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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10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十卷目錄

 廕襲部彙考二

  宋二〈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六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四則 淳熙三則 寧宗慶元一則 嘉泰一則 嘉定二則 理宗寶祐一則〉

  金〈熙宗天眷一則 海陵天德一則 貞元一則 世宗大定七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安一則 泰和四則 宣宗興定一則〉

  元〈世祖至元十二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四則 武宗至大三則 仁宗延祐三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二則 文宗天曆一則〉

  明一〈太祖洪武十四則 惠宗建文二則 成祖永樂九則 宣宗宣德二則 英宗正統四則〉

選舉典第一百十卷

廕襲部彙考二

宋二

高宗建炎元年,重定《補廕法》。宰執子弟以恩澤任待制以上者,皆罷。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高宗中興,重定《補廕法》,內外臣僚子孫期親大功以下及異姓親隨,文武各有等秩,見《職官志》。建炎元年,詔:宰執子弟以恩澤任待制以上者,並罷。

紹興元年九月,錄用元符末上書人子孫。

紹興三年秋七月,初許任子就試。丁卯,詔訪求累朝勳臣曹彬等三百人子孫,以備錄用。

按以上《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四年,詔文武官依舊不限年,年及三十,聽依條補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四年詔:文武大中大夫以上及見帶兩制職名,依舊不限年。內無出身自授官後以及十五年,年及三十、不係宮觀貴降之人,聽依條補廕。

紹興七年,詔宰執、侍從致仕遺表,不得及異姓。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中書舍人趙思誠言:孤寒之士,名在選部,皆待數年之闕,大率十年不得一任。今親祠之歲,任子約四千人,是十年之後,增萬二千員,科舉取士不與焉。將見寒士有三十年不得調者矣。祖宗時,仕至卿、監者,皆實以年勞、功績得之,年必六十,身不過得恩澤五六人。厥後私謁行,橫恩廣,有年未三十而官至大夫者,員數比祖宗時不知其幾倍,而恩例未嘗少損。有一人而任子至十餘者,此而不革,實蠹政事,望議革其弊。會思誠去國,議遂革。舊法,惟贓罪不許任子,新令併及私罪徒,有司以為拘礙者多,遂罷新令。又詔:宰執、侍從致仕遺表,惟補緦麻以上親,毋及異姓。

紹興二十二年,詔武臣薦奏長官結保,詭冒者連坐之。又詔后族不得任從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二年,以武臣多出軍中,爵秩高而族姓少,凡有薦奏,同姓皆期功,異姓皆中表,閭巷之徒附會以進。命須經統轄長官結罪保明,詭冒者連坐之。帝於后妃補廕,每加裁抑,詔后族不得任從官。

紹興二十九年,詔錄出使後嗣。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九月甲申,詔建炎以來使未還而後嗣無祿者,與一子官。

孝宗隆興元年,減任子之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孝宗即位,思革冗官。初詔百官任子遇郊恩權免奏薦,年七十人,遇郊不許奏子。俄又詔,未奏者許一名。隆興元年,以張宋卿言廕補冗濫,立為定法。凡員外轉正郎,正郎轉侍從,卿監之至中大夫,每初遇郊,則聽任一子;再經,則不許復請。遺表之恩,各減其一。減年之類,亦去其半。至府史之屬,武功之等,亦倣此差降之。

隆興二年,詔朝官老而不致仕者,遇郊勿廕。

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二年秋七月,詔內外文武官年七十不請致仕者,遇郊毋得補廕。

乾道二年六月癸未,詔七色補官人毋任子。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三年詔:宗室、戚里女夫之類,致仕與奏一名,嘗奏者不再奏。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乾道三年詔:非泛補官,如宗室、戚里女夫捧香,異姓上書獻頌,隨奉使補官,陣亡女夫,異姓給使減年之類,轉至合奏薦官,候致仕與奏一名,嘗奏者不再奏。

乾道四年,詔宗室袒免親,奏補親屬,並依外官法。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詔:宗室袒免親諸衛將軍、武功大夫至武翼郎以上,遇大禮奏補親屬,並依外官法,著為令。

乾道九年,詔減定文武任子之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九年,詔:文臣帶職員外郎及武翼大夫以上,生前未嘗奏薦者,與致仕恩澤一名;即已嘗奏薦而被廕人身亡,許再請。應朝奉郎、武翼郎以上補授及三十年者,亦與一名。又詔:武臣嘗任執政官,遇郊聽補文資。於是恩數視執政者亦得之。蓋戚里、宗王與夫攀附之臣,皆爭以文資錄其子,不可復正矣。自隆興著酬賞實歷對用轉官之法,遷官稍緩。至是,郊恩之奏視為減半,然猶未大艾也。

淳熙三年,定犯罪奏廕及任子參選覆試之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三年春正月,刪犯贓廕補法。三月壬申,立任子參選覆試法。九月癸亥,詔自今犯公罪至死者,其廕補具所犯奏裁,著為令。

淳熙六年二月辛丑,立武臣關升廕補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九年,詔減任子。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八月庚子,減皇后內命婦廕補數,立文武臣遇郊奏薦員,限致仕、遺表恩澤,視舊法損三之一。按《選舉志》:淳熙九年,始詔:減任子員數。自宰相、執政、侍從、卿監、正郎、員外郎,分為五等,每等降殺,以兩酌中定為止數,武臣如之。宰相十人,執政八人,侍從六人,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帶執朝奉郎至朝議大夫三人,通減三分之一。於是冗濫漸革。

寧宗慶元 年,立《補廕新格》。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寧宗慶元中,立《補廕新格》,自使相以下有差,文臣中大夫、武臣防禦使以下,不許遺表推恩。

嘉泰元年,詔宗女夫,終身止任一子,兩府使相不得奏門客。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泰元年八月己卯,減奏薦恩。按《選舉志》:嘉泰初,以官冗恩濫,凡宗女夫授官者,依舊法終身止任一子,兩府使相不得以郊恩奏門客,著為令。

嘉定十四年夏四月乙丑,命任子簾試於御史臺。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五年二月庚子,罷御史臺簾試任子法。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理宗寶祐四年,詔勳臣後裔無世祿,所在以聞。

按《宋史·理宗本紀》:寶祐四年十一月,詔開國以來勳臣之裔,有能世濟其美而不世其祿者,所在州郡以聞。

熙宗天眷 年,廕子不立限數。

按《金史·熙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門廕之制,天眷中,一品至八品皆不限所廕之人。

海陵天德三年,罷世襲萬戶。

按《金史·海陵本紀》:三年十一月癸亥,詔罷世襲萬戶官。

貞元二年,定廕敘法。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貞元二年,定廕敘法,一品至七品皆限以數,而削八品用廕之制。

世宗大定四年,詔試皇親就廕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大定四年五月,詔:皇家袒免以上親,就廕者依格引試,中選者勿令當儤使。

大定五年,制亡宋,亡遼。教坊出身人,並許用廕。更定冒廕罪賞格。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五年十月,制:亡宋官當廕子孫者,並同亡遼官用廕。又曰:教坊出身人,若任流內職者,與文武同用廕。自餘有勤勞者,賞賜而已。昔正隆時常使教坊輩典城牧民,朕甚不取。又更定冒廕及取廕官罪賞格。

大定七年,許司天臺官用廕。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五月,命司天臺官四品以上官改授文武資者,並聽如太醫例廕。其制,凡正班,廕亦正班;雜班,廕雜班。

大定十七年,定猛安謀克世襲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七年四月甲戌,制世襲猛安謀克若出仕者,雖年未及六十,欲令子孫襲者,聽。十月丁丑,制諸猛安,父任別職,子須年二十五以上方許承襲。

大定二十年四月丁亥,定冒廕罪賞。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四年二月甲戌,制一品職事者庶孽子承廕,更不引見。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六年,制猛安謀克皆先讀女直字經史然後承襲。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六年三月丁酉,以親軍完顏乞奴言,制猛安謀克皆先讀女直字經史然後承襲。因曰:但令稍通古今,則不肯為非。爾一親軍麤人,尚能言此,審其有益,何憚而不從。

章宗明昌元年,許職官讓廕。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十一月丁巳,制諸職官讓廕兄弟子姪者,從其所請。按《選舉志》:明昌元年,以上封事者乞六品官添廕,吏部言:天眷中,八品用廕,不限所廕之人。貞元中,七品用廕,方限以數。當是時,文始於將仕,武始於進義,以上至七品儒林、忠顯,各七階,許廕一名。至六品承直、昭信,計九階,許廕二人。自大定十四年,文武官從下各增二階,其七品視舊為九階,亦廕一名,至五品凡十七階,方廕二人,其五品至三品並無間越,唯六品不用廕。乞依舊格,五品以上增廕一名,六品廕子孫弟兄二人,七品仍舊為格。時又以舊格雖有己子許廕兄弟姪,蓋所以崇孝悌也。而新格禁之,遂聽讓廕。凡諸色出身文武官一品,廕子孫至曾孫及弟兄姪孫六人,因門廕則五人。二品則子孫至曾孫及弟兄姪五人,因門廕則四人。三品子孫兄弟姪四人,因門廕則三人。四品、五品三人,因門廕則二人。六品二人,七品子孫兄弟一人,因門廕則六品、七品子孫兄弟一人。舊格,門廕惟七品一人,餘皆加一人。明昌格,自五品而上皆增一人。凡進納官,舊格正班三品廕四人,雜班三人。正班武略子孫兄弟一人。雜班明威一人,懷遠以上二人,鎮國以上三人。司天、太醫遷至四品詔換文武官者,廕一人。

承安五年,定獲罪革廕及承廕試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正月庚戌,定猛安謀克軍前怠慢罷世襲制。五月乙卯朔,定猛安謀克鬥毆殺人遇赦免死罷世襲制。丁巳,定承廕人試弓箭格。

泰和元年,更定廕敘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元年正月己巳,以太府監孫復言:方今在仕者三萬七千餘員,而門廕補敘居三之二,諸司待闕,動至累年。蓋以補廕猥多,流品混淆,本末相舛,至於進納之人,既無勞績,又非科第,而亦廕及子孫,無所分別,欲流之清,必澄其源。乃更定廕敘法而頒行之。

泰和二年,定司天太醫等官廕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舊制,司天、太醫、內侍、長行雖至四品。如非特恩換授文武官資者,不許用廕,以本人見充承應,難使係班故也。泰和二年,定制,以年老六十以上退、與患疾及身故者,雖至止官,擬令係班,除存習本業者聽廕一名,止一子者則不須習即廕。

泰和七年,許補廕。

按《金史·章宗本紀》:七年冬十月甲辰,詔應廕之家,旁正廕足,其正廕者未出官而亡,許補廕一人。

泰和八年,更定承襲程試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八年四月,詔更定猛安謀克承襲程試格。

宣宗興定二年,定兵亂後非本貫理廕過期不廕例。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十一月壬辰,定經兵州縣職官子孫非本貫理廕及過期不廕等格。元世祖至元元年,詔廕張好義等官有差。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春正月,以千戶張好古歿工事,命其弟好義、好禮並襲職為千戶。二月甲寅,以故亳州千戶邸閏陷于宋,命其子榮祖襲職。至元四年,定廕敘格。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十月庚辰,定品官子孫廕敘格。按《選舉志》:四年,詔:諸官品正從分等,職官用廕,各止一名。諸廕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廕之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聽。諸用廕者,以嫡長子。若嫡長子有廢疾,立嫡長子之子孫,曾元同。如無,立嫡長子同母弟,曾元同。如無,立繼室所生。如無,立次室所生。如無,立婢子。如絕嗣者,傍廕其親兄弟,各及子孫。如無,傍廕伯叔及其子孫。諸用廕者,孫降子、曾孫降孫、婢生子及傍廕者,皆於合敘品從降一等。諸廕子入品職,循其資考,流轉陞遷。廉慎幹濟者,依格超陞。特恩擢用者,不拘此例。其有不務廉慎,違犯禮法者,依格降罰,重者除名。諸自九品依例遷至正三品,止於本等流轉,二品以上選自特旨。諸職官廕子之後,若有餘子,不得於諸官府自求職事,諸官府亦不許任用。

至元五年,定廕開列父祖履歷宗支解部及儤直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五年,詔:諸廕官各具父祖歷仕緣由、去任身故歲月并所受宣敕劄付、彩畫宗支,指實該承廕人姓名年甲,本處官司體勘房親,揭照籍冊,別無詐冒,及無廢疾過犯等事,上司審驗相同,保結申覆,令親齎文解赴部。諸廕敘人員,除蒙古及已當禿魯花人數別行定奪外,三品以下、七品以上、年二十五之上者,當儤使一年,並不支俸。滿日,三品至五品子孫量材敘用外,六品七品子准上銓注監當差使,已後通驗各界增虧定奪。至元七年,敕諸路諸州官廕敘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夏四月,敕:諸路達魯花赤子弟廕敘充散府諸州達魯花赤,其散府諸州子弟充諸縣達魯花赤,諸縣子弟充巡檢。

至元十五年,敕兵官已經升擢,勿以子孫廕。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五月,敕:主兵官若已擢授,其舊職宜別授有功者,勿復以子孫承襲。按《選舉志》:凡進用武官:至元十五年,詔:軍官有功而陞職者,舊以其子弟襲職,陣亡者許令承襲,若罷去者,以有功者代之。

至元十六年,定匠官廕敘及廕人儤直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六年,部擬:管匠官止於管匠官內遷用。其身故匠官之子,若依管民官品級承廕,緣匠官至正九品以下,止有院長、同院務,例不入流品,似難一例廕用。比附承廕例,量擬正從五品子於九品匠官內敘,六品、七品子於院長內敘。凡儤直曾當怯薛身役,已經歷仕及止有一子,五十以上者,並免。

至元十七年,定有功把總百戶承襲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七年,詔:渡江把總、百戶有功陞遷者,把總依千戶降等承襲,百戶無遞降職名,則從其本等。

至元十九年,定陣亡軍官襲職,病亡降等之例。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二月壬寅,命軍官陣亡者,其子襲職,以疾卒者,授官降一等,具為令。按《選舉志》:十九年,奏擬:萬戶、千戶、百戶物故,視其子孫堪承襲者,依例承襲外,都元帥、招討使、總管、總把,視其子孫堪承襲者,止令管領元軍。元帥、招討子孫為萬戶,總管子孫為千戶,總把子孫為百戶,給元佩金銀符。病故者降等,惟陣亡者本等承襲。

至元二十二年,定江淮匠官廕敘格。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二年,凡中原、江淮匠官,正從五品子從九品匠官內廕敘,六品、七品子于院長內敘用。以匠官無從九,品闕,擬正從五品子應廕者,于正九匠官內銓註,任回,理等從九月日。

至元二十四年,詔廕人須察才任用。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四年,詔:諸求襲其父兄之職者,宜察其人而用之。凡舊臣勳閥及有戰功者,其子弟當先任以小職,若果有能,則大用之。

至元二十五年,定軍官廕敘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春三月,江淮行省忙兀帶言:宜除軍官更調法,死事者增散官,病故者降一等。帝曰:父兄雖死事,子弟不勝任者,安可用之。苟賢矣,則病故者亦不可降也。按《選舉志》:二十五年,軍官陣亡者,本等承襲,病故者,降二等。雖陣亡,其子弟無能,勿用。雖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于本等用之。

至元二十七年,詔軍民官分別廕敘。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七年,詔:凡軍民官陣亡,軍官襲父職,民官陣亡者,其子比父職降二等敘,其孫若弟復降一等。

成宗元貞二年,詔未襲職者繳金銀符。

按《元史·成宗本紀》:二年二月,詔奉使及軍官歿而子弟未襲職者,其所佩金銀符歸于官,違者罪之。

大德四年,更定廕敘格。

按《元史·成宗本紀》:四年八月癸卯朔,更定廕敘格,正一品子為正五品,從五品子為從九品,中間正從以是為差,蒙古、色目人特優一級。按《選舉志》:四年,省議:諸職官子孫廕敘,正一品子,正五品敘。從一品子,從五品敘。正二品子,正六品敘。從二品子,從六品敘。正三品子,正七品敘。從三品子,從七品敘。正四品子,正八品敘。從四品子,從八品敘。正五品子,正九品敘。從五品子,從九品敘。正六品子,流官於巡檢內用,雜職於省劄錢穀官內用。從六品子,近上錢穀官。正七品子,酌中錢穀官。從七品子,近下錢穀官。諸色目人比漢人優一等廕敘,達魯花赤子孫與民官子孫一體廕敘,傍廕照例降敘。又按《志》:以上都虎賁司并武衛內萬戶、千戶、百戶達魯花赤亡歿,而無奏准承襲定例,以為偏負。今後各翼達魯花赤亡歿,宜察其子弟有能者用之,無能則止。

大德七年,詔軍官與民官子孫一體儤直。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六月癸卯,詔凡軍官子弟年及二十者,與民官子孫同,儤直一年方許襲職萬戶。大德八年,詔有子承廕者免儤使。

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二月辛丑,詔有一子應承廕者,其儤使並免之。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申明軍民官廕襲舊制。按《元史·武宗本紀》:十一年六月,鐵木兒不花、憨刺合兒言:軍官與民官不同,父子兄弟許其相襲,此世祖定制。比者近侍有輒以萬戶、千戶之職請於上者,內降聖旨,臣等未敢奉行。帝曰:其依例行之。十一月,中書省臣言:宿衛廩給及馬駝芻料,父子兄弟世相襲者給之,不當給者,請令孛可孫汰之。按《選舉志》:十一年,詔:色目鎮撫已歿,其子有能,依例用之。子幼,則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長,即以其職還之。

武宗至大二年,議准首領官廕襲。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年,議:各衛翼首領官,至經歷以上,不得陞除,似與官軍一體,其子孫乃不得承襲。今後年踰七十,而散官至正從四品者,宜正從五品軍官內任用。

至大三年,許輓漕萬戶、千戶承襲。

按《元史·武宗本紀》:三年十月,江浙省臣言:本省左丞沙不丁,言其弟合八失及馬合謀但的、澉浦楊家等皆有舟,且深知漕事,乞以為海道運糧都漕萬戶府官,各以己力輸運官糧,萬戶、千戶並如軍官例承襲。制可。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定致仕官子孫承襲及考試免儤直等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四年閏七月己未,敕:軍官七十致仕,始聽子弟承襲。其有未老即託疾引年,令幼弱子弟襲職者,除名不敘。按《選舉志》:四年,詔:諸職官子孫承廕,須試一經一史,能通大義者免儤使,不通者發還習學,蒙古、色目願試者聽,仍量進一階。又按《志》:詔:軍官有故,令其嫡長子,亡歿,令嫡長孫為之。嫡長孫亡歿,則令嫡長孫之嫡長子為之。若嫡長俱無,則以其兄弟之子相應者為之。

仁宗延祐元年,定軍官襲職先試武事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元年十月,監察御史言:軍官襲職者,試以武事而後任之。制曰:可。

延祐六年,定土官承襲及邊腹各官用廕法。

按《元史·仁宗本紀》:六年四月壬辰,中書省臣言:雲南土官病故,子姪兄弟襲之,無則妻承夫職。遠方蠻彝,頑獷難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闕員,宜從本俗,權職以行。制曰:可。按《選舉志》:六年,部呈:福建、兩廣、海北、海南、左右兩江、雲南、四川、甘肅等處廕敘之人,如父祖始仕本處,止以本地方敘用。據腹裡、江南歷仕陞等遷往者,其子孫弟姪承廕,又注遠方,誠可憐憫。今將承廕人等量擬敘用,福建、兩廣、八番官員擬江南廕敘,海北、海南、左右兩江官員擬接連廕敘,雲南官員擬四川廕敘,四川、甘肅官員擬陝西廕敘。延祐七年,英宗即位。敕罷雜流人任子。

按《元史·英宗本紀》:七年三月,即位。敕罷醫、卜、工匠任子,其藝精絕者擇用之。

英宗至治三年,定軍官襲職攝事例,申雜流罷廕許,量材錄用。

按《元史·英宗本紀》:三年二月,定軍官襲職,嫡長子孫幼者,令諸兄弟姪攝之,所受敕書權襲,以息爭訟。三月丙辰,敕:醫、卜、匠官,子孫無廕敘,能紹其業者,量材錄用。

泰定帝泰定二年,敕廕人由本貫圖宗支,申請。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二年十一月壬戌,敕軍民官廕襲者,由本貫圖宗支,申請銓授。

泰定四年,定職官承襲考績。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四年五月,罷諸王分地州縣長官世襲,俾如常調官,以三載為考。按《選舉志》:四年,部擬:諸職官子孫承襲,已有元定廕敘地方通例,別難擬議,如願于廣海廕敘者,聽其所請,依例陞等遷敘。其已咨到部省,應合本省地方廕敘而未受除者,依例咨行省,令差去遷調官就便銓注。

文宗天曆二午,命貴戚子孫肄業奎章閣。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三月,設奎章閣授經郎二員,職正七品,以勳舊、貴戚子孫及近侍年幼者肄業。

明一

太祖洪武四年,詔武臣亡歿者世襲。

按《明會典》:武官世職歿者,承襲老疾者,替載在職。掌累朝以來事例,益繁武官多,故絕以旁枝繼。其疏遠者名曰:犯堂例,不得襲。洪武中五十以上者,許子替職。後皆以六十為限,未及者名曰:未六,例不得替。按《大政紀》:洪武四年三月丁未,詔大小武臣亡歿者,准世襲。

按《明昭代典則》:洪武四年詔:凡大小武臣亡沒,悉令嫡長子孫襲職。有故,則次嫡承襲。無次嫡,則庶長子孫。無庶長子孫,則弟姪應繼者襲其職。如無應繼弟姪,而有妻女家屬者,則以本官之俸月給之。其應襲職者,必試以騎射之藝。如年幼,則優以半俸。沒於王事者,給全俸。候長襲職,著為令。

洪武七年,官功臣庶子。

按《明通紀》:官功臣庶子,誥曰:古者,爵有功,官有德,則爵分五等。其於世食祿者,必宗子承之,庶子,則庶人也。朕於洪武三年,定《功行賞法》。前王之制,今已數年。暇中秉鑑,窺形貌已蒼顏皓首矣。靜思曩者,<img src='https://r.cnkgraph.com/Chars/wikipedia/commons/thumb/1/1b/GJfont.pdf/page20884-18px-GJfont.pdf.jpg' />烏氣壯。當群雄擾攘之秋,披堅宵晝,提三尺之鋒鋩,帥六軍而四出其野,宿風餐,與諸功臣立命于白刃之杪,鏖戰于猛士叢中。其患難之苦,朕備知之。且朕有天下諸子,皆封王爵,立國方隅。惟功臣庶子,未有所得。古者宗子承之,而食祿其後。庶子無所存活者,有之。所以朕為諸功臣庶子,慮恐後無,依故敕中書都府,皆爵以流官。倘後有能捍大患而禦姦侮,則功入世襲,不在流官數。或內有不恭而怠事者,則律如憲章。洪武九年,命錄用武臣子孫。

按《大政紀》:九年六月,命中書兵部錄用故武官子孫有遺棄者。

洪武十年,錄用死事子孫,先令署事以試之。

按《大政紀》:十年十二月丁未,諭都督府訪死事者子孫錄用之。督府舉五百十一人。以聞授指揮千百戶有差,上恐其年少,不更事令,于在京直隸衛所署事以試之。

洪武十三年,官武臣子弟,參侍舍人。

按《大政紀》:十三年正月戊戌,以武官子弟常安等百三十人為參侍舍人。

洪武二十年,以顏子裔孫為縣丞。

按《大政紀》:二十年十月壬子,以顏檜為溧陽縣丞。檜,顏子五十八代孫也。

洪武二十二年,定流官不許世襲。

按《明會典》:凡流官不襲左右都督,及都督僉事俱係流官有缺,從朝廷陞調,不許世襲。洪武二十二年,令都指揮係世襲指揮使者,出職,仍授世襲指揮使。若指揮同知陞都指揮同知者,出職,仍授指揮同知。洪武二十四年,議定《承襲人封贈制》。

按《大政紀》:二十四年六月丙寅,命禮部翰林院議軍民姪男替伯叔職事,及弟襲兄職,養子女婿承襲養父妻父封贈禮制。

洪武二十六年,定廕敘格。

按《明會典》:國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廕一子以世其祿。後乃漸為限制,在京三品以上滿考著績方得請廕,謂之官生。出自特恩者,不限官品,謂之恩生。或即與職事,或送監讀書。凡廕敘,洪武二十六年,定用廕者,以嫡長子。如嫡長子有廢疾,立嫡長子之子。孫曾元同。如無,立嫡長子。同母弟曾元同。如無,立繼室所生。如無,立次室所生。如絕嗣者,傍廕其親兄弟,各及子孫。如無,傍廕伯叔及其子孫。凡廕敘,遞降。洪武二十六年,定用廕者,孫降子,曾孫降孫。及傍廕者,皆于合敘品從降一等。凡廕敘,品級。洪武二十六年,定職官子孫廕敘。正一品子,正五品敘。從一品子,從五品敘。正二品子,正六品敘。從二品子,從六品敘。正三品子,正七品敘。從三品子,從七品敘。正四品子,正八品敘。從四品子,從八品敘。正五品子,正九品敘。從五品子,從九品敘。正六品子,于未入流品子相應上等職事內敘。從六品子,于未入流品中等職事內敘。正七品子,于未入流品下等職事內敘。凡廕敘,限制。洪武二十六年,定職官,用廕各止一名。年及二十五以上,須試本經或四書,能通大義。其有不通者,發還習學,再試。凡承廕,洪武二十六年,定廕官各具父祖歷任緣由、去任身故歲月、并所授誥敕彩畫、宗支指實、該承廕人姓名年甲、本處官司、體勘房親、揭照籍冊,別無詐冒、及無廢疾過犯等事,上司審驗。相同保結申覆。令親齎文解赴部。凡襲職、替職。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軍官亡故年老征傷,須以嫡長兒男承襲替職。或嫡長男早喪,及篤疾殘疾,則嫡孫襲替。如無嫡子嫡孫,則庶長子襲替。若嫡庶子孫俱無,方許弟姪襲替。其應合承繼弟男子姪,務要曾經操練,弓馬熟嫺,并當該衛所正官保結,呈迭其審供查黃引選等項緣由,並與除授官員相同。

洪武二十七年,定《武職襲替比試食俸例》。

按《明通紀》:二十七年五月,定《武職比試襲職例》:凡內外指揮、千百戶子弟未及二十歲者襲職,至年二十乃比試。年及者,即與試。初試不中,襲職署事,食半俸。二年後再試,中者,食全俸。仍不中者,降充軍。

洪武二十八年,申《武臣襲職比試例》。

按《大政紀》:二十八年六月,詔出征亡故武臣子弟襲職,如有試弓馬不中,仍令還衛署,與半俸。二年後復比試,不中者,降為軍。

洪武二十九年,定《為事官舍承襲例》。按《明會典》:凡為事官,舍承襲。洪武二十九年,令祖從軍,父為事典刑,襲祖職。父從軍,兄為事典刑,襲父職。父從軍,就為事典刑者,發充軍。

洪武三十年,定《襲替保勘例》。

按《明會典》:凡襲替保勘。洪武三十年令子孫應襲替,而無文書來告者,不准。

洪武三十一年,定《限年襲替例》。

按《大政紀》:三十一年三月,令兵部:凡武官子弟當優給者,令其讀書。候十五歲,方許承襲。若在外衛所者,十歲以上,即令襲職。還原衛讀書,習弓馬以候比試。

惠宗建文元年,定《武官襲替會同五府之例》。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二年十二月初,令武官襲替,兵部會五府取旨。

建文四年,成祖即位,嚴武臣冒襲之禁。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壬子,敕兵部:嚴武臣冒襲之禁。初上即位,念諸將勤勞,既老而無子孫弟姪者,特許養子,及婿襲職。一次以終養之,用報前功。其後有夤緣易姓冒襲者,故特禁之。

成祖永樂元年,定《軍功及新舊官襲替法》。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官舍旗軍餘丁曾歷戰功陞授職役其子准承襲。無子,其父兄弟姪見授職役小者,俱准襲職。事相等無應襲者,義子女婿不准襲。若先不曾立功,就與職役。後亦無戰功者,不准襲。指揮千百戶子弟隨征有功,陞指揮千百戶後征進有功陞職者田,准承襲。不曾征進者,不准。若已致仕,後有功陞職,亡故并告代者,原替職。或見支優給子孫職任小者就與父兄。所陞職事若職事相等,不許以次子孫別襲。

按《大政紀》:永樂元年五月丁亥,續封靖難功臣李彬為豐城侯,陳亨之子懋為寧陽伯,王真之子通為武義伯,陳賢為榮昌伯,張興為安鄉伯,陳志為遂安伯,俱子孫世襲。九月庚子,建《軍功襲職例》。十一月乙未,定《武職新舊官襲替法》。

按《明昭代典則》:永樂元年十一月,令洪武三十二年至三十五年奉天征討獲功陞職者為新官。子孫年十六,出幼襲替,免比試。三十一年以前者,為舊官。子孫年十五,出幼襲替,俱比試。永樂元年,以後獲功者,出幼比試,與舊官同。

永樂二年,題准《庶子承襲例》。

按《明會典》:二年題准:軍職正妻無子,其妾婢所生子均為庶子,不論母之次序,止以年長者承襲。

永樂五年,定《比試不中謫戍之例》。

按《大政紀》:五年九月丙子,兵部奏軍官子弟比試,多不中,請罪之。詔姑移文戒諭。今後比試,不中者,悉謫戍交趾。

永樂六年,又定《比試不中別選替代之例》。

按《名山藏》:永樂六年二月,命武臣子弟襲職者試騎射。初試不中,罰本衛所,充軍三年。覆試不中,謫戍遠方,別選才子弟代之。

永樂八年,廕子乞免比試。帝仍命依例比試。

按《大政紀》:八年五月丁卯,羽林前衛故指揮同知賈浩子福等三十一人,乞以父功免比試。照例優給襲職。皇太子以武官子弟不嫺弓馬,緩急何用,命都督府依例比試,不中者罰。

永樂九年,諭《兵部申高帝恩廕舊制》。

按《名山藏》:九年十二月,諭兵部臣曰:武臣子孫,世襲老弱殘疾者,優給之。旗較有功者,優給及子孫。此高皇帝舊制爾。等毋以四方無事恩不至焉。

永樂十年,諭兵部:給靖難官子孫全俸,賜鈔有差。又申《洪武比試之例》。

按《大政紀》:十年六月庚午,諭兵部尚書方賓靖難,故官子弟皆幼弱。可令襲職給全俸俟長成,比試不中,罪之未晚。辛未賜靖難子孫襲職者鈔有差,上謂侍臣曰:諸將與朕同起,艱難亦當同享安樂。而今有亡故不逮者矣。雖有子孫襲職,豈能悉得其所。昨在宮中對諸子諸孫甚樂,因念及諸將子孫,心不能已。故加之恩,故朕於一飲一食之際,未嘗不思艱難之時。學士胡廣對曰:陛下所以得眾心,保洪業,蓋在于此。十一月戊子,命兵部及五軍都督府:自今有武官子弟襲職者,循洪武比試例。

永樂十五年,定《保勘冒廕連坐例》。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委保襲替詐冒不實者,本身及保勘官俱罷職。揭黃永,不許襲。

永樂二十二年,始廕兵部尚書金忠幼子達為翰林檢討。

按《明通紀》:永樂二十二年,追贈兵部尚書金忠少師諡忠襄,以其子達為翰林檢討。達年始十歲,令還鄉支俸。幼童廕官,始此。

宣宗宣德四年,定《武職犯罪不許承襲例》。

按《明會典》:凡犯罪革襲,宣德四年令武職及子弟有犯不孝并敗倫傷化者,不許復職承襲。宣德五年,定《失機官不准襲》。

按《明會典》:宣德五年,令守城失機貽患邊方者,不准襲。

英宗正統二年,定《應襲人文到部限年選用例》。

按《明會典》:凡襲替期限正統二年,令應襲子孫十年之內人文到部者,准襲。若止文移往來人不到部,雖稱患病事故而月日在十年之外者,不准襲。若原籍行移回報,雖出十年曾于限內告者,亦准襲。

正統三年,定《比試覓代容隱之罪》。

按《名山藏》:正統三年十一月,諭右副都御史陳智:今武臣子弟,忘祖父起家之艱,漫不省武藝。赴京比試,多有過期及覓代者。自今犯者,全家戍邊。官吏受賂及不審實,一體治罪。

正統七年,定襲替借職還職及將軍侍衛子孫降等授官格。

按《明會典》:凡襲替借職正統七年,令武職故而嫡長子孫年十歲以下者,許庶男弟姪借職。候嫡長出幼還職違者,充軍。十歲以上,不許續定。惟老疾無子,方許弟姪借職。如後疾愈生子借職之人不行退還者,問發邊衛充軍。其有子年幼,照例優給。雖稱有疾,亦不准借。又按《會典》:凡侍衛將軍襲替。正統七年,議准侍衛將軍係永樂年間世襲千戶者,子孫襲替授百戶。係實授百戶試百戶者,襲替授總旗。

正統十四年,定《臨陣退縮不准襲例》。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臨陣退怯致所部失陷二十人者,不准襲。