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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02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二卷目錄

 太學生部彙考四

  明二〈成祖永樂七則 宣宗宣德七則 英宗正統六則 代宗景泰六則 英宗天順六則 憲宗成化十六則 孝宗弘治七則 武宗正德四則 世宗嘉靖十四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四則〉

選舉典第一百二卷

太學生部彙考四

明二

成祖永樂元年,選順天府學生員充北監生。許患病監生回籍調理。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選順天府學,并大興宛平二縣學。通經能文生員及考順天等八府原報科舉生員,俱充北京國子監生。永樂元年令監生患病許原籍調治痊日復監。

永樂二年奏准,北監廩饌燈油紙張支給之例。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北京國子監廩饌等,項俱照在京國子監例。申明監生燈油紙劄於順天府官錢給辦燈油,無家小作課者每人日支五錢,自五月下半月至八月上半月,炎暑不支課倣紙月,大盡每人三十一張小盡三十張。

永樂三年,賜雲南監生夏衣。

按《大政紀》:永樂三年二月己丑,賜國子監雲南天全六番,招討司等處官民生高虎等五十人夏衣。永樂四年令,北監生省親等例,俱照在京例。

按《明會典》:四年令,北京監生省親等項照在京國子監例,從行部定限回監違限引奏發落。

永樂十八年給貴州選貢鈔。

按《明會典》:十八年給貴州選貢生員鈔照雲南例。永樂十九年令監生係南人送南監。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二十二年八月,仁宗即位。令翰林嚴試郡縣歲貢試事六科,凡歷事監生俱著還監進學。

按《大政紀》:二十二年十月丁卯,禮部引郡縣歲貢生奏送翰林考試,諭大學士楊士奇,嚴試之諭曰:百姓不得蒙福者,由牧守匪人牧守。匪人由學校失教,故歲貢中愚不肖十率七八。古事不通道理不明,此豈可授安民之寄。自今宜戒因循之弊嚴考之本經,四書義不在文詞之工拙,但取有理致者。如或難得,即數百人中得一人,亦可蓋取之嚴,則無學者不復萌僥倖之望,而有嚮進之志矣。

按《明昭代典則》:永樂二十二年八月丁巳,皇太子即皇帝位。九月命歷事,監生還監進學。中軍都督府奏本府歷事。監生七人今考所治吏事,皆勤慎請如例。送吏部循次授官,上曰:為士豈止習吏事而已,吏事末也誠能窮經博古,達於修己治人之道,於吏事何難。比士習日下率逐末,以圖進取而昧於大經大法。故用之往往厲民而辱國。自今監生歷事考稱者仍命還監進學,俾由科舉進庶幾士,皆可用官得其人。於是通政司引奏六科,辦事監生二十人以滿日,例應還監幸逢維新之治,願仍就六科辦事以圖報效。上進二十人者諭之曰:諸生不患無位,但當圖。所以無沗於位者,勿徒懷倖進之心,士有才德使人求而用之上也,而求用於人下也。諸生宜立志國家教育,爾等固將用之。無自汲汲其歸進學有成,朕不汝遺時,六科給事中多闕,諸生萌僥倖之心上灼知之故有是命。

按《明通紀》:永樂二十二年十二月,授試事六科監生吳信等二十人皆為給事中,先是詔擇國子監生之有學行者六十人。俾翰林嚴試之拔其尢者二十八人,命試事六科未幾皆授是職。

宣宗宣德元年,令監生給假違限者充吏,選能幹監生照刷文卷。

按《明會典》:宣德元年令,監生給假還鄉,久不復監者量地遠近定限以文憑到日為始。雲南貴州交趾十箇月;浙江江西山東河南五箇月;兩直隸四箇月;如再不到者皆發充吏。

按《明昭代典則》:宣德元年命,都察院選能幹御史率監生於東華門外廡下,照刷各監局文卷簿籍。宣德二年奏准,九卿翰林科道同監官揀選歷事,監生年老者罷斥之。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兩京國子監生及各衙門歷事者,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翰林院堂上官,六科給事中公同監官揀選,凡年五十五以上及殘疾鄙陋不堪教養任用者,皆罷為民。仍令錦衣衛指揮一員巡視。

宣德三年定歷事監生更代則。

按《明會典》:三年令,在京各衙門辦事監生以半年更代。

宣德四年令,監生兼習書算斥退年老監生。

按《大政紀》:宣德四年九月乙卯,命吏部自今國子監博士助教考滿稱職者必陞用生員,亦令兼習書算時助教王仙建言上曰:其言有理命部行之。 又九月甲寅,令南北兩京國子監生年五十五以上,學無成效及老疾者姚哲等二百五十三人還鄉為民。宣德七年增給有家小監生月糧。

按《明會典》:宣德七年令,監生有家小者照南監例月給食米六斗。

宣德八年始行選貢法。

按《明會典》:八年令,生員年四十五以上者,考選送監。按《明通紀》:宣德八年閏八月又令:天下生員年四十五以上者考選送國子監。時言者以士子之。在學校者多衰老不得及時進用,遂有此令。增開貢例以後累累行之。

宣德十年,奏准監生習倣年終奏繳考覈法。

按《明會典》:十年奏准,監生課業倣書,按季送翰林院,考校年終奏繳文冊數目。

英宗正統二年令,副榜入監卒業。

按《明會典》:正統二年令,副榜舉人不願就教職者入監卒業。

正統三年奏准:監生給假違限例許南人入北監詔停歷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監生撥歷計其坐監月日淺深給假,違限者並同虛曠令歲貢生。南人願入北監者聽。

按《名山藏》:正統三年四月命,監生入監者皆從原籍科舉出身。勿歷事諸司以圖僥倖。

正統五年,奏准各衙門取用監生例。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三法司寫本分巡一年出身者,於應該歷事內取用。兵部戶部清軍寫誥天財庫辦事三年出身者,於入監五年內取用。印綬監清黃續黃三年仍歷事二年共五年出身者,於入監三年內取用。

正統七年令,監生告假等項不准作監期免歷事年滿揀選奏准會饌折鈔例。

按《明會典》:七年令,監生丁憂省祭等項,俱不作坐監月日。 又奏准會饌魚鹽等料,俱照時估折支鈔。貫其饅頭粉湯豆腐照饌米例支給麥豆。

正統十年令,優免監生差徭療治監生疾病又定選貢限年法。

按《明會典》:十年令,各監生之家優免二丁差役。 又令順天府撥醫士二名監生患病,於本府醫學給藥療治。 又令生員年四十以上者考選送監。

正統十四年許監生放回原學,令南歲貢俱送北監。按《明會典》:十四年令,監生年淺者放回原學,依親肄業聽取復班。 又令南直隸歲貢生俱送北監,

代宗景泰元年始令生員納馬納粟入監。

按《明會典》:云云。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二月令,天下生員納粟上馬者,許入監限一千人,其上選事例與歲貢同。此納粟入監之始,以邊圉事急不得已行之。

景泰二年奏准,清匠監生出身及監生涉訟逮問之例。

按《明會典》:景泰二年奏准,監生清匠滿者照清軍監生例,出身令法司。凡監生詞訟不預己及因事連逮輕者,送本監自治。

景泰三年禁監生詐病匿喪有傷風化者。

按《大政紀》:三年六月國子監祭酒劉鎡請,禁止監生給引詐病在京及托故在京守制等弊命。犯此到部者,送法司懲之。時監生多潛住在京,奔競成風有家近在京者,當依親之時雖給文引,仍在京潛住一聞行取不待勘,合到原籍官司輒詣部告病不曾還攙。先復監亟求出身,又有聞父母之喪托故在京守制及由未滿即行起復速求利祿有傷風化。

景泰四年定,監生坐堂辦事歷事分別限期之例。按《明會典》:四年令,監生坐堂五年者,辦事歷事二年。出身坐堂四年者,辦事歷事三年。出身坐堂三年者,辦事歷事四年。出身坐堂一年二年者,止令辦事不許歷事出身又令監生正歷一年,三箇月寫本一年長差三年。

景泰六年定,聽選監生給假例。

按《明會典》:凡聽選監生守候日久者,景泰六年議准許給假依限回部聽用。

景泰七年令,雲南歲貢改送北監更定歷事監生省祭例。

按《明會典》:七年令,雲南歲貢生改送北監。

按《大政紀》:景泰七年八月南京禮部尚書張惠奏,監生省祭不必拘其已經幾次,但歷事期近存留聽撥從之。

英宗天順元年,詔京官三品以上子孫入監。

按《明會典》:天順元年,詔在京三品以上官子孫願入監讀書者,聽務須科目出身。

天順二年始,置通知簿以憑查考撥歷。禮部奏選年幼監生譯寫番字。

按《明會典》:二年令,監生清黃以三年為限,送吏部選用。又令本監六堂各置通知簿一扇,附寫監生年甲籍貫并到監日期後,遇丁憂省祭等項,亦各附寫如有患病等項事,故開寫虛曠若干外實坐堂,若干憑此查考撥歷。

按《春明退朝錄》:天順中禮部左侍郎鄒幹奏,永樂間翰林院譯寫番字,俱於國子監選取監生習用。近年以來,官員軍民匠作廚役子弟,投托教師私自習學濫求進用,況番字文書多關邊務教習,既濫不免透漏邊情。乞敕翰林院今後各館有缺仍照永樂間例。選取年幼俊秀監生送館習學,其教習不許擅留各家子弟,私習及徇私保舉。

天順三年定,依親監生丁憂申文報部及丁憂復班監生立限撥歷之例。

按《明會典》:三年令,依親監生丁憂者,有司隨申禮部。以憑稽考若預無申文止,於起復日扶捏文書到部經該官吏并監生一體究治。 又令丁憂復班監生坐堂或辦事半年方許撥歷。

天順五年又行限年選貢法。

按《明通紀》:五年十二月令,天下生員年四十以上者,考選送國子監。先是宣德中令生員年四十五以上者,考選送監以後間一行焉。

天順六年定歷事寫本監生考滿期。

按《明會典》:六年令,歷事監生三箇月考勤後,仍歷九箇月通。前一年寫本者,亦以一年為滿。

天順八年又定正歷寫本長差期。

按《明會典》:八年令,正歷六箇月寫本八箇月長差一年半。

憲宗成化元年奏准歲貢捐納監生出身除授例。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奏准,歲貢及納馬納粟四十五歲出身者,止除訓導後惟歲貢考除餘不准。

成化二年令,禮部都察院會同祭酒每年揀選監生,禮部奏停捐納監生例。

按《明會典》:二年令,兩京監生禮部都察院堂上官公同祭酒一年一次考,選其老病鄙陋不堪作養者給與冠帶原籍閒住。

按《明昭代典則》:成化二年禮部尚書姚夔奏,南京兵部尚書李賓等奉敕賑濟,南京流民眾議欲令官員軍民子弟納米送監讀書切,惟國子監乃育才之地,朝廷資以致治,近因各處起送四十歲并納草納馬。生員動以萬計已不勝其濫。今又行此將使天下以貨為賢士。風日趨於陋尚望其有資於治哉。宜別為處置。上曰:祖宗設太學教育人才,非由科貢者不得。濫送今賓等,欲令官民子弟出錢穀賑民補太學生,古無此例。且天下財賦所出其途孔多學校豈出錢,穀之所禮部議是其勿許。

成化三年許京官三品子孫入監以監例出身。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在京三品以上,官子孫許一人送監讀書,照監例出身有志科目者聽。

成化四年定,監生病假違限處分及監生畢姻本處官司申部之例吏部始以身言書判考選。

按《明會典》:四年令,監生患病還鄉一年之外不復監者,放為民。又令監生告畢姻者須本處官司預先申部方許。

按《明昭代典則》:四年冬十月吏部請,以身言書判四事考選監生從之。吏部尚書李秉等奏,近雖兩奉詔旨監生有不能出仕願告回家者,與冠帶閒住。乃監生中甘於恬退者,少本部記名聽選者,見有八千餘名,逐年起送到部者,尢多於聽選之數。先後積滯賢否混淆其間衰老者,銳氣已消庸懦者素志不立。一旦授以府州縣官,不免漁獵以營家欲有司得人,而民受其福難矣。茲欲將該選監生考選身言書判四事,俱可取者居優等選用或三事或二事可取者,量才授任。其俱無可取而年貌衰老者依照舊例。令冠帶閒住則任用得人,而選法疏通人才不至於壅滯矣從之。

按《明通紀》:吏部尚書李秉素介剛不阿人意朝士嗜進者皆嫉之,又以天下庶職不稱職者由諸生冗雜乃以貌。言書判四事律之四有三者為上,四有二者為中,四有一者冠帶還家於是人益怒焉。

成化五年,許以邊缺選授聽選監生。凡給假違限有文憑者免究。又奏准撥歷監生免揀選。

按《明會典》:凡選除邊遠地方成化五年奏准。雲貴廣西三省及廣東雷廉高瓊四府四川馬湖府,陝西山西行都司,遼東都司各所轄夏寧岷州二衛缺官將在部聽選挨次。未到監生願就遠方者考選除補令。監生給假違限三年之上者,送問未及三年告有事故文憑俱免究,令依親監生例。該原學肄業者提學官嚴加約束違者罪之,奏准監生歷事仍照天順六年例。其清軍寫誥及天財庫書辦等項仍照例,與歷事監生相等分撥仍免揀選。

成化六年定,復班監生起文赴監及回籍監生迎詔慶賀之例。

按《明會典》:六年令,復班監生起送文憑務於本布政司。若路不經布政司,并南北直隸俱各於本府不許,止給於州縣其有隨父兄任所讀書者,俱憑本處官司保結。不係任所不准令放回監生。凡遇迎接詔敕拜賀聖節等儀務服本等,衣服隨班行禮不許帶大帽繫鸞帶及輒入公門囑託或往他處邀求。

按《明昭代典則》:六年冬十月令,國子監監生歸籍聽取吏科給事中程萬里言,饑民流聚京師米價騰踴。吏部聽選官及監生不下萬餘率多缺糧故准回籍。成化九年奏准考滿歷事監生季奏例。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衙門歷事監生舊例,考過勤謹逐起差人具奏。成化九年奏准本部案候每季通類具奏。

成化十年詔勳戚初襲者送監習禮。

按《大政紀》:成化十年四月駙馬都尉馬誠乞錄,其兄誥為國子監生詔許之都給事中霍貴等。言國學乃首善之地,教化之原,惟科貢之士及大臣恩廕子弟得肄業。其中馬誥身非科貢父非大臣而馬誠為乞恩入監。祖宗以來未聞弟為駙馬而兄得錄用者也。誠之狎恩蠹政誥之,夤緣求進俱當論罪詔。既准入監。姑已之九月敕公侯伯并駙馬初襲授者送國子監讀書習禮祭酒,一依學規教之懶惰不律者奏聞。成化十一年題准不願出仕監生授職之例,議准酌量科貢捐納兩途監生分序撥歷之法。

按《明會典》:凡告願遙授成化十一年題准監生,不願出仕聽選者授從七品,依親坐監者正八品有司職名。

按《明昭代典則》:十一年冬十月國子監生三百六十一人奏,臣等皆發身科貢近有納粟入監者一千五百餘人,率多幼穉而撥歷反在臣先乞從宜處分,必在學曾為廩膳者方可與臣等相兼撥歷,於是納粟監生亦奏以為臣等皆出自學校。有曾經科舉者朝廷以邊儲缺用下輸粟入監之例,初不以長少年齒論也俱下禮部,議科貢乃祖宗舊典納粟,實一時權宜。況納粟送監其復班之日多在科貢者入監之先。若仍緣舊規以次取,撥是使納粟者得以遂捷取之願,而科貢者不能無淹困之嗟。宜敕國子監於此兩途酌其多寡分序撥歷議上從之。

成化十二年令南歲貢仍送南監。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南直隸歲貢生仍送南監。按《續文獻通考》:成化十二年以儀賓王憲禮貌粗率發監讀書。

成化十四年令,坐監未滿依親者聽提學考試。按《明會典》:十四年令,坐監舉人撥歷未及願回依親者,聽提學并分巡官及各該有司正官照例,提督考校令南方舉人願入南監者聽。

成化十八年,許琉球子入監詔大臣之無益。時政者勿廕其子。

按《大政紀》:十八年四月琉球國中山王尚真奏乞,以陪臣子蔡賓等五人於南京國子監讀書,從之禮部循例以聞上曰:遠方嚮慕文教朕,甚嘉之。先朝已有舊制,其令蔡賓等南監肄業有司歲給服饌,俾知中國禮儀永遵王化。

按《名山藏》:成化十八年五月刑部右侍郎林鶚子薇援例,乞為國子監生下禮部以舊例,奏上不允。曰:蔭敘大臣所以崇德報功,示激勸也。自今在京三品以上官果政績顯著許一子自陳試能通經,方許入監。容容保位無益於時者無濫授。

成化十九年,大名太長公主曾孫李楨奏乞恩入監。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成化二十一年,禮部議覆捐納監生先於該學肄業滿限始分送南北兩監。

按《明昭代典則》:二十一年三月禮部覆議,南京吏部等衙門應詔陳言內一事,欲將各處納銀米監生分送南北二監。自願具薪米坐監者,聽其年十三四或十五六七則俱行各處提學官收入,該學肄業滿十年乃復監從之。

成化二十二年許琉球監生回國省親。

按《大政紀》:二十二年三月,南京國子監放回琉球國官生蔡賓等省親,中山王尚貞咨,禮部官生蔡賓等五人在南京國子監肄業已經五年,乞放回本國省親禮部覆請上曰:昔陽城在太學諸生三年不歸省者斥之其即放歸,以遂其定省之私。

成化二十三年更定不願出仕監生授職銜例,監生虎臣上言萬歲山勿架棕棚授七品官。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令仍填注衙門給與散官。〈按先是成

化十一年凡監生不願出仕者但授從七品依親坐監者授正八品有司職名至此始填注衙門

按《大政紀》:二十三年正月國子監生虎臣上言,萬歲山勿架棕棚從之,臣陝西麟遊人慷慨有氣節。貢太學適聞萬歲山架棕棚以備登眺。臣上疏極諫上奇之祭酒費誾不知也懼其賈禍乃會六堂鳴。鼓聲罪以鐵索鎖項,待俄有官校宣臣至左順門中。官傳溫旨勞之曰:爾言是也,棕棚即拆卸矣。命吏部銓選與臣七品正官。誾聞而大慚,臣名遂播天下,後授雲南𥔲嘉縣知縣卒。

孝宗弘治三年奏准,各部取撥寫本監生之例。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衙門寫本監生俱行本部轉行。南京國子監取撥惟戶工二部徑自行取弘治三年,奏准俱本部取撥轉送。

弘治八年,禮部尚書倪岳題准增貢額以足坐班生徒議差歷以久坐班歲月著為例。

按《春明夢餘錄》:禮書李時曰:國初監生俱由廣業堂肄業積,漸升率性堂始得積分,故天順以前監生必作養十餘年,然後撥歷後積滯人多節,將撥歷歲量減。至弘治八年,國子監有坐班人少不敷撥歷之,請本部尚書倪岳題稱權宜拯弊之法,有二增貢額以足坐班生徒議差歷以久,坐班歲月擬將府,歲二貢州學二,歲三貢縣學歲一貢行四歲而止其各衙門歷事。三月考勤之後仍歷一年其餘寫本一年清黃寫誥清軍清匠三年,以至出巡等項俱如舊例。日月為滿今國學缺人視弘治時為甚所有前項事例,似應參酌舉行得旨。在監坐班人少,皆因近來將歷事日月減少,而雜歷長差等項增多。天順年間十年以上方得撥歷,今乃未及。一年已夤緣撥出大壞祖宗教養之法。吏部查各衙門歷事舊額人數,明白開奏著為定例,不許仍前濫撥,及今出限寫本無名差,用各項歷事日月俱照倪岳題准事。例滿日方許更替,凡歷事及出巡奏內既,該監生僉名一應事務,許其公平議論舉察所司奸弊,以稱祖宗設立歷事深意。以後考選歲貢入監務遵舊規,由廣業堂漸升率性堂前後積分出身,果有才學超越奏聞擢用,貢額不必增恐致異日選法壅滯其監生給假者趨班。弘治十年定監生依親水程不算實坐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年令,監生依親水程俱不算實坐止,循食糧月日淺深撥歷其舉人,會試水程仍舊。弘治十二年奏准,監生給假復業違限處分例申明:不守監規坐罪法許南監生給冠帶。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歲貢并舉人官生入監者俱留坐監,暫止依親。若丁憂成婚省親送幼子等項仍照舊例,其已經依親行取未到者,各處提學官督同所屬正官查審嚴限復監。如行取三年之上無故在家閑住,有衰老殘疾等項不堪作養及不願復監者,取具親供併。原引繳送禮部轉送吏部,照例授以有司職名冠帶閑住,若已給上司明文起送而私回閑住過違批限一年之上,到部者,俱行送問令監生內府雜差准歷事。一年滿日上選,弘治十二年申明監生生員撒潑嗜酒,挾制師長,不守監規學規者,問發充吏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滅詞訟說事過錢包攬,物料等項者問發為民。 又奏准凡南京坐監監生不願出仕者具告到部行,本監查勘無礙照例擬授職名填注衙門給與散官奏令冠帶閑住。

弘治十四年奏准,給銀殯殮監生及土官生關領冬夏衣例又許監生省災。

按《明會典》:十四年奏准,監生病故本監移文順天府給銀三兩以為殯殮之具,兵部應付口糧腳力遞送還鄉。凡雲南貴州并四川土官生每年於禮部關領冬夏衣各一套。 又奏准監生原籍,地方災傷查報是實照例定限送順天府給引照回原籍省災,依限復監又令監生除三年省親照依舊例,外其畢姻搬取者務要坐監半年之上,本監查勘是實取具本堂教官及本班監生結狀呈部照例。定限放回如有虛詐扶同一體坐罪,奏准監生六科辦事照歷事例一年滿日上選。

弘治十五年定,捐納依親監生提學考校滿限送監之例。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監生有願告依親者仍照舊例放回,又令納粟等項監生俱照例放回,依親讀書其未冠者提學并教官嚴加考校以入監日為始,扣滿十年方許起送赴部復監。

弘治十七年定監生分班選用及初任不許授府同知例,又奏准歲貢分送兩監肄業。

按《明會典》:凡監生入選,分北監南監正行雜行每兩月一次考試,選用或有急缺不拘時月,弘治十七年奏准監生初除不得授府同知奏准。歲貢生願就教者聽禮部考試不中者,分送南北監肄業。

武宗正德四年,令考選監生除補邊遠教職及王府教授。

按《明會典》:正德四年題准,雲貴并各邊省軍衛有司首領衛學及王府教授缺多,令願告遠方監生考選除補。

正德十一年奏准復監違限治罪及行查例。

按《明會典》:十一年奏准,各項應復監監生違限一年以上者,俱送問私回原籍,日久已經呈部行提之後月內到者,送監痛治壓撥。一月外到者,送問雖有患貼公文不准其養病痊,可監生除往回水程外扣至三年之上到部者,暫送肄業原籍行查無礙方准撥歷,若有別故仍行送問但行查監生俱照此例。正德十二年奏准查冊監生上選例。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吏部查理須知文冊監生比南京後湖查冊例五箇月,准作實歷送部上選聽用。凡後湖查冊監生正德十二年奏准三箇月滿日,准作實歷,其餘九箇月於別衙門歷事,奏補完日上選。正德十六年停捐納監生。

按《明會典》:十六年詔,生員納銀入監大壞選法,今後再不許奏聞。

世宗嘉靖元年奏准,捐納監生分別等第選用給銜。按《明會典》:嘉靖元年奏准,納粟納馬等項監生照弘治元年例,臨選考試分作三等上中二等與科貢一

體選用,下者填注衙門職銜冠帶閑住。

嘉靖二年奏准查冊監生人數。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後湖查冊監生實取三百五十名。

嘉靖六年奏准,南北改歸及支糧給假授銜閑住之例。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監生告改南監者,禮部儀制司給與號紙,令備寫入監坐班告改年月日緊關字面,用印鈐蓋親齎赴南京禮部投驗,自南改北者亦如之。奏准監生入監即與支糧,奏准監生到監半年之上父祖年老更無次丁或身老子幼俱許取具鄉里。保結放回省視千里之內者准放六月,二千里之內者准放八月餘,皆一年其復監違限一月以上雖有患帖通不作實在之數。 又令見在肄業監生有年老願告冠帶榮身者聽。

嘉靖八年奏定歷事監生患病調治例。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各衙門歷事監生如果患病止許在外調治不許放回作缺,有恃頑私自逃回者各衙門開送吏部酌量地方遠近,定限行提到部送問完日補歷,如違限半年以上者革為民。

嘉靖九年題准,科貢援例兩途監生選用法。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凡取選酌量人數多寡年分久,近大約以百名為率科貢,六分援例四分。

嘉靖十年奏准,到監撥堂歷事更替例復歲貢舊法。按《明會典》:十年奏准,以後起送歲貢到監遵祖宗監規通送廣業堂,每月嚴加考試學業進修方許以次升至率性堂,撥送各衙門歷事中間。如有累經考居優等行誼著聞堪以任用者,於年終具奏本部會同吏部覆考得實,奏請送吏部同聽選監生一體相兼選用。其覆考不上者仍發該監照常撥歷。又奏准歲貢坐監遵照監規,由廣業堂漸升至率性堂,然後積分量與出身果有才學超然異常取自上裁擢用。又奏准各衙門歷事監生三箇月考勤之後仍歷一年,其餘寫本一年,清黃寫誥清軍清匠三年以至出巡等項俱照舊制,日月為滿方許更替其歷事并出巡。奏內既例該監生僉名,凡事可否許其公同議擬舉察奸弊。

按《大政紀》:嘉靖十年十二月復歲貢士舊法初,歲貢生員計廩食次第與計,偕上張孚敬奏選儁以貢不計廩食孚敬去夏言請復舊法從之。

嘉靖十一年題准,監生上選布政給文及督學貢非其人處分之例。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舉人監生上選將及十年者,方許本布政司給文赴部。有仍前朦朧詐冒起送者,承行官吏并本人治罪。

按《大政紀》:十一年五月申嚴,歲貢非人法禮部奏歲貢事宜帝曰:邇來督學官曠職日甚貢非其人,今後不入式,三人以上奪級別用,五人以上對簿按問所貢士,不依期至京不得秋月補試。

嘉靖十四年題准捐納監生限年放回之例。

按《明會典》:十四年題,准納銀生員年二十四歲以下者,本監定限放回依親候明文行取作養。

嘉靖十五年奏准,舉人曠業監生違限及逃回分別處分例。

按《明會典》:十五年奏准,南北直隸并浙江等布政司將原在部在監告病并依親搬取畢姻等舉人,俱以文書到日為始,限三月內起送發監肄業,如違限半年者,准在監作曠三月計月加曠。若有違至半年并通未入監,會試臨期方至者送問查勘明白,方准入試。凡依親給假在家援例生員限三月內起送發監肄業。如有違限照例送問其私自逃回者,許該監查報本部,轉行法司提問治罪。又奏准納銀監生私逃二月以上者,發回原學肄業。

嘉靖十八年奏准南北各項監生疏通選用例。按《明會典》:十八年奏准,取選南北監雜歷監生,照依正歷監生舉貢官恩六分援例四分後,遇各行壅滯者,一體斟酌疏通。

嘉靖十九年奏准兩京監生私逃處分例。

按《明會典》:十九年奏准,兩京國子監監生不分在監在歷私逃回籍三月以外者,發回原學肄業。半年以上一體革退為民。

嘉靖二十四年題准,歷事監生不通律意及雇人代替分別處分例。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各衙門撥到歷事監生俱要常川在公供事講習律令。每三月考勤之時,嚴加考校如有律意不通者,不送附選仍責習學以俟再考。其有私自回家雇人代替者,查究得實即將代替人參送法司問罪,監生仍照行止有虧革罷為民。嘉靖四十三年議准,聽選監生兵部考試弓馬優者,銓補邊方。

按《明會典》:四十三年議准,聽選監生未取到部者,先行兵部會同戎政衙門照武舉例,比照較弓馬優劣咨部驗試各照資格銓補邊方,考驗不中者令候常選。

嘉靖四十五年議准捐納京職監生告降例。

按《明會典》:議准,監生加納京職者,查上選年月本行。下首已經選過者,准其告降。若下首年分未選及者不准。

穆宗隆慶元年奏准,坐班歷事回籍監生科舉例。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奏准,凡監生坐班歷事務要依期完事,給引還鄉。如有告假及丁憂等項須保勘的實,方許給引放回,勒限起送補班補歷。如有託故遷延直至科舉臨期方到者,不准入試。其回籍監生有志進取者,聽令於本省科舉,提學官一體考送如拆卷填榜監生已經取中者,不許避嫌棄置。

隆慶二年奏准,捐納監生未經實歷者不准送鄉試。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凡遇鄉試年分一應援例,生暫收入監未經查回實歷者,不論生員民生出身不拘例前例後,入監不許考送應試。

隆慶三年奏准各色監生分別給廩撥歷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援例廩增附生員邊方優等次等生,武學曾經科舉生入監者,支領撥歷俱各照舊,其青衣發社沙汰附學。名目生俊秀隨任等子弟武學未經科舉生武舉生入監者,實坐班一年以後如果用心向學,能通文理者,給與全廩。僅守監規略知文理者,給與半廩。若愚頑弗率全不識文理者仍不給廩,俱各再令實坐班一年然後,上序給廩者撥正歷不給廩者撥雜歷。如坐班一年半以願撥長差者聽。

隆慶五年奏准,量增各衙門歷事員數及減歷期。按《明會典》:五年以監生數多歷缺不敷奏准,各衙門正歷每二名量增一名,仍減歷期三月止,歷九箇月為滿暫行二年。

神宗萬曆元年奏准嚴查監生雇替治罪之例。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奏准,今後援例生儒俊秀子弟及歷事考勤監生報名朝見,查出不係正身即將替身參送法司問罪,本生徑行革退,其投文併歷事撥到之日。如有仍犯前項等弊,一概不許准收仍將雇替之人重究。

萬曆三年奏准舉人由監送會試及下第舉人入監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舉人未經入監及監事未畢者,俱以文書到日為始,限三箇月起送入監肄業。若未經入監雖有原籍公文不准入場,以後每科會試畢日。凡舉人下第及中副榜不願就教者,盡數分送兩京國子監肄業,並不許假借名色告送順天府給引回籍。順天府亦不許徑自給引違者參究其赴部,會試者除監滿撥歷外,其餘必由兩監起送,方准入場。萬曆九年又題准,增歷減期法及歷事監生名數。按《明會典》:九年吏部又以人多歷少題准,照隆慶五年例,增歷減期以後通行遵守。凡納粟等項監生照例,坐堂十年挨次撥歷。若中鄉試者,通計先年。坐監月日撥歷其未冠願坐監者,亦滿十年方作復監之數。凡歷事監生名數吏部四十一名,戶部五十三名,禮部一十三名,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四名,都察院六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軍都督府五十名謂之正歷。三箇月上選滿,日增減不定。又有各衙門寫本戶部十名,禮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都察院十四名,大理寺四名,通政司四名,隨御史出巡四十二名謂之雜歷,一年滿日上選。又有各項辦事清黃一百名寫誥四十名續黃,五十名清軍,四十名天財庫,十名初皆三年謂之長差。近俱准減一年上選承運庫十五名,司禮監六十名,尚寶司六名,六科四十名,初作短差近,亦准寫本例,一年滿日上選。此外又有禮部寫民情條例等項七十二名,光祿寺刷卷四名,修齋八名,參表二十名,報訃二十名,齋捧十二名,錦衣衛四名,兵部查馬冊三十名,工部大木廠二十名,後府磨算十名,御馬監四名,天財庫四名,正陽門四名,崇文宣武朝陽東直四門各三名,阜成西直安定德勝四門各二名,俱為短差半年滿日回監。

萬曆十六年議准捐納監生揀選授職例。

按《明會典》:十六年議准,納粟監生正歷,限十五年以上雜歷,二十年以上各原籍司府起送於大察之後,照歲貢監生例,揀選量授府州。縣佐貳府首領等官揀退者,會回籍守候,正選不許再揀。

又按《明會典》:凡日本琉球暹羅諸國,官生洪武永樂宣德間俱入,監讀書賜冬夏衣鈔被靴襪及從人衣服。成化正德中惟琉球官生有至者,或五名或三四名俱入監。〈按此條總括外國遣子入監始末難以分編附見於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