曰:皆選蘭臺符節,上稱簡精練有吏能為之。決錄注曰:故事尚書郎,以令史久缺,補之。世祖始改用孝廉為郎。
右屬少府。本注曰:凡山澤陂池之稅,名曰禁錢,屬少府。世祖改屬司農。
魏
魏始設左民、度支兩尚書,而曹郎有金部、度支、庫部、農部、倉部、民曹之屬。
按《晉書·職官志》:魏改選部為吏部,主選部事,又有左民、客曹、五兵、度支,凡五曹尚書、二僕射、一令為八座。魏,尚書郎有殿中、吏部、駕部、金部、虞曹、比部、南主客、祠部、度支、庫部、農部、水部、儀曹、三公、倉部、民曹、二千石、中兵、外兵、都兵、別兵、考功、定課,凡二十三郎。青龍二年,尚書陳矯奏置都官、騎兵,合凡二十五郎。每一郎缺,白試諸孝廉能結文案者五人,謹封奏其姓名以補之。
文帝黃初元年冬十一月癸酉,改大農為大司農。
按《三國志·魏文帝本紀》云云。
晉
晉設大司農,又設田曹、度支、左民三尚書,以右丞掌庫藏,而曹郎又有金部、倉部、度支、左民、右民、庫部、運曹之屬。
按《晉書·職官志》:太常、光祿勳、衛尉、太僕、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將作大匠、太后三卿、大長秋,皆為列卿,各置丞、功曹、主簿、五官等員。大司農,統大簞、導官二令,襄國都水長,東西南北部護漕掾。及渡江,哀帝省并都水,孝武復置。
晉列曹尚書置吏部、三公、客曹、駕部、屯田、度支六曹,而無五兵。咸寧二年,省駕部尚書。四年,省一僕射,又置駕部尚書。太康中,有吏部、殿中及五兵、田曹、度支、左民為六曹尚書,又無駕部、三公、客曹。惠帝世又有右民尚書,止於六曹,不知此時省何曹也。及渡江,有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尚書。
左右丞,自漢武帝建始四年置尚書,而便置丞四人。及光武始減其二,唯置左右丞,左右丞蓋自此始也。自此至晉不改。晉左丞主臺內禁令,宗廟祠祀,朝儀禮制,選用署吏,急假;右丞掌臺內庫藏廬舍,凡諸器用之物,及廩振人租布,刑獄兵器,督錄遠道文書章表奏事。八座郎初拜,皆沿漢舊制,並集都座交禮,遷職又解交焉。
晉受命武帝罷農部、定課,置直事、殿中、祠部、儀曹、吏部、三公、比部、金部、倉部、度支、都官、二千石、左民、右民、虞曹、屯田、起部、水部、左右主客、駕部、車部、庫部、左右中兵、左右外兵、別兵、都兵、騎兵、左右士、北主客、南主客、為三十四曹郎。後又置運曹,凡三十五曹,置郎二十三人,更相統攝。及江左,無直事、右民、屯田、車部、別兵、都兵、騎兵、左右士、運曹十曹郎。康穆以後,又無虞曹、二千石二郎,但有殿中、祠部、吏部、儀曹、三公、比部、金部、倉部、度支、都官、左民、起部、水部、主客、駕部、庫部、中兵、外兵十八曹郎。後又省主客、起部、水部,餘十五曹云。
宋
宋設大司農統、太倉、籍田、導官諸令,又有度支、左民二尚書分統度支諸曹郎。
按《宋書·百官志》:大司農,一人。丞一人。掌九穀六畜之供膳羞者。舜攝帝位,命棄為后稷,即其任也。周則為太府,秦治粟內史;漢景帝後元年,更名大農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曰大司農。晉哀帝末,省并都水,孝武世復置。漢世丞二人,魏以來一人。
太倉令,一人。丞一人。秦官也。晉江左以來,又有東倉、石頭倉丞各一人。
導官令,一人。丞一人。掌舂御米。漢東京置。導,擇也。擇米令精也。司馬相如《封禪書》云,導一莖六穗於庖。籍田令,一人。丞一人。掌耕宗廟社稷之田,於周為甸師。漢文帝初立籍田,令、丞各一人。漢東京及魏並不置。晉武太始十年復置。江左省,宋太祖元嘉中又置。自太倉至籍田令,並屬司農。
度支尚書領度支、金部、倉部、起部四曹。
左民尚書領左民、駕部二曹。
晉西朝則直事、殿中、祠部、儀曹、吏部、三公、比部、金部、倉部、度支、都官、二千石、左民、右民、虞曹、屯田、起部、水部、左主客、右主客、駕部、車部、庫部、左中兵、右中兵、左外兵、右外兵、別兵、都兵、騎兵、左士右士、北主客、南主客為三十四曹郎;後又置運曹,凡三十五曹。晉江左初,無直事、民、〈按《晉志》民上有右字。〉屯田、車部、別兵、都兵、騎兵、左士、右士、運曹十曹郎,而主客、中兵各置一郎而已,所餘十七曹也。康、穆以來,又無虞曹、二千石二郎,猶有殿中、祠部、吏部、儀曹、三公、比部、〈按《晉志》比部下有金部。〉倉部、度支、都官、左民、起部、水部、主客、駕部、庫部、中兵、〈按《晉志》中兵下有外兵。〉十八曹郎。後又省主客、起部、水部,餘十五曹。宋高祖初,加置騎兵、主客、起部、水部四曹郎,合為十九曹。太祖元嘉十年,又省儀曹、主客、比部、騎兵四曹郎。十一年,又並置。十八年,增刪定曹郎,次在左民曹上,蓋魏世之定科郎也。三十年,又置功論郎,次都官之下,在刪定之上。太宗世,省騎兵。今凡二十曹郎。以三公、比部主法制。度支主算。支,派也;度,景也。都官主軍事刑獄。其餘曹所掌,各如其名。
南齊
南齊設大司農,領太倉、籍田、導官諸令,而度支尚書領四曹,左民尚書領二曹,都官尚書亦領庫部,又以右丞掌庫藏穀帛之事。
按《南齊書·百官志》:大司農。府置丞一人。領官如左:太倉令一人,丞一人;
導官令一人,丞一人;
籍田令一人,丞一人。
度支尚書:領度支、金部、倉部、起部四曹。
左民尚書:領左民、駕部二曹。
都官尚書:領都官、水部、庫部、功論四曹。
右丞一人:掌兵士百工補役死叛考代年老疾病解遣、其內外諸庫藏穀帛、刑辠創業諍訟、田地船乘、稟拘兵工死叛、考剔討補、差分百役、兵器諸營署人領、州郡租布、人民戶移徙、州郡縣併帖、城邑民戶割屬、刺史二千石令長尉被收及免贈、文武諸犯削官事。武庫令一人;屬庫部。
梁
梁設司農卿以掌農功倉廩,仍設度支尚書以司財賦,而左戶亦屬起部,左丞亦掌臺藏,又增置金部、左戶都令史。
按《隋書·百官志》:梁初猶依宋、齊,皆無卿名。天監七年,以太常為太常卿,加置宗正卿,以大司農為司農卿,三卿是為春卿。皆置丞及功曹、主簿。司農卿,位視散騎常侍,主農功倉廩。統太倉、導官、籍田、上林令,又管樂遊、北苑丞,左右中部三倉丞,莢庫、荻庫、箬庫丞,湖西諸屯主。天監九年,又置勸農謁者,視殿中御史。尚書省,置令,左、右僕射各一人。又置吏部、祠部、度支、左戶、都官、五兵等六尚書。左右丞各一人。吏部、刪定、三公、比部、祠部、儀曹、虞曹、主客、度支、殿中、金部、倉部、左戶、駕部、起部、屯田、都官、水部、庫部、功論、中兵、外兵、騎兵等郎二十二人。令史百二十人,書令史百三十人。
起部尚書,營宗廟宮室則權置之。事畢則省,以其事分屬都官、左戶二尚書。
右丞掌臺內藏及廬舍、凡諸器用之物。
天監九年詔曰:尚書五都,職參政要,非但總領眾局,亦乃方軌二丞。頃雖求才,未臻妙簡,可革用士流,每盡時彥,庶同持領,秉此群目。於是五都令史視奉朝請。其年,以太學博士劉納兼殿中都,司空法曹參軍劉顯兼吏部都,太學博士孔虔孫兼金部都,司空法曹參軍蕭軌兼左戶都,宣毅墨曹參軍王顒兼中兵都。五人並以才地兼美,首膺茲選矣。
陳
陳承梁,置司農卿、度支等尚書。
按《隋書·百官志》:陳承梁,皆循其制官,其所制品秩,司農卿秩中二千石,品第三,列曹尚書秩二千石,品第三,尚書左右丞秩六百石,品第四。
北魏
明元帝泰常二年,置地部大人。
按《魏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官氏志》:泰常二年夏,置六部大人官,有天部,地部,東、西、南、北部,皆以諸公為之。大人置三屬官。
太武帝始光元年正月,置右民、尚書。
按《魏書·世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云云。
孝文帝太和四年十二月,置太倉庫部都牧曹。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云云。
按《杜佑·通典》:後魏庫部郎中屬度支尚書,掌凡戎仗器用。
太和 年,詔議官制定大司農卿及度支等尚書以下階品。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自太祖至高祖初,其內外百官屢有減置,或事出當時,不為常目,舊令亡失,無所依據。太和中高祖詔群寮議定百官,著於令,大司農卿第二品上,列曹尚書第二品中,大司農少卿第三品上,尚書郎中第五品上,大司農丞尚書郎從第五品中,主事郎從第六品上,都令史主書令史第七品上。
按《杜佑·通典》:後魏度支尚書掌支計。
〈注〉崔亮為度支尚書,經營費用,歲減億計。
有太倉尚書,有戶部郎,尚書諸司置主事令史。
〈注〉李訢為太倉尚書,攝南部事,令千里之外戶,別轉運諸倉輸之所在,委積延停,歲月,大為困弊。
太和二十三年,復次大司農卿等官職令。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二十三年,高祖復次職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為永制。列曹尚書、大司農卿第三品,大司農、少卿第四品上階,尚書郎中第六品下階,大司農丞第七品上階,尚書都令史、主書令史從第八品上階。
北齊
北齊設度支尚書,統度支等六曹,仍設司農寺統太倉、典農諸令。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尚書省,置吏部、殿中、祠部、五兵、都官、度支等六尚書。六尚書,分統列曹。度支統度支、倉部、左戶、右戶、金部、庫部六曹。
〈注〉度支,掌計會,凡軍國損益、事役糧廩等事。倉部,掌諸倉帳出入等事。左戶,掌天下計帳、戶籍等事。右戶,掌天下公私田宅租調等事。金部,掌權衡量度、內外諸庫藏文帳等事。庫部,掌凡是戎仗器用所須事。
司農寺,掌倉市薪菜,園池果實。統平準、太倉、鉤盾、典農、導官、梁州水次倉、石濟水次倉、籍田等署令、丞。而鉤盾又別領大囿、上林、遊獵、柴草、池藪、苜蓿等六部丞。典農署,又別領山陽、平頭、督亢等三部丞。導官署,又有御細部、麴麵部、典庫部等倉督員。
北周
北周依《周禮》連六官,地官府領司徒眾職。
按《周書·盧辯傳》:太祖欲行《周官》,命蘇綽專掌其事。未幾而綽卒,乃令辯成之。於是依《周禮》建六官,置公、卿、大夫、士,地官府領司徒等眾職,以魏恭帝三年始命行之。
按《隋書·食貨志》:後周太祖作相,創制六官。載師掌任土之法,辨夫家田里之數,會六畜車乘之稽,審賦役斂㢮之節,制畿疆修廣之域,頒施惠之要,審牧產之政。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司賦掌功賦之政令。司役掌力役之政令。掌鹽掌四鹽之政令。司倉掌九穀之物,以量國用。
按《杜佑·通典》:後周置大司徒卿一人,其屬有民部中大夫二人,掌承司徒教,以籍帳之法,贊計人民之眾寡。又有小司徒中大夫,有地官屬司倉下大夫,有司農上士一人,掌三農、九穀、稼穡之政令,有平準中士、下士。
隋
隋設度支尚書,統度支等侍郎,司農、寺卿統太倉、典農諸令。
按《隋書·百官志》: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置尚書省司農寺尚書省度支尚書統度支、戶部侍郎各二人,金部、倉部侍郎各一人。司農、寺卿、少卿各一人,丞五人,主簿二人,錄事四人,統太倉、典農、平準、廩市、鉤盾、華林、上林、導官等署。各置令二人。鉤盾、上林則加至三人,華林惟置一人。太倉又有米廩督二人、穀倉督四人、鹽倉督二人,京市有肆長四十人,導官有御細倉督二人、麴麪倉督二人等員。度支、尚書、司農卿,為正三品。司農少卿為正四品。度支侍郎為正六品,司農、寺丞為正七品,平準、鉤盾、太倉、典農、京市署令為正八品,華林、上林、導官署令為從八品上階,平準、鉤盾、太倉、典農、京市署丞為正九品,華林、上林、導官署丞為從九品。
文帝開皇三年,改度支尚書為戶部尚書,諸曹侍郎加為從五品。廢光祿寺及都水臺入司農。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開皇六年,置戶部員外郎。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開皇六年,尚書省二十四司,各置員外郎一人,以司其曹之籍帳。侍郎闕,則釐其曹事。
開皇十四年,置戶部主事令史員。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十四年,諸省各置主事令史員。
煬帝大業三年更定官制,改戶部郎為人部郎,司農寺置二少卿。
按《隋書·焬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焬帝即位,多所改革。三年定令,尚書省六曹,各侍郎一人,以貳尚書之職。正四品。諸曹侍郎並改為郎。又改吏部為選部郎,戶部為人部郎,禮部為儀曹郎,兵部為兵曹郎,刑部為憲部郎,工部為起部郎,以異六侍郎之名,廢諸司員外郎,而每增置一曹郎,各為二員。都司郎各一人,品同曹郎,掌都事之職,以都事為正八品,分隸六尚書。諸司主事,並去令史之名。其令史隨曹閑劇而置。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滿十者亦置一人。尋又每減一郎,置承務郎一人,同員外之職。光祿已下八寺卿,皆降為從三品。少卿各加置二人,為從四品。諸寺上署令,並增為正六品,中署令為從六品,下署令為正七品。始開皇中,署司唯典掌受納,至是署令為判首,取二卿判。丞唯知勾檢。令闕,承判。司農但統上林、太倉、鉤盾、導官四署,罷典農、華林二署,而以平準、京市隸太府。
大業五年,司農寺丞增為從五品。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五年,光祿已下八寺丞並增為從五品。
唐
唐始設戶部尚書、侍郎二人佐之,有戶部、度支、金部、倉部之屬,並設郎中、員外郎主事諸員。
按《唐書·百官志》:唐之官制,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而大抵皆沿隋故。尚書省其屬有六:尚書二曰戶部,戶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下。掌天下土地、人民、錢穀之政、貢賦之差。其屬有四:一曰戶部,二曰度支,三曰金部,四曰倉部。
戶部郎中二人,從五品上;員外郎,從六品上。掌戶口、土田、賦役、貢獻、蠲免、優復、婣婚、繼嗣之事,以男女之黃、小、中、丁、老為之帳籍,以永業、口分、園宅均其土田,以租、庸、調斂其物,以九等定天下之戶,以為尚書、侍郎之貳。其後以諸行郎官判錢穀,而戶部、度支郎官失其職矣。會昌二年著令:以本行郎官,分判錢穀。戶部巡官二人,主事四人;度支主事二人;金部主事三人;倉部主事三人。從九品上。以主事、令史、書令史署覆文案,出符目;以亭長啟閉、傳禁約;以掌固守當倉庫及陳設。
〈注〉高宗即位,改民部曰戶部。龍朔二年,改戶部曰司元,度支曰司度,金部曰司珍,倉部曰司庾。光宅元年,改戶部曰地官。天寶十一載,改金部曰司金,
倉部曰司儲。有戶部令史十七人,書令史三十四人,計史一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人;度支令史十六人,書令史三十三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金部主事三人,令史十人,書令史二十一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倉部令史十二人,書令史二十三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
度支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天下租賦、物產豐約之宜、水陸道涂之利,歲計所出而支調之,以近及遠,與中書門下議定乃奏。
金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天下庫藏出納、權衡度量之數,兩京市、互市、和市、宮市交易之事,百官、軍鎮、蕃客之賜,及給宮人、王妃、官奴婢衣服。
倉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天下軍儲,出納租稅、祿糧、倉廩之事。以木契百,合諸司出納之數,以義倉、常平倉備凶年,平穀價。
司農寺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從四品上。掌倉儲委積之事。總上林、太倉、鉤盾、𣜦官四署及諸倉、司竹、諸湯、宮苑、鹽池、諸屯等監。凡京都百司官吏祿稟、朝會、祭祀所須,皆供焉。籍田,則進耒耜。丞六人,從六品上。總判寺事。凡租及槀秸至京都者,閱而納焉。官戶奴婢有技能者配諸司,婦人入掖庭,以類相偶,行宮監牧及賜王公、公主皆取之。凡孳生雞彘,以戶奴婢課養。俘口則配輕使,始至給稟食。主簿二人,從七品上;錄事二人。
〈注〉龍朔二年,改司農寺曰司稼寺。有府三十八人,史七十六人,計史三人,亭長九人,掌固七人。
按《六典》:司農卿之職,掌邦國倉儲委積之事。統上林、太倉、鉤盾、𣜦官四署,與諸監之官屬。謹其出納,而修其職務。少卿為之貳。凡京都百官吏祿稟,皆仰給焉。
遼
遼制北、南二大王院,掌部族軍民之政,後設南面朝官,尚書省始具戶部長貳曹郎之職,而司農寺置卿以下諸員。
按《遼史·百官志》:遼國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初,太祖分迭剌夷離堇為北、南二大王,謂之北、南院。宰相其實所治皆北面之事。北、南二王視戶部。
契丹北大王院。分掌部族軍民之政。
北院大王。初名迭剌部夷離堇,太祖分北、南院,太宗會同元年改夷離堇為大王。
知北院大王事
北院太師
北院太保
北院司徒
北院司空
北院郎君
北院都統軍司。掌北院從軍之政令。
北院統軍使
北院副統軍使
北院統軍都監
北院詳穩司。掌北院部族軍馬之政令。
北院詳穩
北院都監
北院將軍
北院小將軍
北院都部署司。掌北院部族軍民之事。
北院都部署
北院副部署
南大王院。分掌部族軍民之政。
南面大王
知南院大王事
南院太師
南院太保。天慶八年,省南院太保。
南院司徒
南院司空
南院郎君
南院都統軍司。掌南院從軍之政令。
南院統軍使
南院副統軍使
南院統軍都監
南院詳穩司。掌南院部族軍馬之政令。
南院詳穩
南院都監
南院將軍
南院小將軍
南院都部署司。掌南院部族軍民之事。
南院都部署
南院副部署
南面朝官 遼有北面朝官矣,既得燕、代,乃用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寺、監、諸衛、東宮之官。尚書省戶部職名總目:
尚書
侍郎
郎中
員外郎
司農寺職名總目:
卿
少卿
丞
主簿
興宗重熙二十年冬十一月甲子,命東京留守司總領戶部、內省事。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宋
宋初,設三司使,總鹽鐵、度支、戶部之事。元豐後始罷,三司歸於戶部,以司農寺掌倉儲委積之政令,以太府寺掌邦國財貨之政令。
按《宋史·職官志》:三司使 副使 判官 鹽鐵使度支使 戶部使 三部副使 三部判官
三司之職,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貢賦之入,朝廷不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戶部,號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為計相。其恩數廩祿,與參、樞同。太平興國八年,分置三使。淳化四年,復置使一員,總領三部。又分天下為十道:曰河南,河東,關西,劍南,淮南,江南東、西,兩浙,廣南。在京東曰左計,京西曰右計,置使二員分掌。俄又置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左、右計事判十道事,凡干涉計度者,三使共議之。五年,罷十道左右計使,復置三部使。咸平六年,罷三部使,復置三司一員。闕正使,則以給、諫以上權使事使。一人,以兩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誥、雜學士、學士充。亦有輔臣罷政出外,召還充使者。使闕,則有權使事;又闕,則有權發遣公事。掌邦國財用之大計,總鹽鐵、度支、戶部之事,以經天下財賦而均其出納焉。
〈注〉凡奏事及大事悉置案,奏牒常事止置案。太平興國初,以賈琰為三司副使,七年,以侯陟、王明同判三司,遂省副使。
鹽鐵,掌天下山澤之貨,關市、河渠、軍器之事,以資邦國之用。
度支,掌天下財賦之數,每歲均其有無,制其出入,以計邦國之用。
戶部,掌天下戶口、稅賦之籍,榷酒、工作、衣儲之事,以供邦國之用。
副使以員外郎以上歷三路轉運及六路發運使充。判官以朝官以上曾歷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充。三部副使各一人,通簽逐部之事。
〈注〉舊以員外郎以上充。端拱初,省。淳化三年復置,又省。至道初,又置。真宗即位,副使遷官,遂罷之。咸平六年復置。
三部判官各三人,分掌逐案之事。
〈注〉舊以朝官充。國初承舊制,每部判官一人。乾德四年,三部各置推官一人。太平興國三年,諸案置推官或巡官,以朝官充。四年,三司止置判官一人、推官三人。及分十道,二計各置判官一人。五年,廢十道,三部各置判官二人。
三部各有孔目官一人,都勾押官一人,勾覆官四人。鹽鐵分掌七案:一曰兵案。
〈注〉掌衙司軍將、大將、四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庫務月帳,吉凶儀制,官吏宿直,諸州衙吏、胥吏之遷補,本司官吏功過,三部胥吏之名帳及刑獄,造船、捕盜、亡逃絕戶資產、禁錢。景德三年,併度支案為刑案。
二曰胄案。
〈注〉掌修護河渠、給造軍器之名物,及軍器作坊、弓弩院諸務諸李料籍。
三曰商稅案,四曰都鹽案,五曰茶案,六曰鐵案。
〈注〉掌金、銀、銅、鐵、朱砂、白礬、綠礬、石炭、錫、鼓鑄。
七曰設案。
〈注〉掌旬設節料齋錢、餐錢、羊豕、米麵、薪炭、陶器等物。
度支分掌八案:一曰賞給案。
〈注〉掌諸給賜、賻贈例物、口食、內外春冬衣、時服、綾、羅、紗、縠、綿、布、鞋、席、紙、染料,市舶、權物務、三府公吏。
二曰錢帛案。
〈注〉掌軍中春冬衣、百官奉祿、左藏錢帛、香藥榷易。
三曰糧料案。
〈注〉掌三軍糧料、諸州芻粟給受、諸軍校口食、御河漕運、商人飛錢。
四曰常平案。
〈注〉掌諸州平糴。大中祥符七年,置主吏七人。
五曰發運案。
〈注〉掌汴河廣濟蔡河漕運、橋梁、折斛,三稅。
六曰騎案。〈注〉掌諸坊監院務飼養牛羊、馬畜及市馬等。
七曰斛斗案。
〈注〉掌兩京倉廩廥積,計度東京糧料,百官祿;粟廚料。
八曰百官案。
〈注〉掌京朝幕職官奉料、祠祭禮物、諸州驛料。
戶部分掌五案:一曰戶稅案。
〈注〉掌夏稅。
二曰上供案。
〈注〉掌諸州上供錢帛。
三曰修造案。
〈注〉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諸庫簿帳,勾校諸州營壘、官廨、橋梁、竹木、簰筏。
四曰麴案。
〈注〉掌榷酤、官麵。
五曰衣糧案。
〈注〉掌勾校百官諸軍諸司奉料、春冬衣、祿粟、茶、鹽、鞋醬、傔糧等。
三部諸案,並與本部都孔目官以下分掌。
三部勾院判官各一人,以朝官充。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穀百物出納帳籍,以察其差殊而關防之。鹽鐵院、度支院、戶部院勾覆官各一人。
都磨勘司。
〈注〉端拱九年置。
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覆勾三部帳籍,以驗出入之數。
都主轄支收司。
〈注〉淳化三年置。
判官司以判磨勘司官兼。掌官物已支未除之數,候至所受之處,附籍報所由司而對除之。天下上供物至京,即日奏之,納畢,取其鈔以還本州。
拘收司。
〈注〉咸平四年置。
以判磨勘司兼掌。凡支收財利未結絕者,籍其名件而督之。
都理欠司。
〈注〉雍熙三年,三部各置理欠,有勾簿司,景德四年廢。
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理在京及天下欠負官物之籍,皆立限以促之。
都憑由司,以判都理欠司官兼,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凡部支官物,皆覆視無虛謬,則印署而還之,支訖,復據數送勾而銷破之。
開拆司,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受宣敕及諸州申牒之籍,發放以付三部,兼掌發放、勾鑿、催驅、受事。發放司,掌受三司帖牒而下之。
〈注〉太平興國年中置。
勾鑿司,掌勾校三部公事簿帳。
催驅司,掌督京城諸司庫務末帳,京畿倉場庫務月帳憑由送勾,及三部支訖內外奉祿之事。
受事司,掌諸處解送諸色名籍,以發付三部。
衙司管轄官二人,以判開拆司官及內侍都知、押班充。掌大將、軍將名籍,第其勞而均其役使。
勾當公事官二員,以朝官充。掌分左右廂檢計、定奪、點檢、覆驗、估剝之事。
三司推勘公事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推勘諸部公事。勾當諸司、馬步軍糧料院官各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文武官諸司、諸軍給受奉料,批書券曆,諸倉庫案驗而廩賦之。
勾當馬步軍專勾司官一人,以京朝官充。
〈注〉舊以三班。
掌諸軍兵馬逃亡收併之籍,諸司庫務給受之數,審較其欺詐,批曆以送糧料院。
以上並屬三司。元豐官制行,罷三司使並歸戶部。戶部國初,以天下財計歸之三司,本部無職掌,止置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以受天下土貢,元會陳於庭。元豐正官名,始並歸戶部。掌天下人戶、土地、錢穀之政令,貢賦、征役之事。以版籍考戶口之登耗,以稅賦持軍國之歲計,以土貢辨郡縣之物宜,以征榷抑兼并而佐調度,以孝義婚姻繼嗣之道和人心,以田務券責之理直民訟,凡此歸於左曹。以平常之法平豐凶、時斂散,以免役之法通貧富、均財力,以伍保之法聯比閭、察盜賊,以義倉賑濟之法救饑饉、恤艱阨,以農田水利之政治荒廢、務稼穡,以坊場河渡之課酬勤勞、省科率,凡此歸於右曹。尚書置都拘轄司,總領內外財賦之數,凡錢穀帳籍,長貳選吏鉤考。其屬三:曰度支,曰金部,曰倉部。熙寧中,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制置條例,建官設屬,取三司條例看詳,具所行事付之。三年,罷歸中書,以常平、免役、農田、水利新法歸司農,以胄案歸軍器監,修造歸將作監,推勘公事歸大理寺,帳司、理欠司歸比部,衙司歸都官,坑冶歸虞部,而三司之權始分矣。元豐官制行,罷三司歸戶部左、右曹,而三司之名始泯矣。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左右曹各二人,度支、金部、倉部各二人。元祐初,侍郎司馬光言:天下錢穀之數,五曹各得支用,戶部不知出納見在,無以量入為出。乞令尚書兼領左、右曹,錢穀財用事有散在五曹、寺監者,並歸戶部,使尚書周知其數,則利權歸一;若選用得人,則天下之財庶幾可理。詔尚書省立法。三年,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獄並罷,依三司舊例,戶部置推勘檢法官,治在京官司凡錢穀事,增置幹當公事二員。紹聖元年,罷戶部幹當公事,置提舉、管幹官,復行免後、義倉,釐正左、右曹職,依原定官制。三年,右曹令侍郎專領,尚書不與。建中靖國元年,復幹當公事官二員。政和二年五月,詔依神宗官制,委右曹侍郎專主行常平,自今許本部直達奏裁。又詔依熙、豐舊制,本部置都拘轄司,總領戶、度、金、倉四部財賦。宣和六年,詔戶部辟官依元豐法。
尚書侍郎掌軍國用度,以周知其出入盈虛之數。凡州縣廢置,戶口登耗,則稽其版籍;若貢賦征稅,斂散移用,則會其數而頒其政令焉。凡四司所治之事,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獨右曹事專隸所掌侍郎。若事屬本曹,郡縣監司不能直者,受其訟焉。大饗祀薦饌,則尚書奉俎,飲福則徹之。朝會則奏貢物。左曹分案五,置吏四十;右曹分案五,置吏五十有六。建炎兵興,嘗以知樞密院張愨提領措置戶部財用,後遷中書侍郎,仍兼之。五年,復以參知政事孟庾提領措置。後罷,專委戶部長貳。左曹分案三:曰戶口,掌凡諸路州縣戶口升降,民間立戶分財,科差人丁,典賣屋業,陳告戶絕,索取妻男之訟。曰農田,掌農田及田訟務限,奏豐稔,驗水旱蟲蝗,勸課農桑,請佃地土,令佐任滿賞罰,繳奏諸州雨雪,檢按災傷逃絕人戶。曰檢法,掌凡本部檢法之事,設科有三:曰二稅,掌受納、驅磨、隱匿、支移、折變。曰房地,掌諸州樓店務房廊課利,僧道免丁錢及土貢獻物。曰課利,掌諸軍酒課,比較增虧,知、通等職位姓名,人戶買撲鹽場酒務租額酒息,賣田投納牙契。外有開拆、知雜司。右曹分案六:曰常平,掌常平、農田水利及義倉振濟,戶絕田產,居養鰥、寡、孤、獨之事。曰免役,曰坊場,曰平準,各隨其名而任其事。曰檢法,曰知雜。裁減吏額,左曹四十人,右曹三十人。淳熙十年,詔左藏南庫撥隸戶部。舊制,戶部侍郎二人,中興初,止除長貳、各一員,或止除尚書若侍郎一員。紹興四年七月,詔戶部侍郎二員,通治左、右曹,自此相承不改。
郎中〈左曹右曹〉 員外郎掌分曹治事。建炎三年,詔省併郎曹,惟戶部五司以職事煩劇不併,仍各置一員。紹興中,專置提舉帳司,總天下帳狀,以戶部左曹郎官兼之。右曹歲具常平錢物總數,每秋季具冊以聞。初置主管左、右曹,總稱戶部郎官。紹興七年,閻彥昭以太府寺丞兼左曹郎官。紹興三十二年,徐康正除左曹郎官,自是相承不改。是年,又詔:戶部事有可疑難裁決者,許長貳與眾郎官聚議,文字皆令連書,有定議,然後付本曹行遣。
度支郎中 員外郎參掌計度軍國之用,量貢賦稅租之入以為出。凡軍須邊備,會其盈虛而通其有無。若中外祿賜及大禮賞給,皆前期以辦。歲終,則會諸路財用出入之數奏於上,而以其副申尚書省。凡小事則擬畫,大事諮其長貳;應申請更改舉行勘審者,則先檢詳供具。分案六,置吏五十有一。凡上供有額,封椿有數,科買有期,皆掌之。有所漕運,則計程而給其直。凡內外支供及奉給驛券,賞賜衣物錢帛,先期擬度,時而予之。分案五:曰度支,曰發運,曰支供,曰賞賜,曰知雜。乾道四年,置會稽都籍,度交掌之。裁減吏額,置五十人。淳熙十三年,又減四人。
金部郎中 員外郎參掌天下給納之泉幣,計其歲之所輸,歸於受藏之府,以待邦國之用。勾考平準、市舶、榷易、商稅、香茶、鹽礬之數,以周知其登耗,視歲額增虧而為之賞罰。凡綱運濡滯及負折者,計程帳催理。凡造度、量、權、衡,則頒其法式。合同取索及奉給、時賜,審覆而供給之。分案六:曰左藏,曰右藏,曰錢帛,曰榷易,曰請給,曰知雜。裁減吏額,共置六十人。淳熙十三年,又減四人。
食部郎中 員外郎參掌國之倉庾儲積及其給受之事。凡諸路收糴折納,以時舉行;漕運上供封樁,以時催理;應供輸中都而有登耗,則比較以聞。歲以應用芻粟前期報度支,均定支移、折變之數。其在河北、陜西、河東路者,書其所支歲月,季一會之。若內外倉場帳籍供申愆期,則以法究治。分案六,置吏二十有四。元祐元年四月,省郎官一員,十月復置。分案六:曰會場,曰上供,曰糶糴,曰給納,曰知雜,曰開拆。建炎三年,罷司農寺歸倉部。紹興四年復舊。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五人,續又減二人。
司農寺 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兩制、朝官以上充;主簿一人,以選人充。掌供藉田九種,大中小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與平糶、利農之事。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倉儲委積之政令,總苑囿庫務之事而謹其出納,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京都官吏祿廩,辨其精粗而為之等;諸路歲運至京師,遣官閱其名色而分納於倉庾,槀秸則歸諸場,歲具封樁、月具見存之數奏聞;紿兵食則進呈糧樣,因出納而受賂刻取者,嚴其禁;有負欠者,計其虧數上於倉部。凡諸路奏雨雪之闕與過多者皆籍之。凡苑囿行幸排比及薦饗進御、頒賜植藏之物,戒有司先期辦具。造麴糵、儲薪炭以待給用。天子親耕籍田,有事於先農,則卿奉耒耜,少卿率屬及庶人以終千畝。分案六,置吏十有八。初,熙寧二年,置制置條例司,立常平斂散法,遣諸路提舉官推行之。三年五月,詔制置司均通天下之財,以常平新法付司農寺,增置丞、簿,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悉自司農講行。初以太子中允呂惠卿判司農寺,改同判寺胡宗愈為兼判。四年,以御史知雜鄧綰判寺,曾布同判,詔諸路提舉常平官課績,田寺考校升出,管幹官令提舉司保明,計功賞之。六年,以司農間遣屬官出視諸路,力有不給,乃置幹當公事官,以葉康直等四人為之。七年,本寺言:所主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之法,措置未盡,官吏推行多違法意,欲榜諭官私,使人陳述,有司違法,從寺按察。九年,以幹當公事官所至輒用喜怒,罷之,從熊本請也。元豐四年,減丞一,三簿三。官制行,寺監不治外事,司農事舊職務悉歸戶部右曹。元祐三年,詔司農寺置長、貳。五年,以本寺主簿兼檢法。八年,復置提轄修倉所;紹聖元年,詔罷官屬,以其事歸將作監。四年,罷主簿,添丞一員。政和六年,浙西諸州各置排岸一員,從兩浙運副應安道請也。所隸官屬凡五十。
倉二十有五,掌九穀廩藏之事,以給官吏、軍兵祿食之用。凡綱運受納及封樁支用,月具數以報司農。草場十有二,掌受京畿芻秸,以給牧監飼秣。
排岸司四,掌水運綱船輸納雇直之事。
園苑四:玉津、瑞聖、宜春、瓊林苑,掌種植蔬蒔以待供進,修飭亭宇以備游幸宴設。
下卸司,掌受納綱運。
都麯院,掌造麯,以供內酒庫酒醴之用,及出鬻以收其直。
水磨務,掌水磑磨麥,以供尚食及內外之用。
內柴炭庫,掌諸薪炭,以給宮城及宿衛班直軍士薪炭席薦之物。
炭場,掌儲炭以供百司之用。建炎三年,罷司農寺,以事務併隸倉部。紹興三年,復置丞二員。凡有合行事務,申戶部施行。四年,復置寺,仍置卿、少。十年,復置簿。隆興元年,併省主簿一員。明年,詔如舊制。乾道三年,詔糧綱有欠,從本寺斷遣監納,情理重者,大理寺推勘。分案五,南北省倉、草料場、和糴場隸焉。監倉官分上、中、下界,司其出納。諸場皆置監官。外有監門官,交糧則有檢察斛面官,綱運下卸有排岸司官,各分其事以佐本寺。
豐儲倉所,置監官二員,監門官一員。初,紹興以上供米餘數,樁管別廩,以為水旱之助,後又增廣收糴,淳熙間,命右司為之提領,後以屬檢正,非奉朝廷指揮不許支撥。別置赤曆,提領官結押,不許袞同司農寺收支經常米數。凡外州軍起到樁管米,從司農寺差官盤量,據納到數報本所樁管。監官、監門官遇考任滿,所屬批書外,仍於本所批書,視其有無欠折,以定其功過。在外,則鎮江、建康亦置倉焉。
太府寺 舊置判寺事一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凡廩藏貿易、四方貢賦、百官奉給,時皆隸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幣、帨巾、神席,及校造斗升衡尺而已。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卿、少卿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卿掌邦國財貨之政令,及庫藏、出納、商稅、平準、貿易之事,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四方貢賦之輸於京師者,辯其名物,視其多寡,別而受之。儲於內藏者,以待非常之用;頒於左藏者,以供經常之費。凡官吏、軍兵奉祿賜予,以法式頒之,先給曆,從有司檢察,書其名數,鉤覆而後給焉。供奉之物,則承旨以進,審奏得畫,乃聽除之。若春秋授軍衣,則前期進樣,定其頒日,畿內將校營兵支請,月具其數以聞。凡商賈之賦,小賈即門征之,大賈則輸於務。貨之不售者,平其價鬻於平準,乘時賒貸,以濟民用;若質取於官,則給用多寡,各從其抵。歲以香、茶、鹽鈔募人入豆穀實邊。即京都闕用物,預報度支。凡課入,以盈虧定課最、行賞罰。大祀,晨祼則卿置幣,奠玉則入陳玉帛,餘祀供其帨巾。分案九,置吏六十有五。元祐初,以倉部郎官印發文鈔,三年,復歸本寺。又詔太府置長、貳。五年,令長貳每月分巡所轄庫務。元符元年,增置丞一員。三年,改市易案為平準,其市易務亦如之。崇寧中,置藥局七所,添丞一員點檢。宣和三年減罷。靖康元年,詔內外官司局所依熙寧法,錢物並納左藏庫,凡省一百五所。又詔戶部、太府寺長貳當職官及本庫官吏俸錢,候在京官吏支散並足,方許支給,從戶部尚書梅執禮之請也。所隸官司二十有五。
左藏東西庫,掌受四方財賦之入,以待邦國之經費,給官吏、軍兵奉祿賜予。舊分南北兩庫,政和六年修建新庫,以東西庫為名。
西京、南京、北京各置左藏庫、
內藏庫,掌受歲計之餘積,以待邦國非常之用。奉宸庫,掌供內庭,凡金玉、珠寶、良貨賄藏焉。
祗候庫,掌受錢帛、器皿、衣服,以備傳詔頒給及殿庭賜予。
元豐庫,掌受諸路積剩及常平錢物,凡封樁者皆入焉。
〈注〉神宗常憤契丹倔彊,慨然有恢復幽燕之志,聚金帛內帑,自制四言詩一章,曰:五季失國,獫狁孔熾。藝祖造邦,思有懲艾。爰設內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厥志。每庫以詩一字目之,儲積皆滿。又別置庫,賦詩二十字,分揭於庫,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徽宗朝,又有崇寧庫、大觀庫。
布庫,掌受諸道輸納之布,辨其名物,以待給用。茶庫,掌受江、浙、荊湖、建、劍茶茗,以給翰林諸司及賞賚、出鬻。
雜物庫,掌受內外雜輸之物,以備支用。
糧料院,掌以法式頒廩祿,凡文武百官、諸司、諸軍奉料,以券準給。
審計司,掌審其給受之數,以法式驅磨。
都商稅務,掌收京城商旅之算,以輸於左藏。
汴河上下鎖、蔡河上下鎖,掌收舟船木筏之征。都提舉市易司,掌提點貿易貨物,其上下界及諸州市易務、雜買務、雜賣場皆隸焉。
市易上界,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乘時貿易,以平百物之直。
市易下界,掌飛錢給券,以通邊糴。
雜買務,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雜賣場,掌受內外幣餘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準折支用。
榷貨務,掌折博斛斗、金帛之屬。
交引庫,掌給印出納交引錢鈔之事。
抵當所,掌以官錢聽民質取而濟其緩急。
和劑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藥,出賣以濟民疾。
店宅務,掌管官屋及邸店,計直出僦及修造之事。石炭場,掌受納出賣石炭。
香藥庫,掌出納外國貢獻及市舶香藥、寶石之事。建炎詔罷太府寺,以其所掌職務撥隸金部。紹興元年,復以章億守太府寺丞,措置印給茶鹽鈔引,續添置丞二員。四年,復置卿、少各一員。十年,復置主簿。十一年,詔交引庫書押鈔引寺丞兩員。遇合推賞。各與減磨勘二年。尋詔三丞一體行之。隆興元年,併省主簿一員,明年如舊制,設案七,以序次分管。監交案,隨逐丞簿赴左藏庫監交看驗綱運錢物。中興後,所隸惟有糧料院、審計司、左藏東西庫、交引庫、祗候庫、和劑庫、惠民局如前制所置。
左藏南庫。
〈注〉係椿管御前激賞庫改。
以侍從官提領,又置提轄檢察官一員,
編估局、打套局。
〈注〉二局係揀選市舶香藥雜物等第,會其直以待貿易。
寄樁庫。
〈注〉掌發賣香藥、匹帛,拘其直歸於左藏南庫。
置監官提領二人。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冬十二月己卯,置三司推官、巡官。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太平興國八年春三月癸亥,分三司,各置使。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端拱二年冬十二月辛亥,置三司都磨勘官。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三年冬十一月己未,置三司主轄收支官。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四年夏五月戊申,罷鹽鐵、戶部、度支等使,置三司使。冬十月庚午,兩京為左右計,各署判官領之,置三司使二員。己酉,置三司總計度使。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按《魏羽傳》:淳化四年,併三部為一司,以羽判三司。先是,三司簿領堆積,吏緣為姦,雖嘗更立新制,未為適中。是冬,羽上言:依唐制天下郡縣為十道,兩京為左右計,各署判官領之。制三司使二員,以羽為左計使,董儼為右計使,中分諸道以隸焉。未久,以非便罷。按《陳恕傳》:四年,太宗從魏羽、段惟一之請,分三司為十道,置左右計使,以魏羽、董儼分主之;召恕為工部侍郎,充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左右計使分判十道事,凡議論、計度並令恕等參預。恕以官司分隸,政令互出,難以經久,極言其非便。歲餘,果罷,復以恕為鹽鐵使。時太宗留意金穀,召三司吏李溥等二十七人對於崇政殿,詢以計司利害。溥等言條目煩多,不可以口占,願給筆札以對。太宗遣中黃門送詣相府,限五日悉條上之。溥等共上七十一事,詔以四十四事付有司行之,其十九事下恕等議可否。遣知雜御史張秉、中使張崇貴監議,令中書籍其事,專檢舉之,無致廢格。賜溥等白金緡錢,悉補侍禁、殿直,領其職。太宗謂宰相曰:溥等條奏事頗有所長。朕嘗語恕等,若文章稽古,此輩固不可望;若錢穀利病,頗自幼至長寢處其中,必周知根本。卿等但假以顏色,引令剖陳,必有所益。恕等剛強,終不肯降意詢問。呂端對曰:耕當問奴,織當問婢。寇準曰:夫子入太廟,每事問,乃以貴下賤,先有司之義。後數日,太宗又曰:國家歲入財數倍於唐。唐中葉以降,藩鎮擅命,征賦多不入公家,下陵上替,經制隳壞。若前代為得,即已致太平,豈復煩朕心慮也。因召恕等責以職事曠廢。恕等對曰:今土宇至廣,庶務至繁,國用軍須,所費浩瀚,又遇諸州凡有災沴,必盡蠲其租。臣等每舉榷利,朝廷必以侵民為慮,皆尼而不行。縱使耿受昌、桑弘羊復生,亦所不逮。臣等駑力,惟盡心簿領,終不足上裨聖治。太宗曰:卿等清而不通,專守繩墨,終不能為國家度長絜大,剖煩析滯。只如京城倉庫,主吏當改職者,簿領中壹處節目未備,即至十年五年不決,以致貧無資給,轉徙溝壑。此卿等之過,豈不傷和氣哉。恕等頓首謝。
淳化五年秋九月甲寅,賜三司錢百萬,募能言司事之利便者,量事賞之。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按《陳恕傳》:五年,賜三司錢百萬,募吏有能言本司不便者,令恕等量事大小,以錢賞之,錢盡更給。
至道二年,議併三司官。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陳恕傳》:至道二年,欲併三司,命官總判。其勾院、磨勘、理欠、憑由、支收、行帳、提點等司,令恕條列其事以聞。恕奏曰:伏以封域寖廣,財穀繁多,三司之中,簿牒填委,朝廷設法,督責尤嚴,官吏救過不暇。若為三部各設主司,擇才非難,辦事亦易。事辦過鮮,不撓上心,此亦一時之良策也。其勾院、磨勘兩司,出於舊制,關防之要,莫加於此。理欠、憑由三司,雖非舊設,自理欠失序,憑由散落,故設三司專令典掌。綱目咸具,制置有倫,逋欠無失理之名,憑由鮮流散之弊,實亦要切,不可廢除。若兩司併委一官,方及判官一員之事。其主轄支收司,先因從京支度財貨,轉輸外地,此除彼附,照驗稽滯,若京城得賢主史,使居此司,專行檢轄,凡支撥官物,便給除破文憑,卻於所司置簿記錄,催到收附文記,即乃勾銷簿書取捷之門,亦為允當。其行帳司近日權置,了絕舊帳,帳目告盡,司額自除。提點司是中旨特置,提振三司廢怠之事,固非有司敢得擬議也。詔三司都憑由、理欠司宜令為一處,命官兼判。應諸道逋負官物,令三司逐部理約,理欠司但總其所逋之數糾督之。餘悉從恕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