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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6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六十一卷目錄

 兄弟部彙考

  爾雅〈釋親〉

  賈誼新書〈六術〉

  白虎通〈三綱六紀〉

  劉熙釋名〈釋親屬〉

 兄弟部總論一

  書經〈康誥 君陳〉

  禮記〈曲禮 檀弓 王制 喪服小記 雜記〉

  儀禮〈喪服〉

  春秋四傳〈隱公不書即位 鄭莊公克叚 夷仲年來聘 鄭莊公卒 齊小白糾 公子牙卒 衛元咺奔晉 躋僖公 叔肸卒 衛黑背侵鄭 剌公子偃 陳公子黃奔楚 衛鱄奔晉 王殺佞夫 秦鍼奔晉 陳招殺偃師 楚棄疾殺比 盜殺衛侯兄𦄌 宋辰奔陳 宋辰入蕭叛 宋辰來奔〉

家範典第六十一卷

兄弟部彙考

《爾雅》《釋親》

男子先生為兄,後生為弟。

《漢·賈誼·新書》《六術》

父有二子,二子為昆弟,昆弟又有子,子從父而昆弟,故為從父昆弟,從父昆弟又有子,子從祖而昆弟,故為從祖昆弟,從祖昆弟又有子,從曾祖而昆弟,故為曾祖昆弟,曾祖昆弟又有子,子為族兄弟。

《班固·白虎通》《三綱六紀》

謂之兄弟,何兄者,況也。況父,法也。弟者,悌也。心順行篤也。

《劉熙·釋名》《釋親屬》

兄,荒也。荒,大也。故青徐人謂兄為荒也。

弟,第也。相次第而生也。

兄弟部總論一

《書經》

《康誥》

于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弔茲,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與我民彝大泯亂,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

〈蔡註〉天顯,猶《孝經》所謂天明尊卑顯然之序也。弟不念尊卑之序,而不能敬其兄,兄亦不念父母鞠養之勞,而大不友其弟,是兄弟相賊也。至於如此,苟不于我為政之人而得罪焉,則天之與我,民彝必大泯滅而紊亂矣。曰者言如此,則汝其速由,文王作罰,刑此無赦而懲戒之不可緩也。

《君陳》

惟孝,友于兄弟,克施有政。

〈蔡註〉言君陳有令德,事親孝事,上恭惟其孝友於家,是以能施政於邦。孔子曰: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大全〉西山真氏曰:惟孝者必友,不友於兄弟,則滅其親之心非孝矣。詩曰:兄弟既翕和樂,且湛子曰:父母其順矣乎。必兄弟和而後父母順,友之關于孝蓋如此。

《禮記》《曲禮》

兄弟之讎,不反兵。

〈陳註〉不反兵,謂常以殺之之兵器,自隨也。

《檀弓》

子夏問于孔子曰:請問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與共國,銜君命而使,雖遇之不鬥。曰:請問居從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為魁,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

有殯,聞遠兄弟之喪,雖緦必往,非兄弟,雖鄰不往。

〈陳註〉三年之喪,在殯,不得出。弔然,於兄弟則恩義存焉。故雖緦服兄弟之異居而遠者,亦當往哭其喪。若非兄弟則雖近不往。

有殯,聞遠兄弟之喪,哭于側室,無側室,哭于門內之右,同國則往哭之。

《王制》

兄之齒雁行。

〈陳註〉鴈行並行而稍後也。

《喪服小記》

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

〈陳註〉卿大夫于君,應服斬,若不為卿,大夫有五屬之親者,亦皆服斬,衰記者恐疑服本親兄弟之服,故特明之,謂國君兄弟先為本國卿大夫,今居他國未仕而本國君卒,以有兄弟之親,又是舊君,必當反服斬也,不言與君為兄弟,而言與諸侯為兄弟,明在異國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兄弟期喪耳,而與之服斬,衰者以其為君,而有父道故也。

《雜記》

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之。

〈陳註〉小功緦麻疏服之,兄弟也,彼無親者主之而己。主其喪則當為之畢虞祔之祭。

《儀禮》《喪服》

昆弟。

〈註〉昆,兄也。〈疏〉釋曰:此亦至親以期,斷云昆兄也者。昆,明也。以其次長故以明為稱。弟,第也,以其小,故以次第為名。

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

〈註〉兩言之者,適子或為兄或為弟。〈疏〉釋曰: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適妻所生,第二已下,當直云昆弟,不言庶也。云兩言之者,以其適妻所生,適子或長於妾子,或小於妾子,故云兩言之適子。或為兄或為弟,是以經昆弟並言之。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註〉大夫雖尊不敢降,其適重之也。適子為庶,昆弟庶,昆弟相為,亦如大夫為之。

大宗,小宗。

〈疏〉按《喪服小記》云:別子為祖,繼別為大宗。謂若魯桓公適夫人文姜生太子,名同,後為君。次子慶父,叔牙,季友,此三子,謂之別子。別子者,皆以臣道事君,無兄弟相宗之法,與太子有別,又與後世為始,故稱別子也。大宗有一,小宗有四。大宗一者,別子之子適者為諸弟。來宗之,即謂之大宗。自此以下,適適相承,謂之百世不遷之宗。五服之內,親者月算如邦人。五服之外,皆來宗之為之齊衰。齊衰三月,章為宗子之母,妻是也。小宗有四者,謂大宗之後生者謂別子。之弟小記。註云:別子之世,長子兄弟。宗之第二,已下長者,親弟來宗之,為繼禰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親兄弟,又從父昆弟亦來宗之,為繼祖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親昆弟,從父。昆弟又有從祖,昆弟來宗之,為繼曾祖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親,昆弟從父昆弟,從祖昆弟來宗之。又有從曾祖昆弟來宗之,為繼高祖小宗也。更一世絕服,不服來事,以彼自事五服內,繼高祖已下者也。四者皆是小宗,則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長者之小宗,雖家家盡有。小宗,仍世事繼,高祖,已下之,小宗也是以上。傳云:有餘則歸之宗,亦謂當家之長為小宗者也。

從父昆弟。

〈註〉世父,叔父之子也。〈疏〉釋曰:昆弟親為之期,此從父昆弟降一等,謂之從父昆弟,世叔父與祖為一體,又與己父為一體,緣親以致服。故云:從也。降於親兄弟一等,是其常故不傳問。

為人後者為其昆弟。

〈疏〉釋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後,大宗欲使厚於大宗之親,故次之,在從父昆弟之下。

傳曰:何以大功也。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

〈疏〉釋曰:按下記云:為人後者,於昆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於本宗餘親,皆降一等也。

從祖昆弟。

〈註〉父之從父昆弟之子。〈疏〉釋曰:此是從祖父之子,故鄭云父之從父昆弟之子,己之再從兄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於兄弟,降一等。

〈註〉兄弟猶言族親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也。〈疏〉釋曰: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厭降,是以總云降一等。上經當已言訖,今又言之者,上雖言之,恐猶不盡,記人總結之,是以鄭云凡不見者,以此求之,云:兄弟猶言族親也者。以下云小功,已下為兄弟,恐此兄弟亦據小功已下得降,故曰猶族親也。則此兄弟及下文為人後者,為兄弟,皆非小功已下,猶族親所容廣也。

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報,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

〈註〉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疏〉釋曰:謂支子為大宗,子後反來為族親。兄弟之類降一等,云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之服其義,已見於斬,章云。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親,又宗子尊重,恐本親為宗子,有不降服之嫌,故云報以明之言。報是兩相為服者也。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等。

〈註〉皆在他邦謂行仕出遊,若辟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疏〉釋曰:云在他邦,加一等者。二人共在他國,一死一不死,相愍不得辭。於親眷故加一等也。云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等者,謂各有父母或父母有早卒者,與兄弟共居而死,當愍其孤幼相育,特加一等。云皆在他邦謂行仕者,孔子身行七十二國不見仕者,以古者有出他國之理,故云謂行仕也,又云出遊者。謂若孔子弟子朋友同遊他國,兄弟容有死者,又云若辟仇者,周禮調入云,從父兄弟之仇,不同國,兄弟之仇辟諸千里之外,皆有兄弟共行之法也。云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者或遺腹子,或幼小未有知識,而父母早死者也。

傳曰:何如則可謂之兄弟。傳曰:小功以下為兄弟。

〈註〉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若不及知父母,則固同財矣。〈疏〉釋曰:發問者,上經及記,已有兄弟,皆是降等,唯此兄弟加一等,故怪而致問。引舊傳者以有成文,故引之云:小功以下為兄弟者,以其加一等,故也。鄭云: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以上又加者也。鄭亦據於此兄弟,加一等,發傳者嫌大功以上親則親矣,又加之故於小功發傳也。云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者不可復加者也。云若不及知父母,則固同財矣者。據經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既親重則財食,是同雖無父母,恩自隆重不可復加也。

《春秋四傳》《隱公不書即位》

《春秋·隱公元年》:春,王正月。

《左傳》: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繼室以聲子,生隱公。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為魯夫人。故仲子歸于我,生桓公而惠公薨,是以隱公立而奉之。春,王周正月,不書即位,攝也。

《公羊傳》:春者何歲之始也。王者孰謂,謂文王也。曷為先言王而後言正月,王正月也。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統也。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公將平國而反之桓,曷為反之桓,桓幼而貴,隱長而卑,其為尊卑也微,國人莫知,隱長又賢,諸大夫扳隱而立之,隱於是焉而辭立,則未知桓之將必得立也。且如桓立,則恐諸大夫之不能相幼君也。故凡隱之立,為桓立也。隱長又賢,何以不宜立,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桓何以貴,母貴也。母貴則子何以貴,子以母貴,母以子貴。

《穀梁傳》:雖無事,必舉正月,謹始也。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志也。焉成之,言君之不取為公也。君之不取為公,何也。將以讓桓也。讓桓正乎。曰不正,春秋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惡,隱不正而成之,何也。將以惡桓也。其惡桓,何也。隱將讓而桓弒之,則桓惡矣。桓弒而隱讓,則隱善矣。善則其不正焉。何也。春秋貴義而不貴惠,信道而不信邪,孝子揚父之美,不揚父之惡,先君之欲與桓,非正也。邪也。雖然,既勝其邪心以與隱矣。己探先君之邪志,而遂以與桓,則是成父之惡也。兄弟,天倫也。為子受之父,為諸侯受之君,己廢天倫,而忘君父,以行小惠。曰小道也。若隱者,可謂輕千乘之國,蹈道,則未也。

《鄭莊公克段》

《春秋·隱公元年》:夏,五月,鄭伯克段于鄢。

《左傳》:初,鄭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生莊公,及共叔段。莊公寤生,驚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惡之,愛共叔段,欲立之。亟請于武公,公弗許。及莊公即位,為之請制,公曰:制,巖邑也。虢叔死焉。佗邑唯命,請京,使居之,謂之京城大叔。祭仲曰:都城過百雉,國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過參國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君將不堪。公曰:姜氏欲之,焉辟害。對曰:姜氏何厭之有,不如早為之所,無使滋蔓,蔓,難圖也。蔓草猶不可除,況君之寵弟乎。公曰:多行不義,必自斃,子姑待之。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貳于己。公子呂曰:國不堪貳,君將若之何。欲與大叔,臣請事之;若弗與則請除之,無生民心。公曰:無庸。將自及,大叔又收貳以為己邑,至于廩延。子封曰:可矣。厚將得眾。公曰:不義不暱。厚將崩,大叔完聚,繕甲兵,具卒乘,將襲鄭夫人將啟之。公聞其期。曰:可矣。命子封帥車二百乘以伐京。京叛大叔段,段入于鄢,公伐諸鄢。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書曰:鄭伯克段于鄢。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稱鄭伯,譏失教也。謂之鄭志,不言出奔,難之也。

《公羊傳》:克之者何,殺之也。殺之,則曷為謂之克,大鄭伯之惡也。曷為大鄭伯之惡,母欲立之,己殺之,如勿與而已矣,段者何,鄭伯之弟也。何以不稱弟,當國也。其地何,當國也。齊人殺無知,何以不地,在內也。在內,雖當國,不地也。不當國,雖在外,亦不地也。

《穀梁傳》:克者何,能也。何能也。能殺也。何以不言殺,見段之有徒眾也。段,鄭伯弟也。何以知其為弟也。殺世子母弟目君,以其目君,知其為弟也。段,弟也。而弗謂弟,公子也。而弗謂公子,貶之也。段失子弟之道矣,賤段而甚鄭伯也。何甚乎鄭伯,甚鄭伯之處心積慮,成于殺也。于鄢遠也。猶曰取之其母之懷中而殺之云爾,甚之也。然則為鄭伯者宜奈何,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

《胡傳》:用兵,大事也。必君臣合謀而後動,則當稱國命。公子呂為主帥,則當稱將,出車二百乘,則當稱師。三者咸無,稱焉而專目鄭伯,是罪之在伯也,猶以為未足,又書曰:克段于鄢,克者力勝之,詞不稱弟,路人也。于鄢操之為已蹙矣,夫君親無將段,將以弟,篡兄以臣伐君,必誅之罪也。而莊公特不勝其母焉,爾曷為。縱釋叔段移于莊公,舉法若是,失輕重哉。曰:姜氏當武公存之時,常欲立段矣。及公既沒,姜以國君嫡母,主乎內,段以寵弟多才居乎外。國人又悅而歸之,恐其終將軋己為後患也。故授之大邑而不為之所縱,使失道以至于亂,然後以叛逆討之,則國人不敢從。姜氏不敢主。而大叔屬籍當絕,不可復居父母之邦,此鄭伯之志也,王政以善養人,推其所為,使百姓興于仁而不偷也,況以惡養天倫,使陷于罪,因以翦之乎。春秋推見至隱首誅其意,以正人心示天下,為公不可以私亂也。垂訓之義大矣。

〈大全〉程子曰:書曰:鄭伯克段于鄢,鄭伯失為君之道,無兄弟之義,故稱鄭伯而不言弟。克勝也,言勝見弟之強使之強所以致其惡也,不書奔義不繫於奔也。張氏曰:春秋於諸侯之國事,則稱國,言君與大臣共圖之也,於其君之父子,兄弟出入誅殺之事,則稱君,著其君之志也。勉齋黃氏曰:鄭莊公無孝友之誠心,又不明於予奪之大義,故勉強以徇其母,而處心積慮以殺其弟也。使有孝友之誠心,而又明於予奪之大義,則必能委曲順承而區處得宜。如舜之於象也。東萊呂氏曰:兄弟天倫也,管蔡之誅,周公。之不幸也。史序其事曰:乃致辟管叔於商,一語而三致意焉,辟之為言法也。王法之所當,加也,周公以王法討叛臣,周公不幸適尸其責本非兄弟之相戕者也。而其詞猶始以乃而繼,以致重之,惜之,憂之,難之,徘徊猶豫不忍之意,惻然見於言外,此固天理人情之極也。鄭伯養成叔段之惡,納之於誅芟,鋤剪伐略無一毫顧惜。《春秋》因其情而書之曰:鄭伯克段于鄢,得雋則謂之克勝,敵則謂之克此,何事而言克乎。鄭伯泯滅,民彝視其弟如戎狄寇,讎勦除蕩覆不遺餘力此。《春秋》所以因其情而命之以克也,謂之克則不可言弟,謂之弟則不可言克,蓋克非可用於弟,而弟亦非可克之人,二者固不得而並也。張氏曰:仁人之於弟,不藏怒宿怨,其或不中不才亦必正之以義,使不格姦厚之以恩,使不離富貴,今莊公之于叔段,無念鞠子哀之心,而懷其母偏愛,欲奪己位之恨,授之大都而不為之所縱,使失道以至於亂,方其居京收邑之時,可制而不制,如鷙將擊而匿形於未發之先,稔其惡以待其成,及其逆跡已露然,後以寇讎之法討之,以力勝為事必誅為。期至於伐京伐鄢之日,雖段之死於兵,有所不恤矣。經不言弟,段固罪其不弟,然莊公非特以段之不才,棄之,乃其心實欲養其惡,待以寇賊,無復天倫之念,故書曰:克段于鄢,然後莊公忮忍之心,施於同氣者,舉形於筆削之間矣。啖氏曰:不言段奔,乃夫子譏其志在於殺。若言奔,則鄭伯但有逐弟之惡,無殺弟之罪也。

《夷仲年來聘》

《春秋·隱公七年》:夏,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左傳》:齊侯使夷仲年來聘,結艾之盟也。

《公羊傳》:其稱弟何,母弟稱弟,母兄稱兄。

《穀梁傳》: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其弟云者,以其來接於我,舉其貴者也。

《胡傳》:兄弟,先公之子,不稱公子,貶也。書盟書帥師而稱兄弟者,罪其有寵愛之私。書出奔,書歸而稱兄弟者,責其薄友恭之義,攷于事而春秋之情可見矣。年者,齊僖公母弟也。程氏謂先儒,謂母弟者;蓋緣禮有立嫡子,同母弟之文,其曰:同母蓋為嫡耳。非以為加親也。此義不明,久矣。僖公私于同母寵愛,異于他弟施及其子,猶與適等,而襄公絀之遂成篡弒之禍,故聖人于年來聘,特變文書弟以示貶焉。鄭語來盟,黑背帥,師皆罪其私也。書云:于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天惟與我民彝,大泯亂陳。光奔楚而稱弟不念鞠子哀矣。盜殺衛縶而稱兄其亦不念天顯矣。秦鍼宋辰皆責其薄也。仁人于兄弟絕偏繫之私篤。友恭之義,人倫正而天理存,其《春秋》以訓天下與來世之意也。

〈大全〉程子曰:凡不稱公子而稱弟者,或責其失弟兄之義,或罪其以弟之愛而寵任之過。《左氏公羊傳》皆曰年,齊僖公之母弟,先儒母弟之說,蓋緣禮,文有立嫡子同母弟之說,其曰同母弟蓋謂嫡耳。非以同母為加親也。若以同母為加親,是不知人理近於禽道也。天下不明斯義也,久矣,僖公愛年,其子尚禮秩如嫡卒,致篡弒之禍,書弟見,其以弟之愛而寵任之過也。汪氏曰:齊侯非不愛其弟也,迷於其義,故以愛為害矣。張氏曰:親親之道,尊其位,重其祿,非賢則不及以政。齊僖愛其弟,聘魯致女,交政鄰國,一一使之,愛之之過,遂致亂。嫡庶之辨以啟無知篡逆之禍,聖人以其過於溺愛之私,而失親親之義,故特書其弟以貶之。而著後日之禍,始於僖公之不早辨也。

《鄭莊公卒》

《春秋·桓公十有一年》:夏,五月,癸未,鄭伯寤生卒。《左傳》:夏,鄭莊公卒,初,祭封人仲足有寵于莊公,莊公使為卿,為公娶鄧曼,生昭公,故祭仲立之,宋雍氏女於鄭莊公。曰雍姞,生厲公,雍氏宗有寵於宋莊公,故誘祭仲而執之。曰:不立突,將死,亦執厲公而求賂焉。祭仲與宋人盟,以厲公歸而立之。

《胡傳》:鄭莊公志殺其弟,使餬其口於四方,自以為保國之計。得也。然身沒未幾,而世嫡出奔庶,孽奪正,公子互爭,兵革不息。忽儀亹突之際,其禍憯矣。亂之初生也,起於一念之不善,後世則而象之。至於兄弟相殘,國內大亂,民人思保其室家而不得不亦酷乎。有國者,所以必循天理而不可以私欲滅之也。莊公之事可以為永鑒矣。

〈大全〉陳氏曰:春秋之初,罪莫甚於鄭莊。宋魯齊衛次之,而父子兄弟之禍,亦莫甚於此五國者,是可為不臣者之戒矣。

《齊小白糾》

《春秋·莊公八年》:冬,十有一月,癸未,齊無知弒其君諸兒,九年春,齊人殺無知。夏,公伐齊,納子糾,齊小白入于齊。秋,八月,庚申,及齊師戰于乾時,我師敗績。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

《左傳》:初,襄公立無常,鮑叔牙曰:君使民慢,亂將作矣。奉公子小白出奔莒,亂作,管夷吾,召忽奉公子糾來奔,初,公孫無知虐于雍廩,九年,春,雍廩殺無知。夏公伐齊,納子糾,桓公自莒先入。秋,師及齊師戰于乾時,我師敗績,公喪戎路,傳乘而歸。秦子,梁子,以公旗辟于下道,是以皆止,鮑叔帥師來言曰:子糾,親也。請君討之,管召,讎也。請受而甘心焉。乃殺子糾于生竇,召忽死之,管仲請囚。

《公羊傳》:納者何,入辭也。其言伐之何,伐而言納者,猶不能納也。糾者何,公子糾也。何以不稱公子,君前臣名也。

《胡傳》:左氏書子糾二傳曰:伐齊納糾,君子以公穀為正,納者不受而強致之,稱入者難詞糾不書子者,明糾不當立也。以小白繫齊者,明小白宜有齊也。所以然者,襄公見殺糾,與小白皆以庶子出奔,而糾弟也,又未嘗為世子,按史稱周公誅管蔡以安周齊,桓殺其弟以反國是糾幼而小白長,其有齊宜矣。宜則何以不稱公子,內無所承,上不稟命,故以王法絕之也。桓公於王法雖可絕,視子糾則當立,故管仲相桓為徙義,而聖人稱之曰: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衽矣。召忽死於子糾,為傷勇比諸匹夫匹婦之諒,自經於溝瀆而莫之知也。取者不義之詞,前書納糾不稱子者,明不當立也。此書殺糾復稱子者,明不當殺也。或奪或予於義各安。《春秋》精意也。仁人之於兄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親愛之,而已糾,雖爭立越,在他國置而勿問可也,必請於魯殺之,然後快於心,其不仁亦甚矣。後世以傳讓為名,而取國者必殺其主,以為一人心防後患意,與此同流毒,豈不遠哉,故孟子曰:五伯三王之罪人也。仲尼之徒無道,桓文之事者。

〈大全〉朱子曰:程子以薄昭之言,證桓公之為兄。而荀卿嘗謂桓公殺兄以爭國,其言固出於薄昭之前,未可以此證其必然,但以公穀《春秋》所書之文為據參,以夫子答子路子貢之言斷之,蓋聖人之於人功罪不相掩。今但稱管仲之功而不言其罪,則可見不死子糾之難無害於義,而桓公子糾之長少,從以明矣。王氏曰:杜氏注:小白,僖公庶子,子糾,小白庶兄。公羊謂小白稱入為篡,辭穀梁謂小

白不讓子糾,《太史公序》:小白次子糾皆以子糾為兄,小白為弟,且謂皆僖公子,韓宣子亦謂齊桓,衛姬之子。有寵于僖,而程子謂襄公子,似據《左傳》公子小白,公子糾,蒙襄公立,而言今考小白與糾,其為僖公或襄公之子,則不可考。然以經考之,忽繫鄭而突不繫鄭羈繫曹,而赤不繫曹,則嫡庶之辨也。捷菑不繫邾而書弗克納,則長幼之辨也。今小白繫齊則鄭忽曹,羈之例也。糾不稱子而稱納,則捷菑之例也。是則小白當立而糾不當立,明矣。以經別傳之真偽,則公穀杜氏不可信也。況夫子盛稱管仲之功而不責其忘君事,讎別其長幼是非豈不灼然可見哉。魯莊忘讎而納其公子,奉少奪長興師以助不正,卒至於敗書公伐書,納而罪惡著矣。張氏曰:糾者,齊桓之兄弟也。以其不當爭而爭立,則為罪,以其骨肉之至親,則不可殺,為齊桓者當列其罪以告魯人,且明示親親之義,而全其生,則恩義兩得矣。夫殺兄弟當自君,而稱齊人者,廢立之際殺生,予奪寄於當國大臣之手,毫釐之差,霄壤之謬。今齊大夫始以糾為先君之子,而盟欲立之,始謀不審已,為罪矣。及桓公得國又不體其君,天倫之恩從,議親之辟,以赦其罪,而必殺之。廢興生死輕率甚矣。故加子於糾,又書齊人書,取書,殺以責其舉,國君臣忘親失義之罪也。蓋天倫之重苟未至如管叔之得罪,宗廟先君與天下之民,則必當以親,親而全其生,此聖人以至公之心,示後世,異於私天下為己,有欲絕亂本禍根,而推刃於先君之遺體者矣。汪氏曰:王者之道,自脩身正家以及於為國。桓公殺子糾,晉文殺懷公以取國,夫子糾懷公論長幼之序。雖不當立,而桓文之殺亦非也,以是得國而霸諸侯,其本固已不正矣。此仲尼之門,五尺童子所以羞稱五霸也,殺懷公之事不見於經,非削之也。舊史不存耳。廬陵李氏曰:子糾書法與,子般子野同故,公穀皆以為貴,而當立。殊不知前不書子,責子糾以天倫之義,此復書子責桓公以天倫之恩也。

《公子牙卒》

《春秋·莊公三十有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左傳》:初,公築臺臨黨氏,見孟任,從之,閟,而以夫人言許之,割臂盟公,生子般焉。雩,講于梁氏,女公子觀之,圉人犖自牆外與之戲,子般怒,使鞭之,公曰:不如殺之,是不可鞭,犖有力焉。能投蓋于稷門,公疾,問後于叔牙,對曰:慶父材,問于季友,對曰:臣以死奉般,公曰:鄉者牙曰:慶父材,成季使以君命命僖叔,待于鍼巫氏,使鍼季酖之曰:飲此則有後于魯國,不然,死且無後,飲之,歸及逵泉而卒,立叔孫氏。

《公羊傳》:何以不稱弟,殺也。殺則曷為不言刺,為季子諱殺也。曷為為季子諱殺,季子之遏惡也。不以為國獄,緣季子之心而為之諱,季子之遏惡奈何,莊公病,將死,以病召季子,季子至而授之以國政,曰:寡人即不起此病,吾將焉致乎魯國,季子曰:般也存,君何憂焉。公曰:庸得若是乎,牙謂我曰:魯一生一及,君已知之矣,慶父也存,季子曰:夫何敢,是將為亂乎。夫何敢,俄,而牙弒械成,季子和藥而飲之,曰:公子從吾言而飲此,則必可以無為天下戮笑,必有後乎魯國,不從吾言,而不飲此,則必為天下戮笑,必無後乎魯國,于是從其言而飲之,飲之無累氏,至乎王堤而死,公子牙今將爾,辭曷為與親弒者同,君親無將,將而誅焉。然則善之與,曰:然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甚之也。季子殺母兄何善爾,誅不得辟兄,君臣之義也。然則曷為不直誅而酖之,行誅乎兄,隱而逃之,使託若以疾死然,親親之道也。

《胡傳》:牙有今將之心,而季子殺之,其不言刺者,公羊以為善之,誅不避兄,君臣之義也。若以疾死親,親之道也。陸淳曰:季子恩義俱立,變而得中,夫子書其自卒以示無譏也,得之矣。

〈大全〉石氏曰:兄弟之親,君臣之義,皆不可廢也。一之於愛,則義有所不立。一之於義,則愛有所不行。於此之際,非聖賢不能處也。武王終管蔡,導武庚以叛周公,顧兄弟之愛,則國必敗,君必危,周公不以天下徇一人之私,不以私愛廢君臣之義,仗大義而誅之,後世不以為不仁。叔牙欲立,慶父季友顧兄弟之愛,則慶父必立,魯國必亂,季子不以私恩害天下之公,不以一人易一國之利,奮大公而酖之後世,必有以察之周公誅管蔡,則暴其罪。季友酖叔牙,則微其跡,二叔之罪,已彰僖叔之罪,尚隱而不可知也。故以自卒為文也。

《衛元咺奔晉》

《春秋·僖公二十有八年》:夏,六月,衛元咺出奔晉。《左傳》:或訴元咺於衛侯曰:立叔武矣。其子角從公,公使殺之,咺不廢命,奉夷叔以入守,六月,晉人復衛侯,甯武子與衛人盟于宛濮。曰:天禍衛國,君臣不協,以及此憂也。今天誘其衷,使皆降心以相從也。不有居者,誰守社稷,不有行者,誰扞牧圉,不協之故,用昭乞盟于爾大神,以誘天衷,自今日以往,既盟之後,行者無保其力,居者無懼其罪,有渝此盟,以相及也。明神先君,是糾是殛,國人聞此盟也。而後不貳,衛侯先期入,甯子先,長牂守門,以為使也。與之乘而入,公子㪜犬,華仲,前驅,叔武將沐,聞公至,喜,捉髮走出,前驅射而殺之,公知其無罪也。枕之股而哭之,㪜犬走出,公使殺之,元咺出奔晉。

《胡傳》:衛侯失國出奔,則不名復歸,得國,何以名殺叔武也。叔武者衛侯之弟也。晉文公有憾於衛侯而不釋怨,於是逐衛侯立叔武,叔武辭立而他人立,則恐衛侯之不得反也。於是己立乎,其位俟反衛侯。衛侯得反而疑其弟,則曰:叔武篡我,元咺爭之曰:叔武無罪,衛侯不信其言,終殺叔武,是不念鞠子哀而以爭國為心,亂民彝滅天理,其為罪大矣,此其所以名也。元咺由是走之晉,而訟其君,然衛侯初歸則稱復再歸何以不稱復乎。《春秋》立法甚嚴,而待人以恕,鄭之初歸,雖殺叔武既名之矣。猶意其或出於誤而能革也,是以稱復。及其再歸又殺元咺,及公子瑕,則是終以爭國為心,長惡不悛,無自艾之意矣。是以不稱復,其曰歸於衛者易詞也。諸侯嗣故稱復者,繼之也,不稱復者絕之也,而國非其國矣。

〈大全〉張氏曰:衛成公書名聽讒慝之言殺無罪之弟也。前驅殺叔武而罪衛侯者,蓋殺元咺之子角又自疑叔武,而先期入此,叔武之所以死於前驅也。臨川吳氏曰:衛侯怒元咺之立叔武而殺其子,故前驅㪜犬探衛侯之心,陽為不識叔武而射殺之。㪜犬見衛侯哭弟之哀,於是走出,衛侯使殺之者亦聊以歸獄云爾。家氏曰:元咺奉叔武如會,此亦征繕以輔孺子之意,叔武非敢以君位自居也。晉人列之於會,待以君禮。衛人謂晉文將立叔武矣,俄而衛侯來歸,無以洩其逃廢之,憾殺叔武焉。怒于晉而移之于其弟,衛侯之罪大矣,故其奔也。不名于其復也名之。劉氏曰:如左氏傳言,殺叔武者,衛侯不知情又為叔武報殺其弟,又親枕之股而哭之,兄弟之恩篤矣。元咺何為奔晉愬殺其弟乎。假令咺誣其君,訟當不勝,何故衛侯反不勝乎。晉豈不知其為叔武殺㪜犬乎。左氏之說非也。

《躋僖公》

《春秋·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廟,躋僖公。《左傳》:逆祀也,於是夏父弗忌為宗伯尊,僖公且明見曰:吾見新鬼大,故鬼小先大後小順也,躋聖賢明也,明順禮也。君子以為失禮,禮無不順,祀國之大事也,而逆之可謂禮乎。子雖齊聖不先父食久矣,故禹不先,鯀湯不先,契文武不先,不窋宋祖帝乙鄭祖厲王猶上祖也。是以魯頌曰:《春秋》匪解享祀不忒皇,皇后帝皇祖后稷。君子曰:禮謂其后稷親而先帝也。詩曰:問我諸姑,遂及伯姊。君子曰:禮謂其姊親,而先姑也。仲尼曰:臧文仲其不仁者,三不知者,三下展禽廢,六關,妾織蒲。三不仁也,作虛器,縱逆祀,祀爰居,三不知也。

《公羊傳》: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其合祭奈何,毀廟之主,陳于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五年而再殷祭,躋者何,升也。何言乎升僖公,譏,何譏爾,逆祀也。其逆祀者何,先禰而後祖也。

《穀梁傳》:大事者何,大是事也。著祫嘗,祫祭者,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祭於太祖,躋,升也。先親而後祖也。逆祀也。逆祀,則是無昭穆也。無昭穆,則是無祖也。無祖,則無天也。故曰文無天,無天者,是無天而行也。君子不以親親害尊尊,此春秋之義也。《胡傳》:有事者,時祭大事祫也。合群廟之主食於太廟。升僖於閔之上也。閔僖二公親則兄弟分,則君臣以為逆祀者,兄弟之不先君臣禮也。君子不以親親害尊尊,故左氏則曰:祀國之大事而逆之,可乎。子雖齊聖不先父食久矣。公羊則曰:其逆祀,先禰而後祖也。穀梁則曰:逆祀則是無昭穆也,無昭穆則是無祖也。閔僖非祖禰而謂之祖禰者,何臣子一例也。夫有天下者,事七世諸侯五世說。禮者曰:世指父子,非兄弟也。然三傳同以閔公為祖,而臣子一例,是以僖公父視閔公為禮,而父死子繼,兄亡弟及名號雖不同其為世一矣。

〈大全〉何氏曰:僖是閔兄不得為父子,嘗為臣繼閔而立廟坐,宜次閔下。范氏曰:僖公雖長已為臣矣。閔公雖小已為君矣。臣不可以先君猶子不可以先父,故以昭穆父祖而喻。臨川吳氏曰:閔僖曾為君臣,義同父子,閔猶父也,僖猶子也,躋僖於閔之上,是先子後父也。劉氏曰:僖公於閔,非父子也,然與親父子相襲無以異,臣子一體也。君之則我以臣事之,父之則我以子奉之,是故為人後者,則為之子矣。彼不以子繼父,則必以臣繼君,君臣

猶父子,則父子猶君臣也。舜之有天下,祖顓頊而宗堯堯。非同姓也。受國焉,爾非同姓,尚宗之況,親親乎。蜀孫氏曰:世與昭穆云者,據父子之正而言也,若兄弟則昭穆同,不得以世數之矣。高氏曰:父子相繼,禮之常也。至於傳之兄弟,則亦不得已焉。耳既授以國則所傳者雖非子亦猶子道也。傳之者雖非其父亦猶父道也。漢之惠文亦兄弟相繼,而當時議者推文帝上繼高祖而惠帝親受高祖天下者,反不得與昭穆之正,至于光武當繼平帝,又自以世次當為元帝後,皆背經違禮而不可傳者也。凡人君以兄弟為後者,必非有子者也,引而為嗣,臣子一體矣,而當嗣者反以兄弟之故不繼,所受國者而繼先君,則是所受國者竟莫之嗣生,則以臣子事之,死則以兄弟治之,忘生倍死況己實受之後君。今乃自繼先君,不唯棄後,君命己之意又廢先君傳授之命,人民土地則歸之,己而父子之禮,則恥不為此,皆不可者也。豈所以重受國之意也。

《叔肸卒》

《春秋·宣公十有七年》: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左傳》:公母弟也。凡太子之母,弟公在曰公子,不在曰弟,凡稱弟,皆母弟也。

《穀梁傳》:其曰公弟叔肸,賢之也。其賢之,何也。宣弒而非之也。非之則胡為不去也。曰:兄弟也。何去而之,與之財,則曰我足矣。織屨而食,終身不食宣公之食,君子以是為通恩也。以取貴乎春秋。

《胡傳》:稱弟得弟道也。稱字賢也,何賢乎。叔肸宣弒而非之也,非之則胡為不去也。兄弟無絕道,故雖非之而不去也,與之財則曰我足矣。終身不食宣公之祿,君子以是為通恩也。論情可以明親親,言義可以厲不軌,所以取貴乎,春秋書曰:公弟而稱字,以表之也。公子為正大夫而書卒,貴也。不為大夫而特書卒,賢也。或以為叔肸寵弟在,宣公有私親之愛故,生而賜氏,俾世其卿與季友仲遂比,則其說誤矣。誠使叔肸有寵生而賜氏,則是貴戚用事之卿,豈有不見於經者。齊年鄭語在外之見於經者,季友仲遂在內之見於經者,勢必與聞政事,執國命矣。況宣公之時,煩於聘問朝會之禮,遂蔑季孫,歸父,交於鄰國眾矣,而獨叔肸不與焉。其非生而賜氏,俾世其卿亦明矣。

〈大全〉啖氏曰:叔肸非卿卒,而特書之嘉其行,合于義。曰:公弟明其得弟道也。穀梁於鱄言合于春秋此言,取貴於春秋,既合義又足貴也。故書字以褒之。

《衛黑背侵鄭》

《春秋·成公十年》:春,衛侯之弟黑背,帥師侵鄭。

《左傳》:衛子叔黑背侵鄭,晉命也。

《胡傳》:按左氏,衛子叔黑背侵鄭,晉命也。其曰:衛侯之弟者子叔黑背生公孫剽,孫林父甯殖出,衛侯衎而立,剽亦以父有寵愛之私,故得立耳,此與齊之夷仲年無異,其特書弟以為後戒,可謂深切著明矣。

〈大全〉永嘉呂氏曰:或謂不書爵命,氏族者未命也,未命則一匹夫耳,來聘來盟,匹夫而代大夫之事也。帥師匹夫而代諸侯之權也。師者人之司命,而治亂安危所係寄之匹夫亦已輕矣,吁此說非也。夫既命之盟聘帥師矣,焉有非大夫而可以任國事哉。其書弟者蓋以見其私爾,仁人之於兄弟,固親愛之而已矣。待之過厚亦非所以為中,齊年之子無知,黑背之子剽皆致篡,立春秋以弟書者,豈非以寵愛之私聞於鄰國,而史冊書之,孔子因以記之乎。周天王弟佞夫陳黃衛鱄秦鍼,陳招衛縶宋辰,或殺或奔或叛書之,所以見其薄友愛之義也。一則以厚,一則以薄,悉書於經,而兄弟之義著矣。

《剌公子偃》

《春秋·成公十有六年》:冬,十有二月,乙酉,刺公子偃。《穀梁傳》:大夫日卒,正也。先刺後名,殺無罪也。

《胡傳》:按左氏,宣伯通于穆姜,欲去季孟,而取其室,戰于鄢陵之日,公將行穆姜送公而使逐二子,公以晉難告曰:請反而聽命。姜怒公子偃,公子鉏趨過指之曰:女不可,是皆君也。公待於壞隤中宮儆備設守而後行,是以後使孟獻子守於公宮,宣伯使告卻犫曰:魯侯待於壞隤,以待勝者,卻犫取貨于宣伯,而訴公于晉侯,晉侯不見公,公會諸侯伐鄭將行,姜又命公如初,公又申守而行。宣伯使告卻犫曰:魯之有季孟猶晉之有欒范也。政令于是乎。成今其謀曰:晉政多門不可從也,寧事齊楚有亡而已,蔑從晉矣。若欲得志于魯,請止行,父而殺之,我斃蔑也。不然歸必叛晉,人執季文子于苕,丘公還待于鄆,使子叔聲伯請季孫于晉郤,犨曰:苟去仲孫蔑,而止季孫行,父吾與子國親于公室。對曰:僑如之情,子必聞之矣。若去蔑與行父,是大棄魯國而罪寡君也。若猶不棄使寡君得事晉君,則夫二人者,魯國社稷之臣也。若朝亡之,魯必夕亡,范文子謂欒武子曰:季孫于魯,相二君矣。妾不衣帛,馬不食粟,可不謂忠乎。信讒慝而棄忠良,若諸侯何乃許魯平,赦季孫出,叔孫僑如而盟之,季孫及郤犨盟于扈,歸剌公子偃。

〈大全〉臨川吳氏曰:象謀殺舜,及舜為天子,則封之。舜豈不知象之謀殺己哉。故孟子以為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親愛之而富貴之,此舜所以盡為兄之道,而為人倫之至也,偃雖為穆姜所指,然不過脅公使從己,爾未見姜,真有廢立之謀,而偃實有今將之心也。今僑如既逐,成公當修身,齊家以感化其母,威權在己則偃雖真有邪謀,亦焉所施,乃不能制。其母,而怒其弟竟殺之,其視舜之所以處象者,為何如也。公子者,非氏也,屬也。言先公之子也,而可殺乎。

《陳公子黃奔楚》

《春秋·襄公二十年》:秋,陳侯之弟黃出奔楚。

《左傳》:蔡公子燮欲以蔡之晉,蔡人殺之,公子履其母弟也。故出奔楚。陳慶虎,慶寅,畏公子黃之偪,愬諸楚曰:與蔡司馬同謀,楚人以為討,公子黃出奔楚,初,蔡文侯欲事晉。曰:先君與于踐土之盟,晉不可棄,且兄弟也。畏楚不能行而卒,楚人使蔡無常,公子燮,求從先君以利蔡,不能而死,書曰:蔡殺其大夫公子燮,言不與民同欲也。陳侯之弟黃出奔楚,言非其罪也。公于黃將出奔,呼於國曰:慶氏無道,求專陳國,暴蔑其君,而去其親,五年不滅,是無天也。

《穀梁傳》: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其弟云者,親之也。親而奔之惡也。

〈大全〉高氏曰:黃與履何以奔楚自理也。黃以寵任太過權,逼其卿,慶氏譖之而陳侯不能為之辨明,是以一國之大不能容一弟也。襄陵許氏曰:二慶執陳之權,外介大國以奔其君之弟,而哀公力不能正,則國何恃而不亡。廬陵李氏曰:杜釋例曰:兄而害弟者,稱弟以章兄,罪此例可施于陳,黃秦鍼衛鱄宋辰弟而害兄,則去弟以罪弟,此例可施於鄭段,然於通例不甚合,又左氏以為罪,公子燮不與民同欲者謬矣。

《衛鱄奔晉》

《春秋·襄公二十有七年》:夏,衛侯之弟鱄出奔晉。《左傳》:衛甯喜專,公患之,公孫免餘殺之,子鮮曰:逐我者出,納我者死,賞罰無章,何以沮勸,君失其信,而國無刑,不亦難乎,且鱄實使之,遂出奔晉,公使止之,不可,及河,又使止之,止使者而盟於河,託於木門,不鄉衛國而坐,木門大夫勸之仕,不可。曰:仕而廢其事,罪也。從之,昭吾所以出也。將誰愬乎,吾不可以立於人之朝矣,終身不仕,公喪之,如稅服終身。

《公羊傳》:衛殺其大夫甯喜,則衛侯之弟鱄,曷為出奔晉,為殺甯喜出奔也。曷為為殺甯喜出奔,衛甯殖,與孫林父,逐衛侯而立公孫剽,甯殖病將死,謂喜曰:黜公者非吾意也。孫氏為之,我即死,女能固納公乎,喜曰:諾,甯殖死,喜立為大夫,使人謂獻公曰:黜公者非甯氏也。孫氏為之,吾欲納公,何如,獻公曰子苟納我,吾請與子盟,喜曰:無所用盟,請使公子鱄約之,獻公謂公子鱄曰:甯氏將納我,吾欲與之盟,其言曰無所用盟,請使公子鱄約之,子固為我與之約矣,公子鱄辭曰:夫負羈𦄌,執鐵鑕,從君東西南北,則是臣僕庶孽之事也。若夫約言為信,則非臣僕庶孽之所敢與也。獻公怒曰:黜我者非甯氏與孫氏,凡在爾,公子鱄不得已而與之約,已約,歸至,殺甯喜,公子鱄挈其妻子而去之,將濟于河,挈其妻子而與之盟。曰:苟有履衛地食衛粟者,昧雉彼視。

《穀梁傳》:鱄雖急納其兄,與人之臣謀弒其君,是亦弒君者也。其曰弟,何也。鱄有是信者,君賂不入乎喜而殺喜,是君不直乎喜也。故出奔晉織絇邯鄲,終身不言衛,鱄之去合乎春秋。

《胡傳》:衛侯之入使鱄,與甯喜約言,既殺甯喜,鱄病失言,遂出奔晉,託於木門不鄉衛國而坐木門,大夫勸之仕不可,曰仕而廢其事罪也。從之昭吾所以出也,吾不可以立於人之朝矣。終身不仕,其稱弟罪衛侯也。穀梁子曰:鱄之去合乎春秋。

〈大全〉家氏曰:鱄始御其君兄之命,以與甯喜約,固許之。以專衛國之政,今以其專而殺之,在衛獻為食言,鱄自以失信於死者,逃其兄而去之。夫鱄衛獻之母弟也,獻非鱄不得返國,今甫奠於位而不能安鱄之身。獻之不友,甚矣。書衛侯之弟,譏不友也。范氏曰:喜雖弒君,本與鱄約。納獻公,獻公由喜得入,己與喜以君臣從事矣。春秋撥亂,重盟約,今獻公背之而殺忠,於己者是獻公惡而難親也。鱄懼禍將及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鱄之去衛,其心合於春秋。劉氏曰:衛侯忌小忿以誅有功,損大信以疑至親,使鱄至於去國逃死者,無人君之道故也。當此之時,鱄以全身不罹於惡,名為智以毋使其兄有誅,弟之惡為義,以不翹世以自潔為忠

以不仕而能矯國之失為廉。可謂重己者,是乃君子之所貴也。

《王殺佞夫》

《春秋·襄公三十年》:夏五月,天王殺其弟佞夫。

《左傳》:初,王儋季卒,其子括將見王而歎,單公子愆期為靈王御士,過諸廷,聞其嘆而言曰:嗚呼,必有此夫,入以告王,且曰:必殺之,不慼而願大,視躁而足高,心在他矣,不殺必害,王曰:童子何知,及靈王崩,儋括欲立王子佞夫,佞夫弗知,戊子,儋括圍蒍,逐成愆,成愆奔平畤,五月,癸巳,尹言多,劉毅,單蔑,甘過,鞏成,殺佞夫,括瑕廖奔晉,書曰:天王殺其弟佞夫,罪在王也。《穀梁傳》:《傳》曰:諸侯且不首惡,況於天子乎。君無忍親之義。天子、諸侯所親者,唯長子、母弟耳。天王殺其弟佞夫,甚之也。

〈大全〉孫氏曰:春秋之義,天子得專殺。故二百四十年,無天王殺大夫文此言殺其弟佞夫者,景王不能容一母弟,不可不見也。呂氏曰:言殺其弟,無親親之恩也。張氏曰:王者之道,親親而及天下,則治有序,別嫌疑以明賞罰,則政有經,周景王初立,儋括謀亂而免,佞夫不知而死,所厚者薄本心亡矣,所以終欲黜嫡立庶而致子朝之亂也。臨川吳氏曰:象欲殺舜而舜封之為諸侯,仁人之於弟蓋如此。儋括為亂,佞夫實不知謀,而尹劉諸人乃殺佞夫,書王殺者,罪王不能免其弟也。陳氏曰:凡王殺不書,雖王子不書,甚者母弟亦不害。必殺無罪也,而後書。

《秦鍼奔晉》

《春秋·昭公元年》:夏,秦伯之弟鍼出奔晉。

《左傳》:秦后子有寵于桓,如二君于景,其母曰:弗去懼選,癸卯,鍼適晉,其車千乘,書曰:秦伯之弟鍼出奔晉,罪秦伯也。后子享晉侯,造舟於河,十里舍車,自雍及絳,歸取酬幣,終事八反,司馬侯問焉。曰:子之車盡於此而已乎,對曰:此之謂多矣,若能少此,吾何以得見,女叔齊以告公,且曰:秦公子必歸,臣聞君子能知其過,必有令圖,令圖,天所贊也。后子見趙孟,趙孟曰:吾子其曷歸,對曰:鍼懼選于寡君,是以在此,將待嗣君,趙孟曰:秦君何如,對曰:無道,趙孟曰:亡乎,對曰:何為,一世無道,國未艾也。國於天地,有與立焉。不數世淫,弗能斃也。趙孟曰:天乎,對曰:有焉。趙孟曰:其幾何,對曰:鍼聞之,國無道而年穀和熟,天贊之也。鮮不五稔。《公羊傳》:秦無大夫,此何以書,仕諸晉也。曷為仕諸晉,有千乘之國,而不能容其母弟,故君子謂之出奔也。《穀梁傳》: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其弟云者,親之也。親而奔之,惡也。

《胡傳》:按左氏,秦后子有寵于桓,如二君于景,其母曰:弗去懼選,鍼遂出奔,書此見人君寵愛其子,不差以禮是禍之也。鍼之適晉,其車千乘,司馬侯問焉。曰:子之車盡於此乎,對曰:此謂多矣,若能少此,吾何以得見,叔齊曰:秦公子必歸,能知其過,必有令圖,令圖,天所贊也。後五年,秦伯卒,后子歸書曰:弟者罪秦伯也,夫后子出奔,其父過之,而罪秦伯何也。春秋以均愛望人父以能友責人兄,父母有愛妾猶沒身,敬之不衰,況兄弟乎。兄弟翕而後父母順矣。故不曰:公子而特稱秦伯之弟云。

《陳招殺偃師》

《春秋·昭公八年》: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左傳》:陳哀公元妃鄭姬生悼太子偃師,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勝,二妃嬖,留有寵,屬諸司徒招與公子過,哀公有廢疾,三月甲申,公子招,公子過,殺悼太子偃師而立公子留。

《穀梁傳》:鄉曰陳公子招,今曰陳侯之弟招,何也。曰盡其親,所以惡招也。兩下相殺,不志乎春秋,此其志何也。世子云者,唯君之貳也。云可以重之存焉志之也。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屬通,其弟云者,親之也。親而殺之,惡也。

《胡傳》:此公子招特以弟稱者,著招憑寵稔惡而陳侯失親親之道也。招以公子為司徒,乃貴戚之鄉,親則介弟,尊則叔父號令廢立自己而出莫敢干之者也。不能援立嫡冢,安靖國家而逢君之惡戕,殺偃師以致大寇,宗社覆沒,罪固大矣。陳侯信愛其弟,何以為失親親乎。尊賢者,親親之本,不能擇親之。賢者厚加尊寵以表儀,公族而徇其私愛施于不令之人,以至亡國敗家,豈不失親親之道乎。其曰: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交貶之也。

〈大全〉陸氏曰:稱弟以殺世子,既罪其逆且言骨肉相殘,又譏陳侯失教也。孫氏曰:招以叔父之親,不顧宗社之重,殞家嗣以立庶孽,致楚滅陳招之由也。其曰陳侯之弟,親之者,所以甚招之惡也。汪氏曰:隱七年,傳書盟書帥師而稱弟者,罪其有寵愛之私,今按此書殺世子,亦罪其寵任之私也。陳氏曰:哀有世子矣,又屬其嬖子于二公子,為是

殺世子。則譏不但其人也,書曰:陳侯斥君之辭也。襄陵許氏曰:陳哀寵其世子,資之以強,輔而齊之權,以軋太子,使之失職,至於亂作躬受其禍,惟其溺愛,法不勝私也。悲夫。汪氏曰:經書殺世子者,三晉獻嬖奚。齊卓子而殺申生,宋平嬖佐而殺痤陳,哀嬖留而殺偃師,皆嬖子匹嫡之禍也。然申生痤之誅,權在於晉宋之君,故雖亂國而不至於亡,陳哀基怨造禍勢不兩全,遂至寵弟戕其國本。而且以憂殞其身,而國隨以亡矣。其罪得不又甚于晉獻宋平者歟。故申生與痤皆目君以殺,唯偃師之殺,目陳侯之弟,招夫以弟招繫之陳侯,則陳哀之罪章,章明矣。不曰:殺其世子而重舉國者。偃師非招之世子也。下書楚滅陳執招放之,以見楚之滅,陳託於討招而公子留之嬖,實亡陳之本也歟。

《楚棄疾殺比》

《春秋·昭公十有三年》: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于楚,弒其君虔于乾谿,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

《左傳》:楚子之為令尹也。殺大司馬薳掩而取其室,及即位,奪薳居田,遷許而質許圍,蔡洧有寵於王,王之滅蔡也。其父死焉。王使與於守,而行申之會,越大夫戮焉。王奪鬥韋龜中犨,又奪成然邑,而使為郊尹,蔓成然故事蔡公,故薳氏之族,及薳居,許圍,蔡洧,蔓成然,皆王所不禮也。因群喪職之族,啟越大夫常壽過作亂,圍固城,克息舟城而居之,觀起之死也。其子從在蔡,事朝吳曰:今不封蔡,蔡不封矣,我請試之,以蔡公之命召子干,子晰,及郊而告之情,強與之盟,入襲蔡,蔡公將食,見之而逃,觀從使子干食坎用牲,加書而速行,已徇於蔡曰:蔡公召二子,將納之,與之盟而遣之矣,將師而從之,蔡人聚,將執之,辭曰:失賊成軍,而殺余何益,乃釋之,朝吳曰:二三子若能死亡,則如違之,以待所濟,若求安定,則如與之,以濟所欲,且違上何適而可,眾曰與之,乃奉蔡公召二子,而盟于鄧,依陳蔡人以國,楚公子比,公子黑肱,公子棄疾,蔓成然,蔡朝吳,帥陳,蔡,不羹,許,葉,之師,因四族之徒以入楚,及郊,陳蔡欲為名,故請為武軍,蔡公知之。曰欲速,且役病矣,請藩而已,乃藩為軍,蔡公使須務牟與史<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3138-18px-GJfont.pdf.jpg' />先入,因正僕人殺太子祿,及公子罷敵,公子比為王,公子黑肱為令尹,次于魚陂,公子棄疾為司馬,先除王宮,使觀從從師于乾谿,而遂告之,且曰:先歸復所,後者劓,師及訾梁而潰,王聞群公子之死也。自投于車下。曰:人之愛其子也。亦如余乎,侍者曰:甚焉。小人老而無子,知擠于溝壑矣,王曰:余殺人子多矣,能無及此乎,右尹子革曰:請待于郊,以聽國人,王曰:眾怒不可犯也。曰:若入於大都,而乞師於諸侯,王曰:皆叛矣。曰:若亡於諸侯,以聽大國之圖君也。王曰:大福不再,秖取辱焉。然丹乃歸于楚,王沿夏,將欲入鄢,𦬒尹無宇之子申亥曰:吾父再奸王命,王弗誅,惠孰大焉。君不可忍,惠不可棄,吾其從王,乃求王,遇諸棘闈,以歸,夏,五月,癸亥,王縊于𦬒尹申亥氏,申亥氏以其二女,殉而葬之,觀從謂子干曰:不殺棄疾,雖得國,猶受禍也。子干曰:余不忍也。子玉曰:人將忍子,吾不忍俟也。乃行,國每夜駭曰:王入矣,乙卯,夜,棄疾使周走而呼曰:王至矣,國人大驚,使蔓成然走告子干,子晰曰:王至矣,國人殺君,司馬將來矣,君若早自圖也。可以無辱,眾怒如水火焉。不可為謀,又有呼而走至者曰:眾至矣,二子皆自殺,丙辰,棄疾即位,名曰熊居,葬子干于訾實,訾敖殺囚,衣之王服,而流諸漢,乃取而葬之,以靖國人,使子旗為令尹,平王封陳蔡,復遷邑,致群賂,施舍寬民,宥罪舉職,他年,𦬒尹申亥以王柩告,乃改葬之,初,靈王卜曰:余尚得天下,不吉,投龜詬天而呼曰:是區區者而不余𢌿,余必自取之,民患王之無厭也。故從亂如歸,初,共王無冢,適有寵子五人,無適立焉。乃大有事于群望而祈曰:請神擇于五入者,使主社稷,乃遍以璧見於群望曰:當璧而拜者,神所立也。誰敢違之,既乃與巴姬密埋璧于大室之庭,使五人齊而長入拜,康王跨之,靈王肘加焉。子干子晰皆遠之,平王弱,抱而入,再拜,皆厭鈕,鬥韋龜屬成然焉。且曰:棄禮違命,楚其危哉,子干歸,韓宣子問于叔向曰:子干其濟乎,對曰:難,宣子曰:同惡相求,如市賈焉。何難,對曰:無與同好,誰與同惡,取國有五難,有寵而無人,一也。有人而無主,二也。有主而無謀,三也。有謀而無民,四也。有民而無德,五也。子干在晉,十三年矣,晉楚之從,不聞達者,可謂無人,族盡親叛,可謂無主,無釁而動,可謂無謀,為羈終世,可謂無民,亡無愛徵,可謂無德,王虐而不忌,楚君子干涉,五難以弒舊君,誰能濟之,有楚國者,其棄疾乎,君陳蔡,城外屬焉。苛慝不作,盜賊伏隱,私欲不違,民無怨心,先神命之,國民信之,𦬒姓有亂,必季實立,楚之常也。獲神,一也。有民,二也。令德,三也。寵貴,四也。居常,五也。有五利以去五難,誰能害之,子干之官,則右尹也。數其貴寵,則庶子也。以神所命,則又遠之,其貴亡矣,其寵棄矣,民無懷焉。國無與焉。將何以立,宣子曰:齊桓晉文,不亦是乎,對曰:齊桓,衛姬之子也。有寵于僖,有鮑叔牙,賓須無,隰朋,以為輔佐,有莒,衛,以為外主,有國,高,以為內主,從善如流,下民齊肅,不藏賄,不從欲,施舍不倦,求善不厭,是以有國,不亦宜乎,我先君文公,狐季姬之子也。有寵于獻,好學而不貳,生十七年,有士五人,有先大夫子餘,子犯,以為腹心,有魏犨,賈佗,以為股肱,有齊,宋,秦,楚,以為外主,有欒,郤,狐,先,以為內主,亡十九年,守志彌篤,惠懷棄民,民從而與之,獻無異親,民無異望,天方相晉,將何以代文,此二君者,異于子干,共有寵子,國有奧主,無施于民,無援于外,去晉而不送,歸楚而不逆,何以冀國。

《公羊傳》:比已立矣。其稱公子何,其意不當也。其意不當,曷為加殺焉爾,比之義宜乎效死不立,大夫相殺稱人,此其稱名氏以殺何,言將自是為君也。

《穀梁傳》:當上之辭也。當上之辭者,謂不稱人以殺,乃以君殺之也。討賊以當上之辭,殺非弒也。比之不弒有四,取國者稱國以弒,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比不嫌也。春秋不以嫌代嫌,棄疾主其事,故嫌也。

《胡傳》:棄疾立比為王,而己為司馬,固君比矣。而又殺之,則宜書曰:棄疾弒其君比,而曰殺公子比,何也。初子干歸自晉,觀從假棄疾命而召之,來則來坎牲,加書而強之盟,則盟帥四族,眾而使之入楚,則入殺太子祿,而立之為王,則王周走而呼于國中,謂眾怒如水火,而逼之自殺,則自殺,其行止遲速去就死,生皆觀,從與國人所為而比未嘗可否之也。安得為棄疾之君乎。然比兄也,黑肱弟也,棄疾其季弟也,立比為王,肱為令尹,棄疾為司馬,蓋國人以長幼之序立之也。則宜書曰:楚人殺比而春秋變文歸獄,棄疾者誅其本意,在於代比而非討之也。所謂輕重之權衡,曲直之繩墨,而懷惡者亦無所隱其情矣。

〈大全〉趙氏曰:棄疾假立為君國,人心亦未服。比雖立亦未如君故,以兩下相殺之。辭言之也。不言棄疾之殺,其兄,此亦殺兄,俱無骨肉之愛也。

《盜殺衛侯兄𦄌》

《春秋·昭公二十年》:秋,盜殺衛侯之兄縶。

《左傳》:衛公孟縶狎齊豹,奪之司寇與鄄,有役則反之,無則取之,公孟惡北宮喜,褚師圃,欲去之,公子朝通于襄夫人宣姜,懼而欲以作亂,故齊豹,北宮喜,褚師圃,公子朝,作亂,初,齊豹見宗魯於公孟,為驂乘焉。丙辰,衛侯在平壽,公孟有事于蓋獲之門外,齊子氏帷于門外,而伏甲焉。使祝蛙寘戈于車薪,以當門,使一乘從公孟以出,使華齊御公孟,宗魯驂乘,及閎中,齊氏用戈擊公孟,宗魯以背蔽之,斷肱,以中公孟之肩,皆殺之,公聞亂,乘驅自閱門入,慶比御公,公南楚驂乘,使華寅乘貳車,及公宮,鴻騮魋駟乘于公,公載寶以出,褚師子申,遇公干馬路之衢,遂從,過齊氏,使華寅肉袒執蓋,以當其闕,齊氏射公,中南楚之背,公遂出,寅閉郭門,踰而從公,公如死鳥,析朱鉏宵從竇出,徒行從公,齊氏之宰渠子,召北宮子,北宮氏之宰,不與聞謀,殺渠子,遂伐齊氏,滅之,丁巳,晦,公入,與北宮喜盟於彭水之上,秋,七月,戊午,朔,遂盟國人,八月,辛亥,公子朝,褚師圃,子玉霄,子高魴,出奔晉,閏月,戊辰,殺宣姜,衛侯賜析朱鉏諡曰成子,以齊氏之墓予之。《公羊傳》:母兄稱兄,兄何以不立,有疾也。何疾爾,惡疾也。

《榖梁傳》:盜賤也。其曰兄,母兄也。目衛侯,衛侯累也。然則何為不為君也。曰:有天疾者,不得入乎宗廟,輒者何也。曰:兩足不能相過,齊謂之綦,楚謂之踙,衛謂之輒。

〈大全〉范氏曰: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經不書衛公子而斥言衛侯之兄者,惡其不能保護其兄,乃為盜所殺,故稱至賤殺至貴。孫氏曰:以衛侯之母兄,盜得殺之,衛侯之無刑政也。若此故,書以著其惡。張氏曰:縶以有疾不得列于宗,而廢是以靈公得立,則所以事其兄,使全其身者,必無所不用,其至親愛之而使不得有為于其國,此舜所以盡其恩于兄弟也。靈公受國于有疾之兄,乃聽其無禮于大夫且俾之,預于政而又不能防閑其母,以預制。其禍亂,使盜賊竊發,兄死,身危幾亡,其國故書盜殺衛侯之兄,縶以深罪之也。

《宋辰奔陳》

《春秋·定公十年》:冬,宋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彄,出奔陳。《左傳》:宋公子地嬖蘧富獵,十一分其室,而以其五與之,公子地有白馬四,公嬖向魋,魋欲之,公取而朱其尾鬣以與之,地怒,使其徒抶魋而奪之,魋懼將走,公閉門而泣之目盡腫,母弟辰曰:子分室以與獵也。而獨卑魋,亦有頗焉。子為君禮,不過出竟,君必止子,公子地出奔陳,公弗止,辰為之請,弗聽,辰曰:是我迋吾兄也。吾以國人出,君誰與處,冬,母弟辰,暨仲佗,石彄,出奔陳。《胡傳》:按左氏,宋公子地有白馬四,公以與桓魋,地怒抶魋奪之,魋懼將走,公泣之。母弟辰曰:子為君,禮不過出竟君必止,子地出奔陳,公弗止。辰為之請,弗聽。辰曰:是我迋吾兄也,吾以國人出,君誰與處。書曰宋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彄出奔陳。其弟云者,罪宋公以嬖魋,故以失二弟,無親親之恩。暨云者罪。辰以兄故,帥其大夫出奔,無尊君之義,夫暨者不得已之詞,又以見仲佗石彄,見脅于辰,不能自立,無大臣之節也。

〈大全〉家氏曰:辰於君為同母弟而地則眾公子也。景公以嬖臣之故而奔,其二弟辰以地故而自絕於君,兄又率仲佗石彄與之偕行。佗彄身為卿佐,有君不事,而與辰俱奔,兄不友,弟不悌,臣不忠,此一書而並貶也。

《宋辰入蕭叛》

《春秋·定公十有一年》:春,宋公之弟辰,及仲佗,石彄,公子地,自陳入于蕭以叛。

《穀梁傳》:宋公之弟辰,未失其弟也。及仲佗石彄,公子地,以尊及卑也。自陳,陳有奉焉耳,入于蕭以叛,入者內弗受也。以者不以也。叛,直叛也。

〈大全〉劉氏曰:穀梁云辰未失其弟也,非也,公子不去國而辰棄親出奔,挾黨為亂,以謂未失其弟,何妄甚也。

《宋辰來奔》

《春秋·定公十有四年》:秋,宋公之弟辰,自蕭來奔。

〈大全〉高氏曰:宋公不能容一弟,既使為奔亡之臣,又使為叛逆之臣,奔而入叛,叛而復奔,三書宋公之弟皆以罪宋公也。王氏曰:鄭莊公之弟,段出奔共,則書鄭伯克段,而不言弟,所以責鄭莊志殺其弟,無親親之恩也。宋辰出奔,屢書弟者,又以責宋景之寵嬖臣,而棄兄弟之義也。其不曰。宋公逐辰者,辰勢窮力屈而卒於奔亡,非宋公之能逐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