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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十一卷目錄
學校部彙考五
後梁〈太祖開平一則〉
後唐〈明宗天成四則〉
後周〈世宗顯德一則〉
遼〈總一則 太祖神冊一則 太宗一則 聖宗開泰二則 道宗清寧一則〉
宋一〈總一則 太祖建隆一則 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端拱一則 淳化一則 至道一則 真宗咸平二則 景德三則 大中祥符三則 乾興一則 仁宗天聖二則 寶元一則 慶曆四則 皇祐二則 嘉祐一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熙寧七則 元豐七則 哲宗元祐六則 紹聖四則 元符三則〉
選舉典第十一卷
學校部彙考五
後梁
太祖開平三年,修建文廟。
按《五代史·梁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開平三年,國子監奏:修建文宣王廟,請率在朝及天下見任官俸錢,每貫剋留一十五文。
後唐
明宗天成二年,太常丞段顒奏請博士各講本經。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段顒為太常丞。天成二年三月,奏請國學《五經》博士各講本經,以申橫經齒冑之義。
天成三年,判國子祭酒,崔協奏定監生額數,及諸道置學從之。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後唐天成三年正月,中書門下奏,伏以祭酒之資,歷朝所貴,爰從近代,不重此官。況屬聖朝,方勤庶政,須引雅道,以振時風。望令宰臣一員,兼判國子祭酒。敕宜令宰臣崔協兼判,其年八月十一日,宰臣兼判國子祭酒。崔協奏請國子監,每年祇置監生二百員候解送至,十月三十日滿數為定,又請頒下諸道州府各置州學如有鄉黨備諳文行可舉者,錄其事實申監司方與解送,但一身就業不得影庇門戶,兼太學諸生亦依此例不得,因此便取公牒輒免本戶差役,又每年於二百人數內不繫時,節有投名者,先令學官考試校其學業深淺,方議收補姓名敕宜依。
天成四年,國子監奏請分經教授、諸官子弟及外道舉人。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十二月,國子監奏伏以國家開設庠序,比要教授生徒,所以日就月將知討論之不廢卜禘,視學明考校之有程,先生既以親臨學士,豈宜他適。蓋以頃者監名雖補,各以私便無常,且居罔離群則學能敬業終成。孤陋誰為琢磨,但希託跡為梯媒,只以多年為次第,罔思蛾術,惟俟鶯遷忍淹違養之,時徒積觀光之歲。今國家化被流沙漸海政敷有截,無疆大扇素風恢。張至道是以重興數仞,分設諸官教,且有常業成無忒而況時物甚賤,館舍尤多,諒無懸磬之虞,足得撞鐘之問,但自學徒所好可以教,亦隨機既欲成名,必須精業如有好春秋者教之,以屬辭比事三體五情。尊王室而討不庭昭沮勸,而起新舊其所異同者,則引之以二傳也。如有好禮者,則教之以恭儉莊敬長幼尊卑言揖讓,而知獻酬明冠昏而重喪祭,其所沿革者,則證之以二禮也。如有好詩者,則教之以溫柔敦厚,辨之以草木蟲魚美盛德,而刺淫昏歌風雅而察正變,如有好書者,則教之以疏通,知遠釋之以訓誥典謨思帝德,而敬王言稽古道而統皇極,如有好易者則教之以潔淨精微,戒之以躁動競進體十翼而分爻象應吉凶,而先擬議也。至於歷代子史備述變通既屬異端,誠非教本,但以適當凝凍將近試期,欲講小經以消短景。今已請尚書博士田畝講勘《論語》、《孝經》行莫大於事親,道莫逾於務本,諸官子弟及外道舉人聽其肄業,況四門博士趙著見講春秋,若有聽人從其所欲,顓俟放牓別啟諸經。既溫故而知新,惜寸陰而輕尺璧,顓經者若能口誦,碩學者又得指歸自然,縻好爵以當仁策科名而得俊,幸不孤於選士冀有益於化風從之。
天成五年,敕准往例凡監生有願修學者,始給牒收補,仍逐季考試。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天成五年正月五日,國子監奏當監舊例,初補監生有束脩錢二千及第,後光學錢一千竊緣,當監諸色舉人及第後,多不於監司出給光學文抄,及不納光學錢祇。守選限年滿便赴南曹參選,南曹近年磨勘選人並不收,豎監司光學文抄為憑,請自今後欲准往例應色舉人及第,後並先於監司出給,光學文抄并納光學錢等各有所業等第,以備當監,逐年公使奉敕宜准往例,自今後凡補監生須令情願於監中,修學則得給牒收補,仍據所業,次第逐季考試。申奏如收補年深,未聞藝業虛沽,補牒不赴試期,亦委監司具姓名申奏。
後周
世宗顯德二年,營國子監。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 按《宋史·禮志》:周顯德二年,別營國子監置學舍。
按《文獻通考》:周顯德二年,以天福普利禪院為國子監置學舍。
遼
遼制五京設太學外諸,道州縣皆設學。
按《百官志》:黃龍府學博士助教,興中府學博士助教,觀察使州學博士助教團練,使州學博士助教,防禦使州學博士助教州刺史,州學博士助教縣學博士助教。
太祖神冊三年五月,詔建孔子廟。
按《遼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百官志》:上京國子監太祖置祭酒司業,監丞主簿國子學博士助教。〈按上京國子監,
《史》不載建置年月,故附見于建廟之後。
〉太宗 年,置南京太學。
按《遼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南京學。亦曰南京太學,太宗置。
聖宗開泰元年,歸州請設學,允之。
按《遼史·聖宗本紀》:開泰元年十二月,歸州言其居民本新羅所遷,未習文字,請設學以教之,詔允所請。開泰六年,中京置國子監。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道宗清寧元年,詔設學。
按《遼史·道宗本紀》:清寧元年十二月戊戌,詔設學養士,頒《五經》傳疏,置博士、助教各一員。〈按《百官志》作五年事。〉
宋一
宋初,國學官生試補之制。
按《宋史·選舉志》:凡學皆隸國子監。國子生,以京官七品以上子孫為之,初無定員,後以二百人為額。太學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異者為之。及三舍法行,則太學始定置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試補外舍,齋長、諭月書其行藝。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考于學諭,次學錄,次正,次博士,後考于長貳。歲終會其高下,書於籍,以俟覆試,參驗而序進之。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凡公試,初場經義,次場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舍,行藝與所試之業俱優,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優一平為中等,以俟殿試;俱平若一優一否為下等,以俟省試。律學生無定員,他雜學廢置無常。 按《職官志》:國子監舊置判監事二人,凡監事皆總之。直講八人,掌以經術教授諸生,監生無定員。並有蔭及京畿人,初隸監授業,後補監生;或隨屬游宦,以久離本貫,不克赴鄉薦,而文藝可稱,亦許隸補試。廣文教進士,大學教《九經》、《五經》、《三禮》、《三傳》學究,律學館教明律,餘不常置。
太祖建隆三年,重修國子監,成賜講書生徒酒果。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三年六月乙未,賜酒國子監。
按《崔頌傳》:宋初,判國子監。會重修國學及武成王
廟,命頌總領其事。建隆三年夏,始會生徒講說,太祖遣中使以酒果賜之。每臨幸國學,召頌與語。因及經義,頌應答無滯。
按《玉海》:國子監建隆三年重修,崔頌判監事始聚生徒講書,上嘉之六月乙未,遣中使遍賜以酒果。
開寶八年,詔定國子監生徒秋賦及補充之例。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開寶八年,國子監上言生徒舊數七十人,先奉詔令分習五經,內有繫籍而不至者,又有住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緣監生,元有定數,欲以在監習業之人補充生徒,詔令元繫籍而聽習不闕得預秋賦繫籍而不至者,聽於本貫請其未入於籍而聽習者,或有冠裳之族不居鄉里,令補監生之闕。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詔國子監以九經給白鹿洞學徒。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太平興國二年,知江州周述言廬山白鹿洞,學徒常數千百人,乞賜九經肄習,詔國子監給本,仍傳送之。先時南唐昇元中白鹿洞建學館,以本道為洞主掌其教授。
端拱二年二月,以國子監為國子學。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五年三月戊辰,復以國子學為監,改講書為直講。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云:改講書為直講。
至道元年,設宗學博士。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宗學博士,舊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也。至道元年,太宗將為皇姪等置師傅,執政謂環衛之官非親王比,當有降,乃以教授為名。
真宗咸平 年,詔宗學博士分南、北宅教授。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咸平初,命諸王府官分兼南、北宅教授。南宮者,太祖、太宗諸王之子孫處之,所謂睦親宅也。
咸平四年六月丁卯,詔州縣學校及聚徒講誦之所並賜九經。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景德二年五月,增廣書庫。十一月,命邢昺等薦堪直講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二年十一月戊申,詔翰林侍講學士邢昺等舉堪為學官者十人。
按《玉海》:景德二年五月,臨幸以書庫陿隘增廣之。十一月,命邢昺等薦該博端良可為直講者十人。景德四年,置西京國子監。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二月癸酉,詔西京建太祖神御殿。置國子監、武成王廟。
按《會要》:令河南修建國學。
景德 年,文武升朝官嫡親聽附國學充貢。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景德間,許文武升朝官嫡親附國學取解,而遠鄉久寓京師,其文藝可稱,有本鄉命官保任,監官驗之,亦聽附學充貢。
大中祥符二年,詔立曲阜學舍,賜應天書院額。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壬辰,詔立曲阜縣孔子廟學舍。
按《容齋三筆》:大中祥符二年,應天府民曹誠即楚丘戚同文舊居造舍百五十間,聚書數千卷,博延生徒講習甚盛。府奏其事,詔賜額曰應天府書院,命奉禮郎戚舜賓主之,仍令本府幕職官提舉以誠為府助教。宋興天下州府有學自此始,其後潭州又有嶽麓書院,及慶曆中,詔諸路州郡皆立學設官,教授則所謂書院者,當合而為一。今嶽麓白鹿復營之,各自養士其所廩給禮貌,乃過於郡庠。近者巴州亦創置是為一邦。而兩學矣。太學辟雍並置,尚且不可是於義為不然也。
按《曲阜縣志》:大中祥符二年,孔子四十四代孫勗以殿中丞知縣事,就廟側建學。
大中祥符三年,詔勳戚子弟並受經學書。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秋七月己亥,詔南宮北宅大將軍以下,各勤講肄,諸子十歲以上並受經學書,勿令廢惰。
大中祥符四年,永康軍始立鄉校。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祥符四年十一月,益州言永康軍李畋聚徒授經,詔赴闕授校書,郎俾還鄉校講說。
乾興元年,立學於兗州。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乾興元年十一月,兗州立學。孫奭言頃知兗州於文宣王廟,建學舍四十餘區。延生徒數百人以楊光輔為講書,賜田十頃。
仁宗天聖七年八月甲午,詔國子監以五十人為解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天聖九年,重修國子監。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九年重修監,命內臣張懷信等典其役,又以禮賢宅西北隅地及舍宇賜之,以廣學室。
寶元元年,許大郡立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寶元元年三月己酉,大郡立學,潁川為支郡,蔡齊有請特許之。
慶曆二年十二月壬寅,詔兩制舉官為武學教授。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慶曆三年二月,立四門學。五月,置武學。八月,罷之。十月,詔選學官講說。十二月,以南京府學為國子監。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二月,立四門學。 按《選舉志》:初立四門學,自入品至庶人子弟充學生,歲一試補。差學官鎖宿、彌封校其藝,疏名上聞而後給牒,不中式者仍聽讀,若三試不中,則出之。未幾,學廢。
按《玉海》:慶曆三年二月辛酉,國子監請立四門學,以士庶子弟為生員,以廣招賢之路從之。五月丁亥,置武學于武成王廟,以太常丞阮逸為教授。八月戊午,罷武學逸改兼國子丞,有願習兵書者許於監聽讀。十月詔州府軍監,選有文行學官講說。十二月戊午,以南京府學為國子監。
張唐英政要以為武學之廢,議出吳育,按育傳不見武學,議劉敞曰:先王教冑子以道而不及武者。
非無四夷之患,恐示民以佻也。
慶曆四年,詔州縣皆立學罷學生聽讀,日限以錫慶院為太學。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三月乙亥,詔天下州縣立學。
按《選舉志》:慶曆四年,詔曰:儒者通天、地、人之理,明
古今治亂之原,可謂博矣。然學者不得騁其說,而有司務先聲病章句以拘牽之,則吾豪雋奇偉之士,何以奮焉。士以純明朴茂之美,而無斆學養成之法,使與不肖並進,則夫懿德敏行,何以見焉。此取士之甚敝,而學者自以為患。夫遇人以薄者,不可責其厚也。今朕建學興善,以尊子大夫之行;更制革敝,以盡學者之才。有司其務嚴訓導、精察舉,以稱朕意。學者其進德修業,無失其時。其令州若縣皆立學,本道使者選部屬官為教授,員不足,取於鄉里宿學有道業者。由是州郡奉詔興學,而士有所勸矣。天章閣侍講王洙言:國子監每科場詔下,許品官子投狀試藝,給牒充廣文、太學、律學三館學生,多致千餘。就試試已,則生徒散歸,講官倚席,但為游寓之所,殊無肄習之法。居常聽講者,一二十人爾。迺限在學滿五百日,舊己嘗充貢者止百日。本授官會其實,京朝官保任,始預秋試,每十人與解。凡入學授業,月旦即親書到曆。如遇私故或疾告、歸寧,皆給假,違程及期月不來參者,去其籍。後諫官余靖極言非便,遂罷聽讀日限。
〈按王洙所奏聽讀立限法據玉海作慶曆二年事今因余靖奏罷在慶曆四年故選舉志序次于慶曆四年之下今仍志編次於此〉
按《文獻通考》:慶曆四年,判國子監王拱臣等言首善,自京師漢太學二百四十房,千八百餘室,生徒三萬人。唐學舍亦千二百間,今國子監才二百楹,不足以容學者請以錫慶院為太學從之。 又按《通考》:參知政事范仲淹等建議精貢舉請興學校,本行實乃詔州縣立學,本道使者選屬部為教授,不足則取於鄉里,宿學之有道業者。士須在學三百日,乃聽預秋賦,舊嘗充者百日而止。安定先生胡瑗自慶曆中教學於蘇湖間二十餘年。束脩弟子前後以數千計,是時方尚辭賦獨湖學以經義,及時務學中。故有經義齋治事齋經義齋者,擇疏通有器局者居之。治事齋者人各治一事,又兼一事如邊防水利之類,故天下謂湖學多秀彥,其出而筮仕,往往取高第及為政多適於世用。若老於吏事者,由講習有素也。歐陽公詩曰:吳興先生富道德,詵詵子弟皆賢才,王荊公詩曰:先收先生作梁柱,以次收拾桷與榱。
按《歐文忠公本集·吉州新學記》:慶曆三年秋,天子開天章閣,召政事之臣八人,問治天下其要。有幾施於今者,何宜先使坐而書以對八人者,皆震恐失位俯伏頓首言,此非愚臣所能及。惟陛下所欲,為則天下幸甚于是。明年遂詔天下皆立學置學官之員,然後海隅徼塞四方萬里之外,莫不皆有學。 又胡先生墓表先生諱瑗,字翼之。先生為人師,言行而身化之,其在湖州學弟子去來嘗數百人,各以其經轉相傳,授其教學之法,最備慶曆四年天子開天章閣,與大臣講天下事始,慨然詔州縣皆立學。於是建太學於京師而有司請下湖州,取先生之法以為太學法。至今為著令。
慶曆五年,改都虞候公宇為太學,復以太學為錫慶院,詔州縣置學不得容游士及科率民財。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三月己未,詔大宗正勵諸宗子授經務學。
按《玉海》:五年二月乙巳,以馬軍都虞候公宇改葺為太學,後胡瑗至乃得錫慶後堂,及二廡容諸生以更衣位置錄行堂。
按《文獻通考》:五年三司言更造錫慶院,乏財費多而使臣錫宴之,所不可闕乃復以太學為錫慶院。 又按《通考》:五年詔曰:頃者嘗詔方夏增置學官,而吏貪崇儒之虛名,務增室屋,使四方游士競起而趨之,輕去鄉閭寖不可止。今後有學州縣毋得輒,容非本土人居止聽習,若吏以繕修為名而斂會民財者,按舉之。
皇祐二年,詔定內舍生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皇祐二年七月四日,詔內舍生二百人未能充數,宜限百人。
皇祐 年,召安定胡瑗為國子監直講。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時太學之法寬簡,而上之人必求天下賢士,使專教導規矩之事。安定胡瑗設教蘇、湖間二十餘年,世方尚詞賦,湖學獨立經義治事齋,以敦實學。皇祐末,召瑗為國子監直講,數年,進天章閣侍講,猶兼學正。其初人未信服,謗議蜂起,瑗強力不倦,卒以有立。每公私試罷,掌儀率諸生會于首善,雅樂歌詩,乙夜乃散。或不遠數千里來就師之,皆中心悅服。有司請下湖學,取其法以教太學。 按《胡瑗傳》:瑗教授湖州。教人有法,科條纖悉備具,以身先之。慶曆中,興太學,下湖州取其法,著為令。皇祐中,授國子監直講。
嘉祐三年,增監生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五月壬申,增國子監生員。按《玉海》:嘉祐三年五月,詔監生以四百五十人為額。吳中復奏請七月,復增一百五十人。
英宗治平元年六月己亥,增宗室教授。
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治平初,諸王宮增置大小學,講官宗子世符獻二學,頌宗子分隸六學教養年十歲以上入小學,二十以上入大學年,未及願入者聽。
神宗熙寧元年,增太學生,詔舉宗學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元年春正月壬寅,增太學生百人。五月庚辰,詔兩制及國子監舉諸王宮學官。按《職官志》:熙寧初,詔用經術取士,廣闊黌舍。分為三學,增置生徒,總二千八百人。隸籍有數,給食有等,庫書有官,治疾有醫。
按《文獻通考》:熙寧元年,增太學生員,慶曆中,嘗置內舍生二百人,至是又增置一百,尋詔九百人為額。按《玉海》:熙寧元年正月,諫官滕甫等言慶曆太學內舍生二百員,官給食,乞增置詔于內舍生,外增一百員,名外舍生,舊制試補監生六百人,五月增為九百人。
熙寧四年,增置學官立三舍法,復以錫慶院建講堂置五路學。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二月丁巳朔,罷詩賦及明經諸科,以經義、論、策試進士。置京東西、陝西、河東、河北路學官,使之教導。三月庚寅,詔諸路,增教官員。冬十月戊辰,立太學生內、外、上舍法。 按《選舉志》:神宗尤垂意儒學,自京師至郡縣,既皆有學。歲時月各有試,程其藝能,以差次升舍,其最優者為上舍,免發解及禮部試而待賜之第。遂顓以此取士。太學生員,慶曆嘗置內舍生二百人。熙寧初,又增百人,尋詔通額為九百人。四年,盡以錫慶院及朝集院西廡建講書堂四,諸生齋舍、掌事者直廬始僅足用。自主判官外,增置直講為十員,率二員共講一經,令中書遴選,或主判官奏舉。生員釐為三等:始入學為外舍,初不限員,後定額七百人;外舍升內舍,員二百;內舍升上舍,員百。各執一經,從所講官受學,月考試其業,優等上之中書。其正、錄、學諭,以上舍生為之,經各二員;學行卓異者,主判、直講復薦之中書,奏除官。始命諸州置學官。
按《玉海》:四年三月五日,詔諸州軍置小學教授,十月十七日中書言外舍不限員,內舍二百員,上舍一百員,己卯鄧綰言國子監粗容釋奠,齋庖之室不足容諸生,太學假錫慶院西北隅廊屋數十間,生員三百人,無容足地。乞賜錫慶院為太學修武成王廟,為右學詔宋靖國呂嘉問相,度十一月丁酉詔從其請。按《文獻通考》:神宗熙寧四年,詔置京東西河東北陝西五路學以陸佃等為諸州學官,仍令中書采訪逐路有經術行誼者,各三五人。雖未仕亦給簿尉俸使權教授他路州軍,令近日選薦京朝官有學行可為人師者,堂除逐路官令兼所任州教授,仍置小學教授。 又按《通考》:初蘇頌子嘉在太學,顏復嘗策問王莽後周變法事,嘉極論為非在優等,蘇液密寫以示。曾布曰:此輩倡和非毀時政。布大怒,責張琥曰:君為諫官判監,豈容學官與生徒非毀時政而不彈劾,遂以告安石。安石大怒,遂逐諸學官,以李定常秩同判監選用學官,非執政所喜者不與,陸佃黎宗孟葉濤曾肇沈季良與選季良安石妹婿,濤其姪婿佃門人肇布弟也。佃等夜在安石齋授口義,旦至學講之無一語出己,其設三舍皆欲引用其黨耳。
熙寧五年,置武學。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六月乙亥,置武學。 按《職官志》:熙寧五年,樞密院言:古者出師受成于學,文武弛張,其道一也,乞復置武學。詔于武成王廟置學。 按《張璪傳》:璪同修起居注。時建議武學,璪言:古之太學,舞干習射,受成獻功,莫不在焉。文武之才,皆自此出,未聞偏習其一者也。請無問文武之士,一養于太學。按《玉海》:五年六月乙亥,樞密院言:古者出師受成于學,文武張弛,其道一也,仁宗嘗建武學。既而中輟,請復之。詔置學于武成王廟,選文武知兵者為教授。凡使臣未參班及門廕、草澤試,人材弓馬應格,方入學,給常膳習諸家兵法。教授纂次歷代用兵成敗、及忠義足以訓者,講釋之。願試陳隊者,量給兵伍。肄習及三年,考其藝,補班行以兵部郎中,韓縝判學郭固同判。閏七月五日,詔學生限百人。十月,蔡碩試邊策為教授。九月辛酉,詔試大義十道分兩場。八月辛卯,詔外舍生,以七百人為額。
熙寧六年三月,委中書選充諸路學官。夏四月,置律學。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律學。國初置博士,掌授法律。熙寧六年,始即國子監設學,置教授四員。凡命官、舉人皆得入學,各處一齋。舉人須得命官二人保任,先入學聽讀而後試補。習斷按,則試按一道,每道敘列刑名五事或七事;習律令,則試大義五道,中格乃得給食。各以所習,月一公試、三私試,略如補試法。凡朝廷有新頒條令,刑部即送學。其犯降舍殿試者,薄罰金以示辱,餘用太學規矩,而命官聽出宿。尋又置學正一員,有明法應格而守選者,特免試注官,使兼之,月奉視所授官。後以教授一員兼管幹本學規矩,仍從太學例給晚食。
按《玉海》:熙寧六年三月己未,詔諸路學官委中書選充。四月乙亥,以朝集院為律學,賜錢萬五千緡以養生徒。
熙寧七年,廣二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七年五月壬戌,賜朝集院,以廣二學為屋百楹。
熙寧八年,置蕃學小學,頒王氏三經新義于學宮,推恩三舍生,立教授試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八年三月戊戌,知河州鮮于師中乞置蕃學,教蕃酋子弟,從之。六月己酉,頒王安石《詩》、《書》、《周禮義》于學宮。 按《選舉志》:初置小學教授。帝嘗謂王安石曰:今談經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經,其以頒行,使學者歸一。八年,頒王安石《詩》、《書》、《周禮義》于學宮,是名《三經新義》。
按《文獻通考》:熙寧八年,頒王安石《詩》、《書》、《周禮義》于學。太學安惇等已升上舍,皆特免解其自發解者,即免禮部試,時三舍未有推恩定法,故特降命也。
按《稗編》:八年,始立教授試法,即舍人院召試大義五道。初,太博正錄及州教官朝廷固嘗特除用,亦雜出薦試,否則取其試藝等,格優多者用之。
熙寧十年,始立宗子試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初,宗學廢置無常。凡諸王屬尊者,立小學于其宮。其子孫,自八歲至十四歲皆入學,日誦二十字。其已授環衛官、有學藝得召試遷轉者每有之,然非有司常試,乃特恩也。熙寧十年,始立《宗子試法》。凡袒宗祖免親已受命者,附鎖廳試;自袒免以外,得試于國子監。禮部別異其卷而校之,十取其五,舉者雖多,解毋過五十人。廷試亦不與進士同考。年及四十、嘗累舉不中,疏有名以聞而錄用之。其官于外而不願附各路鎖試,許謁告試國子監。
元豐元年,詔使臣經任者,試充武學生置諸路學官。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元豐元年,詔使臣經任者,試充武學外舍生,限三十人。
按《文獻通考》:元豐元年,詔諸路州、府學官共五十三員,京東路兗徐曹單青密州,應天府各一員,京西路西京國子監計陳襄鄧州各一員,河北路北京國子監定相滄衛棣瀛州真定府各一員,陝府西路陝華耀邠泰燕州永興軍鳳翔河中府各一員,河東路潞晉代州太原府各一員,淮南路揚州亳州各一員,兩浙路杭越蘇三州各一員,江南東路饒州江寧府各一員,江南西路洪州吉州各一員,荊湖南路潭州一員,荊湖北路江陵府一員,福建路建州一員,成都府路眉州成都府各一員,梓州路梓州普州各一員,利州路利州一員,夔州路夔州一員,廣南東路廣州一員,廣南西路桂州一員,是時大興學校,天下之有教授者只五十三員,蓋重師儒之官不肯輕授濫設故也。觀其所用,既是有出身人,然又必試中而後授,則與入館閣翰苑者同科其遴選至矣。哲宗元祐初,齊盧宿常虔潁同懷澶河陽等州,始相繼置教授三舍法,行而員額愈多,至大觀時,吉州建州皆以養士數多置教授三員,宣和時罷州縣學三舍法,始令諸州教授若係,未行三舍已前,置者依舊,餘並減罷如贍學田產房廊等,係行三舍已後,添給者亦復拘收云。元豐二年,增太學生舍頒學令。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八月甲寅,詔:增太學生舍為八十齋,齋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生。十二月乙巳,御史中丞李定上《國子監敕式令》并《學令》凡百四十條。 按《選舉志》:元豐二年,頒《學令》:太學置八十齋,齋各五楹,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生,彌封、謄錄如貢舉法;而上舍試則學官不預考校。公試,外舍生人第一、第二等,升內舍;試入優、平二等,升上舍:皆參攷所書行藝迺升。上舍分三等。學正增為五人,學錄增為十人,學錄參以學生為之。歲賜緡錢至二萬五千,又取州縣田租、屋課、息錢之類,增為學費。初,以國子名監,而實未嘗教養國子。詔許清要官親戚入監聽讀,額二百人,仍盡以開封府解額歸太學,其國子生解額,以太學分數取之,毋過四十人。 按《張璪傳》:元豐初,判國子監,薦蔡卞可為直講。建增博士弟子員,月書、季考,歲校,以行藝次升,略倣《周官》鄉比之法,立齋舍八十二。學官之盛,近代莫比,其議多自璪發之。
按《玉海》:元豐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詔定太學條制。十二月十八日,中丞李定等言藝可以一日而校行,非歷歲月不可攷,今酌周官書攷賓興之意,為太學三舍選察升補之法,上國子監敕式令并學令,凡百四十條詔行之初,太學生檀宗益上書言:太學教養之策,有七一尊、講官二、重正錄三、正三舍四、擇長諭五、增小學六、嚴責罰七,崇司業上覽其言,命定與畢仲衍范鏜張璪等同立法,至是上之。
元豐三年,改直講為博士,行武學新格。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元豐三年正月辛巳,改國子直講為太學博士,每經二人,六月十八日武學上新,敕令格式行之。
元豐五年,行官制改置學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五年五月辛巳朔,行官制。按《職官志》:元豐官制行,始置祭酒、司業、丞各一人,太學博士十人。正、錄各五人,武學博士二人,律學博士、正各一人。祭酒掌國子、太學、武學、律學、小學之政令,司業為之貳,丞參領監事。凡諸生之隸于太學者,分三舍。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以試補中者充外舍。齋長、諭月書其行藝于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考于學諭,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然後考于長貳。歲終校定,具注于籍以俟覆試,視其校定之數,參驗而序進之。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公試,初場以經義,次場以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舍行藝與所試之等俱優者,為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優一平為中,以俟殿試;一優一否或俱平為下,以俟省試。唯國子生不預考選。凡課試、升黜、教導之事,長、貳皆總焉。車駕幸學,則率官屬諸生班迎,即行在距學百步亦如之。凡釋奠于先聖、先師及武成王,則率官屬諸生共薦獻之禮。歲計所隸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數,以為學官之殿最賞罰。博士,掌分經講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藝訓導學者。正、錄,掌舉行學規,凡諸生之戾規矩者,待以五等之罰,考校訓導如博士之職。職事學錄五人,掌與正、錄通掌學規。學諭二十人,掌以所授經傳諭諸生,直學四人,掌諸生之籍及幾察出入。凡八十齋,齋置長、諭各一人,掌表率齋生,凡戾規矩者,糾以齋規五等之罰,仍月考齋生行藝,著于籍。武學博士、學諭各二人,掌以兵書、弓馬、武藝訓誘學者。律學博士二人,掌傳授法律及校試之事。小學,置職事教諭二人,掌訓導及考校責罰。學長二人,掌序齒位、糾不如儀者。集正二人,掌籍諸生名氏,糾程課不逮者。 又按《志》:武學元豐官制行,改教授為博士。
元豐六年,詔優敘命官在學,及太學生之律學優者。宗室令請建宗學,許學生旬休習射。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豐六年,用國子司業朱服言,命官在學,如公試律義、斷案俱優,準吏部試法授官;太學生能兼習律學,中公試第一,比私試第二等。 按《職官志》:宗學元豐六年,宗室令鑠乞建宗學,詔從之,既而中輟。
按《玉海》:六年五月八日,司業朱服請學生旬休,習射。元豐七年,選補筭學官,以學規繩四方來試者。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元豐七年正月,吏部請於四選補筭學博士闕從之。十二月辛未,詔通筭學者就試上等,除博士中下等為學諭。
按《文獻通考》:七年,用司業朱服言四方來試禮部者,雖不籍于太學,或有顯過若造飛語謗朝政,許監官以聞用學規殿罰。
元豐八年,詔罷太學保任同罪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云云。
哲宗元祐元年二月,詔舉學官。三月,命司業博士主公試。四月,罷三舍法。五月,立國子監條制。七月,罷學官試法。十月,罷修學制所。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閏二月甲寅,詔侍從、御史、國子司業各舉經明行修、可為學官者二人。三月辛未,命太學公試,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五月戊辰,命程頤同修立國子監條制。 按《職官志》:元祐元年,詔太學每歲公試,以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左司諫王巖叟言:太學生補中人,乞並許應舉,罷一年之限。詔國子監立法。又詔給事中孫覺、祕書少監顧臨、崇政殿說書程頤、國子監長貳看詳修立國子監條例。又詔置《春秋》博士一員。 按《劉摰傳》:哲宗即位,摰擢侍御史。初,神宗更新學制,養士以千數,有司立為約束,過於煩密。摯上疏曰:學校為育材首善之地,教化所從出,非行法之所。雖群居眾聚,帥而齊之,不可無法,亦有禮義存焉。先帝體道制法,超漢軼唐,養士之盛,比隆三代。然而比以太學屢起獄訟,有司緣此造為法禁,煩苛愈於治獄,條目多於防盜,上下疑貳,以求苟免。甚可怪者,博士、諸生禁不相見,教諭無所施,質問無所從,月巡所隸之齋而已。齋舍既不一,隨經分隸,則又《易》博士兼巡《禮》齋,《詩》博士兼巡《書》齋,所至備禮請問,相與揖諾,亦或不交一言而退,以防私請,以杜賄賂。學校如此,豈先帝所以造士之意哉。治天下者,遇人以君子、長者之道,則下必有君子、長者之行而應乎上。若以小人、犬彘遇之,彼將以小人、犬彘自為,而況以此行於學校之間乎。願罷其制。
按《名臣言行錄外集》:伊川同孫覺顧臨及國子監,長貳看詳國子監制先生所定,大概以為學校禮義,相先之地而月使之爭,殊非教養之道,請改試為課,有所未至則學官召而教之,更不考定高下制尊賢堂,以延天下道德之士,鐫解額以去利誘,省繁文以專委任勵,行檢以厚風教及,置待賓吏師齋立觀光法,如是者數十條。
按《玉海》:元祐元年四月,王巖叟言博士勞於簿書,諸生困於文法,請罷三舍法,開師生不相見之禁,講肄之餘止,以公私試第高下。五月十二日,詔孫覺顧臨程頤同長貳修立國子監條例。頤請改試為課制,尊賢堂延道德之士,置待賓吏,師齋立檢察士人行檢法,自元豐增國學解額五百人來者,奔湊欲量留百人,餘分於諸郡庶幾士安鄉土奏寢。至七月罷中外學官試法,詔兩制司業各舉一員,從王巖叟言也。十月劉摰請罷修定學制所,又國子監請修建算學詔罷之。
按《宋文鑑》:劉摯請重修大學條制疏,臣竊以學校之制主於教育人才,非行法之地也。群賢眾聚帥而齊之則誠不可以無法,然而法之為學校設者,宜有禮義存焉也。往歲太學屢起大獄,其事一出於誣枉,於是有司緣此造為法,禁煩苛凝密士之學,其間者轉身舉足輒蹈憲網束濕愈於治獄條目多於防盜,上下疑貳求於苟免先王之意,禮義科旨逝已盡矣。法有大可怪者,博士諸生禁不相見教諭,無所施,質問無所從,但博士月巡所隸之齋而已。謂如此則請問者,對眾足以為證,佐以防私,請以杜賄謝。嗟夫,學之政令,豈不大繆先王意哉。私請賄謝如是,真可以絕之乎,而又齋數不一,不可以隨經分隸也。故使之兼巡如周易博士,或巡治禮之齋禮學博士,復巡治詩之舍,往往所至備禮,請問相與揖諾至或不交一言而退,昔之設學校教養之法,師生問對憤悱,開發相與曲折反覆諄諄,善誘,蓋其意不如是疏也。其道不如是之薄也。先王之於天下遇人以長者,君子之行而報乎上者,斯有禮也。遇人以小人犬豕之道,則彼將以小人犬豕自為,而報乎上者,不能有義也。況夫學校之間哉。太學自置三舍之法,寥寥至今未嘗應令成就一人,豈真無人也。主司懲前日之禍,畏罪避謗士,雖有豪傑拔萃之才,誰敢題。品以人物自任而置之上第哉。則是先帝有興賢造士之美意而有司以法害之也。臣愚欲望聖慈詳酌罷博士,諸生不許相見之禁,教誨請益聽其在學往還即私。有干求饋受自依律敕,仍乞先次施行外應,太學見行條制,委本監長貳與其屬看詳省其煩密,太甚取其可行,便於今者有所增損,著為科條上禮部再行詳定,上之三省以聽聖斷。
按《王巖叟》:請罷三舍法疏:臣伏以法有為名則美,而行之則難,事有用意則良,而施之則戾者,三舍是也。故自三舍之法立,雖有高材異行未見能取而得之。而奔競之患起,奔競之患起而賄賂之私行,賄賂之私行而獄訟之端作,獄訟之端作而防猜之禁繁,博士勞於簿書諸生困於文法,非復渾然養士之體,而庠序之風或幾乎息。此識者之所共歎也。臣竊謂庠序者所以萃群材而樂育之,以完其志業,養其名譽優游舒,徐以待科舉者也。不必科舉之外,別開進取之多岐,以支離其心而激其爭端,使利害得失日交戰於胸中,損育德養道之淳意,非所以敦教化成人材也。臣愚乞鑒已然之弊,罷三舍法,開先生弟子不相見之禁,示學士大夫以不疑,講肄之餘,止以公私試第,高下如昔時,自足以獎材氣而勵風聲,使多士欣欣於從學,則上庠宜復有雍容樂易之美,為四方矜式矣。乞下禮部及司業博士共議其當。
元祐二年,增司業立學官限年格。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元祐二年,增司業一員。又詔內外學官選年三十以上歷任人充。元祐三年,置國子監長貳,省律學官,定選補宮學官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元祐三年,詔國子監置長貳。
按《玉海》:元祐三年,詔省律學博士一員,學生不給食。按《文獻通考》:元祐三年,又詔宮學教授闕選諸嘗被舉可為學官,及中十科中,可為師表或可備講讀者,仍官已升朝,年及四十乃得為之。
元祐五年,更定監視巡詢考試之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元祐五年,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國子監無叩問師資之益,學官不以訓導為己任,補試伺察不嚴,有假手之弊。詔禮部相度以聞,本部言:生員遇有請益,許見長貳。仍詔生員以所納齋課于講堂上指諭,并委博士逐月巡所隸齋,詢考生員所業。凡私試不鎖宿,欲令不罷講說。從之。〈按《文獻通考》作六年事。〉
元祐六年,建小學于宮院。
按《宋史·哲宗本紀》:六年冬十月庚辰,令諸宮院建小學。 按《選舉志》:哲宗時,初置在京小學,曰:就傅、初筮,凡兩齋。復取太學額百人還開封府。 按《職官志》:六年,詔宗正按熙寧敕諸院建小學,自八歲至十四歲,首檢舉入學。
按《玉海》:六年,宗室令鑠請建宗學,於是詔宗正按熙寧敕諸院建小學。
〈注〉自八歲至十四歲,每歲首檢舉入學。
元祐七年,立廣文館生。
按《宋史·哲宗本紀》:七年六月甲子,置廣文館解額。按《選舉志》:先是,開封解額稍優,四方士子多冒畿縣戶,又隸太學不及一年不該解試者,亦往往冒戶。禮部按舊制,凡試國子監,先補中廣文館生,乃投牒求試。元祐七年,遂依倣其法,立廣文館生。惟開封府元解百人許自試,其嘗取諸科二百、國子額四十者,皆以為本館解額。遇貢舉年試補館生,中者執牒詣國子監驗試,凡試者十人取一,開封考取亦如之。 又按《志》:元祐間,置廣文館生二千四百人,以待四方游士試京師者。
紹聖元年,詔太學悉用元豐制免合格,上舍生省試罷廣文館發解。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三月庚辰,詔太學合格上舍生推恩免省試,附科場春榜。 按《選舉志》:紹聖元年,罷廣文館,其額悉復還之開封府、國子監。 又按《志》:元祐新令,罷推恩之制。紹聖初,監察御史郭知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歲月稽其行實,故入上舍而中上等者,得不經禮部試,特命以官。責備而持久,故其得也難,誘掖激勸,莫善於此。宜復元豐法,以廣樂育之德。又請三學補外舍生,依元豐令一歲四試。於是詔:太學生悉用元豐制推恩,上等即注官者,歲毋過二人;免禮部試者,每舉五人而止;免解試者二十人而止。仍計數對除省試發解額,其元祐法勿用。諸三舍升補等法,悉推行舊制。 按《職官志》:紹聖元年,監察御史劉拯言:太學復行元豐中三舍推恩注官、免省試、免解試之制。夫舊法欲行,必先嚴考察。請自今太學長貳、博士、正錄,選學行純備、眾所推服者為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實,則重加譴責。差職掌長諭改正如元豐舊制。從之。又詔:內外學官非制科、進士出身及上舍生入官者,並罷。又詔:太學正、錄依元豐舊制,各置五人。又詔:太學上舍生並依元豐學制,重行考察,依舊條推恩。左司諫翟思言:元豐《太學今》訓迪糾禁亦具矣,今追復經義取士,乞令有司看詳,依舊頒行。詔送國子監,又詔:內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經明行修人。又詔學官並召試,國子監長貳、臺諫官、外監司皆許薦舉。
按《玉海》:紹聖元年,諸路學官選進士及經明行修人為之。五月,命三省選差。十月,翟思請修立諸州學舍。按《文獻通考》:紹聖元年,三省立格侍從臺諫國子長貳歲,舉堪任諸州學官一員,須嘗中進士或制科年及三十者,若制科及進士第在上五人,禮部奏名在上三人,府監廣文館第一人,或從太學上舍得第,即皆不試而用餘,並召附吏部春秋試,凡試兩經大義各一道,以通經善作文為合格,已經舉試中書籍其姓名俟,有闕則選授焉。於是內外見學官,非制科進士出身,及由上舍生入官者,並罷時學官已立試法。寖廣已下十一州,教授本府吏部擬注者,令三省選差監察御史,黃慶基奏先朝以經術設為三舍,以考察其行藝,始自太學著為定令而未及頒。於四方請州學皆立學,期以一年考察無玷,及許應舉方之前日結保投牒,以較一日之長者有間矣。
紹聖二年,准罷廣文館解額,置律學博士,命蔡卞定學制。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二月甲午,罷廣文館解額。夏四月丁亥,詔依元豐條置律學博士二員。五月乙巳,命蔡卞詳定國子監三學及外州州學制。
按《玉海》:國子監奏罷廣文館發解其額,本取之開封府取科,及國子悉復還之,凡學生自外路參假及新補中,未該撥填入學者,權附國子監別號試取一次。紹聖三年,更定試補太學法始輪差考官公試。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三年,三省言:元祐試補太學生不嚴,苟務多取,後試者無闕可撥,宜遵元豐初制,雖在籍生亦重試。乃詔在籍生再試,許取三分,刱求補者半之;惟上舍生及是年充貢員內舍、外舍先自元豐補入者免再試,餘非再試而中者皆降舍。 按《職官志》:紹聖三年,司業龔原言:公試依元豐舊制,以長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考試,乞朝廷更差官五員參考。從之。
紹聖四年春正月丙戌朔,班內外學制。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蔡京上所修《內外學制》,始頒諸天下。 按《蔡京傳》:京罷科舉法,令州縣悉倣太學三舍考選,建辟雍外學於城南,以待四方之士。
按《玉海》:三年修成太學,敕令式二十三,冊詔明年正月丙戌朔行之。
元符元年,詔許命官補國子生復置春秋博士。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符元年,詔許命官補國子生,毋過四十人。凡太學試,令優取《二禮》,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復置《春秋》博士。〈按《職
官志》作元符三年,事互異。
〉
元符二年閏九月,置律學博士,十一月,令諸州行三舍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閏九月癸酉,置律學博士員。十一月乙未,詔諸州置教授者,依太學三舍法考選生徒升補。 按《選舉志》:二年,初令諸州行三舍法,考選、升補,悉如太學。州許補上舍一人,內舍二人,歲貢之。其上舍附太學外舍,試中補內舍生,三試不升舍,遣還其州。其內舍免試,至則補為外舍生。諸路選監司一員提舉學校,守貳董幹其事。遇補試上、內舍生,選有出身官一人,同教授考選,須彌封、謄錄。
按《玉海》:元符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詔諸州學依太學三舍法,考選上舍生,每歲貢一人,內舍生歲貢二人。
元符三年改定太學試,補外舍法,復置春秋博士。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三年,太學試補外舍改用四季,學官自考,不謄錄,仍添試論一場。按《職官志》:元符三年,復置春秋博士。〈按《選舉志》作元符元年,事互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