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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00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卷目錄
太學生部彙考二
唐〈總一則 太宗貞觀一則 高宗龍朔一則 中宗神龍一則 元宗開元二則 天寶二則 肅宗乾元一則 代宗廣德二則 大曆二則 德宗貞元一則 憲宗元和三則 穆宗長慶一則 文宗太和三則 哀宗天祐一則〉
後唐〈明宗天成一則 長興二則〉
後周〈世宗顯德一則〉
宋〈總一則 太宗開寶一則 真宗景德一則 大中祥符一則 仁宗慶曆一則 嘉祐一則 神宗熙寧二則 元豐二則 哲宗元祐一則 紹聖二則 元符二則 徽宗崇寧三則 政和二則〉
選舉典第一百卷
太學生部彙考二
唐
唐制六學生徒選充考試入學之儀。
按《唐書·選舉志》:凡學六,皆隸于國子監:國子學,生三百人,以文武三品以上子孫若從二品以上曾孫及勳官二品、縣公、京官四品帶三品勳封之子為之;太學,生五百人,以五品以上子孫、職事官五品期親若三品曾孫及勳官三品以上有封之子為之;四門學,生千三百人,其五百人以勳官三品以上無封、四品有封及文武七品以上子為之,八百人以庶人之俊異者為之;律學,生五十人,書學,生三十人,算學,生三十人,以八品以下子及庶人之通其學者為之。凡生,限年十四以上,十九以下;律學十八以上,二十五以下。凡《禮記》、《春秋左氏傳》為大經,《詩》、《周禮》、《儀禮》為中經,《易》、《尚書》、《春秋公羊傳》、《穀梁傳》為小經。通二經者,大經、小經各一,若中經二。通三經者,大經、中經、小經各一。通五經者,大經皆通,餘經各一,《孝經》、《論語》皆兼通之。凡治《孝經》、《論語》共限一歲,《尚書》、《公羊傳》、《穀梁傳》各一歲半,《易》、《詩》、《周禮》、《儀禮》各二歲,《禮記》、《左氏傳》各三歲。學書,日紙一幅,閒習時務策,讀《國語》、《說文》、《字林》、《三蒼》、《爾雅》。凡書學,石經三體限三歲,《說文》二歲,《字林》一歲。凡算學,《孫子》、《五曹》共限一歲,《九章》、《海島》共三歲,《張丘建》、《夏侯陽》各一歲,《周髀》、《五經算》共一歲,《綴術》四歲,《緝古》三歲,《記遺》、《三等數》皆兼習之。旬給假一日。前假,博士考試,讀者千言試一帖,帖三言,講者二千言問大義一條,總三條通二為第,不及者有罰。歲終,通一年之業,口問大義十條,通八為上,六為中,五為下。併三下與在學九歲、律生六歲不堪貢者罷歸。諸學生通二經、俊士通三經已及第而願留者,四門學生補太學,太學生補國子學。每歲五月有田假,九月有授衣假,二百里外給程。其不帥教及歲中違程滿三十日,事故百日,緣親病二百日,皆罷歸。既罷,條其狀下之屬所,五品以上子孫送兵部,準蔭配色。每歲仲冬,州、縣、館、監舉其成者送之尚書省;而舉選。
按《舊唐書·禮儀志》:皇子束脩束帛一篚五匹,酒一壺二斗,脩一案五脡。其日平明,皇子服學生之服,其服青衿至學門外,博士公服執事者,引立學堂東。階上西面相者,引皇太子立於門。東西門陳束帛篚壺酒脯案於皇子,西南當門,北向重行,西上將命者出。立門西東面曰:敢請就事。皇子少進曰:某方受業於先生,敢請見。將命者入告博士曰:某也不德請皇子無辱,若已封王則云請上。無辱將命者。出告皇子,固請博士曰:某也不德,請皇子就位,某敢見。將命者出告皇子曰:某不敢以視賓客,請終賜見,將命者入。告博士曰:某辭不得,命敢不從。將命者出告執篚者,以篚東面授皇子,皇子執篚博士降俟。於東階下西面相者,引皇子執事者,奉壺酒脩案,以從皇子。入門而左詣西階之,南東面奉酒脩者,立於皇子西南東面北上。皇子跪奠篚再拜,博士答再拜皇子還避。遂進跪取篚相者,引皇子進博士。前東面授幣,奉壺酒脩案者從。奠於博士前,博士受幣執事者,取酒脩幣以東相者,引皇子立於階間。近南北面奉酒脩者,出皇子拜訖相者,引皇子出其學生束帛酒脩,以見如皇子。
太宗貞觀十四年二月,幸國子學,學生高第精勤者加一級,賜帛有差。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按《職官志》:國子監大成,取明經及第人聰明灼然者,試日誦千言,并口試,仍策所習業,十條通七,然後補充。各授散官,依舊令於學內習業,以通四經為限。 又按《志》:國子,學生三百人。太學,學生五百人。四門,學生五百人。律學,學生五十人。書學,學生三十人。算學,學生三十人。國子監。丞一人。掌州監事。凡六學生每歲有業成上于監者,以其業與祭酒、司業試所習業,上禮部尚書。博士掌教文武官三品已上、國公子孫,二品已上曾孫為生者。生初入,置束帛一篚,酒一壺,脩一案。每歲生有能通兩經已上求出仕者,則上于監。堪秀才進士者,亦如之。
高宗龍朔二年,國子監置大成員,加東都太學生。。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龍朔二年,國子監置大成二十人,取已及第而聰明者為之。試書日誦千言,并日試策,所業十通七,然後補其祿俸,同直官。通四經業成,上于尚書,吏部試之,登第者加一階放選。其不第則習業如初,三歲而又試,三試而不中第,從常調。
按《舊唐書·高宗本紀》:龍朔二年春正月丙午,東都初置國子監,并加學生等員,均分于兩都教授。 按《禮儀志》:龍朔二年正月,東都置國子監,門生三百員,四門俊士二百員。
中宗神龍元年,詔宗子蕃王子願入學者聽。
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中宗反正,詔宗室三等以下、五等以上未出身,願宿衛及任國子生,聽之。其家居業成而堪貢者,宗正寺試,送監舉如常法。三衛番下日,願入學者,聽附國子學、太學及律館習業。蕃王及可汗子孫願入學者,附國子學讀書。
元宗開元七年,皇太子入學齒胄。敕州縣學生及貢舉不第者,許入四門學。
按《唐書·元宗本紀》:開元七年十一月乙亥,皇太子入學齒胄,賜陪位官及學生帛。 按《選舉志》:七年,敕州縣學生年二十五以下、八品子若庶人二十一以下通一經及未通經而聰悟有文辭、史學者,入四門學為俊士。即諸州貢舉省試不第,願入學者亦聽。開元二十六年春正月,諸鄉貢每年令就國子監謁先師。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按《禮儀志》:開元二十六年正月,敕:諸州鄉貢見訖,
令引就國子監謁先師,學官為之開講,質問疑義,有司設食。弘文、崇文兩館學生及監內得舉人,亦聽預焉。
天寶九載秋七月己亥,國子監置廣文館,徙生徒為進士業者。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云云。天寶十二載七月壬子,詔天下齊人不得鄉貢,須補國子學生。然後貢舉。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按《禮儀志》:十二載七月,詔天下齊人不得充鄉貢,
皆補學生。四門俊士停。
肅宗乾元元年,定國子生試法。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乾元元年四月,詔曰國子監學生明經法,帖策口試各十。並通四已上進士,通三與及第鄉貢,明經准常式。
代宗廣德元年,定弘文崇文兩館生補充及出身之例。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廣德元年七月,敕弘文崇文兩館生,皆以資廕補充。所習經業務須精熟,楷書字體皆得正樣,通七者與出身不通者罷之。
廣德二年,詔追學生在館習業。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廣德二年,詔曰:古者設太學,教胄子,雖年穀不登,兵革或動,而俎豆之事不廢。頃年戎車屢駕,諸生輟講,宜追學生在館習業,度支給廚米。
大曆元年春正月,制內外官子弟入學肄業。
按《舊唐書·代宗本紀》:大曆元年春正月乙酉,制治道同歸,師氏為上,化人成俗,必務于學。俊造之士,皆從此途,國之貴遊,罔不受業。修文行忠信之教,崇祗庸孝友之德,盡其師道,乃謂成人。然後揚于王庭,敷以政事,徵之以禮,任之以官,寘于周行,莫匪邦彥,樂得賢也,其在茲乎。朕志承理體,尤重儒術,先王設教,敢不虔行。頃以戎狄多虞;急於經略,太學空設,諸生蓋寡。絃誦之地,寂寥無聲,函丈之間,殆將不掃,上庠及此,甚用閔焉。今宇縣又寧,文武並備,方投戈而講藝,俾釋菜以行禮。使四科咸進,六藝復興,神人以和,風化浸美,日用此道,將無間然。其諸道節度、觀察、都防禦等使,朕之腹心,久鎮四方,眷其子弟,為奉義方,修德立身,是資藝業。恐干戈之後,學校尚微,僻居遠方,無所咨稟,負經來學,宜集京師。其宰相朝官、六軍諸將子弟,欲得學習,可並補國子學生。其中身雖有官,欲附學讀書者亦聽,其學官委中書門下選行業堪為師範者充。其學生員數,所習經業,供承糧料,增修學館,委本司條奏以聞。
按《通鑑綱目》:自安史之亂,國子監室堂頹壞軍士多,借居之祭酒蕭昕上言,學校不可遂廢,故有是詔。大曆五年,國子司業歸崇敬請改國學之制。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歸崇敬傳》:崇敬,授國子司業,兼集賢學士。時皇太子欲以仲秋之月,於國學行齒胄之禮。崇敬以國學及官名不稱,請改國學之制,兼更其名。其國子、太學、四門、三館,各立五經博士,品秩上下,生徒之數,各有差。其教授之法,學生至監,謁同業師。其所執贄,腶脩一束、清酒一壺,衫布一段,其色隨師所服。師出中門,延入與坐,割脩斟,三爵而止。乃發篋出經,摳衣前請。師為依經辨理,略舉一隅,然後就室。每朝、晡二時請益,師亦二時居講堂,說釋道義,發明大體,兼教以文行忠信之道,示以孝悌睦友之義。旬省月試,時考歲貢。以生徒及第多少,為博士考課上下。其有不率教,者,則夏楚扑之。國子不率教者,則申禮部,移為太學。太學之不變者,移之四門。四門之不變者,歸本州之學。州學之不變者,復本役,終身不齒。雖率教九年而學不成者,亦歸之州學。其禮部考試之法,請無帖經,但於所習經中問大義二十,得十八為通;兼《論語》、《孝經》各問十得八,兼讀所問文注義疏,必令通熟者為一通。又於本經問時務策三道,通三為及第。其中有孝行聞於鄉閭者,舉解具言於習業之下。省試之日,觀其所實,義少兩道,亦請兼收。其天下鄉貢,亦如之。習業考試,並以明經為名。得第者,授官之資與進士同。若此,則教義日深,而禮讓興;禮讓興,則強不犯弱,眾不暴寡。由此太學之來者也。詔下尚書集百寮定議以聞。議者以為省者,禁也,非外司所宜名。《周禮》代掌其職者曰氏,國學非代官,不宜曰太師氏。其餘大抵以習俗既久,重難改作,其事不行。〈按冊府元龜作大曆五年事〉
德宗貞元六年,嚴兩館學生假代處分之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貞元六年九月,敕本置兩館學生,皆選勳賢胄子蓋,欲令其講藝。紹習家風,固非開此倖門,墮紊典教,且令式之內具有條章,考試之時,理須精覈比聞。此色倖冒頗深,或假市門資,或變易昭穆殊虧教化之本,但長澆漓之風未補者,務取闕員已補者,自然登第。用廕既已,乖實試藝。又皆假人誘進之,方豈當如此。自今已後所司宜據式文,考試定其升黜。如有假代並准法處分。
憲宗元和元年,祭酒馮伉奏定學生解退停廚出監復充之例。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馮伉為國子祭酒,憲宗元和元年四月伉奏應,解補學生等國家崇儒,本於勸學。既居庠序,宜在交修有其藝業。不勤遊處,非類摴蒱陸博,酗酒喧爭,凌慢有司,不修法度有一於此,並請解退。又有文章帖義不及格,限頻經五年不堪申送者,亦請解退。其禮部所補學生到日亦請准格帖試,然後給廚後,每月一度試,經年等第不進者,停廚庶以止姦。示其激勸又准格,九年不及第者,即出監訪。比來多改名卻入起,今已後,如有此類,請送法司准式科處敕旨從之。
元和二年,增東都國子監生。
按《唐書·憲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元和二年,置東都監生一百員。然自天寶後,學校益廢,生徒流散。永泰中,雖置西監生,而館無定員。于是始定生員:西京國子館生八十人,太學七十人,四門三百人,廣文六十人,律館二十人,書、算館各十人;東都國子館十人,太學十五人,四門五十人,廣文十人,律館十人,書館三人,算館二人而已。
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元和二年十二月丁巳,東都國子監增置學生一百人。
元和六年,奏定學館生徒額數。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元和六年十二月,國子監奏兩京諸館學生,總六百五十員。請每館定額,如後兩監學生總五百五十員。國子館八十員,太學館七十員,四門館三百員,廣文館六十員,律館二十員,書館十員,算館十員。又奏伏見天寶,以前國館學生,其數至多並有員額。至永泰後,四監置五百五十員,東監近置一百員未定。每館員額,今謹具定額如後伏請下禮部,准額補置敕旨依奏。
穆宗長慶二年奏准,學生補充給廚給房之例,及設知館博士一人依科處分生徒違法者。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韋乾度為國子祭酒,穆宗長慶二年閏十月奏,當監四館學生每年有及第闕員,其四方有請補學生人,並不曾先於監司陳狀,便自投名。禮部計會補署,監司因循日久。官吏都簡舉,但准禮部開牒收管,有乖太學引進之路,臣既忝守官請起今,以後應四館。有闕其每年請補學生者,須先經監司陳狀稱,請替某人闕監司則先考試通畢。然後具姓名,申禮部。仍稱堪充學生。如無監司解申請,不在收管之限。舊例,每給付廚房動多,喧競請起。今以後當監進士明經等,待補署畢關牒到監司,則重考試。其進士等,若重試及格,當日便給廚房。其明經等考試及格後,待經監司解送,則給廚房庶息喧爭。當監四館學生有及第出監者,便將本住房轉與親。故其合得房,學生則無房可給請。起今以後,學生有及第出監者,仰館子先通狀納房,待有新補學生公試畢後,便給令居住。當監承前並無專知,館博士請起今以後,每館眾定一人,知館事。如生徒無故喧競者,仰館子與業,長通狀領過。知館博士則准監司條流處分,其中事有過誤,眾可容恕監司自議科決。如有悖慢師長,強暴鬥打,請牒府縣錮身遞送鄉,貫敕旨宜依。
文宗太和五年,祭酒裴通奏准申明,六典監學課訓學生職掌。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文宗太和五年十二月,國子祭酒裴通奏,當司所授丞簿及諸博士助教直講等,謹按六典云。丞掌判監事,凡六學生每有業成上于監者,以其業與司業。祭酒試之,明經帖經口試,策經義進士帖,一中經試雜文策,時務徵事注云其試法,皆依考功口試。明經帖限通八以上,明法明算皆通九以上,主簿掌印勾簡。凡學生有不率師教者,則舉而免之。其頻三年下第九年,在學無成者,亦如之注云假。如違程限及作樂雜戲者,同准彈琴,習射不禁。諸博士助教皆分經教授學者,每授一經必令終講,所講未終不得改業。諸博士助教皆云,諸學生讀經文通熟。然後授文講義,每旬放一日休假。前一日博士考試,其試讀書,每千言內試一帖。帖三言講義者,每二千言內問大義一條,總試三條。通二為及第。通一及全不通者,斟量決罰,謹具當司官吏及學生,令典條件如前。伏望敕下有司允臣所奏,敕旨宜依。
太和七年,詔公卿士族子弟不先入國,學不許應明經進士。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七年八月,詔:皇太子方從師傅傳授《六經》,一二年後,當令齒胄國庠,以興墜典。宜令國子選名儒,置五經博士各一人。其公卿士族子弟,明年已後,不先入國學習業,不在應明經進士限。
按《冊府元龜》:唐文宗太和七年八月制,公卿士族子弟明年已後,不先入國學習業,不在應明經進士之限。其進士舉,宜先試帖經并略問大義,取經義精通者,次試議論各一道。文理高者,便與及第。所試詩賦並停其試,帖官便以國子監學官,充禮部不得別更奏請弘文崇文兩館生,齋郎並依令試經畢,仍差都省郎官兩人覆試,須責保任不得輒許替代。
太和八年,禮部奏減兩館學生人數。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八年正月,禮部奏明經弘文崇文館生,太廟郊神齋郎掌坐等共五百五十二人。今六色共請減一百三十八人從之。
哀宗天祐三年,國子監奏請解額敕照常年例,解送。按《唐書·哀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哀宗本紀》:天祐三年春正月辛巳,國子監奏:奉去年六月五日敕文,
應國學每年與諸道等一例解送兩人,今監生郭應圖等六十人連狀論訴。敕旨:取士之科,明經極重,每年人數,已有舊規,去夏條疏,蓋防渝濫。今國子監、河南府俱有論奏,所試明經,宜令准常年例解送禮部,放人多少,酌量施行。但不徇囑求,無致僥倖。付所司。
後唐
明宗天成四年,國子監奏定。學生曠業之罪,及教導學生之法。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後唐天成四年十二月,國子監奏伏以國家開設庠序,比要教授生徒,所以日就月將。知討論之不廢卜禘視學,明考較之有程,先生既以親臨學生,豈宜他適蓋。以頃者,監名雖補各以私,便無常。且居罔離群,則學能敬業,終成孤陋,誰為琢磨。但希託跡為梯媒,只以多年為次第,罔思蟻術惟俟。鶯遷忍淹違養之時,徒積觀光之歲,今國家化被流沙漸海政敷。有截無疆大扇,素風恢張至道,是以重興數仞,分設諸官教。且有常業成無忒,而況時物甚賤館舍尤多,諒無懸磬之虞足。待撞鐘之問,但自學從所好,可以教亦隨機。既欲成名,必須精業。如有好春秋者,教之以屬辭比事三體五情,尊王室而討不庭昭沮勸,而起新舊,其所異同者則引之以二傳也。如有好禮者,則教之以恭儉莊敬長幼尊卑言揖,讓而知獻酬明冠昏,而重喪祭,其所沿革者,則證之以古禮也。如有好詩者,則教之以溫柔敦厚,辨之以草木蟲魚美盛德,而刺淫昏歌風雅,而察正變,如有好書者,則教之以疏通知遠,釋之以訓誥,典謨思帝德而敬王言。稽古道而統皇極。如有好易者,則教之以潔淨精微,戒之以躁動競進,體十翼而分交重應吉凶,而先擬議也。至於歷代子史備述變通,既屬異端誠非教本,但以適當凝凍將近試期,欲講小經,以消短景。今已請尚書博士田某講勘論語,孝經行莫大於事,親道莫逾於務本。如有京中諸官子弟及外道舉人,況四門博士趙著見講春秋,若有聽人從其所欲顓俟。放牓別啟諸經。既溫故而知新,惜寸陰而輕尺璧。顓經者若能口誦碩學者,又得指歸自然縻好,爵以當仁策科名,而得俊幸不孤於選士,冀有益於化風從之。
長興元年,國子監奏准舊例。令學生交納束脩及光學錢。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後唐天成五年,即長興元年正月五日,國子監奏當監舊例,初補監生有束脩錢二千,及第後光學錢一千竊。緣當監諸色舉人,及第後多不於監司,出給光學文抄。及不納光學錢秖,守選限年滿便赴南曹參選。南曹近年磨勘選人,並不收監司。光學文抄為憑請自今後,欲准往例應諸色,舉人及第後並先於監司出給光學文抄,并納光學錢等各有所業,等第以備當監。逐年公使奉敕,宜准往例自。今後凡補監生須令情願於監中,修學則得給牒,收補仍據所業次第,逐季考試申奏。如收補年深未聞藝業,虛沽補牒不赴試期,亦委監司具姓名申奏。
長興三年,詔監生初次赴舉,須取本處文解。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興三年五月,明經崔貺等經中書訴宋州節度掌書記,上封事貢舉人須依舊格取本州里。文解者,見附國子監諸生,赴舉皆不取文解條例。異同詔曰:凡布化條惟務均一苟公平之,無爽即中外以適,從國子監每舉舉人。皆自四方來集,不詢解送何辨是非。其附監舉人並依去年八月一日,敕須取本處文解。如不及第者,次年便許監司解送。若初投名未嘗,令本處取解者,初舉落第後,監司勿更收補。其淮南江南黔蜀遠人,即不拘此例。監生禮部補令式在焉。
後周
世宗顯德元年,敕新補監生不許濫解貢院。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世宗顯德元年十一月,敕國子監所解送廣順。三年已前,監生人數宜令禮部貢院收納,文解其今年內新收補監生,秖仰落下。今後須是監中受業,方得准令式收補解送。先是國學收補,監生顯有條例。邇來學官因循多有近甸州府,不得解者,即投監。請補送省率以為常。是歲主文者,知其弊,因取監司所送學生七十四人。狀事詳之例,不合於令式悉不收,試由是移刺紛紜,監司舉奏束脩之條。以塞其議,貢院告於執政,因達上聽,故降是命議者非成均而是禮闈。
宋
宋代學生選充考試之制。
按《選舉志》:凡學皆隸國子監。國子生,以京朝七品以上子孫為之,初無定員,後以二百人為額。太學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異者為之。及三舍法行,則太學始定置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試補外舍,齋長、諭月書其行藝於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考於學諭,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後考於長貳。歲終會其高下,書於籍,以俟覆試,參驗而序進之。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凡公試,初場經義,次場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舍,行藝與所試之業俱優,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優一平為中等,以俟殿試;俱平若一優一否為下等,以俟省試。
太祖開寶八年,太宗即位。詔在京進士補監生闕。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初,國子監因周舊制,頗增學舍,以應蔭子孫隸學受業。開寶八年,國子監上言:生徒舊數七十人,奉詔分習《五經》,然繫籍者或久不至,而在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肄業,請以補監生之闕。詔從之。
真宗景德 年,定國子監解試例。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景德間,許文武升朝官嫡親附國學取解,而遠鄉久寓京師,其文藝可稱,有本鄉命官保任,監官驗之,亦聽附學充貢。
大中祥符二年,試服勤詞學、經明行修國子監生。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慶曆四年,王洙請立聽讀日限。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慶曆四年,天章閣侍講王洙言:國子監每科場詔下,許品官子投狀試藝,給牒充廣文、太學、律學三館學生,多致千餘。就試試已,則生徒散歸,講官倚席,但為游寓之所,殊無肄習之法。居常聽講者,一二十人爾。迺限在學滿五百日,舊已嘗充貢者止百日。本授官會其實,京朝官保任,始預秋試,每十人與解。凡入學受業,月旦即親書到歷。如遇私故或疾告、歸寧,皆給假,違程及期月不來參者,去其籍。後諫官余靖極言非便,遂罷聽讀日限。初立四門學,自八品至庶人子弟充學生,歲一試補。差學官鎖宿、彌封校其藝,疏名上聞而後給牒,不中式者仍聽讀,若三試不中,則出之。未幾,學廢。
嘉祐三年五月壬申,增國子監生員。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元年春正月壬寅,增太學生百人。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太學生員,慶曆嘗置內舍生二百人。熙寧初,又增百人,尋詔通額為九百人。
熙寧四年十一月,立太學生內外上舍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四年,生員釐為三等:始入學為外舍,初不限員,後定額七百人;外舍升內舍,員二百;內舍升上舍,員百。各執一經,從所講官受學,月考試其業,優等上之中書。
元豐二年,頒學令增太學齋舍。
按《宋史·神宗本紀》:元豐二年八月甲寅,詔增太學生舍為八十齋,齋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二百人。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生。 按《選舉志》:元豐二年,頒《學令》:太學置八十齋,齋各五楹,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生,彌封、謄錄如貢舉法;而上舍試則學官不預考校。公試,外舍生人第一、第二等,升內舍;入優、平二等,升上舍:皆參考所書行藝迺升。上舍分三等。學正增為五人,學錄增為十人,學錄參以學生為之。歲賜緡錢至二萬五千,又取州縣田租、屋課、息錢之類,增為學費。初,以國子名監,而實未嘗教養國子。詔許清要官親戚入監聽讀,額二百人,仍盡以開封府解額歸太學,其國子生解額,以太學分數取之,毋過四十人。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罷大學保任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八年十二月,罷太學保任同罪法。
哲宗元祐元年,定太學公試法,許新補生一體應舉。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三月,命太學公試,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 按《職官志》:左司諫王巖
叟言:太學生補中人,乞並許應舉,罷一年之限。
紹聖元年,行三舍推恩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三月庚辰,詔太學合格上舍生推恩免省試,附科場春牓。 按《職官志》:紹聖元年,監察御史劉拯言:太學復行元豐中三舍推恩法注官、免省試、免解試之制。又詔:太學上舍生並依元豐學制,重行考察,依舊條推恩。 按《選舉志》:紹聖初,監察御史郭知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歲月稽其行實,故入上舍而中上等者,得不經禮部試,特命以官。責備而持久,故其得也難,誘掖激勸,莫善于此。宜復元豐法,以廣樂育之德。又請三學補外舍生,依元豐令一歲四試。于是詔:太學生悉用元豐制推恩,上等即注官者,歲毋過二人;免禮部試者,每舉五人而止;免解者二十人而止。仍計數對除省試發解額,其元祐法勿用。諸三舍升補等法,悉推行舊制。
紹聖三年,嚴太學生試補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三年,三省言:元祐試補太學生不嚴,苟務多取,後試者無闕可撥,宜遵元豐初制,雖在籍生亦重試。乃詔在籍生再試,許取三分,刱求補者半之。惟上舍生及是年充貢員內舍、外舍先是元豐補入者免再試,餘非再試而中者皆降舍。
元符元年,許有官人充監生。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元符元年,詔有官人許入太學充監生,毋過四十人。 按《選舉志》:元符元年,詔許命官補國子生,毋過四十人。凡太學試,令優取《二禮》,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元符三年,改定試補外舍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三年,太學試補外舍改用四季,學官自考,不謄錄,仍添試論一場。
徽宗崇寧元年,詔天下興學充貢太學選補。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崇寧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詔天下皆興學貢士,以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上舍試仍別為考,分為三等,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下等者,補充內舍,餘為外舍生,仍建外學于國之南,待其歲考行藝,升之太學。其外學官屬:司業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學正五人,學錄五人;職事人保學生充;學錄五人,學諭十人,直學二人,齋長、齋諭各一人。外舍生三千人,太學上舍一百人,內舍三百人,候將來貢試到合格者,即上舍以二百人、內舍以六百人為額。處上舍、內舍于太學,處外舍于外學。外學置齋一百,講堂四,每齋三十人。太學自訟齋移于外學。諸路貢士並入外學,候依法考選校試合格,升之太學為上舍、內舍生。見為太學外舍生,依舊在太學,候外學成日取旨。外學並依太學敕、令、格、式。從之。 按《選舉志》:崇寧元年,宰臣請:州學生每三年貢太學。至則附試,別立號。考分三等:入上等補上舍,入中等補下等上舍,入下等補內舍,餘居外舍。諸州軍解額,各以三分之一充貢士。開封府留五十五額,解土人之不入學者,餘盡均給諸州,以為貢額。外官子弟親戚,許入學一年,給牒至太學,用國子生解額試。 又按《選舉志》:崇寧建辟雍于郊,以處貢士,而三舍考選法乃遍天下。于是由州郡貢之辟雍,由辟雍升之太學,而學校之制益詳。凡國子以奏蔭恩廣,故學校不預考選,其得入官賜出身者,多由銓試。
崇寧二年,凡學生上書者,罷歸增三舍。生員罷國子監補試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二年秋七月辛卯,詔上書進士見充三舍生者罷歸。 按《選舉志》:三年,奏:古者國內外皆有學,周成均蓋在邦中,而黨庠、遂序則在國外。臣親承聖詔,天下皆興學貢士,即國南郊建外學以受之,俟其行藝中率,然後升諸太學。凡此聖意,悉與古合。今上其所當行者:太學專處上舍、內舍生,而外學則處外舍生。今貢士盛集,欲增太學上舍至二百人,內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外學為四講堂、百齋,齋列五楹,一齋可容三十人。士初貢至,皆入外學,經試補入上舍、內舍,始得進處太學。太學外舍,亦令出居外學。其敕、令、格、式,悉用太學見制。三舍生皆由升貢,遂罷國子監補試。
崇寧五年,定州學升貢太學續食引試之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五年,凡州學上舍生升舍,以其秋即貢入辟雍,長吏集闔郡官及提學官,具宴設以禮敦遣,限歲終悉集闕下。自川、廣、福建入貢者,給借職券,過二千里給大將券,續其路食,皆以學錢給之。如有孝悌、睦姻、任恤、忠和,若行能尢異為鄉里所推,縣上之州,免試入學。州守貳若教授審詢無謬,即保任入貢,具實以聞,不實者坐罪有差。太學試上舍生,本慮與科舉相并,試以間歲。今既罷科舉,及諸州歲貢士,其改用歲試。每春季,太學、辟雍生悉公試,同院混取,總五百七十四人。以四十七人為上等,即推恩釋褐;一百四十人為中等,遇親策士許入試;一百八十七人為下等,補內舍生。凡上等上舍生暨特舉孝悌行能之士,不待廷試推恩者,許即引見釋褐。上舍仍先以試文卷進入,得可乃引賜。若上舍已該釋褐恩,而貢入在廷試前一年者,須在學又及半年,不犯上二等罰,乃得注官。凡貢士入辟雍外舍,三經試不與升補,兩經試不入等,仍犯上三等罰者,削籍再赴本州歲升試,是名退送。即內舍已降舍,而又一試不與,或兩犯上四等罰者,亦如外舍法退送。太學外舍生已預考察者,許再經一試,以中否為留遣,餘升降、退迭悉如辟雍法。凡有官人不入學而願試貢士者,不以文、武、雜出身,悉許之,惟贓私罪廢人則否。應試者,隨內外附貢士公試,皆別考,率以七人取一人。即預貢者,與辟雍春試貢士通考。中選入上等者,升差遣兩等,賜上舍出身;文行優者,奏聞而殊擢之。中等俟殿試,下等補內舍,不隸學,需再試。已仕在官而願試者,悉準此制。太學上、內舍既由辟雍升入,又已罷科舉,則國子監解額無所用,盡均撥諸府、諸州解額,三分之,以為三歲貢額,並令有司均定以聞。太學舊制,止分立優、平二等,自今欲令辟雍、太學試上舍中程者,皆參用考察,以差升補。其考察試格,悉分上、中、下三等。貢士則以本州升貢等第,太學內舍則以校定等第。每上舍試考已定,知舉及學官以中試之等參驗于籍,通定升絀高下,兩上為上,一上一中及兩中為中,一上一下及一中一下、兩下為下。若兩格名次等第適皆齊同,即以試等壓考察之格,餘率以是為差,仍推其法達之諸州。凡內外私試,始改用仲月,併試三場,試論日仍添律義。凡考察悉准在學人數,每內舍十人取五,外舍十人取六,自上而下分為三等籍,以俟上舍考定而參用之。是歲,貢士至辟雍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罷歸,而提學官皆罰金。初立八行科,詔:國學以善風俗,明人倫,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法制未立,殆無以勵天下。成周以六行賓興萬民,否則威之以不孝、不弟之刑。近因稽周法,立八行、八刑,頒之學校,兼行懲勸,庶幾于古。士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內親為睦,善外親為婣,信于朋友為任,周于州里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凡有八行實狀,鄉上之縣,縣延入學,審考無偽,上其名于州。州第其等,孝、悌、忠、和為上,睦、婣為中,任、恤為下。苟備八行,不俟中歲,即奏貢入太學,免試補為上舍。司成以下審考不誣,申省釋褐,優命之官。
政和五年,詔國子生肄習大晟樂。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政和五年,大晟樂成,詔下國子學選諸生肄習,上丁釋奠,奏於堂上,以祀先聖。
政和七年,以太學迫隘許,有無校定人員,並居辟雍升補上內舍。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七年,新提舉河東路學事王格言:崇寧初,建辟雍于郊,以處貢士及外舍生,立太學于國,以處上舍、內舍。由州、郡而貢之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學。法行之初,上、內舍之選未眾,故外舍有校定者由太學,無校定者出辟雍。比年上、內舍人日增,而太學又有國子隨行親及小學生,人數已多,居處迫隘,乞以外舍生有無校定,並居辟雍,升補上、內舍乃入太學。從之。 按《選舉志》:七年,試高麗進士權適等四人,皆賜上舍及第,遣歸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