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17
卷798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藝術典
第七百九十八卷目錄
奕棋部彙考
漢揚雄方言〈圍棋〉
魏侍中肇儒棋格〈全式〉
唐徐鉉圍棋義例〈詮釋〉
宋司馬光古局象棋圖〈序〉
宋劉仲甫棋訣〈一布置 二侵陵 三用戰 四取舍〉
宋清河張擬棋經〈得筭 權輿 合戰 虛實 自知 審局 度情 斜正 洞微 名數 品格 雜說〉
明王思任奕律〈小引 約法三章 斷罪依新頒律 殺人 擄掠 白晝搶奪 事發在逃 公取竊取皆為盜 威力制縛人 奏對不以實 詐為瑞應 那移出納 教唆詞訟 詐教誘人犯法 庸醫殺傷人 衛士妄言禍福 漏洩軍情大事 同行知有謀害 宮內忿爭 立子違法 囑託公事 罵人 搬做雜劇 守支留難 冒支 得遺失物 收留迷失子 公事失錯 檢踏災傷 事畢不放回 謀反 私和 禁止迎送 上言大臣德政 誆騙 侵占街道 冒破物料 造作不如法 辯明冤枉 起解金銀足色 市司評物價 虛出通關 貢舉非其人 化外人有犯〉
藝術典第七百九十八卷
奕棋部彙考
漢揚雄方言
圍棋
圍棋謂之奕,自關而東齊魯之間,皆謂之奕。
魏侍中肇儒棋格全式
投二智,一禮二仁三義四信五棋,下白黑半,方五分長,寸善,六敬七德八忠九順十方,局尺五周道四十,其用三十六四維之道,通數而棋謙退為尚,故高彩者先投。彼此二位謂之,淨左右,二道謂之中其淨中四道,彼此左右牙,有二不得相干,行棋之法,始附淨起轉牙相順經,因淨中出,通生為務,不存塞殺。彩越淨中者休則立梟,梟者,不伏會淨者,梟折為伏,伏者不梟,若彩雖會而於彼擬過之,非干彼者則自居矣。行伏棋者得以彩,依數而行,兩彩同者唯行一,一謙者停,兩謙退一等行,梟棋者,得異彩亦候。數而行兩彩同者,盡行其數。一謙一行道,兩謙者停。行伏不得衍,梟不得行伏折梟,伏者皆從后定,因彩而悶者屋而申之緣。行致累者,閱而通足,皆不限道。數梟伏而閱者,但行於梟。行棋之體不相凌觸,所蹈皆,靈孤明自,出絕於詭巧而順消息,悉遇中道,勝負乃分。先梟后伏驗之於淨道,梟若從不盡二彩者,則全行伏,梟伏兩少者,行於梟,彼既出,盡此有不出者,即許以為勝者之筭。若全未出則為之露投次局負,仍先得十筭,立一爵。三爵立,則成勝矣。
唐徐鉉圍棋義例詮釋
立 歷也,沿邊而下子者曰,立恐彼子有往來,相衝
之患也。
行 行也,連子而下,曰:行使有粘連不斷之緒也。飛 走也,隔一路而斜走,曰飛有似禽鳥斜飛之義
也。
尖 簽也,兩路斜簽而下子曰,尖使有覰之之意也。粘 連也,彼欲以子斷之,我即以子連之,故曰粘。幹 間也,謂以子間之,曰幹。
綽 侵也,以我子斜侵彼子之路,而欲出之,曰綽。約 攔也,以彼子斜攔我子之頭,而反閉之,曰約。關 隘也,兩子正相對,而立者,謂之關。有單關、雙關
之名。
沖 突也,直速子而入,關謂之沖。
覰 視也,有可斷而不斷,先以子視之,曰覰。毅 提也,棋死而結局曰毅,既毅,而隨手,曰復毅。俗
之謂之提。今集中但以提字音之,欲易曉之耳。
劄 札也,有若兩虎口相對者,夾而札之,使有復毅頂 撞也,我彼之子同路而直撞之,之謂頂
捺 按也,以子按其頭曰,捺。自上而按下也。
蹺 翹也,我彼之子皆相倚,聯行,而我子居下,勢不
能張而欲先取其勢,則以我子斜出一路,而拂彼子之頭,若翹首之狀也。經曰,寧輸數子,弗失一先,正此意也。
門 閉也,閉之使不得出,曰:門。隔一路曰:行,門二路
曰:大門。
斷 段也,段之而為二曰斷。
打 擊也,謂擊其節曰,打。連打數子曰,趕。
點 破也,深入而破其眼,曰點。旁通其子透點。征 殺也,兩邊逐之殺而不止,曰征。
㠔 截也,謂以我子截住彼之頭,緒次著斷也,使之
急,曰㠔。
聚 集也,凡棋有未全眼者,則反聚而點之,有聚三
聚四花聚五聚六之類。
劫 奪也,先投子曰,拋。後應子曰,劫。乃有實東擊西,
棄小圖大之功也。
拶 逼也,以子促而逼之,曰拶。
撲 投也,以我子投彼穴中,使其急救曰撲。所以促
其著也。
勒 束也,使其無眼曰勒。與劄刺之義小異耳。刺 刺也,連子而直入曰刺。若戈戟之傷物,此亦使
之無全眼也。
夾 甲也,兩子夾一子曰,實夾。兩子自夾曰,虛夾。盤 蟠也,兩棋隔絕而欲連之,沿邊而度子,曰盤。鬆 慢也,棋家取其玲瓏透空,疏而不漏之謂也。持 和也,兩棋相圍,而皆不死不活,曰。持有兩棋皆
無眼者,有兩棋各有劫者,有各一眼活者,有彼棋兩段各一眼,而我棋一段無眼。間其中而俱活者,蓋取其鷸蚌相持之義。故曰,持。
宋司馬光古局象棋圖序
王子曰,此古局象棋圖,法蓋司馬溫公,倣象戲而損益之者也,則何以取戰國,當是時,衰周君,惴惴守其蝸角之地不敢出步武,而七雄棋置從,衡無端倪即機詐所自出也,迨夫,周鼎既遷秦鹿亦失,則機詐亦時而窮矣。今觀其將與偏裨之進退,行人之往來與夫騎砲弓弩刀劍之湊合,則七國之戰爭,幾十年不足以當奕者之一笑,然竊念士生其間不鼓簧舌而運鬼謀,則驅而之鋒鏑已耳。亦大不幸哉。方今海內合而為一,延頸之寇無敢越局,天下智術之士幾積於無用,而謀所以娛心志,供杯酒者惟博奕,是資一何媮快也,則茅康伯之表茲圖時乎,時哉,雖然語有之天下雖安,忘戰必危之戲也,即以之習戰亦可也。徒曰,為之猶賢乎。已則,又非溫公與康伯意云。東海王逸民敘
古局象棋圖古局象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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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象戲,用百有二十周,一七國各十有七周,黃秦白楚赤齊青燕黑韓丹魏綠趙紫,周居中央不動。諸侯亡得犯。秦居西方,韓楚居南方,魏齊居東方,燕趙居北方。
七國各有將
直斜行無遠近
一偏
直行,無遠近。
一裨
斜行,無遠近,雖名象,戲而無象,及車者,車即將。及偏裨所乘,象不可用於中國故也。
一行人
直斜行,無遠近。不能役敵,敵亦不能役。
一砲
直行,無遠近。前隔一棋乃可擊物,前無所隔及隔兩棋以上,則不可擊。
一弓
直斜行四路。
一弩
直斜行五路。
二刀
斜行一路。
四劍
直行一路
四騎
曲行四路,謂直一斜三。
凡欲戲者,所得之國,則相之。在坐七人,則各相一國。六人,則秦與一國連衡,五人,則楚與一國合從,四人則齊與一國合從,三人則秦與二國連衡,或但今在坐之人,各占一國,而空其餘國。其所與之國,惟相所擇。遂并相之先,誓之曰,所相之國亡,得妄代之,謀及告以難。犯者先罰酒。秦楚韓齊魏趙燕,以次移棋,棋巳離,故處亡得復還,及誤移棋者,皆有罰。若擊與國則盡撤去,與國之棋凡能擒敵將者勝,雖未擒獲一國吏士過十者,勝彼所獲吏士。雖未滿十而此亡吏士已過十者負,於時,坐上獲最多者勝,勝者飲。負者既飲,斂棋出局。有擒二將或獲諸吏士滿三十者霸,霸則諸國皆服,遍飲在坐。而罷一騎當弓弩刀劍之二,砲當三,裨當四,偏當五。
右司馬溫公所述,周黃居中尊天子也。無吏士不侵伐也,諸國異色各因其方也。行人猶說客從衡於其間也,餘各有制度噫,將以智為本七國環列,於一盤之上,以七人遞相攻擊,或勝或負其智不智可知矣。蓋前哲立意懼人無所用心,未嘗不惓。惓於書史之間,或文字飲則奕之,因以考古制也。語云,不有博奕者乎,為之猶賢乎。已頤正。居士裴子喜樂,與賢士大夫遊,因得是本,遂刻梓以廣其傳,時開禧丙寅上元日,刊於書窟。
宋劉仲甫棋訣一布置
蓋布置棋之先務如兵之先陣,而後敵也。意在疏密得中形勢不屈,遠近足以相援。先後可以相符,若入他境,或於六三三六下子,及九三與十三之著,斯不執一進退。合宜訣曰,遠不可太疏,疏則易斷,近不可太促,促則勢羸。用意在人,此乃為格。
二侵凌
夫棋,路無必成,子無必殺。乘機制,變不可像圖,且布置已定,則強弱未分,形勢鼎峙,然後侵凌之法,得以行乎。其間必使應援相接,勾落相連,多方以權逼,迤邐而侵襲,侵襲若行,則彼路不得不促擁,逼漸急,則彼勢不得不羸俟乎,忿而先動,則視敵而牽其情,觀動則制乎。變此之謂,善奕者也。
三用戰
用戰之法,非棋要道也,不得已而用之,則務在廉,謹以守,封疆端重而全形勢。封疆善守則在我者實矣。形勢能全則在我者逸矣,夫以實擊虛以逸待勞,則攻必勝戰必克矣。
四取舍
取舍者,棋之大計,轉戰之後,孤棋隔絕,取舍不明,患將及矣。蓋施行決勝謂之取。棄子取勢謂之舍。若內足以豫奇謀,外足以降形勢,縱之,則莫禦,任之則莫攻,如是之棋,雖少可取而保之,若內無所圖,外無所援,出之則愈窮而徒益。彼之勢守之則愈困,而徒壯。彼之威如是之棋,雖多可舍,而委之棋者,意同於用兵故。敘此四篇,粗含孫吳之法,古人所謂怯敵,則運計乘虛沉謀,默戰於方寸之間,解難排紛於頃刻之際,動靜迭居莫測,奇正不以猶豫,而害成功不以小利,而妨遠略此非淺見,謏聞者,能議其髣髴耳。
宋清和張擬棋經序
夫萬物之數,從一而起,局之路三百六十有一,一者生數之主,據其極而運四方也,三百六十以象周天之數分,而為四隅以象四時,隅各九十路以象其日。外周七十二路以象其候,夫棋三百六十黑白相半。以法陰陽,局之線道謂之枰,線道之間謂之罫,局方而靜。棋圓而動,自古及今奕者,無同局傳曰,日日新,故宜用意深而存慮精以求,其勝負之由則至其所未至矣。
得筭
棋者,以正合其勢以權制其敵,故計定於內而勢成於外,戰未合,而筭勝者得筭多也。筭不勝者,得筭少也。戰已合而不知勝負者,無筭也。兵法曰,多筭勝,少筭不勝。而況於無筭乎,由此觀之,勝負見矣。
權輿
權輿者奕棋,布置務守綱格。先於四隅分定勢,子然後拆,二斜飛,下勢子一等立二,可以拆三立三。可以拆四與勢子相望,可以拆五,近不必比,遠不必乖。此皆古人之論,後學之規,舍此改作未之,或知書曰,事不師古,無以克永世。又曰,慎厥初,惟厥終。
合戰
博奕之道貴乎,謹嚴高者在腹下者,在邊中者占角。此棋家之常,然法曰,寧輸數子,勿失一先。有先而後。有後而先。擊左則視右,攻後則瞻前,兩生勿斷,俱活勿連,闊不可太疏,密不可太蹙,與其戀子而求生,不若棄之而取勢,與其無事而強行,不若因之而自補。彼眾我寡,先謀其生,我眾彼寡務張其勢,善勝者不爭,善陳者不戰,善戰者不敗。善敗者不亂。夫棋始以正合終以奇勝必也,四顧其地,牢不可破,方可出人。不意掩人不備凡敵,無事而自補者,有侵絕之意也。棄小而不救者,有圖大之心也,隨手而下者,無謀之人也。不思而應者,取敗之道也。詩云,惴惴小心如臨於谷。
虛實
夫棋緒多則勢分,勢分則難救。投棋勿逼,逼則使彼實而我虛,虛則易攻,實則難破。臨時變通慎,勿執一。傳曰,見可而進,知難而退。又曰,執中無權猶執一也。
自知
夫智者見於未萌,愚者暗於成事,故知己之害,而圖彼之利者,勝知可以戰,不可以戰者,勝識眾寡之用者,勝以虞待不虞者,勝。以逸待勞者勝,不戰而屈人棋者勝。老子曰,自知者明。
審局
夫棋布勢務相接連,自始至終。著著求先,臨局交爭,雌雄未決,毫釐不可以差焉。局勢已贏,專精求生。局勢已弱,銳意侵綽。沿邊而走,雖得其生者,敗。弱而不伏者,愈屈躁而求勝者,多敗。兩勢相圍,先蹙其外勢孤。援寡則勿走機危,陣潰則勿下,是故棋有不走之走,不下之下,誤人者多方成功者,一路而已。能審局者,則多勝矣。易曰。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
度情
人生而靜其情,難見感物而動,然後可辨推之於棋。勝敗可得。而先驗法曰,夫持重,而廉者多得輕易。而貪者多喪不爭,而自保者多勝務殺。而不顧者多敗。因敗而思者,其勢進戰勝,而驕者其勢退求己。弊而不求人之弊者,益攻。其敵而不知敵之攻己者,損目。凝一局者,其思周。心役他事者,其慮散。行遠而正者,吉機淺,而詐者凶,能自畏敵者,強謂人莫己若者,亡意傍通者,高心執一者,卑語默有常使敵難量動靜無度,招人所惡。詩云,他人有心,予忖度之。
斜正
或曰,棋以變詐為務劫殺為名,豈非詭道耶。予曰,不然。易曰,師出以律否,臧凶,兵本不尚詐謀言詭道者,乃戰國縱橫之說。棋雖小道,實與兵合。故棋之品甚繁,而奕之者不一得品之,下者舉無思慮,動則變詐。或用手以影其勢,或發言以泄其機。得品之上者,則異於是,皆沉思而遠慮,因形而用權,神遊局內意在子先,圖勝於無朕滅行於未然,豈敢假言詞喋喋手勢翩翩者,傳曰。正而不譎此之謂也。
洞微
凡棋有益之而損者,有損之而益者,有侵而利者,有侵而害者,有宜左投者,有宜右投者。有先著者,有後著者。有緊㠔者,有慢行者,粘子勿前,棄子思後,有始近而終遠者,有始少而終多者,欲強外先攻內,欲實東,先擊西。路虛而無眼。則先覰無害於他棋,則做劫。饒路則宜疏,受路則勿戰,擇地而侵,無礙則進。此皆棋家之幽微不可不知也。易曰,非天下之至精,其孰能與于此。
名數
夫奕者,凡下一子皆有定名,棋之形勢死生存亡因名而可見,有衝有斡有綽有約有飛有關有劄有粘有頂有尖有覰有門有打有斷有行有立有捺有點有聚有蹺有夾有拶有㠔有刺有勒有撲有征有劫有持有毅有鬆有盤,用棋之名三十有二,圍棋之人意在萬周臨局變化遠近縱橫,我不得而前知也,用行取勝,難逃此名。傳曰,必也正名乎,其奕之謂歟。
品格
夫圍棋之品,有九。一曰入神,二曰坐照,三曰具體,四曰通幽,五曰用智。六曰小巧,七曰鬥力,八曰若愚。九曰守拙。九品之外。不可勝計未能入格。今不復云。傳曰,生而知之者,上也。學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學之又其次也。
雜說
夫棋邊不如角,角不如腹,約輕於捺,捺輕於㠔,夾有虛,實打有情偽,逢綽多約,遇拶多粘,大眼可贏,小眼斜行,不如正行兩關對直,則先覰前途,有礙。則勿征。施行未成,不可先動。角盤曲四,局終乃亡。直四板六皆是活棋,花聚透點,多無生路,花六聚七,終非吉祥。十字不可先紐勢,子在心勿打角,圖奕不欲數,數則怠,怠則不精,奕不欲疏,疏則忘,忘則多失。勝不言敗,不語振廉讓之風者,君子也。起忿怒之色者,小人也。高者無亢卑者,無怯氣。和而韻舒者,喜其將勝也。心動而色變者,憂其將敗也。赧莫赧於易,恥莫恥於盜。妙莫妙於用。鬆昏莫昏於覆劫。凡棋直行三,則改方聚四,則非勝而路多。名曰:贏局敗而無路。名曰,輸籌皆籌為溢。停路為<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5507-18px-GJfont.pdf.jpg' />。打籌不得過三淘子不限其數。劫如金井轆轤,有無休之。勢有交遞之圖,奕棋者,不可不知也。凡棋有敵手,有半先,有兩先,有桃花五,有北斗七。夫棋有無之相生,遠近之相成,強弱之相形。利害之相傾,不可不察也。是以安而不泰,存而不驕。安而泰則危,存而驕則亡。易曰,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
右十三篇作於清河張公擬公,嘗仕宋,為翰林學士,其文章政事固未暇論,而《觀光集》稱其英姿卓識,迥然特立,於風塵之表,於是亦可以想見其儀型矣。
明王思任奕律小引
律之作也,以繩強也,而予之作律以繩弱也,曷為乎。予之作,律不繩強而繩弱也。曰,性道弱而智力出,智力弱而爭賴出,凡天下之強有力能為爭賴者,皆其中弱耳。弱不肯退,安而又借強以文其弱,於是,遜於心者,拗於手昧於腸者,辯於舌一局之中,不勝鬨焉。情通之不可理解之,不可,則不得不齊之,以法用蕭相國之遺規,以乞靈於高皇帝之大誥,使其有所畏。而不得動。夫一牧豬奴戲而致煩,赫赫王威董監其上,今吾於人也,亦大不得已矣,或曰,子之律奕是已,但凝脂束濕毋乃虞,網罟之亂乎,曰誠有之人止一死,死止一病。素問款條何其設也,張眾膽者,握秦鏡逃百魅者,圖禹鐘。吾是以寧詳毋略也,或曰,今天下強者少,而弱者多。惡其害己則將不利於吾子嗟呼。刑書一鑄孰殺子產,吾待之矣,而是子產,亦何,便容易得殺也。
約法三章
笞〈每一十贖銀五釐罪止笞五十〉杖〈每一十贖銀一分六十起罪至杖一百〉徒〈徒作愚徒之徒每一年贖銀三錢不贖侍坐一年罪止徒三年至總徒不準贖終身侍坐不許對奕〉
斷罪依新頒律
凡斷奕間之罪,皆須具依新頒本律,不得以意為出入,違者笞五十,〈纂注〉本律乃具載本條之律也,若故出,故入則有心舞文矣,故笞之。
殺人
凡殺棋除威逼人致死者,擬議定奪威逼人者,杖八十。其謀殺故殺鬥毆殺劫殺戲殺誤殺過失殺自盡殺造畜蠱毒殺,及採生折割人,俱登時殺死勿論。〈纂注〉威逼人致死者,或敵家搶換叫罵敲拍或旁人咻鬨溷亂指點,則被殺者,出於慚憤不得已,而情有可原。故當擬議定奪,而威逼者仍杖八十以懲之,若夫謀殺者則智出其上,而定計以殺之也。故殺者則力出,其上而決意以殺之也。鬥毆殺者則兩相格殺,而殺之也。劫殺者因打劫而殺之也,戲殺者,偶爾游兵嬲之,而亦弄假成真以殺之也。誤殺者,彼無可殺之理,我無殺彼之心,原為此塊,而忽然誤殺彼,塊也。過失殺者,在彼原不當殺,而或修補自錯,官著自滿,因其過失而殺之也。自盡殺者,非過非失明,明活棋而必欲自盡,以至於殺也。造畜蠱毒殺者,捐數子與之食,因而毒殺之也,採生折割者,彼已生矣,或投截其間而割殺其數子也。以上數項非人有大力,則我原不能將誰尢乎,故曰,登時殺死勿論也。
擄掠
凡見己大敗輒敢擄掠,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仍坐贓一百二十貫,其激變溷局有所規避者,杖八十徒二年。偶失者,不坐。〈纂注〉見敗而擄掠為羞惡之心,實有混賴之意,必徒創而又坐贓。則計窮而奸杜矣。若激變者,出於有心躲閃,或落子亂局,或敲局亂道,是亦擄掠之漸也。故徒僅稍減之,然無心偶錯,則不必坐矣。
白晝搶奪
凡白晝搶奪人棋,杖九十,徒二年半。強悔者,杖七十。京悔者,笞五十,聽悔一次仍紀過,罰一子。〈纂注〉言白晝則燈下在其中搶奪者,謂人持子未下,或下子未定,而遽從手中奪之,以起其子也。情雖強,而實則弱,故徒懲之。強悔杖七十,惡其強也。若哀悔者,尚有輸服之意,笞之。而聽悔一次,所以示憐又必紀過,罰子以責。其改。所以示法律可謂寬嚴並濟矣。
事發在逃
凡局已分勝負,因而挾憤逃去,不終者,杖一百,總徒四年。〈纂注〉擄掠猶聽人之椰榆在逃,則不復施己之面目,況云,挾憤是剛而昧恥者。吾非斯人之徒,與而誰與。
公取竊取皆為盜
凡公取竊取皆以盜論,公取杖七十徒一年半,竊取杖六十,徒一年。仍計贓科,罰每一子加三等。〈纂注〉公取當人前,而溷取之也,竊取乘人背,而竊取之也。公取甚於,竊取故加重。然恥莫恥於盜,故皆三倍罰之也。
威力制縛人
凡挾威力,拆<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0292-18px-GJfont.pdf.jpg' />人棋而制縛之者,杖一百,罷局不敘。恐嚇人者,笞四十,〈纂注〉此與威逼不同,威謂,威勢力。謂氣力挾者,如挾貴,挾尊,挾長,挾潑,挾慣,挾嬌之類。拆則不止悔人之棋,<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30292-18px-GJfont.pdf.jpg' />則不待人奕之,定制者,拘也。縛者捆也,是必欲以強取勝,而拘捆之使不得動也,律惡強,故杖一百,雖勝不敘。恐嚇人如口稱決殺之類,亦亂人觀聽者,并笞之。
奏對不以實
凡奏對詐欺不以實告者,杖一百。〈纂注〉奏對即應答也,詐欺不以實告,謂敵。或他有應酬,問著何著而故詭言以哄之也,此自可恥事,查出杖以一百,亦痛快人心矣。
詐為瑞應
凡詐為瑞應詐稱死亡詐喜詐悲詐驚詐乞,暗邀人心者,各笞五十。〈纂注〉瑞與遂同詐為遂應原不欲應之,而故為。應狀以誤其著也。詐稱死亡原未必即殺,而故云已殺以懈其著也,詐喜者,未勝而自賀。詐悲者,未失而預愁。詐驚者,有陡然一悟之意。詐乞者,有無故索憐之情是數者心,甚苦。勞態俱鄙猥然。詐偽與強竊有間,故僅笞以五十也。
那移出納
凡將出納之子暗中那移者,杖六十。隱蔽者,罪同。夾帶飛詭者,杖八十徒二年。〈纂注〉出納之子,即在局中之子也,那移則非其原著矣,隱蔽者或以袖遮,或以手影,俱係弊端。故俱杖以六十,至夾帶飛詭則亡,而為有東而或西,弊大而為盜矣,故當杖八十徒二年也。
教唆詞訟
凡教唆者,杖八十,把持喝令扛幇扶同者,杖九十。罷局不敘,願終者。聽該著,立案不行。〈纂注〉奕如兩家之訟,久之,曲直自見,乃旁觀人代為之,奕何為也,教唆以言語,把持喝令則以強力扛幇扶同,則以串謀矣。故杖有不同,而罷局則一願終者聽,聽被害之人,願終也。所教之著,斷然不許依用也。
詐教誘人犯法
凡詐教誘人犯法至死者,杖九十,若左使殺人者,杖一百。〈纂注〉詐教與左使情同,而事異。詐教則可信,而可疑,稍驚覺則不墮其術中。左使則為彼而為此至死亡,則猶不知其就裡。故一杖九十,而一杖一百也。
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見人棋子有病,初無故害之情,不按方術,強為鍼刺,因而致死者,杖六十,終身不許行術。〈纂注〉庸醫乃低棋之別名,方術即奕譜之正法。雖有救人之心,而甚有殺人之著。杖以六十,而禁其終身奕棋,當自謂不冤也。
術士妄言禍福
凡旁觀原無確見而恣口得失,代人驚喜者,笞五十。〈纂注〉得失者其口之妄也,驚喜者,其色之妄也。勞而取厭忠而被侮,何赧如之,當笞五十。
漏洩軍情大事
凡旁觀將機密重情及緊關事務漏洩,而又代為打點者,杖一百。顯相告語者,杖九十,隱者杖八十。以手足聲氣者,杖七十。色目者,杖六十。〈纂注〉重情則係一局之利害,緊關則係一著之存亡,豈宜漏洩而又代為打點,是既為之開提,又為之畫策。則對局者,難堪。故杖一百,顯相告語,如云某處當補。某處當棄。公然無憚,豈可為訓。隱者如西南風緊,且管自家之類言。雖含糊,大要點破矣,故杖八十,至於手足聲氣色目之類,猶有畏心。故因其淺深而分杖之多寡也。
同行知有謀害
凡同行知他人有謀害而輒相告戒者,杖六十。〈纂注〉此條重,同行二字與旁觀不同。曰,謀害則著中已見,以其同行也。故罪止於杖六十,而杖止於告戒也。告戒如汎云詳慎從容之類。
宮內忿爭
凡對局時,兩相忿爭者,各杖七十,本日罷局不敘。〈纂注〉奕本雅戲,而忿爭則惡道矣,本日不敘,所以冀兩家之悔悟,而平其他日之情也。
立子違法
凡下子須正大明白,若翻混起倒觀望者,俱以違法論,笞五十。〈纂注〉翻者,翻安其上而不落混者。混界其中而不明起,倒者既放,復取而不決,觀望者,察言觀色,而不定皆陋品也。笞五十允宜矣。
囑託公事
凡囑託人代謀代數者,笞四十,代者罪亦如之。〈纂注〉此條明顯。
罵人
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纂注〉罵人者,罵局也,如云臭矢之類。
搬做雜劇
凡奕時,腐吟優唱手舞足蹈觀聽狂惑者,俱笞五十。〈纂注〉數者不惟撓亂人心,抑且佚蕩己志,故笞之。
守支留難
凡奕棋久持不下,令人悶待過一刻者,笞一十。若本當議擬,未及半刻而故催促以亂之者,笞二十。〈纂注〉笞久持所以創滯膩也,笞催促所以警聒鬧也。
冒支
凡正著官著須一遞一著。敢有乘忙,冒支多著者,杖八十。〈纂注〉此條明顯。
得遺失物
凡數棋誤將棋道遺失者,即當白還違者,笞五十。〈纂注〉如棋塊散碎,或花做誤遺應,當明白說還。豈可隱昧。此條為數五數十而設。
收留迷失子
凡數棋偶然迷失一子,許收留作數,不許徑起違者,笞三十。〈纂注〉迷失自當留筭,徑起,則圖倖少。故笞之。此條為一子而設。
公事失錯
凡因公事偶錯,即自覺舉許紀過,罰二子改正其已。經應決者,不許改換。〈纂注〉公事突忙,豈無錯失,即刻,檢舉方許罰二子改正,然此為敵人未應者言也。若已經應決則不聽其換矣,是亦兩平之道。
檢踏災傷
凡局中檢起死子,須面同清理,違者,杖六十,若非死子而作死子,本九子而作十子者,杖八十。被傷人慍慚不肯看拾者,杖七十。〈纂注〉面同清理,則無有後言,子數責實則不敢虛報,律意無非。所以杜爭也。
事畢不放回
凡事畢,不即輸服,而苦留再奕者,杖七十。〈纂注〉事畢即局終之謂,再奕乃歪纏之情,故當杖七十。
謀反
凡曾經投師輸拜,而忽然拒敵不肯饒服者,以謀反論,但列子杖一百。總徒四年,止係平交。昔弱今強者,彼此增減勿論。〈纂注〉律意止重師字,如曾經學奕,輸拜則雖青出於藍,亦當木思其本,如輒敢對壘,驕抗不須與奕,但列勢子。即當杖一百,總徒四年,所以懲倍惡而正終身也,若平交則彼此互饒,增減勿論也。
私和
凡奕棋有犯不即舉發,而同罪相抵以私和者。杖八十仍盡本法。〈纂注〉同罪相抵如各擄一局,各悔一著之類。
禁止迎送
凡奕棋,不許迎送違者,笞一十。〈纂注〉迎送則心志不專,爭托有漸,故笞之。
上言大臣德政
凡以奕諂事貴,長巧為稱頌者,杖七十。或隱忍退敗,有所圖為者,杖一百。〈纂注〉稱頌至巧止欲取人之悅,有為詐敗則將行己之私,一奸一險。故分別杖之。
誆騙
凡棋力高出人上,而故求對著減饒誆,賭人財物者,杖六十。計饒子之力,每一子加一等財物,追入官。若止求省力,匿不盡長者,笞二十。棋力本低,而不服饒,及妄欲饒人者,各杖八十。〈纂注〉原可饒而必欲對,原可多而必求少。誘人輕賭是為誆騙既杖之矣,而又計子加等追財物入官,庶其罪乃盡也。若但求省力而不盡所長,雖屬詐情猶有謙意,僅笞之而已。至不服饒與必欲強饒人者,皆不量力之妄人也,故均杖之。
侵占街道
凡棋子不由棋路,而欲多挨一子,希圖筭賴者,以侵占論,杖八十。〈纂注〉此條明顯。
冒破物料
凡敲棋碎子,或因爭奪而致傷他物者,杖六十,責令陪償。係己者,勿論。〈纂注〉此條明顯。
造作不如法
凡棋局俱要開闊鮮明,故不如法。希圖溷人者,杖六十,限三日內改,造違者,杖一百。〈纂注〉此條明顯。
辯明冤枉
凡奕棋犯罪,果出冤枉,而旁人不為辯明者,杖八十。〈纂注〉此條重旁人而設,或主懦敵強,或跡似實非俱要旁人代為伸雪,而律之,委曲亦至矣。
起解金銀足色
凡奕所賭進務要足色,足數如低假短少,每三錢,徒一年,賭飲食者,亦如之。〈纂注〉此條明顯。
市司評物價
凡博進不便,而以他物抵償者,赴市司評估,不實者,杖八十。強抵者,同罪。〈纂注〉博進不便,謂所博之,資不便也,他物如書畫扇墨之類,市司即旁人也,不實兼低昂而言。
虛出通關
凡銀物不持,而徒寫欠券者,杖八十。受者減一等,若彼此對支者,杖六十。〈纂注〉此條明顯。
貢舉非其人
凡奕須其人相當,若故為貢舉,而實陷害之者。杖六十。〈纂注〉貢舉即推遜之意,其人即奕棋之人也,若大相懸絕而必欲其奕,雖未曾誆騙之,而亦戲弄之矣。況戲弄之久,即興誆騙之心乎,故曰,陷害之也,杖六十宜矣。
化外人有犯
凡奕律頒行,天下係我同志者,各當遵守。如化外人聽其有犯,不用此律。〈纂注〉化外人乃負,固不服,而必犯此律者,直縱之麾之而已,何足較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