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7a0021
卷23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編經籍典
第二百三十四卷目錄
《儀禮部總論》一
《後漢鄭元儀禮註目錄》〈敘篇十七則〉
《儀禮部總論》二
《唐賈公彥儀禮疏釋》〈十七則〉
《宋楊復儀禮圖》〈《士冠禮》、《士昏禮》、《士相見禮》、《鄉飲酒禮》、《鄉射禮》、《燕禮》、 《大射禮》、《聘禮》。〉
《元敖繼公儀禮集說》〈十七則〉
經籍典第二百三十四卷
《儀禮部總論》一
《後漢鄭元儀禮註目錄》
《士冠禮》第一
童子任職,居士位,年二十而冠。主人元冠朝服,則是仕于諸侯。天子之士,朝服皮弁,素積古者,四民世事士之子,恆為士冠禮於五禮,屬嘉禮大小戴及別錄。此皆第一。
《士昏禮》第二
士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因而名焉。必以者,陽往而陰,來日入,三商為昏昏禮於五禮,屬嘉禮大小戴及別錄。此皆第二。
《士相見禮》第三
士以職位相親,始承摯相見之禮,雜記會葬禮曰: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祔而退,士相見於五禮,屬賓禮大小戴及別錄。此皆第三。
《鄉飲酒禮》第四
諸侯之鄉大夫,三年大比獻賢者,能者于其君以禮賓之,與之飲酒于五禮,屬嘉禮大戴,此乃第十,小戴及別錄,此皆第四。
《鄉射禮》第五
州長春秋以禮會民,而射于州序之禮。謂之鄉者州鄉之屬鄉大夫或在焉。不改其禮。射禮于五禮,屬嘉禮大戴十一,小戴及別錄,皆第五。
《燕禮》第六
諸侯無事,若卿大夫有勤勞之功,與群臣燕飲以樂之。燕禮于五禮,屬嘉禮,大戴第十二,小戴及別錄,皆第六。
《大射儀》第七
名曰大射者,諸侯將有祭祀之事,與其群臣射,以觀其禮數,中者得與于祭,不數中者不得與于祭。射義于五禮,屬嘉禮,大戴此第十三,小戴及別錄,皆第七。
《聘禮》第八
大問曰聘,諸侯相于久無事,使卿相問之禮小聘使大夫。《周禮》曰:凡諸侯之邦交,歲相問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于五禮,屬賓禮大戴第十四,小戴第十五,別錄第八。
《公食大夫禮》第九
王國君以禮食,小聘大夫之禮于五禮,屬嘉禮大戴第十五,小戴第十六,別錄第九。
《覲禮》第十
覲見也,諸侯秋見天子之禮。春見曰朝,夏見曰宗,秋見曰覲,冬見曰遇,朝宗禮備,覲遇禮省,是以享獻不見焉,三時禮亡,唯此存爾。覲禮于五禮,屬賓大戴第十六,小戴十七,別錄第十。
《喪服》第十一
天子以下死而相喪衣服,年月親疏隆殺之禮,不忍言死,而言喪,喪者,棄亡之辭,若全存居于彼焉,已亡之耳。大戴第十七,小戴第九,《劉向別錄》第十一。
《士喪禮》第十二
士喪,其父母自始死,至于既殯之禮,喪于五禮屬凶。大戴第四,小戴第八,別錄第十二
《既夕》第十三
士喪禮之下篇也,既已也,謂先葬,二日已夕,哭時與葬間一日,凡朝廟日,請啟期必容焉。此諸侯之下士一廟,其上士二廟,則既夕,哭先葬前三日。大戴第五刪小戴第十四,《別錄名士·喪禮·下篇》第十三
《士虞禮第》十四
虞安也,士既葬,其父母迎精而反,日中而祭之,于殯宮以安之,虞于五禮,屬凶大。戴第六,小戴第十五,別錄第十四。
《特牲饋食禮》第十五
特牲饋食之禮,謂諸侯之士祭祖禰,非天子之士而。于五禮,屬吉禮。
《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諸侯之卿大夫,祭其祖禰于廟之禮。羊豕曰少牢。少牢于五禮,屬吉禮。大戴第八,小戴第十一,別錄第十六.
《有司徹》第十七
少牢之下篇也,上大夫既祭儐尸于堂之禮。若下大夫祭畢禮尸于室中,無別行儐尸于堂之事,天子諸侯之祭明日而繹。有司徹于五禮,屬吉。大戴第九,小戴第十二,別錄《少牢下篇》第十七
《儀禮部總論》二
《唐賈公彥儀禮疏釋》《儀禮》
《周禮》言周,不言儀。《儀禮》言儀,不言周。既同是周公攝政六年所制,題號不同者,《周禮》取別夏殷,故言周。《儀禮》不言周者,欲見兼有異代之法,故此篇有醮用酒。《燕禮》云諸公,《士喪禮》云商祝、夏祝,是兼夏殷,故不言周。又《周禮》是統心,《儀禮》是履踐,外內相因,首尾是一,故《周禮》,已言周,《儀禮》不須言周,周可知矣。且《儀禮》亦名《曲禮》,故《禮器》云:經禮三百,曲禮三千。鄭註云:曲,猶事也。事禮,謂今禮也,其中事儀三千,言儀者,見行事有威儀,言曲者,見行事有屈曲,故有二名也。但周禮六官,六十敘官之法事,急者為先,故以士冠為先。無大夫冠禮,諸侯冠次之,天子冠又次之,其昏禮,亦士為先,大夫次之,諸侯次之,天子為後。諸侯鄉飲酒為先,天子鄉飲酒次之。《鄉射》、《燕禮》已下,皆然。又以冠昏士相見為先後者,以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四十強而仕,即有摯見。鄉大夫見己君,及見來朝諸侯之等,又為鄉大夫州長,行鄉飲酒鄉射之事,無不先吉後凶。凶盡,則行祭祀。吉禮次敘之,法其義可知。略陳《儀禮》元本,至於禮之大義,備於《禮記疏》。
《士冠禮》第一
鄭云:童子任職,居士位,年二十而冠。為士,身加冠,知者,鄭見下禮,及士相見,皆據士身自,昏自相見。又《大戴禮·公冠篇》及下諸侯有冠禮,夏之末造,亦據諸侯身自加冠,故鄭據士身自加冠為目也。鄭云:四民世事,士之子恆為士者,是齊語文。彼云:桓公謂管仲曰:成民之事。若何?管子對曰:四民勿雜處也。公曰:處士、農、工、商,若何?管子對曰:昔聖王之處士,就閑燕也,處工就官府也,處商就市井也,處農就田野也。少而習焉,其心安焉,是四民。世事士之子恆為士也。引之者證,此士身年二十加冠,法若士之子,則四十強。而仕何得?有二十為士,自加冠也。二十而冠者,鄭據曲禮文:二十曰弱冠。故云年二十而冠,其大夫始仕者,二十已冠訖,五十乃爵,命為大夫。故大夫無冠禮,又案《喪服》小功章云:大夫為昆弟之長殤,鄭云大夫為昆弟之長殤,小功謂: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為大夫,無殤服也。小記云:大夫冠而不為殤,大夫身已加冠,降兄殤在小功,是身有德行,得為大夫冠不以二十始冠也。若諸侯則十二而冠,故《左傳》襄九年,晉侯與諸侯伐鄭,還公送晉侯以公宴于河上,問:公年季武?子對曰:會于沙隨之歲,寡君以生。註云:沙隨在成。十六年,晉侯曰:十二年矣,是謂一終,一星終也。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君可以冠矣。是諸侯十二而冠也。若天子亦與諸侯同,十二而冠,故尚書金縢云:王與大夫盡弁時,成王年十五云王與大夫盡弁,則知天子亦十二而冠矣。又《大戴禮》云:文王十三生伯邑考。《左傳》云:冠而生子,禮也。是殷之諸侯,亦十二而冠。若夏之天子諸侯與殷天子,亦十二而冠,可知若天子之子,則亦二十而冠,故《禮記·祭法》云:王下祭殤五。又《禮記·檀弓》云:君之適長殤車三乘,是年十九已下,乃為殤,故二十乃冠矣。若天子諸侯冠,自有天子諸侯冠禮,故《大戴禮》有《公冠》篇。天子自然有冠禮,但儀禮之內亡耳。士既三加為大夫,早冠者亦依士禮三加。若天子諸侯禮,則多矣,故《大戴禮公冠》篇云:公冠四加者,緇布皮弁,爵弁後加。元冕天子亦四加後,當加袞冕矣。按下文云:天子之元子,猶士,天下無生而貴者,則天子之子雖早冠,亦用士禮而冠。按《家語冠頌》云:王天子之冠,擬冠。則天子元子,亦擬諸侯四加。若然諸侯之子,不得四加,與士同三加可知。鄭又云:冠于五禮,屬嘉者。鄭據《周禮》大宗伯所掌五禮,吉凶軍賓嘉而言。宗伯云:以嘉禮親萬民。下云:以昏冠之禮親成男女,是冠禮,屬嘉禮者也。鄭又云:大小戴及別錄,此皆第一者,大戴戴聖,與劉向為別錄十七篇,次第皆《冠禮》,為第一,《昏禮》為第二,《士相見》為第三,自茲以下,篇次則異。故鄭云:大小戴別錄此皆第一也,其劉向別錄即此十七篇之次是也,皆尊卑吉凶,次第倫敘,故鄭用之至于大戴,即以《士喪》為第四,《既夕》為第五,《士虞》為第六,《特牲》為第七,《少牢》為第八,《有司徹》為第九,《鄉飲酒》第十,《鄉射》第十一,《燕禮》第十二,《大射》第十三,《聘禮》第十四,《公食》第十五,《覲禮》第十六,《喪服》第十七,小戴于《鄉飲》、《鄉射》、《燕禮》、《大射》四篇,亦依此。《別錄》次第而以《士虞》為第八,《喪服》為第九,《特牲》為第十,《少牢》為第十一,《有司徹》為第十二,《士喪》為第十三,《既夕》為第十四,《聘禮》為第十五,《公食》為第十六,《覲禮》為第十七,皆尊卑吉凶雜亂,故鄭元皆不從之矣。
《周禮》六官六十敘官之法事,急者為先,不問官之大小。《儀禮》見其行事之法,賤者為先,故以士冠為先,無大夫冠禮,諸侯冠次之,天子冠又次之。
《士昏禮》第二
鄭知是士娶妻之禮者,以記云,記《士昏禮》,故知是士娶妻。鄭云:日入三商者,商謂商量,是漏刻之名,故三光靈曜,亦日入三刻為昏不盡,為明。按馬氏云:日未出,日沒後,皆云二刻半,前後共五刻。今云:三商者,據整數而言,其實二刻半也。
《士相見禮》第三
鄭云士以職禮相親,始承摰相見者釋經,亦有大夫及庶人見君之禮,亦有士見大夫之法,獨以士相見為名者,以其兩士職位不殊同類昵近,故以士相見為目。云《雜記會葬禮》曰: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祔而退者,以送葬之禮,恩厚者退遲,恩薄者退疾,引之者,證有執摯相見之義也。云士相見于五禮,屬賓禮者。案《周禮》大宗伯,五禮賓禮之別有八:春朝夏宗秋覲冬遇時,會殷同此六者,是五等。諸侯見天子,兼有自相朝覲之禮。彼又云《時聘》曰問,殷頫曰:視二者是諸侯使臣出,聘天子及自相聘之禮,並執玉帛而行,無執禽摯之法,此屬直新升為士大夫之等,同國執禽摰相見,及見君之禮。雖非出聘,亦是賓主相見之法,故屬賓禮也。且士卑唯得作介,從君與卿大夫出,向他國無身自聘問之事。案《周禮》行人是士官,其有美惡無禮,特行無介,始得出向他邦亦非聘問之法也。然昏冠及喪祭,尊卑各自有禮,及執摰相見,唯有此《士相見》其篇,內舍卿大夫相見,以其新升為士,或士自相見,或士往見卿大夫,或卿大夫下見士,或見己國君,或士大夫見他國君來朝者,新出仕從微至著,以士為先後,更有功,乃升為大夫已上,故以士為總號也。又天子之孤卿,大夫士與諸侯之孤卿,大夫士執贄,既同相見之禮,亦無別也。
《鄉飲酒禮》第四
鄭知此鄉飲酒,是諸侯之鄉大夫獻賢能法者。案《春官》小胥掌樂縣之法,而云:凡縣鐘磬半為堵,全為肆。注云:鐘磬者,編縣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虡,謂之堵,鐘一堵,磬一堵,謂之肆。半之者,謂諸侯之卿大夫士也/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西縣鐘,東縣磬,士亦半天子之士,縣磬而已。今此下唯縣磬而無鐘,故以為諸侯鄉大夫也。若然謂諸侯鄉大夫是大夫為之,亦應鐘磬俱有,而直有磬者,鄭彼注云:賓鄉人之賢者,從士禮也,故縣磬而已。若然天子鄉大夫賓賢能從士禮,亦鐘磬俱有,不得獨有磬也,知諸侯之鄉大夫非士者。案《鄉射》記云士則鹿中大夫,則兕中又經,有堂則物當楣序,則物當棟,則非直州射兼有。諸侯鄉大夫,以五物詢眾庶。行射之禮,則知諸侯鄉大夫是大夫為之,可知也,凡鄉飲酒之禮,其名有四案:此賓賢能謂之鄉飲酒一也。又案《鄉飲酒義》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是黨正飲酒,亦謂之鄉飲酒二也。鄉射州長春秋習射于州序,先行鄉飲酒亦謂之鄉飲酒三也。案《鄉飲酒義》又有鄉大夫士飲國中,賢者用,鄉飲酒四也。其王制云:習射尚功,習鄉尚齒,還是州長黨正飲酒法。
《鄉射禮》第五
鄭云:州長春秋以禮會人,而射于州序者,《周禮·地官》州長,職文也。鄭引之者證:此鄉射,是州長射。法云謂之鄉者,欲見州長射,得名。鄉射之義云:州鄉之屬名。《周禮》大司徒職云:五州為鄉,是州屬鄉,故云州,鄉之屬云鄉大夫在焉者,一鄉管五州,鄉大夫或宅居一州之內,則鄭註《禮記》云,或則鄉之所居州黨而鄉,大夫來臨,此射禮是為鄉大夫在焉,則名鄉射,又鄉大夫三年大比,興賢者能者訖,而以鄉射之禮五色詢眾庶,亦行此州長射禮以詢之,,亦是鄉大夫在焉,故名鄉射。云不改其禮者,雖鄉大夫在其禮,仍依州長射禮,故云不改其禮,按經鄉大夫射于庠云堂,則由楹外。又云堂,則物當楣。又云大夫用兕中,其禮與士射于序別,而云不改者,大射鄉大夫士射先行鄉飲酒禮,及未旅而射,為不改其賓,亦有少異也。鄭云:《射禮》于五禮,屬嘉禮者。按《周禮·大宗伯》云:以嘉禮親萬民,下有以賓射之禮親故舊朋友,故知屬嘉禮也。
《燕禮》第六
按上下經註,燕有四等目錄云:諸侯無事而燕,一也。卿大夫有王事之勞,二也。卿大夫有聘而來,還與之燕,三也。四方聘客與之燕,四也。若然,目錄云:卿大夫有勤勞之功聘使之勞二者也,知臣子頫聘,還與之燕者,四牡勞使臣是也。知有王事之勞燕者,下記云:若以樂納賓,則賓及庭奏肆夏。鄭註云:卿大夫有王事之勞,則奏此樂焉,是也。知君臣無事有燕者,按《魯頌》云:夙夜在公,在公明明,振振鷺鷺,于下鼓咽,咽醉言舞,于胥樂兮。鄭箋云:君臣無事,,則相與明義明德而已。潔白之士,群集于君之朝,君以禮樂與之飲酒燕樂,以盡其歡,是其無事而燕也。又知賓及庭奏肆夏,是己之臣子,有王事之勞者。按郊特牲云:賓入大門而奏肆夏。鄭註云:賓朝聘者,是異國聘賓入大門奏肆夏,故知。記云:賓及庭奏肆夏者,是己之臣子也。又知異國聘賓有燕者,聘禮所云:燕與時賜者是也。
《大射儀》第七
鄭云:諸侯將有祭祀之事,以下文出于射義。
《聘禮》第八
鄭云:大問曰聘者,則此篇發首所論是也。云:久無事者。按下記云:久無事,則聘焉。註云:事謂盟會之屬,若有事,事上相見,故鄭據久無事而言。云:小聘使大夫者。下經云:小聘曰:問其禮,如為介,三介是也。《周禮》曰:者大行人文。鄭彼註:小聘曰:問殷中也,久無事,又于殷朝者,及時相聘也。父死子立,曰世。凡君即位,大國朝焉,小國聘焉,此皆所以習禮考義。正刑一德,以尊天子也,必擇有道之,國而就修之。然歲相問,殷相聘聘義,所云:比年小聘,三年大聘,是也。大行人云:上公九介,侯伯七介,子男五介。又云:凡諸侯之卿,其禮各下其君二等,聘義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是諸侯之卿。介各下其君二等者也,若小聘曰:問使大夫又下其卿二等,此聘禮是侯伯之卿。大聘以其經云:五介上介,奉束錦士,介四人皆奉玉錦。又云:及竟張旃孤卿建旃,據侯伯之卿之聘者,必見侯伯之卿聘者,周公作經,互見為義,此見侯伯之卿。《大聘·玉人》云:瑑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頫聘上公之臣。公食大夫俎實云:倫膚七據,子男之臣是各舉一邊,而言明五等,俱有是其互見為義也。
《公食大夫禮》第九
鄭知是小聘大夫者,案下文云:宰夫自東房薦六豆于醬東,設黍稷六簋,又設庶羞十六豆,此等皆是下大夫。小聘之禮下乃別云:上大夫八豆,八簋。又云:上大夫庶羞二十豆,是食上大夫之法,故知此篇據小聘大夫也。若然聘禮據侯伯之大聘,此篇小聘大夫者,周公設經,互見為義。按篇末云:魚腸胃倫膚,若九若十,有一下大夫,則若七若九。鄭註云:此以命數為差,九謂再命者,十一謂三命者,七謂一命者,九或上或下者,再命。謂小國之卿,次國之大大也。卿則曰上,大夫則曰下,大國之孤視子男,以此言之,魚腸胃倫膚,皆七者,謂子男小聘之,大夫此公食序,在聘禮之下,是因聘而食之,不言食賓。與上介直云大夫者,若云食賓與上介,則小聘使下大夫,上介乃是士,是以直云大夫,兼得大夫聘賓與上介,亦兼小聘之賓。若然聘禮,據大聘,因見小聘,此公食先見小聘,後言大聘者,欲見大聘小聘,或先或後不常之義。
《覲禮》第十
鄭云:春見曰朝等。大宗伯文云:朝宗禮備,覲遇禮省者,按《曲禮》下云天子當扆而立,諸侯北面而見天子曰覲;天子當宁而立,諸公東面諸侯西面曰朝。鄭註:諸侯春見曰朝,,受摰于朝受享于廟,生氣文也。秋見曰覲,一受之于廟,殺氣質也。朝者位于內朝而序進,覲者位于廟門外而序入,王南面立于扆宁而受焉,夏宗依春,冬遇依秋。春秋時,齊侯唁魯昭公以遇禮相見,取易略也。覲禮今存,朝宗遇禮今亡,據此彼而言,是朝宗禮備,覲遇禮省,可知。鄭又云:是以享獻不見焉者,享謂朝覲而行三享,獻謂二享後行私。覿後,即有私獻,獻其珍異之物,故《聘禮》記云:既覿賓,若私獻,奉獻將命。註云:時有珍異之物,或賓奉之,所以自序尊敬也,猶以君命致之。臣聘猶有私獻,況諸侯朝覲有私獻,可知是以《周禮·太宰職》云:大朝覲會,同贊玉幣玉獻。註云:幣諸侯享,幣玉獻,獻國珍異,亦執玉以致之,大朝覲會,同既有私獻,則四時常朝,有私獻可知,案下文有享,亦當有獻而云:享獻不見者,案《周禮·大行人》云:上公冕服,九章介九人,賓主之間九十,步廟中將幣三享,侯伯子男亦云。鄭云:朝先享不言朝者,朝正禮不嫌有等。彼據春夏朝宗而言,不見秋冬者,以四時相對,朝宗禮備,故見之,覲遇禮省,故略而不言。此下文見享者,不對春夏,故言之。鄭云:是以享獻不見者,據《周禮·大行人》而說也,必知。鄭據《大行人》者,以其引《周禮》四時朝見,即云是以享獻,不見明鄭據《周禮·大行人》而言也,有人解享字上讀以獻,不見為義者,苟就此文,有享無獻,不辭之甚也。
《喪服》第十一
案《禮器》云:經禮三百,曲禮三千。鄭云:《經禮》謂《周禮》也。曲,猶事也。事禮謂今禮也,禮篇多亡,大數未聞。其中事儀三千,若然未亡之時,有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之喪服,其篇各別,今皆亡,唯《士喪禮》在,若然據《喪服》一篇,總包天子以下服制之事,故鄭目錄云:天子以下相喪,衣服親疏之禮,喪服之制,成服之後,宜在士喪始,死之士今在士喪之上者,以喪服總包尊卑上下,不專據士,故在士喪之上,是以喪服為第十一。喪服所陳,其理深大,今之所釋,且以七章明之,第一,明黃帝之時,朴略尚質,行心喪之禮,終身不變。第二,明唐虞之日,淳朴漸虧,雖行心喪,更以三年為限。第三,明三王以降,澆偽漸起,故制喪服以表哀情。第四,明既有喪服,須明喪服二字。第五,明喪服,章次以精粗為序。第六,明作傳之人并為傳之意。第七,明鄭元之註經傳,兩解之。第一,明黃帝之時,朴略尚質,行心喪之禮,終身不變者,案《禮運》云,昔者先王未有宮室,食鳥獸之肉,衣其羽皮,此乃伏羲之時也。又曰:後聖有作,治其絲麻以為布帛,養生送死以事鬼神,此謂黃帝之時也。又案《易繫辭》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在黃帝九事章中。亦據黃帝之日。言喪期無數。是其心喪。終身者也/第二,明唐虞之日,淳朴漸虧,雖行心喪,更以三年為限者,案《禮記》三年問云:將由夫患邪淫之人與?則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從之,則是曾鳥獸之不若也,夫焉能相與?群居而不亂乎,將由夫修飭之君子與,則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若駟之過隙,然而遂之,則是無窮也。故先王焉,為之立中制,節壹使足以成文理,則釋之矣。然則何以至期也?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鄭註云:法此變易,可以期也。又云:然則何以三年也?註云:言法此變易,可以期何以?乃三年為。又云: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註云:言于父母,加隆其恩,使倍期也。據此而言,則聖人初欲為父母,期加隆焉,故為父母三年,必加隆至三年者。孔子答:宰我。云: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是以子為之三年,報之三年。問又云:三年之喪,人道之至大者也。夫是之謂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註云:不知其所,從來喻此,三年之喪,前世行之久矣。既云喻前世行之,久則三年之喪,實知其所從來但喻久爾,故《虞書》云:二十八載,帝乃殂落,百姓如喪考妣三載,四海遏密八音,是心喪三年,未有服制之明驗也。第三明三王已降,澆偽漸起,故制喪服以表哀情者,案《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齊則緇之。鄭註云:唐虞已上,曰大古,又曰冠,而弊之可也。註云: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齊冠不復用也。以白布冠質,以為喪冠也。據此而言,則唐虞以上,吉凶同服,惟有白布衣,白布冠而已,故鄭註云:白布冠為喪服。又案三王以來,以唐虞白布冠為喪冠。又案《喪服記》云:凡衰外削幅裳內削幅。註云:大古冠布衣布,先知為上,外殺其幅,以便體也,後知為下,內殺其幅,稍有飾也。後世聖人易之,以此為喪服。據此《喪服記》與《郊特牲》兩註而言,則鄭云:後世聖人夏禹也,是三王用唐虞白布冠白布衣為喪服矣。第四,明既有喪服,須明喪服二字者,按鄭目錄云:不忍言死,而言喪。喪者,棄亡之辭。若全存于彼焉,已棄亡之耳。又案《曲禮》云: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庶人曰死。《爾雅》曰崩、薨、卒、不祿皆訓死也,是士以上為義,稱庶人言死,得其總名。鄭註《曲禮》云死之言澌,精神澌盡又按《檀弓》孔子曰:喪,欲速貧。《春秋左氏傳》魯昭公出居,乾侯齊侯唁公于野井。公曰:喪人其何稱是喪?棄亡之辭,棄于此,存于彼,是孝子不忍言父母精神盡澌。雖棄于此,猶存于彼,以此鄭義言之,其喪字去聲,讀之人或以平聲讀之者,雖不與同義,亦通也。死者既喪,生人制服服之者,但貌以表心服以表貌,故《禮記間傳》云:斬衰何以服苴?苴惡貌也,所以苴其內,見諸外。斬衰貌,,若苴齊衰貌,若枲大功貌若止小功緦麻容貌,可也。下又云:斬衰三升,三升半齊衰,四升以下,是其孝子喪親,以衣服表心,但吉服所以表德,凶服所以表哀,德有高下,章有升降,哀有淺深,布有精粗,不同者也。第五明喪服章次,以精粗為序者,案《喪服》上下十有一章,從斬至緦麻,升數有異,異者斬有正義,不同為父,以三升為正,為君以三升半,為義。其冠同六升,三年齊衰,惟有正服四升,冠七升,繼母慈母雖是義,以配父,故因與母同。是以略為節,有正而已,杖期齊衰,有正而已,父在為母,與為妻同,正服齊衰五升,冠八升。不杖齊衰,期章有正有義二等,正則五升,冠八升,義則六升,冠九升。齊衰三月,章皆義服,齊衰六升,冠九升。曾祖父母,計是正服,但正服合以小功,以尊其祖,不服小功而服齊衰,非本服,故同義服也。殤大功,有降有義,為夫之昆弟之長子殤,是義,其餘皆降服也。降服衰七升,冠十升,義服衰九升,冠十一升。大功章有降有正有義,姑姊妹出適之等,是降婦人為夫之族類,為義自餘,皆正衰冠,如上釋也。繐衰惟有義服四升半,皆冠七升而已,以諸侯大夫為天子,故同義服也。殤小功有降有義,婦人為夫之族類,是義自餘,皆降服。降則衰冠同十升,義則衰冠同十二升,小功亦有降有正有義,如前釋緦麻,亦有降有正有義,皆如上陳。但衰冠同十五升,抽去半而已。自斬以來,至緦麻,皆以升數。升數少者,在前。升數多者,在後。要不得以此升數為敘者,一則正義,及降升數不得同在一章。又繐衰四升半,在大功之下,小功之上。鄭下註云:在小功之上者,欲審著縷之精粗,若然喪服章次,雖以升數多少為前後,要取縷之精粗為次第也。第六,明作傳之人,又明作傳之意。傳曰者,不知是誰人所作,皆云孔子弟子卜商,字子夏所為。案《公羊傳》是公羊高所為,公羊高是子夏弟子,今案《公羊傳》有云者何,何以曷為,孰謂之等。今此傳亦云者何,何以?孰謂曷為等之問。師徒相習,語勢相連,以弟子卻本前師,此傳得為子夏所作,是以師師相傳,蓋不虛也?其傳內更云:傳者是子夏引他舊傳,以證己意。《儀禮》見在一十七篇,餘不為傳,獨為喪服作傳者,但喪服一篇,總包天子以下五服,差降六術,精粗變除之數,既繁出入,正殤交互,恐讀者不能悉解其義,是以特為傳解。第七明鄭元之註,經傳兩解之,云:鄭氏者,北海郡高密縣人,姓鄭,名元,字康成,漢僕射鄭崇八世孫也,後漢徵為大司農而不就,年七十四卒于家。云註者註:義于經傳之下,辨其義意,若傳不釋經者,則註在傳上,以釋經。若傳義難明者,則在傳下,以釋傳又在傳下,註者須題。云,元謂以別傳,若在傳上註者,不須題元義,可知。或云註,或云傳,出註述者意耳。或有解云:前漢以前,云傳,後漢以後,云註。若然王弼王肅之等後漢之人,云傳此說非也。
《士喪禮》第十二
鄭云:自始死,至于既殯之禮者,自從也。既已也,謂從始死,已殯之後,未葬之前,皆錄之。是以下殯後,論朔奠筮宅井槨卜葬日之事也。又云:喪于五禮,屬凶者。按《周禮·大宗伯》掌五禮吉凶賓軍嘉,此于五禮屬凶。若然天子諸侯之下,皆有士,此當諸侯之士,知者,下云君。若有賜不言王又喪。大記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鄭云:《士喪禮》沐稻此,云士沐粱,蓋天子之士也。又大斂陳衣與喪大記不同,鄭亦云:彼天子之士,此諸侯之士,以此言之,此篇諸侯之士可知。但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一命與不命,皆分為三等,各有上中下,及行喪禮。其節同,但銘旌有異,故下云:為銘,各以其物亡,則以緇長百幅物,謂:公侯伯之士,一命已,上生時,得建旌旗亡。謂:子男之士,生時無旌旗之物者,唯此為異。又鄭直云:士喪,父母不言,妻與長子二者,亦依士禮。故記云: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是禮。同,故得同附于君之臣。記不云:父者以其經主于父死,故記不言也。
《既夕》第十三
鄭目錄云:《士喪禮》下篇者,依別錄而言,以其記下士之始死,乃托葬時,而總計之,故名《士喪禮》下篇也。鄭又云:先葬二日,與葬間一日者。驗經云:既夕,哭請啟期告于賓,明旦,夙興開殯既遷于祖,一日又厥明,即葬,故知,是葬前二日與葬間一日也。云:必容者,請啟期,在葬前二日中間容,朝廟一日,故云:必容焉。鄭又云:此諸侯下士,一廟;其上士,二廟;則既夕哭,先葬前三日者,以其一廟,則一日。朝二廟,則二日朝。故葬前三日中間,容二日,故三日。若然大夫三廟者,葬前四日;諸侯五廟者,葬前六日;天子七廟者,葬前八日,差次可知。
《士虞禮》第十四
按此經云:側享于廟門外之右。又記云:陳牲于廟門外。皆云:廟目錄。云:祭之,殯宮者廟,則殯宮也,故鄭註《士喪禮》凡宮有鬼神,曰廟。以其虞卒,哭在寢,祔乃在廟。是以鄭註《喪服小記》云:虞于寢祔,于祖廟是也。
《特牲饋食禮》第十五
鄭知非天子之士,而云諸侯之士者,按《曲禮》云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彼天子大夫士。此《儀禮·特牲·少牢》故知是諸侯大夫士也。且經直云:適其皇祖,某子不云。考鄭云祖禰者,祭法云適士二<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3363-18px-GJfont.pdf.jpg' />官師一<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3363-18px-GJfont.pdf.jpg' />官師謂中下之士,祖禰共<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3363-18px-GJfont.pdf.jpg' />,亦兼祭祖。故經舉祖兼有禰者,鄭達經義祖禰,俱言也。若祭無問,一<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3363-18px-GJfont.pdf.jpg' />二<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3363-18px-GJfont.pdf.jpg' />皆先祭祖,後祭禰,是以文二年。《左傳》云:文武不先不窟,子不先父,是也。若祭無問尊卑<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3363-18px-GJfont.pdf.jpg' />數多少,皆同日而祭,畢以此及少牢,惟筮一日明,不別日祭也。
《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鄭知諸侯之卿大夫者,《曲禮》下云 大夫以索牛,用大牢,是天子卿大夫,明此,用少牢,為諸侯之卿大夫可知,賓尸是卿,不賓尸為下大夫,為異也。
《有司徹》第十七
言大夫既祭儐尸于堂之禮者,謂上大夫室中事尸,行三獻禮畢別行,儐尸于堂之禮。又云:祭畢禮尸于室中者,據下大夫室內事尸,行三獻無別行,儐尸於堂之事,即於室內為加爵禮尸。即下文云:若不儐尸,以下是也。
《宋楊復儀禮圖》《士冠禮
》
今案《儀禮》所存者,惟《士冠禮》。自士以上,有大夫、諸侯、天子冠禮,見於家語《冠頌》、《大戴公冠》與《禮記·特牲玉藻》者,雖遺文斷缺不全,而大概亦可考。如趙文子冠,則大夫禮也。魯襄公、邾隱公冠,則諸侯禮也。周成王冠,則天子禮也。大夫無冠禮,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其冠也,則服士服,行士禮而已,始冠緇布,冠自諸侯下,達諸侯。始加緇布,冠繢緌,其服元端,再加皮弁,三加元冕,天子始冠加元,冠朱組纓再加皮弁,三加袞冕,又君冠必以祼享之禮,行之;以金石之樂,節之;以先君之祧,處之。又諸侯醴,賓以三獻之禮,其酬賓則束帛乘馬,其詳見於《儀禮經傳通解》
《士昏禮》
今案《儀禮》所存者,惟士昏禮,大夫以上,無文。案《儀禮》,士昏親迎主人爵弁,乘墨車。注云:爵弁元冕之次士,而乘墨車,攝盛也。疏云:大夫以上,自祭用朝服,助祭用元冕,士家自祭用元端,助祭用爵弁。今士親迎用爵弁,是用助祭之服,以為攝盛,則卿大夫親迎,當用元冕。攝盛也,天子諸侯尊,不須攝盛,宜用家祭之服,以迎。則天子當服袞冕,而五等諸侯皆元冕,是以記云元冕齋戒,鬼神陰陽也。將以為社稷主,以社稷言之,據諸侯而說也。《周禮》巾車王之車,有玉輅、金輅、象輅、革輅、木輅,諸侯自金輅以下,孤乘夏篆,卿乘夏縵,大夫乘墨車,士乘棧車,庶人乘役車。今士乘大夫墨車,為攝盛。則庶人當乘棧車,大夫當乘夏縵,卿當乘夏篆,天子諸侯亦不假,攝盛當乘金輅矣。又《白虎通》王度記有天子諸侯一娶九女之制,《曾子問》有變禮記,傳有事證,詳見《儀禮經傳通解》
今案婦至主人揖入,升自西階,道婦入也,夫先即席,婦尚立于尊,西南面媵御沃盥,交道其志,而後贊者徹,尊幂舉者出,舉鼎入,陳于阼階南,載牲于俎俟,設豆訖,而後俎入,又設對饌,後布婦對席,及贊者告饌,具夫揖婦,即對筵皆坐。夫正席於先,婦布席於後者,先後倡隨之,義也。又其序先祭而後食,既三飯卒,食而後三酳,一酳再酳,用爵三酳,用巹一酳以肝,從再酳三酳,無從其一酳也。主人拜受爵,贊戶內北面答拜,酳婦亦如之。三酳禮成,而後贊酌戶外,尊以自酢,奠爵拜皆答拜。卒爵拜,皆答拜興,於是主人出,婦復位主人出者,將向房說服也。婦復位者,婦人不宜出,復入,故因舊位而立也,於是徹室中之饌,設於房,使御布婦席媵,布夫席。賈疏云:前布同牢席,夫在西,婦在東,示陰陽交會,有漸也。今乃夫在東,婦在西,易處者,取陽往就陰,故男女各於其方也。
《士相見禮》
陳師道曰:宗周之制,士見於大夫,卿公介,以厚其別詞,以正其名摰,以效其情儀,以致其敬。四者備矣,謂之禮成,士之相見,如女之從人,有願見之心,而無自行之義。必有紹介,為之前焉,所以別嫌而慎微也。故曰介,以厚其別名,以舉事詞,以導名。名者,先王所以定名分也,名正,則詞不悖,分定,則名不犯。故曰:詞以正其名,言不足以盡意,名不可以過情,又為之摯,以成其終,故授受焉。介以通名,儐以將命,勤亦至矣。然因人而後達也,禮莫重於自盡,故祭主於重婚,主於迎賓,主於摯,故曰:摯以效其情,誠發於心,而諭於身,達於容色,故又有儀焉。詞以三請,摰以三獻,三揖而升,三拜而出。禮煩則泰簡,則野三者禮之中也,故曰儀以致其敬,是以貴不陵賤,下不援上,謹其分守,順於時命,志不屈而身不辱,以成其善。當是之世,豈特士之自賢,而亦有禮為之節也。夫周之制禮,其所為防至矣,及其晚世禮,存而俗變,猶自是。而失身況於禮之亡乎,自周之禮亡,士知免者,寡矣。世無君子,明禮以正之,既相循,以為常,而史官又載其事,故其弊習,而不自知也。
又曰:先王之制,士不傳摯。為臣,則不見於王公。夫相見,所以成禮,而其弊,必至於自鬻,故先王謹其始,以為之防,而為士者世守焉
《鄉飲酒禮
》
今案《鄉飲酒禮》註:席賓於牖前,與《周禮》司几筵,筵國賓於牖前,似同而實異。賓位在西北,以天子諸侯室有東西房言之,則室前之中為中,此乃王位設扆之處。自中以西,便為西北,又是牖前,如司几筵,筵國賓於牖前,是也。以大夫士東房西室言之,房室之間,為中,故戶西牖東西北之位,家鄉國,皆以為重。《士冠禮》子,筵於戶西,《士昏禮》婦席於戶牖間,《鄉飲》席於牖前,《鄉射》賓席,在於戶牖之處,名雖不同,皆是一義。《鄉飲》雖云:牖前亦是牖東也。蓋戶西牖東,正西北之賓位也。《士冠禮》子,《士昏禮》婦亦在此位,敬禮之如賓客,然所謂醴於客位是也。若牖前,則近於西北隅矣,果賓席在牖前,則三賓當如鄉射記東面北上。今經云:眾賓之席,繼而西,則賓席決不在牖前,明矣。雖然此特以鄭義大夫士東房西室言之也。又案陳祥道云:鄉飲酒,薦脯五挺,出自左房鄉射記,籩豆出自東房大射宰胥薦脯醯,由左房夫鄉飲、鄉射大夫禮,大射諸侯禮,其言相類。蓋言左以有右,言東以有,西則大夫士之房室,與諸侯同可知鄭氏謂大夫士無西房,恐未然也。
《鄉射禮》
今案司射專主射事,如請射作射之類,皆司射主之司馬兼總射政。如命負侯命,去侯之類,皆司馬。命之司馬者,眾目所睹仰而號令,所從出也,故凡自堂降階,適堂西者,不從階下徑過。堂西必向南而行,由司馬之南復自北面以適。堂西非特以示威儀,乃所以見聽命司馬之意,如此圖三耦適堂西之類是也。《記》曰:適堂西皆出入於司馬之南,唯賓與大夫降階,遂西取弓矢。注云:尊者宜逸是也,有射位,有堂西位,司射立於中之西南,司馬立於司射之南,三耦眾耦又立於其南,此射位也。射位見前圖堂西,乃授弓矢比三耦之位,故射畢,則適堂西釋弓,說決拾而立於堂西以俟。
《燕禮》
今案公取媵爵以酬賓,此別是一禮與尋常酬賓不同,此所謂公為賓舉旅也。燕禮君使宰夫為獻主,以臣莫敢與君伉禮也,今君舉觶於西階之上,以酬賓,可乎?蓋君臣之際,其分甚嚴,其情甚親,使宰夫為獻主,所以嚴君臣之分,今舉觶以酬賓,賓西階下拜,小臣辭,升成拜公奠,觶答再拜。公卒,觶賓下拜,公答再拜,略去勢分,極其謙卑,所以通君臣之情也。注云:不言君酬賓於西階上,及公反位尊君,空其文也,此又所以嚴君臣之分也。
《大儀射》
案左物右物鄉射,同鄉射記云:物長如笴,其間容弓,距隨長武是也。但《大射》禮工人士梓人升自北階卒畫。自北階下司宮埽,所畫物自北階下事,尤謹於鄉射,鄉射禮司射在中西南,司馬在司射之南,三耦在其西南。又無次大射禮,耦次在洗東南,此人君禮與鄉射異,司射命眾耦之辭,與鄉射亦同,但鄉射比三耦於堂西,其禮輕大射定大夫士,三耦之位於庭而後比之,此人君禮與鄉射異。
《聘禮》
今案夕幣之禮,夕陳幣以授使者,官陳幣皮加其奉於左皮上。注:奉所奉以致命。謂束帛元纁也,然授幣而未授圭,何也?圭聘禮之重者也,圭所以聘也,束帛所以享也。聘圭不可以預授俟,使者釋幣於禰釋,幣於行乃遂載,旃帥眾介以授命於朝,於是君朝服南鄉而授之,以圭所以謹之重之也。
《元敖繼公儀禮集說》《士冠禮》
此篇主言士冠其適子之禮。然此士云者據其子而立文也,下篇放此冠者,加冠之稱,凡經言士禮者,皆謂諸侯之士。其言大夫禮者,亦然。蓋此經乃天子為諸侯制之,以為其國之典籍者也,故不及王朝大夫士之禮。
筮日者,重冠事也,於廟門者為,將有事於廟中故也。必於門者明,其求於外神也。
《士昏禮》
此篇主言士之適子娶妻之禮。娶必以昏者取其近夜也。
自天子下達於庶人,納采皆用鴈也。經惟有士昏禮,故因以下達之,文見之也,以此推之,則餘禮之用鴈者,皆當下達。惟納徵之禮或異耳。媒妁傳言:女家已許,乃敢納其采女之禮,采者取也,用鴈者先儒謂:取其不再偶義,恐或未然。《春秋傳》曰:鄭徐吾犯之妺,美,公孫黑使強委禽焉,是大夫納采亦用鴈也,此其徵矣。,
《士相見禮》
此篇主言士相見之禮,其他禮則亦因而及之也。贄者所依以相見者也,故先言之士,贄用雉其義未聞必用死者為其難生得也,冬言雉,夏言腒,文互見耳。乾禽謂之腒,猶乾獸而謂之腊也。此乾雉乃泛言腒者,與雉互見不嫌其為他物也,,惟見冬夏而不言春秋,蓋春則先從冬,後從夏秋,則反之 亦若屨然與左頭奉之,亦但言其執之之法,如是,其實此時賓未執也,必左頭者,頭宜鄉內也/不言服者,亦元端可知/
《鄉飲酒禮》
鄉飲酒者,士與其同鄉之士大夫,會聚於鄉學而飲酒之禮也。
將與其鄉人飲酒,乃於眾賓之中,擇其最賢者為賓,其次者為介,謀謂商度,其孰優也,必就先生謀之者,不敢擅自可否去取,且示有所尊也。
《鄉射禮》
鄉射者,士與其鄉之士大夫會聚於學宮,飲酒而習射也。此與上篇大同小異,惟多射一節耳,亦飲酒而,但以射言者,主於射也。
無介者以介尊,次於賓,同於大夫,射時難為耦也。
《燕禮》
諸侯與群臣燕飲之禮也,於五禮,屬嘉禮。
《大射儀》
諸侯與其群臣飲酒而習射之禮也,言大射者,別於賓射、燕射也。
他篇於此言禮,是乃言儀者,以其儀多於他篇,故特顯之禮者揔名儀,則其節文也。
《聘禮》
此篇主言次國大聘之禮。
《公食大夫禮》
此篇主言食小國小聘之賓,蓋與前篇互見。其禮也,飲食之禮,賓主敵,則主人親戒速,所以尊賓也,此使戒賓,而各以其節,亦其義耳。
《覲禮》
此篇主言同姓大國之君,入覲於王之禮。初無四時之別,與周官所謂秋見曰覲之意異,覲於五禮,屬賓禮。
《喪服》
此篇主言諸侯以下男女所為之喪服,於五禮屬凶禮。凡喪服衰裳冠帶之屬,皆因吉服而易之。若首絰,則不然,,蓋古者未有喪服之時但加此絰以表哀戚,後世聖人因而不去,且異其大小之制,以為輕重,云:斬衰自卒,哭以至練,祥服有變,除絰皆不著之,惟言初服者喪服之行,於世其來久矣。節文纖悉人所習見,故絰但舉大略以記之耳,後放此案疏云:斬三升布,但據正服而言也,正服布三升,義服布三升有半。
《士喪禮》
此篇與下篇言士之子為父喪,自始死以至既葬之禮。
《既夕禮》
此禮承上篇為之,乃別為篇者,以其禮更端故也,篇首云:既夕哭,故以既夕名篇。
《士虞禮》
此篇言士喪始虞之禮。
《特牲饋食禮》
此篇言士祭其祖之禮也。
特牲謂:豕也,士祭,用三鼎,乃以特牲名之者,主於牲也,少牢放此。
《少牢饋食禮?
此篇言大夫祭其祖之禮。
有司徹
謂:此別為一篇,及其名篇之意,皆與既夕同。
有司徹室中之饋,及𦿉者之豆,爵與祝之薦俎也。祝不自執其俎以出,是未歸也。其二佐食,乃眾賓為之。室中事畢,亦反於賓位,然則祝與佐食,皆當與賓尸之禮矣。此時有司徹祝俎,或設於堂下與主人,於𦿉者之退亦反入,於室及有司既徹,則出,立於阼階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