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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09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九卷目錄
廕襲部彙考一
周〈總一則〉
漢〈成帝綏和一則〉
後漢〈安帝建光一則 順帝陽嘉一則〉
魏〈高貴鄉公甘露一則〉
晉〈成帝咸和一則〉
陳〈宣帝太建一則〉
北魏〈顯祖天安一則〉
北周〈武帝保定一則 建德一則〉
隋〈文帝開皇一則 煬帝大業一則〉
唐〈總一則 太宗貞觀二則 高宗永徽一則 總章一則 中宗神龍一則 景龍一則 元宗開元四則 肅宗至德一則 乾元一則 寶應一則 代宗廣德一則 大曆一則 德宗貞元四則 穆宗長慶一則 僖宗光啟一則 昭宗天復一則〉
後唐〈廢帝清泰一則〉
遼〈大宗天顯一則 聖宗統和一則 開泰一則 興宗重熙一則〉
宋一〈總一則 太祖建隆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雍熙二則 淳化一則 至道一則 真宗咸平三則 景德一則 大中祥符四則 天禧一則 仁宗天聖六則 明道二則 寶元一則 慶曆二則 皇祐一則 至和一則 嘉祐二則 英宗治平二則 神宗熙寧四則 哲宗元祐二則 元符二則 徽宗政和一則 宣和二則 欽宗靖康一則〉
選舉典第一百九卷
廕襲部彙考一
周
周制:天子之大夫不世爵,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按《禮記·王制》:諸侯世子世國,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未賜爵,視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國,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
〈注〉世子世國象賢也。大夫謂縣內,及列國諸侯為天子大夫者不世爵,而世祿辟賢也,以君其國。列國及縣內之國也。〈疏〉鄭知大夫不世爵,是天子大夫者以下云諸侯之大夫,故知此。是天子大夫也,知是縣內及列國諸侯入。為天子大夫者,案《禮運》云: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則周召畢原之等,是縣內諸侯也。詩衛武公,入相于周,又尚書顧命齊侯,為虎賁衛侯,為司寇,是列國諸侯也,並入為天子大夫。案司裘諸侯,則共熊侯豹侯,是畿內亦曰諸侯。此不言諸侯而云大夫者,辟上諸侯世子之文。故云:大夫,然畿內諸侯有為三公,則周召是也。列國諸侯,入為六卿,則鄭武公是也。今總云為天子大夫者,若言公卿大夫于文為煩,故總言大夫以包之。詩云:三事大夫,謂三公也,春秋諸侯殺大夫謂卿也。是大夫為總號,未賜爵為列國諸侯。及縣內諸侯,其身既死,其子未得爵。賜其衣服禮制,視天子元士各君其本國。鄭必知兼畿外列國者以詩小雅𩎟韐有奭謂諸侯世子。未遇賜命服士,服而來此云:視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國。故知兼列國也其畿內,諸侯有大功德,元子出封畿外,則王命次子守其采邑。若其賢才,則世為公卿,則春秋周公召伯之屬是也。諸侯降于天子,故大夫不世爵祿。若有大功德,亦得世之。故隱八年,官有世功,則有官族,邑亦如之是。據諸侯卿大夫也。〈集說〉河南程氏曰:古者使以德爵,以功世祿,而不官。故賢才眾,而庶績成。及周之衰公,卿大夫皆世官,政由是敗矣。長樂陳氏曰:諸侯世子世國,即外諸侯嗣是也。大夫不世爵,即內諸侯祿是也。內諸侯不止于大夫,此止言大夫以卿兼公。而上大夫為卿,故也。周官大司徒以賢制爵,以庸制祿司士,以德詔爵,以功詔祿,此則使以德爵以功者。別而言之,爵主德,祿主功。合而言之,必使以試其德,及有功而後爵之也。嚴陵方氏曰:未賜爵視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國者,謂世子世國之初也。視謂禮義之數視之也。且諸侯之適子,未誓則以皮帛,繼子男則未賜爵,視天子之元士者,以元士視附庸。而繼子男,故也。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則以其德又有降于天子之大夫,故也。《禮運》曰:大夫有采以處其子孫,則天子之大夫,世祿也明矣。延平周氏曰:天子之大夫,世祿不世爵,故其子之未賜爵者,則其禮視元士而其祿即大夫也。李氏曰:諸侯世子世國,此注外諸侯世子之文也。大夫不世爵止世祿,此注內諸侯之文也。新安王氏曰:繼世而為諸侯象賢也。諸侯入于天子之國,則為卿,其次為大夫。成王末年,芮伯為司徒衛侯,為司寇。是以諸侯為天子之卿也。齊侯呂伋為虎賁,是以諸侯為大夫也。在其國為世子,則可以世。國入為大夫,則不
可以世爵。蓋以德而使之待。其功而爵之,非子孫所得繼也。又曰:未賜爵,此乃外之列國,非畿內有采地之公卿也。君薨,世子嗣位,以君其國。除服來朝,以士服見于天子。天子命之,則授以冕服。于是以諸侯而臨臣民,或未朝天子亦遣使以冕服,就賜之,苟無君命而為諸侯。春秋于桓公所以歲首,不書王也。
按《周禮·夏官》:諸子掌國子之倅。
〈訂義〉國子適庶兼稱倅,副貳也。庶子副貳適子,故曰:國子之倅,周官適子為門子。小宗伯掌其政,令適子承襲。庶子有才,則諸子進而爵秩之。鄭鍔曰:人君於功,臣之類賢者之世。欲與之共治天下,既教其適,又治其庶,他日人才源源不窮矣。故設官以掌之如此。
漢
成帝綏和二年,哀帝即位,詔除任子令。
按《漢書·哀帝本紀》:綏和二年三月,成帝崩。四月,太子即皇帝位。六月,除任子令。
〈注〉漢儀注吏二千石以上,視事滿三年,得任同產若子一人為郎,不以德選,故除之。
後漢
安帝建光元年二月,以公、卿、校尉、尚書子弟一人為郎、舍人。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順帝陽嘉四年春二月丙子,初聽中官得以養子為後,世襲封爵。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魏
高貴鄉公甘露三年,晉公司馬昭奏錄名臣子孫,隨才敘用。
按《魏志·三少帝本紀》不載。按《晉書·文帝本紀》:甘露三年秋七月,奏錄先世名臣元功大勳之子孫,隨才敘用。
晉
成帝咸和五年正月癸亥,詔除諸將任子。
按《晉書·成帝本紀》云云。
陳
宣帝太建十四年,後主即位,詔優遣任子還鄉。
按《陳書·後主本紀》:太建十四年夏四月癸卯,詔曰:中歲克定淮、泗,爰涉青、徐,彼土酋豪,並輸罄誠款,分遣親戚,以為質任。今舊土淪陷,復成異域,南北阻遠,未得會同,念其分乖,殊有愛戀。邊裔吾民,斯事一也,何獨譏禁,使彼離析。外可即檢任子館及東館并帶保任在外者,並賜衣糧,頒之酒食,遂其鄉路,所之阻遠,便發遣船仗衛送,必令安達。若已預仕宦及別有事義不欲去者,亦隨其意。
北魏
顯祖天安元年秋七月,詔有祖、父假爵號貨賕以正名者,不聽繼襲。
按《魏書·顯祖本紀》云云。
北周
武帝保定三年二月辛丑,詔魏大統九年以前,都督以上身亡而子孫未齒敘者,節級授官。
按《周書·武帝本紀》云云。
建德六年,詔陣亡將士其子即授本官。齊斛律明月等子孫隨廕敘錄。
按《周書·武帝本紀》:建德六年春正月己亥,詔曰:自晉州大陣至于平鄴,身殞戰場者,其子即授父本官。庚子,詔曰:偽齊之末,姦佞擅權,濫罰淫刑,動挂羅網,偽右丞相、咸陽王故斛律明月,偽侍中、特進、開府故崔季舒等七人,或功高獲罪,或直言見誅。朕兵以義動,翦除凶暴,表閭封墓,事切下車。宜追贈諡,并窆措。其見存子孫,各隨廕敘錄。
隋
文帝開皇十七年,詔以功臣子孫量才升用。
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十七年,詔曰:周曆告終,群凶作亂,釁起藩服,毒被生人。朕受命上元,廓清區宇,聖靈垂祐,文武同心。申明公穆、鄖襄公孝寬、廣平王雄、蔣國公睿、楚國公勣、齊國公穎、越國公素、魯國公慶則、新寧公長又、宜陽公世積、趙國公羅雲、隴西公詢、廣業公景、真昌公振、沛國公譯、項城公子相、鉅鹿公子幹等,登庸納揆之時,草昧經綸之日,丹誠大節,心奉帝圖,茂績殊勳,力宣王府。宜弘其門緒,與國同休。其世子世孫未經州任者,宜量才升用,庶享榮位,世祿無窮。
煬帝大業五年二月庚子,制魏、周官不得為廕。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唐
唐制:品官子孫廕授出身之格。
按《唐書·百官志》:武德、貞觀世重資廕,二品、三品子,補親衛;二品曾孫、三品孫、四品子、職事官五品子若孫、勳官三品以上有封及國公子,補勳衛及率府親衛;四品孫、五品及上柱國子,補翊衛及率府勳衛;勳官二品及縣男以上、散官五品以上子若孫,補諸衛及率府翊衛。按《選舉志》:凡用廕,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從七品上;從三品子,從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從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從八品上;從五品及國公子,從八品下。凡品子任雜掌及王公以下親事、帳內勞滿而選者,七品以上子,從九品上敘。其任流外而應入流內,敘品卑者,亦如之。九品以上及勳官五品以上子,從九品下敘。三品以上廕曾孫,五品以上廕孫。孫降子一等,曾孫降孫一等。贈官降正官一等,死事者與正官同。郡、縣公子,視從五品孫。縣男以上子,降一等。勳官二品子,又降一等。二王後孫,視正三品。凡秀才,上上第,正八品上;上中第,正八品下;上下第,從八品上;中上第,從八品下。明經,上上第,從八品下;上中第,正九品上;上下第,正九品下;中上第,從九品下。進士、明法,甲第,從九品上;乙第,從九品下。弘文、崇文館生及第,亦如之。應入五品者,以聞。書、算學生,從九品下敘。凡弘文、崇文生,皇緦麻以上親,皇太后、皇后大功以上親,一家聽二人選。職事二品以上、散官一品、中書門下正三品同三品、六尚書等子孫并姪,功臣身食實封者子孫,一廕聽二人選。京官職事正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供奉官三品子孫,京官職事從三品、中書黃門侍郎并供奉三品官、帶四品五品散官子,一廕一人。
太宗貞觀 年,定門資出身之例。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職官志》:貞觀年,以門資出身者,諸嗣王郡王出身從四品下,親王諸子封郡公者從五品上,國公正六品上,郡公正六品下,縣公從六品上,侯正七品上,伯正七品下,子從七品上,男從七品下。皇帝緦麻以上親、皇太后周親出身六品上。皇太后大功親、皇后周親從六品上。皇帝坦免親、皇太后小功緦麻親、皇后大功親正七品上。皇后小功緦麻親、皇太子妃周親從七品上。其外戚各依服屬降宗親二階敘。諸娶郡主者出身六品上,娶縣主者正七品上,郡主子出身從七品上。縣主子從八品上。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從七品上,從三品子從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從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從八品上,從五品及國公子從八品下。三品以上廕曾孫,五品以上廕孫。孫降子一等,曾孫降孫一等。
貞觀十三年,停世襲刺史。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貞觀十三年二月丙子,停世襲刺史。
高宗永徽三年,詔甄擢周裴融等子孫。
按《唐書·高宗本紀》:三年五月庚申,求齊侍中崔季舒、給事黃門侍郎裴澤、隋儀同三司豆盧毓、御史中丞游楚客子孫官之。按《舊唐書本紀》:永徽三年五月,詔以周司牧大夫裴融,齊侍中崔季舒、給事黃門侍郎裴澤、尚書左丞封孝琰,隋儀同三司豆盧毓、御史中丞游楚客等,並門挺忠鯁,其子孫各宜甄擢。〈按新舊《本紀》所載人名詳略不同,故並錄之。〉
總章元年,詔廕諸功臣子孫。
按《唐書·高宗本紀》:總章元年四月庚申,以太原元從西府功臣為二等:第一功後官無五品者,授其子若孫一人,有至四品五品者加二階,有三品以上加爵三等;第二功後官無五品者,授其子若孫從六品一人,有至五品者加一階,六品者二階,三品以上爵一等。
按《冊府元龜》:總章元年三月,詔曰:西漢元勳縟禮崇於末嗣,東京列將茂賞覃於後昆。繼絕興亡,同歸一貫。皇家受命蒼旻,肇膺元籙,恢張宇宙,蕩一寰區,御乾立極之圖。諒資天啟撥亂經邦之略,實賴人謀。締想初基有足言者,或委質唐郊首參一旅,勤著荊棘勞宣草創。或策名代邸先騁六飛,誠備艱虞,志踰金石,咸以攀鱗。上漢捧日登山,氣葉風雲,情均魚水。其太原元從西府舊僚。今親詳覽,具為等級,贈司徒。并州都督忠孝公士彠贈司馬,淮安郡王神通贈開府儀同三司。并州都督夔國公劉弘基贈并州都督。渝國公劉政會贈開府儀同三司。并州都督莒國公唐儉贈左衛大將軍,特進。譙國公竇琮贈荊州都督。邳國公長孫順德贈護國大將軍。涼州都督竇國公史大業贈幽州都督。濮國公龐卿運贈左武衛大將軍。潭州都督巢國公錢九隴贈華州刺史。霍國公柴紹贈潭州都督。羅國公張平高贈相州刺史。工部尚書河東郡公裴寂贈洪州都督。樂安郡公李思行贈洪州都督。廬陵郡公秦行師贈靈州都督。貞定郡公許緒贈涼州都督。江夏郡公李高遷贈齊州刺史。劉義節贈太尉。申國公士廉贈司空。蔣國公通贈太尉。并州都督梁國公元齡贈司空。蔡國公如晦贈司徒。并州都督鄂國公敬德贈輔國公大將軍。揚州都督褒國公段志元贈驃騎大將軍。益州都督宿國公程知節贈徐州刺史。胡國公秦叔寶贈左衛大將軍。涼州都督郢國公宇文士及贈左驍騎大將軍。荊州都督郯國公張公謹贈荊州都督。懷寧縣公杜公綽贈荊州都督。沔陽公公孫武達贈荊州都督。遂安郡公李安遠贈代州都督。同安郡公鄭仁泰贈荊州都督。漢東郡公李孟嘗贈幽州都督。歷陽縣公獨孤彥雲故始州刺史。襄武郡公劉師等並立為第一等功臣。其家見在朝,無五品已上官者,子孫及曾孫擢一人授五品官。若先有四品五品官者,加授子孫第一人兩階。若三品已上加爵三等,其第二等功臣見在朝,無五品已上官者,子孫及曾孫擢一人,授從六品已上官。若先有五品已上官,加一階。六品官者皆兩階,三品已上官者,加爵一等。
中宗神龍元年,詔文明後破家者,還其子孫廕。
按《唐書·中宗本紀》云云。按《舊唐書本紀》:神龍元年三月甲申,制文明以來破家臣僚所有子孫,並還資廕。按《職官志》:散位則一切以門廕結品,然後考勞進敘。
景龍三年七月,許婦人非緣夫、子封者廕其子孫。
按《唐書·中宗本紀》云云。
按《舊唐書本紀》:景龍三年秋七月辛酉,皇后表請諸婦人不因夫子而加邑號者,許同見任職事官,聽子孫用廕,從之。
元宗開元元年,詔宰相功臣子孫量才擢用。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開元元年十二月,國初以來宰相及食實封功臣子孫,一應沈翳未承恩者,令量才擢用。
開元五年,訪求勳臣子孫無位者。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五年二月,武德、貞觀以來勳臣子孫無位者,訪求其後奏聞;有嘉遯幽棲養高不仕者,州牧各以名薦。
開元六年十一月,以宗室失官者授五品官。并甄擇皇祖妣家子孫。
按《唐書·元宗本紀》:六年十一月丙申,元皇帝以上三祖枝孫失官者授五品京官。皇祖妣家子孫在選者甄擇之。
開元十一年春正月,詔搜揚武德功臣及元從子孫。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十一年春正月,武德功臣及元從子孫,有才堪文武未有官者,委府縣搜揚,具以名薦上。
肅宗至德二載,授扈從幸蜀官子孫官品有差。
按《唐書·肅宗本紀》:至德二載十二月戊午,大赦。靈武元從、蜀郡扈從官三品以上予一子官,四品以下一子出身。
乾元元年,敘用扈從官子孫官品有差。
按《唐書·肅宗本紀》:乾元元年二月丁未,大赦。成都、靈州扈從三品以上予一子官,五品以上一子出身,六品以下敘進之。
寶應元年,代宗即位,刺史予一子官。
按《唐書·代宗本紀》:寶應元年四月己巳,即皇帝位。五月丁酉,大赦。刺史予一子官。
代宗廣德二年二月己丑,武德功臣子孫予一人官;寶應功臣三品以上官一子。
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大曆十四年,德宗即位,予功臣子孫官。
按《唐書·德宗本紀》:大曆十四年六月,武德、至德將相有功者子孫予官。
德宗貞元三年,平涼陷蕃官各與一子正員官。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三年秋七月丙辰,平涼陷蕃官員崔漢衡已下各與一子正員官。
貞元四年正月,刺史予一子官。
按《唐書·德宗本紀》云云。
貞元六年,詔補試兩館生者不許假市門資。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是時弘文、崇文生未補者,務取員闕以補,速于登第,而用廕乖實,至有假市門資、變易昭穆及假人試藝者。六年,詔宜據式考試,假代者論如法。
貞元十七年夏四月丁未,始命附馬及郡縣主婿無子者,養男不用母廕。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穆宗長慶四年正月,敬宗即位。三月元和以來,兩河藩鎮歸地者予一子官。
按《唐書·敬宗本紀》云云。
僖宗光啟三年,功臣後予一子官。
按《唐書·僖宗本紀》:光啟三年秋七月丁亥,貞觀、開元、建中、興元功臣後予一子九品正員官。
昭宗天復元年,敘進配饗功臣子孫。
按《唐書·昭宗本紀》:天復元年夏四月丙子,大赦,改元。武德、貞觀配饗功臣主祭子孫敘進之,介公、酅公後予一子九品正員官。
後唐
廢帝清泰元年五月甲寅,賜勸進選人、宗子官。
按《五代史·唐廢帝本紀》云云。
遼
太宗天顯二年,選用遙輦氏子弟。
按《遼史·太宗本紀》:天顯二年十二月丁未,詔選遙輦氏九帳子弟可任官者。
聖宗統和九年,詔官沒王事者子孫。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九年秋七月,詔有沒於王事者官其子孫。
開泰八年,錄戰沒將校子弟。
按《遼史·聖宗本紀》:開泰八年六月戊子,錄征高麗戰沒將校子弟。
興宗重熙十六年,詔選擇世官。
按《遼史·興宗本紀》:重熙十六年二月,詔世選之官,從各部耆舊擇材能者用之。
宋一
宋代文武廕襲。凡遇大禮、致仕、遺表,俱有恩澤,且旁及門客、醫士之流。
按《宋史·職官志》:文臣廕補太師至開府儀同三司:子,承仕郎;孫及期親,承奉郎;大功以下及異姓親,登仕郎;門客,登仕郎。不理選限。知樞密院事至同知樞密院事:子,承奉郎;孫及期親,承務郎;大功以下及異姓親,登仕郎門客,登仕郎,不理選限。太子太師至保和殿大學士:子,承奉郎;孫及期親,承務郎;大功以下,登仕郎;異姓親,將仕郎。太子少師至通奉大夫:子孫及期親,承務郎;大功親,登仕郎;異姓親,登仕郎;小功以下親,將仕郎。御史中丞至侍御史:子,承務郎;孫及期親,登仕郎;大功,將仕郎;小功以下及異姓親,將仕郎。中大夫至中散大夫:子,通仕郎;孫及期親,登仕郎;大功,將仕郎;小功以下,將仕郎。太常卿至奉直大夫:子,登仕郎;孫及期親,將仕郎;大功小功親,將仕郎。國子祭酒至開封少尹:子孫及小功以上,將仕郎。朝請大夫、帶職朝奉郎以上:理職司資序及不帶職致仕者同。子,將仕郎;小功以下親,將仕郎;緦麻,上州文學。注權官一任,回注正官,謂帶職朝奉郎以上亡沒應廕補者。廣南廣東、西路轉運副使:子,登仕郎;孫及期親,將仕郎。提點刑獄:子,將仕郎;孫及期親,將仕郎。武臣廕補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子,秉義郎;孫及期親,忠翊郎;大功以下親,承節郎;異姓親,承信郎。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太尉、節度使:子,忠訓郎;孫及期親,成忠郎;大功,承節郎;小功以下及異姓親,承信郎。諸衛上將軍,承宣使、觀察使、通侍大夫:子,成忠郎;孫及期親,保義郎;大功以下,承信郎;及異姓親,承信郎。樞密都承旨、正侍大夫至右武大夫、防禦使、團練使、延福宮使至招宣使任入內內侍省都知以上:子,保義郎;孫及期親,承節郎;大功以下親,內各奏異姓親者同。承信郎。刺史:子,承節郎;孫及期親,承信郎;大功以下,進武校尉。諸衛大將軍、武功至武翼大夫、樞密承旨至諸房副承旨:子,承節郎;孫及期親,承信;郎大功以下,進武校尉。諸衛將軍、正侍至右武郎、武功至武翼郎:子,承信郎;孫,進武校尉;期親,進義校尉。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子,承信郎。訓武、修武郎及閤門祇候:子,進義校尉。忠佐帶遙郡者,每兩遇大禮廕補,子:刺史,進武校尉;團練使、防禦使,承信郎。臣僚大禮蔭補宰相、執政官:本宗、異姓、門客、醫人各一人。東宮三師、三少至諫議大夫:稽六曹侍郎、侍御史同。本宗一人。寺長貳、監長貳、祕書少監、國子司業、起居郎舍人、中書門下省檢正、尚書省左右司郎官、樞密院檢詳、若六曹郎中、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開封少尹:子或孫一人。
致仕廕補曾任宰相及見任三少、使相:三人。曾任三少、使相、執政官、見任節度使;二人,大中大夫及曾任尚書侍郎及右武大夫以上,并曾任諫議大夫以上及侍御史:一人。
遺表廕補曾任宰相及見任三少、使相:五人。曾任執政官、見任節度使:四人。大中大夫以上:一人。諸衛上將軍、承宣使:四人。觀察使:三人。
按《選舉志》:補廕之制。凡奏戚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本服期親,奉禮郎;大功,守監簿;小功,初等幕職官。緦麻,知令、錄。異服親亦如之。有服女之夫,則本服大功以上女夫,知令、錄;小功,判、司、主簿或尉;緦麻,試監簿。周功女之子,知令、錄;孫及大功女之子,判、司、主簿或尉;曾孫及大功女之孫、小功女之子,並試監簿;其非所生子若孫,各降一等;緦麻女之子,試監簿。每祀南郊、誕聖節,太皇太后、皇太后並錄親屬四人,皇后二人。非遇推恩而特旨賜官,不用此法。凡諸妃期親守監簿,餘判、司、主簿或尉;異姓親試監簿。婉容以上有服親,才人以上小功親,並試監簿。凡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夫之期親,判、司、主簿或尉,餘試監簿;子,補殿中丞;孫,光祿寺丞;婿,太常寺太祝;外孫,試銜、知縣。凡親王婿,大理評事;外孫,初等職官;女之子婿,試監簿。宗室緦麻以上女之夫,試銜、知縣;袒免,判、司、主簿或尉。其願補右職,依換官法。奉禮郎即右侍禁,幕職官即左班殿直,知令、錄即右班殿直,判、司、主簿、尉即奉職,試監簿即借職。凡文臣:三公、宰相子,為諸寺丞;期親,校書郎;餘親,以屬遠近補試銜。使相、參知政事、樞密院使、副使、宣徽使子,為太祝、奉禮郎;期親,校書、正字;餘親,補試銜。節度使、僕射、尚書、太子三少、御史大夫、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子,校書郎、正字;期親,寺、監主簿;餘親,試銜。三司使,翰林、資政殿侍講、龍圖閣學士,樞密直學士,太常、宗正卿,中丞,丞、郎,留後,觀察使,內各省使子,正字;期親,寺、監主簿;餘親,試銜及齋郎。兩省五品、龍圖閣直學士、待制、三司副使、知雜御史子,寺、監主簿;期親,試銜;餘親,齋郎。諸司大卿、監子,寺監主簿;期親,試銜。小卿、監兼職者子,試銜;期親,齋郎。凡武臣:宰相子,為東頭供奉官,使相、知樞密院子,為西供頭奉官;期親,皆左侍禁;餘屬,自左班殿直以下第官之。樞密使、副使、宣徽節度使子,西頭供奉官;期親,右侍禁;餘屬,自右班殿直以下第官之。六統軍諸衛上將軍、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內客省使子,右侍禁;期親,右班殿直;餘屬,三班奉職以下第官之。客省使、引進防禦使、團練使、四方館使、樞密都承旨、閣門使子,右班殿直;期親,三班奉職;餘屬,為差使、殿侍。諸衛大將軍、內諸司使、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子,三班奉職;期親,借職;餘屬,為下班殿侍。諸衛將軍、內諸司副使、樞密分房副承旨子,為三班借職。凡兼職在館閣校理、檢討,王府記室、翊善、侍講,三司主判官,開封府判官、推官,江淮發運,諸路轉運,始許奏及諸親。提點刑獄,惟許奏男。其嘗以贓抵罪,得復故官。文臣至郎中及員外郎任館閣職,武臣至諸司副使、諸衛將軍者,止許廕子若孫一人,尚在謫籍者弗預。太祖初定任子之法,臺省六品、諸司五品,登朝嘗歷兩任,然後得請。始減歲補千牛、齋郎員額;齋郎須年貌合格,誦書精熟,乃得奏。
太祖建隆元年六月,錄陣歿將校子孫。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詔任子授試銜定七選。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太宗踐極,諸州進奏者授以試銜及三班職,初推恩授散試官者,不得赴選。太平興國二年,乃詔授試銜等人特定七選集,歲為定令。
雍熙三年秋七月,應群臣、列校死事及陷敵者,錄其子孫。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雍熙四年春正月,錄死事文武官子孫。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元年,詔文班中書舍人、武班大將軍以上,並許廕補。
按《宋史·太宗本紀》:元年春正月,改元,內外文武官,中書舍人、大將軍以上各賜一子官。按《選舉志》:凡誕聖節及三年大祀,皆聽奏一人。而淳化改元恩,文班中書舍人、武班大將軍以上,並許廕補;如遇轉品,許更廕一子,由是奏薦之恩始廣。每誕聖節,朝臣多請奏疏屬,不報。
至道二年,聖節奏薦任子限翰林學士、兩省五品、尚書省四品以上,一子出身。凡獻書三百卷以上,與一子出身。
按《宋史·太宗本紀》:至道二年二月乙未,定任子官制。
按《選舉志》:至道二年,始限以翰林學士、兩省五品、
尚書省四品以上,賜一子出身,此聖節奏薦例也。先是,任子得攝太祝、奉禮,未幾即補正員。帝謂:膏粱之子,不十年坐致閨籍。是年,悉授同學究出身赴選集。〈附〉按《揮麈前錄》:國朝承五代搶攘之後,三館有書僅萬二千卷。乾德以後,平諸國,所得浸廣。太宗嚮儒學,下詔搜訪民間,以開元四部為目,館中所闕及三百已上卷者,與一子出身。
真宗咸平三年春正月,錄將吏死事者子孫。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咸平四年二月壬戌,詔群臣子弟奏補京官者試一經。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咸平六年五月辛亥,錄望都戰歿將士子孫。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景德元年十二月壬辰,死事官吏追錄子孫。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元年冬十月,以封禪恩廕諸廢國子孫。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元年冬十月辛亥,享昊天上帝于圜臺。癸丑,兩浙錢氏、泉州陳氏近親,蜀孟氏、湖南馬氏、荊南高氏、廣南河東劉氏子孫未食祿者,聽敘用。按《閻日新傳》:日新,大中祥符初,改文思使。日新起胥史,好云為以進取,嘗上言:群臣子弟以廕得官,往往未童齔以受俸,望自今年二十以上,乃給廩。
大中祥符二年,詔任子求敘遷者,至殿直止。門廕授京官,求差使者,令于國學受業,審官院考試以聞。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真宗東封,祀汾陰,進奉人已官者進秩,未官者令翰林試藝,與試銜、齋郎、借職。公主、郡縣主以下諸親,外命婦入內者,亦有恩慶。而東封恩,則提點刑獄、朝臣、使臣,皆得奏一人。奏戚屬,舊無定制。有求補閤門祇候者,真宗以宣贊之職,非可以恩澤授,乃詔:自今求敘遷者,至殿直止。大中祥符二年,以門廕授京官,二十五以上求差使者,令于國學受業,及二年,審官院與判監官考試其業,及以名聞。內諸司使、副授邊任官者,陛辭時許奏子。詔樞密院定其制,凡妄名孫及從子為子求廕者,坐之。
大中祥符四年,以祀汾陰恩,廕祖宗舊臣子孫。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二月辛酉,祀后土地祗。壬戌,四品以上,逮事太祖、太宗潛藩或嘗更邊任家無食祿者,錄其子孫。
大中祥符七年,詔臣僚逮事太祖者,賜一子恩澤。西京分司官,郊禋奏廕一子。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帝幸南京,詔臣僚逮事太祖者,賜一子恩澤,令翰林學士李維等定,自給諫、觀察使以上得請。初,轉運使辭日,許奏一人。天禧後,惟川、廣、福建者聽,餘路再任始得奏。又詔:承天節恩例所廕子孫,不許以他親及已食祿者。特許西京分司官,郊禋奏廕一子。自是分務西洛者得以為例,南京則否。
天禧元年二月壬午,定宗室子授官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天聖元年夏四月癸丑,詔文武官奏廕親屬從本資。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四年冬十月,詔郎中以上致仕,賜一子官。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五年五月,許武臣子孫換文資。十二月,廣輔臣郊恩。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五月庚子朔,詔武臣子孫習文藝者,聽奏文資。十二月甲戌,詔輔臣南郊恩例外,更改一子官。
天聖七年,詔贓吏毋用廕錄,用舊臣及周世宗後。按《宋史·仁宗本紀》:七年三月乙丑,詔吏胥受賕毋用廕。五月庚午,詔先朝文武官自刺史、少卿、監以上,並錄其後。十一月庚午,詔周世宗後,凡經郊祀,錄其子孫一人。
天聖八年,錄用五代大臣子孫。
按《宋史·仁宗本紀》:八年二月戊子,詔五代時官三品以上告身存者,子孫聽用廕。
天聖九年,詔運判員外以上,遇郊聽任子。
按《宋史·仁宗本紀》:九年春正月辛亥,詔諸路轉運判官員外郎以上,遇郊聽任子弟。
明道元年,錄用故宰臣孫及致仕官子。
按《宋史·仁宗本紀》:明道元年二月戊午,錄故宰臣孫,並試將作監主簿。甲子,詔員外郎以上致仕者,錄其子校書郎,三丞以上齋郎。
明道二年,錄周世宗及五代諸國後。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六月壬寅,錄周世宗及高季興、李煜、孟昶、劉繼元、劉鋹後。
寶元二年,詔致仕官犯贓者,勿廕許宗室子廕官。
按《宋史·仁宗本紀》:寶元二年六月戊辰,詔諸致仕官常犯贓者,毋推恩子孫。秋七月丁巳,詔宗室遇南郊及乾元節恩,許官一子。
慶曆三年,裁損奏補入仕之路,選人遇郊赴銓試,不赴試無舉者,永不預選。罷聖節奏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十一月丁亥,更廕補法。按《選舉志》:仁宗慶曆中,裁損奏補入仕之路,凡選人遇郊赴銓試,其不赴試亦無舉者,永不預選。罷聖節奏廕恩,學士以下,遇郊恩得奏大功以上親,再遇郊得奏小功以下親。郎中、帶職員外郎,初遇郊廕子若孫,再郊及期親,四遇郊聽廕大功以下親。初得奏而年過六十無子孫,廕期親。其皇親大將軍以上妻,再遇郊亦許之。武臣廕例倣此。凡廕長子孫皆不限年,諸子孫須年過十五;若弟姪須過二十,必五服親乃許。已嘗廕而物故者,無子孫祿仕,聽再廕。自是,任子之恩殺矣。
慶曆四年,詔錄用西川故臣子孫。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五月丙子,詔西川知州軍監,罷任未出界而卒者,錄其子孫一人。
皇祐五年,詔百官南郊許奏薦期親。
按《宋史·仁宗本紀》:皇祐五年二月戊子,詔百官遇南郊奏薦,無子孫者聽奏期親一人。
至和二年,罷輔臣以下乾元節任子。
按《宋史·仁宗本紀》:至和二年九月辛巳,罷輔臣、宣徽、節度使乾元節任子恩。
嘉祐元年夏四月丙辰,裁定補廕選舉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六年,錄用外戚子孫。
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秋七月戊子,錄昭憲皇太后、孝明孝惠孝章淑德皇后家子孫,進秩授官者十有九人。
英宗治平 年,以三歲磨勘,易至高位,獲廕者多。改四歲磨勘,少卿、監以上遷官,聽旨。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英宗即位,郡縣致貢奉人,悉命以官。知諫院司馬光建言:監司、太守,遣親屬奉表京師,不問官職高下、親屬近遠,推恩至班行、幕職、權知州軍,或所遣非親,亦除齋郎及差使、殿侍,此蓋國初承五代姑息藩鎮之弊,因循不革。爵祿本待賢才,今此等受官,誠為大濫。縱不能盡罷其人,若五服內親,等第受以一官,其無服屬量賜金帛,庶少救濫官之失。然詔令已行,不從其議。時方患官冗,言者皆謂:由三歲一磨勘,其進甚亟,易至高位,故獲廕者眾。乃令待制以上,自遷官後六歲,無故則復遷之,有過益展年,至諫議大夫止。京朝官四歲磨勘,至前行郎中止,少卿、監限七十員,員有闕,以前行郎中久次者補之。少卿、監以上遷官,聽旨。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權罷同天節再奏薦。
按《宋史·神宗本紀》:治平四年即位。三月癸亥,詔入內內侍省官已經壽聖節任子者,同天節權罷奏薦。
神宗熙寧元年,以奏廕濫,始限人數。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元年九月丁亥,減后妃臣僚薦奏推恩。按《選舉志》:仁宗雖罷聖節恩,而猶行之妃、主。神宗既裁損臣僚奏廕,以宮掖外戚恩尤濫,故稍抑之。舊,諸妃遇聖節奏親屬一人,間一年許奏二人,郊禮許奏一人。嬪御每遇郊奏一人,兩遇聖節與一奏。後定,諸妃每遇聖節并郊許奏有服親一人。淑儀、充儀、婕妤、貴人遇郊,許奏小功以上親一人,位號別而資品同者,許比類奏薦。舊,公主每遇聖節、郊禮,奏夫之親屬一人;公主生日,許奏一人。後罷生日恩,所奏須有服親。皇親妻兩遇郊,許奏期親一人,後罷奏。舊,郡、縣主遇郊,許奏親生子右班殿直,若庶子及其夫之親,兩遇郊許奏借職一人。後親子惟注幕職,孫若庶子,兩遇郊方許奏一人,夫之親屬勿奏。舊,臣僚之妻為國夫人者,得遺表恩,後除之。妃嬪、公主以下,非有服親之婿不許奏。既而曾布等又言:臣僚陳請恩澤,宜有定制。乃許見任二府歲乞差遣一人。宰臣、樞密使兼平章事因事罷者,陳乞轉官一人,指射差遣二人。餘執政官,並各一人。待制以上乞差遣遷學士者又一人。三路、廣桂安撫使、知成都府、梓州差遣一人,親孫、子循一資。廣南轉運、提點刑獄奏子孫或期親合入官一人。成都、梓、利、夔路差遣一人,子孫循一資。中書檢正官、樞密院檢詳官至員外郎,在職及二年,遇大禮許補親屬。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官,雖未至員外,聽奏補。邕、宜、欽極邊煙瘴知州,聽奏子孫一人。凡因戰陣物故及歿于王事,許官其子孫。又功臣繪像之家,如無食祿人,則許特奏子孫一人入官。既定《銓試法》,任子中選者得隨銓擬注,其入優等,往往特旨賜進士出身。
熙寧二年,罷七十以上致仕推恩,及袒免親賜名授官,錄勳臣子孫。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二年四月戍午,外任大使臣年七十以上,令監司體量,直除致仕者,更不與子孫推恩。六月,錄用勳臣子孫。十一月甲戌,詔祖宗之後世襲補外官,非袒免親罷賜名授官。
熙寧三年春正月,錄唐周後。
按《宋史·神宗本紀》:三年春正月癸丑,錄唐李氏、周柴氏後。
熙寧四年三月辛亥,錄唐李氏後。冬十月,立任子出官試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元年,詔遺表乞恩,任子過五年者,不許職事。官至朝奉郎,始許任子。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元祐元年詔:諸軍致仕停放人,其遺表恩該及子而過五年自陳者,慮有冒濫,母推恩。職事官卿、監以下應任子者,須官至朝奉郎,乃許奏。又按《志》:哲宗既親政,詔復舊。凡乞致仕而不願轉官者,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諸司使,許奏補本宗有服親一人;自奉議郎、內殿承制以下,許與有服親一人恩例;惟中大夫、中散大夫、諸司使帶遙郡者,廕補外仍與有服親恩例;若致仕未受敕而身亡者,在外以陳乞至門下省日,在京以得旨日,亦許乞有服親恩例一人。初,《任子法》以長幼為序,若應奏者有廢疾,或嘗犯私罪至徒,或不肖難任從仕,許越奏其次。至是,始刪去格令長幼為序四字。元祐三年,太皇太后詔親屬恩澤,皆四分減一。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定宰臣、執政初遇郊,許奏本宗異姓親各一人,次遇郊,奏數如初。願用其恩與有官人,則許轉官并循資,或乞差遣,惟不得轉入朝官、循入支掌。應奏承務郎、殿直以上,許換升一任;不得升入通判。餘官三遇郊,許奏有官人。舊制,應奏兩人止者,次郊,止許奏有官人。其後,遇郊更合補廕者,並準此為間隔之次;已致仕而遇大禮應奏補者,再奏而止。宣仁太皇太后諭輔臣曰:近己裁減入流,本家恩澤,宜減四分之一。呂公著等曰:陛下臨朝同聽斷,本殿恩澤,自不當限數。先來所定,止與皇太后同等,豈可更損。宣仁曰:裁減恩澤,凡自上而始,則均一矣。乃詔曰:官冗之患,實極於今,苟非裁入流之數,無以清取士之源。吾以眇身率先天下,今後每遇聖節、大禮、生辰,合得親屬恩澤,並四分減一,皇太后、皇太妃同之。按《上官均傳》:均為監察御史。言官冗之弊,請罷粟補吏,減任子員,節特奏名之濫,增攝官之舉數,抑胥史之幸進,以清入仕之源。詔有司議,久之不能有所省。復疏言:今會議之臣,畏世俗之譏評,不計朝廷之利害,閔鄙耄之不進,不思才者之閑滯,非策之善也。因請對,力陳之,宣仁后曰:當從我家始。乃自后屬而下至大夫,悉裁其數。
元祐五年,定《親王女郡主廕補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元祐五年,定《親王女郡主廕補法》,遇大禮,許奏親屬一人,所生子仍與右班殿直;兩遇,奏子或孫與奉職;即用奏子孫恩迴授外服親之夫,及夫之有服親者,有官人轉一官,毋得升朝,選人循一資,無官者與借職,須期以下親,乃得奏。吏部言:皇太妃遇大禮,以應奏恩與其親屬,而服行不應法。詔用皇后緦麻女之子為比,補借職。舊法,母后之家,十年一奏門客,而太妃未有法。紹聖初,詔皇太妃用興龍節奏親屬恩,迴授門客。自是,太后每及八年、太妃十年,奏門客一名,與假承務郎,許參選。如年數未及,凡恩皆毋回授。
元符 年,定命婦宗室奏廕之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元符後,命婦生皇子許依大禮奏有服親,三品以上三人。宗室緦麻親,許視異姓廕孫。
徽宗政和 年,尚書省定任子《回授格》。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廕補異姓,惟執政得奏,如簽書樞密院事雖依執政法,而所廕即不理選限。後因轉官礙止法者,許回授未仕子孫,而貪冒者又請回授異姓,有司每沮止之,然亦多御筆許特補。政和間,尚書省定《回授格》,謂無官可轉,或可轉而官高不欲轉,或事大而功效顯著為一格,許奏補內外白身有服親;官有止法不可轉,功績次著為一格,許奏本宗白身袒免親;官不甚高、而功績大為一格,許奏本宗白身有服親;官不甚高、功不甚大為一格,而分為三,一與內外有官有服親,一與有官有服本宗親,一與有官有服者之子孫。凡為六等。
宣和二年,以廕補多濫立限年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宣和二年,殿中侍御史張汝舟言:今法所該補奏,與先朝同。昔之官至大夫,歷官不下三五十年,而今閱三五年,有已至大夫者矣;諸翼將軍至武翼郎,須出官三十年,方許奏補;今文武官奏補,未嘗限年,此太濫也。至若中大夫以下及武功、武翼大夫,已永致仕而不及受敕,乃格其恩,於是有身謝而未受敕者,其家或至匿哀須限;然不及親受而不與霑恩者多矣,此太吝也。欲自今中大夫至帶職朝奉郎以上,雖遇郊恩,入官不及二十年,皆未許廕補;雖已經奏薦,再遇郊恩年仍未及者,亦寢其奏,庶抑其濫。至於文武官及大夫以上嘗求休致,而身謝在出敕前,欲並許奏廕,以補其不及。尚書省文武官致仕,雖不及受敕,若無曾受廕人,自有遺表恩。又寺、監長貳至開封少尹,係用職事廕補,不合限年。餘從之。
宣和七年,定待制以上限年任子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七年十一月庚午,詔:無出身待制以上、年及三十通歷任滿十歲,乃許任子。〈按此詔又載於欽宗
靖康元年五月辛未。查徽宗以是年十二月禪位于欽宗,則距靖康元年五月纔五月耳。欽宗不應又申飭也,故後條不復再錄。
〉欽宗靖康元年,詔非法回授及特許者,毋錄用。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崇寧以來,類多泛賞,如曰應奉有勞、獻頌可采、職事修舉特受特轉者,皆無事狀可名,而直以與之。孟昌齡、朱勔父子、童貫、梁師成、李邦彥等,凡所請求皆有定價,故不三五年,選人有至正郎或員外,帶職小使臣至正、副使或入遙郡橫行者。而蔡京拔用從官,不論途轍,一言合意,即日持橐。又優堂吏,往往至中奉大夫,或換防禦、觀察使。由此任子百倍。欽宗即位,赦恩覃轉,惟許宗室;其文武臣止令回授有官有服親,且詔:非法應回授及特許者,毋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