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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01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一卷目錄

 太學生部彙考三

  宋二〈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六則 孝宗隆興一則 淳熙二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開禧一則 理宗嘉定二則 紹定一則 度宗咸淳三則 恭帝德祐一則〉

  金〈海陵天德一則 世宗大定二則〉

  元〈太宗一則 世祖至元六則 成宗大德三則 武宗至大三則 仁宗延祐一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三則 明宗天曆一則 文宗至順一則 順帝元統一則 至元一則 至正一則〉

  明一〈太祖洪武十七則 惠宗建文一則〉

選舉典第一百一卷

太學生部彙考三

宋二

高宗建炎 年,以隨幸士三十六人充監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建炎初,即行在置國子監,立博士二員,以隨幸之士三十六人為監生。

紹興三年,置博士弟子員定差官,公試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三年六月丁未,置國子監及博士弟子員。 按《職官志》:三年,司業龔原言:公試依元豐舊制,以長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考試,乞朝廷更差官五員參考。從之。

紹興十二年十二月庚午,命太學弟子員以三百人為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三年二月,立太學試法。十二月丁酉,增太學弟子員二百。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十三年,始建太學,置上舍生三十員,內舍生百員,外舍生五百七十員。凡諸道住本州學滿一年,三試中選,不犯第三等以上罰,或不住學而曾兩預釋奠及齒於鄉飲酒者,聽充弟子員。每歲春秋兩試之,旋命一歲一補,於是多士雲集,至分場試之。俄又詔三年一試,增至千員,中選者皆給綾紙贊詞以寵之。每科場四取其一。自外舍有月校,而公試入等曰內舍;自內舍有月校,而舍試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對。

紹興十五年,又增太學弟子員。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五年二月戊寅,增太學弟子員百人。八月辛丑,復增太學弟子員二百。

紹興十六年春正月戊子,增太學外舍生額至千人。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七年,立放補上舍生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七年,立定制;春季放補,遇省試年改用孟夏。〈放補謂放補上舍生〉

孝宗隆興二年,禁太學生伏闕上書,始行覃恩免解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二年十一月甲午,以黃榜禁太學生伏闕。是日,太學生張觀等七十二人上書,請斬湯思退、王之望、尹穡,竄其黨洪适、晁公武而用陳康伯、胡銓等,以濟大計。 按《選舉志》:舊,太學遇覃恩無免解法,孝宗始創行之。

淳熙四年,立待補生試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四年秋七月壬寅。立待補太學試法。 按《選舉志》:自中興以來,四方之士,有本貫在學公據,皆得就補。帝始加限節,命諸路州軍以解試終場人數為準,其薦貢不盡者,令百取六人赴太學,謂之待補生。元豐舊制,內舍生校定,分優、平二等。優等再赴舍試,又入優,則謂之兩優釋褐,中選者即命以京秩,除學官。至是,始令先注職官,代還,注職事官,恩例視進士第二人。舊校定歲額五六分為優選者,增為十分矣。

淳熙六年,定太學兩優釋褐恩例。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六年十月丙申,詔太學兩優釋褐,與殿試第二人恩例。

光宗紹熙四年,詔試中上小學生放補一次。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四年,詔國子監試中、上等小學生,比類諸州待補中選之額,放補一次。

寧宗開禧二年,增內舍生額。

按《宋史·寧宗本紀》:開禧二年春正月乙未,增太學內舍生為百二十人。

嘉定二年,增內舍生額,始兩行混補待補生。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二年九月丙午,增太學內舍生十員。 按《選舉志》:寧宗慶元、嘉定中,始兩行混補。於是增外舍生為千四百員,內舍校定,不繫上舍試年分,以八分為優等。又以國子生員多偽濫,命行在職事官期親、釐務官子孫乃得試補。

嘉定十四年,詔定待補生取中額。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嘉定十四年,詔自今待補百人取三人。舊法,自外舍升內舍,雖有校試,必公試合格,乃許升補。蓋私試皆學官自考,而公試則降敕差官。至是,歲終許取外舍生校最優者一人升內舍。理宗復百取六人之制。

紹定二年,嚴待補生偽冒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紹定二年,以待補生自外方來參齋者,間有鬻帖偽冒之弊。遂命中選之人,召升朝保官二員批書印紙,仍命州郡守倅結罪保明,比照字跡無偽,方許簾引注籍;犯者治罪,罰及保官。

度宗咸淳二年,幸太學,推恩三學有差。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度宗咸淳二年正月,幸太學,謁先聖,禮成,推恩三學;前廊與免省試,內舍、上舍及已免省試者與升甲;起居學生與泛免一次,內該曾經兩幸人與補上州文學,如願在學者聽。其在籍諸生,地遠不及趁赴起居者,三學申請乞併行泛免一次,命特從之。凡諸生升舍在幸學之前者,方許陳乞恩例。

咸淳七年,以皇太后上尊號,推恩三學生。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七年正月,以壽和聖福皇太后兩上尊號,推恩三學,在齋生員並特與免解赴省一次。

咸淳九年,申嚴學法。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九年,外舍生晏泰亨以七分三釐乞理為第三優,朝命不許,遂申嚴學法,今後及八分者方許歲解三名,如八分者止有一人,而援次優、三優之例者,亦須止少三、二釐,方可陳乞特放,庶不盡廢學法,當亦不過一人而止。

恭帝德祐元年八月,試太學上舍生。

按《宋史·瀛國公本紀》:云云。

海陵天德三年,始置國子監定學生額。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養士之地曰國子監,始置於天德三年,後定制,詞賦、經義生百人,小學生百人,以宗室及外戚皇后大功以上親、諸功臣及三品以上官兄弟子孫,年十五以上者入學,不及十五者入小學。

世宗大定六年,定試補學生及會課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定六年始置太學,初養士百六十人,後定五品以上官兄弟子孫百五十人,曾得府薦及終場人二百五十人,凡四百人。凡試補學生,太學則禮部主之,州府則以提舉學校學官主之,曾得府薦及終場舉人,皆免試。凡學生會課,三日作策論一道,又三日作賦及詩各一篇,三月一私試,以季月初先試賦,間一日試策論,中選者以上五名申部。遇旬休、節辰皆有假,病則給假,省親遠行則給程。犯學規者罰,不率教者黜。遭喪百日後求入學者,不得與釋奠禮。凡國子學生三年不能充貢,欲就諸局承應者,學官試,能粗通大小各一經者聽。

章宗大定十三年,始設女直國子學,定學生考試會課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十三年,以策、詩取士,設女直國子學。策論生百人,小學生百人。凡取國子學生之制,皆與詞賦、經義生同。又定制,每謀克取二人,若宗室每二十戶內無願學者,則取有物力家子弟年十三以上、二十以下者充。凡會課,作策論一道,季月私試如漢生制。

太宗六年,命侍臣子弟入學。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太宗六年,以馮志常為國子學總教,命侍臣子弟十八人入學。

世祖至元七年,命侍臣子弟入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七年,命侍臣子弟十有一人入學,以長者四人從許衡,童子七人從王恂。

至元八年三月,命設國子學,選隨朝百官近侍蒙古、漢人子孫及俊秀者充生徒。九月壬申,選胄子脫脫木兒等十人肄業國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至元八年春正月,始下詔立京師蒙古國子學,教習諸生,於隨朝蒙古、漢人百官及怯薛歹官員,選子弟俊秀者入學,然未有員數。以《通鑑要用》蒙古語言譯寫教之,俟生員習學成效,出題試問,觀其所對精通者,量授官職。至元十三年,命姚樞等選三學生之有實學者。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三年九月庚子,命姚樞、王磐選宋三學生之有實學者留京師,餘聽還家。至元二十四年,設國學定生員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閏二月,設國子監,立國學,生員百二十人,蒙古、漢人各半,官給紙劄、飲食,仍隸集賢院。 按《選舉志》:二十四年,立國子學,而定其制。其生員之數,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及伴讀二十人入學。其百人之內,蒙古半之,色目、漢人半之。 又按《志》:至元二十四年,立國子學,而定其制。設博士,通掌學事,分教三齋生員,講授經旨,是正音訓,上嚴教導之術,下考肄習之業。復設助教,同掌學事,而專守一齋;正、錄,申明規矩,督習課業。凡講書必先《孝經》、《小學》、《論語》、《孟子》、《大學》、《中庸》,次及《詩》、《書》、《禮記》、《周禮》、《春秋》、《易》。博士、助教親授句讀、音訓,正、錄、伴讀以次傳習之。講說則依所讀之序,正、錄、伴讀亦以次而傳習之。次日,抽簽,令諸生復說其功課。對屬、詩章、經解、史評,則博士出題,生員具槁,先呈助教,俟博士既定,始錄附課簿,以憑考校。其生員之數,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及伴讀二十人入學。其百人之內,蒙古半之,色目、漢人半之。許衡又著諸生入學雜儀,及日用節目。

至元二十五年,修國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十一月,修國子監以居胄子。

至元二十七年正月,敕從臣子弟入國子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成宗大德七年,增蒙古生員。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七年十月辛亥,增蒙古國子生百員。 按《選舉志》:七年,命生員八十人入學,俾永為定式而遵行之。

大德八年,選大臣子充國子生,定國子生歲貢法。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二月丙戌,增置國子生二百員,選宿衛大臣子孫充之。夏四月丁未,分教國子生於上都。 按《選舉志》:大德八年冬十二月,始定國子生,蒙古、色目、漢人三歲各貢一人。

大德十年,復定生員給廩及升貢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春二月,增生員廩膳,通前三十員為六十員。 又按《志》:十年冬閏十月,國子學定蒙古、色目、漢人生員二百人,三年各貢二人。

武宗至大二年,擇衛士子弟充國學生,定伴讀員。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十一月丁未,擇衛士子弟充國子學生。 按《選舉志》:至大四年,定伴讀員四十員,以在籍上名生員學問優長者補之。

至大三年,增國子生額。

按《元史·武宗本紀》:三年四月,增國子生為三百員。至大四年,仁宗即位,親定國子生額立試貢法。按《元史·仁宗本紀》:四年閏七月己未,詔諭省臣曰:國子學,世祖皇帝深所注意,如平章不忽木等皆蒙古人,而教以成材。朕今親定國子生額為三百人,仍增陪堂生二十人,通一經者,以次補伴讀,著為定式。按《選舉志》:四年秋閏七月,定生員額二百人。冬十二月,復立國子學試貢法,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漢人從七品。試蒙古生之法宜從寬,色目宜稍加密,漢人生則全科場之制。

仁宗延祐二年,增國子生百員,歲貢伴讀四員。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仁宗延祐二年秋八月,增置生員百人,陪堂生二十人,用集賢學士趙孟頫、禮部尚書元明善等所議國子學貢試之法更定之。一曰陞齋等第。六齋東西相向,下兩齋左曰游藝,右曰依仁,凡誦書講說、小學屬對者隸焉。中兩齋左曰據德,右曰志道,講說《四書》、課肄詩律者隸焉。上兩齋左曰時習,右曰日新,講說《易》、《書》、《詩》、《春秋》科,習明經義等程文者隸焉。每齋員數不等,每季考其所習經書課業,及不違規矩者,以次遞陞。二曰私試規矩。漢人驗日新、時習兩齋,蒙古色目取志道、據德兩齋,本學舉實歷坐齋二周歲以上,未嘗犯過者,許令充試。限實歷坐齋三周歲以上,以充貢舉。漢人私試,孟月試經疑一道,仲月試經義一道,季月試策問、表章、詔誥科一道。蒙古、色目人,孟、仲月各試明經一道,季月試策問一道。辭理俱優者為上等,準一分;理優辭平者為中等,準半分。每歲終,通計其年積分,至八分以上者陞充高等生員,以四十名為額,內蒙古、色目各十名,漢人二十名。歲終試貢,員不必備,惟取實才。有分同闕少者,以坐齋月日先後多少為定。其未及等,并雖及等無闕未補者,其年積分,並不為用,下年再行積算。每月初二日蚤旦,圓揖後,本學博士、助教公座,面引應試生員,各給印紙,依式出題考試,不許懷挾代筆,各用印紙,真楷書寫,本學正、錄彌封謄錄,餘並依科舉式,助教、博士以次考定。次日,監官覆考,於名簿內籍記各得分數,本學收掌,以俟歲終通考。三曰黜罰科條。應私試積分生員,其有不事課業及一切違戾規矩者,初犯罰一分,再犯罰二分,三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正、錄知見而不糾舉者,從本監議罰之。應已補高等生員,其有違戾規矩者,初犯殿試一年,再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之,正、錄知見而不糾舉者,亦從本監議罰之。應在學生員,歲終實歷坐齋不滿半歲者,並行除名。除月假外,其餘告假,並不准算。學正、錄歲終通行考校應在學生員,除蒙古、色目別議外,其餘漢人生員三年不能通一經及不肯勤學者,勒令出學。其餘責罰,並依舊規。 又按《志》:仁宗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設生員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漢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學者,常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廩餼,乃減去庶民子弟一百一十四員,聽陪堂學業,於見供生員一百名外,量增五十名。元置蒙古二十人,漢人三十人,其生員紙札筆墨止給三十人,歲凡二次給之。

英宗至治元年,命世家子弟入國學。

按《元史·英宗本紀》:元年五月乙未,命世家子弟成童者入國學。

泰定帝泰定元年,許下第舉人入監。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定元年,中書省奏:下第舉人;不願仕者,令備國子員。

泰定三年,更積分法為貢舉。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三年三月丙寅,考試國子生。按《選舉志》:泰定三年夏六月,更積分而為貢舉,並依世祖舊制。其貢試之法,從監學所擬,大概與前法略同,而防閑稍加嚴密焉。其本學正、錄各二員,司樂一員,典籍二員,管勾一員,及侍儀舍人,舊例舉積分生員充之,後以積分既革,於上齋舉年三十以上、學行堪範後學者為正、錄,通曉音律、學業優贍者為司樂,幹局通敏者為典籍、管勾。其侍儀舍人,於上、中齋舉禮儀習熟、音吐洪暢、曾掌春秋釋奠、每月告朔明贊、眾與其能者充之。

泰定四年,敕國子監依舊制升貢。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四年九月,敕:國子監仍舊制歲貢生員業成者六人。

明宗天曆二年,定伴讀員歲貢法。

按《元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天曆二年春三月,惟伴讀員數,自初二十人歲貢二人,後於大德七年定四十人歲貢六人,至大四年定四十人歲貢四人,延祐四年歲貢八人為淹滯,既額設四十名,宜充部令史者四人、路教授者四人。是後,又命所貢生員,每大比選士,與天下士同試於禮部,策於殿廷,又增至備榜而加選擇焉。

文宗至順元年,國子生積分又中式者試官。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十二月,國子生積分及等者,省、臺、集賢院、奎章閣官同考試,中式者以等第試官,不中者復入學肄業。

順帝元統二年,詔國子監條例悉依舊制。

按《元史·順帝本紀》:二年三月,詔:國子學積分、膳學錢糧,悉依累朝舊制。

至元六年,許積分監生會試。

按《元史·順帝本紀》:六年十二月,國子監積分生員,三年一次,依科舉例入會試,中者取一十八名。

至正七年,試國子生補教職。

按《元史·順帝本紀》:七年三月庚戌,試國子監,會食弟子員,選補路府及各衛學正。

明一

太祖洪武元年,始令俊秀充監生。選侍太子讀書,給其廩餼後,又定撥歷之例。

按《明會典》:洪武初令,品官子弟及民間俊秀能通文義者,充國子學生。 又令監生分撥在京各衙門歷,練事務三箇月,考覈引奏勤謹者,送吏部附選。仍令歷事遇有缺官,挨次取用。平常者再歷,才力不及者,送監讀書。奸懶者發充吏。

按《明昭代典則》:洪武元年二月命,選國子監生周琦等十人,侍太子讀書禁中。

按《明通紀》:太祖幸太學還后,聞太學諸生有攜挈妻孥者,無所仰給勸上,以月糧給其家遂為永制。洪武二年給監生冬夏衣,諭監生習騎射。

按《明會典》:二年給監生冬夏衣。

按《明昭代典則》:二年六月丁卯上諭,國子學官曰:治天下以人材為本,人材以教導為先,今太學之教本之德行文以六藝者,遵古制也。人材之興將有其效夫。山木之所生川,水之所聚,太學人材之所出,欲木之常茂者,必培其根。欲水之長流者,必濬其源。欲人材之成效,必養其德性。苟無作養之功,而欲成其材譬猶壅百川,而欲水流折方長而求大木,其可得哉。召國子生問曰:爾等讀書之餘,習騎射否。對曰:皆習。曰:習熟否。曰:未。乃諭之曰:古之學者,文足以經邦,武足以戡亂,故能出將入相,安定社稷,今天下承平爾等雖務文學,亦豈可忘武事。《詩》曰:文武吉甫,萬邦為憲。惟其有文武之材,則萬邦自以為法矣。爾等宜勉之。

洪武三年六月定太學生資格。

按《大政紀》:云云。

洪武五年令,廕生入監高麗請遣子弟入監。

按《明會典》:洪武五年令,將官子弟承襲年幼者,入監讀書。

按《明昭代典則》:五年二月高麗國王王顓請遣子弟入太學,其詞曰:秉彝好德,無古今愚智之殊,用夏變夷在禮樂詩書之習。故我外國之人自昔以來,皆遣子弟入太學,不惟知君臣父子之倫,亦且仰聲明文物之盛伏。望皇上察臣向化之誠,使互鄉之童得齒虞庠之胄,不勝慶幸。上顧謂中書省臣曰:高麗欲遣子弟入學,此亦美事。但其涉海遠來,離其父母未免彼此懷思爾。中書宜令其國王與群下,熟議之為父兄者,果願遣子弟入學為子弟者,果聽父兄之命,無所勉強。即遣使護送至京,或居一年或半年,聽其歸省也。

洪武六年,禮部奏增廣監生。又考選監生入武英堂。按《明寶訓》:洪武六年正月庚申,禮部奏增廣國子生。太祖曰:須先擇國子學官。師得其人,則教養有效,非其人,增廣徒多何益。蓋瞽者不能辨色,聾者不能辨音,學者而無師授,亦如聾瞽之於聲色。朕觀前代學者出為世用,雖由其質美,實亦得師以造就之。後來師不知所以教,弟子不知所以學,一以記誦為能,故卒無實。今民間俊秀子弟,可以充選者雖眾,苟無端人正士為之模範,求其成材,難矣。故曰:務學不如務求師。今祭酒乏人,卿等宜為朕詢采天下名士通今博古、才德兼備、宜為人師者,以名聞。

按《明通紀》:洪武六年,又選成均之秀入武英堂。俾練習政事蔣學方,徵宋善王惟吉彭通等,皆拜給事中。洪武八年選監生分教北方學校。

按《明昭代典則》:八年三月,命御史臺官選國子生分教北方。諭曰:致治在於善俗,善俗本於教化,教化行雖閭閻,可使為君子。教化廢雖中材或墜於小人,近北方喪亂之餘人,鮮知學。今太學諸生中,年長學優者,卿宜選取俾往北方各郡,分教庶使人知務學。於是選國子生林伯雲等三百六十六人,給廩食賜衣服而遣之。

洪武十年令,武臣子弟入監。

按《明會典》:十年令,武臣子弟入國子學讀書。

按《明寶訓》:十年八月癸丑,命大都督府官,選武臣子弟入國子學讀書。太祖諭之曰:武臣從朕定天下以功世祿,其子弟長於富貴,又以父兄早歿鮮知問學。宜令讀書。知古今識道理俟,有成立然後命官庶,幾得其實用也。昔霍光功非不高身,死未久。而子孫橫肆卒致夷滅者,不學故也。郭子儀中興唐室功蓋天下,位極人臣而心常謙退,保全令名,而福及後嗣者,識道理也。今武臣子弟,但知習武事,特患在不知學耳。

洪武十一年五月選武臣子讀書國子監。

按《大政紀》:云云。

洪武十三年奏給監生燈油。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監生讀書燈油,按月申部關用。

洪武十四年,給監生秋衣菜地,令監生讀說苑律令。按《明會典》:十四年給監生鈔每人二錠,製秋衣。又令定撥菜地量畝供菜給監生用。

按《明寶訓》:十四年四月丙辰朔,命國子生兼讀劉向說苑,及律令。太祖諭祭酒,李敬曰:士之為學貴於知古今,窮物理聖經。賢傳學者所必習。若說苑一書劉向之所論,次多載前言往行,善善惡惡昭然於方冊之間,朕嘗於暇時觀之,深有勸戒。至於律令載國家法制參酌古今之,宜觀之者。亦可以遠刑辟卿,以朕命導諸生讀經史之暇,兼讀說苑講律令,必有所益。洪武十五年定監規。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各按察司選府州縣學生員年二十以上,厚重端秀者,送京考留令監生。病故者有司給棺具,歸其喪。定監規一生員在學讀書務要明體適用,以須仕進各宜遵承師訓,循規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會饌毋得有犯學規,違者痛治。一每月背講書日期,初一日假,初二初三日會講,初四日背書,初五初六日復講,初七日背書,初八日會講,初九初十日背書,十一日復講,十二十三日背書,十四日會講。十五日假,十六十七日背書,十八日復講,十九二十日背書,二十一日會講,二十二日二十三日背書,二十四日復講,二十五日會講,二十六日背書,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復講,二十九日背書,三十日復講。定官吏師生會饌三月至十月終,日食三餐每人日支米一升。十一月至次年二月終,日食二餐每人支米八合五勺。若監生有家小者,三月至十月終減支每人日支米六合九勺,十一月至二月終不減支。其監生家小月支食米六斗,若雲南所屬并,四川土官生許帶家人一名同食廩米。其會饌物料每人日支青菜三兩,醃菜則一兩五錢,豆腐黃豆一合,磨造鹽三錢,醬二錢,花椒五分,香油三錢,醋每四十人共一瓶,麪三日一餐,每人八兩造饅頭,豬肉四兩。作饀,酵糟三錢,豆粉一兩。乾粉索為湯乾魚三日一次,每人二兩,柴每人日支二斤。

按《大政紀》:十五年五月丁卯,敕諭國子監生立志務學正儀,慎言勉務進修,無間晝夜有乖此禮者,監丞懲之。

洪武十六年令,考中歲貢及都督府選。送武臣子弟俱入監,肄業定撥堂積,分法及給燈油。數許監生歸省婚娶奔喪。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考中歲貢生員,送監再考等第分堂肄業。給監生讀書,燈油每月人一斤。令監生入監三年,有父母者,照地遠近定限歸省。其欲搬取家小及成婚者,亦如之俱。不許過限父母喪照例。丁憂如同居伯叔兄長喪而無子者,亦許立限奔喪。按《大政紀》:十六年八月丙辰命,都督府選武臣子弟入國學讀書。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十六年定,監生三等高下。凡通四書未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堂。一年半之上文理條暢者,升修道誠心堂。一年半之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升率性堂。升率性堂者方許積分,積分之法孟月試本經義。仲月試論及內科詔誥一章,季月試史策及判語二每試文理俱優與一分,理優文劣者與半分,文理紕繆者無分。歲內積至八分者,為及格。與出身不及分者,仍坐堂肄業。有輪差於內外諸司俾其習於政事半年,回學晝則趨事於各司夕,則歸宿於齋舍。優游之以歲月,琢磨之以義理,約束之以規法。廩食學校則俾其習經史歷,事各司則俾其習政法。遇大比科許其就試,其為教法可為本末,兼舉矣。積分之法始於宋,備於元,按元延祐初齊履謙在國學行積分之法,每季考其學行,以次遞升。既升上齋踰再歲始為私試,詞理俱優者為一分,詞平理優者為半分,歲終積至八分為高第。禮部集賢歲選六人以貢此,即宋人積分之法,而節目稍有不同,至明一依其制。

洪武十八年定,監生患病死喪,侍養之例,令下第舉人入監卒業,申諭武臣子弟入監。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監生患病官給醫藥,久病不痊者遣行人送還其家俟。愈入監經過所司供藥物死亡者,給棺殮之仍歸其喪。令會試下第舉人送監卒業,令監生有父母年老無次丁者,許回原籍侍養其妻。故子幼者,許送還鄉給與腳力,立限回監。

按《明通紀》:十八年八月命,都督府選武臣子弟入國學讀書,諭之曰:武臣從朕定天下以功世祿,其子弟長於富貴,又以父兄早沒鮮知學問,宜令讀書。知今古識道理俟。有成立,然後命官庶幾得其實用也。洪武二十一年令,營造房屋調治監生疾病,定婚娶省親立限告假法。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令,工部於監前別造房百餘間。具竈釜床榻以處監生疾病者,撥膳夫二十名給役。奏准:畢姻搬取照省親例,亦須入監三年者方許。洪武二十一年給遠省監生鈔。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給監生北平山西陝西山東廣東廣西四川福建人,在監年深者各鈔五錠,年淺者各二錠,製冬衣。又給雲南選貢生員鈔錠衣被靴襪撥房居住。

洪武二十三年,給直隸雲南四川監生鈔,許播州貴州子弟入學闢監中射圃以習射。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給監生直隸人各鈔四錠,製冬衣,各布政司者,給以衣被又給雲南四川土官生鈔錠,衣被靴襪。又令本監闢射圃給監生弓矢習射。按《明寶訓》:二十三年五月己酉,播州、貴州宣慰使司并所屬宣撫司官各遣其子來朝,請入太學。太祖敕國子監官曰:移風善俗,禮為之本,敷訓導民,教為之先。故禮教明於朝廷,而後風俗達於四海。今西南夷土官各遣子弟來朝,求入太學,因其慕義,特允其請耳。爾等善為訓教,俾有成就,庶不負遠人慕學之心。洪武二十六年,許監生回籍肄業,并中都監生於國子監。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令,監生願回原籍讀書者聽,又令并中都國子監生入監。

洪武三十年定省親等項限期。

按《明會典》:三十年定省親等項限期,其在路往回月日。直隸限四箇月,河南山東江西浙江湖廣六箇月,北平兩廣福建四川山西陝西八箇月,其住家月日省親三箇月,畢姻兩箇月,送幼子還鄉一箇月,丁憂照官員例不計閏二十七箇月。凡過限兩箇月之上者送問復監不及一箇月,有患病文憑者,送監其四川兩廣福建過一年之上,北平山西陝西湖廣半年之上浙江山東河南江西五箇月之上,直隸三箇月之上,俱發充吏禮部引奏發落。

惠宗建文二年更定歷事監生選用法。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三年十月更定,歷事監生選用法,凡歷事一年為滿考分三等。上者即授官,次下者再歷,一年復考上者,亦即授官次量材選授,下還國子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